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前 言 1 一 緣 起 1 二 參 訪 項 目 1 三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體 制 簡 介 7 貳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部 分 9 一 概 述 9 二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命 題 11 三 申 論 ( 主 觀 題 )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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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制 度 參 訪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考 選 部 姓 名 職 稱 : 顏 司 長 惠 玲 彭 專 門 委 員 鴻 章 陳 科 長 靜 蘭 參 訪 地 區 : 大 陸 ( 北 京 山 東 ) 參 訪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1 日 至 26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3 月

2 目 錄 壹 前 言 1 一 緣 起 1 二 參 訪 項 目 1 三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體 制 簡 介 7 貳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部 分 9 一 概 述 9 二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命 題 11 三 申 論 ( 主 觀 題 ) 閱 卷 19 參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面 試 部 分 22 一 概 述 22 二 面 試 類 型 22 三 面 試 命 題 23 四 面 試 考 官 相 關 規 定 26 五 結 構 化 面 試 程 序 27 六 面 試 題 追 問 設 計 28 肆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30 一 概 述 30 二 制 度 設 計 31 三 應 考 資 格 33 四 考 試 內 容 與 方 法 39 五 評 卷 40 六 面 試 40 七 體 檢 和 考 察 43 八 公 示 審 批 43 伍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違 紀 違 規 行 為 處 理 44 一 主 要 違 紀 違 規 行 為 與 處 理 規 定 44 二 違 紀 違 規 行 為 認 定 與 處 理 46 陸 參 訪 心 得 與 建 議 47 一 參 訪 心 得 47 二 建 議 50 2

3 附 錄 附 錄 一 : 國 家 公 務 員 通 用 能 力 標 準 框 架 ( 試 行 ) 52 附 錄 二 :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暫 行 辦 法 54 附 錄 三 : 國 務 院 工 作 部 門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管 理 細 則 57 附 錄 四 :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用 筆 試 考 務 組 織 辦 法 ( 試 行 ) 59 附 錄 五 :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用 筆 試 考 務 操 作 規 程 ( 試 行 ) 62 附 錄 六 :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違 紀 違 規 行 為 處 理 辦 法 ( 試 行 ) 73 附 錄 七 : 考 試 大 綱 職 業 測 驗 試 題 範 例 面 試 題 舉 例 追 問 題 設 計 示 例 75 附 錄 八 : 參 訪 活 動 照 片 83 3

4 壹 前 言 一 緣 起 本 部 董 部 長 自 到 任 以 來, 即 擎 起 改 革 的 大 纛, 除 了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針 對 特 定 考 選 主 題 進 行 研 究 及 召 開 相 關 學 術 研 討 會, 廣 蒐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外, 亦 積 極 派 員 到 相 關 國 家 考 察, 期 待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以 利 引 進 各 種 新 知, 以 為 改 革 考 選 制 度 之 借 鏡 其 中 自 101 年 起 陸 續 派 員 至 大 陸 訪 問, 獲 致 豐 碩 成 果 103 年 度 賡 續 派 顏 司 長 惠 玲 彭 專 門 委 員 鴻 章 陳 科 長 靜 蘭, 於 103 年 12 月 21 日 至 26 日 赴 北 京 參 訪 國 務 院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國 家 公 務 員 局 考 試 錄 用 司 所 屬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以 及 山 東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公 務 員 局 考 試 錄 用 處 所 屬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本 次 考 察 大 陸 中 央 與 地 方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辦 理 機 關, 有 關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國 家 公 務 員 局 及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部 分,101 年 本 部 已 派 員 參 訪, 該 次 參 訪 主 要 在 了 解 其 公 務 員 考 試 制 度 考 選 組 織 之 功 能 業 務 與 職 掌 ( 包 括 國 家 公 務 員 局 及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 考 選 運 作 情 形 ( 從 籌 備 報 名 考 試 體 檢 與 考 察 公 示 審 批 備 案 等 階 段 ) 本 次 則 以 考 試 技 術 之 實 務 操 作 層 面 為 主, 著 重 於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之 設 計 ( 從 命 題 的 基 本 原 則 命 題 流 程 命 題 基 本 要 求 試 題 查 重 及 主 觀 題 閱 卷 等 ) 面 試 設 計 ( 包 括 面 試 類 型 面 試 命 題 面 試 考 官 的 組 成 結 構 化 面 試 面 試 問 題 追 問 設 計 等 )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違 紀 違 規 行 為 處 理 等, 供 強 化 改 進 我 國 相 關 考 選 技 術 之 參 考 ; 至 於 參 訪 山 東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則 主 要 了 解 其 地 方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之 運 作 情 形, 從 制 度 設 計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卷 面 試 體 檢 與 考 察 公 示 審 批 備 案 等, 是 否 有 可 供 我 國 地 方 公 務 員 考 試 參 考 之 處 本 次 參 訪 援 例 係 以 中 國 人 事 行 政 學 會 會 員 身 分 登 陸 參 訪, 但 至 相 關 機 關 參 訪 及 座 談 過 程 中, 仍 使 用 本 部 名 銜 及 職 稱 二 參 訪 項 目 本 次 參 訪 係 為 了 解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技 術 之 實 務 操 作 層 面 及 地 方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的 運 作 情 形, 爰 拜 訪 國 務 院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國 家 公 務 員 局 考 試 錄 用 司, 就 國 家 公 務 員 通 用 能 力 標 準 框 架 面 試 等 議 題 進 行 座 談 ;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部 分, 就 公 共 考 試 科 目 筆 試 部 分 ( 含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及 申 論 ) 交 換 意 見 1

5 山 東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公 務 員 局 考 試 錄 用 處 及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部 分, 則 就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之 制 度 設 計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及 評 卷 等 議 題 進 行 座 談 行 前 提 出 參 訪 項 目 及 問 題 如 下 : ( 一 )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部 分 ( 含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及 申 論 ) 1 公 共 科 目 (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及 申 論 ) 考 試 大 綱 及 決 定 程 序 為 何? 2 公 共 科 目 (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及 申 論 ) 其 題 數 與 配 分 如 何 決 定? 3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試 題 來 源 為 何? 有 無 對 外 徵 題? 其 運 作 機 制 為 何? 是 否 已 建 置 題 庫? 其 題 庫 試 題 與 臨 時 命 題 之 比 例 為 何? 未 來 是 否 考 慮 全 面 建 置 題 庫? 4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如 有 建 置 題 庫 試 題, 其 建 置 過 程 為 何? 對 於 題 庫 作 業 有 無 相 關 之 ( 法 ) 規 範? 各 子 科 目 之 試 題 基 本 ( 最 低 ) 庫 存 量 為 何? 試 題 定 期 更 新 或 增 補 之 時 點 或 機 制 為 何? 是 否 組 成 題 庫 命 題 小 組 ( 任 期 制 或 臨 時 編 組 ) 是 否 有 審 題 流 程? 參 與 命 題 是 否 包 含 測 驗 專 家 等? 是 否 入 闈 建 置? 5 臨 時 命 題 之 流 程 為 何? 是 否 組 成 命 題 小 組? 是 否 有 審 題 流 程? 係 由 命 題 委 員 命 妥 試 題 後 密 封 送 交 試 務 中 心, 再 入 闈 製 作 試 題? 亦 或 是 於 闈 內 命 題? 6 入 闈 製 作 試 題 之 流 程 為 何? 是 否 有 固 定 之 闈 場? 入 闈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如 何 分 配? 7 所 有 試 題 是 否 均 需 經 闈 內 審 題? 試 題 是 否 有 正 題 副 題 之 別? 審 題 機 制 為 何? 8 決 定 各 科 目 適 合 測 驗 長 度 (length of test) 之 考 量 為 何? 9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考 試 之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主 要 測 評 與 公 務 員 核 心 職 能 密 切 相 關, 適 合 透 過 客 觀 化 紙 筆 測 驗 方 式 進 行 考 查 的 基 本 素 質 和 能 力 要 素, 包 括 言 語 理 解 與 表 達 數 量 關 係 判 斷 推 理 資 料 分 析 和 常 識 判 斷 等 部 分, 有 無 任 何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得 以 支 持 上 述 各 列 考 部 分 與 公 務 員 核 心 職 能 係 屬 密 切 相 關? 10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含 括 不 同 能 力 範 疇 ( 如 : 言 語 理 解 與 表 達 數 量 關 2

6 係 判 斷 推 理 資 料 分 析 常 識 判 斷 ), 如 何 分 配 各 子 科 目 作 答 時 間? 如 何 決 定 整 份 ( 或 各 子 科 目 ) 試 題 難 易 度 比 例? 11 考 試 時, 有 無 針 對 試 題 之 雷 同 值 設 限? 如 有, 其 比 對 對 象 為 國 家 考 試 考 畢 試 題, 或 補 習 班 ( 測 驗 機 構 或 學 校 ) 之 試 題? 如 何 進 行 比 對 機 制? 各 命 題 人 員 間 之 試 題 如 有 雷 同, 如 何 處 理? 另, 能 否 重 複 使 用 考 畢 試 題? 有 無 規 範 使 用 機 制? 12 命 擬 試 題 之 費 用, 如 按 試 題 品 質 支 付, 有 無 相 關 之 支 付 ( 法 ) 規 範? 如 按 試 題 品 質 良 窳 決 定 命 題 ( 或 修 題 ) 酬 勞, 決 定 品 質 良 窳 之 機 制 為 何? 費 用 為 何? 未 採 用 之 作 廢 試 題, 是 否 毋 須 付 費? 13 有 無 規 範 命 ( 審 ) 題 人 員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如 : 試 題 可 用 率? 或 保 密 ( 迴 避 ) 義 務? 對 於 試 題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規 範 為 何? 有 無 強 調 命 題 須 原 創 或 可 引 自 國 外 試 題 或 坊 間 參 考 書 籍? 14 命 題 作 業, 採 線 上 命 題 或 紙 本 命 題, 或 兼 採 二 者? 審 查 方 式 ( 或 程 序 ) 為 何? 15 每 位 命 題 人 員 之 最 適 命 擬 題 數 命 題 期 限, 如 何 決 定? 16 公 共 科 目 ( 申 論 部 分 ) 評 卷 委 員 資 格 為 何? 是 否 設 有 召 集 人? 如 有 召 集 人, 其 權 責 為 何? 另 評 卷 委 員 培 訓 重 點 為 何? 經 過 培 訓 後 其 評 卷 品 質 為 何? 17 申 論 題 於 評 卷 前 是 否 召 開 評 卷 標 準 會 議? 評 卷 標 準 如 何 訂 定? 評 卷 標 準 有 無 公 布? 如 何 避 免 標 準 不 一? 標 準 不 一 時 如 何 處 置? 18 申 論 題 有 無 實 施 網 路 評 卷? 係 採 集 中 場 所 評 閱? 或 由 評 卷 委 員 透 過 網 路 於 不 同 處 所 評 卷? 評 卷 方 式 為 何? 如 採 雙 評 其 評 卷 誤 差 多 少 需 啟 動 調 整 機 制? 或 令 第 3 人 評 卷? 如 有 第 3 人 評 卷, 其 分 數 如 何 採 計? 另 申 論 題 評 卷 是 否 有 抽 閱 機 制? 其 抽 閱 程 序 為 何? 19 據 新 華 社 北 京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報 導, 貴 中 心 為 了 防 止 各 類 違 紀 違 規 人 員 進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閱 卷 工 作 還 將 通 過 專 業 手 段 查 找 出 考 生 隱 蔽 性 作 弊 行 為 按 公 務 員 考 試 處 王 處 長 世 潮 表 示, 將 組 織 專 家 對 所 有 考 生 的 答 題 信 息 進 行 分 析, 整 理 出 只 有 通 過 作 弊 才 能 形 成 的 異 常 試 卷, 進 3

7 行 準 確 認 定 和 處 理 該 分 析 整 理 與 準 確 認 定 之 程 序 為 何? 又 經 判 斷 認 定 之 異 常 試 卷, 其 處 理 結 果 為 何? 是 否 將 產 生 爭 議? 有 無 任 何 案 例 說 明 該 情 形? ( 二 ) 有 關 面 試 部 分 1 面 試 的 定 義 為 何? 面 試 有 那 些 類 型? 2 面 試 試 題 來 源 為 何? 由 何 人 命 題? 試 題 編 制 流 程 為 何? 是 否 建 置 題 庫? 命 題 依 據 為 何? 有 那 些 類 型 試 題? 面 試 問 題 與 職 位 工 作 內 容 有 無 關 聯? 3 面 試 試 題 是 否 有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要 點 指 標 為 何? 面 試 前 是 否 經 面 試 小 組 討 論? 可 否 提 供 面 試 問 題 範 例? 4 結 構 化 面 試 的 測 評 要 素 為 何? 各 要 素 的 占 分 比 重 為 何? 其 面 試 的 程 序 與 流 程 為 何?( 是 否 均 採 個 別 口 試? 每 人 口 試 時 間?) 有 幾 位 面 試 考 官? 如 何 評 分? 分 數 如 何 採 計? 5 結 構 化 面 試 之 考 場 如 何 安 排? 需 使 用 那 些 系 統? 各 系 統 功 能 為 何? 所 需 軟 硬 體 設 備 各 為 何? 6 何 謂 情 境 模 擬? 如 何 與 結 構 化 口 試 相 結 合? 主 要 測 評 項 目 為 何? 7 同 一 職 位 考 生 眾 多 時, 面 試 是 否 分 組 別 進 行 ( 報 名 同 一 職 位 之 考 生 由 不 同 面 試 官 進 行 面 試 )? 如 何 協 調 各 組 別 一 致 之 評 分 標 準? 8 面 試 小 組 如 何 組 成? 面 試 官 的 資 格 為 何? 如 何 取 得 面 試 官 資 格? 培 訓 內 容 為 何? 可 否 提 供 面 試 官 培 訓 主 要 內 容 資 料? 9 面 試 官 是 否 有 應 迴 避 情 事? 如 何 處 理? 10 面 試 官 考 核 機 制 為 何? 績 效 指 標 為 何? ( 三 ) 山 東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及 所 屬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參 訪 項 目 及 問 題 1 制 度 設 計 (1)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有 幾 種? 有 無 區 分 等 級 類 別? 如 有, 各 等 級 類 別 相 應 的 畢 業 學 歷 各 為 何? 又 為 何 錄 用 計 畫 區 分 為 省 直 機 關 直 屬 單 位 及 省 直 參 照 公 務 員 法 管 理 單 位? 此 兩 類 公 務 員 有 何 不 同? 4

