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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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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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for the House Committee meeting of 8 February 2013 LC Paper No. CB(3) 351/12-13 Questions scheduled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f 20 February 2013 (Subject to change by Members before expiry of formal notice period) Questions by: (1) Hon Jeffrey LAM Kin-fung (Oral reply) (2) Hon Charles Peter MOK (Oral reply) (3) Dr Hon Elizabeth QUAT (Oral reply) (4) Hon NG Leung-sing (Oral reply) (5) Dr Hon Helena WONG Pik-wan (Oral reply) (6) Hon CHAN Hak-kan (Oral reply) (7) Hon WONG Kwok-kin (Written reply) (8) Hon Steven HO Chun-yin (Written reply) (9) Hon Cyd HO Sau-lan (Written reply) (10) Hon Alice MAK Mei-kuen (Written reply) (11) Dr Hon LEUNG Ka-lau (Written reply) (12) Hon CHUNG Kwok-pan (Written reply) (13) Hon SIN Chung-kai (Written reply) (14) Hon Dennis KWOK (Written reply) (15) Hon TANG Ka-piu (Written reply) (16) Hon IP Kin-yuen (Written reply) (17) Hon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Written reply) (18) Hon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Written reply) (19) Dr Hon Joseph LEE Kok-long (Written reply) (20) Hon CHEUNG Kwok-che (Written reply)
2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3 The impact of pregnant mainland women whose spouses are not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s giving birth in Hong Kong # (1) 林 健 鋒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2001 年 莊 豐 源 案, 終 審 法 院 裁 定 丈 夫 為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內 地 孕 婦 ( 俗 稱 雙 非 孕 婦 )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兒 童 ( 即 雙 非 兒 童 ) 擁 有 居 港 權 後, 大 批 雙 非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導 致 醫 療 系 統 受 壓, 學 額 緊 張 雖 然 政 府 已 加 強 行 政 措 施, 但 仍 然 有 不 少 雙 非 孕 婦, 設 法 來 港 產 子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01 年 至 今, 每 年 雙 非 兒 童 在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及 私 家 醫 院 出 生 的 數 目 佔 香 港 活 產 嬰 兒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住 院 普 通 科 門 診 及 兒 科 專 科 服 務 的 數 目 總 住 院 日 數 及 其 佔 整 體 服 務 比 例 使 用 衛 生 署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數 目 及 總 服 務 宗 數 ( 包 括 健 康 及 發 展 監 察 及 免 疫 接 種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未 來 5 年 雙 非 兒 童 對 母 嬰 健 康 院 和 公 立 醫 院 各 項 服 務 的 需 求 ; 若 有, 預 計 求 診 的 雙 非 兒 童 數 目 為 何, 對 本 地 兒 童 有 何 影 響 ; 若 無, 政 府 會 否 定 期 進 行 評 估 ; ( 二 ) 過 去 5 年, 就 讀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各 個 年 級 的 雙 非 兒 童 數 目 及 佔 整 體 學 生 的 百 分 比 ;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未 來 5 年 雙 非 兒 童 入 讀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各 個 年 級 的 人 數 及 所 佔 百 分 比 ; 及 ( 三 ) 據 報, 當 局 實 施 雙 非 零 配 額 政 策 後, 赴 港 產 子 的 雙 非 孕 婦 數 目 雖 已 減 少, 但 仍 有 中 介 公 司 透 過 不 同 方 式 安 排 雙 非 孕 婦 來 港, 亦 有 內 地 網 站 聲 稱 可 為 雙 非 孕 婦 安 排 2013 年 的 床 位, 對 此, 政 府 會 否 進 一 步 加 強 行 政 措 施?
