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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 届 生 2013 求 职 大 礼 包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篇 编 应 届 生 论 坛 公 务 员 考 试 备 考 版 : 应 届 生 求 职 招 聘 论 坛 ( 推 荐 ):

2 目 录 第 一 章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概 述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在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考 试 中 压 缩 为 行 测 中 的 常 识 判 断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各 地 方 公 务 员 考 试 中 侧 重 点 分 析...3 第 二 章 2010 年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重 点 和 备 考 练 习 第 一 部 分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第 二 部 分 邓 小 平 理 论 第 三 部 分 法 律 第 四 部 分 行 政 管 理 第 五 部 分 公 文 写 作 与 处 理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 综 合 常 识 归 纳 年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备 考 练 习 年 江 苏 省 公 务 员 考 试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备 考 精 华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精 编 年 福 建 春 考 行 测 指 导 - 选 词 填 空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300 题 公 务 员 考 试 用 书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第 三 章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历 年 真 题 年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年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年 山 东 省 公 安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年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及 参 考 解 答 年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及 参 考 解 答 年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及 参 考 解 答 年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及 参 考 解 答 第 四 章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应 试 指 导 命 题 说 明 命 题 思 路 命 题 趋 势 解 题 技 巧 第 五 章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备 考 相 关 链 接 附 录 : 更 多 求 职 精 华 资 料 推 荐 内 容 声 明 : 本 文 由 ( 收 集 整 理 编 辑, 内 容 来 自 于 相 关 企 业 的 官 方 网 站 及 论 坛 热 心 同 学 贡 献, 内 容 属 于 我 们 广 大 的 求 职 同 学, 欢 迎 大 家 与 同 学 好 友 分 享, 让 更 多 同 学 得 益, 此 为 编 写 这 套 应 届 生 求 职 大 礼 包 2013 的 本 义 祝 所 有 同 学 都 能 顺 利 找 到 合 适 的 工 作! 第 2 页 共 190 页

3 第 一 章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概 述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是 一 门 综 合 性 知 识 总 集, 包 括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邓 小 平 理 论 法 律 行 政 管 理 公 文 写 作 与 处 理 等 五 大 内 容 以 及 涵 盖 了 政 治 经 济 法 律 管 理 人 文 科 技 等 知 识 面 1.1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在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考 试 中 压 缩 为 行 测 中 的 常 识 判 断 关 于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这 个 科 目 的 考 试,2001 年 以 前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的 一 直 把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作 为 公 共 科 目 笔 试 内 容 之 一 2001 年 以 后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对 考 试 科 目 和 考 核 内 容 作 了 调 整, 取 消 了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作 为 独 立 一 科 的 考 试 内 容, 而 增 加 了 申 论, 同 时, 将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的 内 容 压 缩 作 为 常 识 判 断 在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试 中 加 以 考 察 1.2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各 地 方 公 务 员 考 试 中 侧 重 点 分 析 地 方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中 关 于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的 考 核 则 不 尽 相 同 有 的 省 份 也 取 消 了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作 为 独 立 的 一 科, 如 云 南 2006 年, 河 北 省 2006 年 湖 南 2006 年 河 南 2006 年 等, 都 将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作 为 行 政 能 力 测 试 的 一 部 分 其 中, 云 南 河 北 等 省 和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考 试 一 致, 将 这 部 分 内 容 以 常 识 判 断 的 形 式 作 为 行 政 能 力 测 试 的 一 部 分 内 容 加 以 考 核 而 湖 南 省 除 了 在 判 断 推 理 部 分 考 常 识 判 断, 还 将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作 为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试 的 一 部 分 内 容 加 以 考 核 ; 有 的 省 份 还 继 续 将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作 为 独 立 的 一 科 加 以 考 核, 如 江 苏 省 2006 年 把 公 共 科 目 列 为 笔 试 单 独 一 科 的 省 份, 考 试 模 式 也 不 相 同, 基 本 上 趋 于 标 准 化 测 试, 即 全 部 为 客 观 性 试 题, 用 计 算 机 阅 卷 ; 但 仍 有 一 些 省 份 采 取 传 统 的 测 试 方 式, 即 考 试 题 型 分 为 主 观 试 题 和 客 观 试 题 两 部 分 在 考 试 内 容 方 面, 考 点 只 作 了 微 调, 在 公 文 写 作 与 处 理 部 分, 把 党 政 机 关 公 文 概 述 改 为 党 政 机 关 公 文 规 范, 突 出 了 机 关 公 文 的 规 范 性 考 察 ; 在 其 他 知 识 部 分, 特 别 增 加 了 中 国 文 化 常 识, 这 意 味 着 考 生 要 提 高 人 文 素 养 在 考 试 题 型 方 面,2006 年 为 判 断 题 单 项 选 择 题 多 项 选 择 题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纠 错 题 简 答 题 公 文 实 务 题 案 例 分 析 题 综 合 分 析 题 阅 读 理 解 题 和 材 料 概 括 题 等 形 式 在 上 述 形 式 中 选 择 4-6 种, 既 有 客 观 性 试 题, 又 有 主 观 性 试 题 而 2005 年 只 有 选 择 题 公 文 实 务 题 案 例 分 析 题 综 合 分 析 题 和 材 料 处 理 题, 基 本 没 有 主 观 性 试 题 新 大 纲 新 增 了 判 断 题 简 答 题 阅 读 理 解 题 纠 错 题 等, 同 时 把 材 料 处 理 题 改 为 材 料 概 括 题, 把 选 择 题 细 分 为 单 项 选 择 题 多 项 选 择 题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题 型 的 多 种 可 选 择 性 和 主 客 观 试 题 相 结 合, 加 大 了 考 生 对 该 科 目 把 握 的 难 度, 考 生 特 别 要 提 高 运 用 知 识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自 2002 年 以 来 首 次 出 现 主 观 性 试 题, 总 题 量 有 可 能 减 少, 但 难 度 会 上 调, 这 对 考 生 在 答 题 速 度 和 准 确 性 方 面 提 出 了 较 高 要 求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考 查 的 灵 活 性 加 大 后, 在 十 几 种 题 型 中 选 择 4 到 6 种, 这 给 广 大 考 生 复 习 又 加 大 了 工 作 量 第 3 页 共 190 页

4 第 二 章 2010 年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重 点 和 备 考 练 习 2.1 第 一 部 分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1 哲 学 世 界 观 方 法 论 哲 学, 是 系 统 化 理 论 化 的 世 界 观 方 法 论 是 人 们 认 识 世 界 改 造 世 界 的 根 本 方 法 2 哲 学 的 基 本 问 题 哲 学 的 基 本 问 题,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两 个 层 次 第 一 方 面, 是 关 于 物 质 和 意 识 谁 是 第 一 性 谁 是 第 二 性 的 问 题, 是 划 分 唯 物 主 义 和 唯 心 主 义 的 根 本 依 据 第 二 方 面, 是 物 质 和 意 识 是 否 具 有 同 一 性 的 问 题, 即 人 的 意 识 能 否 认 识 和 反 映 物 质 世 界 的 问 题, 是 划 分 可 知 识 和 不 可 知 论 的 根 本 依 据 在 哲 学 基 本 问 题 之 后, 还 有 一 个 世 界 处 于 什 么 状 态 的 问 题, 并 由 此 产 生 形 而 上 学 和 辩 证 法 的 对 立 3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产 生 自 然 科 学 : 细 胞 学 说 能 量 守 恒 定 律 达 尔 文 生 物 进 化 论 阶 级 基 础 : 英 国 宪 章 运 动 法 国 里 昂 工 人 起 义 德 国 西 里 西 亚 纺 织 工 人 起 义 社 会 科 学 : 英 国 古 典 经 济 学 法 国 空 想 社 会 主 义 黑 格 尔 辩 证 法 费 尔 巴 哈 唯 物 主 义 4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基 本 特 征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它 的 实 践 性, 是 实 践 基 础 上 的 科 学 性 和 革 命 性 的 统 一 5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的 物 质 观 ( 一 ) 物 质 观 的 发 展 主 观 唯 心 主 义 : 存 在 就 是 被 感 知 客 观 唯 心 主 义 : 理 理 念 绝 对 观 念 古 代 朴 素 唯 物 主 义 : 物 质 为 一 种 或 几 种 常 见 的 具 体 形 态 近 代 形 而 上 学 唯 物 主 义 : 物 质 是 物 质 结 构 的 某 一 层 次 或 不 可 分 割 的 最 小 粒 子 旧 唯 物 主 义 无 法 对 意 识 现 象 及 社 会 历 史 的 本 质, 做 出 唯 物 科 学 解 释, 旧 唯 物 主 义 的 物 质 观 是 形 而 上 学 的, 历 史 观 是 唯 心 主 义 的 ( 二 )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物 质 观 恩 格 斯 : 物 物 质 无 非 是 各 种 物 的 总 和, 而 这 个 概 念 就 是 从 这 一 总 和 中 抽 象 出 来 的 列 宁 : 物 质 是 标 志 客 观 实 在 的 哲 学 范 畴, 这 种 客 观 实 在 是 人 通 过 感 觉 感 知 的, 它 不 依 赖 于 我 们 的 感 觉 而 存 在, 为 我 们 的 感 觉 所 复 写 摄 影 反 映 物 质 的 唯 一 特 性 : 客 观 实 在 性 6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的 运 动 观 物 质 是 运 动 的 物 质, 运 动 是 物 质 的 运 动 运 动 是 物 质 自 身 的 固 有 属 性 和 存 在 方 式 物 质 运 动 的 具 体 形 式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物 质 运 动 可 分 为 五 种 基 本 形 式 : 即 机 械 运 动 物 理 运 动 化 学 运 动 生 物 运 动 和 社 会 运 动 各 种 物 质 运 动 之 间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 低 级 运 动 形 式 是 高 级 运 动 形 式 的 基 础 高 级 运 动 形 式 是 从 低 级 运 动 形 式 发 展 而 来 的 ; 高 级 运 动 包 含 低 级 运 动 形 式 ; 各 种 运 动 形 式 同 时 并 存 相 互 制 约 并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相 互 转 化 静 止 是 有 条 件 的 暂 时 的 和 相 对 的, 运 动 是 无 条 件 的 和 绝 对 的 静 止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运 动 状 态 物 质 运 动 具 有 其 自 身 的 规 律 性 规 律 就 是 事 物 运 动 过 程 中 自 身 所 固 有 的 本 质 的 必 然 的 联 系 规 律 具 有 如 下 共 同 点 : 规 律 具 有 稳 定 性 ; 规 律 具 有 普 遍 性 ; 规 律 具 有 可 重 复 性 7 世 界 的 物 质 统 一 性 世 界 的 物 质 统 一 性 原 理, 是 对 无 限 多 样 和 永 恒 运 动 着 的 整 个 世 界 的 根 本 观 点 和 总 的 看 法, 是 对 整 个 世 界 的 普 遍 本 质 和 共 同 基 础 的 科 学 反 映,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基 础, 也 是 我 们 从 事 一 切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实 事 求 是 8 意 识 的 起 源 意 识 是 自 然 界 长 期 发 展 的 产 物 : 无 机 物 的 反 映 特 性 进 化 为 低 等 生 物 的 刺 激 感 应 性 ; 低 等 生 物 的 刺 激 感 应 性 进 化 为 高 等 动 物 的 感 觉 和 心 理 ; 动 物 心 理 进 化 为 人 的 意 识 第 4 页 共 190 页

