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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五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J D 課 程 報 告 附 件 4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J D 課 程 報 告 附 件 5 : 香 港 大 學 法 學 士 課 程 及 JD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附 件 6 : 學 年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主 要 統 計 數 字 附 件 7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英 語 能 力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附 件 8 : 香 港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成 員... 59

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週 年 報 告 ( 年 1 月 1 日 至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報 告 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 常 委 會 ) 第 10 份 週 年 報 告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 第 159 章 ) 第 74A 條 就 成 立 常 委 會 及 其 職 能 訂 定 條 文, 詳 見 附 件 1 會 議 1. 常 委 會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報 告 期 ( 報 告 期 ) 內, 共 開 會 4 次 常 委 會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2 常 委 會 處 理 的 重 要 事 項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全 面 研 究 2. 常 委 會 委 任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胡 國 興 澳 洲 墨 爾 本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J u l i a n W e b b 教 授, 以 及 劍 橋 大 學 A r t h u r G o o d h a r t 客 座 教 授 T o n y S m i t h 教 授 ( 合 稱 顧 問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進 行 全 面 研 究 3. 有 關 研 究 的 職 權 範 圍 如 下 : ( a ) 嚴 謹 檢 討 香 港 現 時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制 度, 包 括 優 點 及 缺 點 ; ( b ) 就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制 度 需 具 備 什 麽 要 素, 才 可 具 備 最 佳 條 件 應 付 法 律 執 業 的 挑 戰 和 香 港 社 會 需 要, 提 供 意 見 ; ( c ) 因 應 上 文 第 ( a ) 及 ( b ) 項 所 得 結 果 提 出 建 議, 包 括 就 改 善 現 有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制 度 或 引 入 替 代 模 式 提 出 建 議, 以 確 保 經 改 善 或 替 代 的 制 度 具 備 最 佳 條 件 應 付 有 關 挑 戰 和 需 要 ; 1

4 ( d ) 探 討 3 間 大 學 開 辦 的 各 個 法 律 課 程 的 現 行 課 程 設 計, 並 就 這 些 課 程 設 計 提 出 建 議, 以 確 保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的 人 士 具 備 最 佳 條 件 應 付 有 關 挑 戰 和 需 要 ; ( e ) 就 設 立 機 制 衡 量 香 港 法 律 教 育 和 培 訓 質 素 和 水 準 的 可 行 性 提 供 意 見, 從 而 確 保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的 人 士 得 到 最 佳 的 法 律 培 訓 以 維 持 或 改 善 專 業 水 準 ; (f) 考 慮 現 時 實 習 律 師 和 實 習 大 律 師 取 得 資 格 前 的 在 職 培 訓 安 排, 並 就 是 否 需 要 改 善 這 些 在 職 培 訓 和 應 採 取 的 方 式 提 供 意 見 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撥 出 港 幣 150 萬 元 資 助 該 項 研 究, 由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常 委 會 所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成 立 的 公 司 S C L E T L t d. 負 責 持 有 及 支 付 該 項 研 究 的 開 支 5. 常 委 會 成 立 了 工 作 小 組, 以 監 督 及 向 常 委 會 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匯 報 該 項 研 究 的 進 度 6. 不 同 持 份 者 出 席 了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以 討 論 該 項 研 究 常 委 會 向 該 委 員 會 提 交 一 份 關 於 該 項 研 究 進 度 的 報 告 書, 供 委 員 審 議 7. 顧 問 發 出 一 份 諮 詢 文 件 及 意 向 書, 徵 詢 各 持 份 者 及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諮 詢 文 件 及 意 向 書 已 發 給 持 份 者 及 上 載 在 常 委 會 網 站 8. 此 外, 各 持 份 者 獲 邀 與 顧 問 會 面 顧 問 根 據 該 項 邀 請 的 回 應, 與 主 要 持 份 者 進 行 了 11 次 會 面 9. 在 香 港 律 師 會 ( 律 師 會 ) 發 出 新 聞 稿, 表 示 實 行 統 一 執 業 試 後, 顧 問 再 度 邀 請 各 持 份 者 就 律 師 會 的 新 聞 稿 作 出 申 述 10. 顧 問 現 正 研 究 會 面 的 謄 本 諮 詢 文 件 的 回 應, 以 及 持 份 者 就 律 師 會 新 聞 稿 所 作 的 申 述 2

5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11. 常 委 會 繼 續 監 察 以 下 法 律 教 育 課 程.. ( a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城 大 )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有 關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3 ; ( b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中 大 )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有 關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4 ; ( c ) 香 港 大 學 ( 港 大 )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有 關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所 法 律 學 院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主 要 統 計 數 字 表 列 於 附 件 6 英 語 能 力 13. 常 委 會 接 納 英 語 能 力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並 在 學 年 沿 用 下 列 有 關 英 語 水 平 規 定 的 政 策 : ( a ) 規 定 所 有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無 論 他 們 來 自 何 處, 均 須 遞 交 I E L T S 的 成 績 ; ( b )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須 在 I E L T S 中 整 體 上 達 到 7 分 的 指 定 / 決 定 性 水 平 ; ( c ) 應 准 許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可 在 報 讀 課 程 後 才 遞 交 I E L T S 成 績, 但 不 得 遲 於 開 辦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院 校 共 同 協 定 的 日 期 ; ( d ) 開 辦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院 校 除 非 於 指 定 期 限 前 收 到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I E L T S 成 績, 否 則 不 得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最 後 錄 取 機 會 ; ( e ) 在 指 定 期 限 前 未 有 遞 交 I E L T S 成 績 的 申 請 人, 一 概 不 應 獲 錄 取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 3

6 (f) 就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而 言,I E L T S 成 績 的 有 效 期 為 3 年, 因 此,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I E L T S 成 績, 必 須 為 報 讀 課 程 截 止 日 期 前 3 年 內 於 I E L T S 測 試 中 取 得 的 成 績 1 4.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7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15.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於 報 告 期 內 共 開 會 4 次, 以 監 察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的 籌 辦 工 作, 包 括.. ( a ) 審 核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的 豁 免 申 請 ; ( b ) 覆 核 考 試 成 績 及 考 試 不 當 事 件, 以 及 評 審 評 卷 人 給 予 的 分 數 ; ( c ) 檢 討 考 試 範 圍 綱 要 及 閱 讀 清 單 ; ( d ) 委 任 評 卷 人 和 核 卷 人 ; ( e ) 考 慮 申 請 人 的 查 詢 ; (f) 委 任 主 考 ; ( g ) 考 慮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及 主 席 人 選 ; ( h ) 修 訂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資 料 套 ; ( i ) 檢 討 有 關 參 與 海 外 大 學 交 流 計 劃 的 本 地 法 律 系 學 生 豁 免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申 請 的 批 核 程 序 ; ( j ) 檢 討 申 請 人 報 考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需 付 的 費 用, 以 及 檢 討 評 卷 人 和 主 考 的 費 用 16. 在 報 告 期 內 共 有 兩 次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分 別 於 2015 年 1 月 及 6 月 舉 行 4

