臺北市托嬰中心安全管理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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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委 託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印 單 位 :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2 目 錄 第 一 篇 行 政 管 理 1 附 表 1-1 托 嬰 中 心 園 區 安 全 管 理 檢 核 表 12 附 表 1-2 建 築 物 與 消 防 安 全 維 護 檢 核 表 15 附 表 1-3 水 電 設 備 基 本 安 全 檢 核 表 16 附 表 1-4 托 嬰 中 心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計 畫 18 附 表 1-5 消 防 安 全 維 護 檢 核 表 19 附 表 1-6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安 全 檢 核 表 21 附 表 1-7 托 嬰 中 心 遊 樂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與 保 養 計 畫 23 附 表 1-8 托 嬰 中 心 嬰 幼 兒 接 送 規 則 家 長 須 知 24 附 表 1-9 托 嬰 中 心 複 合 式 防 災 演 練 計 畫 25 附 表 1-10 防 災 演 練 活 動 計 畫 紀 錄 表 27 附 表 1-11 托 嬰 中 心 防 災 演 習 活 動 實 施 紀 錄 表 28 第 二 篇 保 育 照 護 30 附 表 2-1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常 識 檢 核 表 46 附 表 2-2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意 識 檢 核 表 47 附 表 2-3 保 育 照 護 基 本 安 全 檢 核 表 48 附 表 2-4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計 畫 表 49 附 表 2-5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紀 錄 表 50 附 表 2-6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安 全 維 護 檢 核 表 51 附 表 2-7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用 車 安 全 檢 核 表 52 第 三 篇 衛 生 保 健 55 附 表 3-1 兒 童 生 長 曲 線 圖 79 附 表 3-2 臺 北 市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核 表 85 發 行 人 :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出 版 者 : 財 團 法 人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汀 州 路 一 段 328 號 5 樓 電 話 : 傳 真 : 總 編 輯 : 林 月 琴 執 行 編 輯 : 黃 如 凰 作 者 : 陳 俊 全 (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老 師 ) 陳 貞 旬 (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學 系 老 師 ) 黃 玉 珠 ( 輔 仁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老 師 )

3 第 一 篇 行 政 管 理 壹 前 言 有 別 於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的 提 供, 托 嬰 中 心 收 托 嬰 幼 兒 人 數 至 少 在 五 人 以 上, 若 以 臺 北 市 目 前 已 立 案 之 托 嬰 中 心 而 言, 則 平 均 收 托 人 數 在 25 人 上 下, 員 工 人 數 平 均 為 6~7 人, 已 經 具 有 小 型 公 司 行 號 的 規 模, 因 此 勢 必 承 擔 較 多 的 行 政 管 理 責 任 與 義 務, 以 維 持 日 常 機 構 的 運 作 並 兼 顧 照 顧 嬰 幼 兒 的 品 質 對 於 托 嬰 中 心 負 責 人 與 主 管 人 員 而 言, 如 何 維 持 托 嬰 中 心 營 運 環 境 安 全 減 少 事 故 傷 害 等 意 外 發 生, 則 是 責 無 旁 貸 的 必 要 作 為 貳 定 義 本 節 的 內 容 以 托 嬰 中 心 行 政 管 理 的 角 度 與 面 向, 說 明 在 執 行 托 嬰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的 歷 程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風 險 與 安 全 注 意 事 宜, 以 提 醒 托 嬰 中 心 事 先 做 好 準 備, 希 望 能 減 輕 或 降 低 可 能 的 安 全 問 題, 並 且 在 風 險 發 生 後, 將 傷 害 程 度 降 到 最 低 架 構 與 內 容 主 要 參 考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編 印 之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 行 政 管 理 專 章, 並 同 時 考 量 托 嬰 中 心 與 幼 兒 園 環 境 的 諸 多 差 異, 將 托 嬰 中 心 行 政 管 理 的 安 全 管 理 範 圍, 界 定 在 包 含 環 境 設 備 安 全 消 防 設 施 安 全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園 區 與 接 送 安 全 防 災 演 練 與 安 全 等 五 大 部 分, 以 下 個 別 針 對 其 內 涵 擇 要 說 明 參 工 作 內 容 一 環 境 設 備 安 全 托 嬰 中 心 的 空 間 設 施 及 設 備 若 設 計 不 當, 有 可 能 對 於 嬰 幼 兒 產 生 不 良 的 影 響, 嚴 重 者 可 能 讓 師 生 受 傷 機 率 提 高 因 此, 針 對 環 境 設 備 建 立 一 套 日 常 安 全 檢 核 制 度, 除 了 可 提 醒 管 理 者 做 定 期 的 檢 測 與 維 護, 也 可 以 針 對 有 安 全 疑 慮 的 部 份 立 即 做 修 正, 以 預 防 意 外 的 發 生 ( 一 ) 範 圍 : 托 嬰 中 心 應 定 期 檢 核 的 環 境 設 備 包 含 以 下 幾 項 1. 建 築 物 與 相 關 設 備 2.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3. 遊 樂 設 施 設 備

4 4. 健 康 安 全 設 備 5. 保 育 照 顧 設 備 ( 二 ) 實 施 方 式 1. 每 日 目 測 檢 查 經 常 使 用 設 施 設 備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每 日 巡 視 檢 查, 確 認 沒 有 鬆 動 破 損 故 障 等 問 題 ; 若 發 現 異 常 應 立 即 記 錄 下 來, 並 判 斷 狀 況 是 否 可 以 自 行 檢 修 或 報 告 主 管 另 行 請 專 人 處 理 2. 定 期 檢 查 托 嬰 中 心 應 考 慮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的 使 用 頻 率, 委 由 固 定 管 理 人 員 定 期 ( 每 月 每 季 或 每 半 年 ) 檢 測, 並 作 成 完 整 紀 錄 3. 年 度 檢 查 部 分 設 施 設 備 並 非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了 解 ( 例 如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水 電 設 備 遊 樂 設 施 設 備 保 全 系 統 飲 水 機 系 統 空 調 系 統 電 器 設 備 等 ), 建 議 以 半 年 或 一 年 為 週 期 請 專 業 人 員 做 詳 盡 的 檢 查, 並 留 存 檢 查 紀 錄 ( 三 ) 制 定 環 境 設 備 安 全 檢 核 表 的 注 意 事 項 1. 收 集 參 考 各 類 安 全 管 理 及 檢 核 表 資 料 托 嬰 中 心 可 以 收 集 並 參 考 現 有 各 類 安 全 手 冊, 如 幼 稚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等, 以 及 各 縣 市 社 會 局 或 教 育 局 網 站, 依 照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訂 定 與 執 行 之 各 類 檢 核 表 2. 依 據 托 嬰 中 心 環 境 設 備 之 條 件 加 以 增 修 相 較 於 幼 兒 園, 托 嬰 中 心 要 求 的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施 設 備 並 不 相 同, 收 集 來 的 檢 核 表 並 不 見 得 可 以 完 全 符 合 每 一 個 機 構 的 需 求, 因 此 必 須 透 過 內 部 會 議 共 同 討 論 並 修 正 例 如 托 嬰 中 心 並 沒 有 幼 童 車 等 交 通 工 具, 卻 多 了 調 奶 台 護 理 台 沐 浴 台 等 幼 兒 園 沒 有 的 設 施 設 備, 因 此 檢 核 表 的 內 容 必 須 依 照 托 嬰 中 心 的 空 間 與 使 用 環 境 需 求 修 正, 方 能 使 用 於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與 維 護 記 錄

5 3. 工 作 人 員 參 與 並 持 續 檢 討 與 修 正 所 有 檢 核 表 製 作 完 成 後 必 須 同 步 讓 工 作 人 員 試 用 並 提 出 問 題 與 建 議, 待 修 訂 後 就 必 須 確 實 執 行 若 執 行 過 程 中 發 現 新 的 問 題, 或 是 工 作 人 員 與 收 托 嬰 幼 兒 有 所 變 動 時, 就 應 持 續 檢 討 並 適 時 再 修 訂, 以 期 符 合 托 嬰 中 心 本 身 使 用 需 求 ( 四 ) 擬 定 環 境 設 備 維 修 更 新 計 畫 依 據 環 境 設 備 安 全 檢 核 結 果, 應 立 即 改 善 並 排 除 可 能 危 險 狀 況 若 需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維 修 或 維 護 之 設 施 設 備, 則 應 事 先 訂 定 維 修 更 新 計 畫, 以 確 保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的 維 修 更 新 能 確 實 進 行 維 修 更 新 計 畫 的 重 點 包 含 : 1. 立 案 時 之 建 築 物 等 相 關 資 料 應 獨 立 建 置 檔 案 夾 留 存, 包 含 平 面 設 計 圖 水 電 設 備 管 線 配 置 圖 等 2. 召 請 合 格 廠 商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與 估 價, 並 列 出 各 項 設 備 損 壞 或 危 險 程 度, 排 定 修 護 的 優 先 順 序 3. 擬 定 環 境 設 備 維 修 更 新 計 畫 時, 內 容 應 包 含 維 修 更 新 項 目 與 要 點 預 估 經 費 工 作 時 程 ( 工 作 天 數 與 施 工 期 間 )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 例 如 與 嬰 幼 兒 活 動 區 隔 離 ) 等 ( 五 ) 建 築 物 與 相 關 設 備 安 全 管 理 托 嬰 中 心 所 使 用 的 各 類 空 間, 包 含 活 動 區 睡 眠 區 盥 洗 室 清 潔 區 廚 房 備 餐 區 用 餐 區 行 政 管 理 區 等, 可 能 潛 藏 安 全 管 理 的 各 項 風 險, 以 盥 洗 室 為 例, 是 否 通 風 良 好? 地 上 保 持 乾 爽? 化 學 性 清 潔 用 品 是 否 收 納 妥 善? 廚 房 是 否 有 安 裝 可 上 鎖 的 門 以 防 止 嬰 幼 兒 隨 意 出 入? 都 是 托 嬰 中 心 可 以 事 先 規 劃 或 因 應 的 環 境 問 題 相 關 的 建 築 物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核 之 內 容, 可 以 參 考 附 表 1-1 附 表 1-2 自 行 修 訂 成 為 適 合 托 嬰 中 心 空 間 規 劃 的 版 本 加 以 執 行 二 消 防 設 施 安 全 ( 一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工 作 要 項 1.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1) 法 源 依 據 : 消 防 法 第 9 條 第 38 條,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及 申 報 作 業 基 準

6 (2) 申 報 時 間 : 於 每 年 度 12 月 31 日 前 向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申 報 (3) 申 報 內 容 : 管 理 權 人 應 委 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定 合 格 之 消 防 設 備 師 ( 士 ), 針 對 托 嬰 中 心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進 行 檢 修, 並 將 檢 修 結 果 製 成 報 告 書, 向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申 報 (4) 資 料 查 詢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或 臺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2.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1) 法 源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77 條 第 91 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2) 申 報 時 間 :7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3) 申 報 內 容 : 托 嬰 中 心 之 建 築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每 1 年 (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500m 2 以 上 者 ) 或 每 2 年 (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500m 2 以 上 者 ) 委 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業 機 構 或 人 員, 針 對 托 嬰 中 心 防 火 避 難 設 備 進 行 檢 修, 並 將 檢 修 結 果 製 成 報 告 書, 向 當 地 建 築 機 關 申 報 (4) 資 料 查 詢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或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築 管 理 處 3.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依 據 內 政 部 民 國 89 年 8 月 14 日 台 (89) 內 消 字 第 號 函 之 說 明, 收 容 人 數 在 30 人 以 上 ( 含 員 工 ) 之 幼 兒 園 育 嬰 中 心 為 應 設 置 防 火 管 理 之 場 所 因 此 符 合 上 述 收 容 人 數 之 托 嬰 中 心 管 理 權 人, 應 指 定 專 人 擔 任 防 火 管 理 人 擔 任 防 火 管 理 人 者, 依 據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之 規 範, 需 為 管 理 或 監 督 層 次 的 幹 部, 經 省 ( 市 ) 縣 ( 市 ) 消 防 機 關 或 中 央 消 防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業 機 構 講 習 訓 練 合 格 ( 講 習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16 小 時 ) 領 有 證 書 始 得 充 任, 且 防 火 管 理 人 每 2 年 至 少 應 接 受 講 習 訓 練 一 次,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接 受 講 習 訓 練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消 防 機 關 得 通 知 管 理 權 人 限 期 改 善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等 相 關 表 格 資 料, 可 查 詢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下 載 備 用, 而 防 火 管 理 人 應 執 行 之 工 作 內 容 則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7 (1) 制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規 劃 防 災 相 關 事 項 (2)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 員 工 在 10 人 以 上 者, 至 少 編 組 滅 火 班 通 報 班 及 避 難 引 導 班 ; 員 工 在 50 人 以 上 者, 應 增 編 安 全 防 護 班 及 救 護 班 (3) 規 劃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自 行 檢 查, 每 月 至 少 檢 查 一 次, 檢 查 結 果 如 有 缺 失, 應 報 告 管 理 權 人 立 即 改 善 (4) 規 劃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維 護 管 理 (5) 火 災 及 其 他 災 害 發 生 之 滅 火 行 動 通 報 連 絡 及 避 難 引 導 等 (6) 實 施 滅 火 通 報 及 避 難 逃 生 訓 練, 每 半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每 次 不 得 少 於 4 小 時, 並 應 事 先 通 報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7) 防 災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8) 用 火 用 電 監 督 管 理, 減 少 因 用 火 用 電 不 慎 所 引 發 之 火 災 (9) 制 定 防 止 縱 火 相 關 措 施, 杜 絕 縱 火 案 件 發 生 (10) 設 置 場 所 之 位 置 圖 逃 生 避 難 圖 及 平 面 圖 (11) 遇 有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室 內 裝 修 施 工 時, 需 另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以 監 督 施 工 單 位 用 火 用 電 情 形 (12) 其 他 防 災 應 變 上 之 必 要 事 項 ( 二 ) 自 主 管 理 工 作 要 項 1. 使 用 防 焰 物 品 依 據 消 防 法 之 規 定,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15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托 嬰 中 心 應 使 用 防 焰 物 品 因 此 托 嬰 中 心 在 選 購 如 地 毯 窗 簾 布 幕 展 示 用 廣 告 板 或 其 他 指 定 之 防 焰 物 品 時, 應 注 意 是 否 具 有 縫 製 張 貼 鑲 釘 懸 掛 防 焰 標 示 如 下 : 關 於 防 焰 產 品 的 採 購 使 用 與 合 格 廠 商, 建 議 可 前 往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或 財 團 法 人 防 焰 安 全 中 心 基 金 會 等 網 站 查 詢

8 2. 用 火 用 電 之 監 督 管 理 為 了 確 保 托 嬰 中 心 用 火 用 電 之 安 全 管 理, 應 設 有 防 火 負 責 人 ( 可 與 防 火 管 理 人 為 同 一 人 ) 與 火 源 負 責 人 1, 明 確 界 定 各 使 用 空 間 的 防 火 管 理 責 任 以 下 為 幾 點 防 火 用 電 注 意 事 項, 僅 供 托 嬰 中 心 參 考 : (1) 經 常 使 用 火 或 電 之 環 境 不 可 放 置 易 燃 物 品 (2) 走 廊 樓 梯 間 茶 水 間 盥 洗 室 等 容 易 成 為 防 火 死 角, 不 可 放 置 可 燃 物 品 (3) 除 廚 房 可 用 火 之 外, 其 餘 空 間 之 用 火 應 經 防 火 管 理 人 確 認 許 可 後 方 能 使 用 (4) 用 火 用 電 之 設 備 使 用 前 應 檢 查, 確 認 使 用 環 境 之 周 遭 無 易 燃 物 品 ; 使 用 完 畢 後 應 再 次 檢 查 是 否 處 於 安 全 狀 態, 確 保 收 納 或 置 放 之 地 點 為 安 全 場 所 (5) 各 使 用 空 間 最 後 離 開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確 認 所 有 火 源 或 電 源 已 經 適 當 處 理 完 畢 (6) 電 器 或 瓦 斯 等 設 備 關 閉 後, 應 確 保 各 空 間 之 安 全 後 上 鎖 (7) 室 內 空 間 嚴 禁 吸 菸, 一 旦 發 現 應 立 即 制 止 (8) 引 火 物 如 火 柴 盒 打 火 機 等 應 放 置 在 安 全 的 地 點, 避 免 嬰 幼 兒 取 得 (9) 配 電 設 備 應 委 由 具 備 合 格 證 照 之 專 業 人 員 定 期 檢 修 並 作 成 紀 錄, 若 遇 保 險 絲 融 斷, 切 勿 自 行 更 換 較 粗 或 其 他 金 屬 如 銅 絲 鐵 絲 等 代 替 (10) 避 免 私 自 加 接 臨 時 線 路, 或 任 意 增 設 燈 座 及 插 座 (11) 避 免 使 用 分 叉 及 多 口 插 座, 同 時 使 用 多 項 電 器 (12) 避 免 綑 綁 或 以 重 物 壓 住 電 線, 以 免 部 分 電 線 折 斷 進 而 引 起 電 線 走 火 之 危 險 (13) 電 器 用 品 若 有 異 常 或 故 障 時, 應 先 切 斷 電 源 開 關 以 避 免 電 線 走 火 附 表 1-3 為 基 本 的 水 電 設 施 安 全 檢 核 表, 建 議 托 嬰 中 心 參 考 修 訂 後 定 期 執 行 檢 核 1 火 源 負 責 人 係 指 托 嬰 中 心 內 每 一 空 間 用 火 用 電 之 管 理 人 員, 例 如 廚 房 火 源 與 電 源 負 責 人 為 廚 工, 各 收 托 幼 兒 空 間 之 火 源 與 電 源 負 責 人 為 該 空 間 之 托 育 人 員, 行 政 區 之 火 源 與 電 源 負 責 人 為 中 心 主 任 或 行 政 人 員 等

9 ( 三 )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計 畫 托 嬰 中 心 應 依 照 相 關 法 規 並 考 量 機 構 本 身 之 需 求,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計 畫, 以 提 醒 負 責 人 員 確 實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附 表 1-4 為 托 嬰 中 心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計 畫 之 範 例, 表 格 內 容 是 依 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實 施 頻 率, 分 別 說 明 托 嬰 中 心 日 常 應 執 行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之 內 容 與 注 意 事 項, 以 其 各 工 作 事 項 應 負 責 之 防 火 人 員 設 定 建 議 托 嬰 中 心 可 以 參 考 表 格 內 容 撰 寫 符 合 本 身 需 求 之 工 作 計 畫 並 切 實 執 行 附 表 1-5 則 是 消 防 安 全 維 護 檢 核 表, 可 供 托 嬰 中 心 日 常 檢 核 消 防 設 備 之 用 二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 一 )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辦 理 之 工 作 要 項 依 據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民 國 92 年 4 月 9 日 台 內 童 字 第 號 函 頒 佈 之 各 行 業 附 設 幼 兒 遊 樂 設 施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辦 理 之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如 下 : 1. 附 設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開 放 使 用 前, 或 有 拆 除 更 新 或 增 設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向 各 行 業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 (1) 廠 商 出 具 之 合 格 保 證 書 (2) 投 保 含 附 設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之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證 明 文 件 (3) 安 全 檢 查 表 ( 如 附 表 1-6) 2. 附 設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之 設 計 安 裝 檢 查 及 維 護, 應 符 合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兒 童 遊 戲 設 備 安 全 準 則 之 規 定 或 其 他 國 際 相 關 標 準 前 項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之 設 計 及 安 裝 廠 商 應 出 具 合 格 保 證 書 3. 各 行 業 附 設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者, 應 置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遊 樂 設 施 之 安 全, 並 辦 理 員 工 講 習 或 訓 練, 提 昇 監 護 技 能 及 安 全 知 識 管 理 人 員 應 接 受 講 習 或 訓 練, 其 課 程 及 時 數,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4. 各 行 業 應 投 保 含 附 設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之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時, 應 予 續 保

10 5. 各 行 業 附 設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者, 每 半 年 應 自 行 或 委 託 廠 商 實 施 一 般 檢 查 及 維 護 保 養, 並 製 作 安 全 檢 查 表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自 存, 一 份 送 各 行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附 表 1-6 為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表, 若 托 嬰 中 心 設 置 有 該 表 所 列 之 遊 樂 設 施, 建 議 可 以 參 考 運 用 目 前 多 數 托 嬰 中 心 其 實 並 未 設 置 表 列 之 大 型 遊 樂 設 施, 建 議 可 以 參 考 此 一 架 構, 另 行 訂 定 小 型 可 移 動 之 遊 樂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表 或 計 畫 ( 二 ) 建 立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與 保 養 計 畫 托 嬰 中 心 應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並 考 量 機 構 本 身 之 需 求, 建 立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與 保 養 計 畫, 附 表 1-7 為 參 考 範 例, 可 以 提 醒 負 責 人 員 按 照 既 定 時 程 與 頻 率 確 實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三 園 區 與 接 送 安 全 園 區 安 全 管 理 的 目 標, 在 於 保 障 嬰 幼 兒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人 身 財 產 安 全 不 受 侵 害 因 此 若 能 做 到 有 效 的 監 控, 就 可 以 避 免 危 險 的 人 事 物 進 入 托 嬰 中 心, 並 在 短 期 內 對 於 潛 在 或 已 經 發 生 的 危 機 做 出 回 應 ( 一 ) 建 置 安 全 監 控 設 施 設 備 1. 安 裝 門 鈴 或 視 訊 對 講 機 2. 設 置 錄 影 監 視 設 備 3. 安 裝 無 死 角 之 照 明 設 備 4. 設 置 防 盜 警 鈴 及 保 全 系 統 ( 或 申 請 警 民 連 線 ) 5. 鑰 匙 由 專 人 保 管, 避 免 複 製 ( 二 ) 建 立 托 嬰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 建 立 與 執 行 門 禁 開 放 時 間 制 度 (1) 訂 定 嬰 幼 兒 進 入 與 離 開 托 嬰 中 心 的 時 間 或 時 段, 其 餘 時 間 或 時 段 應 關 閉 上 鎖, 嚴 禁 人 員 進 出 (2) 建 立 與 執 行 值 班 導 護 制 度, 嬰 幼 兒 進 入 與 離 開 的 時 段 人 員 進 出 頻 繁, 為 讓 親 師 之 間 交 接 嬰 幼 兒 狀 況 順 利, 建 議 應 有 值 班 人 員 負 責 監 護 此 一 時 段 的 嬰 幼 兒 安 全 ( 包 含 照 顧 早 到 或 延 托 嬰 幼 兒 )

11 (3) 建 立 與 執 行 接 送 辦 法, 確 認 嬰 幼 兒 的 交 接 責 任 清 楚 托 嬰 中 心 收 托 之 嬰 幼 兒 年 齡 較 小, 目 前 均 以 父 母 或 親 人 親 自 接 送 為 原 則, 因 此 托 嬰 中 心 應 制 定 家 長 接 送 之 辦 法, 以 減 少 可 能 的 危 機 發 生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表 1-8 的 說 明, 托 嬰 中 心 可 自 行 參 考 訂 定 符 合 現 況 的 接 送 辦 法 2. 建 立 與 執 行 內 部 環 境 安 全 檢 核 制 度 為 確 保 托 嬰 中 心 整 體 環 境 之 安 全, 應 定 期 檢 核 各 類 環 境 是 否 存 在 風 險 並 即 時 修 正 缺 失 建 議 可 以 參 考 附 表 1-1 的 內 容, 另 行 訂 定 內 部 環 境 安 全 檢 核 制 度, 明 訂 環 境 空 間 責 任 區 劃 檢 核 負 責 人 員 檢 核 週 期 與 時 間 等 供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參 考 執 行 四 防 災 演 練 與 安 全 托 嬰 中 心 收 托 之 嬰 幼 兒 因 年 紀 關 係, 多 數 沒 有 處 理 或 應 對 災 害 之 能 力, 一 旦 面 臨 災 害 的 威 脅, 非 常 依 賴 照 顧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方 能 脫 離 險 境 因 此, 面 對 各 類 危 機 事 件, 托 嬰 中 心 應 事 先 採 取 必 要 的 防 備 措 施, 透 過 預 防 事 件 處 理 善 後 處 理 回 饋 等 危 機 事 件 處 理 的 機 制, 將 傷 害 程 度 降 到 最 低 ( 一 ) 預 防 : 前 置 準 備 工 作 1. 資 料 建 置 與 存 檔 (1) 建 立 基 本 資 料 : 包 含 工 作 人 員 與 嬰 幼 兒 的 基 本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應 事 先 備 妥 (2) 建 立 緊 急 聯 絡 網 : 托 嬰 中 心 應 與 鄰 近 之 醫 療 院 所 警 政 單 位 消 防 單 位 衛 生 單 位 等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並 留 存 各 相 關 機 構 之 地 址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等, 整 理 成 冊 放 置 於 明 顯 處, 一 旦 危 機 事 件 發 生 可 以 儘 快 聯 繫 相 關 資 源 之 協 助 (3) 建 立 危 機 事 件 相 關 表 單 : 包 含 人 事 時 地 物 等 應 詳 細 登 錄 並 留 存 資 料 檔 案

