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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錄 目 錄 頁 數 目 錄 i 圖 表 一 覽 ii 表 格 一 覽 iii 摘 要 iv 第 1 章 : 引 言 1 1.I 背 景 1 1.II 殘 疾 人 士 的 定 義 1 1.III 貧 窮 的 定 義 3 1.IV 研 究 報 告 導 讀 4 第 2 章 :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5 2.I 殘 疾 住 戶 5 2.II 殘 疾 普 遍 率 9 2.III 殘 疾 人 士 的 社 會 保 障 情 況 10 2.IV 主 要 觀 察 11 第 3 章 :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13 3.I 貧 窮 指 標 13 3.II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19 3.III 按 選 定 殘 疾 住 戶 組 別 劃 分 的 貧 窮 情 況 22 3.IV 按 地 區 分 析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27 3.V 小 結 30 3.VI 適 齡 工 作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形 態 與 成 因 31 3.VII 主 要 觀 察 37 3.VIII 按 選 定 社 會 經 濟 群 組 劃 分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41 的 貧 窮 情 況 便 覽 專 題 3.1 計 及 非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及 非 現 金 福 利 後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17 第 4 章 : 政 策 導 向 51 附 錄 一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的 技 術 細 節 及 其 局 限 54 二 殘 疾 住 戶 及 殘 疾 人 士 選 定 數 據 一 覽 表 57 三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與 支 援 76 常 用 詞 彙 88 縮 寫 95 參 考 文 獻 96 第 i 頁

6 圖 表 一 覽 圖 表 一 覽 頁 數 圖 年 殘 疾 住 戶, 按 住 戶 內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及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5 圖 年 殘 疾 人 士,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6 圖 年 歲 殘 疾 人 士, 按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劃 分 8 圖 年 殘 疾 普 遍 率,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9 圖 年 殘 疾 人 士, 按 受 惠 於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情 況 及 年 齡 劃 分 10 圖 年 選 定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扶 貧 成 效 15 圖 年 選 定 恆 常 現 金 非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及 公 屋 對 殘 疾 人 士 18 的 扶 貧 成 效 比 較 圖 年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19 圖 年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選 定 社 會 經 濟 群 組 劃 分 23 圖 年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按 選 定 社 會 經 濟 群 組 劃 分 24 圖 年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的 選 定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25 圖 年 單 親 及 新 移 民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的 選 定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26 圖 年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住 屋 類 型 劃 分 27 圖 年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按 住 屋 類 型 劃 分 27 圖 年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28 圖 年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28 圖 年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及 整 體 長 者 貧 窮 率,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30 劃 分 圖 年 歲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劃 分 32 圖 年 歲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有 否 領 33 取 綜 援 及 傷 殘 津 貼 及 沒 有 領 取 綜 援 的 原 因 劃 分 圖 年 歲 在 職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教 育 程 度 及 職 業 劃 34 分 圖 年 居 於 殘 疾 住 戶 的 歲 人 士, 按 是 否 殘 疾 人 士 劃 36 分 第 ii 頁

7 表 格 一 覽 表 格 一 覽 頁 數 表 年 貧 窮 線 門 檻, 按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3 表 年 殘 疾 人 士, 按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劃 分 6 表 年 殘 疾 人 士, 按 年 齡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及 日 常 生 活 面 7 對 的 困 難 劃 分 表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主 要 貧 窮 數 據 14 表 年 代 中 期 選 定 海 外 經 濟 體 歲 殘 疾 人 士 及 健 全 人 14 士 貧 窮 率 表 年 計 及 非 恆 常 現 金 及 非 現 金 項 目 的 殘 疾 人 士 主 要 貧 17 窮 數 據 表 年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年 齡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及 日 常 生 22 活 面 對 的 困 難 劃 分 表 年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及 長 者 貧 窮 率, 29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表 年 歲 在 職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的 就 業 收 入, 按 教 育 程 34 度 劃 分 表 年 歲 在 職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的 工 作 時 數 35 表 A 年 殘 疾 住 戶 及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57 表 A 年 殘 疾 住 戶 及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60 表 A 年 殘 疾 人 士, 按 年 齡 群 組 及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劃 分 64 表 A 年 歲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情 況 65 表 A.5 與 歲 殘 疾 人 士 同 住 的 歲 照 顧 者 的 情 況 67 表 A 年 殘 疾 住 戶 及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按 選 定 住 戶 類 70 別 劃 分 表 A 年 殘 疾 住 戶 及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72 第 iii 頁

8 摘 要 摘 要 引 言 ES.1 ES.2 ES.3 政 府 已 於 2014 年 11 月 公 布 了 2013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報 告 是 按 扶 貧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通 過 的 貧 窮 線 框 架, 詳 細 闡 述 及 分 析 2013 年 本 港 的 整 體 貧 窮 情 況 該 報 告 內 的 數 據, 絕 大 部 分 來 自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定 期 進 行 的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然 而, 該 統 計 調 查 沒 有 定 期 搜 集 住 戶 內 殘 疾 人 士 的 數 據, 因 此 報 告 並 未 能 為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作 詳 細 分 析 統 計 處 於 2013 年 透 過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進 行 了 一 項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搜 集 2013 年 全 港 住 戶 中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的 數 據 我 們 把 這 數 據 結 合 委 員 會 通 過 的 貧 窮 線 框 架, 從 而 分 析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結 果 詳 載 於 本 報 告 i 在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中, 殘 疾 人 士 包 括 一 些 從 事 某 種 活 動 的 能 力 受 限 制 或 有 所 欠 缺 的 人 士, 而 這 種 活 動 對 一 般 人 來 說, 是 可 用 正 常 方 式 或 在 正 常 能 力 範 圍 內 做 到 具 體 而 言, 殘 疾 人 士 是 指 任 何 人 士 (i) 在 統 計 時, 認 為 自 己 有 下 列 四 項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中 的 最 少 一 項, 並 已 持 續 或 預 料 會 持 續 最 少 六 個 月 的 時 間 :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 視 覺 有 困 難 ; 聽 覺 有 困 難 ; 及 言 語 能 力 有 困 難 ; 或 (ii) 經 認 可 的 醫 務 人 員 診 斷 有 下 列 四 項 精 神 健 康 殘 疾 中 的 最 少 一 項 : 精 神 病 / 情 緒 病 ; 自 閉 症 ;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 及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i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本 報 告 中 所 有 殘 疾 人 士 數 據 均 只 包 括 居 住 在 家 庭 住 戶 內 的 殘 疾 人 士, 當 中 並 不 包 括 居 住 於 院 舍 及 集 體 住 戶 的 殘 疾 人 士 第 iv 頁

9 摘 要 除 以 上 八 種 情 況 外,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實 際 上 還 包 括 了 智 障 的 情 況 但 由 於 有 關 專 題 訪 問 很 可 能 低 估 智 障 人 士 的 數 目, 因 此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本 報 告 所 有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的 分 析 不 包 括 智 障 人 士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的 技 術 細 節 及 其 局 限,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ES 年 的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是 統 計 處 繼 2000 年 及 2006/07 年 後, 第 三 次 進 行 的 類 似 專 題 訪 問, 當 中 所 採 用 的 殘 疾 定 義 與 前 一 次 大 致 相 同 統 計 處 在 採 用 有 關 定 義 時, 除 參 考 了 國 際 間 搜 集 殘 疾 人 士 數 據 的 類 似 統 計 調 查, 同 時 亦 參 考 香 港 康 復 計 劃 方 案 及 康 復 服 務 中 央 檔 案 室 所 涵 蓋 的 殘 疾 類 別, 以 及 按 本 地 情 況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訂 必 須 指 出, 在 是 項 專 題 訪 問 中, 考 慮 到 受 訪 者 在 回 答 問 題 時 的 困 難 程 度 以 及 在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中 界 定 不 同 殘 疾 類 別 時 可 能 遇 到 的 技 術 困 難, 是 項 統 計 調 查 中 較 普 遍 和 易 於 分 辨 的 殘 疾 類 別 (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視 覺 有 困 難 聽 覺 有 困 難 及 言 語 能 力 有 困 難 ) 按 受 訪 者 自 身 感 受 界 定, 並 未 以 醫 學 方 法 核 實 ii 事 實 上, 在 訪 問 中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核 實 亦 有 一 定 難 度 因 此 必 須 留 意,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的 定 義 相 比 現 時 申 領 傷 殘 津 貼 的 相 關 資 格 ( 即 申 請 人 必 須 經 由 衞 生 署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生 ( 或 在 極 為 特 殊 情 況 下 由 私 家 醫 院 註 冊 醫 生 ) 證 明 屬 於 嚴 重 殘 疾, 以 致 極 需 依 賴 他 人 協 助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 較 為 寬 鬆, 兩 者 不 可 混 為 一 談 故 此, 本 報 告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據, 不 能 與 行 政 記 錄 作 直 接 比 較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ES.5 在 2013 年, 根 據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所 採 納 殘 疾 的 定 義, 香 港 共 有 名 居 住 在 家 庭 住 戶 內 的 殘 疾 人 士, 佔 整 體 人 口 的 7.4%, 其 中 約 五 成 半 為 女 性 ; 近 六 成 為 65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殘 疾 普 遍 率 一 般 隨 年 齡 上 升 而 增 加, 而 女 性 亦 略 高 於 男 性 65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的 殘 疾 普 遍 率 為 31.6%, 這 與 其 他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 例 如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 的 情 況 相 近 數 據 顯 示, 殘 疾 人 士 的 殘 疾 類 別, 與 年 齡 亦 存 在 一 定 關 係 : 上 文 第 3 段 所 述 的 殘 疾 定 義 (i) 下 的 類 別 ( 例 如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及 視 覺 有 困 難 等 ), 以 長 ii 國 際 間 搜 集 殘 疾 人 士 數 據 的 統 計 調 查, 也 普 遍 基 於 受 訪 者 按 其 自 身 感 受 而 提 供 的 資 料, 而 界 定 受 訪 者 是 否 為 殘 疾 人 士 以 及 其 殘 疾 類 型 及 殘 疾 程 度, 如 美 國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歐 洲 聯 盟 等, 與 統 計 處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類 似 第 v 頁