4 Promotion of electronic learning and electronic textbooks # (2) 莫 乃 光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在 過 去 數 年, 教 科 書 出 版 商 以 印 刷 費 及 紙 價 上 漲 為 由 連 年 增 加 教 科 書 的 售 價 根 據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公 佈 的 統 計 數 字, 學 校 書 簿 津 貼 計 劃 批 出 津 貼 總 額 由 08/09 年 度 約 4 億 7 千 萬 元 增 加 至 12/13 年 度 ( 截 至 2013 年 1 月 ) 已 經 超 過 6 億 元, 由 於 當 局 每 年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教 科 書 費 調 查 為 參 考, 調 整 學 校 書 簿 津 貼 金 額, 此 機 制 變 相 誘 使 教 科 書 出 版 商 改 版 或 加 價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因 應 電 子 學 習 方 式 的 實 際 需 要, 為 所 需 的 電 子 教 材 軟 體 和 硬 件 提 供 津 貼, 加 快 推 動 電 子 學 習 取 代 傳 統 印 刷 教 科 書, 並 設 立 電 子 教 學 資 源 中 央 共 享 平 台 (central sharing portal), 供 教 師 透 過 網 路 分 享 電 子 教 材, 以 減 輕 家 長 每 年 購 買 教 科 書 的 負 擔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有 否 就 配 合 推 行 電 子 學 習, 增 撥 資 源 到 學 校, 添 置 較 新 型 號 的 電 腦 設 備 和 更 新 無 線 網 絡 設 備, 提 升 互 聯 網 連 接 速 度, 以 應 付 大 量 學 生 同 時 連 線 的 實 際 需 要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見 於 教 學 電 子 化 已 成 為 教 學 方 式 的 發 展 趨 勢, 若 然 學 生 未 能 擁 有 電 子 學 習 器 材, 將 會 造 成 數 碼 障 礙, 限 制 學 生 接 受 教 育 的 均 等 機 會 ; 鑒 於 外 國 亦 有 一 學 生 一 電 腦 計 劃 幫 助 有 需 要 學 生, 政 府 有 否 計 劃 支 援 基 層 和 貧 窮 家 庭 學 生, 為 他 們 提 供 資 助, 購 買 筆 記 型 電 腦 或 平 板 電 腦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5 Regulation of lending institutions providing loans to young people # (3) 葛 珮 帆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本 人 接 獲 多 宗 市 民 求 助 個 案, 指 有 不 良 機 構 透 過 招 聘 廣 告 或 朋 輩 推 薦 方 式 招 攬 營 銷 商, 求 職 者 見 工 時 被 誤 導 須 支 付 巨 額 培 訓 費 用 才 會 獲 聘, 招 聘 機 構 甚 至 主 動 帶 領 學 生 或 沒 有 入 息 證 明 的 求 職 者 前 往 財 務 公 司 借 貸 以 支 付 巨 額 培 訓 費, 獲 聘 後 須 以 類 似 層 壓 式 推 銷 手 法 進 一 步 向 親 朋 銷 售 英 語 課 程 或 美 容 療 程, 若 銷 售 額 不 足 便 無 法 取 回 已 支 付 的 巨 額 培 訓 費, 亦 無 法 償 還 高 息 借 貸, 往 往 需 要 家 人 協 助 還 債 由 於 大 部 分 被 誤 導 的 求 職 者 均 為 入 世 未 深 及 沒 有 還 款 能 力 的 學 生 或 二 十 五 歲 以 下 青 年, 在 欠 缺 入 息 證 明 的 情 況 下 獲 批 年 利 率 高 達 47.45% 的 貸 款, 在 易 惜 易 還 及 即 批 貸 款 無 須 入 息 證 明 的 廣 告 洗 腦 下, 誤 以 為 易 借 真 的 易 還, 結 果 卻 欠 債 無 法 償 還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有 沒 有 就 免 入 息 證 明 借 貸 的 廣 告 作 出 適 當 監 管, 或 規 定 貸 款 機 構 為 學 生 或 二 十 五 歲 以 下 青 年 提 供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須 設 定 上 限,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相 關 法 例, 避 免 學 生 或 青 年 誤 墮 招 聘 和 借 貸 陷 阱 ; ( 二 ) 當 局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學 生 或 二 十 五 歲 以 下 青 年 透 過 免 入 息 審 查 向 財 務 公 司 借 款 的 宗 數 涉 及 款 額 及 償 還 息 率 是 多 少 ; 若 有, 請 以 表 列 方 式 列 出 各 貸 款 機 構 所 涉 的 宗 數 款 額 及 息 率 為 何 ; 若 否, 沒 有 統 計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三 ) 現 時 有 否 措 施, 確 保 財 務 公 司 等 貸 款 機 構 必 須 向 借 款 人 清 楚 說 明 借 貸 利 率 等 各 項 細 節, 必 須 簽 妥 文 件 作 實,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加 強 有 關 措 施?
6 Prevention of abuse of public housing # (4) 吳 亮 星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到 房 屋 署 會 加 強 取 締 濫 用 公 屋, 可 見 濫 用 公 屋 情 況 嚴 重, 並 已 引 起 社 會 普 遍 關 注 據 統 計, 公 屋 輪 候 人 士 近 一 兩 年 來 迅 速 增 加, 至 今 已 達 21 萬 不 少 輪 候 公 屋 的 基 層 市 民 居 住 條 件 逾 趨 惡 化, 居 住 負 擔 沉 重 ; 而 同 時 有 傳 媒 報 導, 部 分 超 逾 受 助 條 件 上 限 人 士 仍 佔 住 公 屋, 更 有 甚 者 丟 空 單 位 或 出 租 單 位 牟 利 報 章 直 指 某 居 住 公 屋 人 士 屬 中 高 薪 族, 多 年 來 月 入 逾 七 八 萬 元, 以 資 產 仍 未 超 標 為 由 佔 住 以 公 帑 資 助 的 房 屋, 對 大 量 苦 候 公 屋 人 士 做 成 不 公, 事 情 持 續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和 不 滿 鑑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近 三 年 來 錄 得 包 括 不 實 申 報 個 人 收 入 及 資 產 的 受 助 戶 丟 空 單 位 非 法 出 租 單 位 及 其 他 各 種 不 同 情 況 濫 用 公 屋 數 字 為 何 ; ( 二 ) 面 對 濫 用 公 屋 的 嚴 重 情 況, 政 府 有 何 嚴 厲 打 擊 的 措 施? 成 效 為 何 ; 及 ( 三 ) 對 入 息 超 標 而 有 能 力 租 住 非 公 屋 人 士, 是 否 應 被 取 締 而 讓 其 他 輪 候 人 士 能 如 期 上 樓?
