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人 事 福 利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各 级 负 责 人 外 出 报 告 的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考 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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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 东 省 生 物 资 源 应 用 研 究 所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2016 年 ) 1

2 目 录 人 事 福 利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各 级 负 责 人 外 出 报 告 的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考 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工 休 假 与 考 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工 假 期 工 资 计 发 的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中 层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与 管 理 的 实 施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非 事 业 编 制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岗 位 竞 聘 实 施 细 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程 序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岗 位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科 研 开 发 制 度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基 金 课 题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公 用 平 台 管 理 方 法 ( 试 行 )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技 人 员 科 研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规 范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对 外 交 流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学 术 会 议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技 术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创 新 人 才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标 本 馆 科 普 展 厅 管 理 规 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标 本 馆 标 本 库 管 理 规 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标 本 馆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华 南 野 生 动 物 物 种 鉴 定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华 南 野 生 动 物 物 种 鉴 定 中 心 管 理 手 册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奖 励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3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管 理 条 例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研 究 生 教 育 制 度 广 东 省 生 物 资 源 应 用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生 物 资 源 应 用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培 养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综 合 行 政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所 务 公 开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领 导 班 子 议 事 准 则 及 工 作 纪 律 的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会 议 制 度 的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会 议 室 管 理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控 烟 制 度 的 规 定 关 于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计 算 机 网 络 使 用 的 管 理 办 法 保 密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能 部 门 职 责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门 禁 IC 卡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公 文 处 理 实 施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档 案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文 书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科 技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阅 览 室 制 度 关 于 规 范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合 同 编 号 的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高 毒 化 学 农 药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的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公 费 医 疗 补 助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提 高 医 疗 补 助 金 额 和 对 高 额 住 院 费 用 进 行 单 位 个 人 分 摊 等 的 暂 行 办 3

4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人 事 档 案 查 阅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保 密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人 事 档 案 鉴 别 归 档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人 事 档 案 转 递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住 房 货 币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会 议 室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资 产 财 务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科 研 开 发 及 办 公 用 房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和 公 开 招 标 的 管 理 条 例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基 建 修 缮 与 安 装 装 修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九 佛 科 研 基 地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105 号 大 院 车 辆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房 屋 ( 场 地 ) 出 租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 广 东 省 生 物 资 源 应 用 研 究 所 仪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生 物 资 源 应 用 研 究 所 实 验 材 料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汽 车 燃 油 费 报 销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理 顺 研 究 所 和 控 股 ( 参 股 ) 公 司 关 系 的 实 施 方 案 广 东 省 生 物 资 源 应 用 研 究 所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野 外 业 务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党 建 工 作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贯 彻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年 工 作 规 划 实 4

5 施 细 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信 访 工 作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纪 检 工 作 人 员 行 为 准 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会 议 制 度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纪 委 委 员 工 作 职 责

6 人 事 福 利 制 度 - 6 -

7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各 级 负 责 人 外 出 报 告 的 规 定 粤 昆 研 号 为 严 肃 纪 律, 加 强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院 关 于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外 出 报 告 制 度 的 通 知 ( 科 院 办 [2004]12 号 ) 精 神, 另 外 也 为 保 证 全 所 及 各 部 门 工 作 的 正 常 运 转, 便 于 联 系 工 作, 沟 通 情 况, 对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的 外 出 做 如 下 规 定 : 第 一 条 本 通 知 所 指 的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是 指 所 领 导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实 验 室 ( 公 共 实 验 室 重 点 实 验 室, 下 同 ) 正 副 主 任 和 团 队 公 司 ( 实 体 ) 负 责 人 第 二 条 本 通 知 所 指 的 外 出 是 指 所 党 政 领 导 在 工 作 日 或 节 假 日 需 离 开 广 州 市 1 天 以 上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工 作 日 需 离 开 广 州 市 1 天 以 上 或 实 验 室 正 副 主 任 和 团 队 公 司 ( 实 体 ) 负 责 人 在 工 作 日 需 离 开 广 州 市 3 天 以 上 第 三 条 报 告 程 序 各 级 负 责 人 在 外 出 前, 应 提 前 向 有 关 领 导 和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出 差 事 由 时 间 地 点 以 及 联 系 电 话 和 联 系 方 式 具 体 报 告 程 序 为 : 1 实 验 室 正 副 主 任 团 队 负 责 人 向 分 管 业 务 的 副 所 长 报 告, 并 通 知 科 研 开 发 科 备 案 ; 2 公 司 ( 实 体 ) 负 责 人 向 分 管 开 发 的 副 所 长 报 告, 并 通 知 广 昆 公 司 办 公 室 备 案 ; 3 职 能 部 门 正 副 科 长 ( 正 副 主 任 ) 向 分 管 行 政 后 勤 副 所 长 报 告, 并 通 知 党 政 办 公 室 备 案 ; 党 政 办 主 任 副 主 任 离 所 一 天 必 须 经 所 长 批 准 ; 4 副 所 长 向 所 长 报 告, 并 获 批 准, 并 知 会 党 政 办 公 室 ; 5 所 长 向 书 记 报 告, 书 记 向 所 长 报 告, 并 知 会 党 政 办 公 室 所 长 书 记 出 省 出 国 ( 境 ) 向 院 长 院 党 组 书 记 报 告, 并 通 知 院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四 条 外 出 时 间 超 过 2 天, 各 级 负 责 人 应 指 定 出 差 期 间 临 时 负 责 人 并 授 权, 同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主 管 领 导 和 部 门, 并 向 本 部 门 人 员 通 报 第 五 条 外 出 过 程 中 如 遇 不 在 自 己 决 策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重 大 事 项, 应 及 时 请 示 主 管 领 导 和 主 管 部 门, 如 获 悉 有 关 重 要 信 息 应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第 六 条 外 出 因 故 逾 期 返 回 的, 要 及 时 报 告 并 经 批 准 同 意 第 七 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要 带 头 执 行 外 出 报 告 制 度, 对 外 出 不 报 告 的 干 部, 要 严 肃 批 评 ; 对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要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戒 免 谈 话 或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第 八 条 党 政 办 具 体 负 责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外 出 的 登 记 和 反 馈, 协 助 做 好 执 行 报 告 制 度 的 有 关 工 作 第 九 条 执 行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将 作 为 部 门 和 个 人 的 考 核 指 标 之 一 本 规 定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二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 7 -

8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考 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粤 昆 研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宗 旨 与 目 的 1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职 能 部 门 整 体 工 作 效 能, 实 现 目 标 管 理, 激 励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建 立 一 支 高 效 精 干 的 管 理 ( 服 务 ) 队 伍, 增 强 研 究 所 活 力 和 竞 争 力, 特 制 定 本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2 本 管 理 办 法 将 作 为 确 定 职 能 管 理 和 服 务 部 门 人 员 续 聘 调 岗 解 聘 工 资 及 绩 效 发 放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条 考 核 原 则 1 严 格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公 开 科 学 的 原 则, 真 实 反 映 被 考 核 人 员 的 实 际 情 况, 避 免 因 个 人 和 其 它 主 观 因 素 影 响 考 核 的 结 果 2 通 过 考 核 与 奖 惩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全 面 评 价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工 作 绩 效, 使 其 了 解 自 己 的 工 作 成 果 和 获 得 报 酬 的 关 系, 促 进 积 极 改 善 岗 位 工 作 3 以 岗 位 职 责 为 主 要 依 据, 坚 持 上 下 结 合 左 右 结 合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指 导 思 想 建 立 客 观 公 正 公 开 科 学 的 考 核 体 系, 完 善 激 励 机 制 与 约 束 机 制, 同 时 注 入 反 馈 提 高 发 展 思 想, 为 科 学 的 人 力 资 源 战 略 提 供 可 靠 的 依 据, 发 现 和 培 养 优 秀 人 才 第 四 条 组 织 实 施 党 政 办 公 室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具 体 考 核 工 作 统 计 工 作 和 信 息 反 馈 工 作 第 二 章 考 核 职 责 第 五 条 所 领 导 考 核 职 责 1 审 批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岗 位 职 责 及 提 供 考 核 所 需 要 资 源 2 统 一 领 导 考 核 实 施 工 作, 并 按 分 管 范 围 负 责 部 门 负 责 人 考 核 3 考 核 结 果 审 批 及 异 议 仲 裁, 指 导 部 门 负 责 人 作 好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考 核 工 作 第 六 条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考 核 职 责 1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定 本 部 门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 8 -

9 2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实 施 对 本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面 谈 激 励 与 改 进 指 导 工 作 第 七 条 普 通 职 工 考 核 职 责 普 通 职 工 负 责 自 评 互 评 工 作 及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第 三 章 考 核 体 系 第 八 条 考 核 对 象 职 能 部 门 全 体 人 员 第 九 条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从 职 工 的 德 能 勤 绩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1 思 想 品 德 : 职 工 学 习 和 领 会 党 及 国 家 方 针 和 政 策 的 水 平 和 能 力,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本 单 位 的 行 为 规 范 遵 纪 守 法 情 况 2 工 作 能 力 : 岗 位 专 业 知 识 的 广 博 程 度 和 新 旧 程 度, 解 决 专 业 问 题 的 方 法 和 技 巧, 与 部 门 或 团 队 以 及 所 外 相 关 机 构 与 人 员 沟 通 的 频 率 及 有 效 性, 组 织 能 力, 协 调 能 力, 分 析 问 题 的 能 力, 判 断 事 物 的 准 确 和 正 确 性, 应 变 适 应 能 力 以 及 处 理 突 发 性 事 件 的 能 力 3 工 作 态 度 : 职 工 的 出 勤 率 和 纪 律 性 ; 工 作 主 动 性 时 效 性 和 责 任 感 ; 职 工 与 其 他 人 员 的 配 合 程 度 4 工 作 业 绩 : 岗 位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日 常 各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效 果, 部 门 管 理 成 果 ( 论 文 新 制 度 新 方 法 ) 等, 主 动 为 所 提 出 创 新 管 理 措 施 改 进 建 议 第 十 条 考 核 方 式 1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内 容 权 重 ( 满 分 100 分 ) 考 核 评 分 思 想 品 德 20% 工 作 能 力 20% 工 作 态 度 20% 思 想 品 德 评 分 + 工 作 能 力 评 分 + 工 作 态 度 评 分 + 工 作 业 绩 评 分 = 考 核 评 分 工 作 业 绩 40% 2 职 能 部 门 正 副 职 负 责 人 : 综 合 考 核 得 分 = 所 领 导 平 均 评 分 45%+ 各 职 能 部 门 科 研 团 队 及 公 司 ( 中 心 ) 平 均 评 分 40%+ 自 我 评 分 15%; 3 普 通 职 工 : 综 合 考 核 得 分 = 本 部 门 正 副 职 负 责 人 平 均 评 分 45%+ 各 职 能 部 门 科 研 团 队 及 公 司 ( 中 心 ) 平 均 评 分 40% + 自 我 评 分 15% - 9 -

