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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本 手 册 使 用 说 明 1. 本 手 册 适 用 于 所 有 年 级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2. 医 学 院 密 西 根 学 院 本 科 生 如 在 本 手 册 之 外 另 有 其 他 特 殊 规 定 的, 应 补 充 执 行 其 他 规 定 3. 老 生 所 持 旧 版 本 学 生 手 册 与 本 手 册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除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以 本 手 册 规 定 为 准 4. 手 册 中 的 规 定 可 能 会 随 着 时 间 和 形 势 的 变 化 而 进 行 修 改, 如 被 修 改, 将 在 学 校 校 务 政 务 公 开 网 上 公 告, 敬 请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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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总 则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教 学 管 理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证 校 徽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室 及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考 试 纪 律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因 公 派 出 学 习 交 流 本 科 生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学 生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生 缓 考 申 请 的 补 充 说 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关 于 三 次 综 合 考 试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定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学 生 实 验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关 于 在 长 学 制 学 生 中 实 行 分 流 制 度 的 通 知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关 于 临 床 医 学 五 年 制 ( 英 语 班 ) 分 流 选 拨 制 度 的 管 理 规 定 学 生 工 作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评 选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管 理 规 定

4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学 业 诚 信 守 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助 学 金 评 选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实 习 医 生 职 责 暂 行 规 定 其 他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校 园 卡 管 理 细 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图 书 馆 读 者 规 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校 园 治 安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健 康 管 理 及 医 疗 保 障 细 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大 学 生 系 列 保 险 的 若 干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校 园 健 康 生 活 守 则

5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总 则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一 志 存 高 远,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二 热 爱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三 勤 奋 学 习, 自 强 不 息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四 遵 纪 守 法, 弘 扬 正 气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五 诚 实 守 信, 严 于 律 己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六 明 礼 修 身, 团 结 友 爱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师 1

6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七 勤 俭 节 约, 艰 苦 奋 斗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八 热 爱 生 活, 强 健 体 魄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2

7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学 校 为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规 范 学 生 的 管 理,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投 入 到 学 习 与 社 会 实 践 中 ; 应 当 具 有 为 国 家 富 强 和 人 民 富 裕 而 艰 苦 奋 斗 的 献 身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校 纪 校 规, 注 重 思 想 修 养, 陶 冶 情 操, 并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文 明 风 尚 ; 应 当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成 为 适 应 21 世 纪 社 会 经 济 和 科 技 发 展 需 要 的 既 有 宽 厚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较 强 的 实 践 能 力, 又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的 高 素 质 复 合 型 人 才 第 三 条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协 调 统 一, 具 有 宽 厚 复 合 开 放 创 新 特 征 的 高 水 平 高 素 质 国 际 化 人 才 ; 为 此 学 校 要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从 严 治 校, 优 化 办 学 环 境, 保 证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与 加 强 思 想 教 育 相 结 合, 做 好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3

8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第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在 校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管 理 其 中 加 以 适 用 说 明 的 条 款 仅 适 用 于 所 列 学 院 的 学 生 交 大 密 西 根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密 西 根 学 院 ) 医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及 来 华 留 学 生 除 以 相 应 的 补 充 规 定 做 出 的 条 款 外, 其 余 均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学 校 的 校 训 是 饮 水 思 源, 爱 国 荣 校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义 务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七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 ( 四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五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4

9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六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学 历 与 学 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八 条 学 校 按 照 有 关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应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期 到 学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写 信 并 附 原 单 位 或 所 在 街 道 乡 镇 证 明, 向 学 校 请 假 假 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九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学 籍, 予 以 退 回 情 节 恶 劣 的,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十 条 新 生 体 检 查 明 患 有 疾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明 确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但 通 过 短 期 治 疗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者,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准 许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医 疗 费 用 按 上 海 市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下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提 交 指 定 医 院 开 具 的 疾 病 康 复 证 明 ( 病 毒 性 肝 炎 患 者 需 提 交 恢 复 入 学 资 格 前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正 常 肝 功 能 检 验 报 告 ; 肺 结 核 患 者 需 提 交 痰 菌 阴 性 的 检 验 报 告 ) 申 请 入 学, 同 时 凭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的 通 知 来 校 医 院 复 查 或 审 核 复 查 或 审 核 合 格 者, 方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5

10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续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天 为 缴 费 注 册 日, 第 二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天 为 注 册 日 学 生 须 在 缴 费 注 册 日 到 学 校 财 务 处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未 缴 费 学 生 不 能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必 须 凭 学 生 处 出 具 的 暂 缓 缴 费 证 明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已 缴 费 学 生 持 学 生 证 校 园 卡 和 缴 费 凭 证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注 册 者, 须 由 学 院 出 具 请 假 证 明,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逾 期 两 周 不 能 报 到 或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已 缴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须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及 其 它 应 该 缴 纳 的 费 用, 无 故 不 按 时 缴 纳 费 用 的 学 生,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学 籍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的 资 助, 但 学 生 获 得 资 助 后 必 须 尽 快 缴 纳 学 费 和 其 他 应 缴 纳 的 费 用 第 二 节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认 真 参 加 各 门 课 程 的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教 学 以 及 其 他 各 项 教 学 环 节, 并 参 加 学 校 的 各 项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上 课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自 修 时 间 应 认 真 学 习,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妨 碍 他 人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上 课 实 验 实 习 军 训 社 会 调 查 以 及 学 校 组 织 的 其 他 集 体 活 动 都 应 实 行 考 勤, 考 勤 由 任 课 教 师 或 活 动 组 织 者 负 责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教 学 和 实 践 活 动 时, 必 须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作 旷 课 论 旷 课 时 数 按 课 表 内 实 际 上 课 时 数 计 算, 教 学 实 6

11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践 环 节 按 每 天 六 学 时 计, 学 校 安 排 的 有 关 活 动, 每 天 按 四 学 时 计 对 旷 课 的 学 生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请 假 须 附 医 院 或 有 关 证 明 请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 含 三 天 ) 的 由 班 主 任 班 级 辅 导 员 或 指 导 教 师 审 批 ( 在 校 外 实 习 期 间 由 带 队 老 师 审 批 ), 并 报 院 ( 系 ) 办 公 室 备 案 ; 三 天 以 上 一 个 月 以 内 由 院 ( 系 )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 副 主 任 ) 审 批 ;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由 院 ( 系 )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 主 任 )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批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应 当 恪 守 诚 实 守 信, 努 力 培 养 自 己 高 尚 的 道 德 情 操 社 会 责 任 感 使 命 感, 相 互 间 不 得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第 三 节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第 十 八 条 为 保 证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业, 合 理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在 读 学 生 每 学 期 应 按 照 本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修 读 完 成 一 定 学 分 的 课 程 ( 包 括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见 习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与 毕 业 设 计 等 ) 部 分 学 院 的 学 生, 还 必 须 满 足 所 在 学 院 修 读 课 程 的 特 殊 要 求 如 : 医 学 院 学 生 每 学 期 必 须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要 求 选 课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每 学 期 必 须 按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修 读 不 少 于 12 个 学 分 的 课 程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核 ( 包 括 理 论 课 实 验 见 习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与 毕 业 设 计 等 ) 考 核 成 绩 与 所 得 学 分 均 记 入 成 绩 大 表, 并 归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学 生 无 故 旷 课 或 缺 课 的 时 数 超 过 ( 含 达 到 ) 一 门 课 程 ( 不 包 括 见 习 实 习 ) 教 学 总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或 缺 交 作 业 达 课 程 作 业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取 消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资 格,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无 7

12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效 计 (GPA 计 算 时 无 效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 该 课 程 必 须 重 修 学 生 一 学 期 中 缺 做 实 验 实 习 时 数 达 五 分 之 一 或 实 验 实 习 考 核 不 及 格, 该 实 验 实 习 必 须 重 修 医 学 院 学 生 修 读 的 含 实 验 部 分 的 课 程, 如 果 实 验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理 论 考 试 第 二 十 条 凡 缺 考 考 试 作 弊 或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无 效 计 (GPA 计 算 时 无 效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 同 时 学 校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在 校 期 间 两 次 以 上 ( 含 两 次 ) 考 试 作 弊,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等 第 制 (A B C D;P F) 记 分 ( 详 见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 学 生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修 读 完 成 某 门 课 程, 考 核 及 格 即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对 分 几 个 学 期 修 读 而 每 个 学 期 分 别 考 核 的 课 程, 则 分 别 计 算 该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考 查 课 程 在 期 末 考 试 前 结 束, 考 核 成 绩 采 用 合 格 / 不 合 格 (P/F) 记 分 考 查 课 程 由 平 时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课 程 总 结 测 验 等 方 式 给 出 成 绩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该 课 程 学 分 和 成 绩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予 以 转 换 和 认 定 医 学 院 学 生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获 得 的 学 分 仅 可 转 换 为 基 础 阶 段 教 学 计 划 中 最 多 不 超 过 5 学 分 的 选 修 课 学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共 体 育 课 为 必 修 课,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重 修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以 学 习 态 度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因 身 体 疾 病 或 某 种 生 理 缺 陷, 经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正 常 上 体 育 课 者, 由 学 校 安 排 保 健 活 动, 认 真 参 加 锻 炼 后, 可 视 为 体 育 课 8