7 Cases of patients being sexually abused in public hospitals # (5) 黃 碧 雲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最 近, 本 人 收 到 一 名 護 士 投 訴, 表 示 其 任 職 的 公 營 醫 院 內, 兩 年 前 曾 發 生 穿 上 約 束 衣 的 男 精 神 病 人 被 另 一 名 病 人 在 病 房 內 性 侵 犯 案 件, 該 名 護 士 曾 要 求 該 醫 院 通 報 事 件, 但 院 方 並 無 正 面 回 應, 既 沒 有 通 報 也 沒 有 報 警 處 理, 該 護 士 更 在 事 後 受 到 院 方 在 工 作 上 諸 多 留 難 ; 最 近, 該 醫 院 再 度 發 生 精 神 病 病 人 被 性 侵 犯 事 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醫 管 局 轄 下 公 營 醫 院 共 發 生 多 少 宗 病 人 被 性 侵 犯 事 件? 並 以 表 列 方 式, 分 年 和 以 每 間 公 營 醫 院 分 別 列 出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醫 院 處 理 的 流 程 一 般 為 何 ; ( 二 ) 有 否 檢 討 病 房 的 管 理 運 作 監 控 設 施 和 人 手, 確 保 類 似 事 件 不 再 發 生, 以 保 障 病 人 權 益 和 尊 嚴?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員 工 如 就 醫 院 事 務 投 訴, 程 序 為 何? 有 關 投 訴 個 案 的 處 理 流 程 最 終 會 否 只 發 回 給 員 工 所 屬 醫 院 處 理? 若 然, 原 因 為 何? 及 有 否 機 制 保 障 員 工 在 投 訴 後, 不 會 受 到 院 方 留 難?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8 Improvement to the services of public transport operators # (6) 陳 克 勤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港 鐵 在 去 年 推 出 名 為 用 心 聽. 用 心 做 計 劃, 宣 佈 在 多 條 支 線 增 加 列 車 班 次 總 數, 以 縮 短 乘 客 候 車 時 間, 但 當 中 並 未 包 括 增 加 東 鐵 線 及 馬 鞍 山 線 的 列 車 班 次 另 一 方 面, 據 報 九 巴 在 多 個 地 區 的 載 客 量 均 錄 得 下 跌, 唯 獨 是 北 區 的 數 字 有 所 上 升, 該 區 在 去 年 的 載 客 量 較 2002 年 大 幅 上 升 20% 不 少 居 於 新 界 東 ( 尤 其 是 北 區 ) 的 居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目 前 往 返 市 區 的 交 通 嚴 重 不 足, 對 他 們 造 成 極 大 不 便, 要 求 不 同 交 通 機 構 改 善 服 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港 鐵 東 鐵 線 及 馬 鞍 山 線 的 乘 客 量 分 別 為 何 ; 為 何 港 鐵 沒 有 考 慮 增 加 上 述 兩 條 支 線 的 列 車 班 次 ; 除 了 以 候 車 時 間 作 為 改 善 服 務 的 指 標 外, 港 鐵 還 會 考 慮 甚 麼 因 素 ; 會 否 評 估 列 車 車 廂 的 擠 迫 程 度 以 作 參 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九 巴 在 全 港 及 北 區 的 載 客 量 分 別 為 何 ; 在 北 區 乘 客 量 最 高 的 10 條 巴 士 線 是 哪 一 些 ; 九 巴 有 何 具 體 計 劃 改 善 服 務 ; 會 否 考 慮 增 加 巴 士 班 次 及 增 設 新 巴 士 線 ; 及 ( 三 ) 運 輸 署 目 前 有 何 機 制 協 調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務 ; 鑑 於 新 界 東 ( 尤 其 是 北 區 ) 的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因 應 地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提 供 更 便 利 更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9 The impact of the multiple-entry permit scheme on the livelihood of Hong Kong residents # (7) 黃 國 健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近 日, 自 由 行 客 及 水 貨 客 在 港 搶 購 奶 粉 致 出 現 供 應 短 缺, 影 響 本 地 嬰 兒 除 了 奶 粉, 其 他 日 常 用 品 如 護 理 用 品 藥 品 等, 甚 至 賀 年 禮 品 也 出 現 被 搶 購 的 情 況, 更 有 報 道 指 三 成 深 圳 居 民 每 月 最 少 來 港 掃 貨 一 次,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 而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先 生 在 其 競 選 政 綱 曾 提 到 向 國 家 爭 取, 將 現 有 深 圳 居 民 一 年 多 簽 的 自 由 行 擴 大 至 珠 三 角 其 他 城 市, 同 時 提 升 邊 境 通 關 效 率, 令 珠 三 角 居 民 來 港 消 費 從 旅 遊 消 費 逐 步 變 為 日 常 消 費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據 報, 有 商 戶 囤 積 貨 品, 以 抬 高 價 格 售 予 內 地 人, 影 響 本 地 人 以 合 理 價 格 購 買 日 常 用 品, 就 此,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打 擊 該 等 商 戶 的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保 障 本 地 消 費 者 ; ( 二 )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令 珠 三 角 居 民 來 港 消 費 從 旅 遊 消 費 逐 步 變 為 日 常 消 費, 有 否 考 慮 對 港 人 造 成 的 影 響? 是 否 仍 然 堅 持 以 此 為 其 中 一 項 經 濟 發 展 的 方 向 ; 及 ( 三 ) 基 於 現 時 出 現 的 情 況 已 脫 離 當 初 設 立 一 簽 多 行 政 策 的 原 意, 而 保 安 局 局 長 曾 表 示 當 局 一 刀 切 取 消 一 簽 多 行 措 施 是 不 可 行, 不 可 行 的 理 據 及 原 因 為 何?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與 內 地 部 門 洽 商, 建 議 就 一 簽 多 行 政 策 作 出 修 訂, 以 改 善 水 客 貨 造 成 的 滋 擾 及 令 到 日 常 用 品 出 現 缺 貨 影 響 本 地 人 的 問 題?