10 第 十 一 条 投 诉 机 制 对 被 考 核 对 象 工 作 不 满 意 的 可 向 党 政 办 公 室 或 分 管 所 领 导 进 行 投 诉 或 寄 投 诉 信, 经 查 属 实 且 严 重 违 反 相 关 制 度 引 起 不 良 后 果 的, 被 投 诉 人 每 一 项 投 诉, 从 考 核 总 分 中 扣 除 5 分 连 续 三 次 以 上 被 如 此 投 诉 的, 本 年 度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如 被 投 诉 一 项 即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本 年 度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第 四 章 考 核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周 期 考 核 以 年 度 为 考 核 周 期 第 十 三 条 考 核 流 程 发 放 考 核 评 分 表 填 写 考 核 评 分 表 考 核 汇 总 考 核 小 组 会 议 讨 论 所 务 会 议 审 批 考 核 结 果 通 报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考 核 结 果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结 果 等 级 分 布 分 数 段 60 分 以 下 ( 不 含 60 分 ) ( 不 含 80 分 ) 等 级 不 合 格 合 格 优 良 第 十 五 条 考 核 结 果 汇 总 和 通 报 1 考 核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按 统 一 考 核 流 程 和 要 求 负 责 实 施 全 体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统 计 及 信 息 反 馈,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考 核 小 组, 由 考 核 小 组 提 出 考 核 意 见, 报 经 所 务 会 议 审 批 2 考 核 结 果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向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通 报 考 核 成 绩, 部 门 负 责 人 再 向 本 部 门 职 员 通 报 考 核 成 绩 第 五 章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第 十 六 条 决 定 工 资 的 余 额 部 分 及 绩 效 发 放 1 考 核 结 果 优 良 者, 发 放 全 额 工 资 的 余 额 部 分 及 全 部 绩 效 2 考 核 结 果 合 格 者, 发 放 全 额 工 资 的 余 额 部 分 及 70% 绩 效 3 考 核 结 果 不 合 格 者, 不 发 放 全 额 工 资 的 余 额 部 分 和 绩 效 第 十 七 条 评 优 工 作 1 根 据 考 核 分 数 高 低 提 名 优 秀 个 人, 优 秀 比 例 为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总 数 的 15%

11 2 优 秀 推 荐 人 选 须 经 所 考 核 小 组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报 经 所 务 会 议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岗 位 调 整 和 解 聘 1 岗 位 调 整 一 般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议, 或 由 本 人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党 政 办 公 室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报 所 务 会 议 审 批 其 中, 考 核 结 果 为 主 要 考 察 依 据 之 一 2 连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应 予 解 聘 第 六 章 考 核 结 果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考 核 结 果 申 诉 被 考 核 者 如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时, 可 向 党 政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诉, 党 政 办 公 室 必 须 在 接 到 申 诉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对 申 诉 者 的 申 诉 请 求 予 以 答 复 ; 如 对 答 复 仍 持 异 议 的,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报 所 务 会 议 裁 决 第 二 十 条 考 核 结 果 存 档 考 核 结 果 材 料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存 档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二 八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12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工 休 假 与 考 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粤 昆 研 人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 下 简 称 省 昆 虫 所 ) 职 工 休 假 和 考 勤 管 理, 增 强 职 工 工 作 责 任 感, 维 护 职 工 休 假 权 利,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省 昆 虫 所 实 际,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假 期 不 包 括 全 国 年 节 纪 念 日 和 公 休 日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省 昆 虫 所 全 体 在 职 在 编 职 工 第 四 条 各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考 勤 登 记 制 度, 严 格 考 勤 管 理, 确 保 职 工 休 假 管 理 情 况 客 观 公 正 第 五 条 全 体 职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规 定, 按 时 出 勤,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第 二 章 休 假 的 种 类 第 六 条 年 休 假 ( 一 ) 职 工 累 计 工 作 已 满 1 年 不 满 10 年 的, 年 休 假 5 天 ; 已 满 10 年 不 满 20 年 的, 年 休 假 10 天 ; 已 满 20 年 的, 年 休 假 15 天 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 休 息 日 不 计 入 年 休 假 的 假 期 ( 二 )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享 受 当 年 的 年 休 假 : 1 职 工 请 事 假 累 计 20 天 以 上 且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不 扣 工 资 的 ; 2 累 计 工 作 满 1 年 不 满 10 年 的 职 工, 请 病 假 累 计 2 个 月 以 上 的 ; 3 累 计 工 作 满 10 年 不 满 20 年 的 职 工, 请 病 假 累 计 3 个 月 以 上 的 ; 4 累 计 工 作 满 20 年 以 上 的 职 工, 请 病 假 累 计 4 个 月 以 上 的 ( 三 ) 年 休 假 在 1 个 年 度 内 可 以 集 中 安 排, 也 可 以 分 段 安 排, 原 则 上 不 跨 年 度 安 排 第 七 条 婚 假 职 工 经 法 定 程 序 办 理 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可 休 婚 假 5 天 ; 实 行 晚 婚 者 ( 男 年 满 25 周 岁, 女 年 满 23 周 岁 ) 增 加 婚 假 10 天 婚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假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作 为 计 算 假 期 的 天 数 第 八 条 产 假

13 女 职 工 正 常 产 假 为 90 天, 难 产 的 增 加 产 假 30 天, 已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增 加 产 假 35 天, 实 行 晚 婚 晚 育 的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即 已 婚 女 职 工,24 周 岁 生 第 一 胎 的 为 晚 育 )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范 围 内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还 可 增 加 产 假 15 天 产 假 按 照 自 然 日 计 算 天 数,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在 内 第 九 条 生 育 看 护 假 自 愿 终 身 只 生 一 个 孩 子 的 男 职 工, 可 在 配 偶 产 假 期 间 给 男 职 工 10 天 看 护 假 生 育 看 护 假 按 照 自 然 日 计 算 天 数,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如 小 孩 出 生 三 个 月 内 未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生 育 看 护 假 作 事 假 处 理 第 十 条 丧 假 职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 指 本 人 父 母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配 偶 子 女 ) 死 亡 时 可 给 予 5 天 丧 假 丧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假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作 为 计 算 假 期 的 天 数 第 十 一 条 探 亲 假 连 续 工 作 满 一 年 的 职 工, 职 工 与 配 偶 之 间 职 工 与 父 母 之 间 分 居 两 地, 又 不 能 利 用 公 休 假 日 团 聚 的, 可 享 受 探 亲 假 1 探 望 配 偶, 每 年 给 假 一 次, 假 期 为 30 天 ; 2 未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每 年 给 假 一 次, 假 期 为 20 天 ; 3 已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每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假 期 为 20 天 探 亲 假 期 按 照 自 然 日 计 算 天 数,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在 内 第 十 二 条 病 假 职 工 因 患 病 需 进 行 治 疗 或 休 养 的, 经 区 县 一 级 以 上 的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诊 断, 按 出 具 的 病 假 建 议 证 明 给 予 病 假 因 打 架 斗 殴 及 其 它 不 法 行 为 而 致 伤 者, 均 不 能 享 受 病 假 待 遇, 一 律 按 事 假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事 假 职 工 因 事 急 需 办 理 的,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所 领 导 批 准 后, 给 予 事 假 第 三 章 请 假 程 序 及 考 勤 第 十 四 条 职 工 请 假 3 天 以 内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4-9 天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批 准 ;10 天 及 以 上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所 长 批 准 党 委 书 记 副 所 长 请 假 须 由 所 长 批 准 并 知 会 党 政 办 公 室 ; 所 长 请 假 须 由 党 委 书 记 批 准 并 知 会 党 政 办 公 室 部 门 负 责 人 请 假 3 天 以 内 由 分 管 所 领 导 批 准 ;3 天 及 以 上 由 所 长 批 准 并 报 党 政 办 公 室 备 案

14 第 十 五 条 职 工 请 假 须 填 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工 请 假 申 请 表,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 如 因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事 先 书 面 请 假 的, 须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发 送 短 信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向 审 批 人 请 假, 回 单 位 后 再 补 办 书 面 请 假 手 续 休 假 期 满 回 单 位 后 须 到 审 批 领 导 和 党 政 办 公 室 销 假 第 十 六 条 所 有 职 工 应 严 守 休 假 时 间,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假 的, 须 提 前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或 作 出 说 明,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延 假 第 十 七 条 各 部 门 应 认 真 执 行 考 勤 制 度,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考 勤 登 记 工 作, 如 实 填 报 考 勤 表 第 十 八 条 不 请 假 未 获 准 假 擅 自 延 假 而 不 出 勤 的 按 旷 工 处 理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非 编 聘 用 人 员 的 休 假 与 考 勤 依 照 国 家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策 不 一 致 的, 以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策 为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行 二 O 一 一 年 八 月 八 日

15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工 假 期 工 资 计 发 的 规 定 粤 昆 研 人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根 据 国 家 和 广 东 省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 下 简 称 省 昆 虫 所 )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病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计 发 ( 一 )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计 发 1 病 假 在 两 个 月 以 内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全 额 发 给 2 病 假 超 过 两 个 月 不 满 六 个 月, 从 第 三 个 月 起, 工 作 年 限 不 满 十 年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两 项 之 和 按 90% 计 发 ; 工 作 年 限 满 十 年 及 以 上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全 额 发 给 3 病 假 超 过 六 个 月, 从 第 七 个 月 起, 工 作 年 限 不 满 十 年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两 项 之 和 按 70% 计 发 ; 工 作 年 限 满 十 年 不 满 二 十 年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两 项 之 和 按 80% 计 发 ; 工 作 年 限 满 二 十 年 及 以 上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两 项 之 和 按 90% 计 发 4 试 用 期 人 员 的 病 假 工 资, 以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标 准 为 基 数, 按 项 规 定 的 比 例 计 发 5 获 得 由 人 事 部 与 国 务 院 工 作 部 门 联 合 授 予 或 省 授 予 的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工 作 者 称 号, 和 获 得 国 家 省 授 予 的 有 突 出 贡 献 专 家 称 号, 仍 然 保 持 荣 誉 的, 病 假 期 间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全 额 发 给 ( 二 ) 绩 效 工 资 的 计 发 1 当 月 病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2 天, 不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工 资 ; 2 当 月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2 天 但 不 超 过 11 天, 按 病 假 实 际 天 数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工 资, 日 扣 额 = 当 事 者 绩 效 工 资 21.5 天 3 当 月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11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工 资 ( 三 ) 其 他 有 关 福 利 的 发 放 1 病 假 期 间, 可 继 续 享 受 国 家 广 东 省 和 省 昆 虫 所 有 关 生 活 福 利 待 遇, 如 住 房 补 贴 住 房 公 积 金 过 节 费 等 2 病 假 期 间, 保 健 津 贴 停 发 第 三 条 事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计 发 ( 一 )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的 计 发 职 工 请 事 假, 全 年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 每 月 按 30 天 计 ) 的, 其 超 过 天 数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两 项 之 和 按 80% 计 发 ;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超 过 天 数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两 项 之 和 按 60% 计 发 ;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超 过 天 数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停 发

