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三 章 招 标 说 明 及 要 求...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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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93-ZC 号 项 目 名 称 : 金 沙 县 2016 年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项 目 服 务 单 位 采 购 2016 年 06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三 章 招 标 说 明 及 要 求...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

4 金 沙 县 2016 年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项 目 服 务 单 位 采 购 招 标 公 告 1 项 目 名 称 : 金 沙 县 2016 年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项 目 服 务 单 位 采 购 2 项 目 编 号 :93-ZC 号 3 项 目 联 系 人 : 张 莉 4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6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情 况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表 ) (1)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内 容 以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资 料 为 基 础, 充 分 利 用 国 土 二 调 耕 地 面 积 成 果 资 料, 采 用 以 航 拍 影 像 判 读 为 主 实 地 测 量 为 西 洛 街 道 岩 孔 街 道 五 龙 街 道 鼓 场 街 道 二 调 耕 地 面 积 万 亩, 承 包 农 户 数 约 为 辅 航 测 成 图 与 实 地 勘 ( 丈 ) 测 相 结 合 的 技 术 路 线, 根 据 测 区 范 围 及 航 线 分 布 划 分 区 域 网, 布 设 像 控 点 进 行 像 控 点 测 量, 利 用 POS 获 取 的 外 方 位 元 素 数 据, 在 平 坝 镇 清 池 沙 土 镇 源 村 镇 和 长 坝 镇 等 12 个 镇 ( 街 道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户 涉 镇 柳 塘 镇 禹 及 137 个 村 三 加 密 提 取 DTM, 结 合 航 飞 影 像 提 取 DOM 单 片 正 射 影 像, 谟 镇 安 底 镇 ( 居 社 再 通 过 Geomosaic 软 件 进 行 镶 嵌 裁 切 分 幅, 制 作 区 ) 1491 个 村 Photomod 平 台 下 联 合 地 面 控 制 点 进 行 区 域 网 平 差 完 成 空 1:2000DOM 成 果 图 通 过 航 测 法 成 图, 在 内 业 航 测 立 体 环 民 小 组 境 下 矢 量 化 地 块 要 素, 再 叠 加 DOM 成 果 图 作 为 工 作 底 图, 开 展 业 务 培 训, 以 调 查 工 作 地 图 为 基 础, 进 行 入 户 权 属 调 查 测 量 地 块 成 图 审 核 公 示 调 查 成 果 签 字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项 目 服 务 单 位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建 立 登 记 簿 建 立 集 影 像 图 形 权 属 为 一 体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资 料 归 档 打 印 证 书 等 ( 具 体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2) 采 购 预 算 : 采 购 预 算 为 人 民 币 贰 仟 叁 佰 柒 拾 捌 万 陆 仟 肆 佰 元 整 ( 23,786, 元 ) 2

5 (3)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必 须 按 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试 点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规 程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要 素 编 码 规 则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规 范 农 经 发 [2009]8 号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农 办 经 号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建 设 技 术 指 南 ( 试 行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成 果 汇 交 办 法 ( 试 行 ) 农 办 经 号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成 果 图 制 图 规 范 ( 试 行 ) 黔 委 厅 字 号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整 省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及 其 他 相 关 技 术 补 充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编 制 资 料, 开 展 农 村 土 地 确 权 工 作, 必 须 在 上 级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农 业 部 验 收 标 准 通 过 各 级 审 查 验 收 7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2) 必 须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 3 ) 具 备 有 效 的 甲 级 测 绘 资 质, 乙 级 及 以 上 测 绘 航 空 摄 影 资 质, 摄 影 测 量 与 遥 感 不 动 产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 工 作 人 员 具 备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专 业 能 力, 公 司 具 备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软 硬 件 设 备 ; (4) 必 须 有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近 3 年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证 明 (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有 效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中 标 后 不 得 转 包 和 分 包 (6)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7) 投 标 人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注 册 测 绘 工 程 师 或 测 绘 工 程 技 术 应 用 研 究 员 ( 正 高 ) 职 称 (8) 投 标 人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测 绘 局 颁 发 的 涉 密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证 书 3

6 ( 9 )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必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或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性 文 件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必 须 有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 或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性 文 件 ); 8 办 理 CA 及 网 上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事 宜 : (1) 登 陆 网 站 ( 供 应 商 可 获 知 注 册 办 理 电 子 密 钥 的 相 关 事 宜, 按 交 易 中 心 要 求 办 理 供 应 商 电 子 密 钥 (CA) 后 即 可 参 加 本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采 购 项 目 的 网 上 报 名 交 费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等 事 项 (2) 办 理 电 子 密 钥 (CA)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CA 办 理 窗 口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3) 制 作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支 持 : 联 系 人 : 信 源 公 司 刘 女 士 ; 电 话 ( 传 真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方 式 金 额 等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要 求 登 录 交 易 系 统 报 名 并 通 过 审 核 后 才 能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并 取 得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 (2) 登 录 系 统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6 月 3 日 8:30 时 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 17:30 时 ; (3)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登 录 交 易 系 统 报 名 后 下 载 ; (4) 获 取 金 额 :500 元 / 册 ( 售 后 不 退 ); (5) 招 标 文 件 费 投 标 保 证 金 请 统 一 交 至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2016 年 6 月 22 日 17:30 时 前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向 毕 节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因 跨 行 转 账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请 各 供 应 提 前 转 账 并 及 时 查 询 保 证 金 到 账 情 况, 保 证 金 到 账 后 选 择 保 证 金 与 项 目 进 行 绑 定, 保 证 金 绑 定 操 作 步 骤 请 查 阅 交 易 中 心 门 户 网 站 供 应 商 操 作 手 册 >); 联 系 人 ( 电 话 ): 财 务 部 ( ) 4

7 (6) 注 :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招 标 文 件 费 接 受 公 司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账 ( 不 接 受 现 金 缴 纳 ), 招 标 文 件 费 在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前 报 名 成 功 并 缴 费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报 名 截 止 后 1 日 内 完 成 绑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开 标 前 转 入 并 确 保 到 账, 且 供 应 商 上 传 响 应 文 件 前, 必 须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与 本 项 目 进 行 绑 定 ( 绑 定 截 止 时 间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截 止 时 间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7) 开 户 信 息 : 户 名 : ; 开 户 行 : 贵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毕 节 分 行 ; 账 号 : ; 行 号 : (8)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事 宜 询 问 : ; 质 疑 事 宜 联 系 方 式 : 督 查 部 ( ); 10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1)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3 日 10:30 时 ; (2) 开 标 地 点 : 网 上 开 标 ( 投 标 人 无 需 到 现 场 ); (3) 评 标 地 点 : 评 标 室 ; (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3 日 10:30 时 前 按 照 系 统 要 求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并 于 当 日 10:50 时 前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11 招 标 组 织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重 庆 市 鼎 运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2) 地 址 :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双 江 镇 云 江 大 道 建 栋 4 楼 ; (3) 联 系 人 : 徐 琼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qq.com; (4) 邮 编 : 采 购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1) 采 购 人 名 称 : 金 沙 县 农 牧 局 (2) 地 址 : 金 沙 县 鼓 场 街 道 城 治 路 39 号 (3)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 张 莉 ( ) 5

8 (4) 邮 编 : 敬 告 :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上 传 签 到 解 密 必 须 完 全 符 合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要 求, 否 则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如 有 不 明 请 及 时 详 询 网 上 投 标 技 术 支 持 方 6

