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委 託 單 位 :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受 託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研 究 主 持 人 : 王 麗 容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 協 同 主 持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委 託 單 位 :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受 託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研 究 主 持 人 : 王 麗 容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 協 同 主 持 "

Transcription

1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行 政 院 編 印 ( 本 研 究 受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補 助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行 政 院 意 見 )

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委 託 單 位 :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受 託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研 究 主 持 人 : 王 麗 容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 協 同 主 持 人 : 陳 玉 華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生 物 產 業 傳 播 暨 發 展 學 系 副 教 授 ) 研 究 助 理 : 陳 奕 潔 楊 喬 羽 劉 秉 勛 馮 天 昱 謝 佳 穎 行 政 院 編 印 ( 本 研 究 受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補 助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行 政 院 意 見 ) II

3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III

4 目 錄 圖 目 錄 表 目 錄 提 要 VI VIII X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步 驟 與 架 構 1 第 三 節 名 詞 釋 義 與 研 究 範 圍 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與 理 論 基 礎 7 第 一 節 性 平 政 策 當 成 生 育 治 理 (governance of fertility) 工 具? 7 第 二 節 亞 洲 重 要 國 家 的 生 育 情 況 及 政 策 13 第 三 節 歐 洲 重 要 國 家 的 生 育 和 生 育 政 策 25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對 生 育 率 影 響 的 理 論 基 礎 27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32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49 第 一 節 評 估 性 平 政 策 的 原 則 49 第 二 節 兼 顧 量 性 與 質 化 方 法 的 性 平 政 策 評 估 50 第 三 節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過 程 與 分 析 52 第 四 章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與 生 育 率 關 係 的 國 際 比 較 55 第 一 節 全 球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概 覽 55 第 二 節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59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狀 況 和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歐 亞 國 家 的 比 較 分 析 62 第 五 章 性 別 政 策 作 為 生 育 治 理 的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67 第 一 節 歐 洲 國 家 的 典 範 法 國 瑞 典 及 芬 蘭 67 第 二 節 日 本 : 性 平 政 策 難 逃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的 枷 鎖 75 第 三 節 韓 國 : 性 平 政 策 中 的 友 善 家 庭 政 策 79 第 四 節 新 加 坡 : 性 平 政 策 與 家 庭 價 值 意 識 81 第 五 節 各 國 生 育 政 策 比 較 85 IV

5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第 六 章 焦 點 團 體 分 析 結 果 101 第 一 節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101 第 二 節 各 級 政 府 單 位 與 業 者 焦 點 團 體 104 第 三 節 婦 女 焦 點 團 體 107 第 七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111 第 一 節 結 論 111 第 二 節 政 策 建 議 126 附 錄 附 錄 一 : 研 究 人 員 簡 歷 與 分 工 表 135 附 錄 二 : 性 別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137 附 錄 三 :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 一 ) 逐 字 稿 181 附 錄 四 :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 二 ) 逐 字 稿 203 附 錄 五 :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 三 ) 逐 字 稿 229 附 錄 六 : 婦 女 焦 點 團 體 逐 字 稿 249 附 錄 七 :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273 附 錄 八 :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275 參 考 書 目 279 V

6 圖 目 錄 圖 1 研 究 架 構 圖 3 圖 年 總 生 育 率 與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J-shaped 趨 勢 7 圖 3 全 球 GII 前 20 名 與 各 國 生 育 率 8 圖 4 臺 灣 新 加 坡 日 本 韓 國 之 GII 與 可 能 原 因 比 較 9 圖 5 臺 灣 歷 年 生 育 人 口 數 與 總 生 育 率 10 圖 6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對 策 總 目 標 11 圖 年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國 家 14 圖 8 美 國 CIA 世 界 人 口 2014 年 預 測 已 開 發 國 最 低 的 總 生 率 國 家 15 圖 年 到 2012 年 韓 國 日 本 以 及 臺 灣 的 總 生 育 率 16 圖 年 到 2012 年 新 加 坡 生 育 率 17 圖 年 到 2012 年 新 加 坡 各 族 群 生 育 率 17 圖 12 香 港 日 本 南 韓 新 加 坡 臺 灣 總 生 育 率 20 圖 13 生 育 選 擇 相 關 理 論 29 圖 14 生 育 率 和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之 關 係 33 圖 15 生 育 率 與 女 性 人 口 在 家 務 和 兒 童 照 顧 時 間 知 各 國 比 較 36 圖 16 歐 盟 女 性 時 間 分 配 圖 37 圖 17 歐 盟 男 性 時 間 分 配 圖 38 圖 18 男 女 家 務 時 間 與 生 育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39 圖 19 男 女 家 務 時 間 與 生 育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雷 達 圖 39 圖 20 OECD 國 家 的 時 間 運 用 分 析 40 圖 21 GII 優 異 國 家 男 性 工 時 與 生 育 率 比 較 分 析 41 圖 22 聯 合 國 和 歐 盟 婦 女 地 位 指 標 的 測 量 方 法 55 圖 23 聯 合 國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56 圖 年 GDI GEM 之 國 際 比 較 56 圖 25 GDI GEM 之 測 量 面 向 57 圖 年 GII 之 國 際 比 較 57 圖 年 GII 之 國 際 比 較 58 圖 28 GII 之 測 量 向 度 與 指 標 59 圖 29 東 亞 與 歐 洲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DI) 與 總 生 育 率 關 係 圖 63 VI

7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30 歐 洲 國 家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與 總 生 育 率 關 係 圖 64 圖 31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與 總 生 育 率 關 係 圖 :GII 前 30 名 國 家 66 圖 32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與 總 生 育 率 關 係 圖 : 刪 除 東 亞 四 國 66 圖 33 法 國 2000 年 到 2012 年 總 生 育 率 67 圖 34 瑞 典 2000 年 到 2012 年 總 生 育 率 70 圖 35 芬 蘭 2000 年 到 2012 年 總 生 育 率 73 圖 36 芬 蘭 兒 童 照 顧 津 貼 圓 餅 圖 75 圖 37 日 本 1947 年 到 2011 年 生 育 率 76 圖 38 韓 國 2003 年 到 2013 年 總 生 育 率 79 圖 39 新 加 坡 1975 年 到 2010 年 總 生 育 率 82 圖 40 新 加 坡 1975 年 到 2010 年 總 生 育 率 137 圖 年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國 家 138 圖 年 各 組 國 家 總 生 育 率 139 圖 43 新 加 坡 公 民 單 身 比 率, 以 年 齡 及 性 別 區 分 140 圖 44 第 一 次 結 婚 的 年 齡 中 位 數 140 圖 45 新 加 坡 歲 已 婚 婦 女 生 育 子 女 數 141 圖 46 公 眾 意 見 影 響 結 婚 生 育 意 願 之 關 鍵 字 142 圖 47 韓 國 2003 年 到 2013 年 總 生 育 率 147 圖 48 韓 國 生 育 率 相 關 政 策 經 費 逐 年 支 出 表 154 圖 49 日 本 1947 年 到 2012 年 出 生 數 與 生 育 率 157 圖 50 日 本 1977 年 到 2010 年 父 母 理 想 與 現 實 子 女 數 158 圖 年 日 本 女 性 生 產 後 就 業 意 願 158 圖 52 日 本 政 府 對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的 目 標 161 圖 53 日 本 強 化 少 子 化 政 策 實 施 流 程 164 圖 54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在 家 族 與 孩 童 方 面 支 出 與 出 生 率 的 關 係 圖 165 圖 55 女 性 的 就 業 狀 況 與 第 一 個 孩 子 出 生 前 後 女 性 就 業 狀 況 變 化 166 圖 56 芬 蘭 2004 年 至 2013 年 活 產 嬰 兒 數 總 生 育 率 母 親 平 均 年 齡 172 圖 57 芬 蘭 2011 年 3 歲 以 下 幼 兒 採 取 的 照 護 方 式 175 圖 58 瑞 典 婦 女 投 入 勞 動 生 產 與 生 育 率 關 聯 性 176 圖 59 瑞 典 父 母 休 親 職 假 之 比 率 變 化 177 圖 60 瑞 典 父 親 使 用 育 兒 假 的 人 數 179 VII

8 表 目 錄 表 1 第 一 場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7 月 31 日 ) 53 表 2 第 二 場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8 月 1 日 ) 53 表 3 第 三 場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9 月 5 日 ) 53 表 4 第 四 場 婦 女 焦 點 團 體 (9 月 5 日 ) 54 表 5 各 國 GII 指 數 與 三 大 指 標 分 析 87 表 6 各 國 生 育 背 景 及 政 策 比 較 90 表 7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基 本 計 畫 推 動 表 149 表 8 南 韓 中 央 各 部 會 廳 處 參 與 基 本 計 畫 預 算 分 配 表 150 表 9 日 本 公 私 部 門 對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推 動 的 責 任 162 VIII

9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IX

10 提要 關鍵字: 性別平等 性別平等指標 生育率 性別平等政策 工作與家庭 壹 研究緣起 聯合國 HDI 人類發展指標 指出 世界發展的趨勢呈現發展與生育負相關 的現象 1975 年的資料明顯指出 人類發展指標愈高 生育率越低 2005 年的 HDI 除少數國家生育率隨著發展指數的提高而升高 界於 1.5 到 2.0 左右 之外 幾乎呈負相關 有關這些高度發展的國家 教育程度高 經濟 發展與人民收入高 性平指數高 其生育率也高 我國性別不平等指數 GII 於 2011 年位居世界第 年提升到世界排名第 2 但是生育率卻不見成 長 相較於其他國家更是明顯偏低 將來會不會和歐洲高度發展國家一樣有 回彈的可能 我們此時可能更想瞭解的是 歐洲能 臺灣也能 本研究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檢視性別不平等指數 GII 排名較佳之國家及與我國國情較類似之亞洲 國家 日本 南韓 新加坡等 生育率發展趨勢 二 分析及比較上述國家提升生育率之性別平等及其他相關政策與因應措 施 三 提出對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之具體建議 以提升生育率 健全社會發展 促進性別平等 貳 研究方法及流程 一 從策略上來說 採取社會政策比較研究法 瞭解並分析不同國家性平政 策的內容 策略和實施方式等差異 以對不同福利體制國家之差別人口 政策行動的理念和國家介入的解釋 (Higgins, 1986) 本研究將透過實證 研究資料與分析 比較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性別平等政策(以下簡稱性平政 X

11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策)的投入 努力 與産出 生育率 之共同性與差異性 瞭解性平政策 對不同對象或國家產生的影響 二 從研究方法學而言 將採 整合巨視和微視 (Macro and Micro) 的研 究方法 本研究將援引牛津大學社會政策學系教授 Martin Seeleib-Kaiser 2011 主張的整合巨視和微視的研究方法進行跨國比較研究(詳見第三 章研究方法) 採用聯合國編制之性別不平等指數(GII)和歐盟國家為主之 性別平等指數(GEI)等數據作為巨視取向的研究基礎 結合微視取向的生 育行為資料(以各主要國家的生育率為指標)進行整合研究 三 加入質化比較分析 彌補在地資料的不足 雖然性別不平等指數(GII)以 及性別平等指數(GEI)可提供性別指標的多面向測量 並可作為跨國比較 的基礎 但確有內容深度不足之憾 以及缺乏對於臺灣性別平權 政策 施行現況的相關資料 因此 本研究加入 4 場焦點團體訪談 收集質性 資料補足總體量性數據作為分析基礎的不足 參 重要發現 性別平等指數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 與總生育之國際比較 一 臺灣性別平等指數與總生育率的關係 以 GII 指標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來看性別平等與生育率的關係 可以驗證 Chesnais 2007 提出 的觀點 性別越平等 生育率越高 臺灣的性別平等指數 2010 年雖然 高居世界第四位 依 2012 年行政院主計處估算 但是與 GII 指標排名 前 20 的國家進行比較 卻發現臺灣的總生育率敬陪末座 臺灣高度性別 平等發展的結果 實際上並未促成生育水準向上提昇 二 福利國家模型與總生育率的關係 福利國家中屬於雙生計模型的福利國 家 包括瑞典和丹麥等北歐國家 生育率顯然是上升的 就是中度男性 生計模型國家 例如法國 其生育率也不低於北歐國家 這是尤其值得 了解的 三 歐洲性別平等與總生育率的關係 以目前的生育率發展情形 GEI 表現 越好的國家 也就是性別越平等的國家 他們的總生育率也是越有較高 XI

12 的現象 四 亞洲四國性別平等最佳國家與其總生率的關係 亞洲國家的臺灣 新加 坡 韓國和日本 雖然是亞洲性別平等最佳的國家 但除了日本總生育 表現比較好之外 其餘總生育率是全世界前 30 名 GII 表現最佳國家中總 生育率最差的 也是 CIA 最近的報告中 過去幾年和未來幾年可能仍是 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三個國家 五 研究結論 歐洲和亞洲性別平等的國家其總生育率確有不同的發展 歐 洲國家的性別平等有正向的提升作用 這從本研究迴歸分析的預測模型 得以解釋性別平等對於總生育率提升的影響作用 但是亞洲國家卻是在 迴歸模型中的極端值 無法產生有意義的回歸模型以預測性別平等與生 育率的關 肆 主要政策建議 立即可行計畫 (1-2 年) 目標一 確實落實並且修改性平政策 使政策成為生育治理的一部份 俾利 提升生率 歐洲能 我們為甚麼不能?! 是否我們的性平政策仍有加強的空間?本 研究發現生育問題的社會和文化以及經濟性因子是隱藏於性平問題中 我們 必須推動性別平等相關工作與平衡方案 且從賦權觀點來協助家庭在生育任 務的達成 策略一 性平政策中宜融入生命週期觀點的 住屋宅政策 (主辦機關 內 政部 教育部和衛福部) 策略二 發展融入性平觀點的 外顯型 家庭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 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和衛福部) 策略三 發展融入性別觀點的經濟賦權與家內平等賦權的 親職假政策 (主 辦機關 勞動部 和經濟部) XII

13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策略四 發展融入性平觀點的縮短工時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經濟部) 策略五 推動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 成立 W-F-B 基金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 經濟部) 策略六 促進照顧工作普及化 適薪化化及專業化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衛 福部) 中程計畫 (3-5 年) 目標二 提高性別平等 國家應該推動 性別角色對稱變遷(symmetrical change) 政策 我們的國際性別平等發展與生育相關之比較分析發現 亞洲人生育率低 應該來自和性別平等相關的 不對稱角色變遷 即 雙工作家庭 dual working family 的性別角色變遷並沒同步看到 雙家務家庭 dual domestic working family 包括小孩照顧 的性別角色變遷 因此讓女性對生育怯步 策略一 強制型父親育嬰假制度 Mandatory daddy month (主辦機關 國防部 勞動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策略二 工作與家庭 性別角色對稱化變遷 政策(主辦機關 教育部 勞動 部 衛生福利部和經濟部) 策略三 陪產假育嬰假和兒童病照顧病假假全薪化 有限制天數或一年為度 (主辦機關 勞動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策略四 倡導男女共同承擔親職角色責任的政策 (主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 長程計畫 (6-10 年): 目標三 發展符合國情和接軌國際的促進性別平等測量與生育政策 策略一 性別平等的測量國情化和國際化 (主辦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 XIII

14 策略二 推動男性 新角色/新家庭時間 方案 (主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教 育部) 策略三 推動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彈性化的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 策略四 建立 完全 性別平等制度: 同等重視性別公平中家庭取向 family-orientated institute 和個人取向 individual-orientated institute 兩個層面的公平的性別政策 (教育部 衛福部 勞動部 以及人事總處) 本節結語 Mcdonald 2000 指出 性別平等有家庭取向 family-orientated institute 和個人取向 individual-orientated institute 兩個層面 但是隨著教育 勞動 等公共政策有效提昇女性在公領域的參與 婚姻與家庭等私領域的婦女地位 卻未見明顯改善 這就是導致部分強調家庭取向的先進國家生育率遲遲無法 提升的主因 本研究的多個焦點團體中 尤其點出了私領域的性別公平是生 育率未能提升的重要原因 當精力有限或是時間有限的情況下 女性往往犧 牲自己的生涯發展和投資才有可能生育和照顧小孩 否則就選擇不生小孩 犧牲的是私領域的家庭延續功能 長期落入此一低生育率的陷阱之中 社會 國家的永續發展必然有所損害 因此 國家政策不可忽略性別公正與生育邏 輯之間的負向關係 以下是對於未來研究方向之建議 1.低生育率國家的跨國研究 未來探討相關議題 除了以臺灣社會的性別關係與生育趨勢作為研究的核心 對於選擇哪些國家或地區作為跨國比較的案例 篩選的標準 本研究建議選 定低生育率國家進行跨國比較研究 2. 家庭取向 性別平等與生育率的關係 由於性別不平等指數(GII)傾向個人層次的性別平等測量 對於臺灣與東亞地 區國家而言 需要引入家庭內部性別角色 平權關係的測量 藉此探討個人 XIV

15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層 次 與 家 庭 層 次 性 別 平 權 的 改 善 對 於 生 育 行 為 的 影 響 是 否 有 差 異 XV

16

17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過 去 多 數 研 究 指 出, 聯 合 國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 顯 示 之 各 國 發 展 程 度 與 其 總 生 育 率 間 呈 現 負 相 關 Myrskylä, Kohler & Billari (2009) 等 人 同 樣 利 用 HDI 指 數, 分 析 1975 年 與 2005 年 兩 個 時 期 全 球 主 要 國 家 在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與 總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總 生 育 率 和 人 類 發 展 程 度 的 負 向 關 連 主 要 出 現 在 低 度 至 中 度 發 展 階 段 的 國 家, 但 是 人 類 社 會 的 高 度 發 展 可 以 翻 轉 曾 經 下 降 的 生 育 水 準, 長 期 追 蹤 人 類 發 展 與 生 育 水 準 之 間 實 際 上 呈 現 J 型 (J-shaped) 的 共 變 趨 勢, 社 會 經 濟 的 持 續 發 展 可 以 扭 轉 低 生 育 的 困 境, 進 一 步 可 能 減 緩 老 化 社 會 的 困 境 在 社 會 經 濟 層 面 高 度 發 展 的 國 家 中, 國 民 教 育 程 度 高 經 濟 成 長 率 與 所 得 較 高 性 別 平 全 指 數 高, 而 且 生 育 率 也 較 高 我 國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於 2011 年 位 居 世 界 第 4, 2012 年 提 升 到 世 界 排 名 第 2, 但 是 生 育 率 卻 不 見 成 長, 相 較 於 其 他 國 家 更 是 明 顯 偏 低 若 能 參 照 歐 洲 性 平 政 策 婚 育 與 家 庭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臺 灣 的 生 育 率 是 否 能 夠 像 歐 洲 高 度 發 展 國 家 出 現 止 跌 回 升 的 發 展 趨 勢? 因 此, 我 們 更 想 瞭 解 的 問 題 是 : 歐 洲 能, 臺 灣 也 能? 為 了 回 答 上 述 提 問, 本 研 究 規 劃 三 項 研 究 內 容 ( 一 ) 我 們 先 針 對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排 名 較 佳 的 歐 洲 國 家 與 我 國 國 情 較 為 類 似 的 亞 洲 國 家 ( 日 本 南 韓 新 加 坡 ), 檢 視 這 些 國 家 近 期 在 性 別 平 權 指 數 與 生 育 率 的 表 現 ( 二 ) 分 析 並 比 較 上 述 國 家 為 了 提 升 生 育 率 所 推 動 之 性 別 平 等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政 策 與 因 應 措 施 ( 三 ) 節 由 前 述 分 析 比 較 的 結 果, 提 出 對 我 國 性 平 政 策 之 具 體 建 議, 預 期 能 藉 此 提 升 生 育 率 健 全 社 會 發 展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的 終 極 目 標 簡 言 之, 本 研 究 具 有 以 下 四 項 研 究 目 的 : 一 探 究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的 影 響 二 檢 視 各 國 提 升 生 育 率 之 成 功 經 驗 並 歸 納 具 體 的 政 策 措 施 三 評 估 我 國 現 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提 昇 生 育 率 的 效 果 四 藉 由 研 究 分 析 結 果, 作 為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規 劃 調 整 之 參 考, 預 期 透 過 性 平 綱 領 之 引 導, 落 實 具 性 別 意 識 之 人 口 政 策, 以 提 升 生 育 率, 健 全 社 會 發 展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步 驟 與 架 構 為 達 成 上 述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採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三 部 分 : 一 從 策 略 上 來 說, 採 取 社 會 政 策 比 較 研 究 法, 瞭 解 並 分 析 不 同 國 家 性 平 政 策 的 內 容 策 略 和 實 施 方 式 等 差 異, 以 對 不 同 福 利 體 制 國 家 之 差 別 人 口 政 策 行 動 的 理 念 和 國 家 介 入 的 解 釋 (Higgins, 1986) 本 研 究 將 透 過 實 證 研 究 資 料 與 分 析, 比 較 不 同 國 - 1 -

1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家 或 地 區 在 性 別 平 權 政 策 的 投 入 ( 努 力 ) 與 産 出 ( 生 育 率 ) 之 共 同 性 與 差 異 性, 瞭 解 性 平 政 策 對 不 同 對 象 或 國 家 產 生 的 影 響 二 從 研 究 方 法 學 而 言, 將 採 整 合 巨 視 和 微 視 (Macro and Micro) 的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將 援 引 牛 津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學 系 教 授 Martin Seeleib-Kaiser (2011) 主 張 的 整 合 巨 視 和 微 視 的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 詳 見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 採 用 聯 合 國 編 制 之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和 歐 盟 國 家 為 主 之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等 數 據 作 為 巨 視 取 向 的 研 究 基 礎, 結 合 微 視 取 向 的 生 育 行 為 資 料 ( 以 各 主 要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為 指 標 ) 進 行 整 合 研 究 三 加 入 質 化 比 較 分 析, 彌 補 在 地 資 料 的 不 足 雖 然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以 及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可 提 供 性 別 指 標 的 多 面 向 測 量, 並 可 作 為 跨 國 比 較 的 基 礎, 但 確 有 內 容 深 度 不 足 之 憾, 以 及 缺 乏 對 於 臺 灣 性 別 平 權 政 策 施 行 現 況 的 相 關 資 料 因 此, 本 研 究 加 入 四 場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收 集 質 性 資 料 補 足 總 體 量 性 數 據 作 為 分 析 基 礎 的 不 足 本 研 究 同 時 收 集 量 性 與 質 性 資 料 在 量 性 資 料 部 分, 包 含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以 及 總 生 育 率 數 據 的 收 集 與 整 理, 並 據 此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相 關 分 析 與 迴 歸 分 析 在 質 性 資 料 部 分, 除 了 收 集 主 要 國 家 之 性 別 婚 育 與 家 庭 政 策, 以 作 為 以 性 平 政 策 作 為 生 育 治 理 的 跨 國 比 較 之 文 本 內 容, 也 將 進 行 4 場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分 別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中 央 與 地 方 公 務 機 關 人 員 與 產 業 界 代 表 以 及 育 齡 婦 女 參 與 議 題 討 論, 藉 此 收 集 相 關 政 策 擬 定 者 執 行 者 與 政 策 服 務 對 象 對 於 性 別 婚 育 與 家 庭 政 策 的 看 法 意 見 與 建 議 各 部 分 資 料 收 集 的 內 容 步 驟 與 研 究 架 構 整 合 如 圖 1 所 示 : - 2 -

19 確 立 研 究 架 構 量 化 研 究 量 化 研 究 確 立 GII 與 GEI 指 數 適 用 性 量 化 研 究 GII 前 30 國 家 與 生 育 率 關 係 GEI 與 生 育 率 關 係 性 別 政 策 家 庭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質 化 研 究 量 化 研 究 確 立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題 綱 量 化 研 究 規 劃 選 擇 參 與 訪 談 對 象 量 化 研 究 實 施 訪 談 過 錄 逐 字 稿 資 料 分 析 與 彙 整 圖 1 研 究 架 構 圖 第 三 節 名 詞 釋 義 與 研 究 範 圍 壹 名 詞 釋 義 一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為 了 測 量 各 國 社 經 發 展 程 度, 聯 合 國 及 其 轄 下 組 織 編 制 多 項 發 展 指 數, 其 中 又 以 聯 合 國 發 展 署 建 構 之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 最 常 被 用 以 評 估 個 別 國 家 的 發 展 程 度, 或 是 利 用 該 指 數 預 測 其 他 面 向 的 國 家 特 質, 例 如 總 生 育 率 然 而, 由 人 均 壽 命 平 均 與 預 期 教 育 程 度 人 均 所 得 水 準 共 同 組 成 的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顯 然 缺 乏 對 於 性 別 差 異 的 關 注 因 此, 聯 合 國 與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陸 續 提 出 納 入 性 別 考 量 的 發 展 指 標, 在 許 多 現 有 指 標 中, 本 研 究 主 要 比 較 分 析 主 要 國 家 在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ender Inequity Index, GII) 以 及 性 別 平 權 指 數 (Gender Equity Index, GEI) 的 表 現, 並 檢 視 這 兩 項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與 生 育 水 準 間 的 關 連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由 聯 合 國 發 展 署 規 劃 編 制, 納 入 具 有 性 別 考 量 意 涵 的 具 體 測 量, 包 括 : 生 育 健 康 ( 含 母 親 生 產 死 亡 率 和 青 少 女 懷 孕 ) 勞 動 參 與 率 賦 權 ( 含 教 育 和 政 治 參 與 ) 根 據 行 政 院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以 2011 年 聯 合 國 發 佈 之 GII 方 法 進 行 估 算, 臺 灣 地 區 婦 女 的 性 別 處 境, 排 名 全 球 第 4 位,2012 年 的 表 現 更 加 亮 眼, 排 序 往 前 推 進 至 全 球 第 2 位, 高 於 新 加 坡 南 - 3 -

20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韓與日本 另一項由歐洲性別平等研究所 (European Institute for Gender Equality) 開 發的性別平等指數(GEI) 主要用於測量歐盟成員國在實現性別平等的進展與表現 GEI 指數不僅考量男女在不同領域和指標上的性別差距 同時也反應不同國家在文化 背景和發展程度的差異 使得該指數呈現的高分值不僅能反映較小的性別差距 也能 反映較高的發展水準 GEI 指數納入 27 項指標 分成 12 個子領域 再合併為工作 金錢 知識 時間 權力 健康等 6 個主要領域 二 總生育率 依據人口學定義 總生育率係指特定年份平均每位婦女 一般是指 15 至 49 歲之 間 在其一生中所生育之子女數 總生育率是測量個別國家或地區生育水準最重要的 指標 除了能夠顯示特定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對於總體育齡婦女生育行為的整合評 估 也是最適於進行跨國比較的生育率數據 自民國 73 年起 臺灣地區平均每位婦 女生育數即少於 2.1 人 已低於維持穩定人口結構的替代生育水準 近年來生育率持 續下降 民國 102 年的總生育率更降至 1.1 人 少子化的趨勢對於人口高齡化 人口 結構變遷 甚至人口負成長都具有重要的影響 貳 研究範圍 我國的性平政策並未納入人口政策 人口政策 行政院 2013 也未具體地將性 平政策當成重要策略 不過 行政院於 2011 年公佈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已闢有專 章討論 人口婚姻與家庭 揭櫫政策綱領的歷史 性別平等以及永續發展的重要性 無論從婦運的軌跡 或從對發展內涵的詮釋來看 在在顯示出兩項無可逆 轉的事實 一是人類的未來已不再由單一性別來主導 而將會是一個性別平 等參與共治共決的社會 另一則是經濟發展的果實必須為全人類所共用 而 社會發展的目標是在維持一個萬物共生的永續環境 整體而言 這是一個從 立法保障婦女權利 到促使女性有效行使權利的過程 也是一個從聚焦於婦 女議題到聚焦於性別議題的過程 亦是一個性別議題從邊陲到主流的過程 更是一個從鼓勵女性參與 到追求典範轉移的過程 臺灣近期在性平政策與亞洲國家最大的不同處在於 臺灣將性平政策視為國家治 理生育率的機制之一 在性別綱領的政策理念中 對於人口 婚姻與家庭方面的具體 說明包括以下五點 一 正視人口結構的失衡 落實性別正義的人口政策 二 提倡平價 優質及可近性的托育服務 建立完整的兒童照顧服務體系 三 破除性別歧視 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 -4-

21 四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差 異, 打 造 婚 姻 移 民 的 友 善 環 境 五 正 視 多 元 化 的 家 庭 型 態, 建 構 全 人 的 家 庭 照 顧 機 制 因 此, 依 據 上 述 觀 點 做 為 主 要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將 篩 選 性 別 相 關 政 策 中 可 能 影 響 生 育 的 重 要 政 策 作 為 分 析 的 依 據,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兩 類 政 策 : 一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 相 關 指 標 見 研 究 方 法 專 章 ); 二 家 庭 照 顧 社 會 化 政 策 - 5 -

2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 6 -

2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與 理 論 基 礎 第 一 節 性 平 政 策 作 為 生 育 治 理 (Governance of Fertility) 工 具? 二 十 世 紀 是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的 世 紀, 也 是 人 口 快 速 累 積 的 世 紀 ; 但 是 隨 著 人 類 社 會 的 發 展,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開 始 出 現 下 滑 趨 勢, 全 球 半 數 以 上 的 人 口 目 前 居 住 在 低 於 生 育 替 代 水 準 的 地 區, 相 關 研 究 與 特 定 國 家 報 告 紛 紛 指 出 生 育 率 下 降 可 能 造 成 人 口 減 少 的 負 面 影 響 然 而,2009 年 在 Nature 期 刊 發 表 的 一 篇 研 究 論 文 明 顯 吸 引 學 界 與 政 策 研 究 領 域 的 關 注, 該 研 究 重 新 檢 視 人 類 發 展 程 度 和 生 育 水 準 之 間 的 關 係, 作 者 利 用 聯 合 國 編 制 的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 分 析 1975 年 與 2005 年 兩 個 時 期 全 球 主 要 國 家 在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與 總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總 生 育 率 和 人 類 發 展 程 度 的 負 向 關 連 主 要 出 現 在 低 度 至 中 度 發 展 階 段 的 國 家, 但 是 人 類 社 會 的 高 度 發 展 可 以 翻 轉 曾 經 下 降 的 生 育 水 準, 長 期 追 蹤 人 類 發 展 與 生 育 水 準 之 間 實 際 上 呈 現 J 型 (J-shaped) 的 共 變 趨 勢, 因 此 社 會 經 濟 的 持 續 發 展 可 以 扭 轉 低 生 育 的 困 境, 進 一 步 可 能 減 緩 老 化 社 會 的 困 境 (Myrskylä, Kohler & Billari, 2009) 圖 年 總 生 育 率 與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J-shaped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Myrskylä, Kohler & Billari (2009) 這 個 研 究 成 果 雖 然 令 人 振 奮, 但 是 人 類 發 展 程 度 與 總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關 係 為 何 會 出 現 J 型 的 共 變 趨 勢?Repo (2012) 指 出, 近 年 人 口 學 以 及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的 學 者 很 積 極 地 討 論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歐 洲 在 十 年 前 已 將 性 別 平 等 視 為 再 建 構 最 適 生 育 率 (re-optimize fertility rate) 公 共 政 策 中 的 新 里 程 碑 歐 洲 主 要 國 家 的 總 生 育 率 都 已 低 於 替 代 水 準, 而 被 視 為 最 保 守 強 調 天 主 教 信 仰 與 家 庭 取 向 (family-oriented) - 7 -

2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意 識 型 態 的 地 中 海 國 家, 其 生 育 率 更 是 該 地 區 最 低 的 水 準 然 而, 在 強 調 現 代 自 由 福 利 典 範 主 張 賦 予 兩 性 平 等 權 的 瑞 典, 則 擁 有 歐 洲 最 高 生 育 率 Chesnais(2007) 認 為, 要 解 釋 歐 洲 生 育 率 的 差 異 性 就 必 須 比 較 婦 女 地 位 家 庭 價 值 和 家 庭 政 策 他 的 研 究 發 現, 在 先 進 國 家 中, 提 高 婦 女 地 位 是 提 升 生 育 率 到 替 代 水 準 的 先 決 條 件 相 對 的, 對 東 亞 國 家 而 言, 是 否 也 必 須 檢 視 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作 為 生 育 治 理 (Governance of Fertility) 工 具 的 有 效 性? 以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檢 視 生 育 率 與 性 別 平 等 的 關 係, 確 實 可 以 驗 證 Chesnais(2007) 提 出 的 觀 點 下 表 資 料 顯 示,2010 年 臺 灣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雖 然 高 居 世 界 第 四 位 (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演 算 法 ), 但 是 2011 年 的 生 育 率 卻 是 GII 指 標 排 名 世 界 前 20 名 的 國 家 中 最 低 的 前 20 名 國 家 當 中, 生 育 率 至 少 都 高 於 超 低 生 育 率 (1.3), 北 歐 國 家 接 近 2.0, 法 國 冰 島 澳 洲 幾 乎 是 2.0 以 上 圖 3 全 球 GII 前 20 名 與 各 國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UNDP (2012) 究 竟 我 們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是 否 有 問 題? 還 是 我 們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要 多 花 一 些 心 力 在 不 同 的 措 施 中? Repo (2012) 曾 經 拿 歐 洲 的 性 平 政 策 與 日 本 相 比, 他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已 經 被 歐 洲 許 多 國 家 當 成 人 口 政 策 的 一 部 份, 是 否 可 當 成 日 本 以 及 歐 洲 再 控 制 再 生 產 (reproduction) 或 生 育 的 一 項 工 具? 他 發 現 日 本 擁 有 很 不 一 樣 的 性 別 傳 統 文 化,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檢 視 和 當 成 生 育 影 響 的 一 部 份, 需 要 再 研 究 再 仔 細 看 看 亞 洲 的 臺 灣 新 加 坡 南 韓 以 及 日 本, 這 些 國 家 在 2011 年 聯 合 國 GII 性 別 平 等 測 量 指 標 中 都 進 入 了 世 界 前 20 名, 但 是 這 些 亞 洲 國 家 幾 乎 是 所 有 國 家 中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 這 些 國 家 過 去 很 努 力 提 升 女 性 的 地 位, 且 於 健 康 教 育 勞 動 參 與 以 及 政 治 參 與 等 層 面 皆 有 很 大 的 成 效, 而 得 以 在 GII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的 測 量 下 得 到 不 錯 - 8 -

25 的 結 果 然 而, 當 歐 洲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和 GII 指 數 成 正 比 時, 亞 洲 國 家 卻 不 然, 為 什 麼 性 平 政 策 當 成 生 育 治 理 (governance of fertility) 工 具 無 法 於 亞 洲 發 揮 成 效? 亞 洲 國 家 是 否 有 某 些 特 有 的 文 化 是 GII 指 數 檢 視 性 別 平 等 時 未 能 測 量 到 的? 圖 4 臺 灣 新 加 坡 日 本 韓 國 之 GII 與 可 能 原 因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性 別 平 等 統 計 (2012) 臺 灣 : 性 平 政 策 作 為 生 育 治 理 的 策 略? 一 生 育 問 題 背 景 我 國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自 1951 年 後 即 呈 現 一 路 下 降 的 趨 勢 1984 年 總 生 育 率 下 滑 至 替 代 水 準 2.1 人 以 下 1986 年 到 1997 年 之 間, 總 生 育 率 維 持 在 平 均 1.75 人 左 右 2003 年 總 生 育 率 僅 為 1.23 人, 跨 入 所 謂 超 低 生 育 率 國 家 的 行 列 ( 見 圖 5) 2010 年 總 生 育 率 更 下 跌 到 人 的 新 低 點,2012 年 雖 回 升 至 人 (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2013), 然 而 被 解 釋 為 龍 年 效 應 - 9 -

2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5 臺 灣 歷 年 生 育 人 口 數 與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013) 二 生 育 政 策 意 識 ( 一 ) 家 庭 政 策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2013) 對 於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之 對 策 結 合 了 (1) 提 高 結 婚 率 與 改 善 結 婚 機 會 及 (2) 藉 由 托 育 設 施 育 兒 津 貼 和 親 職 假 等 多 元 政 策 協 助 家 庭 養 兒 育 女 等 兩 大 方 針 以 提 高 生 育 率, 並 將 對 策 目 標 區 分 為 提 升 婚 姻 機 會 與 重 建 家 庭 價 值 健 全 生 育 保 健 體 系 建 構 平 價 優 質 多 元 且 可 近 之 幼 兒 教 保 體 系 提 供 育 兒 家 庭 之 經 濟 支 持 措 施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之 職 場 環 境 落 實 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措 施 強 化 兒 童 保 護 體 系 等 七 項 ( 見 圖 6)

27 增加未婚男女婚姻媒合機會 提高有偶 提升婚姻機會與 重建家庭價值 率 重建幸福家庭價值 積極協助營造 幸福婚姻 增進對女性懷孕及生產過程之周全照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對 策 目 標 健全生育保健體 系 顧 協助家庭實現生養子女之願望 禁 建構平價優質多 元且近便幼兒教 保體系 透過政策減輕家長托育支出 建立平價 止對胎兒的性別歧視 促進兒童體適能 優質 多元且近便之托育制度 以改善雙 薪父母在工作與家庭間的兼容性 分擔家庭養育子女的經濟與機會成本 對 提供育兒家庭之 經濟支持措施 於願意承擔生育養育子女責任者給予公 共支持 營造友善家庭之 職場環境 改善職場環境 促進職場工作平等 使勞 落實產假及育嬰 留職停薪措施 照顧職場工作者在生育及育嬰的期間之 動者得以兼顧家庭與工作之要求 需求 以及留職停薪期間的經濟支持 保障兒童人權及提升兒童價值 實現兒 強化兒童保護體 系 童為社會公共財的目標 圖 6 少子女化社會對策總目標 資料來源 人口政策白皮書 2013 (二)從性別政策回應生育問題 我國 2011 年性別政策綱領之 人口 婚姻與家庭 章中提到婦女在婚姻與家庭 這塊私領域中所面臨的困境 故將平價 優質與普及的照顧服務列為持續必要推動的 工作 其中又以弱勢群體與偏鄉人口更需關注 此外對於逐漸形成的多元化家庭 也 需社會共同面對 合力解決 性別政策綱領 2011 可謂為政府從性別政策中回應 人口變遷需求之嘗試

2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三 具 體 生 育 政 策 及 措 施 ( 一 )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1. 產 假 及 陪 產 假 : 依 據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懷 孕 女 性 可 請 產 假 8 星 期 ; 懷 孕 未 滿 3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4 星 期 ; 懷 孕 2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3 個 月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1 星 期 ; 懷 孕 未 滿 2 個 月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5 日 請 陪 產 假 者 則 得 於 配 偶 分 娩 之 當 日 及 其 前 後 合 計 15 日 期 間 內, 擇 其 中 6 日 請 假 2.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制 度 : 子 女 未 滿 3 歲 之 父 母 得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但 不 得 逾 2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2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2 年 為 限 3. 家 庭 照 顧 假 : 受 僱 者 於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7 日 為 限 4. 企 業 托 兒 及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僱 用 受 僱 者 250 人 以 上 之 雇 主, 可 由 政 府 補 助 最 高 200 萬 元 補 助 費 供 企 業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每 年 最 高 50 萬 元 補 助 改 善 更 新 已 設 置 之 托 兒 設 施 ; 給 予 員 工 子 女 就 讀 幼 兒 園 津 貼 之 企 業, 每 年 可 領 取 最 高 30 萬 元 的 補 助 費 此 外, 我 國 勞 動 部 現 推 動 企 業 之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並 建 置 企 業 托 兒 資 訊 資 源 平 臺 及 臺 灣 職 場 雙 贏 平 臺 網 站, 以 強 化 企 業 與 托 兒 機 構 之 媒 合, 提 供 企 業 及 勞 工 便 利 及 可 近 之 托 兒 資 訊 企 業 交 流 觀 摩 的 管 道 等 ( 二 )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規 範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之 登 記 管 理 輔 導 監 督 等 事 項, 促 使 保 母 管 理 法 制 化 並 提 高 其 周 延 性 ; 推 動 全 國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之 學 前 教 育 政 府 與 民 間 非 營 利 團 體 合 作 建 設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開 辦 公 私 立 協 力 平 價 托 嬰 中 心 及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等, 未 來 將 持 續 協 調 民 間 非 營 利 組 織 投 入 公 有 設 施 經 營, 增 加 托 育 據 點 與 托 育 量 (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2013) ( 三 ) 津 貼 1.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 父 或 母 均 可 申 請, 給 付 標 準 按 被 保 險 人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60% 計 算, 每 一 子 女 父 母

29 各 得 請 領 最 長 6 個 月 ; 除 了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軍 人 保 險 條 例 皆 增 列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為 給 付 項 目 2. 生 育 津 貼 : 直 轄 市 縣 ( 市 ) 為 鼓 勵 生 育 並 積 極 爭 取 設 籍, 紛 紛 推 出 生 育 津 貼, 根 據 2013 年 的 資 料, 各 地 之 生 育 津 貼 為 3000 元 至 3 萬 4000 元 不 等, 並 隨 著 胎 數 或 雙 胞 胎 多 胞 胎 等 情 形 增 加 3. 勞 工 保 險 生 育 給 付 :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滿 一 定 期 間 ( 滿 280 日 後 分 娩 或 滿 181 日 後 早 產 ) 者, 按 被 保 險 人 分 娩 或 早 產 當 月 ( 退 保 後 生 產 者 為 退 保 當 月 ) 起, 前 6 個 月 之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一 次 給 與 生 育 給 付 60 日 雙 生 以 上 者, 按 比 例 增 給 4. 居 家 式 托 育 管 理 津 貼 : 提 供 0-2 歲 子 女 之 父 母 就 業 而 送 交 證 照 保 母 照 顧 者 之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5. 育 兒 津 貼 : 補 助 父 母 之 一 方 因 養 育 2 歲 以 下 兒 童 致 無 法 就 業 之 家 庭,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5,0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4,000 元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20% 家 庭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2,500 元 ( 四 ) 孕 婦 及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 2012 年 成 立 孕 產 婦 身 心 關 懷 諮 詢 專 線, 提 供 孕 產 婦 新 手 爸 媽 及 其 家 人 親 友 之 諮 詢 轉 介 等 服 務, 並 鼓 勵 公 民 營 單 位 對 育 有 子 女 之 家 庭, 給 予 使 用 交 通 公 共 空 間 及 文 化 休 閒 等 設 施 之 優 質 環 境 或 優 惠 措 施 第 二 節 亞 洲 重 要 國 家 的 生 育 情 況 及 政 策 一 當 前 臺 灣 生 育 狀 況 :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我 國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15 至 49 歲 婦 女 一 生 所 生 育 的 子 女 人 數 ) 自 1984 年 起, 降 至 低 於 2.1 人 之 替 代 水 準, 至 2003 年 跌 至 1.23 人, 進 入 超 低 生 育 率 國 家 (FTR 低 於 1.3) ; 2010 年 更 下 跌 到 人 新 低 點, 為 全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 經 過 國 家 相 關 民 政 社 政 以 及 教 育 等 相 關 單 位 的 政 策 投 入,2012 年 始 回 升 至 1.27 人 2012 年 出 生 的 嬰 兒 人 數 為 23 萬 4599 人, 總 生 育 率 則 上 升 到 唯 臺 灣 在 2012 年 是 民 俗 龍 年, 出 生 率 創 下 近 10 年 來 新 高, 究 竟 是 傳 統 龍 年 效 應 dragon-year effect 還 是 臺 灣 近 年 的 相 關 生 育 政 策 與 措 施 已 經 真 能 使 臺 灣 脫 離 全 球 總 生 率 最 低 國 家? 這 是 短 期 效 應 曇 花 一 現, 還 是 能 有 長 期 發 展?

3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到 了 2013 年, 美 國 中 情 局 人 口 資 料 顯 示, 臺 灣 總 生 育 率 該 年 為 世 界 第 三 低 1.11 ( 實 際 上 可 能 仍 受 2012 年 龍 年 效 應 些 微 影 響 ), 比 新 加 坡 (0.79) 和 澳 門 (0.93) 高 一 些, 緊 接 著 是 香 港 ( 第 四,1.11) 和 南 韓 ( 第 六,1.24), 日 本 排 第 19 名 (1.27) 圖 年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國 家 資 料 來 源 : CIA World factbook(2014) 二 美 國 CIA 2014 年 世 界 生 育 率 預 測 : 低 生 育 國 幾 乎 都 在 東 亞 同 樣 的, 依 照 美 國 CIA 世 界 人 口 2014 年 預 測 : 已 開 發 國 最 低 的 總 生 率 國 家 (6 國 / 地 區 ) 為 新 加 坡 (0.80) 澳 門 (0.93) 臺 灣 (1.11) 香 港 (1.17) 南 韓 (1.25) 以 及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British Virginia islands), 其 中 最 低 5 個 全 部 在 亞 洲, 這 是 為 甚 麼? 是 否 和 東 方 儒 家 文 化 中 的 性 別 角 色 意 識 有 關? 是 否 和 養 兒 防 老 的 小 孩 選 擇 動 機 已 變 有 關?

31 圖 8 美 國 CIA 世 界 人 口 2014 年 預 測 : 已 開 發 國 最 低 的 總 生 率 國 家 資 料 來 源 : CIA World factbook(2014) 三 亞 洲 最 低 國 家 的 生 育 狀 況 : 新 加 坡 日 本 以 及 韓 國 如 前 所 述 美 國 中 情 局 顯 然 對 亞 洲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相 當 不 樂 觀 若 拿 最 近 一 二 十 年 來 亞 洲 韓 國 日 本 以 及 臺 灣 的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我 們 可 以 瞭 解 這 3 個 國 家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類 似 情 形, 只 是 臺 灣 下 滑 速 率 又 是 這 幾 個 國 家 中 最 快 的 最 近 一 兩 年 我 國 新 加 坡 以 及 韓 國 都 有 比 較 大 的 反 彈, 但 是 是 否 為 龍 年 效 應 還 是 我 們 的 友 善 家 庭 之 催 生 政 策 奏 效? 這 些 多 數 曾 經 是 亞 洲 四 小 龍 的 國 家 似 乎 都 隨 著 經 濟 的 起 飛, 生 育 率 一 直 往 下 滑, 到 了 2005 年 之 後, 除 了 臺 灣, 都 有 反 彈, 日 本 就 一 直 維 持 著 並 且 上 升 中 是 否 和 日 本 於 1994 和 1998 年 分 別 公 佈 了 兩 波 Angel Plan 有 關? 還 是 其 他 國 家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比 較 不 夠 效 力? 還 是 有 其 他 因 素?

3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年 到 2012 年 韓 國 日 本 以 及 臺 灣 的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2013) ( 一 ) 以 新 加 坡 為 例 如 前 所 述, 美 國 中 情 局 的 人 口 預 測 資 料 中 指 出,2014 年 新 加 坡 將 會 是 出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TFR 可 能 降 到 0.80 從 70 年 代 開 始, 新 加 坡 生 育 率 就 從 2.0 一 直 往 下 滑, 到 1985 年 左 右 降 到 最 低 ( 約 1.5), 雖 然 在 90 年 代 以 前 又 升 高 到 2.0, 但 僅 是 曇 花 一 現, 從 此 之 後 就 繼 續 再 往 下 滑, 雖 然 比 臺 灣 好 一 些, 但 近 年 已 經 低 於 超 低 生 育 率, 預 估 至 多 晚 臺 灣 3 年 或 4 年 進 入 全 世 界 最 低 生 育 率 國 家 的 行 列 新 加 坡 和 臺 灣 一 樣, 在 2012 年 可 能 受 到 前 一 年 龍 年 效 應 的 影 響, 生 育 率 稍 為 往 上 爬 升 到 1.30 左 右,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生 育 率 另 一 個 問 題 族 群 中 的 總 生 育 的 差 異

33 圖 年 到 2012 年 新 加 坡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社 區 與 家 庭 部 (2013) 當 2011 年 是 新 加 坡 生 育 最 低 時, 華 人 的 總 生 育 率 為 最 低 (1.08), 接 著 是 印 度 人 (1.09), 而 馬 來 西 亞 人 生 育 率 則 維 持 在 較 高 的 狀 態, 達 1.64 而 2012 年 龍 年 效 應 下, 華 人 增 加 比 率 最 高 ( 增 加 TFR.10), 其 他 族 群 影 響 較 小, 但 是 整 體 而 言,2012 年 確 實 有 較 高 的 總 生 育 率 ( 達 1.29) 但 到 了 2013 年 離 開 龍 年 效 應 的 光 環, 生 育 率 是 繼 續 往 下 掉 的, 只 有 1.19 李 顯 龍 總 理 說, 儘 管 我 們 努 力 鼓 勵 生 育 和 鼓 勵 年 輕 人 當 爸 爸 媽 媽, 但 是 生 育 率 仍 低 可 見 新 加 坡 的 生 育 政 策 仍 未 能 奏 效 圖 年 到 2012 年 新 加 坡 各 族 群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社 區 與 家 庭 部 (2013)

3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依 天 下 雜 誌 (2012) 的 一 項 專 論 指 出, 新 加 坡 的 經 濟 成 就 在 亞 洲 堪 稱 是 標 竿 國 家, 人 均 所 得 國 際 競 爭 力 經 濟 自 由 度, 以 及 經 商 自 由 度 等, 在 全 球 排 行 榜 上 總 是 名 列 前 茅 但 是 根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調 查 發 現,2010 年 新 加 坡 人 工 時 高 居 世 界 之 冠 全 年 是 2,402 小 時, 是 世 界 第 一 位 ( 臺 灣 是 第 三 位 ) 1 新 加 坡 的 新 人 口 政 策 非 催 生 政 策, 而 是 新 移 民 政 策 : 2013 年 初, 新 加 坡 政 府 提 出 新 人 口 政 策, 目 標 在 2030 年 時, 將 人 口 總 數 從 目 前 的 530 萬 增 加 為 650 萬 至 690 萬 為 此, 每 年 將 引 進 1.5 萬 至 2.5 萬 新 移 民, 如 此 一 來,2030 年 外 來 人 口 比 重 將 上 升 至 45%, 對 照 2000 年 時 該 比 重 僅 20%, 人 口 結 構 變 動 的 速 度 相 當 大 該 政 策 甫 經 公 開, 立 即 引 發 民 眾 強 烈 不 滿, 引 發 大 規 模 的 抗 議 行 動, 因 而 將 人 口 政 策 一 詞 改 為 人 口 預 測 可 見 在 新 加 坡, 以 移 民 政 策 來 解 決 人 口 下 滑 問 題, 被 民 眾 標 籤 為 政 府 治 理 有 誤 的 政 策 2.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family-centerd) 的 政 策 作 為 生 育 政 策 基 礎 新 加 坡 有 主 打 家 庭 價 值 打 造 新 加 坡 為 友 善 家 庭 的 環 境 的 企 圖 其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觀 點 提 出 的 相 關 生 育 政 策 較 不 強 調 津 貼 型 催 生 政 策, 而 較 強 調 打 造 最 適 合 家 庭 和 孩 子 的 環 境, 但 並 未 很 明 顯 地 將 性 平 政 策 視 為 生 育 政 策 新 加 坡 曾 經 在 2004 年 出 生 率 創 歷 史 新 低, 從 2003 年 的 平 均 每 一 育 齡 婦 女 生 1.24 人 跌 到 1.05 人 面 對 這 樣 的 危 機, 新 加 坡 總 理 李 顯 龍 於 同 年 甫 上 任 的 國 慶 演 說 中, 將 家 庭 價 值 作 為 政 策 重 點, 宣 誓 打 造 新 加 坡 為 友 善 家 庭 的 環 境 2011 年, 同 樣 以 華 人 社 會 為 主 的 新 加 坡 雖 碰 上 虎 年, 但 嬰 兒 出 生 率 沒 有 創 新 低, 反 而 微 幅 提 升 到 1.1 人 ; 然 而, 直 至 2012 年, 生 育 率 仍 只 有 1.2, 遠 低 於 維 持 人 口 替 換 所 需 的 2.1 顯 然, 新 加 坡 政 府 面 對 少 子 化 危 機, 並 不 是 高 分 貝 向 人 民 喊 話 催 生, 而 是 和 人 民 一 起 面 對 全 球 化 下 家 庭 崩 解 的 挑 戰 這 國 家 似 從 基 礎 著 手, 讓 家 庭 第 一 的 價 值 深 入 人 心, 啟 發 大 家 重 新 思 考 和 珍 惜 這 項 人 生 中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因 為 文 化 的 關 係, 打 造 最 適 合 家 庭 和 孩 子 的 環 境 包 括 倡 導 父 親 角 色 並 積 極 推 動 工 作 與 性 別 平 衡 相 關 活 動, 其 中 一 個 策 略 便 是 強 調 父 職 角 色 把 爸 爸 拉 進 來 以 提 升 友 善 家 庭 的 環 境 年 最 新 生 育 政 策 : 全 面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新 加 坡 政 府 近 年 來 推 出 為 數 不 少 的 鼓 勵 生 育 計 畫, 李 顯 龍 總 理 2004 年 擔 任 總 理 後, 在 鼓 勵 生 育 上 採 取 了 很 多 措 施, 然 而 新 加 坡 2013 年 的 生 育 率 又 創 新 低 年 年 底, 新 加 坡 政 府 宣 佈 第 四 種 鼓 勵 結 婚 與 生 育 配 套 : 每 年 撥 款 20 億 元, 於 住 房 養 育 醫 療 假 期 多 方 面 鼓 勵 年 輕 人 結 婚 生 子 新 的 結 婚 生 育 配 套 措 施 涵 蓋 申 購 組 屋 受 孕 補 助 嬰 兒 津 貼 和 保 健 補 助 金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責 任 措 施 鼓 勵 父 母 分 擔 養 育 責 任 等 5 個 面 向, 為 新 加 坡 人 在 成 家 和 生 育 方 面 提 供 支 援 其 實, 新 加 坡 政 府 並

35 不 奢 望 生 育 率 能 夠 達 到 世 代 交 替 需 要 的 生 育 率 2.1, 只 是 希 望 使 生 育 率 反 彈 至 1.4 或 1.5 的 水 準 但 新 加 坡 人 抱 怨 生 活 費 太 高, 仍 不 願 意 生 育 ( 新 華 新 聞,2014) 從 新 五 項 措 施 中, 明 顯 可 以 看 出 有 兩 個 和 性 別 平 等 主 張 與 實 踐 有 具 體 相 關 的 項 目 : 一 是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措 施, 次 是 鼓 勵 父 母 分 擔 養 育 責 任 但 是 與 國 家 角 色 攸 關 的 兒 童 照 顧 公 共 支 援 系 統 不 在 規 劃 中 4. 結 論 : 新 加 坡 - 曾 經 以 雙 取 向 生 育 政 策 為 過 渡, 但 已 快 速 的 進 行 政 策 調 整 1983 年, 新 加 坡 總 和 生 育 率 降 至 1. 6, 距 降 至 更 替 水 準 8 年 後, 政 府 意 識 到 這 一 結 果 大 大 偏 離 了 國 家 保 持 相 對 穩 定 人 口 的 目 標 從 1984 年 起, 開 始 實 施 雙 向 的 生 育 政 策, 即 限 制 低 教 育 水 準 的 人 群 生 育, 鼓 勵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的 婦 女 生 育 1986 年, 政 府 宣 佈 要 重 新 審 視 人 口 政 策 並 徵 詢 公 共 的 意 見 1987 年, 政 府 最 終 宣 佈 改 變 人 口 控 制 政 策, 鼓 勵 多 生 孩 子, 並 提 出 新 的 口 號 如 果 你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話, 何 不 生 3 個 或 更 多 孩 子? 此 時 距 新 加 坡 的 生 育 率 達 到 更 替 水 準 已 過 去 了 12 年, 生 育 率 已 低 於 更 替 水 準 25% 新 加 坡 生 育 政 策 的 轉 向 非 常 迅 速 首 先, 從 宣 傳 教 育 的 改 變 開 始, 幾 乎 在 一 夜 之 間, 公 共 場 合 中 限 制 生 育 的 宣 傳 海 報 就 變 成 了 鼓 勵 生 育 的 資 訊 ; 之 後, 逐 步 改 變 了 以 前 的 稅 收 減 免 政 策 產 假 與 分 娩 費 用 政 策 兒 童 津 貼 等 政 策 由 於 政 策 效 果 不 理 想, 新 加 坡 政 府 在 之 後 的 20 年 裡 逐 步 加 大 兒 童 津 貼 ( 嬰 兒 花 紅 ) 增 加 產 假 與 育 兒 假 的 天 數 等, 政 策 的 範 圍 也 從 先 前 的 經 濟 刺 激, 轉 向 更 大 範 圍 的 促 進 工 作 與 育 兒 相 協 調 的 政 策 進 入 21 世 紀 以 來, 隨 著 人 們 少 育 的 原 因 逐 漸 清 晰, 政 府 的 干 預 轉 向 了 更 多 的 家 庭 與 婚 姻 領 域 比 如, 從 2008 年 開 始, 政 府 資 助 人 工 受 孕 ;2011 年 起, 政 府 開 始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人 們 結 婚 的 機 率, 減 少 不 婚 率 ( National Population and Talent Division, Prime Minister's Office,Singapore,2012 湯 夢 君,2013) ( 二 ) 以 日 本 為 例 1. 低 生 育 率 但 是 缺 乏 性 別 照 顧 敏 感 度 總 生 育 率 受 到 許 多 因 素 的 影 響, 在 日 本 亦 非 短 期 現 象 但 是 日 本 的 執 政 者 常 久 以 來 都 疏 忽 了, 儘 管 2012 年 又 恢 復 了 一 些 (1.41), 日 本 也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中 總 生 育 低 的 國 家, 和 高 生 率 的 已 開 發 國, 例 如 法 國 瑞 典 芬 蘭 等 仍 差 很 遠 可 以 說 日 本 40 年 來 並 沒 有 採 取 積 極 的 政 策 來 回 應 人 口 的 變 遷 其 中 最 關 鍵 的 問 題 是 照 顧 : 不 論 是 照 顧 小 孩 或 是 照 顧 尊 長, 和 性 別 角 色 相 關 的 照 顧 工 作 在 性 別 分 工 中 經 常 還 是 分 給 女 性, 而 親 職 假 和 育 嬰 假 制 度 仍 然 缺 乏

3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12 香 港 日 本 南 韓 新 加 坡 臺 灣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 Mutsuko Takahashi (2014). 2. 低 生 育 率 推 兩 波 天 使 計 畫 (Angel Plan) 日 本 的 生 育 率 在 1989 年 降 到 歷 史 超 低 點 1.57, 因 此 日 本 政 府 於 1990 年 開 始 重 視 生 育 率, 展 開 提 升 生 育 率 的 政 策 1994 年 首 推 天 使 計 畫 (Angel plan), 雖 然 這 個 計 畫 相 當 有 名, 但 是 該 計 畫 目 標 既 不 明 顯 也 不 具 體 儘 管 如 此, 這 仍 是 日 本 政 府 第 一 次 針 對 生 育 率 下 滑 提 出 的 因 應 計 畫 該 計 畫 特 別 闡 述 日 本 生 育 率 的 挑 戰 以 及 新 生 兒 漸 減 的 社 會 與 人 口 趨 勢 這 也 讓 社 會 大 眾 首 次 感 受 到 公 部 門 的 具 體 政 策 作 為 到 了 1999 年, 政 府 又 提 出 新 天 使 計 畫 (New Angel Plan), 這 個 天 使 計 畫 就 提 出 了 具 體 的 政 策 建 議 和 目 標, 特 別 是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的 部 分, 包 含 了 協 助 年 幼 小 孩 的 家 庭 照 顧 措 施 新 天 使 計 畫 指 出, 年 輕 的 父 母 親 身 兼 數 職 必 須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而 年 幼 子 女 的 照 顧 服 務 短 缺, 即 使 能 找 到 托 育 系 統 的 父 母, 仍 難 脫 離 工 與 家 庭 平 衡 的 壓 力 理 論 上 來 說, 這 種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困 難 不 應 只 發 生 在 女 性 的 身 上, 但 是 實 務 上, 職 場 生 活 中 的 性 別 偏 見, 使 得 私 領 域 中 應 有 的 性 別 角 色 分 工 或 是 照 顧 性 別 分 擔 的 正 當 性 沒 有 得 到 嚴 謹 的 看 待 除 非 是 公 務 人 員 體 系 或 是 類 似 公 務 員 的 職 場 體 系 3. 性 平 政 策 終 於 出 爐, 但 是 缺 少 性 別 觀 點 日 本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在 1999 是 個 很 重 要 的 轉 折 點, 當 年 日 本 制 定 了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法 (Law for Promotion of Gender Equality, 簡 稱 LPGE), 大 約 1995 年 性 別 gender (jendâ in Japanese) 才 被 轉 用 到 正 式 官 方 檔 中 而 且 在 日 語 中 LPGE 並 沒 有 明 顯 的 闡 明 性 別 平 等 (gender equality) 而 是 用 兩 性 同 共 同 合 作 和 共 同 參 與 (collaboration

37 and participation of both sexes), 這 種 間 接 表 達 是 政 黨 妥 協 下 的 產 物 剛 開 始 有 LPGE 草 稿,Japanese Diet 強 烈 反 對 平 等 之 表 達 不 過 後 來 可 能 因 為 這 是 聯 合 國 的 性 平 政 策 主 張 趨 勢, 公 開 的 爭 議 變 少 1999 年,LPGE 產 生 了 影 響 力,2000 年 代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了 相 對 應 的 地 方 法 規 和 政 策, 大 多 數 都 會 涉 及 兩 方 面 的 性 別 平 等 家 庭 性 別 平 等 ( 小 孩 照 顧 和 家 是 分 擔 ) 以 及 工 作 生 活 的 性 別 平 等 具 體 的 政 策 包 括 有 許 多 職 場 許 多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要 有 性 別 保 障 名 額 (gender quota) 以 及 增 加 嬰 幼 兒 日 間 照 顧 和 學 齡 前 兒 童 照 顧 等, 只 是 1999 年 的 性 平 政 策 的 發 展 並 沒 有 直 接 發 展 到 當 初 所 期 待 的 結 果 2002 年 開 始, 有 些 都 會 區 開 始 有 反 彈 的 聲 音,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解 釋 有 較 強 烈 的 反 對 意 見 有 一 些 極 端 的 例 子 是 在 性 平 政 策 中 規 範 男 女 在 家 和 在 社 會 中 的 不 同 角 色, 因 為 公 僕 怕 遭 受 指 責, 性 別 gender ( jendâ) 一 詞 遂 消 失 在 公 文 中 總 之,1999 年, 臣 服 於 LPGE 的 政 策, 不 同 意 性 別 平 等 角 色 者 通 常 係 為 了 保 留 傳 統 上 的 和 諧 家 庭 2000 年 代 也 沒 起 作 用 當 時 性 平 政 策 對 生 育 率 是 幾 乎 毫 無 作 用 的, 很 少 人 注 意 到 性 別 平 等 有 助 於 生 育 率 4. 性 平 政 策 轉 為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當 性 別 平 等 獲 得 重 視, 變 成 正 式 議 題, 性 別 政 策 轉 向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暗 示 的 是 給 父 母 職 一 個 較 佳 的 生 活, 但 是 並 未 直 接 提 及 性 別 或 是 性 別 平 等 但 是 不 管 政 策 名 稱 如 何 變, 到 了 2005 年 生 育 率 仍 一 直 往 下 滑 (1.26), 不 管 是 天 使 計 畫 又 或 是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政 策, 都 無 法 對 生 育 率 和 人 民 的 工 作 與 生 活 有 實 質 上 的 改 變 5. 安 倍 的 新 處 方 : 以 友 善 職 場 為 托 兒 政 策? 目 前 的 安 倍 政 府 試 圖 要 鼓 勵 年 輕 人 生 完 小 孩 留 在 職 場, 因 此 積 極 擴 充 兒 童 日 托 中 心, 尤 其 是 讓 女 性 不 用 因 小 孩 照 顧 而 離 職 但 是 問 題 是 兒 托 政 策 是 否 更 加 勞 動 市 場 導 向 (labor-market oriented) 而 不 是 友 善 小 孩 和 友 善 家 庭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討 論 生 育 率 的 問 題, 很 少 提 到 品 質 照 顧 (quality of time)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對 嬰 幼 兒 的 健 康 依 附 和 成 長, 這 些 會 影 響 我 們 下 一 代 的 人 力 資 源 和 健 康 的 勞 動 力 因 此, 發 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意 味 著 應 超 越 生 育 的 議 題, 他 是 兒 童 利 益 和 成 人 性 別 角 色 以 及 勞 務 分 工 之 再 安 排 王 桂 新 (2006) 指 出 日 本 出 生 控 制 政 策 的 實 施, 是 基 於 其 戰 爭 及 戰 敗 後 經 濟 發 展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的 背 景, 中 國 則 主 要 是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時 期 只 抓 革 命 不 促 生 產 使 經 濟 發 展 同 樣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實 施 的 事 實 上, 日 本 1960 年 代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的 經 驗 說 明, 以 發 展 經 濟 替 代 出 生 控 制, 成 本 將 更 低, 效 果 會 更 好 這 一 點, 值 得 中 國 做 為 借 鑒

3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另 外, 王 桂 新 (2006) 指 出 日 本 在 非 正 常 條 件 下 人 口 與 經 濟 關 係 一 時 處 於 惡 化 態 勢 下 實 施 了 出 生 控 制 政 策, 促 進 了 生 育 水 準 的 下 降, 當 1960 年 代 日 本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時, 政 府 雖 然 不 再 繼 續 提 倡 出 生 控 制, 但 其 生 育 水 準 並 未 出 現 明 顯 反 彈, 特 別 在 政 府 採 取 相 反 的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後, 日 本 的 生 育 水 準 仍 持 續 穩 定 下 降 不 回 頭, 表 現 出 頑 固 的 不 可 逆 性, 其 結 果 直 接 導 致 了 迅 速 發 展 的 人 口 高 齡 化 到 目 前 為 止 中 日 兩 國 生 育 轉 變 的 軌 跡 大 同 小 異 同 時, 王 桂 新 (2006) 亦 指 出 日 本 根 據 不 同 的 出 生 率 情 況 提 出 不 同 的 應 對 策 略 日 本 從 1990 年 起 即 針 對 少 子 化 現 象 陸 續 推 動 了 一 系 列 鼓 勵 生 育 的 政 策 2003 年 確 立 推 動 少 子 化 基 本 法,2004 年 正 式 制 定 大 綱, 並 每 5 年 進 行 一 次 法 律 審 議 檢 討, 從 各 個 層 面 動 員 全 社 會 支 持 生 育 例 如, 政 府 提 高 了 牛 奶 金 ( 日 本 叫 做 撫 養 補 貼 ), 增 設 公 立 幼 稚 園 並 降 低 公 立 幼 稚 園 費 用, 保 證 孩 子 放 學 後 的 課 餘 活 動 和 空 間 另 外, 政 府 也 要 求 企 業 延 長 享 受 育 兒 假 期, 讓 男 性 員 工 有 更 多 時 間 參 與 家 庭, 現 在 男 性 平 均 在 家 裡 做 家 務 的 時 間 為 1 小 時 / 天, 政 府 力 爭 5 年 後 可 以 達 到 2.5 小 時 / 天 2013 年 6 月 25 日, 日 本 政 府 召 開 內 閣 會 議, 通 過 2013 年 版 的 少 子 化 社 會 對 策 白 皮 書 提 出 突 破 少 子 化 危 機 的 緊 急 對 策, 核 心 內 容 是 採 取 措 施 支 持 民 眾 進 行 結 婚 生 育 日 本 政 府 採 納 了 少 子 化 危 機 突 破 工 作 組 提 出 的 建 議, 包 括 提 供 有 關 懷 孕 分 娩 的 資 訊, 加 強 針 對 產 後 煩 惱 和 育 兒 不 安 的 產 後 關 懷, 完 善 各 地 的 產 育 支 持, 並 研 究 對 新 婚 人 群 的 資 助 措 施 此 外, 日 本 政 府 還 將 進 一 步 解 決 兒 童 托 育 困 難 的 問 題, 同 時 改 革 工 作 方 式, 使 人 們 能 邊 工 作 邊 育 兒 ( 穆 光 宗,2014) 6. 結 論 日 本 : 漸 進 式 的 政 策 變 革 日 本 經 濟 在 20 世 紀 六 七 十 年 代 增 長 最 快, 此 時 政 府 不 鼓 勵 不 限 制 生 育, 但 國 家 支 持 避 孕 方 法 的 提 供,1970 年 代 甚 至 一 度 打 算 推 動 直 接 的 限 制 生 育 政 策 1989 年 日 本 的 總 和 生 育 為 1.57, 讓 政 府 吃 了 一 驚, 開 始 正 視 低 生 育 水 準, 將 中 立 的 生 育 政 策 轉 為 鼓 勵 生 育 這 一 事 件 被 稱 為 1.57 衝 擊 由 於 日 本 戰 後 老 齡 化 進 程 快 速, 為 了 應 對 少 子 化 與 老 齡 化,1990 年 日 本 開 始 在 政 府 部 門 內 成 立 專 門 委 員 會 來 應 對 低 生 育 率 問 題, 此 時 生 育 率 已 低 於 更 替 水 準 17 年, 比 更 替 水 準 低 25% 政 策 改 革 的 軌 跡 呈 現 由 單 一 干 預 至 多 管 齊 下 的 過 程 一 開 始, 日 本 政 府 主 要 關 注 孩 子 的 撫 養 成 本, 以 經 濟 激 勵 為 主, 如 重 點 推 出 了 兒 童 補 貼 政 策, 旨 在 減 少 人 們 撫 養 孩 子 的 負 擔 1994 年 政 府 推 動 了 較 為 全 面 的 天 使 計 畫 2002 年 左 右, 政 策 開 始 關 注 父 母 生 育 之 後 的 再 就 業 問 題, 強 調 政 府 與 社 會 要 對 孩 子 的 撫 養 負 責, 逐 步 完 善 育 兒 相 關 的 休 假 與 托 幼 服 務 2003 年, 日 本 的 人 口 政 策 最 終 提 升 到 法 律 層 面, 通 過 少 子 化 社 會 對 策 基 本 法, 不 僅 提 高 了 這 些 政 策 的 約 束 力, 而 且 還 提 出 了 企 業 也 要 承 擔 鼓 勵 生 育 的 責 任 要 重 視 全 社 會 的 意 識 轉 變 近 年 來, 逐 步 轉 向 更 全 面 的 協 調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也 更 重 視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為 女 性 創 造 工 作 家 庭 兼 顧 的 社 會 環 境, 強 調 要 站 在 孩 子 和 家 庭 的 立 場 上 制 定 對 策