13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及 格 第 二 十 四 条 ( 本 条 目 仅 适 用 于 医 学 院 学 生 ) 选 修 课 程 以 百 分 制 记 载, 课 程 目 录 前 加 * 以 区 别 于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程 不 计 入 积 点 计 算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选 修 课 24 学 分, 其 中 包 括 军 事 训 练 2 学 分, 社 会 实 践 2 学 分, 同 时 须 在 基 础 阶 段 完 成 10 学 分, 临 床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或 选 修 实 习 科 研 训 练 10 学 分 非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选 修 课 20 学 分, 其 中 包 括 军 事 训 练 2 学 分, 社 会 实 践 2 学 分, 相 关 选 修 课 程 16 学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对 所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有 疑 义, 可 根 据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查 询 第 四 节 免 修 缓 考 重 修 与 免 听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必 须 在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根 据 本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参 加 选 课, 并 对 自 己 的 选 课 行 为 负 责, 同 时 必 须 参 加 选 定 课 程 的 教 学 活 动 医 学 院 学 生 必 修 课 原 则 上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选 课 重 修 补 选 课 程 必 须 向 辅 导 员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由 所 在 院 系 教 学 办 公 室 审 核 批 准 第 二 十 七 条 平 均 积 点 在 3.0 以 上 ( 含 3.0) 的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或 其 他 途 径 已 掌 握 了 某 门 课 程, 经 本 人 申 请, 院 ( 系 ) 审 核, 可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免 修 考 试 或 本 学 期 该 课 程 等 同 课 程 的 期 终 考 试, 考 试 成 绩 在 80 分 或 B+ 以 上 ( 含 80 分 或 B+), 可 准 予 免 修, 成 绩 以 P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未 获 准 免 修 的 课 程 成 绩 不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中 英 语 两 课 体 育 军 训 临 床 课 程 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等 ) 等 课 程 不 能 申 请 免 修 医 学 院 学 生 教 学 外 语 等 普 通 基 础 课 和 一 些 医 学 基 础 课 的 理 论 部 分, 须 经 学 9

14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院 教 务 处 批 准 考 核 可 予 免 修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因 病 不 能 正 常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填 写 缓 考 申 请 表 和 提 供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相 关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其 他 原 因 原 则 上 不 办 理 缓 考,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教 务 处 分 管 处 长 审 批 缓 考 手 续 必 须 在 该 课 程 考 试 前 办 理, 本 人 因 病 不 能 办 理 者, 可 由 班 长 或 家 长 持 有 关 证 明 代 为 办 理 考 试 后 不 予 补 办 手 续 擅 自 缺 考 的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按 无 效 计 第 二 十 九 条 缓 考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必 修 课 程 原 则 上 必 须 重 修 ; 不 及 格 的 选 修 课 程 可 选 修 培 养 计 划 同 一 模 块 中 的 其 他 课 程 或 重 修 该 课 程 重 修 课 程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和 缴 费 手 续 重 修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在 成 绩 记 录 表 中 均 做 记 载, 但 归 入 学 籍 档 案 的 成 绩 大 表 中 只 记 录 最 后 一 次 重 修 成 绩 和 重 修 时 间 学 生 须 重 修 的 课 程, 如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也 可 申 请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免 修 考 试 一 次 考 试 及 格, 可 视 该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成 绩 以 P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不 列 入 积 点 计 算 ( 医 学 院 学 生 以 60 分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积 点 按 1.0 计 算 ), 未 通 过 成 绩 不 予 登 记 如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放 弃 考 试, 该 学 期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必 须 在 以 后 学 期 择 期 重 修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院 安 排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及 课 程 重 修 第 三 十 条 ( 本 条 目 不 适 用 于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情 况 可 申 请 课 程 免 听 : ( 一 ) 学 业 优 良 自 学 能 力 强 的 学 生, 如 果 平 均 积 点 不 低 于 3.0, 经 本 人 申 请, 指 导 教 师 和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 系 ) 分 管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可 采 用 自 修 方 式 免 听 部 分 课 程 ; ( 二 ) 如 学 生 选 修 或 重 修 课 程 的 上 课 时 间 有 局 部 冲 突, 在 10

15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开 学 两 周 内 经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获 批 准 后, 可 免 听 其 中 一 门 课 程 的 冲 突 部 分 或 全 部, 但 必 须 完 成 规 定 的 作 业 ; ( 三 ) 重 修 课 程 免 听 须 按 标 准 缴 纳 重 修 费 对 于 考 核 成 绩 在 41 分 以 下 的 课 程 或 该 学 期 受 到 退 学 警 告 的 学 生, 重 修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如 申 请 的 免 听 课 程 包 含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则 该 部 分 内 容 必 须 修 读,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 两 课 体 育 军 训 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等 ) 等 课 程 一 律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 四 ) 重 修 已 通 过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 医 学 院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第 三 十 一 条 ( 本 条 目 仅 适 用 于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后 修 读 关 系 的 课 程, 先 修 课 程 必 须 达 到 后 续 课 程 教 师 制 定 的 标 准 后, 方 可 修 读 后 续 课 程 ; 未 达 到 该 标 准 的 先 修 课 程 必 须 重 修 至 符 合 要 求 第 五 节 转 院 系 ( 专 业 ) 与 转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经 国 家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按 志 愿 录 取 的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和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可 申 请 转 学 : ( 一 ) 个 别 学 生 入 学 后 出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适 宜 在 本 校 原 院 系 ( 专 业 )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他 高 等 学 校 别 的 院 系 ( 专 业 ) 学 习 者 ; ( 二 ) 学 校 认 定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不 转 学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学 : ( 一 )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者 ; 11

16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 二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三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我 校 或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者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三 十 四 条 经 国 家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按 志 愿 录 取 的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院 系 ( 专 业 ) 完 成 学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可 申 请 转 院 系 ( 专 业 ): ( 一 ) 学 生 确 有 专 长 ( 须 提 供 报 刊 文 章 学 术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院 ( 系 ) 推 荐, 经 转 入 院 ( 系 ) 组 织 专 家 考 核, 证 实 其 申 请 转 入 院 系 ( 专 业 ) 确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者 ; ( 二 ) 符 合 学 校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的 有 关 要 求, 由 申 请 转 入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考 核 并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而 被 录 取 者 ; ( 三 ) 个 别 学 生 入 学 后 出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院 系 ( 专 业 )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院 系 ( 专 业 ) 学 习 者 ; ( 四 )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必 要 时 学 校 经 研 究 决 定,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部 分 学 生 的 院 系 ( 专 业 )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院 系 ( 专 业 ): ( 一 ) 本 科 三 年 级 以 上 ( 含 三 年 级 ) 者 ; ( 二 ) 委 培 生 定 向 培 养 生 未 经 原 单 位 同 意 者 ; ( 三 ) 申 请 由 低 批 次 录 取 本 科 转 为 高 批 次 本 科 者, 或 由 提 前 批 次 转 为 第 一 批 次 者 ; ( 四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三 十 六 条 转 院 系 ( 专 业 ) 或 转 学 手 续 应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前 两 周 内 办 理 学 生 转 院 系 ( 专 业 ) 后 其 培 养 计 划 及 考 核 标 准 按 12

17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转 入 院 系 ( 专 业 )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转 院 系 ( 专 业 ) 或 转 学 均 由 本 人 向 所 在 院 ( 系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 一 ) 符 合 学 校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的 有 关 要 求, 按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 二 ) 其 他 类 别 校 内 转 院 系 ( 专 业 ) 学 生, 原 则 上 学 生 高 考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转 入 专 业 的 高 考 录 取 分 数 线 ; 同 时 学 生 本 人 必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核 同 意, 并 向 拟 转 入 学 院 推 荐, 在 转 入 学 院 ( 专 业 ) 教 学 资 源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 拟 转 入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和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 三 ) 因 医 院 教 育 特 殊 性, 医 学 院 内 原 则 上 不 受 理 转 专 业 ( 四 ) 申 请 转 入 其 他 学 校 者, 除 经 两 校 同 意 外, 还 须 由 学 校 所 在 地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市 转 学 者 须 两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后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转 院 系 ( 专 业 ) 或 转 学 应 办 理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手 续, 并 按 照 转 入 院 系 ( 专 业 ) 要 求 加 修 或 补 修 相 关 课 程 第 六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 因 病 休 学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 学 生 休 学 次 数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13

18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 一 ) 因 伤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的 时 间 段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或 六 周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或 六 周 ) 者 ; ( 二 ) 根 据 考 勤, 一 学 期 请 假 ( 包 括 病 事 假 )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或 六 周 ( 含 ) 以 上 者 学 生 休 学 由 院 系 教 务 办 公 室 负 责 通 知 学 生 填 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休 学 审 批 表 ( 因 病 休 学 者, 需 出 具 医 院 相 关 证 明 和 校 医 院 意 见 ),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 三 )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学 习 的 学 生 须 按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学 生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请 休 学 : ( 一 ) 因 家 庭 特 殊 困 难 创 业 等 原 因 需 中 途 停 学,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可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保 留 学 籍 一 至 二 年 ( 二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由 院 系 教 务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会 审 后 报 所 在 院 系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最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准 否 休 学 及 休 学 期 限 因 本 条 中 所 列 情 况 申 请 休 学 只 能 办 理 一 次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取 消 学 籍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和 因 病 休 学 学 生 的 待 遇 第 四 十 二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学 生 不 享 受 奖 学 金 ( 二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回 家 疗 养 病 休 期 间 享 受 上 海 市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休 学 期 间 的 就 诊, 本 市 学 生 应 在 学 校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非 本 市 学 生 应 在 当 地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就 诊 费 用 凭 医 院 正 式 单 据 及 就 诊 病 历 复 学 后 到 学 校 校 医 院 审 核 报 销 本 市 学 生 报 销 截 至 时 间 最 迟 不 能 超 过 当 年 年 底 ( 三 ) 学 生 休 学 回 家,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14

