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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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 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体 育 路 4 号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

2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股 数 每 股 面 值 不 超 过 14,700 万 股 本 次 发 行 均 为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不 安 排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人 民 币 1 元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元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拟 申 请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和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期 2015 年 6 月 2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不 超 过 735,810,898 股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除 外 ); 如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发 行 价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计 算 );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无 减 持 意 向 2 公 司 股 东 温 州 信 德 丰 益 资 本 运 营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无 锡 红 福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凯 雷 复 星 ( 上 海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上 海 复 星 高 新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和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别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5 月 22 日 1-1-2

3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做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收 益 的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等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股 票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1-1-3

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公 司 特 别 提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之 前,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风 险 因 素 章 节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特 别 关 注 以 下 重 要 事 项 及 风 险 提 示 一 股 东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和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除 外 ); 如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发 行 价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计 算 );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无 减 持 意 向 公 司 股 东 温 州 信 德 丰 益 资 本 运 营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无 锡 红 福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凯 雷 复 星 ( 上 海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上 海 复 星 高 新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别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二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安 排 及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一 )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安 排 根 据 公 司 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 召 开 的 2012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若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成 功,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由 发 行 后 新 老 股 东 共 同 享 有 ( 二 )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根 据 公 司 2012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1-4

5 1 公 司 实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2 公 司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或 者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或 法 律 许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其 中 现 金 分 红 为 公 司 优 先 采 用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公 司 一 般 情 况 下 进 行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但 在 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可 根 据 当 期 经 营 利 润 和 现 金 流 情 况 进 行 中 期 分 红 3 在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条 件 时, 公 司 应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应 当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以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当 年 实 现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依 据 确 定 董 事 会 将 根 据 公 司 当 年 经 营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未 来 正 常 经 营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定 当 年 具 体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公 司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况,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预 案 :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可 以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处 理 4 在 满 足 前 项 所 述 现 金 分 红 的 基 础 上, 公 司 可 采 取 股 票 股 利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公 司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应 注 重 股 本 扩 张 与 业 绩 增 长 保 持 同 步 5 公 司 根 据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自 身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或 者 根 据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确 需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经 董 事 会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表 决 通 过 并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表 决 通 过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时 应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应 当 为 股 东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1-1-5

6 关 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的 具 体 内 容, 请 参 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十 四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三 国 有 股 转 持 事 宜 根 据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转 持 部 分 国 有 股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 财 企 [2009]94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关 于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首 发 上 市 涉 及 国 有 股 转 持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桂 国 资 复 [2010]210 号 ) 批 准, 在 本 公 司 境 内 发 行 A 股 并 上 市 后,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转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最 终 划 转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公 司 实 际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的 10% 四 老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安 排 本 次 发 行 均 为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不 安 排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五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的 安 排 本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利 润 分 配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情 况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所 致,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措 施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1) 公 司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2)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3) 公 司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4) 其 他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方 式 选 用 前 述 方 式 时 应 考 虑 :(1) 不 能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2) 不 能 迫 使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在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之 日 起 的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订 或 要 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提 出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具 体 方 案, 并 在 履 行 完 毕 相 关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和 外 部 审 批 / 备 案 程 序 ( 如 需 ) 后 实 施, 且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公 告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及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司 应 将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予 以 公 告 1-1-6

7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及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后, 若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终 止 的 条 件 未 能 实 现, 或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再 度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则 公 司 董 事 会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重 新 制 订 或 要 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提 出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方 案, 直 至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终 止 的 条 件 实 现 自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90 个 自 然 日 内, 若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则 视 为 本 次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及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已 公 告 的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终 止 执 行 : (1)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利 润 分 配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情 况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2) 继 续 回 购 或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将 导 致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预 案 的 详 细 内 容 参 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十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的 安 排 有 关 内 容 六 公 开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和 减 持 意 向 1 控 股 股 东 减 持 意 向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在 其 锁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无 减 持 意 向 ; 如 超 过 上 述 期 限 拟 减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其 将 通 过 合 法 方 式 进 行 减 持,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在 减 持 前 3 个 交 易 日 公 告 减 持 计 划, 但 其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低 于 5% 时 除 外 若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建 宁 集 团 存 在 减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行 为, 减 持 股 票 所 得 将 归 本 公 司 所 有 若 建 宁 集 团 未 自 行 将 该 等 所 得 支 付 予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有 权 在 现 金 分 红 时 从 分 配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的 现 金 分 红 中 予 以 先 行 扣 除 2 温 州 信 德 丰 益 资 本 运 营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减 持 意 向 若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拟 减 持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承 诺 人 将 通 过 合 法 方 式 进 行 减 持, 并 通 过 绿 城 水 务 在 减 持 前 3 个 交 易 日 公 告 减 持 计 划, 但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低 于 5% 时 除 外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承 诺 人 减 持 数 量 不 超 过 其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的 80%,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若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承 诺 人 1-1-7

8 合 计 减 持 股 份 数 超 过 上 述 额 度, 承 诺 人 减 持 超 过 额 度 的 所 得 将 归 绿 城 水 务 所 有 若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承 诺 人 减 持 价 格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减 持 价 格 与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现 金 形 式 补 偿 给 绿 城 水 务 若 承 诺 人 未 自 行 将 该 等 所 得 或 补 偿 支 付 予 绿 城 水 务, 绿 城 水 务 有 权 在 现 金 分 红 时 从 分 配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的 现 金 分 红 中 予 以 先 行 扣 除 3 无 锡 红 福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减 持 意 向 若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拟 减 持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承 诺 人 将 通 过 合 法 方 式 进 行 减 持, 并 通 过 绿 城 水 务 在 减 持 前 3 个 交 易 日 公 告 减 持 计 划, 但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低 于 5% 时 除 外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可 减 持 完 毕,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若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承 诺 人 减 持 价 格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减 持 价 格 与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现 金 形 式 补 偿 给 绿 城 水 务 若 承 诺 人 未 自 行 将 该 等 所 得 或 补 偿 支 付 予 绿 城 水 务, 绿 城 水 务 有 权 在 现 金 分 红 时 从 分 配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的 现 金 分 红 中 予 以 先 行 扣 除 七 关 于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承 诺 1 发 行 人 承 诺 (1) 本 公 司 历 次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申 报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均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2) 如 本 公 司 历 次 申 报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在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上 述 事 实 作 出 认 定 或 处 罚 决 定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订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一 旦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回 购 价 格 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价 格 ( 若 公 司 股 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回 购 的 股 份 包 括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及 其 派 生 股 份, 发 行 价 格 将 相 应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 加 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对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在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上 述 事 实 作 出 认 定 或 处 罚 决 定 后 十 五 个 工 1-1-8

9 作 日 内, 要 求 公 司 参 与 发 售 的 股 东 制 订 股 份 购 回 方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3) 如 本 公 司 历 次 申 报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的 损 失 2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承 诺 (1) 如 绿 城 水 务 历 次 申 报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绿 城 水 务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建 宁 集 团 将 在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上 述 事 实 作 出 认 定 或 处 罚 决 定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订 股 份 购 回 方 案 并 通 过 绿 城 水 务 予 以 公 告, 依 法 购 回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购 回 价 格 为 发 行 价 格 ( 若 公 司 股 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购 回 的 股 份 包 括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及 其 派 生 股 份, 发 行 价 格 将 相 应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 加 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同 时, 承 诺 人 将 积 极 促 成 绿 城 水 务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2) 如 绿 城 水 务 历 次 申 报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建 宁 集 团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的 损 失 3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如 绿 城 水 务 历 次 申 报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承 诺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的 损 失 4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承 诺 绿 城 水 务 本 次 发 行 所 聘 请 的 保 荐 机 构 律 师 和 会 计 师 已 出 具 承 诺 函 如 下 : (1) 保 荐 机 构 承 诺 函 保 荐 机 构 承 诺, 由 于 承 诺 人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诺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但 承 诺 人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2) 律 师 承 诺 函 发 行 人 律 师 承 诺, 因 其 为 绿 城 水 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1-1-9

10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3) 会 计 师 承 诺 函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承 诺, 因 其 为 绿 城 水 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出 具 的 以 下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从 而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1 于 2015 年 3 月 1 日 出 具 的 标 准 审 计 报 告 ( 报 告 编 号 : 安 永 华 明 (2015) 审 字 第 _H01 号 ) 2 于 2015 年 3 月 1 日 出 具 的 标 准 内 部 控 制 审 核 报 告 ( 报 告 编 号 : 安 永 华 明 (2015) 专 字 第 _H02 号 ) 3 于 2015 年 3 月 1 日 出 具 的 标 准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专 项 说 明 ( 专 项 说 明 编 号 : 安 永 华 明 (2015) 专 字 第 _H03 号 ) 4 于 2015 年 5 月 6 日 出 具 的 标 准 审 阅 报 告 ( 报 告 编 号 : 安 永 华 明 (2015) 专 字 第 _H05 号 八 特 别 风 险 提 示 ( 一 ) 供 水 价 格 调 整 受 限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的 供 水 价 格 须 经 政 府 核 定, 根 据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计 价 格 [1998]1810 号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桂 价 格 [2011]108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应 遵 循 补 偿 成 本 合 理 收 益 促 进 节 水 和 公 平 负 担 的 原 则, 由 供 水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利 润 构 成 但 由 于 水 价 调 整 受 社 会 物 价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存 在 价 格 调 整 受 限 对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和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风 险 根 据 公 司 与 相 关 政 府 签 订 的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公 司 因 扩 大 再 生 产 生 产 能 力 改 扩 建 设 施 更 新 等 原 因 导 致 成 本 上 涨,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规 定 及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格 调 整 条 件 时, 可 以 向 当 地 政 府 及 有 关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供 水 价 格 的 申 请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同 时 约 定 当 地 政 府 应 及 时 同 意 启 动 调 价 程 序, 如 满 足 水 价 调 整 条 件, 但 未 能 实 现 调 价 调 价 幅 度 不 足 或 调 价 迟 延 时, 当 地 政 府 应 在 价 格 调 整 到 位 前 给 予 公 司 价 格 补 贴 上 述 水 费 定 价 原 则 及 价 格 调 整 补 贴 机 制 为 公 司 供 水 业 务 的 合 理 盈 利 提 供 了

11 保 障 但 考 虑 到 价 格 的 调 整 及 补 贴 的 申 请 需 经 过 价 格 监 审 部 门 的 成 本 监 审 并 需 要 履 行 一 系 列 程 序, 故 此, 价 格 调 整 或 补 贴 的 不 足 或 滞 后, 可 能 导 致 供 水 业 务 收 入 无 法 完 全 匹 配 成 本 费 用 的 变 化, 从 而 对 供 水 业 务 的 利 润 水 平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另 外, 报 告 期 内, 由 于 管 理 效 率 相 对 较 高, 运 营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等 原 因,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超 过 价 格 核 定 时 的 预 期 水 平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和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相 关 约 定, 水 价 的 调 整 一 般 由 供 水 企 业 根 据 成 本 上 升 情 况 提 出 申 请, 上 述 情 形 不 会 导 致 当 地 政 府 调 低 供 水 价 格 ; 且 与 广 西 和 全 国 其 他 主 要 城 市 相 比, 南 宁 市 供 水 价 格 处 于 相 对 较 低 水 平, 公 司 面 临 供 水 价 格 向 下 调 整 的 风 险 较 小 但 考 虑 到 供 水 价 格 最 终 由 政 府 核 定, 如 当 地 政 府 在 特 殊 时 期 特 殊 情 况 下 下 调 供 水 价 格, 不 排 除 将 会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导 致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大 幅 下 降 的 可 能 性 ( 二 )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带 来 的 风 险 根 据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税 [2014]151 号 ), 绿 城 水 务 与 南 宁 市 政 府 及 下 辖 五 县 政 府 ( 及 东 盟 经 开 区 管 委 会 ) 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 分 别 签 署 了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公 司 向 用 户 征 收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成 为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国 库 ; 同 时, 当 地 政 府 按 结 算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按 月 向 公 司 计 付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本 次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 (1) 公 司 与 当 地 政 府 按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进 行 结 算, 保 持 合 理 收 益 的 基 本 原 则 未 发 生 变 化 (2)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收 入 与 污 水 处 理 量 直 接 挂 钩, 未 来 随 着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投 产 运 营,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逐 步 提 高,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也 将 稳 步 增 长, 有 利 于 保 障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3)2014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43, 万 元, 其 中 约 90% 来 源 于 南 宁 市 城 区 的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根 据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南 宁 市 城 区 首 期 (2015 年 3 月 1 日 2018 年 2 月 28 日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为 1.78 元 / 立 方 米, 测 算 本 次 调 整 前 后 南 宁 市 城 区 2014 年 度 污 水 处 理

12 业 务 收 入 的 差 异 情 况 如 下 :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前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售 水 量 ( 万 立 方 米 ) 33,603 污 水 处 理 量 ( 万 立 方 米 ) 22,716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 元 / 立 方 米 ) 1.17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 元 / 立 方 米 ) 1.78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 万 元 ) 39,352.66( 注 )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 万 元 ) 40, 注 :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城 区 独 家 提 供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因 此 部 分 用 户 未 使 用 本 公 司 供 水, 但 缴 纳 了 污 水 处 理 费, 因 此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与 售 水 量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略 有 差 异 综 上 所 述, 本 次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不 会 对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和 盈 利 能 力 带 来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但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可 能 在 以 下 方 面 给 公 司 带 来 风 险 : 1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调 整 受 限 的 风 险 根 据 补 充 协 议 ( 二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须 经 污 水 处 理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成 本 财 务 审 计, 并 依 据 审 计 结 果 协 商 确 定, 价 格 标 准 的 确 定 应 遵 循 覆 盖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合 理 成 本 + 税 费 + 合 理 收 益 的 原 则 同 时 约 定,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的 价 格 标 准 原 则 上 以 三 年 作 为 一 个 调 整 周 期, 每 个 调 整 周 期 届 满 前, 公 司 可 结 合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提 出 调 价 申 请 如 因 污 水 处 理 和 排 放 标 准 调 整 服 务 范 围 扩 大 等 原 因, 需 要 公 司 投 入 资 金 对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及 工 艺 进 行 新 建 改 造 或 扩 建 以 满 足 新 的 条 件 要 求, 或 政 策 性 因 素 及 社 会 价 格 因 素, 导 致 公 司 成 本 大 幅 上 升, 公 司 可 在 价 格 调 整 周 期 内 向 当 地 政 府 提 出 临 时 调 整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的 申 请 虽 然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的 调 整 最 终 由 公 司 与 当 地 政 府 协 商 确 定, 但 如 果 公 司 提 出 调 价 申 请, 却 未 能 与 当 地 政 府 及 时 达 成 一 致, 可 能 对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水 平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2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下 调 的 风 险 根 据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专 项 报 告 和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确 定 南 宁 市 中 心 城 区 首 期 (2015 年 3 月 1 日 2018 年 2 月 28 日, 下 同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为 1.78 元 / 立 方 米, 宾 阳 横 县 马 山 上 林 和 武 鸣 县 ( 及 东 盟 经 开 区 ) 首 期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分 别 为 2.3 元 / 立 方 米 2.49 元 / 立 方 米 3.63 元 / 立 方 米 5.29 元 / 立 方 米 和 2.16 元 / 立 方 米 根 据 补 充 协 议 ( 二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的 调 整 周 期 为 三 年, 同 一 调

13 整 周 期 内, 如 因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或 生 产 效 率 提 高 等 因 素 导 致 污 水 处 理 厂 实 际 经 营 成 本 相 应 下 降, 当 地 政 府 将 不 会 基 于 此 调 整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但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如 因 污 水 处 理 行 业 重 大 技 术 突 破, 导 致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成 本 大 幅 下 降, 当 地 政 府 在 保 障 公 司 合 理 收 益 的 前 提 下 将 适 时 提 出 调 整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如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下 调, 将 可 能 对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水 平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甚 至 不 排 除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大 幅 下 降 的 可 能 3 应 收 账 款 增 加 的 风 险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公 司 向 用 户 征 收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成 为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国 库 ; 同 时, 当 地 政 府 按 结 算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按 月 向 公 司 计 付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根 据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公 司 应 于 每 月 初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当 地 污 水 处 理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上 个 月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的 确 认 表, 污 水 处 理 主 管 部 门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确 认 工 作, 并 通 知 财 政 部 门 付 款, 财 政 部 门 应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全 额 支 付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考 虑 到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的 确 认 和 支 付 需 要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如 确 认 或 付 款 环 节 存 在 延 迟, 则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增 加 ( 三 ) 政 府 临 时 价 格 调 控 暂 时 影 响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的 风 险 临 时 价 格 调 控 系 政 府 重 要 的 宏 观 调 控 手 段 基 于 地 区 物 价 水 平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等 因 素, 政 府 可 能 会 从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和 社 会 和 谐 角 度 考 虑, 对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一 些 行 业 ( 比 如 水 务 行 业 ) 的 价 格 采 取 临 时 价 格 措 施, 包 括 临 时 下 调 水 价 减 免 水 费 等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和 南 宁 市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因 稳 定 物 价 等 原 因, 当 地 政 府 实 施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减 少 或 免 除 公 司 依 法 应 收 取 的 水 费 时, 政 府 应 代 受 益 用 户 向 公 司 支 付 水 费 差 额 ( 按 月 核 定, 及 时 支 付 ), 补 足 公 司 因 此 减 收 的 水 费, 保 障 公 司 的 合 法 权 益 但 考 虑 到 政 府 支 付 差 额 水 费 可 能 存 在 滞 后, 政 府 对 供 水 价 格 的 临 时 调 控 措 施 可 能 暂 时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14 ( 四 ) 在 建 工 程 陆 续 投 产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利 润 水 平 暂 时 性 下 滑 的 风 险 公 司 所 处 水 务 行 业 属 于 公 用 事 业, 具 有 阶 段 性 投 资 大 投 资 回 报 期 相 对 较 长 的 特 点 为 进 一 步 巩 固 扩 大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市 场, 增 强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随 着 南 宁 城 市 建 设 的 快 速 发 展, 近 年 来 公 司 陆 续 投 资 建 设 了 部 分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的 账 面 金 额 为 164, 万 元, 占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的 27.94% 基 于 现 有 在 建 工 程 及 预 计 转 固 进 度 测 算, 与 2014 年 相 比, 2015 年 和 2016 年 公 司 折 旧 费 用 将 分 别 增 加 约 657 万 元 和 2,134 万 元, 运 营 成 本 将 增 加 约 326 万 元 和 1,049 万 元, 财 务 费 用 ( 不 含 汇 兑 损 益 ) 将 增 加 约 278 万 元 和 1,074 万 元, 上 述 成 本 费 用 合 计 增 加 额 约 为 1,261 万 元 和 4,257 万 元, 分 别 占 公 司 2014 年 营 业 成 本 及 期 间 费 用 合 计 额 的 1.71% 和 5.78% 报 告 期 内, 随 着 南 宁 市 地 区 经 济 的 较 快 增 长 及 城 市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南 宁 城 市 用 水 需 求 及 公 司 售 水 量 均 保 持 稳 步 增 长,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度, 公 司 售 水 量 同 比 增 速 分 别 达 5.31% 6.27% 和 6.75%; 预 计 未 来 公 司 售 水 量 仍 可 保 持 持 续 增 长, 从 而 带 动 公 司 供 水 业 务 收 入 实 现 稳 步 增 长 同 时,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公 司 按 结 算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向 当 地 政 府 收 取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因 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投 产 运 营 后, 能 够 直 接 为 公 司 带 来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但 收 入 增 长 可 能 无 法 完 全 弥 补 在 建 工 程 转 固 和 运 营 带 来 的 成 本 费 用 增 加 根 据 公 司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定 价 原 则 和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若 公 司 因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导 致 成 本 上 涨, 符 合 价 格 调 整 条 件 时, 公 司 可 申 请 调 整 供 水 价 格 或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但 在 价 格 调 整 到 位 前, 公 司 收 入 增 长 可 能 无 法 完 全 弥 补 在 建 工 程 陆 续 投 产 转 固 后 增 加 的 成 本 费 用, 从 而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利 润 水 平 出 现 暂 时 性 下 滑, 产 生 业 绩 波 动 ( 五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风 险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根 据 管 网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公 司 供 水 管 网 和 污 水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分 别 为 35 年 和 40 年, 上 述 折 旧 政 策 符 合 会 计 准 则 有 关 规 定 与 同 行 业 A 股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但 取 值 相 对 较 高, 折 旧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若 未 来 会 计 准 则 对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出 台 新 的 规 定,

15 导 致 公 司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缩 短, 则 可 能 对 公 司 财 务 情 况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2014 年 度, 公 司 供 水 管 网 和 污 水 管 网 计 提 折 旧 金 额 分 别 为 3, 万 元 和 1, 万 元, 假 设 供 水 管 网 和 污 水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分 别 缩 短 5 年 10 年, 则 对 2014 年 应 计 提 折 旧 金 额 分 别 测 算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实 际 计 提 数 折 旧 年 限 缩 短 5 年 折 旧 年 限 缩 短 10 年 应 计 提 金 额 影 响 金 额 应 计 提 金 额 影 响 金 额 供 水 管 网 折 旧 3, , , , 污 水 管 网 折 旧 1, , , 合 计 4, , , , 注 : 为 简 化 测 算, 折 旧 应 计 提 金 额 = 原 值 (1- 残 值 率 )/ 折 旧 年 限 根 据 测 算, 折 旧 年 限 缩 短 5 年 和 10 年, 对 当 年 应 计 提 折 旧 的 影 响 分 别 为 万 元 和 1, 万 元, 分 别 占 2014 年 营 业 成 本 的 1.48% 和 3.52% ( 六 ) 汇 率 风 险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度, 外 币 借 款 因 汇 率 变 动 给 公 司 带 来 汇 兑 收 益 分 别 为 4, 万 元 9, 万 元 和 3, 万 元, 扣 除 汇 兑 损 益 资 本 化 金 额 后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汇 兑 收 益 分 别 为 2, 万 元 5, 万 元 和 1, 万 元 2012 年 及 2013 年 外 币 借 款 导 致 公 司 汇 兑 收 益 金 额 较 大, 主 要 是 由 于 日 元 及 美 元 兑 人 民 币 汇 率 自 2012 年 四 季 度 至 2013 年 度 出 现 较 大 幅 度 下 跌 2014 年 度, 日 元 及 美 元 兑 人 民 币 汇 率 先 上 升 后 下 跌, 下 跌 幅 度 较 往 年 减 小, 导 致 公 司 2014 年 度 的 汇 兑 收 益 金 额 较 往 年 减 小 2014 年 公 司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27, 万 元, 较 2013 年 增 长 16.73%; 若 扣 除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汇 兑 收 益, 则 公 司 2014 年 利 润 总 额 为 26, 万 元, 较 2013 年 扣 除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汇 兑 收 益 后 的 利 润 总 额 增 长 41.88%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仍 有 7, 万 美 元 万 欧 元 以 及 536, 万 日 元 的 外 币 借 款 ( 折 合 人 民 币 73, 万 元 ) 如 果 人 民 币 兑 上 述 外 币 的 汇 率 变 动 较 大, 将 产 生 较 大 的 汇 兑 损 益,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利 润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经 测 算, 假 设 人 民 币 汇 率 波 动 1% 和 5%, 公 司 将 分 别 产 生 约 735 万 元 和 3,677 万 元 汇 兑 损 益 ( 包 含 资 本 化 金 额 ) ( 七 ) 流 动 性 风 险 与 偿 债 风 险

16 公 司 所 从 事 的 水 务 行 业 具 有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大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较 低 的 特 点, 供 水 设 施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等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建 设 投 入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较 大, 债 务 融 资 方 式 是 水 务 行 业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的 重 要 筹 集 渠 道 近 年 来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公 司 投 资 项 目 较 多,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债 务 融 资 自 身 积 累 政 府 补 助 等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其 中 除 项 目 资 本 金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资 金 以 债 务 融 资 为 主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及 2014 年 末,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75.39% 75.02% 和 74.26%,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0.52, 资 产 负 债 率 相 对 较 高, 流 动 比 率 相 对 较 低, 存 在 一 定 的 偿 债 压 力 公 司 债 务 融 资 中 存 在 一 定 比 例 的 外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该 部 分 借 款 的 期 限 较 长 利 率 较 低, 对 公 司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的 压 力 相 对 较 小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外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余 额 为 73, 万 元, 占 公 司 带 息 负 债 余 额 的 21.18%, 主 要 包 括 : 日 本 国 际 协 力 银 行 贷 款 余 额 合 计 536, 万 日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27, 万 元 ), 贷 款 年 利 率 为 0.75% 1.70%, 还 款 期 限 分 别 截 至 2043 年 和 2030 年 ;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余 额 7, 万 美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44, 万 元 ), 执 行 的 贷 款 年 利 率 为 0.58%-1.05%, 还 款 期 限 主 要 为 截 至 2035 年 若 扣 除 外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并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61.77% 水 务 行 业 经 营 情 况 通 常 较 为 稳 定,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可 获 得 较 为 稳 定 且 持 续 的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流 入, 公 司 也 已 通 过 制 定 年 度 资 金 收 支 预 算 优 化 银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结 构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等 措 施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和 偿 债 保 障 能 力 ( 八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等 指 标 下 降 的 风 险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公 司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16.55% 16.26% 和 16.53%,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分 别 为 元 / 股 元 / 股 和 元 / 股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扩 大, 净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增 加,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投 入 运 营 并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仍 需 要 一 段 时 间, 因 此,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短 期 内 可 能 面 临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每 股 收 益 等 指 标 下 降 的 风 险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拟 通 过 如 下 措 施 提 高 未 来 回 报 能 力 : 1 进 一 步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2 基 于 城 市 发 展 和 人 口 增 长, 公 司 一 方 面 将 通 过 水 务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巩 固

17 和 扩 大 市 场,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增 加 售 水 规 模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未 来 将 积 极 利 用 收 购 兼 并 等 手 段 扩 大 业 务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实 现 规 模 化 发 展 和 跨 区 域 经 营, 提 升 经 营 优 势 3 公 司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加 大 成 本 控 制 力 度, 严 格 控 制 费 用 支 出, 提 升 公 司 利 润 率 ( 九 ) 利 润 空 间 相 对 固 定 的 风 险 在 我 国 当 前 水 务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下, 供 水 价 格 由 政 府 核 定,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由 公 司 与 当 地 政 府 协 商 确 定, 供 水 价 格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确 定 的 总 体 原 则 是 合 理 收 益 虽 然 公 司 在 实 际 经 营 中 能 够 通 过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改 进 工 艺 等 手 段 降 低 经 营 成 本, 从 而 获 得 相 对 更 高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 同 时,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公 司 也 可 能 获 得 相 对 更 高 的 利 润 规 模 但 长 期 来 看, 预 计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不 会 大 幅 偏 离 合 理 收 益 的 水 平 因 此,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中 可 能 存 在 利 润 空 间 相 对 固 定 的 风 险 九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公 司 已 在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十 一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之 七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中 披 露 了 公 司 2015 年 一 季 度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相 关 财 务 信 息 未 经 审 计, 但 已 经 会 计 师 审 阅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认 真 审 阅 了 本 公 司 2015 年 1-3 月 财 务 报 表, 保 证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已 认 真 审 阅 了 公 司 2015 年 1-3 月 财 务 报 表, 保 证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2015 年 1-3 月,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28 亿 元,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9.16%,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5,462 万 元,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39.98%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实 现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系 售 水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量 的 稳 步 增 长 2015 年 1-4 月,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售 水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量 同 比 仍 存 在 稳 步 增 长 的 趋 势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结 算 方 式 根 据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税 [2014]151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18 已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进 行 了 相 应 调 整, 未 对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不 利 影 响 总 体 而 言,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公 司 主 业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经 营 模 式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公 司 主 要 原 材 料 和 能 源 的 采 购 价 格 及 主 要 产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均 保 持 平 稳,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结 算 方 式 的 调 整 未 对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的 构 成 税 收 政 策 等 方 面 未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亦 未 出 现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或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的 其 他 重 大 不 利 因 素

19 目 录 第 一 节 释 义 第 二 节 概 览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二 主 要 股 东 和 控 股 股 东 简 介 三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五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途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当 事 人 三 发 行 人 与 中 介 机 构 的 权 益 关 系 四 预 计 发 行 时 间 表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一 经 营 风 险 二 行 业 风 险 三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风 险 四 财 务 风 险 五 税 收 政 策 风 险 六 地 区 经 济 波 动 的 风 险 七 大 股 东 控 制 风 险 八 自 然 条 件 风 险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信 息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20 三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历 次 变 化 情 况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四 股 东 出 资 股 本 变 化 的 验 资 情 况 及 发 起 人 投 入 资 产 的 计 量 属 性 五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六 发 行 人 控 股 参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七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八 发 行 人 有 关 股 本 的 情 况 九 老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安 排 十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的 安 排 十 一 发 行 人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十 二 主 要 股 东 的 重 要 承 诺 及 履 行 情 况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二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五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六 公 司 取 得 特 许 经 营 权 情 况 七 主 要 业 务 技 术 情 况 八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九 安 全 生 产 与 环 境 保 护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二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三 关 于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权 限 与 程 序 的 规 定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四 规 范 和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措 施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21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情 况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收 入 情 况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兼 职 情 况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的 亲 属 关 系 情 况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协 议 情 况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情 况 九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第 九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完 善 情 况 二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的 建 立 及 运 行 情 况 三 公 司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四 公 司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和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担 保 情 况 五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一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合 并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二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四 税 项 五 分 部 信 息 六 最 近 三 年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及 其 影 响 七 最 近 一 期 末 主 要 资 产 的 情 况 八 最 近 一 期 末 主 要 债 项 九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十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22 十 一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或 有 事 项 期 后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十 二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十 三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十 四 验 资 情 况 第 十 一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一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二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三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四 资 本 性 支 出 分 析 五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 六 股 东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分 析 七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第 十 二 节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一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和 发 展 计 划 二 拟 订 上 述 计 划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和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三 上 述 发 展 计 划 与 现 有 业 务 关 系 四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对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的 作 用 第 十 三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的 基 本 情 况 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三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四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第 十 四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一 公 司 现 行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二 最 近 三 年 的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三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23 四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政 策 第 十 五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情 况 二 重 要 商 务 合 同 三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四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第 十 六 节 发 行 人 及 各 中 介 机 构 声 明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二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 三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五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六 验 资 机 构 声 明 七 土 地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第 十 七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二 查 阅 地 点 三 查 阅 时 间 四 查 阅 网 址

24 第 一 节 释 义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特 定 意 义 : 公 司 本 公 司 发 行 人 绿 城 水 务 建 宁 集 团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上 海 神 亚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名 为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2008 年 12 月 改 为 现 名 ),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上 海 神 亚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已 更 名 为 上 海 神 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为 公 司 原 股 东 温 州 信 德 丰 益 资 本 运 营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为 公 司 股 东 无 锡 红 福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为 公 司 股 东 北 京 红 石 指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凯 雷 复 星 指 凯 雷 复 星 ( 上 海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为 公 司 股 东 复 星 高 新 指 上 海 复 星 高 新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东 盟 分 公 司 指 南 宁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分 公 司, 为 公 司 下 属 分 公 司 生 源 供 水 指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南 宁 水 建 指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南 宁 排 水 指 南 宁 市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建 宁 集 团 的 子 公 司 金 水 建 设 指 广 西 金 水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为 建 宁 集 团 的 子 公 司 凉 元 帅 工 贸 指 南 宁 市 凉 元 帅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为 建 宁 集 团 的 子 公 司 南 宁 仪 表 指 南 宁 市 流 量 仪 表 检 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建 宁 集 团 的 子 公 司 三 好 物 业 指 南 宁 市 三 好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建 宁 集 团 的 子 公 司

25 水 城 旅 游 指 南 宁 水 城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为 建 宁 集 团 的 子 公 司 开 通 塑 管 指 南 宁 开 通 塑 管 有 限 公 司, 为 建 宁 集 团 的 合 营 公 司 北 京 德 信 指 德 信 丰 益 ( 北 京 ) 资 本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德 力 西 集 团 指 德 力 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德 力 西 控 股 指 中 国 德 力 西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南 水 科 技 指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科 技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PPN 指 非 公 开 定 向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住 建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部 指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2008 年 3 月,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将 原 建 设 部 的 职 能 并 入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东 盟 经 开 区 指 广 西 东 盟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原 为 中 国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补 充 协 议 ( 二 ) 环 保 总 局 指 指 公 司 与 南 宁 市 政 府 和 下 辖 五 县 政 府 ( 及 东 盟 经 开 区 管 委 会 ) 签 署 的 南 宁 市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宾 阳 县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横 县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马 山 县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上 林 县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武 鸣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2008 年 3 月,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将 原 环 保 总 局 的 职 能 并 入 环 保 部 环 保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质 检 总 局 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卫 生 部 国 家 计 委 指 指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2013 年,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在 原 卫 生 部 基 础 上 组 建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2003 年,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在 原 国 家 计 委 的 基 础 上 改 组 成 立 了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26 水 利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交 所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广 西 广 西 自 治 区 指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广 西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指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南 宁 市 政 府 指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南 宁 市 发 改 委 指 南 宁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承 销 商 保 荐 机 构 保 荐 人 指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律 师 指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安 永 华 明 指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次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14,700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涉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公 司 章 程 指 当 时 有 效 的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指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制 定 的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相 关 要 求 的 章 程, 该 章 程 待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完 成, 并 经 工 商 局 登 记 备 案 后 实 施 发 起 人 协 议 指 2006 年 6 月 21 日, 建 宁 集 团 与 上 海 神 亚 签 订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协 议 书 元 指 无 特 殊 说 明, 指 人 民 币 元 A 股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行 并 拟 在 境 内 上 市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报 告 期 指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供 排 水 供 排 水 设 施 指 指 自 来 水 生 产 及 供 应 城 市 污 水 收 集 及 污 水 处 理 ( 不 包 括 雨 水 排 放 ) 自 来 水 厂 供 水 管 网 供 水 加 压 站 污 水 管 网 ( 不 包 括 雨 水 管 道 )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等 设 施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指 收 集 接 纳 输 送 处 理 处 置 城 镇 污 水 的 设 施 总 称,

27 包 括 接 纳 输 送 城 镇 污 水 的 管 网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等 相 关 设 施 原 水 源 水 指 从 自 然 水 体 中 汲 取 的 未 经 过 净 化 处 理 的 水 五 县 五 县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指 指 南 宁 市 下 辖 的 宾 阳 县 横 县 马 山 县 上 林 县 武 鸣 县 公 司 投 资 建 设 的 武 鸣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横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宾 阳 县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 近 期 工 程 ) 马 山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上 林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A 2 /O 工 艺 指 厌 氧 缺 氧 好 氧 活 性 污 泥 法 改 良 型 SBR 工 艺 指 改 良 型 序 批 式 活 性 污 泥 法 CAST 工 艺 指 周 期 循 环 式 活 性 污 泥 法 COD BOD NTU 指 指 指 化 学 需 氧 量,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 采 用 一 定 的 强 氧 化 剂 处 理 水 样 时, 所 消 耗 的 氧 化 剂 量, 它 是 表 示 水 中 还 原 性 物 质 多 少 的 一 个 指 标 生 化 需 氧 量, 指 水 体 中 好 气 性 ( 又 称 需 氧 性 ) 微 生 物 分 解 有 机 物 的 过 程 中 消 耗 水 中 溶 解 氧 的 量, 是 水 体 受 有 机 物 污 染 程 度 的 重 要 指 标 浊 度 单 位, 自 来 水 的 浊 度 越 低, 表 示 水 中 杂 质 含 量 越 低, 水 质 越 好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中 数 字 一 般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关 于 数 字 相 加 与 合 计 数 不 等 的 情 况 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造 成

28 第 二 节 概 览 本 概 览 仅 对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本 公 司 系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参 与 发 起 成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暂 定 名 )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31 号 ), 由 建 宁 集 团 和 上 海 神 亚 于 2006 年 9 月 14 日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目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58, 万 元,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体 育 路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黄 东 海 自 设 立 以 来, 公 司 一 直 从 事 自 来 水 生 产 供 应 及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在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负 责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 不 包 括 雨 水 排 放 设 施 ) 运 营 管 理 及 维 护 根 据 公 司 与 相 关 地 方 政 府 签 订 的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公 司 现 拥 有 南 宁 市 中 心 城 区 ( 包 括 各 城 区 南 宁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南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宁 青 秀 山 风 景 名 胜 旅 游 区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新 区 1 及 中 国 -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2 ) 的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为 自 2006 年 9 月 14 日 起 30 年 ; 并 拥 有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 宾 阳 县 横 县 马 山 县 上 林 县 武 鸣 县 ) 县 城 建 成 区 域 的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为 自 2009 年 5 月 21 日 起 30 年 目 前, 公 司 下 属 8 个 自 来 水 生 产 单 位, 分 别 为 陈 村 水 厂 三 津 水 厂 河 南 水 厂 中 尧 水 厂 西 郊 水 厂 凌 铁 水 厂 邕 宁 水 厂 东 盟 分 公 司, 设 计 供 水 能 力 131 万 立 方 米 / 日 ; 下 属 7 个 污 水 处 理 单 位, 分 别 为 南 宁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下 设 的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以 及 宾 阳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横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马 山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上 林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武 鸣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设 计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合 计 为 88.2 万 立 方 米 / 日 1 2 已 并 入 南 宁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下 同 现 为 广 西 东 盟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下 同

29 二 主 要 股 东 和 控 股 股 东 简 介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58, 万 股, 股 东 持 股 数 量 和 持 股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建 宁 集 团 44, 温 州 信 德 7, 无 锡 红 福 4, 凯 雷 复 星 2, 复 星 高 新 北 京 红 石 合 计 58,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为 建 宁 集 团, 持 有 公 司 75% 的 股 份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建 宁 集 团 成 立 于 2004 年 8 月 29 日, 系 根 据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组 建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通 知 ( 南 府 发 [2004]75 号 ), 在 原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原 南 宁 市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含 南 宁 市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 的 基 础 上 组 建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由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代 表 南 宁 市 政 府 行 使 出 资 人 的 职 能, 对 其 实 行 国 有 资 产 授 权 经 营 2008 年 12 月 3 日,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更 名 为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建 宁 集 团 注 册 资 本 60,000 万 元, 住 所 为 广 西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星 光 大 道 17 号 南 宁 国 际 经 贸 大 厦 第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韦 敏 宏, 经 营 范 围 为 资 产 整 合 收 购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内 河 整 治 项 目 和 水 利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和 管 理 ; 水 务 仪 表 检 测 和 技 术 服 务 ;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经 营 ( 凭 资 质 证 经 营 ); 土 地 房 屋 机 械 设 备 的 租 赁 服 务 三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根 据 安 永 华 明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安 永 华 明 (2015) 审 字 第 _H01 号 ),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资 产 总 计 588, , , 负 债 总 计 437, , , 股 本 58, , ,

30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151, , , 股 东 权 益 151, , ,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98, , , 营 业 利 润 24, , , 利 润 总 额 27, , , 净 利 润 23,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23, ,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20, , ,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1,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4,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3, , , ( 四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财 务 指 标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73.66% 74.48% 74.7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0.04% 0.05% 0.11% 财 务 指 标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57,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每 股 经 营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31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股 票 种 类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每 股 面 值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承 销 方 式 1.00 元 不 超 过 14,700 万 股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涉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本 次 发 行 将 采 取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询 价 配 售 及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最 终 发 行 方 式 授 权 董 事 会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上 交 所 开 设 A 股 股 票 账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余 额 包 销 五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途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用 于 投 资 以 下 项 目 : 单 位 : 万 元 投 资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总 额 截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已 投 入 金 额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投 入 金 额 南 宁 市 河 南 水 厂 改 造 扩 建 一 期 工 程 37, , 南 宁 市 五 象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23, , , 五 象 新 区 玉 洞 大 道 供 水 管 道 一 期 工 程 5, , 偿 还 银 行 借 款 27, , 合 计 93, , , 上 述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总 额 为 93, 万 元, 截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已 使 用 自 筹 资 金 投 入 5, 万 元, 余 下 部 分 将 使 用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投 入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将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的 需 要 和 投 资 计 划 安 排, 继 续 以 银 行 借 款 或 自 有 资 金 先 行 投 资 建 设, 待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将 首 先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银 行 借 款 或 自 有 资 金, 并 用 于 项 目 后 续 投 资 若 本 次 发 行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数 额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拟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公 司 将 通 过 银 行 借 款 或 自 有 资 金 解 决

32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股 票 种 类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每 股 面 值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价 格 发 行 市 盈 率 发 行 前 每 股 净 资 产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发 行 市 净 率 发 行 对 象 发 行 方 式 承 销 方 式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1.00 元 不 超 过 14,700 万 股, 约 占 公 司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19.98%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涉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通 过 向 询 价 对 象 询 价, 并 结 合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或 通 过 与 主 承 销 商 协 商 直 接 定 价 等 其 他 合 法 可 行 的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倍 2.57 元 ( 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计 算 ) 元 倍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上 交 所 开 设 A 股 股 票 账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本 次 发 行 将 采 取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询 价 配 售 及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最 终 发 行 方 式 授 权 董 事 会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余 额 包 销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其 中 : 承 销 佣 金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的 6.9% 保 荐 费 审 计 费 律 师 费 用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股 份 登 记 费 上 市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400 万 元 120 万 元