12 2. 防 災 知 能 培 養 (1) 參 與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2)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或 演 練 : 至 少 每 半 年 定 期 辦 理 防 火 防 震 等 演 練, 必 要 時 可 邀 請 專 業 人 士 如 地 區 消 防 隊 等 協 助 指 導 防 災 演 練 應 事 先 做 好 計 畫, 並 於 每 次 演 練 後 製 作 防 災 演 練 紀 錄, 並 以 通 知 單 告 知 家 長 演 練 成 果 ( 二 ) 防 災 事 件 演 練 與 處 理 托 嬰 中 心 應 編 組 防 災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依 每 位 工 作 人 員 之 專 長 進 行 分 工, 並 辦 理 各 類 教 育 訓 練 以 協 助 工 作 人 員 熟 悉 各 類 事 件 處 理 之 流 程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範 例 如 複 合 式 防 災 演 練 計 畫 ( 附 表 1-9) 防 災 逃 生 演 練 計 畫 與 紀 錄 表 ( 附 表 ) 等, 請 參 考 附 錄 的 格 式 自 行 修 訂 後 使 用 ( 三 ) 善 後 處 理 工 作 發 生 事 件 後, 部 分 事 件 需 立 即 處 理 且 無 後 續 處 理 之 必 要, 但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傷 害 天 然 災 害 等 則 有 後 續 衍 生 問 題 需 作 進 一 步 之 善 後 處 理 1. 實 施 安 全 教 育 (1) 重 新 檢 核 環 境 與 行 為, 確 認 環 境 規 劃 是 否 有 不 當 之 處? 以 作 為 後 續 改 善 與 修 正 之 參 考 (2) 進 行 安 全 教 育 或 研 習 課 程,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與 嬰 幼 兒 適 當 的 防 災 意 識 與 危 機 處 理 流 程 訓 練 2. 法 律 諮 詢 與 協 調 (1) 尋 求 可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之 協 助, 了 解 托 嬰 中 心 可 能 面 對 之 法 律 程 序 與 法 律 責 任 (2) 協 助 糾 紛 調 處, 包 含 醫 療 撫 慰 金 心 理 治 療 費 用 等 賠 償 或 相 關 事 宜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協 助 溝 通 協 商 合 理 的 賠 償 3. 通 知 單 製 作 與 發 放 發 放 通 知 單, 內 容 描 述 危 機 事 件 相 關 資 訊 分 享 對 事 件 的 感 受 事 發 當 時 機 構 的 處 理 情 形 以 及 嬰 幼 兒 可 能 的 心 理 及

13 行 為 等, 以 減 少 家 長 的 疑 慮 4. 召 開 會 議 (1) 若 發 放 通 知 單 後 仍 有 疑 慮, 建 議 召 開 家 長 會 議 邀 請 所 有 家 長 參 與, 以 落 實 雙 向 當 面 溝 通, 協 助 家 長 了 解 托 嬰 中 心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與 成 果 (2) 召 開 內 部 檢 討 會 議, 檢 討 危 機 事 件 處 理 時 所 發 生 的 問 題 與 困 難, 檢 討 危 機 處 理 流 程 之 運 作 並 適 時 修 訂 肆 結 語 托 嬰 中 心 接 受 家 長 的 託 付 代 為 照 顧 嬰 幼 兒, 同 時 也 必 須 承 擔 確 保 嬰 幼 兒 安 全 的 責 任, 因 此 對 於 環 境 安 全 管 理 必 須 多 加 注 意 本 節 羅 列 托 嬰 中 心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的 活 動 中 可 能 面 臨 的 安 全 管 理 項 目, 按 照 環 境 設 備 安 全 消 防 設 施 安 全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園 區 與 接 送 安 全 防 災 事 件 處 理 等 五 大 部 分 分 別 作 簡 要 的 說 明, 並 提 供 參 考 表 格 或 文 件, 期 待 托 嬰 中 心 能 參 考 並 依 據 自 身 的 特 質 修 訂 後 切 實 執 行, 希 望 透 過 例 行 性 的 注 意 與 準 備, 防 止 危 安 事 件 發 生, 進 而 消 除 可 能 無 法 彌 補 的 懊 悔 與 傷 痛

14 附 表 1-1: 托 嬰 中 心 園 區 安 全 管 理 檢 核 表 托 嬰 中 心 名 稱 : 查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項 檢 查 結 果 處 理 情 形 安 全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目 符 合 待 改 進 事 項 1. 門 板 完 整, 使 用 正 常 2. 軌 道 順 暢, 鉸 鍊 正 常 3. 門 鎖 正 常 4. 保 全 設 備 正 常 5. 防 夾 措 施 正 常 門 6. 防 止 嬰 幼 兒 任 意 進 出 之 防 護 措 施 正 常 7. 鐵 捲 門 開 關 及 遙 控 器 放 在 嬰 幼 兒 無 法 觸 碰 的 地 方 8. 鐵 捲 門 裝 有 偵 測 到 物 體 則 立 即 停 止 之 安 全 裝 置 1. 窗 框 完 整, 使 用 正 常 2. 玻 璃 完 整 3. 紗 窗 完 整 4. 軌 道 順 暢 窗 5. 保 全 設 備 正 常 6. 鎖 ( 栓 ) 正 常 7. 防 夾 措 施 正 常 8. 防 墜 措 施 正 常 1. 圍 牆 無 裂 縫 傾 斜 2. 外 牆 無 剝 落 裂 縫 現 象 3. 內 牆 無 剝 落 滲 水 現 象 牆 4. 牆 角 防 護 措 施 完 整 具 功 能 5. 牆 面 附 加 物 安 全 無 脫 落 風 險 且 運 作 正 常 1. 樑 無 傾 斜 龜 裂 現 象 天 2. 天 花 板 無 龜 裂 剝 落 下 陷 花 3. 無 漏 水 現 象 板 4. 燈 具 穩 定 使 用 正 常 5. 無 蟲 蟻 侵 入 或 破 損

15 柱 地 板 樓 梯 及 走 廊 浴 廁 環 境 櫥 / 櫃 / 桌 / 椅 / 架 門 禁 管 理 6. 天 花 板 附 加 物 牢 固 安 全 無 脫 落 風 險 且 運 作 正 常 1. 柱 無 傾 斜 無 龜 裂 2. 柱 與 地 面 無 裂 痕 3. 柱 體 防 護 措 施 完 整 具 功 能 1. 地 面 平 坦 無 裂 痕 破 損 2. 地 面 無 積 水 ( 滲 水 ) 現 象 不 濕 滑 3. 地 面 高 低 落 差 處 有 防 護 措 施 1. 樓 梯 欄 杆 間 距 在 10 公 分 以 下 或 有 加 防 護 網 2. 樓 梯 扶 手 穩 固 安 全 正 常 3. 樓 梯 止 滑 條 無 脫 落 功 能 正 常 4. 樓 梯 間 照 明 亮 度 適 當 1. 浴 廁 清 潔 無 異 味 2. 垃 圾 桶 加 蓋 3. 有 肥 皂 或 洗 手 乳 等 淨 手 設 備 4. 有 避 免 交 互 感 染 的 乾 手 設 備 5. 地 面 排 水 良 好 不 濕 滑 6. 清 潔 用 品 收 放 好 嬰 幼 兒 不 易 取 得 1. 位 置 妥 當 不 防 礙 視 線 及 動 線 2. 安 置 穩 固 牢 靠 不 易 晃 動 傾 倒 3. 表 面 及 邊 緣 完 整 平 滑 4. 功 能 正 常 無 故 障 5. 尖 角 有 防 護 措 施 6. 物 品 擺 放 正 確 數 量 適 當 1. 大 門 開 關 由 內 部 有 效 控 制, 並 指 定 專 人 接 應 門 鈴 作 過 濾 引 導 2. 設 有 訪 客 接 待 區, 停 等 空 間 充 裕 且 安 全, 並 與 嬰 幼 兒 活 動 範 圍 適 度 區 隔 3. 設 置 訪 客 登 記 簿 並 落 實 訪 客 登 記 4. 門 禁 管 理 與 嬰 幼 兒 接 送 制 度 密 切 配 合 5. 家 長 及 訪 客 須 憑 識 別 證 件 始 可 入 園 6. 落 實 鑰 匙 保 管 及 運 用 制 度

16 1. 圍 牆 欄 杆 等 都 完 整, 外 人 無 法 任 意 進 出 2. 保 全 或 警 民 連 線 系 統 正 常 且 功 能 合 用 3. 定 期 檢 測 保 全 或 警 民 連 線 系 統 並 維 修 防 護 系 統 5. 自 動 感 應 照 明 燈 功 能 正 常 6.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功 能 正 常 7. 園 區 與 社 區 有 適 當 界 線, 可 管 控 互 動 情 形 8. 與 社 區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可 守 望 相 助 9. 與 轄 區 派 出 所 建 立 良 好 警 民 關 係 10. 落 實 家 長 與 民 眾 申 訴 作 業 制 度 妥 善 處 理 抱 怨 問 題 1. 停 車 場 及 行 車 動 線 與 嬰 幼 兒 活 動 範 圍 停 車 場 完 全 區 隔 2. 平 面 停 車 區 嚴 格 執 行 倒 車 入 庫 方 式 停 車 3. 地 下 停 車 場 的 出 入 口 有 警 示 燈 及 鈴 響 1. 盆 栽 完 整 擺 放 位 置 得 宜 2. 通 風 且 溫 濕 度 適 當 3. 各 類 物 品 標 示 清 楚 擺 放 整 齊 其 他 4. 光 線 充 足 5. 危 險 物 品 放 置 適 當 管 理 得 宜 無 安 全 顧 慮 6. 電 器 設 施 功 能 正 常, 擺 放 得 宜 ( 含 插 座 管 線 電 器 用 品 等 ) 檢 核 人 : 組 長 : 主 任 :

17 附 表 1-2 建 築 物 與 消 防 安 全 維 護 檢 核 表 項 目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消 防 與 逃 生 項 次 檢 核 重 點 定 期 向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辦 理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1 報 每 間 活 動 室 都 有 至 少 有 1~2 個 可 通 往 主 要 2 逃 生 口 之 出 口 防 火 門 是 否 依 規 定 設 置 且 無 封 閉 設 栓 3 鎖 或 自 動 關 閉 裝 置 損 毀 防 火 門 未 封 閉 設 栓 鎖 且 自 動 關 閉 裝 置 正 4 常 自 動 防 火 捲 門 下 方 有 無 堆 積 雜 物 或 擅 自 變 5 更 改 造 致 無 法 完 全 下 降 關 閉 等 情 形 緊 急 進 出 口 有 無 遭 柵 欄 或 其 他 阻 礙 物 遮 6 擋 走 廊 樓 梯 間 安 全 梯 間 等 是 否 封 閉 阻 7 塞 或 堆 積 雜 物 8 專 人 定 期 檢 查 並 及 時 維 修 相 關 設 施 防 火 管 理 人 證 書 是 否 有 效 且 按 時 參 加 講 習 1 訓 練 是 否 訂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並 報 請 消 防 機 關 2 核 備 3 是 否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4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自 行 檢 查 所 發 現 之 缺 點 是 否 立 即 進 行 改 善? 5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是 否 定 辦 理 定 期 檢 修 申 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發 現 缺 失 是 否 立 即 改 6 善? 是 否 每 半 年 舉 行 1 次 4 小 時 之 自 衛 消 防 編 7 組 訓 練 並 事 先 通 報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或 半 年 舉 辦 1 次 防 災 教 育 訓 8 練 ( 含 避 難 逃 生 演 練 ), 並 留 有 紀 錄 場 所 之 位 置 圖 逃 生 避 難 圖 及 平 面 圖 是 否 9 正 確 並 懸 掛 於 適 當 位 置? 10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都 會 使 用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11 專 人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檢 核 結 果 符 合 要 求 是 否 檢 核 人 : 行 政 組 長 : 中 心 主 任 : 年 月 日 改 善 情 形 備 註 資 料 來 源 : 幼 稚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2011),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幼 兒 園 蘇 信 如 老 師 提 供

18 附 表 1-3: 水 電 設 備 基 本 安 全 檢 核 表 托 嬰 中 心 名 稱 : 查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項 目 安 全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檢 查 結 果 處 理 情 形 1. 按 時 實 施 電 氣 設 備 定 期 檢 測 2. 全 部 電 器 用 電 未 超 過 負 載 量 3. 線 路 完 整 無 老 化 破 損 絕 緣 良 好 符 合 待 改 進 事 項 電 氣 設 備 自 來 水 系 統 4. 安 全 開 關 正 常 5. 延 長 線 規 格 及 使 用 情 形 符 合 安 全 6. 各 種 電 器 設 備 位 置 適 當 安 裝 牢 固 7. 燈 具 配 合 使 用 需 要 達 到 足 夠 照 度 標 準 8. 開 水 機 餐 具 高 溫 消 毒 櫃 影 印 機 等 設 備 在 非 使 用 時 間 切 斷 電 源 9. 每 個 插 座 均 設 有 保 護 蓋, 且 在 不 使 用 時 蓋 上 1. 水 池 水 塔 可 密 閉 無 龜 裂 滲 漏 並 應 上 鎖 2. 水 池 水 塔 定 期 清 洗 消 毒

19 3. 供 水 設 備 定 期 檢 查 維 護 保 養 4. 定 期 實 施 水 質 檢 驗 並 建 立 紀 錄 檔 案 5. 水 龍 頭 及 管 線 無 漏 水 6. 自 來 水 水 壓 正 常 7. 自 來 水 水 質 良 好 1. 飲 用 水 設 備 位 置 適 當, 嬰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飲 用 水 設 備 2. 飲 用 水 設 備 按 時 檢 查 保 養 並 做 記 錄 3. 飲 用 水 水 質 定 期 送 檢 驗 4. 飲 用 水 水 質 良 好 5. 飲 用 水 水 溫 及 水 量 正 常 檢 核 人 : 組 長 : 主 任 : 資 料 來 源 : 幼 稚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2011),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幼 兒 園 蘇 信 如 老 師 提 供

20 附 表 1-4: 托 嬰 中 心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頻 率 工 作 要 項 注 意 事 項 負 責 人 員 承 辦 人 員 : 每 日 用 火 用 電 之 巡 視 檢 查 留 存 巡 視 檢 查 紀 錄 主 管 : 承 辦 人 員 : 每 月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自 行 檢 查 留 存 檢 查 紀 錄 主 管 : 每 半 年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留 存 訓 練 過 程 之 紀 承 辦 人 員 : 錄 影 像 與 檢 討 紀 錄 主 管 : 1.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2.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承 辦 人 員 : 每 年 留 存 申 報 紀 錄 證 及 申 報 ( 樓 地 板 面 積 主 管 : 在 5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 1. 防 火 管 理 人 複 訓 2.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1. 留 存 訓 練 證 明 承 辦 人 員 : 每 兩 年 證 及 申 報 ( 樓 地 板 面 積 2. 留 存 申 報 紀 錄 主 管 : 在 5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 1. 防 火 管 理 人 遴 用 或 解 任 時 提 報 當 地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2.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制 定 或 變 更 承 辦 人 員 : 不 定 時 時 提 報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留 存 提 報 紀 錄 主 管 : 3. 托 嬰 中 心 增 建 改 建 或 裝 修 施 工 時 提 報 當 地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朱 郁 文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 行 政 管 理

21 附 表 1-5: 消 防 安 全 維 護 檢 核 表 托 嬰 中 心 名 稱 : 查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項 目 安 全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1. 防 火 管 理 人 證 書 有 效 且 按 時 參 加 講 習 訓 練 符 合 是 檢 查 結 果 待 改 進 事 項 處 理 情 形 2. 有 訂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並 報 請 消 防 機 關 核 備 防 災 計 畫 及 訓 練 3. 每 半 年 舉 行 1 次 4 小 時 之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並 事 先 通 報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4. 至 少 每 學 期 舉 辦 1 次 全 園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 含 避 難 逃 生 演 練 ), 並 留 有 紀 錄 5. 場 所 之 位 置 圖 逃 生 避 難 圖 及 平 面 圖 正 確 並 懸 掛 於 適 當 位 置 6.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都 會 使 用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1. 每 間 活 動 室 都 有 至 少 有 2 個 可 通 往 主 要 逃 生 口 之 出 口 2. 防 火 門 依 規 定 設 置 且 無 封 閉 未 設 栓 鎖 且 自 逃 生 出 入 口 動 關 閉 裝 置 良 好 3. 自 動 防 火 捲 門 下 方 無 堆 積 雜 物 或 擅 自 變 更 改 造 致 無 法 完 全 下 降 關 閉 等 情 形 4. 緊 急 進 出 口 無 遭 柵 欄 或 其 他 阻 礙 物 遮 擋 5. 走 廊 樓 梯 間 安 全 梯 間 等 無 封 閉 阻 塞 或 堆 積 雜 物 等 情 況 6. 專 人 定 期 檢 查 並 及 時 維 修 相 關 設 施 1. 滅 火 器 放 置 合 宜 的 固 定 位 置 且 易 取 用 滅 2. 滅 火 器 壓 力 指 示 計 顯 示 壓 力 在 有 效 範 圍 火 3. 滅 火 器 藥 劑 有 效 期 限 未 逾 期 設 4. 滅 火 器 安 全 插 梢 無 變 形 脫 落 損 壞 備 5. 滅 火 器 噴 嘴 無 變 形 老 化 破 損 等 問 題 6. 室 內 消 防 栓 外 觀 及 其 配 備 正 常 警 報 1. 火 警 表 示 燈 保 持 常 亮 設 備 2. 受 信 總 機 所 有 開 關 是 否 歸 好 定 位

22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3. 火 警 手 動 警 報 設 備 功 能 良 好 4. 預 備 電 源 功 能 良 好 5.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主 機 功 能 正 常 6.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預 備 電 源 正 常 7.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廣 播 效 果 良 好 1. 出 口 標 示 燈 正 常 2.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正 常 3.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位 置 圖 正 確 且 清 楚 4. 緊 急 避 難 路 線 指 標 明 顯 正 確 5. 緊 急 照 明 燈 數 量 足 夠 6. 緊 急 照 明 燈 位 置 正 確 7. 緊 急 照 明 燈 蓄 電 量 足 夠 8. 緩 降 機 等 避 難 器 具 正 確 設 置 9. 緩 降 機 等 避 難 器 具 功 能 正 常 檢 核 人 : 組 長 : 主 任 : 資 料 來 源 : 幼 稚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2011),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幼 兒 園 蘇 信 如 老 師 提 供

23 附 表 1-6: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安 全 檢 核 表 托 嬰 中 心 名 稱 : 查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查 符 合 項 待 改 進 或 安 全 檢 查 應 注 意 事 項 安 全 規 定 目 檢 修 事 項 是 否 1. 於 適 當 地 點 公 告 遊 戲 方 法 2. 光 線 明 亮 通 風 無 視 覺 死 角 3. 應 備 有 急 救 箱, 並 應 訂 有 送 醫 管 道 4. 遊 樂 器 材 之 設 置, 能 計 算 上 下 左 右 之 安 全 空 間 5. 以 幼 兒 的 活 動 量 多 寡 及 幼 兒 的 人 數 年 齡 需 要 做 為 設 計 規 劃 時 之 重 要 考 量 6. 地 基 使 用 水 泥 ; 器 材 地 樁 能 注 意 埋 設 之 一 深 度, 不 可 突 出 地 面 般 7. 器 材 結 合 處 外 露 螺 絲 釘 及 支 架 交 叉 性 處 高 過 幼 兒 身 高 ; 金 屬 尖 銳 物 不 外 露 及 8. 焊 接 點 及 環 扣 做 好 安 全 處 理 ; 鍵 孔 不 能 遊 太 大 避 免 突 出 及 銹 損 樂 9. 使 用 遊 樂 器 材 時, 能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 再 設 擺 盪 器 材 的 擺 盪 空 間 能 做 好 警 告 標 誌 施 10. 地 面 平 坦, 無 坑 洞 具 排 水 性 無 積 水 周 11. 定 期 全 面 安 全 檢 查 各 遊 樂 器 材, 並 備 邊 有 紀 錄 環 12. 器 材 或 場 地 不 適 用 時, 立 即 停 止 使 境 用, 並 儘 速 修 繕 13. 待 修 期 間, 將 遊 樂 器 材 封 閉 或 卸 下, 並 加 明 顯 標 示 待 修 復 後 使 用 14. 發 現 器 材 不 符 安 全 要 求 能 及 拆 除 報 廢 15. 器 材 表 面, 幼 兒 所 使 用 之 手 握 或 足 踏 部 分, 採 用 不 滑 油 漆 或 塑 膠 漆, 以 防 滑 倒 16. 逾 齡 使 用 之 器 材, 能 加 強 檢 視 頻 率 與 維 修 工 作 隧 1. 焊 接 點 牢 固 未 鬆 脫 道 2. 鋼 架 平 穩, 未 腐 蝕 1. 兩 端 著 地 點 鬆 軟 或 設 有 緩 衝 物 翹 2. 木 板 勿 斷 裂 變 形 翹 3. 支 架 及 栓 扣 牢 固 板 4. 扶 手 不 可 鬆 脫 5. 螺 栓 帽 不 可 突 出 攀 1. 鋼 管 焊 接 牢 固 未 腐 蝕 複 檢 日 期 及 結 果

24 登 架 2. 地 面 平 坦 鬆 軟 平 1. 放 置 穩 固 衡 2. 支 柱 安 全, 無 斷 裂 危 險 木 3. 平 衡 木 正 面 平 整 1. 輪 胎 裝 置 固 定 妥 當 輪 2. 輪 胎 表 面 皮 平 整 無 破 損 胎 3. 輪 胎 內 槽 不 積 水 也 無 髒 亂 之 物 迴 1. 輪 軸 穩 固 轉 2. 鐵 鍊 鋼 管 不 可 銹 損 地 3. 底 台 不 可 破 裂 鬆 落 球 4. 有 足 夠 的 潤 滑 劑 1. 座 位 質 料 鬆 軟 2. 扶 手 處 鍵 孔 不 可 太 大 鞦 3. 鞦 韆 一 組 以 兩 個 為 原 則,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韆 4. 座 椅 不 可 掉 落 破 損 鬆 脫 有 尖 銳 角 5. 地 面 有 保 護 墊 或 物 1. 著 地 處 地 面 能 做 安 全 維 護 設 施 2. 著 地 處 地 面 保 持 適 當 高 度, 以 維 清 潔 滑 3. 斜 度 以 40 度 內 為 限 梯 4. 滑 板 平 順 5. 扶 手 高 度 適 中 6. 爬 椅 椅 階 不 得 破 裂 或 鬆 脫 1. 底 部 與 地 面 距 離, 超 過 一 個 幼 兒 躺 下 的 高 度 約 40cm 以 上 2. 支 架 與 座 椅 兩 邊, 有 適 當 距 離 榣 3. 座 椅 附 設 安 全 帶 椅 4. 座 椅 下 之 踏 板, 有 適 當 距 離 5. 結 構 不 可 彎 曲 歪 斜 破 裂 鬆 脫 斷 裂 6. 吊 鉤 環 扣 不 得 鬆 開 備 註 : 一 緩 衝 範 圍 必 須 於 設 施 四 周 180cm 以 上 ; 搖 擺 設 施 必 須 大 於 300cm 二 各 遊 樂 場 如 有 不 同 遊 樂 器 材, 請 自 行 添 加 檢 查 項 目 檢 核 人 : 組 長 : 主 任 :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5 附 表 1-7: 托 嬰 中 心 遊 樂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與 保 養 計 畫 實 施 頻 率 檢 查 方 式 檢 查 結 果 處 理 負 責 人 員 每 日 每 日 巡 視 遊 樂 設 施 與 1. 修 復 並 改 善 遊 樂 設 備 周 邊 環 境 清 潔 設 設 施 與 設 備 缺 失 施 設 備 構 造 應 穩 固 安 承 辦 人 員 : 2.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全 ; 工 作 人 員 帶 領 嬰 幼 主 管 : 有 明 顯 危 害 時 應 立 兒 使 用 遊 樂 設 施 或 設 即 停 止 使 用 備 前 應 先 做 安 全 檢 核 每 月 利 用 安 全 檢 核 表 檢 核 1. 修 復 並 改 善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缺 失 2.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承 辦 人 員 : 有 明 顯 危 害 時 應 立 主 管 : 即 停 止 使 用 3. 留 存 檢 查 紀 錄 以 備 主 管 機 關 稽 查 1. 修 復 並 改 善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缺 失 每 半 年 2. 遊 樂 設 施 與 設 備 自 行 或 委 託 專 業 人 員 承 辦 人 員 : 有 明 顯 危 害 時 應 立 以 安 全 檢 核 表 檢 核 主 管 : 即 停 止 使 用 3. 留 存 檢 查 紀 錄 以 備 主 管 機 關 稽 查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朱 郁 文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 行 政 管 理

