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级法规考试---课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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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 班 培 训 杭 州 分 校 2015 年 二 级 建 造 师 法 规 自 测 题 1 关 于 法 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D ) A 法 人 以 其 登 记 注 册 地 为 住 所 B 企 业 法 人 自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C 非 企 业 法 人 是 指 行 政 法 人 和 事 业 法 人 D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是 没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其 他 组 织 2. 下 列 情 形 中, 构 成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的 是 (A ) A.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 大 B.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职 工 D. 被 代 理 人 与 代 理 人 之 间 的 监 护 关 系 消 灭 3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法 定 代 理 或 指 定 代 理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BCDE ) A 代 理 期 间 届 满 或 者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B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或 者 恢 复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死 亡 D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E 指 定 代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指 定 单 位 取 消 指 定 4 甲 家 旁 边 有 一 建 筑 工 地 正 在 施 工 某 日, 一 货 车 经 过 甲 家 门 前, 由 于 颠 簸 掉 落 货 物 一 件, 被 甲 拾 得 据 为 己 有 其 后, 甲 发 现 有 利 可 图, 遂 在 门 前 洒 落 许 多 砖 石 次 日, 果 然 又 拾 得 两 袋 车 上 颠 落 的 货 包 关 于 甲 行 为 性 质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D ) A 侵 权 B 无 因 管 理 C 合 同 行 为 D 不 当 得 利 E 法 律 行 为 5 关 于 建 筑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A 对 于 施 工 任 务, 建 设 单 位 是 债 权 人, 施 工 企 业 是 债 务 人 第 1 页 共 29 页

2 B 对 于 建 筑 材 料 买 卖 合 同 中 建 筑 材 料 的 交 付, 材 料 供 应 商 是 债 权 人 C 在 施 工 中 产 生 噪 音, 扰 乱 居 民, 不 会 有 债 发 生 D 材 料 供 应 商 为 施 工 企 业 自 愿 保 管 财 物 不 会 发 生 债 6 根 据 专 利 法, 下 列 属 于 专 利 法 保 护 对 象 的 有 (ACE ) A 发 明 B 计 算 机 软 件 C 实 用 新 型 D 商 品 商 标 E 外 观 设 计 7 根 据 物 权 法, 不 能 设 定 权 利 质 权 的 是 ( D ) A 专 利 中 的 财 产 权 B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C 可 以 转 让 的 股 权 D 房 屋 所 有 权 8 施 工 企 业 购 买 材 料 设 备 之 后 由 保 管 人 进 行 储 存, 存 货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管 人 支 付 仓 储 费 时, 保 管 人 有 权 扣 留 足 以 清 偿 其 所 欠 仓 储 费 的 货 物 保 管 人 行 使 的 权 利 是 ( C ) A 抵 押 权 B 质 权 C 留 置 权 D 用 益 物 权 9 预 制 件 定 作 合 同 总 价 款 100 万 元, 施 工 企 业 向 预 制 件 厂 支 付 定 金 50 万 元 预 制 件 厂 不 履 行 合 同, 则 应 当 共 计 返 还 (B ) 万 元 A.50 B.70 C.100 D.150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10 关 于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B ) A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对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B 保 险 人 对 人 身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不 得 用 诉 讼 方 式 要 求 投 保 人 支 付 C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不 可 以 为 受 益 人 D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一 次 性 支 付 全 部 保 险 费 11. 下 列 责 任 中,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有 ( B C D ) 第 2 页 共 29 页

3 A. 罚 金 B.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C. 暂 扣 或 者 吊 扣 执 照 D. 治 安 拘 留 E. 赔 偿 损 失 12 下 列 法 律 责 任 中,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有 ( AE ) A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B 罚 金 C 记 过 D 没 收 财 产 E 罚 款 13 某 施 工 单 位 为 降 低 造 价,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故 意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导 致 建 筑 工 程 坍 塌, 致 使 多 人 重 伤 死 亡 该 施 工 单 位 的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D ) A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B 强 令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罪 C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D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14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开 工 前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工 程 是 (A)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A 城 镇 市 政 基 础 工 程 B 国 务 院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工 程 C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宅 D 工 程 投 资 额 20 万 元 的 建 设 工 程 15 关 于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B ) A 取 得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即 可 申 请 注 册 B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经 过 注 册 才 能 以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执 业 C 初 始 注 册 者, 可 自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提 出 申 请 ; 未 按 期 申 请 的, 不 予 注 册 D 注 册 申 请 应 当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人 事 部 门 提 出 16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应 当 在 开 工 前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款 结 算 后 (A) 内, 通 过 中 国 建 造 师 网 向 注 册 机 关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第 3 页 共 29 页