16 ( 二 ) 绩 效 工 资 的 计 发 1 当 月 事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3 天 ( 含 3 天 ), 不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工 资 2 当 月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3 天,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绩 效 工 资 ( 三 ) 其 他 有 关 福 利 的 发 放 1 事 假 期 间, 可 继 续 享 受 国 家 广 东 省 和 省 昆 虫 所 有 关 生 活 福 利 待 遇, 如 住 房 补 贴 住 房 公 积 金 过 节 费 等 2 事 假 期 间, 保 健 津 贴 停 发 第 四 条 探 亲 假 年 休 假 产 假 生 育 看 护 假 婚 假 和 丧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计 发 职 工 在 规 定 的 探 亲 假 年 休 假 产 假 生 育 看 护 假 婚 假 和 丧 假 期 内, 全 部 工 资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次 ) 照 发, 并 可 继 续 享 受 有 关 生 活 福 利 待 遇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按 照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及 省 昆 虫 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的 假 期 工 资 发 放 渠 道 保 持 不 变 ( 除 职 工 病 假 三 个 月 以 上 由 所 负 责 按 档 案 工 资 标 准 发 放 外 )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行 国 家 和 我 省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各 种 假 期 的 现 行 规 定, 凡 本 规 定 未 涉 及 的 内 容, 均 继 续 按 照 执 行 二 O 一 一 年 八 月 八 日

17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中 层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与 管 理 的 实 施 办 法 粤 昆 研 人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干 部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制 度 化, 建 立 健 全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机 制, 建 设 一 支 专 业 化 职 业 化 的 中 层 干 部 队 伍, 根 据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关 于 广 东 省 科 学 院 研 究 所 中 层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与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中 层 干 部 主 要 包 含 : 所 长 助 理 职 能 部 门 正 副 主 任 研 究 中 心 正 副 主 任 支 撑 部 门 负 责 人 第 三 条 中 层 干 部 实 行 岗 位 聘 用 制, 由 省 昆 虫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聘 用, 并 对 本 所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负 责 其 中, 所 长 助 理 须 由 广 东 省 科 学 院 批 准 第 四 条 中 层 干 部 在 省 昆 虫 所 领 导 班 子 的 集 体 领 导 下, 根 据 国 家 广 东 省 广 东 省 科 学 院 本 单 位 的 政 策 和 规 定, 执 行 所 领 导 班 子 的 相 关 决 策,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所 长 助 理 应 协 助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分 管 研 究 所 层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原 则 第 五 条 根 据 省 昆 虫 所 日 常 管 理 和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中 层 干 部 岗 位 根 据 研 究 所 的 体 量 和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的 结 构, 一 般 可 设 1-2 名 所 长 助 理 第 六 条 中 层 干 部 的 选 拔 聘 用, 要 坚 持 : ( 一 )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 二 ) 德 才 兼 备 以 德 为 先 原 则 ( 三 ) 群 众 公 认 注 重 实 绩 原 则 ( 四 )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五 ) 严 格 依 法 按 程 序 办 事 原 则 ( 六 ) 按 需 设 岗 按 岗 聘 用 公 平 公 正 竞 争 择 优 契 约 管 理 的 用 人 原 则 ( 七 ) 职 业 化 与 专 业 化 相 结 合 第 三 章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18 第 七 条 担 任 中 层 干 部 应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民 意 识 和 职 业 道 德 ( 二 ) 爱 岗 敬 业, 具 有 责 任 心 和 服 务 意 识 ( 三 )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较 强 的 分 析 组 织 及 协 调 能 力 ( 四 ) 系 统 掌 握 岗 位 所 需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 研 究 中 心 中 层 干 部 应 具 有 较 深 的 科 研 背 景 和 较 高 的 科 研 水 平 ( 五 )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六 ) 应 具 有 下 一 级 岗 位 任 职 经 历 ( 七 ) 身 体 健 康 有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要 求 的 岗 位, 所 聘 用 的 中 层 干 部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准 入 条 件 第 八 条 对 承 担 重 要 职 责 的 关 键 管 理 岗 位, 拟 聘 人 员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党 政 办 正 职 负 责 人 一 般 应 具 有 4 年 以 上 党 务 行 政 和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 副 职 负 责 人 一 般 应 具 有 2 年 以 上 党 务 行 政 和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 二 ) 财 务 办 负 责 人 一 般 应 具 有 4 年 以 上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 三 ) 业 务 办 负 责 人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经 历, 并 熟 悉 本 单 位 的 科 研 方 向 和 承 担 项 目 情 况 ( 四 ) 从 事 党 务 人 事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的 中 层 干 部, 必 须 为 中 共 党 员 第 四 章 选 拔 任 用 方 式 及 程 序 第 九 条 提 名 一 般 采 取 公 开 招 聘 竞 聘 上 岗 的 形 式 ( 一 ) 制 订 招 聘 方 案,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 应 聘 人 员 提 交 申 请 ; 人 事 部 门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二 ) 职 能 部 门 中 层 干 部 的 公 开 招 聘, 须 成 立 由 所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职 代 会 代 表 及 管 理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的 招 聘 委 员 会, 一 般 不 少 于 7 人 ; 研 究 中 心 和 支 撑 部 门 中 层 干 部 的 公 开 招 聘, 须 成 立 由 所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学 术 委 员 会 职 代 会 代 表 及 科 研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的 招 聘 委 员 会 ( 人 数 要 求 同 上 ) ( 三 ) 召 开 岗 位 竞 聘 会 议, 招 聘 委 员 会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评 议, 并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应 到 会 委 员 投 票 表 决 同 意 后, 确 定 提 名 人 选 第 十 条 考 察 党 政 办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对 提 名 人 选 进 行 民 主 测 评 和 考 察, 听 取 职 工 意 见, 并 形 成 考 察 材 料 落 实 广 东 省 科 学 院 研 究 所 报 告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并 接 受 民 主 评 议 办 法 ( 粤 科 院 党 号 ) 在 中 层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过 程 中, 需 要 有 突 击 提 拔 越 级 提 拔 破 格 提 拔 领 导 干 部 的 近 亲 属 提 拔 任 用 等 情 况 的, 须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上 述 办

19 法 中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对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报 告 报 告 材 料 内 容 包 括 : 提 拔 调 整 干 部 的 原 由, 拟 提 拔 调 整 对 象 的 任 用 意 向 及 其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 和 考 察 材 料 报 告 上 呈 部 门 为 两 院 组 织 人 事 处 报 告 未 经 答 复 的 不 得 提 交 党 委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有 关 任 用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确 定 拟 聘 人 员 中 层 干 部 提 名 人 选 须 征 求 党 委 纪 委 意 见, 由 所 务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确 定 拟 聘 人 员 对 拟 聘 人 员 在 本 单 位 内 进 行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 第 十 二 条 正 式 聘 用 对 公 示 结 果 不 影 响 使 用 的 拟 聘 人 员, 由 省 昆 虫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实 行 任 职 回 避 制 度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不 能 聘 用 为 双 方 直 接 隶 属 于 同 一 领 导 人 员 或 者 有 直 接 上 下 级 领 导 关 系 的 岗 位, 也 不 得 在 其 中 一 方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单 位 或 部 门 从 事 人 事 纪 检 监 察 财 务 审 计 等 工 作 第 五 章 干 部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中 层 干 部 聘 期 原 则 上 与 领 导 班 子 任 期 同 步, 也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作 适 当 调 整 研 究 所 和 中 层 干 部 采 用 聘 用 合 同 制, 中 层 干 部 原 则 上 任 满 1 个 聘 期 中 层 干 部 岗 位 原 则 上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聘 用 期 间, 对 确 因 能 力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要 求 等 原 因 需 进 行 调 整 的 中 层 干 部, 经 所 务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根 据 岗 位 要 求 续 聘 或 重 新 进 行 选 聘 第 十 五 条 中 层 干 部 的 考 核 采 用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一 般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述 职 研 究 所 根 据 各 部 门 的 特 点, 建 立 目 标 明 确 标 准 合 理 公 正 公 平 的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考 核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敬 业 精 神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执 行 能 力 管 理 业 绩 职 工 满 意 度 等 第 十 六 条 在 同 一 岗 位 任 满 10 年 的 中 层 干 部 一 般 应 进 行 轮 岗 或 交 流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所 应 注 重 对 中 层 干 部 的 教 育 培 养, 提 高 其 学 习 能 力 政 策 水 平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增 强 其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综 合 素 质 中 层 干 部 须 积 极 参 加 院 组 织 的 相 关 培 训 活 动 第 十 八 条 按 照 责 权 利 一 致 的 原 则, 考 虑 内 部 公 平 性 和 外 部 竞 争 性, 合 理 确 定 中 层 干 部 的 薪 酬 水 平 中 层 干 部 的 岗 位 津 贴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难 度 工 作 风 险 和 压 力 等 合 理 确 定 绩 效 奖 励 与 研 究 所 总 体 效 益 部 门 业 绩 和 个 人 绩 效 挂 钩 第 十 九 条 因 年 龄 聘 期 满 等 原 因 进 行 岗 位 调 整 而 离 开 中 层 干 部 岗 位 的 人 员, 应 保 留 岗 位 职 级 对 其 他 离 开 中 层 干 部 岗 位 的 人 员, 应 根 据 其 工 作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合 理 安 排 好 工 作 岗 位

20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及 时 将 新 聘 用 的 中 层 正 职 干 部 情 况 报 院 人 事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立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纪 实 制 度 纪 实 制 度 采 取 一 人 一 表 一 事 一 记 的 方 式, 记 录 提 名 考 察 酝 酿 讨 论 决 定 等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的 关 键 程 序, 记 录 可 能 影 响 干 部 使 用 的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和 重 要 情 况 的 具 体 过 程 和 形 成 原 因, 并 落 实 责 任 主 体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党 政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21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非 事 业 编 制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粤 昆 研 人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对 非 事 业 编 制 聘 用 人 员 的 管 理, 依 法 保 障 研 究 所 和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立 动 态 的 人 员 聘 用 和 管 理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研 究 所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聘 用 人 员, 是 指 所 属 各 部 门 聘 用 并 与 省 昆 虫 所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各 类 非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第 三 条 省 昆 虫 所 所 属 各 部 门 必 须 根 据 工 作 需 求,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和 省 昆 虫 所 有 关 规 定 聘 用 人 员, 并 严 格 控 制 数 量 第 二 章 聘 用 条 件 第 四 条 受 聘 人 员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爱 岗 敬 业 ; 2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和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 3 具 备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能 条 件 ; 4 具 备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5 符 合 岗 位 所 需 的 其 他 条 件 ; 6 年 满 18 周 岁 以 上, 男 性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55 周 岁, 女 性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50 周 岁 第 三 章 聘 用 程 序 第 五 条 初 定 拟 聘 人 选 聘 用 部 门 根 据 研 究 所 的 发 展 和 本 部 门 的 岗 位 需 要, 通 过 招 聘 初 定 拟 聘 人 选 第 六 条 申 请 聘 用 部 门 填 写 非 编 聘 用 人 员 申 请 表, 并 附 相 关 材 料 : 1 大 专 ( 含 大 专 ) 以 上 学 历 拟 聘 人 选 简 历 婚 育 证 明 体 检 表, 以 及 身 份 证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获 奖 证 书 等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同 时, 拟 聘 人 选 如 为 应 届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学 校 的 推