26 附 表 1-8: 托 嬰 中 心 嬰 幼 兒 接 送 規 則 - 家 長 須 知 托 嬰 中 心 嬰 幼 兒 接 送 規 則 - 家 長 須 知 為 維 護 本 中 心 嬰 幼 兒 的 安 全 及 權 益, 請 家 長 務 必 遵 守 下 列 嬰 幼 兒 接 送 規 則 : 一 本 中 心 採 全 日 制 服 務, 收 托 時 間 為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嬰 幼 兒 到 中 心 的 時 間 為 上 午 8:00 至 9:00 離 開 中 心 時 間 以 下 午 5:00 至 5:30 為 宜 ; 另 為 方 便 雙 薪 家 長, 可 提 早 於 7:30 起 送 嬰 幼 兒 到 中 心, 下 午 可 延 長 到 6:30 止, 並 請 按 規 定 繳 交 延 托 費 二 為 維 護 嬰 幼 兒 安 全, 家 長 或 家 屬 ( 必 需 年 滿 12 歲 以 上 ) 應 憑 本 中 心 接 送 證 接 送 嬰 幼 兒 請 家 長 於 上 午 將 嬰 幼 兒 送 到 中 心 時, 向 監 護 老 師 領 取 接 送 證, 下 午 再 憑 證 接 回 嬰 幼 兒, 如 果 接 與 送 不 同 人 時, 請 申 請 副 卡 以 方 便 使 用 及 管 理 接 送 證 請 妥 為 保 管, 如 不 慎 遺 失 時, 務 請 立 即 通 知 本 中 心, 並 申 請 補 發 三 若 家 長 因 故 臨 時 委 託 他 人 來 接 嬰 幼 兒, 請 事 先 以 電 話 告 知 本 中 心, 以 免 造 成 誤 會, 並 請 受 委 託 者 配 合 本 中 心 人 員 進 行 身 分 核 對, 經 確 認 後, 嬰 幼 兒 始 可 離 開 四 如 因 故 有 特 殊 接 送 情 況, 請 洽 本 中 心 填 寫 委 託 書 五 為 加 強 維 護 親 子 安 全 與 便 利, 本 中 心 於 收 托 期 間 的 下 午 5:00 至 5:10 開 放 大 門, 其 餘 時 間 擇 一 律 於 側 門 接 送 六 家 長 接 送 嬰 幼 兒 時 請 加 強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並 盡 量 靠 邊 妥 當 停 放 汽 機 車, 避 免 影 響 週 邊 交 通 順 暢 及 安 全, 以 免 受 罰 七 家 長 若 無 故 逾 時 未 接 回 您 的 寶 貝 以 致 於 超 過 延 托 時 限, 本 中 心 將 依 逾 時 未 接 回 處 理 流 程 處 理 八 若 嬰 幼 兒 因 故 將 晚 到 或 請 假, 請 提 前 告 知, 或 盡 量 於 每 日 早 上 9:30 分 前 打 電 話 知 會 本 中 心 ( 電 話 轉 分 機 111~115) 九 為 維 護 寶 貝 們 的 安 全, 請 家 長 務 必 遵 守 本 中 心 之 接 送 規 則 十 若 有 未 盡 事 項, 敬 請 家 長 與 本 中 心 密 切 配 合 溝 通 或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蘇 信 如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行 管 彙 編 7-05 安 全 管 理

27 附 表 1-9: 托 嬰 中 心 複 合 式 防 災 演 練 計 畫 ( 綱 要 ) 壹 依 據 : 貳 目 的 : 参 參 與 單 位 : 肆 活 動 對 象 : 伍 實 施 日 期 : 陸 實 施 地 點 : 柒 實 施 方 式 : 一 第 1 階 段 :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 一 ) 演 練 項 目 : 事 故 發 生 與 察 覺 ( 二 ) 演 練 時 間 :3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中 心 師 生 二 第 二 階 段 : 地 震 災 情 發 生, 逃 生 與 避 難 引 導 ( 一 ) 演 練 項 目 : 進 行 避 難 及 逃 生 疏 散 的 演 練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避 難 引 導 組 安 全 防 護 組 全 體 嬰 幼 兒 與 工 作 人 員 三 第 3 階 段 : 地 震 災 情 發 佈 應 變 組 織 成 立 ( 一 ) 演 練 項 目 : 發 佈 地 震 災 情 托 嬰 中 心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查 核 人 數 ( 二 ) 演 練 時 間 :5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四 第 4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緊 急 搜 救 與 傷 患 救 助 ( 一 ) 演 練 項 目 : 作 緊 急 搜 救 動 作 醫 療 救 護 及 運 送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搶 救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安 全 防 護 組 工 作 人 員 五 第 5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火 災 ( 一 ) 演 練 項 目 : 使 用 滅 火 器 訓 練 及 通 報 消 防 局 請 求 滅 火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消 防 局 六 第 6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防 汛 逃 離 避 難 ( 海 嘯 或 水 災 土 石 流 ) ( 一 ) 演 練 項 目 : 引 導 嬰 幼 兒 往 本 棟 建 物 上 面 樓 層 ( 二 樓 三 樓 ) 疏 散 或 進 行 逃 生 避 難 至 附 近 指 定 優 先 開 設 防 災 緊 急 安 置 學 校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參 與 演 練 人 員

28 七 第 7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核 災 ( 一 ) 演 練 項 目 : 進 行 逃 生 疏 散 和 避 難 的 演 練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全 體 參 與 演 練 人 員 八 第 8 階 段 : 避 難 所 的 開 設 與 嬰 幼 兒 安 置 ( 一 ) 演 練 項 目 : 開 設 避 難 所, 嬰 幼 兒 的 安 置 或 家 長 領 回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安 全 防 護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通 報 組 全 體 教 職 員 家 長 代 表 九 第 9 階 段 : 災 情 掌 握 與 通 報 ( 一 ) 演 練 項 目 : 瞭 解 災 情 與 向 上 通 報 ( 二 ) 演 練 時 間 :5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通 報 組 十 第 10 階 段 : 復 原 ( 一 ) 演 練 項 目 : 嬰 幼 兒 輔 導 與 托 嬰 中 心 受 災 害 現 場 復 原 ( 二 ) 演 練 時 間 :5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參 與 演 練 人 員 十 一 第 11 階 段 : 演 練 後 檢 討 ( 一 ) 演 練 項 目 : 演 練 檢 討 ( 二 ) 演 練 時 間 :3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參 與 演 練 人 員 資 料 來 源 : 幼 稚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2011)

29 附 表 1-10: 防 災 演 練 活 動 計 畫 紀 錄 表 學 年 度 學 期 第 次 日 期 月 日 星 期 時 間 依 據 托 嬰 中 心 XX 年 度 防 災 應 變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目 的 實 施 對 象 模 擬 災 害 地 點 小 寶 班 中 寶 班 大 寶 班 主 任 行 政 人 員 廚 工 全 體 嬰 幼 兒 與 員 工 其 他 : 廚 房 大 門 口 側 門 口 後 院 門 口 辦 公 室 接 送 區 接 待 區 圖 書 區 保 健 區 行 政 區 樓 梯 間 戶 外 遊 戲 區 種 植 生 態 區 中 庭 儲 藏 室 : 教 室 : 班 其 他 地 點 : 實 施 方 式 與 活 動 流 程 人 力 分 工 簽 核 如 本 年 度 防 災 應 變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之 任 務 編 組 承 辦 人 總 務 組 教 學 組 保 育 組 主 任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幼 兒 園 蘇 信 如 老 師 編 製

30 附 表 1-11: 托 嬰 中 心 防 災 演 習 活 動 實 施 紀 錄 表 年 度 第 次 1. 實 施 時 間 : 月 日 時 分 ~ 時 分 2. 參 與 人 數 : 嬰 幼 兒 人 成 人 人 ; 合 計 人 照 片 1: 照 片 2 實 施 情 形 紀 要 照 片 3 照 片 4 照 片 5 照 片 6 評 量 與 檢 討 簽 核 項 目 極 佳 良 好 待 改 進 檢 討 及 建 議 模 擬 地 點 設 定 活 動 流 程 及 方 式 時 間 長 度 及 控 制 人 力 及 編 組 分 工 活 動 目 的 達 成 整 體 演 練 成 效 記 錄 者 總 務 組 教 學 組 保 育 組 主 任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幼 兒 園 蘇 信 如 老 師 編 製

31 參 考 資 料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 未 出 版 ), 幼 稚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教 育 部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印 臺 北 市 市 立 托 兒 所 研 發 組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行 政 管 理 實 務 彙 編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婦 女 福 利 及 兒 童 托 育 科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防 火 管 理 資 料 下 載 (2012/12/06)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建 築 物 安 全 檢 查 資 訊 Building.jsp(2012/12/06) 財 團 法 人 防 焰 安 全 中 心 基 金 會, 防 焰 安 全 相 關 資 料 查 詢 (2012/12/12)

32 第 二 篇 保 育 照 護 壹 前 言 保 育 照 護 安 全 涵 蓋 由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所 規 劃 預 備 經 營 出 來 的, 肉 眼 可 見 的 空 間 物 理 環 境, 以 及 由 工 作 人 員 在 照 顧 中 教 育, 在 教 育 中 照 顧 (Magda Gerber, 1998/2002) 的 時 間 流 逝 中 所 帶 出 的 社 會 環 境, 含 工 作 人 員 與 嬰 幼 兒 之 間 的 依 附 關 係 與 情 感 建 立, 以 及 保 育 與 照 護 行 為 貳 定 義 物 理 環 境 包 括 嬰 兒 使 用 的 睡 眠 區 清 潔 區 進 / 餵 食 區 遊 戲 區 ( 活 動 區 ), 以 及 設 置 其 中 的 設 施 設 備 教 玩 具 玩 物 材 料 圖 書 等 ; 社 會 環 境 包 括 各 層 的 人 際 關 係 與 保 育 照 護 的 實 施 保 育 照 護 的 實 施 又 包 括 顯 著 的 遊 戲 共 讀 歌 謠 律 動 感 覺 統 合 等 學 習 活 動, 以 及 潛 在 的 分 離 處 理 清 潔 換 尿 布 餵 食 進 食 入 睡 沐 浴 如 廁 練 習 等 保 育 活 動, 而 依 附 關 係 與 情 感 的 建 立, 就 發 生 於 這 些 日 常 照 護 學 習 保 育 的 實 施 當 中 保 障 嬰 幼 兒 的 安 全 除 法 規 有 所 規 定 之 外, 事 實 上 是 每 位 照 顧 嬰 幼 兒 的 大 人, 包 括 父 母 與 工 作 人 員 的 最 大 心 願 0-2(3) 歲 孩 子 不 若 3 歲 以 上 幼 兒 階 段 可 教 導 自 我 保 護 概 念 或 規 劃 與 實 施 安 全 教 育, 嬰 兒 學 步 兒 的 安 全 主 要 還 是 仰 賴 大 人 的 精 神 態 度 環 境 預 備 與 實 際 作 為 為 提 供 安 全 的 保 育 照 護,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一 般 保 育 照 護 安 全 素 養 與 意 識, 提 供 嬰 幼 兒 安 全 的 環 境 與 設 備, 並 安 全 地 實 施 嬰 幼 兒 保 育 照 護 對 嬰 幼 兒 而 言, 家 庭 托 嬰 中 心 周 遭 環 境 社 區 公 園, 就 是 他 們 最 緊 密 切 身 的 世 界 這 階 段 孩 子 處 於 皮 亞 傑 所 稱 的 感 覺 動 作 期, 具 體 地 用 全 身 與 周 遭 環 境 互 動 嬰 幼 兒 移 動 不 便, 外 出 需 大 量 人 力 輔 助, 食 物 必 須 特 別 準 備, 所 需 物 品 用 具 繁 多, 一 般 托 嬰 中 心 不 大 費 周 章 舉 辦 戶 外 教 學, 因 其 能 達 成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極 為 有 限 一 般 戶 外 活 動 除 使 用 托 嬰 中 心 自 有 的 戶 外 空 間 以 外 ( 如 果 有 的 話 ), 便 以 到 鄰 近 的 社 區 與 公 園 散 步 觀 察 探 索 曬 太 陽 體 驗 為 主, 時 空 不 宜 太 長 太 遠 但 為 營 造 家 庭 之 間 親 師 之 間 彼 此 認 識 互 動 交 流 相 互 支 持 的 機 會,

33 可 適 當 舉 辦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來 增 進 家 園 關 係 與 家 庭 之 間 的 交 流, 更 可 透 過 家 長 成 長 活 動 或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推 廣 與 實 踐 嬰 幼 兒 安 全 概 念 據 此, 本 篇 保 育 照 護 安 全 將 依 :( 一 )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素 養 與 安 全 管 理 ;( 二 ) 活 動 室 內 的 環 境 與 設 備 安 全 ;( 三 ) 活 動 室 內 外 的 照 顧 行 為 ( 保 育 照 護 ) 實 施 安 全 ;( 四 )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安 全 ;( 五 ) 親 職 活 動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五 大 部 分 分 別 說 明 參 工 作 內 容 一 安 全 素 養 與 安 全 管 理 根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 第 八 十 三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虐 待 或 妨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 二 供 給 不 衛 生 之 餐 飲,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查 明 屬 實 ; 三 提 供 不 安 全 之 設 施 或 設 備,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明 屬 實 托 嬰 中 心 是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的 一 種 類 型, 因 此 持 有 多 一 份 安 全 準 備, 少 一 份 意 外 傷 害 的 精 神 與 態 度, 做 好 安 全 管 理, 是 當 代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必 備 的 知 情 能, 如 此 也 才 能 保 護 自 己 和 嬰 幼 兒 的 安 全 有 句 話 說, 人 不 能 給 出 自 身 所 沒 有 的 東 西, 托 嬰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員 要 保 障 與 維 護 嬰 幼 兒 安 全 之 前, 自 身 的 安 全 常 識 有 多 少 呢? 利 用 後 面 的 附 表 2-1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常 識 檢 核 表, 在 任 職 於 托 嬰 中 心 時, 全 面 自 我 檢 查 考 核 改 進 一 番 了 解 自 己 的 安 全 常 識 程 度, 具 備 一 般 性 安 全 常 識 概 念 之 後, 接 著 要 問 的 是 工 作 人 員 對 於 嬰 幼 兒 安 全 環 境 安 全 活 動 執 行 安 全, 是 否 具 備 敏 感 度? 這 部 分 使 用 附 表 2-2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意 識 檢 核 表,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時, 不 厭 其 煩 地 自 我 檢 核 自 我 提 醒 一 番, 以 確 保 自 己 具 備 提 供 嬰 幼 兒 安 全 保 育 照 護 的 能 力 整 體 保 育 照 護 的 工 作 涵 蓋 了 嬰 幼 兒 資 料 管 理 嬰 幼 兒 接 送 與 出 缺 勤 管 理 學 習 資 源 管 理 活 動 空 間 管 理, 以 及 保 育 照 護 實 施 管 理, 這 些 可 說 是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職 責 與 工 作 內 容, 附 表 2-3 保 育 照 護 基 本 安 全 檢 核 表, 幫 助 工 作 人 員 自 我 查 核 是 否 都 能 做 到, 在 每 學 年 末 進 行

34 二 活 動 室 內 的 環 境 與 設 備 安 全 在 確 保 物 理 環 境 的 安 全 上,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可 參 考 使 用 臺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訪 視 輔 導 指 標 之 設 施 設 備 檢 核 自 評 表, 每 月 進 行 自 我 檢 核 外, 因 遊 戲 是 孩 子 的 天 性, 遊 戲 設 備 教 玩 具 玩 物 材 料 是 媒 介, 味 蕾 遍 佈 口 腔 的 口 腔 期 嬰 幼 兒 尤 其 易 將 物 品 放 入 口 中 探 索 一 番, 故 嬰 幼 兒 接 觸 的 遊 戲 設 備 教 玩 具 玩 物 材 料, 更 需 注 意 安 全 與 衛 生 購 賣 承 接 或 自 製 教 玩 具 除 遵 守 安 全 原 則 外, 判 讀 安 全 玩 具 標 識 預 防 環 境 賀 爾 蒙 塑 化 劑, 以 及 每 日 的 清 潔 消 毒 都 很 重 要, 以 下 一 一 說 明 : ( 一 ) 遊 戲 設 備 安 全 : 應 注 意 1. 騎 乘 玩 具 ( 如 三 輪 車 搖 馬 木 馬 跳 跳 馬 等 ) 具 標 準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標 示, 重 心 穩 固 乾 淨 無 損 壞 無 銳 利 邊 緣 與 突 出 物, 符 合 載 重 量, 且 嬰 幼 兒 雙 腳 可 適 當 觸 及 地 面 2. 有 輪 玩 具 之 車 輪 與 車 體 間 縫 隙 小 於 0.5 公 分 或 大 於 1.5 公 分 3. 不 使 用 危 險 性 高 的 學 步 車 ( 二 ) 玩 具 與 材 料 安 全 : 應 注 意 1. 購 買 貼 有 安 全 標 章 的 玩 具 ( 如 商 品 檢 驗 標 誌 商 品 安 全 標 章 ST 安 全 玩 具 CE EN71 ASTM GS 等, 標 誌 圖 案 與 詳 細 說 明 列 於 表 2-1 各 地 區 安 全 玩 具 與 商 品 檢 驗 標 識 ) 2. 外 表 乾 淨 不 易 褪 色, 狀 況 良 好, 無 破 損 3. 非 固 定 之 附 件 材 料 ( 如 串 珠 ), 直 徑 大 於 3 公 分 或 長 度 大 於 5 公 分 4. 玩 具 電 線 或 繩 子 長 度 不 超 過 30 公 分 5. 玩 具 電 池 盒 牢 固 以 螺 絲 釘 鎖 緊 電 池 不 易 取 出 6. 玩 物 本 身 是 不 易 被 咬 碎 不 易 破 不 易 被 拆 解 成 細 小 碎 片 或 零 件 不 易 壞 的 7. 填 充 玩 具 填 充 動 物 的 內 容 物 以 棉 花 羊 毛 佳, 若 為 豆 子 小 塑 膠 球 類 ( 如 BB 彈 ), 應 注 意 接 縫 牢 固 不 鬆 脫 8. 木 頭 材 質 不 錯, 但 小 孩 人 數 多 時, 建 議 選 擇 重 量 輕 易 操 作 之 木 頭 9. 外 表 乾 淨, 無 尖 角 無 銳 利 邊 緣 的

35 10. 無 塗 漆 剝 落 無 破 損 無 掉 毛 無 接 合 處 脫 線 或 裂 開 無 刺 耳 聲 或 巨 響 的 11. 易 清 潔 消 毒 的 : 材 質 可 水 洗 可 熱 水 高 溫 消 毒 可 用 酒 精 或 消 毒 水 擦 拭 消 毒, 相 關 清 潔 與 消 毒 方 法 說 明 於 後 12. 美 勞 材 料 無 毒 性 ( 可 以 自 製 麵 團 自 製 手 指 膏, 取 代 市 售 培 樂 土 與 顏 料 ; 以 華 德 福 蜜 蠟 取 代 油 粘 土 或 紙 粘 土 ; 以 華 德 福 蠟 筆 磚 取 代 一 般 蠟 筆 ) 13. 圖 畫 書 外 表 乾 淨, 狀 況 良 好, 無 破 損 14. 圖 畫 書 材 質 不 易 褪 色 ( 三 ) 安 全 玩 具 標 誌 的 認 識 與 判 讀 根 據 台 灣 玩 具 國 家 標 準 CNS 4797 的 定 義, 凡 設 計 製 造 銷 售 陳 列 或 標 示 供 14 歲 以 下 兒 童 玩 耍 遊 戲 之 產 品 稱 為 玩 具 玩 具 為 經 濟 部 公 告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凡 進 口 或 國 內 產 製 的 玩 具 必 須 報 經 檢 驗 合 格, 始 可 於 市 場 陳 列 銷 售 台 灣 安 全 玩 具 標 誌 自 民 國 73 年 開 始 推 廣, 凡 由 各 廠 商 生 產 的 玩 具 產 品, 應 送 交 台 灣 玩 具 研 發 中 心, 經 各 種 儀 器 檢 驗, 確 認 沒 有 尖 角 銳 邊 ( 符 合 CNS ) 毒 性 ( 符 合 CNS ) 易 燃 ( 符 合 CNS ) 等 危 險 性 等, 才 核 發 ST 安 全 玩 具 標 誌 因 此, 托 嬰 中 心 在 購 買 國 內 廠 商 製 作 或 進 口 之 遊 戲 設 備 玩 具, 以 具 有 ST 安 全 玩 具 標 誌 為 優 先 挑 選 原 則, 但 托 嬰 中 心 因 出 國 參 訪 或 平 行 輸 入 而 取 得 玩 具 也 不 在 少 數, 因 此 認 識 國 際 安 全 標 誌 與 檢 驗 標 準 標 誌 也 有 其 必 要 茲 將 各 國 標 誌 整 理 如 下 表, 供 選 購 國 內 外 設 備 玩 具 與 用 品 時 之 參 考

36 表 2-1 各 地 區 安 全 玩 具 與 商 品 檢 驗 標 識 台 灣 商 品 檢 驗 標 誌 商 品 安 全 標 章 ST 安 全 玩 具 CE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安 全 標 誌 EN71 歐 盟 安 全 認 證 ASTM 美 國 標 章 圖 案 標 誌 國 別 核 發 單 位 與 說 明 台 灣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目 前 已 將 玩 具 嬰 幼 兒 紡 織 品 塑 膠 擦 及 兒 童 自 行 車 等 兒 童 用 品 列 為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凡 國 外 進 口 或 國 內 產 製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均 需 經 該 局 檢 驗 合 格, 並 於 商 品 本 體 或 外 包 裝 上 貼 附 商 品 安 全 標 章 後, 方 可 於 市 場 上 販 售 ; 因 此 消 費 者 購 買 玩 具 商 品 時, 應 檢 查 是 否 貼 有 商 品 安 全 標 章 及 中 文 標 示,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及 安 全 台 灣 安 全 玩 具 研 發 中 心 玩 具 安 全 鑑 定 委 員 會 鑑 定 通 過 ST = Safe Toy 當 選 購 有 ST 安 全 玩 具 標 章 的 玩 具, 使 用 時 萬 一 受 到 傷 害, 可 按 中 心 所 訂 慰 助 標 準 發 給 慰 助 金 ( 日 本 也 是 使 用 ST 標 識 ) 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是 歐 盟 的 產 品 安 全 標 準, 由 歐 盟 認 可 並 強 制 要 求 產 品 必 須 具 備 的 安 全 標 誌 當 商 品 貼 上 CE 標 誌, 代 表 製 造 商 宣 告, 該 商 品 符 合 歐 洲 的 健 康 安 全, 與 環 境 保 護 之 相 關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CE 屬 強 制 性 認 證, 產 品 想 在 歐 盟 市 場 流 通, 都 必 須 取 得 CE 認 證 歐 盟 針 對 玩 具 所 開 發 的 認 證 標 準 2008 歐 盟 修 訂 玩 具 安 全 法 規, 針 對 銷 往 歐 盟 市 場 的 玩 具 生 產 商 及 出 口 商, 納 入 多 項 嚴 格 措 施, 包 括 禁 止 在 玩 具 中 使 用 有 毒 化 學 品 美 國 安 全 玩 具 標 準 的 檢 驗, 視 不 同 項 目 的 檢 測 標 準, 在 ASTM 之 後 會 標 上 許 多 序 號, 如 ASTM F963 96A 即 代 表 產 品 通 過 無 毒 無 重 金 屬 的 檢 測 而 ASTM F 則 代 表 產 品 通 過 阻 燃 性 噪 音 等 檢 測

37 AP-No ntoxi c 美 國 無 毒 認 證 SGS 瑞 士 檢 驗 GS 德 國 標 誌 由 美 國 藝 術 與 創 造 性 材 料 學 會 (The Art & Creative Materials Institute, Inc.) 所 發 起, 是 針 對 藝 術 性 材 料, 如 色 筆 黏 土 等 素 材 的 無 毒 認 證 標 章 AP-Approved Products AP Non-Toxic and CL Cautionary Labeling 瑞 士 通 用 驗 證 集 團 (SGS Group) 為 全 球 性 組 織, 專 門 提 供 商 品 檢 測 服 務, 為 強 調 產 品 的 安 全 性, 不 少 廠 商 自 行 將 商 品 送 檢, 通 過 之 後 的 認 證 標 章 GS 標 誌 是 德 國 安 全 認 證 標 誌, 是 德 國 勞 工 部 授 權 實 施 的 一 種 在 世 界 各 地 進 行 產 品 銷 售 的 歐 洲 認 證 標 誌 GS 標 誌 雖 不 是 法 律 強 制 要 求, 卻 能 在 產 品 故 障 而 造 成 意 外 事 故 時, 使 製 造 商 受 到 嚴 格 的 德 國 ( 歐 洲 ) 產 品 安 全 法 的 約 束 ( 四 ) 環 境 賀 爾 蒙 塑 化 劑 問 題 DEHP 塑 化 劑 常 添 加 在 塑 膠 產 品 內, 使 塑 膠 更 柔 軟, 以 便 製 造 軟 的 玩 具 或 食 物 容 器, 因 此, 塑 膠 地 板 塑 膠 壁 紙 電 線 外 層 汽 車 座 椅 雨 衣 部 分 PVC 保 鮮 膜 礦 泉 水 瓶 蒸 餾 水 罐 軟 質 塑 膠 玩 具 奶 嘴 塑 膠 杯 碗 盤 保 鮮 盒 一 些 香 水 乳 液, 都 可 能 有 塑 化 劑 的 成 分 塑 化 劑 會 造 成 性 早 熟 精 蟲 減 少 等 影 響 人 類 生 殖 力 的 問 題, 但 事 實 上 無 法 完 全 根 絕, 建 議 掌 握 五 少 五 多 原 則 來 預 防 : 1. 五 少 : 少 塑 膠 少 香 味 少 吃 加 工 食 品 少 吃 動 物 脂 肪 / 油 脂 類 / 內 臟 少 吃 不 必 要 的 保 健 食 品 或 藥 品 2. 五 多 : 多 洗 手 多 喝 白 開 水 多 吃 天 然 新 鮮 蔬 果 多 運 動 多 喝 母 乳 ( 五 ) 設 備 玩 具 清 洗 與 消 毒 的 方 法 對 托 嬰 中 心 而 言, 嬰 幼 兒 在 接 觸 設 備 玩 具 材 料 後 進 食 前, 務 必 要 清 潔 洗 手 ; 而 嬰 幼 兒 的 環 境 要 常 保 持 通 風, 托 嬰 中 心 亦 應 每 日 清 洗 或 消 毒 玩 具, 尤 其 觀 察 到 嬰 幼 兒 將 玩 具 或 物 品 放 入 口 中, 待 嬰 幼 兒 探 索 滿 足 後, 應 即 刻 收 起, 於 清 潔 或 消 毒 完 畢 後, 再 提 供 嬰 幼 兒 使 用, 以 減 少 疾 病 傳 染 以 下 提 供 幾 種 安 全 的 清 洗 與 消 毒 的 方 法, 工 作 人 員 可 視 材 質 與 預 算 來 挑 選 使 用

