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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特 載 π 型 企 業 - 談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之 道 阮 剛 猛 莊 東 明 陳 佩 君 1 實 務 研 究 探 討 大 臺 北 地 區 水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與 利 用 張 琰 竤 14 本 期 專 題 水 質 安 全 及 處 理 吉 貝 淨 水 場 溴 酸 鹽 改 善 實 場 驗 證 陳 文 祥 游 育 晟 吳 美 炷 27 路 竹 阿 公 店 水 庫 水 質 分 析 及 對 策 研 擬 陳 威 豪 38 利 用 等 高 圖 分 析 掌 握 供 水 管 網 水 質 變 化 探 討 薛 志 宏 陳 富 鈴 張 美 惠 劉 玉 絹 48 水 中 溴 酸 鹽 生 成 機 制 與 移 除 技 術 之 探 討 研 究 游 育 晟 林 康 洪 世 政 許 國 恩 王 郁 萱 朱 敬 平 鍾 裕 仁 58 一 般 論 述 2014 國 際 水 價 現 況 解 析 周 國 鼎 68 延 性 鑄 鐵 管 耐 震 分 析 與 性 能 基 準 值 之 探 討 劉 季 宇 81 自 來 水 事 業 代 為 管 理 高 地 社 區 之 初 討 - 以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為 例 陳 建 宏 94 工 作 現 場 以 導 電 度 檢 測 計 查 緝 竊 水 實 例 李 建 興 蘇 隆 盛 胡 偉 德 王 耀 輝 廖 麗 芬 98 國 際 視 窗 你 知 道 嗎? - 聰 明 都 市 供 水 管 理 方 法 本 刊 編 輯 小 組 101 協 會 與 你 歡 迎 投 稿 104 年 每 期 專 題 93 中 華 民 國 自 來 水 協 會 會 刊 論 文 獎 設 置 辦 法 97 封 面 照 片 : 水 質 安 全 多 重 屏 障 概 念

2 氾 自 來 水 會 刊 雜 誌 稿 約 一 本 刊 為 中 華 民 國 自 來 水 協 會 所 發 行, 係 國 內 唯 一 之 專 門 性 自 來 水 會 刊, 每 年 二 五 八 十 一 月 中 旬 出 版, 園 地 公 開, 誠 徵 稿 件 二 歡 迎 本 會 理 監 事 會 員 自 來 水 從 業 人 員, 以 及 設 計 產 銷 有 關 自 來 水 工 程 之 器 材 業 者 提 供 專 門 論 著 實 務 研 究 一 般 論 述 每 期 專 題 業 務 報 導 專 家 講 座 他 山 之 石 法 規 櫥 窗 協 會 與 您 會 員 動 態 研 究 快 訊 學 術 活 動 出 版 快 訊 感 性 園 地 自 來 水 工 作 現 場 等 文 稿 三 專 門 論 著 應 具 有 創 見 或 新 研 究 成 果, 實 務 研 究 應 為 實 務 工 作 上 之 研 究 心 得 ( 包 括 技 術 與 管 理 ), 前 述 二 類 文 稿 請 儘 量 附 英 文 題 目 及 不 超 過 150 字 之 中 英 文 摘 要, 本 刊 將 委 請 專 家 審 查 每 期 專 題 由 本 刊 針 對 特 定 主 題,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負 責 籌 集 此 方 面 論 文 予 以 並 列, 期 使 讀 者 能 對 該 主 題 獲 致 深 入 瞭 解 專 家 講 座 為 對 某 一 問 題 廣 泛 而 深 入 之 論 述 與 探 討 一 般 論 述 為 一 般 性 之 研 究 心 得 業 務 報 導 為 國 內 自 來 水 事 業 單 位 之 重 大 工 程 或 業 務 介 紹 他 山 之 石 為 國 外 新 知 或 工 程 報 導 法 規 櫥 窗 係 針 對 國 內 外 影 響 自 來 水 事 業 發 展 重 要 法 規 之 探 討 介 紹 或 說 明 研 究 快 訊 為 國 內 有 關 自 來 水 發 展 之 研 究 計 畫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報 告 摘 要 學 術 活 動 為 國 內 外 有 關 自 來 水 之 研 討 會 或 年 會 資 訊 出 版 快 訊 係 國 內 外 與 自 來 水 相 關 之 新 書 介 紹 感 性 園 地 供 會 員 發 抒 人 生 感 想 及 生 活 心 得 自 來 水 工 作 現 場 供 自 來 水 從 業 人 員, 針 對 工 作 現 場 發 表 感 想 會 員 動 態 報 導 各 界 會 員 人 事 異 動 協 會 與 您 則 報 導 本 會 會 務 四 惠 稿 每 篇 以 三 千 至 壹 萬 字 為 宜, 特 約 文 稿 及 專 門 論 著 不 在 此 限, 本 刊 對 於 來 稿 之 文 字 有 刪 改 權, 如 不 願 刪 改 者, 請 於 來 稿 上 註 明 ; 無 法 刊 出 之 稿 件 將 儘 速 通 知 五 文 章 內 所 引 之 參 考 文 獻, 依 出 現 之 次 序 排 在 文 章 之 末, 文 內 引 用 時 應 在 圓 括 號 內 附 其 編 號, 文 獻 之 書 寫 順 序 為 : 期 刊 : 作 者, 篇 名, 出 處, 卷 期, 頁 數, 年 月 書 籍 : 作 者, 篇 名, 出 版, 頁 數, 年 月 機 關 出 版 名 : 編 寫 機 構, 篇 名, 出 版 機 構, 編 號, 年 月 英 文 之 作 者 姓 名 應 將 姓 排 在 名 之 縮 寫 之 前 六 本 刊 原 則 上 不 刊 載 譯 文 或 已 發 表 之 論 文 七 惠 稿 ( 含 圖 表 ) 請 用 電 子 檔 寄 至 aael@mail.water.gov.tw, 並 請 註 明 真 實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 含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 服 務 單 位 及 撰 稿 人 之 專 長 簡 介, 以 利 刊 登 八 稿 費 標 準 為 專 門 論 著 實 務 研 究 一 般 論 述 每 期 專 題 專 家 講 座 法 規 櫥 窗 他 山 之 石 特 載 等 文 稿 900 元 / 千 字, 業 務 報 導 為 500 元 / 千 字, 其 餘 為 400 元 / 千 字, 文 稿 中 之 圖 表 如 原 稿 為 新 製 者 400 元 / 版 面 如 原 稿 為 影 印 複 製 者, 不 予 計 費 九 本 刊 係 屬 贈 閱, 如 擬 索 閱, 敬 請 來 信 告 知 收 件 人 會 員 編 號 姓 名 地 址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稱, 或 傳 真 (02) 會 務 組 本 刊 將 納 入 下 期 寄 贈 名 單 十 本 會 刊 內 容 已 刊 載 於 本 協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歡 迎 各 界 會 員 參 閱 十 一 本 刊 中 之 專 門 論 著 實 務 研 究 一 般 論 述 每 期 專 題 及 專 家 講 座, 業 經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2 年 3 月 2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增 列 為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換 發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國 內 外 專 業 期 刊, 適 用 科 別 為 水 利 工 程 科 環 境 工 程 科 土 木 工 程 料 自 來 水 會 刊 雜 誌 發 行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自 來 水 協 會 發 行 人 : 胡 南 澤 會 址 : 臺 北 市 長 安 東 路 二 段 一 六 號 七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中 華 民 國 自 來 水 協 會 編 譯 出 版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黃 志 彬 副 主 任 委 員 李 丁 來 委 員 駱 尚 廉 葉 宣 顯 康 世 芳 王 根 樹 林 財 富 陳 曼 莉 范 煥 英 洪 世 政 莊 東 明 自 來 水 會 刊 編 輯 部 臺 中 市 雙 十 路 二 段 二 號 之 一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出 版 事 業 登 記 證 局 第 2995 號 總 編 輯 : 李 丁 來 執 行 主 編 : 林 正 隆 編 審 委 員 甘 其 銓 周 國 鼎 鄭 錦 澤 陳 文 祥 黃 文 鑑 梁 德 明 執 行 編 輯 : 陳 品 如 電 話 :(04) 轉 266 行 政 助 理 : 古 蓁 苓 印 刷 : 松 耀 印 刷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區 自 強 街 50 號 電 話 :(04)

3 π 型 企 業 - 談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之 道 文 / 阮 剛 猛 莊 東 明 陳 佩 君 摘 要 國 內 食 安 工 安 環 保 及 就 業 等 問 題, 還 有 全 球 暖 化 氣 候 變 遷 等 大 環 境 因 素, 引 發 國 人 對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熱 烈 討 論 與 期 待 本 研 究 目 的, 乃 透 過 文 獻 蒐 集 與 分 析 專 家 訪 談 及 個 案 研 究 的 方 法, 以 瞭 解 台 水 戮 力 永 續 經 營 之 現 況 經 研 究 獲 致 以 下 結 論 :1. 台 水 之 風 險 管 理 競 爭 力 創 新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水 資 源 管 理 及 遵 循 國 際 規 範, 與 其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績 效 有 關 2.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尚 須 嚴 加 注 意 營 運 產 品 之 智 財 權 客 戶 教 育 財 務 及 法 律 等 4 項 面 向 3. 台 水 應 發 展 思 考 型 組 織 善 用 董 事 會 成 員 專 長 並 將 風 險 納 入 經 營 主 要 會 議 中 討 論 與 塑 造 永 續 發 展 文 化, 有 利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進 而 按 近 中 長 期 計 畫 目 標, 逐 步 落 實 各 項 策 略, 奠 定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利 基 ㄧ 緒 論 ( 一 )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國 內 食 安 工 安 環 保 及 就 業 等 問 題, 還 有 全 球 暖 化 氣 候 變 遷 等 大 環 境 因 素, 引 發 國 人 對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熱 烈 討 論 與 期 待 而 一 般 企 業 經 營 皆 可 參 照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及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加 以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及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惟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部 分, 並 未 有 一 套 實 務 守 則 可 參 照 或 遵 循, 此 引 發 我 們 對 此 議 題 之 好 奇 並 想 進 一 步 探 討 去 (103) 年 年 底 經 濟 部 前 杜 部 長 表 示, 南 部 地 區 年 底 即 將 進 入 缺 水 期, 未 來 一 年 面 臨 乾 旱, 可 能 是 近 10 年 最 嚴 重 惟 經 營 自 來 水 之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台 水 ), 全 台 最 大 公 營 供 水 企 業, 即 將 面 臨 經 營 之 挑 戰, 亟 須 探 究 另 國 營 事 業 經 營 當 為 國 內 各 企 業 之 表 率, 以 落 實 有 關 各 項 公 共 供 水, 協 助 提 高 國 民 生 活 水 準, 促 進 國 家 經 濟 與 競 爭 力 之 提 升 因 此, 台 水 是 否 僅 追 求 企 業 獲 利? 或 應 有 發 展 永 續 經 營 之 具 體 作 為, 值 得 深 究 ( 二 )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前 述 研 究 動 機, 本 研 究 擬 瞭 解 台 水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施 行 沿 革 台 水 戮 力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概 況 及 探 討 台 水 落 實 永 續 經 營 成 效 評 估, 與 藉 由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文 獻 查 證 專 家 訪 談 及 個 案 研 究 找 出 精 進 作 為 因 此, 本 研 究 目 的 羅 列 如 下 : 1. 瞭 解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施 行 沿 革 2. 瞭 解 台 水 戮 力 永 續 經 營 概 況 3. 探 討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成 效 評 估 4. 藉 由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文 獻 查 證 專 家 訪 談 及 個 案 研 究 找 出 精 進 作 為 ( 三 ) 研 究 方 法 為 達 成 本 研 究 目 的, 藉 由 以 下 3 種 方 法 進 行 探 討 : 1.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 蒐 集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 藉 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1~

4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台 水, 以 及 碩 博 士 論 文 網 站 與 專 家 研 究 等 相 關 文 獻, 彙 整 並 加 以 分 析, 以 瞭 解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意 涵 與 作 為 ( 如 圖 1) 圖 1 永 續 發 展 概 念 圖 ( 資 料 來 源 : 永 續 發 展 電 子 報 ) 2. 專 家 訪 談 : 依 據 文 獻 蒐 集 獲 得 初 步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大 綱, 進 而 透 過 訪 談 2 位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之 學 者 專 家, 以 瞭 解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現 況 受 訪 者 簡 介 摘 述 ( 如 表 1) 受 訪 者 甲 君 乙 君 職 位 1. 執 行 委 員 2.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1. 董 事 2. 經 濟 部 技 監 表 1 受 訪 者 簡 介 服 務 年 資 1. 具 董 事 監 察 人 20 餘 年 (1991~ 迄 今 ) 經 驗, 擔 任 外 部 董 事 監 察 人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董 事 兼 總 經 理 等 職 務 2. 高 階 經 理 人 經 歷 : 擔 任 副 總 經 理 以 上 高 階 經 理 人 20 餘 年 (1988~2012) 之 經 營 管 理 經 驗 水 利 專 業 年 資 約 37 年 ; 其 中 主 管 年 資 約 20 年, 監 察 人 約 1 年 5 個 月, 學 者 專 家 董 事 1 年 6 個 月 訪 談 時 間 3 小 時 30 分 1 小 時 20 分 3. 個 案 研 究 法 : 觀 察 成 立 已 逾 41 年 的 台 水, 藉 由 重 要 營 運 統 計 速 報 統 計 手 冊 第 33 期 台 水 四 十 週 年 專 輯 等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其 對 永 續 經 營 之 扎 根 工 作 ( 四 ) 研 究 流 程 按 照 前 述 之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進 行 的 步 驟 說 明 如 下 : 首 先 確 定 研 究 主 題, 進 而 蒐 集 相 關 永 續 經 營 等 文 獻 資 料, 接 著 進 行 文 獻 探 討 專 家 訪 談 及 個 案 分 析, 最 後 提 出 結 論 建 議 與 心 得 二 文 獻 探 討 ( 一 )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相 關 理 論 近 年 歷 經 全 球 化 全 球 暖 化 氣 候 變 遷 等 因 素, 著 實 影 響 企 業 能 否 永 續 經 營 之 重 要 關 鍵 本 研 究 摘 自 國 際 政 府 部 門 實 務 界 與 學 者 專 家 對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詮 釋 ( 如 表 2) ( 二 )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相 關 法 規 或 政 策 諸 多 與 永 續 發 展 或 永 續 經 營 之 法 律, 國 內 並 未 發 展 健 全, 例 如 : 永 續 發 展 基 本 法 僅 就 目 前 相 關 法 規, 如 參 酌 金 管 會 ( 證 期 局 ) 發 布 之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法 規 與 公 司 治 理 中 心 之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指 標 外, 以 及 依 據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三 條 規 範 國 營 事 業 定 義 自 來 水 法 第 八 條 規 範 公 營 之 自 來 水 事 業 經 營 方 式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第 十 一 條 規 範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還 有 經 濟 部 規 範 及 台 水 訂 有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等 有 關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相 關 法 規 / 政 策 運 作 ( 如 表 3) ~2~

