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函... 4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4 第 三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9 第 四 章 评 分 体 系 与 标 准 第 五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适 用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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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 程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项 目 名 称 : 骐 昌 公 司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人 : 佛 山 市 骐 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函... 4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4 第 三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9 第 四 章 评 分 体 系 与 标 准 第 五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适 用 范 围 监 管 部 门 及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合 格 的 工 程 投 标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依 据 与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的 语 言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货 币 联 合 体 投 标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第 2 页, 共 51 页

3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截 止 期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开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价 定 标 原 则 与 授 标 质 疑 与 回 复 中 标 通 知 书 六 授 予 合 同 合 同 的 订 立 合 同 的 履 行 履 约 保 证 金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第 六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参 照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2013 版 ), 在 不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执 行 )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包 装 封 面 参 考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表 第 3 页, 共 51 页

4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函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佛 山 市 骐 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对 骐 昌 公 司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一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二 项 目 名 称 : 骐 昌 公 司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三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 万 元 四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项 目 内 容 数 量 完 工 期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一 项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0 日 历 天 内 竣 工 备 注 : 项 目 详 细 技 术 参 数 及 执 行 标 准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用 户 需 求 书 五 供 应 商 资 格 : 1.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2. 具 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或 具 有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3. 具 有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4. 拟 担 任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 如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注 册 的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临 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注 : 根 据 ( 粤 建 市 函 号 ) 文 规 定,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参 加 考 试 取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注 册 的 人 员 暂 不 能 在 我 省 执 业 ; 同 时 持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不 接 受 分 公 司 投 标 六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5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期 间 ( 每 日 9:00-12:00, 14:00-17: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详 细 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金 澜 北 路 17 号 3 楼 ( 名 雅 豪 庭 旁 电 梯 直 上 三 楼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人 民 币 300 元 整, 售 后 不 退 报 名 时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均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1.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2. 有 效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具 有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3.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复 印 件 ; 4. 担 任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人 员 持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 如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注 册 的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临 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第 4 页, 共 51 页

5 5.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前 来 购 买 的,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备 注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报 名 资 料 核 对, 不 代 表 其 投 标 资 格 的 确 认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最 终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为 准 七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1 月 7 日 9 时 00 分 9 时 30 分 八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朝 安 路 23 号 祖 庙 街 道 办 事 处 2 楼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九 投 标 截 止 及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 月 7 日 9 时 30 分 十 开 标 地 点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朝 安 路 23 号 祖 庙 街 道 办 事 处 2 楼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十 一 本 公 告 期 限 (5 个 工 作 日 ) 自 2015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止 十 二 温 馨 提 示 : 根 据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处 的 关 于 做 好 供 应 商 注 册 登 记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凡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请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各 投 标 人 积 极 配 合 十 三 联 系 事 项 1. 招 标 人 : 佛 山 市 骐 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林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 邮 编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金 澜 北 路 17 号 3 楼 保 证 金 联 系 人 : 罗 小 姐 联 系 方 式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电 邮 :gdzczb@126.com 采 购 项 目 联 系 人 : 艾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第 5 页, 共 51 页

6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1. 该 资 料 表 的 条 款 项 号 是 与 第 五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第 六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条 款 项 号 对 应 的, 或 增 加 的 条 款, 是 对 第 五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第 六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完 善, 如 果 有 矛 盾 的 话, 应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条 款 项 号 对 第 五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修 改 及 补 充 : 内 容 一 说 明 2.3 招 标 人 名 称 : 佛 山 市 骐 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来 源 :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2.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金 澜 北 路 17 号 3 楼 电 话 : ; 传 真 : 二 招 标 文 件 7.3 集 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 不 举 行 8.1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规 定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2.3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12.4 不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12.5 不 允 许 附 加 条 件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期 和 保 修 期 内,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的 各 项 费 用 12.6 应 包 括 : 按 照 招 标 清 单 图 纸 内 容, 要 求 包 工 包 料 包 机 械 包 工 期 包 质 量 包 安 全 生 产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劳 保 包 验 收 包 保 修 等 的 承 包 方 式 包 组 织 项 目 整 体 竣 工 验 收 ( 含 资 料 汇 总 整 理 政 府 申 报 ) 等, 并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认 可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12.7 承 包 方 式 :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依 据,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本 项 目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为 25, 元 ( 包 含 土 建 部 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2, 元, 第 6 页, 共 51 页

7 钢 结 构 及 装 修 部 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17, 元, 安 装 部 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5, 元 ) 以 上 费 用 为 招 标 文 件 固 定 费 率 金 额, 不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竞 争 范 围 ( 不 得 下 浮 ),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总 价 中 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11, 元 ( 人 民 币 壹 万 壹 仟 捌 佰 元 整 ) 2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7:00 前 到 达 以 下 指 定 账 号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祖 庙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16.1 开 户 银 行 : 佛 山 农 商 银 行 环 市 支 行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号 : 备 注 :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3 有 效 期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17.1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18.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址 :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3.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5 名 单 数 组 成,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的 专 家 组 成 23.4 评 标 方 法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27.2 定 标 原 则 :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六 授 予 合 同 30.1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33.1 履 约 保 证 金 : 无 1. 中 标 人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1) 本 项 目 中 标 人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5, 元 ( 人 民 币 伍 仟 35.1 玖 佰 元 整 ) (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缴 纳 形 式 :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直 接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可 用 支 票 汇 票 电 汇 现 金 等 付 款 方 式 2. 投 标 人 应 签 署 第 七 章 所 附 格 式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第 7 页, 共 51 页