8 (2)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是 否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一 年 辦 理 幾 次? 能 否 滿 足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有 無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如 有, 需 任 職 幾 年 才 可 遷 調? (3)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有 無 在 籍 限 制? 如 有, 需 設 籍 幾 年? 什 麼 是 屬 地 管 理? 其 目 的 為 何? (4)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是 否 實 施 分 區 報 名 分 區 錄 取 方 式? (5) 現 職 公 務 員 報 考 地 方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有 何 限 制? 可 報 考 中 央 公 務 員 嗎? 一 個 人 可 報 考 幾 個 職 位? 列 入 錄 用 計 畫 之 職 位 無 人 報 考 時, 如 何 處 置? 可 有 改 善 之 道? (6) 何 謂 選 調 生? 何 謂 補 充 工 作 人 員? 選 調 生 報 考 補 充 工 作 人 員 職 位 是 否 屬 於 現 職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又 下 級 機 關 公 務 員 報 考 上 級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其 性 質 為 何? (7) 什 麼 是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定 向 生 報 考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有 何 優 惠 政 策? 什 麼 是 定 向 職 位? 什 麼 人 可 報 考 定 向 職 位? 設 計 這 些 制 度 目 的 為 何? (8) 考 務 工 作 如 何 分 工? 行 業 協 會 或 學 會 在 考 務 工 作 中 的 角 色 各 為 何? (9) 考 點 設 置 的 考 量 因 素 為 何? 全 國 性 和 地 方 性 考 試 其 考 點 設 置 標 準 各 為 何? (10) 考 生 報 名 後 因 故 無 法 應 考 可 否 申 請 退 費? 其 退 費 機 制 如 何? 2 應 考 資 格 (1) 按 2014 年 山 東 省 省 直 機 關 及 直 屬 單 位 考 試 錄 用 公 務 員 簡 章 所 載, 貴 省 統 一 組 織 招 募 和 選 派 的 選 聘 高 校 畢 業 生 到 村 任 職 三 支 一 扶 計 畫 和 大 學 生 志 願 服 務 西 部 計 畫 等 服 務 基 層 項 目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基 層 項 目 人 員 ), 服 務 滿 2 年 且 完 成 聘 用 合 同 ( 協 議 書 ) 規 定 的 服 務 期 限 考 核 合 格 3 年 內 ( 指 2012 年 至 2014 年 聘 用 或 續 聘 合 同 到 期 的 ) 報 考 公 務 員 者, 可 以 報 考 面 向 服 務 基 層 項 目 人 員 的 定 向 考 錄 職 位 請 問 該 等 職 位 為 何? 是 否 僅 限 前 述 之 服 務 基 層 項 目 人 員 報 考? 又 此 規 劃 之 目 的 何 在? 5

9 (2) 那 些 職 位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需 具 備 外 語 能 力 及 計 算 機 能 力? 其 能 力 指 標 各 為 何? (3) 那 些 職 位 屬 於 特 殊 職 位 公 務 員?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程 序 考 試 內 容 各 為 何? (4) 報 考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是 否 需 要 工 作 經 驗? 那 些 職 位 需 要 工 作 經 驗? 工 作 經 驗 如 何 認 定? 期 限 為 何? (5)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有 那 些 職 位 需 要 從 業 資 格 證 書 始 得 報 考? 該 證 書 由 何 機 關 發 給? 具 有 從 業 資 格 證 書 者, 是 否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6) 經 查 在 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亦 不 得 以 已 取 得 之 學 歷 做 為 條 件 報 考, 故 是 否 無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之 規 定? 如 是, 其 考 量 原 因 為 何?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之 報 考 條 件 審 查 工 作 由 誰 負 責? 招 錄 機 關 角 色 為 何? (7) 報 考 基 層 公 安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需 到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現 場 目 測 和 資 格 審 核, 其 目 的 和 內 容 為 何?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是 否 實 施 線 上 初 審? 是 否 實 施 先 考 後 審? 應 考 證 件 何 時 提 出? 資 格 不 符 後 果 如 何? 3 考 試 及 評 卷 (1)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公 共 科 目 考 試 內 容 與 中 央 機 關 有 無 區 別? 是 否 同 時 舉 行? 申 論 考 試 試 題 按 職 位 性 質 分 A 卷 B 卷 及 C 卷, 其 各 卷 考 試 內 容 為 何? 有 無 訂 定 命 題 大 綱? (2) 學 歷 要 求 不 同 之 職 位 ( 如 研 究 所 大 學 本 科 及 以 上 大 學 專 科 及 以 上 ), 其 考 試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試 題 有 無 難 易 之 分? (3) 那 些 職 位 需 考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如 何 決 定? 考 試 內 容 與 考 試 方 式 為 何? 由 何 機 關 辦 理? (4) 申 論 題 評 卷 方 式 為 何? 評 卷 前 是 否 召 開 評 卷 標 準 會 議? 評 卷 標 準 如 何 訂 定? 評 卷 標 準 有 無 公 布? 4 錄 取 階 段 (1) 筆 試 係 按 申 論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各 占 50% 之 比 例, 採 用 百 分 制 計 算 報 考 人 員 之 筆 試 成 績, 面 試 人 員 則 從 達 到 筆 試 合 格 分 數 線 的 報 考 人 員 中, 根 據 錄 用 計 畫 和 報 考 職 位 由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及 依 比 例 確 6

10 定 請 問 該 筆 試 合 格 分 數 線 係 如 何 劃 定? 是 否 於 筆 試 前 即 供 報 考 人 員 知 悉 該 劃 定 原 則? 有 無 最 低 分 數 設 限? (2) 經 以 筆 試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報 考 人 員 之 考 試 總 成 績 後, 根 據 考 試 總 成 績 排 名, 分 用 人 部 門 或 職 位, 按 1:1 的 比 例 等 額 確 定 體 檢 考 察 人 員 凡 無 故 放 棄 體 檢 考 察 資 格 公 示 後 自 動 放 棄 錄 用 資 格 者, 將 由 省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記 入 全 省 公 務 員 考 錄 誠 信 檔 案 數 據 庫 請 問 被 記 入 該 數 據 庫 後, 對 其 影 響 為 何? 又 得 以 那 些 理 由 放 棄 體 檢 考 察 資 格 或 公 示 後 自 動 放 棄 錄 用 資 格, 而 免 於 被 記 入 該 考 錄 誠 信 檔 案 數 據 庫? 另 報 考 者 在 體 檢 過 程 中 有 舞 弊 情 事 者, 體 檢 結 果 無 效, 取 消 錄 用 資 格, 並 由 省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給 予 其 5 年 內 不 得 報 考 公 務 員 之 處 理, 是 否 僅 限 於 報 考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考 試? (3) 成 績 查 對 發 現 錯 誤, 如 何 處 置? 有 無 補 行 錄 取 機 制? 申 請 成 績 查 對 需 否 付 費? 三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體 制 簡 介 ( 一 ) 制 度 建 立 大 陸 於 1994 年 頒 布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暫 行 規 定,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用 制 度 正 式 建 立 2005 年 更 進 一 步 制 定 公 務 員 法, 國 家 公 務 員 暫 行 條 例 同 時 廢 止, 確 定 政 府 機 關 錄 用 擔 任 主 任 科 員 以 下 及 其 他 相 當 職 務 層 次 的 非 領 導 職 務 公 務 員, 採 取 公 開 考 試 嚴 格 考 察 平 等 競 爭 擇 優 錄 取 的 方 式 進 行 2007 年 發 布 公 務 員 錄 用 規 定 ( 試 行 ) 據 以 辦 理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 二 ) 權 責 劃 分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係 採 分 權 制, 中 央 及 地 方 公 務 員 之 錄 用 分 別 由 中 央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省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負 責 組 織 辦 理 2008 年 大 陸 人 事 部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整 合 組 建 為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下 設 之 國 家 公 務 員 局 負 責 實 施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工 作 起 草 公 務 員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草 案 等, 另 一 直 屬 事 業 單 位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則 負 責 承 擔 中 央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的 考 務 工 作 在 地 方 部 分,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 局 ) 和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為 負 責 地 方 錄 用 公 務 員 之 招 考 機 構, 主 要 職 責 為 依 據 國 家 公 務 員 7

11 錄 用 法 規, 制 定 本 行 政 轄 區 內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的 有 關 規 定 組 織 省 級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門 錄 用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考 試 和 審 批 工 作 規 定 市 ( 地 ) 級 以 下 機 關 錄 用 考 試 的 組 織 辦 法 指 導 和 監 督 市 ( 地 ) 級 以 下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的 管 理 工 作 等 ( 三 ) 招 考 對 象 與 考 試 方 式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係 依 公 務 員 法 公 務 員 錄 用 規 定 ( 試 行 )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其 實 施 對 象 為 主 任 科 員 以 下 非 領 導 職 務, 包 括 主 任 科 員 副 主 任 科 員 科 員 辦 事 員 錄 用 程 序 包 括 考 試 體 檢 與 考 察 公 示 審 批 或 備 案, 但 錄 用 特 殊 職 位 的 公 務 員, 經 省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可 以 簡 化 程 序 或 者 採 用 其 他 測 評 辦 法 考 試 方 式 併 採 筆 試 和 面 試, 筆 試 主 要 為 公 共 科 目 考 試, 如 有 需 要, 得 另 舉 行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經 公 共 科 目 考 試 錄 取 者, 始 能 進 入 面 試 1 和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另 對 專 業 性 較 強 的 部 門 ( 單 位 ) 包 括 7 個 非 通 用 語 職 位 和 中 國 銀 監 會 及 其 派 出 機 構, 並 實 施 外 語 水 平 考 試 或 專 業 考 試 ( 四 ) 考 試 分 類 整 體 而 言,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並 未 分 級, 僅 針 對 不 同 之 職 業 領 域 區 分 為 綜 合 管 理 類 行 政 執 法 類 和 專 業 技 術 類 等, 以 區 別 其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內 容, 專 業 科 目 固 得 依 不 同 職 位 類 別 工 作 性 質 和 專 業 知 識 要 求 分 別 設 置, 然 非 所 有 職 位 都 要 求 列 考, 與 我 國 公 務 員 考 試 以 考 專 業 科 目 為 主, 大 不 相 同 ( 五 ) 錄 用 原 則 公 開 平 等 競 爭 擇 優 是 大 陸 公 務 員 人 才 選 拔 工 作 普 遍 性 原 則, 具 有 針 對 性 和 指 導 性 1 公 開 原 則 : 主 要 是 指 錄 用 公 務 員 必 須 面 向 社 會 公 開 招 考, 即 公 務 員 的 錄 用 政 策 錄 用 計 畫 資 格 條 件 考 試 時 間 及 科 目 考 試 地 點 考 試 規 則 考 試 成 績 錄 用 結 果, 都 應 通 過 一 定 形 式 和 渠 道 向 社 會 公 開, 維 護 廣 大 考 生 知 的 權 利 公 開 的 形 式, 包 括 利 用 網 路 報 紙 廣 播 電 視 等 媒 體 公 開 發 布 招 考 公 告, 或 舉 辦 記 者 會 宣 傳 錄 用 考 試 有 關 政 策 措 施 1 報 考 中 央 對 外 聯 絡 部 中 央 編 譯 局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文 化 部 商 務 部 國 家 旅 遊 局 全 國 友 協 等 部 門 日 語 法 語 俄 語 西 班 牙 語 阿 拉 伯 語 德 語 朝 鮮 語 ( 韓 語 ) 等 7 個 非 通 用 語 職 位 的 人 員, 先 參 加 外 語 水 準 測 試, 然 後 參 加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其 外 語 水 準 測 試 成 績 與 公 共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一 同 公 佈, 並 按 各 占 50% 的 比 例 合 成 筆 試 綜 合 成 績 8

12 2 平 等 原 則 : 主 要 是 指 公 民 報 考 公 務 員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即 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只 要 符 合 法 定 的 報 考 條 件, 不 論 性 別 民 族 職 業 家 庭 出 身 等, 均 不 得 受 到 歧 視 或 者 享 有 特 權, 具 有 平 等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的 參 與 權, 具 有 通 過 法 律 規 定 的 程 序 被 錄 用 擔 任 公 務 員 的 平 等 政 治 權 利 當 公 民 受 到 不 平 等 待 遇 時, 有 權 尋 求 法 律 保 護, 維 護 其 合 法 權 益 3 競 爭 原 則 : 主 要 是 指 公 務 員 錄 用 嚴 格 按 照 考 試 結 果 排 列 名 次, 並 考 察 競 爭 者 本 身 的 政 治 思 想 和 道 德 品 質 通 過 競 爭, 擇 優 汰 劣, 做 到 最 大 限 度 發 現 和 使 用 人 才, 考 試 錄 用 工 作 的 每 一 個 環 節 都 是 一 次 篩 選, 前 一 環 節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進 入 下 一 環 節 4 擇 優 原 則 : 即 考 生 能 否 被 錄 用, 完 全 取 決 於 本 人 的 政 治 能 力 素 質 招 錄 部 門 確 定 錄 用 人 選, 必 須 根 據 考 生 的 考 試 成 績 和 考 察 結 果 的 優 劣, 通 過 各 輪 篩 選, 將 真 正 優 秀 的 人 才 錄 用 到 機 關 中 來, 而 所 謂 的 優, 包 括 能 力 素 質 出 眾 及 滿 足 職 位 需 要 的 其 他 優 秀 品 質 貳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部 分 一 概 述 大 陸 為 提 升 公 務 員 能 力 素 質, 制 定 了 國 家 公 務 員 通 用 能 力 標 準 框 架 ( 試 行 ) 2, 該 框 架 將 公 務 員 能 力 分 為 九 大 面 向, 分 別 為 : 政 治 鑑 別 能 力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公 共 服 務 能 力 調 查 研 究 能 力 學 習 能 力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創 新 能 力 應 對 突 發 事 件 能 力 心 理 調 適 能 力, 各 面 向 又 以 4 至 5 點 說 明 其 能 力 要 素 從 該 能 力 框 架 來 看, 公 務 員 的 勝 任 標 準 為 德 才 兼 備, 於 是 決 定 了 公 務 員 錄 用 的 考 試 內 容 包 括 德 和 才 兩 大 面 向 德 包 括 政 治 素 質 和 道 德 素 質, 才 包 括 知 識 和 能 力 水 平, 作 為 品 德 知 識 和 能 力 共 同 基 礎 的 是 人 的 心 理 素 質 和 體 能 狀 況 公 務 員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考 試 管 理 部 門 和 招 錄 部 門 ( 用 人 部 門 ) 對 報 考 者 勝 任 力 的 測 評 環 節 依 次 為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面 試 體 檢 考 察 試 用 期 管 理 透 過 上 開 七 個 環 節 測 評 前 述 之 公 務 員 能 力 其 中, 部 分 素 質 指 標 如 體 能 資 格 條 件 知 識 水 平 等, 可 以 通 過 常 規 的 醫 療 檢 查, 查 2 有 關 國 家 公 務 員 通 用 能 力 標 準 框 架 ( 試 行 ), 請 見 附 錄 一 9

