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C-DSD (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鼓 勵 民 間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執 行 策 略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專 業 者 都 市 改 革 組 織 研 究 主 持 人 : 彭 揚 凱 協 同 主 持 人 : 呂 秉 怡 花 敬 群 陳 美 鈴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NDC-DSD-103-011(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鼓 勵 民 間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執 行 策 略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專 業 者 都 市 改 革 組 織 研 究 主 持 人 : 彭 揚 凱 協 同 主 持 人 : 呂 秉 怡 花 敬 群 陳 美 鈴"

Transcription

1 NDC-DSD (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鼓 勵 民 間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執 行 策 略 之 研 究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純 係 作 者 個 人 之 觀 點, 不 應 引 申 為 本 會 之 意 見 )

2 NDC-DSD (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鼓 勵 民 間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執 行 策 略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專 業 者 都 市 改 革 組 織 研 究 主 持 人 : 彭 揚 凱 協 同 主 持 人 : 呂 秉 怡 花 敬 群 陳 美 鈴 黃 麗 玲 研 究 員 : 詹 竣 傑 洪 偉 傑 劉 佩 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純 係 作 者 個 人 之 觀 點, 不 應 引 申 為 本 會 之 意 見 )

3 目次 目次 表次... v 圖次...ix 提要...x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計畫緣起...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4 第三節 專案工作時程... 6 第四節 預期成果... 7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9 第一節 社會住宅政策及相關法令... 9 第二節 社會住宅辦理概況 第三節 未來社會住宅需求分析 第四節 既有相關研究報告 第三章 我國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案例研析 第一節 新北市青年住宅興建營運移轉案(BOT) 第二節 臺北市公營住宅民間融資提案(PFI) 第三節 臺北市公有土地都市更新分回公營住宅 第四節 民間興辦之伊甸基金會 第五節 訪談彙整與小結 第四章 各國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案例研析 i

4 第一節 荷蘭 第二節 美國 第三節 日本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整體構想 第一節 鼓勵民間興辦原則 第二節 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財務試算 第三節 潛在實施者基本立場 第四節 獎勵機制分析 第五節 潛在實施者財務試算 第六節 政策意涵分析 第六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第二節 整體政策建議 第三節 立即可行與中長期政策建議 參考書目 附件 附件一 期初審查回應一覽表 附件二 期中報告審查意見回應對照表 附件三 期末報告審查意見回應對照表 附件四 歷次工作會議紀錄 附件五 訪談概要摘錄 ii

5 目次 附件六 焦點座談會議發言紀錄 附件七 臺北市政府公營住宅辦理進度說明 附件八 訪談說明 附件九 國有土地撥用暨引入壽險資金討論會 iii

6 鼓 勵 民 間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執 行 策 略 之 研 究 iv

7 表次 表次 表 1-1 各國社會住宅比例... 2 表 1-2 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各階段時程規劃... 6 表 2-1 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2012 至 2015 年) 推動社會住宅策略 表 2-2 中央 地方政府社會住宅相關用詞名稱 表 2-3 住宅法內與鼓勵民間興辦相關之條文 表 2-4 促參法內與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相關條文 表 2-5 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 表 2-6 臺北市出租國宅出租辦法 表 2-7 出租國宅社區概況 表 2-8 中繼住宅環境概況 表 2-9 臺北市基三中繼國宅短期出租方案作業規定 表 2-10 平價住宅基本資料表 表 2-11 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 表 2-12 公營住宅計畫簡表 表 2-13 公營住宅入住者規定一覽表 表 2-14 新北市原民專案出租國宅一覽表 表 2-15 新北市社會住宅多元興辦情形 表 2-16 豐原區安康段一 二期基本資料 表 2-17 幸福好宅 勞工合宜住宅出租規範 表 2-18 六類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社會住宅需求數 v

8 表 2-19 六類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無自有住宅戶數 表 2-20 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社會住宅需求推估 表 2-21 社會住宅推動策略規劃-社會住宅需求推估 表 2-22 住宅法第 4 條各身分類別社政資料整理 表 2-23 自有住宅率 按可支配所得按五等分位分 表 2-24 潛在社會住宅需求量計算表 表 3-1 新北 BOT 三處示範基地基本資料 表 3-2 各 PFI 方案綜合評估 表 3-3 臺北市公辦都更分回作為社會住宅案例之基本概況 表 3-4 政府對社會住宅興辦模式 表 3-5 政府與民間興辦偏好比較 表 4-1 日本各類社會住宅比較 表 4-2 大阪市民間老朽住宅建替支援事業融資限度額 表 4-3 大阪市民間老朽住宅建替支援事業融資利率 表 4-4 增井華廈財務配置一覽表 單位 千日圓 表 4-5 Blanc Court 整體財務配置 單位 千日圓 表 4-6 Community House 萩整體財務配置(單位 千日圓) 表 4-7 IBS Court 整體財務配置(單位 千日圓) 表 4-8 ASYL Court 整體財務配置(單位 千日圓) 表 4-9 荷蘭 美國 日本各類補貼機制一覽表 表 5-1 住宅法與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條文相關者 表 5-2 南港向陽段 35 地號基地條件及位置 vi

9 表次 表 5-3 開發產品初步推算 表 5-4 財務變數設定 表 5-5 社會住宅各項開發支出及收入比重 表 5-6 社會住宅財務推算結果 表 5-7 政府與民間對鼓勵機制偏好 表 5-8 潛在實施者補貼與報酬率綜合分析 表 5-9 壽險業證券化投入社會住宅試算 表 5-10 公有非公用土地住宅土地 表 5-11 各機關(構)管理住宅用地年報表 表 5-12 全臺各地房東與房客行情平均租金 表 5-13 全臺各地住宅平均租金 表 5-14 社會住宅基地選址原則 表 5-15 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 表 5-16 租金標準建議設定表 表 5-17 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表 5-18 建築物工程造價單價 表 5-19 各地區店面租金統計一覽表 表 6-1 住宅法修法建議對照表(納入中央角色) 表 6-2 住宅法修法建議(住宅基金) 表 6-3 住宅法修法建議(納入租金補貼) 表 6-4 住宅法修法建議(都市開發回饋) 表 6-5 住宅法修法建議(中長期資金) vii

10 表 6-6 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政策修改建議 表 6-7 立即可行政策建議 表 6-8 中長期政策建議 viii

11 圖次 圖次 圖 1-1 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路徑... 3 圖 1-2 流程圖... 5 圖 2-1 社會住宅之需求數量調查流程建議 圖 4-1 荷蘭住宅協會與政府部門 擔保基金之協力架構圖 圖 4-2 過去水廠留下的歷史建物 包括水塔 被修復後再利用為餐廳和企業 單位 圖 4-3 GWL 地區的內部庭院 圖 4-4 過去水廠留下的歷史建物 包括水塔 被修復後再利用為餐廳和企業 單位 圖 4-5 Lion Creek Crossings 社區一景 圖 4-6 Lion Creek Crossings 社區內遊樂場 圖 4-7 日本整體住宅發展沿革 圖 4-8 日本公共出租住宅存量 圖 4-9 日本公共賃貸住宅對象一覽表 圖 4-10 增井公寓現況與建物樓層配置 圖 4-11 IBS Court 建物現況與樓層配置 圖 4-12 Community House 萩建物樓層配置 圖 4-13 IBS Court 現況與樓層配置 圖 4-14 ASYL Court 現況與樓層配置 ix

12 鼓 勵 民 間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執 行 策 略 之 研 究 x

13 提要 提要 關鍵詞 社會住宅 公私合夥 財務規劃 公有地 民間團體 一 研究緣起 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 2014 年資料 臺灣地區房價所得比 已由十 年前的 5.96 攀升至 9.2 其中 臺北市與新北市更是從十年前的 7.4 與 5.7 攀 升至 14.7 與 11.4 顯示出房價高漲極為嚴重 高房價除了一般受薪階級購屋 困難 對於經濟與社會弱勢影響更鉅 如青年 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 單 親或獨老等 不僅無力購屋 於租屋市場租不起 租不好 乃受到歧視 另 一方面 由於我國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僅佔住宅存量的 0.08% 相較於先進 諸國嚴重偏低(如新加坡 8.6% 香港 30% 荷蘭 32% 美國 6% 日本 6% 韓國 6%) 因應上述問題 政府於 2010 年宣示推動社會住宅 陸續核定 社會住宅 短期推動方案 社會住宅中長期實施方案 並通過住宅法 鑑於政府人力 與預算有限 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成為重要選項 惟近期辦理經驗 產生 包括民間意願不足 執行方式等爭論 故特委託本研究釐清鼓勵民間興辦住 宅關鍵課題 並提擬相關政策建議 二 研究課題 (一) 國內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歷程 現況與課題 (二) 各國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驗研析 (三) 蒐集公部門 非營利組織 學界與企業對於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看 法 (四) 提擬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政策建議與配套措施 xi

14 三 研究方法及流程 研究方法以文獻分析(literature review) 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與焦 點團體(focus groups)為主 研究對象則擴及公部門 非營利組織 學界與企 業等四大領域 廣泛徵求不同背景專業者對於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視角 與期望 整體研究進程中 首先藉由國內社會住宅發展背景與既有鼓勵民間 興辦社會住宅案例(新北市 BOT 臺北市 PFI 公辦都更及伊甸大林等)釐清 既有課題 進而蒐集與我國發展經驗類似國外案例(荷蘭 美國 日本)分析 其國家發展背景 政府政策及法令後 匯聚初步整體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政策構想 爾後 辦理利害關係人深度訪談與焦點座談 討論研究發現與政 策建議 含政府角色與配套措施 據以提擬未來鼓勵民間興辦之方針與願景 本研究共計完成 8 位深度訪談與 4 場焦點團體座談 8 位深度訪談者包 含 4 位政府主管 1 位非營利組織主管 2 位業界人士與 1 位專家學者 焦點 團體座談則共舉辦 4 場 包含北部 中部 南部與社福等場次 共有 34 個單 位 共計 39 人次參與 四 研究發現 本研究彙整國內案例與國外案例 並參酌深度訪談及焦點座談成果後 認為社會住宅目的在於提供一定品質且價格相對低廉的出租住宅 是具補貼 性質住宅政策 若採行鼓勵民間興辦 如何落實補貼效果目的(原則)與民間 實施者財務可行性(技術)平衡的 公帑節省價值(Value for Money) 是關鍵所 在 立基於此 彙整發現如下 分為民間組織 土地取得 入住對象 開發 模式 社區規劃與管理維護等不同面向探討 (一) 民間組織 我國既有民間住宅市場以出售式為主 專業出租住宅數量稀少 更無低 租金 弱勢入住的社會住宅 另一方面 非營利組織並無供給出租住宅予弱 勢之傳統 過往僅提供一次性贈與式住宅 因此 鼓勵民間興辦對應的民間 組織付之厥如 以下分為三類潛在實施者(建設公司 壽險業者 非營利組織) 探析其成因與背景 1. 建設公司以 短期 高報酬 出售 的集合住宅為主 無營運長期出租 xii

15 提要 住宅 更遑論 長期 低報酬 低於市場租金出租 的社會住宅 2. 壽險業者則僅願意扮演出資者角色 並賺取一定可預期利潤 對於興建 營運管理等方面並無動機積極協調 3. 非營利組織長期以 救濟 援助 實際物質形式協助 無提供長期出租 住宅照顧弱勢居住權 (二) 土地取得 土地取得方式為社會住宅興辦之根本 且其屬性更影響整體財務試算與 經營管理可行性 具體發現未來土地取得之課題如下 1. 公有地較具可行性 由於民間普遍開發中 土地佔所有成本六成至七成 在不考慮特定愛心公益下 僅公有地可行 2. 在地租金較高者 財務效果較可行 由於租金為鼓勵民間興辦過程中重 要收入 故在地租金高低與整體收益關聯極深 故在地租金較高者 較 具鼓勵可行性 3. 基地區位影響出租率與商業設施效益 由於我國出租市場與就業市場互 動密切 區位佳者較易出租 另商業設施亦涉及區位 更進一步影響租 金 (三) 入住對象 社會住宅入住者應以經濟社會弱勢為主(如對象 租金 租期等) 然目 前鼓勵民間興辦案例中 以財務為施政核心 使得整體政策效益稀釋 亦無 基於必要的財務安排協助 1. 目前鼓勵民間興辦中 弱勢照顧因財務考量稀釋 因財務考量 使得整 體政策效果減低 不僅流失珍貴公有土地資源 更與原初政策設想產生 差異 因此 本研究未來建議社會住宅應以經濟條件區分後 再以社會 條件排序 由於社會條件易重複 應以經濟條件(如收入)為基準篩選 再依不同社會條件加以評點後抽籤 2. 弱勢照顧政策並無基於必要財務安排協助 由於目前財務安排協助尚待 突破 使得整體政策效果減低 在政策目標不變下 平均租金折減率應 xiii

