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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富 安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2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1

3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4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保 证 合 同 履 行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 仅 限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作 为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包 括 由 其 他 主 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承 担 保 保 本 义 务 的 情 况 ) (28)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3

5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4

6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5

7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8 (6)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除 外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执 行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9 (12)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在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但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停 业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保 本 义 务 的 情 况 除 外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除 外 ; (14)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执 行 ; (7)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增 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8) 保 本 周 期 内, 当 确 定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歇 业 停 业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或 保 本 义 务 的 情 况,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9)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并 维 持 或 变 更 担 保 人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10)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8

10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9

11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通 讯 开 会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10

12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11

13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3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4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12

14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13

15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14

16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三 基 金 的 保 本 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一 ) 保 本 周 期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以 每 两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两 个 公 历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两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若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触 发 收 益 率 的 第 15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 到 期 日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 二 ) 保 本 条 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包 括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15

17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三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对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2 对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后 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于 前 述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还 是 持 有 转 型 为 华 富 安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四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2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6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7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8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情 形 ; 9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且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16

18 任 的, 担 保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10 保 证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主 张 权 利 ; ( 五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处 理 1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资 质 要 求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则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以 保 本 基 金 的 形 式 存 续 并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若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同 时,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上 述 变 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但 应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说 明 若 本 基 金 不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2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1)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共 6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具 体 起 止 时 间 及 处 理 规 则,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此 期 间 内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2)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就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如 下 到 期 操 作 方 式 : 1)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2)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3)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17

19 期 ; 4) 在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未 选 择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到 期 存 续 形 式 视 其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华 富 安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默 认 操 作 日 期 为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3)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转 换 转 出 的,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但 需 根 据 其 所 转 入 基 金 的 费 率 体 系 支 付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华 富 安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无 须 就 此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申 购 费 用 (4)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基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采 取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赎 回 价 格 或 转 换 转 出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5)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提 前 公 告 (6)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应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现 金 形 式,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3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保 本 (1)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对 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还 是 转 型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2)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选 择 赎 回, 而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当 期 累 计 分 红 18

20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3)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选 择 转 换 转 出, 而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当 期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转 换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作 为 转 出 金 额, 并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而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当 期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最 近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作 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转 入 金 额, 并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当 期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作 为 转 入 该 基 金 的 转 入 金 额, 并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6)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确 定 并 公 告 19

21 (7) 对 于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 后 至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 的 净 值 下 跌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对 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 后 至 最 近 折 算 日 ( 含 ) 或 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不 含 ) 的 净 值 下 跌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4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处 理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1) 过 渡 期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视 业 务 需 要 设 定 过 渡 期 过 渡 期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区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具 体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预 估 保 本 金 额 确 定 并 公 告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方 法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日 终, 若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等 于 或 超 过 保 证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额 度 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提 前 结 束 过 渡 期 2)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3)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4)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5)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时 间 场 所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6) 过 渡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20

22 7) 过 渡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现 金 形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2)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在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人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3)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资 产 的 形 成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资 产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运 作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2)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超 过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制 定 业 务 规 则, 对 每 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确 认, 具 体 确 认 方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3)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后, 仍 使 用 原 基 金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4) 自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需 要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暂 停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届 时 公 告 21

23 5 转 型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基 金 资 产 的 形 成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若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而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从 到 期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则 按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作 为 转 入 变 更 后 的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转 入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予 以 公 告 6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公 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上 述 到 期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处 理 的 业 务 规 则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华 富 安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及 其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等 四 基 金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由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按 约 定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由 担 保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保 证 范 围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部 分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一 )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 楼 3 层 03B-03G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 楼 3 层 03B-03G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力 22

24 成 立 日 期 :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亿 元 净 资 产 : 亿 元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信 用 证 担 保 债 券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投 标 担 保 预 付 款 担 保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尾 付 款 如 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履 约 担 保 ; 与 担 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财 务 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除 传 统 担 保 业 务 外, 公 司 金 融 产 品 部 以 直 接 融 资 和 非 融 资 类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业 务 为 主, 以 中 小 微 创 新 融 资 为 特 色, 并 根 据 不 同 企 业 多 样 性 需 求, 为 其 提 供 一 揽 子 金 融 解 决 方 案 及 全 方 位 增 值 服 务 具 体 业 务 包 括 : 1 直 接 融 资 类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首 创 担 保 作 为 最 早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的 国 有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拥 有 丰 富 的 资 本 市 场 担 保 经 验 及 资 本 市 场 AA+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可 为 各 类 大 中 型 企 业 政 府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等 提 供 全 面 的 债 务 融 资 方 案, 具 体 担 保 产 品 包 括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PPN 信 托 计 划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基 金 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等 2 非 融 资 类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保 本 基 金 货 币 基 金 专 户 保 本 ( 如 上 市 公 司 定 增 协 议 存 款 等 ) ( 类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账 户 结 算 ( 如 远 期 结 售 汇 等 ) 合 同 履 约 要 约 收 购 等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3 中 小 微 特 色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1)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融 资 首 创 担 保 成 功 担 保 发 行 全 国 第 一 单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全 国 第 一 只 文 化 创 意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和 全 国 首 单 农 业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有 丰 富 的 中 小 企 业 直 接 融 资 担 保 经 验 2) 微 贷 创 新 : 针 对 100 万 以 下 微 贷 客 户 ( 包 括 经 营 类 消 费 类 贷 款 和 信 用 卡 等 ), 采 用 集 合 增 信 统 一 风 控 方 式, 提 供 打 包 担 保 服 务, 达 到 与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共 同 控 制 贷 款 风 险 并 快 速 核 销 不 良 的 目 的 23