10 摘 要 者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 至 於 定 義 (ii) 下 的 類 別 ( 例 如 自 閉 症 及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等 ), 則 以 兒 童 的 比 例 較 高 ES.6 ES.7 另 外, 按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分 析, 不 論 18 至 64 歲 適 齡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或 殘 疾 長 者, 他 們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比 例 ( 分 別 為 39.1% 及 2.1%) 均 遠 較 整 體 人 口 的 相 應 比 例 ( 分 別 為 72.8% 及 7.9%) 為 低 這 反 映 出 殘 疾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以 至 在 勞 工 市 場 的 參 與 程 度, 很 可 能 會 受 到 殘 疾 影 響 而 有 投 身 勞 工 市 場 的 適 齡 工 作 殘 疾 人 士, 他 們 的 失 業 率 (6.7% ) 亦 顯 著 較 同 齡 組 別 的 整 體 數 字 (3.7%) 高, 可 見 他 們 在 職 場 上 面 對 較 大 的 困 難, 因 而 容 易 導 致 較 大 的 經 濟 壓 力 儘 管 如 此, 須 留 意 殘 疾 人 士 失 業 率 高 於 整 體 人 口 失 業 率 在 其 他 經 濟 體 也 是 一 個 普 遍 的 現 象 相 比 2006/07 年, 這 情 況 亦 已 有 顯 著 改 善, 當 時 適 齡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失 業 率 為 11.1%, 而 相 關 年 齡 組 別 的 整 體 數 字 為 4.3% 不 過, 近 八 成 殘 疾 人 士 有 受 惠 於 社 會 保 障 系 統, 比 例 明 顯 較 整 體 人 口 為 高 (16.7%) 具 體 而 言,79.1%( 名 ) 殘 疾 人 士 均 有 領 取 不 同 類 別 的 社 會 保 障 津 助, 包 括 近 兩 成 ( 名 ) 殘 疾 人 士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數 字 高 於 全 港 整 體 人 口 的 6.1%( 人 ) 按 年 齡 分 析, 約 九 成 半 ( 名 ) 殘 疾 長 者 已 受 惠 於 社 會 保 障 系 統 iii 而 餘 下 約 半 成 ( 名 ) 殘 疾 長 者 中, 只 有 極 少 數 ( 約 600 人 ) 報 稱 有 經 濟 需 要 iv 受 惠 於 綜 援 或 社 會 福 利 金 的 18 歲 以 下 殘 疾 兒 童 及 適 齡 工 作 殘 疾 人 士 比 例 ( 分 別 為 48.8% 或 人 ; 及 58.4% 或 人 ), 均 遠 高 於 同 年 齡 層 人 口 的 相 應 比 例 ( 分 別 為 10.0% 或 人 ; 及 5.9% 或 人 )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ES.8 不 論 政 策 介 入 前 後, 本 港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率 皆 顯 著 高 於 整 體 水 平 不 少 海 外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亦 有 同 樣 現 象, 情 況 並 非 香 港 獨 有 2013 年, 本 港 殘 疾 人 士 的 主 要 貧 窮 指 標 ( 分 別 為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數 iii 視 乎 殘 疾 長 者 的 相 關 資 格, 他 們 可 受 惠 於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津 貼, 包 括 (i) 每 月 1,510 元 的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 不 論 年 齡 及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ii) 或 每 月 3,020 元 的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 不 論 年 齡 及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 或 (iii) 每 月 1,180 元 的 高 齡 津 貼 ( 對 象 為 年 齡 在 70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及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 或 (iv) 每 月 2,285 元 的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 對 象 為 年 齡 在 65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及 設 有 經 濟 審 查 ) iv 例 如, 他 們 報 稱 有 經 濟 需 要 但 未 能 通 過 入 息 及 資 產 的 審 查 / 有 經 濟 需 要 但 不 願 意 申 請 第 vi 頁

11 目 殘 疾 貧 窮 人 口 及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 如 下 : 2013 年 香 港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摘 要 政 策 介 入 前 : 戶 名 殘 疾 人 士 45.3%; 政 策 介 入 後 : 戶 名 殘 疾 人 士 29.5% 但 必 須 留 意, 專 題 訪 問 中 殘 疾 人 士 ( 包 括 一 些 從 事 某 種 活 動 的 能 力 受 限 制 或 有 所 欠 缺 的 人 士, 而 這 種 活 動 對 一 般 人 來 說, 是 可 用 正 常 方 式 或 在 正 常 能 力 範 圍 內 做 到 ) 的 定 義 比 現 時 申 領 傷 殘 津 貼 的 相 關 資 格 較 為 寬 鬆,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類 別 按 受 訪 者 在 訪 問 中 自 身 感 受 界 定, 並 未 以 醫 學 方 法 核 實 ( 殘 疾 人 士 的 定 義 和 本 報 告 中 殘 疾 人 士 數 據 的 主 要 局 限, 詳 見 1.II 節 及 附 錄 一 ) 值 得 指 出, 2013 年, 在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當 中, 約 有 三 成 表 示 其 日 常 生 活 並 沒 有 困 難 在 本 報 告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數 字 當 中 亦 包 括 這 些 未 必 會 被 部 分 人 士 視 為 殘 疾 的 人 士 ES.9 ES.10 ES.11 政 府 的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令 名 殘 疾 人 士 脫 貧,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減 幅 為 15.8 個 百 分 點, 殘 疾 貧 窮 人 口 的 減 幅 達 34.9%, 兩 者 皆 較 整 體 人 口 相 應 數 字 為 多 這 反 映 政 府 的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在 紓 緩 殘 疾 人 士 經 濟 壓 力 方 面, 有 一 定 成 效 在 殘 疾 人 士 較 通 常 受 惠 的 現 有 恆 常 現 金 福 利 中, 除 了 綜 援 是 以 住 戶 為 基 礎 計 算 及 發 放 津 貼 外, 其 他 福 利 包 括 傷 殘 津 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以 及 高 齡 津 貼, 都 是 以 個 人 或 夫 婦 ( 只 適 用 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 為 單 位, 而 扶 貧 成 效 的 計 算 則 是 以 整 個 住 戶 為 基 礎 從 社 會 經 濟 群 組 的 分 析 可 以 看 到, 大 部 分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均 集 中 於 長 者 綜 援 以 及 非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住 戶 內 而 單 親 及 新 移 民 殘 疾 住 戶 即 使 在 政 策 介 入 後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仍 然 偏 高,2013 年 達 48.4% 及 42.4%, 分 別 涉 及 名 及 名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另 外, 若 按 住 屋 類 型 分 析,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中 超 過 一 半 居 於 公 屋 ; 至 於 居 於 臨 屋 的 殘 疾 人 士 雖 然 人 數 不 多, 但 貧 窮 率 高 達 44.3% 按 地 區 分 析, 則 再 一 次 印 證 年 齡 因 素 與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息 息 相 關 具 體 而 言, 八 個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高 於 整 體 水 平 的 地 區, 其 殘 疾 長 者 貧 窮 率 亦 高 於 相 關 全 港 水 平 ; 而 且, 相 關 地 區 當 中, 有 六 個 的 整 體 長 者 貧 窮 率 亦 高 於 相 應 的 全 港 數 字 第 vii 頁

12 摘 要 殘 疾 貧 窮 人 口 按 年 齡 分 類 的 分 析 ES.12 進 一 步 分 析 政 策 介 入 後 按 年 齡 劃 分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口 ( 及 貧 窮 率 ),2013 年 的 數 字 為 : 18 歲 以 下 兒 童 :5 000 名 殘 疾 人 士 ( 貧 窮 率 20.5%, 略 高 於 同 齡 組 別 的 整 體 數 字 18.6%); 18 至 64 歲 人 士 : 名 殘 疾 人 士 ( 貧 窮 率 22.4%, 為 同 齡 組 別 整 體 數 字 10.5% 的 兩 倍 有 多 ); 及 65 歲 及 以 上 長 者 : 名 殘 疾 人 士 ( 貧 窮 率 34.6%, 略 高 於 同 齡 組 別 的 整 體 數 字 30.5%) 65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ES.13 ES.14 就 貧 窮 殘 疾 長 者 而 言, 其 貧 窮 形 態 亦 與 貧 窮 長 者 相 似, 絕 大 多 數 殘 疾 長 者 都 沒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然 而, 長 者 無 論 是 否 殘 疾, 沒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比 例 都 會 自 然 較 高, 在 缺 乏 就 業 收 入 的 情 況 下, 貧 窮 率 也 會 較 高 到 底 有 關 長 者 是 因 年 老 退 休 而 離 開 勞 工 市 場, 還 是 因 殘 疾 而 無 法 工 作, 則 難 以 分 辨 和 判 斷 正 如 上 文 第 8 段 所 述, 專 題 訪 問 中 就 殘 疾 人 士 所 採 用 的 定 義 相 對 寬 鬆 事 實 上, 本 報 告 的 2013 年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數 字 ( 人 ) 當 中, 約 有 三 分 一 表 示 其 日 常 生 活 並 沒 有 困 難 同 時, 在 沒 有 領 取 綜 援 的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中, 近 一 半 皆 報 稱 沒 有 經 濟 需 要 除 傷 殘 津 貼 外, 政 府 為 殘 疾 長 者 所 提 供 的 一 系 列 經 濟 援 助, 與 一 般 為 長 者 所 提 供 的 項 目 大 致 相 同, 包 括 綜 援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及 高 齡 津 貼 報 稱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非 綜 援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亦 大 部 分 受 惠 於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包 括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 51.6% ) 高 齡 津 貼 (29.9%) 及 傷 殘 津 貼 (15.0%) 有 就 業 的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與 其 他 在 職 人 士 一 樣, 如 果 符 合 資 格, 可 以 申 請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v v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在 2011 年 10 月 推 出, 目 的 是 協 助 低 收 入 在 職 人 士 減 輕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並 鼓 勵 他 們 持 續 就 業 符 合 交 津 計 劃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限 額 及 其 他 申 請 資 格 的 在 職 人 士, 不 論 是 否 殘 疾, 可 申 領 每 月 600 元 的 全 額 津 貼 ( 如 每 月 工 作 不 少 於 72 小 時 ) 或 每 月 300 元 的 半 額 津 貼 ( 如 每 月 工 作 雖 不 足 72 小 時 但 不 少 於 36 小 時 )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底, 共 有 人 受 惠 於 交 津 計 劃, 當 中 人 (3.1%) 為 65 及 以 上 政 府 沒 有 殘 疾 人 士 受 惠 於 交 津 計 劃 的 資 料 第 viii 頁

13 摘 要 ES.15 除 經 濟 援 助 外, 政 府 亦 提 供 一 系 列 措 施, 以 推 廣 積 極 樂 頤 年 vi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是 提 供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予 長 者, 包 括 殘 疾 長 者, 讓 他 們 可 以 在 家 中 生 活 至 於 那 些 不 能 獨 立 生 活 或 無 法 由 家 人 給 予 充 分 照 顧 的 長 者 ( 包 括 殘 疾 長 者 ), 我 們 為 他 們 提 供 合 適 的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在 社 區 支 援 和 住 宿 照 顧 方 面 的 措 施 和 服 務, 載 於 附 錄 三 的 第 17 至 19 段 18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ES.16 ES.17 ES.18 貧 窮 的 殘 疾 兒 童 (5 000 人 ) 為 數 雖 少, 但 他 們 當 中 依 然 有 近 五 分 之 一 (900 人 ) 表 示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很 大 困 難, 或 需 政 府 特 別 關 顧, 提 供 更 多 支 援 現 時, 合 資 格 殘 疾 兒 童 可 受 惠 於 傷 殘 津 貼 或 綜 援, 以 及 長 者 及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優 惠 計 劃 vii 除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予 有 殘 疾 兒 童 的 家 庭, 政 府 致 力 為 剛 出 生 至 六 歲 的 殘 疾 兒 童 或 可 能 成 為 殘 疾 的 兒 童, 提 供 有 助 身 心 發 展 和 提 升 社 交 能 力 的 早 期 介 入 服 務, 從 而 提 高 他 們 入 讀 普 通 學 校 和 參 與 日 常 活 動 的 機 會, 並 協 助 家 庭 應 付 其 特 別 需 要 就 此, 政 府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學 前 服 務 和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 載 於 附 錄 三 的 第 5 至 7 段 ) 至 於 就 讀 中 小 學 的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政 府 透 過 為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專 業 支 援 和 教 師 培 訓, 協 助 學 校 照 顧 這 些 學 生 的 需 要, 幫 助 他 們 發 展 潛 能 就 特 殊 教 育 方 面 的 詳 情, 請 參 見 附 錄 三 的 第 8 至 14 段 18 至 64 歲 人 士 ES.19 分 析 亦 顯 示, 即 使 是 適 齡 工 作 (18 至 64 歲 ) 的 非 長 者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比 例 同 樣 偏 低, 而 在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的 困 難 程 度 亦 相 當 高 所 以, 聚 焦 分 析 18 至 64 歲 這 年 齡 群 組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其 貧 窮 成 因 可 歸 納 為 三 個 : (i) 因 其 殘 疾 影 響 工 作 能 力 而 無 法 投 身 勞 工 市 場 ; vi vii 政 府 的 目 的 是 鼓 勵 長 者 持 續 學 習 和 參 與 義 工 社 交 及 經 濟 活 動, 善 用 他 們 豐 富 的 經 驗 知 識 和 專 長, 讓 他 們 的 黃 金 歲 月 過 得 更 豐 盛 更 精 彩 已 推 出 的 一 系 列 項 目 包 括 長 者 學 苑 計 劃 老 有 所 為 活 動 計 劃 左 鄰 右 里 積 極 樂 頤 年 計 劃 及 長 者 及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優 惠 計 劃 長 者 及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優 惠 計 劃 的 受 惠 對 象, 現 包 括 65 及 以 上 長 者 65 歲 以 下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的 綜 援 計 劃 受 助 人, 以 及 65 歲 以 下 的 傷 殘 津 貼 受 惠 人 受 惠 人 可 以 在 任 何 日 子 和 時 間 以 每 程 2 元 的 優 惠 票 價, 乘 搭 港 鐵 一 般 路 線 專 營 巴 士 及 渡 輪 第 ix 頁