19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四 ) 休 学 学 生 的 户 口 不 迁 出 学 校 ( 五 )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必 须 离 校, 不 得 在 校 上 课 第 四 十 三 条 休 学 学 生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后 该 学 年 所 交 学 费 住 宿 费 经 休 学 学 生 申 请, 教 务 处 等 部 门 核 准 后,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予 以 退 还 : 第 1 学 期 第 4 周 ( 含 第 4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9/10 学 费 第 5 周 至 第 8 周 ( 含 第 8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4/5 学 费 第 9 周 至 第 12 周 ( 含 第 12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7/10 学 费 第 13 周 至 第 16 周 ( 含 第 16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3/5 学 费 第 16 周 至 学 期 结 束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2 学 费 第 2 学 期 第 4 周 ( 含 第 4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2/5 学 费 第 5 周 至 第 8 周 ( 含 第 8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3/10 学 费 第 9 周 至 第 12 周 ( 含 第 12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5 学 费 第 13 周 至 第 16 周 ( 含 第 16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10 学 费 第 16 周 至 学 期 结 束 前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者, 不 再 退 还 学 费 退 学 学 生 住 宿 费 按 照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由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疾 病 痊 愈 的 诊 断 证 明 ( 病 毒 性 肝 炎 患 者 需 提 交 复 学 前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正 常 肝 功 能 检 验 报 告 ; 肺 结 核 患 者 需 提 交 痰 菌 阴 性 的 检 验 报 告 ), 并 经 学 校 校 医 院 复 查 或 审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二 ) 学 生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持 校 医 院 复 学 通 知 单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批 准 备 案,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15

20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 三 ) 因 签 证 等 原 因 未 能 出 国 者, 自 休 学 起 一 年 内 可 以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四 )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 五 ) 因 其 他 原 因 办 理 休 学 的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通 过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批 准 后,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六 ) 复 学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延 长 学 制 手 续, 依 其 课 程 修 读 情 况 编 入 原 专 业 相 应 年 级 学 习 ( 七 )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复 学, 如 发 现 有 伪 造 诊 断 证 明 者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 八 )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九 ) 休 学 到 期 二 周 内 无 故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十 ) 春 季 学 期 复 学 缴 纳 学 费 总 额 的 一 半, 秋 季 学 期 复 学 缴 纳 学 费 总 额 第 四 十 五 条 因 病 休 学 但 不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或 者 已 申 请 复 学 尚 未 批 准 者, 不 得 自 行 回 校 上 课 第 七 节 退 学 警 告 退 学 第 四 十 六 条 ( 本 条 目 不 适 用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学 校 对 总 平 均 积 点 (GPA) 低 于 或 等 于 1.7 的 学 生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总 平 均 积 点 (GPA) 为 自 学 生 第 一 学 期 至 当 前 学 期 所 有 修 读 课 程 ( 含 不 及 格 课 程 重 修 课 程 ) 学 积 点 总 和 除 以 学 分 总 和 医 学 院 学 生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每 学 期 获 得 的 学 分 少 于 所 选 课 程 的 一 半, 也 被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16

21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 本 条 目 仅 适 用 于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的 学 期 平 均 积 点 和 累 积 平 均 积 点 应 等 于 或 大 于 2.0 学 期 平 均 积 点 或 累 积 平 均 积 点 不 足 2.0 的 称 为 积 点 缺 失 学 院 对 学 期 积 点 缺 失 数 在 0~10 范 围 内 的 学 生 给 予 学 业 警 告 学 期 积 点 缺 失 的 计 算 方 法 : 学 期 积 点 缺 失 数 = 学 期 获 得 学 分 和 2.0- 学 期 平 均 积 点 受 到 学 业 警 告 的 学 生 不 得 自 行 选 课, 必 须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选 课 学 校 对 连 续 三 次 受 到 学 业 警 告 的 学 生 或 一 个 学 期 积 点 缺 失 达 到 10 或 10 以 上 的 学 生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已 受 到 一 次 退 学 警 告, 第 二 次 又 达 到 退 学 警 告 标 准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过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已 经 签 订 国 防 生 协 议 的 学 生 解 除 协 议 者 ; ( 七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生 退 学 必 须 填 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退 学 审 批 表 连 同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所 在 院 ( 系 )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会 同 学 生 处 审 查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最 后 提 交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17

22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退 学 和 各 种 原 因 中 途 离 校 的 学 生, 其 户 口 档 案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二 ) 经 过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或 者 因 伤 残 而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由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负 责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 三 )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四 ) 经 退 学 学 生 申 请, 学 生 所 缴 该 学 年 学 费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退 还 : 第 1 学 期 第 4 周 ( 含 第 4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9/10 学 费 第 5 周 至 第 8 周 ( 含 第 8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4/5 学 费 第 9 周 至 第 12 周 ( 含 第 12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7/10 学 费 第 13 周 至 第 16 周 ( 含 第 16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3/5 学 费 第 16 周 至 学 期 结 束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2 学 费 第 2 学 期 第 4 周 ( 含 第 4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2/5 学 费 第 5 周 至 第 8 周 ( 含 第 8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3/10 学 费 第 9 周 至 第 12 周 ( 含 第 12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5 学 费 第 13 周 至 第 16 周 ( 含 第 16 周 ) 之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退 还 1/10 学 费 第 16 周 至 学 期 结 束 前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者, 不 再 退 还 学 费 退 学 学 生 住 宿 费 按 照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五 ) 退 学 学 生 应 自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办 妥 一 切 离 校 手 续,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及 时 办 理 者, 可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院 和 学 校 批 准, 适 当 延 长 至 60 天 ( 六 ) 逾 期 不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不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和 肄 业 证 书, 今 后 也 不 开 具 任 何 修 业 证 明 学 生 所 在 18

23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学 院 学 生 组 负 责 到 学 校 保 卫 处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户 口 随 同 学 生 档 案 一 并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并 由 保 卫 处 会 同 其 所 在 院 系 令 其 限 期 离 校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章 中 有 关 学 生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节 毕 业 学 位 与 证 书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制 与 毕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即 最 长 学 制 ( 含 休 学 )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学 制 二 年 规 定 学 制 参 照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最 长 学 制 自 学 生 入 校 之 日 起 计 算 学 生 在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实 践 环 节 后, 应 提 前 一 个 学 期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由 所 在 学 院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学 生 提 前 达 到 毕 业 资 格 者,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院 教 务 处 审 批, 报 请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后 可 提 前 毕 业 除 临 床 医 学 ( 各 年 制 ) 口 腔 医 学 护 理 专 业 外,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读 完 成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获 得 该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要 求 的 总 学 分 后,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颁 发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 密 西 根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同 时 获 得 交 大 与 密 西 根 大 学 联 合 颁 发 的 学 习 证 书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位 学 校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符 合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规 定 的, 可 授 予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的 学 生, 毕 业 一 年 后 ( 最 长 学 制 期 限 内 ) 方 可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 19

24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 一 ) 在 校 期 间 因 违 反 学 业 诚 信 行 为 受 到 记 过 ( 含 ) 以 上 处 分 者 ; ( 二 ) 在 校 期 间 因 违 反 学 业 诚 信 行 为 受 到 两 次 ( 含 ) 以 上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者 第 五 十 四 条 结 业 与 肄 业 结 业 : 学 生 在 最 长 学 制 内 修 读 了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但 个 别 课 程 ( 含 理 论 课 实 验 见 习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与 毕 业 设 计 等 ) 不 及 格, 未 达 到 该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要 求 的 总 学 分,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做 结 业 处 理 : ( 一 ) 规 定 学 制 结 束 前 或 延 长 学 制 期 间 仍 有 部 分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可 申 请 结 业 结 业 手 续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4 周 内 办 理 ; ( 二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毕 业 实 习 不 及 格 者 ; ( 三 ) 最 长 学 制 结 束 仍 有 部 分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做 维 持 结 业 处 理 ( 四 ) 根 据 学 校 临 床 医 学 ( 各 年 制 ) 口 腔 医 学 护 理 专 业 综 合 考 试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结 业 的 肄 业 : 因 各 种 原 因, 学 生 未 能 完 成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而 退 学 或 在 最 长 学 制 内 仍 有 部 分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尚 未 修 读, 做 肄 业 处 理,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学 制 结 束 前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学 习 情 况 申 请 延 长 学 制, 延 长 学 制 以 学 期 为 单 位 ( 医 学 院 学 生 延 长 学 制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并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结 业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延 长 学 制 规 定 学 制 结 束 前 未 办 理 延 长 学 制 手 续 的 学 生, 学 校 根 据 其 课 程 修 读 情 况 做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处 理 延 长 学 制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4 周 内 办 理,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 医 学 院 学 生 延 长 学 制 需 在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2 月 1 日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20