33 初 费 材 料 印 刷 费 及 摇 号 费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当 事 人 1 发 行 人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黄 东 海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体 育 路 4 号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许 雪 菁 2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杨 德 红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电 话 传 真 保 荐 代 表 人 项 目 协 办 人 项 目 经 办 人 蒋 杰 金 利 成 董 益 盈 张 兴 明 王 懿 3 发 行 人 律 师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住 所 朱 小 辉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0 层 电 话 传 真 经 办 律 师 史 振 凯 刘 冬 雷 俊 4 审 计 机 构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首 席 合 伙 人 住 所 吴 港 平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 层 电 话 传 真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谢 枫 廖 文 佳

34 5 验 资 机 构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首 席 合 伙 人 住 所 吴 港 平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 层 电 话 传 真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谢 枫 廖 文 佳 6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刘 公 勤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胜 古 北 里 27 号 楼 一 层 电 话 传 真 经 办 评 估 师 李 丹 宁 朱 定 生 黄 朝 明 刘 曾 雯 黄 玉 芳 邝 君 7 土 地 评 估 机 构 广 西 无 双 房 地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黄 朝 明 南 宁 市 东 葛 路 26 号 桂 房 大 厦 三 楼 电 话 传 真 经 办 评 估 师 李 业 新 覃 俊 8 股 票 登 记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6 楼 电 话 传 真 拟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电 话 传 真 收 款 银 行 账 号 住 所 电 话

35 传 真 三 发 行 人 与 中 介 机 构 的 权 益 关 系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经 办 人 员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或 与 本 公 司 有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四 预 计 发 行 时 间 表 询 价 推 介 时 间 : 定 价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 网 下 申 购 及 缴 款 日 期 : 网 上 申 购 及 缴 款 日 期 : 股 票 上 市 日 期 : 2015 年 5 月 27 日 年 5 月 28 日 2015 年 6 月 1 日 2015 年 6 月 1 日 年 6 月 2 日 2015 年 6 月 2 日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结 束 后 将 尽 快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36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估 发 行 人 此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时, 除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外, 应 特 别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一 经 营 风 险 ( 一 ) 供 水 价 格 调 整 受 限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的 供 水 价 格 须 经 政 府 核 定, 根 据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计 价 格 [1998]1810 号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桂 价 格 [2011]108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应 遵 循 补 偿 成 本 合 理 收 益 促 进 节 水 和 公 平 负 担 的 原 则, 由 供 水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利 润 构 成 ; 但 由 于 水 价 调 整 受 社 会 物 价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存 在 价 格 调 整 受 限 对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和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风 险 根 据 公 司 与 相 关 政 府 签 订 的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公 司 因 扩 大 再 生 产 生 产 能 力 改 扩 建 设 施 更 新 等 原 因 导 致 成 本 上 涨,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规 定 及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格 调 整 条 件 时, 可 以 向 当 地 政 府 及 有 关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供 水 价 格 或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的 申 请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同 时 约 定 当 地 政 府 应 及 时 同 意 启 动 调 价 程 序, 如 满 足 水 价 调 整 条 件, 但 未 能 实 现 调 价 调 价 幅 度 不 足 或 调 价 迟 延 时, 当 地 政 府 应 在 价 格 调 整 到 位 前 给 予 公 司 价 格 补 贴 上 述 水 费 定 价 原 则 及 价 格 调 整 补 贴 机 制 为 公 司 供 水 业 务 的 合 理 盈 利 提 供 了 保 障 但 考 虑 到 价 格 的 调 整 及 补 贴 的 申 请 需 经 过 价 格 监 审 部 门 的 成 本 监 审 并 需 要 履 行 一 系 列 程 序, 故 此, 价 格 调 整 或 补 贴 到 位 的 不 足 或 滞 后, 可 能 导 致 供 水 业 务 收 入 无 法 完 全 匹 配 公 司 成 本 费 用 的 变 化, 从 而 对 供 水 业 务 的 利 润 水 平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另 外, 报 告 期 内, 由 于 管 理 效 率 相 对 较 高, 运 营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等 原 因,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超 过 价 格 核 定 时 的 预 期 水 平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和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相 关 约 定, 水 价 的 调 整 一 般 由 供 水 企 业 根 据 成 本 上 升 情 况 提 出 申 请, 上 述 情 形 不 会 导 致 当 地 政 府 调 低 供 水 价 格 ; 且 与 广 西 和 全 国 其 他

37 主 要 城 市 相 比, 南 宁 市 供 水 价 格 处 于 相 对 较 低 水 平, 公 司 面 临 供 水 价 格 向 下 调 整 的 风 险 较 小 但 考 虑 到 供 水 价 格 最 终 由 政 府 核 定, 如 当 地 政 府 在 特 殊 时 期 特 殊 情 况 下 下 调 供 水 价 格, 不 排 除 将 会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导 致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大 幅 下 降 的 可 能 性 ( 二 )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带 来 的 风 险 根 据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税 [2014]151 号 ), 绿 城 水 务 与 南 宁 市 政 府 及 下 辖 五 县 政 府 ( 及 东 盟 经 开 区 管 委 会 ) 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 分 别 签 署 了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公 司 向 用 户 征 收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成 为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国 库 ; 同 时, 当 地 政 府 按 结 算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按 月 向 公 司 计 付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本 次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 (1) 公 司 与 当 地 政 府 按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进 行 结 算, 保 持 合 理 收 益 的 基 本 原 则 未 发 生 变 化 (2)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收 入 与 污 水 处 理 量 直 接 挂 钩, 未 来 随 着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投 产 运 营,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逐 步 提 高,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也 将 稳 步 增 长, 有 利 于 保 障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3)2014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43, 万 元, 其 中 约 90% 来 源 于 南 宁 市 城 区 的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根 据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南 宁 市 城 区 首 期 (2015 年 3 月 1 日 2018 年 2 月 28 日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为 1.78 元 / 立 方 米, 测 算 本 次 调 整 前 后 南 宁 市 城 区 2014 年 度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的 差 异 情 况 如 下 :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前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售 水 量 ( 万 立 方 米 ) 33,603 污 水 处 理 量 ( 万 立 方 米 ) 22,716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 元 / 立 方 米 ) 1.17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 元 / 立 方 米 ) 1.78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 万 元 ) 39,352.66( 注 )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 万 元 ) 40, 注 :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城 区 独 家 提 供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因 此 部 分 用 户 未 使 用 本 公 司 供 水, 但 缴 纳 了 污 水 处 理 费, 因 此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与 售 水 量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略 有 差 异 综 上 所 述, 本 次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不 会 对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和 盈 利 能 力 带 来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但 结 算 方 式 调 整 后, 可 能 在 以 下 方 面 给 公 司 带 来 风 险 :

38 1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调 整 受 限 的 风 险 根 据 补 充 协 议 ( 二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须 经 污 水 处 理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成 本 财 务 审 计, 并 依 据 审 计 结 果 协 商 确 定, 价 格 标 准 的 确 定 应 遵 循 覆 盖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合 理 成 本 + 税 费 + 合 理 收 益 的 原 则 同 时 约 定,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的 价 格 标 准 原 则 上 以 三 年 作 为 一 个 调 整 周 期, 每 个 调 整 周 期 届 满 前, 公 司 可 结 合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提 出 调 价 申 请 如 因 污 水 处 理 和 排 放 标 准 调 整 服 务 范 围 扩 大 等 原 因, 需 要 公 司 投 入 资 金 对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及 工 艺 进 行 新 建 改 造 或 扩 建 以 满 足 新 的 条 件 要 求, 或 政 策 性 因 素 及 社 会 价 格 因 素, 导 致 公 司 成 本 大 幅 上 升, 公 司 可 在 价 格 调 整 周 期 内 向 当 地 政 府 提 出 临 时 调 整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的 申 请 虽 然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的 调 整 最 终 由 公 司 与 当 地 政 府 协 商 确 定, 但 如 果 公 司 提 出 调 价 申 请, 却 未 能 与 当 地 政 府 及 时 达 成 一 致, 可 能 对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水 平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2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下 调 的 风 险 根 据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专 项 报 告 和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确 定 南 宁 市 中 心 城 区 首 期 (2015 年 3 月 1 日 2018 年 2 月 28 日, 下 同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为 1.78 元 / 立 方 米, 宾 阳 横 县 马 山 上 林 和 武 鸣 县 ( 及 东 盟 经 开 区 ) 首 期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分 别 为 2.3 元 / 立 方 米 2.49 元 / 立 方 米 3.63 元 / 立 方 米 5.29 元 / 立 方 米 和 2.16 元 / 立 方 米 根 据 补 充 协 议 ( 二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的 调 整 周 期 为 三 年, 同 一 调 整 周 期 内, 如 因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或 生 产 效 率 提 高 等 因 素 导 致 污 水 处 理 厂 实 际 经 营 成 本 相 应 下 降, 当 地 政 府 将 不 会 基 于 此 调 整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但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如 因 污 水 处 理 行 业 重 大 技 术 突 破, 导 致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成 本 大 幅 下 降, 当 地 政 府 在 保 障 公 司 合 理 收 益 的 前 提 下 将 适 时 提 出 调 整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如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下 调, 将 可 能 对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水 平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甚 至 不 排 除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大 幅 下 降 的 可 能 3 应 收 账 款 增 加 的 风 险

39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公 司 向 用 户 征 收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成 为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国 库 ; 同 时, 当 地 政 府 按 结 算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按 月 向 公 司 计 付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根 据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公 司 应 于 每 月 初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当 地 污 水 处 理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上 个 月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的 确 认 表, 污 水 处 理 主 管 部 门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确 认 工 作, 并 通 知 财 政 部 门 付 款, 财 政 部 门 应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全 额 支 付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考 虑 到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的 确 认 和 支 付 需 要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如 确 认 或 付 款 环 节 存 在 延 迟, 则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增 加 ( 三 ) 政 府 临 时 价 格 调 控 暂 时 影 响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的 风 险 临 时 价 格 调 控 系 政 府 重 要 的 宏 观 调 控 手 段 基 于 地 区 物 价 水 平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等 因 素, 政 府 可 能 会 从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和 社 会 和 谐 角 度 考 虑, 对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一 些 行 业 ( 比 如 水 务 行 业 ) 的 价 格 采 取 临 时 价 格 措 施, 包 括 临 时 下 调 水 价 减 免 水 费 等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和 南 宁 市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因 稳 定 物 价 等 原 因, 当 地 政 府 实 施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减 少 或 免 除 公 司 依 法 应 收 取 的 水 费 时, 政 府 应 代 受 益 用 户 向 公 司 支 付 水 费 差 额 ( 按 月 核 定, 及 时 支 付 ), 补 足 公 司 因 此 减 收 的 水 费, 保 障 公 司 的 合 法 权 益 但 考 虑 到 政 府 支 付 差 额 水 费 可 能 存 在 滞 后, 政 府 对 供 水 价 格 的 临 时 调 控 措 施 可 能 暂 时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四 ) 在 建 工 程 陆 续 投 产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利 润 水 平 暂 时 性 下 滑 的 风 险 公 司 所 处 水 务 行 业 属 于 公 用 事 业, 具 有 阶 段 性 投 资 大 投 资 回 报 期 相 对 较 长 的 特 点 为 进 一 步 巩 固 扩 大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市 场, 增 强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随 着 南 宁 城 市 建 设 的 快 速 发 展, 近 年 来 公 司 陆 续 投 资 建 设 了 部 分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的 账 面 金 额 为 164, 万 元, 占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的 27.94% 基 于 现 有 在 建 工 程 测 算,2015 年 和 2016 年, 公 司 折 旧 摊 销 费 用 将 分 别 增 加 约 657 万 元 和 2,134 万 元, 运 营 成 本 将 增 加 约 326 万 元 和 1,

40 万 元, 财 务 费 用 ( 不 含 汇 兑 损 益 ) 将 增 加 约 278 万 元 和 1,074 万 元, 合 计 增 加 额 约 为 1,261 万 元 和 4,257 万 元, 分 别 占 公 司 2014 年 营 业 成 本 及 期 间 费 用 合 计 额 的 1.71% 和 5.78% 报 告 期 内, 随 着 南 宁 市 地 区 经 济 的 较 快 增 长 及 城 市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南 宁 城 市 用 水 需 求 及 公 司 售 水 量 均 保 持 稳 步 增 长,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度, 公 司 售 水 量 同 比 增 速 分 别 达 5.31% 6.27% 和 6.75%; 预 计 未 来 公 司 售 水 量 仍 可 保 持 持 续 增 长, 从 而 带 动 公 司 供 水 业 务 收 入 实 现 稳 步 增 长 同 时,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公 司 按 结 算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向 当 地 政 府 收 取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因 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投 产 运 营 后, 能 够 直 接 为 公 司 带 来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但 收 入 增 长 可 能 无 法 完 全 弥 补 在 建 工 程 转 固 和 运 营 带 来 的 成 本 费 用 增 加 根 据 公 司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定 价 原 则 和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若 公 司 因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导 致 成 本 上 涨, 符 合 价 格 调 整 条 件 时, 公 司 可 申 请 调 整 供 水 价 格 或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但 在 价 格 调 整 到 位 前, 公 司 收 入 增 长 可 能 无 法 完 全 弥 补 在 建 工 程 陆 续 投 产 转 固 后 增 加 的 成 本 费 用, 从 而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利 润 水 平 出 现 暂 时 性 下 滑, 产 生 业 绩 波 动 ( 五 ) 原 水 的 供 应 风 险 公 司 从 事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自 来 水 生 产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为 原 水 公 司 下 属 自 来 水 厂 生 产 所 需 原 水 主 要 来 自 邕 江 邕 江 属 于 珠 江 流 域 西 江 水 系 郁 江 干 流, 上 起 左 右 江 汇 合 点, 下 至 南 宁 市 辖 邕 宁 区 与 横 县 交 界 处, 自 西 向 东 穿 过 南 宁 市 城 区, 邕 江 全 长 公 里, 年 均 流 量 1,292 立 方 米 / 秒, 水 量 充 沛 根 据 南 宁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布 的 南 宁 市 2013 年 环 境 状 况 公 告,2013 年, 作 为 南 宁 市 区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的 邕 江 地 表 水 源 水 质 总 体 良 好, 主 要 指 标 达 标 率 为 100% 邕 江 水 质 和 水 位 的 变 化 可 能 对 公 司 自 来 水 生 产 成 本 和 取 水 成 本 产 生 影 响 若 邕 江 上 游 水 体 发 生 的 重 大 水 污 染 事 件, 将 可 能 在 短 期 内 对 公 司 主 要 以 邕 江 水 为 原 水 的 自 来 水 生 产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六 ) 电 力 供 应 及 其 价 格 变 动 风 险 公 司 从 事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需 要 电 力 供 应, 获 得 及 时 稳 定 的 电 力 供 应 是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的 前 提 之 一 一 方 面, 公 司 大 部 分 供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厂 采 用 双

41 回 路 供 电 方 式, 以 两 路 供 电 电 源 保 证 生 产 用 电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南 宁 供 电 局 也 将 公 司 作 为 重 点 电 力 保 障 对 象 之 一 但 公 司 仍 然 存 在 由 于 电 力 供 应 中 断 或 不 充 足 而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电 费 成 本 占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的 比 例 在 25% 以 上 电 价 变 动 将 影 响 公 司 自 来 水 生 产 的 成 本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成 本, 若 不 考 虑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价 格 调 整 因 素, 电 价 上 涨 将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出 现 下 降 ( 七 ) 质 量 控 制 风 险 公 司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关 系 到 人 们 日 常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用 水 安 全, 自 来 水 质 量 与 人 们 生 活 质 量 和 身 体 健 康 密 切 相 关,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饮 用 水 将 影 响 人 们 的 生 活 质 量, 甚 至 给 人 们 的 身 体 健 康 带 来 危 害 公 司 一 直 非 常 重 视 自 来 水 供 水 水 质 和 污 水 处 理 排 水 水 质 的 质 量 控 制,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确 保 公 司 自 来 水 厂 出 厂 水 和 管 网 水 水 质 均 达 到 国 家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但 公 司 仍 可 能 因 突 发 事 故 或 恶 意 破 坏 等 原 因 而 面 临 供 水 水 质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排 水 水 质 执 行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一 级 B 及 以 上 标 准, 符 合 有 关 环 保 法 规 的 要 求 但 若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水 水 质 严 重 超 标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或 突 发 性 事 故 仍 可 能 使 公 司 面 临 污 水 处 理 排 水 水 质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风 险 ( 八 ) 公 司 水 务 设 施 运 行 风 险 公 司 定 期 对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维 修 维 护, 并 适 时 对 相 关 设 施 进 行 更 新 改 造, 但 公 司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仍 可 能 发 生 供 水 管 道 爆 裂 污 水 管 道 破 损 等 水 务 设 施 故 障, 继 而 可 能 影 响 当 地 部 分 居 民 用 水, 或 使 第 三 方 受 到 重 大 损 失 而 导 致 公 司 需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九 ) 适 当 超 前 建 设 水 务 设 施 可 能 导 致 经 营 业 绩 下 降 的 风 险 根 据 水 务 行 业 特 点, 供 排 水 设 施 需 根 据 区 域 的 供 排 水 需 求 适 度 超 前 建 设, 以 满 足 城 市 化 发 展 的 要 求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城 区 经 营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并 在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县 城 经 营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为 了 紧 随 城 市 发 展 节 奏 并 扩 大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42 市 场 的 需 要, 在 当 地 城 市 发 展 进 程 中, 公 司 需 根 据 城 市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规 划 以 及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的 需 要 适 度 超 前 投 资 建 设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适 当 超 前 建 设 将 有 可 能 增 加 公 司 的 建 设 成 本 和 维 护 成 本, 导 致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短 期 内 出 现 下 降 ( 十 ) 可 能 无 法 持 续 取 得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风 险 公 司 拥 有 南 宁 市 政 府 授 予 的 南 宁 市 城 区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为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2006 年 9 月 14 日 ) 起 30 年 ; 并 拥 有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 宾 阳 县 横 县 马 山 县 上 林 县 武 鸣 县 ) 政 府 授 予 的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均 为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签 署 之 日 (2009 年 5 月 21 日 ) 起 30 年 根 据 公 司 与 相 关 政 府 签 署 的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 二 ) 等 相 关 文 件,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一 年 以 前, 公 司 可 以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地 方 政 府 应 优 先 与 公 司 续 签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但 若 水 务 产 业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革, 公 司 将 可 能 面 临 上 述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时 不 能 获 得 当 地 政 府 批 准 延 长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的 风 险 二 行 业 风 险 ( 一 )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与 监 管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从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来 看,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将 逐 步 建 立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产 业 发 展 市 场 化 政 府 监 管 法 制 化 的 水 务 行 业 运 行 机 制 目 前,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正 处 于 产 业 化 市 场 化 的 改 革 进 程 中,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仍 有 待 建 立 和 完 善 因 此,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与 监 管 政 策 的 变 化 将 可 能 给 公 司 未 来 的 业 务 经 营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二 ) 行 业 标 准 调 整 的 风 险 目 前, 公 司 供 水 水 质 执 行 国 家 制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国 家 将 可 能 逐 步 提 高 自 来 水 质 量 标 准 尽 管 目 前 公 司 各 自 来 水 水 厂 供 水 水 质 均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但 如 果 国 家 提 高 自 来 水 水 质 标 准, 一 方 面 公 司 自 来 水 生 产 成 本 可 能 增 加, 从 而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下 降,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可 能 需 要 增 加 投 资 进 行 自 来 水 生 产 工 艺 的 技 术 改 造 我 国 乃 至 全 球 的 水 资 源 日 益 稀 缺, 水 资 源 保 护 已 受 到 全 球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高 度 重 视, 水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提 高 也 将 逐 步 提 高 污 水 处 理 排 放 标 准 目 前 公 司 污

43 水 处 理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一 级 B 及 以 上 标 准, 如 果 国 家 提 高 污 水 处 理 排 放 的 水 质 标 准, 一 方 面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成 本 可 能 增 加, 从 而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下 降,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可 能 需 要 增 加 投 资 进 行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的 技 术 改 造 ( 三 )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政 策 变 动 的 风 险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60] 号 )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国 水 资 源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国 家 对 水 资 源 依 法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取 用 水 资 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缴 纳 水 资 源 费 根 据 广 西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水 利 厅 出 具 的 关 于 调 整 我 区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桂 价 费 [2010]392 号 ), 广 西 自 治 区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 执 行 的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为 工 业 取 用 水 0.03 元 / 立 方 米, 生 活 取 用 水 和 其 它 取 用 水 0.04 元 / 立 方 米 2013 年 1 月 7 日,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发 布 了 关 于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3]29 号 ), 提 出 : 各 地 要 积 极 推 进 水 资 源 费 改 革, 综 合 考 虑 当 地 水 资 源 状 况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社 会 承 受 能 力 以 及 不 同 产 业 和 行 业 取 用 水 的 差 别 特 点, 结 合 水 利 工 程 供 水 价 格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污 水 处 理 费 改 革 进 展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每 个 五 年 规 划 本 地 区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计 划 调 整 目 标 在 2015 年 底 ( 十 二 五 ) 以 前,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水 资 源 费 平 均 征 收 标 准 原 则 上 应 调 整 到 通 知 建 议 的 水 平 以 上 其 中, 广 西 的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水 资 源 费 平 均 征 收 标 准 分 别 应 达 到 0.1 元 / 立 方 米 和 0.2 元 / 立 方 米 以 上 2013 年 12 月 3 日, 广 西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水 利 厅 出 具 了 关 于 调 整 我 区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的 通 知 ( 桂 价 费 [2013]123 号 ),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 广 西 自 治 区 一 般 取 用 地 表 水 的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调 整 为 工 业 取 用 水 元 / 立 方 米, 生 活 取 用 水 和 其 它 取 用 水 0.06 元 / 立 方 米 按 照 南 宁 市 现 行 价 格 政 策, 水 资 源 费 由 公 司 根 据 广 西 自 治 区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征 收 标 准 在 向 用 户 收 取 水 费 时 征 收, 并 由 公 司 向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缴 纳 若 公 司 缴 纳 水 资 源 费 的 征 收 标 准 持 续 上 调, 但 水 价 联 动 不 及 时, 将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需 承

44 担 的 成 本 增 加, 从 而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三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风 险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将 主 要 用 于 南 宁 市 河 南 水 厂 改 造 扩 建 一 期 工 程 南 宁 市 五 象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五 象 新 区 玉 洞 大 道 供 水 管 道 一 期 工 程 和 偿 还 银 行 借 款 公 司 已 对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了 慎 重 充 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论 证, 认 为 项 目 切 实 可 行 投 资 回 报 良 好, 并 已 为 该 等 项 目 的 实 施 开 展 相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但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基 于 历 史 当 前 和 未 来 一 定 时 期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市 场 环 境 等 因 素 作 出 的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公 司 不 能 完 全 排 除 因 建 设 资 金 到 位 不 及 时 或 其 他 影 响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的 事 项 发 生, 项 目 工 程 进 度 将 可 能 出 现 拖 延 如 果 项 目 建 设 条 件 如 工 程 地 质 水 文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则 可 能 导 致 工 程 建 设 费 用 大 幅 增 加, 使 项 目 建 设 的 实 际 支 出 与 工 程 概 算 总 投 资 出 现 偏 差 此 外, 由 于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较 长, 如 未 来 宏 观 及 地 区 经 济 形 势 等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相 关 项 目 的 经 济 效 益 有 可 能 无 法 达 到 预 期 水 平, 从 而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四 财 务 风 险 ( 一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风 险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根 据 管 网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公 司 供 水 管 网 和 污 水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分 别 为 35 年 和 40 年, 上 述 折 旧 政 策 符 合 会 计 准 则 有 关 规 定 与 同 行 业 A 股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但 取 值 相 对 较 高, 折 旧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若 未 来 会 计 准 则 对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出 台 新 的 规 定, 导 致 公 司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缩 短, 则 可 能 对 公 司 财 务 情 况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2014 年 度, 公 司 供 水 管 网 和 污 水 管 网 计 提 折 旧 金 额 分 别 为 3, 万 元 和 1, 万 元, 假 设 供 水 管 网 和 污 水 管 网 折 旧 年 限 分 别 缩 短 5 年 10 年, 则 对 2014 年 应 计 提 折 旧 金 额 分 别 测 算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实 际 计 提 数 折 旧 年 限 缩 短 5 年 折 旧 年 限 缩 短 10 年 应 计 提 金 额 影 响 金 额 应 计 提 金 额 影 响 金 额 供 水 管 网 折 旧 3, , , , 污 水 管 网 折 旧 1, , ,

45 合 计 4, , , , 注 : 为 简 化 测 算, 折 旧 应 计 提 金 额 = 原 值 (1- 残 值 率 )/ 折 旧 年 限 根 据 测 算, 折 旧 年 限 缩 短 5 年 和 10 年, 对 当 年 应 计 提 折 旧 的 影 响 分 别 为 万 元 和 1, 万 元, 分 别 占 2014 年 营 业 成 本 的 1.48% 和 3.52% ( 二 ) 汇 率 风 险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外 币 借 款 因 汇 率 变 动 给 公 司 带 来 汇 兑 收 益 分 别 为 4, 万 元 9, 万 元 和 3, 万 元, 扣 除 汇 兑 损 益 资 本 化 金 额 后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汇 兑 收 益 分 别 为 2, 万 元 5, 万 元 和 1, 万 元 2012 年 及 2013 年 外 币 借 款 导 致 公 司 汇 兑 收 益 金 额 较 大, 主 要 是 由 于 日 元 及 美 元 兑 人 民 币 汇 率 自 2012 年 四 季 度 至 2013 年 度 出 现 较 大 幅 度 下 跌 2014 年, 日 元 及 美 元 兑 人 民 币 汇 率 先 上 升 后 下 跌, 下 跌 幅 度 较 往 年 减 小, 导 致 公 司 2014 年 度 的 汇 兑 收 益 金 额 较 往 年 减 小 2014 年 公 司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27, 万 元, 较 2013 年 增 长 16.73%; 若 扣 除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汇 兑 收 益, 则 公 司 2014 年 利 润 总 额 为 26, 万 元, 较 2013 年 扣 除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汇 兑 收 益 后 的 利 润 总 额 增 长 41.88%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仍 有 7, 万 美 元 万 欧 元 以 及 536, 万 日 元 的 外 币 借 款 ( 折 合 人 民 币 73, 万 元 ) 如 果 人 民 币 兑 上 述 外 币 的 汇 率 变 动 较 大, 将 产 生 较 大 的 汇 兑 损 益,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利 润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经 测 算, 假 设 人 民 币 汇 率 波 动 1% 和 5%, 公 司 将 分 别 产 生 约 735 万 元 和 3,677 万 元 汇 兑 损 益 ( 包 含 资 本 化 金 额 )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与 偿 债 风 险 公 司 所 从 事 的 水 务 行 业 具 有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大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较 低 的 特 点, 供 水 设 施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等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建 设 投 入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较 大, 债 务 融 资 方 式 是 水 务 行 业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的 重 要 筹 集 渠 道 近 年 来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公 司 投 资 项 目 较 多,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债 务 融 资 自 身 积 累 政 府 补 助 等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其 中 除 项 目 资 本 金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资 金 以 债 务 融 资 为 主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及 2014 年 末,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75.39% 75.02% 和 74.26%,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0.52, 资 产 负 债 率 相 对 较 高, 流 动 比 率 相 对 较 低, 存 在 一 定 的 偿 债

46 压 力 公 司 债 务 融 资 中 存 在 一 定 比 例 的 外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该 部 分 借 款 的 期 限 较 长 利 率 较 低, 对 公 司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的 压 力 相 对 较 小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外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余 额 73, 万 元, 占 公 司 带 息 负 债 余 额 的 21.18%, 主 要 包 括 : 日 本 国 际 协 力 银 行 贷 款 余 额 合 计 536, 万 日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27, 万 元 ), 贷 款 年 利 率 为 0.75% 1.70%, 还 款 期 限 分 别 截 至 2043 年 和 2030 年 ;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余 额 7, 万 美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44, 万 元 ), 报 告 期 内 执 行 的 贷 款 年 利 率 为 0.58%-1.05%, 还 款 期 限 主 要 为 截 至 2035 年 若 扣 除 外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并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61.77% 水 务 行 业 经 营 情 况 通 常 较 为 稳 定,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可 获 得 较 为 稳 定 且 持 续 的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流 入, 公 司 也 已 通 过 制 定 年 度 资 金 收 支 预 算 优 化 银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结 构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等 措 施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和 偿 债 保 障 能 力 ( 四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等 指 标 下 降 的 风 险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公 司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16.55% 16.26% 和 16.53%,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分 别 为 元 / 股 元 / 股 和 元 / 股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扩 大, 净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增 加,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投 入 运 营 并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仍 需 要 一 段 时 间, 因 此,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短 期 内 可 能 面 临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每 股 收 益 等 指 标 下 降 的 风 险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拟 通 过 如 下 措 施 提 高 未 来 回 报 能 力 : 1 进 一 步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2 基 于 城 市 发 展 和 人 口 增 长, 公 司 一 方 面 将 通 过 水 务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巩 固 和 扩 大 市 场,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增 加 售 水 规 模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未 来 将 积 极 利 用 收 购 兼 并 等 手 段 扩 大 业 务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实 现 规 模 化 发 展 和 跨 区 域 经 营, 提 升 经 营 优 势 3 公 司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加 大 成 本 控 制 力 度, 严 格 控 制 费 用 支 出, 提 升 公 司 利 润 率 ( 五 ) 利 率 风 险

47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为 33, 万 元,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为 47, 万 元, 长 期 借 款 为 197, 万 元 除 外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国 债 转 贷 资 金 等 部 分 借 款 采 用 固 定 利 率 外, 公 司 大 部 分 银 行 借 款 利 息 均 受 基 准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随 着 我 国 物 价 涨 幅 的 持 续 回 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已 于 2014 年 11 月 和 2015 年 3 月 连 续 两 次 下 调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并 调 整 了 利 率 浮 动 区 间, 有 利 于 降 低 公 司 的 利 息 支 出 但 若 国 家 调 整 货 币 政 策 导 向, 上 调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则 公 司 利 息 支 出 可 能 增 加, 进 而 影 响 公 司 利 润 水 平 ( 六 ) 利 润 空 间 相 对 固 定 的 风 险 在 我 国 当 前 水 务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下, 供 水 价 格 由 政 府 核 定,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由 公 司 与 当 地 政 府 协 商 确 定, 供 水 价 格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确 定 的 总 体 原 则 是 合 理 收 益 虽 然 公 司 在 实 际 经 营 中 能 够 通 过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改 进 工 艺 等 手 段 降 低 经 营 成 本, 从 而 获 得 相 对 更 高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 同 时,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公 司 也 可 能 获 得 相 对 更 高 的 利 润 规 模 但 长 期 来 看, 预 计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不 会 大 幅 偏 离 合 理 收 益 的 水 平 因 此,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中 可 能 存 在 利 润 空 间 相 对 固 定 的 风 险 五 税 收 政 策 风 险 ( 一 )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变 化 风 险 根 据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58 号 )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2 号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公 布 前, 企 业 符 合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5 年 版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版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修 订 ) 和 中 西 部 地 区 优 势 产 业 目 录 (2008 年 修 订 ) 范 围 的, 经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后,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可 按 照 15% 税 率 缴 纳 根 据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出 具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备 案 类 税 收 优 惠 备 案 告 知

48 书 及 税 收 优 惠 审 批 决 定 书, 公 司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规 定 的 税 收 减 免 条 件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出 具 的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事 项 审 核 确 认 通 知 书 和 税 收 优 惠 事 项 确 认 通 知 书, 生 源 供 水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规 定 的 税 收 减 免 条 件 报 告 期 内, 绿 城 水 务 和 生 源 供 水 均 按 15% 税 率 缴 纳 所 得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均 已 出 具 了 依 法 纳 税 的 证 明 但 若 国 家 调 整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或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范 围, 导 致 公 司 或 生 源 供 水 不 符 合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或 者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发 生 不 利 于 公 司 或 生 源 供 水 的 变 化, 将 给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二 )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变 化 风 险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污 水 处 理 费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1]97 号 )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公 司 收 取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及 污 水 处 理 劳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并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57 号 ) 文 件,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财 税 [2009]9 号 文 件 第 二 条 第 ( 三 ) 项 和 第 三 条 依 照 6% 征 收 率 调 整 为 依 照 3% 征 收 率, 即 公 司 销 售 自 来 水 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由 按 照 6% 税 率 征 收 调 整 为 按 照 3% 税 率 征 收 若 未 来 国 家 对 于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税 收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将 可 能 给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带 来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六 地 区 经 济 波 动 的 风 险 水 是 人 们 日 常 生 产 和 生 活 不 可 缺 少 的, 从 长 期 看, 水 务 行 业 对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的 敏 感 性 较 低, 其 市 场 需 求 主 要 与 人 口 规 模 密 切 相 关 但 经 济 波 动 仍 会 对 用 水 需 求 量 产 生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1) 在 我 国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当 前 阶 段, 经 济 波 动 将 会 影 响 我 国 城 市 化 发 展 进 程, 进 而 影 响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2) 若 地 区 经 济 出 现 严 重 衰 退, 则 非 居 民 用 户 用 水 量 需 求 可 能 下 降 ;(3) 若 地 区 经 济 出

49 现 严 重 衰 退, 则 不 利 于 该 地 区 的 人 口 集 聚, 居 民 用 水 需 求 量 也 可 能 下 降 因 此, 从 短 期 看, 如 果 宏 观 经 济 或 南 宁 地 区 经 济 出 现 严 重 衰 退, 南 宁 市 城 市 化 发 展 进 程 将 放 缓, 并 且 不 利 于 南 宁 地 区 的 人 口 集 聚, 进 而 影 响 当 地 用 水 需 求 量, 这 将 给 公 司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带 来 一 定 负 面 影 响 七 大 股 东 控 制 风 险 本 次 发 行 前, 建 宁 集 团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比 例 为 75% 本 次 发 行 后, 建 宁 集 团 仍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规 范 运 作, 未 出 现 大 股 东 利 用 其 对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损 害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但 不 排 除 未 来 控 股 股 东 利 用 其 对 公 司 的 控 股 地 位, 通 过 行 使 表 决 权 等 方 式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人 事 安 排 等 方 面 进 行 实 质 影 响, 进 而 影 响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八 自 然 条 件 风 险 客 观 自 然 条 件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公 司 财 产 及 收 益 存 在 因 自 然 条 件 变 化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可 能 : 地 震 等 重 大 地 质 灾 害 可 能 破 坏 水 务 设 施, 造 成 公 司 财 产 损 失, 并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 旱 灾 冰 灾 或 洪 灾 等 严 重 异 常 气 象 灾 害 可 能 会 对 公 司 制 水 成 本 或 售 水 量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利 影 响

50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信 息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uangxi Nanning Waterworks Co.,Ltd. 58, 万 元 黄 东 海 2006 年 9 月 14 日 住 所 :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体 育 路 4 号 经 营 范 围 : 自 来 水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给 排 水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运 营 ;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给 排 水 电 气 自 动 化 和 信 息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培 训 技 术 服 务 ; 水 质 检 测 ( 仅 供 监 测 站 使 用 ) 管 道 听 漏 检 漏 修 漏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互 联 网 地 址 : 电 子 信 箱 : crystal@gxlcwater.com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 一 ) 发 行 人 设 立 情 况 公 司 系 由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8 年 12 月 更 名 为 南 宁 建 宁

51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和 上 海 神 亚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6 年 3 月 22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参 与 发 起 成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暂 定 名 )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31 号 ), 同 意 建 宁 集 团 与 上 海 神 亚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本 公 司,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来 源 为 其 持 有 的 现 金 自 来 水 生 产 和 销 售 污 水 处 理 等 生 产 经 营 性 实 物 资 产 及 相 关 负 债, 上 海 神 亚 以 现 金 出 资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以 2005 年 6 月 30 日 为 基 准 日 对 建 宁 集 团 拟 投 入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拟 出 资 组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名 称 待 定 ) 评 估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06) 第 005 号 ), 建 宁 集 团 投 入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142, 万 元,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35, 万 元 2006 年 2 月 27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核 准 通 知 书 ( 南 国 资 评 核 [2006]1 号 ), 对 建 宁 集 团 投 入 公 司 资 产 的 评 估 结 果 予 以 核 准 2005 年 10 月 12 日, 中 国 -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南 宁 华 侨 投 资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具 关 于 将 南 宁 华 侨 投 资 区 ( 中 国 -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 自 来 水 厂 全 部 产 权 无 偿 划 转 给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的 函 ( 南 侨 区 政 函 [2005]28 号 ), 将 南 宁 华 侨 投 资 区 自 来 水 厂 全 部 产 权 无 偿 划 转 至 建 宁 集 团 下 属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南 宁 华 侨 投 资 区 自 来 水 厂 的 资 产 及 负 债 相 应 纳 入 建 宁 集 团 拟 投 入 本 公 司 的 资 产 范 围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南 宁 华 侨 投 资 区 自 来 水 厂 的 资 产 及 负 债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拟 出 资 组 建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涉 及 的 南 宁 华 侨 投 资 区 自 来 水 厂 评 估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06) 第 018 号 ), 南 宁 华 侨 投 资 区 自 来 水 厂 的 总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万 元,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万 元 2006 年 4 月 30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资 产 作 为 发 起 设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66 号 ), 同 意 建 宁 集 团 以 其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资 产 出 资, 出 资 金 额 为 3.56 亿 元 人 民 币 2012 年 6 月 21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确 认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52 [2012]79 号 ), 对 南 宁 华 侨 投 资 区 自 来 水 厂 纳 入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范 围 及 其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了 确 认, 并 确 认 建 宁 集 团 对 本 公 司 合 计 出 资 金 额 为 35,600 万 元, 符 合 南 国 资 批 [2006]66 号 批 文 内 容 2006 年 6 月 21 日, 建 宁 集 团 与 上 海 神 亚 签 订 发 起 人 协 议, 建 宁 集 团 以 上 述 经 评 估 的 净 资 产 认 购 35,600 万 股 公 司 股 份, 上 海 神 亚 以 货 币 资 金 5,400 万 元 认 购 5,400 万 股 公 司 股 份 建 宁 集 团 在 公 司 成 立 时 一 次 投 入 认 缴 的 出 资, 上 海 神 亚 分 两 次 投 入 认 缴 的 出 资 2006 年 6 月 30 日,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6]58 号 ), 验 证 截 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 公 司 已 收 到 各 股 东 实 缴 出 资 36,680 万 元, 其 中 : 建 宁 集 团 以 净 资 产 缴 纳 出 资 35,600 万 元, 上 海 神 亚 以 货 币 资 金 缴 纳 出 资 1,080 万 元 发 起 人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建 宁 集 团 35,600 35,600 净 资 产 上 海 神 亚 5,400 1,080 货 币 资 金 合 计 41,000 36, 年 9 月 14 日, 公 司 在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登 记 注 册, 并 领 取 了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4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体 育 路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谭 良 良 2008 年 4 月 14 日, 根 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市 场 主 体 注 册 号 编 制 规 则 的 规 定, 企 业 注 册 号 由 13 位 升 至 15 位, 公 司 工 商 注 册 号 变 更 为 年 8 月 6 日, 上 海 神 亚 缴 纳 了 第 二 期 出 资 4, 万 元,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8]78 号 ) 对 上 海 神 亚 第 二 期 出 资 的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验 资 2008 年 8 月 15 日, 公 司 在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办 理 了 实 收 资 本 的 变 更 手 续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5]60 号 ) 中 规 定, 拟 通 过 增 资 扩 股 实 施 改 制 的 企 业, 应 当 通 过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媒 体 或 网 络 等 公 开 企 业 改 制 有 关 情 况 投 资 者 条 件 等 信 息, 择 优 选 择 投 资 者 ; 情 况 特 殊 的, 经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可 通 过 向 多 个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条 件 的 潜 在 投 资 者 提 供 信 息 等 方 式, 选 定 投 资 者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前, 虽 然 对 发 起 人 选 定 未 通 过 公 开 的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进 行 遴 选, 但 建 宁 集 团 在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曾 先 后 与 多 批 国 内 外 的 水 务 投 资 者 进 行 意 向 洽 谈, 经 过 筛 选 投 资 者 的

53 工 作, 出 于 对 投 资 者 参 股 比 例 参 与 经 营 程 度 资 本 运 作 经 验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考 虑, 并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认 可 后, 选 择 上 海 神 亚 参 与 发 起 设 立 本 公 司 2011 年 3 月 30 日, 南 宁 市 政 府 向 广 西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递 交 了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请 求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合 规 性 予 以 确 认 的 请 示, 南 宁 市 政 府 认 为 绿 城 水 务 的 设 立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均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国 资 审 批 手 续, 产 权 清 晰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2011 年 5 月 10 日, 广 西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了 关 于 同 意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合 规 性 予 以 确 认 的 批 复 ( 桂 政 函 [2011]139 号 ), 该 文 件 对 绿 城 水 务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确 认, 认 为 绿 城 水 务 设 立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均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批 手 续, 产 权 清 晰,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发 行 人 设 立 时 选 定 上 海 神 亚 作 为 投 资 者 不 违 反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5]60 号 ) 及 国 资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宁 集 团 的 出 资 履 行 了 相 应 的 审 计 评 估 以 及 国 资 审 批 程 序, 并 根 据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净 资 产 的 评 估 价 值 确 定 各 发 起 人 的 出 资 额 度 和 股 份 比 例 ; 发 行 人 的 设 立 及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已 获 得 了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广 西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确 认, 因 此, 发 行 人 的 设 立 及 选 定 上 海 神 亚 作 为 投 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的 批 准, 建 宁 集 团 和 上 海 神 亚 依 法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设 立 的 程 序 符 合 当 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得 到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准 另 外,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发 起 设 立 和 选 择 上 海 神 亚 作 为 发 起 人 的 背 景 进 行 了 核 查, 具 体 核 查 情 况 如 下 : 1 绿 城 水 务 发 起 设 立 的 背 景 和 选 择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2004 年, 建 宁 集 团 开 始 筹 划 设 立 绿 城 水 务 并 拟 在 H 股 上 市 2005 年 3 月, 南 宁 市 政 府 召 开 常 务 会 议, 根 据 该 会 议 做 出 的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纪 要 ([2005]4 号 ), 同 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提 交 的 南 宁 市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公 司 组 建 水 务 股 份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请 示, 在 组 建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按 绝 对 控 股 设 置 国 有 股 权 并 同 意 增 加 非 控 股 股 东

