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关 于 玩 具 安 全 的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的 指 导 文 件 备 注 : 1. 本 指 南 旨 在 向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即 通 常 所 指 的 TSD 指 令 ( 玩 具 指 令 ) 直 接 或 间 接 涉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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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 盟 委 员 会 内 部 市 场 工 业 创 业 及 中 小 型 企 业 总 司 消 费 者 环 保 及 健 康 技 术 生 物 技 术 及 食 品 供 应 链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2009/48/EC 解 释 性 指 导 文 件 1.9 版 日 期 : 10/02/2016 Commission européenne, B-1049 Bruxelles / Europese Commissie, B-1049 Brussel - Belgium.Telephone:(32-2)

2 实 施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关 于 玩 具 安 全 的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的 指 导 文 件 备 注 : 1. 本 指 南 旨 在 向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即 通 常 所 指 的 TSD 指 令 ( 玩 具 指 令 ) 直 接 或 间 接 涉 及 的 各 方 提 供 一 本 手 册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这 本 手 册 的 目 的 仅 仅 是 促 进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的 贯 彻 落 实, 各 国 将 该 指 令 文 本 纳 入 本 国 法 律 之 后 才 具 有 真 正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但 该 文 件 为 确 保 有 关 各 方 一 致 执 行 该 指 令 提 供 了 参 考 本 指 南 旨 在 协 助 各 成 员 国 政 府 专 家 和 其 他 相 关 各 方 达 成 共 识, 以 确 保 玩 具 在 欧 共 体 范 围 内 自 由 流 动 2. 本 指 南 由 欧 洲 委 员 会 内 部 市 场 工 业 创 业 及 中 小 型 企 业 总 司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征 询 了 各 成 员 国 欧 洲 企 业 界 和 标 准 化 组 织 欧 洲 消 费 者 组 织 和 指 定 机 构 的 意 见 3. 欧 洲 委 员 会 仅 提 出 建 议, 不 承 担 与 本 指 导 中 任 何 信 息 相 关 的 责 任 和 赔 偿 义 务 本 信 息 : 仅 为 一 般 信 息, 不 涉 及 特 定 个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的 具 体 情 况 ; 有 时 会 涉 及 委 员 会 无 法 控 制 的 外 部 信 息, 委 员 会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是 一 份 动 态 文 件, 将 定 期 更 新 并 修 订 ; 不 构 成 法 律 意 见 4. 本 指 南 所 提 及 的 CE 标 志 和 EC 合 格 声 明 仅 涉 及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将 玩 具 投 放 欧 共 体 市 场 时, 应 遵 守 其 它 一 切 相 关 法 律 5. 如 欲 获 得 更 详 细 的 指 导 信 息, 尤 其 是 涉 及 具 体 类 型 产 品 的 指 导 信 息, 请 访 问 欧 委 会 网 站 :

3 引 言 玩 具 市 场 的 技 术 发 展 引 发 了 玩 具 安 全 方 面 的 新 问 题, 消 费 者 对 此 日 益 关 注 旧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 的 实 施 经 验 表 明, 需 要 对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更 新 和 完 善, 尤 其 在 玩 具 噪 音 和 化 学 物 质 以 及 食 品 中 玩 具 产 生 的 窒 息 危 险 方 面 与 此 同 时,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也 亟 需 一 套 统 一 的 方 法, 以 适 应 与 1988 年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正 式 生 效 时 极 为 不 同 的 市 场 环 境, 特 别 是 在 法 律 法 规 的 执 行 和 市 场 监 管 的 实 施 方 面 因 此, 新 出 台 的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需 根 据 新 形 势 进 行 修 订 根 据 更 好 监 管 倡 议 的 要 求, 欧 盟 委 员 会 也 正 在 积 极 简 化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提 升 它 们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是 第 一 个 包 含 并 与 欧 盟 产 品 市 场 销 售 总 体 规 制 ( 即 所 谓 的 货 物 规 制 (goods package) ) 相 协 调 的 行 业 指 令 (2008 年 7 月 9 日 颁 布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制 定 了 与 产 品 销 售 相 关 的 认 证 和 市 场 监 管 要 求, 并 废 止 了 2008 年 7 月 9 日 颁 布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关 于 产 品 销 售 的 共 同 规 制 第 339/93 号 条 例 和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同 时 还 废 止 了 理 事 会 第 93/465/EEC 号 决 议 ) 本 指 南 的 目 的 在 于 进 一 步 解 释 关 于 玩 具 安 全 的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中 所 提 及 的 某 些 事 项 和 程 序 指 南 应 与 该 指 令 以 及 欧 盟 委 员 会 关 于 实 施 2014 年 欧 盟 产 品 规 则 的 蓝 皮 指 南 结 合 使 用 : 本 指 南 的 目 的 在 于 提 供 指 导, 确 保 购 买 和 玩 耍 玩 具 的 消 费 者 知 悉 并 理 解 说 明 书 和 警 告 语 中 的 信 息, 以 安 全 适 当 地 使 用 玩 具 新 措 施 旨 在 提 高 预 防 事 故 的 警 示 效 果 因 此, 玩 具 应 附 以 明 显 易 见 清 晰 易 辨 简 单 易 懂 的 警 告 语, 目 的 是 降 低 使 用 玩 具 的 内 在 风 险 请 注 意, 有 些 玩 具 对 某 些 儿 童 或 在 某 些 场 合 中 使 用 起 来 安 全, 但 对 其 他 儿 童 或 其 它 场 合 可 能 是 有 危 害 的 本 指 南 不 仅 可 供 各 成 员 国 主 管 部 门 使 用, 还 可 供 相 关 的 主 要 经 营 者 使 用, 如 制 造 商 其 行 业 协 会 标 准 制 定 机 构 以 及 负 责 制 定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的 机 构 等 最 重 要 的 是, 本 文 件 必 须 确 保, 只 有 正 确 贯 彻 执 行 指 令, 才 能 消 除 欧 共 体 内 影 响 货 物 自 由 流 通 ( 自 由 流 动 ) 的 障 碍 和 困 难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除 非 特 别 指 明, 本 指 南 仅 涉 及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的 要 求 有 关 各 方 应 当 了 解 其 它 亦 可 能 适 用 的 要 求 ( 请 参 见 : 本 文 件 中 出 现 的 图 片 示 例 旨 在 帮 助 理 解, 其 中 所 展 示 的 产 品 并 不 一 定 符 合 标 准 3

4 实 施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关 于 玩 具 安 全 的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的 指 导 文 件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主 题 第 2 条 范 围 第 2 条 (1) 款 第 1 项 第 2 条 (1) 款 第 2 项 第 2 条 (2) 款 第 3 条 定 义 功 能 性 产 品 功 能 性 玩 具 水 上 玩 具 设 计 速 度 活 动 玩 具 化 学 玩 具 嗅 觉 板 玩 具 化 妆 箱 和 味 觉 玩 具 伤 害 危 险 风 险 供 所 使 用 第 二 章 经 营 者 的 责 任 第 4 到 9 条 第 三 章 玩 具 的 合 格 性 第 10 条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第 10 条 (1) 款 第 10 条 (2) 款 第 1 项 第 10 条 (2) 款 第 2 项 第 10 条 (2) 款 第 3 项 第 10 条 (3) 款 第 11 条 警 告 第 11 条 (1) 款 第 1 项 第 11 条 (1) 款 第 2 项

5 第 11 条 (1) 款 第 3 项 第 11 条 (2) 款 第 1 项 第 11 条 (2) 款 第 2 项 第 11 条 (2) 款 第 3 项 第 11 条 (3) 款 第 12 条 自 由 流 动 第 13 条 合 规 性 假 定 第 14 条 对 协 调 标 准 提 出 正 式 异 议 第 15 条 EC 合 格 声 明 第 15 条 (1) 款 第 15 条 (2) 款 第 15 条 (3) 款 第 16 条 CE 标 志 的 一 般 性 原 则 第 16 条 (1) 款 第 16 条 (2) 款 第 16 条 (3) 款 第 16 条 (4) 款 第 17 条 加 贴 CE 标 志 的 规 则 和 条 件 第 17 条 (1) 款 第 17 条 (2) 款 第 四 章 合 格 评 定 第 18 条 安 全 评 估 第 19 条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第 19 条 (1) 款 第 19 条 (2) 款 第 19 条 (3) 款 第 20 条 EC 型 式 检 验 第 20 条 (1) 款 第 20 条 (2) 款 第 20 条 (3) 款 第 20 条 (4) 款 第 1 项 第 20 条 (4) 款 第 2 项 第 20 条 (4) 款 第 3 项

6 第 20 条 (4) 款 第 4 项 第 20 条 (5) 款 第 21 条 技 术 文 件 第 21 条 (1) 款 第 21 条 (2) 款 第 21 条 (3) 款 第 21 条 (4) 款 第 五 章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公 告 第 22 到 38 条 第 六 章 成 员 国 的 责 任 和 权 力 第 39 条 预 防 性 原 则 第 40 条 组 织 实 施 市 场 监 督 的 一 般 性 责 任 第 41 条 指 定 机 构 须 知 第 41 条 (1) 款 第 41 条 (2) 款 第 41 条 (3) 款 第 42 条 对 成 员 国 具 有 风 险 的 玩 具 处 置 程 序 第 43 条 欧 共 体 保 障 程 序 第 44 条 信 息 通 报 欧 共 体 快 速 预 警 系 统 第 45 条 形 式 不 符 第 七 章 委 员 会 程 序 第 46 条 修 订 和 实 施 细 则 第 46 条 (1) 款 第 1 项 第 46 条 (1) 款 第 2 项 第 46 条 (2) 款 第 46 条 (3) 款 第 47 条 委 员 会 第 47 条 (1) 款 第 47 条 (2) 款 第 八 章 特 别 性 质 性 规 定 第 48 条 报 告 第 49 条 透 明 度 和 保 密 性

7 8.3. 第 50 条 制 定 措 施 的 动 机 第 51 条 罚 则 第 九 章 最 终 及 过 渡 性 条 款 第 52 条 第 85/374/EEC 号 指 令 和 第 2001/95/EC 号 指 令 的 适 用 第 52 条 (1) 款 第 52 条 (2) 款 第 53 条 过 渡 期 第 53 条 (1) 款 第 53 条 (2) 款 第 54 条 转 换 第 55 条 废 止 第 56 条 生 效 第 57 条 送 达 对 象 附 录 一 下 列 产 品 不 属 于 本 指 令 意 义 上 ( 第 2 条 (1) 款 所 指 ) 的 玩 具 第 1 点 第 2 点 第 3 点 第 4 点 第 5 点 第 6 点 第 7 点 第 8 点 第 9 点 第 10 点 第 11 点 第 12 点 第 13 点 第 14 点 第 15 点 第 16 点 第 17 点 第 18 点

8 第 19 点 附 录 二 特 别 安 全 要 求 一 物 理 和 机 械 特 性 第 1 点 第 2 点 第 3 点 第 4(a) 点 第 4(b) 点 第 4(c) 点 第 4(d) 点 第 4(e) 点 第 4(f) 点 第 4(g) 点 第 4(h) 点 第 5 点 第 6 点 第 7 点 第 8 点 第 9(a) 点 第 9(b) 点 第 10 点 第 11 点 二 易 燃 性 第 1 点 第 2 点 第 3 点 第 4 点 三 化 学 性 能 第 1 点 第 2 点 第 3 点 第 4 点 第 5 点

9 第 6 点 第 7 点 第 8 点 第 9 点 第 10 点 第 11 点 第 12 点 第 13 点 四 电 气 性 能 第 1 点 第 一 段 第 1 点 第 二 段 第 2 点 第 3 点 第 4 点 第 5 点 第 6 点 第 7 点 第 8 点 第 9 点 五 卫 生 第 1 点 第 2 点 六 放 射 性 附 件 A 附 录 B 第 1 点 第 2 点 第 3 点 第 4 点 第 5 点 第 46 条 (3) 款 所 指 被 归 入 致 癌 的 致 基 因 突 变 的 或 有 生 殖 毒 性 (CMR) 的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种 类 附 件 C

10 12. 附 录 三 EC 合 格 声 明 附 录 四 技 术 文 件 附 录 五 警 告 A 部 分 一 般 性 警 告 B 部 分 对 使 用 某 些 种 类 玩 具 时 预 防 措 施 的 特 别 警 示 第 1 点 第 2 至 10 点 标 准 和 指 南 概 览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涉 及 的 协 调 标 准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涉 及 的 非 协 调 标 准 其 它 相 关 标 准 和 指 南 解 释 一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解 释 二 明 显 易 见 和 清 晰 易 辨 的 警 告 语 解 释 三 CE 标 志 解 释 四 直 接 接 触 食 物 的 玩 具 的 部 件 解 释 五 纺 织 品 玩 具 概 览 概 述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和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EC) 的 关 系 的 指 南 文 件

11 对 前 版 所 作 的 更 改 : 1.1 版 画 面 造 型 粘 土 为 柔 滑 材 料 示 例 1.1 版 画 面 粘 泥 为 粘 性 材 料 示 例 1.2 版 不 可 能 和 大 小 不 允 许 的 澄 清 1.2 版 所 需 文 件 的 解 释 1.2 版 由 制 造 由 进 口 由 经 销 和 由 代 表 的 澄 清 1.2 版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和 化 学 品 注 册 评 估 授 权 与 限 制 制 度 的 区 别 1.2 版 香 料 的 痕 量 1.2 版 商 业 活 动 的 定 义 1.3 版 识 别 号 的 澄 清 1.3 版 指 导 标 题 的 正 确 引 用 1.3 版 定 义 ( 危 害 ) 的 正 确 使 用 1.3 版 警 告 语 的 较 妥 措 辞 1.3 版 目 录 和 在 线 出 售 的 澄 清 1.3 版 解 释 安 全 评 估 的 修 正 1.3 版 定 义 ( 危 害 ) 的 正 确 使 用 1.3 版 注 意 与 咨 询 1.3 版 新 增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和 条 例 的 指 南 文 件 关 系 1.3 版 删 除 报 告 文 本 ( 两 次 提 及 ) 1.3 版 新 增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和 条 例 的 指 南 文 件 关 系 1.3 版 与 玩 具 和 食 物 有 关 的 机 械 要 求 的 澄 清 (4f) 1.3 版 与 玩 具 和 食 物 有 关 的 机 械 要 求 的 澄 清 (4h) 11

12 1.3 版 活 动 玩 具 和 适 用 标 准 1.3 版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条 例 的 范 围 1.3 版 痕 量 和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1.3 版 玩 具 材 料 的 示 例 和 分 类 1.3 版 警 示 图 形 的 大 小 和 警 告 语 的 分 类 1.3 版 标 准 清 单 更 新 1.3 版 新 增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和 条 例 的 指 南 文 件 关 系 1.4 版 对 经 销 商 责 任 的 澄 清 1.4 版 对 经 营 者 的 澄 清 1.4 版 对 可 见 性 要 求 的 澄 清 1.4 版 对 合 格 声 明 (DoC) 措 辞 的 澄 清 1.4 版 对 卫 生 标 签 的 澄 清 1.5 版 对 经 销 商 责 任 的 澄 清 1.6 版 CE 标 志 1.6 版 经 销 商 解 释 1.7 版 删 除 对 第 88/378 号 指 令 涉 及 的 协 调 标 准 的 引 用 1.7 版 对 第 2 条 (1) 款 第 2 项 解 释 的 澄 清 1.7 版 对 娱 乐 玩 具 的 澄 清 1.7 版 在 线 出 售 警 示 的 澄 清 1.7 版 对 同 时 包 含 玩 具 和 非 玩 具 产 品 的 组 合 包 装 应 附 CE 标 志 的 澄 清 1.7 版 对 附 录 一 解 释 的 澄 清 1.7 版 欧 盟 立 法 引 用 的 更 新 1.7 版 协 调 标 准 引 用 的 更 新 12

13 1.7 版 化 妆 品 条 例 引 用 的 更 新 删 除 对 手 指 画 水 彩 颜 料 的 引 用 1.7 版 部 分 化 学 物 质 迁 移 限 量 的 更 新 1.7 版 协 调 标 准 引 用 的 更 新 1.7 版 协 调 标 准 引 用 的 更 新 1.8 版 网 站 超 链 接 的 更 新 ( 整 个 文 件 ) 1.8 版 新 增 蓝 皮 指 南 超 链 接 ( 整 个 文 件 ) 1.8 版 附 录 A 所 指 镍 的 例 外 使 用 的 更 新 1.8 版 附 录 C 所 指 物 质 的 更 新 1.9 版 网 站 超 链 接 的 更 新 ( 整 个 文 件 ) 1.9 版 对 同 时 包 含 玩 具 和 非 玩 具 产 品 的 组 合 包 装 应 附 CE 标 的 进 一 步 澄 清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EC)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9 版 欧 洲 化 学 品 管 理 局 风 险 评 估 委 员 会 职 能 的 更 新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EC)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EC)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EC)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EC)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3

14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EC)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EC)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EC)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9 版 对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和 包 装 第 1272/2008 条 例 (EC) 全 面 适 用 而 作 的 更 新 1.9 版 引 用 协 调 标 准 的 更 新 14

15 1. 第 一 章 总 则 1.1. 第 1 条 主 题 本 指 令 制 定 了 有 关 玩 具 安 全 及 其 在 欧 共 体 内 自 由 流 动 的 规 则 第 1 条 界 定 了 指 令 的 主 题 这 一 主 题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含 义 : 指 令 一 方 面 制 定 了 有 关 玩 具 安 全 的 规 则, 另 一 方 面 制 定 了 有 关 玩 具 在 欧 共 体 内 自 由 流 动 的 规 则 主 题 来 源 于 指 令 的 两 个 主 要 目 标, 即 : 首 先, 确 保 供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安 全 可 靠 ; 其 次, 保 证 欧 共 体 内 部 玩 具 市 场 的 顺 畅 运 转 1.2. 第 2 条 范 围 第 2 条 (1) 款 第 1 项 本 指 令 适 用 于 为 14 岁 以 下 儿 童 而 设 计, 或 供 其 玩 耍 用 的 产 品, 无 论 是 否 专 门 为 其 设 计 或 供 其 使 用 ( 以 下 简 称 玩 具 ) 第 2 条 (1) 款 界 定 了 指 令 的 范 围, 即 指 令 适 用 的 产 品 针 对 产 品 是 否 属 于 指 令 管 理 范 围, 第 2 条 (1) 款 第 1 项 中 的 定 义 规 定 了 以 下 标 准 : 任 何 设 计 或 用 于 的 产 品 无 论 是 否 专 门 用 于 在 玩 耍 中 使 用 供 14 岁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这 一 条 款 的 措 辞 与 第 88/378/EC 号 指 令 中 的 定 义 略 有 不 同, 但 其 目 的 仅 仅 是 将 上 述 指 令 下 的 实 践 表 述 成 法 律 条 文, 而 不 是 改 变 指 令 的 实 际 适 用 范 围 定 义 中 加 入 了 无 论 是 否 专 门 用 于, 以 表 明 并 非 专 门 用 于 玩 耍 的 产 品 才 属 于 玩 具, 它 也 可 以 具 有 其 它 功 能 例 如, 带 有 泰 迪 熊 的 钥 匙 环 或 者 制 成 软 性 填 充 玩 具 的 睡 袋 都 是 玩 具 该 定 义 并 不 意 味 着 蹦 床 标 准 也 需 要 考 虑 成 人 使 用 玩 具 蹦 床 的 情 况 其 他 具 有 双 重 功 能 的 产 品 ( 门 饰 软 性 填 充 动 物 型 钱 包 或 背 包 ) 的 例 子 可 参 见 关 于 供 36 个 月 以 下 或 以 上 年 龄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的 第 11 号 指 导 文 件 : 该 定 义 的 主 要 难 点 在 于 玩 耍 用 途 或 玩 耍 价 值 15

16 事 实 上, 任 何 事 物 对 儿 童 来 说 都 具 有 玩 耍 价 值,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任 何 物 件 都 可 定 义 为 玩 具 要 符 合 本 指 令 所 称 的 玩 具, 玩 耍 价 值 必 须 是 制 造 商 有 意 加 入 的 制 造 商 声 称 的 设 计 用 途 是 需 要 加 以 考 虑 的 判 断 标 准, 因 为 它 是 定 义 措 辞 的 一 部 分 但 新 指 令 对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中 所 使 用 的 明 确 供 使 用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替 换, 删 除 了 明 确 一 词 也 就 是 说, 可 合 理 预 测 的 用 途 比 制 造 商 所 声 称 的 设 计 用 途 更 重 要 如 果 制 造 商 未 将 产 品 归 类 为 玩 具, 必 须 能 提 供 证 据 支 持 这 一 声 明 第 4 号 指 导 文 件 给 出 了 更 多 指 示 性 标 准, 在 将 产 品 归 类 为 玩 具 时 需 予 以 考 虑 : 除 此 之 外, 还 起 草 了 几 个 有 关 具 体 产 品 分 类 方 法 的 指 导 文 件 : 注 意 : 玩 具 的 定 义 并 未 提 及 公 用 或 家 用 的 区 分 因 此, 家 中 或 公 共 场 所 ( 学 校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 使 用 的 玩 具 都 包 括 在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范 围 内 但 是 本 指 令 并 不 适 用 于 某 些 满 足 玩 具 定 义 的 公 用 产 品 ( 参 见 下 文 第 2 条 (2) 款 ) 第 2 条 (1) 款 第 2 项 在 附 录 一 中 所 列 产 品 在 本 指 令 中 并 非 是 玩 具 附 录 一 列 举 了 一 些 尽 管 不 符 合 上 述 第 2 条 (1) 款 第 1 项 中 的 玩 具 定 义, 却 仍 可 能 被 混 淆 成 玩 具 的 产 品 它 仅 是 的 一 个 简 单 示 例 列 表, 并 不 是 一 个 彻 底 而 详 尽 的 完 整 列 表 表 中 未 涵 盖 的 产 品 也 不 一 定 属 于 玩 具, 需 根 据 第 2 条 (1) 款 第 1 项 中 的 一 般 性 定 义 来 对 产 品 进 行 评 估 对 附 录 一 的 详 细 解 释 请 参 见 第 10 点 第 2 条 (2) 款 本 指 令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玩 具 : (a) 公 用 活 动 场 地 的 设 备 ; (b) 供 公 共 使 用 的 自 动 游 戏 机, 不 论 是 否 需 要 放 入 游 戏 币 ; (c) 装 配 有 内 燃 机 的 玩 具 车 ; (d) 玩 具 蒸 汽 机 ; 以 及 (e) 投 射 器 和 弹 射 器 本 项 包 含 了 从 指 令 适 用 范 围 内 排 除 的 产 品 种 类 的 列 表 它 列 出 了 所 有 满 足 第 2 条 (1) 款 第 1 项 的 玩 具 定 义, 却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从 指 令 范 围 中 排 除 的 产 品 种 类 (a) 公 用 活 动 场 地 的 设 备 已 包 含 在 欧 共 体 法 规 一 般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GPSD) 之 中 特 别 需 要 指 出 的 是,EN 1176, EN 1177, EN 1069 和 EN 在 适 用 情 况 下 可 用 于 证 明 合 规 性 注 意 :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 以 及 EN 71-8 标 准 ) 已 包 括 家 庭 用 游 戏 场 地 设 备, 即 活 动 玩 具 家 庭 用 指 的 是 在 家 庭 中 或 住 所 内 使 用 玩 具 的 情 形 16

17 (b) 在 大 型 超 市 中 可 见 的 娱 乐 玩 具 属 于 自 动 游 戏 机 的 一 种 这 些 产 品 可 能 属 于 机 械 指 令 或 其 他 欧 盟 适 用 法 律 的 管 理 范 围, 也 需 遵 循 欧 盟 委 员 会 有 关 电 磁 兼 容 性 的 法 律 法 规 此 外, 由 于 这 类 产 品 供 消 费 者 使 用, 欧 共 体 法 规 一 般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中 的 某 些 规 定 对 其 也 适 用 (c) 非 公 路 行 驶 用 途 装 配 内 燃 机 的 玩 具 车 的 例 子 属 于 机 械 指 令 的 管 理 范 围, 也 需 遵 循 欧 盟 委 员 会 有 关 电 磁 兼 容 性 的 法 律 法 规 此 外, 由 于 这 类 产 品 供 消 费 者 使 用, 欧 共 体 法 规 一 般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中 的 某 些 规 定 对 其 也 适 用 (d)(e) 本 指 令 的 范 围 也 不 涵 盖 玩 具 蒸 汽 机 投 射 器 和 弹 射 器 1.3. 第 3 条 定 义 本 指 令 适 用 下 列 定 义 : 1) 向 市 场 提 供 是 指 通 过 商 业 活 动 在 欧 共 体 市 场 上 进 行 的 任 何 用 于 经 销 消 费 或 使 用 的 玩 具 供 应, 无 论 是 否 收 取 费 用 ; 商 业 活 动 是 指 在 商 业 有 关 背 景 中 提 供 货 物 向 市 场 提 供 的 概 念 是 指 法 人 和 自 然 人 定 期 进 行 上 述 活 动 因 此,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如 果 显 示 了 上 述 活 动 的 定 期 性, 则 可 被 理 解 为 正 在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2) 投 放 市 场 指 将 首 次 向 欧 共 体 市 场 提 供 玩 具 ; 3) 制 造 商 指 以 制 造 商 自 己 的 名 称 或 商 标 设 计 制 造 玩 具 或 者 让 他 人 设 计 制 造 玩 具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4) 授 权 代 表 指 在 欧 共 体 内 设 立 并 已 获 制 造 商 就 指 定 事 项 代 表 其 行 事 的 书 面 授 权 书 的 任 何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5) 进 口 商 指 在 其 经 营 期 间 将 玩 具 自 第 三 国 投 放 到 欧 共 体 市 场 的 定 居 在 欧 共 体 内 的 任 何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17

18 6) 经 销 商 指 除 制 造 商 或 进 口 商 外 供 应 链 上 向 市 场 提 供 玩 具 的 任 一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7) 经 营 者 指 制 造 商 进 口 商 经 销 商 和 授 权 代 表 ; 8) 协 调 标 准 指 应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98/34/EC 号 指 令 第 6 条 所 做 要 求, 由 本 指 令 附 录 一 中 列 出 的 任 何 欧 洲 标 准 化 机 构 所 采 纳 的 标 准 ; 9) 欧 共 体 协 调 法 规 指 协 调 产 品 销 售 条 件 的 任 何 欧 共 体 法 规 ; 10) 认 可 应 遵 照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予 以 之 意 ; 11) 合 格 评 定 指 表 明 玩 具 是 否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程 序 ; 12)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指 开 展 包 括 校 准 检 测 认 证 和 检 验 等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的 机 构 ; 13) 召 回 是 指 旨 在 将 已 提 供 给 最 终 用 户 的 玩 具 追 回 的 任 何 措 施 ; 14) 撤 回 指 旨 在 防 止 供 应 链 上 某 玩 具 出 现 在 市 场 上 的 任 何 措 施 ; 15) 市 场 监 督 指 公 共 主 管 部 门 为 确 保 玩 具 符 合 欧 共 体 协 调 法 规 的 适 用 要 求, 保 证 健 康 安 全 或 其 它 方 面 的 公 共 利 益 保 护 不 受 威 胁 而 开 展 的 活 动 或 实 施 的 措 施 ; 16) CE 标 志 指 制 造 商 表 明 玩 具 符 合 欧 共 体 协 调 法 规 中 有 关 加 贴 适 用 要 求 的 标 志 ; 该 条 所 包 含 的 一 系 列 定 义 对 理 解 指 令 制 定 部 分 中 的 术 语 十 分 重 要 第 1 16 点 都 是 以 第 768/2008 号 决 议 的 示 范 条 文 为 基 础 的 横 向 定 义 它 们 的 含 义 在 指 导 实 施 欧 盟 2014 年 产 品 规 则 的 蓝 皮 指 南 中 予 以 了 界 定 : 第 点 中 的 定 义 特 别 针 对 玩 具 产 业 和 本 指 令 功 能 性 产 品 17) 功 能 性 产 品 指 与 预 期 为 成 人 使 用 的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发 挥 一 样 功 能, 或 使 用 方 法 相 同, 本 身 可 能 是 以 上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的 比 例 模 型 的 产 品 ; 这 一 术 语 出 现 在 附 录 一 ( 不 属 于 本 指 令 意 义 下 的 玩 具 列 表 ) 第 12 点 中, 该 点 指 出 以 下 产 品 不 属 于 玩 具 : 功 能 性 教 育 产 品, 如 电 炉 熨 斗 或 其 它 在 高 于 24 伏 的 额 定 电 压 下 工 作, 且 仅 以 在 成 人 监 督 下 的 教 学 目 的 而 出 售 的 功 能 性 产 品 第 3 条 中 的 定 义 明 确 了 这 些 产 品 指 的 是 什 么 : 它 们 与 供 成 人 使 用 的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发 挥 一 样 功 能, 或 使 用 方 法 相 同, 可 以 是 以 上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的 比 例 模 型 的 产 品 功 能 性 玩 具 18) 功 能 性 玩 具 指 与 预 期 为 成 人 使 用 的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发 挥 一 样 功 能, 或 使 用 方 法 相 同, 本 身 可 能 是 以 上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的 比 例 模 型 的 玩 具 ; 18

19 功 能 性 玩 具 这 一 术 语 出 现 在 附 录 五 中, 其 中 规 定 了 针 对 这 类 玩 具 的 特 别 警 告 和 说 明 (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3 点 ) 这 类 玩 具 的 例 子 包 括 缝 纫 机 和 咖 啡 机 等 水 上 玩 具 19) 水 上 玩 具 指 预 定 在 浅 水 中 使 用, 能 够 在 水 中 运 载 或 支 撑 儿 童 的 玩 具 水 上 玩 具 这 一 术 语 出 现 在 附 录 二 中, 该 附 录 规 定 了 适 用 于 水 上 玩 具 的 一 项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 附 录 二 第 一 部 分 第 5 点 ) 附 录 五 也 使 用 了 这 一 术 语, 给 出 了 对 水 上 玩 具 的 特 殊 警 告 (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6 点 ) 除 这 一 特 殊 要 求 外, 水 上 玩 具 还 需 符 合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其 他 要 求 该 定 义 把 浅 水 中 使 用 的 玩 具 作 为 划 分 这 类 产 品 的 主 要 依 据, 深 水 中 使 用 的 水 上 设 备 不 属 于 玩 具 该 定 义 在 关 于 水 上 玩 具 的 具 体 指 导 文 件 中 得 到 完 善 : 设 计 速 度 20) 设 计 速 度 指 由 玩 具 的 设 计 决 定 的 具 代 表 性 的 潜 在 运 行 速 度 ; 设 计 速 度 这 一 术 语 出 现 在 附 录 二 第 一 部 分 第 7 点, 该 点 规 定 了 电 力 驱 动 的 乘 骑 玩 具 的 安 全 要 求 设 计 速 度 指 由 玩 具 的 设 计 决 定 的 具 代 表 性 的 潜 在 运 行 速 度 活 动 玩 具 21) 活 动 玩 具 指 在 家 里 使 用 的 其 支 撑 结 构 可 在 活 动 进 行 期 间 保 持 稳 定 预 定 为 儿 童 开 展 下 列 任 意 活 动 时 使 用 的 玩 具 : 攀 爬 跳 跃 摆 动 滑 动 摇 动 旋 转 匍 匐 爬 行 或 以 上 任 意 活 动 的 组 合 ; 活 动 玩 具 这 一 术 语 出 现 在 附 录 二 第 一 部 分 第 11 点 中, 该 条 款 规 定 了 适 用 于 活 动 玩 具 的 一 项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附 录 五 也 给 出 了 对 活 动 玩 具 的 特 殊 警 告 (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2 点 ) 除 了 这 一 特 殊 要 求 外, 活 动 玩 具 还 需 符 合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其 他 要 求 只 有 供 家 庭 用 的 活 动 玩 具 属 于 玩 具 指 令 的 管 理 范 围, 这 与 将 公 用 活 动 场 地 设 备 从 指 令 范 围 中 排 除 ( 第 2 条 (2) 款 ) 的 做 法 相 符 合 活 动 玩 具 用 于 为 儿 童 开 展 下 列 活 动 : 攀 爬 跳 跃 摆 动 滑 动 摇 动 旋 转 匍 匐 爬 行 或 以 上 任 意 活 动 的 组 合 这 些 活 动 可 在 玩 具 内 部 或 玩 具 上 进 行, 其 支 撑 结 构 可 在 活 动 进 行 期 间 保 持 稳 定 活 动 玩 具 的 例 子 包 括 : 秋 千 滑 梯 旋 转 木 马 攀 登 架 蹦 床 嬉 水 浅 池 和 非 水 上 用 途 充 气 玩 具 相 反 地, 乘 骑 玩 具 不 属 于 活 动 玩 具 19

20 化 学 玩 具 22) 化 学 玩 具 是 指 一 种 必 须 在 成 人 监 督 下 使 用 的 直 接 操 作 化 学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并 以 一 种 对 某 一 年 龄 段 适 当 的 方 式 使 用 的 玩 具 ; 化 学 玩 具 这 一 术 语 出 现 在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4 点 中, 该 条 款 规 定 了 适 用 于 化 学 玩 具 的 特 别 警 告 这 些 玩 具 用 于 直 接 操 作 化 学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例 如 成 套 化 学 用 具, 晶 体 生 长 装 置, 塑 制 嵌 入 玩 具, 小 型 制 陶 用 具, 使 用 过 程 中 有 化 学 反 应 或 类 似 物 质 改 变 出 现 的 上 釉 摄 影 和 类 似 玩 具 ( 参 见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4 点 ) 嗅 觉 板 玩 具 化 妆 箱 和 味 觉 玩 具 23) 嗅 觉 板 玩 具 是 指 一 种 旨 在 帮 助 儿 童 学 习 辨 识 不 同 气 味 和 香 味 的 玩 具 ; 24) 化 妆 箱 指 以 辅 助 儿 童 学 习 制 作 诸 如 香 料 肥 皂 面 霜 洗 发 水 沐 浴 液 唇 彩 口 红 或 其 它 化 妆 品 牙 膏 和 护 发 素 等 为 目 的 的 玩 具 ; 25) 味 觉 玩 具 指 以 允 许 儿 童 制 作 糖 果 或 菜 肴, 其 中 涉 及 使 用 食 品 成 分 如 糖 果 液 体 粉 末 和 香 料 等 为 目 的 的 玩 具 ; 这 些 术 语 出 现 在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第 12 点 中, 该 条 款 根 据 有 关 可 在 玩 具 中 使 用 的 芳 香 物 质 的 要 求 规 定 了 适 用 于 这 类 玩 具 的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附 录 五 中 也 使 用 了 这 些 术 语, 规 定 了 适 用 于 这 类 产 品 的 特 殊 警 告 (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10 点 ) 嗅 觉 板 玩 具 并 不 是 带 有 香 味 的 软 性 填 充 玩 具 图 片 展 示 的 是 嗅 觉 板 玩 具 的 例 子 : 图 片 展 示 的 是 化 妆 箱 的 例 子 : 20

21 伤 害 26) 伤 害 指 身 体 上 的 损 害 或 给 健 康 带 来 的 其 它 损 害, 包 括 对 健 康 的 长 期 影 响 ; 这 一 术 语 在 出 现 在 第 27 点 和 28 点 对 危 险 和 风 险 的 定 义 以 及 第 10 条 (2) 款 中 危 险 27) 危 险 指 潜 在 的 伤 害 来 源 ; 这 一 术 语 出 现 在 第 28 点 对 风 险 的 定 义 以 及 第 10 条 (2) 款 第 18 条 和 第 20 条 (3) 款 中 风 险 28) 风 险 是 指 某 种 会 造 成 伤 害 的 危 险 发 生 的 概 率 以 及 造 成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 这 一 术 语 出 现 在 第 和 42 条 以 及 附 录 二 中 就 化 学 品 要 求 而 言, 风 险 综 合 了 危 险 和 对 该 危 险 的 暴 露 两 个 要 件 供 所 使 用 29) 供 所 使 用 指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应 对 供 指 明 年 龄 组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的 功 能 尺 寸 和 特 性 做 出 合 理 预 计 这 一 术 语 首 次 出 现 在 第 10 条 (2) 款 的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中, 该 条 款 内 容 是 应 当 考 虑 到 使 用 者 以 及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其 监 护 人 的 能 力, 特 别 是 当 玩 具 只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或 其 它 特 定 年 龄 群 体 使 用 时 它 也 出 现 在 附 录 二 第 一 部 分 4(d) 中, 该 点 禁 止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包 含 细 小 部 件 这 一 定 义 给 出 了 评 估 某 一 玩 具 是 否 供 某 一 特 定 年 龄 群 体 使 用 的 标 准 该 定 义 表 明, 决 定 因 素 是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应 通 过 玩 具 的 功 能 尺 寸 和 特 性 对 指 明 年 龄 群 体 做 出 的 合 理 假 定 更 多 信 息 请 见 本 指 南 第 节 备 注 : 该 定 义 与 附 录 一 中 类 似 踏 板 车 以 及 其 它 用 作 运 动 或 是 预 定 用 于 在 公 路 或 公 共 道 路 上 行 驶 的 交 通 工 具 的 豁 免 规 定 无 关, 因 为 它 只 与 年 龄 群 体 相 关 21

22 2. 第 二 章 经 营 者 的 责 任 2.1. 第 4 到 9 条 第 4 条 制 造 商 责 任 1. 向 市 场 投 放 玩 具 时, 制 造 商 应 确 保 其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都 是 按 照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执 行 的 2. 制 造 商 应 依 照 第 21 条 的 规 定 拟 定 所 需 的 技 术 文 件, 并 遵 照 第 19 条 的 规 定 开 展 或 业 已 开 展 适 用 的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玩 具 与 适 用 要 求 的 合 规 性 已 被 该 程 序 所 证 明 的, 制 造 商 应 当 拟 定 一 份 第 15 条 中 所 指 的 EC 合 格 声 明, 并 依 照 第 17 条 (1) 款 的 规 定 加 贴 CE 标 志 ; 3. 制 造 商 应 当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后 将 技 术 文 件 和 EC 合 格 声 明 保 留 10 年 4. 制 造 商 应 保 证 符 合 合 格 评 定 的 批 量 生 产 程 序 落 实 到 位 应 该 对 产 品 设 计 或 特 性 发 生 的 变 化, 以 及 玩 具 合 格 声 明 所 参 照 的 协 调 标 准 的 变 化 予 以 充 分 考 虑 关 于 玩 具 具 有 的 风 险, 制 造 商 应 在 认 为 适 当 时, 出 于 保 护 消 费 者 健 康 安 全 着 想, 对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并 在 必 要 时, 建 立 不 合 规 玩 具 投 诉 及 玩 具 召 回 记 录, 并 将 以 上 监 督 情 况 知 会 经 销 商 5. 玩 具 制 造 商 应 当 确 保 玩 具 具 有 类 型 批 次 序 列 号 型 号 或 任 何 方 便 辨 识 的 标 记, 在 当 玩 具 大 小 或 性 质 不 允 许 时, 需 将 信 息 在 包 装 上 或 玩 具 随 附 的 说 明 上 体 现 出 来 玩 具 必 须 具 有 类 型 号 批 号 系 列 号 或 型 号 或 允 许 识 别 的 其 他 要 素 一 般 的 规 则 是, 识 别 应 加 贴 在 玩 具 上 但, 如 果 不 能 遵 守 这 一 规 则, 则 它 可 例 外 地 从 玩 具 上 移 除 这 样 的 例 外 情 形 是, 玩 具 的 大 小 与 / 或 性 质 使 得 显 示 非 法 或 在 技 术 上 是 不 可 能 的 这 些 情 形 下, 识 别 必 须 加 贴 在 包 装 ( 如 果 有 包 装 ) 上 或 附 于 附 随 的 文 件 中 禁 止 因 美 观 或 经 济 因 素 忽 略 玩 具 上 的 识 别, 或 把 它 从 包 装 上 或 附 随 说 明 中 移 除 本 条 提 示, 如 果 玩 具 没 有 包 装 或 没 有 任 何 附 随 说 明, 则 识 别 必 须 在 玩 具 自 身 上 根 据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规 定, 在 能 确 保 可 追 溯 性 的 前 提 下, 制 造 商 可 自 由 选 择 它 们 想 用 以 识 别 玩 具 的 要 素 本 识 别 是 玩 具 的 独 特 代 码, 等 同 于 欧 盟 合 格 声 明 上 使 用 的 代 码 22