8 3. 中 标 人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须 凭 领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补 充 条 款 :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通 知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清 单 中 的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等 文 件 的 原 件 送 招 标 人 核 对 与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招 标 人 在 接 到 原 件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对 没 有 不 一 致 的, 须 确 认 中 标 人 ; 核 对 发 现 有 不 一 致 或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提 供 原 件 的, 书 面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并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实 后 按 投 标 无 效 处 理 第 8 页, 共 51 页

9 第 三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说 明 : 投 标 人 须 对 本 项 目 为 单 位 的 工 程 及 服 务 进 行 整 体 投 标, 任 何 只 对 其 中 一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的 投 标 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项 目 内 容 工 期 最 高 限 价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0 日 历 天 内 竣 工 内 人 民 币 万 元 一 工 程 概 况 : 1.1 本 工 程 实 行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调 试 和 联 合 调 试 包 资 料 移 交 ( 归 档 ) 包 验 收 ( 合 格 或 以 上 ) 包 保 修 期 维 护 及 整 理 验 收 资 料 合 同 总 价 及 项 目 单 价 均 已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成 本 利 润 保 险 税 金 开 办 费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所 有 费 用 1.2 工 程 内 容 : 本 项 目 主 要 施 工 内 容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1.3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1.4 项 目 情 况 : 骐 昌 写 字 楼 饭 堂 的 土 建 部 分 钢 结 构 及 装 修 部 分 及 安 装 部 分 等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要 求 : 2.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 验 收 交 付 之 日 起 1 年 ; 2.2 在 质 保 期 内 一 切 维 护 保 养 和 因 施 工 质 量 而 造 成 返 修, 其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2.3 质 保 期 内 中 标 人 应 提 供 上 门 免 费 服 务, 接 到 采 购 人 维 修 通 知 后, 须 在 半 小 时 内 响 应,2 小 时 内 到 现 场,24 小 时 内 处 理 完 毕 同 时, 质 保 期 内 须 提 供 周 期 上 门 免 费 服 务, 周 期 为 每 3 个 月 一 次, 形 式 为 预 约 上 门, 服 务 内 容 为 工 程 周 期 保 养 检 修 等 中 标 人 须 提 供 常 设 7 天 24 小 时 热 线 服 务 和 长 期 的 免 费 技 术 支 持 三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3.1 中 标 人 须 为 验 收 提 供 必 需 的 一 切 条 件 及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中 标 人 应 在 工 程 完 工 后 15 天 内, 由 中 标 人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 如 有 ) 等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验 收 并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中 标 人 须 提 交 完 整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竣 工 资 料 并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在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后 15 日 内 到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后 30 日 内 提 交 工 程 结 算 书 四 验 收 标 准 依 次 序 对 照 适 用 标 准 为 : 4.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规 定 的 竣 工 标 准 ( 或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具 体 标 准 ) 和 现 行 的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 4.2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工 程 竣 工 的 文 件 和 规 定 ; 4.3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工 程 技 术 指 标 及 各 项 要 求 ; 4.4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上 述 各 类 标 准 与 法 规 必 须 是 有 关 官 方 机 构 最 新 发 布 的 现 行 标 准 版 本 4.5 施 工 所 需 的 材 料 及 货 物 须 为 原 制 造 商 制 造 的 全 新 产 品, 无 污 染, 无 侵 权 行 为 表 面 无 划 损 第 9 页, 共 51 页

10 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 五 总 体 要 求 : 5.1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项 目 情 况 进 行 了 解, 并 保 证 能 协 调 工 作 场 地 及 现 场 工 作 情 况, 以 保 证 项 目 顺 利 进 行 5.2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委 派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投 标 人 的 名 单 中 负 责 该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与 投 标 时 提 供 的 项 目 经 理 名 单 一 致 5.3 中 标 人 不 得 在 合 同 期 内 私 下 将 本 项 目 转 包, 一 经 发 现, 招 标 人 有 权 追 究 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5.4 中 标 人 必 须 提 交 进 场 施 工 人 员 名 单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给 招 标 人 备 案, 且 必 须 在 招 标 人 所 属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出 入 证 5.5 招 标 人 不 提 供 临 设 及 材 料 加 工 场 地, 临 时 设 施 及 材 料 加 工 由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以 外 自 行 解 决, 其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自 理 5.6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检 查, 无 证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不 得 在 招 标 人 宿 舍 留 宿 施 工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进 入 其 他 区 域 5.7 中 标 人 必 须 遵 守 招 标 人 施 工 现 场 和 人 员 管 理 的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5.8 中 标 人 应 确 保 施 工 现 场 的 清 洁 卫 生, 建 筑 垃 圾 必 须 当 日 清 理 干 净, 不 得 留 在 现 场 过 夜 5.9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需 与 外 部 相 关 的 单 位 协 调 的 问 题 时, 应 自 行 解 决, 招 标 人 只 负 责 协 助 5.10 中 标 人 必 须 注 意 施 工 安 全, 做 好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工 作, 如 因 措 施 不 当 造 成 人 身 安 全 或 工 伤 死 亡 事 故, 一 切 责 任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工 程 施 工 要 求 以 安 全 第 一 安 全 设 施 自 备 自 负 应 达 到 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的 安 全 标 准 要 求 六 资 料 与 归 档 6.1 中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时,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 质 量 保 修 书 应 明 确 招 标 人 工 程 的 保 修 范 围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等 6.2 施 工 要 求 与 施 工 管 理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招 标 人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每 次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工 程 内 容 的 通 知,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确 认 中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已 经 确 认 的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并 接 受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监 理 单 位 对 工 程 质 量 工 期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环 保 及 工 地 纪 律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中 标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须 严 格 遵 守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由 于 管 理 不 善, 导 致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的 罚 款 和 停 工 整 改, 由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与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且 招 标 人 保 留 暂 缓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权 利, 以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有 效 实 行 中 标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员,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制 度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建 立 施 工 安 全 用 电 制 度, 确 保 施 工 用 电 设 备 的 完 好 无 损, 并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第 10 页, 共 51 页