38 1.DIY 清 潔 劑 : 使 用 柚 子 皮 或 橘 子 皮 或 檸 檬 皮 ( 去 掉 白 色 部 分 ) 泡 入 酒 精 七 天 ( 酒 精 高 度 蓋 過 柚 橘 皮 ), 再 用 1( 浸 泡 過 果 皮 的 酒 精 ) 比 5( 水 ) 比 例 稀 釋, 便 可 成 為 天 然 有 機 清 潔 消 毒 水, 用 來 浸 泡 或 是 擦 拭 玩 具 2. 高 溫 殺 菌 : 使 用 蒸 鍋 或 熱 水 沖 燙 耐 高 溫 玩 具 3. 選 用 以 天 然 成 分 製 造 的 清 潔 消 毒 劑, 避 開 含 有 三 氯 沙 成 分 之 人 工 消 毒 劑 4. 使 用 酒 精 5. 使 用 漂 白 水 與 清 水 依 1:100 比 例 調 和, 沖 洗 或 擦 洗 之 後, 再 用 清 水 沖 洗 擦 拭, 曬 乾 或 晾 乾 之 後 才 能 使 用 四 活 動 室 內 外 照 顧 行 為 ( 保 育 照 護 ) 實 施 安 全 臺 北 市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每 季 都 有 訪 視 輔 導 員 實 際 到 機 構 進 行 訪 視 輔 導, 現 場 使 用 臺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訪 視 輔 導 指 標 之 教 保 專 業 與 照 護 行 為 評 量 表 進 行 托 育 人 員 的 專 業 與 照 顧 行 為 之 評 量, 可 作 為 各 托 嬰 中 心 檢 視 活 動 室 內 外 照 顧 行 為 ( 保 育 照 護 ) 執 行 的 重 要 依 據 真 實 案 例 : 手 指 被 門 縫 夾 到 剛 學 會 走 的 如 青 興 致 勃 勃 地 扶 著 牆 壁 走 到 門 邊, 正 喜 歡 重 複 開 開 關 關 的 雲 如 正 好 把 門 打 開, 恰 巧 夾 到 如 青 的 手 如 青 毫 不 猶 豫 的 大 哭 起 來, 手 指 馬 上 瘀 血 托 育 人 員 包 萍 趕 緊 為 如 青 冰 敷, 並 告 訴 驚 嚇 不 已 的 雲 如 發 生 了 什 麼 事, 傍 晚 除 了 告 知 雙 方 父 母, 並 致 歉 外, 包 萍 也 立 即 做 了 門 縫 的 防 夾 措 施, 讓 不 必 要 的 意 外 事 故 疼 痛 不 再 發 生 預 防 策 略 於 所 有 嬰 幼 兒 活 動 範 圍 中 的 門, 做 防 夾 措 施 此 外, 在 保 育 照 護 上 還 有 一 些 地 方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 ( 一 ) 確 實 銜 接 與 了 解 每 個 嬰 幼 兒 與 家 庭 的 個 別 狀 況 包 含 家 庭 概 況 母 親 懷 孕 與 出 生 概 況 身 體 狀 況 過 敏 項 目 特 殊 項 目 特 殊 護 理 與 照 顧 方 式 等, 工 作 人 員 也 要 常 與 同 事 交 流 對 托 嬰 中 心 內 嬰 幼 兒 的 看 法 與 家 長 需 求, 尋 求 保 育 照 護 的 共 識, 確 實 建 立 與 更 新 維 護 嬰 幼 兒 檔 案 ; 遇 嬰 幼 兒 身 心 狀 況 特 殊 需 專 業

39 協 助 時 主 動 尋 求 協 助 ; 在 工 作 人 員 輪 值 或 異 動 時, 也 要 確 實 交 接, 確 保 資 訊 無 縫 銜 接 不 遺 漏 真 實 案 例 : 衝 出 安 全 座 椅 事 件 在 臺 北 市, 許 多 開 車 的 家 長 都 是 在 車 子 快 抵 達 托 嬰 中 心 時, 打 電 話 請 工 作 人 員 將 嬰 幼 兒 送 出 來 問 題 是, 晚 班 輪 值 的 人 員 不 一 定 熟 悉 不 同 家 長 所 使 用 不 同 廠 牌 的 安 全 座 椅 有 一 天, 值 班 的 姍 姍 以 為 已 將 寶 寶 的 安 全 帶 扣 好, 跟 家 長 孩 子 快 樂 說 bye-bye 之 後, 不 久, 主 任 就 接 到 憤 怒 家 長 來 電, 說 方 才 因 故 緊 急 煞 車, 竟 發 生 寶 寶 衝 出 去 的 情 形, 原 來 是 安 全 帶 沒 有 繫 好 扣 緊 主 任 心 疼 寶 寶 不 已, 也 同 理 爸 爸 的 憤 怒, 道 歉 連 連, 並 詢 問 傷 勢, 隨 即 告 知 將 立 即 研 擬 改 進 措 施 隔 日 中 午, 主 任 召 開 同 仁 會 議, 大 家 交 流 各 種 安 全 座 椅 的 使 用 方 式, 並 確 認 遇 到 自 己 不 熟 悉 的 安 全 座 椅 應 立 即 請 教 家 長 用 法, 最 後 確 保 安 全 帶 扣 緊 ( 例 如 有 喀 扣 聲 ) 之 後, 才 能 關 門 預 防 策 略 1. 熟 知 各 種 安 全 座 椅 用 法, 必 要 時 詢 問 家 長 2. 應 再 次 確 認 安 全 座 椅 之 安 全 帶 確 實 扣 上 ( 二 ) 交 替 以 母 語 全 名 呼 喚 嬰 幼 兒 美 國 911 爆 炸 事 件 當 時, 發 生 托 育 機 構 幼 兒 不 知 自 己 全 名, 造 成 無 法 讓 家 人 辨 識 後 領 回 的 情 形 嬰 幼 兒 年 紀 很 小, 大 人 慣 常 以 小 名 稱 呼, 但 即 便 是 這 麼 幼 小 的 嬰 幼 兒, 也 應 有 機 會 常 聽 到 自 己 的 全 名 ( 連 名 帶 姓 ) 被 呼 喚 如 果 嬰 幼 兒 的 母 語 是 中 文, 就 應 有 機 會 被 稱 呼 中 文 全 名, 如 果 是 原 住 民 語, 就 應 有 機 會 被 稱 呼 原 住 民 語 全 名, 是 英 文, 就 應 有 機 會 被 稱 呼 英 文 全 名, 依 此 類 推 如 此 發 生 火 災 地 震 等 天 災 人 禍 而 走 散 時, 聽 到 有 人 呼 喚 自 己 的 姓 名, 將 較 能 有 所 反 應 ( 三 ) 隨 時 觀 察 嬰 幼 兒 的 面 部 與 身 體 是 否 有 瘀 青 紅 腫 與 傷 口 隨 時 注 意 觀 察, 方 能 究 責, 釐 清 責 任 的 歸 屬 如 果 嬰 幼 兒 在 送 托 時, 工 作 人 員 發 現 瘀 青 紅 腫 傷 口, 或 是 疑 似 性 侵 的 下 陰 部 紅 腫 有 分 泌 物 與 行 為 躁 動, 就 要 澄 清 導 因, 有 時 可 能 只 是 輕 微 的 蚊 子 叮 咬 跌 倒 撞 傷, 有 時 可 能 是 涉 及 重 大 傷 害, 例 如 家 暴 或 是 性 侵, 這 時 詢 問 家 庭 適 時 採 證, 對 可 能 的 施 暴 虐 待

40 或 性 侵 保 持 警 覺, 在 獲 得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共 識 之 下, 必 要 時 依 據 兒 童 與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第 七 款 任 何 人 對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身 心 虐 待, 不 得 強 迫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猥 褻 行 為 或 性 交, 以 及 第 五 十 三 條 在 24 小 時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採 取 措 施 然 而, 一 般 的 瘀 青 紅 腫 傷 口 下 陰 部 紅 腫 有 分 泌 物, 也 可 能 是 在 托 嬰 中 心 形 成, 這 時 成 因 的 釐 清 責 任 的 歸 屬, 都 要 妥 善 處 理, 如 果 錯 在 己 方, 誠 實 致 歉, 事 態 嚴 重 者 接 受 刑 事 或 民 事 的 處 罰 是 必 然 的 結 果, 如 罰 款 公 告 姓 名 停 工 家 長 上 訴 等 歷 年 新 聞 報 導 與 通 報 案 件, 雖 有 家 庭 施 暴, 也 不 乏 由 保 母 為 之, 由 家 長 發 現 通 報 的 情 況 無 論 如 何, 任 何 形 式 兒 童 受 虐 的 案 例 總 是 令 人 神 傷, 失 去 托 育 服 務 的 良 善 美 意 但 如 果 傷 害 是 由 嬰 幼 兒 互 相 為 之, 例 如 嬰 幼 兒 之 間 好 奇 觸 摸 探 索, 或 是 打 架 爭 吵 衝 突, 嬰 幼 兒 雙 方 都 是 受 兒 童 與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保 護 的 對 象, 責 任 人 仍 然 在 大 人, 因 大 人 對 嬰 幼 兒 負 有 導 護 與 教 養 之 責 真 實 案 例 : 沐 浴 時 碰 撞 頭 部 艾 美 是 個 新 手 保 母, 畢 業 後 很 順 利 的 取 得 保 母 證 照, 並 獲 得 托 嬰 中 心 的 工 作 一 天, 她 幫 寶 寶 沐 浴, 在 把 寶 寶 放 置 檯 面 穿 衣 物 時, 不 小 心 碰 撞 頭 部, 寶 寶 立 刻 嚎 啕 大 哭, 艾 美 看 到 寶 寶 的 頭 上 腫 了 一 塊, 沒 想 到 不 久 後 即 有 血 液 滲 出, 原 來 是 頭 皮 破 了 艾 美 非 常 緊 張, 深 呼 吸 讓 自 己 鎮 定 下 來, 然 後 趕 緊 用 包 巾 長 袍 包 裹 寶 寶 抱 起, 並 大 聲 呼 喊 主 任, 主 任 隨 即 抱 著 寶 寶 到 父 母 事 先 同 意 過 的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艾 美 也 打 電 話 告 知 家 長, 並 致 上 歉 意 艾 美 驚 魂 甫 定, 深 深 吸 了 口 氣,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照 顧 其 他 嬰 幼 兒, 並 提 醒 自 己 一 定 要 養 成 輕 手 輕 腳 的 好 習 慣 主 任 付 了 醫 藥 費, 後 續 追 蹤 寶 寶 的 復 原 情 形, 除 了 在 沐 浴 區 的 台 面 加 裝 固 定 式 吸 撞 軟 墊, 並 提 醒 同 仁 們 照 護 寶 寶 時, 對 於 還 不 會 翻 身 的 嬰 幼 兒, 不 管 是 搖 籃 式 抱 法 或 橄 欖 式 抱 法, 抱 嬰 兒 時 應 提 供 頭 部 頸 部 脊 椎 臀 部 足 夠 的 支 撐, 將 嬰 兒 放 下 時, 亦 應 小 心, 避 免 撞 擊

41 預 防 策 略 1. 照 顧 時 應 動 作 輕 柔 2. 照 顧 還 不 會 翻 身 的 嬰 幼 兒, 抱 起 時 要 提 供 頭 部 頸 部 脊 椎 臀 部 足 夠 的 支 撐, 放 下 時, 應 輕 柔 放 下 3. 照 護 嬰 幼 兒 時 應 專 心, 保 持 穩 定 的 心 情 4. 平 常 工 作 人 員 要 能 充 分 休 息, 不 過 份 勞 累 ( 四 ) 不 經 常 或 長 時 間 束 縛 嬰 幼 兒 的 身 體, 增 加 自 由 移 動 的 機 會 除 了 抱 餵 食 進 食 沐 浴 坐 汽 車 外, 應 盡 量 讓 嬰 幼 兒 處 於 平 面 寬 敞 不 會 墜 落 的 空 間 中, 勿 將 嬰 幼 兒 經 常 或 長 時 放 置 於 手 提 搖 藍 汽 車 座 椅 幫 寶 椅 高 腳 椅 連 桌 椅 學 步 椅 學 步 車 等 狹 小 空 間 中 對 於 還 不 會 爬 行 的 嬰 幼 兒, 可 減 少 脊 椎 的 壓 力, 另 對 已 於 會 爬 行 的 幼 兒, 可 減 少 其 自 行 掙 脫 爬 出, 而 產 生 絆 倒 跌 倒 與 墜 落 的 危 機 情 形 事 實 上, 當 嬰 幼 兒 有 很 多 機 會 平 躺 於 寬 敞 的 空 間, 動 作 發 展 中 的 抬 頭 翻 身 坐 爬 站 立, 都 能 於 自 然 的 情 境 中 發 展 動 作 越 是 能 自 然 發 展 的 嬰 幼 兒, 越 能 判 斷 身 體 於 空 間 的 相 對 位 置, 了 解 自 己 可 以 做 什 麼 與 不 能 做 什 麼, 可 有 更 精 準 的 判 斷, 反 而 更 保 障 了 安 全 真 實 案 例 : 學 步 兒 跌 倒 撞 傷 蹣 跚 學 步 的 瑛 璇 因 步 伐 還 不 穩 健, 常 會 跌 倒 跌 坐, 有 時 還 連 帶 撞 到 鄰 近 的 櫥 櫃 轉 彎 的 牆 角, 平 常 多 是 皮 肉 之 傷, 工 作 人 員 通 常 於 疼 惜 同 理 一 番, 冰 敷 擦 藥, 告 知 父 母, 表 達 歉 意, 即 可 平 安 渡 過 一 次 瑛 璇 竟 撞 斷 了 牙 齒, 包 萍 趕 緊 通 知 托 嬰 中 心 主 管 人 員, 由 主 任 送 至 父 母 事 先 同 意 的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緊 急 就 醫, 並 由 瑛 璇 打 電 話 通 知 父 母, 道 歉 之 餘, 付 了 醫 藥 費, 送 了 慰 問 禮, 工 作 人 員 痛 定 思 痛, 因 此 將 環 境 中 所 有 尖 角 突 出 處, 都 加 裝 防 護 條 此 後, 學 步 兒 跌 倒 撞 傷 或 牙 齒 斷 落 的 情 況, 就 很 少 再 發 生 預 防 策 略 1. 將 環 境 中 的 尖 角 突 出 處, 加 裝 防 護 墊 或 防 護 條 2. 使 用 木 質 塑 膠 磚 或 拼 墊 地 板 3. 少 束 縛 嬰 幼 兒 的 身 體, 讓 嬰 幼 兒 學 習 掌 握 自 己 身 體 在 空 間 的 位 置

42 ( 五 ) 辨 別 逗 弄 與 捉 弄 的 差 別, 且 不 捉 弄 嬰 幼 兒 在 華 人 扶 幼 中, 有 弄 孫 逗 兒 的 概 念 弄 這 個 字 顯 示 大 人 逗 弄 嬰 幼 兒 是 很 普 遍 的 作 為, 然 而 在 逗 弄 之 餘, 如 果 未 能 從 嬰 幼 兒 的 角 度 來 看 世 界, 便 容 易 流 於 只 是 大 人 一 廂 情 願 的 逗 弄, 不 僅 忽 視 了 孩 子 的 感 受, 也 失 去 對 孩 子 的 尊 重, 而 成 為 捉 弄 作 弄 例 如 大 人 給 嬰 幼 兒 看 一 個 不 斷 有 球 射 出 的 玩 具, 只 見 嬰 幼 兒 臉 部 不 斷 呈 現 詫 異 到 驚 嚇 的 表 情, 大 人 卻 仍 樂 此 不 疲, 以 為 好 玩, 嬰 幼 兒 卻 因 被 安 於 椅 內, 動 彈 不 得, 想 爬 開 不 看 也 不 行 ; 又 如 有 個 媽 媽 用 眉 筆 在 三 歲 多 的 女 兒 臉 上 塗 鴉 上 鬍, 笑 說 你 變 成 男 生 了, 你 變 成 男 生 了, 女 兒 哇 哇 央 求 我 不 要 變 成 男 生, 我 不 要 變 成 男 生, 卻 只 換 來 母 親 更 劇 烈 自 娛 的 笑 聲, 種 種 都 顯 現 對 兒 童 心 理 與 發 展 的 不 了 解, 殊 不 知, 這 可 能 已 讓 嬰 幼 兒 的 心 理 產 生 陰 影 工 作 人 員 應 要 能 從 嬰 幼 兒 發 展 角 度 來 理 解 與 對 待 嬰 幼 兒,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尊 重, 也 不 致 傷 害 嬰 幼 兒 的 心 理 安 全 ( 六 ) 不 以 體 罰 或 隔 離 方 式 管 教, 也 不 讓 其 獨 處 根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 任 何 人 對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有 身 心 虐 待 之 行 為 因 此, 管 教 嬰 幼 兒 不 宜 使 用 體 罰 或 毆 打 方 式! 過 去 曾 在 少 數 保 母 之 間 流 傳 打 腳 底 作 為 處 罰 管 教 的 方 法, 這 是 極 不 恰 當 的 體 罰 更 嚴 重 的 問 題 是 大 人 往 往 情 緒 失 控, 出 手 過 重, 而 成 為 施 暴 虐 待 另 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規 定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不 得 使 兒 童 獨 處 於 易 發 生 危 險 或 傷 害 之 環 境 ; 對 於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或 需 要 特 別 看 護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使 其 獨 處 或 由 不 適 當 之 人 代 為 照 顧 因 此, 面 對 嬰 幼 兒, 不 體 罰 不 隔 離 不 使 獨 處, 都 是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應 有 的 基 本 認 知 平 時 工 作 人 員 應 涵 養 自 己 的 靈 性, 提 昇 自 己 的 EQ, 學 習 正 向 管 教 法 養 成 使 用 正 向 語 言 輕 柔 說 話 的 習 慣, 同 理 嬰 幼 兒 的 處 境 與 感 受, 對 學 步 兒 有 合 理 的 期 待, 提 供 簡 單 選 項 以 供 選 擇 來 取 代 體 罰 或 隔 離

43 真 實 案 例 : 咬 人 阿 俊 爬 到 60 公 分 高 的 攀 爬 架 頂 端, 志 宏 尾 隨 在 後 阿 俊 往 下 看, 猶 豫 著 勇 敢 的 志 宏 向 前 推 擠 阿 俊, 進 退 兩 難 的 阿 俊 懸 在 空 中 看 著 志 宏, 說 時 遲 那 時 快, 阿 俊 嘴 巴 一 張, 準 備 向 志 宏 咬 下 去 保 母 包 萍 向 前 靠 近, 把 手 放 在 阿 俊 的 目 標 物 上, 阿 俊 乍 然 停 止 看 著 包 萍 這 次 包 萍 先 馳 得 點, 阿 俊 失 之 交 臂 18 個 月 大 的 老 嬰, 咬 人 的 速 度 可 是 比 誰 都 快! 處 理 與 預 防 策 略 咬 人 是 所 有 照 顧 0-3 歲 嬰 幼 兒 的 工 作 者 都 必 須 處 理 的 問 題 有 時 還 發 生 同 一 個 嬰 幼 兒 重 複 被 咬, 或 是 某 個 嬰 幼 兒 特 別 愛 咬 某 個 特 定 對 象, 而 被 咬 的 嬰 幼 兒 一 點 都 不 在 意, 還 繼 續 跟 咬 他 的 人 玩 的 情 形 可 見 咬 不 一 定 是 惡 意 的, 而 是 嬰 幼 兒 互 動 的 一 種 型 態 咬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與 嬰 幼 兒 的 發 展 有 關, 亦 各 有 處 理 之 道 ( 陳 貞 旬 整 理,2006) 第 一 種 咬 約 發 生 在 長 牙 與 18 個 月 之 間 所 有 嬰 兒 都 渴 望 身 體 的 接 觸 感 情 的 連 結 和 口 語 的 互 動, 他 不 經 意 咬 了 別 人, 得 來 別 人 痛 哭 的 回 應, 大 人 鄭 重 嚴 謹 地 告 知 這 樣 很 痛, 寶 寶 將 學 到 : 這 不 是 明 智 之 舉 這 種 咬 人 的 型 態 並 不 具 惡 意, 只 是 用 他 的 感 官 ( 味 覺 觸 覺 和 聽 覺 ) 在 探 索 世 界, 不 巧 誤 入 一 個 負 面 情 境 重 複 誠 實 的 表 達 這 樣 很 痛, 將 能 逐 漸 終 止 這 種 行 為 大 人 的 音 調 被 咬 者 的 反 應 嚴 肅 的 表 情 就 已 是 足 夠 的 懲 罰 第 二 種 咬 發 生 在 18 到 24 個 月 之 間 這 時 寶 寶 開 始 發 現 因 果 關 係, 並 且 不 斷 重 複 練 習, 發 現 自 己 有 能 力 做 某 些 事 ( 因 ) 來 對 環 境 產 生 影 響 ( 果 ) 這 種 咬 人 的 型 態 雖 以 因 果 關 係 為 主, 卻 也 有 探 索 的 成 分, 此 外, 這 階 段 的 嬰 兒 尚 未 有 足 夠 的 語 言 可 供 溝 通, 所 以 用 五 官 來 溝 通 大 人 必 須 教 被 咬 者 表 達 疼 痛 的 語 言, 一 方 面 安 慰 被 咬 的 嬰 幼 兒, 一 方 面 轉 身 告 訴 侵 犯 者 不 可 以 咬! 美 秀 會 痛! 現 在, 可 能 兩 個 嬰 幼 兒 都 哭 了 這 時, 先 安 慰 受 害 者 再 安 撫 侵 犯 者, 重 新 建 立 與 兩 位 嬰 幼 兒 的 連 結 第 三 種 咬 跟 權 力 有 關, 發 生 在 兩 歲 以 上 的 嬰 幼 兒 也 許 嬰 幼 兒 尚 未 擁 有 充 足 的 語 言 能 力, 也 或 許 他 的 話 語 從 來 未 受 到 重 視 偶 然 他 理 解 到 這 種 攻 擊 行 為 可 導 致 一 種 反 應 注 意 這 種 注 意 他 無 法 用 語 言 ( 因 不 具 有 ) 獲 得, 或 即 使 用 了 也 沒 有 效 ( 因 未 被 尊 重 ) 當 咬 人 事 件 發 生 了, 立 即 的 反 應 同 上 述 不 可 以 咬 人! 這 樣 會 痛! 的 字 句 是 一 樣 的 ; 但 接 下 來 的 後 續 輔 導 必 須 深 入 一 點 這 個 階 段 咬 人 是 很 嚴 重 的 問 題, 可 能 帶 動 班 上 咬 人

