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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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 :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修订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华通医药或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华通医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 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分别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各方的如下保证 : 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 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意见和结论的内容,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有特别说明外,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

3 正 文 一 对买卖华通医药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 ( 一 ) 内幕交易核查范围 1 内幕知情人范围 根据华通医药就本次交易制作的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及 交易进程备忘录, 并根据深交所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4 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的相关规定, 自查期间 ( 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至 重组报告书 ( 草案 ) 披露日, 即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 ), 本所律师核查的内幕知情人范围包括 :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柯桥区供销社的主要负责人 ; (2) 浙农股份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浙农股份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供销社的主要负责人 ; (3) 交易对方浙农控股 兴合集团 泰安泰 兴合创投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 (4) 交易对方汪路平等 16 名自然人 ; (5)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 (6) 前述 1-5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包括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2 补充核查人员范围 除已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外, 本次补充核查人员范围如下 : (1) 华通集团法人股东绍兴双通投资有限公司及浙农控股收购华通集团股份时华通集团剥离的子公司 ( 以下简称剥离子公司 ); (2) 兴合集团并表范围内与浙农股份存在相类似业务的子公司 ( 即同业竞争核查子公司 ); (3) 华通集团原自然人股东 ;

4 (4) 柯桥区供销社 华通集团 绍兴双通投资有限公司 剥离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 包括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现任主任 / 副主任 ); (5) 华通集团财务部 办公室的主要员工 ; (6) 浙江省供销社 兴合集团 浙农控股 浙农股份财务部 办公室等部门的主要员工 ; (7) 前述 3-6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包括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上述补充核查人员合计 398 名 其中,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3 名, 自然人 365 名 ( 二 ) 内幕知情人及补充核查人员自查期间交易华通医药股票情况 1 内幕信息知情人 (1)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交易华通医药股票情况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的情况说明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自查期间, 存在交易华通医药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下 : 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 海通半年升 海通久盈 3 号 海通海蓝宝银 海通海蓝消费精选 等基金产品 交易对方赵剑平的配偶邱惠良 子女邱梦远, 交易对方马群 ; 兴合集团董事施祖法及其配偶石琼 董事张汝和 监事施建锋及其子女施俞乐 上述内幕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已在发行人出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中进行披露, 并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进行公告 (2) 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华通医药的情况说明与承诺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 自查报告 及本所律师的访谈,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如下 : 1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 海通证券关于买卖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 交易的说明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 海通半年升 海通久盈 3 号 海通海蓝宝银 海通海蓝消费精选 等基金产品, 主要采用量化对冲策略和量化模型进行股票买卖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量化投资业务, 涉及依据金融工程量化策略算法进行股票买卖 在自查期间内, 该等交易均根据策略算法一揽子同时买入多个标的, 不涉及人工主观判断, 是独立的投资决策行为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参与华通医药重大资产重组的论证和决策, 亦不知晓相关的内幕信息,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华通医药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 邱惠良 根据邱惠良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本人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日 ) 知晓本次交易, 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策划与决策, 在本次交易公告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因此, 本人进行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及时对交易华通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 报备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 邱梦远 根据邱梦远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本人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日 ) 知晓本次交易, 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策划与决策, 在本次交易公告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自 2018 年 3 4 月份起, 本人股票账户由母亲赵剑平操作, 本人未通过股票账户交易华通医药股票 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及时对交易华通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 报备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赵剑平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2019 年 4 月 16 日浙农控股召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会后, 本人才知晓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 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策划与决策, 在前述会议召开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因此, 本人通过女儿股票账户进行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及时对交易华通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 报备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 施建锋

6 根据施建锋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2019 年 4 月 13 日, 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本人作为与会监事才知晓本次交易, 在前述会议召开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因此, 本人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及时对交易华通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 报备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5 施俞乐 根据施俞乐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本人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日 ) 知晓本次交易, 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策划与决策, 在本次交易公告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因此, 本人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及时对交易华通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 报备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6 马群 根据马群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2019 年 4 月 17 日浙农股份召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后, 本人才知悉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 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策划与决策,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因此, 本人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及时对交易华通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 报备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7 施祖法 根据施祖法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2019 年 4 月 13 日, 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时, 本人作为与会董事才知晓本次交易, 在前述会议召开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本人未使用个人证券账户交易华通医药股票, 上述股票交易系本人配偶石琼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实施的华通医药股票交易 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及时对交易华通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 报备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8 石琼 根据石琼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本人除使用个人证券账户交易华通医药股票外, 还使用本人配偶施祖法的证券账户交易华通医药股票 本人自