11 七 施 工 工 期 条 件 及 要 求 7.1 按 完 成 招 标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要 求, 开 工 日 期 由 投 标 人 收 到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书 起 计 整 个 工 程 应 于 合 同 签 订 后 3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7.2 (1) 完 工 日 期 以 招 标 人 和 监 理 签 认 的 竣 工 时 间 为 准 (2) 招 标 人 同 意 在 此 期 限 内 未 能 完 成 应 由 招 标 人 办 理 的 相 关 手 续, 工 期 起 计 时 间 相 应 延 后 (3)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工 期 予 以 顺 延 : (a) 不 可 抗 因 素 (b)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致 使 工 程 量 重 大 增 加 者 ( 超 过 总 量 的 10%) (c) 工 程 款 不 能 按 时 或 逾 期 支 付 者 (4) 招 标 人 欢 迎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各 企 业 实 际 提 出 缩 短 工 期 的 标 书 投 标 因 赶 工 而 需 要 增 加 的 费 用 应 于 投 标 价 中 考 虑 7.3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国 家 主 席 70 号 令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 以 及 文 明 施 工 深 夜 施 工 环 保 和 城 管 计 划 生 育 等 规 定, 建 立 规 章 制 度 和 防 护 措 施 若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7.4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标 人 不 得 转 包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并 令 其 退 场, 由 此 而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赔 偿 八 报 价 要 求 8.1 项 目 清 单 应 按 现 行 规 范 进 行 编 制,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一 经 中 标 且 签 订 合 同, 即 成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8.2 项 目 清 单 应 与 报 价 须 知 工 程 规 范 一 起 使 用 8.3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注 明 投 标 人 所 选 用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产 地 生 产 厂 家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等 级 单 价 等 如 非 招 标 人 原 因 确 需 更 换,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且 价 格 不 予 调 整 8.4 投 标 人 报 价 按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九 材 料 要 求 : 9.1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投 标 材 料 品 牌 型 号 技 术 参 数 及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等 证 明 文 件 9.2 工 程 的 材 料 辅 料 及 施 工 应 符 合 国 家 省 有 关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及 环 保 标 准 十 项 目 款 支 付 方 式 为 : 10.1 自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7 个 日 历 天 内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项 目 合 同 价 的 10% 作 为 预 付 款 ; 10.2 按 完 成 工 程 量 支 付, 工 程 完 成 到 50%,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30%, 工 程 完 成 到 80%,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40%; 10.3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并 结 算 后, 扣 起 结 算 价 的 5% 作 为 质 保 金, 剩 下 的 一 次 付 清 10.4 在 竣 工 验 收 一 年 期 满 后, 在 确 定 工 程 没 有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返 还 给 中 标 人 十 一 工 程 量 清 单 ( 另 册 ) 第 11 页, 共 51 页

12 第 四 章 评 分 体 系 与 标 准 1. 本 评 标 办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2. 评 标 步 骤 : 评 标 委 员 会 先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商 务 及 价 格 的 详 细 评 审 最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出 具 评 标 报 告 3. 评 分 及 其 统 计 : 按 照 评 标 程 序 评 分 标 准 以 及 权 重 分 配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分 别 就 各 个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状 况 商 务 状 况 及 其 对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和 比 较, 评 出 其 技 术 评 分 和 商 务 评 分 价 格 评 分 相 加 得 出 其 综 合 得 分 资 格 符 合 性 评 审 条 款 项 目 名 称 : 骐 昌 公 司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1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 2 投 标 函 已 提 交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4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且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 5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 7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不 属 于 投 标 无 效 的 第 12 页, 共 51 页

13 技 术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表 (70 分 ) 项 目 名 称 : 骐 昌 公 司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评 审 内 容 技 术 响 应 条 款 (5 分 ) 技 术 方 案 科 学 性 合 理 性 安 全 可 靠 性 (8 分 )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10 分 ) 施 工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15 分 ) 施 工 队 伍 配 备 (7 分 ) 企 业 资 质 (6 分 ) (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担 装 修 工 程 (4 分 )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10 分 ) 分 值 对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完 全 响 应 得 2 分, 每 负 偏 离 1 项 扣 1 分, 正 偏 离 1 项 加 0.5 分, 该 项 最 高 不 超 过 5 分 技 术 方 案 符 合 科 学 合 理 安 全 可 靠, 及 采 用 核 心 技 术 水 平 的 先 进 性 含 量 的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8 分, 良 5 分, 一 般 0-4 分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 措 施,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8-10 分, 良 5-7 分, 一 般 0-4 分 施 工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完 整 具 体 可 行 的 实 施 措 施,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分, 良 5-9 分, 一 般 0-4 分 施 工 队 伍 组 织 健 全, 项 目 部 人 员 组 成 合 理, 技 术 力 量 装 备 配 置 足 够,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7 分, 良 4 分, 一 般 0-3 分 具 有 钢 结 构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得 1 分 ; 钢 结 构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得 2 分 ; 钢 结 构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得 3 分 具 有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得 1 分 ;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得 2 分 ;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得 3 分 根 据 各 合 格 投 标 人 提 供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担 装 修 工 程 单 项 合 同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0-4 分 ( 可 根 据 项 目 金 额 进 行 比 较, 以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载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合 同 复 印 件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三 者 须 同 时 提 供 才 有 效 ) 获 得 市 级 或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证 书 连 续 10 年 或 以 上 的 得 5 分 ; 连 续 6 年 至 10 年 的 得 3 分 ;1 年 至 5 年 的 得 1 分 ; 其 他 得 0 分 投 标 人 的 佛 山 诚 信 手 册 2015 年 度 综 合 考 评 为 A 级 得 4 分, 综 合 考 评 为 B 级 得 2 分, 综 合 考 评 为 C 级 得 0.5 分, 否 则 得 0 分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获 得 市 级 及 以 上 银 行 或 银 行 授 权 的 评 估 机 构 授 予 的 信 用 评 价 为 AAA 级 的 得 1 分 2013 年 至 今 ( 获 奖 时 间 以 获 奖 证 书 中 颁 发 时 间 为 准 ) 获 国 家 级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获 奖 情 况 (2 分 ) 类 奖 项 的,1 项 得 2 分 ; 获 得 省 级 建 筑 类 奖 项 的,1 项 得 1 分 ; 该 项 最 高 不 超 过 2 分 第 13 页, 共 51 页