25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对 于 结 业 学 生 考 核 未 通 过 的 课 程, 允 许 其 在 最 长 学 制 结 束 前 申 请 返 校 重 修 ( 可 以 按 照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免 听 ) 重 修 考 核 及 格 后, 以 结 业 证 书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并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逾 期 仍 未 通 过 或 自 动 放 弃 者 以 后 不 得 再 申 请 参 加 重 修, 维 持 结 业 结 业 学 生 在 重 修 课 程 期 间 发 生 考 试 作 弊 或 其 他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 按 规 定, 在 校 生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时, 将 终 止 其 学 业, 学 生 维 持 结 业 学 生 须 在 重 修 选 课 时 即 提 交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换 领 申 请, 教 务 处 每 年 分 2 月 和 9 月 两 次 受 理 结 业 学 生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换 发 申 请, 换 领 后 的 毕 业 证 书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毕 业 时 须 做 全 面 鉴 定,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以 及 学 习 劳 动 实 践 健 康 状 况 等 方 面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六 十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在 校 园 内 讲 普 通 话, 用 规 范 字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六 十 一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21

26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社 团 联 合 会 统 一 管 理 指 导 各 社 团 的 工 作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有 权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六 十 八 条 对 德 智 体 美 诸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锻 炼 身 体 课 外 活 动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可 以 分 别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其 他 单 项 荣 誉 称 号 实 行 精 神 鼓 励 和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以 精 神 为 主 的 办 法 表 扬 和 奖 励 的 方 式 有 : 口 头 表 扬 通 报 表 扬 发 给 奖 状 证 书 22

27 学 生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奖 章 奖 品 或 奖 学 金 等 密 西 根 学 院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读 课 程 不 少 于 12 学 分, 平 均 积 点 在 3.5 或 更 高 者 可 获 得 院 长 奖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由 密 西 根 学 院 制 定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各 类 奖 学 金 评 选 的 规 定 提 出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和 参 加 评 选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定 实 施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不 得 参 加 评 优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当 前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选 学 生 在 享 受 奖 励 期 间 如 受 到 处 分 或 受 到 退 学 警 告, 终 止 享 受 该 奖 学 金 各 类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必 须 体 现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评 选 规 则 结 果 应 在 学 校 范 围 实 行 公 示, 学 生 有 权 就 有 关 问 题 向 学 校 学 院 ( 系 ) 提 出 异 议, 并 得 到 答 复 第 七 十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处 分 分 为 下 列 五 种 :(1) 警 告 ;(2) 严 重 警 告 ;(3) 记 过 ;(4) 留 校 察 看 ;(5) 开 除 学 籍 第 七 十 一 条 对 违 纪 学 生 的 处 理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七 十 四 条 处 分 决 定 书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学 校 将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23

28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对 于 受 处 分 学 生 的 申 诉, 学 校 予 以 复 查, 并 将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告 知 申 诉 人 申 诉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仍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七 十 八 条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须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七 十 九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均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4

29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教 学 管 理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除 医 学 院 密 西 根 学 院 以 外 的 所 有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以 上 学 院 及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可 参 照 执 行 一 课 程 修 读 ( 一 ) 培 养 计 划 和 执 行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是 学 校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基 本 要 求 的 总 体 设 计 和 实 施 方 案 学 生 根 据 修 读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自 己 的 学 习 方 案, 安 排 学 习 进 度 ; 学 校 依 据 培 养 计 划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进 行 评 定, 判 断 其 是 否 达 到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位 的 要 求 培 养 计 划 应 包 括 学 生 达 到 该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所 应 获 得 的 总 学 分 要 求, 应 修 读 的 课 程 模 块 要 求 等 执 行 计 划 是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的 分 学 期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是 培 养 计 划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学 校 一 般 会 以 推 荐 课 表 方 式 给 出 指 导 性 执 行 计 划 学 生 参 照 执 行 计 划 进 行 选 课 并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检 查 自 己 对 培 养 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 二 ) 选 课 原 则 学 分 制 的 推 行 在 教 学 中 引 进 了 竞 争 机 制, 进 一 步 促 进 了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教 学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学 手 段 的 更 新, 增 强 了 学 生 25

30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在 教 学 中 的 参 与 性 和 学 习 自 觉 性 学 生 可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自 主 选 择 课 程 教 师 和 时 间 学 校 对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要 求 的 课 程 实 行 统 一 考 试 统 一 阅 卷 学 校 按 照 各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和 修 业 年 限 的 要 求 编 制 推 荐 课 表, 提 供 学 生 作 为 选 课 参 考 学 生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自 己 学 习 能 力 和 学 校 开 课 情 况 合 理 安 排 学 习 进 度 选 课 前 应 详 细 了 解 本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课 程 前 后 衔 接 内 容 难 易 程 度 等, 避 免 盲 目 选 课 造 成 的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课 程 结 构 混 乱 错 选 漏 选 等 问 题 为 合 理 利 用 教 学 资 源, 保 证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学 校 规 定 学 生 在 读 期 间 每 学 期 所 选 课 程 ( 不 包 括 寒 暑 假 进 行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一 般 不 得 少 于 20 学 分, 但 也 不 得 多 于 执 行 计 划 4 学 分 ( 三 ) 选 课 方 式 学 校 实 行 网 上 选 课 方 式 通 常 情 况 下, 学 生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修 读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学 习 能 力 兴 趣 爱 好 等 通 过 登 录 教 务 处 选 课 系 统 选 择 修 读 的 课 程, 制 定 自 己 的 课 表 ( 四 ) 免 修 缓 考 重 修 重 修 免 修 考 免 听 和 退 课 免 修 : 平 均 积 点 在 3.0 以 上 的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或 其 他 途 径 已 掌 握 了 某 门 课 程, 经 本 人 申 请, 院 ( 系 ) 审 核, 可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免 修 考 试 或 本 学 期 该 课 程 等 同 课 程 的 期 终 考 试, 考 试 成 绩 在 80 分 或 B+ 以 上 ( 含 80 分 或 B+), 可 准 予 免 修, 成 绩 以 P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未 获 准 免 修 的 课 程 成 绩 不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中 英 语 两 课 体 育 军 训 实 验 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课 程 设 计 等 课 程 不 能 申 请 免 修 缓 考 : 学 生 考 试 期 间 因 病 不 能 正 常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填 写 缓 考 申 请 表 并 出 具 医 院 相 关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到 26

31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备 案 其 他 原 因 原 则 上 不 办 理 缓 考,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教 务 处 分 管 处 长 审 批 缓 考 手 续 必 须 在 该 课 程 考 试 前 办 理, 本 人 因 病 不 能 办 理 者, 可 由 班 长 或 家 长 持 有 关 证 明 代 为 办 理, 考 试 后 不 再 受 理 擅 自 缺 考 的 课 程 按 零 分 计 重 修 : 缓 考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必 修 课 程 原 则 上 必 须 重 修 ; 不 及 格 的 选 修 课 程 可 选 修 培 养 计 划 同 一 模 块 中 的 其 他 课 程 或 重 修 该 课 程 重 修 课 程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和 缴 费 手 续 重 修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在 成 绩 记 录 表 中 均 做 记 载, 但 归 入 学 籍 档 案 的 成 绩 大 表 中 只 记 录 最 后 一 次 重 修 成 绩 和 重 修 时 间 重 修 免 修 考 :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通 常 于 每 学 年 第 一 二 学 期 开 学 初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前 一 长 学 期 课 程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分 布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后 组 织, 第 三 学 期 ( 暑 期 短 学 期 ) 不 组 织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学 生 第 一 次 修 读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一 次 但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的 不 得 申 请 参 加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 1 前 一 长 学 期 不 及 格 但 不 为 前 一 长 学 期 本 专 业 计 划 内 的 课 程 ; 2 各 学 期 开 设 的 通 选 课 任 选 课 不 安 排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的 课 程 及 学 校 规 定 必 须 重 修 的 课 程 ; 3 擅 自 缺 考 或 者 在 考 试 中 有 舞 弊 行 为 的 课 程,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为 0 分 的 课 程 ; 4 重 修 仍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包 括 由 于 培 养 计 划 变 更 修 读 的 用 于 可 申 请 重 修 替 代 的 课 程 ; 5 从 未 修 读 课 程 ( 即 没 有 选 课 及 成 绩 记 录 的 课 程 ); 6 第 三 学 期 ( 暑 期 短 学 期 )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参 加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的 课 程 通 过 的 成 绩 记 录 登 记 60, 成 绩 单 27

32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中 登 记 P, 视 为 课 程 通 过, 但 不 列 入 各 类 绩 点 与 积 分 计 算 ; 不 通 过 的 成 绩 不 予 登 记 缓 考 课 程 考 试 安 排 与 重 修 免 修 考 合 并 进 行, 成 绩 以 相 同 方 式 登 记 放 弃 报 名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者, 其 报 名 资 格 不 顺 延 至 以 后 学 期 成 功 报 名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的 课 程, 无 论 参 加 考 试 与 否 考 试 通 过 与 否, 该 学 期 均 不 得 重 修, 必 须 在 以 后 学 期 择 期 重 修 免 听 : 如 学 生 选 修 或 重 修 课 程 的 上 课 时 间 有 局 部 冲 突, 经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获 批 准 后, 可 免 听 其 中 一 门 课 程 的 冲 突 部 分 或 全 部, 但 必 须 完 成 规 定 的 作 业, 并 参 加 该 课 程 其 中 与 期 末 考 试 对 于 成 绩 在 41 分 ( 含 本 数 ) 以 下 的 课 程 或 该 学 期 受 到 退 学 警 告 的 学 生 重 修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 如 申 请 的 免 听 课 程 包 含 实 验 与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则 该 部 分 内 容 必 须 修 读,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 两 课 体 育 军 训 实 验 及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课 程 设 计 等 课 程 一 律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重 修 已 通 过 的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 医 学 院 开 设 的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学 生 必 须 到 所 在 院 ( 系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自 行 免 听 课 程 按 旷 课 处 理 手 续 办 理 : 免 修 缓 考 免 听 的 申 请 表 格 到 教 务 处 领 取 或 网 上 下 载, 按 照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免 修 :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每 学 期 第 周 受 理 免 修 申 请,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1 2 周 组 织 全 校 免 修 考 试, 第 3 周 公 布 成 绩 缓 考 : 学 生 在 考 试 前 到 所 在 院 ( 系 ) 教 务 办 填 写 缓 考 申 请 表, 并 附 医 院 证 明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所 在 院 ( 系 ) 和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后 生 效 重 修 : 学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网 上 选 课, 并 自 行 核 实 28

