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 據 :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5 年 4 月 20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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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報 名 網 址 :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布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0:00 至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初 試 繳 費 時 間 :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0:00 至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15:30 止 線 上 列 印 准 考 證 :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10:00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初 試 時 間 :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10:10 至 12:00 複 試 驗 證 及 繳 費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9:00 至 12: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9:00 至 12:00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7:20 至 7:50 報 到 公 告 查 詢 網 址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師 甄 選 服 務 網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0

2 壹 依 據 :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5 年 4 月 20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二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所 屬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委 託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三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置 國 中 小 輔 導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四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貳 報 名 資 格 : 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下 ( 民 國 40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情 事 及 無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始 得 報 考 二 甄 選 教 師 應 持 有 報 考 甄 選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三 報 考 者 如 為 下 列 之 一 身 分 者, 並 應 符 合 各 該 項 條 件 : ( 一 ) 現 職 之 公 立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應 取 得 原 服 務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四 ) 或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 附 件 五 ); 現 職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應 簽 具 切 結 書 ( 附 件 六 之 一 ) 各 應 試 教 師 經 錄 取, 到 學 校 報 到 後,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實 習 教 師 及 實 習 學 生 於 申 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應 檢 附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並 應 檢 具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 附 件 六 之 一 ), 始 可 報 名 ; 俟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後, 始 得 聘 任 ( 三 ) 105 年 度 申 請 加 科 登 記,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之 考 生, 得 檢 附 申 請 加 科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或 刻 正 進 修 該 學 分 之 證 明 ) 暨 105 年 8 月 22 日 前 能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六 之 二 ),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前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將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 四 )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須 依 當 年 甄 選 簡 章 ( 含 外 縣 市 ) 規 定, 於 偏 遠 地 區 服 務 期 滿, 並 取 得 報 考 甄 選 類 科 一 般 地 區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五 ) 凡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之 證 件 ( 含 中 譯 本 ) 及 主 管 教 育 四 補 充 說 明 :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學 分 之 證 明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報 考 者 應 檢 具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 附 件 六 之 一 ) 始 得 報 名 ( 一 ) 本 市 現 職 教 師 因 105 學 年 度 學 校 減 班 已 接 受 教 育 局 遷 調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 二 ) 凡 未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而 報 名 者, 雖 未 及 時 發 現 或 持 偽 造 證 明 文 件, 則 於 錄 取 聘 任 後 亦 應 無 條 件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解 聘 之, 如 有 涉 及 刑 責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三 ) 因 病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康 復 證 明 及 核 定 退 休 資 遣 公 函 1

3 參 甄 選 類 科 及 名 額 公 告 : 一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17:00 後 公 告 預 定 甄 選 類 科 及 巡 迴 教 師 服 務 類 別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17:00 後 公 告 各 甄 選 類 科 預 定 名 額 二 公 告 網 址 : ( 一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首 頁 ( 二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師 甄 選 服 務 網 ( ( 三 )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 首 頁 ( 四 ) 教 育 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 肆 甄 選 方 式 : 一 初 試 : 筆 試 + 資 績 ( 學 歷 與 服 務 年 資 ) 筆 試 考 二 科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 均 採 選 擇 題 型 二 複 試 : 試 教 及 口 試 二 科 電 腦 科 教 師 另 加 考 程 式 設 計 實 作 伍 初 試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辦 理 現 場 書 面 證 件 審 查 考 生 既 經 繳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二 報 名 網 址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布 三 報 名 時 間 : 自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0:00 至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繳 費 時 間 : 自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0:00 至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15:30 止 若 逾 時 轉 帳 繳 費, 則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請 應 考 者 注 意 四 應 考 者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依 系 統 欄 位 指 示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1) 最 近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數 位 相 片 (2)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3) 國 中 加 註 第 二 專 長 教 師 證 (4) 最 近 5 年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附 件 十 一 之 一, 如 符 合 服 務 年 資 加 分 者, 務 必 上 傳 ; 未 上 傳 者, 恕 不 採 計 ),(5) 逕 予 進 入 複 試 之 獲 獎 證 明 ( 附 件 十 一 之 二 )(6) 另 須 以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及 通 過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加 分 者, 須 於 報 名 系 統 線 上 登 錄 身 分 別, 並 同 時 上 傳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通 過 認 證 證 書, 未 上 傳 者, 不 予 採 計 ( 附 件 十 二 )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依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五 報 名 費 用 : 新 臺 幣 700 元 整 ( 轉 帳 之 手 續 費 自 行 另 付 ) 轉 帳 銀 行 別 :012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六 完 成 繳 費 者, 請 於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10:00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自 行 於 報 名 網 址 列 印 准 考 證 完 成 報 名 請 應 考 者 自 行 保 留 ATM 轉 帳 證 明 影 本 備 查 ; 如 以 網 路 銀 行 繳 費 或 ATM 繳 款 但 無 ATM 繳 款 明 細 表 者, 請 檢 附 存 摺 正 本 以 備 查 因 故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者, 請 檢 附 繳 款 證 明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6:00 前 向 弘 道 國 中 申 請 補 印 准 考 證 七 諮 詢 電 話 : ( 一 ) 系 統 諮 詢 :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02) 轉 230 報 名 時, 如 遇 有 網 站 系 統 之 2