44 的 盛 行 到 了 28 個 月 大, 嬰 幼 兒 應 有 除 了 咬 以 外 的 溝 通 方 式, 否 則 他 的 生 長 環 境 一 定 出 了 狀 況, 必 須 與 家 長 會 談, 會 談 的 基 調 是 : 幼 兒 咬 人, 我 們 要 共 同 想 出 一 個 學 校 和 家 庭 都 可 使 用 的 對 策, 疏 導 他 的 攻 擊 性 : 在 幼 兒 能 負 責 的 範 圍 下 賦 予 他 權 力, 掌 握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提 供 兩 種 恰 當 的 選 擇, 如 : 你 要 自 己 穿 鞋, 還 是 需 要 我 幫 忙? 或 你 想 畫 畫, 你 要 綠 色 的 蠟 筆 還 是 黃 色 的?( 拿 出 兩 種 顏 色 ) 然 後, 聽 他 的 回 答 在 托 嬰 中 心, 必 須 很 慎 重 地 處 理 第 三 階 段 的 咬 人 行 為 用 堅 定 的 語 氣 和 適 當 的 肢 體 語 言, 告 訴 他 咬 人 是 絕 不 被 允 許 的, 不 可 以 咬 人 的 言 語 通 常 就 已 足 夠 ; 此 時 幼 兒 也 都 大 到 可 以 協 助 安 撫 受 害 者, 他 可 以 看 著 大 人 清 理 傷 口 幫 忙 扶 住 繃 帶 或 幫 忙 冰 敷 ; 咬 人 者 必 須 看 著 受 害 者 的 眼 睛 說 對 不 起 這 時 處 理 的 要 點 是 : 咬 人 者 必 須 看 到 和 聽 到 他 行 為 的 後 果 這 麼 做, 即 是 在 教 他 合 宜 的 行 為, 進 一 步 你 更 是 在 教 他, 他 的 行 為 導 致 一 件 不 好 的 事 情, 咬 人 並 沒 有 傳 遞 他 所 要 的, 這 個 行 為 並 未 替 他 帶 來 好 處! 總 之, 當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如 果 是 因 為 工 作 人 員 的 不 當 行 為 或 設 施 管 理 有 所 欠 缺 所 導 致, 工 作 人 員 可 能 就 需 負 起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以 及 民 事 或 刑 事 的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五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安 全 一 般 而 言, 舉 辦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對 於 成 人 的 意 義 可 能 大 過 幼 兒, 但 為 了 營 造 家 庭 之 間 彼 此 認 識 互 動 交 流 相 互 支 持 的 機 會, 有 些 托 嬰 中 心 會 舉 辦 親 子 活 動, 來 增 進 家 庭 與 機 構 或 家 庭 之 間 的 交 流 當 托 嬰 中 心 確 定 要 舉 辦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時, 可 使 用 附 表 2-4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計 畫 表 附 表 2-5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紀 錄 表 附 表 2-6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安 全 維 護 檢 核 表, 以 及 附 表 2-7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用 車 安 全 檢 核 表, 來 幫 助 自 己 安 全 規 劃 實 施 檢 核 與 檢 討 六 親 職 活 動 的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父 母 與 工 作 人 員 分 別 在 家 庭 與 托 嬰 中 心 保 育 照 護 著 嬰 幼 兒, 守 護 著 嬰 幼 兒 的 安 全 與 童 年 托 嬰 中 心 致 力 於 預 備 安 全 的 環 境 安 全 地 保 育 照 護 之 餘, 視 人 力 情 況, 透 過 每 日 接 送 嬰 幼 兒 時 的 交 談 公

45 佈 欄 入 口 區 單 張 手 冊 展 示 索 取 寶 寶 日 記 定 期 或 簡 訊 之 文 字 通 訊 ( 如 月 刊 ) 網 站 部 落 格 電 話 親 子 活 動 親 師 座 談 親 職 講 座 家 長 讀 書 會, 可 以 跟 父 母 或 家 屬 親 人 交 流 安 全 方 面 的 知 識 與 作 法 茲 將 親 職 活 動 推 廣 安 全 教 育 的 類 別 與 可 行 內 容 整 理 如 下 : 表 2-2 親 職 活 動 推 展 安 全 教 育 之 類 別 與 內 容 類 別 座 談 會 專 題 講 座 成 長 團 體 / 讀 書 會 參 觀 活 動 摘 要 說 明 設 定 安 全 教 育 主 題, 如 家 長 的 安 全 意 識 與 素 養 設 定 安 全 教 育 主 題, 如 環 境 安 全 與 綠 色 生 活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設 定 與 環 境 安 全 相 關 的 主 題, 如 甘 特 寓 言 故 事 培 訓 綠 繪 本 讀 書 會 各 式 有 機 DIY 活 動 ( 手 工 皂 清 潔 劑 防 蚊 液 副 食 品 為 孩 子 做 一 個 手 工 娃 娃 等 ), 及 早 將 環 境 安 全 意 識 深 植 父 母 心 中 如 內 湖 防 災 科 學 教 育 館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王 慧 敏 吳 蘭 若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 教 保 活 動 實 際 規 劃 親 職 安 全 活 動 時 可 參 考 下 表 來 規 劃 執 行 與 檢 討 表 2-3 親 職 活 動 推 動 安 全 教 育 之 工 作 流 程 檢 視 表 預 定 時 間 工 作 內 容 步 驟 / 注 意 事 項 前 置 作 業 1. 策 劃 人 員 工 作 分 派 約 四 個 月 前 2. 聯 繫 接 洽 活 動 場 地 研 商 構 思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課 3. 資 訊 的 取 得 程 或 活 動 4. 相 關 資 料 的 獲 得 5. 經 費 預 估 與 來 源 約 三 個 月 前 確 定 主 題 內 容 與 形 式 書 面 計 書 畫 的 撰 寫 與 完 成 ( 可 視 後 續 情 形 做 適 度 調 整 ) 約 二 個 月 前 展 開 安 全 教 育 之 研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計 畫 工 作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設 計 與 製 作 邀 請 通 知 單 1. 確 定 內 容 講 師 地 點 相 關 機 構 等 2.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3. 召 開 討 論 會 議 4. 人 力 資 源 的 分 配 調 度 5. 設 計 通 知 單 6. 完 成 製 作 與 備 用

46 約 一 個 半 月 前 約 一 個 月 前 約 半 個 月 前 一 週 前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持 續 各 項 作 業 公 文 往 返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依 實 際 需 要 辦 理 場 地 勘 查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持 續 辦 理 各 項 事 務 召 開 會 議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處 理 邀 請 通 知 單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整 體 事 務 的 準 備 與 確 認 進 行 作 業 執 行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當 天 當 天 人 員 編 組 ( 依 托 嬰 中 心 人 員 數 編 組 ) 依 計 畫 進 行 當 天 流 程 1. 回 收 及 統 計 資 料 2. 展 開 各 項 作 業 1. 事 前 的 口 頭 洽 詢 2. 事 後 的 公 文 書 寫 寄 發 與 確 認 1. 前 往 選 定 地 點, 確 認 適 合 與 否 2. 替 代 地 點 探 勘 1. 報 告 工 作 進 度 2. 工 作 協 調 1. 回 收 及 統 計 資 料 2. 展 開 各 項 作 業 1. 行 前 說 明 會 2. 辦 理 行 政 總 務 作 業 3. 確 定 當 日 工 作 流 程 4. 確 認 工 作 人 員 之 職 責 與 協 調, 並 考 慮 雨 天 方 案 1. 發 出 書 面 邀 請 通 知 單 2. 再 行 口 頭 邀 約 1. 各 項 工 作 完 成 檢 視 2. 工 作 人 員 的 確 認 3. 場 地 的 確 認 4. 工 作 人 員 分 別 提 醒 : 面 告 家 長 或 電 話 提 醒 1. 主 持 人 2. 接 待 組 3. 器 材 組 4. 機 動 組 5. 家 長 參 與 協 助 1. 規 劃 進 行 流 程 表 2. 辦 理 行 政 總 務 作 業 3. 再 度 確 認 工 作 人 員 之 職 責 與 協 調 4. 掌 握 當 天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5. 處 理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表 6. 注 意 臨 時 狀 況 應 變 處 理 7. 以 充 實 愉 悅 的 心 情 參 與 後 置 作 業 約 兩 週 內 檢 討 與 建 議 1.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當 天 進 行

47 完 成 成 效 評 估 與 建 議 流 程 與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2. 回 顧 與 分 享 經 驗 3. 活 動 紀 錄 表 資 料 來 源 : 王 慧 敏 吳 蘭 若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 教 保 活 動 這 個 工 作 流 程 檢 視 表 所 提 到 的 計 畫 書 家 長 邀 請 單 意 見 調 查 表 活 動 紀 錄 表, 托 嬰 中 心 可 依 需 要 自 行 設 計 或 參 考 相 關 書 籍 手 冊 設 計 使 用, 例 如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幼 稚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等 肆 結 語 孩 子 生 了 就 要 好 好 的 培 育 陶 養 托 嬰 中 心 被 委 予 保 育 照 護 嬰 幼 兒 的 責 任, 擔 負 著 重 要 的 社 會 建 設 與 生 命 打 造 工 程 抱 持 不 放 棄 每 一 個 孩 子 的 心 情, 預 備 周 延 安 全 的 環 境, 努 力 地 實 施 安 全 的 保 育 照 護, 並 與 家 庭 攜 手 合 作, 甚 至 拓 展 至 社 區, 多 管 齊 下, 打 造 安 全 的 童 年, 許 孩 子 一 個 平 安 長 大 的 未 來

48 附 表 2-1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常 識 檢 核 表 托 嬰 中 心 : 查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安 全 類 別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欄 位 用 電 安 全 1. 我 有 隨 手 關 電 器 的 習 慣 2. 外 出 前 我 會 檢 查 室 內 電 源 並 拔 掉 插 頭 3. 我 會 注 意 電 器 插 頭 (110 或 220 伏 特 ) 合 乎 插 座 電 壓 4. 我 會 避 免 在 同 一 插 座 同 時 使 用 多 種 電 器 5. 不 用 的 插 座 我 會 用 安 全 插 座 覆 蓋 6. 使 用 延 長 線 我 會 將 電 線 固 定 7. 使 用 電 器 我 會 注 意 有 無 異 狀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8. 我 會 關 上 瓦 斯 後 才 離 開 廚 房 9. 我 會 在 煮 菜 燒 開 水 時, 注 意 爐 火 狀 況 並 避 免 離 開 現 場 10. 燒 開 水 時 我 不 會 把 水 加 太 滿, 而 是 八 分 滿 以 防 溢 出 用 火 安 全 11. 我 會 在 使 用 瓦 斯 爐 前, 檢 查 有 無 瓦 斯 異 味 12. 我 會 將 瓦 斯 爐 周 圍 的 易 燃 物 品 拿 開 13. 我 知 道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滅 火 器 14. 用 藥 前 我 會 閱 讀 注 意 事 項 與 使 用 說 明 15. 我 會 留 意 藥 品 藥 物 的 有 效 期 限 藥 品 安 全 16. 用 藥 之 後 我 會 隨 手 收 好 17. 我 會 準 備 一 些 簡 易 的 急 救 用 品 18. 我 會 隨 時 清 理 冰 箱 內 過 期 物 品 19. 我 會 將 食 物 和 清 潔 用 品 分 開 放 置 飲 食 安 全 20. 我 會 注 意 食 物 保 存 的 溫 度 21. 我 會 注 意 食 物 的 保 存 期 限 和 使 用 說 明 22. 我 會 遵 守 交 通 號 誌 的 指 示 23. 上 下 公 車 或 計 程 車 時, 我 會 注 意 後 方 來 車 交 通 安 全 24. 過 馬 路 我 會 走 行 人 穿 越 道 斑 馬 線 天 橋 或 地 下 道 25. 在 安 全 島 轉 彎 處, 我 會 留 意 車 輛 轉 彎 的 內 外 輪 差 可 能 造 成 的 潛 在 危 險 26. 我 認 識 同 棟 公 寓 大 樓 的 鄰 居 27. 夜 晚 我 會 避 免 單 獨 走 在 無 人 之 處, 如 暗 巷 荒 郊 停 車 場 河 堤 工 地 28. 我 會 隨 手 關 上 公 寓 大 門 人 身 安 全 29. 進 入 無 人 電 梯 我 會 留 意 是 否 有 人 跟 隨 30. 關 上 家 門 時 我 會 留 意 周 圍 有 沒 有 人 31. 走 路 騎 車 坐 車 我 會 留 意 隨 身 背 包 的 安 全 32. 我 會 維 護 家 長 與 嬰 幼 兒 隱 私, 不 隨 公 開 外 流 其 資 料 33. 我 會 視 場 合 穿 著 輕 便 服 裝, 如 帶 著 嬰 幼 兒 運 動 時 活 動 安 全 34. 運 動 前 ( 如 游 泳 跑 步 ) 我 會 先 做 暖 身 操 35. 外 出 旅 行 我 會 攜 帶 簡 易 藥 品 與 急 救 用 品 緊 急 救 護 36. 我 知 道 緊 急 求 救 的 電 話 號 碼 37. 我 知 道 鄰 近 警 察 機 關 和 醫 療 資 源 的 所 在 位 置 檢 核 人 : 主 管 人 員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王 慧 敏 吳 蘭 若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 教 保 活 動

49 附 表 2-2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意 識 檢 核 表 托 嬰 中 心 : 查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核 項 目 是 否 一 工 作 人 員 對 嬰 幼 兒 安 全 的 敏 感 度 1. 我 知 道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滅 火 器 2. 我 會 閱 讀 藥 品 使 用 說 明 和 用 藥 注 意 事 項 3. 我 會 注 意 藥 品 的 使 用 期 限 4. 我 會 尊 重 嬰 幼 兒 及 家 長 的 隱 私 權, 不 洩 漏 其 個 人 資 料 5. 我 知 道 每 位 嬰 幼 兒 的 緊 急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6. 我 知 道 緊 急 求 救 電 話 ( 例 如 : 或 管 區 警 察 局 的 電 話 號 碼 ) 7. 安 排 活 動 時 我 會 考 慮 到 安 全 性 問 題 8. 我 熟 知 各 年 齡 層 嬰 幼 兒 在 活 動 及 環 境 上 的 不 同 需 求 9. 我 會 隨 時 環 視 活 動 室 內 外 並 留 意 嬰 幼 兒 的 行 為 ( 不 將 視 線 單 獨 停 留 在 某 一 嬰 幼 兒 上, 而 忽 略 其 他 嬰 幼 兒 的 安 全 ) 10. 於 活 動 或 遊 戲 進 行 時, 我 會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位 置 看 護 所 有 嬰 幼 兒 11. 我 能 於 任 何 活 動 前 都 充 分 準 備 教 材 教 具, 不 在 活 動 進 行 中 離 開 現 場 12. 我 會 隨 機 用 孩 子 的 母 語 全 名 呼 叫 寶 寶, 讓 寶 寶 熟 悉 自 己 的 全 名 二 工 作 人 員 對 環 境 安 全 的 敏 感 度 1. 我 會 確 保 活 動 室 內 的 動 線 流 暢, 以 避 免 嬰 幼 兒 被 絆 倒 或 摔 傷 挫 傷 等 2. 我 會 注 意 桌 椅 櫥 櫃 的 大 小 高 矮 是 否 適 中, 尖 角 是 否 有 加 裝 防 護 墊 ( 條 ), 以 避 免 幼 兒 撞 傷 刺 傷 等 3. 我 會 隨 時 留 意 環 境 中 的 遊 具 設 備 用 品 器 物 ( 如 剪 刀 展 示 物 ) 的 安 全 4. 觀 察 到 環 境 設 備 遊 具 教 具 材 料 缺 損 毀 壞, 我 會 立 即 通 報 或 維 修 汰 換 5. 我 能 警 覺 環 境 中 易 發 生 危 險 的 地 方, 並 及 時 改 善 6. 我 會 將 具 危 險 性 物 品, 妥 善 安 置 7. 進 行 戶 外 活 動 前, 我 會 事 前 探 勘 週 邊 環 境 的 安 全 三 工 作 人 員 對 活 動 執 行 的 敏 感 度 1. 我 熟 悉 機 構 逃 生 動 線, 並 配 合 機 構 進 行 逃 生 演 練 2. 活 動 開 始 之 前, 我 會 清 楚 說 明 或 示 範 過 程 3. 我 會 以 疏 導 或 描 述 方 式 代 替 忽 視 或 禁 止 4. 我 會 視 嬰 幼 兒 當 場 興 趣 專 注 體 能 等, 合 理 彈 性 調 整 活 動 或 遊 戲 時 間 5. 針 對 不 同 活 動 設 計, 我 會 徵 求 中 心 內 (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 或 中 心 外 ( 家 長 志 工 ) 之 人 力 支 援, 以 照 顧 嬰 幼 兒 安 全 檢 核 人 : 主 管 人 員 :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幼 兒 園 安 全 管 理 檢 核 表 件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安 全 意 識 檢 核 表

50 附 表 2-3 保 育 照 護 基 本 安 全 檢 核 表 托 嬰 中 心 : 查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項 目 安 全 檢 視 注 意 要 點 檢 核 結 果 符 合 待 改 進 事 項 處 理 情 形 嬰 幼 兒 1. 所 有 嬰 幼 兒 都 建 有 基 本 資 料 檔 案 資 料 2. 嬰 幼 兒 資 料 填 寫 完 整 並 適 時 更 新 管 理 3. 落 實 安 全 保 密 原 則 嬰 幼 兒 接 送 與 1. 落 實 接 送 制 度 或 接 送 辦 法 2. 確 實 記 錄 嬰 幼 兒 出 缺 席 情 況 並 追 蹤 處 理 出 缺 勤 管 理 3. 落 實 未 到 托 嬰 中 心 嬰 幼 兒 之 處 理 辦 法 1. 定 時 盤 點 檢 查 嬰 幼 兒 教 材 教 具, 確 認 符 合 安 全 學 習 資 源 管 理 2. 定 時 盤 點 檢 查 嬰 幼 兒 桌 椅 形 式, 確 認 符 合 安 全 3. 定 時 盤 點 檢 查 嬰 幼 兒 用 櫥 櫃 形 式 與 擺 放 方 式, 確 認 符 合 安 全 4. 定 期 清 潔 與 消 毒 教 材 教 具 5. 確 實 填 寫 檢 查 表 與 清 潔 消 毒 紀 錄 1. 定 時 清 潔 與 消 毒 所 有 嬰 幼 兒 活 動 空 間 2. 所 有 嬰 幼 兒 活 動 空 間 動 線 合 宜, 不 易 衝 撞 推 擠 活 動 空 間 管 理 3. 光 線 充 足 4. 空 間 與 師 生 人 數 比 例 適 當 5. 通 風 良 好, 空 調 恰 當 6. 音 效 與 隔 音 適 當 7. 作 品 展 示 方 式 符 合 安 全 8. 確 實 填 寫 清 潔 消 毒 紀 錄 1. 定 時 檢 核 保 育 照 護 的 規 劃 執 行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保 育 照 護 實 施 管 理 2. 嬰 幼 兒 使 用 遊 樂 設 施 前, 工 作 人 員 會 先 檢 視 3. 戶 外 活 動 若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能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工 作 人 員 能 輔 導 嬰 幼 兒 安 全 合 宜 的 生 活 常 規 5. 工 作 人 員 能 常 保 視 線 不 離 嬰 幼 兒 的 督 導 習 慣 6. 工 作 人 員 的 習 慣 與 態 度 符 合 安 全 原 則 7.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表 單 檢 核 人 : 主 任 :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幼 兒 園 安 全 管 理 檢 核 表 件 :2-1-1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基 本 安 全 檢 核 表

51 附 表 2-4 臺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年 度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計 畫 表 活 動 主 題 : 活 動 日 期 : 年 月 日 活 動 目 標 地 點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公 文 申 請 表 其 他 簡 章 附 於 後 置 於 所 外 活 動 檔 案 網 址 電 話 (T) (F) 嬰 幼 兒 總 領 隊 人 餐 點 保 健 參 與 人 員 與 分 工 分 組 領 隊 隨 行 照 顧 (1) (2) (3) (4) 職 工 : 志 工 : 家 長 : 準 備 事 項 與 物 品 攝 影 交 通 費 用 交 通 費 : 元 門 票 費 : 免 費 團 體 : 元 嬰 幼 兒 : 元 成 人 : 元 其 他 : 合 計 共 人 其 他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重 點 事 項 行 程 安 排 簽 核 負 責 人 員 日 期 主 管 人 員 日 期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蘇 信 如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行 管 彙 編 7-05 安 全 管 理

52 附 表 2-5 臺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年 度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紀 錄 表 主 題 名 稱 : 活 動 日 期 : 年 月 日 活 動 過 程 及 內 容 檢 討 與 評 量 項 目 心 得 及 建 議 1 活 動 內 容 2 路 程 規 劃 3 時 間 安 排 4 安 全 維 護 5 餐 點 質 量 6 隨 行 照 料 7 家 長 參 與 8 保 健 服 務 9 器 材 用 品 10 經 費 運 用 11 交 通 服 務 12 目 標 達 成 簽 核 負 責 人 員 日 期 主 管 人 員 日 期 各 項 評 量 請 在 對 應 之 空 格 內 打 V, : 極 佳 : 良 好 : 待 改 進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蘇 信 如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行 管 彙 編 7-05 安 全 管 理

53 附 表 2-6 臺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安 全 維 護 檢 核 表 活 動 地 點 : 活 動 日 期 : 年 月 日 活 動 規 劃 1. 是 否 廣 泛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供 行 前 準 備 與 活 動 引 導 參 考 是 否 2. 是 否 依 嬰 幼 兒 年 齡 與 特 質 考 量 地 點 與 行 程 安 排 是 否 3. 是 否 考 量 季 節 與 天 候 狀 況 是 否 4. 是 否 與 目 的 地 承 辦 單 位 或 人 員 充 分 連 繫 溝 通 是 否 行 前 勘 查 1. 是 否 實 地 勘 查 場 地 與 路 線? 是 否 2. 行 經 路 線 是 否 便 捷? 沿 途 交 通 狀 況 是 否 良 好? 是 否 3. 定 點 活 動 場 地 空 間 是 否 足 夠 寬 闊? 空 氣 照 明 或 光 線 是 否 恰 當? 是 否 4. 定 點 活 動 之 場 地 整 體 週 邊 環 境 是 否 安 全? 是 否 5. 定 點 活 動 場 地 之 附 設 遊 戲 設 施 是 否 安 全? 是 否 6. 如 廁 與 洗 手 設 施 是 否 便 利 充 足 恰 當? 是 否 7. 午 餐 或 休 息 的 場 地 空 間 是 否 足 夠? 有 無 遮 蔭? 有 無 位 置 可 坐? 是 否 8. 活 動 場 地 之 動 線 安 排 是 否 順 暢? 是 否 交 通 安 排 與 服 務 1. 是 否 與 合 法 且 信 譽 良 好 之 公 司 簽 約 洽 租 合 格 之 交 通 工 具? 是 否 2. 是 否 實 施 機 構 外 活 動 用 車 安 全 檢 核 工 作? 是 否 3. 所 安 排 之 交 通 工 具 是 否 適 合 嬰 幼 兒 搭 乘? 是 否 4. 是 否 全 員 均 有 合 適 座 位? 是 否 5. 駕 駛 人 員 是 否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行 車 狀 況 是 否 平 穩 安 全? 是 否 6. 駕 駛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是 否 良 好? 是 否 人 員 準 備 與 執 行 1. 是 否 作 好 人 力 規 劃?( 人 力 充 足 分 工 清 楚 周 全 合 作 順 利 ) 是 否 2. 是 否 對 隨 行 家 長 作 好 工 作 分 配 與 相 關 事 項 溝 通? 是 否 3. 是 否 作 好 家 長 行 前 教 育?( 含 物 品 準 備 安 全 與 禮 儀 常 規 等 ) 是 否 4.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熟 悉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措 施 及 流 程? 是 否 5. 分 組 帶 領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隨 時 清 點 家 庭 與 嬰 幼 兒 人 數? 是 否 6. 隨 行 照 料 人 員 是 否 隨 時 關 照 嬰 幼 兒 身 心 狀 況 與 需 要? 是 否 7.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隨 時 留 意 週 遭 狀 況 並 立 即 應 對 處 理? 是 否 物 品 準 備 1. 是 否 攜 帶 活 動 備 忘 錄 ( 含 行 程 聯 絡 電 話 等 )? 是 否 2. 是 否 攜 帶 嬰 幼 兒 名 冊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家 長 求 助 單 位 電 話 等 )? 是 否 3. 是 否 備 妥 質 量 恰 當 的 簡 易 醫 護 用 品, 並 分 組 攜 帶? 是 否 4. 是 否 攜 帶 足 夠 的 備 用 飲 水? 是 否 5. 是 否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電 話 卡 或 適 量 金 錢 是 否 6. 如 果 備 有 餐 點, 餐 點 是 否 質 量 適 當? 新 鮮 衛 生 無 虞? 是 否 7. 是 否 攜 帶 嬰 幼 兒 個 人 需 用 藥 品? 是 否 簽 核 工 作 人 員 日 期 主 管 人 員 日 期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蘇 信 如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行 管 彙 編 7-05 安 全 管 理