7 2019 年 4 月 19 日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日 ) 知晓本次交易, 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策划与决策, 在本次交易公告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因此, 本人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及时对交易华通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 报备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9 张汝和 根据张汝和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2019 年 4 月 13 日, 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时, 本人作为与会董事才知晓本次交易, 在前述会议召开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因此, 本人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本人已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及时对交易华通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 报备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在上述相关主体 人员书面说明与承诺属实的情况下, 本所律师认为, 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 补充核查人员 (1) 补充核查人员自查期间交易华通医药股票情况 根据补充核查人员出具的买卖股票的情况说明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自查期间, 共有 30 名补充核查人员存在交易华通医药股票的情况, 具体如下 : 1 华通集团原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 : 叶兴法及配偶求碧芳, 周建华及子女周银吝, 叶耀庭配偶陆白玉, 王如樑配偶钱玉英, 何汉良子女何熔, 孟慧萍及配偶凌利明, 吴一晖配偶俞晓明, 单爱仙, 翁祖欢配偶郭燕华, 蒋剑彪, 高丹丹母亲黄云菊, 朱禹彤母亲周利红, 董毓敏配偶沈良, 王华刚及父亲王小土根, 王耀康, 方震霄及配偶俞华琴 ; 2 柯桥区供销社 绍兴双通投资有限公司 剥离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 柯桥区供销社副主任尹月芳, 绍兴双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李冠州, 绍兴华通色纺有限公司董事季国伟, 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赵荣乔子女赵耿程 ; 3 浙江省供销社 兴合集团 浙农控股 浙农股份财务部 办公室等部门的主要员工 : 浙江省供销社财务处夏晓峰配偶李春宇, 兴合集团财务部杨晓恬及母亲鲁伟, 浙农控股投资部叶旭华, 原浙农股份财务部王珏莹母亲王淑君

8 自查期间内,30 名补充核查人员交易华通医药股票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2) 补充核查人员关于买卖华通医药的情况说明与承诺 根据求碧芳 周建华 赵耿程 李春宇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2019 年 4 月 19 日华通医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公告本次重组预案后, 本人才知悉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 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策划与决策,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因此, 本人 / 本人及本人亲属进行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而非基于获取 泄露内幕信息的操作行为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 : 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提出相关要求, 上述股票交易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华通医药所有 根据周银吝 钱玉英 何熔 孟慧萍 单爱仙 郭燕华 尹月芳 杨晓恬 叶旭华 王淑君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2019 年 4 月 19 日华通医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公告本次重组预案后, 本人才知悉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 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策划与决策,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且本人交易上述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本次重组预案公告之后 因此, 本人进行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而非基于获取 泄露内幕信息的操作行为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 : 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提出相关要求, 上述股票交易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华通医药所有 根据蒋剑彪 黄云菊 周利红 沈良 凌利明 王小土根 王华刚 王耀康 俞华琴 方震霄 叶兴法 陆白玉 季国伟 鲁伟 李冠州出具的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 2019 年 4 月 19 日华通医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公告本次重组预案后, 本人才知悉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 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策划与决策,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未获取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且自查期间前本人已持有华通医药股票 因此, 本人 / 本人及本人亲属进行上述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华通医药公开信息的分析而进行的操作, 而非基于获取 泄露内幕信息的操作行为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 : 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提出相关要求, 上述股票交易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华通医药所有 经核查,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30 名补充核查人员交易华通医药股票的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 求碧芳交易华通医药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前, 本次交易开始筹划后, 求碧芳未持有或交易华通医药股票 ; 周银吝 钱玉英 何熔 孟慧萍 俞晓明 单爱仙 郭燕华 尹月芳 杨晓恬 叶旭华 王淑君交易华通医药股票的行为发生在重组预案公告后, 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