13 驗 報 考 者 的 各 種 資 格 證 件 或 學 歷 學 位 證 書 等 進 行 較 為 準 確 的 分 析 評 價 ( 即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體 檢 等 環 節 ) 因 其 評 價 的 重 點 是 判 斷 報 考 者 是 否 具 備 了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或 水 平, 故 經 由 高 等 教 育 資 格 認 證 醫 療 衛 生 等 現 有 的 公 共 資 源 就 能 實 現 測 評 目 的, 無 需 透 過 其 他 測 評 手 段 另 行 測 試 至 考 試 環 節 部 分, 主 要 係 測 評 考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素 質 水 平, 包 括 潛 在 能 力 ( 也 稱 一 般 能 力, 如 基 本 的 智 力 水 平 思 維 方 式 和 特 點 等 ) 和 現 實 能 力 ( 如 具 體 問 題 的 分 析 解 決 能 力 具 體 工 作 情 景 中 的 組 織 協 調 能 力 專 業 技 能 等 ) 大 陸 公 務 員 法 第 28 條 及 公 務 員 錄 用 規 定 ( 試 行 ) 第 20 條 有 相 同 規 定 :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採 取 筆 試 和 面 試 的 方 式 進 行, 考 試 內 容 根 據 公 務 員 應 當 具 備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不 同 職 位 類 別 分 別 設 置 可 以 看 出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是 一 種 以 測 查 勝 任 力 實 際 本 領 和 發 展 潛 力 為 主, 並 對 競 爭 者 進 行 擇 優 的 考 試, 屬 於 一 種 選 拔 能 力 之 考 試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規 定 ( 試 行 ) 第 21 條 復 規 定 : 筆 試 包 括 公 共 科 目 和 專 業 科 目 公 共 科 目 由 中 央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統 一 確 定 專 業 科 目 由 省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根 據 需 要 設 置 由 於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以 統 一 組 織 的 大 規 模 考 試 為 主, 涉 及 的 招 錄 部 門 多, 各 類 招 考 職 位 具 體 的 勝 任 需 求 差 異 大, 受 考 試 公 共 服 務 水 平 公 平 公 正 訴 求 等 現 實 條 件 的 限 制, 目 前 的 考 試 內 容 主 要 基 於 勝 任 公 務 員 職 務 所 需 之 最 基 本 通 用 的 職 能 模 型 進 行 設 計, 分 為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筆 試 與 面 試 3 其 中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設 置 了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和 申 論 兩 個 科 目,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測 查 的 能 力 要 素 屬 於 潛 在 能 力 的 範 疇, 包 括 言 語 理 解 與 表 達 數 量 關 係 判 斷 推 理 能 力 資 料 分 析 能 力 和 常 識 水 平 等 5 部 分, 均 為 做 好 各 項 公 務 員 工 作 的 必 備 素 質 申 論 測 查 的 能 力 要 素 與 公 務 員 職 業 的 文 字 管 理 能 力 要 求 直 接 相 關, 包 括 閱 讀 理 解 能 力 綜 合 分 析 能 力 提 出 和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文 字 表 達 能 力 等 另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由 招 錄 部 門 根 據 專 業 性 較 強 或 具 有 其 他 特 殊 3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採 客 觀 化 紙 筆 測 驗 方 式 進 行, 考 試 時 間 120 分 鐘, 滿 分 100 分, 題 型 包 括 選 擇 題 和 判 斷 題, 選 擇 題 部 分 包 括 單 項 選 擇 題 ( 即 單 選 題, 四 選 一 ) 多 項 選 擇 題 ( 即 複 選 題, 五 選 二 以 上 ) 和 不 定 項 選 擇 題 ( 正 確 答 案 為 1 個 或 1 個 以 上 ); 判 斷 題 即 是 非 題, 也 稱 為 二 項 選 擇 題, 只 選 擇 正 反 兩 種 情 況, 其 可 猜 測 程 度 較 高, 極 少 採 用 題 數 部 分,2007~2010 年 均 為 140 題,2011~2012 年 為 135 題 10

14 要 求 的 崗 位 特 點 而 設 置, 主 要 測 查 專 業 知 識 業 務 操 作 或 相 關 管 理 技 能 等 經 4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錄 取 者, 始 能 進 入 面 試 和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二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命 題 ( 一 ) 命 題 工 作 應 遵 循 之 基 本 原 則 公 共 科 目 ( 即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和 申 論 2 科 ) 筆 試 試 題 尚 未 建 置 題 庫, 均 採 臨 時 命 題, 於 每 年 年 初 即 開 始 辦 理 命 題 相 關 工 作 由 於 大 陸 中 央 機 關 之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命 題 工 作 在 全 國 各 類 考 試 中 具 有 示 範 性 權 威 性 和 政 治 導 向 性, 故 對 於 安 全 保 密 和 科 學 性 的 要 求 均 很 高, 其 命 題 工 作 之 基 本 規 則 如 下 : 5 1 試 題 命 制 按 照 考 試 大 綱 實 施, 體 現 政 治 思 想 性 科 學 性 公 平 性 的 統 一 2 編 制 考 試 大 綱 應 當 體 現 主 任 科 員 以 下 以 及 相 當 層 次 的 非 領 導 職 務 的 公 務 員 崗 位 能 力 和 職 位 類 別 的 特 點 考 試 大 綱 應 當 闡 明 考 試 的 性 質 目 的 內 容 類 型 方 式 等, 做 到 基 本 概 念 原 理 規 範 統 一, 結 構 嚴 謹, 敘 述 簡 潔 3 命 題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建 立 命 題 工 作 規 範 命 題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以 及 試 題 質 量 保 障 和 分 析 評 估 機 制 4 參 與 試 題 命 制 的 人 員 應 當 具 備 以 下 基 本 條 件 :(1) 熱 愛 祖 國, 擁 護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 遵 紀 守 法, 嚴 守 工 作 機 密 ; 為 人 正 派, 做 事 公 道, 身 體 心 理 健 康 ; 大 學 本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2) 具 有 多 年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考 試 管 理 或 人 才 測 評 工 作 經 驗 (3) 了 解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用 制 度 和 相 關 政 策 (4) 熟 悉 人 才 測 評 的 基 本 理 論, 了 解 命 題 的 基 本 要 求, 具 有 一 定 的 考 試 命 題 經 驗 (5) 符 合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規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參 與 試 題 命 制 的 人 員 必 須 填 寫 命 題 專 家 登 記 表, 簽 訂 保 密 責 任 書, 明 確 其 必 須 履 行 的 義 務 與 享 有 的 權 利 5 除 徵 題 環 節 外, 命 題 必 須 採 取 集 中 方 式, 在 安 全 封 閉 的 場 所 進 行 4 一 般 而 言, 面 試 人 選 與 計 畫 錄 用 人 數 比 例 有 3:1 4:1 及 5:1 三 種, 其 中 以 5:1 比 例 最 多 5 考 試 大 綱 內 涵 包 括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內 容 作 答 要 求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介 紹 申 論 介 紹 等, 與 我 國 家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略 有 不 同 11

15 6 集 中 工 作 期 間, 所 需 文 獻 資 料 設 備 等 由 命 題 管 理 部 門 提 供, 嚴 禁 其 他 人 複 製 試 題 及 相 關 資 料, 需 每 日 清 點 整 理 集 中, 由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員 簽 封 7 試 題 相 關 資 料 存 儲 於 專 用 計 算 機 和 磁 碟, 命 題 管 理 部 門 需 派 專 人 負 責 試 題 清 樣 資 料 專 用 計 算 機 和 磁 碟 的 傳 遞 與 保 管 命 題 工 作 所 形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過 程 文 檔 過 程 稿 草 稿 紙 等, 在 考 試 結 束 前 需 按 國 家 絕 密 文 件 保 管 的 要 求, 按 類 別 分 別 存 檔 過 程 稿 草 稿 紙 等 在 考 試 結 束 後 才 可 在 監 督 下 銷 毀 ( 二 )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命 題 流 程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命 題 的 基 本 流 程 包 括 編 寫 考 試 大 綱 培 訓 命 題 人 員 徵 題 初 審 終 審 組 卷 送 審, 分 述 如 下 : 1 編 寫 考 試 大 綱 根 據 考 試 的 要 求, 由 命 題 管 理 人 員 選 擇 有 較 高 學 術 水 平 具 有 豐 富 的 錄 用 考 試 實 務 經 驗 和 一 定 命 題 經 驗 的 專 家, 組 成 考 試 大 綱 編 寫 組 大 綱 的 基 本 內 容 包 括 考 試 方 式 和 方 法 試 題 的 主 要 類 型 考 試 時 間 對 考 生 能 力 素 質 的 要 求 初 稿 完 成 後, 由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審 定 2 培 訓 命 題 人 員 大 陸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用 筆 試 考 務 組 織 辦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參 加 試 題 命 制 的 人 員, 應 當 具 有 大 學 本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具 有 組 織 人 事 管 理 方 面 的 工 作 經 驗, 了 解 並 掌 握 人 才 測 評 技 術, 熟 悉 公 務 員 錄 用 制 度 和 相 關 政 策 命 題 人 員 的 培 訓 內 容 除 了 要 讓 命 題 人 員 了 解 掌 握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關 於 命 題 方 向 和 命 題 原 則 的 意 見 或 精 神 外, 並 分 析 總 結 以 往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所 用 試 題 的 質 量 和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並 介 紹 上 一 年 度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各 該 科 目 試 題 質 量 報 告, 分 析 總 結 問 題, 同 時 交 流 命 題 工 作 經 驗, 研 討 最 新 命 題 技 術, 提 出 命 題 改 進 措 施 3 徵 題 首 先, 制 訂 命 題 規 範 和 徵 題 方 案 同 時 要 求 參 與 命 題 人 員 簽 訂 保 密 12

16 責 任 書, 明 確 其 必 須 履 行 的 義 務 與 享 有 的 權 利 經 由 安 全 管 道 ( 如 透 過 機 要 命 題 管 理 信 息 系 統 或 專 人 傳 遞 等 ) 收 集 題 目, 切 實 防 止 題 目 內 容 在 傳 送 過 程 中 外 洩, 並 嚴 格 保 密 徵 題 信 息 和 命 題 人 員 身 分, 另 就 題 目 的 關 鍵 詞 關 鍵 內 容 進 行 查 重 確 保 題 目 的 原 創 性 新 穎 性 最 後, 使 用 專 用 設 備 進 行 分 類 整 理 存 儲 題 目, 徵 題 數 與 最 後 實 際 用 題 數 約 為 10:1, 即 從 1000 題 中 選 出 100 題 4 初 審 ( 一 審 ) 制 定 一 審 工 作 手 冊 和 工 作 方 案, 審 題 人 員 進 行 分 組 各 組 按 命 題 原 則 和 用 題 的 數 量 需 求, 分 別 篩 選 可 用 備 用 題 目, 標 註 題 目 難 度, 對 題 目 進 行 初 步 修 改, 於 確 定 一 審 終 稿 後, 由 命 題 人 員 在 一 審 終 稿 上 簽 字 最 後 將 可 用 備 用 題 目 分 類 整 理, 進 行 試 題 查 重, 入 保 密 庫 5 終 審 ( 二 審 ) 制 定 二 審 工 作 手 冊 和 工 作 方 案, 縮 小 審 題 人 員 範 圍, 以 核 心 專 家 為 主, 並 進 行 分 組 各 組 分 別 按 政 治 思 想 性 科 學 性 嚴 謹 性 及 有 區 分 度 等 原 則, 修 改 完 善 足 夠 數 量 的 可 用 備 用 題 目 的 題 面 和 選 項, 確 定 題 目 答 案 ( 各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不 交 叉, 工 作 空 間 相 對 隔 離 ) 由 命 題 人 員 在 二 審 終 稿 上 簽 字 最 後 將 可 用 備 用 題 目 分 類 整 理, 入 保 密 庫 一 般 而 言, 單 次 審 題 的 時 間 以 2 至 4 天 為 原 則, 且 初 審 二 審 的 時 間 間 隔 在 一 周 以 上, 其 保 密 管 理 要 求 一 致, 除 選 擇 秘 密 的 審 題 場 所, 由 專 人 負 責 審 題 通 知 和 幕 僚 作 業 外, 審 題 人 員 均 須 簽 訂 保 密 責 任 書, 整 個 審 題 過 程 嚴 格 實 施 集 中 管 理, 實 行 專 人 專 用 存 儲 及 處 理 設 備, 各 工 作 時 段 專 人 清 點 保 管 所 有 審 題 材 料, 所 有 人 不 得 將 通 信 工 具 等 無 關 設 備 帶 入 審 題 現 場 6 組 卷 明 確 考 試 實 施 對 組 卷 工 作 的 要 求, 如 變 換 卷 套 數 條 形 碼 位 置 考 試 名 稱 單 位 落 款 使 用 日 期 准 考 證 號 位 數 及 對 應 答 題 卡 的 設 計 13

17 要 求 等 由 核 心 工 作 人 員 (2-3 人 ) 負 責 組 配 試 卷, 要 做 到 整 體 難 度 適 中 測 試 結 構 合 理 另 並 採 小 範 圍 組 織 有 關 人 員 進 行 試 測, 根 據 試 測 結 果 調 整 試 卷 難 度 或 結 構 ; 試 測 人 員 的 選 擇 須 安 全 可 靠, 並 按 程 序 和 要 求 簽 訂 保 密 責 任 書 對 試 卷 的 文 字 ( 錯 別 字 ) 答 題 要 求 ( 指 導 語 ) 表 述 題 序 選 項 排 列 及 序 號 排 版 格 式 對 應 的 標 答 及 配 分 等 進 行 核 對 ( 雙 人 以 上 核 對 ) 同 時 也 需 對 試 卷 的 政 治 思 想 性 及 與 考 試 大 綱 要 求 的 匹 配 性 進 行 審 查 最 後 形 成 送 審 卷, 密 封 入 保 密 庫 7 送 審 及 印 製 由 2 人 以 上 ( 至 少 1 人 為 組 卷 人 員 ) 專 車 將 試 卷 及 標 答 卷 送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審 定 ; 由 2 人 以 上 ( 至 少 1 人 為 組 卷 人 員 ) 專 車 從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取 回 試 卷 標 答 及 審 定 意 見, 由 組 卷 人 員 按 審 定 意 見 對 試 卷 進 行 修 改, 形 成 試 卷 清 樣, 密 封 入 保 密 庫 最 後, 試 卷 的 印 刷 應 在 考 試 管 理 部 門 授 權 並 得 到 國 家 保 密 部 門 核 准 的 專 門 保 密 印 刷 廠 進 行 考 試 管 理 部 門 與 印 刷 廠 須 簽 訂 保 密 協 議, 必 要 時 可 對 洩 密 者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三 ) 申 論 科 目 命 題 流 程 1 收 集 整 理 命 題 素 材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需 要 提 前 做 好 命 題 素 材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每 項 考 試 至 少 需 提 前 準 備 3-5 套 不 同 主 題 的 命 題 素 材, 要 求 做 到 素 材 內 容 豐 富 主 題 新 穎 結 構 清 晰 層 次 分 明 具 有 一 定 的 政 治 思 想 性 對 命 題 素 材 的 整 理 和 存 儲 必 須 使 用 專 用 設 備, 對 已 經 舉 行 的 各 級 各 類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申 論 題 主 題, 培 訓 機 構 申 論 輔 導 重 點 進 行 排 查, 對 命 題 素 材 內 容 進 行 查 重 工 作 2 編 寫 考 試 大 綱 考 試 管 理 部 門 與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溝 通 編 寫 考 試 大 綱 基 本 設 想, 起 草 並 完 成 考 試 大 綱 初 稿 並 送 主 管 部 門 審 定, 按 審 定 意 見 修 改, 完 成 終 稿 3 制 定 命 題 實 施 方 案 14