54 为 满 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上 市 工 作 的 顺 利 推 进,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和 建 宁 集 团 在 遴 选 引 进 外 部 投 资 者 过 程 中 确 定 了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1) 根 据 关 于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改 制 上 市 有 关 问 题 工 作 会 会 议 纪 要 ([2005]44 号 ) 的 精 神, 投 资 者 持 股 比 例 应 不 超 过 35%; (2) 投 资 者 只 进 行 财 务 投 资, 不 直 接 参 与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 (3) 投 资 者 或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本 运 作 经 验, 能 够 为 绿 城 水 务 H 股 上 市 提 供 帮 助 2 选 择 上 海 神 亚 的 理 由 及 其 相 关 条 件 满 足 和 实 现 情 况 为 扩 大 投 资 者 的 选 择 面,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和 建 宁 集 团, 曾 先 后 与 多 批 国 内 外 的 水 务 投 资 者 进 行 意 向 洽 谈 和 筛 选 但 由 于 当 时 公 司 的 目 标 是 在 H 股 上 市, 发 起 人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存 在 一 定 障 碍, 且 要 求 外 部 投 资 者 不 能 控 股, 因 此 部 分 投 资 者 的 参 与 意 愿 不 是 很 强 经 过 反 复 沟 通 和 谈 判, 并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认 可, 最 终 选 择 上 海 神 亚 参 与 发 行 人 的 发 起 设 立 2006 年 3 月,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参 与 发 起 成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暂 定 名 )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31 号 ), 正 式 批 准 了 绿 城 水 务 的 发 起 设 立 方 案, 确 定 了 上 海 神 亚 作 为 发 起 人 股 东 的 身 份 上 海 神 亚 参 与 对 相 关 条 件 的 满 足 和 实 现 情 况 如 下 : (1) 发 行 人 设 立 时, 上 海 神 亚 认 缴 出 资 比 例 为 13.17%;2009 年, 上 海 神 亚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增 资, 增 资 后 股 权 比 例 为 25% (2) 上 海 神 亚 参 与 发 行 人 发 起 设 立 后, 仅 在 董 事 会 中 提 名 一 位 董 事, 并 没 有 直 接 参 与 经 营 管 理 (3) 发 行 人 设 立 时, 上 海 神 亚 大 股 东 华 风 茂 任 职 于 法 国 里 昂 证 券, 上 海 神 亚 及 股 东 利 用 其 资 本 运 作 经 营 积 极 协 助 发 行 人 筹 备 上 市 工 作, 包 括 推 荐 上 市 中 介 机 构 协 助 策 划 上 市 方 案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等 综 上 所 述, 上 海 神 亚 在 入 股 发 行 人 时 符 合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的 相 关 要 求, 其 入 股 行 为 已 取 得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等 主 管 机 关 的 认 可, 入 股 后 的 实 际 情 况 亦 满 足 当 时 入 股 的 相 关 条 件 另 外, 根 据 广 西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同 意 对 广

55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合 规 性 予 以 确 认 的 批 复 ( 桂 政 函 [2011]139 号 ), 广 西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对 发 行 人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了 确 认 ( 二 ) 发 起 人 情 况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起 人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发 起 人 名 称 股 份 性 质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建 宁 集 团 国 有 法 人 股 35, 上 海 神 亚 一 般 法 人 股 5, 合 计 - 41, ( 三 ) 发 起 设 立 发 行 人 前 后, 主 要 发 起 人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建 宁 集 团 是 根 据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组 建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通 知 ( 南 府 发 [2004]75 号 ), 在 原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原 南 宁 市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含 南 宁 市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 的 基 础 上 组 建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本 公 司 成 立 前, 建 宁 集 团 主 要 从 事 水 务 行 业 ( 包 括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供 水 和 污 水 设 施 的 新 建 及 应 用 给 排 水 设 备 安 装 及 其 他 城 市 基 础 建 设 项 目 ) 的 投 资 经 营 ; 房 屋 租 赁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在 本 公 司 成 立 之 前, 建 宁 集 团 拥 有 的 资 产 主 要 为 与 上 述 业 务 相 关 的 资 产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参 与 发 起 成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暂 定 名 )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31 号 ) 和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资 产 作 为 发 起 设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66 号 ), 建 宁 集 团 将 其 与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股 权 投 入 本 公 司, 包 括 : 1 原 水 制 水 供 水 资 产, 包 括 : (1)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40% 的 股 权 ; (2) 各 水 厂 加 压 站 经 营 性 资 产, 包 括 凌 铁 水 厂 河 南 水 厂 西 郊 水 厂 中 尧 水 厂 陈 村 水 厂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虎 丘 加 压 站 琅 东 加 压 站 等 ; (3) 管 网 所 及 供 水 管 道 资 产 ; (4) 与 原 水 制 水 供 水 相 关 的 在 建 工 程 及 其 它 资 产, 具 体 包 括 三 津 水 厂

56 一 期 工 程 及 在 建 管 道 工 程 等 ; (5) 与 上 述 资 产 相 关 的 债 务 2 污 水 处 理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 含 配 套 的 污 水 管 道 ) 及 相 关 负 债, 具 体 包 括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以 及 在 建 的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工 程 以 及 配 套 污 水 管 网 等 本 公 司 成 立 后, 建 宁 集 团 保 留 了 除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从 事 内 河 整 治 项 目 的 投 资 ( 四 ) 发 行 人 成 立 时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公 司 成 立 时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为 建 宁 集 团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参 与 发 起 成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暂 定 名 )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31 号 ) 和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资 产 作 为 发 起 设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66 号 ) 投 入 公 司 的 资 产 以 及 各 发 起 人 投 入 的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从 事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业 务 ( 五 ) 重 组 前 原 企 业 重 组 后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流 程 及 相 互 关 系 公 司 设 立 时, 建 宁 集 团 将 其 与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相 关 的 资 产 出 资 投 入 本 公 司 ; 公 司 设 立 后, 主 要 从 事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 重 组 前 后 业 务 流 程 未 发 生 变 化 ( 六 ) 发 行 人 成 立 以 来, 在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与 主 要 发 起 人 的 关 联 关 系 及 演 变 情 况 本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与 主 要 发 起 人 建 宁 集 团 及 其 控 股 参 股 子 公 司 间 存 在 工 程 施 工 服 务 房 屋 土 地 租 赁 物 资 采 购 等 方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该 等 关 联 交 易 已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决 策 审 批 程 序,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不 存 在 有 损 本 公 司 利 益 的 行 为 报 告 期, 公 司 与 建 宁 集 团 及 其 控 股 参 股 子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之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 七 ) 发 起 人 出 资 资 产 的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办 理 情 况

57 本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起 人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的 资 产 中, 有 部 分 未 办 理 或 未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 1 根 据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资 产 作 为 发 起 设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66 号 ) 发 起 人 协 议,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资 产 包 括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100% 权 益 在 资 产 交 付 过 程 中, 对 于 该 部 分 资 产 的 出 资, 建 宁 集 团 没 有 采 取 权 益 过 户 的 方 式 进 行, 而 是 将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评 估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以 及 全 部 业 务 和 人 员 直 接 移 转 给 本 公 司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公 司 取 得 了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的 关 于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资 产 出 资 事 项 的 确 认 函 : 我 委 已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核 准, 并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核 准 通 知 书 ( 南 国 资 评 核 [2006]1 号 ),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权 益 评 估 采 用 的 方 法 是 根 据 评 估 基 准 日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按 投 资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评 估 值, 评 估 的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100% 权 益 价 值 与 其 净 资 产 价 值 相 同 因 此 我 委 确 认 :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履 行 了 其 出 资 义 务, 在 资 产 交 付 过 程 中 改 变 交 付 方 式 的 行 为 没 有 导 致 出 资 不 到 位 的 情 形, 不 影 响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利 益, 也 不 影 响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差 异, 对 此 无 异 议 2010 年 12 月 24 日, 上 海 神 亚 出 具 关 于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资 产 出 资 事 项 的 确 认 函 :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已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核 准, 并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核 准 通 知 书 ( 南 国 资 评 核 [2006]1 号 ) 我 公 司 认 为,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权 益 评 估 采 用 的 方 法 是 根 据 评 估 基 准 日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按 投 资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评 估 值, 评 估 的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100% 权 益 价 值 与 其 净 资 产 价 值 相 同 因 此 我 公 司 确 认, 建 宁 集 团 履 行 了 其 出 资 义 务, 在 资 产 交 付 过 程 中 改 变 交 付 方 式 的 行 为 没 有 导 致 出 资 不 到 位 的 情 形, 无 实 质 性 差 异, 不 影 响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利 益, 也 不 影 响 我 公 司 应 享 有 的 权 益, 我 公 司 对 此 无 异 议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 建 宁 集 团 在 资 产 交 付 过 程 中 将 出 资 资 产 中 的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100% 权 益 改 为 直 接 移 交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评 估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该 资 产 交 付 方 式 的 变 化 未 改 变 出 资 资 产 价 值, 并 已 得 到 上 海 神 亚 和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的 确 认, 未

58 导 致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不 到 位 ; 同 时, 由 于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的 全 部 债 务 和 全 体 员 工 已 随 资 产 交 付 全 部 转 至 或 进 入 发 行 人, 该 资 产 交 付 方 式 的 变 化 未 对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和 员 工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因 此, 建 宁 集 团 改 变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100% 权 益 的 资 产 交 付 方 式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构 成 障 碍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 虽 然 发 行 人 设 立 过 程 中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100% 权 益 出 资 的 方 式 与 评 估 验 资 情 况 不 一 致, 但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仍 完 整 的 全 部 投 入 了 发 行 人 ; 基 于 同 样 的 评 估 方 法, 并 经 主 管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确 认,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相 关 资 产 负 债 业 务 人 员 并 入 发 行 人 的 方 式 并 未 影 响 建 宁 集 团 的 出 资 义 务 履 行 和 出 资 资 产 价 值 因 此, 邕 宁 供 水 公 司 法 人 产 权 未 过 户 至 发 行 人 名 下 而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业 务 人 员 整 体 并 入 发 行 人 的 方 式 未 影 响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的 充 足 性 以 及 资 产 的 独 立 完 整 性, 不 会 使 发 行 人 与 建 宁 集 团 遗 留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资 产 状 况 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2 发 起 人 建 宁 集 团 的 出 资 资 产 中, 有 9 辆 清 污 车 和 1 处 房 产 无 法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经 公 司 2009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建 宁 集 团 以 现 金 方 式 置 换 了 上 述 无 法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的 资 产 出 资 具 体 情 况 见 本 节 三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历 次 变 化 情 况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之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之 4 建 宁 集 团 置 换 部 分 出 资 3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的 规 定 : 办 理 房 屋 登 记, 应 当 遵 循 房 屋 所 有 权 和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权 利 主 体 一 致 的 原 则, 由 于 公 司 设 立 时 建 宁 集 团 未 将 作 为 出 资 的 房 产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出 资 资 产, 故 公 司 设 立 后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资 产 中 有 部 分 房 产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年 公 司 向 建 宁 集 团 购 入 了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亭 洪 路 72 号 西 乡 塘 区 鲁 班 路 2 号 等 18 宗 土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相 应 办 理 了 相 关 房 产 的 产 权 证 4 本 公 司 设 立 后, 发 起 人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资 产 中 包 括 的 3 宗 土 地 使 用 权 未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公 司 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 完 成 了 该 3 宗 土 地 的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并 取 得 了 南 宁 国 用 (2010) 第 号 南 宁 国 用 (2010) 第 号 南 宁 国 用 (2010) 第 号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目 前 公 司 拥 有 的 房 产 和 土 地 的 详 细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五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59 产 5 本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起 人 建 宁 集 团 移 交 的 资 产 中 有 2 辆 机 动 车 ( 机 动 车 登 记 编 号 分 别 为 桂 ALC902 和 桂 ALC105) 未 及 时 办 理 车 辆 行 驶 证 的 变 更, 公 司 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 取 得 了 权 属 变 更 后 的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发 起 人 建 宁 集 团 投 入 发 行 人 的 评 估 范 围 内 的 资 产 和 股 权 均 已 办 理 资 产 交 接 和 权 属 变 更 手 续, 发 起 人 上 海 神 亚 的 现 金 出 资 均 已 全 部 足 额 缴 付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资 产 的 产 权 明 晰 ( 八 ) 发 行 人 独 立 运 营 情 况 本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范 运 作,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了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在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机 构 财 务 等 各 方 面 与 公 司 股 东 严 格 分 开, 具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及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经 营 的 能 力, 具 有 独 立 的 供 应 生 产 和 销 售 系 统 有 关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1 业 务 独 立 本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城 市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具 有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业 务 的 权 利, 具 有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经 营 业 务 的 能 力, 拥 有 独 立 的 经 营 决 策 权 和 实 施 权, 经 营 管 理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本 公 司 从 事 的 业 务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本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独 立 经 营 城 市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本 公 司 的 采 购 生 产 销 售 等 重 要 职 能 完 全 由 本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与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关 系 或 业 务 上 的 依 赖 关 系, 与 建 宁 集 团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和 显 失 公 允 的 关 联 交 易 建 宁 集 团 已 向 本 公 司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承 诺 不 从 事 与 本 公 司 形 成 竞 争 关 系 的 相 关 业 务 2 资 产 完 整 本 公 司 拥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生 产 系 统 辅 助 生 产 系 统 和 配 套 设 施, 资 产 与 股 东 的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并 完 全 独 立 运 营, 不 存 在 与 股 东 单 位 共 用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以 自 身 资 产 权 益 或 信 誉 为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情 形, 不 存 在 资 产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占 用 而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情 况, 公 司 对 所 有 资 产 拥 有 控 制 权 和 支 配 权 3 人 员 独 立 本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的 劳 动 人 事 工 资 等 管 理 体 系 及 独 立 的 员 工 队 伍, 公 司 与

60 所 有 员 工 已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工 资 发 放 福 利 支 出 与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人 严 格 分 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举 产 生, 不 存 在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兼 任 监 事 的 情 形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在 公 司 领 薪, 均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不 存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兼 职 情 况 4 机 构 独 立 本 公 司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以 及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强 化 公 司 分 权 管 理 与 监 督 职 能, 形 成 了 合 法 有 效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在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上, 公 司 建 立 了 适 应 自 身 发 展 需 要 的 组 织 机 构, 明 确 了 各 机 构 职 能, 定 员 定 岗, 并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内 部 管 理 与 控 制 制 度, 独 立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均 独 立 履 行 其 职 能, 不 受 控 股 股 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干 预,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相 应 的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不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不 存 在 一 套 人 马, 两 块 牌 子, 合 署 办 公 的 情 形 5 财 务 独 立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配 备 了 专 门 的 财 务 人 员, 开 设 了 独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并 制 订 了 完 善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作 为 独 立 的 纳 税 人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并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财 务 人 员 均 未 在 股 东 单 位 及 股 东 单 位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经 核 查 后 认 为, 发 行 人 拥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及 经 营 所 需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经 营 资 质, 拥 有 独 立 的 人 员 机 构 和 财 务 体 系, 法 人 治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结 构 完 整, 经 营 和 运 转 不 依 赖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 联 方, 具 有 直 接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经 营 的 能 力 三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历 次 变 化 情 况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1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股 本 情 况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参 与 发 起 成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暂 定 名 )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31 号 ), 公 司 设 立 时 股 本 总 额 为 41,000 万 股, 其 中 建 宁 集 团 持 有 35,600 万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 86.83%, 上 海 神 亚 持 有 5,400 万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13.17%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份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建 宁 集 团 35, 上 海 神 亚 5, 合 计 41, 根 据 发 起 人 协 议 和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设 立 时 股 东 出 资 分 两 期 缴 足 经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6]58 号 ) 验 证, 截 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 公 司 收 到 各 股 东 缴 纳 的 第 一 期 出 资 36, 万 元, 其 中 : 建 宁 集 团 缴 纳 35, 万 元, 上 海 神 亚 缴 纳 1, 万 元 2006 年 9 月 14 日, 公 司 在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领 取 了 营 业 执 照 2008 年 8 月 6 日, 上 海 神 亚 缴 纳 了 第 二 期 出 资 4, 万 元,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8]78 号 ) 对 上 海 神 亚 第 二 期 出 资 的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验 证 2008 年 8 月 15 日, 公 司 在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办 理 了 实 收 资 本 的 变 更 手 续 上 海 神 亚 缴 纳 的 上 述 出 资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 出 资 时 间 出 资 额 ( 万 元 ) 资 金 来 源 备 注 第 一 期 出 资 资 本 金 2006 年 6 月 7 日, 该 公 司 设 立 投 入 400 万 元 1, 年 6 月 借 款 2006 年 6 月 28 日, 股 东 华 风 茂 借 给 该 公 司 700 万 元 第 二 期 出 资 现 金 分 红 股 2008 年 8 月 5 日, 收 到 温 州 信 德 股 权 转 让 款 4,320 万 4, 年 8 月 权 转 让 款 元 根 据 发 起 人 协 议, 上 海 神 亚 第 二 期 出 资 的 缴 纳 时 间 为 : 在 建 宁 集 团 聘 请 的 境 外 审 计 机 构 ( 国 际 四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 就 股 份 公 司 2003 年 度 2004 年 度 2005 年 度 模 拟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正 式 审 计 报 告 及 2006 年 度 2007 年 度 盈 利 预 测 意 见 ( 口 头 或 书 面 ) 后 两 个 月 全 部 到 位, 但 最 迟 不 超 过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缴 足 由 于 建 宁 集 团 未 完 成 发 起 人 协 议 约 定 的 审 计 工 作, 因 此 上 海 神 亚 至 2008 年 8 月 6 日 才 缴 纳 第 二 期 出 资 上 海 神 亚 第 二 期 出 资 符 合 发 起 人 协 议 的 规 定 建 宁 集 团 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 出 具 确 认 函 : 上 海 神 亚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期 出 资 于 2008 年 8 月 缴 纳 符 合 双 方 签 订 的 出 资 合 同 中 关 于 出 资 条 款 之 规 定 对 于 上 海 神 亚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历 次 出 资 行 为, 本 公 司 无 异 议, 亦 不 存 在 任 何 因 出 资 行 为 引 起 的 纠 纷

62 上 海 神 亚 第 二 期 出 资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关 于 公 司 全 体 发 起 人 出 资 额 不 得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其 余 部 分 由 发 起 人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缴 足 的 规 定 上 海 神 亚 第 一 期 出 资 1,080 万 元, 来 源 于 上 海 神 亚 自 有 资 金 和 华 风 茂 借 款,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海 神 亚 详 细 情 况 和 上 述 资 金 来 源 进 行 了 核 查, 核 查 情 况 如 下 : (1) 上 海 神 亚 最 新 工 商 资 料 公 司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上 海 神 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613 号 6 幢 474 室 曹 胜 40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营 业 期 限 商 务 咨 询 企 业 投 资 管 理 及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企 业 资 产 委 托 管 理 市 场 信 息 咨 询 和 调 查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 以 上 咨 询 除 经 纪 ) ( 涉 及 许 可 经 营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2006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9 日 (2) 上 海 神 亚 历 史 沿 革 1 上 海 神 亚 设 立 (2006 年 6 月 设 立 ) 2006 年 6 月 6 日, 上 海 神 亚 发 起 人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上 海 神 亚 注 册 资 本 2,000 万 元, 华 风 茂 出 资 1,600 万 元, 曹 胜 出 资 400 万 元 同 日, 曹 胜 华 风 茂 签 署 上 海 神 亚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约 定 华 风 茂 以 货 币 方 式 分 两 期 出 资 共 计 1,600 万 元 ; 曹 胜 以 货 币 方 式 分 两 期 出 资 共 计 400 万 元 根 据 2006 年 6 月 7 日 上 海 华 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 编 号 为 华 夏 会 验 (2006) 第 334 号 ), 截 至 2006 年 6 月 7 日, 上 海 神 亚 已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第 一 期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400 万 元, 其 中 华 风 茂 以 货 币 出 资 320 万 元, 曹 胜 以 货 币 出 资 80 万 元 2 第 一 次 变 更 (2008 年 5 月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至 400 万 元 ) 2008 年 5 月 20 日, 上 海 神 亚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上 海 神 亚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400 万 元 2008 年 7 月 16 日, 上 海 中 惠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上 海 神 亚 企 业 管

63 理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编 号 为 沪 惠 报 验 字 (2008)1271 号 ), 验 证 截 至 2008 年 7 月 14 日, 上 海 神 亚 已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600 万 元, 其 中 减 少 华 风 茂 出 资 1,280 万 元, 减 少 曹 胜 出 资 320 万 元 3 第 二 次 变 更 (2013 年 11 月 股 权 转 让 ) 2013 年 11 月 18 日, 曹 胜 与 华 风 茂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华 风 茂 将 其 所 持 有 上 海 神 亚 80%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曹 胜 2013 年 11 月 21 日, 上 海 神 亚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上 海 神 亚 变 更 为 曹 胜 独 资 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 上 海 神 亚 发 起 人 股 东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根 据 确 认, 曹 胜 和 华 风 茂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如 下 : 姓 名 曹 胜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2002 年 年, 香 港 南 华 融 资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2003 年 年, 香 港 汇 盈 融 资 有 限 公 司 联 席 董 事 ; 2005 年 年, 上 海 瑞 盈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0 年 年, 交 银 国 际 ( 上 海 )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交 银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1999 年 年, 嘉 诚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经 理 ; 2003 年 年, 法 国 里 昂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华 欧 国 际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执 行 董 事 ; 华 风 茂 2006 年 年, 中 国 金 融 策 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2008 年 年, 交 银 国 际 ( 上 海 )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交 银 国 际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2014 年 至 今, 中 国 金 融 策 略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4) 出 资 来 源 根 据 曹 胜 华 风 茂 的 确 认 及 其 提 供 的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上 海 神 亚 2006 年 6 月 设 立 40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华 风 茂 和 曹 胜 的 自 有 资 金, 华 风 茂 借 给 上 海 神 亚 700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为 其 自 有 资 金 (5) 上 海 神 亚 与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董 监 高 的 其 他 利 益 安 排 建 宁 集 团 与 上 海 神 亚 签 订 的 发 起 人 协 议 约 定, 发 行 人 在 上 市 前, 上 海 神 亚 有 权 进 行 增 资, 增 资 价 格 以 增 资 时 发 行 人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确 定, 增 资 比 例 以 其 在 发 行 人 的 持 股 比 例 增 至 35%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比 例 为 限, 且 该 项 增 资 权 利 只 能 行 使 一 次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上 海 神 亚 2006 年 投 资 发 行 人 时, 各 方 没 有 对 后 期 利 益 安 排 股 权 变 动 代 持 股 份 等 事 项 进 行 约 定 ; 上 海 神 亚 及 其 股 东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64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不 存 在 任 何 利 益 安 排 代 持 股 份 等 约 定 年 9 月 第 一 次 增 资 建 宁 集 团 与 上 海 神 亚 签 订 的 发 起 人 协 议 约 定, 公 司 在 上 市 前, 上 海 神 亚 有 权 对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增 资 价 格 以 增 资 时 公 司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确 定, 增 资 比 例 以 其 在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增 至 35%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比 例 为 限, 且 该 项 增 资 权 利 只 能 行 使 一 次 2009 年 9 月,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同 意 上 海 神 亚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9]162 号 ) 批 准, 并 经 公 司 2009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上 海 神 亚 行 使 了 发 起 人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增 资 权 利, 将 其 在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增 至 25%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41, 万 元 增 至 47, 万 元, 增 资 部 分 全 部 由 上 海 神 亚 以 现 金 缴 纳, 每 股 认 购 价 格 为 元 本 次 增 资 价 格 系 以 2009 年 7 月 31 日 公 司 评 估 净 资 产 扣 除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由 来 参 见 年 9 月 第 二 次 增 资 ) 和 2009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依 据 根 据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增 资 扩 股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09) 第 015 号 ), 并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核 准 通 知 书 ( 南 国 资 评 核 [2009]2 号 ) 核 准, 公 司 于 评 估 基 准 日 (2009 年 7 月 31 日 ) 的 净 资 产 值 为 75, 万 元, 扣 除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21, 万 元 和 2009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 配 的 利 润 5, 万 元 后 的 净 资 产 为 48, 万 元, 扣 除 后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为 元, 因 此 本 次 增 资 的 认 股 价 格 确 定 为 每 股 元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前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增 资 前 增 资 后 股 份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股 份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建 宁 集 团 35, , 上 海 神 亚 5, , 合 计 41, , 根 据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9]50 号 ), 截 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 上 海 神 亚 已 缴 纳 上 述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009 年 9 月 29 日, 公 司 在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办 理 了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的 变 更 手 续

65 上 海 神 亚 缴 纳 的 本 次 认 缴 增 资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2009 年 9 月 15 日, 收 到 温 州 信 德 股 权 转 让 款 1,600 万 元, 收 到 无 锡 红 福 股 权 转 让 款 6,300 万 元 3 股 份 转 让 (1) 上 海 神 亚 与 北 京 德 信 / 温 州 信 德 之 股 份 转 让 2008 年 7 月 19 日, 上 海 神 亚 与 北 京 德 信 签 订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上 海 神 亚 将 其 拟 持 有 的 3,000 万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北 京 德 信 或 其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让 价 款 为 5,400 万 元 2008 年 7 月 19 日, 双 方 还 另 行 签 订 了 股 份 代 持 协 议, 约 定 由 上 海 神 亚 代 北 京 德 信 持 有 3,000 万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该 协 议 于 受 让 方 成 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之 本 公 司 上 述 代 持 股 份 持 有 人 之 日 或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终 止 2009 年 9 月 10 日, 上 海 神 亚 与 北 京 德 信 签 订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上 海 神 亚 将 其 拟 持 有 的 2, 万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北 京 德 信 或 其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让 价 款 为 5,160 万 元 2009 年 9 月 10 日, 双 方 还 另 行 签 订 了 股 份 代 持 协 议, 约 定 在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工 商 备 案 完 成 前, 由 上 海 神 亚 代 北 京 德 信 或 其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本 次 转 让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的 8,888,888 股 ( 连 同 2008 年 7 月 签 订 股 份 代 持 协 议 约 定 代 持 3,000 万 股 合 计 代 持 38,888,888 股 股 份 ), 该 协 议 于 受 让 方 成 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或 本 公 司 的 章 程 予 以 记 载 或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合 法 登 记 之 本 公 司 上 述 代 持 股 份 持 有 人 之 日 或 者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终 止 2009 年 11 月 15 日, 上 海 神 亚 与 北 京 德 信 温 州 信 德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确 定 上 述 上 海 神 亚 与 北 京 德 信 于 2008 年 7 月 19 日 签 署 的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以 及 2009 年 9 月 10 日 签 署 的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的 转 让 股 份 受 让 人 为 温 州 信 德 为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手 续 的 需 要,2009 年 11 月 16 日, 上 海 神 亚 与 温 州 信 德 再 次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上 海 神 亚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58,666,667 股 股 份 转 让 给 温 州 信 德 北 京 德 信 委 托 上 海 神 亚 代 持 股 份 的 原 因 : 两 次 股 份 转 让 均 要 求 北 京 德 信 在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签 署 后 即 支 付 部 分 股 权 转 让 款, 而 当 时 上 海 神 亚 均 尚 有 部 分 股 份 属 于 即 将 取 得 但 毕 竟 尚 未 取 得 的 情 形, 北 京 德 信 为 了 避 免 付 款 后 履 约 风 险, 与 上 海 神 亚 达 成 共 识, 一 致 同 意 在 北 京 德 信 按 照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的 约 定 支 付 第 一

66 笔 股 份 转 让 款 之 日 起 至 转 让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至 北 京 德 信 或 其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名 下 之 日 止 期 间, 转 让 股 份 先 由 上 海 神 亚 代 受 让 方 持 有 为 此, 在 前 述 两 次 股 份 转 让 的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签 订 的 当 日, 双 方 又 签 订 了 股 份 代 持 协 议, 就 上 海 神 亚 代 北 京 德 信 持 有 转 让 股 份 的 相 关 事 宜 予 以 明 确 和 细 化 上 海 神 亚 与 北 京 德 信 之 间 签 订 的 股 份 代 持 协 议, 是 对 转 让 股 份 过 户 至 北 京 德 信 之 前 的 过 渡 期 安 排, 属 于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的 范 畴 北 京 德 信 与 温 州 信 德 之 间 关 系 如 下 :1 北 京 德 信 是 温 州 信 德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持 有 温 州 信 德 2.23% 的 合 伙 份 额 ;2 德 力 西 集 团 通 过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德 力 西 控 股 持 有 北 京 德 信 95.25% 的 合 伙 份 额, 德 力 西 控 股 为 北 京 德 信 的 第 一 大 合 伙 人 ;3 德 力 西 集 团 直 接 持 有 温 州 信 德 27.93% 的 合 伙 份 额, 为 温 州 信 德 的 第 一 大 合 伙 人 因 此, 北 京 德 信 与 温 州 信 德 为 关 联 合 伙 企 业 (2) 上 海 神 亚 与 无 锡 红 福 之 股 份 转 让 2009 年 5 月 25 日, 上 海 神 亚 与 无 锡 红 福 签 订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上 海 神 亚 将 其 拟 持 有 的 3,500 万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无 锡 红 福, 转 让 价 款 6,300 万 元 双 方 还 同 时 在 该 协 议 中 约 定, 在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工 商 备 案 完 成 前, 由 上 海 神 亚 代 无 锡 红 福 持 有 本 次 转 让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代 持 行 为 于 无 锡 红 福 成 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之 本 公 司 股 份 持 有 人 之 日 起 终 止 为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手 续 的 需 要,2009 年 11 月 16 日, 上 海 神 亚 与 无 锡 红 福 再 次 签 订 一 份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上 海 神 亚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3,500 万 股 股 份 转 让 给 无 锡 红 福 (3) 上 海 神 亚 与 北 京 红 石 之 股 份 转 让 2009 年 6 月 及 2009 年 11 月, 上 海 神 亚 与 北 京 红 石 签 订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持 有 的 100 万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北 京 红 石, 转 让 价 款 为 180 万 元 上 述 受 让 股 份 股 东, 已 经 记 载 于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上 海 神 亚 北 京 德 信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北 京 红 石 也 分 别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上 述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已 经 履 行 完 毕, 不 存 在 纠 纷 以 及 潜 在 的 纠 纷 ;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北 京 红 石 分 别 受 让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为 其 真 实 持 有, 不 存 在 为 其 他 方 代 持 股 份 之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委 托 其 他 方 代 持 股 份 之 情 形 针 对 上 述 股 份 转 让, 公 司 2010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67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议 案, 将 股 份 变 动 记 载 于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于 2010 年 2 月 将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在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办 理 了 备 案 手 续 上 述 股 份 转 让 完 成 前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过 户 前 过 户 后 股 份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股 份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建 宁 集 团 35, , 上 海 神 亚 11, , 温 州 信 德 0 0 5, 无 锡 红 福 0 0 3, 北 京 红 石 合 计 47, ,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 上 述 股 份 代 持, 是 对 转 让 股 份 过 户 至 受 让 人 之 前 的 过 渡 期 安 排, 股 份 转 让 已 完 成 过 户, 代 持 情 况 已 解 除 ; 上 海 神 亚 北 京 德 信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北 京 红 石 已 分 别 出 具 确 认 函, 对 上 述 股 份 转 让 过 程 和 结 果 进 行 了 确 认,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清 晰, 不 存 在 纠 纷 以 及 潜 在 的 纠 纷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 上 述 股 份 转 让 完 成 后, 代 持 情 况 解 除, 上 海 神 亚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和 北 京 红 石 所 各 自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均 不 再 存 在 代 持 的 情 形, 上 述 各 方 对 股 份 代 持 及 其 解 除 均 不 存 在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 另 外,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针 对 上 海 神 亚 将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对 外 转 让 的 原 因 进 行 了 核 查, 具 体 如 下 : 发 行 人 设 立 时, 上 海 神 亚 自 有 资 金 不 足 以 一 次 性 履 行 全 部 出 资 义 务, 因 此 约 定 分 期 进 行 出 资 其 中, 首 期 出 资 1,080 万 元 (2006 年 6 月 实 际 缴 纳 ), 第 二 期 出 资 4,320 万 元 (2008 年 8 月 实 际 缴 纳 ) 同 时, 上 海 神 亚 还 在 发 起 人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一 次 单 方 面 增 资 的 权 利 上 海 神 亚 本 拟 通 过 在 上 海 神 亚 层 面 引 入 投 资 者 对 其 进 行 增 资 以 补 充 资 金, 满 足 第 二 期 出 资 和 后 续 增 资 的 需 要, 因 此 与 外 部 机 构 进 行 了 接 洽 但 由 于 2008 年 后 发 行 人 已 决 定 放 弃 H 股 上 市, 转 为 在 国 内 A 股 市 场 上 市, 外 部 投 资 机 构 更 愿 意 直 接 投 资 发 行 人 而 不 是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因 此, 上 海 神 亚 将 其 已 经 持 有 及 拟 通 过 增 资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股 份 协 议 转 让 给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和 北 京 红 石 经 核 查 相 关 资 料, 并 经 有 关 各 方 确 认,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上 海 神 亚 及 其 股 东 与 发 行 人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人 员 之 间 不 曾 存 在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利 益 安

68 排 上 海 神 亚 2009 年 对 公 司 增 资 的 价 格 为 每 股 元, 该 价 格 系 根 据 发 起 人 协 议 约 定, 并 根 据 审 计 评 估 结 果 确 定, 增 资 行 为 和 增 资 价 格 已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审 批 和 核 准 而 上 海 神 亚 2009 年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予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和 北 京 红 石 的 价 格 为 每 股 1.8 元, 该 价 格 系 由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两 次 交 易 价 格 的 差 异 情 况 进 行 了 核 查, 核 查 后 认 为 :(1) 上 海 神 亚 2009 年 对 发 行 人 的 增 资 已 履 行 必 要 的 审 批 程 序, 增 资 价 格 以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定 价 依 据, 且 评 估 结 果 已 经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的 核 准, 增 资 行 为 合 法 有 效 ;(2) 上 海 神 亚 与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北 京 红 石 间 的 股 权 转 让 交 易 双 方 均 非 国 有 控 股 单 位, 所 转 让 发 行 人 股 份 非 国 有 产 权, 不 存 在 需 要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或 确 认 的 事 项, 转 让 价 格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交 易 行 为 合 法 有 效 ; (3) 上 述 增 资 和 转 让 交 易 均 系 合 理 商 业 行 为, 不 存 在 规 避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国 有 股 东 利 益 受 损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情 况 此 外, 广 西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同 意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合 规 性 予 以 确 认 的 批 复 ( 桂 政 函 [2011]139 号 ), 该 文 件 对 绿 城 水 务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确 认, 认 为 绿 城 水 务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均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批 手 续, 产 权 清 晰,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经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北 京 红 石 入 股 后,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对 赌 协 议 以 及 就 未 来 股 权 变 动 退 出 等 方 面 的 特 殊 协 议 或 安 排 4 建 宁 集 团 置 换 部 分 出 资 公 司 设 立 时, 根 据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拟 出 资 组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名 称 待 定 ) 评 估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06] 第 005 号 ), 建 宁 集 团 拟 出 资 投 入 绿 城 水 务 的 净 资 产 的 评 估 值 为 35, 万 元,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核 准 通 知 书 ( 南 国 资 评 核 [2006]1 号 ) 的 核 准 2006 年 4 月 30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资 产 作 为 发 起 设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66 号 ), 同 意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金 额 为 35,600 万 元 2006 年 6 月 30 日,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69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6]58 号 ) 对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情 况 进 行 了 验 证 2006 年 9 月 14 日, 公 司 领 取 了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在 出 资 过 程 中, 建 宁 集 团 存 在 以 不 拥 有 所 有 权 的 9 辆 清 污 车 以 及 无 法 办 理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的 1 处 房 产 出 资 的 问 题,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9 辆 清 污 车 2004 年, 南 宁 市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利 用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购 买 了 12 辆 清 污 车, 将 其 列 入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根 据 南 宁 市 建 设 局 关 于 南 宁 市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维 护 设 备 分 配 方 案 的 批 复 ( 南 建 复 [2004]4 号 ), 南 宁 市 建 设 局 将 12 辆 清 污 车 中 的 9 辆 划 拨 给 南 宁 市 市 政 局 工 程 管 理 处 管 理 和 使 用 2005 年 5 月 12 日, 南 宁 市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向 南 宁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移 交 了 以 上 9 辆 清 污 车, 其 后 南 宁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办 理 了 车 辆 行 驶 证, 但 南 宁 市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未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上 述 9 辆 清 污 车 依 然 通 过 在 建 工 程 污 水 系 统 维 护 设 备 核 算 根 据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组 建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通 知 ( 南 府 发 [2004]75 号 ), 南 宁 市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包 括 在 建 工 程 污 水 系 统 维 护 设 备 在 内 的 部 分 经 营 性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至 建 宁 集 团, 公 司 设 立 时, 建 宁 集 团 将 上 述 资 产 作 为 出 资 投 入 本 公 司 由 于 建 宁 集 团 在 将 上 述 9 辆 清 污 车 作 为 出 资 投 入 本 公 司 时, 实 际 并 不 拥 有 其 所 有 权, 因 此 公 司 设 立 后 一 直 未 能 办 理 该 等 资 产 的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2)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综 合 楼 公 司 设 立 时,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综 合 楼 座 落 的 土 地 为 划 拨 用 地, 建 宁 集 团 未 将 该 土 地 作 为 对 本 公 司 的 出 资 资 产, 由 于 该 房 产 与 其 座 落 的 土 地 权 属 不 一 致, 无 法 单 独 过 户, 因 此 公 司 设 立 后 一 直 未 能 办 理 该 房 产 的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根 据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06] 第 005 号 ) 及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6]58 号 ), 上 述 9 辆 清 污 车 和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综 合 楼 的 价 值 合 计 为 万 元 2009 年 9 月, 经 公 司 2009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建 宁 集 团 调 整 其 对 公 司 的 部 分 出 资 方 式, 将 上 述 作 价 万 元 的 资 产 出 资 变 更 为 等 价 的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变 更 后, 建 宁 集 团 的 股 权 比 例 不 变 2010 年 8 月 2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调 整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70 公 司 出 资 资 产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10]180 号 ) 同 意 了 本 次 调 整 方 案 2010 年 8 月 30 日, 建 宁 集 团 以 现 金 方 式 一 次 性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了 人 民 币 万 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次 出 资 形 式 变 更 进 行 了 验 证, 并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10]28 号 ) 2010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在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办 理 了 出 资 方 式 变 更 登 记 上 述 置 换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未 使 用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综 合 楼, 该 综 合 楼 目 前 为 建 宁 集 团 下 属 子 公 司 南 宁 排 水 和 水 城 旅 游 使 用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 发 行 人 设 立 过 程 中, 建 宁 集 团 出 资 的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未 能 办 理 过 户, 但 鉴 于 :1 建 宁 集 团 已 经 以 现 金 方 式 置 换 了 该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出 资 ;2 建 宁 集 团 本 次 置 换 部 分 出 资 已 经 发 行 人 2009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并 获 得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3 本 次 出 资 置 换 已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4 建 宁 集 团 承 诺 愿 意 承 担 本 次 调 整 出 资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因 此, 上 述 情 形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 发 行 人 设 立 时 虽 有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未 能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但 出 资 方 已 用 等 值 现 金 对 该 等 资 产 予 以 出 资 置 换, 该 部 分 资 产 对 应 的 出 资 义 务 已 补 充 履 行 完 毕, 该 部 分 资 产 的 未 过 户 情 况 及 出 资 调 整 情 况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充 足 性 整 体 资 产 状 况 和 实 际 经 营 状 况 造 成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年 9 月 第 二 次 增 资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中 21, 万 元 为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为 解 决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问 题,2010 年 9 月,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同 意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同 比 例 增 资 以 解 决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问 题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10]227 号 ) 批 准, 并 经 公 司 2010 年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47, 万 元 增 至 58,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新 增 加 股 份 11, 万 股, 由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认 购, 其 中 建 宁 集 团 以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21, 万 元 转 增 8, 万 股 ; 温 州 信 德 以 现 金 3, 万 元 认 购 1, 万 股 ; 无 锡 红 福 以 现 金 2, 万 元 认 购 万 股 ; 上 海 神 亚 以 现 金 1, 万 元 认 购 万 股 ; 北 京 红 石 以 现 金 万 元 认 购 万 股 其 中 上 海 神 亚 出 资 来 源 为 公 司 的 历 次 现 金 分 红 及 股 权 转 让 款