9 牌前 6 个月至重组预案公告之日, 前述补充核查人员未交易华通医药股票 ; 蒋剑彪 黄云菊 周利红 沈良 凌利明 王小土根 王华刚 王耀康 俞华琴 方震霄 叶兴法 陆白玉 季国伟 鲁伟 李冠州在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已持有华通医药股份 根据华通医药公开披露文件, 王华刚 陆白玉 叶兴法 方震霄为华通医药上市前的原始股东 此外, 根据王华刚 周利红提供的个人股票账户交易信息, 王华刚 周利红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 ( 本次交易申请停牌前 6 个月 ) 均存在交易华通医药股票的情形 根据俞晓明 李春宇的访谈及其提供的书面文件, 经核查, 俞晓明与吴一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交易华通医药股票, 其交易华通医药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前 ; 李春宇与夏晓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交易华通医药股票, 其交易华通医药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前 在上述相关主体 人员书面说明与承诺属实的情况下, 本所律师认为, 自查期间补充核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 三 ) 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及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的相关规定, 华通医药与交易对方已就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1 华通医药及交易对方已严格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保证敏感信息处在可控范围内, 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被要求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 在华通医药股价敏感信息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 华通医药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 均告知交易相关方对内幕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告知其他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3 为避免筹划本次交易对华通医药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华通医药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8 日开市起停牌并就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公告 4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 停复牌业务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通医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规定, 华通医药已在停牌公告发布后根据筹划过程制作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10 知情人员登记表 及 交易进程备忘录, 并将相关内幕知情人信息及 交易进程备忘录 报备深交所 5 相关内幕消息知情人已签署 确认函, 承诺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后, 严格遵守 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未向第三方 ( 内幕信息知情人除外 ) 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6 华通医药停牌后, 浙农股份向本次交易的相关方下发了 买卖华通医药股票的告知函, 告知相关方在本次交易终止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公告披露前, 不要向他人透露本次交易尚未公开的信息, 相关方及其直系亲属不要买入或卖出华通医药股票, 不建议他人买卖华通医药股票 根据华通医药出具的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交易进程备忘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确认函 买卖华通医药股票的告知函,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华通医药已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 四 ) 华通医药关于自查情况的说明 根据华通医药出具的 关于相关方买卖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 本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进行了停牌处理 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修订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 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 ) 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 交易对方及其各自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 指配偶 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 就本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 6 个月至本说明出具日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 邱惠良 邱梦远 施建锋 施俞乐 马群 施祖法 石琼 张汝和存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 经本公司核查, 前述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其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本公司复牌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本公司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 本公司将确保, 邱惠良 邱梦远 施建锋 施俞乐 马群 施祖法 石琼 张汝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 根据华通医药出具的 关于相关方买卖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补充说明 :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自本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 6 个月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 ( 本次重大资产重

11 组报告书 ( 草案 ) 公告之日 ), 求碧芳 叶兴法等 30 名补充核查人员存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本公司核查, 前述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其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综上所述, 在上述相关主体 人员书面说明与承诺属实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 本所律师认为, 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补充核查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华通医药已在公告文件中披露了自查期间内幕知情人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就本次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内幕交易 明 二 对拟借壳资产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属清晰及历史沿革的相关说 ( 一 ) 拟借壳资产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属是否清晰, 有无收购小股东股权仍未结清, 或存有后期补偿承诺的情形 1 拟借壳资产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属是否清晰 就浙农股份股权是否清晰,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农股份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设立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股权转让凭证, 浙江省供销社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取得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同时本所律师对浙农股份现有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各股东出具的承诺 经核查,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浙农股份的历次股权变动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除浙农控股收购浙农股份 31% 股权尚需向兴合集团支付剩余部分股权转让款外, 浙农股份设立及历次增资 / 股权转让均已实施完毕 根据浙农控股与兴合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浙农控股已按协议约定向兴合集团支付 3.44 亿元股权转让款, 剩余部分款项由浙农控股在农资集团借壳上市成功之日起三年内支付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 兴合集团为浙江省供销社全资子公司, 浙农控股为兴合集团控股子公司 ( 兴合集团持股 56.61%); 浙农控股收购兴合集团所持浙农股份 31% 股权已经兴合集团董事会 浙农控股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经浙江省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 因此, 本次股权换让系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对子公司股权结构进行的调整 ; 浙农控股和兴合集团就本次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浙农控股与兴合集团已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未出现违约情形, 且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综上, 浙农控股持有浙农股份 31% 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