5 意 识 是 社 会 劳 动 的 产 物 : 劳 动 促 进 了 人 脑, 促 进 了 语 言 的 产 生, 促 进 了 意 识 的 形 成 9 意 识 的 本 质 从 本 质 上 看, 意 识 是 人 脑 的 机 能,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反 映 ; 意 识 的 形 式 是 主 观 的, 是 客 观 事 物 的 主 观 映 象, 意 识 不 等 同 于 客 观 事 物, 而 是 客 观 事 物 反 映 到 人 脑 中 的 观 念 形 态 10 物 质 世 界 的 普 遍 联 系 联 系 的 客 观 性 普 遍 性 : 联 系 的 复 杂 性 多 样 性 : 不 同 的 联 系 对 事 物 的 发 展 产 生 不 同 影 响 和 作 用, 所 谓 规 律, 就 是 事 物 内 在 的 本 质 的 必 然 的 联 系, 对 事 物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起 主 要 作 用 系 统 论 扬 弃 了 先 分 析 后 综 合 的 传 统 科 学 方 法, 开 拓 了 从 整 体 出 发, 从 事 体 与 部 分 的 有 机 联 系 中 认 识 把 握 事 物 的 新 方 法 它 要 求 人 们 综 合 地 系 统 地 考 察 事 物, 并 在 动 态 中 协 调 整 体 与 部 分 的 关 系, 使 部 分 的 功 能 向 整 体 的 最 优 化 方 向 发 展 系 统 论 运 用 和 证 明 了 辩 证 法 关 于 普 遍 联 系 的 原 理, 有 力 地 驳 斥 了 孤 立 片 面 地 认 识 事 物 的 形 而 上 学 观 点 11 物 质 世 界 的 永 恒 发 展 发 展 是 指 事 物 从 低 级 到 高 级 从 简 单 到 复 杂 的 运 动 变 化 过 程 发 展 的 实 质 是 旧 事 物 的 死 亡 和 新 事 物 的 产 生 事 物 的 相 互 联 系 产 生 运 动 变 化 和 发 展 事 物 的 发 展 与 事 物 的 联 系 同 在, 具 有 客 观 普 遍 性 发 展 是 旧 事 物 的 死 亡 和 新 事 物 的 产 生 任 务 事 物 都 作 为 过 程 而 存 在, 整 个 世 界 就 是 过 程 的 集 合 体, 对 具 体 事 物 来 说, 过 程 是 这 一 事 物 产 生 发 展 死 亡 的 历 史 ; 对 整 个 世 界 来 说, 过 程 就 是 从 低 级 到 高 级 从 简 单 到 复 杂 的 发 展 历 史 12 对 立 统 一 规 律 矛 盾 及 其 基 本 属 性 : 矛 盾 的 同 一 性 是 指 矛 盾 的 互 相 依 存 互 相 联 结 及 互 相 转 化 的 性 质 ; 矛 盾 的 斗 争 性 是 指 矛 盾 双 方 互 相 排 斥 互 相 对 立 的 性 质 矛 盾 的 同 一 性 是 有 条 件 的, 相 对 的 ; 矛 盾 的 斗 争 性 是 无 条 件 的, 绝 对 的 矛 盾 在 事 物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 矛 盾 是 事 物 发 展 的 动 力 和 源 泉, 内 因 是 事 物 发 展 的 根 本 原 因, 外 因 是 事 物 发 展 的 必 要 条 件, 这 是 唯 物 辩 证 法 关 于 事 物 发 展 动 因 的 基 本 观 点 矛 盾 的 普 遍 性 和 特 殊 性 : 矛 盾 存 在 于 一 切 事 物 中, 并 且 贯 穿 于 事 物 发 展 过 程 的 始 终 ; 矛 盾 的 特 殊 性 是 指 不 同 的 事 物 及 其 各 个 侧 面, 在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上, 其 矛 盾 各 有 特 点 : 不 同 质 的 事 物 的 矛 盾 有 其 特 点 ; 同 一 事 物 在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上 的 矛 盾 有 其 特 点 ; 同 一 事 物 矛 盾 的 各 个 侧 面 在 不 同 的 发 展 阶 段 上 各 有 其 特 点 13 对 立 统 一 规 律 是 唯 物 辩 证 法 的 核 心 和 实 质 唯 物 辩 证 法 是 以 联 系 和 发 展 的 观 点 为 基 本 特 征, 由 一 系 列 规 律 和 范 畴 构 成 的 科 学 体 系 对 立 统 一 规 律 是 唯 物 辩 证 法 的 核 心 和 实 质 原 因 在 于 :(1) 对 立 统 一 学 说 提 示 了 事 物 辩 证 法 的 根 本 内 容 事 物 内 部 要 素 之 间 和 事 物 之 间 的 相 互 依 赖 相 互 对 立 的 联 系, 归 根 结 底 是 对 立 统 一 的 关 系, 这 个 联 系, 是 事 物 最 本 质 最 根 本 的 联 系 (2) 对 立 统 一 学 说 阐 明 了 事 物 发 展 的 动 力 和 源 泉 事 物 的 发 展, 是 自 身 矛 盾 所 引 起 的 自 已 运 动 和 自 我 发 展 (3) 对 立 统 一 学 说 贯 穿 于 唯 物 辩 证 法 的 其 它 规 律 之 中 14 马 克 思 主 义 认 识 论 是 能 动 的 革 命 的 反 映 论 可 知 论 和 反 映 论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认 识 论 的 基 本 立 场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引 进 了 科 学 的 实 践 观 和 辩 证 法, 阐 明 了 认 识 的 本 质, 解 决 了 怎 样 才 能 认 识 世 界 的 问 题, 从 而 消 除 了 旧 唯 物 主 义 的 根 本 缺 陷, 实 现 了 认 识 论 的 根 本 性 革 命 马 克 思 主 义 认 识 论 将 实 践 的 观 点 引 入 认 识 论, 消 除 旧 唯 物 主 义 反 映 论 所 造 成 的 认 识 脱 离 社 会 实 践 的 消 极 直 观 性 ; 马 克 思 主 义 认 识 论 将 辩 证 法 贯 彻 于 认 识 过 程, 阐 明 了 认 识 是 一 个 充 满 矛 盾 运 动 的 过 程, 消 除 了 旧 唯 物 主 义 反 映 论 的 僵 死 不 变 的 形 而 上 学 缺 陷 ; 由 于 实 践 观 点 和 辩 证 观 点 的 引 入 对 历 史 发 展 和 历 史 意 识 问 题 作 出 了 唯 物 和 辩 证 法 的 解 释, 实 现 了 自 然 观 与 历 史 观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与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统 一 实 践 的 第 5 页 共 190 页

6 观 点,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认 识 论 的 首 要 的 和 基 本 的 观 点 15 实 践 及 其 基 本 形 式 实 践 及 其 特 点 : 实 践 是 人 类 能 动 地 改 造 世 界 的 客 观 物 质 活 动 ; 实 践 活 动 的 基 本 特 点 是 客 观 物 质 性 主 观 能 动 性 和 社 会 历 史 性 实 践 的 基 本 形 式 :(1) 生 产 实 践 : 生 产 活 动 是 人 类 最 基 本 的 实 践 活 动, 也 是 其 它 实 践 活 动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2) 社 会 实 践 : 社 会 实 践 中 最 为 主 要 的 实 践 形 式 是 建 立 和 调 整 生 产 关 系 的 实 践 活 动, 在 阶 级 社 会, 阶 级 斗 争 和 处 理 阶 级 关 系 的 实 践 活 动, 是 社 会 实 践 的 重 要 内 容 (3) 科 学 实 验 : 16 实 践 是 认 识 的 基 础 实 践 是 认 识 的 基 础, 对 认 识 起 决 定 作 用, 主 要 体 现 在 :(1) 实 践 是 认 识 的 来 源 ;(2) 实 践 是 认 识 发 展 的 动 力 ;(3) 实 践 是 检 验 认 识 正 确 与 否 的 唯 一 标 准 ;(4) 实 践 是 认 识 的 目 的 17 认 识 的 辩 证 发 展 感 性 认 识 : 感 性 认 识 是 主 体 对 客 体 表 面 现 象 的 反 映, 是 来 自 客 体 的 各 种 刺 激 和 主 体 的 感 知 系 统 的 相 互 作 用 的 产 物 感 性 认 识 包 括 感 觉 知 觉 和 表 象 三 种 形 式, 是 认 识 的 低 级 形 式, 具 有 直 接 性 具 体 性 的 特 点 理 性 认 识 : 理 性 认 识 是 在 感 性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主 体 运 用 人 所 特 有 的 抽 象 思 维 能 力 对 感 性 材 料 进 行 加 工, 形 成 对 客 体 的 本 质 和 内 在 联 系 的 认 识 它 包 括 概 念 判 断 推 理 三 种 形 式, 具 有 间 接 性 抽 象 性 的 特 点 从 理 性 认 识 到 实 践 需 要 的 条 件 :(1) 必 须 把 理 发 认 识 即 理 论 同 具 体 实 践 相 结 合 ;(2) 要 将 理 性 认 识 转 化 为 指 导 人 们 实 践 的 计 划 方 案 办 法 ;(3) 要 将 理 论 计 划 办 法 交 给 群 众, 转 化 为 群 众 的 自 觉 行 动 割 裂 感 性 认 识 和 理 性 认 识 的 辩 证 关 系, 必 然 犯 教 条 主 义 和 经 验 主 义 两 种 错 误 在 认 识 过 程 中, 实 践 认 识 再 实 践 再 认 识, 循 环 往 复 以 至 无 穷, 是 认 识 发 展 的 基 本 过 程 和 发 展 规 律 18 真 理 和 谬 误 的 相 互 转 化 真 理 和 谬 误 可 以 相 互 转 化, 主 要 分 为 两 种 情 形 :(1) 真 理 和 谬 误 的 对 立 和 区 别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是 绝 对 的 另 一 方 面, 在 不 同 条 件 下, 不 同 的 范 围 内, 真 理 就 会 转 化 为 谬 误, 谬 误 也 可 能 转 化 为 真 理, 真 理 与 谬 误 的 界 限, 又 是 相 对 的 (2) 失 败 和 错 误 为 正 确 的 认 识 为 成 功 准 备 条 件 19 真 理 的 客 观 性 真 理 属 于 认 识 范 畴, 是 一 种 意 识 现 象,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主 观 映 象, 其 内 容 是 客 观 的, 其 形 式 是 主 观 的 客 观 性 是 真 理 之 所 以 成 为 真 理 的 根 本 条 件, 是 真 理 的 本 质 属 性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对 同 一 客 观 对 象 的 真 理 性 认 识 只 能 有 一 个, 是 惟 一 的, 真 理 多 元 性 以 认 识 的 多 元 性 取 代 真 理 的 一 元 性, 否 认 真 理 的 客 观 性, 实 质 上 否 认 了 人 们 正 确 认 识 客 观 事 物 的 可 能 性, 必 然 导 致 唯 心 主 义 的 不 可 知 论 20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是 指 真 理 的 客 观 性 和 无 限 性 (1) 任 何 真 理 都 具 有 不 依 赖 于 主 体 的 符 合 客 观 事 物 及 其 规 律 的 客 观 内 容, 是 对 客 观 事 物 的 正 确 反 映 (2) 真 理 的 发 展 是 无 限 的, 绝 对 的 21 真 理 的 相 对 性 真 理 的 相 对 性 是 指 真 理 的 有 限 性 和 条 件 性 真 理 在 广 度 和 深 度 上 都 是 有 限 的 22 历 史 观 的 基 本 问 题 社 会 存 在 与 社 会 意 识 的 关 系 问 题, 是 社 会 历 史 观 的 基 本 问 题, 是 划 分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心 主 义 的 基 本 依 据 神 学 史 观 英 雄 史 观 人 道 主 义 史 观 属 于 历 史 唯 心 主 义 第 6 页 共 190 页