14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情 况 (3 备 注 : 分 )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工 程 师 职 称 得 1 分 ;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得 2 分 安 全 员 持 有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的, 得 1 分 ( 提 供 该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书 或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在 本 单 位 购 买 的 2015 年 5 月 至 10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 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2. 技 术 商 务 评 分 : 所 有 评 委 评 分 分 值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四 舍 五 入 后,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两 位 有 效 数 ) 第 14 页, 共 51 页

15 价 格 评 分 表 (30 分 ) 1. 价 格 核 准 : 评 标 委 员 会 详 细 分 析 核 准 价 格 表, 检 查 其 是 否 存 在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详 见 第 五 章 第 25.2 条 相 关 条 款 2. 综 合 评 分 法 中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通 过 资 格 符 合 性 评 审 )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指 修 正 后 报 价, 下 同 )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价 格 权 值 100 第 15 页, 共 51 页

16 第 五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6 页, 共 51 页

17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2 监 管 部 门 及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2.1. 监 管 部 门 指 招 标 人 或 其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纪 律 部 门 2.2. 招 标 单 位 指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2.3. 招 标 人 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提 出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的 招 标 人 已 拥 有 一 笔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招 标 人 计 划 将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资 金 用 于 支 付 本 次 采 购 后 所 签 订 合 同 项 下 的 款 项 2.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招 标 资 格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专 门 机 构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投 标 人 是 响 应 招 标 并 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资 格 条 件 和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3.2.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只 有 在 法 律 上 和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供 货 商 才 能 参 加 投 标 符 合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函 合 格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的 特 殊 条 款 3.3.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4 合 格 的 工 程 4.1. 工 程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包 括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装 修 拆 除 等 4.2. 合 格 的 工 程 是 指 按 国 家 制 定 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要 求 完 成 的 工 程 5 投 标 费 用 5.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第 17 页, 共 51 页

18 6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依 据 与 构 成 6.1.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6.2. 招 标 文 件 共 七 章,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澄 清 修 改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函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三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第 四 章 评 分 体 系 和 标 准 第 五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六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3.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4.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归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7.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组 织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召 开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7.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澄 清 或 疑 问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7.3. 除 非 依 本 须 知 第 7.1 规 定 的 有 必 要 时 或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另 有 规 定, 不 举 行 项 目 集 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如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的, 则 按 以 下 规 定 : 在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 潜 在 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提 出 的 疑 问, 需 在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召 开 日 前 至 少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问 题 清 单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公 章 ) 提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潜 在 投 标 人 代 表 于 上 述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出 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如 不 出 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无 任 何 异 议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8.1.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第 18 页, 共 51 页

19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修 改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前,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8.2. 澄 清 或 修 改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十 五 日 的,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征 得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同 意 并 书 面 确 认 后, 可 不 改 变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8.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确 认 如 在 24 小 时 之 内 无 书 面 回 函 则 视 为 同 意 修 改 内 容, 并 有 责 任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投 标 的 语 言 9.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资 料 和 己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10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初 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编 排 顺 序 参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地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如 适 用 )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所 有 内 容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包 组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可 按 每 个 包 组 的 要 求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上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只 填 写 和 提 供 了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部 分 内 容 和 附 件,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三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采 购 项 目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进 行 报 价 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及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如 适 用 ) 的 要 求 报 出 总 价 和 分 项 价 格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被 视 为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第 19 页, 共 51 页

20 12.2. 每 个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除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报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投 标 被 认 为 是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除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外,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选 择 性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除 投 标 资 料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报 价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期 和 保 修 期 内, 完 成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的 各 项 费 用 本 项 目 将 按 照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确 定 的 承 包 方 式 承 接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的 按 中 标 确 定 的 总 价 承 包 本 项 目, 以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的 内 容 为 依 据, 明 确 承 包 内 容 和 工 程 量, 承 包 价 固 定 不 变 ;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的 根 据 中 标 确 定 的 综 合 单 价,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投 标 人 漏 报 的 单 价 或 每 单 价 报 价 中 漏 报 少 报 的 费 用, 视 为 此 项 费 用 已 隐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向 招 标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投 标 人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及 广 东 省 相 关 定 额 及 清 单 规 范 执 行 其 它 费 用 的 取 费 项 目 和 取 费 标 准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测 定 包 括 : 项 目 实 施 用 临 时 道 路 及 临 时 场 地 项 目 实 施 措 施 费 建 设 项 目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费 项 目 实 施 临 时 用 水 用 电 费 用 项 目 保 修 保 险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等 投 标 总 报 价 是 各 项 综 合 单 价 的 合 价 及 各 项 措 施 费 和 规 费 等 之 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工 作 的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技 术 措 施 费 以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费 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重 复 计 算 如 规 费 暂 列 金 额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等 项 目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金 额 有 特 殊 规 定 ( 详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金 额 报 价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进 行 修 正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每 一 单 项 均 需 填 写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对 没 有 填 写 单 价 和 合 价 项 目 或 投 标 报 价 漏 项 的 费 用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它 单 价 和 合 价 之 中 本 项 目 不 考 虑 项 目 至 竣 工 验 收 为 止 期 间 物 价 上 涨 政 策 性 调 整 等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变 动, 以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总 报 价 为 准 项 目 进 行 过 程 中, 中 标 人 对 外 的 交 涉 与 纠 纷, 以 及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之 外, 均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如 确 需 招 标 人 进 行 协 调 时, 协 调 解 决 问 题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仍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各 专 业 项 目 施 工 队 间 相 互 配 合 协 调 的 问 题, 由 中 标 人 协 商 解 决, 招 标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费 用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的 总 价 或 投 标 截 止 前 投 标 人 最 后 修 正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在 中 标 后 即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招 投 标 双 方 均 不 得 修 改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投 标 人 对 工 程 项 目 所 报 出 的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在 结 算 时 将 不 得 变 更,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即 使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工 程 量 发 生 增 减,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列 出 的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及 措 施 费 也 不 发 生 改 变 第 20 页, 共 51 页