18 考 試 管 理 部 門 與 命 題 人 員 (2-4 名 核 心 專 家 ) 一 起 學 習, 掌 握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的 命 題 方 向 和 命 題 原 則, 並 共 同 商 定 具 體 的 命 題 實 施 方 案 4 命 題 實 施 由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和 命 題 核 心 專 家 確 定 2 個 以 上 命 題 主 題 內 容 結 構 及 設 問 方 向 ; 對 選 定 的 命 題 素 材 進 行 刪 減 補 充 整 合 形 成 試 題 初 稿 ; 由 核 心 專 家 和 有 關 人 員 對 試 題 進 行 初 審, 提 出 具 體 修 改 意 見 ; 對 修 改 後 之 試 題 文 字 材 料 設 問 方 向 答 題 要 求 等 進 行 專 題 研 審 ; 對 試 題 文 字 ( 錯 別 字 ) 答 題 要 求 ( 指 導 語 ) 表 述 題 序 排 版 格 式 賦 分 等 進 行 核 對, 形 成 標 答 初 稿 按 試 題 結 構 設 計 答 題 卡, 並 注 意 答 題 卡 中 的 准 考 證 號 位 數 及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描 述 ; 考 試 結 束 後, 閱 卷 開 始 前, 按 考 生 群 體 答 題 情 況, 對 標 答 進 行 修 訂, 形 成 可 操 作 性 強, 符 合 考 生 群 體 特 點 的 標 答 定 稿, 供 指 導 閱 卷 使 用 5 送 審 由 2 人 以 上, 專 車 將 題 本 及 相 關 材 料 送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審 定, 再 由 組 卷 人 員 按 審 定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形 成 題 本 及 相 關 材 料 清 樣, 密 封 入 保 密 庫 ( 四 ) 試 題 查 重 從 理 論 上 而 言, 能 力 考 試 的 試 題 編 制 是 以 測 評 要 素 為 基 礎, 在 不 公 布 試 題 或 答 案 的 前 提 下, 能 力 考 試 的 試 題 是 可 以 反 覆 使 用 的 即 使 考 生 有 應 試 準 備 行 為, 在 較 長 一 段 時 期 內, 試 題 的 可 靠 性 不 會 發 生 大 變 化, 因 為 考 生 的 能 力 水 平 是 相 對 穩 定 的 但 大 陸 為 確 保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命 題 工 作 萬 無 一 失, 考 試 中 心 仍 需 要 專 門 對 擬 使 用 的 試 題 與 在 各 大 考 試 中 或 其 他 社 會 平 台 中 已 經 使 用 過 的 試 題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如 發 現 高 度 雷 同 或 疑 似 雷 同 的 試 題, 必 須 撤 銷 或 替 換, 此 一 過 程 稱 為 試 題 查 重 有 關 試 題 重 複 之 測 查 原 則, 在 測 驗 題 中, 對 正 確 作 答 試 題 有 關 鍵 作 用 的 關 鍵 詞 或 關 鍵 條 目 重 複, 歸 為 重 複 試 題 ; 對 作 答 試 題 沒 有 影 響 的 詞 或 條 目 重 複, 則 不 能 視 為 重 複 試 題 在 申 論 題 ( 包 括 面 試 題 ) 中, 如 果 15

19 主 題 或 話 題 相 似, 答 題 要 點 也 相 似, 歸 為 重 複 試 題, 如 果 主 題 或 話 題 相 似, 設 問 方 向 和 答 題 要 點 完 全 不 同, 則 不 能 視 為 重 複 試 題 然 有 關 試 題 查 重 的 範 圍, 考 試 中 心 目 前 亦 無 法 明 確 界 定, 在 實 際 工 作 中, 命 題 管 理 部 門 只 能 盡 力 而 為, 迄 今 尚 未 研 究 出 一 種 特 別 有 效 的 辦 法 能 夠 較 為 系 統 地 了 解 社 會 平 台 使 用 過 的 試 題 ( 五 ) 命 題 基 本 要 求 核 心 環 節 具 體 要 求 和 工 作 內 容 1 命 題 基 本 要 求 命 題 人 員 根 據 考 試 的 性 質 和 特 點, 按 照 考 試 大 綱 的 要 求 和 範 圍 展 開 命 題 工 作, 命 題 工 作 遵 循 科 學 嚴 謹 無 誤 的 原 則, 其 基 本 要 求 為 : (1) 試 題 內 容 認 知 層 次 和 能 力 素 質 不 應 超 出 考 試 大 綱 的 範 圍 (2) 試 題 內 容 以 通 用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為 主, 側 重 考 查 ( 公 共 )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中 必 須 的 信 息 加 工 理 解 判 斷 分 析 應 變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素 質 以 及 綜 合 運 用 水 平 (3) 在 試 題 內 容 的 可 理 解 性 方 面, 應 儘 量 做 到 對 各 類 考 生 都 公 平, 尤 其 要 避 免 在 民 族 性 別 婚 姻 地 區 等 方 面 出 現 不 公 平 的 問 題 (4) 試 題 內 容 應 與 考 試 的 目 標 相 符, 層 次 區 分 明 確, 有 適 宜 的 難 度 和 區 分 度 (5) 試 題 和 標 準 答 案 的 文 字 表 述 要 準 確 簡 鍊 規 範, 不 應 有 歧 異 (6) 試 題 難 易 程 度 的 組 配 比 例 一 般 為 : 以 中 等 難 度 水 平 的 試 題 為 主, 較 易 和 較 難 的 試 題 為 輔 ( 各 占 20% 以 下 ) 此 外,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的 命 題 注 重 測 查 考 生 的 能 力 傾 向, 而 非 現 實 的 能 力 該 科 目 關 心 的 是 與 公 務 員 職 業 有 關 的 潛 在 能 力, 而 不 是 對 考 試 的 準 備 程 度 因 此, 測 驗 內 容 以 儘 量 降 低 考 生 記 憶 力 方 面 的 測 試, 而 儘 可 能 提 高 在 判 斷 理 解 和 分 析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測 試 為 原 則 申 論 的 命 題 則 注 重 公 共 ( 行 政 ) 管 理 現 實 能 力 要 求 給 定 材 料 設 計 設 問 方 向 答 題 要 求 和 答 案 要 點 之 間 的 匹 配 性 等, 在 實 際 的 命 題 管 理 工 作 中, 尚 須 關 注 兩 類 問 題 : 一 是 試 題 的 主 觀 性 程 度, 需 兼 顧 閱 卷 規 模 組 織 方 式 和 閱 卷 技 術 水 平 等 現 實 要 求, 在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中, 申 論 的 問 題 設 計 以 結 構 封 閉 為 主, 便 於 在 現 行 閱 卷 組 織 模 式 下 16

20 控 制 評 分 誤 差, 儘 量 避 免 申 論 問 題 設 計 過 於 開 放, 導 致 閱 卷 結 果 主 觀 偏 差 過 大 的 現 象 二 是 標 答 制 定, 標 答 除 了 是 評 分 的 依 據 外, 同 時 也 可 以 作 為 檢 驗 素 材 加 工 結 構 佈 局 和 問 題 設 計 的 合 理 性, 所 以 標 答 制 定 過 程 也 是 不 斷 完 善 素 材 和 試 題 編 制 的 過 程 一 般 情 況 下, 命 題 階 段 形 成 的 標 答 愈 完 備, 標 答 修 訂 階 段 的 分 歧 愈 少, 閱 卷 階 段 6 的 三 評 率 也 會 相 應 降 低 2 命 題 核 心 環 節 的 具 體 要 求 和 工 作 內 容 命 題 核 心 環 節 包 括 編 寫 考 試 大 綱 試 題 審 核 組 配 試 卷 ( 或 題 本 ) 和 審 定 等 以 下 分 述 其 具 體 要 求 及 工 作 內 容 : (1) 考 試 大 綱 編 寫 和 審 定 的 具 體 要 求 根 據 考 試 的 要 求, 由 命 題 管 理 人 員 選 擇 有 較 高 水 平 具 有 豐 富 的 錄 用 考 試 實 踐 經 驗 和 一 定 命 題 經 驗 的 專 家, 組 建 考 試 大 綱 編 寫 組 考 試 大 綱 編 寫 組 根 據 考 試 目 的 和 特 點 編 制 考 試 大 綱 考 試 大 綱 屬 考 試 相 關 法 定 文 件, 具 一 定 之 約 束 作 用, 此 外, 大 綱 尚 同 時 具 有 統 一 規 定 考 試 的 性 質 和 標 準 有 效 地 指 導 考 生 的 備 考 活 動 確 保 試 卷 質 量 的 穩 定 等 作 用 大 綱 初 稿 完 成 後, 由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審 定, 其 審 定 原 則 包 括 :1 須 體 現 考 試 的 性 質 和 特 點 ;2 能 力 素 質 要 求 明 確, 層 次 要 分 明, 文 字 表 述 要 科 學 規 範 準 確 統 一 (2) 試 題 審 核 的 具 體 要 求 和 內 容 1 試 題 內 容 命 題 技 巧 和 試 卷 的 內 容 分 布 等 方 面 要 合 理, 並 按 照 命 題 方 案 的 基 本 要 求 配 置 試 題 2 同 時 內 容 應 避 免 存 在 民 族 地 區 性 別 等 方 面 的 不 公 平 對 待 問 題 3 試 題 題 幹 以 文 字 和 數 據 為 主, 也 可 配 以 圖 表, 但 應 當 做 到 文 字 表 述 簡 明 扼 要 數 據 準 確 無 誤 圖 表 格 式 規 範 4 試 題 內 容 不 得 存 在 觀 點 錯 誤 提 法 陳 舊 和 過 時 等 問 題 5 試 題 總 體 難 易 程 度 要 適 當 6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之 申 論 科 目 試 卷 採 雙 評 制, 如 果 2 位 閱 卷 員 之 評 分 差 異 大 於 事 先 設 定 的 控 制 誤 差 ( 約 20%), 則 啟 動 第 三 名 閱 卷 員 參 與 評 分 而 所 謂 三 評 率, 即 該 次 閱 卷 過 程 中, 全 部 試 卷 進 入 第 三 閱 之 比 率 17

21 6 試 卷 中 前 後 試 題 的 內 容 不 得 相 互 提 示 7 各 類 題 型 的 題 幹 答 案 應 清 楚 明 瞭 正 確 無 誤, 避 免 引 起 歧 異 或 誤 導 8 選 擇 題 的 審 核, 其 具 體 要 求 為 : 備 選 答 案 中 干 擾 項 要 具 有 誘 導 性, 不 應 是 明 顯 錯 誤 或 互 相 有 重 疊, 應 選 項 必 須 具 有 唯 一 性 和 排 他 性 此 外, 題 幹 和 干 擾 項 不 應 有 暗 示 正 確 答 案 的 線 索 選 擇 題 題 幹 中 不 應 存 在 一 些 不 相 關 的 材 料 或 內 容, 要 具 有 似 真 性 其 備 選 項 在 形 式 上 要 大 體 一 致, 文 字 長 度 上 儘 可 能 相 當, 且 原 則 上 不 應 有 上 述 答 案 都 對 上 述 答 案 都 不 對 或 無 法 確 定 等 詞 句 此 外, 正 確 答 案 分 布 或 排 列 看 起 來 應 屬 隨 機 9 填 空 簡 答 題 的 審 核, 其 具 體 要 求 為 : 所 填 內 容 應 為 語 句 中 的 關 鍵 信 息, 且 與 上 下 文 有 密 切 關 聯 每 道 題 一 般 設 置 1 至 2 處 空 白, 空 白 不 置 於 句 首 需 以 數 字 作 為 答 案 時, 應 當 說 明 用 什 麼 數 量 單 位 來 表 示 10 論 述 計 算 改 錯 作 圖 綜 合 分 析 題 和 案 例 分 析 題 的 審 核, 其 具 體 要 求 為 : 題 意 要 明 確 完 整, 應 給 考 生 提 供 充 分 的 解 題 條 件 和 時 間 標 準 答 案 和 評 分 標 準 應 按 要 求 步 驟 配 置 分 數, 分 數 配 置 適 當 細 化 每 道 題 都 應 具 有 各 自 不 同 的 針 對 性 複 雜 性 和 難 易 程 度 標 準 計 算 題 有 多 種 解 答 方 法 或 結 果 的, 應 在 標 準 答 案 和 評 分 標 準 中 註 明 綜 合 分 析 ( 或 案 例 分 析 ) 題 應 選 用 有 代 表 性 的 案 例 或 素 材, 不 應 出 現 實 際 工 作 中 不 可 能 發 生 的 罕 見 的 或 不 合 常 理 的 材 料 (3) 組 配 試 卷 的 具 體 要 求 組 卷 人 根 據 考 試 大 綱 和 命 題 的 任 務 計 畫, 將 合 格 的 試 題 進 行 組 合 調 整, 編 制 出 可 用 於 考 試 的 試 題 除 應 綜 合 考 慮 試 題 能 力 結 構 的 合 理 分 布 均 衡 兼 顧 各 個 能 力 素 質 的 測 試 需 求 外, 同 時 亦 需 兼 顧 試 卷 在 不 同 能 力 水 平 考 生 群 體 方 面 的 區 分 度, 除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不 同 難 度 的 試 題 大 體 按 照 難 中 易 的 適 當 比 例 來 組 合 另 試 題 間 應 各 自 18

