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 目 录 人 事 管 理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3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规 则 ( 暂 行 )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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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015 年 12 月

2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 目 录 人 事 管 理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3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规 则 ( 暂 行 )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人 事 代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二 级 单 位 自 聘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教 职 工 退 休 延 退 和 返 聘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的 通 知...36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41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教 职 工 请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考 核 聘 任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岗 位 聘 任 与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教 师 等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评 聘 办 法 ( 修 订 )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 修 订 ) 等 文 件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学 术 刊 物 级 别 认 定 办 法 ( 修 订 )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科 级 机 构 岗 位 设 置 和 科 级 岗 位 数 核 定 方 案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各 院 ( 部 ) 教 学 实 验 技 术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核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核 定 学 年 各 二 级 学 院 ( 部 ) 教 师 实 验 管 理 岗 位 数 及 教 师 高 级 岗 位 数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台 籍 教 师 岗 位 聘 任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选 聘 业 界 专 家 协 同 教 学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教 师 培 养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教 职 工 国 内 进 修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教 师 出 国 留 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资 助 教 职 工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双 师 型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组 织 教 师 赴 企 事 业 单 位 实 践 锻 炼 意 见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提 升 教 师 英 语 水 平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加 强 妈 祖 文 化 研 究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意 见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北 楼 博 士 基 金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项 目 式 教 师 发 展 活 动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薪 酬 分 配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其 他 奖 励 性 绩 效 津 贴 开 支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3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莆 院 人 [2007]6 号 本 校 各 单 位 : 现 将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00 七 年 八 月 二 日 主 题 词 : 人 事 调 配 暂 行 规 定 通 知 莆 田 学 院 办 公 室 2007 年 8 月 3 日 印 发

4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系 统 工 程, 是 学 校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必 须 统 一 思 想, 统 一 认 识,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人 才 观,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资 源, 优 化 结 构, 规 范 管 理 第 二 条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从 外 部 引 进 调 入 或 聘 用 人 员 内 部 人 员 合 理 流 动 以 及 人 员 调 出 辞 职 自 动 离 职 等 第 三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学 校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为 建 立 一 支 结 构 合 理 精 干 高 效 素 质 优 良 出 入 有 序 的 教 职 工 队 伍 提 供 有 力 的 保 障,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基 本 原 则 第 四 条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计 划 管 理, 按 编 调 配 的 原 则 人 员 调 配 原 则 上 只 能 在 核 定 的 编 制 范 围 内 进 行 第 五 条 坚 持 专 业 对 口 精 干 高 效 和 人 事 相 宜 的 原 则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资 源, 确 保 人 尽 其 才 才 尽 其 用 第 六 条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则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应 充 分 听 取 个 人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意 见 但 因 工 作 需 要,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的 人 事 调 配 事 项, 个 人 和 单 位 都 必 须 服 从 和 执 行 第 七 条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人 事 回 避 的 原 则 在 面 试 考 核 讨 论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时, 其 有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回 避 第 三 章 人 员 调 入 第 八 条 提 出 年 度 人 才 需 求 计 划 各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办 学 规 模 学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总 体 规 划,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人 才 需 求 计 划, 经 挂 钩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人 事 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及 各 用 人 单 位 的 需 求 提 出 学 校 年 度 人 才 需 求 计 划, 经

5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校 领 导 审 核 后 报 校 党 委 研 究 决 定 不 列 入 年 度 进 人 计 划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进 人 第 九 条 接 收 人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好, 业 务 能 力 强, 富 有 团 队 合 作 和 开 拓 进 取 精 神 ( 二 ) 身 体 健 康, 并 经 县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体 检 合 格 ( 三 ) 引 进 调 入 学 校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必 须 已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四 ) 引 进 调 入 学 校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并 经 学 校 组 织 试 讲 和 考 核 面 试 等, 确 认 具 备 相 应 的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能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和 开 展 本 专 业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五 ) 聘 用 到 学 校 工 作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应 是 博 士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 六 ) 人 员 进 入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年 龄 要 求 :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年 龄 一 般 要 求 在 50 岁 以 下 ; 具 有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年 龄 要 求 在 45 岁 以 下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年 龄 要 求 在 40 岁 以 下 ; 应 届 毕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年 龄 要 求 在 35 岁 以 下 特 别 优 秀 者, 年 龄 可 适 当 放 宽 第 十 条 接 收 人 员 的 具 体 工 作 程 序 ( 一 ) 紧 缺 专 业 教 授 副 教 授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考 核 接 收 程 序 1 人 事 处 在 广 泛 征 集 求 职 材 料 的 基 础 上, 把 征 集 到 的 求 职 材 料 按 需 求 专 业 分 类, 分 发 到 有 关 的 院 系 部 ; 2 各 院 系 部 根 据 人 事 处 提 供 的 求 职 材 料 参 照 进 人 计 划, 根 据 择 优 录 用 的 原 则, 确 定 拟 接 收 初 步 人 选 并 同 时 向 人 事 处 和 挂 钩 校 领 导 反 馈 ; 3 由 人 事 处 牵 头, 组 织 由 相 关 院 系 部 党 政 领 导 和 专 家 组 及 学 校 监 察 审 计 处 教 务 处 有 关 人 员 共 同 组 成 的 考 核 小 组, 按 一 定 程 序 对 拟 接 收 对 象 进 行 试 讲 和 面 试 ; 4 院 系 部 填 写 应 聘 人 员 审 批 报 告 单 和 文 字 报 告, 经 院 系 部 及 挂 钩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

6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6 5 人 事 处 向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报 批 ; 6 按 引 进 相 关 待 遇 签 定 就 业 协 议 ( 凡 签 定 协 议 的 毕 业 生 须 向 人 事 处 交 纳 5000 元 保 证 金, 毕 业 生 到 校 报 到 后 保 证 金 退 回 本 人 ); 7 人 事 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接 收 手 续 ( 二 ) 其 他 人 员 ( 非 紧 缺 专 业 教 学 人 员 非 教 学 岗 位 人 员 ) 的 接 收 程 序 1 根 据 用 人 计 划,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 2 拟 接 收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 3 挂 钩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4 人 事 处 牵 头 组 织 接 收 单 位 监 察 审 计 处 进 行 考 核 面 试 ; 5 考 核 合 格 者, 用 人 单 位 填 写 应 聘 人 员 审 批 报 告 单 和 文 字 报 告, 经 挂 钩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 6 人 事 处 向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汇 报 ; 7 提 交 校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 8 人 事 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逐 级 办 理 接 收 手 续 第 四 章 人 员 调 出 第 十 一 条 为 保 持 学 校 教 师 队 伍 的 相 对 稳 定, 对 引 进 或 学 校 培 养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实 行 服 务 期 制 度, 一 个 服 务 期 限 为 五 年, 对 服 务 期 满 提 出 调 离 要 求 的 须 经 校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同 意 后 方 可 调 出 ( 一 ) 人 员 调 动 问 题, 学 校 一 般 每 年 研 究 一 次 ( 与 研 究 进 人 计 划 同 时 进 行 ) ( 二 ) 引 进 或 在 校 培 养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博 士 及 硕 士 研 究 生 提 出 调 离 学 校, 若 其 另 一 方 ( 包 括 子 女 ) 为 随 调 或 安 置 在 本 校 的, 根 据 同 去 同 留 原 则, 双 方 必 须 同 时 办 理 调 离 手 续 考 上 统 招 研 究 生, 不 愿 与 学 校 签 订 完 成 学 业 返 校 工 作 协 议 的, 其 配 偶 除 因 学 校 工 作 需 要 暂 不 能 调 离 外, 限 期 在 3 个 月 之 内 办 理 调 离 手 续 ( 三 ) 引 进 人 员 服 务 期 未 满 而 要 求 调 离 学 校 的, 须 经 校 党 委 研 究 批 准 并 按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执 行 ( 退 还 学 校 发 给 的 安 家 费 科 研 启 动 费 及 学 校 为 其 支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7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7 并 交 纳 违 约 金 ); 非 引 进 人 员 服 务 期 未 满 要 求 调 离 学 校 的, 须 按 规 定 交 纳 违 约 金 后 办 理 调 出 手 续 ( 四 ) 学 校 培 养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在 晋 升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后 须 在 学 校 服 务 五 年 以 上, 服 务 期 未 满 提 出 调 离 的 按 违 约 处 理, 除 追 回 任 现 职 以 来 进 修 学 习 等 费 用 外, 每 少 服 务 一 年, 教 授 交 纳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一 万 元, 副 教 授 交 纳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六 千 元 ( 五 ) 接 收 的 各 类 应 届 生 实 行 服 务 期 制, 服 务 期 为 五 年, 对 个 别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服 务 期, 经 批 准 同 意 调 出 的, 按 有 关 协 议 缴 纳 违 约 金 ( 六 ) 在 职 提 高 学 历 者 要 求 调 出 的 按 我 校 师 资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七 ) 凡 购 买 或 居 住 学 校 住 房 的 人 员, 提 出 调 离 学 校, 经 学 校 同 意 解 除 合 同 调 离 学 校 的, 必 须 在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之 前, 按 协 议 和 学 校 住 房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解 决 住 房 遗 留 问 题 第 十 二 条 人 员 调 出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提 出 调 动 申 请 : ( 一 ) 专 业 不 对 口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学 校 难 以 对 其 做 出 合 适 岗 位 调 整 的 ; ( 二 ) 超 编 单 位 的 富 余 人 员 ; ( 三 ) 因 身 体 能 力 等 原 因 不 能 适 应 现 职 工 作 的 ; ( 四 ) 本 科 及 以 下 学 历 人 员 ; ( 五 ) 上 级 组 织 因 工 作 需 要 选 调 的 第 十 三 条 人 员 调 出 的 工 作 程 序 ( 一 )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 二 )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政 治 辅 导 员 调 出 须 经 学 生 处 签 署 意 见 ; ( 三 ) 挂 钩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 四 ) 人 事 处 按 人 员 调 出 审 批 权 限 办 理 有 关 事 宜 ; ( 五 ) 个 人 办 理 调 出 手 续 ( 含 办 理 离 校 证 违 约 处 理 填 写 调 动 表 等 ) 第 十 四 条 人 员 调 出 审 批 权 限