9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7

10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号 内 容 规 定 项 目 综 合 说 明 : 项 目 名 称 : 金 沙 县 2016 年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项 目 服 务 单 位 采 购 ( 项 目 ) 1 项 目 地 点 : 金 沙 县 西 洛 街 道 岩 孔 街 道 五 龙 街 道 鼓 场 街 道 平 坝 镇 清 池 镇 柳 塘 镇 禹 谟 镇 安 底 镇 沙 土 镇 源 村 镇 和 长 坝 镇 项 目 规 模 : 二 调 耕 地 面 积 万 亩, 承 包 农 户 数 约 为 户 涉 及 137 个 村 ( 居 社 区 )1491 个 村 民 小 组 项 目 发 包 方 : 金 沙 县 农 牧 局 招 标 范 围 : 镇 ( 街 道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 ( 详 见 第 三 章 招 标 说 明 及 要 求 ) 内 容 : 以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资 料 为 基 础, 充 分 利 用 国 土 二 调 耕 地 面 积 成 果 资 料, 采 用 以 航 拍 影 像 判 读 为 主 实 地 测 量 为 辅 航 测 成 图 与 实 地 勘 ( 丈 ) 测 相 结 合 的 技 术 路 线, 根 据 测 区 范 围 及 航 线 分 布 划 分 区 域 网, 布 设 像 控 点 进 行 像 控 点 测 量, 利 用 POS 获 取 的 外 方 位 元 素 数 据, 在 Photomod 平 台 下 联 合 地 面 控 制 点 进 行 区 域 网 平 差 完 成 空 三 加 密 提 取 DTM, 结 合 航 飞 影 像 提 取 DOM 单 片 正 射 影 像, 再 通 过 Geomosaic 软 件 进 行 镶 嵌 裁 切 分 幅, 制 作 1:2000DOM 成 果 图 通 过 航 测 法 成 图, 在 内 业 航 测 立 体 环 境 下 矢 量 化 地 块 要 素, 再 叠 加 DOM 成 果 图 作 为 工 作 底 图, 开 展 业 务 培 训, 以 调 查 工 作 地 图 为 基 础, 进 行 入 户 权 属 调 查 测 量 地 块 成 图 审 核 公 示 调 查 成 果 签 字 合 同 签 订 建 立 登 记 簿 建 立 集 影 像 图 形 权 属 为 一 体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资 料 归 档 打 印 证 书 等 ( 具 体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合 同 计 价 方 式 :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质 量 要 求 : 达 到 国 家 或 行 业 相 关 质 量 检 验 标 准, 提 交 的 成 果 必 须 经 项 目 专 家 组 验 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及 以 上 成 果 交 付 时 间 : 详 见 第 三 章 招 标 说 明 及 要 求 成 果 维 护 期 及 技 术 支 持 期 : 通 过 项 目 专 家 组 验 收 后 1 年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单 价 为 33 元 / 亩 超 过 控 制 单 价 的 为 无 效 报 价, 按 废 标 处 理 如 出 现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高 于 本 标 段 最 高 限 价 或 合 格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的 情 况,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8

11 2 合 同 名 称 : 金 沙 县 2016 年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项 目 服 务 单 位 采 购 3 资 金 来 源 : 除 中 央 省 补 助 外, 其 余 为 县 财 政 经 费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2) 必 须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3) 具 备 有 效 的 甲 级 测 绘 资 质, 乙 级 及 以 上 测 绘 航 空 摄 影 资 质, 摄 影 测 量 与 遥 感 不 动 产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 工 作 人 员 具 备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专 业 能 力, 公 司 具 备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软 硬 件 设 备 ; 4 (4) 必 须 有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近 3 年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证 明 (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有 效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中 标 后 不 得 转 包 和 分 包 (6)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7) 投 标 人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注 册 测 绘 工 程 师 或 测 绘 工 程 技 术 应 用 研 究 员 ( 正 高 ) 职 称 (8) 投 标 人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测 绘 局 颁 发 的 涉 密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证 书 (9)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必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或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性 文 件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必 须 有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 或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性 文 件 ); 5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 资 格 后 审 6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60 天 ( 日 历 天 数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7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退 还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肆 拾 万 元 整 ( 400,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开 标 前 到 达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帐 户 ( 转 账 在 开 标 前 查 实 未 到 账 的 视 为 未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其 投 标 无 效 ),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单 位 名 称 : 户 名 : ; 开 户 行 : 贵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毕 节 分 行 ; 9

12 账 号 : ; 行 号 :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其 他 任 何 账 户 ( 包 括 分 支 机 构 的 基 本 账 户 ) 转 出 或 个 人 以 现 金 等 形 式 进 帐 的, 其 投 标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8 踏 勘 现 场 及 答 疑 安 排 1) 踏 勘 现 场 :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2) 答 疑 安 排 : 书 面 答 疑 投 标 人 在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及 现 场 考 察 后, 如 有 疑 问 需 要 澄 清, 最 迟 须 在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电 邮 )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提 交 质 疑 文 件 的 视 为 充 分 理 解 并 认 可 采 购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答 疑 文 件 经 有 关 单 位 会 签 后, 将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澄 清 公 告 形 式 在 网 上 公 告, 并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澄 清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澄 清 文 件 为 准 3)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五 天 前, 招 标 方 均 可 主 动 地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4) 招 标 方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三 天 前,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9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10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 无 11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1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以 本 项 目 公 告 时 间 为 准 如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的, 以 变 更 公 告 时 间 为 准 13 付 款 方 式 : 另 行 约 定 14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 详 见 第 六 章 15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采 购 人 与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的 代 理 协 议 书 约 定, 由 中 标 人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一 次 性 支 付 10

13 一 总 则 l 工 程 说 明 1.1 本 招 标 项 目 综 合 说 明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 以 下 称 前 附 表 ) 第 1 项 所 述 1.2 本 招 标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择 优 选 定 中 标 人 2 资 金 来 源 本 招 标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 项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 项 3.2 为 证 明 具 有 授 予 合 同 的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令 招 标 人 满 意 的 资 格 文 件, 以 证 明 其 符 合 招 标 合 格 条 件 和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为 此,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资 料 : 确 立 投 标 人 法 律 地 位 的 原 始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A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B 甲 级 测 绘 资 质, 乙 级 以 上 测 绘 航 空 摄 影 资 质, 摄 影 测 量 与 遥 感 不 动 产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 C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近 3 年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证 明 (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有 效 ); D 投 标 人 项 目 经 理 职 称 证 ; E 投 标 人 涉 密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证 书 ; F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明 ; 以 上 证 明 材 料, 须 将 原 件 扫 描 上 传 以 上 要 求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必 要 条 件,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以 上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及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中 要 求 的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并 将 所 有 原 件 单 独 装 袋 并 附 上 目 录,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使 用,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附 与 原 件 相 一 致 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11

14 4 勘 察 现 场 4.1 投 标 人 将 按 前 附 表 第 8 项 所 述 的 时 间, 对 项 目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投 标 人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4.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使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由 此 而 做 出 的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概 不 负 责 4.3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5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6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6.l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三 章 招 标 说 明 及 要 求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二 招 标 文 件 6.2 除 6.1 内 容 外,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6.3 投 标 人 购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应 在 领 到 招 标 文 件 后 2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内 容, 如 果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2

15 7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后, 若 有 问 题 需 要 澄 清, 应 于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后 并 在 答 疑 截 止 时 限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书 面 文 字 电 子 邮 件 等, 下 同 )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并 予 以 确 认, 招 标 人 将 以 答 疑 文 件 的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解 答, 答 疑 文 件 将 向 所 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发 送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8.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8.2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将 以 变 更 公 告 方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8.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方 面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8.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8.5 补 充 通 知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统 一 发 放 非 由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取 的 招 标 资 料, 一 律 为 无 效 材 料 8.6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归 招 标 人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9 投 标 报 价 三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9.1 投 标 报 价 为 一 次 性 报 价 合 同 计 价 方 式 为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形 式 总 报 价 及 各 项 单 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航 测 成 图 土 地 权 属 调 查 地 籍 测 绘 审 核 公 示 建 立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资 料 归 档 打 印 证 书 及 后 续 服 务 所 需 的 人 工 材 料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数 据 处 理 技 术 服 务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税 金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在 内 的 一 切 费 用 应 计 入 而 未 计 入 的 费 用, 视 为 已 经 全 部 计 入 投 标 人 所 填 写 的 综 合 单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因 市 场 变 化 因 素 和 政 策 性 变 化 因 素 而 变 动, 投 标 人 在 计 算 报 价 时 自 行 考 虑 风 险 系 数 13

16 投 标 人 应 结 合 本 项 目 特 点 市 场 情 况 及 本 单 位 综 合 实 力 土 地 承 包 原 始 资 料 可 利 用 的 情 况 自 主 报 价 报 价 应 包 括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为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需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拟 获 得 的 利 润, 并 考 虑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9.2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列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0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度 量 衡 单 位 及 投 标 货 币 10.1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与 招 标 有 关 的 来 往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10.2 除 国 家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0.3 本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1.1 投 标 函 11.2 报 价 一 览 表 11.3 质 量 工 期 和 服 务 承 诺 书 11.4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11.5 投 标 人 近 3 年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表 ( 如 有 ) 11.6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表 11.7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1.8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情 况 表 11.9 拟 投 入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汇 总 表 主 要 测 量 仪 器 设 备 表 本 项 目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后 续 服 务 承 诺 及 响 应 措 施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12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份 数 和 签 署 14

17 12.1 投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第 条 的 规 定 编 制, 编 制 份 数 为 前 附 表 第 9 项 所 述 的 份 数, 并 明 确 标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12.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均 应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墨 水 书 写 装 订 成 册 ( 胶 装 ), 并 编 制 详 细 目 录 和 页 码 12.3 投 标 文 件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2.4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除 非 这 些 删 改 是 根 据 招 标 人 指 示 进 行 的, 或 者 是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必 须 修 改 的 错 误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证 明 并 加 盖 印 鉴 13 投 标 有 效 期 13.1 投 标 文 件 在 前 附 表 第 6 项 所 列 的 日 历 日 内 有 效 13.2 在 原 定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经 有 关 机 构 核 准, 招 标 人 可 书 面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长 的 投 标 人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须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包 括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投 标 人 或 中 标 人 如 果 拒 绝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或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履 约 保 证 金 可 能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没 收 14 投 标 保 证 金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不 少 于 前 附 表 第 7 项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4.3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招 标 人 发 包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日 内 予 以 无 息 退 还 14.4 中 标 人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中 标 价 1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项 目 按 期 验 收 达 到 规 定 质 量 标 准 后, 凭 项 目 验 收 单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后, 履 约 保 证 金 予 以 无 息 退 还 14.5 如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将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人 拒 绝 按 本 须 知 第 26 条 规 定 修 正 标 价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中 标 人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署 合 同 协 议 ; 15