10 Fishing vessel fires in typhoon shelters # (8) 何 俊 賢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今 年 1 月 19 日 早 上, 屯 門 三 聖 邨 對 開 避 風 塘 發 生 連 環 船 火 意 外, 導 致 4 艘 摻 繒 漁 船 嚴 重 焚 毀, 其 中 1 艘 翻 側 下 沉 其 實 近 年 來, 香 港 避 風 塘 發 生 過 多 宗 船 火 意 外, 去 年 6 月 初 於 毗 鄰 屯 門 避 風 塘 的 青 山 灣 亦 曾 發 生 船 火 意 外 導 致 1 名 船 主 葬 身 火 海,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香 港 的 8 艘 滅 火 輪 及 消 防 快 艇 到 達 各 個 避 風 塘 港 口 和 水 域 的 平 均 需 時 為 何?( 請 按 下 表 列 出, 如 並 非 服 務 範 圍 請 以 / 表 示 ); 避 風 塘 香 港 仔 西 避 風 塘 香 港 仔 南 避 風 塘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長 洲 避 風 塘 觀 塘 避 風 塘 新 油 麻 地 避 風 塘 三 家 村 避 風 塘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土 瓜 灣 避 風 塘 屯 門 避 風 塘 鹽 田 仔 避 風 塘 大 澳 內 河 碼 頭 ( 屯 門 ) 柴 灣 貨 倉 附 近 的 港 口 屯 門 咖 啡 灣 一 號 滅 火 輪 二 號 滅 火 輪 三 號 滅 火 輪 四 號 滅 火 輪 五 號 滅 火 輪 六 號 滅 火 輪 七 號 滅 火 輪 八 號 滅 火 輪 消 防 快 艇 ( 二 ) 有 否 評 估, 是 次 意 外 中 最 快 到 達 的 消 防 快 艇 需 要 約 20 分 鐘 的 時 間 才 到 達 現 場, 而 滅 火 輪 更 需 要 長 達 約 40 分 鐘 的 時 間 才 能 到 達 現 場, 未 能 盡 快 到 場 撲 滅 船 火 是 否 導 致 船 隻 嚴 重 焚 毀 及 下 沉 的 其
11 中 之 一 個 原 因? 如 是, 將 會 如 何 作 出 檢 討,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有 漁 民 反 映, 在 是 次 意 外 中, 消 防 快 艇 的 滅 火 設 備 不 足, 更 形 容 滅 火 喉 的 水 力 比 食 水 艇 水 喉 的 水 力 還 弱, 難 以 撲 滅 船 火 ; 當 局 也 需 要 長 達 8 小 時 的 時 期 方 能 將 船 火 撲 滅 ; 另 外, 亦 曾 有 滅 火 輪 發 生 電 子 系 統 故 障, 故 消 防 處 會 否 就 著 滅 火 設 備 作 出 全 面 檢 討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每 逢 南 海 伏 季 休 漁 期 及 一 些 節 日, 例 如.. 農 曆 新 年 天 后 誕 春 秋 二 祭 等, 均 有 大 批 漁 船 返 回 避 風 塘 停 泊, 導 致 避 風 塘 出 現 擠 迫 的 情 況, 存 在 火 警 風 險 故 消 防 處 會 否 盡 快 趕 及 於 下 個 漁 船 回 港 高 峰 期 前 訂 立 更 合 適 的 防 火 措 施, 如 派 滅 火 輪 24 小 時 駐 守 避 風 塘 及 港 口, 或 其 他 措 施, 以 防 止 同 類 事 件 發 生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現 時 全 港 只 有 8 艘 滅 火 輪, 除 了 香 港 仔 及 長 洲 之 外, 其 他 避 風 塘 均 無 滅 火 輪 駐 守, 停 泊 於 屯 門 內 河 碼 頭 的 5 號 滅 火 輪 更 需 要 兼 顧 整 個 新 界 西 地 區, 導 致 部 份 港 口 及 避 風 塘 出 現 滅 火 輪 鞭 長 莫 及 的 情 況, 危 及 船 隻 安 全 故 當 局 會 否 購 入 更 多 新 型 滅 火 輪, 於 每 一 個 港 口 及 避 風 塘 均 設 滅 火 輪 消 防 局 並 派 最 少 一 艘 滅 火 輪 駐 守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12 Air pollution caused by discharge of fireworks # (9) 何 秀 蘭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以 晚 間 燃 放 煙 花 為 經 常 節 目, 特 區 政 府 亦 慣 性 安 排 在 節 日 慶 典 燃 放 煙 花, 惟 有 學 者 指 出, 煙 花 可 引 致 嚴 重 空 氣 污 染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燃 放 煙 花 會 排 放 何 種 物 品? 當 中 多 少 被 介 定 為 空 氣 污 染 源 ; ( 二 ) 該 等 污 染 物 對 公 眾 健 康 有 何 影 響 ; ( 三 ) 如 何 量 度 煙 花 表 演 的 排 放 量? 以 年 10 月 1 日 約 23 分 鐘 的 國 慶 煙 花 匯 演 及 年 12 月 31 日 除 夕 夜 煙 火 為 例 匯 演, 各 排 放 了 多 少 污 染 物? 香 港 廸 士 尼 樂 園 全 年 因 燃 放 煙 花 的 排 放 量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減 少 及 規 管 燃 放 煙 花, 以 減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若 可, 請 告 知 本 會 有 關 實 施 時 間 表?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13 Elderly Health Care Voucher Pilot Scheme # (10) 麥 美 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當 局 於 2009 年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試 驗 計 劃 ( 醫 療 券 ), 藉 以 鼓 勵 長 者 選 擇 最 切 合 他 們 需 要 的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減 輕 現 有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壓 力 雖 然 當 局 已 多 次 優 化 醫 療 券, 但 隨 著 本 港 的 長 者 數 目 每 年 增 加, 醫 療 券 的 成 效 仍 然 受 到 質 疑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以 十 八 區 劃 分, 現 時 歲 及 7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數 目 為 何 ; 以 及 未 來 5 年, 當 局 該 等 年 齡 的 長 者 數 目 為 何 ; ( 二 ) 以 十 八 區 劃 分, 計 劃 期 內 每 年 曾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數 目 為 何 ; 以 及 佔 合 資 格 長 者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 三 ) 現 時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數 目 為 何 ; 以 十 八 區 劃 分, 分 別 列 出 各 區 醫 療 券 可 適 用 的 十 個 醫 療 專 業 地 點 數 目 ( 以 下 列 附 表 列 出 ); 醫 療 券 可 適 用 的 醫 療 專 業 地 點 數 目 分 區 西 醫 中 醫 視 光 總 數 師 中 西 區 東 區 元 朗 區 ( 四 ) 過 去 曾 退 出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數 目 為 何 ; 以 及 其 退 出 的 原 因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有 否 統 計, 計 劃 期 內, 每 年 一 次 過 用 盡 所 有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數 目 為 何 ; 如 有, 數 目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14 ( 六 ) 當 局 是 否 有 機 制 統 計 各 個 醫 療 專 業 的 平 均 收 費, 以 便 評 估 醫 療 券 的 金 額 是 否 足 夠 應 付 長 者 的 醫 療 需 要 ; 如 有, 機 制 及 平 均 收 費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七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將 醫 療 券 合 資 格 年 齡 降 至 65 歲 ; 如 有,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15 Provision of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for injured employees in public hospitals # (11) 梁 家 騮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分 別 在 年 4 月 12 日 及 5 月 23 日 的 會 議 上 向 政 府 建 議 由 保 險 公 司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稱 " 醫 管 局 ") 提 供 資 助, 加 強 該 局 為 受 傷 僱 員 而 設 的 復 康 服 務, 以 避 免 保 險 公 司 所 委 聘 的 復 康 服 務 提 供 者 