23 某 些 情 形 下, 比 如, 当 一 件 玩 具 由 多 个 部 分 组 成 或 由 多 个 个 部 件 组 装 而 成 时, 它 的 性 质 不 允 许 加 贴 识 别 号 这 些 情 形 下, 玩 具 的 识 别 必 须 加 贴 在 包 装 上 ( 或 附 随 说 明 中 ) 除 了 包 装 上 的 具 有 识 别 码 标 志 外, 单 独 玩 具 / 部 件 / 组 件 的 其 他 标 志 可 根 据 制 造 商 的 内 部 规 则 和 想 法 制 作, 通 过 单 独 项 目 ( 如, 批 号 生 产 日 期 ) 可 追 溯 性 的 高 级 系 统 把 潜 在 召 回 的 可 能 性 降 到 最 小 经 营 者 表 示, 提 及 玩 具 的 已 有 方 式 是 使 用 作 为 识 别 的 项 目 编 号 ( 所 谓 的 SKU - 库 存 单 位 ) 该 项 目 编 号 也 往 往 与 图 片 说 明 等 用 作 EC 合 格 声 明 (DoC) 上 的 标 识 符 1. 玩 具 由 多 个 部 分 组 成, 比 如 - 不 同 形 状 和 大 小 的 构 造 块 - 大 量 不 同 颜 色 和 特 征 的 动 物 - 有 鞋 子 梳 子 和 衣 服 等 的 布 娃 娃 上 述 每 一 玩 具 装 入 一 套 包 装 中, 但, 它 们 往 往 也 能 / 会 作 为 单 独 的 部 件 / 组 件 在 另 一 包 装 中 出 售, 或 在 部 件 / 组 件 的 其 他 结 合 体 中 出 售 这 些 包 装 中 的 某 些 部 件 / 组 件 是 可 以 标 记 的, 而 其 他 的 可 能 太 小 或 具 有 不 允 许 在 部 件 上 进 行 标 记 的 形 状 对 于 这 些 原 因, 更 为 可 行 的 是 给 装 置 / 包 装 一 个 项 目 编 号, 同 时 把 相 同 项 目 编 号 写 在 合 格 声 明 上 识 别 码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使 市 场 监 管 能 识 别 玩 具 单 位 并 把 它 和 合 格 声 明 联 系 起 来 进 行 市 场 监 管 时, 玩 具 将 仍 在 包 装 中, 代 码 是 易 于 识 别 的, 因 此 也 易 于 确 保 相 应 的 合 格 声 明 顾 及 了 涉 及 的 玩 具 单 位 上 述 做 法 要 比 拆 开 包 装, 在 每 一 部 件 上 寻 找 代 码, 然 后 与 合 格 声 明 相 联 系 这 样 的 程 序 简 易 很 多 2. 玩 具 由 一 个 组 装 物 件 组 成 23

24 当 玩 具 仅 由 一 个 物 件 组 成 时, 通 常 来 说, 这 一 项 目 已 由 制 造 商 使 用 数 个 部 件 ( 但 并 不 希 望 消 费 者 拆 解 ) 组 装 组 成 物 件 ( 玩 具 ) 的 部 件 经 常 用 于 多 种 的 玩 具 设 计 中 比 如, 小 玩 具 塑 像 的 身 体 可 有 置 于 相 同 身 体 上 的 多 种 不 同 头 像, 而 且, 可 使 用 相 同 身 体 创 造 数 种 不 同 的 玩 具 通 常, 某 些 部 件 不 够 大 不 能 承 受 识 别 码, 但 其 他 部 件 因 技 术 原 因 ( 凹 凸 表 面 球 形 表 面 等 ) 不 可 能 允 许 具 有 识 别 码 的 标 志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更 为 可 行 的 是 把 项 目 编 号 加 贴 在 包 装 上 并 在 合 格 声 明 上 使 用 相 同 编 号 3. 玩 具 包 括 未 组 装 数 个 部 件 的 一 个 物 件 这 种 情 形 是, 可 简 单 地 用 与 合 格 声 明 上 相 同 的 识 别 码 ( 如, 项 目 编 号 ) 来 标 记 玩 具 但, 相 同 玩 具 可 在 一 个 装 置 中 与 其 他 玩 具 / 物 件 一 起 出 售 既 然 在 生 产 点 并 不 知 道 哪 些 物 件 会 单 独 出 售, 哪 些 物 件 会 与 其 他 玩 具 装 于 包 装 中, 因 此, 根 据 合 格 声 明, 更 容 易 在 包 装 上 标 记 项 目 编 号, 这 样 也 便 于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把 玩 具 和 合 格 声 明 联 系 起 来 6. 制 造 商 应 当 将 其 名 称 注 册 商 品 名 或 注 册 商 标 以 及 能 联 系 上 的 地 址 在 玩 具 上 显 示 出 来, 在 情 况 不 允 许 时, 需 将 信 息 在 包 装 上 或 玩 具 随 附 的 说 明 上 体 现 出 来 地 址 中 应 该 显 示 出 制 造 商 能 够 被 联 系 到 的 单 一 联 系 点 制 造 商 指 以 制 造 商 自 己 的 名 称 或 商 标 设 计 制 造 玩 具 或 者 让 他 人 设 计 制 造 玩 具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这 一 定 义 包 括 2 个 累 积 条 件 : 该 人 士 必 须 制 造 ( 或 让 他 人 制 造 ) 并 必 须 以 其 自 身 名 称 或 商 标 营 销 玩 具 因 此, 如 果 玩 具 是 以 其 他 人 的 名 义 或 商 标 营 销, 则 该 人 士 将 应 视 为 制 造 商 制 造 商 应 当 将 其 名 称 注 册 商 品 名 或 注 册 商 标 以 及 能 联 系 上 的 地 址 在 玩 具 上 显 示 出 来, 在 情 况 不 允 许 时, 需 将 信 息 在 包 装 上 或 玩 具 随 附 的 说 明 上 体 现 出 来 一 般 的 规 则 是, 名 称 和 地 址 应 加 贴 在 玩 具 上 但, 如 果 不 能 遵 守 这 一 规 则, 则 它 可 例 外 地 从 玩 具 上 移 除 这 样 的 例 外 情 形 是, 合 理 的 技 术 或 经 济 条 件 使 在 玩 具 上 加 贴 是 不 可 能 的 地 址 中 应 该 显 示 出 制 造 商 能 够 被 联 系 到 的 单 一 联 系 点 法 定 文 本 使 制 造 商 有 义 务 在 产 品 上 设 置 一 个 单 一 联 系 点 这 不 一 定 必 须 是 制 造 商 实 际 上 所 设 立 的 地 址 能 联 系 到 它 们 的 这 一 地 址 可 以 是 它 们 授 权 代 表 的 地 址, 但 前 提 是 附 有 由 代 表 的 声 明 本 条 的 任 何 内 容 不 禁 止 制 造 商 写 明 其 他 地 址, 前 提 是 该 地 址 清 晰 写 明 了 单 一 联 系 点 是 哪 里 禁 止 制 造 商 列 明 10 个 国 家 的 联 系 地 点 而 不 指 明 单 一 联 系 点 可 以 通 过 突 出 单 一 联 系 点 或 在 其 下 划 线 或 通 过 符 合 2009/48/EC 指 令 的 单 一 联 系 点 是 指 明 单 一 联 系 点 网 站 是 附 加 信 息, 但 不 足 以 构 成 地 址 通 常, 地 址 包 括 街 道 和 号 码 或 邮 箱 和 号 码 以 及 邮 编 和 城 镇 虽 然 有 些 国 家 与 此 原 则 不 同 ( 比 如, 没 有 街 道 和 号 码, 仅 有 邮 编 ), 但 其 制 造 商 必 须 取 得 国 家 部 门 对 该 单 一 联 系 点 的 书 面 批 准 提 供 给 其 他 成 员 国 部 门 制 造 商 必 须 遵 守 本 义 务 而 不 论 其 地 点 位 于 何 处 ( 欧 盟 内 或 欧 盟 外 ) 本 条 提 示, 无 包 装 或 任 何 附 随 说 明 的 出 售 玩 具 必 须 具 有 制 造 商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24

25 注 意 : 第 88/378/EC 号 指 令 的 规 定 的 措 辞 如 果 上 述 细 节 没 有 附 于 玩 具, 则 消 费 者 必 须 注 意 保 管 它 们 的 建 议 从 第 2009/48/EC 号 指 令 中 删 除 了 当 玩 具 上 有 多 于 1 个 地 址 时, 在 地 址 前 是 否 应 冠 以 由 制 造 由 进 口 或 由 经 销 语 词, 不 是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一 项 明 示 义 务, 而 是 一 项 模 式 义 务, 以 立 法 者 识 别 每 一 经 营 者 和 其 职 能 的 目 标 为 基 础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该 信 息, 则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将 决 定 经 营 者 的 职 能 是 什 么, 直 到 经 营 者 证 明 他 具 有 其 它 职 能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或 横 向 立 法 ( 新 法 律 框 架 ) 未 规 定 把 由 制 造 由 进 口 或 由 经 销 语 词 翻 译 为 所 有 必 要 语 言 的 义 务 翻 译 要 求 仅 涉 及 说 明 书 安 全 信 息 和 警 告 语 这 些 语 词 在 所 有 语 言 中 应 易 于 理 解 制 造 商 可 说 明 由 设 计 和 制 造 而 非 只 是 由 制 造 如 果 在 欧 盟 设 立 的 公 司 让 他 人 在 欧 盟 内 或 欧 盟 外 制 造 玩 具, 并 以 自 身 品 牌 名 称 出 售, 但 产 品 也 载 有 许 可 人 的 标 识, 该 在 欧 盟 设 立 的 公 司 仍 是 制 造 商, 必 须 在 玩 具 上 标 记 自 己 的 地 址 没 有 印 刷 许 可 人 的 地 址 的 义 务 但, 在 欧 盟 设 立 的 公 司 必 须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享 有 权 利 以 其 取 得 许 可 的 品 牌 制 造 和 出 售 产 品 如 果 在 欧 盟 设 立 的 公 司 让 他 人 在 欧 盟 内 或 欧 盟 外 制 造 玩 具, 并 ( 根 据 许 可 合 同 ) 以 许 可 品 牌 出 售, 该 在 欧 盟 设 立 的 公 司 仍 是 制 造 商, 必 须 在 玩 具 上 标 记 自 己 的 地 址 没 有 印 刷 许 可 人 的 地 址 的 义 务 7. 制 造 商 应 当 确 保 玩 具 附 有 以 一 种 或 多 种 易 于 为 消 费 者 理 解 的 语 言 书 写 的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信 息, 这 一 点 将 由 相 关 成 员 国 来 决 定 8. 制 造 商 如 果 认 为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不 符 合 相 关 的 欧 共 体 协 调 法 规, 应 立 即 采 取 必 要 的 改 正 措 施 以 使 玩 具 合 格, 或 者 在 情 况 允 许 时, 将 其 撤 回 或 召 回 此 外, 玩 具 带 有 风 险 的, 制 造 商 应 当 立 即 知 会 该 种 玩 具 销 往 的 成 员 国 的 主 管 部 门, 尤 其 是 提 供 关 于 玩 具 不 合 规 以 及 已 采 取 的 任 何 改 正 措 施 的 详 细 情 况 9. 制 造 商 应 当 在 成 员 国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合 理 要 求 时, 向 其 提 供 能 证 明 其 玩 具 合 格 性 并 以 该 主 管 部 门 易 于 理 解 的 语 言 书 写 的 所 有 信 息 及 文 件 其 应 当 根 据 该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配 合 其 采 取 旨 在 消 除 制 造 商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所 带 来 之 风 险 的 任 何 措 施 第 5 条 授 权 代 表 1. 制 造 商 可 以 以 书 面 委 托 的 形 式 指 派 一 名 授 权 代 表 2. 第 4 条 (1) 款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以 及 草 拟 技 术 文 件 并 不 构 成 授 权 代 表 委 托 的 一 部 分 3.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履 行 制 造 商 委 托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委 托 书 应 至 少 允 许 授 权 代 表 从 事 以 下 工 作 : 25

26 (a)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之 后, 至 少 将 EC 合 格 声 明 和 技 术 文 件 保 留 10 年, 供 国 家 监 管 部 门 检 查 之 用 ; (b) 应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合 理 要 求, 向 其 提 交 所 有 能 证 明 玩 具 合 格 性 的 文 件 信 息 ; (c) 根 据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配 合 其 采 取 旨 在 消 除 被 授 权 玩 具 产 品 带 来 之 风 险 的 任 何 措 施 第 6 条 进 口 商 责 任 1. 进 口 商 应 仅 向 欧 共 体 市 场 投 放 合 乎 规 范 的 玩 具 产 品 2. 进 口 商 在 将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之 前, 应 当 确 认 制 造 商 已 执 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进 口 商 应 确 保 制 造 商 已 经 拟 定 了 技 术 文 档, 玩 具 具 有 所 需 的 合 格 标 志 且 附 随 所 需 文 件, 制 造 商 已 经 遵 守 了 第 4 条 (5) 款 和 第 4 条 (6) 款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口 商 认 为 或 是 有 理 由 相 信 玩 具 不 符 合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的, 应 当 在 使 其 符 合 规 定 之 后 方 能 向 市 场 投 放 该 玩 具 产 品 此 外, 玩 具 具 有 风 险 的, 进 口 商 应 当 将 相 关 情 况 立 即 知 会 制 造 商 和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所 需 文 件 的 措 辞 是 指 所 有 必 须 附 随 玩 具 的 文 件 根 据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这 些 文 件 是 安 全 信 息 说 明 书 和 警 告 语 3. 进 口 商 应 当 将 其 名 称 注 册 商 品 名 或 注 册 商 标 以 及 能 联 系 上 的 地 址 在 玩 具 上 显 示 出 来, 在 情 况 不 允 许 时, 需 将 信 息 在 包 装 上 或 玩 具 随 附 的 说 明 上 体 现 出 来 进 口 商 总 是 位 于 欧 共 体 之 内, 一 如 定 义 把 进 口 商 定 义 为 把 玩 具 从 第 三 国 投 放 欧 共 体 市 场 的 欧 共 体 之 内 的 任 何 自 然 人 或 设 立 的 法 人 进 口 商 也 应 将 其 名 称 注 册 商 品 名 或 注 册 商 标 以 及 能 联 系 上 的 地 址 在 玩 具 上 显 示 出 来, 在 情 况 不 允 许 时, 需 将 信 息 在 包 装 上 或 玩 具 随 附 的 说 明 上 体 现 出 来 本 条 提 及 可 以 联 系 到 它 们 的 地 址, 这 不 一 定 必 须 是 进 口 商 实 际 上 所 设 立 的 地 址 网 站 是 附 加 信 息, 但 不 足 以 构 成 联 系 地 址 通 常, 地 址 包 括 街 道 和 号 码 或 邮 箱 和 号 码 以 及 邮 编 和 城 镇 虽 然 有 些 国 家 与 此 原 则 不 同 ( 比 如, 没 有 街 道 和 号 码, 仅 有 邮 编 ), 但 其 制 造 商 必 须 取 得 国 家 部 门 对 该 单 一 联 系 点 的 书 面 批 准 提 供 给 其 他 成 员 国 部 门 一 般 的 规 则 是, 进 口 商 的 识 别 和 地 址 应 标 明 在 玩 具 上 仅 在 不 可 能 的 情 形 下, 进 口 商 的 识 别 和 地 址 应 标 明 在 包 装 上 或 玩 具 附 随 的 说 明 上 可 能 有 这 样 的 情 形, 即, 进 口 商 必 须 打 开 包 装 来 加 贴 其 名 称 和 地 址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不 包 括 易 见 性 和 易 辨 性 的 规 定 结 论 : 玩 具 通 常 具 有 1 个 或 2 个 地 址 : 制 造 商 与 / 或 进 口 商 地 址 但, 如 果 制 造 商 在 欧 共 体 内 且 玩 具 在 欧 共 体 内 制 造, 则 它 将 仅 具 有 1 个 ( 制 造 商 ) 地 址 26

27 如 果 制 造 商 在 欧 共 体 外 且 进 口 商 以 其 自 身 名 称 或 商 标 将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或 进 口 商 改 变 已 经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 令 其 与 适 用 要 求 的 合 规 性 受 到 影 响 ), 则 进 口 商 应 视 为 制 造 商 这 一 情 形 下 将 指 明 玩 具 ( 或 包 装 或 附 随 说 明 ) 的 唯 一 地 址 是 视 为 制 造 商 的 进 口 商 的 地 址 1 商 标 是 个 人 商 业 组 织 或 其 他 法 律 实 体 用 以 识 别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通 过 它 们, 商 标 可 以 显 示 出 来 自 独 特 的 来 源 ) 并 用 以 区 别 其 产 品 或 服 务 和 其 他 实 体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显 著 性 标 志 或 标 示 符 商 标 是 一 种 知 识 财 产, 通 常 是 一 种 名 称 词 语 词 组 标 识 符 号 设 计 图 像 或 以 上 元 素 的 结 合 如 果 制 造 商 在 欧 共 体 内 ( 位 于 欧 共 体 的 公 司 可 通 过 允 许 加 贴 它 们 的 商 标 地 址 等 而 宣 传 自 己 是 制 造 商 ), 虽 然 产 品 在 欧 共 体 外 制 造, 该 公 司 应 视 为 在 欧 盟 市 场 投 放 玩 具 的 制 造 商, 即 便 实 际 的 进 口 是 由 另 一 公 司 完 成 的 这 种 情 形 下, 就 进 口 商 的 定 义 来 说 没 有 进 口 商, 仅 需 加 贴 制 造 商 的 地 址 如 果 制 造 商 ( 通 过 在 玩 具 上 加 贴 其 名 称 和 地 址 声 明 自 己 是 制 造 商 ) 在 欧 共 体 外 且 产 品 通 过 进 口 商 投 放 欧 共 体 市 场, 则 玩 具 应 具 有 2 个 地 址 : 制 造 商 地 址 和 进 口 商 地 址 4. 进 口 商 应 当 确 保 玩 具 随 附 有 以 一 种 或 多 种 易 于 为 消 费 者 理 解 的 语 言 书 写 的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信 息, 这 一 点 将 由 相 关 成 员 国 来 决 定 5. 玩 具 在 其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进 口 商 应 当 确 保 仓 储 或 运 输 条 件 不 应 损 害 到 其 对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之 要 求 的 遵 从 6. 关 于 玩 具 具 有 的 风 险, 进 口 商 应 在 认 为 适 当 时, 出 于 保 护 消 费 者 健 康 安 全 着 想, 对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并 在 必 要 时, 建 立 不 合 规 玩 具 投 诉 及 玩 具 召 回 记 录, 并 将 以 上 监 督 情 况 知 会 经 销 商 7. 进 口 商 如 果 认 为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不 符 合 相 关 的 欧 共 体 协 调 法 规, 应 立 即 采 取 必 要 的 改 正 措 施 以 使 玩 具 合 格, 或 者 在 情 况 允 许 时, 将 其 撤 回 或 召 回 此 外, 玩 具 带 有 风 险 的, 进 口 商 应 当 立 即 知 会 该 种 玩 具 销 往 的 成 员 国 的 主 管 部 门, 尤 其 是 提 供 关 于 玩 具 不 合 规 以 及 已 采 取 的 任 何 改 正 措 施 的 详 细 情 况 - 8. 进 口 商 应 当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之 后, 至 少 保 留 EC 合 格 声 明 副 本 10 年, 供 市 场 监 督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之 用, 并 且 一 经 请 求, 须 确 保 该 主 管 部 门 能 够 获 得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9. 进 口 商 应 当 在 成 员 国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合 理 要 求 时, 向 其 提 供 能 证 明 其 玩 具 合 格 性 并 以 该 主 管 部 门 易 于 理 解 的 语 言 书 写 的 所 有 信 息 及 文 档 其 应 当 根 1 如 果 进 口 商 仅 加 贴 其 名 称 和 地 址 并 留 下 原 始 制 造 商 的 商 标, 它 仍 是 进 口 商 进 口 商 和 制 造 商 的 地 址 将 出 现 在 玩 具 ( 或 包 装 或 附 随 说 明 ) 上 27

28 据 该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配 合 其 采 取 旨 在 消 除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所 带 来 之 风 险 的 任 何 措 施 第 7 条 经 销 商 责 任 1. 如 果 将 某 一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经 销 商 应 当 在 遵 守 适 用 要 求 方 面 谨 慎 行 事 2. 在 向 市 场 提 供 玩 具 产 品 之 前, 经 销 商 应 当 确 认 : 玩 具 具 有 所 需 的 合 格 标 志, 随 附 所 需 文 件,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信 息 以 玩 具 销 往 的 成 员 国 市 场 消 费 者 易 于 理 解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语 言 书 写, 并 且 制 造 商 和 进 口 商 分 别 已 符 合 第 4 条 (5) 款 和 第 (6) 款 及 第 6 条 (3) 款 规 定 的 要 求 经 销 商 认 为 或 是 有 理 由 相 信 玩 具 不 符 合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的, 应 当 在 使 其 符 合 规 定 之 后 方 能 向 市 场 投 放 该 玩 具 产 品 此 外, 玩 具 具 有 风 险 的, 经 销 商 应 当 将 相 关 情 况 通 知 制 造 商 进 口 商 以 及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制 造 商 和 进 口 商 应 当 确 保 且 经 销 商 应 当 保 证, 玩 具 附 有 以 一 种 或 多 种 易 于 为 消 费 者 理 解 的 语 言 书 写 的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信 息, 这 一 点 将 由 有 关 成 员 国 来 决 定 2 使 用 说 明 书 包 括 产 品 的 安 全 和 高 效 使 用 的 供 应 信 息 使 消 费 者 能 组 装 安 装 操 作 存 储 维 护 维 修 和 处 置 产 品 的 信 息 组 装 或 安 装 说 明 书 应 该 包 括 清 单 部 件 和 特 别 技 巧 或 工 具 操 作 说 明 书 应 当 包 括 使 用 限 制 人 身 保 护 设 备 需 要 维 护 清 洁 维 修 等 信 息 说 明 书 是 玩 具 的 完 整 组 成 部 分 它 们 应 允 许 和 促 使 玩 具 的 正 确 使 用 如 果 玩 具 不 需 要 任 何 说 明 书 或 安 全 信 息 ( 比 如, 附 随 有 协 调 标 准 的 软 填 充 玩 具 熊 ), 则 不 需 要 增 加 该 文 档 制 造 商 必 须 记 住, 虽 然 玩 具 不 需 增 加 文 档, 但 它 们 仍 需 要 特 别 满 足 可 追 溯 性 和 CE 要 求 如 果 具 有 说 明 书, 则 说 明 书 应 该 明 确 与 玩 具 相 关, 因 此, 它 们 应 该 重 述 标 记 玩 具 的 信 息 ( 参 见 可 追 溯 性 ) 如 果 说 明 书 不 止 1 页, 则 各 页 应 标 明 页 数 安 全 信 息 须 附 随 玩 具, 可 以 以 文 字 和 图 像 形 式 出 现 某 些 类 型 的 玩 具 无 需 安 全 信 息 安 全 信 息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消 费 者 或 用 户 可 以 安 全 的 使 用 玩 具 ; 满 足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规 定 的 警 告 要 求 ; 此 外, 避 免 给 用 户 带 来 风 险 和 造 成 产 品 的 损 坏 比 如, 仅 在 家 用 冰 箱 中 冷 藏 不 要 放 在 冷 冻 柜 中 没 有 加 贴 说 明 书 和 附 加 信 息 的 特 别 要 求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仅 提 及 玩 具 需 要 附 随 信 息, 即, 该 信 息 可 以 以 单 页 或 通 知 形 式 附 在 包 装 上 2 注 意 : 应 当 来 自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规 定, 意 思 是 经 营 者 有 遵 守 的 义 务 使 用 应 该 显 示 经 营 者 有 可 能 性 28

29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显 示, 信 息 应 采 用 一 种 易 于 为 消 费 者 理 解 的 语 言 书 写, 这 一 点 将 由 相 关 成 员 国 来 决 定 这 些 规 定 来 自 货 物 包 装, 实 际 上 仅 涉 及 语 言 问 题 :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信 息 不 一 定 必 然 采 用 国 语, 它 可 以 使 用 易 于 为 消 费 者 理 解 的 另 一 语 言, 这 一 点 将 由 每 一 成 员 国 来 决 定 即, 成 员 国 将 在 本 国 法 律 中 决 定 它 们 认 为 易 于 为 消 费 者 理 解 的 语 言 ( 一 般 来 说, 它 是 成 员 国 的 官 方 语 言, 但 它 们 也 能 请 求 其 他 附 加 语 言 ) 关 于 制 造 商 如 何 拟 定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信 息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见 下 列 文 件 : CEN 11 号 指 南 与 消 费 者 有 关 的 产 品 信 息, ISO IEC 14 号 指 南 关 于 供 消 费 者 所 用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购 买 信 息, CEN TR 号 儿 童 使 用 和 护 理 用 品 安 全 指 南, IEC 62079:2001 说 明 书 的 制 作 经 销 商 义 务 指 的 是 什 么? 经 销 商 没 有 特 殊 义 务 拟 定 或 保 留 EC 合 格 声 明 和 技 术 文 件 但 当 向 市 场 提 供 某 一 玩 具 时, 经 销 商 须 确 保 玩 具 带 有 相 应 的 合 格 标 志, 附 有 以 适 当 语 言 书 写 的 所 需 文 件 3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信 息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下 所 规 定 的 合 格 标 志 为 CE 标 志, 但 是 某 些 玩 具 可 能 还 需 根 据 欧 共 体 的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加 添 其 他 合 格 标 志 经 销 商 须 确 保 制 造 商 和 出 口 商 遵 守 各 自 的 义 务, 即 核 实 申 请 的 名 称 品 牌 或 制 造 商 和 进 口 商 在 玩 具 上 或 包 装 上 注 明 的 联 系 地 址, 或 由 制 造 商 在 玩 具 上 附 加 的 批 次 号 序 列 号 或 其 他 用 于 辨 识 玩 具 的 标 记 如 上 所 述, 经 销 商 不 需 持 有 技 术 文 件, 必 须 对 该 种 情 况 下 的 谨 慎 行 事 和 核 实 所 需 文 件 的 义 务 加 以 解 释 经 销 商 必 须 检 查 所 附 文 件 内 容 是 否 与 玩 具 一 致, 如 安 全 信 息 警 告 CE 标 志 和 制 造 商 或 进 口 商 地 址 在 检 查 是 否 附 有 必 需 的 警 告 时, 经 销 商 可 通 过 参 照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附 录 五 所 列 的 警 告 进 行 核 实 该 类 核 实 无 需 技 术 文 件, 如 活 动 玩 具 功 能 性 玩 具 水 上 玩 具 化 学 玩 具 等 应 附 的 警 告 该 谨 慎 态 度 也 适 用 于 其 他 玩 具, 如 带 有 下 列 警 告 的 软 性 填 充 玩 具 : 不 适 合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在 这 种 没 有 技 术 文 件 的 情 况 下, 经 销 商 的 义 务 为 核 实 和 行 动 因 为 软 性 填 充 玩 具 本 质 上 是 适 合 36 个 月 以 下 的 儿 童 搂 抱 的, 所 以 不 适 合 3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警 告 不 合 适 此 外, 对 于 属 于 灰 色 地 带 的 产 品, 如 果 经 销 商 不 确 定, 可 要 求 出 口 商 或 制 造 商 对 为 何 未 提 供 标 志 给 出 解 释 3. 玩 具 在 其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经 销 商 应 当 确 保 仓 储 或 运 输 条 件 不 应 损 害 到 其 对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之 要 求 的 遵 从 4. 经 销 商 认 为 或 是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提 供 给 市 场 的 玩 具 产 品 不 合 乎 相 关 欧 共 体 协 调 法 规 的,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改 正 措 施 使 之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或 在 适 当 时 撤 回 或 召 回 产 品 此 外, 玩 具 具 有 风 险 的, 经 销 商 应 当 立 即 知 会 该 种 玩 具 销 往 3 所 需 文 件 是 指 所 有 必 须 附 随 玩 具 的 文 件 根 据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这 些 文 件 是 安 全 信 息 说 明 书 和 警 告 语 29

30 的 成 员 国 的 主 管 部 门, 尤 其 是 提 供 关 于 玩 具 不 合 规 以 及 已 采 取 的 任 何 改 正 措 施 的 详 细 情 况 5. 经 销 商 应 按 照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合 理 要 求, 向 其 提 交 所 有 能 证 明 玩 具 合 格 性 的 文 件 信 息 ; 经 销 商 应 当 根 据 该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配 合 其 采 取 旨 在 消 除 销 往 市 场 的 玩 具 产 品 所 带 来 之 风 险 的 任 何 措 施 第 8 条 制 造 商 责 任 适 用 于 进 口 商 和 经 销 商 的 情 况 就 本 指 令 而 言, 进 口 商 或 经 销 商 以 自 身 名 称 或 商 标 向 市 场 投 放 玩 具 产 品, 或 因 改 变 业 已 投 放 于 市 场 的 玩 具 产 品 而 令 其 与 适 用 要 求 的 合 规 性 受 到 影 响 的, 应 视 为 制 造 商, 并 受 到 第 4 条 项 下 制 造 商 责 任 的 约 束 第 9 条 经 营 者 的 确 认 一 经 要 求,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确 认 以 下 事 项 : (a) 其 他 方 为 其 提 供 玩 具 ; (b) 为 其 他 方 提 供 玩 具 ; 经 营 者 ( 此 处 指 制 造 商 ) 应 能 够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后 十 年 内 出 具 第 一 段 中 所 指 信 息 ; 对 于 其 它 的 经 营 者 而 言, 以 上 时 限 是 在 其 接 受 玩 具 供 货 之 后 的 十 年 内 这 几 条 所 涉 及 的 经 营 者 义 务 的 基 础 是 横 向 的 第 768/2008 号 决 定 的 示 范 规 定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是 与 这 些 规 定 相 匹 配 的, 特 别 是 指 经 营 者 将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或 向 市 场 供 应 玩 具 欧 盟 2014 年 产 品 规 则 实 施 指 南 文 件 蓝 皮 指 南 提 供 了 进 一 步 的 解 释 ( 本 指 南 解 释 一 试 图 提 供 更 多 指 导, 以 便 决 定 经 营 者 何 时 能 被 视 为 制 造 商 进 口 商 或 经 销 商 它 也 解 释 了 经 营 者 的 主 要 义 务 经 营 者 在 选 择 商 业 模 式 时 应 谨 慎, 以 确 保 其 有 能 力 遵 守 指 令 中 的 规 定 本 法 律 框 架 确 立 了 经 营 者 须 遵 守 的 义 务, 但 对 经 营 者 之 间 进 行 的 私 人 领 域 的 商 业 性 谈 判 不 做 规 定 比 如, 标 准 取 决 于 玩 具 的 购 买 方 式 玩 具 的 设 计 ( 改 变 ) 主 体 玩 具 所 投 放 市 场 的 品 牌 和 产 品 周 期 中 涉 及 经 营 者 的 阶 段 根 据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定 义, 经 营 者 的 角 色 不 同 于 公 司 视 为 它 们 的 正 常 交 易 角 色 的 角 色 比 如, 有 时 进 口 商 必 须 扮 演 制 造 商 的 角 色, 而 且, 取 决 于 供 应 模 式 ; 公 司 在 向 不 同 零 售 商 出 售 相 同 玩 具 时, 甚 至 可 以 扮 演 不 同 经 营 者 的 角 色 因 此, 务 必 注 意, 扮 演 的 角 色 需 要 在 逐 案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评 估 对 每 一 经 营 者 类 型 来 说, 它 们 在 供 应 或 购 买 玩 具 时 要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遵 守 一 系 列 的 义 务 概 括 来 讲, 公 司 扮 演 制 造 商 的 角 色 时 义 务 是 繁 重 的, 扮 演 进 口 商 的 角 色 时 义 务 不 是 那 么 繁 重, 扮 演 经 销 商 的 角 色 时 义 务 是 最 不 繁 重 的 制 造 商 可 通 过 书 面 授 权 书 委 任 授 权 代 表 授 权 代 表 应 履 行 授 权 书 中 的 所 有 任 务 30

31 3. 第 三 章 玩 具 的 合 格 性 3.1. 第 10 条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第 10 条 (1) 款 各 成 员 国 应 当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的 措 施, 确 保 只 有 符 合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的 玩 具 被 投 放 市 场, 这 些 要 求 包 括 第 2 款 中 规 定 的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和 附 录 II 中 规 定 的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第 10 条 (1) 款 确 定 了 本 指 令 的 基 本 原 则, 即 只 有 符 合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的 玩 具 才 能 投 入 市 场, 且 所 有 成 员 国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不 符 合 这 些 要 求 的 玩 具 不 能 被 投 放 到 市 场 中 这 一 规 定 还 明 确 指 出, 本 指 令 既 包 括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 下 文 第 2 段 中 说 明 ), 又 包 括 适 用 于 附 录 二 中 涵 盖 的 特 定 风 险 的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第 10 条 (2) 款 第 1 项 玩 具 及 其 包 含 的 化 学 品 在 以 预 定 或 可 预 见 的 方 式 使 用, 并 顾 及 到 儿 童 的 行 为 时, 均 不 得 危 及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方 的 安 全 或 健 康 第 10 条 (2) 款 确 立 了 的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适 用 于 玩 具 可 能 含 有 但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没 有 包 含 的 风 险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可 作 为 对 含 有 特 殊 安 全 标 准 没 有 包 含 的 风 险 的 玩 具 采 取 措 施 的 法 律 基 础 此 类 风 险 的 一 个 例 子 即 是 近 期 在 某 些 强 力 磁 铁 中 发 现 的 危 险, 若 不 慎 吞 食 可 能 会 对 肠 道 造 成 损 害 2007 年 在 磁 性 玩 具 中 发 现 这 一 风 险 时, 当 时 的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尚 未 包 括 适 用 于 此 类 肠 道 伤 害 风 险 的 任 何 特 殊 安 全 要 求,EN71 玩 具 标 准 中 也 没 有 相 应 技 术 要 求 因 此,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中 的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成 了 将 某 些 含 有 磁 铁 的 危 险 玩 具 撤 出 市 场 的 法 律 基 础, 随 后 出 台 了 保 障 磁 性 玩 具 安 全 的 相 关 标 准 ( 参 见 EN 71-1:2005+A8:2009) 一 般 安 全 标 准 指 出, 首 先, 玩 具 ( 包 括 其 所 含 化 学 物 质 ) 不 能 危 害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方 的 安 全 或 健 康 因 此,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既 包 括 对 健 康 的 不 利 影 响 ( 包 括 长 期 影 响 ) 又 包 括 对 安 全 的 不 利 影 响 ( 包 括 所 有 轻 度 和 重 度 伤 害 ) 一 般 安 全 标 准 指 出, 玩 具 不 仅 对 使 用 者, 而 且 对 第 三 方, 即 家 长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其 他 儿 童 甚 至 完 全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都 必 须 是 安 全 的 第 二, 一 般 安 全 标 准 明 确 指 出, 玩 具 在 以 预 定 或 可 预 见 的 方 式 使 用, 并 顾 及 到 儿 童 的 行 为 时 必 须 是 安 全 的 因 此, 玩 具 仅 仅 在 制 造 商 以 预 定 方 式 使 用 时 安 全 可 靠 是 不 够 的, 还 需 在 以 可 预 见 的 方 式 使 用 时 同 样 安 全 可 靠 对 可 预 见 行 为 进 行 评 估 时, 需 考 虑 儿 童 的 行 为 特 征, 他 们 通 常 不 会 像 一 般 成 年 使 用 者 一 样 小 心 谨 慎 当 危 险 不 能 通 过 设 计 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降 到 足 够 低 的 程 度 时, 考 虑 其 应 对 剩 余 风 险 的 能 力, 可 通 过 向 监 护 人 提 供 产 品 相 关 信 息 的 方 式 来 控 制 残 留 风 险 根 据 公 认 的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为 监 护 人 提 供 信 息 或 提 及 产 品 无 意 外 事 故 先 例 并 不 能 代 替 产 品 设 计 方 面 的 改 进 顾 及 儿 童 的 行 为 特 征, 在 设 计 制 造 玩 具 时, 对 玩 具 一 定 程 度 的 错 误 使 用 也 应 作 为 可 预 见 的 使 用 方 式 加 以 考 虑 例 如, 儿 童 在 使 用 滑 梯 时, 不 仅 会 背 贴 梯 面 自 上 滑 下, 还 可 能 沿 滑 梯 向 上 攀 爬 或 头 部 朝 下 滑 下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曾 使 用 ( 儿 童 的 ) 正 常 行 为 这 一 术 语, 但 已 加 以 修 改, 因 为 这 可 能 引 起