7 年 1 月 及 6 月 舉 行 的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分 別 有 名 及 721 名 考 生 參 加, 應 考 8 個 指 定 的 不 同 必 修 科 目 ; 在 2014 年 1 月 及 6 月 舉 行 的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則 分 別 有 801 名 及 名 考 生 應 考 18. 就 考 試 科 目 的 平 均 及 格 率 而 言, 2015 年 1 月 的 考 試 為 63.1% ( 年 1 月 的 考 試 為 73.64%), 而 2015 年 6 月 的 考 試 為 66.99% ( 年 6 月 的 考 試 為 71.77%) 19. 考 試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8 參 與 海 外 大 學 交 流 計 劃 的 本 地 法 律 系 學 生 20. 常 委 會 就 本 地 法 律 系 學 生 提 出 的 豁 免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申 請, 檢 討 了 處 理 程 序 上 的 改 動 這 些 學 生 擬 在 參 與 海 外 大 學 交 流 計 劃 期 間 修 讀 核 心 科 目 常 委 會 通 過 考 試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允 許 由 城 大 中 大 及 港 大 根 據 考 試 委 員 會 批 准 擁 有 合 資 格 海 外 法 律 學 位 的 申 請 人 豁 免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的 先 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至 於 不 符 有 關 先 例 的 申 請,3 所 法 律 學 院 會 轉 交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整 體 情 況 21.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工 作 的 持 份 者 從 不 同 角 度 提 出 意 見, 而 常 委 會 會 議 提 供 了 有 助 溝 通 的 論 壇, 讓 大 家 能 以 積 極 協 作 的 態 度, 共 同 研 究 大 家 關 注 的 不 同 問 題 5

8 附 件 1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4A.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 1 ) 本 條 現 設 立 一 個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 2 )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如 下 ( a ) 不 斷 檢 討, 評 估 及 評 核 ( i )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的 制 度 及 提 供 情 況 ; ( i i ) 在 不 損 害 第 ( i ) 節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招 收 的 學 術 要 求 及 水 準 ; ( b ) 監 察 由 機 構 ( 但 不 包 括 律 師 會 或 大 律 師 公 會 ) 為 香 港 的 準 法 律 執 業 者 所 提 供 的 職 業 培 訓 ; ( c ) 就 ( a ) 及 ( b ) 段 所 提 述 的 事 項 提 出 建 議 ; 及 ( d ) 收 集 及 傳 播 關 於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的 制 度 的 資 料 ( 3 ) 委 員 會 須 由 下 述 人 士 組 成 ( a ) 17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成 員, 其 中 ( 由 年 第 10 號 第 184 條 修 訂 ) ( i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i i ) 律 政 司 司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iii) 教 育 局 局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由 2007 年 第 130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 ( i v ) 律 師 會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v ) 大 律 師 公 會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6

9 ( v i ) 香 港 大 學 校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校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a)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由 2005 年 第 10 號 第 條 増 補 ) (viii) 公 眾 人 士 2 名 ; 及 ( i x ) 屬 非 牟 利 教 育 機 構 的 自 資 高 等 教 育 聯 盟 從 其 在 香 港 提 供 法 律 進 修 課 程 的 成 員 中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及 ( 由 2014 年 第 18 號 第 條 修 訂 ) ( b ) 1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於 諮 詢 依 據 ( a ) ( i ) 至 ( v i i a ) 及 ( i x ) 段 作 出 提 名 的 人 士 及 機 構 後 委 出 的 主 席 ( 由 2005 年 第 10 號 第 184 條 修 訂 ) ( 4 ) 不 能 出 席 委 員 會 某 一 會 議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依 據 第 ( 3 ) ( a)(viii) 款 委 任 的 成 員 除 外 ), 如 獲 得 主 席 同 意, 可 派 遣 代 替 者 代 其 出 席 該 會 議, 而 就 該 會 議 而 言, 該 代 替 者 須 當 作 為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5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 的 任 期 不 超 過 2 年 ( 6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 可 隨 時 藉 向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其 辭 職 的 書 面 通 知 而 辭 職 ( 7 ) 律 政 司 司 長 可 在 憲 報 刊 登 依 據 本 條 委 任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 的 委 任 通 知 或 終 止 出 任 成 員 的 通 知 ( 8 ) 委 員 會 須 每 年 一 次 向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報 告, 而 其 週 年 報 告 須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 9 ) 委 員 會 可 決 定 其 本 身 的 程 序 7

10 附 件 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主 席.. 成 員.. 陳 兆 愷 法 官, 大 紫 荊 勳 賢 區 慶 祥 法 官 ( 由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林 雲 浩 法 官, J. P. ( 由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黃 慶 康 先 生 (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提 名 ) 劉 家 麒 先 生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高 等 教 育 ) ( 由 2011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8 月 ) 高 怡 慧 女 士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高 等 教 育 ) ( 由 2015 年 8 月 開 始 ) (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名 ) 王 桂 壎 先 生,B. B. S., J. P. ( 由 香 港 律 師 會 提 名 ) 葉 禮 德 先 生,J. P. ( 由 2005 年 8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 ( 由 香 港 律 師 會 提 名 ) 陳 曉 峰 先 生 ( 由 2016 年 2 月 開 始 ) ( 由 香 港 律 師 會 提 名 ) 陳 景 生 資 深 大 律 師,J. P. ( 由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提 名 ) 殷 志 明 先 生 ( 由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提 名 )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何 耀 明 教 授 ( 由 香 港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8

11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專 業 學 系 主 任 周 偉 信 先 生 ( 由 香 港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香 港 城 巿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G e r a i n t H O W E L L S 教 授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香 港 城 巿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主 任 M i t c h e l l D. S T O C K S 先 生 ( 由 2014 年 9 月 至 年 9 月 ) 香 港 城 巿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主 任 陳 志 軒 先 生 ( 由 2015 年 9 月 開 始 )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C h r i s t o p h e r G A N E 教 授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課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先 生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郭 永 聰 先 生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59 章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 條 例 ) 第 7 4 A ( 3 ) ( a ) ( v i i i ) 條 獲 委 任 的 成 員 ) 黃 德 偉 先 生 ( 根 據 條 例 第 7 4 A ( 3 ) ( a ) ( viii) 條 獲 委 任 的 成 員 ) 何 冠 驥 博 士 ( 由 自 資 高 等 教 育 聯 盟 提 名 ) 秘 書 : 香 港 律 師 會 專 業 水 準 及 發 展 部 總 監 李 穎 文 女 士 9

12 附 件 3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法 律 學 榮 譽 學 士 課 程 狀 況 報 告 ( 年 1 月 至 12 月 ) 2016 年 3 月 本 報 告 載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城 大 )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榮 譽 學 士 課 程 (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 的 狀 況 ; 涵 蓋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報 告 期 內, 城 大 法 律 學 院 只 提 供 全 日 制 ( 教 資 會 資 助 ) 的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在 學 年, 法 律 學 院 共 錄 取 了 5 5 名 全 日 制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包 括 : 25 名 通 過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 聯 招 ) 的 申 請 人 (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 2 4 名 非 聯 招 申 請 人 5 名 內 地 學 生 1 名 來 自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學 生 1.1 通 過 聯 招 錄 取 的 學 生 2015 年, 法 律 學 院 經 2015 年 聯 招 程 序 合 共 收 到 5 12 份 合 資 格 申 請 所 有 通 過 聯 招 錄 取 的 學 生 均 具 備 良 好 的 英 語 能 力,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英 國 語 文 科 取 得 第 5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收 生 面 試 在 2015 年 7 月 進 行 10