5 表 2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定 義 與 意 涵 表 3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相 關 法 規 / 政 策 學 者 專 家 / 專 業 機 構 ( 年 度 ) 聯 合 國 世 界 環 境 與 發 展 委 員 會 (WCED) ( 西 元 1987 年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 西 元 2000 年 ) 國 際 GRI 組 織 新 一 代 ( 第 四 版 ) 之 報 告 書 G4 綱 領 ( 西 元 2013 年 )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治 理 中 心 ( 西 元 2012 年 )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 西 元 2015 年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西 元 2015 年 ) 定 義 與 意 涵 永 續 發 展 定 義 為 : 能 滿 足 當 代 需 求, 同 時 不 損 及 後 代 子 孫 滿 足 其 本 身 需 求 的 發 展 由 邀 集 六 十 個 企 業 界 及 非 企 業 界 意 見 團 體 (opinion formers), 在 一 次 國 際 會 議 中 所 提 出 之 看 法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是 企 業 承 諾 持 續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為 經 濟 發 展 做 出 貢 獻, 並 且 改 善 員 工 及 其 家 庭 當 地 整 體 社 區 社 會 的 生 活 品 質 核 心 目 標 為 促 進 全 球 各 地 發 行 永 續 報 告 的 組 織 能 將 環 境 社 會 和 公 司 治 理 績 效 包 含 在 報 告 書 的 揭 露 範 圍 內 幫 助 企 業 自 發 性 的 申 報 其 對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面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及 貢 獻 並 提 供 一 個 全 球 適 用 的 架 構 以 支 持 標 準 1 化 的 揭 露 方 式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 泛 指 企 業 在 創 造 利 潤 對 股 東 利 益 負 責 的 同 時, 還 要 承 擔 對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責 任, 以 達 成 經 濟 繁 榮 社 會 公 益 及 環 保 永 續 之 理 念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4 年 1 月 21 日 修 正 ): 一 行 政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為 加 強 保 護 環 境 生 態 強 化 社 會 正 義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維 護 國 土 資 源 建 設 健 康 永 續 家 園, 追 求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依 據 環 境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設 置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2 現 行 計 畫 年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為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102 至 105 年 ) 之 第 3 年 實 施 計 畫, 政 府 將 秉 持 追 求 經 濟 繁 榮 堅 守 社 會 正 義, 以 及 確 保 環 境 永 續 原 則, 致 力 推 動 各 項 建 設, 為 國 家 發 展 奠 定 有 利 基 礎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發 布 單 位 金 管 會 ( 證 期 局 ) ( 民 國 103 年 修 定 ) 台 水 ( 民 國 103 年 ) 經 濟 部 ( 民 國 104 年 ) 法 規 名 稱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 修 訂 )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 新 訂 )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104 年 度 工 作 考 成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 目 前 送 院 審 議 中 )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分 析, 釐 訂 8 項 訪 談 題 目 如 下 : 1. 風 險 管 理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2. 競 爭 力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3. 創 新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4. 公 司 治 理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5.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6. 水 資 源 管 理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7. 國 際 規 範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8. 請 您 以 個 人 宏 觀 角 度, 敬 請 不 吝 指 教 並 提 示 有 關 永 續 經 營 關 鍵 三 台 水 組 織 經 營 概 況 與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探 討 ( 一 ) 台 水 經 營 概 況 分 析 謹 遵 蔣 故 總 統 經 國 先 生 在 行 政 院 長 任 內, 重 要 措 施 中 指 示 : 為 有 效 發 展 各 地 之 公 共 給 水, 應 即 成 立 全 省 性 之 自 來 水 公 司, 統 一 經 營, 同 時 加 速 實 施 全 省 自 來 水 長 期 發 展 計 畫, 以 期 集 中 有 限 人 力 與 財 力, 提 高 投 資 效 益, 減 低 營 運 費 用, 臺 灣 省 政 府 乃 遵 於 六 十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成 立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3~

6 公 司 籌 備 處, 隨 後 於 民 國 63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水 成 立 後 重 要 變 革 ( 如 下 表 4) 公 司 名 稱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省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表 4 台 水 成 立 重 要 變 革 隸 屬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別 臺 灣 省 政 府 經 濟 部 環 境 資 源 部 期 間 ( 民 國 ) 63~88 年 7 月 88 年 7 月 ~ 迄 今 未 來 規 劃 ( 資 料 來 源 : 台 水 四 十 週 年 專 輯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 歷 經 41 年 風 華, 近 5 年 台 水 之 重 要 經 營 概 況, 舉 凡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售 水 量 漏 水 率 每 員 工 服 務 用 戶 數 等, 皆 有 顯 著 效 益 譬 如, 積 極 降 低 漏 水 率 從 99 年 20.51%, 截 至 104 年 4 月 底 為 17.05%, 降 低 3.46%, 已 展 現 成 效 未 來 朝 運 用 智 慧 科 技, 以 即 時 監 測 漏 水 系 統, 期 符 合 國 際 標 竿 城 市 之 水 準 其 餘 總 收 入 等 項 目 皆 有 明 顯 成 長 ( 如 表 5) ( 二 ) 台 水 發 展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分 析 台 水 為 永 續 經 營, 近 5 年 持 續 或 發 展 之 功 能 性 會 議, 如 : 廉 政 會 報 獨 立 董 事 暨 監 察 人 與 董 事 會 檢 核 室 經 理 部 門 互 動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互 動 會 議 ) 公 司 治 理 委 員 會 議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動 會 議 俾 從 各 項 會 議 中 有 效 控 管, 以 達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目 的 ( 如 表 6) 四 台 水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運 作 機 制 成 效 分 析 ( 一 )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運 作 機 制 簡 述 台 水 現 有 經 營 運 作 機 制, 於 內 外 部 經 營 機 制 概 述 ( 如 圖 2) 表 5 台 水 經 營 概 況 分 析 年 度 別 ( 民 國 ) 總 收 入 ( 百 萬 元 ) 總 支 出 ( 百 萬 元 ) 售 水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漏 水 率 (%) 每 員 工 服 務 用 戶 數 ( 戶 ) 99 26,472 26,605 2, , ,819 27,147 2, , ,109 27,508 2, , ,140 28,069 2, , ,772 28,726 2, ,205 備 註 : 年 度 為 自 編 決 算 數 2. 截 至 104 年 4 月 底 之 漏 水 率 成 效 為 17.05% ( 資 料 來 源 : 台 水 統 計 手 冊 第 33 期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 圖 2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運 作 機 制 4 (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葉 銀 華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 有 關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圖 像, 在 風 險 管 理 競 爭 力 創 新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水 資 源 管 理 遵 循 國 際 規 範 及 塑 造 永 續 發 展 文 化 等 八 構 面 積 極 推 展 並 勾 勒 出 完 備 的 永 續 經 營 圖 像 ( 如 圖 3) ~4~

7 序 會 議 號 型 態 1 經 理 部 門 名 稱 廉 政 會 報 100:0 101:2 102:2 103:2 表 6 台 水 會 議 型 態 名 稱 次 數 成 員 及 功 能 次 數 ( 年 度 ) 成 員 功 能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首 長 兼 任 ; 副 召 集 人 一 人 ; 委 員 由 本 機 關 一 級 單 位 首 長 ( 主 管 ) 專 家 學 者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派 ( 聘 ) 兼 之 為 貫 徹 廉 能 政 治, 端 正 政 治 風 氣, 提 昇 施 政 效 能 成 立 年 度 ( 民 國 ) 董 事 會 3 董 事 會 4 董 事 會 5 經 理 部 門 ( 為 主 ) 董 事 會 土 地 買 賣 及 交 換 審 議 小 組 獨 立 董 事 暨 監 察 人 與 董 事 會 檢 核 室 經 理 部 門 互 動 會 議 公 司 治 理 委 員 會 議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動 委 員 會 議 99:0 100:0 101:2 102:2 103:2 99:2 100:2 101:8 102:13 103:11 101:0 102:4 103:4 101:0 102:1 103:1 董 事 ( 含 獨 立 董 事 )5 席 組 成, 並 由 獨 立 董 事 共 同 擔 任 召 集 人 獨 立 董 事 監 察 人 與 公 司 各 業 管 單 位 並 設 召 集 人 董 事 ( 獨 立 董 事 勞 工 董 事 及 專 家 學 者 董 事 ) 及 公 司 有 關 管 單 位 並 設 召 集 人 董 事 長 ( 指 導 委 員 ) 總 經 理 ( 主 任 委 員 ) 企 劃 處 業 管 副 總 經 理 ( 副 主 任 委 員 ), 各 副 總 經 理 總 工 程 師 奉 圈 選 之 總 處 區 處 一 級 主 管 及 工 會 代 表 ( 委 員 ) 為 強 化 土 地 買 賣 及 交 換 案 件 之 審 議, 以 有 效 協 助 所 有 土 地 之 處 分 及 擬 購 土 地 之 取 得 為 董 事 常 會 外 增 加 獨 立 董 事 暨 監 察 人 與 檢 核 室 經 理 部 門 之 互 動, 俾 利 即 時 掌 握 公 司 營 運 重 要 訊 息, 強 化 與 落 實 管 理 監 督 職 能, 並 積 極 促 進 董 事 會 功 能 與 議 事 效 能, 以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提 升 公 司 競 爭 力 及 達 成 公 司 治 理 精 神 與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勞 工 董 事 因 其 工 作 權, 建 立 公 司 長 久 穩 建 發 展 基 礎 及 3 更 在 意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103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下 設 公 司 治 理 環 境 保 護 與 勞 動 安 全 員 工 關 懷 與 社 會 服 務 等 3 個 推 動 小 組, 以 積 極 實 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圖 3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圖 像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承 上 說 明, 於 永 續 經 營 圖 像 之 八 構 面 中, 台 水 於 建 立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提 升 競 爭 力 創 新 管 理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宏 觀 水 資 源 管 理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與 塑 造 永 續 發 展 文 化, 以 提 升 價 值 並 取 信 於 利 害 關 係 人, 永 續 經 營 圖 像 與 經 營 實 績 ( 如 表 7) ( 二 )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運 作 成 效 根 據 前 面 個 案 資 料, 並 蒐 集 台 水 99~103 年 之 顧 客 滿 意 度 水 質 合 格 率 廠 站 ISO 認 證 資 通 安 全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公 司 治 理 績 效 等 ( 如 表 8) ~5~

8 另, 台 水 自 100 年 10 月 起 建 置 環 境 會 計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於 101 年 6 月 正 式 上 線, 將 環 境 環 保 活 動 與 會 計 作 業 結 合, 為 永 續 經 營 立 根 基 近 年 台 水 為 永 續 經 營, 積 極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並 提 升 自 來 水 相 關 技 術, 多 元 汲 取 國 際 專 業 技 術 或 合 作 且 積 極 安 排 出 國 考 察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等 事 實 摘 要 ( 如 表 9) 五 專 家 訪 談 針 對 題 項 逐 項 分 析 如 下 : 問 題 1: 風 險 管 理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訪 問 摘 要 : 有 效 風 險 管 理 確 保 永 續 經 營 ( 兩 位 受 訪 者 皆 表 同 樣 意 見 ) 特 別 是 與 公 司 營 運 高 度 有 關 個 人 過 去 在 科 技 公 司 的 經 驗, 摘 述 如 下 : ( 一 ) 特 別 重 視 風 險 管 理, 風 險 類 別 說 明 :1. 營 運 產 品 ( 特 別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 2. 客 戶 教 育 3. 財 務 4. 法 律 等 4 項 風 險 嚴 加 注 意 ( 二 ) 建 立 制 度 : 成 立 風 險 管 理 小 組, 由 總 經 理 每 月 主 持 會 議, 就 產 業 同 業 競 爭 技 術 及 國 際 趨 勢 等 議 題 主 軸 討 論 以 及 設 置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 屬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 並 每 季 討 論 從 檢 視 流 程 來 做 風 險 控 管, 從 控 管 達 成 經 營 績 效 ( 甲 受 訪 者 表 示 ) 因 水 是 提 供 百 姓 維 生, 提 升 產 業 經 濟 之 重 要 元 素 ; 惟 供 水 風 險 定 義 及 內 容 如 下 : 1. 廣 義 : 供 水 風 險 影 響 社 會 安 定, 產 生 生 產 問 題 2. 狹 義 : 影 響 穩 定 供 水 國 內 常 見 影 響 穩 定 供 水 重 要 風 險 因 素 如 下 : (1) 氣 候 因 素 : 與 水 源 調 配 有 關 (2) 水 質 因 素 : 與 1 環 境 保 護 2 監 測 - 外 在 因 素 / 風 險 ( 例 如 排 放 問 題 ) 有 關 (3) 供 水 系 統 穩 定 : 與 操 作 有 關 台 灣 因 為 地 理 加 上 氣 候 等 因 素, 成 為 名 列 前 茅 之 缺 水 國 家 若 能 降 低 前 揭 風 險, 俾 有 利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 乙 受 訪 者 表 示 ) 結 論 1: 有 效 風 險 管 理 確 保 永 續 經 營 問 題 2: 競 爭 力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訪 問 摘 要 : 提 升 或 強 化 競 爭 力 與 永 續 經 營 有 關 ( 兩 位 受 訪 者 皆 表 同 樣 意 見 ) 一 般 經 營 模 式, 區 分 為 :1. 差 異 化 2. 低 成 本 3. 差 異 化 + 低 成 本 例 如 : 鴻 海 就 靠 低 成 本 經 營 檢 視 產 業 比 與 同 業 比, 屬 風 險 - 營 運 產 品 ( 甲 受 訪 者 表 示 ) 台 水 對 社 會 有 具 體 貢 獻 台 灣 本 島 公 營 水 事 業 有 :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台 水, 各 有 地 域 性 經 營 基 礎, 台 水 應 該 與 自 己 比, 強 化 競 爭 力 方 面 如 下 : 1. 提 升 人 員 素 質 : 建 立 好 的 服 務 觀 念 2. 水 源 確 保 3. 供 水 系 統 穩 定 做 好 上 揭 事 項, 有 利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 乙 受 訪 者 表 示 ) ~6~