22 獨 立, 不 得 相 互 關 聯, 避 免 內 容 互 相 提 示 和 重 複, 同 一 題 型 中 內 容 相 關 或 形 式 類 似 的 試 題 應 儘 可 能 按 先 易 後 難 的 順 序 排 列 答 案 在 選 項 中 的 分 布 要 均 勻, 不 能 集 中 在 某 一 項 上 各 類 題 型 指 導 語 的 表 述 應 簡 明 扼 要 最 後, 組 卷 人 對 組 配 試 題 的 結 果 需 承 擔 責 任, 工 作 完 成 後, 其 組 配 意 見 需 填 寫 於 試 題 組 配 情 況 登 記 表 中 (4) 試 卷 審 定 的 主 要 內 容 除 對 試 卷 的 政 治 思 想 性 科 學 性 嚴 謹 性, 以 及 與 考 試 大 綱 要 求 的 匹 配 性 進 行 審 查 外, 另 亦 須 對 試 卷 難 度 或 結 構 進 行 分 析, 試 卷 的 文 字 ( 錯 別 字 ) 答 題 要 求 ( 指 導 語 ) 表 述 題 序 選 項 排 列 及 序 號 排 版 格 式 對 應 的 標 答 及 賦 分 等 均 需 進 行 核 對 審 定 工 作 的 一 般 做 法 有 二 : 一 是 組 織 人 員 在 保 密 狀 態 下 進 行 再 次 審 核, 二 是 在 保 密 狀 態 下, 組 成 測 試 群 體 對 試 卷 進 行 試 測 預 估 或 分 析 試 卷 難 度 三 申 論 ( 主 觀 題 ) 閱 卷 大 陸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的 筆 試 閱 卷 需 要 完 成 4 項 任 務 : 答 卷 ( 答 題 卡 ) 安 全 回 收 及 卷 庫 安 全 管 理 ; 答 題 卡 掃 描 ( 即 讀 卡 ) 或 答 題 信 息 讀 取 轉 化, 形 成 卷 面 庫 供 評 分 使 用 ; 組 織 客 觀 題 自 動 化 評 分 和 主 觀 題 網 路 評 分 ; 核 實 並 妥 善 處 理 考 試 實 施 過 程 中 的 各 種 異 常 情 況, 匯 總 整 理 核 實 各 類 違 紀 違 規 信 息 等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為 客 觀 題 試 卷, 其 閱 卷 指 通 過 專 用 讀 卡 設 備 讀 取 考 生 答 題 卡 卷 面 信 息, 並 比 對 卷 面 信 息 和 標 準 答 案 得 出 成 績 的 過 程 申 論 為 主 觀 題 試 卷, 其 閱 卷 為 利 用 特 定 的 設 備 和 網 路 技 術 完 成 考 生 答 題 信 息 轉 化 評 閱 的 過 程 前 開 客 觀 題 閱 卷 與 我 國 之 國 家 考 試 測 驗 式 試 卡 讀 卡 程 序 大 致 相 同, 爰 不 贅 述, 僅 就 主 觀 題 閱 卷 部 分 之 流 程 予 以 說 明 大 體 而 言, 閱 卷 的 前 期 準 備 工 作 應 在 報 名 工 作 結 束 後 ( 考 試 規 模 大 致 可 以 確 定 時 ) 啟 動, 大 部 分 準 備 工 作 必 須 在 閱 卷 工 作 開 始 前 1 個 月 部 署 完 成 考 試 開 始 前, 由 領 導 小 組 召 開 閱 卷 工 作 會 議, 統 一 部 署 閱 卷 工 作, 包 括 確 定 分 題 閱 卷 地 點 各 省 閱 卷 人 數 進 度 計 畫 安 排 等, 並 責 成 相 關 工 作 組 加 以 落 實 考 試 結 束 後 1-3 天, 各 省 ( 區 市 ) 按 要 求 將 答 題 卡 送 至 指 定 地 點,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所 屬 人 事 考 試 機 構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接 收 清 點 編 號 並 存 放 保 密 室 嗣 後, 19

23 由 網 上 閱 卷 技 術 服 務 商 進 行 圖 像 掃 描, 建 立 數 據 庫, 準 備 網 上 閱 卷 工 作 閱 卷 之 重 要 流 程 包 括 : 答 題 卡 掃 描 標 答 制 定 閱 卷 員 培 訓 組 織 試 評 實 施 正 評 補 充 評 分 及 閱 卷 數 據 的 整 理 與 備 份 茲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答 題 卡 掃 描 答 題 卡 掃 描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把 考 生 的 答 題 信 息 轉 化 成 電 子 圖 片, 7 便 於 將 考 生 的 答 題 信 息 分 發 到 各 閱 卷 點 進 行 網 路 評 分 掃 描 過 程 如 有 異 常, 如 缺 考 違 紀 標 識 等, 均 需 核 實 與 處 理, 並 整 理 違 紀 違 規 行 為 紀 錄 信 息, 同 時 為 每 位 考 生 的 答 題 信 息 加 註 密 號, 便 於 在 評 分 現 場 屏 蔽 考 生 個 人 信 息 ( 評 分 結 果 係 按 密 號 入 庫, 而 非 准 考 證 號 ) ( 二 ) 審 定 試 卷 標 準 答 案 及 評 分 標 準 各 題 標 答 制 定 組 草 擬 各 題 標 準 答 案 及 評 分 標 準, 報 標 答 審 定 組 審 定, 按 審 定 意 見 修 改 完 善 並 最 終 定 稿 ; 各 題 閱 卷 核 心 專 家 組 成 成 員 分 別 對 一 定 數 量 之 答 卷 進 行 試 評, 挑 選 好 中 差 答 卷 之 樣 卷 和 標 準 試 卷, 準 備 對 閱 卷 員 進 行 培 訓 ( 三 ) 閱 卷 員 培 訓 大 陸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用 筆 試 考 務 組 織 辦 法 第 29 條 規 定, 閱 卷 員 的 具 體 資 格 條 件 包 括 :1. 大 學 本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具 有 中 級 ( 含 ) 以 上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長 期 從 事 與 考 試 測 查 內 容 相 近 學 科 的 教 學 或 科 研 工 作 ;2. 曾 經 參 加 並 能 勝 任 本 省 ( 市 區 ) 組 織 的 公 務 員 考 試 主 觀 題 閱 卷 工 作, 且 會 使 用 計 算 機 ;3. 工 作 責 任 心 強 作 風 過 硬 身 體 健 康, 年 齡 一 般 不 超 過 50 歲 培 訓 內 容 包 括 : 管 理 人 員 介 紹 閱 卷 員 必 須 遵 守 的 基 本 工 作 規 則 命 題 專 家 和 各 題 組 組 長 講 解 試 題 及 答 案, 主 要 介 紹 命 題 思 路 題 目 特 點 和 作 答 要 求 等, 題 組 組 長 結 合 講 解 樣 卷, 並 經 由 互 動 討 論 個 別 輔 導 等 方 式, 重 點 講 評 各 題 標 準 答 案 及 評 分 標 準 的 掌 握 和 運 用 ( 四 ) 組 織 試 評 以 題 為 單 位, 系 統 隨 機 抽 取 試 卷 分 發 給 所 有 閱 卷 員 評 閱, 透 過 7 大 陸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之 考 點 一 般 設 在 省 會 城 市 ( 首 府 直 轄 市 ), 因 此, 主 觀 題 閱 卷 在 各 省 設 有 閱 卷 點 閱 卷 點 原 則 選 在 獨 立 安 靜 不 易 受 外 界 干 擾 的 地 方 實 行 封 閉 管 理 20

24 每 組 閱 卷 員 對 同 一 批 考 生 試 卷 的 評 分 情 況 統 計, 評 價 閱 卷 員 對 標 準 答 案 及 評 分 標 準 的 掌 握 情 況 當 閱 卷 員 對 樣 卷 的 評 分 結 果 與 核 心 專 家 的 評 分 結 果 基 本 一 致 時, 即 在 試 評 階 段 當 三 評 率 降 到 5% 以 下 時, 說 明 閱 卷 員 之 間 的 評 分 誤 差 已 經 控 制 在 相 對 合 理 的 水 平, 閱 卷 員 已 真 正 掌 握 了 執 行 標 答, 就 可 以 結 束 試 評, 啟 動 正 評 ( 五 ) 實 施 正 評 將 考 生 試 卷 隨 機 分 發 給 閱 卷 員 評 閱, 所 有 試 卷 至 少 二 評, 閱 卷 員 在 互 不 知 對 方 身 分 評 分 特 點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獨 立 評 分, 評 分 結 果 的 差 異 小 於 事 先 設 定 的 控 制 誤 差, 兩 者 的 平 均 分 就 是 該 題 最 後 得 分, 如 差 異 過 大, 則 有 第 三 評, 在 三 人 評 分 結 果 中 取 兩 人 差 異 較 小 的 平 均 分 為 最 後 得 分, 如 三 人 評 分 結 果 均 超 過 誤 差 範 圍, 第 四 評 原 則 上 由 閱 卷 核 心 專 家 進 行 終 評 各 題 目 評 分 工 作 負 責 人 和 核 心 專 家 會 及 時 抽 查 各 該 組 閱 卷 員 評 閱 的 答 卷 是 否 符 合 評 分 標 準, 如 果 有 給 分 過 高 或 過 低 情 形, 須 及 時 進 行 指 導 和 糾 正 ( 六 ) 補 充 評 分 對 正 評 階 段 的 問 題 試 卷, 如 圖 像 模 糊 答 錯 位 置 等 按 規 定 統 一 處 理 圖 像 模 糊 的, 要 核 對 原 始 答 題 卡 的 作 答 情 況, 確 因 掃 描 原 因 造 成 的, 要 將 原 始 答 題 卡 提 交 核 心 閱 卷 專 家 進 行 評 閱 答 錯 位 置 者, 若 無 特 殊 原 因, 應 按 相 關 規 定 和 程 序 予 以 零 分 處 理 ( 七 ) 閱 卷 數 據 的 整 理 與 備 份 閱 卷 工 作 結 束 後, 工 作 人 員 整 理 和 備 份 數 據, 閱 卷 最 後 數 據 製 作 成 光 碟 一 式 兩 份 各 閱 卷 點 閱 卷 數 據 由 2 人 以 上 分 別 運 送 至 指 定 地 點, 統 一 進 行 成 績 合 成 以 及 匯 總 統 計 和 分 數 測 算 工 作 已 掃 描 的 答 題 卡 則 按 原 答 題 卡 袋 清 點 封 袋, 由 保 密 室 管 理 人 員 交 國 家 定 點 保 密 場 所 或 單 位 集 中 保 存 備 查, 並 按 照 有 關 保 密 規 定 於 考 試 結 束 6 個 月 後 統 一 銷 毀 21

25 參 大 陸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面 試 部 分 一 概 述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規 定 ( 試 行 ) 第 22 條 規 定 : 筆 試 結 束 後, 招 錄 機 關 按 照 省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的 規 定, 根 據 筆 試 成 績 由 高 到 低 確 定 面 試 人 選 面 試 由 省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組 織 實 施, 也 可 以 委 託 招 錄 機 關 或 授 權 設 區 的 市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組 織 實 施 面 試 內 容 和 方 法, 由 省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規 定 面 試 應 當 組 成 面 試 考 官 小 組 面 試 考 官 小 組 由 具 有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的 人 員 組 成 面 試 考 試 資 格 的 認 定 與 管 理, 由 省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負 責 為 了 規 範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工 作, 提 高 面 試 水 平, 國 務 院 人 事 部 (2008 年 後, 已 整 合 為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 於 2001 年 制 定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暫 行 辦 法 大 陸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暫 行 辦 法 第 9 條 規 定 : 面 試 內 容 分 為 若 干 測 評 要 素, 主 要 包 括 綜 合 分 析 能 力 言 語 表 達 能 力 應 變 能 力 計 畫 組 織 協 調 能 力 人 際 交 往 的 意 識 與 技 巧 自 我 情 緒 控 制 求 職 動 機 與 擬 任 職 位 的 匹 配 性 舉 止 儀 表 與 專 業 能 力 必 要 時, 根 據 職 位 要 求, 面 試 內 容 可 以 增 加 其 他 測 評 要 素 第 10 條 規 定 : 面 試 測 評 要 素 由 錄 用 主 管 機 關 確 定, 確 定 面 試 測 評 要 素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 一 ) 根 據 擬 任 職 位 的 工 作 性 質 職 責 任 務 難 易 程 度 責 任 大 小 對 人 員 的 要 求, 確 定 要 素 項 目 ( 二 ) 選 擇 面 試 測 評 要 素, 應 當 適 應 與 發 揮 面 試 功 能, 俾 免 與 資 格 審 查 筆 試 考 核 等 環 節 的 測 評 內 容 重 複 ( 三 ) 根 據 不 同 測 評 要 素 的 可 測 程 度 及 擬 任 職 位 要 求 的 關 聯 程 度, 確 定 其 分 數 權 重 第 11 條 規 定 : 面 試 試 題 一 般 由 錄 用 主 管 機 關 組 織 的 命 題 小 組 編 制, 也 可 委 託 用 人 部 門 編 制 二 面 試 類 型 依 大 陸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暫 行 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 面 試 測 評 方 法 由 錄 用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主 要 採 用 結 構 化 面 談 和 情 境 模 擬 相 結 合 的 方 法, 也 可 根 據 擬 任 職 位 要 求 採 用 其 他 測 評 方 法 現 階 段 各 招 錄 部 門 選 擇 使 用 的 面 試 類 型 主 要 有 結 構 化 面 試 無 領 導 小 組 討 論 與 情 境 模 擬 面 試 其 中, 結 構 化 面 試 使 用 的 頻 率 最 高, 其 具 有 命 題 標 準 化 評 分 結 果 呈 現 分 數 化 組 織 方 式 相 對 容 易 操 作 等 優 點 22