13 1.2 直 接 申 請 人 ( 本 地 及 國 際 ) 法 律 學 院 收 到 192 份 非 聯 招 ( 包 括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 申 請 甄 選 標 準 包 括 評 核 申 請 人 的 學 業 成 績 個 人 陳 述 書 和 在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的 表 現 此 外, 申 請 人 在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 I E L T S ) 的 整 體 分 數 均 須 達 7 或 以 上, 又 或 在 托 福 試 ( T O E F L ) 取 得 分 以 上 ( 網 上 考 試 ) 或 600 分 以 上 ( 紙 筆 考 試 ) 的 成 績 或 擁 有 同 等 英 語 能 力 資 歷 申 請 人 的 質 素 普 遍 優 良, 部 分 更 是 學 位 持 有 人 法 律 學 院 已 與 申 請 人 進 行 面 試, 與 香 港 申 請 人 的 面 試 以 面 談 形 式 進 行, 與 海 外 申 請 人 的 面 試 則 通 過 電 話 進 行 1.3 入 學 獎 學 金 法 律 學 院 在 2008 年 設 立 入 學 獎 學 金, 以 吸 引 優 秀 學 生 報 讀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獎 學 金 會 頒 授 予 通 過 聯 招 及 直 接 申 請 途 徑 入 學, 並 獲 校 長 提 名 的 品 學 兼 優 中 學 生 每 個 獎 學 金 的 最 高 金 額 為 港 幣 50,000 元 在 2015 年 裏, 有 1 名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一 年 級 生 獲 頒 獎 學 金, 該 名 學 生 在 公 開 考 試 和 課 外 活 動 方 面 均 表 現 卓 越 1.4 專 業 會 計 與 法 律 學 法 律 學 院 及 會 計 學 系 自 2012 年 起 聯 合 開 辦 專 業 會 計 與 法 律 學 課 程, 目 標 是 教 授 學 生 廣 泛 的 商 科 知 識 和 與 其 相 關 的 專 門 法 律 知 識 學 生 修 畢 專 業 會 計 與 法 律 學 課 程 後, 有 機 會 修 讀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2. 學 術 水 平 法 律 學 院 設 立 了 若 干 機 制, 以 保 持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高 學 術 水 平 法 律 學 院 的 試 卷 須 通 過 校 內 及 著 名 大 學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的 評 審 課 程 主 任 會 確 保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的 意 見 獲 得 妥 善 考 慮 11

14 3. 課 程 結 構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規 定 學 生 須 在 核 心 科 目 法 律 執 業 資 格 副 修 科 目 精 進 教 育 科 目 及 自 由 選 修 科 目 修 畢 126 個 學 分 學 生 須 修 讀 的 核 心 科 目 包 括 法 律 研 究 及 文 書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中 國 法 律 制 度 合 約 法 侵 權 法 土 地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事 法 法 律 中 文 模 擬 法 庭 應 用 法 律 理 論, 以 及 公 司 法 除 核 心 科 目 外, 學 生 還 須 完 成 為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作 準 備 的 法 律 執 業 資 格 副 修 科 目 有 關 副 修 科 目 計 有 : 證 據 法 衡 平 法 及 信 託 法 商 事 法 民 事 程 序, 以 及 刑 事 程 序 無 意 投 身 法 律 專 業 的 學 生, 可 選 擇 修 讀 其 他 副 修 科 目 如 會 計 金 融 環 球 商 業 巿 場 營 銷 學 心 理 學 和 語 言 法 律 學 院 由 年 起 為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提 供 專 業 領 域, 以 提 升 學 生 在 就 業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這 些 專 業 領 域 包 括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法 商 法 及 爭 議 解 決, 凸 顯 出 法 律 學 院 的 傳 統 優 勢 為 符 合 專 業 領 域 規 定, 學 生 須 選 修 專 業 領 域 所 指 定 的 學 科 並 取 得 最 少 15 個 學 分 該 15 個 學 分 (5 個 學 科 ) 會 計 入 取 得 法 律 學 位 須 最 少 完 成 的 學 分 數 目 4. 教 與 學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科 目 按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模 式 重 新 設 計, 科 目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達 到 主 修 科 目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主 修 科 目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訂 明, 學 生 修 畢 課 程 後 應 可 : ( 1 ) 以 分 析 和 批 判 的 角 度 說 明 香 港 的 主 要 實 體 法 程 序 法 和 法 律 制 度, 並 可 說 明 國 際 法 原 則 或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 12

15 ( 2 ) 說 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法 律 和 法 制, 以 及 與 香 港 憲 制 架 構 和 商 業 前 景 的 關 係 ; ( 3 ) 應 用 有 關 法 律 以 解 決 法 律 問 題 ; ( 4 ) 審 慎 評 估 現 行 法 律 及 法 律 與 其 他 社 會 現 象 的 互 動 關 係 ; ( 5 ) 在 執 行 各 類 工 作 時 運 用 廣 泛 的 法 律 或 智 力 技 能 例 如 解 讀 和 詮 釋 案 例 及 成 文 法 辨 明 和 評 估 相 關 案 情 進 行 獨 立 法 律 研 究 就 法 律 問 題 研 究 和 提 供 解 決 辦 法 適 當 運 用 和 援 引 相 關 典 據 草 擬 文 件, 以 及 以 條 理 清 晰 有 力 和 具 說 服 力 的 方 式 溝 通 ; ( 6 ) 秉 持 道 德 操 守 行 事, 並 充 分 顧 及 社 會 和 專 業 責 任 ; ( 7 ) 以 求 知 探 索 的 精 神 求 學 和 增 進 知 識 ; 以 及 ( 8 ) 有 機 會 就 香 港 法 律 運 作 及 程 序 作 出 原 創 發 現 及 或 提 出 嶄 新 見 解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已 充 分 納 入 城 大 推 動 的 重 探 索 求 創 新 課 程 透 過 重 探 索 求 創 新 課 程, 學 生 有 機 會 就 香 港 法 律 運 作 和 程 序 作 出 原 創 發 現 及 / 或 提 出 嶄 新 見 解 5. 評 核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科 目 是 以 課 堂 參 與 和 陳 述 意 見 提 交 作 業 和 考 試 的 形 式 混 合 評 核 學 生 須 在 有 關 科 目 取 得 40% 總 分, 並 在 受 評 核 的 每 份 作 業 和 考 試 部 分 取 得 最 少 3 0 % 的 分 數, 才 可 在 該 科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6. 交 流 計 劃 法 律 學 院 與 外 國 大 學 合 辦 多 項 交 流 計 劃 交 流 活 動 是 學 習 可 轉 移 技 能 和 法 律 知 識 的 一 項 重 要 元 素, 我 們 大 力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交 流 計 劃 法 律 學 院 已 與 海 外 和 內 地 的 著 名 大 學 訂 立 有 關 交 流 計 劃 的 協 議 現 時 合 辦 學 生 交 流 計 劃 的 院 校 包 括 阿 姆 斯 特 丹 大 學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13