7 23 社 会 存 在 社 会 存 在 是 指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的 总 和 它 包 括 地 理 环 境 人 口 因 素 和 生 产 方 式, 其 中 生 产 方 式 是 社 会 存 在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地 理 环 境 和 人 口 因 素 构 成 社 会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自 然 物 质 基 础 生 产 方 式 是 生 产 关 系 和 生 产 力 的 统 一,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决 定 力 量, 主 要 表 现 在 :(1) 物 质 生 活 资 料 的 生 产 是 人 类 社 会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2) 物 质 生 活 资 料 的 生 产 决 定 着 整 个 社 会 的 基 本 性 质 和 面 貌 (3) 物 质 生 活 资 料 生 产 方 式 的 发 展 和 变 革 决 定 着 社 会 制 度 的 更 替 和 变 革 24 社 会 意 识 社 会 意 识 是 社 会 生 活 的 精 神 方 面, 是 社 会 存 在 的 总 体 反 映, 社 会 意 识 的 构 成 可 分 为 : 按 社 会 意 识 的 主 体 构 成 : 个 人 意 识 和 群 体 意 识 按 社 会 意 识 的 结 构 划 分 : 社 会 心 理 和 社 会 意 识 形 式 社 会 心 理 还 可 分 为 个 人 心 理 和 群 体 心 理, 阶 级 心 理 是 阶 级 社 会 中 一 种 主 要 的 群 体 心 理, 民 族 心 理 也 是 人 类 社 会 十 分 重 要 的 群 体 心 理 ; 社 会 意 识 形 式 是 一 种 抽 象 化 系 统 化 的,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形 式 的 自 觉 的 社 会 意 识, 可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意 识 形 态, 在 阶 级 社 会 中, 它 们 具 有 鲜 明 的 阶 级 性, 另 一 类 是 各 种 自 然 科 学 以 及 一 部 分 社 会 科 学, 它 们 本 身 没 有 阶 级 性, 可 为 不 同 社 会 制 度 和 不 同 阶 级 服 务 25 社 会 基 本 矛 盾 运 动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的 矛 盾, 经 济 基 础 和 上 层 建 筑 的 矛 盾, 是 人 类 社 会 的 基 本 矛 盾, 决 定 着 社 会 的 不 断 向 前 发 展 生 产 力 对 生 产 力 具 有 决 定 作 用, 它 决 定 了 生 产 关 系 的 性 质 形 式 和 变 革 ; 生 产 关 系 对 生 产 力 具 有 反 作 用, 体 现 在 生 产 关 系 对 生 产 力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生 产 关 系 对 生 产 力 的 能 动 作 用 两 个 主 要 方 面 经 济 基 础 是 指 一 定 社 会 占 统 治 地 位 的 生 产 关 系 的 总 和, 只 有 那 些 占 统 治 地 位 的 生 产 关 系, 才 构 成 经 济 基 础 ; 上 层 建 筑 是 建 立 在 一 定 经 济 基 础 上 的 社 会 意 识 形 态 以 及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政 治 法 律 制 度, 它 包 括 政 治 上 层 建 筑 和 意 识 形 态 两 个 部 分 政 治 上 层 建 筑, 包 括 国 家 政 治 制 度 立 法 司 法 制 度 政 府 机 构 党 团 军 队 警 察 法 庭 监 狱 等 制 度 和 设 施 意 识 形 态 包 括 政 治 思 想 法 律 思 想 哲 学 思 想 宗 教 思 想 文 艺 思 想 等 意 识 形 态 诸 种 形 式 国 家 政 权 是 上 层 建 筑 的 核 心 上 层 建 筑 的 性 质, 直 接 受 经 济 基 础 的 决 定, 间 接 受 生 产 力 的 制 约 26 阶 级 和 阶 级 斗 争 阶 级 的 产 生 : 剩 余 价 值 的 出 现, 是 阶 级 产 生 的 物 质 前 提, 生 产 资 料 私 有 制 的 确 立, 是 阶 级 产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阶 级 对 立 的 实 质 就 是 一 部 分 人 能 够 占 用 另 一 部 分 人 的 劳 动 阶 级 斗 争 是 阶 级 社 会 发 展 的 直 接 动 力 阶 级 分 析 方 法 是 观 察 和 分 析 阶 级 社 会 社 会 矛 盾 和 社 会 问 题 的 基 本 方 法 27 国 家 国 体 和 政 体 国 家 是 阶 级 矛 盾 不 可 调 和 的 产 物, 是 阶 级 统 治 的 工 具, 在 本 质 上, 国 家 是 经 济 上 占 统 治 地 位 的 阶 级 进 行 阶 级 统 治 的 工 具 国 体 是 指 社 会 各 阶 级 在 国 家 中 的 地 位, 由 于 国 体 不 同, 先 后 出 现 过 奴 隶 主 阶 级 专 政 等 不 同 类 型 的 国 家 政 体 是 指 国 家 政 权 的 组 织 形 式, 相 同 国 体 的 国 家 可 以 采 取 不 同 形 式 的 政 体 国 体 决 定 政 体, 政 体 为 国 体 服 务, 只 有 根 据 国 体 才 能 判 明 国 家 的 性 质, 政 体 对 保 证 国 家 的 性 质 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我 国 的 国 体 是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政 体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第 7 页 共 190 页

8 2.2 第 二 部 分 邓 小 平 理 论 1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形 成 首 先, 邓 小 平 理 论 是 总 结 我 国 和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进 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历 史 经 验 和 教 训, 对 社 会 主 义 进 行 再 认 识 的 产 物 近 代, 对 资 本 主 义 剥 削 制 度 的 精 神 批 判, 产 生 了 近 代 空 想 社 会 主 义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史 的 开 端 ; 马 恩 继 承 空 想 社 会 主 义 的 优 秀 思 想 成 果, 总 结 了 工 人 运 动 的 经 验, 运 用 唯 物 史 观 和 剩 余 价 值 学 说, 论 证 了 社 会 主 义 代 替 资 本 主 义 的 历 史 趋 势 和 一 般 规 律, 找 到 了 埋 葬 资 本 主 义,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的 现 实 力 量 其 次, 当 代 国 际 形 势 的 新 发 展 所 形 成 的 新 的 时 代 特 征, 要 求 社 会 主 义 顺 乎 世 界 潮 流, 反 映 时 代 变 化, 这 是 邓 小 平 理 论 形 成 的 国 际 大 背 景 2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探 索 与 实 践 过 程 十 二 大 以 后, 确 立 了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的 思 想 路 线, 将 工 作 中 心 转 移 到 经 济 建 设 上 来, 并 及 时 提 出 必 须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初 步 形 成 一 个 中 心, 两 个 基 本 点 的 思 想 十 二 大 到 十 三 大, 提 出 社 会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和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理 论 十 三 大 系 统 地 论 证 了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理 论 和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阐 述 了 党 在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果, 回 答 了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发 展 阶 段 任 务 动 力 条 件 步 骤 以 及 所 处 的 国 际 环 境 和 时 代 特 征 问 题, 构 成 了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基 本 轮 廓 十 四 大 对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的 形 成 基 本 内 容 做 了 全 面 的 概 括 和 论 述, 并 将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确 立 为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目 标, 至 此, 邓 小 平 理 论 形 成 比 较 完 整 的 科 学 体 系 3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精 髓 和 首 要 问 题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精 髓 是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其 二 者 的 共 同 要 求 是 : 人 的 主 观 认 识 要 符 合 客 观 实 际, 要 随 着 实 践 的 发 展 而 发 展 首 要 问 题 是 要 搞 清 楚 什 么 是 社 会 主 义 怎 样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的 本 质 : 解 放 生 产 力, 发 展 生 产 力, 消 灭 剥 削, 消 除 两 极 分 化, 最 终 达 到 共 同 富 裕 4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特 征 首 先, 我 国 已 具 备 了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的 一 般 特 征 :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国 家 政 权 ;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为 指 导 的 思 想 文 化 ; 以 公 有 制 和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的 经 济 基 础 其 次, 我 国 尚 处 于 不 发 达 的 社 会 主 义 阶 段 第 三,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需 要 一 个 较 长 的 历 史 阶 段 5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主 要 矛 盾 关 于 建 国 以 来 党 的 若 干 历 史 问 题 的 决 议 指 出 : 在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完 成 以 后, 我 国 的 主 要 矛 盾 是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物 质 文 化 需 要 同 落 后 的 社 会 生 产 力 之 间 的 矛 盾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主 要 矛 盾 决 定 了 党 和 国 家 的 工 作 中 心 是 经 济 建 设, 根 本 任 务 是 集 中 力 量 发 展 社 会 生 产 力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生 活 的 全 面 进 步,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的 实 现, 归 根 结 底 取 决 于 主 要 矛 盾 的 解 决, 取 决 于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6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我 国 还 处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科 学 论 述 是 邓 小 平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的 重 要 基 础, 是 我 们 制 定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是 : 领 导 和 团 结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自 力 更 生, 艰 苦 创 业, 为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国 家 而 奋 斗 7 发 展 生 产 力 是 社 会 主 义 的 根 本 任 务 首 先, 发 展 生 产 力 是 社 会 主 义 本 质 的 要 求 其 次, 就 我 国 来 说, 发 展 生 产 力 是 解 决 社 会 主 要 矛 盾 的 根 本 途 径 最 后, 发 展 生 产 力, 建 立 强 大 的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技 术 基 础, 是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和 精 神 文 明 不 可 缺 少 的 条 件 8 三 个 有 利 于 的 判 断 标 准 第 8 页 共 190 页

9 判 断 的 标 准 是 : 是 否 有 利 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的 生 产 力, 是 否 有 利 于 增 强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综 合 国 力, 是 否 有 利 于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9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理 论 的 提 出 1984 年 10 月, 党 的 十 二 届 三 中 全 会 通 过 了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明 确 指 出 :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是 在 公 有 制 基 础 上 的 有 计 划 的 商 品 经 济, 商 品 经 济 的 充 分 发 展, 是 社 会 经 济 不 可 逾 越 的 阶 段, 是 实 现 我 国 经 济 现 代 化 的 必 要 条 件 10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本 特 征 与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的 共 同 特 征 : 企 业 的 自 主 经 营, 资 源 配 置 的 市 场 性, 经 济 活 动 的 开 放 性, 完 善 的 市 场 体 系, 市 场 管 理 的 法 制 性, 宏 观 调 控 的 间 接 性, 市 场 竞 争 的 平 等 性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自 身 特 征 :(1) 在 所 有 制 结 构 上,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2) 在 分 配 制 度 上, 坚 持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多 种 分 配 方 式 并 存 的 制 度 (3) 在 宏 观 调 控 上, 能 把 人 民 的 当 前 利 益 与 长 远 利 益 局 部 利 益 与 整 体 利 益 结 合 起 来, 更 好 地 发 挥 计 划 和 市 场 两 手 段 的 长 处 (4) 在 政 治 制 度 上,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的 人 民 民 主 政 权 是 社 会 主 义 的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11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主 要 目 标 与 指 导 方 针 十 五 届 四 中 全 会 指 出 了 2010 年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目 标 : 适 应 经 济 体 制 与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两 个 根 本 性 转 变 和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的 需 求, 基 本 完 成 战 略 性 调 整 改 组, 形 成 比 较 合 理 的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和 结 构, 建 立 比 较 完 善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经 济 效 益 明 显 提 高, 科 技 开 发 能 力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和 抗 御 风 险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使 国 有 经 济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更 好 地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十 五 届 四 中 全 会 同 时 指 出 了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必 须 坚 持 的 指 导 方 针 : (1)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2) 从 战 略 上 调 整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和 改 组 国 有 企 业 ; (3) 改 革 同 改 组 改 造 加 强 管 理 相 结 合 ;(4)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5) 推 动 企 业 科 技 进 步 ;(6) 全 面 加 强 企 业 管 理 ;(7) 建 立 企 业 优 胜 劣 汰 的 竞 争 机 制 ;(8) 全 心 全 意 依 靠 工 人 阶 级, 发 挥 企 业 党 组 织 的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10) 推 进 企 业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12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形 式 和 特 征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是 以 企 业 法 人 制 度 为 主 体 以 有 限 责 任 制 度 为 核 心 以 专 家 经 营 为 特 征 的 新 型 企 业 制 度 企 业 制 度 的 形 式 : 个 人 业 主 企 业 ; 合 伙 制 企 业 ; 公 司 制 企 业 我 国 要 建 立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特 征 :(1) 产 权 清 晰 主 要 是 由 法 律 明 确 界 定 出 包 括 国 家 在 内 的 出 资 者 权 利 和 企 业 法 人 财 产 权 利, 实 现 出 资 者 所 有 权 与 法 人 财 产 权 的 分 离 (2) 权 责 明 晰 指 所 有 者 ( 出 资 者 ) 同 企 业 经 营 者 有 各 自 明 确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出 资 者 按 投 入 企 业 的 资 本 额 享 有 所 有 者 权 益, 即 资 产 受 益 重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权 利, 并 以 其 出 资 额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企 业 依 据 其 全 部 法 人 财 产,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照 章 纳 税, 对 出 资 者 承 担 财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责 任 (3) 政 企 分 开 企 业 和 政 府 之 间 不 存 在 行 政 机 构 的 隶 属 关 系, 政 府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管 理 者 不 能 直 接 干 预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4) 管 理 科 学 指 建 立 科 学 的 企 业 领 导 体 系 和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调 节 所 有 者 经 营 者 和 职 工 之 间 的 关 系, 形 成 激 励 和 约 束 相 结 合 的 经 营 机 制 建 立 合 理 的 决 策 执 行 和 监 督 体 系,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除 了 全 面 理 解 和 把 握 以 上 四 条 基 本 特 征 外, 还 要 突 出 抓 好 以 下 几 个 环 节 :1 继 续 推 进 政 企 分 开 ;2 积 极 探 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效 形 式 ;3 对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实 行 规 范 的 公 司 制 改 革 ; 4 面 向 市 场 着 力 转 换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13 市 场 体 系 的 内 容 及 相 互 关 系 市 场 体 系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各 类 市 场 的 有 机 统 一 体, 商 品 市 场 资 本 市 场 劳 动 力 市 场 是 市 场 体 系 的 最 基 本 内 容, 是 市 场 体 系 的 三 大 支 柱 市 场 体 系 内 部 各 类 市 场 之 间 存 在 着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依 赖 相 互 促 进 的 关 系, 要 使 市 场 体 系 的 整 体 功 能 得 到 发 挥, 必 须 形 成 统 一 开 放 竞 争 有 序 的 大 市 场 第 9 页 共 190 页