71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向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价 格 问 题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10]235 号 ) 确 认,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建 宁 集 团 享 有 的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高 于 增 资 股 份 数 额 的 部 分 以 及 其 他 股 东 增 资 额 高 于 增 资 股 份 数 额 的 溢 价 部 分, 按 照 同 股 同 权 的 原 则 由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共 同 享 有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前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增 资 前 增 资 后 股 份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股 份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建 宁 集 团 35, , 温 州 信 德 5, , 无 锡 红 福 3, , 上 海 神 亚 2, , 北 京 红 石 合 计 47, , 根 据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10]32 号 ), 截 至 2010 年 9 月 29 日, 公 司 已 收 到 各 股 东 缴 纳 的 全 部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010 年 11 月 10 日, 公 司 在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1) 增 资 价 格 本 次 增 资 价 格 系 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扣 除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后 的 净 资 产 为 基 础 确 定 根 据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增 资 扩 股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10] 第 024 号 ), 并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核 准 通 知 书 ( 南 国 资 评 核 [2010]2 号 ) 核 准, 公 司 于 评 估 基 准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 的 净 资 产 值 为 90, 万 元 扣 除 建 宁 集 团 享 有 的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21, 万 元 后, 按 公 司 总 股 本 47, 万 股 计 算, 每 股 净 资 产 为 1.45 元, 经 各 股 东 间 协 商 并 考 虑 一 定 溢 价, 本 次 增 资 价 格 确 定 为 每 股 2.50 元 (2)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的 形 成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直 接 关 系 到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关 系 到 城 市 居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以 及 城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因 此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部 分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中 除 企 业 自 筹 外, 还 有 中 央 预 算 内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补 助 资 金 和 地 方 财 政 拨 款 等 投 资 补 助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由 于 投 资 较 大, 公 司 除 通 过 自 筹 资 金 银 行 贷 款 等 渠 道 外, 还 利 用 政 府 投 资 补 助 等 多 种 方 式 筹 集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72 设 项 目 资 金 截 至 2008 年 底, 公 司 共 收 到 各 类 投 资 补 助 合 计 21, 万 元, 详 细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投 资 项 目 名 称 收 到 的 中 央 投 资 收 到 的 地 方 财 补 助 资 金 政 拨 款 合 计 1 南 宁 市 三 津 水 厂 一 期 工 程 2, , 南 宁 市 邕 宁 县 城 给 水 扩 建 工 程 1, , 南 宁 市 朝 阳 溪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等 污 水 处 理 部 分 ) 10, , , 南 宁 市 城 市 水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工 程 ) 3, , 南 宁 市 城 市 水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 江 北 片 污 水 管 网 工 程 ) 1, , 水 环 境 综 合 筹 建 处 综 合 合 计 19, , ,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预 算 内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补 助 资 金 财 政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建 [2005]355 号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项 目 单 位 收 到 投 资 补 助 后,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单 独 建 账 核 算, 并 分 别 按 如 下 情 况 进 行 财 务 处 理 :1 对 非 经 营 性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资 补 助 按 财 政 拨 款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对 经 营 性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资 补 助 作 为 资 本 公 积 管 理, 项 目 单 位 同 意 增 资 扩 股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作 为 国 家 资 本 金 管 理 中 央 对 地 方 项 目 的 投 资 补 助, 比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 如 地 方 政 府 有 另 行 规 定 的, 可 从 其 规 定 2008 年 末, 根 据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与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下 发 的 关 于 增 加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有 资 本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南 财 债 [2008]76 号 ), 从 2008 年 12 月 30 日 起, 将 政 府 历 年 各 项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建 宁 集 团 专 项 应 付 款 转 增 为 建 宁 集 团 的 国 有 资 本 金 ; 如 建 宁 集 团 将 上 述 政 府 投 资 的 资 产 划 入 所 属 子 公 司, 应 同 时 增 加 相 应 子 公 司 的 国 有 资 本 金 公 司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变 更 南 宁 市 三 津 水 厂 一 期 工 程 等 中 央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业 主 的 批 复 ( 桂 发 改 投 资 [2007]934 号 ) 和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的 有 关 规 定, 于 2008 年 度 办 理 了 财 务 关 系 划 转 手 续, 将 中 央 政 府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补 助 和 地 方 财 政 拨 款 等 政 府 资 金 21, 万 元 全 部 转 为 资 本 公 积, 作 为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进 行 管 理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财 政 性 资 金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1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 企 业 取

73 得 的 各 类 财 政 性 资 金, 除 国 家 投 资 和 资 金 使 用 后 要 求 归 还 本 金 的 以 外, 均 应 计 入 当 年 收 入 总 额, 对 企 业 取 得 的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专 门 用 途 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准 予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公 司 收 到 的 政 府 补 助 资 金 中,19, 万 元 中 央 国 债 等 投 资 补 助 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2, 万 元 地 方 财 政 拨 款 不 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因 此,2009 年 公 司 为 收 到 的 2, 万 元 地 方 财 政 拨 款 缴 纳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计 万 元, 冲 减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万 元, 冲 减 后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余 额 为 21, 万 元 6 上 海 神 亚 与 凯 雷 复 星 复 星 高 新 之 股 份 转 让 2012 年 3 月 13 日, 上 海 神 亚 与 凯 雷 复 星 复 星 高 新 签 订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持 有 的 2, 万 股 和 149 万 股 发 行 人 股 份 分 别 转 让 给 凯 雷 复 星 和 复 星 高 新, 转 让 价 格 为 2.70 元 / 股 就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公 司 于 2012 年 4 月 22 日 召 开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议 案, 将 股 份 变 动 记 载 于 公 司 章 程 凯 雷 复 星 系 外 商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其 受 让 公 司 股 份 事 项 已 经 广 西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批 准, 公 司 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 获 得 了 广 西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颁 发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公 司 的 企 业 性 质 变 更 为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外 资 比 例 小 于 25%) 公 司 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 将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在 广 西 自 治 区 工 商 局 办 理 了 备 案 手 续, 并 换 发 了 营 业 执 照 凯 雷 复 星 和 复 星 高 新 的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本 节 七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上 述 股 份 转 让 完 成 前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过 户 前 过 户 后 股 份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股 份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建 宁 集 团 44, , 温 州 信 德 7, , 无 锡 红 福 4, , 凯 雷 复 星 - - 2, 复 星 高 新 北 京 红 石 上 海 神 亚 2, 合 计 58, ,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具 体 原 因 核 查 如 下 :

74 2011 年 11 月, 发 行 人 前 次 IPO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审 委 审 核 未 获 批 准 由 于 上 海 神 亚 投 资 发 行 人 的 时 间 已 经 较 长, 且 发 行 人 上 市 进 程 受 阻, 同 时 发 行 人 IPO 有 关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后, 对 曹 胜 和 华 风 茂 个 人 也 形 成 了 一 定 压 力 因 此, 曹 胜 华 风 茂 最 终 决 定 将 上 海 神 亚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对 外 转 让 另 外, 凯 雷 复 星 和 复 星 高 新 投 资 团 队 对 发 行 人 前 景 比 较 看 好, 因 此 最 终 达 成 转 让 交 易 经 核 查, 上 海 神 亚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期 间, 发 行 人 对 分 红 的 约 定 和 实 际 分 红 情 况 如 下 : 根 据 建 宁 集 团 上 海 神 亚 于 2006 年 8 月 24 日 共 同 签 署 的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发 行 人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在 存 在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情 形 下, 发 行 人 红 利 的 分 配 以 现 金 形 式 发 放, 分 红 比 例 不 低 于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扣 除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以 后 金 额 的 65%, 但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并 经 股 东 大 会 对 当 年 分 红 另 行 作 出 决 定 的 除 外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设 立 以 来 历 年 分 红 均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建 宁 集 团 与 上 海 神 亚 约 定 按 照 实 缴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分 红 上 海 神 亚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全 部 对 外 转 让 前, 发 行 人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分 红 比 例 均 达 到 当 期 实 现 可 分 配 净 利 润 的 65% 以 上, 发 行 人 历 次 对 上 海 神 亚 的 分 红 情 况 如 下 : 分 红 年 度 上 海 神 亚 加 权 平 均 分 红 总 金 额 上 海 神 亚 获 得 分 红 上 海 神 亚 实 际 分 红 实 缴 出 资 比 例 (%) ( 万 元 )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2006 年 度 , 年 度 , 年 度 , 年 1-7 月 , 年 8-12 月 , 年 1-6 月 , 注 : 经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人 未 对 2010 年 下 半 年 利 润 进 行 分 红 经 核 查, 自 设 立 以 来, 发 行 人 按 股 东 当 期 加 权 平 均 实 缴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分 红, 上 海 神 亚 退 出 前, 其 获 得 分 红 的 比 例 与 加 权 平 均 实 缴 出 资 比 例 一 致 ; 发 行 人 历 次 对 上 海 神 亚 的 分 红 资 金 均 实 际 支 付 给 了 上 海 神 亚 上 海 神 亚 目 前 系 持 股 平 台 公 司, 未 实 际 经 营 具 体 业 务,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和 净 资 产 均 为 1, 万 元,2014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万 元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除 招 股 意 向 书 已 披 露 的 信 息 外, 上 海 神 亚

75 及 其 股 东 没 有 通 过 其 他 形 式 对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或 者 享 有 权 益 的 情 形 7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的 批 复 情 况 2010 年 8 月 28 日, 广 西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桂 国 资 复 [2010]146 号 ), 对 公 司 设 立 起 至 第 二 次 增 资 之 前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情 况 进 行 了 确 认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广 西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后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桂 国 资 复 [2010]209 号 ), 对 公 司 2010 年 9 月 增 资 后 的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情 况 进 行 了 确 认 2012 年 7 月 25 日, 广 西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股 东 变 更 后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桂 国 资 复 [2012]91 号 ), 对 2012 年 上 海 神 亚 转 让 股 权 后 的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进 行 了 确 认 : 2012 年 5 月 30 日, 绿 城 水 务 公 司 经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以 关 于 同 意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的 批 复 ( 桂 商 资 函 [2012]68 号 ) 批 复 同 意 其 部 分 股 东 变 更 后, 总 股 本 为 58, 万 股, 其 中 国 有 法 人 股 为 44, 万 股, 由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股 东, 标 注 SS ) 持 有, 占 总 股 本 的 75% 8 国 有 股 转 持 的 批 复 情 况 根 据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转 持 部 分 国 有 股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 财 企 [2009]94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广 西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首 发 上 市 涉 及 国 有 股 转 持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桂 国 资 复 [2010]210 号 ), 同 意 建 宁 集 团 在 公 司 境 内 发 行 A 股 并 上 市 后, 按 实 际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的 10%, 将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转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建 宁 集 团 承 诺 :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关 于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首 发 上 市 涉 及 国 有 股 转 持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桂 国 资 复 [2010]210 号 ), 我 公 司 承 诺 在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时, 按 实 际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的 10%, 将 持 有 的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转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9 绿 城 水 务 设 立 及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合 规 性 的 确 认 2011 年 3 月 30 日, 南 宁 市 政 府 向 广 西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递 交 了 南 宁 市 人 民

76 政 府 关 于 请 求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合 规 性 予 以 确 认 的 请 示, 南 宁 市 政 府 认 为 绿 城 水 务 的 设 立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均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国 资 审 批 手 续, 产 权 清 晰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2011 年 5 月 10 日, 广 西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了 关 于 同 意 对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合 规 性 予 以 确 认 的 批 复 ( 桂 政 函 [2011]139 号 ), 该 文 件 对 绿 城 水 务 设 立 及 股 权 变 动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确 认, 认 为 绿 城 水 务 设 立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均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批 手 续, 产 权 清 晰,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 二 )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自 设 立 以 来, 公 司 未 发 生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营 业 收 入 50% 以 上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发 生 的 股 权 收 购 情 况 如 下 : 1 发 行 人 收 购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生 源 供 水 原 为 公 司 的 合 营 企 业,2011 年 5 月, 公 司 收 购 了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持 股 比 例 由 40% 增 至 60%, 使 其 成 为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公 司 收 购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的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1)2011 年 3 月 23 日,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收 购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科 技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的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20% 股 权 的 议 案 (2)2011 年 3 月 24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科 技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20% 股 权 的 意 见 ( 南 国 资 批 [2011]33 号 ), 同 意 公 司 收 购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公 司 收 购 的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11] 第 008 号 ), 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的 评 估 值 为 万 元, 该 评 估 结 果 已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备 案 (3)2011 年 3 月 28 日, 公 司 与 南 水 科 技 签 署 了 关 于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的 合 同 书, 南 水 科 技 向 公 司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为 万 元

77 (4) 生 源 供 水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同 意 了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其 他 股 东 均 声 明 放 弃 上 述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的 优 先 受 让 权 (5) 生 源 供 水 针 对 上 述 股 权 变 动 于 2011 年 6 月 7 日 取 得 了 更 换 后 的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并 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 办 理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上 述 股 权 收 购 使 生 源 供 水 成 为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公 司 的 主 要 影 响 如 下 :(1) 生 源 供 水 主 营 业 务 为 原 水 供 应, 其 生 产 的 原 水 全 部 供 应 给 本 公 司, 此 次 股 权 收 购 将 完 善 公 司 业 务 的 产 业 链, 增 强 业 务 的 完 整 性 ;(2) 生 源 供 水 于 2011 年 5 月 1 日 纳 入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将 减 少 公 司 的 对 外 关 联 交 易, 并 且 生 源 供 水 总 资 产 及 净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较 小 生 源 供 水 于 收 购 日 (2011 年 5 月 1 日 ) 的 可 辨 认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为 3, 万 元, 归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为 2, 万 元, 其 2011 年 5-12 月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及 净 利 润 情 况 ( 以 收 购 日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调 整 后 )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5-12 月 营 业 收 入 1, , , , 净 利 润 注 : 以 上 财 务 数 据 除 2014 年 度 数 据 外, 均 经 安 永 华 明 审 计 2 发 行 人 收 购 南 宁 水 建 100% 股 权 2011 年 9 月, 公 司 收 购 了 建 宁 集 团 持 有 的 南 宁 水 建 100% 股 权, 使 其 成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此 次 股 权 收 购 程 序 如 下 : (1)2011 年 5 月 23 日, 建 宁 集 团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出 让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议 案 (2) 公 司 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 召 开 2011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收 购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议 案,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该 议 案 前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3)2011 年 8 月 12 日, 广 西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出 具 的 关 于 协 议 转 让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桂 国 资 复 [2011]109 号 ), 同 意 建 宁 集 团 将 其 持 有 的 南 宁 水 建 100% 股 权 协 议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4)2011 年 8 月 25 日,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南 宁 水 建 净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11] 第 026 号 ), 在 评 估 基 准

78 日 2011 年 5 月 31 日, 南 宁 水 建 股 东 权 益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6, 万 元, 评 估 价 值 为 6, 万 元, 增 值 万 元, 增 值 率 为 2.29%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已 经 广 西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关 于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的 批 复 ( 桂 国 资 复 [2011]128 号 ) 核 准 (5)2011 年 9 月 20 日, 公 司 与 建 宁 集 团 签 订 了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的 合 同 书, 建 宁 集 团 将 其 持 有 南 宁 水 建 100% 股 权 协 议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转 让 价 款 为 6, 万 元, 评 估 基 准 日 至 收 购 日 之 间 南 宁 水 建 的 净 利 润 万 元 由 建 宁 集 团 享 有 (6)2011 年 9 月 23 日, 南 宁 水 建 针 对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上 述 股 权 收 购 使 南 宁 水 建 成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如 下 :(1) 南 宁 水 建 主 营 业 务 为 水 务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其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承 接 公 司 投 资 建 设 的 水 务 工 程 项 目, 此 次 股 权 收 购 将 增 强 公 司 业 务 的 独 立 性 和 完 整 性 ;(2) 公 司 对 南 宁 水 建 的 收 购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公 司 自 报 告 期 期 初 将 南 宁 水 建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3 发 行 人 收 购 生 源 供 水 40% 股 权 生 源 供 水 原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2014 年 8 月, 公 司 收 购 了 生 源 供 水 40% 股 权, 持 股 比 例 将 由 60% 增 至 100%, 使 其 成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公 司 收 购 生 源 供 水 40% 股 权 的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1)2013 年 9 月 12 日, 生 源 供 水 召 开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转 让 其 持 有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30% 股 权 的 议 案 和 关 于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转 让 其 持 有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10% 股 权 的 议 案 (2)2013 年 9 月 16 日 和 2014 年 2 月 27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分 别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转 让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10% 股 权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13]109 号 ) 和 关 于 同 意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转 让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30% 股 权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14]19 号 ), 同 意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转 让 生 源 供 水 股 权,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场 公 开 交 易 (3)2014 年 4 月 10 日,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生 源 供 水 股 东 拟 转 让 的

79 40% 股 权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拟 转 让 40% 股 权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14] 第 107 号 ), 生 源 供 水 40% 股 权 的 评 估 值 为 1, 万 元, 该 评 估 结 果 已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核 准 (4)2014 年 8 月 6 日, 公 司 通 过 广 西 联 合 产 权 交 易 所 竞 价 获 得 生 源 供 水 40% 股 权 标 的, 并 收 到 报 价 结 果 通 知 单, 成 交 价 款 1,428 万 元 (5)2014 年 8 月 15 日, 公 司 分 别 与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和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成 交 价 款 合 计 1,428 万 元 (6)2014 年 9 月 26 日, 生 源 供 水 针 对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四 股 东 出 资 股 本 变 化 的 验 资 情 况 及 发 起 人 投 入 资 产 的 计 量 属 性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共 进 行 了 五 次 验 资 和 一 次 验 资 复 核,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一 ) 设 立 时 第 一 期 验 资 情 况 根 据 发 起 人 协 议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设 立 时 申 请 登 记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41,000 万 元, 由 建 宁 集 团 认 缴 35,600 万 元, 上 海 神 亚 认 缴 5,400 万 元 以 上 出 资 分 两 期 缴 足, 第 一 期 出 资 为 建 宁 集 团 投 入 的 资 产 及 上 海 神 亚 认 缴 出 资 的 20%, 第 二 期 出 资 为 上 海 神 亚 认 缴 出 资 的 80% 2006 年 6 月 30 日,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对 截 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 公 司 设 立 的 第 一 期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6]58 号 ) 经 审 验, 截 至 2006 年 6 月 28 日, 公 司 收 到 各 股 东 缴 纳 的 第 一 期 出 资 36, 万 元, 其 中 : 建 宁 集 团 以 实 物 和 货 币 缴 纳 出 资 35, 万 元, 上 海 神 亚 以 货 币 缴 纳 出 资 1, 万 元 ( 二 ) 第 二 期 出 资 验 资 情 况 2008 年 8 月 6 日,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对 截 至 2008 年 8 月 6 日 公 司 设 立 的 第 二 期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8]78 号 ) 经 审 验, 截 至 2008 年 8 月 6 日, 公 司 已 收 到 上 海 神 亚 缴 纳 的 第 二 期 出 资 4, 万 元, 公 司 股 东 两 期 累 计 缴 纳 注 册 资 本 41, 万 元, 其 中 建 宁

80 集 团 缴 纳 出 资 35, 万 元, 上 海 神 亚 缴 纳 出 资 5, 万 元, 公 司 股 东 已 足 额 缴 付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 三 ) 第 一 次 增 资 扩 股 时 的 验 资 情 况 2009 年 9 月 22 日,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对 截 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9]50 号 ) 经 审 验, 截 至 2009 年 9 月 22 日, 公 司 已 收 到 上 海 神 亚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6, 万 元,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47, 万 元 ( 四 ) 部 分 出 资 置 换 的 验 资 情 况 2010 年 9 月 2 日,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对 截 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 建 宁 集 团 调 整 出 资 资 产 的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10]28 号 ) 经 审 验, 截 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 公 司 已 收 到 建 宁 集 团 缴 纳 的 替 换 出 资 人 民 币 万 元, 出 资 调 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及 各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不 变 ( 五 ) 第 二 次 增 资 扩 股 时 的 验 资 情 况 2010 年 9 月 30 日,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对 截 至 2010 年 9 月 29 日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10]32 号 ) 经 审 验, 截 至 2010 年 9 月 29 日, 公 司 收 到 各 股 东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1, 万 元, 其 中 : 建 宁 集 团 以 国 有 独 享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8, 万 元, 上 海 神 亚 以 现 金 缴 纳 万 元, 温 州 信 德 以 现 金 缴 纳 1, 万 元, 无 锡 红 福 以 现 金 缴 纳 万 元, 北 京 红 石 以 现 金 缴 纳 万 元,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58, 万 元 ( 六 ) 验 资 复 核 情 况 根 据 关 于 收 回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资 格 许 可 证 的 通 知 ( 财 办 会 [2013]20 号 ),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自 愿 向 财 政 部 证 监 会 提 出 终 止 其 证 券 业 务, 其 证 券 资 格 许 可 证 已 于 2013 年 6 月 被 收 回 为 此, 本 公 司 委 托 安 永 华 明 对 公 司 设 立 及 最 近 一 次 验 资 报 告 进 行 了 复 核, 复 核 结 果 未 发 现 公 司 设

81 立 和 2010 年 增 资 涉 及 实 收 资 本 状 况 与 东 华 桂 验 字 [2006]58 号 东 华 桂 验 字 [2008]78 号 和 东 华 桂 验 字 [2010]32 号 验 资 报 告 结 论 在 重 大 方 面 存 在 不 相 符 的 情 形 五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 一 )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100%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建 宁 集 团 凯 雷 复 星 复 星 高 新 北 京 红 石 12.36% 7.37% 75.00% 4.80% 0.25% 0.21% 绿 城 水 务 100% 100% 南 宁 水 建 生 源 供 水 建 宁 集 团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为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及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见 本 节 七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二 ) 发 行 人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和 职 能 部 门 设 置 1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要 求 及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组 织 机 构,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公 司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82 注 : 三 塘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五 象 污 水 处 理 厂 尚 未 建 成 投 产 公 司 各 部 门 职 能 分 工 明 确, 确 保 了 公 司 对 经 营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和 控 制,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1 职 能 部 门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兼 证 券 法 律 事 务 部 ): 负 责 董 事 会 日 常 工 作 以 及 公 司 上 市 证 券 法 律 发 展 战 略 投 资 管 理 等 工 作, 并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与 投 资 者 监 管 机 构 及 各 中 介 机 构 的 联 系 与 沟 通 等 事 务 审 计 部 : 负 责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估 和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协 助 外 部 检 查 和 审 计, 完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负 责 总 经 理 班 子 日 常 工 作 以 及 行 政 后 勤 房 屋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党 务 宣 传 等 工 作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员 工 的 教 育 培 训 薪 酬 聘 用 调 配 解 聘 等 工 作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财 务 核 算 财 务 管 理 和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组 织 编 制

83 公 司 预 算 决 算 方 案, 并 实 施 和 跟 踪 管 理, 统 筹 调 配 财 务 资 源, 为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信 息 部 : 负 责 企 业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等 工 作 安 全 保 卫 部 :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治 理 等 工 作 生 产 技 术 部 : 负 责 给 排 水 生 产 技 术 给 排 水 规 划 用 水 报 建 审 核 质 量 管 理 企 业 标 准 化 等 工 作 设 备 管 理 部 : 负 责 机 械 电 气 计 量 能 耗 设 备 采 购 设 备 更 新 改 造 设 备 类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设 备 维 护 等 工 作 材 料 供 应 部 : 负 责 物 资 采 购 物 资 管 理 仓 库 管 理 等 工 作 基 建 工 程 部 : 负 责 基 建 技 改 工 程 前 期 工 作 以 及 施 工 管 理 工 程 验 收 工 程 预 结 算 等 工 作 中 心 调 度 室 : 负 责 供 水 生 产 调 度 管 理 供 水 生 产 运 行 分 析 水 务 热 线 管 理 等 工 作 中 心 化 验 室 : 负 责 原 水 出 厂 水 管 网 水 的 水 质 检 测 水 质 分 析 等 工 作 污 水 项 目 办 公 室 : 负 责 污 水 处 理 厂 设 备 材 料 的 招 投 标 ( 日 常 设 备 的 招 投 标 除 外 ) 2 基 层 单 位 ( 含 分 公 司 ) 水 厂 ( 凌 铁 水 厂 西 郊 水 厂 河 南 水 厂 中 尧 水 厂 陈 村 水 厂 三 津 水 厂 邕 宁 水 厂 ): 负 责 本 厂 安 全 生 产 以 及 现 场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卫 生 管 理 综 合 治 理 等 工 作 营 业 处 : 负 责 供 水 营 销 水 表 及 表 位 管 理 抄 表 收 费 用 水 报 装 管 理 及 本 处 的 设 备 管 理 卫 生 管 理 安 全 综 治 等 工 作 管 网 管 理 处 : 负 责 公 司 市 区 管 网 资 产 管 理 管 网 维 护 抢 修 新 装 管 道 测 量 水 务 监 察 及 本 处 的 设 备 管 理 卫 生 管 理 安 全 综 治 等 工 作 南 宁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 下 设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三 塘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五 象 污 水 处 理 厂, 负 责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网 维 护 抢 修 基 建 技 改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现 场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卫 生 管 理 综 合 治 理 等 工 作 南 宁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分 公 司 : 负 责 中 国 -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的 安 全 供 水 供 水 营 销 管 网 维 护 抢 修 基 建 技 改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现 场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卫 生 管 理 综 合 治 理 等 工 作

84 机 电 维 修 处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负 责 公 司 生 产 设 备 的 大 修, 及 机 电 设 备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理 武 鸣 县 横 县 宾 阳 县 上 林 县 马 山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 负 责 本 县 内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配 套 管 网 的 建 设 运 营 与 核 算, 以 及 生 产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网 维 护 抢 修 基 建 技 改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现 场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卫 生 管 理 综 合 治 理 等 工 作 六 发 行 人 控 股 参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股 公 司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拥 有 生 源 供 水 南 宁 水 建 两 家 子 公 司, 无 参 ( 一 ) 生 源 供 水 1 基 本 情 况 生 源 供 水 成 立 于 1999 年 9 月 30 日, 注 册 资 金 为 万 美 元,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星 光 大 道 17 号 南 宁 国 际 经 贸 大 厦 17 楼 E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梁 雪 松, 注 册 号 为 ,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为 : 自 来 水 源 水 的 生 产 ( 取 水 许 可 证 一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取 水 许 可 证 二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 销 售 2 历 史 沿 革 (1) 设 立 情 况 1999 年 9 月 24 日, 南 宁 市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联 合 审 批 办 公 室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南 联 审 复 [1998]020 号 ), 同 意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南 水 科 技 南 宁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生 源 供 水, 合 资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万 美 元, 其 中 :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以 实 物 资 产 认 缴 万 美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0%; 南 水 科 技 以 现 金 认 缴 万 美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20%; 南 宁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以 现 金 认 缴 万 美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以 美 元 现 汇 认 缴 万 美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0% 1999 年 9 月 30 日, 生 源 供 水 在 南 宁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并 领 取 了 注 册 号 为 企 合 桂 南 总 字 第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其 设 立 时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85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美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南 水 科 技 南 宁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合 计 年 11 月 23 日, 南 宁 东 方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东 方 验 字 (99) 01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生 源 供 水 的 设 立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截 至 1999 年 11 月 3 日, 生 源 供 水 股 东 均 已 足 额 缴 纳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2)2003 年 增 资 2003 年 10 月, 经 生 源 供 水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同 意, 生 源 供 水 注 册 资 本 由 168 万 美 元 增 加 至 万 美 元, 增 资 部 分 由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以 货 币 资 金 认 缴, 其 中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认 缴 万 美 元, 南 水 科 技 认 缴 万 美 元, 南 宁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认 缴 万 美 元,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认 缴 万 美 元 增 资 完 成 后, 生 源 供 水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美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南 水 科 技 南 宁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合 计 年 8 月 22 日 及 2003 年 9 月 26 日, 广 西 东 方 广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次 增 资 的 两 期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分 别 出 具 了 东 广 验 字 (2003) 第 117 号 验 资 报 告 和 东 广 验 字 (2003) 第 130 号 验 资 报 告, 截 至 2003 年 9 月 26 日, 生 源 供 水 股 东 均 已 足 额 缴 纳 了 认 缴 的 出 资 (3)2006 年 股 权 变 更 2006 年 4 月 13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全 资 下 属 企 业 的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国 有 产 权 无 偿 划 转 至 集 团 公 司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65 号 ), 同 意 将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所 属 的 原 水 制 水 供 水 的 国 有 产 权 无 偿 划 转 至 建 宁 集 团,2006 年 4 月 18 日, 南 宁 自 来 水 公 司 与 建 宁 集 团 签 订 国 有 产 权 划 转 协 议,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生 源 供 水 40% 股 权 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给 建 宁 集 团

86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资 产 作 为 发 起 设 立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66 号 ), 本 公 司 设 立 时, 建 宁 集 团 将 其 持 有 的 生 源 供 水 40% 股 权 作 为 出 资 的 一 部 分 投 入 至 本 公 司, 公 司 成 为 生 源 供 水 股 东 生 源 供 水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同 意 了 上 述 股 权 的 变 更 行 为, 其 他 股 东 均 声 明 放 弃 对 该 40% 股 权 的 优 先 受 让 权 本 次 股 权 变 更 完 成 后, 生 源 供 水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美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绿 城 水 务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南 水 科 技 南 宁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合 计 (4)2010 年 股 权 划 转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无 偿 划 转 南 宁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持 有 的 广 西 南 宁 凤 凰 纸 业 有 限 公 司 等 国 有 股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南 国 资 委 [2009]92 号 ), 2010 年 4 月 9 日, 南 宁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与 南 宁 市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国 有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协 议, 南 宁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生 源 供 水 10%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至 南 宁 市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生 源 供 水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同 意 了 上 述 股 权 划 转 行 为, 其 他 股 东 均 声 明 放 弃 该 10% 股 权 的 优 先 受 让 权 本 次 股 权 划 转 完 成 后, 生 源 供 水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美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绿 城 水 务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南 水 科 技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计 (5)2011 年 股 权 转 让 2011 年 3 月 23 日,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收 购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科 技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的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20% 股 权 的 议 案 2011 年 3 月 24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科 技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87 20% 股 权 的 意 见 ( 南 国 资 批 [2011]33 号 ), 同 意 本 公 司 收 购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公 司 拟 收 购 的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11] 第 008 号 ),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的 评 估 值 为 万 元, 该 评 估 结 果 已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备 案 2011 年 3 月 28 日, 公 司 与 南 水 科 技 签 署 了 关 于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的 合 同 书, 南 水 科 技 向 本 公 司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生 源 供 水 20% 股 权,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为 万 元 生 源 供 水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同 意 了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其 他 股 东 均 声 明 放 弃 该 20% 股 权 的 优 先 受 让 权 生 源 供 水 针 对 上 述 股 权 变 动 2011 年 7 月 22 日 办 理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目 前, 本 公 司 持 有 生 源 供 水 60% 股 权, 为 生 源 供 水 的 控 股 股 东, 生 源 供 水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美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绿 城 水 务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计 (6)2014 年 股 权 转 让 2013 年 9 月 12 日, 生 源 供 水 召 开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转 让 其 持 有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30% 股 权 的 议 案 和 关 于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转 让 其 持 有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10% 股 权 的 议 案 2013 年 9 月 16 日 和 2014 年 2 月 27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分 别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转 让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10% 股 权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13]109 号 ) 和 关 于 同 意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转 让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30% 股 权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14]19 号 ), 同 意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转 让 生 源 供 水 股 权,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场 公 开 交 易 2014 年 4 月 10 日,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生 源 供 水 股 东 拟 转 让 的 40% 股 权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南 宁 市 生 源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拟 转 让 40% 股 权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14] 第 107 号 ), 生 源 供 水 40% 股 权 的 评 估 值 为 1, 万 元, 该 评 估 结 果 已 经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核 准 2014 年 8 月 6 日, 绿 城 水 务 通 过 广 西 联 合 产 权 交 易 所 竞 价 获 得 生 源 供 水 40%

88 股 权 标 的, 并 收 到 报 价 结 果 通 知 单, 成 交 价 款 1,428 万 元 2014 年 8 月 15 日, 公 司 分 别 与 光 达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和 南 宁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2014 年 9 月 26 日, 生 源 供 水 针 对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生 源 供 水 成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3 主 营 业 务 生 源 供 水 主 营 业 务 为 原 水 供 应 报 告 期 内, 生 源 供 水 生 产 的 原 水 全 部 供 应 给 本 公 司, 为 公 司 下 属 河 南 水 厂 和 凌 铁 水 厂 提 供 原 水 4 财 务 情 况 生 源 供 水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3, 净 资 产 3,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经 安 永 华 明 审 计 ( 二 ) 南 宁 水 建 1 基 本 情 况 南 宁 水 建 成 立 于 2000 年 9 月 30 日, 注 册 资 本 6,000 万 元,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亭 洪 路 7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周 柏 建, 经 营 范 围 为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土 石 方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环 保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 凭 资 质 证 及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在 有 效 期 内 经 营 ); 销 售 : 给 排 水 设 备 水 电 器 材 水 管 和 建 筑 材 料 ( 除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木 材 ); 给 排 水 材 料 加 工 ; 水 池 清 洗 消 毒 2 历 史 沿 革 (1) 设 立 情 况 南 宁 水 建 由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和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于 2000 年 9 月 30 日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为 1,200 万 元, 其 中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以 货 币 资 金 和 实 物 资 产 出 资 1,1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5.83%,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17% 其 设 立 时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89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1,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合 计 1, 年 9 月 1 日, 南 宁 广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南 广 会 验 字 (2000) 第 145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南 宁 水 建 的 设 立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2)2002 年 增 资 2002 年 3 月 12 日, 南 宁 水 建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将 南 宁 水 建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1,200 万 元 增 加 至 2,500 万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全 部 由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认 缴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南 宁 水 建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2,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合 计 2, 年 3 月 29 日, 广 西 东 方 广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东 广 验 字 (2002) 第 024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本 次 增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3)2006 年 股 权 划 转 根 据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将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持 有 的 相 关 国 有 产 权 无 偿 划 转 至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6]69 号 ), 2006 年 5 月 10 日, 南 宁 自 来 水 公 司 与 建 宁 集 团 签 订 国 有 产 权 划 转 协 议, 将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持 有 的 南 宁 水 建 98% 股 权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100% 产 权 全 部 无 偿 划 转 至 建 宁 集 团 2006 年 5 月 20 日, 南 宁 水 建 股 东 会 同 意 了 上 述 股 权 划 转 行 为,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声 明 放 弃 该 98% 股 权 的 优 先 受 让 权 本 次 股 权 划 转 完 成 后, 南 宁 水 建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建 宁 集 团 2,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合 计 2, (4)2009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2009 年 6 月 15 日, 建 宁 集 团 与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签 订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将 其 持 有 的 南 宁 水 建 2% 股 权 转 让 给 建 宁 集 团, 转 让 价 款 为 50 万 元 2009 年 6 月 15 日, 南 宁 水 建 股 东 会 同 意 南 宁 市 银 水 综 合 服 务 部 将 其

90 持 有 的 南 宁 水 建 2% 股 权 转 让 给 建 宁 集 团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南 宁 水 建 成 为 建 宁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5)2009 年 8 月 增 资 2009 年 7 月 28 日, 建 宁 集 团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增 加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金 的 议 案, 建 宁 集 团 增 资 3,500 万 元, 使 南 宁 水 建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6,000 万 元 2009 年 8 月 12 日,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增 加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金 的 批 复 ( 南 国 资 批 [2009]157 号 ) 上 海 东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次 增 资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东 华 桂 验 字 [2009]41 号 ) (6)2011 年 股 权 转 让 2011 年 6 月 29 日, 公 司 2011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收 购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议 案 2011 年 8 月 12 日, 广 西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出 具 了 关 于 协 议 转 让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桂 国 资 复 [2011]109 号 ), 同 意 建 宁 集 团 将 其 持 有 的 南 宁 水 建 100% 股 权 协 议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2011 年 8 月 25 日,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南 宁 水 建 净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通 桂 评 报 字 [2011] 第 026 号 ), 在 评 估 基 准 日 2011 年 5 月 31 日, 南 宁 水 建 股 东 权 益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6, 万 元, 评 估 价 值 为 6, 万 元, 增 值 万 元, 增 值 率 为 2.29%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已 经 广 西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核 准 2011 年 9 月 20 日, 公 司 与 建 宁 集 团 签 订 了 南 宁 市 水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的 合 同 书, 建 宁 集 团 将 其 持 有 的 南 宁 水 建 100% 股 权 协 议 转 让 给 本 公 司, 转 让 价 款 为 6, 万 元, 评 估 基 准 日 至 收 购 日 之 间 南 宁 水 建 的 净 利 润 由 建 宁 集 团 享 有 2011 年 9 月 23 日, 南 宁 水 建 就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办 理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南 宁 水 建 成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3 主 营 业 务 南 宁 水 建 主 营 业 务 为 水 务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建 设 报 告 期 内, 南 宁 水 建 在 广 西 开 展 水 务 工 程 的 施 工 业 务

91 4 财 务 情 况 南 宁 水 建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14, 净 资 产 6,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经 安 永 华 明 审 计 七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主 要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的 主 要 法 人 股 东 为 建 宁 集 团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凯 雷 复 星 和 复 星 高 新,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建 宁 集 团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建 宁 集 团 持 有 公 司 75% 的 股 份 建 宁 集 团 成 立 于 2004 年 8 月 29 日, 系 根 据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组 建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通 知 ( 南 府 发 [2004]75 号 ), 在 原 南 宁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原 南 宁 市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含 南 宁 市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 的 基 础 上 组 建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由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代 表 南 宁 市 政 府 行 使 出 资 人 的 职 能, 对 其 实 行 国 有 资 产 授 权 经 营 2008 年 12 月 3 日, 建 宁 集 团 更 名 为 南 宁 建 宁 水 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建 宁 集 团 注 册 资 本 60,000 万 元, 住 所 为 广 西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星 光 大 道 17 号 南 宁 国 际 经 贸 大 厦 第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韦 敏 宏, 经 营 范 围 为 : 资 产 整 合 收 购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内 河 整 治 项 目 和 水 利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和 管 理 ; 水 务 仪 表 检 测 和 技 术 服 务 ;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经 营 ( 凭 资 质 证 经 营 ); 土 地 房 屋 机 械 设 备 的 租 赁 服 务 建 宁 集 团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1,427, 净 资 产 347, 净 利 润 22,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 西 分 所 审 计

92 2 温 州 信 德 丰 益 资 本 运 营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温 州 信 德 持 有 公 司 7, 万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12.36% 温 州 信 德 成 立 于 2008 年 10 月 15 日, 合 伙 人 认 缴 出 资 额 为 35,800 万 元, 住 所 为 浙 江 省 乐 清 市 柳 市 镇 柳 青 路 388 号,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为 北 京 德 信 ( 委 派 代 表 : 陈 狄 奇 ), 经 营 范 围 为 : 资 本 管 理, 创 业 投 资 业 务, 代 理 其 他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等 机 构 或 个 人 的 创 业 投 资 业 务, 参 与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与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机 构 ( 以 上 经 营 项 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和 限 制 的 项 目 除 外 ) 温 州 信 德 的 合 伙 期 限 为 10 年 温 州 信 德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16, 净 资 产 16,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温 州 信 德 的 合 伙 人 及 认 缴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认 缴 出 资 ( 万 元 ) 认 缴 出 资 比 例 合 伙 人 类 型 1 德 力 西 集 团 10, % 有 限 2 东 盟 电 气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 % 有 限 3 陈 维 国 5, % 有 限 4 刘 岳 孟 5, % 有 限 5 支 绍 环 5, % 有 限 6 黄 正 生 5, % 有 限 7 北 京 德 信 % 普 通 合 计 35, % -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温 州 信 德 收 到 实 缴 出 资 15,170 万 元 其 中, 德 力 西 集 团 实 缴 出 资 额 为 3,900 万 元, 东 盟 电 气 陈 维 国 刘 岳 孟 支 绍 环 黄 正 生 实 缴 出 资 额 为 2,250 万 元, 北 京 德 信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为 20 万 元 自 然 人 合 伙 人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如 下 : 姓 名 陈 维 国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1971 年 11 月 年 12 月, 乐 清 县 农 械 实 验 厂 车 工 ; 1981 年 1 月 年 6 月, 柳 市 通 用 设 备 厂 乐 清 县 华 康 贸 易 商 行 乐 清 县 红 光 电 器 厂 经 理 ; 1988 年 6 月 年 11 月, 乐 清 柳 市 城 市 信 用 社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 2001 年 12 月 年 6 月,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乐 清 支 行 行 长 ; 2004 年 7 月 年 9 月, 浙 江 华 厦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93 2010 年 5 月 至 今, 上 海 邦 奥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2002 年 4 月 至 今, 四 川 绵 阳 黄 河 电 子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 刘 岳 孟 2002 年 9 月 至 今, 德 力 西 集 团 绵 阳 能 源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 2006 年 至 今, 中 山 市 黄 科 电 子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1980 年 3 月 年 9 月, 乐 清 县 永 久 器 械 厂 厂 长 ; 1985 年 10 月 年 7 月,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贸 公 司 经 理 ; 支 绍 环 1992 年 8 月 年 6 月, 乐 清 县 东 海 电 器 厂 副 厂 长 ; 1993 年 7 月 至 今, 乐 清 市 深 港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2002 年 3 月 至 今, 上 海 中 电 绿 色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2010 年 5 月 至 今, 青 岛 深 港 基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1982 年 1 月 年, 德 力 西 电 子 元 件 厂 厂 长 ; 黄 正 生 1989 年 2 月 年, 浙 江 德 力 西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010 年 3 月 至 今, 上 海 德 美 现 代 国 际 采 购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根 据 确 认, 温 州 信 德 根 据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收 益 进 行 分 配 年 均 利 润 率 达 到 或 超 过 10% 时, 则 可 分 配 利 润 中 的 20% 归 普 通 合 伙 人,80% 归 该 项 目 出 资 的 合 伙 人, 并 按 照 各 合 伙 人 在 该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项 目 的 认 缴 出 资 额 占 权 益 性 投 资 项 目 总 认 缴 出 资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如 果 年 均 利 润 率 未 达 到 10% 时, 普 通 合 伙 人 不 参 与 该 笔 分 配, 相 关 利 润 直 接 按 照 各 合 伙 人 在 该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的 认 缴 出 资 额 占 权 益 性 投 资 项 目 总 认 缴 出 资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温 州 信 德 收 益 分 配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非 持 股 形 式 的 受 益 主 体 温 州 信 德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胡 成 中 等 10 人 朱 赛 琴 100% 德 力 西 集 团 51% 100% 广 东 德 骏 49% 何 建 强 何 建 东 胡 成 云 100% 陈 狄 奇 胡 煜 煌 薛 兴 伟 孙 乐 农 屠 志 瑾 4.75% 德 力 西 控 股 95.25% 东 盟 电 气 北 京 德 信 陈 维 国 刘 孟 岳 支 绍 环 黄 正 生 13.97% 27.93% 2.23% 55.87% 温 州 信 德