16 A m s t e r d a m ) 華 東 政 法 大 學 鹿 特 丹 伊 拉 斯 姆 斯 大 學 法 學 院 ( t h e L a w S c h o o l o f E r a s m u s U n i v e r s i t y R o t t e r d a m ) 復 旦 大 學 延 哥 平 國 際 商 業 學 院 ( J o n k o p i n g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B u s i n e s s S c h o o l ) 莫 納 什 大 學 ( M o n a s h U n i v e r s i t y ) 蒙 特 利 爾 大 學 ( M o n t r e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曼 海 姆 大 學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M a n n h e i m ) 青 島 科 技 大 學 法 學 院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新 加 坡 管 理 學 院 ( S i n g a p o r e M a n a g e m e n t S c h o o l ) 中 山 大 學 科 米 亞 斯 主 教 大 學 ( U n i v e r s i d a d P o n t i f i c i a C o m i l l a s ) 及 威 廉 和 瑪 麗 法 學 院 ( W i l l i a m & M a r y L a w S c h o o l ) 在 2015 年 裏, 在 城 大 法 律 學 院 修 讀 的 交 換 生 有 2 1 名, 來 自 的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國 印 度 美 國 和 瑞 典 學 院 也 有 兩 名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在 韓 國 和 荷 蘭 的 大 學 作 交 換 生 7.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G- L E A P ) 為 配 合 傳 統 的 整 學 期 交 流 計 劃, 並 能 令 法 律 課 程 畢 業 生 具 備 廣 博 的 知 識 和 技 巧 來 應 付 全 球 化 工 作 環 境 的 挑 戰, 法 律 學 院 在 2007 年 推 出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課 程 最 初 以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為 對 象, 其 後 延 伸 至 JD 學 生 這 個 為 期 1 個 月 的 精 修 課 程, 讓 學 生 可 以 在 海 外 著 名 法 律 學 院 進 修 在 2015 年 夏 天,2 8 名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前 赴 澳 洲 的 莫 納 什 大 學 法 學 院 留 學 1 個 月, 修 讀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知 識 產 權 : 理 論 版 權 及 外 觀 設 計 ; 此 外, 有 33 名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前 赴 英 國 的 牛 津 大 學 學 院 同 樣 留 學 1 個 月, 修 讀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歐 洲 競 爭 法 與 政 策 根 據 曾 參 加 這 些 課 程 的 學 生 的 意 見, 他 們 對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的 評 價 極 高, 並 尤 其 欣 賞 學 習 環 境 的 轉 變 及 這 些 課 程 的 修 習 重 點 8. 法 律 實 習 法 律 學 院 在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加 入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實 習 環 節 這 科 目 的 目 的 是 給 學 生 機 會 在 律 師 事 務 所 或 與 法 律 有 關 的 工 作 環 境 實 習, 按 部 就 班 地 獲 得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目 前, 這 科 目 讓 學 生 可 以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14

17 汲 取 法 律 工 作 經 驗 在 2015 年,30 名 學 生 在 本 港 不 同 工 作 環 境 ( 包 括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本 地 / 國 際 律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公 司 的 法 律 部 門 及 金 融 機 構 ) 完 成 了 兼 讀 制 或 全 日 制 的 法 律 實 習 此 外, 在 夏 季 有 1 9 名 學 生 參 加 內 地 法 律 實 習 計 劃, 在 北 京 的 人 民 大 學 接 受 為 期 兩 星 期 的 培 訓, 並 獲 安 排 到 內 地 主 要 城 市 的 地 方 法 院 實 習 學 生 參 加 實 習, 令 他 們 有 機 會 在 法 律 專 業 的 工 作 環 境 內 工 作, 按 部 就 班 地 獲 得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9.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法 律 學 院 認 為, 模 擬 法 庭 ( 尤 其 是 參 與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 是 法 律 教 育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因 為 學 生 有 機 會 擴 闊 和 加 強 他 們 的 訟 辯 技 巧 為 此, 學 院 藉 着 參 加 校 內 及 國 際 的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為 學 生 提 供 廣 泛 的 培 訓 在 本 報 告 期 內, 城 大 的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在 以 下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取 得 傑 出 成 績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並 取 得 佳 績 如 下 : 第 十 二 屆 維 斯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 年 3 月 1 6 日 至 22 日 ) - 贏 得 E r i c B e r g s t e n 最 佳 申 索 人 備 忘 錄 獎 亞 軍 - 在 107 支 隊 伍 中 排 行 第 23 名 第 二 十 二 屆 維 斯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 年 3 月 27 日 至 4 月 2 日 ) - 在 第 二 十 二 屆 維 斯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的 第 五 屆 布 達 佩 斯 預 模 擬 商 事 仲 裁 辯 論 賽 中 贏 得 亞 軍 - 在 298 支 隊 伍 中 排 行 第 14 名 - 取 得 最 佳 申 索 人 備 忘 錄 榮 譽 提 名 奬 - 在 比 賽 中 取 得 最 佳 辯 論 員 榮 譽 提 名 奬 15

18 第 十 六 屆 國 際 海 事 法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 年 7 月 2 日 至 7 日 ) - 在 22 支 隊 伍 中, 在 綜 合 賽 排 行 第 9 名 - 在 22 支 隊 伍 ( 備 忘 錄 ) 中 排 行 第 9 名 透 過 參 加 這 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學 生 有 機 會 磨 練 本 身 的 訟 辯 技 巧, 並 可 認 識 來 自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學 生 10.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評 論 期 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評 論 期 刊 ( 法 律 評 論 ) 出 版 的 背 後 理 念, 是 讓 學 生 合 力 編 訂 一 份 法 律 期 刊 法 律 評 論 在 2009 年 10 月 創 刊, 每 年 出 版 兩 期 學 生 編 輯 在 法 律 學 院 的 教 職 員 和 城 大 的 國 際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員 指 導 下, 合 作 編 輯 期 刊, 並 贏 得 高 度 讚 許 由 於 法 律 評 論 極 為 成 功, 該 期 刊 的 編 輯 工 作 已 成 為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法 律 選 修 科 目 11. 結 語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在 去 年 運 作 順 利, 卓 見 成 效 我 們 正 與 海 外 著 名 大 學 探 討 可 否 快 在 我 們 的 學 生 交 換 計 劃 中 加 入 更 多 合 作 機 會 此 外,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團 隊 現 正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以 增 加 海 外 學 生 的 數 目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主 任 陸 飛 鴻 教 授 16

19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2015 年 週 年 報 告 1. 在 學 年, 法 律 學 院 接 到 5 02 份 全 日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申 請 書, 其 中 約 78% 的 申 請 人 以 城 大 作 為 第 一 選 擇 法 律 學 院 錄 取 了 188 名 全 日 制 申 請 人, 最 終 有 171 名 全 日 制 錄 取 生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在 錄 取 生 中, 獲 得 教 資 會 資 助 和 非 教 資 會 資 助 學 額 的 分 別 佔 53 人 和 11 8 人, 當 中 約 5 7% 的 教 資 會 資 助 學 額 由 城 大 畢 業 生 獲 得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有 170 名 一 名 學 生 在 2015 年 9 月 因 個 人 原 因 退 學 在 學 年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中, 城 大 畢 業 生 佔 53%, 另 外 47% 為 其 他 院 校 畢 業 生 有 關 收 生 程 序 的 事 項 綜 述 如 下 : 1. 收 生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2015 年 3 月 開 始 評 審 申 請 書, 其 後 定 期 進 行 評 審 這 安 排 有 助 提 早 有 條 件 及 無 條 件 錄 取 學 術 表 現 優 異 的 申 請 人 2. 在 有 條 件 錄 取 的 申 請 人 中, 有 6 名 最 終 不 獲 錄 取 ( 他 們 部 分 未 能 通 過 一 項 或 多 項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 11 名 申 請 人 因 個 人 理 由 不 接 納 學 院 錄 取 1 名 申 請 人 因 同 時 在 城 大 和 中 大 註 冊 而 被 撤 銷 錄 取 3. 註 冊 學 生 當 中 無 人 持 丙 等 法 律 學 位 [ 或 相 等 ] 學 歷 所 有 註 冊 學 生 均 在 I E LT S 中 達 到 最 低 水 平 17