10 14 市 场 体 系 中 的 各 类 市 场 (1) 商 品 市 场 狭 义 的 商 品 市 场 是 指 有 形 的 物 质 产 品 的 交 换 场 所, 其 主 要 功 能 有 : 为 商 品 交 换 的 实 现 提 供 条 件 ; 评 价 商 品 ; 影 响 供 求 商 品 市 场 主 要 包 括 消 费 资 料 市 场 和 生 产 资 料 市 场 消 费 资 料 市 场 的 特 点 : 多 样 性 层 次 性 分 散 性 流 动 性 生 产 资 料 市 场 的 特 点 : 购 买 者 以 各 类 企 业 为 主 ; 以 中 间 产 品 的 交 换 为 主 ; 生 产 企 业 对 生 产 资 料 的 需 求 变 化 小 但 需 求 量 大 ; 需 求 相 对 稳 定, 决 定 了 生 产 资 料 市 场 有 可 能 相 对 集 中 和 相 对 独 立, 有 利 于 发 展 期 货 市 场 生 产 资 料 市 场 的 功 能 : 制 约 社 会 发 展 的 速 度 和 规 模 ; 制 约 社 会 物 质 资 料 的 生 产 结 构 ; 制 约 社 会 经 济 资 源 的 配 置 (2) 金 融 市 场 金 融 是 指 货 币 资 金 的 融 通, 包 括 货 币 的 发 行 流 通 和 回 笼, 货 款 的 吸 收 和 提 取, 货 款 的 发 放 和 收 回, 投 资 资 金 的 筹 集 等 一 切 与 货 币 流 通 有 关 的 活 动 金 融 市 场 的 主 要 作 用 : 引 导 资 金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 聚 集 资 金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 影 响 利 率 实 现 宏 观 调 控 ; 提 供 竞 争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3) 劳 动 力 市 场 劳 动 力 市 场 是 指 劳 动 力 进 行 流 通 和 交 流 的 场 所 其 作 用 是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调 节 劳 动 力 供 求 关 系, 推 动 人 才 的 合 理 流 动, 实 现 劳 动 力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流 动 的 是 人 的 劳 动 能 力, 包 括 体 力 和 智 力 两 个 方 面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劳 动 力 的 供 求 是 由 市 场 机 制 决 定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特 点 在 于 : 具 有 很 强 的 地 域 性 ; 具 有 流 动 性 ;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性 ; 具 有 双 向 选 择 性 (4) 房 地 产 市 场 房 地 产 的 市 场 组 织 形 式 主 要 有 六 种 A. 土 地 的 一 级 市 场 由 国 家 采 取 公 开 拍 卖 招 标 协 议 等 方 式 出 售 或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B. 房 地 产 开 发 市 场 主 要 包 括 资 金 筹 措 和 建 筑 施 工 两 大 环 节 的 活 动 C. 房 地 产 交 易 市 场 指 有 组 织 有 领 导 建 立 的 有 形 房 地 产 交 易 市 场 包 括 所 有 与 房 地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活 动, 如 集 资 建 房 房 屋 互 换 房 地 产 信 托 代 办 新 房 出 售 和 预 售 旧 房 的 买 卖 和 租 赁 D. 商 品 销 售 市 场 有 两 种 形 式 : 房 屋 产 权 出 售 ; 房 屋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E. 房 地 产 金 融 市 场 F. 涉 外 房 地 产 市 场 (5) 技 术 和 信 息 市 场 广 义 的 技 术 市 场 是 指 技 术 商 品 交 换 关 系 的 总 和, 包 括 技 术 商 品 的 开 发 应 用 和 流 通 的 全 过 程 ; 狭 义 的 技 术 市 场 是 指 技 术 商 品 交 换 的 场 所 (6) 期 货 市 场 狭 义 的 期 货 市 场 是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场 所, 即 期 货 交 易 所 ; 广 义 的 期 货 市 场 是 指 构 成 期 货 交 易 的 全 部 要 素, 包 括 交 易 所 经 纪 公 司 结 算 所 期 货 交 易 者 等 15 宏 观 调 控 的 目 标 和 手 段 宏 观 调 控 体 系 与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市 场 体 系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构 成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经 济 体 制 的 基 本 框 架 党 的 十 四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中 要 求 建 立 以 间 接 手 段 为 主 的 完 善 的 宏 观 调 控 体 系 宏 观 调 控 的 目 标 : 保 持 社 会 总 供 给 与 总 需 求 的 基 本 平 衡 ; 保 持 国 民 经 济 的 适 度 增 长 率 ; 合 理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 保 持 物 价 总 水 平 的 基 本 稳 定 ; 实 现 劳 动 力 的 充 分 就 业 ; 公 平 的 收 入 分 配 ;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宏 观 调 控 的 基 本 手 段 : 经 济 手 段 ; 行 政 手 段 ; 法 律 手 段 宏 观 调 控 的 经 济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16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所 有 制 结 构 党 的 十 五 大 明 确 阐 述 了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所 有 制 结 构, 即 :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十 五 大 报 告 明 确 提 出 : 要 全 面 认 识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含 义, 公 有 制 经 济 不 仅 包 括 国 有 经 济 和 集 体 经 济, 而 且 还 包 括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中 的 国 有 成 分 和 集 体 成 分 第 10 页 共 190 页

11 17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 (1) 社 会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基 本 纲 领, 起 到 补 偿 劳 动 者 收 入 损 失 的 功 能 (2) 社 会 救 助 其 目 的 是 帮 助 社 会 成 员 获 得 最 低 限 度 的 生 活 条 件,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中 的 最 低 纲 领 (3) 社 会 福 利 一 个 国 家 的 社 会 福 利 状 况, 是 其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的 重 要 反 映,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最 高 纲 领 (4) 社 会 优 抚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中 的 特 殊 纲 领 (5) 社 会 互 助 和 个 人 储 蓄 积 累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补 充 纲 领 18 改 革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动 力 改 革 是 解 决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基 本 矛 盾,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发 展 的 直 接 动 力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目 标 是 逐 步 完 善 和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主 要 包 括 :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公 有 制 经 济 为 主 体, 其 他 分 配 方 式 为 补 充 的 分 配 制 度, 以 及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改 善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健 全 市 场 体 系,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等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基 本 特 征 在 于 : 市 场 在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下 对 资 源 配 置 起 基 础 性 作 用 19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政 治 保 证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是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基 本 路 线 的 两 个 基 本 点 之 一, 是 立 国 之 本, 是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政 治 保 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是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核 心, 也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根 本 保 证 深 入 扎 实 持 久 地 用 邓 小 平 理 论 武 装 全 党, 是 党 的 建 设 的 首 要 任 务 20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包 括 思 想 建 设 和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建 设 : 思 想 建 设 是 要 解 决 整 个 民 族 的 精 神 支 柱 和 精 神 动 力 问 题 ;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建 设 是 要 解 决 整 个 民 族 的 科 学 文 化 互 质 问 题 使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整 个 社 会 发 展 协 调 共 进 的 方 针 是 : 必 须 围 绕 和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必 须 是 促 进 全 面 改 革 和 实 行 对 外 开 放 的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必 须 是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重 在 建 设, 要 实 行 百 花 齐 放 百 家 争 鸣 的 方 针, 反 对 斗 私 批 修 大 批 判 的 错 误 作 法 21 中 国 的 外 交 政 策 和 外 交 战 略 独 立 自 主 是 我 国 外 交 政 策 的 根 本 原 则, 维 护 我 国 的 独 立 和 主 权, 促 进 世 界 的 和 平 发 展, 是 我 国 外 交 政 策 的 基 本 目 标 和 平 共 处 五 项 原 则 是 我 国 处 理 国 际 关 系 的 基 本 原 则 反 对 霸 权 主 义 和 强 权 政 治,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是 我 国 对 外 政 策 的 基 本 方 针 和 首 要 任 务 建 立 国 际 经 济 政 治 新 秩 序, 是 我 国 外 交 为 之 奋 斗 的 基 本 目 标 22 一 国 两 制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1979 年 邓 小 平 同 志 出 访 美 国 时 表 示 : 只 要 台 湾 和 大 陆 统 一, 我 们 将 尊 重 台 湾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现 行 制 度 首 次 表 达 了 一 国 两 制 的 思 想 1982 年 邓 小 平 同 志 在 会 见 撒 切 尔 夫 人 时, 对 关 于 恢 复 香 港 主 权 问 题, 明 确 提 出 可 以 用 一 个 国 家, 两 种 制 度 的 方 法 解 决 1984 年 第 六 届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将 一 国 两 制 作 为 基 本 国 策 1997 年 7 月 1 日, 香 港 回 归 祖 国 1999 年 12 月 20 日, 澳 门 回 归 祖 国 2.3 第 三 部 分 法 律 1 法 的 概 念 和 本 质 法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认 可 并 保 证 实 施 的, 反 映 由 特 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所 决 定 的 统 治 阶 段 意 志, 以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内 容, 以 确 认 保 护 和 发 展 统 治 阶 级 所 期 望 的 社 会 关 系 和 社 会 秩 序 为 目 的 行 为 规 范 体 系 第 11 页 共 190 页