22 荐 表 ; 如 已 参 加 过 工 作, 须 提 供 原 单 位 的 离 职 证 明 2 其 他 拟 聘 人 选 婚 育 证 明 体 检 表 以 及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本 的 复 印 件 第 七 条 资 格 审 查 根 据 党 政 办 的 电 话 通 知, 拟 聘 人 选 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到 党 政 办 接 受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者 进 入 面 试 阶 段 第 八 条 面 试 1 大 专 ( 含 大 专 ) 以 上 学 历 拟 聘 人 选 须 通 过 所 务 会 议 成 员 班 子 的 面 试, 并 经 所 务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聘 用 人 员 其 中, 硕 士 学 历 ( 含 硕 士 ) 或 副 高 ( 含 副 高 ) 以 上 职 称 拟 聘 人 选, 面 试 过 程 中 还 须 进 行 工 作 汇 报 (PPT 演 示 ) 和 答 辩 2 其 他 拟 聘 人 选 由 党 政 办 负 责 人 进 行 面 试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经 分 管 所 领 导 所 长 签 字 批 准 确 定 聘 用 人 员 第 九 条 签 订 合 同 党 政 办 通 知 聘 用 人 员 与 省 昆 虫 所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和 非 编 聘 用 人 员 协 议 书 第 四 章 人 员 管 理 第 十 条 党 政 办 是 全 所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归 口 部 门, 负 责 宏 观 管 理 聘 用 部 门 对 聘 用 人 员 进 行 具 体 管 理, 负 责 工 作 安 排 岗 位 调 整 等 第 十 一 条 聘 用 人 员 在 省 昆 虫 所 工 作 期 间, 须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遵 纪 守 法,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第 十 二 条 聘 用 人 员 须 维 护 省 昆 虫 所 的 利 益, 保 证 研 究 所 的 知 识 产 权 及 各 种 有 形 无 形 资 产 不 受 损 失, 不 得 在 聘 期 内 擅 自 离 岗 第 十 三 条 聘 用 人 员 报 考 在 职 硕 士 博 士, 或 申 请 进 入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须 填 写 有 关 申 请 表, 由 聘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党 政 办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经 分 管 所 领 导 和 所 长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聘 用 人 员 考 上 在 职 硕 士 博 士, 或 获 准 进 入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须 到 党 政 办 签 订 有 关 协 议 书 第 十 五 条 省 昆 虫 所 与 聘 用 人 员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每 次 最 长 不 超 过 四 年 ( 非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除 外 ), 并 依 法 约 定 试 用 期 第 十 六 条 考 核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试 用 期 满, 须 填 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试 用 期 满 考 评 表, 经 聘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党 政 办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分 管 所 领 导 和 所 长 批 示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年 度 考 核 每 年 年 终, 须 填 写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期 满 考 核 劳 动 合 同 即 将 期 满 时, 须 填 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合 同 期 满 考 评 表, 经

23 聘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党 政 办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分 管 所 领 导 和 所 长 批 示 考 核 合 格 且 岗 位 需 要, 续 签 合 同 ;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岗 位 不 需 要,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劳 动 合 同 即 将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者, 党 政 办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该 聘 用 人 员 到 党 政 办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聘 用 人 员 自 解 除 或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须 到 党 政 办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聘 用 部 门 负 责 督 促 聘 用 人 员 办 妥 离 职 手 续 省 昆 虫 所 与 非 编 聘 用 人 员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离 职 证 明, 并 负 责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 或 停 保 )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省 昆 虫 所 与 聘 用 人 员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如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由 聘 用 部 门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第 二 十 条 省 昆 虫 所 如 与 聘 用 人 员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争 议 解 决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聘 用 部 门 或 聘 用 人 员 承 担 第 五 章 工 资 福 利 与 社 会 保 险 等 待 遇 第 二 十 一 条 工 资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发 放 标 准 执 行 省 昆 虫 所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社 会 保 险 省 昆 虫 所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按 广 东 省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为 聘 用 人 员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金, 其 中 社 保 的 单 位 缴 纳 部 分 由 聘 用 部 门 承 担,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则 从 聘 用 人 员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第 二 十 三 条 住 房 公 积 金 根 据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省 昆 虫 所 实 际, 聘 用 部 门 可 为 聘 用 人 员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均 介 于 5% 12% 之 间, 具 体 缴 存 比 例 由 聘 用 部 门 和 聘 用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选 择 其 中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单 位 缴 存 部 分 由 聘 用 部 门 承 担, 个 人 缴 存 部 分 则 从 聘 用 人 员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第 二 十 四 条 工 资 绩 效 过 节 费 探 亲 费 等 发 放 渠 道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绩 效 社 保 的 单 位 缴 纳 部 分 加 班 费 保 健 津 贴 过 节 费 探 亲 费 等 费 用, 由 聘 用 部 门 承 担 第 二 十 五 条 活 动 聘 用 人 员 享 受 在 职 在 编 职 工 同 等 的 活 动 待 遇, 活 动 费 用 的 单 位 负 担 部 分 由 省 昆 虫 所 承 担 聘 用 人 员 如 为 中 共 党 员 或 团 员, 可 将 党 或 团 组 织 关 系 转 入 省 昆 虫 所 第 二 十 六 条 休 假

24 聘 用 人 员 参 照 执 行 省 昆 虫 所 相 关 休 假 管 理 规 定 和 假 期 工 资 计 发 的 规 定, 并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法 定 的 节 假 日 和 婚 假 丧 假 产 假 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与 国 家 上 级 部 门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按 国 家 上 级 部 门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党 政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25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岗 位 竞 聘 实 施 细 则 粤 昆 研 号 根 据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粤 人 发 号 ) 广 东 省 科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粤 科 院 人 号 )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岗 位 竞 聘 实 施 细 则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按 照 科 学 合 理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实 行 岗 位 总 量 控 制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坚 持 按 需 设 岗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实 现 由 身 份 管 理 向 岗 位 管 理 由 固 定 用 人 向 合 同 用 人 的 转 换, 进 一 步 完 善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推 进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顺 利 实 施, 调 动 各 类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增 强 研 究 所 生 机 与 活 力, 促 进 各 项 工 作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二 竞 聘 原 则 1 省 昆 虫 所 在 职 在 编 职 工 全 部 都 要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任 务 和 任 职 条 件, 实 行 按 岗 聘 用, 竞 聘 上 岗 2 岗 位 竞 聘, 要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和 人 人 皆 可 成 才 的 科 学 人 才 观,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坚 持 任 人 唯 贤 德 才 兼 备 的 原 则, 注 重 工 作 实 绩 与 能 力 3 岗 位 竞 聘, 以 省 昆 虫 所 岗 位 设 置 为 基 础, 按 照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核 准 的 岗 位 总 量 类 别 等 级 及 其 数 量 组 织 实 施 三 竞 聘 范 围 及 条 件 竞 聘 范 围 为 省 昆 虫 所 的 全 部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各 类 岗 位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详 见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和 岗 位 说 明 书 四 岗 位 设 置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省 昆 虫 所 各 类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如 下 : ( 一 ) 管 理 岗 位 共 设 22 个, 其 中, 五 级 岗 2 个 六 级 岗 2 个 七 级 岗 7 个 八 级 岗 7 个 九 级 岗 3 个 十 级 岗 1 个 ( 二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共 设 113 个, 其 中 : 1 高 级 57 个 : 二 级 岗 3 个 三 级 岗 6 个 四 级 岗 13 个 五 级 岗 7 个 六 级 岗 14 个 七 级 岗 14 个

26 2 中 级 45 个 : 八 级 岗 14 个 九 级 岗 18 个 十 级 岗 13 个 3 初 级 岗 位 11 个 : 十 一 级 岗 4 个 十 二 级 岗 4 个 十 三 级 岗 3 个 ( 三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共 设 3 个, 其 中 : 技 术 工 三 级 岗 1 个 技 术 工 四 级 岗 1 个 普 通 工 岗 1 个 五 竞 聘 程 序 ( 一 ) 公 布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公 布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和 岗 位 说 明 书, 公 布 期 不 少 于 7 天 ( 二 ) 成 立 岗 位 竞 聘 委 员 会 成 立 2 个 岗 位 竞 聘 委 员 会, 其 中 : 1 管 理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竞 聘 委 员 会 共 13 人 ; 2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竞 聘 委 员 会 共 15 人 ( 三 ) 报 名 与 资 格 审 查 拟 竞 聘 人 员 填 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岗 位 竞 聘 申 请 表 党 政 办 会 同 业 务 办 对 拟 竞 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将 符 合 竞 聘 条 件 人 员 按 岗 位 类 别 张 榜 公 布, 公 布 期 为 3 天 ( 四 ) 竞 聘 各 类 岗 位 均 按 照 岗 位 等 级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依 次 竞 聘 竞 聘 程 序 分 为 工 作 汇 报 和 答 辩 二 部 分 拟 竞 聘 人 员 用 5 分 钟 的 PPT 演 示 进 行 工 作 汇 报, 要 求 简 明 扼 要, 突 出 工 作 亮 点 和 工 作 业 绩 答 辩 时 间 不 超 过 3 分 钟 岗 位 竞 聘 委 员 会 对 拟 竞 聘 人 员 进 行 评 议 投 票 根 据 各 类 岗 位 等 级 的 数 量, 按 照 票 数 由 高 到 低 并 须 获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委 员 表 决 同 意 的 原 则, 由 竞 聘 委 员 会 提 出 拟 聘 人 员 推 荐 名 单 核 准 岗 位 数 以 内, 如 出 现 票 数 相 同 的 情 况, 则 重 新 投 票, 直 至 产 生 的 拟 聘 人 员 数 量 与 核 准 岗 位 数 相 同 同 一 岗 位 层 级 内, 如 上 一 等 级 岗 位 没 有 竞 聘 上 者, 则 参 与 下 一 等 级 岗 位 的 竞 聘, 但 不 用 再 做 PPT 汇 报, 竞 聘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一 次 的 PPT 汇 报 及 岗 位 竞 聘 申 请 表 内 容 进 行 投 票 评 议 竞 聘 双 肩 挑 岗 位 人 员, 其 中 : 所 领 导 参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竞 聘, 不 占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职 数 ; 业 务 办 和 财 务 办 负 责 人 须 同 时 参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管 理 岗 位 的 竞 聘, 不 占 管 理 岗 位 职 数, 且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时 进 行 PPT 汇 报, 管 理 岗 位 竞 聘 时 仅 投 票 评 议 ( 五 ) 确 定 拟 聘 人 员 拟 聘 人 员 推 荐 名 单 报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最 后 经 所 务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拟 聘 人 员 ( 六 ) 公 示 对 拟 聘 人 员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个 工 作 日 ( 七 ) 报 批 与 核 准 报 省 科 学 院 审 核, 省 人 社 厅 核 准