20 2.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我 們 繼 續 將 小 組 授 課 的 學 生 人 數 限 定 為 約 10 人, 但 部 分 選 修 科 目 則 會 以 研 討 班 形 式 授 課 或 把 小 組 授 課 的 學 生 人 數 定 為 10 人 以 上 3. 評 核 機 制 和 結 果 3.1 評 核 機 制 如 上 一 份 報 告 所 述, 所 有 書 面 評 核 會 在 有 控 制 的 狀 況 下 完 成, 而 我 們 會 繼 續 錄 影 口 頭 陳 述 的 評 核 作 為 備 份, 並 供 覆 檢 首 批 評 卷 人 的 評 核 某 些 科 目 會 繼 續 以 中 期 筆 試 和 期 終 考 試 來 評 核 3.2 評 核 結 果 學 年 : 未 能 獲 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的 學 生 人 數 : 參 加 重 考 的 學 生 人 數 : 0 名 47 名 學 年 : 未 能 獲 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的 學 生 人 數 : 2 名 參 加 重 考 的 學 生 人 數 : 32 名 ( 全 日 制 ) 和 13 名 ( 兼 讀 制 ) 4. 教 學 人 員 編 制 在 學 年, 有 1 5 名 全 職 人 員 及 37 名 兼 職 人 員 ( 法 律 執 業 者 ) 教 授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在 學 年, 有 11 名 全 職 人 員 及 38 名 兼 職 人 員 ( 法 律 執 業 者 ) 教 授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18

21 不 少 教 學 人 員 已 教 授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一 段 時 間, 並 同 時 繼 續 從 事 法 律 執 業 工 作, 能 夠 就 現 時 的 執 業 情 況 提 供 寶 貴 資 訊 我 們 會 繼 續 在 不 同 法 律 事 務 範 疇 物 色 經 驗 豐 富 的 執 業 者 加 入 教 學 團 隊, 以 進 一 步 加 強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5. 課 程 現 有 的 12 個 核 心 科 目 為 : 非 正 審 訟 辯 及 面 談 ( I n t e r l o c u t o r y A d v o c a c y a n d I n t e r v i e w i n g ) 審 訊 訟 辯 ( Tr i a l A d v o c a c y ) 調 解 及 談 判 ( M e d i a t i o n a n d N e g o t i a t i o n ) 訴 訟 文 件 的 撰 寫 及 草 擬 ( L i t i g a t i o n W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商 業 文 件 的 撰 寫 及 草 擬 ( C o m m e r c i a l W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物 業 轉 讓 實 務 ( C o n v e y a n c i n g P r a c t i c e ) 遺 囑 及 遺 囑 認 證 實 務 ( Wi l l s a n d P r o b a t e P r a c t i c e ) 公 司 及 商 業 實 務 ( C o r p o r a t e a n d C o m m e r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 C i v i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專 業 操 守 及 實 務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C o n d u c t a n d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理 解 財 務 報 表 及 律 師 帳 目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學 生 也 必 須 修 讀 以 下 6 個 選 修 科 目 的 其 中 兩 個 : 大 律 師 科 目 ( B a r C o u r s e ) 內 地 相 關 交 易 法 律 基 礎 ( F o u n d a t i o n s i n M a i n l a n d R e l a t e d L e g a l Tr a n s a c t i o n s ) 國 際 仲 裁 實 務 (In t ernational A r bi tration P r actice) 家 庭 法 實 務 (Family Law P r actice) 金 融 監 管 實 務 ( F i n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傷 亡 賠 償 實 務 ( P e r s o n a l I n j u r i e s P r a c t i c e ) 國 際 仲 裁 實 務 科 目 在 學 年 和 學 年, 分 別 因 選 修 學 生 人 數 不 足 和 科 目 主 任 離 職 而 停 開 19

22 學 年 和 學 年 的 變 動 在 學 年 和 學 年, 除 了 選 修 科 目 國 際 仲 裁 實 務 停 開 外, 課 程 沒 有 任 何 重 大 變 動 學 年 至 學 年 開 辦 的 兼 讀 制 課 程 是 最 後 一 屆 6. 展 望 未 來 我 們 計 劃 保 持 本 身 的 優 勢, 並 會 繼 續 為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學 生 提 供 專 用 空 間 我 們 已 在 2015 年 夏 季 為 有 關 的 小 組 專 用 課 室 進 行 翻 新 工 程, 加 設 可 組 合 桌 子 固 定 的 攜 帶 型 電 腦 投 影 機 和 屏 幕 額 外 白 板 及 遮 光 窗 簾, 以 利 便 師 生 使 用 我 們 的 電 子 學 習 平 台 C a n v a s 及 G o o g l e D o c u m e n t s 和 其 他 創 新 教 學 方 法 藉 着 C a n v a s 及 G o o g l e D o c u m e n t s, 學 生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合 作 製 備 專 題 作 業, 老 師 則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就 學 生 作 業 給 予 意 見 我 們 也 計 劃 聘 請 新 的 法 律 執 業 者 教 授 這 課 程 在 學 年, 我 們 沒 有 對 課 程 作 出 任 何 重 大 改 動 我 們 計 劃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選 修 科 目 此 外, 我 們 正 考 慮 將 理 解 財 務 報 表 及 律 師 帳 目 中 理 解 財 務 報 表 的 部 分 納 入 公 司 及 商 業 實 務 科 目, 律 師 帳 目 則 納 入 專 業 操 守 及 實 務 科 目, 而 商 業 文 件 的 撰 寫 及 草 擬 和 訴 訟 文 件 的 撰 寫 及 草 擬 兩 科 或 會 重 組 7. 法 律 界 的 參 與 法 律 界 積 極 參 與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培 訓 工 作, 令 我 們 感 到 鼓 舞 法 律 界 的 參 與 包 括 以 下 幾 方 面 : 嘉 賓 主 講 不 同 課 題 協 助 評 核 在 高 等 法 院 進 行 模 擬 審 訊 在 不 同 的 訟 辯 科 目 中 參 與 示 範, 以 及 在 遺 囑 及 遺 囑 認 證 實 務 科 目 中 參 與 草 擬 遺 囑 的 模 擬 會 面 20

23 8. 結 語 我 們 致 力 培 育 未 來 的 律 師, 並 以 學 生 的 全 面 發 展 為 我 們 的 教 學 重 點 除 了 提 供 實 務 及 技 巧 訓 練 外, 我 們 還 向 學 生 灌 輸 協 作 的 價 值 道 德 操 守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樂 於 服 務 社 會 的 精 神 我 們 為 本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深 感 自 豪, 因 為 每 添 一 位 畢 業 同 學,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就 多 添 一 個 寶 貴 人 才 香 港 是 重 要 金 融 中 心, 中 西 文 化 交 匯 我 們 銳 意 栽 培 具 國 際 視 野 的 律 師, 而 我 們 的 課 程 會 為 此 培 訓 學 生, 讓 他 們 有 能 力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律 師 合 作 我 們 歡 迎 法 律 界 提 供 意 見, 並 期 望 與 所 有 同 業 攜 手 合 作, 使 本 課 程 精 益 求 精, 再 創 佳 績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主 任 陳 志 軒 2016 年 3 月 21