16 固定以利民間廠商試算財務 惟不同收入者應有不同補貼 且不同收入 者混合入住不僅可增加族群融合 更可適度彌平財務 惟經濟社會弱勢 應以其可負擔能力計算租金 而不足者由政府編列預算直接補貼予興辦 者 (四) 開發模式 開發模式亦為民間興辦者主要財務變項之一 尤其興建經費 住商比例 與部分地上權出售等皆為主要變項 此應由興辦主管機關主動訂定之 1. 控制興建單位成本將是關鍵 興建經費佔整體比例不小 且各地差異不 大 若可降低將對整體財務試算有助益 2. 住商比例影響財務效果 但需個案討論 商業設施可增加財務挹注 但 涉及個案區位與面積 越佳者可行性越高 3. 部分(地上權)出售財務效果佳 但應嚴謹保守 因公有地有限易造成珍 貴資源流失 且此方式易受民間房地產市場影響整體財務試算 (五) 社區規劃 社區規劃應由主辦機關積極釐清 並於前期規劃排除民間廠商風險或納 入整體成本 民間廠商溝通與營運管理意願較低 1. 混居形式與鄰里關係需主管機關主動承擔 由主管機關承擔 主動訂定 與釐清 不應交由民間興辦者承擔 2. 回饋設施需前期納入規劃 為廠商之 成本 非 營運 之責 此需前 期納入規劃 民間興辦者僅視為成本 後續營運需由政府相關單位負責 (六) 管理維護 管理維護需由政府積極擔保 主要為財務與非財務兩塊 財務部分應主 動協助租金與入住率 並於前期規劃納入物業管理減低未來營運管理整體成 本支出 而非財務的部分 由於社會住宅入住者由政府選定之 涉及弱勢租 戶管理以及社會福利輸送 應由政府擔任最終救濟者 提供緩衝機制保障民 間廠商之商譽 xiv

17 提要 1. 租金與入住率擔保尤為要 此毫無疑問為民間廠商財務試算重要基礎 2. 興建與管理成本關係密切 前期規劃導入物業管理可減輕長期營運管理 之成本 3. 住戶管理必須由政府扮演最終救濟者 社會住宅入住者為政府選定之經 濟社會弱勢 若涉及規約執行(如租金催繳 違法認定 最終驅離) 對 於民間廠商之商譽將受損 因此 政府提供救濟措施 如租金補貼或中 繼住宅等 4. 社會福利輸送需由政府另行執行 民間廠商在商言商 社政體系介入需 由政府於前期規劃納入 並於日常營運管理編列一定能量直接介入 五 政策建議 由於我國房產結構以一定利潤出售式為主 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短期 內須健全制度與建立基本背景 而長期則須積極培育民間組織或穩定資源供 給等 因此 本研究立即可行之建議優先為不涉及修法之基礎原則訂立或嘗 試性方案 而長期則是建議修訂相關法令或制度改革 (一) 立即可行之政策建議 ( 2015 年) 1. 釐清整體社會住宅需求 以利社會住宅供給政策擬定 (主辦機關 內政 部 協辦機關 衛福部 各地方政府) 2. 積極盤點並公告公有非公用土地 供潛在實施者挑選合適標的 (主辦機 關 各地方政府 協辦機關 財政部) 3. 修正國有地無償撥用收益解繳規定 以興建經費攤提為優先 減輕興辦 者負擔 (主辦機關 財政部 協辦機關 內政部) 4. 特種基金土地撥用彈性處理 如中央主管機關協助編列預算或長期租用 減輕實施者土地成本負擔 (主辦機關 財政部 內政部 協辦機關 各 基金主管機關) xv

18 5. 委託非營利組織管理 短期內先從營運管理端培育我國民間組織之能量 (主辦機關 各地方政府 協辦機關 內政部) (二) 中長期之政策建議( 2016 年 ) 1. 積極培育民間團體 除營運管理外 透過資源協助其規劃或興建能量 (主 辦機關 各地方政府 協辦機關 內政部) 2. 住宅法修法 納入中央政府主動積極協助角色與健全整體補貼機制 (主 辦機關 內政部) 3. 納入都市開發獎勵回饋項目 擴大社會住宅取得模式 避免過往圖利之 虞 (主辦機關 各地方政府 協辦機關 內政部) 4. 以增額容積取得社會住宅興辦資金 既可擴大財源 也可避免既有容積 獎勵圖利之虞 (主管機關 內政部 協辦機關 各地方政府) 5. 將社會住宅納入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 以穩定土地供給 (主辦機關 內 政部 協辦機關 各地方政府) 6. 推動房產稅制改革 並指定稅收用途穩定財源供給 (主辦機關 財政部 協辦機關 各地方政府) xvi

19 提 要 xvii

20 鼓 勵 民 間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執 行 策 略 之 研 究 xviii

2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計畫緣起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公布之 資料顯示 1 臺灣地區的房價所得 比 已由十年前的 5.96 攀升至 9.2 其中 臺北市與新北市 的部分 則 分 別從十年前的 7.4 與 5.7 飆升至 14.7 與 11.4 顯示出臺灣房價飆 漲 極 為嚴重 高房價除了使一般受薪階級買不起房子 對於社會弱勢 族 群 來說 影響更鉅 包括中低收入家戶 身心障礙 單親與獨居老 人 在 內的各種社會弱勢群體 由於經濟收入不穩定以及社會刻板印象 等 因 素 若本身無自有住宅 不但買不起房子 在租屋市場中更受歧 視 居住狀況相當不穩定 房東往往擔心無法穩定收租或是基於管理 維 護 上的麻煩 而拒絕租屋給這些人 再 加上政府長期以來以 購屋 作為主要政策及資源分配思維 致 使 社會住宅比例僅 0.08% 相較於 世界先進國家(如下表 1-1) 如日 本 韓國 美國等皆約為 6% 新加坡為 8.6% 香港則將近 30% 荷 蘭 更 是高達 30%以上 可謂嚴重偏低 因此 買不起與租不起的社會 弱 勢 只能透過非正式住宅 搬遷到城市外圍居住成本較低處 以及 極 少 量社福安養機構等方式解決居住問題 1 資 料 來 源 內 政 部 不 動 產 資 訊 平 臺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7 月 7 日 1

22 表 1-1 各國社會住宅 比例 荷蘭 英國 丹麥 瑞典 法國 美國 日本 韓國 香港 32% 18% 19% 18% 17% 6.2% 6.06% 6% 29% 註 資 料 來 源 歐 洲 國 家 CECODHAS Housing Europe (2011) 2012 Housing Europe Review: The nuts and bolts of European social housing systems, CECODHAS Housing Europe s Observatory, Brussels (Belgium) 其 他 國 家 資 料 來 自 各 國 政 府 之 相 關 部 門 資 料 之 年 份 略 有 差 異 轉 引 自 學 聯 不 動 產 資 訊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2013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臺 北 市 中 程 住 宅 計 畫 規 劃 案 委 託 案 期 末 報 告 書 第 167 頁 對此 在 民間團體及 各界倡議下 政府於 2010 年開始啟動社會住 宅政策 期回應高房價民怨及弱勢族群之居住需求 於 2011 年通過 社 會 住 宅短期實施方案 方案中 選擇位於 雙北五塊公有地釋出優先興 建社會住宅 同年底通過 住宅法 明訂社會住宅由政府興辦或獎勵 民 間 興辦 專供出租之用 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 特 殊 情形或身分者等 然而 又 基於晚近政府整體財務困難且過往國 民 住 宅執行經驗不佳與管理困難等方面的考量 政府部門傾向將鼓勵 民 間 興辦為取得社會住宅存量之重要模式 鼓 勵民間興辦社會住 宅 可 分為民間主動或 政 府 發 動 (如 下 圖 1-1) 本 研 究將採較為廣義 (即民間主動或政府 發動皆為鼓勵民間興 辦 ) 係 因目 前案例皆為後者 民間主動興辦可依 住宅法 第十五條 檢具相 關 證 明與計畫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若有土地需求則可再依 住宅 法 第十七條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 然 我國既有房產 結 構 以一定利潤出售式住宅為主 一般市場 專業出租式住宅數量 已相 當稀 少 低於市場租金 之社會住宅將更為困難 故至今尚無民間主動 申 請 案例 相對地 目前案例 皆以 住宅法 第二十三條 2 或其他方式 3 由政府主動設定地 上權公開招商民間實施者興辦社會住宅 合建分 屋或 購置閒置公共住宅等 我國目前案例皆為後者 其屬於由政府為 主 發 動 進行前期規劃後 設定地上權引入民間合作興建 2 3 如直接興建 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如伊甸台南大林案例使用國民住宅條例 2

23 第一章 緒論 圖 1-1 鼓勵民間興 辦社會住宅路徑 資料來源 本研究團 隊繪製 然而 在過去幾年的試辦過程中 產生諸多關於政策邏輯與執行 方 法 的爭論 例如新北市以設定 70 年地上權 BOT 方式 估計可節省 73 億公帑 4 但面臨稀釋社會住宅比例 政策扭曲的質疑 另一案例 則 為 臺南伊甸大林社會住宅 雖突破國宅戶數購買限制 但因政府在 財 務 與行政協助皆不足 使興辦者無意登記為社 會住宅 可說是 慈 善事業 不可複製 因此 特委託 鼓勵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執行策略 之研究 以下簡稱本研究 嘗試從既有的國內外案例 專家座談及 深 度 訪談中 釐清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在執行上的關鍵課題 進而 在 制 度 策略提擬可行的策略建議 作為各級政府部門推動執行的參 考 以落實社會住宅銜接居住正義的目標 4 資 料 來 源 城 鄉 局 BOT 省 73 億 用 來 照 顧 弱 勢 自 由 時 報 瀏 覽 日 期 2014 月 09 月 22 日 3

24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研究工作 法與流程如下 參見圖 1-2 初期蒐集與分析既有個 案 資 料 於期中 提擬初步對 策後 以深度訪談或焦點團體座談形塑鼓 勵 民 間推動社會住宅之共識 研究對象則擴及公部門 非營利組織 學 術 界與企業等四大領域 廣泛徵求不同行動者意見 研究案例以國 內 為 始 進而參照國外經驗 綜合提擬政策建議 含政府角色 配套 措 施 執行策略等 整體而言 工作方法如下 一 文獻分析(literature review) 蒐 集二手資料 或相關研究報告 分析 如政府研究報告 (如臺北市青 年 出 租住宅公私合作策略規劃 我國社會住宅推動策略 引進 民間資 源參 與住宅事務機制之研究 臺北市中程住宅計畫研擬( ) 社 會 住 宅需求調查) 報章雜誌報導 官方公布統計資料(自有率 土地 存量 預算 )即既有法案(如住宅法 促 參法等) 國外資料 蒐集 則以公 私 部 門資料為主 如政府機關研究報告 專家學者文章 官方統計數 據 等 二 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 由 於二手資料與研究報告 的不足 無法彰顯第一線實際執行者現 況 故透過深度訪談可補充與深化 本研究 訪談係為單獨進行與私下 拜 訪 不僅可更深入鼓勵民間興辦之議題 因採匿名方式進行 也可 顧 忌 較少暢所欲言 總計共訪問 8 位利害關係者或團體 含 4 位政府 單 位 主管住宅業務者 1 位非營利組織主管 2 位業界人士與 1 位專家 學者 三 焦點團體(focus groups) 深 度訪談一次僅拜訪一位 為考量執行效率與資訊 蒐集速度 共 舉 辦 四場次焦點團體座談(北 中 南 社福) 會中由本團隊提擬初 步 鼓 勵民間興辦構想 並依此為基礎討論不同可能性 共計有三十四 個 單 位 三十九人次參與 4

25 第一章 緒論 圖 1-2 鼓勵民間興辦 社會住宅執行策略之 研究流程圖 註 資料來源 本研究團隊自繪 5

26 第三節 專案工作時程 本研究期間自 2014 年 3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0 日 各階 段工 作 時 程如下表 1-2 表 1-2 鼓勵民間興辦 社會住宅各階段時 程 規劃 工作月份(2014) 工作項目 研 究 建 議書修改 背 景 探 討與課題釐清 國 外 案 例蒐集撰寫 國 內 案 例蒐集撰寫 利 害 關 係人深度訪談 (國 內 案 例 ) 期 中 報 告撰寫 繳 交 期 中報告 舉 辦 北 中南焦點團體 座 談 會 與成果彙整 舉 辦 社 福及弱勢焦點 座 談 與 成果彙整 網 路 徵 集意見 期 末 報 告撰寫 期 末 報 告初稿繳交 註 資料來源 本研究團隊自繪 6 (潛 在 實 施 者 )

27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預期成果 一 期初報告 (一 ) 依 評審委員建議修正研究 計劃書 (二 ) 計 畫目標與研究方向擬定 (三 ) 工 作方法 流程與預期成 果 二 期中報告 (一 ) 研 究方法與進度分析 (二 ) 檢 視國內鼓勵民間興辦之 推動歷程與現況 (三 ) 國 內外蒐集之資料與分析 (四 ) 初 步研究發現提擬 (五 ) 基 本構想建議 (六 ) 參 考書目(如重要法規 會議紀錄 參考書目) 三 期末報告 (一 ) 修 正期中報告書 (二 ) 執 行利害關係人深度訪談 (三 ) 完 成北中南 3 場與社福弱勢團體諮詢座談 (四 ) 歷 次相關會議記錄 討論 成果與訪談紀錄 (五 ) 研 析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 宅之構想建議方案 ex 土地取得 開發 模 式 財務規劃 及配套 措施 ex 後續管理營運 7

28 四 修正後期末報告 依期末審查意見修正期末報告 五 工作各階段案委託單位需要召開工作會議 提報工作進 度 六 製作各相關會議之會議紀錄 8

29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本章將鋪陳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第一節先行說明我國戰後至 今 住 宅政策演變及相關法令機制整體圖像 進而清楚定義社會住宅與 其 他 公共住宅意義之差別與社會意義 第二節則介紹目前各縣市辦理 社會住宅數量 機制與管理營運現況 初步勾勒社會住宅數量與質量 第 三 節則是蒐集政府對社會住宅需求相關推估方案 理解其推估依據 與目標指認 第四節則是彙整既有與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相關研究 作 為 後續參考 第一節 社會住宅政策及相關法令 一 住宅政策演變 我國過往並無具體住宅政策 亦無專法 具體而言 僅購屋住宅 補 貼 政策 長期以來以輔助人民購置住宅為政府目標 分別由行政院 人 事 行政局 勞工委員會 原住民委員會 財政部 國防部 營建署 分 別 辦理各項依照身分類別低利貸款購屋補貼或興建出售式公共住宅 售 予 特定對象 5 以下將國內住宅政策概略方向依序分期如下 (一) 1999 年以前 以供給為 導向的住宅政策 1980 年代臺灣房 地產市場隨經濟發展逐漸飆漲 為使中低收入 得 以 購 入合適住宅 於 1976 年訂立 國民住宅條例 預計於六年內興 建 107,000 戶 此時多以政府興建為主 輔以眷村改建與貸款人民自 建等方式 時至 1982 年國民住宅條例修正 增列獎勵民間投資 興建等 方式 1990 年起辦理輔助人民購屋貸款補貼 並推動眷村改建與興建 5 夏 正 鐘 (2000) 探 討 我 國 住 宅 補 助 政 策 臺 灣 土 地 金 融 季 刊 9