33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所 选 课 程 是 否 认 定 为 重 修 课 程 选 课 结 果 在 选 课 系 统 关 闭 后 生 效 重 修 免 修 考 :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于 学 期 初 第 1 周 至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查 看 相 关 通 知, 并 按 通 知 要 求 对 该 学 期 参 加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的 课 程 进 行 报 名 确 认 第 3-4 周 组 织 重 修 免 修 考 试 免 听 : 学 生 在 课 程 开 课 2 周 内 到 所 在 院 ( 系 ) 办 理 免 听 手 续 学 生 到 所 在 院 ( 系 ) 填 写 免 听 申 请 表,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后, 交 所 在 院 ( 系 ) 教 务 办 公 室 审 批 备 案 ( 五 ) 退 课 与 补 选 学 生 如 因 错 选 漏 选 课 程 需 要 更 改 原 来 的 课 程 安 排,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退 课 补 选 手 续, 办 理 方 式 为 : (1) 在 选 课 系 统 开 放 网 上 退 课 补 选 阶 段, 学 生 根 据 网 上 公 布 的 开 课 情 况 教 室 容 量 等 进 行 退 课 补 选 ; 课 程 容 量 已 满 的 课 程 不 能 补 选, 只 能 改 期 修 读 (2) 在 选 课 系 统 关 闭 期 间, 学 生 必 须 在 课 程 开 课 后 2 周 内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退 课 补 选 手 续 课 程 开 课 超 过 2 周 不 可 补 选, 只 能 改 期 修 读 (3) 为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课 表 上 课, 如 因 自 行 修 改 上 课 时 间 地 点 和 更 换 教 师 造 成 考 核 成 绩 无 法 录 入, 则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二 学 分 与 成 绩 ( 一 ) 记 分 方 式 所 有 课 程 包 括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都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试 课 程 的 记 分 方 式 为 百 分 制 或 等 第 制, 考 查 课 程 的 记 分 方 式 为 合 格 / 不 合 格 (Pass/Failure) 两 级 制 各 类 记 分 方 式 及 积 点 见 下 表 : 29

34 选手续 课程开课超过2周不可补选 只能改期修读 3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生必须按照课表上课 如因自行修改上课时 间 地点和更换教师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 则成绩按零分计 二 学分与成绩 ߥၶ б 一 记分方式 所有课程包括教学实践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试课程的记分方式为百分制或等 第制 考查课程的记分方式为合格/不合格 Pass/Failure 两级制 各类记分方式及积 点见下表 百分制 等第制 积点 评价的参考标准 A+ 4.3 课程考核通过 对知识的 A 4.0 理解 掌握 运用情况综 A3.7 合评价优秀 B+ 3.3 课程考核通过 对知识的 B 3.0 理解 掌握 运用情况综 B2.7 合评价一般 C+ 2.3 课程考核通过 对知识的 C 2.0 理解 掌握 运用情况综 C1.7 合评价基本合格 D P Pass N/A 合格 59 F Failure 0 不及格 未通过 U Uncompleted U Uncompleted 0 尚未完成 正在修读 N Null,absent N Null absent 0 选修但未有成绩记录 U N为非正式成绩 仅作为成绩单中成绩记录状态的标记 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后 U N应被修改为相应成绩 交大密西根学院记分方式及积点计算中 积点最高为4.0 即A+ A对应积点为 U N为非正式成绩 仅作为成绩单中成绩记录状态的标 记 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后U N应被修改为相应成绩 二 学积分与平均积点 学校采用学积分 平均积点 GPA 评定学生学习质量 作为学生自主选择专 交大密西根学院记分方式及积点计算中 积点最高为4.0 业 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评定奖学金 推荐直升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 具体分 即A+ A对应积点为4.0 类及计算方法如下 二 学积分与平均积点 学校采用学积分 平均积点 GPA 评定学生学习质量 作 为学生自主选择专业 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评定奖学金 推荐直升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 具体分类及计算方法如下

35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学 积 分 : 2010 年 学 生 手 Σ( 课 程 学 分 成 绩 ) 总 学 积 分 = Σ 课 程 学 分 核 心 课 程 学 积 分 : Σ( 核 心 课 程 学 分 成 绩 ) 核 心 课 程 学 积 分 = Σ 核 心 课 程 学 分 平 均 积 点 GPA: Σ( 课 程 学 分 级 点 ) 总 平 均 积 点 GPA = Σ 课 程 学 分 Σ( 核 心 课 程 学 分 级 点 ) 核 心 课 程 平 均 积 点 CGPA = Σ 核 心 课 程 学 分 总 学 积 分 为 自 学 生 第 一 学 期 至 当 前 学 期 所 有 修 读 课 程 ( 含 不 及 格 总 课 学 程 积 ) 分 成 为 自 绩 学 乘 生 以 第 相 一 应 学 学 期 至 分 当 后 前 求 学 和 期 除 所 有 以 修 总 读 学 课 分 程 总 ( 和 含 不 ; 及 平 格 均 课 程 ) 成 绩 乘 相 应 学 分 后 求 和 除 以 总 学 分 总 和 ; 平 均 积 点 为 自 学 生 第 一 学 期 至 当 前 学 期 所 有 修 读 积 点 为 自 学 生 第 一 学 期 至 当 前 学 期 所 有 修 读 课 程 ( 含 不 及 格 课 程 ( 含 不 及 格 课 程 ) 积 点 除 以 学 分 总 和 ; 考 查 课 程 不 计 入 学 积 分 平 均 积 点 程 ) 学 积 点 总 和 除 以 学 分 总 和 ; 考 查 课 程 不 计 入 学 积 分 平 均 但 计 入 总 学 分 总 学 分 达 不 到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者 能 毕 业 学 积 分 平 均 积 点 从 入 学 积 点 始 每, 学 但 期 计 入 算 一 总 次 学 分 核 心 课 总 程 学 为 分 根 达 据 不 各 专 到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修 者 读 的 不 课 能 程 毕 学 生 自 主 选 业 专 业 学 积 修 分 读 第 平 二 学 均 科 积 学 点 士 从 学 入 位 学 评 开 定 始 奖 每 学 金 期 推 计 荐 算 直 一 升 次 等 一 核 般 以 心 核 课 心 程 课 程 学 积 分 为 为 根 据, 据 其 各 中 专 重 业 修 培 课 程 养 以 计 最 划 后 要 一 次 求 成 修 绩 读 计 的 入 课 程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修 读 第 ( 二 三 学 ) 科 成 学 绩 查 士 询 学 位 评 定 奖 学 金 推 荐 直 升 等 一 般 以 核 心 课 程 学 学 积 生 分 个 为 人 依 登 据 陆, 上 其 海 中 交 重 通 修 大 课 学 程 教 以 学 信 最 息 后 服 一 务 次 网 成 绩 查 计 询 课 入 程 成 绩, 如 果 对 网 上 显 成 绩 有 疑 义, 请 按 照 下 述 流 程 查 询 : ( 三 ) 成 绩 查 询 1. 网 上 查 询 无 课 程 和 成 绩 记 录 的, 一 般 为 成 绩 尚 未 输 入 或 未 提 交, 需 待 任 课 教 学 生 个 人 登 陆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查 询 课 程 录 入 或 提 交 后 才 可 查 询 成 绩, 2. 如 果 网 对 上 查 网 询 上 有 显 课 示 程 成 和 绩 成 有 绩 记 疑 录 义, 但 请 成 按 绩 照 为 0 下 或 述 空 流, 程 或 者 查 认 询 为 : 网 上 成 绩 与 本 人 估 有 出 1. 入 网 者, 上 学 查 生 询 可 无 以 课 直 程 接 和 联 系 成 任 绩 课 记 教 录 师 的 咨, 询, 一 或 般 通 为 过 成 开 绩 课 尚 学 院 未 教 输 务 入 办 或 联 系 任 课 教 师 未 提 询 交, 需 待 任 课 教 师 录 入 或 提 交 后 才 可 查 询 网 学 上 生 查 如 对 询 于 有 网 课 上 程 输 和 入 成 绩 有 记 疑 录 问,, 希 但 望 查 成 询 绩 教 为 师 0 书 或 面 空 成, 绩 或 单, 者 可 认 于 下 学 期 开 学 2 周 内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查 询 4. 如 果 学 生 对 成 绩 有 疑 义, 希 望 查 询 考 卷, 可 以 于 下 学 期 开 学 31后 2 周 内 向 所 院 系 教 务 办 提 交 申 请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经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交 教 务 处 注 与 学 务 中 心 审 核,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交 开 课 院 系, 由 开 课 院 系 于 1