4 問 題, 可 洽 (04) 轉 512(8:00 至 17:30, 午 休 時 間 可 留 言 ) ( 二 ) 報 名 諮 詢 :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02) 轉 八 筆 試 日 期 地 點 科 目 及 成 績 處 理 : ( 一 ) 日 期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10:10 起 預 備,10:20 至 12:00 考 試 ( 二 ) 地 點 : 考 場 設 置 於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電 話 :(02) 轉 臺 北 市 立 仁 愛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130 號 電 話 :(02) 轉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15:00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公 告 考 場 分 配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於 各 考 場 門 首 公 告 試 場 配 置 圖 3.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如 有 申 請 特 殊 試 場 需 求, 請 填 妥 簡 章 所 附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十 ),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16:00 前 傳 真 至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中,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02)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 三 ) 筆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處 理 : 1.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佔 40%,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佔 60%, 前 述 兩 科 目 選 擇 題 型 部 分, 由 電 腦 閱 卷, 限 使 用 2B 鉛 筆 作 答, 劃 記 不 清 楚 致 電 腦 無 法 判 讀, 由 應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劃 記 任 何 不 相 關 記 號 及 以 其 他 顏 色 筆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2. 筆 試 科 目 其 中 1 科 零 分, 不 予 通 過 ( 四 ) 各 應 考 者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應 考, 筆 試 時 間 100 分 鐘, 兩 科 目 同 時 考 試, 筆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場, 開 始 5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九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疑 義 處 理 : ( 一 ) 筆 試 試 題 選 擇 題 答 案 及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疑 義 表 於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14:00 之 後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之 網 站 ( 二 ) 對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有 疑 義 之 應 考 者, 需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08:00 至 12:00, 填 寫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疑 義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國 民 中 學 提 出,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2)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十 初 試 成 績 處 理 : ( 一 )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 筆 試 成 績 + 資 績 成 績 ( 最 高 20 分 ) ( 二 ) 資 績 分 數 處 理 如 下 : 1. 學 歷 部 分 ( 最 高 6 分 ) (1) 大 學 或 各 學 院 畢 業 並 修 滿 規 定 教 育 學 分 者, 得 4 分 (2) 碩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者, 得 6 分 2. 經 歷 部 分 ( 最 高 14 分 ) (1) 報 名 前 已 取 得 國 中 加 註 第 二 專 長 教 師 證 者, 得 2 分 3

5 (2) 私 立 國 中 教 師 及 國 中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最 近 5 年 服 務 年 資 (99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 服 務 滿 1 年 得 2 分, 最 高 得 10 分 ; 期 間 於 同 一 所 學 校 連 續 服 務 滿 3 年 以 上 者, 再 得 2 分 (3) 公 立 國 中 正 式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最 近 5 年 服 務 證 明 (99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 服 務 滿 1 年 得 2 分, 最 高 得 10 分 ; 期 間 於 同 一 所 學 校 連 續 服 務 滿 3 年 以 上 者, 再 得 2 分 (4) 服 務 年 資 以 同 校 連 續 一 學 年 為 基 準, 含 公 私 立 正 式 或 代 理 教 師 原 服 務 學 校 需 出 具 證 明, 起 訖 註 記 需 在 9 月 1 日 以 前 ( 含 9 月 1 日 ) 至 隔 年 6 月 30 日 之 後 ( 含 6 月 30 日 ), 始 予 採 計 (5) 有 服 務 年 資 者, 應 在 報 名 時 於 線 上 登 錄 受 採 計 年 資, 並 同 時 上 傳 註 明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之 服 務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或 在 職 證 明, 其 他 如 聘 書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等, 恕 不 予 採 計 未 上 傳 者, 亦 不 予 採 計 (6)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驗 證, 驗 證 時 需 檢 具 原 服 務 學 校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如 有 偽 造 不 實 或 不 符 資 格 等 情 事, 立 刻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7) 服 務 完 全 中 學 之 教 師, 必 須 由 服 務 學 校 於 服 務 證 明 註 明 是 國 中 部 教 師, 始 予 計 分 ( 三 ) 以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 經 審 核 通 過 )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並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初 試 總 成 績 加 10% 後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 四 ) 初 試 同 分 時, 依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通 過, 若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仍 同 分 時, 則 均 予 通 過 ( 五 ) 初 試 成 績 僅 作 為 初 試 通 過 門 檻, 不 併 入 複 試 成 績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六 ) 最 近 五 年 內 (100 年 1 月 1 日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曾 獲 以 下 獎 項 或 資 格, 得 免 經 初 試, 以 外 加 名 額 逕 予 進 入 複 試 :1. 教 育 部 師 鐸 獎 2. 各 縣 市 評 選 之 特 殊 優 良 教 師 教 育 部 評 選 優 良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全 國 教 師 會 評 選 之 全 國 SUPER 教 師 獎 3.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 金 質 獎 ) 4.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 銀 質 獎 ) 十 一 初 試 放 榜 : ( 一 ) 初 試 通 過 名 單 於 105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四 )12:00 公 告 ( 二 ) 各 類 科 報 名 人 數 達 正 取 人 數 3 倍 以 上 時, 初 試 通 過 人 數 為 正 取 人 數 3 倍 各 類 科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正 取 人 數 3 倍 以 上 時, 初 試 通 過 人 數 為 正 取 人 數 2 倍 ( 三 ) 公 告 地 點 :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通 知 ( 四 ) 初 試 成 績 一 律 於 報 名 網 址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十 二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複 查 應 在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08:00 至 12:00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向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申 請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電 話 :(02) 轉 ,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陸 複 試 : 一 報 名 驗 證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 二 ) 請 攜 帶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各 身 分 類 別 考 生 應 攜 帶 證 件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4