12 共 同 本 质 : 法 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表 现 基 本 特 征 :(1) 法 是 调 整 人 的 行 为 或 社 会 关 系 的 规 范 ;(2) 法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并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社 会 规 范 ;(3) 法 是 以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社 会 规 范 ;(4) 法 是 规 定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社 会 规 范 规 范 作 用 : 作 为 由 国 家 制 定 的 社 会 规 范, 法 具 有 指 引 评 价 预 测 教 育 和 强 制 等 规 范 作 用 社 会 作 用 : 维 护 统 治 阶 级 的 阶 级 统 治 ; 执 行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2 法 与 其 他 社 会 现 象 之 间 的 关 系 (1) 法 与 经 济 法 在 市 场 经 济 宏 观 调 控 中 的 作 用 : 引 导 作 用 ; 促 进 作 用 ; 保 障 作 用 ; 制 约 作 用 法 在 规 范 微 观 经 济 行 为 中 的 作 用 : 确 认 经 济 活 动 主 体 的 法 律 地 位 ; 调 整 经 济 活 动 中 各 种 关 系 ; 解 决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各 种 纠 纷 ; 维 护 正 常 的 经 济 秩 序 (2) 法 与 政 治 政 策 法 受 政 治 制 约 体 现 在 : 政 治 关 系 的 发 展 变 化 是 影 响 法 的 发 展 变 化 的 重 要 因 素 ; 政 治 体 制 的 改 革 也 制 约 法 的 内 容 及 其 发 展 的 变 化 ; 政 治 活 动 的 内 容 更 制 约 法 的 内 容 及 其 变 化 党 的 政 策 指 导 法 制 建 设 的 各 个 环 节, 社 会 主 义 法 是 实 现 党 的 政 策 的 重 要 手 段 和 形 式, 同 时 又 对 党 的 政 策 起 到 一 定 的 制 约 作 用 3 法 律 制 度 的 相 关 概 念 法 的 制 定 : 指 一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职 权 和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修 改 废 止 法 律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一 种 专 门 活 动, 一 般 也 称 为 法 律 的 立 改 废 活 动 立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 我 国 现 阶 段 立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必 须 是 以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为 指 导, 为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而 不 能 以 别 的 思 想 为 指 导, 不 能 离 开 社 会 主 义 解 放 生 产 力 发 展 生 产 力 这 个 根 本 任 务 立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立 法 必 须 以 宪 法 为 依 据 ;(2) 立 法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3)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与 科 学 预 见 相 结 合 ;(4) 吸 收 借 鉴 历 史 和 国 外 的 经 验 ;(5) 以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为 标 准, 立 足 全 局, 统 筹 兼 顾 ;(6) 原 则 性 和 灵 活 性 相 结 合 ;(7) 保 持 法 律 的 稳 定 性 和 连 续 性 与 及 时 立 改 废 相 结 合 法 的 渊 源 :(1) 宪 法 ;(2) 法 律 ;(3) 行 政 法 规 ;(4) 地 方 性 法 规 ;(5)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6) 行 政 规 章 ;(7) 国 际 条 约 法 律 部 门 :(1) 宪 法 ;(2) 行 政 法 ;(3) 民 法 ;(4) 婚 姻 法 ;(5) 经 济 法 ;(6) 劳 动 法 ; (7) 环 境 法 ;(8) 刑 法 ;(9) 诉 讼 法 ;(10) 军 事 法 4 法 律 实 施 中 的 相 关 概 念 法 律 实 施 包 括 执 法 司 法 和 守 法 法 律 适 用 的 要 求 : 准 确, 指 适 用 法 律 时, 事 实 要 调 查 清 楚, 证 据 要 准 确 ; 合 法, 指 司 法 机 关 审 理 案 件 时 要 合 乎 国 家 法 律 的 规 定, 依 法 办 案 ; 及 时, 指 司 法 机 关 办 案 时 在 正 确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还 必 须 做 到 遵 守 时 限 法 律 适 用 的 原 则 :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 实 事 求 是, 有 错 必 纠 法 律 关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 法 律 关 系 是 以 权 利 义 务 为 内 容 的 社 会 关 系 ; 法 律 关 系 是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的 社 会 关 系 ; 法 律 关 系 是 以 现 行 法 律 存 在 为 前 提 的 社 会 关 系 它 不 属 于 物 质 关 系, 而 是 一 种 思 想 关 系 违 法 的 分 类 : 刑 事 违 法 民 事 违 法 行 政 违 法 违 宪 行 为 5 宪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宪 法 是 规 定 国 家 根 本 制 度 集 中 表 现 各 种 政 治 力 量 实 际 对 比 关 系 规 范 国 家 权 力 和 保 障 公 民 第 12 页 共 190 页

13 基 本 权 利 的 国 家 根 本 法 宪 法 的 法 律 特 征 : 内 容 上, 宪 法 规 定 国 家 的 根 本 制 度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原 则 等 根 本 问 题 ; 效 力 上, 宪 法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 程 序 上, 宪 法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比 其 他 法 律 更 为 严 格 宪 法 的 政 治 特 征 : 宪 法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法 律 化 ; 宪 法 是 对 民 主 政 治 的 保 障 ; 宪 法 集 中 表 现 各 种 政 治 力 量 的 实 际 对 比 关 系 ; 宪 法 规 范 国 家 权 力, 保 障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西 方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 基 本 人 权 原 则 ; 法 治 原 则 ; 权 力 分 立 与 制 衡 原 则 我 国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 基 本 人 权 原 则 ; 法 治 原 则 ;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6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1)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的 领 导 核 心, 是 执 政 党 (2) 各 民 主 党 派 是 参 政 党 (3)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与 各 民 主 党 派 合 作 的 政 治 基 础 (4) 长 期 共 存, 互 相 监 督, 肝 胆 相 照, 荣 辱 与 共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与 各 民 主 党 派 合 作 的 基 本 方 针 (5) 以 参 政 议 政 和 互 相 监 督 作 为 多 党 合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6) 以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国 家 和 统 一 祖 国 振 兴 中 华 为 中 国 共 产 党 和 各 民 主 党 派 的 共 同 目 标 (7) 以 宪 法 为 多 党 合 作 的 根 本 活 动 原 则 7 复 合 制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复 合 制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分 为 联 邦 和 邦 联 两 种 邦 联 是 几 个 主 权 独 立 的 国 家 基 本 共 同 目 的 结 成 的 比 较 松 散 的 国 家 联 合 体, 邦 联 不 是 完 全 意 义 上 的 国 家, 不 是 国 家 主 体 联 邦 是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成 员 国 组 成 的 复 合 制 国 家, 其 基 本 特 征 有 :(1) 国 家 整 体 与 部 分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联 邦 与 各 成 员 国 的 关 系, 各 成 员 国 以 下 的 政 府 才 是 地 方 政 府 (2) 联 邦 与 各 成 员 国 的 权 力 及 相 互 联 系 多 由 宪 法 或 法 律 规 定 (3) 除 联 邦 宪 法 外, 各 成 员 国 还 可 以 有 自 己 的 宪 法 (4) 除 联 邦 国 籍 外, 有 的 国 家 的 各 成 员 国 公 民 还 可 以 有 自 己 的 国 籍 (5) 各 成 员 国 加 入 联 邦 后 不 再 有 完 全 独 立 的 主 权 和 外 交 权 8 国 家 机 构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常 务 委 员 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职 权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修 改 宪 法, 监 督 宪 法 的 实 施, 制 定 和 修 改 基 本 法 律, 组 织 其 他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决 定 重 大 国 家 事 项, 罢 免 其 他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组 成 人 员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 委 员 长 副 委 员 长 秘 书 长 委 员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职 权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解 释 宪 法 和 法 律, 监 督 宪 法 实 施, 制 定 和 修 改 基 本 法 律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任 免 国 家 机 关 领 导 人 员, 决 定 重 大 国 家 事 项, 审 查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合 宪 合 法 性, 对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国 家 主 席 是 一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国 家 机 关, 其 主 要 职 权 有 :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公 布 法 律, 任 免 国 家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各 部 部 长 各 委 员 会 主 任 审 计 长 秘 书 长, 授 予 国 家 的 勋 章 和 荣 誉 称 号, 发 布 特 赦 令 戒 严 令, 宣 布 战 争 状 态, 发 布 动 员 令 ; 代 表 国 家 接 受 外 国 使 节 ;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派 遣 和 召 回 驻 外 全 权 代 表, 批 准 和 废 除 同 外 国 缔 结 的 条 件 和 重 要 协 定 (3) 国 务 院 组 成 :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各 部 部 长 各 委 员 会 主 任 审 计 长 秘 书 长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总 理 副 总 理 国 务 委 员 秘 书 长 组 成 国 务 院 常 务 委 员 会 (4)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组 成 : 主 席 副 主 席 委 员 (5)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任 期 五 年,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任 期 三 年 (6)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自 治 权 : 根 据 本 地 方 的 实 际 情 况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策, 上 级 国 家 机 关 的 决 议 决 第 13 页 共 190 页

14 定 命 令 和 指 示, 如 有 不 适 合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实 际 情 况 的, 自 治 机 关 可 以 报 经 该 上 级 国 家 机 关 批 准, 变 通 执 行 或 停 止 执 行 ; 制 定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自 主 管 理 地 方 财 政 ; 组 织 本 地 方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的 公 安 部 队 (7)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9 行 政 法 概 述 行 政 法 上 的 行 政 指 公 共 行 政,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对 国 家 与 公 共 事 务 的 决 策 组 织 管 理 和 控 制 行 政 法 的 一 般 渊 源 :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行 政 法 的 特 殊 渊 源 : 法 律 解 释, 有 权 解 释 包 括 立 法 解 释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解 释 地 方 解 释 ;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际 条 约 惯 例 10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 行 政 职 权 必 须 基 于 法 律 的 授 予 才 能 存 在 ; 行 政 职 权 必 须 依 据 法 律 行 使 ; 行 政 授 权 行 政 委 托 必 须 有 法 律 依 据,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 行 政 行 为 应 符 合 立 法 目 的 ; 行 政 行 为 应 建 立 在 正 当 考 虑 的 基 础 上, 不 得 考 虑 不 相 关 因 素 ; 平 等 适 用 法 律 规 范 ; 符 合 自 然 规 律 ; 符 合 社 会 道 德 行 政 应 急 性 原 则 11 行 政 行 为 概 述 行 政 行 为 的 主 要 特 征 有 : 从 属 法 律 性 ; 裁 量 性 ; 单 方 意 志 性 ; 效 力 先 定 性 ; 强 制 性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的 条 件 :A. 行 政 行 为 的 主 体 合 法 ;B. 行 政 行 为 应 当 符 合 行 政 主 体 的 权 限 范 围 ;C.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应 当 合 法 适 当 ;D. 行 政 行 为 应 当 符 合 法 定 规 定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的 条 件 :A.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特 别 重 大 的 违 法 情 形 或 具 有 明 显 的 违 法 情 形 ; B. 行 政 主 体 不 明 确 或 明 显 超 越 相 应 行 政 主 体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 ;C. 行 政 主 体 受 胁 迫 做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D. 行 政 行 为 的 实 施 将 导 致 犯 罪 ;E. 没 有 可 能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行 为 撤 销 的 条 件 :A.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要 件 缺 损 ;B. 行 政 行 为 不 适 当 12 行 政 法 概 念 及 渊 源 行 政 法 上 的 行 政 有 其 特 定 的 涵 义, 它 是 指 公 共 行 政,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对 国 家 与 公 共 事 务 的 决 策 组 织 管 理 和 控 制 行 政 法 的 渊 源 指 行 政 法 规 范 和 原 则 表 现 形 式, 分 为 一 般 渊 源 和 特 殊 渊 源 一 般 渊 源 :1 宪 法 ;2 法 律 ;3 行 政 法 规 ;4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5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特 殊 渊 源 :1 法 律 解 释, 有 权 解 释 包 括 立 法 解 释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解 释 地 方 解 释 ;2 具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3 国 际 条 约 惯 例 13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 行 政 职 权 必 须 基 于 法 律 的 授 予 才 能 存 在 ; 行 政 职 权 必 须 依 据 法 律 行 使 ; 行 政 授 权 行 政 委 托 必 须 有 法 律 依 据,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2)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 行 政 行 为 应 符 合 立 法 目 的 ; 行 政 行 为 应 建 立 在 正 当 考 虑 的 基 础 上, 不 得 考 虑 不 相 关 因 素 ; 平 等 适 用 法 律 规 范 ; 符 合 自 然 规 律 ; 符 合 社 会 道 德, 如 职 业 道 德 社 会 公 德 等 (3) 行 政 应 急 性 原 则 : 存 在 明 确 无 识 的 紧 急 危 险 ; 非 法 定 机 关 行 使 了 紧 急 权 力, 事 后 应 由 有 权 机 关 予 以 确 认 ;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应 急 行 为 应 受 有 权 机 关 的 监 督 ; 应 急 权 力 的 行 使 应 该 适 当, 应 将 负 面 损 害 控 制 在 最 小 的 程 度 范 围 内 14 行 政 主 体 的 职 权 与 职 责 行 政 职 权 是 国 家 行 政 权 的 转 化 形 式,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行 政 立 法 权 ;2 行 政 决 策 权 ; 3 行 政 决 定 权 ;4 行 政 执 行 权 ;5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6 行 政 命 令 权 ;7 行 政 处 罚 权 ;8 行 政 司 法 权 行 政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 依 法 履 行 职 务, 遵 守 权 限 规 定, 符 合 法 定 目 的, 遵 守 法 定 程 序 第 14 页 共 190 页