32 对 正 常 判 断 标 准 的 释 义 问 题 然 而, 需 要 着 重 指 出 的 是, 删 除 这 个 词 并 不 意 味 着 在 实 质 上 改 变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的 范 围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提 到 了 玩 具 所 含 化 学 物 质, 对 本 指 令 附 录 二 第 3 部 分 第 1 点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强 调, 即 玩 具 不 应 含 有 由 于 暴 露 于 玩 具 所 包 含 的 化 学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而 受 到 任 何 对 人 体 健 康 不 利 影 响 的 风 险 第 10 条 (2) 款 第 2 项 应 当 考 虑 到 使 用 者 以 及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其 监 护 人 的 能 力, 特 别 是 当 玩 具 只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或 其 它 特 定 年 龄 群 体 使 用 时 第 10 条 (2) 款 第 2 项 进 一 步 解 释 了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的 内 容 它 明 确 了 设 计 制 造 玩 具 过 程 中, 在 确 保 玩 具 安 全 性 时 应 考 虑 使 用 者 及 ( 适 当 情 况 下 ) 其 监 护 人 的 能 力 这 一 条 明 确 了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附 录 二 (I)(1) 的 规 定, 即 使 用 玩 具 的 风 险 程 度 必 须 与 使 用 者 及 ( 适 当 情 况 下 ) 其 监 护 人 处 理 应 对 该 风 险 的 能 力 相 适 应 这 意 味 着 虽 然 玩 具 必 须 是 安 全 的, 当 风 险 不 能 以 合 理 方 式 通 过 设 计 或 保 护 措 施 完 全 清 除 时, 零 风 险 是 不 可 能 的, 允 许 玩 具 存 在 可 接 受 程 度 的 风 险 也 就 是 说, 某 些 玩 具 包 含 不 能 完 全 消 除 的 固 有 危 险 ( 伤 害 来 源 ) 例 如, 秋 千 不 可 能 完 全 没 有 摔 落 的 风 险, 但 这 一 风 险 必 须 被 降 低 到 可 接 受 的 程 度 制 造 商 也 无 法 控 制 私 人 庭 院 内 秋 千 下 方 的 地 面 设 计, 以 避 免 头 部 伤 害, 因 此 应 提 供 有 关 合 适 的 地 表 条 件 的 信 息 评 估 什 么 是 可 接 受 程 度 的 风 险 时, 需 考 虑 使 用 者 及 ( 适 当 情 况 下 ) 其 监 护 人 的 能 力 该 条 进 一 步 指 出, 对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或 其 他 特 定 年 龄 群 组 使 用 的 玩 具, 特 别 需 要 考 虑 使 用 者 及 其 监 护 人 的 能 力 第 10 条 (2) 款 第 3 项 依 据 第 11 条 (2) 款 加 贴 的 标 签, 以 及 玩 具 随 附 的 使 用 说 明, 应 当 能 够 提 醒 使 用 者 或 其 监 护 人 对 于 玩 具 使 用 中 所 涉 及 的 内 在 危 害 和 伤 害 风 险, 以 及 如 何 避 免 以 上 危 害 和 风 险 第 10 条 (2) 款 第 3 项 要 求, 作 为 一 般 安 全 要 求 的 组 成 部 分, 玩 具 应 当 随 附 有 关 玩 具 使 用 中 所 涉 及 的 内 在 危 害 和 伤 害 风 险, 以 及 如 何 避 免 以 上 危 害 和 风 险 的 适 当 警 告 和 使 用 说 明 正 如 在 上 述 第 2 项 中 的 说 明, 使 用 玩 具 时 允 许 存 在 可 接 受 程 度 的 风 险, 但 要 通 过 警 告 和 使 用 说 明 的 方 式 指 明 内 在 危 害 这 些 警 告 和 使 用 说 明 的 加 贴 方 法 在 第 11 条 (2) 款 中 予 以 了 说 明 说 明 书 是 玩 具 安 全 概 念 的 完 整 部 分 它 们 提 供 信 息 避 免 使 用 者 不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玩 具 损 害 以 及 故 障 或 低 效 运 转, 但 它 们 无 意 于 抵 销 设 计 缺 陷 附 随 玩 具 的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向 使 用 者 或 其 监 护 人 提 示 使 用 玩 具 时 需 注 意 的 内 在 危 害 和 伤 害 风 险, 并 提 示 避 免 这 些 危 害 和 风 险 的 方 式 内 置 安 全 不 要 求 任 何 进 一 步 的 人 为 行 为, 是 防 止 事 故 的 最 有 效 方 式 32

33 制 造 商 必 须 记 住, 如 果 不 能 通 过 设 计 或 保 护 措 施 有 效 地 将 危 害 降 到 最 低, 残 留 风 险 可 通 过 针 对 监 护 人 的 产 品 相 关 信 息 来 说 明, 这 些 信 息 应 考 虑 进 他 们 应 对 残 留 风 险 的 能 力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的 公 认 方 法, 比 如 ISO EN , 如 果 经 判 断 会 存 在 不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则 不 应 该 用 给 监 护 人 的 信 息 或 删 减 事 故 历 史 来 替 换 设 计 改 进 如 果 这 些 风 险 不 能 立 即 被 使 用 者 或 看 护 人 觉 察, 制 造 商 应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使 它 们 在 正 常 或 合 理 可 预 见 的 试 用 期 内 能 评 估 使 用 玩 具 的 内 在 风 险 这 包 括 将 采 取 的 避 免 风 险 的 预 防 措 施 的 信 息 当 出 现 多 于 1 项 危 害 时, 应 显 示 至 少 1 项 主 要 风 险 根 据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第 18 条 的 规 定, 应 进 行 风 险 / 危 害 评 估 来 决 定 玩 具 的 风 险 / 危 害 玩 具 的 设 计 方 式 应 该 是, 尽 可 能 多 地 清 除 危 害, 或, 把 残 留 风 险 降 低 到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残 留 风 险 应 该 通 过 适 当 的 警 告 语 与 / 或 使 用 说 明 书 进 行 描 述 比 如, 水 上 玩 具 含 有 的 溺 水 风 险 不 能 通 过 玩 具 设 计 100% 消 除 因 此, 应 该 告 知 监 护 人, 玩 具 应 在 浅 水 中 并 在 成 人 的 监 护 下 使 用 乳 胶 气 球 必 须 有 这 样 的 警 告 语, 即,8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必 须 有 监 护 人 在 场, 破 损 的 气 球 应 该 被 丢 弃 活 动 玩 具 应 有 这 样 的 警 告 语, 即, 它 们 仅 作 家 庭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信 息 的 示 例 请 见 协 调 标 准, 比 如, 仅 在 家 用 冰 箱 中 冷 藏 ; 不 要 放 在 冷 冻 柜 中, 因 毛 发 过 长, 不 适 合 10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当 然, 射 弹 器 和 有 锋 利 功 能 边 缘 的 玩 具 和 端 点 应 该 提 及 安 全 信 息 风 险 评 估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见 技 术 文 档 指 南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 比 如,ISO 51 号 指 南 ISO EN 和 CEN TR 13387) 注 意 : 一 般 认 为 禁 止 供 3 岁 以 上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中 包 含 细 小 部 件 是 不 合 理 的, 即 使 它 们 可 能 造 成 窒 息 事 故 因 此 对 不 合 适 这 样 的 年 龄 警 告 对 处 于 灰 色 地 带 的 玩 具 来 说 是 可 接 受 的, 尽 管 理 论 上 可 通 过 禁 止 所 有 玩 具 包 含 细 小 部 件 来 控 制 这 一 危 险 尽 管 这 样,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还 是 禁 止 放 置 于 口 腔 中 使 用 的 玩 具 包 含 所 有 种 类 的 可 移 动 的 或 可 拆 卸 的 任 何 细 小 部 件, 无 论 其 针 对 儿 童 的 哪 个 年 龄 群 体 ( 参 见 第 4 点 d) 第 10 条 (3) 款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在 其 可 预 见 的 及 正 常 的 使 用 期 限 内, 应 当 符 合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第 10 条 (3) 款 规 定 了 玩 具 必 须 符 合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的 期 限 它 指 出 玩 具 在 其 可 预 见 的 及 正 常 的 使 用 期 限 内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也 就 是 说, 仅 仅 在 投 放 市 场 或 向 消 费 者 出 售 时 安 全 可 靠 是 不 够 的, 玩 具 在 其 整 个 可 预 见 的 及 正 常 的 使 用 期 限 内 都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3.2. 第 11 条 警 告 第 11 条 (1) 款 第 1 项 出 于 安 全 使 用 起 见, 如 有 需 要, 为 第 10 条 (2) 款 的 目 的 而 制 定 的 警 告 应 当 依 据 附 录 五 中 A 部 分 的 要 求 注 明 恰 当 的 使 用 者 限 制 条 件 33

34 第 11 条 (1) 款 第 1 项 制 定 了 适 用 于 所 有 玩 具 警 告 的 一 般 规 则 其 规 定, 出 于 安 全 使 用 起 见, 如 有 需 要, 警 告 必 须 注 明 恰 当 的 使 用 者 限 制 条 件 这 也 意 味 着, 这 些 警 告 语 必 须 仅 在 适 合 安 全 使 用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如 果 警 告 语 没 有 玩 具 安 全 增 值 价 值, 则 不 应 该 使 用 警 告 语 附 录 五 A 部 分 对 如 何 实 施 作 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第 11 条 (1) 款 第 2 项 对 于 附 录 五 B 部 分 中 所 列 玩 具 类 别, 应 使 用 该 部 分 所 规 定 的 警 告 语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2 至 10 点 所 规 定 的 警 告 语 应 当 使 用 其 中 所 给 出 的 措 辞 第 11 条 (1) 款 第 2 项 规 定, 某 些 类 别 的 玩 具 必 须 使 用 特 定 警 告 语 附 录 五 B 部 分 列 出 了 这 些 警 告 语 的 清 单 该 清 单 仅 为 非 完 全 清 单, 有 些 所 需 特 定 警 告 语 还 出 现 在 EN 71 系 列 或 EN 玩 具 标 准 中 其 中 进 一 步 规 定, 这 些 警 告 语 的 措 辞 必 须 与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2 至 10 点 所 规 定 的 警 告 语 完 全 一 致 第 11 条 (1) 款 第 3 项 警 告 语 与 玩 具 的 预 期 使 用 目 的 相 冲 突 的, 不 应 在 玩 具 上 加 贴 一 种 或 多 种 附 录 五 B 部 分 所 规 定, 并 由 其 功 能 尺 寸 和 特 性 决 定 的 特 别 警 告 语 第 11 条 (1) 款 第 3 项 旨 在 防 止 滥 用 警 告 语 规 避 某 些 安 全 要 求 过 去 已 有 过 滥 用 的 情 况, 特 别 是 该 玩 具 不 适 合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这 样 的 警 告 语, 其 实 就 被 滥 用, 以 规 避 适 用 于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玩 具 的 细 小 部 件 要 求 然 而, 该 条 款 措 辞 是 概 括 性 的, 对 使 用 附 录 五 B 部 分 规 定 的 所 有 与 玩 具 预 期 用 途 相 违 背 的 特 定 警 告 语 予 以 禁 止 玩 具 的 预 期 用 途 由 其 功 能 尺 寸 和 特 性 决 定 第 11 条 (2) 款 第 1 项 制 造 商 在 玩 具 上 加 贴 的 标 签 上 包 装 上 有 必 要 时 在 玩 具 随 附 的 使 用 说 明 上 的 警 示 标 志 应 当 清 晰 可 见 易 于 辨 认 和 理 解 并 且 明 白 无 误 不 带 包 装 出 售 的 小 玩 具 应 当 带 有 适 当 的 警 告 第 11 条 (2) 款 制 定 了 标 记 警 告 语 的 规 则 首 先, 警 告 语 应 清 晰 可 见 易 于 辨 认 和 理 解 并 且 明 白 无 误 其 次, 要 求 警 告 语 应 贴 于 玩 具 上 加 贴 的 标 签 上 或 包 装 上 加 贴 的 标 签 如 泰 迪 熊 的 缝 制 标 签 吊 牌 或 胶 贴 标 签 等 除 此 之 外, 有 必 要 时 玩 具 随 附 的 使 用 说 明 上 也 应 出 现 警 示 标 志 不 带 包 装 出 售 的 小 玩 具 自 身 应 带 有 适 当 的 警 告 语 警 告 语 可 采 用 在 玩 具 上 标 明 或 加 附 标 签 的 形 式 仅 在 展 示 柜 台 上 附 贴 警 告 语 是 不 够 的 注 意 : 不 得 与 玩 具 上 的 永 久 标 记 相 混 淆, 见 附 录 五 第 二 部 分 第 9 点 的 规 定 同 时 请 参 见

35 仅 在 展 示 柜 台 上 附 贴 警 告 语, 而 不 在 玩 具 上 附 加 警 告 语 是 不 够 的 CE 标 志 粘 贴 正 确 ( 见 第 17 条 ) 随 附 标 签 示 例 : 第 11 条 (2) 款 第 2 项 警 告 语 应 当 以 警 告 开 始 本 条 规 定, 不 论 是 文 字 形 式 还 是 图 标 形 式 的 警 示 必 须 以 警 告 二 字 开 始, 使 消 费 者 理 解 警 告 语 的 性 质 过 去, 消 费 者 可 能 把 某 些 警 告 语 仅 当 成 建 议 ( 如 : 适 宜 35

36 的 年 龄 ) 当 存 在 多 个 警 示 时, 没 有 必 要 每 条 警 示 都 以 警 告 开 头, 只 需 在 所 有 警 示 的 列 表 开 头 插 入 警 告 即 可 警 告 二 字 后 面 可 以 跟 上 感 叹 号 等 如 果 包 装 已 经 带 有 服 从 年 龄 的 警 告 语 ( 其 前 冠 以 警 告 二 字 ), 则 包 装 上 他 处 的 年 龄 警 告 语 图 标 视 为 是 附 加 信 息, 唯 一 的 用 意 是 引 起 注 意 ( 而 非 任 何 安 全 增 值 价 值 ) 这 样 增 加 的 图 标 并 不 因 此 需 要 冠 以 警 告 二 字 标 识 是 附 加 的, 不 能 取 代 警 告 二 字 上 述 黄 三 角 警 示 标 识 是 美 国 标 准 ASTM F 关 于 玩 具 安 全 的 标 准 消 费 者 安 全 说 明 中 规 定 的, 美 国 市 场 上 强 制 要 求 该 标 识 与 消 费 品 安 全 加 强 法 (CPSIA) 的 要 求 相 结 合 第 11 条 (2) 款 第 3 项 对 玩 具 购 买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警 告 语, 如 那 些 注 明 使 用 者 最 小 和 最 大 年 龄 以 及 附 录 五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适 用 警 告 语, 应 出 现 在 消 费 者 的 包 装 上, 或 令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前 能 够 清 楚 地 看 到, 这 包 括 在 网 上 进 行 购 物 的 情 形 本 条 对 玩 具 购 买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特 定 警 告 的 标 注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确 保 消 费 者 购 买 玩 具 前 能 够 清 除 地 看 到 此 类 警 告 此 类 警 告 必 须 出 现 在 消 费 者 的 包 装 上, 或 令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前 能 够 清 楚 地 看 到 这 也 适 用 于 网 上 购 物, 即 这 些 警 告 必 须 令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前 清 楚 地 在 网 站 上 看 到 购 买 包 括 允 许 购 买 者 订 购 产 品 而 无 需 实 际 展 示 产 品 实 物 的 任 何 购 买 方 式 如 果 玩 具 通 过 价 目 表 出 售, 决 定 购 买 决 定 的 警 告 语 必 须 在 价 目 表 中 清 晰 可 见 没 有 义 务 将 这 些 ( 决 定 购 买 决 定 的 ) 警 告 语 放 于 靠 近 玩 具 图 画 / 说 明 的 附 近, 只 要 消 费 者 在 订 购 前 能 看 到 和 阅 读 到 即 可 相 反, 玩 具 的 图 画 / 说 明 可 以 指 出 警 告 语 的 位 置 应 提 请 消 费 者 注 意 这 个 事 实, 即, 这 里 有 警 告 语, 比 如, 在 第 x 页 上, 参 考 号 是 y 警 告 语 出 现 在 含 有 玩 具 购 买 的 价 目 表 开 头 时 或 靠 近 订 购 信 息 或 订 单 时, 视 为 是 清 晰 可 见 的 应 该 区 分 含 有 购 买 方 式 的 价 目 表 和 推 销 玩 具 但 不 含 有 玩 具 购 买 方 式 的 价 目 表 后 者 不 需 要 含 有 警 告 语 对 可 视 性 作 出 的 要 求 仅 针 对 警 告 语 ( 对 是 否 购 买 起 决 定 作 用 ) 针 对 不 适 合 3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警 告 语, 附 录 五 第 二 部 分 第 1 点 规 定, 警 告 语 应 随 附 简 单 注 释, 对 其 所 指 的 危 害 予 以 说 明 该 注 释 为 消 费 者 附 加 信 息, 因 此 不 在 可 视 性 要 求 的 范 围 之 内 这 意 味 着 在 购 买 前, 无 需 确 保 该 注 释 在 商 店 产 品 目 录 或 网 站 上 可 见 该 注 释 可 以 出 现 在 随 附 的 使 用 说 明 书 里 如 果 玩 具 通 过 网 站 出 售, 对 购 买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警 告 语 必 须 在 网 站 上 清 晰 可 见 在 消 费 者 购 买 前, 必 须 确 保 警 告 语 完 全 清 晰 可 见 36

37 如 果 消 费 者 是 在 网 站 上 购 买 玩 具, 那 么 警 告 语 所 用 的 语 言 必 须 与 该 网 站 所 用 语 言 一 致 如 果 该 网 站 有 多 语 言 版 本, 那 么 警 告 语 所 用 语 言 必 须 与 消 费 者 浏 览 的 网 页 的 语 言 一 致 第 11 条 (2) 款 中 涉 及 的 警 告 语 视 为 是 所 有 对 购 买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警 告 视 为 那 些 对 购 买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特 别 是 那 些 注 明 了 使 用 者 最 小 和 最 大 年 龄 以 及 附 录 五 中 规 定 的 除 第 9 点 之 外 的 其 他 警 告 语 附 录 五 中 的 警 告 语 必 须 结 合 本 条 来 理 解, 即, 虽 然 附 录 五 提 示 警 告 语 应 该 标 记 在 玩 具 上, 在 购 买 前 它 也 必 须 是 清 晰 可 见 的 这 可 能 意 味 着 该 警 告 语 需 标 记 在 包 装 上 或 其 他 媒 介 ( 互 联 网 ) 上 第 11 条 (3) 款 根 据 第 4 条 (7) 款, 成 员 国 可 以 规 定 在 其 领 土 范 围 内, 这 些 警 告 语 和 安 全 说 明 应 当 以 消 费 者 易 于 理 解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语 言 书 写, 这 一 点 将 由 成 员 国 决 定 第 11 条 (3) 款 对 警 告 语 的 语 言 作 出 规 定 警 告 语 的 语 言 应 为 消 费 者 易 于 理 解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语 言, 各 成 员 国 将 自 行 决 定 这 意 味 着, 成 员 国 对 指 令 的 国 内 转 换 包 含 适 用 易 于 消 费 者 理 解 的 语 言 本 指 南 解 释 二 包 含 了 详 述 警 告 语 的 建 议 3.3. 第 12 条 自 由 流 动 成 员 国 不 得 妨 碍 向 其 领 土 范 围 内 市 场 提 供 符 合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玩 具 第 12 条 制 定 了 本 指 令 的 基 本 原 则, 即 符 合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玩 具 可 自 由 流 动 成 员 国 不 得 妨 碍 向 其 领 土 范 围 内 市 场 提 供 符 合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玩 具 根 据 第 3 条 的 定 义, 提 供 (making available) 包 含 供 应 链 中 的 所 有 交 易 为 使 玩 具 受 益 于 自 由 流 动 规 则, 指 令 中 提 及 应 遵 守 的 其 他 法 规 的 一 些 条 款 也 应 予 得 到 尊 重, 特 别 是 化 学 制 品 法 规 ( 见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第 1 点 ), 化 妆 玩 具 应 遵 守 化 妆 品 指 令 ( 见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第 10 点 ), 而 玩 具 茶 具 则 要 遵 守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FCM) 法 规, 该 法 规 指 出, 如 能 合 理 预 计 到 玩 具 及 其 零 部 件 和 包 装 等 将 与 食 品 接 触, 则 其 都 应 遵 守 2004 年 10 月 27 日 通 过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关 于 用 于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和 物 品 的 第 1935/2004 号 条 例 此 外, 还 存 在 一 些 对 玩 具 安 全 和 其 他 要 求 作 出 规 定 而 玩 具 指 令 未 提 及 的 其 它 法 规, 特 别 是 : 关 于 无 线 电 和 电 子 通 信 终 端 设 备 的 第 1999/5/EC 号 指 令 关 于 电 磁 兼 容 性 的 第 2004/108/EC 号 指 令 更 多 信 息 请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 当 玩 具 不 符 合 以 上 条 款 时, 即 使 符 合 本 玩 具 指 令, 成 员 国 也 可 以 阻 止 所 涉 玩 具 的 商 贸 活 动 37

38 某 些 成 员 国 也 可 能 存 在 另 外 的 国 内 法 规, 但 必 须 通 告 委 员 会 更 多 信 息 请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 第 13 条 合 规 性 假 定 玩 具 完 全 或 部 分 符 合 索 引 号 已 公 布 于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的 协 调 标 准 的, 应 当 假 定 为 完 全 或 部 分 符 合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的 上 述 标 准 的 要 求 第 13 条 依 照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第 R8 条 制 定 的 范 本 规 定 了 合 规 性 假 定 原 则 符 合 索 引 号 已 公 布 于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的 协 调 标 准 的, 做 合 规 性 假 定 若 玩 具 符 合 这 些 标 准, 成 员 国 须 推 定 其 符 合 标 准 涵 盖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本 要 求 若 某 成 员 国 认 为 符 合 这 些 标 准 的 某 玩 具 不 符 合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必 须 举 证 说 明 玩 具 为 何 不 符 合 要 求 指 令 中 不 再 提 及 转 换 为 协 调 标 准 的 相 关 国 内 标 准 这 一 用 法, 意 味 着 制 造 商 不 再 需 要 等 待, 以 符 合 经 过 国 内 转 化 的 协 调 标 准 3.5. 第 14 条 对 协 调 标 准 提 出 正 式 异 议 1. 当 某 一 成 员 国 或 理 事 会 认 为 某 一 协 调 标 准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其 要 求 或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时, 欧 委 会 或 相 关 成 员 国 应 将 此 事 提 交 依 据 第 98/34/EC 号 指 令 第 5 条 成 立 的 委 员 会, 并 说 明 表 示 异 议 的 理 由 该 委 员 会 在 与 相 关 欧 洲 标 准 化 机 构 磋 商 后 应 立 即 发 表 自 己 的 意 见 2. 考 虑 了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后, 欧 委 会 应 当 决 定 是 否 在 ( 或 从 )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中 发 布 不 发 布 有 限 制 发 布 维 持 有 限 制 维 持 或 撤 销 有 关 协 调 标 准 的 索 引 3. 欧 委 会 应 当 通 知 相 关 欧 洲 标 准 化 机 构, 并 在 必 要 时 提 出 对 有 关 协 调 标 准 进 行 修 改 此 条 以 具 有 横 向 性 质 的 第 768/2008 号 决 议 的 示 范 条 款 为 基 础 其 含 义 见 蓝 皮 指 南 ( 第 15 条 EC 合 格 声 明 根 据 第 4 条 (2)(3) 款 规 定, 制 造 商 有 义 务 拟 定 EC 合 格 声 明 并 自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起, 保 留 10 年 ( 作 为 技 术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这 是 制 造 商 的 新 义 务, 在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中 未 作 规 定 若 制 造 商 指 定 一 位 授 权 代 表, 则 受 委 托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保 留 EC 合 格 声 明 ( 第 5 条 (3) 款 ) 第 15 条 (1) 款 EC 合 格 声 明 应 当 说 明 已 经 达 到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第 15 条 阐 述 了 EC 合 格 声 明 的 内 容 第 15 条 (1) 款 对 其 主 要 内 容 作 出 规 定, 即 声 明 满 足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38

39 第 15 条 (2) 款 EC 合 格 声 明 中 至 少 应 当 包 含 本 指 令 附 录 三 规 定 的 要 素 以 及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附 录 二 制 定 的 相 关 模 式, 并 应 予 以 持 续 更 新 其 应 当 采 用 本 指 令 附 录 三 制 定 的 示 意 结 构 其 应 当 翻 译 成 玩 具 被 投 放 或 供 应 的 市 场 所 在 成 员 国 要 求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语 言 第 15 条 (2) 款 更 为 详 尽 地 对 EC 合 格 声 明 (DoC) 作 出 说 明 EC 合 格 声 明 应 包 含 本 指 令 附 录 三 以 及 具 有 横 向 性 质 的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相 关 合 格 评 定 模 式 规 定 的 要 素 附 录 三 的 要 求 将 在 第 13 部 分 中 做 进 一 步 说 明 第 15 条 (2) 款 规 定 合 格 声 明 必 须 按 照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附 录 三 中 的 模 板 结 构 书 写, 并 且 必 须 包 含 该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要 素 这 不 代 表 要 一 字 一 句 的 照 搬 模 板 中 的 措 辞 第 768/2008 号 决 议 制 定 的 要 素 适 用 于 以 下 情 况 : 若 使 用 模 式 B(EC 型 式 检 验 ) 与 模 式 C( 型 式 合 格 )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或 使 用 模 式 A( 内 部 生 产 控 制 ), 则 决 议 附 录 二 要 求,EC 合 格 声 明 应 确 定 为 其 拟 定 的 产 品 模 式 第 二, 要 求 对 EC 合 格 声 明 中 包 含 的 这 些 要 素 进 行 持 续 更 新 第 三, 第 15 条 (2) 款 规 定,EC 合 格 声 明 的 模 式 结 构 应 符 合 附 录 三 的 规 定 最 后,EC 合 格 声 明 必 须 翻 译 为 玩 具 投 放 或 供 应 所 在 成 员 国 要 求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语 言 合 格 声 明 宣 布 玩 具 达 到 指 令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随 着 普 遍 认 可 的 现 有 技 术 发 生 变 化, 这 就 出 现 了 需 采 取 何 种 行 动 的 问 题 发 布 协 调 标 准 的 修 订 版 本 是 承 认 现 有 技 术 发 展 的 一 种 方 式 : 这 种 情 况 下, 制 造 商 应 确 定 与 要 求 相 关 的 现 有 技 术 是 否 有 所 发 展, 若 是, 哪 方 面 有 所 发 展 修 改 后 的 标 准 若 对 所 涉 玩 具 无 影 响, 则 合 格 声 明 依 然 有 效 制 造 商 可 以 在 一 份 单 独 文 件 中 表 明 其 评 价 如, 当 A8 修 改 了 EN71-1 标 准, 对 磁 铁 提 出 新 要 求 时, 制 造 商 没 有 必 要 修 改 显 然 不 包 含 任 何 磁 铁 的 玩 具 的 合 格 声 明, 可 以 用 一 份 单 独 文 件 来 说 明 对 该 事 实 的 评 价 并 向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这 种 情 况 下, 若 适 用 于 玩 具 的 说 明 和 评 价 标 准 不 再 确 保 其 符 合 最 新 技 术, 则 合 格 声 明 不 再 有 效, 需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鉴 于 过 渡 时 限 的 合 理 性 和 当 前 的 发 展, 制 造 商 应 该 会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进 行 必 要 的 重 新 评 价, 使 适 用 说 明 能 够 顺 利 过 渡 然 而 应 注 意 到, 发 布 新 的 合 格 声 明 将 不 具 回 溯 效 果, 因 此 不 会 影 响 已 投 放 市 场 的 产 品, 制 造 商 手 中 拥 有 的 这 些 产 品 可 能 具 备 有 效 的 合 格 证 明 还 应 再 次 确 定, 制 造 商 应 承 担 玩 具 合 格 性 的 总 体 责 任, 必 要 时 必 须 确 保 其 拥 有 有 效 的 合 格 声 明, 并 且 确 保 所 有 相 关 合 格 文 件 与 现 有 技 术 相 适 应 更 多 有 关 合 格 声 明 的 信 息 请 见 技 术 文 件 指 导 部 分 39

40 第 15 条 (3) 款 通 过 拟 定 EC 合 格 声 明, 制 造 商 应 担 负 起 履 行 玩 具 合 规 性 的 责 任 第 15 条 (3) 款 规 定 了 拟 定 EC 合 格 声 明 的 法 律 后 果 这 意 味 着 制 造 商 应 确 保 每 个 玩 具 符 合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规 定 的 基 本 安 全, 并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见 横 向 指 导 文 件 ( 蓝 皮 指 南 第 16 条 CE 标 志 的 一 般 性 原 则 第 16 条 (1) 款 市 场 上 的 玩 具 产 品 应 该 加 贴 CE 标 志 第 16 条 (1) 款 要 求 所 有 玩 具 加 贴 CE 标 志 CE 标 志 应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前 ( 即 欧 共 体 市 场 上 首 次 出 现 此 玩 具 前 ) 加 贴 第 45 条 对 不 履 行 该 项 的 后 果 做 出 规 定 以 下 第 17 条 对 加 贴 CE 标 志 做 了 详 细 说 明 第 16 条 (2) 款 CE 标 志 受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第 30 条 所 规 定 的 一 般 性 原 则 的 约 束 第 16 条 (2) 款 引 述 的 是 具 有 横 向 性 质 的 欧 盟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第 39 条 规 定 的 一 般 性 原 则 其 适 用 问 题 请 见 蓝 皮 指 南 ( CE 标 志 应 包 含 大 写 CE, 具 体 形 式 如 下 : 如 果 需 要 将 CE 标 志 缩 小 或 放 大, 应 遵 照 上 面 标 有 刻 度 的 图 形 比 例 CE 标 志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5 毫 米 40

41 第 16 条 (3) 款 成 员 国 应 假 定 带 有 CE 标 志 的 玩 具 符 合 本 指 令 的 规 定 第 16 条 (3) 款 规 定, 带 有 CE 标 志 的 玩 具 应 被 假 定 符 合 本 指 令 这 意 味 着, 成 员 国 不 能 限 制 带 有 CE 标 志 的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只 有 当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能 够 证 明 玩 具 严 重 不 合 规 时, 才 能 推 翻 合 格 假 定, 并 允 许 成 员 国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应 与 风 险 的 性 质 相 称 并 指 明 采 取 的 理 由 有 关 严 重 不 合 规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见 蓝 皮 指 南 ( 第 16 条 (4) 款 不 带 有 CE 标 志 或 不 符 合 本 指 令 要 求 的 玩 具 可 以 在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会 上 展 出 或 使 用, 前 提 是 其 随 附 标 志 上 清 楚 地 说 明 该 玩 具 不 符 合 本 指 令 要 求, 且 在 其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之 前 不 会 被 供 应 市 场 第 16 条 (4) 款 规 定 的 是 免 于 第 1 项 中 的 基 本 规 则 ( 即 供 应 市 场 的 所 有 玩 具 都 必 须 带 有 CE 标 志 ) 的 情 况 即 : 用 于 商 品 交 易 会 或 展 会 的 玩 具 可 以 例 外 还 规 定 此 类 玩 具 不 必 符 合 本 指 令 的 其 他 要 求 然 而, 该 例 外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玩 具 上 随 附 标 志 清 楚 说 明 其 不 符 合 本 指 令 要 求, 且 在 其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前 将 不 会 被 供 应 市 场 该 标 志 形 式 可 为 标 签 上 的 一 段 文 字 或 置 于 玩 具 旁 的 说 明 若 标 志 缺 失, 成 员 国 必 须 对 不 符 合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的 玩 具 采 取 措 施 3.8. 第 17 条 加 贴 CE 标 志 的 规 则 和 条 件 第 17 条 (1) 款 加 贴 于 玩 具 随 附 标 签 包 装 上 的 CE 合 格 标 志 应 当 清 晰 可 辨 不 易 擦 拭 如 果 玩 具 过 小 或 者 玩 具 包 含 有 小 零 件,CE 标 志 可 以 加 帖 在 标 签 或 随 附 的 商 品 说 明 上 玩 具 在 柜 台 销 售 而 令 上 述 作 法 不 具 技 术 可 行 性, 或 柜 台 本 意 是 作 为 玩 具 包 装 的,CE 标 志 可 以 在 加 贴 于 柜 台 上 从 包 装 以 外 无 法 看 到 CE 标 志 的, 其 至 少 应 当 加 贴 于 包 装 之 上 41

42 CE 标 志 可 以 仅 加 贴 于 柜 台, 警 告 语 则 不 行 ( 见 第 11 条 ) 第 17 条 (1) 款 第 1 项 说 明 了 CE 标 志 的 加 贴 方 式 首 先, 各 种 情 况 下 加 贴 的 CE 标 志 都 应 清 晰 可 辨 不 易 擦 拭 作 为 一 项 主 要 原 则, 其 必 须 加 贴 于 玩 具 本 身 随 附 标 签 或 包 装 上 制 造 商 可 以 在 玩 具 包 装 和 附 随 标 签 之 间 进 行 选 择 而 第 17 条 (1) 款 对 小 玩 具 做 出 了 例 外 的 规 定 对 于 小 玩 具,CE 标 志 可 选 择 加 贴 于 标 签 或 随 附 商 品 说 明 玩 具 在 柜 台 销 售 而 令 上 述 做 法 不 可 行 时,CE 标 志 可 以 加 贴 于 柜 台 上 但 是, 只 有 当 柜 台 原 先 就 是 作 为 玩 具 包 装 的,CE 标 志 才 能 加 贴 于 柜 台 之 上 第 17 条 (1) 款 第 2 项 制 定 了 提 高 CE 标 志 可 见 度 的 新 规 则 ( 在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中 对 此 未 作 规 定 ): 若 玩 具 有 包 装, 而 从 ( 透 明 ) 包 装 以 外 无 法 看 到 CE 标 志 的, 其 至 少 应 当 永 久 性 粘 贴 于 包 装 上 在 包 装 上 加 贴 CE 标 志 有 助 于 市 场 监 督, 因 为 主 管 部 门 无 须 打 开 包 装 核 实 玩 具 是 否 附 有 CE 标 识 在 网 上 销 售 玩 具 时, 推 荐 做 法 是 展 示 玩 具 附 有 CE 标 志 的 一 侧 同 时 含 有 玩 具 和 非 玩 具 产 品 的 组 合 包 装 上 的 CE 标 志 与 非 玩 具 产 品 在 同 一 包 装 内 的 玩 具, 须 按 照 第 17 条 ( 见 上 ) 的 规 定 加 贴 CE 标 志 和 按 照 第 11 条 的 规 定 附 带 警 告 组 合 包 装 中 的 非 玩 具 产 品 须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且 加 贴 相 应 标 志 与 玩 具 在 同 一 包 装 内 的 非 玩 具 产 品 无 须 遵 守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规 定 如 玩 具 与 非 玩 具 产 品 ( 后 者 不 受 其 它 要 求 粘 贴 CE 标 志 的 立 法 限 制 ) 组 合 包 装, 当 外 包 装 没 有 清 晰 标 示 CE 标 志 时, 建 议 在 外 包 装 上 注 明 CE 标 志 仅 针 对 玩 具 部 分 如 不 标 注 此 类 信 息, 可 能 与 非 玩 具 产 品 法 规 产 生 冲 突 ( 如 不 允 许 粘 贴 CE 标 志 的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 有 关 CE 标 志 加 贴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见 解 释 三 42

43 第 17 条 (2) 款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前, 应 先 行 加 贴 CE 标 志 也 可 加 贴 图 标 或 其 他 表 明 特 别 风 险 或 用 途 的 标 识 继 第 16 条 (1) 款 之 后, 第 17 条 (2) 款 再 次 明 确 规 定,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前, 应 先 行 加 贴 CE 标 志 本 项 规 定 进 一 步 阐 明,CE 标 志 之 后 可 附 加 图 标 或 其 他 表 明 特 定 风 险 或 用 途 的 标 识 43

44 4. 第 四 章 合 格 评 定 4.1. 第 18 条 安 全 评 估 制 造 商 应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之 前, 对 玩 具 在 化 学 物 理 机 械 电 气 可 燃 性 卫 生 和 放 射 性 等 方 面 的 潜 在 危 害 进 行 分 析, 并 对 玩 具 在 以 上 危 害 下 的 潜 在 危 险 性 进 行 评 估 第 18 条 规 定 了 制 造 商 的 一 项 新 的 明 确 义 务, 即 以 合 格 评 定 为 目 的 进 行 安 全 性 评 估 的 义 务 安 全 性 评 估 包 括 对 玩 具 在 化 学 物 理 机 械 电 气 可 燃 性 放 射 性 和 卫 生 等 方 面 的 潜 在 危 害 进 行 分 析, 并 对 玩 具 在 以 上 危 害 下 的 潜 在 危 险 性 进 行 评 估 一 般 而 言, 安 全 性 评 估 在 对 玩 具 进 行 合 格 评 定 前 进 行, 也 可 以 稍 后 完 成, 但 不 论 如 何, 最 晚 必 须 在 投 放 市 场 前 完 成 在 此 框 架 下, 制 造 商 可 对 玩 具 中 违 禁 或 限 制 性 物 质 的 存 在 的 可 能 性 进 行 评 估 可 能 的 检 测 的 范 围 可 以 评 估 为 基 础 仅 需 对 所 涉 玩 具 可 能 合 理 出 现 的 物 质 进 行 检 测 若 评 估 表 明 某 些 香 料 无 风 险, 则 制 造 商 不 必 进 行 这 些 香 料 的 检 测 若 无 电 气 危 害, 则 制 造 商 不 必 对 此 进 行 检 测 根 据 附 录 四, 安 全 性 评 估 必 须 保 留 在 技 术 文 件 中, 以 便 应 对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后 10 年 内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的 检 查 ( 第 4 条 (3) 款 ) 有 关 如 何 拟 定 安 全 性 评 估 的 详 细 指 导 将 在 一 份 单 独 的 技 术 文 件 指 导 文 档 中 给 出 4.2. 第 19 条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第 19 条 (1) 款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之 前, 制 造 商 应 当 按 照 第 2 和 第 3 款 中 所 指 的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证 明 其 玩 具 符 合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本 指 令 第 4 条 (2) 款 规 定, 制 造 商 有 义 务 根 据 第 19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第 19 条 (1) 款 重 申 了 此 义 务, 并 且 要 求 制 造 商 应 能 证 明 其 玩 具 符 合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另 外, 合 规 评 定 需 在 玩 具 投 放 市 场 前 进 行 第 19 条 (2) 款 如 果 制 造 商 在 有 关 玩 具 所 有 相 关 安 全 要 求 方 面, 业 已 采 用 索 引 号 已 公 布 于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上 的 协 调 标 准, 则 制 造 商 应 使 用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附 录 二 模 式 A 所 制 定 的 内 部 生 产 控 制 程 序 第 19 条 (2) 款 对 使 用 内 部 生 产 控 制 ( 模 式 A) 的 条 件 作 出 规 定 当 制 造 商 采 用 索 引 号 已 公 布 于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上 的 协 调 标 准 时, 可 使 用 该 模 式 此 协 调 标 准 需 涵 盖 玩 具 的 相 关 安 全 要 求, 换 言 之, 协 调 标 准 应 涵 盖 玩 具 可 能 导 致 的 所 有 危 害 若 不 存 在 这 样 的 协 调 标 准, 或 不 涵 盖 所 有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要 求, 则 不 能 采 用 内 部 生 产 控 制 ( 模 式 A) 内 部 生 产 控 制 应 采 用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附 录 二 中 模 式 A 制 定 的 程 序 亦 请 参 见 蓝 皮 指 南 ( 44