18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报 价 等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竞 争 原 则 的 行 为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涉 嫌 围 标 串 标 的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15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记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5.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上 清 楚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 密 封 袋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15.2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下 列 识 别 标 志 : (1) 项 目 名 称 : (2) 招 标 编 号 : (3)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标, 此 时 间 以 前 不 得 开 封 (4) 投 标 人 名 称 : 15.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15.1 款 第 15.2 款 规 定 加 写 标 记 和 密 封,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或 者 告 知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错 放 或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16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6.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 项 第 12 项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6.2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原 封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17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7.1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8 条 规 定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以 前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方 面 的 全 部 权 力 责 任 和 义 务, 将 适 用 于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7.2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个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18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16

19 18.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8.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条 的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在 内 外 层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18.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18.4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终 止 日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能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六 开 标 19 开 标 19.1 招 标 人 将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举 行 开 标 会 议,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19.2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19.3 开 标 程 序 : 开 标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 身 份 验 证 : 核 验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如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会 议 的 则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19.5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宣 读 19.6 招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20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20.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5 条 的 要 求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 17

20 20.2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21 唱 标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不 符 的, 以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为 准, 但 投 标 人 不 承 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内 容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同 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也 将 被 没 收 但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22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22.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组 建,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七 评 标 22.2 评 标 采 用 保 密 方 式 进 行 从 公 开 开 标 后, 直 到 宣 布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审 和 比 较 的 所 有 资 料, 有 关 授 予 合 同 的 信 息, 都 不 应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泄 露 22.3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审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发 包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22.4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发 包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中 标 原 因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审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23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23.1 在 没 有 进 行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情 况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后 的 资 格 后 审 审 查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 条 规 定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招 标 人 发 包 人 认 为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资 料,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等 进 行 审 查 23.2 若 投 标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 条 规 定 提 交 资 格 后 审 的 必 要 资 料, 或 投 标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不 符 的, 将 被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4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资 格 审 查 完 成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和 响 应 性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未 能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初 审 后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24.1 未 按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且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24.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编 制 的 ; 关 键 内 容 不 完 整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18

21 24.3 投 标 书 涂 改, 涂 改 处 又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印 章 或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24.4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的 ; 24.5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报 名 审 查 时 不 一 致 的 ; 24.6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或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的 ; 24.7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24.8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24.9 对 关 键 条 文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例 如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付 款 方 式 工 期 质 量 标 准 及 适 用 法 律 等 其 他 内 容, 经 认 定 在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的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的 其 它 可 以 废 标 的 情 况 2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为 了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审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个 别 地 要 求 投 标 人 澄 清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不 允 许 更 改 投 标 报 价 或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它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说 明 与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这 些 澄 清 说 明 与 答 复 将 作 为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26 错 误 的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计 上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26.1 如 果 用 数 字 表 示 与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数 额 为 准 ; 26.2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除 非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26.3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并 且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并 不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27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与 比 较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仅 对 按 本 须 知 第 24 条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与 比 较 19

22 27.2 当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或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可 以 否 决 投 标 27.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详 见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 27.4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27.5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27.6 本 次 评 标 不 保 证 最 低 投 标 价 中 标,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招 标 人 有 权 不 宣 布 中 标 结 果 27.7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7.8 招 标 人 没 有 向 未 中 标 人 解 释 落 标 原 因 的 义 务 28 定 标 28.1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每 标 段 投 标 人 得 分 排 序, 推 荐 或 确 定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该 标 段 的 拟 中 标 人 28.2 无 论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否 发 出 或 合 同 是 否 签 署 履 行,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招 标 人 均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 或 解 除 合 同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出 现 同 样 情 况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的 ; 在 合 同 签 署 前 后 或 签 署 过 程 中 被 证 实 存 在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或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等 不 良 行 为, 或 无 力 兑 现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的 八 授 予 合 同 29.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本 项 目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28 条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0. 中 标 通 知 书 20

23 30.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将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成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0.2 招 标 人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31.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31.1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具 体 时 间 视 发 包 人 要 求 ), 由 招 标 人 发 包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双 方 不 得 再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1.2 中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须 知 31.1 款 的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则 招 标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废 除 中 标,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招 标 人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同 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1.3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内 容,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 转 包 ) 给 他 人 32 合 同 履 约 担 保 执 行 招 标 文 件 第 14.4 条 的 规 定,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项 目 验 收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后 予 以 无 息 退 还 九 知 识 产 权 33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在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任 何 产 品 和 服 务 ( 包 括 部 分 使 用 ) 时, 不 会 产 生 因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纠 纷, 如 因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法 律 和 经 济 纠 纷,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所 有 相 关 责 任 34 采 购 人 享 有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知 识 成 果 及 知 识 产 权 35 投 标 人 如 欲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采 用 自 有 知 识 成 果, 需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声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使 用 该 知 识 成 果 后,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开 发 接 口 和 开 发 手 册 等 技 术 文 档, 并 承 诺 提 供 无 限 期 技 术 支 持, 采 购 人 享 有 永 久 使 用 权 36 如 采 用 投 标 人 所 不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则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括 合 法 获 取 该 知 识 产 权 的 相 关 费 用 21

24 第 三 章 招 标 说 明 及 要 求 22

25 一 项 目 概 况 ( 一 ) 工 作 范 围 : 完 成 金 沙 县 西 洛 街 道 岩 孔 街 道 五 龙 街 道 鼓 场 街 道 平 坝 镇 清 池 镇 柳 塘 镇 禹 谟 镇 安 底 镇 沙 土 镇 源 村 镇 和 长 坝 镇 等 12 个 镇 ( 街 道 ) 137 个 村 ( 居 社 区 ) 户 农 户 ( 涉 及 二 调 耕 地 面 积 万 亩 ) 1491 个 村 民 小 组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 ( 二 )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 以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资 料 为 基 础, 充 分 利 用 国 土 二 调 耕 地 面 积 成 果 资 料, 采 用 以 航 拍 影 像 判 读 为 主 实 地 测 量 为 辅 航 测 成 图 与 实 地 勘 ( 丈 ) 测 相 结 合 的 技 术 路 线, 根 据 测 区 范 围 及 航 线 分 布 划 分 区 域 网, 布 设 像 控 点 进 行 像 控 点 测 量, 利 用 POS 获 取 的 外 方 位 元 素 数 据, 在 Photomod 平 台 下 联 合 地 面 控 制 点 进 行 区 域 网 平 差 完 成 空 三 加 密 提 取 DTM, 结 合 航 飞 影 像 提 取 DOM 单 片 正 射 影 像, 再 通 过 Geomosaic 软 件 进 行 镶 嵌 裁 切 分 幅, 制 作 1:2000DOM 成 果 图 通 过 航 测 法 成 图, 在 内 业 航 测 立 体 环 境 下 矢 量 化 地 块 要 素, 再 叠 加 DOM 成 果 图 作 为 工 作 底 图,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以 调 查 工 作 地 图 为 基 础, 进 行 入 户 权 属 调 查 测 量 地 块 成 图 审 核 公 示 调 查 成 果 签 字 合 同 签 订 建 立 登 记 簿 建 立 集 影 像 图 形 权 属 为 一 体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资 料 归 档 打 印 证 书 等 ( 具 体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二 时 间 要 求 项 目 完 成 时 限 :5 个 月 三 业 绩 资 料 业 绩 只 作 为 打 分 条 件,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四 技 术 要 求 本 次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项 目, 技 术 合 作 单 位 提 供 从 培 训 调 查 一 直 到 建 立 全 县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资 料 归 档 打 印 证 书 合 同 书 及 登 记 簿 和 合 同 书 的 装 订 整 理 等 全 程 的 工 程 实 施 及 技 术 服 务, 采 用 影 像 调 绘 和 实 地 测 量 方 法, 形 成 完 整 的 县 级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级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并 及 时 移 交 技 术 指 标 等 详 细 要 求 参 照 农 业 部 印 发 的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规 程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要 素 编 码 规 则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规 范 等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如 有 更 新, 则 按 最 新 标 准 执 行 23