有 任 何 利 益 衝 突 勞 工 處 處 長 於 會 議 上 表 示 : 勞 工 處 得 到 醫 管 局 與 保 險 業 界 同 意, 在 2006 年 12 月 試 驗 一 項 安 排, 讓 自 願 復 康 計 劃 的 承 保 人 可 將 受 傷 工 人 轉 介 到 屯 門 醫 院 瑪 嘉 烈 醫 院 和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的 3 個 職 業 醫 療 / 關 懷 服 務 診 所 接 受 醫 療 和 復 康 護 理 服 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就 勞 工 處 處 長 所 提 及 的 安 排, 請 提 供 具 體 的 合 作 年 期 目 標 轉 介 人 數 2006 年 至 今 每 年 服 務 受 傷 工 人 人 數 服 務 的 具 體 內 容 ( 如 醫 療 評 估 診 斷 醫 療 康 復 治 療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及 重 投 工 作 協 調 等 )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以 及 勞 工 處 有 否 向 接 受 服 務 的 受 傷 工 人 訪 查, 了 解 他 們 對 服 務 的 意 見 等 ; ( 二 ) 現 時 全 港 所 有 受 傷 工 人 是 否 可 自 行 到 上 述 三 間 的 職 業 醫 療 / 關 懷 服 務 診 所 求 助, 免 費 接 受 醫 療 和 復 康 護 理 服 務, 而 不 用 與 其 他 市 民 一 樣 輪 候 醫 管 局 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 及 ( 三 ) 就 有 關 安 排,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倣 效 其 他 國 家, 在 勞 工 保 險 費 用 中 抽 取 資 金, 於 香 港 成 立 或 設 立 數 間 職 業 醫 療 / 關 懷 服 務 診 所, 為 受 傷 工 人 提 供 醫 治 醫 療 康 復 職 業 康 復 及 康 復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以 協 助 受 傷 工 人 得 到 適 當 治 療, 盡 快 重 返 工 作?
16 Assisting enterprises in Hong Kong in developing overseas markets # (12) 鍾 國 斌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特 首 梁 振 英 在 去 年 10 月 17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表 示.. 香 港 的 工 商 專 業 界 在 香 港 和 海 內 外 都 極 有 發 展 潛 力, 有 些 發 展 過 程 中 遇 上 的 障 礙 需 要 政 府 協 助 排 除, 例 如 在 利 用 CEPA 等 優 惠 時 碰 到 的 問 題, 必 須 特 區 政 府 出 面 和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協 同 解 決 這 就 是 我 G2G(Government to Government/ 政 府 對 政 府 ) 的 主 張 和 做 法 特 首 強 調 要 透 過 G2G, 加 強 協 助 港 商 在 內 地 和 海 外 發 展 然 而, 在 最 新 公 布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特 首 只 強 調 要 加 強 內 交, 並 無 提 及 要 協 助 中 小 企 與 外 國 政 府 聯 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會 否 加 強 各 駐 外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及 所 擔 當 的 商 務 角 色, 包 括 在 推 廣 商 務 發 展 方 面 採 取 政 府 對 政 府 模 式, 加 強 港 府 對 外 國 政 府 的 聯 繫, 更 主 動 協 助 港 商 在 外 國 拓 展 商 機 ; ( 二 ) 當 局 會 否 針 對 新 興 市 場, 定 期 檢 討 在 有 潛 質 的 地 區 設 置 新 的 駐 外 辦 事 處, 若 會, 具 體 構 思 為 何? 何 時 推 行 ; 及 ( 三 ) 面 對 周 邊 各 個 經 濟 體 系 的 高 速 發 展, 政 府 將 如 何 協 助 港 商 面 對 競 爭, 發 展 新 亮 點?
17 Supply of private residential flats # (13) 單 仲 偕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短 期 來 說, 香 港 私 人 住 宅 土 地 供 應 主 要 有 五 個 來 源, 分 別 是 政 府 每 年 推 出 的 賣 地 計 劃 香 港 鐵 路 公 司 的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市 區 重 建 局 的 重 建 項 目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 換 地 項 目, 以 及 毋 須 進 行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 換 地 的 私 人 重 建 項 目,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於 年 度 -12 年 度, 以 及 -13 年 度 至 今, 就 上 述 五 類 私 人 住 宅 土 地 供 應 來 源, 可 提 供 的 住 宅 單 位 數 目, 以 下 表 列 方 式 提 供 資 料 ; ( 二 ) 於 年 度 -12 年 度, 以 及 -13 年 度 至 今, 就 上 述 五 類 私 人 住 宅 土 地 供 應 來 源, 各 涉 及 多 少 個 發 展 項 目, 其 中 多 少 個 已 開 始 施 工, 預 計 何 時 落 成, 可 提 供 多 少 個 住 宅 單 位 ; 及 ( 三 ) 就 第 ( 二 ) 項 仍 未 開 始 施 工 的 發 展 項 目, 各 涉 及 多 少 個 發 展 項 目, 各 涉 及 可 提 供 多 少 個 住 宅 單 位,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可 加 快 使 這 些 項 目, 可 盡 快 施 工, 推 出 市 場 出 售? 私 人 住 宅 地 盤 項 目 及 可 提 供 的 住 宅 單 位 數 目 土 地 供 應 類 別 年 -12 年 -13 年 年 政 府 已 售 賣 和 招 標 出 售 土 地 鐵 路 沿 線 已 開 展 項 目 包 括 屬 政 府 項 目 和 屬 港 鐵 項 目 市 建 局 已 開 展 重 建 項 目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 換 地 項 目 毋 須 進 行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 換 地 的 私 人 重 建
18 私 人 住 宅 地 盤 項 目 及 可 提 供 的 住 宅 單 位 數 目 土 地 供 應 類 別 年 -12 年 -13 年 年 項 目
19 酷 刑 聲 請 的 統 計 數 字 # (14) Hon Dennis KWOK (Written reply) Since December 2009, the Government has implemented as enhanced screening mechanism, a non-statutory and administrative scheme, for handling torture clams made under Article 3 of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 CAT ). Even though the claimants have access to legal representation, there has not been one successful claim so far.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of more detailed and up to date statistics on the screening mechanism for CAT claims more specifically: (a) In each of the past three years, of the number of CAT claimants whose claims (1) have been processed; (2) are currently outstanding; and (3) have been withdrawn (please list the relevant figures, as sorted by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claimants, in the table set out below); Country of origin Year (1) Processed (2) Outstanding (3) Withdrawn Total number Congo Republic DR Congo Somalia Pakistan Sri Lanka
20 Country of origin Year (1) Processed (2) Outstanding (3) Withdrawn Total number Ghana Uganda Rwanda Southern Sudan Sudan Eritrea Ethiopia India Bangladesh Cameroon Indonesia Ivory Cosat