27 ( 八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六 有 关 规 定 及 待 遇 1 实 行 逐 级 竞 聘 按 岗 聘 任, 岗 位 任 职 时 间 自 被 聘 任 之 日 起 计, 聘 期 三 年 2 上 一 聘 期 内 如 有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经 历 的, 不 能 参 加 本 级 竞 聘, 可 参 加 下 一 级 竞 聘 3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时,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按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兑 现 待 遇 的, 如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所 务 会 议 批 准 可 继 续 保 留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最 低 等 级 的 待 遇 4 现 聘 人 员 的 结 构 比 例 如 超 过 核 准 的 结 构 比 例 的, 首 次 聘 用 时 先 平 稳 入 轨, 以 后 再 通 过 自 然 减 员 低 聘 或 解 聘 的 办 法, 逐 步 达 到 规 定 的 结 构 比 例, 即 超 结 构 比 例 10% 以 内 的 退 二 聘 一, 超 结 构 比 例 10% 以 上 的 退 三 聘 一 5 在 有 岗 位 空 缺 的 情 况 下, 如 新 增 符 合 相 应 级 别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人 员, 聘 期 内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空 岗 数 量 情 况, 适 时 安 排 补 缺 竞 聘, 聘 至 该 聘 期 结 束 6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完 成 后, 以 后 将 根 据 以 岗 定 薪 薪 随 岗 变 原 则, 职 工 在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之 间 转 岗 聘 任, 及 在 上 述 同 类 岗 位 不 同 等 级 之 间 转 岗 聘 任 的, 从 岗 位 变 动 次 月 起, 按 新 岗 位 兑 现 工 资 二 一 三 年 四 月 二 日

28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粤 昆 研 号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 粤 人 发 号 ) 广 东 省 省 属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号 ) 精 神, 结 合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奖 励 创 收 提 成 和 公 司 理 顺 等 相 关 规 定, 制 订 本 实 施 方 法 一 改 革 原 因 省 昆 虫 所 目 前 沿 用 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于 2005 年 底 制 订,2006 年 1 月 开 始 实 施 由 于 没 有 体 现 工 龄 同 一 岗 位 没 有 级 差 缺 乏 工 资 晋 升 规 定 工 资 档 次 拉 得 太 开 工 资 标 准 太 低 等 原 因, 这 一 制 度 的 不 合 理 性 越 来 越 凸 显 此 外, 随 着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化, 以 及 省 昆 虫 所 在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中 定 位 为 公 益 一 类 科 研 机 构, 该 制 度 已 不 适 应 现 行 政 策 要 求, 因 此 必 须 进 一 步 改 革 和 规 范 二 改 革 原 则 ( 一 ) 依 据 政 策, 公 平 合 理 ; ( 二 ) 紧 密 结 合 岗 位 设 置 ; ( 三 ) 完 善 收 入 正 常 增 长 机 制 ; ( 四 ) 增 强 收 入 的 激 励 功 能 三 实 施 范 围 与 对 象 : 全 所 在 职 在 编 职 工 四 收 入 结 构 实 行 广 东 省 政 府 规 定 的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和 其 它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收 入 结 构 由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两 大 类 组 成 五 工 资 构 成 工 资 由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津 贴 和 绩 效 工 资 三 部 分 组 成 ( 一 ) 基 本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包 含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1. 岗 位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职 工 所 聘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要 求 按 照 省 人 社 厅 相 关 文 件, 岗 位 分 为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10 个 等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13 个 等 级, 技 术 工 岗 位 设 置 5 个 等 级,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不 同 等 级 的 岗 位 由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对 应 不 同 的 工 资 标 准 2. 薪 级 工 资

29 薪 级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职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资 历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有 关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对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设 置 65 个 薪 级, 对 工 人 设 置 40 个 薪 级, 每 个 薪 级 对 应 一 个 工 资 标 准 不 同 岗 位 的 起 点 薪 级 不 同 ( 二 ) 岗 位 津 贴 岗 位 津 贴 主 要 体 现 岗 位 职 责,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原 则 上 按 个 人 所 聘 岗 位 对 应 的 标 准 执 行 ( 三 ) 绩 效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工 作 数 量 质 量 和 实 际 贡 献 等 因 素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工 资 由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考 核 奖 励 二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双 肩 挑 人 员 的 绩 效 工 资 按 管 理 岗 位 计 发 研 究 中 心 人 员 的 绩 效 工 资 由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考 核 奖 励 和 创 收 提 成 三 部 分 构 成 具 体 计 发 方 式 如 下 : 1.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根 据 广 东 省 省 属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号 ) 相 关 规 定,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按 聘 任 岗 位 的 岗 位 津 贴 1:1 系 数 计 发, 即 按 职 工 个 人 的 ( 岗 位 津 贴 60%) 40% 计 发 2. 考 核 奖 励 考 核 奖 励 根 据 有 关 考 核 制 度 和 考 核 结 果 发 放 (1) 职 能 部 门 : 每 年 年 底 根 据 所 控 财 力, 以 全 所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 不 含 公 司 实 体 ) 平 均 绩 效 工 资 作 为 考 核 奖 励 的 基 数 各 岗 位 考 核 奖 励 具 体 发 放 系 数 如 下 : 所 长 党 委 书 记 正 所 级 领 导 :2.4 副 所 长 纪 委 书 记 副 所 级 领 导 工 会 主 席 :2.0 主 任 :1.7 副 主 任 :1.4 高 级 主 管 :1.1 主 管 :1.0 高 级 助 理 :0.9 助 理 :0.8 工 勤 人 员 :0.6 双 重 岗 位 者 只 能 就 高 选 择 一 种 系 数 计 发 主 任 副 主 任 按 广 东 省 科 学 院 有 关 中 层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的 管 理 规 定 聘 任 ; 高 级 主 管 主 管 高 级 助 理 由 省 昆 虫 所 所 务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后 聘 任 (2) 研 究 中 心 : 根 据 省 昆 虫 所 有 关 科 研 奖 励 规 定 计 发 3. 创 收 提 成 创 收 ( 包 括 技 术 服 务 和 横 向 课 题 ) 提 成 按 照 省 昆 虫 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0 ( 四 ) 职 务 补 贴 对 于 由 省 科 学 院 省 昆 虫 所 正 式 发 文 任 命 并 报 省 科 学 院 备 案 的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给 予 一 定 的 职 务 补 贴, 主 要 是 体 现 职 务 贡 献 1. 所 长 党 委 书 记 正 所 级 领 导 :2400 元 2. 副 所 长 纪 委 书 记 副 所 级 领 导 工 会 主 席 :1800 元 3. 主 任 :1200 元 4. 副 主 任 :600 元 双 重 职 务 人 员 只 能 就 高 选 择 一 种 职 务 补 贴 六 福 利 待 遇 福 利 待 遇 指 社 会 保 险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公 费 医 疗 住 房 维 修 补 贴 节 日 补 贴 计 生 奖 住 房 货 币 补 贴 等, 执 行 广 东 省 相 关 政 策 和 省 昆 虫 所 有 关 规 定 七 发 放 ( 执 行 ) 方 式 ( 一 )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津 贴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职 务 补 贴 按 月 发 放 ; ( 二 ) 考 核 奖 励 和 创 收 提 成 根 据 有 关 考 核 制 度 和 考 核 结 果 以 及 创 收 提 成 规 定 一 次 性 发 放 或 分 次 发 放 ; ( 三 ) 福 利 待 遇 按 月 或 季 度 发 放 ( 执 行 ) 八 经 费 渠 道 ( 一 ) 工 资 1. 党 政 领 导 及 职 能 部 门 : 工 资 ( 含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津 贴 和 绩 效 工 资 ) 由 所 级 财 政 负 担 2. 研 究 中 心 :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津 贴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考 核 奖 励 由 所 级 财 政 负 担 ;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创 收 提 成 由 研 究 中 心 自 行 负 担 3. 标 本 馆 图 书 情 报 中 心 按 照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 公 用 仪 器 中 心 由 所 级 财 政 负 担 4. 职 务 补 贴 全 部 由 所 级 财 政 负 担 ( 二 ) 福 利 待 遇 社 会 保 险 金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单 位 负 担 部 分 公 费 医 疗 超 支 的 单 位 负 担 部 分 住 房 维 修 补 贴 节 日 补 贴 计 生 奖 住 房 货 币 补 贴 等 福 利 待 遇 都 由 所 级 财 政 负 担 九 相 关 问 题 ( 一 ) 对 遵 守 考 勤 制 度 正 常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且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职 工, 全 额 发 放 工 资 ( 二 )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职 工, 每 年 增 加 一 级 薪 级 工 资, 从 考 核 结 果 被 省 人 社 厅 批 准 后 的 次 月 起 执 行 考 核 为 基 本 合 格 的 职 工, 该 年 度 不 能 正 常 增 加 薪 级 工 资 ( 三 ) 职 工 岗 位 变 动 后, 从 变 动 的 下 月 起 执 行 新 聘 岗 位 的 工 资 标 准 ( 四 ) 对 于 考 核 不 合 格, 严 重 违 反 考 勤 制 度, 未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受 行 政 处 分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正 在 接 受 立 案 或 停 职 审 查 及 其 他 情 况 应 扣 减 工 资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1 ( 五 ) 研 究 中 心 的 非 编 聘 用 人 员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都 由 聘 用 部 门 自 行 确 定 自 行 负 担, 但 聘 用 岗 位 和 工 资 标 准 须 报 党 政 办 分 管 领 导 和 所 长 审 批 ( 六 ) 职 能 部 门 非 编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都 由 所 级 财 政 负 担 大 专 及 以 上 非 编 聘 用 人 员 的 聘 用 岗 位 和 工 资 标 准 须 经 所 务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其 他 非 编 聘 用 人 员 报 党 政 办 分 管 领 导 和 所 长 审 批 ( 七 ) 公 司 实 体 的 在 职 在 编 职 工 : 工 资 按 照 省 昆 虫 所 关 于 理 顺 研 究 所 和 控 股 ( 参 股 ) 公 司 关 系 的 实 施 方 案 ( 粤 昆 研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计 入 省 昆 虫 所 业 绩 的 科 研 奖 励 执 行 研 究 所 有 关 规 定 ; 职 务 补 贴 和 考 核 奖 励 的 发 放 标 准 和 方 式 由 公 司 实 体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自 行 决 定 十 解 释 部 门 由 党 政 办 负 责 解 释 十 一 实 施 时 间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岗 位 设 置 及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规 定 ( 粤 昆 研 字 号 )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关 于 岗 位 聘 用 及 工 资 调 整 的 暂 行 规 定 ( 粤 昆 研 号 ) 同 时 废 止 如 政 府 出 台 新 规 定, 则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二 一 四 年 一 月 七 日