39 ( 三 ) 韓 國 為 例 韓 國 近 年 嘗 到 了 低 生 育 率 和 少 子 化 的 社 會 和 人 口 壓 力 不 亞 於 臺 灣 1962 年 實 行 的 人 口 抑 制 政 策, 使 韓 國 從 70 年 代 後 期 到 80 年 代 期 間 出 生 的 人 口 數 減 少, 也 導 致 育 齡 婦 女 人 數 的 減 少 韓 國 女 性 家 庭 部 公 佈 的 2012 青 少 年 白 皮 書 顯 示, 韓 國 青 少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重 的 減 少 趨 勢 明 顯 2012 年 韓 國 的 青 少 年 (9-24 歲 ) 人 口 為 1020 萬 人, 占 韓 國 總 人 口 比 重 為 20.4%, 預 計 到 2015 年 將 下 降 至 960 萬 人 ( 占 韓 國 總 人 口 的 19%),2050 年 將 降 至 595 萬 人 ( 占 韓 國 總 人 口 的 12.4%),2060 年 更 將 減 至 501 萬 人 ( 占 韓 國 總 人 口 的 11.4%), 還 不 到 現 在 的 一 半 韓 國 的 核 心 生 產 人 口 開 始 減 少 1949 年,25-49 歲 的 核 心 生 產 人 口 為 562 萬 餘 人, 而 戰 後 (1955 年 ) 的 首 次 調 查 則 增 加 到 559 萬 名 這 一 年 齡 層 的 人 口 在 1975 年 首 次 突 破 1,000 萬 名 後, 直 至 2005 年 持 續 增 加, 拉 動 了 經 濟 增 長 總 人 口 的 比 重 也 在 1980 年 超 過 30% 後,2005 年 增 加 到 了 42.3%,2010 年 為 40.7%, 首 次 下 降 韓 國 超 低 生 育 率 的 問 題 已 經 出 現 多 年, 成 為 韓 國 的 首 要 問 題, 關 係 到 其 長 久 治 安 韓 國 進 入 超 低 生 育 率 陷 阱 之 原 因 是 : 首 先, 越 來 越 多 的 韓 國 職 業 女 性 傾 向 晚 婚 甚 至 不 婚, 適 齡 生 育 女 性 的 未 婚 率 不 婚 率 提 高, 導 致 婚 內 生 育 率 下 降 其 次, 高 撫 養 成 本 導 致 生 育 2 個 小 孩 將 不 堪 重 負, 農 業 社 會 的 多 生 多 福 變 成 了 工 商 業 社 會 的 多 生 多 負, 導 致 生 育 少 子 化 獨 子 化 甚 至 無 子 化 趨 勢 愈 演 愈 烈 韓 國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歷 史 印 證 了 發 展 是 最 好 的 避 孕 藥 韓 國 從 1962 年 開 始 全 面 推 行 鼓 勵 自 願 控 制 生 育 政 策, 提 倡 一 對 夫 婦 生 育 2 個 孩 子 隨 著 韓 國 在 20 世 紀 60 年 代 至 80 年 代 的 經 濟 起 飛, 韓 國 的 生 育 率 迅 速 下 降,1983 年 開 始 低 於 世 代 更 替 水 準, 到 1990 年, 總 和 生 育 率 降 到 年 至 2010 年, 韓 國 婦 女 的 總 生 育 率, 即 每 名 女 性 一 生 所 生 的 平 均 嬰 兒 數 為 1.13 人, 不 到 全 球 平 均 水 準 2.56 人 的 一 半 持 續 的 超 低 生 育 率 與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不 斷 深 化 的 惡 性 循 環 使 得 韓 國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將 遭 遇 最 嚴 峻 的 人 口 危 機 韓 國 人 口 超 低 生 育 率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危 機 已 經 成 為 各 界 共 識 1996 年 韓 國 取 消 出 生 控 制 政 策,2005 年 轉 而 鼓 勵 生 育, 但 生 育 率 依 然 低 迷 韓 國 低 生 育 率 與 人 口 老 齡 化 基 本 法 推 動 了 旨 在 促 使 生 育 率 從 年 的 1.2 上 升 到 2010 年 的 1.6 的 六 項 政 策 措 施 後 來 的 事 實 表 明,2010 年 韓 國 人 口 的 總 和 生 育 率 仍 只 有 1.15 六 項 政 策 措 施 所 產 生 的 合 力 沒 有 達 到 預 期 的 生 育 率 提 升 目 標 為 什 麼 韓 國 的 人 口 政 策 變 了, 但 生 育 率 還 在 繼 續 下 降? 韓 國 學 者 的 解 釋 是, 過 去 與 人 口 控 制 政 策 相 關 的 文 化 仍 然 在 持 續 影 響 社 會 ( 穆 光 宗,2014) 韓 國 : 相 對 保 守 滯 後 的 政 策 應 對 由 於 政 府 對 低 生 育 水 準 認 識 不 足, 當 日 本 政 府 1989 年 因 1.57 的 總 和 生 育 率 突 然 醒 悟 過 來 開 始 採 取 了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而 韓 國 政 府 在 1990 年 代 初 期 生 育 率 到 達 這 一 水 準 時 並 沒 有 動 作, 依 然 繼 續 著 控 制 人 口 的 宣 傳

4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1996 年, 韓 國 的 生 育 率 已 經 下 降 為 1.6 政 府 開 始 意 識 到 低 生 育 率 的 問 題 由 於 以 往 許 多 政 策 都 以 限 制 生 育 為 目 的 而 設 計 的, 政 府 認 為 不 宜 採 用 直 接 的 政 策 轉 向, 而 是 相 對 保 守 地 先 推 動 了 較 為 中 立 的 生 育 政 策, 不 再 強 調 限 制 生 育, 也 不 鼓 勵 生 育, 但 是 強 調 以 下 幾 方 面 的 目 標 : 維 持 低 生 育 率 降 低 出 生 人 口 性 別 比 提 高 家 庭 健 康 與 福 利 提 高 女 性 就 業 提 高 老 年 人 的 健 康 與 福 利 實 現 全 國 人 口 均 勻 分 佈 政 策 推 動 後, 生 育 率 曾 經 出 現 非 常 小 幅 度 的 上 升, 但 之 後 生 育 率 便 迅 速 下 降, 尤 其 在 1997 年 的 金 融 危 機 之 後 1999 年, 韓 國 的 總 和 生 育 率 下 降 為 1.42,2000 年 下 降 為 1.47, 金 大 中 政 府 還 無 動 於 衷 許 多 學 者 提 出 有 必 要 採 取 促 進 生 育 的 措 施 直 到 2002 年, 生 育 率 降 至 1.12, 政 府 才 開 始 行 動 2005 年, 韓 國 制 定 了 低 生 育 率 和 人 口 老 齡 化 基 本 法, 該 法 確 定 了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在 人 口 政 策 中 的 角 色 與 地 位, 建 立 了 低 生 育 率 和 人 口 老 齡 化 委 員 會, 由 總 統 主 持, 規 定 將 每 年 的 人 口 專 案 計 畫 和 成 果 向 國 會 報 告 政 府 推 動 123 政 策, 該 政 策 鼓 勵 國 民 結 婚 後 的 第 一 年 生 第 一 胎, 將 近 30 歲 時 生 育 第 二 胎 同 年, 韓 國 政 府 開 始 為 國 民 提 供 免 費 的 輸 卵 管 和 輸 精 管 複 通 手 術, 並 為 他 們 生 育 的 3 個 或 者 第 4 個 孩 子 提 供 撫 養 資 助 年 底, 政 府 正 式 公 佈 了 低 生 育 綜 合 對 策 的 最 終 方 案, 它 規 定, 從 2006 年 開 始 到 2009 年 為 止, 將 投 資 7 萬 億 韓 元 來 提 高 生 育 率 2006 年, 韓 國 政 府 開 始 了 全 面 的 5 年 基 本 計 畫 (2006~2010), 即 2020 戰 略, 以 應 對 低 生 育 率 與 老 齡 化 這 一 計 畫 的 目 的 是 指 生 育 率 提 高 到 適 當 的 水 準, 並 通 過 完 善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來 應 對 老 齡 社 會 在 制 定 過 程 中 大 量 的 社 會 活 動 家 女 性 主 義 者 參 與 了 討 論 政 策 包 括 大 家 庭 稅 收 減 免 推 行 育 兒 假 對 4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托 幼 補 貼 等 另 外, 政 府 一 直 在 考 慮 是 否 對 獨 生 子 女 家 庭 提 供 補 貼, 出 於 經 費 的 考 慮, 這 一 政 策 一 直 沒 有 推 動 ( 四 ) 東 亞 困 局 沈 可 王 豐 蔡 泳 (2012) 指 出 當 生 育 率 急 劇 下 降 後,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和 臺 灣 地 區 對 生 育 政 策 的 調 整 都 嚴 重 滯 後 這 一 滯 後 有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 生 育 率 低 於 更 替 水 準 時 人 口 的 慣 性 增 長 使 得 政 府 無 法 抹 去 對 龐 大 人 口 的 恐 慌, 對 生 育 率 反 彈 的 擔 憂, 對 超 低 生 育 率 的 負 面 影 響 認 識 不 足 等 等 因 而, 韓 國 在 生 育 率 低 於 更 替 水 準 10 年 後 才 放 棄 控 制 人 口 增 長 的 努 力, 轉 而 實 行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新 加 坡 滯 後 了 12 年, 臺 灣 地 區 等 了 15 年, 日 本 等 了 17 年 當 這 些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政 府 真 正 接 受 超 低 生 育 率 的 現 實, 並 深 刻 意 識 到 低 生 育 率 對 社 會 和 國 民 福 祉 的 危 害, 如 老 齡 化 加 速 勞 動 年 齡 人 口 縮 減 和 性 別 比 攀 升 ( 尤 其 對 於 韓 國 ) 等 時, 政 府 才 會 試 探 性 地 推 動 一 些 溫 和 的 新 人 口 政 策, 這 些 政 策 往 往 不 是 以 提 高 生 育 率 為 目 標, 而 被 賦 予 更 宏 大 的 目 標 如 提 高 人 口 素 質 或 減 少 貧 困 等 例 如 : 1972 年 日 本 推 行 育 兒 補 貼, 旨 在 減 輕 貧 困 家 庭 的 負 擔 ; 新 加 坡 1984 年 推 動 的 政 策 鼓 勵 高 教 育 程 度 的 女 性 生 育 更 多 孩 子, 而 抑 制 低 教 育 程 度 女 性 的 生 育, 目 的 是 實 現 人 口 正 淘 汰 改 善 下 一 代 國 民 的 素 質 1996 年, 韓 國 廢 除 始 於 1962 年 的 人 口 控 制 政 策,

41 推 行 新 人 口 政 策, 將 目 標 從 控 制 人 口 數 量 轉 為 改 善 國 民 福 利, 包 括 改 善 生 殖 健 康 修 復 性 別 比 失 衡 擴 大 婦 女 就 業 機 會 等 這 些 溫 和 的 新 人 口 政 策 大 多 未 能 奏 效, 生 育 率 仍 不 可 遏 制 地 繼 續 下 滑 在 上 述 政 策 推 動 的 5 年 內, 日 本 總 和 生 育 率 下 跌 0.34, 韓 國 下 降 0.28, 新 加 坡 取 得 些 許 成 功, 但 也 僅 回 升 0.1 在 此 情 形 下, 各 國 政 府 不 斷 加 強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的 強 度 與 密 度 這 些 政 策 大 體 可 以 分 為 兩 類 : 一 是 對 生 育 撫 育 的 直 接 經 濟 補 貼, 以 減 輕 不 斷 高 漲 的 育 兒 成 本 對 生 育 的 抑 制 作 用 ; 二 是 改 善 撫 育 條 件 和 育 兒 設 施, 包 括 產 假 政 策 和 育 兒 中 心 等, 以 緩 解 勞 動 參 與 和 生 育 撫 育 的 衝 突, 並 降 低 生 育 的 機 會 成 本 第 三 節 歐 洲 重 要 國 家 的 生 育 情 況 及 政 策 一 法 國 法 國 比 臺 灣 早 30 年 出 現 少 子 化 現 象 1993 年, 因 為 經 濟 不 景 氣, 法 國 連 續 2 年 生 育 率 降 至 1.65% 新 低 ; 經 過 20 年 的 努 力,2011 年 法 國 生 育 率 已 經 回 升 到 2%, 是 二 戰 結 束 嬰 兒 潮 之 後, 近 40 年 的 巔 峰 ( 天 下 網 路 部,2011) 這 個 曾 經 是 世 界 生 育 率 極 低 的 國 家, 在 19 世 紀 後 半 起 努 力 實 施 人 口 政 策, 原 因 生 育 率 多 次 2.0 以 下, 可 是, 現 今 法 國 的 生 育 率 是 歐 洲 升 育 率 高 過 替 代 率 (2.1) 的 國 家 少 數 國 家 之 一, 其 促 進 生 育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催 生 政 策 和 措 施 到 底 有 哪 些? 經 過 本 研 究 的 了 解, 比 較 特 別 是 除 了 家 庭 支 持 政 策 之 外, 和 法 國 人 的 家 庭 和 婚 姻 觀 點 可 能 有 很 大 關 係, 仔 細 歸 納 以 下 都 是 可 能 因 素 之 一 : 1. 理 由 一 : 婚 姻 觀 的 柔 軟 性 大 家 印 象 中 的 浪 漫 國 家 法 國, 前 任 總 統 沙 柯 吉 在 任 內 離 婚 並 結 婚 ; 而 新 任 總 統 也 將 面 對 一 個 棘 手 問 題, 便 是 該 不 該 將 女 友 娶 回 家, 或 是 女 友 願 意 嫁 給 他, 讓 他 有 第 一 夫 人 可 以 相 伴 參 加 正 式 場 合 但 法 國 總 統 可 以 不 結 婚, 只 跟 女 友 維 持 情 人 關 係, 這 便 是 法 國 的 柔 軟 性, 但 也 因 法 國 人 的 柔 軟 性, 造 就 法 國 人 口 生 育 率 始 終 能 維 持 在 2.0 以 上 2. 理 由 二 : 非 婚 生 子 女 同 享 社 會 保 障 和 福 利 在 法 國, 非 婚 生 育 子 女 占 全 體 的 50% 以 上, 主 因 為 非 婚 生 育 子 女 一 樣 享 有 各 式 各 樣 的 國 家 教 育 和 福 利 以 及 強 制 協 父 親 責 任 在 法 國 即 使 分 居 也 享 有 共 同 監 護 權, 父 親 要 給 生 活 費 小 孩 3 歲 以 前, 每 個 月 政 府 補 助 台 幣 約 3 萬 元, 也 補 助 房 租 ; 而 從 小 孩 開 始 上 幼 稚 園 到 大 學 為 止, 基 本 上 免 學 費 ; 所 得 不 同, 營 養 午 餐 收 費 也 不 同, 收 入 低 的 甚 至 一 毛 錢 都 不 用 出 3. 理 由 三 : 婚 姻 制 度 多 元 化 在 臺 灣 只 有 結 婚 或 不 結 婚, 法 國 的 婚 姻 制 度 卻 是 多 樣 化, 其 中 最 特 別 的 是 PACS PACS 是 結 婚 跟 訂 婚 之 間 的 制 度, 只 要 提 出 PACS, 兩 個 人 可 以 一 起 報 稅 保 險 遺 產 繼 承 等 都 等 同 已 婚 夫 婦 這 是 為 了 還 沒 到 結 婚 這 一 步, 但 想 要 婚 姻 合 法 權 益 的 情 侶 所 設 計 目 前, 在 法 國 的 婚 姻 中,3 對 結 婚 有 2 對 申 請 PACS 的 高 比 例 4. 理 由 四 : 單 親 家 庭 之 社 會 支 持 度 高 法 國 在 結 婚 前 有 PACS, 可 以 一 邊 確 認 彼 此 是

4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否 個 性 相 容, 一 邊 可 以 接 受 社 會 保 障 支 持 而 即 使 離 婚 了, 單 親 媽 媽 的 政 府 補 助 也 非 常 豐 厚, 這 種 種 都 讓 大 家 不 排 斥 住 在 一 起, 不 排 斥 生 小 孩 相 對 於 臺 灣 目 前 的 高 離 婚 率 讓 人 對 生 育 子 女 卻 步, 因 為 一 旦 離 婚, 單 親 家 庭 將 面 對 的 是 社 會 福 利 和 社 會 刻 版 印 象, 養 育 和 教 育 以 及 其 他 社 會 壓 力 都 相 當 挑 戰 (WPN, 2012) 二 瑞 典 Duvander 和 Andersson(2005) 在 其 研 究 中 認 為, 通 過 提 升 親 職 假 的 休 假 率 以 及 鼓 勵 父 親 在 育 兒 照 顧 中 的 積 極 參 與, 可 以 幫 助 母 親 或 者 說 女 性 在 就 業 市 場 和 育 兒 活 動 之 間 達 到 協 調, 從 而 提 高 女 性 願 意 再 生 育 的 可 能 性 而 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雖 然 沒 有 聲 明 以 提 高 生 育 率 為 目 標, 但 是 還 是 預 設 了 性 別 平 等 能 夠 提 高 生 育 率 這 一 假 設 瑞 典 的 親 職 假 制 度 從 薪 資 替 代 (income replacement) 時 長 (length) 以 及 自 由 度 (flexibility) 三 個 方 面 入 手, 極 大 地 促 進 了 休 假 率 的 提 升, 特 別 是 1995 年 父 親 月 政 策 的 推 動, 很 大 促 進 了 父 職 假 休 假 率 的 提 升 瑞 典 的 親 職 假 法 例 推 動 於 1974 年 作 為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推 動 性 別 中 立 的 親 職 假 政 策 的 政 府, 如 今 瑞 典 的 父 母 生 育 一 個 孩 子 能 夠 享 有 超 過 一 年 的 帶 薪 親 職 假, 享 受 高 達 原 有 收 入 80% 的 福 利 津 貼 瑞 典 的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在 孩 子 8 歲 之 前 自 由 選 擇 休 全 職 (full time) 半 職 (half time) 以 及 四 分 之 一 (quarter time) 的 親 職 假 瑞 典 家 庭 政 策 的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即 是 協 調 瑞 典 男 女 積 極 的 勞 動 參 與 和 家 庭 生 活 之 間 的 關 係 (SOU, 1972), 是 用 作 提 高 家 庭 層 面 以 及 勞 動 力 市 場 層 面 性 別 平 等 的 工 具, 例 如 針 對 雙 親 的 帶 薪 親 職 假 Duvander & Andersson(2005) 的 研 究 顯 示, 瑞 典 親 職 假 制 度 通 過 其 收 入 替 代 特 徵 (income-replacement character) 給 予 刺 激, 幫 助 女 性 在 考 慮 生 育 前 享 有 穩 定 的 就 業, 並 且 讓 女 性 在 育 兒 過 程 中 得 以 在 自 己 原 有 的 就 業 市 場 中 保 有 一 席 之 地 另 外, 瑞 典 的 親 職 假 制 度 為 父 親 留 有 長 達 數 月 的 父 職 假 期 限 並 積 極 鼓 勵 父 親 休 父 職 假, 從 而 使 瑞 典 成 為 歐 洲 諸 國 中 唯 一 有 潛 力 使 男 性 和 女 性 可 以 不 受 傳 統 性 別 行 為 限 制 而 實 現 維 持 生 計 和 育 兒 照 顧 角 色 的 互 換 (Haas and Hwang, 1999; Haas, 2003) 為 提 高 夫 妻 間 的 性 別 平 等, 更 為 了 加 深 父 親 與 子 女 之 間 的 感 情, 瑞 典 積 極 鼓 勵 父 親 在 育 兒 照 顧 中 的 參 與 (Rostgaard, 2002) 研 究 發 現, 自 身 或 配 偶 受 教 育 程 度 更 高 以 及 受 雇 於 公 共 領 域 的 父 親, 休 父 職 假 的 比 例 更 高 時 間 也 更 長 而 由 於 瑞 典 親 職 假 福 利 與 原 有 收 入 有 著 高 度 的 相 關, 收 入 之 於 瑞 典 女 性 而 言 能 起 到 促 進 生 育 的 作 用 90 年 代 中 期 經 濟 的 蕭 條 也 使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薪 資 替 代 津 貼 比 例 有 所 下 降, 是 當 時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之 一 而 後 隨 著 經 濟 的 復 甦, 生 育 率 的 穩 步 回 升, 則 進 一 步 印 證 了 這 一 論 述 三 芬 蘭 自 1970 年 代 以 來, 芬 蘭 的 生 育 率 就 保 持 在 較 高 水 準, 逐 漸 推 遲 的 初 次 生 育 年 齡 亦 沒 有 帶 來 生 育 率 的 下 降, 反 而 在 2000 年 以 後 有 了 輕 微 的 上 升 Myrskylä, Kohler, and

43 Billari(2009) 認 為, 芬 蘭 的 高 生 育 率 與 其 較 高 的 發 展 水 準 包 括 較 好 的 性 平 程 度 以 及 良 好 的 家 庭 友 好 政 策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芬 蘭 以 及 其 他 北 歐 國 家 可 以 說 已 經 進 入 了 性 別 革 命 的 第 二 階 段 而 調 查 顯 示, 在 芬 蘭, 自 願 不 生 育 子 女 的 比 例 很 低, 甚 至 也 很 少 有 芬 蘭 家 庭 只 希 望 生 育 一 個 孩 子 (Miettinen and Rotkirch,2008) 芬 蘭 的 理 想 子 女 數 顯 著 高 於 許 多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平 均 每 兩 個 女 性 就 會 有 一 個 希 望 生 育 三 個 或 以 上 的 子 女 但 是, 吊 詭 的 是, 芬 蘭 人 實 際 生 育 子 女 數 和 理 想 生 育 子 女 數 之 間 的 差 距 在 歐 洲 國 家 中 也 最 大, 主 要 是 因 為 非 自 願 的 無 子 女 ( 如 不 孕 ) 芬 蘭 全 職 就 業 女 性 的 數 量 眾 多 與 其 相 對 較 高 的 生 育 率 使 其 成 為 了 歐 洲 諸 國 中 獨 特 的 一 道 風 景 在 芬 蘭, 不 僅 育 齡 女 性 在 勞 動 參 與 率 上 與 男 性 不 相 上 下, 女 性 的 受 教 育 水 準 在 同 一 工 作 年 齡 群 體 中 也 要 高 於 男 性 (Statistics Finland 2010; Statistics Finland 2004) 這 與 芬 蘭 以 協 調 工 作 和 家 庭 為 宗 旨 和 中 心 目 標 的 家 庭 政 策 密 切 相 關 在 育 兒 津 貼 的 發 放 方 面, 父 母 親 被 允 許 在 新 生 兒 出 生 11 個 月 內 留 家 照 顧 並 享 受 與 其 收 入 相 稱 的 津 貼 (earning-related allowance) 在 托 兒 服 務 方 面, 芬 蘭 政 府 自 1970 年 代 到 1980 年 代 皆 推 動 了 相 關 政 策 支 持 其 廣 泛 且 可 負 擔 的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系 統, 使 得 學 齡 以 下 的 幼 兒 不 受 其 父 母 職 業 影 響, 皆 可 按 需 要 獲 得 幼 稚 園 托 兒 服 務 芬 蘭 政 府 另 外 給 予 家 中 育 有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又 不 願 使 用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的 家 長 休 家 庭 照 顧 假 的 權 利, 並 給 予 豐 厚 的 津 貼 根 據 Lammi-Taskula(2007) 的 調 查 顯 示, 芬 蘭 大 部 分 80% 的 家 庭 都 會 休 一 定 時 間 的 家 庭 照 顧 假 儘 管 芬 蘭 社 會 家 庭 友 好 的 政 策 對 於 減 輕 女 性 照 顧 兒 童 和 老 人 的 雙 重 負 擔 有 很 大 的 積 極 作 用, 但 是 女 性 在 家 務 勞 動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依 舊 高 居 不 下, 而 大 部 分 家 務 勞 動 分 配 相 對 均 衡 的 家 庭 皆 是 由 於 受 過 良 好 教 育 的 女 性 將 勞 務 外 包 或 直 接 縮 減 勞 動 量, 而 這 樣 的 分 配 均 衡 卻 從 來 不 是 因 為 男 性 分 擔 的 增 多 而 達 成 Lammi-Taskula (2007) 亦 指 出, 儘 管 在 芬 蘭 自 1985 年 起 就 已 經 有 雙 親 育 嬰 假, 但 是 直 到 近 些 年, 父 親 休 假 的 比 例 才 因 為 父 親 月 (daddy-month) 的 特 殊 政 策 而 才 有 所 提 高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對 生 育 率 影 響 的 理 論 基 礎 一 從 人 口 學 觀 點 2004 年 曾 有 一 本 人 口 學 的 巨 著 World Polulation and Human Capital in the 21 st Century, 在 該 書 的 第 32 頁 中 特 別 總 結 了 影 響 未 來 生 育 的 六 大 影 響 力, 其 中 許 多 生 育 率 的 解 釋 觀 點 都 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有 關 : ( 一 ) 變 遷 中 的 文 化 和 社 會 力 : 包 括 關 乎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中 的 特 別 因 素, 如 生 育 的 理 想 數 生 育 的 社 會 規 範 或 期 待 以 及 生 育 的 期 望 等 ( 二 ) 變 遷 中 的 ( 男 女 ) 的 性 別 / 夥 伴 關 係 以 及 性 別 差 異 ( 三 ) 變 遷 中 的 政 府 政 策 角 色 ( 兒 童 照 顧 設 施 和 房 屋 政 策 等 等 ) ( 四 ) 變 遷 中 就 業 和 經 濟 環 境

4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 五 ) 變 遷 中 的 生 物 - 醫 療 狀 況 ( 包 括 精 子 品 質 和 數 量 女 子 受 孕 能 力 以 及 幫 助 受 孕 的 新 方 法 ) ( 六 ) 變 遷 中 的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生 育 選 擇 是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過 程 (Wang, 2012a) 以 下 是 幾 個 其 他 重 要 論 述 Van De Kaa(1996) 提 出 以 下 多 種 觀 點 : 文 化 規 範 以 及 價 值 變 遷 和 經 濟 學 上 的 功 用 主 義 觀 點 這 些 因 素 和 結 婚 生 子 是 否 有 關, 又 是 否 適 用 在 臺 灣 社 會, 是 值 得 大 家 集 思 廣 益 探 討 的 人 口 學 家 McDonald(2006) 拋 出 許 多 低 生 育 率 的 論 述, 第 一 個 是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 指 出 選 擇 小 孩 與 否 和 生 育 之 間 是 一 種 理 性 思 考 以 及 理 性 原 則 的 運 用 所 致 另 外, 他 也 提 出 物 質 主 義 可 能 是 一 個 主 宰 夫 妻 或 是 伴 侶 間, 是 否 願 意 犧 牲 現 在 生 活 資 源 來 養 育 小 孩 的 重 要 原 因 此 外,McDonald(2006) 也 從 風 險 意 識 的 觀 點 提 出 預 防 風 險 論 (Theory of risk prevention/prediction), 認 為 許 多 人 不 生 小 孩 是 因 為 要 避 免 不 確 定 性 和 風 險 性 的 未 來, 對 小 孩 或 是 家 庭 的 影 響 不 過, McDonald(2006) 另 外 提 出 的 性 別 平 等 和 生 育 率 之 理 論 觀 點, 也 有 正 反 兩 面 的 研 究 結 果, 性 別 越 平 等 的 社 會 是 否 生 育 率 越 高? 若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話, 這 些 國 家 又 是 如 何 推 動 相 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Beker 等 學 者 (2010) 提 出 4 種 很 有 趣 且 具 有 東 方 文 化 意 涵 的 觀 點 首 先 是 使 用 人 口 品 質 和 人 口 數 量 互 動 理 論 (quantity quality interaction theory) 來 解 釋 人 對 生 育 選 擇 的 背 後 因 素, 是 數 量 還 是 人 口 品 質? 其 次, 也 提 出 機 會 成 本 論 (opportunity cost), 也 是 說 生 小 孩 對 個 人 和 家 庭, 尤 其 是 女 性 ( 之 於 工 作 ) 所 要 付 出 的 成 本, 包 括 無 法 工 作 必 須 照 顧 小 孩, 或 是 工 作 升 遷 受 到 照 顧 小 孩 的 羈 絆 和 影 響, 這 些 工 作 與 家 庭 兩 難 的 問 題, 所 要 付 出 的 代 價, 會 影 響 人 們 生 育 的 意 願 另 一 個 和 性 別 分 工 有 關 的 理 論 是 家 務 協 商 空 間 理 論 (Intra-household bargaining theory), 這 是 兩 性 權 力 觀 點 的 論 述, 當 女 性 在 家 務 ( 含 照 顧 小 孩 ) 的 空 間 小 於 女 性 可 以 接 受 的 界 線, 換 句 話 說, 生 了 小 孩, 女 性 可 能 無 法 取 得 男 性 在 家 務 ( 含 照 顧 小 孩 ) 中 的 分 擔, 女 性 ( 可 能 包 括 男 性 ) 越 難 去 選 擇 生 育 小 孩 Beker 等 人 (2010) 提 出 和 東 方 人 的 傳 統 養 兒 育 女 價 值 觀 有 關 的 是 養 兒 防 老 的 可 依 賴 性 或 可 靠 性, 彼 等 採 用 了 一 個 名 詞 養 小 孩 的 外 部 ( 金 錢 ) 效 果 (fiscal externalities), 來 詮 釋 養 兒 防 老 當 前 影 響 生 育 率 最 重 要 的 因 數 應 該 是 女 性 的 新 角 色, 尤 其 是 終 生 投 入 的 就 業 角 色 (Espin Anderson, 2009; McDonald, 2006)

45 Van De Kaa 1996 文化規範與價值 變遷 死亡率下降 經濟學功用主義 社會觀點 家庭結構變遷 對兒童價值觀 McDonald 2006 理性選擇理論 預防風險理論 後現代物質主義 Backer and others 2010 人口品質和人口數量 互動理論 機會成本理論 家務協商空間理論 外部 金錢 效果 性別平等理論 圖 13 生育選擇相關理論 二 從福利國家觀點 福利國家的名學者也提出他們的看法 Espin-Andersen 2009 指出 傳統解釋 生育率 2 大理論是 男性 賺錢力 earning capacity 以及女性有小孩之後終 生可能可以賺到錢的 母親機會成本 opportunity cost of motherhood 這樣的論 述觀點指出 為何高生育率多半集中發生於 女性低教育程度且沒有投入就業市場的 國家 但是時到今日 這些理論都已漸不成立 跨國研究中發現 就業率高的國家生 育率也高 高生育率的國家女性就業率也高 而且在北歐國家 教育程度低的生育國 家 生育率相對是比較低的 因此教育可能也已經不再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Espin-Anderson, 2002 Espin-Andersen 在其名著 未完成的革命 適應女性新角色的變遷 The incomplete revolution Adapting to women s new roles 中特別提到 人口學者 用二次人口轉型來說明少子化 人口數較少的核心家庭將是長期發展趨勢 有些學者 指出 這種現象的發展和後現代的個人優先或個人自我實現優先於親職責任的轉變有 關 然而 Espin-Andersen 否定這一點 他指出瑞典在 1980 年代只有 1.5 的總生育率 但是到了 1990 年代則上升為 2.0 到 90 年代末期又降為 1.6 很矛盾的是 瑞典的 現代主義在 90 年代莫非比在 80 年代程度低 論及歐洲其他國家的情況 法國在 90 年代後期的總生育率約 1.8 但是義大利只有 1.2 難道法國現代主義的風氣不如義大 利 這些論述顯然指出幾個和性別政策許多相關影響面向 舉凡女性的所有生活處境 都有相關 若是和我國的性平政策架構相比對 我們的所有性別政策面向 除了人身 安全篇和環境能源與科技篇之外 和權力 決策與影響力篇 就業 經濟與福利篇 人口 婚姻與家庭篇 教育 文化與媒體篇 健康 醫療與照顧篇都有關係 不過本 研究將以對應的人口 婚姻與家庭篇為主要的研究範圍

4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三 從 生 物 政 治 學 (biopolitics) 觀 點 Repo(2012) 曾 提 出 : 性 別 平 等 已 經 被 歐 洲 許 多 國 家 當 成 人 口 政 策 的 一 部 份, 歐 洲 再 控 制 再 生 產 (reproduction) 的 一 項 工 具 他 在 經 由 性 別 平 等 來 管 理 生 育 (The governance of fertility through gender equality) 這 份 研 究 指 出, 從 1980 年 代 人 口 學 者 社 會 科 學 者 以 及 政 策 分 析 專 業 人 員 就 開 始 檢 視 性 別 平 等 如 何 可 以 變 成 生 育 止 跌 的 潛 在 工 具 該 研 究 並 不 是 在 檢 視 歐 洲 多 元 的 性 平 政 策, 而 是 想 瞭 解 歐 洲 各 國 將 性 別 平 等 當 作 工 具 來 阻 止 生 育 率 下 滑 的 原 因? 同 樣 原 因 可 以 適 用 於 東 方 國 家, 例 如 : 日 本 過 去 20 年 來, 人 口 學 者 和 社 會 科 學 者 已 經 一 直 討 論 性 別 平 等 和 生 育 率 的 因 果 關 係 (Hobson and Olah,2006; Sen, 2001), 結 果 發 現 性 別 平 等 和 生 育 率 呈 反 比, 低 性 別 平 等 國 家 常 有 較 高 的 生 育 率 但 若 是 生 育 率 低 於 替 代 水 準, 則 性 別 平 等 水 準 的 提 升 是 提 高 生 育 率 以 維 持 最 適 生 育 率 的 必 要 前 提 根 據 人 口 學 者 (Duvander and Andersson 2006; McDonald 2000) 對 於 歐 亞 低 生 育 率 國 家 的 研 究,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能 真 正 提 升 生 育 率 而 不 是 降 低 生 育 率, 來 自 職 場 的 快 速 性 別 平 等 提 升 靠 的 是 女 性 犧 牲 生 育 來 從 事 生 產 因 此, 人 口 學 者 認 為,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低 生 育 率 並 非 主 要 來 自 性 別 平 等 影 響, 而 是 性 別 平 等 的 影 響 沒 有 影 響 到 正 確 (right) 地 方 為 了 要 獲 得 最 適 生 育 率, 性 別 平 等 必 須 在 家 內 和 職 場 都 有 效 Repo(2012) 認 為 一 個 社 會 的 興 盛 來 自 於 適 度 的 ( 而 不 是 極 致 ) 性 別 平 等 因 此 過 去 在 歐 洲 20 多 年 來 都 變 成 解 決 人 口 問 題 的 處 方, 認 為 這 是 讓 女 性 既 能 工 作 又 能 生 小 孩 的 策 略, 如 此 才 能 提 升 生 育 率 保 障 國 家 將 來 有 勞 動 力 同 時 又 有 便 宜 又 彈 性 的 勞 動 力 來 舒 緩 勞 動 力 的 不 足 以 及 福 利 制 度 的 壓 力 (Duncan,2001: 309) 在 低 生 育 率 的 先 進 國 家,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常 探 討 女 性 生 產 和 再 生 產 的 問 題, 希 望 女 性 既 能 工 作 又 能 養 育 小 孩, 以 替 代 不 足 的 退 休 後 勞 動 力, 也 希 望 能 夠 生 產 並 且 養 育 未 來 的 勞 動 力 人 口 政 策 的 武 器 是 來 自 許 多 不 同 的 政 策 範 圍, 我 們 經 常 只 看 有 立 即 影 響 的 家 庭 政 策 勞 動 政 策 性 平 政 策 以 及 生 育 政 策 這 些 政 策 都 和 人 口 問 題 高 度 相 關 的 Repo(2012) 從 生 物 政 治 論 (Biopolitics) 的 觀 點 提 出 性 別 平 等 是 提 升 生 育 率 的 裡 由 性 別 平 等 就 是 一 個 權 力 器 皿 或 是 科 技, 用 以 控 制 人 口 與 生 活 他 說 依 法 國 的 哲 學 家 Michel Foucault 所 言, 我 們 不 能 視 人 口 問 題 為 政 治 或 是 經 濟 問 題, 我 們 應 該 瞭 解 人 口 問 題 是 一 個 出 現 在 特 別 的 時 間 特 別 的 地 點 以 及 特 別 的 權 力 關 係 下 的 問 題 人 們 為 了 追 求 生 活 和 提 升 生 活 而 檢 視 自 己 的 生 活 處 境, 以 追 求 最 好 的 利 益 (Foucault, 2007: 74) 它 是 具 有 生 物 性 和 政 治 性 格 的, 從 18 世 紀 開 始 人 口 轉 型 就 可 以 看 出 來, 它 是 需 要 生 活 科 學 和 政 治 哲 學 在 裡 頭 的 我 們 也 見 證 了 生 物 政 治 的 治 理 過 程 為 了 要 瞭 解 性 別 平 等 論 述 之 於 人 口 的 重 要 性, 有 必 要 對 Foucault 在 生 物 政 治 中 的 性 別 角 色 多 一 些 認 識 它 說 性 別 是 相 當 生 物 政 治 的

47 四 性 別 平 等 的 生 物 政 治 策 略 從 生 物 政 治 學 觀 點, 可 以 看 到 歐 盟 1990 及 2000 年 代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引, 主 要 聚 焦 於 如 何 提 供 女 性 結 合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機 會, 不 要 活 在 限 制 中 1997 年 公 佈 了 彈 性 時 間 工 作 者 指 引 (1997 Part-time workers directives) 1996 年 公 佈 了 親 職 假 指 引 (1996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給 予 母 親 和 父 親 至 少 3 個 月 的 假 來 照 顧 新 生 兒 ( 含 領 養 ) 1997 年 的 彈 性 時 間 工 作 者 指 引 則 提 出 了 平 等 對 待 平 等 薪 酬 和 平 等 工 作 條 件 ( 和 全 時 間 者 一 樣 ) 由 於 強 調 折 衝 這 政 策 概 念, 增 加 了 女 性 許 多 部 分 時 間 的 工 作 機 會, 這 指 引 也 提 供 女 性 更 多 的 經 濟 空 間 和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的 誘 因, 但 是 很 少 挑 戰 性 別 角 色 以 及 提 升 真 正 的 平 等 歐 盟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專 注 的 是 折 衝 的 觀 點, 性 別 主 流 化 其 實 並 沒 有 直 接 介 入 性 及 性 別 角 色, 該 政 策 說 明 並 沒 有 鬆 綁 性 別 角 色, 違 反 去 歧 視 的 性 別 角 色 原 則 (European Commission 2010a: 10); 該 政 策 說 明 暗 示 : 性 別 角 色 本 來 就 不 是 壓 迫 的 (non-oppressive), 沒 有 限 制 個 人 選 擇, 應 能 提 升 男 女 享 有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樂 趣 五 家 庭 導 向 的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育 之 關 係 性 別 公 平 (gender equity) 被 定 義 為 針 對 男 性 和 女 性 行 為 建 構 出 來 的 社 會 期 待 (socially constructed expectations), 規 定 了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勞 動 責 任 權 利 和 義 務 等 方 面 的 不 同 和 劃 分 (Nancy Fraser, 1997) Mason(1997) 將 性 別 體 系 劃 分 為 性 別 分 層 (gender stratification)- 即 制 度 性 的 社 會 性 別 不 平 等 和 性 別 角 色 (gender roles) 即 男 女 勞 動 分 工 的 不 同 他 認 為 性 別 公 平 可 以 從 社 會 政 治 和 繁 衍 後 代 三 個 層 面 的 權 利 去 評 估 在 生 育 率 的 轉 變 中, 女 性 和 男 性 的 生 育 觀 顯 得 尤 為 重 要, 即 是 否 會 考 慮 女 性 的 意 見 在 很 多 高 生 育 率 的 社 會 中, 女 性 往 往 是 由 於 遭 受 著 性 別 的 不 公 平, 迫 於 配 偶 家 庭 和 社 會 的 期 待 而 忍 受 著 不 停 生 育 和 撫 養 子 女 所 面 臨 的 痛 苦 和 危 險 在 關 於 性 別 公 平 和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假 設 中,McDonald(2000) 在 其 研 究 中 一 共 呈 現 了 5 個 主 張 :(1) 整 個 社 會 生 育 率 的 下 降 是 由 於 男 性 和 女 性 個 體 層 面 不 願 生 育 的 行 為 之 積 累 所 導 致 的, 即 認 為 是 個 人 而 非 制 度 影 響 了 生 育 率 ;(2) 任 何 社 會 中 持 續 的 低 生 育 水 準 會 導 致 女 性 生 活 本 質 的 基 礎 性 變 化, 暗 示 了 在 高 生 育 率 社 會 中, 女 性 花 費 了 大 量 的 時 間 和 精 力 在 生 育 和 撫 養 子 女 上 ;(3) 在 前 轉 型 社 會, 生 育 率 的 高 低 是 由 社 會 性 因 素 而 非 自 然 性 因 素 決 定 的 ;(4) 從 高 生 育 率 到 替 代 水 準 邊 緣 的 生 育 率 的 轉 變 是 伴 隨 著 家 庭 導 向 性 別 公 平 的 提 升 的 ;(5) 當 個 人 導 向 的 性 別 公 平 達 到 高 位 水 準 而 家 庭 導 向 的 性 別 公 平 處 於 低 位, 會 使 整 個 社 會 的 生 育 率 落 入 超 低 水 準 Mcdonald(2000) 在 其 研 究 中 指 出, 性 別 公 平 有 家 庭 導 向 (family-orientated institute) 和 個 人 導 向 (individual-orientated institute) 兩 個 層 面, 但 是 前 者 處 於 低 水 準 和 後 者 處 於 高 水 準 的 衝 突 是 導 致 先 進 國 家 生 育 率 低 下 的 主 因 Mcdonald(2000) 認 為, 生 育 率 從 高 到 低 的 轉 變 是 由 於 家 庭 導 向 層 面 上 性 別 公 平 的 提 升, 尤 其 是 家 庭 內 部 性 別 公 平 狀

4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況 的 提 升 而 家 庭 導 向 的 性 別 公 平 也 賦 予 了 女 性 在 生 育 子 女 數 量 的 選 擇 上 更 多 的 權 利, 讓 她 們 能 夠 作 出 最 合 乎 自 己 意 願 的 選 擇 然 而, 這 種 家 庭 導 向 層 面 上 的 性 別 平 等 卻 受 限 於 傳 統 社 會 風 俗 和 制 度 而 發 展 十 分 緩 慢 儘 管 在 20 世 紀, 一 些 先 進 的 國 家 在 個 人 導 向 層 面 的 性 別 公 平 上 發 生 了 較 大 的 變 革, 從 而 使 女 性 在 教 育 就 業 等 體 系 中 的 地 位 從 附 屬 的 不 公 平 的, 轉 變 至 20 年 代 末 期 的 性 別 公 平 然 而, 這 種 在 個 人 導 向 體 系 中 普 遍 盛 行 的 性 別 公 平 卻 沒 能 改 變 女 性 在 家 庭 導 向 體 系 中 承 擔 妻 子 和 母 親 角 色 並 受 到 性 別 不 公 平 對 待 的 狀 況 因 而, 女 性 依 舊 會 選 擇 減 少 生 育 子 女, 並 導 致 整 體 生 育 率 的 下 降 可 以 概 括 地 說, 在 家 庭 導 向 性 別 公 平 狀 況 的 保 持 低 水 準 的 情 況 下, 個 人 導 向 層 面 的 性 別 公 平 只 會 起 到 降 低 生 育 率 的 效 果 當 然, 在 個 人 導 向 的 性 別 公 平 保 持 高 水 準 的 情 況 下, 家 庭 導 向 的 性 別 公 平 程 度 越 高, 生 育 率 亦 會 隨 之 提 高 可 以 看 出, 性 別 公 平 程 度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的 關 鍵, 在 於 家 庭 導 向 的 體 系 層 面 家 庭 導 向 的 性 別 公 平 程 度 的 提 升, 是 生 育 率 提 高 的 必 要 條 件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一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生 育 率 : 以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為 例 兩 位 歐 洲 經 濟 學 者,Roger Mörtvik and Roland Spånt(2013) 曾 經 參 考 International Social Survey Programme( 簡 稱 ISSP) 以 及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狀 況, 提 出 一 個 有 關 於 生 育 率 和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之 關 係 的 相 關 報 告,Roger Mörtvik and Roland Spånt(2013) 發 現 : 許 多 比 較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的 現 代 經 濟 體 制 下 國 家 面 臨 長 期 的 低 生 育 率, 然 而, 在 這 些 國 家 中, 許 多 已 開 發 國 家, 他 們 是 比 較 性 別 平 等 ( 尤 其 是 工 作 場 域 等 ) 的 社 會, 且 生 育 率 也 較 高 這 些 國 家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較 不 是 那 麼 嚴 重 勞 動 參 與 率 比 較 高 而 且 有 比 較 好 的 經 濟 成 長 他 們 指 出, 在 歐 洲 國 家, 生 育 率 和 人 口 結 構 在 各 國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在 瑞 典 和 其 他 北 歐 國 家, 他 們 有 穩 定 的 經 濟 成 長 以 及 較 佳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人 口 成 長 率 以 國 際 標 準 而 言 是 相 對 成 長 的 法 國 也 是 如 此 可 是 相 反 的, 像 德 國 和 義 大 利, 他 們 的 人 口 是 可 能 繼 續 往 下 掉 的, 經 濟 表 現 也 比 較 差 上 述 兩 人 指 出, 若 不 論 勞 動 力 供 給 嚴 重 不 足 將 影 響 經 濟 的 成 長, 在 成 熟 的 經 濟 體 制 中,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和 整 合 親 職 角 色 於 有 給 勞 動 中 是 很 關 鍵 的 越 是 具 有 傳 統 男 性 中 心 態 度 的 國 家, 越 是 處 於 長 期 經 濟 停 滯 的 風 險 中, 因 為 他 們 同 時 也 因 缺 乏 母 親 取 向 的 家 庭 政 策 (mother-oriented policy), 導 致 低 勞 動 參 與 率 低 生 育 率 和 低 經 濟 成 長 率, 接 著 又 是 惡 性 循 環, 經 濟 不 佳, 生 育 率 相 對 也 高 不 起 來

49 圖 14 生 育 率 和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之 關 係 聯 合 國 曾 經 有 一 項 調 查 (United Nations (2002), 訪 問 受 訪 者 是 否 同 意 以 下 說 法? 男 人 的 工 作 是 賺 錢, 女 人 的 工 作 是 顧 家 ( 類 似 我 們 文 化 中 的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思 維 ), 在 許 多 OECD 國 家, 仍 有 不 少 比 例 的 人 支 持 此 觀 點, 即 使 是 具 相 當 支 持 性 別 平 等 的 瑞 典, 也 有 近 10% 的 人 同 意 此 觀 點, 雖 然 如 此, 該 國 仍 是 所 有 OECD 國 家 這 項 數 字 指 標 最 低 的 國 家 若 拿 與 瑞 典 相 似 性 別 平 等 觀 點 的 北 歐 國 家 ( 如 挪 威 等 ) 和 其 他 歐 盟 國 家 相 比, 這 些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顯 然 都 比 較 高 這 些 國 家 可 以 說 是 性 別 角 色 平 等 的 積 極 型 progressive 國 家 資 料 顯 示,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也 有 類 似 情 形, 而 愛 爾 蘭 性 別 觀 點 也 類 似, 同 樣 的, 這 些 國 家 生 育 率 也 比 較 高 些, 同 是 落 在 這 一 組 法 國 未 在 接 受 調 查 的 行 列, 不 過 德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和 其 他 國 家, 同 意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思 維 的 則 落 在 30% 到 60% 之 間 在 波 蘭, 更 有 70% 的 受 訪 者 同 意 這 觀 點 我 們 可 以 感 覺 到 他 們 的 性 別 角 色 意 識 是 傾 向 保 守 型 的 國 家 簡 言 之, 這 些 OECD 國 家 可 以 分 成 兩 大 類, 一 為 以 北 歐 國 家 美 國 以 及 加 拿 大, 這 類 型 的 國 家, 顯 然 強 烈 支 持 或 是 中 度 支 持 性 別 平 等, 而 且, 多 數 國 家 之 生 育 率 相 對 而 言 是 高 的 或 在 上 升 之 中, 似 提 供 了 比 較 好 的 人 口 和 經 濟 發 展 條 件 另 一 類 型 的 國 家, 例 如 德 國 日 本 以 及 義 大 利 和 西 班 牙, 其 資 料 顯 示 它 們 是 比 較 不 贊 成 性 別 平 等 的 國 家, 卻 持 續 面 臨 低 生 育 的 生 育 陷 阱 (fertility trap) 和 低 經 濟 成 長 率 (Roger Mörtvik and Roland Spånt,2013) 的 困 境 有 趣 的 是, 雖 然 這 兩 個 類 群 的 國 家 分 別 反 映 了 OECD 經 濟 學 者 所 指 的 經 濟 表 現 差 距 極 大 的 國 家, 但 是 這 些 經 濟 學 者 的 解 釋 都 是 從 生 產 力 以 及 科 技 或 是 市 場 改 革 觀 點 說 起, 雖 也 知 道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的 重 要 性, 可 是 雖 視 問 題 為 常 規 性 問 題, 卻 低 估 甚

5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至 輕 忽 了 背 後 的 社 會 態 度 簡 單 的 說, 若 視 女 性 仍 持 有 傳 統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和 視 性 別 平 等 延 緩 小 孩 或 不 生 小 孩, 將 影 響 經 濟 的 發 展 若 詳 細 分 析 上 述 性 別 態 度 的 資 料, 正 向 性 別 平 等 觀 的 國 家, 幾 乎 所 有 年 齡 層 都 支 持 性 別 平 等, 男 男 女 女 也 都 支 持, 例 如 瑞 典 相 反 的, 負 向 性 別 平 等 觀 的 國 家, 他 們 的 年 輕 族 群, 無 論 男 女 比 較 像 瑞 典, 但 是 年 紀 大 的 群 體 中, 相 對 來 說, 他 們 對 支 持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就 比 較 弱 (United Nations (2002) Roger Mörtvik and Roland Spånt(2013)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必 須 和 經 濟 長 期 發 展 緊 扣 在 一 起 這 樣 的 發 展 模 型 至 少 要 顯 示 出 兩 點 特 質 : 第 一, 歐 盟 國 家 的 經 濟 發 展 已 經 不 能 缺 少 性 別 面 向 第 二, 若 是 OECD 國 家 仍 然 缺 乏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的 改 變, 這 些 國 家 的 發 展 勢 必 面 臨 嚴 重 妥 協 的 挑 戰 Miettinen, Basten & Rotkirch(2011) 在 關 於 芬 蘭 的 性 別 平 等 和 生 育 意 願 研 究 中, 探 討 在 無 論 是 公 共 領 域 還 是 私 人 領 域 的 性 別 平 等 都 取 得 顯 著 成 就 的 芬 蘭 社 會 中, 傳 統 與 平 等 主 義 的 性 別 觀 念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其 中 特 別 關 注 芬 蘭 男 性 的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和 育 兒 觀 念 (Puur et al. 2008; Westhoff and Higgins 2009; Goldsheider, Oláh, and Puur 2010), 並 認 為 芬 蘭 當 前 較 良 好 的 性 平 狀 況 顯 示 芬 蘭 已 經 處 於 性 別 革 命 (gender revolution) 的 第 二 階 段 Miettinen, Basten & Rotkirch(2011) 主 要 研 究 芬 蘭 社 會 中 僅 育 有 一 個 孩 子 或 沒 有 孩 子 的 男 女 之 性 別 平 等 觀 和 生 育 意 願 的 關 係 芬 蘭 家 庭 聯 合 會 2008 年 開 展 的 芬 蘭 人 福 祉 和 社 會 關 係 調 查 選 取 了 7000 名 25 至 44 歲 育 有 0 個 或 1 個 子 女 的 男 女 作 為 樣 本, 獲 得 了 44% 的 回 饋 率 (Miettinen and Rotkirch,2008) 問 卷 調 查 了 有 關 個 人 與 婚 姻 狀 況 對 於 工 作 家 庭 和 社 會 關 係 的 看 法 和 期 待 以 及 育 兒 理 想 和 意 願 等 幾 個 方 面 在 這 一 研 究 中,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主 要 從 公 共 領 域 和 家 庭 私 領 域 兩 個 方 面 測 量, 並 且 認 為, 在 測 量 性 別 平 等 時, 有 關 家 庭 角 色 的 問 題 相 較 公 共 領 域 角 色 的 問 題 更 為 重 要 (Goldscheider et al., 2010) 調 查 問 卷 主 要 徵 求 受 訪 者 對 於 9 個 論 述 的 看 法, 包 括 :(1) 女 性 在 管 理 職 位 的 更 高 比 例 有 利 於 公 司 經 營 和 經 濟 發 展 ;(2) 男 性 在 工 作 中 相 較 於 女 性 更 為 認 真 負 責 ;(3) 男 性 相 較 女 性 更 適 合 政 治 領 導 職 位 ;(4) 男 性 應 該 分 擔 一 半 的 家 務 ;(5) 男 性 是 家 庭 生 計 的 主 要 承 擔 者 ;(6) 芬 蘭 社 會 中 性 別 間 的 平 等 已 達 到 ;(7) 母 親 才 是 孩 子 最 好 的 照 顧 者 ;(8) 父 親 和 母 親 一 樣 是 孩 子 的 最 好 照 顧 者 ;(9) 在 良 好 的 雙 方 關 係 中, 夫 妻 應 共 同 承 擔 家 庭 生 計 在 關 於 芬 蘭 男 女 的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和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之 測 量 中 可 以 發 現, 受 訪 者 中 傳 統 觀 念 男 性 的 理 想 子 女 數 量 最 高, 緊 隨 其 後 的 是 持 平 等 主 義 性 別 觀 念 的 男 性, 男 性 的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因 而 與 其 對 於 生 育 的 期 望 成 U 型 相 關, 即 持 傳 統 和 平 等 主 義 觀 念 的 男 性 相 較 性 平 觀 念 處 於 中 位 的 男 性 具 有 較 高 的 生 育 期 待 ; 沒 有 孩 子 且 持 平 等 主 義 性 別 觀 念 的 男 性 比 其 他 男 性 更 有 擁 有 孩 子 的 意 願, 而 已 有 一 個 孩 子 的 傳 統 性 別 觀 念 男 性 則 更 有 意 願 生 育 更 多 孩 子 之 於 芬 蘭 女 性 而 言, 性 別 觀 念 的 影 響 則 顯 得 較 小 而 且 並 不 清 晰, 但 是 能 發 現 持 平 等 主 義 性 別 觀 念 的 芬 蘭 女 性 持 有 多 生 育 子 女 想 法 的 不 明 顯 趨 勢, 即 在

51 已 經 育 有 一 個 孩 子 的 受 訪 者 中, 調 查 結 果 呈 現 U 型, 而 持 平 等 主 義 性 別 觀 念 的 女 性 渴 望 生 育 子 女 的 數 量 最 高 Carlson 和 Lynch(2013) 採 用 量 性 的 研 究 方 法, 基 於 人 的 想 法 和 行 為 是 相 互 作 用 的 假 設, 在 其 研 究 中 探 索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和 家 務 分 配 的 相 互 關 係 Coltrane(2000) 認 為, 儘 管 夫 妻 雙 方 的 相 關 資 源 時 間 育 兒 狀 況 以 及 種 族 差 異 都 對 於 家 務 分 工 有 所 影 響, 但 是 性 別 意 識 卻 是 最 關 鍵 的 一 個 因 素 那 些 持 平 等 主 義 觀 念 的 家 庭 在 與 持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觀 點 的 家 庭 相 比 時, 體 現 了 更 加 平 均 的 男 女 家 務 分 配 Carlson 和 Lynch(2013) 從 日 常 家 務 如 做 飯 洗 碗 打 掃 衛 生 洗 衣 服 及 物 品 維 修 等 和 非 經 常 性 家 務 如 室 外 打 理 房 屋 保 養 汽 車 保 養 購 置 家 庭 用 品 記 帳 與 接 送 孩 子 等 兩 個 大 方 面 九 個 部 分 去 評 估 家 務 的 分 擔 情 況, 從 而 側 重 於 日 常 家 務 的 分 配 來 分 析 家 庭 內 部 性 別 意 識 與 家 務 分 配 的 關 聯 在 進 行 相 關 指 標 的 統 計 分 析 時, 運 用 了 Chi-square 對 資 料 的 相 關 性 進 行 了 驗 證, 並 資 料 分 析 得 出 以 下 結 論 :(1) 日 常 家 務 的 分 配 的 確 能 反 映 家 庭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的 基 本 情 況 ;(2) 家 庭 中 妻 子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的 提 升 與 丈 夫 在 家 中 所 分 擔 的 日 常 家 務 的 增 長 具 有 正 相 關 性, 而 丈 夫 分 擔 日 常 家 務 的 增 加 則 可 以 預 測 妻 子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的 提 升 ; (3) 對 丈 夫 而 言, 性 別 意 識 對 於 家 務 分 配 的 影 響 遠 大 於 家 務 分 配 對 於 性 別 意 識 的 影 響 ; 但 是 對 於 妻 子 而 言, 這 二 者 的 相 互 影 響 作 用 是 相 近 的 ;(4) 丈 夫 和 妻 子 的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是 相 互 影 響 的 並 且 丈 夫 的 影 響 力 會 稍 大 一 些 另 外,Cunningham(2005) 及 Ross(1987) 的 研 究 都 顯 示 了, 家 庭 中 性 別 平 等 的 達 成 最 終 都 取 決 於 丈 夫 的 性 別 意 識 的 改 變 熊 躍 根 (2013) 基 於 女 性 主 義 的 視 角 對 福 利 國 家 家 庭 政 策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認 為 福 利 國 家 在 早 期 發 展 的 經 濟 高 速 增 長 時 期, 形 成 了 一 種 由 高 生 育 率 低 死 亡 率 及 高 就 業 率 造 就 的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固 有 家 庭 和 工 作 性 別 分 工 模 式, 這 種 既 有 的 分 工 模 式 沿 襲 了 傳 統 的 家 庭 性 別 分 工 觀 念, 也 造 就 了 男 女 在 性 別 意 識 和 角 色 上 的 不 平 等 隨 著 女 性 參 與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活 動 的 比 重 越 來 越 大, 過 去 既 有 的 男 性 養 家 模 式 (The male bread-winner) 已 經 出 現 衰 退 熊 躍 根 (2013) 從 女 性 主 義 的 視 角, 以 歐 洲 福 利 國 家 改 革 和 社 會 變 遷 為 背 景, 論 述 歐 洲 福 利 國 家 家 庭 政 策 的 變 革 以 及 性 別 平 等 的 推 進, 並 且 指 出, 家 庭 政 策 通 過 一 些 津 貼 和 照 顧 權 利 的 提 供, 賦 予 女 性 以 自 主 和 權 利, 這 對 於 促 進 家 庭 內 性 別 平 等 和 女 性 的 自 身 發 展 十 分 重 要 而 歐 洲 國 家 家 庭 政 策 的 實 施 可 以 分 為 廣 泛 的 家 庭 政 策, 非 全 日 制 的 短 期 休 假 非 全 日 制 的 長 期 休 假 家 庭 照 顧 以 及 延 展 的 育 嬰 假 等 幾 種 廣 泛 家 庭 政 策 的 實 施 國 家 如 瑞 典 丹 麥 和 法 國 提 供 了 高 水 準 服 務 的 兒 童 照 顧 以 及 豐 厚 津 貼 的 育 嬰 假, 而 非 全 日 制 工 作 女 性 的 比 例 也 處 於 高 位 水 準 但 家 庭 照 顧 類 型 的 家 庭 政 策 如 西 班 牙 和 義 大 利 則 在 育 嬰 假 及 其 津 貼 上 顯 得 保 守, 而 女 性 生 育 子 女 後 也 大 多 不 會 再 次 回 到 工 作 中 北 歐 福 利 國 家 在 兒 童 照 顧 等 家 庭 政 策 方 面 的 財 政 支 出 方 面 占 GDP 的 比 重 最 大, 而 南 歐 福 利 國 家 則 僅 略 高 於 自 由 福 利 國 家 在 歐 盟 內 部, 家 庭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執 行 因 此 也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這 與 各 個 國 家 在 家 庭 責 任 共 擔 的 現 代 性 觀 念 還 是 女 性 承 擔 家 庭 照 顧 角 色 的 傳 統 觀 點 上 的 不 同 認 識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同 時 熊 躍 根 (2013) 認 為, 性 別 關 係 的 本 質 來 源 於 政 治 制 度 經 濟 結 構 與 公 民 屬 性 特 徵, 因 此 在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的 進 程 中, 繼 續 推 進 20 世 紀 40 年 代 以 來 公 民 權 的 實 踐, 促 進 平

52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等的政治再分配 從而使女性身份和權利得到重視 是十分重要的 二 性別平等政策與生育率 以男女性家務時間為例 另有一些以時間運用為主軸的研究 時間的運用上的性別差異來看生育率 其中 尤其看重 女性花在家庭的時間和生育率的關係 家務照顧時間是家庭性別分工的 重要指標 若是女性花在家務工作的時間多 尤其職業婦女 生育率會相對降低 相反的 女性若能不花那麼多時間在家庭照顧 含家務和小孩照顧 家庭的照顧可 能由國家或社會照顧 也可能是私領域中的男性照顧分擔了女性角色 則生育率相對 也比較高 以下的研究透過兩種研究取向來說明 針對單一國家或多個國家的國際比較研 究 EUROST Time-use survey, EUROST Fertility Data Base; Asia Time use survey; UN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ive 2010, Taiwan DGBAS. 圖 15 生育率與女性人口在家務和兒童照顧時間之各國比較 從多國的 時間運用調查 Time Use Survey 指出 Scandinavia 國家如挪威 芬蘭和瑞典 其女性人口花在家務和兒童照顧的家庭事務時間是歐盟國家中最少的 而他們的生育率都維持在歐盟國家中的前幾名 都在 1.8 以上 接著是西歐的國家 例如英國等 他們的婦女家務時間是稍比前面的第一群國家高一些 生育率也維持在 幾乎在次高的位置上 1.6~1.8 接著是德國等國家的女性家務時間可能和第二群的 差不多或更多一些 他們的生育率又往下降 到了第四群國家 例如日本 新加坡和 臺灣等東亞已開發國 他們女性家務時間又多很多 而他們的生育率是歐盟國家中最

53 低 的 一 群 唯 一 的 例 外 是 義 大 利 和 西 班 牙, 雖 然 他 們 國 家 的 女 性, 花 在 家 務 的 時 間 是 最 多 的, 但 是 他 們 的 生 育 率 仍 維 持 在 1.40 以 上 本 研 究 初 步 又 以 其 他 年 度 的 歐 盟 資 料 加 以 比 較 首 先 比 較 以 下 兩 個 男 女 的 時 間 分 配 圖, 綠 色 部 分 是 屬 於 七 大 時 間 分 配 中 的 一 類, 稱 之 為 家 庭 時 間 (domestic hours), 基 本 上 是 指 奉 獻 給 家 務 和 兒 童 照 顧 等 生 活 角 色 的 時 間 很 有 趣 的 是 這 時 間 運 用 測 量 結 果, 確 實 是 男 女 有 別 歐 盟 各 國 男 性 花 在 家 務 的 時 間, 幾 乎 相 當 一 致, 且 男 性 的 付 出 是 明 顯 少 於 女 性 的 但 是 歐 洲 男 性 是 否 越 投 入 家 務 工 作 的 國 家, 生 育 率 就 比 較 高 呢? 男 性 花 在 家 務 時 間 多 的 國 家 是 不 是 生 育 率 就 比 較 高? 圖 16 歐 盟 女 性 時 間 分 配 圖 資 料 來 源 :OECD(2012).Time Use Survey

5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17 歐 盟 男 性 時 間 分 配 圖 資 料 來 源 :OECD(2012).Time Use Survey. 本 研 究 初 步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 生 育 率 和 女 性 家 務 時 間 成 反 比 ; 與 男 性 投 入 家 庭 時 間 成 反 比 而 且 兩 性 家 務 投 入 時 間 落 差 越 大, 總 生 育 率 越 低 從 OECD Harmonised European Time Use Survey 和 臺 灣 主 計 處 (2012) 之 資 料 進 行 總 生 育 率 和 男 女 性 的 家 庭 ( 務 ) 時 間 調 查 加 以 分 析, 發 現 臺 灣 生 育 率 如 此 的 低, 可 能 和 男 性 投 入 家 務 時 間 和 女 性 投 入 家 務 時 間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有 關 從 GII 性 別 落 差 測 量 婦 女 地 位 的 資 料, 取 2011 年 的 前 15 名 的 國 家, 其 中 有 參 與 OECD Harmonised European Time Use Survey 者, 包 括 瑞 典 (GII 第 一 名 ) 芬 蘭 (GII 第 五 名 ) 挪 威 (GII 第 六 名 ) 德 國 (GII 第 七 名 ) 法 國 (GII 第 十 名 ) 比 利 時 ( 第 十 三 名 ) 以 及 西 班 牙 ( 第 十 四 名 ) 等 國 家, 再 加 上 臺 灣 (GII 第 二 名 ) 的 資 料, 我 們 發 現 : ( 一 ) 臺 灣 女 性 雖 不 是 投 入 家 務 時 間 最 多 的 國 家 ( 僅 次 於 西 班 牙 ), 但 是 男 女 家 務 投 入 的 差 距 是 每 天 2.9 小 時 總 生 育 率 (1.1) 是 全 世 界 最 低 的 ( 二 ) 相 反 的, 北 歐 國 家 女 性 的 家 務 時 間 是 最 少 的, 他 們 的 生 育 率 都 和 最 高 的 法 國 差 不 多 ( 三 ) 法 國 女 性 的 家 務 時 間 和 臺 灣 差 不 多, 但 是 其 總 生 育 率 卻 有 2.0 左 右, 是 相 當 特 別 的 國 家, 不 過 男 女 的 家 務 時 間 投 入 差 距 顯 然 比 臺 灣 好 多 了 (2.1 小 時 及 2.9 小 時 ) ( 四 ) 西 班 牙 在 GII 的 排 名 並 不 高 (14 名 ), 生 育 率 是 小 樣 本 中 的 例 外, 男 女 的 家 務 投 入 落 差 相 當 大, 但 是 生 育 率 還 是 維 持 在 替 換 率 邊 緣

55 結 論 : 如 牛 津 大 學 人 口 學 David Coleman 曾 說 的, 如 果 沒 有 出 現 分 擔 育 兒 職 責 等 其 他 重 要 變 化 的 話, 那 麼 從 長 期 來 看, 全 球 投 入 鼓 勵 生 育 的 資 金 可 能 並 不 會 帶 來 什 麼 變 化 圖 18 男 女 家 務 時 間 與 生 育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 OECD Harmonised European Time Use Survey (2007) 臺 灣 主 計 處 (2010) 圖 19 男 女 家 務 時 間 與 生 育 率 之 國 際 比 較 雷 達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初 步 研 究 製 作 ( 原 始 資 料 來 源 同 上 圖 )

5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三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和 生 育 率 : 以 男 性 工 時 過 長 為 例 OECD 國 家 推 動 better policies for better lives 的 政 策 中 指 出, 好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是 只 有 讓 女 性 有 全 時 間 的 工 作, 它 同 時 也 應 該 是 讓 男 性 能 減 少 過 長 工 時 的 政 策 OECD 時 間 運 用 調 查 (Time Use Survey) 中 指 出, 以 男 性 工 時 為 例, 英 國 是 OECD 國 家 中 有 最 長 工 時 者, 超 過 20% 的 英 國 男 性 每 週 工 作 超 過 50 小 時, 在 捷 克 法 國 以 及 波 蘭 亦 然, 相 較 於 北 歐 國 家 以 及 德 國 等 是 男 性 高 工 時 的 國 家 就 女 性 工 時 而 言, 法 國 和 英 國 是 女 性 高 工 時 國 家, 他 們 有 15% 以 上 的 女 性 每 週 工 作 超 過 40 小 時 同 時, 在 英 國 許 多 女 性 是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型 態, 而 在 法 國 35 小 時 工 作 週 是 很 普 遍 的, 也 讓 多 數 女 性 平 均 工 時 是 少 於 40 小 時 的 一 般 歐 洲 國 家 正 常 工 時 大 都 是 40 小 時, 但 是 在 芬 蘭 挪 威 以 及 瑞 典, 經 由 集 體 協 商, 正 常 情 況 下, 每 週 工 時 是 37.5 小 時 因 此, 這 些 國 家 有 較 短 的 工 時, 更 能 夠 追 求 工 作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平 衡, 也 因 此 比 較 有 追 求 當 爸 爸 和 當 媽 媽 的 激 情 和 動 力 有 關 OECD 國 家 的 時 間 分 配 如 下 圖 圖 20 OECD 國 家 的 時 間 運 用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OECD Time Use survey(2013) 本 研 究 初 步 探 討 工 時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包 括 GII 排 名 前 20 名 的 國 家, 初 步 資 料 顯 示, 生 育 率 越 高 的 國 家, 有 薪 酬 工 作 ( 含 研 究 ) 的 工 時, 相 對 於 生 育 率 低 的 國 家 是 比 較 短 的 ; 相 反 的, 工 時 長 的 國 家, 其 生 育 率 相 對 是 較 低 的 全 世 界 工 時 最 長 的 國 家,