36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为 网 上 成 绩 与 本 人 估 计 有 出 入 者, 学 生 可 以 直 接 联 系 任 课 教 师 咨 询, 或 通 过 开 课 学 院 教 务 办 联 系 任 课 教 师 咨 询 3. 学 生 如 对 于 网 上 输 入 成 绩 有 疑 问, 希 望 查 询 教 师 书 面 成 绩 单, 可 于 下 学 期 开 学 后 2 周 内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查 询 4. 如 果 学 生 对 成 绩 有 疑 义, 希 望 查 询 考 卷, 可 以 于 下 学 期 开 学 后 2 周 内 向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办 提 交 申 请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经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交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审 核,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交 开 课 院 系, 由 开 课 院 系 于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给 予 查 询 并 将 结 果 反 馈 至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查 卷 的 范 围 限 于 试 题 评 阅 登 分 记 分 差 错, 评 分 尺 度 掌 握 的 松 紧 程 度 不 属 复 查 范 围 学 生 本 人 不 得 查 阅 原 始 考 卷 ( 四 )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为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鼓 励 学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参 与 创 新 活 动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取 得 的 科 研 与 实 践 成 果 可 视 情 况 给 予 成 绩 和 学 分 完 成 校 级 暑 期 本 科 生 科 研 见 习 岗 位 校 级 本 科 生 研 究 计 划 (PRP) 校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计 划 教 育 部 国 家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计 划 上 海 市 上 海 大 学 生 创 新 活 动 计 划, 通 过 验 收 答 辩 的, 计 1~6 学 分 ; 其 他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调 查, 可 视 其 内 容 时 间 和 成 果, 由 组 织 单 位 评 定, 经 教 务 处 认 可 计 0.5~2 学 分 三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校 内 转 学 院 ( 专 业 ) 学 生 与 外 校 转 入 学 生 已 修 读 的 课 程 和 根 据 校 际 交 流 协 议 派 出 的 交 换 生 在 外 校 交 流 期 间 修 读 的 课 程, 都 必 须 办 理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手 续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 一 ) 凡 在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后, 通 过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经 转 入 学 院 择 优 录 取 的 学 生 按 下 列 标 准 执 行 : 1. 在 原 专 业 已 经 修 读 完 成 的 课 程 与 转 入 学 院 的 专 业 培 养 计 32

37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划 内 对 应 课 程 要 求 ( 课 程 名 称 学 时 教 学 内 容 ) 完 全 相 同, 可 以 免 修 该 门 课 程, 承 认 该 课 程 学 分 与 成 绩 2. 不 同 学 分 的 同 类 课 程 : 如 在 原 专 业 修 读 完 成 的 为 高 学 分 课 程, 则 承 认 该 课 程 学 分 与 成 绩, 学 分 与 成 绩 不 做 调 整 如 在 原 专 业 修 读 完 成 的 为 低 学 分 课 程, 经 转 入 专 业 审 核 后 承 认 学 分 的 课 程, 可 予 免 修, 免 修 成 绩 计 为 P, 并 获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不 予 承 认 学 分 的 课 程 须 重 新 修 读 3. 其 他 在 原 专 业 修 读 完 成 但 不 在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之 内 的 课 程, 则 视 课 程 内 容 将 其 作 为 选 修 课, 承 认 其 取 得 的 学 分 和 成 绩 4.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中 属 于 一 年 级 必 修 但 尚 未 修 读 的 课 程, 必 须 在 第 六 学 期 结 束 前 完 成 补 修, 否 则 不 得 参 加 直 升 研 究 生 选 拔 ( 二 ) 凡 在 第 一 学 期 结 束 后, 其 他 学 校 转 入 我 校 就 读 的 学 生 参 照 第 ( 一 ) 款 标 准 执 行 : ( 三 ) 校 际 交 流 协 议 派 出 学 生 的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 1. 学 生 在 对 方 学 校 的 选 课 方 案 应 尽 量 参 照 我 校 制 定 的 培 养 计 划, 首 先 选 择 与 本 专 业 该 学 年 或 学 期 相 对 应 或 相 近 的 课 程, 同 时 可 选 择 在 对 方 学 校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的 课 程, 选 课 方 案 必 须 经 过 所 在 学 院 认 定 后 方 可 实 施 2.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的 办 法 如 下 : (1) 学 分 转 换 适 用 于 校 级 或 已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备 案 短 期 游 学 项 目, 目 前 包 括 交 换 生 项 目 和 暑 期 项 目 ( 三 周 以 上 ) 实 习 项 目 不 实 施 学 分 转 换, 纳 入 相 应 专 业 实 习 或 生 产 实 习 体 系 获 得 成 绩 长 期 游 学 学 位 项 目 也 不 实 施 学 分 转 换, 课 程 认 定 及 学 位 授 予 根 据 项 目 协 议 执 行 (2) 学 分 转 换 前 提 为 学 生 在 游 学 学 校 修 读 课 程 与 申 请 转 换 的 本 校 课 程 须 一 致 或 主 体 内 容 相 近 课 程 一 致 性 及 内 容 相 近 度 33

38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由 各 学 院 相 关 专 业 或 学 科 负 责 教 师 予 以 认 定 学 分 转 换 需 填 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分 转 换 申 请 表, 并 由 院 系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审 核 及 签 署 意 见 (3) 学 分 转 换 申 请 表 需 一 式 两 份, 学 院 教 务 办 及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各 留 存 一 份 为 保 证 学 分 转 换 严 肃 性, 教 务 处 对 认 定 学 分 转 换 课 程 保 留 进 一 步 审 核 的 权 利 (4) 申 请 学 分 转 换 需 提 供 游 学 学 校 正 式 成 绩 单 原 件 除 协 议 学 校 统 一 寄 送 成 绩 单 外, 部 分 项 目 需 由 游 学 学 生 提 供 正 式 成 绩 单 原 件 游 学 学 校 成 绩 单 不 退 还 学 生, 毕 业 时 与 本 校 成 绩 单 共 同 存 档 (5) 因 双 方 学 校 课 程 体 系 存 在 差 异, 游 学 学 校 修 读 的 不 能 实 施 学 分 转 换 的 课 程 经 院 系 审 核 后 可 以 作 为 本 校 部 分 专 业 限 选 课 程 豁 免 修 读 依 据 (6) 豁 免 修 读 本 校 课 程 仅 限 于 专 业 限 选 课 申 请 本 校 豁 免 修 读 的 课 程 与 游 学 学 校 修 读 课 程 须 属 于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或 学 科 (7) 院 系 审 批 豁 免 修 读 课 程 须 慎 重, 根 据 游 学 学 校 修 读 门 次 或 学 分 对 应 豁 免, 不 得 超 过 (8) 游 学 学 校 修 读 课 程 不 得 同 时 用 于 申 请 学 分 转 换 和 豁 免 修 读 (9) 申 请 豁 免 修 读 本 校 课 程 需 填 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豁 免 修 读 课 程 申 请 表 ( 游 学 ), 并 由 院 系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审 核 及 签 署 意 见 豁 免 修 读 课 程 申 请 表 需 一 式 两 份, 与 学 分 转 换 申 请 表 一 同 留 存 学 院 教 务 办 及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凡 学 分 转 换 课 程 的 成 绩 以 P 计 入 成 绩 大 表, 同 时 在 对 方 学 校 修 读 成 绩 计 入 本 人 档 案 3. 除 认 定 转 换 及 豁 免 的 课 程 外, 本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其 他 课 程 均 必 须 修 读 通 过 游 学 期 间 需 补 修 课 程, 必 须 在 第 六 学 34

39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期 结 束 前 完 成 补 修, 否 则 不 得 参 加 直 升 研 究 生 选 拔 4. 如 因 学 生 本 人 修 读 原 因 达 到 退 学 警 告 标 准 的, 除 须 在 返 校 后 由 学 院 指 定 补 修 相 关 课 程 外, 退 学 警 告 不 予 撤 消 ( 四 ) 其 他 类 别 学 生 的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工 作 由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 五 ) 学 生 在 转 学 院 ( 专 业 ) 后, 持 转 专 业 审 批 表 成 绩 报 告 单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领 取 学 分 转 换 与 成 绩 认 定 申 请 表, 由 转 入 专 业 负 责 对 其 申 请 课 程 学 分 和 成 绩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交 换 学 生 在 返 校 后, 持 返 校 手 续 单 成 绩 报 告 单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办 理 以 上 手 续 四 其 他 本 规 定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5

40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为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培 养 宽 厚 型 开 放 型 创 新 型 人 才, 学 校 实 行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跨 学 科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制 度, 允 许 学 业 优 良 的 学 生 在 学 好 主 修 专 业 的 基 础 上 跨 学 科 修 读 另 一 个 专 业 的 主 要 课 程, 成 为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适 应 性 强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为 此, 特 制 定 修 读 规 定 报 名 方 式 及 录 取 办 法 一 修 读 规 定 1 学 校 全 面 开 放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增 加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开 设 专 业, 保 证 全 校 学 生 均 能 获 得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的 机 会 同 时 鼓 励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且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根 据 自 己 的 兴 趣 与 专 长 跨 专 业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学 习 成 绩 较 差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学 习 任 务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不 应 申 请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2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一 般 应 跨 学 科 门 类 修 读, 即 在 我 校 现 有 的 理 学 工 学 文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农 学 医 学 管 理 学 等 学 科 门 类 所 属 的 专 业 之 间 跨 门 类 修 读 ; 考 虑 到 目 前 我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的 实 际 情 况, 针 对 各 院 系 所 属 学 生 特 制 定 可 选 第 二 学 科 对 应 表 ( 见 每 年 招 生 通 知 ), 供 学 生 填 报 志 愿 时 参 考 3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自 第 四 学 期 开 始, 计 划 学 习 期 限 为 5 个 学 期 第 三 学 期 进 行 申 请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报 名 与 审 批 工 作 学 校 根 据 各 专 业 特 色 接 纳 学 生 能 力 以 及 学 生 需 要 情 36