30 國 民住宅售予中低收入戶 然而 公共出租住宅之興建比例懸殊 累 積 至 2005 年 與出售 與出租公共住宅比例約 60 萬戶與 6000 餘戶 足 見 國 家住宅政策執行方向 同時 6000 餘戶公共出租住宅亦幾乎集中 於臺北市 分為出租 國宅與平價住宅兩類 6 綜觀此時期住宅政 策透過 直 接 興辦國宅出售與購置住宅利息貸款補貼照顧人民置產需求與提升 住 宅 自有率 針對前述興辦國宅出售政策 行政院 於 2011 年 6 月 16 日臺建字 第 號函核定 其檢討過往興建國民住宅缺點如下 1. 土地方面 因土地取 得不易 致選定區位不佳(距市區較遠 交通不便) 或土地成本較高導致售價(租金偏高) 2. 規劃方面 社區環境規畫不佳 (社區公共設施偏少) 坪數 格 局規劃(公設比 樓層過高)未符需求 3. 工程方面 採購制度實施前 施工品質完全無法掌握 衍生後 續修繕問題 欠缺無 障礙需求空間設計 服務品質低落 4. 管理方面 大量興建 後續銷售 (出租)及管理不易 欠缺社會 輔導機制 衍生資金 積 壓 標籤化及社會問題集中化 上述諸多觀點確為過往國宅政策之缺失 如土地 規劃 工程與 管 理 等 但並未釐清最關鍵的政策執行之邏輯 即照顧居住權與產權 之 論 辯 並未綜合分析 比較出售與出租的政策效果 檢討重分配及 過 度 補貼之資源配置等 過往國宅政策以照顧置產需求為主 透過公有土地興建出售式住 宅 一方面因公務體系行政機制無法適時反應市場供需 反而使出售 式 國 宅受市場波動影響 導致暫時性 地區性滯銷的狀況 亦影響中 央 住 宅部門之財源運用 另一方面 出售式國宅更嚴重的問題在於資 源 錯 置以及並未與一般房地產市場區隔 由於購屋並 非社會經濟弱勢 6 關於既有公共出租住宅介紹將在後續小節介紹 10

31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群 體 可負擔 儘管出售式國宅的設定是以中低收入戶為標的 但是實 際 有 能力購買 獲得此一政策補貼的 多半是一般中產階級 在住宅 市 場 上最弱勢或受歧視的群體反而無法進入此一體系中 再加上政府 對 出 售式國宅的管制並未完全獨立於房地產市場之外 在經過數年的 限 制 自由買賣年限之後 這些住宅轉手進入市場後 使最初購入的中 產 階 級得以獲得可觀利潤 形成所得逆分配的現象 有鑑於此 晚近 民 間 倡議 政府推動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 寄望此一政策更有效照顧 人 民 的居住權 而非財產權 並促進資源有效流通 (二) 1999 年至 2005 年 整 體住宅政策制定 行政院於 1999 年研擬 強化經濟體質方案 其中具體措施五 健 全 土 地與住宅政策 為強化土地及住宅政策功能 研擬住宅政策與住 宅法 可說是我國 住宅政策研擬之始 後續於 1999 年 8 月 2000 年 7 月與 2003 年 6 月草案修正 後 於 2005 年 3 月 7 日經行政院經濟建 設 委 員會 1201 次審議後實行 其目標昭示 基於基本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 結合政府 與 民 間資源 在健全的住宅市場 合宜的居住品質 公平效率的住宅 補 貼 與社會住宅規劃下 使不同所得水準 身心機能 性別 年齡 家 戶 組成 族群文化之國民 擁有適 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 7 並於 羅 列 諸多策略目標 如健全住宅市場 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 提 升 居 住環境品質等 其中 較具突破者為 整合補貼 停止興建出售國宅 建立 相 對 公平補貼機制 整合補貼方面 彙整 散落各處行政部門分發送之 購 屋 或租屋補貼 以招標銀行承辦的方式 使銀行以低利率貸款給中 低 收 入所得國民 停建出售國宅方面 由於過往出售式國宅以產權形 7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院 2007 年 11 月 21 日 臺 建 字 第 號 函核定 11

32 式 賣 斷 國家供給數量 不足以影響市場運作 易受景氣波動與轉手暴 利等影響 使得此政 策 成效不彰 遂轉以 貸款而非自行興建 於 2000 年 後 更進一步裁撤相關執行單位 使得 晚近 推行社會住宅無論是在 人 力 或預算上遭到排擠 最後 過去住宅補貼不僅散落各部門 更以 職 業 身分類別作為審核評判依據 易使資源配置於非迫切需求者 實 有 違 社會公平 而整體住宅政策之實行 乃轉以針對經濟或社會弱勢 情 形 評估之申請查核機制 使受補貼者達到當地最低居住需求 例如 家 庭 所得 有無自有住宅 申請者身心條件與家庭狀況等 並定期查 核 使有限資源得以使用於最需要者 (三) 2006 年以後 當前整體 住宅政策與未來發展 後續於 2008 年至 2011 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檢討 研擬 2012 年 至 2015 年 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 持 續修正 並擬定 健全房 屋市場專案 與 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 整合相關住宅補貼 如 整 合 住 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與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同時於 2011 年 通過 住宅法 內 含總則 住宅補貼 社會住宅 居住品質 住宅市 場 居住權利平等與附則等 此時期之方案主要辦理重點為 1. 提升居住品質 創造 無障礙住宅與社區環境 2. 提供中低收入 弱勢 相對弱勢及受薪階級的居住需求協助 3. 創造公平的租 購屋 機會 綜觀整體住宅補貼仍偏重購置住宅 租金補貼辦理戶數較少 且 租 金 補貼統一 尚未依照不同區域可負擔性調整 其中與推動社會住 宅 8 相 關 具體措施願景如下表 2-1 包括推動短期實施方案 中長期 社 會 住宅政策與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9 8 在此先行初步分析整體住宅實施方案內有關於社會住宅政策部分 有關社會住宅 定義 原則 法令與實務將於下一小節分析 9 上述社會住宅願景措施方案如後 短期推動方案現況分析於第二章第 二節 中長 期社會住宅政策分析於第二章第二節 鼓勵民間興辦主要為引入壽險業 撰寫於 第三章第五節 12

33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1 整體住宅政 策實施方案 (2012 至 2015 年) 推動社會 住宅策略 具體 措 計畫 目 標 施 工作 項 目 2012 年 主協 辦 機關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主辦 機關 完成 期 限 2.協辦 機關 1.推動 建立 地 方 1.工程 1.工程 1.工程 1.管 1.臺北 市 新 2014 年 社會 住 政府 興 辦 施工 施工 施工 理維 北市 政 府 12 月 31 宅短 期 社會 住 宅 2.撥付 2.撥付 2.撥付 實施 方 中長 期 推 用地 取 用地 取 用地 取 案 動模 式 得價 款 得價 款 得價 款 第二 期 第三 期 第四 期 推動 研擬 我 國 研擬 社會 住 社會 住 宅 社 會 宅中 長 中長 程 推 住宅 中 程實 施 動方 向 與 長程 實 方案 多元 開 發 施方 策略 案 護 2.內政 部(營 日 建署) - 1.內政 部(營 2012 年 建署) 12 月 31 2.內政 部(社 日 會司) 2.直轄 市及 縣(市)政 府 3.結合 結合 民 間 第三 部 力量 推 動 門推 動 - - 辦理 宣 導社 會 社會 住 宅 民 間 - 1.內政 部(營 建署)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住宅 及 興辦 機 構 社會 住 發展 與 培 宅管 理 育 維護 服 務 註 資 料 來 源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實 施 方 案 (2012 至 2015 年 ) 2011 年 10 月 行 政 院 13

34 二 社會住宅政策 (一) 社會住宅理念 就用詞上 社會住宅 social housing 主要來自歐陸用法 是指 政 府 直接或補助 興建或民間擁有之合於居住標準的房屋 採只租 不 賣 模式 以低於市場租金 或免費 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 的 弱 勢對象的住宅 又諸多先進國家依其脈絡或推動主體 或有不同 稱 謂 如公共出租住宅 public rental housing) 本研究案以下仍以社 會 住 宅一詞稱之 從 歷史脈絡來看 社會住宅發韌於歐陸迄今已百年 係源於都市 化 過 程中住宅市場供需機能之侷限性 致使中低所得者買不起住宅 引 起社會矛盾與政治衝突 並衍生公共衛生 公共治安 家庭離散 地 區 衝突等社會問題 經過諸多社會改革倡議後 確認政府需扮演起 住 宅 市場外的補救角色 提供 只租不售 的住宅來解決弱勢人民的 居 住 問題 迄今 社會住宅業已成為先進資本主義發達國家住宅政策 重 要 一環 (二) 我國社會住宅緣起 我國的社會住宅政策始於 2010 年 10 當時居住問題最嚴重的臺北 市 與 新北市適逢五都選舉期間 在民間團體及各界關注要求下 興建 社 會 住宅成為各黨候選人政見 馬總統更於 10 月 13 日接見社會住宅 推動聯盟 該年 10 月 總統順勢宣示推動 社會住宅並在雙北市釋出五 處 基 地進行試辦 此為社會住宅一詞首次見諸政府政策方案中 主要 政 策 如下 1. 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 內 政部於 10 月 31 日向馬 總統報告 社會住宅實施方案 後 馬 總統裁示 並於行政 院 2011 年 6 月 16 日院臺建字第 號函 10 過往曾興辦具社會住宅理念之出租國宅或平價住宅 將分別介紹於後 14

35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核 定 社會住宅 短期 實施方案 要點如下 11 (1) 確立以租金補貼為主 興建社會住宅為輔之原則 (2) 無法透過租金補貼 在市場上租到合適住宅之弱勢者 政府 有義務提供公有出租 住宅 (3) 請 內政部在大臺北都會區 於兩周內篩選一定數量之土地 著手與相關部會及地 方政府研擬準備興建 1,000 至 2,000 戶之 社會住宅 2. 社會住宅需求調查 配合此 內政部統計處 於 2011 年度 社會住宅需求調查 委託 全 國 民調意向民調公司 針對社會住宅相關議題 以臺閩地區住宅電 話 簿 後四碼隨機抽取 共完成 1,120 個有效樣本 95%信賴水準 抽 樣 誤 差為正負 2.93 百分點 結果摘要如下 顯示民眾普遍支持我國政 府 興 辦只租不賣社會住宅 12 (1) 支持政府興建 社會 住宅 的民眾高達八成九 (2) 有七成六的民眾認為 政府興建只租不售的 社會住宅 對解 決社會或經濟弱勢族 群的居住問題有幫助 (3) 七成八的民眾接受與 社區混在一起的 社會住宅 蓋在住家 附近 (4) 民眾認為應優先提供 社會住宅 的對象 依序為低收入戶 (70.96%) 買不起房子的年輕上班族(42.42%) 獨居老人 (35.86%) 單親家庭(34.78%)等 3. 我國社會住宅推動策略 11 社 會 住 宅 短 期 實 施 方 案 (2011)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2011 年 6 月 16 日 院 臺 建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2 資 料 來 源 社 會 住 宅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2011)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15

36 又同樣於 我國社會住宅推動策略規劃 政府初步認定社會住宅 13 之 興 辦原則如下 (1) 社會住宅以弱勢族群 優先補助 為原則 乃因弱勢族群不僅購 屋能力不足 租屋更易遭歧視或價格仍無法負擔 (2) 社會住宅以只租不售 為原則 過往興建出售式公 共住宅 乃 考量 照顧置產需求 與 出租管理營運 事務繁雜 雖訂立 國宅持有人一定年限不得轉售 但最終這些國宅仍以市場價 格轉賣 無形之中過度補貼 遭稱為 樂透國宅 14 另一方 面 由於出租住宅管理事務繁雜 政府考慮效率與方便性 遂將主要心力 放置於出售式 因此 為避免社會住宅重蹈國 民住宅覆轍 必須以 只租不售 為原則 (3) 社會住宅以多元家戶 混居型態為原則 弱勢群居易遭受標籤 社會住宅以分散興建 多 樣化規劃設計與多重身分混居等方 式辦理 以避免貧民窟弱勢群居標籤 (4) 社會住宅以多元興辦 模式 為原則 為提供大量且多樣化社會 住宅 於 此起步階段 應以多元興辦 如地上權 一定比例 合宜住宅 獎勵民間興辦 政府直接興建與發展租屋市場等 並嚴格綜合檢視其成效後 選擇較適合我國辦理社會住宅模 式 (5) 社會住宅之興辦以公 私協力 為原則 有鑑於政府部門相關資 源與能力不足 如組織人力 預算 興建 管理限制 世界 潮流乃是政府以公私合夥方式進行公共建設 期望政府得以 減少公帑支出 並提 高公共設施經營績效與服務品質之水準 應多元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非營利組織加入 13 轉 引 自 2011 年 我 國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策 略 規 劃 第 頁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財團法人國土與不動產資訊中心執行 14 資 料 來 源 抽 中 國 宅 就 像 中 樂 透 工 商 時 報 2010 年 08 月 16 日 16