24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JD 課 程 狀 況 報 告 ( 年 2 月 ) 1. 背 景 JD 課 程 是 一 項 第 二 學 位 的 法 律 課 程, 供 持 有 非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或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法 學 士 學 位 的 申 請 人 修 讀 JD 課 程 的 畢 業 生 完 成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後, 可 加 入 香 港 法 律 專 業, 或 在 其 他 專 業 運 用 所 獲 取 的 法 律 知 識 和 技 巧 本 報 告 載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城 大 ) 法 律 學 院 JD 課 程 的 狀 況, 涵 蓋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自 兼 讀 制 JD 課 程 在 2010 年 停 辦 後, 我 們 只 為 入 學 新 生 提 供 全 日 制 課 程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入 讀 JD 課 程 的 最 低 入 學 要 求 是, 申 請 人 必 須 : ( i ) 持 有 非 法 律 學 科 學 士 學 位 ; 或 ( i i ) 在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完 成 最 少 8 個 全 日 制 學 期 後 獲 得 法 學 士 學 位, 以 及 必 須 通 曉 英 文 如 申 請 人 並 非 在 以 英 語 作 為 授 課 語 言 的 院 校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則 須 符 合 以 下 最 低 英 語 水 平 規 定 : 托 福 試 ( T O E F L ) 取 得 600 分 ( 紙 筆 考 試 ) 或 100 分 ( 網 上 考 試 ) ; 或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 I E L T S ) 取 得 的 整 體 分 數 為 7, 個 別 分 數 不 低 於 6.5; 或 中 國 全 國 大 學 英 語 六 級 考 試 取 得 520 分 入 讀 JD 課 程 的 競 爭 相 當 激 烈, 一 如 以 往, 申 請 人 數 眾 多, 而 且 質 素 良 好 法 律 學 院 在 學 年 收 到 341 份 入 讀 JD 課 程 的 申 請 2015 年, 法 律 學 院 錄 取 了 82 名 學 生 入 讀 JD 課 程, 其 中 13% 持 有 深 造 學 位 學 年 JD 課 程 的 收 生 質 素 穩 步 改 善 舉 例 22

25 而 言, 在 學 年 獲 錄 取 的 學 生 當 中,88.89% 取 得 二 級 榮 譽 甲 等 或 以 上 成 績 法 律 學 院 採 取 多 項 推 廣 措 施 ( 例 如 在 本 地 報 章 及 教 育 副 刊 刊 登 廣 告 和 社 論 式 廣 告 舉 辦 課 程 資 訊 講 座 及 每 年 參 加 香 港 法 律 展 覽 ), 以 吸 引 全 球 各 地 的 學 生 報 讀 JD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各 有 不 同 的 學 術 背 景 ( 例 如 會 計 市 場 營 銷 財 務 經 濟 工 商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工 程 民 事 法 律 語 文 歷 史 心 理 學 社 會 工 作 政 治 學 及 新 聞 學 ), 學 生 有 多 元 化 組 合, 大 大 提 高 課 堂 內 互 動 及 討 論 的 質 素 2015 年, 法 律 學 院 繼 續 向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的 學 生 頒 發 JD 課 程 入 學 獎 學 金, 最 多 5 名 學 生 可 獲 較 高 金 額 獎 學 金 港 幣 10 萬 元 學 年, 有 2 名 學 生 獲 頒 獎 學 金 法 律 學 院 為 本 課 程 錄 取 的 新 生 舉 辦 茶 聚, 讓 他 們 互 相 認 識, 並 了 解 法 律 學 院 提 供 的 各 種 學 術 機 會 3. 課 程 結 構 由 學 年 起, JD 課 程 由 7 2 個 學 分 組 成 學 生 須 修 讀 下 述 三 個 必 修 科 目 ( 各 佔 3 個 學 分 ) : 香 港 與 中 國 內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法 律 方 法 與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以 及 法 理 學 餘 下 的 學 分 則 可 藉 修 讀 選 修 科 目 取 得 JD 課 程 結 構 讓 學 生 可 修 讀 六 個 不 屬 於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所 需 的 選 修 科 目 ( 佔 18 個 學 分 ), 但 前 提 是 假 定 他 們 為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也 會 修 讀 佔 45 個 學 分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必 修 科 目 ( 1 5 個 科 目 ) 由 學 年 B 學 期 起, 獨 立 研 究 ( 3 個 學 分 ) 或 論 文 ( 6 個 學 分 ) 這 兩 個 研 究 科 目 已 成 為 選 修 科 目, 學 生 已 不 再 需 要 修 讀 以 符 合 JD 的 研 究 要 求 JD 課 程 為 學 生 提 供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所 需 的 資 格 學 生 如 有 意 日 後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除 了 符 合 以 上 的 必 修 科 目 要 求 外, 還 須 修 讀 下 述 科 目 : 合 約 法 侵 權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事 法 I 及 II 23

26 土 地 法 I 及 II 證 據 法 衡 平 法 及 信 託 法 公 司 法 I 及 II 商 事 法 民 事 程 序, 以 及 刑 事 程 序 即 使 學 生 無 意 投 身 法 律 專 業, 仍 可 透 過 修 讀 JD 課 程 法 學 碩 士 課 程 和 仲 裁 及 爭 議 解 決 學 法 學 碩 士 課 程 的 多 個 選 修 科 目 而 獲 益 法 律 學 院 提 供 非 常 廣 泛 的 選 修 科 目, 包 括 國 際 公 法 網 絡 法 銀 行 法 繼 承 法 香 港 家 事 法 能 源 及 環 境 法 企 業 公 民 責 任 中 國 民 法 及 程 序 國 際 貿 易 法 醫 療 法 及 道 德 操 守 香 港 版 權 設 計 及 有 關 權 利 法 香 港 商 標 及 專 利 法 解 決 爭 議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競 爭 法, 以 及 商 業 知 識 產 權 修 讀 JD 課 程 的 學 生, 可 選 擇 專 攻 下 列 任 何 一 個 範 疇 的 領 域, 從 中 選 修 任 何 四 個 科 目 (12 個 學 分 ) 1) 國 際 商 法 : L W E 競 爭 法 ; L W 銀 行 法 ; L W 歐 洲 競 爭 法 與 政 策 ; L W 知 識 產 權 : 理 論 版 權 及 外 觀 設 計 ; L W 網 絡 法 ; L W E 國 際 貿 易 法 ; L W E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商 事 法 ;L W E 國 際 商 事 合 約 與 統 一 銷 售 法 ;L W E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法 的 最 新 議 題 2) 非 訴 訟 方 式 解 決 爭 議 : L W E 解 決 爭 議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 L W 仲 裁 法 ; L W 調 解 實 務 ; L W 仲 裁 實 務 及 撰 寫 裁 決 ;L W 國 際 仲 裁 ;L W E 國 際 投 資 法 ; 以 及 L W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及 訟 辯 (3 個 學 分 ) 或 L W B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及 訟 辯 (6 個 學 分 ) 3)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法 : L W 比 較 法 ; L W E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知 識 產 權 法 ;L W E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公 司 法 ;LW E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商 事 法 ;L W E 中 國 對 外 貿 易 及 投 資 法 4) 航 空 法 與 海 事 法 : L W E 海 事 保 險 法 ; L W E 海 洋 法 律 與 政 策 ; L W E 海 事 仲 裁 法 ; L W E 海 上 貨 物 運 輸 ; L W E 海 事 申 索 與 海 事 法 實 務 ; L W E 國 際 航 空 法 ; 以 24