8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8 ( 一 ) 教 授 副 教 授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出 须 经 校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二 ) 一 般 人 员 的 调 出, 由 人 事 处 研 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办 理 第 五 章 内 部 人 员 调 整 第 十 五 条 一 般 人 员 单 位 内 部 岗 位 调 整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研 究 决 定, 报 送 人 事 处 备 案 ( 与 学 校 签 定 过 有 关 协 议 的 人 员 岗 位 变 动 须 报 人 事 处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科 级 及 以 上 职 务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调 整, 须 报 送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研 究 审 批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内 部 各 单 位 之 间 的 人 员 调 整 ( 超 编 单 位 除 外 ), 须 经 调 出 及 接 收 单 位 领 导 挂 钩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经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办 理 校 内 调 动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原 则 上 不 同 意 专 任 教 师 调 入 校 机 关 一 般 行 政 岗 位 ;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中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和 相 应 教 学 能 力 的 人 员, 根 据 教 学 工 作 需 要 可 转 入 相 应 专 业 的 教 学 岗 位 第 十 八 条 因 工 作 需 要,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的 人 事 调 配 事 项,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服 从 和 执 行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服 从 学 校 工 作 安 排, 经 教 育 仍 不 服 从, 且 超 过 报 到 期 限 七 天 不 到 新 单 位 上 班 的 个 人, 从 第 八 天 起 作 旷 工 处 理 ; 单 位 拒 绝 接 受 学 校 人 员 安 排 的, 追 究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第 六 章 辞 职 自 动 离 职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同 意 教 职 工 辞 职 若 经 校 党 委 研 究 同 意 的 辞 职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其 手 续 办 理 按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由 本 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人 事 档 案 移 交 莆 田 市 人 才 中 心 市 场 管 理, 管 理 费 自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人 事 处 是 学 校 主 管 人 事 工 作 的 职 能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学 校 人 事 管 理 的 各 项 工 作, 指 导 各 二 级 单 位 的 人 事 工 作

9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9 第 二 十 一 条 附 属 医 院 人 事 调 配 工 作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制 定 的 人 事 调 配 方 面 相 关 规 定 自 本 规 定 执 行 之 日 起 作 废, 本 规 定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未 尽 事 宜, 由 人 事 处 研 究 拟 定 处 理 方 案, 报 请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10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0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规 则 ( 暂 行 ) 的 通 知 莆 院 人 号 本 校 各 单 位 : 莆 田 学 院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规 则 ( 暂 行 )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莆 田 学 院 2014 年 6 月 18 日 莆 田 学 院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规 则 ( 暂 行 )

11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招 聘 ) 行 为,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52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规 则 ( 莆 委 办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公 开 招 聘 指 我 校 通 过 面 试 笔 试 等 办 法 招 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第 三 条 公 开 招 聘 要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的 用 人 标 准, 贯 彻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公 开 招 聘 必 须 在 学 校 总 岗 位 数 之 内 进 行, 按 照 适 度 从 紧 的 原 则 对 总 量 进 行 控 制 第 五 条 公 开 招 聘 教 师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 硕 士 以 上 ) 实 行 面 试 或 笔 试 与 面 试 相 结 合 的 考 试 方 式, 公 开 招 聘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辅 导 员 其 他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等 公 共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实 行 笔 试 与 面 试 相 结 合 的 考 试 方 式 进 行 第 六 条 公 开 招 聘 应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制 定 公 开 招 聘 方 案 ; ( 二 ) 公 布 招 聘 岗 位 资 格 条 件 等 招 聘 信 息 ; ( 三 ) 审 查 应 聘 人 员 资 格 条 件 ; ( 四 ) 考 试 考 察 ; ( 五 ) 体 检 ; ( 六 ) 公 示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 ( 七 ) 订 立 聘 用 合 同,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第 二 章 组 织

12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2 第 七 条 学 校 成 立 招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相 关 校 领 导 和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负 责 全 校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的 指 导 与 监 管 第 八 条 人 事 处 是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具 体 运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学 校 年 度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方 案 ; 负 责 年 度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的 初 审 并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负 责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的 对 外 公 告 第 九 条 不 同 类 型 岗 位 的 招 聘 考 试 工 作 由 不 同 的 考 试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教 师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招 聘 考 试 工 作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 辅 导 员 招 聘 考 试 工 作 由 学 生 处 负 责 组 织 ; 其 他 人 员 招 聘 考 试 工 作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组 织 第 三 章 计 划 制 定 与 发 布 第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本 单 位 年 度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填 写 人 员 需 求 审 批 表, 经 二 级 学 院 ( 部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机 关 部 ( 处 ) 务 会 议 研 究 并 报 分 管 或 联 系 校 领 导 审 核 后 上 报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经 人 事 处 初 审 后 ( 教 师 岗 位 还 应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审 定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时, 对 招 聘 岗 位 资 格 条 件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实 际 需 要, 招 聘 岗 位 所 要 求 专 业 学 历 等 具 体 要 求 应 准 确 规 范 硕 士 生 岗 位, 专 业 要 求 一 般 具 体 到 二 级 学 科, 每 个 岗 位 可 填 写 三 个 二 级 学 科 专 业 ; 博 士 生 岗 位, 专 业 要 求 可 按 一 级 学 科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的 制 定, 应 在 学 校 核 定 的 本 单 位 总 岗 位 数 内, 并 根 据 适 度 从 紧 原 则 进 行, 总 人 数 一 般 控 制 在 总 岗 位 数 百 分 八 十 以 内 当 年 进 人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剩 余 岗 位 的 百 分 三 十 二 级 学 院 的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应 根 据 学 校 招 生 部 门 今 后 若 干 年 招 生 规 模 的 规 划 进 行 先 期 估 算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年 度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经 审 定 后,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在 学 校 网 站 面 向 社 会 公 告, 并 通 过 相 关 网 站 和 高 校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日 期 与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间 隔 不 得 少 于 15 日, 与 面 试 ( 考 试 ) 日 期 间 隔 不 得 少 于 25 日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与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13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3 日 期 间 隔 不 超 过 30 日 若 截 止 日 期 内 报 名 人 数 达 不 到 考 试 要 求, 应 重 新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第 十 四 条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一 经 发 布, 不 得 变 更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修 改 的, 应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同 意 第 四 章 报 名 第 十 五 条 报 名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的 方 式 应 聘 人 员 如 实 填 写 报 名 表, 将 报 名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发 至 考 试 责 任 单 位 指 定 邮 箱 ( 使 用 学 校 邮 件 系 统 ) 第 十 六 条 各 考 试 责 任 单 位 设 定 报 名 专 用 邮 箱,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应 聘 报 名 信 息 自 动 同 步 发 送 至 人 事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公 开 招 聘 专 用 监 管 邮 箱 第 十 七 条 公 开 招 聘 面 向 社 会, 凡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均 可 报 名 应 聘,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必 要 的 证 件 材 料 第 十 八 条 报 名 日 期 截 止, 若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聘 人 数 与 岗 位 招 聘 人 数 比 例 达 3:1 以 上, 必 须 立 即 启 动 考 试 工 作 若 不 足 3:1 的, 应 重 新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延 长 报 名 时 间 连 续 发 布 两 次 招 聘 信 息,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聘 人 数 仍 未 达 到 3:1 的, 经 人 事 处 审 批, 可 以 启 动 考 试 工 作 或 减 少 岗 位 招 聘 人 数 第 五 章 资 格 审 查 第 十 九 条 参 加 公 开 招 聘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且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 ( 二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三 ) 遵 守 纪 律 品 行 端 正,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 四 )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 五 ) 符 合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中 对 该 岗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描 述 第 二 十 条 报 名 期 满, 考 试 责 任 单 位 对 照 招 聘 岗 位 需 求 条 件,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14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4 资 格 审 查 并 研 究 确 定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名 单, 举 行 考 试 工 作 前 5 个 工 作 日, 填 写 确 定 考 试 对 象 备 案 表,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监 审 处 备 案 第 六 章 考 试 第 二 十 一 条 启 动 考 试 工 作 后, 必 须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责 任 单 位 应 通 知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聘 人 参 加 考 试 采 取 笔 试 与 面 试 相 结 合 方 式 进 行 考 试 的, 面 试 对 象 从 达 到 笔 试 合 格 线 以 上 的 人 选 中 按 招 聘 人 数 1:3 比 例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未 达 到 1:3 比 例 的, 按 实 际 上 线 人 数 确 定 弃 权 的 从 合 格 线 以 上 的 人 选 中 按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递 补 第 二 十 三 条 同 意 参 加 考 试 但 考 试 当 天 缺 席 者 按 弃 权 处 理, 因 出 现 缺 席 而 导 致 实 际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达 不 到 1:3 的, 可 正 常 进 行 考 试 第 二 十 四 条 考 试 责 任 单 位 必 须 根 据 招 聘 岗 位 特 点, 研 究 制 定 考 试 方 案 ( 可 采 取 笔 试 面 试 等 方 式 ) 考 试 题 目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命 题, 也 可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自 行 命 题, 自 行 命 题 必 须 按 照 保 密 的 规 定 办 理 举 行 考 试 工 作 前 5 个 工 作 日, 填 写 考 试 方 案 备 案 表,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监 审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试 方 案 应 规 定 考 试 办 法 录 用 规 则 采 取 笔 试 和 面 试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应 规 定 二 者 占 总 分 的 比 例 面 试 笔 试 分 数 和 总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数 总 分 数 相 同 的, 以 笔 试 分 数 高 的 为 先, 若 笔 试 面 试 分 数 均 相 同 的, 进 行 加 试 第 二 十 六 条 笔 试 主 要 测 试 应 聘 者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必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业 务 能 力 和 工 作 技 能 笔 试 试 卷 设 A B 卷, 满 分 一 般 为 100 分, 并 要 设 定 合 格 线, 成 绩 达 到 合 格 线 的 方 可 进 入 面 试 第 二 十 七 条 根 据 拟 聘 岗 位 需 要, 面 试 可 以 采 用 试 讲 答 辩 ( 结 构 化 ) 情 景 模 拟 ( 演 示 ) 实 践 技 能 操 作 等 方 法 进 行 专 任 教 师 的 面 试 内 容 应 有 教 师 基 本 素 质 和 研 究 能 力 两 方 面 内 容 第 二 十 八 条 招 聘 专 任 教 师, 由 二 级 学 院 ( 部 ) 党 政 领 导 拟 聘 用 对 象 所 在 系