21 Country of origin Year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Sierra Leon Togo Philippines Nepal Myanmar/ Burma Others Totals (1) Processed (2) Outstanding (3) Withdrawn Total number (b) in each of the past three years of the number of CAT claimants (1) who filed a questionnaire; (2) who were rejected at the stage of the questionnaire; (3) who proceeded to the interview stage; (4) who were rejected after the interview stage; (5) who lodged petitions; and (6) whose petitions were rejected; Year Stage (1) Questionnaire (2) Rejected in questionnaire (3) Interview (4) Rejected after interview
22 Stage (5) Lodged petitions (6) Petitions rejected (c) Year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of the reasons for rejection of CAT claims and the number of cases for each reason; and (d) in each of the past three years, of (1) the number of asylums seekers who were denied entry to Hong Kong; (2) of the number of CAT claimants who have left Hong Kong voluntarily; and (3) the number of CAT claimants who were forcibly deported after their claims were rejected (please list the relevant figures, as sorted by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claimants, in the table set out below)? Country Year of origin Congo Republic DR Congo Somalia Pakistan Sri Lanka Ghana Uganda (1) Denied entry (2) Left HK voluntarily (3) Forcibly deported Total number
23 Country of origin Year (1) Denied entry (2) Left HK voluntarily (3) Forcibly deported Total number Rwanda Southern Sudan Sudan Eritrea Ethiopia India Banglades h Cameroon Indonesia Ivory Cosat
24 Country of origin Year (1) Denied entry (2) Left HK voluntarily (3) Forcibly deported Total number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Sierra Leon Togo Philippines Nepal Myanmar/ Burma Others Totals
25 Statistics on the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 (15) 鄧 家 彪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為 打 工 仔 退 休 作 保 障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強 積 金 ) 已 推 行 12 年, 不 過 公 眾 明 顯 對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收 費 回 報 戶 口 處 理 等 息 息 相 關 的 問 題 存 有 不 少 疑 問, 除 了 高 收 費, 低 回 報 外, 抵 銷 僱 員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的 對 沖 安 排 更 成 為 打 工 仔 被 無 理 剝 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01 年 至 期 間,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的 戶 口 總 數, 當 中 因 應 不 同 情 況 提 取 的 戶 口 數 目 及 比 例 ( 按 附 表 一 逐 年 列 出 ); 表 一 :2001 年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的 戶 口 相 關 數 字 :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65 歲 退 休 提 早 退 休 小 額 結 餘 帳 戶 死 亡 總 數 戶 口 數 目 涉 及 金 額 永 久 性 地 離 開 香 港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 二 ) 2001 年 至 年 間, 涉 及 對 沖 安 排 的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的 總 數, 及 近 3 年 每 年 所 涉 及 金 額 ; 並 因 應 對 沖 安 排 而 提 取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中, 分 別 涉 及 抵 銷 遣 散 費 和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戶 口 有 數 目 ; ( 按 附 表 二 逐 年 列 出 );
26 表 二 :2001 年 曾 提 取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戶 口 情 況 : 提 取 累 算 抵 銷 遣 散 抵 銷 長 期 總 數 權 益 費 服 務 金 戶 口 數 目 涉 及 金 額 ( 三 ) 過 去 12 年, 因 對 沖 安 排 而 提 取 僱 主 供 款 累 算 權 益 的 個 案 中, 有 否 出 現 同 一 人 被 對 沖 次 數 不 止 一 次 的 情 況 ; 如 有, 請 提 供 被 對 沖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5 次 的 人 數 ( 按 附 表 三 列 出 ); 及 附 表 三 : 過 去 12 年, 被 對 沖 1 次 或 以 上 的 人 數 :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5 次 其 他 人 數 ( 四 ) 2001 年 至 期 間, 每 年 被 對 沖 的 個 案 中, 僱 員 的 年 齡 分 佈 入 息 分 佈 行 業 分 佈 及 對 沖 後 該 僱 主 戶 口 的 累 算 權 益 結 餘 ( 按 附 表 四 表 五 表 六 及 表 七 列 出 ), 如 沒 有 以 上 資 料,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建 立 相 關 數 據 庫 ; 表 四 : 對 沖 個 案 的 成 員 年 齡 分 佈 : 個 案 數 字 歲 歲 歲 65 歲 以 上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 年 年 總 數
27 表 五 : 對 沖 個 案 的 入 息 分 佈 數 字 : 個 案 數 字 8000 元 8001 至 至 元 或 以 下 元 元 或 以 上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 年 年 總 數 表 六 : 對 沖 個 案 的 行 業 分 佈 ( 根 據 統 計 處 的 行 業 分 類 ): 個 案 數 字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 年 年 總 數 採 礦 及 採 石 製 造 電 力 和 燃 氣 供 應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建 造 ( 只 包 括 建 築 地 盤 )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資 訊 及 通 訊 金 融 及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28 表 七 : 對 沖 後 僱 主 戶 口 中 的 累 算 權 益 結 餘 : 個 案 數 字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 年 年 總 數 以 上 ( 五 ) 過 去 12 年, 涉 及 對 沖 安 排 的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的 個 案 中, 涉 及 政 府 作 為 僱 主 的 個 案 數 字 人 數 金 額 及 涉 及 部 門 ; ( 六 ) 根 據 施 政 報 告 所 指, 當 局 正 積 極 就 中 央 資 料 庫 及 一 人 兩 戶 口 作 研 究, 並 要 求 積 金 局 於 三 年 內 完 成 推 行 全 自 由 行 的 部 署 希 望 就 此 了 解, 當 局 可 曾 考 慮 盡 早 全 面 取 消 對 沖 基 制, 以 便 落 實 一 人 兩 戶 口 及 全 自 由 行, 如 有, 可 有 時 間 表 以 供 參 考 ; 如 不 考 慮, 原 因 為 何?