57 除 墨 西 哥 之 外, 都 是 在 亞 洲 新 加 坡 是 第 一, 其 次 是 日 本 以 及 韓 國, 接 著 就 是 臺 灣 這 些 亞 洲 國 家, 相 對 的, 也 是 全 世 界 生 育 率 屬 一 屬 二 的 國 家 最 近 十 年 來 都 幾 乎 是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 經 常 低 於 超 低 生 育 率 (1.3) 可 見 低 生 育 率 可 能 和 超 長 工 時 有 密 切 關 係 從 性 別 政 策 的 觀 點, 過 去 世 界 各 國 關 注 的 是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有 酬 勞 動 參 與 率, 但 是, 一 個 真 正 性 別 平 等 的 政 策 應 該 跨 越 提 升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包 括 提 供 減 輕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障 礙 的 因 素 ( 例 如 小 孩 照 顧 和 其 他 老 人 照 顧 等 需 求 ), 國 家 政 策 中 需 要 縮 短 男 性 的 工 時, 讓 他 們 足 以 挪 出 時 間 實 踐 其 家 庭 角 色 ( 含 家 務 工 作 和 兒 童 照 顧 ) 等, 因 此 性 平 政 策 也 該 發 展 減 少 過 長 工 時 政 策 因 此 本 研 究 試 著 探 討 男 性 工 時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圖 21 GII 優 異 國 家 男 性 工 時 與 生 育 率 比 較 分 析 四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和 生 育 率 : 以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為 例 ( 一 )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之 性 別 差 異 有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的 研 究 非 常 多, 陸 洛 黃 茂 丁 高 旭 繁 (2005) 曾 經 發 表 過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雙 向 衝 突 : 前 因 後 果 及 調 節 變 項 之 探 討 他 們 以 結 構 式 問 卷 施 測 蒐 集 資 料, 共 回 收 220 份 有 效 問 卷 研 究 的 主 要 發 現 如 下 : 1. 女 性 的 家 庭 要 求 明 顯 多 於 男 性, 但 男 女 在 工 作 要 求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2. 擁 有 較 年 幼 子 女 者, 覺 知 到 較 多 的 工 作 - 家 庭 衝 突 與 家 庭 - 工 作 衝 突 3. 工 作 時 數 與 工 作 負 荷 都 與 工 作 - 家 庭 衝 突 有 關 4. 認 為 工 作 比 家 庭 重 要 的 受 訪 者, 其 工 作 - 家 庭 衝 突 較 高

5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5. 工 作 - 家 庭 衝 突 能 預 測 工 作 滿 意 意 度, 家 庭 - 工 作 衝 突 能 預 測 家 庭 滿 意 度, 而 工 作 滿 意 度 與 家 庭 滿 意 度 則 能 預 測 幸 福 感 6. 獨 立 我 可 以 緩 衝 工 作 要 求 中 的 工 作 負 荷 對 工 作 - 家 庭 衝 突 的 影 響 ; 同 時, 互 依 我 可 以 緩 衝 工 作 要 求 中 的 工 作 比 家 庭 重 要 對 工 作 - 家 庭 衝 突 的 影 響 ; 但 獨 立 我 卻 是 家 庭 要 求 中 的 有 年 幼 子 女 對 家 庭 - 工 作 衝 突 的 脆 弱 因 數 可 見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之 性 別 差 異 是 職 場 顯 見 的, 育 齡 期 家 庭 和 職 場 的 工 作 負 荷 和 角 色 負 荷 過 重, 都 是 上 班 族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的 重 要 因 素 這 一 類 的 研 究, 以 發 展 工 作 與 家 庭 指 標 開 始 作 為 衡 量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對 生 育 率 的 影 響 最 為 客 觀 和 有 意 義 然 因 為 各 國 對 家 庭 政 策 的 定 義 比 較 不 一 樣, 挑 戰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對 生 育 率 的 影 響 也 特 別 大 ( 二 ) 香 港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政 策 和 生 育 率 : 在 香 港,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是 透 過 增 加 家 庭 資 源 和 加 強 工 作 安 排 的 彈 性 等 措 施 以 協 助 父 母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讓 他 們 在 工 作 的 同 時, 又 能 兼 顧 家 庭 的 責 任, 這 樣 不 但 能 增 加 就 業, 而 且 能 確 保 兒 童 福 利 和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目 標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是 以 支 援 家 庭 功 能 和 加 強 家 庭 凝 聚 力, 實 現 經 濟 平 等 和 社 會 和 諧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不 能 達 成 所 有 目 標, 而 是 在 不 同 措 施 目 標 下 達 到 適 切 的 平 衡 香 港 推 行 友 善 家 庭 措 施 的 趨 勢 及 觀 點, 整 體 歸 納 如 下 ( 李 樹 甘,2012): 1. 增 加 家 庭 資 源 ( 如 :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增 加 照 顧 時 間 ): 分 娩 假 男 僱 員 陪 產 假 照 顧 早 期 嬰 幼 兒 的 育 嬰 假 托 兒 津 貼 兒 童 津 貼 家 庭 津 貼 及 貧 窮 家 庭 的 開 學 雜 費 補 貼 等, 都 能 在 時 間 及 財 政 上 支 援 低 收 入 家 庭 ; 另 外, 提 高 子 女 免 稅 額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工 時 等 措 施, 不 但 能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促 進 婦 女 的 工 作 參 與 率, 而 且 能 讓 兒 童 得 到 應 有 的 成 長 和 學 習 環 境 ; 2. 建 構 家 庭 友 善 的 工 作 環 境 降 低 育 兒 家 庭 就 業 障 礙 ( 若 職 場 對 家 庭 不 友 善, 所 有 措 施 的 效 果 將 難 以 落 實 ): 部 分 工 時 制 彈 性 工 時 制 家 居 辦 公 職 位 共 用 ( 例 如 : 二 人 分 擔 一 份 工 作 ) 促 進 全 職 及 部 分 工 時 員 工 的 工 作 的 轉 換 壓 縮 工 作 週 ( 例 如 : 週 休 二 日 ), 育 嬰 假 與 家 庭 照 顧 假 等 工 作 時 間 較 有 彈 性, 可 以 方 便 家 長 妥 善 安 排 照 顧 子 女 及 工 作 的 時 間, 同 時, 有 關 政 策 亦 能 維 持 家 庭 收 入, 避 免 財 政 上 的 問 題 影 響 家 庭 和 諧 ; 3. 降 低 幼 兒 托 育 成 本 改 善 幼 兒 服 務 及 扶 助 兒 童 健 康 成 長 : 例 如 僱 主 提 供 育 嬰 假 ; 較 大 型 的 機 構 在 工 作 地 點 附 近 加 設 幼 兒 中 心, 讓 父 母 更 安 心 工 作 ;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質 素 和 就 學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 輔 導 及 情 緒 發 展 ) 等, 並 特 別 關 注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的 成 長, 確 保 他 們 的 潛 能 不 會 因 家 境 問 題 受 限 制 ;

59 4.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的 育 嬰 假 期 日 數, 鼓 勵 男 性 多 分 擔 家 庭 責 任 : 女 性 育 嬰 假 的 比 例 仍 明 顯 高 於 男 性, 反 映 職 場 性 別 差 距 仍 然 存 在 若 要 鼓 勵 父 母 在 工 作 及 照 顧 幼 兒 上 更 為 平 等 付 出, 政 府 應 提 供 更 多 誘 因 及 措 施 ; 5.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灌 輸 正 確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念 : 鼓 勵 學 校 在 現 行 的 學 校 課 程, 加 入 家 庭 友 善 教 育, 增 加 親 子 活 動, 並 邀 請 子 女 父 母 一 同 參 與 ; 6. 加 強 家 庭 教 育 及 婚 姻 輔 導, 提 高 家 長 照 顧 及 培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 特 別 是 單 親 和 再 婚 家 庭 ) 並 額 外 增 撥 資 源 給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預 防 性 措 施, 支 援 高 風 險 家 庭 解 決 實 際 問 題 ; 7. 改 善 家 庭 住 屋 環 境 及 社 區 設 施 提 供 更 多 公 共 活 動 空 間 進 行 親 子 活 動, 幫 助 兩 代 同 住 一 區, 方 便 互 相 照 應 根 據 香 港 社 聯 性 平 機 會 與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分 別 做 的 調 查 發 現, 最 歡 迎 僱 主 實 行 的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主 要 為 5 天 工 作 制 居 家 上 班 彈 性 上 班 時 間 男 性 陪 產 假 家 庭 照 顧 假 等, 令 員 工 能 分 擔 家 庭 的 工 作, 享 受 家 庭 生 活, 使 生 活 和 工 作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同 時 藉 此 提 升 生 產 力, 公 司 最 終 也 能 夠 受 惠, 達 到 雙 贏 的 局 面 ( 三 ) 歐 洲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政 策 和 生 育 率 1. 北 歐 國 家 Eydal 和 Rostgaard(2011) 透 過 解 析 北 歐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演 變 來 詮 釋 北 歐 性 別 平 等 模 式 的 構 建, 並 試 圖 深 入 對 北 歐 各 國 從 1990 年 代 末 至 21 世 紀 初 期 間 兒 童 日 間 照 顧 (day-care) 父 母 育 嬰 假 (parental leave) 以 及 育 兒 津 貼 (cash-for-care) 等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的 研 究 分 析, 囊 括 瑞 典 丹 麥 和 挪 威 這 三 個 傳 統 的 比 較 研 究 客 體 與 冰 島 和 芬 蘭 這 兩 個 非 經 常 性 的 研 究 客 體 北 歐 國 家 傳 承 了 共 同 的 追 求 性 別 平 等 的 歷 史 和 文 化 (Arter, 1999), 且 北 歐 現 有 的 雙 重 收 入 與 共 擔 照 顧 責 任 的 家 庭 模 式 體 現 了 男 女 在 家 庭 照 顧 和 工 作 賺 錢 中 平 等 的 責 任, 而 這 方 面 的 家 庭 政 策 也 是 北 歐 現 今 性 別 平 等 的 主 要 體 現 (Leira,2006) 但 是 現 在 出 現 的 這 種 全 職 育 兒 津 貼 ( 這 種 情 況 下 大 部 分 都 是 母 親 承 擔 照 顧 責 任 ), 具 有 促 成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嫌 疑 北 歐 國 家 經 常 被 用 來 例 證 高 的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並 不 會 導 致 生 育 率 的 降 低 但 是, 北 歐 相 關 福 利 和 家 庭 政 策 的 制 定, 在 一 開 始, 並 無 主 張 提 高 或 維 持 高 生 育 率 的 考 慮, 也 並 非 是 女 性 就 業 率 和 生 育 率 改 變 的 直 接 原 因 (Ellingsæ ter,2009) 但 是, 愈 發 肯 定 的 是, 北 歐 國 家 這 種 家 庭 福 利 政 策 的 模 式, 從 一 定 程 度 上 促 進 了 國 民 在 工 作 和 家 庭 生 活 之 間 的 相 互 協 調, 並 且 對 於 生 育 率 的 提 高 和 維 持 產 生 了 不 可 置 否 的 積 極 作 用 北 歐 國 家 在 追 求 性 別 平 等 的 過 程 中, 也 將 父 親 在 家 庭 中 承 擔 的 身 份 和 角 色 以 及 分 擔 的 照 顧 責 任 作 為 一 個 努 力 的 指 標 基 於 父 親 也 是 孩 子 的 照 顧 者 的 認 識 以 及 增 進 父 親 與 孩 子 關 係 的 目 的, 挪 威 於 1980 年 代 率 先 提 出 了 給 予 父 親 休 育 嬰 假 (parental leave) 的 權 利 時 至 今 日, 這 種 休 育 兒 假 的 權 利 已 經 成 為 了 北 歐 幾 個 國 家 的 國 民 所 擁 有 的, 一 種 個 人 的 (individual) 不 可 轉 讓 的 (non-transferable) 權 利, 具 有 使 用 或 者 棄 用 的 特 徵 (Lammi-Taskula,2007) 這 種 特 徵 的 確 立 實 際

6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上 是 為 了 促 使 父 親 行 使 這 個 權 利 2. 綜 合 各 歐 洲 國 家 Yule(1996) 認 為, 西 方 國 家 自 19 世 紀 以 來 生 育 率 的 降 低, 不 僅 是 因 為 死 亡 率 的 降 低 和 預 期 壽 命 的 延 長, 同 時 也 反 映 了 經 濟 發 展 所 導 致 的 養 育 子 女 成 本 的 上 升 而 由 於 教 育 回 報 率 的 提 高, 女 性 在 生 育 子 女 時, 會 更 加 注 重 生 育 子 女 的 品 質 而 非 數 量, 並 且 在 子 女 的 教 育 上 增 加 投 資 因 此, 由 於 生 育 率 的 下 降,1980 年 代 出 現 了 低 於 替 代 率 的 生 育 率 水 準, 進 一 步 加 速 了 歐 洲 人 口 結 構 的 老 化 Lee(2003), McDonald(2006), Neyer(2006) 在 其 研 究 中 皆 指 出, 這 樣 的 生 育 率 與 之 帶 來 的 影 響, 是 未 來 年 輕 勞 動 力 的 短 缺 社 會 凝 聚 力 的 衰 弱 以 及 對 社 會 福 利 永 續 性 的 挑 戰 但 是, 在 生 育 率 降 低 的 大 背 景 下, 歐 洲 諸 國 之 間 的 生 育 率 卻 也 不 盡 相 同 相 比 較 之 下, 地 中 海 沿 岸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又 低 於 北 歐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有 學 者 認 為, 這 樣 的 生 育 率 與 各 國 家 庭 政 策 的 不 同 有 很 大 的 關 聯 特 別 是 北 歐 國 家 針 對 女 性 的 就 業 友 好 政 策, 一 定 程 度 上 為 女 性 創 造 了 就 業 機 會, 幫 助 女 性 達 到 家 庭 和 事 業 上 的 平 衡, 降 低 了 女 性 生 育 的 機 會 成 本 Becker(1981) 用 經 濟 學 理 論 解 釋 生 育 率 時, 著 重 強 調 了 隨 著 社 會 的 發 展 以 及 性 別 角 色 在 社 會 和 家 庭 中 的 轉 變, 女 性 生 育 子 女 的 機 會 成 本 不 斷 提 高, 於 是 促 使 歐 洲 國 家 推 出 相 關 政 策 對 女 性 在 經 濟 和 事 業 上 進 行 賦 權 此 舉 被 認 為 是 使 女 性 既 能 夠 保 住 事 業 又 能 生 育 理 想 子 女 數 量 的 舉 措 Kalwij(2010) 在 其 研 究 中 試 圖 通 過 分 析 ESS2004 的 資 料, 追 蹤 1980 年 到 2003 年 歐 洲 的 生 育 率 變 化 和 家 庭 政 策 的 演 變, 探 索 包 括 家 庭 兒 童 津 貼 (family allowance for children) 產 假 福 利 (maternity-leave benefit) 育 嬰 假 福 利 (parental-leave benefit) 以 及 兒 童 照 顧 補 貼 (childcare subsidy) 在 內 的 國 民 支 出 變 化 對 於 生 育 率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發 現, 家 庭 津 貼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並 無 有 效 影 響, 而 產 假 和 育 兒 假 福 利 僅 對 於 第 一 胎 的 生 育 有 積 極 作 用 作 者 認 為, 產 假 和 育 嬰 假 福 利 對 於 第 一 胎 之 後 的 生 育 行 為 沒 有 影 響 的 原 因 是 很 多 女 性 在 完 成 生 育 第 一 胎 之 後, 能 夠 全 心 投 身 於 事 業 之 中 並 且 達 到 事 業 繁 榮 期 而 這 便 會 增 加 其 生 育 第 二 個 或 更 多 子 女 的 機 會 成 本 另 外, 兒 童 照 顧 補 貼 則 反 而 對 於 第 一 胎 之 後 的 育 兒 行 為 有 積 極 的 影 響 因 此, 家 庭 收 入 補 貼 政 策 如 直 接 給 予 家 庭 兒 童 津 貼 這 種 試 圖 降 低 家 庭 財 政 負 擔 而 非 機 會 成 本 的 政 策 措 施 並 不 看 好, 因 為 近 幾 十 年 來, 隨 著 性 別 角 色 的 轉 變, 生 育 行 為 受 女 性 自 身 的 經 濟 地 位 的 影 響 越 來 越 大 女 性 需 要 的 是 賦 權 而 非 直 接 經 濟 補 助 相 反 的, 家 庭 友 好 的 就 業 政 策 如 產 假 育 嬰 假 福 利 和 托 兒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及 補 貼 等 措 施 卻 實 質 影 響 了 女 性 在 整 個 生 命 週 期 中 的 生 育 率, 幫 助 女 性 更 早 生 育 子 女 也 生 育 更 多 的 子 女 Duvander & Andersson(2005) 根 據 其 來 源 於 年 的 瑞 典 人 口 登 記 的 資 料, 整 合 來 源 於 瑞 典 稅 收 登 記 的 瑞 典 人 收 入 資 料, 包 括 名 育 有 一 個 子 女 的 瑞 典 夫 婦 和 名 育 有 兩 個 子 女 的 夫 婦, 研 究 了 瑞 典 人 生 育 子 女 後 兩 年 內 所 獲 得 的 親 職 假 津 貼 給 付 與 其 收 入 的 關 係, 試 圖 探 索 瑞 典 男 性 和 女 性 親 職 假 福 利 的 使 用 與 他

61 們 是 否 選 擇 繼 續 生 育 的 關 係, 並 作 出 假 設 認 為 父 職 假 的 推 廣 有 利 於 家 庭 和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之 間 的 協 調 從 而 提 高 生 育 率 這 篇 研 究 的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主 要 採 用 歷 史 事 件 分 析 (event-history analysis) 2.1 瑞 典 : 性 別 平 等 對 於 生 育 率 的 影 響 主 要 被 認 為 是 由 於 更 加 均 衡 平 等 的 家 務 分 配 能 夠 減 輕 女 性 的 負 擔, 從 而 幫 助 提 升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和 育 兒 活 動 之 間 的 協 調 共 容 程 度 而 父 職 假 的 推 進 則 有 助 於 女 性 在 育 兒 後 更 快 地 回 到 勞 動 力 市 場 中 Oláh (2003) 針 對 1970 至 1980 年 代 間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父 職 假 休 假 率 的 上 升 對 於 提 高 瑞 典 的 生 育 率 有 積 極 的 作 用 因 為 父 職 假 意 味 著 (1) 男 性 對 於 女 性 育 兒 負 擔 的 義 務 承 擔 ;(2) 對 子 女 的 關 心 以 及 對 提 升 父 子 / 女 關 係 的 興 趣 也 有 學 者 的 研 究 顯 示, 男 女 間 的 性 別 平 等 狀 況 能 通 過 影 響 女 性 的 福 祉 以 及 婚 姻 的 穩 定 進 而 影 響 生 育 行 為 和 生 育 率 (Blair, 1993; Glass and Fujimuto, 1994; Oláh, 2001) 同 時, 有 先 前 的 研 究 (Kaufman, 2000) 顯 示, 在 美 國, 持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的 男 性 相 較 其 他 男 性 更 有 育 兒 意 願 因 而 可 以 認 為 基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親 職 假 也 是 促 進 因 素 之 一 當 然, 不 可 忽 視 的 是, 過 高 的 父 職 假 休 假 率 也 有 可 能 映 射 了 女 性 在 生 育 和 照 顧 子 女 上 的 興 趣 減 退 但 是 Duvander & Andersson(2005) 的 研 究 結 果 依 舊 肯 定 了 父 職 假 休 假 率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提 升 對 於 出 生 胎 次 的 遞 進 (parity progression) 有 積 極 作 用, 並 且 休 父 職 假 比 例 較 高 的 男 性 群 體, 也 有 著 最 高 的 生 育 三 胎 的 比 例 對 於 生 育 二 胎 或 三 胎 之 後 的 女 性 而 言, 她 們 休 親 職 假 的 比 例 呈 J 型 增 長, 實 際 上 是 由 於 許 多 這 樣 的 女 性 都 選 擇 不 再 回 到 勞 動 市 場 中 而 直 接 等 待 下 一 個 新 生 兒 的 到 來 因 此 可 以 認 為 第 三 胎 的 生 育 已 經 於 平 等 主 義 的 家 庭 觀 念 並 無 太 大 關 係 2.2 法 國 : 有 關 性 平 和 出 生 率 的 關 係, 北 歐 國 家 的 友 善 家 庭 政 策 或 是 歐 盟 推 動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和 就 業 機 會 平 等 政 策 亦 步 亦 趨, 創 造 和 維 持 北 歐 國 家 的 高 出 生 育 率, 不 過 家 庭 價 值 以 及 生 育 養 育 社 會 化, 創 造 法 國 生 育 率 的 奇 蹟 出 生 率 居 歐 洲 之 冠 Virginie Langerock(2011) 曾 經 寫 過 經 濟 不 景 氣 和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他 說 儘 管 全 球 遭 遇 了 金 融 危 機, 但 是, 法 國 仍 然 出 現 了 35 年 來 從 未 有 過 的 出 生 率 高 峰, 成 為 歐 洲 的 一 個 例 外 經 濟 衰 退 和 失 業 風 險 並 沒 有 影 響 法 國 的 生 育 率 法 國 2009 年 出 生 的 新 生 兒 達 83 萬, 是 上 世 紀 70 年 代 嬰 兒 潮 以 來 的 最 高 生 育 率 在 歐 洲, 法 國 的 生 育 率 是 一 個 例 外 當 歐 洲 鄰 國 正 經 歷 嚴 重 的 出 生 率 危 機 時, 法 國 同 愛 爾 蘭 成 為 歐 洲 古 老 大 陸 上 生 育 率 最 高 的 國 家 法 國 每 位 女 性 平 均 生 育 2.01 個 孩 子, 而 歐 洲 鄰 國 的 女 性 始 終 徘 徊 在 1.5 個 水 準 上 與 歐 洲 鄰 國 和 多 個 亞 洲 國 家 相 比, 法 國 的 生 育 水 準 明 顯 領 先! 環 顧 亞 洲 和 幾 個 重 要 已 開 發 國 家, 德 國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和 新 加 坡 臺 灣 韓 國 中 國 以 及 日 本 是 世 界 上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 以 平 均 每 位 女 性 生 育 一 個 勉 強 多 一 點 兒 子 女 的 生 育 率, 這 些 國 家 難 以 維 持 目 前 人 口 的 更 替 水 準 與 此

6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相 反, 法 國 的 人 口 緩 慢 地 持 續 增 長, 現 已 達 到 6500 萬, 比 30 年 前 增 加 了 1000 萬 人 口 究 竟 法 國 例 外 是 怎 麼 產 生 的? 如 前 所 述, 人 口 學 家 們 擔 心 當 前 危 機 會 改 變 家 庭 的 生 育 態 度 過 去 的 例 子 很 能 說 明 問 題, 在 20 世 紀 30 年 代 的 經 濟 大 蕭 條 和 1973 年 的 石 油 危 機 期 間, 人 口 學 家 們 注 意 到, 不 景 氣 的 經 濟 形 勢 降 低 了 人 口 出 生 率 1993 年 發 生 的 經 濟 危 機 再 次 使 生 育 率 降 到 二 戰 以 來 的 最 低 點 而 最 近 經 濟 危 機 對 法 國 的 生 育 率 沒 有 產 生 絲 毫 影 響 法 國 國 家 經 濟 研 究 所 (INSEE) 人 口 研 究 負 責 人 Pascale Breui 曾 說 : 在 法 國, 生 育 一 個 孩 子 的 成 本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社 會 化 了, 孩 子 3 歲 起 就 可 以 上 免 費 托 兒 所 和 幼 稚 園, 鼓 勵 生 育 的 家 庭 補 貼 實 實 在 在 地 資 助 了 有 孩 子 的 家 庭 即 便 是 現 有 嬰 幼 兒 的 照 料 模 式 還 不 夠 完 善, 但 法 國 的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給 各 家 庭 送 去 了 溫 暖 他 說 : 這 說 明 在 法 國, 經 濟 形 勢 不 是 影 響 出 生 率 的 唯 一 因 素 許 多 國 家 都 羡 慕 法 國 婦 女 兼 顧 事 業 與 家 庭 的 能 力 2010 年, 法 國 婦 女 已 經 跨 越 了 平 均 每 位 女 性 生 育 兩 個 孩 子 的 門 檻, 而 跨 越 這 一 門 檻 的 正 是 30 歲 以 上 的 在 職 婦 女 這 一 事 實 說 明 : 在 婦 女 就 業 率 最 高 的 一 些 國 家 ( 在 法 國 勞 動 市 場 上, 婦 女 就 業 率 超 過 80%), 生 育 率 也 最 高 若 和 鄰 國 相 比, 在 人 口 下 降 的 德 國, 事 業 與 家 庭 生 活 兼 顧 對 女 性 來 說, 既 困 難 又 不 被 看 好 2011 年 德 國 政 府 最 近 推 出 的 措 施, 如 增 加 托 兒 所 位 置, 提 出 從 生 育 第 一 個 孩 子 起 執 行 的 父 母 薪 酬 制, 迄 今 尚 未 有 具 體 成 果 (Breui, 2011) Virginie Langerock(2011) 曾 經 特 別 針 對 亞 洲 的 生 育 率 提 出 一 針 見 血 的 看 法 在 許 多 亞 洲 國 家, 根 深 蒂 固 的 傳 統 家 庭 模 式 令 許 多 婦 女 氣 餒 對 一 些 女 性 來 說, 懷 孕 意 味 著 放 棄 自 己 的 事 業! 因 不 願 像 少 數 女 性 那 樣 專 門 在 家 照 顧 家 庭 和 孩 子, 許 多 亞 洲 婦 女 乾 脆 不 要 孩 子 但 是 在 法 國, 整 體 社 會 氛 圍 看 重 生 育 二 戰 以 來, 法 國 理 想 的 家 庭 形 象 持 續 定 格 在 有 兩 個 孩 子 的 家 庭 模 式 上 此 外, 絕 大 部 分 年 輕 人 (83%) 將 成 立 一 個 家 庭 視 為 生 命 中 的 第 一 大 事 2.3 英 國 : Schober(2013) 在 針 對 各 個 群 體 的 英 國 夫 婦 展 開 研 究 時, 基 於 英 國 家 庭 關 係 的 不 穩 定 以 及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的 女 性 生 育 率 相 差 甚 遠 這 一 特 點, 分 析 了 從 1992 年 至 2005 年 英 國 家 庭 小 組 座 談 研 究 (BHPS) 的 12 次 年 度 調 查 資 料, 試 圖 探 究 不 公 平 的 家 務 分 配 是 否 會 導 致 生 育 子 女 的 可 能 性 降 低 和 夫 妻 離 異 的 風 險 增 加, 以 及 家 務 勞 動 的 外 包 是 否 能 緩 解 家 務 分 配 不 平 等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效 果 而 家 務 分 配 的 情 況 與 育 兒 狀 況 女 性 就 業 情 況 以 及 家 庭 性 別 觀 念 的 關 聯 都 是 各 不 相 同 的 對 於 生 育 第 一 胎 和 第 二 胎 子 女 的 問 題, 這 種 關 聯 則 顯 得 更 不 明 顯, 而 是 分 別 於 家 庭 中 的 性 別 不 平 等 情 況 和 女 性 的 職 業 狀 況 有 關 家 庭 中 兒 童 照 顧 的 問 題 往 往 會 影 響 夫 妻 對 於 生 育 第 二 胎 的 選 擇 因 此, 在 家

63 務 外 包 當 中, 兒 童 照 顧 的 外 包 是 與 第 二 胎 生 育 有 正 相 關 關 係 的 Gershuny,Bittman, & Brice(2005) 在 其 研 究 中 發 現, 職 業 女 性 在 面 對 家 務 和 工 作 的 雙 重 壓 力 時 有 四 種 因 應 方 法, 即 忍 受 離 職 與 丈 夫 再 協 商 家 務 分 配 以 及 離 婚 Schober(2013) 則 認 為, 其 實 女 性 的 因 應 方 法 還 包 括 將 家 務 外 包 (outsourcing) 和 減 少 生 育 子 女 數 這 兩 種 事 實 上,Brewster 和 Rindfuss(2000) 以 及 McDonald(1997) 在 其 研 究 中 皆 有 提 及, 1990 年 代 在 歐 洲 大 陸 所 出 現 的 超 低 生 育 率 現 象, 其 實 是 與 女 性 就 業 率 的 提 高 和 家 務 支 持 的 缺 乏 有 關 因 而 在 德 國 義 大 利 匈 牙 利 以 及 瑞 典 等 國, 研 究 證 明 男 性 在 家 庭 中 對 家 務 勞 動 或 照 顧 孩 子 的 分 擔 是 與 生 育 二 胎 的 可 能 性 息 息 相 關 的 (Cooke, 2004, 2008; Olah, 2003) Schober(2013) 認 為, 英 國 現 在 這 種 比 歐 洲 大 陸 某 些 國 家 更 高 的 生 育 率 與 相 比 美 國 和 瑞 典 又 較 低 的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則 難 以 被 先 前 的 研 究 所 解 釋, 並 且 根 據 先 前 的 研 究 (Ekert-Jaffé, et al, 2002; Rendall, et al, 2009; Rendall & Smallwood, 2003; Sigle-Rushton, 2008) 提 出 育 兒 行 為 的 變 化 也 許 是 因 女 性 的 家 務 責 任 而 改 變, 而 後 者 與 其 工 作 和 平 等 主 義 的 性 別 觀 念 是 有 衝 突 的 但 是 Becker(1991) 認 為, 細 化 的 勞 動 分 工 通 過 降 低 了 女 性 放 棄 職 業 收 入 的 機 會 成 本, 從 而 提 高 生 育 率 或 者 說, 其 實 女 性 參 與 家 務 勞 動 與 生 育 子 女 的 關 係, 是 與 女 性 自 身 的 期 待 有 關 的 (Bernhardt & Goldscheider, 2008; Deutsch, 1985; Pina & Bengtson, 1993; Walster et al., 1978; Wilkie et al., 1998), 這 些 期 待 則 與 其 丈 夫 的 收 入 (Kalmijn, et al, 2007; Ono, 1998; Rogers, 2004) 女 性 花 費 在 個 人 職 業 和 無 償 家 務 工 作 上 的 時 間 (Kalmijn, et al, 2004; Sayer & Bianchi, 2000) 以 及 女 性 自 身 的 性 別 和 家 庭 觀 念 等 有 關 Stets & Burke(2000) 以 及 West & Zimmerman(1987) 的 研 究 中 皆 提 到, 男 女 在 其 雙 方 關 係 中 的 家 庭 角 色 觀 念 的 不 同, 其 實 也 與 其 家 務 勞 動 的 分 配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而 相 比 於 傳 統 觀 念 的 女 性, 持 平 等 主 義 觀 念 的 女 性 受 家 務 勞 動 份 額 對 於 其 生 育 第 一 胎 和 第 二 胎 的 影 響 更 加 消 極 但 是 Steele 等 人 (2005) 的 研 究 也 顯 示 出, 在 英 國, 孩 子 一 旦 出 生, 往 往 對 於 夫 妻 關 係 是 具 有 穩 定 作 用 的 也 有 其 他 國 家 的 研 究 顯 示, 已 經 育 有 子 女 的 再 婚 女 性, 更 易 於 接 受 生 育 第 二 個 孩 子 (Henz & Thomson, 2005) Schober(2013) 的 研 究 顯 示, 已 婚 且 已 經 育 有 子 女 的 女 性 在 家 務 分 配 上 比 已 婚 未 育 的 女 性 多 10% 其 研 究 也 發 現, 僅 有 2% 的 受 調 查 者 認 為 父 親 應 該 在 育 兒 上 承 擔 更 多 的 責 任 研 究 結 果 也 表 明, 更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實 際 上 會 降 低 女 性 生 育 子 女 的 概 率 (Schober, 2013); 而 女 性 承 擔 家 務 工 作 的 份 額 與 生 育 第 一 胎 的 關 係 則 是 呈 曲 線 型 的, 即 當 女 性 承 擔 家 務 在 63% 及 以 下 時, 是 有 利 於 其 生 育 第 一 胎 的, 而 高 於 這 一 比 例 時, 則 會 產 生 反 作 用 於 是 涉 及 生 育 第 二 胎 的 情 況 時, 承 擔 家 務 勞 動 94% 的 女 性 比 起 承 擔 73% 的 女 性, 其 生 育 第 二 胎 的 意 願 會 減 少 10% 2.4 歐 盟 國 家 之 整 體 分 析 : 呂 亞 軍 (2008) 在 從 性 別 的 觀 點 闡 釋 歐 洲 家 庭 友 好 政 策 時, 認 為 歐 盟 家 庭 友 好 政 策 的 出 發 點 是 提 供 勞 動 力 保 護 並 促 進 勞 動 力 市 場 的 競 爭 而 非 真 正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同 時

6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以 育 嬰 假 (Parental Leave) 為 例, 提 出 歐 盟 的 鼓 勵 男 人 休 育 嬰 假, 是 促 進 家 庭 內 部 男 女 性 別 平 等 的 重 大 因 素, 因 為 這 政 策 說 明 了 兒 童 照 顧 的 性 別 分 配 問 題 但 是 在 作 者 分 析 歐 盟 的 家 庭 政 策 時, 我 們 也 可 以 注 意 到, 歐 盟 的 許 多 國 家 在 執 行 相 關 家 庭 政 策 時, 受 家 庭 主 義 影 響 越 深 的 國 家, 越 是 在 家 庭 的 性 別 分 工 上 表 現 出 父 權 特 徵 並 主 張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也 就 越 顯 得 這 種 實 現 男 女 性 別 平 等 的 父 母 假 權 利 非 個 人 化 另 外, 在 歐 盟 各 國 執 行 父 母 假 時, 休 假 率 (Take-up rates) 的 性 別 差 距 和 使 用 率 (user rate) 的 性 別 差 距 也 是 衡 量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的 重 要 指 標 ( 呂 亞 軍,2008) 受 傳 統 家 庭 模 式 影 響 最 深 的 南 歐 國 家 則 在 這 兩 個 指 標 上 表 現 最 差, 但 是 即 便 是 性 別 平 等 最 先 進 的 北 歐, 這 兩 個 方 面 的 性 別 差 距 仍 然 很 大 之 於 東 亞 社 會 的 儒 家 傳 統 思 想, 家 庭 傳 統 觀 念 更 是 根 深 蒂 固, 在 家 庭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執 行 時, 恐 怕 也 是 遇 到 許 多 阻 力, 不 利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達 成 同 時, 過 分 強 調 母 親 與 孩 子 關 係 的 特 殊 性, 其 實 從 側 面 弱 化 了 父 親 和 孩 子 的 聯 繫, 也 暗 示 了 父 親 角 色 和 家 庭 分 工 的 傾 向 是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反 而 不 利 於 家 庭 內 部 的 性 別 平 等 這 種 意 識 形 態 上 的 性 別 不 平 等 與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息 息 相 關, 也 是 真 正 需 要 努 力 改 變 的 客 體

65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評 估 性 平 政 策 的 原 則 過 去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和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關 係, 大 多 著 重 於 個 體 層 次 的 檢 視, 比 較 女 性 之 角 色 地 位 與 生 育 水 準 的 關 連 性, 而 更 複 雜 精 準 的 研 究 方 法 則 會 將 社 區 層 次 的 特 性 加 入 共 同 探 討 不 過, 這 類 型 的 研 究 方 法 多 簡 化 地 比 較 性 別 平 權 指 標 與 生 育 水 準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做 出 較 低 的 女 性 地 位 會 有 較 高 的 生 育 率, 而 較 高 的 女 性 地 位 則 有 較 低 的 低 生 育 率 等 等 的 研 究 假 設 (McDonald, 2000) 為 了 在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時 能 夠 達 到 較 佳 的 評 估 效 果, 並 符 合 學 術 專 業 認 同 的 標 準, t er 與 Maurer(2008) 認 為 在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時, 需 考 量 政 策 的 效 用 (utility) 可 行 (feasibility) 恰 當 (propriety) 和 準 確 (accuracy), 並 強 調 進 行 政 策 評 估 前 需 要 的 三 個 先 決 條 件 :(1) 對 於 評 估 方 法 的 認 識 和 掌 握, 以 及 對 科 學 和 科 學 政 策 的 相 關 品 質 要 求 和 標 準 的 熟 悉 和 瞭 解 ;(2) 好 的 評 估 也 需 要 掌 握 良 好 的 評 估 技 巧 以 及 與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的 知 識 ;(3) 雖 然 量 化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對 於 評 估 十 分 重 要, 但 是 沒 有 個 案 研 究 的 支 持, 則 無 法 發 現 潛 在 的 性 別 信 念 (hidden gendered substructures) 對 於 執 行 性 平 政 策 的 成 果 評 估, 同 樣 需 要 特 定 知 識,Wetterer (2007) 強 調 性 別 研 究 需 要 的 專 業 知 識, 包 括 :(1) 專 業 的 (expertise) 性 別 知 識 ;(2) 系 統 而 科 學 的 (scientific) 性 別 知 識 ; 與 (3) 一 般 的 (general) 性 別 知 識 等 三 個 層 次 此 外, 執 行 政 策 評 估 時, 需 考 量 三 個 面 向 的 性 平 政 策, 包 括 (1) 平 等 對 待 的 政 策, 但 不 能 忽 視 女 性 與 男 性 在 天 性 與 社 會 層 面 的 異 質 性 ;(2) 差 異 的 政 策, 但 要 避 免 隱 含 對 於 女 性 的 偏 見 和 成 見 ;(3) 用 於 解 構 性 別 成 見, 旨 在 重 新 建 構 新 的 性 別 觀 念 的 政 策, 並 能 實 現 社 會 層 面 性 別 關 係 的 改 善 性 平 政 策 的 評 估 需 要 用 到 不 同 的 方 法, 例 如 在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中, 量 化 的 問 卷 調 查 以 及 質 化 的 訪 談 應 該 都 能 使 用, 藉 以 提 高 評 估 的 準 確 性 評 估 參 考 的 標 準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一 點, 必 須 按 照 評 估 預 期 的 目 標 來 設 置, 且 要 可 靠 和 具 體 僅 僅 按 照 參 與 者 的 滿 意 程 度 來 作 為 專 案 評 估 的 衡 量 是 遠 遠 不 夠 的 儘 管 長 遠 的 專 案 影 響 無 法 觀 測, 但 是 也 要 儘 量 考 慮 專 案 進 行 的 前 後 對 比, 例 如 要 求 參 與 者 比 較 參 與 前 後 的 評 估 資 料 為 了 提 高 性 平 政 策 的 品 質, 有 必 要 針 對 政 策 內 容 進 行 評 估, 但 是 性 平 政 策 的 評 估 是 一 個 相 對 敏 感 的 話 題, 加 上 可 能 導 致 預 算 和 支 出 的 裁 減, 或 影 響 政 策 的 執 行, 或 是 因 評 估 者 關 於 性 平 政 策 知 識 和 經 驗 的 不 足 輕 忽 評 估 時 的 風 險 (Widmer & Levy, 2006; Maurer & Wecker, 2003), 因 此 在 進 行 評 估 時 應 避 免 帶 有 成 見 偏 見, 若 能 引 入 集 思 廣 益 的 討 論 作 為 基 礎, 則 有 助 於 性 別 研 究 和 政 策 評 估 之 相 關 標 準 的 制 訂 針 對 性 平 政 策 的 評 估, t er & Maurer(2008) 提 供 一 些 合 適 的 指 導 原 則 首 先, 他 們 認 為 評 估 是 一 個 多 階 段 (multistage) 有 序 的 過 程, 包 括 被 評 估 機 構 的 自 我 報 告 (self-report) 評 估 者 和 專 家 學 者 的 評 定 (evaluation by evaluators and experts) 專 家 團 隊 與 評 估 者 針 對 該 機 構 的 報 告 (report by expert group and evaluators) 以 及 後 續

6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追 蹤 (follow up) 各 個 評 估 階 段 應 以 透 明 化 為 原 則, 消 除 被 評 估 者 的 疑 慮, 同 時 也 能 幫 助 評 估 者 以 及 專 家 團 隊 更 容 易 把 握 評 估 的 來 龍 去 脈 評 估 的 進 行 必 須 以 明 確 的 評 估 目 標 和 功 能 為 前 提 和 基 礎, 有 清 晰 透 明 化 的 評 估 標 準 以 及 明 確 的 目 標 第 二 節 兼 顧 量 性 與 質 化 方 法 的 性 平 政 策 評 估 根 據 上 述 對 於 性 平 政 策 評 估 的 要 求 與 說 明, 本 研 究 除 了 進 行 主 要 國 家 性 平 政 策 的 描 述 說 明 與 比 較, 我 們 也 將 透 過 量 性 分 析 方 法 檢 視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與 總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並 且 輔 以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收 集 學 者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策 執 行 部 門 以 及 育 齡 婦 女 對 於 相 關 性 平 政 策 婚 育 政 策 效 用 的 看 法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設 計 包 含 以 下 特 點 : 一 整 合 觀 點 的 研 究 內 容 ( 一 ) 瞭 解 歐 洲 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做 為 解 決 人 口 問 題 的 策 略 與 理 論 基 礎 ( 二 ) 探 討 引 介 歐 洲 性 平 政 策 解 決 人 口 問 題 的 可 能 性 ( 三 ) 瞭 解 亞 洲 的 脈 絡 與 環 境, 包 括 臺 灣, 新 加 坡, 日 本 以 及 韓 國 的 性 平 政 策 是 否 可 能 改 變 目 前 低 生 育 率 的 處 境 ( 四 ) 瞭 解 東 亞 國 家 的 學 者 與 政 策 專 家 如 何 看 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利 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作 為 解 決 人 口 問 題 的 工 具 是 否 可 以 阻 止 生 育 率 下 滑 或 提 升 生 育 率 ( 五 ) 藉 由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廣 泛 收 集 學 者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策 執 行 部 門 以 及 育 齡 婦 女 對 於 相 關 性 平 政 策 婚 育 政 策 在 執 行 層 面 與 效 用 的 意 見 與 看 法, 並 藉 此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二 以 社 會 政 策 比 較 研 究 法 進 行 性 平 政 策 結 果 分 析 採 用 社 會 政 策 比 較 研 究 法 進 行 性 平 政 策 的 評 估, 使 本 研 究 具 有 以 下 優 勢 : ( 一 ) 歐 洲 和 亞 洲 社 會 性 平 政 策 的 歷 史 論 述 和 實 施 方 式 存 在 差 異 藉 由 瞭 解 和 分 析 不 同 國 家 性 平 政 策 的 內 容 策 略 和 實 施 方 式 等 的 差 異, 有 助 於 對 不 同 福 利 體 制 國 家 之 差 異 化 人 口 政 策 行 動 理 念 國 家 介 入 進 行 解 釋 與 分 析 (Higgins, 1986) ( 二 ) 藉 由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的 理 念, 著 重 數 個 國 家 性 平 政 策 的 具 體 內 容 體 制 演 變 與 發 展 執 行 成 果 作 為 分 析 重 點, 可 以 進 一 步 檢 視 各 國 的 性 平 政 策 如 何 影 響 其 總 體 的 生 育 水 準 ( 三 ) 借 助 國 家 層 級 的 統 計 資 料 與 分 析, 可 針 對 不 同 國 家 或 地 區 性 平 政 策 對 於 婦 女 地 位 的 改 善 以 及 生 育 結 果 的 影 響 關 係 進 行 深 入 分 析 與 比 較, 並 比 對 差 異 影 響 關 係 背 後 的 政 策 差 異 ( 四 ) 從 國 際 性 平 政 策 的 比 較 觀 點, 可 以 發 現 理 論 的 論 述 限 制, 以 及 國 家 之 間 文 化 差 異 帶 來 的 差 異 化 影 響

67 ( 五 ) 在 不 同 的 制 度 與 文 化 脈 絡 下, 個 別 國 家 的 性 平 政 策 可 能 隱 含 不 同 的 概 念 和 政 策 類 型 因 此 在 進 行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時, 極 可 能 面 臨 性 別 平 權 核 心 概 念 與 定 義 的 困 境 雖 然 這 是 本 研 究 在 使 用 比 較 方 法 時 需 要 先 克 服 的 難 題, 但 也 因 核 心 概 念 的 差 異, 更 有 助 於 引 導 問 題 的 分 析 與 解 決 (Hill,2006) 三 採 行 巨 視 和 微 視 (macro and micro) 性 平 指 標 和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牛 津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學 系 Martin Seeleib-Kaiser 教 授 (2011) 在 整 合 巨 視 和 微 視 (macro and micro) 的 研 究 方 法 於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一 文 中 強 調 : 對 於 福 利 國 家 理 論 和 政 策 的 分 析, 巨 視 或 宏 觀 的 分 析 通 常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或 是 以 政 策 的 福 利 體 制 (regime) 作 為 分 析 單 位, 但 是 真 的 能 夠 瞭 解 福 利 國 家 提 供 之 政 策 與 體 制 是 否 對 於 個 人 或 社 區 產 生 影 響 或 效 用, 則 需 要 倚 賴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他 進 一 步 指 出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法 有 助 於 認 識 巨 觀 社 會 單 位 ( 國 家 或 是 福 利 體 制 ) 的 差 異 屬 性, 亦 可 瞭 解 微 視 對 象 例 如 個 人 特 質 與 以 及 彼 此 的 關 係 本 研 究 利 用 此 一 方 法 檢 視 主 要 歐 盟 與 東 亞 國 家 的 性 別 政 策 安 排 ( 巨 視 觀 ), 並 且 據 此 檢 驗 巨 視 層 次 的 社 會 政 策 是 否 對 個 別 行 為 ( 例 如 生 育 行 為 ) 或 是 政 策 結 果 ( 總 生 育 率 )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涵 蓋 歐 盟 國 家 與 東 亞 國 家 性 平 政 策 的 分 析 比 較, 估 計 並 提 供 主 要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包 括 :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DI)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評 估 ( 尤 其 是 後 兩 種 指 標 ) 主 要 國 家 的 婦 女 地 位, 而 後 比 較 各 國 的 性 平 政 策 是 否 與 其 總 生 育 率 有 關 連, 結 合 巨 視 分 析 和 微 視 分 析, 本 研 究 即 可 進 行 性 平 政 策 的 整 合 影 響 評 估 本 研 究 過 程 中, 將 透 過 OECD 世 界 銀 行 聯 合 國 等 相 關 資 料 庫 收 集 相 關 性 別 平 權 生 育 率 等 指 標 與 數 據, 作 為 分 析 政 策 效 能 的 量 性 基 礎, 並 利 用 相 關 分 析 迴 歸 分 析 等 統 計 方 法 說 明 各 國 在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與 總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下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架 構 :

6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第 三 節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過 程 與 分 析 具 體 的 討 論 題 綱 則 包 含 以 下 四 點 : 一 歐 洲 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作 為 解 決 人 口 問 題 ( 特 別 是 生 育 問 題 ) 的 策 略 思 維 已 收 到 部 分 成 效, 但 是 在 東 亞 地 區 卻 未 看 到 相 同 的 進 展, 其 根 本 的 緣 由 為 何? 問 題 出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或 是 人 口 政 策 (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 或 是 兩 者 皆 有 問 題? 二 在 東 亞 ( 特 別 是 臺 灣 ) 欲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作 為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的 工 具, 需 進 一 步 協 商 的 是 什 麼 內 容? 需 要 如 何 協 商 執 行? 三 除 了 強 調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還 有 哪 些 社 會 經 濟 或 是 文 化 性 因 素 是 我 國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人 口 政 策 或 其 他 社 會 政 策 應 該 納 入 考 慮 的 重 點? 應 該 如 何 進 一 步 釐 清 這 些 政 策 意 涵? 四 在 東 亞 或 華 人 為 主 的 社 會, 儒 家 傳 統 的 文 化 意 識 或 是 父 權 觀 點 是 否 影 響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推 動 以 及 生 育 政 策 的 落 實? 另 外, 低 生 育 率 的 原 因 是 否 與 性 別 不 平 等 有 關? 是 正 或 是 負 相 關? 如 何 證 明 和 詮 釋? 本 研 究 利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法 蒐 集 質 化 資 料, 包 括 1 場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訪 談 2 場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策 執 行 單 位 的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以 及 1 場 以 28 到 36 歲 大 學 教 育 或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之 育 齡 婦 女 為 主 的 焦 點 團 體 4 場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名 單 的 規 劃 方 向 如 下 : 一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訪 談 : 以 學 術 單 位 研 究 人 員 為 主, 學 科 領 域 包 括 : 人 口 學 性 別 / 家 庭 研 究 社 會 福 利 學, 並 考 量 不 同 大 學 服 務 背 景 的 多 元 組 合 二 政 策 執 行 單 位 與 業 界 焦 點 訪 談 : 行 政 單 位 ( 含 中 央 和 地 方 ) 負 責 性 別 平 權 人 口 婚 育 與 家 庭 社 會 福 利 勞 動 與 人 力 規 劃 的 決 策 者 方 案 規 劃 者, 以 及 企 業 單 位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者 三 育 齡 婦 女 焦 點 團 體 : 設 定 歲 的 年 齡 範 圍, 透 過 社 群 網 絡 關 係 邀 請 未 婚 已 婚 無 子 或 育 兒 的 婦 女 參 與 第 四 場 的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焦 點 訪 談 參 與 人 員 規 劃 邀 請 完 畢 後,4 場 訪 談 會 議 分 別 於 7 月 31 日 8 月 1 日 9 月 5 日 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系 與 社 工 系 系 館 舉 辦 訪 談 會 議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王 麗 容 教 授 與 共 同 主 持 人 陳 玉 華 副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4 場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會 議 的 參 與 者 名 單 詳 列 如 下 :

69 表 1 第 一 場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7 月 31 日 ): 代 碼 單 位 職 稱 1A 中 研 院 社 會 學 所 研 究 員 1B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1C 長 庚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1D 臺 灣 大 學 生 物 產 業 傳 播 暨 發 展 學 系 教 授 1E 清 華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授 1F 中 山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表 2 第 二 場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8 月 1 日 ): 代 碼 單 位 職 稱 2A 信 義 房 屋 人 力 資 源 部 主 管 2B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人 口 政 策 科 科 長 2C 臺 北 市 民 政 局 人 口 政 策 科 科 長 2D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綜 合 統 計 處 社 會 統 計 科 科 長 2E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婦 女 福 利 及 兒 童 托 育 科 科 長 2F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處 長 表 3 第 三 場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9 月 5 日 ): 代 碼 單 位 職 稱 3A 經 濟 部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專 門 委 員 3B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副 署 長 3C 勞 動 部 勞 動 條 件 及 就 業 平 等 司 專 員 3D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人 力 發 展 處 副 處 長 3E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人 力 發 展 處 科 長 3F 銓 敘 部 銓 審 司 簡 任 視 察 3G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培 訓 獎 懲 科 科 長

7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表 4 第 四 場 婦 女 焦 點 團 體 (9 月 5 日 ): 姓 名 年 齡 工 作 狀 態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周 女 士 36 歲 就 業 碩 士 已 婚 無 子 女 吳 女 士 33 歲 全 職 主 婦 碩 士 已 婚 2 子 徐 女 士 36 歲 全 職 主 婦 碩 士 已 婚 1 子 郭 女 士 34 歲 博 士 生 碩 士 已 婚 1 女 黃 女 士 30 歲 博 士 生 碩 士 未 婚 / 有 交 往 對 象 無 子 女 游 女 士 32 歲 就 業 大 學 未 婚 / 無 交 往 對 象 無 子 女

71 第 四 章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與 生 育 率 關 係 的 國 際 比 較 第 一 節 全 球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概 覽 世 界 上 發 展 測 量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的 主 要 機 制 是 聯 合 國, 始 於 人 類 發 展 部 所 建 構 的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 之 後 有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指 數 (GEM,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 性 別 平 權 指 數 (GEI,gender equity index ) 發 展 性 別 落 差 指 數 (GGI,gender gap index) 的 出 現, 近 年 則 以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gender inequity index) 作 為 世 界 性 別 評 量 指 標 的 標 準 歐 洲 則 提 出 社 會 風 俗 性 別 指 數 (SIGI, social institutions and gender index), 用 以 衡 量 地 區 或 國 家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圖 22 聯 合 國 和 歐 盟 婦 女 地 位 指 標 的 測 量 方 法 上 述 各 種 指 標 中, 較 受 聯 合 國 以 及 其 會 員 國 重 視 的 是 1995 年 提 出 的 性 別 發 展 指 數 (Gender Development Index,GDI) 以 及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ment, 簡 稱 GEM), 前 者 在 於 衡 量 兩 性 發 展 的 潛 能, 後 者 在 衡 量 政 治 及 經 濟 面 給 予 女 性 機 會 程 度 到 了 2010 年 又 提 出 新 的 測 量 性 別 平 等 的 指 標 (Gender Indicator Index, 簡 稱 GII), 目 的 為 衡 量 發 展 成 就 在 兩 性 之 間 的 分 配 差 異

7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23 聯 合 國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2) 性 別 統 計 若 以 GDI 和 GEM 進 行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我 國 2007 年 GDI 國 際 排 名 在 全 球 156 國 中 排 名 第 21 日 本 排 第 14 韓 國 則 排 第 26; 若 用 GEM 國 際 比 較 排 名,2007 年 時 全 球 110 國 家 中, 我 國 排 名 在 第 22 名 日 本 排 第 58 韓 國 則 排 年 時 無 論 是 用 GDI 或 是 GEM 作 婦 女 地 位 的 分 析, 臺 灣 世 界 排 名 變 化 不 大, 但 是 日 韓 則 差 很 大 GDI 的 指 標 包 含 教 育 健 康 和 經 濟 三 個 面 向,GEM 不 一 樣 的 地 方 是 重 經 濟 指 標 與 權 力 ( 男 女 國 會 議 員 比 ) 面 向 指 標 經 濟 面 向 指 標 內 容 從 男 女 工 作 所 得 增 加 另 兩 項 指 標 : 男 女 管 理 和 主 管 人 員 比 和 男 女 專 技 人 員 比 後 來 聯 合 國 不 用 前 兩 指 標 排 名 而 改 用 GII 當 成 性 平 指 標 的 評 量 依 據 圖 年 GDI GEM 之 國 際 比 較

73 圖 25 GDI GEM 之 測 量 面 向 圖 年 GII 之 國 際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2) 性 別 統 計 根 據 我 國 行 政 院 的 統 計 資 料, 以 2011 年 時 聯 合 國 計 畫 總 署 (UNDP)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報 告 之 婦 女 地 位 GII(Gender Inequality Index) 計 算 方 式, 臺 灣 婦 女 的 性 別 處 境, 排 名 為 全 世 界 第 4 位, 高 於 新 加 坡 的 第 9 位 以 及 南 韓 的 第 12 位, 也 遠 高 於 日 本 的 第 15 位

7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若 進 一 步 計 算 2012 年 的 臺 灣 性 平 世 界 地 位 資 料, 在 GII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的 表 現 上 更 是 亮 麗, 該 資 料 顯 示 臺 灣 是 世 界 第 2 位, 僅 次 於 荷 蘭, 下 圖 中 數 字 表 示 男 性 和 女 性 性 別 平 等 的 落 差, 數 字 越 小 表 示 男 女 的 地 位 差 距 越 小, 數 字 越 大 表 示 兩 性 的 社 會 地 位 落 差 越 大 臺 灣 目 前 的 性 別 落 差 指 數 是 0.053, 為 亞 洲 第 2 日 本 為 世 界 排 名 第 5 名 韓 國 是 第 16 名 圖 年 GII 之 國 際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 UNDP(2012)GII Taiwan 資 料 來 自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2) 究 竟 GII 是 怎 麼 測 量 的? 為 何 臺 灣 獲 得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的 得 分 在 近 幾 年 有 如 此 大 的 成 就?1995 時 UNDP 認 為 性 別 不 平 等 仍 是 人 類 發 展 的 障 礙, 發 明 GDI 和 GEM 的 測 量 指 標 分 別 用 健 康 教 育 和 經 濟 或 是 經 濟 和 權 力, 到 了 2008 年 又 有 新 的 指 標 GII GII 指 標 根 據 (1) 生 育 健 康 ( 含 母 親 生 產 死 亡 率 和 青 少 女 懷 孕 ) ( 2) 勞 動 參 與 率 和 (3) 賦 權 ( 含 教 育 和 政 治 參 與 ) 作 為 測 量 標 準

75 圖 28 GII 之 測 量 向 度 與 指 標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2) 性 別 統 計 第 二 節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Gender Equality Index)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研 究 所 (European Institute for Gender Equality)( Bonfils et al,2013) 在 其 基 於 原 來 由 Plantenga Fagan Maier 以 及 Remery 提 出 的 歐 盟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的 基 本 架 構 下 發 展 出 來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nder Equality Index) 研 究 報 告 中, 呈 現 了 他 們 三 年 來 的 工 作 成 果 女 性 與 男 性 的 平 等, 被 認 為 是 歐 盟 的 價 值 基 礎, 也 是 歐 盟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關 鍵 而 性 別 平 等 其 實 也 是 歐 盟 內 部 為 了 達 到 2020 年 的 發 展 目 標 保 障 社 會 正 義 和 永 續 發 展 因 而 十 分 重 視 的 一 個 政 治 議 題 這 個 研 究 完 整 地 呈 現 了 歐 盟 及 其 成 員 國 在 性 別 平 等 各 方 面 表 現 的 差 異, 給 予 以 證 據 為 基 礎 的 政 策 決 定 以 相 關 的 支 持, 同 時 也 暗 示 了 加 緊 推 進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進 程 的 必 要 性 通 過 對 於 歐 盟 平 均 數 據 和 各 成 員 國 資 料 的 呈 現 和 具 體 評 估, 能 夠 瞭 解 到 各 成 員 國 在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的 過 程 中 在 各 個 關 鍵 領 域 與 歐 盟 均 數 的 差 距 歐 盟 呈 現 出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平 均 值 依 據 本 研 究 的 分 值 僅 得 54.0 分, 遺 憾 地 揭 櫫 50 多 年 來 在 歐 洲 層 面 社 會 政 策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推 動, 並 沒 有 幫 助 許 多 成 員 國 跨 越 性 別 鴻 溝 而 在 這 其 中, 權 力 領 域 (domain of power) 的 性 別 平 等 則 以 38.0 的 最 低 得 分, 顯 示 了 歐 盟 性 別 不 平 等 中 的 最 大 性 別 差 距 而 第 二 大 的 男 女 不 平 等 存 在 於 時 間 分 配 的 領 域 中, 因 男 女 在 無 薪 照 顧 和 家 務 勞 動 的 時 間 上 花 費 的 差 距 而 取 得 38.8 的 低 分 而 目 前 即 便 在 歐 洲, 針 對 男 女 間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的 統 計 資 料 尚 缺, 因 而 無 法 針 對 由 性 別 偏 見 所 造 成 的 暴 力 行 為 這 一 領 域 作 出 男 女 不 平 等 的 分 析

7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由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研 究 所 (EIGE) 所 開 發 的 GEI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是 用 以 測 量 歐 盟 及 其 成 員 國 在 實 現 完 全 的 性 別 平 等 的 進 展 中 所 達 到 的 程 度 和 水 準 的 綜 合 指 數 關 於 此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的 報 告 於 2013 年 在 布 魯 塞 爾 的 會 議 上 被 提 出 和 發 表, 指 數 的 計 算 基 於 歐 盟 成 員 國 2010 年 的 資 料 統 計, 並 且 每 2 年 會 進 行 一 次 更 新 作 為 一 個 歐 盟 內 部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EIGE 的 團 隊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相 比 其 他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涵 蓋 了 更 全 面 的 領 域, 同 時 不 僅 考 慮 到 了 該 指 數 測 量 方 法 上 的 易 於 理 解 和 交 流, 更 是 特 別 針 對 歐 盟 各 國 的 情 況 專 門 制 定, 剔 除 了 一 些 不 適 用 於 歐 洲 的 指 標 如 生 育 兒 子 的 偏 好, 也 綜 合 考 慮 了 男 女 的 性 別 差 距 (gender gaps) 以 及 性 別 平 等 達 成 的 水 準 (level of achievement) 從 而 能 夠 更 完 整 和 準 確 地 反 映 出 各 國 不 同 的 性 別 平 等 水 準, 為 歐 盟 和 各 成 員 國 的 政 策 制 定 者 提 出 更 有 益 的 建 議 兩 年 度 更 新 一 次 的 指 數 更 是 能 夠 從 時 間 發 展 的 進 程 中 看 見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的 進 步 和 變 化 此 GEI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的 研 發 參 考 了 眾 多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的 國 際 性 政 策 檔 如 2010 歐 盟 委 員 會 女 性 憲 章 (European Commission s Women s C arter 2010) 歐 盟 委 員 會 男 女 平 等 戰 略 (t e European Commission s Strategy for Equality between Women and Men ) 歐 盟 理 事 會 性 別 平 等 協 議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Pact for Gender Equality ) 消 除 任 何 形 式 對 女 性 歧 視 的 會 議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 及 北 京 行 動 綱 領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 等 涵 蓋 了 8 大 領 域, 其 中 6 個 領 域 被 整 合 到 了 核 心 指 數 的 計 算 當 中, 另 有 交 叉 性 不 平 等 (intersecting inequalities) 和 暴 力 (violence) 兩 個 附 加 領 域 反 映 特 殊 群 體 的 性 別 平 等 現 象, 無 法 被 整 合 到 指 數 中, 只 用 作 參 考 同 時, 在 選 擇 測 量 指 標 的 時 候,EIGE 的 研 究 團 隊 參 照 了 不 同 來 源 如 Eurostat 歐 洲 改 善 生 活 與 工 作 狀 況 基 金 會 (Eurofound) 的 200 多 個 變 數 這 些 被 選 中 的 變 數 會 集 中 於 針 對 個 人 的 方 面, 如 考 量 個 人 的 健 康 年 限 而 非 國 家 的 健 保 支 出 ; 以 及 結 果 變 數 (outcome variable), 如 將 花 費 在 照 顧 活 動 上 的 時 間 而 非 照 顧 服 務 的 提 供 狀 況 作 為 測 量 指 標 基 於 嚴 格 的 資 料 篩 選 標 準,EIGE 優 先 採 用 歐 盟 理 事 會 所 支 援 的 北 京 行 動 綱 領 以 及 歐 洲 2020 計 畫 的 指 標 在 指 數 的 計 算 中, 研 究 團 隊 開 發 出 一 個 初 始 的 度 量 標 準, 通 過 取 絕 對 值 的 方 式, 充 分 考 慮 了 男 性 和 女 性 雙 方 的 位 置, 意 味 著 某 一 指 標 所 呈 現 的 性 別 差 距 中, 不 論 是 女 性 相 對 於 男 性 的 劣 勢, 還 是 男 性 相 對 於 女 性 的 劣 勢, 都 是 被 同 樣 對 待 另 外,GEI 指 數 不 僅 考 量 男 女 之 間 在 不 同 領 域 和 指 標 上 的 性 別 差 距, 同 時 也 將 不 同 國 家 之 間 的 背 景 和 水 準 納 入 考 慮, 從 而 使 該 指 數 呈 現 的 高 分 值 不 僅 能 反 映 較 小 的 性 別 差 距, 同 時 也 反 映 較 高 的 發 展 水 準 此 GEI 指 數 囊 括 了 27 項 指 標, 組 成 12 個 子 領 域, 再 合 成 6 個 主 要 領 域 在 指 數 的 計 算 中, 各 個 變 數 / 指 標 之 間 權 重 是 相 同 的, 整 合 的 方 式 是 進 行 算 術 平 均 數 的 計 算 ; 而 各 個 子 領 域 之 間 的 權 重 也 是 相 同 的, 但 是 其 整 合 的 方 式 是 計 算 幾 何 平 均 數 ;6 大 主 要 領 域 間 的 權 重 由 專 家 綜 合 考 量 確 定, 並 且 以 幾 何 平 均 數 進 行 整 合

77 針 對 六 大 反 映 核 心 指 數 的 主 要 領 域, 根 據 歐 盟 委 員 會 (2009) 性 別 與 就 業 專 家 組 (EGGE)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 一 在 工 作 領 域 (domain of work) 女 性 相 較 男 性 在 勞 動 力 市 場 中 的 參 與 率 較 低, 經 常 以 兼 職 或 非 正 規 經 濟 活 動 的 方 式 參 與 女 性 工 作 的 時 數 和 年 限 皆 短 於 男 性 並 且 在 女 性 參 與 勞 動 力 市 場 的 過 程 中, 表 現 出 在 某 些 行 業 如 教 育 健 康 部 門 的 比 例 偏 高, 而 在 科 學 工 程 以 及 技 術 等 部 門 的 占 比 較 低 這 種 各 個 行 業 中 的 占 比 不 平 衡 和 性 別 隔 離 也 是 男 女 在 工 作 上 不 平 等 的 重 要 體 現 在 工 作 領 域 的 測 量 中,GEI 指 數 也 考 慮 了 工 作 品 質 (quality of work) 這 一 子 領 域 在 性 別 平 等 測 量 中 的 男 女 差 異,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相 較 男 性 會 參 與 更 多 缺 少 晉 升 和 培 訓 機 會 的 不 規 範 和 不 穩 定 (non-standard/precarious) 的 工 作 二 在 金 錢 領 域 (domain of money) 的 性 別 平 等 中, 本 GEI 指 數 主 要 測 量 的 是 財 務 來 源 (financial resource) 這 一 指 標 的 意 義 之 一 在 於 女 性 相 較 男 性 財 務 來 源 的 匱 乏 將 會 導 致 男 女 經 濟 地 位 的 差 距 和 不 對 等 (Fraser, 1997; Pascall & Lewis, 2004) 而 男 性 和 女 性 中 最 富 者 和 最 貧 者 的 收 入 分 配 差 距 也 是 評 估 男 女 經 濟 地 位 平 等 關 係 的 重 要 方 面 三 在 知 識 領 域 (domain of knowledge), 女 性 相 較 男 性 表 現 出 了 更 加 高 的 中 等 教 育 程 度 的 比 例, 並 且 在 高 等 教 育 程 度 的 數 量 上 也 超 過 了 男 性 但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女 性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時 在 教 育 健 康 福 利 人 文 與 藝 術 等 領 域 的 比 例 較 大, 而 在 進 入 一 些 男 性 主 導 的 知 識 領 域 如 科 學 技 術 工 程 和 數 學 (STEM) 等 學 科 時 面 臨 了 很 大 的 困 難, 造 成 了 知 識 獲 取 上 較 大 的 性 別 隔 離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這 種 知 識 和 教 育 上 的 性 別 隔 離 勢 必 會 導 致 就 業 市 場 上 的 性 別 隔 離, 容 易 進 一 步 擴 大 女 性 經 濟 獨 立 性 與 男 性 的 差 距 四 在 時 間 領 域 (domain of time) 的 指 標 測 量 主 要 集 中 於 男 女 在 經 濟 照 顧 以 及 其 他 社 會 活 動 ( 如 文 化 公 民 參 與 活 動 等 ) 時 間 分 配 的 差 異 可 以 發 現, 男 性 在 過 去 50 年 中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一 直 處 於 較 為 穩 定 的 水 準, 但 是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卻 出 現 了 迅 猛 增 長, 與 之 不 相 協 調 的 是, 男 女 在 家 庭 照 顧 等 活 動 上 的 時 間 分 配 並 沒 有 因 此 而 更 加 均 衡 而 我 們 看 到 的 時 間 分 配 差 距 的 縮 小, 往 往 是 由 於 女 性 參 與 此 類 活 動 時 間 的 減 少 而 非 男 性 對 此 方 面 承 擔 的 增 加, 實 際 上 這 就 是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的 提 高 擠 壓 了 她 們 在 其 他 社 會 活 動 的 參 與 時 間 針 對 這 種 情 況 歐 洲 2020 計 畫 (Europe 2020) 歐 盟 2010 女 性 憲 章 (t e Women s C arter 2010) 以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性 別 平 等 協 議 (the European Pact for Gender Equality ) 等 政 策 條 款 皆 列 有 有 關 推 動 父 母 角 色 家 庭 結 構 制 度 實 施 以 及 工 作 和 時 間 籌 畫 等 方 面 的 持 續 改 進, 從 而 達 到 工 作 生 活 更 好 的 平 衡 的 目 標, 期 望 不 僅 能 惠 及 女 性, 也 對 男 性 和 整 個 社 會 都 產 生 影 響 但 是, 當 前 歐 盟 各 國 的 政 策 在 家 庭 照 顧 相 關 政 策 父 親 產 假 看 護 假 等 方 面 的 實 施 上 仍 存 在 很 大 的 性 別 不 平 等 (The Strategy for Equality between Women and Men ) 五 在 權 力 領 域 (domain of power), GEI 指 數 測 量 的 是 女 性 在 重 要 決 策 中 的 參 與 情