15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5 ( 教 研 室 ) 全 体 教 师 参 加 面 试 考 核 ; 也 可 增 加 抽 取 其 他 单 位 相 关 专 业 教 师 担 任 评 委, 评 委 人 数 不 少 于 7 人 其 他 岗 位 的 面 试 工 作, 由 考 试 责 任 单 位 根 据 拟 聘 岗 位 特 点, 建 立 面 试 专 家 评 委 库 评 委 库 在 考 试 日 前 5 日 建 立,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面 试 时 抽 取 评 委 7-9 人 评 委 抽 取 时 间 间 距 面 试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 小 时 第 二 十 九 条 面 试 场 所 须 有 单 独 隔 离 的 候 考 室 ; 面 试 考 室 设 立 考 生 席 评 委 席 记 时 席 记 分 席 监 督 席, 有 条 件 的 要 安 装 电 子 监 控 设 备, 实 行 全 过 程 录 像 第 三 十 条 面 试 须 匿 名 进 行 评 委 根 据 面 试 人 员 表 现, 按 照 面 试 评 分 表, 客 观 公 正 地 给 面 试 人 员 独 立 评 分 并 签 名 面 试 成 绩 按 评 委 打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取 平 均 分 计 算 第 八 章 聘 用 第 三 十 一 条 考 试 结 束 后, 考 试 责 任 单 位 提 交 考 试 结 果 和 建 议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第 三 十 二 条 通 过 人 事 处 审 核 人 员, 由 人 事 处 提 交 校 招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审 定 后 将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在 学 校 网 站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第 三 十 三 条 人 事 处 组 织 拟 聘 用 人 员 按 照 福 建 省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及 办 法 体 检 应 聘 人 员 对 体 检 结 果 有 疑 问 的, 可 在 得 知 体 检 结 论 的 7 天 内 提 出 复 检, 允 许 申 请 复 检 一 次, 并 以 复 检 结 果 为 准 体 检 缺 席 者, 取 消 聘 用 资 格 第 三 十 四 条 因 审 核 或 体 检 不 合 格 弃 权 造 成 职 位 空 缺 的, 从 合 格 线 以 上 人 员 中 按 考 试 成 绩 排 名 顺 序 依 次 递 补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由 人 事 处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开 招 聘 的 人 员 实 行 试 用 期 制 度,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6 个 月 ( 包 括 在 聘 用 合 同 期 内 ), 其 中 初 次 就 业 的 试 用 期 为 12 个 月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学 校 可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16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6 代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除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入 编 外, 其 他 聘 用 人 员 人 事 关 系 实 行 委 托 人 事 第 九 章 纪 律 与 监 督 第 三 十 八 条 招 聘 工 作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人 员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需 求 计 划 考 试 方 案 必 须 经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工 作 小 组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不 准 因 人 设 岗, 不 得 有 歧 视 性 倾 向 性 或 指 向 性 ( 特 殊 岗 位 学 术 要 求 除 外 ) 等 方 面 条 款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聘 人 员,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阻 扰 刁 难 其 报 名 和 参 加 考 试 第 四 十 条 应 聘 人 员 与 学 校 或 用 人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不 得 聘 用 到 组 织 人 事 财 务 审 计 监 察 等 岗 位 工 作, 也 不 得 聘 用 在 有 直 接 上 下 级 领 导 关 系 的 岗 位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条 参 加 招 聘 工 作 ( 含 组 织 笔 试 面 试 工 作 ) 的 人 员 与 应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 一 ) 与 本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 二 ) 与 本 人 近 亲 属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 三 )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违 反 招 聘 纪 律 的 应 聘 人 员, 视 情 节 轻 重 取 消 考 试 或 聘 用 资 格 ; 对 违 反 招 聘 纪 律 的 受 聘 人 员, 一 经 查 实,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予 以 清 退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监 察 审 计 处 对 招 聘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招 聘 纪 律 的 工 作 人 员, 视 情 节 轻 重 及 产 生 的 后 果,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效 能 告 诫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则 规

17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7 定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规 则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莆 田 学 院 办 公 室 2014 年 6 月 18 日 印 发

18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8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人 事 代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院 人 号 本 校 各 单 位 :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代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莆 田 学 院 2014 年 12 月 10 日

19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19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代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快 我 校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步 伐, 逐 步 建 立 有 利 于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的 现 代 人 事 管 理 机 制,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人 事 代 理 是 指 学 校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按 照 流 动 人 员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法 规 代 办 有 关 人 事 服 务 和 人 事 管 理 业 务 第 三 条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是 指 不 列 入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实 行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的 人 员 第 四 条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聘 任 总 数 控 制 在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总 数 的 10% 以 内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 及 聘 用 程 序 第 五 条 除 教 师 岗 位 外, 一 般 采 用 人 事 代 理 方 式 第 六 条 基 本 条 件 ( 一 )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 二 ) 初 次 聘 用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35 周 岁, 身 心 健 康, 能 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符 合 岗 位 所 需 要 的 任 职 资 格 执 业 资 格 等 特 定 条 件 ( 三 ) 具 有 全 日 制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学 士 学 位 及 以 上 人 员 特 殊 岗 位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第 七 条 聘 用 程 序 ( 一 ) 用 人 部 门 申 报 需 求 计 划 (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占 用 人 部 门 岗 位 设 置 数 ), 人 事 处 审 核, 校 长 办 公 会 会 议 审 批 ( 二 ) 按 照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进 行 公 开 招 聘 招 聘 办 法 参 照 莆 田 学 院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进 行

20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0 ( 三 ) 拟 聘 用 人 员 与 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四 )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委 托 莆 田 市 人 才 中 心 进 行 管 理 ( 五 ) 莆 田 学 院 与 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签 订 用 人 协 议 第 三 章 人 事 代 理 内 容 及 程 序 第 八 条 委 托 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办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接 收 并 管 理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个 人 档 案, 出 具 以 档 案 记 载 为 依 据 的 相 关 人 事 证 明 ; ( 二 ) 办 理 因 公 因 私 出 国 ( 出 境 ) 政 审 及 相 关 手 续 ; ( 三 ) 按 党 章 团 章 有 关 规 定 接 转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 ( 四 ) 转 正 定 级 确 认 干 部 身 份 ; ( 五 ) 档 案 工 资 调 整 计 算 连 续 工 龄 初 级 职 称 确 认 ; ( 六 ) 根 据 需 要, 由 学 校 决 定 委 托 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的 其 它 事 宜 第 四 章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管 理 及 待 遇 第 九 条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实 行 聘 期 管 理, 第 一 个 聘 期 为 3 年, 其 中 试 用 期 为 6 个 月, 试 用 期 时 间 包 含 在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第 十 条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须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岗 位 安 排 或 调 整,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接 受 岗 位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在 第 一 个 聘 期 内 不 能 脱 产 攻 读 学 位 或 出 国 进 修 学 校 不 报 销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攻 读 学 位 或 出 国 进 修 等 费 用 学 校 承 担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的 国 家 省 市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培 训 教 育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按 国 家 省 市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为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度 考 核 工 资 晋 升 奖 惩 等 均 按 国 家 省 市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21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1 第 十 三 条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党 团 工 会 计 划 生 育 等 关 系 由 学 校 代 为 管 理, 享 受 学 校 工 会 会 员 待 遇, 正 常 参 加 学 校 教 职 工 的 党 团 工 会 组 织 活 动 等 第 十 四 条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参 照 学 校 同 类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标 准 执 行 学 校 按 国 家 和 省 市 相 关 规 定 委 托 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发 放 工 资 和 办 理 其 社 会 养 老 失 业 医 疗 保 险,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按 时 将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考 评 材 料 聘 用 合 同 书 工 资 变 动 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等 材 料 委 托 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归 入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档 案 第 十 六 条 因 工 作 需 要, 在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聘 期 届 满 后, 还 需 要 继 续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的, 在 其 聘 期 满 前 3 个 月, 经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用 人 部 门 考 核 同 意, 学 校 审 批, 可 继 续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退 还 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申 请 应 聘 学 校 的 公 开 招 聘 岗 位, 进 入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具 体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相 关 事 务 ;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由 校 内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莆 田 学 院 办 公 室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印 发

22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2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二 级 单 位 自 聘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院 人 号 本 校 各 单 位 : 莆 田 学 院 二 级 单 位 自 聘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莆 田 学 院 2013 年 11 月 5 日

23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3 莆 田 学 院 二 级 单 位 自 聘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二 级 单 位 自 聘 人 员 的 聘 用, 加 强 对 自 聘 人 员 使 用 的 管 理, 节 约 成 本, 避 免 劳 动 争 议 与 纠 纷, 保 障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生 活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等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莆 田 学 院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暂 行 办 法 等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自 聘 人 员, 包 括 校 内 任 何 部 门 使 用 学 校 经 费 列 支 工 资 不 纳 入 正 式 职 工 编 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包 括 办 理 返 聘 手 续 的 我 校 离 退 休 教 职 工 尚 在 办 理 手 续 的 拟 接 收 人 员 以 及 勤 工 俭 学 的 在 校 学 生 第 二 章 用 人 编 制 的 核 定 第 三 条 学 校 严 格 控 制 自 聘 人 员 的 使 用, 人 事 处 负 责 全 校 自 聘 人 员 的 编 制 调 控 和 审 批 部 门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向 人 事 处 申 请 自 聘 人 员 编 制, 经 审 核 同 意, 方 可 聘 用 自 聘 人 员 未 经 核 准 编 制 的 自 聘 人 员, 不 享 受 在 册 自 聘 人 员 的 一 切 待 遇 第 四 条 自 聘 人 员 编 制 每 年 核 定 一 次 用 人 部 门 于 每 年 5 月 份 提 出 下 一 学 年 的 用 人 申 请 用 人 申 请 书 应 包 括 岗 位 人 数 岗 位 具 体 条 件 要 求 岗 位 职 责 任 务 等 内 容, 并 填 报 莆 田 学 院 自 聘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表 ( 见 附 件 1) 人 事 处 根 据 用 人 部 门 申 请 在 7 月 前 予 以 审 核, 提 交 分 管 人 事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五 条 学 生 处 保 卫 处 等 用 工 较 多 且 流 动 性 大 的 用 人 部 门, 核 定 自 聘 人 员 编 制 后, 由 其 自 行 管 理, 对 未 聘 满 编 制 的 用 人 部 门 予 以 缺 编 补 贴, 缺 编 补 贴 按 每 岗 岗 位 工 资 的 20% 乘 以 缺 编 数 计 入 该 部 门 自 聘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总 额 第 三 章 自 聘 人 员 招 聘