14 摘 要 (ii) 即 使 殘 疾 人 士 願 意 工 作, 或 會 面 對 較 高 的 失 業 風 險 ; 而 在 職 的 殘 疾 人 士 亦 受 其 健 康 狀 況 影 響, 較 難 擔 任 全 職 工 作, 加 上 教 育 程 度 技 術 水 平 較 低 等 因 素 影 響, 令 就 業 收 入 水 平 偏 低 和 不 穩 定 ; 及 (iii) 與 殘 疾 人 士 同 住 的 照 顧 者, 因 要 照 料 殘 疾 人 士 的 日 常 生 活, 無 法 抽 身 全 職 工 作, 影 響 整 個 住 戶 的 收 入 ES.20 政 府 充 分 認 同 大 部 分 殘 疾 人 士 能 夠 勝 任 某 些 具 生 產 效 益 的 工 作 一 些 殘 疾 人 士 ( 視 乎 其 殘 疾 程 度 及 性 質 ) 可 能 不 適 宜 投 身 公 開 市 場, 而 其 他 殘 疾 人 士 可 能 需 要 協 助, 為 投 身 公 開 市 場 和 持 續 就 業 作 好 準 備 就 此, 政 府 不 但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支 援, 還 為 他 們 的 僱 主 提 供 協 助, 並 為 僱 主 提 供 誘 因 及 推 行 鼓 勵 措 施 以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另 一 方 面, 合 資 格 的 在 職 人 士, 不 論 是 否 有 殘 疾, 皆 可 受 惠 於 交 津 計 劃 ; 當 中 部 分 亦 可 受 惠 於 長 者 及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優 惠 計 劃 viii 有 關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措 施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三 第 20 段 ES.21 政 府 亦 深 切 理 解 家 人 / 照 顧 者 照 顧 殘 疾 人 士 的 壓 力 政 府 的 策 略 性 方 向, 是 加 強 殘 疾 人 士 和 他 們 的 照 顧 者 的 能 力, 讓 他 們 成 為 能 貢 獻 社 會 的 資 本 根 據 此 方 向, 我 們 為 殘 疾 人 士 的 照 顧 者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訓 練 和 支 援 服 務 ix, 以 提 升 照 顧 者 的 能 力, 並 減 輕 他 們 在 照 顧 殘 疾 家 人 時 所 面 對 的 壓 力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的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三 第 17 段 政 策 導 向 ES.22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扶 貧 工 作, 尤 其 是 關 顧 弱 勢 社 群 的 需 要 透 過 2013 年 進 行 的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結 合 貧 窮 線 數 據, 統 計 處 統 整 出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本 報 告 就 其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作 出 了 詳 細 分 析 : 根 據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所 採 納 殘 疾 的 定 義, 近 七 成 viii 請 參 見 註 vii 有 關 長 者 及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優 惠 計 劃 的 覆 蓋 範 圍 ix 多 項 提 供 予 殘 疾 人 士 照 顧 者 的 支 援, 包 括 殘 疾 人 士 家 長 / 親 屬 資 源 中 心 為 照 顧 者 提 供 的 訓 練 及 支 援, 提 昇 他 們 照 顧 殘 疾 人 士 的 能 力, 紓 緩 他 們 的 壓 力 ; 殘 疾 人 士 家 長 / 親 屬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一 個 集 中 的 地 點, 讓 有 類 似 問 題 的 家 長 及 親 屬 / 照 顧 者 可 交 流 經 驗, 並 在 中 心 職 員 的 協 助 下 互 相 幫 助 ; 同 時 為 家 人 / 照 顧 者 服 務 的 精 神 健 康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 及 殘 疾 幼 兒 暫 託 服 務 讓 照 顧 者 可 以 暫 時 卸 下 照 顧 責 任, 處 理 個 人 事 務 或 需 要 等 第 x 頁

15 摘 要 ( 名 )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為 65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因 此,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的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和 整 體 貧 窮 長 者 有 不 少 相 似 之 處 例 如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大 多 沒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缺 乏 就 業 收 入, 面 對 較 高 貧 窮 風 險 至 於 貧 窮 的 殘 疾 兒 童 ( 人 ) 為 數 雖 少, 其 貧 窮 率 (20.5%) 亦 與 整 體 人 口 的 相 應 水 平 (18.6%) 相 若, 但 他 們 當 中 依 然 有 近 五 分 之 一 (900 人 ) 表 示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很 大 困 難, 或 需 政 府 特 別 關 顧, 提 供 更 多 支 援 適 齡 工 作 (18 至 64 歲 )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有 人, 數 據 顯 示 他 們 面 對 的 貧 窮 風 險 遠 高 於 整 體 同 齡 組 別 即 使 在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其 貧 窮 率 (22.4%) 仍 為 整 體 同 齡 人 士 (10.5%) 的 兩 倍 多 ES.23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顯 示, 適 齡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面 對 較 高 貧 窮 風 險 : 無 法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2013 年 沒 有 領 取 綜 援 及 傷 殘 津 貼 並 且 沒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名 18 至 64 歲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當 中, 有 約 四 分 之 一 (1 800 人 ) 表 示 有 經 濟 需 要 殘 疾 人 士 面 對 的 就 業 困 難 :18 至 64 歲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當 中, 失 業 率 高 達 10.9% ( 700 人 ), 而 約 三 成 (1 900 人 ) 只 能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殘 疾 人 士 的 照 顧 者 難 以 全 職 工 作 : 由 於 照 顧 殘 疾 人 士 的 責 任, 適 齡 工 作 的 照 顧 者 即 使 有 能 力 亦 無 法 全 面 投 身 勞 工 市 場 ES.24 ES.25 ES.26 政 府 會 繼 續 向 有 不 同 需 要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適 切 及 針 對 性 的 支 援 措 施 就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政 府 會 繼 續 提 供 適 當 的 經 濟 援 助 現 時 絕 大 部 分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95.0% 或 人 ) 已 受 惠 於 綜 援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高 齡 津 貼 或 傷 殘 津 貼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推 廣 積 極 樂 頤 年 及 提 供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至 於 殘 疾 兒 童, 政 府 除 了 幫 助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家 庭 外, 亦 會 致 力 增 加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名 額, 及 透 過 整 合 現 有 措 施 及 試 行 新 措 施, 繼 續 第 xi 頁

16 摘 要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切 的 培 訓 / 教 育 ES.27 ES.28 ES.29 對 於 適 齡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政 府 重 申 其 目 標 是 幫 助 殘 疾 人 士 憑 他 們 的 能 力 ( 而 非 因 其 殘 疾 ) 去 覓 得 合 適 的 工 作, 並 同 時 致 力 推 廣 傷 健 共 融 的 社 會, 讓 殘 疾 人 士 的 權 利 能 力 和 貢 獻 獲 得 適 當 的 肯 定 除 繼 續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和 就 業 支 援, 以 增 強 他 們 的 能 力 ( 但 亦 明 白 一 些 殘 疾 人 士 未 必 適 合 全 職 工 作 ) 外,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採 取 正 面 的 鼓 勵 措 施, 包 括 嘉 許 良 好 僱 主 在 僱 主 間 推 廣 良 好 的 做 法 透 過 社 會 企 業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推 動 公 私 營 機 構 支 持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及 為 僱 主 提 供 誘 因 和 協 助 等, 以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我 們 會 繼 續 促 進 社 會 對 殘 疾 人 士 權 利 和 能 力 的 認 知 政 府 會 繼 續 為 殘 疾 人 士 照 顧 者 提 供 支 援 以 滿 足 他 們 的 需 要, 如 輔 導, 訓 練 和 暫 託 服 務 等 政 府 亦 注 意 到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向 來 自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照 顧 者 提 供 津 貼 政 府 在 2014 年 6 月, 透 過 關 愛 基 金 推 行 為 低 收 入 家 庭 護 老 者 提 供 生 活 津 貼 試 驗 計 劃 政 府 會 在 計 劃 期 間 進 行 檢 討, 評 估 其 成 效 及 影 響 政 府 會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計 劃 的 發 展 和 評 估, 包 括 相 應 的 措 施 是 否 適 用 於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政 府 會 考 慮 在 適 當 時 期 進 行 一 次 性 的 專 題 訪 問 調 查, 以 持 續 監 察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第 xii 頁

17 第 1 章 : 引 言 1 引 言 1.I 背 景 1.1 政 府 已 於 2014 年 11 月 公 布 了 2013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報 告 是 按 扶 貧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通 過 的 貧 窮 線 框 架, 詳 細 闡 述 及 分 析 2013 年 本 港 的 整 體 貧 窮 情 況 該 報 告 內 的 數 據, 絕 大 部 分 來 自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定 期 進 行 的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然 而, 該 統 計 調 查 沒 有 定 期 搜 集 住 戶 內 殘 疾 人 士 的 數 據, 因 此 報 告 並 未 能 為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作 詳 細 分 析 1.2 統 計 處 於 2013 年 透 過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進 行 了 一 項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搜 集 2013 年 全 港 住 戶 中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的 數 據 我 們 把 這 數 據 結 合 委 員 會 通 過 的 貧 窮 線 框 架, 從 而 分 析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結 果 詳 載 於 本 報 告 1 1.II 殘 疾 人 士 的 定 義 1.3 在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中, 殘 疾 人 士 包 括 一 些 從 事 某 種 活 動 的 能 力 受 限 制 或 有 所 欠 缺 的 人 士, 而 這 種 活 動 對 一 般 人 來 說, 是 可 用 正 常 方 式 或 在 正 常 能 力 範 圍 內 做 到 具 體 而 言, 殘 疾 人 士 是 指 任 何 人 士 (i) 在 統 計 時, 認 為 自 己 有 下 列 四 項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中 的 最 少 一 項, 並 已 持 續 或 預 料 會 持 續 最 少 六 個 月 的 時 間 :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 視 覺 有 困 難 ; 聽 覺 有 困 難 ; 及 言 語 能 力 有 困 難 ; 2 或 (ii) 經 認 可 的 醫 務 人 員 診 斷 有 下 列 四 項 精 神 健 康 殘 疾 中 的 最 少 一 項 精 神 病 / 情 緒 病 ; 自 閉 症 ; 1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本 報 告 中 所 有 殘 疾 人 士 數 據 均 只 包 括 居 住 在 家 庭 住 戶 內 的 殘 疾 人 士, 當 中 並 不 包 括 居 住 於 院 舍 及 集 體 住 戶 的 殘 疾 人 士 2 包 括 西 醫 及 中 醫 第 1 頁