15 15 行 政 行 为 的 效 力 与 特 征 行 政 行 为 的 效 力 : 确 定 力 拘 束 力 公 定 力 执 行 力 行 政 行 为 的 特 征 : 从 属 法 律 性 裁 量 性 单 方 意 志 性 效 力 先 定 性 强 制 性 16 行 政 法 律 行 为 成 立 与 无 效 的 条 件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要 件 :1 行 政 行 为 的 主 体 合 法 ;2 行 政 行 为 应 当 符 合 行 政 主 权 的 权 限 范 围 ;3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应 当 合 法 适 当 ;4 行 政 行 为 应 当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行 政 行 为 的 无 效 条 件 :1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特 别 重 大 的 违 法 情 形 或 具 有 明 显 的 违 法 情 形 ;2 行 政 主 体 不 明 确 或 明 显 超 越 相 应 行 政 主 体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 ;3 行 政 主 体 受 胁 迫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4 行 政 行 为 的 实 施 将 导 致 犯 罪 ;5 没 有 可 能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的 法 律 后 果 :1 行 为 相 对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请 示 有 权 国 家 机 关 宣 布 该 行 为 无 效 ;2 有 权 机 关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宣 布 相 应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3 行 政 行 为 被 宣 布 无 效 后, 行 政 主 体 通 过 该 行 为 从 行 政 相 对 方 获 得 的 一 切 均 应 返 回 相 对 方 ; 所 加 予 的 一 切 义 务 均 应 取 消 ; 对 相 对 方 所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均 应 赔 偿 17 行 政 立 法 的 程 序 与 原 则 根 据 国 务 院 行 政 法 制 定 程 序 暂 行 条 件 规 定 及 近 年 来 的 立 法 实 践, 行 政 立 法 的 程 序 包 括 :1 规 划 ;2 起 草 ;3 征 求 意 见 ;4 审 查 ;5 通 过 与 签 署 ;6 发 布 与 备 案 行 政 立 法 的 原 则 :1 依 法 立 法 原 则 ; 依 法 中 的 法 指 宪 法 和 法 律, 也 包 括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2 立 法 民 主 原 则 ;3 加 强 管 理 与 增 进 权 益 相 协 调 原 则 行 政 立 法 的 分 类 :(1) 依 据 立 法 权 的 来 源 不 同, 可 分 为 一 般 立 法 与 特 别 授 权 立 法 ;(2) 依 据 立 法 主 体 不 同, 可 分 为 中 央 行 政 立 法 和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3) 依 据 立 法 内 容 目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执 行 性 补 充 性 试 验 性 立 法 18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1)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征 收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以 强 制 方 式 无 偿 取 得 相 对 方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一 种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征 收 的 主 要 内 容 :1 税 收 征 收 ;2 建 设 资 金 征 收 ;3 资 源 费 征 收 ;4 排 污 费 征 收 ; 5 管 理 费 征 收 ;6 滞 纳 金 征 收 ; (2)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的 分 类 :1 以 许 可 的 范 围 为 标 准 分 为 一 般 许 可 和 特 殊 许 可 ;2 以 许 可 的 程 度 为 标 准 分 为 排 他 性 许 可 和 非 排 他 性 许 可 ;3 以 其 能 否 单 独 使 用 为 标 准 分 为 独 立 的 许 可 和 附 条 件 的 许 可 ;4 以 是 否 附 加 履 行 义 务 为 标 准 分 为 权 利 性 许 可 和 附 义 务 许 可 ;5 以 其 存 续 时 间 为 标 准 分 为 长 期 许 可 和 附 期 限 许 可 ;6 以 许 可 的 内 容 为 标 准 分 为 行 为 许 可 和 资 格 许 可 (3) 行 政 确 认 行 政 确 认 的 形 式 :1 确 定 ;2 认 可 ;3 证 明 ;4 登 记 ;5 批 准 ;6 鉴 证 ; 7 行 政 鉴 定 (4) 行 政 监 督 (5) 行 政 处 罚 19 行 政 合 同 与 行 政 指 导 行 政 合 同 : 行 政 合 同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为 了 行 使 行 政 职 能, 实 现 特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目 标, 相 互 之 间 或 者 与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经 过 协 商 一 致 以 明 确 各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行 政 指 导 : 行 政 指 导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在 其 职 责 任 务 或 其 管 辖 的 事 务 范 围 内, 为 适 应 现 实 社 会 与 经 济 生 活 的 需 要, 基 于 国 家 的 法 律 原 则 和 政 策, 在 相 对 方 的 同 意 或 协 助 下, 适 时 灵 活 地 采 取 非 强 制 手 段, 以 有 效 地 实 现 一 定 行 政 管 理 目 标 为 目 的, 不 直 接 产 生 法 律 效 果 的 行 为 20 行 政 程 序 的 概 念 及 原 则 行 政 程 序 是 提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和 实 施 行 政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遵 循 的 方 式 步 骤 顺 序 以 及 时 限 的 总 和 第 15 页 共 190 页

16 行 政 程 序 的 基 本 原 则 : 程 序 法 定 原 则 ; 相 对 方 参 与 原 则 ; 效 率 原 则 ; 程 序 公 正 原 则 行 政 程 序 的 主 要 制 度 : 资 讯 公 开 制 度 ; 公 开 调 查 制 度 ; 通 知 制 度 ; 说 明 理 由 制 度 ; 听 证 制 度 ; 时 效 制 度 ; 职 能 分 离 制 度 ; 辩 论 制 度 ; 回 避 制 度 ; 行 政 救 济 制 度 21 行 政 违 法 及 其 分 类 行 政 违 法 是 指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违 反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侵 犯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行 政 关 系, 对 社 会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危 害,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和 为,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1) 根 据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行 政 主 体 的 违 法 与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违 法 (2) 根 据 行 为 的 方 式 和 状 态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作 为 行 政 违 法 和 不 作 为 行 政 违 法 (3) 根 据 行 为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实 质 性 行 政 违 法 和 形 式 性 行 政 违 法 22 行 政 责 任 的 种 类 与 方 式 行 政 主 体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具 体 方 式 有 : 通 报 批 评 ; 赔 礼 道 歉, 承 认 错 误 ;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 返 还 权 益 ; 恢 复 原 状 ;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履 行 职 务 ; 撤 销 违 法 的 行 政 行 为 ; 纠 正 不 适 当 的 行 政 行 为 ; 行 政 赔 偿 等 公 务 员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具 体 方 式 有 : 通 报 批 评 ; 行 政 赔 偿 行 政 相 对 方 承 担 行 责 任 的 具 体 方 式 有 : 承 认 错 误, 赔 礼 道 歉 ; 接 受 行 政 处 罚 ;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 恢 复 原 状, 返 还 财 产 ; 赔 偿 损 失 等 23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处 理 程 序 及 特 点 行 政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收 到 受 害 人 的 赔 偿 请 示 书 后, 应 首 先 对 书 中 陈 述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进 行 审 查 和 确 认, 自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收 到 审 请 之 日 计 算,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逾 期 ( 二 个 月 ) 不 予 赔 偿 或 赔 偿 请 示 人 对 赔 偿 数 额 有 异 议 时, 赔 偿 请 求 人 可 自 期 间 届 满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与 其 他 行 政 案 件 的 区 别 :(1) 赔 偿 诉 讼 不 能 直 接 单 独 向 法 院 提 起 ;(2) 赔 偿 诉 讼 当 事 人 按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分 担 举 证 责 任 ;(3) 赔 偿 诉 讼 可 适 用 调 解 ;(4) 赔 偿 诉 讼 中 法 院 的 司 法 权 不 受 特 别 限 制 ;(5) 在 赔 偿 诉 讼 中, 法 院 不 得 向 赔 偿 请 求 人 收 到 任 何 费 用 24 行 政 复 议 基 础 知 识 行 政 复 议 的 原 则 : 合 法 原 则 ; 公 正 原 则 ; 公 开 原 则 ; 及 时 原 则 ; 便 民 原 则 可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 依 据 的 下 列 规 定 不 合 法, 在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时, 可 以 一 并 向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提 出 对 该 规 定 的 审 查 申 请 :(1) 国 务 院 部 门 的 规 定 ;(2)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的 规 定 ;(3)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以 上 所 列 规 定 不 含 国 务 院 部 委 会 规 章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8 条 规 定, 不 服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分 或 其 他 人 事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解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的, 不 能 通 过 行 政 复 议 途 径 解 决 对 海 关 金 融 国 税 外 汇 管 理 等 实 行 垂 直 领 导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向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25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1) 复 议 申 请 复 议 申 请 期 限 为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但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申 请 期 超 过 六 十 日 的 除 外,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耽 误 法 定 申 请 期 限 的, 申 请 期 限 自 障 碍 消 除 之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2)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五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时 应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对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受 理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应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关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提 出, 受 理 日 期 自 行 第 16 页 共 190 页

17 政 复 议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收 到 之 日 起 计 算 复 议 申 请 人 可 自 收 到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期 满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3) 复 议 案 件 的 审 理 政 复 议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日 起 七 日 内, 将 复 议 申 请 书 复 印 件 发 送 被 申 请 人, 被 申 请 人 应 在 十 日 内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在 行 政 复 议 过 程 中, 被 申 请 人 不 得 自 行 向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或 个 人 收 集 证 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做 出 前, 申 请 人 经 说 明 理 由, 可 以 撤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例 外 情 况,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停 止 执 行 (4) 做 出 复 议 决 定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做 出 复 议 决 定, 但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少 于 六 十 日 的 除 外, 情 况 复 杂,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做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经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和 被 申 请 人, 但 是 延 长 期 最 多 不 超 过 三 十 日 26 行 政 诉 讼 基 本 知 识 行 政 诉 讼 特 有 基 本 原 则 :(1) 人 民 法 院 特 定 主 管 原 则 ;(2) 行 政 诉 讼 期 间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停 止 执 行 原 则 ;(3) 被 告 负 举 证 责 任 原 则 ;(4) 不 适 用 调 解 原 则 ;(5)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的 原 则 ;(6) 司 法 变 更 权 有 限 原 则 行 政 诉 讼 管 理 的 分 类 主 要 有 :(1) 级 别 管 辖 : 基 层 中 级 高 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地 域 管 辖 :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特 殊 地 域 管 辖 共 同 地 域 管 辖 (3) 裁 定 管 辖 : 移 送 管 辖 指 定 管 辖 转 移 管 辖 行 政 诉 讼 参 加 人 有 : 原 告 被 告 共 同 诉 讼 人 第 三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第 一 审 程 序 中 无 论 哪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都 应 当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一 律 实 行 公 开 审 理, 不 能 书 面 审 理, 除 法 律 规 定 不 公 开 审 理 的 案 件 外, 应 一 律 公 开 审 理, 并 于 立 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做 出 一 审 判 决, 如 延 长 判 决, 需 上 级 法 院 批 准 ; 二 审 判 决 时 间 在 二 个 月 内 27 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裁 定 决 定 行 政 诉 讼 判 决 可 分 为 :(1) 维 持 判 决 ;(2) 撤 销 判 决 ;(3) 履 行 判 决 ;(4) 变 更 判 决 ; (5)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6) 确 认 判 决 撤 销 判 决 适 用 的 五 种 情 形 指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证 据 不 足,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错 误,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超 越 职 权, 滥 用 职 权 行 政 诉 讼 裁 定 是 人 民 法 院 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针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所 作 出 的 裁 判 行 政 诉 讼 决 定 是 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就 判 决 裁 定 以 外 所 涉 及 诉 讼 的 事 项 作 出 的 司 法 处 理, 其 范 围 是 :(1) 有 关 管 辖 ;(2) 关 于 诉 讼 期 限 ;(3) 关 于 回 避 事 项 ;(4) 有 关 再 审 案 件 ;(5)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会 遇 到 行 政 诉 讼 法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事 项, 如 指 定 法 定 代 理 人, 确 定 不 公 开 审 理, 承 担 诉 讼 费 用 等, 这 些 事 项 往 往 以 决 定 方 式 作 出 处 理 28 犯 罪 的 基 本 知 识 犯 罪 是 阶 级 性 和 社 会 性 的 统 一, 犯 罪 的 阶 级 性 是 犯 罪 的 本 质 属 性 犯 罪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1)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2) 刑 事 违 法 性 ;(3)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性 1997 年 修 改 后 的 新 刑 法 赋 予 公 民 对 某 些 犯 罪 采 取 绝 对 防 卫 而 不 受 限 度 限 制 的 权 利, 即 对 正 在 进 行 行 凶 杀 人 强 * 抢 劫 绑 架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暴 力 犯 罪, 采 取 防 卫 行 为, 造 成 不 法 侵 害 人 伤 亡 的, 不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犯 罪 人 分 为 : 主 犯, 从 犯 胁 从 犯 教 唆 犯 29 刑 罚 中 主 刑 和 附 加 刑 主 刑 指 审 判 机 关 对 犯 罪 分 子 判 处 刑 罚 时, 只 能 独 立 适 用, 不 能 附 加 适 用 的 刑 罚, 主 要 分 第 17 页 共 190 页