94 (1) 德 力 西 集 团 德 力 西 集 团 对 温 州 信 德 认 缴 出 资 为 10,000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27.93% 德 力 西 集 团 成 立 于 1991 年 6 月 26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胡 成 中, 注 册 资 本 为 150,000 万 元, 住 所 为 乐 清 市 柳 市 镇 柳 青 路 1 号 ( 德 力 西 大 厦 ), 经 营 范 围 为 : 配 电 开 关 控 制 设 备 低 压 电 器 高 压 电 器 高 低 压 成 套 电 气 ( 设 备 ) 建 筑 电 器 交 通 电 器 防 爆 电 器 仪 器 仪 表 电 线 电 缆 通 信 电 器 及 设 备 母 线 槽 电 缆 桥 架 高 速 公 路 护 栏 服 装 制 造 加 工 销 售 ; 化 工 材 料 ( 不 含 危 险 品 及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 销 售 ;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 对 房 地 产 投 资 对 旅 游 业 投 资 ;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 电 气 技 术 研 发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德 力 西 集 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胡 成 中 75, % 2 胡 成 国 29, % 3 包 秀 杰 13, % 4 包 秀 东 7, % 5 张 永 7, % 6 吴 成 文 5, % 7 林 少 东 3, % 8 黄 胜 洲 2, % 9 黄 胜 茂 2, % 10 胡 成 虎 2, % 合 计 150, % (2) 东 盟 电 气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盟 电 气 ) 东 盟 电 气 对 温 州 信 德 认 缴 出 资 为 5,000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13.97% 东 盟 电 气 成 立 于 1999 年 11 月 11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088 万 元, 住 所 为 乐 清 市 柳 市 镇 新 都 西 路 5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何 建 强, 经 营 范 围 为 : 不 锈 钢 配 电 箱 配 电 屏 箱 式 变 电 站 电 缆 桥 架 分 线 箱 电 站 自 动 化 装 置 智 能 控 制 器 负 荷 开 关 变 压 器 水 处 理 设 备 配 件 输 配 电 设 备 制 造 加 工 销 售 东 盟 电 气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何 建 强 5, % 2 何 建 东 3, % 3 胡 成 云 1, % 合 计 10, % (3) 北 京 德 信

95 北 京 德 信 对 温 州 信 德 认 缴 出 资 为 800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2.23% 北 京 德 信 成 立 于 2008 年 5 月 14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250 万 元,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东 路 89 号 3 幢 2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为 陈 狄 奇 胡 煜 鐄 孙 乐 农 薛 兴 伟 和 屠 志 瑾, 经 营 范 围 为 : 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北 京 德 信 的 合 伙 人 及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出 资 人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合 伙 人 类 型 1 德 力 西 控 股 5, % 有 限 2 陈 狄 奇 % 普 通 3 胡 煜 鐄 % 普 通 4 孙 乐 农 % 普 通 5 薛 兴 伟 % 普 通 6 屠 志 瑾 % 普 通 合 计 5, % -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北 京 德 信 收 到 实 缴 出 资 270 万 元 其 中, 德 力 西 控 股 实 缴 出 资 20 万 元, 陈 狄 奇 孙 乐 农 胡 煜 鐄 薛 兴 伟 屠 志 瑾 分 别 以 劳 务 实 缴 出 资 50 万 元 自 然 人 合 伙 人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如 下 : 姓 名 陈 狄 奇 孙 乐 农 胡 煜 鐄 薛 兴 伟 屠 志 瑾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2003 年 7 月 年 5 月, 三 星 电 子 上 海 公 司 广 告 部 项 目 助 理 ; 2005 年 6 月 年 5 月, 上 海 前 锐 体 育 品 牌 咨 询 公 司 媒 体 主 管 ; 2006 年 6 月 年 5 月, 浙 江 华 厦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08 年 5 月 至 今, 北 京 德 信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1998 年 8 月 年 9 月, 金 新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部 门 经 理 ; 2001 年 10 月 年 9 月, 庆 泰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04 年 10 月 年 5 月, 德 同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2008 年 5 月 至 今, 北 京 德 信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2008 年 5 月 至 今, 北 京 德 信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2012 年 12 月 年 8 月, 上 海 德 力 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2013 年 9 月 至 今, 杭 州 德 力 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2012 年 4 月 至 今, 绿 城 水 务 董 事 1998 年 7 月 年 5 月,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驻 上 海 办 事 处 助 理 ; 1999 年 5 月 年 5 月,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西 江 湾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2002 年 6 月 年 9 月, 庆 泰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2004 年 10 月 年 4 月, 上 海 炬 信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008 年 5 月 至 今, 北 京 德 信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2000 年 3 月 年 3 月, 葡 萄 牙 里 斯 本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助 理 ; 2003 年 4 月 年 5 月, 意 大 利 圣 保 罗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助 理 行 长 ; 2005 年 5 月 年 10 月, 花 旗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合 规 经 理 ; 2007 年 10 月 年 12 月, 自 由 职 业 ; 2012 年 4 月 至 今, 北 京 德 信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96 北 京 德 信 系 温 州 信 德 普 通 合 伙 人, 根 据 北 京 德 信 的 确 认, 除 对 温 州 信 德 进 行 投 资 外, 北 京 德 信 暂 无 其 他 投 资 记 录 北 京 德 信 普 通 合 伙 人 为 陈 狄 奇 孙 乐 农 胡 煜 鐄 薛 兴 伟 屠 志 瑾, 上 述 普 通 合 伙 人 确 认 其 投 资 记 录 如 下 : 姓 名 陈 狄 奇 胡 煜 鐄 孙 乐 农 薛 兴 伟 屠 志 瑾 投 资 记 录 2008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北 京 德 信 ; 2011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新 疆 德 信 丰 益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2008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北 京 德 信 ; 2011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新 疆 德 信 丰 益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2008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北 京 德 信 2011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新 疆 德 信 丰 益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2008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北 京 德 信 2011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新 疆 德 信 丰 益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2012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北 京 德 信 2012 年, 以 劳 务 入 伙 新 疆 德 信 丰 益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根 据 确 认, 北 京 德 信 根 据 有 限 合 伙 协 议 等 文 件 约 定 对 收 益 进 行 分 配 :1 对 于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从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所 获 得 的 分 配 利 润, 应 全 额 支 付 给 有 限 合 伙 人 ;2 对 于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从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所 获 得 的 业 绩 收 益 分 成, 按 照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对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额 占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出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支 付 给 普 通 合 伙 人 胡 煜 鐄 指 定 的 合 伙 人 ;3 对 于 完 成 上 述 第 1 项, 第 2 项 收 益 分 配 后 剩 余 的 剩 余 收 益, 根 据 投 资 成 本 的 不 同, 分 配 给 全 体 合 伙 人 北 京 德 信 收 益 分 配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非 持 股 形 式 的 受 益 主 体 (4) 德 力 西 控 股 德 力 西 控 股 对 北 京 德 信 出 资 为 5,000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95.25% 德 力 西 控 股 成 立 于 1990 年 8 月 1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82,388 万 元, 住 所 为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中 山 北 路 1777 号 280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胡 成 中, 经 营 范 围 为 : 实 业 投 资, 装 饰 装 修, 化 工 材 料 ( 除 危 险 品 ) 的 销 售, 低 压 电 器 高 压 电 器 高 低 压 成 套 电 气 设 备 建 筑 电 器 交 通 电 器 仪 器 仪 表 电 线 电 缆 通 信 电 器 及 设 备 母 线 槽 电 缆 桥 架 高 速 公 路 护 栏 服 装 的 销 售, 进 出 口 业 务 (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德 力 西 控 股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德 力 西 集 团 42, % 2 广 东 德 骏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40, % 合 计 82, % (5) 广 东 德 骏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广 东 德 骏 )

97 广 东 德 骏 持 有 德 力 西 控 股 40, 万 元 的 出 资 额, 占 股 本 总 额 的 49% 广 东 德 骏 成 立 于 2008 年 9 月 1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0 万 元, 住 所 为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环 市 东 路 339 号 A 附 楼 20D 房,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朱 赛 琴, 经 营 范 围 为 : 项 目 投 资 ( 专 项 审 批 项 目 除 外 ); 房 屋 租 赁 ; 销 售 ; 化 工 材 料 ( 不 含 危 险 化 学 品 ), 金 属 材 料, 建 筑 材 料, 造 纸 材 料 及 纸, 水 泥, 钢 材, 矿 产 品 ( 不 含 钨 锡 锑 ), 电 器 设 备 及 元 件, 机 械 设 备, 电 子 产 品, 五 金 交 电, 劳 保 用 品, 农 副 产 品 ;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限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广 东 德 骏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朱 赛 琴 10, % 合 计 10, % 广 东 德 骏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显 示,2011 年 7 月, 德 力 西 集 团 和 杭 州 德 力 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将 其 持 有 的 德 力 西 控 股 48% 股 权 和 1% 股 权 转 让 予 广 东 德 骏, 交 易 完 成 后, 广 东 德 骏 持 有 德 力 西 控 股 49% 股 权 经 核 查, 并 根 据 广 东 德 骏 及 其 股 东 出 具 的 确 认, 广 州 德 骏 对 德 力 西 控 股 的 出 资 主 要 来 源 于 自 有 资 金 股 东 借 款 以 及 向 股 东 关 联 企 业 借 款, 不 存 在 代 持 或 信 托 持 股 的 情 形 广 东 德 骏 自 然 人 股 东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如 下 : 姓 名 朱 赛 琴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2000 年 5 月 至 今, 吴 川 市 黄 坡 水 泥 厂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03 年 5 月 年 8 月, 华 德 力 集 团 湛 江 港 强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4 年 9 月 至 今, 华 德 力 集 团 湛 江 润 宝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法 定 代 表 人 ; 2015 年 1 月 至 今, 广 东 德 俊 执 行 董 事 法 定 代 表 人 (6) 持 股 关 系 和 关 联 关 系 经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董 事 胡 煜 鐄 为 温 州 信 德 提 名 的 董 事, 根 据 确 认, 胡 煜 鐄 与 德 力 西 集 团 的 董 事 局 主 席 兼 CEO 胡 成 中 为 父 子 关 系 ; 与 德 力 西 集 团 的 股 东 胡 成 国 为 叔 侄 关 系 ; 与 德 力 西 集 团 的 执 行 副 总 裁 胡 成 虎 为 叔 侄 关 系 ; 与 东 盟 电 气 董 事 胡 成 云 为 叔 侄 关 系 同 时, 胡 煜 鐄 为 北 京 德 信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北 京 德 信 是 温 州 信 德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因 此, 发 行 人 董 事 胡 煜 鐄 间 接 享 有 发 行 人 的 权 益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经 核 查, 温 州 信 德 各 层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以 及 他 们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层 干 部 本 次 发 行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等 关 联 关 系, 且 不 存 在 代 持 信 托 持 股 或 信 托

98 资 金 的 情 况 ; 发 行 人 及 控 股 股 东 的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层 干 部 等 人 员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对 发 行 人 直 接 间 接 持 股 或 者 享 有 权 益 的 情 形 3 无 锡 红 福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无 锡 红 福 持 有 公 司 4, 万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7.37% 无 锡 红 福 成 立 于 2008 年 12 月 4 日, 合 伙 人 认 缴 出 资 额 为 15,023 万 元, 住 所 为 无 锡 市 锡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芙 蓉 三 路 科 技 创 业 园 9 号 楼 201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为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 委 派 代 表 : 宋 威 ), 经 营 范 围 为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创 业 投 资 业 务 ; 代 理 其 他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等 机 构 或 个 人 的 创 业 投 资 业 务 ; 创 业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 为 创 业 企 业 提 供 创 业 管 理 服 务 业 务 ; 参 与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与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机 构 无 锡 红 福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19, 净 资 产 14,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显 示, 无 锡 红 福 的 合 伙 人 及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合 伙 人 类 型 1 江 阴 科 玛 金 属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2, % 有 限 2 孙 旭 峰 1, % 有 限 3 诸 培 贤 % 有 限 4 沈 向 峰 % 有 限 5 洪 金 芳 % 有 限 6 施 国 卫 % 有 限 7 孙 建 强 ( 注 1) % 有 限 8 陈 晓 明 % 有 限 9 焦 艳 双 % 有 限 10 龚 建 芬 % 有 限 11 钱 卫 红 % 有 限 12 唐 庆 华 % 有 限 13 陶 红 % 有 限 14 严 丹 柯 % 有 限 15 徐 国 义 % 有 限 16 唐 晓 栋 % 有 限 17 史 瑞 娟 ( 注 2) % 有 限

99 18 王 胜 新 % 有 限 19 杨 庆 % 有 限 20 王 世 峰 % 有 限 21 俞 海 琳 % 有 限 22 李 未 % 有 限 23 何 珏 % 有 限 24 朱 秋 芬 % 有 限 25 唐 晓 荣 % 有 限 26 华 杏 英 % 有 限 27 沈 忠 % 有 限 28 高 克 明 % 有 限 29 顾 品 孝 % 有 限 30 李 春 江 % 有 限 31 徐 锦 辰 ( 注 3) % 有 限 32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33 高 海 根 % 有 限 34 单 洪 青 % 有 限 35 钱 霞 % 有 限 36 卫 东 % 有 限 37 李 建 煌 % 有 限 38 吴 智 跃 % 有 限 39 吴 海 滨 % 有 限 40 刘 志 军 % 有 限 41 赵 震 伟 % 有 限 42 毛 良 % 有 限 43 钱 峰 % 有 限 44 李 建 明 % 有 限 45 吴 明 强 % 有 限 46 无 锡 禾 鼎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47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 普 通 48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普 通 合 计 15, % - 注 1: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孙 建 强 与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了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400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予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注 2: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史 瑞 娟 与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了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270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予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注 3: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徐 锦 辰 与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了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140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予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红 福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为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北 京 红 石 ) 和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简 称 红 石 创 投 ), 分 别 认 缴 出 资 额 3 万 元 和 10 万 元 经 确 认, 北 京 红 石 尚 未 对 无 锡 红 福 进 行 实 缴 出

100 资, 红 石 创 投 的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为 10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为 自 有 资 金 无 锡 红 福 合 伙 期 限 届 满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 根 据 无 锡 红 福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合 伙 期 限 届 满 后, 如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可 延 长 其 存 续 期 限 根 据 无 锡 红 福 出 具 的 说 明, 无 锡 红 福 合 伙 期 限 届 满 后, 若 有 需 要,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后, 可 办 理 延 期 经 确 认, 无 锡 红 福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对 收 益 进 行 分 成, 有 限 合 伙 和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的 分 配 比 例 分 配 次 序 分 配 日 期 等 根 据 投 资 项 目 的 不 同 由 相 关 合 伙 人 以 项 目 协 议 方 式 具 体 约 定, 并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 锡 红 福 收 益 分 配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非 持 股 形 式 的 受 益 主 体 无 锡 红 福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徐 静 赵 晨 宋 威 70.00% 30.00% 宋 岩 满 林 江 阴 福 奥 特 41.25% 徐 有 才 尹 瑞 法 45.00% 13.75% 35.64% 赵 巍 王 伟 64.36% 红 石 管 理 朱 根 仙 钱 霖 陈 华 勇 徐 强 海 达 科 技 80.00% 20.00% 0.57% 99.43% 45.00% 55.00% 50.00% 100% 北 京 红 石 红 石 创 投 50.00% 红 石 投 资 无 锡 禾 鼎 江 阴 科 玛 孙 旭 峰 等 43 人 0.02% 0.07% 0.93% 0.67% 19.90% 78.41% 无 锡 红 福 (1) 江 阴 科 玛 金 属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江 阴 科 玛 ) 江 阴 科 玛 对 无 锡 红 福 出 资 为 2,990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19.90% 江 阴 科 玛 成 立 于 2005 年 8 月 4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47,800 万 元, 系 台 港 澳 与 境 内 合 资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为 江 阴 市 华 士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 环 南 路 ), 其 经 营 范 围 为 金 属 制 品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光 亮 带 钢 冲 压 件 镀 锡 钢 带 的 制 造 加 工 江 阴 科 玛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101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江 苏 海 达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6, % 2 陈 华 勇 ( 台 湾 居 民 ) 11, % 3 徐 强 9, % 合 计 47, % (2) 江 苏 海 达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海 达 科 技 ) 海 达 科 技 对 江 阴 科 玛 出 资 为 26,290 万 元, 持 有 其 55% 股 份 海 达 科 技 成 立 于 2006 年 7 月 14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6,000 万 元, 住 所 为 江 阴 市 华 士 镇 环 南 路 号, 经 营 范 围 为 铝 型 材 马 口 铁 铝 塑 复 合 板 的 研 究 开 发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但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国 内 贸 易 ( 以 上 项 目 不 含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限 制 禁 止 类, 涉 及 专 项 审 批 的,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经 营 ) 海 达 科 技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徐 友 才 25, % 2 江 阴 福 奥 特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23, % 3 尹 瑞 法 7, % 合 计 56, % (3) 江 阴 福 奥 特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江 阴 福 奥 特 ) 江 阴 福 奥 特 对 海 达 科 技 出 资 为 23,100 万 元, 持 有 其 41.25% 股 份 江 阴 福 奥 特 成 立 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6,000 万 元, 住 所 为 江 阴 市 华 士 镇 新 华 路 35 号, 经 营 范 围 为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但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金 属 材 料 金 属 制 品 建 材 五 金 交 电 的 销 售 江 阴 福 奥 特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徐 静 4, % 2 赵 晨 1, % 合 计 6, % (4) 无 锡 禾 鼎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无 锡 禾 鼎 ) 无 锡 禾 鼎 对 无 锡 红 福 出 资 为 100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0.67% 无 锡 禾 鼎 成 立 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00 万, 住 所 为 无 锡 市 江 海 西 路 , 经 营 范 围 为 润 滑 油 润 滑 脂 液 体 石 蜡 针 纺 织 品 及 原 料 ( 不 含 棉 花 蚕 茧 ) 汽 车 配 件 摩 托 车 配 件 金 属 材 料 机 械 设 备 化 工 原 料 及 产 品 ( 不 含 化 学 危 险 品 ) 五 金 交 电 建 筑 用 材 料 的 销 售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102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除 外 ); 钢 支 撑 脚 手 架 建 筑 用 材 料 的 租 赁 无 锡 禾 鼎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朱 根 仙 % 2 钱 霖 % 合 计 % (5)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红 石 投 资 ) 红 石 投 资 对 无 锡 红 福 出 资 140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0.93% 红 石 投 资 成 立 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000 万 元,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东 三 办 公 楼 十 八 层 9A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宋 威, 经 营 范 围 为 : 项 目 投 资 ; 投 资 管 理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投 资 咨 询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 财 务 咨 询 ( 不 得 开 展 审 计 验 资 查 账 评 估 会 计 咨 询 代 理 记 账 等 需 经 专 项 审 批 的 业 务, 不 得 出 具 相 应 的 审 计 报 告 验 资 报 告 查 账 报 告 评 估 报 告 等 文 字 材 料 ) 红 石 投 资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 2 宋 威 2, % 合 计 5, % (6) 北 京 红 石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红 石 管 理 ) 红 石 管 理 对 红 石 投 资 认 缴 出 资 2,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50.00% 红 石 管 理 成 立 于 2011 年 03 月 09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东 三 办 公 楼 十 八 层 9B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宋 威, 经 营 范 围 为 : 投 资 管 理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投 资 咨 询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 财 务 顾 问 红 石 管 理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 宋 岩 % 2 宋 威 % 3 满 林 % 合 计 1, % (7) 红 石 创 投 红 石 创 投 对 无 锡 红 福 出 资 10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0.07%, 为 无 锡 红 福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红 石 创 投 成 立 于 2008 年 1 月 9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2,500 万 元,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东 三 办 公 楼 十 八 层 9C 室, 执 行

103 事 务 合 伙 人 为 满 林, 经 营 范 围 为 : 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根 据 确 认, 红 石 创 投 的 投 资 记 录 如 下 : 日 期 投 资 记 录 2011 年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无 锡 红 福 2011 年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无 锡 红 实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2011 年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无 锡 红 盛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红 石 创 投 的 合 伙 人 及 其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认 缴 比 例 合 伙 人 类 型 1 宋 岩 32, % 有 限 2 满 林 20, % 普 通 3 王 伟 % 有 限 合 计 52, % - 经 确 认, 上 述 合 伙 人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如 下 : 姓 名 宋 岩 满 林 王 伟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2001 年 9 月 年 7 月,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博 士 ; 2003 年 8 月 年 4 月, 龙 悦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筹 建 期 总 负 责 人 及 副 总 经 理 ; 2008 年 1 月 至 今, 无 锡 红 益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995 年 8 月 年 6 月, 辽 宁 北 方 晨 报 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 年 5 月 年 12 月, 红 石 创 投 负 责 人 ( 筹 建 期 ); 2008 年 1 月 至 今, 红 石 创 投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2008 年 1 月 至 今, 无 锡 红 福 副 总 经 理 ; 2008 年 1 月 至 今, 无 锡 红 益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0 年 1 月 至 今, 无 锡 红 实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副 总 经 理 ; 2011 年 1 月 年 8 月, 山 东 临 沂 绿 茵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助 理 ; 2011 年 1 月 至 今, 上 海 杰 隆 生 物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助 理 ; 2011 年 1 月 至 今, 湖 北 楚 天 数 字 电 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助 理 自 由 职 业 经 确 认, 红 石 创 投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收 益 进 行 分 配 : 企 业 不 得 将 全 部 利 润 分 配 给 部 分 合 伙 人, 净 收 益 根 据 出 资 额 按 比 例 向 投 资 人 ( 有 限 合 伙 人 ) 进 行 分 配 收 益 分 配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非 持 股 形 式 的 受 益 主 体 (8) 北 京 红 石 北 京 红 石 对 无 锡 红 福 出 资 3 万 元 ( 尚 未 实 缴 ), 占 出 资 额 的 0.02%, 为 无 锡 红 福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同 时 北 京 红 石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万 股, 持 股 比 例 为 0.21% 北 京 红 石 成 立 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4 号 楼 360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赵 巍, 经 营 范 围 为 : 资 本 管 理 ; 投 资 管 理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投 资 咨 询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 财 务 咨 询

104 根 据 确 认, 北 京 红 石 投 资 记 录 如 下 : 日 期 投 资 记 录 2008 年 12 月 投 资 无 锡 红 福 2009 年 12 月 投 资 无 锡 红 盛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2010 年 11 月 投 资 无 锡 红 实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2014 年 8 月 投 资 民 族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红 石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 赵 巍 % 2 宋 威 % 合 计 1, % 经 确 认, 上 述 自 然 人 股 东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如 下 : 姓 名 赵 巍 宋 威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1990 年 9 月 年 9 月, 鞍 山 钢 铁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师 ; 1996 年 9 月 年 9 月, 鞍 山 梦 幻 广 告 艺 术 中 心 广 告 公 司 总 经 理 ; 2006 年 9 月 年 6 月, 北 京 溢 和 利 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2008 年 6 月 至 今, 北 京 红 石 经 理 2007 年 5 月 至 今, 红 石 创 投 负 责 人 ; 2008 年 1 月 年 4 月, 无 锡 红 福 负 责 人 ; 2008 年 月 1 至 今, 无 锡 红 益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2010 年 1 月 至 今, 无 锡 红 实 国 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委 派 代 表 ; 2011 年 1 月 年 8 月, 山 东 临 沂 绿 因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011 月 1 至 今, 上 海 杰 隆 生 物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012 年 4 月 至 今, 无 锡 红 福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委 派 代 表 经 确 认, 北 京 红 石 按 照 股 东 的 实 缴 出 资 比 例 对 收 益 进 行 分 配, 不 存 在 非 持 股 形 式 的 受 益 主 体 (9) 持 股 关 系 和 关 联 关 系 经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无 锡 红 福 各 层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以 及 他 们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层 干 部 本 次 发 行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等 关 联 关 系, 且 不 存 在 代 持 信 托 持 股 或 信 托 资 金 的 情 况 ; 发 行 人 及 控 股 股 东 的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层 干 部 等 人 员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对 发 行 人 直 接 间 接 持 股 或 者 享 有 权 益 的 情 形 4 凯 雷 复 星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凯 雷 复 星 持 有 公 司 2, 万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4.80%

105 凯 雷 复 星 成 立 于 2010 年 3 月 2 日, 合 伙 人 认 缴 出 资 额 为 10, 万 美 元, 住 所 为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600 号 16 幢 801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为 复 星 凯 雷 ( 上 海 )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复 星 凯 雷, 委 派 代 表 : 祖 文 萃 ), 经 营 范 围 为 股 权 投 资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经 确 认, 祖 文 萃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祖 文 萃 主 要 工 作 履 历 1990 年 代 初 期, 在 Bellcore( 现 为 Telcordia) 任 职 ; 加 入 华 平 投 资 集 团 之 前, 在 摩 根 士 丹 利 和 Lazard Frard 工 作 ; 1998 年 开 始, 任 华 平 投 资 集 团 亚 洲 科 技 投 资 负 责 人 ; 加 入 凯 雷 之 前, 任 华 平 投 资 集 团 董 事 总 经 理 ; 现 任 凯 雷 集 团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亚 洲 增 长 基 金 主 管 凯 雷 复 星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7, 净 资 产 7,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凯 雷 复 星 的 合 伙 人 及 认 缴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认 缴 出 资 ( 万 美 元 ) 认 缴 比 例 合 伙 人 类 型 1 CARLYLE SILK ROAD INVESTMENT LIMITED 4, % 有 限 ( 简 称 Silk Road ) 2 上 海 复 星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4, % 有 限 ( 简 称 复 星 产 投 ) 3 复 星 凯 雷 % 普 通 合 计 10, % -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凯 雷 复 星 收 到 实 缴 出 资 7, 万 元 其 中,Silk Road 实 缴 出 资 额 为 3, 万 元, 复 星 产 投 实 缴 出 资 额 为 3, 万 元, 复 星 凯 雷 实 缴 出 资 额 为 万 元 根 据 查 询 工 商 登 记 材 料 凯 雷 复 星 及 其 股 东 出 具 的 确 认 文 件, 凯 雷 复 星 股 权 ( 出 资 ) 结 构 情 况 如 下 :

106 The Carlyle Group L.P. ( 纳 斯 达 克 上 市 ) 复 星 国 际 (00656.HK) 复 星 高 科 % % 有 限 合 伙 Carlyle Asia Growth Partners IV L.P ( 开 曼 群 岛 )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L.P. ( 开 曼 群 岛 )(GP) 97.75% 0.25% 0.10% 99.90% 91.83% 8.17% CAGP IV Co-Investment L.P. ( 开 曼 群 岛 ) 有 限 合 伙 复 星 产 投 50.00% 50.00% Carlyle Silk Road Investment Limited 复 星 凯 雷 49.95% 0.10% 49.95% 凯 雷 复 星 (1) 复 星 凯 雷 复 星 凯 雷 对 凯 雷 复 星 认 缴 出 资 为 10 万 美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0.1% 复 星 凯 雷 成 立 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万 美 元, 住 所 为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600 号 16 号 楼 804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丁 国 其, 经 营 范 围 为 : 受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委 托,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复 星 凯 雷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出 资 额 ( 万 美 元 ) 比 例 1 CARLYLE SILK ROAD INVESTMENT LIMITED % 2 上 海 复 星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 (2)Silk Road 根 据 CAGP IV General Partner,L.P.( 简 称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 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 出 具 的 确 认 函 及 其 提 供 的 有 关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文 件 : 1Silk Road 系 一 家 于 2007 年 5 月 10 日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号 码 为 的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其 法 定 股 本 总 额 为 10,000 元 港 币, 已 发 行 1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 港 元 截 至 确 认 函 出 具 之 日,Carlyle Asia Growth Partners IV,L.P.( 简 称 Asia Growth ) 和 CAGP IV Co-Investment,L.P.( 简 称 Co-Investment ) 分 别 持 有 其 91.83% 和 8.17% 的 股 权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为 Asia Growth 和

107 Co-Investment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并 通 过 Asia Growth 和 Co-Investment 控 制 Silk Road 的 全 部 股 权, 而 Silk Road 通 过 其 自 身 及 其 持 有 复 星 凯 雷 的 股 权 合 计 持 有 凯 雷 复 星 总 出 资 额 的 50% 2Asia Growth 是 一 家 于 2008 年 4 月 4 日 在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企 业, 持 有 号 码 为 WK 的 有 限 合 伙 注 册 证 书,Asia Growth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主 要 由 专 业 人 士 管 理 的 境 外 大 型 金 融 机 构 组 成, 包 括 银 行 投 资 公 司 和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等 投 资 实 体 非 营 利 机 构 养 老 基 金 和 其 他 退 休 基 金 等 Co-Investment 是 一 家 于 2008 年 5 月 5 日 在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企 业, 持 有 号 码 为 WK 的 有 限 合 伙 注 册 证 书,Co-Investment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主 要 由 凯 雷 集 团 的 现 有 及 前 雇 员, 以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组 成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为 Asia Growth 和 Co-Investment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截 至 确 认 函 出 具 之 日,CAGP IV General Partner 为 Asia Growth 和 Co-Investment 唯 一 享 有 管 理 权 的 合 伙 人, 其 有 权 以 Asia Growth 和 Co-Investment 之 名 义 决 定 其 全 部 事 宜 3CAGP IV General Partner 是 一 家 于 2008 年 4 月 4 日 在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持 有 号 码 为 WK 的 有 限 合 伙 注 册 证 书 截 至 确 认 函 出 具 之 日, 间 接 控 制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的 实 体 为 The Carlyle Group L.P( 凯 雷 集 团, 一 家 在 美 国 纳 斯 达 克 上 市 的 企 业 )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均 为 凯 雷 集 团 内 部 实 体 4 截 至 确 认 函 出 具 之 日,CAGP IV General Partner 和 Asia Growth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中 不 存 在 中 国 境 内 自 然 人, 而 在 Co-Investment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中,7 名 为 境 内 自 然 人, 该 等 人 士 总 计 向 Co-Investment 出 资 人 民 币 46,147 元, 占 Co-Investment 全 部 注 资 额 的 0.01%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特 此 确 认 前 述 7 名 境 内 自 然 人 持 有 Co-Investment 的 出 资 不 存 在 代 持 或 信 托 的 情 形, 并 且 该 7 名 境 内 自 然 人 与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行 人 的 员 工 本 次 发 行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均 不 存 在 亲 属 交 叉 任 职 或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截 至 确 认 函 出 具 之 日,CAGP IV General Partner 可 被 视 为 间 接 持 有 凯 雷 复 星 50% 的 出 资 额, 其 对 应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控 股 不 存 在 委 托 持 股 或 信 托 持 股 的 情 形 截 至 确 认 函 出 具 之 日, 凯 雷 集 团 可 被 视 为 间 接 持 有 CAGP IV General

108 Partner100.0% 的 出 资 额, 且 凯 雷 集 团 通 过 各 层 主 体 对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的 持 股 和 控 制 均 可 被 视 为 不 存 在 委 托 持 股 或 信 托 持 股 的 情 形 5 截 至 确 认 函 出 具 之 日, 除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及 上 层 投 资 方 间 接 对 凯 雷 复 星 的 控 制,CAGP IV General Partner CAGP IV General Partner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及 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行 人 的 员 工 本 次 发 行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存 在 亲 属 交 叉 任 职 或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3) 复 星 产 投 复 星 产 投 对 凯 雷 复 星 认 缴 出 资 为 4, 万 美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49.95% 复 星 产 投 成 立 于 2001 年 11 月 22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60, 万 元, 住 所 为 浦 东 新 区 康 桥 镇 康 士 路 25 号 269 室 ( 康 桥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郭 广 昌, 经 营 范 围 为 : 开 发 和 生 产 仪 器 仪 表 计 算 机 软 件, 销 售 自 产 产 品,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复 星 产 投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复 星 高 科 技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60, % 合 计 60, % (4) 复 星 高 科 技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复 星 高 科 ) 复 星 高 科 对 复 星 产 投 出 资 60, 万 元, 占 出 资 额 的 % 复 星 高 科 成 立 于 2005 年 3 月 8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380, 万 元, 住 所 为 上 海 市 曹 杨 路 500 号 20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郭 广 昌, 经 营 范 围 为 : 生 物 制 品 计 算 机 领 域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及 生 产 和 销 售 自 产 产 品 ; 相 关 业 务 的 咨 询 服 务 受 复 星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和 其 所 投 资 企 业 以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的 委 托, 为 它 们 提 供 经 营 决 策 和 管 理 咨 询, 财 产 管 理 咨 询, 采 购 咨 询 和 质 量 监 控 和 管 理 咨 询, 市 场 营 销 服 务, 产 品 技 术 研 究 和 开 发 及 技 术 支 持, 信 息 服 务 及 员 工 培 训 和 管 理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复 星 高 科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出 资 额 ( 万 元 ) 比 例 1 复 星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380, % 合 计 380, % 复 星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系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代 码 为 HK, 该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的 复 星 高 科 和 复 星 产 投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均 为 郭 广 昌 (5) 持 股 关 系 和 关 联 关 系 根 据 凯 雷 复 星 出 具 的 声 明 和 承 诺 :1 凯 雷 复 星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其 他 直 接 间 接

109 股 东,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提 供 中 介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以 及 前 述 单 位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合 伙 人 负 责 人 业 务 经 办 人,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投 资 关 系 亲 属 关 系 雇 佣 关 系 或 其 他 特 殊 利 益 关 系 2 凯 雷 复 星 不 存 在 接 受 任 何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委 托 信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代 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的 情 形 ; 凯 雷 复 星 的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均 为 实 际 出 资 人, 其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不 存 在 接 受 他 人 委 托 信 托 持 有 凯 雷 复 星 股 权 财 产 份 额 或 其 他 投 资 权 益 的 情 形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他 们 的 董 监 高 本 次 发 行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与 凯 雷 复 星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投 资 关 系 亲 属 关 系 雇 佣 关 系 或 其 他 特 殊 利 益 关 系 5 复 星 高 新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复 星 高 新 持 有 公 司 万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0.25% 复 星 高 新 系 成 立 于 1994 年 4 月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为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 号 9 楼, 注 册 资 本 为 1,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梁 信 军, 经 营 范 围 为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高 科 技 复 合 材 料, 建 材, 装 潢 材 料, 五 金 交 电, 百 货, 钢 材, 机 电 设 备 ( 批 发 零 售 ), 投 资 咨 询 ( 除 专 项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 除 记 账 代 理 )( 咨 询 类 均 除 经 纪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复 星 高 新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26, 净 资 产 4,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复 星 高 新 的 股 权 结 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郭 广 昌 % 2 梁 信 军 % 3 汪 群 斌 % 4 范 伟 % 合 计 1, %

110 根 据 上 海 泾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07 年 6 月 出 具 的 泾 华 会 师 报 字 (2007)NY0524 号 验 资 报 告, 复 星 高 新 股 东 的 实 缴 出 资 额 为 1,000 万 元 根 据 复 星 高 新 出 具 的 声 明 和 承 诺 :(1) 复 星 高 新 的 股 东 均 为 实 际 出 资 人, 凯 雷 复 星 不 存 在 接 受 任 何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委 托 信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代 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的 情 形 ; 复 星 高 新 的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均 为 实 际 出 资 人, 其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不 存 在 接 受 他 人 委 托 信 托 持 有 复 星 高 新 股 权 财 产 份 额 或 其 他 投 资 权 益 的 情 形 (2) 复 星 高 新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其 他 直 接 间 接 股 东,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提 供 中 介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以 及 前 述 单 位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合 伙 人 负 责 人 业 务 经 办 人,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投 资 关 系 亲 属 关 系 雇 佣 关 系 或 其 他 特 殊 利 益 关 系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他 们 的 董 监 高 本 次 发 行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与 复 星 高 新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投 资 关 系 亲 属 关 系 雇 佣 关 系 或 其 他 特 殊 利 益 关 系 ( 二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它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建 宁 集 团, 持 有 公 司 发 行 前 75% 的 股 份, 控 股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参 见 本 节 上 述 ( 一 ) 主 要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建 宁 集 团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见 下 图 : 1 南 宁 市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南 宁 排 水 为 建 宁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南 宁 排 水 成 立 于 1998 年 7 月 20 日, 注 册 资 本 50,600 万 元,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8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周 坚 毅, 经 营 范 围 为 : 对 市 政 工 程 ( 污 水 处 理 厂 除 外 )

111 雨 水 排 水 管 道 雨 水 排 放 泵 站 河 道 的 综 合 整 治 旅 游 设 施 的 投 资 和 开 发 管 理 南 宁 排 水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191, 净 资 产 114,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 西 分 所 审 计 2 广 西 金 水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金 水 建 设 为 建 宁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金 水 建 设 成 立 于 2001 年 2 月 28 日, 注 册 资 本 2,000 万 元,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西 乡 塘 区 友 爱 路 3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韦 海 涛, 经 营 范 围 为 : 水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及 运 营 管 理 ; 环 保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及 运 营 管 理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金 水 建 设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23, 净 资 产 2,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 西 分 所 审 计 3 南 宁 市 凉 元 帅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凉 元 帅 工 贸 为 建 宁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凉 元 帅 工 贸 成 立 于 2000 年 7 月 10 日, 注 册 资 本 103 万 元,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大 学 东 路 7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李 军, 经 营 范 围 为 : 生 产 : 饮 料 瓶 ( 桶 ) 装 饮 用 水 类 ( 饮 用 纯 净 水 ) (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 ); 批 发 兼 零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05 月 14 日 ) 凉 元 帅 工 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 西 分 所 审 计 4 南 宁 市 流 量 仪 表 检 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南 宁 仪 表 为 建 宁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112 南 宁 仪 表 成 立 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 注 册 资 本 30 万 元,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亭 洪 路 7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颜 晓 冬, 经 营 范 围 为 : 水 表 及 流 量 仪 表, 自 动 化 仪 表 的 检 定 维 修 检 测 认 证 ( 凭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计 量 授 权 经 营 ) 和 销 售 ; 水 暖 器 材 及 供 水 设 备 的 检 测 销 售 ; 水 表 流 量 仪 表 及 自 动 化 仪 表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南 宁 仪 表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 西 分 所 审 计 5 南 宁 市 三 好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三 好 物 业 为 建 宁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三 好 物 业 成 立 于 2000 年 4 月 11 日,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元,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亭 洪 路 7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李 权 生, 经 营 范 围 为 :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 凭 资 质 经 营 ); 房 屋 商 铺 及 场 地 租 赁 ; 房 地 产 交 易 居 间 行 纪 代 理 ; 停 车 场 服 务 ;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国 内 各 类 广 告 ; 房 地 产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房 屋 租 赁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会 议 会 展 服 务 展 览 展 销 策 划 服 务 ; 对 建 筑 业 的 投 资 三 好 物 业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4, 净 资 产 3,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 西 分 所 审 计 6 南 宁 水 城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水 城 旅 游 为 建 宁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水 城 旅 游 成 立 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500 万 元, 住 所 为 南 宁 市 青 秀 区 金 浦 路 23 号 民 歌 湖 C 区 一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黄 洪 莲, 经 营 范 围 : 对 旅 游 业 的 投 资 ; 旅 客 运 输 ( 客 运 航 线 : 南 湖 竹 排 江 民 歌 湖 ( 南 湖 码 头 - 民 歌 湖 码 头 )) ( 凭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经 营,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06 月 20 日 );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 凭 资 质 证 经 营 );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国 内 各 类 广 告 ; 停 车 场 服 务 ( 除 国 家 有 专 项 规 定 外 ); 销 售 : 日 用 百 货 农 副 土 特 产 品 ( 仅 限 初 级 农 产 品 ) 服 装 鞋 帽 工 艺

113 品 ( 除 国 家 专 控 产 品 ); 场 地 租 赁 ; 会 议 会 展 服 务 水 城 旅 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 西 分 所 审 计 ( 三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是 经 南 宁 市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由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代 表 南 宁 市 政 府 行 使 出 资 人 的 职 能 故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根 据 南 宁 市 政 府 授 权,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南 宁 市 政 府 规 章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负 责 监 管 南 宁 市 属 企 业 的 国 有 资 产 ( 四 ) 控 股 股 东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的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八 发 行 人 有 关 股 本 的 情 况 (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股 本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的 股 本 总 额 为 58, 万 股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14,700 万 股 按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14,700 万 股 进 行 测 算,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股 本 及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股 东 股 份 性 质 发 行 前 发 行 后 持 股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持 股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建 宁 集 团 (SS) 国 有 法 人 股 44, , 温 州 信 德 有 限 合 伙 股 东 7, , 无 锡 红 福 有 限 合 伙 股 东 4, , 凯 雷 复 星 有 限 合 伙 股 东 2, , 复 星 高 新 一 般 法 人 股 北 京 红 石 一 般 法 人 股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 - 1,