32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办 法 为 全 面 实 施 人 才 发 展 战 略,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整 体 素 质, 保 持 人 才 队 伍 的 创 新 活 力 和 竞 争 力, 规 范 继 续 教 育 行 为, 以 适 应 不 断 发 展 的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继 续 教 育 以 提 高 职 工 综 合 素 质, 更 新 补 充 拓 展 知 识,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促 进 职 工 全 面 发 展 为 目 的 第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以 岗 位 培 训 为 重 点, 以 在 职 学 习 为 主 坚 持 按 需 施 教 学 用 一 致 讲 求 实 效 和 创 新 提 高 的 原 则, 采 取 进 修 研 讨 讲 座 交 流 考 察 国 内 外 短 期 培 训 学 位 教 育 等 多 种 方 式 灵 活 进 行 第 三 条 鼓 励 职 工 业 余 学 习 和 自 学 成 才, 鼓 励 和 支 持 各 团 队 ( 部 门 ) 举 办 各 种 培 训 班 学 术 研 讨 班 和 学 术 讲 座 其 内 容 应 根 据 研 究 所 的 中 长 期 发 展 目 标 和 近 期 岗 位 工 作 的 需 要, 具 有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和 前 瞻 性 第 四 条 继 续 教 育 的 对 象 是 本 所 是 本 所 科 研 管 理 技 术 支 撑 等 岗 位 的 聘 任 人 员, 重 点 是 具 有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中 青 年 业 务 骨 干 和 学 术 带 头 人, 高 中 级 管 理 干 部 第 二 章 科 技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第 五 条 为 了 不 断 加 强 科 研 团 队 的 科 研 力 量, 鼓 励 青 年 科 研 人 员 在 职 攻 读 更 高 学 位 报 考 者 需 经 本 团 队 负 责 人 同 意, 并 向 党 政 办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报 考 第 六 条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以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科 学 仪 器 原 理 实 验 技 术 规 程 的 培 训 和 实 验 技 能 的 提 高 作 为 培 训 重 点 培 训 方 式 采 用 讲 座 技 术 观 摩 短 期 进 修 函 授 等 第 七 条 科 技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要 根 据 学 科 发 展 的 要 求 和 个 人 职 业 生 涯 发 展 的 需 要,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如 : 国 内 外 学 术 会 议 和 学 术 讲 座 学 术 研 讨 短 期 进 修 或 合 作 研 究 出 国 ( 境 ) 进 修 考 察 培 训 在 职 学 位 教 育 等 通 过 学 习, 不 断 拓 展 新 知 识, 增 强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和 在 国 际 科 技 前 沿 的 竞 争 能 力 第 八 条 积 极 组 织 并 参 加 相 关 的 学 术 研 讨 会, 以 拓 展 科 学 视 野 和 科 学 思 路, 提 高 科 研 创

33 新 能 力, 促 进 学 科 间 同 行 国 内 外 学 者 间 的 学 术 交 流, 并 及 时 沟 通 和 了 解 国 内 外 最 新 的 学 术 研 究 动 态 第 九 条 建 立 学 术 讲 座 制 度 我 所 将 定 期 举 办 学 术 讲 座, 聘 请 国 内 外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著 名 专 家 学 者 或 近 期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做 学 术 报 告, 及 时 了 解 科 技 前 沿 的 发 展 态 势 第 三 章 管 理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第 十 条 管 理 部 门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提 倡 短 期 岗 位 培 训 拟 参 加 者 需 经 所 在 部 门 领 导 同 意, 并 报 党 政 办 备 案 学 习 费 用 一 般 由 所 在 部 门 支 付 短 期 培 训 以 岗 位 培 训 为 主, 避 免 无 实 质 内 容 或 重 复 性 的 培 训 第 十 一 条 为 拓 宽 管 理 人 员 的 知 识 面, 使 他 们 系 统 掌 握 科 学 管 理 方 法, 培 养 适 应 时 代 发 展 的 复 合 型 专 业 化 管 理 人 才 鼓 励 在 职 进 修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MPA) 及 其 它 管 理 硕 士 课 程 第 十 二 条 鼓 励 青 年 管 理 人 员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报 考 者 需 经 本 部 门 领 导 及 主 管 所 领 导 同 意, 并 向 党 政 办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报 考 第 十 三 条 所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培 训 班, 学 习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管 理 理 念 和 管 理 方 法, 以 适 应 新 的 形 势 要 求, 提 高 管 理 能 力 第 四 章 审 批 和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全 所 的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并 汇 总 全 所 职 工 的 继 续 教 育 档 案 参 加 各 种 培 训 班 和 学 位 教 育 者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核 批 和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院 有 关 部 门 下 达 的 培 训 计 划, 由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因 工 作 需 要, 本 人 申 请 经 各 团 队 ( 部 门 )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参 加 所 外 适 当 的 岗 位 培 训 班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报 考 学 位 教 育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在 昆 虫 所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的 在 职 在 编 职 工, 经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部 门 推 荐, 到 党 政 办 公 室 填 写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申 请 表, 由 党 政 办 报 请 所 务 会 议 批 准, 和 所 签 订 协 议 书 后, 方 可 报 考 学 位 教 育 ( 业 余 或 半 脱 产 学 习 ) 毕 业 后, 应 回 所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各 团 队 及 部 门 要 在 每 年 的 1 月 31 日 前 申 报 当 年 度 职 工 培 训 或 个 人 学 习 计 划,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纳 入 我 所 本 年 度 的 继 续 教 育 总 体 计 划

34 第 十 九 条 在 职 职 工 攻 读 学 位 获 所 经 费 支 助 者, 需 在 获 得 学 位 后 与 研 究 所 签 订 三 年 以 上 的 服 务 协 议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自 动 离 职 的 职 工, 必 须 根 据 协 议 给 予 单 位 相 应 的 经 济 补 偿 第 二 十 条 所 有 通 过 在 职 培 训 获 得 学 位 的 职 工, 必 须 在 获 得 学 位 后, 持 学 位 证 原 件 和 相 关 的 档 案 材 料 到 党 政 办 人 事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章 经 费 列 支 和 报 销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参 加 各 类 岗 位 培 训 班 符 合 审 批 手 续 者, 学 习 费 用 由 个 人 先 垫 付, 学 习 期 满 后 凭 结 业 证 书 或 合 格 证 明 予 以 全 部 报 销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位 教 育 学 费 由 所 所 在 团 队 ( 部 门 ) 和 个 人 各 承 担 1/3( 限 三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 学 位 教 育 学 费 先 由 个 人 垫 付, 待 完 成 学 业 后 凭 学 位 证 书 办 理 相 应 报 销 手 续, 中 断 学 业 者 学 费 不 予 报 销 书 本 费 报 名 费 考 前 补 习 费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科 研 团 队 人 员 的 报 销 费 用 由 各 部 门 ( 课 题 组 ) 经 费 列 支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由 所 经 费 列 支 第 二 十 四 条 留 学 及 赴 国 ( 境 ) 外 培 训 经 费, 按 国 家 及 科 学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考 核 及 奖 励 第 二 十 五 条 职 工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情 况 和 成 绩, 将 作 为 本 人 岗 位 聘 任 和 年 终 考 核 的 依 据 予 以 记 载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个 人 和 部 门, 研 究 所 将 酌 情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5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程 序 粤 昆 研 人 号 一 目 的 ( 一 ) 为 了 围 绕 研 究 所 科 技 创 新 总 体 目 标, 鼓 励 广 大 职 工 在 科 学 研 究 科 技 开 发 科 研 管 理 和 后 勤 保 障 等 不 同 岗 位 多 做 贡 献, 客 观 公 正 公 开 科 学, 地 对 全 体 在 职 职 工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特 制 定 本 考 核 工 作 程 序 ( 二 ) 根 据 本 考 核 工 作 程 序 产 生 的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确 定 在 职 职 工 续 聘 调 岗 解 聘 工 资 及 绩 效 发 放 的 重 要 依 据 二 政 策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52 号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 粤 人 社 发 [2011]125 号 ) 精 神, 结 合 研 究 所 实 际, 量 化 考 核 标 准, 具 体 如 下 : ( 一 ) 职 能 部 门 : 所 年 度 考 核 方 法 ( 二 ) 研 究 中 心 : 所 年 度 考 核 方 法 ( 三 ) 公 司 实 体 : 所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方 法 三 适 用 对 象 全 体 在 职 在 编 职 工, 包 括 职 能 部 门 研 究 中 心 和 公 司 实 体 在 编 职 工 四 考 核 小 组 ( 一 )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由 11 至 13 人 组 成, 设 立 组 长 和 副 组 长 各 一 名 ( 二 )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员 组 织 人 事 和 纪 检 监 察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代 表 组 成 ( 三 )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由 所 务 会 议 确 定 五 具 体 程 序 ( 一 ) 填 写 考 核 表 考 核 对 象 填 报 考 核 表 ( 党 政 办 和 业 务 办 制 定 ), 提 交 所 党 政 办 审 核, 研 究 中 心 和 公 司 实 体 职 工 考 核 表 须 再 经 业 务 办 和 财 务 办 审 核 ( 二 ) 考 核 小 组 评 议 所 考 核 小 组 依 据 考 核 分 值 ( 职 能 部 门 ) 业 绩 ( 研 究 中 心 和 公 司 实 体 ) 考 勤 情 况 ( 全 体 )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评 议 意 见, 并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确 定 不 同 考 核 级 别 (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 的 人 员 名 单, 名 单 以 投 票 过 半 为 通 过, 并 向 所 务 会 议