9 表 7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圖 像 與 經 營 實 績 序 號 經 營 構 面 摘 述 經 營 實 績 1 風 險 管 理 1. 扎 根 核 心 本 業 ( 提 供 量 足 質 優 之 自 來 水 ; 積 極 降 低 漏 水 率 ), 慎 防 無 預 警 停 水 並 從 防 弊 除 弊 興 利 方 面 著 手 5 2. 注 意 公 共 風 險 管 理, 朝 與 風 險 共 榮 共 存 管 理 2 競 爭 力 1. 深 化 人 才 培 訓 與 運 用 2. 長 期 銷 售 便 宜 之 自 來 水 3.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政 經 社 會 之 情 勢 變 動, 適 時 調 整 經 營 策 略 3 創 新 1. 創 新 服 務 : 自 民 國 99 年 起 建 置 Call Center, 現 將 水 費 水 質 水 表 工 務 停 復 水 等 用 水 問 題 整 合, 頗 受 肯 定 日 後 朝 大 數 據 管 理 運 用 2. 創 新 管 理 : 善 用 董 事 監 察 人 多 元 專 長, 設 立 各 項 機 制 並 由 他 們 發 揮 實 質 監 督 4 公 司 治 理 1. 每 年 自 發 性 滾 動 式 檢 討 並 配 合 經 濟 部 工 作 考 成 辦 理 2. 自 民 國 96 年 第 33 次 股 東 常 會 選 任 第 13 屆 董 事 監 察 人, 其 中 2 位 零 持 股 董 事 ( 獨 立 董 事 ), 日 後 陸 續 並 將 其 設 置 於 董 事 會 下 設 小 組 委 員 會 中, 發 揮 董 事 會 獨 立 性 與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6 3. 公 司 治 理 的 機 制 能 夠 發 揮 興 利 與 除 弊 的 功 能 5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1. 找 出 公 司 之 重 大 考 量 面, 作 為 擬 訂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的 依 據 7 2. 重 視 員 工 關 懷 3. 率 先 落 實 環 保 : 訂 定 環 境 政 策, 以 達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並 努 力 達 成 如 下 承 諾 : (1) 符 合 法 規 : 恪 遵 環 保 法 規, 提 升 公 司 形 象 (2) 污 染 防 治 : 嚴 控 處 理 流 程, 杜 絕 污 染 機 會 (3) 資 源 利 用 : 反 洗 廢 水 回 收, 污 泥 餅 再 利 用 (4) 全 員 參 與 : 普 及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環 保 認 知 (5) 社 區 和 諧 : 加 強 溝 通 協 調, 做 好 敦 親 睦 鄰 (6) 持 續 改 善 : 提 高 環 境 績 效, 確 保 永 續 經 營 4. 實 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發 揮 公 司 最 大 價 值, 奠 定 永 續 發 展 基 石 5. 編 製 永 續 /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 從 民 國 99 年 起 編 製 永 續 報 告 書 ; 自 103 年 起 自 律 性 編 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註 :1.GRI 4.0 版 ( 西 元 2016 年 起 適 用 ), 要 求 供 應 鏈 納 入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8 2. 台 灣 證 交 所 已 宣 佈 將 對 特 定 上 市 公 司, 從 民 國 104 年 開 始 必 須 要 提 出 年 度 CSR 報 告 6 水 資 源 管 理 1. 水 源 跨 區 支 援 與 彈 性 調 度, 以 供 水 穩 定 2. 強 化 水 質 內 控 管 理 及 水 源 自 行 監 測 能 力 3. 針 對 新 興 水 源 審 慎 評 估 規 劃 後, 方 提 研 擬 方 案 4. 啟 用 伏 流 水 等 多 元 水 源 機 制 5. 落 實 主 動 漏 水 控 制, 積 極 辦 理 分 區 計 量 管 網 建 置 及 管 線 檢 漏 等 工 作 7 國 際 規 範 1. 淨 水 場 站 : 積 極 導 入 ISO14000 管 理 制 度, 已 有 17 廠 站 獲 驗 證 並 持 續 每 年 辦 理 續 評, 每 3 年 換 證 2. 會 計 決 算.:102 年 起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編 製 3. 全 面 推 動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執 行 計 畫 刻 正 辦 理 第 ㄧ 區 處 獲 選 第 七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入 圍 決 審 機 關 8 塑 造 永 續 發 展 文 化 發 覺 永 續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並 積 極 實 踐, 每 年 彙 編 永 續 報 告 書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7~

10 表 8 摘 錄 台 水 近 期 發 展 永 續 經 營 機 制 與 績 效 表 年 度 別 ( 民 國 ) 顧 客 滿 意 度 (%) 水 質 合 格 率 (%) 廠 站 ISO 認 證 資 通 安 全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公 司 治 理 績 效 ISO14001 : 驗 證 新 增 5 件 : 拷 潭 翁 公 園 及 鳳 山 淨 水 場 ; 東 興 及 深 溝 給 水 廠 ISO 通 過 複 評 及 獲 選 年 度 經 濟 部 通 報 演 練 績 優 單 位 分 / 部 屬 事 業 第 五 名 ISO14001 : 驗 證 新 增 1 件 : 嘉 義 給 水 廠 公 園 淨 水 場 ISO 通 過 複 評 及 獲 選 年 度 經 濟 部 通 報 演 練 績 優 單 位 分 / 部 屬 事 業 第 四 名 ISO14001 : 驗 證 新 增 0 件 ISO 通 過 複 評 及 獲 選 年 度 經 濟 部 通 報 演 練 績 優 單 位 深 溝 水 源 生 態 園 區 通 過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分 / 部 屬 事 業 第 二 名 ISO14001 : 驗 證 新 增 3 件 : 彰 化 第 三 砂 婆 礑 淨 水 場 及 板 新 給 水 廠 ISO 通 過 複 評 及 獲 選 年 度 經 濟 部 通 報 演 練 績 優 單 位 分 / 部 屬 事 業 第 二 名 ISO14001 : 驗 證 新 增 5 件 : 利 嘉 新 山 龍 潭 及 牡 丹 淨 水 場 與 寶 山 給 水 廠 ISO 通 過 複 評 及 獲 選 年 度 經 濟 部 通 報 演 練 績 優 單 位 澄 清 湖 高 質 水 處 理 中 心 通 過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 全 台 第 一 座 ) 94.9 分 / 部 屬 事 業 第 一 名 補 充 說 明 : 1. 台 水 於 民 國 63 年 成 立 後, 自 95 年 開 始 積 極 導 入 ISO14000 管 理 制 度 據 統 計 於 99 年 ( 含 以 前 ) 僅 8 廠 站 獲 ISO14001 驗 證 ; 在 積 極 永 續 經 營 理 念 下, 截 至 103 年 底, 共 有 17 廠 站 獲 該 項 驗 證 並 持 續 每 年 辦 理 續 評, 每 3 年 換 證 2. 自 96 年 7 月 2 日 由 SGS 正 式 評 鑑 通 過, 取 得 ISO27001 資 安 認 證 證 書, 並 通 過 複 評 另 自 97 年 起, 參 與 經 濟 部 及 行 政 院 年 度 資 通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每 年 獲 績 優 單 位 3. 台 水 公 司 治 理 成 效, 在 經 濟 部 每 年 公 開 招 標 委 由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實 施 評 鑑 結 果, 從 末 段 班, 一 步 一 腳 印 改 革 與 建 立 制 度, 扎 根 努 力, 躍 至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翹 楚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8~

11 表 9 借 鏡 他 山 之 石 - 台 水 近 期 公 務 出 國 考 察 成 效 彙 總 表 年 度 別 ( 民 國 ) 出 國 次 數 出 國 人 數 建 置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利 基 出 席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舉 辦 水 危 機 與 選 擇 會 議, 借 鏡 他 人 成 功 策 略, 俾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第 9 屆 台 以 ( 以 色 列 ) 經 技 合 作 會 議 重 要 決 議 : 台 以 間 將 進 行 更 廣 泛 經 技 合 作 平 台, 特 別 在 具 強 烈 互 補 之 科 技 產 業, 完 成 簽 署 台 以 水 科 技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共 同 拓 展 台 以 兩 國 水 科 技 交 流, 有 利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台 水 規 劃 興 建 水 質 中 心 大 樓, 擬 將 水 質 處 轉 型 為 研 究 型 單 位, 提 升 水 處 理 研 究 技 術, 確 保 公 眾 用 水 安 全 2. 鼓 勵 員 工 加 入 國 際 自 來 水 協 會 (IWA) 會 員, 享 用 該 協 會 提 供 的 資 源 外, 亦 可 仿 傚 該 協 會 之 義 工 制 度, 以 有 效 的 推 動 國 內 自 來 水 事 業 為 因 應 外 在 經 營 環 境 變 化 及 精 進 本 公 司 水 質 生 物 檢 測 技 術, 前 往 南 澳 水 質 中 心 學 習, 並 於 103 年 1 月 21 日 第 16 屆 第 8 次 董 事 會 中 提 出 水 質 處 水 質 中 心 大 樓 運 作 內 容 及 目 前 執 行 進 度 報 告, 俾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2. 赴 日 東 京 都 水 道 局 研 修 開 發 中 心 等 機 構 參 訪, 俾 建 置 自 來 水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園 區 案, 厚 植 人 才 培 育 與 技 術 傳 承, 並 提 103 年 3 月 25 日 第 16 屆 第 10 次 董 事 會 報 告 台 水 規 劃 自 來 水 訓 練 園 區 專 案 報 告, 俾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赴 日 考 察 檢 漏 技 術 及 分 區 計 量 管 網 規 劃, 俾 珍 惜 水 資 源 ( 資 料 來 源 :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 結 論 2: 提 升 或 強 化 競 爭 力 與 永 續 經 營 有 關 問 題 3: 創 新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訪 問 摘 要 : 企 業 要 創 新 才 能 永 續 經 營 ( 兩 位 受 訪 者 皆 表 同 樣 意 見 ) 例 如 : 馬 雲 創 辦 的 阿 里 巴 巴 集 團 透 過 交 易 模 式 改 變, 創 造 更 多 客 群 及 增 加 營 收 建 議 台 水 : ( 一 ) 善 用 董 事 會 : 借 重 獨 立 董 事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專 長, 以 利 各 項 業 務 精 進 ( 二 ) 討 論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水 資 源 : 1. 降 低 用 水 量, 回 饋 消 費 者 : 例 如 制 定 與 去 年 同 期 用 水 量 比 較, 如 有 降 低, 可 折 抵 下 期 水 費 2. 以 價 制 量 : 因 為 目 前 水 費 便 宜, 易 造 成 浪 費 用 水, 應 可 爭 取 合 理 調 整 水 價, 避 免 浪 費 ~9~ 3. 財 務 揭 露 透 明 : 例 如 財 務 透 明 揭 露, 讓 民 眾 也 能 瞭 解 老 舊 自 來 水 設 備 及 管 線 需 足 夠 經 費 才 能 加 速 並 逐 年 汰 換, 以 降 低 爆 管 機 率 與 漏 水 率, 並 積 極 有 效 減 少 浪 費 水 資 源 ( 甲 受 訪 者 表 示 ) 創 新 有 利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水 會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因 為 人 類 生 活 習 慣 改 變, 台 水 經 營 從 提 升 供 水 普 及 率, 接 著 追 求 供 水 更 穩 定, 然 後 要 求 提 升 水 質, 因 此 要 永 續 經 營 不 能 墨 守 成 規 建 議 作 法 如 下 : (1) 強 化 管 理 : 落 實 正 向 服 務 價 值 觀, 提 高 人 員 素 質 (2) 多 元 水 源 開 發 : 不 可 拋 棄 任 何 一 面 向

12 (3) 供 水 淨 水 系 統 穩 定 : 舉 例 說 一, 就 是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兩 位 受 訪 明 : 者 皆 表 同 樣 意 見 ) 首 先, 落 實 CSR 要 1 供 水 技 術 方 面 : 鼓 勵 員 工 廠 重 視 員 工 股 東 等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關 注 議 商 對 設 備 材 料 進 行 研 發, 題, 把 員 工 照 顧 好 其 次, 社 會 ( 區 ) 引 進 新 工 法 參 與 貢 獻 及 維 護 人 權 最 後, 友 善 環 2 水 量 計 方 面 : 未 來 研 發 朝 智 境 ( 甲 受 訪 者 表 示 )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慧 型 自 動 量 測 努 力 ( 乙 受 訪 責 任 或 對 啟 發 企 業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與 永 者 表 示 ) 續 經 營 有 關, 因 為 會 帶 給 社 會 良 好 觀 結 論 3: 企 業 要 創 新 才 能 永 續 經 營 感 國 營 事 業 台 水 注 重 品 質, 會 提 升 問 題 4: 公 司 治 理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民 眾 信 任, 對 政 府 信 賴, 同 時 也 代 表 國 何? 家 進 步 之 表 徵, 具 多 重 意 義 建 議 台 水 訪 問 摘 要 : 公 司 治 理 與 永 續 經 營 有 關 ( 兩 位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經 營 步 驟 如 下 : 受 訪 者 皆 表 同 樣 意 見 ) 像 英 國 重 視 董 ( 一 ) 提 供 量 足 與 質 優 之 自 來 水 事 會 職 能, 注 重 風 險 控 管 及 營 運 績 效 ( 二 ) 給 員 工 安 定 的 工 作 環 境 : 同 時 可 以 經 營 團 隊 應 善 盡 職 責, 例 如 董 事 會 應 制 提 升 員 工 忠 誠 度 ( 乙 受 訪 者 表 示 ) 定 3~5 年 ( 中 期 ) 計 畫 總 經 理 ( 執 行 長, 結 論 5: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為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CEO) 必 須 規 劃 公 司 1~3 年 ( 短 期 ) 計 畫 必 要 條 件 之 一 這 些 計 畫 必 須 包 括 企 業 核 心 價 值 員 工 問 題 6: 水 資 源 管 理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為 福 利 及 權 利 與 激 勵 等, 建 立 良 性 循 環 機 何? 制 釐 定 董 事 會 與 經 理 部 門 策 略 並 每 年 訪 問 摘 要 : 鞏 固 本 業 水 資 源 管 理 有 利 永 續 經 檢 討 ( 甲 受 訪 者 表 示 ) 公 司 治 理 與 永 營 有 關 ( 兩 位 受 訪 者 皆 表 同 樣 意 見 ) 續 經 營 絕 對 有 關 台 水 屹 立 迄 今, 受 百 台 灣 雖 是 海 島 型 國 家, 但 水 資 源 受 天 姓 肯 定, 仍 有 必 要 停 看 聽 對 國 會 候 地 形 等 因 素 影 響, 成 為 世 界 排 名 第 關 注 事 項 須 再 思 考 公 司 向 上 的 步 驟, 十 八 位 缺 水 國 家 董 事 會 成 員 是 最 便 宜 包 括 : 員 工 經 營 策 略 虛 心 檢 討 ( 對 的 顧 問, 台 水 可 借 重 並 發 揮 其 專 長, 做 內 部 檢 討 聽 取 外 部 建 議 ), 公 平 公 正 好 水 資 源 管 理, 讓 水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另 公 開 治 理 公 司 近 幾 年 台 水 參 與 公 司 治 外, 台 水 漏 水 率 為 人 所 詬 病, 因 此 要 做 理 制 度 評 鑑, 成 效 受 肯 定, 好 的 開 始, 好 供 水 品 質 與 量 之 控 管 也 要 教 育 民 有 利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 乙 受 訪 者 表 示 ) 眾, 可 至 國 民 小 學 宣 導, 從 小 培 養 節 約 結 論 4: 公 司 治 理 與 永 續 經 營 有 關 用 水 之 觀 念 及 習 慣 問 題 5: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最 後, 揭 露 相 關 訊 息 例 如 舉 辦 研 為 何? 討 會, 充 分 揭 露 水 資 源 分 配 情 形 及 強 化 訪 問 摘 要 : 達 成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的 必 要 條 件 之 節 約 用 水 觀 念 與 污 水 回 收 等 資 訊 炒 熱 ~10~