4 A.3 日 B.5 日 C. 一 周 D.15 日 17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 A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B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的 10% C 实 行 两 阶 段 招 标 的, 招 标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在 第 一 阶 段 提 出 D 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但 无 需 支 付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18 下 列 情 形 中,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的 有 (AD ) A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B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C 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D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办 理 投 标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E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参 加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不 同 标 段 的 投 标 19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关 于 如 何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B ) A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任 何 一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B 招 标 人 可 以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C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必 须 重 新 招 标 D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被 查 实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第 4 页 共 29 页

5 20 下 列 承 包 方 式 中,(C) 不 属 于 使 用 其 他 企 业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A 资 质 等 级 较 高 的 施 工 企 业 借 用 较 低 等 级 的 资 质 B 资 质 等 级 相 同 的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借 用 资 质 C 分 公 司 借 用 总 公 司 资 质 D 现 场 派 驻 的 质 量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负 责 人 均 不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21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 ) A 总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将 建 设 工 程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其 他 企 业 B 总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全 部 建 设 工 程 拆 分 成 若 干 部 分 后 全 部 分 包 给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C 总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建 设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中 技 术 较 为 复 杂 的 部 分 分 包 给 其 他 企 业 D 总 承 包 单 位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后, 可 以 将 建 设 工 程 的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其 他 企 业 22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B ) A 分 包 单 位 没 有 资 质 要 求 B 分 包 单 位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C 分 包 单 位 由 总 包 单 位 自 由 确 定 D 分 包 的 工 作 内 容 没 有 限 制 23 关 于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公 布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B ) A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应 当 在 当 地 发 布, 社 会 影 响 恶 劣 的, 还 应 当 在 全 国 发 布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B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包 括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和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两 种 信 息 记 录 都 应 当 公 布 第 5 页 共 29 页

6 C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查 整 改 结 果, 对 整 改 确 有 实 效 的, 可 以 取 消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公 布 D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在 地 方 的 公 布 期 限 应 当 长 于 全 国 公 布 期 限 24 下 列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中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有 (ABE) A. 承 包 人 未 取 得 相 应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订 立 的 合 同 B. 没 有 资 质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借 用 有 资 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C. 建 设 单 位 因 对 工 程 内 容 有 重 大 误 解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D. 分 包 单 位 胁 迫 施 工 企 业 订 立 的 合 同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E. 建 设 单 位 为 逃 税 而 订 立 的 施 工 合 同 25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将 不 会 产 生 ( B ) 的 法 律 后 果 A. 返 还 财 产 B. 支 付 违 约 金 C. 折 价 补 偿 D. 赔 偿 损 失 26 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价 款 为 1 亿 元 施 工 成 本 0.9 亿 元, 按 发 包 人 核 算 造 价 为 0.95 亿 元, 按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造 价 信 息 计 算 为 1.1 亿 元 后 该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则 该 施 工 企 业 能 获 得 人 民 法 院 支 持 的 最 高 结 算 价 款 为 ( C ) 亿 元 A.0.9 B.0.95 C.1 D 甲 公 司 总 承 包 了 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其 将 装 饰 工 程 分 包 给 了 乙 公 司 乙 以 甲 的 名 义 与 丙 公 司 签 订 了 材 料 供 货 合 同 随 后 丙 催 告 甲 在 一 个 月 内 予 追 认, 而 甲 未 作 表 示 对 此,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B ) A. 合 同 已 经 生 效, 甲 应 当 履 行 合 同 第 6 页 共 29 页

7 B. 在 甲 未 追 认 合 同 之 前, 丙 有 撤 销 合 同 的 权 利 C. 甲 对 乙 丙 签 约 行 为 未 明 确 反 对, 视 为 同 意 D. 乙 的 行 为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28 可 撤 销 合 同 被 撤 销 后, 其 法 律 后 果 是 ( A ) A. 自 始 无 法 律 约 束 力 B. 自 撤 销 后 无 效 C. 申 请 撤 销 时 无 效 D. 合 同 有 效 29 下 列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中, 属 于 选 择 条 款 的 有 (BCD ) A 社 会 保 险 B 试 用 期 C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D 补 充 保 险 E 休 息 休 假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30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 C ) A. 试 用 期 最 长 为 6 个 月 B. 试 用 期 次 数 最 多 为 2 次 C.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D. 试 用 期 不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E. 试 用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可 无 理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答 案 : 考 点 考 查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关 于 试 用 期 的 规 定 解 析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3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1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1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1 年 以 上 不 满 3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2 个 月 ;3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1 次 试 用 期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3 个 月 的,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该 期 限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第 7 页 共 29 页