36 推 荐 考 核 结 果 ( 三 ) 所 务 会 议 决 定 所 务 会 议 依 据 考 核 小 组 的 推 荐 结 果 对 不 同 考 核 对 象 和 级 别 间 的 进 行 调 整, 讨 论 和 决 定 参 与 考 核 人 员 的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决 定 优 秀 职 工 人 选 ( 四 ) 所 内 公 示 考 核 结 果 在 公 布 栏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七 天 ( 五 ) 异 议 处 理 职 工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党 政 办 提 出, 所 务 会 议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讨 论 和 重 新 确 定 考 核 结 果 六 考 核 结 果 管 理 ( 一 ) 考 核 结 果 申 诉 被 考 核 者 如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时, 可 向 党 政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实 名 申 诉, 党 政 办 公 室 必 须 在 接 到 申 诉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对 申 诉 者 的 申 诉 请 求 予 以 答 复 ; 如 对 答 复 仍 持 异 议 的,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报 所 务 会 议 裁 决 ( 二 ) 考 核 结 果 存 档 考 核 结 果 材 料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存 档 七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 一 ) 增 加 薪 级 工 资 和 岗 位 任 职 年 限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一 级 薪 级 工 资 ; 本 年 度 计 算 为 竞 聘 更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年 限 ( 二 ) 评 优 与 奖 励 经 所 务 会 议 评 定 为 优 秀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发 一 次 性 奖 金 对 不 同 岗 位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者, 给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 三 ) 岗 位 调 整 和 解 聘 1. 连 续 两 年 年 度 为 基 本 合 格 的, 应 调 整 其 岗 位 2.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且 不 同 意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连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予 以 解 聘 八 其 他 与 研 究 所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本 科 学 历 以 上 在 职 非 编 人 员 参 照 执 行 本 程 序 如 有 与 上 级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上 级 文 件 为 准 二 〇 一 五 年 二 月 五 日

37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岗 位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粤 昆 研 号 第 一 条 考 核 目 的 ( 一 ) 优 化 考 核 评 价 与 激 励 机 制, 营 造 良 好 的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充 分 调 动 各 类 人 才 的 积 极 性, 发 挥 人 才 的 总 体 效 能 ( 二 ) 体 现 岗 位 责 任 与 岗 位 贡 献, 强 调 客 观 公 正 民 主 公 开 注 重 实 绩, 避 免 吃 空 饷 ( 三 ) 满 足 公 益 一 类 事 业 单 位 广 东 省 公 共 实 验 室 和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考 核 要 求 第 二 条 考 核 对 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全 体 在 职 在 编 职 工, 包 括 所 领 导 班 子 职 能 部 门 研 究 中 心 支 撑 平 台 以 及 服 务 公 司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考 核 前 提 ( 一 ) 所 级 财 政 为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提 供 省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工 资 福 利 ; 为 研 究 中 心 其 他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提 供 除 奖 励 性 绩 效 之 外 的 工 资 福 利 ( 二 ) 所 级 财 政 为 经 批 准 服 务 公 司 的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保 留 事 业 编 制 和 岗 位, 提 供 基 本 福 利 ( 包 括 社 保 公 积 金 过 节 费 住 房 维 修 补 贴 住 房 货 币 补 贴 计 生 奖 等 ) ( 三 ) 科 研 产 出 按 照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奖 励 办 法 实 行 奖 励 ( 四 ) 年 度 考 核 执 行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 粤 人 社 发 [2011]125 号 ) 的 规 定, 本 岗 位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 五 )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纪 律, 完 善 考 勤 制 度 违 反 者 按 国 家 省 和 所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条 岗 位 任 务 指 标 ( 一 ) 所 领 导 班 子 按 照 所 长 任 期 目 标,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考 核 ( 二 ) 职 能 部 门 1 执 行 所 领 导 班 子 布 置 的 各 项 任 务 ( 由 所 务 和 所 行 政 例 会 会 议 确 定 ) 2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制 度 3 确 保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质 量 4 达 到 省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和 上 级 对 口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38 ( 三 ) 研 究 中 心 面 向 社 会 科 技 需 求,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对 科 研 事 业 单 位 公 共 实 验 室 和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考 核 要 求, 结 合 研 究 所 实 际, 选 择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转 化 和 技 术 服 务 三 方 面 工 作 的 最 基 本 指 标 进 行 考 核, 以 下 任 务 指 标 周 期 为 每 两 年 ( 其 中, 第 一 年 度 任 务 指 标 为 不 低 于 总 指 标 的 30%) 1 正 高 ( 任 一 项 ) (1)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者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SCI 论 文 2 篇, 或 者 发 表 3 0 以 上 的 SCI 论 文 1 篇 (2) 以 第 一 发 明 人 授 权 国 家 或 国 际 发 明 专 利 4 件 (3) 以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得 省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1 项 (4) 以 上 3 项 的 完 成 比 例 总 和 大 于 等 于 100% 2 副 高 ( 任 一 项 ) (1)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者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SCI 论 文 1 篇 和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1 篇 ; 或 者 发 表 2.0 以 上 的 SCI 论 文 1 篇 (2) 以 第 一 发 明 人 获 得 授 权 国 家 或 国 际 发 明 专 利 2 件 和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1 篇 (3) 以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前 三 名 完 成 人 获 得 省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1 项 (4) 技 术 收 入 80 万 元 ( 人 民 币, 下 同 ) (5) 以 上 4 项 的 完 成 比 例 总 和 大 于 等 于 100% 3 中 级 ( 任 一 项 ) (1)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2 篇 ; 或 者 发 表 SCI 论 文 1 篇 (2) 以 第 一 发 明 人 授 权 国 家 或 国 际 发 明 专 利 1 件 (3) 以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前 五 名 完 成 人 获 得 省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1 项 (4) 技 术 收 入 60 万 元 (5) 以 上 4 项 的 完 成 比 例 总 和 大 于 等 于 100% 4 初 级 由 研 究 中 心 确 定 岗 位 任 务 指 标, 由 研 究 中 心 实 施 考 核 ( 四 ) 公 司 高 中 初 级 岗 位 分 别 每 人 每 年 通 过 广 昆 公 司 向 研 究 所 上 缴 不 低 于 万 元 ( 五 ) 支 撑 平 台 ( 图 书 信 息 和 网 络 中 心 公 用 平 台 标 本 馆 ) 按 照 所 长 任 期 目 标 的 相 关 内 容, 完 成 所 班 子 布 置 的 各 项 任 务 ( 由 所 务 会 议 或 所 行 政 例 会 确 定 ) 第 五 条 考 核 方 法

39 ( 一 ) 职 能 部 门 支 撑 平 台 以 个 人 为 单 元 考 核 ( 二 ) 以 研 究 中 心 和 公 司 实 体 为 单 元 考 核 每 个 单 元 ( 研 究 中 心 或 公 司 ) 的 考 核 指 标 为 其 在 职 在 编 成 员 中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任 务 指 标 的 总 和 同 时, 个 人 须 完 成 其 岗 位 指 标 30% ( 由 考 核 小 组 认 定 ) ( 三 ) 每 年 一 月 份 对 上 一 年 度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 其 中, 研 究 中 心 人 员 的 任 务 指 标 以 两 年 为 考 核 周 期 ) 第 六 条 考 核 程 序 ( 一 ) 职 能 部 门 支 撑 平 台 1 职 能 部 门 支 撑 平 台 人 员 以 10 分 钟 ppt 形 式 向 考 核 小 组 作 述 职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上 一 年 度 的 工 作 任 务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工 作 亮 点 存 在 问 题 和 解 决 方 法 2 考 核 小 组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形 式 对 报 告 人 进 行 测 评 测 评 等 级 为 优 秀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3 合 格 票 数 应 超 过 到 会 考 核 小 组 人 员 的 50% 4 所 务 会 议 根 据 测 评 结 果 工 作 表 现 和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确 定 考 核 结 果 ( 二 ) 研 究 中 心 1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向 业 务 办 公 室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2 业 务 办 公 室 审 核 研 究 中 心 提 交 的 材 料 3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向 考 核 小 组 做 述 职 报 告 4 业 务 办 公 室 审 查 和 公 示 考 核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5 所 务 会 议 确 定 考 核 结 果 ( 三 ) 公 司 1 公 司 负 责 人 (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 向 考 核 小 组 做 述 职 报 告 2 财 务 办 公 室 审 查 和 公 示 考 核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3 所 务 会 议 确 定 考 核 结 果 第 七 条 考 核 结 果 处 理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全 体 在 职 在 编 职 工 获 得 年 度 年 终 绩 效 科 研 奖 励 及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或 处 理 的 依 据 ( 一 ) 职 能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并 停 发 年 终 绩 效 ; 如 果 两 年 度 考 核 均 不 合 格, 则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2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二 ) 研 究 中 心 1 考 核 期 第 一 年 度, 研 究 中 心 须 完 成 总 考 核 指 标 30%( 由 考 核 小 组 认 定 ), 否 则 为 不

40 合 格 第 一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研 究 中 心, 暂 不 参 加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奖 励 办 法 的 奖 励 2 第 一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第 二 年 度 考 核 完 成 总 指 标 后 合 格 的 研 究 中 心, 可 申 请 补 发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技 奖 励 方 案 规 定 的 第 一 年 度 奖 励 部 分 3 对 于 两 年 度 考 核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研 究 中 心, 不 参 加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奖 励 办 法 规 定 的 第 二 考 核 年 度 奖 励 ; 研 究 所 将 调 整 该 中 心 主 任 的 岗 位, 并 重 组 研 究 中 心 未 被 研 究 中 心 聘 用 的 人 员 从 次 年 起 只 享 受 所 级 财 务 发 放 的 基 本 福 利 ( 与 服 务 公 司 人 员 相 同 ), 服 从 科 技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4 研 究 中 心 的 每 位 成 员 必 须 完 成 其 考 核 指 标 30%,<30% 的 为 考 核 不 合 格 两 年 个 人 考 核 均 不 合 格 的, 则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2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三 ) 公 司 完 成 考 核 指 标 的 公 司, 参 加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技 奖 励 办 法 规 定 的 科 研 奖 励 ; 未 满 足 考 核 指 标 的 公 司, 停 发 所 有 人 员 从 研 究 所 获 得 的 基 本 福 利 ( 四 ) 支 撑 平 台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参 加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奖 励 办 法 的 奖 励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且 不 参 加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奖 励 办 法 的 奖 励 ; 如 果 两 年 度 考 核 均 不 合 格, 则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2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八 条 说 明 ( 一 ) 对 论 文 的 考 核 指 标 按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奖 励 办 法 的 要 求 执 行 所 有 论 文 必 须 是 原 创 性 论 文 (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为 学 术 论 文, 综 述 文 章 不 纳 入 考 核 ),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一 旦 发 现 论 文 涉 及 购 买 抄 袭 等 不 端 行 为, 则 该 研 究 中 心 ( 单 元 ) 的 考 核 不 合 格 ; 如 触 犯 法 律, 则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 二 ) 国 家 或 国 际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以 国 家 ( 指 定 国 )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证 书 上 的 授 权 公 告 日 为 准, 第 一 专 利 权 人 必 须 为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 三 ) 获 奖 成 果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省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的 个 人 奖 励 证 书 为 准 ( 四 ) 技 术 收 入 是 指 技 术 服 务 转 让 开 发 和 咨 询, 以 及 企 业 委 托 项 目 的 经 费 总 额 技 术 收 入 数 额 认 定 以 进 入 所 账 号 并 按 照 所 规 定 交 纳 管 理 费 的 经 费 为 依 据 根 据 合 作 协 议 拨 出 的 经 费 不 计 入 ( 五 ) 年 度 考 核 参 照 当 年 岗 位 考 核 结 果, 由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依 据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程 序 ( 粤 昆 研 人 号 ) 的 规 定,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确 定 不 同 考