13 議 題, 也 可 達 到 水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效 果 訪 問 摘 要 : 建 議 一 : 從 風 險 管 理 出 發, 落 實 ( 甲 受 訪 者 表 示 ) 水 資 源 管 理 與 永 續 計 畫, 檢 視 各 項 重 要 指 標, 建 構 自 我 思 經 營 有 關 台 水 販 售 自 來 水, 惟 水 資 源 考 型 組 織 建 議 二 : 視 董 事 會 為 顧 問 面 臨 嚴 峻 問 題, 我 國 屬 缺 水 國 家, 然 新 團, 善 用 董 事 會 成 員 專 長 並 將 風 險 納 入 興 水 源 卻 不 易 開 發 建 議 台 水 積 極 作 為 經 營 主 要 會 議 中 討 論, 例 如 :1. 缺 水 風 如 下 : 險 2. 教 育 層 面 風 險 3. 財 務 風 險 : 例 如 管 1. 原 有 水 源 維 持, 跨 區 支 援 線 老 舊 須 汰 舊 換 新 建 議 三 : 針 對 台 水 2. 水 污 染 嚴 重, 除 環 保 單 位 稽 查, 公 司 102 年 度 永 續 報 告 書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如 亦 須 有 自 行 監 測 能 力 與 彈 性 調 度, 不 下 :1.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重 大 議 題 可 再 深 致 影 響 供 水 穩 定 入 2. 在 節 能 減 碳 ( 含 與 外 部 合 作 ) 與 3. 新 興 水 源 從 規 劃 到 研 擬 提 報, 方 案 要 社 會 貢 獻, 可 再 強 化 數 字 表 達 3. 創 新 審 慎 評 估 及 積 極 監 督 與 貢 獻 社 會 責 任 之 連 結 4. 經 濟 面 數 據 4. 台 灣 蓄 水 水 庫 有 限, 可 考 慮 納 入 地 下 須 輔 以 文 字 敘 明 檢 視 並 強 化 永 續 或 企 水 涵 養, 啟 用 伏 流 水, 以 及 有 限 度 安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內 容, 有 利 企 業 永 續 全 使 用 地 下 水 ( 乙 受 訪 者 表 示 ) 經 營 ( 甲 受 訪 者 表 示 ) 對 於 台 水 永 續 結 論 6: 鞏 固 本 業 水 資 源 管 理 有 利 永 續 經 營 經 營 策 略, 建 議 按 近 中 長 期 計 畫 目 有 關 標 推 動 綜 合 建 議 如 下 : 問 題 7: 遵 循 國 際 規 範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相 關 性 1. 將 台 水 願 景 落 實 於 經 營 策 略 之 中 : 包 為 何? 括 員 工 教 育 訪 問 摘 要 : 遵 循 國 際 規 範 追 求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2. 確 保 水 源 : 跨 區 調 度 ;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 兩 位 受 訪 者 皆 表 同 樣 意 見 ) 藉 由 第 法, 防 弊 興 利 三 公 正 單 位 之 提 醒 企 業 自 我 體 檢, 以 3. 落 實 分 層 負 責 : 須 有 前 瞻 想 法, 落 實 奠 定 永 續 經 營 之 基 石 同 時, 瞭 解 國 際 分 層 負 責 適 度 授 權 議 題, 助 益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 甲 受 訪 者 表 4. 公 司 未 來 重 點 規 劃 及 檢 討 : 示 ) 國 際 規 範 與 永 續 經 營 有 關 針 對 (1) 檢 視 及 策 劃 經 營 策 略 自 己 主 動 提 升 績 效 與 品 質, 以 及 產 品 符 (2) 水 源 掌 握 合 國 際 規 範, 現 今 企 業 要 永 續 經 營 皆 不 (3) 漏 水 率 管 理 能 排 除 任 何 一 項 對 於 已 做 到 部 分 樂 見 若 能 將 上 揭 發 揮 至 極 致, 方 能 奠 定 努 力 成 果 ; 尚 未 做 到 之 處, 建 議 分 階 段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利 基 ( 乙 受 訪 者 表 示 ) 達 成 規 範 ( 乙 受 訪 者 表 示 ) 結 論 8: 發 展 思 考 型 組 織 善 用 董 事 會 成 員 結 論 7: 遵 循 國 際 規 範 追 求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專 長 並 將 風 險 納 入 經 營 主 要 會 議 中 問 題 8: 請 您 以 個 人 宏 觀 角 度, 敬 請 不 吝 指 討 論 與 檢 視 並 強 化 永 續 或 企 業 社 會 教 並 提 示 有 關 永 續 經 營 關 鍵 責 任 報 告 書 內 容, 有 利 企 業 永 續 經 ~11~

14 營 按 近 中 長 期 計 畫 目 標, 逐 2. 強 化 管 理 : 落 實 正 向 服 務 價 值 觀, 提 高 人 步 落 實 各 項 策 略, 奠 定 台 水 永 續 經 員 素 質, 強 化 軟 硬 實 力, 改 善 企 業 體 質 營 利 基 3. 創 新 作 為 如 下 : 六 結 論 建 議 與 心 得 (1) 服 務 管 理 : 從 考 訓 用 提 升 人 員 素 質 與 資 源 運 用 企 業 經 營 時, 經 常 審 酌 以 經 濟 面 社 會 (2) 多 元 水 源 開 發 : 不 可 拋 棄 任 何 一 面 面 環 境 面 及 公 司 治 理 面 等 為 架 構 外, 惟 勾 向, 以 穩 定 供 水 勒 出 之 完 善 經 營 圖 象, 各 公 司 有 別, 本 研 究 (3) 供 水 淨 水 系 統 穩 定 :( 舉 例 說 明 ) 結 論 僅 供 參 考 1 供 水 技 術 方 面 : 鼓 勵 員 工 廠 商 對 設 台 水 目 前 從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落 實 企 業 社 備 材 料 進 行 研 發, 引 進 新 工 法 會 責 任, 並 自 100 年 4 月 後, 透 過 董 事 會 議 2 水 量 計 方 面 : 未 來 研 發 朝 智 慧 型 自 動 決 定 / 議 授 權 公 司 治 理 委 員 會 議 互 動 會 議 量 測 努 力 等 積 極 作 為, 經 常 指 點 策 略, 讓 公 司 得 到 正 4. 未 來 水 資 源 管 理 前 瞻 性 積 極 作 為 如 下 : 確 經 營 方 針, 獲 致 改 善 之 切 入 點, 逐 步 落 實 (1) 原 有 水 源 維 持, 跨 區 支 援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鞏 固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利 基 並 與 (2) 水 污 染 嚴 重, 除 環 保 單 位 稽 查, 公 司 亦 國 際 接 軌 由 前 一 章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獲 得 須 有 自 行 監 測 能 力 與 彈 性 調 度, 不 致 影 以 下 結 論 建 議 與 心 得 響 供 水 穩 定 ( 一 ) 結 論 (3) 新 興 水 源 從 規 劃 到 研 擬 提 報, 方 案 要 審 本 研 究 獲 致 3 點 結 論 如 下 : 慎 評 估 及 積 極 監 督 1. 台 水 之 風 險 管 理 競 爭 力 創 新 公 司 治 (4) 台 灣 蓄 水 水 庫 有 限, 可 考 慮 納 入 地 下 水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水 資 源 管 理 及 遵 循 國 涵 養, 啟 用 伏 流 水, 以 及 有 限 度 安 全 使 際 規 範 與 其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績 效 有 關 用 地 下 水 2.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尚 須 嚴 加 注 意 營 運 產 品 之 智 (5) 落 實 主 動 漏 水 控 制, 於 分 區 計 量 管 財 權 客 戶 教 育 財 務 及 法 律 等 4 項 面 向 網 建 置 及 管 線 檢 漏 等 工 作 3. 台 水 應 發 展 思 考 型 組 織 善 用 董 事 會 成 員 5. 企 業 自 律 並 主 動 提 升 績 效 與 品 質, 以 及 產 專 長 並 將 風 險 納 入 經 營 主 要 會 議 中 討 論 與 品 皆 不 能 排 除 任 何 一 項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至 塑 造 永 續 發 展 文 化, 有 利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未 做 到 之 處, 分 階 段 達 成 規 範 ( 二 ) 建 議 6. 最 近 媒 體 報 導, 多 位 曾 任 政 府 重 要 職 務 之 除 獲 上 揭 結 論 外, 並 對 台 水 永 續 經 營, 專 家 學 者, 對 水 資 源 政 策 必 須 適 當 調 整, 建 議 按 近 中 長 期 計 畫 策 略 目 標 推 動 方 能 逐 步 改 善, 掌 握 調 整 契 機 特 別 提 出 7 點 建 議 如 下 : 7. 儘 速 完 成 永 續 經 營 或 發 展 作 法 儘 速 完 成 立 1. 借 重 獨 立 董 事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多 元 專 長, 法, 以 供 行 政 機 關 或 企 業 遵 循, 利 於 成 功 以 利 各 項 業 務 精 進 發 展 永 續 經 營 ~12~

15 ( 三 ) 心 得 常 說 : 能 在 水 公 司 服 務, 就 是 在 做 功 德 因 水 是 為 生 活 必 須 品, 亦 牽 動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再 者, 悟 出 老 子 : 上 善 若 水 的 道 理, 水 亦 柔 亦 剛, 提 醒 做 人 做 事 的 道 理 前 面 我 們 看 似 乎 靠 天, 遇 水 則 發 ; 台 水 雖 屬 獨 佔 亦 為 獨 大 事 業, 惟 而 今 恐 將 面 臨 近 60 多 年 來 最 嚴 峻 的 旱 災,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須 齊 心 抗 旱, 全 民 節 水 共 體 時 艱 台 水 亟 需 思 變, 整 個 經 營 團 隊 務 求 背 水 一 戰, 期 共 度 難 關 朝 台 水 願 景 - 成 為 國 際 級 自 來 水 事 業 : 積 極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實 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以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俾 達 成 為 國 際 級 自 來 水 事 業 之 願 景 目 標 邁 進 公 司 齊 心 用 心 ( 專 業 ) 用 情 ( 熱 情 ) 建 構 π 型 企 業 ( 指 能 自 我 提 升 持 續 學 習 發 揮 無 限 可 能 正 面 效 益 之 企 業 ), 務 須 發 揮 群 策 群 力, 將 先 前 已 具 備 的 SWOT 分 析 能 力, 結 合 風 險 管 理 發 展 競 爭 力 不 斷 創 新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精 進 水 資 源 管 理 遵 循 國 際 規 範 與 塑 造 永 續 發 展 文 化, 擘 劃 台 水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並 能 與 國 際 一 流 企 業 並 駕 齊 驅 5. 宋 明 哲 著 (2014), 新 風 險 管 理 學 精 要,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頁 林 純 正 (2011), 指 導 教 授 : 黃 北 豪 博 士, 公 司 治 理 關 鍵 因 素 之 探 討 - 以 管 理 控 制 系 統 為 基 礎, 頁 吳 年 如 (2014), 指 導 教 授 : 黃 北 豪 博 士,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之 研 究 : 利 害 關 係 人 觀 點,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 上 篇 ) 全 球 供 應 鏈 將 被 要 求 永 續 性 報 告 書,104 年 3 月 31 日, 工 商 時 報 作 者 簡 介 阮 剛 猛 先 生 現 職 :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專 長 : 國 家 與 公 共 政 策 企 業 經 營 法 律 領 導 統 御 莊 東 明 先 生 現 職 :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劃 處 處 長 專 長 : 企 業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管 理 績 效 管 理 陳 佩 君 小 姐 現 職 :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管 理 師 專 長 : 經 營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會 議 管 理 參 考 文 獻 1.G4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南, 前 言, 頁 3 2.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gov.tw/ch/nsdn/point.htm 3. 張 緒 中 黃 北 豪 劉 梅 君, 引 進 勞 工 董 事 擺 脫 低 薪 困 境, 中 國 時 報,104 年 3 月 19 日 4. 公 司 治 理 - 全 球 觀 點 台 灣 體 驗, 葉 銀 華 著, 頁 27~53 ~13~