21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和 结 算 时,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漏 列 而 由 监 理 单 位 和 招 标 人 现 场 签 证 确 认 的 工 程 项 目 原 设 计 没 有 而 由 招 标 人 批 准 设 计 变 更 产 生 的 工 程 项 目, 视 为 新 增 项 目, 按 以 下 顺 序 确 定 价 格 : 中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适 用 综 合 单 价, 则 沿 用 ; 中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则 按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对 相 应 子 目 消 耗 量 单 价 等 进 行 调 整 换 算, 原 管 理 费 利 润 水 平 不 变 如 中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有 两 个 以 上, 则 由 招 标 人 按 消 耗 量 最 少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取 费 最 低 的 优 先 顺 序 选 择 类 似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换 算 如 换 算 时 出 现 类 似 项 目 中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按 当 地 造 价 管 理 站 同 期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指 导 价 计 算,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指 导 价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凭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的 有 效 发 票 的 材 料 单 价 计 算 ; 中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相 同 项 目 或 类 似 项 目 的, 如 可 套 取 相 关 定 额, 则 以 相 关 定 额 为 基 数 下 浮 计 算 单 价, 下 浮 率 为 中 标 价 相 对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下 浮 率 ( 下 浮 率 =( 最 高 限 价 - 中 标 价 )/ 最 高 限 价 ); 如 相 关 定 额 没 有 相 应 子 目 的, 其 计 价 方 式 由 招 标 人 在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另 行 规 定 未 规 定 的, 中 标 后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13 投 标 货 币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4 联 合 体 投 标 除 非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另 有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如 果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则 必 须 满 足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必 须 符 合 本 须 知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并 至 少 有 一 方 符 合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特 殊 条 款 要 求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必 须 提 供 各 方 签 订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 或 包 组 ) 中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 或 包 组 )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共 同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一 方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15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应 提 交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并 注 明 主 体 方 及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应 证 明 其 满 足 本 须 知 定 义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16 投 标 保 证 金 第 21 页, 共 51 页

22 16.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下 列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本 须 知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中 标 人 未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17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应 自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起, 并 在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但 其 投 标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后 将 不 再 有 效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而 只 会 被 要 求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电 子 文 件 和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名 的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每 一 页 均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付 凭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第 22 页, 共 51 页

23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电 子 文 件 和 退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函 单 独 一 起 密 封 提 交, 若 联 合 体 投 标, 应 将 各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和 投 标 联 合 体 授 权 主 体 方 协 议 书 一 并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开 标 信 封 的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开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信 封 中, 且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投 标 文 件 封 装 : 清 楚 标 明 递 交 至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及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注 明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指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包 组 号 ( 如 有 ) 和 在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如 果 未 按 本 须 知 上 款 要 求 加 写 标 记 和 密 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0 投 标 截 止 期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递 交 地 点 应 是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收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2 开 标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开 标 时, 由 按 签 到 顺 序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前 三 名 投 标 人 代 表 作 为 全 体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就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委 托 的 机 构 检 查 并 见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以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在 开 标 时,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人 员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23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第 23 页, 共 51 页

24 23.1. 评 标 由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招 标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构 成 将 按 照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委 员 会 名 单 在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前 严 格 保 密 评 审 专 家 ( 不 含 招 标 人 代 表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到 邀 请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采 购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要 求 该 评 审 专 家 回 避 : 三 年 内 曾 在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中 任 职 或 担 任 顾 问 的 ; 配 偶 或 直 系 亲 属 在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中 任 职 或 担 任 顾 问 的 ; 与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发 生 过 法 律 纠 纷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同 一 任 职 单 位 评 审 专 家 超 过 二 名 的 ; 任 职 单 位 与 招 标 人 或 参 与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存 在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的 ; 参 与 招 标 文 件 论 证 的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回 避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评 审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24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人 是 否 缴 纳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不 能 损 害 或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相 对 排 序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或 优 于,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的 内 容 时 除 外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未 能 通 过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具 体 条 款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资 格 符 合 性 评 审 条 款 2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第 24 页, 共 51 页