24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4 第 六 条 招 聘 自 聘 人 员 必 须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择 优 招 聘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七 条 在 学 校 核 定 的 编 制 内, 招 聘 自 聘 人 员,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用 人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由 人 事 处 在 网 上 发 布 招 工 信 息 并 组 织 报 名 ; ( 二 ) 人 事 处 组 织 用 人 部 门 进 行 面 试 考 核 ; ( 三 ) 拟 聘 自 聘 人 员 进 行 体 检 ; ( 四 ) 确 定 聘 用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 五 ) 聘 用 人 员 培 训 上 岗 第 八 条 自 聘 人 员 条 件 ( 一 ) 政 治 思 想 好, 品 行 端 正, 遵 纪 守 法, 劳 动 服 务 态 度 好 ; ( 二 ) 身 体 健 康, 年 满 18 周 岁, 男 性 60 周 岁 女 性 50 周 岁 以 下 ( 确 有 专 长 或 特 殊 需 要 可 适 当 放 宽 ) 男 性 超 过 60 周 岁 女 性 超 过 50 周 岁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再 聘 用 ( 个 别 岗 位 经 分 管 人 事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可 适 当 放 宽 ); ( 三 ) 后 勤 服 务 岗 位 须 具 有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保 卫 岗 位 须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管 理 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司 机 除 外 ) 须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特 殊 行 业 工 种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 四 ) 持 有 本 人 所 在 城 镇 居 委 会 或 村 委 会 介 绍 信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 或 未 婚 证 明 ) 身 份 证 等 ; ( 五 ) 重 要 岗 位 须 有 本 校 在 编 教 职 工 担 保 ; ( 六 ) 用 人 岗 位 其 他 具 体 条 件 要 求 第 四 章 自 聘 人 员 管 理 第 九 条 自 聘 人 员 在 学 校 工 作 期 间, 由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全 面 管 理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25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5 的 亲 属 不 得 安 排 在 本 部 门 ; 本 校 教 职 工 的 亲 属 原 则 上 不 得 安 排 在 教 职 工 所 在 部 门 第 十 条 自 聘 人 员 招 聘 后, 按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由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代 表 学 校 与 自 聘 人 员 本 人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经 人 事 处 签 证 后 生 效 劳 动 合 同 在 上 岗 1 个 月 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由 自 聘 人 员 本 人 用 人 部 门 人 事 处 各 存 一 份 用 人 部 门 未 经 人 事 处 与 自 聘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自 聘 人 员 不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如 发 生 有 关 纠 纷,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承 担 责 任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参 见 附 件 4 校 内 各 用 人 部 门 需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到 人 事 处 核 报 自 聘 人 员 花 名 册 ( 见 附 件 2)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自 聘 人 员 的 教 育 与 培 训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自 聘 人 员 的 思 想 素 质 文 化 素 质 和 业 务 技 术 素 质, 促 进 自 聘 人 员 工 作 积 极 性 及 工 作 效 率 的 提 高 用 人 部 门 必 须 在 自 聘 人 员 上 岗 前 组 织 岗 前 培 训, 培 训 的 内 容 包 括 : 学 校 及 用 人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文 明 生 产 教 育 爱 校 教 育 岗 位 职 责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等 ( 从 事 技 术 工 种 的, 需 经 相 关 科 目 的 考 核 且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第 十 二 条 自 聘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用 人 部 门 需 向 自 聘 人 员 宣 传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若 自 聘 人 员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除 按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外, 将 追 究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自 聘 人 员 在 合 同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用 人 部 门 必 须 在 事 故 发 生 当 日 ( 超 过 18 时 应 于 次 日 10 时 前 ) 书 面 报 人 事 处 对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承 担 若 事 故 由 自 聘 人 员 本 人 原 因 引 起, 一 切 责 任 由 本 人 自 负 ; 如 因 工 作 条 件 等 原 因 引 起, 按 劳 动 法 和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女 性 自 聘 人 员 在 合 同 期 内 怀 孕 生 产, 按 劳 动 法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26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6 第 十 四 条 用 人 部 门 每 年 组 织 对 自 聘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根 据 其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表 现 劳 动 态 度 思 想 品 德 技 术 水 平 等 进 行 全 面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考 核 考 核 参 照 学 校 在 职 职 工 的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三 档 :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学 校 终 止 其 劳 动 关 系 考 核 优 秀 者 由 用 人 部 门 在 浮 动 绩 效 工 资 中 给 予 一 定 奖 励 第 五 章 自 聘 人 员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自 聘 人 员 收 入 由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三 部 分 组 成 ( 一 ) 岗 位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根 据 岗 位 性 质 职 责 任 务 技 术 要 求 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岗 位 工 资 具 体 标 准 见 附 表 3( 附 表 未 涵 盖 的 特 殊 岗 位 由 用 人 部 门 根 据 岗 位 工 种 职 责 任 务 技 术 等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具 体 标 准, 报 人 事 处 核 准 执 行 ), 岗 位 工 资 按 政 府 规 定 并 根 据 学 校 情 况 确 定 增 长 ( 二 ) 薪 级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初 中 10 元 起 点, 高 中 中 专 30 元 起 点, 大 专 60 元 起 点, 本 科 110 元 起 点, 在 校 工 龄 每 增 加 一 年 增 加 10 元 薪 级 工 资 随 岗 位 工 资 按 月 发 放 ( 三 ) 绩 效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分 为 浮 动 绩 效 工 资 和 年 终 考 核 奖 浮 动 绩 效 工 资 为 年 岗 位 工 资 的 15-20%, 缺 编 补 助 计 入 绩 效 工 资 总 额, 包 干 到 用 人 部 门, 由 用 人 部 门 根 据 考 核 情 况 进 行 分 配, 浮 动 绩 效 工 资 按 季 度 考 核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发 放 ; 年 终 考 核 奖 为 该 岗 位 一 个 月 的 岗 位 工 资, 年 终 考 核 奖 年 底 视 考 核 情 况 发 放, 年 终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发 给 年 终 考 核 奖, 不 合 格 者 不 发 年 终 考 核 奖 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年 终 考 核 奖 一 般 在 次 年 一 月 发 放 第 十 六 条 自 聘 人 员 工 资 从 上 岗 当 月 的 下 月 初 开 始 发 放,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支 付 各 用 人 部 门 须 于 每 月 1 日 前 将 自 聘 人 员 出 勤 及 表 现 情 况 报 送 人 事 处, 由 人 事 处 做 好 工

27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7 资 报 表 后 通 知 财 务 处 核 发 工 资 发 放 全 部 通 过 银 行 卡, 不 得 发 放 现 金 第 十 七 条 二 级 学 院 ( 部 ) 因 人 员 缺 编 需 要 自 聘 教 职 工 的, 向 人 事 处 申 请 审 批 后, 按 用 人 程 序 进 行 招 聘, 其 酬 金 在 学 校 核 发 的 本 单 位 工 作 量 津 贴 总 额 中 解 决, 由 用 人 单 位 参 照 本 办 法 核 发 工 资, 如 需 由 学 校 聘 用, 则 相 应 核 减 该 单 位 缺 编 人 数 第 十 八 条 自 聘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按 规 定 应 参 加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及 工 伤 保 险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保 险 金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在 其 每 月 计 发 的 工 资 中 扣 除 自 聘 人 员 不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的, 须 提 交 申 请, 经 人 事 处 同 意 后 给 予 岗 位 工 资 10% 养 老 保 险 补 贴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用 人 部 门 继 续 聘 用 的 不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第 十 九 条 自 聘 人 员 一 般 不 在 校 内 安 排 住 房, 确 因 需 要 可 由 用 人 部 门 商 后 勤 处 统 一 安 排, 其 房 租 按 本 校 教 职 工 的 标 准 收 取 水 电 费 由 后 勤 管 理 处 按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报 财 务 处 从 其 工 资 中 代 扣 自 聘 人 员 居 住 在 工 作 用 房 中, 学 校 不 收 取 房 租 第 二 十 条 用 人 部 门 在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应 依 法 安 排 自 聘 人 员 休 假, 如 岗 位 需 要 未 能 休 假 的, 可 安 排 轮 休, 补 休 后 不 再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无 法 安 排 补 休 的, 按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费, 但 1 个 月 加 班 不 得 超 过 4 天 用 人 部 门 原 则 上 应 保 证 自 聘 人 员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1 天 自 聘 人 员 不 享 受 学 校 的 寒 暑 假 期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后 勤 管 理 处 实 体 的 自 聘 人 员,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有 文 件 规 定 与 此 不 符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28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8 附 件 1 莆 田 学 院 自 聘 人 员 编 制 核 定 表 部 门 : 填 报 日 期 : 岗 位 申 报 人 数 岗 位 条 件 要 求 主 要 岗 位 职 责 核 准 编 制 本 表 填 一 式 两 份, 部 门 和 人 事 处 各 存 一 份

29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29 部 门 负 责 人 : 制 表 :

30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0 附 件 2 莆 田 学 院 自 聘 人 员 花 名 册 部 门 名 称 : 章 ) 序 号 ( 盖 身 份 证 号 码 姓 名 性 别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民 族 户 口 性 质 来 校 工 作 时 间 工 龄 学 历 工 作 岗 位 月 工 资 是 否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是 否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劳 动 合 同 起 止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注 : 户 口 性 质 填 农 或 非 农 工 龄 为 现 年 份 减 来 校 年 份 加 1, 有 间 断 的 扣 除

31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1

32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2 附 件 3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表 岗 位 岗 位 工 资 卫 生 工 1200 楼 管 员 收 发 员 1250 图 书 资 料 教 室 管 理 员 1300 社 区 辅 导 员 1700 行 政 教 学 单 位 文 员 1700 驾 驶 员 小 车 1600 中 大 巴 1700 保 安 员 1500

33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3 附 件 4 莆 田 学 院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 劳 动 者 ) 姓 名 : 性 别 : 文 化 程 度 : 出 生 年 月 身 份 证 号 码 现 住 址 : 户 籍 所 在 地 联 系 方 式 及 电 话 丙 方 ( 人 事 处 ) 签 章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合 同 期 限 本 合 同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其 中 试 用 期 个 月 合 同 期 满 本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如 需 续 约, 双 方 应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第 二 条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从 事 工 作, 其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要 求 按 甲 方 规 定 执 行 乙 方 应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依 法 履 行 劳 动 义 务 甲 方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调 整 或 变 更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乙 方 寒 暑 假 的 工 作 由 甲 方 统 一 安 排 第 三 条 劳 动 报 酬 甲 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支 付 乙 方 劳 动 报 酬, 劳 动 报 酬 不 得 低 于 莆 田 市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支 付 办 法 和 标 准 如 下 : 第 四 条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假 甲 方 在 遵 守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具 体 约 定 工 作 时 间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享 有 法 定 休 息 和 休 假 权 利 甲 方 因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节 假 日 加 班 的, 应 安 排 调 休 不 能 调 休 的 应 支 付 一 定 的 加 班 费