16 探 討 大 臺 北 地 區 水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與 利 用 文 / 張 琰 竤 一 前 言 地 球 之 所 以 被 稱 為 藍 色 星 球, 其 關 鍵 就 在 於 水 放 眼 全 宇 宙 各 星 系, 地 球 有 什 麼 奇 特 之 處 呢? 就 是 水 與 生 命 生 命 需 要 水 才 能 生 存, 生 命 的 來 源 就 是 水, 因 此 地 球 成 為 水 噹 噹 的 行 星 水 為 維 持 地 球 生 態 體 系 運 作 最 重 要 環 境 因 子, 人 類 文 明 發 展 與 其 他 環 境 生 態 系 統 之 運 作 皆 離 不 開 水 資 源 雖 然 地 表 有 超 過 70% 面 積 被 水 所 覆 蓋, 但 能 為 人 類 所 直 接 使 用 之 淡 水 僅 佔 全 球 水 量 的 0.8%, 故 淡 水 是 極 為 有 限 卻 又 不 可 或 缺 的 環 境 資 源 臺 灣 多 雨 而 貧 水, 每 人 所 分 配 到 水 量 約 為 全 球 平 均 的 15%, 因 此 在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過 程 中, 必 須 共 同 面 對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此 一 重 要 課 題 在 英 國 大 英 百 科 全 書 中, 水 資 源 被 定 義 為 全 部 自 然 界 任 何 形 態 的 水, 包 括 氣 態 水 液 態 水 和 固 態 水, 此 定 義 被 現 在 各 國 廣 泛 引 用 ;1977 年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建 議 水 資 源 應 指 可 資 利 用 或 有 可 能 被 利 用 的 水 源, 此 水 源 應 具 有 足 夠 的 數 量 和 可 用 的 質 量, 並 能 在 某 一 地 點 成 為 滿 足 某 種 特 定 用 途 而 可 以 被 利 用 我 們 常 常 會 將 水 資 源 與 水 這 兩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混 為 一 談, 這 是 極 不 正 確 的 觀 念, 因 為 水 的 範 圍 比 水 資 源 大 得 多 ; 在 水 資 源 管 理 中, 水 對 水 資 源 管 理 具 有 特 別 重 要 的 意 義, 亦 即 要 做 好 水 資 源 管 理, 要 把 所 有 的 水 管 理 都 要 納 入 進 來, 如 海 水 雨 水 等 在 人 類 大 量 開 發 與 消 耗 下, 水 資 源 需 求 日 益 擴 增, 水 資 源 供 給 因 自 然 水 文 運 作 系 統 受 到 人 為 不 當 干 擾 而 日 益 減 少 未 來 人 口 增 加 及 經 濟 活 動 擴 張, 將 使 許 多 國 家 陷 入 缺 水 困 境 如 果 說 二 十 世 紀 是 石 油 戰 爭 的 世 紀, 那 麼 二 十 一 世 紀 很 可 能 成 為 水 資 源 戰 爭 的 年 代 臺 灣 地 狹 人 稠, 經 濟 發 展 快 速, 水 資 源 一 旦 匱 乏, 對 民 生 或 經 濟 衝 擊 甚 劇, 臺 灣 地 區 主 要 水 資 源 問 題 為 並 不 豐 裕 在 水 資 源 有 限 條 件 下, 如 何 維 持 河 川 或 水 庫 之 水 源 水 質 更 顯 特 別 重 要 臺 灣 地 區 山 脈 多 為 南 北 縱 走, 為 東 西 兩 部 的 主 要 分 水 嶺, 高 山 流 水 匯 成 的 溪 河 多 向 東 西 兩 面 奔 流 入 海 臺 灣 河 川 經 常 在 短 時 間 內 因 暴 雨 受 限 於 河 川 特 性 造 成 相 當 大 之 洪 水 流 量, 其 中 以 淡 水 河 系 更 為 嚴 重 新 店 溪 為 淡 水 河 主 要 支 流 之 一, 以 臺 灣 河 川 特 性 而 言, 上 游 處 山 高 水 急 現 象 更 為 明 顯 該 溪 為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 以 下 簡 稱 北 水 處 ) 也 是 大 臺 北 地 區 唯 一 無 可 取 代 的 主 要 水 源, 對 於 原 水 取 用 係 採 取 南 勢 溪 天 然 流 量 與 翡 翠 水 庫 放 流 量 ( 北 勢 溪 ) 聯 合 運 用 方 式 枯 水 期 水 量 小, 只 能 依 賴 翡 翠 水 庫 續 存 調 節, 暴 雨 期 間 雨 量 相 當 密 集 常 造 成 水 源 集 水 區 嚴 重 坍 方 颱 風 季 節 洪 峰 期 間 流 量 特 別 大, 因 河 川 特 性 原 水 水 質 不 若 歐 美 日 等 國 穩 定, 濁 度 常 因 此 發 生 驟 然 升 降 急 遽 變 化 此 外, 臺 灣 位 處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數 年 前 又 遭 逢 921 等 大 地 震, 地 層 岩 盤 及 土 壤 鬆 動 不 若 以 往 穩 定, 近 年 來 暴 雨 或 颱 風 期 間, 集 水 區 坍 方 頻 率 有 日 漸 升 高 情 勢, 且 水 文 異 常 現 象 日 趨 嚴 重, 豐 枯 之 間 對 於 土 壤 造 成 甚 大 損 ~14~

17 害, 進 而 影 響 水 源 涵 養 及 原 水 水 質 如 水 土 二 全 球 性 之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政 策 保 持 水 源 維 護 保 育 不 足, 對 於 水 庫 及 淨 水 水 資 源 為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與 利 用 之 重 要 場 操 作 管 理 維 護 將 極 為 不 利, 以 2004 年 桃 園 影 響 機 制, 世 界 相 關 組 織 之 永 續 發 展 論 述 與 石 門 水 庫 及 平 鎮 淨 水 場 等 案 例, 原 水 濁 度 高 文 獻 中, 皆 將 其 列 為 主 要 核 心 議 題 進 行 研 達 幾 萬 度, 將 嚴 重 影 響 整 體 水 資 源 運 用, 進 究, 簡 要 摘 錄 如 下 : 而 影 響 國 計 民 生 ( 一 )Agenda 21 近 年 來 北 臺 灣 屢 遭 颱 風 等 重 大 災 害, 如 1992 年 Agenda 21 將 永 續 水 資 源 發 展 列 象 神 納 莉 及 艾 莉 等 風 災, 集 水 區 原 水 尖 峰 為 未 來 各 國 發 展 之 重 要 議 題, 並 於 水 資 源 永 濁 度 由 二 千 多 度 四 千 多 度 以 至 艾 莉 颱 風 時 續 發 展 行 動 計 畫 綱 領 指 出 水 資 源 品 質 與 供 幾 近 七 千 度, 節 節 攀 升, 再 加 上 風 大 雨 急, 應 的 保 護 的 重 要 性, 並 建 議 應 用 整 合 式 方 淨 水 場 持 續 承 受 高 濁 度 原 水 及 淤 泥 無 法 及 法 發 展 經 營 與 使 用 水 資 源, 主 要 觀 點 為 : 時 清 理 的 窘 境, 造 成 前 處 理 瓶 頸 外, 也 增 加 1. 國 家 應 秉 持 最 適 永 續 原 則, 以 維 持 水 資 源 後 處 理 負 荷 及 反 沖 洗 水 量, 嚴 重 影 響 處 理 效 的 生 態 系 統 能 及 水 質 安 全, 實 已 超 出 淨 水 設 備 所 能 負 2. 國 家 應 確 定 水 資 源 保 育 為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政 載 為 降 低 風 險 並 確 保 出 水 品 質, 不 得 不 採 策 規 劃 與 執 行 的 重 要 議 程, 以 支 持 水 資 源 取 減 量 處 理 措 施, 以 減 少 淨 水 設 備 所 遭 受 之 環 境 之 永 續 發 展 衝 擊 惟 因 大 臺 北 地 區 為 政 經 中 心 首 善 之 3. 國 家 應 要 求 對 影 響 水 資 源 利 用 的 開 發 行 區, 對 於 正 常 供 水 之 壓 力 更 甚 於 臺 灣 其 他 地 為, 須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區 此 外, 鄰 近 地 區 自 來 水 系 統 調 配 能 力 有 4. 國 家 應 致 力 於 水 資 源 科 技 創 新 的 研 究 發 限, 面 對 日 趨 惡 化 之 水 文 情 勢, 尚 須 增 加 出 展, 以 回 復 受 損 害 的 水 資 源 及 其 環 境 水 以 支 援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 二 ) 1992 年 都 柏 林 環 境 與 發 展 會 議 稱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 第 12 區 及 第 1 區 管 都 柏 林 會 議 討 論 所 訂 的 四 原 則 : 理 處 等 轄 區 內 民 生 用 水 大 臺 北 地 區 將 近 四 百 萬 供 水 人 口 主 要 1. 淡 水 為 有 限 而 脆 弱 的 資 源, 對 支 持 吾 人 生 靠 一 個 翡 翠 水 庫, 其 位 於 新 店 溪 支 流 北 勢 溪 存 發 展 及 所 立 足 的 環 境 均 至 為 重 要 之 翡 翠 谷, 主 要 供 應 臺 北 市 全 部 及 部 分 新 北 2. 水 資 源 的 發 展 以 及 經 營 管 理 須 基 於 廣 泛 參 市 地 區 自 來 水, 係 單 一 目 標 水 庫, 為 大 臺 北 與 的 機 制, 包 括 使 用 者 規 劃 者 及 決 策 者 地 區 提 供 最 穩 定 供 水 來 源 該 水 庫 與 鄰 近 石 等 各 階 層 的 相 關 人 士 門 水 庫 間 並 無 聯 通 管 線 可 供 雙 向 調 度, 且 北 3. 婦 女 對 水 資 源 的 供 應, 經 營 管 理 及 保 育 均 水 處 尚 須 支 援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當 翡 翠 水 庫 擔 當 著 核 心 的 角 色 發 生 缺 水 或 供 水 能 力 不 足 時, 不 若 石 門 水 庫 4. 水 資 源 於 各 競 爭 使 用 者 之 間 具 有 經 濟 價 尚 有 其 他 標 的 用 水 可 資 移 撥, 亦 無 埤 塘 湖 泊 值, 並 應 認 為 是 經 濟 的 物 品 或 寶 山 水 庫 等 備 援 水 源 系 統 因 應, 就 水 資 源 ( 三 )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調 度 供 水 風 險 較 之 於 石 門 水 庫 仍 屬 偏 高 於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建 議 中 提 出 與 水 資 源 ~15~

18 相 關 之 面 向 與 指 標 為 : 1. 水 資 源 面 : 須 注 意 水 資 源 的 使 用 強 度 缺 水 頻 率 缺 水 延 時 及 範 圍 水 價 抽 取 水 資 源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廢 水 處 理 之 污 染 者 付 費 水 資 源 的 消 費 等 指 標 2. 環 境 面 : 為 確 保 乾 淨 水 資 源 品 質 與 供 應 須 注 意 地 下 水 及 地 表 水 年 抽 取 率 每 人 及 每 戶 用 水 量 地 下 水 保 育 乾 淨 水 中 之 大 腸 菌 數 水 體 之 生 化 需 氧 量 廢 水 處 理 範 圍 水 域 網 路 密 度 等 指 標 3. 保 護 及 促 進 人 類 健 康 面 : 為 維 持 基 本 公 共 衛 生, 需 注 意 擁 有 衛 生 設 施 與 安 全 飲 用 水 之 人 口 比 率 ( 四 )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OECD 所 提 出 環 境 指 標 中, 永 續 水 資 源 發 展 指 標 包 括 歷 年 各 地 合 法 容 許 取 水 量 與 乾 季 有 效 降 雨 量 因 超 量 取 水 所 造 成 低 流 量 河 川 之 長 度 各 類 日 用 水 量 消 長 狀 況 每 人 每 日 用 水 量 與 用 水 狀 況 各 地 日 常 用 水 供 需 狀 況 ( 需 水 量 / 供 水 量 ) 灑 水 灌 溉 率 ( 灑 水 灌 溉 水 量 / 灑 水 耕 作 面 積 ) ( 五 ) 歐 洲 地 球 之 友 將 水 資 源 的 環 境 空 間 定 義 為 環 境 中 可 永 續 使 用 的 水 資 源 ; 但 水 資 源 具 有 高 度 的 區 域 性 與 地 方 性, 因 此 各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擁 有 之 水 資 源 總 量 不 盡 相 同, 使 得 各 國 或 地 區 之 水 資 源 利 用 須 因 應 地 理 環 境 之 特 殊 性 而 調 整 永 續 歐 洲 手 冊 提 出 幾 項 運 用 性 指 標 : 1. 保 護 深 層 地 下 水 2.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須 限 制 在 其 可 自 然 恢 復 之 範 圍 內, 且 需 運 用 價 格 政 策 抽 取 管 制 及 節 省 與 保 護 政 策 或 手 段 來 管 制 地 下 水 使 用 3. 鼓 勵 使 用 地 表 水, 並 保 持 地 表 水 品 質 於 可 接 受 範 圍 內 積 極 減 少 污 染 源, 降 低 水 資 源 污 染, 其 次 應 減 少 灌 溉 用 水 之 抽 取, 且 以 有 機 農 業 取 代 密 集 農 業 ( 六 ) 永 續 西 雅 圖 計 畫 美 國 所 提 出 永 續 西 雅 圖 計 畫 中, 以 水 資 源 總 量 除 以 人 口 數 所 得 之 每 人 水 的 消 費 量 作 為 永 續 水 資 源 使 用 指 標 ( 七 ) 臺 灣 永 續 發 展 論 壇 臺 灣 永 續 發 展 論 壇 對 於 水 資 源 的 永 續 發 展 亦 提 出 產 業 環 保 社 會 等 三 大 面 向 之 討 論 三 臺 北 地 區 水 資 源 利 用 管 理 概 況 回 顧 臺 北 自 來 水 系 統 供 水 範 圍 包 括 臺 北 市 12 行 政 區 及 新 北 市 所 轄 三 重 ( 二 重 疏 洪 道 以 東 ) 新 店 永 和 中 和 ( 員 山 路 以 東 ) 汐 止 部 分 地 區 等, 另 在 中 和 三 重 關 渡 汐 止 木 柵 等 地 連 接 臺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送 水 管 支 援 新 北 市 各 地 用 水 其 輸 配 水 管 長 達 三 千 多 公 里, 轄 區 面 積 434 平 方 公 里 隨 著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及 人 口 快 速 成 長, 平 均 日 出 水 量 達 270 萬 噸, 供 水 人 口 約 394 餘 萬 人, 形 成 北 部 地 區 最 大 的 都 會 區 域 公 共 給 水 系 統, 其 平 日 供 水 調 配 業 務 相 當 艱 鉅, 且 任 務 非 常 重 要 ( 一 ) 臺 北 地 區 水 資 源 概 況 臺 北 自 來 水 系 統 的 水 源 97.3% 主 要 來 自 新 店 溪, 及 少 部 分 (2.5%) 地 區 性 水 源 ( 雙 溪 及 陽 明 山 等 高 山 水 源 ), 新 店 溪 水 源 系 統 主 要 包 括 南 勢 溪 及 北 勢 溪 水 源, 係 利 用 南 勢 溪 的 川 流 水 源, 配 合 北 勢 溪 翡 翠 水 庫 的 庫 容 水 源, 以 聯 合 運 用 方 式 由 直 潭 壩 青 潭 堰 引 水 ~16~