54 附 表 2-7 臺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機 構 外 親 子 活 動 用 車 安 全 檢 核 表 目 的 地 : 用 車 日 期 : 年 月 日 項 次 項 目 及 規 格 租 車 公 司 填 寫 與 初 檢 所 方 複 檢 紀 錄 說 明 1 牌 照 號 碼 : 符 合 不 符 合 *1 至 10 項 由 駕 駛 2 車 號 : 符 合 不 符 合 3 出 廠 時 間 : 年 月 日 符 合 不 符 合 4 行 車 執 照 車 種 型 式 : 符 合 不 符 合 5 最 近 檢 驗 時 間 : 年 月 日 符 合 不 符 合 6 已 行 駛 里 程 數 : 符 合 不 符 合 7 最 近 車 輛 維 修 保 養 紀 錄 : 符 合 不 符 合 8 投 保 公 司 : 符 合 不 符 合 9 投 保 項 目 及 金 額 : 符 合 不 符 合 車 輛 保 險 10 保 險 期 限 : 年 月 日 符 合 不 符 合 11 保 險 證 號 : 符 合 不 符 合 12 駕 照 號 碼 : 符 合 不 符 合 駕 駛 執 照 13 姓 名 : 符 合 不 符 合 14 事 故 紀 錄 : 無 有 次 符 合 不 符 合 駕 駛 身 心 狀 況 精 神 情 緒 : 良 好 不 佳 : 健 康 檢 查 : 良 好 不 佳 :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不 符 合 人 員 預 先 填 寫, 出 發 前 交 由 檢 查 人 核 對 * 出 廠 至 用 車 日 之 期 間 應 在 五 年 內 * 保 險 應 包 括 任 意 第 三 責 任 險 與 乘 客 平 安 險 * 駕 駛 應 無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等 有 突 發 危 險 性 疾 病 一 年 內 無 違 規 紀 錄 職 業 駕 駛 體 檢 表 及 精 神 飽 滿 無 酒 味 * 駕 駛 員 出 車 前 應 出 示 大 客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及 駕 駛 大 客 車 3 年 以 上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與 行 車 執 照 正 本 供 查 驗 17 安 全 門 是 否 可 正 常 運 作 : 是 否 符 合 不 符 合 18 數 量 : 合 格 不 合 格 : 符 合 不 符 合 * 車 身 兩 側 至 少 各 五 面 安 全 窗 安 全 窗 19 撃 破 裝 置 : 合 格 不 合 格 : 符 合 不 符 合 * 車 窗 撃 破 裝 置 至 少 兩 具 20 滅 火 器 正 常 損 壞 : 符 合 不 符 合 注 意 有 效 期 限 壓 力 21 前 大 燈 正 常 損 壞 : 符 合 不 符 合 22 尾 燈 正 常 損 壞 : 符 合 不 符 合 23 剎 車 燈 正 常 損 壞 : 符 合 不 符 合 24 方 向 燈 正 常 損 壞 : 符 合 不 符 合 25 雨 刷 正 常 損 壞 : 符 合 不 符 合 26 喇 叭 正 常 損 壞 : 符 合 不 符 合 27 輪 胎 外 觀 正 常 不 良 : 符 合 不 符 合 28 危 險 物 品 無 有 : 符 合 不 符 合 包 括 有 毒 或 易 燃 物 29 乘 坐 設 施 良 好 不 佳 : 符 合 不 符 合 需 完 整 無 故 障 損 壞 30 緊 急 應 變 確 認 車 輛 安 全 設 施 使 用 方 法 有 無 請 駕 駛 與 領 隊 配 合 31 措 施 確 認 逃 生 方 式 有 無 處 理 備 註 初 檢 者 簽 名 機 構 複 檢 者 簽 名 資 料 來 源 : 改 寫 自 蘇 信 如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行 管 彙 編 7-05 安 全 管 理

55 參 考 資 料 陳 貞 旬 翻 譯 (2006) 咬 人 行 為 的 探 討 和 引 導, 幼 師 必 修 21 堂 課, 頁 臺 北 : 蒙 特 梭 利 文 化 公 司 臺 北 市 市 立 托 兒 所 研 發 組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行 政 管 理 實 務 彙 編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婦 女 福 利 及 兒 童 托 育 科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 未 出 版 ), 幼 稚 園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教 育 部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2010), 臺 北 市 托 兒 所 安 全 百 分 百 管 理 實 務 手 冊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印 Magda Gerber(2002). Dear Parent: Caring for Infants With Respect (2nd Edition). Los Angeles: Resources for Infant Educarers. 黃 美 湄 (2012) 別 讓 塑 化 劑 包 圍 孩 子 學 前 教 育,8 月 號,52-57 黃 倩 儀 (2011) 臺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設 施 設 備 檢 核 自 評 表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未 出 版 黃 倩 儀 (2011) 臺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教 保 專 業 與 照 護 行 為 評 量 表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未 出 版 陳 珮 雯 (2010) 五 撇 步 打 造 無 毒 家 庭 親 子 天 下,16 期 ( 九 月 份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 (2012/12/07)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0-2 歲 兒 童 親 職 教 育 教 材 我 的 E 政 府 網 站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積 極 辦 理 玩 具 及 兒 童 用 品 管 理 措 施 新 聞 稿 (2012/12/05) ACMI, The Art & Creative Materials Institute, Inc. ASTM. CE. (2012/12/12) EN 71.

56 rds/harmonised-standards/toys/(2012/12/12) GS. SGS.

57 第 三 篇 衛 生 保 健 壹 前 言 國 內 托 育 服 務 規 模 近 年 來 受 少 子 化 趨 勢 影 響, 漸 漸 出 現 衰 退 的 跡 象 ; 然 而 女 性 高 比 例 的 就 業 率 核 心 家 庭 的 形 成, 使 家 庭 對 於 托 育 之 需 求 漸 增, 促 成 了 托 嬰 服 務 產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2012 上 半 年 國 內 托 嬰 中 心 共 277 家, 而 臺 北 市 就 包 括 41 家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 但 目 前 並 未 提 供 機 構 完 整 的 衛 生 保 健 知 識 安 全 參 考 書 目 透 過 此 章 節, 希 望 能 充 實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對 嬰 幼 兒 照 護 的 知 識, 補 充 並 確 保 托 嬰 中 心 能 提 供 健 康 的 食 物 環 境 與 照 護, 掌 握 嬰 幼 兒 健 康 狀 況 了 解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方 法 及 提 升 疾 病 防 治 能 力, 使 工 作 人 員 能 與 家 庭 達 到 最 佳 的 信 任 關 係 貳 定 義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對 健 康 的 定 義, 指 身 體 心 理 和 社 會 的 一 種 完 全 安 寧 幸 福 的 狀 態 因 此, 健 康 不 只 是 不 生 病 就 好, 須 涵 蓋 身 心 環 境 及 社 會 等 面 向, 而 且 此 三 者 之 間 也 會 相 互 影 響 ; 由 於 嬰 幼 兒 健 康 是 國 民 健 康 的 基 礎, 特 別 是 學 齡 前 (6 歲 前 ) 為 重 要 的 發 展 階 段 茲 因 嬰 兒 在 6 個 月 後, 血 中 來 自 母 體 的 抗 體 會 逐 漸 消 失, 加 上 自 體 免 疫 系 統 尚 未 發 育 成 熟, 因 此 較 容 易 遭 受 外 在 致 病 原 的 感 染 根 據 統 計,6 個 月 到 2 歲 的 嬰 幼 兒, 平 均 每 年 可 能 有 6 到 12 次 的 感 染 ( 詹 前 俊,2007); 因 此, 要 打 造 好 的 生 命 基 礎, 健 康 照 護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而 教 育 部 也 將 健 康 定 義 為 預 防 疾 病 追 求 身 心 健 康 的 觀 念 和 措 施 而 本 文 提 及 之 健 康 安 全, 是 針 對 收 托 三 歲 以 下 嬰 幼 兒 的 托 嬰 中 心, 其 相 關 環 境 飲 食 衛 生 及 健 康 照 護 安 全 等 注 意 事 項 參 工 作 內 容 綜 觀 而 言, 托 嬰 中 心 對 嬰 幼 兒 採 團 體 式 的 共 同 照 顧, 為 預 防 交 互 感 染 在 健 康 服 務 項 目 尤 其 要 注 意 下 列 幾 項 : 一 健 康 服 務 包 含 體 位 之 測 量 包 含 兩 歲 以 下 嬰 幼 兒 在 每 季 測 量 身 高 體 重 頭 圍 一 次, 並 記 錄 於 生 長 曲 線 圖 ( 附 表 3-1) 且 嬰 幼 兒 均 依 據 個 別

58 發 展 階 段, 執 行 臺 北 市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核 表 ( 附 表 3-2), 再 者 健 康 紀 錄 內 容 包 含 嬰 幼 兒 基 本 資 料 疾 病 史 藥 物 與 食 物 過 敏 紀 錄 身 高 體 重 頭 圍 預 防 接 種 發 展 篩 檢 結 果 健 康 問 題 追 蹤 輔 導 相 關 紀 錄 及 處 理 等 紀 錄 在 健 康 管 理 方 面 則 宣 導 家 長 帶 嬰 幼 兒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 表 3-1) 至 也 能 確 實 掌 握 生 長 發 展 篩 檢 異 常 之 個 案, 查 閱 異 常 個 案 處 理 紀 錄 並 協 助 家 長 處 理 生 長 發 展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定 期 追 蹤 健 康 檢 查 表 3-1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補 助 時 程 及 服 務 項 目 補 助 時 程 出 生 六 天 內 出 生 至 二 個 月 二 至 四 個 月 四 至 十 個 月 十 個 月 新 生 兒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建 議 年 齡 出 生 六 天 內 一 個 月 二 至 三 個 月 四 至 九 個 月 十 個 月 服 務 項 目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頭 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外 觀 頭 眼 睛 耳 鼻 口 腔 頸 部 心 臟 腹 部 外 生 殖 器 及 肛 門 四 肢 ( 含 髖 關 節 篩 檢 ) 皮 膚 及 神 經 學 檢 查 等 2. 篩 檢 服 務 :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 出 生 滿 48 小 時 ) 新 生 兒 聽 力 篩 檢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頭 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瞳 孔 對 聲 音 之 反 應 唇 顎 裂 心 雜 音 髖 關 節 篩 檢 2. 問 診 項 目 : 餵 食 方 法 3. 發 展 診 察 : 驚 嚇 反 應 注 視 物 體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頭 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瞳 孔 及 固 視 能 力 心 雜 音 肝 脾 腫 大 2. 問 診 項 目 : 餵 食 方 法 3. 發 展 診 察 : 抬 頭 手 掌 張 開 對 人 微 笑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頭 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眼 位 瞳 孔 及 固 視 能 力 髖 關 節 篩 檢 疝 氣 隱 睪 外 生 殖 器 對 聲 音 之 反 應 心 雜 音 口 腔 檢 查 2. 問 診 項 目 : 餵 食 方 法 副 食 品 添 加 3. 發 展 診 察 : 翻 身 伸 手 拿 東 西 對 聲 音 敏 銳 用 手 拿 開 蓋 在 臉 上 的 手 帕 ( 四 至 八 個 月 ); 會 爬 扶 站 表 達 再 見 發 ㄅㄚ ㄇㄚ 音 ( 八 至 九 個 月 )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頭 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眼 位 瞳 孔 疝 氣 隱 睪 外 生 殖 器 對 聲 音 反 應 心 雜 音 口 腔 檢 查

59 至 一 歲 半 一 歲 半 至 二 歲 二 至 三 歲 三 至 未 滿 七 歲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第 七 次 至 一 歲 半 一 歲 半 至 二 歲 二 至 三 歲 三 至 未 滿 七 歲 2. 問 診 項 目 : 固 體 食 物 3. 發 展 診 察 : 站 穩 扶 走 手 指 拿 物 聽 懂 簡 單 句 子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頭 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眼 位 ( 須 做 斜 弱 視 檢 查 之 遮 蓋 測 試 ) 角 膜 瞳 孔 對 聲 音 反 應 口 腔 檢 查 2. 問 診 項 目 : 固 體 食 物 3. 發 展 診 察 : 會 走 手 拿 杯 模 仿 動 作 說 單 字 瞭 解 口 語 指 示 肢 體 表 達 分 享 有 趣 東 西 物 品 取 代 玩 具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眼 睛 檢 查 心 雜 音 口 腔 檢 查 2. 發 展 診 察 : 會 跑 脫 鞋 拿 筆 亂 畫 說 出 身 體 部 位 名 稱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眼 睛 檢 查 ( 得 做 亂 點 立 體 圖 ) 心 雜 音 外 生 殖 器 口 腔 檢 查 2. 發 展 診 察 : 會 跳 會 蹲 畫 圓 圈 翻 書 說 自 己 名 字 瞭 解 口 語 指 示 肢 體 表 達 說 話 清 楚 辨 認 形 狀 或 顏 色 預 防 接 種 是 否 完 整 日 常 活 動 是 否 需 要 限 制, 有 心 臟 病 氣 喘 病 患 者, 體 育 課 須 限 制 劇 烈 運 動, 此 可 供 入 學 後 之 參 考 二 健 康 安 全 飲 食 ( 一 ) 廚 房 及 備 餐 設 置 標 準 1. 調 奶 台 須 包 含 冷 熱 飲 用 水 消 毒 鍋 奶 瓶 清 洗 用 具 副 食 品 製 作 器 具 ; 規 格 約 長 150 公 分 寬 公 分 高 公 分 2. 以 無 毒 性 有 標 示 耐 熱 溫 度 度 數 之 素 色 餐 具 盛 裝 熱 食 3. 廚 房 內 砧 板 刀 具 需 各 三 套, 且 標 示 清 楚 4. 抽 油 煙 設 備 之 抽 風 需 有 功 能 5. 工 作 檯 照 明 200 米 燭 光 以 上 6. 瓦 斯 桶 熱 水 器 應 裝 置 於 陽 臺 維 持 通 風, 但 陽 臺 不 能 加 裝 密 閉 式 窗 戶, 會 造 成 通 風 不 良 7. 需 設 有 紗 窗 紗 門 使 蚊 蠅 無 法 進 入 8. 垃 圾 桶 需 加 蓋 9. 生 熟 食 及 水 果 專 用 之 砧 板 刀 具 需 分 開 使 用 並 標 示 清 楚

60 10. 儲 水 塔 定 期 清 理 並 記 錄 ; 水 塔 需 每 年 至 少 清 洗 一 次 並 記 錄 ( 消 毒 紀 錄 需 定 期 且 記 錄 完 整 ) ( 二 ) 備 餐 1. 工 作 人 員 (1) 工 作 人 員 指 甲 需 剪 短 乾 淨, 手 部 沒 有 傷 口 或 手 部 有 傷 口 戴 手 套 ; 需 穿 戴 工 作 衣 帽 或 圍 裙 頭 巾 亦 可, 頭 髮 不 可 外 露 (2) 不 可 配 戴 飾 品, 包 括 手 錶 手 鐲 ( 環 ) 耳 環 戒 指 項 鍊 等 (3) 工 作 期 間 不 可 抽 煙 試 吃 方 式 需 適 當 感 冒 則 需 佩 戴 口 罩, 備 餐 前 後 皆 須 洗 手 (4) 餐 點 表 定 期 公 告 給 家 長, 並 需 公 佈 於 公 佈 欄 聯 絡 簿 網 站 等 2. 用 具 (1) 餐 具 材 質 為 不 銹 鋼 環 保 碗 等 安 全 餐 具 均 可 (2) 每 位 嬰 幼 兒 皆 有 專 用 水 杯 且 儲 放 位 置 適 當, 給 予 的 水 溫 溫 度 應 適 當 (3) 嬰 幼 兒 的 餐 具 水 杯 或 環 保 碗 及 環 保 袋 需 保 持 清 潔 (4) 嬰 幼 兒 奶 瓶 和 餐 具 應 使 用 耐 高 溫 材 質, 並 以 高 溫 蒸 氣 消 毒 鍋 或 以 煮 沸 消 毒 法 進 行 餐 具 的 消 毒 (5) 圓 洞 之 奶 嘴 於 奶 瓶 倒 置 時 會 一 滴 一 滴 的 流 出, 適 合 體 重 較 輕 吸 吮 力 較 弱 的 早 產 兒 及 出 生 嬰 兒 使 用, 或 用 於 嬰 幼 兒 喝 水 時 而 十 字 型 或 Y 型 奶 嘴 奶 瓶 倒 置, 奶 不 會 自 行 流 出, 適 合 吸 吮 力 較 佳 或 吸 吮 力 較 大 之 嬰 幼 兒, 或 添 加 米 麥 粉 使 用 時 (6) 飲 用 水 部 分 則 需 每 日 以 自 來 水 煮 沸 置 清 潔 茶 桶 ; 或 以 開 飲 機 供 應 飲 水 且 定 期 清 潔 ; 或 以 飲 水 機 供 應 飲 水 每 週 清 洗 濾 心 一 次, 並 定 期 更 換 濾 心 3. 為 提 供 給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更 進 一 步 的 評 估 營 養 與 嬰 幼 兒 的 成 長 情 形, 下 列 表 3-2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制 訂 國 人 膳 食 營 養 素 參 考 攝 取 第 七 版 可 供 參 考

61 表 3-2 國 人 膳 食 營 養 素 參 考 攝 取 量 修 訂 第 七 版 (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DRIs)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修 訂 AI AI AI AI AI AI AI AI AI 維 生 素 營 養 素 身 高 體 重 熱 量 (2)(3) 蛋 白 質 (4) 維 生 素 A (6) 維 生 素 D (7) E (8) 維 生 素 K 維 生 素 C 維 生 素 B 1 維 生 素 B 2 菸 鹼 素 (9) 維 生 素 B 6 維 生 素 B 12 葉 酸 膽 素 生 物 素 泛 酸 鈣 磷 鎂 鐵 (5) 鋅 碘 單 位 公 分 公 斤 大 卡 公 克 微 克 微 克 毫 克 微 克 毫 克 毫 克 毫 克 毫 克 毫 克 微 克 微 克 毫 克 微 克 毫 克 毫 克 毫 克 毫 克 毫 克 毫 克 微 克 年 齡 (1) (cm) (kg) (kcal) (g) (μg RE) (μg) ( mg α-te) (μg) (mg) (mg) (mg) (mg NE) (mg) (μg) (μg) (mg) (μg) (mg) (mg) (mg) (mg) (mg) (mg) (μg) 男 女 男 女 0-6 月 / 公 斤 2.3/ 公 斤 AI= AI=40 AI=0.3 AI=0.3 AI=2 AI=0.1 AI=0.4 AI= AI= AI=110 A 7-12 月 / 公 斤 2.1/ 公 斤 AI= AI=50 AI=0.3 AI=0.4 AI=4 AI=0.3 AI=0.6 AI= AI= AI=130 A 男 女 1-3 歲 ( 稍 低 ) ( 適 度 )

62 4. 添 加 副 食 品 的 原 則 (1) 副 食 品 添 加 時 機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建 議, 所 有 的 嬰 幼 兒 都 應 完 全 哺 餵 母 乳 六 個 月, 之 後 開 始 添 加 適 當 的 副 食 品 當 嬰 幼 兒 手 眼 協 調 的 動 作, 舌 頭 和 嘴 部 肌 肉 的 控 制, 及 頸 部 的 支 持 發 展 較 成 熟 時, 且 大 人 吃 東 西 時, 嬰 幼 兒 有 伸 手 想 搶 食 物 的 動 作, 就 代 表 他 已 準 備 要 吃 副 食 品 了 (2) 添 加 副 食 品 之 訣 竅 應 以 較 少 引 起 過 敏 的 食 物 為 優 先, 如 米 粉 水 果 ( 柑 橘 除 外 ) 蔬 菜 蛋 黃 和 肉 類 等 請 選 擇 嬰 兒 專 用 米 粉 而 非 市 售 米 麩, 米 粉 應 以 水 或 奶 調 成 糊 狀 開 始 餵 食 糊 狀 食 物 ( 如 米 糊 果 泥 等 ) 時, 應 以 湯 匙 餵 食, 避 免 將 食 物 加 入 奶 瓶 內 一 起 餵 食 ; 接 著 依 牙 齒 成 長 可 給 半 固 體 進 而 固 體 食 物 每 次 只 添 加 一 種 新 食 物, 由 少 量 ( 一 至 二 湯 匙 ) 開 始, 逐 漸 增 加, 觀 察 四 至 七 天, 如 無 長 紅 疹 腹 瀉 嘔 吐 等 症 狀, 則 可 繼 續 餵 食 若 出 現 以 上 的 身 體 反 應, 則 應 暫 停 該 食 物 一 至 兩 個 月 後 再 嘗 試, 或 向 醫 師 諮 詢 在 嬰 幼 兒 較 餓 時 餵 食 ( 例 如 吃 奶 前 一 小 時 ) 較 易 成 功, 下 一 餐 何 時 吃 奶 可 視 副 食 品 吃 了 多 少 而 作 彈 性 調 整 餵 食 時 應 讓 嬰 幼 兒 斜 躺, 面 對 面 餵 食 嬰 幼 兒 會 坐 了 以 後, 則 應 讓 他 坐 穩 確 保 安 全, 勿 追 逐 餵 食 如 嬰 幼 兒 拒 絕 張 口 將 頭 轉 開 或 哭 鬧 起 來 時, 勿 強 迫 餵 食 ; 暫 停 一 至 二 星 期 後 再 試 如 嬰 幼 兒 僅 露 出 皺 眉 和 嫌 惡 的 表 情, 可 能 只 是 不 習 慣 新 的 食 物, 應 多 嘗 試 幾 次, 讓 他 習 慣, 勿 輕 易 放 棄 餵 食 時 的 氣 氛 應 保 持 輕 鬆 愉 快, 如 果 吃 飽 了 就 應 該 停 止, 不 要 強 迫 嬰 幼 兒 將 準 備 的 食 物 全 部 吃 完 (3) 添 加 副 食 品 注 意 事 項 稀 飯 是 很 好 的 半 固 體 食 物, 但 僅 用 大 骨 湯 煮 稀 飯 營 養 和 熱 量 均 不 足, 必 須 添 加 其 他 食 物 ( 如 蔬 菜 根 莖 類 蛋 黃 肉 類 等 ) 在 內 製 作 副 食 品 時 應 注 意 衛 生, 勿 添 加 調 味 品 市 售 罐 裝 嬰 兒 食 品 應 避 免 選 用 添 加 有 澱 粉 等 賦 形 劑 的 產 品, 以 免 攝 取 不 必 要 的 熱 量 購 買 時 應 注 意 有 效 期 限 及

63 適 用 年 齡, 吃 不 完 的 食 物 應 置 於 冰 箱 內, 並 在 3 天 內 食 用 完 畢 嬰 幼 兒 的 大 便 中 若 出 現 未 消 化 的 食 物 如 豆 子 或 玉 米 的 皮 蔬 菜 的 纖 維 等, 都 是 正 常 的, 不 必 因 此 停 止 餵 食 (4) 添 加 副 食 品 的 重 點 時 程 六 個 月 大 以 後, 開 始 訓 練 嬰 幼 兒 使 用 杯 子, 以 作 為 日 後 戒 斷 奶 瓶 之 準 備 六 至 八 個 月 左 右, 可 以 讓 嬰 幼 兒 練 習 自 己 拿 著 餅 乾 或 烤 過 的 吐 司 吃 九 至 十 個 月 大 時, 提 供 一 些 約 一 口 大 小 較 軟 的 食 物, 也 可 讓 嬰 幼 兒 用 手 抓 著 吃 副 食 品 吃 得 多, 奶 量 自 然 隨 著 減 少 依 照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建 議, 喝 母 乳 的 嬰 幼 兒, 在 六 到 八 個 月 時, 一 天 至 少 應 吃 兩 次 副 食 品, 九 個 月 以 後 則 一 天 至 少 吃 三 次 副 食 品 ; 對 於 沒 有 喝 母 奶 的 寶 寶, 則 六 個 月, 一 天 至 少 要 吃 四 次 副 食 品 或 配 方 奶, 以 維 持 嬰 幼 兒 足 夠 的 能 量 攝 取 註 :WHO 表 示,exclusive breastfeeding( 純 母 乳 哺 育 ) 為 除 了 給 予 嬰 幼 兒 母 乳 並 持 續 維 持 至 少 6 個 月 以 外, 不 提 供 其 他 任 何 食 物 或 流 質 品 5. 一 歲 以 內 嬰 兒 不 宜 食 用 蜂 蜜 國 外 科 學 家 研 究 發 現, 蜜 蜂 在 採 取 花 粉 釀 蜜 的 過 程 中 常 常 把 帶 有 肉 毒 桿 菌 的 花 粉 和 蜜 帶 回 蜂 箱, 使 蜂 蜜 受 到 肉 毒 桿 菌 的 污 染, 而 嬰 兒 由 於 腸 道 微 生 物 生 態 等 平 衡 不 夠 穩 定, 抗 病 能 力 差, 易 使 食 入 的 肉 毒 桿 菌 在 腸 道 中 繁 殖, 並 產 生 毒 素, 而 肝 臟 的 解 毒 功 能 又 差, 造 成 肉 毒 桿 菌 性 食 物 中 毒 飲 用 蜂 蜜 中 毒 的 嬰 兒 可 出 現 遲 緩 性 癱 瘓 哭 聲 微 弱 吸 奶 無 力 呼 吸 困 難 等 徵 狀 因 此, 科 學 家 們 建 議, 為 防 患 於 未 然, 保 證 嬰 幼 兒 健 康 成 長, 對 1 歲 以 內 的 嬰 兒, 以 不 餵 食 蜂 蜜 為 宜 真 實 案 例 某 日 工 作 人 員 表 示 有 一 歲 半 小 女 孩 食 用 蒟 蒻 果 凍, 因 果 凍 卡 在 氣 道 中 窒 息, 雖 經 緊 急 送 往 醫 院, 仍 於 急 救 後 宣 告 不 治 後 來 製 造 廠 商 表 示 負 責 後 續 事 宜, 但 也 希 望 照 顧 者 能 細 心 去 關 心 嬰 幼 兒 的 安 全