12 2019 年 8 月 28 日, 浙江省供销社出具 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6 家子公司集体资产产权及历史沿革的批复 ( 浙供合函 号 ), 经其研究, 浙农股份的历史沿革清晰, 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符合当时国家 浙江省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合法有效, 未发现集体资产流失 侵害集体资产或利益的情形 浙农股份各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出具承诺如下 : 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份, 股份清晰明确, 不存在通过协议 信托或其他方式进行股份代持等特殊安排 ; 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 该股份亦不存在被有关部门冻结 扣押 查封等权利负担的情形 ; 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所持股份系由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实际出资取得, 并对认缴股份完全出资, 资金来源真实 合法, 不存在出资不实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份出资义务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浙农股份现有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份, 股权清晰明确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股东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有关浙农控股收购兴合集团所持浙农股份 31% 股权的详细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首次申报的 法律意见书 之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 之 ( 二 ) 浙农股份的主要历史沿革 中进行披露 2 有无收购小股东股权仍未结清, 或存有后期补偿承诺的情形 就有无收购小股东股权仍未结清, 或存有后期补偿承诺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农股份历次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凭证, 省供销社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取得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同时本所律师对浙农股份现有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各股东出具的承诺 经核查, 根据泰安泰与浙农控股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 泰安泰将持有的农资集团 1, 万股股权转让给浙农控股, 浙农控股除需向泰安泰支付股权转让款外, 还需根据合同约定向泰安泰支付补偿金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前述收购小股东股权转让款及相关股权补偿款均已支付完毕 (1) 浙农控股收购泰安泰所持农资集团部分股权的背景 本所律师就浙农控股收购泰安泰所持农资集团部分股权的背景, 对浙农股份的董事会秘书 泰安泰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泰安泰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 泰安泰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名单等文件

13 经核查, 泰安泰为农资集团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由一家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11 家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股东和 11 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浙农股份现任员工 ( 有关泰安泰出资结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之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 之 ( 二 )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以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之 第三题 之 ( 一 ) 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人员具体情况 )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泰安泰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 除持有浙农股份股份外, 无其他对外投资 截至 2016 年 10 月, 泰安泰穿透计算至最终权利人后, 共有合伙人 384 名 因农资集团筹划上市工作, 为满足上市条件, 泰安泰的 11 名有限合伙人 ( 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人 ) 拟实施部分合伙人退伙, 使农资集团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低于 200 人 根据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泰安泰各有限合伙人本次退伙人数共计 219 名 ( 以下简称退伙合伙人 ) 退伙合伙人通过泰安泰间接持有农资集团 1, 万股股权 ( 即退伙资产, 除此之外无其他退伙资产 ), 该部分股权作为退伙资产由泰安泰进行转让, 转让所得现金由泰安泰及各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各退伙合伙人 经核查, 根据泰安泰执行事务合伙人制定的 浙江泰安泰各小有限合伙企业退伙结算办法, 经核算, 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退伙资产为 7.5 元 / 份, 总计 14, 万元 为确保退伙财产价值的公允性, 同时考虑退伙合伙人对农资集团借壳上市 /IPO 时的换股 / 发行价格有一定预期, 经退伙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一致, 退伙协议就补偿金的约定如下 : 农资集团拟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不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农资集团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评估后, 农资集团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高于本次退伙资产的每份价值, 则有限合伙企业需将差额部分扣除税款后结算支付给退伙合伙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农资集团实现 IPO 或借壳上市的, 在收到证监会批文后, 如果借壳或 IPO 发行的每股价格高于退伙资产的每份价值 ( 以结算金额与评估值孰高计算 ), 差额部分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给退伙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向退伙合伙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属于补偿金, 不属于退伙资产 2016 年 12 月 27 日, 经浙农控股股东会审议通过, 浙农控股与泰安泰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浙农控股同意受让泰安泰所持农资集团 1, 万股股权 ( 退伙资产 ), 股权转让价格为 7.5 元 / 股 ; 如农资集团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高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 则浙农控股应于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的价款汇入泰安泰账户, 评估基准日不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农资集团实现借壳上市或 IPO 的, 如浙农控股通过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对价或 IPO 股票发行价格高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 / 农资集团经评估的每股价格 ( 以两者孰高计算 ), 浙农控股应当在收到证监会批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支付给泰安泰 (2) 泰安泰合伙人退伙的情况