45 使 用 模 式 A 时, 有 必 要 注 意 到,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模 式 A 第 2 点 中 包 含 一 条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的 规 定 其 中 一 点 包 含 这 样 一 句 话 : 全 部 或 部 分 采 用 的 索 引 号 已 公 布 于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上 的 协 调 标 准 和 / 或 其 他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名 单, 以 及 在 协 调 标 准 不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为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而 使 用 的 解 决 办 法 的 描 述 然 而, 由 于 玩 具 模 式 A 只 能 在 协 调 标 准 适 用 时 方 能 采 用, 该 句 最 后 的 在 协 调 标 准 不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为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而 使 用 的 解 决 办 法 的 描 述 不 适 用 于 玩 具, 但 必 须 将 协 调 标 准 包 含 进 来 并 完 全 采 用 第 19 条 (3) 款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玩 具 应 进 行 第 20 条 所 指 的 EC 型 式 检 验 以 及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附 录 二 模 式 C 所 制 定 的 符 合 型 式 程 序 (a) 涵 盖 玩 具 所 有 相 关 安 全 要 求, 其 索 引 号 已 在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公 布 的 协 调 标 准 不 存 在 的 ; (b)(a) 中 提 到 的 协 调 标 准 存 在, 但 是 制 造 商 并 没 有 采 用 或 仅 部 分 采 用 的 ; (c)(a) 中 提 到 的 一 条 或 多 条 协 调 标 准 公 布 时 设 定 限 制 的 ; (d) 制 造 商 认 为 玩 具 的 特 性 设 计 结 构 或 目 的 需 要 第 三 方 验 证 的 ; 第 19 条 (3) 款 规 定 了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玩 具 必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认 证, 其 中 包 括 EC 型 式 检 验 以 及 符 合 型 式 程 序 第 一 种 情 况 为, 不 存 在 涵 盖 所 有 玩 具 安 全 要 求 的 索 引 号 已 公 布 于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上 的 协 调 标 准 时 第 二 种 情 况 为, 存 在 该 标 准, 但 制 造 商 未 使 用 或 只 是 部 分 使 用 该 标 准 时 第 三 种 情 况 为, 已 公 布 的 此 类 标 准 或 其 中 任 一 标 准 限 制 对 所 涉 玩 具 使 用 时 最 后 一 种 情 况 为, 当 制 造 商 认 为 玩 具 的 特 性 设 计 结 构 或 目 的 需 要 第 三 方 验 证 的, 应 提 交 进 行 EC 型 式 检 验 最 后 这 种 情 况 是 新 情 况,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中 不 存 在 这 个 可 能 性 根 据 新 指 令, 制 造 商 认 为 玩 具 需 要 第 三 方 检 验 时, 有 义 务 这 样 做 应 使 用 第 20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EC 型 式 检 验 EC 型 式 检 验 通 常 结 合 符 合 型 式 程 序, 后 者 的 使 用 必 须 遵 循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附 录 二 中 的 模 式 C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4.3. 第 20 条 EC 型 式 检 验 第 20 条 (1) 款 EC 型 式 检 验 的 申 请 该 项 检 验 的 执 行 以 及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的 颁 发 应 当 按 照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附 录 二 模 式 B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型 式 检 验 应 以 上 述 模 式 第 2 点 的 第 2 个 缩 进 项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除 了 这 些 规 定 之 外, 本 条 中 第 2 至 5 款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应 予 以 适 用 45

46 第 20 条 (1) 款 对 EC 型 式 检 验 的 具 体 实 施 做 出 规 定 EC 型 式 检 验 的 采 用, 检 验 的 完 成 以 及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的 发 放 都 应 依 照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附 录 二 中 模 式 B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由 于 该 模 式 规 定 了 执 行 EC 型 式 检 验 的 三 种 情 况, 因 此 该 款 中 进 一 步 注 明, 应 依 照 该 模 式 第 2 点 的 第 2 个 缩 进 项 的 规 定 综 合 采 用 生 产 型 式 和 设 计 型 式 另 外, 本 款 还 说 明 了 除 了 模 式 B 的 这 些 规 定, 本 条 第 2 至 5 款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也 应 予 以 适 用 这 几 款 包 含 了 针 对 玩 具 行 业 的 特 别 规 则 第 20 条 (2) 款 EC 型 式 检 验 申 请 材 料 应 包 括 对 玩 具 的 描 述 生 产 地 及 其 详 细 地 址 第 二 款 规 定 了 提 交 EC 型 式 检 验 申 请 时 所 需 的 额 外 文 件 申 请 材 料 通 常 需 包 含 对 玩 具 的 描 述 和 生 产 地 及 其 地 址 等 信 息 第 20 条 (3) 款 依 据 第 22 条 被 通 告 的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机 构 ) 进 行 EC 型 式 检 验 时, 如 有 必 要, 应 当 与 制 造 商 一 起, 对 制 造 商 根 据 第 18 条 规 定 实 施 的 玩 具 潜 在 危 害 分 析 进 行 评 估 第 20 条 (3) 款 包 含 了 对 完 成 EC 型 式 检 验 的 要 求 指 定 机 构 应 对 制 造 商 依 照 第 18 条 实 施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予 以 评 估 必 要 时, 指 定 机 构 应 与 制 造 商 一 起 评 估 第 20 条 (4) 款 第 1 项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应 当 包 括 对 本 指 令 的 索 引 一 张 彩 色 图 片 对 玩 具 包 括 其 尺 寸 大 小 的 明 确 描 述, 以 及 所 完 成 的 所 有 检 验 清 单, 并 附 有 对 相 关 检 验 报 告 的 索 引 第 20 条 (4) 款 规 定 了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的 要 求 第 1 项 包 括 一 项 要 求, 即 证 书 需 包 括 对 玩 具 指 令 的 索 引 一 张 彩 色 图 片 对 玩 具 包 括 其 尺 寸 大 小 的 明 确 描 述 此 外,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还 应 描 述 完 成 的 所 有 检 验, 并 附 上 相 关 检 验 报 告 的 索 引 本 款 提 到 的 尺 寸 大 小 是 指 玩 具 的 尺 寸 大 小, 并 非 玩 具 的 组 成 部 件 目 的 是 在 一 类 大 小 不 同 的 相 同 玩 具 中 区 分 出 某 一 玩 具 考 虑 玩 具 尺 寸 大 小 时, 比 如, 这 样 表 述 刺 绣 棕 熊 高 45 厘 米 就 足 够 区 分 25 厘 米 和 35 厘 米 的 玩 具 类 别 ( 族 ) 目 的 是 不 涉 及 积 木 的 组 成 部 件, 而 且 也 不 应 该 给 出 积 木 组 装 玩 具 的 一 般 尺 寸 大 小 第 20 条 (4) 款 第 2 项 如 有 需 要, 应 对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进 行 审 查, 尤 其 是 当 生 产 过 程 原 材 料 或 者 是 玩 具 构 件 发 生 变 化 时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上 述 审 查 间 隔 为 5 年 此 条 对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的 审 查 做 出 规 定 如 有 需 要, 应 对 EC 型 式 检 验 证 证 书 进 行 审 查, 仅 制 造 商 负 责 确 保 已 进 行 审 查 本 条 提 到 必 须 对 EC 型 式 检 验 证 证 书 进 行 审 查 的 几 种 情 况, 例 如 : 生 产 过 程 原 材 料 或 玩 具 构 件 发 生 变 化 时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每 5 年 必 须 对 EC 型 式 检 验 审 查 一 次 46

47 第 41 条 (3) 款 规 定, 必 要 时,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有 权 力 且 有 义 务 指 示 指 定 机 构 审 查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特 别 是 在 第 20 条 (4) 款 第 2 项 所 指 情 况 下 第 20 条 (4) 款 第 3 项 玩 具 不 符 合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要 求 的,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应 予 以 撤 销 本 条 规 定, 指 定 机 构 有 义 务 撤 销 其 颁 发 的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玩 具 不 符 合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时, 应 撤 销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根 据 第 41 条 (2) 款,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有 权 力 且 有 义 务 指 示 指 定 机 构 在 发 现 玩 具 不 符 合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时, 撤 销 其 证 书 第 20 条 (4) 款 第 4 项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其 指 定 机 构 不 向 申 领 证 书 被 拒 或 证 书 被 撤 销 的 玩 具 产 品 颁 发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本 条 规 定 了 成 员 国 的 义 务 成 员 国 必 须 确 保 其 指 定 机 构 不 向 申 领 证 书 已 经 被 拒 或 证 书 已 经 被 撤 销 的 玩 具 产 品 颁 发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第 20 条 (5) 款 与 EC 型 式 检 验 程 序 有 关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信 件 往 来 应 以 指 定 机 构 所 在 国 官 方 语 言 或 是 该 机 构 可 以 接 受 的 语 言 拟 定 第 20 条 (5) 款 规 定 了 与 EC 型 式 检 验 有 关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信 件 的 语 言 要 求 本 文 件 和 信 件 必 须 以 指 定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成 员 国 官 方 语 言 拟 定 若 指 定 机 构 接 受 其 他 语 言, 则 技 术 文 件 也 可 使 用 该 语 言 拟 定 4.4. 第 21 条 技 术 文 件 第 21 条 (1) 款 第 4 条 (2) 款 中 所 指 的 技 术 文 件 应 包 含 制 造 商 为 确 保 玩 具 符 合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而 采 取 之 手 段 的 一 切 相 关 数 据 或 详 细 情 况 尤 其 是 它 应 当 包 含 附 录 四 中 所 列 举 的 文 件 材 料 第 21 条 包 括 了 第 4 条 (2) 款 中 规 定 的 制 造 商 有 义 务 拟 定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 以 及 制 造 商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根 据 第 4 条 (3) 款 和 第 5 条 (3) 款 要 求, 保 留 文 件 以 备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检 查 的 要 求 第 21 条 (1) 款 阐 明 了 技 术 文 件 的 内 容 文 件 应 包 括 制 造 商 用 以 确 保 玩 具 符 合 本 指 令 相 关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而 采 取 之 手 段 的 所 有 相 关 数 据 或 详 细 情 况 它 至 少 应 包 括 附 录 四 中 所 列 文 件 材 料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见 单 独 的 技 术 文 件 指 导 文 档 第 21 条 (2) 款 受 第 20 条 (5) 款 规 定 要 求 的 制 约, 技 术 档 案 应 以 欧 共 体 的 任 意 一 种 官 方 语 言 拟 定 47

48 第 21 条 (2) 款 规 定 了 技 术 文 件 的 语 言 要 求 技 术 文 件 应 以 欧 共 体 的 任 意 一 种 官 方 语 言 拟 定 对 于 为 EC 型 式 检 验 而 拟 就 的 技 术 文 件, 第 20 条 (5) 款 中 对 其 语 言 要 求 作 出 了 规 定 第 21 条 (3) 款 制 造 商 应 当 依 照 成 员 国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的 合 理 要 求, 将 技 术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部 分 翻 译 成 该 成 员 国 的 语 言 当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向 制 造 商 索 要 技 术 文 件 或 其 翻 译 部 分 时, 其 可 以 设 定 一 个 接 收 上 述 文 件 或 译 件 的 最 后 期 限, 通 常 为 30 天 当 遇 到 重 大 而 紧 急 的 危 险 时, 也 可 设 定 一 个 更 短 的 时 间 期 限 第 21 条 (3) 款 规 定 了 对 技 术 文 件 的 翻 译 义 务 制 造 商 应 依 照 成 员 国 的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的 合 理 要 求, 将 技 术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部 分 翻 译 为 该 成 员 国 的 语 言 本 条 规 定, 要 求 必 须 合 理 但 是, 却 不 阻 止 对 玩 具 及 其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抽 查 第 二 段 规 定 了 提 供 技 术 文 件 全 部 或 部 分 翻 译 内 容 最 后 期 限 的 规 定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可 设 定 制 作 文 件 的 最 后 期 限 原 则 上, 这 个 期 限 通 常 为 30 天 当 遇 到 重 大 而 紧 急 的 危 险 时, 也 可 设 定 一 个 更 短 的 时 间 期 限 第 21 条 (4) 款 如 制 造 商 不 符 合 第 款 的 要 求, 为 验 证 其 是 否 符 合 协 调 标 准 和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其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接 受 某 一 指 定 机 构 的 检 验, 费 用 自 理 第 21 条 (4) 款 规 定 了 制 造 商 不 履 行 上 述 款 项 中 规 定 义 务 的 后 果, 即 不 拟 定 包 括 所 需 内 容 的 技 术 文 件 ( 如 玩 具 与 所 涉 技 术 文 件 无 关 ) 或 未 以 欧 共 体 成 员 国 官 方 语 言 之 一 拟 定, 或 未 在 给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文 件 翻 译 稿 若 制 造 商 不 履 行 这 些 义 务,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可 要 求 其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接 受 某 一 指 定 机 构 的 检 验, 以 验 证 其 是 否 符 合 协 调 标 准 和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费 用 由 制 造 商 自 理 若 不 合 格, 相 关 部 门 可 能 根 据 第 45 条 规 定 采 取 所 有 恰 当 手 段 限 制 或 禁 止 玩 具 进 入 市 场 或 保 证 玩 具 从 市 场 召 回 或 撤 出 本 款 涉 及 指 定 机 构 的 检 验 指 定 机 构 根 据 第 768/2008/EC 号 决 议 附 录 二 模 式 B 规 定 的 程 序 发 出 EC 型 证 书 根 据 该 程 序, 技 术 文 件 是 制 造 商 应 用 的 组 成 部 分, 能 由 指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因 此, 希 望 制 造 商 在 产 品 经 指 定 机 构 检 验 后 拥 有 技 术 文 件 并 保 存 10 年 指 定 机 构 介 入 的 范 围 将 显 示 玩 具 符 合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要 求 48

49 5. 第 五 章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公 告 5.1. 第 22 到 38 条 本 章 全 部 内 容 来 自 具 有 横 向 性 质 的 第 768/2008/EC 号 指 令 故 请 参 见 蓝 皮 指 南 ( 欧 洲 认 可 合 作 组 织 (EA) 制 定 的 因 通 告 目 的 对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进 行 认 可 的 横 向 要 求 指 导 文 件 包 含 了 一 份 针 对 因 通 告 目 的 寻 求 资 质 认 可 的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的 横 向 标 准, 该 标 准 规 定 了 其 作 为 指 定 机 构, 按 照 欧 共 体 协 调 法 规 执 行 第 三 方 合 格 评 定 工 作 的 条 件 第 22 条 公 告 成 员 国 应 当 通 报 欧 委 会 和 其 他 成 员 国 经 其 授 权 的 从 事 第 20 条 项 下 第 三 方 合 格 评 定 工 作 的 机 构 第 23 条 通 告 机 关 1. 成 员 国 应 当 指 定 一 个 通 告 机 关, 由 其 负 责 建 立 和 执 行 依 本 指 令 之 目 的 对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和 通 告 所 需 的 程 序, 并 负 责 对 指 定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包 括 其 与 第 29 条 的 合 规 性 问 题 2. 各 成 员 国 可 以 决 定 第 1 款 中 所 指 的 评 估 和 监 督 工 作 由 依 据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设 立 的 成 员 国 认 可 机 构 实 施 3. 通 告 机 关 将 第 1 款 中 所 所 指 的 评 估 通 告 或 监 督 工 作 委 托 或 交 付 给 非 政 府 机 构 的, 该 机 构 应 为 一 法 人 实 体, 并 应 做 出 必 要 变 动 以 符 合 第 24 条 (1) 至 (5) 款 制 定 的 要 求 此 外, 该 机 构 还 应 作 出 安 排, 以 承 担 其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相 应 责 任 4. 通 告 机 关 应 对 第 3 款 中 所 指 的 机 构 所 进 行 的 工 作 承 担 完 全 责 任 第 24 条 通 告 机 关 相 关 要 求 1. 通 告 机 关 的 设 立 不 应 与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 2. 通 告 机 关 的 组 织 和 运 转 应 当 保 证 其 客 观 公 正 地 开 展 活 动 ; 3. 通 告 机 关 的 组 织 应 确 保 每 一 项 与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通 告 相 关 的 决 定 由 评 定 人 之 外 的 称 职 人 士 做 出 ; 4. 通 告 机 关 不 得 主 动 给 与 或 提 供 任 何 由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从 事 的 服 务, 也 不 得 基 于 商 业 或 竞 争 性 目 的 主 动 给 与 或 提 供 任 何 咨 询 服 务 ; 5. 通 告 机 关 应 对 其 获 取 的 信 息 保 密 6. 通 告 机 关 应 有 足 够 的 称 职 人 员 供 其 调 遣, 满 足 其 工 作 需 要 ; 第 25 条 通 告 机 关 信 息 发 布 责 任 成 员 国 应 通 知 欧 委 会 和 其 他 成 员 国 其 针 对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评 定 和 通 告 的 程 序, 对 指 定 机 构 的 监 督, 以 及 其 间 发 生 的 任 何 变 动 情 况 欧 委 会 应 将 该 信 息 向 公 众 公 开 第 26 条 与 指 定 机 构 相 关 的 要 求 1. 依 据 本 指 令 进 行 通 告,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应 满 足 第 2 至 11 款 的 要 求 2.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应 依 据 成 员 国 法 律 依 法 设 立, 并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49

50 3.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应 是 独 立 于 评 定 组 织 或 玩 具 产 品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 作 为 代 表 企 业 评 定 玩 具 的 设 计 制 造 供 应 组 装 使 用 或 维 护 的 商 业 协 会 或 专 业 联 合 会 的 附 属 机 构, 如 该 机 构 能 证 明 其 独 立 性 并 不 具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应 视 为 指 定 机 构 4.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其 高 级 管 理 层 或 负 责 实 施 合 格 评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兼 为 评 定 玩 具 的 设 计 者 制 造 者 供 应 者 安 装 者 购 买 者 拥 有 者 使 用 者 或 维 护 者, 也 不 得 为 上 述 各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但 这 并 不 妨 碍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进 行 其 运 作 所 必 须 的 对 评 定 玩 具 的 使 用, 或 是 基 于 个 人 目 的 而 使 用 上 述 玩 具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其 高 级 管 理 层 或 负 责 实 施 合 格 评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直 接 参 与 这 些 玩 具 的 设 计 制 造 销 售 安 装 使 用 或 维 护, 也 不 得 作 为 以 上 活 动 参 与 各 方 的 代 表 其 不 得 参 与 任 何 可 能 会 与 其 公 告 的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的 独 立 判 断 或 诚 信 度 产 生 冲 突 的 活 动 这 尤 其 适 用 于 咨 询 服 务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应 确 保 其 附 属 机 构 或 分 包 商 的 活 动 不 对 其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的 保 密 性 客 观 性 或 公 正 性 产 生 影 响 5.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进 行 合 格 评 定 时 应 具 备 最 高 程 度 的 职 业 诚 信 及 特 定 专 业 上 所 必 需 的 技 术 水 准, 尤 其 是 当 上 述 活 动 的 结 果 对 某 些 个 人 或 团 体 利 益 攸 关 时, 应 不 惧 各 种 特 别 是 在 经 济 方 面 可 能 对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的 判 断 或 结 果 产 生 影 响 的 压 力 和 诱 惑 6. 无 论 是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本 身 其 代 表 机 构 或 是 其 负 责 的 机 构, 都 应 当 胜 任 第 20 条 规 定 分 派 给 它 的 及 其 被 指 定 的 合 格 评 定 任 务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在 任 何 时 候, 对 待 其 公 告 的 每 一 项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和 每 一 个 种 类 或 类 别 的 玩 具 产 品, 都 应 具 备 以 下 可 资 其 利 用 的 必 要 条 件 : (a) 实 施 合 格 评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具 备 技 术 知 识 和 足 够 的 恰 当 的 工 作 经 验 ; (b) 有 在 保 障 透 明 度 及 重 现 评 定 过 程 的 前 提 下 对 合 格 评 定 的 实 施 程 序 所 做 的 描 述 ; 应 具 备 恰 当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对 其 以 指 定 机 构 名 义 开 展 的 工 作 与 其 进 行 的 其 它 活 动 加 以 区 分 ; (c) 具 备 活 动 绩 效 程 序, 其 应 充 分 考 虑 企 业 规 模, 所 处 行 业, 企 业 结 构, 所 涉 玩 具 在 科 技 上 的 复 杂 程 度, 以 及 生 产 流 程 的 批 量 化 或 系 列 化 性 质 等 ;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以 恰 当 方 式 开 展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所 必 需 的 技 术 和 行 政 手 段, 并 能 够 使 用 所 有 必 需 的 设 备 或 设 施 7. 从 事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的 人 员 应 : (a) 受 到 良 好 的 职 业 技 术 训 练, 这 些 训 练 应 覆 盖 该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被 指 定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 (b) 知 悉 所 从 事 的 评 定 工 作 的 要 求, 并 拥 有 从 事 评 定 工 作 的 足 够 的 权 威 性 ; (c) 对 基 本 要 求 适 用 的 协 调 标 准 及 欧 共 体 协 调 法 规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适 度 了 解 和 掌 握 ; (d) 能 够 就 所 作 评 定 拟 定 证 书 记 录 和 报 告 8.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及 其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和 认 定 人 员 应 做 到 不 偏 不 倚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和 认 定 人 员 的 报 酬 不 应 取 决 于 其 所 作 合 格 评 定 的 数 量 或 评 定 的 结 果 9.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应 当 取 得 责 任 保 险, 除 非 此 责 任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由 国 家 投 保, 或 成 员 国 本 身 直 接 负 责 合 格 评 定 工 作 10.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依 据 第 20 条 或 任 何 将 此 条 规 定 付 诸 实 施 的 成 员 国 法 规 开 展 工 作 时, 应 保 守 所 掌 握 的 所 有 职 业 机 密, 与 活 动 开 展 所 处 的 成 员 国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的 信 息 除 外 知 识 产 权 应 受 到 保 护 50

51 11.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应 当 参 加 或 确 保 其 评 定 人 员 知 悉 相 关 标 准 化 活 动 及 依 据 第 38 条 设 立 的 指 定 机 构 协 调 小 组 的 活 动, 并 将 该 小 组 工 作 成 果 产 生 的 行 政 决 定 和 文 件 作 为 总 的 指 导 方 针 合 格 评 估 机 构 经 常 作 为 ( 签 发 EC 型 证 书 的 ) 指 定 机 构 结 合 活 动 和 定 期 检 验 标 准 上 述 两 项 活 动 作 为 独 立 活 动 进 行, 以 上 和 以 下 提 到 的 要 求 仅 与 指 定 活 动 有 关 指 定 机 构 不 能 对 它 们 进 行 EC 型 检 验 的 产 品 提 供 咨 询 活 动 ( 新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第 26.4 条 ) 的 意 思 是 指 这 样 的 事 实, 即, 指 定 机 构 能 提 供 解 释 针 对 制 造 商 的 立 法 要 求 的 咨 询 活 动, 仅 与 它 实 际 上 执 行 的 证 书 相 关 这 会 是 认 证 过 程 的 自 然 延 伸, 给 制 造 商 带 来 增 值 价 值 比 如, 指 定 机 构 会 需 要 确 切 解 释 它 为 什 么 拒 绝 签 发 证 书 如 果 两 次 活 动 能 清 晰 识 别 和 分 离, 咨 询 可 是 检 验 机 构 ( 即 便 检 验 机 构 也 是 指 定 机 构 ) 提 供 的 活 动 指 定 机 构 不 允 许 支 持 制 造 商 创 设 技 术 文 件 EC 合 格 声 明, 也 不 允 许 进 行 ( 第 18 条 定 义 的 ) 安 全 评 估, 因 为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指 定 机 构 会 确 认 它 自 身 的 工 作 第 27 条 假 定 符 合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能 证 明 其 完 全 或 部 分 符 合 索 引 号 已 公 布 于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的 相 关 协 调 标 准 所 制 定 的 标 准 的, 只 要 适 用 的 协 调 标 准 涵 盖 了 上 述 要 求, 则 应 假 定 为 符 合 第 26 条 规 定 的 要 求 第 28 条 对 协 调 标 准 提 出 正 式 异 议 当 成 员 国 或 欧 委 会 对 第 27 条 所 指 的 协 调 标 准 提 出 正 式 异 议 时, 第 14 条 应 予 以 适 用 第 29 条 指 定 机 构 的 下 属 机 构 和 分 包 商 1. 指 定 机 构 对 特 定 合 格 评 定 任 务 进 行 分 包 或 付 诸 下 属 机 构 实 施 的, 应 确 保 分 包 商 或 下 属 机 构 满 足 第 26 条 规 定 的 要 求, 并 向 公 告 机 关 做 相 应 通 报 2. 指 定 机 构 应 对 分 包 商 或 下 属 机 构 执 行 的 评 定 任 务 担 负 完 全 责 任, 而 不 论 其 设 立 地 点 何 在 3. 仅 当 征 得 客 户 同 意 后 认 定 活 动 方 可 进 行 分 包 或 交 由 下 属 机 构 实 施 4. 指 定 机 构 应 保 存 分 包 商 和 下 属 机 构 的 资 质 评 定 及 其 依 据 第 20 条 开 展 的 评 定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以 备 公 告 机 关 查 验 第 30 条 通 告 申 请 1.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应 当 向 其 设 立 地 点 所 在 的 成 员 国 通 告 机 关 提 交 本 指 令 项 下 的 通 告 申 请 2. 第 1 款 中 所 指 的 申 请 应 随 附 一 份 描 述 文 件, 对 该 机 构 声 称 有 能 力 开 展 的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一 种 或 多 种 合 格 评 定 模 式 及 一 种 或 多 种 玩 具 产 品 进 行 说 明, 有 认 可 证 书 的, 还 应 随 附 一 份 由 国 家 认 可 机 构 颁 发 的 证 明 该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满 足 第 26 条 规 定 要 求 的 认 可 证 书 3. 所 涉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不 能 提 供 认 可 证 书 的, 应 当 向 通 告 机 关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文 件, 该 文 件 应 能 对 其 是 否 符 合 第 26 条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验 证 认 定 和 定 期 监 督 51

52 第 31 条 通 告 程 序 1. 通 告 机 关 只 能 对 符 合 第 26 条 规 定 要 求 的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予 以 通 告 2. 通 告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欧 委 会 开 发 和 管 理 的 电 子 通 告 工 具 向 欧 委 会 和 其 它 成 员 国 发 出 有 关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的 通 告 3. 通 告 应 当 包 括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一 种 或 多 种 合 格 评 定 模 式 所 涉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玩 具 产 品 的 全 部 详 细 情 况 及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4. 通 告 没 有 依 据 第 30 条 (2) 款 中 所 指 的 认 可 证 书 的, 通 告 机 关 应 当 向 欧 委 会 和 其 它 成 员 国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有 确 保 其 将 受 到 定 期 监 督, 并 将 继 续 满 足 第 26 条 规 定 要 求 的 能 力 和 安 排 5. 只 有 当 采 用 了 认 可 证 书 的 通 告 发 布 两 个 星 期 内, 或 没 有 采 用 认 可 证 书 的 通 告 发 布 两 个 月 内, 欧 委 会 和 其 它 成 员 国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时, 所 涉 机 构 方 可 以 指 定 机 构 的 名 义 开 展 活 动 就 本 指 令 而 已, 只 有 上 述 机 构 才 会 被 视 为 指 定 机 构 6. 其 后, 如 通 告 发 生 任 何 相 关 变 化, 须 告 知 欧 委 会 和 其 它 成 员 国 第 32 条 指 定 机 构 识 别 号 和 名 录 1. 欧 委 会 应 为 每 个 指 定 机 构 分 配 一 个 识 别 号 即 便 依 据 多 个 欧 共 体 法 案 同 一 机 构 被 分 别 指 定, 欧 委 会 也 只 能 为 其 分 配 一 个 单 一 识 别 号 2. 欧 委 会 应 将 依 据 本 指 令 指 定 的 机 构 名 录 公 布 于 众, 包 括 分 配 给 其 的 识 别 号 及 其 被 指 定 的 评 定 项 目 欧 委 会 应 保 证 对 名 录 进 行 更 新 第 33 条 通 告 变 更 1. 公 告 机 关 已 确 定 或 获 悉 某 指 定 机 构 不 再 满 足 第 26 条 规 定 的 要 求, 或 是 不 能 履 行 其 责 任 的, 应 根 据 不 能 满 足 这 些 要 求 或 不 能 履 行 其 责 任 的 严 重 程 度, 酌 情 限 制 中 止 或 撤 销 通 告 并 应 立 即 向 欧 委 会 和 其 它 成 员 国 做 相 应 通 报 2. 如 发 生 限 制 中 止 或 撤 销 通 告 的 情 况, 或 指 定 机 构 已 停 止 活 动 的, 通 告 成 员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该 机 构 的 档 案 由 另 一 指 定 机 构 处 理, 或 是 保 存 起 来, 一 经 请 求, 即 能 提 供 给 通 告 和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使 用 第 34 条 对 指 定 机 构 资 质 提 出 质 疑 1. 当 欧 委 会 对 某 一 指 定 机 构 的 资 质 或 对 指 定 机 构 继 续 履 行 其 职 责 满 足 其 要 求 产 生 怀 疑, 或 是 这 种 怀 疑 已 经 引 起 欧 委 会 注 意 时, 应 对 上 述 所 有 情 况 加 以 调 查 2. 一 经 请 求, 通 告 成 员 国 应 向 欧 委 会 提 交 与 通 告 的 依 据 或 维 持 所 涉 机 构 资 质 有 关 的 一 切 信 息 3. 欧 委 会 应 确 保 对 调 查 过 程 中 所 获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4. 欧 委 会 确 信 某 一 指 定 机 构 不 满 足 或 是 不 再 满 足 通 告 要 求 的, 应 对 通 告 成 员 国 做 相 应 通 报, 并 要 求 其 采 取 必 要 的 改 正 措 施, 包 括 必 要 时 对 通 告 予 以 解 除 第 35 条 指 定 机 构 的 运 营 责 任 1. 指 定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第 20 条 规 定 的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开 展 合 格 评 定 52

53 2. 合 格 评 定 应 适 度 开 展, 避 免 给 经 营 者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负 担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应 充 分 考 虑 企 业 规 模, 所 处 行 业, 企 业 结 构, 所 涉 玩 具 在 科 技 上 的 复 杂 程 度, 以 及 生 产 流 程 的 批 量 化 或 系 列 化 性 质 等 ; 但 在 这 样 做 时, 应 对 玩 具 符 合 本 指 令 所 需 的 严 格 程 度 和 保 护 水 平 予 以 尊 重 3. 指 定 机 构 发 现 制 造 商 没 有 达 到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或 相 关 协 调 标 准 规 定 要 求 的, 应 责 令 制 造 商 采 取 适 当 的 改 正 措 施, 并 不 得 颁 发 第 20 条 (4) 款 中 所 指 的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4. 指 定 机 构 在 颁 发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后 对 合 格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玩 具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责 令 制 造 商 采 取 适 当 改 正 措 施, 应 中 止 该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的 使 用, 必 要 时 应 予 以 撤 销 5. 没 有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或 没 有 产 生 所 需 效 果 的, 指 定 机 构 应 酌 情 限 制 中 止 或 撤 销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第 36 条 指 定 机 构 的 信 息 披 露 责 任 1. 指 定 机 构 应 向 通 告 机 关 通 报 以 下 事 项 : (a) 拒 绝 授 予 限 制 中 止 或 撤 销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的 任 一 行 为 ; (b) 影 响 通 告 范 围 和 条 件 的 任 何 情 况 ; (c)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对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的 任 何 信 息 请 求 ; (d) 经 请 求, 在 其 通 告 范 围 内 开 展 的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以 及 其 所 开 展 的 包 括 跨 境 活 动 和 分 包 行 为 在 内 的 其 它 任 何 活 动 2. 指 定 机 构 应 向 依 本 指 令 指 定 的 其 它 机 构 提 供 负 面 的 经 请 求, 还 应 提 供 正 面 的 合 格 评 定 结 果 事 项 的 相 关 信 息, 但 后 者 应 开 展 同 类 玩 具 产 品 的 类 似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第 37 条 经 验 交 流 欧 委 会 应 对 成 员 国 负 责 通 告 政 策 的 主 管 部 门 间 开 展 经 验 交 流 的 组 织 工 作 做 出 规 定 第 38 条 指 定 机 构 协 作 欧 委 会 应 确 保 依 本 指 令 指 定 的 机 构 间 开 展 适 当 的 协 作 和 合 作, 以 行 业 小 组 或 指 定 机 构 小 组 的 形 式 适 当 开 展 活 动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其 指 定 的 机 构 以 直 接 的 或 通 过 指 定 代 表 的 方 式 参 与 到 上 述 小 组 的 工 作 中 去 53

54 6. 第 六 章 成 员 国 的 责 任 和 权 力 6.1. 第 39 条 预 防 性 原 则 成 员 国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本 指 令, 特 别 是 第 40 条 所 指 的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预 防 性 原 则 第 39 条 规 定, 成 员 国 有 责 任 且 有 权 根 据 预 防 性 原 则 采 取 措 施 成 员 国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本 指 令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预 防 性 原 则 这 些 措 施 特 别 包 括 第 40 条 所 指 的 市 场 监 督 措 施 预 防 性 原 则 适 用 于 现 有 科 学 依 据 不 够 明 确, 因 而 很 难 准 确 地 预 见 风 险 的 情 况 预 4 防 性 原 则 是 欧 共 体 法 确 立 的 一 条 一 般 性 原 则, 它 是 由 欧 洲 法 院 案 例 法 发 展 形 成 的, 以 适 用 于 环 境 领 域 的 条 约 规 定 ( 欧 盟 运 作 条 约 第 191 条 ) 为 依 据 欧 盟 理 事 会 2000 年 2 月 关 于 预 防 性 原 则 的 通 报 中 对 其 内 容 进 行 了 说 明 ( 请 参 见 COM (2000)1 或 根 据 上 述 通 报, 诉 诸 预 防 性 原 则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前 提 条 件 : 即 玩 具 被 确 定 存 在 潜 在 危 险 后 果, 且 科 学 评 价 不 能 明 确 判 定 相 关 风 险 亦 即, 尽 管 进 行 了 科 学 评 价, 成 员 国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仍 无 法 对 不 可 接 受 的 潜 在 危 险 作 出 确 切 评 判 玩 具 安 全 方 面, 当 索 引 号 已 公 布 于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上 的 协 调 标 准 完 全 涵 盖 玩 具 的 所 有 危 险 时, 则 无 须 适 用 预 防 性 原 则, 除 非 对 标 准 或 其 部 分 内 容 提 出 正 式 异 议 然 而, 玩 具 涉 及 严 重 事 故 时, 甚 至 在 提 出 正 式 异 议 前 即 可 适 用 该 项 原 则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正 如 委 员 会 通 报 中 提 到 的, 如 需 要 采 取 行 动 时, 基 于 预 防 性 原 则 的 行 动 尤 其 应 当 : 与 所 选 取 的 保 护 水 平 成 比 例 ; 适 用 过 程 中 无 歧 视 ; 与 已 采 取 的 类 似 措 施 保 持 一 致 ; 以 行 动 或 行 动 缺 失 的 潜 在 成 本 / 收 益 的 检 验 为 基 础 ( 包 括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进 行 经 济 成 本 / 收 益 分 析 ); 接 受 审 查, 以 新 的 科 学 数 据 为 依 据, 且 有 能 力 进 行 职 责 分 配, 以 获 取 更 为 全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所 需 的 科 学 依 据 另 外, 很 显 然 预 防 性 原 则 的 适 用 应 考 虑 本 指 令 的 其 他 规 定 和 原 则 很 自 然 地, 明 确 的 规 定 应 优 于 原 则 的 适 用 至 于 本 指 令 包 括 的 其 他 原 则, 如 玩 具 自 由 流 动 原 则 ( 第 12 条 ) 和 假 定 符 合 原 则 ( 第 13 条 ), 在 适 用 预 防 性 原 则 时 都 应 考 虑 在 内, 并 与 其 一 起 综 合 权 衡 4 见 欧 洲 法 院 2005 年 5 月 26 日 判 决, 案 例 C-132/03 Codacons and Federconsommatori [2005] ECR I-4167 自 本 指 令 生 效 之 日 起 五 年 自 本 指 令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年 本 指 令 生 效 后 2 年 本 指 令 生 效 后 2 年 本 指 令 生 效 后 2 年 本 指 令 生 效 后 4 年 54

55 6.2. 第 40 条 组 织 实 施 市 场 监 督 的 一 般 性 责 任 成 员 国 应 当 依 据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第 15 至 29 条, 组 织 和 实 施 对 投 放 市 场 玩 具 的 监 管 除 上 述 几 条 之 外,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第 41 条 也 适 用 本 条 规 定 了 成 员 国 组 织 实 施 市 场 监 督 的 一 般 性 义 务 市 场 监 督 应 依 照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第 15 至 29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其 适 用 问 题 请 参 见 蓝 皮 指 南 ( 此 外, 玩 具 指 令 第 41 条 对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的 某 些 特 殊 权 力 和 职 责 做 了 规 定 注 意 :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规 定 的 更 具 体 的 市 场 监 管 措 施 也 将 适 用 于 玩 具 领 域 ( 见 横 向 的 条 例 第 15 条 (3) 款 ) 适 用 的 措 施 规 定 在 指 南 文 件 中, 文 件 概 括 了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和 附 在 这 些 指 南 中 的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EC) 的 关 系 6.3. 第 41 条 指 定 机 构 须 知 第 41 条 对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关 于 指 定 机 构 的 特 定 职 责 和 权 力 做 了 规 定 第 41 条 (1) 款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指 定 机 构 提 供 与 任 一 EC 型 检 验 证 书 相 关 的 信 息, 如 该 机 构 已 颁 发 撤 销 或 拒 绝 授 予 证 书 的 信 息, 包 括 检 验 报 告 和 技 术 文 件 第 41 条 (1) 款 规 定,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有 权 要 求 指 定 机 构 提 供 信 息 这 包 括 该 机 构 颁 发 的 或 撤 销 的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的 信 息, 或 有 关 指 定 机 构 拒 绝 颁 发 该 证 书 的 信 息 要 求 的 信 息 可 包 括 检 验 报 告 或 所 涉 证 书 的 技 术 文 件 第 41 条 (2) 款 如 市 场 监 督 机 构 发 现 玩 具 不 符 合 第 10 条 和 附 录 二 规 定 的 要 求, 适 当 时, 应 指 示 指 定 机 构 撤 销 该 玩 具 的 EC 型 检 验 证 书 第 41 条 (2) 款 规 定, 当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发 现 玩 具 不 符 合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时, 有 义 务 采 取 相 关 行 动 若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中 包 括 该 玩 具, 其 应 指 示 指 定 机 构 撤 销 此 类 玩 具 的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第 41 条 (3) 款 如 有 必 要, 特 别 是 当 发 生 第 20 条 (4) 款 第 2 项 所 述 情 形 时,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应 指 示 指 定 机 构 对 EC 型 检 验 证 书 进 行 审 查 第 41 条 (3) 款 规 定,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有 权 且 有 义 务 指 示 指 定 机 构 审 查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特 别 是 在 第 20 条 (4) 款 第 2 项 中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即 生 产 过 程 原 材 料 或 玩 具 部 件 发 生 变 化 时, 更 应 如 此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每 5 年 必 须 对 EC 型 式 检 验 审 查 一 次 55