7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況, 反 映 女 性 於 政 治 社 會 和 經 濟 三 個 層 面 的 代 表 性 此 次 針 對 歐 盟 的 性 平 指 數 顯 示, 歐 洲 在 政 治 上 體 現 了 其 民 主 的 缺 陷, 即 女 性 在 議 會 中 所 占 比 例 的 不 對 等 ; 另 外, 在 社 會 領 域 如 科 學 高 校 和 司 法 部 門 中, 女 性 進 入 高 層 職 位 的 比 例 也 顯 著 偏 低 ; 而 同 樣 的 情 況 也 發 生 在 商 業 部 門 如 大 企 業 的 董 事 會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即 便 女 性 在 勞 動 力 市 場 中 占 比 近 半, 而 高 等 教 育 畢 業 生 中 女 性 人 數 更 是 過 半, 在 社 會 各 個 領 域 的 高 層 決 策 中, 仍 鮮 有 女 性 的 身 影 六 在 測 量 健 康 狀 況 和 獲 得 健 康 的 途 徑 的 健 康 領 域 (domain of health), 女 性 顯 示 了 相 較 男 性 更 長 的 壽 命 但 是 更 短 的 健 康 年 限, 並 且 由 於 她 們 的 性 別 角 色 以 及 生 育 角 色 而 更 易 於 獲 取 健 康 醫 療 和 保 健 (Kirby, 2000) 然 而, 女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位 置 和 扮 演 的 角 色 卻 容 易 使 女 性 關 注 于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的 健 康 而 忽 視 了 自 己 的 需 求 (Doyal, 2000) 七 在 附 加 領 域 的 交 叉 性 不 平 等 (intersecting inequality) 的 測 量 中,EIGE 採 用 了 出 生 於 國 外 的 居 民 的 就 業 率 老 年 人 口 的 就 業 率 以 及 單 親 家 庭 的 就 業 率 三 個 指 標 進 行 反 映 而 另 一 個 附 加 的 暴 力 領 域 (satellite domain of violence), 由 於 相 關 資 料 的 缺 乏 無 法 進 行 計 算 和 呈 現, 但 是 有 資 料 顯 示, 歐 盟 中 每 10 個 暴 力 受 害 者, 就 有 9 個 是 女 性 因 此, 據 推 算, 暴 力 領 域 被 認 為 是 性 別 不 平 等 最 嚴 重 的 領 域 這 被 歸 咎 於 傳 統 的 男 女 之 間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權 力 關 係 而 無 論 是 直 接 的 暴 力 還 是 由 於 社 會 風 俗 態 度 和 陳 規 陋 習 所 導 致 的 間 接 的 暴 力, 都 是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反 映 因 此, 有 關 學 者 也 呼 籲 有 關 暴 力 行 為 和 數 量 的 統 計, 以 便 能 夠 反 映 在 性 平 指 數 中, 提 高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的 準 確 性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狀 況 和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歐 亞 國 家 的 比 較 分 析 本 小 節 將 透 過 量 化 觀 點 探 討 歐 亞 國 家 之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和 總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我 們 採 用 三 種 常 用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測 量 各 國 性 別 平 權 發 展 的 狀 況, 包 括 :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DI)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作 為 解 釋 變 項, 並 藉 由 迴 歸 分 析 說 明 性 別 平 權 的 提 昇 是 否 有 助 於 生 育 率 的 提 昇 或 維 持 一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DI)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東 亞 國 家 的 特 殊 性 Myrskylä Kohler 與 Billari (2009) 運 用 聯 合 國 的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DI) 檢 視 近 期 各 國 社 經 發 展 程 度 與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關 係, 其 研 究 成 果 指 出 兩 者 之 間 呈 現 J 型 (J-shaped) 的 關 連 性 在 發 展 程 度 最 佳 的 北 歐 與 西 歐 國 家, 過 去 偏 低 的 生 育 水 準 已 經 回 升 反 彈 ; 但 是, 這 個 趨 勢 卻 未 出 現 在 發 展 程 度 相 當 的 東 亞 國 家 臺 灣 香 港 南 韓 日 本 的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都 有 相 點 優 異 的 表 現, 但 是 這 些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不 但 未 見 回 升, 反 而 持 續 下 降 因 此, 本 研 究 選 定 東 亞 五 國 以 及 歐 洲 地 區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排 名 前 五 名 的 國 家, 利 用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與 總 生 育 率 做 成 以 下 的 關 係 圖 我 們

79 發 現, 歐 亞 兩 群 國 家 在 主 要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指 標 並 沒 有 極 顯 著 的 差 異, 但 是 在 生 育 率 部 分 顯 然 呈 現 兩 個 極 度 不 同 的 結 果, 五 個 東 亞 國 家 的 生 育 水 準 都 一 致 偏 低, 歐 洲 國 家 中 只 有 德 國 的 生 育 水 準 與 東 亞 地 區 相 當 圖 29 東 亞 與 歐 洲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DI) 與 總 生 育 率 關 係 圖 資 料 來 源 :2014 年 UNDP 人 類 發 展 報 告,2012 年 世 界 銀 行 生 育 率 統 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情 統 計 通 報 第 105 號 二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本 研 究 也 利 用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研 究 所 (European Institute for Gender Equality) 發 展 並 包 含 6 個 主 要 領 域 27 項 指 標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nder Equality Index,GEI) 檢 視 歐 洲 國 家 在 性 別 平 等 和 生 育 率 的 發 展 趨 勢 GEI 指 數 不 僅 考 量 男 女 在 不 同 領 域 和 指 標 上 的 性 別 差 距, 也 將 不 同 國 家 之 間 的 背 景 和 社 經 發 展 水 準 納 入 考 慮, 使 得 該 指 數 呈 現 的 較 高 分 數 不 僅 能 反 映 縮 小 的 性 別 差 距, 同 時 也 反 映 較 高 的 發 展 水 準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如 下 圖 ),GEI 表 現 越 好 的 國 家, 其 生 育 率 越 高 更 趨 近 替 代 水 準

8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30 歐 洲 國 家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與 總 生 育 率 關 係 圖 數 據 來 源 :EIGE: Gender-Equality-Index-Report (2012) 註 解 : 迴 歸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國 總 生 育 率 (TFR) 間 的 差 異, 約 有 61.1% 可 透 過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I) 獲 得 解 釋 迴 歸 方 程 式 為 :TFR= *GEI, 表 示 CEI 指 數 每 增 加 1 分, 總 生 率 將 增 加 18 三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東 亞 國 家 仍 舊 是 例 外 除 了 聯 合 國 編 制 的 的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HDI) 與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性 別 平 權 指 數 (GEI), 本 研 究 亦 根 據 常 用 之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ender Inequality Index,GII), 檢 視 GII 與 總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我 們 選 定 GII 排 名 在 前 30 位 的 國 家, 利 用 世 界 銀 行 提 供 之 總 生 育 率 (TFR) 數 據, 先 進 行 兩 者 的 相 關 分 析 分 析 的 結 果 顯 示 GII 與 TFR 兩 者 的 相 關 性 不 高, 也 未 達 顯 著 性 檢 定 的 要 求 ( r =-0.066;p-value=0.723) 根 據 各 國 GII 與 TFR 的 資 料 點 分 布 圖 ( 見 下 頁 上 圖 ), 顯 示 東 亞 四 國 當 中, 除 了 日 本 的 總 生 育 率 與 歐 洲 國 家 的 整 體 趨 勢 較 接 近, 臺 灣 韓 國 與 新 加 坡 的 生 育 水 準 與 歐 洲 國 家 呈 現 明 顯 的 差 異 此 外, 以 色 列 雖 然 在 性 別 平 權 有 相 當 不 錯 的 表 現, 但 是 其 高 生 育 率 反 應 的 是 國 家 安 全 的 需 求 與 歐 洲 的 發 展 趨 勢 不 太 一 致 因 此, 我 們 決 定 將 東 亞 四 國 與 以 色 列 去 除 後, 僅 針 對 歐 洲 國 家 探 討 GII 與 TFR 的 關 係 刪 除 東 亞 四 國 與 以 色 列 後, 本 研 究 發 現 歐 洲 國 家 的 GII 與 TFR 呈 現 負 向 相 關, 亦 即 性 平 不 平 等 指 數 分 數 愈 低 ( 愈 平 權 ), 總 生 育 率 相 對 較 高, 此 一 關 連 性 已 趨 近 顯

81 著 水 準 ( r =-0.380;p-value=0.055) 因 此, 進 一 步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獲 得 以 下 迴 歸 方 程 式 : TFR = GII 歐 洲 國 家 在 總 生 育 率 的 差 異, 其 中 約 有 14.5% 的 變 異 可 藉 由 個 別 國 家 的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獲 得 解 釋 檢 視 特 性 國 家 的 表 現, 我 們 發 現 歐 洲 國 家 當 中, 雙 生 計 模 型 的 福 利 國 家 ( 包 括 瑞 典 和 丹 麥 等 北 歐 國 家 ) 其 生 育 率 顯 然 是 上 升 的, 而 以 男 性 做 為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來 源 的 國 家 ( 例 如 法 國 ), 其 生 育 率 並 未 低 於 北 歐 國 家, 這 個 趨 勢 顯 然 值 得 特 別 關 注

8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與 總 生 育 率 關 係 圖 ( 上 圖 )GII 前 30 名 國 家 ( 下 圖 ) 刪 除 東 亞 四 國 與 以 色 列 數 據 來 源 :2013 年 UNDP 人 類 發 展 報 告

83 第 五 章 性 別 政 策 作 為 生 育 治 理 的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第 一 節 歐 洲 國 家 的 典 範 法 國 瑞 典 及 芬 蘭 一 法 國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附 錄 性 別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章 ) ( 一 ) 生 育 問 題 背 景 法 國 比 臺 灣 早 30 年 出 現 少 子 化 現 象 1993 年, 因 為 經 濟 不 景 氣, 法 國 連 續 2 年 生 育 率 降 至 1.65% 新 低 ( 天 下 網 路 部,2011) 然 而, 根 據 美 國 CIA 的 資 料, 法 國 於 2014 年 預 估 總 生 育 率 為 2.08, 排 名 世 界 第 112 名 ( CIA World Factbook, 2014), 僅 次 於 愛 爾 蘭, 為 歐 盟 國 家 中 生 育 率 第 二 高 者 圖 33 法 國 2000 年 到 2012 年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Index Mundi,2014 在 Virginie Langerock(2011) 關 於 經 濟 不 景 氣 和 生 育 率 之 關 係 的 文 章 中 提 到, 儘 管 全 球 遭 遇 了 金 融 危 機, 法 國 仍 然 出 現 了 35 年 來 從 未 有 過 的 出 生 率 高 峰, 成 為 歐 洲 的 一 個 例 外 究 竟 法 國 例 外 是 怎 麼 產 生 的? 本 節 將 加 以 探 討 ( 二 ) 生 育 政 策 意 識 1. 勞 動 市 場 取 向 的 家 庭 政 策 在 Lokhamp 等 學 者 (Lokhamp, Himmighafen & Daniel,2000) 關 於 歐 洲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政 策 模 型 研 究 中, 將 法 國 歸 納 為 勞 動 市 場 取 向 或 人 口 模 式 的 國 家, 將 女 性 投 入 經 濟 活 動 是 社 會 發 展 重 要 的 一 環, 並 基 於 國 家 利 益, 鼓 勵 身 兼 母 職 的 女 性 成 為

8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勞 動 者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根 據 2012 年 的 數 據, 法 國 女 性 佔 總 勞 動 力 47.4%(15 歲 以 上 )( 世 界 銀 行,2014); 男 女 性 薪 資 差 異 為 14.8%, 低 於 歐 洲 國 家 的 平 均 16.2%( 歐 盟,2014), 展 現 了 促 進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的 結 果 2. 養 育 成 本 社 會 化 法 國 國 家 經 濟 研 究 所 (INSEE) 人 口 研 究 負 責 人 Pascale Breui 曾 說 : 在 法 國, 生 育 一 個 孩 子 的 成 本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社 會 化 了 其 來 有 自, 法 國 政 府 設 有 家 庭 津 貼 基 金 (Family Allowance Fund), 提 供 父 母 從 懷 孕 期 間 或 領 養, 直 至 子 女 年 滿 20 歲 以 前 的 多 元 補 助 方 案, 幫 助 家 庭 照 顧 子 女, 大 幅 地 減 輕 了 養 育 子 女 的 經 濟 負 擔 ( 三 ) 具 體 生 育 政 策 及 措 施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1) 產 假 : 依 據 撫 養 子 女 的 數 量 享 有 不 同 期 間 的 產 假 第 一 胎 產 假 16 週 ; 第 二 胎 以 上 增 加 至 26 週 ; 雙 胞 胎 及 三 胞 胎 則 分 別 可 請 34 週 及 46 週 之 產 假 (2) 多 元 的 工 作 型 態 : 父 母 可 選 擇 離 職 全 心 照 顧 幼 兒 或 從 全 職 轉 換 成 兼 職 工 作, 並 且 領 取 相 關 津 貼 (3)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 法 國 政 府 致 力 提 昇 兒 童 照 顧 者 的 專 業 程 度, 包 括 強 制 規 定 訓 練 時 間 並 與 父 母 簽 訂 聘 僱 契 約 等 父 母 可 將 小 孩 送 至 照 顧 機 構, 若 有 4 個 以 上 的 小 孩, 亦 可 選 擇 由 經 審 核 的 褓 母 至 家 中 照 顧 根 據 歐 盟 2014 年 的 資 料, 法 國 有 28% 的 3 歲 以 下 兒 童 接 受 機 構 制 度 的 照 顧, 其 中 超 過 18% 於 褓 母 或 兒 童 家 中 接 受 照 顧 法 國 政 府 預 計 在 2017 年 前 再 新 建 間 專 給 3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照 顧 中 心, 且 為 了 平 衡 區 域 不 平 等, 優 先 提 供 經 費 資 源 給 貧 窮 的 地 區 在 法 國 家 庭 部 (the Ministry for the Family) 規 劃 下, 約 投 入 169 億 歐 元 進 行 此 計 畫 ( 歐 盟,2014) 綜 合 上 述, 法 國 以 促 進 女 性 投 入 經 濟 活 動 的 勞 動 政 策 模 型, 有 效 發 展 國 家 的 勞 動 力, 同 時 輔 以 多 元 且 慷 慨 的 鼓 勵 生 育 措 施, 以 完 善 的 津 貼 制 度 減 輕 家 庭 養 育 兒 女 的 負 擔, 有 效 地 促 進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創 造 穩 定 的 高 生 育 率 及 產 後 婦 女 就 業 率 ( 歐 盟, 2014) 2. 津 貼 法 國 政 府 設 立 家 庭 津 貼 基 金, 提 供 法 國 家 庭 多 元 的 經 濟 救 助 方 案 此 基 金 以 每 月 家 庭 津 貼 基 準 (monthly family benefit base, BMAF) 計 算 大 部 分 項 目 的 補 助 金 額 ; BMAF 之 金 額 則 隨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之 變 動 逐 年 調 整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為 歐 元

85 (1) 生 育 / 領 養 津 貼 : 法 國 婦 女 於 懷 孕 第 七 個 月 起 或 領 養 20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時, 可 根 據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領 取 最 高 歐 元 ( 生 產 ) 或 1, 歐 元 ( 領 養 ) 的 津 貼 (2) 育 兒 津 貼 : 扶 養 2 個 子 女 的 家 庭, 每 月 可 領 取 BMAF 之 32%( 約 為 歐 元 ) 的 津 貼, 每 增 加 1 子 女, 則 可 領 取 BMAF 之 41%( 約 為 歐 元 ) 的 津 貼 對 於 3 個 以 上 介 於 3 至 21 歲 子 女 的 家 庭, 若 父 母 僅 有 單 份 收 入 且 年 收 入 低 於 37,295 歐 元 者, 或 雙 收 入 或 單 親 家 庭 且 年 收 入 45,623 歐 元 以 下 者, 可 獲 得 BMAF 41.65% 的 補 助 (CLEISS, 2014) (3) 托 育 及 教 育 津 貼 : 此 基 金 依 個 別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大 量 補 助 嬰 兒 2 個 月 大 ( 或 父 母 產 假 結 束 時 ) 後 的 托 育 服 務 使 用 兒 童 照 顧 措 施 的 父 母, 每 月 則 可 隨 兒 童 照 顧 的 狀 況 費 用 小 孩 的 年 齡 及 家 庭 收 入 之 不 同 領 取 不 同 金 額 之 津 貼, 每 一 戶 有 3 歲 以 下 小 孩 的 家 庭 津 貼 總 額 介 於 162 至 378 歐 元 之 間 ( 歐 盟,2014) 除 了 對 較 小 年 紀 的 孩 子 提 供 托 育 補 助, 對 學 齡 階 段 的 子 女, 法 國 政 府 亦 提 供 教 育 補 助, 家 中 育 有 6 至 18 歲 的 子 女 ( 需 為 中 小 學 生 大 學 生 或 學 徒 ), 每 個 月 可 領 將 近 新 台 幣 1 萬 元 的 教 育 津 貼 ( 林 國 榮,2012) (4) 親 職 津 貼 : 父 母 若 決 定 離 開 職 場 照 顧 幼 兒, 在 未 領 取 其 他 相 關 幼 童 托 育 補 助 的 條 件 下, 每 個 家 庭 每 月 可 領 歐 元 的 育 兒 補 助 金, 若 已 領 取 其 他 補 助 專 案 者, 則 為 歐 元 的 家 庭 照 顧 補 助 為 照 顧 子 女, 由 全 職 轉 換 成 兼 職 工 作 者, 每 月 可 領 約 新 台 幣 8,000 到 1 萬 元 的 家 庭 照 顧 津 貼 二 瑞 典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附 錄 性 別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章 ) ( 一 ) 生 育 問 題 背 景 瑞 典 是 高 個 人 收 入 高 稅 收 及 高 福 利 的 國 家, 強 調 兒 童 照 顧 是 國 家 責 任 在 此 理 念 之 下, 瑞 典 提 供 普 及 性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供 給 高 品 質 托 育 服 務, 以 支 持 婦 女 就 業, 也 強 調 父 親 對 兒 童 照 顧 的 責 任 早 在 1974 年 起, 已 開 始 實 施 育 嬰 假 帶 薪 育 兒 假 的 父 母 保 險 制 度 以 及 公 共 托 育 措 施 ( 林 國 榮,101), 使 得 瑞 典 得 以 長 期 維 持 高 生 育 率, 較 不 受 全 球 經 濟 衝 擊 根 據 美 國 CIA 資 料 統 計, 瑞 典 於 2014 年 預 估 總 生 育 率 為 1.88, 世 界 排 名 第 142 名 (CIA World Factbook, 2014)

8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34 瑞 典 2000 年 到 2012 年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Index Mundi,2014 ( 二 ) 政 策 意 識 1. 以 兩 性 平 等 作 為 家 庭 政 策 的 基 石 在 Laurie Schwartz(1988) 年 關 於 瑞 典 家 庭 政 策 的 研 究 中 便 提 到,1980 年 代 瑞 典 便 有 約 70% 的 已 婚 女 性 投 入 職 場, 此 現 象 對 於 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為 了 提 高 夫 妻 間 的 性 別 平 等, 更 為 了 加 深 父 親 與 子 女 之 間 的 感 情, 瑞 典 積 極 鼓 勵 父 親 在 育 兒 照 顧 中 的 參 與 (Rostgaard, 2002), 瑞 典 家 庭 政 策 的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即 是 協 調 瑞 典 男 女 積 極 的 勞 動 參 與 和 家 庭 生 活 之 間 的 關 係 (SOU,1972), 以 提 高 家 庭 層 面 以 及 勞 動 力 市 場 層 面 的 性 別 平 等, 因 此 瑞 典 的 生 育 政 策 具 有 倡 導 男 性 親 職 角 色 的 色 彩 Lokhamp 等 學 者 (Lokhamp, Himmighafen & Daniel,2000) 關 於 歐 洲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政 策 模 型 研 究 便 將 瑞 典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歸 類 為 友 善 女 性 或 平 等 主 義 模 式, 即 發 展 家 庭 政 策 過 程 較 重 視 平 等 親 職 和 雙 生 計 家 庭 之 理 念, 以 使 婦 女 更 能 完 全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而 父 親 更 能 投 入 家 庭 責 任 2. 鼓 勵 父 母 照 顧 子 女 的 給 薪 育 嬰 假 制 度 瑞 典 的 育 嬰 假 法 例 訂 定 於 1974 年, 為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訂 定 性 別 中 立 的 育 嬰 假 政 策 的 政 府 其 從 薪 資 替 代 (income replacement) 時 長 (length) 以 及 自 由 度 (flexibility) 三 個 方 面 著 手, 並 以 社 會 保 險 為 基 礎 規 劃 之 給 薪 制 度, 對 父 母 親 而 言, 皆 為 極 重 要 的 親 職 支 持 制 度 Duvander & Andersson(2005) 的 研 究 便 提 到, 瑞 典 育 嬰 假 制 度 透 過 其 收 入 替 代 特 徵 (income-replacement character) 給 予 刺 激, 幫 助 女 性 在 考 慮 生 育 前 享 有 穩 定 的 就

87 業, 並 且 讓 女 性 在 育 兒 過 程 中 得 以 在 自 己 原 有 的 就 業 市 場 中 保 有 一 席 之 地 ( 三 ) 具 體 政 策 及 措 施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1) 強 調 性 別 平 等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 政 府 提 供 長 期 的 有 薪 育 嬰 假 瑞 典 父 母 自 生 育 或 領 養 子 女 日 起, 可 享 長 達 480 天 的 育 嬰 假, 由 父 母 雙 方 各 享 最 高 240 天, 其 中 各 有 一 個 月 是 分 別 為 父 母 保 留 的, 假 設 該 方 決 定 不 申 請, 亦 不 能 轉 由 另 一 方 使 用 為 了 促 進 育 嬰 假 使 用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府 提 供 性 別 平 等 獎 金 給 平 均 使 用 育 嬰 假 的 父 母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在 孩 子 八 歲 之 前 自 由 選 擇 休 全 職 (full time) 半 職 (half time) 以 及 四 分 之 一 (quarter time) 的 育 嬰 假 (2) 彈 性 工 時 : 若 父 母 必 須 提 前 至 學 校 接 送 生 病 的 子 女 或 請 數 天 假 於 家 中 照 顧, 許 多 瑞 典 的 企 業 都 提 供 家 庭 責 任 的 彈 性 工 時, 且 請 假 照 顧 子 女 的 員 工 仍 可 領 到 80% 的 薪 水 ; 此 類 短 期 的 育 嬰 假 提 供 給 12 歲 以 下 子 女 的 父 母, 最 高 為 每 位 子 女 每 年 120 天 2.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1) 學 前 教 育 與 托 育 : 協 助 家 庭 有 6 歲 以 下 孩 童 的 托 育 服 務, 品 質 好 價 位 低 且 公 共 化 及 社 區 化 ( 林 國 榮,101), 最 高 每 個 月 1,260 克 郎 (Swedish Krona; 簡 稱 SEK), 因 此 許 多 父 母 便 將 下 述 的 兒 童 津 貼 用 於 此 處 至 於 6 歲 至 19 歲 的 教 育 及 學 校 的 午 餐 皆 為 免 費 小 孩 20 歲 以 前 的 健 康 照 顧 ( 包 括 牙 醫 ) 費 用 亦 免 費 (2) 打 造 兒 童 友 善 的 環 境 : 瑞 典 政 府 規 劃 了 許 多 家 庭 友 善 公 共 區 域, 大 部 份 的 購 物 中 心 及 圖 書 館 皆 有 嬰 兒 的 哺 乳 室 及 尿 布 桌 圖 書 館 亦 規 劃 嬰 兒 車 停 放 區, 餐 廳 則 提 供 高 腳 的 兒 童 椅 3. 津 貼 (1) 育 嬰 津 貼 : 在 瑞 典 父 母 長 達 480 天 的 育 嬰 假, 其 中 近 390 天 可 領 取 原 薪 水 80% 的 育 嬰 津 貼 (2) 兒 童 津 貼 : 瑞 典 16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每 個 月 領 有 津 貼, 為 父 母 分 擔 照 顧 子 女 的 開 銷,2013 年 為 每 人 每 月 SEK 1,050 若 有 多 於 1 個 小 孩, 便 可 額 外 領 取 家 庭 補 助 子 女 生 病 或 殘 障 超 過 6 個 月 者, 可 領 取 額 外 的 津 貼 直 至 子 女 年 滿 19 歲 (3) 親 職 津 貼 : 親 職 津 貼 分 為 一 般 性 的 親 職 津 貼 與 臨 時 照 顧 的 親 職 津 貼 兩 者 皆 給 付 6 個 月, 前

8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者 必 須 在 孩 子 出 生 後 9 個 月 內 領 取, 後 者 可 在 小 孩 出 生 後 8 歲 以 前 的 時 間, 或 到 上 國 小 一 年 級 結 束 前 領 取 父 母 雙 方 都 可 領 取 親 職 津 貼, 但 不 可 雙 方 同 時 領 取 另 外, 對 於 為 照 顧 小 孩 而 停 止 工 作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一 方 支 付 津 貼, 合 計 可 以 領 取 12 個 月 津 貼 額 的 部 分, 前 9 個 月 給 予 投 保 薪 資 的 90%, 其 餘 3 個 月 份 為 最 低 保 證 額 為 每 日 60 克 郎 ( 約 新 台 幣 200 元 ) ( 林 國 榮,101) (4) 家 庭 津 貼 : 給 付 未 滿 17 歲 的 所 有 兒 童, 每 位 兒 童 每 個 月 可 獲 得 750 克 郎 ( 約 新 台 幣 2,800 元 ) 或 每 年 9,000 克 郎 ( 約 新 台 幣 3.3 萬 元 ) 的 家 庭 津 貼, 領 取 家 庭 津 貼 的 金 額, 則 依 兒 童 的 出 生 排 行 而 有 所 差 異 ( 林 國 榮,101) (5) 孕 婦 友 善 方 案 : 瑞 典 政 府 也 提 供 準 媽 媽 的 照 顧 措 施 瑞 典 的 懷 孕 女 性 受 補 助 參 加 生 產 相 關 課 程 從 事 須 負 重 或 具 危 險 性 工 作 的 婦 女 享 有 額 外 的 懷 孕 補 助, 該 補 助 由 瑞 典 社 會 保 險 局 (Swedish Social Insurance Agency) 提 供 (SE 網 站,2014) 三 芬 蘭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附 錄 性 別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章 ) ( 一 ) 生 育 問 題 背 景 芬 蘭 自 1970 年 代 以 來, 生 育 率 就 保 持 在 中 高 水 準, 在 1990 年 代, 幾 乎 所 有 歐 洲 國 家 面 臨 經 濟 衰 退 危 機 時, 芬 蘭 透 過 完 善 的 家 庭 政 策, 出 生 率 不 降 反 升 目 前 (2014 年 為 預 估 ) 的 總 生 育 率 為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產 1.73 名 嬰 兒, 世 界 排 名 第 169 (CIA World Factbook, 2014) 儘 管 如 此, 近 來 大 眾 出 現 對 於 子 女 津 貼 及 育 嬰 假 刪 減 的 討 論, 政 府 面 對 有 生 育 子 女 的 家 庭, 補 助 也 許 久 未 曾 增 加, 以 致 形 成 了 近 三 年 來 生 育 率 不 斷 下 滑 的 危 機 YLE (2014) 根 據 Statistics Finland 於 2014 年 的 統 計,2013 有 58,134 位 嬰 兒 出 生, 比 前 一 年 少 了 1,359 人

89 圖 35 芬 蘭 2000 年 到 2012 年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Index Mundi,2014 ( 二 ) 生 育 政 策 意 識 芬 蘭 家 庭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要 提 供 父 母 充 足 的 資 源 及 心 理 支 持, 使 其 順 利 地 生 產 和 撫 養 孩 子, 同 時 提 供 孩 子 一 個 安 全 成 長 的 環 境 近 年 來, 政 策 的 重 點 擺 在 調 和 工 作 及 家 庭 的 時 間 分 配 加 強 父 親 的 角 色 與 確 保 充 足 的 家 庭 收 入 (Brochures of 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9eng, 2013) 芬 蘭 政 府 提 供 給 父 母 的 資 源 包 括 三 個 方 面 : 經 濟 援 助 照 護 服 務 家 庭 假 目 的 是 要 讓 父 母 在 工 作 上 的 負 擔 減 輕 增 加 父 母 陪 伴 孩 子 的 時 間 並 鼓 勵 父 親 多 加 利 用 家 庭 假 ( 三 ) 具 體 生 育 政 策 及 措 施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1) 產 假 及 陪 產 假 準 媽 媽 在 產 前 30 到 50 天 能 開 始 休 產 假, 產 假 的 長 度 為 105 個 工 作 天 若 工 作 涉 及 可 能 危 害 母 子 的 化 學 物 質 放 射 物 質 易 感 染 疾 病 等, 產 假 將 能 再 延 長 在 母 親 產 假 期 間, 父 親 享 有 54 個 工 作 天 的 陪 產 假, 且 於 2013 年 取 消 過 去 育 嬰 假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的 父 親 月 (daddy-month), 改 為 父 親 可 於 母 親 產 假 期 間 同 時 請 18 天 的 陪 產 假, 但 其 餘 的 36 天 必 須 是 母 親 沒 有 放 假 時 才 能 生 效 (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13)

9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2) 育 嬰 假 父 母 雙 方 皆 可 在 產 假 結 束 後 立 即 開 始 158 個 工 作 天 的 育 嬰 假, 在 家 中 陪 伴 孩 子, 但 因 育 嬰 假 可 由 父 母 雙 方 自 由 分 擔, 所 以 政 策 施 行 至 今, 還 是 少 有 父 親 利 用 育 嬰 假 無 薪 的 育 兒 假 可 申 請 至 兒 童 3 歲 以 前, 但 是 不 能 同 時 兩 方 都 請 假 雇 主 則 有 義 務 在 假 後 提 供 與 假 前 相 同 或 相 當 的 工 作 在 孩 子 上 學 後 第 2 年 結 束 以 前, 父 母 都 可 以 申 請 部 分 育 兒 假, 向 雇 主 請 求 縮 減 工 時 (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13) 2.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在 育 嬰 假 期 間 結 束 後, 孩 子 七 歲 入 學 前, 父 母 可 選 擇 受 政 府 支 援 的 照 護 方 式, 如 市 立 托 兒 所, 這 是 自 願 非 強 制 的 教 育, 但 幾 乎 全 部 的 芬 蘭 兒 童 都 會 先 上 幼 稚 園 其 所 須 繳 交 的 費 用 依 照 家 庭 規 模 和 收 入 有 所 不 同, 最 低 收 入 的 族 群 是 不 用 繳 費 的, 另 外, 家 中 長 子 需 繳 交 較 高 的 額 度, 其 餘 弟 妹 可 享 受 優 惠, 家 庭 需 負 擔 的 托 兒 成 本 約 為 14% 免 費 的 營 養 午 餐 1948 年 起, 芬 蘭 的 小 學 中 學 職 校 學 生, 皆 能 在 學 校 吃 到 免 費 並 涵 蓋 一 天 所 需 營 養 三 分 之 一 的 一 餐 3. 津 貼 (1) 生 育 津 貼 : 當 一 位 準 媽 媽 的 懷 孕 期 持 續 至 少 154 天, 或 其 在 懷 孕 第 四 個 月 結 束 前 有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就 有 資 格 請 領 生 育 津 貼 另 外, 只 要 是 被 芬 蘭 收 養 委 員 會 (Finnish Adoption Board) 承 認 的 收 養 案 件, 也 得 以 申 請 此 補 助 可 選 擇 領 取 現 金 或 是 內 含 新 生 兒 所 需 衣 物 及 照 護 用 品 的 生 產 組 合 包 (maternity pack) 生 產 組 合 包 的 總 價 值 高 於 一 次 付 清 的 現 金, 因 此 成 為 大 多 數 家 庭 的 選 擇 (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13) (2) 子 女 津 貼 : 子 女 津 貼 是 為 了 平 衡 有 子 女 家 庭 和 無 子 女 家 庭 間 開 銷 差 異 的 重 要 補 助 形 式 每 位 17 歲 以 下 居 住 於 芬 蘭 的 孩 子 都 可 請 領, 此 項 補 助 是 免 稅 的, 且 不 因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而 有 所 限 制, 惟 單 親 家 庭 能 請 領 的 金 額 較 高 (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13) (3) 兒 童 照 顧 津 貼 : 父 母 得 以 在 育 兒 假 期 間 申 請 兒 童 居 家 照 顧 的 津 貼, 由 父 母 親 自 在 家 照 看 選 擇 私 立 托 兒 所 者 則 另 有 私 人 日 托 津 貼 由 附 圖 可 以 看 到,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照 護, 有 38% 領 取 兒 童 居 家 照 顧 津 貼 25% 領 取 育 嬰 津 貼, 由 父 母 在 家 親 自 完 成 (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13)

91 圖 36 芬 蘭 兒 童 照 顧 津 貼 圓 餅 圖 資 料 來 源 : 芬 蘭 社 會 事 務 及 健 康 部,2013 (4) 家 庭 照 顧 假 津 貼 : 家 中 育 有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又 不 願 使 用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的 父 母, 若 以 休 家 庭 照 顧 假 的 方 式 照 顧 子 女, 則 可 領 取 額 外 的 津 貼 (5) 贍 養 津 貼 : 為 確 保 18 歲 以 下 居 住 於 芬 蘭 的 孩 子 都 得 以 接 受 適 當 的 撫 養, 以 防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無 法 提 供 孩 子 足 夠 的 經 濟 支 持 此 適 用 於 由 市 立 社 福 機 構 或 法 院 承 認 的 子 女 撫 養 協 議, 當 贍 養 責 任 者 無 法 履 行 協 議 內 容 提 供 孩 子 議 定 的 贍 養 費 時, 政 府 會 出 面 協 助 (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13) 第 二 節 日 本 : 性 平 政 策 難 逃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的 枷 鎖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附 錄 性 別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章 ) 一 生 育 問 題 背 景 過 去 日 本 的 生 育 政 策 以 控 制 生 育 為 主, 然 而 戰 後 老 齡 化 進 程 快 速, 總 生 育 率 在 1989 年 降 到 1.57, 使 政 府 開 始 正 視 低 生 育 水 準, 將 中 立 的 生 育 政 策 轉 為 鼓 勵 生 育, 這 一 事 件 被 稱 為 1.57 衝 擊 CIA 預 估 日 本 2014 年 總 生 育 率 為 1.4 由 於 日 本 與 性 別 角 色 相 關 的 照 顧 工 作 經 常 仍 分 給 女 性, 加 上 就 業 市 場 以 男 性 為 主, 影 響 女 性 生 育 的 機 會 成 本, 造 成 其 生 育 政 策 發 展 的 阻 礙

9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37 昭 和 22 年 ( 西 元 1947 年 ) 到 平 成 23 年 ( 西 元 2011 年 ) 日 本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內 閣 府 (2014) 二 生 育 政 策 意 識 ( 一 ) 重 視 兒 童 照 顧 日 本 的 低 生 育 率, 使 政 府 注 意 到 過 去 對 照 顧 問 題 的 忽 略,1990 年 起, 日 本 生 育 政 策 改 革 的 軌 跡 呈 現 由 單 一 干 預 至 多 管 齊 下 的 過 程 日 本 政 府 主 要 關 注 孩 子 的 撫 養 成 本, 以 經 濟 激 勵 為 主, 並 推 動 兒 童 補 貼 政 策, 以 減 少 人 們 撫 養 孩 子 的 負 擔, 並 於 1991 年 推 出 育 嬰 假 法 案 1994 年 開 始,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五 年 計 畫, 包 括 年 的 天 使 計 畫 年 的 新 天 使 計 畫 以 及 年 的 新 新 天 使 計 畫 ( 張 琬 萍,2007) 2013 年 6 月 25 日, 日 本 政 府 召 開 內 閣 會 議, 通 過 了 2013 年 版 的 少 子 化 社 會 對 策 白 皮 書 將 兒 童 照 顧 及 福 利 改 善 兩 性 工 作 環 境 及 結 婚 懷 孕 生 產 的 支 援 等 三 法 案, 顯 示 兒 童 照 顧 及 福 利 為 現 今 日 本 生 育 政 策 一 大 主 軸 ( 二 ) 性 別 政 策 為 輔 1999 年, 日 本 制 定 了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法 (Law for Promotion of Gender Equality, 簡 稱 LPGE), 並 產 生 了 影 響 力,2000 年 代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了 相 對 應 的 地 方 法 規 和 政

93 策, 大 多 數 都 會 涉 及 兩 方 面 的 性 別 平 等 家 庭 性 別 平 等 ( 小 孩 照 顧 和 家 事 分 擔 ) 以 及 工 作 生 活 的 性 別 平 等 具 體 的 政 策 包 括 各 職 場 上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須 有 女 性 保 障 名 額 (gender quota), 以 及 增 加 嬰 幼 兒 日 間 照 顧 和 學 齡 前 兒 童 照 顧 然 而, 該 性 平 政 策 的 後 續 發 展 並 沒 有 符 合 當 初 所 期 待 -- 對 生 育 率 是 幾 乎 毫 無 作 用 的, 很 少 人 注 意 到 性 別 平 等 有 助 於 生 育 率 為 解 決 女 性 的 勞 動 問 題, 安 倍 政 府 推 行 多 項 友 善 職 場 政 策, 近 年 來, 更 全 面 地 協 調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也 更 重 視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為 女 性 創 造 工 作 家 庭 兼 顧 的 社 會 環 境, 強 調 要 站 在 孩 子 和 家 庭 的 立 場 上 制 定 對 策 2014 年, 日 本 首 相 安 倍 晉 三 50 年 後 維 持 一 億 人 口 的 長 期 計 畫, 亦 結 合 一 連 串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並 射 出 了 突 破 少 子 化 危 機 的 三 支 箭, 要 把 1.41 的 生 育 率 提 升 至 2 ( 新 華 網, 日 本 人 口 計 畫 書 稱 50 年 後 人 口 至 少 保 持 一 億,2014) 三 具 體 生 育 政 策 及 措 施 ( 一 )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1. 生 產 假 : 產 前 6 週 產 後 8 週 ( 多 胞 胎 為 14 週 ), 期 間 可 領 生 育 給 付, 發 給 被 保 險 人 的 基 本 日 薪 60% 2. 育 嬰 假 : 小 孩 3 歲 前, 父 母 雙 方 都 可 以 彈 性 的 請 長 時 間 的 育 嬰 假 3. 彈 性 工 時 : 女 性 懷 孕 後 可 以 在 家 遠 距 離 工 作 ; 男 女 性 為 照 顧 幼 兒, 可 選 擇 兼 職 隔 日 上 班 或 申 請 縮 短 工 時 ( 二 )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1. 擴 充 托 育 中 心 : 設 立 保 育 室 收 托 2 個 月 以 上 3 歲 以 下 的 嬰 幼 兒, 讓 職 業 婦 女 在 產 假 結 束 後, 得 以 盡 快 回 到 職 場 ; 積 極 擴 充 兒 童 日 托 中 心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的 質 和 量, 並 公 告 各 地 托 兒 費 用 公 定 價 ; 於 車 站 附 近 設 立 嬰 兒 托 育 旅 館, 接 受 晚 上 七 點 之 後 的 夜 間 托 育 與 過 夜 托 育, 便 於 父 母 接 送, 且 0 歲 以 上 的 嬰 兒 即 可 送 托 2. 企 業 托 兒 設 施 : 規 定 員 工 人 數 在 101 至 300 人 的 企 業 或 醫 院, 有 義 務 設 置 員 工 的 保 育 所, 且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 厚 生 省 ) 補 助 建 築 物 的 改 建 費 用, 以 及 半 數 的 營 運 費, 以 降 低 企 業 員 工 接 送 孩 子 的 壓 力

9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3. 生 病 兒 童 的 托 育 機 構 : 過 去, 日 本 的 托 育 機 構 不 收 托 生 病 的 兒 童, 在 天 使 計 畫 實 施 後, 日 本 政 府 開 放 經 認 證 的 托 兒 場 所 提 供 生 病 兒 童 的 托 育 服 務 4. 社 區 家 庭 支 援 中 心 : 由 縣 市 政 府 以 會 員 制 的 方 式, 在 社 區 中 設 置 家 庭 支 援 中 心, 提 供 臨 托 課 後 托 育 接 送 服 務 假 日 托 育 等 活 動, 協 助 父 母 的 日 常 事 務 需 求, 如 : 臨 時 加 班 參 加 婚 喪 喜 慶 外 出 購 物 等 生 活 安 排 ( 三 ) 津 貼 ( 林 國 榮,2012) 政 府 與 企 業 商 店 醫 院 等 機 構 合 作, 推 行 家 庭 日 建 構 家 庭 護 照, 以 減 輕 養 兒 育 女 的 負 擔 1. 生 育 津 貼 : 每 一 胎 可 請 領 35 萬 日 圓 津 貼 ( 約 新 台 幣 11.6 萬 元 ) 2. 兒 童 津 貼 : 前 一 年 家 庭 總 收 入 低 於 780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258 萬 元 ), 且 子 女 年 齡 未 滿 12 歲 者, 前 2 名 子 女, 每 個 月 可 領 5,000 日 圓 津 貼 ( 約 新 臺 幣 1,600 元 ), 第 3 名 子 女 起, 每 名 子 女 每 個 月 給 予 1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3,200 元 ) 津 貼 3. 特 別 津 貼 : 受 僱 於 公 家 或 私 人 部 門 的 受 僱 者, 前 一 年 家 庭 總 收 入 高 於 780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258 萬 元 ), 但 低 於 860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284 萬 元 ) 者, 前 二 名 子 女, 每 個 月 可 領 5,000 日 圓 津 貼 ( 約 新 臺 幣 1,600 元 ), 第 三 名 子 女 起, 每 名 子 女 每 個 月 給 予 1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3,200 元 ) 津 貼 4. 兒 童 養 育 津 貼 : 針 對 單 親 母 親 父 母 ( 未 與 父 親 共 同 負 擔 家 計 ) 養 育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所 設 之 津 貼 家 庭 前 一 年 總 收 入 低 於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68 萬 元 ) 者, 養 育 1 名 子 女 的 家 庭 每 月 給 予 42,370 日 圓 津 貼 ( 約 新 臺 幣 1.4 萬 元 ); 養 育 2 名 子 女 的 家 庭 每 月 給 予 47,370 日 圓 津 貼 ( 約 新 臺 幣 1.5 萬 元 ); 養 育 3 名 子 女 以 上 的 家 庭, 每 名 子 女 增 加 3,000 日 圓 津 貼 ( 約 新 臺 幣 990 元 ) 若 家 庭 年 收 入 高 於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68 萬 元 ) 但 低 於 300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99 萬 元 ) 者, 每 月 津 貼 14,020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4,600 元 ) 5. 育 嬰 假 津 貼 : 於 子 女 滿 1 歲 之 前 可 請 1 年 之 育 嬰 假, 可 領 工 作 時 50% 的 薪 水 在 家 專 心 育 兒 此 外, 只 要 一 個 家 庭 中 有 三 名 以 上 的 小 孩, 就 可 以 獲 得 學 費 減 免 等 福 利

95 ( 四 ) 婚 姻 友 善 積 極 辦 理 聯 誼 活 動 等, 鼓 勵 年 輕 人 結 婚, 並 與 各 地 政 府 合 作, 削 減 婦 女 在 面 對 結 婚 懷 孕 生 產 時 所 面 對 的 障 礙 提 供 充 足 的 資 訊 及 教 育, 並 在 這 三 方 面 建 立 完 整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支 援 據 點, 提 供 產 後 照 護 服 務, 改 善 地 方 婦 產 科 及 小 兒 科 的 醫 療 設 備, 最 後 是 要 提 供 不 孕 症 的 治 療 此 外, 亦 在 日 本 各 縣 市 設 立 地 方 創 生 國 會 ( 日 本 創 成 會 議 ), 以 促 進 各 地 生 育 率 第 三 節 韓 國 : 性 平 政 策 中 的 友 善 家 庭 政 策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附 錄 性 別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章 ) 一 生 育 問 題 背 景 1960 年 代 初, 韓 國 的 總 生 育 率 是 5.9, 韓 國 政 府 認 為 出 生 率 過 高, 便 全 面 推 行 計 劃 生 育 宣 傳 運 動, 使 得 從 70 年 代 後 期 到 80 年 代 期 間 出 生 的 人 口 數 減 少, 也 導 致 了 育 齡 婦 女 人 數 的 減 少 1983 年 韓 國 總 生 育 率 降 至 2.08 人, 在 人 口 替 代 水 準 2.1 人 以 下, 此 後 20 餘 年 來 即 維 持 一 貫 的 低 生 育 現 象, 特 別 是 金 融 危 機 以 後 的 2001 年 起, 更 進 入 超 低 生 育 社 會 由 韓 國 統 計 廳 調 查 的 最 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南 韓 2013 年 總 生 育 率 由 2012 年 的 人 降 為 1.19 人, 減 少 人, 是 最 近 十 年 內 的 最 大 降 幅 韓 國 每 年 度 總 生 育 率 ( ) 該 年 度 總 生 育 率 圖 38 韓 國 2003 年 到 2013 年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Statistics Korea(2013)

9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二 生 育 政 策 意 識 ( 一 ) 生 育 率 與 高 齡 化 問 題 雙 管 齊 下 的 人 口 政 策 2005 年, 韓 國 制 定 低 生 育 率 和 人 口 老 齡 化 基 本 法,2006 年 開 始 2020 戰 略 (2006 年 至 2020 年, 每 五 年 為 一 期, 分 三 期 設 定 階 段 性 策 略 性 目 標, 訂 定 基 本 計 畫, 驗 收 政 策 成 果 ) 第 一 階 段 的 5 年 基 本 計 畫 (2006~2010), 制 定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基 本 法, 設 置 直 屬 總 統 的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委 員 會, 另 在 保 健 福 祉 部 新 設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政 策 本 部, 建 構 跨 部 會 的 因 應 體 系, 政 策 包 括 大 家 庭 稅 收 減 免 推 行 育 兒 假 對 4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托 幼 補 貼 等 各 期 推 動 目 標 略 如 下 表 : 期 別 推 動 目 標 第 一 期 (2006~2010) 營 造 有 利 生 養 環 境 及 建 構 高 齡 社 會 因 應 基 礎 第 二 期 (2011~2015) 漸 進 恢 復 出 生 率 及 確 立 高 齡 社 會 因 應 體 系 出 生 率 恢 復 至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國 家 平 均 水 準 並 成 第 三 期 (2016~2020) 功 適 應 高 齡 社 會 資 料 來 源 : 韓 國 保 健 福 祉 部, 年, 韓 國 政 府 則 為 因 應 低 生 育 率 制 定 了 三 個 大 方 向 : 促 進 家 庭 工 作 間 的 平 衡 降 低 結 婚 生 育 教 養 的 經 濟 負 擔 積 極 為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打 造 安 心 成 長 環 境 ( 二 ) 性 別 政 策 納 入 家 庭 政 策 由 於 女 性 主 義 及 男 女 平 權 意 識 普 及 的 影 響, 韓 國 社 會 在 其 經 濟 成 長 的 進 程 中 要 求 女 性 勞 動 力 的 參 與, 然 而, 根 據 KNSO 的 統 計 資 料, 韓 國 在 2010 年 有 53.5% 的 非 正 規 員 工 由 女 性 組 成, 其 中 兼 職 工 作 有 73.9% 由 女 性 從 事 (Bartol, 1999; Monk-Turner & Turner, 2001; Tuten & August, 2004) 另 一 方 面, 韓 國 男 性 在 家 務 上 的 參 與 並 沒 有 像 女 性 參 與 勞 動 來 的 顯 著 就 結 果 來 看, 男 性 有 可 能 在 家 庭 與 工 作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然 而, 女 性 較 無 法 達 成 此 目 標 為 了 透 過 性 平 的 機 制 的 運 作 來 推 動 和 提 升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的 家 庭 政 策, 韓 國 致 府 將 1988 年 成 立 的 性 別 平 等 部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改 為 性 別 平 等 與 家 庭 部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 Family) 三 具 體 生 育 政 策 及 措 施 ( 一 )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懷 孕 婦 女 可 以 申 請 90 天 產 假, 其 中 60 天 為 帶 薪 產 假, 剩 下 的 30 天 視 該 女 性 之 月 薪 比 例 給 付 生 產 前 後 各 可 以 申 請 45 天 產 假 若 有 16 週 後 流 產 等 情 事 發 生 時, 公 司 應 特 別 提 供 帶 薪 產 假 配 偶 可 得 到 3 天 的 帶 薪 育 兒 假 雖 然 比 起 其 他 國 家 來 的 少,

97 但 在 將 養 育 子 女 視 為 女 性 責 任 的 韓 國 來 說 已 是 顯 著 進 步 孕 婦 及 配 偶 可 以 申 請 最 多 1 年 的 帶 薪 育 兒 假 為 照 顧 新 生 兒, 也 可 以 申 請 為 期 1 年 的 減 少 工 時 方 案, 可 比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少 30 小 時 帶 薪 育 兒 假 應 向 勞 動 部 下 的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給 付 原 薪 水 的 40% ( 二 )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韓 國 0-2 歲 嬰 兒 的 托 育 中 心 使 用 率 逐 年 增 加,2002 年 0 歲 嬰 兒 的 使 用 率 僅 有 2.5 %, 到 了 2012 年 已 提 高 至 38%;2010 年, 約 有 一 半 (51.7%) 的 1 歲 嬰 兒 利 用 托 育 中 心 服 務, 到 了 2013 年 已 有 近 七 成 (67%) 的 一 歲 嬰 兒 會 使 用 於 托 育 服 務 2007 年 已 幾 乎 有 一 半 的 2 歲 嬰 兒 使 用 托 育 中 心 服 務,2013 年 更 是 高 達 85% 韓 國 的 托 育 中 心 使 用 率 高 於 其 他 OECD 國 家 隨 著 韓 國 嬰 兒 托 育 中 心 使 用 率 逐 年 提 高, 政 府 計 劃 增 設 托 育 中 心, 並 提 高 其 使 用 率 ( 三 ) 津 貼 幼 兒 照 護 普 及 和 育 兒 津 貼 計 畫 : 根 據 韓 國 憲 法 中 國 家 有 照 顧 兒 童 的 責 任 之 內 容, 無 論 收 入 多 寡, 此 計 畫 通 用 於 所 有 至 少 有 一 個 0~5 歲 小 孩 的 家 庭 根 據 孩 子 年 齡, 政 府 每 月 會 給 付 100~200 美 元 不 等 的 育 兒 津 貼, 補 助 在 家 養 育 小 孩 的 父 母 們 育 有 3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家 庭 每 月 可 以 得 到 50 萬 韓 元 ( 相 當 於 500 美 元 ) 的 補 助 津 貼 第 四 節 新 加 坡 : 性 平 政 策 與 家 庭 價 值 意 識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附 錄 性 別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章 ) 一 生 育 問 題 背 景 根 據 新 加 坡 社 區 與 家 庭 部 之 數 據, 新 加 坡 生 育 率 從 70 年 代 開 始 就 從 2.0 一 直 往 下 滑, 到 1985 年 左 右 到 了 最 低, 雖 然 快 到 90 年 代 又 近 2.0, 但 是 曇 花 一 現, 從 此 之 後 就 繼 續 再 往 下 滑 2004 年, 新 加 坡 出 生 率 創 歷 史 新 低, 從 2003 年 的 平 均 每 一 育 齡 婦 女 生 1.24 人 跌 到 1.05 人 2012 年 生 育 率 仍 只 有 1.2, 遠 低 於 維 持 人 口 替 換 所 需 的

9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39 新 加 坡 1975 年 到 2010 年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社 區 與 家 庭 部 (2013) 過 去 30 年 來, 新 加 坡 總 生 育 率 一 直 低 於 2.1 的 替 代 水 準,2030 年 以 前, 新 加 坡 將 經 歷 前 所 未 有 的 人 口 架 構 轉 變 超 過 90 萬 名 嬰 兒 潮 人 口 ( 超 過 目 前 人 口 的 四 分 之 一 ), 將 成 為 銀 髮 族 從 2020 年 開 始, 每 年 退 休 的 人 數 將 超 過 剛 步 入 社 會 工 作 的 人 數, 勞 動 人 口 將 會 隨 之 減 少 新 加 坡 目 前 的 生 育 率 偏 低, 如 果 不 引 進 新 移 民, 公 民 人 口 將 迅 速 老 化, 並 從 2025 年 開 始 萎 縮 (Executive Summary, 2013) 二 生 育 政 策 意 識 ( 一 ) 主 打 家 庭 價 值 的 生 育 政 策 : 很 多 面 向 的 因 素 影 響 新 加 坡 人 結 婚 與 生 育, 包 括 買 房 (access to housing) 育 兒 能 力 與 費 用 保 健 費 用 與 其 他 成 家 費 用 男 性 與 女 性 皆 表 示 工 作 與 生 活 協 調 好 才 能 達 成 家 庭 與 職 業 之 願 望 有 許 多 因 素 反 映 出 家 庭 價 值 之 重 要 性 與 鼓 勵 新 加 坡 人 優 先 看 重 家 庭 之 必 要 性 其 他 因 素 指 出, 價 值 與 社 會 態 度 最 終 會 左 右 新 加 坡 人 對 婚 姻 及 生 育 的 個 人 決 定 (Population White Paper 2013, 2013) 面 對 低 生 育 率 的 危 機,2004 年 總 理 李 顯 龍 一 上 任 的 國 慶 演 說, 把 家 庭 價 值 當 成 政 策 重 點, 宣 誓 打 造 新 加 坡 成 為 友 善 家 庭 的 環 境 ; 從 2008 年 開 始, 政 府 資 助 人 工 受 孕 ; 從 2011 年 起, 政 府 開 始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人 們 結 婚 的 概 率, 減 少 不 婚 率 ( National Population and Talent Division,Prime Minister's Office,Singapore,2012 湯 夢 君,2013) 在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網 站, 可 看 到 新 加 坡 的 核 心 價 值 之 一 為 以 家 庭 作 為 建 立 社 會 的 基 石, 其 於 2006 年 成 立 國 家 家 庭 委 員 會 (National Family Council), 目 標 為 促 進 新 加 坡

99 的 家 庭 生 活 品 質 政 府 亦 實 施 婚 姻 及 親 子 計 畫 (Marriage and Parenthood package), 協 助 人 民 追 求 家 庭 生 活, 這 個 計 畫 包 含 生 育 補 助 方 案 (Baby Bonus Scheme) 加 強 機 構 照 護 及 幼 稚 園 教 育 品 質 更 好 的 請 假 措 施 並 對 不 孕 的 伴 侶 提 供 協 助 等 顯 然, 新 加 坡 政 府 面 對 少 子 化 危 機, 並 不 是 高 分 貝 向 人 民 喊 話 催 生, 而 是 和 人 民 一 起 面 對 全 球 化 下 家 庭 崩 解 的 挑 戰 這 國 家 似 從 基 礎 著 手, 讓 家 庭 第 一 的 價 值 深 入 人 心, 啟 發 大 家 重 新 思 考 和 珍 惜 這 項 人 生 中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AWARE,2011) ( 二 )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家 庭 價 值 意 識 根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調 查 發 現,2010 年 新 加 坡 人 工 時 高 居 世 界 之 冠, 全 年 是 2402 小 時, 是 第 一 位 ( 臺 灣 是 第 三 位 ) 此 外, 新 加 坡 女 性 在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權 和 參 政 權 等 仍 處 弱 勢 根 據 一 個 非 政 府 的 女 性 組 織 之 報 告, 性 別 角 色 和 刻 板 印 象 仍 是 新 加 坡 兩 性 平 權 的 一 大 屏 障, 特 別 反 映 在 對 女 性 的 尊 重 程 度 及 男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角 色 上 不 論 哪 個 年 齡 層, 新 加 坡 女 性 比 男 性 貧 窮, 也 有 較 高 的 貧 窮 風 險 高 年 齡 的 女 性 更 易 於 陷 入 貧 窮 新 加 坡 政 府 早 體 認 到 女 性 的 低 就 業 率 及 缺 乏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兩 者 的 關 聯 為 此, 新 加 坡 婦 女 事 務 的 領 導 單 位 社 會 及 家 庭 發 展 部 致 力 推 動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採 取 了 許 多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的 措 施, 包 括 訂 定 關 於 平 等 的 工 作 權 防 治 家 暴 提 升 女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地 位 等 事 宜 的 法 規 於 1995 年 加 入 聯 合 國 CEDAW 公 約 等, 並 打 造 最 適 合 家 庭 和 孩 子 的 環 境, 包 括 倡 導 父 親 角 色, 積 極 投 入 推 動 平 衡 性 別 和 工 作 的 活 動, 其 中 策 略 之 一 是 重 視 父 職 角 色 把 爸 爸 拉 進 來 等, 以 提 升 友 善 家 庭 的 環 境 (AWARE,2011) 三 具 體 生 育 政 策 及 措 施 ( 一 )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1. 鼓 勵 企 業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 為 了 替 勞 工 建 立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推 行 Work-Life Works! Fund 的 一 次 性 補 助, 支 應 機 構 因 推 動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所 需 的 花 費, 任 何 機 構 都 可 申 請, 經 核 准 的 計 畫 可 得 到 最 高 80% 新 幣 20,000 的 花 費 ; 另 有 Flexi-Works! 計 畫, 目 標 為 促 進 30 歲 ( 含 ) 以 上 員 工 的 改 組, 使 其 適 用 兼 職 /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以 協 助 公 司 吸 收 經 濟 停 擺 的 人 重 回 職 場 2. 積 極 宣 導 家 庭 觀 念 : 透 過 FamilyMatters 等 方 案, 舉 辦 家 庭 生 活 活 動 於 公 司 辦 理 午 間 會 談 或 工 作 坊 等, 員 工 可 於 工 作 場 所 增 進 家 庭 生 活 的 相 關 能 力, 以 提 升 其 滿 意 度 及 生 產 力 ; 政 府 與 學 校 父 母 支 持 團 體 及 父 母 志 工 合 作, 推 動 家 庭 生 活 計 畫, 增 進 父 母 和 年 輕 世 代 經

10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營 正 向 家 庭 關 係 的 能 力 3. 產 假 及 陪 產 假 : 新 加 坡 的 準 媽 媽 享 有 總 計 16 週 的 產 假, 若 勞 雇 雙 方 自 訂 協 議, 則 最 後 8 週 的 產 假 ( 第 9 至 第 16 週 ) 可 彈 性 改 為 生 產 日 期 前 後 12 個 月 的 期 間 否 則 則 必 須 接 續 在 首 8 週 的 產 假 之 後 ( 及 連 續 16 週 ) 父 親 則 可 請 一 週 由 政 府 給 付 薪 水 的 陪 產 假 另, 政 府 給 付 4 週 的 領 養 假, 讓 在 職 母 親 在 領 養 小 孩 的 第 一 年 可 以 與 領 養 的 小 孩 培 養 感 情 4. 育 嬰 假 : 每 年 有 2 天 政 府 給 付 之 育 嬰 假, 提 供 給 家 裡 有 7-12 歲 之 兒 童 之 雙 親, 讓 他 們 能 多 花 些 時 間 注 意 已 屆 小 學 的 孩 子 若 有 7 歲 以 下 之 孩 童, 假 期 可 延 至 6 天 有 2 歲 以 下 嬰 兒 而 需 要 更 多 假 的 父 母, 可 依 停 薪 育 嬰 假 規 定 請 假 5. 彈 性 工 時 及 親 子 活 動 : 許 多 新 加 坡 的 企 業 已 採 行 彈 性 上 班 時 間, 讓 員 工 享 有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的 健 康 生 活, 有 些 企 業 更 位 員 工 及 其 家 人 舉 行 家 庭 日 的 活 動 ( 二 )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加 強 機 構 照 護 及 幼 稚 園 教 育 品 質 2010 年 4 月, 新 加 坡 計 有 816 托 兒 中 心, 提 供 半 日 及 全 日 的 托 兒 方 案 政 府 亦 提 高 對 學 前 教 育 師 資 的 要 求, 以 提 升 托 兒 中 心 的 品 質 有 些 企 業 甚 至 位 員 工 的 子 女 提 供 托 兒 中 心 ( 三 ) 津 貼 1. 生 育 津 貼 新 加 坡 於 2001 年 推 動 生 育 補 助 方 案, 以 紅 利 金 的 形 式 補 助 每 一 名 新 生 兒, 以 減 輕 父 母 的 經 濟 負 擔 前 兩 胎 可 領 最 高 6,000 元 之 津 貼, 第 三 四 胎 則 為 最 高 8,000 元 2. 協 助 不 孕 的 伴 侶 : 政 府 補 助 50% 新 加 坡 伴 侶 於 公 立 醫 院 接 受 輔 助 生 育 技 術 的 費 用 3. 產 假 及 育 嬰 假 補 助 : 懷 孕 婦 女 產 假 前 8 週 的 薪 資 由 僱 主 支 付 ; 後 半 段 的 分 娩 期, 政 府 則 支 應 整 整 16 週 的 薪 資 政 府 的 補 助 上 限 為 每 4 週 10,000 元, 如 : 前 兩 個 分 娩 期 為 20,000 元 之 後 的 階 段 為 40,000 元 4. 托 兒 機 構 補 助 : 所 有 18 個 月 至 7 歲 參 加 托 兒 中 心 的 小 孩 皆 享 有 每 個 月 300 元 的 補 助

101 ( 四 ) 鼓 勵 結 婚 生 子 : 政 府 撥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住 屋 給 第 一 次 結 婚 且 已 有 小 孩 之 夫 妻 擁 有 優 先 分 配 權 的 親 子 優 先 配 屋 計 畫 ; 供 第 一 次 結 婚 且 已 有 小 孩 之 夫 妻 在 等 待 組 屋 完 成 時, 可 以 用 合 理 的 租 金 租 用 住 屋 的 親 子 臨 時 房 屋 計 畫 及 提 供 第 一 次 購 買 住 屋 之 優 先 權 給 訂 婚 生 第 三 胎 者 等 另 外, 政 府 增 加 對 受 孕 協 助 技 術 (ART) 療 程 之 資 助, 最 多 補 助 到 75% 的 受 孕 費 用, 開 放 給 一 個 小 孩 以 上 之 夫 妻 (Population White Paper 2013, 2013) 第 五 節 各 國 生 育 政 策 比 較 一 理 論 背 景 過 去 研 究 曾 提 到, 有 許 多 準 則 可 以 用 來 篩 選 誰 符 合 社 會 服 務 (social provison) 的 資 格, 例 如 本 章 提 到 的 結 婚 者 育 有 一 名 子 女 者 家 庭 收 入 低 於 一 定 標 準 者 等 然 為 了 探 討 社 會 資 源 的 配 置 (social allocation), 我 們 要 探 討 的 不 是 有 哪 些 使 用 資 源 的 對 象 群, 而 是 形 成 該 對 象 群 符 合 資 源 配 給 的 一 套 通 用 原 則 和 過 程, 該 過 程 為 一 個 選 擇 過 程, 社 會 配 給 形 成 的 基 礎 便 是 在 各 種 使 特 定 人 或 族 群 得 使 用 社 會 服 務 的 原 則 中 做 選 擇 透 過 這 個 選 擇 過 程, 我 們 能 夠 確 立 一 套 社 會 配 置 的 原 則, 進 而 確 認 使 用 社 會 資 源 對 象 的 妥 適 性 這 即 是 本 章 採 用 的 檢 驗 方 式 : 論 述 生 育 問 題 - 政 策 意 識 - 具 體 政 策 及 措 施 先 概 述 所 比 較 國 家 現 在 的 生 育 問 題 概 況, 再 針 對 該 國 執 政 者 文 化 社 會 需 求 等 原 因, 補 充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的 考 量 以 及 方 向, 直 至 最 終 形 成 的 社 會 配 置 內 涵 二 比 較 指 標 傳 統 的 政 策 分 析 主 要 將 最 後 的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分 為 金 錢 及 服 務 ( 或 物 資 ) 等 兩 類 Michelle Budig and Joya Misra (2012) 在 其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對 母 親 的 薪 酬 處 罰 之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The Cross National Effects of Work Family Policies on the Wage Penalty for Motherhood) 一 研 究 中 建 立 的 工 作 - 家 庭 政 策 指 標 (Work-Family Policy Indicator, 簡 稱 WFPI), 包 括 離 開 工 作 照 顧 小 孩 的 權 利 孩 童 期 教 育 和 照 顧 工 作 時 間 的 規 範 為 了 更 全 面 性 地 涵 蓋 各 國 的 生 育 政 策, 本 章 則 將 Michelle Budig and Joya Misra (2012) 提 出 的 工 作 - 家 庭 政 策 指 標 又 細 分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及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另 外 再 加 上 津 貼 補 助, 形 成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2) 兒 童 照 護 政 策 及 (3) 津 貼 等 三 類, 作 為 檢 視 各 國 具 體 生 育 政 策 及 措 施 及 標 準 此 外, 為 進 一 步 了 解 各 國 生 育 政 策 背 後 的 性 別 意 識, 在 檢 驗 各 國 生 育 政 策 時, 從 各 國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ender Inequality Index,GII) 之 三 大 指 標 (1) 健 康 : 孕 產 婦 死 亡 比 率 未 成 年 生 育 率 (2) 賦 權 : 國 會 議 員 代 表 比 率 25 歲 以 上, 受 過 中 等 教 育 以 上 之 人 口 比 率 及 (3) 勞 動 參 與 : 勞 動 市 場 參 與 率 之 數 據, 檢 視 各

10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國 可 能 因 性 別 不 平 等 造 成 的 發 展 損 失, 以 及 是 否 反 映 於 其 生 育 政 策

103 表 5 各 國 GII 指 數 與 三 大 指 標 分 析 健 康 賦 權 勞 動 參 與 國 家 GII 指 數 世 界 排 名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 人 /10 萬 活 嬰 ) 未 成 年 生 育 率 ( ) 國 會 議 員 女 性 比 率 (%) 中 等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占 2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 女 中 等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占 2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 男 15 歲 以 上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 女 15 歲 以 上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 男 法 國 瑞 典 芬 蘭 臺 灣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資 料 來 源 : 聯 合 國 開 發 計 劃 署 (UNDP),2013;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10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三 比 較 結 果 從 各 國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可 看 見 歐 亞 國 家 最 一 致 的 差 距 為 勞 動 參 與, 歐 洲 3 國 兩 性 勞 動 參 與 分 別 為 法 國 50.9%/61.8&; 瑞 典 60.2%/68.1%; 芬 蘭 56.0%/64.3%, 亞 洲 國 家 的 部 分 : 臺 灣 57.0%/74.5%; 日 本 48.1%/70.4% 韓 國 49.9%/72.0% 新 加 坡 59.0%/77.5% 可 見 亞 洲 的 女 性 可 能 因 為 薪 資 差 距 照 顧 工 作 之 負 荷 而 選 擇 或 被 迫 選 擇 捨 棄 工 作, 擔 任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責 任 進 一 步 比 較 歐 洲 國 家 與 亞 洲 國 家 的 政 策, 可 歸 納 出 以 下 幾 點 差 異 : ( 一 )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 歐 洲 3 國 產 假 及 陪 產 假 分 別 為 法 國 婦 女 擁 有 16 至 46 週 的 產 假, 而 父 母 雙 方 各 有 6 個 月 的 育 嬰 假, 若 育 有 2 個 子 女, 則 可 延 長 至 3 年, 且 其 中 6 個 月 須 保 留 給 另 一 方 瑞 典 父 母 雙 方 各 享 最 高 240 天 的 育 嬰 假, 且 有 一 個 月 是 分 別 為 父 母 保 留 的, 許 多 瑞 典 的 企 業 亦 提 供 員 工 以 80% 薪 水 請 假 照 顧 子 女 的 權 利 芬 蘭 準 媽 媽 的 產 假 長 達 105 個 工 作 天, 父 親 則 享 有 54 個 工 作 天 的 陪 產 假, 其 中 36 天 必 須 是 母 親 沒 有 放 假 時 才 能 生 效 臺 灣 懷 孕 女 性 可 請 產 假 8 星 期, 父 親 則 有 5 日 的 陪 產 假, 子 女 未 滿 3 歲 之 父 母 得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但 不 得 逾 2 年 日 本 婦 女 產 前 6 週 產 後 8 週 可 請 生 產 假, 小 孩 三 歲 前, 父 母 雙 方 都 可 以 彈 性 的 請 長 時 間 的 育 嬰 假 韓 國 母 親 有 90 天 帶 薪 產 假, 配 偶 僅 有 3 天 育 嬰 假 新 加 坡 母 親 有 長 達 16 週 的 生 產 假 卻 缺 少 父 親 照 顧 假, 更 加 強 化 女 性 的 照 顧 者 角 色 ( 二 ) 兒 童 托 育 政 策 及 津 貼 : 法 國 設 立 家 庭 津 貼 基 金, 提 供 家 庭 多 元 的 經 濟 救 助 方 案, 包 括 生 育 津 貼 育 兒 津 貼 托 育 津 貼 等 瑞 典 廣 設 品 質 好 價 位 低 的 公 共 教 育 與 托 育, 亦 有 家 庭 津 貼 兒 童 津 貼 及 育 嬰 津 貼 等 芬 蘭 政 府 兒 托 與 經 濟 支 援 並 重, 提 供 生 產 津 貼 子 女 津 貼 日 托 津 貼 子 女 照 顧 假 津 貼 等 亞 洲 四 國 為 臺 灣 設 有 生 育 托 育 及 育 嬰 留 職 津 貼 等, 並 計 劃 推 動 全 國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或 非 營 利 之 學 前 教 育 日 本 設 有 生 育 津 貼 兒 童 津 貼 及 特 殊 津 貼 等, 並 積 極 發 展 全 面 的 托 兒 機 制 韓 國 近 年 廣 泛 設 立 公 立 托 兒 機 構, 育 有 0~3 歲 子 女 每 月 可 領 到 50 萬 韓 元 ( 約 500 美 元 ) 的 育 兒 津 貼 新 加 坡 則 沒 有 針 對 兒 童 照 顧 建 立 良 好 的 支 持 結 構, 女 性 大 部 分 僅 能 選 擇 在 家 照 顧 小 孩 或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亞 洲 國 家 在 提 倡 生 育 率 時 常 以 家 庭 價 值 為 口 號, 學 者 Peter McDonalds 便 曾 於 2008 年 指 出, 新 加 坡 的 政 策 制 定 者 常 認 為 婚 姻 和 婚 後 生 育 率 兩 者 是 無 關 的, 這 是 錯 誤 的 大 部 分 的 新 加 坡 和 日 本 女 性 於 30 歲 左 右 結 婚, 這 使 他 們 能 夠 生 育 2 個, 甚 至 3 個 小 孩, 但 事 實 非 然 低 結 婚 率 和 低 生 育 率 都 同 樣 是 社 會 和 經 濟 環 境 的 徵 兆, 而 政 策 應 該 找 出 根 源, 而 非 徵 兆 至 今, 我 們 業 已 可 以 看 見 新 加 坡 政 府 對 生 育 政 策 的 努 力 以 及 試 圖 追 趕 歐 洲 福 利 國 家 的 企 圖 心 (Peter McDonald,2008)