25 25.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6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价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通 过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价 和 比 较 27 定 标 原 则 与 授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除 投 标 资 料 表 另 有 规 定 的,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排 在 前 面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某 些 分 项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者 低 于 成 本, 有 可 能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和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取 消 该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候 选 资 格, 按 顺 序 由 排 在 后 面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递 补, 以 此 类 推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中 标 意 见 报 招 标 人 确 认,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事 先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确 认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刊 登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的 法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不 在 中 标 名 单 之 列 者 即 为 未 中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再 以 其 他 方 式 另 行 通 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不 按 要 求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中 标 资 格 被 依 法 确 认 无 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没 有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招 标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8 质 疑 与 回 复 投 标 人 有 质 疑 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第 25 页, 共 51 页

26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投 标 人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质 疑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质 疑 内 容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恶 意 成 分 依 据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质 疑 者 提 供 的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注 明 事 实 的 确 切 来 源 投 标 人 名 称 联 系 人 与 联 系 电 话 质 疑 时 间, 质 疑 书 应 当 署 名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受 理 书 面 质 疑 书 原 件 之 日 起, 在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对 于 捏 造 事 实 滥 用 维 权 扰 乱 招 标 秩 序 的 恶 意 质 疑 者 或 举 证 不 全 查 无 实 据 被 驳 回 次 数 在 一 年 内 达 三 次 以 上, 将 纳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9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刊 登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向 招 标 人 及 未 中 标 人 发 出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授 予 合 同 资 格 的 合 法 依 据,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六 授 予 合 同 30 合 同 的 订 立 除 非 投 标 资 料 表 另 有 规 定,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招 标 单 位 不 得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不 得 与 中 标 人 私 下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签 订 合 同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招 标 人 应 将 合 同 副 本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31 合 同 的 履 行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招 标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合 同 履 行 中, 招 标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工 程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备 案 32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投 标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采 用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他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第 26 页, 共 51 页

27 3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的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否 则, 将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第 27 页, 共 51 页

28 第 六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参 照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2013 版 ), 在 不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执 行 ) 第 28 页, 共 51 页

29 (GF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第 29 页, 共 51 页

30 合 同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5. 工 程 内 容 :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 附 件 1)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第 30 页, 共 51 页

31 (4)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五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6) 图 纸 ;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31 页, 共 51 页

32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份, 承 包 人 执 份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 签 字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第 32 页, 共 51 页

33 甲 方 ( 招 标 人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乙 方 ( 中 标 人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根 据 项 目 的 采 购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经 双 方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如 下 一 货 物 内 容 序 号 商 品 名 称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配 置 ( 性 能 参 数 ) 产 地 数 量 单 价 ( 元 ) 金 额 ( 元 ) 合 计 总 额 : 元 ; 大 写 : 合 同 总 额 包 括 乙 方 设 计 安 装 随 机 零 配 件 标 配 工 具 运 输 保 险 调 试 培 训 质 保 期 服 务 各 项 税 费 及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项 目 相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注 : 货 物 名 称 内 容 必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货 物 名 称 内 容 一 致 二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元 ( 元 ) 三 设 备 要 求 1. 货 物 为 原 制 造 商 制 造 的 全 新 产 品, 整 机 无 污 染, 无 侵 权 行 为 表 面 无 划 损 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2. 交 付 验 收 标 准 依 次 序 对 照 适 用 标 准 为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环 保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和 响 应 承 诺 中 甲 方 认 可 的 合 理 最 佳 配 置 参 数 及 各 项 要 求 ;3 货 物 来 源 国 官 方 标 准 3.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原 产 地 证 明 和 商 检 局 的 检 验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证 明 ( 如 有 适 用 ) 4. 货 物 为 原 厂 商 未 启 封 全 新 包 装,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序 列 号 包 装 箱 号 与 出 厂 批 号 一 致, 并 可 追 索 查 阅 5. 乙 方 应 将 关 键 主 机 设 备 的 用 户 手 册 保 修 手 册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及 配 备 件 随 机 工 具 等 交 付 给 甲 方, 使 用 操 作 及 安 全 须 知 等 重 要 资 料 应 附 有 中 文 说 明 四 完 工 期 交 货 方 式 及 交 货 地 点 第 33 页, 共 51 页

34 1. 完 工 期 : 2. 交 货 方 式 : 3. 交 货 地 点 : 五 付 款 方 式 (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册 用 户 需 求 书 另 有 规 定 从 其 规 定 ) 由 甲 方 按 下 列 程 序 付 款 : 1. 预 付 款 : 签 订 合 同 后,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 2.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结 束, 提 交 全 部 报 告 材 料, 调 试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 3. 从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正 常 使 用 个 月 后,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 4. 因 甲 方 使 用 的 是 财 政 资 金, 甲 方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付 款 时 间 为 向 政 府 采 购 支 付 部 门 提 出 办 理 财 政 支 付 申 请 手 续 的 时 间 ( 不 含 政 府 财 政 支 付 部 门 审 核 的 时 间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支 付 申 请 手 续 后 即 视 为 甲 方 已 经 按 期 支 付 六 质 保 期 及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1. 本 合 同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 简 称 质 保 期 ) 为 年, 质 保 期 自 货 物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质 保 期 内 乙 方 对 所 供 货 物 实 行 包 修 包 换 包 退 包 维 护 保 养, 期 满 后 可 同 时 提 供 终 身 ( 免 费 / 有 偿 )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2. 质 保 期 内, 如 设 备 或 零 部 件 因 非 人 为 因 素 出 现 故 障 而 造 成 短 期 停 用 时, 则 质 保 期 和 免 费 维 修 期 相 应 顺 延 如 停 用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60 天 则 质 保 期 重 新 计 算 3. 对 甲 方 的 服 务 通 知, 乙 方 在 接 报 后 1 小 时 内 响 应,4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48 小 时 内 处 理 完 毕 若 在 48 小 时 内 仍 未 能 有 效 解 决, 乙 方 须 免 费 提 供 同 档 次 的 设 备 予 甲 方 临 时 使 用 七 安 装 与 调 试 乙 方 必 须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将 设 备 系 统 安 装 并 调 试 至 正 常 运 行 的 最 佳 状 态 八 验 收 1. 货 物 若 有 国 家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验 收, 若 无 国 家 标 准 按 行 业 标 准 验 收, 为 原 制 造 商 制 造 的 全 新 产 品, 整 机 无 污 染, 无 侵 权 行 为 表 面 无 划 损 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2.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原 产 地 证 明 和 商 检 局 的 检 验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证 明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进 口 货 物 的 报 关 单 ( 如 有 适 用 ) 3. 货 物 为 原 厂 商 未 启 封 全 新 包 装,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序 列 号 包 装 箱 号 与 出 厂 批 号 一 致, 并 可 追 索 查 阅 所 有 随 设 备 的 附 件 必 须 齐 全 4. 乙 方 应 将 关 键 主 机 设 备 的 用 户 手 册 保 修 手 册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及 配 备 件 随 机 工 具 等 交 付 给 甲 方, 使 用 操 作 及 安 全 须 知 等 重 要 资 料 应 附 有 中 文 说 明 5. 甲 方 组 成 验 收 小 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必 要 时 邀 请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或 机 构 参 与 验 收 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时, 由 本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鉴 定 货 物 符 合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第 34 页, 共 51 页