34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4 第 五 条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甲 方 和 乙 方 对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方 式 约 定 如 下 :1 养 老 保 险 :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2 医 疗 保 险 : 参 加 统 帐 结 合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第 六 条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 一 )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乙 方 提 供 安 全 卫 生 的 劳 动 条 件 ( 二 ) 甲 方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必 要 的 培 训 ; 乙 方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必 须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资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第 七 条 劳 动 纪 律 乙 方 应 遵 守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乙 方 有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等 行 为 的, 甲 方 有 权 予 以 辞 退 乙 方 因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对 自 身 造 成 的 伤 害,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第 八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 一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可 随 时 单 方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且 不 支 付 经 济 赔 偿 金 : 1.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2. 不 按 时 上 下 班,1 个 月 内 迟 到 或 早 退 累 计 3 次 的 ; 3.1 个 月 内 上 班 时 间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累 计 2 次 的 ; 4.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的 ; 5. 不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对 用 人 单 位 或 学 校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6.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7.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 8.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的 ; 9.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 10.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二 ) 乙 方 凡 属 以 下 情 况, 甲 方 不 得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1. 合 同 期 未 满, 又 不 符 合 上 款 规 定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2. 孕 期 或 产 假 未 满 的 女 工 ; 3. 劳 动 法 规 定 不 能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乙 方 可 以 要 求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1. 学 校 不 能 按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2. 经 学 校 同 意, 被 招 工 或 考 取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学 习 的 ;

35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学 校 不 能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或 违 反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侵 害 乙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 四 ) 甲 方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甲 方 ( 或 乙 方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三 十 天 通 知 对 方 第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其 他 约 定 : 第 十 条 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 甲 乙 双 方 和 人 事 处 各 持 一 份, 本 协 议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执 行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人 ( 签 字 ): 人 事 处 签 证 :

36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6 莆 田 学 院 办 公 室 2013 年 11 月 5 日 印 发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教 职 工 退 休 延 退 和 返 聘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的 通 知 莆 院 人 号 本 校 各 单 位 :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退 休 延 退 和 返 聘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莆 田 学 院 2014 年 12 月 10 日

37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7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退 休 延 退 和 返 聘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退 休 制 度,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退 休 年 龄 ( 一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颁 发 <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行 办 法 > 和 <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退 职 的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规 定 : 男 性 年 满 60 周 岁, 女 性 干 部 年 满 55 周 岁, 女 性 工 人 年 满 50 周 岁 为 退 休 年 龄 ( 二 ) 根 据 人 事 部 关 于 高 级 专 家 退 ( 离 ) 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退 发 号 ) 精 神,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女 专 技 干 部, 凡 工 作 需 要 身 体 健 康 本 人 愿 意, 可 到 60 周 岁 退 休 ( 三 ) 根 据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县 ( 处 ) 级 女 干 部 退 ( 离 ) 休 年 龄 问 题 的 通 知 ( 闽 委 组 1994 通 字 028 号 ) 规 定 : 党 政 机 关 群 众 团 体 的 县 ( 处 ) 级 女 干 部, 凡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本 人 自 愿 的, 可 到 60 周 岁 退 休 的, 因 身 体 健 康 状 态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或 本 人 不 愿 意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仍 按 国 发 号 文 件 执 行 ( 四 ) 根 据 中 共 莆 田 市 委 组 织 部 莆 田 市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全 市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第 二 轮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的 通 知 ( 莆 人 综 号 ) 精 神, 以 工 勤 人 员 身 份 聘 用 到 管 理 或 专 技 岗 位 的 女 性 人 员, 退 休 年 龄 可 以 延 长 至 55 周 岁 二 延 退 及 办 理 程 序 ( 一 ) 已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教 授,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延 长 到 63 周 岁 退 休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继 续 延 退 者,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 二 ) 根 据 国 务 院 发 布 < 关 于 高 级 专 家 离 休 退 休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 ( 国 发 号 ) 精 神,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主 要 是 指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已 承 担 的 重 要 工 作 ( 如 重 点 攻 关 科 研 项 目 ) 等 任 务 尚 未 完 成, 退 休 后 对 工 作

38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8 带 来 较 大 影 响 的 ; 特 殊 专 业 和 新 学 科, 重 点 学 科 急 需 的 ; 技 术 力 量 薄 弱 的 单 位 确 系 工 作 需 要 的 ; 在 业 务 上 起 把 关 作 用 或 在 学 科 中 起 带 头 作 用, 退 休 后 尚 无 人 接 替 的 ( 三 ) 为 使 批 准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同 志 能 集 中 精 力 继 续 从 事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延 长 期 内, 一 般 不 聘 任 其 担 任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 四 ) 延 长 期 每 次 只 批 准 一 年, 如 需 要 继 续 延 长, 须 再 次 报 批 ( 五 ) 延 长 退 休 需 要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1. 本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2. 所 在 学 院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同 意 其 申 请 后 签 署 意 见 并 上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 3. 人 事 处 审 核 后, 经 分 管 人 事 的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市 公 务 员 局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三 返 聘 及 办 理 程 序 ( 一 ) 副 高 级 及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和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后 勤 人 员 退 休 后 原 则 上 不 予 返 聘 ( 二 ) 已 达 退 休 年 龄 的 教 授 需 要 返 聘 的,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同 意 后 向 人 事 处 提 出 申 请, 人 事 处 同 意 后 方 可 返 聘, 返 聘 手 续 逐 年 办 理 ( 三 ) 返 聘 人 员 返 聘 期 间 的 工 资 及 工 资 性 补 贴, 一 般 按 在 职 时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差, 逐 月 随 退 休 金 发 给, 岗 位 津 贴 按 在 职 时 同 等 标 准 执 行 四 其 他 ( 一 ) 教 职 工 退 休 年 龄 以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个 人 档 案 相 一 致 为 原 则 凡 本 人 身 份 证 同 个 人 档 案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不 一 致 的, 应 由 校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会 同 保 卫 处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事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干 部 退 ( 离 ) 休 等 手 续 时 认 定 出 生 日 期 问 题 的 通 知 ( 组 通 字 号 )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查 证 核 实, 并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户 口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经 核 实 后 的 出 生 日 期, 可 作 为 退 休 年 龄 和 户 口 登 记 的 依 据 对 无 法 查 实 的, 以 教 职 工 档 案 中 最 早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依 据

39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39 ( 二 ) 在 学 期 放 假 前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教 师 也 应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若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不 便 交 接 的 可 由 所 在 单 位 向 人 事 处 申 请 返 聘 至 学 期 结 束 ( 三 ) 凡 当 年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教 职 工, 不 需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或 征 得 本 人 同 意, 均 应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四 ) 由 人 事 处 提 前 一 个 月 将 退 休 人 员 名 单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处 级 干 部 退 休 由 组 织 部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后 通 知 人 事 处 办 理 有 关 退 休 手 续 ( 五 ) 所 有 延 聘 人 员 的 高 级 岗 位 均 由 学 校 统 筹 解 决 ( 六 ) 属 本 办 法 以 外 的 非 正 常 情 况 退 休, 按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五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40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0 莆 田 学 院 办 公 室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印 发

41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1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本 校 各 单 位 : 莆 院 人 [2005]6 号 现 将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的 暂 行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的 暂 行 规 定 二 00 五 年 七 月 十 日 主 题 词 : 人 事 聘 请 教 授 暂 行 规 定 通 知 校 内 发 送 : 校 领 导, 存 档

42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2 附 件 :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的 暂 行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活 跃 校 园 学 术 文 化 氛 围, 扩 大 对 外 交 流 和 多 渠 道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经 研 究 决 定, 特 制 定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和 客 座 教 授 的 暂 行 规 定 一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的 有 关 规 定 : 学 校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是 一 项 严 肃 认 真 的 工 作,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聘 请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认 真 做 好 推 荐 工 作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教 育 部 教 人 [2003]1 号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进 一 步 做 好 名 誉 教 授 聘 请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执 行, 由 人 事 处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二 聘 请 客 座 教 授 的 有 关 规 定 : ( 一 ) 客 座 教 授 资 格 条 件 在 某 一 领 域 取 得 较 大 成 就, 在 社 会 上 享 有 较 高 声 望 并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有 特 殊 影 响 或 特 殊 贡 献 ; ( 二 ) 客 座 教 授 的 职 责 每 年 至 少 举 办 二 次 专 题 讲 座 和 学 术 报 告 ; 承 担 适 量 专 业 对 口 学 科 的 教 学 任 务 ; 带 领 和 指 导 中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 对 自 己 熟 悉 的 新 开 专 业 课 程 教 学 进 行 指 导 和 师 资 培 训 ( 三 ) 津 贴 待 遇 专 题 讨 论 或 学 术 报 告 会 的 酬 金, 参 照 兄 弟 院 校 标 准 ; 承 担 某 门 课 程 的 授 课 任 务, 其 课 时 酬 金 适 当 高 于 外 聘 一 般 教 师 的 课 时 酬 金 ; 带 领 和 指 导 中 青 年 教 师 完 成 一 项 科 研 课 题 或 一 篇 科 研 论 文, 按 课 题 立 项 级 别 或

43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3 论 文 发 表 刊 物 级 别 给 予 相 应 酬 金 ; 完 成 新 开 设 的 专 业 课 程 的 教 学 指 导 和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按 工 作 量 的 效 果 给 予 报 酬 ( 四 ) 聘 请 程 序 根 据 学 校 聘 请 客 座 教 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由 各 单 位 推 荐 人 选, 校 人 事 处 审 核 并 征 得 拟 聘 人 员 意 见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确 定 三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 莆 田 学 院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登 记 表

44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4 莆 田 学 院 聘 请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登 记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填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毕 业 时 间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时 间 专 业 方 向 荣 获 的 学 术 称 号 身 份 证 号 码 本 人 所 属 单 位 证 件 名 称 联 系 电 话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高 起 止 时 间 高 校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校 教 学 经 历 主 要 科 研 成 果 学 校 审 批 意 见 单 位 公 章 :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45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5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教 职 工 请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院 人 号 本 校 各 单 位 :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莆 田 学 院 2015 年 5 月 15 日