41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况 确 定 当 年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开 设 专 业 各 专 业 招 生 名 额 4 获 准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在 每 学 期 规 定 的 选 课 时 间 内 选 第 二 学 科 的 课 程 ( 允 许 免 修 的 课 程 也 要 选 课 ), 并 根 据 选 课 的 学 分 缴 纳 第 二 专 业 学 费,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根 据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 英 语 日 语 德 语 法 语 和 动 画 的 学 费 120 元 / 学 分, 其 它 二 专 专 业 学 费 100 元 / 学 分 ) 5 获 准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学 费 存 入 中 国 银 行 卡 中, 由 校 财 务 处 根 据 选 课 学 分 对 应 得 学 费 从 银 行 卡 中 扣 除 中 途 不 学, 作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不 退 学 费 同 时, 中 途 一 般 不 得 改 变 第 二 学 科 修 读 专 业 6 修 读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须 按 修 读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参 加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教 学 教 学 实 践 等 各 项 教 学 环 节,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缺 考 者 ( 第 二 学 科 课 程 考 试 没 有 缓 考 ) 成 绩 记 录 大 表, 允 许 重 修 凡 考 试 作 弊 者, 一 律 取 消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修 读 资 格,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学 科 必 修 课 程 如 与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教 材 学 时 要 求 完 全 相 同, 或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超 过 第 二 学 科 同 一 课 程 的 要 求, 同 时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成 绩 80 分 ( 含 80 分 ) 以 上,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该 课 程, 经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办 同 意,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后 生 效 ( 最 多 可 免 修 两 门 课 程 ) 7 学 生 应 在 主 修 专 业 修 读 期 间 完 成 第 二 学 科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全 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在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时, 学 校 除 授 予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外, 另 外 颁 发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对 未 获 得 第 一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者, 不 授 予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如 仍 有 第 二 学 科 课 程 未 通 过 考 试, 不 能 获 得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根 据 所 修 学 分 情 况 可 申 请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 37

42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1) 可 办 理 第 二 学 科 课 程 转 入 主 修 专 业 成 绩 大 表 手 续, 将 第 二 学 科 课 程 学 分 同 时 计 入 个 性 化 学 分 中, 且 不 影 响 学 生 原 有 一 专 学 籍 处 理 ; (2) 保 留 第 二 学 科 修 读 资 格, 在 本 科 毕 业 后 二 年 之 内 重 修 或 补 修, 考 核 合 格 者 补 发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二 报 名 方 式 及 录 取 办 法 1 报 名 方 式 : 由 学 生 通 过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报 名, 每 个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可 填 报 两 个 志 愿 报 名 分 三 轮 : 第 一 轮, 针 对 特 殊 要 求 的 专 业, 如 英 语 二 专 ( 只 有 通 过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英 语 水 平 考 试 的 学 生 可 报 名 ); 第 一 轮 报 名 未 录 取 者 可 以 参 加 第 二 轮 的 报 名 ; 第 二 轮, 所 有 招 生 的 二 专, 每 个 学 生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系 统 已 设 定 ) 可 填 报 两 个 志 愿 ; 第 三 轮, 经 录 取 后 仍 有 剩 余 名 额 的 二 专 且 未 被 二 专 录 取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报 2 录 取 方 式 : 报 名 截 止 后, 系 统 需 要 对 学 生 的 核 心 课 程 [ 注 1] 计 算 学 积 分, 进 行 各 学 院 按 学 积 分 排 名, 并 根 据 跨 学 科 跨 专 业 优 先 的 原 则 录 取 3 第 三 轮 报 名 和 录 取 按 先 选 先 得 的 原 则 录 取 38

43 第 二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三 报 名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见 当 年 报 名 通 知 四 培 养 计 划 各 年 级 第 二 学 科 培 养 计 划, 可 至 教 学 信 息 服 务 网 查 询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2012 年 9 月 开 始 实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则 : 1 核 心 课 程 只 按 必 修 限 选 课 计 算 学 积 分, 计 算 公 式 详 细 参 见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分 制 课 程 修 读 管 理 规 定 中 核 心 课 程 学 积 分 计 算 公 式 2 此 管 理 办 法 及 开 设 的 第 二 学 科 各 专 业 只 适 合 我 校 各 年 级 本 科 生 ( 含 宁 夏 大 学 西 藏 大 学 学 生 ), 外 校 学 生 修 读 我 校 第 二 专 业 的 相 关 规 定 另 行 通 知 39

44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证 校 徽 管 理 办 法 一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后, 可 领 取 校 徽 一 枚 二 学 校 采 用 电 子 学 籍 注 册, 学 生 证 ( 校 园 卡 ) 是 在 校 学 生 身 份 的 证 件,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经 复 查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者, 准 予 注 册, 发 给 学 生 证 ( 副 证 ), 与 学 生 证 ( 园 卡 ) 配 套 使 用 以 后 每 学 期 注 册 日, 学 生 须 持 学 生 证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办 注 册 手 续, 加 盖 注 册 章 后 的 学 生 证 方 为 有 效 三 学 生 证 和 校 徽 只 限 学 生 本 人 使 用, 注 意 保 管, 由 于 转 借 或 送 给 他 人 使 用 造 的 不 良 后 果,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四 学 生 如 遗 失 校 园 卡, 应 立 即 挂 失, 确 认 丢 失 后, 可 到 校 园 卡 运 行 管 理 中 心 办 学 生 如 遗 失 学 生 证 ( 副 证 ), 应 到 教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表 格 申 请 补 办 五 补 证 期 间 补 办 证 明 单 代 做 学 生 证, 补 办 证 明 单 注 有 有 效 期 限, 过 期 作 废 ; 六 补 办 期 间 如 遗 失 学 生 证 找 回, 应 立 即 到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办 理 撤 消 挂 失 手 续 一 个 人 不 能 同 时 拥 有 一 个 以 上 学 生 证 违 反 上 述 使 用 规 定 者,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本 人 承 担 七 补 办 的 学 生 证 在 半 年 内 不 享 有 购 票 优 惠 待 遇 ; 学 生 购 票 优 惠 卡 的 注 册 时 间 每 学 期 注 册 日, 正 常 情 况 下 每 年 注 册 一 次 八 学 生 家 庭 地 址 变 更, 应 及 时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家 长 工 作 40

45 学 生 证 校 徽 管 理 办 法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或 当 地 出 所 出 具 的 有 效 证 明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与 学 务 中 心 更 新 个 人 信 息,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九 学 生 在 办 理 学 生 证 的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查 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至 纪 律 处 分,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不 良 后 果 由 本 人 承 担 十 学 生 由 于 毕 业 ( 结 业 肄 业 ) 出 国 退 学 中 止 学 习 取 消 学 籍 等 原 因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须 将 学 生 证 交 学 校 做 相 应 处 理 十 一 拾 到 学 生 证 或 校 徽, 应 立 即 交 至 教 务 处 或 保 卫 处, 谨 防 被 非 法 利 用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41

46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室 及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一 总 则 学 校 的 教 室 是 课 堂 教 学 活 动 的 主 要 场 所, 公 用 教 室 由 学 校 统 一 管 理, 专 用 教 室 由 相 关 院 ( 系 ) 管 理, 所 有 教 室 均 依 据 本 科 及 研 究 生 教 学 计 划 调 配 使 用, 仅 用 于 教 学 用 途 公 用 教 室 只 安 排 接 纳 教 学 活 动 非 教 学 活 动 需 使 用 公 用 教 室 时 必 须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公 用 教 室 的 建 设 使 用 与 调 配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教 室 的 管 理 与 服 务 由 物 业 部 门 负 责 教 室 的 教 学 设 备 由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负 责 二 使 用 规 定 1 遵 守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尊 重 教 室 管 理 人 员 的 指 导 2 不 得 在 教 学 楼 内 开 展 与 教 学 无 关 的 活 动, 不 得 进 行 商 业 性 质 活 动,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行 各 类 集 会 3 自 觉 维 护 教 室 卫 生 及 环 境, 保 持 黑 板 清 洁, 主 动 为 教 师 清 洁 黑 板, 不 随 意 张 贴 各 种 告 示, 不 大 声 喧 哗 4 爱 护 教 室 内 各 种 教 学 设 施 及 公 共 财 产, 不 得 损 坏 教 室 内 各 类 设 施, 损 坏 公 物 照 价 赔 偿 5 教 室 内 的 各 种 家 具 仅 供 本 教 室 使 用, 未 经 教 务 处 和 教 室 管 理 组 同 意 不 得 移 出 本 室 外, 更 不 能 移 做 他 用 42