26 ( 一 ) 宣 传 培 训 : 负 责 对 项 目 实 施 的 县 及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和 宣 传 ( 二 ) 航 拍 成 图 : 负 责 完 成 项 目 实 施 的 镇 ( 街 道 ) 航 拍 及 工 作 底 图 制 作 等 测 绘 技 术 工 作 ( 三 ) 资 料 收 集 及 入 户 调 查 : 负 责 收 集 二 轮 延 包 后 的 农 户 承 包 合 同 土 地 台 账 登 记 簿 承 包 农 户 信 息 农 户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等 原 始 资 料, 完 成 基 础 信 息 录 入 工 作, 完 成 发 包 方 调 查 表 承 包 方 调 查 表 等, 同 时 公 示 户 籍 信 息 和 二 轮 承 包 信 息 ( 四 ) 入 户 权 属 调 查 : 在 入 户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基 础 工 作 底 图 入 户 实 地 进 行 承 包 地 块 面 积 位 置 形 状 权 属 和 空 间 分 布 的 调 查, 完 成 承 包 地 块 调 查 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信 息 公 示 表 等, 并 由 农 户 进 行 确 认 对 存 在 争 议 的 地 块, 待 争 议 解 决 后 再 确 权 登 记 ( 五 ) 测 量 地 块 成 图 : 按 照 农 业 部 印 发 的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调 查 技 术 规 范 对 承 包 地 块 进 行 测 量 和 绘 图, 并 按 农 业 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规 程 NY/T 等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范 编 码 标 注 地 块 编 码 和 面 积, 形 成 宗 地 图 ( 六 ) 审 核 公 示 : 由 村 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 组 审 核 承 包 土 地 宗 地 图 和 发 包 方 调 查 表 承 包 方 调 查 表 承 包 地 块 调 查 表 后, 制 成 地 籍 公 示 图 和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信 息 公 示 表, 在 村 组 张 贴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 对 外 出 不 在 家 的 农 户 要 设 法 函 告 对 公 示 中 农 户 提 出 异 议 的, 要 及 时 进 行 核 实 修 正, 并 再 次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由 农 户 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公 示 结 果 归 户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后, 由 村 组 上 报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汇 总 并 核 对 后, 上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经 审 核 合 格 后, 再 对 确 权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颁 发 证 书 ( 七 ) 完 善 承 包 合 同 : 根 据 公 示 确 认 的 调 查 结 果, 村 委 会 与 农 户 签 订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作 为 承 包 农 户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法 定 依 据 ( 八 ) 建 立 登 记 簿 : 以 承 包 农 户 为 基 本 单 位, 按 照 一 户 一 簿 的 原 则,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簿, 作 为 今 后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的 基 础 依 据 24

27 ( 九 ) 颁 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书 : 根 据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和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簿, 在 确 保 信 息 准 确 无 误 责 任 权 利 明 确 的 基 础 上,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农 业 部 最 新 修 订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书 样 本, 向 承 包 方 颁 发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书, 原 已 发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权 属 证 书 收 回 注 销 归 档 ( 十 ) 建 立 全 县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包 括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权 属 数 据 和 元 数 据 质 量 要 求 : 坐 标 系 统 投 影 方 式 正 确 ; 界 址 点 精 度 符 合 要 求 ; 实 地 外 业 调 查 成 果 库 体 数 据 三 者 一 致 ; 库 体 结 构 和 内 容 完 整 正 确 ; 图 形 分 层 正 确, 层 内 和 层 间 图 形 拓 扑 关 系 正 确 ; 图 形 数 据 与 属 性 数 据 对 应 关 系 及 逻 辑 一 致 性 正 确 ; 数 据 字 典 和 元 数 据 描 述 正 确 必 须 符 合 农 业 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规 程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规 范 等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建 立 覆 盖 全 县 各 镇 ( 街 道 )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所 有 资 料 达 到 符 合 录 入 数 据 系 统 软 件 要 求, 进 行 数 据 导 入 和 地 块 对 接 处 理 全 县 数 据 对 接 及 现 场 安 装 调 式 并 可 以 打 证 颁 证 ( 十 一 ) 建 立 全 县 信 息 应 用 平 台 : 由 专 业 技 术 公 司 在 完 成 土 地 调 查 测 绘 航 拍 面 积 测 算 宗 地 制 图 鱼 鳞 图 制 作 数 据 库 建 立 等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全 县 确 权 登 记 空 间 信 息 数 据 库 确 权 登 记 电 子 地 籍 平 台 系 统 应 具 备 的 县 级 应 用 平 台 包 括 : 数 据 查 询 统 计 报 表 GIS 展 示 进 度 监 管 协 同 办 公 等 ; 县 级 监 管 平 台 包 括 : 前 期 调 查 入 户 调 查 地 块 调 查 审 核 公 示 合 同 管 理 权 证 管 理 进 度 分 析 土 地 流 转 纠 纷 仲 裁 咨 询 投 诉 等 ( 十 二 ) 资 料 归 档 : 按 照 农 业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以 县 镇 ( 街 道 ) 两 级 分 别 整 理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归 档 立 卷 各 类 信 息 资 料 ( 含 电 子 和 纸 质 文 件 ) 不 得 遗 失 和 外 泄 ; 项 目 域 卫 片 航 拍 图 片 数 据 资 料 成 果 全 部 移 交 委 托 单 位, 不 得 复 制 或 提 供 给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五 项 目 要 求 及 服 务 要 求 本 项 目 技 术 合 作 单 位 提 供 从 培 训 调 查 一 直 到 建 立 全 县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数 据 信 息 库 资 料 归 档 打 印 证 书 合 同 书 及 登 记 簿 和 合 同 书 等 的 装 订 整 理 等 全 程 的 工 程 实 施 及 技 术 服 务, 采 用 影 像 调 绘 和 实 地 测 量 方 法, 形 成 完 整 的 县 级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级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并 及 时 移 交 技 术 指 标 等 详 细 要 求 参 照 农 业 部 印 发 的 NY/T 农 村 土 25

28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规 程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要 素 编 码 规 则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规 范 等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技 术 指 标 ( 一 ) 项 目 名 称 : 金 沙 县 2016 年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项 目 服 务 单 位 采 购 ( 二 ) 项 目 工 作 内 容 1. 测 绘 工 作 服 务 内 容 和 范 围 (1) 查 清 承 包 地 块 面 积 和 空 间 位 置 A. 收 集 整 理 信 息 化 历 史 资 料, 以 二 轮 土 地 延 包 档 案 为 基 础, 以 村 组 为 单 位 开 展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档 案 清 理, 包 括 承 包 合 同 土 地 台 账 登 记 簿 承 包 户 信 息 ( 身 份 证 号 码 等 ) 承 包 户 成 员 信 息 等 资 料, 形 成 承 包 户 承 包 地 登 记 基 本 信 息 表 ; B. 以 档 案 为 依 据 形 成 摸 底 调 整 表, 逐 村 逐 组 进 行 公 示, 收 集 农 户 土 地 变 更 相 关 信 息 ; C. 控 制 点 测 绘 ; D. 制 作 正 射 数 字 影 像 图 DOM; E. 制 作 数 字 高 程 模 型 DEM; F. 分 村 和 分 组 放 大 裁 出 真 彩 色 航 拍 图 作 为 工 作 底 图 ; G. 负 责 镇 村 组 工 作 人 员 技 术 培 训 ; H. 负 责 与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组 共 同 完 成 农 户 地 块 指 认 工 作, 并 在 航 拍 图 上 绘 画 地 块 边 界 线 ( 地 斑 ) 作 业 ; I. 对 自 留 地 自 留 山 机 动 地 四 荒 地 等 农 用 地 进 行 调 查 备 案 (2) 建 立 健 全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簿 A. 将 承 包 户 承 包 地 登 记 基 本 信 息 表 导 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簿 ; B. 经 村 组 农 户 指 认 地 块, 核 实 无 误 后, 负 责 地 块 图 片 扫 描 入 微 机 ; C. 逐 块 计 算 出 标 准 面 积 ; D. 将 土 地 及 人 员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制 订 确 权 方 案, 如 需 调 整, 要 进 行 二 次 指 界 确 认 并 矢 量 化 计 算 出 各 户 面 积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分 户 组 村 建 立 地 理 面 积 登 记 表 和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簿 村 组 总 体 面 积 应 与 国 土 二 调 面 积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3) 开 展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26