8 在 试 用 期 中, 除 劳 动 者 有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9 条 和 第 40 条 第 1 项 第 2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理 由 A C 项 正 确 31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代 表 同 级 工 会 代 表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代 表 组 成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 ) 担 任 A 同 级 工 会 代 表 B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代 表 C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D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人 员 答 案 B 解 析 : 教 材 承 揽 合 同 在 履 行 时, 出 现 () 情 形, 定 作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A 拒 绝 提 供 工 作 所 需 材 料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B 未 经 同 意 将 辅 助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方 完 成 C 不 提 供 协 助 义 务 致 使 工 作 不 能 完 成 D 承 诺 对 方 的 损 失 由 己 方 承 担 答 案 : D 解 析 : 定 作 人 的 法 定 任 意 解 除 权 33 在 买 卖 合 同 中 对 于 需 要 运 输 的 货 物, 没 有 约 定 交 付 地 点 ; 货 物 损 毁 灭 失 的 风 险,( ) 时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A 出 卖 人 将 货 物 送 到 买 受 人 主 要 营 业 地 B 出 卖 人 把 提 货 单 证 交 付 买 受 人 C 买 受 人 自 行 提 货 D 货 物 交 由 第 一 承 运 人 运 输 答 案 : D 解 析 : 标 的 物 损 毁 灭 失 风 险 的 承 担 第 8 页 共 29 页

9 34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并 通 知 了 承 租 人, 此 时 承 租 人 享 有 ( ) A 留 置 权 C 优 先 受 偿 权 B 抗 辩 权 D 优 先 购 买 权 答 案 :D 解 析 :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第 五 章 : 35 关 于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禁 止 夜 间 进 行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B 科 研 单 位 的 建 筑 物 属 于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C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限 值 与 时 间 段 无 关 D 环 保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对 排 放 环 境 噪 声 的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E 夜 间 是 指 22:00 至 次 日 8:00 之 间 的 时 段 答 案 :BD;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解 析 :A 表 述 过 于 绝 对, 抢 险 抢 修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特 殊 需 要 是 例 外 ; C 昼 间 70Db 夜 间 55dB; E 应 为 次 日 6:00 ; 36 关 于 施 工 现 场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重 点 是 防 治 排 放 污 染 物 B 爆 破 作 业 需 选 择 风 力 小 的 天 气 进 行, 做 好 计 划 C 结 构 施 工 阶 段, 作 业 区 的 目 测 扬 尘 高 度 小 于 1 米 D 施 工 现 场 非 作 业 区 达 到 目 测 扬 尘 高 度 0.5 米 答 案 :B, 第 9 页 共 29 页

10 解 析 :A 应 为 防 治 扬 尘 污 染 ;C 应 为 0.5 米 ;D 应 为 达 到 目 测 无 扬 尘 37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的,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并 向 ( ) 提 出 申 请 A 移 出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B 接 受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C 移 出 地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D 接 受 地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答 案 :A 解 析 :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六 章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38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中, 属 于 取 得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件 的 是 ( ) A 制 定 完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B 配 备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C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有 应 急 预 案 D 管 理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2 次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答 案 :A, 解 析 :B 专 职 ;C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D1 次 ; 39 关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带 班 检 查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应 认 真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并 分 别 在 企 业 和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存 档 备 案 B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时, 施 工 企 业 负 第 10 页 共 29 页