6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3. 畢 業 證 書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依 本 簡 章 第 貳 條 之 三 ( 五 ) 辦 理 ) 4.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5. 專 門 學 分 證 明 6. 最 近 5 年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包 含 附 件 十 一, 於 初 試 報 名 後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附 件 十 一 所 列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無 則 免 附 ) 7. 有 以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及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加 分 者, 應 檢 具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及 通 過 認 證 證 書 正 本 8.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 國 中 階 段 加 註 第 二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 曾 任 選 手 並 得 到 世 界 級 全 國 級 或 市 級 獎 牌 證 明 ; 逕 予 進 入 複 試 之 獲 獎 證 明 ( 如 最 近 五 年 內 獲 教 育 部 師 鐸 獎 各 縣 市 評 選 之 特 殊 優 良 教 師 教 育 部 評 選 優 良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全 國 教 師 會 評 選 之 全 國 SUPER 教 師 獎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 金 質 獎 )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 銀 質 獎 ) ( 三 ) 需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附 件 三 ) 2.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准 考 證 3. 前 述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4. 同 意 書 ( 附 件 四 )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 附 件 五 ) 或 切 結 書 ( 附 件 六 )( 視 應 考 者 身 分 繳 交 ) 臺 北 市 國 民 中 學 巡 迴 教 師 分 聘 及 服 務 規 範 說 明 暨 同 意 書 ( 附 件 一 之 ( 二 )) 5. 上 述 資 料 請 依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表 ( 附 件 三 ) 所 列 序 號 夾 訂 成 冊, 以 利 審 查 ( 四 ) 現 場 辦 理 驗 證 完 畢, 並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700 元 整, 始 完 成 報 名 ( 五 ) 既 經 完 成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六 )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縱 因 甄 選 前 後 未 能 察 覺 而 予 錄 取 聘 用,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應 聘 後 無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予 以 解 聘 ( 七 ) 驗 證 諮 詢 電 話 :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電 話 (02) 轉 二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09:00 至 12:00 及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09:00 至 12:00, 請 持 相 關 表 件 及 證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持 委 託 書 ( 附 件 七 ) 至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園 路 21 號 電 話 (02) 轉 三 複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複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報 到 : 1. 日 期 及 時 間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07:20 至 07:50,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2.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准 考 證, 核 對 身 分 完 成 報 到 5

7 3. 報 到 後 由 引 導 人 員 帶 領 至 休 息 室 待 命, 於 口 試 完 畢 後 離 場 ( 二 ) 地 點 : 1. 報 到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電 話 :(02) 轉 複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17:00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站 及 石 牌 國 中 門 首 ( 三 ) 複 試 項 目 及 流 程 : 1.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 試 教 及 口 試 (1) 參 與 複 試 考 生 由 電 腦 亂 數 排 定 順 序 ; 各 科 序 號 於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當 天 公 告 於 石 牌 國 中 (2) 各 試 教 試 場 第 1 號 應 考 者 於 08:10 抽 題,08:30 開 始 試 教, 試 教 15 分 鐘 結 束 即 進 行 口 試 10 分 鐘 ; 第 2 號 應 考 者 於 08:25 抽 題,08:45 開 始 試 教 ; 依 序 類 推, 均 依 排 定 之 順 序 時 間 進 行 (3) 試 教 口 試 開 始,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4) 試 教 抽 題 時, 由 應 考 者 自 行 決 定 教 科 書 版 本 ( 以 104 學 年 度 該 科 教 材 版 本 各 冊 齊 全 者 為 限, 請 應 考 者 自 行 準 備 教 科 書 及 教 具 ; 報 名 特 殊 教 育 科 別 者 自 選 教 材 ), 以 電 腦 亂 數 抽 出 冊 別 及 單 元 別, 準 備 時 間 為 15 分 鐘 (5) 口 試 內 容 包 含 學 歷 經 歷 教 育 理 念 班 級 經 營 教 學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儀 容 舉 止 行 政 管 理 等 2. 電 腦 科 教 師 : 程 式 設 計 實 作 試 教 及 口 試 (1) 先 統 一 進 行 程 式 設 計 實 作 再 依 序 號 進 行 試 教 及 口 試 (2) 程 式 設 計 實 作 測 驗 說 明 暨 施 測 環 境 檢 查 10 分 鐘 (08:00 ~08:10), 測 驗 時 間 60 分 鐘 (08:10 ~ 09:10) 施 測 環 境 為 Windows 系 統, 已 預 先 安 裝 C/C++ 語 言 (Orwell Dev-C with TDM-GCC Code::Blocks with TDM-GCC 4.9.2) 與 Java 語 言 (Eclipse with JDK 8 NetBeans with JDK8) 軟 體 環 境, 由 參 與 複 試 考 生 自 行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軟 體 進 行 程 式 設 計 實 作, 依 試 題 功 能 達 成 與 否 給 分 施 測 過 程 中 不 開 放 使 用 網 路, 且 不 得 使 用 個 人 手 機 電 腦 平 板 等 3C 產 品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外 接 儲 存 裝 置,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及 其 他 紙 本 資 料 (3) 試 教 及 口 試 時 間 分 配 : 試 教 15 分 鐘, 口 試 10 分 鐘 試 教 由 報 考 者 自 選 教 材, 準 備 時 間 為 15 分 鐘, 試 教 地 點 為 一 般 教 室, 口 試 內 容 涵 蓋 範 圍 同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4) 參 與 複 試 考 生 由 電 腦 亂 數 排 定 順 序, 序 號 於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當 天 公 告 於 石 牌 國 中 (5) 各 試 教 試 場 第 1 號 應 考 者 於 09:14 準 備,09:30 開 始 試 教, 試 教 15 分 鐘 結 束 即 進 行 口 試 10 分 鐘 ; 第 2 號 應 考 者 於 09:29 準 備,09:45 開 始 試 教 ; 依 序 類 推, 均 依 排 定 之 順 序 時 間 進 行 (6) 程 式 設 計 實 作 於 08:10 測 驗 開 始 後, 即 不 得 進 場,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試 教 及 口 試 開 始,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6