46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6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劳 动 纪 律,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等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切 实 维 护 单 位 和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和 福 建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在 编 全 体 教 职 工 第 二 章 请 假 类 别 及 期 限 第 三 条 探 亲 假 1. 已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配 偶 的, 每 年 给 一 方 一 次 探 亲 假 30 天 ; 2. 未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每 年 一 次 给 假 20 天 ; 3. 已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 不 包 括 岳 父 母 公 婆 ), 每 四 年 一 次, 假 期 20 天 以 上 天 数 不 包 括 路 途 时 间, 但 包 括 假 期 内 的 公 休 日 和 法 定 假 日 探 亲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期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人 员 见 习 期 满 转 正 后 方 能 享 受 探 亲 假 出 境 出 国 探 亲 者 另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条 婚 假 教 职 工 结 婚 享 受 3 天 婚 假 女 性 年 满 23 周 岁 男 性 年 满 25 周 岁 的 初 婚 者, 给 予 婚 假 15 天 ( 含 双 休 日 ) 在 外 地 结 婚 ( 不 含 旅 行 结 婚 ) 的, 路 程 假 另 加 第 五 条 丧 假 教 职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 死 亡, 给 予 3 天 假 期 到 外 地 奔 丧 的, 路 程 假 另 加 第 六 条 产 假 1. 女 职 工 产 假 为 90 天, 难 产 的 增 加 假 期 15 天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一 个 婴 儿,

47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7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晚 婚 晚 育 的 第 一 胎 产 假 6 个 月 ( 正 值 寒 暑 假 期 间 的 请 假 一 般 不 顺 延 ) 夫 妻 双 方 为 本 校 双 职 工 的, 可 给 男 方 一 周 的 照 顾 假 2. 女 职 工 怀 孕 流 产 的 假 期 按 医 院 开 出 的 休 假 证 明 规 定 时 间 享 受 第 七 条 产 前 假 和 哺 乳 假 1.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请 产 前 假 15 天 2. 女 职 工 哺 育 婴 儿 期 间, 确 有 实 际 困 难, 可 请 哺 乳 假 至 婴 儿 一 周 岁 止 第 八 条 计 划 生 育 假 1. 人 工 流 产 : 怀 孕 未 满 4 个 月 的 休 假 15 天, 怀 孕 满 4 个 月 的 休 假 42 天 ; 2. 人 工 流 产 同 时 放 置 宫 内 节 育 器, 休 假 17 天 ; 3. 人 工 流 产 同 时 结 扎 输 卵 管, 休 假 35 天 ; 4. 中 期 引 产, 休 假 30 天 ; 5. 中 期 引 产 同 时 结 扎 输 卵 管, 休 假 52 天 ; 6. 女 性 输 卵 管 结 扎 ( 刀 扎 ), 休 假 21 天 ; 7. 男 性 输 精 管 结 扎 ( 刀 扎 ), 休 假 7 天 ; 8. 上 节 育 环 休 假 3 天 第 九 条 病 假 及 工 伤 假 1. 经 诊 断 教 职 工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者 可 请 病 假, 根 据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病 假 证 明 酌 情 给 予 病 假 期 2. 教 职 工 因 公 负 伤, 必 须 治 疗 和 休 养 的, 可 给 予 工 伤 假 ( 须 市 人 事 劳 动 部 门 认 定 ) 第 十 条 事 假 教 职 工 需 要 处 理 私 人 事 务 的, 应 尽 量 按 排 在 双 休 日 及 寒 暑 假 进 行, 占 用 工 作 时 间 处 理 私 人 事 务 的 可 以 请 事 假, 但 全 年 事 假 一 般 控 制 在 8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48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48 第 十 一 条 学 术 假 学 术 假 是 指 教 师 到 国 内 外 著 名 大 学 和 科 研 机 构 进 行 攻 读 学 位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科 研 访 学 或 进 修 学 习 的 假 期 第 三 章 请 销 假 程 序 及 审 批 权 限 第 十 二 条 请 销 假 程 序 1. 请 假 凡 请 假 者, 本 人 须 填 写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销 假 审 批 单, 其 中 请 病 假 产 假 计 划 生 育 假 和 工 伤 假 者, 需 附 交 市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因 公 或 探 亲 等 事 宜 在 外 地 患 病, 必 须 持 有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事 故 急 诊 ) 不 能 预 先 请 假 者 应 在 事 后 立 即 办 理 补 假 手 续 2. 续 假 假 期 已 满,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再 请 假, 应 再 次 申 请,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或 说 明 理 由, 经 批 准 后 方 能 续 假 事 假 续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七 天 ; 病 假 续 假, 按 病 假 证 明 规 定 时 间 计 3. 销 假 请 假 假 期 已 满 或 假 期 未 满 提 前 上 班, 应 在 返 校 后 两 天 内 由 本 单 位 兼 职 考 勤 人 员 电 话 向 人 事 处 劳 资 科 销 假 无 故 拖 延 或 不 办 销 假, 均 按 超 假 论 处 4. 教 职 工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续 假 销 假 手 续, 如 未 经 请 假 准 假 而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或 未 经 批 准 续 假 而 超 假 者, 均 按 旷 工 论 处 第 十 三 条 审 批 权 限 1. 请 假 3 天 以 内 的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 2. 请 探 亲 假 婚 假 丧 假 产 假 产 前 假 计 划 生 育 假 工 伤 假 及 超 过 3 天 不 超 过 5 天 的 病 事 假,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负 责 人 审 批 ;

49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请 哺 乳 假 及 超 过 5 天 的 病 事 假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人 事 处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分 管 ( 联 系 ) 校 领 导 审 批 ; 4. 请 学 术 假 按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国 内 进 修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和 莆 田 学 院 教 师 出 国 留 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文 件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 5. 副 处 以 上 行 政 和 党 务 管 理 负 责 人 请 假, 按 中 共 莆 田 学 院 委 员 会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请 销 假 规 定 的 通 知 ( 莆 院 党 综 号 ) 执 行 以 上 点 请 假 属 于 教 学 人 员 的 还 须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辅 导 员 报 学 生 处 审 批 经 各 级 负 责 人 和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的 书 面 请 假 条, 须 交 由 各 单 位 指 定 的 兼 职 考 勤 人 员 保 存 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第 四 章 请 假 期 间 待 遇 第 十 四 条 享 受 探 亲 假 婚 假 丧 假 产 假 计 划 生 育 假 及 工 伤 假 的 教 职 工, 在 假 期 内 其 工 资 照 发 探 亲 假 的 按 规 定 享 受 往 返 路 费 报 销 待 遇 即 : 探 望 配 偶 和 未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往 返 路 费 按 火 车 卧 铺 全 额 报 销, 已 婚 探 望 父 母 的 往 返 路 费, 在 本 人 月 基 本 工 资 30% 以 内 的, 由 本 人 自 理, 超 过 部 分 由 学 校 报 销 第 十 五 条 产 前 假 及 哺 乳 假 期 间 只 发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的 70% 及 生 活 补 贴 第 十 六 条 病 假 期 间 生 活 待 遇 如 下 : 1. 一 年 内 病 假 累 计 在 两 个 月 以 内 的, 基 本 工 资 基 础 绩 效 照 发 2. 病 假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从 第 三 个 月 起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发 给 病 假 期 间 工 资 : 工 作 年 限 不 满 十 年 的, 发 给 本 人 基 本 月 工 作 的 90%; 工 作 年 限 满 十 年 的, 工 资 照 发 3. 病 假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从 第 七 个 月 起 按 下 列 标 准 发 给 病 假 期 间 工 资 : 工 作 年 限 不 满 十 年 的, 发 给 本 人 基 本 月 工 资 的 70%; 工 作 满 十 年 和 十 年 以 上 的, 发 给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的 80%

50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0 第 十 七 条 教 职 工 请 事 假 全 年 累 计 在 8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的, 工 作 照 发 全 年 累 计 事 假 超 过 8 个 工 作 日 的, 从 第 9 个 工 作 日 起 其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按 日 减 发 其 日 减 发 计 算 方 式 为 : 每 月 列 入 工 资 基 金 管 理 的 扣 除 改 革 性 补 贴 外 的 应 发 工 资 总 额 除 以 22 天 除 符 合 出 境 出 国 探 亲 规 定 外, 请 事 假 出 境 出 国 的, 从 出 境 之 日 起 停 发 全 部 工 资 第 十 八 条 学 术 假 期 间 待 遇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请 假 期 间 绩 效 工 资 的 发 放 按 照 莆 田 学 院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章 旷 工 及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凡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均 视 为 旷 工 : 1. 凡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擅 自 不 上 班 或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者, 以 及 请 假 逾 期 不 上 班 又 未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准 者 ; 2. 借 调 期 满 未 办 续 借 调 手 续 逾 期 不 上 班 者 ; 3. 公 派 出 国 学 习 或 自 费 出 国 学 习 探 亲 期 满 逾 期 不 归 或 续 假 未 准 者 ; 4. 国 内 在 职 定 向 或 进 修 学 习 期 满 逾 期 不 归, 而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 5. 不 服 从 组 织 调 动 和 工 作 分 配, 未 按 期 到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班 者 ; 6.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上 班, 找 人 替 班 代 课 者 ; 7. 迟 到 早 退 超 出 三 十 分 钟 以 上 的, 累 计 六 次 按 一 次 旷 工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旷 工 的 处 理 1.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经 常 旷 工 人 员, 经 批 评 教 育 不 改,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连 续 旷 工 时 间 超 过 7 天 或 者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时 间 超 过 15 天 的, 年 终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等 次

51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的, 学 校 单 方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和 人 事 关 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未 涉 及 或 与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学 校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莆 田 学 关 于 教 职 工 请 假 考 勤 制 度 的 暂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销 假 审 批 单

52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2 莆 田 学 院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15 日 印 发 附 件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请 销 假 审 批 单 姓 名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职 务 职 称 请 假 类 别 事 假 病 假 产 假 婚 假 其 它 请 事 请 期 假 由 假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3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3 所 在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或 学 生 处 意 见 年 月 日 人 事 处 意 见 年 月 日 校 领 导 意 见 年 月 日 销 假 时 间 从 年 月 日 开 始 上 班 注 :1 请 假 经 领 导 审 批 后, 将 审 批 单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部 门 及 个 人 各 存 1 份 复 印 件 2 教 学 人 员 需 教 务 处 审 批, 辅 导 员 需 学 生 处 审 批