105 2008 年 和 2013 年 臺 灣 的 人 口 政 策 中, 因 應 人 口 變 遷 之 對 策 主 要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思 維, 包 括 家 庭 價 值 與 婚 姻 選 擇 醫 療 模 式 的 思 考, 以 及 兒 童 照 顧 之 質 與 量 的 提 升, 並 逐 漸 加 上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相 關 措 施 ( 包 括 育 嬰 假 和 產 假 等 等 ) 這 些 內 涵 中 並 無 很 明 顯 面 對 性 別 甚 至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推 動, 包 括 家 務 分 工 ( 含 小 孩 和 家 務 工 作 ) 的 平 等 以 及 職 場 機 會 平 等 生 物 政 治 觀 點 的 人 口 策 略 這 和 日 本 相 當 相 似 臺 灣 的 生 育 政 策 政 策 傾 向 日 本 的 Angel Plan, 過 去 都 是 以 兒 童 照 顧 為 主 要 的 人 口 政 策 焦 點, 後 來 才 逐 漸 進 入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的 觀 點, 但 是 並 未 如 瑞 典 家 庭 政 策 中 鼓 勵 衝 破 傳 統 性 別 分 工 意 識, 制 定 有 名 的 DADDY month, 強 迫 父 親 休 育 嬰 假, 詮 釋 育 嬰 的 去 性 別 迷 失, 也 制 定 早 媽 制 度 和 連 生 獎 勵 制 度, 都 考 慮 家 庭 生 命 週 期 此 外, 托 兒 政 策 的 歐 亞 差 距, 反 映 了 歐 洲 更 加 勞 動 市 場 導 向 (labor-market oriented) 而 不 是 友 善 小 孩 和 友 善 家 庭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的 生 育 政 策 亞 洲 國 家 討 論 生 育 率 的 問 題, 很 少 提 到 品 質 照 顧 (quality of time)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對 嬰 幼 兒 的 健 康 依 附 和 成 長, 然 而, 這 是 影 響 我 們 下 一 代 的 人 力 資 源 和 健 康 勞 動 力 的 關 鍵 若 分 別 探 討 本 章 3 個 歐 洲 國 家 及 3 個 亞 洲 國 家 之 生 育 政 策, 可 發 現 各 國 政 策 皆 具 有 獨 特 的 國 情 及 特 色 歐 洲 國 家 方 面, 法 國 基 於 對 女 性 勞 動 力 的 重 視, 故 投 入 可 觀 的 預 算, 提 供 生 育 津 貼 及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積 極 地 將 家 庭 養 育 兒 童 的 成 本 社 會 化, 使 男 女 性 皆 能 高 比 例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相 較 而 言, 瑞 典 特 別 重 視 男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父 職 角 色, 因 此 不 論 在 政 策 意 識 或 實 際 執 行 層 面, 皆 可 見 積 極 的 性 別 平 等 主 張, 除 了 對 懷 孕 母 親 設 有 完 善 的 照 顧 措 施 外, 亦 鼓 勵 父 親 善 用 彈 性 工 時 及 育 嬰 假 制 度, 多 花 時 間 陪 伴 子 女 芬 蘭 則 以 完 善 的 生 育 政 策 穩 固 其 生 育 率, 其 透 過 津 貼 照 護 服 務 及 家 庭 假, 在 社 會 經 濟 及 心 理 層 面 給 予 家 庭 支 持, 惟 其 中 的 性 別 意 識 並 不 顯 著 亞 洲 國 家 方 面, 日 本 的 支 持 生 育 政 策 係 以 兒 童 為 中 心, 如 : 天 使 計 畫, 實 際 措 施 則 以 托 育 機 構 之 建 立 為 主, 包 括 公 立 托 兒 企 業 托 兒 生 病 兒 童 的 托 育 機 構 及 社 區 家 庭 支 援 中 心 等 韓 國 將 生 育 政 策 納 入 國 家 發 展 重 要 政 策, 訂 定 詳 細 且 長 程 的 計 畫 並 投 入 大 量 預 算, 然 而 兩 性 家 庭 勞 務 分 工 礙 於 傳 統 觀 念 仍 無 法 在 短 時 間 內 破 除 新 加 坡 之 人 口 政 策 包 含 透 過 放 寬 移 民 限 制 吸 收 他 國 家 人 力, 以 及 提 倡 家 庭 價 值 等, 前 者 因 未 取 得 國 人 認 同 而 成 效 不 彰, 後 者 則 反 映 在 政 府 及 企 業 對 夫 妻 親 子 關 係 的 重 視 綜 合 以 上,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並 建 立 平 價 普 及 的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為 生 育 政 策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 發 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意 味 著 國 家 生 育 政 策 應 超 越 生 育 的 議 題, 進 一 步 回 應 兒 童 利 益 成 人 性 別 角 色 以 及 勞 務 分 工 之 再 安 排

10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表 6 各 國 生 育 背 景 及 政 策 比 較 國 家 生 育 問 題 背 景 政 策 方 向 具 體 政 策 法 國 1993 年 因 為 經 1. 以 勞 動 市 場 取 向 或 人 口 模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 濟 不 景 氣, 連 續 兩 年 生 育 率 降 至 1.65% 新 低, 然 而 經 過 20 年 的 努 力, 式 的 家 庭 政 策 推 動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鼓 勵 身 兼 母 職 的 女 性 成 為 勞 動 者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以 激 發 潛 在 的 勞 動 力 並 鼓 勵 女 性 生 育 第 一 胎 產 假 16 週 ; 第 二 胎 以 上 增 加 至 26 週 ; 雙 胞 胎 及 三 胞 胎 則 分 別 可 請 34 週 及 46 週 之 產 假 父 母 可 離 職 全 心 照 顧 幼 兒 或 從 全 職 轉 換 成 兼 職 工 作, 並 且 領 取 相 關 津 貼 生 育 率 穩 定 成 長, 根 據 2014 年 CIA 的 資 料, 法 國 預 估 2. 補 助 育 兒 服 務 並 提 供 育 兒 津 貼, 使 養 育 成 本 社 會 化 2.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 強 制 規 定 兒 童 照 顧 者 訓 練 時 間 並 與 父 母 簽 訂 聘 僱 契 約 有 4 個 以 上 小 孩 之 家 庭, 可 選 擇 由 經 審 核 的 褓 母 至 家 中 照 顧 總 生 育 率 為 預 計 在 2017 年 前 再 新 建 間 專 給 3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照 顧 中 心, 2.08 且 為 了 平 衡 區 域 不 平 等, 優 先 提 供 經 費 資 源 給 貧 窮 的 地 區 3. 津 貼 : 設 立 家 庭 津 貼 基 金, 提 供 家 庭 多 元 的 經 濟 救 助 方 案 法 國 婦 女 於 懷 孕 第 七 個 月 起 或 領 養 20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時, 可 根 據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領 取 生 育 / 領 養 津 貼 扶 養 2 個 子 女 的 家 庭, 每 月 可 領 取 育 兒 津 貼 對 於 3 個 以 上 介 於 3 至 21 歲 子 女 的 家 庭, 若 父 母 僅 有 單 份 收 入 且 年 收 入 低 於 37,295 歐 元 者, 可 領 取 補 助

107 嬰 兒 2 個 月 大 ( 或 父 母 產 假 結 束 時 ) 後 可 依 個 別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領 取 托 育 津 貼 使 用 兒 童 照 顧 措 施 的 父 母, 每 月 則 可 隨 兒 童 照 顧 的 狀 況 費 用 小 孩 的 年 齡 及 家 庭 收 入 之 不 同 領 取 不 同 金 額 之 津 貼 6 至 18 歲 的 子 女 ( 需 為 中 小 學 生 大 學 生 或 學 徒 ) 每 個 月 則 可 領 教 育 津 貼 家 長 若 決 定 離 開 職 場 照 顧 幼 兒, 在 未 領 取 其 他 相 關 幼 童 托 育 補 助 的 條 件 下, 每 個 家 庭 每 月 可 領 育 兒 補 助 金 為 照 顧 子 女, 由 全 職 轉 換 成 兼 職 工 作 者, 每 月 可 領 取 家 庭 照 顧 津 貼 瑞 典 早 在 1974 年 1. 以 兩 性 平 等 作 為 家 庭 政 策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 起, 已 開 始 實 施 育 嬰 假 帶 薪 育 兒 假 的 父 母 保 險 制 度 以 及 公 共 托 育 措 施, 使 得 瑞 典 得 以 長 期 維 持 高 生 育 率, 較 的 基 石, 協 調 父 母 之 勞 動 與 家 庭 生 活 之 間 關 係, 以 提 高 兩 個 場 域 的 性 別 平 等 2. 以 社 會 保 險 為 基 礎 規 劃 給 薪 育 嬰 假 制 度, 提 供 父 母 重 要 的 親 職 支 持 父 母 自 生 育 或 領 養 子 女 日 起, 可 享 長 達 480 天 的 育 嬰 假, 由 父 母 雙 方 各 享 最 高 240 天, 其 中 各 有 一 個 月 是 分 別 為 父 母 保 留 的, 假 設 該 方 決 定 不 申 請, 亦 不 能 轉 由 另 一 方 使 用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在 孩 子 八 歲 之 前 自 由 選 擇 休 全 職 (full time) 半 職 (half time) 以 及 四 分 之 一 (quarter time) 的 育 嬰 假 若 父 母 必 須 提 前 至 學 校 接 送 生 病 的 子 女 或 請 數 天 假 於 家 中 照 顧, 許 多 瑞 典 的 企 業 都 提 供 家 庭 責 任 的 彈 性 工 時, 且 請 假 照 顧 子 女 的 員 工 不 受 全 球 經 濟 仍 可 領 到 80% 的 薪 水 ; 此 類 短 期 的 育 嬰 假 提 供 給 12 歲 以 下 子 女 的 衝 擊 根 據 美 父 母, 最 高 為 每 位 子 女 每 年 120 天 國 CIA 資 料 統 計, 瑞 典 於 2014 年 預 估 總 2.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 協 助 家 庭 有 6 歲 以 下 孩 童 的 托 育 服 務, 品 質 好 價 位 低 且 公 共 化 及

10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生 育 率 為 1.88 社 區 化 的 學 前 教 育 與 托 育 6 歲 至 19 歲 的 教 育 及 學 校 的 午 餐 皆 為 免 費 小 孩 20 歲 以 前 的 健 康 照 顧 費 用 亦 免 費 規 劃 許 多 家 庭 友 善 公 共 區 域, 大 部 份 的 購 物 中 心 及 圖 書 館 皆 有 嬰 兒 的 哺 乳 室 及 尿 布 桌 圖 書 館 亦 規 劃 嬰 兒 車 停 放 區, 餐 廳 則 提 供 高 腳 的 兒 童 椅 3. 津 貼 : 瑞 典 父 母 長 達 480 天 的 育 嬰 假, 其 中 近 390 天 可 領 取 原 薪 水 80% 的 育 嬰 津 貼 16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每 個 月 領 有 兒 童 津 貼, 為 父 母 分 擔 照 顧 子 女 的 開 銷 若 有 多 於 1 個 小 孩, 便 可 額 外 領 取 家 庭 補 助 子 女 生 病 或 殘 障 超 過 6 個 月 者, 可 領 取 額 外 的 津 貼 直 至 子 女 年 滿 19 歲 一 般 性 的 親 職 津 貼 與 臨 時 照 顧 的 親 職 津 貼 兩 者 皆 給 付 6 個 月, 前 者 必 須 在 孩 子 出 生 後 9 個 月 內 領 取, 後 者 可 在 小 孩 出 生 後 8 歲 以 前 的 時 間, 或 到 上 國 小 一 年 級 結 束 前 領 取 父 母 雙 方 都 可 領 取 親 職 津 貼, 但 不 可 雙 方 同 時 領 取 另 外, 對 於 為 照 顧 小 孩 而 停 止 工 作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一 方 支 付 津 貼, 合 計 可 以 領 取 12 個 月 給 付 未 滿 17 歲 的 所 有 兒 童, 每 位 兒 童 每 個 月 可 獲 得 的 家 庭 津 貼 懷 孕 女 性 得 受 補 助 參 加 生 產 相 關 課 程 從 事 須 負 重 或 具 危 險 性 工 作 的 婦 女 享 有 額 外 的 懷 孕 補 助 芬 蘭 在 1990 年 代, 芬 蘭 家 庭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要 提 供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

109 歐 洲 國 家 面 臨 經 濟 衰 退 危 機 時, 芬 蘭 透 過 完 善 的 家 庭 政 策, 出 生 率 不 降 反 升 目 前 (2014 年 為 預 估 ) 的 總 生 育 率 為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產 1.73 名 嬰 兒 父 母 充 足 的 資 源 及 心 理 支 持, 包 括 : 經 濟 援 助 照 護 服 務 及 家 庭 假, 使 其 順 利 地 生 產 和 撫 養 孩 子, 並 提 供 孩 子 一 個 安 全 成 長 的 環 境 準 媽 媽 在 產 前 30 到 50 天 能 開 始 休 產 假, 產 假 的 長 度 為 105 個 工 作 天 若 工 作 涉 及 可 能 危 害 母 子 的 化 學 物 質 放 射 物 質 易 感 染 疾 病 等, 產 假 將 能 再 延 長 母 親 產 假 期 間, 父 親 享 有 54 個 工 作 天 的 陪 產 假, 其 中 18 天 可 於 母 親 產 假 期 間 同 時 請, 其 餘 36 天 必 須 是 母 親 沒 有 放 假 時 才 能 生 效 父 母 雙 方 皆 可 在 產 假 結 束 後 立 即 開 始 158 個 工 作 天 的 育 嬰 假, 在 家 中 陪 伴 孩 子 子 女 3 歲 以 前 可 申 請 無 薪 的 育 兒 假, 但 是 不 能 同 時 兩 方 都 請 假 在 孩 子 上 學 後 第 2 年 結 束 以 前, 父 母 都 可 以 申 請 部 分 育 兒 假, 向 雇 主 請 求 縮 減 工 時 2.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 在 育 嬰 假 期 間 結 束 後, 孩 子 七 歲 入 學 前, 父 母 可 選 擇 受 政 府 支 援 的 照 護 方 式, 如 市 立 托 兒 所, 這 是 自 願 非 強 制 的 教 育, 但 幾 乎 全 部 的 芬 蘭 兒 童 都 會 先 上 幼 稚 園 其 所 須 繳 交 的 費 用 依 照 家 庭 規 模 和 收 入 有 所 不 同, 家 庭 需 負 擔 的 托 兒 成 本 約 為 14% 1948 年 起, 芬 蘭 的 小 學 中 學 職 校 學 生, 皆 能 在 學 校 吃 到 免 費 的 營 養 午 餐 3. 津 貼 : 母 親 的 懷 孕 期 持 續 至 少 154 天 在 懷 孕 第 四 個 月 結 束 前 有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或 經 芬 蘭 收 養 委 員 會 認 定 的 收 養 案, 皆 有 資 格 請 領 生 育 津 貼 可 選 擇 領 取 現 金 或 是 內 含 新 生 兒 所 需 衣 物 及 照 護 用 品 總 價 值 高 於 現 金 的 生 產 組 合 包

11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每 位 17 歲 以 下 居 住 於 芬 蘭 的 孩 子 都 可 請 領 子 女 津 貼 父 母 得 以 在 育 兒 假 期 間 申 請 兒 童 居 家 照 顧 的 津 貼, 由 父 母 親 自 在 家 照 看 選 擇 私 立 托 兒 所 者 則 另 有 私 人 日 托 津 貼 家 中 育 有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又 不 願 使 用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的 家 長, 若 以 休 家 庭 照 顧 假 的 方 式 照 顧 子 女, 則 可 領 取 額 外 的 家 庭 照 顧 假 津 貼 為 確 保 18 歲 以 下 居 住 於 芬 蘭 的 孩 子 都 得 以, 以 防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無 法 提 供 孩 子 足 夠 的 經 濟 支 持 此 適 用 於 由 市 立 社 福 機 構 或 法 院 承 認 的 子 女 撫 養 協 議, 當 具 贍 養 責 任 者 無 法 給 予 子 女 適 當 的 撫 養 提 供 孩 子 議 定 的 贍 養 費 時, 政 府 會 以 贍 養 津 貼 協 助 臺 灣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1. 人 口 政 策 目 標 分 為 提 升 婚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 於 2003 年 跌 至 1.23 人, 進 入 超 低 生 育 率 國 家 (FTR 低 於 1.3) ; 2010 年 更 下 跌 到 人 新 低 姻 機 會 與 重 建 家 庭 價 值 健 全 生 育 保 健 體 系 建 構 平 價 優 質 多 元 且 近 便 之 幼 兒 教 保 體 系 提 供 育 兒 家 庭 之 經 濟 支 持 措 施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之 職 場 環 境 落 實 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懷 孕 女 性 可 請 產 假 八 星 期 ;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四 星 期 ; 懷 孕 二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一 星 期 ; 懷 孕 未 滿 二 個 月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五 日 父 親 則 得 於 配 偶 分 娩 之 當 日 及 其 前 後 合 計 15 日 期 間 內, 擇 其 中 3 日 請 陪 產 假 點, 成 為 全 世 停 薪 措 施 強 化 兒 童 保 護 子 女 未 滿 3 歲 之 父 母 得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但 不 得 逾 2 年 同 時 撫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體 系 等 七 項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的 國 家 2. 重 視 婦 女 在 婚 姻 與 家 庭 這 子 女 受 撫 育 2 年 為 限 塊 私 領 域 中 所 面 臨 的 困 受 僱 者 於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境, 將 普 及 照 顧 服 務 列 為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111 持 續 必 要 推 動 的 工 作 七 日 為 限 以 補 助 金 鼓 勵 企 業 托 兒 及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並 建 置 企 業 托 兒 資 訊 資 源 平 臺 及 臺 灣 職 場 雙 贏 平 臺 網 站, 強 化 企 業 與 托 兒 機 構 之 媒 合, 提 供 企 業 及 勞 工 便 利 及 可 近 性 之 托 兒 資 訊 等 2.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 未 來 將 推 動 全 國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之 學 前 教 育 政 府 與 民 間 非 營 利 團 體 合 作 建 設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開 辦 公 私 立 協 力 平 價 托 嬰 中 心 及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等, 持 續 協 調 民 間 非 營 利 組 織 投 入 公 有 設 施 經 營, 增 加 托 育 據 點 與 托 育 量 3. 津 貼 : 父 或 母 均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給 付 標 準 按 被 保 險 人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60% 計 算, 每 一 子 女 父 母 各 得 請 領 最 長 6 個 月 由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生 育 津 貼, 並 隨 著 胎 數 或 雙 胞 胎 多 胞 胎 等 情 形 增 加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滿 一 定 期 間 者, 按 被 保 險 人 分 娩 或 早 產 當 月 ( 退 保 後 生 產 者 為 退 保 當 月 ) 起, 前 6 個 月 之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一 次 給 與 60 日 的 生 育 給 付 父 母 因 就 業 而 將 提 供 0-2 歲 子 女 送 交 證 照 保 母 照 顧 者 得 領 居 家 式 托 育 管 理 津 貼 父 母 之 一 方 因 養 育 2 歲 以 下 兒 童 致 無 法 就 業 之 家 庭, 得 視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領 取 育 兒 津 貼

11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4. 孕 婦 及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 民 國 101 年 成 立 孕 產 婦 身 心 關 懷 諮 詢 專 線, 提 供 孕 產 婦 新 手 爸 媽 及 其 家 人 親 友 之 諮 詢 轉 介 等 服 務, 並 鼓 勵 公 民 營 單 位 對 育 有 子 女 之 家 庭, 給 予 使 用 交 通 公 共 空 間 及 文 化 休 閒 等 設 施 之 優 質 環 境 或 優 惠 措 施 日 本 戰 後 老 齡 化 進 1. 重 視 兒 童 照 顧 問 題, 以 經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 程 快 速, 總 生 育 率 在 1989 年 降 到 1.57 後 持 續 下 降 CIA 濟 激 勵 為 主, 推 動 兒 童 補 貼 政 策, 以 減 少 人 們 撫 養 孩 子 的 負 擔, 並 於 1991 年 推 出 育 嬰 假 法 案 產 前 6 週 產 後 8 週 ( 多 胞 胎 為 14 週 ) 可 請 生 產 假, 期 間 可 領 生 育 給 付, 發 給 被 保 險 人 的 基 本 日 薪 60% 小 孩 三 歲 前, 父 母 雙 方 都 可 以 彈 性 的 請 長 時 間 的 育 嬰 假 預 估 日 本 2014 年 總 生 育 率 為 1.4 由 於 照 顧 工 作 及 就 業 市 場 的 性 別 失 衡, 其 生 育 政 策 的 發 展 受 到 阻 礙 2. 為 解 決 女 性 的 勞 動 問 題, 推 行 友 善 職 場 政 策, 並 協 調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為 女 性 創 造 工 作 家 庭 兼 顧 的 社 會 環 境 女 性 懷 孕 後 可 以 在 家 遠 距 離 工 作 ; 男 女 性 為 照 顧 幼 兒, 可 選 擇 兼 職 隔 日 上 班 或 申 請 縮 短 工 時 2.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 設 立 保 育 室 收 托 2 個 月 以 上 3 歲 以 下 的 嬰 幼 兒, 並 積 極 擴 充 兒 童 日 托 中 心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的 質 和 量 ; 於 車 站 附 近 設 立 嬰 兒 托 育 旅 館, 接 受 晚 上 七 點 之 後 的 夜 間 托 育 與 過 夜 托 育, 便 於 家 長 接 送, 且 零 歲 以 上 的 嬰 兒 即 可 送 托 為 鼓 勵 企 業 發 展 托 兒 設 施, 規 定 員 工 人 數 在 101 至 300 人 的 企 業 或 醫 院, 有 義 務 設 置 員 工 的 保 育 所, 並 補 助 建 築 物 的 改 建 費 用 及 半 數 營 運 費 天 使 計 畫 實 施 後, 日 本 政 府 開 放 經 認 證 的 托 兒 場 所 提 供 生 病 兒 童 的 托 育 服 務 由 縣 市 政 府 以 會 員 制 的 方 式, 在 社 區 中 設 置 家 庭 支 援 中 心, 提 供 臨

113 托 課 後 托 育 接 送 服 務 假 日 托 育 等 活 動, 協 助 家 長 的 日 常 事 務 需 求 韓 國 1960 年 代 初, 韓 國 的 總 生 育 1. 生 育 率 與 高 齡 化 問 題 雙 管 齊 下 的 人 口 政 策, 以 營 造 3. 津 貼 : 每 一 新 生 兒 可 請 領 35 萬 日 圓 生 育 津 貼 前 一 年 家 庭 總 收 入 低 於 780 萬 日 圓, 且 子 女 年 齡 未 滿 12 歲 者, 前 2 名 子 女, 每 月 可 領 兒 童 津 貼 受 僱 於 公 家 或 私 人 部 門 的 受 僱 者, 前 一 年 家 庭 總 收 入 高 於 780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258 萬 元 ), 但 低 於 860 萬 日 圓 ( 約 新 臺 幣 284 萬 元 ) 者 之 子 女 可 領 特 別 津 貼 針 對 單 親 母 親 家 長 ( 未 與 父 親 共 同 負 擔 家 計 ) 養 育 18 歲 以 下 子 女 設 有 兒 童 養 育 津 貼 父 母 於 子 女 滿 1 歲 之 前 可 請 1 年 之 育 嬰 假, 並 領 工 作 時 薪 水 50% 的 育 嬰 假 津 貼 此 外, 只 要 一 個 家 庭 中 有 三 名 以 上 的 小 孩, 就 可 以 獲 得 學 費 減 免 等 福 利 4. 婚 姻 友 善 : 積 極 辦 理 聯 誼 活 動 等, 鼓 勵 年 輕 人 結 婚, 並 與 各 地 政 府 合 作, 削 減 婦 女 在 面 對 結 婚 懷 孕 生 產 時 所 面 對 的 障 礙 提 供 充 足 的 資 訊 及 教 育, 並 在 這 三 方 面 建 立 完 整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支 援 據 點, 提 供 產 後 照 護 服 務, 改 善 地 方 婦 產 科 及 小 兒 科 的 醫 療 設 備, 最 後 是 要 提 供 不 孕 症 的 治 療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 可 以 申 請 90 天 產 假, 其 中 60 天 為 帶 薪 產 假, 剩 下 的 30 天 視 該 女

11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率 是 5.9, 韓 國 有 利 生 養 環 境 及 建 構 高 齡 性 之 月 薪 比 例 給 付 生 產 前 後 各 可 以 申 請 45 天 產 假 政 府 推 行 計 劃 生 育 宣 傳 運 動,1983 年 韓 國 總 生 育 率 降 社 會 因 應 基 礎 為 主 要 任 務, 期 能 漸 進 恢 復 出 生 率 及 確 立 高 齡 社 會 因 應 體 系 若 有 16 周 後 流 產 等 情 事 發 生 時, 公 司 應 特 別 提 供 帶 薪 產 假 配 偶 可 得 到 三 天 的 帶 薪 育 兒 假 ( 雖 然 比 起 其 他 國 家 來 的 少, 但 在 將 養 育 子 女 視 為 女 性 責 任 的 韓 國 來 說 已 是 顯 著 進 步 ) 至 2.08 人, 在 人 口 替 代 水 準 2.1 人 以 下, 2001 年 起, 更 進 入 超 低 生 育 社 會 南 韓 2013 年 總 生 育 率 為 1.19 人 2. 為 因 應 低 生 育 率 制 定 了 三 個 大 方 向 : 促 進 家 庭 工 作 間 的 平 衡 降 低 結 婚 生 育 教 養 的 經 濟 負 擔 積 極 為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打 造 安 心 成 長 環 境, 並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與 家 庭 部, 期 將 性 別 政 孕 婦 及 配 偶 可 以 申 請 最 多 一 年 的 帶 薪 育 兒 假 為 照 顧 新 生 兒, 也 可 以 申 請 為 期 一 年 的 減 少 工 時 方 案, 可 比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少 30 小 時 帶 薪 育 兒 假 可 向 勞 動 部 下 的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給 付 原 薪 水 的 40% 2.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 增 設 托 育 中 心, 並 提 高 其 使 用 率 策 納 入 家 庭 政 策 3. 津 貼 : 韓 國 政 府 根 據 孩 子 年 齡, 每 月 給 付 100~200 美 元 不 等 的 育 兒 津 貼, 補 助 在 家 養 育 小 孩 的 父 母 育 有 3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家 庭 每 月 可 以 得 到 50 萬 韓 元 ( 相 當 於 500 美 元 ) 的 補 助 津 貼 新 加 新 加 坡 生 育 率 1. 主 打 家 庭 價 值 的 生 育 政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 坡 從 70 年 代 開 始 就 從 2.0 一 直 往 下 滑,2004 年 生 育 率 跌 到 策,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人 們 結 婚 的 概 率, 減 少 不 婚 率 ; 推 行 生 育 補 助 方 案 加 強 機 構 照 護 及 幼 稚 園 教 育 品 推 行 Work-Life Works! Fund 的 一 次 性 補 助, 支 應 企 業 因 推 動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所 需 的 花 費, 最 高 80% 新 幣 20,000 推 行 Flexi-Works! 計 畫 促 進 30 歲 ( 含 ) 以 上 員 工 的 改 組, 使

115 1.05 人, 創 歷 史 新 低 2012 年 生 育 率 仍 只 有 1.2, 遠 低 於 維 持 人 口 替 換 所 需 的 2.1 質 更 好 的 請 假 措 施 並 對 不 孕 的 伴 侶 提 供 協 助 等 2. 致 力 推 動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平 衡 性 別 和 工 作 的 活 動, 如 父 職 角 色 把 爸 爸 拉 進 來 等, 以 提 升 友 善 家 庭 的 環 境 其 適 用 兼 職 /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以 協 助 公 司 吸 收 經 濟 停 擺 的 人 重 回 職 場 透 過 FamilyMatters 等 方 案, 舉 辦 家 庭 生 活 活 動 於 公 司 辦 理 午 間 會 談 或 工 作 坊, 積 極 宣 導 家 庭 觀 念 ; 政 府 與 學 校 家 長 支 持 團 體 及 家 長 志 工 合 作, 推 動 家 庭 生 活 計 畫, 增 進 父 母 和 子 女 經 營 正 向 家 庭 關 係 的 能 力 準 媽 媽 享 有 16 週 的 產 假, 若 勞 雇 雙 方 自 訂 協 議, 則 最 後 8 週 的 產 假 可 彈 性 改 為 生 產 日 期 前 後 12 個 月 的 期 間 否 則 則 必 須 接 續 在 首 8 週 的 產 假 之 後 ( 及 連 續 16 週 ) 父 親 則 可 請 一 週 由 政 府 給 付 薪 水 的 陪 產 假 另, 政 府 給 付 4 週 的 領 養 假, 讓 在 職 母 親 在 領 養 小 孩 的 第 一 年 可 以 與 領 養 的 小 孩 培 養 感 情 7 歲 以 下 的 新 加 坡 兒 童 的 父 母 親 皆 享 有 帶 薪 的 育 嬰 假 有 2 歲 以 下 嬰 兒 而 需 要 更 多 假 的 父 母, 可 依 停 薪 育 嬰 假 規 定 請 假 許 多 新 加 坡 的 企 業 已 採 行 彈 性 上 班 時 間 每 年 有 2 天 政 府 給 付 之 育 嬰 假, 提 供 給 家 裡 有 7-12 歲 之 兒 童 之 雙 親, 讓 他 們 能 多 花 些 時 間 注 意 已 屆 小 學 的 孩 子 若 有 7 歲 以 下 之 孩 童, 假 期 可 延 至 6 天 有 2 歲 以 下 嬰 兒 而 需 要 更 多 假 的 父 母, 可 依 停 薪 育 嬰 假 規 定 請 假 2.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 2010 年 4 月, 新 加 坡 計 有 816 托 兒 中 心, 提 供 半 日 及 全 日 的 托 兒 方 案 政 府 亦 提 高 對 學 前 教 育 師 資 的 要 求, 以 提 升 托 兒 中 心 的 品 質 有 些 企 業 甚 至 位 員 工 的 子 女 提 供 托 兒 中 心

11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3. 津 貼 : 新 加 坡 於 2001 年 推 動 生 育 補 助 方 案, 以 紅 利 金 的 形 式 補 助 每 一 名 新 生 兒, 以 減 輕 家 長 的 經 濟 負 擔 前 兩 胎 可 領 最 高 $6,000 之 津 貼, 第 三 四 胎 則 為 最 高 $8,000 的 生 育 津 貼 政 府 補 助 50% 新 加 坡 伴 侶 於 公 立 醫 院 接 受 輔 助 生 育 技 術 的 費 用 懷 孕 婦 女 產 假 前 8 週 的 薪 資 由 僱 主 支 付 ; 後 半 段 的 分 娩 期, 政 府 則 支 應 整 整 16 週 的 薪 資 政 府 的 補 助 上 限 為 每 4 週 $10,000, 如 : 前 兩 個 分 娩 期 為 $20,000 之 後 的 階 段 為 $40,000 所 有 18 個 月 至 7 歲 參 加 托 兒 中 心 的 小 孩 皆 享 有 每 個 月 $300 的 補 助 4. 鼓 勵 結 婚 生 子 : 政 府 撥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住 屋 給 第 一 次 結 婚 且 已 有 小 孩 之 夫 妻 擁 有 優 先 分 配 權 的 親 子 優 先 配 屋 計 畫 ; 供 第 一 次 結 婚 且 已 有 小 孩 之 夫 妻 在 等 待 組 屋 完 成 時, 可 以 用 合 理 的 租 金 租 用 住 屋 的 親 子 臨 時 房 屋 計 畫 及 提 供 第 一 次 購 買 住 屋 之 優 先 權 給 訂 婚 生 第 三 胎 者 等 另 外, 政 府 增 加 對 受 孕 協 助 技 術 (ART) 療 程 之 資 助, 最 多 補 助 到 75% 的 受 孕 費 用, 開 放 給 一 個 小 孩 以 上 之 夫 妻 (Population White Paper 2013, 2013)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製 作 (2014)

117 第 六 章 焦 點 團 體 分 析 結 果 本 計 畫 共 完 成 四 場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依 據 專 家 學 者 各 級 政 策 執 行 單 位 與 產 業 界 代 表 育 齡 婦 女 的 參 與 者 特 性 分 配 在 不 同 場 次 各 場 次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的 核 心 討 論 問 題 都 聚 焦 於 : 依 據 聯 合 國 開 發 計 畫 署 (UNDP) 編 製 之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 的 建 構 指 標 與 計 算 方 式, 臺 灣 在 2014 年 全 球 評 比 實 際 上 已 高 居 第 二 位, 為 何 國 內 的 總 生 育 率 仍 然 處 於 偏 低 的 水 準? 而 且 國 人 晚 婚 晚 育 的 趨 勢 都 沒 有 明 顯 的 改 變? 問 題 是 出 在 性 平 政 策 還 是 人 口 政 策? 還 是 兩 者 都 出 現 問 題? 具 體 的 討 論 題 綱 則 包 含 以 下 四 點 : 1. 歐 洲 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作 為 解 決 人 口 問 題 ( 特 別 是 生 育 問 題 ) 的 策 略 思 維 已 收 到 部 分 成 效, 但 是 在 東 亞 地 區 卻 未 看 到 相 同 的 進 展, 其 根 本 的 緣 由 為 何? 問 題 出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或 是 人 口 政 策 (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 或 是 兩 者 皆 有 問 題? 2. 在 東 亞 ( 特 別 是 臺 灣 ) 欲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作 為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的 工 具, 需 進 一 步 協 商 的 是 什 麼 內 容? 需 要 如 何 協 商 執 行? 3. 除 了 強 調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還 有 哪 些 社 會 經 濟 或 是 文 化 性 因 素 是 我 國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人 口 政 策 或 其 他 社 會 政 策 應 該 納 入 考 慮 的 重 點? 應 該 如 何 進 一 步 釐 清 這 些 政 策 意 涵? 4. 在 東 亞 或 華 人 為 主 的 社 會, 儒 家 傳 統 的 文 化 意 識 或 是 父 權 觀 點 是 否 影 響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推 動 以 及 生 育 政 策 的 落 實? 另 外, 低 生 育 率 的 原 因 是 否 與 性 別 不 平 等 有 關? 是 正 或 是 負 相 關? 如 何 證 明 和 詮 釋? 第 一 節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以 學 者 為 主 的 第 一 場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的 核 心 議 題 主 要 集 中 於 以 下 三 部 分, 包 括 : 以 GII 指 數 連 結 預 測 臺 灣 生 育 率 的 合 適 性 ; 家 庭 婚 姻 生 育 行 為 的 連 結 關 係 ; 以 及 臺 灣 適 合 與 哪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進 行 跨 國 比 較 ( 一 ) 以 性 別 不 平 等 (GII) 指 數 連 結 預 測 臺 灣 生 育 率 的 合 適 性 就 2010 年 聯 合 國 開 發 計 畫 署 (UNDP) 推 出 的 GII 指 數 而 言, 該 指 數 著 重 於 測 量 各 國 發 展 成 就 在 兩 性 之 間 的 分 配 差 異 程 度, 而 且 GII 指 標 實 際 上 已 經 調 整 改 善 過 去 在 性 別 發 展 及 賦 權 平 等 的 兩 項 指 數 GDI(Gender-related Development Index) 及 GEM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 將 絕 對 和 相 對 發 展 成 就 結 合 多 項 項 指 標 需 經 設 算 估 計 以 及 選 定 的 指 標 大 多 適 合 已 開 發 國 家 等 等 缺 陷 目 前 GII 指 數 納 入 的 具 體 指 標

118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包括 孕產婦死亡比率 未成年少女生育率 女性國會議員代表比率 兩性在 25 歲 以上人口受過中等教育或以上的比率 以及兩性的勞動參與率 藉由前述這七項數據 GII 指數著重於衡量個別國家之男性與女性在 生殖健康 賦權 以及 勞動市場 三個面向的發展是否朝向性別平權 並藉此評估性別不平等對於個別國家發展的不利 影響 透過性別平權的政策與立法 臺灣在賦權 教育與勞動市場等總體層次的性別不 平等已獲得明顯改善 但是 就 生殖健康 這項指標而言 較低的孕產婦死亡比率 較低的未成年少女生育率是否與性別平權的正向發展有直接關連 抑或是與臺灣日 益改善的醫療衛生環境以及晚婚 晚育趨勢有關仍有待研究探討 不過 與會多數學 者明確指出 作為國際評比使用的 GII 指數過於強調國家總體層次 社會層面的評量 與估計 對於家庭內部的性別互動關係 特別是與生育有關的決策模式 家務分工 子女的養育與照顧等面向則相對缺乏 性別平等如果僅使用總體社會層次的指標 就 可能掩蓋 忽視家庭內性別關係 性別分工與婚育決策等等可能出現不平等的問題 這個層次上是不對的 而且這個指標你要做跨國研究的話 基本上指標都 是找各國有的 可是這個指標對臺灣沒用 女性勞動參與率 女性政治參與 孕產婦死亡率 在臺灣我覺得抓錯方向 生育行為是在家庭內決定 不在社 會層次決定 這些指標全部是社會層次的 我覺得是錯亂的 如果要解決這 個問題 研究通通要重做 因為生育的決策是在家庭裡面很重要的因素 比如說雙薪家庭 這個要不要考慮 女性在家庭收入所佔的比重 女性的教 育相對於先生的教育 太太跟先生家務時間的百分比 太太的家務決策 以 及太太的健康負擔等等這種個人層次的指標非用不可 因為真正決定家庭生 育決策的這些指標會共同決定 可是我們也不能忽略大社會環境的影響 在 這個考慮之後 才是要引進這個社會層次的指標 所以我覺得兩種研究要同 時進行做 在我們做國際比較的時候 應該要做這樣的工作 一個是跨國而 且是長期研究的比較 一種是臺灣自己的長期的比較 1D (二)家庭 婚姻 生育行為的連結關係 在性別平權與生育行為兩者關連性的探討過程中 何謂 家庭 家庭的定義 功能 運作與決策模式 以及既有傳統文化規範對於家庭 婚育制度的影響是參與學 者討論的重心 以歐盟國家為例 參與學者指出目前仍然維持較高生育水準的國家同時也存在比 較高的婚外生育比例 1F 臺灣或許可以借鏡歐洲的經驗 例如 北歐的托育公共 化 生育跟婚姻脫鉤 對於家庭的觀念適度改變 破除對於未婚懷孕與非婚生小孩的 汙名化等等作法 1E 然而 前述歐洲國家採行的措施不容易在臺灣推動的原因 實際上反應臺灣社會對於家庭 婚姻 生育行為之間緊密的規範性與合法性連結關係 並未依社會發展而出現明顯鬆動 相反地 為了維繫家庭制度 婚姻與生育行為之間 仍然緊密連結 更重要的問題在於 性別政策的推動進展快速 但是多數的研究與討論卻很少著 重臺灣社會內部文化規範的考量 導致性別政策跟多數民眾的性別意識似乎呈現脫鉤 的狀態

119 我們性別政策走得非常快 社會政策除了有一個理想的目標 男女平等之 外 要適時尊重多數人的一些看法 那我們的性別意識 並不是很前進的 我也不以為這樣是非常好的事 可是我確定一個國家的穩定不是只有一個瑞 典模式 它一定有很多的讓國家發展穩定的辦法 我們怎麼樣平衡是真的要 努力 所以我在想說 性別意識是什麼 當然就是文化規範傳統下來 大家 現在多少會知道幾十年來的努力當然會比較性別平等 我們向來講話都有一 點平等意識 可是問題是這樣 性別意識跟性別政策真的是兩回事 1A 因此 要解決兩性平等的問題 不應僅止於喚醒女性的性別意識 應該要喚醒的 是男性的性別平等意識 以及相對的行動 透過這些方式才能讓平等的意識進入家庭 而不是僅止於社會層次的平等 只有在家庭裡性別平等分工 平等決策 共同分擔照 顧 養育子女的責任 性別平權下的生育決策才可能推動 1D 除了文化規範 家庭制度對於婚育等生命事件的影響 1990 年代開始的教育擴 張對於臺灣民眾晚婚 晚育的影響 特別在女性的生命歷程出現重大的變化 教育機 會的增加對於女性人力資本的提昇更加明顯 也導致年輕世代女性大量投入勞力市場 因應此一社經發展趨勢 相關性別 人口 社會政策應推行相應政策 其實每一次談到人口政策鼓勵生育的時候 我都會想說 那我們有沒有辦 法把生育跟結婚這件事情脫鉤 不一定一定要結婚之後才可以生育 因為生 育能力的影響 讓女性在年輕一點的時候 就可以生育 其實我們如果有國 外的朋友 他們很多時候是在學的時候就生育 帶小孩 我記得我有一次在 演講的時候對公務人員講 然後提出各種鼓勵生育措施 一種就是大學廣建 宿舍 家庭宿舍 或者是說國家考試 高普考 如果是三十歲以前就有生育 子女的話 高普考就加分 我問他們這樣贊不贊成 他們都舉手贊成 所以 考研究所覺得還好啦 高普考比較實際 然後我本來以為他們都反對 結果 他們都贊成 也許推動也不是那麼困難 如果二十五歲就生的話加更多 不 一定要結婚 但就是希望要生小孩 1F (三)臺灣適合與哪些國家或地區進行跨國比較 依據參與學者的說明 1983 年與 2003 年是臺灣生育率出現重大變化的兩個主要 分水嶺 1983 年臺灣的總生育率首次低於替代水準 達成家庭計畫與人口控制的政 策目標 而後生育率仍持續 穩定的下降 真正明顯的下降出現在 2003 年 當年的 TFR 是 1.23 以然落入超低生育率國家之列 針對此一情勢 許多學者紛紛援引歐美 國家 著重北歐福利國家 的政策 包括 性別平權 托育公共化 職場友善等相關 政策 預期能提昇臺灣偏低的生育水準 然而 就臺灣社會而言 婚姻與生育行為的 複雜度 在於這些行為不但與個人層次的偏好有關 同時也受制於家庭層次的決策與 社會文化的規範 基於臺灣當前偏低的生育水準與超過千萬的人口規模 欲探討相關 議題 除了以臺灣社會的性別關係與生育趨勢作為研究的核心 選擇哪些國家或地區 作為跨國比較的案例 以及篩選的標準都值得深思 研究的重心應明確置於低生育率 國家的跨國研究 在低生育率國家裡面 性別越是平等的國家生育率越高 但是不會高過替 換水準 那我們知道現在世界各國共同的政策目標是達到替代水準 性別越

120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平等的國家看起來生育率越高 但是當然也有例外的 全世界超低生育率的 國家有三群 一是南歐的天主教國家 西班牙 義大利 希臘 它生育率超 低 第二群是東歐共產國家 前共產國家 捷克 波蘭 俄羅斯 烏克蘭 那第三群是東亞儒家國家 日本 韓國 臺灣 新加坡 那這三群國家有些 什麼特色呢 南歐的國家大概是男性至上 東歐前共產國家 我卻相信他們 的性別非常平等 因為共產主義的思想 天主教的這個文化 跟儒家的這個 文化 在現階段社會制度 經濟制度之下 會反而使得生育率降低 這才是 要關注的焦點 所以那個需要再進一步討論 1C 第二節 各級政府單位與業者焦點團體 第二場與第三場焦點團體的參與者主要包括 各級政府單位業務主管人員以及產 業界代表 不同於第一場焦點團體較強調人口 性別 家庭相關理論觀點的論述 這 兩場焦點團體討論的核心著重於性別平等 人口政策實務面的說明與檢討 基於產業 界與政府單位對於政策的推動與關注重點並不完全一致 以下的分析將先行探討產業 界的政策與作法 而後再說明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策略規劃與作法 註 原訂第二場 焦點團體規劃邀請的產業界人員包括 信義房屋以及台積電的人事部門主管 最終只 有信義房屋人事主管應允參與訪談會議 (一)產業界友善職場的建置與面臨的困境 女性能否兼顧工作與家庭一直是性別平等與婚育議題的關注重點 信義房屋作為 臺灣的房仲業龍頭企業 近年來在推動友善職場的表現一直名列前茅 也陸續受到政 府單位的公開表揚以及媒體的廣泛報導 信義房屋除了遵守政府相關勞動政策 提供 勞工的基本保障與福利之外 主要是留職停薪 每年大概有將近大概 4 50 個人辦理 育嬰留停 基於員工是企業最重要資產的理念 信義房屋實施多樣的鼓勵生育措 施 員工生育第二胎 我們給 12 萬 這 12 萬怎麼給 就是從他出生開始 然 後一個月給 1 萬 給 1 年 這樣子一部份來講就是 不論你是二胎 三胎 反正二胎以後全部都給 第二個 不管你是女性同仁還是男性同仁 男性同 仁配偶 就是她生產我們一樣給獎勵 也就是說我們是一視同仁 那當然我 們題外話 當然我們強調一定是婚生子女 這個是企業的一個社會責任 一 定是婚生子女 我們也做了一些完整的研究 在 2007 年到 2012 年 五年 的平均 我們員工生育第二胎的數量大概是 33 個 今年希望達到 41 明年 希望達到 46 那實施這一年半下來 我們也很高興去年 37 達成率百分之 百 那我們覺得這個措施其實有幫助原因就是 其實我們當時在訂這個 我 們也有點心虛 你知道為什麼嗎 去年農曆年是蛇年 其實這一年是有一些 狀況的 所以我們去年達到這個真的蠻慶幸的 今年上半年 其實我們已經 有 36 個 所以我們今年應該有 絕對有機會超過今年 41 這個目標 而且我 們現在預估大概到年底是 61 個 我們當初的思維其實很簡單 有快樂的員工 才會有快樂的客戶 老實講 我們的員工的一個所謂的生產力跟他們的薪資所得 你說養育一個小孩其實

121 對他們來講不是問題 那養育小孩其實他們來講不是問題 可是我們實際上 真正對我們公司的好處是甚麼 向心力 我們的員工其實跟我們分享的是說 公司把我的小孩當作家人在看待 其實是那一份的感覺 那可是我現在員工 在乎是那種感受 所以我們當時在談這樣的一個邏輯是 其實老闆也非常清 楚說 OK 這樣的政策其實是希望支持我們的同仁 在工作之外我們對於他 的家人的這樣的照顧 2A 擔負企業社會責任 信義房屋已針對其員工提供育嬰留停 生育獎金等激勵 措施 但是與會代表也指出現行政府政策與相關措施可再加強 或提供相對應協 助的部分如下 對於我們這樣一個不是集中式的企業來講 全省總共有 426 家分店 我的 分店數這麼分散 當然可能還是集中在六都的都會區 可是相對來講 我們 在托育的需求上 政府是不是有可能跟在相關的措施配套上給我們一些協助 包含相關托育機構跟企業之間可能的優惠 當然我們也可以透過我們自己去 找 可是因為地點非常散 第二個 政府對這些托育機構的認證 可不可以 真正讓我們放心這些托育機構 我們不是希望政府直接給我們任何的經濟 上的補助 我們需要的是托育機構是我們值得信賴的 是政府認證過的 是 我們可以去跟他合作的 這個部分需要政府單位更多的 idea 去幫我們協 助做這樣的一個整合 所以這個是大概是有關托育的部分 第二部分是在所謂育嬰留停的這樣的一個替代人力的問題 育嬰留停的措施 當然是好的 出發點是好的 可是相對來講 企業界對於所謂補充人力這個 部分 是不是相對可以有一些彈性 因為我必須講一件事情就是說 特別今 年又修一條 必須讓她回復原來的工作 其實這件事情其實對我們來講有點 困擾 我想從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 當然絕對是正確的 可是對於我們這樣 子非常守法的企業來講 我們可能就會綁手綁腳 我們其實不會 為了不讓 他回來 讓他去做可能他不會做的工作 或者可能是比較不好的工作 但是 相對來講 假設因為這樣的法令限制 讓我非得讓他回來原來的工作 可是 他育嬰兩年 留停兩年 其實他的工作我早就找人家替代掉 那是不是有機 會可以在我相同能力可以負擔的工作裡面 讓我企業有所彈性 這個是我覺 得在法令的訂立上面的周延或者 甚至法令實行的周延性上面 我覺得可能 要給我們一些彈性的一個部分 2A 就現行政策與規範而言 雖然勞動部需督導 250 人以上企業為員工設置托育 院所 但是那個沒有罰則 所以我們給他類似是鼓勵的措施 鼓勵他去設 我 們部裡面其他單位也有補助協助他去設 另外就是鼓勵用簽約的方式 跟現有的 幼托用簽約去落實法律 有些事業單位是想要自己成立幼兒園 但是他們一直反 應的部分是設立幼兒園有很多的消防法規限制 也有工業用地的問題 勞動部 現在就是先盯緊中大型企業 因為他雇用的受雇者還是佔臺灣的絕大多數 所以 會是我們最主要的 不管是檢查或者法令宣導最重要的目標 勞動部現在重點就 是放在這一塊 中小型企業的部份我們就是盡量輔導 但是資源有限 我們只能 把有限的資源放在能夠達到最大效益的群體 3C 顯示托育資源與設施的提 供仍是需要及早解決的問題 但僅賴勞動部管理這件事 缺乏相關部會的協調與 支援 問題的解決可能會 事倍功半 也可能辜負部分企業想照顧自己員工的美

122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意 現行中央政府在擬定與執行性別平權 家庭福利服務 生育/養育等相關政策與 施行辦法實質上分散在不同部會 對應至地方政府也同樣由不同科室負責推動相關政 策與措施 若單就性別平權政策而言 由於有單一主管單位 事權相對統整 然因生 育 教育 勞動等相關政策跨及其他部會 往往有力有未逮的限制與困境 以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來講 就是定的面向是很完整 但是做到多少那是問 號 那再這個性平政策的裡面 我們定的這些項目 有好幾個區塊 一個區 塊是公領域 就是政府部門要做哪些支持 譬如說托育然後托老這些部分 在私領域的部分 這個部分又包括到家庭的家事分工 那在企業的部分又包 含了工作與家庭平衡 企業是不是可以也出些力來支持 這些部分其實在性 平綱領裡面都有寫到 那臺灣的 GII 不錯 但是 GII 不是這些項目 2F 除了政策擬定 執行分屬不同政府單位權責 地方政府的單位主管亦反應 中央 與地方政策不一致 生育相關政策排富條款的規劃 往往是造成生育政策不易宣導 需要耗費更多人力加以推動的主要原因 2E 但是 中央的衛福部主管單位進一步 說明問題的根源 中央跟地方的政策不一致導致混淆 其實照理來講 政策的方向應該都一 致 都是鼓勵生育 或者是減輕家庭的負擔 只是說提出來的措施或者是執 行方式可能會各自不同 基本上都是地方財政的因素 譬如說中央會有統一 的育兒津貼 托育補助這個都會有的 但是地方財源比較充裕像台北市 他 們就會有助你好孕 就有再加碼的項目 所以是政策一致 然後項目多元 基本上是鼓勵生育 減輕家庭的負擔 再來就是我們的津貼或是補助多一個 排富條件 基本上因為我們臺灣還真的不像歐美一樣的福利國家 我們的社 會福利基本上比較照顧弱勢的對象 所以某種程度還是會排富 可是在鼓勵 生育這一塊 我們的排富其實都已經很寬 在於你的所得稅率是低於 20 今天低於 20 這群人 你有未滿兩歲的小孩子 每個月就會有育兒津貼或托 育補助 我們的 20 已經 cover 到目前有兩歲以下這種人數的 92 所以剩 下只有 8 這種很有錢的不在這個對象 會有排富條件 基本上還是在社會福 利的精神 還有整個政府的財政 因為我們的收入真的只有 13 沒辦法做 到人人都有 臺灣的財政問題沒有辦法把所有的預算都放在社會福利 社 會福利的中央政府預算已經佔最高 到目前還是最高 四千多億裡面的一千 多億是衛福部的 部本部加我們相關所屬機關 所以真得在社會福利部分已 經投入滿多的資源 只是沒有辦法普及 3B 除了經費預算的限制造成政策宣導 執行不易 另一個問題在於有些部會組織 強調經濟發展 較少或甚至不涉及性平 人口或社福等政策 甚至有時會與涉入較 深的部會及相關人員站在不同立場 甚或針鋒相對 其中勞委會的立場就與其他經 建部會明顯不同 也因此造成業務執行人員面臨相當尷尬的處境 我做這個業務大概已經九年了 這個業務非常不好推動 我是目前還在的 老人 業務承辦人 因為這真的很難推 勞動部給大家的觀念就是失業要找 我們 經濟部那邊好像開始也要找我們了 但是這兩個其實是有衝突的 我

123 講白點 當我們推動更多性平政策的時候 勢必一定要增加雇主的成本負擔 那這方面事業單位不一定 應該不會支持我們 甚至相關政府單位也不見得 會支持我們 甚至曾經有部會說我們是經濟成長的絆腳石 另外一方面 婦 女團體或是其他利益團體又要求我們的性平政策 必須像老師所說的要追歐 趕美 要依照他們的標準來做 勞動部一直在這個夾縫中去尋求生存 怎麼 樣去取得平衡點 性平政策這部分非常需要經濟政策的部分來支持 經濟 政策發展好 雇主才願意承擔更多的人事成本 所以我們很希望經濟部或國 發會這邊能夠盡量幫忙在經濟發展這塊努力 我們在推的時候才會比較好推 遇到的阻力才會比較小 3C 對於性平與生育政策的落實 各部會都由自身的立場說明主要執行哪些業務內容 對於晚婚 晚育的原因 也提出許多經濟面的考慮 包括 女性本身的機會成本 是 否容易返回職場 子女養育成本 居住需求等常見答案 而這部分的理由 實際上是 比較容易透過政策的經濟性支持獲得解決 相對地 與會人員提到另一個層面的觀察 年輕世代婚育的態度以及性別意識可能與上一代有明顯差異 不容易改變 也是生育 率快速下降的根源 政策背後其實是有些從人口推估觀察的數據 題綱的第四題要去看性別平 等跟生育率的關係 我認為這中間其實有一個東西 性別平等政策是塑造整 個家庭政策 社會政策跟經濟環境 勞動政策 然後這個政策塑造之後 它 會塑造一個生育的環境 生育環境之後 才是生育 所以這兩個之間還有中 間一些關聯在 這樣的性別平等政策對整個社會環境 人口有影響 我們在 做人口推計的時候 必須要觀察一些變項 這些變項包括 初婚年齡的延後 結婚率降低 年齡別有偶生育率降低 生第一胎的年齡延後 胎次間的生育 間隔等等 這幾個變項我們都去觀察 然後從這些變項去找出可以改善的方 法 我們發現整個國情來講 我們國人是結婚才會生小孩 所以結婚率影響 非常大 所以塑造一個婚生可共存的環境很重要 3E 此外 在第一場專家學者的焦點訪談中曾經深入探討的婚姻 生育的家庭生命事 件發生順序 以及這兩項重要家庭生命事件對照目前行政組織的業務分工 似乎呈現 政策措施分離的現況 舉例而言 臺北市政府的 祝你好孕 政策為整合的生育 養 育政策支持體系 負責單位主要為社會局相關處室 然而 在民政局內另設有人口政 策科 該科目前最重要的業務主要在於 統籌規劃及推動本市人口政策及新移民業務 此外辦理婚友聯誼活動也是近期重要活動 地方政府層級業務的分工而言 性別與生 育相關政策的連結性相對不足 2E 第三節 婦女焦點團體 我們邀請目前住在大台北地區的 6 位婦女參加唯一場次的婦女焦點團體訪談 兩 位目前未婚 另外四位已婚女性中只有一位還沒有小孩 因考量年齡與工作 認可也 接受委託代理孕母的方式完成生育 其他三位女性各有 1 個或兩個子女 這六位參與 者的共同特徵就 都完成高等教育 其中兩位目前正在唸博士班 但是也有兩位在結 婚 生育後毅然離開職場 目前扮演全職家庭主婦

124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雖然這些參與者組合無法代表或反應臺灣婦女全體的樣貌 但卻呈現擁有較高人 力資本 具有自主意識 來自中產階級的女性 對他們而言 婚姻 生育都很重要 也有個人主觀的看法與想法 但是 對於婚後與丈夫 婆家相處 仍需要扮演較傳統 女性角色與義務的部分 顯然有較多的異議與不滿 我們社會對女性角色的期待 就因為我要念博士 但是這跟我公公婆婆認 為女孩子應該要好好賺錢跟先生買一棟房子 即使臺北房子這麼貴 你應該 去上班賺錢 怎麼還會想念博士 唸博士還要找到教職 所以跟他們的期待 是相當遠的 所以我覺得應該是傳統概念對我們的束縛是比較大一點 會 讓我覺得就是有時候還不如自由自在的這樣子 就算我們有好的表現 我 們在我們的學歷 職場有好的表現 但是我們還是要扛起夫家對我們這種傳 統的期待 就算我們有好的發展 我們還要先滿足他們的期待 他們才不會 覺得你是 trouble maker 我的情況是這樣子 我覺得若非是有一個滿正 面的心理建設 其實好好賺錢 過一個人的生活很好 幹嘛要走入婚姻呢 除非婚姻是帶來一個人性上的滿足 不然我覺得是不會做這種選擇的 那跟 政府補貼我多少錢好像不是很有關係 郭女士 所以對於具有較高社經地位的未婚女姓而言 對於丈夫條件與夫家環境的考慮就 有較多要求 也常以原生家庭為選擇的範型 其實我不會不想生 可是如果要我生 第一個我會先看一下 那個人是我 想要跟他一起養育小孩的人 會觀察家庭 因為結婚好像就是兩個家庭的結 合 不是只是兩個人的交往 所以兩邊的家庭合不合其實非常的重要 再來 就是我如果想生就是想要好好教育 就是像郭小姐一樣會想要好好教育一個 小孩 我不希望生出來還要變成對社會危害的人 那我們有能力生的 如果 有能力 我當然會希望可以多生 但是就是現在最大的問題其實是薪資問題 我覺得其實是人力勞動市場的問題 就算我們雙薪 養個小孩都會想到未來 我要花多少錢 我要讓他上什麼幼稚園 然後我的上下班時間 找不找的到 好的托兒所 這不是補助而以 就算有錢我也不見得找到一個適合的照顧者 當然就是父母年紀大也不一定會幫你帶 那父母帶的方式也不一定是新世代 爸媽會喜歡的方式 所以這是一個還滿大的問題 那我身邊單身女性我有問 過他們會想生小孩的問題 因為其實很多是本身沒有那麼喜歡小孩 玩一玩 可以 但是照顧起來會很麻煩 所以我覺得回歸到我們如果要生 會想要一 個很 OK 的對象 環境 才會希望那個小孩在愛當中出生 會希望是正面的 環境出生的小孩 尤其雙薪在臺灣的家庭來說 應該大部分會期待先生的薪 資比較高 所以如果有一天有一方要放棄 就是自己的薪水和工作 很常做 這個選擇的是媽媽 對 我覺得啦 所以也會影響到我現在 游女士 訪談過程可發現一個明顯的趨勢 未婚者周遭大多環繞著單身者 多數處在工作 場域中 對於是否進入婚姻有更多的考慮 甚至懷疑 在工作場合裡面 如果你是一個單身女性的話 所有很重的工作全部都會 交給你 然後會發現生活好像只有工作而已 就是不管你要辦活動什麼的 主管會因為其他人有家庭或者是其他人有小孩 反正你又沒有結婚又單身 所以單身的人就是負擔一切勞苦 就是你要做 然後我要怎麼去約會呢 這

125 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一些同學他們現在在相親 他們就說其實相親就跟面 試一樣 就是大家看你是不是符合一個可以營造一個安穩的家庭的原則 再 去想說要不要跟別人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長期關係 宅男會變成宅男是有道 理的 他們的同儕都是以男性為主 所以他們在交往這一塊是非常聽父母或 家庭的意見 比如說我弟他也有一個交往三年的女朋友 我媽也這樣 他們 每次到我們家的時候 我媽就會叫他女朋友做家事 如果我弟說我來做 我 媽就會開始很忌妒 不知道怎麼回事 我媽會不爽 都會跟我抱怨 我會說 弟弟這樣做很好 交女朋友後比較願意負擔一些家事 這樣很不錯 我覺得 一般家庭還是對女生的期待非常大 家庭過年過節 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女生 都會被期待做家務勞動 單身時就會壓力很大 過年過節最好不要回家 不 然就開始問你到底交往到哪個階段 到底有沒有男朋友之類 這類問題非常 困擾 會圍繞你的周圍 就像我現在唸博士班 大家就會覺得你是不是頭腦 有問題 我曾經跟現在的交往對象去看展覽 有一個導覽人員就問這是你女 朋友嗎 是八年級的嗎 我就說不是喔 然後他就說現在女生不知道幹嘛 唸書唸那麼久 結婚之後又不喜歡做家事 在這樣的社會環境 我覺得好像 連要結婚也滿困難的 然後生育更是另一個階段 如果要再唸書或進修 當 然這部分會考慮到經濟情況 如果對方交往或結婚時都會再考慮 其實交往 跟結婚 然後再生小孩 這根本就是三個關卡 要進階都是滿困難的 黃小 姐 但是 對於已經結婚 經歷生子過程的女性 對於兩代看法與作法的差異有其適 應方式 看待這些重要人生與家庭事件的看法也與單身者有明顯差異 我們父母親那代滿傳統的 我們這一代被養育可能不是那麼傳統 所以結 婚後最需要適應的不是家務 而是兩代價值觀的互相磨合 婆婆本身也經 歷過家庭跟職場的互相衝突 但是她活下來了 她就會希望我跟她一樣活下 來 她都做的到 我怎麼可能做不到 但是我婆婆沒有親自帶過小孩 不知 道帶小孩的陰影 我們在這點缺乏共同性 所以她很難瞭解一邊帶小孩一邊 做事情的困難 我覺得結婚是兩個人對於 Career 追求有類似的地方 他 也想追求 他也贊同我追求 但是又不能大到說會妨礙家庭 這很微妙 這 樣兩個人對 Career 追求要很相同 我不會因為結婚而完全放棄事業的話 我就願意結婚 男朋友可以支持我的想法 我就願意跟他結婚 郭女士 已婚者的生活核心則是以家人 家庭為主 出入場合也是以適合親子同行的地點 為多 參與者也提及 等小孩較大 會有積極創業的打算 因此短期或臨時性的托育 設施就變得非常重要 反而穩定的日托服務對於專職家庭主婦並非最迫切的需求 此 外 由年齡相當或有幼齡子女的媽媽組成的女性支持團體 對這些婦女提供相當重要 的生活支持 他們就是會期待媳婦要有媳婦的樣子 生活的時間都是留給家庭 我原本 很期待我婆婆可以幫我帶孩子 我可以去上一些課 後來發現好像媽媽比較 能夠期待 大概就是這樣 怎麼樣保住媽媽們自己的生活很重要 比如說 我剛剛提到的自我成長 因為很多媽媽就是為了孩子放棄自己的成長 那老 公不斷在外面成長的時候 會在溝通上面有困難 像我就發現我老公講一些 術語都聽不懂 你會覺得好像跟社會是脫節的 可是如果說可以有個讓媽媽

126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們喘息的空間 可能一個禮拜三個小時 可能加入成長團體 或者讓他們上 課 知道怎麼教養孩子 其實我覺得對我們這些家庭主婦是最需要的幫助 徐女士 現在有時候看到課程單 會覺得先生這時候下班 那我有時間可以去上 你會去衡量這個可不可以去 不會想要一直埋在家裡面 FB 都會有社團 他們是全職媽媽 然後想要替小朋友安排一些課程這樣子 那其實會發現這 些需求滿多的 如果你有想要在這邊工作的話 可以去想想有一些專長可以 教導 吳女士 多數有小孩的婦女對於目前的婚育 人口政策都有正面的評價與回應 但是對於 多數職場不完整的設施與服務也頗有微詞 我覺得很多政策滿友善的 但是在我們臺灣的職場文化裡面其實執行面有 很大的落差 不是只有性別平等 我相信在勞動政策其他面向都會反映出來 所以這不單是女性的問題 我覺得我們勞基法很多規定是寫的滿好的 像 是華碩也會提供員工一些很好的游泳池 SPA 池 但是誰敢去用呢 我之前 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工作 他重新裝潢之後也設了休閒區 書報區 裝潢好三 年來我從來沒有看過有人敢坐在那邊看報紙 如果你看報紙老闆不是就說你 太閒了嗎 郭女士

127 第 七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三 大 部 分 : 一 檢 視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II) 排 名 較 佳 之 國 家 ( 至 少 5 個 ) 及 與 我 國 國 情 較 類 似 之 亞 洲 國 家 ( 日 本 南 韓 新 加 坡 等 ) 生 育 率 發 展 趨 勢 二 分 析 與 比 較 上 述 國 家 提 升 生 育 率 之 性 別 平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政 策 與 因 應 措 施 三 提 出 對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具 體 建 議, 以 提 升 生 育 率 健 全 社 會 發 展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第 一 節 結 論 為 達 上 述 的 研 究 目 標, 本 研 究 採 社 會 政 策 比 較 研 究 法, 以 對 不 同 福 利 體 制 的 國 家 之 差 別 人 口 政 策 行 動 的 理 念 和 國 家 介 入 的 解 釋 (Higgins,1986) 另 外 借 助 OECD 經 驗 實 證 研 究 資 料 與 分 析, 從 對 不 同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性 平 政 策 的 投 入 ( 努 力 ) 或 産 出 ( 生 育 率 ) 共 同 性 與 差 異 性 獲 取 性 平 政 策, 尤 其 整 合 巨 視 和 微 視 (macro and micro) 的 研 究 方 法, 於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巨 視 部 分 比 較 採 歷 史 與 文 化 觀 點 的 結 構 論 述 和 福 利 國 家 模 型 做 為 比 較 的 依 據, 微 視 部 分 則 強 調 個 人 生 育 行 為, 本 研 究 以 TFR ( 總 生 育 率 ) 做 為 研 究 的 基 礎 另 外, 為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以 量 化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以 便 找 出 是 否 性 別 平 等 ( 政 策 ) 做 為 提 升 生 育 率 的 相 關 選 項, 聯 合 國 性 別 測 量 指 標 GII 或 是 歐 盟 性 別 測 量 指 標 GEI 作 為 比 較 分 析 的 依 據, 歐 洲 相 關 database 作 為 分 析 政 策 效 能 的 量 性 基 礎 如 同 我 們 在 研 究 方 法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論 所 討 論 的, 以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法 蒐 集 相 關 質 化 分 析 的 資 料 : 除 相 關 文 獻 蒐 集 與 檢 視 外, 應 至 少 3 場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訪 談 1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 其 中 1 場 為 28 到 36 歲 之 間 大 學 教 育 或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的 女 性, 未 婚 已 婚 未 生 育 已 生 育 皆 可 ) 以 上 詳 細 內 容, 包 括 性 平 政 策 研 究 的 基 本 理 念, 研 究 變 相 或 是 測 量 的 工 具 說 明 或 是 研 究 進 行 的 流 程, 請 見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重 要 發 現 僅 摘 要 陳 述 如 下 : 一 性 別 平 等 (GII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與 總 生 育 之 國 際 比 較 : 就 整 體 歐 亞 國 家 觀 點 : 以 性 別 平 等 表 現 較 佳 的 國 家 來 看 ( 一 ) 臺 灣 性 別 平 等 與 總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我 們 用 GII(Gender Inequality Index) 的 指 標 來 看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確 實 可 以 驗 證 了 Chesnais(2007) 所 提 出 的 觀 點 :