8 3.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應 試 ( 四 ) 成 績 計 算 : 1.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1) 試 教 佔 總 分 60%, 口 試 佔 總 分 40% (2) 分 數 以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成 常 態 化 標 準 分 數 (T 分 數 ) 計 算 2. 電 腦 科 教 師 (1) 程 式 設 計 實 作 佔 總 分 40%, 試 教 佔 總 分 30%, 口 試 佔 總 分 30% (2) 分 數 以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成 常 態 化 標 準 分 數 (T 分 數 ) 計 算 四 複 試 錄 取 方 式 : ( 一 ) 甄 選 錄 取 名 額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按 公 告 缺 額 錄 取 之, 如 複 試 之 試 教 及 口 試 項 目 原 始 平 均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二 ) 備 取 名 額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 三 ) 甄 選 同 分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 1.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2. 原 住 民 3.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者 4. 具 有 通 過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者 5. 曾 任 選 手 並 得 到 世 界 級 全 國 級 或 市 級 獎 牌 者 上 述 條 件 皆 相 同 時,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依 照 試 教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電 腦 科 教 師 依 照 程 式 設 計 實 作 試 教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若 上 述 成 績 再 相 同 者, 則 依 學 經 歷 由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五 複 試 放 榜 : ( 一 ) 複 試 正 取 與 備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24:00 後 公 告 ( 二 ) 公 告 地 點 :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 三 ) 複 試 成 績 一 律 於 報 名 網 址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六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複 查 應 在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08:00 至 12:00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向 臺 北 市 立 成 德 國 民 中 學 申 請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東 新 街 108 巷 23 號, 電 話 : (02) 轉 201,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柒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 一 分 發 方 式 : ( 一 ) 經 甄 選 錄 取 之 各 梯 次 分 發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分 發 人 員 ) 需 親 自 報 到 並 參 加 分 發 說 明 會, 逾 時 報 到 及 未 報 到 者 取 消 分 發 資 格 ( 第 一 次 分 發 時 備 取 教 師 不 需 到 場 ); 如 有 重 大 事 故, 不 克 親 自 參 加 分 發 時, 須 備 妥 委 託 書 ( 附 件 八 ) 准 考 證 應 考 者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受 託 者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始 得 參 加 分 發 ( 二 ) 第 1 次 分 發 後 若 有 缺 額 ( 含 分 發 後 未 報 到 及 逾 期 報 到 之 缺 額 ), 始 辦 理 第 2 次 分 發,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額 滿 為 止, 第 3 次 分 發 亦 同 相 關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7

9 址, 請 備 取 人 員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 三 ) 分 發 人 員 需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分 發,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二 分 發 日 期 及 時 間 : 次 別 分 發 日 期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8 時 間 報 到 說 明 會 分 發 選 校 08:30 至 09:00 09:00 至 09:30 09:30 三 分 發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懷 生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248 巷 30 號 電 話 :(02) 轉 捌 審 查 及 應 聘 : 各 校 缺 額 公 告 日 期 及 時 間 105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12:00 前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12:00 前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12:00 前 一 分 發 人 員 需 親 自 持 分 發 證 明 單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於 規 定 時 間 至 各 校 報 到, 並 接 受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應 聘 ( 學 校 除 發 現 有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其 報 到 及 聘 任 ),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缺 額 處 理 如 本 簡 章 第 柒 條 之 一 ( 二 ) 所 列 方 式 辦 理 二 現 役 軍 人 若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親 自 報 到, 得 出 具 服 役 證 明, 以 委 託 書 ( 附 件 九 ) 委 託 代 理 人 持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各 校 報 到 三 報 到 時 間 : ( 一 ) 第 1 次 分 發 人 員 於 105 年 7 月 04 日 ( 星 期 一 )11:00 前 報 到 ( 二 ) 第 2 次 分 發 人 員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1:00 前 報 到 ( 三 ) 第 3 次 分 發 人 員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1:00 前 報 到 玖 巡 迴 教 師 分 聘 及 服 務 規 範 : 一 巡 迴 分 聘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之 巡 迴 教 師, 均 為 本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其 服 務 方 式 分 為 單 校 定 點 巡 迴 教 師 及 多 校 支 援 巡 迴 教 師 兩 類 所 謂 單 校 定 點 巡 迴 教 師 係 於 固 定 開 缺 學 校 任 職 ; 所 謂 多 校 支 援 巡 迴 教 師 係 於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任 職 此 兩 類 教 師 之 甄 選 類 科 依 簡 章 第 參 點 之 時 程 公 告, 並 應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規 定 執 行 任 務 ( 一 )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之 巡 迴 教 師, 第 一 年 擔 任 職 缺 之 分 聘, 係 依 據 本 甄 選 簡 章 柒 錄 取 分 聘 作 業 所 載 規 定, 進 行 分 聘 作 業 ; 服 務 滿 三 年 後, 教 育 局 俟 108 學 年 度 學 校 缺 額 及 巡 迴 教