11 责 人 应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带 班 检 查 C 工 程 出 现 险 情 或 发 现 重 大 隐 患 时,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应 到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检 查 D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要 定 期 带 班 检 查, 每 月 检 查 时 间 不 少 于 其 工 作 日 的 20% E 对 于 有 分 公 司 的 企 业 集 团, 集 团 负 责 人 因 故 不 能 到 现 场 的, 可 口 头 通 知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带 班 检 查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答 案 :BC, 解 析 :A 应 为 在 企 业 和 工 程 项 目 存 档 备 查 ;D 应 为 25% ;E 应 为 书 面 委 托 40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享 有 的 主 要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有 () A. 建 议 权 B. 检 举 权 C. 收 益 权 D. 获 得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权 E. 紧 急 避 险 权 答 案 ABDE 解 析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享 有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包 括 :( 一 )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的 知 情 权 和 建 议 权 ( 二 )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的 获 得 权 ( 三 ) 批 评 检 举 控 告 权 及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权 ( 四 ) 紧 急 避 险 权 ( 五 ) 获 得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赔 偿 的 权 利 ( 六 ) 请 求 民 事 赔 偿 权 41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必 须 持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书 上 岗 的 人 员 是 ( ) A 项 目 经 理 B 兼 职 安 全 员 第 11 页 共 29 页

12 C 建 筑 架 子 工 D BIM 系 统 操 作 员 答 案 :C, 42 某 工 程 项 目 工 期 为 12 个 月, 其 中 合 同 价 款 中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为 100 万 元 在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的 情 况 下, 建 设 单 位 预 付 该 部 分 费 用 最 低 应 为 ( ) 万 元 A 10 B 20 C 30 D 50 答 案 :C, 43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法 规 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组 织, 并 且 至 少 每 ( ) 组 织 一 次 演 练 A 一 季 度 B 半 年 C 一 年 D 两 年 答 案 :B, 44 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有 ( )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A 出 差 途 中,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遭 遇 车 祸 受 伤 B 在 施 工 现 场 斗 殴 受 伤 C 在 施 工 现 场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D 施 工 期 间 醉 酒 坠 落 致 残 E 在 办 公 场 所 内 因 劳 资 纠 纷 自 杀 答 案 :AC, 45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 并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重 点, 进 行 ( ) A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第 12 页 共 29 页

13 B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演 练 C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D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二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E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演 练 答 案 :AB, 46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且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当 ( ) A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B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并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C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D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并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答 案 :D, 解 析 : 监 理 发 现 一 般 安 全 隐 患,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监 理 发 现 严 重 安 全 隐 患,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停 工, 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 拒 不 服 从 监 理 要 求 的,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 第 七 章 : 47 下 列 国 家 标 准 中, 属 于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是 ( ) A 工 程 建 设 重 要 的 通 用 的 信 息 技 术 标 准 B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专 用 的 试 验 方 法 C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专 用 的 术 语 符 号 D 工 程 建 设 勘 察 行 业 专 用 的 质 量 要 求 答 案 :A,(BCD 显 然 是 行 业 标 准 ) 第 13 页 共 29 页

14 48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一 般 分 为 ( ) 四 个 程 序 A 准 备 征 求 意 见 修 正 送 审 B 征 求 意 见 修 正 送 审 报 批 C 准 备 专 家 会 审 征 求 意 见 报 批 D 准 备 征 求 意 见 送 审 报 批 答 案 :D, 教 材 49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职 责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应 由 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签 字 人 签 署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B 检 测 机 构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所 有 检 测 结 果 应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C 检 测 机 构 对 发 现 的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 应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D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对 检 测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建 立 单 独 的 项 目 台 账 E 检 测 机 构 对 发 现 的 项 目 参 与 方 的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答 案 :CD, 解 析 :A 检 测 报 告 应 当 经 检 测 人 员 签 字 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签 字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或 检 测 专 用 章 ; BE 发 现 的 项 目 参 与 方 的 违 规 行 为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检 测 结 果 的 不 合 格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50 关 于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依 法 对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B 依 法 保 证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等 符 合 要 求 C 依 法 审 查 施 工 图 纸 设 计 文 件 第 14 页 共 29 页

15 D 依 法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E 依 法 承 揽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答 案 :AE 51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主 体 工 程 投 入 使 用 的,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B 需 要 进 行 试 生 产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应 当 在 投 入 试 生 产 前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C 分 期 建 设 分 期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相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应 当 同 时 验 收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D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试 生 产 超 过 三 个 月, 建 设 单 位 未 申 请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的, 应 当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答 案 :A 解 析 :B 应 为 投 入 试 生 产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C 应 为 分 期 验 收 ;D 应 为 5 万 元 52 某 工 程 已 具 备 竣 工 条 件, 承 包 人 在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的 同 时,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关 于 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和 质 量 责 任 等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应 在 保 修 期 满 后 返 还 B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完 成 合 同 以 外 零 星 项 目, 承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施 工 签 证 的, 施 工 后 可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费 用 索 赔 C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时 发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或 者 质 量 缺 陷, 无 论 是 建 设 单 位 第 15 页 共 29 页