25 3) 中 小 微 ( 类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与 银 行 小 贷 公 司 等 ( 类 ) 金 融 机 构 合 作, 为 其 中 小 微 ( 类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提 供 担 保 服 务 4)P2P/P2B: 借 助 互 联 网 金 融 平 台, 直 接 对 接 社 会 资 金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5) 工 程 保 证 担 保 : 为 工 程 建 设 甲 乙 方 提 供 业 主 支 付 担 保 投 标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预 付 款 担 保 质 保 金 担 保 等 6) 一 揽 子 解 决 方 案 针 对 具 有 多 样 性 需 求 的 成 长 性 企 业, 充 分 利 用 银 行 信 托 证 券 融 资 租 赁 小 贷 典 当 等 资 源 优 势, 以 信 用 增 进 为 服 务 手 段, 为 企 业 提 供 间 接 融 资 类 ( 包 括 银 行 信 托 小 贷 典 当 等 ) 债 券 类 ( 如 短 融 中 票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债 集 合 票 据 PPN 中 小 私 募 债 等 ) 贸 易 融 资 类 ( 包 括 承 兑 汇 票 信 用 证 及 押 汇 等 ) 融 资 租 赁 等 融 资 担 保 服 务, 以 及 保 函 类 ( 包 括 投 标 履 约 预 付 款 等 ) 结 算 类 ( 包 括 远 期 结 售 汇 ) 资 产 转 让 等 非 融 资 担 保 的 一 揽 子 解 决 方 案 3 担 保 人 对 外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的 在 保 责 任 额 224 亿 元, 不 超 过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 人 民 币 亿 元 ) 的 25 倍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为 保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的 总 金 额 为 43 亿 元, 不 超 过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 人 民 币 亿 元 ) 的 10 倍 ( 二 ) 保 证 合 同 鉴 于 : 华 富 安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十 三 部 分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特 订 立 华 富 安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 担 保 人 就 华 富 安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 补 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的 义 务 )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人 保 证 24

26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如 与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相 冲 突, 以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保 证 合 同 的 承 认 接 受 和 同 意 除 非 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保 证 合 同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保 证 合 同 的 内 容 仅 针 对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周 期 即 指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1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本 基 金 为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为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利 息 之 和, 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约 定 未 获 得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除 外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2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22 亿 元 人 民 币 (2)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3)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4)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日 在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即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两 个 公 历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指 达 到 触 发 收 益 率 之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本 合 同 中 的 到 期 日 即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日 触 发 收 益 率 是 指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所 设 置 的 触 发 提 前 到 期 的 参 考 收 益 率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设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触 发 收 益 率 的 第 15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并 进 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2 保 证 期 间 25

27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3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担 保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4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担 保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担 保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情 形 ; (9) 保 证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主 张 权 利 5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26

28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担 保 人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付 款 到 账 日 期 担 保 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完 成 了 保 本 义 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划 拨 款 项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2)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6 追 偿 权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按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 偿 款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相 应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合 理 费 用 和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调 查 取 证 费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公 证 费 差 旅 费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如 有 ) 双 方 就 前 述 还 款 计 划 具 体 内 容 磋 商 讨 论 花 费 的 时 间 ( 具 体 花 费 的 时 间 天 数 以 双 方 当 时 一 致 认 可 的 时 间 为 准 )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担 保 人 还 款 义 务 的 迟 延 履 行, 故 计 算 前 述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时 应 将 27

29 该 等 时 间 合 理 扣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担 保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及 其 他 费 用, 并 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代 偿 资 金 的 情 况 除 外 ( 不 包 括 延 迟 支 付 代 偿 资 金 的 情 形 ) 7 担 保 费 的 支 付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2)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担 保 人 于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3)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18 % 1/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担 保 费 的 计 算 期 间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8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保 证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发 生 争 议 时, 各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9 其 他 条 款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保 证 合 同 (2) 本 保 证 合 同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3)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其 在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4)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保 本 保 障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另 行 签 署 书 面 保 证 合 同 (5) 因 担 保 人 歇 业 停 业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宣 告 破 产 等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甲 方 合 理 判 断 乙 方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本 合 同 下 的 担 28

30 保 能 力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单 方 面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担 保 费 用 支 付 至 本 协 议 解 除 当 日 (6) 本 保 证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保 证 合 同 双 方 各 持 二 份,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一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三 )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变 更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1 更 换 担 保 人 (1)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程 序 1 提 名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担 保 人, 被 提 名 的 新 担 保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2 决 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表 决 通 过 3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保 证 义 务 的 承 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担 保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并 将 该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新 保 证 合 同 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之 日 起 生 效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将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在 新 的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2)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保 证 责 任, 此 项 担 保 人 更 29

31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2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1) 保 本 周 期 内 变 更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选 举 及 公 告 程 序 参 照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2)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担 保, 此 项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3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1)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程 序 1 提 名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被 提 名 的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2 决 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表 决 通 过 3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保 本 保 障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与 新 担 保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之 日 起 生 效 在 新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本 保 障 义 务 30

32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2)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四 ) 影 响 担 保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处 理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在 确 信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及 时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上 述 通 知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五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1) 保 本 周 期 内 :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2) 转 型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31

33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该 项 费 用 2 基 金 转 型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六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32

34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基 金 的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2%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而 变 更 为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自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华 富 安 享 债 券 33

35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当 日 按 下 述 标 准 开 始 计 提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此 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七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采 取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通 过 动 态 调 整 资 产 组 合, 在 确 保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实 现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34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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