37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三) 社會住宅相關法令 1. 住 宅法 2011 年底立法通過 住宅法 將社會住宅納入專章 可說是社會 住 宅 正式化的里程碑 依 住宅法 第三條 社會住宅指的是 由政 府 興 辦或獎勵民間興辦 專供出租之用 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 比 例 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 15 之住宅 此外 在中央及各地方政 府 推 動相關社會住宅建設時 或另有不同名稱 故先界定如下表 2-2 以 利 本研究後續指認說明 表 2-2 中央 地方政 府社會住宅相關用詞 名稱 名詞 說明 社會住宅 符合 住宅法 第三條規定 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 專供出 租之用 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 者之住宅 出租國宅 政府依 國民住宅條例 興辦的國民住宅 其中供民眾承租者 由 於前述條例之廢止案已由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 故出租國宅原則 上將轉型為社會住宅 唯此法條仍審議中 公營住宅 由臺北市政府興辦之公共 住宅 以無自有住宅青年家戶為主要對 象 青年住宅 由新北市政府興辦之公共 住宅 以無自有住宅青年家戶為主要對 象 幸福住宅 為臺中市政府興辦供市民居住使用之住宅 包含 只租不賣 賣 房不賣地 兩類 合宜住宅 指由政府招商投資興建 政府訂定優惠價格優先出售予一定所得以 下無自有住宅家庭 其中並提供適當比例出租予一定所得 以下無自 有住宅家庭或個人之住宅 註 資料來源 本研究團隊彙整 15 其 中 的 特 殊 情 形 或 身 分 者 住 宅 法 亦 有 確 切 的 定 義 指 的 是 低 收 入 戶 單 親 家 庭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愛 滋 病 患 等 十 二 類 在 一 般 住 宅 市 場 特 別 受 到 歧 視 難以找到適合居所的群體 17

38 對於社會住宅之財務支援 住宅法第七條明訂 各級主管機關為 健 全 住宅市場 辦理住宅補貼 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得 設 置住宅基金 然而 其並未提及額度與財務來源 導致目前僅臺 北 市 設有住宅基金 其餘各地方政府則 對於社會住宅之興辦 無固定財 源 之 安排 與本研究最直接相關者 則是列在住宅法中的第三章第十 五 條 至第三十一條不等 主要 為鼓勵民間 興辦過程中 直轄市 縣 (市) 受 理 興辦 補助與管理原則 具體彙整如下表 2-3 從諸多條文中可 見 社會住宅政策執 行中 中央僅負責法令解釋 具體操作完全由地 方政府執行 包含土地 融資 興建補助及管理等業務皆交由直轄市 縣(市 )執行 地方政府礙於財政有限 若非 中央部會補助 實務執行 困 難 導致目前相關補助機制雖法令註明 但實際運作付之厥如 表 2-3 住宅法內與鼓 勵民間興辦相關之條 文 條目 內容 第十五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應檢具申請書 興辦事業計畫及有關文件 向興辦所 在地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 得以新建建築物 或增建 改建 修 建 修繕同一 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等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 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時 得由公產管理機 關以出租 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 並予優惠 第十八條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補貼民間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或修繕社 會住宅貸款利息 部分建設費用或營運管理費用 第十九條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民間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或修繕社會 住宅資金融通之必要 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中長期資金 第二十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應課徵之 地價稅 得予適當減徵 第二十一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 應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 於 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社會住宅 第三十一條 民 間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營 業 社 會 住 宅 經 營 者 對 於 其 入 住 之 具 特 殊 情 形 或 身 分 者 應 即 予 以 適 當 之 安 置 其 無 法 安 置 時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經營者不予配合 強制實施之 並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 得予接管 註 資料來源 本研究團隊彙整 18

39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2. 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 2004 年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修正發布 首先使用 社會住宅 一 詞 且與 社區營造 同時列為社會福利六大項目之一 2012 年由行 政 院 修 正核定之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更明訂政府應結合民間 以各 種優惠方式 鼓勵民間參與興辦專供出租之社會住宅 除提供適當比 例 租 予 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 並提供外地就業 就學青年等對象租 住 因 應此綱領 財政部於 2014 年 3 月 13 日發布修正 促進民間參 與 公 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 於 第 8 條 18 新增社會住宅為 社 會福利措施 得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 促參法 促 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未 修法前 社會住宅須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後 才可納 入 修法後無須經過該程序 簡化認定作業程序 財政部表示 此修 法後 未來各地方政 府以 BOT 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皆可依法辦理招商 以 提 供較多租稅優惠誘因吸引民間參與投資興建 期有助於早日解決 居 住 弱勢族群居住問題 19 依據 促參法 第 8 條 之 規 定 民 間 可 參 與 的 方 式 不 僅 有 BOT 共 包 括以下幾種方式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解構與新構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 告 17 財 政 部 推 動 促 參 司 新 聞 稿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社會福利設施 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 依法核准 設置之殯葬設施 二 依法核准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 19 財 政 部 推 動 促 參 司 新 聞 稿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網站之促參基本介紹 19

40 (1)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 營運期間屆滿後 移轉該建 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Build-Operate-Transfer 簡稱 BOT (2)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 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 並委託 該民間機構營運 營運期 間屆滿後 營運權歸還政府 Build-Transfer-Operate 簡稱無償 BTO (3)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 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 以取得所有權 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 營運期間屆滿後 營運權歸還政府 Build-Transfer-Operate 簡稱有償 BTO (4)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 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 予以擴建 整建後並為營運 營運期間屆滿後 營運權歸還 政府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簡稱 ROT (5)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 委託民間機構營運 營運期間 屆滿 後 營運權歸還政府 Operate-Transfer 簡稱 OT (6) 為配合國家政策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 擁有所有權 並自 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Build-Own-Operate 簡稱 BOO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促參法 中對於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相關優惠條文 主要 在 用地取得與開發以 及 融資與租稅優惠 以下列舉出 條文 表 2-4 並與 住宅法 做一簡要的比較與分析 20

41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4 促參法內與鼓 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相關條文 條目 內容 第二章 用地取得與開發 第 15 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 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 訂定期限出租 設定地 上權 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不受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 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其 出租及設定地 上權之租金 得予優惠 第三章 融資與租稅優惠 第 29 條 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 得就其非 自償部分 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 第 30 條 主辦機關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 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 期貸款 第 36 條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 最長以 五年為 限 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37 條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 抵減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 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一 投資於興建 營運設備或技術 二 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 投資於研究發展 人才培訓之支出 第 38 條 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建機器 設備 施工用 特殊運輸工具 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 並經經濟部證明 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 免徵進口關稅 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運機器 設備 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 組件 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 其進口關稅得提供適當擔保 於開始營運之日起 一年 後分期繳納 民間機構進口第一項規定之器材 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 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 其 進口關稅得提供適當擔保於完工之日起 一年後分期繳納 第 39 條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 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 地 價稅 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 得予適當減免 第 40 條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 票 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 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 抵 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 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註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團隊整理繪製 21

42 促參法 第 15 條規定 公共設施可使用地上權 使用土地權利 金等方式取得 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 此與 住宅法 第 17 條規定相似 且依該規定財政部也會同內政部訂定 民間興辦 社 會 住 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 權優惠辦法 21 以 下簡稱 優惠辦法 22 其中第二條明定 公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 權之權利金 按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一成計收 而 出 租 與設定地上權之租金規定 則依據該辦法第三條 按照提供具 特 殊 情 形或身分者居住之比例 計收不同比例之租金 若提供比例愈 高 租金優惠愈多 優惠辦法 的規定顯示其優惠辦法較 促參法 具 體 且 完整 且 優惠辦法 第五條明定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僅能擇 一 適 用 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優惠租金計收基準 不得重複適用 所 以 促參法 可供選擇減免租金或地上權租金實無太大效益 促參法 第 29 條規定 公共建設之非自償部分 可由主辦機關 補 貼 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 此與 住宅法 第 18 條規定相似 就 補 貼貸款利息而言 由於現今貸款利率低 23 對民間沒有太大 誘因 就 投 資其建設而言 依據訪談及座談之意見蒐集 不論是建設公司 或 非 營 利組織都強調第一筆建設之補貼是最需要 也最具有誘因 但與 住 宅法 有同樣的問題是 若主辦機關仍為地方政府 仍可能面臨 預 算 不足的問題 促參法 第 30 條規定 主辦機關可視公 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 請 金 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 此與 住宅法 第 19 條規定相似 由 於中長期貸款對大型廠商而言 也容易向 長期合作 的 銀 行取得 故無太大誘因 但對小型廠商而言或許是誘因之一 但 其 經 營的穩定性就不如大型廠商佳 21 財 政 部 新 聞 稿 財 政 部 為 鼓 勵 民 間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自 102 年 起 興 辦 人 可 享 有 租 金 及 地 上 權 權 利 金 等 2013/03/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 辦法 8&Itemid=202&format=pdf 23 引 用 A 建 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訪 談 紀 錄 請 參 閱 附 件 五 第 330 頁 22

43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促參法 第 條規定 營業事業所得稅得 以減徵 但 社 會 住宅係悉屬公益性質 故在營利性質低的情形下 此項優惠 誘因 較 小 促參法 第 38 條關於 進口關稅的免徵或分期繳納 適用機 率低 且 層 面過於狹窄 無法成為吸引民間參與的誘因 促參法 第 39 條關於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徵 住宅法 第 20 條 也 有規定地價稅的減徵 但由於目前地價稅與房屋稅率都很低 所 以 此 項優惠也不足以成 為誘因 由上述比較看來 促參法 與 住宅法 在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 宅 的 相關規定上多也重複 包括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優惠 補貼 貸 款 利息及建設費用 協助取 得中長期貸款 地價稅減徵等 促參法 也 另 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進口關稅的免徵或減徵 房屋稅的減徵等 23

44 第二節 社會住宅辦理概況 社會住宅 此一名稱在我國一直要到 2011 年住宅法訂立後始為 正 式 法令標的 不過 若是關於社會住宅指涉之核心精神 即 只租 不賣 服務弱勢 曾 經辦理少量公共出租住宅 如出租國宅 平價住 宅 中繼住宅 以下 將分別介紹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辦理 社會住宅歷 程 現況與展望 一 中央部會 社 會住宅於 2011 年正式入 住宅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業 務 負責單位則為營建署 分別負責社會住宅與租金補貼整體業務 目 前 我國整體已實施之社會住宅政策方案有二 分別為 社會住宅短 期 實 施方案 與 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2014 年至 2023 年) 以 下 將 分別陳述 (一) 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 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 於 2011 年 6 月 16 日經行政院核定 於 臺 北市與新北市選擇共五塊國有土地(如下表 2-5) 由內政部之住宅 基 金 補助地方政府向財政部與原土地持有單位價購土地 而具體 興辦 模 式 入住對象 租金額度 租期限制與管理規約等則由各縣市政府 自 行 決定 24

45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5 社會住宅短期 實施方案 地號 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 預計戶數 24 1 萬華青年段 4, 戶 2 松山寶清段 9, 戶 3 三重大同南段 3,081 共 1,142 戶 4 三重同安厝段 1,857 5 中和秀峰段 12,086 總計 30,496 1,919 戶 註 資 料 來 源 社 會 住 宅 短 期 實 施 方 案 (2011)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2011 年 06 月 16 日 臺 院 建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由於我國過去從未推動社會住宅 社會輿論雖然在整體上支持此 一 政 策的價值與理念 但是政府選定基地周邊的居民卻對社會住宅有 鄰 避 25 的疑慮 對此 雙北市地方政府皆舉辦說明會 了解當地居民 的 看 法 其中 臺北市部分由郝龍斌市長主持 分別於 2010 年 12 月 12 日與 19 日於基地附近舉辦居民座談會 新北市則由副市長許志堅 主持 分別於 2011 年 3 月 29 日與 4 月 27 日舉辦 會中周邊居民主要 意 見 彙整如下 1. 擔心社會與經濟弱勢 的入住 將影響在地治安與生活品質 進一步造成房價下跌 2. 主張社會住宅應興建 於郊區 既可疏散都市擁擠人口 更可 帶動城鄉發展 24 萬 華 青 年 段 松 山 寶 清 段 預 計 戶 數 資 料 來 源 為 公 營 住 宅 辦 理 進 度 說 明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2014 年 3 月 10 日 三 重 大 同 段 三 重 同 安 厝 段 中 和 秀 峰 段 資 料 來 源 為 捷 運 三 環 三 線 執 行 情 形 新 北 市 社 會 住 宅 政 策 專 案 報 告 2014 年 3 月 17 日 25 原 文 NIMBY 為 "Not In My Back Yard" 不 要 在 我 家 後 院 的 縮 寫 25