10 師 填 具 之 服 務 學 校 意 向, 依 志 願 序 逐 一 分 聘 若 志 願 序 相 同 者, 則 依 據 巡 迴 教 師 分 聘 資 績 評 分 表 之 積 分 高 低, 進 行 分 聘 餘 未 分 聘 者, 依 次 志 願 予 以 分 聘, 以 此 類 推 於 108 學 度 完 成 分 聘 作 業 後, 不 再 巡 迴 與 分 聘, 教 師 遷 調 甄 聘 依 現 行 法 規 及 期 程 辦 理 ( 二 ) 經 上 開 作 業 完 成 分 聘 之 教 師, 如 欲 繼 續 擔 任 巡 迴 教 師, 則 需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參 加 現 職 巡 迴 教 師 甄 選 ( 三 ) 以 上 分 聘 作 業 期 程 依 教 育 局 108 學 年 度 公 立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遷 調 甄 聘 作 業 期 程 辦 理 二 服 務 規 範 ( 一 ) 巡 迴 教 師 應 遵 守 教 師 聘 約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之 規 範 ( 二 ) 單 校 定 點 巡 迴 教 師, 其 服 務 規 範 為 : 1. 工 作 內 容 : 應 依 據 服 務 學 校 職 務 安 排, 履 行 各 項 工 作, 並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或 校 務 相 關 工 作 之 推 展 2. 差 勤 管 理 :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臺 北 市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請 假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臺 北 市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出 差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3. 授 課 節 數 : 依 據 服 務 學 校 於 教 師 職 務 課 務 編 配 之 授 課 節 數 進 行 授 課 4. 專 業 成 長 : 依 據 服 務 學 校 規 劃 之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進 行 專 業 成 長 5. 績 效 考 核 : 依 據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規 定 進 行 考 核 ( 三 ) 多 校 支 援 巡 迴 教 師, 其 服 務 規 範 為 : 1. 工 作 內 容 : 應 依 據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課 務 與 任 務 之 安 排, 積 極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未 支 援 他 校 課 務 時, 協 助 中 心 學 校 行 政 事 務, 並 接 受 教 育 局 指 派 執 行 專 業 性 工 作, 且 應 參 加 研 習 及 會 議 等 活 動 2. 差 勤 管 理 :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臺 北 市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請 假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臺 北 市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出 差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3. 授 課 節 數 : 巡 迴 教 師 之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節 數, 依 據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調 派 而 定, 而 授 課 時 數 達 每 週 14 節 以 上 得 支 領 超 鐘 點 費, 超 時 授 課 節 數 依 規 定 支 給 超 鐘 點 費 4. 專 業 成 長 : 巡 迴 教 師 應 參 與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之 教 學 研 究 會 教 專 社 團 研 究 及 學 術 交 流 活, 並 協 助 規 劃 及 辦 理 臺 北 市 或 中 心 學 校 相 關 在 職 成 長 活 動 5. 績 效 考 核 : 除 依 據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規 定 進 行 考 核 外, 並 由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就 巡 迴 教 師 之 服 務 學 校 意 見 回 饋 表, 予 以 巡 迴 教 師 每 月 進 行 綜 合 考 評 6. 考 量 多 校 支 援 巡 迴 教 師 往 返 各 校 交 通 需 求, 酌 予 補 助 交 通 費, 交 通 費 之 核 發 作 業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辦 理 三 為 服 務 應 聘 教 師, 教 育 局 訂 於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9:00 及 105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09:00, 假 弘 道 國 中 活 動 中 心 3 樓 會 議 室 舉 辦 簡 章 導 讀 暨 巡 迴 教 師 說 明 會, 有 意 願 參 加 者 請 於 105 年 4 月 23 日 起 至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中 網 站 之 應 試 者 報 名 專 區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 為 利 人 數 統 計 座 位 安 排, 本 說 明 9

11 會 以 線 上 報 名 者 為 限,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特 予 說 明 ) 拾 附 則 : 一 本 簡 章 經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定 後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本 簡 章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二 105 學 年 度 本 市 國 中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複 試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使 用 冷 氣, 冷 氣 溫 度 以 設 定 於 攝 氏 度 為 原 則 因 冷 氣 開 放 係 屬 服 務 措 施, 若 考 試 進 行 中 臨 時 發 生 跳 電 冷 氣 故 障, 無 法 修 復, 將 開 啟 門 窗 及 風 扇,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試 場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等 三 凡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者, 不 得 拒 絕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兼 任 職 務, 如 導 師 行 政 工 作 及 協 助 校 務 工 作 等 四 應 屆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若 有 意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於 105 年 8 月 10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予 聘 任 五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仍 需 依 本 簡 章 第 柒 條 之 一 ( 一 ) 及 第 捌 條 之 二 方 式 辦 理, 其 錄 取 資 格 始 予 以 保 留 六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向 錄 取 學 校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3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未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者, 予 以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七 經 錄 取 分 發 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八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九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致 上 述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或 無 法 辦 理 時,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站 或 電 視 公 告, 應 考 者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十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依 相 關 規 劃 辦 理, 必 要 時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公 告 於 網 站 十 一 本 簡 章 相 關 疑 義 查 詢 電 話 :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國 民 中 學 (02) 轉