12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性 別 越 平 等 生 育 率 越 高 但 是, 資 料 顯 示, 臺 灣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2010 年 雖 然 高 居 世 界 第 四 位 (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2), 總 生 育 率 在 2011 年 時, 是 世 界 前 20 名 GII 指 標 得 分 國 家 中 最 低 的, 所 有 的 這 前 20 名 國 家, 生 育 率 至 少 都 超 低 生 育 率 (1.3) 以 上, 北 歐 國 接 接 近 2.0, 法 國 和 冰 島 以 及 澳 洲 幾 乎 是 2.0 以 上, 臺 灣 是 那 例 外 ( 二 ) 福 利 國 家 模 型 與 總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另 外 我 們 在 量 化 分 析 的 第 三 節 中, 利 用 World Bank 2012 生 育 率 的 資 料 當 成 應 變 項, 拿 前 30 名 GII 較 佳 的 國 家 看 生 育 率 的 現 象, 很 顯 然, 福 利 國 家 中 屬 於 雙 生 計 模 型 的 福 利 國 家 ( 包 括 瑞 典 和 丹 麥 等 北 歐 國 家 ) 生 育 率 顯 然 是 上 升 的, 就 是 中 度 男 性 生 計 模 型 國 家 ( 例 如 法 國 ), 其 生 育 率 也 不 低 於 北 歐 國 家, 這 是 尤 其 值 得 了 解 的 ( 三 )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與 總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本 研 究 也 用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研 究 所 (European Institute for Gender Equality) 發 展 和 運 用 的 GEI(Gender Equality Index) 指 數 ( 含 6 個 主 要 領 域 ) 來 看 性 別 平 等 和 總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以 目 前 的 生 育 率 發 展 情 形,GEI 表 現 越 好 的 國 家, 也 就 是 性 別 越 平 等 的 國 家, 他 們 的 總 生 育 率 也 是 越 有 較 高 的 現 象 ( 四 ) 亞 洲 四 國 性 別 平 等 最 佳 國 家 與 其 總 生 率 的 關 係 : 在 前 30 名 的 GII 表 現 國 家 中, 我 們 用 UNDP2013 年 人 類 發 展 報 告 資 料 去 了 解 GII 表 現 與 總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我 們 發 現 亞 洲 國 家 的 臺 灣 新 加 坡 韓 國 和 日 本, 雖 然 是 亞 洲 性 別 平 等 最 佳 的 國 家, 但 除 了 日 本 總 生 育 表 現 比 較 好 之 外, 其 餘 總 生 育 率 是 全 世 界 前 30 名 GII 表 現 最 佳 國 家 中 總 生 育 率 最 差 的, 也 是 CIA 最 近 的 報 告 中, 過 去 幾 年 和 未 來 幾 年 可 能 仍 是 全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三 個 國 家 ( 五 ) 研 究 結 論 是 : 歐 洲 和 亞 洲 性 別 平 等 的 國 家 其 總 生 育 率 確 有 不 同 的 發 展, 歐 洲 國 家 的 性 別 平 等 有 正 向 的 提 升 作 用, 這 從 本 研 究 回 歸 分 析 的 預 測 模 型, 得 以 解 釋 性 別 平 等 對 於 總 生 育 率 提 升 的 影 響 作 用 但 是 亞 洲 國 家 卻 是 在 回 歸 模 型 中 的 極 端 值, 無 法 產 生 有 意 義 的 回 歸 模 型 以 預 測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育 率 的 關 係 ( 六 ) 研 究 的 詮 釋 :(1) 亞 洲 國 家 之 所 以 歐 洲 國 家 在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育 率 之 間 關 係 上 有 東 西 國 家 不 同 的 影 響 結 果, 不 禁 要 回 到 GII 的 性 別 平 等 測 量 指 標 的 意 涵 該 指 標 是 用 三 個 面 向 ( 勞 動 參 與 賦 權 以 及 健 康 ) 五 個 指 標 ( 勞 動 參 與 率 國 會 議 員 性 別 比 以 及 義 務 教 育 性 別 比 和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和 青 少 女 懷 孕 比 率 ), 這 些 指 標 顯 然 傾 向 於 測 量 個 人 取 向 的 平 等 而 不 是 測 量 家 庭 取 向 的 平 等,McDonald (2012) 曾 說 當 個 人 導 向 的 性 別 公 平 達 到 高 位 水 準 而 家 庭 導 向 的 性 別 公 平 處 於 低 位, 會 使 整 個 社 會 的 生 育 率 落 入 超 低 水 準 GII 並 不 能 測 出 家 庭 取 向 的 平 等, 亞 洲 諸 國 顯 然 在 這 部 分 的 平 等 是 示 不 足 的, 因 此 性 別 平 等 和 生 育 率 沒 有 正 相 關 (2) 生 物 政 治 學 (biopolitics) 觀 點 : 歐 洲 國 家 在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育 率 之 間 關 係 上 有 東 西 國 家 不 同 的 影 響 結 果, 可 以 有 另 一 種 類 似 的 解 釋 Jemima Repo 等 人 口 學 者 認 為,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低 生 育 率 並 非 主 要 來 自 性 別 平 等 影 響, 而 是 性 別 平 等 的 影 響 沒 有 影 響 到 正 確 (right) 地 方 他 們 主 張 為 了 要 獲 得 最 適 生 育 率, 性 別 平 等 必 須 在 家

129 內 和 職 場 都 有 以 具 體 效 果 GII 因 缺 乏 家 內 的 指 標, 亞 洲 四 國 的 性 別 平 等 可 能 只 是 反 映 公 領 域 的 性 別 平 等 缺 乏 私 領 域 的 性 別 平 等, 因 此, 亞 洲 國 家 的 性 平 無 法 當 成 志 理 生 育 的 工 具 (3)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主 要 從 公 共 領 域 和 家 庭 私 領 域 兩 個 方 面 測 量, 在 測 量 性 別 平 等 時, 有 關 家 庭 角 色 的 問 題 相 較 公 共 領 域 角 色 的 問 題 更 為 重 要 (Goldscheider et al., 2010) 目 前 的 GII 僅 測 量 公 領 域 的 部 分 : 勞 動 參 與 賦 權 ( 含 政 治 參 與 和 教 育 ) 以 及 健 康 這 跟 上 述 家 庭 取 向 的 平 等 觀 點 的 主 張 相 似, 亞 洲 四 國 的 公 領 域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反 映 出 近 乎 是 世 界 前 數 名 ( 例 如 臺 灣 曾 經 是 GII 排 名 第 二 名 ) 但 是 有 關 家 庭 角 色 部 分 的 測 量 是 缺 乏 的, 以 至 於 性 別 平 等 在 亞 洲 無 法 向 歐 洲 性 平 水 平 高 的 國 家 一 樣, 當 成 促 進 生 育 的 工 具 二 性 別 平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政 策 與 因 應 措 施 本 研 究 在 此 謹 提 出 最 新 的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育 率 之 提 升 的 相 關 政 策 提 升 生 育 率 的 方 式 和 國 家 政 策, 除 了 依 國 情 有 別 之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生 育 率 之 提 升 非 單 一 政 策 可 以 達 成 但 是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歐 洲 性 別 平 等 的 提 升, 確 實 是 有 助 於 生 育 率 的 提 升, 惟 亞 洲 國 家 似 乎 是 例 外 在 評 估 性 平 政 策 時, 有 三 個 方 面 的 政 策 需 要 被 考 量 :(1) 平 等 對 待 的 政 策 : 但 不 能 忽 視 了 女 性 與 男 性 本 身 無 論 是 從 生 理 上 還 是 社 會 面 都 存 在 著 不 同 ;(2) 差 別 對 待 (differential treatment) 的 政 策 : 但 要 避 免 加 深 對 於 女 性 的 偏 見 和 成 見 ;(3) 用 於 解 構 性 別 成 見 : 旨 在 重 新 建 構 新 的 性 別 觀 念 的 政 策, 並 能 實 現 結 構 上 的 改 變 ( t er & Maurer,2008) 本 研 究 找 尋 相 關 政 策 作 為 分 析 的 主 軸, 在 此 僅 以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以 及 家 庭 津 貼 政 策 作 為 分 析 的 主 軸 Michelle Budig and Joya Misra (2012) 提 出 的 工 作 - 家 庭 政 策 指 標 又 細 分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及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另 外 再 加 上 津 貼 補 助, 形 成 (1)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2) 兒 童 照 護 政 策 及 (3) 津 貼 等 三 類, 首 先 以 亞 洲 國 家 為 例 : ( 一 ) 新 加 坡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政 策 和 生 育 率 : 在 新 加 坡,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是 透 過 增 加 家 庭 資 源 和 加 強 工 作 安 排 的 彈 性 等 措 施 以 協 助 父 母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責 任, 這 樣 不 但 能 增 加 就 業, 而 且 能 確 保 兒 童 福 利 和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目 標 的 達 成 重 要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歸 納 如 下 : 1. 家 庭 資 源 增 權 模 式 : 增 加 家 庭 資 源 ( 如 :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增 加 照 顧 時 間 ): 分 娩 假 男 性 員 工 陪 產 假 育 嬰 假 托 兒 津 貼 兒 童 津 貼 家 庭 津 貼 及 貧 窮 家 庭 的 開 學 雜 費 補 貼 等 ; 另 外, 提 高 子 女 免 稅 額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工 時 等 措 施, 以 提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促 進 婦 女 的 工 作 參 與 率, 而 且 能 讓 兒 童 得 到 應 有 的 成 長 和 學 習 環 境 ; 2. 建 構 友 善 家 庭 工 作 環 境 : 這 措 施 目 的 在 於 降 低 育 兒 家 庭 就 業 障 礙 ( 若 職 場 對 家 庭 不 友 善, 所 有 措 施 的 效 果 將 難 以 落 實 ) 包 括 部 分 工 時 制 彈 性 工 時 制 居 家 上 班 制 工 作 分 擔 制 ( 例 如 ; 二 人 分 擔 一 份 工 作 ) 促 進 全 職 及 部 分 工 時 員 工 的 工 作 的 轉 換 壓 縮 工 作 周 ( 例 如 : 一 周 五 天 工 作 壓 縮 成 四 天 ), 育 嬰 假 與 家 庭 照 顧 假 等

13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3. 降 低 托 育 壓 力 和 成 本 : 對 家 庭 提 出 降 低 托 育 成 本 改 善 幼 兒 服 務 及 扶 助 兒 童 健 康 成 長, 例 如 僱 主 可 以 提 供 育 嬰 假 期, 而 較 大 型 的 機 構, 可 以 在 工 作 地 點 附 近 加 設 幼 兒 中 心, 讓 父 母 更 安 心 工 作 ;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質 素 和 就 學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等 ( 輔 導 及 情 緒 發 展 ), 並 特 別 針 對 基 層 家 庭 兒 童 的 成 長, 確 保 他 們 的 潛 能 不 會 因 家 境 問 題 受 限 制 ; 4. 建 立 父 職 和 母 職 兼 顧 的 育 嬰 假 制 度 : 發 展 性 別 平 等 的 育 嬰 假 期 日 數, 鼓 勵 男 性 多 分 擔 家 庭 責 任 鼓 勵 父 母 在 工 作 及 照 顧 幼 兒 上 更 為 平 等 付 出, 政 府 提 供 更 多 誘 因 及 措 施 ; 5.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灌 輸 正 確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念 : 鼓 勵 學 校 在 現 行 的 學 校 課 程, 加 入 家 庭 友 善 教 育, 增 加 親 子 活 動, 並 邀 請 子 女 父 母 一 同 參 與 ; 6. 加 強 家 庭 教 育 及 婚 姻 輔 導, 提 高 家 長 照 顧 及 培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 特 別 是 單 親 和 再 婚 家 庭 ) 並 額 外 增 撥 資 源 給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預 防 性 措 施, 支 援 高 風 險 家 庭 解 決 實 際 問 題 ; 7. 改 善 家 庭 住 屋 環 境 及 社 區 設 施 提 供 更 多 公 共 活 動 空 間 進 行 親 子 活 動, 幫 助 兩 代 同 住 一 區, 方 便 互 相 照 應 ( 二 ) 日 本 : 安 倍 的 三 支 箭 安 倍 晉 三 在 今 年 (2014 年 ) 提 出 了 多 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以 下 為 根 據 2013 內 閣 府 第 13 次 少 子 化 對 策 會 議 的 三 支 箭 : 1. 加 強 兒 童 照 顧 及 福 利 2013 年 日 本 政 府 通 過 了 關 於 兒 童 福 利 的 三 項 法 案 ( 子 ども 子 育 て 関 連 3 法 ), 旨 在 2015 年 讓 這 三 法 和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能 更 順 利 的 推 廣 於 全 日 本, 包 含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的 質 和 量 ; 公 告 各 地 托 兒 費 用 公 定 價 ; 推 動 對 多 子 家 庭 的 額 外 補 助 ( 只 要 一 個 家 庭 中 有 三 名 以 上 的 小 孩, 就 可 以 獲 得 學 費 減 免 等 福 利 )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也 與 企 業 商 店 醫 院 等 機 構 合 作, 推 行 家 庭 日 (11 月 16 日 ) 建 構 家 庭 護 照, 以 減 輕 養 兒 育 女 的 負 擔 2. 持 續 改 善 兩 性 工 作 環 境 日 本 女 性 就 業 年 齡 分 布 呈 現 一 非 常 明 顯 的 M 字 型, 安 倍 政 府 推 行 多 項 友 善 職 場 政 策 政 策 主 要 聚 焦 在 兩 性 平 權 上, 推 動 女 性 懷 孕 後 可 以 在 家 遠 距 工 作 ; 復 職 支 持 政 策 ; 提 供 縮 短 時 間 勤 務 ; 也 積 極 鼓 勵 企 業 任 用 女 性 擔 任 要 職 除 此 之 外, 改 變 養 兒 育 女 是 母 親 工 作 的 傳 統 觀 念, 政 府 提 出 在 小 孩 三 歲 前, 父 母 雙 方 都 可 以 彈 性 的 請 長 時 間 的 育 兒 假, 皆 可 以 在 工 作 和 家 庭 中 取 得 平 衡 3. 支 持 結 婚 懷 孕 生 育 的 政 策 總 共 分 為 六 項 :(1) 是 結 婚 懷 孕 生 產 支 援 的 全 國 展 開, 與 各 地 政 府 及 NPO 合 作, 削 減 婦 女 在 面 對 結 婚 懷 孕 生 產 時 所 面 對 的 障 礙, 並 辦 聯 誼 活 動 鼓 勵 年 輕 人

131 結 婚 ;(2) 是 提 供 充 足 的 結 婚 懷 孕 生 產 資 訊 及 教 育 ;(3) 是 在 這 三 方 面 建 立 完 整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支 援 據 點, 安 倍 創 設 育 兒 支 援 員 制 度, 讓 媽 媽 們 進 行 經 驗 的 傳 承 ;(4) 是 產 後 照 護 的 服 務 ;(5) 為 改 善 地 方 婦 產 科 及 小 兒 科 的 醫 療 設 備 ;(6) 是 要 提 供 不 孕 症 的 治 療 ( 三 ) 韓 國 性 平 攸 關 的 生 育 政 策 第 一 期 基 本 計 畫 (2006~2010) 可 以 歸 納 成 三 大 項, 分 述 如 下 : 1. 強 化 出 生 與 養 育 的 社 會 責 任, 確 立 家 庭 與 社 會 國 家 共 同 生 兒 育 女 的 系 統 : 推 動 引 進 各 種 支 援 與 獎 勵 制 度, 減 輕 養 育 子 女 家 庭 的 經 濟 社 會 負 擔 ; 擴 充 各 種 優 質 育 兒 基 礎 設 備, 讓 為 人 父 母 者 放 心 托 育, 紓 解 育 兒 負 擔 ; 補 助 不 孕 夫 婦 生 育 子 女, 對 母 性 嬰 幼 兒 健 康 加 強 體 系 化 管 理, 營 造 健 康 幸 福 的 姙 娠 與 生 產 環 境 2. 藉 由 營 造 家 庭 親 和 與 兩 性 平 等 的 社 會 文 化, 讓 工 作 與 家 庭 導 向 兩 全, 使 生 養 責 任 不 致 集 中 於 女 性 : 營 造 家 族 親 和 的 上 班 環 境, 防 止 因 生 兒 育 女 導 致 經 歷 斷 層 ; 透 過 學 校 及 社 會 教 育 推 廣 兩 性 平 等 文 化, 誘 導 國 民 變 化 氣 質, 體 認 家 事 育 兒 公 平 分 擔 的 必 要 3. 擴 大 社 會 投 資, 提 供 兒 童 青 少 年 健 全 成 長 的 環 境 設 施, 以 利 培 育 未 來 世 代 : 積 極 改 善 社 會 環 境, 保 護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免 受 意 外 傷 害 虐 待 學 校 暴 力, 及 有 害 環 境 等 的 威 脅 第 二 期 基 本 計 畫 的 重 點 工 作 ( ) 第 二 期 基 本 計 畫 (2011~2015) 係 以 漸 進 恢 復 出 生 率 及 確 立 高 齡 社 會 因 應 體 系 為 目 標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4), 多 項 政 策 諸 如 安 心 生 育 為 兒 童 照 護 打 造 安 全 環 境 增 設 免 費 兒 童 照 護 及 教 養 中 心 提 高 女 性 經 濟 參 與 率 以 及 推 動 兩 性 平 權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and Family, 2014 ) 以 下 亦 就 提 高 生 育 率 相 關 政 策 加 以 說 明 : 1. 促 進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1) 為 了 使 女 性 能 安 心 生 育, 不 為 工 作 所 困, 企 業 應 鼓 勵 女 性 申 請 產 假 : 改 善 產 假 申 請 制 度, 確 實 使 女 性 能 得 到 充 分 休 養 ; 減 少 育 兒 期 間 的 工 作 量, 以 增 加 親 子 照 護 的 機 會 ; 改 善 女 性 申 請 產 假 前 後 的 工 作 條 件, 不 應 給 予 差 別 待 遇 (2) 推 廣 彈 性 的 工 作 時 間, 使 工 作 者 能 在 家 庭 與 工 作 之 間 找 到 平 衡 點 : 鼓 勵 企 業 推 行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 鼓 勵 企 業 制 定 彈 性 工 時 調 整, 以 期 減 少 加 班 現 象 的 惡 性 循 環 (3) 打 造 家 庭 友 善 的 職 場 與 社 會 : 積 極 促 進 企 業 設 立 托 育 中 心, 落 實 嬰 幼 兒 照 護 系 統 ; 鼓 勵 企 業 行 號 申 請 家 庭 友 善 企 業 之 認 證, 將 家 庭 友 善 意 識 散 播 至 職 場 中 ; 政 府 部 門 更 應 努 力 塑 造 韓 國 為 家 庭 友 善 社 會 2. 減 輕 婚 姻 及 兒 女 教 養 負 擔

13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1) 為 提 高 韓 國 適 婚 年 齡 男 女 的 結 婚 率, 提 供 新 婚 夫 婦 諸 優 惠 措 施 : 減 輕 新 婚 夫 婦 的 生 活 負 擔, 提 供 房 貸 租 稅 優 惠 ; 為 了 提 高 結 婚 率, 政 府 應 努 力 改 善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提 高 韓 國 男 女 結 婚 的 意 願 ; 提 供 病 改 善 婚 姻 相 關 教 育 資 訊 及 服 務, 以 期 消 彌 適 婚 男 女 對 於 婚 姻 的 距 離 感 (2) 擴 大 設 立 對 懷 孕 婦 女 及 嬰 幼 兒 的 照 護 支 持 系 統 : 提 供 並 改 善 偏 遠 地 區 婦 女 生 育 的 醫 療 措 施 ; 為 懷 孕 婦 女 及 嬰 幼 兒 提 供 補 貼 及 優 惠 ; 改 善 孕 婦 及 嬰 幼 兒 健 康 的 照 護 體 系 ; 為 新 生 兒 及 其 父 母 提 供 保 母 或 育 兒 助 手 (3) 增 加 對 嬰 幼 兒 出 生 照 護 的 經 濟 補 助 : 增 加 幼 兒 照 護 及 教 育 的 預 算 ; 提 供 育 兒 津 貼, 減 輕 父 母 養 育 的 經 濟 負 擔 ; 鼓 勵 一 個 子 女 以 上 的 家 庭, 應 提 供 更 多 優 惠 措 施 ; 為 減 輕 私 立 學 校 的 高 額 學 費 造 成 的 經 濟 負 擔, 政 府 須 提 供 相 關 措 施 (4) 為 提 高 兒 童 照 護 基 礎 設 施 的 品 質, 政 府 羅 列 以 下 實 施 方 針 : 在 偏 遠 弱 勢 地 區 廣 泛 設 立 公 立 兒 童 照 護 中 心 ; 改 善 私 立 兒 童 照 護 中 心 的 品 質 ; 以 消 費 者 導 向 設 計 兒 童 照 護 措 施 ; 增 加 公 共 保 母 的 服 務 ; 鼓 勵 並 提 高 家 庭 照 顧 教 養 子 女 的 趨 勢 ; 增 加 課 後 兒 童 照 護 的 服 務 3. 為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打 造 安 全 成 長 環 境 (1) 為 了 打 造 安 全 成 長 環 境, 改 善 尚 未 完 善 的 兒 童 照 護 系 統 是 首 要 任 務 : 實 施 Dream Start Program, 為 偏 遠 地 區 的 弱 勢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及 社 會 福 利 ; 為 風 險 青 少 年 提 供 全 面 性 的 援 助 ; 提 升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對 於 未 來 目 標 的 展 望 及 獨 立 性 (2) 良 好 的 社 會 環 境 能 使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適 性 發 展 : 為 鼓 勵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全 面 發 展, 政 府 須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 為 弱 勢 兒 童 發 展 人 際 關 係, 增 加 與 社 會 的 接 觸 ; 鼓 勵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依 據 自 身 興 趣 及 才 能 發 展 專 長 (3) 建 立 完 善 的 兒 童 保 護 系 統, 確 保 兒 童 人 身 安 全 : 強 化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的 日 常 安 全, 打 造 安 心 成 長 環 境 ; 防 止 性 犯 罪 的 發 生, 並 提 供 保 護 措 施 ; 杜 絕 家 庭 暴 力, 政 府 亦 需 提 供 相 應 保 護 措 施 ; 減 少 校 園 罷 凌 事 件 的 發 生, 提 供 保 護 措 施 ; 政 府 應 阻 絕 不 利 於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成 長 的 不 良 環 境, 也 應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務 (4) 推 動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相 關 法 律 的 修 訂, 使 其 真 正 落 實 於 社 會 : 制 定 中 期 和 長 期 的 獨 生 子 女 政 策 和 青 少 年 基 本 政 策 規 劃 ; 定 期 實 施 並 更 新 兒 童 生 活 狀 況 的 相 關 調 查 及 統 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4) ( 四 ) 新 加 坡 : 促 進 新 加 坡 公 民 生 育 率 政 策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2013) 1. 結 婚 生 育 配 套 政 策 新 加 坡 政 府 曾 於 2011 年 提 出 結 婚 生 育 配 套 政 策,2013 年 將 加 強 其 措 施, 投 入 成 本 從 每 年 16 億 增 至 每 年 20 億 結 婚 生 育 配 套 政 策 2013 年 版 包 括..(1) 協

133 助 已 婚 夫 婦 更 快 及 更 容 易 獲 得 組 屋 分 發, 以 鼓 勵 國 人 早 日 結 婚 生 子 ;(2) 受 孕 及 分 娩 費 用 將 獲 得 更 多 補 助 ;(3) 進 一 步 資 助 養 育 子 女 的 費 用, 包 括 醫 藥 費 ;(4) 協 助 在 職 夫 婦 平 衡 家 庭 與 工 作 的 需 要 ;(5) 透 過 政 府 給 付 的 父 親 陪 產 假 及 父 母 共 用 產 假 的 計 畫, 鼓 勵 為 人 父 者 在 育 兒 方 面 扮 演 更 大 的 角 色 從 新 五 項 措 施 中, 明 顯 可 以 看 出 有 兩 項 和 性 別 平 等 主 張 與 實 踐 有 具 體 相 關 : 一 是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措 施, 其 次 是 鼓 勵 父 母 分 擔 養 育 責 任 2. 育 兒 政 策 育 兒 津 貼 新 加 坡 政 府 加 強 原 有 之 津 貼 措 施, 前 兩 胎 之 育 兒 津 貼 將 升 至 $6,000, 第 三 / 四 胎 至 $8,000, 每 胎 的 津 貼 比 現 在 的 措 施 多 了 $2,000 完 善 托 兒 制 度 新 加 坡 政 府 提 出 托 兒 方 案 與 鼓 勵 企 業 建 立 托 兒 場 所 在 2010 年 4 月 新 加 坡 計 有 816 托 兒 中 心, 提 供 半 日 及 全 日 的 托 兒 方 案 政 府 亦 提 高 對 學 前 教 育 師 資 的 要 求, 以 提 升 托 兒 中 心 的 品 質 所 有 18 個 月 至 7 歲 參 加 托 兒 中 心 的 小 孩 皆 享 有 每 個 月 新 幣 300 元 的 補 助 3.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有 薪 假 期 : 準 媽 媽 享 有 總 計 16 週 的 產 假, 並 延 長 產 假 至 整 個 懷 孕 期 間, 保 護 無 充 分 原 因 被 裁 員 的 員 工, 家 裡 有 7-12 歲 之 兒 童 之 雙 親 每 年 2 天 政 府 給 付 之 育 兒 假 (Child Care Leave), 若 有 7 歲 以 下 之 孩 童, 有 給 假 期 可 延 至 6 天, 讓 他 們 能 多 花 些 時 間 注 意 已 屆 小 學 的 孩 子, 同 時 不 因 陪 伴 而 失 去 財 源 ; 有 2 歲 以 下 嬰 兒 而 需 要 更 多 假 的 父 母, 可 依 停 薪 育 嬰 假 規 定 (unpaid infant care leave scheme) 請 假 同 時 也 提 出 4 週 的 政 府 給 付 領 養 假 給 在 職 母 親, 使 其 在 領 養 小 孩 的 第 一 年 可 以 與 領 養 的 小 孩 培 養 感 情 並 且 允 許 目 前 沒 有 資 格 請 產 假 的 女 性 可 以 有 政 府 給 付 現 金 產 假 福 利 政 府 於 2013 年 祭 出 新 政 策 以 重 視 父 職, 希 望 能 透 過 一 週 政 府 給 付 給 父 親 的 陪 產 假 及 一 週 政 府 給 付 父 母 共 用 產 假 ( 育 嬰 假 ) 的 計 畫, 鼓 勵 為 人 父 者 在 育 兒 方 面 扮 演 更 大 的 角 色, 並 減 輕 女 性 負 擔 過 去 計 畫 是 以 母 親 為 中 心, 父 親 則 被 排 除 在 親 職 假 之 外, 母 親 長 達 4 個 月 的 生 產 假 及 缺 少 父 親 照 顧 假 一 再 強 化 了 女 性 做 為 照 顧 者 的 角 色, 而 未 提 升 新 加 坡 女 性 可 在 社 會 扮 演 的 其 他 角 色 新 加 坡 政 府 終 於 將 父 親 列 入 育 兒 之 重 要 角 色, 提 出 共 享 假 期 之 制 度, 未 來 走 向 可 供 臺 灣 做 為 借 鏡 4.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人 力 部 提 出 Work-Life Works!Fund( 或 稱 WoW! 基 金 ), 為 了 替 勞 工 建 立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所 推 行 的 一 次 性 補 助 WoW! 基 金 協 助 支 應 機 構 因 推 動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所 需 的 花 費, 任 何 機 構 都 可 申 請, 經 核 准 的 計 畫 可 得 到 最 高 80% 新 幣 20,000 的 花 費 另 有 Flexi-Works! 計 畫 ( 由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部 於 2007 年 與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同 步 開 始 ), 目 標 為 促 進 30 歲 ( 含 ) 以 上 員 工 的 改 組, 使 其 適 用 兼 職 /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有 些 企 業 為 員 工 的 子 女 提 供 托 兒 中 心, 最 終 確 保 核 心 價 值 家 庭 乃 建 立 社 會 的 基 石

13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5. 住 屋 政 策 親 子 優 先 配 屋 計 畫 (Parenthood Priority Scheme): 協 助 已 婚 夫 婦 更 快 及 更 容 易 獲 得 組 屋 分 發, 提 出 親 子 優 先 配 屋 計 畫 (Parenthood Priority Scheme), 撥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組 屋 給 第 一 次 結 婚 且 已 有 小 孩 之 夫 妻 擁 有 優 先 分 配 權 親 子 臨 時 房 屋 計 畫 (Parenthood Provisional Housing Scheme): 另 外 在 等 待 其 組 屋 完 成 前, 政 府 提 出 親 子 臨 時 房 屋 計 畫 (Parenthood Provisional Housing Scheme) 6. 醫 療 補 助 政 策 : ART 計 畫 : 受 孕 協 助 技 術 (ART) 療 程 補 助, 包 括 開 放 給 一 個 小 孩 以 上 之 夫 妻, 最 多 補 助 到 75% 的 受 孕 費 用 新 生 兒 中 央 公 積 金 健 保 帳 戶 (CPF Medisave account): 提 供 為 新 加 坡 公 民 之 新 生 兒 中 央 公 積 金 健 保 帳 戶 (CPF Medisave account), 和 健 保 雙 全 計 劃 (MediShield) 而 健 保 雙 全 計 劃 (MediShield)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 擴 展 到 包 括 先 天 性 和 新 生 兒 的 情 況 與 其 它 較 早 公 佈 且 更 廣 泛 改 善 的 健 保 雙 全 計 劃 7. 父 職 角 色 相 關 政 策 新 加 坡 在 2013 年 特 別 提 出 父 職 角 色 相 關 政 策 華 人 社 會 是 個 父 系 社 會, 在 過 去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分 工 下, 女 性 地 位 較 低, 且 養 育 小 孩 之 責 更 是 多 半 落 在 女 性 身 上 ; 但 在 現 代 雙 薪 家 庭 的 結 構 下, 需 要 性 別 分 工 再 調 適 反 社 會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政 策 : 社 會 習 俗 性 別 指 數 (Social Institutions and Gender Index, SIGI) 1 在 2012 的 報 告 中, 提 出 新 加 坡 傳 統 文 化 中 對 於 女 性 之 限 制, 包 括 歧 視 的 家 庭 規 範 身 體 自 主 權 受 限 且 重 男 輕 女 資 源 及 權 利 限 制 公 民 權 限 制 ( 五 ) 法 國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育 政 策 近 年 來, 與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相 比, 法 國 一 直 保 持 生 育 能 力 比 較 高 的 水 準 其 實 過 去 三 十 餘 年 一 直 是 往 下 降, 但 在 近 年, 總 生 育 率 在 上 升, 現 在 已 經 是 擁 有 最 高 生 育 率 歐 盟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可 以 分 為 下 列 諸 部 份, 說 明 如 下 : 1. 國 家 支 持 家 庭 政 策 的 歷 史 悠 久 : (1)1950 年 代 : 就 提 出 外 顯 型 家 庭 政 策 法 國 的 生 育 水 準 和 國 家 支 持 家 庭 是 相 關 的 Letablier(2012), 早 在 家 庭 政 策 有 助 於 減 輕 兒 童 對 於 家 庭 的 直 接 和 間 接 成 本 而 且 家 庭 政 策 不 是 只 有 對 生 育 水 準 之 提 升 之 單 一 的 貢 獻, 它 因 為 有 助 於 男 女 協 調 工 作 和 家 庭 生 活 之 間 壓 力, 也 有 助 於 改 變 性 別 契 約 (Gender Contract) 和 性 別 分 工 (Gender Division of Work) 家 庭 政 策 創 造 一 個 有 利 孩 子 的 環 境, 有 助 於 家 庭 價 值 (family value) 的 維 繫

135 這 政 策 的 通 過, 給 予 國 家 在 家 庭 事 務 (family matter) 上 的 介 入 (intervention) 具 有 其 合 法 性, 而 且, 多 年 來 家 庭 (family) 一 直 是 一 個 公 共 政 策 問 題 實 際 上, 法 國 擁 有 一 個 外 顯 型 (explicit) 而 制 度 化 的 家 庭 政 策 (2)1960 和 70 年 代 : 男 性 養 家 糊 口 模 式 (male-breadwinner model) 家 庭 政 策 法 國 家 庭 政 策 一 直 到 60 年 代, 都 是 受 到 兩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的 pro-natalist 的 影 響, 明 顯 支 持 傳 統 的 男 性 養 家 糊 口 模 式 (male-breadwinner model) 為 單 一 收 入 來 源 的 家 庭 提 供 了 一 個 單 薪 津 貼 (Single Salary Allowance) 或 主 婦 津 貼 (Housewife s Allowance) ( 馬 丁,1998:Fagnani, 2000A) 家 庭 政 策 也 是 基 於 這 樣 的 理 念, 兒 童 是 一 個 集 體 投 資 (collective investment), 因 此, 國 家 有 共 同 負 擔 的 責 任, 並 應 分 擔 兒 童 照 顧 (child care) 的 成 本 這 被 認 為 是 代 間 契 約 (generation contract) 的 一 部 分 (3)1980 年 代 : 工 作 母 親 ( working mothers ) 模 型 的 家 庭 政 策 法 國 政 府 為 了 吸 引 女 性 進 入 勞 動 力 市 場, 開 始 建 立 社 區 資 助 (community-funded) 形 式 的 日 托 中 心 (Norvez, 1990) 同 時, 已 婚 女 性 參 與 勞 動 力 數 量 的 增 加 刺 激 了 為 夫 婦 服 務 的 公 共 日 托 設 施 和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擴 張 的 需 求 孩 子 被 視 為 國 家 的 一 部 分, 他 們 是 共 同 利 益 和 國 家 的 財 富, 而 作 為 回 報, 有 義 務 對 他 們 負 責 因 此, 照 顧 孩 子 是 被 視 為 一 個 國 家 責 任 和 社 會 問 題, 並 已 逐 步 成 為 家 庭 政 策 的 一 個 重 要 領 域 1980 年 代 是 職 場 ( 工 作 ) 母 親 (working mothers) 獲 得 國 家 支 持 和 積 極 發 展 兒 童 保 育 設 施 的 年 代 (4) 年 代 : 朝 向 家 庭 / 社 會 政 策 法 國 在 1997 年 新 一 屆 政 府 宣 佈 了 一 項 新 家 庭 政 策, 此 靈 感 來 自 社 會 正 義 和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Buttner et al., 2002) 自 由 選 擇 (Freedom of choice) 不 再 是 家 庭 政 策 言 論 的 一 部 分, 歐 洲 政 策 建 議 在 每 個 國 家 致 力 於 提 升 就 業 率 為 了 建 構 一 個 對 於 男 性 和 女 性 來 說, 育 兒 友 好 型 (children-friendly) 和 輕 工 作 導 向 (less work-oriented) 的 環 境, 考 慮 到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的 價 值 兒 童 保 育 設 施 的 不 足 是 被 公 眾 認 為 局 限 撫 育 兒 童 的 數 量 的 因 素 之 一 因 此, 政 府 強 調 照 顧 孩 子 和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平 衡, 從 而 期 望 提 升 生 育 率 2. 降 低 育 兒 的 成 本 (1) 家 庭 津 貼 ( 家 庭 分 配 ): 家 庭 津 貼 用 以 部 分 補 償 家 庭 生 養 孩 子 的 成 本, 可 資 助 範 圍 為 擁 有 兩 個 及 以 上 孩 子 的 家 庭, 直 至 孩 子 長 到 16 歲 ( 即 義 務 教 育 年 齡 的 上 限 ) 之 後 在 孩 子 的 16 至 20 歲 期 間, 如 果 他 們 繼 續 讀 書, 上 大 學, 或 參 與 訓 練, 該 項 津 貼 依 然 能 夠 提 供 資 助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家 庭 福 利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強 調 資 源 再 分 配 的 垂 直 差 異 性 而 不 是 統 一 同 一 分 配 (2) 貧 窮 家 庭 兒 童 照 顧 :

13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兩 項 公 共 轉 移 支 付 計 劃 旨 在 幫 助 最 貧 困 的 家 庭 :RMI(Revenu minimum d'insertion) 和 API(Allocation de parent isol ) (3) 育 兒 津 貼 : 用 以 幫 助 個 體 家 庭 兼 顧 家 庭 生 活 和 工 作 在 20 世 紀 80 年 代, 該 項 津 貼 適 用 與 三 歲 以 下 孩 子 的 家 庭, 並 且 伴 隨 著 一 系 列 配 套 家 庭 政 策, 例 如 產 假 津 貼 計 畫 3. 親 職 假 : (1) 產 假 : 每 個 孕 期 的 工 作 女 性 都 可 以 享 受 16 週 的 產 假 ( 預 產 期 的 前 六 週 和 產 期 的 後 十 週 ) 當 生 產 第 三 個 孩 子, 或 一 胎 多 子 時, 或 因 孕 期 健 康 問 題, 或 新 生 兒 健 康 狀 況 有 異 時, 都 可 以 將 產 假 延 長 至 26 週 ( 生 產 前 的 額 外 兩 週 和 產 後 的 額 外 四 周 ) 在 產 假 期 間 裁 員 是 被 嚴 令 禁 止 的 此 外, 員 工 在 產 假 後 四 週 內 不 能 被 解 僱, 在 產 假 完 成 後 能 夠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的 權 利 也 是 被 保 護 的 產 假 津 貼 由 醫 療 保 險 體 系 資 助, 因 此 女 性 員 工 在 產 假 期 間 也 能 領 取 薪 水 (2) 陪 產 假 : 從 2002 年 1 月 開 始, 父 親 在 孩 子 出 生 後 可 享 受 兩 週 的 帶 薪 假 期 其 資 金 有 社 會 保 障 系 統 提 供, 作 為 工 資 替 代 這 項 照 護 權 利 同 產 假 一 樣, 已 被 寫 入 勞 動 法 (3) 育 嬰 假 : 產 假 完 成 或 收 養 孩 子 後, 父 母 有 權 休 育 嬰 假, 或 者 選 擇 不 少 於 一 年 的 兼 職 工 作 ( 不 少 於 每 週 16 小 時 ), 如 果 這 期 間 他 們 不 換 雇 主 的 話 育 嬰 假 是 一 項 職 業 權 利, 而 並 不 是 以 支 付 的 形 式 然 而 父 母 也 可 以 根 據 之 前 的 職 業 狀 況 和 孩 子 的 數 量 申 請 育 嬰 假 津 貼 育 嬰 假 的 期 限 是 一 年, 但 也 可 以 延 長 至 兩 年 直 到 孩 子 長 到 3 歲 如 果 孩 子 生 病 或 殘 疾 也 可 以 多 延 長 一 年 (Fagnani, 2000b) (4) 病 弱 兒 童 照 護 假 : 每 一 位 員 工 都 有 權 利 要 求 休 不 帶 薪 假 來 照 護 16 歲 以 下 的 病 弱 兒 童 按 法 律 規 定 而 言, 假 期 的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三 天 ( 特 殊 情 況 5 天 ) 但 這 是 最 低 保 障, 許 多 集 體 合 同 中 都 會 另 做 安 排 在 公 共 部 門, 員 工 可 以 每 年 休 14 天 來 照 護 病 弱 兒 童 法 國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一 個 家 庭 友 好 型 福 利 國 家, 基 於 其 對 照 護 家 庭 成 員 權 利 的 認 可 和 支 持 這 亦 表 明 家 庭 照 護 既 是 國 家 也 是 家 庭 的 責 任 (Hantrais et Letablier, 1996) 政 策 制 定 者 也 將 其 納 為 國 家 責 任 的 一 部 分 家 庭 為 孩 子 和 親 屬 提 供 照 護 的 權 利 也 同 時 被 寫 進 勞 動 法 規 財 稅 體 系 和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5) 勞 動 法 中 的 照 顧 權 利 大 多 數 有 關 保 健 的 權 利 已 被 納 入 勞 動 法 問 題 下 班 的 時 間 允 許 員 工 當 他 們 的 父 母 或 當 他 們 必 須 照 顧 殘 疾 人 或 老 年 人 相 對 因 此, 請 產 假 或 陪 產 假 照 顧 生 病 的 孩 子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家 人 照 顧 親 戚 的 一 項 基 本 權 利

137 4. 稅 收 計 畫 支 出 的 提 議 已 婚 夫 婦 的 稅 收 方 案 ( 夫 妻 ) 和 家 庭 ( 家 族 ) 是 在 法 國 稅 收 制 度 的 一 大 特 點 計 畫 都 允 許 在 逐 步 減 少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根 據 單 元 計 畫, 分 配 單 位 根 據 家 庭 的 大 小 和 構 成 5. 兒 童 托 育 政 策 歷 史 背 景 已 經 解 釋 了 為 什 麼 照 顧 孩 子 一 直 是 法 國 政 治 議 程 中 的 主 要 專 案 廣 泛 共 識 仍 然 發 現 社 會 和 經 濟 對 孩 子 和 一 般 社 會 關 懷 的 責 任 一 些 評 論 員 宣 導 大 眾 托 兒 服 務, 但 這 個 概 念 不 是 政 治 議 程, 它 和 集 體 托 幼 機 構 一 樣 列 在 政 府 的 施 政 計 畫 中, 並 於 2002 年 實 施 國 家 責 任 對 照 顧 孩 子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形 式 不 僅 家 庭 政 策, 而 且 就 業 政 策 參 與 照 顧 孩 子 提 供 自 1980 年 代 當 失 業 率 是 一 個 政 府 的 當 務 之 急 (Fagnani, 1998) 國 家 支 持 的 廣 泛 多 樣 性, 可 以 解 釋 為 這 兩 個 政 策 領 域 的 結 合, 結 果 是 一 個 豐 富 的 安 排 (1) 托 兒 所 和 幼 稚 園 自 1980 年 代 初 以 來, 兒 童 保 育 的 地 方 集 體 公 共 日 托 中 心 ( 托 兒 所 ) 不 斷 增 加 相 關 的 津 貼 基 金 有 助 托 兒 所 的 開 發 和 運 行 成 本 (2) 個 性 化 的 發 展 和 育 兒 補 貼 安 排 1994 年, 政 府 決 定 增 加 育 兒 補 貼 和 給 予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以 幫 助 家 庭 滿 足 個 性 化 兒 童 保 育 成 本 安 排, 如 註 冊 保 母 或 保 母 在 孩 子 的 家 裏 被 視 為 一 種 利 用 兒 童 保 育 部 門 的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的 潛 力 以 對 抗 失 業 和 滿 足 靈 活 的 兒 童 保 育 的 需 求 安 排 (Fagnani, 1998 b) 年 代 中 期 : 再 修 訂 家 庭 政 策 : 協 調 工 作 和 家 庭 生 活 在 1990 年 代 中 期, 新 的 社 會 主 義 政 府 啟 動 了 新 家 庭 政 策 在 家 庭 支 持 更 多 的 社 會 平 等, 注 重 父 母 的 責 任 而 不 是 家 庭 價 值 觀, 改 善 性 別 平 等 和 男 女 平 等 的 機 會 家 庭 政 策 的 目 標 之 一 是 促 進 婦 女 進 入 勞 動 力 市 場 的 整 合, 提 供 父 母 兒 童 保 育 設 施 (1) 家 庭 模 式 的 改 變 : 從 男 性 養 家 糊 口 模 式 到 雙 薪 家 庭 (2)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發 展 婦 女 參 加 有 償 工 作 的 增 加 反 映 了 國 家 支 持 照 顧 家 庭, 導 致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發 展 照 顧 孩 子 和 照 顧 老 年 人 任 務 以 前 由 婦 女 在 家 庭 中 已 經 被 轉 移 到 其 他 公 共 部 門 等 機 構 市 場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者 婦 女 受 雇 於 家 庭 保 母 支 付 國 內 的 幫 助 或 家 裏 照 顧 老 人 依 賴 人 (3) 工 作 時 間 政 策 : 家 庭 關 懷 的 一 個 新 的 挑 戰 制 訂 法 律 減 少 39 小 時 / 每 週 到 35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提 高 工 作 - 家 庭 平 衡, 並 提 高 男 女 平 等 儘 管 法 律 的 關 鍵 目 標 是 通 過 鼓 勵 來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其 他 目 標 增 加 現 代

13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化 工 作 的 靈 活 性 和 重 組 的 方 式 組 織, 並 增 加 時 間 致 力 於 家 庭 或 休 閒 和 其 他 社 會 活 動 (4) 男 女 共 同 承 擔 父 母 的 責 任 儘 管 女 性 參 與 勞 動 力 增 加 和 雙 職 工 家 庭 趨 向 於 成 為 常 態, 女 人 繼 續 執 行 大 部 分 的 國 內 和 在 家 裏 父 母 的 任 務 在 1990 年 代, 法 國 政 府 試 圖 改 善 分 享 父 母 的 責 任, 男 人 和 女 人 同 樣 能 夠 貢 獻 更 多 的 有 償 和 無 償 工 作 現 在 父 母 不 是 只 強 調 母 親 的 責 任 ( 六 ) 瑞 典 性 平 與 生 育 率 相 關 政 策 1. 親 職 假 (parental leave) 瑞 典 的 親 職 假 制 度 從 薪 資 替 代 (income replacement) 時 長 (length) 以 及 自 由 度 (flexibility) 三 個 方 面 入 手, 特 別 是 1995 年 父 親 月 政 策 的 提 出, 大 大 促 進 了 父 職 假 休 假 率 的 提 升 作 為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親 職 假 政 策 的 政 府, 瑞 典 的 父 母 生 育 一 個 孩 子 能 夠 享 有 超 過 一 年 的 帶 薪 親 職 假, 享 受 高 達 原 有 收 入 80% 的 福 利 津 貼 且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在 孩 子 八 歲 之 前 自 由 選 擇 休 全 職 (full time) 半 職 (half time) 或 是 四 分 之 一 (quarter time) 的 親 職 假 1995 年 政 府 推 出 爸 爸 假, 若 父 親 請 假 少 於 一 個 月, 則 該 家 庭 將 被 剝 奪 一 個 月 的 育 兒 假, 這 樣 一 來, 父 親 就 無 法 置 身 事 外, 而 將 假 期 全 數 轉 移 至 母 親 身 上 ; 同 時, 這 項 政 策 也 補 償 了 父 母 雙 方 90% 的 薪 資, 始 得 父 親 使 用 育 兒 假 的 意 願 提 升 幾 年 內 此 政 策 便 奏 效 了,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的 父 親 利 用 育 兒 假 待 在 家 中 參 與 孩 子 的 成 長 而 當 政 府 將 爸 爸 假 往 後 延 長 一 個 月, 總 請 假 時 數 更 增 加 了 超 過 一 倍 政 府 甚 至 將 津 貼 額 度 的 上 限 向 上 提 高, 使 假 期 對 高 收 入 的 父 親 族 群 更 具 吸 引 力 而 瑞 典 更 成 為 歐 洲 諸 國 中, 唯 一 使 男 性 和 女 性 可 以 不 受 傳 統 性 別 行 為 限 制, 實 現 維 持 生 計 和 育 兒 照 顧 角 色 互 換 的 國 家 (Haas and Hwang, 1999; Haas, 2003) 瑞 典 對 休 假 短 的 母 親 提 供 相 較 優 渥 的 津 貼, 這 樣 一 來, 女 性 就 不 會 暫 離 工 作 岡 位 太 久, 而 是 必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後 回 歸 職 場 目 前,90% 的 瑞 典 女 性 會 在 產 後 再 度 加 入 勞 動 市 場 2. 育 兒 ( 嬰 ) 假 的 修 正 (Swedish Institute, 2014) 2002 年, 瑞 典 的 育 兒 假 增 加 到 480 天, 生 育 或 收 養 小 孩 的 父 母 可 共 同 享 受 假 期, 但 每 人 至 少 兩 個 月 不 可 轉 讓 假 期 可 以 按 月 按 週 按 日 甚 至 按 小 時 使 用 然 而, 大 部 分 申 請 育 兒 假 的 仍 是 女 性 在 2012 年, 男 性 使 用 育 兒 假 的 比 率 占 24% 根 據 2013 年 起 的 新 政 策, 育 兒 假 共 480 天, 父 母 雙 方 各 須 至 少 使 用 60 天, 且 不 可 相 互 轉 讓 此 外, 若 父 母 雙 方 平 均 使 用 假 期, 則 可 獲 得 額 外 的 獎 金, 獎 金 為 每 日 50 瑞 典 克 朗 ( 約 新 台 幣 200 多 元 ), 最 多 可 領 取 270 天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尚 可 額 外 享 有 10 天 的 產 假 ( 雙 胞 胎 20 天 )

139 3. 促 進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Swedish Institute, 2014) 瑞 典 反 歧 視 法 中, 明 文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並 要 求 雇 主 在 工 作 環 境 中 出 現 騷 擾 疑 慮 時 展 開 調 查 並 採 取 措 施 另 外, 雇 主 須 得 公 平 對 待 所 有 曾 經 正 或 將 要 使 用 育 兒 假 的 員 工 或 求 職 者, 不 論 是 任 職 升 遷 或 分 配 工 作 時 都 不 得 有 差 別 對 待 ( 七 ) 芬 蘭 瑞 典 性 平 與 生 育 率 相 關 政 策 芬 蘭 家 庭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要 提 供 父 母 充 足 的 資 源 及 心 理 支 持, 使 其 順 利 地 生 產 和 撫 養 孩 子, 同 時 提 供 孩 子 一 個 安 全 成 長 的 環 境 近 年 來, 政 策 的 重 點 擺 在 調 和 工 作 及 家 庭 的 時 間 分 配 加 強 父 親 的 角 色 與 確 保 充 足 的 家 庭 收 入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13) 芬 蘭 政 府 提 供 給 父 母 的 資 源 包 括 三 個 方 面 : 經 濟 援 助 照 顧 服 務 家 庭 假 (family leave) 目 的 是 要 讓 父 母 在 工 作 上 的 負 擔 減 輕 增 加 父 母 陪 伴 孩 子 的 時 間 並 鼓 勵 父 親 多 加 利 用 家 庭 假 1. 經 濟 援 助 (1) 生 育 津 貼 (Maternity grant) 當 一 位 準 媽 媽 的 懷 孕 期 持 續 至 少 154 天, 或 其 在 懷 孕 第 四 個 月 結 束 前 有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就 有 資 格 請 領 生 育 津 貼 另 外, 只 要 是 被 芬 蘭 收 養 委 員 會 (Finnish Adoption Board) 承 認 的 收 養 案 件, 也 得 以 申 請 此 補 助 可 選 擇 領 取 現 金 或 是 內 含 新 生 兒 所 需 衣 物 及 照 護 用 品 的 生 產 組 合 包 (maternity pack) 生 產 組 合 包 的 總 價 值 高 於 一 次 付 清 的 現 金, 因 此 成 為 大 多 數 家 庭 的 選 擇 (2) 子 女 津 貼 (Child benefit) 子 女 津 貼 是 為 了 平 衡 有 子 女 家 庭 和 無 子 女 家 庭 間 開 銷 差 異 的 重 要 補 助 形 式 每 位 17 歲 以 下 居 住 於 芬 蘭 的 孩 子 都 可 請 領, 此 項 補 助 是 免 稅 的, 且 不 因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而 有 所 限 制, 惟 單 親 家 庭 能 請 領 的 金 額 較 高 (3) 住 房 津 貼 (Housing support) 芬 蘭 的 住 房 津 貼 和 房 貸 減 免 除 了 依 家 庭 收 入 房 舍 大 小 調 整 金 額 外, 家 庭 中 人 數 愈 多, 能 領 到 的 金 額 也 愈 高 (4) 社 會 救 助 (Social assistance) 此 為 保 障 家 庭 收 入 的 最 終 手 段, 提 供 食 衣 住 行 等 必 要 支 出 的 協 助 目 的 在 提 升 社 會 保 障 以 及 每 個 家 庭 的 經 濟 獨 立 程 度, 避 免 社 會 排 擠 或 是 長 期 對 於 社 會 救 助 的 依 賴 (5) 贍 養 津 貼 (Maintenance allowance)

14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贍 養 津 貼 確 保 18 歲 以 下 居 住 於 芬 蘭 的 孩 子 都 得 以 接 受 適 當 的 撫 養, 以 防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無 法 提 供 孩 子 足 夠 的 經 濟 支 持 此 適 用 於 由 市 立 社 福 機 構 或 法 院 承 認 的 子 女 撫 養 協 議, 當 贍 養 責 任 者 無 法 履 行 協 議 內 容 提 供 孩 子 議 定 的 贍 養 費 時, 政 府 會 出 面 協 助 (6) 稅 收 (Taxation) 以 家 庭 為 基 礎 的 稅 收 減 免 廢 止 後, 增 加 了 投 入 帶 薪 工 作 的 已 婚 婦 女 2. 家 庭 假 制 度 (Family leave system) (1) 產 假 和 生 育 津 貼 (Maternity leave and maternity allowance) 準 媽 媽 在 產 前 30 到 50 天 能 開 始 休 產 假, 產 假 的 長 度 為 105 個 工 作 天 若 工 作 涉 及 可 能 危 害 母 子 的 化 學 物 質 放 射 物 質 易 感 染 疾 病 等, 產 假 將 能 再 延 長 (2) 育 嬰 假 和 育 嬰 津 貼 (Parental leave and parental allowance) 父 母 雙 方 皆 可 在 產 假 結 束 後 立 即 開 始 158 個 工 作 天 的 育 嬰 假, 在 家 中 陪 伴 孩 子, 但 因 育 嬰 假 可 由 父 母 雙 方 自 由 分 擔, 所 以 政 策 施 行 至 今, 還 是 少 有 父 親 利 用 育 嬰 假 (3) 陪 產 假 和 陪 產 津 貼 (Paternity leave and paternity allowance) 2013 年 初 新 法 實 施 後, 之 前 育 嬰 假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的 爸 爸 月 被 取 代, 改 為 父 親 在 母 親 產 假 期 間, 可 以 有 最 多 18 天 的 陪 產 假, 陪 產 假 總 共 有 54 個 工 作 天, 但 其 餘 的 36 天 必 須 是 母 親 沒 有 放 假 時 才 能 生 效 在 2011 年, 四 分 之 三 的 父 親 在 母 親 產 假 期 間 向 公 司 請 了 陪 產 假 (4) 育 兒 假 (Child care leave) 父 母 在 孩 子 三 歲 前 有 權 申 請 無 薪 的 育 兒 假, 但 是 不 能 同 時 兩 方 都 請 假 雇 主 有 義 務 在 假 後 提 供 與 假 前 相 同 或 相 當 的 工 作 而 父 母 得 以 在 育 兒 假 期 間 申 請 兒 童 居 家 照 顧 的 津 貼 (child home care allowance) 在 孩 子 上 學 後 第 2 年 結 束 以 前, 父 母 都 可 以 申 請 部 分 的 育 兒 假 (partial child care leave), 向 雇 主 請 求 縮 減 工 時 3. 幼 兒 教 育 與 照 護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要 使 女 性 活 躍 參 與 就 業 的 先 決 條 件, 就 是 政 府 在 幼 兒 照 護 範 圍 內 的 立 法 服 務 經 濟 援 助, 以 及 給 予 在 工 作 上 的 保 障 在 育 嬰 假 期 間 結 束 後, 孩 子 七 歲 入 學 前, 父 母 可 選 擇 受 政 府 支 援 的 照 護 方 式, 如 採 用 市 立 托 兒 所 以 私 人 日 托 津 貼 (private day-care allowance) 選 擇 私 立 托 兒 所 或 申 請 兒 童 居 家 照 顧 的 津 貼 (child home care allowance), 由 父 母 親 自 在 家 照 看 以 上 是 亞 洲 四 個 國 家 和 歐 洲 三 國 生 育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性 平 意 識 的 主 章 尤 其 相 關 者, 這 些 國 家 也 都 是 GII 前 30 名 的 國 家, 歐 洲 國 家 顯 然 有 很 強 的 福 利 國 家 理 念 做 為 推 動 生 育 政 策 的 基 礎, 而 且 早 期 的 生 育 政 策 或 是 家 庭 政 策 是 傳 統 的 男 性 生 計 模 型 為 依 歸, 到

141 80 年 代 末 或 是 90 年 代 起, 家 庭 政 策 意 識 已 經 走 向 雙 生 計 模 型, 小 孩 是 國 家 資 產 固 然 重 要, 隨 著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政 策 的 提 出, 呈 現 生 育 政 策 與 性 平 政 策 的 息 息 相 關, 互 為 表 裡

142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第二節 政策建議 本研究依研究的主要發現 包括量化分析 政策分析以及質化分析結果 僅提出 以短中長程計畫的方式摘要建議 接著對計畫目標和計畫策略的詳細說明 立即可行計畫 (1-2 年) 目標 讓性平政策成為生育治理的一部份 俾利提升生育率 本研究發現生育問題的經濟性因子是隱藏於性平問題中 我們必須推動工作與家 庭平衡方案 且從賦權觀點來協助家庭在生育角色 給一個選擇 中的達成 策略一 性平政策中宜融入生命週期觀點的 住屋宅政策 (主辦機關 內政部 教 育部和衛福部) 策略二 發展融入性平觀點的 外顯型 家庭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 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和衛福部) 策略三 發展融入性別觀點的經濟賦權與家內平等賦權的 親職假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經濟部) 策略四 發展融入性平觀點的彈性和縮短工時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經濟部) 策略五 推動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 成立 W-F-B 基金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經濟部) 策略六 促進照顧工作有給化及專業化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衛福部) 中程計畫 (3-5 年) 目標 提倡性別平等 國家朝向推動 性別角色均稱變遷(symmetrical change) 政策 本研究首先提出的國家宏觀政策就是 以提升性別平等作為國家生育的重要策略 但是性別平等必須倡導並支持公私領域角色均稱發展的性別平等策略 未來 我們除 了用 GII 或 GEI 之外 也可以參考 The OECD Development Centre 提出的 Social Institutions and Gender Index SIGI 性別平等測量指標 特別了解家庭取向的性別 平等 只是該測量指標 有關家内勞務的分工的部份仍缺乏 策略一 強制父親育嬰假制度 daddy month (主辦機關 勞動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和經濟部) 策略二 倡導工作與家庭 性別角色對稱化變遷 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 衛生 福利部和經濟部) 策略三 陪產假育嬰假和兒童病照顧病假至少八成薪 有限制天數以一年為度 (主 辦機關 勞動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策略四 倡導男女共同承擔親職角色責任的政策 (主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和教育部)

143 長程計畫 (6-10 年) 目標 發展符合國情和接軌國際的促進性別平等測量與與生育政策 策略一 性別平等的測量國情化和國際化 (主辦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 策略二 推動男性增加家務和照顧時間方案 (主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 策略三 推動推動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彈性化的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 衛福部 和經濟部) 策略四 建立 完全 性別平等制度: 同等重視性別公平中家庭取向 family-orientated institute 和個人取向 individual-orientated institute 兩個層面的公平的性 別政策 (教育部 衛福部 勞動部以及人事總處) 以下是本研究政策建議詳細說明 立即可行計畫 (1-2 年) 目標一 確實落實並且修改性平政策 使政策成為生育治理的一部份 俾利提升生率 歐洲能 我們為甚麼不能?! 是否我們的性平政策仍有加強的空間?本研究發 現生育問題的社會和文化以及經濟性因子是隱藏於性平問題中 我們必須推動性別平 等相關工作與平衡方案 且從賦權觀點來協助家庭在生育任務的達成 策略一 性平政策中宜融入和生命週期觀點的 住屋宅政策 (主辦機關 內政部 教育部和衛福部) 政府部門宜提供鼓勵生育住屋政策和重視生命週期的住屋政策 包括鼓勵讓年輕 人能夠擁有兼顧生涯投資以及生涯發展的 大學家庭住屋政策 讓年輕人一邊接受 高等教育的同時 也能在最適生育年齡完成生育的自我角色期待或是社會的角色期待 本研究在多場焦點團體的訪談中 都有類似的呼籲 另外也可以思考親子優先配屋計畫 Parenthood Priority Scheme 協助已婚夫 婦更快及更容易獲得社會住宅分發 提出親子優先配屋計畫 Parenthood Priority Scheme 撥出一定比例的社會住宅給第一次結婚且已有小孩之夫妻擁有優先分配 權 另外是親子臨時房屋計畫 Parenthood Provisional Housing Scheme 在等待其住屋 或社會住宅完成前 政府提出親子臨時房屋計畫 Parenthood Provisional Housing Scheme

144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策略二 發展融入性平觀點的 外顯型 家庭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 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和衛福部) 臺灣的家庭政策屬於內隱型 implict 家庭政策 散落於各相關法規中 造成整 合困難且似有非有的家庭政策 尤其是各部會的相關家庭政策必須從性別與家庭觀點 才能符合常態化的女性上班家庭以及多元型態家庭的需求 例如日本的工作與家庭平 衡政策 比較起來特別強調企業角色 新加坡似也有這樣的趨勢 臺灣在落動不勞動 部也也有類似以家庭為中心的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 這些政策如何整合 讓家庭因國 家角色的介入 而減少照顧角色的多重壓力 讓企業 家庭和社會達到三贏的家庭政 策 進而讓生育變成 花得起 affordable 的選擇 本已研究發現 以瑞典為例 瑞典家庭政策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讓瑞典男女在積極的勞動參與和家庭生活之間得 以取得協調 SOU 1972 是用來提高 家庭面向 以及 勞動力市場層向 性別 平等的工具 策略三 發展融入性別觀點的經濟賦權與家內平等賦權的 親職假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 和經濟部) 目前世界潮流下的親職政策以是相當觀建的生育鼓勵政策 但是高生育率國家的 親職政策考慮三大因素 一新資的保障 二親職假的長短 三工作再回任的保障 這 些措施中 以小孩的成長為依歸是依照依附理論來詮釋來倡議 但是其中的性別差異 需求 例如單親家庭和低收入女性居多 是否考慮差別對待的親職假薪酬給付 才能 讓弱勢家庭也請得起親職假或是育嬰假等 策略四 發展融入性平觀點的縮短工時政策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經濟部) 國家應該立法保障有年幼小孩的家庭有免除加班的權利 可以設上限 選擇彈 性上下班的權利及居家上班的權利等 國家應立法減少工時 目前臺灣是緊次於新加 坡世界工時最長的國家 我們需要男性有均稱的角色變遷 並且多擔負家庭角色工作 但是工時是隱型婚姻和生育殺手 相較於北歐國家 我國及其他亞洲國家的工時較長 加上兒童照顧政策並未社會化 年輕人在衡量是否結婚 生子時可能因為思及其對職 涯發展的影響而卻步或延遲生育 降低子女數或決定不生 工時彈性或適當地縮短 除提高工作效率外 使國人能有時間分配給家庭 相對地有更高的機率養育一個或以 上的子女 本研究在比較歐亞國家的生育率時 性別平等表現好的國家其生育率也高 他們工時相較於亞洲這些性別平等表現也不錯的國家 例如臺灣 薪加坡 韓國和日 本 是低很多的 工時太長可能對私領域的性別平等的實踐可能有負向影響 本研究 發現和生育率有負相關現象

145 策略五 推動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 成立 W-F-B 基金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經濟部) 政府可以參考新加坡的 WOW 基金制度 成立國家基金 也鼓勵企業成立類似 基金 經由勞動部等相關單位積極推動創新 有活力 有 家庭 溫馨 感 的工作 與家庭生活平衡基金 簡稱 W-F-B 基金 以法國為例 也是有相似但部相同的基金 之設立 叫做 家庭津貼基金 Family Allowance Fund 父母若陪同六歲以下孩子到 休閒中心或課後中心 這些服務通常由家庭津貼基金資助 在法國 整體社會氛圍看 重生育 二戰以來 法國理想的家庭形象持續定格在有兩個孩子的家庭模式上 此外 絕大部分年輕人 83% 將 成立一個家庭 視為生命中的第一大事 我們也希 望臺灣多宣導 家庭價值 讓 成家 變成年輕人的夢 另外也可利用此項基金成 立 育兒資訊入口網站 猶如法國的 mon-enfant.fr 為提供各家庭更快速 優質的 訊息 於 2009 年 5 月成立 該網站提供家長各類的育兒資訊 現今趨勢 及相關工 作訊息 並提供關於全國家庭津貼基金 National Family Allowance Fund 資助設施 的細節 以及兒童照顧者的詳細資訊 策略六 促進照顧工作普及化 適薪化化及專業化 (主辦機關 勞動部和衛福部) 根據各國性別及生育政策的比較分析 發現兒童托育制度在亞洲國家的發展遠不 及生育率穩定的歐洲國家 此現象隨著女性勞動率持續增加 將突顯職業生涯與家庭 之間的衝突 因此政府應加快設置公共托育制度的腳步 並引導企業一併推動 促使 兒童托育及褓母工作普及化 適薪化 專業化和家人照顧津貼化 以分擔職業婦女的 照顧角色 並提升家庭照顧工作的價值 以促進生育 中程計畫 (3-5 年) 目標二 提高性別平等 國家應該推動 性別角色對稱變遷(symmetrical change) 政策 我們的國際性別平等發展與生育相關之比較分析發現 亞洲人生育率低 應該來 自和性別平等相關的 不對稱角色變遷 即 雙工作家庭 dual working family 的 性別角色變遷並沒同步看到 雙家務家庭 dual domestic working family 包括小孩照 顧 的性別角色變遷 因此讓女性對生育怯步 亞洲臺灣 新加坡 韓國和日本等國家生育率低 依 CIA 的報告 短期生育率 最低之國家還是在亞洲 跟上述的原因應極大關係 這樣的問題和 國家 市場與個人或家庭 的關係相關 北歐國家高度推動性平 相關的雙生計家庭福利國家模式促成了高生育率 法國曾經 30 多年來都是低生育的 狀態 近年則有很高的出生率 國家介入家庭 包括社會權的倡議各種福利措施 讓養兒育女和照顧工作 公共化 是重要原因 即便我們只能嚮往北歐國家 雙生計 家庭模型 之社會福利發展政策 是否以漸進的法國模式 至少推動相對保守的 一

146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又二分之一生計家庭 概念 讓女性有 選擇的自由 Freedom of Choice 都是國 家角色介入家庭事務而提升生育率的例證 讓家庭事務不在只是家庭內的事務而是公 共的事務 小孩的成長是公共的投資而不是只是個別化家庭的投資 照顧責任家庭化 更要國家化 這些國家開始的生育政策是為了生育 但是女性工作變成常態之後 給家庭支持 推動各種 家庭與工作平衡方案 以及減少工時的國家立法 都讓性平主張和生育 不衝突反而是助力的原因 反觀亞洲國家 倡導生產型社會福利國家模式的臺灣 韓國 日本和新加坡等 在經濟手段作為福利國家發展之途 似嚴重忽略了國家在協助和支持家庭的角色 也 因而生育率尚未逆轉 猶如 Hans Rosling 教授 2010 以新加坡為例 說目前還沒有看到一個生育率下 降的逆轉 因為 父親對於養育孩子的任務尚未提升到相同的看法 國家支持養育角 色也是不足的 這也是臺灣和許多亞洲已發展國家之生育率尚為逆轉的重要原因 因此本研究提出的國家宏觀政策 以提升性別平等作為國家生育的重要策略 但是性 別平等必須倡導並支持公私領域角色均稱發展的性別平等策略 未來 我們除了用 GII 或 GEI 之外 也可以參考 The OECD Development Centre 推動的 Social Institutions and Gender Index SIGI 性別平等測量 可能可以多了解臺灣和其他亞 洲國家男女部份的社會制度指標反映的是否存在男女不平等社會規範或性別角色期 待 真正情況影響著臺灣等亞洲國家生育的上升 策略一 強制型父親育嬰假制度 Mandatory Daddy Month Policy (主辦機關 國 防部 勞動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我國現雖立法給予父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領取部份期間的津貼 然而由於兩性 薪資差異 國人對父 母職責任的認同差異等因素 使得育嬰假之權益常由母親使用 明顯繼續強化與複製家內照顧女性化與小孩照顧母職化 最終 還是讓許多女性在勞 動參與及生殖選擇之間拔河 可能還是以 犧牲生育換取生涯 因此對於目前男女 同等享用育嬰假制度 若能再進一部推動瑞典或北歐式強制父親育嬰假制度 讓父 親名正言順的取得育嬰假的實際 不會有標籤化或是 不好意思 的文化尷尬 這制度一方面可以倡議家內勞動的性別分工均稱化發展 且有助於親子間父子女關係 的營造 去除父嚴母慈的性別刻版意識 目前有研究也指出 這制度有助於婚姻的滿 足感 這對離婚率極高的臺灣 也是另一種加分選擇 策略二 工作與家庭 性別角色對稱化變遷 政策(主辦機關 教育部 勞動部 衛 生福利部和經濟部) 許多研究已指出兩性家庭照顧責任的差異乃源於主觀的角色認同 政府應透過性

147 別平等教育法積極推動 性別平等從小開始 計畫 均衡兩性工作與家庭角色概念 以去除傳統性別角色刻板化印象 讓女性在生育和工作選擇過程中 機會成本 可以 降低 讓男性在工作和家庭折衝之間 幸福指數 可以提升 策略三 陪產假育嬰假和兒童病照顧病假假全薪化 有限制天數或一年為度 (主辦 機關 勞動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本研究顯示 現代社會的男 女性皆更注重自己的工作及家庭生活平衡 加強政 府及企業的家庭支持制度可協助屆勞動年齡及育齡國民兼顧二者 而良好的休假制度 便是最基本的 有給薪的陪產假和兒童病假能彰顯社會對家庭及兒童的照顧及保障 提高國人生育意願 目前 低薪(六成薪)的制度可能造成中上階層以上的人 才請得 起的 階層化 育嬰假制度 因為中下階層的人可能因為育嬰假期間 損失的薪資 相對於生活或經濟壓力是比較高的 何況薪資對中下階層的人幾乎是糊口之需 策略四 倡導男女共同承擔親職角色責任的政策 (主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 傳統上男主外 女主內的觀念於今日仍在無形中左右兩性家庭角色的分配 因此 男性常將賺錢養家視為自己的責任 照顧及教育子女則為妻子的責任 此情形在照顧 工作無酬且制度化未臻成熟的社會中 常將女性逼至須放棄原本職業 於家中照顧老 幼的處境 女性對於步入家庭的想像以及生兒育女可能使為之卻步 建議正式教育和 非正式教育中 推動男女在親職角色的平等意識的建立和實踐方式 希望政府也有 家 庭中心 相關的政策設計 例如英國的家庭交通套票措施 可用以鼓勵男性和女性因 交通票價是家庭維中心的減免而更願意提供親職角色的實踐 長程計畫 (6-10 年): 三 發展符合國情和接軌國際的促進性別平等測量與生育政策 策略一 性別平等的測量國情化和國際化 (主辦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 我們的焦點團體之專家學者指出 GII 指數過於強調國家總體層次 社會層面的 評量與估計 對於家庭內部的性別互動關係 特別是與生育有關的決策模式 家務分 工 子女的養育與照顧等面向則相對缺乏 性別平等如果僅使用總體社會層次的指標 就可能掩蓋 忽視家庭內性別關係 性別分工與婚育決策等等可能出現不平等的問 題 國際上 OECD 所採用的 GEI(Gender Equality Index)有七大領域 其中在時間領 域 domain of time 的指標測量主要集中於男女在經濟 照顧以及其他社會活動 如 文化 公民參與活動等 時間分配的差異 這指標可以測出女性的勞動參與率迅速增 長 男女在家庭照顧等活動上的時間分配並沒有因此而更加均衡之不相協調情形 未