41 核 级 别 (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 的 人 员 名 单, 投 票 过 半 为 通 过, 并 向 所 务 会 议 推 荐 考 核 结 果 第 九 条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和 业 务 办 公 室 提 交 所 务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和 业 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二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日

42 科 研 开 发 制 度

43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基 金 课 题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粤 昆 研 字 号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 下 简 称 公 共 实 验 室 ) 是 广 东 省 科 技 厅 批 准 建 立 的 公 益 型 研 究 机 构, 依 托 单 位 是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联 合 单 位 是 广 东 省 农 业 害 虫 综 合 治 理 重 点 实 验 室 公 共 实 验 室 围 绕 广 东 省 社 会 发 展 政 府 市 场 和 竞 争 力 需 求, 针 对 生 物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入 侵 和 病 媒 野 生 动 物 的 威 胁, 集 成 动 物 学, 昆 虫 学, 微 生 物 学, 作 物 科 学, 生 态 学, 地 理 学, 生 物 发 酵, 分 子 生 物 学, 应 用 数 学, 遥 感 技 术 等 学 科 优 势, 建 立 一 个 具 有 明 显 区 域 特 色 和 学 科 优 势 的 国 内 一 流 并 有 实 力 与 国 外 同 行 竞 争 的 在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和 利 用 领 域 的 自 主 创 新 研 发 平 台 产 业 化 技 术 服 务 载 体 人 才 培 养 和 交 流 基 地 和 政 府 决 策 咨 询 智 囊 库 1 学 科 方 向 围 绕 着 社 会 发 展 市 场 和 竞 争 力 需 求, 按 照 前 瞻 性 先 进 性 和 应 用 性 原 则, 结 合 相 关 的 科 技 积 累 和 优 势 特 色, 公 共 实 验 室 研 究 方 向 确 定 为 : 1.1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利 用 1.2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与 恢 复 1.3 有 害 生 物 监 测 与 控 制 2 近 期 资 助 重 点 研 究 领 域 公 共 实 验 室 在 以 上 学 科 方 向 设 置 八 个 研 究 领 域 : 2.1 非 人 灵 长 类 实 验 动 物 标 准 化 繁 育 与 品 种 开 发 2.2 资 源 昆 虫 的 研 究 和 利 用 2.3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库 完 善 与 物 种 鉴 定 2.4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多 样 性 评 估 2.5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和 恢 复 研 究 2.6 农 林 及 城 市 虫 鼠 害 综 合 治 理 与 绿 色 新 药 剂 开 发 2.7 入 侵 有 害 生 物 的 监 控 2.8 病 媒 动 物 的 研 究 和 监 测 3 课 题 申 请 3.1 公 共 实 验 室 基 金 课 题 的 申 请 须 符 合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的 研 究 方 向 和 近 期 的 研 究 领 域, 结 合 当 前 国 内 外 相 关 研 究 的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广 东 省 的 战 略 需 求 提 出

44 3.2 课 题 的 申 请 面 向 国 内 外 研 究 人 员, 申 请 者 须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在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从 事 2 周 以 上 实 质 性 合 作 研 究 的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国 外 研 究 人 员 与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团 队 有 实 质 性 合 作 关 系 的 国 内 外 单 位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研 究 人 员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团 队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研 究 人 员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青 年 研 究 人 员 (40 岁 以 下 ) 3.3 基 金 课 题 的 申 请 者 需 如 实 填 写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基 金 课 题 申 请 书, 保 证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须 签 署 意 见 3.4 项 目 依 托 团 队 应 认 真 审 核 申 请 书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经 费 预 算 的 合 理 性, 承 诺 在 人 员 和 条 件 上 给 予 保 障 3.5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每 个 科 研 团 队 的 在 研 基 金 课 题 每 年 不 得 超 过 2 项, 其 中 1 项 必 须 为 国 内 外 合 作 项 目 ( 由 所 外 研 究 人 员 主 持 ) 限 每 人 每 年 申 请 1 次 4 课 题 审 批 4.1 项 目 的 评 审 一 般 按 照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开 发 科 初 审 并 将 结 果 报 告 公 共 实 验 室 负 责 科 研 工 作 的 副 主 任 委 托 本 所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议 公 共 实 验 室 主 任 批 准 的 程 序 进 行 4.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继 续 评 议 和 评 审 : 申 请 者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 申 请 手 续 不 完 备 或 申 请 书 不 符 合 要 求 ; 申 请 项 目 不 符 合 公 共 实 验 室 的 研 究 方 向 或 申 请 经 费 预 算 极 不 合 理 ; 申 请 者 以 往 所 获 资 助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4.3 本 所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项 目 的 创 新 性 研 究 价 值 研 究 目 标 研 究 方 案 申 请 资 助 金 额 等 做 出 独 立 的 判 断 和 评 价, 给 出 评 审 意 见 4.4 公 共 实 验 室 主 任 会 议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作 统 一 调 整 后, 确 定 获 资 助 课 题 及 资 助 额 度 4.5 公 共 实 验 室 对 获 准 立 项 的 项 目 将 发 给 课 题 任 务 书 申 请 者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在 一 个 月 内 填 报 课 题 任 务 书, 寄 回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科 研 开 发 科 由 本 所 科 研 开 发 科 复 核 后, 交 公 共 实 验 室 主 任 批 准 正 式 列 为 本 室 基 金 课 题, 同 时 纳 入 本 所 科 研 计 划, 遵 照 本 所 科 研 管 理 办 法 统 一 管 理 4.6 优 先 资 助 范 围 : 公 共 实 验 室 将 优 先 考 虑 论 文 发 表 时 标 注 我 室 为 第 一 单 位 和 第 一 资 助 项 目 的 项 目 请 在 项 目 申 请 时 特 别 说 明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自 带 课 题 和 匹 配 经 费 来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申 请 项 目 5 资 助 强 度 5.1 对 国 外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每 个 项 目 批 准 的 研 究 经 费 为 1-3 万 元

45 5.2 对 国 内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每 个 项 目 批 准 的 研 究 经 费 为 1-2 万 元 5.3 对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获 得 资 助 者, 每 个 项 目 1-2 万 元 6 经 费 管 理 6.1 每 个 获 批 准 的 基 金 课 题, 先 拨 获 准 总 经 费 的 一 半, 项 目 结 束 后, 经 本 所 学 术 委 员 会 考 核 达 到 要 求 者, 再 下 拨 报 销 之 后 剩 余 的 经 费 6.2 课 题 经 费 开 支 的 范 围 仅 包 括 研 究 人 员 的 旅 差 费 试 剂 费 测 试 分 析 费 学 术 活 动 费 资 料 费 版 面 费 和 在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工 作 期 间 的 津 贴 6.3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凭 合 作 团 队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有 效 票 据 等 到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财 务 科 报 销 本 人 的 住 宿 费 科 研 补 助 及 往 返 旅 费 等 6.4 基 金 课 题 经 费 限 于 在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财 务 科 报 销 结 算 6.5 课 题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年 度 结 算 课 题 结 束 时, 剩 余 经 费 归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合 作 团 队 支 配 7 课 题 实 施 7.1 被 批 准 的 基 金 课 题, 原 则 上 在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实 施 7.2 国 外 研 究 人 员 在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2 周 ; 国 内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在 本 公 共 实 验 室 的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4 周 7.3 计 划 实 施 中, 涉 及 降 低 预 期 目 标, 减 少 内 容, 中 止 计 划 实 施, 课 题 负 责 人 须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并 经 本 所 学 术 委 员 会 讨 论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计 划 调 整 7.4 课 题 结 题 后,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在 课 题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认 真 撰 写 课 题 总 结 报 告, 由 本 所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课 题 提 出 验 收 意 见 7.5 在 研 的 基 金 课 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公 共 实 验 室 主 任 有 权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缓 拨 资 助 经 费 中 止 或 撤 消 项 目 等 处 理 : (1) 弄 虚 作 假 违 背 科 学 道 德 (2)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未 开 展 实 质 性 的 研 究 工 作 (3) 未 按 要 求 上 报 项 目 执 行 和 进 展 情 况, 无 故 不 接 受 公 共 实 验 室 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与 审 计 (4)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的 使 用 不 符 合 有 关 财 政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或 其 他 违 反 本 基 金 项 目 规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为 8 考 核 要 求 8.1 基 金 课 题 结 束 时, 交 课 题 研 究 报 告 并 向 本 所 学 术 委 员 会 汇 报 8.2 至 少 发 表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 SCI 源 论 文 一 篇 ( 以 正 式 发 表 文 章 或 核 对 稿 为 准 ): (1) 研 究 论 文 必 须 与 项 目 申 请 书 中 内 容 相 符 (2) 论 文 第 一 作 者 的 单 位 必 须 标 有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Guangdong Provincial Public Laboratory on Wild Animal Conservation and

46 Management, Guangdong Entomological Institute) 国 内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可 按 照 如 下 标 注 : 比 如, 国 内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为 北 京 大 学 的 张 三, 以 他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论 文 可 以 标 注 为 : 张 三 1 北 京 大 学,2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 (3) 论 文 致 谢 中 必 须 标 注 本 项 目 得 到 Supported by Guangdong Provincial Public Laboratory on Wild Animal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Grant No. XXXX XX) (4) 中 文 资 助 项 目 栏 中 必 须 标 注 本 项 目 得 到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 项 目 号 ) 8.3 国 外 研 究 人 员 在 团 队 内 至 少 做 一 次 学 术 报 告, 发 表 论 文 与 国 内 的 合 作 者 共 同 署 名 8.4 考 核 达 到 要 求 之 后, 下 拨 报 销 之 后 剩 余 的 经 费 到 有 关 团 队 8.5 课 题 未 达 到 要 求 者, 保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项 目 到 期 以 后 的 一 年 期 间, 该 合 作 团 队 不 得 申 报 本 基 金 项 目 8.6 如 果 项 目 到 期 后 一 年 尚 未 完 成 者, 视 为 未 完 成 项 目, 停 拨 剩 余 的 经 费 ; 该 合 作 团 队 停 报 下 一 年 的 本 基 金 课 题 9 申 请 日 期 本 基 金 课 题 每 年 受 理 一 次, 以 当 年 申 报 基 金 课 题 公 告 为 准 10 附 则 本 规 定 由 公 共 实 验 室 负 责 解 释 11 课 题 申 请 联 系 地 址 : 广 东 省 昆 虫 研 究 所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公 共 实 验 室 (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105 号 ) 邮 编 : 科 研 开 发 科 caofz@gdei.gd.cn 电 话 : 传 真 : ,2, 二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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