19 供 應 臺 北 自 來 水 水 源, 其 主 要 設 施 包 括 翡 翠 水 庫 直 潭 壩 青 潭 堰, 分 述 如 下 : 1. 翡 翠 水 庫 : 1987 年 完 成 翡 翠 水 庫, 水 庫 容 量 406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功 能 為 給 水 發 電 防 洪 等 多 目 標 營 運, 水 庫 蓄 水 能 滿 足 供 應 大 臺 北 地 區 計 畫 目 標 119 年 各 用 水 標 的 之 需 水 要 求 供 水 區 域 包 括 臺 北 市 及 新 北 市 三 重 新 店 永 和 中 和 淡 水 三 芝 等 地 區 水 庫 壩 址 位 於 新 店 溪 支 流 北 勢 溪 下 流, 距 臺 北 市 約 30 公 里, 其 河 系 主 流 為 新 店 溪, 支 流 為 北 勢 溪, 集 水 面 積 303 平 方 公 里 正 常 蓄 水 位 標 高 170 公 尺, 最 高 洪 水 位 標 高 171 公 尺, 滿 水 位 面 積 1,024 公 頃, 總 蓄 水 量 406,000,000M 3, 計 畫 有 效 蓄 水 量 327,000,000 M 3 ( 完 工 後 50 年 ), 計 畫 年 運 用 水 量 1,196,000,000 M 3 ( 與 南 勢 溪 合 併 運 用 ), 可 靠 出 水 量 為 每 秒 40 M 3 ( 相 當 於 每 日 3,456,000 M 3 ), 計 畫 年 供 水 量 763,000,000 M 3 ( 與 南 勢 溪 合 併 運 用 ), 計 畫 年 發 電 量 222,700,000KWH 2. 直 潭 壩 : 直 潭 壩 位 於 北 勢 溪 與 南 勢 溪 交 匯 口 下 游 約 4 公 里 處 之 U 型 狹 谷 內, 在 青 潭 堰 及 粗 坑 電 廠 之 上 游 及 粗 坑 壩 之 下 游, 屬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直 潭 里, 於 1978 年 7 月 底 全 部 竣 工 原 設 置 目 的 係 攔 蓄 新 店 溪 水, 供 應 臺 北 區 過 渡 時 期 每 5 年 發 生 1 次 缺 水 之 水 源, 後 增 建 取 水 口, 直 接 供 應 臺 北 自 來 水 系 統 原 水 設 計 有 效 蓄 水 容 量 420 萬 M 3, 直 潭 壩 取 水 口 設 計 容 量 為 2,700,000CMD 3. 青 潭 堰 : 青 潭 堰 位 於 新 店 溪 中 游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青 潭 上 游 約 1 公 里, 臺 電 公 司 小 粗 坑 電 廠 下 游 約 800 公 尺 處, 用 以 抬 高 新 店 溪 河 川 水 位, 使 青 潭 取 水 口 能 順 利 引 取 原 水 且 作 為 調 節 小 粗 坑 電 廠 作 尖 峰 運 轉 時 之 尾 水, 以 免 流 失 水 量 於 1975 年 9 月 竣 工, 至 1976 年 12 月 始 配 合 導 水 工 程 竣 工 通 水 啟 用 原 設 計 水 庫 正 常 最 高 水 位 為 標 高 22.6 公 尺, 正 常 最 高 水 位 時 之 調 節 池 蓄 水 面 積 為 0.3 平 方 公 里 設 計 有 效 蓄 水 容 量 32.5 萬 M 3 青 潭 取 水 口 設 計 容 量 為 1,085,000CMD ( 二 ) 地 區 性 水 源 臺 北 地 區 的 天 母 士 林 地 區 高 地, 及 陽 明 山 北 投 高 地, 其 自 來 水 水 源 基 本 上 係 由 區 域 性 的 地 表 水 或 地 下 水 供 應, 並 非 由 新 店 溪 水 源 設 施 供 應, 其 中 天 母 士 林 地 區 的 高 地 如 至 善 國 中 故 宮, 及 至 善 路 等 地 區 用 水, 主 要 係 由 雙 溪 水 源 的 雙 溪 攔 水 壩 供 應, 雙 溪 攔 水 壩 原 設 計 蓄 水 量 為 40,000 M 3, 因 泥 沙 淤 積 之 故, 水 庫 容 量 已 降 至 20,000 M 3 左 右, 其 設 計 出 水 量 為 4 萬 M 3 / 日 至 於 陽 明 山 北 投 水 源 主 要 供 應 陽 明 山 士 林 北 投 的 高 地 用 水, 其 供 水 水 源 為 地 區 性 的 川 流 水 及 泉 水 ( 地 下 水 ), 受 季 節 豐 枯 影 響 及 無 調 蓄 庫 容, 故 供 水 量 常 不 穩 定, 其 取 水 設 施 大 都 為 小 型 的 欄 水 設 施 或 取 水 口 等 ( 三 ) 臺 北 地 區 水 資 源 維 護 與 管 理 概 況 1. 水 源 運 轉 維 護 及 水 質 保 護 情 形 : 為 保 護 新 店 溪 水 源,1979 年 申 請 劃 定 公 告 新 店 溪 青 潭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禁 止 一 切 污 染 行 為, 其 面 積 計 717 平 方 公 里 1984 年 成 立 專 責 機 關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今 隸 屬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更 名 為 臺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管 理 局 ( 以 下 簡 稱 臺 北 水 源 局 ), 加 上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 以 下 簡 稱 翡 ~17~

20 管 局 ) 等 其 他 諸 多 機 關 共 同 努 力, 其 水 土 保 持 水 源 維 護 保 育 做 得 較 好 臺 北 水 源 局 專 責 辦 理 有 關 水 源 區 內 水 污 染 防 治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與 水 源 區 治 理 等 事 宜, 範 圍 包 括 南 勢 溪 及 北 勢 溪 集 水 區 為 維 護 大 臺 北 地 區 居 民 飲 用 水 安 全 確 保 水 源 水 質 潔 淨, 除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水 源 區 巡 查 外, 並 於 2001 年 報 請 中 央 公 告 青 直 潭 堰 壩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並 派 水 域 巡 查 人 員 每 日 作 例 行 性 巡 查, 以 維 護 蓄 水 範 圍 潔 淨 與 安 全 2. 大 臺 北 地 區 水 源 主 要 來 自 新 店 溪 流 域 中 上 游 集 水 區, 其 運 轉 維 護 及 水 質 保 護 相 當 重 要, 臺 北 水 源 局 及 翡 管 局 主 要 針 對 新 店 溪 水 源 集 水 區 進 行 污 染 源 的 控 制 與 防 治 集 水 區 污 染 源 主 要 分 兩 部 分, 一 為 人 為 污 染 源, 為 人 為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污 染 物, 包 括 人 類 及 各 類 牲 畜 排 泄 物 人 為 土 地 使 用 的 土 石 污 染 源 等 ; 另 一 為 自 然 污 染 源, 主 要 為 天 然 災 害 的 土 石 污 染 源 四 水 資 源 多 元 運 用 - 永 續 發 展 與 利 用 ( 一 )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帶 探 討 翡 翠 水 庫 為 大 臺 北 地 區 重 要 水 源, 由 於 新 水 源 開 發 不 易, 水 庫 淤 積 逐 年 增 加, 蓄 水 容 積 減 少, 加 上 溫 室 效 應 造 成 氣 候 異 常, 大 壩 安 全 維 護 及 水 庫 運 轉 需 更 加 審 慎 為 維 護 水 庫 優 良 水 質, 防 止 優 養 化, 正 全 力 推 動 水 質 污 染 防 治 協 調 推 動 劃 設 水 庫 保 護 帶 其 執 行 策 略 為 探 討 現 行 法 令, 在 中 央 地 方 與 民 眾 間 取 得 共 識 下, 籌 措 合 理 化 財 源, 推 動 保 護 帶 劃 設 與 徵 收, 並 進 行 造 林 工 作, 以 涵 養 水 源, 減 少 非 點 源 污 染 針 對 飲 用 水 水 源 的 珍 貴, 水 源 保 護 應 以 確 保 水 源 水 質 清 淨 水 量 豐 沛 為 目 標, 以 期 降 低 淨 水 處 理 成 本, 供 給 民 眾 安 全 衛 生 可 口 適 飲 及 健 康 飲 用 水 欲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水 源 保 護 工 作 應 注 意 相 關 課 題 發 展 : 1. 劃 定 水 源 保 護 區, 以 分 區 分 級 的 管 制 方 式 來 達 成 水 源 保 護 目 標 考 量 目 前 自 來 水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與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劃 定 範 圍 不 同, 且 多 已 為 國 有 林 班 地, 因 此 現 已 劃 定 之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應 視 為 完 全 禁 止 區, 如 位 處 兩 保 護 區 差 異 之 區 域, 考 量 污 染 源 之 削 減 水 源 水 體 水 質 的 分 類 是 否 為 水 庫 集 水 區 內 及 兼 顧 地 方 發 展 需 要, 再 分 別 劃 定 為 限 制 管 制 區 與 許 可 管 制 區 2. 列 出 可 能 的 污 染 行 為 或 活 動 (Possible Contamination Activities, PCAs), 並 研 討 對 飲 用 水 水 源 傷 害 較 大 的 PCAs, 依 序 列 舉 作 為 優 先 管 制 或 取 締 的 對 象 3. 在 重 新 評 估 國 土 規 劃 與 發 展 計 畫 時, 除 考 量 傳 統 的 經 濟 與 農 業 方 面 外, 應 強 調 由 水 源 保 護 觀 點 進 行 國 土 規 劃 4. 在 管 理 體 系 上, 集 水 區 自 然 區 域 與 行 政 區 域 重 疊 互 置, 劃 分 難 以 一 致, 事 權 未 能 集 中, 行 政 標 準 寬 鬆 不 一, 遇 有 政 治 立 場 迥 異 的 行 政 首 長 或 不 同 層 級 行 政 區 域, 往 往 協 調 困 難, 應 研 究 合 宜 之 機 制 5. 複 雜 的 分 工 體 系, 集 水 區 以 河 川 上 中 下 游 區 分 權 責 機 關,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責 不 清, 常 造 成 臨 事 互 推 或 工 作 難 以 協 調 的 主 因, 雖 有 成 立 以 集 水 區 或 河 川 為 管 轄 範 圍 的 管 理 局, 惟 相 關 整 體 法 規 機 制 未 健 全, 常 徒 具 虛 名, 難 以 發 揮 整 體 功 能, 應 進 一 步 探 討 整 體 法 規 訂 定 及 運 作 6. 現 行 集 水 區 等 管 理 法 規 有 自 來 水 法 飲 用 ~18~

21 水 管 理 條 例 水 土 保 持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充 供 應 大 屯 快 濾 場 及 陽 明 山 中 正 路 下 游 市 水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水 污 染 防 制 法 等, 民 用 水,1992 年 大 屯 場 四 只 快 濾 筒 移 置 鹿 角 適 用 法 律 散 置, 主 管 機 關 常 因 法 而 異, 與 坑 第 三 加 壓 站 過 濾, 處 理 後 供 應 小 油 坑 下 水 源 水 質 管 理 需 要 具 有 整 體 特 性 不 一, 造 游 仰 德 大 道 2 段 以 上 地 區 使 用 成 適 用 上 競 合 關 係, 缺 乏 以 水 質 為 主 體 的 ( 三 ) 陽 明 山 水 源 運 用 與 管 理 檢 討 整 體 規 劃 和 制 度 設 計, 因 此 亟 待 建 立 全 面 陽 明 山 高 地 水 源 分 散 水 量 小, 易 受 天 治 理 觀 點 的 水 資 源 管 理 體 系 候 及 水 文 影 響, 且 因 地 形 關 係, 較 難 形 成 管 ( 二 ) 高 地 水 源 運 用 概 況 網 互 相 支 援 調 配, 致 夏 季 枯 水 時 期, 常 有 1910 年 北 投 水 廠 設 立, 轄 區 涵 蓋 泉 源 水 量 不 足 現 象 發 生 目 前 陽 明 山 地 區 量 大 且 ( 大 坑 溪 水 源 北 投 第 三 水 源 隧 道 水 源 ), 較 穩 定 之 水 源 有 鹿 角 坑 及 陽 三 四 水 源 等 大 屯 ( 粗 坑 水 源 臨 時 水 源 及 北 投 第 一 二 高 地 水 源 得 之 不 易, 為 符 合 高 地 水 源 保 留 水 源 ) 等 7 個 水 源,1959 年 陽 明 山 水 廠 成 立, 於 高 地 區 使 用 之 原 則, 應 妥 善 加 以 利 用, 管 轄 中 山 樓 水 源 菁 山 路 水 源 臺 銀 水 源 作 有 效 率 調 配, 使 之 互 相 支 援, 以 滿 足 高 地 賓 館 水 源 衛 館 水 源 公 館 里 水 源 竹 子 湖 居 民 用 水, 如 此 不 僅 提 高 自 來 水 使 用 普 及 水 源 陽 明 山 第 一 水 源 等 8 個 水 源, 供 應 陽 率, 亦 改 善 陽 明 山 居 民 用 水 品 質 明 山 士 林 北 投 天 母 等 高 地 區 市 民 飲 用 現 有 部 份 高 地 水 源 或 因 區 內 水 權 歸 屬 1970 年 北 投 水 廠 增 闢 百 拉 卡 水 源, 後 於 1974 農 業 用 水, 致 屢 屢 發 生 用 水 浪 費, 部 份 地 區 年 1 月 起 與 陽 明 山 水 廠 一 起 併 入 臺 北 自 來 水 因 水 權 無 法 轉 用 而 發 生 缺 水 現 象 ; 或 因 長 期 廠,1977 年 改 組 成 立 北 水 處 迄 今 疏 於 管 理, 致 發 生 被 居 民 私 接 而 浪 費, 或 因 陽 明 場 轄 區 涵 蓋 臺 北 市 士 林 北 投 及 淡 私 接 管 無 資 料 而 難 以 查 知 如 能 合 理 有 效 管 水 區 北 新 莊 等 三 個 行 政 區, 由 於 山 區 水 源 理, 將 水 權 統 一 管 理 合 理 分 配, 對 於 山 區 水 夏 冬 兩 季 水 量 差 距 甚 大, 原 水 水 量 日 趨 短 源 留 供 山 區 使 用, 將 可 減 少 調 配 平 地 水 源 加 缺, 目 前 原 水 取 得 有 紗 帽 山 大 屯 山 七 星 壓 至 高 地 水 量, 當 可 有 效 節 約 能 源, 經 濟 部 山 等 三 座 山 麓 小 溪 流 表 面 水 ( 粗 坑 溪 大 坑 水 資 源 局 對 高 地 水 源 集 中 管 理 原 則 上 表 支 溪 磺 溪 鹿 角 坑 溪 冷 水 坑 溪 計 五 個 小 溪 持 態 度 ; 另 對 於 水 質 處 理 設 備 也 較 易 維 護 管 流 ) 及 湧 泉 ( 隧 道 北 投 第 一 二 三 水 源 理 竹 子 湖 水 源 陽 明 山 第 一 三 四 水 源 臺 ( 四 ) 地 下 水 資 源 運 用 與 管 理 探 討 銀 水 源 計 九 個 水 系 ), 除 鹿 角 坑 外, 其 他 水 地 下 水 (groundwater) 顧 名 思 義 就 是 地 面 源 均 為 重 力 自 然 流 下 總 出 水 量 約 為 以 下 的 水, 一 般 定 義 指 在 地 表 面 以 下, 土 壤 45,000~65,000 噸, 以 慢 濾 ( 二 處 ) 快 濾 ( 二 或 岩 石 孔 隙 中 的 水 不 過 也 有 人 定 義 要 在 地 處 ) 處 理, 原 水 導 水 管 線 75 mm~ 350 mm 約 層 水 達 到 飽 和 之 水 分, 始 稱 地 下 水 而 地 表 有 34.5 公 里 長 下 土 壤 水 分 未 達 飽 和 者, 不 認 定 其 為 地 下 1984 年 完 成 鹿 角 坑 加 壓 站 建 設, 抽 水 補 水 在 學 術 領 域 上 多 採 用 後 者 定 義 ~19~