114 社 会 公 众 股 , 合 计 58, , 注 1:SS 为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 缩 写, 指 国 有 股 东 注 2: 按 照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转 持 部 分 国 有 股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 财 企 [2009]94 号 ) 的 要 求, 本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部 分 国 有 股 转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持 有, 最 终 划 转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公 司 实 际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的 10% ( 二 )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建 宁 集 团 44, 温 州 信 德 7, 无 锡 红 福 4, 凯 雷 复 星 2, 复 星 高 新 北 京 红 石 合 计 58, ( 三 ) 公 司 前 十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在 公 司 任 职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无 自 然 人 股 东 ( 四 ) 股 东 中 战 略 投 资 者 持 股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无 战 略 投 资 者 ( 五 ) 本 次 发 行 前 有 关 股 东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北 京 红 石 ( 持 有 公 司 0.21% 股 份 ) 为 无 锡 红 福 ( 持 有 公 司 7.37% 股 份 )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复 星 高 新 ( 持 有 公 司 0.25% 股 份 )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上 海 复 星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和 间 接 合 计 持 有 凯 雷 复 星 ( 持 有 公 司 4.80% 股 份 )50% 的 合 伙 份 额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 六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和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除 外 ); 如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115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发 行 人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发 行 价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计 算 );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无 减 持 意 向 2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凯 雷 复 星 复 星 高 新 北 京 红 石 分 别 承 诺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七 )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或 股 东 数 量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情 形 公 司 曾 存 在 委 托 持 股 的 情 形, 详 细 情 况 参 见 本 节 三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历 次 变 化 情 况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之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委 托 持 股, 股 权 结 构 清 晰, 不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公 司 不 存 在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或 股 东 数 量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情 形 九 老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安 排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的 数 量 不 超 过 14,700 万 股, 不 超 过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0% 本 次 发 行 均 为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不 安 排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十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的 安 排 本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利 润 分 配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情 况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所 致,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措 施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1) 公 司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2)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3) 公 司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4) 其 他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方 式 选 用 前 述 方 式 时 应 考 虑 :(1) 不 能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2) 不

116 能 迫 使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 一 )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的 制 定 程 序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在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之 日 起 的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订 或 要 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提 出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具 体 方 案, 并 在 履 行 完 毕 相 关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和 外 部 审 批 / 备 案 程 序 ( 如 需 ) 后 实 施, 且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公 告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及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司 应 将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予 以 公 告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及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后, 若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终 止 的 条 件 未 能 实 现, 或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再 度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则 公 司 董 事 会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重 新 制 订 或 要 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提 出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方 案, 直 至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终 止 的 条 件 实 现 ( 二 )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的 具 体 安 排 1 发 行 人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本 公 司 将 自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90 个 自 然 日 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交 易 方 式 回 购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份, 回 购 价 格 不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利 润 分 配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情 况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中 拟 用 于 回 购 的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10%, 回 购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回 购 行 为 及 信 息 披 露 回 购 后 的 股 份 处 置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承 诺, 在 本 公 司 就 回 购 股 份 事 宜 召 开 的 董 事 会 上, 对 公 司 承 诺 的 回 购 股 份 方 案 的 相 关 决 议 投 赞 成 票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承 诺, 在 本 公 司 就 回 购 股 份 事 宜 召 开 的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公 司 承 诺 的 回 购 股 份 方 案 的 相 关 决 议 投 赞 成 票 2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将 自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90 个 自 然 日 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增 持 绿 城 水 务 社 会 公 众 股 份, 增 持 价 格 不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利 润 分 配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情 况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117 应 进 行 调 整 ),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中 拟 用 于 增 持 的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增 持 计 划 完 成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将 不 出 售 所 增 持 的 股 份, 增 持 后 绿 城 水 务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增 持 股 份 行 为 及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3 公 司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本 公 司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自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90 个 自 然 日 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增 持 绿 城 水 务 社 会 公 众 股 份, 增 持 价 格 不 高 于 绿 城 水 务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利 润 分 配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情 况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中 拟 用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资 金 额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增 持 主 体 上 一 年 度 从 绿 城 水 务 领 取 薪 酬 的 30%, 增 持 计 划 完 成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将 不 出 售 所 增 持 的 股 份, 增 持 后 绿 城 水 务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增 持 股 份 行 为 及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于 未 来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新 聘 的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公 司 将 在 其 作 出 承 诺 履 行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作 出 的 相 应 承 诺 要 求 后, 方 可 聘 任 ( 三 )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的 终 止 情 形 自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90 个 自 然 日 内, 若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则 视 为 本 次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及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已 公 告 的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终 止 执 行 : 1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因 利 润 分 配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配 股 等 情 况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2 继 续 回 购 或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将 导 致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 四 ) 未 履 行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措 施 的 约 束 措 施 1 若 公 司 公 告 的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涉 及 公 司 回 购 义 务, 公 司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履 行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承 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制 定 当 年 年 度 分 红 政 策 时, 以 不 低 于 年 度 可 分 配 净 利 润 50% 的 标 准 向 全 体 股 东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118 2 若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订 的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措 施 涉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如 控 股 股 东 未 能 履 行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承 诺, 则 公 司 有 权 自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90 个 自 然 日 届 满 后 将 对 控 股 股 东 的 现 金 分 红 予 以 扣 留, 直 至 其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3 若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订 的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措 施 涉 及 公 司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如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能 履 行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承 诺, 则 公 司 有 权 自 股 价 稳 定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90 个 自 然 日 届 满 后 将 对 其 应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收 入 予 以 扣 留, 直 至 其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4 若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控 股 股 东 未 按 承 诺 约 定 及 时 制 订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则 公 司 有 权 自 股 票 价 格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之 日 起 的 30 个 工 作 日 届 满 后 对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同 时 执 行 上 述 第 2 和 3 项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对 外 公 告 ( 五 ) 本 预 案 的 法 律 程 序 本 预 案 已 提 交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将 自 公 司 完 成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之 日 起 生 效,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三 年 届 满 后 终 止 如 因 法 律 法 规 修 订 或 政 策 变 动 等 情 形 导 致 本 预 案 与 相 关 规 定 不 符,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对 本 预 案 进 行 调 整 的, 并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通 过 十 一 发 行 人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 一 ) 员 工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及 2014 年 末, 公 司 员 工 人 数 分 别 为 1,526 人 1,503 人 及 1,619 人, 员 工 数 量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按 专 业 受 教 育 程 度 年 龄 及 职 称 划 分 的 员 工 人 数 如 下 表 所 示 : 1 专 业 结 构 专 业 分 工 人 数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 财 务 人 员 % 销 售 人 员 % 其 他 人 员 % 合 计 1, %

119 2 受 教 育 程 度 受 教 育 程 度 人 数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硕 士 及 以 上 % 本 科 % 大 专 % 大 专 以 下 % 合 计 1, % 3 年 龄 分 布 年 龄 区 间 人 数 占 员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30 岁 及 以 下 % 岁 % 岁 % 51 岁 及 以 上 % 合 计 1, % 4 职 称 分 布 职 称 人 数 占 员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高 级 % 中 级 % 初 级 % 其 他 1, % 合 计 1, % ( 二 ) 执 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情 况 公 司 与 员 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承 担 义 务 和 享 受 权 利 公 司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劳 动 工 资 保 险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办 理 劳 动 用 工 手 续, 按 规 定 确 立 劳 动 试 用 期 合 同 期 限 工 时 制 度 劳 动 保 障 以 及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和 终 止 公 司 对 员 工 提 供 必 要 的 社 会 保 障, 已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员 工 缴 纳 了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为 职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1 社 保 缴 存 情 况 本 公 司 已 为 员 工 办 理 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参 保 人 数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社 保 参 保 人 数 1,620 1,504 1,

120 在 职 员 工 数 1,619 1,503 1,526 注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及 2014 年 末, 公 司 社 保 缴 存 人 数 与 公 司 在 职 员 工 人 数 分 别 差 异 2 人 1 人 和 1 人, 主 要 原 因 是 根 据 南 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规 定, 参 保 人 员 增 减 须 于 当 月 10 日 前 办 理, 若 当 月 11 日 之 后 公 司 发 生 员 工 离 职 或 招 聘 新 员 工, 其 社 保 账 户 开 设 或 变 更 手 续 在 次 月 办 理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比 例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个 人 缴 纳 公 司 缴 纳 个 人 缴 纳 公 司 缴 纳 个 人 缴 纳 公 司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8% 20% 8% 20% 8% 20% 失 业 保 险 1% 2% 1% 2% 1% 2%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2% 8% 2% 8% 2% 8% 工 伤 保 险 % % % 生 育 保 险 %/0.80% % % 合 计 11% 31.10%/31.30% 11% 31.10% 11% 31.10% 注 :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生 育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桂 人 社 发 [2014]7 号 ) 规 定 及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废 止 < 南 宁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 等 三 个 医 疗 生 育 保 险 文 件 的 通 知 ( 南 府 发 号 ), 公 司 缴 纳 的 生 育 保 险 比 例 自 2014 年 12 月 上 调 至 0.8% 根 据 南 宁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本 公 司 已 按 规 定 为 员 工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和 生 育 等 社 保 保 险 费 用, 不 存 在 欠 费 的 情 形 2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情 况 本 公 司 已 为 员 工 办 理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登 记 手 续, 报 告 期 内,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人 数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人 数 1,618 1,504 1,528 在 职 员 工 数 1,619 1,503 1,526 注 1: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末,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人 数 与 公 司 在 职 员 工 人 数 分 别 差 异 2 人 1 人 和 1 人, 差 异 原 因 为 :(1) 根 据 南 宁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规 定,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人 员 增 减 须 于 当 月 20 日 前 办 理, 若 当 月 21 日 之 后 公 司 发 生 员 工 离 职 或 招 聘 新 员 工, 其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开 设 / 变 更 手 续 在 次 月 办 理 ; (2) 南 宁 水 建 1 名 员 工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自 愿 申 请 自 2009 年 9 月 起 放 弃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2012 年 8 月 起, 该 员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已 正 常 缴 纳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纳 比 例 如 下 : 缴 纳 比 例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个 人 12% 12% 12% 公 司 12% 12% 12% 注 :2012 年 1 月 按 15% 缴 纳,2012 年 2 月 起 按 关 于 调 整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政 策 的 通 知 ( 桂 房 改 [2011]50 号 ) 规 定 下 调 至 12% 根 据 南 宁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和 武 鸣 县 管 理 部 出 具 的 证 明, 本 公 司 已 按 规 定 为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无 欠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记 录

121 ( 三 ) 劳 务 派 遣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为 了 保 障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对 部 分 用 工 采 取 劳 务 派 遣 的 方 式 作 为 公 司 招 募 员 工 的 补 充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已 与 南 宁 市 前 锦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署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根 据 协 议 约 定, 南 宁 市 前 锦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向 公 司 派 遣 劳 务 工 14 人,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人 员 的 招 用 工 手 续, 并 为 其 办 理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南 宁 市 前 锦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依 照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二 百 万 元, 具 备 现 行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开 展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条 件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薪 酬 和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不 存 在 与 劳 务 公 司 及 派 遣 员 工 发 生 重 大 劳 动 争 议 和 纠 纷 的 情 形 十 二 主 要 股 东 的 重 要 承 诺 及 履 行 情 况 ( 一 )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和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为 了 避 免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出 具 了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函 和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截 至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了 以 上 承 诺 ( 二 )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 承 诺 公 司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见 本 节 八 发 行 人 有 关 股 本 的 情 况 之 ( 六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和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 三 ) 关 于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的 安 排 本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绿 城 水 务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的 预 案,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承 诺 愿 意 遵 守 和 执 行 预 案 的 内 容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的 预 案 具 体 内 容 参 见 本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十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的 安 排 ( 四 ) 公 开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和 减 持 意 向

122 1 控 股 股 东 减 持 意 向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在 其 锁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无 减 持 意 向 ; 如 超 过 上 述 期 限 拟 减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其 将 通 过 合 法 方 式 进 行 减 持,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在 减 持 前 3 个 交 易 日 公 告 减 持 计 划, 但 其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低 于 5% 时 除 外 若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建 宁 集 团 存 在 减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行 为, 减 持 股 票 所 得 将 归 本 公 司 所 有 若 建 宁 集 团 未 自 行 将 该 等 所 得 支 付 予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有 权 在 现 金 分 红 时 从 分 配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的 现 金 分 红 中 予 以 先 行 扣 除 2 温 州 信 德 减 持 意 向 若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拟 减 持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承 诺 人 将 通 过 合 法 方 式 进 行 减 持, 并 通 过 绿 城 水 务 在 减 持 前 3 个 交 易 日 公 告 减 持 计 划, 但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低 于 5% 时 除 外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承 诺 人 减 持 数 量 不 超 过 其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的 80%,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若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承 诺 人 合 计 减 持 股 份 数 超 过 上 述 额 度, 承 诺 人 减 持 超 过 额 度 的 所 得 将 归 绿 城 水 务 所 有 若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承 诺 人 减 持 价 格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减 持 价 格 与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现 金 形 式 补 偿 给 绿 城 水 务 若 承 诺 人 未 自 行 将 该 等 所 得 或 补 偿 支 付 予 绿 城 水 务, 绿 城 水 务 有 权 在 现 金 分 红 时 从 分 配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的 现 金 分 红 中 予 以 先 行 扣 除 3 无 锡 红 福 减 持 意 向 若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拟 减 持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承 诺 人 将 通 过 合 法 方 式 进 行 减 持, 并 通 过 绿 城 水 务 在 减 持 前 3 个 交 易 日 公 告 减 持 计 划, 但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低 于 5% 时 除 外 承 诺 人 持 有 绿 城 水 务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可 减 持 完 毕,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若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承 诺 人 减 持 价 格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减 持 价 格 与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现 金 形 式 补 偿 给 绿 城 水 务 若 承 诺 人 未 自 行 将 该 等 所 得 或 补 偿 支 付 予 绿 城 水 务, 绿 城 水 务 有 权 在 现 金 分 红 时 从 分 配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的 现 金 分 红 中 予 以 先 行 扣 除 ( 五 )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方

123 面 的 承 诺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承 诺 : 1 如 绿 城 水 务 历 次 申 报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绿 城 水 务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建 宁 集 团 将 在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上 述 事 实 作 出 认 定 或 处 罚 决 定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订 股 份 购 回 方 案 并 通 过 绿 城 水 务 予 以 公 告, 依 法 购 回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购 回 价 格 为 发 行 价 格 ( 若 公 司 股 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购 回 的 股 份 包 括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及 其 派 生 股 份, 发 行 价 格 将 相 应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 加 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同 时, 承 诺 人 将 积 极 促 成 绿 城 水 务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2 如 绿 城 水 务 历 次 申 报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建 宁 集 团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的 损 失 ( 六 ) 其 他 重 要 承 诺 控 股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出 具 的 国 有 股 转 持 承 诺 参 见 本 节 三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历 次 变 化 情 况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之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之 7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的 批 复 情 况 ( 七 ) 承 诺 主 体 不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1 建 宁 集 团 不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除 另 有 特 别 约 束 措 施 外, 若 承 诺 人 未 能 完 全 且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在 绿 城 水 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过 程 中 所 作 出 的 各 项 承 诺, 则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予 以 约 束 : (1) 若 承 诺 人 未 能 完 全 且 有 效 地 履 行 前 述 承 诺 事 项 中 的 各 项 义 务 或 责 任, 则 承 诺 人 承 诺 将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并 接 受 相 应 的 处 罚 ; (2) 以 自 有 资 金 补 偿 公 众 投 资 者 因 依 赖 相 关 承 诺 实 施 交 易 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补 偿 金 额 依 据 承 诺 人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或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方 式 或 金 额 确 定 ; (3)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入 ( 即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情 况 下 该 等 收 入

124 无 法 获 取 ) 的, 所 得 的 收 入 归 绿 城 水 务 所 有, 其 将 在 获 得 收 入 的 5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入 支 付 给 绿 城 水 务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给 绿 城 水 务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将 向 绿 城 水 务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 温 州 信 德 无 锡 红 福 不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除 另 有 特 别 承 诺 外, 针 对 承 诺 人 在 绿 城 水 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过 程 中 所 作 出 的 各 项 承 诺 之 履 行 事 宜, 特 作 出 承 诺 如 下 : (1) 若 承 诺 人 未 能 完 全 且 有 效 地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中 的 各 项 义 务 或 责 任, 则 承 诺 人 承 诺 将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并 接 受 相 应 的 处 罚 ; (2)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入 的, 所 得 的 收 入 归 绿 城 水 务 所 有, 其 将 在 获 得 收 入 的 5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入 支 付 给 绿 城 水 务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给 绿 城 水 务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将 向 绿 城 水 务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25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为 自 来 水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给 排 水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运 营 ;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给 排 水 电 气 自 动 化 和 信 息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培 训 技 术 服 务 ; 水 质 检 测 ( 仅 供 监 测 站 使 用 ) 管 道 听 漏 检 漏 修 漏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自 来 水 生 产 供 应 及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在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负 责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 不 包 括 雨 水 排 放 设 施 ) 运 营 管 理 及 维 护 自 2006 年 设 立 以 来, 公 司 一 直 从 事 上 述 业 务 2011 年 9 月, 公 司 收 购 了 南 宁 水 建 100% 股 权, 南 宁 水 建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水 务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建 设 与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相 比, 南 宁 水 建 的 水 务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对 公 司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贡 献 占 比 较 低 二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水 务 行 业, 水 务 行 业 一 般 指 生 产 和 提 供 水 务 产 品 及 服 务 的 主 体 的 集 合, 公 司 业 务 涉 及 的 水 务 产 品 及 服 务 主 要 为 向 用 户 提 供 自 来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水 务 行 业 产 业 链 图 示 自 然 水 原 水 供 应 ( 原 水 厂 ) 排 水 或 回 收 ( 管 网 ) 自 来 水 生 产 ( 水 厂 ) 污 水 处 理 ( 污 水 处 理 厂 ) 自 来 水 供 应 ( 供 水 管 网 ) 污 水 收 集 ( 污 水 管 网 ) 用 户 ( 一 ) 行 业 监 管 1 监 管 机 构 及 行 业 监 管 体 制

126 水 务 行 业 是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中 央 及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一 直 非 常 重 视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并 对 水 务 行 业 实 行 多 方 面 的 行 业 监 管 目 前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监 管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发 改 委 建 设 部 门 环 保 部 门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水 利 部 门 卫 生 部 门 以 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等 为 规 范 并 促 进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发 展, 中 央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全 国 性 的 水 务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制 定 适 合 当 地 的 水 务 方 面 地 方 法 规, 且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对 当 地 水 务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实 施 具 体 监 管 我 国 政 府 部 门 对 水 务 行 业 的 监 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项 目 审 批 产 品 或 服 务 质 量 水 价 运 行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项 目 资 金 安 排 等 诸 多 方 面 中 国 城 镇 供 水 排 水 协 会 由 各 城 市 供 水 排 水 节 水 企 事 业 单 位, 地 方 城 镇 供 水 ( 排 水 ) 协 会, 相 关 科 研 设 计 单 位, 大 专 院 校 及 城 镇 供 水 排 水 设 备 材 料 生 产 企 业 和 个 人 自 愿 参 加 组 成, 是 全 国 性 行 业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团 组 织, 接 受 住 建 部 民 政 部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目 前, 中 国 城 镇 供 水 排 水 协 会 主 要 在 行 业 自 律 服 务 和 交 流 等 方 面 发 挥 促 进 作 用 2 水 务 行 业 相 关 法 规 及 政 策 为 规 范 水 务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水 务 行 业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这 些 政 策 法 规 涉 及 资 质 管 理 产 品 和 服 务 质 量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价 格 管 理 等 诸 多 方 面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水 务 行 业 相 关 的 主 要 政 策 法 规 如 下 : 序 号 名 称 颁 布 单 位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四 号 )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 - 3 城 市 供 水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58 号 ) 国 务 院 4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60 号 ) 国 务 院 5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 中 发 [2011]1 号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6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促 进 节 约 用 水 保 护 水 资 源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36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7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2]3 号 ) 国 务 院 8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41 号 ) 国 务 院 9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令 第 34 号 ) 水 利 部 10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26 号 ) 建 设 部 11 关 于 加 快 建 立 完 善 城 镇 居 民 用 水 阶 梯 价 格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价 格 [2013]2676 号 国 家 发 改 委 住 建 部 12 城 市 供 水 水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6 号 ) 建 设 部 13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卫 生 部 令 第 53 号 ) 建 设 部 卫 生 部

127 14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 ) 卫 生 部 15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环 保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16 城 市 给 水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17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2001]77 号 ) 建 设 部 国 家 计 委 18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计 价 格 [1998]1810 号 )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19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改 革 工 作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515 号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水 利 部 环 保 总 局 20 关 于 做 好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09]1789 号 ) 国 家 发 改 委 住 建 部 21 关 于 加 大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征 收 力 度 建 立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和 集 中 处 理 良 性 运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1999]1192 号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22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城 市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产 业 化 发 展 意 见 的 通 知 ( 计 投 资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2002]1591 号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23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十 二 五 全 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及 再 生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2]24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4 关 于 印 发 水 利 发 展 规 划 ( ) 的 通 知 ( 发 改 农 经 [2012]1618 号 ) 国 家 发 改 委 水 利 部 住 建 部 25 重 点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 ) ( 环 发 [2012]58 号 ) 国 家 发 改 委 水 利 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26 全 国 城 镇 供 水 设 施 改 造 与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及 2020 年 远 景 目 标 ( 建 城 [2012]82 号 )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27 关 于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3]29 号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水 利 局 28 关 于 印 发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法 [2013]2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水 利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29 关 于 印 发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水 资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源 [2014]61 号 )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建 部 农 业 部 审 计 署 国 家 统 计 局 30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41 号 ) 国 务 院 31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快 建 立 完 善 城 镇 居 民 用 水 阶 梯 价 格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发 改 价 格 [2013]2676 号 国 家 发 改 委 住 建 部 32 关 于 印 发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151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住 建 部 33 关 于 制 定 和 调 整 污 水 处 理 收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2015]119 号 住 建 部 34 城 镇 污 水 排 入 排 水 管 网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令 第 21 号 ) 住 建 部 除 上 述 中 央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的 政 策 法 规 外, 各 地 方 政 府 也 制 定 了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促 进 并 规 范 当 地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广 西 自 治 区 及 南 宁 市 政 府 制 定 的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128 主 要 包 括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桂 价 格 [2008]408 号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桂 价 格 [2011]108 号 )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条 例 南 宁 市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南 宁 市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等 在 水 务 行 业 发 展 历 程 中, 我 国 政 府 出 台 了 一 些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或 导 向 性 的 政 策, 以 推 动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该 类 政 策 主 要 包 括 : (1) 投 资 及 运 营 体 制 改 革 方 面 的 主 要 政 策 2002 年 3 月, 国 家 计 委 公 布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原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的 供 排 水 等 城 市 管 网 首 次 被 列 为 对 外 开 放 领 域 2002 年 12 月, 建 设 部 发 布 关 于 加 快 市 政 公 用 行 业 市 场 化 进 程 的 意 见, 要 求 以 体 制 创 新 和 机 制 创 新 为 动 力, 以 确 保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促 进 市 政 公 用 行 业 发 展 为 目 的, 加 快 推 进 市 政 公 用 行 业 市 场 化 进 程 鼓 励 社 会 资 金 外 国 资 本 采 取 独 资 合 资 合 作 等 多 种 形 式, 参 与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建 设, 形 成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结 构 2004 年 3 月, 建 设 部 发 布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可 依 法 实 施 特 许 经 营, 推 动 了 水 务 行 业 经 营 管 理 体 制 以 及 行 业 内 企 业 经 营 模 式 的 转 变 2004 年 7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提 出 允 许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入 的 基 础 设 施 公 用 事 业 及 其 他 行 业 和 领 域, 打 破 了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国 有 独 资 垄 断 经 营 的 局 面, 形 成 了 投 资 和 经 营 主 体 的 多 元 化 2010 年 5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0]13 号 ), 提 出 要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建 设, 支 持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城 市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公 共 交 通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等 领 域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市 政 公 用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改 组 改 制, 具 备 条 件 的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项 目 可 以 采 取 市 场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向 民 间 资 本 转 让 产 权 或 经 营 权 2012 年 6 月, 为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有 关 要 求, 住 建 部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领 域 的 实 施 意 见 ( 建 城 [2012]89 号 ), 提 出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通 过 购 买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股 票 等 间 接 参 与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并 逐 步 完 善 价 格 和 财 政 补 贴 机 制

129 (2) 供 水 价 格 方 面 的 主 要 政 策 1998 年,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颁 布 了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首 次 明 确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的 分 类 构 成 制 定 以 及 水 价 的 调 整 与 审 批 2002 年,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水 利 部 环 保 总 局 颁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改 革 工 作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515 号 ), 明 确 指 出 :1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改 革 应 同 供 水 企 业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的 改 革 以 及 经 营 机 制 的 转 换 结 合 起 来 ;2 各 地 可 以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股 份 制 改 造 试 点 2004 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颁 布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促 进 节 约 用 水 保 护 水 资 源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36 号 ), 明 确 了 水 价 改 革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提 出 要 建 立 多 层 次 供 水 价 格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价 格 机 制 对 用 水 需 求 的 调 节 作 用 ; 并 将 水 价 形 成 机 制 改 革 与 供 水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相 结 合, 推 进 企 业 化 管 理 和 产 业 化 经 营, 强 化 水 价 对 供 水 单 位 的 成 本 约 束 2011 年,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指 出, 要 积 极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充 分 发 挥 水 价 的 调 节 作 用, 工 业 和 服 务 业 用 水 要 逐 步 实 行 超 额 累 进 加 价 制 度, 拉 开 高 耗 水 行 业 与 其 他 行 业 的 水 价 差 价, 合 理 调 整 城 市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价 格, 稳 步 推 行 阶 梯 式 水 价 制 度 (3) 污 水 处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政 策 1999 年,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颁 布 关 于 加 大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征 收 力 度 建 立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和 集 中 处 理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1999]1192 号 ), 提 出 要 在 供 水 价 格 上 加 收 污 水 处 理 费, 以 补 偿 城 市 排 污 和 污 水 处 理 成 本 ; 污 水 处 理 费 应 按 照 补 偿 排 污 管 网 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成 本, 并 合 理 盈 利 的 原 则 核 定 2002 年 9 月,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颁 布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城 市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产 业 化 发 展 意 见 的 通 知 ( 计 投 资 [2002]1591 号 ), 提 出 要 改 革 价 格 机 制 和 管 理 体 制, 鼓 励 各 类 所 有 制 经 济 积 极 参 与 投 资 和 经 营, 逐 步 建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投 融 资 及 运 营 管 理 体 制 2004 年 8 月, 建 设 部 颁 布 关 于 加 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 监 管 的 意 见 ( 建 城 [2004]153 号 ), 指 出 要 大 力 推 行 特 许 经 营 制 度, 城 市 政 府 要 通 过 其 授 权 的 行 业

130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与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营 单 位 签 定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明 确 协 议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2007 年 7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会 同 建 设 部 环 保 总 局 联 合 编 制 的 全 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及 再 生 利 用 设 施 十 一 五 建 设 规 划 ( 发 改 投 资 [2007]2006 号 ) 指 出, 要 推 进 污 水 处 理 产 业 化 进 程, 力 争 到 2010 年 度, 全 国 设 市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70% ( 其 中 省 会 以 上 城 市 平 均 达 到 80% 以 上 地 级 市 平 均 达 到 60% 县 级 市 平 均 达 到 50%);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负 荷 率 达 到 70% 2012 年 4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十 二 五 全 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及 再 生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 国 办 发 [2012]24 号 ), 提 出 : 到 2015 年, 全 国 所 有 设 市 城 市 和 县 城 具 有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能 力, 污 水 处 理 率 进 一 步 提 高,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85%,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率 平 均 达 到 70%, 建 制 镇 污 水 处 理 率 平 均 达 到 30% 2014 年 12 月,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住 建 部 联 合 印 发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税 [2014]151 号 ), 提 出 : 污 水 处 理 费 属 于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地 方 国 库, 纳 入 地 方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缴 入 国 库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与 地 方 财 政 补 贴 资 金 统 筹 使 用,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向 提 供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单 位 支 付 服 务 费 2015 年 1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住 建 部 印 发 关 于 制 定 和 调 整 污 水 处 理 收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5]119 号 ), 指 出 :2016 年 底 前, 设 市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收 费 标 准 原 则 上 每 吨 应 调 整 至 居 民 不 低 于 0.95 元, 非 居 民 不 低 于 1.4 元 ; 县 城 重 点 建 制 镇 原 则 上 每 吨 应 调 整 至 居 民 不 低 于 0.85 元, 非 居 民 不 低 于 1.2 元 已 经 达 到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但 尚 未 补 偿 成 本 并 合 理 盈 利 的, 应 当 结 合 污 染 防 治 形 势 等 进 一 步 提 高 污 水 处 理 收 费 标 准 未 征 收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市 县 和 重 点 建 制 镇, 最 迟 应 于 2015 年 底 前 开 征, 并 在 3 年 内 建 成 污 水 处 理 厂 投 入 运 行 ( 二 ) 行 业 发 展 概 况 与 行 业 特 点 1 行 业 发 展 概 况 水 是 人 类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不 可 缺 少 的 物 质 资 源 和 战 略 性 经 济 资 源 水 务 行 业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与 人 们 日 常 工 作 生 产 和 生 活 关 系 密 切,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是 社 会 进 步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支 柱 伴 随 我 国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已 经 历 了 较 长 的 发 展 过 程, 行 业 规

131 模 和 供 排 水 能 力 不 断 扩 大 1883 年, 我 国 第 一 座 自 来 水 厂 上 海 杨 树 浦 水 厂 建 成 投 产 1949 年, 我 国 只 有 72 个 城 市 约 900 万 人 能 够 使 用 自 来 水, 日 供 水 能 力 为 万 立 方 米 ; 全 国 只 有 上 海 南 京 建 有 4 座 污 水 处 理 厂, 日 处 理 能 力 约 4 万 立 方 米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实 现 快 速 发 展 截 至 2012 年 末, 我 国 城 市 供 水 能 力 为 2.72 亿 立 方 米 / 日,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1.37 亿 立 方 米 / 日 3 ; 拥 有 城 市 供 水 管 网 万 公 里,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万 公 里 目 前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已 形 成 较 大 的 规 模 从 发 展 历 程 来 看,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是 从 城 市 供 水 行 业 逐 步 发 展 起 来 的 1949 年 以 来,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由 于 我 国 经 济 的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城 市 供 水 能 力 不 足 及 其 对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制 约 作 用 逐 渐 显 现 出 来, 中 央 及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十 分 重 视 供 水 问 题, 将 供 水 设 施 建 设 作 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重 点, 并 且 对 水 务 行 业 进 行 产 业 化 和 市 场 化 改 革, 极 大 促 进 了 供 水 行 业 的 发 展, 使 我 国 城 市 供 水 能 力 快 速 增 加, 目 前 我 国 供 水 能 力 基 本 上 能 够 适 应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与 供 水 行 业 相 比, 我 国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行 业 起 步 较 晚 发 展 较 慢, 目 前 我 国 污 水 处 理 行 业 仍 相 对 滞 后 由 于 我 国 水 污 染 和 水 资 源 短 缺 问 题 日 益 严 重, 近 年 来 国 家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支 持 污 水 处 理 行 业 发 展, 加 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近 年 来 我 国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得 到 快 速 提 高, 但 与 城 市 供 水 能 力 尚 不 匹 配,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仍 较 低, 因 此 我 国 仍 需 大 力 发 展 污 水 处 理 行 业 水 务 行 业 作 为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曾 长 期 处 在 行 政 垄 断 之 下, 形 成 了 低 价 + 亏 损 + 财 政 补 贴 的 经 营 模 式, 并 使 其 发 展 过 程 中 存 在 政 企 不 分 企 业 缺 乏 自 主 权 和 积 极 性 生 产 效 率 低 下 服 务 质 量 差 企 业 亏 损 等 诸 多 问 题 自 20 世 纪 70 年 代 以 来,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对 水 务 行 业 实 行 私 有 化, 水 务 行 业 由 传 统 的 福 利 性 公 益 性 部 门 转 化 为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利 益 的 产 业 部 门 在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水 务 行 业 发 展 经 验 基 础 上,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在 各 地 水 务 系 统 试 点 探 索 和 政 府 积 极 推 动 下 进 行 自 改 革 开 放 尤 其 是 2002 年 以 来,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市 场 化 产 业 化 改 革 逐 步 深 入, 大 量 企 业 实 行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国 家 政 策 明 确 允 许 外 资 民 营 资 本 进 入 水 务 行 业, 水 务 行 业 实 现 了 投 资 主 体 的 多 元 化 以 及 经 营 方 式 的 转 变, 企 业 市 场 化 运 营 使 其 经 营 效 率 明 显 提 高, 经 营 效 益 得 到 改 善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极 大 促 进 了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使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改 变 了 以 往 严 重 依 赖 政 府 补 贴 的 经 营 局 面 3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132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水 价 一 直 实 行 政 府 定 价 我 国 水 价 调 整 机 制 初 步 建 立 后, 尽 管 各 地 方 不 同 程 度 的 上 调 水 价 使 行 业 盈 利 状 况 明 显 改 善, 但 目 前 水 价 也 只 能 基 本 反 映 资 源 开 发 成 本, 没 有 完 全 覆 盖 对 资 源 耗 费 的 补 偿 和 对 环 境 污 染 的 补 偿, 更 重 要 的 是 没 能 真 实 反 映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和 资 源 稀 缺 程 度 由 于 我 国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的 定 价 水 平 仍 偏 低, 并 且 行 业 内 的 一 些 企 业 尚 未 转 变 经 营 机 制 导 致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较 低, 所 以 目 前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内 仍 有 很 多 企 业 出 现 亏 损 近 年 来, 我 国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伴 随 我 国 水 价 定 价 机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盈 利 水 平 将 逐 步 提 高 经 过 多 年 的 市 场 化 改 革,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已 呈 现 良 好 的 发 展 态 势 我 国 人 口 众 多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水 务 市 场 未 来 发 展 空 间 广 阔 ; 同 时 我 国 水 价 较 低, 水 价 呈 现 长 期 上 涨 趋 势 且 上 涨 空 间 较 大 ; 随 着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进 程 的 加 速, 使 得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前 景 长 期 看 好 2 行 业 特 点 从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历 程 及 水 务 企 业 运 营 特 点 来 看, 水 务 行 业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1) 区 域 垄 断 性 由 于 历 史 上 供 排 水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多 为 当 地 政 府 主 导, 且 一 个 城 市 或 地 区 不 可 能 重 复 建 设 多 套 供 排 水 系 统, 用 户 也 不 能 自 由 选 择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所 以 水 务 行 业 具 有 区 域 垄 断 特 征 (2) 地 域 局 限 性 自 来 水 不 像 其 他 商 品 可 以 远 距 离 运 输 并 在 各 地 市 场 上 流 通, 水 务 市 场 具 有 区 域 性, 水 务 企 业 只 能 在 其 供 排 水 管 网 覆 盖 的 范 围 内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所 以 在 某 个 地 区 范 围 内 一 般 形 成 相 对 独 立 的 区 域 性 市 场 (3)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需 求 弹 性 小 自 来 水 是 人 们 日 常 生 产 和 生 活 不 可 缺 少 的, 因 此 水 务 行 业 的 需 求 是 典 型 的 刚 性 需 求 (4) 社 会 公 共 性 水 务 行 业 为 全 社 会 提 供 最 基 本 普 遍 的 服 务, 保 证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工 业 生 产 和 城 市 建 设 用 水 等, 这 种 社 会 公 共 性 也 决 定 了 政 府 对 水 务 行 业 的 监 管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三 ) 行 业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1 全 球 及 我 国 水 资 源 状 况 自 然 水 资 源 是 水 务 行 业 持 续 发 展 的 基 础, 人 类 拥 有 的 水 资 源 量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133 (1) 全 球 水 资 源 状 况 全 球 水 资 源 总 量 约 为 亿 立 方 千 米, 其 中 咸 水 占 比 为 97.47%, 淡 水 占 比 为 2.53% 在 当 前 的 技 术 条 件 下, 地 下 水 资 源 及 咸 水 还 不 能 大 规 模 开 发 利 用, 容 易 利 用 的 淡 水 仅 占 淡 水 总 量 的 1% 左 右, 约 占 全 球 水 资 源 总 量 的 0.026% 左 右 在 全 球 人 口 增 长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背 景 下, 自 然 水 资 源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加 自 然 水 资 源 的 供 应 则 由 于 污 染 地 下 水 的 下 沉 以 及 气 候 变 化 等 因 素 使 人 类 可 利 用 的 自 然 水 资 源 量 正 在 萎 缩 尽 管 全 球 海 水 资 源 极 其 丰 富, 但 目 前 海 水 淡 化 成 本 较 高 且 技 术 也 不 够 成 熟, 尚 未 形 成 规 模 化 生 产, 若 能 充 分 利 用 海 水 资 源 将 有 效 缓 解 日 益 萎 缩 的 水 资 源 状 况 尽 管 水 资 源 是 可 再 生 资 源, 但 受 世 界 人 口 增 长 人 类 对 自 然 资 源 的 过 度 开 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入 不 足 等 因 素 影 响, 水 资 源 供 应 可 能 会 成 为 制 约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2) 我 国 水 资 源 状 况 年 我 国 水 资 源 状 况 年 份 水 资 源 总 量 地 表 水 资 源 量 地 下 水 资 源 量 地 表 水 与 地 下 水 资 源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 亿 立 方 米 ) ( 亿 立 方 米 ) ( 亿 立 方 米 ) 重 复 量 ( 亿 立 方 米 ) ( 立 方 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9.7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我 国 是 一 个 水 资 源 贫 乏 的 国 家,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约 为 世 界 人 均 水 平 的 四 分 之 一, 且 2004 年 2009 年 及 2011 年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已 逼 近 甚 至 低 于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1,750 立 方 米 用 水 紧 张 线 根 据 国 际 公 认 的 标 准,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低 于 2,000 立 方 米 且 大 于 1,000 立 方 米 为

134 中 度 缺 水,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低 于 1,000 立 方 米 且 大 于 500 立 方 米 为 重 度 缺 水,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低 于 500 立 方 米 为 极 度 缺 水 自 2000 年 以 来, 我 国 人 均 水 资 源 大 体 在 2,000 立 方 米 左 右, 总 体 来 看 属 于 中 度 缺 水 并 且 我 国 水 资 源 分 布 不 均, 根 据 2010 年 国 家 统 计 局 对 水 资 源 的 统 计 情 况, 长 江 流 域 及 其 以 南 地 区 国 土 面 积 仅 占 全 国 的 36.5%, 其 水 资 源 量 却 占 全 国 水 资 源 总 量 的 80% 左 右 我 国 水 资 源 分 布 不 均 衡, 与 人 口 土 地 和 经 济 布 局 不 相 匹 配 近 年 来, 我 国 极 端 气 候 频 繁 发 生, 地 区 间 水 资 源 分 布 不 均 的 矛 盾 加 剧 我 国 水 资 源 短 缺 问 题 日 趋 突 出, 水 资 源 短 缺 已 对 部 分 地 区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正 常 进 行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1) 全 国 用 水 情 况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产 生 巨 大 的 用 水 需 求, 伴 随 我 国 经 济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和 人 口 规 模 的 不 断 增 长, 年 全 国 用 水 总 量 呈 现 不 断 增 长 的 趋 势 年 全 国 用 水 总 量 情 况 6,400 6,200 6,000 5,800 5,600 5,400 5,200 5,000 4,800 用 水 总 量 ( 亿 立 方 米, 左 轴 ) 人 均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迷, 右 轴 )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年 全 国 用 水 结 构 单 位 : 亿 立 方 米 年 份 用 水 总 量 农 业 用 水 工 业 用 水 生 活 用 水 生 态 用 水 人 均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5 2007 5,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 工 业 用 水 指 工 矿 企 业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用 于 制 造 加 工 冷 却 空 调 净 化 洗 涤 等 方 面 的 用 水, 按 新 水 取 用 量 计, 不 包 括 企 业 内 部 的 重 复 利 用 水 量 ; 生 活 用 水 指 包 括 城 镇 生 活 用 水 和 农 村 生 活 用 水, 城 镇 生 活 用 水 由 居 民 用 水 和 公 共 用 水 ( 含 第 三 产 业 及 建 筑 业 等 用 水 ) 组 成, 农 村 生 活 用 水 指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2013 年 全 国 用 水 总 量 6,183.5 亿 立 方 米, 其 中 生 活 用 水 占 比 12.13% 工 业 用 水 占 比 22.74% 农 业 用 水 占 比 63.42% 生 态 用 水 占 比 1.70% 其 中, 我 国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量 从 2000 年 的 亿 立 方 米 增 长 到 2013 年 的 亿 立 方 米,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2.07%, 城 市 化 率 是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需 求 增 加 的 主 要 动 力, 伴 随 我 国 人 口 增 长 城 市 化 率 和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预 计 我 国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需 求 量 在 未 来 较 长 时 期 内 仍 会 不 断 增 长 ; 工 业 用 水 量 从 2000 年 的 1,139.1 亿 立 方 米 增 长 到 2013 年 的 1,406.4 亿 立 方 米,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63%, 工 业 发 展 是 拉 动 用 水 需 求 的 动 力 之 一, 石 化 电 力 造 纸 钢 铁 纺 织 煤 炭 等 行 业 均 是 工 业 用 水 大 户, 近 年 来 我 国 积 极 倡 导 节 能 减 排, 采 取 节 水 措 施, 促 使 单 位 产 值 耗 水 量 有 所 降 低 (2) 我 国 城 市 供 水 状 况 自 来 水 生 产 供 应 主 要 服 务 于 城 镇, 为 满 足 我 国 城 市 自 来 水 用 户 不 断 增 长 的 用 水 需 求, 近 十 年 来 我 国 城 市 供 水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也 稳 步 增 长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数 据, 截 至 2013 年 末, 我 国 城 市 供 水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为 2.84 亿 立 方 米 / 日,2004 年 以 来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53% 截 至 2013 年 末, 我 国 城 市 供 水 管 道 长 度 为 万 公 里, 比 2004 年 末 增 长 近 一 倍,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6.77%