54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4 莆 田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莆 院 人 号 本 校 各 单 位 :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莆 田 学 院 2015 年 7 月 9 日

55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5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有 效 保 护 和 利 用 人 事 档 案, 更 好 地 为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干 部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和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福 建 省 委 组 织 部 的 有 关 干 部 职 工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是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学 校 档 案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人 事 档 案 是 学 校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按 照 党 的 政 策, 在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记 载 个 人 经 历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作 风 业 务 能 力 工 作 表 现 工 作 实 绩 工 资 待 遇 等 内 容 的 文 件 材 料, 是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与 开 发 的 重 要 依 据, 是 反 映 个 人 成 长 历 史 的 凭 证 和 依 据,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人 事 档 案 室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第 三 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必 须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档 案 保 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确 保 人 事 档 案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第 二 章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范 围 第 四 条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统 一 管 理 除 厅 级 干 部 以 外 的 全 校 教 职 工 的 人 事 档 案, 严 禁 个 人 私 自 保 存 档 案 厅 级 干 部 档 案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由 上 级 组 织 部 门 管 理,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建 立 档 案 副 本 第 五 条 教 职 工 辞 职 退 职 自 动 离 职 被 辞 退 ( 解 聘 ) 被 开 除 公 职 后, 未 另 行 就 业 的, 其 档 案 仍 由 学 校 人 事 档 案 室 保 管 ; 已 经 另 行 就 业 的, 其 档 案 转 至 有 关 单 位 的 组 织 人 事 劳 动 部 门 保 管 ; 不 具 备 保 管 条 件 的, 转 人 事 部 门 所 属 的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保 管 第 六 条 教 职 工 出 国 不 归 失 踪 逃 亡 以 后, 其 档 案 由 学 校 人 事 档 案 室 保 管 封 存 第 七 条 教 职 工 死 亡 以 后, 按 照 干 部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转 交 至 学 校 档 案 馆

56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6 保 管 第 八 条 教 职 工 退 ( 离 ) 休 以 后, 档 案 仍 由 人 事 档 案 室 保 管 第 九 条 学 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的 档 案, 由 人 事 处 处 长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第 三 章 人 事 档 案 室 的 管 理 人 员 与 任 务 第 十 条 人 事 档 案 是 学 校 档 案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日 常 事 务 性 工 作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主 要 业 务 工 作 接 受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和 上 级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的 检 查 指 导 第 十 一 条 人 事 档 案 室 的 任 务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关 于 人 事 档 案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制 定 学 校 人 事 档 案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负 责 接 收 鉴 别 整 理 保 管 转 递 提 供 利 用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的 人 事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是 政 治 可 靠 作 风 正 派 责 任 心 强 肯 刻 苦 钻 研 业 务, 不 断 提 高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能 够 做 好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第 四 章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收 集 与 归 档 第 十 三 条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的 内 容 及 其 分 类 : 第 一 类 履 历 材 料 ; 第 二 类 自 传 材 料 ; 第 三 类 鉴 定 考 核 考 察 材 料 ; 第 四 类 学 历 和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材 料 ( 包 括 学 历 学 位 学 绩 培 训 结 业 成 绩 表 和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考 绩 审 批 材 料 ); 第 五 类 政 治 历 史 情 况 的 审 查 材 料 ( 包 括 甄 别 复 查 材 料 和 依 据 材 料, 党 籍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等 问 题 的 审 查 材 料 ); 第 六 类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共 青 团 及 民 主 党 派 的 材 料 ; 第 七 类 奖 励 材 料 ( 包 括 科 学 技 术 和 业 务 奖 励 英 雄 模 范 先 进 事 迹 ); 第 八 类 处 分 材 料 ( 包 括 甄 别 复 查 材 料, 免 于 处 分 的 处 理 意 见 );

57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7 第 九 类 录 用 任 免 聘 用 转 业 工 资 待 遇 出 国 退 ( 离 ) 休 退 职 材 料 及 各 种 代 表 会 代 表 登 记 表 等 材 料 ; 第 十 类 其 他 可 供 组 织 上 参 考 的 材 料 第 十 四 条 为 了 使 人 事 档 案 能 够 真 实 地 全 面 地 反 映 教 职 工 个 人 全 貌, 人 事 档 案 室 要 经 常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收 集 全 校 教 职 员 工 的 工 作 调 配 干 部 任 免 职 称 职 务 评 聘 考 察 考 核 培 训 奖 惩 工 资 待 遇 等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反 映 个 人 德 能 勤 绩 的 文 件 材 料, 充 实 档 案 内 容 具 体 收 集 归 档 范 围 及 内 容 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要 积 极 主 动 地 与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形 成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及 时 掌 握 形 成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信 息, 主 动 地 索 要 应 归 档 的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 各 有 关 单 位 在 形 成 正 式 材 料 后 一 个 月 内, 负 责 将 应 归 档 的 材 料 送 交 人 事 档 案 室 归 档 第 十 六 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对 收 集 的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要 认 真 进 行 核 对, 对 缺 少 的 材 料 要 逐 一 进 行 登 记, 及 时 催 要 ; 对 不 符 合 归 档 要 求 的 材 料, 要 及 时 通 知 形 成 档 案 材 料 部 门 补 送 材 料 或 补 办 手 续, 形 成 材 料 的 部 门 要 按 规 定 认 真 办 理 ; 对 不 属 于 归 档 的 材 料 要 及 时 退 回 材 料 形 成 部 门 第 十 七 条 归 档 材 料 必 须 是 办 理 完 毕 的 正 式 材 料, 材 料 必 须 齐 全 完 整 真 实 文 字 清 楚 对 象 明 确 手 续 完 备, 有 承 办 单 位 的 签 章 或 个 人 署 名, 有 形 成 材 料 的 日 期 ; 需 经 组 织 审 查 盖 章 或 本 人 签 字 的, 盖 章 签 字 后 方 能 归 入 档 案 ; 规 定 要 同 本 人 见 面 的 材 料, 一 般 应 有 本 人 的 签 名 第 十 八 条 残 缺 不 全 头 尾 不 清 不 符 合 归 档 要 求 的 材 料, 不 能 归 入 档 案, 不 属 于 归 档 范 围 的 材 料 不 得 擅 自 归 档 第 十 九 条 对 伪 造 档 案 材 料, 涂 改 档 案 内 容 的, 一 经 发 现 要 予 以 清 除, 并 对 当 事 人 严 肃 查 处 第 二 十 条 对 于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中 缺 少 的 材 料 要 逐 份 进 行 登 记, 并 积 极 收 集 补 充 归 档, 保 证 档 案 内 容 的 完 整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立 收 集 零 星 材 料 登 记 册 登 记 制 度, 凡 送 交 归 档 材 料 须 进 行 登 记, 由 交 件 人 和 收 件 人 签 名, 以 便 查 对

58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8 第 二 十 二 条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应 统 一 使 用 A4 纸, 材 料 左 边 应 留 出 厘 米 的 装 订 边,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铅 笔 或 红 色 及 纯 蓝 色 墨 水 和 复 写 纸 书 写, 不 得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签 名 第 二 十 三 条 档 案 卷 皮 目 录 和 档 案 袋 的 样 式 规 格 按 标 准 制 作, 干 部 档 案 的 整 理 立 卷 严 格 按 照 中 央 组 织 部 下 发 的 干 部 档 案 整 理 工 作 细 则 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零 星 档 案 材 料 每 两 年 装 订 入 卷 一 次 第 五 章 人 事 档 案 的 保 管 与 保 密 第 二 十 四 条 要 建 立 坚 固 的 符 合 六 防 ( 防 火 防 潮 防 盗 防 蛀 防 尘 防 高 温 ) 标 准 的 专 用 档 案 库 房, 做 到 库 房 阅 档 办 公 三 室 分 开, 并 配 置 铁 质 的 档 案 箱 柜 档 案 库 房 内 的 空 调 去 湿 灭 火 等 各 项 设 施 要 齐 全 档 案 库 房 和 阅 档 室 内 要 保 持 清 洁 卫 生, 严 禁 吸 烟 和 放 置 易 燃 易 爆 等 防 碍 档 案 安 全 的 物 品 第 二 十 五 条 人 事 档 案 室 对 收 集 的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按 规 定 进 行 整 理, 并 做 好 分 类 编 号 排 架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人 事 档 案 应 建 立 登 记 和 统 计 制 度, 建 立 各 类 档 案 名 册 每 半 年 对 收 集 归 档 转 出 的 档 案 材 料 以 及 提 供 利 用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统 计, 形 成 报 表, 做 到 档 号 与 档 案 名 册 编 号 一 致,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第 二 十 七 条 销 毁 剔 除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时, 应 予 以 登 记, 填 写 销 毁 材 料 的 名 称 原 因 和 时 间 等, 经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销 毁 销 毁 时 应 到 指 定 地 点 并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监 销 第 二 十 八 条 应 做 好 档 案 管 理 的 各 项 基 础 工 作, 编 制 检 索 工 具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数 据 库 的 维 护 工 作 应 及 时, 人 员 信 息 录 入 应 确 保 完 整 准 确 真 实 并 进 行 阶 段 性 数 据 备 份 第 二 十 九 条 非 人 事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进 入 档 案 库 房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档 案 库 房 内 阅 档 或 办 公 第 三 十 条 档 案 管 理 数 据 库 必 须 使 用 专 用 电 脑, 不 得 与 校 园 网 及 互 联 网 相 连