56 6.4. 第 42 条 对 成 员 国 具 有 风 险 的 玩 具 处 置 程 序 1. 某 一 成 员 国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依 据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第 20 条 的 规 定 已 采 取 行 动, 或 其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本 指 令 项 下 所 涉 玩 具 给 人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带 来 风 险 的, 应 就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所 有 要 求 对 所 涉 玩 具 进 行 评 估 相 关 经 营 者 应 对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给 予 必 要 的 合 作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在 评 估 过 程 中 发 现 玩 具 不 符 合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要 求 的, 应 当 立 即 责 令 相 关 经 营 者 采 取 适 当 改 正 措 施, 并 依 据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规 定 的 风 险 性 质, 促 使 玩 具 符 合 这 些 要 求, 或 是 从 市 场 中 撤 回 玩 具, 或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将 玩 具 召 回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应 向 相 关 指 定 机 构 做 出 相 应 通 报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第 21 条 适 用 于 本 款 第 2 项 所 指 的 措 施 2.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认 为 不 合 规 性 并 不 局 限 于 本 国 范 围 内 的, 应 当 通 知 欧 委 会 和 其 他 成 员 国 其 评 估 结 果 及 要 求 相 关 经 营 者 采 取 的 行 动 3. 相 关 经 营 者 应 保 证 将 针 对 其 提 供 给 欧 共 体 市 场 的 玩 具 采 取 适 当 的 改 正 措 施 4. 相 关 经 营 者 没 有 在 第 1 款 第 2 项 中 提 到 的 期 限 内 采 取 充 分 的 改 正 措 施 的,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的 临 时 性 措 施, 对 供 应 该 国 市 场 的 玩 具 加 以 禁 止 或 限 制, 或 是 从 市 场 上 撤 回 或 召 回 玩 具 并 应 将 这 些 措 施 立 即 通 知 欧 委 会 和 其 它 成 员 国 5. 第 4 款 中 提 到 的 信 息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可 获 得 的 细 节, 尤 其 是 识 别 不 合 规 玩 具 所 必 须 的 数 据 玩 具 产 地 所 指 不 合 规 情 况 和 所 涉 风 险 的 性 质 所 采 取 的 国 内 措 施 的 性 质 和 时 长, 以 及 相 关 经 营 者 提 出 的 论 据 等 市 场 监 督 部 门 尤 其 应 当 表 明 不 合 规 情 况 是 否 是 出 于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的 : (a) 玩 具 没 有 达 到 关 系 人 体 健 康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要 求 ; (b) 第 13 条 中 提 到 的 授 予 假 定 合 格 的 协 调 标 准 有 不 足 之 处 6. 程 序 发 起 国 以 外 的 成 员 国 应 当 立 即 知 会 欧 委 会 和 其 它 成 员 国 其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以 及 其 所 掌 握 的 所 涉 不 合 规 玩 具 的 任 何 额 外 信 息, 并 在 与 指 定 的 国 内 措 施 发 生 分 歧 时, 向 后 两 者 知 会 其 反 对 意 见 7. 在 收 到 第 4 款 所 指 的 信 息 三 个 月 内, 任 一 成 员 国 或 欧 委 会 没 有 对 某 一 成 员 国 采 取 的 临 时 性 措 施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的, 该 措 施 应 被 视 为 具 备 正 当 性 8.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对 所 涉 玩 具 采 取 适 当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如 从 其 市 场 上 立 即 撤 回 玩 具 等 对 成 员 国 具 有 风 险 的 玩 具 处 置 程 序 56

57 6.5. 第 43 条 欧 共 体 保 障 程 序 1. 完 成 第 42 条 (3) 第 (4) 款 规 定 的 程 序 后, 如 对 成 员 国 采 取 的 措 施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或 欧 委 会 认 为 某 一 国 内 措 施 有 违 欧 共 体 立 法 的, 欧 委 会 应 立 即 与 各 成 员 国 及 相 关 经 营 者 展 开 磋 商, 对 该 国 内 措 施 进 行 评 估 在 此 项 评 估 结 果 基 础 上, 欧 委 会 应 当 就 该 国 内 措 施 是 否 正 当 做 出 裁 决 欧 委 会 应 将 决 议 寄 送 所 有 成 员 国, 并 立 即 与 其 及 相 关 经 营 者 进 行 沟 通 2. 如 该 国 内 措 施 被 视 为 正 当, 所 有 成 员 国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确 保 不 合 规 玩 具 从 其 市 场 上 撤 回, 并 应 向 欧 委 会 做 相 应 通 报 如 该 国 内 措 施 被 视 为 不 正 当, 所 涉 成 员 国 应 撤 销 该 项 措 施 3. 国 内 措 施 被 视 为 正 当, 且 不 合 规 玩 具 归 咎 于 第 42 条 (5) 款 (b) 项 中 所 指 协 调 标 准 的 不 足 之 处 的, 欧 委 会 应 通 知 相 关 欧 洲 标 准 化 机 构, 并 将 此 事 提 交 依 第 98/34/EC 号 指 令 第 5 条 设 立 的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应 与 相 关 欧 洲 标 准 化 机 构 进 行 磋 商 并 立 即 发 表 自 己 的 意 见 第 条 源 于 具 有 横 向 性 质 的 第 768/2008 号 决 议 请 参 见 蓝 皮 指 南 ( 第 44 条 信 息 通 报 欧 共 体 快 速 预 警 系 统 如 第 42 条 (4) 款 所 指 的 措 施 是 一 种 依 据 第 765/2008/EC 号 指 令 第 22 条 的 规 定 应 通 过 欧 共 体 非 食 品 类 消 费 品 快 速 预 警 系 统 (RAPEX) 进 行 通 告 的 措 施, 则 其 无 须 依 据 本 指 令 第 42 条 (4) 款 进 行 单 独 通 告, 前 提 是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a) 欧 共 体 快 速 预 警 系 统 通 告 表 明 措 施 的 通 告 也 为 本 指 令 所 要 求 ; (b) 第 42 条 (5) 款 所 指 的 证 据 随 附 于 欧 共 体 快 速 预 警 系 统 通 告 当 中 如 果 需 要 依 据 欧 盟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第 22 条 的 规 定 或 是 保 障 条 款 进 行 通 告 时, 本 条 规 定 了 一 条 简 化 程 序 这 种 情 况 下, 只 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就 无 须 进 行 单 独 的 保 障 条 款 通 告 : a) 依 据 欧 盟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第 22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的 通 告 表 明, 玩 具 指 令 也 有 相 同 的 通 告 要 求 ; b) 第 42 条 (5) 款 所 指 的 证 据 已 附 在 依 据 欧 盟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765/2008 号 条 例 第 22 条 规 定 的 通 告 当 中 6.7. 第 45 条 形 式 不 符 1. 在 不 违 背 第 42 条 的 情 况 下, 任 一 成 员 国 有 下 列 发 现 之 一 的, 应 要 求 相 关 经 营 者 终 止 不 合 规 行 为 : 57

58 (a) 加 贴 的 CE 标 志 违 反 第 16 条 或 第 17 条 ; (b) 没 有 加 贴 CE 标 志 ; (c) 没 有 拟 定 EC 合 格 声 明 ; (d) 没 能 正 确 拟 定 EC 合 格 声 明 (e) 技 术 文 件 不 具 备 或 不 完 整 2. 第 1 款 中 所 指 的 不 合 规 情 况 持 续 存 在 的, 所 涉 成 员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限 制 或 禁 止 向 市 场 提 供 该 玩 具, 或 确 保 将 玩 具 从 市 场 召 回 或 撤 回 第 45 条 源 于 具 有 横 向 性 质 的 第 768/2008 号 决 议 请 参 见 蓝 皮 指 南 ( 58

59 7. 第 七 章 委 员 会 程 序 7.1. 第 46 条 修 订 和 实 施 细 则 第 46 条 (1) 款 第 1 项 为 适 应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欧 委 会 可 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订 : (a) 附 录 一 ; (b)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第 11 和 第 13 点 ; (c) 附 录 五 第 46 条 (1) 款 第 1 项 规 定, 欧 委 会 可 依 据 委 员 会 程 序 对 本 指 令 的 条 款 予 以 修 订 首 先, 可 采 用 委 员 会 程 序 对 附 录 一 予 以 修 订, 附 录 一 中 包 含 了 一 份 不 被 视 为 玩 具 的 产 品 示 例 名 单 这 对 于 向 名 单 中 添 加 新 产 品 尤 为 有 用, 这 些 产 品 出 现 在 市 场 上, 但 可 能 与 玩 具 相 混 淆 其 次, 委 员 会 程 序 可 用 于 对 化 学 品 安 全 要 求 第 11 点 的 修 订, 这 是 指 玩 具 中 使 用 的 违 禁 芳 香 物 或 应 当 加 贴 标 签 的 芳 香 物 名 单 当 违 禁 芳 香 物 名 单 或 依 据 化 妆 品 指 令 须 加 贴 标 签 的 芳 香 物 名 单 中 添 加 了 新 物 质 时, 更 须 这 样 做 再 次, 委 员 会 程 序 还 可 用 于 对 化 学 品 安 全 要 求 第 13 点 的 修 订, 这 是 指 某 些 元 素 的 迁 移 量 限 值 名 单 当 获 得 新 的 科 学 证 据 或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向 该 名 单 添 加 新 物 质 时, 有 可 能 设 定 新 的 限 值 标 准 最 后, 委 员 会 程 序 可 用 于 修 订 并 最 终 完 成 附 录 五, 该 附 录 包 含 了 一 些 针 对 某 类 产 品 的 特 定 警 告 语 第 46 条 (1) 款 第 2 项 这 些 用 以 修 订 本 指 令 非 基 本 要 素 而 拟 定 的 措 施, 应 依 照 第 47 条 (2) 款 所 指 的 监 管 程 序 予 以 谨 慎 采 用 第 46 条 (1) 款 第 2 项 规 定 了 第 1999/468/EC 号 委 员 会 决 议 中 的 何 种 委 员 会 程 序 可 以 用 于 修 订 上 述 条 款 欧 委 会 将 采 用 的 程 序 应 是 经 过 审 查 的 监 管 程 序 第 46 条 (2) 款 针 对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或 预 备 放 置 于 口 腔 内 的 其 它 玩 具 中 使 用 的 化 学 品, 欧 委 会 可 以 采 用 某 些 具 体 限 值, 并 应 考 虑 到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第 1935/2004 号 条 例 制 定 的 食 品 包 装 要 求 和 有 关 某 些 特 别 材 料 的 具 体 措 施, 以 及 玩 具 与 食 物 接 触 材 料 之 间 的 差 异 欧 委 会 应 对 本 指 令 附 录 二 附 件 C 做 相 应 修 订 这 些 原 拟 通 过 补 充 本 指 令 对 其 非 基 本 要 素 进 行 修 订 的 措 施, 应 依 照 第 47 条 (2) 款 所 指 的 监 管 程 序 予 以 谨 慎 采 用 59

60 第 46(2) 条, 通 过 对 化 学 品 采 取 具 体 限 值 的 方 式 确 保 了 对 某 些 弱 势 儿 童 群 体 的 保 护 这 些 包 括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和 其 他 预 备 放 置 于 口 腔 内 的 玩 具 ( 如 玩 具 工 具 ) 设 定 具 体 限 值 时 应 一 方 面 考 虑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法 规, 另 一 方 面 考 虑 玩 具 与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的 差 异, 特 别 是 在 不 同 暴 露 情 景 下 的 差 异 ( 对 于 口 含 玩 具 是 动 态 的 而 对 食 物 接 触 材 料 则 是 静 态 的 ) 在 分 析 过 程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这 一 点, 以 模 拟 与 玩 具 接 触 的 条 件 同 时, 这 些 限 值 是 欧 委 会 经 审 查 的 监 管 程 序 通 过 的 第 46 条 (3) 款 欧 委 会 可 以 决 定 玩 具 中 允 许 使 用 的 某 些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即 那 些 在 附 录 二 附 件 B 第 5 节 中 被 划 分 并 被 相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评 估 为 致 癌 物 质 诱 变 剂 以 及 具 有 生 殖 毒 性 物 质 的 类 别 ; 欧 委 会 可 对 附 录 二 附 件 A 做 相 应 修 订 这 些 原 拟 通 过 补 充 本 指 令 对 其 非 基 本 要 素 进 行 修 订 的 措 施, 应 依 照 第 47 条 (2) 款 所 指 的 监 管 程 序 予 以 谨 慎 采 用 第 46 条 (3) 款 规 定 了 可 以 采 用 委 员 会 程 序 并 经 科 学 会 议 评 估, 准 予 对 某 些 CMR 物 质 的 禁 用 进 行 豁 免 豁 免 准 予 后, 将 向 本 指 令 附 录 二 附 件 A 中 添 加 这 些 物 质 及 其 使 用 方 法 豁 免 的 准 予 条 件 在 附 录 二 第 3 部 分 第 4 5 点 中 作 出 规 定 同 时, 欧 委 会 将 依 照 监 管 程 序 对 上 述 措 施 予 以 谨 慎 采 用 7.2. 第 47 条 委 员 会 第 47 条 (1) 款 欧 委 会 应 有 一 个 委 员 会 对 其 提 供 协 助 根 据 第 47 条, 将 创 建 一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以 协 助 欧 委 会 实 施 玩 具 指 令 第 47 条 (2) 款 引 用 本 款 时, 考 虑 到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第 1999/468/EC 号 决 议 第 8 条 的 规 定, 以 上 决 议 的 第 5 条 a 款 第 (1) 至 (4) 项 和 第 7 条 均 应 予 以 适 用 第 47 条 (2) 款 规 定 了 引 用 本 款 时, 适 用 第 1999/468/EEC 号 委 员 会 决 议 中 的 那 些 条 款 上 述 第 46 条 第 款 中 对 本 款 都 有 所 提 及 60

61 8. 第 八 章 特 别 性 质 性 规 定 8.1. 第 48 条 报 告 各 成 员 国 应 在 2014 年 7 月 20 日 之 前, 向 欧 委 会 提 交 一 份 关 于 本 指 令 适 用 情 况 的 报 告, 之 后 每 五 年 提 交 一 次 该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一 份 有 关 玩 具 安 全 性 本 指 令 有 效 性 的 情 况 评 估, 以 及 对 成 员 国 市 场 监 督 活 动 的 陈 述 欧 委 会 应 拟 定 并 公 布 各 成 员 国 报 告 的 摘 要 本 条 规 定 了 成 员 国 的 一 项 义 务, 即 其 有 责 任 拟 定 本 指 令 适 用 情 况 报 告 报 告 应 于 自 本 指 令 生 效 日 起 5 年 后, 即 2014 年 7 月 20 日 止 及 其 后 每 五 年,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1) 玩 具 安 全 性 状 况 评 估,2) 本 指 令 有 效 性 评 估, 以 及 3) 对 成 员 国 市 场 监 督 活 动 的 陈 述 欧 委 会 应 拟 定 并 公 布 各 成 员 国 报 告 摘 要 在 会 议 纪 要 中, 理 事 会 宣 布 采 用 欧 盟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有 关 玩 具 安 全 的 指 令 : 修 订 后 的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生 效 后, 欧 委 会 将 密 切 监 管 有 关 其 实 施 的 所 有 进 展 情 况, 以 评 估 其 针 对 玩 具 安 全 水 平 的 规 定 是 否 充 分, 特 别 是 第 四 章 规 定 的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涉 及 的 安 全 要 求 修 订 后 的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规 定, 成 员 国 负 有 报 告 玩 具 安 全 情 况 本 指 令 有 效 性 和 各 国 市 场 监 督 活 动 情 况 的 义 务 欧 委 会 评 估 将 以 成 员 国 采 用 本 指 令 后 三 年 后 提 交 的 报 告 为 基 础, 其 中 一 个 侧 重 点 是 欧 盟 及 欧 盟 以 外 的 市 场 监 督 欧 委 会 将 最 晚 于 成 员 国 报 告 提 交 一 年 后 向 欧 盟 议 会 递 交 报 告 8.2. 第 49 条 透 明 度 和 保 密 性 成 员 国 主 管 部 门 和 欧 委 会 采 用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措 施 时, 第 2001/95/EC 号 指 令 第 16 条 规 定 的 透 明 度 和 保 密 性 要 求 应 予 以 适 用 成 员 国 根 据 本 指 令 采 取 措 施 时, 应 遵 循 透 明 和 保 密 的 原 则, 本 指 令 引 用 了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第 16 条 的 规 定 该 条 规 定 如 下 : 第 16 条 1. 根 据 透 明 原 则, 在 不 违 背 监 管 和 调 查 活 动 限 制 的 情 况 下, 欧 委 会 成 员 国 相 关 部 门 通 常 应 向 公 众 提 供 关 于 产 品 可 能 对 消 费 者 健 康 和 安 全 带 来 的 危 险 的 信 息 特 别 是, 应 向 公 众 提 供 有 关 产 品 识 别 风 险 性 质 及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信 息 61

62 然 而, 成 员 国 和 欧 委 会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其 官 员 和 职 员 不 公 开 因 本 指 令 要 求 而 获 得 的 信 息, 此 种 信 息 因 其 性 质 缘 故, 在 正 当 情 况 下 受 到 职 业 保 密 原 则 所 保 护, 但 出 于 保 护 消 费 者 健 康 和 安 全 的 原 因 而 必 须 在 恰 当 情 况 下 公 开 的 有 关 产 品 安 全 性 的 信 息 除 外 2. 保 守 职 业 秘 密 不 应 妨 碍 相 关 信 息 向 主 管 部 门 的 传 达, 这 些 信 息 事 关 维 护 市 场 监 管 和 监 督 活 动 的 有 效 性 在 接 收 到 职 业 秘 密 信 息 后, 有 关 部 门 应 保 守 秘 密 指 导 文 件 概 述 了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和 第 (EC)765/2008 号 条 例 的 关 系, 并 对 适 用 的 措 施 进 行 了 说 明 8.3. 第 50 条 制 定 措 施 的 动 机 依 本 指 令 对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采 取 禁 止 限 制 或 从 市 场 撤 回 或 召 回 玩 具 的 任 何 措 施 均 应 对 其 实 施 的 理 由 予 以 详 细 说 明 应 将 以 上 措 施 立 即 通 知 有 关 各 方, 还 应 同 时 告 知 在 所 涉 成 员 国 现 行 法 律 下 其 可 以 实 施 何 种 补 救 措 施, 以 及 适 用 这 些 补 救 措 施 的 时 限 本 条 规 定, 成 员 国 相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指 令 对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采 取 禁 止 限 制 或 从 市 场 撤 回 或 召 回 玩 具 的 任 何 措 施 均 应 对 实 施 的 理 由 予 以 说 明 这 些 措 施 及 其 说 明 必 须 通 告 相 关 经 营 者 通 告 还 应 包 含 救 济 措 施 方 面 的 信 息, 亦 即 : 在 所 涉 成 员 国 内 他 可 能 获 得 何 种 救 济 以 及 该 救 济 措 施 需 遵 守 何 种 时 间 期 限 等 8.4. 第 51 条 罚 则 成 员 国 应 制 定 经 营 者 处 罚 条 例, 可 以 包 括 针 对 严 重 违 规 的 刑 事 制 裁, 适 用 于 违 反 依 据 本 指 令 通 过 的 国 内 条 款 的 行 为, 成 员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手 段 确 保 处 罚 得 以 实 施 规 定 的 罚 则 应 该 有 效, 适 度, 并 具 劝 诫 性 ; 相 关 经 营 者 此 前 对 本 指 令 有 过 类 似 违 反 行 为 的, 可 以 从 重 处 理 成 员 国 应 在 2011 年 7 月 20 日 前 将 以 上 罚 则 通 告 欧 委 会, 发 生 任 何 后 续 修 订 时, 应 立 即 通 告 欧 委 会 第 51 条 规 定, 当 经 营 者 违 反 已 转 换 为 国 内 法 律 的 指 令 条 款 时, 成 员 国 应 制 定 相 关 罚 则, 对 其 予 以 处 罚 罚 则 可 包 括 对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刑 事 制 裁 成 员 国 还 应 确 保 制 裁 的 落 实 本 条 进 一 步 要 求, 制 裁 应 该 有 效 与 违 法 程 度 成 比 例, 并 具 劝 诫 性 经 营 者 此 前 对 本 指 令 有 过 类 似 违 法 行 为 的, 可 从 重 处 罚 成 员 国 应 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 前 将 规 定 所 涉 罚 则 的 条 款 通 告 欧 委 会 发 生 任 何 修 订 时, 应 立 即 通 告 欧 委 会 62

63 9. 第 九 章 最 终 及 过 渡 性 条 款 9.1. 第 52 条 第 85/374/EEC 号 指 令 和 第 2001/95/EC 号 指 令 的 适 用 第 52 条 (1) 款 本 指 令 不 损 害 第 85/374/EEC 号 指 令 的 适 用 第 52 条 (1) 款 规 定, 本 指 令 不 会 影 响 产 品 责 任 指 令 的 适 用 产 品 责 任 指 令 规 定, 经 营 包 括 玩 具 在 内 的 各 种 产 品 的 经 营 者 对 缺 陷 玩 具 产 品 负 有 严 格 责 任, 应 对 因 产 品 造 成 的 损 害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赔 偿 的 义 务 特 别 要 指 出 的 是, 根 据 产 品 责 任 指 令, 责 任 人 可 以 是 制 成 品 的 制 造 商, 任 何 原 材 料 的 生 产 商 或 某 一 部 件 的 制 造 商 任 何 在 产 品 上 标 识 自 己 的 名 字 商 标 或 其 他 鲜 明 特 征 以 表 明 自 己 是 生 产 商 的 人, 任 何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某 种 分 销 方 式 向 共 同 体 出 口 产 品 的 人 本 条 表 明, 遵 守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规 定 的 所 有 义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并 不 免 除 制 造 商 承 担 第 85/374 号 指 令 规 定 的 缺 陷 产 品 责 任 在 根 据 第 85/374 号 指 令 第 6 条 评 判 某 产 品 是 否 有 缺 陷 时, 应 采 用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中 的 安 全 性 要 求 第 52 条 (2) 款 第 2001/95/EC 号 指 令 适 用 于 符 合 第 1 条 (2) 款 规 定 的 玩 具 产 品 第 52 条 (2) 款 规 定 了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在 玩 具 领 域 的 适 用 性 问 题 根 据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第 1 条 (2) 款 的 规 定, 只 要 欧 共 体 法 中 涉 及 产 品 安 全 且 针 对 同 一 目 标 的 法 令 中 没 有 特 殊 规 定, 该 指 令 的 所 有 条 款 应 适 用 于 所 有 产 品 有 关 更 为 具 体 的 规 定 的 概 述, 请 见 第 40 条 9.2. 第 53 条 过 渡 期 第 53 条 (1) 款 对 于 依 照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并 在 2011 年 7 月 20 日 前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产 品, 成 员 国 应 当 允 许 其 进 入 市 场, 不 得 妨 碍 第 53 条 (1) 款 规 定 了 适 用 于 玩 具 产 品 的 一 般 过 渡 期, 但 具 有 化 学 物 质 要 求 的 玩 具 需 要 更 长 的 过 渡 期 在 第 2 款 中 有 此 规 定 过 渡 期 是 指 : 符 合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的 玩 具 产 品 如 果 在 指 令 生 效 前 的 两 年 内, 即 2011 年 7 月 20 日 之 前 投 放 市 场, 则 可 允 许 其 进 入 市 场 允 许 其 进 入 市 场 包 括 在 商 业 活 动 中 供 应 玩 具 以 供 在 共 同 体 内 部 销 售 消 费 或 使 用 因 此 只 要 玩 具 产 品 在 2011 年 7 月 63

64 20 日 之 前 已 经 被 投 放 市 场 ( 即 首 次 被 允 许 进 入 欧 洲 共 同 体 ), 符 合 旧 指 令 的 玩 具 产 品 就 可 能 会 继 续 留 在 市 场, 并 被 供 应 给 供 应 链 中 的 任 一 环 节 第 53 条 (2) 款 除 第 1 款 的 要 求 外, 对 于 依 照 本 指 令 除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以 外 的 其 它 要 求 供 应 市 场 的 玩 具 产 品, 成 员 国 不 得 进 行 妨 碍, 前 提 是 这 些 玩 具 产 品 达 到 了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规 定 的 要 求 并 且 是 在 2013 年 7 月 20 日 之 前 投 放 市 场 的 第 53 条 (2) 款 针 对 具 有 化 学 物 质 要 求 的 玩 具 产 品 规 定 了 一 个 时 间 跨 度 更 长 的 具 体 过 渡 期 该 过 渡 期 比 一 般 过 渡 期 长 两 年, 截 止 日 期 是 2013 年 7 月 20 日 因 此, 不 符 合 新 的 化 学 物 质 要 求 的 玩 具 产 品 如 果 符 合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的 化 学 物 质 要 求, 并 且 在 2013 年 7 月 20 日 之 前 投 放 市 场, 就 可 以 被 允 许 进 入 市 场 如 果 玩 具 产 品 在 一 般 过 渡 期 截 止 日 期, 即 2013 年 7 月 20 日 之 后 投 放 市 场, 就 必 须 符 合 本 指 令 的 其 他 要 求 备 注 : 在 第 3 条 中 定 义 了 投 放 市 场 的 定 义 9.3. 第 54 条 转 换 为 达 到 在 2011 年 1 月 20 日 前 与 本 指 令 向 适 应, 成 员 国 应 施 行 必 要 的 法 律 法 规 与 行 政 规 章, 并 立 即 通 知 欧 委 会 成 员 国 应 从 2011 年 7 月 20 日 起 正 式 采 用 这 些 措 施 在 成 员 国 采 用 这 些 措 施 时, 应 包 括 对 本 指 令 的 引 用, 或 在 正 式 公 布 时 随 附 对 本 指 令 的 引 用 引 用 办 法 由 成 员 国 制 定 成 员 国 应 向 欧 委 会 通 报 本 指 令 覆 盖 范 围 内 其 所 采 用 的 国 内 法 条 款 各 成 员 国 有 18 个 月 的 时 间, 即 在 2011 年 1 月 20 日 之 前 将 本 指 令 转 换 为 本 国 法 律 它 们 必 须 通 知 委 员 会, 并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其 国 内 法 条 款 中, 它 们 采 用 了 哪 些 本 指 令 覆 盖 的 领 域 所 有 成 员 国 应 同 时 采 用 转 换 的 指 令 条 款, 该 日 期 定 为 2011 年 7 月 20 日 当 成 员 国 采 用 转 换 的 指 令 条 款 时, 它 们 必 须 含 有 对 本 指 令 的 索 引, 或 在 正 式 公 布 时 随 附 对 本 指 令 的 引 用 引 用 办 法 由 成 员 国 制 定 如 果 一 成 员 国 未 能 在 此 期 间 成 功 转 换 指 令, 按 照 欧 洲 法 院 的 判 例 法, 当 任 何 国 内 法 条 款 与 指 令 中 的 条 款 不 兼 容, 或 当 指 令 中 的 条 款 赋 予 了 人 们 对 抗 国 家 的 权 利 ( 这 被 称 为 指 令 的 直 接 影 响 ) 且 其 是 无 条 件 而 足 够 明 确 时, 本 指 令 的 条 款 可 能 将 予 以 采 纳 不 过, 指 令 不 能 ( 对 另 一 个 人 或 公 司 ) 具 有 横 向 影 响, 因 为 这 违 反 平 等 原 则 因 此, 指 令 目 前 只 能 纵 向 直 接 有 效 ( 即 就 国 家 而 言 ) 64

65 9.4. 第 55 条 废 止 除 第 2 条 (1) 款 和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外,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应 自 2011 年 7 月 20 日 起 予 以 废 止 以 上 指 令 的 第 2 条 (1) 款 和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自 2013 年 7 月 20 日 起 予 以 废 止 对 已 废 止 指 令 的 引 用 应 按 本 指 令 进 行 解 释 第 55 条 规 定, 从 2011 年 7 月 20 日 起, 即 过 渡 期 结 束 之 日 起,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将 予 以 废 止 但 有 关 化 学 物 质 的 部 分 将 在 2013 年 7 月 20 日 后 废 止, 因 为 对 化 学 物 质 的 规 定 适 用 的 过 渡 期 更 长 其 它 法 规 中 已 对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的 引 用 应 被 视 为 对 新 指 令 或 其 相 应 条 款 的 引 用 9.5. 第 56 条 生 效 本 指 令 应 在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发 布 后 第 二 十 日 生 效 本 指 令 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 生 效 9.6. 第 57 条 送 达 对 象 本 指 令 送 交 各 成 员 国 本 指 令 的 交 送 对 象 是 有 义 务 确 保 将 本 指 令 转 换 为 本 国 法 律 的 成 员 国 65

66 10. 附 录 一 下 列 产 品 不 属 于 本 指 令 意 义 上 ( 第 2 条 (1) 款 所 指 ) 的 玩 具 本 附 录 列 举 了 一 些 不 是 玩 具, 但 容 易 与 玩 具 相 混 淆 的 产 品 的 实 例 因 为 不 可 能 把 所 有 不 是 玩 具 的 产 品 都 列 举 出 来, 所 以 这 个 名 单 并 非 详 尽 但 不 能 从 这 个 名 单 中 得 出 相 反 的 解 释, 即 如 果 某 一 产 品 没 有 出 现 在 名 单 中, 并 不 代 表 它 就 是 玩 具 产 品 应 单 独 考 虑 以 下 每 一 项 非 玩 具 的 产 品 附 录 一 中 有 些 对 非 玩 具 产 品 的 描 述 清 楚 直 白, 让 人 很 容 易 辨 别 究 竟 某 一 产 品 是 否 属 于 非 玩 具 产 品 比 如, 第 3 点 第 4 点 第 8 点 第 9 点 而 另 一 些 描 述 则 需 经 过 评 定 才 能 确 认 某 一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非 玩 具 产 品 的 条 件 比 如, 第 1 点 第 14 点 第 19 点, 根 据 上 述 几 点 的 描 述, 可 能 需 对 产 品 是 否 有 游 戏 价 值 作 出 评 定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要 始 终 把 第 2 条 (1) 款 第 一 项 中 的 定 义 作 为 确 定 一 个 产 品 是 否 是 玩 具 的 依 据 合 理 可 预 见 的 使 用 比 制 造 商 对 用 途 的 声 明 更 具 说 服 力 如 果 产 品 是 第 2 条 规 定 的 产 品, 将 被 视 为 玩 具, 应 符 合 指 令 的 要 求 ( 但 第 2.2 条 规 定 的 玩 具 除 外 ) 2.2). 除 此 之 外, 在 该 条 款 ( 第 点 ) 的 内 容 中 提 到 的 指 导 文 件 也 给 出 了 有 用 的 标 准, 在 确 定 灰 色 地 带 产 品 的 性 质 时 应 当 考 虑 到 这 些 标 准 请 注 意, 如 果 一 个 消 费 者 产 品 不 受 玩 具 指 令 的 约 束, 根 据 关 于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的 第 2001/95/EC 号 指 令 或 任 何 其 他 适 用 的 包 括 特 别 健 康 和 安 全 要 求 的 共 同 体 法 律 的 规 定, 为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该 产 品 仍 需 具 备 安 全 性 第 1 点 用 于 节 日 或 庆 典 的 装 饰 性 物 品 这 类 产 品 包 括 各 种 各 样 的 装 饰 物, 比 如 庆 祝 圣 诞 节 或 生 日 的 装 饰 品 它 们 可 以 吸 引 儿 童, 如 圣 诞 节 的 装 饰 性 圣 诞 老 人 不 过 要 注 意, 根 据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的 规 定, 吸 引 儿 童 的 非 玩 具 产 品 仍 需 保 证 对 儿 童 的 安 全 性 在 指 导 文 件 11 号 ( 针 对 36 个 月 以 下 及 以 上 的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 中 有 更 多 的 信 息 和 指 导 第 2 点 收 藏 品, 前 提 是 该 产 品 或 其 包 装 上 附 有 清 晰 可 见 易 于 辨 识 的 标 志, 说 明 供 14 岁 以 上 藏 家 使 用 该 类 别 的 例 子 有 : (a) 按 比 例 缩 小 的 精 细 模 型 ; (b) 按 比 例 缩 小 的 精 细 模 型 的 组 装 工 具 包 ; (c) 民 族 玩 偶 和 装 饰 玩 偶 及 其 他 类 似 物 品 ; (d) 玩 具 的 历 史 复 制 品 ; 以 及 (e) 真 实 武 器 的 仿 真 品 这 些 针 对 成 人 藏 家 的 产 品 类 别 包 括 许 多 产 品, 其 中 一 些 产 品 在 本 小 节 的 实 例 中 明 确 提 到 66

67 按 比 例 缩 小 的 精 细 模 型 这 些 可 以 是, 比 如 说 汽 车 船 只 飞 机 火 车 历 史 建 筑 物 按 比 例 缩 小 的 精 细 模 型 的 组 装 工 具 包 这 类 产 品 与 第 小 节 中 的 产 品 属 于 同 一 类, 不 过 它 们 要 由 消 费 者 自 己 组 装 民 间 玩 偶 和 装 饰 玩 偶 及 其 他 类 似 物 品 已 起 草 一 份 具 体 的 指 导 文 件, 规 定 了 区 分 玩 具 娃 娃 和 成 人 收 藏 品 的 标 准 ( 第 6 号 指 导 文 件 成 人 收 藏 娃 娃 和 玩 具 娃 娃 的 区 分 标 准 ): 玩 具 的 历 史 复 制 品 这 类 产 品 的 例 子 有 锡 兵 真 实 武 器 的 仿 真 品 枪 支 的 复 制 品 并 不 被 视 作 玩 具 对 其 和 用 于 玩 耍 的 玩 具 枪 进 行 区 分 时 应 该 基 于 分 类 的 一 般 标 准 ( 价 格 销 售 地 点 目 标 对 象 等 ) 以 及 逼 真 程 度 等 第 3 点 运 动 器 材, 包 括 供 20 公 斤 以 上 儿 童 使 用 的 轮 式 溜 冰 鞋 单 排 轮 滑 鞋 滑 板 等 用 于 运 动 且 并 非 供 14 岁 以 下 儿 童 玩 耍 的 设 备 不 被 视 为 玩 具 产 品 由 于 灰 色 地 带 产 品 的 存 在, 本 点 把 产 品 是 否 针 对 体 重 在 20 公 斤 以 上 儿 童 使 用 当 做 标 准, 对 如 何 分 类 做 了 阐 述 第 4 点 坐 垫 最 高 位 置 超 过 435 毫 米 的 自 行 车, 上 述 高 度 的 测 量 方 法 为 : 从 地 面 至 座 位 顶 部 表 面 的 垂 直 距 离, 座 位 应 水 平 放 置, 坐 垫 柱 置 于 最 低 接 入 标 记 处 本 点 阐 明 了 哪 种 自 行 车 被 视 作 用 于 玩 耍 的 玩 具 产 品, 哪 种 不 属 于 玩 具 指 令 管 理 决 定 性 的 标 准 就 是 坐 垫 最 高 位 置 下 面 的 自 行 车 不 属 于 玩 具 : 坐 垫 最 高 位 置 超 过 435 毫 米 的 自 行 车, 上 述 高 度 的 测 量 方 法 为 : 从 地 面 至 座 位 顶 部 表 面 的 垂 直 距 离, 座 位 应 水 平 放 置, 坐 垫 柱 置 于 最 低 接 入 标 记 处 本 点 与 第 88/378 号 指 令 中 所 规 定 的 有 所 改 变 在 第 387/88 号 指 令 中, 决 定 性 的 标 准 是 自 行 车 的 设 计 是 否 针 对 运 动 或 在 马 路 上 行 使 如 果 是, 则 这 个 自 行 车 就 不 是 玩 具 由 于 上 述 定 义 过 于 笼 统, 导 致 不 同 成 员 国 对 于 自 行 车 的 分 类 不 同 坐 垫 位 置 超 过 435 毫 米 且 低 于 635 毫 米 的 自 行 车 受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管 理, 并 且 符 合 EN 标 准 67

68 第 5 点 踏 板 车 以 及 其 它 用 作 运 动 或 是 预 定 用 于 在 公 路 或 公 共 道 路 上 行 驶 的 交 通 工 具 该 点 涉 及 交 通 工 具, 尤 其 针 对 踏 板 车 该 点 规 定, 如 果 这 些 产 品 是 针 对 运 动 或 在 公 路 公 共 道 路 上 行 驶 而 设 计, 那 么 它 们 就 不 是 玩 具 其 他 例 子 包 括 轮 式 滑 雪 板 反 冲 式 雪 橇 和 自 行 车 轮 式 溜 冰 鞋 ( 见 第 3 点 ) 尽 管 自 行 车 也 是 一 种 交 通 工 具, 但 在 该 点 中 并 未 提 及, 因 为 在 第 4 点 中 已 经 有 详 细 规 定 了 电 动 车 在 第 6 点 中 也 有 单 独 规 定 相 比 而 言, 某 些 交 通 工 具 如 果 具 有 游 戏 价 值 并 且 是 针 对 14 岁 以 下 儿 童, 比 如 某 些 具 有 游 戏 价 值 且 不 是 用 于 在 公 路 公 共 道 路 行 驶 的 踏 板 车, 可 以 被 视 为 玩 具 产 品 第 6 点 用 于 在 公 路 公 共 道 路 人 行 道 上 行 驶 的 电 动 车 该 点 涉 及 电 动 车 其 中 规 定, 当 这 些 产 品 是 用 于 在 公 路 公 共 道 路, 或 人 行 道 上 行 驶 时, 就 不 是 玩 具 相 比 而 言, 一 些 电 动 行 驶 玩 具, 即 针 对 14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电 动 车 如 果 具 有 游 戏 价 值, 并 且 不 是 用 于 在 公 路 公 共 道 路, 或 人 行 道 上 行 驶 的, 应 被 视 为 玩 具 产 品 第 7 点 用 于 深 水 区 的 水 上 运 动 器 材 儿 童 学 习 游 泳 使 用 的 游 泳 坐 垫 游 泳 辅 助 用 具 等 该 点 涉 及 : 第 一, 深 水 区 的 水 上 运 动 器 材, 第 二, 儿 童 学 习 游 泳 使 用 的 游 泳 坐 垫 游 泳 辅 助 用 具 关 于 水 上 运 动 器 材 的 分 类 在 第 7 号 指 导 文 件 某 些 水 上 运 动 器 材 是 否 属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 第 88/378/CEE 号 ) 管 理? 中 已 有 表 述 : 块 以 上 的 拼 图 板 第 8 点 该 点 对 确 定 哪 些 拼 图 板 不 是 玩 具 产 品 给 出 了 明 确 的 区 分 标 准 500 块 以 上 的 拼 图 板 不 被 视 为 玩 具 产 品 第 9 点 除 水 ( 手 ) 枪 以 外 的 压 缩 空 气 ( 手 ) 枪 及 射 程 超 过 120 厘 米 的 箭 弓 本 点 首 先 明 确 了 一 些 可 能 被 误 认 为 玩 具 的 枪 支 本 点 指 出, 压 缩 空 气 ( 手 ) 枪 ( 比 如 气 枪 ) 不 是 玩 具 但 是 水 枪 被 视 为 玩 具 其 次, 射 程 超 过 120 厘 米 的 箭 弓 从 不 被 视 为 玩 具 68