12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期 簡 表 序 號 日 期 時 間 內 容 地 點 1 4/22( 五 )17:00 後 公 告 預 定 甄 選 類 科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簡 章 導 讀 暨 巡 迴 教 師 說 明 會 ( 採 線 上 報 名 參 加 ) 2 報 名 網 址 : 請 至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4/28( 四 )19:00 中 網 站 之 應 試 者 報 名 專 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園 路 21 5/ 1( 日 )09:00 4/28 場 次 :4/23 開 始 線 上 報 名, 4/27 24:00 截 止 號 5/1 場 次 :4/23 開 始 線 上 報 名,4/30 24:00 截 止 3 5/10( 二 )17:00 後 公 告 甄 選 類 科 預 定 名 額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4 5 5/11( 三 )10:00~ 5/17( 二 )15:30 5/27( 五 )10:00~ 5/31( 二 )18:00 網 路 報 名 : 5/11( 三 )10:00~5/16( 一 ) 24:00 止 繳 費 : 5/11( 三 )10:00~5/17( 二 ) 15:30 止 線 上 列 印 准 考 證 6 6/5( 日 )10:10~12:00 初 試 筆 試 7 6/6( 一 )08:00~12:00 筆 試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疑 義 處 理 ( 傳 真 方 式 處 理,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11 5/11( 三 )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告 報 名 網 址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如 因 故 無 法 列 印, 依 簡 章 上 說 明 於 6/1 ( 三 )16:00 前 向 弘 道 國 中 申 請 補 印 准 考 證 1. 6/2( 四 )15:00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公 告 考 場 分 配 2. 考 場 設 置 於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臺 北 市 立 仁 愛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130 號 3. 6/3( 五 )17:00 於 各 考 場 門 首 公 告 試 場 配 置 圖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國 民 中 學 傳 真 電 話 : (02) ; 聯 絡 電 話 : (02) 轉 /9( 四 )12:00 初 試 放 榜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13( 一 )08:00~12:00 前 6/17( 五 )09:00~12:00 6/18( 六 )09:00~12:00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1 6/19( 日 )07:20~07:50 複 試 報 到 12 6/19 ( 日 )08:10 起 辦 理 複 試 複 試 報 名 驗 證 及 繳 費 巡 迴 教 師 文 宣 與 釋 疑 1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園 路 21 號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13 6/19( 日 )24:00 後 複 試 放 榜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13 序 號 日 期 時 間 內 容 地 點 14 6/21( 二 )08:00~12:00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5 第 1 次 7/2( 六 )08:30 起 第 2 次 7/14( 四 )08:30 起 第 3 次 7/22( 五 )08:30 起 分 發 作 業 巡 迴 教 師 文 宣 與 釋 疑 2 臺 北 市 立 成 德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東 新 街 108 巷 23 號 臺 北 市 立 懷 生 國 民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248 巷 30 號 12

14 附 件 一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公 告 表 件 表 件 名 稱 頁 碼 備 註 ( 一 )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 二 ) 巡 迴 教 師 分 聘 及 服 務 規 範 說 明 暨 同 意 書 報 名 複 試 應 考 者 必 備 二 准 考 證 17 報 名 應 考 者 必 備 三 報 名 表 18 報 名 應 考 者 必 備 ( 網 路 填 寫 ) 四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報 考 同 意 書 19 依 應 考 者 身 分 準 備 五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20 依 應 考 者 身 分 準 備 六 ( 一 ) 未 取 得 證 ( 明 ) 書 切 結 書 ( 二 ) 加 科 登 記 未 能 取 得 證 明 切 結 書 依 應 考 者 身 分 準 備 七 報 名 委 託 書 23 依 需 要 準 備 八 甄 選 分 發 委 託 書 24 依 需 要 準 備 九 現 役 軍 人 應 聘 報 到 委 託 書 25 依 需 要 準 備 十 十 一 十 二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一 ) 最 近 五 年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二 ) 逕 予 進 入 複 試 之 獲 獎 證 明 26 依 需 要 準 備 依 需 要 準 備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加 分 說 明 29 依 需 要 準 備 本 公 告 表 件 於 應 考 者 網 路 報 名 時, 依 個 別 需 求 自 行 列 印 後,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現 場 繳 驗 證 件 時 使 用 13

15 附 件 一 之 ( 一 )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證 件 請 依 序 排 列, 影 本 請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一 份 ( 本 表 放 置 於 所 有 證 件 上 面, 以 俾 審 核 ) 項 目 基 本 證 件 複 檢 資 格 證 明 切 結 書 及 同 意 書 其 他 證 件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 已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 者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 已 辦 理 複 檢 或 已 完 成 初 檢, 未 辦 理 複 檢 ) 者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4 實 習 教 師 證 : 科 號 5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6 專 門 學 分 證 明 或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7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8 服 務 證 明 書 聘 書 ( 以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者 ) 9 最 近 5 年 ( 學 年 度 )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10 最 近 5 年 內 曾 獲 特 別 獎 項 或 資 格, 符 合 簡 章 第 伍 條 十 ( 六 ) 之 證 明 切 結 書 : A 式 ( 適 用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 11 B 式 ( 適 用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未 取 得 離 職 證 明 書 ) C 式 (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 加 科 登 記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證 明 者 12 報 考 同 意 書 ( 現 職 公 立 機 關 學 校 者 ) 或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13 巡 迴 教 師 分 聘 及 服 務 規 範 說 明 暨 同 意 書 14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5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 16 國 中 加 註 第 二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17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18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19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之 證 件 ( 含 中 譯 本 )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學 分 之 證 明 20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本 項 非 基 本 證 件, 由 已 取 得 證 件 人 員 加 附 備 註 1.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 另 檢 附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10 年 以 上 之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2. 本 表 列 示 為 審 查 時 各 身 分 別 必 備 證 件 ; 惟 審 查 人 員 得 視 個 案 需 要, 要 求 報 考 人 出 具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14