59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59 涉 密 的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不 得 与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之 间 交 叉 使 用, 不 得 携 带 外 出 第 三 十 一 条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提 供 复 制 人 员 信 息,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查 看 人 员 信 息 贮 有 人 员 信 息 的 存 储 介 质 应 由 专 职 人 员 保 管 第 三 十 二 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不 准 向 无 关 人 员 以 任 何 形 式 及 工 具 谈 论 有 关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内 容, 不 准 携 带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或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参 观 游 览 探 亲 访 友 或 出 入 公 共 场 所, 也 不 准 将 教 职 工 档 案 带 回 家 ; 严 禁 任 何 人 私 自 保 管 他 人 档 案 ; 人 事 档 案 干 部 不 得 保 管 本 人 和 亲 属 的 档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伪 造 涂 改 销 毁 档 案 材 料 和 利 用 档 案 材 料 营 私 舞 弊 等 违 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秘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干 部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的, 应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第 六 章 人 事 档 案 的 查 阅 与 借 阅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主 要 是 提 供 党 委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在 办 理 教 职 工 的 考 察 任 免 调 动 政 审 组 织 处 理 确 定 入 伍 时 间 入 党 出 国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等 工 作 时 使 用, 其 他 一 般 不 予 查 阅 第 三 十 五 条 校 内 单 位 因 工 作 需 要 查 阅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必 须 填 写 查 阅 人 事 档 案 审 批 表, 由 查 阅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查 阅 副 处 级 干 部 及 其 以 上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须 经 组 织 部 领 导 批 准, 指 派 党 员 干 部 查 阅 查 阅 其 他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须 经 人 事 处 领 导 批 准, 指 派 党 员 干 部 查 阅 第 三 十 六 条 校 外 单 位 因 工 作 需 要, 查 阅 我 校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的, 须 持 有 县 处 级 以 上 单 位 的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的 介 绍 信, 并 填 写 查 阅 人 事 档 案 审 批 表, 经 组 织 部 或 人 事 处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查 阅 第 三 十 七 条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查 阅 本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的 人 事 档 案, 如 个 人 因 入 学 深 造 进 修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确 需 某 方 面 的 材 料, 须 经 人 事 处 领 导 批 准, 由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代 为 办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人 事 档 案 一 般 不 予 外 借,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须 借 出 使 用 的, 应 填 写 借

60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60 阅 人 事 档 案 审 批 表, 按 上 述 审 批 权 限 由 组 织 部 或 人 事 处 领 导 批 准 后 予 以 借 出, 借 阅 档 案 必 须 在 批 准 的 期 限 内 归 还 ( 一 般 不 超 过 半 个 月 ) 第 三 十 九 条 查 ( 借 ) 阅 档 案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和 阅 档 规 定, 严 禁 涂 改 圈 划 抽 取 增 添 撤 换 档 案 材 料, 不 得 泄 露 或 擅 自 向 外 散 布 档 案 内 容, 违 反 者 应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直 到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十 条 查 阅 借 阅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拍 摄 复 制 档 案 内 容 因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通 过 档 案 取 得 有 关 证 明 或 证 据 材 料 的, 必 须 请 示 主 管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工 作 领 导 批 准 后 才 能 复 制 拍 摄, 并 由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予 以 办 理 第 七 章 人 事 档 案 的 调 档 与 转 递 第 四 十 一 条 教 职 工 调 往 校 外 单 位 工 作, 在 接 到 调 档 函 后 一 个 星 期 内 将 其 档 案 转 给 新 的 主 管 单 位 第 四 十 二 条 人 事 档 案 应 通 过 机 要 交 通 转 递 或 派 专 人 送 取, 严 禁 邮 寄 或 交 教 职 工 本 人 自 带 第 四 十 三 条 转 出 的 档 案 必 须 完 整 齐 全,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认 真 的 整 理 装 订, 不 得 扣 留 材 料 或 分 批 转 出 第 四 十 四 条 转 递 档 案 必 须 按 统 一 规 定 的 干 部 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 的 项 目 详 细 登 记, 严 密 包 封 第 四 十 五 条 收 到 转 递 来 的 档 案, 经 检 查 核 对 无 误 后, 在 收 到 档 案 7 天 内 将 回 执 寄 回 发 档 单 位 第 四 十 六 条 转 出 的 档 案 逾 期 一 个 月 未 收 到 回 执 的, 应 发 函 或 打 电 话 催 要, 收 到 回 执 后 要 将 回 执 粘 贴 在 转 递 通 知 单 存 根 上 备 查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61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61 ( 人 事 号 ) 同 时 废 止 莆 田 学 院 办 公 室 2015 年 7 月 9 日 印 发

62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62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莆 院 人 [2005]9 号 本 校 各 单 位 : 现 将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规 定 二 00 五 年 九 月 八 日 主 题 词 : 人 事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决 定 通 知 校 内 发 送 : 校 领 导, 存 档

63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63 附 件 : 莆 田 学 院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规 定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全 校 教 职 工 的 考 核 工 作, 正 确 评 价 教 职 工 的 德 才 表 现 和 工 作 实 绩, 根 据 学 校 几 年 来 的 考 核 工 作 情 况 和 省 市 人 事 部 门 有 关 考 核 工 作 的 文 件 精 神, 现 将 我 校 教 职 工 的 年 度 考 核 规 定 修 订 如 下 一 考 核 的 原 则 考 核 要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民 主 公 开 注 重 实 绩 的 原 则 要 能 正 确 评 价 教 职 工 的 德 才 表 现 和 工 作 实 绩, 以 激 励 督 促 教 职 工 提 高 政 治 和 业 务 素 质,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二 考 核 范 围 全 校 在 职 教 职 员 工 三 考 核 的 内 容 考 核 的 内 容 包 括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个 方 面,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即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完 成 学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的 情 况 德 : 主 要 考 核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和 职 业 道 德 的 情 况 ; 能 : 主 要 考 核 业 务 技 术 水 平 管 理 能 力 的 运 用 发 挥 和 业 务 技 术 提 高 以 及 知 识 更 新 的 情 况 ; 勤 : 主 要 考 核 工 作 态 度, 勤 奋 敬 业 精 神 和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的 情 况 ; 绩 : 主 要 考 核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效 率 取 得 成 果 的 水 平 以 及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廉 : 主 要 考 核 廉 洁 自 律, 拒 腐 防 变 的 情 况 教 职 工 的 考 核 根 据 教 书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政 治 思 想 职 业 道 德 等 基 本 情 况, 结 合 各 类 人 员 的 特 点, 确 定 相 应 的 考 核 重 点 ⒈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重 点 是 : 政 策 水 平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作 风 协 作 精 神 工 作 实 绩 和 廉 洁 自 律 等 情 况 ⒉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的 考 核 重 点 是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实 际 承 担 及 完 成 岗 位 任 务 在 教 学 科 研 中 的 成 果 或 成 效 等 情 况

64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64 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考 核 重 点 是 : 服 务 于 教 学 科 研 的 态 度 业 务 技 术 水 平,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⒋ 工 人 考 核 重 点 是 : 服 务 态 度 操 作 技 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数 量 工 作 质 量 和 完 成 任 务 等 情 况 对 兼 任 多 种 职 务 的 人 员, 应 考 核 其 履 行 主 要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并 兼 顾 其 承 担 的 其 他 工 作 四 考 核 等 级 比 例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优 秀 等 级 的 人 数 最 多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参 加 考 核 总 人 数 的 12%, 考 核 优 秀 人 数 控 制 指 标 采 用 小 数 点 后 第 一 位 四 舍 五 入 的 办 法 计 算 五 考 核 的 基 本 标 准 ⒈ 优 秀 : 积 极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模 范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有 较 强 的 业 务 能 力, 出 色 地 完 成 和 超 额 完 成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在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和 服 务 等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成 绩 显 著 ⒉ 称 职 : 能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自 觉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较 好 地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聘 任 工 作 任 务 ⒊ 基 本 称 职 : 能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能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基 本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⒋ 不 称 职 :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较 低, 组 织 纪 律 性 差, 难 以 适 应 工 作 要 求, 或 工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差, 不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在 工 作 中 造 成 严 重 失 误 或 责 任 事 故 此 外,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原 则 上 应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 ⑴ 本 学 年 内 连 续 旷 工 7 天 或 累 计 达 15 天 以 上 的 ; ⑵ 本 学 年 内 因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等 受 通 报 批 评 的 教 职 工 ; ⑶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量 达 不 到 要 求, 又 拒 不 接 受 安 排 其 他 工 作 的 ; ⑷ 违 反 纪 律,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的 ; ⑸ 本 学 年 受 到 行 政 党 ( 团 ) 内 纪 律 处 分 的 对 德 能 勤 绩 廉 表 现 较 差, 在 学 年 度 考 核 中 难 以 确 定 等 级 的 人 员 可 予 以 告 诫, 期 限 为 三 至 六 个 月 告 诫 期 满 有 明 显 改 进 的, 可 定 为 称 职, 仍 表 现 不 好

65 莆 田 学 院 人 事 工 作 文 件 汇 编 65 的, 定 为 不 称 职 前 一 学 年 被 告 诫 的 人 员, 在 后 一 学 年 仍 表 现 不 好 的, 不 再 给 予 告 诫 期, 即 定 为 不 称 职 各 类 人 员 的 考 核, 按 照 上 述 基 本 标 准 以 各 自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学 年 度 聘 任 工 作 任 务 为 依 据, 分 类 考 核 其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和 履 行 工 作 任 务 的 情 况, 确 保 考 核 结 果 的 准 确 有 效 六 考 核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⒈ 考 核 的 方 法 : 实 行 领 导 与 群 众 相 结 合, 平 时 与 定 期 相 结 合,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⒉ 考 核 的 程 序 : 1 个 人 对 本 学 年 度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及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总 结, 自 我 评 价, 并 填 写 考 核 表 2 在 工 作 单 位 进 行 述 职 互 评 3 单 位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被 考 核 者 履 行 职 责 和 完 成 学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情 况, 结 合 平 时 考 察 和 群 众 评 议 情 况, 提 出 考 核 意 见, 确 定 等 级 4 学 校 考 核 领 导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各 单 位 考 核 情 况, 审 定 教 职 工 的 考 核 等 级,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各 单 位, 由 各 单 位 予 以 公 布 5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教 职 工, 可 以 在 接 到 考 核 结 果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校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申 请 复 核,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复 核 后 提 出 意 见, 由 所 在 单 位 通 知 本 人 6 考 核 工 作 结 束 后, 考 核 材 料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考 核 结 果 不 能 更 改 七 对 下 列 几 种 人 员 的 考 核 规 定 如 下 ⒈ 本 学 年 度 新 调 入 的 人 员, 由 其 现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并 确 定 等 级, 其 调 入 前 的 有 关 工 作 情 况, 由 调 出 单 位 提 供 或 结 合 查 档 进 行 ⒉ 挂 职 锻 炼 的 人 员, 由 所 在 挂 职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考 核, 并 提 出 考 核 等 级 意 见, 原 单 位 综 合 有 关 情 况 确 定 考 核 等 级 挂 职 锻 炼 时 间 不 足 半 年 的, 由 原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并 确 定 考 核 等 级 ⒊ 轮 岗 晋 职 降 职 的 人 员, 时 间 不 足 一 学 期 的, 由 现 单 位 结 合 原 职 务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⒋ 单 位 派 出 学 习 培 训 的 人 员, 时 间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培 训 单 位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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