136 年 我 国 城 市 供 水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单 位 : 万 立 方 米 / 日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年 我 国 城 市 供 水 管 道 长 度 单 位 : 公 里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随 着 供 水 管 网 的 不 断 建 设, 我 国 供 水 服 务 的 覆 盖 范 围 不 断 提 升,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数 据,2013 年 末 我 国 城 市 用 水 普 及 率 为 97.6% 伴 随 我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逐 步 推 进 和 人 口 规 模 的 不 断 增 长, 预 计 我 国 城 市 水 务 行 业 总 体 需 求 将 保 持 平 稳 增 长, 这 将 推 动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137 (3) 我 国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状 况 伴 随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城 市 用 水 规 模 不 断 增 长,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量 也 随 之 不 断 增 加, 我 国 水 污 染 问 题 和 水 资 源 短 缺 日 益 严 重, 加 大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力 度 是 有 效 防 治 水 污 染 和 缓 解 水 资 源 日 益 短 缺 的 主 要 途 径 鉴 于 我 国 污 水 处 理 行 业 发 展 相 对 滞 后, 近 年 来 国 家 大 力 发 展 污 水 处 理 行 业, 要 求 城 市 必 须 投 资 建 设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并 在 国 家 十 一 五 规 划 和 十 二 五 规 划 中 都 明 确 提 出 了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的 要 求 2012 年 4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的 十 二 五 全 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及 再 生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明 确 提 出, 到 2015 年, 全 国 所 有 设 市 城 市 和 县 城 具 有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能 力,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85%,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率 平 均 达 到 70%, 建 制 镇 污 水 处 理 率 平 均 达 到 30% 在 国 家 政 策 的 推 动 下, 近 年 来 我 国 投 资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步 伐 不 断 加 快, 使 我 国 污 水 处 理 生 产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我 国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从 2004 年 末 的 7,387 万 立 方 米 / 日 增 至 2013 年 末 的 14,653 万 立 方 米 / 日,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7.91%; 截 至 2013 年 末, 我 国 拥 有 城 市 排 水 管 道 46.5 万 公 里 根 据 十 二 五 全 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及 再 生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到 2015 年,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需 达 到 85% 年 全 国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情 况 单 位 : 亿 立 方 米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138 年 我 国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和 污 水 处 理 率 处 理 能 力 单 位 : 亿 立 方 米 / 日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3 南 宁 市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1) 南 宁 市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现 状 南 宁 市 辖 区 河 系 发 达, 河 流 众 多, 水 资 源 比 较 丰 富 流 域 集 水 面 积 在 200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的 河 流 有 郁 江 右 江 左 江 武 鸣 河 八 尺 江 等 39 条, 其 中 最 大 的 河 流 是 郁 江, 其 流 过 南 宁 市 区 段 称 为 邕 江 南 宁 市 地 下 水 资 源 也 较 丰 富, 市 辖 区 多 年 平 均 单 位 面 积 地 下 水 量 约 为 每 平 方 公 里 11.1 万 立 方 米, 全 市 多 年 平 均 浅 层 地 下 水 资 源 补 给 量 约 为 25 亿 立 方 米 随 着 南 宁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南 宁 市 供 水 量 总 体 上 保 持 稳 步 增 长 根 据 南 宁 市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南 宁 统 计 年 鉴 (2013), 截 至 2012 年 末, 南 宁 市 共 有 自 来 水 厂 11 个, 水 厂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万 吨 / 日, 年 末 供 水 管 道 长 度 3,126 公 里 ; 自 2003 年 至 2012 年, 南 宁 市 全 年 供 水 量 从 2003 年 的 26,351 万 立 方 米 增 长 至 2012 年 的 40,215 万 立 方 米,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4.81% 2012 年 全 年, 南 宁 市 城 市 生 活 用 水 为 25,715 万 立 方 米, 生 产 用 水 7,873 万 立 方 米 ; 截 至 2012 年 末, 南 宁 市 用 水 普 及 率 达 95.38%

139 年 南 宁 市 供 水 情 况 单 位 : 万 立 方 米 数 据 来 源 : 南 宁 市 统 计 局 随 着 用 水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量 也 不 断 增 加 根 据 南 宁 市 环 保 局 和 统 计 局 有 关 数 据,2012 年, 南 宁 市 废 水 排 放 总 量 38,311 万 吨, 其 中 工 业 废 水 排 放 量 12,496 万 吨,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量 25,815 万 吨 ; 截 至 2012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污 水 处 理 厂 9 座,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83.04% (2) 南 宁 市 城 市 的 发 展 将 推 动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南 宁 市 城 市 规 模 的 扩 大 将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人 口 集 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和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将 影 响 南 宁 市 的 用 水 需 求, 同 时 也 将 扩 展 南 宁 市 水 务 市 场 空 间 年 南 宁 市 生 产 总 值 及 增 速 南 宁 市 GDP( 亿 元 ) GDP 增 速 (%) 数 据 来 源 : 南 宁 市 统 计 局

140 数 据 显 示,2011 年 2012 年 及 2013 年 南 宁 市 生 产 总 值 (GDP) 分 别 为 2, 亿 元 2, 亿 元 和 2, 亿 元, 按 可 比 价 格 计 算,GDP 增 速 分 别 为 13.5% 12.3% 和 10.3% 年 及 2013 年 南 宁 市 市 区 人 口 规 模 分 别 为 万 人 万 人 和 万 人, 增 长 比 例 分 别 为 0.77% 0.63% 和 1.89%4 南 宁 市 城 市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使 南 宁 市 的 生 产 用 水 需 求 和 生 活 用 水 需 求 均 稳 步 增 长 1999 年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的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 阶 段 性 发 展 目 标 提 前 实 现, 此 后 南 宁 市 相 继 修 编 制 定 了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 和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 2011 年 10 月 10 日, 国 务 院 同 意 了 修 订 后 的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 根 据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 南 宁 市 城 市 发 展 的 功 能 定 位 : 1 区 域 性 国 际 城 市 :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区 域 性 物 流 基 地 商 贸 基 地 和 加 工 制 造 业 基 地, 以 及 区 域 性 信 息 中 心 交 通 中 心 和 金 融 中 心 2 泛 珠 三 角 经 济 圈 西 部 区 域 性 中 心 城 市 : 珠 三 角 经 济 向 西 扩 散 的 枢 纽, 新 兴 产 业 化 基 地 3 西 南 地 区 交 通 枢 纽 : 承 担 西 南 大 通 道 的 交 通 枢 纽 职 能 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首 府 : 承 担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与 信 息 中 心 职 能 5 北 部 湾 ( 广 西 ) 经 济 区 的 核 心 城 市 : 承 担 区 域 现 代 服 务 中 心 与 科 技 创 新 基 地 的 职 能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的 发 展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建 设 大 湄 公 河 次 区 域 合 作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合 作 以 及 西 南 区 域 协 作 的 不 断 深 化, 使 南 宁 面 临 着 更 大 的 发 展 机 遇 此 外, 国 务 院 在 对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 的 批 复 中 指 出 : 要 按 照 合 理 布 局 集 约 发 展 的 原 则, 推 进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不 断 增 强 城 市 综 合 实 力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城 市 功 能, 加 强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和 保 护, 逐 步 把 南 宁 市 建 设 成 为 经 济 繁 荣 社 会 和 谐 生 态 良 好 特 色 鲜 明 的 现 代 化 城 市 在 可 预 见 的 十 年 内, 随 着 南 宁 市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人 口 规 模 的 不 断 增 长 城 市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以 及 对 水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的 重 视, 南 宁 市 的 用 水 需 求 将 不 断 增 长,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需 求 也 将 不 断 增 加, 污 水 处 理 的 效 率 将 不 断 提 高 ( 四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与 市 场 化 程 度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正 处 于 市 场 化 改 革 进 程 中, 目 前 仍 为 市 场 化 发 展 的 初 级 阶 段, 市 场 化 程 度 较 低, 行 业 竞 争 主 要 表 现 为 对 国 内 水 务 区 域 市 场 的 争 夺 长 期 以 来, 4 数 据 来 源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统 计 信 息 网

141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具 有 地 方 垄 断 性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规 模 化 不 足 区 域 分 散 等 特 点, 导 致 行 业 集 中 度 较 低, 近 年 来 争 抢 水 务 市 场 的 行 业 竞 争 使 行 业 集 中 度 有 所 提 升, 国 内 一 些 大 型 水 务 公 司 已 通 过 兼 并 收 购 等 方 式 实 现 跨 区 域 经 营 和 规 模 化 发 展 1 国 际 水 务 巨 头 在 国 内 投 资 情 况 国 际 水 务 巨 头 法 国 威 立 雅 水 务 集 团 ( 简 称 威 立 雅 水 务 ) 法 国 苏 伊 士 环 境 集 团 ( 简 称 苏 伊 士 环 境 ) 英 国 泰 晤 士 水 务 公 司 ( 简 称 泰 晤 士 水 务 ) 和 柏 林 水 务 集 团 ( 简 称 柏 林 水 务 )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开 展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先 后 纷 纷 进 入 中 国 水 务 市 场,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较 强 威 立 雅 水 务 成 立 于 1853 年,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水 务 集 团 威 立 雅 水 务 自 1997 年 起 先 后 在 天 津 北 京 成 都 上 海 深 圳 昆 明 常 州 柳 州 兰 州 海 口 等 地 开 展 水 务 运 营 业 务, 采 用 投 资 建 设 收 购 股 权 BOT 合 资 经 营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入 国 内 水 务 市 场 迄 今 为 止, 在 中 国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特 别 行 政 区 中, 威 立 雅 水 务 已 在 其 中 一 半 的 地 区 拥 有 正 在 运 营 的 项 目 ( 资 料 来 源 : 威 立 雅 水 务 中 国 网 站, 苏 伊 士 环 境 是 全 球 第 二 大 水 务 公 司 该 公 司 在 20 世 纪 70 年 代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主 要 业 务 为 全 方 位 供 水 服 务 饮 用 水 处 理 工 业 水 处 理 和 特 许 经 营, 目 前 在 国 内 超 过 20 个 城 市 管 理 近 30 个 水 务 项 目 苏 伊 士 环 境 和 香 港 新 创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 20 世 纪 90 年 代 合 资 组 建 了 中 法 水 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在 我 国 多 个 省 市 开 展 水 务 运 营 投 资 ( 资 料 来 源 : 苏 伊 士 环 境 中 国 网 站, 泰 晤 士 水 务 是 全 球 第 三 大 水 务 公 司, 其 业 务 主 要 集 中 在 英 国 和 美 国 该 公 司 于 1989 年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先 后 在 上 海 沈 阳 绍 兴 泰 兴 等 城 市 开 展 水 务 运 营 项 目 ( 资 料 来 源 : 泰 晤 士 水 务 网 站, 柏 林 水 务 是 德 国 最 大 的 自 来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于 20 世 纪 90 年 代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并 成 立 了 柏 林 水 务 中 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和 柏 美 水 务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以 开 拓 中 国 市 场 柏 林 水 务 先 后 在 西 安 南 昌 合 肥 吴 江 芜 湖 天 津 盘 锦 等 城 市 进 行 投 资 及 合 作 ( 资 料 来 源 : 柏 林 水 务 网 站, 从 上 述 公 司 在 国 内 水 务 市 场 的 投 资 布 局 来 看, 外 资 企 业 在 国 内 争 抢 水 务 市 场 的 投 资 力 度 较 大, 并 且 已 经 占 据 较 大 的 市 场 份 额 以 上 述 四 个 国 际 水 务 巨 头 为 代 表 的 外 资 企 业 具 有 强 大 的 资 本 实 力 领 先 的 技 术 以 及 丰 富 的 行 业 经 验, 综 合 竞 争

142 实 力 较 强 随 着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的 深 入, 外 资 企 业 在 国 内 水 务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地 位 可 能 进 一 步 提 升 2 国 内 水 务 企 业 的 竞 争 情 况 从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历 程 以 及 当 前 市 场 格 局 来 看, 近 年 来 各 地 方 性 国 有 水 务 企 业 在 市 场 化 改 革 的 发 展 趋 势 下 积 极 进 行 产 权 体 制 改 革, 转 变 经 营 机 制, 并 在 我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中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与 此 同 时, 在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政 策 支 持 下, 资 本 实 力 较 强 的 民 营 资 本 进 入 水 务 行 业, 国 内 出 现 了 一 批 民 营 水 务 企 业, 与 地 方 国 有 水 务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争 抢 市 场 份 额, 但 目 前 民 营 水 务 企 业 的 整 体 规 模 仍 较 小 在 国 际 水 务 巨 头 的 兼 并 收 购 跨 区 域 经 营 的 示 范 效 应 下, 国 内 一 些 实 力 较 强 的 水 务 企 业 也 开 始 实 施 跨 区 域 经 营 的 发 展 战 略, 例 如 首 创 股 份 (SH600008) 深 圳 水 务 集 团 等 因 此, 近 年 来 国 内 水 务 企 业 面 临 的 市 场 竞 争 日 益 激 烈, 不 仅 要 参 与 地 区 内 的 市 场 竞 争, 还 可 能 要 参 与 跨 地 区 的 市 场 竞 争 ( 五 ) 行 业 的 经 营 模 式 1 自 主 投 资 运 营 模 式 自 主 投 资 运 营 模 式 即 为 企 业 自 筹 资 金 ( 包 括 申 请 政 府 投 资 补 助 资 金 或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援 助 性 贷 款 ) 投 资 建 设 供 排 水 设 施, 并 运 营 管 理, 提 供 自 来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由 于 水 务 行 业 产 业 化 及 市 场 化 改 革, 国 内 大 多 数 水 务 企 业 完 成 了 改 制, 实 现 政 企 分 开, 转 变 为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的 经 营 实 体, 因 此 该 模 式 为 国 内 水 务 企 业 普 遍 采 用 的 经 营 模 式 并 且, 水 务 企 业 一 般 与 当 地 政 府 签 署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2 BOT 模 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即 建 设 - 运 营 - 移 交 ) 模 式 是 指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通 过 特 许 协 议, 授 予 签 约 方 承 担 公 共 性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建 造 经 营 和 维 护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项 目 公 司 拥 有 投 资 建 设 设 施 的 所 有 权, 并 被 允 许 向 设 施 使 用 者 收 取 适 当 的 费 用, 由 此 回 收 项 目 投 融 资 经 营 和 维 护 成 本 并 获 得 合 理 的 回 报 特 许 期 届 满, 项 目 公 司 将 设 施 无 偿 地 移 交 给 签 约 方 的 政 府 部 门 BOT 模 式 在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发 展 过 程 中 也 得 到 了 应 用, 例 如, 成 都 第 六 水 厂 北 京 第 十 水 厂 等 采 用 了 该 模 式, 并 且 国 内 一 些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投 资 运 营 也 采 用 了 BOT 模 式 3 TOT 模 式

143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 即 移 交 - 运 营 - 移 交 ) 模 式 是 指 政 府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出 让 已 建 成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资 产 和 特 许 经 营 权, 中 标 者 在 合 同 期 内 拥 有 该 设 施 的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合 同 期 满 后 将 设 施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TOT 模 式 在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发 展 过 程 中 也 得 到 了 应 用, 例 如, 法 国 威 望 迪 水 务 公 司 采 用 了 TOT 模 式 购 买 了 武 汉 天 津 上 海 和 大 连 一 些 水 厂 的 经 营 权 ( 六 )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计 价 格 [1998]1810 号 ) 指 出, 政 府 制 定 供 水 价 格 时, 供 水 价 格 应 遵 循 补 偿 成 本 合 理 收 益 节 约 用 水 公 平 负 担 的 原 则, 供 水 企 业 合 理 盈 利 的 平 均 水 平 应 当 为 净 资 产 利 润 率 8%-10%( 其 中, 主 要 靠 政 府 投 资 的, 企 业 净 资 产 利 润 率 不 得 高 于 6%; 主 要 靠 企 业 投 资 的, 包 括 利 用 贷 款 引 进 外 资 发 行 债 券 或 股 票 等 方 式 筹 资 建 设 供 水 设 施 的 供 水 价 格, 还 贷 期 间 净 资 产 利 润 率 不 得 高 于 12%) 行 业 内 水 务 企 业 在 实 际 经 营 中, 其 实 际 盈 利 可 能 高 于 或 低 于 这 一 水 平, 目 前 我 国 很 多 水 务 企 业 的 盈 利 水 平 仍 较 低, 甚 至 较 多 的 水 务 企 业 出 现 亏 损,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1)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水 价 偏 低, 尽 管 近 年 来 各 地 方 的 水 价 先 后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上 调, 但 各 地 方 水 价 差 异 较 大, 并 且 考 虑 到 社 会 承 受 能 力, 水 价 调 整 难 以 一 步 到 位, 导 致 目 前 一 些 地 方 的 水 价 仍 不 能 保 证 企 业 获 得 合 理 收 益 ;(2) 一 些 水 务 企 业 未 能 实 行 市 场 化 运 营, 仍 沿 用 以 往 的 经 营 观 念, 成 本 控 制 意 识 淡 薄, 导 致 运 营 管 理 效 率 低 下 随 着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的 深 入 和 水 价 调 整 机 制 的 完 善,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利 润 水 平 将 逐 步 得 到 提 升 ( 七 )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1 市 场 化 改 革 将 不 断 深 入 法 国 德 国 英 国 美 国 等 欧 美 主 要 发 达 国 家 的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较 早, 水 务 行 业 已 由 传 统 的 福 利 性 公 益 性 部 门 转 化 为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利 益 的 产 业 部 门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在 水 务 改 革 过 程 中 进 行 了 大 胆 尝 试, 逐 渐 形 成 了 所 谓 的 英 国 模 式 和 法 国 模 式 :(1) 英 国 模 式 : 政 府 放 松 管 制, 取 消 企 业 进 入 水 务 行 业 的 壁 垒, 打 破 国 家 资 本 对 水 务 行 业 的 垄 断, 实 现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2) 法 国 模 式 : 政 府 部 门 将 水 务 行 业 经 营 权 交 给 私 人 机 构, 允 许 承 租 方 通 过 对 用 户 征 收 费 用 获 取 利 润, 并 对 所 承 租 的 水 务 行 业 进 行 开 发 管 理 无 论 是 英 国 模 式 的 民 营 化, 还 是 法 国 模 式

144 的 特 许 经 营, 都 是 促 进 竞 争 的 有 效 手 段, 这 些 国 家 在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以 后, 极 大 促 进 了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企 业 在 获 取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同 时, 也 促 进 了 效 率 产 品 或 服 务 质 量 的 提 高 随 着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作 为 市 政 公 用 领 域 内 的 水 务 行 业 走 向 开 放 走 向 市 场 化 已 成 为 必 然 趋 势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在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的 指 导 下, 近 十 几 年 来 实 行 了 市 场 开 放, 允 许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供 排 水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和 经 营, 推 行 运 营 主 体 和 产 权 多 元 化 的 市 场 化 改 革 通 过 改 革, 对 于 加 强 城 市 供 排 水 设 施 的 建 设, 提 高 企 业 的 经 营 效 益 和 管 理 水 平 方 面, 起 到 了 一 定 的 促 进 作 用 但 水 务 行 业 特 点 决 定 了 其 市 场 化 改 革 不 能 等 同 于 一 般 行 业 的 改 革, 需 要 来 自 政 策 环 境 法 律 保 障 产 业 发 展 监 管 完 善 经 济 支 撑 等 诸 多 方 面 的 协 同, 水 务 行 业 的 市 场 化 改 革 是 一 个 复 杂 而 长 期 的 过 程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由 两 大 动 机 推 动, 一 是 吸 引 资 金, 伴 随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水 务 行 业 发 展 所 需 巨 大 的 投 资 需 求 仅 靠 政 府 力 量 难 以 满 足 ; 二 是 提 高 水 务 企 业 运 营 效 率, 增 强 服 务, 实 现 水 务 行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这 两 大 动 机 在 不 同 的 改 革 阶 段 有 不 同 侧 重 截 至 目 前,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的 重 点 主 要 在 吸 引 资 金 方 面, 而 轻 视 了 对 效 率 的 追 求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虽 然 起 因 于 投 资 的 不 足, 但 引 资 不 是 唯 一 目 标, 实 际 上 引 入 资 金 只 是 改 革 的 一 个 过 程 和 手 段, 是 阶 段 性 目 标, 最 终 目 的 是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提 高 效 率 因 此, 我 国 仍 需 深 化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运 行 管 理 市 场 化 政 府 监 管 规 范 化 的 水 务 行 业 运 营 机 制, 并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提 升 服 务 效 率 和 服 务 质 量 方 面 的 先 导 作 用,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在 水 务 行 业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中 的 主 体 作 用 2 水 价 将 呈 现 长 期 上 涨 趋 势 水 费 支 出 占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比 重 是 国 际 上 最 主 要 的 水 价 衡 量 指 标 之 一 从 全 球 范 围 来 看, 家 庭 水 费 支 出 占 家 庭 收 入 的 比 例 一 般 保 持 在 2% 以 上 世 界 银 行 曾 提 出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可 承 受 水 价 的 上 限, 即 家 庭 水 费 支 出 不 能 超 过 家 庭 收 入 的 5% 与 国 际 水 价 比 较 来 看, 我 国 水 价 较 低, 住 建 部 曾 指 出 我 国 水 费 支 出 占 家 庭 收 入 的 2.5%-3% 为 宜, 但 目 前 我 国 绝 大 部 分 地 区 仍 远 低 于 2% 随 着 我 国 水 资 源 的 供 求 矛 盾 日 益 突 出, 通 过 水 价 杠 杆 调 节 水 资 源 的 供 求 关

145 系,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成 为 水 价 改 革 的 主 要 目 的 推 动 我 国 水 价 长 期 上 涨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 1) 水 作 为 人 们 生 产 和 生 活 中 的 必 需 品,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性, 其 价 格 弹 性 很 小, 水 资 源 日 益 稀 缺 将 促 使 水 价 长 期 上 涨 ;(2) 目 前 水 价 较 低,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将 促 使 水 价 逐 步 反 映 水 资 源 的 价 值 ; (3) 水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促 进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上 涨, 进 而 推 动 水 价 总 体 上 涨 ;(4)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水 价 较 低, 行 业 盈 利 状 况 不 佳, 水 价 上 涨 有 利 于 促 进 水 务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5) 目 前 我 国 水 资 源 浪 费 情 况 较 严 重, 水 价 上 涨 是 促 进 居 民 节 约 用 水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近 年 来 国 家 先 后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关 于 水 价 调 整 方 面 的 政 策, 目 前 正 在 不 断 完 善 水 价 调 整 机 制 在 我 国 持 续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过 程 中, 水 价 上 涨 也 要 兼 顾 社 会 的 承 受 能 力, 所 以 水 价 上 涨 将 是 一 个 循 序 渐 进 的 过 程 从 长 期 来 看, 一 个 城 市 水 价 将 呈 现 阶 段 性 保 持 稳 定 但 逐 步 上 涨 的 趋 势 3 收 购 兼 并 将 成 为 行 业 内 公 司 业 务 扩 张 的 重 要 手 段 在 国 际 水 务 市 场, 全 球 水 务 巨 头 大 部 分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来 扩 大 其 自 身 在 水 务 行 业 的 影 响 力, 实 现 规 模 化 发 展, 使 行 业 集 中 度 得 到 快 速 提 高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集 中 度 较 低, 行 业 内 企 业 较 多 且 规 模 较 小, 区 域 垄 断 特 征 也 较 明 显 在 巩 固 和 发 展 原 有 市 场 区 域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兼 并 收 购 来 抢 占 市 场 份 额 已 成 为 水 务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的 重 要 手 段 由 于 我 国 水 务 市 场 发 展 空 间 广 阔, 且 水 价 长 期 上 涨 的 预 期 强 烈, 近 年 来 国 内 外 大 型 水 务 企 业 外 资 民 营 资 本 纷 纷 投 资 水 务 行 业, 争 夺 国 内 水 务 区 域 市 场 近 年 来, 全 球 水 务 巨 头 频 繁 涉 足 国 内 水 务 行 业 的 兼 并 重 组, 且 往 往 支 付 较 高 溢 价, 例 如, 法 国 威 立 雅 水 务 集 团 于 2007 年 1 月 收 购 兰 州 水 务 集 团 49% 股 权 的 竞 标 价 为 17.1 亿 元, 该 价 格 超 过 竞 争 对 手 12.6 亿 元 在 外 资 频 繁 收 购 兼 并 的 示 范 效 应 下, 首 创 股 份 (SH600008) 北 控 水 务 (HK00371) 深 圳 水 务 集 团 等 国 内 大 型 水 务 公 司 也 加 入 到 收 购 兼 并 行 列 在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发 展 的 趋 势 下, 市 场 竞 争 将 使 原 有 的 区 域 垄 断 特 征 弱 化, 并 且 我 国 水 务 企 业 众 多 且 规 模 较 小, 规 模 小 的 水 务 企 业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处 于 劣 势, 采 用 收 购 兼 并 等 方 式, 有 利 于 水 务 企 业 实 现 规 模 化 经 营, 增 强 竞 争 优 势 因 此, 在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集 中 度 较 低 水 务 企 业 区 域 经 营 分 散 的 情 况 下, 收 购 兼 并 将 成 为

146 行 业 内 企 业 业 务 扩 张 的 重 要 手 段 4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趋 势 更 加 明 显 水 务 行 业 投 资 规 模 大 投 资 回 收 期 相 对 较 长 根 据 全 球 水 务 行 业 发 展 经 验, 完 全 由 政 府 垄 断 经 营 城 市 供 排 水 业 已 不 能 适 应 我 国 城 市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2002 年, 国 家 先 后 发 布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和 关 于 加 快 市 政 公 用 行 业 市 场 化 进 程 的 意 见, 允 许 外 资 和 民 营 资 本 进 入 水 务 行 业 在 近 年 来 水 务 行 业 投 资 方 面, 外 资 和 民 营 资 本 纷 纷 进 入 水 务 行 业,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推 动 了 水 务 行 业 投 资 主 体 由 过 去 的 国 有 独 资 向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的 转 变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巨 大 的 市 场 需 求 吸 引 了 全 球 水 务 巨 头 纷 纷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例 如 威 立 雅 水 务 苏 伊 士 环 境 等, 全 球 水 务 巨 头 大 多 为 上 市 公 司, 广 泛 吸 收 了 社 会 资 本, 依 靠 强 大 的 资 本 实 力 在 全 球 水 务 市 场 投 资 布 局 国 内 一 些 水 务 企 业 也 纷 纷 进 行 公 司 化 改 制, 吸 收 外 资 和 民 营 资 本 近 年 来, 我 国 部 分 水 务 企 业 也 通 过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募 集 社 会 公 众 资 金, 水 务 行 业 中 涌 现 了 一 批 上 市 公 司, 包 括 : 武 汉 控 股 (SH600168) 首 创 股 份 (SH600008) 创 业 环 保 (SH600874) 瀚 蓝 环 境 (SH600323) 洪 城 水 业 (SH600461) 中 山 公 用 (SZ000685) 国 中 水 务 (SH600187) 城 投 控 股 (SH600649) 重 庆 水 务 (SH601158) 江 南 水 务 (SH601199) 等 在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发 展 的 趋 势 下, 国 内 水 务 企 业 必 须 大 量 吸 收 社 会 资 本, 增 强 资 本 实 力, 不 断 扩 大 业 务 基 础 以 实 现 规 模 化 经 营 因 此,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的 趋 势 将 更 明 显 ( 八 )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利 因 素 和 不 利 因 素 1 有 利 因 素 (1) 国 家 政 策 的 支 持 将 继 续 推 动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水 务 行 业 是 社 会 进 步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支 柱, 中 央 及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非 常 重 视 水 务 行 业 发 展, 从 当 前 的 政 策 环 境 来 看, 国 家 的 政 策 支 持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2011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指 出 : 积 极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充 分 发 挥 水 价 的 调 节 作 用, 兼 顾 效 率 和 公 平, 大 力 促 进 节 约 用 水 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业 和 服 务 业 用 水 要 逐 步 实 行 超 额 累 进 加 价 制 度, 拉 开 高 耗 水 行 业 与 其 他 行 业 的 水 价 差 价 合 理 调 整 城 市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价 格, 稳 步

147 推 行 阶 梯 式 水 价 制 度 2 为 支 持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提 高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中 央 财 政 设 立 了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配 套 管 网 专 项 资 金, 财 政 部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 联 合 下 发 了 十 二 五 期 间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配 套 管 网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建 [2011]266 号 ), 规 范 专 项 资 金 的 分 配 原 则 使 用 和 管 理 等 3 国 家 大 力 倡 导 低 碳 经 济 节 能 减 排 发 展 环 保 产 业 等 政 策, 这 将 推 动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的 改 革, 有 利 于 水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2012 年 4 月 19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了 十 二 五 全 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及 再 生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 国 办 发 [2012]24 号 ), 该 规 划 指 出 十 二 五 期 间, 全 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及 再 生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投 资 将 达 到 4,300 亿 元 其 中, 各 类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4,271 亿 元, 包 括 完 善 和 新 建 管 网 投 资 2,443 亿 元, 新 增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投 资 1,040 亿 元, 升 级 改 造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投 资 137 亿 元,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347 亿 元, 以 及 再 生 水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304 亿 元 (2)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人 口 规 模 稳 定 增 长 以 及 城 市 化 进 程 为 水 务 行 业 提 供 广 阔 的 市 场 空 间 近 年 来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仍 保 持 快 速 发 展, 多 年 来 我 国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逐 年 增 加,GDP 增 长 速 度 一 直 保 持 较 高 水 平,2013 年 全 年 我 国 GDP 总 额 达 568,84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7.7% 我 国 是 全 球 人 口 最 多 的 国 家, 自 1949 年 以 来 人 口 规 模 一 直 持 续 增 长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我 国 人 口 规 模 从 2002 年 末 的 128,453 万 人 增 至 2013 年 末 的 136,072 万 人,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0.53% 5 伴 随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近 年 来 我 国 城 镇 化 水 平 逐 年 提 高,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显 示,2013 年 末, 我 国 城 镇 化 率 已 经 达 到 53.7%, 城 镇 人 口 常 住 达 到 7.31 亿 人 但 目 前 我 国 城 镇 化 水 平 仍 落 后 于 工 业 化 的 发 展, 从 发 展 水 平 上 看, 与 发 达 国 家 城 镇 化 率 85% 的 水 平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综 合 上 述 分 析,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的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为 水 务 行 业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人 口 规 模 的 增 长 和 城 市 化 进 程 将 带 来 用 水 需 求 增 加, 将 为 水 务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广 阔 的 市 场 空 间 (3) 水 价 改 革 有 利 于 水 务 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5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148 我 国 是 水 资 源 短 缺 的 国 家, 人 均 水 资 源 占 有 量 仅 为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的 1/4, 水 资 源 分 布 不 均 衡, 水 体 污 染 也 很 严 重 目 前, 我 国 许 多 城 市 缺 水 情 况 日 益 严 重, 水 资 源 短 缺 已 成 为 制 约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突 出 问 题 长 期 以 来, 水 价 偏 低 是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长 期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为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和 价 格 杠 杆 在 水 资 源 配 置 水 需 求 调 节 和 水 污 染 防 治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同 时 促 进 节 约 用 水, 提 高 用 水 效 率, 努 力 建 设 节 水 型 社 会, 促 进 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我 国 势 必 要 进 行 水 价 改 革 虽 然 我 国 水 价 在 过 去 几 年 内 已 经 陆 续 进 行 了 调 整, 但 无 论 从 我 国 水 资 源 的 稀 缺 以 及 保 证 水 务 公 司 获 得 合 理 利 润 的 定 价 机 制 来 看, 还 是 与 国 际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我 国 目 前 水 价 仍 具 有 较 大 的 上 涨 空 间 在 建 立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背 景 下 以 及 行 业 市 场 化 发 展 进 程 中, 水 价 的 制 定 和 调 整 机 制 也 在 逐 步 摆 脱 福 利 水 价 模 式, 水 价 改 革 朝 着 建 立 反 映 水 资 源 价 值 环 境 成 本 和 生 产 服 务 全 成 本 定 价 机 制 方 向 推 进 随 着 水 价 改 革 的 逐 步 深 入, 行 业 内 水 务 企 业 的 经 营 效 益 将 进 一 步 改 善, 有 利 于 促 进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2 不 利 因 素 我 国 公 共 事 业 市 场 化 改 革 起 步 较 晚, 虽 然 政 府 确 定 了 水 务 市 场 化 的 战 略 目 标, 但 对 水 务 市 场 化 改 革 的 路 径 缺 乏 系 统 研 究, 水 务 行 业 的 市 场 化 政 策 体 系 不 完 善, 将 可 能 影 响 水 务 行 业 市 场 化 发 展 的 进 程 水 务 行 业 所 提 供 的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所 以 水 价 的 制 定 受 到 政 府 的 严 格 控 制, 企 业 没 有 完 全 自 主 定 价 权 我 国 已 初 步 建 立 了 水 价 调 整 机 制 但 仍 有 待 完 善, 鉴 于 各 地 情 况 的 差 异, 成 本 监 控 核 算 及 水 价 调 整 时 间 与 力 度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致 使 具 有 投 资 长 期 性 特 征 的 水 务 投 资 面 临 政 策 风 险 目 前, 我 国 水 务 行 业 的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水 务 企 业 地 方 性 经 营 特 征 明 显, 行 业 集 中 度 较 低, 未 能 实 现 规 模 经 营, 行 业 内 仍 有 部 分 企 业 亏 损, 整 个 水 务 行 业 经 济 效 益 较 低, 不 利 于 水 务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九 ) 进 入 水 务 行 业 的 主 要 障 碍 1 严 格 的 资 质 准 入 2002 年 12 月, 建 设 部 发 布 关 于 加 快 市 政 公 用 行 业 市 场 化 进 程 的 意 见, 该 文 件 明 确 指 出 允 许 外 资 和 民 资 同 时 进 入 公 平 竞 争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公 共 交 通

149 污 水 处 理 垃 圾 处 理 等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项 目 因 此, 进 入 水 务 行 业 已 不 存 在 政 策 上 的 障 碍 但 由 于 水 务 行 业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和 生 态 安 全, 国 家 规 定 企 业 进 入 水 务 行 业 需 要 符 合 特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并 对 水 务 行 业 的 投 资 运 营 进 行 监 管 此 外, 地 方 政 府 出 于 对 当 地 水 务 企 业 的 保 护 可 能 对 新 进 入 者 构 成 一 定 障 碍 2 地 域 障 碍 供 排 水 管 网 具 有 不 可 移 动 性 和 不 可 替 代 性, 供 排 水 设 施 与 服 务 辖 区 一 旦 确 定, 投 资 运 营 商 在 服 务 辖 区 市 场 上 的 经 营 与 占 有 率 便 具 有 支 配 性 供 排 水 设 施 建 设 必 须 符 合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经 济 性 原 则 和 避 免 产 能 过 剩, 作 为 城 市 发 展 的 基 础 设 施 不 可 能 重 复 建 设 因 此, 其 他 投 资 者 一 般 通 过 收 购 水 务 公 司 股 权 形 式 进 入 某 一 区 域 市 场, 若 以 投 资 并 运 营 方 式 进 入 某 一 区 域 市 场 则 可 能 存 在 一 定 障 碍 3 资 金 障 碍 水 务 行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较 大, 投 资 建 设 自 来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等 供 排 水 设 施 需 要 前 期 大 规 模 一 次 性 的 资 金 投 入, 而 且 投 资 回 收 周 期 较 长 因 此, 较 大 的 资 本 需 求 提 高 了 水 务 行 业 的 进 入 门 槛 ( 十 )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与 特 点 1 自 来 水 生 产 技 术 自 来 水 生 产 技 术 主 要 可 分 为 预 处 理 常 规 处 理 和 深 度 处 理 微 污 染 水 源 水, 主 要 含 有 微 量 有 机 物 农 药 氨 氮 等 有 害 污 染 物, 用 常 规 的 净 化 工 艺 很 难 去 除 掉, 可 对 微 污 染 水 源 进 行 预 处 理 或 常 规 处 理 后 进 行 深 度 处 理 常 规 处 理 工 艺 主 要 是 建 立 在 传 统 的 以 粘 土 胶 体 微 粒 和 致 病 细 菌 为 主 要 去 除 对 象 的 基 础 上, 该 工 艺 流 程 包 括 混 合 絮 凝 沉 淀 过 滤 消 毒 等 目 前 我 国 自 来 水 厂 技 术 工 艺 以 常 规 处 理 工 艺 为 主, 该 工 艺 在 我 国 得 到 了 较 长 时 期 和 较 大 范 围 的 应 用 经 过 几 十 年 的 发 展, 我 国 已 发 展 了 多 种 适 合 各 地 情 况 的 不 同 形 式 和 性 能 的 处 理 构 筑 物, 如 快 速 混 合 水 力 或 机 械 搅 拌 的 絮 凝 设 施, 带 有 不 同 斜 板 或 斜 管 的 沉 淀 澄 清 以 及 气 浮 构 筑 物, 带 有 气 水 反 冲 洗 均 质 滤 料 多 层 滤 料 的 过 滤 设 施 等 目 前 常 用 的 混 凝 剂 主 要 有 铝 盐 和 铁 盐 等 目 前 常 见 的 预 处 理 方 法 有 氧 化 法 和 吸 附 法 等 氧 化 法 可 分 为 化 学 氧 化 法 和 生 物 氧 化 法 化 学 氧 化 法 主 要 包 括 氯 气 预 氧 化 高 锰 酸 钾 预 氧 化 臭 氧 预 处 理 等 生 物 氧 化 法 主 要 包 括 生 物 滤 池 生 物 塔 滤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等

150 深 度 处 理 通 常 是 指 在 常 规 处 理 工 艺 以 后, 采 用 适 当 的 处 理 方 法, 将 常 规 处 理 工 艺 不 能 有 效 去 除 的 污 染 物 或 消 毒 副 产 物 的 前 体 物 加 以 去 除, 提 高 和 保 证 饮 用 水 质 目 前 应 用 较 广 泛 的 深 度 处 理 技 术 有 : 活 性 炭 吸 附 臭 氧 氧 化 生 物 活 性 碳 和 膜 技 术 等 2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按 原 理 可 分 为 物 理 处 理 法 化 学 处 理 法 和 生 物 处 理 法 物 理 处 理 法 是 通 过 物 理 作 用 分 离 和 去 除 废 水 中 不 溶 解 的 呈 悬 浮 状 态 的 污 染 物 ( 包 括 油 膜 油 珠 ) 的 方 法, 主 要 有 筛 滤 法 ( 格 栅 筛 网 ) 沉 淀 法 ( 沉 砂 池 沉 淀 池 ) 气 浮 法 过 滤 法 ( 快 滤 池 慢 滤 池 等 ) 和 反 渗 透 法 等 化 学 处 理 法 是 利 用 化 学 反 应 分 离 污 水 中 的 污 染 物 质 的 处 理 方 法, 主 要 有 中 和 电 解 氧 化 还 原 和 电 渗 析 气 提 吸 附 吹 脱 萃 取 等 方 法 生 物 处 理 法 是 利 用 微 生 物 的 代 谢 作 用, 使 污 水 中 呈 溶 解 性 胶 体 状 态 的 有 机 污 染 物 转 化 为 稳 定 的 无 害 物 质 的 处 理 方 法, 主 要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 利 用 好 氧 微 生 物 作 用 的 好 氧 氧 化 法 和 利 用 厌 氧 微 生 物 作 用 的 厌 氧 还 原 法 好 氧 氧 化 法 广 泛 用 于 处 理 城 市 污 水, 主 要 有 活 性 污 泥 法 ( 氧 化 沟 曝 气 池 等 ), 生 物 膜 法 ( 生 物 转 盘 生 物 滤 池 接 触 氧 化 法 等 ); 厌 氧 还 原 法 主 要 有 厌 氧 塘 污 泥 的 厌 氧 消 化 池 等 方 法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按 处 理 程 度 可 分 为 一 级 处 理 工 艺 二 级 处 理 工 艺 和 三 级 处 理 工 艺 目 前 国 际 上 常 用 的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采 用 二 级 生 物 处 理 工 艺, 如 厌 氧 缺 氧 好 氧 活 性 污 泥 法 (A 2 /O 工 艺 ) 普 通 序 批 式 活 性 污 泥 法 周 期 循 环 式 活 性 污 泥 法 (CAST 工 艺 ) 奥 贝 尔 氧 化 沟 改 良 型 氧 化 沟 改 良 型 序 批 式 活 性 污 泥 法 ( 改 良 型 SBR 工 艺 ) 等 ( 十 一 ) 行 业 的 特 征 1 非 周 期 性 水 务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特 征 不 明 显 自 来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关 系 到 国 计 民 生, 属 于 人 们 生 产 生 活 的 必 需 品, 因 此 水 务 行 业 与 电 力 煤 气 等 行 业 类 似, 都 属 于 公 用 事 业 的 范 畴, 具 有 防 御 性 行 业 的 特 点, 产 品 需 求 相 对 稳 定, 受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的 影 响 较 小 2 区 域 性 水 务 行 业 的 区 域 性 较 为 明 显 从 目 前 城 市 供 排 水 业 务 来 看, 水 务 企 业 只 能 在