26 結 構 化 面 試 就 是 通 過 工 作 分 析, 確 定 面 試 的 測 評 要 素, 在 每 一 個 測 評 的 維 度 上 預 先 編 製 好 面 試 題 目 並 制 定 相 應 的 評 分 標 準 面 試 過 程 遵 循 一 種 客 觀 的 評 價 程 序, 對 應 試 者 的 表 現 進 行 數 量 化 的 分 析, 給 出 一 種 客 觀 的 評 價 標 準 ; 不 同 的 評 價 者 使 用 相 同 的 評 價 標 準, 以 保 證 判 斷 的 公 平 合 理 性 結 構 化 面 試 強 調 面 試 問 題 評 價 標 準 和 評 價 程 序 的 規 範 化 和 標 準 化, 目 的 是 為 了 減 少 考 官 評 價 偏 差, 提 高 面 試 的 信 度 和 效 度 無 領 導 小 組 討 論 是 評 價 中 心 技 術 經 常 使 用 的 一 種 測 評 技 術, 採 用 情 境 模 擬 的 方 式 對 考 生 進 行 集 體 面 試 由 一 定 數 目 ( 一 般 為 5~7 人 ) 的 考 生 組 成 一 組, 進 行 1 小 時 左 右 與 工 作 有 關 問 題 的 討 論, 討 論 過 程 中 不 推 定 誰 是 領 導, 也 不 指 定 受 測 者 的 位 置, 讓 受 測 者 自 行 安 排 組 織, 評 價 者 來 觀 測 考 生 的 組 織 協 調 能 力 口 頭 表 達 能 力 以 及 辯 論 的 說 服 能 力 等 是 否 達 到 擬 任 崗 位 的 要 求, 以 及 程 度 進 取 心 情 緒 穩 定 性 反 應 靈 活 等 個 性 特 點 是 否 符 合 擬 任 崗 位 之 團 體 氣 氛, 由 此 來 綜 合 評 價 考 生 之 間 的 差 別 題 型 可 分 為 開 放 式 問 題 兩 難 問 題 多 項 選 擇 問 題 操 作 性 問 題 和 資 源 爭 奪 問 題 情 境 模 擬 面 試 是 設 置 一 定 的 模 擬 情 境, 要 求 考 生 扮 演 某 一 角 色 並 進 入 角 色 情 境 中, 處 理 各 種 事 務 及 各 種 問 題 和 矛 盾 考 官 經 由 對 考 生 在 情 境 中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行 為, 進 行 觀 察 和 記 錄, 以 測 評 其 素 質 潛 能, 或 看 其 是 否 能 適 應 或 勝 任 工 作 三 面 試 命 題 目 前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命 題 有 兩 種 基 本 的 管 理 模 式, 即 招 錄 部 門 自 主 面 試 命 題 和 考 試 管 理 部 門 組 織 的 通 用 性 面 試 命 題 近 年 來, 大 陸 為 推 動 分 級 分 類 考 試,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積 極 鼓 勵 各 招 錄 部 門, 特 別 是 具 有 行 業 特 徵 的 部 門 按 照 自 身 招 考 職 位 的 特 殊 任 職 要 求 和 特 點, 自 主 命 制 面 試 試 題 而 考 試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的 面 試 命 題 主 要 針 對 整 個 公 務 員 職 業 的 共 通 性 特 點, 故 稱 為 通 用 性 面 試 命 題 依 大 陸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暫 行 辦 法 第 13 條 規 定 : 編 製 面 試 試 題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根 據 測 評 要 素 和 測 評 對 象, 確 定 題 目 類 型 ;( 二 ) 科 學 合 理 地 取 材 ;( 三 ) 命 題 小 組 討 論 ;( 四 ) 形 成 試 題, 包 括 題 幹 出 題 思 路 參 考 答 案 評 分 要 點 ;( 五 ) 組 合 題 目 面 試 主 要 測 試 考 生 能 否 適 應 職 位 要 求 的 基 23

27 本 素 質 和 能 力 水 平, 包 括 與 擬 任 職 位 有 關 的 知 識 經 驗 能 力 性 格 和 價 值 觀 等 基 本 情 況 以 下 就 面 試 命 題 的 基 本 原 則 及 核 心 環 節 分 述 之 ( 一 ) 面 試 命 題 的 基 本 原 則 1 政 治 思 想 性 原 則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在 設 計 和 編 制 面 試 試 題 時, 特 別 著 眼 於 黨 和 國 家 的 方 針 政 策 的 導 向 性, 現 實 生 活 中 富 有 教 育 意 義 的 問 題 以 及 與 公 務 員 職 業 相 關 的 思 想 性 政 策 性 話 題 2 典 型 性 原 則 面 試 試 題 應 著 眼 於 現 實 和 崗 位 工 作 需 要, 要 按 照 典 型 性 和 代 表 性 相 結 合 的 要 求, 對 原 始 素 材 進 行 提 煉 加 工 改 造 後 形 成 題 目 3 針 對 性 原 則 要 針 對 公 務 員 招 考 職 位 需 要 的 特 殊 性, 落 實 為 用 而 考 方 針, 此 外, 要 針 對 報 考 群 體 的 特 殊, 試 題 設 計 前 要 對 報 考 群 體 的 基 本 情 況 進 行 分 析 判 斷, 設 計 出 既 適 合 崗 位 要 求 又 能 切 實 測 評 區 分 報 考 群 體 能 力 素 質 的 試 題 4 開 放 性 原 則 設 計 面 試 試 題 時, 要 為 面 試 考 官 提 問 留 有 餘 地, 也 要 為 考 生 留 有 充 分 的 施 展 空 間, 讓 他 們 能 夠 靈 活 運 用 自 身 知 識 和 工 作 經 驗, 給 考 官 一 個 較 為 全 面 的 考 查 機 會 5 公 平 性 原 則 在 面 試 試 題 的 可 理 解 性 方 面, 要 儘 量 做 到 對 各 類 考 生 都 公 平, 尤 其 要 避 免 在 民 族 性 別 婚 姻 地 區 等 方 面 出 現 不 公 平 的 問 題 6 原 創 性 原 則 ( 或 稱 新 穎 性 原 則 ) 試 題 應 在 其 他 公 開 的 重 大 人 才 選 用 面 試 未 出 現 過, 素 材 或 主 題 應 是 第 一 次 在 錄 用 面 試 中 呈 現 ( 二 ) 面 試 命 題 的 核 心 環 節 面 試 命 題 核 心 環 節 和 筆 試 類 似, 包 括 確 定 面 試 測 評 要 素 題 型 題 量 及 要 素 得 分 權 重 徵 題 審 題 組 配 題 本 審 定 及 使 用 等, 但 工 作 要 求 和 內 容 與 筆 試 完 全 不 同 茲 分 述 如 下 : 1 確 定 面 試 測 評 要 素 : 類 似 筆 試 中 的 考 試 大 綱 一 般 由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或 招 錄 機 關 確 定 其 基 本 要 求 一 般 有 : 根 據 擬 任 職 位 的 工 作 性 質 職 責 任 務 難 易 程 度 責 任 大 小 對 人 員 的 要 求, 確 定 要 素 項 目 ; 其 24

28 測 評 要 素 避 免 與 資 格 審 查 筆 試 考 察 試 用 期 管 理 等 環 節 之 測 評 內 容 重 複 ; 根 據 不 同 測 評 要 素 的 可 測 程 度 與 擬 任 職 位 要 求 的 關 聯 程 度, 確 定 其 分 數 權 重 ; 測 評 要 素 之 間 要 相 對 獨 立, 避 免 內 涵 交 叉 重 疊 現 象 2 試 題 審 核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內 容 : 包 括 選 出 規 定 數 量 的 題 目, 如 未 達 規 定 數 量, 則 需 在 審 題 現 場 補 充 命 制 對 確 定 的 題 目 進 行 修 改 或 加 工, 同 時 須 明 確 題 目 與 測 評 要 素 的 對 應 關 係, 並 確 定 觀 察 要 點 提 示 內 容, 如 採 情 境 模 擬 面 試 和 無 領 導 討 論 題 目 的 初 審 工 作, 還 應 兼 顧 面 試 考 試 操 作 的 流 程 和 可 行 性 3 面 試 試 題 的 編 寫 要 求 : 內 容 應 表 述 清 晰, 便 於 考 生 快 速 理 解 題 意, 有 時 候 一 個 問 題 很 難 問 清 楚, 可 透 過 進 一 步 追 問 來 實 現, 一 般 在 試 題 中 最 好 附 上 可 能 的 追 問 此 外, 文 字 表 述 風 格 要 傾 向 口 語 化, 便 於 主 考 官 敘 述 另 試 題 長 度 要 適 度, 一 般 不 超 過 120 字 結 構 要 完 整, 即 包 括 題 面 主 要 測 評 要 素 評 分 標 準 或 要 點 提 示 等 內 容, 有 時 可 另 外 提 供 命 題 思 路 和 設 問 目 的 4 面 試 題 本 編 制 : 組 配 多 套 平 行 的 面 試 題 本 時, 儘 可 能 做 到 考 官 讀 題 時 間 相 當 考 生 回 答 難 度 相 當 測 評 要 素 結 構 一 致 等 要 求 單 獨 組 配 一 套 面 試 題 本 時, 則 儘 可 能 考 量 面 試 與 筆 試 的 互 補 性, 思 想 性 與 科 學 性 結 合, 針 對 性 與 可 測 性 相 互 對 應, 難 易 程 度 與 考 生 實 際 水 平 以 及 職 位 需 要 基 本 相 當 在 組 卷 中, 要 考 慮 不 同 層 次 的 考 生 特 點, 若 條 件 允 許, 可 將 考 生 區 分 為 有 工 作 經 歷 和 無 工 作 經 歷 兩 類, 前 者 以 測 試 實 際 工 作 能 力 為 主, 後 者 仍 以 測 試 發 展 潛 力 為 主 視 面 試 考 務 組 織 封 閉 管 理 的 時 間 長 短 來 決 定 每 天 上 下 午 各 一 套 題, 或 每 天 僅 使 用 一 套 題 組 配 每 套 結 構 化 面 試 題 本 時, 其 注 意 事 項 包 括 :(1) 要 有 導 入 語 (2) 要 有 合 理 的 題 目 順 序 ( 分 析 在 前 應 變 在 後, 先 易 後 難 ) (3) 把 握 好 試 題 結 構, 一 般 而 言, 計 畫 組 織 溝 通 協 調 應 變 專 業 技 能 綜 合 分 析 等 測 評 要 素 均 應 有 相 對 應 的 試 題, 至 於 情 緒 穩 25

29 定 性 言 語 表 達 舉 止 儀 表 等 要 素 則 依 據 考 生 總 體 表 現 就 可 以 進 行 評 價 (4) 要 根 據 面 試 時 間 選 擇 合 適 的 題 量 一 項 有 效 的 面 試, 其 面 試 時 間 不 應 低 於 20 分 鐘, 各 類 試 題 題 量 設 置 比 例 一 般 為 綜 合 分 析 1 至 2 題 決 策 計 畫 組 織 協 調 合 作 應 變 等 試 題 2 至 3 題, 情 緒 穩 定 性 和 其 他 報 考 職 位 要 求 的 匹 配 性 可 單 設 試 題, 亦 可 與 其 他 要 素 結 合 考 查, 另 即 席 提 問 或 追 問 可 由 主 考 官 視 情 況 而 問, 但 以 遵 循 面 試 考 務 規 則 為 前 提 5 面 試 命 題 的 其 他 配 套 任 務 : 包 括 設 計 與 題 本 組 配 情 況 相 對 應 的 面 試 評 分 表 面 試 成 績 匯 總 表 計 分 平 衡 表 編 制 提 出 面 試 題 本 使 用 基 本 要 求 的 面 試 考 官 使 用 手 冊 設 計 用 於 考 官 考 生 和 招 錄 部 門 評 價 面 試 工 作 的 各 種 統 計 問 卷, 如 試 題 質 量 評 價 問 卷 面 試 要 素 可 測 性 評 價 問 卷 改 進 面 試 工 作 建 議 表 等 四 面 試 考 官 相 關 規 定 大 陸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暫 行 辦 法 和 根 據 暫 行 辦 法 第 27 條 授 權 制 定 之 國 務 院 工 作 部 門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管 理 暫 行 細 則, 對 面 試 考 官 的 條 件 資 格 取 得 義 務 與 權 利 培 訓 及 管 理 均 有 相 關 規 定 ( 一 ) 面 試 考 官 之 條 件 與 組 成 依 大 陸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暫 行 辦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實 施 面 試 由 面 試 考 官 小 組 進 行 面 試 考 官 小 組 一 般 由 用 人 部 門 內 部 相 對 固 定 並 具 備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的 5 名 或 者 7 名 人 員 組 成, 也 可 根 據 錄 用 主 管 機 關 的 要 求 組 成 面 試 考 官 小 組 設 主 考 官 1 名 根 據 規 定, 考 官 分 為 普 通 考 官 與 特 邀 考 官, 普 通 考 官 是 由 人 事 系 統 經 過 培 訓 和 考 核 選 拔 出 來 的 專 業 人 員 ; 特 邀 考 官 是 經 過 人 事 部 門 批 准 聘 請 的 部 門 內 有 關 領 導 或 部 門 外 有 關 專 家 普 通 考 官 和 特 邀 考 官 都 要 接 受 相 關 理 論 與 業 務 培 訓 特 邀 考 官 在 每 一 考 官 小 組 中 不 超 過 2 人 面 試 考 官 必 須 具 備 以 下 基 本 條 件 :( 一 ) 熱 愛 祖 國, 擁 護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 二 ) 遵 紀 守 法, 嚴 守 工 作 機 密 ;( 三 ) 具 有 良 好 個 人 修 養 公 道 正 派 心 理 健 康 ;( 四 )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五 ) 一 般 應 從 事 人 26

30 事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管 理 或 人 才 測 評 等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六 ) 了 解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用 制 度 和 相 關 政 策 ;( 七 ) 具 有 較 強 的 分 析 概 括 能 力 判 斷 能 力 與 言 語 表 達 能 力 ;( 八 ) 具 備 錄 用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 二 ) 面 試 考 官 培 訓 與 考 評 依 大 陸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暫 行 辦 法 第 18 條 規 定 : 面 試 考 官 必 須 由 取 得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的 人 員 擔 任, 實 行 持 證 上 崗 授 予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按 以 下 程 序 辦 理 :( 一 ) 本 人 申 請 或 組 織 推 薦 ;( 二 ) 所 在 單 位 審 核 ;( 三 ) 接 受 市 ( 地 ) 以 上 政 府 人 事 部 門 組 織 的 考 官 培 訓 ;( 四 )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管 理 委 員 會 評 審 ;( 五 ) 錄 用 主 管 機 關 頒 發 資 格 證 書 第 20 條 規 定 : 錄 用 主 管 機 關 成 立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面 試 考 官 的 資 格 管 理 第 21 條 規 定 :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有 效 期 3 年, 期 滿 由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核, 審 核 合 格 者 繼 續 授 予 其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大 陸 國 務 院 工 作 部 門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管 理 暫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國 務 院 人 事 部 門 建 立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國 務 院 各 工 作 部 門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的 評 審 與 授 予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管 理 委 員 會 一 般 由 7 人 組 成, 包 括 負 責 錄 用 考 試 工 作 的 行 政 首 長 業 務 管 理 人 員 和 有 關 專 家 等 第 13 條 復 規 定 : 國 務 院 人 事 部 門 定 期 組 織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培 訓 培 訓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一 ) 國 家 公 務 員 制 度 及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用 制 度 ;( 二 ) 面 試 的 內 容 方 法 功 能 及 測 評 方 案 設 計 ;( 三 ) 常 用 的 面 試 技 法 及 評 價 要 領 ;( 四 ) 面 試 的 組 織 與 實 施 ;( 五 ) 人 才 測 評 的 基 本 理 論 知 識 和 技 術 ;( 六 ) 其 他 相 關 知 識 與 技 能 培 訓 結 束 後, 對 培 訓 效 果 進 行 考 核 評 定, 合 格 者 發 給 國 家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考 官 培 訓 合 格 證 書 該 證 書 是 認 定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的 必 要 條 件 第 12 條 規 定 : 國 務 院 各 工 作 部 門 的 人 事 部 門 應 建 立 面 試 考 官 工 作 業 績 檔 案, 將 面 試 考 官 在 每 次 面 試 中 所 承 擔 的 工 作 面 試 的 人 數 以 及 面 試 的 績 效 等 記 錄 在 案, 並 在 每 年 年 終 進 行 一 次 面 試 工 作 年 度 考 核, 填 寫 面 試 考 官 業 績 考 核 表 考 核 結 果 作 為 面 試 考 官 資 格 審 核 的 重 要 依 據 27