35 由 甲 方 承 担 ; 否 则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九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乙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工 程 /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交 付 货 物 的 / 提 供 服 务,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3 的 数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15 天 以 上 ( 含 15 天 )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且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货 物 / 接 受 服 务, 到 期 拒 付 货 物 / 服 务 款 项 的,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5% 的 违 约 金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4.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处 理 十 争 议 的 解 决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甲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十 一 不 可 抗 力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 二 税 费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三 其 它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十 四 合 同 生 效 1.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2. 合 同 壹 式 份, 其 中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执 壹 份, 上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代 表 : 代 表 : 第 35 页, 共 51 页

36 签 定 地 点 :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开 户 名 称 : 银 行 账 号 : 开 户 行 : 第 36 页, 共 51 页

37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包 装 封 面 参 考 投 标 文 件 口 开 标 信 封 口 正 本 口 副 本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项 目 名 称 : 骐 昌 公 司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 ( 年 月 日 时 分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第 37 页, 共 51 页

38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表 项 目 名 称 : 骐 昌 公 司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文 件 类 型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提 交 情 况 有 无 页 码 范 围 备 注 1 投 标 函 2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函 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年 检 章 要 清 楚 )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有 效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 或 以 上 )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5 6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具 有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复 印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人 员 持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 如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注 册 的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7 一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临 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技 术 文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1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2 投 标 报 价 表 3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4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说 明 和 资 料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商 务 文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2015 年 9 月 -11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3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担 装 修 工 程 情 况 一 览 表 5 项 目 经 理 及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一 览 表 6 用 户 需 求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一 览 表 7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8 退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9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证 明 文 件 10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商 务 资 料 第 38 页, 共 51 页

39 格 式 1 投 标 函 致 :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我 方 确 认 收 到 贵 方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工 程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招 标 文 件 (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作 为 投 标 人 已 正 式 授 权 ( 被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为 我 方 签 名 代 表, 签 名 代 表 在 此 声 明 并 同 意 : 1. 我 们 愿 意 遵 守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自 愿 参 加 投 标, 并 已 清 楚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并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2. 我 们 同 意 本 投 标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 天 内 有 效 如 果 我 们 的 投 标 被 接 受, 则 直 至 合 同 生 效 时 止, 本 投 标 始 终 有 效 3. 我 们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并 完 全 明 白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附 件, 包 括 澄 清 ( 如 有 ) 及 参 考 文 件,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们 同 意 放 弃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不 明 或 误 解 的 一 切 权 力 4. 我 们 同 意 提 供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有 关 投 标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5. 我 们 理 解,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并 无 义 务 必 须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或 其 它 任 何 投 标, 完 全 理 解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拒 绝 迟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和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不 是 被 授 予 中 标 的 唯 一 条 件 6. 如 果 我 们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要 求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则 完 全 同 意 并 接 受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7. 我 们 证 明 提 交 的 一 切 文 件,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为 准 确 真 实 有 效 完 整 的,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或 者 夸 大 我 们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 在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如 有 违 法 违 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良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一 律 由 我 公 司 ( 企 业 ) 承 担 8. 我 们 是 依 法 注 册 的 法 人, 在 法 律 财 务 及 运 作 上 完 全 独 立 于 佛 山 市 骐 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人 ) 和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9. 所 有 有 关 本 次 投 标 的 函 电 请 寄 : ( 投 标 人 地 址 ) 备 注 : 本 投 标 函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删 改,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第 39 页, 共 51 页

40 格 式 2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函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关 于 贵 公 司 年 月 日 发 布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的 采 购 公 告, 本 公 司 ( 企 业 )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并 声 明 : 本 公 司 ( 企 业 )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并 已 清 楚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并 承 诺 在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如 有 违 法 违 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良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一 律 由 我 公 司 ( 企 业 ) 承 担 特 此 声 明! 单 位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公 章 : 邮 政 编 码 : 日 期 : 联 系 电 话 : 第 40 页, 共 51 页

41 格 式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投 标 人 地 址 ) 的 ( 投 标 人 名 称 ) 在 下 面 签 名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在 此 授 权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职 务 ) 作 为 我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及 采 购 合 同 的 签 订 执 行 完 成 和 售 后 服 务, 作 为 投 标 人 代 表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被 授 权 人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无 转 委 托 权 限 本 授 权 书 自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随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被 授 权 人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 授 权 代 表 )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第 41 页, 共 51 页