69 第 10 点 非 专 门 为 玩 具 设 计 的 鞭 炮 雷 管 该 点 指 出, 鞭 炮 不 被 视 作 玩 具 雷 管 不 被 视 作 玩 具, 除 非 其 是 专 门 当 做 玩 具 产 品 而 设 计 的 第 11 点 使 用 了 尖 头 弹 射 物 的 产 品 和 游 戏, 如 带 有 金 属 尖 头 的 飞 镖 等 该 点 指 出, 如 果 一 个 产 品 或 游 戏 包 含 尖 头 弹 射 物, 就 不 被 视 作 玩 具, 例 子 包 括 带 有 金 属 尖 头 的 飞 镖 等 这 样 一 来, 玩 具 飞 镖 都 不 应 带 有 金 属 尖 头 第 12 点 功 能 性 教 育 产 品, 如 电 炉 熨 斗 或 其 它 在 高 于 24 伏 的 额 定 电 压 下 工 作, 且 仅 以 在 成 人 监 督 下 的 教 学 目 的 而 出 售 的 功 能 性 产 品 本 点 将 功 能 性 产 品 排 除 在 外 因 为 第 3 条 中 的 定 义 指 出, 功 能 性 产 品 是 指 与 预 期 为 成 人 使 用 的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发 挥 一 样 功 能, 或 使 用 方 法 相 同, 本 身 可 能 是 以 上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的 比 例 模 型 的 玩 具 第 12 点 提 到 了 电 熨 斗 电 炉 这 两 个 例 子 下 面 情 况 下, 这 些 产 品 不 被 视 为 玩 具 : 在 高 于 24 伏 的 额 定 电 压 下 工 作, 且 仅 以 在 成 人 监 督 下 的 教 学 目 的 而 出 售 时 第 13 点 在 学 校 或 其 它 成 年 指 导 者 监 督 下 教 学 环 境 中 使 用 的 教 育 产 品, 如 科 学 器 材 本 点 将 教 育 产 品 排 除 在 外 它 们 如 果 是 在 学 校 或 其 它 成 年 指 导 者 监 督 下 教 学 环 境 中 使 用, 则 应 被 排 除 比 如 该 点 中 提 到 的 科 学 器 材 第 14 点 电 子 设 备, 如 用 于 进 入 交 互 软 件 及 其 相 联 外 设 的 个 人 电 脑 和 游 戏 机, 除 非 该 电 子 设 备 或 其 相 联 外 设 是 专 门 针 对 儿 童 设 计 和 使 用, 其 自 身 具 有 游 戏 价 值, 如 专 门 设 计 的 个 人 电 脑 键 盘 操 纵 杆 或 方 向 盘 等 本 点 阐 明 了 哪 种 电 子 设 备 不 能 被 视 作 玩 具 首 先, 电 子 设 备, 比 如 用 于 进 入 交 互 软 件 的 个 人 电 脑 和 游 戏 机 不 被 视 作 玩 具 不 过, 如 果 它 们 是 专 门 针 对 儿 童 设 计 和 使 用, 其 自 身 具 有 游 戏 价 值, 如 专 门 设 计 的 个 人 玩 具 电 脑, 则 被 视 为 玩 具 产 品 其 次, 用 于 进 入 交 互 软 件 的 电 子 设 备 的 相 联 外 设 也 不 被 视 作 玩 具 产 品 但 是, 如 果 它 们 是 专 门 针 对 儿 童 设 计, 其 自 身 具 有 游 戏 价 值, 如 键 盘 操 纵 杆 或 方 向 盘, 则 被 视 作 玩 具 玩 具 个 人 电 脑 的 例 子 : 69

70 第 15 点 用 于 娱 乐 休 闲 的 互 动 软 件, 如 电 脑 游 戏 以 及 其 存 储 介 质, 如 CD 等 本 点 指 出, 用 于 娱 乐 休 闲 的 互 动 软 件 以 及 其 储 存 介 质 不 应 被 视 作 玩 具 本 点 中 提 及 的 例 子 有 电 脑 游 戏 和 ( 音 乐 )CD 等 婴 儿 安 慰 用 品 第 16 点 本 点 规 定, 婴 儿 的 安 慰 用 品 不 是 玩 具 它 们 是 儿 童 保 育 物 品, 属 通 用 产 品 安 全 指 令 管 理 孩 童 趣 味 灯 具 第 17 点 本 点 阐 明, 孩 童 趣 味 灯 具, 即 台 灯 和 照 明 灯, 不 被 视 作 玩 具 产 品 它 们 没 有 玩 具 所 具 有 的 游 戏 价 值 不 过 用 于 玩 具 屋 中 的 台 灯 被 视 作 玩 具 低 压 指 令 适 用 于 这 些 产 品 更 多 关 于 孩 童 趣 味 灯 具 的 信 息 请 见 以 下 网 页 : native 玩 具 用 变 压 器 第 18 点 本 点 规 定, 玩 具 用 变 压 器 不 被 视 作 玩 具 在 此 情 形 下, 附 录 二 第 四 部 分 第 9 点 中 关 于 玩 具 的 电 气 变 压 器 不 应 成 为 玩 具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件 的 要 求 值 得 关 注 第 19 点 不 供 在 玩 耍 时 使 用 的 儿 童 时 尚 饰 品 本 点 阐 明, 不 用 于 玩 耍 的 时 尚 饰 品, 尤 其 是 儿 童 珠 宝, 不 被 视 作 玩 具 相 反, 具 有 游 戏 价 值 的 珠 宝 是 玩 具, 比 如 与 化 妆 戏 服 一 起 出 售 的 珠 宝 和 儿 童 自 己 组 装 的 ( 仿 制 ) 珠 宝 等 70

71 11. 附 录 二 特 别 安 全 要 求 一 物 理 和 机 械 特 性 第 1 点 玩 具 及 其 配 件, 以 及 固 定 玩 具 的 固 定 部 分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机 械 强 度, 适 当 时, 还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稳 定 性 以 承 受 使 用 中 可 能 受 到 的 压 力, 以 防 止 玩 具 因 破 碎 变 形 而 引 起 伤 害 人 体 的 危 险 该 要 求 关 注 的 是 玩 具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机 械 强 度, 以 防 止 因 破 碎 变 形 而 引 起 伤 害 人 体 的 危 险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和 EN 71-8:2011 ( 见 附 录 ZA) 中 都 有 表 述 第 2 点 玩 具 上 的 可 触 及 边 缘 凸 出 部 分 软 线 电 缆 和 紧 固 件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须 保 证 尽 可 能 减 少 与 其 接 触 时 伤 害 人 体 的 危 险 性 首 先, 该 要 求 规 定, 玩 具 上 的 可 触 及 边 缘 和 凸 出 部 分 不 应 由 于 与 其 接 触 而 导 致 人 体 伤 害, 比 如 含 有 尖 锐 边 缘 或 或 突 出 部 分 其 次, 它 还 要 求 软 线 电 缆 和 紧 固 件 不 应 有 伤 害 人 体 的 风 险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和 EN 71-8:2011 ( 见 附 录 ZA) 中 都 有 表 述 第 3 点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必 须 避 免 配 件 的 活 动 对 人 体 产 生 伤 害, 或 将 此 种 危 险 减 到 最 小 程 度 该 要 求 关 注 的 是 玩 具 的 活 动 配 件 导 致 的 风 险 在 玩 具 使 用 过 程 中 不 应 具 有 任 何 对 人 体 产 生 伤 害 的 风 险, 或 应 将 此 种 危 险 减 到 最 小 程 度 例 如 可 折 叠 的 滑 板 车 可 能 会 夹 住 手 指, 但 是 应 考 虑 到 这 种 风 险, 以 便 将 其 减 到 最 小 程 度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 见 附 录 ZA ) 中 有 表 述 一 些 压 力 测 试 的 信 息 请 参 见 破 碎 部 分, 如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第 4(a) 点 (a) 玩 具 及 其 零 部 件 不 能 具 有 任 何 窒 息 的 危 险 这 一 安 全 要 求 的 关 注 点 是, 玩 具 不 能 具 有 任 何 窒 息 的 危 险 特 别 是 带 有 线 缆 的 玩 具 可 能 有 窒 息 的 危 险, 要 尤 其 注 意 另 外 还 要 注 意, 因 为 没 有 规 定 年 龄 组, 本 要 求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玩 具, 而 不 论 其 目 标 对 象 的 年 龄 组 别, 而 且 第 4(d) 点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该 点 中 列 出 的 玩 具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和 EN 71-8:2011 ( 见 附 录 ZA) 中 都 有 表 述 71

72 第 4(b) 点 (b) 玩 具 及 其 零 部 件 不 应 具 有 任 何 由 于 口 鼻 腔 外 部 呼 吸 道 堵 塞 隔 绝 了 空 气 的 流 通 而 导 致 的 窒 息 危 险 这 项 要 求 的 关 注 点 是 外 部 气 道 阻 塞 的 危 险, 外 部 气 道 阻 塞 可 能 导 致 窒 息 如 果 玩 具 及 其 零 部 件 隔 绝 了 空 气 的 流 通, 使 口 鼻 腔 外 部 呼 吸 道 堵 塞, 就 可 能 导 致 窒 息 在 第 88/378/EEC 号 指 令 中 也 提 到 了 这 种 风 险, 其 中 所 使 用 的 术 语 是 窒 息 风 险 例 如, 用 一 小 片 塑 料 片 堵 住 嘴 和 鼻 子 可 能 有 阻 塞 外 部 呼 吸 道 的 风 险 由 于 没 有 规 定 年 龄 组, 本 要 求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玩 具, 而 不 论 其 目 标 对 象 属 于 哪 个 年 龄 组 警 告 不 足 以 消 除 这 种 危 险 另 一 个 例 子 是 半 球 形 状 的 玩 具 能 对 嘴 和 鼻 子 造 成 密 封 对 于 3 岁 以 上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目 前 认 为 警 告 就 足 以 将 危 险 降 低 到 最 小 程 度 了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中 有 表 述 第 4(c) 点 (c) 玩 具 及 其 零 部 件 的 大 小 必 须 合 适, 不 会 由 于 楔 入 口 腔 咽 喉 或 置 于 下 呼 吸 道 入 口 的 物 体 堵 塞 内 部 呼 吸 道 隔 绝 了 空 气 的 流 通 而 产 生 任 何 窒 息 危 险 本 要 求 的 关 注 点 是 内 部 呼 吸 道 堵 塞 而 可 能 导 致 窒 息 的 风 险 这 可 能 是 由 于 楔 入 口 腔 咽 喉 或 置 于 下 呼 吸 道 入 口 的 物 体 堵 塞 内 部 呼 吸 道 隔 绝 了 空 气 的 流 通 而 导 致 在 第 88/378 号 指 令 中 没 有 此 要 求, 本 要 求 是 针 对 吸 杯 气 球 和 小 球 这 类 产 品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中 有 表 述 由 于 没 有 规 定 年 龄 组, 本 要 求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玩 具, 而 不 论 其 目 标 对 象 属 于 哪 个 年 龄 组 它 们 应 该 通 过 小 球 测 试, 见 样 图 E 要 注 意 的 是, 这 种 风 险 与 (d) 点 中 提 到 的 窒 息 的 风 险 不 同 目 前 认 为 对 于 小 球 玻 璃 珠 和 类 似 物 品 来 说, 如 果 这 些 玩 具 是 供 3 岁 以 上 儿 童 玩 耍 的, 警 告 就 足 以 将 危 险 降 到 最 低 了 对 于 气 球, 应 该 对 8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加 以 警 告 第 4(d) 点 (d) 明 确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及 其 组 合 部 件 或 任 何 可 拆 卸 部 件 的 大 小 必 须 合 适, 不 致 为 儿 童 吞 咽 或 吸 入 此 要 求 同 样 适 用 于 预 定 放 置 于 口 中 的 其 他 玩 具 其 组 合 部 件 及 可 拆 卸 部 件 这 项 要 求 的 关 注 点 是 小 玩 具 和 小 部 件 导 致 儿 童 窒 息 的 风 险 本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两 种 类 型 的 玩 具 :1) 明 确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及 其 组 合 部 件 或 任 何 可 拆 卸 部 件, 以 及 2) 预 定 放 置 于 口 中 的 其 他 玩 具, 比 如 玩 具 器 具, 其 组 合 部 件 及 可 拆 卸 部 件 组 合 部 件 及 可 拆 卸 部 件 是 指 整 个 玩 具 上 可 能 含 有 的 任 何 细 小 部 件, 而 不 仅 是 玩 具 的 吹 口 如 果 预 定 放 置 于 口 中 的 玩 具 与 其 他 玩 具 ( 哨 子 和 球, 喇 叭 和 鼓 ) 72

73 一 起 出 售, 那 么 只 有 预 定 放 置 于 口 中 的 玩 具 受 此 要 求 的 约 束 这 类 玩 具 的 大 小 必 须 合 适, 以 防 为 儿 童 吞 咽 或 吸 入 这 种 风 险 通 常 被 成 为 窒 息 风 险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中 有 表 述 对 于 那 些 供 3 岁 以 上 儿 童 玩 耍 的 小 部 件, 通 常 认 为 警 告 就 足 以 将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了 至 于 其 他 被 预 定 放 置 于 口 中 的 玩 具, 仅 有 警 告 还 不 足 以 消 除 风 险 第 4(e) 点 (e) 玩 具 零 售 时 采 用 的 包 装 不 应 具 有 任 何 由 于 堵 塞 口 鼻 腔 外 部 呼 吸 道 而 导 致 的 扼 死 或 窒 息 危 险 这 点 规 定 了 适 用 于 各 种 玩 具 包 装 的 要 求 玩 具 的 零 售 包 装, 即 消 费 品 包 装, 不 应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风 险 : 1) 令 人 窒 息, 或 2) 由 于 堵 塞 口 鼻 腔 外 部 呼 吸 道 而 导 致 窒 息 ( 见 第 4(b) 条 中 对 这 种 危 险 的 解 释 ) 有 关 包 装 的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中 有 表 述 第 4(f) 点 (f) 食 物 中 或 与 食 物 混 在 一 起 的 玩 具 必 须 单 独 包 装 为 其 提 供 的 包 装 的 大 小 必 须 合 适, 以 避 免 其 被 吞 咽 和 / 或 被 吸 入 这 个 规 定 制 定 了 有 关 食 品 中 玩 具, 即 食 物 中 或 与 食 物 混 在 一 起 的 玩 具 的 具 体 包 装 要 求 食 物 中 或 与 食 物 混 在 一 起 的 玩 具 必 须 有 独 立 包 装, 用 于 将 玩 具 与 食 物 隔 离 开 比 如 在 鸡 蛋 谷 物 薯 片 中 的 玩 具 混 在 一 起 的 要 求 目 的 是 把 因 混 淆 食 物 和 玩 具 带 来 的 窒 息 风 险 降 到 最 小 食 物 与 玩 具 弄 混 淆 时, 如 果 玩 具 和 食 物 的 处 理 相 似, 就 会 发 生 风 险 如 果 玩 具 没 有 自 己 的 包 装, 儿 童 将 以 与 接 触 食 物 的 同 样 方 式 来 接 触 玩 具, 而 不 会 看 到 ( 食 物 ) 内 容 物 和 玩 具 物 件 单 独 的 包 装 增 大 了 儿 童 发 现 玩 具 将 其 和 食 物 区 分 开 的 可 能 性 一 个 例 子 是 flippo 玩 具 ( 一 种 由 同 样 大 小 的 如 芯 片 般 圆 盘 组 成 的 玩 具 ), 它 是 混 在 在 一 袋 炸 薯 片 中, 消 费 者 在 从 袋 中 抓 食 炸 薯 片 时 是 不 会 注 意 flippo 玩 具 的 不 同 食 物 中 含 有 的 玩 具 的 要 求 的 目 的 是 把 窒 息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但,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是 基 于 这 样 一 个 事 实, 即, 吞 咽 食 物 时 玩 具 是 看 不 到 的 一 个 例 子 是 里 面 含 有 玩 具 的 巧 克 力 蛋 某 些 玩 具 会 和 食 物 一 起 出 售, 不 受 本 条 规 定 范 围 的 限 制 比 如, 一 盒 饼 干 的 外 包 装 或 内 包 装 带 有 的 玩 具 玩 具 没 有 混 在 或 含 在 食 物 中, 因 为 它 是 附 在 食 物 包 装 上, 没 有 和 食 物 混 合 另 一 个 例 子 是, 同 时 含 有 食 物 和 玩 具 的 盒 子, 而 食 物 和 玩 具 是 隔 离 开 的 这 些 情 形 下, 打 开 盒 子 / 包 装 时, 儿 童 会 看 到 里 面 的 东 西, 对 不 同 的 东 西 做 出 不 同 的 行 为 因 此, 就 会 降 低 混 淆 的 风 险 包 装 不 应 存 在 任 何 使 人 窒 息 的 危 险, 即 它 的 尺 寸 必 须 合 适, 以 防 其 被 吞 咽 和 / 或 吸 入 这 意 味 着 第 4(d) 点 中 提 到 的 玩 具 的 包 装 需 通 过 EN 71-1:2011,8.2 规 定 的 小 部 件 测 试 - 圆 柱 体 测 试 73

74 第 4(g) 点 (g) 以 上 (e) 和 (f) 点 所 指 的 球 形, 卵 形 或 椭 圆 形 玩 具 包 装, 其 可 拆 卸 部 件 或 任 何 带 有 圆 头 包 装 的 圆 柱 体 玩 具, 必 须 大 小 合 适, 以 防 止 其 由 于 楔 入 口 腔 咽 喉 或 置 于 下 呼 吸 道 入 口 而 引 发 呼 吸 道 阻 塞 本 规 定 制 定 了 针 对 某 些 形 状 的 玩 具 包 装 的 具 体 要 求 首 先, 球 形, 卵 形 或 椭 圆 形 玩 具 包 装 及 其 可 拆 卸 部 件 必 须 大 小 合 适, 以 防 止 造 成 呼 吸 道 阻 塞 它 必 须 通 过 EN 71-1 标 准 中 模 板 E 的 小 球 测 试 其 次, 本 项 要 求 同 样 适 用 于 带 有 圆 头 包 装 的 圆 柱 体 玩 具, 也 就 是 说, 带 有 圆 头 包 装 的 圆 柱 体 玩 具 的 包 装 可 以 被 分 成 两 个 独 立 的 包 装 以 下 图 片 显 示 的 是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包 装 例 子, 因 为 带 有 圆 头 包 装 的 圆 柱 体 玩 具 的 可 拆 卸 部 件 未 能 通 过 模 板 E 的 小 球 测 试 : 以 下 图 片 显 示 的 是 符 合 要 求 的 包 装, 因 为 带 有 圆 头 包 装 的 圆 柱 体 玩 具 没 有 可 拆 卸 部 件, 它 通 过 了 EN 71-1:2011 第 5.1 条 中 提 到 的 测 试 : 此 项 要 求 适 用 于 所 有 玩 具 的 包 装, 而 其 属 于 哪 个 年 龄 组 由 于 小 塑 料 袋 不 是 球 形, 卵 形 或 椭 圆 形, 所 以 本 点 中 没 有 对 塑 料 袋 作 规 定 允 许 在 玩 具 包 装 中 含 有 小 部 件, 但 食 物 中 或 与 食 物 混 在 一 起 的 玩 具 的 独 立 包 装 除 外 第 4(h) 点 (h) 在 食 用 时 紧 密 附 着 在 食 品 之 上, 并 且 如 欲 直 接 接 触 到 玩 具 必 须 先 吃 掉 该 食 品 的 玩 具, 应 予 以 禁 止 其 它 直 接 附 着 于 食 品 上 的 玩 具 的 部 件 应 满 足 上 述 (c) 和 (d) 点 的 要 求 74

75 首 先, 第 一 句 禁 止 包 含 玩 具 和 食 品 的 某 些 类 产 品, 即 在 食 用 时 紧 密 附 着 在 食 品 之 上 的 玩 具 紧 密 附 着 是 指 如 欲 直 接 接 触 到 玩 具 必 须 先 吃 掉 该 食 品 而 不 是 仅 仅 移 除 掉 食 品 就 能 直 接 接 触 到 整 个 玩 具 ( 玩 具 的 任 何 部 分 在 吃 掉 食 品 前 是 接 触 不 到 的 ) 在 适 用 这 一 要 求 前, 需 要 满 足 3 个 标 准 : 玩 具 在 食 物 之 内, 玩 具 附 着 于 食 物, 而 且 在 吃 掉 食 物 前 是 不 能 接 触 到 玩 具 的 一 个 例 子 是 被 糖 果 严 密 包 裹 的 玩 具 为 了 拿 到 糖 果 里 面 的 玩 具, 儿 童 先 需 要 吃 掉 糖 果 与 前 述 玩 具 规 定 形 成 鲜 明 对 比 的 是, 第 二 句 制 定 了 其 它 直 接 附 着 于 食 品 上 的 玩 具 部 件 的 规 定 ; 即 只 有 在 吃 掉 食 品 之 后 才 能 接 触 到 附 着 在 食 品 上 的 玩 具 部 件 意 思 是, 玩 具 部 件 是 可 以 接 触 到 的, 而 不 用 先 吃 掉 食 物, 或 者, 部 件 可 以 通 过 你 的 双 手 抓 取 食 物 而 接 触 到, 因 为 食 物 没 有 紧 密 附 着 在 前 述 条 件 下, 玩 具 及 其 部 件 不 能 含 有 引 发 窒 息 的 细 小 部 件, 也 不 能 通 过 契 入 口 腔 咽 喉 或 置 于 下 呼 吸 道 入 口 而 引 发 呼 吸 道 阻 塞 造 成 内 部 呼 吸 道 阻 塞 这 类 产 品 的 例 子 有 玩 具 糖 果 唇 膏 某 些 派 对 棒 棒 糖 玩 具 的 这 些 部 件 需 符 合 第 4(c) 点 ( 内 部 呼 吸 道 阻 塞 小 球 测 试, 见 样 图 E), 第 4(d) 点 ( 禁 止 小 部 件 的 要 求, 而 不 论 目 标 年 龄 组 别 ) 中 的 要 求 如 上 所 述, 第 4(c) 点 适 用 于 所 有 玩 具, 因 此, 此 处 提 到 这 一 点 只 为 了 澄 清 目 的 在 这 些 情 形 下, 不 允 许 使 用 年 龄 警 告 语 不 适 合 其 他 直 接 附 着 于 食 物 上 的 玩 具 的 部 件 的 例 子 请 见 解 释 四 第 5 点 水 上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应 尽 量 考 虑 玩 具 的 推 荐 使 用 方 法, 尽 可 能 减 少 使 玩 具 失 去 浮 力 和 使 儿 童 失 去 支 撑 的 危 险 这 一 点 规 定 了 对 水 上 玩 具 的 安 全 要 求 在 第 3 条 中 对 水 上 玩 具 的 定 义 是 预 定 在 浅 水 中 使 用, 能 够 在 水 中 运 载 或 支 撑 儿 童 的 玩 具 ( 又 见 水 上 玩 具 第 7 号 指 导 文 件 这 些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必 须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玩 具 失 去 浮 力 以 及 失 去 对 儿 童 的 浮 力 支 持 的 风 险 只 有 经 过 评 估 证 实 风 险 已 经 被 尽 可 能 地 降 低 之 后 才 可 推 荐 使 用 该 玩 具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中 有 表 述 水 上 玩 具 还 需 符 合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其 他 适 用 要 求 ( 小 部 件 等 ) 第 6 点 对 于 进 入 其 内 部 且 进 入 后 对 进 入 者 构 成 一 个 封 闭 空 间 的 玩 具. 必 须 能 有 一 使 预 定 使 用 者 很 容 易 从 里 面 开 启 的 出 口 装 置 这 一 点 针 对 可 以 进 入 其 内 部 的 玩 具, 比 如 玩 具 和 一 些 活 动 玩 具, 制 定 了 要 求 它 们 需 要 有 出 口 装 置, 这 种 出 口 装 置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必 须 保 证 使 用 者 能 够 很 容 易 地 从 内 部 打 开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中 有 表 述 第 7 点 能 令 使 用 者 移 动 的 玩 具 应 尽 可 能 配 备 适 用 于 这 类 玩 具 且 足 以 制 动 玩 具 生 成 的 动 能 的 制 动 系 统 此 类 系 统 必 须 便 于 使 用 者 操 作, 且 不 会 有 弹 出 或 对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的 危 险 75

76 必 须 对 电 力 驱 动 的 乘 骑 玩 具 的 最 大 设 计 时 速 予 以 限 制, 以 便 将 伤 害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首 先, 这 一 点 对 所 有 能 令 使 用 者 移 动 的 玩 具, 如 自 行 车 滑 板 车 电 动 玩 具 和 溜 冰 鞋, 做 出 了 规 定 此 类 系 统 应 该 尽 可 能 有 一 个 制 动 系 统 这 种 制 动 系 统 应 适 应 玩 具 的 类 型, 且 能 够 产 生 足 以 制 动 玩 具 的 动 能 此 外, 儿 童 必 须 能 够 很 容 易 地 操 作 此 类 系 统, 而 且 不 会 有 弹 出 或 对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的 危 险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中 有 表 述 其 次, 这 一 点 还 包 含 了 一 项 针 对 电 力 驱 动 的 乘 骑 玩 具 的 要 求 对 其 最 大 设 计 时 速 应 予 以 限 制, 以 便 将 伤 害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第 3 条 (20) 款 对 设 计 时 速 进 行 了 定 义 第 8 点 弹 射 玩 具 的 形 式 和 结 构 以 及 玩 具 依 此 设 计 目 的 发 射 时 弹 射 体 所 具 有 的 动 能, 考 虑 到 该 玩 具 的 特 性, 不 得 对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者 带 来 身 体 上 的 伤 害 这 一 点 制 定 了 有 关 弹 射 玩 具 动 能 方 面 的 要 求 其 形 式 和 结 构 必 须 保 证, 当 依 此 设 计 目 的 同 时 考 虑 到 玩 具 的 特 性 从 玩 具 中 往 外 发 射 弹 射 体 时, 不 会 对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者 带 来 身 体 上 的 伤 害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中 有 表 述 第 9(a) 点 玩 具 必 须 以 这 样 的 方 式 制 造 出 来 以 确 保 : (a) 人 接 触 到 其 可 触 及 表 面 时, 其 最 高 温 度 和 最 低 温 度 均 不 会 引 发 伤 害 ; 首 先, 这 一 点 包 含 了 一 项 有 关 人 可 接 触 的 玩 具 表 面 最 高 和 最 低 温 度 的 要 求 表 面 的 最 低 和 最 高 温 度 不 能 使 接 触 的 人 受 伤 害 亦 即, 玩 具 不 能 包 含 任 何 在 接 触 时 致 人 伤 害 的 发 热 或 灼 伤 因 素 至 于 最 低 温 度, 玩 具 材 料 的 制 作 应 该 可 以 保 证 冰 冷 表 面 不 会 造 成 人 体 伤 害 例 如, 压 缩 气 体 在 扩 散 时 形 成 一 个 冰 冷 的 表 面 在 触 摸 时 不 会 引 发 伤 害 加 入 指 定 机 构 的 例 子 这 一 规 定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中 有 部 分 表 述 应 该 评 估 玩 具 最 低 温 度 的 例 子 是, 允 许 儿 童 发 现 允 许 恢 复 到 大 气 压 强 的 压 缩 空 气 温 度 的 效 果 ( 容 器 温 度 会 下 降 ) 的 科 学 实 验 器 第 9(b) 点 (b) 玩 具 内 含 有 的 液 体 和 气 体 所 达 到 的 温 度 或 压 力, 不 至 因 其 从 玩 具 中 逸 出 ( 除 非 是 玩 具 正 常 工 作 所 必 需 ) 而 引 起 烧 伤 烫 伤 或 其 他 身 体 伤 害 (b) 点 制 定 了 针 对 玩 具 内 所 含 液 体 和 气 体 的 要 求 它 们 达 到 的 温 度 或 压 力 不 应 致 其 从 玩 具 中 逸 出 而 引 起 烧 伤 烫 伤 或 其 他 身 体 伤 害 但 是, 此 项 要 求 有 一 个 例 外, 即 玩 具 出 于 正 常 工 作 所 需, 其 包 含 的 液 体 或 气 体 需 达 到 高 温 时 76

77 第 10 点 设 计 为 发 声 的 玩 具 在 设 计 和 生 产 时 必 须 确 保 其 发 出 的 最 大 脉 冲 噪 声 和 连 续 噪 声 不 至 损 害 到 儿 童 的 听 力 该 点 针 对 设 计 为 发 声 的 玩 具 做 了 规 定 因 此, 该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那 些 明 显 不 是 设 计 为 发 声 的 玩 具 发 出 的 噪 声, 比 如 气 球 破 裂 或 儿 童 不 借 助 任 何 工 具 而 令 其 发 出 哨 响 的 气 球, 这 项 规 定 是 针 对 设 计 为 发 声 的 玩 具 这 些 玩 具 在 设 计 和 生 产 时 必 须 确 保 其 发 出 的 声 音 不 至 损 害 到 儿 童 的 听 力 此 项 要 求 适 用 于 脉 冲 噪 声 和 连 续 噪 声 在 EN 71-1:2011( 见 附 录 ZA) 规 定 了 峰 值 ( 最 大 值 ) 标 准 第 11 点 活 动 玩 具 在 生 产 时,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其 对 身 体 部 位 的 挤 压 和 限 制 或 令 衣 服 受 到 牵 绊, 以 及 跌 倒 冲 击 和 淹 死 等 危 险 特 别 是, 当 一 个 或 数 个 儿 童 在 以 上 玩 具 的 表 面 玩 耍 时, 其 表 面 设 计 载 荷 应 可 承 受 这 些 儿 童 的 负 载 这 一 点 关 注 的 是 活 动 玩 具 活 动 玩 具 的 定 义 请 见 第 3 条 第 21 点 首 先, 它 们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方 式 必 须 保 证 以 下 风 险 最 小 化 : 挤 压 或 限 制 身 体 部 位, 或 令 衣 服 受 到 牵 绊, 以 及 跌 倒 冲 击 和 淹 死 等 危 险 其 次, 这 一 点 特 别 提 到 一 个 或 数 个 儿 童 在 以 上 玩 具 的 表 面 玩 耍 时, 其 表 面 设 计 载 荷 应 在 静 态 和 动 态 使 用 时 可 承 受 这 些 儿 童 的 负 载 EN 71-8 中 对 此 项 要 求 进 行 了 表 述 活 动 玩 具 还 需 符 合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中 的 其 它 适 用 要 求 意 思 是, 活 动 玩 具 也 应 符 合 EN 71- 系 列 标 准 的 其 他 适 用 要 求 77

78 11.2. 二 易 燃 性 第 1 点 玩 具 在 儿 童 的 环 境 中 不 得 构 成 一 种 危 险 的 易 燃 因 素 玩 具 在 儿 童 的 环 境 中 不 得 构 成 一 种 危 险 的 易 燃 因 素 因 此, 其 构 成 物 料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直 接 暴 露 于 火 焰 火 星 或 其 他 潜 在 火 源 时 不 会 燃 烧 ; (b) 不 会 着 火 ( 起 火 原 因 一 消 失, 火 焰 马 上 熄 灭 ); (c) 如 果 其 确 实 被 点 燃 了, 燃 烧 速 度 缓 慢, 火 势 将 以 较 慢 的 速 度 扩 散 ;(d) 如 果 不 考 虑 玩 具 的 化 学 构 成, 其 设 计 时 即 已 考 虑 到 以 机 械 手 段 减 缓 燃 烧 的 进 程 ; 以 上 可 燃 材 料 不 得 对 玩 具 所 用 的 其 他 材 料 构 成 引 燃 的 危 险 第 1 款 规 定 了 易 燃 性 的 基 本 规 则 : 玩 具 在 儿 童 的 环 境 中 不 得 构 成 一 种 危 险 的 易 燃 因 素 这 意 味 着 玩 具 必 须 满 足 第 (a) 点 到 第 (d) 点 中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条 件 第 一 种 符 合 易 燃 性 规 定 的 可 能 性 是, 玩 具 在 直 接 暴 露 于 火 焰 火 星 或 其 他 潜 在 火 源 时 不 会 燃 烧 (a 点 ) 第 二 种 可 能 性 是 玩 具 不 会 着 火 也 就 是 起 火 原 因 一 消 失, 火 焰 马 上 就 会 熄 灭 (b 点 ) 第 三 种 符 合 易 燃 性 规 定 的 可 能 性 是, 如 果 玩 具 确 实 被 点 燃 了, 燃 烧 速 度 缓 慢, 而 且 火 势 以 较 慢 的 速 度 扩 散 (C 点 ) 第 四 种 符 合 易 燃 性 规 定 的 可 能 性 是, 设 计 时 即 已 考 虑 到 以 机 械 手 段 减 缓 燃 烧 的 进 程 因 此,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使 用 化 学 阻 燃 剂 延 缓 燃 烧 过 程 是 不 可 能 的 第 一 第 二 和 第 三 个 可 能 性 不 排 除 火 焰 阻 燃 剂, 当 然 前 提 是 它 们 没 有 被 禁 止 使 用 或 含 有 不 安 全 的 化 学 物 质, 并 且 满 足 本 指 令 中 有 关 ( 化 学 物 资 的 ) 规 定 此 外, 本 款 中 还 要 求, 如 存 在 可 燃 材 料, 其 不 得 对 玩 具 所 用 的 其 他 材 料 构 成 引 燃 的 危 险 EN 71-2 中 对 此 项 要 求 进 行 了 表 述 第 2 点 对 于 因 玩 具 功 能 所 需 而 含 有 满 足 附 件 B 第 1 节 中 制 定 的 分 类 标 准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特 别 是 化 学 实 验 模 型 组 件 塑 料 或 陶 瓷 模 压 上 釉 照 相 或 类 似 活 动 所 用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不 得 含 有 由 于 非 易 燃 的 挥 发 性 成 分 的 损 失 而 变 得 易 于 燃 烧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本 款 对 以 下 玩 具 做 出 规 定 : 因 豁 免 或 功 能 所 需 而 含 有 分 类 的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附 录 二 附 件 B 第 一 节 对 适 用 分 类 标 准 做 出 了 规 定 本 条 特 别 针 对 化 学 实 验 模 型 组 件 塑 料 或 陶 瓷 模 压 上 釉 照 相 或 类 似 活 动 所 用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这 类 玩 具 不 得 含 有 由 于 非 易 燃 的 挥 发 性 成 分 的 损 失 而 变 得 易 于 燃 烧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第 3 点 除 玩 具 雷 管 以 外 的 其 它 玩 具 本 身 不 得 为 爆 炸 物, 或 含 有 第 10 条 (2) 款 第 1 项 规 定 的 易 爆 元 素 或 物 质 78

79 本 款 规 定, 玩 具 不 得 含 有 第 10 条 (2) 款 第 1 项 规 定 的 易 爆 元 素 或 物 质, 玩 具 雷 管 例 外 第 4 点 玩 具, 尤 其 是 化 学 游 戏 和 化 学 玩 具, 不 得 含 有 以 下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 (a) 混 合 时, 可 能 通 过 化 学 反 应 或 加 热 而 引 起 爆 炸 ; (b) 当 与 氧 化 物 混 合 时, 可 能 引 起 爆 炸 ; (c) 包 含 有 在 空 气 中 易 燃 的 易 挥 发 物 质, 并 且 易 于 形 成 可 燃 性 或 爆 炸 性 气 体 或 空 气 混 合 物 本 款 的 关 注 点 仍 然 是 爆 炸 和 易 燃 性 问 题, 尤 其 是 化 学 游 戏 和 化 学 玩 具 这 类 玩 具 a) 点 要 求, 它 们 在 与 氧 化 物 混 合 时, 不 会 通 过 化 学 反 应 或 加 热 而 引 起 爆 炸 b) 点 要 求, 玩 具 中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不 应 含 有 在 空 气 中 易 燃 的 成 分, 或 者 容 易 形 成 易 燃 或 爆 炸 性 蒸 气 / 空 气 混 合 物 的 成 分 79

80 11.3. 三 化 学 性 能 第 1 点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应 保 证, 当 以 第 10 条 (2) 款 第 1 项 规 定 的 方 式 使 用 玩 具 时, 人 体 的 健 康 不 会 由 于 暴 露 于 构 成 玩 具 的 或 其 所 包 含 的 化 学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而 受 到 任 何 不 利 影 响 的 危 险 玩 具 应 当 遵 守 欧 共 体 对 于 某 些 产 品 类 别 或 禁 用 危 险 物 及 混 合 物 的 相 关 法 规 本 项 针 对 玩 具 中 的 化 学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设 定 了 一 般 性 安 全 要 求 制 造 商 必 须 始 终 遵 守 此 点 要 求, 对 于 违 反 此 点 要 求 的 玩 具 产 品, 即 便 其 符 合 本 节 中 有 关 化 学 性 能 的 其 它 更 为 具 体 的 规 定, 国 家 执 法 部 门 也 可 以 对 其 采 取 行 动 这 条 规 定 要 求,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应 保 证, 人 体 健 康 不 会 由 于 暴 露 于 构 成 玩 具 的 或 其 所 包 含 的 化 学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而 受 到 任 何 不 利 影 响 的 危 险 如 玩 具 中 包 含 的 有 害 化 学 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会 被 泄 露 出 来, 换 句 话 说, 如 果 不 存 在 有 害 化 学 品 的 暴 露 情 况, 玩 具 的 使 用 就 不 会 得 到 禁 止 ( 除 非 适 用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或 其 他 系 列 立 法 的 任 何 其 他 限 制 / 禁 止 ( 参 见 本 款 第 二 部 分 )) 从 这 个 角 度 而 言, 本 条 规 定 应 是 以 风 险 为 基 准 的 另 外, 本 条 还 涉 及 到 第 10 条 (2) 款 第 1 项 中 所 规 定 的 玩 具 以 预 定 或 可 预 见 的 方 式 并 顾 及 到 儿 童 的 行 为 时 使 用 的 情 况 本 项 第 二 部 分 明 确 提 出, 所 有 玩 具 产 品 都 应 当 遵 守 欧 共 体 有 关 化 学 品 的 一 般 性 法 规, 即 涉 及 某 些 产 品 或 规 定 了 某 些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限 制 条 件 的 相 关 法 规 欧 共 体 的 相 关 法 规 信 息 可 以 从 以 下 网 页 获 得 : 这 些 法 规 涉 及 范 围 很 广, 在 本 条 中 没 有 一 一 列 举 出 来 其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项 立 法 是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907/2006 号 条 例 (REACH) 这 就 意 味 着, 该 条 例 中 的 所 有 要 求, 至 少 是 有 关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苯 偶 氮 染 料 和 镍 等 物 质 的 要 求 都 应 得 到 执 行 欧 洲 化 学 品 管 理 局 (ECHA) 风 险 评 估 委 员 会 负 责 提 供 有 关 REACH 及 分 类 粘 贴 标 签 及 包 装 条 例 (CLP) 所 规 定 化 学 物 质 的 危 害 及 风 险 的 科 学 意 见, 而 欧 洲 委 员 会 健 康 及 食 品 安 全 总 司 的 科 学 委 员 会 则 是 就 特 定 部 门 的 问 题 提 供 相 关 科 学 建 议 其 它 比 较 重 要 的 法 案 包 括 那 些 在 环 境 领 域 里 被 采 用 的 法 案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一 般 和 具 体 化 学 要 求 旨 在 保 护 儿 童 健 康 不 受 玩 具 中 某 些 物 质 的 危 害, 而 由 玩 具 带 来 的 环 境 问 题 则 由 适 用 于 电 子 电 气 玩 具 的 横 向 环 境 法 规 来 处 理, 这 些 环 境 法 规 指 的 是 2011 年 6 月 8 日 通 过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关 于 在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中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质 的 第 2011/65/EC 号 指 令 (RoHS)( 改 版 ) 和 2003 年 1 月 27 日 通 过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关 于 废 弃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第 2002/96/EC 号 指 令 另 外, 废 弃 物 的 环 境 问 题 应 遵 守 2008 年 11 月 19 日 通 过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2008/98/EC 号 指 令 的 规 定, 包 装 及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环 境 问 题 应 遵 守 1994 年 12 月 20 日 通 过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94/62/EC 号 指 令 的 规 定, 而 电 池 和 蓄 电 池 及 废 弃 电 池 和 废 蓄 电 池 环 境 问 题 则 应 遵 守 2006 年 9 月 6 日 通 过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2006/66/EC 号 指 令 的 规 定 80