14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來, 我 們 可 以 請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也 多 採 用 這 一 種 指 標 來 測 量 我 國 的 性 別 平 等 的 狀 況, 比 較 能 反 映 出 我 國 性 平 真 實 狀 況 策 略 二 : 推 動 男 性 新 角 色 / 家 務 時 間 方 案 ( 主 辦 機 關 :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 本 研 究 初 步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 生 育 率 和 女 性 家 務 時 間 成 反 比 ; 與 男 性 投 入 家 庭 時 間 成 反 比 而 且 兩 性 家 務 投 入 時 間 落 差 越 大, 總 生 育 率 越 低 我 國 雖 然 從 1997 年 成 立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但 是 對 於 家 內 勞 動 性 別 公 平 化 的 教 育 和 落 實 需 要 更 加 加 強, 建 議 從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著 手 以 及 推 動 家 務 照 顧 和 勞 動 男 性 化 和 年 輕 化 的 計 畫 策 略 三 : 推 動 工 作 時 間 和 工 作 地 點 彈 性 化 的 政 策 ( 主 辦 機 關 : 勞 動 部 ) 歐 盟 1990 及 2000 年 代 的 性 別 平 等 指 引, 曾 經 聚 焦 於 如 何 提 供 女 性 結 合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機 會 1997 年 公 佈 了 彈 性 時 間 工 作 者 指 引 (1997 Part-time workers directives) 1996 年 公 佈 了 親 職 假 指 引 (1996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給 予 母 親 和 父 親 至 少 3 個 月 的 假 來 照 顧 新 生 兒 ( 含 領 養 ) 1997 年 的 彈 性 時 間 工 作 者 指 引 則 提 出 了 平 等 對 待 平 等 薪 酬 和 平 等 工 作 條 件 ( 和 全 時 間 者 一 樣 ) 策 略 四 : 建 立 完 全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 同 等 重 視 性 別 公 平 中 家 庭 取 向 (family-orientated institute) 和 個 人 取 向 (individual-orientated institute) 兩 個 層 面 的 公 平 的 性 別 政 策 (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衛 福 部 勞 動 部 以 及 人 事 總 處 ) 本 研 究 發 現, 臺 灣 和 其 他 亞 洲 先 進 國 家 ( 韓 國 新 加 坡 日 本 ) 都 是 高 性 別 平 等 和 低 生 率 的 國 家, 提 供 了 最 好 的 解 釋 來 自 Mcdonald(2000) 在 其 研 究 中 指 出, 性 別 公 平 有 家 庭 取 向 (family-orientated institute) 和 個 人 取 向 (individual-orientated institute) 兩 個 層 面, 但 是 前 者 處 於 低 水 準 和 後 者 處 於 高 水 準 的 衝 突, 是 導 致 先 進 國 家 生 育 率 低 下 的 主 因 Nancy Fraser(1997) 男 性 和 女 性 行 為 是 社 會 建 構 的 (socially constructed expectations), 社 會 規 定 了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勞 動 責 任 權 利 和 義 務 等 方 面 的 不 同 和 劃 分, 於 是 產 生 了 性 別 公 平 問 題 Mason(1997) 性 別 階 層 化 (gender stratification)- 即 制 度 性 的 社 會 性 別 不 平 等 和 性 別 角 色 (gender roles) 即 男 女 勞 動 分 工 的 不 同 本 研 究 認 為, 目 前 生 育 率 破 解 的 重 要 前 題, 應 該 是 家 庭 取 向 的 性 別 公 平 的 建 構 同 步 於 個 人 取 向 的 公 平 之 建 構 本 研 究 的 焦 點 團 體 中 尤 其 提 出 了 私 領 域 的 性 別 公 平 問 題, 因 此 當 精 力 有 限 或 是 時 間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女 性 往 往 犧 牲 自 己 的 生 涯 發 展 和 投 資 才 有 可 能 生 育 和 照 顧 小 孩, 否 則 就 選 擇 不 生 小 孩, 犧 牲 的 是 生 育 這 個 私 領 域 的 家 庭 永 續 發 展 之 必 要 變 項 綜 合 以 上, 不 論 在 政 策 意 識 的 層 面 或 具 體 政 策 上, 促 使 性 別 角 色 均 稱 地 變 遷 發 展 並 納 入 生 育 治 理 政 策 是 世 界 生 育 率 相 對 穩 定 生 育 率 發 展 成 J 型 上 升 的 國 家 採 行 的 主 要 策 略

149 而我國現階段生育政策仍似著重於觀念上家庭價值的提倡及生育津貼的發放 在 工時制度 休假制度 公共/企業托育制度之發展等仍尚未健全 成熟 且無明顯缺 乏的性別意識的積極性倡議 致使對生育率的提升影響不大 因此 本研究建議政府 採納上述建議 並於政策逐步落實的過程納入 性別意識 和性別關係的再建構 有關性別平等政策更應關注到私領域和 家庭取向的平等 而不是只重視公領域或 是 個人取向的平等 的建構 平衡國人工作與生活家庭多元則認和角色平衡 提升 生育率 本節結語 Mcdonald 2000 在其研究中指出 性別平等有家庭取向 family-orientated institute 和個人取向 individual-orientated institute 兩個層面 但是前者處於低水準和後者處 於高水準的衝突 是導致先進國家生育率低下的主因 本研究的多個焦點團體中 尤 其點出了私領域的性別公平是生育率未能提升的重要原因 當精力有限或是時間有限 的情況下 女性往往犧牲自己的生涯發展和投資才有可能生育和照顧小孩 否則就選 擇不生小孩 犧牲生育 這個私領域的家庭永續發展之必要變項 因此 國家政策 不可忽略的制這個升升育邏輯 未來研究方向之建議 1.低生育率國家的跨國研究 未來探討相關議題 除了以臺灣社會的性別關係與生育 趨勢作為研究的核心 選擇哪些國家或地區作為跨國比較的案例 以及篩選的標準 本研究建議低生育率國家的跨國研究 2.性別平等之家庭取向平等予生育率的關係 GII 指標比較傾向個人層次的平等 我 們需要探討家內性別平等與生育率的關係 看看家內越平等的國家是否其生育率也 越高

15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151 附 錄 一 :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研 究 人 員 簡 歷 與 分 工 表 研 究 人 員 姓 名 現 職 學 經 歷 任 務 與 分 工 主 持 人 王 麗 容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2. 兼 社 科 1. 美 國 UCLA 社 會 福 利 博 士 和 英 國 牛 津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學 系 和 人 口 研 究 院 訪 問 教 授 2.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委 員 3. 聯 合 國 Harrot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方 案 臺 灣 代 表 1. 綜 理 計 畫 的 規 劃 和 執 行 ; 2. 進 行 計 畫 分 工 與 國 際 邀 請 並 且 協 調 工 作 內 容 ; 3. 彙 整 國 際 資 料 並 撰 寫 報 告 內 容 院 副 院 長 4. 數 個 國 際 和 國 內 學 術 期 刊 主 編 或 編 輯 委 員 5. 行 政 院 跨 世 紀 婦 女 政 策 藍 圖 起 草 人 以 及 婦 女 權 益 報 告 書 負 責 人, 以 及 CEDAW 審 議 委 員 6. 研 究 專 長 為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別 暴 力, 婦 女 與 社 會 政 策, 工 作 與 家 庭 問 題, 性 別 與 災 變 議 題 以 及 生 活 品 質 相 關 研 究 協 同 主 持 人 (1) 陳 玉 華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生 物 產 業 傳 播 暨 發 展 學 系 副 教 授 1. 美 國 賓 州 州 立 大 學 鄉 村 社 會 學 暨 人 口 學 博 士 2. 德 國 Max Planck 人 口 研 究 中 心 客 座 研 究 員 ( ) 3. 學 術 專 長 : 婚 姻 與 家 庭 研 究 社 會 人 口 學 調 查 研 究 方 法 等, 近 期 研 究 包 括 外 籍 大 陸 配 偶 的 生 育 特 性, 臺 灣 不 同 出 生 世 代 在 婚 育 態 度 行 為 的 差 異 與 長 期 變 化 4. 臺 灣 人 口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臺 灣 農 業 推 廣 學 會 學 術 部 長 楊 懋 春 貞 德 紀 念 基 金 會 秘 書 長 1. 研 究 方 向 和 研 究 策 略 內 容 之 協 助 ; 2. 焦 點 團 體 ( 兩 場 ) 的 規 劃 和 主 持 ; 3. 臺 灣 亞 洲 / 歐 洲 人 口 政 策 和 性 平 政 策 之 分 析 ; 4.. 性 平 對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理 論 與 觀 點 的 提 出 ; 5. 性 平 相 關 面 向 或 是 指 標 的 規 劃 並 參 與 其 與 生 育 率 相 關 之 量 化 模 型 的 分 析 5. 臺 灣 鄉 村 研 究 主 編 臺 灣 人 口 學 刊 (TSSCI) 編 輯 委 員 協 同 主 持 人 (2) Marcus Chiu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1. 英 國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博 士 2. 目 前 為 新 加 坡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主 任 1. 亞 洲 或 / 和 新 加 坡 人 口 政 策 和 性 平 政 策 資 料 的 提 供 ; 2. 性 平 對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15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3. 專 長 領 域 : Program Evaluation, 理 論 與 觀 點 的 提 出 ; caregiving, help-seeking behavior, 3. 性 平 相 關 面 向 或 是 指 gender and mental health, Recovery 標 的 規 劃 並 參 與 其 與 生 concepts 育 率 相 關 之 量 化 模 型 的 4. 亞 洲 和 香 港 許 多 重 要 學 術 期 刊 分 析 的 主 編 5.Visiting Scholar to Yale University 6.Honorary Research Fellow, University of Swansea, UK 協 同 主 持 Stuart 1. 牛 津 大 1. 劍 橋 大 學 歷 史 與 人 口 學 博 士 1. 歐 洲 國 家 人 口 政 策 和 人 (3) Basten 學 社 會 政 2. 曾 任 牛 津 大 學 和 澳 洲 擔 任 博 士 性 平 政 策 資 料 的 提 供 ; 策 學 系 副 後 研 究 員 也 在 歐 洲 一 些 人 口 和 社 2. 性 平 對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教 授 會 研 究 中 心 做 過 研 究 理 論 與 觀 點 的 提 出 3. 牛 津 大 學 講 師 (2012) 3. 性 平 相 關 面 向 或 是 指 2. 牛 津 大 4. 臺 大 社 會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特 約 研 標 的 規 劃 並 參 與 其 與 生 學 人 口 研 究 員 育 率 相 關 之 量 化 模 型 的 究 院 研 究 5. 歐 洲 當 代 臺 灣 研 究 中 心 副 研 究 分 析 員 員 協 同 主 持 Mutsuko 1. 日 本 吉 1. 芬 蘭 University of Tampere, 1. 亞 洲 或 / 和 日 本 人 口 政 人 (4) Takahashi 備 國 際 大 Finland, 社 會 政 策 博 士 策 和 性 平 政 策 資 料 的 提 學 社 會 福 2. 研 究 領 域 : violence in intimate 供 ; 利 研 究 所 human relationships; risks and 2. 性 平 對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教 授 social justice; ethics in social 理 論 與 觀 點 的 提 出 ; 2. 兼 社 會 policy; comparative studies of 3. 性 平 相 關 面 向 或 是 指 福 利 研 究 welfare state models 標 的 規 劃 並 參 與 其 與 生 所 主 任 育 率 相 關 之 量 化 模 型 的 分 析 協 同 主 持 Ju-Hyun, 韓 國 首 爾 1. 首 爾 大 學 : Ph. D.of Sociology, 1. 亞 洲 或 / 和 韓 國 人 (5) Kim 大 學 社 會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Korea. 人 口 政 策 和 性 平 政 策 資 發 展 與 政 (2007) 料 的 提 供 ; 策 學 院 研 2. Research Professor: The 2. 性 平 對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究 教 授 Institut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理 論 與 觀 點 的 提 出 ; and Policy Research at Seoul 3. 性 平 相 關 面 向 或 是 指 National University. 標 的 規 劃 並 參 與 其 與 生 育 率 相 關 之 量 化 模 型 的 分 析

153 附 錄 二 : 性 別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第 一 節 新 加 坡 : 性 平 政 策 中 的 家 庭 價 值 意 識 新 加 坡 公 民 人 口 在 2012 年 進 入 一 個 轉 捩 點 第 一 批 嬰 兒 潮 ( 二 戰 結 束 後 生 育 尖 峰 期 ) 人 口 步 入 65 歲 從 現 在 到 2030 年, 新 加 坡 將 經 歷 前 所 未 有 的 人 口 結 構 轉 變 超 過 90 萬 名 嬰 兒 潮 人 口 ( 超 過 目 前 人 口 的 四 分 之 一 ), 將 成 為 銀 髮 族 從 2020 年 開 始, 每 年 退 休 的 人 數 將 超 過 剛 步 入 社 會 工 作 的 人 數, 勞 動 人 口 將 會 隨 之 減 少 新 加 坡 目 前 的 生 育 率 偏 低, 如 果 不 引 進 新 移 民, 公 民 人 口 將 迅 速 老 化, 並 從 2025 年 開 始 萎 縮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2013) 一 生 育 率 的 歷 史 變 化 圖 40 新 加 坡 1975 年 到 2010 年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社 區 與 家 庭 部 (2013) 過 去 30 年 來, 新 加 坡 總 生 育 率 一 直 低 於 2.1 的 替 代 水 準 美 國 中 情 局 的 人 口 育 策 資 料 中 指 出,2014 年 新 加 坡 將 為 是 出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TFR 可 能 降 到.80 過 去 從 70 年 代 開 始, 新 加 坡 生 育 率 就 從 2.0 一 直 往 下 滑, 到 1985 年 左 右 到 了 最 低 ( 約 1.5), 雖 然 快 到 90 年 帶 又 近 2.0, 但 是 曇 花 一 現, 從 此 之 後 就 繼 續 再 往 下 滑, 只 比 臺 灣 好 一 些, 但 看 起 來 走 入 全 世 界 最 低 只 比 臺 灣 慢 三 年 或 四 年, 因 為 近 年 已 經 低 於 超 低 生 育 率, 今 年 可 能 全 世 界 最 低 和 臺 灣 一 樣 的, 在 2012 年 可 能 受 到 前 一 年 龍 年 效 應 的 影 響, 生 育 率 有 稍 為 往 上 爬 升 到 1.30 左 右

15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年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國 家 資 料 來 源 : CIA (2014). World factbook 二 低 生 育 率 原 因 分 析 ( 一 ) 缺 乏 家 庭 支 持 政 策 (Peter McDonald,2008) Peter McDonald 在 其 低 生 育 率 的 影 響 原 因 及 政 策 (2008) 研 究 中, 根 據 Eurostat and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s 於 2005 年 的 數 據, 將 先 進 國 家 分 為 兩 組, 第 一 組 為 女 性 生 育 率 超 過 1.5 的 國 家, 包 含 所 有 北 歐 國 家 法 語 及 荷 蘭 語 系 的 西 歐 國 家 及 英 語 系 國 家, 第 二 組 為 所 有 的 南 歐 國 家 西 歐 的 德 語 系 國 家 及 東 亞 先 進 國 家, 包 括 新 加 坡, 事 實 上, 除 了 丹 麥 及 加 拿 大 的 生 育 率 曾 短 期 低 於 1.5 以 外, 其 他 第 一 組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皆 未 曾 低 於 1.5; 而 第 二 組 國 家 生 育 率 降 至 1.5 以 下 後 便 未 再 上 升 兩 組 中 的 文 化 相 異 度 指 出 文 化 或 許 為 兩 組 差 異 的 主 因

155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年 各 組 國 家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Peter McDonald(2008). 整 體 而 言, 第 二 組 的 國 家 有 較 強 烈 傳 統 的 價 值 觀, 認 為 家 庭 和 國 家 是 不 同 的 主 體, 且 家 庭 應 自 給 自 足, 不 仰 賴 國 家 的 干 預 因 此, 這 些 國 家 發 展 完 善 的 家 庭 援 助 措 施 的 速 度 也 較 慢 第 一 組 國 家 則 相 反, 在 過 去 20 年 來 已 發 展 出 值 得 注 意 的 家 庭 友 善 制 度 因 此, 當 全 球 性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趨 勢 使 年 輕 人 組 成 家 庭 的 意 願 下 降 時, 第 一 組 的 國 家 有 鑑 於 其 家 庭 支 持 政 策, 受 到 衝 擊 的 程 度 較 低 新 加 坡 屬 於 第 二 組 中 排 名 第 10 的 國 家, 總 生 育 率 為 1.24 ( 二 ) 晚 婚 與 單 身 現 象 Peter McDonald 亦 提 到, 新 加 坡 於 1980 年 代 首 先 針 對 受 過 教 育 的 華 人 女 性, 致 力 於 提 升 其 生 育 率, 並 提 供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作 為 鼓 勵 這 個 族 群 生 育 的 誘 因, 而 年 輕 女 性 可 能 因 為 未 為 國 家 履 行 責 任 而 受 到 譴 責 (Peter McDonald, 2008) 但 時 至 今 日, 新 加 坡 華 人 女 性 的 生 育 率 約 為 平 均 每 人 1 子, 受 過 教 育 的 華 人 女 性 則 低 於 此 數, 顯 見 政 策 之 失 敗 當 時 的 新 加 坡 政 策 制 定 者 錯 誤 地 認 為 婚 姻 和 婚 後 生 育 率 兩 者 是 無 關 假 若 大 部 分 的 新 加 坡 和 日 本 女 性 於 30 歲 左 右 結 婚, 這 使 他 們 能 夠 生 育 2 個, 甚 至 3 個 小 孩, 但 事 實 非 然, 新 加 坡 近 幾 年 單 身 與 晚 婚 的 現 象 十 分 明 顯 我 們 可 以 從 圖 表 看 見, 自 從 2000 年 開 始, 在 新 加 坡 不 分 男 女 的 單 身 比 率 皆 增 加 30~34 歲 的 新 加 坡 人 中,40% 以 上 的 男 性 與 30% 以 上 的 女 性 皆 為 單 身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2013) 139

15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圖 43 新 加 坡 公 民 單 身 比 率, 以 年 齡 及 性 別 區 分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 (2013) 除 了 單 身 不 婚 的 問 題 之 外, 晚 婚 現 象 也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從 2000 到 2011 這 十 一 年 間 的 資 料 可 見, 新 加 坡 公 民 第 一 次 結 婚 的 年 齡 中 位 數 已 上 升, 新 郎 從 28.5 歲 升 至 30.1 歲, 新 娘 從 26.1 攀 升 至 27.8 歲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2013) 圖 44 第 一 次 結 婚 的 年 齡 中 位 數 ( 歲 )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 (2013) 140

157 一旦晚婚 就有可能因為高齡產婦的問題而減少小孩數量 雖然多數家庭目前 仍有二個 含 以上的小孩 但 40~49 歲新加坡女性公民平均生育數已從 2000 年的 2.22 個掉至 2011 年的 2.06 個 同時 女性沒有或僅有一個小孩的比率已從 2000 年的 21%升至 2011 的 26% 新加坡政府内閣人口及人才署 2013 圖 45 新加坡 歲已婚婦女生育小孩數 資料來源 新加坡政府内閣人口及人才署 2013 三 政策的轉移 過去 東亞國家之政策皆針對年輕世代 認為處理個人問題便能提高生育率 而未進行基礎的社會改革或是建立社會對家庭友善之政策 新加坡政府曾試圖收買受 過教育的年輕華人女性 鼓勵結婚 卻造成年輕人針對此問題推諉責任的現象 然而 在東亞國家針對年輕族群的調查結果持續顯示他們想要比實際上更多的 孩子 說明了年輕世代的價值觀和動機並非低生育率的主因 更多因素與他們所處的 社會有關 低生育率乃源於對家庭育兒不友善的社會及經濟制度 在家庭友善政策不足的狀況下 我們可以從新加坡公眾意見對影響是否結婚生 育之關鍵字了解 很多面向的因素影響新加坡人結婚與生育 裡頭有經濟考量 包括 買房 access to housing 育兒能力與費用 the availability and cost of child care 保 健費用 healthcare expenses 與其他成家費用 other costs of raising a family 且男性與女性皆表示當工作與生活協調時 才能達成家庭與職業之願望 有許 多因素反映出家庭價值之重要性與鼓勵新加坡人優先看重家庭之必要性 其他因素指 141

15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出, 價 值 與 社 會 態 度 最 終 會 左 右 新 加 坡 人 對 婚 姻 及 生 育 的 個 人 決 定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2013) 圖 46 公 眾 意 見 對 影 響 是 否 結 婚 生 育 之 關 鍵 字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 (2013) 2013 年,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人 口 白 皮 書 指 出, 將 接 受 高 水 準 移 民 紓 解 目 前 嚴 重 的 生 育 替 代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針 對 新 加 坡 公 民 提 出 有 效 的 刺 激 生 育 政 策, 希 冀 能 由 兩 方 面 來 改 善 人 口 問 題 ( 一 ) 高 水 準 移 民 政 策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2013) 因 總 生 育 率 預 計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達 至 2.1 的 替 代 水 準, 所 以 新 加 坡 政 府 希 望 引 進 年 輕 的 移 民 有 助 於 填 補 年 輕 人 口 的 不 足, 並 緩 解 公 民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問 題 為 了 避 免 人 口 萎 縮, 新 加 坡 每 年 將 引 進 一 萬 5,000 至 兩 萬 5,000 名 新 公 民 並 根 據 申 請 者 的 素 質 生 育 率 以 及 國 家 的 新 需 要, 不 時 檢 討 移 民 的 人 數 移 民 受 考 慮 的 對 象 是 那 些 認 同 新 加 坡 長 遠 利 益, 並 有 意 在 此 落 地 生 根 的 人 新 加 坡 已 經 大 幅 縮 緊 這 項 政 策, 獲 得 永 久 居 留 權 的 人 數, 從 2008 年 尖 峰 期 的 7 萬 9000 人 減 至 目 前 的 每 年 3 萬 人 左 右 將 保 持 目 前 的 步 伐, 把 永 久 居 民 的 總 數 維 持 在 介 於 50 萬 至 60 萬 人 之 間, 以 確 保 擁 有 合 適 的 潛 在 公 民 人 選 新 加 坡 政 府 表 示 將 謹 慎 控 制 引 進 移 民 的 速 度, 到 了 2030 年, 新 加 坡 公 民 人 口 預 計 將 介 於 360 萬 至 380 萬 之 間 ; 加 上 50 萬 至 60 萬 名 永 久 居 民, 將 會 有 420 萬 至 440 萬 的 居 民 人 口 ( 包 括 公 民 及 永 久 居 民 ) 當 然, 實 際 數 目 取 決 於 生 育 率 移 民 情 況, 以 及 人 口 平 均 壽 命 等 因 素 但 2030 年 外 來 人 口 比 重 將 上 升 至 45%, 對 照 2000 年 時 該 比 重 僅 20%, 人 口 結 構 變 動 的 速 度 如 此 劇 烈 該 政 策 甫 經 公 開, 立 即 引 發 民 眾 強 烈 不 滿, 引 起 大 規 模 的 抗 議 行 動 最 後, 人 口 政 策 改 口 為 人 口 預 測 可 見 移 民 在 新 加 坡, 以 移 民 政 策 來 解 決 人 口 下 滑 問 題, 被 民 眾 標 籤 為 政 府 治 理 困 難 的 政 策 142

159 ( 二 ) 促 進 新 加 坡 公 民 生 育 率 政 策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2013) 新 加 坡 政 府 曾 於 2011 年 提 出 結 婚 生 育 配 套 政 策,2013 年 將 加 強 其 措 施, 投 入 成 本 從 每 年 16 億 增 至 每 年 20 億 結 婚 生 育 配 套 政 策 2013 年 版 包 括..(1) 協 助 已 婚 夫 婦 更 快 及 更 容 易 獲 得 組 屋 分 發, 以 鼓 勵 國 人 早 日 結 婚 生 子 ;(2) 受 孕 及 分 娩 費 用 將 獲 得 更 多 補 助 ;(3) 進 一 步 資 助 養 育 子 女 的 費 用, 包 括 醫 藥 費 ;(4) 協 助 在 職 夫 婦 平 衡 家 庭 與 工 作 的 需 要 ;(5) 透 過 政 府 給 付 的 父 親 陪 產 假 及 父 母 共 用 產 假 的 計 畫, 鼓 勵 為 人 父 者 在 育 兒 方 面 扮 演 更 大 的 角 色 從 新 五 項 措 施 中, 明 顯 可 以 看 出 有 兩 項 和 性 別 平 等 主 張 與 實 踐 有 具 體 相 關 : 一 是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措 施, 其 次 是 鼓 勵 父 母 分 擔 養 育 責 任 除 上 述 結 婚 生 育 配 套 政 策 之 外, 新 加 坡 政 府 亦 著 手 加 強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包 括 育 嬰 及 托 兒 負 擔 能 力 相 關 政 策 同 時 其 人 力 部 門 也 推 出 了 Work-Life Works! (WoW!) 基 金, 增 加 業 主 提 供 彈 性 的 工 作 安 排 ( 新 加 坡 政 府 内 閣 人 口 及 人 才 署, 2013) 其 實, 新 加 坡 政 府 提 出 這 麼 多 政 策 並 沒 有 奢 望 生 育 率 能 夠 達 到 世 代 交 替 需 要 的 生 育 率 2.1, 其 規 劃 只 是 希 望 使 生 育 率 反 彈 至 1.4 或 1.5 的 水 準 但 新 加 坡 人 仍 抱 怨 生 活 費 太 高, 不 願 意 生 育 ( 阿 曼 尼,2014) 四 目 前 有 關 政 策 概 述 ( 三 ) 育 兒 政 策 1. 育 兒 津 貼 新 加 坡 政 府 加 強 原 有 之 津 貼 措 施, 前 兩 胎 之 育 兒 津 貼 將 升 至 6,000 元, 第 三 / 四 胎 至 8,000 元, 每 胎 的 津 貼 比 現 在 的 措 施 多 了 2,000 元 2. 完 善 托 兒 制 度 原 本 新 加 坡 也 沒 有 針 對 育 嬰 育 兒 中 心 建 立 良 好 的 支 持 結 構, 女 性 只 能 選 擇 照 顧 小 孩 或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而 外 籍 看 護 工 又 缺 乏 足 夠 的 保 護, 來 到 新 加 坡 的 女 性 再 現 了 女 性 於 家 庭 的 角 色 -- 在 另 一 個 家 庭 中, 顯 示 了 若 女 性 來 自 較 貧 窮 的 背 景, 則 其 潛 在 的 角 色 便 是 成 為 另 一 個 國 家 的 家 護 工, 看 似 解 決 了 新 加 坡 職 業 婦 女 的 問 題, 從 婦 女 的 角 度 看 來, 卻 是 新 問 題 孳 生 對 此 新 加 坡 政 府 提 出 托 兒 方 案 與 鼓 勵 企 業 建 立 托 兒 場 所, 希 冀 能 解 決 此 問 題 在 2010 年 4 月 新 加 坡 計 有 816 托 兒 中 心, 提 供 半 日 及 全 日 的 托 兒 方 案 政 府 亦 提 高 對 學 前 教 育 師 資 的 要 求, 以 提 升 托 兒 中 心 的 品 質 所 有 18 個 月 至 7 歲 參 加 托 兒 中 心 的 小 孩 皆 享 有 每 個 月 新 幣 300 元 的 補 助 ( 二 )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1. 有 給 假 期 除 了 經 濟 問 題, 有 無 充 裕 的 時 間 照 顧 及 男 女 分 工 問 題 亦 會 影 響 年 輕 人 生 育 意 願, 143

16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且 現 今 雙 薪 家 庭 已 成 主 流, 工 作 與 家 庭 時 間 分 配 更 是 一 大 學 問 對 此 新 加 坡 政 府 提 供 準 媽 媽 享 有 總 計 16 週 的 產 假, 並 延 長 產 假 至 整 個 懷 孕 期 間, 保 護 無 充 分 原 因 被 裁 員 的 員 工 家 裡 有 7-12 歲 之 兒 童 之 雙 親, 政 府 每 年 給 付 2 天 之 育 兒 假 (Child Care Leave), 若 有 7 歲 以 下 之 孩 童, 有 給 假 期 可 延 至 6 天, 讓 他 們 能 多 花 些 時 間 注 意 已 屆 小 學 的 孩 子, 同 時 不 因 陪 伴 而 失 去 財 源 ; 有 2 歲 以 下 嬰 兒 而 需 要 更 多 假 的 父 母, 可 依 停 薪 育 嬰 假 規 定 (unpaid infant care leave scheme) 請 假 同 時 也 提 出 4 週 的 政 府 給 付 領 養 假 供 在 職 母 親 於 領 養 小 孩 的 第 一 年 與 領 養 的 小 孩 培 養 感 情 並 且 允 許 目 前 沒 有 資 格 請 產 假 的 女 性 可 以 有 政 府 給 付 現 金 產 假 福 利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新 加 坡 女 性 家 務 時 間 長, 又 多 為 職 業 婦 女, 於 是 政 府 於 2013 祭 出 新 政 策 以 重 視 父 職, 希 望 能 透 過 一 週 政 府 給 付 給 父 親 的 陪 產 假 及 一 週 政 府 給 付 父 母 共 用 產 假 ( 育 嬰 假 ) 的 計 畫, 鼓 勵 為 人 父 者 在 育 兒 方 面 扮 演 更 大 的 角 色, 並 減 輕 女 性 負 擔 過 去 計 畫 是 以 母 親 為 中 心, 父 親 則 被 排 除 在 親 職 假 之 外, 母 親 長 達 4 個 月 的 生 產 假 及 缺 少 父 親 照 顧 假 一 再 強 化 了 女 性 做 為 照 顧 者 的 角 色, 而 未 提 升 新 加 坡 女 性 可 在 社 會 扮 演 的 其 他 角 色 新 加 坡 政 府 終 於 將 父 親 列 入 育 兒 之 重 要 角 色, 提 出 共 享 假 期 之 制 度, 未 來 走 向 可 供 臺 灣 做 為 借 鏡 2. 優 質 就 業 環 境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人 力 部 提 出 Work-Life Works!Fund( 或 稱 WoW! 基 金 ), 為 了 替 勞 工 建 立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所 推 行 的 一 次 性 補 助 WoW! 基 金 協 助 支 應 機 構 因 推 動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所 需 的 花 費, 任 何 機 構 都 可 申 請, 經 核 准 的 計 畫 可 得 到 最 高 80% 新 幣 20,000 的 花 費 另 有 Flexi-Works! 計 畫 ( 由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部 於 2007 年 與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同 步 開 始 ),Flexi-Works! 計 畫 的 目 標 為 促 進 30 歲 ( 含 ) 以 上 員 工 的 改 組, 使 其 適 用 兼 職 /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以 協 助 公 司 吸 收 經 濟 停 擺 的 人 重 回 職 場 2010 年 12 月,250 間 公 司 在 這 個 計 畫 的 協 助 下, 吸 收 了 6,000 個 適 用 彈 性 工 時 的 員 工 或 許 不 全 然 是 因 為 這 個 計 畫, 然 推 行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公 司 的 比 例 已 從 2007 年 的 3.6% 提 升 至 2010 年 的 6.3% 且 許 多 新 加 坡 的 企 業 已 採 行 彈 性 上 班 時 間, 讓 員 工 享 有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的 健 康 生 活, 有 些 企 業 為 員 工 的 子 女 提 供 托 兒 中 心, 提 升 其 方 便 性, 亦 為 員 工 及 其 家 人 舉 行 家 庭 日 的 活 動, 促 進 親 子 感 情, 確 保 核 心 價 值 家 庭 乃 建 立 社 會 的 基 石 ( 三 ) 其 他 政 策 1. 解 決 住 屋 問 題 為 了 減 輕 現 代 年 輕 人 更 沉 重 的 經 濟 負 擔, 新 加 坡 政 府 協 助 已 婚 夫 婦 更 快 及 更 容 易 獲 得 組 屋 分 發, 提 出 親 子 優 先 配 屋 計 畫 (Parenthood Priority Scheme), 撥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組 屋 給 第 一 次 結 婚 且 已 有 小 孩 之 夫 妻 擁 有 優 先 分 配 權 希 望 透 過 此 舉 增 加 結 婚 率 並 提 升 生 育 率 另 外 在 等 待 其 組 屋 完 成 前, 政 府 提 出 親 子 臨 時 房 屋 計 畫 (Parenthood Provisional Housing Scheme), 第 一 次 結 婚 且 已 有 小 孩 之 夫 妻 在 等 待 組 屋 完 成 時, 可 以 用 合 理 的 144

161 租 金 租 用 組 屋 組 屋 為 新 加 坡 為 解 決 其 住 房 短 缺 的 問 題, 從 1959 年 就 存 在 的 政 策, 透 過 建 屋 發 展 局 提 供 廉 價 房 屋 給 經 濟 能 力 較 為 低 弱 的 人, 並 規 定 僅 有 新 加 坡 公 民 能 夠 購 買 新 組 屋, 而 外 國 永 久 居 民 則 只 可 以 在 二 手 市 場 購 入 組 屋, 通 常 需 住 滿 五 年 後 才 可 轉 賣 並 且 建 屋 發 展 局 規 定 一 個 家 庭 同 一 時 間 僅 能 有 一 間 政 府 組 屋, 除 此 之 外 建 屋 發 展 局 對 於 單 身 人 士 購 買 組 屋, 亦 有 許 多 限 制 2. 醫 療 補 助 由 於 現 代 受 孕 及 懷 孕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新 加 坡 政 府 提 出 受 孕 及 分 娩 費 用 將 獲 得 更 多 補 助, 包 括 開 放 給 一 個 小 孩 以 上 之 夫 妻 接 受 政 府 資 助 之 受 孕 協 助 技 術 (ART) 療 程, 最 多 補 助 到 75% 的 受 孕 費 用 ; 與 在 公 共 醫 院 的 分 娩 費 將 不 再 因 出 生 方 式 而 有 所 差 異 提 供 為 新 加 坡 公 民 之 新 生 兒 中 央 公 積 金 健 保 帳 戶 (CPF Medisave account), 並 補 助 3,000 元 以 進 一 步 支 持 雙 親 規 畫 小 孩 的 醫 療 保 健 需 求 且 鼓 勵 持 續 加 入 健 保 雙 全 計 畫 (MediShield) 而 健 保 雙 全 計 畫 (MediShield)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 擴 展 到 包 括 先 天 性 和 新 生 兒 的 情 況 與 其 它 較 早 公 佈 且 更 廣 泛 改 善 的 健 保 雙 全 計 畫 新 加 坡 政 府 希 望 減 低 受 孕 到 懷 孕 期 間 支 出 費 用, 以 及 之 後 進 一 步 資 助 養 育 子 女 的 費 用, 包 括 醫 藥 費, 降 低 雙 親 負 擔, 提 高 生 育 意 願 五 啟 示 新 加 坡 在 2013 年 特 別 提 出 父 職 角 色 相 關 政 策, 是 為 什 麼 呢? 我 們 都 知 道 華 人 社 會 是 個 父 系 社 會, 在 過 去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分 工 下, 女 性 地 位 較 低, 且 養 育 小 孩 之 責 更 是 多 半 落 在 女 性 身 上 ; 但 在 現 代 工 商 社 會, 雙 薪 家 庭 的 結 構 下, 已 有 所 改 善 嗎? 社 會 習 俗 性 別 指 數 (Social Institutions and Gender Index, SIGI) 在 2012 的 報 告 中, 提 出 新 加 坡 傳 統 文 化 中 對 於 女 性 之 限 制, 包 括 歧 視 的 家 庭 規 範 身 體 自 主 權 受 限 ( 新 加 坡 受 限 的 生 育 權 亦 即 違 反 女 性 對 身 體 的 自 主 權 1974 年 的 墮 胎 法 案 允 許 女 性 在 懷 孕 的 前 24 週, 自 己 提 出 要 求 且 簽 立 同 意 書 後, 由 合 法 的 醫 師 進 行 墮 胎 24 週 後, 只 有 在 為 了 保 全 孕 婦 生 命 或 避 免 對 其 身 心 理 造 成 重 大 傷 病, 於 緊 急 且 必 要 時 才 能 進 行 墮 胎 ) 重 男 輕 女 資 源 及 權 利 限 制 公 民 權 限 制 ( 新 加 坡 的 勞 動 法 (Employment Act) 包 含 對 婦 女 於 工 作 場 域 之 平 權 的 保 障, 包 括 孕 婦 的 遣 散 16 週 並 支 付 66% 薪 水 的 產 假 ) 等 等, 即 使 在 兩 年 前 的 報 告, 我 們 依 然 能 看 到 男 女 的 不 平 等 但 透 過 制 定 政 策, 能 夠 增 進 行 性 別 平 等, 讓 職 業 婦 女 鬆 口 氣 嗎? 根 據 婦 女 行 動 與 研 究 協 會 2011 的 報 告 指 出,Mr. Hawazi 在 一 場 Committee of Supply 的 演 講 曾 言, WoW! 基 金 自 2004 年 推 動 以 來, 已 補 助 760 家 以 上 的 公 司, 大 部 分 為 中 小 企 業 這 看 似 為 一 個 鼓 勵 性 的 計 畫,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部 並 未 顯 示 其 是 否 確 實 追 蹤 這 760 間 公 司 的 員 工 真 正 享 有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因 此 婦 女 行 動 與 研 究 協 會 認 為 其 成 效 不 明 145

16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AWARE, 2011) 此 報 告 也 指 出 新 加 坡 職 場 的 懷 孕 婦 女 仍 不 幸 地 受 到 歧 視 和 不 平 等 待 遇 2009 年 的 前 9 個 月 ( 在 育 嬰 假 政 策 修 改 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部 便 接 獲 119 通 關 於 懷 孕 的 控 訴, 比 2008 年 的 95 通 為 多 2009 年 整 年 由 孕 婦 提 出 的 不 正 當 遣 散 控 訴 共 計 147 件 2010 年, 案 件 數 降 至 84 件, 很 明 顯 地 仍 必 須 採 取 行 動 確 保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的 雇 主 無 法 繼 續 迴 避 或 避 開 懲 處 婦 女 行 動 與 研 究 協 會 強 調 政 府 並 未 回 應 這 個 議 題 事 實 上, 國 家 教 育 法 (National Institute of Education, NIE) 甚 至 規 範 領 有 津 貼 的 在 訓 老 師 於 實 習 過 程 的 產 假 上 限 為 4 週, 且 實 習 基 本 上 為 無 薪 的 婦 女 行 動 與 研 究 協 會 也 指 出, 對 孕 婦 的 不 公 平 遣 散 的 舉 發 並 不 積 極, 亦 顯 示 出 處 罰 機 制 不 夠 強 烈, 一 個 違 反 產 假 及 權 益 的 雇 主 只 會 被 罰 以 最 高 5,000 新 幣 或 6 個 月 的 監 禁 即 便 是 慣 犯, 最 高 裁 罰 僅 為 10,000 新 幣 或 / 及 一 年 以 下 徒 刑 這 項 裁 罰 嚇 阻 力 恐 怕 並 不 高, 因 為 其 代 表 決 定 開 除 女 性 員 工 的 雇 主 只 需 要 支 付 相 對 少 的 罰 款 便 能 了 事, 金 額 甚 至 比 產 假 的 薪 資 還 少 雖 然 政 策 立 意 十 分 良 好, 但 如 何 改 變 業 主 對 女 性 權 利 之 看 法 仍 是 一 大 問 題 另 外, 新 加 坡 政 府 正 盡 力 推 動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政 策, 重 新 運 作 的 勞 資 政 公 平 雇 傭 守 則 (TAFEP) 卻 推 行 更 多 刺 激 性 的 計 畫, 勞 動 市 場 的 女 性 增 加, 須 更 加 考 量 對 職 業 婦 女 提 供 的 全 盤 政 策 但 不 論 在 文 化 或 政 策 上, 將 女 性 塑 造 為 小 孩 與 老 人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卻 是 隨 處 可 見 的 現 象 女 性 當 然 可 以 選 擇 這 樣 的 角 色, 然 而 重 點 是 女 性 應 受 到 平 等 的 支 持, 使 男 女 性 皆 能 自 主 選 擇 政 府 及 媒 體 不 應 強 化 女 性 做 為 照 顧 者 的 刻 板 印 象, 當 女 性 受 到 更 多 尊 重 及 擁 有 選 擇 權 時, 提 高 生 育 率 將 不 再 是 件 困 難 事 第 二 節 韓 國 : 性 平 政 策 中 的 友 善 家 庭 政 策 一 低 生 育 率 之 現 況 原 因 及 衝 擊 ( 一 ) 低 生 育 率 現 況 南 韓 總 生 育 率 在 70 年 代 便 逐 步 下 滑,1983 年 降 至 2.08 人, 已 在 人 口 替 代 水 準 (replacement level) 的 2.1 人 以 下, 此 後 20 餘 年 來 即 維 持 一 貫 的 低 生 育 現 象, 特 別 是 金 融 危 機 以 後 的 2001 年 起, 更 進 入 超 低 生 育 社 會 由 韓 國 統 計 廳 (Statistics Korea, 2014) 調 查 的 最 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南 韓 2013 年 總 生 育 率 由 2012 年 的 人 降 為 1.19 人, 減 少 人, 是 最 近 十 年 內 的 最 大 降 幅 目 前 韓 國 國 內 總 人 口 為 5,000 萬, 但 由 於 該 國 的 婦 女 生 育 率 僅 為 1.19, 即 每 位 婦 女 僅 生 育 1.19 個 孩 子, 遠 低 於 合 理 的 人 口 替 換 生 育 率 2.1, 韓 國 的 人 口 數 量 將 在 2056 年 下 跌 至 4,000 萬 基 於 最 壞 的 情 況 模 擬 之 分 析 得 出 的 結 果 是, 到 了 2136 年, 人 口 總 數 將 只 剩 下 1,000 萬 (Statistics Korea, 2014)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平 均 壽 命 的 延 長,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持 續 增 加,2014 年 老 年 人 口 已 占 總 人 口 的 12.2%; 平 均 壽 命 也 因 營 養 及 健 康 狀 態 的 改 善, 醫 療 技 術 的 提 升, 由 1971 年 的 62.3 歲 上 升 到 2014 年 的 81 歲, 而 老 年 人 口 也 將 從 2014 年 的 613 多 萬 名 增 146

163 為 2020 年 的 782 萬 名 及 2030 年 的 1,190 萬 名, 特 別 是 7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大 幅 增 加, 部 分 農 漁 村 地 區 甚 至 將 有 超 過 總 人 口 的 20% 照 此 趨 勢 下 去, 南 韓 人 口 將 在 2020 年 達 到 4,996 萬 人 的 高 峰 後 走 下 坡, 人 口 增 加 率 將 從 2005 年 的 0.44% 逐 漸 放 緩, 在 降 到 2020 年 的 0.01% 後 轉 為 負 成 長 韓 國 每 年 度 總 生 育 率 ( ) 該 年 度 總 生 育 率 圖 47 韓 國 2003 到 2013 總 生 育 率 資 料 來 源 :Statistics Korea(2014) ( 二 ) 低 生 育 率 原 因 分 析 生 育 率 下 降 原 為 人 口 轉 型 的 結 果, 也 是 現 代 化 社 會 的 共 同 特 徵, 只 是 南 韓 生 育 率 下 降 速 度 特 別 快 Lee(2005) 表 示, 晚 婚 迴 避 婚 姻 迴 避 生 育 是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 統 計 廳 更 將 之 歸 因 於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及 價 值 觀 的 變 化, 認 為 房 價 太 高 所 得 不 足 失 業 職 業 不 穩 及 淡 化 結 婚 的 必 要 性 等 是 造 成 晚 婚 的 原 因, 而 晚 婚 則 又 是 造 成 低 生 育 的 主 因 (Lee, 2005) 根 據 南 韓 統 計 廳 (Statistics Korea, 2014) 公 佈 的 2014 年 女 性 生 活 調 查, 顯 示 南 韓 女 性 平 均 初 婚 年 齡 已 從 1990 年 的 24.9 歲 上 升 到 2013 年 的 29.6 歲 (Statistics Korea, 2014) 生 育 年 齡 隨 著 結 婚 年 齡 的 提 高 不 斷 攀 升, 愈 是 晚 婚 愈 會 縮 短 可 孕 期 間, 增 加 不 孕 機 率, 加 重 生 育 負 擔, 導 致 出 生 嬰 兒 數 字 減 少, 惟 晚 婚 與 迴 避 婚 育 亦 有 其 錯 綜 複 雜 的 因 素,Cho(2012) 認 為 主 要 包 括 : 1. 所 得 及 就 業 沒 有 保 障 :25 至 34 歲 青 年 層 處 於 不 穩 的 就 業 條 件, 以 致 結 婚 生 育 延 後, 低 生 育 問 題 日 漸 加 重, 尤 其 青 年 層 失 業 率 與 女 性 臨 時 工 比 率 的 上 升 更 凸 顯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16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2. 工 作 與 家 庭 難 以 兩 全 : 家 庭 企 業 社 會 對 女 性 就 業 的 認 識 不 夠 健 全, 導 致 女 性 必 須 在 工 作 與 結 婚 或 工 作 與 生 育 當 中 做 出 二 選 一 的 抉 擇 ; 高 達 51.1% 的 職 業 婦 女 認 為 生 育 後 職 務 變 差, 也 有 33% 認 為 生 育 子 女 後 因 差 別 待 遇 難 以 重 返 職 場 3. 子 女 養 育 負 擔 加 重 : 育 兒 基 礎 設 施 不 足 課 後 補 習 及 小 家 庭 化 等 因 素 加 重 養 育 負 擔 ;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中,51.7% 認 為 生 活 費 當 中 教 育 支 出 所 占 比 重 最 高 4. 婚 姻 價 值 觀 的 轉 變 : 根 據 韓 國 保 健 福 祉 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3) 2012 年 度 全 國 結 婚 與 生 育 動 向 調 查 顯 示, 未 婚 男 性 與 未 婚 女 性 各 只 有 67.5% 與 56.7% 對 結 婚 抱 持 肯 定 態 度, 此 牽 連 結 婚 年 齡 上 升 與 未 婚 率 增 加, 導 致 生 育 率 下 降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3) ( 三 ) 低 生 育 率 造 成 人 口 高 齡 化 的 衝 擊 生 育 率 的 快 速 下 降 的 後 果 將 直 接 反 映 在 人 口 老 化 的 加 速 上 南 韓 統 計 廳 (Statistics KOREA, 2014) 的 Economically Active Population Survey 調 查 指 出 :50 歲 以 上 上 班 族 由 1980 年 的 15.7% 上 升 到 2013 年 64.3%,65 歲 以 上 就 業 率 甚 至 高 達 30.9% 反 之, 15 至 30 歲 青 年 勞 動 人 口 則 由 60.6% 急 降 至 2013 年 的 39% 可 從 事 生 產 的 人 口 呈 現 減 少 的 趨 勢, 平 均 勞 動 年 齡 上 升, 儲 蓄 投 資 消 費 能 力 萎 縮 等, 對 經 濟 活 力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均 將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Statistics Korea, 2014) 韓 國 勞 動 研 究 院 (Korea Labor Institute, 2006) 的 中 長 期 (2005~2020 年 ) 人 力 供 需 展 望 報 告 指 出, 未 來 生 育 率 即 使 維 持 1.2 人 水 準, 勞 動 力 不 足 現 象 仍 將 自 2010 年 起 發 生, 且 至 2015 年 不 足 63 萬 名,2020 年 不 足 152 萬 名, 此 種 狀 況 若 未 能 改 善, 則 到 2050 年 全 體 人 口 的 35% 必 須 由 外 國 人 填 補, 才 能 紓 解 勞 動 力 的 不 足 同 時 25 至 64 歲 人 口 的 平 均 年 齡 將 從 2005 年 的 42.4 歲 上 升 至 2020 年 的 5.7 歲 2030 年 的 46.6 歲 及 2050 年 的 47.6 歲, 急 劇 高 齡 化 的 結 果, 將 成 為 經 濟 成 長 的 負 擔 (Korea Labor Institute, 2006) 二 提 升 生 育 率 的 政 策 推 動 方 向 ( 一 )2020 年 願 景 及 政 策 目 標 2005 年, 韓 國 制 定 了 低 生 育 率 和 人 口 老 齡 化 基 本 法, 該 法 律 確 定 了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在 人 口 政 策 中 的 角 色 與 地 位, 建 立 了 低 生 育 率 和 人 口 老 齡 化 委 員 會, 由 總 統 主 持, 規 定 將 每 年 的 人 口 專 案 計 畫 和 成 果 向 國 會 報 告 為 了 提 高 女 性 的 生 育 意 願, 韓 國 政 府 提 出 123 政 策, 該 政 策 鼓 勵 國 民 結 婚 後 的 第 一 年 生 第 一 胎, 將 近 30 歲 時 生 育 第 二 胎 同 年, 韓 國 政 府 開 始 為 國 民 提 供 免 費 的 輸 卵 管 和 輸 精 管 複 通 手 術, 並 為 他 們 生 育 的 3 個 或 者 第 4 個 孩 子 提 供 撫 養 資 助 該 年 底, 政 府 正 式 公 佈 了 低 生 育 綜 合 對 策 的 最 終 方 案, 其 中 規 定, 從 2006 年 開 始 到 2009 年 為 止, 將 投 資 7 萬 億 韓 元 來 提 高 生 育 率 2006 年, 韓 國 政 府 開 始 了 全 面 的 5 年 基 本 計 畫 (2006~2010), 即 2020 戰 略, 以 應 對 低 生 育 率 社 會 的 來

165 臨 這 一 計 畫 的 目 的 是 指 生 育 率 提 高 到 適 當 的 水 準, 同 時 加 以 完 善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在 制 定 過 程 中 大 量 的 社 會 學 者 女 性 主 義 者 參 與 了 討 論, 與 生 育 率 相 關 的 政 策 包 括 大 家 庭 稅 收 減 免 推 行 育 兒 假 對 4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托 幼 補 貼 等 另 外, 政 府 一 直 在 考 慮 是 否 對 獨 生 子 女 家 庭 提 供 補 貼, 出 於 經 費 的 考 慮, 這 一 政 策 一 直 沒 有 實 施 ( 二 ) 詳 細 計 畫 內 容 職 責 劃 分 預 算 分 配 及 使 用 南 韓 政 府 依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基 本 法 內 容, 設 置 直 屬 總 統 的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委 員 會, 另 在 保 健 福 祉 部 新 設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政 策 本 部, 建 構 跨 部 會 的 因 應 體 系, 並 在 2006 年 7 月 整 合 各 方 意 見 公 佈 第 一 期 (2006~2010)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基 本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基 本 計 畫 ), 做 為 因 應 低 生 育 率 社 會 的 全 盤 性 綜 合 對 策 很 顯 然 的, 韓 國 開 發 研 究 院 (Korea Development Institute) 力 主 低 生 育 與 高 齡 化 問 題 的 解 決 應 雙 管 齊 下, 畢 其 功 於 一 役 政 府 當 局 乃 立 下 因 應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到 來, 推 動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全 盤 改 革,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的 願 景, 並 且 至 2020 年 為 止, 每 五 年 為 一 期, 共 三 期, 每 期 設 定 階 段 性 策 略 性 目 標, 訂 定 基 本 計 畫, 驗 收 政 策 成 果 各 期 推 動 目 標 略 如 表 7: 表 7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基 本 計 畫 推 動 表 期 別 推 動 目 標 第 一 期 (2006~2010) 營 造 有 利 生 養 環 境 及 建 構 高 齡 社 會 因 應 基 礎 第 二 期 (2011~2015) 漸 進 恢 復 出 生 率 及 確 立 高 齡 社 會 因 應 體 系 第 三 期 (2016~2020) 出 生 率 恢 復 至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國 家 平 均 水 準 並 成 功 適 應 高 齡 社 會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06) 就 2006 年 7 月 公 佈 的 第 一 期 (2006~2010) 基 本 計 畫 來 說, 係 以 扭 轉 出 生 率 下 降 趨 勢 與 建 構 高 齡 社 會 因 應 基 礎 為 目 標, 在 5 年 內 投 入 32 兆 韓 元, 從 三 大 面 向 推 動 230 項 業 務 而 其 2007 年 經 費 亦 甫 於 1 月 31 日 審 核 通 過, 共 達 7 兆 3,132 億 韓 元 ( 中 央 負 擔 5 兆 8,966 億 韓 元 ; 地 方 負 擔 1 兆 4,166 億 韓 元 ), 較 2006 年 的 5 兆 7,445 億 韓 元 增 加 1 兆 5,687 億 韓 元 或 27.3% 其 中 因 應 低 生 育 部 分 由 2006 年 的 2 兆 4,011 億 韓 元 增 為 2007 年 的 3 兆 4,040 億 韓 元, 增 加 41.8%; 因 應 高 齡 社 會 部 分 亦 由 3 兆 3,424 億 韓 元 增 為 3 兆 9,063 億 韓 元, 增 加 16.9%( 黃 定 國,2006) 茲 就 參 與 基 本 計 畫 的 18 個 中 央 部 會 廳 處 名 稱 承 辦 科 室 名 稱, 以 及 2006 年 與 2007 年 分 配 預 算 的 增 減 等 加 以 彙 整 如 表 3, 藉 供 參 考 與 提 高 生 育 率 為 目 標 而 設 置 的 政 府 中 央 部 會 在 下 表 中 以 黃 底 標 示

16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表 8 南 韓 中 央 各 部 會 廳 處 參 與 基 本 計 畫 預 算 分 配 表 ( 單 位 : 億 韓 元 ) 部 會 廳 處 名 稱 承 辦 科 室 名 稱 預 算 2006 年 2007 年 增 減 % 保 健 福 祉 部 綜 合 企 劃 小 組 8,764 12,101 3, 低 生 育 對 策 小 組 老 後 生 活 小 組 人 力 經 濟 小 組 高 齡 親 和 產 業 小 組 教 育 人 力 資 源 部 低 生 育 對 策 小 組 5,036 7,029 1, 女 性 家 庭 部 家 族 政 策 小 組 12,516 17,919 5, 財 政 經 濟 部 福 祉 經 濟 科 建 設 交 通 部 住 居 福 利 支 援 小 組 1,498 1, 文 化 觀 光 部 綜 合 企 劃 擔 當 官 3,812 4, 勞 動 部 女 性 雇 用 小 組 12,207 13,974 1, 農 林 部 農 村 社 會 科 1,262 1, 產 業 資 源 部 產 業 革 新 科 法 務 部 滯 留 政 策 科 行 政 自 治 部 地 方 人 事 制 度 小 組 企 劃 預 算 處 福 利 財 政 科 科 學 技 術 部 人 力 企 劃 調 整 科 情 報 ( 資 訊 ) 通 信 資 訊 文 化 小 組 部 國 防 部 福 利 政 策 小 組 警 察 廳 交 通 企 劃 擔 當 官 室 中 央 人 事 委 員 會 均 衡 人 事 科 青 少 年 委 員 會 政 策 綜 合 小 組 總 計 45,594 58,966 13, 註 : 表 負 成 長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06) ( 三 ) 政 策 推 動 方 向 黃 定 國 (2006) 認 為 : 任 何 政 策 若 要 立 竿 見 影, 必 須 先 有 精 準 的 方 向 與 周 全 的 計 畫, 人 口 政 策 尤 然 在 該 基 本 計 畫 的 政 策 推 動 方 向 上, 大 致 上 有 以 下 三 點 : 1. 須 在 全 民 參 與 及 社 會 認 同 的 基 礎 上, 推 動 跨 部 會 的 政 策 整 合 : 在 因 應 低 生 育 高 齡 化 的 過 程 上, 須 以 社 會 各 界 參 與 為 基 礎, 藉 由 開 發 推 動 政 策, 形 成 全 民 共 識, 擴

167 散 責 任 意 識 ; 同 時 推 動 政 府 各 部 會 及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間 相 關 政 策 的 靈 活 聯 繫, 創 造 出 綜 效 (synergy), 並 應 透 過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基 本 計 畫 與 年 度 施 行 計 畫 的 管 理, 使 個 別 政 策 的 設 計 推 動 符 合 總 體 目 標 與 推 動 方 向 2. 因 係 從 長 遠 觀 點 因 應 未 來 的 綜 合 性 政 策, 推 動 時 務 必 一 以 貫 之 : 依 據 因 應 低 生 育 的 長 期 性 政 策 願 景 與 目 標, 所 訂 出 的 全 盤 性 經 濟 社 會 對 策 需 要 持 續 推 動 ; 並 應 透 過 成 果 管 理, 檢 驗 政 策 的 推 動 方 向, 提 高 實 效, 與 其 側 重 短 期 性 的 達 成 目 標, 毋 寧 從 中 長 期 的 觀 點 為 考 量 3. 可 藉 由 革 新 社 會 結 構, 將 人 口 危 機 昇 華 為 國 人 生 活 素 質 提 高 與 社 會 經 濟 全 面 先 進 化 的 契 機 : 諸 如 紓 解 出 生 養 育 的 障 礙 因 素, 保 障 個 人 與 家 族 的 實 質 性 出 生 選 擇 機 會, 同 時 也 可 藉 由 因 應 低 生 育 的 過 程, 擴 大 實 施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導 向 兩 性 平 等 的 家 族 社 會 文 化 ( 黃 定 國,2006) ( 四 ) 政 府 部 門 機 制 韓 國 為 因 應 低 生 育 率 的 議 題, 於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設 置 直 屬 總 統 的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委 員 會, 另 在 保 健 福 祉 部 與 教 育 人 力 資 源 部 下 設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政 策 本 部, 性 別 平 等 家 庭 部 設 家 庭 對 策 小 組, 勞 動 部 下 設 女 性 僱 用 小 組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06) 於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方 面, 各 級 政 府 皆 需 依 該 法 設 置 相 應 機 關 並 實 施 政 策, 如 首 爾 市 政 府 (Seoul Government, 2014) 設 立 婦 女 家 庭 政 策 室, 負 責 制 定 更 加 詳 盡 的 婦 女 政 策 如 首 爾 市 政 府 開 設 韓 國 首 個 職 場 媽 媽 支 援 中 心, 設 立 工 作 家 庭 兩 不 誤 支 援 中 心, 以 期 創 造 家 庭 和 樂 的 職 場 文 化 (Seoul Government, 2014) 四 第 一 期 基 本 計 畫 的 重 點 工 作 前 面 提 及 第 一 期 基 本 計 畫 (2006~2010) 係 以 扭 轉 出 生 率 下 降 趨 勢 及 建 構 高 齡 社 會 因 應 基 礎 為 目 標, 欲 在 5 年 內 投 入 32 兆 韓 元, 推 動 230 項 業 務 以 下 就 低 生 育 相 關 政 策, 茲 加 以 綜 合 歸 納 成 三 大 項,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營 造 有 利 出 生 與 養 育 的 環 境 1. 強 化 出 生 與 養 育 的 社 會 責 任, 確 立 家 庭 與 社 會 國 家 共 同 生 兒 育 女 的 系 統 :(1) 推 動 引 進 各 種 支 援 與 獎 勵 制 度, 減 輕 養 育 子 女 家 庭 的 經 濟 社 會 負 擔 ;(2) 擴 充 各 種 優 質 育 兒 基 礎 設 備, 讓 為 人 父 母 者 放 心 托 育, 紓 解 育 兒 負 擔 ;(3) 補 助 不 孕 夫 婦 生 育 子 女, 對 母 性 嬰 幼 兒 健 康 加 強 體 系 化 管 理, 營 造 健 康 幸 福 的 懷 孕 與 生 產 環 境 2. 藉 由 營 造 家 族 親 和 與 兩 性 平 等 的 社 會 文 化, 讓 工 作 與 家 庭 導 向 兩 全, 使 生 養 責 任 不 致 集 中 於 女 性 :(1) 營 造 家 族 親 和 的 上 班 環 境, 防 止 因 生 兒 育 女 導 致 經 歷 斷 層 ;(2) 透 過 學 校 及 社 會 教 育 推 廣 兩 性 平 等 文 化, 誘 導 國 民 變 化 氣 質, 體 認 家 事 育 兒 公 平 分 擔 的 必 要

16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3. 擴 大 社 會 投 資, 提 供 兒 童 青 少 年 健 全 成 長 的 環 境 設 施, 以 利 培 育 未 來 世 代 : 積 極 改 善 社 會 環 境, 保 護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免 受 意 外 傷 害 虐 待 學 校 暴 力, 及 有 害 環 境 等 的 威 脅 ( 二 ) 營 造 因 應 低 生 育 的 社 會 氛 圍 1. 推 動 策 略 性 宣 傳 與 生 涯 週 期 別 於 學 校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確 立 對 低 生 育 社 會 的 正 確 認 識 及 價 值 觀 :(1) 建 構 跨 部 會 的 宣 傳 推 動 體 系, 擴 大 認 識 低 生 育 問 題 的 嚴 重 及 其 因 應 必 要, 形 成 輿 論 ;(2) 營 造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社 會 文 化, 並 為 適 應 高 齡 社 會 而 設 定 擴 散 價 值 模 式 2. 與 勞 工 界 經 濟 界 宗 教 界 市 民 團 體 等 社 會 各 部 門, 組 成 政 策 共 同 體, 透 過 社 會 協 商 建 構 泛 社 會 的 因 應 體 制 :(1) 在 政 策 訂 定 過 程 上, 透 過 懇 談 會 公 聽 會 等, 對 低 生 育 率 社 會 的 因 應 對 策 形 成 共 識 ;(2) 透 過 社 會 各 部 門 共 同 參 與 的 協 議 體 的 組 成, 導 出 有 關 各 社 會 主 體 的 責 任 作 用 政 策 推 動 課 題 的 共 識 3. 加 強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間 聯 繫, 建 構 成 果 管 理 體 系, 以 提 高 低 生 育 高 齡 社 會 政 策 的 效 果 :(1) 建 構 中 央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間 的 學 習 網 絡, 強 化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政 策 力 量, 發 掘 因 應 低 生 育 社 會 的 優 良 事 例, 並 廣 為 宣 傳 ;(2) 透 過 體 系 性 的 成 果 管 理 提 高 政 策 執 行 的 責 任 與 效 果 三 第 二 期 基 本 計 畫 的 重 點 工 作 ( ) 延 續 年 的 基 本 計 畫,2011 年 韓 國 政 府 為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化 與 低 生 育 率, 提 出 了 第 二 期 低 生 育 高 齡 化 基 本 計 雇, 並 將 於 2015 年 開 始 實 施 各 地 方 政 府 也 需 依 照 此 基 本 計 雇 於 每 年 度 提 出 更 細 節 的 相 關 政 策 並 執 行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4) 第 二 期 基 本 計 畫 (2011~2015) 係 以 漸 進 恢 復 出 生 率 及 確 立 高 齡 社 會 因 應 體 系 為 目 標, 以 下 亦 就 提 高 生 育 率 相 關 政 策 加 以 說 明 : ( 一 ) 促 進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1. 為 了 使 女 性 能 安 心 生 育, 不 為 工 作 所 困, 企 業 應 鼓 勵 女 性 申 請 產 假 :(1) 改 善 產 假 申 請 制 度, 確 實 使 女 性 能 得 到 充 分 休 養 ;(2) 減 少 育 兒 期 間 的 工 作 量, 以 增 加 親 子 照 護 的 機 會 ;(3) 改 善 女 性 申 請 產 假 前 後 的 工 作 條 件, 不 應 給 予 差 別 待 遇 2. 推 廣 彈 性 的 工 作 時 間, 使 工 作 者 能 在 家 庭 與 工 作 之 間 找 到 平 衡 點 :(1) 鼓 勵 企 業 推 行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2) 鼓 勵 企 業 制 定 彈 性 工 時 調 整, 以 期 減 少 加 班 現 象 的 惡 性 循 環 3. 打 造 家 庭 友 善 的 職 場 與 社 會 :(1) 積 極 促 進 企 業 設 立 托 育 中 心, 落 實 嬰 幼 兒 照 護 系 統 ;(2) 鼓 勵 企 業 行 號 申 請 家 庭 友 善 企 業 之 認 證, 將 家 庭 友 善 意 識 散 播 至 職 場 中 ;(3) 政 府 部 門 更 應 努 力 塑 造 韓 國 為 家 庭 友 善 社 會

169 ( 二 ) 減 輕 婚 姻 及 兒 女 教 養 負 擔 1. 為 提 高 韓 國 適 婚 年 齡 男 女 的 結 婚 率, 提 供 新 婚 夫 婦 諸 優 惠 措 施 :(1) 減 輕 新 婚 夫 婦 的 生 活 負 擔, 提 供 房 貸 租 稅 優 惠 ;(2) 為 了 提 高 結 婚 率, 政 府 應 努 力 改 善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提 高 韓 國 男 女 結 婚 的 意 願 ;(3) 提 供 病 改 善 婚 姻 相 關 教 育 資 訊 及 服 務, 以 期 消 彌 適 婚 男 女 對 於 婚 姻 的 距 離 感 2. 擴 大 設 立 對 懷 孕 婦 女 及 嬰 幼 兒 的 照 護 支 持 系 統 :(1) 提 供 並 改 善 偏 遠 地 區 婦 女 生 育 的 醫 療 措 施 ;(2) 為 懷 孕 婦 女 及 嬰 幼 兒 提 供 補 貼 及 優 惠 ;(3) 改 善 孕 婦 及 嬰 幼 兒 健 康 的 照 護 體 系 ;(4) 為 新 生 兒 及 其 父 母 提 供 保 姆 或 育 兒 助 手 3. 增 加 對 嬰 幼 兒 出 生 照 護 的 經 濟 補 助 :(1) 增 加 幼 兒 照 護 及 教 育 的 預 算 ;(2) 提 供 育 兒 津 貼, 減 輕 父 母 養 育 的 經 濟 負 擔 ;(3) 鼓 勵 一 個 子 女 以 上 的 家 庭, 應 提 供 更 多 優 惠 措 施 ;(4) 為 減 輕 私 立 學 校 的 高 額 學 費 造 成 的 經 濟 負 擔, 政 府 需 提 供 相 關 措 施 4. 為 提 高 兒 童 照 護 基 礎 設 施 的 品 質, 政 府 羅 列 以 下 實 施 方 針 :(1) 在 偏 遠 弱 勢 地 區 廣 泛 設 立 公 立 兒 童 照 護 中 心 ;(2) 改 善 私 立 兒 童 照 護 中 心 的 品 質 ;(3) 以 消 費 者 導 向 設 計 兒 童 照 護 措 施 ;(4) 增 加 公 共 保 姆 的 服 務 ;(5) 鼓 勵 並 提 高 家 庭 照 顧 教 養 子 女 的 趨 勢 ;(6) 增 加 課 後 兒 童 照 護 的 服 務 ( 三 ) 為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打 造 安 全 成 長 環 境 1. 為 了 打 造 安 全 成 長 環 境, 改 善 尚 未 完 善 的 兒 童 照 護 系 統 是 首 要 任 務 :(1) 實 施 Dream Start Program, 為 偏 遠 地 區 的 弱 勢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及 社 會 福 利 ;(2) 為 風 險 青 少 年 提 供 全 面 性 的 援 助 ;(3) 提 升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對 於 未 來 目 標 的 展 望 及 獨 立 性 2. 良 好 的 社 會 環 境 能 使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適 性 發 展 :(1) 為 鼓 勵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全 面 發 展, 政 府 需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2) 為 弱 勢 兒 童 發 展 人 際 關 係, 增 加 與 社 會 的 接 觸 ;(3) 鼓 勵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依 據 自 身 興 趣 及 才 能 發 展 專 長 3. 建 立 完 善 的 兒 童 保 護 系 統, 確 保 兒 童 人 身 安 全 :(1) 強 化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的 日 常 安 全, 打 造 安 心 成 長 環 境 ;(2) 防 止 性 犯 罪 的 發 生, 並 提 供 保 護 措 施 ;(3) 杜 絕 家 庭 暴 力, 政 府 亦 需 提 供 相 應 保 護 措 施 ;(4) 減 少 校 園 罷 凌 事 件 的 發 生, 提 供 保 護 措 施 ;(5) 政 府 應 阻 絕 不 利 於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成 長 的 不 良 環 境, 也 應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務 4. 推 動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相 關 法 律 的 修 訂, 使 其 真 正 落 實 於 社 會 :(1) 制 定 中 期 和 長 期 的 獨 生 子 女 政 策 和 青 少 年 基 本 政 策 規 畫 ;( 2) 定 期 實 施 並 更 新 兒 童 生 活 狀 況 的 相 關 調 查 及 統 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4) 舉 例 來 說,2013 年, 韓 國 政 府 為 了 達 到 第 二 期 計 畫 目 標 提 高 生 育 率 及 提 升 韓 國 女 性 經 濟 力, 羅 列 了 多 項 政 策 諸 如 安 心 生 育 為 兒 童 照 護 打 造 安 全 環 境 增 設 免 費 兒 童 照 護 及 教 養 中 心 提 高 女 性 經 濟 參 與 率 以 及 推 動 兩 性 平 權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and Family, 2014 ) 2014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4): 生 育 率 相 關 政 策 的 經 費 總 支 出 由 2013 年 的 從 13.5 萬 億 韓 元, 上 升 至 2014 年 的 14.9 兆 韓 元 比 前 年 度 增 加