29 Admission of non-jupas students by local universities # (16) 葉 建 源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有 學 生 家 長 向 本 人 反 映, 有 本 港 學 生 以 普 通 教 育 文 憑 考 試 / 普 通 中 學 教 育 文 憑 考 試 等 海 外 學 歷, 獲 本 港 大 學 錄 取 入 讀 極 受 本 港 學 生 歡 迎 的 學 科, 而 平 時 成 績 較 其 優 異 的 學 生 以 中 學 文 憑 試 /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透 過 聯 招 報 讀 有 關 科 目, 卻 不 獲 取 錄, 質 疑 大 學 透 過 非 聯 招, 以 海 外 成 績 取 錄 本 港 學 生 的 做 法 是 否 公 平 就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經 非 聯 招 途 徑 錄 取 學 生 入 讀 學 士 課 程 第 一 年 的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三 年, 八 間 大 學 錄 取 非 聯 招 生 的 學 額 分 別 為 何, 佔 總 學 額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經 此 途 徑 入 讀 大 學 的 學 生 中, 本 地 學 生 中 國 內 地 亞 洲 其 他 地 區, 以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學 生 人 數 和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 二 ) 請 列 出 經 非 聯 招 入 讀 大 學 的 本 地 學 生 獲 取 錄 的 主 要 學 歷 ; 請 列 出 各 大 學 的 文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商 管 理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和 醫 學 院 所 錄 取 的 學 生 中, 中 學 文 憑 試 /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的 平 均 成 績 和 最 低 成 績, 以 及 非 聯 招 生 的 普 通 教 育 文 憑 考 試 / 普 通 中 學 教 育 文 憑 考 試 /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成 績 ; 若 兩 者 平 均 平 績 有 差 異, 請 解 釋 原 因 ; 及 ( 三 ) 各 大 學 基 於 甚 麼 理 由, 容 許 本 地 學 生 以 海 外 的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報 讀 本 港 大 學 ; 本 地 學 生 以 海 外 的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獲 取 錄 是 否 被 歸 類 為 國 際 學 生 ; 會 否 檢 討 有 關 的 收 錄 準 則 是 否 公 平, 以 及 應 否 繼 續?
30 Rationalization of allocation of public housing resources # (17)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香 港 的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供 不 應 求, 未 來 五 年 的 供 應 每 年 不 超 過 個 雖 然 房 委 會 承 諾 申 請 公 屋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在 三 年 內, 但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家 庭 接 近 個 ( 直 至 年 六 月 底 ), 當 中 為 非 長 者 單 身 申 請 為 確 保 公 屋 資 源 用 得 其 所, 能 優 先 照 顧 有 真 正 住 屋 需 要 的 人, 房 委 會 的 公 屋 住 戶 資 助 政 策 訂 明, 住 滿 十 年 的 住 戶 須 每 兩 年 申 報 其 家 庭 入 息 ; 家 庭 收 入 超 逾 既 定 入 息 限 額 者, 須 繳 交 倍 半 或 雙 倍 淨 額 租 金 連 差 餉 ; 資 產 淨 值 超 過 既 定 入 息 限 額 八 十 四 倍 或 選 擇 不 申 報 的 租 戶 須 交 還 其 公 屋 單 位 根 據 房 屋 署 的 統 計, 富 戶 數 目 連 年 上 升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每 年 須 繳 交 額 外 租 金 的 公 屋 住 戶 ( 俗 稱 富 戶 ) 的 數 目 及 百 分 比, 並 按 該 等 富 戶 須 繳 交 的 租 金 ( 即 倍 半 租 金 雙 倍 租 金 及 市 值 租 金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截 至 繳 交 倍 半 淨 額 租 金 另 加 差 餉 繳 交 雙 倍 淨 額 租 金 另 加 差 餉 繳 交 市 值 租 金 總 數 佔 公 屋 租 戶 的 百 分 比 2008 年 3 月 底 2009 年 3 月 底 年 3 月 底 年 3 月 底 年 3 月 底
31 ( 二 ) 過 去 五 年, 房 屋 署 根 據 家 訪 調 查 機 制, 每 年 查 訪 的 租 戶 數 字 ; 當 中 須 轉 介 中 央 小 組 深 入 調 查 的 濫 用 個 案, 而 最 後 收 回 單 位 的 數 字 ; ( 三 ) 過 去 五 年, 公 屋 租 戶 成 功 進 入 居 屋 市 場 的 數 字, 佔 居 屋 市 場 交 投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及 ( 四 ) 政 府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政 策, 如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不 再 需 要 資 助 的 公 屋 租 戶 遷 出, 以 加 快 公 屋 的 流 轉 速 度, 確 保 公 共 資 源 能 用 得 其 所?