27 及 L W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及 訟 辯 (3 個 學 分 ) 或 L W B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及 訟 辯 (6 個 學 分 ) 上 述 各 專 業 領 域 或 會 視 乎 日 後 學 生 報 讀 情 況 及 所 開 辦 的 課 程 而 有 所 變 更 是 否 開 辦 上 述 各 科, 或 會 視 乎 教 員 情 況 而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及 修 訂 學 生 不 論 選 擇 專 業 領 域 與 否, 均 獲 頒 授 法 律 博 士 ( J u r i s D o c t o r ) 名 銜 按 照 城 大 有 關 簡 化 名 銜 的 新 政 策, 由 學 年 起, 法 律 學 院 頒 授 的 名 銜 不 會 包 含 專 業 領 域 學 生 如 有 選 擇 專 業 領 域, 該 專 業 領 域 會 在 成 績 單 上 顯 示 4. 教 與 學 法 律 學 院 推 動 積 極 和 互 動 學 習, 我 們 繼 續 把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模 式 元 素 加 入 JD 課 程 的 科 目 根 據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模 式, 教 與 學 活 動 和 評 核 工 作 達 到 科 目 課 程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而 科 目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達 到 課 程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JD 課 程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訂 明, 學 生 修 畢 課 程 後 應 可 : 1) 解 釋 和 評 估 香 港 法 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特 定 範 疇, 特 別 是 現 行 法 例 及 法 律 與 其 他 社 會 現 象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 2) 評 估 普 通 法 制 度 及 價 值, 以 及 其 與 中 國 內 地 東 亞 地 區 及 世 界 其 他 地 區 的 法 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相 互 作 用 ; 3) 解 釋 理 解 和 應 用 道 德 操 守 公 民 責 任, 以 及 社 會 和 專 業 責 任 的 主 要 原 則 ; 4) 批 判 性 地 評 估 面 對 互 相 競 求 和 互 相 對 立 的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以 法 律 規 管 社 會 的 利 弊 ; 以 及 25

28 5) 展 現 和 應 用 法 律 分 析 和 推 理 技 巧 法 律 研 究 和 解 決 問 題 技 巧, 以 及 口 頭 和 書 面 溝 通 技 巧, 並 達 到 與 第 二 學 位 的 法 學 學 位 相 稱 的 水 平 為 配 合 城 大 的 重 探 索 求 創 新 課 程 的 推 行,JD 課 程 的 科 目 已 加 入 各 類 重 探 索 求 創 新 的 元 素, 鼓 勵 學 生 以 批 判 態 度 思 考 探 討 新 的 社 會 法 律 問 題 和 撰 寫 高 水 平 文 章 所 有 科 目 的 課 程 綱 要 按 名 為 S Y L 的 新 形 式 重 新 制 訂, 並 加 入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和 重 探 索 求 創 新 的 元 素 學 生 每 周 可 就 每 個 科 目 獲 得 3 小 時 的 直 接 面 授 機 會 雖 然 某 些 科 目 以 講 座 形 式 授 課, 但 課 堂 一 般 以 講 授 課 堂 及 小 組 導 修 課 的 形 式 進 行 除 了 少 數 選 修 科 目 外, 就 大 部 分 的 科 目 而 言,JD 學 生 通 常 不 會 與 修 讀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本 科 學 生 一 起 上 課 5. 評 核 大 部 分 課 程 的 評 核 工 作 是 以 功 課 作 業 課 堂 參 與 及 期 終 考 試 形 式 進 行 由 於 JD 課 程 的 所 有 科 目 均 符 合 深 造 程 度, 而 且 學 生 須 達 到 適 當 水 平, 學 生 須 在 每 個 評 核 部 分 取 得 最 少 4 0 % 的 分 數 在 期 終 考 試 前, 學 生 會 就 他 們 的 功 課 作 業 收 到 書 面 意 見 6. 學 術 質 素 法 律 學 院 設 有 嚴 謹 的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制 度, 以 維 持 JD 課 程 的 學 術 質 素 所 有 試 卷 均 須 通 過 校 內 及 校 外 評 審, 分 別 由 本 學 院 教 職 員 組 成 的 評 審 小 組 及 校 外 的 學 術 顧 問 覆 核 試 卷 這 個 機 制 可 確 保 試 卷 達 到 國 際 標 準 JD 課 程 的 課 程 主 任 會 確 保 個 別 科 目 主 任 會 接 納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26

29 7. 交 流 機 會 法 律 學 院 注 重 為 學 生 提 供 海 外 交 流 機 會 海 外 交 流 可 作 為 學 生 就 不 同 法 律 問 題 和 法 律 制 度 交 流 意 見 和 經 驗 的 平 台 法 律 學 院 已 與 多 所 著 名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例 如 緬 因 大 學 ( M a i n e U n i v e r s i t y ) 三 藩 市 大 學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a n F r a n c i s c o ) 延 哥 平 大 學 ( J o n k o p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莫 納 什 大 學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M o n a s h ) 威 廉 和 瑪 麗 法 學 院 ( W i l l i a m & M a r y L a w S c h o o l ) 凱 斯 西 儲 大 學 ( C a s e W e s t e r n R e s e r v e U n i v e r s i t y ) 曼 海 姆 大 學 ( M a n n h e i m U n i v e r s i t y ) 弗 里 堡 大 學 ( F r i b o u r g U n i v e r s i t y ) 復 旦 大 學 華 東 政 法 大 學, 以 及 人 民 大 學 在 學 年, 我 們 接 待 了 3 名 來 自 美 國 荷 蘭 及 中 國 大 學 的 交 換 研 究 生 法 律 學 院 派 出 3 名 交 換 研 究 生 (1 名 JD 學 生 及 2 名 法 學 碩 士 ) 前 往 德 國 荷 蘭 及 美 國 大 學 進 修 我 們 與 維 也 納 大 學 ( U n i v e r s i t y of V i e n n a ) 簽 訂 研 究 生 交 流 協 議, 安 排 本 院 的 JD 學 生 在 維 也 納 修 業 一 個 學 期, 修 讀 30 個 E C T S 學 分, 以 取 得 維 也 納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在 2015 年 3 月 至 6 月, 並 沒 有 JD 學 生 到 維 也 納 參 加 該 項 計 劃 法 律 學 院 也 與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 U n i v e r s i t y P a r i s I ) 簽 訂 一 項 類 似 的 合 作 協 議, JD 學 生 可 藉 此 在 3 年 內 取 得 兩 個 學 位 有 一 名 JD 學 生 於 2015 年 1 月 至 4 月 期 間 參 加 該 項 計 劃 8. 聯 課 及 / 或 海 外 學 術 活 動 JD 學 生 可 參 與 以 下 活 動, 使 學 習 環 境 更 豐 富 多 姿 :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學 生 參 與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可 大 大 提 高 辯 論 及 訟 辯 技 巧, 因 此, 法 律 學 院 繼 續 為 學 生 提 供 廣 泛 的 培 訓 及 資 助, 以 幫 助 他 們 參 與 多 項 地 區 及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本 學 院 一 名 JD 學 生 何 瑋 瑋 參 與 第 十 二 屆 維 斯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我 們 預 計 會 有 更 多 學 生 參 與 日 後 的 比 賽 27