42 格 式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有 效 日 期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法 定 代 表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地 址 : 日 期 : 第 42 页, 共 51 页

43 格 式 5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内 容 投 标 报 价 ( 人 民 币 元 )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工 期 写 字 楼 饭 堂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小 写 :RMB 大 写 :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历 天 内 竣 工 内 日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备 注 : 1. 此 表 须 附 在 正 副 本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并 另 封 装 一 份 于 开 标 小 信 封 中 2. 此 表 内 投 标 报 价 为 最 终 价, 投 标 文 件 内 不 得 含 有 任 何 对 本 报 价 进 行 修 改 的 其 他 说 明 或 资 料, 否 则 为 无 效 投 标 3.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具 体 见 第 五 章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4. 此 表 投 标 报 价 栏 填 写 以 本 次 最 高 限 价 为 基 准 进 行 投 标 价 格 录 入 第 43 页, 共 51 页

44 格 式 6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总 说 明 ; 2.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价 汇 总 表 ; 3. 土 建 部 分 报 价 ; 4. 钢 结 构 及 装 修 部 分 ; 5. 安 装 部 分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第 44 页, 共 51 页

45 格 式 7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设 计,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设 计 基 本 内 容 编 制 主 要 包 括 的 是 :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施 工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 施 工 队 伍 配 备 2.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应 附 下 列 图 表, 图 表 及 格 式 自 定 2.1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 2.2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网 络 图 ; 2.3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加 入 的 其 它 内 容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第 45 页, 共 51 页

46 格 式 8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1. 公 司 名 称 : 电 话 号 码 : 2. 地 址 : 传 真 : 3. 注 册 资 金 : 经 济 性 质 : 4.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及 账 号 : 5. 营 业 注 册 执 照 号 : 6. 公 司 简 介 文 字 描 述 : 发 展 历 程 经 营 规 模 及 服 务 理 念 技 术 力 量 财 务 状 况 管 理 水 平 等 方 面 进 行 阐 述 二 投 标 人 获 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质 : 证 书 名 称 发 证 单 位 证 书 等 级 证 书 有 效 期 我 / 我 们 声 明 以 上 所 述 是 正 确 无 误 的, 您 有 权 进 行 您 认 为 必 要 的 所 有 调 查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第 46 页, 共 51 页

47 格 式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担 装 修 工 程 情 况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序 号 业 主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总 价 签 约 或 完 成 时 间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备 注 :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合 同 复 印 件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三 者 须 同 时 提 供 才 有 效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第 47 页, 共 51 页

48 格 式 10 项 目 经 理 及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职 责 分 工 姓 名 现 职 务 曾 主 持 / 参 与 的 同 类 项 目 经 历 职 称 / 执 业 资 格 专 业 工 龄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总 负 项 目 负 责 责 人 人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备 注 : 提 供 该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书 或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在 本 单 位 购 买 的 2015 年 5 月 至 10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第 48 页, 共 51 页

49 格 式 11 用 户 需 求 条 款 响 应 一 览 表 说 明 :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用 户 需 求 书 条 款 逐 条 应 答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下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序 号 原 条 款 描 述 投 标 人 响 应 描 述 偏 离 情 况 说 明 ( 正 偏 离 / 完 全 响 应 / 负 偏 离 ) 1 工 程 概 况 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要 求 3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4 验 收 标 准 依 次 序 对 照 适 用 标 准 为 5 总 体 要 求 6 资 料 与 归 档 7 施 工 工 期 条 件 及 要 求 8 报 价 要 求 9 材 料 要 求 10 项 目 款 支 付 方 式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 第 49 页, 共 51 页

50 格 式 1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投 标 人 名 称 ) 在 参 加 在 贵 公 司 举 行 的 (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编 号 :GDZC-15GZ145) 的 招 标 中 如 获 中 标, 我 公 司 保 证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后, 凭 领 取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我 方 违 反 上 款 承 诺, 愿 凭 贵 公 司 开 出 的 相 关 通 知, 同 意 广 东 中 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扣 除 我 司 提 交 的 全 部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愿 承 担 全 部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投 标 人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签 署 日 期 : 第 50 页, 共 51 页

51 格 式 13 退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我 方 为 ( 项 目 名 称 ) 的 投 标 ( 项 目 编 号 为 :GDZC-15GZ145)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大 写 金 额 ) 元, 请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小 写 金 额 ) 元, 请 划 到 以 下 账 户 : 收 款 人 名 称 收 款 人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 含 汇 入 地 点 ) 联 系 人 账 号 联 系 电 话 备 注 : 此 表 须 附 在 开 标 小 信 封 中 当 投 标 人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申 请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按 其 填 写 在 退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上 的 内 容, 按 规 定 退 还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 公 章 ): 日 期 : 第 51 页, 共 51 页

(3) (4) ( ) 6 ( ) (1) (2) 7 ( ) 71 ( ) ( ) ( ) 72 ( ) ( ) ( ) 102 (1) (2) (3) (4) ( ) (5) (6) 103 2

(3) (4) ( ) 6 ( ) (1) (2) 7 ( ) 71 ( ) ( ) ( ) 72 ( ) ( ) ( ) 102 (1) (2) (3) (4) ( ) (5) (6) 103 2 GF-2003-0214 ( ( ) ( ) ( ) ( ( ) ) 1 2 3 4 ( ) 5 (1) (2) 1 (3) (4) ( ) 6 ( ) (1) (2) 7 ( ) 71 ( ) ( ) ( ) 72 ( ) ( ) 8 81 9 91 92 10 101 ( ) 102 (1) (2) (3) (4) ( ) (5) (6) 103 2 104 105 106 107 10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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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201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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