18 第 1 章 : 引 言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 及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除 以 上 八 種 情 況 外,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實 際 上 還 包 括 了 智 障 的 情 況 但 由 於 有 關 專 題 訪 問 很 可 能 低 估 智 障 人 士 的 數 目, 因 此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本 報 告 所 有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的 分 析 不 包 括 智 障 人 士 有 關 此 局 限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年 的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是 統 計 處 繼 2000 年 及 2006/07 年 後, 第 三 次 進 行 的 類 似 專 題 訪 問, 當 中 所 採 用 的 殘 疾 定 義 與 前 一 次 大 致 相 同 統 計 處 在 採 用 有 關 定 義 時, 除 參 考 了 國 際 間 搜 集 殘 疾 人 士 數 據 的 類 似 統 計 調 查, 同 時 亦 參 考 香 港 康 復 計 劃 方 案 及 康 復 服 務 中 央 檔 案 室 3 ( 檔 案 室 ) 所 涵 蓋 的 殘 疾 類 別, 以 及 按 本 地 情 況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訂 必 須 留 意, 有 關 的 殘 疾 定 義, 和 檔 案 室 所 採 用 的 定 義 不 盡 相 同 在 是 項 專 題 訪 問 中, 考 慮 到 受 訪 者 在 回 答 問 題 時 的 困 難 程 度 以 及 在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中 界 定 不 同 殘 疾 類 別 時 可 能 遇 到 的 技 術 困 難, 是 項 統 計 調 查 中 較 普 遍 和 易 於 分 辨 的 殘 疾 類 別 (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視 覺 有 困 難 聽 覺 有 困 難 及 言 語 能 力 有 困 難 ) 按 受 訪 者 自 身 感 受 界 定, 並 未 以 醫 學 方 法 核 實 4 事 實 上, 在 訪 問 中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核 實 亦 有 一 定 難 度 故 此, 本 報 告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據, 不 能 與 檔 案 室 的 行 政 記 錄 作 直 接 比 較 1.5 另 外 一 點 必 須 留 意 的 是,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的 定 義 相 比 現 時 申 領 傷 殘 津 貼 的 相 關 資 格 ( 即 申 請 人 必 須 經 由 衞 生 署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醫 生 ( 或 在 極 為 特 殊 情 況 下 由 私 家 醫 院 註 冊 醫 生 ) 證 明 屬 於 嚴 重 殘 疾, 以 致 極 需 依 賴 他 人 協 助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 較 為 寬 鬆, 兩 者 不 可 混 為 一 談 5 有 關 本 報 告 所 用 殘 疾 人 士 統 計 數 字 的 技 3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檔 案 室 為 合 資 格 的 殘 疾 人 士 簽 發 登 記 證, 讓 持 證 人 在 有 需 要 時 出 示 此 證, 以 證 明 其 本 身 的 殘 疾 身 份 及 類 別 因 此, 檔 案 室 備 存 了 自 願 在 檔 案 室 登 記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基 本 人 口 情 況 資 料 4 國 際 間 搜 集 殘 疾 人 士 數 據 的 統 計 調 查, 也 普 遍 基 於 受 訪 者 按 其 自 身 感 受 而 提 供 的 資 料, 而 界 定 受 訪 者 是 否 為 殘 疾 人 士 以 及 其 殘 疾 類 型 及 殘 疾 程 度, 如 美 國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 經 合 組 織 ) 歐 洲 聯 盟 等, 與 統 計 處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類 似 5 傷 殘 津 貼 的 目 的 是 為 嚴 重 殘 疾 的 香 港 居 民 每 月 提 供 現 金 津 貼, 以 應 付 因 殘 疾 而 引 致 的 特 別 需 要 一 般 來 說, 經 由 衞 生 署 或 醫 管 局 醫 生 ( 或 在 極 為 特 殊 情 況 下 由 私 家 醫 院 註 冊 醫 生 ) 證 明 為 嚴 重 殘 疾, 以 致 極 需 他 人 協 助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而 其 嚴 重 殘 疾 情 況 將 持 續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的 人 士 可 申 領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至 於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方 面, 申 請 人 除 要 符 合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的 資 格 外, 還 須 被 醫 生 證 實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需 要 他 人 不 斷 照 顧, 及 並 沒 有 在 受 政 府 資 助 的 院 舍 或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公 立 醫 院 及 機 構 接 受 住 院 照 顧, 或 在 教 育 局 轄 下 的 特 殊 學 校 寄 宿 第 2 頁

19 第 1 章 : 引 言 術 細 節, 及 其 他 解 讀 有 關 數 字 需 注 意 的 事 項,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1.6 是 項 專 題 訪 問 搜 集 的 資 料 和 數 據, 一 方 面 有 助 我 們 深 入 了 解 本 港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及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另 一 方 面, 套 用 委 員 會 制 定 的 貧 窮 線 框 架, 我 們 亦 可 識 別 及 量 化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以 進 一 步 分 析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型 態 及 成 因 下 一 節 會 簡 述 該 貧 窮 線 框 架 的 定 義 及 2013 年 本 港 整 體 的 貧 窮 情 況 1.III 貧 窮 的 定 義 1.7 考 慮 到 本 港 發 展 水 平, 及 貧 窮 線 作 為 重 要 政 策 工 具 的 三 大 功 能 ( 即 了 解 貧 窮 情 況 協 助 政 策 制 訂 及 評 估 政 策 成 效 ) 和 五 個 制 訂 原 則 ( 即 易 於 量 度 具 國 際 可 比 性 足 夠 數 據 支 持 具 成 本 效 益, 和 容 易 整 理 及 解 讀 ), 並 充 分 參 考 本 地 及 外 國 經 驗 後, 委 員 會 採 納 了 相 對 貧 窮 的 概 念, 以 政 策 介 入 前 ( 即 稅 前 和 社 會 福 利 轉 移 前 ) 的 每 月 住 戶 收 入 中 位 數 的 50% 劃 線 1.8 貧 窮 線 的 其 中 一 大 功 能 是 審 視 扶 貧 政 策 的 成 效 為 免 貧 窮 線 受 政 府 政 策 措 施 所 影 響, 貧 窮 線 門 檻 以 政 策 介 入 前 的 住 戶 收 入 為 基 礎, 以 反 映 住 戶 的 最 真 實 情 況 根 據 貧 窮 線 框 架, 家 庭 住 戶 每 月 住 戶 收 入 低 於 相 應 住 戶 人 數 的 貧 窮 線 門 檻, 便 會 被 界 定 為 貧 窮 住 戶, 而 居 於 其 中 的 人 口 則 為 貧 窮 人 口,2013 年 的 貧 窮 線 門 檻 見 於 表 1.1 有 關 貧 窮 線 的 詳 細 框 架 及 技 術 細 節, 請 參 閱 2013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表 1.1:2013 年 貧 窮 線 門 檻, 按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 元, 每 月 ) 貧 窮 線 一 人 3,500 二 人 8,300 三 人 12,500 四 人 15,400 五 人 16,000 六 人 及 以 上 17,100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1.9 該 報 告 顯 示,2013 年 政 策 介 入 前 的 整 體 貧 窮 住 戶 數 目 為 戶, 貧 窮 人 口 為 人, 而 貧 窮 率 為 19.9%;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第 3 頁

20 第 1 章 : 引 言 介 入 後 6, 相 關 的 數 字 減 至 戶 人 及 14.5% 至 於 貧 窮 差 距 方 面 7 8, 政 策 介 入 後 每 年 總 貧 窮 差 距 及 每 月 平 均 差 距 分 別 為 150 億 元 及 3,300 元 ; 相 比 政 策 介 入 前 的 數 字 ( 每 年 306 億 元 及 每 月 4,600 元 ), 總 貧 窮 差 距 在 政 策 介 入 後 劇 減 逾 一 半, 高 達 156 億 元 9 1.IV 研 究 報 告 導 讀 1.10 本 報 告 接 下 來 的 三 個 章 節, 將 涵 蓋 以 下 內 容 : 第 2 章 分 析 2013 年 本 港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第 3 章 進 一 步 探 討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了 解 其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及 貧 窮 成 因 第 4 章 根 據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政 策 導 向 的 建 議 6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包 括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高 齡 津 貼 及 傷 殘 津 貼 等 7 與 貧 窮 量 和 貧 窮 率 所 量 度 貧 窮 的 闊 度 不 同, 貧 窮 差 距 旨 在 估 算 貧 窮 的 深 度, 即 理 論 上 要 將 貧 窮 住 戶 拉 回 至 貧 窮 線 所 需 的 金 額 這 數 字 能 為 監 察 貧 窮 情 況 和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提 供 有 用 的 參 考, 亦 是 國 際 間 常 用 的 貧 窮 指 標 8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政 策 介 入 後 指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9 須 留 意 政 策 介 入 的 投 放 金 額 通 常 會 高 於 政 策 介 入 前 後 總 貧 窮 差 距 的 減 幅, 主 要 因 為 有 不 少 項 目 亦 同 時 惠 及 非 貧 窮 住 戶 第 4 頁

21 第 2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2.1 按 照 統 計 處 於 2013 年 透 過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本 章 會 概 括 闡 述 2013 年 本 港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旨 在 為 第 3 章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情 況 的 詳 細 分 析, 提 供 背 景 資 料 有 關 的 主 要 數 據 詳 載 於 附 錄 二 10 2.I 殘 疾 住 戶 圖 2.1:2013 年 殘 疾 住 戶, 按 住 戶 內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及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a) 按 住 戶 內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劃 分 (b) 按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兩 名 13.7% 三 名 及 以 上 0.7% 三 人 22.0% 四 人 16.0% 五 人 6.8% 六 人 及 以 上 3.1% 一 名 85.7% 二 人 30.5% 一 人 21.6% 平 均 殘 疾 成 員 人 數 :1.2 平 均 住 戶 人 數 :2.7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殘 疾 住 戶 數 目 : 根 據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所 採 納 殘 疾 的 定 義, 在 2013 年, 全 港 個 家 庭 住 戶 中, 戶 有 殘 疾 成 員 ( 殘 疾 住 戶 ), 佔 總 數 18.1% 在 這 些 住 戶 當 中, 超 過 八 成 半 有 一 名 殘 疾 人 士,13.7% 有 兩 名 殘 疾 人 士 ; 住 戶 中 有 三 名 及 以 上 殘 疾 人 士 的 比 例 不 足 1%( 圖 2.1(a)) 殘 疾 住 戶 大 部 分 為 三 人 及 以 下 家 庭 ( 圖 2.1(b)) 其 中, 戶 (21.6%) 為 獨 居 的 殘 疾 住 戶 ; 二 人 家 庭 數 目 為 戶 (30.5%), 有 關 家 庭 組 成 主 要 為 夫 婦 關 係 ; 而 三 人 家 庭 數 目 為 戶 (22.0%), 殘 疾 人 士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主 要 為 父 母 與 子 女 2.3 聚 焦 於 有 關 家 庭 住 戶 內 的 殘 疾 人 士 作 分 析, 在 2013 年, 全 港 共 有 10 殘 疾 住 戶 指 一 個 家 庭 住 戶 內 有 至 少 一 名 符 合 第 1.II 節 所 定 義 的 殘 疾 人 士 有 關 住 戶 未 必 所 有 成 員 皆 為 殘 疾 人 士 第 5 頁

22 第 2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名 殘 疾 人 士, 女 性 所 佔 比 例 略 高 於 一 半 ( 圖 2.2(a)) 按 年 齡 分 析, 接 近 六 成 殘 疾 人 士 為 65 歲 及 以 上 長 者, 其 年 齡 中 位 數 為 78 歲 ;18 歲 以 下 兒 童 則 只 佔 4.8%,18 至 64 歲 人 士 佔 剩 餘 的 36.0%( 圖 2.2(b)), 這 些 數 字 大 抵 上 反 映 出 殘 疾 人 士 多 為 長 者 圖 2.2: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a) 按 性 別 劃 分 (b) 按 年 齡 劃 分 18 歲 以 下 4.8% 女 性 56.4% 男 性 43.6% 65 歲 及 以 上 59.1% 歲 36.0%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表 2.1: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按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劃 分 只 有 一 種 殘 疾 類 別 有 多 於 一 種 殘 疾 類 別 合 計 ('000) (%) ('000) (%) ('000) (%)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視 覺 有 困 難 聽 覺 有 困 難 言 語 能 力 有 困 難 ** 精 神 健 康 殘 疾 精 神 病 / 情 緒 病 自 閉 症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 所 有 殘 疾 人 士 註 : (**) 由 於 有 多 於 一 種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的 人 士 會 分 別 被 點 算 在 個 別 的 殘 疾 類 別 內, 殘 疾 人 士 的 合 計 數 目 較 個 別 殘 疾 類 別 人 士 數 目 的 總 和 為 小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第 6 頁