16 的 责 任 还 是 施 工 单 位 的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都 有 义 务 进 行 修 复 或 返 修 D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造 价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时, 应 当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E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内 对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机 构 质 量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答 案 :ACE 解 析 :A ( 三 ) 工 程 竣 工 价 款 结 算 第 2 段 ; B ( 四 ) 索 赔 及 合 同 以 外 零 星 项 目 工 程 价 结 算 第 3 段 ; C 二 竣 工 工 程 质 量 争 议 的 处 理 第 2 段 ; D ( 六 )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争 议 处 理 第 3 段 ;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E ( 三 )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使 用 的 处 理 第 2 段 53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验 收 合 格 后 投 入 使 用,2 年 后 外 墙 出 现 裂 缝, 经 查 是 由 于 设 计 缺 陷 造 成 的,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施 工 单 位 维 修,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承 担 费 用 B 建 设 单 位 维 修 并 承 担 费 用 C 施 工 单 位 维 修 并 承 担 费 用 D 施 工 单 位 维 修, 设 计 单 位 直 接 承 担 费 用 答 案 :A 解 析 :40 题 考 返 修, 本 题 考 保 修, 原 理 一 样 ; 只 是 教 材 原 文 表 述 通 过 建 设 单 位 向 设 计 单 位 索 赔, 至 于 题 目 中 的 直 接 承 担 的 具 体 含 义, 理 解 起 来 会 有 分 歧 第 八 章 : 第 16 页 共 29 页

17 54 仲 裁 充 分 体 现 了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其 中 许 多 具 体 程 序 都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和 选 择 这 种 做 法 更 多 地 体 现 了 仲 裁 的 ( ) A. 快 捷 性 B. 经 济 性 C. 独 立 性 D. 自 愿 性 答 案 :D 55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当 事 人 ( ) 的, 不 受 诉 讼 时 效 的 限 制 A. 提 起 诉 讼 B. 提 出 请 求 C. 主 张 权 利 D. 自 愿 履 行 答 案 :D 56 关 于 我 国 仲 裁 基 本 制 度, 正 确 的 是 ( ) A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不 服 的,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B 当 事 人 达 成 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一 方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C 当 事 人 没 有 仲 裁 协 议 而 申 请 仲 裁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受 理 D 仲 裁 协 议 不 能 排 除 法 院 对 案 件 的 司 法 管 辖 权 答 案 :B 解 析 :A 违 反 了 一 裁 终 局 ;C 仲 裁 协 议 必 须 书 面 形 式 57 下 列 仲 裁 协 议 约 定 的 内 容 中, 属 于 有 效 条 款 的 是 ( ) A 仲 裁 协 议 约 定 的 两 个 仲 裁 机 构, 且 当 事 人 不 能 就 仲 裁 机 构 选 择 达 成 一 致 B 当 事 人 约 定 争 议 可 以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C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向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D 双 方 因 履 行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向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17 页 共 29 页

18 答 案 :D 解 析 :A B 是 无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内 容 ; C 是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范 畴, 且 劳 动 争 议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实 行 法 定 管 辖 ; 58 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必 须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内 容 ( ) A 选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B 仲 裁 事 项 C 仲 裁 地 点 D 选 定 的 仲 裁 员 E 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答 案 :ABE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59 关 于 人 民 调 解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调 解 民 间 纠 纷 的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B 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达 成 的 调 解 书 与 仲 裁 调 解 书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C 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D 当 事 人 对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经 调 解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有 争 议 的, 不 得 起 诉 答 案 :C 解 析 :B 人 民 调 解 未 经 司 法 确 认 没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 D 应 为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这 里 强 调, 没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不 代 表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开 标 之 后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但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吗? 投 标 人 照 样 可 以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只 是 投 标 保 证 金 要 被 没 收 而 已 60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当 事 人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依 法 共 同 向 ( )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第 18 页 共 29 页