46 3. 主張都市用地匱乏 應規劃為公園綠地或公共設施改善當地 生活環境 整體而言 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由於缺乏整體規劃 中央政府 僅 協 助取得土地 其餘如財務預算與社區意見溝通等皆交於地方政府 執 行 使得雙北市政府必須以自行預算興建以及面對在地社區反應 不 僅 溝通成本造成整體推動時程延宕 預算排擠效應更使新北市被迫 選 擇 BOT(興建 Build 管理營運 Operate 移轉 Transfer)之公私合夥 策 略 整體政策效益仍有待評估與檢討 (二) 社會住宅中長期實施 方案(2014 至 2023 年) 26 依據 整體住宅實施方案 中 社會住宅具體措施第二項為 推 動 社 會住宅中長程實施方案 對此 社會 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提擬相關 策略 並於 2014 年 1 月 6 日通過行政院院會 正式啟動社會住 宅中長 期計畫 預定從 2014 年至 2023 年間 花費 67 億預算興建 15,100 戶 此 計 畫摘要如下 1. 未來環境分析 購屋 市場房價過高且負擔過重 租賃市場尚 未成熟 住宅供給量 與低度使用住宅量高 社會排斥 民意 支持興建社會住宅等 面對課題 我國社會 住宅量供給不足 當地居民反對 管理 不易 標籤化等 3. 需求分析 內政 部統 計處於 2011 年 12 月辦理 社會住宅需 求調查 推估全臺 灣約有 萬之社會住宅需求 該調查 係以電訪方式辦理 為 感受性需求 而 具體社會住宅總需 求 則以各縣市地方政府提擬之數據為主 經統計後共 91,866 戶 社 會 住 宅 中 長 期 推 動 方 案 (2014) 內 政 部 政 策 檢 討 已 於 第 一 節 概 述 26

47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4. 供給分析 內政部調 查各縣市 社 會 住 宅 供 給 值 為 81,818 戶 距需求值 91,866 戶尚不足 10,048 戶 擬以競爭型預算引導地 方政府興辦 5. 預期限制 經費資源 投入多寡與競合 政府部門推動人力不 足 縣市首長之施政 配合意願及地方行動力 6. 預期績效指標與評估 基 準 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 租 金補貼 運用國宅 地 興辦社會住宅 7. 執行原則 優先獎勵 民間興辦 加強當地居民溝通參與並適 當回饋 遴選 優良設 計團隊 促進社會融合推動參與 強化 管理維護 結合社政 資源 然而 由於該政策之擬訂與決策過程不明 亦未與民間倡議團體 溝 通 引發民間團體與立法院諸多批評質疑 27 包括 1. 刻意低估全國社會住 宅需求 以去年度各縣市申請租金補貼 數量 共 91,886 戶而非內政部 2011 年度執行之 社會住宅 需求調查 提出之 19 萬至 32 萬 2. 自我矮化政策願景與 推動決心 十年興建 15,100 戶不僅數量 上與先進諸國相去甚 遠 預算投入亦相當不足 3. 中央卸責導致地方 保 守的決策產品 中央政府補貼預算 由 地方政府執行 在多 數地方政府苦於財務資源不足 勢必推 動不力 4. 過度依賴租金補貼 卻不檢討既有問題 27 聲 明 稿 拒 絕 參 加 假 公 聽 會 抗 議 社 會 住 宅 中 長 期 推 動 方 案 草 率 核 定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聯 盟 2014 年 02 月 06 日 27

48 二 臺北市 臺 北市為全臺首善之區 相較於其它縣市 臺北市具有住宅基金 可 靈 活運用 且擁有三科室專責住宅業務 計為住宅企劃科 住宅工 程 科 住宅服務科 可說是全臺各地方政府中投入資源最鉅者 以下 分 別 概述其目前擁有各類社會住宅 (一) 出租國宅 28 出租國宅共 20 處出租國宅 總計 3,531 戶 29 因興建時間與區位 等差異 使得租金與便利性不同 出租國宅分散全臺北市 於南港區 松 山 區 北投區 萬華區 內湖區 士林區 大安區 信義區等 總 體 而 言 交通位置 生活機能與商業活動尚能滿足一般都市居民之基 本需求 儘管屋齡普 遍偏高 但因為租金 大約落在市價 25%-50%之間 且 數 量有限 仍舊出現等候戶眾多 供不應求的狀況 出租規範與整 體 社 區配置如下表 2-6 與表 彙 整 自 臺 北 市 公 有 住 宅 資 源 運 用 策 略 規 劃 (2008) 我 國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策 略 (2011) 29 原 先 為 21 處 共 3,784 戶 但 其 中 臺 肥 出 租 國 宅 已 於 2014 年 宣 布 改 建 為 公 營 住 宅 故 僅 存 20 處 3,531 戶 28

49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6 臺北市出租國 宅出租辦法 申 請 條件 總戶數 租金標準 租期 管理單位 3,531 租賃期限最 長為兩年 並 得以續租 最 長不超過六 臺北市政 府都市發 展局 1. 年滿二十歲 在當 地 設有戶籍者 2. 與 直系親屬設籍 於 同一戶或有配 由主管機 關依坐落 地段 房 屋面積 偶者 例外 年滿 四 十歲無配偶 者 父母均已死 並參照附 近房地租 金及其他 年 但單親 六十五歲以 上無配偶之 亡 戶 籍內有未滿 二 十歲或已滿二 十歲仍在學 身心 障 礙或沒有謀生 能 力且均無自有 住 宅之兄弟姊妹 需 要照顧者 必要之保 養維護及 保險費用 等訂定 人 低收入 戶 原住民 身心障礙 者 配合公共 工撐拆遷戶 資格承租國 民住宅者 得 延長為十二 3. 本人 配偶 戶籍 內 直系親屬及其 配偶 均無自有住 宅 4. 符 合行政院公告 知 收入較低家庭 所 得標準 年 註 資料來源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研究團隊繪製 29

50 表 2-7 出租國宅社區 概況 編號 名稱 屋齡 總戶 數 等候 戶 數 坪型 租金 佔 市 場比 例 30 1 萬美 軍功 ~ 萬芳 萬寧 萬樂 ~ 萬芳 C ~ 中正 , 大理 街 ~ 西寧 ,306 12~ 華昌 龍山 東湖 C 貿商 三 村 ~ 南港 一 號公 園 延平 奇岩 懷生 四四 東 村 C 延壽 P ~ 榮星 , 合計 註 資 料 來 源 臺 北 市 公 有 住 宅 資 源 策 略 規 劃 (2008) 臺 北 市 中 程 住 宅 政 策 計 畫 規 劃 案 (2014) 30 該出租國宅月租金與鄰近住宅周邊相同類型市場價格比較 30

51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二) 中繼住宅 31 臺北市為推動老舊國宅更新以及協助海沙及輻射汙染之受災戶 減 輕 其更新中居住支出與市場租屋不確定性 於 2004 年專案檢討提供 中 繼 住宅與市民輪替使用 包括基隆河整治區三期專案國宅與永平國 宅 32 合計 416 戶 整體概況 如表 2-8 表 2-8 中繼住宅環境 概況 屋 齡 總戶 數 租金佔市 場租金比 例 地上樓層 數 管理單位 基 河 三期 A B 區 基 河 三期 C D 區 臺北市政 府都市發 展局 永 平 國宅 註 資 料 來 源 臺 北 市 公 共 資 源 運 用 策 略 規 劃 (2008) 臺 北 市 中 程 住 宅 政 策 計 畫 規 劃 案 (2014) 為使資源有效使用 採取 團進團出 的方式 若未取得全體更 新 拆 除同意 住戶便不得入住中繼國宅 而不同意改建之住戶更易使 得 都 市更新進度延後 對都市更新的推動反而形成阻力 因此 北市 擬 定 臺北市基三中繼國宅短期出租方案作業規定 部分中繼住宅直接 活 用 零星出租以避免資源浪費 相關申請條件如下表 2-9 雖多以短 期 出 租 但因其與市場租金有一定差距 且周邊生活機能與商業設施 完 整 仍具一定吸引力 整體使用率較高 31 臺 北 市 公 共 資 源 運 用 策 略 規 劃 總 結 報 告 (2008)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委 託 中 華民國住宅學會執行 32 永 平 中 繼 住 宅 已 於 103 年 07 月 03 日 轉 為 公 營 住 宅 租 金 將 低 於 市 價 七 折 並 保 障 30%給 弱 勢 (資 料 來 源 永 平 國 宅 轉 公 營 租 金 低 於 市 價 7 折 中 國 時 報 2014 年 07 月 03 日 ) 31

52 表 2-9 臺北市基三中 繼國宅短期出租方案 作業規定 申 請 條件 抽籤 選戶方 式 出租方式 1. 年 齡二十歲以 上 四十歲以下 資格審查合格 後 公開抽籤 排序配租 超 1. 每一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 者 以申請一戶為限 僅擇 一申請 2. 已承租出租國宅或中繼住宅 之家庭成員不得再次提出申 請 4. 家 庭成員無自 有 住宅 家 庭收入在百 分 之五十分位 點 以下 租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期 約滿得續約一次 累計最多 不超過兩年 4. 原承租戶於兩年租期屆滿後 遷出 將依序通知後補戶入 住 2. 設 籍本市 3. 新 婚或育有子 女 過配租戶者 依序列入候補 承租 註 資 料 來 源 臺 北 市 中 繼 國 宅 短 期 出 租 方 案 作 業 規 定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07 月 07 日 (三) 平價住宅 平價住宅(以下簡稱平宅)政策乃源自 1964 年國民黨 當時執政黨 之 民生主義現階段政策 -加 強社會福利措施增進人民生活實施方針 透 過 土地增值稅設立基金與中長期融資貸款 於臺北市興建貧民住宅 廉 租 貧民使用 以為其他各縣市之示範 據此 共計興建五處 即安 康 福民 福德 延吉和大同之家 扣除已拆除之福德平宅與部分正 改 建 中的安康社區 共 1448 戶 扣除公共設施戶數後 提供 1407 戶 表 2-10 與北市低收入戶免租金入住 僅收取管理費 期望藉由居 住 資 源的供給協助脫離貧窮回歸一般市場 平宅雖興建年代久遠 長 期 使 用後因建物老舊 維修不易 管理成本高昂且低收入群居造成弱 勢 貧 民窟標籤等 然平宅仍為弱勢提供最後也是最佳的庇護所 32

53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10 平價住宅基 本資料表 平宅名 安康 福民 延吉 大同之家 合計 完工時間 位置 文山區 萬華區 大安區 北投區 坪數 總戶數 公共設施戶 數 可住戶數 註 資 料 來 源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網 站 平 價 住 宅 申 請 及 基 本 資 料 截 至 2014 年 06 月 01 日 下表 2-11 為平宅運作機制 申請者必須為登記在冊之低收入戶或 重 大 臨時災害戶 並入籍至少六個月以上 入住房型則是依戶內輔導 人 口 分配面積不同之單元符合居住空間需求 租金與租期方面 免租 金 但需繳交 115 元至 430 元不等之管理費與保證金 租期則依住戶 身 分 認定 若持續符合資格可持續入住 不合規定者則可寬限一年借 住 33

54 表 2-11 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 條例 申 請 條件 房型選擇 借住標準 租期限制 管理 機關 1. 分 為免費 借 住 與優待借 住 四口以上分 配甲種 三口 得分配乙 免費借住 1. 生活輔導 戶與生活照顧 戶均三年 期 臺北 市政 府社 (1) 登 記有案 之 生 活照顧 戶 得申請免費 種 二口及單 身戶分配丙 種住宅 但共 元) 滿仍符合資格 者得續住 會局 借住 同生活戶內 之人口有肢 體障礙 視覺 障礙致行動 不變或七十 歲以上者 得 優先分配一 樓 六十五歲 (2) 登 記有案 之 生 活輔導 戶 臨時輔導戶 或 重 大災害戶 得 以 優待借 住 2. 申 請借住 者 應 具備 (1) 設 籍北市 六個月以上 但 歸 僑 難胞首次 設 籍 者不在此 限 以上者 得優 先分配二 樓 繳交管理費 (約 生活輔導 戶 以該房地 總價千分之 0.75 為限 2. 臨時輔導 戶及重大災 害戶 以該房 地總價千分 之 1.5 為限 3. 保證金 免費借住 人 1000 元 優待借住 人 2000 元 2. 戶借住期限為 兩年 重大災 害戶為一年 期滿生活仍未 改善得繼續借 住 3. 借住期限 滿 不合規定 且暫時無法遷 離平價住宅 者 得以借 住 但以一年 為限 (2) 無 有住宅 或 未 配住公有 宿舍 註 資料來源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本團隊整理繪製 34 臨時輔導

55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四) 公營住宅 33 公營住宅 係為晚近臺北 市政府最主力推動者 目標是至 2014 年底 已 完 成 施工中或進行規劃設計之戶數達 4,808 戶 而目前已初步定 案 進入規劃程序者共 9560 戶 長期來說 與社會住宅相加後達到 45,000 戶規模 也就是北市總體住宅存量 5% 34 現階段興辦採多元模 式 說明如下 1. 老舊公有住宅更新改建 (1) 文 山區安康平宅改建計畫 考量安康平宅現有近千戶住戶安置 將採分期分區 總計 三期基地共可興建約 3,256 戶 第一期約 850 戶 其中安康 D 基地預計於 2015 年 3 月完工 原安康市場與 停車 場已於 2014 年 1 月 28 日招標統包工程 (2) 南 港區臺肥出租國宅改建 原採預鑄式 5 層樓建築 共 254 戶 為因施工技術與鋼筋問題 導致漏水嚴重 經評估後拆除 現採 分期分區 粗估第一期可興建 824 戶 (3) 信 義區廣慈博愛園區改建計畫 先前委託柏德公司進行 興建 營運 移轉 案 但時程與計畫考量終止合約 目前已通過都市 計畫變更程序 預計除社福設施外興建約 1,500 戶公營住宅 2. 公有土地開發興建 (1) 大 同區大龍峒公營住宅 共 110 戶已完工並入住 (2) 松山寶清段 與萬華青年段基地 土地來自行政院 2011 年 6 月 16 日核定之社 會住宅短期實施放案 分 別可提供 507 戶和 270 戶 均已取得建 照 預計 106 年完工 (2) 萬 華區原中興國小基地 配合中央活用閒置校舍土地計畫 已編 33 資 料 來 源 公 營 住 宅 辦 理 進 度 說 明 (截 至 2014 年 03 月 10 日 )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展局 34 依 據 2010 年 度 第 四 季 臺 北 市 住 宅 存 量 共 902,044 戶 若 以 北 市 整 體 存 量 之 5% 則 約 為 45,000 戶 (資 料 來 源 公 營 宅 8.5 坪 小 套 房 估 1 萬 元 有 找 蘋 果 日 報 2014 年 12 月 17 日 ) 35