23 第 2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2.4 殘 疾 人 士 可 能 有 多 於 一 種 殘 疾 類 別 具 體 而 言, 儘 管 近 七 成 殘 疾 人 士 只 有 一 種 殘 疾 ; 但 亦 有 約 三 成 有 多 於 一 種 殘 疾 在 只 有 一 種 殘 疾 類 別 的 人 士 當 中, 最 常 見 的 殘 疾 類 別 為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佔 約 四 成 ; 其 次 是 精 神 病 / 情 緒 病 及 視 覺 有 困 難 ( 表 2.1) 2.5 把 表 2.1 的 八 種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進 一 步 歸 納 為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及 按 殘 疾 類 別 劃 分 **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精 神 健 康 殘 疾, 並 按 年 齡 分 析 這 兩 個 主 要 殘 疾 類 別, 超 過 九 成 半 殘 疾 長 者 患 有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 而 殘 疾 兒 童 中 則 大 多 數 患 有 精 神 健 康 殘 疾 (83.0%)( 表 2.2) 表 2.2: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按 年 齡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及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的 困 難 劃 分 18 歲 以 下 18 至 64 歲 65 歲 及 以 上 合 計 ('000) (%) ('000) (%) ('000) (%) ('000) (%)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視 覺 有 困 難 聽 覺 有 困 難 言 語 能 力 有 困 難 ** 精 神 健 康 殘 疾 精 神 病 / 情 緒 病 自 閉 症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 按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的 困 難 劃 分 很 大 困 難 少 許 困 難 沒 有 困 難 ** 所 有 殘 疾 人 士 註 : (**) 由 於 有 多 於 一 種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的 人 士 會 分 別 被 點 算 在 個 別 的 殘 疾 類 別 內, 殘 疾 人 士 的 合 計 數 目 較 個 別 殘 疾 類 別 人 士 數 目 的 總 和 為 小 (~) 一 名 人 士 可 能 有 多 於 一 種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因 此 他 / 她 在 日 常 生 活 有 困 難 不 一 定 只 受 單 一 種 殘 疾 類 別 影 響 ( ) 由 於 統 計 誤 差 大, 有 關 統 計 數 據 不 予 公 布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2.6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按 年 齡 分 析, 儘 管 殘 疾 人 士 的 殘 疾 類 別 相 當 不 第 7 頁

24 第 2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同, 但 他 們 日 常 生 活 所 面 對 困 難 程 度 的 差 異 卻 不 大 殘 疾 長 者 及 18 至 64 歲 的 殘 疾 適 齡 工 作 人 士 當 中, 約 一 半 表 示 因 其 殘 疾 而 令 其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少 許 困 難 ; 而 表 示 面 對 很 大 困 難 的 約 有 一 成 半 ; 其 餘 約 三 成 半 則 表 示 沒 有 困 難 至 於 殘 疾 兒 童 表 示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的 困 難 程 度, 則 普 遍 略 低 於 另 外 兩 個 年 齡 組 別 ( 表 2.2) 2.7 殘 疾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以 至 在 勞 工 市 場 的 參 與 程 度, 很 可 能 會 受 到 殘 疾 影 響 按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劃 分, 名 的 殘 疾 適 齡 工 作 人 士 當 中, 只 有 39.1%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 圖 2.3(a)), 遠 低 於 整 體 人 口 中 同 年 齡 層 的 相 應 比 例 (72.8%) 同 時, 這 些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18 至 64 歲 殘 疾 人 士, 其 失 業 率 為 6.7%, 高 於 同 齡 組 別 的 整 體 數 字 (3.7%) 儘 管 如 此, 殘 疾 人 士 失 業 率 高 於 整 體 人 口 失 業 率 在 其 他 經 濟 體 也 是 一 個 普 遍 的 現 象 11 相 比 2006/07 年, 這 情 況 已 有 顯 著 改 善, 當 時 適 齡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失 業 率 為 11.1%, 而 相 關 年 齡 組 別 的 整 體 數 字 為 4.3% 而 沒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人 士 當 中 有 接 近 一 半 原 因 是 由 於 病 患 / 傷 殘 ( 圖 2.3(b)) 至 於 殘 疾 長 者 中, 更 只 有 2.1%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遠 低 於 整 體 長 者 的 7.9% 圖 2.3:2013 年 歲 殘 疾 人 士, 按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劃 分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39.1% (a) 按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劃 分 失 業 2.6% (b) 按 沒 有 從 事 濟 活 動 的 原 因 劃 分 其 他 6.7% 學 生 3.2% 在 職 36.5% 非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60.9% 病 患 / 傷 殘 48.4% 退 休 人 士 19.4% 料 理 家 務 者 22.3% 歲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 歲 沒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11 根 據 經 合 組 織 研 究 (2009 年 ), 在 2000 年 代 中 期,20 至 64 歲 殘 疾 適 齡 工 作 人 士 於 經 合 組 織 27 個 經 濟 體 的 平 均 失 業 率 為 13.7%, 為 健 全 人 士 相 應 失 業 率 (6.7%) 的 兩 倍 詳 情 請 參 閱 經 合 組 織 (2009 年 ), Sickness, Disability and Work: Keeping on Track in the Economic Downturn, 載 於 第 8 頁

25 第 2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2.II 殘 疾 普 遍 率 2.8 由 於 按 個 別 特 徵 ( 如 性 別 年 齡 等 ) 劃 分 的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會 受 該 特 徵 的 總 人 口 多 寡 影 響, 要 更 客 觀 地 分 析 殘 疾 人 士 的 情 況, 應 以 殘 疾 普 遍 率 ( 即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佔 相 應 人 口 的 比 例 ) 進 行 分 析 在 2013 年, 全 港 整 體 的 殘 疾 普 遍 率 為 7.4%, 其 中 以 女 性 較 高 (8.1%) 按 年 齡 劃 分, 殘 疾 普 遍 率 一 般 隨 年 齡 上 升 而 增 加,18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殘 疾 普 遍 率 為 2.4%,18 至 64 歲 人 士 則 為 3.8%, 而 長 者 的 殘 疾 普 遍 率 則 高 達 31.6% 12,85 歲 及 以 上 的 高 齡 長 者 更 高 達 64.0%( 圖 2.4) 2.9 值 得 注 意 的 是,18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殘 疾 普 遍 率 比 18 至 34 歲 的 年 齡 群 組 為 高 這 或 與 自 閉 症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以 及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三 種 與 精 神 健 康 相 關 的 殘 疾 類 別 患 者, 主 要 為 兒 童 有 關 2.10 比 對 國 際 情 況, 參 考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與 世 界 銀 行 在 2011 年 出 版 有 關 全 球 殘 疾 人 士 的 研 究 報 告 13, 可 見 不 論 國 家 收 入 高 低, 婦 女 及 較 年 長 人 士 通 常 均 有 較 高 的 殘 疾 普 遍 率, 本 港 情 況 與 此 現 象 大 致 類 近 殘 疾 普 遍 率 (%) 圖 2.4:2013 年 殘 疾 普 遍 率 **,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按 年 齡 劃 分 65 歲 及 以 上 長 者 :31.6% 按 性 別 劃 分 歲 人 士 :3.8%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85 歲 及 以 上 男 性 女 性 整 體 ( 人 ) ( 人 ) ( 人 ) ( 人 ) ( 人 ) ( 人 ) ( 人 ) ( 人 )( 人 )( 人 ) 註 : (**) 即 殘 疾 人 士 佔 家 庭 住 戶 內 相 應 人 口 的 比 例 例 如, 全 港 家 庭 住 戶 內 的 男 性 當 中 有 6.7% 被 界 定 為 殘 疾 人 士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12 香 港 的 長 者 殘 疾 普 遍 率 與 其 他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 例 如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 的 情 況 相 近 13 詳 情 請 參 閱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11 年 ), World report on disability, 載 於 第 9 頁

26 第 2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2.III 殘 疾 人 士 的 社 會 保 障 情 況 2.11 在 2013 年, 於 名 殘 疾 人 士 當 中, 近 八 成 ( 名 ) 殘 疾 人 士 均 有 領 取 不 同 類 別 的 社 會 保 障 津 助, 包 括 近 兩 成 ( 人 )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14, 數 字 高 於 全 港 整 體 人 口 的 6.1%( 人 ); 另 外 約 兩 成 有 領 取 傷 殘 津 貼, 當 中 一 成 多 領 取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其 餘 則 受 惠 於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 圖 2.5) (%) 殘 疾 人 士 ( 人 ) 註 : () 資 料 來 源 : 圖 2.5: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按 受 惠 於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情 況 及 年 齡 劃 分 全 港 整 體 ( 人 ) 殘 疾 人 士 ( 人 ) 須 指 出 的 是,2013 年 之 前 有 領 取 傷 殘 津 貼 的 人 數 其 實 更 多 不 過, 參 考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的 行 政 記 錄, 隨 着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於 2013 年 全 面 實 施, 期 內 估 計 共 有 人 由 領 取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轉 換 至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15 故 此, 若 加 上 有 關 人 數, 殘 疾 人 士 當 中 有 領 取 綜 援 或 傷 殘 津 貼 的 比 例 會 由 約 四 成 (39.6%) 增 至 接 近 四 成 半 (44.4%) 如 第 1.4 段 所 述,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可 根 據 受 訪 者 自 行 申 報 的 回 應 界 定 殘 疾, 遠 較 申 領 傷 殘 津 貼 的 資 格 ( 即 須 經 由 正 式 醫 學 評 估 ) 寬 鬆, 因 此 在 該 專 題 訪 問 所 界 定 的 殘 疾 人 士, 未 必 全 部 都 達 至 申 領 傷 殘 津 貼 下 界 定 的 嚴 重 殘 疾 程 度 全 港 整 體 ( 人 ) 2.13 進 一 步 按 年 齡 分 析, 殘 疾 長 者 大 多 數 已 受 惠 於 社 會 保 障 系 統, 共 殘 疾 人 士 ( 人 ) 全 港 整 體 ( 人 ) 13.7 殘 疾 人 士 ( 人 ) 全 港 整 體 ( 人 ) 18 歲 以 下 歲 65 歲 及 以 上 所 有 年 齡 高 齡 津 貼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綜 援 沒 有 受 惠 於 綜 援 及 社 會 福 利 金 計 劃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相 應 組 別 人 口 的 總 數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14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殘 疾 受 助 人 可 獲 發 放 特 別 津 貼 和 較 健 全 受 助 人 為 高 的 標 準 金 額, 以 應 付 生 活 所 需 所 有 綜 援 計 劃 的 受 助 人 可 在 香 港 的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獲 得 免 費 的 醫 療 服 務 15 有 關 數 字 是 根 據 於 2012 年 12 月 底 及 2013 年 12 月 底 時,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個 案 數 目 的 差 別 而 粗 略 估 計 所 得 第 10 頁