19 A 当 事 人 住 所 地 B 调 解 协 议 履 行 地 C 调 解 组 织 所 在 地 D 调 解 协 议 签 订 地 答 案 :C 61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下 列 事 项 中, 属 于 不 可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情 形 是 ( ) A 对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施 工 企 业 停 止 施 工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B 对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撤 销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C 对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撤 销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D 对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就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争 议 进 行 的 调 解 结 果 不 服 的 答 案 :D,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62.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开 工 前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工 程 是 () A 城 镇 市 政 基 础 工 程 C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宅 B 国 务 院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工 程 D 工 程 投 资 额 20 万 元 的 建 设 工 程 答 案 :A 解 析 : 教 材 P44,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适 用 范 围 ; 建 设 工 程 是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2Z 申 请 主 体 和 法 定 批 准 条 件 63.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发 生 变 更, 对 于 已 经 颁 发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建 设 单 位 () A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B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领 取 C 应 当 向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D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第 19 页 共 29 页

20 答 案 :B 解 析 : 建 设 工 程 是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2Z 延 期 开 工 核 验 和 重 新 办 理 批 准 的 规 定 64. 某 工 程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满 一 年, 恢 复 施 工 时 因 不 符 合 条 件, 发 证 机 关 不 允 许 施 工 ; 经 整 改 具 备 条 件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 A 申 请 延 期 施 工 许 可 证 C 申 请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B 重 新 备 案 施 工 许 可 证 D 重 新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答 案 :D 解 析 : 教 材 P50 第 二 行 2Z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65..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擅 自 施 工 的,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发 证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限 期 改 正, 对 施 工 单 位 处 () A 工 程 合 同 价 1% 以 上 2% 以 下 罚 款 B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C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D 5000 元 以 上 元 以 下 罚 款 答 案 : B 解 析 : 建 设 工 程 是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2Z 禁 止 以 他 企 业 或 他 企 业 以 本 企 业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规 定 66. 下 列 承 包 方 式 中,( ) 不 属 于 使 用 其 他 企 业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A 资 质 等 级 较 高 的 施 工 企 业 借 用 较 低 等 级 的 资 质 B 资 质 等 级 相 同 的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借 用 资 质 第 20 页 共 29 页

21 C 分 公 司 借 用 总 公 司 资 质 D 现 场 派 驻 的 质 量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负 责 人 均 不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答 案 :C 解 析 : 教 材 P6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教 材 P62,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第 五 款 2Z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67. 根 据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对 于 2 年 内 发 生 3 次 以 上 转 包 挂 靠 违 法 分 包 等 行 为 的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对 其 作 出 () 的 处 罚 A 停 业 整 顿 6 个 月 以 上 B 依 法 限 制 其 在 3 个 月 内 不 得 参 加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活 动 C 撤 回 其 资 质 证 书 来 居 上 D 降 低 其 资 质 等 级 答 案 :D 解 析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四 条 :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2Z 建 造 师 的 受 聘 单 位 和 职 业 岗 位 范 围 68. 根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职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以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是 () A. 发 包 方 同 意 其 在 自 己 的 两 个 项 目 中 同 时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B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停 工 3 个 月 第 21 页 共 29 页

22 C D 建 造 师 同 时 具 有 两 个 专 业 的 执 业 资 格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正 在 办 理 工 程 结 算 答 案 :D 解 析 : 教 材 P68,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九 条 2Z 建 造 师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69.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应 当 在 开 工 前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款 结 算 后 () 内, 通 过 中 国 建 造 师 网 向 注 册 机 关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A.3 日 B.5 日 C. 一 周 D.15 日 答 案 :A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解 析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2Z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70. 下 列 关 于 注 册 建 造 师 违 法 行 为 应 受 到 的 处 罚 中,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 聘 用 单 位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注 册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B 未 变 更 注 册 继 续 执 业,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C 骗 取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不 予 注 册 D 假 冒 注 册 建 造 师 名 义 执 业 的, 处 违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下 罚 款 答 案 : B 解 析 : 教 材 P 申 请 人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的, 应 撤 销 其 注 册,()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A.6 个 月 B.1 年 C.3 年 D.5 年 第 22 页 共 29 页