31 五 結 構 化 面 試 程 序 面 試 程 序 是 保 證 面 試 公 正 的 重 要 環 節 面 試 當 天, 考 生 考 官 的 手 機 等 通 信 工 具 一 律 集 中 保 管 面 試 期 間, 考 官 與 尚 未 進 行 面 試 的 考 生 要 相 對 隔 離 報 考 同 一 職 位 的 考 生, 原 則 上 應 安 排 在 同 一 天 進 行 面 試, 使 用 同 一 套 試 題, 由 同 一 組 考 官 進 行 評 分 其 程 序 概 述 如 下 : ( 一 ) 要 求 考 生 在 正 式 面 試 開 始 前 規 定 時 間 內 到 達 候 考 室, 並 接 受 封 閉 管 理 的 安 排, 正 式 面 試 開 始 後 還 未 到 達 的 則 取 消 面 試 資 格 工 作 人 員 對 考 生 報 8 考 資 格 進 行 複 審, 並 宣 布 面 試 考 場 規 則 ( 二 ) 考 生 抽 籤 決 定 面 試 順 序, 簽 訂 保 密 責 任 書 ( 三 ) 面 試 考 官 抽 籤 決 定 面 試 組 別, 兩 組 以 上 面 試 考 官 同 時 進 行 面 試 者, 應 透 過 隨 機 抽 籤 方 式 確 定 每 個 面 試 考 官 的 考 場 ( 四 ) 面 試 開 始 前 的 考 官 培 訓, 包 括 兩 方 面, 一 是 闡 明 工 作 任 務 工 作 職 責 和 工 作 紀 律 要 求, 二 是 熟 悉 本 次 面 試 的 測 評 要 素 面 試 題 目 面 試 過 程 評 分 標 準 和 評 分 原 則 考 官 培 訓 工 作 可 由 招 錄 部 門 專 門 組 織, 也 可 由 主 考 官 直 接 主 持 進 行 面 試 正 式 開 始 前 30 分 鐘, 考 官 應 進 入 面 試 室, 簽 訂 保 密 責 任 書, 實 行 封 閉 管 理, 在 拆 開 面 試 題 本 和 使 用 手 冊 後, 進 行 組 內 交 流, 對 試 題 內 容 測 評 要 素 評 分 規 則 和 要 求 追 問 或 加 問 問 題 等 進 行 討 論, 達 成 統 一 共 識 ( 五 ) 考 試 引 導 員 將 考 生 帶 入 面 試 室 ; 主 考 官 宣 讀 導 入 語, 讓 考 生 了 解 面 試 過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主 考 官 明 確 宣 布 面 試 開 始, 按 題 本 設 計, 依 次 發 問, 考 官 參 照 面 試 題 本 列 出 的 評 分 參 考 及 觀 察 要 點, 對 考 生 進 行 觀 察 紀 錄 和 測 評 面 試 時 間 終 止, 由 主 考 官 宣 布 面 試 結 束, 考 生 離 場 ( 六 ) 考 官 憑 總 體 印 象, 按 測 評 要 素 於 評 分 表 上 逐 項 評 分 計 分 員 核 分 員 根 據 規 定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匯 總 面 試 考 官 評 分 結 果, 去 掉 全 體 考 官 在 每 個 要 素 評 分 的 一 個 最 高 分 和 一 個 最 低 分 後, 其 餘 分 數 取 得 的 平 均 值, 計 算 出 8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為 防 止 冒 名 頂 替 及 偽 造 變 造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規 定 面 試 正 式 開 始 前, 招 錄 機 關 應 對 參 加 面 試 人 員 進 行 資 格 複 審, 將 考 試 管 理 部 門 提 供 的 考 生 照 片 身 分 證 號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與 考 生 本 人 及 其 身 分 證 件 原 件 所 在 學 校 蓋 章 的 報 名 推 薦 表 報 名 登 記 表 等 材 料 認 真 核 對, 發 現 有 作 弊 行 為 的, 特 別 是 替 考 行 為, 必 須 依 規 定 嚴 處 28

32 考 生 面 試 成 績, 經 監 督 員 核 實 後 提 交 結 構 化 面 試 附 有 評 分 表 考 官 計 分 平 衡 表 面 試 成 績 匯 總 表 考 官 可 使 用 計 分 平 衡 表 記 錄 每 位 考 生 的 評 分, 以 便 平 衡 自 己 對 報 考 同 一 職 位 所 有 考 生 的 給 分 幅 度, 減 少 評 分 誤 差 考 官 使 用 並 簽 名 的 結 構 化 面 試 評 分 表 要 作 為 文 書 檔 案 保 留 在 考 生 的 面 試 成 績 出 現 爭 議 時, 應 以 面 試 評 分 表 的 原 始 紀 錄 為 準 面 試 結 束 後, 各 招 錄 部 門 通 過 指 定 網 站 填 報 並 提 交 面 試 考 生 成 績, 考 生 可 以 上 網 查 詢 本 人 的 面 試 成 績 六 面 試 題 追 問 設 計 面 試 具 有 筆 試 考 察 等 測 評 手 段 所 沒 有 的 獨 特 功 能, 但 依 大 陸 實 施 的 經 驗,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局 限 性 : 一 是 考 生 面 試 表 現 的 表 演 成 分 大, 考 生 按 套 路 答 題 時, 考 官 較 難 準 確 地 進 行 評 價 二 是 考 生 同 時 面 對 多 名 考 官 時 往 往 壓 力 過 大, 難 以 正 常 發 揮 水 平 三 是 面 試 考 官 水 平 不 一, 考 官 的 主 觀 評 價 誤 差 較 大 為 克 服 面 試 的 局 限 性, 提 高 面 試 測 評 結 果 的 有 效 性, 除 了 努 力 加 強 面 試 命 題 和 考 官 培 訓 工 作 之 外, 大 陸 在 面 試 考 務 設 計 方 面 計 有 以 下 的 基 本 規 範 包 括 ( 一 ) 面 試 過 程 要 確 保 足 夠 的 互 動 性 ;( 二 ) 要 堅 持 以 測 查 較 深 層 次 的 能 力 素 質 為 主 ;( 三 ) 要 保 持 以 考 生 聽 說 反 應 模 式 為 主 ;( 四 ) 要 儘 可 能 營 造 親 切 自 然 的 面 試 環 境 ; ( 五 ) 要 讓 考 官 的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觀 察 考 生 面 試 表 現 和 評 分 面 試 的 基 本 特 點 是 : 通 過 考 官 與 考 生 面 對 面 問 與 答 的 互 動 交 流, 有 方 向 地 獲 取 考 生 答 題 內 容 情 緒 變 化 心 理 反 應 行 為 風 格 等 方 面 的 複 合 信 息, 方 便 考 官 判 斷 考 生 的 綜 合 能 力 素 質 水 平 所 以, 考 官 與 考 生 的 有 效 互 動 是 確 保 面 試 結 果 有 效 的 基 本 條 件 要 保 證 面 試 有 一 定 的 互 動 性, 除 了 考 官 正 常 提 問 外, 根 據 考 生 個 人 的 面 試 表 現 情 況 進 行 追 問, 透 過 追 問, 可 以 讓 考 生 按 命 題 設 計 的 方 向 把 觀 點 或 對 策 說 清 楚, 把 真 實 想 法 表 達 出 來 主 考 官 其 他 考 官 在 面 試 中 均 可 以 按 規 範 要 求 進 行 追 問, 但 不 能 隨 意 追 問, 由 主 考 官 在 具 體 面 試 過 程 中 總 體 把 控 某 些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中 明 確 規 定 不 能 追 問 的, 則 應 當 按 照 規 定 要 求 操 作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大 陸 代 表 表 示, 隨 意 追 問 確 有 可 能 影 響 面 試 的 公 平 公 正 性 追 問 須 有 一 定 原 則, 如 果 考 生 表 現 得 不 充 分 或 考 官 難 以 判 斷 其 特 點 能 力 水 平 和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就 需 要 透 過 追 問 的 方 式 來 挖 掘 更 多 的 信 息, 如 果 考 生 的 表 現 29

33 不 一 樣, 需 要 進 一 步 挖 掘 的 信 息 就 不 一 樣, 自 然 追 問 的 問 題 就 不 一 樣, 如 果 考 生 回 答 的 內 容 已 經 涵 蓋 了 所 要 追 問 的 內 容, 當 然 不 應 該 再 進 行 追 問 在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面 試 中, 為 儘 可 能 降 低 對 面 試 公 平 公 正 性 的 不 利 影 響, 引 入 追 問 須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在 考 慮 面 試 考 官 組 構 成 的 同 時, 加 大 隨 機 組 成 考 官 組 的 力 度, 在 許 多 公 務 員 錄 用 面 試 中, 考 官 考 生 在 那 一 個 面 試 考 場 進 行 面 試, 都 實 行 了 隨 機 抽 籤 制 度, 形 式 程 序 上 已 做 到 了 公 平 公 正 ( 二 ) 追 問 的 設 計 或 提 出 要 形 成 一 定 的 規 範 如 要 挖 掘 關 於 考 生 能 力 水 平 的 深 入 信 息 的 追 問, 可 以 在 命 題 工 作 中 提 前 設 置, 而 辨 別 考 生 答 題 信 息 真 偽 的 追 問 才 可 以 由 考 官 即 席 提 出 ( 三 ) 要 進 一 步 加 強 面 試 考 官 的 專 業 化 培 訓, 尤 其 是 主 考 官 追 問 技 能 的 專 項 培 訓, 不 斷 提 高 面 試 考 官 隊 伍 的 追 問 水 平 肆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一 概 述 大 陸 公 務 員 任 用 方 式 主 要 有 4 種, 選 任 委 任 聘 任 和 考 任 考 任 制 度 即 考 試 錄 用 制 度, 是 指 按 照 一 定 的 標 準 和 程 序, 通 過 公 開 考 試 和 考 核 等 方 法, 從 社 會 上 選 拔 優 秀 人 才 到 黨 政 機 關 擔 任 主 任 科 員 以 下 的 非 領 導 職 務 而 考 試 錄 用 制 度, 係 大 陸 近 20 年 來 逐 步 發 展 成 形, 以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申 論 及 面 試 等 方 式 來 甄 拔 公 務 員 的 模 式 從 錄 用 主 體 看, 大 陸 公 務 員 錄 用 制 度 分 為 中 央 國 家 機 關 及 其 直 屬 機 構 和 地 方 各 級 機 關 兩 級, 前 者 由 國 務 院 人 事 部 門 主 管, 後 者 由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事 部 門 自 行 組 織 兩 類 考 試 均 實 行 二 輪 考 試 制 度, 即 第 一 輪 考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包 括 行 政 職 業 能 力 測 驗 申 論, 第 二 輪 為 面 試, 由 招 錄 機 關 負 責, 有 的 職 位 還 需 進 行 專 業 考 試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考 試 不 分 類 別, 考 生 無 論 學 歷 專 業 報 考 崗 位, 均 測 試 相 同 試 卷 地 方 公 務 員 考 試 則 各 不 相 同, 有 的 不 分 類 別 ; 有 的 則 分 類 辦 理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即 採 分 類 辦 理, 依 報 考 崗 位 不 同, 試 卷 內 容 也 不 同 謹 以 山 東 省 為 例, 從 制 度 設 計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評 卷 面 試 30

34 體 檢 考 察 及 錄 取 任 用 等, 一 窺 其 地 方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用 制 度 二 制 度 設 計 ( 一 )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的 分 類 及 層 級 依 大 陸 公 務 員 法 規 定, 公 務 員 係 指 依 法 履 行 公 職 納 入 國 家 行 政 編 制 由 國 家 財 政 負 擔 工 資 福 利 的 工 作 人 員 大 陸 實 施 職 位 分 類 制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類 別 按 照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性 質 特 點 和 管 理 需 要, 劃 分 綜 合 管 理 類 專 業 技 術 類 和 行 政 執 法 類 對 於 具 有 職 位 特 殊 性, 需 要 單 獨 管 理 的, 可 以 增 設 其 他 職 位 類 別 惟 到 目 前 為 止, 尚 未 正 式 實 施 職 位 分 類 制 度 大 陸 公 務 員 職 務, 分 領 導 職 務 和 非 領 導 職 務 領 導 職 務 層 次 分 : 國 家 級 正 職 國 家 級 副 職 省 部 級 正 職 省 部 級 副 職 廳 局 級 正 職 廳 局 級 副 職 縣 處 級 正 職 縣 處 級 副 職 鄉 科 級 正 職 鄉 科 級 副 職 非 領 導 職 務 層 次 在 廳 局 級 以 下 設 置 綜 合 管 理 類 的 領 導 職 務 根 據 憲 法 有 關 法 律 職 務 層 次 和 機 構 規 格 設 置 確 定 綜 合 管 理 類 的 非 領 導 職 務 分 : 巡 視 員 副 巡 視 員 調 研 員 副 調 研 員 主 任 科 員 副 主 任 科 員 科 員 辦 事 員 綜 合 管 理 類 外 其 他 職 位 類 別 公 務 員 的 職 務 序 列, 依 據 公 務 員 法 由 國 家 另 行 規 定 公 務 員 的 職 務 應 當 對 應 相 應 的 級 別 其 級 別 根 據 所 任 職 務 及 其 德 才 表 現 工 作 實 績 和 資 歷 確 定 在 同 一 職 務 上, 可 以 按 國 家 規 定 晉 升 級 別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區 分 為 省 市 縣 鄉 四 個 等 級 另 公 務 員 分 類 管 理 尚 未 正 式 實 施, 現 行 粗 略 分 為 經 濟 類 政 法 類 及 綜 合 類 又 錄 用 計 畫 按 是 否 屬 於 編 制 部 門, 區 分 為 省 直 機 關 直 屬 單 位 及 省 直 參 照 公 務 員 法 管 理 單 位 其 中 省 直 機 關 屬 於 編 制 部 門, 行 政 職 能 最 強 ; 直 屬 單 位 為 省 直 機 關 的 垂 管 單 位, 行 政 職 能 次 之 ; 省 直 參 照 公 務 員 法 管 理 單 位 係 屬 事 業 單 位, 行 政 職 能 最 弱 ( 二 ) 錄 用 考 試 適 用 對 象 依 據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規 定,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適 用 全 省 各 級 機 關 擔 任 主 任 科 員 以 下 及 其 他 相 當 職 務 層 次 的 非 領 導 職 務 公 31