64 預 防 策 略 市 面 上 有 些 小 果 凍 魚 丸 貢 丸 雞 肉 塊 直 徑 有 三 公 分 左 右, 與 人 體 食 道 大 小 差 不 多, 而 三 歲 以 下 咀 嚼 功 能 尚 未 成 熟 的 嬰 幼 兒 食 用 時, 若 沒 有 咀 嚼 很 可 能 會 噎 到 所 以 工 作 人 員 應 注 意 飲 食 安 全, 食 物 顆 粒 建 議 製 作 成 細 碎 泥 狀 或 糊 狀, 以 降 低 嗆 食 之 風 險 ( 三 ) 餐 點 供 應 1. 提 供 的 副 食 品 餐 點 與 食 物 樣 品 需 與 餐 點 表 所 設 計 餐 點 相 符, 食 材 處 理 及 烹 調 方 式 需 符 合 嬰 幼 兒 發 展 與 咀 嚼 需 求 2. 配 合 嬰 幼 兒 個 別 需 求, 安 排 供 餐 時 間 3. 餐 點 溫 度 適 當 備 妥 或 運 送 時 加 蓋 4. 餐 點 放 置 位 置 注 意 安 全, 避 免 置 於 嬰 幼 兒 的 活 動 區 域 或 容 易 造 成 翻 覆 之 處 5. 餐 點 應 注 意 衛 生, 避 免 直 接 用 手 接 觸 食 物 ( 四 ) 食 物 保 存 1. 冰 箱 冷 藏 室 及 冷 凍 庫 內 均 備 溫 度 計, 且 冷 藏 室 溫 度 低 於 7, 冷 凍 室 -18 以 下 冰 箱 內 冷 凍 冷 藏 食 品 密 封 且 儲 放 有 序 放 置 整 齊 未 擋 住 出 風 口 食 物 大 約 放 60% 容 量 2. 食 品 需 與 有 毒 物 品 ( 清 潔 劑 等 ) 分 開 存 放 食 品 及 食 器 放 置 位 置 離 牆 離 地 5 cm; 但 若 食 品 食 器 之 存 放 櫃 為 固 定 於 牆 壁 之 櫃 子, 不 在 離 牆 離 地 5 cm 的 限 制 3. 購 買 的 食 材 乾 貨 罐 頭 瓶 裝 食 品 等, 需 注 意 是 否 有 效 日 期 標 示 4. 罐 頭 乾 貨 調 味 品 食 用 食 品 等 需 分 類 儲 存 5. 食 品 與 清 潔 劑 等 化 學 物 品 分 開 存 放 或 食 品 放 上 層, 清 潔 劑 等 化 學 物 品 放 下 層 6. 食 物 樣 品 不 可 保 存 超 過 48 小 時 7. 每 樣 保 存 之 食 物 至 少 留 存 約 50 克 以 上 三 盥 洗 室 及 清 潔 區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設 置 標 準 1. 沐 浴 槽 : 規 格 約 長 200 公 分 寬 公 分 高 公 分 ( 沐 浴 水 槽 以 可 放 下 嬰 兒 澡 盆 為 主 ) 2. 護 理 台 : 規 格 約 長 200 公 分 寬 公 分 高 公 分 3. 坐 式 小 馬 桶 : 提 供 具 有 適 當 隔 間 及 符 合 嬰 幼 兒 年 齡 發 展 專 用

65 固 定 無 異 味 之 坐 式 小 馬 桶 一 套, 超 過 二 十 人 者, 每 十 五 人 增 加 一 套, 未 滿 十 五 人 者, 以 十 五 人 計 4. 水 龍 頭 : 洗 手 檯 高 度 公 分, 每 收 托 十 名 嬰 幼 兒 應 設 置 符 合 嬰 幼 兒 使 用 之 水 龍 頭 一 座, 未 滿 十 人 者, 以 十 人 計, 洗 手 台 高 度 應 適 合 嬰 幼 兒 使 用, 且 採 扳 動 式 或 感 應 式 5. 乾 手 設 備 需 個 人 用 手 帕 個 人 用 毛 巾 擦 手 巾 擦 手 紙 烘 手 機 等, 毛 巾 或 擦 手 巾 不 得 重 疊 放 置 6. 地 板 須 保 持 乾 燥 不 溼 滑, 並 放 置 有 蓋 的 垃 圾 桶 ( 二 ) 用 品 管 理 及 儲 放 1. 藥 品 殺 蟲 劑 清 潔 劑 等 化 學 物 品 標 示 清 楚, 而 含 毒 溶 劑 保 健 食 品 及 藥 品 外 瓶 貼 上 明 顯 警 告 標 籤, 收 納 於 幼 兒 無 法 拿 取 之 處 2. 含 毒 溶 劑 及 藥 品 不 以 食 品 容 器 ( 如 : 汽 水 瓶 杯 碗 等 ) 盛 裝 3. 瓦 斯 桶 熱 水 器 裝 設 在 室 外 通 風 良 好 位 置 真 實 案 例 某 保 母 為 十 個 月 大 的 嬰 兒 洗 澡 後, 在 浴 缸 內 留 約 十 公 分 的 水 量, 讓 嬰 兒 繼 續 泡 澡 玩 水, 她 回 房 整 理 內 務, 沒 想 到 兩 歲 大 的 另 一 幼 兒 與 嬰 兒 嬉 鬧, 誤 開 水 龍 頭 造 成 男 嬰 燙 傷 意 外 預 防 策 略 環 境 中 處 處 都 可 能 是 危 險 因 子, 社 會 中 時 常 發 生 沐 浴 時 水 溫 太 冷 導 致 感 冒 太 熱 導 致 燙 傷 ; 適 合 嬰 幼 兒 沐 浴 水 溫 為 38~40 度,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先 用 肘 部 試 一 下 水 溫, 基 本 上 只 要 稍 高 於 人 體 溫 度 即 可 除 此 之 外, 浴 室 內 地 板 濕 滑 幼 兒 滑 倒 清 潔 用 品 擺 放 不 當 造 成 嬰 幼 兒 誤 食 中 毒 等, 也 常 發 生 於 照 護 過 程 中 所 以 除 了 避 免 環 境 中 的 危 險 因 子, 嬰 幼 兒 沐 浴 後 應 盡 速 離 開 浴 室, 並 放 置 嬰 幼 兒 在 安 全 的 環 境 且 視 線 範 圍 內 四 休 息 睡 眠 環 境 與 人 員 ( 一 ) 設 置 標 準 1. 需 依 嬰 幼 兒 發 展 階 段 提 供 專 屬 睡 床 或 床 墊 睡 床 穩 固 密 合 無 損 壞 2. 嬰 幼 兒 間 的 物 品 需 分 開 收 納, 且 寢 具 櫃 通 風 要 良 好 3. 寢 具 須 保 持 整 潔 且 定 期 清 洗, 並 有 完 整 紀 錄 4. 搖 搖 床 的 安 全 管 理 : 例 如 (1) 請 勿 在 嬰 幼 兒 躺 在 搖 床 內 時 提 起 搖 床 或 移 動 搖 床

66 (2) 請 勿 把 此 搖 床 當 作 汽 車 安 全 座 椅 或 是 提 籃 使 用 (3) 請 勿 讓 嬰 幼 兒 在 無 大 人 陪 伴 的 狀 況 下 獨 自 在 此 搖 床 (4) 只 要 嬰 幼 兒 在 搖 床 上 則 須 繫 上 安 全 帶 (5) 請 勿 讓 已 可 以 自 己 坐 直 的 嬰 幼 兒 使 用 (6) 依 搖 床 適 合 之 規 格 限 制 嬰 幼 兒 之 年 齡 及 體 重 使 用 (7) 嬰 幼 兒 的 活 動 可 能 讓 他 從 搖 床 上 滑 出, 所 以 請 勿 把 此 搖 床 放 在 不 平 坦 的 表 面 上 或 高 處, 需 放 置 於 平 坦 的 地 面 或 地 板 上 使 用 (8) 請 勿 將 此 搖 床 放 在 柔 軟 的 表 面 上 ( 如 床 沙 發 軟 墊 上 ), 搖 床 有 可 能 會 翻 覆 造 成 嬰 幼 兒 窒 息 ( 二 ) 睡 姿 目 前 許 多 研 究 顯 示, 趴 睡 是 導 致 嬰 兒 猝 死 症 的 重 要 危 險 因 素 ; 可 能 解 釋 是 有 些 嬰 兒 於 睡 夢 中 驚 醒 的 神 經 反 應 不 佳, 所 以 發 生 窒 息 等 事 故 時 可 能 死 於 夢 中, 而 趴 睡 容 易 導 致 窒 息, 所 以 應 當 避 免 除 此 之 外, 側 睡 因 為 容 易 翻 身 成 趴 睡, 亦 不 建 議 為 了 預 防 嬰 兒 猝 死, 必 須 排 除 任 何 可 能 引 起 窒 息 之 因 子, 如 嬰 幼 兒 使 用 的 棉 被 枕 頭 應 保 持 適 當 軟 度 及 厚 度 ; 睡 床 上 不 垂 掛 裝 飾 品 繫 繩 的 奶 嘴 ; 睡 眠 時 應 蓋 嬰 兒 棉 被 並 隨 時 觀 察 其 狀 態 為 避 免 頭 形 睡 扁, 建 議 不 要 讓 嬰 幼 兒 的 頭 固 定 偏 向 哪 一 側 睡, 並 可 以 每 週 將 床 頭 床 尾 的 方 向 調 換 一 次, 因 為 他 們 比 較 喜 歡 看 門 的 方 向 當 嬰 幼 兒 醒 著 的 時 候, 一 天 數 次 讓 他 趴 著 玩 一 段 時 間, 一 方 面 避 免 後 腦 殼 受 壓 的 時 間 太 長,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訓 練 頸 部 和 肩 膀 肌 肉 的 力 量 ( 三 ) 睡 眠 環 境 1. 嬰 兒 的 床 墊 應 平 滑 不 可 太 軟, 除 了 床 單, 身 體 下 面 不 應 有 任 何 的 枕 頭 棉 被 毯 子, 亦 勿 將 填 充 動 物 放 在 嬰 兒 床 上 2. 蓋 被 不 宜 太 厚 太 鬆 軟, 最 好 讓 他 的 雙 腳 頂 著 床 尾 睡, 被 子 只 蓋 到 胸 部, 並 將 被 子 兩 側 塞 到 床 墊 下 面 固 定, 以 減 少 掩 住 臉 部 的 機 會 3. 睡 眠 環 境 不 可 太 熱, 亦 勿 讓 嬰 兒 穿 太 多 衣 物 或 戴 帽 子 4. 保 持 良 好 的 光 線 與 通 風, 打 開 空 氣 對 流 的 窗 戶, 以 確 保 房 間 通 風 順 暢 5. 嬰 幼 兒 需 適 度 陽 光, 但 強 光 對 於 寶 寶 的 眼 睛 與 皮 膚 都 會 造 成

67 傷 害, 所 以 睡 眠 位 置 應 避 免 擺 設 於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處 也 使 用 可 調 節 室 內 光 線 避 免 超 過 強 光 6. 嬰 兒 床 勿 放 置 於 窗 戶 旁 邊, 亦 不 要 靠 近 固 定 或 可 使 嬰 幼 兒 爬 出 之 家 具 旁 7. 四 周 不 可 擺 放 垂 掛 物, 如 : 窗 簾, 以 避 免 嬰 幼 兒 於 活 動 過 程 之 中 抓 取 繩 索, 而 繩 索 纏 繞 脖 子 或 掩 蓋 口 鼻, 造 成 窒 息 8. 嬰 兒 床 可 緊 靠 著 牆 壁 ; 若 要 放 置 於 牆 一 段 的 距 離, 建 議 至 少 超 過 50 公 分, 以 防 止 寶 寶 跌 落 時, 卡 在 床 與 牆 壁 之 間 發 生 窒 息 意 外 9. 嬰 兒 床 應 放 置 於 平 坦 的 地 面 上, 其 附 近 不 得 使 用 火 爐 電 爐 等 危 險 物 品 10. 嬰 兒 床 盡 量 不 要 放 置 於 工 作 人 員 之 動 線 位 置, 以 免 影 響 嬰 幼 兒 之 睡 眠 品 質 11. 嬰 兒 床 底 下 最 好 可 以 鋪 放 比 床 面 更 大 的 地 毯, 以 防 嬰 幼 兒 跌 落 時, 造 成 直 接 碰 傷 五 環 境 與 設 備 安 全 ( 一 ) 預 防 跌 倒 墜 落 1. 地 面 平 坦 且 不 溼 滑 2. 嬰 幼 兒 活 動 空 間 舖 有 地 墊 3. 樓 梯 上 下 方 有 加 設 防 跌 落 之 措 施, 如 : 防 護 柵 欄 4. 通 往 陽 台 的 門 需 設 有 安 全 裝 置 及 防 護 措 施, 如 : 門 鎖, 使 嬰 幼 兒 無 法 自 行 開 啟 門 5. 床 需 視 嬰 幼 兒 的 年 齡 做 調 整 床 傢 俱 需 注 意 方 不 方 便 嬰 幼 兒 攀 爬 而 造 成 墬 落 6. 窗 台 需 110 公 分 高, 且 無 可 供 攀 爬 之 設 備 ; 或 加 裝 護 欄 ; 窗 戶 需 上 鎖 且 嬰 幼 兒 無 法 自 行 開 啟 真 實 案 例 工 作 人 員 在 陽 台 整 理, 讓 兩 個 幼 兒 在 陽 台 上 玩 耍,3 歲 的 A 與 2 歲 B 在 陽 台 的 盆 栽 之 間 爬 上 爬 下 來 回 奔 跑, 工 作 人 員 轉 身 取 物 B 幼 兒 卻 跌 落 台 階 邊 預 防 策 略 1. 女 兒 牆 之 邊 緣 不 可 堆 放 雜 物, 以 避 免 幼 兒 攀 爬 造 成 墜 落 2. 陽 台 並 不 適 合 幼 兒 玩 耍, 為 防 止 意 外 發 生, 通 往 陽 台 的 門 需 設 有 門

68 鎖, 使 幼 兒 無 法 自 行 開 啟 門 ( 二 ) 預 防 壓 砸 夾 刺 撞 傷 1. 各 種 櫃 架 及 物 品 安 置 穩 當 2. 櫃 架 桌 角 牆 壁 不 可 有 銳 角 或 突 出 物, 若 有 銳 角 應 有 防 撞 措 施 3. 全 部 的 落 地 門 窗 是 否 有 安 全 裝 置 以 避 免 夾 傷, 有 無 標 示 ( 貼 貼 紙 警 告 標 誌 ) 以 避 免 撞 傷 4. 全 部 的 門 抽 屜 櫥 櫃 均 使 用 有 防 夾 或 裝 置 安 全 鎖 ( 三 ) 預 防 燒 燙 傷 1. 廚 房 的 門 使 用 柵 欄 或 上 鎖, 讓 嬰 幼 兒 無 法 自 行 開 啟 進 入 2. 全 部 的 插 座 以 隱 藏 或 置 高 方 式 處 理, 或 其 他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3. 全 部 的 電 器 用 品 使 用 完 畢 皆 拔 插 頭 ; 飲 水 機 熱 水 瓶 微 波 爐 烤 箱 電 熨 斗 電 熱 器 等 高 電 量 的 電 器 不 會 同 時 加 插 在 同 一 插 座 4. 全 部 的 飲 水 機 熱 水 瓶 微 波 爐 烤 箱 電 熨 斗 電 熱 器 捕 蚊 燈 等 電 器 用 品 應 置 於 嬰 幼 兒 無 法 觸 碰 的 地 方 或 高 處 ( 四 )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1. 預 防 窒 息 (1) 全 部 的 窗 簾 拉 繩 使 用 收 線 盒 或 捲 高, 讓 嬰 幼 兒 無 法 碰 觸 拉 繩 窗 簾 或 百 葉 窗 (2) 電 線 延 長 線 固 定 或 隨 時 收 高 (3) 嬰 幼 兒 使 用 的 棉 被 枕 頭 應 保 持 適 當 軟 度 及 厚 度 (4) 衣 服 附 件 物 品 玩 具 附 件 材 料 ( 如 : 串 珠 ) 須 直 徑 1 公 分 以 下 (5) 不 可 提 供 直 徑 大 於 3.17 公 分 且 圓 形 的 食 物, 例 如 貢 丸 (6) 密 閉 電 器 ( 如 洗 衣 機 微 波 爐 ) 及 密 閉 櫃 子 應 放 在 遠 離 嬰 幼 兒 的 空 間 或 加 裝 安 全 措 施 (7) 嬰 幼 兒 的 睡 床 上 不 垂 掛 裝 飾 品 繫 繩 的 奶 嘴 衣 物 的 繩 不 超 過 15 公 分 (8) 嬰 幼 兒 睡 眠 時 應 蓋 嬰 兒 棉 被 並 隨 時 觀 察 其 狀 態 2. 嗆 奶 預 防 及 處 理 (1) 一 般 嗆 奶 處 理, 只 需 移 除 口 中 奶 水, 並 輕 拍 背 部 至 呼 吸

69 平 順 膚 色 紅 潤 即 可 繼 續 餵 奶, 或 休 息 一 下 再 繼 續 萬 一 寶 寶 咳 嗽 後 呼 吸 暫 停, 可 以 輕 彈 他 的 腳 底, 以 刺 激 呼 吸 (2) 餵 奶 後, 應 輕 拍 背 部, 促 進 空 氣 排 出 打 嗝, 可 預 防 嗆 奶 的 發 生 ( 五 ) 預 防 中 毒 1. 使 用 有 通 過 無 毒 檢 測 之 標 章 無 掉 漆 玩 具, 且 玩 具 要 穩 定 2. 電 池 ( 含 鈕 扣 電 池 ) 應 放 置 於 嬰 幼 兒 無 法 拿 取 之 處 ; 玩 具 有 電 池 盒 者, 其 電 池 盒 需 牢 固 且 電 池 不 易 取 出 3. 使 用 有 通 過 無 毒 檢 測 之 標 章 之 美 勞 素 材 4. 全 部 的 藥 品 殺 蟲 劑 清 潔 劑 等 化 學 物 品 標 示 清 楚 且 放 置 於 嬰 幼 兒 無 法 拿 取 之 處 5. 有 毒 植 物 應 放 置 在 嬰 幼 兒 無 法 拿 取 的 地 方 6. 瓦 斯 桶 熱 水 器 均 應 裝 置 陽 臺, 裝 置 戶 外 通 風 需 良 好 六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措 施 ( 一 ) 感 染 管 控 需 有 傳 染 病 ( 腸 病 毒 登 革 熱 流 行 性 感 冒 發 燒 等 疑 似 群 聚 感 染 ) 宣 導 作 業, 如 張 貼 政 府 宣 傳 資 料 宣 導 活 動 紀 錄 且 有 通 報 表 格 與 紀 錄, 對 有 疑 似 傳 染 性 疾 病 個 案 需 隔 離 措 施 ( 二 ) 常 備 醫 療 箱 1. 醫 療 箱 內 之 保 健 用 品 應 標 示 清 楚 未 過 期, 有 八 項 以 上 且 有 專 人 管 理 保 健 用 品 包 括 : 體 溫 計 無 菌 紗 布 無 菌 棉 枝 OK 繃 繃 帶 生 理 食 鹽 水 優 碘 三 角 巾 冰 枕 或 冰 寶 熱 水 袋 固 定 板 等 2. 醫 療 箱 應 放 置 於 成 人 易 取, 嬰 幼 兒 拿 不 到 的 地 方 ( 三 ) 服 藥 注 意 事 項 需 配 合 合 理 的 託 藥 制 度, 托 藥 制 度 包 含 明 文 規 定 且 公 告 家 長, 藥 物 放 置 位 置 安 全 適 當 工 作 人 員 餵 藥 情 形, 依 嬰 幼 兒 發 展 階 段 以 滴 管 湯 匙 或 餵 藥 杯 餵 藥 ; 將 藥 粉 混 合 開 水 或 藥 粉 混 合 藥 水 餵 食 給 藥 者 需 簽 名 或 蓋 章, 給 藥 前 務 必 仔 細 核 對 嬰 幼 兒, 以 免 發 生 給 錯 藥 事 件 也 可 使 用 注 射 器 或 滴 管 來 餵 藥, 建 議 勿 用 奶 瓶 餵 食, 以 免 嬰 幼 兒 產 生 條 件 反 射, 不 可 強 行 灌 藥, 以 免 造 成 危 險 或 窒 息 餵 藥 時 一 定 要 抱 起 嬰 幼 兒 或 協 助 採 半 坐 臥 姿 勢, 並 抬 高 頭 部, 用 拇 指 壓 其 下 巴 以 張 開 口, 將 藥 水 輕 輕

70 置 於 舌 頭 的 兩 旁, 並 將 藥 物 慢 慢 滴 入, 讓 嬰 幼 兒 有 時 間 可 以 吞 嚥, 每 次 量 最 多 不 超 過 1ml 真 實 案 例 某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晨 間 由 母 親 手 中 收 到 其 嬰 兒 之 感 冒 藥, 母 親 當 時 因 趕 著 去 上 班, 只 交 代 工 作 人 員 嬰 兒 感 冒 看 病 後 此 為 醫 師 開 立 之 藥 物, 提 醒 工 作 人 員 要 給 藥 後 便 離 去, 此 工 作 人 員 便 於 嬰 兒 飯 後 給 予, 但 嬰 兒 隨 後 發 生 嚴 重 過 量 情 形 並 送 醫, 經 事 後 調 查 才 發 現 工 作 人 員 因 不 清 楚 給 藥 劑 量 及 頻 率, 便 一 次 給 予 全 部 的 藥 物, 造 成 嬰 兒 嚴 重 中 毒 情 形 發 生 預 防 策 略 工 作 人 員 於 給 藥 前 除 了 要 仔 細 核 對 嬰 幼 兒, 也 要 注 意 服 用 之 藥 物 為 何 藥 物? 是 否 為 此 藥 物? 劑 量 是 否 合 理 並 正 確? 給 予 之 途 徑 時 間 為 何? 確 認 上 述 之 項 目 便 能 降 低 給 要 錯 誤 之 機 率 七 疾 病 判 斷 及 防 治 托 嬰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最 重 要 能 觀 察 嬰 幼 兒 的 身 心 變 化 以 預 防 進 一 步 的 病 情 發 生 ( 一 ) 消 化 道 症 狀 當 嬰 幼 兒 有 消 化 道 疾 病 前 期 的 觀 察 : 包 含 餵 食 困 難 疲 憊 與 活 動 力 下 降 嘔 吐 與 溢 奶 腹 瀉 或 便 秘 發 燒 持 續 腹 脹 打 嗝 不 止 食 慾 不 振 1. 脹 氣 處 理 (1) 餵 奶 後 輕 拍 背 部 促 進 打 嗝 排 氣 (2) 少 量 多 餐 (3) 在 喝 奶 後 的 15 分 鐘 內, 避 免 讓 嬰 幼 兒 平 躺 (4) 變 換 嬰 兒 的 睡 姿 增 加 活 動 量, 以 促 進 腹 部 空 氣 之 排 出 (5) 用 熱 毛 巾 熱 敷 腹 部 (6) 於 嬰 兒 腹 部 塗 抹 薄 荷 等 揮 發 物 以 促 進 腸 子 排 氣 (7) 仍 無 法 改 善 則 須 尋 求 醫 師 協 助 2. 腸 絞 痛 處 理 (1) 給 予 安 撫

71 (2) 抱 直 嬰 兒 並 以 手 掌 輕 按 其 腹 部, 可 暫 緩 疼 痛 (3) 順 時 鐘 方 向 輕 輕 的 按 摩 腹 部 (4) 溫 熱 毛 巾 熱 敷 腹 部 (5) 在 哭 鬧 期 間 不 要 餵 得 太 飽 (6) 鼓 勵 母 親 哺 餵 母 乳 或 哺 餵 水 解 蛋 白 配 方 奶 (7) 於 嬰 兒 腹 部 塗 抹 稀 釋 薄 荷 (1%) 等 揮 發 物 促 進 腸 子 排 氣 (8) 仍 無 法 改 善 則 須 尋 求 醫 師 協 助 3. 腹 瀉 (1) 原 因 常 見 原 因 為 嬰 幼 兒 對 食 物 過 敏 或 細 菌 病 毒 之 感 染 ( 腸 胃 炎 ) 造 成 腹 瀉, 工 作 人 員 的 個 人 清 潔 衛 生 習 慣 也 是 防 範 重 點 (2) 症 狀 常 見 症 狀 為 排 變 次 數 增 加 糞 便 的 性 質 改 變 水 分 和 份 量 增 加 ; 腹 瀉 次 數 可 由 一 天 2~3 次 至 10~12 次 不 等, 持 續 之 腹 瀉 可 能 導 致 脫 水 (3) 工 作 人 員 處 理 勤 洗 手 適 當 的 補 充 水 分, 預 防 脫 水 清 淡 飲 食, 沖 淡 牛 奶 的 濃 度 或 停 餵 欲 改 食 止 瀉 奶 粉, 應 由 醫 師 指 示 注 意 清 潔 及 皮 膚 護 理 預 防 臀 部 紅 疹 觀 察 大 便 的 次 數 性 質 觀 察 有 無 發 燒 活 動 力 降 低 脫 水 等 症 狀 暫 停 副 食 品 的 添 加 注 意 食 具 及 食 品 的 清 潔 與 新 鮮 通 知 家 長 送 醫 治 療 4. 脫 水 (1) 原 因 脫 水 可 能 會 發 生 得 很 突 然, 常 見 原 因 有 生 病 孩 童 液 體 攝 入 量 不 足 腹 瀉 或 嘔 吐 導 致 失 去 大 量 液 體 ; 健 康 的 嬰 幼 兒 偶 爾 嘔 吐 或 腹 瀉 不 會 引 起 脫 水 如 果 嬰 幼 兒 嘔 吐 腹 瀉 並 且 無 法 飲 水, 可 能 會 快 速 失 水, 導 致 出 現 嚴 重 脫 水 (2) 症 狀