56 列 2014 年度預算 都市計畫變更案已送至市議會 粗估可興建 350 戶 3. 捷 運聯合開發分回住宅 (1) 已出租 合計共 71 戶 含中山區行天宮站公營住宅 30 戶與文山 區萬隆公營住宅 41 戶 (2) 推 動中 共計有兩案 分別為大同區大橋頭捷運站與南港區南港 機廠聯開案 約可分回 330 戶公營住宅 未來開發納入考 量之方式 原則為每坪 30 萬元以下 市內面積 30 坪以下 且戶數逾 30 戶之基地 4. 市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 (1) 已租出 合計 42 戶 大同區敦煌公營住宅 3 戶及文山區景文公營 住宅 39 戶 (2) 推 動中 辦理中之公辦都更計有 8 件 共可分回約 640 戶公營住 宅 市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共 6 件 約可分回 360 戶 未來 市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住宅之評估基準為 面積 30 坪 以下且戶數逾 30 戶之基地 36

57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12 公營住宅計 畫簡表 辦理情形 說明 戶數 一 已出租 大 龍 峒 (110 戶 ) 行 天 宮 站 (30 戶 ) 萬 隆 站 (41 戶 ) 274 戶 二 興建中 1. 興 隆 公 營 住 宅 1 區 (安 康 D 基 地 272 戶 已 動 工 ) 預 計 2015 年 6 月完工 2. 興 隆 公 營 住 宅 2 區 (安 康 市 場 基 地 542 戶 ) 預 計 2017 年 完工 3. 健 康 公 營 住 宅 (松 山 區 寶 清 段 基 地 約 507 戶 )預 計 2017 年完工 4. 青 年 公 營 住 宅 (萬 華 區 青 年 段 基 地 約 270 戶 )預 計 2017 年完工 5. 東 明 公 營 住 宅 (臺 肥 出 租 國 宅 改 建 案 760 戶 ) 預 計 2017 年年底完工 6. 內 湖 區 文 德 1 小 段 3 地 號 等 24 筆 土 地 都 更 案 (分 回 32 戶 ) 預 計 2015 年 1 月 完 工 1. 聯開分回住宅 三 規劃設計 中 2,383 戶 6,839 戶 捷 運 新 莊 線 大 橋 頭 站 預 計 分 回 47 戶 2018 年 完 工 南 港 機 廠 聯 開 案 取 得 都 獎 分 回 282 戶 預 計 2019 年 完 工 2. 都更分回住宅 採公辦都更或市有地參與都更等方式辦理 刻進行都更程序 計 有 25 案 約 可 取 得 1,710 戶 公 營 住 宅 3. 老舊公有住宅更新改建 (1) 信 義 區 廣 慈 博 愛 院 及 福 德 平 宅 改 建 計 畫 (約 1,500 戶 ) 預 計 2014 年 底 前 辦 理 工 程 設 計 招 標 事 宜 (2) 文 山 區 安 康 平 宅 2 3 期 改 建 計 畫 約 可 提 供 2,000 戶 公 營 住宅 4. 公有土地開發興建 針 對 南 港 小 彎 北 投 奇 岩 士 林 官 北 文 山 木 柵 及 士 林 天 山 等 5 處 公 有 土 地 評 估 適 宜 之 開 發 模 式 預 計 興 建 約 1,300 戶 公 營 住宅 四 都市計畫 變更 萬 華 區 原 中 興 國 小 校 地 興 建 公 營 住 宅 案 (約 270 戶 ) 總計 270 戶 約 9,766 戶 註 資 料 來 源 臺 北 市 出 租 住 宅 行 動 綱 領 (2014) 臺 北 市 政 府 37

58 臺北市公營入住機制如下表 2-13 主要針對入住於臺北市之青年 家 戶 並規定所得分位約四十以下 最長得以入住五年 不得重複申 請 其 他住宅補貼 申請房型則依照家庭人口規定 表 2-13 公營住宅入 住者規定一覽表 申請條件 房型選擇 租金標準 租期限制 管理機關 1.20 歲以上 45 歲以下 申請人需 符合房型 規定 如 聘請估價 師 針對 周邊住宅 最長租期 為五年 第一次簽 臺北市政 府都市發 展局 二房型人 3.家 戶 最近一年所得稅各類所 口限兩人 得 資 料 清單在 40 分位點以下 35 以上 三 4.申 請 人及配偶 列為人口數 房型家戶 之 直 系 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人口數三 5.資 源 不得重複領取 申請人 人以上 市場相同 住宅評 估 並再 打七折 約三年 第二次簽 約兩年 並逐步提 高租金以 利租戶重 新進入市 2.申 請 人需設籍於北市一 年以 上 並 未 承 租國宅 公營住宅 平 宅 並 不得領取租金補貼 申 請 人 於 租約終止後 未滿兩年 不 得 再 申請 場 註 資 料 來 源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公 營 住 宅 網 站 瀏 覽 日 2014 年 6 月 29 日 年 度 在 130 萬 以 下 38

59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五) 其他 婦女中途之家 1999 年 社會局為提供面臨生活 心理危機之單親女性與子女暫 時 且 費用低廉居所 推行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 申請條件如下 歷 年 戶數約於 戶之間 (1) 身分 設籍臺北市市民 或與北市市民登記結婚之新移民 因遭遇離婚 喪偶 夫服刑或失蹤 未婚懷孕或其他變故等 需獨立照顧 18 歲以下子女之單親媽媽 (2) 收入限制 申請人與子女相加不得超過 19,725 元 動產不 得超過 443,820 元 不 動產全戶不得超過 880 萬元 (3) 申請人與其自女皆無自有住宅 (4) 申請人能自理家庭生活 (5) 入住租期 一年 並可續約一年 (6) 租金 約兩千至六千之間 2. 老者公寓 臺北市社會局亦針對銀髮提供老人住宅 如朱崙與陽明山老人公 寓 及 中山老人住宅 共計約 311 床 另於大同區興建老人 為地下兩 層 地上九層 共可提供約 80 名長者入住 三 新北市 (一) 原住民 出租國宅 1960 年代起 原住民為尋求工作機會與生涯發展遷移至都會區 36 資 料 來 源 2011 年 度 我 國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策 略 規 劃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國 土 與不動產資訊中心執行 39

60 由 於 社會與經濟位階處於相對弱勢 於都會中多謀職勞力密集與流動 性 高 的勞工 另一方面 由於過往原鄉生活經驗及生 活壓力 部分都 市 原 住民選擇河川臨水地或公有坡地搭蓋臨時建物以供居住 例如 新 店 溪洲部落 三鶯部落 南靖部落或原汐止花東新村等 由於臨時 建 物 生活品質較差且具公共安全與消防疑慮 新北市政府為徹底解決 居 住 問題 以專案價購與出租的方式處理 將國宅出租原住民 包括 中 正 專案出租國宅 隆恩埔專案出租國宅 汐止花東新村臨時安置住 宅 總體彙整如下表 2-14 管理方面則依據 新北市原住民出租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規範 租 金 租期與管理方式如下 1. 租金 由新北市政府 依照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 城市地方房 屋之租金 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 物申報總額年息百分之 十 為限 及行政院核定之 國 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 斟酌原住 民承租戶經濟狀況等 擬定 2. 租期 期限為三年 期滿得續租一次 3. 管理維護 由新北市政府設立管理站派駐人員管理出租住宅 表 2-14 新北市原民 專案出租國宅一覽表 原違建部 新店中正專案出租 汐止花東新村臨時 國宅 安置住宅 秀朗部落 花東新村 落 三峽隆恩埔文化部落 三 鶯 橋 下 部 落 溪 州 部 落 小碧潭部落 規模 56 戶 126 戶 140 戶 族別 阿美族 泰雅族 阿美族 阿美族 室內面積 31.9 坪 坪 坪 坪 租金 約 4600 元 (含 管 理 每 坪 100 元 元 費) 註 資 料 來 源 臺 北 市 公 有 住 宅 資 源 運 用 策 略 規 劃 (2008)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委託 中華民國住宅學會執行 40

61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二) 五股老人公寓 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辦理 位於五股重劃區內 共 可 居住 94 人 含單 人房 48 間與雙人套房 23 間 皆配衛浴與 傢俱 (三) 青年住宅 青年住宅係近期新北市政府推動之社會住宅 對象以 歲青 年為主 租金為市價八折 租期四年 目前已完成 11 戶 含 2 戶公益 性空間 預計於 2019 年底增加約 7000 戶 興辦方式則設定以 多元模 式 分別敘述如後 表 2-15 新 北 市 社會 住 宅 多元 興 辦 情形 執行 方 案 施工 中 規劃 階 段 合計 國有 地 合作 開 發 3,388 戶 3,282 戶 約 7000 戶以 上 (2018 年前 完成 ) 市有 土 地自 行 興建 整體 開 發地 區 劃設 社 宅 用地 獎勵 民 間捐 贈 促進 民 間參 與 國有 土 地參 與 都更 分 回 註 資 料 來 源 夢 想 現 在 式!新 北 居 住 協 助 多 更 多 2014 年 11 月 15 日 1. 採設定地上權 BOT 方式 委託民間興建 營運 目前計有三重與中和三處基地 未來將提供 1142 戶社會住宅 其 中 七 成以市價八折出租 因其可抵扣所得並含管理費 三成以市價六 四 折 出租住宅法規定之十二類 差額由政府逐年編列生活津貼 41

62 2. 容積獎勵回饋權利轉 作社會住宅 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已於 2014 年 5 月 1 日生效 將社會住宅 老 人 活動及安養公共托育等措施納入公共設施獎勵項目 捐贈社會住 宅 者 最高可獲得 20%容積獎勵 未來期待於都市更新同時回饋社會住 宅 使其與一般住宅混合達混居之綜效 3. 公有建築物改建 由於既有建物多低 度使用且修整經費甚鉅使用年限短 新北市府 活 用 閒置資源改建提供社會住宅 目前已選定永和秀朗派出所及板橋 府 中 段 新莊立德段等 2 處舊有員工宿舍改建 預計可提供 99 戶 4. 運用國有土地合作開 發 由於過往國宅用地皆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 新北市需向土地主管 機 關 辦理撥用 預計爭取三峽國光段用地 5. 整體開發地區釋出土 地興辦 搭配都市擴展與交通建設引申 於整體再開發中爭取合適地段興 辦 目前設定新店中央新村北側區段徵收地區 預計 約 可興建 0.9 公 頃 42

63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四 臺中市 依據 住宅法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直 轄市 縣 市 主管 機關 依 據 中央住宅政策 衡酌地方發展需要 擬定住宅施政目標 故臺中 市 目 前規劃兩處作為只租不售的出租住宅 豐原區安康段 大里區光 正段 另有一處提供 10%作為出租戶 並優先提供給勞工家庭 勞 工 合 宜住宅 以下分別介紹 基本上皆以政府自行編列公務預算興辦 37 (一) 幸福好宅 豐原區安康段 位於豐原區永康路上 土地面積約為 2 公頃 分為兩期興建 規 劃 成 地下 2 層 地上 11 至 15 層 共 5 幢的集合住宅 預計興建約 600 戶 並全部採只租不售 採多元混居的方式 依 10% 80% 10%比例 分供一般家戶 經 濟 補貼戶或階段性照顧戶 弱勢家戶 並依身分別 給予對應折數 的 租 金折扣 以市場行情打 5 至 7 折 其中新婚夫妻亦被列為階段性 照 顧 戶 第一期預計於 2017 年完工啟用 第二期將視第一期推出成效及需 求 在評估以合建分屋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後續開發作業 申請資格為 1. 連續設籍 臺 中市一年以上 2. 滿 20 歲以上 3. 無自用住宅 37 簡 報 臺 中 市 住 宅 政 策 規 劃 暨 宣 導 座 談 會 第 一 場 次 主 題 臺 中 市 推 動 高 品 質 可 負 擔 適 居 的 住 宅 方 針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2014 年 08 月 19 日 38 簡 報 幸 福 好 宅 第 一 期 簡 介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2014 年 04 月 07 日 39 豐 原 幸 福 好 宅 基 地 75%為 綠 化 空 間 新 婚 夫 婦 亦 可 申 請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新 聞 2014 年 04 月 23 日 43

64 4. 無重複領取住宅相關 補貼 表 2-16 豐原區安康 段一 二期基本資料 期 別 開發 區 樓地板面 積 房型 坪數 建坪 室內 戶數 小計 合計 201 不含陽 臺 第 A 一 期 17, 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店鋪 第 二 期 B C D E 52, 規劃配置 4 棟 11 層~15 層集合住宅 若 1 房 2 房 3 房為 可提供 約 400 戶 註 資 料 來 源 簡 報 幸 福 好 宅 第 一 期 簡 介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2014 年 04 月 07 日 (二) 幸福好宅 大里區光正段 位於大里區仁化路與健民路口 土地面積約為 3.2 公頃 已獲納 中央 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 辦理 市府 2014 年已先進行委託規 44