29 A. 按 农 业 部 要 求, 对 农 户 承 包 合 同 地 块 实 行 18 位 19 位 19 位 的 规 范 编 码 若 需 要, 则 按 不 动 产 登 记 规 则 编 码 ; B. 按 照 实 际 航 拍 面 积 资 料, 核 实 村 组 边 界, 描 绘 和 确 认 地 块 平 面 四 至 边 界 和 地 理 空 间 位 置 ; C. 按 承 包 户 为 单 位 逐 户 签 订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 D. 打 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 以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样 式 为 准 ) 输 出 承 包 地 块 示 意 图 输 出 权 证 公 示 表 (4) 其 他 承 包 方 式 的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5) 做 好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资 料 归 档 A. 归 档 : 按 照 农 业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文 件 要 求 做 好 归 档 立 卷 B. 保 密 : 各 类 信 息 资 料 ( 含 电 子 文 件 和 纸 质 文 件 ) 不 得 遗 失 和 外 泄 ; 项 目 区 域 卫 片 航 拍 图 片 数 据 资 料 成 果, 全 部 移 交 委 托 单 位, 不 得 复 制 或 提 供 给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6) 建 立 覆 盖 全 县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A. 以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管 理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管 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管 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簿 管 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仲 裁 管 理 等 核 心 管 理 功 能 的 农 村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信 息 管 理 与 网 络 监 管 平 台 ; B. 以 因 特 网 方 式, 向 广 大 农 民 提 供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证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簿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仲 裁 案 件 等 涉 及 农 村 各 类 土 地 查 询, 以 及 农 村 土 地 出 租 管 理 农 村 土 地 求 租 管 理 农 村 土 地 规 模 流 转 管 理 农 村 土 地 合 作 经 营 农 产 品 供 求 信 息 发 布 农 需 物 资 采 购 等 农 村 土 地 信 息 服 务 的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网 站 等 2. 工 作 内 容 完 成 后 须 提 交 的 成 果 资 料 (1) 外 业 像 控 测 量 成 果 A. 外 业 像 控 制 点 像 片 ; B.GPS 控 制 点 坐 标 ; C.GPS 控 制 点 点 位 分 布 联 测 略 图 ; D.GPS 控 制 点 平 差 结 果 ; 27

30 E.GPS 控 制 点 点 之 记 ; (2)DEM 成 果 A.1:2000 或 1:500 数 字 高 程 模 型 DEM 数 据 1 套 ; B.DEM 相 应 元 数 据 1 套. (3)DOM 成 果 A.1:2000 或 1:500 真 彩 色 数 字 正 射 影 像 图 1 套 ; B.DOM 相 应 元 数 据 1 套 (4) 土 地 确 权 成 果 A.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地 块 信 息 表 ( 纸 质 3 份 及 电 子 版 县 镇 ( 街 道 ) 各 1 套 ); B. 土 地 承 包 确 权 工 作 底 图 农 村 承 包 地 调 查 基 础 工 作 底 图 农 村 承 包 地 地 籍 测 量 原 始 记 录 ( 纸 质 3 份 及 电 子 版 县 镇 ( 街 道 ) 各 1 套 ); C.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地 块 信 息 修 正 表 ( 纸 质 3 份 及 电 子 版 县 镇 ( 街 道 ) 各 1 套 ); D. 行 政 村 分 布 示 意 图 ( 纸 质 1 份, 电 子 版 县 镇 ( 街 道 ) 各 1 套 ) 村 民 小 组 承 包 土 地 承 包 确 权 登 记 电 子 地 籍 图 ( 纸 质 3 份 及 电 子 版 县 镇 ( 街 道 ) 各 1 套 ); E.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公 示 表 ( 纸 质 3 份 及 电 子 版 县 镇 ( 街 道 ) 各 1 套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台 帐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花 名 册 ( 纸 质 3 份 及 电 子 版 县 镇 ( 街 道 ) 各 1 套 ); F.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 一 式 四 份 ) G.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簿 ( 一 式 四 份 ) (5) 覆 盖 全 县 所 有 土 地 承 包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一 套 ) (6) A.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 B.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信 息 审 核 平 台 ; C.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监 管 平 台 ; D.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仲 裁 管 理 平 台 ; E.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网 上 查 询 平 台 ; F.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信 息 网 ; G.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电 子 地 籍 平 台 ; 28

31 H.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触 摸 屏 查 询 平 台 (6)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数 据 库 及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3. 软 件 清 单 和 软 件 平 台 要 求 (1) 软 件 清 单 A.MicrosoftServer2008R2(64 位 ) 1 配 置 数 量 4 套 2 版 本 标 准 版 3 用 户 数 量 10 用 户 B.MicrosoftSQLServer2008/ORCALE 1 配 置 数 量 4 套 2 版 本 标 准 版 3 授 权 方 式 8 核 心 C. 地 理 系 统 支 撑 平 台 1 配 置 数 量 1 套 2 WebGIS 支 持 3 桌 面 开 发 包 支 持 50 个 用 户 4 开 发 环 境 支 持 应 该 支 持 Net4.0 或 者 JavaEE 5 瓦 片 WMS 支 持 6 WFS 支 持 7 空 间 分 析 支 持 8 空 间 数 据 库 支 持 在 Oracle SQLServer PostGreSQL 等 不 少 于 三 种 主 流 数 据 库 平 台 内 建 立 空 间 数 据 库 (2) 软 件 系 统 环 境 要 求 A.1 县 级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应 基 于 主 流 GIS 和 数 据 库 软 件 进 行 开 发 ;2 系 统 应 运 行 在 主 流 操 作 系 统 上, 能 够 在 一 般 县 级 办 公 环 境 下 正 常 部 署 B. 系 统 整 合 要 求 : 系 统 须 得 到 相 应 投 标 人 授 权 许 可 证 明, 以 确 保 与 市 县 政 府 党 政 网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网 公 开 填 报 平 台 整 合, 实 现 信 息 交 换 与 公 开, 达 到 与 省 市 信 息 公 开 同 步 的 要 求 29

32 C. 数 据 库 : 采 取 MicrosoftSQLServer2008/ORCALE 数 据 库 D. 采 用 基 于 Web 的 门 户 网 站 技 术 工 作 流 技 术 分 布 式 应 用 框 架, 能 将 系 统 有 效 地 整 合 到 门 户 系 统 中 E.1 系 统 采 用 JAVA 或 C# 语 言,J2EE 或.NET 技 术 架 构 ;2 采 用 多 层 B/S 应 用 结 构 体 系, 表 示 层 业 务 层 数 据 访 问 层 分 开 ;3 工 作 流 遵 循 WFMC 规 范 ;4 支 持 主 流 数 据 库 系 统 ; 具 有 分 布 式 事 务 功 能 ;5 支 持 消 息 服 务 ;6 提 供 良 好 的 可 扩 展 性 和 容 错 性 F. 采 用 先 进 成 熟 的 技 术 和 产 品, 邀 标 人 需 提 供 本 系 统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明, 并 承 诺 提 供 产 品 源 代 码, 供 采 购 人 进 行 二 次 开 发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G. 系 统 应 遵 循 国 际 上 成 熟 的 通 用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协 议, 支 持 跨 平 台, 可 在 WINDOWS UNIX 和 LINUX 等 平 台 下 运 行 H. 必 须 提 供 完 整 的 支 撑 本 套 软 件 运 行 的 系 统 软 件 中 间 件 数 据 库 方 面 的 技 术 方 案 (3) 系 统 功 能 要 求 A. 县 级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应 具 备 海 量 异 构 数 据 的 综 合 管 理 和 处 理 转 换 能 力, 满 足 县 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部 门 对 承 包 地 调 查 数 据 的 采 集 入 库 编 辑 修 改 汇 总 统 计 数 据 交 换 存 储 归 档 和 脱 密 处 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在 此 基 础 下 还 应 具 备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管 理 能 力, 实 现 承 包 农 村 土 地 经 营 权 登 记 流 转 颁 证 仲 裁 统 计 归 档 等 业 务 功 能 B.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管 理 功 能 调 查 数 据 包 括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调 查 过 程 中 使 用 和 产 生 的 矢 量 数 据 栅 格 数 据 ( 遥 感 图 像 ) 权 属 数 据 元 数 据 文 档 图 片 和 表 格 等 调 查 数 据 库 管 理 主 要 体 现 为 调 查 数 据 的 采 集 编 辑 检 核 转 换 显 示 查 询 汇 总 导 出 和 归 档 管 理 能 够 录 入 调 查 数 据 并 进 行 空 间 数 据 和 权 属 数 据 的 关 联 ; 能 够 进 行 空 间 数 据 和 权 属 数 据 的 编 辑 修 改 格 式 转 换 数 学 基 础 转 换 图 层 管 理 以 及 空 间 数 据 拓 扑 关 系 维 护 ; 能 够 根 据 数 据 规 范 要 求 对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逻 辑 一 致 性 和 数 据 规 范 性 进 行 检 查 ; 能 够 支 持 不 同 范 围 ( 地 块 户 村 民 小 组 村 集 体 乡 镇 等 ) 的 产 权 调 查 宗 地 图 地 籍 图 显 示 和 输 出 ; 能 够 满 足 不 同 主 管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情 况 的 多 种 查 询 和 统 计 分 析 的 需 求 ; 能 够 满 足 数 据 库 更 新 的 业 务 需 求 ; 能 够 满 足 农 经 部 门 成 果 归 档 管 理 和 其 他 业 务 的 需 要 30