23 答 案 :C 解 析 : 教 材 P71 第 三 行, 注 册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72. 某 注 册 建 造 师 担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期 间,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所 做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包 括 () A 撤 销 其 注 册 B 罚 款 C 警 告 D 责 令 改 正 答 案 :A 解 析 : 教 材 P71, 建 造 师 执 业 活 动 中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2Z 承 揽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73. 承 揽 合 同 在 履 行 时, 出 现 () 情 形, 定 作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A 拒 绝 提 供 工 作 所 需 材 料 B 未 经 同 意 将 辅 助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方 完 成 C 不 提 供 协 助 义 务 致 使 工 作 不 能 完 成 D 承 诺 对 方 的 损 失 由 己 方 承 担 答 案 : D 解 析 : 教 材 P148, 定 作 人 的 法 定 任 意 解 除 权 74. 同 建 设 工 程 活 动 关 系 密 切 的 相 关 合 同 中, 下 列 () 属 于 承 揽 合 同 A 转 移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B 将 建 筑 物 交 给 对 方 使 用 收 益 C 把 钢 材 送 到 施 工 所 在 地 D 将 建 筑 模 板 送 到 加 工 厂 加 工 答 案 :D 解 析 : 教 材 P146, 承 揽 合 同 的 定 义 75. 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定 作 人 未 向 承 揽 人 支 付 报 酬, 则 承 揽 人 对 工 作 成 果 享 有 ( ) 第 23 页 共 29 页

24 A 法 定 抵 押 权 B 所 有 权 C 留 置 权 D 优 先 受 偿 权 答 案 :C 解 析 : 教 材 P147 2Z 买 卖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76. 出 租 人 经 承 租 人 同 意 将 房 屋 转 卖 给 第 三 人, 并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但 未 约 定 租 金 的 归 属 ; 则, 应 从 () 起 后 续 租 金 归 第 三 人 收 取 A 买 卖 合 同 生 效 时 C 完 成 过 户 登 记 时 B 房 屋 交 付 给 第 三 人 时 D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时 答 案 :B 解 析 : 教 材 P153, 孳 息 的 归 属 77. 在 买 卖 合 同 中 对 于 需 要 运 输 的 货 物, 没 有 约 定 交 付 地 点 ; 货 物 损 毁 灭 失 的 风 险,() 时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A 出 卖 人 将 货 物 送 到 买 受 人 主 要 营 业 地 B 出 卖 人 把 提 货 单 证 交 付 买 受 人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C 买 受 人 自 行 提 货 D 货 物 交 由 第 一 承 运 人 运 输 答 案 : D 解 析 : 教 材 P152, 标 的 物 损 毁 灭 失 风 险 的 承 担 78. 某 施 工 单 位 与 供 货 商 的 供 货 合 同 未 约 定 检 验 期 限, 2 年 后 使 用 时 发 现 货 物 质 量 有 隐 蔽 缺 陷, 立 即 通 知 了 供 货 商 换 货, 供 货 商 拒 绝 更 换 经 查, 该 批 货 物 质 保 期 为 3 年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施 工 单 位 未 及 时 检 验, 应 视 为 质 量 合 格 B 施 工 单 位 发 现 质 量 缺 陷 后 及 时 通 知, 应 视 为 质 量 不 合 格 C 施 工 单 位 收 到 货 物 2 年 后 才 告 知 有 质 量 缺 陷, 应 视 为 质 量 合 格 D 应 适 用 质 保 期 的 规 定, 视 为 质 量 不 合 格 答 案 :D 解 析 : 教 材 P152, 第 一 段 第 二 段 第 24 页 共 29 页

25 2Z 租 赁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79. 在 租 赁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中, 不 包 括 () A 双 务 合 同 B 有 偿 合 同 C 实 践 合 同 D 非 格 式 合 同 答 案 :C 解 析 : 教 材 P156, 租 赁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80.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并 通 知 了 承 租 人, 此 时 承 租 人 享 有 () A 留 置 权 B 抗 辩 权 C 优 先 受 偿 权 D 优 先 购 买 权 答 案 :D 解 析 : 教 材 P157,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81. 在 租 赁 合 同 中, 属 于 承 租 人 义 务 的 是 () A 维 修 租 赁 物 B 保 管 租 赁 物 C 权 利 瑕 疵 担 保 D 物 的 瑕 疵 担 保 答 案 :B 解 析 : 教 材 P157, 承 租 人 的 义 务 2Z 运 输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 82.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的 标 的 是 指 () A 承 运 人 B 货 款 C 货 物 D 运 输 行 为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答 案 : D 解 析 : 教 材 P161, 货 运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83. 在 货 运 合 同 中, 属 于 托 运 人 义 务 的 是 () A 妥 善 包 装 B 任 意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C 货 物 损 毁 灭 失 的 赔 偿 D 拒 绝 支 付 运 费 答 案 :A 解 析 : 教 材 P162, 托 运 人 义 务 包 括 : 支 付 运 费 妥 善 包 装 和 告 知 84. 货 运 合 同 的 托 运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包 装 货 物, 此 时 承 运 人 可 以 () A 留 置 货 物 B 行 使 求 偿 权 C 解 除 合 同 D 拒 运 答 案 :D 第 25 页 共 29 页