35 務 員 另 參 照 公 務 員 法 管 理 的 機 關 ( 單 位 ) 錄 用 工 勤 人 員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員, 參 照 本 辦 法 執 行, 錄 用 擔 任 主 任 科 員 以 下 及 其 他 相 當 層 次 的 非 領 導 職 務 公 務 員, 採 取 公 開 考 試 嚴 格 考 察 平 等 競 爭 擇 優 錄 取 的 方 式 辦 理 ( 三 ) 錄 用 考 試 主 管 機 關 地 方 各 級 機 關 公 務 員 的 錄 用, 由 省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組 織, 必 要 時 省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可 以 授 權 設 區 的 市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組 織 省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負 責 本 轄 區 公 務 員 錄 用 的 綜 合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 一 貫 徹 國 家 有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的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和 政 策 ; 二 根 據 公 務 員 法 和 公 務 員 錄 用 規 定 ( 試 行 ), 制 定 本 轄 區 內 公 務 員 錄 用 實 施 辦 法 ; 三 負 責 組 織 本 轄 區 內 各 級 機 關 公 務 員 的 錄 用 ; 四 指 導 和 監 督 設 區 的 市 級 以 下 公 務 員 錄 用 工 作 ; 五 承 辦 中 央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委 託 的 公 務 員 錄 用 有 關 工 作 必 要 時, 省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可 以 授 權 設 區 的 市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組 織 本 轄 區 內 公 務 員 的 錄 用 設 區 的 市 級 以 下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按 照 省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的 規 定, 負 責 本 轄 區 內 公 務 員 錄 用 的 有 關 工 作 招 錄 機 關 按 照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的 要 求, 承 擔 本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的 有 關 工 作 招 錄 機 關 根 據 職 位 空 缺 情 況 和 職 位 要 求, 提 出 招 考 職 位 名 額 和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擬 定 錄 用 計 畫, 報 由 省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審 定 設 區 的 市 級 以 下 機 關 錄 用 計 畫 的 申 報 程 序 和 審 批 許 可 權, 由 省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規 定 省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依 據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和 政 策, 制 定 招 考 工 作 方 案 設 區 的 市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經 授 權 組 織 本 轄 區 公 務 員 錄 用 時, 其 招 考 工 作 方 案 應 當 經 省 級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審 核 同 意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依 據 招 考 工 作 方 案, 制 定 招 考 公 告, 面 向 社 會 發 布 由 前 述 規 定,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考 務 工 作 之 分 工, 係 由 山 東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公 務 員 局 考 試 錄 用 處 負 責 公 務 員 考 錄 政 策 之 擬 訂 ; 所 屬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負 責 省 級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和 全 省 統 一 組 織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命 題 考 務 管 理 和 服 務 工 作 的 直 屬 事 業 單 位 ; 招 錄 機 關 則 負 責 32

36 承 擔 本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的 有 關 工 作, 並 根 據 職 位 空 缺 情 況 和 職 位 要 求, 提 出 招 考 職 位 名 額 和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擬 定 錄 用 計 畫, 報 由 考 試 錄 用 處 審 批 市 地 以 下 機 關 無 考 試 錄 用 決 定 權, 用 人 單 位 權 限 小 招 錄 機 關 負 責 報 名 和 報 考 條 件 的 審 查 工 作, 並 依 照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的 要 求, 承 擔 本 機 關 公 務 員 錄 用 的 有 關 工 作 ( 四 ) 錄 用 考 試 舉 行 次 數 及 考 點 之 選 定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於 每 年 上 半 年 舉 辦 (5 月 報 考 6 月 中 旬 筆 試 7 月 面 試 ), 原 則 1 年 辦 理 1 次 因 為 1 年 僅 辦 理 1 次, 用 人 機 關 如 臨 時 出 缺, 則 待 來 年 提 報 考 試 計 畫, 考 用 似 難 配 合 考 點 選 擇 按 擇 優 原 則, 考 量 其 交 通 住 宿 考 場 安 全 光 線 監 控 設 備 及 監 場 人 員 素 質 等 因 素, 一 般 設 在 人 事 考 試 定 點 學 校 和 高 考 定 點 學 校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考 點 設 置, 一 般 在 省 會 城 市 ( 首 府 直 轄 市 ) 設 置, 必 要 時 經 公 務 員 考 錄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可 在 其 他 較 大 城 市 設 置 省 級 公 務 員 考 試 考 點 設 置, 省 直 機 關 公 務 員 考 試 設 在 省 會 市 ( 地 ) 級 機 關, 則 在 各 區 市 ( 地 ) 等 城 市 設 置 ( 五 ) 轉 調 規 定 三 應 考 資 格 大 陸 公 務 員 轉 調 規 定 嚴 格, 下 級 機 關 公 務 員 如 有 遷 調 上 級 機 關 之 需 要, 必 須 參 加 上 級 機 關 公 開 遴 選, 以 取 得 轉 任 資 格 另 一 途 徑 為, 下 級 機 關 公 務 員 工 作 滿 5 年 ( 含 試 用 期 ) 或 工 作 滿 2 年, 並 曾 獲 年 度 考 核 優 秀 等 9 次 的 縣 ( 市 區 ) 及 以 下 機 關 公 務 員, 可 以 報 考 上 級 機 關 公 務 員 定 向 職 位 按 照 大 陸 公 務 員 法 對 錄 用 資 格 的 規 定, 可 分 為 三 個 層 次 : 第 一 個 層 次 是 報 考 公 務 員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一 般 性 條 件, 包 括 自 然 條 件 ( 如 國 籍 年 齡 等 ) 能 力 條 件 ( 如 文 化 素 質 各 業 務 技 能 等 ) 政 治 方 面 的 條 件 ( 如 擁 護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 9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人 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部 國 家 公 務 員 局 聯 合 印 發 的 關 于 開 展 從 大 學 生 村 官 等 服 務 基 層 項 目 人 員 中 考 試 錄 用 公 務 員 工 作 的 通 知 規 定, 各 省 區 市 考 錄 公 務 員 要 安 排 專 門 職 位 面 向 大 學 生 村 官 三 支 一 扶 等 服 務 基 層 項 目 人 員 實 行 定 向 考 錄, 同 時 規 定 大 學 生 村 官 等 服 務 基 層 項 目 人 員 報 考 公 務 員, 既 可 報 考 定 向 考 錄 的 職 位, 也 可 報 考 其 他 職 位, 不 再 實 行 加 分 等 優 惠 政 策 33

37 品 質 方 面 的 要 求 ( 如 遵 守 法 紀 品 行 端 正 ); 第 二 個 層 次, 即 大 陸 公 務 員 法 第 24 條 規 定 不 得 具 有 的 消 極 條 件 ; 第 三 個 層 次, 除 大 陸 公 務 員 法 的 統 一 規 定 外, 授 權 省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對 招 錄 職 位 的 資 格 條 件 做 出 具 體 規 定 另 大 陸 為 因 應 國 情 及 建 立 中 國 特 色 的 公 務 員 錄 用 制 度 等 特 殊 需 要, 在 招 考 職 位 報 考 條 件 中 設 置 專 門 招 錄 面 向 某 些 特 殊 群 體 的, 如 殘 疾 人 員 大 學 生 村 官 三 支 一 扶 人 員 轉 業 軍 人 等 中 央 機 關 及 其 省 級 直 屬 機 構 除 特 殊 職 位 外, 每 年 都 有 一 定 比 例 名 額 的 職 位 專 門 用 於 招 錄 服 務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的 大 學 生 村 官 三 支 一 扶 計 畫 農 村 義 務 教 育 階 段 學 校 教 師 特 設 崗 位 計 畫 大 學 生 志 願 服 務 西 部 計 畫 等 服 務 基 層 項 目 人 員 ; 中 央 直 屬 機 構 市 ( 地 ) 級 職 位 縣 ( 區 ) 級 及 以 下 職 位 ( 含 參 照 大 陸 公 務 員 法 管 理 的 事 業 單 位 ),10% 左 右 的 職 位 專 門 用 於 招 錄 服 務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的 大 學 生 村 官 等 服 務 基 層 項 目 人 員 其 中 大 學 生 村 官 指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的 應 屆 或 往 屆 大 學 畢 業 生, 到 農 村 ( 含 社 區 ) 擔 任 黨 支 部 書 記 村 委 會 主 任 助 理, 或 其 他 村 黨 支 部 委 員 會 和 村 民 委 員 會 的 職 務, 工 作 多 為 社 區 ( 村 ) 事 務 ; 三 支 一 扶 指 大 學 生 在 畢 業 後 到 農 村 基 層 從 事 支 農 支 教 支 醫 和 扶 貧 工 作 ( 一 ) 一 般 性 條 件 凡 是 符 合 大 陸 公 務 員 法 第 11 條 之 規 定 : 一 具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 二 年 滿 18 周 歲 ; 三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四 具 有 良 好 品 行 ; 五 具 有 正 常 履 行 職 責 的 身 體 條 件 ; 六 具 有 符 合 職 位 要 求 的 文 化 程 度 和 工 作 能 力 ; 七 法 律 規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其 中 第 二 ( 山 東 省 規 定 報 考 人 年 齡 在 18 周 歲 至 35 周 歲, 應 屆 碩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 非 在 職 ) 年 齡 為 40 周 歲 以 下 ) 七 ( 如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資 格 條 件 ) 項 所 列 條 件, 經 省 級 以 上 公 務 員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可 以 適 當 調 整 ( 二 ) 消 極 條 件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曾 因 犯 罪 受 過 刑 事 處 罰 或 曾 被 開 除 公 職 的 人 員 ; 在 各 級 公 務 員 報 考 中 被 主 管 部 門 認 定 有 舞 弊 等 嚴 重 違 反 考 錄 紀 律 行 為 且 不 得 報 考 公 務 員 的 人 員 ; 公 務 員 和 參 照 公 務 員 法 管 理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辭 退 未 滿 五 年 ; 現 役 軍 人 ; 在 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具 有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錄 用 為 公 務 員 的 其 他 情 形 人 員 此 外, 報 考 人 員 亦 不 得 報 考 34

38 有 應 迴 避 親 屬 關 係 公 務 員 所 在 的 同 一 機 關 或 單 位 10 ( 三 ) 山 東 省 省 直 機 關 及 直 屬 單 位 規 定 職 位 之 應 考 資 格 條 件 除 了 公 務 員 法 第 11 條 規 定, 應 具 備 的 積 極 條 件 外, 對 相 關 職 位 規 定 必 須 具 有 大 學 本 科 畢 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其 中 省 直 機 關 規 定 必 須 為 本 科 以 上, 有 些 職 位 甚 至 要 求 碩 士 或 博 士 畢 業, 市 縣 規 定 在 本 科 以 上 程 度, 鄉 鎮 規 定 在 大 專 以 上 程 度 山 東 省 公 務 員 錄 用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無 在 籍 限 制 惟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對 偏 遠 鄉 鎮 或 經 濟 不 發 達 地 區, 允 許 限 制 戶 籍 ( 四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得 以 已 取 得 之 學 歷 報 考 大 陸 公 務 員 無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規 定, 因 此, 公 務 員 考 試 錄 取 者, 必 須 接 受 分 發, 為 避 免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參 加 錄 用 考 試 錄 取 後 占 缺 又 無 法 到 職, 影 響 機 關 業 務 進 行, 爰 規 定 在 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得 以 已 取 得 之 學 歷 做 為 條 件 報 考 ( 五 ) 現 職 公 務 員 報 考 規 定 在 山 東 省 縣 ( 市 區 ) 及 以 下 機 關 工 作 滿 5 年 ( 含 試 用 期 ) 或 工 作 滿 2 年, 獲 得 年 度 考 核 優 秀 等 次 的 縣 ( 市 區 ) 及 以 下 機 關 公 務 員, 可 以 報 考 上 級 機 關 ( 係 指 鄉 鎮 機 關 公 務 員 可 以 報 考 省 設 區 的 市 縣 ( 市 區 ) 級 機 關 符 合 條 件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 縣 ( 市 區 ) 機 關 ( 含 街 道 辦 事 處 ) 公 務 員 只 能 報 考 省 設 區 的 市 級 機 關 符 合 條 件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 其 他 公 務 員 ( 包 括 中 央 國 家 機 關 及 直 屬 機 構 外 省 各 級 機 關 公 務 員 和 參 照 公 務 員 單 位 除 工 勤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員 ) 不 能 報 考 每 人 只 能 報 考 1 個 職 位 山 東 省 無 調 劑 職 位 11, 即 列 入 錄 用 計 畫 之 職 位 無 人 報 考 時, 任 其 缺 額 ( 六 ) 招 錄 面 向 特 殊 群 體 公 務 員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10 按 照 是 否 屬 於 編 制 部 門 區 分, 省 直 機 關 ( 屬 編 制 部 門 ) 直 屬 機 關 ( 屬 省 直 垂 管 機 關 ) 參 照 公 務 員 法 管 理 單 位 事 業 單 位, 其 中 省 直 機 關 行 政 職 能 最 強, 其 餘 依 序 弱 化 11 中 央 機 關 及 其 直 屬 機 構 錄 用 公 務 員 考 試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成 績 經 公 布 後, 部 分 職 位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合 格 人 數 未 達 到 規 定 的 面 試 比 例, 根 據 省 考 試 錄 用 公 務 員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需 要 面 向 社 會 公 開 調 劑 補 充 面 試 人 選 調 劑 的 原 則 和 條 件 如 下 : ( 一 ) 調 劑 在 公 共 科 目 考 試 內 容 相 同 的 職 位 之 間 進 行 ; ( 二 ) 已 進 入 首 批 面 試 名 單 的 報 考 人 員 不 得 參 加 調 劑 ; ( 三 ) 參 加 調 劑 的 報 考 人 員 只 能 申 請 一 個 調 劑 職 位 ; ( 四 ) 申 請 調 劑 的 報 考 人 員 應 當 符 合 調 劑 職 位 規 定 的 資 格 條 件 和 要 求 ; ( 五 ) 申 請 調 劑 的 報 考 人 員 公 共 科 目 筆 試 成 績 應 當 同 時 達 到 原 報 考 職 位 的 最 低 合 格 分 數 線 和 擬 調 劑 職 位 的 最 低 合 格 分 數 線 ; ( 六 ) 進 入 首 批 調 劑 名 單 人 員 不 再 參 加 遞 補 3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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