151 其 供 水 管 网 或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覆 盖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一 个 城 市 供 排 水 业 务 发 展 受 制 于 该 城 市 城 区 及 城 市 规 划 发 展 区 域 3 季 节 性 水 务 行 业 具 有 一 定 的 季 节 性 特 征 一 般 而 言, 夏 季 的 用 水 需 求 相 对 较 大, 因 此 夏 季 的 供 排 水 业 务 量 相 对 较 大, 冬 季 的 供 排 水 业 务 量 相 对 较 小 季 节 性 特 征 可 能 使 水 务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在 不 同 季 节 产 生 小 幅 波 动 ( 十 二 )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与 上 下 游 行 业 之 间 的 关 联 性 公 司 所 处 水 务 行 业 本 身 构 成 了 封 闭 的 循 环 产 业 链, 与 其 他 行 业 不 存 在 产 业 方 面 的 关 联 性 公 司 为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一 体 化 运 营 的 水 务 公 司, 业 务 基 本 上 覆 盖 了 水 务 行 业 的 完 整 产 业 链 三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 一 ) 公 司 竞 争 地 位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已 取 得 了 南 宁 市 政 府 授 予 的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以 及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政 府 授 予 的 五 县 ( 宾 阳 县 横 县 马 山 县 上 林 县 武 鸣 县 )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均 为 30 年 根 据 公 司 与 相 关 政 府 签 订 的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及 相 关 文 件,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和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政 府 应 严 格 控 制 审 批 避 免 建 设 与 公 司 或 可 能 与 公 司 根 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取 得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形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竞 争 关 系 的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目 前,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城 区 实 行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一 体 化 经 营, 除 历 史 形 成 的 南 宁 市 及 周 边 部 分 小 型 自 来 水 厂, 南 宁 市 城 区 绝 大 部 分 城 市 供 水 与 全 部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均 由 本 公 司 提 供 ; 此 外,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县 城 经 营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公 司 的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在 南 宁 市 占 有 绝 对 的 市 场 地 位, 目 前, 公 司 设 计 供 水 能 力 达 131 万 立 方 米 / 日, 设 计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达 88.2 万 立 方 米 / 日 公 司 取 得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有 利 于 公 司 保 持 和 巩 固 在 南 宁 市 水 务 市 场 的 经 营 优 势 和 竞 争 地 位, 并 为 公 司 整 合 南 宁 市 周 边 水 务 资 源 和 开 拓 异 地 市 场 实 现 跨 区 域 经 营 奠 定 了 有 利 基 础

152 除 公 司 外, 南 宁 市 及 下 属 县 市 的 其 他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包 括 南 宁 市 大 沙 田 供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峙 村 河 水 厂 龙 潭 水 厂 天 雹 水 库 自 来 水 厂 老 虎 岭 水 厂 等,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设 计 能 力 ( 万 m 3 / 日 ) 主 要 服 务 区 域 股 东 / 主 管 部 门 价 格 1 南 宁 市 大 沙 田 供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水 :10 污 水 : 无 南 宁 良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及 周 边 村 坡 周 德 礼, 北 控 水 务 ( 广 西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洪 振 忠, 罗 林 锋 南 宁 市 供 水 价 格 标 准 2 南 宁 市 天 雹 水 库 自 来 水 厂 供 水 :1.2 污 水 : 无 南 宁 市 高 新 区 周 边 村 坡 南 宁 市 水 利 局 南 宁 市 供 水 价 格 标 准 南 武 城 市 大 道 及 安 3 南 宁 市 峙 村 河 水 厂 供 水 :1.5 污 水 : 无 吉 大 道 沿 线 企 事 业 南 宁 市 水 利 局 南 宁 市 供 水 价 格 标 准 单 位 学 校 和 村 坡 邕 武 路 沿 4 南 宁 市 老 虎 岭 水 厂 供 水 :2.3 污 水 : 无 线 企 事 业 单 位 学 南 宁 市 水 利 局 南 宁 市 供 水 价 格 标 准 校 和 村 坡 5 南 铁 水 电 段 给 水 所 供 水 :0.57 污 水 : 无 南 宁 火 车 站 及 周 边 相 关 区 域 南 宁 铁 路 供 电 段 1.55 元 /m 3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1.20 元 /m 3 ; 工 业 用 水 : 6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龙 潭 水 厂 供 水 :2.2 污 水 : 无 沙 井 镇 及 周 边 村 坡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农 林 水 利 局 1.25 元 /m 3 ; 建 筑 工 业 用 水 :2.00 元 /m 3 ; 经 营 服 务 用 水 :1.70 元 /m 3 ; 特 种 用 水 : 3.60 元 /m 3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 元 /m 3 ; 行 政 7 武 鸣 县 供 水 有 限 总 公 司 供 水 :7 污 水 : 无 武 鸣 县 城 及 周 边 村 坡 武 鸣 县 自 来 水 厂 武 鸣 县 水 电 器 材 公 司 事 业 用 水 :1.53 元 /m 3 ; 一 般 工 业 用 水 1.60 元 /m 3 ; 建 筑 工 业 用 水 :2.50 元 /m 3 ; 经 营 服 务 用 水 :2.05 元 /m 3 ; 特 种 用 水 : 3.30 元 /m 3 8 广 西 横 县 东 冠 自 来 水 有 限 公 司 供 水 :4.5 污 水 : 无 横 县 县 城 及 周 边 村 坡 广 西 横 县 东 泰 电 气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1.60 元 /m 3 ; 非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1.85 元 /m 3 ; 特 种 用 水 :3.7 元 /m 3 ; 9 横 县 六 景 华 鸿 污 水 处 理 供 水 : 无 污 水 :2 六 景 工 业 园 区 华 鸿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1.2 元 /m

153 有 限 公 司 10 宾 阳 县 自 来 水 厂 供 水 :1.8 污 水 : 无 宾 阳 县 城 及 周 边 村 坡 宾 阳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 元 /m 3 ; 非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2.15 元 /m 3 ; 特 种 用 水 : 4.25 元 /m 3 11 上 林 县 自 来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水 :2 污 水 : 无 上 林 县 城 及 周 边 村 坡 韦 明 升 上 林 县 泉 兴 矿 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居 民 生 活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用 水 :1.40 元 /m 3 ; 工 业 用 水 :1.62 元 /m 3 ; 经 营 服 务 用 水 :1.62 元 /m 3 ; 建 筑 用 水 :2.00 元 /m 3 ; 特 种 用 水 :2.70 元 /m 3 居 民 生 活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用 水 :1.95 元 12 马 山 县 供 水 公 司 供 水 :3 污 水 : 无 马 山 县 城 及 城 郊 马 山 县 住 建 局 /m 3 ; 工 业 用 水 :2.20 元 /m 3 ; 经 营 服 务 用 水 :2.60 元 /m 3 ; 特 种 用 水 :3.50 元 /m 3 13 隆 安 达 特 洁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供 水 :2 污 水 :1.2 隆 安 县 及 周 边 村 坡 詹 培 伟 黄 森 梁 浩 梁 慰 强 陆 天 莹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1.9 元 元 /m 3 ; 行 政 事 业 性 用 水 :1.9 元 /m 3 ; 工 商 业 用 水 :3.26 元 /m 3 ; 特 种 用 水 :5.26 元 /m 3 ;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0.8 元 /m 3 14 广 西 南 宁 明 湖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供 水 :5 污 水 : 无 南 宁 市 明 阳 工 业 区 吴 圩 镇 及 周 边 村 坡 广 西 区 水 利 厅 大 王 滩 水 库 管 理 处 广 西 水 利 供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 元 /m 3 ; 非 居 民 用 水 1.78 元 /m 3 ; 特 种 用 水 6.90 元 /m 3 上 述 企 业 主 要 系 历 史 上 满 足 区 域 性 供 水 需 求 形 成 的 小 规 模 水 务 企 业, 除 横 县 六 景 华 鸿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南 宁 六 景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签 署 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外, 其 余 企 业 均 未 与 当 地 政 府 签 订 关 于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协 议, 且 上 述 企 业 的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规 模 小, 服 务 范 围 有 限, 对 公 司 的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均 不 构 成 直 接 威 胁 由 于 部 分 水 厂 供 水 能 力 有 限, 公 司 还 与 南 宁 市 大 沙 田 供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峙 村 河 水 厂 龙 潭 水 厂 等 签 订 了 供 水 合 同, 由 公 司 向 其 销 售 自 来 水, 以 满 足 其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供 水 需 求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上 述 企 业 的 自 来 水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年 度 交 易 金 额 ( 万 元 ) 1 南 宁 市 大 沙 田 供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南 宁 市 峙 村 河 水 厂 2012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1, 年 度 年 度

154 3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龙 潭 水 厂 2014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1, 此 外, 为 缓 解 东 盟 经 开 区 供 水 需 求,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武 鸣 县 供 水 有 限 总 公 司 购 入 自 来 水,2012 年 至 2014 年 各 年 交 易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上 述 合 作 关 系 有 利 于 推 动 南 宁 市 及 周 边 地 区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良 性 发 展 公 司 目 前 尚 无 对 上 述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进 行 收 购 的 明 确 计 划, 但 未 来 不 排 除 利 用 自 身 资 金 管 理 和 经 营 上 的 优 势, 通 过 收 购 兼 并 等 方 式, 整 合 南 宁 市 周 边 水 务 资 源, 使 公 司 的 水 务 市 场 进 一 步 拓 展 至 南 宁 市 周 边 县 镇 水 务 市 场, 强 化 城 乡 水 务 一 体 化 经 营 ( 二 ) 公 司 经 营 优 势 1 区 位 优 势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主 要 立 足 于 南 宁 市 南 宁 市 面 临 良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2010 年 1 月 1 日,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正 式 成 立, 南 宁 作 为 中 国 - 东 盟 开 放 合 作 的 核 心 城 市 及 中 国 - 东 盟 博 览 会 的 永 久 举 办 地, 将 建 设 成 为 区 域 性 国 际 城 市 (2)2008 年 1 月, 国 家 批 准 实 施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发 展 规 划,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上 升 为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南 宁 作 为 广 西 首 府,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的 核 心 城 市, 正 努 力 建 设 成 为 经 济 区 的 区 域 性 物 流 基 地 商 贸 基 地 加 工 制 造 业 基 地 和 国 际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中 心 信 息 交 流 中 心 金 融 中 心 (3) 国 家 深 入 实 施 新 一 轮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国 务 院 于 2009 年 12 月 出 台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广 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构 建 及 推 进 南 宁 - 新 加 坡 经 济 走 廊 及 南 宁 - 谅 山 - 河 内 - 海 防 - 广 宁 经 济 走 廊, 南 宁 将 构 建 区 域 性 金 融 中 心 国 际 区 域 性 交 通 运 输 枢 纽, 并 建 设 中 国 - 东 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合 作 园 区 生 物 国 家 高 技 术 产 业 基 地 等 (4) 广 西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于 2011 年 5 月 发 布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突 出 发 展 南 宁 超 大 城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南 宁 市 将 按 照 建 设 区 域 性 国 际 城 市 的 定 位, 加 快 向 五 象 新 区 拓 展, 完 善 江 北, 提 升 江 南, 成 为 广 西 首 善 之 区, 力 争 建 成 区 人 口 达 到 300 万 人 左 右 在 上 述 多 重 机 遇 的 叠 加 推 动 下, 南 宁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步 伐 将 会 加 快, 将 有 利 于 集

155 聚 区 域 人 流 物 流 资 金 流 信 息 流, 形 成 良 好 的 城 市 发 展 前 景 这 将 有 利 于 公 司 在 区 域 水 务 市 场 的 不 断 开 拓 和 发 展, 同 时 公 司 也 将 可 能 受 益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和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的 优 惠 政 策 2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一 体 化 厂 网 一 体 化 优 势 公 司 在 主 要 经 营 区 域 南 宁 市 城 区 实 行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一 体 化 厂 网 一 体 化 经 营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一 体 化 厂 网 一 体 化 即 公 司 同 时 运 营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供 水 业 务 包 括 了 从 水 源 取 水 自 来 水 净 化 到 供 水 管 网 输 送 的 完 整 链 条 ;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包 括 从 污 水 管 网 收 集 污 水 进 行 污 水 处 理, 并 将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标 准 的 尾 水 排 入 自 然 水 体 的 全 过 程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一 体 化 经 营 使 公 司 具 有 水 务 行 业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能 够 为 用 户 提 供 供 排 水 循 环 的 一 体 化 完 整 服 务, 有 助 于 发 挥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协 同 效 应,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节 约 经 营 成 本 由 于 管 网 相 当 于 销 售 网 络, 在 一 个 城 市 或 地 区 一 般 不 可 能 重 复 建 设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管 网, 因 此, 厂 网 一 体 化 使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水 务 市 场 占 主 导 地 位 ; 同 时, 厂 网 一 体 化 使 得 公 司 能 够 统 一 协 调 调 度 各 水 厂 和 输 配 管 网 的 生 产 运 营, 达 到 各 水 厂 及 各 区 域 管 网 生 产 与 输 配 负 荷 的 优 化 平 衡, 从 而 实 现 生 产 运 营 效 率 的 最 大 化, 降 低 公 司 运 营 成 本 ; 此 外, 与 厂 网 分 离 的 模 式 相 比, 厂 网 一 体 化 取 消 了 水 厂 与 输 配 管 网 之 间 的 水 量 与 费 用 结 算 过 程, 使 公 司 能 够 直 接 受 益 于 水 价 上 调 3 市 场 化 运 营 的 优 势 2006 年, 建 宁 集 团 对 南 宁 市 水 务 资 产 进 行 整 合, 发 起 设 立 了 本 公 司, 使 南 宁 市 城 区 的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实 现 了 投 融 资 一 体 化 建 设 运 营 一 体 化, 即 公 司 负 责 南 宁 市 城 区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筹 融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理, 向 用 户 提 供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这 种 市 场 化 运 营 的 经 营 模 式 强 化 了 公 司 对 成 本 的 约 束 和 提 升 效 率 的 要 求, 多 年 来 公 司 市 场 化 运 营 形 成 的 经 营 理 念 促 进 了 公 司 运 营 和 管 理 效 率 的 提 高, 有 利 于 公 司 积 极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4 成 本 优 势 公 司 成 本 优 势 突 出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公 司 在 主 要 经 营 区 域 实 行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一 体 化 经 营, 公 司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在 生 产 技 术 营 业 收 费 管 网 维 护 机 电 设 备 维 修 等 方 面 都 可 以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和 规 模 效 应, 并 在 公 司 本 部 设 置 统 一 的 管 理 机 构, 对 生 产 技 术 设 备 采 购 维 修 材 料 供 应 财 务 核 算 等 实 施 统 一

156 管 理, 有 效 压 缩 了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成 本, 有 利 于 发 挥 集 约 效 应 和 提 高 运 营 效 率, 有 效 地 降 低 了 公 司 整 体 的 运 营 成 本 (2) 公 司 人 力 成 本 优 势 明 显, 一 方 面, 公 司 人 员 精 简, 培 养 并 拥 有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员 工 队 伍, 工 作 效 率 较 高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采 用 扁 平 化 的 管 理 架 构, 管 理 层 级 较 短,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精 简, 并 且 将 门 卫 绿 化 环 卫 污 泥 处 置 等 服 务 外 包, 进 一 步 节 约 了 人 力 成 本 ( 3) 原 水 的 取 水 成 本 低, 水 质 较 好 公 司 生 产 所 需 的 原 水 主 要 以 邕 江 为 水 源, 邕 江 流 经 南 宁 市 城 区, 公 司 取 水 便 利, 并 且 地 表 水 作 为 水 源 使 公 司 取 水 成 本 较 低 ;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所 用 原 水 的 取 水 地 点 多 设 置 在 邕 江 水 质 较 好 河 段,2013 年, 作 为 南 宁 市 区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的 邕 江 地 表 水 源 水 质 总 体 良 好, 主 要 指 标 达 标 率 为 100% (4) 公 司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不 断 优 化 工 艺 流 程, 通 过 新 技 术 应 用 及 技 术 改 造,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有 效 降 低 了 生 产 成 本 例 如, 公 司 先 后 完 成 了 凌 铁 水 厂 虹 吸 滤 池 改 造 中 尧 水 厂 双 阀 滤 池 改 造 三 津 水 厂 取 水 泵 技 术 改 造 等 项 目, 有 效 降 低 了 制 水 成 本 ; 公 司 先 后 完 成 污 水 处 理 厂 压 榨 间 进 口 螺 旋 输 送 器 曝 气 沉 砂 池 桥 架 电 缆 导 向 器 等 技 术 改 造, 提 高 了 生 产 设 备 的 运 行 效 率 ; 公 司 逐 步 淘 汰 高 耗 能 电 气 设 备, 更 换 为 节 能 高 效 电 气 设 备, 并 采 用 变 频 技 术, 实 现 恒 压 供 水, 达 到 良 好 节 电 效 果 5 管 理 优 势 公 司 管 理 团 队 的 专 业 结 构 搭 配 合 理, 行 业 经 验 和 企 业 管 理 经 验 丰 富, 富 有 开 拓 创 新 精 神, 整 体 综 合 素 质 较 高 公 司 管 理 团 队 的 专 业 结 构 涵 盖 了 给 排 水 电 气 自 动 化 企 业 管 理 财 务 会 计 等 专 业, 在 各 自 管 理 领 域, 公 司 管 理 团 队 均 具 有 深 厚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公 司 不 断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治 理 结 构 和 管 理 体 系, 公 司 采 取 的 具 有 突 出 优 势 的 管 理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1) 在 质 量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已 通 过 ISO9001: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将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纳 入 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质 量 控 制 实 现 了 标 准 化 科 学 化 管 理 (2) 在 水 质 检 测 方 面, 公 司 实 行 中 心 化 验 室 生 产 单 位 运 行 班 三 级 检 测 制 度 公 司 被 授 权 设 有 国 家 城 市 供 水 水 质 监 测 网 南 宁 监 测 站, 并 先 后 购 置 了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水 质 检 测 设 备, 公 司 水 质 检 测 指 标 已 达 到 230 项, 检 测 能 力 处 于 全 国 同 行 业 前 列 (3) 在 管 网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建 立 了 供 水 水 压 调 度 遥 测 遥 控 遥 信 的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能 够 实 现 水 厂 测 压 点 和 中 心 调 度 室 三 级 实 时 监 控 和 调 度, 并 通 过 应 用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GIS), 实 现 了 供 水 管

157 网 维 护 数 据 化 管 理 (4) 在 客 户 服 务 方 面, 公 司 应 用 营 业 收 费 微 机 管 理 系 统, 采 用 掌 上 型 电 脑 抄 表 水 费 网 上 缴 费, 设 立 了 24 小 时 水 务 服 务 热 线, 提 高 了 工 作 效 率, 极 大 地 方 便 了 用 户 (5) 在 提 高 水 费 回 收 率 方 面, 公 司 建 立 大 用 户 水 费 收 取 催 收 专 人 管 理 制 度, 将 欠 费 用 户 纳 入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管 理, 加 强 对 欠 费 户 的 追 缴 力 度, 并 通 过 增 加 现 金 交 费 网 点 开 办 银 行 代 扣 托 收 网 上 缴 费 及 第 三 方 平 台 代 收 等 多 种 缴 费 方 式, 满 足 各 层 次 用 户 的 需 求, 公 司 水 费 回 收 率 常 年 保 持 在 98% 以 上 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一 ) 主 营 业 务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一 直 从 事 自 来 水 生 产 供 应 及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在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负 责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 不 包 括 雨 水 排 放 设 施 ) 运 营 管 理 及 维 护 其 中, 根 据 南 宁 市 政 府 授 予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中 心 城 区 ( 包 括 各 城 区 南 宁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南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宁 青 秀 山 风 景 名 胜 旅 游 区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新 区 及 中 国 -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 提 供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一 体 化 服 务, 即 在 从 事 供 水 业 务 的 同 时 也 开 展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 根 据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 宾 阳 县 横 县 马 山 县 上 林 县 武 鸣 县 ) 政 府 授 予 的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县 城 建 成 区 域 开 展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2011 年 9 月, 公 司 收 购 了 南 宁 水 建 100% 股 权 南 宁 水 建 主 要 在 广 西 开 展 水 务 工 程 的 施 工 业 务, 包 括 为 本 公 司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提 供 施 工 服 务 1 供 水 业 务 公 司 目 前 在 南 宁 市 中 心 城 区 ( 包 括 各 城 区 南 宁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南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宁 青 秀 山 风 景 名 胜 旅 游 区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新 区 及 中 国 -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 开 展 供 水 业 务 公 司 现 下 属 8 个 自 来 水 生 产 单 位, 分 别 为 陈 村 水 厂 三 津 水 厂 河 南 水 厂 中 尧 水 厂 西 郊 水 厂 凌 铁 水 厂 邕 宁 水 厂 东 盟 分 公 司, 设 计 供 水 能 力 为 131 万 立 方 米 / 日 公 司 生 产 的 自 来 水 通 过 供 水 管 网 输 送 并 销 售 予 用 户, 自 来 水 用 户 包 括 城 市 居 民 用 户 工 商 业 用 户 及 其 他 用 户

158 公 司 下 属 自 来 水 生 产 单 位 情 况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基 本 情 况 1 三 津 水 厂 江 南 区 金 鸡 路 8 号 始 建 于 2001 年,2005 年 建 成 投 产, 以 邕 江 为 水 源,1 套 净 水 工 艺 一 期 工 程 始 建 于 1994 年,1996 年 建 成 投 产, 2 陈 村 水 厂 西 乡 塘 区 大 学 东 路 二 期 工 程 始 建 于 1999 年,2002 年 建 成 投 产, 79 号 2012 年 完 成 二 期 工 程 的 扩 建, 以 邕 江 为 水 源,1 套 净 水 工 艺 3 河 南 水 厂 江 南 区 亭 洪 路 72 号 始 建 于 1959 年,1964 年 建 成 投 产, 经 过 三 次 改 扩 建, 以 邕 江 为 水 源,3 套 净 水 工 艺 西 乡 塘 区 中 尧 路 17-2 始 建 于 1986 年,1988 年 建 成 投 产, 经 过 一 4 中 尧 水 厂 号 次 改 扩 建, 以 邕 江 为 水 源,2 套 净 水 工 艺 始 建 于 1961 年,1962 年 投 产 运 营, 经 过 四 5 西 郊 水 厂 西 乡 塘 区 鲁 班 路 2 号 次 改 扩 建, 以 邕 江 为 水 源,2 套 净 水 工 艺 始 建 于 1933 年,1934 年 投 产 运 营, 经 过 四 6 凌 铁 水 厂 青 秀 区 植 物 路 53 号 次 改 扩 建, 以 邕 江 为 水 源,3 套 净 水 工 艺 1965 年 建 成 投 产, 以 清 水 泉 地 下 水 为 水 源, 7 邕 宁 水 厂 邕 宁 区 汉 林 街 3 号 1 套 净 水 工 艺 8 注 : 河 南 水 厂 设 计 生 产 能 力 为 34 万 立 方 米 / 日, 其 中 10 万 立 方 米 / 日 为 低 质 工 业 用 水 东 盟 分 公 南 宁 华 侨 投 资 区 教 其 水 厂 始 建 于 1991 年,1992 年 建 成 投 产, 司 育 路 以 武 鸣 河 为 水 源,1 套 净 水 工 艺 2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设 计 生 产 能 力 ( 立 方 米 / 日 ) 20 万 40 万 34 万 12 万 10 万 8 万 5 万 2 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自 来 水 经 用 户 使 用 后 形 成 的 城 市 污 水 不 能 直 接 排 放 至 自 然 水 体 中, 污 水 必 须 经 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后 并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后 才 能 排 放 公 司 通 过 污 水 管 网 收 集 污 水 并 集 中 至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污 水 处 理, 然 后 将 符 合 国 家 排 放 标 准 的 尾 水 排 放 至 自 然 水 体 公 司 目 前 在 南 宁 市 中 心 城 区 ( 包 括 各 城 区 南 宁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南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宁 青 秀 山 风 景 名 胜 旅 游 区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新 区 及 中 国 -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 及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 宾 阳 县 横 县 马 山 县 上 林 县 武 鸣 县 ) 县 城 建 成 区 域 开 展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公 司 现 下 属 7 个 污 水 处 理 单 位, 分 别 为 南 宁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下 设 的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以 及 宾 阳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横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马 山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上 林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武 鸣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设 计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合 计 为 88.2 万 立 方 米 / 日

159 公 司 下 属 污 水 处 理 厂 情 况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基 本 情 况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 立 方 米 / 日 ) 南 宁 市 城 区 1 江 南 污 水 处 江 南 区 亭 一 期 工 程 始 建 于 2005 年,2007 年 投 产 运 行 ; 二 期 工 理 厂 江 路 59 号 程 始 建 于 2008 年,2012 年 9 月 投 产 运 行 48 万 2 一 期 工 程 始 建 于 1997 年,2000 年 投 产 运 营, 二 期 工 琅 东 污 水 处 青 秀 区 滨 程 始 建 于 2005 年,2007 年 投 产 运 行 ; 三 期 工 程 始 建 理 厂 湖 路 65 号 于 2010 年,2012 年 9 月 投 产 运 行 30 万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1 宾 阳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宾 阳 县 始 建 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 底 投 产 运 行 2 万 2 横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横 县 始 建 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 底 投 产 运 行 2 万 3 马 山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马 山 县 始 建 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 底 投 产 运 行 0.6 万 4 上 林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上 林 县 始 建 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 底 投 产 运 行 0.6 万 5 武 鸣 县 污 水 处 理 分 公 司 武 鸣 县 始 建 于 2009 年,2011 年 12 月 底 投 产 运 行 5 万 此 外, 为 满 足 南 宁 市 城 市 发 展 的 需 要, 公 司 正 在 投 资 建 设 五 象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三 塘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服 务 于 五 象 新 区 三 塘 镇 和 火 车 东 站 片 区 南 宁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分 布 情 况 如 下 : 琅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三 塘 污 水 处 理 厂 江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五 象 污 水 处 理 厂

160 3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对 比 根 据 同 行 业 A 股 上 市 公 司 披 露 的 2013 年 年 报, 其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与 绿 城 水 务 2013 年 实 际 情 况 对 比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供 水 能 力 ( 万 吨 或 万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 万 吨 或 实 际 供 水 量 ( 万 吨 或 实 际 污 水 处 理 量 ( 万 立 方 米 / 日 ) 万 立 方 米 / 日 ) 万 立 方 米 ) 吨 或 万 立 方 米 ) 重 庆 水 务 武 汉 控 股 ,962 43,715 首 创 股 份 约 1,500 万 吨 / 日 水 处 理 能 力 - - 瀚 蓝 环 境 , , 洪 城 水 业 , , 国 中 水 务 兴 蓉 投 资 , , 桑 德 环 境 中 山 公 用 , , 创 业 环 保 , , 江 南 水 务 , 锦 龙 股 份 - - 6, 中 原 环 保 ,800 国 祯 环 保 绿 城 水 务 ,477 24,954 注 : 瀚 蓝 环 境 桑 德 环 境 中 山 公 用 中 原 环 保 产 能 数 据 来 自 其 公 司 网 站 ; 国 祯 环 保 产 能 数 据 来 自 其 招 股 说 明 书 ; 其 他 数 据 均 来 自 各 上 市 公 司 2013 年 年 报 ( 二 )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1 供 水 业 务 工 艺 流 程 图 公 司 供 水 工 艺 流 程 为 公 司 下 属 自 来 水 生 产 单 位 按 照 自 来 水 常 规 处 理 工 艺 对 原 水 进 行 净 化 处 理, 然 后 将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的 自 来 水 通 过 输 水 管 网 输 送 到 终 端 用 户 的 过 程 投 絮 凝 剂 原 水 管 原 水 取 水 泵 房 混 合 絮 凝 沉 淀 过 滤 预 处 理 消 毒 用 户 输 水 管 网 送 水 泵 房 清 水 池

161 2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工 艺 流 程 图 公 司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为 城 市 污 水 通 过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收 集 及 污 水 泵 站 提 升 进 入 公 司 下 属 污 水 处 理 厂, 在 污 水 处 理 厂 经 过 处 理, 以 及 对 在 污 水 处 理 中 产 生 的 污 泥 进 行 合 理 的 污 泥 处 理 及 污 泥 处 置, 之 后 将 达 到 国 家 环 保 标 准 的 尾 水 排 放 入 自 然 水 体 的 过 程 公 司 采 用 的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主 要 包 括 A 2 /O 工 艺 和 改 良 型 SBR 工 艺 等 A 2 /O 工 艺 的 流 程 示 意 如 下 图 : 城 市 污 水 污 水 管 网 粗 格 栅 提 升 泵 房 剩 余 污 泥 污 泥 处 理 污 泥 处 置 细 格 栅 旋 流 沉 砂 池 初 沉 池 生 化 处 理 二 沉 池 消 毒 尾 水 达 标 排 放 改 良 型 SBR 工 艺 的 流 程 示 意 如 下 图 : 城 市 污 水 污 水 管 网 粗 格 栅 提 升 泵 房 剩 余 污 泥 污 泥 处 理 污 泥 处 置 细 格 栅 曝 气 沉 砂 池 生 化 池 消 毒 尾 水 达 标 排 放 ( 三 ) 经 营 模 式 在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水 务 行 业 产 业 化 市 场 化 发 展 的 政 策 背 景 下, 公 司 依 托 发 起 人 股 东 建 宁 集 团 的 水 务 产 业 基 础, 进 行 了 产 权 体 制 改 革 和 经 营 模 式 变 革 自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即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模 式 投 资 建 设 并 运 营 管 理 供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开 展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实 现 了 水 务 服 务 产 业 化 市 场 化 运 营

162 1 特 许 经 营 模 式 (1) 南 宁 市 城 区 供 水 业 务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根 据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将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授 予 广 西 绿 城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通 知 ( 南 府 办 函 [2006]76 号 ),2006 年 9 月 14 日, 南 宁 市 政 府 授 权 南 宁 市 国 资 委 南 宁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南 宁 市 市 政 管 理 局 三 部 门 联 合 与 公 司 签 署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南 宁 市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将 南 宁 市 城 区 ( 含 中 国 -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 范 围 内 的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授 予 公 司,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为 30 年 1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 南 宁 市 中 心 城 区 ( 包 括 各 城 区 南 宁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南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宁 青 秀 山 风 景 名 胜 旅 游 区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新 区 及 中 国 - 东 盟 经 济 园 区 ) 2 特 许 经 营 权 范 围 : 在 特 许 的 经 营 期 限 和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运 营 维 护 管 理 供 水 设 施 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向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用 户 提 供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依 法 自 主 经 营 并 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供 水 费 和 污 水 处 理 费 等 3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 从 公 司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开 始 的 三 十 年, 即 自 2006 年 9 月 14 日 起 至 2036 年 9 月 13 日 4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公 司 应 履 行 的 主 要 义 务 A. 保 障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等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以 及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供 水 安 全 ; B. 根 据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保 证 满 足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合 理 的 用 水 需 求 和 污 水 处 理 要 求 ; C. 在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对 所 有 用 户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的 不 间 断 的 普 遍 供 水 服 务, 不 得 实 行 任 何 歧 视 性 待 遇 ; 保 证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 D.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保 障 每 日 24 小 时 的 连 续 供 水 服 务, 不 得 无 故 停 止 供 水 服 务 5 供 水 价 格 : 公 司 向 用 户 供 水 的 价 格 实 行 政 府 定 价 收 取 的 水 费 用 于 供 水 设 施 的 运 营 维 护 和 管 理 等 6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定 价 : 公 司 在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提 供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收 取 的

163 污 水 处 理 费 实 行 政 府 定 价 收 取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用 于 污 水 收 集 输 送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营 维 护 和 管 理 等 7 使 用 自 然 水 资 源 的 权 利 : 在 符 合 国 家 及 政 府 有 关 水 资 源 利 用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具 有 依 法 合 理 使 用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自 然 水 资 源 的 权 利 8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的 延 长 :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一 年 以 前, 公 司 可 以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 经 南 宁 市 政 府 批 准, 可 签 署 延 长 特 许 经 营 期 的 协 议 2012 年 5 月 18 日, 公 司 与 南 宁 市 政 府 签 订 了 南 宁 市 城 市 供 水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南 宁 市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对 特 许 经 营 涉 及 的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调 整 条 件 价 格 调 整 审 批 时 限 价 格 补 贴 等 有 关 事 宜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明 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和 住 建 部 联 合 下 发 了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税 [2014]151 号 ), 根 据 该 办 法, 公 司 与 南 宁 市 政 府 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 签 署 了 南 宁 市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根 据 补 充 协 议 ( 二 ),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公 司 向 用 户 征 收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成 为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国 库 ; 同 时, 南 宁 市 政 府 按 结 算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按 月 向 公 司 计 付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经 南 宁 市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成 本 财 务 审 计 后 与 公 司 协 商 确 定 (2)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根 据 宾 阳 县 横 县 马 山 县 上 林 县 武 鸣 县 政 府 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 分 别 与 公 司 签 署 的 宾 阳 县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横 县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马 山 县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上 林 县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武 鸣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公 司 被 授 予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县 城 建 成 区 域 的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为 30 年 1 特 许 经 营 权 : 授 予 公 司 在 特 许 的 经 营 期 限 和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维 护 管 理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提 供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并 收 取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权 利 考 虑 到 公 司 的 经 营 模 式, 公 司 在 各 县 管 辖 区 域 范 围 内 新 收 购 和 新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自 动 获 得 所 授 予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2 特 许 经 营 期 : 从 协 议 签 署 之 日 起 30 年, 即 自 2009 年 5 月 21 日 起 至

164 年 5 月 20 日, 期 满 时 可 根 据 协 议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延 期 3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 宾 阳 县 横 县 马 山 县 上 林 县 武 鸣 县 县 城 建 成 区 域 4 污 水 处 理 收 费 : 各 县 政 府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全 面 开 征 污 水 处 理 费, 并 在 协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将 收 取 的 全 部 污 水 处 理 费 按 时 足 额 转 付 给 公 司 为 保 证 公 司 合 理 的 投 资 回 报, 确 保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在 污 水 处 理 厂 投 产 运 行 且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60% 以 上 后, 核 定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标 准 应 调 整 到 保 本 微 利 水 平 污 水 处 理 费 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征 收 范 围 内 的 用 户 自 来 水 用 量 征 收, 由 各 县 当 地 供 水 企 业 在 每 月 收 取 自 来 水 水 费 时 一 并 征 收 各 县 政 府 应 协 调 供 水 企 业 确 保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按 时 足 额 征 收, 并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足 额 征 收 自 备 水 源 用 户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5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的 延 长 :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一 年 以 前, 公 司 可 以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 经 相 关 县 政 府 批 准, 可 签 署 延 长 特 许 经 营 期 的 协 议 2012 年 5 月 18 日, 公 司 与 宾 阳 县 横 县 马 山 县 上 林 县 武 鸣 县 政 府 分 别 签 订 了 宾 阳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横 县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马 山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上 林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武 鸣 县 城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对 特 许 经 营 涉 及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调 整 条 件 价 格 调 整 审 批 时 限 价 格 补 贴 等 有 关 事 宜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明 确 2015 年 2 月 28 日, 公 司 分 别 与 五 县 政 府 ( 及 东 盟 经 开 区 管 委 会 ) 签 署 了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根 据 补 充 协 议 ( 二 ),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当 地 政 府 按 结 算 污 水 处 理 量 和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按 月 向 公 司 计 付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价 格 标 准, 经 当 地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成 本 财 务 审 计 后 与 公 司 协 商 确 定 (3) 特 许 经 营 的 排 他 性 和 期 满 后 的 安 排 根 据 公 司 与 当 地 政 府 签 署 的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 二 ) 及 相 关 文 件, 公 司 取 得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具 有 排 他 性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和 特 许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内, 当 地

165 政 府 不 再 批 准 建 设 与 公 司 或 可 能 与 公 司 取 得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形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竞 争 关 系 的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公 司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和 特 许 经 营 范 围 内,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能 完 成 当 地 政 府 要 求 的 供 水 或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时 除 外 根 据 协 议 约 定,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前 一 年 内, 公 司 可 以 向 地 方 政 府 申 请 延 长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地 方 政 府 应 优 先 与 公 司 续 签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2 生 产 模 式 公 司 下 属 各 自 来 水 生 产 单 位 按 其 生 产 工 艺 进 行 自 来 水 生 产, 为 保 障 人 们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用 水 需 求, 各 自 来 水 生 产 单 位 均 实 行 24 小 时 连 续 生 产 公 司 下 属 污 水 处 理 单 位 均 处 于 不 间 断 运 转 状 态, 对 收 集 的 城 市 污 水 进 行 处 理 公 司 中 心 调 度 室 通 过 供 水 调 度 系 统 对 管 网 测 压 点 和 下 属 水 厂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24 小 时 监 控, 并 根 据 不 同 时 段 的 用 水 需 求 适 时 进 行 生 产 调 度 3 采 购 模 式 为 保 障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的 生 产 需 要, 确 保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生 产 运 行 的 安 全 可 靠 性, 公 司 对 供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生 产 的 主 要 生 产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实 行 统 一 采 购 供 应 设 备 采 购 由 公 司 设 备 管 理 部 负 责, 主 要 生 产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采 购 由 公 司 材 料 供 应 部 负 责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物 资 管 理 制 度 和 仓 库 管 理 制 度, 所 有 设 备 主 要 生 产 原 材 料 辅 助 生 产 材 料 和 工 程 材 料 均 按 公 司 物 资 管 理 制 度 和 仓 库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采 购 保 管 和 发 放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物 资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主 要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比 质 比 价 等 方 式 采 购 4 销 售 模 式 根 据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城 市 供 水 应 实 行 装 表 到 户 抄 表 到 户 计 量 收 费 ; 污 水 处 理 费 计 入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按 城 市 供 水 范 围, 根 据 用 户 使 用 量 计 量 征 收 ; 用 户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计 量 标 准 和 水 价 标 准 交 纳 水 费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已 经 实 现 供 排 水 一 体 化 的 市 县, 供 排 水 经 营 企 业 是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主 体, 由 企 业 按 规 定 自 收 自 支, 单 独 列 帐, 专 款 专 用, 接 受 监 督 ; 未 实 行 供 排 水 一 体 化 的 市 县, 以 及 自 备 水 源, 污 水 处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主 体,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污 水 处 理 费 收 入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166 费 应 当 专 项 用 于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运 行 和 维 护 按 照 上 述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城 区 及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县 城 存 在 不 同 的 销 售 收 费 模 式 (1) 南 宁 市 城 区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城 区 一 体 化 运 营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公 司 根 据 政 府 核 准 的 供 水 价 格 和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一 并 向 用 水 户 收 取 供 水 费 和 污 水 处 理 费, 收 取 的 供 水 费 和 污 水 处 理 费 以 用 户 端 安 装 的 水 表 所 计 量 的 用 户 使 用 自 来 水 量 ( 即 公 司 售 水 量 ) 计 算 公 司 抄 表 人 员 定 期 上 门 抄 录 水 表 计 量 的 用 户 用 水 量, 抄 表 后 公 司 将 水 费 单 据 送 至 用 户, 用 户 按 照 用 水 量 缴 纳 水 费 公 司 收 费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 现 金 收 费 转 账 银 行 托 收 委 托 银 行 代 扣 网 上 缴 费 第 三 方 平 台 代 收 等, 用 户 可 任 选 其 中 一 种 方 式 缴 纳 水 费 从 用 户 缴 纳 水 费 的 方 式 选 择 来 看,2013 年, 银 行 转 账 托 收 代 收 和 代 扣 占 比 约 为 85%, 公 司 各 现 金 收 费 网 点 的 现 金 和 刷 卡 收 费 占 比 约 为 14% 公 司 供 水 业 务 除 直 接 面 向 终 端 用 户 销 售 外, 还 向 南 宁 市 周 边 其 他 供 水 企 业 销 售 自 来 水 目 前, 公 司 与 南 宁 市 大 沙 田 供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署 了 供 水 合 同, 供 水 价 格 为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与 峙 村 河 水 库 和 龙 潭 水 厂 签 署 了 供 水 合 同, 供 水 价 格 按 照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相 应 价 格 标 准 收 取 总 体 来 看, 公 司 向 其 他 供 水 企 业 销 售 自 来 水 的 规 模 较 小 (2)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公 司 在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开 展 污 水 处 理 业 务, 未 实 行 供 排 水 一 体 化 运 营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由 各 县 当 地 供 水 企 业 根 据 政 府 核 准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价 格 在 向 用 水 户 收 取 供 水 费 时 代 收 由 于 公 司 目 前 在 南 宁 市 下 辖 五 县 县 城 内 均 独 家 投 资 建 设 及 运 营 管 理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故 此, 报 告 期 内, 根 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的 约 定, 供 水 企 业 代 收 的 污 水 处 理 费 由 各 县 财 政 局 足 额 转 付 给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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