33 C.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管 理 功 能 具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的 功 能, 能 够 实 现 承 包 经 营 权 初 始 登 记 变 更 和 注 销 登 记 管 理 具 备 操 作 员 进 行 承 包 经 营 权 初 始 登 记 数 据 录 入 和 信 息 化 存 档 ( 入 库 ) 的 功 能, 能 够 逐 条 录 入 或 批 量 导 入 符 合 指 定 格 式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信 息, 包 括 承 包 人 信 息 共 有 人 信 息 地 块 空 间 和 权 属 信 息 承 包 合 同 信 息 等 ; 具 有 承 包 经 营 权 变 更 登 记 功 能, 实 现 对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转 让 互 换 征 占 用 等 变 更 方 式 的 登 记 功 能 ; 具 有 承 包 经 营 权 注 销 登 记 功 能 ; 具 备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确 权 变 更 注 销 等 环 节 的 合 同 的 管 理 功 能, 包 括 合 同 签 证 备 案 登 记 归 档 等 功 能 D.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权 证 管 理 功 能 具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权 证 管 理 功 能, 能 够 实 现 权 证 申 请 审 核 生 成 打 印 输 出 备 案 登 记 和 信 息 化 归 档 入 库 的 功 能 由 下 属 单 位 操 作 员 提 出 权 证 办 理 申 请 并 提 供 办 证 所 需 材 料, 县 级 农 经 管 理 部 门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验, 通 过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并 进 行 登 记 归 档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生 成 处 理 意 见, 并 进 行 备 案 登 记 权 证 内 容 由 系 统 根 据 标 准 化 格 式 自 动 生 成, 系 统 管 理 员 通 过 系 统 配 置 功 能 进 行 条 款 公 共 内 容 和 格 式 修 改, 权 证 编 号 等 信 息 根 据 预 先 制 订 的 规 则 自 动 由 系 统 生 成 E.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交 易 功 能 在 范 围 内 建 立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交 易 门 户, 实 现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交 易 政 策 法 规 发 布 功 能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权 政 务 信 息 发 布 功 能 交 易 信 息 收 集 发 布 管 理 功 能 交 易 撮 合 功 能 交 易 纠 纷 调 解 仲 裁 功 能 交 易 成 功 手 续 办 理 功 能 交 易 结 果 数 据 备 案 及 证 卡 变 更 维 护 管 理 功 能 F.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管 理 与 服 务 功 能 在 承 包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各 方 的 基 本 信 息 实 现 存 储 和 管 理, 包 括 数 据 的 储 存 上 报 审 核 更 新 查 询 统 计 输 出 打 印 修 改 和 表 格 的 定 制 等 功 能 实 现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合 同 和 备 案 等 管 理 服 务 在 不 同 权 限 管 理 下, 分 级 实 现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相 关 数 据 的 录 入 工 作, 在 承 包 地 流 转 过 程 中 能 够 提 供 法 律 许 可 范 围 内 的 信 息 查 询 验 证 工 作 提 供 流 转 审 核 过 程 的 行 政 效 能 监 督 功 能, 可 以 监 视 每 个 审 核 环 节 的 办 理 实 现 和 超 时 状 态, 用 红 黄 绿 灯 等 多 种 督 办 方 式 提 示 办 理 人 员 系 统 可 以 灵 活 配 置 和 设 计 流 转 审 核 流 程, 提 供 图 形 化 的 流 程 自 定 义 模 块 G.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仲 裁 管 理 功 能 具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仲 裁 管 理 功 能, 实 现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信 访 工 作 登 记 及 事 件 处 理 过 程 管 理 县 级 农 经 管 理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下 属 31

34 部 门 提 交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仲 裁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管 理 包 括 申 请 材 料 的 资 格 性 审 查, 通 过 审 查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仲 裁 案 例, 形 成 仲 裁 立 案 审 批 表, 分 别 向 各 方 下 达 受 理 通 知 书 和 应 诉 通 知 书, 经 过 沟 通 组 织 交 换 证 据 程 序, 下 达 交 换 证 据 通 知 书 开 庭 通 知 书 送 达 回 执 合 议 庭 会 议 纪 要, 调 解 书, 裁 决 书 和 纠 纷 调 解 登 记, 对 整 个 仲 裁 过 程 的 文 档 进 行 原 始 备 份 和 输 出 要 求 能 通 过 工 作 流 技 术 来 驱 动 纠 纷 仲 裁 整 个 业 务 流 程, 保 证 纠 纷 仲 裁 的 公 平 性 和 时 效 性 H. 查 询 与 统 计 功 能 针 对 县 及 乡 镇 农 经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需 要 和 权 限 设 计 查 询 与 统 计 功 能 为 不 同 部 门 实 现 本 辖 区 内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和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管 理 业 务 情 况 的 查 询 汇 总 和 统 计 分 析 按 不 同 查 询 条 件 实 现 辖 区 内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和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管 理 状 况 的 查 询 和 汇 总, 生 成 查 询 报 表 为 保 证 功 能 的 可 扩 展 性, 软 件 中 需 要 提 供 自 定 义 数 据 查 询 分 析 器, 保 证 不 同 的 查 询 业 务 需 求 得 到 满 足, 查 询 功 能 应 该 数 据 自 定 义 可 以 预 置 支 持 模 糊 查 询 查 询 和 统 计 数 据 可 以 导 入 导 出 I. 历 史 数 据 回 溯 与 存 档 功 能 通 过 对 数 据 库 的 管 理 等 实 现 变 更 信 息 的 历 史 回 溯, 对 已 有 资 料 实 现 电 子 化 存 档 管 理 通 过 数 据 库 版 本 管 理 等 技 术 实 现 变 更 信 息 的 历 史 回 溯 和 变 更 前 后 的 信 息 比 照 等 功 能, 对 农 经 管 理 历 史 资 料 ( 土 地 台 账 登 记 簿 承 包 合 同 等 ) 进 行 信 息 化 资 料 归 档 通 过 标 准 化 的 档 案 管 理, 可 以 保 存 图 片 声 像 电 子 文 件 等, 并 建 立 全 宗 索 引 分 类 立 卷, 提 供 丰 富 的 案 卷 检 索 服 务 提 供 归 档 数 据 借 阅 功 能 J. 系 统 配 置 功 能 通 过 系 统 的 超 级 管 理 员 实 现 对 数 据 字 典 的 维 护 和 更 新, 能 够 对 辖 区 内 的 系 统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用 户 权 限 管 理, 提 供 字 段 级 的 只 读 可 修 改 只 能 添 加 等 多 粒 度 的 权 限 保 护, 动 态 配 置 用 户 可 用 的 功 能 具 备 下 属 单 位 信 息 管 理 功 能, 能 够 录 入 修 改 和 删 除 默 认 合 同 条 款 和 内 容 格 式, 能 够 对 权 证 内 容 进 行 设 置 与 修 改, 可 实 现 业 务 流 程 变 更 等 K. 系 统 安 全 要 求 涉 密 数 据 与 政 务 办 公 网 互 联 网 等 进 行 物 理 隔 绝 经 过 脱 密 处 理 的 空 间 数 据 权 属 数 据 及 其 他 资 料 通 过 物 理 设 备 ( 防 火 墙 隔 离 网 闸 备 份 设 备 等 )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保 证, 与 应 用 系 统 实 现 逻 辑 隔 离 系 统 层 安 全 经 过 电 子 身 份 认 证 加 密 设 置 权 限 和 日 志 管 理 等 手 段 实 现 应 用 层 安 全 通 过 数 据 库 访 问 权 限 设 置 用 户 电 子 身 份 安 全 管 理 权 限 监 控 等 方 式 予 以 保 障 32

35 L. 系 统 性 能 要 求 支 持 最 大 并 发 访 问 人 数 不 少 于 40 人 ; 在 一 般 县 级 办 公 网 络 环 境 条 件 下, 网 络 和 本 地 查 询 响 应 速 度 小 于 3 秒 ; 矢 量 数 据 浏 览 刷 新 速 度 在 3 秒 以 内, 栅 格 数 据 刷 新 速 度 小 于 5 秒 ; 系 统 能 够 保 证 连 续 不 间 断 运 行 的 要 求 ( 三 ) 服 务 要 求 1. 前 期 服 务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在 执 行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试 点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农 办 经 号 ) 相 关 要 求 下, 还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技 术 规 范 : 参 照 农 业 部 印 发 的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规 程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要 素 编 码 规 则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规 范 等 贵 州 省 委 省 政 府 省 农 委 关 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检 查 验 收 相 关 文 件 以 上 规 范 和 标 准 如 有 变 化, 以 最 新 发 布 的 为 准 2. 后 期 技 术 处 理 依 据 须 符 合 (1)GB/T 国 家 基 本 比 例 尺 地 形 图 分 幅 和 编 号 ; (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下 发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试 点 工 作 规 程 ( 农 办 经 [2012]19 号 ) 要 求 ; (3) 农 业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关 于 加 强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农 经 发 (2014)12 号 ) 3. 其 它 质 量 要 求 (1) 航 拍 并 制 作 DOM A. 区 域 内 的 彩 色 数 码 航 空 摄 影, 摄 影 分 辨 率 优 于 0.2 米 ; B. 上 述 范 围 制 作 0.2 米 分 辨 率,1:2000 数 字 正 射 影 像 图 (DOM),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范 围 成 图 比 例 尺 1:500, 格 式 为 Geotif, 并 带 有 tfw 坐 标 文 件 (2) 上 述 范 围 内 制 作 数 字 高 程 模 型 (DEM),DEM 格 网 间 距 2.5 米, 格 式 为 Geotif, 并 带 有 tfw 坐 标 文 件, 格 网 点 中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1:2000 比 例 尺 地 形 图 规 定 的 等 高 线 高 程 中 误 差 (0.7 米 ) DEM 的 分 幅 和 命 名 与 数 字 正 射 影 像 图 相 同 (3) 外 业 像 控 测 量 控 制 点 实 测 个 数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4. 竞 标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及 项 目 服 务 计 划 书 33