16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分 聘 及 服 務 規 範 說 明 暨 同 意 書 一 依 據 : 1.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2.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所 屬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委 託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3.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二 巡 迴 教 師 相 關 規 定 :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經 本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之 巡 迴 教 師, 其 服 務 方 式 分 為 單 校 定 點 巡 迴 教 師 及 多 校 支 援 巡 迴 教 師 兩 類, 其 相 關 工 作 規 範 如 下 表 : 單 校 定 點 巡 迴 教 師 多 校 支 援 巡 迴 教 師 身 分 經 錄 取 後 均 為 本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聘 約 規 範 巡 迴 教 師 均 應 遵 守 教 師 聘 約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之 規 範 服 務 方 式 於 固 定 開 缺 學 校 任 職 於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任 職 巡 迴 分 聘 方 式 服 務 相 關 規 任 職 第 一 年 服 務 滿 三 年 ( 相 關 作 業 期 程 依 教 育 局 108 學 年 度 公 立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遷 調 甄 聘 作 業 期 程 辦 理 ) 附 件 一 之 ( 二 ) 依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柒 錄 取 分 發 分 聘 於 教 育 局 指 派 之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作 業 及 捌 審 查 及 應 聘 所 載 規 學 校 任 職 定, 依 錄 取 成 績 高 低 進 行 撕 榜 分 發 及 應 聘 1. 視 教 育 局 108 學 年 度 各 校 缺 額 及 巡 迴 教 師 填 具 之 服 務 學 校 意 向 及 巡 迴 教 師 分 聘 資 績 評 分 表, 依 志 願 序 及 資 績 分 數 逐 一 分 聘 於 108 學 度 完 成 分 聘 作 業 後, 不 再 巡 迴 與 分 聘, 教 師 遷 調 甄 聘 依 現 行 法 規 及 期 程 辦 理 2. 分 聘 完 竣 後, 如 欲 擔 任 本 市 多 校 支 援 巡 迴 教 師 者, 可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參 加 現 職 巡 迴 教 師 甄 選 應 依 據 服 務 學 校 職 務 安 排, 履 行 各 項 應 依 據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課 務 與 任 工 作, 並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或 校 務 相 關 工 務 之 安 排, 積 極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未 作 之 推 展 支 援 他 校 課 務 時, 協 助 中 心 學 校 行 工 作 內 容 政 事 務, 並 接 受 教 育 局 指 派 執 行 專 業 性 工 作, 且 應 參 加 研 習 及 會 議 等 活 動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臺 北 市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請 假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臺 北 市 立 各 差 勤 管 理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出 差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範 依 據 服 務 學 校 於 教 師 職 務 課 務 編 配 巡 迴 教 師 之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節 數, 依 之 授 課 節 數 進 行 授 課 據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調 派 而 定, 而 授 課 節 數 授 課 時 數 達 每 週 14 節 以 上 得 支 領 超 鐘 點 費, 超 時 授 課 節 數 依 規 定 支 15

17 給 超 鐘 點 費 專 業 成 長 績 效 考 核 其 他 依 據 服 務 學 校 規 劃 之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進 行 專 業 成 長 依 據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規 定 由 服 務 學 校 進 行 考 核 巡 迴 教 師 應 參 與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之 教 學 研 究 會 教 專 社 團 研 究 及 學 術 交 流 活, 並 協 助 規 劃 及 辦 理 臺 北 市 或 中 心 學 校 相 關 在 職 成 長 活 動 除 依 據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規 定 進 行 考 核 外, 並 由 巡 迴 教 師 中 心 學 校 就 巡 迴 教 師 之 服 務 學 校 意 見 回 饋 表, 予 以 巡 迴 教 師 每 月 進 行 綜 合 考 評 考 量 多 校 支 援 巡 迴 教 師 往 返 各 校 交 通 需 求, 酌 予 補 助 交 通 費, 交 通 費 之 核 發 作 業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辦 理 三 本 人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上 文 中 有 關 巡 迴 教 師 分 聘 及 服 務 規 範 說 明 所 列 舉 之 內 容, 本 人 同 意 報 考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並 於 錄 取 後 依 本 說 明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巡 迴 教 師 (Floating Teacher) 計 畫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立 書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18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科 別 複 試 繳 費 證 明 核 章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複 試 樣 張 甄 選 日 程 表 請 詳 閱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筆 試 預 備 105 年 6 月 5 日 10:10 起 依 6 月 3 日 公 筆 試 105 年 6 月 5 日 10:20~12:00 告 之 各 試 場 複 試 報 到 105 年 6 月 19 日 07:20~07: 年 6 月 19 日 08:10 起 抽 題 08:30 起 一 般 類 科 教 師 依 序 進 行 試 教 口 試 電 腦 科 教 師 08:10 起 進 行 程 式 設 計 實 作,09:30 起 進 行 試 教 口 試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詳 簡 章 第 柒 條 石 牌 國 中 懷 生 國 中 審 查 及 應 聘 詳 簡 章 第 捌 條 各 分 發 學 校 附 件 二 筆 試 考 場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15:00 於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列 網 址 公 告 考 場 分 配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於 各 考 場 門 首 公 告 試 場 配 置 圖 複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一 段 139 號 ) 分 發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懷 生 國 民 中 學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248 巷 30 號 ) 電 話 :(02) 轉 備 註 : 1 筆 試 及 複 試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應 試 2 應 考 者 依 座 號 就 座 後, 請 將 上 述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便 監 場 人 員 查 核 3 筆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5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4 筆 試 選 擇 題 部 分 以 2B 鉛 筆 作 答,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以 黑 筆 或 藍 筆 作 答, 劃 記 任 何 不 相 關 記 號 及 以 其 他 顏 色 筆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5 未 完 成 複 試 繳 費,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6 複 試 開 始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7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卷 應 一 併 繳 交,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8 相 關 重 要 規 定 ( 例 試 場 規 則 ), 於 本 簡 章 第 參 條 之 二 所 示 網 站 公 告 17