81 第 2 点 本 身 即 为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玩 具 还 必 须 根 据 适 用 情 况, 遵 守 以 下 有 关 特 定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分 类 标 签 和 包 装 的 相 关 规 定 : 1967 年 6 月 27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协 调 各 成 员 国 5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有 关 危 险 物 质 分 类 包 装 和 标 签 规 定 的 理 事 会 第 67/548/EEC 号 指 令,1999 年 5 月 31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协 调 各 成 员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6 政 规 章 有 关 危 险 配 制 品 分 类 包 装 和 标 签 规 定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999/45/EC 7 号 指 令, 以 及 2008 年 12 月 16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分 类 标 签 和 包 装 规 定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本 项 预 见 到 本 身 即 为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玩 具 的 情 况, 规 定 其 必 须 遵 守 第 67/548/EEC 号 指 令 ( 危 险 物 质 指 令, 又 称 DSD) 第 1999/45/EC 号 指 令 ( 危 险 配 制 品 指 令, 又 称 DPD) 以 及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 又 称 CLP) 后 者 ( 即 CLP) 已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 取 代 DSD 和 DPD 根 据 CLP 第 61 条 (4) 款 第 2 项 规 定 的 过 渡 性 条 款, 如 果 一 个 本 身 为 混 合 物 的 玩 具 已 根 据 DPD 规 则 进 行 了 分 类 标 签 和 包 装, 并 已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 前 投 放 市 场, 即, 该 玩 具 已 于 该 日 期 前 进 入 供 应 链, 根 据 CLP 规 则 进 行 标 签 重 贴 和 重 新 包 装 可 推 迟 到 2017 年 6 月 1 日, 即, 贴 有 DPD 标 签 的 玩 具 可 于 供 应 链 中 销 售 至 2017 年 6 月 1 日 但 是, 如 果 一 种 玩 具 混 合 物 在 进 入 供 应 链 时 被 重 新 填 到 另 一 个 包 装 中, 且 各 自 的 供 应 商 ( 再 填 方 ) 改 变 了 包 装, 使 其 它 标 签 信 息 变 为 必 须 信 息, 再 填 方 必 须 作 出 修 正, 使 标 签 符 合 CLP 的 标 签 要 求 如 再 填 方 已 通 过 安 全 信 息 表 8 获 得 相 关 的 CLP 分 类 列 表, 则 不 再 使 用 DPD 标 签 从 2017 年 6 月 1 日 起, 所 有 本 身 为 混 合 物 的 玩 具 标 签 及 包 装 必 须 符 合 CLP 的 要 求 第 3 点 在 不 违 背 以 上 第 1 点 第 二 段 所 指 的 禁 用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被 归 入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项 下 第 1A, 1B 或 2 类 的 致 癌 的 致 基 因 突 变 的 或 有 生 殖 毒 性 的 物 质 (CMR) 不 得 在 玩 具 玩 具 组 件 或 具 有 不 同 微 观 结 构 的 玩 具 部 件 中 使 用 第 3 点 涉 及 到 玩 具 中 CMR 物 质 的 使 用 这 些 即 是 被 归 入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项 下 第 1A, 1B 或 2 类 的 致 癌 的 致 基 因 突 变 的 或 有 生 殖 毒 性 的 物 质 所 有 上 述 类 别 的 CMR 物 质 原 则 上 都 被 禁 止 使 用 于 玩 具 或 具 有 不 同 微 观 结 构 的 玩 具 部 件 中 但 是 这 种 禁 止 并 不 妨 碍 一 般 性 化 学 制 品 法 规 限 制 性 条 款 的 适 用, 上 述 第 1 点 第 2 段 对 这 种 情 况 做 出 了 预 见 5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196, , 第 1 页 6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L 200, , 第 1 页 7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L 353, , 第 1 页 本 指 令 生 效 之 日 后 八 年 8 详 见 ECHA 2011 年 CLP 条 例 标 签 和 包 装 指 南 第 4 页 81

82 玩 具 的 具 有 不 同 微 观 结 构 的 部 件 (microstructurally distinct parts) 一 词 可 视 为 与 修 订 第 2002/95/EC 号 指 令 限 制 在 电 子 电 气 产 品 中 使 用 有 害 物 质 的 指 令 的 欧 委 会 第 2005/618/EC 号 决 定 提 及 的 均 质 材 料 一 词 具 有 类 似 的 意 义 这 些 定 义 针 对 这 样 一 种 情 形, 比 如, 涂 漆 层 出 现 在 基 础 材 质 上, 即 便 涂 漆 层 在 显 微 镜 下 是 稀 薄 的 具 有 不 同 的 结 构 (structurally distinct) 指 的 是 拥 有 明 确 的 边 界 具 有 不 同 结 构 的 部 件 应 是 用 肉 眼 观 察 即 可 从 周 围 环 境 中 区 分 开 来 的 部 件 ; 相 比 起 部 件 而 言, 这 个 术 语 的 意 义 更 为 广 泛 部 件 这 个 词 通 常 指 的 是 可 以 安 装 到 某 一 制 成 品 ( 比 如 玩 具 ), 或 从 该 制 成 品 中 拆 卸 下 来 的 东 西 比 如, 自 行 车 由 下 列 部 件 组 成 : 车 架 车 座 车 轮 车 把 链 条 刹 车 等 等 然 而, 这 些 部 件 大 多 不 是 由 同 一 种 物 质 构 成 又 比 如, 自 行 车 车 座 可 能 包 含 金 属 和 塑 料 两 种 材 料, 两 者 可 能 不 是 很 容 易 就 能 分 开 的 但 是, 该 部 件 中 的 金 属 和 塑 料 区 域 是 可 以 用 肉 眼 区 分 开 来 的 ( 即 便 必 须 将 其 割 开 才 能 看 到 两 者 ), 如 此 一 来, 该 部 件 中 的 金 属 和 塑 料 区 域 就 会 被 视 为 该 玩 具 部 件 中 具 有 不 同 结 构 的 部 件 使 用 具 有 不 同 微 观 结 构 的 部 件 这 个 词, 目 的 是 保 证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所 规 定 的 受 限 化 学 物 质 浓 度 限 量 标 准 能 够 适 用 于 所 有 关 系 儿 童 安 全 的 玩 具 部 位 第 4 点 作 为 以 上 第 3 点 的 例 外 情 形, 被 归 入 附 件 B 第 3 部 分 中 规 定 类 别 的 CMR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可 以 在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或 多 项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于 玩 具 玩 具 组 件 或 具 有 不 同 微 观 结 构 的 玩 具 部 件 中 : (a) 这 些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包 含 于 单 份 浓 液 中, 其 浓 度 等 于 或 小 于 附 件 B 第 2 部 分 中 ( 有 关 包 含 这 些 物 质 的 混 合 物 分 类 ) 所 指 的 欧 共 体 法 案 中 确 立 的 相 关 浓 度 标 准 (b) 在 玩 具 以 第 10 条 (2) 款 第 一 段 规 定 的 方 式 使 用 时, 这 些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不 能 以 任 何 形 式 ( 包 括 吸 入 ) 被 儿 童 接 触 到 ; (c) 依 据 第 46 条 (3)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某 种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及 其 使 用 获 得 了 准 许, 且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及 许 可 的 使 用 方 式 被 列 入 附 件 A 中 ; 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可 以 作 出 以 上 决 定 : (i) 经 相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评 估 发 现 某 种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使 用, 特 别 是 当 考 虑 到 暴 露 情 况 后, 是 安 全 的 ; (ii) 没 有 合 适 的 可 替 代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可 用, 并 有 对 替 代 物 分 析 的 相 关 文 件 ; 和 (iii) 根 据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907/2006 号 条 例,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在 消 费 者 物 件 中 的 使 用 并 未 予 以 禁 止 一 旦 引 发 安 全 关 注, 理 事 会 应 当 授 权 相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对 这 些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进 行 再 次 评 估 自 依 据 第 46 条 (3) 款 做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少 每 五 年 评 估 一 次 针 对 第 3 点 中 规 定 的 禁 止 情 形, 第 4 点 中 给 出 了 两 类 CMR 物 质, 如 CLP 中 的 1A 和 1B 类 这 两 个 CMR 类 别 即 是 附 录 二 附 件 B 第 3 部 分 中 所 指 的 类 别 ( 下 文 中 对 这 些 类 别 进 行 了 说 明 ) 以 上 类 别 可 以 免 于 禁 止 的 条 件 是 满 足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82

83 (a) 点 规 定 了 能 够 在 玩 具 中 使 用 CMR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第 一 种 可 能 性 亦 即, 当 玩 具 中 或 具 有 不 同 微 观 结 构 的 玩 具 部 件 中, 所 含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单 份 浓 液 的 浓 度 等 于 或 小 于 包 含 这 些 物 质 的 混 合 物 分 类 中 所 确 立 的 相 关 浓 度 限 值 时, 可 以 使 用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附 录 二 附 件 B 第 2 部 分 所 指 的 法 规 中, 对 上 述 浓 度 标 准 作 出 了 限 定 ( 请 参 见 下 文 的 相 关 说 明 ) (b) 点 规 定 了 所 涉 类 别 CMR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使 用 的 第 二 种 可 能 性 亦 即, 当 这 些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不 会 以 任 何 形 式 ( 包 括 吸 入 ) 被 儿 童 接 触 到 时, 可 以 使 用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上 述 不 可 接 触 性 (inaccessibility) 的 评 估, 应 当 在 玩 具 以 预 定 或 可 预 见 的 方 式 并 顾 及 到 儿 童 行 为 而 使 用 时 进 行 为 保 证 儿 童 接 触 不 到 这 些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应 实 施 欧 洲 标 准 EN 71-1:2011 的 第 8.3,8.4,8.5,8.7,8.8,8.9,8.10 条 上 述 标 准 并 不 详 尽, 因 为 其 没 有 包 括 吸 入 暴 露 的 情 况 (c) 点 规 定 了 所 涉 类 别 CMR 物 质 能 够 在 玩 具 中 使 用 的 第 三 种 情 况 亦 即, 当 根 据 第 46 条 (3) 款, 欧 委 会 依 照 一 定 程 序 作 出 相 关 豁 免 决 定 时, 可 以 使 用 上 述 CMR 物 质 此 外, 这 类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及 其 许 可 的 使 用 还 必 须 在 附 录 二 的 附 件 A 中 列 出 可 以 做 出 允 许 使 用 所 涉 类 别 CMR 物 质 的 决 定, 前 提 是 下 述 所 有 条 件 都 得 到 满 足 : i) 经 相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评 估, 发 现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使 用 对 于 儿 童 是 安 全 的 ; 其 安 全 评 估 特 别 考 虑 到 所 涉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在 所 涉 玩 具 产 品 中 的 暴 露 情 况 ; ii) 没 有 合 适 的 可 替 代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可 用 ; 申 请 人 应 将 上 述 实 情 记 录 在 替 代 物 分 析 文 件 当 中 ; 和 iii) 根 据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907/2006 号 条 例 (REACH 条 例 ), 所 涉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在 消 费 者 物 件 中 的 使 用 并 未 予 以 禁 止 最 后, 一 旦 引 发 任 何 安 全 关 注, 欧 委 会 应 当 授 权 相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对 这 些 被 许 可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进 行 再 次 评 估, 并 且, 自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及 其 使 用 的 许 可 决 定 获 得 通 过 之 日 起 至 少 每 五 年 评 估 一 次 第 5 点 作 为 以 上 第 3 点 的 例 外 情 况, 被 归 入 附 件 B 第 4 部 分 中 规 定 类 别 的 CMR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可 以 在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于 玩 具 玩 具 组 件 或 具 有 不 同 微 观 结 构 的 玩 具 部 件 中 : (a) 这 些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包 含 于 单 份 浓 液 中, 其 浓 度 等 于 或 小 于 附 件 B 第 2 部 分 中 ( 有 关 包 含 这 些 物 质 的 混 合 物 分 类 ) 所 指 的 欧 共 体 法 案 中 确 立 的 相 关 浓 度 标 准 (b) 在 玩 具 以 第 10 条 (2) 款 第 一 段 规 定 的 方 式 使 用 时, 这 些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不 能 以 任 何 形 式 ( 包 括 吸 入 ) 被 儿 童 接 触 到 ; 或 (c) 依 据 第 46 条 (3)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某 种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及 其 使 用 获 得 了 准 许, 且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及 许 可 的 使 用 方 式 被 列 入 附 件 A 中 ; 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可 以 作 出 以 上 决 定 : (i) 经 相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评 估 发 现 某 种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使 用, 特 别 是 当 考 虑 到 暴 露 情 况 后, 是 安 全 的 ; 和 (ii) 根 据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907/2006 号 条 例,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在 消 费 者 物 件 中 的 使 用 并 未 予 以 禁 止 83

84 一 旦 引 发 安 全 关 注, 理 事 会 应 当 授 权 相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对 这 些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进 行 再 次 评 估 自 依 据 第 46 条 (3) 款 做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少 每 五 年 评 估 一 次 针 对 第 3 点 中 禁 止 的 一 类 CMR 物 质, 如 CLP 中 的 第 2 类, 第 5 点 规 定 了 其 豁 免 的 条 件 这 个 CMR 类 别 即 是 附 录 二 附 件 B 第 4 部 分 中 所 指 的 类 别 ( 下 文 中 对 这 个 类 别 进 行 了 说 明 ) 上 述 类 别 可 以 免 于 禁 止 的 条 件 是 满 足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a) 点 规 定 了 能 够 在 玩 具 中 使 用 CMR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第 一 种 可 能 性 亦 即, 当 玩 具 中 或 具 有 不 同 微 观 结 构 的 玩 具 部 件 中, 所 含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单 份 浓 液 的 浓 度 等 于 或 小 于 包 含 这 些 物 质 的 混 合 物 分 类 中 所 确 立 的 相 关 浓 度 限 值 时, 可 以 使 用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附 录 二 附 件 B 第 2 部 分 所 指 的 法 规 中, 对 上 述 浓 度 标 准 作 出 了 限 定 ( 请 参 见 下 文 的 相 关 说 明 ) 之 所 以 对 使 用 这 些 CMR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可 能 性 进 行 预 见, 原 因 是 这 些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低 于 上 述 限 值, 因 而 被 认 为 是 安 全 的 (b) 点 规 定 了 所 涉 类 别 CMR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使 用 的 第 二 种 可 能 性 亦 即, 当 这 些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不 会 以 任 何 形 式 ( 包 括 吸 入 ) 被 儿 童 接 触 到 时, 可 以 使 用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上 述 不 可 接 触 性 (inaccessibility) 的 评 估, 应 当 在 玩 具 以 预 定 或 可 预 见 的 方 式 并 顾 及 到 儿 童 行 为 而 使 用 时 进 行 为 保 证 儿 童 接 触 不 到 这 些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应 实 施 欧 洲 标 准 EN 71-1:2011 的 第 8.3,8.4,8.5,8.7,8.8,8.9,8.10 条 上 述 标 准 并 不 详 尽, 因 为 其 没 有 包 括 吸 入 暴 露 的 情 况 (c) 点 规 定 了 所 涉 类 别 CMR 物 质 能 够 在 玩 具 中 使 用 的 第 三 种 情 况 亦 即, 当 根 据 第 46 条 (3) 款, 欧 委 会 依 照 一 定 程 序 作 出 相 关 豁 免 决 定 时, 可 以 使 用 上 述 CMR 物 质 此 外, 这 类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及 其 许 可 的 使 用 还 必 须 在 附 录 二 的 附 件 A 中 列 出 可 以 做 出 允 许 使 用 所 涉 类 别 CMR 物 质 的 决 定, 前 提 是 下 述 所 有 条 件 都 得 到 满 足 : i) 经 相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评 估, 发 现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使 用 对 于 儿 童 是 安 全 的 ; 其 安 全 评 估 特 别 考 虑 到 所 涉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在 所 涉 玩 具 产 品 中 的 暴 露 情 况 ; ii) 根 据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907/2006 号 条 例 (REACH 条 例 ), 所 涉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在 消 费 者 物 件 中 的 使 用 并 未 予 以 禁 止 与 第 4 点 中 的 豁 免 条 件 相 比 较, 本 款 中 并 没 有 将 缺 乏 某 种 合 适 的 可 替 代 物 质 当 做 所 涉 CMR 物 质 的 许 可 条 件 最 后, 一 旦 引 发 任 何 安 全 关 注, 欧 委 会 应 当 授 权 相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对 这 些 被 许 可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进 行 再 次 评 估, 并 且, 自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及 其 使 用 的 许 可 决 定 获 得 通 过 之 日 起 至 少 每 五 年 评 估 一 次 第 6 点 第 3 4 和 5 点 不 适 用 于 不 锈 钢 中 的 镍 84

85 本 点 特 别 针 对 不 锈 钢 中 的 镍 制 定 了 一 条 豁 免 条 款, 使 其 不 受 第 3 4 和 5 点 中 关 于 CMR 物 质 的 条 款 的 约 束, 原 因 是 镍 的 安 全 性 已 经 得 到 证 明 注 意 : 但 是 不 锈 钢 中 镍 的 例 外 情 形 并 不 适 用 于 涂 料 中 含 镍 的 情 况 第 7 点 第 3 4 和 5 点 不 适 用 于 符 合 附 件 C 中 规 定 的 具 体 限 值 的 材 料, 在 相 关 条 款 制 定 出 来 之 前, 但 不 得 迟 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 也 不 适 用 于 符 合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935/2004 号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食 物 接 触 材 料 相 关 条 款 及 有 关 特 定 材 料 的 具 体 措 施 的 材 料 对 于 符 合 附 件 C 中 规 定 的 具 体 限 值 的 材 料, 本 点 中 制 定 了 一 项 豁 免 条 款, 使 其 免 受 CMR 条 款 的 约 束 欧 委 会 根 据 第 46 条 (2) 款 所 规 定 的 委 员 会 程 序 作 出 决 定, 对 这 些 限 值 加 以 设 定 附 件 C 中 列 出 的 化 学 品 符 合 更 为 严 厉 的 限 值 标 准, 其 可 用 于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或 口 含 玩 具 当 中 高 度 接 触 这 两 个 具 体 类 别 的 玩 具 使 得 设 定 更 严 厉 的 限 值 是 合 理 的 因 此, 上 述 提 到 的 玩 具 的 具 体 限 值 是 强 制 性 的, 但 也 可 用 于 所 有 其 他 类 别 的 玩 具 食 物 接 触 材 料 条 例 在 第 1.2 条 规 定 了 它 包 括 的 材 料 :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材 料 和 物 品 ( ), 它 们 就 其 成 品 状 态 而 言, (a) 将 接 触 食 物 ; 或 (b) 已 经 接 触 食 物, 且 曾 用 于 该 目 的 ; 或 (c) 可 合 理 预 期 接 触 食 物 或 在 正 常 或 可 预 见 的 使 用 条 件 下 把 它 们 的 成 分 传 递 给 食 物 在 以 上 具 体 条 款 被 采 纳 之 前, 但 最 迟 不 超 过 2017 年 7 月 20 日, 该 豁 免 也 同 样 适 用 于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相 关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或 符 合 其 规 定 的 材 料, 这 些 法 规 包 括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EC) 第 1935/2004 号 条 例 以 及 有 关 特 殊 材 料 的 相 关 具 体 措 施 因 此, 在 这 段 有 限 的 时 间 内, 这 些 材 料 可 以 用 于 玩 具 当 中, 而 无 须 再 做 进 一 步 测 试 如 需 更 多 信 息, 请 访 问 以 下 网 站 : 第 8 点 在 不 违 背 第 3 和 第 4 点 的 适 用 情 况 下, 亚 硝 胺 迁 移 量 0.05mg/kg, 亚 硝 胺 化 合 物 迁 移 量 1 mg/kg 的 口 含 玩 具 和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婴 儿 玩 耍 的 玩 具 中 严 禁 使 用 亚 硝 胺 和 亚 硝 胺 化 合 物 对 于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婴 儿 玩 耍 的 玩 具 或 其 它 口 含 玩 具, 本 点 给 出 了 其 中 所 含 亚 硝 胺 和 亚 硝 胺 化 合 物 的 具 体 限 值 这 些 限 值 应 予 遵 守, 同 时 也 应 遵 守 第 3 点 和 第 4 点 所 规 定 的 标 准 亚 硝 胺 的 限 值 是 0,05 mg/kg, 而 亚 硝 胺 化 合 物 的 限 值 则 是 1 mg/kg 85

86 对 于 亚 硝 胺 而 言, 预 备 放 置 于 口 腔 内 ( 即 口 含 ) 这 个 限 定 制 约 了 其 在 某 些 玩 具 上 的 应 用, 比 如 气 球, 这 是 人 们 非 常 关 注 的 ; 但 在 自 行 车 轮 胎 上 则 对 其 没 有 限 制, 因 为 人 们 并 不 关 注 它 对 于 其 它 材 料, 特 别 是 橡 胶 或 手 指 画 水 彩 颜 料 之 类 的 材 料, 它 们 是 有 关 系 的 对 于 塑 料 ( 如 聚 乙 烯 和 聚 氯 乙 稀 ) 而 言, 因 为 其 一 般 不 含 胺 类 物 质, 所 以 其 并 不 含 有 亚 硝 胺 对 于 后 者, 也 就 无 需 进 行 测 试 了 第 9 点 欧 委 会 应 对 玩 具 材 料 中 出 现 的 有 害 物 质 进 行 系 统 地 和 定 期 地 评 估 这 些 评 估 应 对 市 场 监 督 机 构 的 报 告 及 成 员 国 和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关 切 加 以 考 虑 第 9 点 规 定 了 欧 委 会 应 对 玩 具 中 出 现 的 有 害 物 质 进 行 系 统 和 定 期 评 估 的 义 务 如 果 范 围 宽 于 玩 具, 这 种 评 估 也 可 在 REACH 条 例 的 框 架 内 进 行 评 估 应 对 市 场 监 督 机 构 的 报 告 及 成 员 国 和 利 益 相 关 方 ( 行 业 和 消 费 者, 指 定 机 构, 标 准 化 组 织 等 ) 的 关 切 加 以 考 虑 第 10 点 化 妆 玩 具, 如 玩 偶 化 妆 品 玩 具, 应 当 符 合 1976 年 7 月 27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协 调 成 9 员 国 化 妆 品 法 规 的 理 事 会 第 76/768/EEC 号 指 令 规 定 的 组 成 与 标 签 要 求 本 点 明 确 提 出, 化 妆 品 指 令 适 用 于 化 妆 玩 具, 如 玩 偶 化 妆 品 玩 具, 后 者 应 遵 守 该 指 令 规 定 的 组 成 与 标 签 要 求 这 些 玩 具 还 应 遵 守 玩 具 指 令 的 所 有 相 关 条 款 注 意 : 自 2013 年 7 月 11 日 起, 化 妆 品 指 令 被 第 (EC)1223/2009 号 化 妆 品 条 例 取 代 根 据 化 妆 品 条 例, 化 妆 品 是 指 用 于 与 人 体 外 部 任 何 部 位 ( 皮 肤 毛 发 指 甲 口 唇 和 外 阴 部 等 ) 或 牙 齿 及 口 腔 粘 膜 相 接 触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专 门 或 主 要 发 挥 清 洁 香 化 改 变 外 观 清 除 体 臭 保 护 保 持 良 好 状 态 的 作 用 注 意 : 儿 童 化 妆 品 也 是 化 妆 品, 所 以 也 应 需 遵 守 第 (EC)1223/2009 号 条 例 的 要 求 可 以 预 见, 有 可 能 存 在 某 些 儿 童 用 化 妆 品 的 包 装 和 呈 现 方 式, 使 得 其 具 有 某 种 预 期 的 游 戏 价 值, 例 如, 人 形 洗 发 水 瓶 这 里,( 在 冲 洗 干 净 并 清 空 后 ) 洗 发 水 瓶 就 成 了 一 个 玩 具, 但 洗 发 水 则 是 一 种 化 妆 用 品 9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L 262, , 第 169 页 本 指 令 生 效 之 日 后 两 年 86

87 正 如 以 上 例 子 那 样, 如 果 存 在 化 妆 品 不 以 化 妆 目 的 而 得 到 使 用 的 情 形, 该 产 品 整 体 上 应 被 视 为 玩 具 但, 该 化 妆 品 必 须 符 合 化 妆 品 条 例 目 前 已 发 布 了 数 个 有 关 化 妆 品 指 令 各 个 不 同 方 面 事 项 的 指 南 和 意 见 如 欲 了 解 这 些 指 南 的 内 容, 请 参 见 以 下 网 址 : 第 11 点 玩 具 不 应 含 有 以 下 致 敏 性 芳 香 物 质 : 序 号 致 敏 香 料 名 称 CAS 编 号 (1) 土 木 香 (2) 异 硫 青 酸 烯 丙 酯 (3) 苯 乙 腈 (4) 4- 叔 丁 基 苯 酚 (5) 荆 芥 油 (6) 兔 耳 草 醇 (7) 马 来 酸 二 乙 酯 (8) 二 氢 香 豆 素 (9) 2,4- 二 羟 基 - 甲 基 苯 甲 醛

88 序 号 致 敏 香 料 名 称 CAS 编 号 (10) 3,7- 二 甲 基 -2- 辛 烯 -1- 醇 (6,7- 二 氢 香 叶 醇 ) (11) 4,6- 二 甲 基 -8- 叔 - 丁 基 香 豆 精 (12) 二 甲 基 柠 檬 醛 (13) 7,11- 二 甲 基 -4.6,10- 十 二 烷 三 烯 -3- 酮 (14) 6,10- 二 甲 基 -3.5,9- 十 一 三 烯 -2- 酮 (15) 二 苯 胺 (16) 丙 烯 酸 乙 酯 (17) 无 花 果 叶 子, 新 鲜 的 或 制 剂 (18) 反 式 -2- 庚 烯 醛 (19) 反 式 -2- 庚 烯 醛 二 甲 基 缩 醛 (20) 反 式 -2- 己 烯 醛 二 甲 基 乙 缩 醛 (21) 氢 化 松 香 醇 (22) 4- 乙 氧 基 - 苯 酚 (23) 6- 异 丙 基 -2- 十 氢 萘 酚 (24) 7- 甲 氧 基 香 豆 精

89 序 号 致 敏 香 料 名 称 CAS 编 号 (25) 4- 甲 氧 基 苯 酚 (26) 4-( 对 - 甲 氧 基 苯 基 )-3- 丁 烯 -2- 酮 (27) 1-( 对 - 甲 氧 基 苯 基 )-1- 戊 烯 -3- 酮 (28) 甲 基 反 式 -2- 丁 烯 酸 (29) 6- 甲 基 香 豆 精 (30) 7- 甲 基 香 豆 精 (31) 5- 甲 基 -2,3- 己 二 酮 (32) 木 香 根 油 (33) 7- 乙 氧 基 -4- 甲 基 - 香 豆 精 (34) 六 氢 香 豆 素 (35) 秘 鲁 香 膏 ( 秘 鲁 香 树 渗 出 物 ) (36) 2- 亚 戊 基 - 环 己 酮 (37) 3.6,10- 硼 酸 三 甲 酯 -3.5,9- 十 一 烷 三 烯 酮 (38) 马 鞭 草 油 8024/12/2 (39) 葵 子 麝 香 (2,6- 二 硝 基 -3- 甲 氧 基 -4- 叔 丁 基 甲 苯 ) 89

90 序 号 致 敏 香 料 名 称 CAS 编 号 (40) 苯 亚 甲 基 丙 酮 (41) 甲 位 戊 基 桂 醛 (42) 戊 基 肉 桂 醇 (43) 苯 甲 醇 (44) 水 柳 酸 苄 酯 (45) 肉 桂 醇 (46) 亚 肉 桂 基 (47) 柠 檬 醛 (48) 香 豆 素 (49) 丁 香 酚 (50) 香 叶 醇 (51) 羟 基 香 茅 醛 (52) 羟 基 - 甲 基 戊 基 环 已 烯 基 甲 醛 ( 新 铃 兰 醛 ) (53) 异 丁 子 香 酚 (54) 橡 苔 提 取 物 (55) 树 苔 提 取 物

91 然 而, 如 果 上 述 香 料 痕 量 在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下 技 术 上 无 法 避 免, 则 允 许 存 在, 但 其 含 量 不 得 高 于 100 mg/kg 该 点 列 出 了 玩 具 中 禁 止 使 用 的 致 敏 性 芳 香 物 质 列 表 中 一 共 包 括 55 种 物 质 首 先, 这 些 物 质 与 化 妆 品 指 令 所 禁 止 使 用 的 致 敏 性 芳 香 物 质 相 同 ( 第 1-40 项 ) 其 次, 还 增 加 了 另 外 一 些 禁 止 在 玩 具 中 使 用 的 致 敏 性 芳 香 物 质, 这 些 物 质 在 化 妆 品 中 没 有 被 禁 止, 只 是 需 要 遵 守 标 签 方 面 的 要 求 ( 第 项 ) 然 而, 在 以 下 条 件 下, 允 许 存 在 上 述 物 质 的 痕 量 : 其 痕 量 的 存 在 在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GMP) 下 技 术 上 无 法 避 免, 且 其 含 量 不 高 于 100 mg/kg 100mg/kg 的 限 值 是 根 据 芳 香 物 质 确 定 的 制 造 商 不 应 该 故 意 使 用 这 些 禁 止 的 芳 香 剂 100mg/kg 的 限 值 是 为 市 场 监 管 目 的 设 置 的 痕 量 可 定 义 为 制 成 品 中 的 少 量 杂 质, 但 杂 质 是 原 材 料 中 所 不 应 有 的 成 分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见 EN ISO 另 外, 如 果 玩 具 或 其 部 件 中 添 加 的 香 料 浓 度 超 过 100 mg/kg, 则 应 在 玩 具 加 贴 的 标 签 包 装 或 随 附 单 页 上 列 明 以 下 致 敏 香 料 的 名 称 : 序 号 致 敏 香 料 名 称 CAS 编 号 (1) 茴 香 醇 (2) 苯 ( 甲 ) 酸 苄 酯 (3) 肉 桂 酸 苄 酯 (4) 香 茅 醇 (5) 金 合 欢 醇 (6) 己 基 肉 桂 醛 (7) 铃 兰 醛 (8) 右 旋 烯 (9) 沉 香 醇

92 序 号 致 敏 香 料 名 称 CAS 编 号 (10) 2 辛 炔 酸 甲 酯 (11) 3- 甲 基 -4-(2,6,6- 三 甲 基 -2- 环 己 烯 基 )-3- 丁 烯 -2- 酮 其 次, 第 11 点 中 还 列 举 了 需 要 加 贴 标 签 的 致 敏 性 芳 香 物 质 如 果 玩 具 或 其 部 件 中 添 加 的 上 述 物 质 的 浓 度 超 过 100 mg/kg, 则 加 贴 标 签 的 要 求 是 强 制 性 的 应 在 玩 具 加 贴 的 标 签 包 装 或 随 附 单 页 上 列 明 ( 致 敏 性 芳 香 ) 物 质 的 名 称 请 注 意 本 点 ( 包 括 其 中 的 两 个 列 表 ) 内 容 可 以 由 欧 委 会 根 据 第 46 条 所 预 见 的 委 员 会 程 序, 以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形 式 加 以 修 订 目 前 已 发 布 了 数 个 有 关 化 妆 品 指 令 各 个 不 同 方 面 事 项 的 指 南 如 欲 了 解 这 些 指 南 的 内 容, 请 参 见 以 下 网 址 : 如 欲 了 解 这 些 指 南 的 内 容, 请 参 见 以 下 网 址 : 第 12 点 第 11 点 第 一 段 表 格 第 41 至 55 点 以 及 同 一 点 第 三 段 表 格 第 1 至 11 点 中 列 明 的 香 料, 应 被 允 许 使 用 于 嗅 觉 板 玩 具 化 妆 箱 玩 具 和 味 觉 玩 具 中, 前 提 是 : (i) 这 些 香 料 已 在 包 装 上 清 楚 标 明, 并 且 包 装 上 包 含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10 点 规 定 的 警 告 语 ; (ii) 如 适 用, 儿 童 依 据 说 明 书 所 制 作 完 成 的 产 品 符 合 第 76/768/EEC 号 指 令 的 要 求 ; 和 (iii) 如 适 用, 这 些 香 料 符 合 相 关 的 食 品 法 规 上 述 嗅 觉 板 玩 具 成 套 化 妆 用 具 和 味 觉 玩 具 不 应 提 供 给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且 应 符 合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1 点 的 规 定 本 点 针 对 第 11 点 中 列 举 的 一 些 致 敏 性 芳 香 物 质, 给 出 了 某 些 玩 具 类 型 的 禁 止 豁 免 条 件 这 种 豁 免 涉 及 三 个 类 别 的 玩 具 产 品 : 第 3 条 中 定 义 的 嗅 觉 板 玩 具 味 觉 玩 具 和 化 妆 箱 玩 具 如 果 满 足 下 面 全 部 条 件, 则 这 些 类 别 的 玩 具 产 品 可 以 包 含 禁 止 名 单 ( 第 11 点 中 的 第 1 个 表 ) 第 41 至 55 项 的 致 敏 性 芳 香 物 质 i) 包 装 上 加 贴 了 这 些 芳 香 物 的 醒 目 标 签 ; 包 含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10 点 中 规 定 的 警 告 语 ; 包 含 致 敏 性 芳 香 物 质 ii) 如 适 用, 儿 童 依 据 说 明 书 所 制 作 完 成 的 产 品 符 合 化 妆 品 指 令 的 要 求 ; iii) 如 适 用, 这 些 芳 香 物 符 合 相 关 的 食 品 法 规 92

93 另 外, 从 豁 免 中 获 益 的 该 类 产 品 不 应 提 供 给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因 此, 它 们 必 须 包 含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1 点 中 规 定 的 警 告 语 ( 如 不 适 合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等 ) 第 13 点 在 不 违 背 以 上 第 3 4 和 5 点 的 情 况 下, 玩 具 或 玩 具 部 件 中 含 有 的 金 属, 其 迁 移 量 不 得 超 过 下 列 规 定 的 限 量 : 元 素 (mg/kg) (mg/kg) (mg/kg) 在 干 燥, 粉 末 状 或 柔 软 的 玩 具 材 料 中 在 液 态 或 粘 稠 的 玩 具 材 料 中 在 玩 具 表 面 刮 出 物 中 铝 锑 砷 3.8 0,9 47 钡 硼 镉 三 价 铬 37,5 9,4 460 六 价 铬 ,2 钴 铜 铅 锰 汞 镍 硒 37,5 9,4 460 锶 锡 有 机 锡 0,9 0,

94 锌 这 些 限 值 并 不 适 用 于 那 些 由 于 其 可 获 得 性 功 能 容 量 或 体 积 明 显 地 将 第 10 条 (2) 款 中 由 吮 吸 舔 舐 吞 食 长 时 间 与 皮 肤 接 触 所 具 危 害 排 除 掉 了 的 玩 具 本 点 制 定 了 玩 具 中 某 些 化 学 物 质 的 具 体 迁 移 量 限 值 该 限 量 标 准 应 予 以 遵 守, 同 时 也 应 遵 守 同 一 附 录 下 第 3 4 和 5 点 规 定 的 标 准 及 玩 具 中 CMR 物 质 的 相 关 条 款 该 迁 移 量 限 制 标 准 适 用 于 那 些 以 预 定 或 可 预 见 的 方 式 使 用, 并 顾 及 到 儿 童 行 为 且 能 够 被 儿 童 接 触 到 的 玩 具 或 玩 具 部 件 不 违 背 指 的 是 两 个 要 求 能 并 存 并 独 立 和 附 加 适 用 当 这 两 个 要 求 发 生 冲 突 时, 适 用 我 们 不 违 背 的 这 个 要 求 适 用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化 学 部 件 的 第 13 点, 本 定 义 指 的 是, 第 13 点 规 定 的 限 值 并 在 第 3 4 和 5 点 之 外 适 用 第 3 4 和 5 点 涉 及 致 癌 物 质 诱 变 剂 或 对 生 殖 系 统 有 毒 性 物 质 的 禁 止 和 某 些 例 外, 是 以 浓 度 极 限 为 基 础 的, 第 13 点 涉 及 了 迁 移 极 限 第 13 点 规 定 的 迁 移 极 限 适 用 于 列 示 的 物 质, 前 提 是 这 些 物 质 不 受 制 于 一 般 横 向 立 法 规 定 的 一 般 禁 止 或 更 严 格 的 限 制 这 种 情 形 下, 这 两 个 要 求 会 发 生 冲 突, 第 13 点 将 不 再 适 用 最 终 的 结 果 是, 更 严 格 的 或 更 安 全 的 极 限 将 适 用 第 13 点 不 是 允 许 我 们 维 持 较 高 极 限 或 偏 离 一 般 禁 止 的 例 外 砷 镉 六 价 铬 铅 汞 和 有 机 锡, 特 别 有 毒, 因 此, 它 们 不 应 该 故 意 用 在 儿 童 接 触 的 玩 具 部 件 中 根 据 有 关 科 学 委 员 会 的 标 准, 它 们 应 设 置 在 视 为 安 全 剂 量 的 一 半 水 平, 以 确 保 将 使 用 仅 仅 是 与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兼 容 的 痕 量 根 据 所 涉 玩 具 或 部 件 的 材 料 不 同, 迁 移 量 的 限 量 值 也 有 所 区 别 所 涉 材 料 指 的 是 :a) 干 燥 易 碎 粉 末 状 或 柔 韧 的 玩 具 材 料 ;b) 液 体 或 粘 性 玩 具 材 料 ; 以 及 c) 可 以 刮 去 的 玩 具 材 料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有 关 玩 具 材 料 方 面 的 信 息, 请 参 见 荷 兰 国 家 公 共 健 康 和 环 境 研 究 所 (RIVM) 的 研 究 报 告 玩 具 中 的 化 学 物 质 : 侧 重 于 元 素 分 析 的 通 用 玩 具 化 学 品 安 全 评 估 方 法 a) 干 燥 易 碎 粉 末 状 或 柔 韧 的 玩 具 材 料 这 里 所 说 的 材 料 是 指 在 玩 耍 过 程 中, 从 固 态 玩 具 材 料 中 释 放 出 来 的 粉 末 状 材 料 这 种 材 料 会 被 摄 入 手 沾 染 上 这 种 粉 末 物 质 可 能 增 加 经 口 途 径 暴 露 的 危 害 假 定 摄 入 量 为 每 日 100 mg 94