47 教 室 及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6 不 得 随 意 占 用 教 室 座 位, 不 得 有 妨 碍 他 人 学 习 的 任 何 行 为 7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尊 重 任 课 教 师, 听 从 教 师 指 导 ; 课 内 不 得 聊 天 交 谈, 不 得 饮 食, 不 得 使 用 手 机 或 其 他 通 讯 设 备, 未 经 教 师 允 许 不 得 使 用 笔 记 本 电 脑, 不 得 有 任 何 影 响 他 人 上 课 的 行 为 8 回 答 教 师 提 问 时 应 起 立, 回 答 完 毕 后 再 坐 下 9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有 特 殊 原 因 迟 到 者, 经 任 课 教 师 允 许 后 才 能 进 入 教 室 中 途 进 出 教 室 应 得 到 教 师 允 许 10 衣 冠 不 整 者 不 得 进 入 教 室 11 注 意 节 约 用 电, 离 开 教 室 时 自 觉 关 灯 电 扇 和 空 调 等 12 教 学 楼 内 禁 止 吸 烟 三 计 划 外 借 用 教 室 的 规 定 1 任 课 教 师 因 教 学 需 要, 需 要 临 时 借 用 教 室 时, 由 教 师 本 人 或 委 托 教 学 秘 书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办 公 室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2 学 生 活 动 原 则 上 不 能 借 用 教 室, 如 需 借 用, 需 填 写 教 室 临 时 借 用 申 请 单, 注 明 活 动 内 容 负 责 人 具 体 时 间 参 加 人 数 及 是 否 使 用 教 室 内 电 教 设 备, 经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办 公 室 批 准 后, 到 教 室 管 理 组 或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办 理 借 用 教 室 手 续 3 校 外 人 员 来 校 内 举 办 各 种 讲 座 或 交 流 活 动 等 如 需 借 用 公 用 教 室, 必 须 经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提 交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审 查 批 准 非 学 历 办 学 用 途 的 教 室 借 用 应 经 教 务 处 主 管 处 长 或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43

48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四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补 充 规 定 1 学 校 在 每 幢 教 学 楼 内 都 设 有 中 控 机 房, 由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派 专 人 控 制 教 室 的 多 媒 体 设 备 的 使 用, 并 为 教 师 解 决 上 课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2 使 用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老 师, 如 为 初 次 使 用, 应 提 前 预 约 到 教 室 熟 悉 设 备 的 操 作 ; 3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使 用 计 划 由 教 师 通 过 各 学 院 提 前 报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4 临 时 使 用 多 媒 体 设 施, 开 课 教 师 应 先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办 公 室 办 理 多 媒 体 教 室 借 用 登 记 手 续, 凭 证 向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借 用 电 教 设 备 5 使 用 者 须 严 格 遵 守 各 种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爱 护 设 备, 不 得 随 意 拆 卸 和 移 动 教 室 设 备, 有 特 殊 需 要 时, 请 在 课 前 与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的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联 系 6 未 经 教 师 同 意, 学 生 不 得 利 用 多 媒 体 设 备 复 制 教 学 内 容 7 非 计 划 内 教 学 安 排 需 借 用 多 媒 体 教 室, 应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办 公 室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非 教 学 时 间 一 般 不 安 排 借 用 8 多 媒 体 或 多 功 能 教 室 使 用 完 毕, 应 立 即 将 教 室 设 备 及 环 境 复 原, 经 教 室 管 理 员 验 收 后 方 可 离 去 44

49 考 试 纪 律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考 试 纪 律 规 定 为 规 范 学 校 考 试 工 作 程 序, 严 肃 考 风 考 纪, 维 护 正 常 的 考 场 秩 序, 特 制 定 如 下 规 定 一 考 生 必 须 持 有 学 生 证 校 园 卡 等 有 效 证 件, 提 前 10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并 按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的 座 位 就 坐, 考 试 中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座 位 学 生 证 校 园 卡 等 证 件 应 该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上 待 查 凡 不 听 从 监 考 教 师 安 排 者, 不 发 给 试 卷 无 证 件 者 迟 到 15 分 钟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按 无 效 计 二 监 考 教 师 应 提 前 15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指 导 学 生 清 理 考 场, 安 排 学 生 座 位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试 前 必 须 对 考 场 进 行 检 查 并 清 理, 学 生 课 桌 抽 屉 及 周 围 不 得 放 置 任 何 教 材 参 考 资 料, 学 生 如 发 现 任 何 有 考 试 相 关 内 容, 应 及 时 向 监 考 老 师 报 告 开 卷 考 试 可 留 有 主 考 教 师 允 许 使 用 的 参 考 资 料 三 开 考 前,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宣 读 考 场 须 知 并 再 次 提 示 考 生 注 意 以 下 内 容 : 不 允 许 携 带 手 机 等 无 线 通 讯 设 备 进 入 考 场,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携 带 者 则 考 试 全 程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并 将 该 设 备 置 于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位 置 ( 不 得 将 上 述 通 讯 工 具 作 为 计 时 工 具 使 用 ); 不 得 使 用 具 有 存 储 编 程 查 询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 不 得 使 用 自 带 稿 纸, 课 桌 上 只 准 留 有 学 生 证 或 校 园 卡 文 具 违 者 根 据 情 节 作 违 纪 或 作 弊 处 理 四 监 考 教 师 发 放 试 卷 时, 应 随 同 发 放 草 稿 纸 发 放 试 卷 完 毕 监 考 教 师 应 检 查 学 生 证 件 核 实 学 生 身 份, 并 记 录 实 考 人 数 缺 考 人 数 缺 考 学 生 信 息 45

50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五 学 生 应 服 从 监 考 教 师 的 指 导, 按 照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的 座 位 就 坐, 保 持 考 场 内 肃 静, 除 试 卷 分 发 错 误 或 字 迹 模 糊 等 问 题 可 以 举 手 询 问 外, 凡 与 试 题 有 关 的 问 题, 监 考 教 师 一 律 不 作 回 答 六 学 生 须 将 本 人 姓 名 学 号 正 确 填 写 在 试 卷 指 定 位 置 上,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独 立 答 卷, 开 考 30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离 开 考 场 七 在 考 试 期 间, 学 生 如 需 去 洗 手 间, 应 由 一 名 监 考 老 师 陪 同 八 学 生 答 题 一 般 须 用 蓝 黑 钢 笔 圆 珠 笔 书 写 ; 除 非 有 特 殊 要 求, 否 则 用 红 笔 铅 笔 答 题 的 试 卷 无 效 九 学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监 考 教 师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监 考 教 师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七 ) 考 试 结 束 后 将 试 卷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学 号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46

51 考 试 纪 律 规 定 ( 九 ) 故 意 扰 乱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 十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 十 一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考 生 ; ( 十 二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 ( 十 三 ) 其 他 违 反 本 规 定,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行 为 的 十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 ( 三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任 何 通 讯 设 备 的 ; ( 五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六 ) 考 试 过 程 将 试 卷 答 题 纸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销 毁 或 带 出 考 场 的 ; ( 七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学 号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 八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九 )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参 加 考 试 并 获 得 成 绩 的 ; ( 十 ) 评 卷 过 程 中 发 现 同 一 课 程 同 一 考 场 有 两 份 或 两 份 以 上 答 卷 答 案 雷 同 的 ; ( 十 一 ) 监 考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核 实 的 ; ( 十 二 ) 其 他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或 篡 改 成 绩 的 ; ( 十 三 )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十 一 学 生 如 有 违 纪 行 为, 监 考 教 师 应 立 即 收 回 考 卷, 47

52 2012 年 学 生 手 册 终 止 其 考 试,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并 在 试 卷 及 考 生 名 单 中 标 记 违 纪 字 样,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以 无 效 计, 考 试 结 束 后 视 情 节 报 学 生 处 处 理 ; 有 第 九 条 第 ( 九 ) ( 十 ) ( 十 一 ) ( 十 二 ) 款 所 列 之 行 为, 根 据 其 情 节 当 场 报 送 学 生 处 保 卫 处 等 部 门 处 理 十 二 学 生 如 在 考 场 中 有 作 弊 行 为, 监 考 教 师 应 立 即 收 回 考 卷, 保 留 作 弊 证 据, 终 止 其 考 试,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并 在 试 卷 及 考 生 名 单 中 标 记 作 弊 字 样,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无 效 计 ; 如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认 定 其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无 效 计, 并 将 有 关 证 据 报 学 生 处 处 理 十 三 对 学 生 的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监 考 教 师 应 填 写 学 生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登 记 表, 同 时 报 告 教 务 处 和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处 汇 总 后 当 日 公 布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必 须 在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给 予 其 纪 律 处 分 的 报 告, 报 学 生 处 按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十 四 监 考 教 师 应 切 实 监 督 考 场 纪 律, 不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或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接 受 巡 考 人 员 的 监 督 与 指 导 十 五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如 不 作 特 殊 说 明 一 般 为 120 分 钟, 监 考 教 师 不 得 擅 自 缩 短 或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十 六 学 生 完 成 考 试, 应 将 试 卷 交 监 考 教 师, 随 后 立 即 离 开 考 场 考 试 结 束 铃 响, 所 有 学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由 监 考 教 师 统 一 收 卷 经 监 考 教 师 催 促 仍 不 交 卷 者, 监 考 教 师 可 声 明 不 再 收 卷,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按 无 效 计 十 七 监 考 教 师 必 须 确 保 收 卷 过 程 秩 序 良 好, 并 在 收 卷 完 毕 后, 核 对 人 数 与 试 卷 份 数, 在 试 卷 袋 上 签 名 十 八 该 规 定 的 考 试 包 括 校 内 组 织 的 各 类 考 试, 包 括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非 统 一 安 排 的 课 程 考 试 或 考 核 活 动 可 参 照 执 行 ; 其 他 非 校 内 考 试 ( 如 国 家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 则 遵 照 其 特 别 制 定 的 考 试 规 范 执 行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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