72 嚴 重 口 渴 感 尿 液 減 少 顏 色 變 深 煩 躁 不 安 臉 色 蒼 白 皮 膚 濕 冷 眼 窩 或 囟 門 ( 小 於 18 個 月 ) 凹 陷 嘴 唇 或 黏 膜 乾 燥 呼 吸 急 促 嚴 重 者 意 識 紊 亂 或 昏 迷 (3) 處 理 若 為 輕 度 脫 水 可 進 食 葡 萄 糖 電 解 質 口 服 液 (OGE), 並 依 腸 道 耐 受 度 逐 漸 進 食 半 奶 ( 稀 釋 牛 奶 ) 豆 奶 或 去 乳 糖 奶 粉 等 非 奶 製 代 用 品 若 為 中 重 度 脫 水 則 需 送 醫 治 療 5. 尿 布 疹 (1) 原 因 包 括 尿 布 摩 擦, 高 溫 且 常 時 間 與 尿 液 或 大 便 接 觸, 或 因 尿 布 所 含 的 化 學 物 質 刺 激 皮 膚 伴 隨 繼 發 性 細 菌 感 染 尿 布 疹 易 發 生 於 三 個 月 至 一 歲 左 右 之 嬰 幼 兒, 常 肇 因 於 嬰 幼 兒 腹 瀉 尿 失 禁 大 便 失 禁 或 上 述 多 重 原 因 而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尿 布 疹 (2) 症 狀 在 嬰 幼 兒 包 尿 布 範 圍 內 之 皮 膚 ( 屁 股 會 陰 大 腿 內 側 等 ) 出 現 紅 臀 破 皮, 嚴 重 點 會 有 小 水 泡, 甚 至 滲 液 (3) 處 理 保 持 患 處 乾 燥 每 隔 1-2 小 時 即 察 看 並 予 以 更 換 用 溫 水 洗 淨 用 柔 細 紗 布 巾 擦 乾 再 晾 乾 5-10 分 鍾 ( 不 可 立 即 包 裹 ) 若 已 有 大 片 紅 疹, 應 再 予 以 檯 燈 烤 乾 5 分 鐘, 距 離 45 公 分 依 醫 師 指 示 更 改 奶 粉 濃 度 或 止 瀉 奶 粉 或 止 瀉 藥 物 依 醫 囑 塗 敷 上 尿 布 疹 治 療 藥 膏 ( 二 ) 消 化 道 疾 病 1. 腸 病 毒 (1) 傳 染 途 徑 腸 病 毒 的 傳 染 性 極 強, 可 經 由 腸 胃 道 ( 糞 - 口 水 或 食 物 污 染 ) 呼 吸 道 ( 飛 沫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 也 可 經 由 接 觸 病 人 的 分 泌 物 而 感 染 而 新 生 兒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接 觸 到 母 親 產 道 分 泌 物, 或 是 接 觸 到 母 親 的 血 液 及 呼 吸 道 的 分 泌 物, 也 可 能 感 染, 出 生 後 的 感 染 源 可 能 來 自 母 親 及 其 他 人

73 (2) 感 染 後 常 見 症 狀 大 多 數 腸 病 毒 感 染 沒 有 症 狀, 或 類 似 一 般 感 冒 有 時 會 引 起 較 特 殊 的 臨 床 表 現, 常 見 的 有 手 足 口 病 疹 性 咽 峽 炎 等 大 部 分 新 生 兒 感 染 後 症 狀 都 不 嚴 重, 但 少 數 會 出 現 敗 血 症 嚴 重 肝 功 能 異 常 及 心 肌 炎, 甚 至 死 亡 (3)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一 般 是 在 發 疹 後 3 4 天 會 出 現 ; 如 有 持 續 發 燒 嗜 睡 意 識 不 清 活 動 力 降 低 手 腳 無 力 肌 躍 型 抽 搐 持 續 嘔 吐 不 發 燒 時 心 跳 加 快 時, 應 及 早 就 醫 (4) 防 治 勤 於 正 確 洗 手, 保 持 良 好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及 居 家 環 境 良 好 通 風 儘 量 避 免 出 入 擁 擠 之 公 共 場 所, 或 與 疑 似 病 患 接 觸 注 意 營 養 均 衡 飲 食 運 動 及 充 足 睡 眠, 增 強 免 疫 力 餵 食 母 乳, 也 可 提 高 嬰 兒 抵 抗 力 在 摟 抱 親 吻 或 餵 食 幼 兒 前, 務 必 更 衣 洗 手 若 嬰 幼 兒 經 診 斷 感 染 腸 病 毒 時, 最 好 讓 病 童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至 少 一 星 期, 以 避 免 傳 染 他 人 孕 婦 在 生 產 前 後 有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狀 時, 產 婦 要 加 強 在 接 觸 嬰 兒 前 後 的 洗 手, 戴 口 罩 及 個 人 衛 生, 也 要 注 意 觀 察 新 生 兒 的 體 溫 及 活 力 表 現 當 嬰 兒 有 不 明 原 因 的 發 燒 精 神 活 力 變 差 時, 應 立 即 就 醫, 如 曾 有 接 觸 到 發 燒 或 腸 病 毒 感 染 的 患 者, 也 應 主 動 告 知 醫 師 (5) 流 行 季 節 夏 天 及 初 秋 (7~9 月 ) 往 年 腸 病 毒 的 流 行 趨 勢, 約 自 每 年 3 月 下 旬 起 疫 情 逐 漸 上 升, 至 6 月 中 旬 達 流 行 高 峰, 而 後 緩 慢 下 降, 至 9 月 開 學 後, 又 有 一 波 小 幅 上 升 的 疫 情 (6) 處 理 需 隔 離 嬰 幼 兒 避 免 排 泄 物 外 洩, 並 於 處 理 後 洗 手 ; 勤 洗 手 ;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消 毒 時 以 1:100 之 消 毒 水 ( 漂 白 水 ) 擦 拭 ; 但 需 使 用 1000ppm 濃 度 (1:50) 之 漂 白 水 擦 拭 有 口 鼻 分 泌 物 或 排 泄 物 汙 染 處 ; 注 意 通 風 ; 嬰 幼 兒 應 注 意 營 養 運 動 睡 眠 以 增 加 抵 抗 力 ; 觀 察 有 無 相 關 症 狀, 如 發 燒 ; 腸 病 毒 個 案 需 通 報 至 社 會 局 與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74 2. 輪 狀 病 毒 (1) 流 行 季 節 嬰 幼 兒 自 四 個 月 起 就 會 容 易 受 到 輪 狀 病 毒 的 感 染, 六 個 月 大 到 兩 歲 是 最 容 易 受 到 感 染 的 年 紀 輪 狀 病 毒 流 行 的 高 峰 期 為 每 年 十 一 月 到 隔 年 三 月 (2) 症 狀 主 要 症 狀 包 含 腹 瀉 嘔 吐 發 燒 腹 痛 等, 嚴 重 情 況 下 可 能 導 致 脫 水 休 克 抽 搐 等, 若 照 護 不 佳 有 致 死 的 可 能 性 (3) 防 治 以 勤 洗 手 為 原 則 ; 嬰 幼 兒 的 用 品 及 其 他 公 共 用 品 應 定 期 消 毒 ; 廚 房 因 經 常 處 理 生 食, 所 以 嬰 幼 兒 使 用 的 食 用 器 具 需 與 一 般 廚 房 用 品 分 開 存 放, 以 避 免 受 到 污 染 ; 給 予 清 淡 飲 食, 舒 緩 不 適 ( 輪 狀 病 毒 會 引 起 嬰 幼 兒 胃 發 炎 腫 脹 等, 甚 至 會 有 胃 痙 攣 的 狀 況 發 生, 這 些 都 會 讓 嬰 幼 兒 出 現 嘔 吐 的 現 象 飲 食 以 清 淡 為 主, 例 如 母 乳 稀 飯, 以 減 輕 症 狀, 舒 緩 嬰 幼 兒 的 不 適 ) 另 外, 已 有 水 瀉 現 象 的 嬰 幼 兒, 腸 道 絨 毛 黏 膜 已 受 損, 可 能 出 現 暫 時 性 的 乳 糖 耐 受 性 不 良, 因 此, 不 適 合 再 餵 食 嬰 幼 兒 含 有 乳 糖 的 配 方 奶 或 食 品 需 補 充 水 分 以 平 衡 電 解 質 ; 最 好 的 水 分 是 專 為 嬰 幼 兒 量 身 訂 做 的 口 服 電 解 質 液, 最 適 合 腹 瀉 嬰 幼 兒 的 需 求 嬰 幼 兒 專 用 的 電 解 質 液, 其 成 分 是 針 對 嬰 幼 兒 所 設 計 的, 不 會 造 成 嬰 幼 兒 額 外 的 負 擔 若 買 不 到 專 用 電 解 質 液, 也 可 對 半 稀 釋 運 動 飲 料, 適 量 補 充 平 衡 電 解 質, 避 免 嬰 幼 兒 因 脫 水 而 導 致 抽 搐 或 休 克 患 者 應 隔 離 糞 便 尿 布, 且 換 尿 布 的 地 方 一 定 要 跟 進 食 的 地 方 隔 離 ; 換 尿 布 的 區 域, 也 可 以 準 備 內 含 70% 酒 精 的 消 毒 液, 達 到 有 效 的 消 毒 效 果 ; 另 外 目 前 亦 有 口 服 疫 苗 防 治 ( 三 ) 呼 吸 道 疾 病 呼 吸 道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觀 察 : 食 慾 不 佳 疲 憊 活 動 力 下 降 時 常 昏 睡 發 燒 咳 嗽 呼 吸 急 促 嘔 吐 躁 動 不 安 餵 食 困 難 流 鼻 水 打 噴 嚏 1. 流 行 性 感 冒 (1) 原 因

75 流 行 性 感 冒 是 一 種 急 性 的 呼 吸 道 感 染, 主 要 是 由 流 感 病 毒 引 起 ; 傳 染 途 徑 為 飛 沫 傳 染 與 直 接 接 觸 傳 染 (2) 流 行 季 節 流 感 好 發 季 節 為 秋 冬 兩 季, 每 年 約 在 11 月 開 始 流 行, 12 月 中 旬 至 隔 年 3 月 底 是 流 行 高 峰 期 (3) 症 狀 症 狀 為 全 身 性, 如 疲 倦 發 燒 頭 痛 關 節 痛 四 肢 肌 肉 酸 痛 發 冷 寒 顫 重 病 感 高 燒 嘔 吐 腹 瀉 食 慾 差 等 (4) 防 治 確 實 洗 手, 手 部 避 免 接 觸 眼 口 鼻 ; 咳 嗽 打 噴 嚏 時 應 用 紙 巾 蓋 住 口 鼻 ; 注 意 環 境 通 風 環 境 衛 生 ;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 應 注 意 營 養 運 動 睡 眠, 以 增 加 抵 抗 力 ; 避 免 去 公 共 場 所 ; 需 注 意 呼 吸 道 隔 離 戴 口 罩 ; 繼 續 觀 察 相 關 症 狀, 如 發 燒 ; 流 行 性 感 冒 個 案 需 通 報 至 社 會 局 與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2. 中 耳 炎 : 防 治 方 法 如 下 (1) 正 確 洗 手 (2) 手 部 避 免 接 觸 眼 口 鼻 (3) 咳 嗽 打 噴 嚏 時 應 用 紙 巾 蓋 住 口 鼻 (4) 注 意 環 境 通 風 (5)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6) 給 嬰 幼 兒 洗 澡 洗 頭 時, 儘 量 避 免 污 水 流 入 耳 朵 (7) 餵 奶 時 避 免 過 急 或 奶 嘴 上 的 孔 較 大, 嬰 幼 兒 來 不 及 吞 嚥 而 引 起 嗆 咳, 使 乳 汁 通 過 咽 鼓 管 上 行 引 起 中 耳 感 染 (8) 清 潔 嬰 幼 兒 耳 朵 時, 動 作 要 輕 柔, 避 免 損 傷 耳 內 的 皮 膚 粘 膜 而 引 起 感 染 (9) 嬰 幼 兒 感 冒, 要 特 別 注 意 耳 部 是 否 有 異 常, 例 如 有 分 泌 物 或 味 道 ( 四 ) 皮 膚 疾 病 皮 膚 傳 染 性 疾 病 前 期 的 觀 察 : 皮 膚 出 現 紅 疹 躁 動 不 安 疲 憊 活 動 力 下 降 容 易 哭 鬧 發 燒 皮 膚 搔 癢 皮 膚 乾 燥 皮 膚 發 紅 皮 膚 脫 皮 不 易 入 睡 1. 接 觸 性 皮 疹 ( 皮 膚 炎 ) (1) 定 義 皮 膚 表 層 對 自 然 的 或 合 成 的 化 學 物 質 所 產 生 之 發 炎 性

76 反 應, 只 要 是 直 接 接 觸 到 刺 激 物 或 暴 露 於 刺 激 源, 都 會 引 起 高 度 敏 感 性 的 反 應 或 是 造 成 直 接 的 刺 激 (2) 原 因 接 觸 性 皮 疹 可 以 由 上 百 種 物 質 引 起, 最 常 見 的 原 因 為 : 橡 膠 產 品 衣 服 染 料 珠 寶 或 褲 子 上 釦 子 的 含 鎳 成 分 植 物 油 松 脂 油 性 樹 脂 ; 含 有 香 料 或 是 強 鹼 性 肥 皂 乳 液 化 妝 品 指 甲 亮 光 劑 香 水 與 羊 毛 羽 毛 製 衣 服 或 毛 被 (3) 防 治 避 免 衣 物 粗 糙 過 緊 而 造 成 摩 擦 刺 激 加 重 病 情 高 溫 時 保 持 涼 爽 避 免 流 汗 與 太 陽 直 接 照 射 不 鋪 地 毯 草 蓆 榻 榻 米, 遠 離 毛 絨 玩 具 避 免 接 觸 與 動 物 ( 寵 物 ) 皮 屑 毛 髮 排 泄 物 接 觸 遠 離 用 香 水 芳 香 劑 蚊 香 樟 腦 丸 殺 蟲 劑 等 刺 激 物 質 或 氣 味 沐 浴 後 及 乾 冷 時 可 塗 抹 適 量 無 刺 激 ( 藥 性 香 精 防 腐 劑 ) 的 潤 膚 劑 避 免 過 度 沐 浴 及 少 用 肥 皂 或 含 有 皂 鹼 香 精 之 清 潔 劑 剪 短 指 甲, 避 免 無 意 識 搔 抓 時 造 成 皮 膚 嚴 重 損 傷 避 免 嬰 幼 兒 接 觸 鎳 製 成 的 成 品, 例 如 : 耳 環 皮 帶 扣 拉 鏈 鈕 扣 等 ( 五 ) 發 燒 型 疾 病 1. 發 燒 (1) 定 義 為 身 體 內 部 的 中 心 體 溫 38, 人 體 生 病 引 起 的 發 炎 反 應 會 讓 體 溫 的 定 位 點 提 高, 所 以 造 成 發 燒 現 象 (2) 體 溫 的 測 量 肛 溫 最 接 近 身 體 內 部 的 中 心 體 溫, 耳 溫 與 肛 溫 的 相 關 性 很 高, 但 三 個 月 以 下 嬰 兒 的 耳 溫 與 中 心 體 溫 的 相 關 性 較 差 口 溫 平 均 比 肛 溫 低, 腋 溫 平 均 比 肛 溫 低 一 個 月 以 下 或 體 重 很 低 的 新 生 兒, 不 適 合 量 肛 溫 與 耳 溫, 可 考 慮 量 腋 溫 ; 小 於 6 歲 之 兒 童 較 不 建 議 測 量 口 溫 表 3-2 不 同 測 量 部 位 之 標 準 測 量 部 位 攝 氏 ( ) 肛 溫 36.2~37.9

77 口 溫 35.5~37.4 腋 溫 35.0~37.0 耳 溫 35.7~37.9 額 溫 35.0~37.0 (3) 處 理 定 期 測 量 體 溫, 觀 察 體 溫 的 變 化 及 其 意 識 狀 況, 注 意 安 全 並 安 撫 嬰 幼 兒 ; 適 當 地 補 充 水 分 ; 睡 冰 寶 或 冰 枕 ; 採 臥 床 休 息 或 靜 態 活 動, 並 維 持 合 宜 的 室 溫, 若 無 寒 顫 情 形 則 減 少 衣 服 或 被 蓋 ; 可 給 予 溫 水 擦 拭 或 溫 水 浴 ( 水 溫 約 32 至 38 ); 觀 察 其 意 識 狀 況, 注 意 安 全 並 安 撫 孩 童 2. 熱 性 痙 攣 (1) 原 因 目 前 確 實 之 致 病 機 轉 仍 不 明 確, 但 綜 合 各 家 學 者 說 法, 認 為 有 下 列 的 相 關 因 素 : 與 嬰 兒 其 腦 組 織 的 不 成 熟 程 度 有 關 ; 迷 走 神 經 反 射 引 起 腦 部 缺 氧 性 缺 氧, 造 成 痙 攣 的 閾 值 因 發 燒 降 低 發 燒 是 誘 發 因 素, 而 其 基 礎 疾 病 皆 為 感 染 性 的, 例 如 :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支 氣 管 炎 肺 炎 與 長 胃 炎 等 較 常 見 ; 其 他 如 麻 疹 玫 瑰 疹 中 耳 炎 泌 尿 道 感 染 亦 偶 爾 可 見 熱 性 痙 攣 為 嬰 幼 兒 常 見 的 一 種 因 體 溫 突 然 升 高 而 引 發 的 痙 攣, 是 引 起 嬰 幼 兒 抽 筋 及 痙 攣 最 常 見 的 原 因 通 常 分 為 單 純 性 熱 性 痙 攣 及 複 雜 性 熱 性 痙 攣 (2) 症 狀 常 見 症 狀 為 體 溫 急 劇 升 高 ( 肛 溫 超 過 38.8 ) 單 純 性 熱 性 痙 攣 在 臨 床 上 大 多 於 發 燒 後 2~6 小 時 之 內 發 作, 發 作 時 間 通 常 不 超 過 20 分 鐘, 且 呈 現 強 直 - 陣 攣 性 抽 搐, 亦 即 全 身 呈 現 僵 硬 強 直 的 攣 縮 狀 態, 且 兩 眼 上 吊 四 肢 對 稱 性 抽 動 (3) 處 理 提 供 安 全 的 環 境, 鬆 開 過 緊 的 衣 物 腰 帶 ; 頭 側 一 邊, 以 維 持 呼 吸 道 通 暢 ; 定 期 測 量 生 命 徵 象, 並 觀 察 痙 攣 發 生 的 型 態 部 位 時 間 意 識 狀 況 等, 如 由 哪 部 分 開 始 發 作 膚 色 是 否 發 紫 或 蒼 白 牙 關 是 否 緊 閉 意 識 程 度 等 ; 勿 在 嬰 幼 兒 口 中 放 置 任 何 物 品, 因 為 勉 強 張 嘴 會 使 口 腔 及 牙 齒 遭 受 嚴 重 損 傷 ; 勿 強 行 約 束, 以 免 造 成 傷 害 或 抵 抗 ; 痙 攣 發 作 後 避 免 立 即 由 口 進 食 ; 通 知 家 長, 並 送 醫 治

78 3. 玫 瑰 疹 (1) 原 因 約 有 75% 由 第 6 型 人 類 疱 疹 病 毒 所 引 起, 其 餘 25% 尤 其 他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 傳 染 方 式 可 能 為 飛 沫 傳 染 或 接 觸 到 無 症 狀 者 之 分 泌 物 ; 無 明 顯 流 行 季 節, 好 發 於 1 歲 以 下 嬰 兒 (2) 症 狀 在 前 驅 期, 健 康 的 嬰 幼 兒 會 突 然 高 燒 ( 約 40~40.6 ), 間 歇 或 持 續 發 燒 3~5 天, 但 活 力 尚 佳, 可 能 會 有 輕 微 的 咳 嗽 流 鼻 水 腹 痛 頭 痛 嘔 吐 腹 瀉 及 不 安 ; 有 時 會 出 現 輕 微 的 咽 峽 炎, 枕 下 頸 部 及 耳 後 淋 巴 結 可 能 腫 大 發 疹 期 一 般 在 退 燒 後 數 小 時 至 2 天 內 出 現, 持 續 1~2 天 即 消 退 首 先 在 軀 幹 出 現 散 布 性 玫 瑰 紅 斑 點,2~3 毫 米 大, 然 後 迅 速 擴 散 至 頸 部 及 上 肢, 臉 部 及 下 肢 少 見 疹 子 不 會 癢, 加 壓 會 變 白 色, 一 般 沒 有 色 素 沉 著 及 脫 皮 現 象 (3) 防 治 注 意 營 養 充 足 睡 眠 均 衡 飲 食 及 適 當 運 動, 以 增 強 嬰 幼 兒 的 免 疫 力 ; 加 強 環 境 衛 生 保 持 清 潔 與 通 風 性 ; 工 作 人 員 需 確 實 以 肥 皂 洗 手, 再 用 擦 手 紙 擦 乾, 並 勤 洗 手 ; 適 度 隔 離 少 帶 嬰 幼 兒 去 密 閉 空 間 的 公 共 場 所, 勿 讓 寶 寶 與 陌 生 人 親 密 接 觸 ; 注 意 通 風 ; 繼 續 觀 察 相 關 症 狀, 例 如 : 發 燒 疹 子 ; 通 知 家 長 送 醫 治 療 ; 通 報 至 社 會 局 與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八 事 故 預 防 與 處 理 ( 一 )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的 行 政 措 施 1. 訂 定 事 故 傷 害 相 關 流 程 及 紀 錄 表 格, 且 工 作 人 員 熟 知 事 故 處 理 的 程 序, 並 確 實 執 行 2. 電 話 旁 需 備 有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電 話, 包 含 醫 療 院 所 消 防 單 位 警 察 單 位 社 會 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的 電 話, 全 體 工 作 人 員 皆 需 掌 握 嬰 幼 兒 緊 急 聯 絡 人 的 資 料 3. 服 務 滿 一 年 的 工 作 人 員 ( 含 主 管 專 任 與 兼 任 的 托 育 人 員 與 護 理 人 員 ) 均 備 有 有 效 期 限 內 的 急 救 證 照 ( 有 術 科 測 試 通 過 之 急 救 證 照 如 衛 生 署 CPR 證 照 醫 院 或 紅 十 字 會 的 急 救 證 照 均 可 ) 4. 事 故 處 理 紀 錄 建 檔, 並 召 開 會 議 確 實 改 善

79 ( 二 ) 災 害 處 理 1. 需 訂 定 火 災 及 地 震 之 相 關 流 程 及 表 格 處 理 紀 錄 2. 需 訂 定 正 確 逃 生 路 線 圖, 圖 應 依 張 貼 空 間 位 置 繪 製 該 位 置 之 逃 生 動 線 3. 逃 生 路 線 圖 張 貼 於 每 個 出 口 處 及 嬰 幼 兒 使 用 空 間 的 醒 目 位 置, 讓 工 作 人 員 可 清 楚 看 見 4. 需 辦 理 火 災 逃 生 地 震 避 難 等 演 練 相 關 文 件 ( 計 畫 行 事 曆 紀 錄 及 照 片 ) 肆 結 語 上 述 種 種 敘 述 無 不 在 提 醒 身 為 嬰 幼 兒 第 一 線 直 接 照 顧 的 工 作 人 員, 須 時 時 提 供 完 善 的 設 施 細 心 的 照 護, 並 佐 以 系 統 化 的 管 理 策 略, 才 能 因 應 瞬 息 萬 變 的 社 會, 確 實 為 我 們 下 一 代 的 健 康 安 全 把 關

80 附 表 3-1 新 版 兒 童 生 長 曲 線 圖

81

82

83

84 資 料 來 源 :2012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001柯正峰.PDF

001柯正峰.PDF 1 (105) 1998 2002 (106) 2 2002 ( ) 3 (107) 2001 ( ) ( ) (108) 4 1998 2002:41-87 5 (109) 1998 1998 1 6 9 2 1 1 3 2 2 1 1 1 1 1 1 1 1 2 (110) 6 ( ) 7 (111) ( ) ( ) (112) 8 ( ) 1. 1999 1999 2002 40% 9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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