95 b) 液 态 和 粘 性 玩 具 材 料 这 里 所 说 的 材 料 是 指 在 玩 耍 过 程 中, 可 能 被 摄 入 体 内 和 ( 或 ) 发 生 皮 肤 暴 露 危 害 的 流 质 或 粘 性 玩 具 材 料 假 定 摄 入 量 为 每 日 400 mg c) 易 刮 玩 具 材 料 这 里 所 说 的 材 料 是 指 由 于 口 咬 牙 齿 撕 吮 吸 或 舔 舐 而 被 摄 入 体 内 的 固 体 玩 具 材 料, 这 种 材 料 可 能 有 也 可 能 没 有 外 涂 层 假 定 摄 入 量 为 每 日 8mg 95

96 下 列 表 格 列 示 了 不 同 玩 具 材 料 的 例 子 1. 干 燥 易 碎 的 粉 末 状 或 柔 韧 的 玩 具 材 料 干 燥 的 易 碎 的 粉 末 状 的 柔 韧 的 压 缩 漆 片 粉 笔 Plaster of Paris 熟 石 膏 魔 术 沙 蜡 笔 印 模 膏 橡 皮 泥 烘 箱 硬 化 聚 氯 乙 烯 印 模 膏 弹 性 油 泥 96

97 2. 液 态 和 粘 性 玩 具 材 料 液 态 的 泡 沫 溶 液 广 告 颜 料 作 指 画 用 的 水 彩 颜 料 粘 性 的 液 体 黏 合 剂 胶 棒 软 泥 3. 可 以 刮 去 的 玩 具 材 料 材 料 表 面 涂 膜 示 例 油 漆 清 漆 电 镀 真 空 金 属 镀 层 高 分 子 材 料 ( 硬 ) 聚 苯 乙 烯 丙 烯 腈 - 丁 二 烯 - 苯 乙 烯 硬 聚 氯 乙 烯 聚 丙 烯 高 分 子 材 料 ( 软 ) 改 性 树 脂 ( 闭 孔 泡 沫 ) 橡 胶 聚 氯 乙 烯 弹 性 体 人 造 革 其 他 材 料 皮 革 骨 骼 天 然 海 绵 纸 / 板 木 质 纤 维 板 纸 板 胶 合 板 织 物 毛 毡 棉 绒 涤 纶 纤 维 毛 绒 织 物 玻 璃 陶 瓷 大 理 石 玻 璃 纤 维 金 属 和 合 金 钢 铁 银 镍 合 金 97

98 以 下 流 程 图 帮 助 如 何 对 玩 具 材 料 进 行 分 类 98

99 材 料 是 否 可 以 被 接 触 得 到, 并 且 可 能 被 吸 允 舔 舐 或 吞 咽? 是 否 左 侧 问 题 是 指 当 玩 具 被 用 于 正 常 和 可 预 见 的 用 途 时, 其 材 料 所 具 有 的 特 征 材 料 不 在 范 围 之 内 材 料 是 否 是 流 质 或 粘 性? 否 是 类 别 : 液 态 或 粘 稠 的 玩 具 材 料 例 如 : 胶 棒 软 泥 作 指 画 用 的 水 彩 颜 料 泡 沫 溶 液 材 料 是 否 有 可 能 释 放 粉 状 物 质 或 在 手 上 留 下 干 燥 残 留 物? 否 是 类 别 : 干 燥 易 碎 的 粉 末 状 或 柔 韧 的 玩 具 材 料 印 模 膏 Plaster of Paris 熟 石 膏 粉 笔 蜡 笔 压 缩 漆 片 材 料 是 否 属 于 柔 韧 性 材 料, 而 且 在 玩 的 时 候 可 能 释 放 粉 状 物 质 或 在 手 上 留 下 残 留 物? 否 是 类 别 : 易 刮 玩 具 材 料 表 面 涂 膜 高 分 子 材 料 泡 沫 材 料 织 物 木 质 金 属 陶 瓷 皮 革

100 但 是, 某 些 类 型 的 玩 具 仍 然 可 以 免 除 此 项 要 求 这 是 指 那 些 当 以 预 定 或 可 预 见 的 方 式 使 用, 并 顾 及 到 儿 童 行 为 时, 明 确 排 除 了 吮 吸 舔 舐 吞 咽 或 长 时 间 皮 肤 接 触 危 害 的 玩 具 产 品 上 述 危 害 之 所 以 能 被 明 确 排 除, 是 由 于 玩 具 的 可 获 得 性 功 能 体 积 或 重 量 等 因 素 导 致 危 害 不 可 能 发 生 因 功 能 排 除 : 这 可 以 是 自 行 车, 因 为 链 条 轮 胎 或 闸 瓦 虽 可 以 接 触 到 但 不 可 能 被 吮 吸 咀 嚼 或 吞 咽 因 可 获 得 性 排 除 : 这 可 以 是 秋 千, 因 为 顶 部 吊 杆 岁 可 接 触 到 但 实 际 上 不 能 入 口 这 是 现 实 生 活 EN 71-1 规 定 的 部 件 可 接 触 的 例 子, 入 口 是 极 不 可 能 发 生 的, 因 为 部 件 是 巨 大 的 不 可 移 动 的 且 是 嘴 巴 难 以 接 触 到 的 注 意 : 请 谨 记 其 它 的 欧 共 体 法 规 ( 特 别 是 REACH 指 令 ) 也 应 予 以 适 用, 比 如 其 有 关 镉, 有 机 锡 化 合 物, 镍 等 的 要 求 而 有 关 镍 的 要 求 适 用 于 所 有 用 于 直 接 或 长 时 间 皮 肤 接 触 的 物 件 符 合 该 范 畴 的 玩 具 产 品 将 受 到 镍 指 令 的 规 制 ( 目 前 是 REACH 指 令 附 录 十 七 中 的 限 制 条 款 ) 由 于 镍 指 令 针 对 的 是 接 触 过 敏, 而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针 对 的 是 摄 入, 所 以 两 者 并 没 有 重 复 上 表 标 题 行 中 所 称 的 元 素, 在 表 中 并 不 代 表 所 有 列 出 的 都 是 元 素, 有 些 是 化 合 物 迁 移 量 限 值 标 准 应 适 用 于 所 有 有 机 锡 的 总 量, 因 为 它 们 都 有 毒 性, 并 且 具 有 累 加 效 应 ( 尽 管 某 些 毒 性 更 大 )

101 11.4. 四 电 气 性 能 第 1 点 第 一 段 玩 具 不 得 由 额 定 电 压 超 过 二 十 四 伏 的 直 流 电 源 或 相 当 的 交 流 电 源 驱 动, 且 玩 具 的 任 一 易 触 及 部 件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四 伏 直 流 电 压 或 相 当 的 交 流 电 压 本 条 制 定 了 有 关 玩 具 的 驱 动 电 压 和 玩 具 易 触 及 部 件 中 电 压 最 大 值 的 基 本 原 则 玩 具 不 得 由 超 过 二 十 四 伏 的 直 流 电 源 或 相 当 的 交 流 电 源 驱 动 玩 具 的 易 触 及 部 件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四 伏 直 流 电 压 或 相 当 的 交 流 电 压 第 1 点 第 二 段 内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24 伏 直 流 电 压 或 相 当 的 交 流 电 压, 除 非 可 以 保 证 所 产 生 的 电 压 和 电 流 的 组 合 不 会 导 致 任 何 风 险 或 电 击 伤 害, 即 便 在 玩 具 破 损 的 情 况 下 也 能 保 证 这 一 段 规 定 了 玩 具 内 电 压 的 相 关 要 求 原 则 上, 内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24 伏 直 流 电 压 或 相 当 的 交 流 电 压 但 是, 本 条 同 时 也 规 定 了 一 项 对 内 电 压 要 求 的 豁 免 条 件, 前 提 是 可 以 保 证 所 产 生 的 电 压 和 电 流 的 组 合 不 会 导 致 任 何 电 击 伤 害, 即 便 在 玩 具 破 损 的 情 况 下 也 能 保 证 本 要 求 适 用 于 任 何 年 龄 段 的 儿 童 EN 71 第 一 部 分 第 5.1 条 中 有 关 易 触 及 (accessible) 和 可 预 见 使 用 测 试 (forseeable use tests) 的 定 义 可 作 为 最 低 要 求 用 于 评 估 破 损 的 状 况 第 2 点 玩 具 中 与 电 源 连 接 或 易 于 与 电 源 接 触 而 造 成 电 击 的 部 件 及 导 线 或 将 电 能 传 导 给 此 类 部 件 的 其 他 导 体, 必 须 予 以 适 当 地 绝 缘 和 机 械 保 护, 以 防 止 发 生 电 击 的 危 险 本 项 制 定 了 一 项 要 求, 规 定 对 玩 具 部 件 应 予 以 适 当 地 绝 缘 和 机 械 保 护, 以 防 止 电 击 风 险 首 先, 这 项 要 求 适 用 于 玩 具 中 与 电 源 连 接 或 易 于 与 电 源 接 触 而 造 成 电 击 的 部 件 其 次, 它 也 适 用 于 导 线 或 将 电 能 传 导 给 此 类 部 件 的 其 他 导 体 第 3 点 设 计 和 生 产 电 动 玩 具 必 须 保 证, 所 有 可 直 接 触 及 的 表 面 达 到 的 最 高 温 度, 不 至 于 因 接 触 而 引 起 灼 伤 本 点 重 申 了 本 附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9 点 针 对 所 有 玩 具 的 规 定, 这 一 次 特 别 针 对 电 动 玩 具 具 体 而 言, 本 点 规 定 了 电 动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必 须 保 证, 所 有 可 触 及 的 表 面 能 够 达 到 的 最 高 温 度, 不 会 因 接 触 而 引 起 灼 伤 第 4 点 在 可 预 见 故 障 条 件 下, 玩 具 必 须 针 对 电 源 产 生 的 电 气 危 险 提 供 防 护 本 点 要 求, 在 可 预 见 故 障 条 件 下, 玩 具 必 须 针 对 电 源 产 生 的 电 击 或 灼 伤 等 电 气 危 险 提 供 防 护 101

102 第 5 点 电 动 玩 具 必 须 提 供 充 分 的 火 灾 防 护 第 5 点 特 别 要 求, 电 动 玩 具 必 须 提 供 火 灾 防 护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附 录 第 二 部 分 ( 特 别 是 安 全 要 求 ) 的 可 燃 性 要 求 也 涉 及 电 动 玩 具 第 6 点 电 动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必 须 保 证, 设 备 所 产 生 的 电 场 磁 场 和 电 磁 场 以 及 其 他 辐 射 应 被 限 定 在 玩 具 运 行 必 需 的 范 围 内, 且 其 运 行 的 安 全 水 平 必 须 符 合 公 认 的 技 术 发 展 水 平, 并 顾 及 了 欧 共 体 的 专 门 性 措 施 本 点 关 注 的 是 电 动 玩 具 可 能 产 生 的 电 场 磁 场 和 电 磁 场 以 及 其 他 辐 射 的 情 况 电 动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必 须 保 证, 其 产 生 的 辐 射 被 限 定 在 玩 具 运 行 必 需 的 范 围 内, 并 且 是 安 全 的 对 本 要 求 合 规 性 的 评 估 应 基 于 公 认 的 技 术 发 展 水 平, 并 顾 及 了 欧 共 体 的 专 门 性 措 施 这 就 表 明, 欧 盟 电 磁 兼 容 指 令 2004/108/EC 应 予 遵 守 第 7 点 具 有 电 子 遥 控 系 统 的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必 须 保 证, 即 便 电 子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由 于 系 统 自 身 故 障 或 外 部 原 因 运 转 失 灵 时, 玩 具 也 能 安 全 运 行 第 7 点 关 注 的 是 具 有 电 子 遥 控 系 统 的 玩 具, 比 如 具 备 遥 控 功 能 的 玩 具 即 便 在 电 子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由 于 系 统 自 身 故 障 或 外 部 原 因 运 转 失 灵 时, 这 些 玩 具 也 能 安 全 运 行 第 8 点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应 该 保 证, 不 会 因 激 光 发 光 二 极 管 (LED) 或 任 何 其 他 类 型 的 辐 射 带 来 任 何 健 康 危 害 或 给 眼 睛 或 皮 肤 带 来 伤 害 风 险 第 8 点 关 注 的 是 带 有 激 光 发 光 二 极 管 (LED) 或 任 何 其 他 类 型 的 辐 射 的 玩 具 这 些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应 该 保 证, 不 会 因 激 光 发 光 二 极 管 或 任 何 其 他 类 型 的 辐 射 带 来 任 何 健 康 危 害 或 给 眼 睛 带 来 伤 害 风 险 有 关 玩 具 中 激 光 和 发 光 二 极 管 的 技 术 要 求 见 诸 于 国 际 标 准 IEC 及 其 修 订 本 当 中 欧 洲 电 工 技 术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CENELEC) 目 前 正 着 手 研 究 这 个 问 题, 以 针 对 玩 具 产 品 制 定 单 独 的 标 准 要 求 第 9 点 玩 具 的 电 气 变 压 器 不 应 成 为 玩 具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件 本 点 要 求, 玩 具 的 电 气 变 压 器 不 应 成 为 玩 具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件 这 一 点 与 附 录 一 第 18 点 是 一 脉 相 承 的, 即 玩 具 的 电 气 变 压 器 不 被 视 为 玩 具, 因 此 其 不 必 遵 守 玩 具 指 令 的 相 关 要 求 102

103 欧 洲 电 工 技 术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标 准 EN 62115: A2: A11: 以 及 上 述 标 准 的 勘 误 表 制 定 了 有 关 玩 具 电 气 性 能 的 技 术 要 求 103

104 11.5. 五 卫 生 第 1 点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必 须 保 证 满 足 卫 生 和 清 洁 要 求, 以 避 免 任 何 感 染, 疾 病 和 污 染 危 害 第 1 点 制 定 了 所 有 类 型 玩 具 都 应 遵 守 的 基 本 卫 生 原 则 所 有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必 须 保 证, 不 会 因 为 缺 乏 清 洁 卫 生 条 件 而 产 生 任 何 感 染, 疾 病 和 污 染 的 风 险 第 2 点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必 须 保 证 其 能 够 得 到 清 洁 由 此, 纺 织 品 玩 具 应 该 可 以 清 洗, 除 非 其 内 在 装 置 不 允 许 用 水 洗 涤, 如 这 样 做, 可 能 导 致 该 装 置 的 损 坏 洗 涤 后, 玩 具 同 样 必 须 满 足 本 点 及 制 造 商 说 明 书 所 作 安 全 要 求 本 点 针 对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制 定 了 几 点 专 门 要 求 这 些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必 须 保 证 其 能 够 得 到 清 洁 清 洁 这 里 通 常 是 指 将 不 洁 物 体 或 灰 尘 从 玩 具 上 去 除 掉 注 意 : 针 对 3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某 些 类 型 的 玩 具 是 用 保 存 体 系 表 达 的, 因 此 可 视 为 自 我 清 洁 但 它 们 必 须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的 第 1 点 至 于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纺 织 品 玩 具, 本 点 规 定, 它 们 必 须 能 够 清 洗, 也 就 是 说 存 在 对 其 进 行 水 洗 的 可 能 但 是, 如 果 纺 织 品 玩 具 的 内 在 装 置 不 允 许 用 水 洗 涤, 如 这 样 做, 可 能 导 致 该 装 置 损 坏 的 话, 应 保 证 至 少 能 对 其 表 面 进 行 清 洗 浸 洗 意 味 着, 把 玩 具 浸 没 在 水 或 其 他 液 体 中 ; 这 样 操 作 不 必 然 意 味 着 机 洗, 它 可 以 手 洗 纺 织 品 玩 具 是 指 由 纺 织 物 构 成, 像 软 体 填 充 玩 具 之 类 用 来 搂 抱 或 手 持 的 玩 具 本 条 目 的 是 针 对 那 些 特 别 是 婴 儿 床 或 婴 儿 护 栏 上 小 孩 玩 耍 的 纺 织 品 玩 具 制 定 出 相 关 的 清 洗 要 求 因 此, 纺 织 品 玩 具 是 那 些 完 全 由 纺 织 物 构 成, 但 玩 具 内 部 材 料 除 外, 并 反 映 外 部 ( 如 眼 睛 和 鼻 子 ) 绣 上 / 粘 上 某 些 特 色 功 能 或 装 饰 的 玩 具 产 品 玩 具 里 面 可 能 包 含 某 种 机 械 性 质 的 非 纺 织 物 部 件 装 置 是 指 组 件 或 复 合 互 联 组 件, 设 计 的 目 的 是 至 少 给 纺 织 品 玩 具 提 供 一 种 附 加 功 能, 比 如 光 声 外 观 保 留 移 动 纺 织 品 玩 具 的 实 例 包 括 在 本 指 南 解 释 五 中 本 点 还 要 求, 玩 具 在 其 根 据 本 点 的 规 定 和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书 洗 涤 后, 仍 需 符 合 所 有 安 全 要 求 如 果 适 用, 制 造 商 应 该 提 供 如 何 洗 涤 玩 具 的 说 明 书 为 了 在 洗 涤 后 遵 守 所 有 的 安 全 要 求, 使 用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第 18 条 意 思 是, 制 造 商 应 对 第 18 条 涉 及 的 所 有 危 害 进 行 分 析, 其 中, 包 括 卫 生 危 害 对 可 能 接 触 所 有 这 些 危 害 进 行 评 估 比 如, 需 要 评 估 在 洗 涤 或 浸 洗 后 出 现 的 细 小 部 件 的 危 害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纺 织 品 玩 具, 如 能 浸 洗 则 需 符 合 浸 洗 要 求, 而 不 能 贴 附 表 面 清 洗 的 标 签 - 如 果 玩 具 所 附 标 签 为 表 面 清 洗, 则 应 视 其 为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要 求 玩 具 在 按 照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清 洁 之 后 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为 104

105 表 明 清 洗, 但 该 玩 具 为 无 内 在 装 置 的 纺 织 品 玩 具, 需 符 合 浸 洗 要 求 此 处 与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要 求 相 抵 触 - 此 处 制 造 商 想 通 过 附 着 表 面 清 洗 的 标 签 来 逃 避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的 要 求, 与 利 用 不 适 合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的 警 告 语 方 法 类 似 制 造 商 将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 符 合 或 不 符 合 小 部 件 要 求 ) 投 入 市 场, 仍 加 贴 不 适 合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含 小 部 件 的 警 告 为 表 明 加 贴 该 类 警 告 属 违 规 行 为, 新 版 的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中 增 加 了 新 的 规 定, 不 允 许 对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加 贴 该 类 警 告 在 对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没 有 危 险 的 玩 具 上 不 能 加 贴 不 适 合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标 签, 以 避 免 对 警 告 和 说 明 的 实 际 作 用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总 之, 制 造 商 不 得 对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下 需 要 浸 洗 的 纺 织 品 玩 具 加 贴 表 面 清 洗 的 标 签 六 放 射 性 玩 具 应 当 符 合 欧 共 体 条 约 第 三 章 关 于 建 立 欧 洲 原 子 能 共 同 体 的 所 有 相 关 措 施 欧 洲 原 子 能 共 同 体 条 约 第 三 章 涉 及 保 护 健 康 免 受 放 射 危 害 的 内 容 105

106 11.7. 附 件 A 据 前 述 第 4 5 和 6 点 及 第 三 部 分 之 CMR 物 质 及 其 许 可 使 用 方 式 列 表 物 质 分 类 许 可 使 用 方 式 镍 CMR 2 不 锈 钢 玩 具 及 玩 具 部 件 导 电 玩 具 部 件 本 附 件 包 含 一 个 CMR 物 质 列 表 及 其 许 可 使 用 方 式 它 们 包 括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第 4 和 第 5 段 的 豁 免 程 序 下 获 得 豁 免 的 物 质, 以 及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第 6 段 规 定 可 于 不 锈 钢 玩 具 中 安 全 使 用 的 镍 不 锈 钢 玩 具 中 的 镍 自 2013 年 7 月 20 日 即 获 得 豁 免, 导 电 玩 具 部 件 中 镍 的 豁 免 将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106

107 11.8. 附 录 B 附 录 B 旨 在 澄 清 物 质 及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中 各 项 分 类 规 则 在 既 定 时 间 里 的 适 用 性 问 题 由 于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CLP) 中 所 列 的 分 类 规 则 是 逐 步 适 用 的, 所 以 存 在 时 间 适 用 性 的 问 题 : 该 条 例 首 先 针 对 物 质 (2010 年 12 月 1 日 起 ), 然 后 针 对 混 合 物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物 质 及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仅 按 CLP 规 则 执 行 第 1 点 第 2 点 和 第 二 部 分 所 指 的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分 类 标 准 A. 以 下 标 准 自 2011 年 7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之 间 适 用 : 物 质 该 物 质 满 足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附 录 一 中 设 定 的 以 下 任 意 一 种 危 害 类 别 或 种 类 标 准 : (a) 危 害 类 别 2.1 至 2.4, 2.6 和 2.7, 2.8 中 类 型 A 和 B,2.9, 2.10, 2.12, 2.13 中 第 1 和 2 类,2.14 中 第 1 和 2 类,2.15 中 类 型 A 至 F; (b) 危 害 类 别 3.1 至 3.6,3.7 对 性 功 能 和 生 殖 力 或 发 育 的 负 面 作 用, 3.8 除 麻 醉 作 用 以 外 的 其 它 作 用,3.9 和 3.10; (c) 危 害 类 别 4.1; (d) 危 害 类 别 5.1; 混 合 物 就 理 事 会 第 67/548/EEC 号 指 令 而 言, 该 混 合 物 具 有 危 险 性 B. 以 下 标 准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予 以 适 用 : 该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满 足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附 录 一 中 设 定 的 以 下 任 意 一 种 危 害 类 别 或 种 类 标 准 : (a) 危 害 类 别 2.1 至 2.4, 2.6 和 2.7, 2.8 中 类 型 A 和 B,2.9, 2.10, 2.12, 2.13 中 第 1 和 2 类,2.14 中 第 1 和 2 类,2.15 中 类 型 A 至 F; (b) 危 害 类 别 3.1 至 3.6,3.7 对 性 功 能 和 生 殖 力 或 发 育 的 负 面 作 用, 3.8 除 麻 醉 作 用 以 外 的 其 它 作 用,3.9 和 3.10; (c) 危 害 类 别 4.1; (d) 危 害 类 别 5.1; 本 点 解 释 了 当 玩 具 本 身 即 为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 附 录 三 第 三 部 分 第 2 点 ), 以 及 附 录 五 b 部 分 第 4 点 所 指 的 化 学 玩 具 需 要 加 贴 特 别 警 告 语 的 情 况 下, 应 该 适 用 何 种 分 类 规 则 的 问 题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A 点 作 废, 仅 B 点 所 列 标 准 适 用 第 2 点 有 关 某 些 用 于 第 三 部 分 4(a) 和 5(a) 目 的 的 物 质 的 欧 共 体 法 案 自 2011 年 7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止, 为 对 包 含 某 些 物 质 的 混 合 物 进 行 分 类 而 制 定 的 相 关 浓 度 应 遵 守 第 1999/45/EC 号 指 令 确 立 的 浓 度 标 准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为 对 包 含 某 些 物 质 的 混 合 物 进 行 分 类 而 制 定 的 相 关 浓 度 应 遵 守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确 立 的 浓 度 标 准 107

108 本 点 解 释 了 如 欲 免 受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第 4(a) 及 5(a) 点 所 指 CMR 禁 用 物 质 的 限 制, 应 遵 循 何 种 浓 度 的 问 题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第 1 项 作 废, 仅 CLP 浓 度 适 用 第 3 点 第 三 部 分 第 4 点 所 指 被 归 入 致 癌 物 质 诱 变 剂 或 对 生 殖 系 统 有 毒 性 (CMR) 的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种 类 物 质 第 三 部 分 第 4 点 涉 及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下 1A 和 1B 类 的 CMR 物 质 混 合 物 自 2011 年 7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止, 第 三 部 分 第 4 点 涉 及 被 归 入 第 1999/45/EC 号 指 令 和 第 67/548/EEC 号 指 令 ( 根 据 情 况 适 用 以 上 两 个 指 令 ) 下 第 1 和 2 类 的 CMR 混 合 物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第 三 部 分 第 4 点 涉 及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下 1A 和 1B 类 的 CMR 混 合 物 本 点 解 释 了 哪 些 类 别 的 CMR 物 质 可 豁 免 于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第 4 点 所 指 的 CMR 禁 用 物 质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仅 CLP 中 的 CMR 1A 类 和 1B 类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可 享 有 豁 免 第 4 点 第 三 部 分 第 5 点 所 指 被 归 入 致 癌 物 质 诱 变 剂 或 对 生 殖 系 统 有 毒 性 (CMR) 的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种 类 物 质 第 三 部 分 第 5 点 涉 及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下 第 2 类 的 CMR 物 质 混 合 物 自 2011 年 7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止, 第 三 部 分 第 5 点 涉 及 被 归 入 第 1999/45/EC 号 指 令 和 第 67/548/EEC 号 指 令 ( 根 据 情 况 适 用 以 上 两 个 指 令 ) 下 第 3 类 的 CMR 混 合 物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第 三 部 分 第 5 点 涉 及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下 第 2 类 的 CMR 混 合 物 本 点 解 释 了 哪 些 类 别 的 CMR 物 质 可 豁 免 于 附 录 二 第 三 部 分 第 5 点 所 指 的 CMR 禁 用 物 质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仅 CLP 中 的 CMR 2 类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可 享 有 豁 免 第 5 点 第 46 条 (3) 款 所 指 被 归 入 致 癌 的 致 基 因 突 变 的 或 有 生 殖 毒 性 (CMR) 的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种 类 物 质 108

109 第 46 条 (3) 款 涉 及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下 第 1A 1B 和 2 类 的 CMR 物 质 混 合 物 自 2011 年 7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止, 第 46 条 (3) 款 涉 及 被 归 入 第 1999/45/EC 号 指 令 和 第 67/548/EEC 号 指 令 ( 根 据 情 况 适 用 以 上 两 个 指 令 ) 下 第 1 2 和 3 类 的 CMR 混 合 物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第 46 条 (3) 款 涉 及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 1272/2008 号 条 例 下 第 1A 1B 和 2 类 的 CMR 混 合 物 本 点 解 释 了 根 据 第 46 条 (3) 款 的 欧 委 会 程 序 可 授 予 CMR 禁 用 物 质 豁 免 给 哪 些 类 别 的 CMR 物 质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此 豁 免 仅 能 授 予 CLP 中 的 CMR 1A 1B 或 2 类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实 际 授 予 的 豁 免 见 附 件 A 109

110 11.9. 附 件 C 根 据 第 46 条 (2) 款,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或 预 备 放 置 于 口 腔 内 的 其 它 玩 具 的 化 学 品 具 体 限 值 列 表 : 物 质 CAS 号 限 值 磷 酸 三 氯 乙 mg/kg ( 含 量 限 度 ) 酯 (TCEP) 磷 酸 三 氯 丙 mg/kg ( 含 量 限 度 ) 酯 (TCPP) 磷 酸 三 酯 mg/kg ( 含 量 限 度 ) (TDCP) 双 酚 A ,1 mg/l ( 迁 移 限 量 ), 按 照 EN 71-10:2005 和 EN 71-11:2005 规 定 的 方 法 附 件 C 包 含 一 份 用 于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或 预 备 放 置 于 口 腔 内 的 其 它 玩 具 的 化 学 品 具 体 限 值 列 表, 该 列 表 是 依 据 第 46 条 (2) 款 的 规 定 而 被 采 用 的 请 注 意 该 列 表 中 的 以 下 化 学 品 : 磷 酸 三 氯 乙 酯 (TCEP),CAS 号 : , 为 磷 酸 盐 酯 的 一 种, 常 用 于 聚 合 物 中 的 阻 燃 性 增 塑 剂 三 (2,3- 二 氯 丙 基 ) 磷 酸 酯 (TDCP),CAS 号 : 和 三 -( 氯 异 丙 基 ) 磷 酸 酯 (TCPP),CAS 号 : , 为 磷 酸 三 氯 乙 酯 (TCEP) 的 卤 化 替 代 物 o TCEP, TCPP 及 TDCP 的 具 体 限 值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开 始 实 施 双 酚 A 单 体 残 留 通 常 只 应 在 聚 碳 酸 酯 和 环 氧 树 脂 中 以 痕 量 级 出 现, 也 可 以 添 加 剂 ( 聚 合 助 剂 ) 形 式 出 现 在 聚 氯 乙 烯 材 料 中 o 双 酚 A 的 具 体 限 值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开 始 实 施 110

111 12. 附 录 三 EC 合 格 声 明 1. 第 xxxxxx 号 ( 玩 具 的 唯 一 识 别 号 ) 2. 制 造 商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 3. 由 制 造 商 对 该 合 格 声 明 负 唯 一 之 责 ; 4. 声 明 对 象 ( 具 可 追 溯 性 玩 具 的 识 别 ); 该 项 应 包 括 一 张 足 够 清 晰 可 识 别 该 玩 具 的 彩 色 图 片 5. 第 4 点 所 述 声 明 对 象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欧 共 体 协 调 法 规 : 6. 所 使 用 的 对 相 关 协 调 标 准 的 索 引, 或 是 对 与 合 格 声 明 相 关 的 规 范 的 索 引 ; 7. 如 适 用 : 指 定 机 构 ( 名 称, 编 号 ) 执 行 的 ( 干 预 描 述 ) 并 颁 发 证 书 : 8. 附 加 信 息 : 代 表 签 章 : ( 颁 发 地 点 和 日 期 ) ( 名 字 职 务 )( 签 名 ) 本 附 录 建 立 了 一 个 模 板 结 构, 以 适 应 第 15 条 有 关 拟 定 EC 合 格 声 明 的 要 求 并 收 录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如 需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见 以 下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的 说 明 111

112 13. 附 录 四 技 术 文 件 第 21 条 所 指 的 技 术 文 件 应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与 评 定 相 关 的 内 容 : (a) 对 产 品 设 计 和 生 产 的 详 细 描 述, 包 括 玩 具 中 所 使 用 的 零 部 件 及 材 料 的 清 单, 以 及 从 化 学 品 供 应 商 处 取 得 的 其 所 采 用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资 料 表 ; (b) 根 据 第 18 条 进 行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 (c) 对 于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履 行 情 况 的 描 述 ; (d)ec 合 格 声 明 副 本 ; (e) 制 造 商 及 仓 库 的 地 址 ; (f) 制 造 商 提 交 给 指 定 机 构 的 文 件 副 本, 如 果 有 的 话 ; (g) 如 果 制 造 商 已 经 履 行 了 第 19 条 (2) 款 中 所 指 的 内 部 生 产 控 制 程 序, 则 技 术 文 件 还 应 包 含 某 些 检 验 报 告 和 方 式 描 述, 说 明 制 造 商 是 如 何 确 保 其 生 产 符 合 协 调 标 准 的 ; 和 (h) 如 果 制 造 商 对 玩 具 进 行 EC 型 式 检 验 并 履 行 第 19 条 (3) 款 所 指 的 符 合 型 式 程 序 的 话, 还 需 要 一 份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副 本, 一 份 对 制 造 商 是 如 何 确 保 其 生 产 符 合 EC 型 式 检 验 证 书 所 述 产 品 类 型 的 描 述, 以 及 制 造 商 提 交 给 指 定 机 构 文 件 的 副 本 等 本 附 录 制 定 了 一 份 技 术 文 件 里 应 该 包 含 的 文 档 的 不 完 全 名 目 如 文 档 与 玩 具 对 本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评 定 相 关, 则 其 应 当 归 入 技 术 文 件 当 中 但 是, 也 可 能 同 时 需 要 一 些 其 它 相 关 数 据 和 细 节 信 息 技 术 文 件 对 具 体 的 指 导 性 文 档 ( 包 括 安 全 性 评 估 ) 做 了 详 细 说 明 112

113 14. 附 录 五 警 告 A 部 分 一 般 性 警 告 第 11 条 (1) 款 所 指 的 使 用 者 限 制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使 用 者 的 最 小 和 最 大 年 龄 限 制 ; 适 当 时, 还 应 包 括 使 用 者 的 能 力 使 用 者 的 最 小 和 最 大 体 重 以 及 需 要 确 保 玩 具 仅 在 成 人 监 督 下 使 用 A 部 分 制 定 了 适 用 于 所 有 玩 具 类 别 警 告 语 的 一 般 规 则 它 对 第 11 条 (1)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具 体 说 明 上 述 第 11 条 所 要 求 的 使 用 者 限 制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使 用 者 的 最 小 和 最 大 年 龄 限 制 适 当 时, 警 告 语 中 还 应 包 括 使 用 者 安 全 使 用 玩 具 所 需 的 能 力 ( 如 在 没 有 协 助 的 情 况 下 坐 立 的 能 力 ) 使 用 者 的 最 小 和 最 大 体 重 以 及 可 能 需 要 在 成 人 监 督 下 使 用 玩 具 等 字 眼 这 些 警 告 语 规 定 了 使 用 者 限 制, 应 引 起 使 用 者 和 它 们 的 监 护 人 的 注 意, 注 意 使 用 玩 具 时 涉 及 的 内 在 危 害 和 风 险, 并 注 意 避 免 这 些 危 害 和 风 险 的 方 式 本 条 并 不 意 味 着 所 有 玩 具 需 要 提 示 使 用 者 的 年 龄 这 些 使 用 者 的 限 制 仅 需 在 安 全 使 用 玩 具 时 必 须 提 示 制 造 商 可 采 用 年 龄 分 级 的 方 式 (2+,6+ ), 但 这 不 能 混 淆 为 警 告 语, 也 不 能 具 有 和 警 告 语 相 同 的 法 律 含 义 需 要 指 明 使 用 者 限 制 的 玩 具 的 例 子 是 : 化 学 装 置 ( 需 要 最 小 年 龄, 并 提 示 成 人 监 督 ) 踏 板 车 ( 必 须 提 示 承 重 儿 童 的 重 量 ) 功 能 玩 具 ( 必 须 提 示 在 监 护 下 使 用 ) B 部 分 对 使 用 某 些 种 类 玩 具 时 预 防 措 施 的 特 别 警 示 第 1 点 对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可 能 构 成 危 险 的 玩 具 应 当 附 有 警 示 标 志, 例 如 : 警 告 : 不 适 于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或 警 告 : 不 适 合 三 岁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或 带 有 警 告 字 眼, 同 时 采 用 以 下 图 表 : 这 些 警 告 应 当 随 附 简 单 注 释, 其 可 出 现 在 说 明 书 中, 对 此 警 示 所 针 对 的 特 别 危 害 予 以 说 明 113

114 本 点 不 适 用 于 那 些 由 于 其 功 能 尺 寸 特 性 和 性 能 或 其 他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而 明 显 不 适 合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本 条 适 用 于 所 有 提 供 给 非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因 为 它 们 可 能 对 其 构 成 危 险 的 玩 具 产 品 这 些 玩 具 应 当 附 有 警 示 标 志, 清 楚 地 写 明 : 它 们 不 适 于 3 岁 或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经 营 者 可 在 使 用 不 适 合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不 适 合 3 岁 以 下 儿 童 或 以 下 图 标 之 间 进 行 选 择 : 图 标 设 计 的 详 细 说 明 是 : 圆 圈 和 斜 线 应 是 红 色 的, 背 景 是 白 色 的, 年 龄 范 围 和 面 部 应 是 黑 色 的, 直 径 长 短 不 应 小 于 10 毫 米 这 一 符 号 应 该 使 用 于 显 示 仅 0 到 3 岁, 而 非 任 何 其 他 年 龄 分 级 警 告, 以 避 免 造 成 对 符 号 的 曲 解 单 有 这 种 警 告 还 不 够, 它 还 应 当 随 附 简 单 注 释, 指 出 如 果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这 种 玩 具 可 能 会 产 生 何 种 具 体 危 险 危 险 在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中 定 义 为 潜 在 的 伤 害 来 源 伤 害 是 指 身 体 伤 害 或 对 健 康 造 成 的 任 何 其 他 伤 害, 包 括 长 期 的 健 康 影 响 注 意 : 根 据 欧 洲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工 作 导 则 11 ( CEN guide 11 ), 危 险 (hazard) 一 词 主 要 用 于 界 定 其 来 源 ( 如 : 机 械 危 险, 电 气 危 险 ) 或 潜 在 伤 害 的 性 质 ( 如 : 电 击 危 险, 切 伤 危 险, 中 毒 危 险, 火 灾 危 险 等 ) 对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可 能 会 产 生 何 种 具 体 危 险 进 行 最 为 通 常 意 义 上 的 说 明, 一 般 主 要 是 对 细 小 部 件 引 发 的 窒 息 危 险 予 以 说 明 这 里, 危 险 是 细 小 部 件, 而 伤 害 则 是 窒 息 年 龄 限 制 警 告 语 必 须 根 据 第 11 条 (3) 款 作 出 危 险 说 明 可 能 出 现 在 使 用 手 册 里 的 合 适 地 方 某 些 危 险 及 其 可 能 引 发 的 伤 害, 通 常 都 可 被 消 费 者 理 解 比 如, 细 小 部 件 和 尖 端 理 解 为 引 起 窒 息 和 皮 肤 刺 伤 但 有 些 情 形 下, 情 况 并 非 如 此 比 如, 消 费 者 不 能 总 是 意 识 到 一 条 长 绳 可 能 导 致 勒 颈 ; 或 者 意 识 到 儿 童 过 于 幼 小 不 能 在 没 有 帮 助 时 坐 立, 会 跌 倒 或 俯 卧 并 不 能 翻 身, 而 此 时 正 在 咀 嚼 或 吮 吸 玩 具, 这 时 某 些 玩 具 的 形 状 和 大 小 可 能 引 发 伤 害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第 11 条 (2) 款 要 求 警 告 语 必 须 易 于 理 解 因 此, 如 果 危 险 不 易 于 消 费 者 觉 察, 则 应 该 对 伤 害 进 行 清 晰 说 明 来 补 充 危 险 说 明, 以 整 体 解 释 警 告 语 ( 比 如, 长 绳 会 引 发 勒 颈 危 险, 小 球 会 引 发 窒 息 危 险 ) 鉴 于 其 公 认 性, 伤 害 可 使 用 窒 息 危 险 和 勒 颈 危 险 等 措 辞 但, 单 独 这 样 仍 不 足 以 显 示 伤 害 ( 窒 息 勒 颈 等 ) 如 果 已 经 明 知 产 品 特 性 会 产 生 哪 种 伤 害 ( 比 如 细 小 部 件 能 造 成 窒 息 ), 那 么 仅 提 示 这 种 危 险 就 够 了 但, 同 时 提 示 危 险 和 伤 害 ( 比 如, 细 小 部 件 窒 息 危 险 ) 总 是 被 允 许 的 当 出 现 多 于 1 项 危 害 时, 应 显 示 至 少 1 项 主 要 风 险 可 提 及 危 险 的 例 子 是 : 括 号 内 的 字 词 可 以 增 加, 但 根 据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并 不 是 强 制 性 的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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