14 就上述退伙事项, 本所律师查阅了各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退伙协议 退伙资产转账凭证 公证书 退伙合伙人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 并取得了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至 2016 年 12 月,219 名退伙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签署退伙协议, 同意从有限合伙企业退伙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对退伙协议的签署进行了公证, 退伙协议签署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截至 2017 年 1 月上述退伙事项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程序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有限合伙人企业将退伙资产转让所得的 14, 万元全部分配给退伙合伙人 本次退伙完成后, 泰安泰穿透计算的合伙人人数为 165 人 根据退伙合伙人出具的确认函 : 本人从有限合伙企业退伙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并已收到全部退伙资产, 就退伙资产的金额无异议 本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根据退伙协议的约定, 浙农股份成功借壳上市 /IPO 后, 泰安泰及其有限合伙人尚需按照浙农股份借壳上市 /IPO 时的换股 / 发行价格向退伙合伙人支付差额补偿金 ( 如有 )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219 名合伙人退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退伙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本次退伙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 浙农控股收购泰安泰所持浙农控股部分股权的支付情况 2016 年 12 月 13 日, 浙农控股已按 7.5 元 / 股的价格向泰安泰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14, 万元 2020 年 1 月 8 日, 浙农控股根据目前的交易方案, 已按照浙农股份本次交易的对价 (7.601 元 / 股 ) 向泰安泰指定账户支付差额补偿金 1,988, 元 经核查, 浙农控股已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泰安泰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并依据目前本次交易浙农股份的评估作价提前向泰安泰支付了全部差额补偿款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浙农控股已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义务, 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浙农股份股权清晰, 各股东所持浙农股份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浙农控股已向小

15 股东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并根据目前的交易方案提前履行了差额补偿义务, 不存在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后期补偿承诺的情形 有关浙农控股收购泰安泰所持农资集团部分股权的详细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首次申报的 法律意见书 之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 之 ( 二 ) 浙农股份的主要历史沿革 中进行披露 ( 二 ) 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所需款项结算进展及潜在风险 ( 如有 ) 1 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所需款项结算进展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浙农控股已累计支付华通集团股份转让款 45,252.4 万元, 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 2019 年 5 月 5 日, 浙农控股根据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的约定, 向共管账户汇入人民币 5,000 万元 ; 2019 年 9 月 5 日, 浙农控股向交易对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8,773 万元 ; 2019 年 9 月 18 日, 浙农控股向交易对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1,479.4 万元 经核查, 浙农控股已按照 凌渭土等 44 人与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以下简称 收购协议 ) 约定向出让方支付了相应股份转让款 根据 收购协议 第三条的约定, 控制权收购的剩余部分股份转让款支付进度如下 : 浙农控股应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向交易对方支付股份转让对价 10,590.5 万元 ; 剩余股份转让对价即 16,090.5 万元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2 截至 2019 年末浙农控股货币资金相关的财务数据 根据浙农控股提供的财务报表,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浙农控股的主要财务数据 ( 未经审计 ) 如下 : 项目 货币资金 ( 万元 ) 31, 银行授信剩余额度 ( 万元 ) 170,000.00

16 项目 净利润 ( 万元 ) 1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万元 ) 27, 利息保障倍数 ( 倍 ) 1.16 经核查, 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之日, 浙农控股货币资金充足 综上,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浙农控股已按 收购协议 的约定向出让方支付了相应股份转让款, 浙农控股向出让方支付剩余部分的股份转让款不存在潜在风险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

17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梁瑾 张诚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18 附件一 : 补充核查人员自查期间交易华通医药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 补充核查人员交易华通医药股票的情况如下 :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买卖日期买卖方向成交股数 ( 股 ) 累计余额 ( 股 ) 买入 买入 , 尹月芳柯桥区供销社副主任 卖出 买入 , 郭燕华 华通集团原股东 华通集团参股公司绍兴农丰农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翁祖欢之配偶 3 单爱仙华通集团原股东 卖出 -1, 买入 1, , 卖出 -1, 买入 卖出 买入 28, , 方震霄华通集团原股东 华通医药运营总监 买入 10, , 俞华琴 华通集团原股东 华通医药运营总监方震霄之配偶, 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 买入 10, , 买入 10, , 买入 3, ,100.00

19 司财务部员工 卖出 -3, , 买入 1, , 买入 1, , 买入 2, , 买入 1, , 买入 , 买入 , 卖出 , 卖出 , 卖出 , 王耀康 7 王华刚 华通集团原股东 绍兴华通市场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通集团原股东 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卖出 , 买入 , 卖出 -1, 买入 1, , 卖出 , 买入 1, , 买入 , 买入 , 买入 94, , 卖出 -174, ,300.00