18 为 :(1) 管 制, 是 对 犯 罪 分 子 不 实 行 关 押 的 刑 罚, 期 限 为 三 个 月 以 上, 二 年 以 下 (2) 拘 役, 对 犯 罪 分 子 就 近 予 以 监 禁, 期 限 为 一 个 月 以 上, 六 个 月 以 下 (3) 有 期 徒 刑, 除 刑 法 第 55 条 第 69 条 规 定 外,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以 上, 十 五 年 以 下 (4) 无 期 徒 刑 (5) 死 刑, 犯 罪 的 时 候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和 审 判 时 怀 孕 的 妇 女, 不 适 用 死 刑, 对 于 应 当 判 处 死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如 果 不 是 必 须 立 即 执 行, 可 以 判 处 死 刑 同 时 宣 告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附 加 刑 是 补 充 主 刑 适 用 的 刑 罚 方 法, 包 括 罚 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没 收 财 产 三 种 30 刑 罚 的 具 体 运 用 (1) 量 刑, 其 一 般 原 则 是 :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2) 累 犯, 普 通 累 犯 指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犯 罪 分 子,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后 或 者 赦 免 后, 在 五 年 内 再 犯 应 当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之 罪 的 犯 罪 人, 特 殊 累 犯 是 指 两 次 犯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的 犯 罪 分 子 (3) 自 首 和 立 功, 对 于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犯 罪 分 子,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的, 可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犯 罪 后 自 首 又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的, 应 当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4) 数 罪 并 罚, 管 制 最 高 不 超 过 三 年, 拘 役 最 高 不 超 过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最 高 不 超 过 二 十 年 (5) 缓 刑, 缓 刑 不 是 刑 种, 而 是 刑 罚 运 用 的 一 项 制 度, 拘 役 的 缓 刑 考 验 期 为 原 判 刑 期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但 不 能 少 于 二 个 月 ; 有 期 徒 刑 的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为 原 判 刑 期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但 不 能 少 于 一 年 (6) 减 刑, 有 期 徒 刑 不 能 少 于 二 分 之 一, 无 期 不 能 少 于 十 年 (7) 假 释, 必 须 是 已 执 行 了 一 定 的 刑 期, 有 期 徒 刑 的, 必 须 执 行 原 判 刑 罚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判 处 无 期 的, 实 际 执 行 十 年 以 上 累 犯 及 因 杀 人 爆 炸 抢 劫 强 * 绑 架 等 暴 力 性 犯 罪 被 判 十 年 以 上 刑 罚 的 不 得 假 释 (8) 时 效 31 贪 污 贿 赂 罪 及 渎 职 罪 贪 污 贿 赂 罪 包 括 以 下 罪 名 :(1) 贪 污 罪 ;(2) 挪 用 公 款 罪 ;(3) 受 贿 罪 ;(4) 行 贿 罪 ; (5) 向 单 位 行 贿 罪 ;(6) 介 绍 贿 赂 罪 ;(7) 巨 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罪 ;(8) 隐 瞒 境 外 存 款 罪 ; (9) 集 体 私 分 国 有 资 产 罪 渎 职 罪 的 种 类 :(1) 滥 用 职 权 罪 ;(2) 玩 忽 职 守 罪 ;(3) 徇 私 舞 弊 罪 ;(4)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罪 ;(5) 徇 私 枉 法 罪 ;(6) 私 放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罪 犯 罪 ;(7)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罪 ;(8)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罪 ;(9)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罪 32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合 法 民 事 权 益 的 原 则 ;(2) 平 等 自 愿 等 价 有 偿 原 则 ;(3)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4) 遵 守 法 律 和 国 家 政 策 的 原 则 ;(5)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原 则 33 法 人 的 概 念 及 成 立 条 件 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 法 人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依 法 成 立 ;(2)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和 经 费 ;(3)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4)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法 人 的 特 征 :(1) 独 立 的 社 会 组 织 ;(2) 具 有 独 立 的 财 产 ;(3) 承 担 独 立 的 责 任 34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成 立 条 件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成 立 条 年, 是 指 决 定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成 立 的 必 要 条 件, 如 不 具 备, 便 是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不 发 生 行 为 人 预 期 的 法 律 后 果 它 可 分 为 实 质 要 件 和 形 式 要 件 :(1) 实 质 要 件 民 法 通 则 第 55 条 规 定,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行 为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2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3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2) 形 式 要 件 : 民 法 通 则 第 56 条 规 定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可 以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口 头 形 式 或 其 他 形 式, 法 律 规 定 用 特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主 要 有 :1 口 头 形 式 ;2 书 面 形 式 ;3 默 认 形 式 35 物 权 与 所 有 权 物 权 具 有 追 及 权 和 优 先 权, 物 权 按 不 同 特 点 可 分 为 :1 所 有 权 与 其 他 物 权 ;2 主 物 权 与 从 物 权 ;3 动 产 物 权 和 不 动 产 物 权 ;4 准 物 权 财 产 所 有 权 所 具 有 的 四 项 权 能 : 占 有 使 用 第 18 页 共 190 页

19 收 益 处 分 财 产 所 有 权 是 惟 一 完 全 的 物 权 债 终 止 的 原 因 或 方 式 有 : 履 行 抵 销 提 存 双 方 协 议 混 同 公 民 死 亡 或 法 人 终 止 36 合 同 法 相 关 基 本 知 识 婚 姻 收 养 监 护 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协 议, 不 适 用 合 同 法 而 是 适 用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平 等 原 则 自 愿 原 则 公 平 原 则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合 同 无 效 的 几 种 情 形 :1 一 方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2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3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4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5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效 力 未 定 合 同 :1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依 法 不 能 独 立 订 立 的 合 同 ;2 无 权 代 理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3 无 权 处 分 人 订 立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的 合 同 效 力 未 定 的 合 同 经 追 认 权 人 追 认 后, 自 始 有 效, 否 则, 自 始 无 效 37 知 识 产 权 知 识 产 权 亦 称 智 力 成 果 权, 是 指 公 民 法 人 对 自 己 创 造 性 的 智 力 活 动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包 括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在 内 的 民 事 权 利 包 括 著 作 权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发 现 权 发 明 权 和 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权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特 征 包 括 (1) 它 是 包 括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两 方 面 内 容 的 一 种 民 事 权 利 ;(2) 它 的 客 体 必 须 是 有 能 为 人 感 知 的 客 观 表 现 形 式 和 首 创 性 新 颖 性 ;(3) 它 具 有 专 有 性 时 间 性 和 地 域 性 著 作 权 中 的 人 身 利 益 为 内 容 的 权 利 包 括 :1 发 表 权 ;2 署 名 权 ; 3 修 改 权 ;4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著 作 财 产 权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 一 是 再 现 作 品 获 得 报 酬 权 ; 二 是 演 绎 权 38 人 身 权 人 身 权 分 为 人 格 权 和 身 份 权 两 大 类, 人 格 权 包 括 : 公 民 的 生 命 健 康 权 姓 名 权 ( 法 人 为 名 称 权 )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 法 人 亦 有 ) 身 份 权 包 括 : 公 民 的 荣 誉 权 著 作 权 中 的 署 名 权 和 发 表 权, 监 护 权, 在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中 的 身 份 权 保 护 人 身 权 的 责 任 方 式 主 要 有 :1 停 止 侵 害 ;2 消 除 影 响 恢 复 名 誉 ;3 赔 礼 道 歉 ;4 赔 偿 损 失 39 财 产 继 承 权 继 承 制 度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 保 护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继 承 权 原 则 ; 继 承 权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 养 老 育 幼 互 济 互 助 原 则 ; 互 谅 互 让 团 结 和 睦 原 则 ; 权 利 义 务 相 一 致 的 原 则 法 定 继 承 人 第 一 顺 序 :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丧 偶 儿 媳 对 公 婆 丧 偶 女 婿 对 岳 父 母,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作 为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 法 定 继 承 人 第 二 顺 序 :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40 诉 讼 时 效 下 列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1 年 :1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2 出 售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未 声 明 的 ; 3 延 付 或 者 拒 付 租 金 ;4 寄 存 物 被 丢 失 或 损 毁 的 民 法 通 则 第 139 条 规 定 : 在 诉 讼 期 间 的 最 后 六 个 月 内,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障 碍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从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诉 讼 时 效 继 续 计 算 第 140 条 规 定 : 诉 讼 时 效 因 提 起 诉 讼, 当 事 人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同 意 履 行 义 务 而 中 断, 自 中 断 时 起, 诉 讼 时 效 重 新 计 算 41 公 司 法 的 概 念 及 原 则 公 司 是 指 按 照 公 司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按 照 股 东 对 公 司 所 负 责 任 不 同 划 分 为 五 类 : 无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两 合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两 合 公 司 公 司 法 的 原 则 : 出 资 者 所 有 权 与 企 业 法 人 财 产 权 相 分 离 ; 公 司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 公 司 实 行 权 责 分 明 管 理 科 学 激 励 和 约 束 相 结 合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设 立 公 司 和 国 有 企 业 改 建 为 公 司,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公 司 必 须 依 法 经 营,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保 障 公 司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42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法 律 规 定 第 19 页 共 190 页