17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了 1.4 兆 韓 元, 提 高 了 10.1% 從 2006 年 到 2014 年 間, 政 府 總 共 投 入 了 4,220,000 億 韓 元 ( 約 為 11.7 兆 新 台 幣 ) 於 提 高 低 生 育 率 的 政 策 中 而 從 下 圖 各 年 度 支 出 表, 可 見 低 出 生 率 政 策 的 經 費 支 出 呈 現 逐 年 增 加 的 現 象 兆 韓 元 圖 48 韓 國 生 育 率 相 關 政 策 經 費 逐 年 支 出 表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2014) 四 提 高 生 育 政 策 效 益 評 估 ( 一 ) 兒 童 照 護 設 施 為 了 提 高 女 性 生 育 意 願, 韓 國 政 府 於 幼 兒 照 護 方 面 著 手, 依 以 下 兩 點 為 大 方 向 來 推 動 : 1. 普 及 幼 兒 照 護 系 統 和 育 兒 津 貼 計 畫 : 根 據 韓 國 憲 法 中 國 家 有 照 顧 兒 童 的 責 任 之 內 容, 無 論 收 入 多 寡, 此 計 劃 通 用 於 所 有 至 少 有 一 個 0 到 5 歲 小 孩 的 家 庭 根 據 孩 子 年 齡, 政 府 每 月 會 給 付 100 到 200 美 元 不 等 的 育 兒 津 貼, 補 助 在 家 養 育 小 孩 的 父 母 們 2. 增 設 托 育 中 心 並 提 高 其 使 用 率 : 整 體 而 言,0-2 歲 嬰 兒 的 托 育 中 心 使 用 率 逐 年 增 加, 2002 年 韓 國 所 有 嬰 兒 托 育 中 心 僅 有 12%, 但 到 了 2013 年, 比 率 已 高 達 63% 令 人 格 外 注 意 的 是,2002 年 0 歲 嬰 兒 的 使 用 率 僅 有 2.5%, 到 了 2012 年 已 提 高 至 38% 2010 年, 約 有 一 半 (51.7%) 的 1 歲 嬰 兒 利 用 托 育 中 心 服 務, 到 了 2013 年 已 有 近 七 成 (67%) 的 一 歲 嬰 兒 會 使 用 於 托 育 服 務 2007 年 已 幾 乎 有 一 半 的 2 歲 嬰 兒 使 用 托 育 中 心 服 務, 2013 年 更 是 高 達 85% 韓 國 的 托 育 中 心 使 用 率 高 於 其 他 OECD 國 家 然 而,Park(2005) 指 出, 以 2005 年 兒 童 照 顧 設 施 和 小 孩 收 托 率 來 看, 顯 然 將

171 近 95% 韓 國 通 育 系 統 的 供 給 是 來 自 私 有 化 或 是 市 場 化 的 的 兒 童 照 顧 系 統, 這 些 私 立 的 托 兒 系 統 照 顧 將 近 90% 的 兒 童 顯 然, 從 福 利 國 家 的 角 度 來 看, 兒 童 照 護 系 統 離 去 商 品 化 的 指 標 仍 相 當 遙 遠 (Park, 2005) Lee(2009) 於 Low Fertility and Policy Responses in Korea 一 文 的 結 論 中 即 點 出 : 多 數 兒 童 照 護 教 育 醫 療 等 福 利 侷 限 於 中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政 府 應 將 受 益 範 圍 擴 大, 使 所 有 家 庭 受 益 由 於 預 防 性 及 治 療 性 的 醫 療 服 務 對 於 擁 有 多 數 子 女 的 家 庭 來 說 負 擔 依 舊 龐 大, 健 保 系 統 需 繼 續 涵 蓋 多 項 保 險 項 目, 另 外, 應 將 某 些 健 康 保 險 項 目 適 用 期 間 延 長, 使 國 高 中 生 依 舊 受 惠 政 府 應 確 保 育 嬰 假 的 落 實, 方 能 使 提 高 民 眾 在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的 效 益 (Lee, 2009) ( 一 )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Ahn 及 Shin(2010) 的 研 究 發 現 : 少 數 韓 國 企 業 認 可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的 實 施 能 夠 提 高 該 企 業 的 財 務 表 現 : 如 生 理 假 育 嬰 假 幼 兒 托 育 服 務 等 福 利 措 施 有 效 降 低 了 女 性 員 工 的 離 職 意 向, 間 接 地 提 升 企 業 的 收 益 然 而, 電 信 辦 公 的 形 態 因 工 作 與 家 庭 分 別 的 時 間 區 塊 被 模 糊, 容 易 造 成 過 勞 或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Ahn & Shin, 2010) Kim(2012) 指 出 :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志 在 提 高 職 場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度, 消 彌 已 婚 婦 女 於 職 場 的 障 礙, 以 期 提 高 生 育 率 然 而 研 究 發 現 該 政 策 無 法 有 效 達 成 提 升 性 別 平 等 度 的 目 標, 因 為 該 政 策 之 益 處 仍 然 側 重 於 職 業 男 性, 不 過 男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撫 育 功 能 仍 是 相 當 有 限 職 業 婦 女 也 可 以 養 家 糊 口 的 觀 念 雖 已 被 廣 泛 接 受, 但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是 否 使 職 業 婦 女 受 益 仍 難 下 定 論 特 別 是 對 於 非 正 常 工 時 或 兼 職 工 作 的 女 性 來 說,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的 益 處 實 在 微 乎 其 微 即 使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中 不 斷 強 調 提 高 生 育 率 的 目 標, 目 前 僅 有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家 庭 可 以 透 過 此 政 策 得 到 來 自 政 府 的 補 助, 長 遠 來 看, 該 福 利 補 助 並 無 法 有 效 提 高 女 性 的 生 育 意 願 (Kim, 2012) Son 及 Kim(2014) 對 育 有 12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職 業 婦 女 進 行 研 究 調 查, 意 欲 了 解 政 策 相 關 因 素 是 否 影 響 她 們 繼 續 工 作 的 意 願, 且 特 別 注 重 育 有 學 齡 前 兒 童 和 小 學 生 的 母 親 之 間 的 差 異 結 果 發 現 : 對 於 家 庭 工 作 平 衡 政 策 的 意 識 程 度 顯 著 影 響 了 育 有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職 業 婦 女 繼 續 工 作 的 意 願 然 而, 對 於 育 有 小 學 生 的 女 性 來 說, 家 庭 工 作 平 衡 政 策 並 沒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該 研 究 結 果 認 為, 學 術 研 究 與 政 府 政 策 皆 過 份 關 注 育 有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女 性 於 家 庭 工 作 平 衡 政 策 之 受 益 性, 然 而 卻 忽 略 了 雙 薪 家 庭 的 小 學 生 也 有 課 後 照 顧 的 需 求 政 府 應 將 工 作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廣 而 推 之, 不 應 僅 使 特 定 群 體 受 惠 (Son&Kim, 2014) Kim(2013) 欲 了 解 對 家 庭 工 作 平 衡 政 策 的 利 弊 之 主 觀 感 知, 如 留 職 停 薪 彈 性 工 時 社 會 福 利 等 措 施 對 育 有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職 業 婦 女 而 言 的 正 負 效 益 該 研 究 也 分 析 了 這 些 正 負 效 益 及 相 關 因 素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如 該 職 業 婦 女 的 個 人 特 質 兒 童 和 家 庭 特 徵 社 會 支 持 的 程 度 及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因 素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所 感 受 到 的 正 向 效 益 大 於 負 面 效 果 然 該 研 究 也 指 出 留 職 停 薪 該 措 施 的 效 益 於 受 試 者 而 言 不 夠 顯 著, 可 見 職 場 中 對 於 懷 孕 女 性 或 育 有 學 齡 前 女 性 的 福 利 保 障 仍 未 被 確 切 落 實

17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Kim, 2013) 綜 上 所 述, 為 了 維 持 或 提 高 生 育 率, 落 實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相 關 政 策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然 而 哪 些 政 策 將 有 助 於 改 善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平 衡 呢? 首 先, 工 作 品 質 對 職 業 女 性 來 說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提 高 婦 女 的 就 業 率 可 以 間 接 提 升 婦 女 生 育 意 願, 增 加 生 育 率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必 須 將 提 升 工 作 品 質 同 時 列 入 考 量 Kim(2012) 研 究 顯 示 : 從 事 兼 職 或 非 正 職 工 作 的 女 性 比 例 的 增 加 和 生 育 率 呈 現 負 相 關 顯 然, 政 府 唯 有 確 實 保 障 女 性 就 業 權 利, 才 能 期 待 女 性 工 作 環 境 品 質 條 件 之 改 善 措 施 能 間 接 提 高 婦 女 生 育 率 (Kim, 2012) 為 實 現 家 庭 與 工 作 平 衡 之 社 會 環 境, 使 婦 女 工 作 之 時 無 教 養 子 女 之 憂, 政 府 需 要 設 計 全 套 且 完 整 的 從 出 生 到 成 長 的 福 利 措 施 因 此 在 政 策 的 設 計 上 需 要 更 加 明 確 落 實 幼 童 照 護 服 務, 如 提 高 托 育 中 心 的 數 量 及 照 護 品 質, 打 造 適 合 嬰 兒 童 成 長 的 友 善 社 會 環 境 另 外, 政 府 需 不 吝 於 長 期 性 地 補 助 子 女 津 貼, 不 應 僅 止 于 補 助 學 齡 前 兒 童, 方 能 使 婦 女 願 意 生 育, 有 效 提 高 生 育 率 第 三 節 日 本 : 性 平 政 策 難 逃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的 枷 鎖 一 低 生 育 率 的 衝 擊 總 生 育 率 受 到 許 多 因 素 的 影 響, 在 日 本 也 不 是 短 期 現 象, 少 子 化 成 為 逐 漸 侵 蝕 國 本 的 大 問 題, 儘 管 近 年 日 本 生 育 率 有 逐 漸 回 溫, 從 2005 年 的 1.26 上 升 到 2012 的 1.41, 但 低 成 長 率 和 人 口 負 成 長 仍 是 個 不 可 忽 視 的 現 象, 和 高 生 率 的 已 開 發 國, 例 如 法 國 瑞 典 芬 蘭 等 也 仍 相 差 甚 遠 若 不 正 視 此 問 題, 根 據 日 本 內 閣 府 2014 年 少 子 化 對 策 白 皮 書 顯 示, 到 了 2020 年, 總 人 口 將 從 1.27 億 下 降 到 8700 萬, 其 中 有 四 成 將 是 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173 2012 年出生數 1,037,231 人 合計 特殊出生率 年 1.57 衝擊 圖 49 日本 1947 年到 2012 年出生數與生育率 備註 1966 年為丙午年 在日本是多災多難的象徵 故該年生育率驟降 圖片來源 內閣府少子化對策白皮書 2014 生育率下降不外乎與晚婚有極大的關聯 根據 2014 年內閣府公佈的少子化對策 白皮書中指出 2012 年的平均初婚年齡 男性為 30.8 歲 相對去年多 0.1 歲 女性 為 29.2 歲 相對去年多 0.2 歲 而這些數字勢必會持續上升 此外 2012 年統計也 指出女性懷第 1 胎的平均年齡是 30.3 歳 第 2 胎 32.1 歳 第 3 胎 33.3 歳 正式於該 年突破平均 30 歲才懷第一胎門檻 日本父母的理想孩子數目也與現實有很大的差別 根據 2011 年日本所做的夫婦調查 平均每對夫婦理想的孩子數目為 2.42 人 但實際 有的孩子數目卻只有 1.71 個

174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理想孩子數 預 定 生 子 數 預計增加的孩子數 現有孩子數 圖 50 日本 1977 年到 2010 年父母理想與現實子女數 圖片來源 內閣府少子化對策白皮書 2014 原因可根據 2011 年的調查看出 60.4 的人認為教育經費太高了 有 35.1 的 人則是因為年紀太大所以不想生孩子了 除此之外 調查問到年輕人未婚 晚婚化理 由時 女性受訪者答覆 不想失去單身的自由及輕鬆感 者 55.3% 居多 男性則 以 經濟不寬裕 者 52.0% 居多 由 2014 少子化白皮書也可看出日本女性愈來愈 經濟獨立 生產後仍希望擁有自己的工作 2011 年有 54.1 女性於生產後辭掉工作 比 2010 年的 67.4 下降 13.3 個百分比 另一方面 從數字也可清楚看出女性的就業 意願有所改變 有 86.0 的婦女希望生產後可以順利回歸職場 其他 2.4 希望以正職繼續工作 今後無工作打算 以兼職的方式工作 但還是希 以兼職的方式工作 望有朝一日能獲得正職 以兼職的方式工作 45.3 圖 年日本女性生產後就業意願 圖片來源 內閣府少子化對策白皮書

175 日 本 二 戰 後 以 來 到 1990 年 代 前 並 沒 有 採 取 積 極 性 政 策 來 回 應 人 口 的 變 遷, 導 致 最 終 的 問 題 是 照 顧 : 照 顧 小 孩 或 是 照 顧 尊 長, 而 且 和 性 別 角 色 相 關 的 照 顧 工 作 經 常 還 是 在 性 別 分 工 中 分 給 女 性, 由 以 上 資 料 也 可 看 出, 近 年 女 性 工 作 和 經 濟 的 壓 力 上 升, 然 而 親 職 假 和 育 嬰 假 制 度 卻 是 缺 乏 的, 導 致 生 育 率 無 顯 著 成 長 二 低 生 育 率 推 兩 波 天 使 計 畫 (Angel Plan) 日 本 1990 年 才 開 始 重 視 生 育 率, 因 為 1989 年 降 到 歷 史 超 低 點 1.57 從 此 日 本 政 府 展 開 促 進 生 育 政 策 1994 年 首 推 天 使 計 畫 (Angel Plan), 雖 然 這 計 畫 相 當 有 名, 但 是 該 計 畫 目 標 計 不 明 顯 也 不 具 體 儘 管 如 此, 這 倒 是 日 本 政 府 第 一 次 針 對 生 育 率 下 滑 此 提 出 因 應 計 畫, 該 計 畫 特 別 闡 述 日 本 生 育 率 的 挑 戰 以 及 新 生 兒 逐 漸 減 的 社 會 與 人 口 趨 勢 這 也 讓 社 會 大 眾 首 次 感 受 到 公 部 門 的 具 體 政 策 作 為 到 了 1999 年, 政 府 又 提 出 新 天 使 計 畫 (New Angel Plan), 後 面 這 天 使 計 畫 就 提 出 了 具 體 的 政 策 建 議 和 目 標, 尤 其 是 提 出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提 出 協 助 有 年 幼 小 孩 的 家 庭 兒 童 的 照 顧 措 施 新 天 使 計 畫 指 出, 年 輕 的 父 母 親 身 兼 數 職 必 須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由 有 年 幼 子 女 者 困 擾 著 的 問 題 是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短 缺, 即 使 能 找 到 托 育 系 統 的 父 母, 仍 難 脫 離 工 與 家 庭 平 衡 的 壓 力 理 論 上 來 說, 這 種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困 難 不 應 只 發 生 在 女 性 的 身 上, 但 是 實 務 上, 職 場 生 活 中 的 性 別 偏 見, 使 得 私 領 與 中 應 有 的 性 別 角 色 分 工 或 是 照 顧 性 別 分 擔 的 正 當 性 並 沒 有 得 到 嚴 謹 的 看 待, 除 非 是 公 務 人 員 體 系 或 是 類 似 公 務 員 的 職 場 體 系 三 性 平 政 策 終 於 出 爐 但 是 缺 性 別 觀 點 同 時, 日 本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在 1999 年 是 個 很 重 要 的 轉 折 點, 當 年 日 本 制 定 了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法 (Law for Promotion of Gender Equality, 簡 稱 LPGE), 大 約 1995 年 性 別 gender (jendâ in Japanese) 才 被 轉 用 到 正 式 官 方 檔 中 而 且 在 日 語 中 LPGE 並 沒 有 明 顯 的 闡 明 性 別 平 等 (gender equality) 而 是 用 兩 性 共 同 合 作 和 共 同 參 與 (collaboration and participation of both sexes), 這 種 間 接 表 達 是 政 黨 妥 協 下 的 產 物 剛 開 始 有 LPGE 草 稿,Japanese Diet 強 烈 反 對 平 等 之 表 達 不 過 後 來 可 能 因 為 這 是 聯 合 國 的 性 平 政 策 主 張 趨 勢, 公 開 的 爭 議 變 少 1999 年 LPGE 產 生 了 影 響 力,2000 年 代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了 相 對 應 的 地 方 法 規 和 政 策, 大 多 數 都 會 涉 及 兩 方 面 的 性 別 平 等 家 庭 性 別 平 等 ( 小 孩 照 顧 和 家 事 分 擔 ) 以 及 工 作 生 活 的 性 別 平 等 具 體 的 政 策 包 括 許 多 職 場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要 有 性 別 保 障 名 額 (gender quota) 增 加 嬰 幼 兒 日 間 照 顧 和 學 齡 前 兒 童 照 顧 等, 只 是 1999 年 的 性 平 政 策 的 發 展 並 沒 有 直 接 發 展 到 當 初 所 期 待 的 結 果 2002 年 開 始, 有 些 都 會 區 開 始 有 反 彈 的 聲 音,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解 釋 有 較 強 烈 的 反 對 意 見 有 一 些 極 端 的 例 子 是 在 性 平 政 策 中 規 範 男 女 在 家 和 在 社 會 中 的 不 同 角 色, 性 別 gender (jendâ) 消 失 在 公 文 中 因 為 公 僕 怕 指 責 總 之,1999 年 誠 服 於 LPGE 的 政 策, 不 同 意 性 別 平 等 角 色 只 為 換 取 傳 統 上 的 和 諧 家 庭 2000 年 代 也 沒 起 作 用 當 時 性 平 政 策 對 生 育 率 是 幾 乎 毫 無 作 用 的, 很 少 人 注

17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意 到 性 別 平 等 有 助 於 生 育 率 四 性 平 政 策 轉 為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2007 年 開 始, 日 本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政 策, 因 為 近 年 工 作 壓 力 逐 漸 擴 大, 加 上 傳 統 男 主 內 女 主 外 的 觀 念 也 逐 漸 改 善, 所 以 希 望 社 會 能 公 平 的 分 配 家 務 到 底 工 作 和 生 活 平 衡 的 定 義 是 什 麼? 根 據 內 閣 府 定 義, 須 符 合 以 上 三 項 才 算 達 到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一 是 要 能 經 濟 獨 立, 二 是 確 保 有 時 間 享 受 健 康 的 生 活, 三 是 社 會 中 可 以 有 多 樣 的 工 作 及 生 活 方 式 供 選 擇 為 達 到 這 三 項 目 標, 日 本 政 府 積 極 制 定 法 律, 例 如 預 定 在 2017 年 讓 女 性 (25~44 歳 ) 的 就 業 比 例 從 現 在 的 64.9% 上 升 到 69~72% 或 與 提 高 生 育 率 有 關 的 計 畫, 例 如 第 1 個 小 孩 出 生 後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要 從 現 今 的 38.0 % 上 升 到 55%, 育 嬰 假 取 得 率 女 性 要 從 現 在 72.3% 上 升 到 80%, 男 性 也 要 從 現 在 的 0.50% 上 升 到 10% 家 中 若 有 未 滿 6 歲 的 孩 童, 男 性 的 家 務 分 工 時 間 要 從 60 分 / 日 上 升 到 2.5 小 時 / 日 為 了 達 到 目 標, 除 了 公 部 門 政 策 的 推 動, 還 需 要 企 業 大 力 支 持, 政 府 更 需 要 訂 立 實 現 標 準, 已 測 量 不 管 是 公 部 門 或 是 私 部 門 是 否 讓 員 工 達 到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 內 閣 府,2014)

177 圖 52 日本政府對工作與生活平衡的目標/圖片來源 內閣府 這社會使每個人都有時間讓生活更健 康更有 目標-->2020達成 一周工作超過60個小時的比例 >4.7 有薪假比例 >70 這社會使每個人可以選擇多樣的生活 和工作 目標-->2020達成 男性育嬰假比例 >13 男性每日育兒 6歲以下 及家務時間 60分鐘 天-->2.5小時 天 不論年齡或性別 每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 平等的做各式各樣的事 包含工作 養兒育女 照護 自我發展和參與社會上的 活動 這將會是一個良性循環 最終使生活和工作品質都上升 這社會使每個人都可以經濟獨立 目標-->2020達成 臨時雇傭人員數 183萬人 >124萬人 女性勞動率 25~44歲 >73 老年勞動率 60~64歲 >63 每個人在不同的人生階段中都可以在工作中獲得激勵和成就感 並且完成他 她的責任 生活方面 不管在家庭或社區中都 可以選擇並擁有一個多樣化的生活方式

178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表 9 日 本 公 私 部 門 對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推 動 的 責 任 企 業 及 勞 工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依 照 各 個 企 業, 最 基 本 的 問 題 須 由 勞 資 雙 方 共 同 有 效 率 的 解 決 和 配 合, 以 促 進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平 衡 我 國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要 主 動 的 支 持 企 業 勞 工 和 其 他 市 民, 建 立 最 基 本 的 社 會 需 求, 例 如 幼 兒 照 護 及 看 護 的 幫 助, 使 政 策 可 配 合 各 式 各 樣 的 工 作 型 態 總 論 1. 重 整 對 工 作 彈 性 的 認 知 例 如, 透 過 管 理 的 改 革 使 工 作 氣 氛 改 變 2. 制 定 目 標 規 劃 工 作 檢 查 機 制 確 切 實 施 3. 為 增 進 每 小 時 生 產 效 率, 需 從 重 新 檢 討 勞 資 雙 方 的 工 作 型 態 或 責 任 等 1. 建 立 一 個 可 實 行 的 框 架 2. 按 照 勞 資 政 三 方 協 議 制 定 配 合 地 方 實 際 情 況 的 協 議 3. 有 效 率 制 度 框 架 的 構 建 ( 研 究 如 何 讓 稅 務 系 統 和 社 會 保 險 系 統 中 立 於 各 工 作 型 態 ) 4. 提 高 社 會 生 產 效 率 是 全 民 的 責 任, 中 小 企 業 也 不 例 外 5. 評 估 對 公 部 門 採 購 合 約 內 容 的 努 力 程 度 6. 確 保 勞 動 者 身 體 的 及 心 理 健 康 7. 建 立 由 政 府 主 辦 的 領 導 力 相 關 活 動 透 過 就 業 使 經 濟 獨 立 1. 推 動 公 平 錄 用 的 規 則 2. 不 論 就 業 型 態, 都 要 公 平 的 對 待 1. 支 持 年 輕 人 經 濟 獨 立 2. 系 統 化 的 改 善 學 校 職 涯 及 技 職 教 育 3. 發 展 整 體 社 會 技 職 能 力, 並 打 造 完 善 的 評 估 系 統 4. 建 立 第 二 層 社 會 安 全 網

179 落 實 工 時 的 規 1. 嚴 格 遵 守 工 時 的 法 規 命 令 定, 保 有 健 康 及 豐 2. 鼓 勵 勞 雇 雙 方 重 新 考 慮 工 作 任 務 並 確 認 適 當 的 員 工 數, 富 生 活 且 重 新 調 整 工 時 等, 避 免 過 勞 的 發 生 1. 政 府 要 支 持 勞 雇 雙 方 對 於 縮 短 工 時 的 努 力 2. 避 免 過 長 工 時 並 提 倡 政 府 修 訂 勞 動 基 準 法 以 提 供 給 薪 年 假 選 擇 多 元 的 工 作 及 生 活 型 態 1. 依 勞 動 者 個 別 的 型 態 創 造 彈 性 工 作 態 樣, 例 如 提 供 育 兒 假 家 庭 照 護 假 設 計 短 工 時 的 工 作 縮 短 正 職 員 工 的 工 1. 配 合 多 元 化 的 工 作 型 態, 政 府 應 提 倡 相 應 的 育 兒 措 施, 例 時 電 傳 勞 動 或 在 宅 工 作, 並 且 提 倡 可 容 易 接 受 這 樣 工 作 如 改 善 以 地 方 為 基 礎 的 托 育 服 務 型 態 的 職 場 氛 圍 2. 支 持 女 性 的 繼 續 就 業, 並 創 造 出 可 接 受 請 育 嬰 假 的 職 場 環 2. 產 生 鼓 勵 男 性 育 兒 假 的 環 境, 以 確 保 及 支 持 男 性 可 投 入 境, 以 提 高 就 業 率 家 庭 育 兒 3. 提 高 男 性 的 育 兒 參 與 率 3. 給 予 女 性 及 高 齡 工 作 者 再 就 業 及 繼 續 受 雇 的 機 會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內 閣 府 (2014)

180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五 創立性別平等與生育率相關公家機關並確保預算 日本政府於 2004 年到 2006 年為止共召開 15 次 少子化與性別平等相關專門調 查會議 少子化と男女共同参画に関する専門調査会 透過各國資料發現女性就業 率與生育率成顯著的正相關 了解到女性就業率是解決低迷生育率的良藥後 日本政 府即著手促進日本的性別平等 專職單位為 1994 年成立的內閣府男女平等辦公室 内 閣府男女共同参画局 日本總理直接負責此單位 此外 為推廣少子化政策至地方 中央也與各地方政府直接合作 見下圖 內閣府 補助 實施計畫 都道府縣 補助 實施計畫 實施 市區町村 實施 實施因地制宜的少子化對策 圖 53 日本強化少子化政策實施流程 圖片來源 內閣府少子化對策白皮書 2014 此外根據研究顯示 政府對兒童政策的支出與出生率成正比 因此為增進日本的 出生率 日本政府要確保推動性別平等與少子化政策財政的充足 使政策可以順利進 行 2013 年日本政府為推廣少子化的對策 在地方就投入了 30.1 億日元 然而 目 前日本家庭方面社會支出對上 GDP 的為 相對法國 瑞典等歐洲諸國 只有他們的四分之一 明顯不足 內閣府 少子化對策白皮書

181 美國 法國 芬蘭 瑞典 奧地利 德國 日本 韓國 圖 54 先進國家政府在家族與孩童方面支出與出生率的關係圖 資料來源 內閣府 2014 六 安倍的三支箭 安倍晉三在今年 2014 年 9 月重組內閣時任命了五位女性內閣成員 追平日本 歷史最多女性閣員的紀錄 並在 9 月於東京舉行的 World Assembly for Women in Tokyo 提出了多項性別平等政策 他以 2020 年目標 希望實現社會各領域領導層中女性佔 比達三成 並大力支持企業起用女性 期望上市企業中 至少要有一名女董事 內閣 將修改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在年報中揭露公司董事會女性比例 除此之外 會對努 力起用女性的企業進行補助 除了鼓勵女性就業 安倍晉三也鼓勵女性創業或從事社 會貢獻的工作 另一方面 支持女性兼顧工作和育兒也是促進女性工作機會的重要方法所以他提 出日本必須盡快解決 待入托兒童 譯註 因保育所之不足或其所能容納之人數不 足而無法進入 等待進入保育所之兒童 的問題 到 2014 年末為止的 2 年内 設定 確保 20 萬兒童入托的目標已經達到 19 萬人 所以為確保從下一年度起的 3 年内 再 增加 20 萬人的入托份額 日本政府要認真鋪路從而徹底解决待入托兒童問题 日本 國首相官邸 安倍內閣總理大臣演講 2014/9/

182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以下為根據 2013 內閣府第 13 次少子化對策會議的三支箭 (一)加強兒童照顧及福利 2013 年日本政府通過了關於兒童福利的三項法案 子ども 子育て関連 3 法 旨在 2015 年讓這三法和其他配套措施能更順利的推廣於全日本 包含提升幼兒教育 的質和量 公告各地托兒費用公定價 日本政府也推動對多子家庭的補助 只要一個 家庭中有三名以上的小孩 就可以獲得學費減免等福利 除此之外 政府也與企業 商店 醫院等機構合作 推行家庭日 建構家庭護照 以減輕養兒育女的負擔 而上 一段提到急需解決的 待入托兒童 問題也包含在這支箭中 (二)持續改善兩性工作環境 婦女常常必須在懷孕及職涯當中做選擇 導致生第一胎的日本女性約有 4 成多的 離職率 女性就業年齡分布也呈現一非常明顯的 M 字型 為解決女性的勞動問題 安倍政府推行多項友善職場政策 生產前有工作 70.7% 產後繼續就業 28.8% 圖 55 女性的就業狀況與第一個孩子出生前後 女性就業變化 資料來源 日本內閣府 2014 政策主要聚焦在兩性平權上 例如推動女性懷孕後也可以在家遠距離工作 復職支持政策 提供短時間勤務 也積極鼓勵企業任用女性擔任要職 除此之外 改變養兒育女是母親工作的傳統觀念也是當務之急 日本總務省公佈在有 6 歲以 下兒童的家庭中 日本男人在世界中分擔家務及育兒時間是最少的 所以為了促 進兩性家務分工 政府提出在小孩三歲前 父母雙方都可以彈性的請長時間的育 兒假 所以不管是父親抑或是母親 皆可以在工作和家庭中取得平衡 (三)結婚 懷孕 生育的支援 總共分為六項 一是結婚 懷孕 生產支援的 全國展開 與各地政府及 NPO

183 合 作, 削 減 婦 女 在 面 對 結 婚 懷 孕 生 產 時 所 面 對 的 障 礙, 並 辦 聯 誼 活 動 鼓 勵 年 輕 人 結 婚 二 是 提 供 充 足 的 結 婚 懷 孕 生 產 資 訊 及 教 育, 三 是 在 這 三 方 面 建 立 完 整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支 援 據 點, 安 倍 要 創 設 育 兒 支 援 員 制 度, 讓 媽 媽 們 進 行 經 驗 的 傳 承, 四 是 產 後 照 護 的 服 務, 五 為 改 善 地 方 婦 產 科 及 小 兒 科 的 醫 療 設 備, 最 後 是 要 提 供 不 孕 症 的 治 療 七 兒 童 育 兒 支 援 之 新 制 度 與 家 庭 日 ( 一 ) 兒 童 育 兒 支 援 之 新 制 度 ( 內 閣 府,2014) 1. 通 過 認 定 兒 童 園 ( 譯 註 : 認 定 こども 園, 於 幼 稚 園 保 育 園 之 中, 同 時 提 供 保 育 及 教 育 服 務, 並 有 實 施 該 地 域 育 兒 支 援 之 機 能 者, 得 由 都 道 府 縣 知 事 認 定 為 認 定 兒 童 園 ) 幼 稚 園 ( 譯 註 : 對 學 齡 前 幼 兒 實 施 教 育 之 場 所, 為 文 部 科 學 省 所 轄 ) 保 育 所 ( 譯 註 : 對 欠 缺 照 顧 之 兒 童 實 施 保 育 功 能 之 場 所, 為 厚 生 勞 動 省 所 轄 ) 之 共 通 給 付 ( 施 設 型 給 付 ) 以 及 針 對 小 規 模 保 育 等 之 給 付 ( 地 域 型 保 育 給 付 ) 的 創 設 地 域 型 保 育 給 付 在 減 少 於 都 市 的 待 入 托 兒 童 ( 譯 註 : 因 保 育 所 之 不 足 或 其 所 能 容 納 之 人 數 不 足 而 無 法 進 入 等 待 進 入 保 育 所 之 兒 童 ) 之 同 時, 亦 應 對 兒 童 數 量 有 減 少 傾 向 的 地 域 之 保 育 機 能 確 保 之 情 事 2. 認 定 兒 童 園 制 度 之 改 善 ( 幼 保 連 攜 型 認 定 兒 童 園 之 改 善 等 ) 對 於 幼 保 連 攜 型 認 定 兒 童 園 ( 譯 註 : 係 認 定 兒 童 園 四 個 子 分 類 之 一, 為 受 認 可 之 幼 稚 園 及 保 育 所 於 同 一 機 構 運 作 之 型 態 ), 統 籌 運 行 許 可 指 導 監 督 作 業, 並 確 立 及 其 作 為 學 校 及 兒 童 福 利 設 施 之 法 律 地 位 將 認 定 兒 童 園 之 財 政 措 施 與 施 設 型 給 付 統 合 3. 因 地 制 宜 的 兒 童 育 兒 支 援 ( 利 用 者 支 援 地 域 育 兒 支 援 據 點 課 後 輔 導 班 等 之 地 域 兒 童 育 兒 支 援 事 業 ) 的 充 實 不 限 於 利 用 教 育 保 育 設 施 的 兒 童 之 家 庭, 以 包 含 進 行 在 家 育 兒 在 內 的 所 有 的 家 庭 及 兒 童 為 對 象 之 事 業, 依 此, 市 町 村 依 照 地 域 的 實 情 施 行 相 關 政 策 4. 基 礎 自 治 體 ( 市 町 村 ) 為 施 行 主 體 市 町 村 依 地 域 的 需 求 擬 訂 計 畫, 施 行 給 付 事 業 等 政 策 國 家 都 道 府 縣 對 作 為 施 行 主 體 的 市 町 村 行 多 重 層 次 的 支 援 5. 因 應 社 會 全 體 之 經 費 負 擔 以 藉 提 高 消 費 稅 率 行 國 家 及 地 方 持 久 財 源 之 確 保 為 前 提 ( 出 於 幼 兒 教 育 保 育 育 兒 支 援 的 質 量 擴 充 之 需 求, 包 含 藉 消 費 稅 率 的 提 高 而 確 保 之 約 0.7 兆 日 圓 中 超 過 一 億 日 圓 的 追 加 財 源 是 必 要 的 ) 6. 政 府 之 推 行 體 制 整 備 因 制 度 而 零 零 散 散 的 政 府 之 推 行 體 制 ( 於 內 閣 府 設 置 兒 童 育 兒 本 部 )

18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7. 兒 童 育 兒 會 議 之 設 置 使 有 識 者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勞 資 雙 方 代 表 育 兒 當 事 人 育 兒 支 援 當 事 人 等 ( 從 事 兒 童 育 兒 支 援 之 相 關 工 作 者 ) 得 以 自 始 參 加 策 畫 育 兒 支 援 政 策 程 序 等 的 機 制, 依 此 於 國 家 設 置 兒 童 育 兒 會 議 以 市 町 村 等 的 合 議 制 機 關 ( 地 方 版 兒 童 育 兒 會 議 ) 之 設 置 為 應 努 力 之 義 務 8. 家 庭 日 ( 內 閣 府,2014) 2014 年 日 本 家 庭 日 是 11 月 16 日, 家 族 週 則 是 11 月 9 日 ~22 日, 在 這 期 間 內, 政 府 與 多 家 企 業 合 作, 家 庭 吃 喝 玩 樂 都 有 不 同 的 優 惠, 希 望 達 到 親 子 同 歡 的 效 果 ( 東 京 革 命 協 會 事 務 局,2014) 八 安 倍 的 新 處 方 : 托 兒 政 策 是 為 友 善 職 場? 目 前 的 安 倍 政 府 試 圖 要 鼓 勵 年 輕 人 生 完 小 孩 留 在 職 場, 因 此 積 極 擴 充 兒 童 日 托 中 心, 尤 其 是 讓 女 性 不 用 因 小 孩 照 顧 兒 離 職 但 是 問 題 是 兒 托 政 策 是 否 更 加 勞 動 市 場 導 向 (labor-market oriented) 而 不 是 友 善 小 孩 和 友 善 家 庭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討 論 生 育 率 的 問 題, 很 少 提 到 品 質 照 顧 (quality of time)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對 嬰 幼 兒 的 健 康 依 附 和 成 長, 這 些 會 影 響 我 們 下 一 代 的 人 力 資 源 和 健 康 的 勞 動 力 因 此, 發 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意 味 著 應 超 越 生 育 的 議 題, 他 是 兒 童 利 益 和 成 人 性 別 角 色 以 及 勞 務 分 工 之 再 安 排 九 結 論 日 本 : 漸 進 式 的 政 策 變 革 日 本 經 濟 在 20 世 紀 六 七 十 年 代 增 長 最 快, 此 時 政 府 不 鼓 勵 不 限 制 生 育, 但 國 家 支 持 避 孕 方 法 的 提 供,1970 年 代 甚 至 一 度 打 算 推 動 直 接 的 限 制 生 育 政 策 1989 年 日 本 的 總 和 生 育 為 1.57, 讓 政 府 吃 了 一 驚, 開 始 正 視 低 生 育 水 準, 將 中 立 的 生 育 政 策 轉 為 鼓 勵 生 育, 這 一 事 件 被 稱 為 1.57 衝 擊 由 於 日 本 戰 後 老 齡 化 進 程 快 速, 為 了 應 對 少 子 化 與 老 齡 化,1990 年 日 本 開 始 在 政 府 部 門 內 成 立 專 門 委 員 會 來 應 對 低 生 育 率 問 題, 此 時 生 育 率 已 低 於 更 替 水 準 17 年, 比 更 替 水 準 低 25% 政 策 改 革 的 軌 跡 呈 現 由 單 一 干 預 至 多 管 齊 下 的 過 程 一 開 始, 日 本 政 府 主 要 關 注 孩 子 的 撫 養 成 本, 以 經 濟 激 勵 為 主, 如 重 點 推 出 了 兒 童 補 貼 政 策, 旨 在 減 少 人 們 撫 養 孩 子 的 負 擔 1994 年 政 府 推 動 了 較 為 全 面 的 天 使 計 畫 2002 年 左 右, 政 策 開 始 關 注 父 母 生 育 之 後 的 再 就 業 問 題, 強 調 政 府 與 社 會 要 對 孩 子 的 撫 養 負 責, 逐 步 完 善 育 兒 相 關 的 休 假 與 托 幼 服 務 2003 年, 日 本 的 人 口 政 策 最 終 上 升 到 了 法 律 層 面, 提 出 了 少 子 化 社 會 對 策 基 本 法, 不 僅 提 高 了 這 些 政 策 的 約 束 力, 而 且 還 提 出 了 企 業 也 要 承 擔 鼓 勵 生 育 的 責 任 要 重 視 全 社 會 的 意 識 轉 變 近 些 年 來, 逐 步 轉 向 更 全 面 的 協 調 工 作 與 家 庭 政 策, 也 更 重 視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為 女 性 創 造 工 作 家 庭 兼 顧 的 社 會 環 境, 強 調 要 站 在 孩 子 和 家 庭 的 立 場 上 制 定 對 策

185 第 四 節 歐 洲 的 典 範 - 法 國 一 問 題 與 需 求 法 國 比 臺 灣 早 三 十 年 出 現 少 子 化 現 象 1993 年, 因 為 經 濟 不 景 氣, 法 國 連 續 兩 年 生 育 率 降 至 1.65% 新 低 ; 經 過 二 十 年 努 力,2011 年 法 國 生 育 率 已 經 回 升 到 2%, 是 二 戰 結 束 嬰 兒 潮 之 後, 近 四 十 年 的 巔 峰 ( 天 下 網 路 部,2011) 該 國 目 前 (2014 年 為 預 估 ) 的 總 生 育 率 為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產 2.08 名 嬰 兒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2014) 而 要 維 持 自 然 人 口 成 長 的 門 檻 是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2.1 名 嬰 兒 (Reuters, 2014) 法 國 國 家 統 計 與 經 濟 研 究 所 (INSEE) 最 新 的 調 查 顯 示 : 法 國 的 生 育 率 正 持 續 地 下 降, 光 是 2013 年 就 比 前 一 年 少 了 9500 名 新 生 兒, 是 10 年 來 人 口 成 長 率 最 低 的 一 年, 且 有 57% 的 新 生 兒 是 由 未 婚 的 爸 媽 生 下, 此 比 率 從 1970 年 代 起 便 急 遽 上 升 (Connexionfrance.com, 2014) 另 一 方 面, 法 國 婦 女 有 愈 來 愈 晚 生 育 的 傾 向 2013 年 平 均 生 育 年 齡 為 30.3 歲, 且 2/3 介 在 25 至 35 歲,22% 大 於 35 歲, 而 40 歲 以 上 的 孕 婦 也 逐 漸 增 加 雖 然 法 國 在 歐 盟 中 的 生 育 率 排 名 第 二, 僅 次 於 愛 爾 蘭, 但 近 期 生 育 率 的 下 墜 很 可 能 代 表 歐 洲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將 失 去 它 的 其 中 一 大 優 勢, 因 為 不 像 德 國 的 經 濟 一 向 倚 賴 出 口, 法 國 長 期 強 調 的 是 以 大 量 人 口 成 長 為 動 力 的 國 內 消 費 (Reuters, 2014) 促 進 生 育 的 政 策 像 是 免 費 產 後 照 護 日 托 津 貼 子 女 津 貼 及 大 家 庭 獨 享 的 優 惠 等, 的 確 幫 助 法 國 在 戰 後 維 持 穩 定 的 人 口 成 長, 但 高 居 11% 的 失 業 率 和 高 稅 收, 仍 舊 對 家 庭 預 算 形 成 很 大 的 殺 傷 力, 不 樂 於 生 育 率 的 提 升 二 政 策 理 念 分 析 慷 慨 的 家 庭 福 利 政 策 津 貼 和 提 供 給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多 樣 照 護 選 擇 讓 法 國 擁 有 歐 洲 國 家 中 數 一 數 二 高 的 生 育 率 相 對 於 鄰 國 德 國, 在 法 國 將 幾 個 月 大 的 嬰 兒 送 至 托 兒 所 或 由 保 母 照 顧, 好 讓 母 親 回 歸 工 作 岡 位, 並 不 被 汙 名 化, 法 國 政 府 還 計 畫 設 置 多 達 27 萬 5 千 處 的 托 兒 機 構 給 三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而 三 歲, 是 法 國 兒 童 開 始 進 入 幼 稚 園 生 活 的 時 間 點 法 國 的 社 會 家 庭 政 策, 包 括 給 予 每 個 家 戶 的 家 庭 津 貼 (family allowance), 特 別 是 從 第 二 個 孩 子 開 始, 每 多 一 個 孩 子, 金 額 就 隨 之 增 加 且 每 月 津 貼 額 度 不 受 經 濟 狀 況 影 響 這 些 資 源 旨 在 幫 助 家 長 在 工 作 和 家 庭 生 活 之 間 取 得 更 好 的 平 衡,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十 分 有 效 率, 使 得 法 國 成 為 生 育 率 和 產 後 就 業 率 皆 亮 眼 的 歐 盟 成 員 國

186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三 重 要 政 策 (Europa.eu, 2014) ( 一 ) 家 庭 津 貼 (family allowance) 每 位 孕 婦 在 產 假 期 間 得 領 16 週 的 全 額 薪 資, 若 是 第 三 胎 可 領 26 週, 多 胞 胎 可 領 到 34 週 ; 而 父 親 則 有 11 天 連 續 的 全 薪 陪 產 假 撫 養 第 二 個 小 孩 的 父 母, 在 孩 子 20 歲 前 每 月 會 自 動 收 到 家 庭 津 貼, 金 額 按 總 共 撫 養 的 孩 子 數 量 而 定 若 生 到 第 三 胎, 則 能 領 到 額 外 最 高 歐, 約 合 新 台 幣 6500 元, 但 須 受 經 濟 狀 況 評 估 津 貼 部 分, 則 能 夠 從 家 中 第 一 個 孩 子 開 始 領, 一 出 生 會 先 領 到 歐 元 ( 約 合 新 台 幣 36,000), 接 下 來 的 三 年, 每 個 月 約 領 台 幣 7,000 元,6 歲 到 18 歲 間 還 有 back-to-school allowance, 幫 助 家 長 負 擔 孩 子 就 學 的 費 用 而 若 是 孩 子 三 歲 之 前, 父 母 一 方 或 雙 方 曾 為 了 照 顧 孩 子 降 低 工 時 或 暫 停 工 作, 可 申 請 額 外 附 加 的 親 職 津 貼 (parental allowance) 另 外 有 適 用 於 大 家 庭 的 減 稅 措 施 (tax concessions for large families), 有 一 項 特 別 的 稅 收 優 惠, 稱 作 家 庭 比 (the family quotient), 特 別 有 利 於 有 三 個 以 上 孩 子 的 大 家 庭 法 國 的 稅 收 制 度 中, 稅 收 單 位 不 是 個 人, 而 是 家 庭 每 戶 根 據 婚 姻 狀 況 和 子 女 數 量 計 算 股 份 : 一 對 夫 妻 有 兩 股, 前 兩 個 孩 子 共 半 股, 第 三 個 孩 子 後, 每 多 一 人 加 一 股 這 個 機 制 能 幫 助 大 家 庭 大 額 減 稅, 因 為 稅 額 是 依 家 戶 收 入 按 各 戶 股 份 數 計 算 調 整 後 產 生 的 ( 二 ) 多 樣 的 托 兒 服 務 (a varied range of childcare services) 法 國 規 劃 了 全 面 且 優 質 的 托 兒 及 幼 教 系 統, 幫 助 父 母 放 心 回 到 職 場 工 作 由 地 方 政 府 企 業 或 家 長 協 會 (parent associations) 經 營 的 托 兒 所, 歡 迎 兩 個 月 以 上 的 小 嬰 兒, 或 是 母 親 產 假 後, 就 可 以 把 孩 子 送 過 去, 其 費 用 依 照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而 有 所 不 同 或 是 父 母 可 選 擇 將 孩 子 送 至 合 格 的 保 母 家 中, 每 位 保 母 一 次 只 能 照 顧 四 人 兩 歲 開 始, 孩 子 可 以 進 入 法 國 自 1881 年 起 設 立 的 機 構 : 幼 兒 園 (nursery school), 幼 兒 園 是 免 費 的, 約 服 務 95% 的 三 到 六 歲 兒 童 以 及 44% 的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此 外, 父 母 可 陪 同 六 歲 以 下 孩 子 到 休 閒 中 心 或 課 後 中 心, 這 些 服 務 通 常 由 家 庭 津 貼 基 金 (Family Allowance Fund) 資 助 儘 管 國 家 提 供 的 服 務 已 甚 完 備, 有 些 家 長 還 是 很 難 替 孩 子 找 到 能 就 讀 的 幼 兒 園, 此 外, 各 地 的 幼 兒 照 顧 方 案 也 不 盡 相 同 這 部 分 法 國 政 府 已 承 諾 : 從 現 在 到 2017 年, 三 年 內 將 解 決 額 外 275,000 名 孩 童 的 托 育 需 求, 包 括 安 排 10 萬 人 至 集 體 照 顧 機 構 10 萬 人 至 個 人 照 顧 機 構 以 及 7 萬 5 千 名 2 至 3 歲 的 孩 童 至 幼 兒 園, 並 透 過 優 先 提 供 最 貧 困 地 區 財 政 資 源 來 平 衡 區 域 間 差 異 約 169 億 歐 元 將 投 資 於 此 項 目 ( 三 ) 育 兒 資 訊 入 口 網 站 (mon-enfant.fr) 為 提 供 各 家 庭 更 快 速 優 質 的 訊 息,mon-enfant.fr 於 2009 年 5 月 成 立 該 網 站

187 提 供 家 長 各 類 的 育 兒 資 訊 現 今 趨 勢 及 相 關 工 作 訊 息, 並 提 供 關 於 全 國 家 庭 津 貼 基 金 (National Family Allowance Fund) 資 助 設 施 的 細 節 以 及 兒 童 照 顧 者 的 詳 細 資 訊 四 新 趨 勢 法 國 行 之 有 年 的 家 庭 政 策 既 全 面 且 慷 慨, 十 分 重 視 人 口 成 長 對 國 力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穩 健 規 劃 下 頗 有 成 效, 為 其 他 國 家 立 下 了 優 良 的 政 策 楷 模 但 2014 年 10 月, 社 會 黨 總 理 擬 大 大 刪 減 家 庭 相 關 福 利 制 度 的 預 算 (LifeSiteNews, 2014), 此 舉 勢 必 引 起 法 國 國 內 民 眾 和 相 關 團 體 的 反 對 聲 浪, 不 論 其 最 終 決 策 為 何, 後 續 發 展 以 及 出 生 率 是 否 受 到 影 響 如 何 受 到 影 響, 都 值 得 持 續 觀 察 第 五 節 歐 洲 的 典 範 - 芬 蘭 一 問 題 與 需 求 自 1970 年 代 以 來, 芬 蘭 的 生 育 率 就 保 持 在 較 高 水 準, 逐 漸 推 遲 的 初 次 生 育 年 齡 都 沒 有 帶 來 生 育 率 的 下 降, 反 而 在 2000 年 以 後 迎 來 了 些 微 的 上 升 Myrskylä, Kohler, and Billari(2009) 認 為, 芬 蘭 的 高 生 育 率 與 其 較 好 的 性 平 程 度 以 及 良 好 的 家 庭 政 策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芬 蘭 目 前 (2014 年 為 預 估 ) 的 總 生 育 率 為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產 1.73 名 嬰 兒 (CIA, 2014) 根 據 Statistics Finland 於 2014 年 的 統 計 ( 如 圖 ),2013 有 58,134 位 嬰 兒 出 生, 比 前 一 年 少 了 1,359 人, 且 出 生 總 人 口 數 已 連 續 三 年 下 降 除 此 之 外, 從 1969 年 開 始, 荷 蘭 的 出 生 率 就 一 直 低 於 每 名 婦 女 2.1 名 嬰 兒 的 人 口 成 長 門 檻 40 到 44 歲 的 荷 蘭 公 民 中, 每 5 位 女 性 中 就 有 一 位 ( 每 4 位 男 性 中 有 一 位 ) 是 沒 有 孩 子 的

188 性別平等政策對於生育率影響之跨國研究 2004 至 2013 年活產嬰兒數 總生育率 及母親平均年齡 來源 Statistics Finland 1971 至 2013 年活產嬰兒數 橫軸 年份 縱軸 人數 單位 千人 來源 Statistics Finland 圖 56 芬蘭 2004 至 2013 年活產嬰兒數 總生育率 及母親平均年齡 若是檢視母親年齡的話會發現 生產率在 29 歲以下 以及 31 至 36 歲這兩個 族群中下降最多 且首次生產的平均年齡也在 2013 年提升到了 28.6 歲 整體產婦 的平均年齡提升到 30.4 歲 Statistics Finland, 2014 Yle 芬蘭廣播公司 2014 年 8 月的報導指出 芬蘭的出生率已連續好幾年穩 定的下滑 其中 教育程度較低者生育孩子的數量也較少 這種 生育率在社經地 位上分界明顯 的狀況 芬蘭特別嚴重 研究者表示 這可能是起因於社經狀況的 不確定性 Yle, 2014 二 政策理念分析 芬蘭以及其他北歐國家可以說已經進入了性別革命的第二階段 調查顯示 在芬 蘭 自願不生育子女的比例很低 甚至也很少有芬蘭家庭只希望生育一個孩子 Miettinen and Rotkirch, 2008 芬蘭的理想子女數顯著高於其他歐洲國家 平均每 兩個女性就會有一個希望生育三個或以上的子女 但吊詭的是 芬蘭人實際生育子女

189 數 和 理 想 生 育 子 女 數 之 間 的 差 距 在 歐 洲 國 家 中 是 最 大 的, 其 主 因 為 非 自 願 的 無 子 女 ( 如 不 孕 ) 芬 蘭 全 職 就 業 女 性 的 數 量 眾 多, 加 上 其 相 對 的 高 生 育 率, 成 為 了 歐 洲 諸 國 中 獨 特 的 一 道 風 景 在 芬 蘭, 不 僅 育 齡 女 性 在 勞 動 參 與 率 上 與 男 性 不 相 上 下, 女 性 的 受 教 育 水 準 在 同 一 年 齡 群 體 中 也 要 高 於 男 性 (Statistics Finland, ) 這 與 芬 蘭 以 協 調 工 作 和 家 庭 為 宗 旨 和 中 心 目 標 的 家 庭 政 策 密 切 相 關 芬 蘭 家 庭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要 提 供 父 母 充 足 的 資 源 及 心 理 支 持, 使 其 順 利 地 生 產 和 撫 養 孩 子, 同 時 提 供 孩 子 一 個 安 全 成 長 的 環 境 近 年 來, 政 策 的 重 點 擺 在 調 和 工 作 及 家 庭 的 時 間 分 配 加 強 父 親 的 角 色 與 確 保 充 足 的 家 庭 收 入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13) 提 供 給 父 母 的 資 源 包 括 三 個 方 面 : 經 濟 援 助 照 護 服 務 家 庭 假 (family leave) 目 的 是 要 讓 父 母 在 工 作 上 的 負 擔 減 輕 增 加 父 母 陪 伴 孩 子 的 時 間 並 鼓 勵 父 親 多 加 利 用 家 庭 假 三 重 要 政 策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13) ( 一 ) 經 濟 援 助 1. 生 育 津 貼 (Maternity grant) 當 一 位 準 媽 媽 的 懷 孕 期 持 續 至 少 154 天, 或 其 在 懷 孕 第 四 個 月 結 束 前 有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就 有 資 格 請 領 生 育 津 貼 另 外, 只 要 是 被 芬 蘭 收 養 委 員 會 (Finnish Adoption Board) 承 認 的 收 養 案 件, 也 得 以 申 請 此 補 助 可 選 擇 領 取 現 金 或 是 內 含 新 生 兒 所 需 衣 物 及 照 護 用 品 的 生 產 組 合 包 (maternity pack) 生 產 組 合 包 的 總 價 值 高 於 一 次 付 清 的 現 金, 因 此 成 為 大 多 數 家 庭 的 選 擇 2. 子 女 津 貼 (Child benefit) 子 女 津 貼 是 為 了 平 衡 有 子 女 家 庭 和 無 子 女 家 庭 間 開 銷 差 異 的 重 要 補 助 形 式 每 位 17 位 以 下 居 住 於 芬 蘭 的 孩 子 都 可 請 領, 此 項 補 助 是 免 稅 的, 且 不 因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而 有 所 限 制, 惟 單 親 家 庭 能 請 領 的 金 額 較 高 3. 住 房 津 貼 (Housing support) 芬 蘭 的 住 房 津 貼 和 房 貸 減 免 除 了 依 家 庭 收 入 房 舍 大 小 調 整 金 額 外, 家 庭 中 人 數 愈 多, 能 領 到 的 金 額 也 愈 高 4. 社 會 救 助 (Social assistance) 此 為 保 障 家 庭 收 入 的 最 終 手 段, 提 供 食 衣 住 行 等 必 要 支 出 的 協 助 目 的 在 提 升 社 會 保 障 以 及 每 個 家 庭 的 經 濟 獨 立 程 度, 避 免 社 會 排 擠 或 是 長 期 對 於 社 會 救 助 的 依 賴 5. 贍 養 津 貼 (Maintenance allowance)

190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贍 養 津 貼 確 保 18 歲 以 下 居 住 於 芬 蘭 的 孩 子 都 得 以 接 受 適 當 的 撫 養, 以 防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無 法 提 供 孩 子 足 夠 的 經 濟 支 持 此 適 用 於 由 市 立 社 福 機 構 或 法 院 承 認 的 子 女 撫 養 協 議, 當 贍 養 責 任 者 無 法 履 行 協 議 內 容 提 供 孩 子 議 定 的 贍 養 費 時, 政 府 會 出 面 協 助 6. 稅 收 (Taxation) 以 家 庭 為 基 礎 的 稅 收 減 免 廢 止 後, 增 加 了 投 入 帶 薪 工 作 的 已 婚 婦 女 ( 二 ) 家 庭 假 制 度 (Family leave system) 1. 產 假 和 生 育 津 貼 (Maternity leave and maternity allowance) 準 媽 媽 在 產 前 30 到 50 天 能 開 始 休 產 假, 產 假 的 長 度 為 105 個 工 作 天 若 工 作 涉 及 可 能 危 害 母 子 的 化 學 物 質 放 射 物 質 易 感 染 疾 病 等, 產 假 將 能 再 延 長 2. 育 嬰 假 和 育 嬰 津 貼 (Parental leave and parental allowance) 父 母 雙 方 皆 可 在 產 假 結 束 後 立 即 開 始 158 個 工 作 天 的 育 嬰 假, 在 家 中 陪 伴 孩 子, 但 因 育 嬰 假 可 由 父 母 雙 方 自 由 分 擔, 所 以 政 策 施 行 至 今, 還 是 少 有 父 親 利 用 育 嬰 假 3. 陪 產 假 和 陪 產 津 貼 (Paternity leave and paternity allowance) 2013 年 初 新 法 實 施 後, 之 前 育 嬰 假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的 爸 爸 月 被 取 代, 改 為 父 親 在 母 親 產 假 期 間, 可 以 有 最 多 18 天 的 陪 產 假, 陪 產 假 總 共 有 54 個 工 作 天, 但 其 餘 的 36 天 必 須 是 母 親 沒 有 放 假 時 才 能 生 效 在 2011 年, 四 分 之 三 的 父 親 在 母 親 產 假 期 間 向 公 司 請 了 陪 產 假 4. 育 兒 假 (Child care leave) 父 母 在 孩 子 三 歲 前 有 權 申 請 無 薪 的 育 兒 假, 但 是 不 能 同 時 兩 方 都 請 假 雇 主 有 義 務 在 假 後 提 供 與 假 前 相 同 或 相 當 的 工 作 而 父 母 得 以 在 育 兒 假 期 間 申 請 兒 童 居 家 照 顧 的 津 貼 (child home care allowance) 在 孩 子 上 學 後 第 2 年 結 束 以 前, 父 母 都 可 以 申 請 部 分 的 育 兒 假 (partial child care leave), 向 雇 主 請 求 縮 減 工 時 ( 三 ) 幼 兒 教 育 與 照 護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要 使 女 性 活 躍 參 與 就 業 的 先 決 條 件, 就 是 政 府 在 幼 兒 照 護 範 圍 內 的 立 法 服 務 經 濟 援 助, 以 及 給 予 在 工 作 上 的 保 障

191 在育嬰假期間結束後 孩子七歲入學前 父母可選擇受政府支援的照護方式 如 採用市立托兒所 以私人日托津貼 private day-care allowance 選擇私立托兒所 或 申請兒童居家照顧的津貼 child home care allowance 由父母親自在家照看 由附 圖可以看到 三歲以下幼兒的照護 有 38%領取兒童居家照顧津貼 25%領取育嬰津 貼 由父母在家親自完成 2011 年 3 歲以下幼兒採取的照護方式 來源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圖 57 芬蘭 2011 年 3 歲以下幼兒採取的照護方式 1.托兒所和幼稚園 Day care and preschool 所需繳交的費用依照家庭規模和收入有所不同 最低收入的族群是不用繳費的 另外 家中長子需繳交較高的額度 其餘弟妹可享受優惠 約 14%的托兒總成 本的由家庭負擔 除此之外 六歲 入學前一年 兒童得享免費的幼稚園教育 這是自願 非強制的教育 但幾乎全部的芬蘭兒童都會先上幼稚園 2.免費營養午餐 Free school meals for all 1948 年起 芬蘭的小學 中學 職校學生 皆能在學校吃到免費 並涵蓋一天 所需營養三分之一的一餐 四 小結 根據 Lammi-Taskula 2007 的調查顯示 芬蘭 80%的家庭都會休一定時間的家 庭假 儘管芬蘭的家庭政策對於減輕女性照顧兒童和老人的雙重負擔上有很大的積極 作用 但女性在家務勞動中所占的比例依舊高居不下 大部分家務勞動分配相對均衡

192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的 家 庭, 皆 是 由 受 過 良 好 教 育 的 女 性 將 勞 務 外 包 或 直 接 縮 減 勞 動 量, 分 配 均 衡 竟 從 不 是 因 為 男 性 的 分 擔 而 達 成 Lammi-Taskula(2007) 亦 指 出, 儘 管 芬 蘭 自 1985 年 起 就 已 經 有 雙 親 育 嬰 假, 但 是 直 到 近 些 年, 父 親 休 假 的 比 例 才 因 為 父 親 月 (daddy-month) 的 特 殊 政 策 才 有 所 提 高 2008 年 經 濟 開 始 衰 退 後, 幾 乎 所 有 歐 洲 國 家 的 出 生 率 都 下 降 但 1990 年 代, 同 樣 是 經 濟 衰 退, 芬 蘭 的 出 生 率 卻 呈 現 上 升, 這 被 認 為 是 受 惠 於 當 時 芬 蘭 強 而 有 力 的 家 庭 政 策 儘 管 如 此, 近 來 大 眾 出 現 對 於 子 女 津 貼 及 育 嬰 假 刪 減 的 討 論, 政 府 面 對 有 生 育 子 女 的 家 庭, 補 助 也 許 久 未 曾 增 加, 以 致 形 成 了 近 三 年 來 生 育 率 不 斷 下 滑 的 危 機 (Yle, 2014) 第 六 節 歐 洲 的 典 範 - 瑞 典 一 問 題 與 需 求 瑞 典 目 前 (2014 年 為 預 估 ) 的 總 生 育 率 為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產 1.88 名 嬰 兒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2014) 根 據 OECD 的 數 據,Gwynn Guilford 在 2014 年 指 出 : 當 愈 多 瑞 典 婦 女 投 入 勞 動 生 產, 該 國 的 生 育 率 愈 是 下 降 ( 如 圖 ); 一 直 到 1974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育 兒 假 政 策 發 生 作 用 後, 生 育 率 才 逐 漸 回 溫 圖 58 瑞 典 婦 女 投 入 勞 動 生 產 與 生 育 率 關 聯 性 雖 然 瑞 典 在 1974 年 起, 以 父 母 雙 方 可 自 由 分 配 的 帶 薪 育 兒 假 (paid parental leave) 取 代 產 假, 並 在 20 年 間, 積 極 地 將 假 期 長 度 延 長 四 次 之 多 (1994 年 達 到 了 15 個 月 ), 一 度 復 甦 的 生 育 率 仍 舊 在 1990 年 代 再 度 下 滑 ; 更 糟 的 是 瑞 典 接 著 遭 遇 了 大 規 模 的 金 融 危 機, 失 業 率 在 1995 年 1 月 飆 升 至 12.9%, 嚴 重 打 擊 了 大 部 分 家 庭 的 財 務 狀 況, 此 時,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及 生 育 率 同 時 下 跌, 且 父 親 請 育 兒 假 的 比 例 甚 低 (Guilford, 2014)

193 圖 59 瑞 典 父 母 休 親 職 假 之 比 率 變 化 為 何 育 兒 假 政 策 不 再 奏 效 呢?1995 年 擔 任 瑞 典 副 總 理 的 Bengt Westerberg 表 示 : 瑞 典 婦 女 不 斷 地 經 歷 一 個 惡 性 循 環, 由 於 當 時 女 性 薪 資 較 男 性 來 得 低, 因 此 通 常 是 母 親 請 假 在 家 照 顧 孩 子, 而 這 不 僅 讓 女 性 薪 資 無 法 得 到 提 升, 連 產 後 回 到 職 場 的 可 能 性 都 連 帶 消 失 了, 資 方 甚 至 還 看 低 申 請 育 兒 假 的 男 性, 更 加 地 根 深 蒂 固 了 男 女 在 職 場 上 的 地 位 和 待 遇 (Nytimes.com, 2014) 二 政 策 理 念 分 析 Duvander & Andersson (2005) 在 其 研 究 中 認 為, 透 過 提 升 親 職 假 的 休 假 率 以 及 鼓 勵 父 親 在 育 兒 照 顧 中 的 積 極 參 與, 可 以 幫 助 女 性 在 就 業 市 場 和 育 兒 活 動 之 間 達 到 協 調, 從 而 提 高 女 性 生 育 意 願 而 1995 年 時 擔 任 瑞 典 副 總 理 的 Westerberg 表 示 : 家 庭 是 社 會 的 縮 影, 因 此 要 成 就 整 體 社 會 的 性 別 平 等, 必 須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著 手, 而 設 法 使 父 親 願 意 同 享 育 兒 假 則 是 必 要 的 一 環 (Nytimes.com, 2014) 瑞 典 的 親 職 假 制 度 從 薪 資 替 代 (income replacement) 時 長 (length) 以 及 自 由 度 (flexibility) 三 個 方 面 入 手, 特 別 是 1995 年 父 親 月 政 策 的 推 動, 大 大 促 進 了 父 職 假 休 假 率 的 提 升 當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各 方 面 享 有 同 等 的 權 利 和 影 響 力 時, 不 僅 造 就 更 平 等 和 民 主 的 社 會, 連 同 生 育 率 和 經 濟 成 長 都 會 被 拉 抬 2013 年, 瑞 典 政 府 在 性 平 政 策 上 共 分 配 了 2.39 億 瑞 典 克 朗 ( 約 新 台 幣 9.86 億 元 ) 的 預 算 三 重 要 政 策 ( 一 ) 親 職 假 法 例 瑞 典 的 親 職 假 法 例 推 動 於 1974 年 作 為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親 職 假 政 策 的

194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於 生 育 率 影 響 之 跨 國 研 究 政 府, 如 今 瑞 典 的 父 母 生 育 一 個 孩 子 能 夠 享 有 超 過 一 年 的 帶 薪 親 職 假, 享 受 高 達 原 有 收 入 80% 的 福 利 津 貼 且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在 孩 子 八 歲 之 前 自 由 選 擇 休 全 職 (full time) 半 職 (half time) 或 是 四 分 之 一 (quarter time) 的 親 職 假 而 由 於 瑞 典 親 職 假 福 利 與 原 有 收 入 有 著 高 度 的 相 關, 收 入 之 於 瑞 典 女 性 而 言 能 發 揮 促 進 生 育 的 作 用 90 年 代 中 期 經 濟 的 蕭 條 使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薪 資 替 代 津 貼 減 少, 是 當 時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之 一, 而 後 隨 著 經 濟 的 復 甦, 生 育 率 跟 著 穩 步 回 升, 則 進 一 步 印 證 了 這 一 論 述 ( 二 ) 爸 爸 假 (daddy leave)(guilford, 2014) 1995 年 政 府 推 出 爸 爸 假, 若 父 親 請 假 少 於 一 個 月, 則 該 家 庭 將 被 剝 奪 一 個 月 的 育 兒 假, 這 樣 一 來, 父 親 就 無 法 置 身 事 外, 將 假 期 全 數 轉 移 至 母 親 身 上 ; 同 時, 這 項 政 策 也 補 償 了 父 母 雙 方 90% 的 薪 資, 始 得 父 親 使 用 育 兒 假 的 意 願 提 升 幾 年 內 此 政 策 便 奏 效 了,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的 父 親 利 用 育 兒 假 待 在 家 中 參 與 孩 子 的 成 長 而 當 政 府 將 爸 爸 假 往 後 延 長 一 個 月, 總 請 假 時 數 更 增 加 了 超 過 一 倍 政 府 甚 至 將 津 貼 額 度 的 上 限 向 上 提 高, 使 假 期 對 高 收 入 的 父 親 族 群 更 具 吸 引 力 而 瑞 典 更 成 為 歐 洲 諸 國 中, 唯 一 使 男 性 和 女 性 可 以 不 受 傳 統 性 別 行 為 限 制, 實 現 維 持 生 計 和 育 兒 照 顧 角 色 互 換 的 國 家 (Haas and Hwang, 1999; Haas, 2003) ( 三 ) 育 兒 假 的 修 正 (Swedish Institute, 2014) 2002 年, 瑞 典 的 育 兒 假 增 加 到 480 天, 生 育 或 收 養 小 孩 的 父 母 可 共 同 享 受 假 期, 但 每 人 至 少 兩 個 月 不 可 轉 讓 假 期 可 以 按 月 按 週 按 日 甚 至 按 小 時 使 用 然 而, 大 部 分 申 請 育 兒 假 的 仍 是 女 性 在 2012 年, 男 性 使 用 育 兒 假 的 比 率 占 24% 根 據 2013 年 起 的 新 政 策, 育 兒 假 共 480 天, 父 母 雙 方 各 需 至 少 使 用 60 天, 且 不 可 相 互 轉 讓 此 外, 若 父 母 雙 方 平 均 使 用 假 期, 則 可 獲 得 額 外 的 獎 金, 獎 金 為 每 日 50 瑞 典 克 朗 ( 約 新 台 幣 200 多 元 ), 最 多 可 領 取 270 天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尚 可 額 外 享 有 10 天 的 產 假 ( 雙 胞 胎 20 天 ) ( 四 ) 促 進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Swedish Institute, 2014) 反 歧 視 法 中, 明 文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並 要 求 雇 主 在 工 作 環 境 中 出 現 騷 擾 疑 慮 時 展 開 調 查 並 採 取 措 施 另 外, 雇 主 須 得 公 平 對 待 所 有 曾 經 正 或 將 要 使 用 育 兒 假 的 員 工 或 求 職 者, 不 論 是 任 職 升 遷 或 分 配 工 作 時 都 不 得 有 差 別 對 待 四 小 結 (Guilford, 2014) 現 今 瑞 典 父 親 使 用 育 兒 假 的 人 數 可 觀 ( 如 圖 ), 比 例 更 是 大 大 增 加 至 90%, 每 人 的 假 期 平 均 是 三 到 四 個 月, 相 當 於 總 時 長 的 四 分 之 一, 成 功 地 減 緩 了 母 親 回 到 工 作 岡 位 上 的 過 渡

195 圖 60 瑞 典 父 親 使 用 育 兒 假 的 人 數 另 一 政 策 成 功 的 原 因, 是 瑞 典 對 休 假 短 的 母 親 提 供 相 較 優 渥 的 津 貼, 這 樣 一 來, 女 性 就 不 會 暫 離 工 作 岡 位 太 久, 而 是 必 須 於 一 定 時 間 後 回 歸 職 場 目 前,90% 的 瑞 典 女 性 會 在 產 後 再 度 加 入 勞 動 市 場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性 別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性 別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104 年 人 口 婚 姻 結 構 狀 況 分 析 與 探 討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公 所 會 計 室 編 製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