36 竞 标 人 应 根 据 邀 标 项 目 及 要 求,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科 学 合 理 详 细 明 确 的 竞 标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及 项 目 服 务 计 划 书 该 方 案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A. 对 邀 标 文 件 服 务 内 容 部 分 的 全 部 内 容 逐 条 作 出 答 复 响 应 B. 竞 标 人 须 提 供 完 整 的 竞 标 服 务 技 术 方 案, 针 对 本 项 目 要 求, 阐 述 提 供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C. 本 邀 标 文 件 没 有 提 到 而 竞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说 明 的 其 它 问 题 D. 竞 标 人 结 合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详 细 的 项 目 服 务 计 划 书, 包 含 : 工 作 内 容, 竞 入 人 员 详 细 工 作 日 程 表 应 急 计 划 等 E. 竞 标 人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竞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应 数 量 充 足, 在 邀 标 文 件 中 列 出 详 细 名 单 和 提 供 技 术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F. 竞 标 人 应 列 出 服 务 于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队 伍 名 单 :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职 称 复 印 件 和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5. 技 术 服 务 地 点 : 金 沙 县 区 域 内 6. 服 务 承 诺 A.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 本 次 邀 标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及 数 据 库 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供 至 少 5 年 的 售 后 质 保 服 务, 质 保 期 内 的 任 何 问 题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解 决, 并 提 供 全 免 费 服 务 ( 含 人 工 材 料 等 ), 并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人 员 培 训 等 终 身 售 后 服 务 在 质 保 期 外, 对 数 据 库 及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网 站 的 维 护 升 级 只 收 取 成 本 费 用, 不 得 加 收 其 它 任 何 费 用 B. 竞 标 人 的 服 务 承 诺 应 按 不 低 于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所 有 服 务 要 求 的 标 准 做 出 响 应 其 基 本 要 求 如 下 :1 竞 标 人 应 有 售 后 服 务 专 门 电 话 ( 需 保 持 24 小 时 值 守 ) 人 员 明 确 售 后 服 务 能 力 ( 包 括 售 后 服 务 维 护 响 应 时 间, 至 少 提 供 5 小 时 内 现 场 响 应 等 ) 2 竞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其 他 增 值 服 务 ( 如 有 请 列 出 ) 六 商 务 要 求 (1) 验 收 由 招 标 人 全 权 负 责,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具 体 方 式 和 标 准 : 项 目 竣 工 后 金 沙 县 农 牧 局 将 聘 请 各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对 项 目 完 成 是 否 达 到 的 技 术 要 求, 以 及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系 统 的 科 学 适 用 便 捷 和 效 能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作 为 项 目 完 成 验 收 的 依 据 验 收 技 术 标 准 : 测 绘 成 果 评 定 标 准 要 符 合 34

37 GB/T 测 绘 成 果 质 量 检 查 与 验 收 CH/T 测 绘 成 果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与 数 据 认 定 规 定 土 地 承 包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评 定 标 准 要 符 合 农 业 部 和 计 算 机 软 件 国 家 标 准, 安 全 级 别 达 到 GB/T20273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2) 该 项 目 完 成 后, 采 购 人 在 接 到 验 收 申 请 后 应 在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若 采 购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要 求 成 交 人 延 期 交 货 或 延 期 验 收, 采 购 人 应 提 供 延 期 说 明 35

38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格 式 36

39 ( 具 体 按 实 际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 甲 方 : 金 沙 县 农 牧 局 乙 方 : 按 照 招 标 程 序, 甲 方 选 定 乙 方 作 为 金 沙 县 2016 年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项 目 服 务 单 位 的 中 标 单 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就 金 沙 县 2016 年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项 目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项 目 范 围 本 项 目 涉 及 西 洛 街 道 岩 孔 街 道 五 龙 街 道 等 12 个 镇 ( 街 道 ), 以 国 土 二 调 面 积 为 基 数, 确 权 面 积 约 万 亩, 承 包 农 户 数 约 为 户 涉 及 137 个 村 ( 居 社 区 )1491 个 村 民 小 组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乙 方 为 全 部 包 干, 从 项 目 的 开 始 直 到 项 目 的 结 束 验 收 合 格 为 止 第 二 条 项 目 内 容 包 括 : 宣 传 培 训 入 户 调 查 及 数 据 录 入 建 库 ; 工 作 底 图 分 图 及 打 印 ; 地 块 指 认 ; 航 测 影 像 图 调 绘 等 内 外 业 处 理 ; 公 示 图 分 图 及 打 印 ; 公 示 与 确 认 ; 质 检 与 建 库 ; 经 营 权 证 书 登 记 簿 家 庭 承 包 合 同 等 打 印 ; 建 立 全 县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管 理 系 统 确 权 资 料 归 档 ( 包 括 购 买 标 准 档 案 盒 )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扫 描 所 需 设 备 设 施 购 置 ( 包 括 电 脑 软 硬 件 确 保 系 统 能 正 常 运 行 ) 等 第 三 条 执 行 技 术 标 准 1. 前 期 服 务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在 执 行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试 点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农 办 经 号 ) 相 关 要 求 下, 还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技 术 规 范 : 参 照 农 业 部 印 发 的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规 程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要 素 编 码 规 则 NY/T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规 范 农 办 经 号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建 设 技 术 指 南 ( 试 行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数 据 库 成 果 汇 交 办 法 ( 试 行 ) 等 贵 州 省 委 省 政 府 省 农 委 关 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检 查 验 收 相 关 文 件 37

40 以 上 规 范 和 标 准 如 有 变 化, 以 最 新 发 布 的 为 准 2. 后 期 技 术 处 理 依 据 须 符 合 (1)GB/T 国 家 基 本 比 例 尺 地 形 图 分 幅 和 编 号 ; (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下 发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试 点 工 作 规 程 ( 农 办 经 [2012]19 号 ) 要 求 ; (3) 农 办 经 号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成 果 图 制 图 规 范 ( 试 行 ) ; (4) 农 业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关 于 加 强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农 经 发 (2014)12 号 ) 第 四 条 项 目 工 程 费 该 项 目 以 金 沙 县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费, 每 亩 收 费 为 元, 项 目 工 程 总 价 款 为 综 合 单 价 实 际 调 查 亩 数, 若 实 际 调 查 面 积 大 于 二 调 面 积, 则 工 程 款 以 中 标 总 金 额 为 准 第 五 条 甲 方 的 义 务 1.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日 内 向 乙 方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2. 自 接 到 乙 方 编 制 的 技 术 设 计 书 之 日 起 5 日 内 完 成 技 术 设 计 书 的 审 定 工 作,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定 意 见 3. 应 当 保 证 乙 方 的 确 权 队 伍 顺 利 进 入 现 场 工 作 4. 甲 方 保 证 工 程 款 按 时 到 位, 以 保 证 确 权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第 六 条 乙 方 的 义 务 1. 自 收 到 甲 方 的 有 关 材 料 之 日 起 5 日 内,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和 甲 方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本 合 同 的 技 术 要 求, 完 成 技 术 设 计 书 的 编 制, 并 交 甲 方 审 定 2. 自 收 到 甲 方 对 技 术 设 计 书 同 意 实 施 的 审 定 意 见 之 日 起 5 日 内 组 织 确 权 队 伍 进 场 作 业 3. 乙 方 应 当 根 据 技 术 设 计 书 要 求 确 保 确 权 项 目 如 期 完 成, 定 期 向 甲 方 报 告 工 作 进 度 4.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所 有 安 全 责 任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 甲 方 概 不 负 责 5. 执 行 甲 方 的 具 体 安 排, 按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各 阶 段 成 果 及 最 终 合 格 成 果 6.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及 本 工 程 成 果 资 料 负 责 保 密 38