22 1971 年 地 下 水 進 入 全 面 開 發 期, 由 於 工 自 1951 年 代 起, 臺 北 盆 地 使 用 機 械 式 鑿 商 及 都 市 用 水 增 加, 地 面 水 不 敷 應 用, 轉 而 井 大 量 開 發 地 下 水, 導 致 地 下 水 水 位 急 速 下 大 量 使 用 地 下 水 至 1981 年 養 殖 漁 業 興 盛, 降, 地 層 嚴 重 下 陷, 經 1972 年 宣 告 為 地 下 水 臺 灣 西 部 沿 海 鄉 鎮 及 屏 東 地 區 乃 競 相 引 用 管 制 區 域, 並 實 施 配 套 措 施 後, 地 下 水 位 下 地 下 水 資 源 因 此 二 三 十 年 來 農 業 用 水 均 降 情 形 始 獲 得 改 善 自 1968 年 起, 經 濟 部 水 非 常 仰 賴 地 下 水, 從 早 期 民 生 及 工 業 用 水 至 資 源 統 一 規 劃 委 員 會 鑑 於 盆 地 內 人 口 密 集 近 年 來 農 漁 業 養 殖 用 水, 地 下 水 一 直 扮 演 重 且 為 政 經 中 心, 針 對 既 有 深 井 進 行 地 下 水 水 要 的 水 資 源 位 水 質 監 測 工 作, 藉 以 瞭 解 地 下 水 位 及 水 然 就 永 續 發 展 與 世 代 間 公 平 性 而 言, 地 質 變 化 臺 北 盆 地 大 部 分 地 區 地 下 水 位 近 幾 下 水 如 同 化 石 燃 料 一 樣, 為 長 年 來 地 殼 中 所 年 已 趨 穩 定, 僅 因 短 時 期 水 文 條 件, 如 降 雨 累 積 之 資 源, 其 差 異 在 於 水 資 源 在 經 過 某 一 情 況 之 影 響, 略 呈 起 伏, 在 考 量 水 質 及 安 全 時 間 之 滲 透 後 可 恢 復, 但 其 回 復 期 間 則 與 各 出 水 水 量 內, 建 議 可 酌 予 開 放 地 下 水 供 緊 急 地 之 地 質 狀 況 與 地 層 深 度 有 關 深 層 地 下 水 狀 況 使 用 可 能 形 成 於 一 萬 年 前 甚 至 更 久, 目 前 過 量 抽 (2) 地 下 水 水 質 取 將 危 及 未 來 世 代 使 用 水 資 源 之 權 利, 違 反 依 過 去 進 行 水 質 檢 測 之 觀 測 井 中 不 合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但 地 下 水 在 乾 旱 時 期 相 當 重 格 率 偏 高 者 為 鐵 錳 及 氨 氮 等 三 項, 其 他 項 要, 尤 其 近 幾 年 臺 灣 地 區 遭 受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目 合 格 率 在 85% 以 上 造 成 鐵 錳 濃 度 偏 高 影 響, 經 常 發 生 連 續 多 月 乾 旱 不 下 雨 情 況, 主 要 原 因 為 臺 北 盆 地 地 質 特 性, 惟 如 能 適 當 地 下 水 往 往 在 地 面 水 使 用 不 足 時, 緊 急 抽 用 處 理, 仍 屬 適 飲 性 物 質, 不 致 對 健 康 造 成 影 以 彌 補 地 面 水 量 全 球 氣 候 暖 化 現 象 日 益 嚴 響 另 依 據 導 電 度 檢 測 結 果 顯 示 地 下 水 質 以 重, 高 溫 不 但 加 速 地 面 水 分 蒸 發, 且 為 解 渴 新 店 溪 水 系 最 佳, 屬 水 質 良 好 地 區 ; 大 漢 溪 與 降 溫, 用 水 量 亦 隨 之 大 增 北 部 人 口 密 集 水 系 水 質 次 之, 屬 含 鹽 量 中 度 地 區 ; 基 隆 河 地 區 之 民 生 用 水 各 項 工 業 用 水 與 高 科 技 工 水 系 及 淡 水 河 出 口 處 再 次 之, 屬 含 鹽 量 高 度 業 之 冷 卻 用 水 等 需 水 量 均 非 常 大, 在 乾 旱 嚴 地 區 臺 北 市 及 其 南 方 之 中 和 新 店 等 地 區 重 發 生 時, 地 下 水 更 被 視 為 救 急 之 水, 政 府 屬 於 軟 水 或 軟 硬 適 中, 盆 地 西 部 北 部 及 西 在 乾 旱 發 生 之 際, 往 往 會 考 慮 運 用 地 下 水 資 南 部 為 硬 水 或 非 常 硬 水 源 以 調 節 使 用 之 不 足, 如 2002 年 水 利 署 為 解 (3) 地 下 水 運 用 特 性 決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缺 水 危 機, 曾 於 新 竹 頭 前 溪 地 下 水 源 供 應 具 持 續 性 :2004 年 艾 莉 颱 地 區 挖 地 下 水 井 以 備 緊 急 用 水 需 求 另 為 解 風 桃 園 停 水 事 件, 桃 園 地 區 當 地 鄰 里 間 決 大 臺 北 地 區 水 荒, 亦 在 該 年 於 新 北 市 樹 林 仍 普 遍 使 用 之 地 下 水 井 發 揮 成 功 緊 急 給 水 區 山 佳 地 區 鑽 鑿 八 口 抗 旱 井 功 能, 停 水 期 間 持 續 提 供 當 地 民 眾 洗 滌 及 衛 1. 臺 北 地 區 地 下 水 資 源 生 用 水 1995 年 日 本 阪 神 大 地 震 時, 災 區 當 (1) 概 況 地 已 設 置 之 耐 震 維 生 貯 水 槽, 確 保 災 民 維 持 ~20~

23 最 低 限 度 生 存 飲 用 水, 但 用 水 量 需 求 較 大 之 般 而 言 水 量 及 水 質 較 淺 井 穩 定, 開 鑿 費 用 盥 洗 及 衛 浴 等 民 生 用 水 的 取 得 卻 仍 極 為 困 較 高 難, 記 取 此 次 教 訓, 神 戶 市 於 1996 年 8 月 開 2. 防 災 緊 急 給 水 地 下 水 井 始 實 施 發 生 災 害 時 供 市 民 使 用 之 地 下 水 井 研 究 規 劃 於 臺 北 市 大 型 防 災 公 園 已 規 登 錄 制 度, 作 為 災 後 備 用 基 本 衛 生 用 水 劃 為 避 難 場 所 之 公 園 綠 地 學 校 及 地 區 核 心 為 求 震 災 後 提 供 居 民 充 分 用 水, 可 預 先 醫 院 等 地 點, 以 均 勻 分 佈 為 原 則, 設 置 防 災 設 置 大 規 模 給 水 設 施, 然 費 用 相 當 龐 大, 並 緊 急 給 水 地 下 水 井, 提 供 災 後 持 續 性 醫 療 用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且 可 能 造 成 地 層 下 陷 因 水 及 基 本 衛 生 用 水 若 以 災 後 10 天 內 每 人 此, 規 劃 適 量 之 災 後 給 水 益 形 重 要 目 前 規 每 日 基 本 衛 生 用 水 量 20 公 升 為 基 準, 則 深 劃 緊 急 用 地 下 水 井 以 地 下 水 安 全 取 水 範 圍 井 每 日 總 出 水 量 為 52,600 公 噸, 在 地 下 水 使 內, 提 供 災 後 地 區 核 心 醫 院 防 災 據 點 之 醫 用 法 令 鬆 綁 後, 建 議 計 畫 分 年 分 期 建 置 療 用 水 及 衛 生 用 水, 或 滿 足 災 區 內 整 體 基 本 ( 五 ) 維 生 用 水 及 包 裝 用 水 運 用 與 管 理 探 討 衛 生 用 水 量 需 求, 填 補 以 耐 震 維 生 配 水 池 提 臺 灣 地 區 位 處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上, 臺 北 供 維 生 給 水 外 的 其 它 災 後 緊 急 用 水 需 求 地 區 供 水 範 圍 涵 蓋 主 要 政 經 中 心, 主 要 為 臺 地 下 水 源 平 時 須 維 持 一 定 程 度 抽 取 北 市 全 部 及 新 北 市 部 分 地 區, 實 際 日 間 活 動 量 : 為 確 保 水 井 能 提 供 緊 急 給 水, 除 平 常 須 人 口 當 在 400 萬 人 以 上, 而 臺 北 盆 地 地 質 又 有 一 定 抽 取 量, 若 在 平 時 不 抽 取 一 定 程 度 的 屬 軟 弱 沉 積 層, 如 遭 受 重 大 災 變 而 無 適 當 預 水, 臨 時 緊 急 狀 況 需 要 給 水 時, 往 往 無 法 發 防 及 應 變 措 施, 將 造 成 臺 灣 地 區 重 大 衝 擊, 揮 作 用, 同 時 須 定 期 檢 查 水 質 平 時 維 護 所 自 來 水 設 施 係 維 生 系 統 中 極 重 要 一 環, 人 類 須 維 持 之 一 定 抽 水 量, 亦 可 充 分 利 用 供 平 日 如 長 期 無 水 可 喝, 將 無 法 生 存 地 震 時 如 自 公 園 池 塘 補 水 或 園 藝 植 栽 用 水 來 水 設 施 遭 受 損 壞, 將 不 僅 是 構 造 物 之 破 震 災 中 地 下 水 井 受 損 率 不 高 : 地 震 震 災 壞, 更 藉 由 震 後 災 區 生 活 用 水 缺 乏 或 消 防 用 調 查 中 關 於 水 井 的 災 情 報 告 並 不 多, 以 日 本 水 不 足 等 障 礙, 進 而 引 起 火 災 擴 大 或 疾 病 流 阪 神 淡 路 大 地 震 為 例,72 座 取 水 井 中 僅 有 6 行 等 二 次 災 害, 因 此 震 災 後 自 來 水 之 維 生 供 處 發 生 損 害, 且 損 害 程 度 並 不 嚴 重 ; 與 地 下 應 能 力, 將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地 震 防 災 及 救 災 水 井 相 較 之 下, 導 水 設 施 所 受 到 災 害 影 響 反 工 作 之 成 效 而 較 大 對 於 災 變 需 要 考 量 之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為 a. 淺 井 : 一 般 挖 掘 深 度 約 在 30m 內 的 挖 掘 維 生 水 源, 經 由 檢 視 該 來 源 之 供 應 量 及 可 靠 井, 抽 取 具 有 自 由 水 位 面 的 地 下 水, 缺 點 性, 可 供 自 來 水 事 業 經 營 體 應 準 備 之 維 生 供 為 較 易 受 到 地 表 污 染 物 影 響 發 生 污 水 滲 水 量 參 考, 此 部 份 主 要 提 供 來 源 如 下 : 入 造 成 汚 染 事 件 淺 井 主 要 優 點 為 費 用 較 a. 震 災 後 原 有 自 來 水 配 水 池 未 破 損 者 而 能 提 低 開 鑿 較 為 簡 便 供 者 b. 深 井 : 抽 取 較 深 之 侷 限 含 水 層 地 下 水, 一 b. 損 壞 之 自 來 水 配 水 池 或 其 它 供 輸 水 管 線 等 ~21~