20 成 立 条 件 : 股 东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股 东 出 资 达 到 法 定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 股 东 共 同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 有 公 司 名 称, 建 立 符 合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有 固 定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债 券 发 生 法 定 条 件 : 净 资 产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6000 万 元 ; 累 计 债 券 总 额 不 超 过 公 司 净 资 产 额 的 40%; 最 近 三 年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足 以 支 付 公 司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 筹 集 的 资 金 投 向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债 券 的 利 率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限 定 的 水 平 及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43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法 律 规 定 外 国 公 司 属 于 外 国 法 人, 其 中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不 具 有 中 国 法 人 资 格, 外 国 公 司 对 其 分 支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经 营 活 动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44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律 规 定 设 立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产 品 为 社 会 所 需 要 ; 有 能 源 原 材 料 交 通 运 输 的 必 要 条 件 ;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和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金 ; 有 自 己 的 组 织 机 构 ; 有 明 确 的 经 营 范 围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企 业 可 基 于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终 止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被 责 令 撤 销 ;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决 定 解 散 ;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 及 其 他 原 因 企 业 终 止 应 当 进 行 清 算 并 向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45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需 要 的 条 件 : 有 2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并 且 都 是 依 法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者 ; 有 书 面 合 伙 协 议 ; 有 各 合 伙 人 实 际 缴 付 的 出 资 ; 有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 有 经 营 的 场 所 和 从 事 合 伙 经 营 的 必 要 条 件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清 算 前, 合 伙 人 不 得 请 示 分 割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合 伙 人 可 以 向 合 伙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财 产 数 额 46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必 须 经 国 家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并 且 要 保 证 外 商 投 资 比 率 不 少 于 25%, 董 事 会 是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与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的 区 别 :(1)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属 于 契 约 式 的 合 营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者 按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比 例 享 受 收 益 和 承 担 风 险 ;(2)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都 是 中 国 法 人,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则 无 此 限 制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批 准 也 可 为 其 他 责 任 形 式 47 市 场 管 理 法 (1) 反 垄 断 法 律 制 度 我 国 经 济 生 活 中 存 在 的 垄 断 类 型 : 行 业 垄 断 经 济 垄 断 行 政 垄 断 违 反 垄 断 法 的 责 任 主 要 有 行 政 责 任 民 事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三 种 类 型 (2)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律 制 度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方 要 包 括 经 济 行 政 责 任 民 事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等 形 式 (3)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消 费 者 权 益 争 议 解 决 的 途 径 : 与 经 营 者 协 商 和 解 ; 请 求 消 费 者 协 会 调 解 ; 向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申 诉 ; 根 据 与 经 营 者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提 请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 产 品 质 量 法 律 制 度 四 个 产 品 质 量 方 面 的 国 际 公 约 : 关 于 产 品 质 量 适 用 法 律 的 公 约 使 成 员 国 产 品 责 任 法 互 相 接 近 的 指 示 草 案 关 于 人 身 伤 害 产 品 责 任 欧 洲 公 约 关 于 对 有 缺 陷 产 品 的 责 任 指 令 (5)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证 券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和 自 愿 有 偿 第 20 页 共 190 页

21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证 券 市 场 的 主 体 : 证 券 投 资 者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的 服 务 机 构 上 市 公 司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6)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票 据 法 中 所 称 票 据, 是 指 汇 票 本 票 支 票 票 据 行 为 是 以 发 生 票 据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为 目 的 所 实 施 的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包 括 出 票 背 书 承 兑 和 保 证 等 (7)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48 宏 观 调 控 法 基 本 知 识 我 国 现 有 已 制 定 和 颁 发 的 能 源 法 律 制 度 主 要 有 : 电 力 法 煤 炭 法 节 能 法 财 政 法 在 理 论 上 由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法 财 政 收 支 管 理 法 财 政 活 动 程 序 法 构 成 ; 在 立 法 实 践 中, 财 政 法 包 含 了 预 算 法 国 债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转 移 支 付 法 在 我 国 税 收 体 系 中, 税 收 各 类 包 括 流 转 税 所 得 税 财 产 税 特 定 行 为 税 和 资 源 税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制 度 则 包 括 税 务 管 理 税 款 征 收 违 反 税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税 务 争 议 的 解 决 程 序 等 方 面 税 收 具 有 无 偿 性 固 定 性 强 制 性 特 征 会 计 法 的 原 则 : 真 实 完 整 合 法 ; 审 计 法 的 原 则 : 依 法 审 计 原 则 独 立 审 计 原 则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强 制 性 原 则 保 守 秘 密 原 则 对 外 贸 易 法 的 原 则 : 国 家 实 行 统 一 的 对 外 贸 易 制 度 ; 依 法 维 护 公 平 自 由 的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 坚 持 平 等 互 利 ; 准 许 货 物 与 技 术 自 由 进 出 口, 逐 步 发 展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49 社 会 保 障 法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普 遍 性 原 则 ; 平 等 性 原 则 ; 国 家 用 人 单 位 个 人 责 任 分 担 的 原 则 ; 基 本 社 会 保 障 与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和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主 要 分 为 社 会 保 险 法 社 会 救 助 法 社 会 福 利 法 优 抚 安 置 法 我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包 括 医 疗 疾 病 失 业 老 年 工 伤 生 育 伤 残 和 遗 属 八 个 项 目 优 抚 安 置 是 优 待 抚 恤 安 置 三 种 待 遇 的 总 称 优 待 是 指 对 义 务 兵 家 属 和 抚 恤 补 助 对 象 发 给 由 群 众 负 担 的 优 待 金 ; 抚 恤 是 国 家 对 伤 残 人 员 和 牺 牲 病 故 人 员 家 属 所 采 取 的 物 质 抚 慰 形 式, 包 括 伤 残 抚 恤 和 死 亡 抚 恤 ; 安 置 是 提 对 复 员 退 休 军 人 军 队 离 退 休 干 部 及 其 随 军 家 属 和 无 军 籍 退 休 退 职 职 工 的 安 置 2.4 第 四 部 分 行 政 管 理 1 政 府 职 能 的 发 展 变 化 自 然 状 态 下 的 政 府 职 能 主 要 为 御 外 安 内, 一 方 面 表 现 为 统 治 职 能 的 极 端 强 化, 另 一 方 面 表 现 为 经 济 管 理 和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的 相 对 弱 化 ; 近 现 代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政 府 职 能 主 要 为 御 外 安 内 建 设 公 共 设 施 ; 现 代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政 府 职 能 主 要 有 :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稳 定 宏 观 经 济, 调 节 社 会 分 配,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2 政 府 职 能 的 重 要 地 位 政 府 职 能 体 现 了 公 共 行 政 的 本 质 要 求, 是 公 共 行 政 的 核 心 内 容, 也 是 公 共 行 政 的 本 质 体 现, 直 接 体 现 公 共 行 政 的 性 质 和 方 向 ; 政 府 职 能 是 政 府 机 构 设 置 的 根 本 依 据 ; 政 府 职 能 的 转 变 是 行 政 管 制 体 制 和 机 构 改 革 的 关 键 ; 政 府 职 能 的 实 施 情 况 是 衡 量 行 政 效 率 的 重 要 标 准 政 府 职 能 的 实 施 手 段 主 要 是 依 法 行 政 3 政 府 的 基 本 职 能 (1) 政 治 职 能, 政 治 职 能 亦 称 统 治 职 能, 主 要 包 括 : 军 事 保 卫 职 能 ; 外 交 职 能 ; 治 安 职 能 ;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职 能 其 中, 以 通 过 政 府 活 动, 推 进 国 家 政 权 完 善 和 民 主 政 治 发 展 为 目 的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职 能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根 本 要 求, 也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2) 经 济 职 能, 主 要 包 括 : 宏 观 调 控 ;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 市 场 监 管 市 场 必 须 在 一 定 的 规 则 下 才 能 够 有 效 运 行,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市 场 经 济 也 称 为 第 21 页 共 190 页

22 法 制 经 济 (3) 文 化 职 能, 主 要 包 括 :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 发 展 教 育 ; 发 展 文 化 事 业 ; 发 展 卫 生 体 育 事 业 (4) 社 会 职 能, 主 要 包 括 : 调 节 社 会 分 配 和 组 织 社 会 保 障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 ; 促 进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立 ; 提 高 人 口 素 质,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4 影 响 与 制 约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因 素 (1) 社 会 环 境 的 变 迁 社 会 环 境 变 迁 是 决 定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外 在 动 因 (2) 公 共 行 政 的 科 学 化 公 共 行 政 的 科 学 化 是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内 在 动 力 要 按 照 统 一 精 简 高 效 的 原 则 大 力 精 简 机 构 和 人 员 ; 要 按 照 权 责 统 一 的 原 则, 合 理 划 分 和 界 定 各 级 各 部 门 的 事 权 和 职 能 分 工 (3) 技 术 手 段 的 创 新 技 术 手 段 的 创 新 是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根 本 保 障 举 例 : 政 府 运 用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等 工 具 可 以 间 接 宏 观 地 对 市 场 进 行 调 控 ; 政 治 科 学 和 管 理 科 学 的 发 展 使 政 府 的 机 构 设 置 和 组 织 运 作 更 加 合 理 有 效 (4) 传 统 行 政 文 化 的 影 响 传 统 行 政 文 化 是 影 响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转 变 的 因 素 如 何 吸 收 精 华 剔 除 糟 粕, 克 服 传 统 行 政 文 化 不 良 因 素 所 带 来 的 惰 性 和 惯 性, 是 政 府 职 能 能 否 发 生 实 质 性 转 变 的 重 要 因 素 5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内 容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不 仅 包 括 政 府 职 能 内 容 的 转 变, 还 包 括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方 式 的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重 新 配 置 以 及 相 应 政 府 机 构 的 调 整 和 改 革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1) 政 府 职 能 的 外 部 转 移 指 政 府 将 不 属 于 自 己 的 职 能 还 给 企 业 以 及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防 止 政 府 职 能 的 越 位, 将 属 于 政 府 自 己 的 职 能 收 回, 防 止 政 府 职 能 的 缺 位 (2) 政 府 职 能 的 系 统 转 移 在 纵 向 层 级 之 间 要 按 照 必 要 的 集 中 与 适 当 的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合 理 划 分 各 级 政 府 的 职 能 范 围,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力 和 责 任 ; 在 横 向 部 门 之 间 要 按 照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职 能 由 一 个 部 门 承 担 的 原 则, 合 理 配 置 和 划 分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责 分 工 要 在 管 理 运 行 上 按 封 闭 原 则 进 行 分 类 (3)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的 转 变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即 政 府 行 使 能 的 方 式, 包 括 工 作 方 式 工 作 作 风 运 行 程 序 等, 管 理 手 段 的 转 变, 就 是 将 传 统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的 单 一 行 政 手 段, 转 向 综 合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法 律 手 段 为 主, 辅 之 以 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6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关 键 -- 政 企 分 开 (1) 政 企 分 开 的 主 要 内 容 : 政 府 与 企 业 社 会 职 能 的 分 开 ; 企 业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的 分 开 ;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 职 能 与 行 政 职 能 的 分 开 政 府 不 应 直 接 管 理 企 业, 直 接 干 预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随 意 截 留 企 业 的 权 利, 使 企 业 真 正 成 为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约 束 的 法 人 实 体 和 市 场 竞 争 的 主 体 (2) 政 企 分 开 的 主 要 措 施 : 解 除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与 所 办 经 济 实 体 和 直 属 企 业 的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大 量 裁 减 专 业 经 济 部 门 和 各 种 行 政 性 公 司, 发 展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 加 强 和 改 善 国 有 企 业 的 监 管 方 式 作 为 过 渡 性 措 施, 要 保 留 部 分 专 业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为 制 定 行 业 规 划 和 引 导 行 业 产 品 结 构 的 调 整 7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成 国 家 机 构 由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国 家 军 事 机 关 组 成 政 府 机 关 为 国 家 机 构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行 政 机 构 的 行 政 权 力 与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立 法 权 力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和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享 有 的 司 法 权 力, 分 工 不 同, 相 互 合 作, 共 同 构 成 国 家 权 力 系 统 8 群 众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亦 称 人 民 团 体 群 众 团 体, 包 括 各 种 依 法 定 程 序 成 立 的 群 众 团 体 专 业 团 体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等, 如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三 大 群 众 团 体 ; 文 联 红 十 字 会 慈 善 会 等 专 业 团 体 ; 村 民 委 员 会 城 市 居 民 委 员 会 等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9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是 行 政 管 理 的 基 础 工 作 之 一, 是 根 据 国 家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政 治 体 制 状 况 以 及 行 政 管 理 科 学 化 程 度, 通 过 运 用 技 术 手 段 综 合 分 析, 以 确 定 国 家 各 类 法 定 组 织 的 职 能 范 围 职 责 权 限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并 进 行 调 控 和 监 督, 以 实 现 国 家 管 理 系 统 的 精 简 统 一 高 效 我 国 的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采 取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领 导 体 制 ; 其 在 编 制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职 能 管 理 ; 机 构 管 理 ; 人 员 管 理 政 府 机 构 的 名 称 一 般 包 括 域 名 ( 地 理 位 置 或 管 理 范 围 ) 矢 名 ( 管 理 内 容 ) 格 名 ( 表 明 规 格 级 别 ) 三 定 : 定 职 能 定 机 构 定 人 员 编 制 第 22 页 共 1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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