20 8 王小土根 华通集团原股东 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华刚之父 卖出 -195, , 卖出 -1, , 买入 215, , 买入 60, , 卖出 -216, , 买入 238, , 卖出 -1, , 买入 , 买入 , 卖出 -1, , 卖出 -2, , 卖出 -1, , 卖出 -1, , 买入 1, , 卖出 -1, , 卖出 -1, , 买入 1, , 卖出 -1, , 卖出 -1, 卖出

21 9 俞晓明华通集团原股东吴一晖之配偶 买入 9, , 孟慧萍华通集团原股东 买入 5, , 凌利明华通集团原股东孟慧萍之配偶 买入 , 卖出 -1, 何熔 13 沈良 华通集团原股东 绍兴华通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何汉良之子女, 绍兴华通市场有限公司钢材市场分公司经理 华通集团原股东 柯桥区供销社财审科长董毓敏之配偶 买入 5, , 卖出 -5, 买入 30, , 卖出 -30, 买入 8, , 买入 2, , 卖出 -2, , 买入 2, , 卖出 -2, , 卖出 -3, , 卖出 -5, , 卖出 -8, , 买入 2, , 买入 2, , 买入 2, , 买入 2, ,000.00

22 14 钱玉英 华通集团原股东王如樑之配偶 买入 1, , 买入 30, , 买入 60, , 买入 380, , 买入 93, , 买入 89, , 卖出 -49, , 买入 48, , 卖出 -317, , 卖出 -364, 周利红华通集团原股东朱禹彤之母 买入 4, , 卖出 -4, 买入 5, , 卖出 -5, 买入 8, , 卖出 -8, , 买入 20, , 卖出 -20, 买入 9, , 买入 1, ,000.00

23 16 黄云菊 华通集团原股东 华通集团财审部员工高丹丹之母 买入 2, , 卖出 -12, 买入 2, , 卖出 , 买入 , 卖出 , 卖出 -4, , 买入 5, , 卖出 -5, , 陆白玉华通集团原股东叶耀庭之配偶 卖出 -5, , 卖出 -2, , 叶兴法 19 求碧芳 20 周建华 华通集团原股东 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经理 华通集团原股东 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经理叶兴法之配偶 华通集团原股东 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卖出 -2, , 买入 15, , 买入 5, , 卖出 -36, 买入 5, , 买入 18, , 卖出 -23, 买入 2, , 卖出 -2,

24 买入 6, , 卖出 -6, 买入 5, , 卖出 -2, , 买入 2, , 卖出 -5, 买入 2, , 买入 1, , 卖出 -1, , 买入 1, , 卖出 -1, , 买入 1, , 卖出 -1, , 买入 4, , 卖出 -5, 买入 2, , 买入 1, , 买入 1, , 卖出 -2, , 卖出 -2,

25 买入 1, , 买入 2, , 卖出 -1, , 买入 1, , 卖出 -1, , 卖出 -1, 卖出 买入 1, , 卖出 卖出 周银吝华通集团原股东周建华之子女 买入 买入 买入 1, , 买入 , 买入 6, , 蒋剑彪华通集团原股东 柯桥区供销社科长 买入 10, , 买入 11, , 买入 16, , 买入 5, , 卖出 -61,

26 23 季国伟 24 赵耿程 华通集团剥离子公司绍兴华通色纺有限公司董事 经理 华通集团剥离子公司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财务总监赵荣乔之子 卖出 -6, 买入 5, , 卖出 -5, 买入 1, , 买入 2, , 卖出 -3, 买入 5, , 卖出 -5, 买入 卖出 买入 卖出 买入 买入 , 买入 , 买入 , 卖出 -1, 卖出 买入 卖出

27 买入 卖出 买入 卖出 李冠州 绍兴双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卖出 买入 16, , 李春宇 浙江省供销社财务处处长夏晓峰之配偶 买入 9, , 买入 6, , 买入 35, , 卖出 -67, 杨晓恬兴合集团财务部员工 买入 5, , 卖出 -5, 卖出 -4, , 买入 4, , 卖出 -10, , 鲁伟兴合集团财务部员工杨晓恬之母亲 买入 10, , 卖出 -6, , 卖出 -3, , 卖出 -3, , 买入 3, ,000.00

28 买入 3, , 卖出 -3, , 买入 3, , 卖出 -3, , 卖出 -3, 卖出 叶旭华浙农控股投资部员工 买入 卖出 王淑君 现任华通医药财务总监 ( 原浙农股份财务部副经理 ) 王珏莹之母 买入 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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