27 第 2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有 約 九 成 半 ( 名 ) 領 取 綜 援 或 社 會 福 利 金 ( 即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高 齡 津 貼 或 傷 殘 津 貼 ) 16, 數 字 較 整 體 長 者 的 比 例 (78.9%) 為 高, 而 餘 下 約 半 成 ( 名 ) 殘 疾 長 者 中, 只 有 極 少 數 ( 約 600 人 ) 報 稱 有 經 濟 需 要 17 另 外, 殘 疾 適 齡 工 作 人 士 及 殘 疾 兒 童 則 分 別 有 接 近 六 成 ( 人 ) 及 五 成 ( 人 ) 受 惠 於 綜 援 或 社 會 福 利 金, 當 中 主 要 受 惠 於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遠 高 於 整 體 人 口 中 同 年 齡 群 組 的 相 應 比 例 ( 分 別 為 5.9% 或 人 ; 及 10.0% 或 人 )( 圖 2.5) 2.IV 主 要 觀 察 2.14 在 2013 年, 根 據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所 採 納 殘 疾 的 定 義, 香 港 共 有 名 居 住 在 家 庭 住 戶 內 的 殘 疾 人 士, 佔 整 體 人 口 的 7.4%, 其 中 約 五 成 半 為 女 性, 近 六 成 為 65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殘 疾 普 遍 率 一 般 隨 年 齡 上 升 而 增 加, 而 女 性 亦 略 高 於 男 性 65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的 殘 疾 普 遍 率 為 31.6%, 這 與 其 他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 例 如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 的 情 況 相 近 數 據 顯 示, 殘 疾 人 士 的 殘 疾 類 別, 與 年 齡 亦 存 在 一 定 關 係 : 上 文 第 1.3 段 所 述 的 殘 疾 定 義 (i) 下 的 類 別 ( 例 如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及 視 覺 有 困 難 等 ), 以 長 者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 至 於 定 義 (ii) 下 的 類 別 ( 例 如 自 閉 症 及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等 ), 則 以 兒 童 的 比 例 較 高 2.15 另 外, 按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分 析, 不 論 18 至 64 歲 適 齡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或 殘 疾 長 者, 他 們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比 例 ( 分 別 為 39.1% 及 2.1%) 均 遠 較 整 體 人 口 的 相 應 比 例 ( 分 別 為 72.8% 及 7.9%) 為 低 這 反 映 出 殘 疾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以 至 在 勞 工 市 場 的 參 與 程 度, 也 很 可 能 會 受 到 殘 疾 影 響 而 有 投 身 勞 工 市 場 的 適 齡 工 作 殘 疾 人 士, 他 們 的 失 業 率 (6.7% ) 亦 顯 著 較 同 齡 組 別 的 整 體 數 字 (3.7%) 高, 可 見 他 們 在 職 場 上 面 對 較 大 的 困 難, 因 而 容 易 導 致 較 大 的 經 濟 壓 力 儘 管 如 此, 殘 疾 人 士 失 業 率 高 於 整 體 人 口 失 業 率 在 其 他 經 濟 體 也 是 一 個 普 遍 的 現 象 相 比 2006/07 年, 這 情 況 已 有 顯 著 改 善, 當 時 適 齡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失 業 率 為 11.1%, 而 16 視 乎 殘 疾 長 者 的 相 關 資 格, 他 們 可 受 惠 於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津 貼, 包 括 (i) 每 月 1,510 元 的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 不 論 年 齡 及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 或 (ii) 每 月 3,020 元 的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 不 論 年 齡 及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 或 (iii) 每 月 1,180 元 的 高 齡 津 貼 ( 對 象 為 年 齡 在 70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及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 或 (iv) 每 月 2,285 元 的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 對 象 為 年 齡 在 65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及 設 有 經 濟 審 查 ) 17 例 如, 他 們 報 稱 有 經 濟 需 要 但 未 能 通 過 入 息 及 資 產 的 審 查 / 有 經 濟 需 要 但 不 願 意 申 請 第 11 頁

28 相 關 年 齡 組 別 的 整 體 數 字 為 4.3% 2013 年 香 港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第 2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整 體 情 況 2.16 不 過, 近 八 成 殘 疾 人 士 有 受 惠 於 社 會 保 障 系 統, 比 例 明 顯 較 整 體 人 口 為 高 (16.7%) 具 體 而 言,79.1%( 名 ) 殘 疾 人 士 均 有 領 取 不 同 類 別 的 社 會 保 障 津 助, 包 括 近 兩 成 ( 名 ) 殘 疾 人 士 領 取 綜 援, 數 字 高 於 全 港 整 體 人 口 的 6.1%( 人 ) 按 年 齡 分 析, 約 九 成 半 ( 名 ) 殘 疾 長 者 已 受 惠 於 社 會 保 障 系 統 而 餘 下 約 半 成 ( 名 ) 殘 疾 長 者 中, 只 有 極 少 數 ( 約 600 人 ) 報 稱 有 經 濟 需 要 受 惠 於 綜 援 及 社 會 福 利 金 的 18 歲 以 下 殘 疾 兒 童 及 適 齡 工 作 殘 疾 人 士 比 例 ( 分 別 為 48.8% 或 人 ; 及 58.4% 或 人 ), 均 遠 高 於 同 年 齡 層 人 口 的 相 應 比 例 ( 分 別 為 10.0% 或 人 ; 及 5.9% 或 人 ) 第 12 頁

29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3.1 上 一 章 提 及, 由 於 殘 疾 人 士 多 為 長 者, 而 長 者 本 身 沒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比 例 已 經 相 當 高 ; 撇 開 年 齡 因 素, 即 使 殘 疾 人 士 仍 然 希 望 工 作, 其 身 體 機 能 / 精 神 健 康 狀 況 亦 很 可 能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正 如 2013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強 調, 就 業 乃 脫 貧 的 最 佳 途 徑 在 缺 乏 就 業 收 入 的 情 況 下, 殘 疾 人 士 難 以 避 免 會 面 對 較 高 的 貧 窮 風 險 3.2 本 章 將 根 據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的 分 析 框 架, 嘗 試 透 過 2013 年 的 貧 窮 數 據, 分 析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並 審 視 殘 疾 與 貧 窮 之 間 的 關 係 3.I 貧 窮 指 標 3.3 於 2013 年, 政 策 介 入 前 的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數 目 為 個, 殘 疾 住 戶 貧 窮 人 口 為 人, 其 中 人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率 18 為 45.3%, 遠 高 於 全 港 整 體 水 平 (19.9%) 在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全 港 有 個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相 關 貧 窮 人 口 為 人, 其 中 人 為 殘 疾 人 士, 相 應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為 29.5%, 比 全 港 整 體 水 平 14.5% 為 高 ( 表 3.1) 3.4 但 必 須 留 意, 專 題 訪 問 中 殘 疾 人 士 ( 包 括 一 些 從 事 某 種 活 動 的 能 力 受 限 制 或 有 所 欠 缺 的 人 士, 而 這 種 活 動 對 一 般 人 來 說, 是 可 用 正 常 方 式 或 在 正 常 能 力 範 圍 內 做 到 ) 的 定 義 比 現 時 申 領 傷 殘 津 貼 的 相 關 資 格 較 為 寬 鬆,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類 別 按 受 訪 者 在 訪 問 中 自 身 感 受 界 定, 並 未 以 醫 學 方 法 核 實 ( 殘 疾 人 士 的 定 義 和 本 報 告 中 殘 疾 人 士 數 據 的 主 要 局 限, 詳 見 1.II 節 及 附 錄 一 ) 值 得 指 出, 2013 年, 在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當 中, 約 有 三 成 表 示 其 日 常 生 活 並 沒 有 困 難 在 本 報 告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數 字 當 中 亦 包 括 這 些 未 必 會 被 部 分 人 士 視 為 殘 疾 的 人 士 18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是 指 居 於 貧 窮 住 戶 的 殘 疾 人 士 (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 佔 全 港 整 體 殘 疾 人 士 的 百 分 比, 這 和 殘 疾 住 戶 的 貧 窮 率 ( 計 算 時 包 括 有 關 住 戶 的 健 全 成 員 ) 有 所 不 同 第 13 頁

30 表 3.1: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主 要 貧 窮 數 據 2013 年 香 港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殘 疾 住 戶 政 策 介 入 前 政 策 介 入 後 扶 貧 成 效 ( 減 幅 ) 貧 窮 住 戶 ('000) 貧 窮 人 口 ('000) 殘 疾 貧 窮 人 口 ('000)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45.3% 29.5% 15.8 個 百 分 點 總 貧 窮 差 距 ( 億 元, 每 年 ) 平 均 貧 窮 差 距 ( 元, 每 月 ) 5,000 2,900 2,100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3.5 環 顧 海 外 情 況,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比 整 體 貧 窮 率 高 這 現 象 並 非 香 港 19 獨 有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 經 合 組 織 ) 的 研 究 顯 示, 不 少 海 外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其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率 明 顯 較 非 殘 疾 人 士 高, 例 如 美 國 澳 洲 及 英 國 等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有 個 別 經 濟 體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在 除 稅 及 社 會 福 利 轉 移 後, 與 非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水 平 相 若, 但 有 關 經 濟 體 普 遍 都 投 放 較 多 資 源 在 殘 疾 人 士 的 福 利 計 劃 上 ( 表 3.2) * 表 3.2:2000 年 代 中 期 選 定 海 外 經 濟 體 歲 殘 疾 人 士 及 健 全 人 士 貧 ^ 窮 率 殘 疾 人 士 健 全 人 士 比 例 殘 疾 人 士 福 利 計 劃 的 公 貧 窮 率 (a) 貧 窮 率 (b) (a) / (b) # 共 開 支 佔 當 地 生 產 總 值 美 國 47.6% 24.0% % 澳 洲 44.7% 16.6% % 英 國 23.6% 11.6% % 經 合 組 織 22.1% 14.1% % 意 大 利 21.2% 15.4% % 德 國 20.7% 11.1% % 冰 島 16.4% 15.8% % 荷 蘭 11.5% 11.0% % 挪 威 10.8% 11.4% % 瑞 典 10.4% 12.2% % 註 : (*) 數 據 所 限, 不 同 海 外 經 濟 體 的 數 字 所 指 的 確 實 時 間 並 不 一 致 (^) 貧 窮 線 門 檻 為 除 稅 及 社 會 福 利 轉 移 及 相 等 化 後 住 戶 收 入 中 位 數 的 60% (#) 2005 年 數 字 資 料 來 源 : 經 合 組 織 (2009 年 ), Sickness, Disability and Work: Keeping on Track in the Economic Downturn 19 詳 情 請 參 閱 經 合 組 織 (2009 年 ), Sickness, Disability and Work: Keeping on Track in the Economic Downturn, 載 於 第 14 頁

31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3.6 比 對 政 策 介 入 前 後 兩 組 貧 窮 數 字, 可 以 得 出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扶 貧 成 效 具 體 而 言, 在 2013 年, 政 府 的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成 功 令 名 殘 疾 人 士 脫 貧, 貧 窮 率 減 幅 達 15.8 個 百 分 點, 差 不 多 是 整 體 (5.4 個 百 分 點 ) 的 三 倍 同 時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在 政 策 介 入 後 的 每 月 平 均 貧 窮 差 距 為 2,900 元, 比 整 體 貧 窮 差 距 ( 即 每 月 3,300 元 ) 低 ( 表 3.1) 這 反 映 政 府 的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在 紓 緩 殘 疾 人 士 經 濟 壓 力 方 面, 有 一 定 成 效 3.7 進 一 步 按 選 定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分 析, 綜 援 的 扶 貧 成 效 最 大, 成 功 令 個 殘 疾 住 戶, 共 殘 疾 人 士 脫 貧, 相 關 貧 窮 率 減 幅 為 8.3 個 百 分 點 扶 貧 成 效 緊 隨 其 後 的 是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在 2013 年, 政 策 成 功 令 名 殘 疾 人 士 脫 貧 ( 或 減 低 相 關 貧 窮 率 達 5.0 個 百 分 點 )( 圖 3.1) 這 與 殘 疾 人 士 領 取 綜 援 的 比 例 較 高 以 及 殘 疾 人 士 中 長 者 比 例 相 當 高 的 觀 察 一 致 圖 3.1:2013 年 選 定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扶 貧 成 效 ( 百 分 點 )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減 幅 整 體 貧 窮 率 減 幅 綜 援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高 齡 津 貼 傷 殘 津 貼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教 育 津 貼 所 有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脫 貧 數 目 ('000) 綜 援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高 齡 津 貼 傷 殘 津 貼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教 育 津 貼 所 有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殘 疾 住 戶 39 (101) 21 (49) 5 (11) 7 (8) (3) 2(21) 70 (170) 殘 疾 人 士 41 (191) 25 (107) 6 (23) 8 (21) (8) 2(80) 79 (364) 註 : () ( )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相 應 的 整 體 脫 貧 住 戶 及 人 口 由 於 抽 樣 誤 差 大, 有 關 統 計 數 據 不 予 公 布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3.8 傷 殘 津 貼 亦 令 名 殘 疾 人 士 脫 貧, 貧 窮 率 減 幅 為 1.6 個 百 分 點 ( 圖 3.1) 於 2013 年, 共 有 名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 在 政 策 介 入 前 ) 領 取 傷 殘 津 貼, 當 中 約 兩 成 合 資 格 領 取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必 須 指 出 的 是, 傷 殘 津 貼 不 設 入 息 / 資 產 審 查 20, 旨 在 20 雖 然 如 此, 但 於 討 論 貧 窮 線 框 架 的 細 節 時, 委 員 會 認 為 傷 殘 津 貼 本 質 上 同 樣 是 扶 貧 助 弱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故 亦 包 括 在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之 中 第 15 頁