65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劃作業 預定 2015 年編列預算辦理有償撥用該筆國有土地及後續開發 作 業 40 未來興建完成後 如同豐原區安康段 全部採只租不售 租金將 參 考 該區租金的市場行情 打 5 至 7 折 41 預計興建至少 500 戶 42 (三) 幸福好宅 勞工合宜住宅 位於臺中市南屯區精密 機械科技創新 園區旁 約 0.6 公頃 約 1, 坪 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規劃 由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得標 預計興建 200 戶 地下 1 至 3 樓 地上 7 至 12 樓不等地大廈 43 其中 90%為出售戶 另提供 10% 約 20 戶 為出租戶 每坪每 月 租 金不超過 200 元 約為鄰近地區租金的 5 至 6 折 44 相關出租規 範 如 表 豐 原 幸 福 好 宅 基 地 75%為 綠 化 空 間 新 婚 夫 婦 亦 可 申 請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新 聞 2014 年 04 月 23 日 ctnode=712&mp= 市議員關心年輕人購屋議題 市府已有幸福好宅政策 臺中市政府市政新聞 2014 年 04 月 23 日 42 簡 報 臺 中 市 住 宅 政 策 規 劃 暨 宣 導 座 談 會 第 一 場 次 主 題 臺 中 市 推 動 高 品 質 可 負 擔 適 居 的 住 宅 方 針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中 市 擬 建 勞 工 宅 1 坪 12 萬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員 工 優 先 10 年 不 得 轉 讓 蘋 果 日 報 2013 年 10 月 12 日 / 44 市議員關心年輕人購屋議題 市府已有幸福好宅政策 臺中市政府市政新聞 2014 年 04 月 23 日 45

66 表 2-17 幸福好宅 勞工合宜住宅出租規 範 辦理方式 出租對象 承租戶資 格及程序 1. 土 地 承 購 人 應 提 供 幸 福 好 宅 總 戶 數 10%作 為 出 租 住 宅 出 租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10 年 以 幸 福 好 宅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之 日 起 算 滿 10 年 2. 土地承購人於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起 6 個月內應開始辦理出租作業 3. 土 地 承 購 人 應 將 招 租 資 訊 至 少 登 載 於 3 處 租 屋 網 站 上 並 應 通 知 臺 中 市 政 府之社政及住宅單位公告周知 設 籍 臺 中 市 當 年 度 家 庭 年 收 入 低 於 臺 中 市 50%分 位 點 家 庭 平 均 所 得 且 無 自 有 住宅之勞工家庭為優先對象 出售順序依序為 1. 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勞工 2. 臺中市一般勞工 1. 須符合以下資格 (1)承 購 人 須 年 滿 20 歲 (2)符 合 下 列 家 庭 組 成 之 一 者 即 符 合 以 下 人 一 種 情 形 即 可 A. 有 配 偶 B. 與 直 系 親 屬 設 籍 於 同 一 戶 C. 父 母 均 已 死 亡 戶 籍 內 有 未 滿 20 歲 或 已 滿 20 歲 仍 在 學 身 心 障 礙 或 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 請 人 及 其 配 偶 戶 籍 內 之 直 系 親 屬 及 其 配 偶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租金標準 2. 經臺中市政府審查取得合格證明者 1. 每 月 租 金 2 樓 含 以 上 建 物 每 坪 每 月 租 金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200 元 2. 調整額度 每月租金於起租 5 年內不得調漲 5 年後得檢討後依當地鄰近 出租市場行情調整 惟應以市場行情之 8 折計算 管理維護 由土地承購人自行或委託民間物業管理 廠商代為辦理維護管理 租賃等事宜 雙方並訂定契約規範 租賃契約 以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通 過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契 約 書 範 本 為 依 據 以 明 確 規 範 土 地 承 購 人 與 租 戶 之 權 利 義 務 並 應 辦 理 公 證 作 業 其 公 證 費 用 由 土 地 承 購 人負擔 註 資 料 來 源 臺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幸 福 好 宅 勞 工 合 宜 住 宅 社 區 用地標售手冊 開發單位 臺中市政府 受託開發單位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 公 司 編 制 日 期 2013 年 11 月 46

67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五 高雄市 45 高雄市過往為照顧中低收入所得階層 興 辦國民住宅供市民購買 並 無 專供出租之國宅 而是將國宅剩餘待售戶以 公告售價八成出售予 單 親 身心障礙 低收入戶等 另針對無法購屋者 開辦原住民族 單 親 家庭與勞工住宅等 以下將分類敘述 (一) 原住民族住宅 目 前共有兩處 分別是山 明國宅社區 35 戶及楠梓和平 30 戶 每 戶 坪 提供 4 人以上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家戶申請 1. 租金 每月 3500 元 管理費需另計 2. 租期 租賃契約期限 為兩年 得續租兩次 有特殊理由經高 雄市原住民委員會專 案核准者 得展延租期一次 (二) 勞工租賃住宅 為安定勞工生活與協助無法購屋者解決居住問題 於 1984 年起價 購 前 峰社區東區及復興國宅西區兩處共 174 戶 每一戶約 28 坪 居住 3 人 以上 1. 租金 每月 3500 元 管理費需另計 2. 租期 契約期限為兩 年 期滿得續租兩次為限 有特殊理由 經勞工局專案核准者 得展延租期一次 (三) 單親家園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加強單親女性的照顧 並協助其自 立 於 2000 年起 設立母子家園解決單親家庭居住問題 目前共有五 處 平 均 面 積約 坪 依不同人數分租或獨租 45 資 料 來 源 臺 北 市 公 有 住 宅 資 源 運 用 策 略 規 劃 (2008)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委 託 中華民國住宅學會執行 47

68 1. 租金 約 元 並附設傢俱及電器 2. 租期 一年為原則 續約一次 最長僅得以居住兩年 六 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過去並未興辦出租住宅 近期較受矚目案例為伊甸基 金 會 購買位於大林國宅社區內之獨棟住宅經修建後供弱勢承租入住 其 租 金以市價八折訂定 租期 一般戶為六年 並視情況延長至十二年 該 案 例將於後續章節中詳細介紹 48

69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第三節 未來社會住宅需求分析 對於當前社會住宅之需求 官方曾採用現況補貼數量相 加 電訪 弱 勢 推估及統計數據推估等多種方法進行推估 調查結果之數量不一 自 9 萬餘戶至 100 餘萬戶皆有 以下將初步彙整既有相關推算內容 進 行 初步分析 並嘗試推估 潛在需求量 一 社會住宅需求調查 46 因應政府宣示推動社會住宅 內政部統計處於 2011 年進行 社 會 住宅需求調查 透過 公務資料庫取得調查母體採分層隨機抽樣 以電 話 查 訪 通信調查與實地查訪 了解弱勢族群社會住宅需求 其調查 分 述 如下 (一) 調查區域與對象 1. 調查區域 以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及高雄市為 調查區域 2. 調查對象 僅六類弱 勢族群 含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身 心障 礙 中低收入老人 單親家庭 育有三名子女以上 年滿 18 歲至 25 歲離開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之青少年 (二) 調查方式 1. 建立初步底冊 低收 入戶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與中低收入 老人 等 三 類由 內 政 部 社會 司 之 社政 系 統 蒐 集家 戶 或 個人 資 料 單親與育有三名子女 以上之家戶由內政部戶政系統家戶 2. 建立 彙整調查母體 名冊 由上述底冊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 心 勾稽取得無自有 住宅名單 並設之為需求調查母體 (三) 抽樣方式 除年滿 18 歲至 25 歲離開寄養家庭及安置教養機構之青少年進行 46 資 料 來 源 社 會 住 宅 需 求 調 查 綜 合 報 告 (2011)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49

70 普 查 外 單親家庭與育有未成年子女三名以上家庭採委外通信調查 而 低 收入戶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家庭及中低收入老人家提採電話查 訪 最終調查結果再以加權推計 可推估弱勢居住需求 最終調查數 共 328,164 戶(如表 2-18) 與 六類經濟或社會弱勢無自有住宅統計之 394,715 戶(如表 2-19)相距不 遠 表 2-18 六類經濟或 社會弱勢家庭社會住 宅需求數 地區別 合計 低收入 中低收 中低收 單親家 育有未 離開安 戶 入身心 入老人 庭 成年子 置機構 障礙者 家庭 女三名 (家 庭 ) 以上 青年 家庭 臺北市 31,114 8,976 1,994 2,578 12,615 4, 新北市 52,439 7,425 9,715 1,693 27,407 6, 臺中市 33,712 3,496 3,758 1,828 19,170 5, 臺南市 24,904 3,529 5,688 1,273 12,285 2, 高雄市 42,962 7,110 8,527 4,817 19,562 2, 桃園縣 41,877 3,691 7,122 2,465 22,629 5, ,877 15,279 22,517 4,908 41,940 16, ,164 49,506 59,358 19, ,608 43, 及三省 轄市 其他縣 市 總計 註 資 料 來 源 社 會 住 宅 需 求 調 查 綜 合 報 告 (2011)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50

71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19 六類經濟或 社會弱勢家庭無自有 住宅戶數 地區別 合計 低收入 戶 中低收 入身心 障礙者 家庭 中低收 入老人 家庭 單親家 庭 育有未 成年子 女三名 以上 離開安 置機構 (家庭 ) 青少年 臺北 市 36,583 12,095 2,510 3,902 12,984 5, 新北市 58,682 10,146 12,314 2,216 27,767 6, 臺中市 39,383 4,995 5,289 2,939 20,462 5, 臺南市 31,156 5,126 8,370 2,077 13,297 2, 高雄市 52,069 10,058 11,183 6,915 20,802 3, 桃園縣 及三省 轄市 48,601 5,189 9,793 3,573 23,818 6, 其他縣 市 127,936 23,979 32,478 8,814 45,389 17, 總計 394,715 71,588 81,937 30, ,520 46, 註 資 料 來 源 我 國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策 略 規 劃 (2011)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國土與不動產資訊中心執行 二 社會住宅中長期計畫 為因應 社會住宅中長期計畫 之擬定 內政部營建署依照住宅 法 第 14 條規定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應 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 量 區位及興辦戶數 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 要求各地方政府 51

72 提 出 需求 具體彙整需求值為 91,886 戶 詳表 2-20 然而 以此數據推估需求有再釐清之必要 (一 ) 依據住宅法 地方政府應評估需求總量 區位及興辦戶數 但 地方需求不一 中央 主 管機關為求資源有 效利用及審慎評估政 策 應以確切數據推 估 及電話普查等客觀 性標準訂定之 如先 前之社會住宅推動策略規劃與 2011 年度 社 會 住 宅 需 求 調 查 等 而非單純以各縣市所提需求 (二 ) 租金補貼與社會住宅 之 供給應明確定義區 別及供需 而非將散 落各處租金補貼直接相加 此需求 部分縣市以租金補貼索取戶 做為依據 47 然租金補貼之政策缺失 48 如房東繳稅曝光 合 法 建物 弱勢接受資源緩慢等尚未修正 以此做為社會住宅需求 實有疑慮 (三 ) 未指涉明確對象 依據住宅法第三條內容 社會住宅指的是 由 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 專供出租之用 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 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另依據住宅法 第四條 共有十二類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 對此 本研究認 為 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 並無明確指認需求標的以及各 類特殊身分排序 同時 目前臺北市與新北市興辦之公共出租 住宅僅百分之十租予弱勢 其餘百分之九 十租予青年 如此社 會住宅確切需求調查應再修正 47 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嘉義市等 48 害 房 東 租 金 收 入 曝 光 是 我 的 錯 嗎 崔 媽 媽 基 金 會 電 子 報 2013 年 9 月 5 日 52

73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20 社會住宅中 長期推動方案 -社會 住宅需求推估 縣市 別 100 年社 會 住宅 需 求調 查 推估 戶 數 (內 政部 統 計處 ) 各直 轄 縣 (市)101 年度 租 屋補 助 概 況調 查 表 各直 轄 市 縣 (市) 政府 所 提報 社 會 住宅 需 求戶 數 臺北 市 20,727 9,662 20,727 新北 市 34,452 25,298 25,298 臺中 市 20,759 11,664 10,078 臺南 市 13,430 8,286 6,506 高雄 市 22,984 13,531 5,765 宜蘭 縣 81,268 1,487 1,551 桃園 縣 8,963 4,500 新竹 縣 苗栗 縣 1,118 1,118 彰化 縣 2,300 2,300 南投 縣 1,603 2,039 雲林 縣 936 1,164 嘉義 縣 屏東 縣 2,842 2,842 臺東 縣 1,143 1,143 花蓮 縣 澎湖 縣 基隆 市 1,620 1,620 新竹 市 1,644 1,644 嘉義 市 1,359 1,122 金門 縣 連江 縣 ,930 91,886 總計 193,620 註 資 料 來 源 社 會 住 宅 中 長 期 推 動 方 案 ( 年 ) 53

74 三 社會住宅推動策略規劃 49 此部分 由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財團法人國土與不動產資訊中心執行 之 研 究案 依據住宅法第四條 社會住宅適用之對象共計十二類 50 由 於 目前統計資料的不足 該研究以既有資料統計 僅得以推估低收 入 戶 身心障礙者 特殊境遇家庭 65 歲以上老人 原住民 青年 最 終 計算如下表 2-21 由於各類調 查資料缺乏 調查方式不一 在未考量弱勢族群 身分 類 別重複計算下 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 特殊境遇 列冊獨居老人 原住民 青年家戶等相加後約近一百萬戶 佔總體住宅存量 12.07% 若 是 再加學生 中低收入戶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家庭 新婚家 庭 等 未來需更大規模且確實之需求調查 其 中 住宅自有率並未全 部族群皆有 而是依照學者專家推定平 均 住 宅自有率計算之 51 僅提供參考基準 尚須整體調查與推算方可 得 潛 在社會住宅需求數量以及不同身分類別 地區所需之數量 據以 各 級 政府推動社會住宅之依據與願景形塑 49 資 料 來 源 我 國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策 略 規 劃 (2011)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國 土與不動產資訊中心執行 50 十 二 類 共 計 有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育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三 人 於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或 寄 養 家 庭 結 束 後 安 置 無 法 返 家 且 未 滿 25 歲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受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身心障礙者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 缺乏症候群者 原住民 災民 遊民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51 因目前公開資料未有身心障礙者 特殊境遇家庭 列冊獨居老人 青年家戶等 住 宅 自 有 率 資 料 因 此 採 用 非 住 宅 自 由 率 30%為 數 值 取 自 華 昌 宜 (2011)囤 屋 成 本 低 空 屋 率 標 高 (中 國 時 報 ) 54