26 解 析 : 教 材 P161, 承 运 人 权 利 包 括 求 偿 权 拒 运 权 留 置 权 2Z 施 工 现 场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的 规 定 85. 按 照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建 设 项 目 在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之 前, 其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必 须 经 () 验 收 A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B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C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D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保 部 门 答 案 : D 解 析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教 材 P 在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中,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 必 须 提 出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规 定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防 治 措 施 A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B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C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的 施 工 单 位 D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答 案 :A 解 析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教 材 P 在 城 市 范 围 内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确 需 排 放 偶 发 性 强 烈 噪 声 的, 必 须 事 先 向 ()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A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C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D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站 答 案 :C 解 析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九 条 2Z 施 工 现 场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止 的 规 定 88.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的,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并 向 () 提 出 申 请 A 移 出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第 26 页 共 29 页

27 B 接 受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C 移 出 地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D 接 受 地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答 案 :A 解 析 :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2Z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89. 在 城 市 市 区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活 动,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产 生 扬 尘 污 染 的, 限 期 改 正, 处 () 罚 款 A.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B.2 万 元 以 下 C.5 万 元 以 下 D.50 万 元 以 下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答 案 :B 解 析 : 教 材 P177, 倒 数 第 二 段 2Z 施 工 合 理 使 用 与 节 约 能 源 的 规 定 90. 根 据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的 规 定, 将 废 物 直 接 作 为 原 料 进 行 利 用 或 者 对 废 物 进 行 再 生 利 用 的, 是 指 () A 减 量 化 B 再 利 用 C 资 源 化 活 动 D 能 源 化 利 用 答 案 :C 解 析 : 教 材 P181,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第 二 条 2Z 施 工 节 能 技 术 进 步 和 激 励 措 施 的 规 定 91. 根 据 节 约 能 源 法 的 规 定, 为 了 鼓 励 电 力 用 户 合 理 调 整 用 电 负 荷, 国 家 实 行 差 别 电 价 政 策 ; 这 其 中 不 包 括 () A 峰 谷 分 时 电 价 C 可 中 断 负 荷 电 价 B 季 节 性 电 价 D 周 期 性 电 价 答 案 :D 解 析 : 节 约 能 源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27 页 共 29 页

28 2Z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92.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执 行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不 予 注 册 A.3 个 月 以 上 1 年 以 下 B.1 年 C.3 年 D.5 年 答 案 :D 解 析 : 教 材 P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禁 止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粘 土 砖 的 期 限 或 者 区 域 内 生 产 销 售 或 者 使 用 粘 土 砖 的, 责 令 改 正, 逾 期 继 续 生 产 销 售 的,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A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C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B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D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答 案 : D 解 析 : 教 材 P186,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94. 无 偿 向 本 单 位 职 工 提 供 能 源 或 实 行 包 费 制 消 费 的, 责 令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 罚 款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A.1 万 以 上 5 万 以 下 B.5 万 以 上 20 万 以 下 C.10 万 以 上 20 万 以 下 D.10 万 以 上 50 万 以 下 答 案 : B 解 析 : 教 材 P187 2Z 施 工 发 现 文 物 报 告 和 保 护 的 规 定 95. 因 进 行 基 本 建 设 和 生 产 建 设 需 要 的 考 古 发 掘, 所 需 费 用 由 () A 建 设 单 位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预 算 B 省 级 文 物 部 门 财 政 预 算 负 担 C 国 务 院 文 物 部 门 负 担 D 发 掘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共 同 承 担 答 案 : A 解 析 :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2Z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28 页 共 29 页

29 96. 未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资 质 证 书, 擅 自 承 担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修 缮 迁 移 重 建 工 程,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 罚 款 A.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来 源 于 鲁 班 培 训 北 京 分 校 B.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C.5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D.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答 案 :C 解 析 : 教 材 P193 第 29 页 共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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