32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為 嚴 重 傷 殘 的 人 士 提 供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的 津 貼, 故 其 扶 貧 成 效 不 及 有 入 息 / 資 產 審 查 針 對 基 層 的 現 金 項 目 ( 尤 其 是 以 整 個 住 戶 為 基 礎 計 算 及 發 放 津 貼 的 綜 援 ) 亦 可 以 理 解 3.9 政 府 明 白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住 戶 會 面 對 一 定 的 生 活 困 難 不 過, 必 須 指 出, 這 些 困 難 並 不 一 定 完 全 可 以 透 過 物 質 解 決 現 金 津 貼 固 然 有 助 紓 解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殘 疾 人 士 / 其 家 庭 的 經 濟 情 況, 但 殘 疾 人 士 及 住 戶 可 能 更 加 需 要 一 些 非 現 金 的 支 援, 例 如 日 常 生 活 的 照 料 醫 療 服 務 就 業 支 援 等, 協 助 他 們 全 面 應 對 不 同 的 困 難 政 府 一 直 十 分 重 視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的 福 祉 ( 不 論 其 經 濟 狀 況 ), 這 與 實 施 自 2008 年 8 月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殘 疾 人 權 利 公 約 ( 公 約 ) 的 義 務 一 致 公 約 的 宗 旨 是 促 進 保 護 和 確 保 所 有 殘 疾 人 充 分 和 平 等 地 享 有 一 切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並 促 進 對 殘 疾 人 固 有 尊 嚴 的 尊 重 為 履 行 在 公 約 下 的 承 諾, 並 切 合 各 類 殘 疾 人 士 不 同 殘 疾 程 度 的 特 殊 需 要, 政 府 推 行 多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來 符 合 他 們 的 需 要 這 些 包 括 學 前 兒 童 康 復 服 務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職 業 康 復 和 訓 練, 以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等 然 而, 由 於 這 些 非 現 金 支 援 一 般 按 殘 疾 類 別 和 程 度 ( 而 非 經 濟 狀 況 ) 提 供, 大 部 分 皆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21, 因 此 並 沒 有 包 括 在 現 時 貧 窮 線 的 框 架 之 中 面 對 經 濟 困 難 的 家 庭, 可 申 請 各 種 服 務 資 助 或 費 用 減 免 22 專 題 3.1 扼 要 分 析 計 及 非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後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情 況, 但 該 分 析 沒 有 反 映 惠 及 殘 疾 人 士 之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的 非 現 金 項 目 第 16 頁

33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專 題 3.1 計 及 非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及 非 現 金 福 利 後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儘 管 貧 窮 線 的 主 要 分 析 框 架 只 涵 蓋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但 政 府 亦 投 放 了 大 量 資 源, 為 基 層 市 民 提 供 不 少 非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 包 括 一 次 性 措 施 ) 23 及 設 有 入 息 / 資 產 審 查 的 非 現 金 福 利 24 本 專 題 扼 要 分 析 計 及 非 恆 常 現 金 措 施 及 非 現 金 福 利 後,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以 作 補 充 參 考 表 3.3:2013 年 計 及 非 恆 常 現 金 及 非 現 金 項 目 的 殘 疾 人 士 主 要 貧 窮 數 據 殘 疾 住 戶 政 策 介 入 前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恆 常 + 非 恆 常 現 金 恆 常 現 金 + 非 現 金 貧 窮 住 戶 ('000) [69.7] [89.0] 77.6 [112.4] 貧 窮 人 口 ('000) [129.1] [167.8] [230.1] 殘 疾 貧 窮 人 口 ('000)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45.3% [78.8] 29.5% [15.8 個 百 分 點 ] [101.2] 25.0% [20.3 個 百 分 點 ] 註 : [ ] 方 括 號 內 為 相 比 政 策 介 入 前, 相 應 的 貧 窮 數 字 減 幅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95.4 [130.8] 19.1% [26.2 個 百 分 點 ] 2. 在 2013 年, 在 政 策 介 入 後 ( 恆 常 + 非 恆 常 現 金 ),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數 目 為 個, 相 關 人 口 為 人, 其 中 人 為 殘 疾 人 士,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為 25.0%, 較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的 貧 窮 率 額 外 降 低 4.5 個 百 分 點 至 於 在 政 策 介 入 後 ( 恆 常 現 金 + 非 現 金 ), 上 述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指 標 則 分 別 下 降 至 個 住 戶 及 人 ( 其 中 人 為 殘 疾 人 士 ) 相 應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為 19.1%, 較 政 策 介 入 前 大 幅 降 低 26.2 個 百 分 點 ( 表 3.3) 上 述 數 據 反 映, 計 及 非 恆 常 現 金 及 非 現 金 項 目 後,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指 標 進 一 步 改 善 23 有 關 計 及 非 恆 常 現 金 措 施 後 的 整 體 貧 窮 情 況 及 這 些 措 施 的 涵 蓋 範 圍 及 估 算 方 法, 請 參 閱 2013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專 題 2.1 及 附 錄 三 根 據 貧 窮 線 的 框 架, 在 數 據 容 許 下, 非 恆 常 現 金 措 施 亦 包 括 部 分 關 愛 基 金 的 援 助 項 目 ( 例 如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在 校 午 膳 津 貼 等 ) 然 而, 個 別 援 助 項 目 ( 例 如 為 嚴 重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提 供 租 用 輔 助 呼 吸 醫 療 儀 器 的 特 別 津 貼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項 目 等 ) 由 於 受 惠 人 數 不 多, 有 關 數 據 並 不 足 以 支 援 估 算 扶 貧 成 效, 因 而 沒 有 包 括 在 非 恆 常 現 金 措 施 內 惠 及 殘 疾 人 士 的 非 現 金 援 助 服 務 是 按 殘 疾 類 別 和 程 度 ( 而 非 經 濟 狀 況 ) 提 供 因 此, 這 些 服 務 不 設 經 濟 審 查, 亦 沒 有 反 映 在 此 專 題 的 分 析 中 24 這 些 非 現 金 福 利 當 中, 公 營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尤 為 重 要 有 關 非 現 金 福 利 的 整 體 扶 貧 成 效 及 公 屋 福 利 轉 移 的 方 法 及 其 局 限, 請 參 閱 2013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專 題 2.2 及 附 錄 四 第 17 頁

34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專 題 3.1( 續 ) 3. 按 選 定 的 非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分 析, 額 外 一 個 月 的 綜 援 及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分 別 令 額 外 名 及 名 殘 疾 人 士 脫 貧,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分 別 減 低 1.6 及 0.5 個 百 分 點 這 與 殘 疾 人 士 當 中 大 多 為 長 者 和 有 領 取 綜 援 的 觀 察 一 致 ( 圖 3.2) 4. 同 樣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公 營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對 於 殘 疾 人 士 的 扶 貧 成 效 亦 相 當 不 俗, 成 功 令 名 殘 疾 人 士 脫 貧, 相 應 貧 窮 率 減 幅 為 6.0 個 百 分 點 以 單 一 政 策 比 較, 其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扶 貧 成 效 僅 次 於 綜 援, 並 高 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 圖 3.2), 這 可 能 因 為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大 多 居 於 公 屋 事 實 上,2013 年 在 政 策 介 入 前, 居 於 公 屋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佔 總 數 近 六 成 (59.1%), 比 整 體 貧 窮 人 口 的 相 應 比 例 (53.0%) 高 ('000 人 ) ( 百 分 點 ) 圖 3.2:2013 年 選 定 恆 常 現 金 非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及 公 屋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扶 貧 成 效 比 較 脫 貧 殘 疾 人 士 ( 左 標 線 )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減 幅 ( 右 標 線 ) 政 策 介 入 後 政 策 介 入 後 政 策 介 入 後 ( 恆 常 現 金 ) ( 恆 常 + 非 恆 常 現 金 ** ) ( 非 現 金 : 公 屋 ) 綜 援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傷 殘 津 貼 高 齡 津 貼 教 育 津 貼 所 有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公 屋 脫 貧 殘 疾 住 戶 ('000) 綜 援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傷 殘 津 貼 高 齡 津 貼 教 育 津 貼 所 有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公 屋 政 策 介 入 後 - 恆 常 現 金 恆 常 + + 非 恆 常 現 金 非 現 金 : 公 屋 註 : (**) 資 料 來 源 : 計 入 政 策 的 相 應 非 恆 常 現 金 項 目 的 額 外 扶 貧 成 效 ( 殘 疾 貧 窮 人 口 及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的 減 幅 ), 例 如 向 領 取 綜 援 高 齡 津 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及 傷 殘 津 貼 的 人 士 發 放 額 外 一 個 月 津 貼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5. 總 括 而 言, 除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外, 其 他 各 種 非 恆 常 及 非 現 金 政 策 均 有 效 減 輕 殘 疾 人 士 的 生 活 負 擔, 當 中 由 於 相 當 多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居 於 公 屋, 有 關 政 策 亦 是 其 中 的 表 表 者 縱 使 公 屋 沒 有 提 供 實 際 的 現 金 資 助, 仍 牽 涉 龐 大 的 資 源, 並 能 改 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的 生 活 水 平 第 18 頁

35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3.II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年, 在 政 策 介 入 前 居 於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內 共 有 名 殘 疾 人 士 ; 而 政 策 介 入 後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口 則 減 少 至 名 不 論 是 政 策 介 入 前 後, 女 性 及 65 歲 及 以 上 長 者 的 比 例 均 較 高, 分 別 接 近 五 成 半 及 近 七 成 ( 圖 3.3) 3.11 值 得 指 出, 專 題 訪 問 中 殘 疾 人 士 的 定 義 比 現 時 申 領 傷 殘 津 貼 的 相 關 資 格 較 為 寬 鬆,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類 別 按 受 訪 者 在 訪 問 中 自 身 感 受 界 定, 並 未 以 醫 學 方 法 核 實 故 此, 在 詮 釋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數 字 時, 必 須 留 意 這 局 限 事 實 上,2013 年 政 策 介 入 後,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當 中 約 有 三 分 一 表 示 其 日 常 生 活 並 沒 有 困 難 在 本 報 告 的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數 字 ( 人 ) 當 中 亦 包 括 這 些 未 必 會 被 部 分 人 士 視 為 殘 疾 的 人 士 圖 3.3:2013 年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a) 按 性 別 劃 分 ('000 人 ) ('000 人 ) 女 性 男 性 (b) 按 年 齡 劃 分 65 歲 及 以 上 歲 18 歲 以 下 % % % % % 45.7% % 27.3% 0 政 策 介 入 前 ( 人 ) 政 策 介 入 後 ( 人 ) 註 : 括 號 內 為 相 應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數 目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0 3.0% 3.4% 政 策 介 入 前 ( 人 ) 政 策 介 入 後 ( 人 ) 3.12 如 進 一 步 按 政 策 介 入 後 不 同 年 齡 群 組 分 析, 可 得 出 以 下 觀 察 ( 表 3.4): 18 歲 以 下 殘 疾 兒 童 貧 窮 率 略 高 於 整 體 兒 童 : 殘 疾 貧 窮 兒 童 估 計 有 人, 貧 窮 率 為 20.5%, 略 高 於 整 體 兒 童 貧 窮 率 (18.6%) 按 殘 疾 類 別 分 析, 八 成 的 貧 窮 兒 童 患 有 精 神 健 康 殘 疾, 其 中 人 (57.0%) 患 有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或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第 19 頁