41 7. 乙 方 须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5 日 按 规 定 向 甲 方 缴 纳 中 标 价 1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第 七 条 项 目 完 成 工 期 项 目 完 成 时 限 :2016 年 12 底 完 成 全 部 工 作 第 八 条 验 收 乙 方 应 当 于 工 程 完 工 之 日 起 3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甲 方 应 当 自 接 到 完 工 通 知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对 乙 方 所 完 工 的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并 出 具 项 目 成 果 验 收 报 告 书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航 测 内 外 业 成 果 须 由 贵 州 测 绘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站 检 测 合 格, 并 出 具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以 上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乙 方 所 提 供 服 务 和 技 术 标 准 必 须 满 足 第 三 条 的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第 九 条 项 目 成 果 所 有 权 对 本 项 目 确 权 成 果 的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和 著 作 权 归 属 的 约 定 归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留 存, 否 则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和 经 济 责 任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转 让 和 使 用 本 项 目 的 成 果 第 十 条 项 目 费 用 支 付 日 期 和 方 式 另 行 约 定 第 11 条 提 交 成 果 乙 方 必 须 按 农 业 部 相 关 技 术 规 程 及 农 业 部 省 级 验 收 标 准 提 供 项 目 成 果 资 料 成 果 主 要 包 括 文 字 图 件 簿 册 和 数 据 等 按 介 质 分 为 电 子 成 果 和 纸 质 等 实 物 成 果 调 查 成 果 主 要 包 括 : 1. 文 字 成 果 主 要 包 括 工 作 方 案 技 术 设 计 书 纠 纷 调 解 协 议 书 检 查 记 录 工 作 报 告 技 术 总 结 申 请 书 委 托 书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决 议 ( 意 见 ) 以 及 会 议 记 录 等 材 料 2. 图 件 成 果 包 括 工 作 底 图 调 查 草 图 地 块 分 布 图 数 字 正 射 影 像 图 地 籍 图 地 形 图 等 图 件 39

42 3. 簿 册 成 果 包 括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台 账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发 包 方 调 查 表 承 包 方 调 查 表 承 包 地 块 调 查 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查 信 息 公 示 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公 示 结 果 归 户 表 以 组 村 镇 ( 街 道 ) 为 单 位 的 汇 总 表 等 簿 册 4. 数 据 成 果 包 括 数 据 库 测 量 数 据 文 件 原 始 数 据 以 及 调 查 成 果 的 电 子 数 据 5. 其 他 成 果 除 上 述 结 果 以 外 的 过 程 性 和 说 明 性 资 料 第 十 二 条 甲 方 违 约 责 任 由 于 甲 方 的 原 因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自 然 因 素 影 响, 则 工 期 顺 延 成 果 提 交 地 点 : 另 行 通 知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1. 合 同 签 订 后, 如 乙 方 擅 自 中 途 停 止 或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向 甲 方 赔 偿 项 目 价 款 的 2%, 并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提 交 项 目 成 果 时, 应 向 甲 方 赔 偿 拖 期 损 失 费, 每 天 的 拖 期 损 失 费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预 算 项 目 价 款 的 0.1% 计 算 3. 乙 方 提 供 的 项 目 成 果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乙 方 应 负 责 无 偿 予 以 重 测 或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以 达 到 质 量 要 求 以 确 保 验 收 合 格 项 目 成 果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乙 方 应 对 因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赔 偿 责 任,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4. 在 合 同 期 内 和 合 同 终 止 后, 乙 方 应 负 责 所 有 成 果 资 料 的 保 密, 非 经 甲 方 书 面 认 可,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任 何 资 料 严 格 按 甲 方 要 求 程 序 传 递 各 种 资 料,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并 追 回 所 付 工 程 款 乙 方 提 交 成 果 后 十 日 内, 退 回 全 部 原 始 资 料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工 程 款 总 额 的 10% 赔 偿 损 失, 并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6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部 分 转 包 或 分 包 给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若 擅 自 转 包 或 分 包 本 合 同 标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乙 方 偿 付 预 算 工 程 费 10% 的 违 约 金, 并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同 时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安 全 责 任 乙 方 同 甲 方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后, 乙 方 必 须 对 自 身 安 全 负 责, 在 工 程 项 目 期 间 发 生 的 任 何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和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甲 方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0

43 第 15 条 售 后 服 务 提 供 3 年 ( 从 成 果 资 料 交 付 验 收 合 格 后 的 次 日 起 计 算 ) 的 售 后 质 保 服 务, 质 保 期 内 的 技 术 问 题 由 乙 方 负 责 解 决 第 16 条 其 他 约 定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应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友 好 协 商 的 态 度 加 以 解 决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八 条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或 由 双 方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当 事 人 双 方 未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事 后 又 未 达 成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十 九 条 附 则 1 本 合 同 由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加 盖 双 方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即 生 效 全 部 成 果 交 接 完 毕 和 项 目 费 用 结 算 完 成 后, 本 合 同 终 止 2 本 合 同 一 式 捌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叁 份, 壹 份, 金 沙 县 审 计 局 壹 份,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全 称 ( 盖 章 ): 乙 方 全 称 ( 盖 章 ): 甲 方 代 表 签 字 : 乙 方 代 表 签 字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账 号 : 开 户 账 号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41

44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2

45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二 报 价 一 览 表 三 质 量 工 期 和 服 务 承 诺 书 四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五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表 六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表 七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八 技 术 量 投 入 九 拟 投 入 的 测 量 设 备 表 十 本 项 目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十 一 工 期 进 度 计 划 十 二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十 三 服 务 承 诺 十 四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1 投 标 函 43

46 招 标 人 : 金 沙 县 农 牧 局 1 根 据 你 方 编 号 为 ( 项 目 编 号 ) 的 ( 项 目 名 称 及 包 号 ) 招 标 文 件,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经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标 准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我 方 愿 以 总 价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小 写 : ); 确 权 调 查 综 合 单 价 大 写 : 每 亩 元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 亩 ) 的 投 标 报 价 及 承 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承 包 上 述 项 目 2 如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承 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期 完 成 各 阶 段 测 绘 任 务 3 如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工 作,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中 确 定 的 人 员 到 位,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4 我 方 将 按 照 规 定 提 交 ( 人 民 币 ) 大 写 : 作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5 我 方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并 同 意 招 标 人 保 留 在 合 同 签 署 前 对 其 进 行 验 证 的 权 力 6 我 方 同 意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须 知 第 6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在 此 期 间 内 我 方 有 可 能 中 标,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7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 同 投 标 人 :(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年 月 日 44

47 2 报 价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 标 注 所 投 包 号 ) 报 价 为 : 总 价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小 写 : ), 确 权 调 查 综 合 单 价 为 元 / 亩 注 : 此 表 请 另 外 单 独 密 封 一 份 递 交 ( 投 标 文 件 中 仍 需 保 留 ) 投 标 人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5

48 3 质 量 工 期 和 服 务 承 诺 书 致 : 金 沙 县 农 牧 局 非 常 荣 幸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 项 目 名 称 及 包 号 ) ( 招 标 编 号 :) 的 投 标, 我 方 就 质 量 工 期 和 服 务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质 量 : 2 工 期 保 证 : 3 技 术 服 务 : 4 安 全 : 5 培 训 服 务 : 6 其 他 : 投 标 人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49 4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单 位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成 立 时 间 营 业 执 照 编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单 位 性 质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注 册 资 金 ( 万 元 ) 资 质 等 级 证 号 发 证 单 位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职 工 总 数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人 数 职 工 概 况 单 位 行 政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职 务 及 职 称 年 龄 专 业 从 业 年 限 单 位 简 介 :( 可 另 附 页 说 明 ) 投 标 人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47

50 日 期 : 年 月 日 5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地 点 项 目 规 模 ( 万 元 ) 开 竣 工 时 间 完 成 情 况 委 托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注 : 投 标 人 提 供 2013 年 以 来 的 类 似 业 绩 的 合 同 业 主 反 馈 证 明 验 收 报 告 原 件 扫 描 件 投 标 人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人 48

51 6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表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条 款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注 : 付 款 方 式 成 果 维 护 期 及 技 术 支 持 期 测 绘 成 果 交 付 时 间 为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不 得 有 负 偏 离,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投 标 人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49

52 日 期 : 年 月 日 7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1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格 式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签 署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唯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我 承 认 代 理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所 签 署 的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及 依 据 投 标 结 果 所 签 署 的 合 同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权 转 委 托,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 ( 只 可 复 印 不 可 粘 贴 ) 50

53 单 位 名 称 : 7.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格 式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 ( 只 可 复 印 不 可 粘 贴 ) 51

54 7.3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条 规 定 的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A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B 甲 级 测 绘 资 质, 乙 级 及 以 上 测 绘 航 空 摄 影 资 质, 摄 影 测 量 与 遥 感 不 动 产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C 提 供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近 3 年 内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 D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明 E 投 标 人 项 目 经 理 职 称 证 52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地 方 立 法 参 考 资 料 北 京 市 气 象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二 一 四 年 六 月 北 京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参 考 资 料 汇 编 气 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1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8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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