32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in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 (18) 鍾 樹 根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開 始, 香 港 所 有 主 要 固 定 與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及 一 家 主 要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已 落 實 推 行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業 界 實 務 守 則 ( 業 界 守 則 ), 以 保 障 簽 訂 或 續 訂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個 人 或 住 宅 用 戶 然 而, 有 關 市 民 與 電 訊 營 辦 商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後 出 現 的 消 費 糾 紛 投 訴 仍 屢 見 不 鮮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最 近 5 年, 有 關 市 民 與 電 訊 營 辦 商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後, 出 現 的 消 費 糾 紛 投 訴 數 字 為 何 ; 投 訴 次 數 最 多 的 類 別 首 5 位 分 別 為 何 ; ( 二 ) 有 關 市 民 與 電 訊 營 辦 商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後, 出 現 的 消 費 糾 紛 投 訴, 當 局 的 處 理 程 序 為 何 ; 對 於 違 規 的 電 訊 營 辦 商, 局 方 將 作 出 甚 麼 處 罰 ; ( 三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業 界 守 則 所 收 到 的 成 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對 業 界 守 則 有 關 條 文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包 括 放 寬 現 時 七 天 冷 靜 期 中 的 各 種 限 制, 以 保 障 更 多 顧 客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有 電 訊 營 辦 商 與 顧 客 簽 訂 合 約 過 程 簡 單, 甚 至 透 過 電 話 口 頭 答 覆 就 可 簽 約, 但 當 顧 客 需 要 取 消 合 約 就 需 要 進 行 一 系 列 申 請 手 續 對 於 這 種 簽 約 容 易 解 約 難 的 情 況,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採 取 限 制 措 施,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33 Chiropractor service # (19) 李 國 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政 府 於 年 否 決 在 僱 傭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 下, 認 可 註 冊 脊 醫 簽 發 的 病 假 證 明 為 合 法 的 醫 療 證 明 ( 下 稱 病 假 紙 ), 而 且, 更 指 暫 時 未 有 計 劃 於 醫 管 局 增 設 脊 醫 服 務, 但 當 局 同 時 承 諾 會 進 行 深 入 調 查, 以 評 估 脊 醫 治 療 在 本 港 的 普 及 程 度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表 示 會 進 行 深 入 調 查, 以 了 解 市 民 對 脊 醫 的 認 知 及 使 用 脊 醫 治 療 的 最 新 情 況, 以 評 估 脊 醫 治 療 在 本 港 的 普 及 程 度,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情 為 何, 現 時 的 進 展 為 何, 及 預 計 何 時 公 佈 調 查 結 果 ; 當 局 會 否 在 調 查 後, 重 新 研 究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承 認 脊 醫 所 簽 發 的 病 假 紙,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曾 指 醫 管 局 會 按 社 會 大 眾 對 不 同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考 慮 新 的 服 務, 現 時, 公 眾 對 脊 醫 的 需 求 日 趨 上 升, 當 局 有 否 重 新 考 慮 把 脊 醫 納 入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中 的 可 行 性,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對 考 慮 加 入 新 服 務 是 否 有 清 晰 的 準 則 和 指 標, 其 詳 情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積 極 幫 助 推 動 承 認 註 冊 脊 醫 所 簽 發 的 病 假 紙, 例 如 協 助 或 鼓 勵 脊 醫 管 理 局 早 日 落 實 保 存 醫 療 紀 錄 及 病 假 指 引 等 細 則, 以 讓 脊 醫 簽 發 的 病 假 紙 獲 得 勞 工 法 例 所 承 認, 惠 及 公 眾, 及 時 獲 得 適 切 治 療, 並 促 進 脊 醫 發 展,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34 Recognition of academic qualifications of graduates from universities in Taiwan # (20) 張 國 柱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現 時 香 港 學 生 前 往 臺 灣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時, 能 夠 透 過 聯 合 分 發 和 今 年 新 增 的 個 人 申 請 制 兩 種 主 要 方 式 申 請 入 學 今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有 報 導 指 臺 灣 海 外 大 學 聯 招 公 布 新 政 策, 允 許 本 港 九 間 專 上 院 校 的 約 共 500 名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銜 接 升 讀 臺 灣 逾 70 間 指 定 大 學 的 三 年 級 然 而, 一 直 以 來 持 有 臺 灣 學 歷 的 香 港 學 生 皆 面 對 尋 求 香 港 政 府 正 式 認 可 其 資 歷 的 困 難, 即 使 特 區 去 年 成 立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為 駐 臺 綜 合 性 辦 事 處, 問 題 至 今 仍 未 解 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08 年 至 今, 每 年 持 有 臺 灣 頒 發 大 學 資 歷 的 申 請 人 提 出 的 申 請 個 案 數 字 為 何 ; 獲 經 審 批 得 到 承 認 的 個 案 數 字 及 百 分 比 為 何 ; 申 請 失 敗 後 上 訴 及 經 上 訴 失 敗 的 個 案 數 字 為 何 ; 申 請 資 歷 評 審 通 過 評 審 ( 百 分 比 ) 申 請 上 訴 上 訴 失 敗 年 / 年 / 年 / 2009 年 / 2008 年 個 案 數 字 個 案 數 字 個 案 數 字 個 案 數 字 / 個 案 數 字 ( 二 ) 至 今 曾 獲 得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下 稱 評 審 局 ) 認 可 所 頒 發 大 學 資 歷 的 內 地 及 臺 灣 院 校 及 課 程 名 單 ; ( 三 ) 過 往 亦 曾 有 議 員 質 疑 評 審 局 沒 有 必 要 獨 立 處 理 每 宗 學 歷 評 估 申 請 當 局 會 否 改 變 現 時 的 獨 立 申 請 處 理 方 式, 設 立 根
35 據 院 校 及 課 程 的 統 一 機 制, 評 估 內 地 及 臺 灣 頒 發 的 大 學 資 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有 關 注 兩 地 學 歷 認 可 的 人 士 表 示, 學 生 在 入 讀 前 知 悉 其 屬 意 的 院 校 及 課 程 在 香 港 是 否 獲 得 正 式 認 可, 是 非 常 重 要 當 局 會 否 將 獲 承 認 的 課 程 及 院 校 資 料 應 公 開 讓 市 民 查 閱 ; 若 會, 詳 情 會 以 什 麼 途 徑 何 時 及 會 否 主 動 通 知 入 讀 內 地 及 臺 灣 當 地 大 學 的 學 生 有 關 之 學 歷 認 可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當 局 會 否 向 臺 灣 當 局 爭 取 及 協 助 本 港 在 臺 畢 業 學 生 在 當 地 就 業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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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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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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