36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症 進 一 步 按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的 困 難 程 度 劃 分, 有 關 殘 疾 貧 窮 兒 童 中, 約 兩 成 (600 人 ) 表 示 面 對 很 大 困 難 較 多 受 惠 於 社 會 保 障 :5 000 名 殘 疾 貧 窮 兒 童 中, 超 過 一 半 有 受 惠 於 綜 援, 另 外 約 四 分 之 一 則 受 惠 於 傷 殘 津 貼 但 根 據 受 訪 者 的 回 應 25, 仍 有 約 五 分 之 一 (900 名 ) 殘 疾 兒 童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很 大 困 難, 有 關 比 例 較 整 體 殘 疾 人 士 的 數 字 為 高 數 據 反 映 他 們 需 要 的 照 顧 不 一 定 少 於 其 他 殘 疾 人 士 18 至 64 歲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遠 高 於 整 體 適 齡 工 作 人 口 :18 至 64 歲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的 貧 窮 率 為 22.4%, 是 整 體 適 齡 工 作 人 士 貧 窮 率 (10.5%) 的 兩 倍 多 ; 而 有 關 年 齡 群 組 的 貧 窮 人 士 中, 約 六 成 患 有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比 例 介 乎 殘 疾 貧 窮 兒 童 與 長 者 的 相 應 數 字 之 間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比 例 偏 低 :18 至 64 歲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的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偏 低, 只 有 16.2%, 遠 低 於 同 年 齡 群 組 貧 窮 人 口 的 42.3%, 而 失 業 率 (10.9%) 及 勞 動 人 口 中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的 比 例 (28.8%) 則 偏 高 第 3.VI 節 會 詳 細 分 析 這 年 齡 群 組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形 態 及 成 因 較 多 有 經 濟 需 要 :18 至 64 歲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中 分 別 有 47.9% 及 27.6% 領 取 綜 援 及 傷 殘 津 貼, 與 18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數 字 相 若 不 過, 該 年 齡 群 組 沒 有 領 取 綜 援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當 中, 近 三 成 (28.9%) 報 稱 有 經 濟 需 要, 顯 著 高 於 同 年 齡 組 別 貧 窮 人 士 的 相 應 數 字 (13.1%) 65 歲 及 以 上 殘 疾 長 者 貧 窮 率 略 高 於 整 體 長 者 : 殘 疾 長 者 的 貧 窮 率 為 34.6%, 雖 為 三 個 年 齡 群 組 中 最 高, 但 卻 只 略 高 於 整 體 長 者 的 貧 窮 率 (30.5%) 與 整 體 殘 疾 長 者 的 情 況 相 似, 絕 大 多 數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都 有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按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的 困 難 程 度 劃 分, 有 關 年 齡 組 別 表 示 面 對 很 大 困 難 的 有 14.4%, 為 各 個 年 齡 群 組 中 最 低 數 據 亦 進 一 步 顯 示, 殘 疾 25 在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中, 若 受 訪 者 為 12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可 由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代 答 第 20 頁

37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貧 窮 長 者 的 殘 疾 程 度 亦 有 差 異 例 如, 約 三 分 之 二 報 稱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的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表 示, 不 需 使 用 輪 椅 但 有 時 / 必 須 使 用 其 他 特 定 輔 助 工 具 代 步 ; 更 有 約 一 成 半 表 示 不 須 使 用 輪 椅 / 其 他 特 定 輔 助 工 具 26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的 比 例 偏 低 : 具 體 而 言,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的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只 有 1.2% 不 過, 有 關 長 者 是 由 於 殘 疾 限 制 其 參 與 勞 工 市 場 的 機 會, 還 是 純 粹 因 年 老 退 休 而 離 開 勞 動 人 口, 則 難 以 從 現 行 所 得 的 數 據 分 辨 和 判 斷 相 對 較 少 有 經 濟 需 要 :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中, 只 有 約 四 分 之 一 有 領 取 綜 援, 比 例 為 各 年 齡 群 組 中 最 低 聚 焦 分 析 沒 有 領 取 綜 援 的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中, 近 一 半 皆 報 稱 沒 有 經 濟 需 要 而 且, 報 稱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非 綜 援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亦 大 部 分 受 惠 於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包 括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51.6%) 高 齡 津 貼 (29.9%) 及 傷 殘 津 貼 (15.0%) 有 就 業 的 殘 疾 貧 窮 長 者, 與 其 他 在 職 人 士 一 樣, 如 果 符 合 資 格, 可 以 申 請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另 外, 視 覺 有 困 難 及 聽 覺 有 困 難 的 65 歲 及 以 上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當 中, 亦 分 別 有 約 四 分 之 三 (75.6%) 表 示 不 需 要 配 戴 特 別 助 視 器 及 三 分 之 二 (67.0%) 表 示 不 需 要 配 戴 特 別 助 聽 器 27 交 津 計 劃 在 2011 年 10 月 推 出, 目 的 是 協 助 低 收 入 在 職 人 士 減 輕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並 鼓 勵 他 們 持 續 就 業 符 合 交 津 計 劃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限 額 及 其 他 申 請 資 格 的 在 職 人 士, 不 論 是 否 殘 疾, 可 申 領 每 月 600 元 的 全 額 津 貼 ( 如 每 月 工 作 不 少 於 72 小 時 ) 或 每 月 300 元 的 半 額 津 貼 ( 如 每 月 工 作 雖 不 足 72 小 時 但 不 少 於 36 小 時 )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底, 共 有 人 受 惠 於 交 津 計 劃, 當 中 人 (3.1%) 為 65 歲 及 以 上 政 府 沒 有 殘 疾 人 士 受 惠 於 計 劃 的 資 料 第 21 頁

38 按 殘 疾 類 別 劃 分 ** 身 體 機 能 殘 疾 2013 年 香 港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表 3.4:2013 年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年 齡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及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的 困 難 劃 分 18 歲 以 下 18 至 64 歲 65 歲 及 以 上 合 計 ('000) (%) ('000) (%) ('000) (%) ('000) (%)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受 限 制 視 覺 有 困 難 聽 覺 有 困 難 言 語 能 力 有 困 難 ** 精 神 健 康 殘 疾 精 神 病 / 情 緒 病 自 閉 症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 按 日 常 生 活 面 對 的 困 難 劃 分 很 大 困 難 少 許 困 難 沒 有 困 難 ** 所 有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 註 : (**) 由 於 有 多 於 一 種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的 人 士 會 分 別 被 點 算 在 個 別 的 殘 疾 類 別 內, 殘 疾 人 士 的 合 計 數 目 較 個 別 殘 疾 類 別 人 士 數 目 的 總 和 為 小 (~) 一 名 人 士 可 能 有 多 於 一 種 選 定 殘 疾 類 別 因 此 他 / 她 在 日 常 生 活 有 困 難 不 一 定 只 受 單 一 種 殘 疾 類 別 影 響 ( ) 由 於 統 計 誤 差 大, 有 關 統 計 數 據 不 予 公 布 為 政 策 介 入 後 的 貧 窮 數 據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3.III (a) 按 選 定 殘 疾 住 戶 組 別 劃 分 的 貧 窮 情 況 按 住 戶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分 析 3.13 圖 3.4 及 3.5 分 別 顯 示 2013 年 政 策 介 入 前 後, 按 選 定 社 會 經 濟 組 別 劃 分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及 相 應 的 貧 窮 率 有 關 主 要 觀 察 如 下 : 按 社 會 特 徵 分 析, 不 論 是 政 策 介 入 前 後,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都 主 要 集 中 於 長 者 及 綜 援 住 戶 ; 單 親 及 新 移 民 住 戶 的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相 對 較 少 按 經 濟 特 徵 分 析, 絕 大 部 分 殘 疾 貧 窮 家 庭 均 沒 有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而 居 於 在 職 住 戶 的 殘 疾 人 士 則 不 足 三 成 ( 圖 3.4) 第 22 頁

39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與 整 體 貧 窮 情 況 相 似, 在 政 策 介 入 前, 綜 援 長 者 及 單 親 住 戶 ( 社 會 群 組 ) 和 失 業 非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住 戶 ( 經 濟 群 組 )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均 相 當 高, 全 部 都 在 六 成 以 上, 而 新 移 民 殘 疾 住 戶 的 貧 窮 率 亦 近 五 成 半 ( 圖 3.5) 這 些 住 戶 組 別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在 恆 常 現 金 政 策 介 入 後, 均 錄 得 不 同 程 度 的 減 幅 其 中, 綜 援 住 戶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減 幅 最 為 顯 著, 其 次 則 為 長 者 住 戶, 反 映 政 府 現 金 援 助 對 紓 緩 這 些 住 戶 的 經 濟 壓 力 甚 具 成 效 然 而, 新 移 民 住 戶 單 親 住 戶 和 有 兒 童 住 戶 的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減 幅 則 相 對 輕 微 ( 圖 3.5) 250 圖 3.4:2013 年 殘 疾 貧 窮 人 士, 按 選 定 社 會 經 濟 群 組 劃 分 殘 疾 貧 窮 人 口 ('000) 社 會 群 組 經 濟 群 組 政 策 介 入 前 政 策 介 入 後 ( 恆 常 現 金 ) 綜 援 住 戶 長 者 住 戶 單 親 住 戶 新 移 民 住 戶 有 兒 童 住 戶 失 業 住 戶 非 從 事 經 濟 在 職 住 戶 整 體 住 戶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活 動 住 戶 數 目 住 戶 ('000) 數 目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第 23 頁

40 第 3 章 :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的 貧 窮 情 況 圖 3.5:2013 年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按 選 定 社 會 經 濟 群 組 劃 分 殘 疾 人 士 貧 窮 率 (%) 96.0 社 會 群 組 經 濟 群 組 [44.3] 48.4 [27.6] [12.5] 政 策 介 入 前 [11.9] [8.4] 70.1 [17.6] 54.7 [26.7] [15.8] 10 政 策 介 入 後 ( 恆 常 現 金 ) 11.6 [8.4] 0 註 : [ ] 資 料 來 源 : 綜 援 住 戶 長 者 住 戶 單 親 住 戶 新 移 民 住 戶 有 兒 童 住 戶 失 業 住 戶 非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住 戶 方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貧 窮 率 的 減 幅 百 分 點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及 殘 疾 人 士 專 題 訪 問 在 職 住 戶 整 體 住 戶 3.14 進 一 步 分 析 政 策 介 入 後 個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與 整 體 貧 窮 住 戶 相 比, 則 有 以 下 主 要 的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 圖 3.6): 綜 援 住 戶 及 長 者 住 戶 比 例 較 高 :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當 中 約 四 成 半 為 長 者 住 戶 ; 另 外 有 接 近 三 分 之 一 為 綜 援 住 戶, 兩 者 皆 較 整 體 貧 窮 住 戶 的 比 例 為 高 住 戶 多 為 小 家 庭 在 職 比 例 偏 低 : 殘 疾 貧 窮 住 戶 的 家 庭 較 多 為 二 人 及 以 下 住 戶, 比 例 高 於 整 體 貧 窮 住 戶 ; 而 前 者 在 職 住 戶 的 比 例 不 足 四 分 之 一, 明 顯 偏 低 第 24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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