24 設 施 經 強 修 而 恢 復 供 水 者 c. 一 般 住 宅 未 損 壞 留 存 之 蓄 水 池 d. 公 有 或 私 有 之 大 型 水 池 或 游 泳 池 未 損 壞 留 存 者 e. 獨 立 水 處 理 系 統 包 含 高 級 飲 用 水 處 理 廠 包 裝 水 或 供 應 商 庫 存 飲 用 水 河 流 或 池 塘 所 能 提 供 者 f. 井 水 及 其 它 型 式 之 地 下 水 g. 其 它 鄰 近 區 域 支 援 者 另 外, 針 對 基 本 維 生 用 水 及 緊 急 維 生 給 水 進 行 探 討 : 1. 基 本 維 生 用 水 目 前 基 本 維 生 用 水 量 在 法 規 方 面 尚 未 有 明 文 規 定, 將 維 生 所 需 最 低 之 飲 用 水 量 加 上 其 它 地 震 後 之 必 要 民 生 用 水 量, 建 議 做 為 地 震 後 之 基 本 維 生 用 水 量 參 考 日 本 案 例, 一 般 每 人 每 日 係 以 3 Lpcd 為 原 則, 再 依 都 市 開 發 程 度 人 口 集 中 程 度 供 水 規 模 及 面 積 大 小, 研 定 持 續 最 低 總 維 生 供 水 量 如 東 京 係 採 每 人 每 日 3 Lpcd, 以 連 續 供 應 21 天 為 原 則 ; 神 戶 係 採 前 3 天 每 人 每 日 3 Lpcd, 第 4-10 天 增 至 每 人 每 日 20 Lpcd, 第 天 增 至 每 人 每 日 100 Lpcd, 第 天 增 至 每 人 每 日 250 Lpcd 已 接 近 正 常 用 水 量 分 析 兩 者 主 要 差 異 性, 東 京 因 都 市 開 發 程 度 高 人 口 密 集 供 水 規 模 及 面 積 大, 較 不 易 提 供 全 體 居 民 大 量 緊 急 維 生 用 水, 因 此 採 用 較 低 標 準 ; 神 戶 地 區 都 市 化 程 度 不 若 東 京 地 區, 採 較 高 標 準 在 每 日 維 生 用 水 量 方 面, 臺 北 地 區 之 供 水 規 模 都 市 面 積 及 人 口 數 均 比 神 戶 市 大 許 多, 惟 較 東 京 市 小, 其 維 生 用 水 之 考 量, 建 議 初 期 可 參 考 東 京 市 之 標 準, 再 次 第 發 展 至 神 戶 市 之 標 準 基 本 上 維 生 供 水 量 = 該 地 震 發 生 後 考 量 維 生 供 水 日 數 維 生 供 水 人 口 每 日 維 生 用 水 量 在 維 生 供 水 人 口 方 面, 除 大 規 模 災 害 外, 一 般 考 量 為 原 供 水 人 口 在 考 量 維 生 供 水 日 數 方 面, 涉 及 地 震 後 之 修 復 時 間, 目 前 我 國 尚 無 相 關 數 據, 參 考 日 本 歷 次 大 地 震 後 斷 水 恢 復 情 形, 大 致 在 第 5 天 之 修 復 率 約 40%, 在 10 天 之 修 復 率 約 50% 以 上, 一 般 在 第 7 天 後 可 陸 續 恢 復 供 水 惟 如 阪 神 大 地 震 災 後 月 餘 仍 有 20 萬 戶 無 法 恢 復 正 常 供 水, 其 修 復 速 度 及 時 間 當 受 災 區 嚴 重 程 度 之 影 響 2. 緊 急 維 生 給 水 都 市 防 災 設 施 中 對 於 災 後 維 生 所 需 供 水 儲 留 之 設 施 建 置, 列 為 其 中 重 要 的 一 環 有 鑑 於 2004 年 8 月 艾 莉 颱 風, 豪 雨 挾 帶 淤 砂 造 成 石 門 水 庫 大 量 淤 積, 致 使 石 門 大 汌 取 水 口 阻 塞 無 法 取 水, 在 原 水 無 法 供 應 下 導 致 桃 園 地 區 長 達 半 個 月 時 間 無 法 正 常 供 水 因 此 建 置 災 後 緊 急 供 水 儲 留 設 施 及 取 水 設 備, 當 為 都 市 亟 需 考 量 之 問 題 北 水 處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防 災 政 策, 於 臺 北 市 13 處 防 災 公 園 規 劃 收 容 災 民 人 口 每 人 每 天 飲 水 量 3 公 升 維 持 4 週 之 維 生 用 水 考 量 災 後 提 供 民 眾 維 持 生 存 所 需 最 基 本 飲 用 水, 目 前 規 劃 建 置 之 維 生 取 水 設 施 分 為 3 種 形 式, 第 1 種 型 式 係 在 配 水 池 旁 建 置 緊 急 維 生 取 水 站, 利 用 抽 水 機 抽 取 配 水 池 之 清 水 儲 放 ; 第 2 種 型 式 係 利 用 送 水 管 之 排 氣 閥, 設 置 取 水 設 備 抽 取 積 蓄 管 內 之 清 水 ; 第 3 種 型 式 為 於 臺 北 市 防 災 公 園 內, 建 置 地 下 式 管 狀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維 生 貯 水 槽, 說 明 如 下 : (1) 管 狀 維 生 貯 水 槽 利 用 配 水 管 週 邊 之 公 園 綠 帶 學 校 或 道 路 人 行 道, 埋 設 大 口 徑 之 防 脫 管 線, 其 長 ~22~

25 度 約 數 公 尺 至 十 餘 公 尺, 口 徑 為 1.5 公 尺 ~ 2.4 公 尺, 其 長 度 如 以 10 公 尺 計 算 其 容 量 即 可 有 18~45 公 噸, 並 設 置 連 接 管 與 旁 邊 之 配 水 管 連 通, 屬 密 閉 式 設 施, 故 無 需 另 設 加 壓 設 備, 平 時 即 可 維 持 活 水 進 出, 另 連 接 管 上 設 置 緊 急 遮 斷 閥, 並 兼 做 維 修 人 孔, 大 型 地 震 發 生 時, 緊 急 遮 斷 閥 自 動 關 閉, 將 水 留 存 於 管 中, 利 用 取 水 設 施 即 可 將 水 取 出, 作 為 周 邊 居 民 之 緊 急 維 生 用 水, 如 圖 1 [5] 圖 1 管 狀 維 生 貯 水 槽 示 意 圖 (2) 鋼 筋 混 凝 土 維 生 貯 水 槽 鋼 筋 混 凝 土 維 生 貯 水 槽 ( 簡 稱 RC 維 生 貯 水 槽 ), 其 儲 水 容 量 較 管 狀 維 生 貯 水 槽 為 大, 一 般 在 500 公 噸 以 上, 設 置 連 接 管 與 旁 邊 之 配 水 管 連 通, 需 配 置 加 壓 設 施, 將 貯 水 槽 儲 水 重 新 打 入 供 水 系 統 中, 並 補 充 新 水 以 維 持 水 質 操 作 模 式 為 平 時 作 為 系 統 配 水 池 供 應 住 戶 用 水, 大 型 地 震 發 生 時, 利 用 閥 控 將 水 留 存 於 貯 水 槽, 再 透 過 取 水 設 施, 即 可 將 水 取 出 作 為 周 邊 居 民 之 緊 急 維 生 用 水, 如 圖 2 (3) 建 置 情 形 a. 北 水 處 轄 區 ( 含 新 北 市 ) 共 規 劃 46 處 緊 急 維 生 給 水 站, 其 中 13 處 配 合 市 府 已 規 劃 之 防 災 公 園 設 置, 作 為 災 民 收 容 中 心, 為 能 提 供 災 民 緊 急 維 生 用 水, 確 保 維 持 生 存 最 基 本 飲 用 水 [5] 圖 2 鋼 筋 混 凝 土 維 生 貯 水 槽 示 意 圖 b.46 處 緊 急 維 生 給 水 站 全 部 完 成 後 可 提 供 約 34.4 萬 公 噸 維 生 飲 用 水, 以 每 人 每 日 3 公 升 基 本 維 生 飲 用 水 量 計 算, 可 供 應 轄 區 萬 用 水 人 口 約 28 天 用 水 地 區 性 災 害 發 生 時, 規 劃 以 安 全 避 難 場 所 內 設 置 之 耐 震 防 災 緊 急 維 生 貯 水 槽 架 設 緊 急 供 水 站 方 式 給 水, 水 車 作 為 局 部 區 域 未 架 設 固 定 給 水 站 之 臨 時 給 水 站 補 充 給 量 為 短 期 補 充 維 生 用 水, 須 規 劃 經 包 裝 之 袋 裝 維 生 用 水, 以 提 供 緊 急 及 方 便 使 用, 另 直 潭 淨 水 場 現 在 進 行 高 級 水 處 理 模 廠, 亦 可 利 用 該 等 設 備 供 應 杯 裝 水 等 以 利 維 生 應 急 使 用 ( 六 ) 打 造 永 續 供 水 城 市 水 資 源 為 民 生 的 命 脈, 亦 為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的 原 動 力, 從 最 近 幾 年 之 事 例 及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臺 灣 或 臺 北 地 區 可 能 面 臨 嚴 重 缺 水 危 機, 或 遭 遇 颱 風 豪 雨 所 產 生 的 洪 泛 威 脅 誠 然 政 府 或 需 為 缺 水 問 題 而 積 極 開 發 水 源, 或 為 消 除 洪 泛 而 藉 水 庫 調 洪 與 廣 設 排 水 設 施 以 利 宣 洩 然 而 在 今 日 水 資 源 建 設 開 發 不 易 情 形 下, 對 於 水 資 源 維 護 及 有 效 利 用 將 更 形 重 要, 其 中 關 於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改 善 將 更 顯 重 要 北 水 處 在 公 共 給 水 方 面, 完 善 供 水 讓 臺 ~23~

26 北 地 區 近 12 年 來 未 發 生 區 域 性 停 水, 更 為 為 提 昇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效 能 及 健 全 供 臺 北 下 一 個 百 年 建 構 用 水 無 虞 的 防 護 網 未 水 管 網, 全 面 推 動 小 區 計 量 工 法 進 行 漏 水 改 來 仍 將 持 續 提 升 水 資 源 利 用 效 能, 積 極 推 動 善, 以 管 線 汰 換 水 壓 管 理 主 動 檢 測 漏 水 備 援 備 載 管 網 改 善 推 動 節 水 及 耐 震 防 災 及 修 漏 速 率 品 質 作 為 四 大 主 軸 方 向, 搭 配 全 四 大 計 畫, 打 造 水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與 利 用 的 城 線 開 挖 施 工 以 徹 底 斷 除 不 明 管, 並 以 小 區 計 市 量 循 環 追 蹤 管 網 改 善 成 效 近 年 來 降 雨 量 受 氣 候 變 異 影 響, 變 得 極 不 穩 定, 加 上 環 保 意 1. 備 援 備 載 識 抬 頭, 新 水 資 源 開 發 不 易, 因 此 減 少 無 計 北 水 處 在 2009 年 以 前 只 有 1 條 原 水 輸 水 費 水 量 (Non-revenue Water, NRW) 更 是 必 須 管 線, 淨 水 場 備 載 處 理 能 力 僅 13%, 應 付 落 實 的 措 施 自 2006 年 至 2025 年 推 動 供 颱 風 暴 雨 等 突 發 狀 況 實 存 有 風 險 2009 年 底 水 管 網 改 善 及 管 理 長 程 計 畫, 整 體 目 標 為 完 成 直 潭 第 2 條 原 水 輸 水 路 後, 增 加 取 水 量 將 漏 水 率 降 至 10 % 每 日 270 萬 噸, 且 可 與 既 有 原 水 輸 水 路 互 相 2012 年 汰 換 管 線 公 里, 巡 檢 里 程 備 援, 達 到 雙 系 統 取 水 目 標, 至 此 臺 北 地 區 3,012 公 里, 漏 水 率 由 2006 年 % 下 降 原 水 取 水 有 了 雙 管 齊 下 的 安 心 保 障 2013 年 至 2012 年 19.1%, 累 積 年 漏 水 率 降 低 6.67 擴 建 直 潭 淨 水 場 第 6 座 淨 水 設 施 後, 其 總 淨 %, 節 省 水 資 源 8,969 萬 噸 水 能 力 增 為 340 萬 噸, 北 水 處 整 體 淨 水 能 力 3. 推 動 節 水 備 載 率 將 提 升 為 34%, 配 合 雙 線 原 水 輸 水 管 線, 可 大 大 降 低 原 水 濁 度 暴 增 造 成 的 缺 水 不 論 生 活 用 水, 工 業 及 農 業 用 水 均 須 珍 風 險 惜 點 滴 水 源 得 來 不 易, 以 最 少 水 資 源 創 造 最 1987 年 及 2002 年 分 別 完 成 口 徑 3,400 公 大 的 利 用 價 值, 包 括 經 濟 及 生 態 環 境 的 價 釐 及 3,800 公 釐 之 第 一 第 二 條 清 水 幹 線 主 值 可 惜 在 目 前 水 價 偏 低 的 條 件 下, 推 動 節 線 工 程, 為 大 臺 北 地 區 清 水 輸 送 及 調 配 打 下 約 用 水 真 是 談 何 容 易, 因 為 使 用 者 不 會 有 切 堅 實 基 石, 惟 轄 區 內 仍 存 有 少 數 經 由 單 線 管 身 之 痛, 因 此 合 理 化 水 價 應 該 是 邁 向 水 資 源 路 輸 送 清 水 之 獨 立 供 水 區, 缺 水 風 險 相 對 較 永 續 發 展 與 利 用 的 優 先 課 題 高 2002 年 的 旱 災, 促 使 開 始 積 極 強 化 供 水 北 水 處 家 戶 節 水 係 以 點 線 面 方 系 統 備 援 能 力, 未 來 供 水 轄 區 內 兩 條 主 動 脈 式, 從 家 庭 社 區 學 校 社 會 4 個 間 - 清 水 雙 線 輸 水 管 路 - 將 擁 有 相 互 連 通 管 道 來 推 動, 經 由 社 會 營 造 節 水 話 題 氣 氛 的 6 條 支 線, 可 靈 活 調 度 運 用, 各 供 水 分 區 學 校 推 動 水 教 育 社 區 凝 聚 節 水 意 識, 最 後 皆 能 相 互 支 援 在 家 庭 生 活 中 來 落 實 節 水 行 動, 以 多 面 向 宣 自 2006 年 至 2021 年 積 極 進 行 備 援 備 載 導 及 鼓 勵 民 眾 實 踐 節 水 生 活 每 人 每 日 家 庭 作 業 :(1) 原 水 雙 系 統 取 水 ;(2) 淨 水 備 載 率 由 用 水 量 自 2007 年 推 動 家 戶 節 水 的 263 公 升 降 13% 提 升 至 37%;(3) 清 水 幹 線 相 互 備 援 ;(4) 至 2013 年 220 公 升, 降 低 16.3%, 因 用 水 量 供 水 分 區 雙 系 統 供 水 降 低, 讓 臺 北 有 餘 裕 的 水 量 及 時 間 來 防 範 旱 2. 管 網 改 善 象 及 支 援 其 他 缺 水 地 區 供 水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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