19 姓 名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表 授 權 碼 : 查 核 碼 : 科 別 : 編 號 : 繳 驗 證 件 時 間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出 生 年 月 日 別 日 期 現 職 住 址 基 本 證 件 18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電 話 (O):( ) (H):( ) 手 機 : 項 目 序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初 審 複 審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4 實 習 教 師 證 : 科 號 5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切 結 書 及 同 意 書 其 他 證 件 6 專 門 學 分 證 明 或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7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8 服 務 證 明 書 聘 書 ( 以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者 ) 9 最 近 5 年 ( 學 年 度 )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10 最 近 5 年 內 曾 獲 特 別 獎 項 或 資 格, 符 合 簡 章 第 伍 條 十 ( 六 ) 之 證 明 A 式 ( 適 用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 11 B 式 ( 適 用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未 取 得 離 職 證 明 書 ) C 式 (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加 科 登 記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證 明 者 12 報 考 同 意 書 ( 現 職 公 立 機 關 學 校 者 ) 或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13 巡 迴 教 師 分 聘 及 服 務 規 範 說 明 暨 同 意 書 14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15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16 國 中 加 註 第 二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17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18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19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之 證 件 ( 含 中 譯 本 )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學 分 之 證 明 20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 上 述 所 有 證 件 影 本 務 必 以 A4 大 小 白 色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排 列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經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歷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是 否 同 意 將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本 市 各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聘 任 代 理 代 課 兼 任 教 師 及 教 育 統 計 時 使 用? 是 否 1.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2. 准 考 證 戳 記 複 試 報 名 核 可 章 應 考 者 簽 收 承 辦 人 員 簽 章 附 件 三

20 附 件 四 ( 校 名 ) 同 意 書 (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務 必 填 用 ) 茲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參 加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該 師 倘 獲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並 據 以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校 長 ( 機 關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9

21 ( 校 名 ) 無 服 務 義 務 證 明 書 附 件 五 本 校 教 師 原 聘 期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聘 約 期 滿, 並 無 其 它 服 務 義 務, 特 此 證 明 校 長 ( 機 關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0

22 附 件 六 之 ( 一 ) 切 結 書 本 人 以 (A)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B)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未 取 得 離 職 證 明 書 (C)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之 身 分, 報 考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 巡 迴 )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如 蒙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繳 交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時,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放 棄 法 律 抗 辯 權 特 此 切 結 立 切 結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 21

23 附 件 六 之 ( 二 ) 加 科 登 記 未 能 取 得 證 明 切 結 書 本 人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故 無 法 檢 附 申 請 加 科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或 刻 正 進 修 該 學 分 之 證 明 ),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前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前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放 棄 法 律 抗 辯 權 特 此 切 結 立 切 結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 22

24 報 名 委 託 書 附 件 七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報 名 此 致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 23

25 附 件 八 甄 選 分 發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甄 選 分 發,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參 加 此 致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4

26 現 役 軍 人 應 聘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件 九 本 人 為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親 自 報 到 接 受 審 查, 現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持 本 人 服 役 證 明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貴 校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此 致 臺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7 月 日 25

27 0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附 件 十 通 訊 處 縣 鄉 鎮 村 市 市 區 里 鄰 路 巷 街 段 弄 號 樓 之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障 礙 類 別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 腦 性 麻 痺 上 肢 障 礙 下 肢 障 礙 其 他 ) 身 體 病 弱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 請 略 加 敘 述 障 礙 類 ) 自 閉 症 其 他 障 礙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繳 驗 證 件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放 大 試 卷 試 場 語 音 報 讀 ( 由 監 試 人 員 報 讀 ) 輔 具 ( 准 予 自 備 ) 重 謄 或 代 畫 答 案 卡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畫 )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輔 助 設 備 ( 考 生 自 備, 需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擴 視 機 特 殊 桌 椅 ( 原 則 上 由 考 生 自 備 ) 放 大 鏡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盲 用 電 腦 其 他 ( 請 說 明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內 (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應 考 者 簽 名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備 註 :1 上 表 填 畢,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於 105 年 5 月 18 日 ( 三 )16:00 前 傳 真 至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中,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02)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為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3 月 6 日 之 後 ) 26

28 最 近 5 年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附 件 十 一 之 ( 一 ) 學 年 度 服 務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起 迄 上 傳 服 務 證 明 圖 檔 採 計 分 數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總 分 備 註 :1. 服 務 年 資 以 同 校 連 續 一 學 年 為 基 準, 起 訖 註 記 需 在 9 月 1 日 以 前 ( 含 9 月 1 日 ) 至 翌 年 6 月 30 日 之 後 ( 含 6 月 30 日 ) 始 予 採 計 2. 服 務 完 全 中 學 之 教 師, 必 須 由 服 務 學 校 於 服 務 證 明 註 明 是 國 中 部 教 師, 始 予 計 分 27

29 符 合 簡 章 第 伍 條 十 ( 六 ) 之 證 明 文 件 附 件 十 一 之 ( 二 ) 最 近 5 年 內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曾 獲 以 下 獎 項 或 資 格, 得 免 經 初 試, 以 外 加 名 額 逕 予 進 入 複 試 : 1. 教 育 部 師 鐸 獎 2. 各 縣 市 評 選 特 殊 優 良 教 師 教 育 部 評 選 優 良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全 國 教 師 會 評 選 之 全 國 SUPER 教 師 獎 3.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 金 質 獎 ) 4.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 銀 質 獎 ) 28

30 附 件 十 二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正 式 教 師 ( 巡 迴 ) 聯 合 甄 選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加 分 說 明 一 簡 章 規 定 以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 經 審 核 通 過 )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並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初 試 總 成 績 加 10% 後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二 審 核 方 式 考 生 須 於 初 試 報 名 時, 即 上 傳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未 上 傳 前 述 資 料 者, 不 予 加 分 複 試 錄 取 考 生 須 攜 帶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正 本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進 行 審 查 三 審 核 結 果 複 試 報 名 審 查 時 發 現 證 明 資 料 有 誤 時, 則 扣 除 該 項 加 分 ( 一 ) 扣 分 後, 初 試 成 績 仍 高 於 正 取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可 參 加 複 試 ( 二 ) 扣 分 後, 初 試 成 績 低 於 正 取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立 刻 取 消 複 試 資 格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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