75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21 社會住宅推 動策略規劃 -社會住 宅需求推估 總家戶數 8,042,061 戶 總人口數 23,197,947 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戶 特殊境遇家 庭 列冊獨居老 人 原住民 青年 戶數 124,046 非自有率 67.7% 低收入戶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推估 83,979 低收入戶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占總家戶數比例 1.04% 人數 1,093,219 非自有率 30% 身心障礙者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推估 327,966 身心障礙者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占總人口數比 例 1.41% 戶數 20,879 非自有率 30% 特殊境遇家庭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推估 6,264 特殊境遇家庭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占總家戶數 比例 0.08% 人數 47,671 非自有率 30% 列冊獨居老人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推估 14,301 列冊獨居老人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占總人口數 比例 0.06% 戶數 160,816 非自有率 27.1% 原住民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推估 43,581 原住民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占總家戶數比例 0.54% 戶數 2,564,422 非自有率 30% 青年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推估 769,327 青年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占總家戶數比例 9.57% 註 資 料 來 源 我 國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策 略 規 劃 (2011)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國土與不動產資訊中心執行 55

76 四 未來需求調查之建議 前 述之 各種類型的需求調查與推估 可以統整出以下不足之處 (一 ) 住宅法 第 4 條規範之 12 類具特殊情形住戶中 無自有住宅 戶 且家庭年收入低於一 定所得百分位之家戶為社會住宅的潛在 需求戶 但是目前社 政統計資料關於這兩 者之調查尚有不足之 處 整 理如下表 2-22 表 2-22 住宅法第 4 條各身分類別社政資 料整理 52 身分 類 別 (無)自有 住宅 (率) 年收 入 所得 低收 入 戶 V 53 V 54 特殊 境 遇家 庭 X V 55 育有 未 成年 子 女三 人 以 上 X X X X X V 56 於安 置 教養 機 構或 寄 養 家 庭結 束 安置 無 法返 家 未滿 二十 五 歲 65 歲以 上 老人 52 V 代 表 有 資 料 X 代 表 目 前 無 資 料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2008 年 =312&fod_list_no= 依照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規定 其認定標準之一即 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 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 直轄市主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當 年 度 一 定 金 額 者 55 依照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4 條規定 其認定標準之一即 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 定 金 額 56 中低收入老人津貼 判定標準之一即家庭總收入 可以發予津貼之對象為 基 準調查 參考資料 臺北市社會局 04&l2_code=01 衛生部福利部統計處

77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受家 庭 暴力 或 性侵 害 之 受 X X V 57 V 58 X X X X 原住 民 V 59 V 60 災民 V 61 X 遊民 V 62 X 63 害者 及 其子 女 身心 障 礙者 感染 人 類免 疫 缺乏 病 毒 者 (HIV) 罹患 後 天免 疫 缺乏 症 候 群 者(AIDS) 註 資 料 來 源 請 參 考 腳 註 49~59 (二 ) 由於該 12 類身分中彼此重疊的可能性極高 例如特殊境遇家庭 也可能同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 65 歲以上老人可能同時為身心 障礙者等 而目前的調查方式並未針對身分重複的問題做釐 清 57 衛生部福利部統計處 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 58 可以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對象以家庭收入為判定標準之 一 例 臺北市 06&group_type=1 高 雄 市 59 行政院主計處 原住民概況之研析 60 衛生部福利部統計處 原住民低收入戶戶數及人數 61 因災害住宅受到毀損者 62 無特殊例外應皆為無自有住宅者 63 僅 臺 灣 當 代 漂 泊 協 會 之 2011 年 臺 北 車 站 遊 民 調 查 報 告 有 針 對 收 入 調 查 資 料 來 源 57

78 建議方式 (三 ) 詳 盡調查 住宅法 所定 對象之各身分類別統計資料 64 補足欠 缺 之 統計資料 包括自有住宅有無與年收入所得 1. 進行各身分之交叉比對 排除身份重複者 2. 建立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身分類別之抽樣名冊為 無自有住宅 且年收入所得低於一定所得百分位之家戶 以各直轄市及縣 市為單位對上述之 12 類 抽 樣 名 冊 進 行 抽 樣 詢問各類別身分者之住宅需求為何 社會 住宅 租金 補貼 其他 或不需 要 4. 以調查取得的社會住宅需求者之樣本數 推估各直轄市及縣 市之母體需求數 5. 將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母體需求數相加 便可推估出全國社會 住宅需求量 6. 由於社會住宅的供應對象共 12 類 建議政府依照調查時的樣 本資料 去推估各身分類別的社會住宅需求率 以需求率高 低來排序優先提供順序 將需求率高的身分類別列為優先提 供社會住宅之對象 64 第一至十一類由為住宅法定義之明確類別 而第十二類為各縣市自行訂定 若 經由中央主管認定 必要時必須由各縣市自行統計 或由中央彙整各縣市提報對 象再行統計調查 65 必須定義家庭收入幾分位所得以下為社會住宅需求者 58

79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調查各身分類別統計資料 有無自有住宅 年收入所得 交叉比對各身份類別 排除身份重複者 建立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抽樣名冊 無自有住宅且年收入所得低於一定所 得百分位之家戶 以各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進行抽樣調 查 社會住宅 租金補貼 其他或不需要 推估各直轄市及縣市社會住宅 之母體需求數 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母體需求數 相加得出全國社會住宅需求量 圖 2-1 社會住宅之需 求數 量調查流程建議 資料來源 本研究團隊繪製 59

80 (四 ) 暫 時初步推估 由 於目前的社政資料欠缺 完整性 無若要以既有資料來推估社會 住 宅 的潛在需求量 只能以 家戶所得分位去區分出潛在需求者 再透 過 無 自有率去推估 全國家庭戶數 家庭可支配所得分位標準 無自有住宅率 去 進 行推估 1. 全 國家庭戶數 根據最新之 2013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66 共 8,191,640 戶 2. 家 庭可支配 所得分位 標準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 關於 自有住宅率 按可支配所得 按 5 等分 位 分 的 統計資料 67 見表 2-23 顯示家 戶所得愈低 無自有住宅率為 高 故社會住 宅的對象是針對 一定 所得以下之 家戶 而 目前 住宅法 僅 定 義出某些身分類別為社會住宅需求者並未明確定義出多少家庭 所 得分 位下為社會住宅出租對象 故本研究以推動出租住宅經驗最豐富 的臺北市為標準 參考其公營出宅的出租標準為 低於百分之四十分 位 點 家庭之平均所得 68 雖然標準些微不同 但由於皆未計算實際 數 字 故計算結果並無差異 故以家庭 可支配所得 5 等位分的 第 1 分 位 組 與 第 2 分位組 作為基本對象 年 家 庭 師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資 料 來 源 住 宅 自 有 情 形 之 探 討 社 會 指 標 統 計 年 報 SOCIAL INDICATORS 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0 年 7 月 編 印 68 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四條 資料來源 &RealID=

81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表 2-23 自有住宅率 按可支配所得按五 等分位分 單位 % 1988 年 2008 年 變動 第 1 分位組 第 2 分位組 第 3 分位組 第 4 分位組 第 5 分位組 註 資 料 來 源 住 宅 自 有 情 形 之 探 討 社 會 指 標 統 計 年 報 SOCIAL INDICATORS 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0 年 7 月 編 印 3. 無 自有住宅率 根據 表 年 第 1 分位組 的 自有住宅率為 80.0% 意 即 無 自有住宅率為 20.0% 第 2 分位組 的自有住宅率為 84.3% 意 即 無 自有住宅率為 15.7% 綜合以上資料 將全國家庭戶數分別乘以各兩分位的人數比例 再 乘 以各自的無自有住宅率 最後進行相加 即可推估社會住宅的潛 在 需 求數量 故本研究推估之潛在社會 住宅需求數範圍 = 見表

82 表 2-24 潛在社會住 宅需求量計算表 1 式 全國家庭戶 數 家庭可支配 所得百分之 四十分位以 下人數比例 無自有住 宅率 總計 8,191,640 戶 20% 15.7% =257,217 戶 8,191,640 戶 20% 20.0% =327,666 戶 第 1 分位組 2 式 第 2 分位組 總計 =584,883 戶 註 資料來源 本研究團隊繪製 1 為家庭可支配所得 第 1 分位組 的社會 如表 2-24 所呈現 式 2 為家庭可支配所得 第 2 分位 住 宅 潛在需求量 為 257,217 戶 式 組 的社會住宅潛在需求量 為 327,666 戶 將兩組需求相加則會得 出 社 會住宅潛在需求量為 584,883 戶 此推估的社會住宅需求數 除了需要社會住宅的族群外 也包括 需 要 租金補貼 其他相關補助 或不需補貼者 雖然會高於實際的需 求 量 但不能排除他們都是社會住宅的潛在需求者 值得注意的是 關於 無自有住宅率 的推估可能與實際情況有 所誤差 雖然關於 住宅 自有 定義自 2010 年起 為 戶內經常居住 成 員 所擁有 69 而非之前的 定義的 現在房屋所有權屬戶內員之任 何 一 人或其直系親屬者 是較符合國際化 定義的計算方式 也 較過去 70 的 自 有住宅率降低 但是 這仍是以住宅 為基礎 而非以住戶 為本 69 根 據 102 年 家 庭 收 支 重 要 指 標 表 單 註 解 資料來源 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網站 理 財 周 刊 585 期 二 成 空 屋 率 房 產 問 題 嚴 重 了 2011/11/10 62

83 第二章 我國社會住宅背景概況 仍 有 高估的情況存在 71 故實際的社會 住宅潛在需求者應該更高 此外 若要更加精確推估未來五十年之需求數量 還必需加進人 口 成 長率 房價所得比 租金指數 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 等變數 去 進 行推算 結果可能高於或低於目前的需求數 今 日 新 聞 全 國 自 有 住 宅 率 84.89% 彰 化 縣 91.93%最 高 2011/09/ 華 昌 宜 重 新 計 算 2010 年 之 無 自 有 住 宅 率 有 別 於 調 查 結 果 之 21% 而 是 33.6% 資 料 來 源 華 昌 宜 住 宅 普 查 統 計 中 的 訊 息 2011/11/17 內 政 部 不 動 產 資 訊 平 臺 63

84 第四節 既有相關研究報告 我國近年來才開始推動社會住宅 故相關研究報告有限 本研究 試 將 其中與鼓勵民間參與住宅興辦管理部分彙整摘要如下 供後續研 究 參 考 一 2000 年 引進民間資源參與住宅事務機制之研究 72 此研究之目的在於界定適合引入民間資源參與住宅事務之項目與 原 則 進而提擬優先順序與程度之策略及相關配套機制 期望引入民 間 資 源過程中不失政策原意 主要分為 住宅市場 住宅補貼 與 住 宅品質 三大方向 政策建議則是先行健全住宅市場 使交易資 訊 平 等與管道暢通避免買賣雙方 因後續疑慮卻步 待市場健全後 引 入 民 間資源參與管理維護事務 如社區管理 商業設施委外 保險安 全 等 最終寄望引入民間資源參與出租住宅事務 更進一步 此研究分析引入民間資源之際 政府與民間之定位與 權 責 住宅事務具強烈公共財性質 必須仰賴政府介入 民間的 效 率 是參與的主要考量 但是對於許多無利可圖的事務 民間並無提 供 相 關服務之意願 此時政府需挺身供給 整體建議中 涉及 公權力 執 行 與風險承擔由政府執行 而國宅委託管理 安全檢查認證 資訊 透 明 等則可培育 民間 成立專業租屋公司 鼓勵營利或非營利民間組 織 提 供弱勢平價住宅 關於鼓勵民間參與之機制 有協助土地取得 建 築 融資貸款 稅捐減免 利息差額補貼 租金差額補貼 專業訓練 與 行 政支援等 但此研究並未針對相關財務進行試算分析 僅指出方 向 性 策略及相關法令制定建議 並指出因出租市場小 民間 建設公司 仍 關 注短期回報之出售式住宅 72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參 與 住 宅 事 務 機 制 之 研 究 (2000)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民 住 宅 處 委 託 中 華民國住宅學會執行 64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02_.PDF

02_.PDF 2 1...3 2...3 3...5 4...5 5...6 6...7 7...8 8...9 9...9 10...9 擬 建 之 屯 門 綜 合 社 區 設 施 及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行 政 摘 要 3 1 引 言 1.1 現 有 的 青 山 灣 魚 市 場 運 作 於 1973 年, 是 ㆒ 所 已 經 老 化 及 次 等 的 單 層 建 築 結 構, 此 建 築 於 ㆓ 十 九 年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本 公 司 銷 售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所 收 取 之 通 路 報 酬 如 下 : ㄧ 投 資 人 支 付 申 購 手 續 費 分 成 (%) 台 端 支 付 的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為 0 %~ 2.0 %, 本 公 司 收 取 0%~2.0% ( 依 台 端 申 購 金 額 ) 二 基 金 公 司 ( 或 總 代 理 人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 支 付 經 理 費 分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二 零 一 零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目 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前 言...7 協 調 發 展, 和 諧 共 進 施 政 安 排 闡 述...11...12...17...18...20...24 結 語...25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零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摘 要 行 政 法 務 範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