30 法 律 實 習 課 程 法 律 學 院 設 有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實 習 科 目, 為 JD 學 生 提 供 機 會 在 香 港 以 至 中 國 內 地 實 習, 讓 他 們 在 學 習 理 論 之 餘 增 加 實 踐 經 驗 在 香 港 實 習 的 學 生, 會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部 門 金 融 機 構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及 律 師 事 務 所 實 習 為 了 開 拓 學 生 的 環 球 視 野, 有 部 分 學 生 會 先 在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修 讀 為 期 兩 星 期 的 中 國 法 律 課 程, 然 後 在 上 海 不 同 法 院 實 習 4 星 期 在 年 暑 期, 法 律 學 院 共 有 48 名 JD 學 生 參 加 香 港 實 習 課 程, 但 沒 有 JD 學 生 參 加 中 國 內 地 實 習 課 程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G- L E A P ) 這 項 課 程 旨 在 提 供 優 質 的 法 律 教 育, 讓 本 院 法 律 學 生 在 學 習 法 律 的 過 程 中 有 機 會 擴 闊 全 球 視 野 在 2015 年 夏 季, 17 名 JD 課 程 學 生 在 莫 納 什 大 學 修 讀 知 識 產 權 : 理 論 版 權 及 外 觀 設 計, 12 名 學 生 在 牛 津 大 學 學 院 修 讀 歐 洲 競 爭 法 與 政 策 這 些 科 目 為 具 學 分 精 修 選 修 科 目, 由 上 述 著 名 法 律 學 院 教 職 員 教 授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評 論 期 刊 ( 法 律 評 論 ) 法 律 學 院 在 2009 年 新 出 版 一 份 由 學 生 編 訂 的 法 律 期 刊 學 系 編 輯 人 員 每 年 選 出 約 20 名 學 生 接 受 編 訂 期 刊 的 訓 練 為 法 律 評 論 編 輯 委 員 會 提 供 協 助 的 國 際 顧 問 團 陣 容 鼎 盛, 並 由 香 港 特 區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馬 道 立 擔 任 主 席 法 律 學 院 自 學 年 起 就 這 個 項 目 開 辦 成 一 個 法 律 選 修 科 目, 讓 編 輯 委 員 會 成 員 磨 練 寫 作 及 編 輯 技 巧 法 律 評 論 現 可 在 H e i n O n l i n e 及 W e s t l a w 上 閱 覽 該 科 目 在 學 年 並 沒 有 開 辦 9. 圖 書 館 及 其 他 設 施 邵 逸 夫 圖 書 館 法 律 組 收 藏 豐 富 的 法 律 資 料, 包 括 印 刷 及 電 子 資 源, 並 設 有 各 種 各 樣 的 研 究 支 援 設 施 法 律 學 院 的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也 可 借 用 / 使 用 主 圖 書 館 各 項 館 藏 及 服 務 28

31 除 了 圖 書 館 設 施 之 外, 法 律 學 院 也 備 有 完 善 的 教 學 設 施, 包 括 視 像 研 討 室 和 模 擬 法 庭 室 10. 展 望 未 來 城 大 的 JD 課 程 是 本 港 同 類 JD 課 程 中 最 先 開 辦 的, 一 直 進 展 良 好, 本 院 的 JD 畢 業 生, 本 地 和 國 際 律 師 事 務 所 均 樂 於 聘 用 我 們 會 再 接 再 厲, 為 本 院 學 生 提 供 優 質 和 國 際 化 的 學 習 環 境 未 來 數 年, 法 律 學 院 會 致 力 開 辦 更 多 選 修 科 目, 並 開 拓 更 多 往 海 外 學 習 的 機 會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JD 課 程 主 任 C h a r l e s Q u 博 士 29

32 附 件 4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 報 告 期 年 1 月 至 12 月 ) 1. 收 生 情 況 由 2012 年 起, 法 學 士 課 程 每 年 收 生 名 額 為 70 人 基 於 優 秀 申 請 者 眾 多, 該 課 程 於 年 9 月 錄 取 了 7 5 名 學 生 ( 包 括 4 3 名 聯 招 學 生 3 0 名 非 聯 招 學 生 及 2 名 內 地 學 生 ) 以 聯 招 學 生 加 權 成 績 總 平 均 中 位 數 計 算, 法 學 士 課 程 繼 續 位 居 中 文 大 學 ( 中 大 ) 2015 年 十 大 收 生 最 佳 的 本 科 學 位 課 程 之 一 一 如 以 往, 聯 招 和 非 聯 招 申 請 數 目 保 持 穩 定 儘 管 傳 媒 關 注 到 非 聯 招 學 生 來 自 較 富 裕 家 庭, 有 能 力 讓 子 女 入 讀 國 際 學 校 或 接 受 海 外 教 育, 但 不 少 本 地 學 校 現 已 開 辦 如 國 際 預 科 文 憑 之 類 的 國 際 課 程 學 院 會 繼 續 以 學 生 修 讀 法 律 的 學 習 能 力 和 所 展 示 的 資 質 作 為 主 要 的 收 生 基 準, 但 也 會 致 力 確 保 來 自 各 階 層 的 學 生 都 有 機 會 獲 得 取 錄 學 院 完 成 2015 年 的 收 生 工 作 後, 決 定 再 次 採 用 簡 短 面 試 作 為 收 生 程 序 的 一 環, 讓 所 有 符 合 最 低 要 求 的 學 生 都 有 機 會 與 教 學 人 員 討 論 在 中 大 法 律 學 院 讀 書 的 目 標 和 興 趣 儘 管 學 院 以 往 採 用 小 組 形 式 面 試, 但 修 訂 後 的 收 生 程 序 將 會 採 用 單 對 單 形 式 面 試 新 的 面 試 方 式 將 在 下 一 個 報 告 期 內 生 效 2. 選 修 科 目 除 核 心 科 目 外, 法 學 士 課 程 繼 續 開 辦 多 元 的 選 修 科 目 學 院 批 准 開 辦 多 項 新 的 選 修 科 目, 包 括 i) 海 事 法 ; ii) 自 由 貿 易 區 及 關 稅 同 盟 : 30

33 法 律 與 政 策 ; i i i ) 能 源 法 ; i v ) 老 年 人 法 與 道 德 : 環 球 視 野 ; 以 及 v) 行 政 法 研 討 會 : 進 階 及 比 較 課 題 3. 中 國 語 文 中 大 推 行 雙 語 教 育 學 院 通 過 聯 招 和 非 聯 招 取 錄 的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法 學 士 課 程 十 分 重 視 提 升 學 生 的 雙 語 能 力 所 有 修 讀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學 生, 需 於 一 年 級 與 二 年 級 修 讀 大 學 中 文 I II, 以 加 強 運 用 中 文 的 能 力 通 過 非 聯 招 錄 取 的 學 生, 在 中 文 能 力 評 估 後, 可 按 具 體 情 況, 獲 豁 免 修 讀 這 些 科 目 獲 豁 免 者 必 須 修 讀 符 合 其 語 文 能 力 的 其 他 中 文 科 目 法 學 士 課 程 將 繼 續 開 辦 兩 個 在 內 地 以 普 通 話 授 課 的 選 修 科 目, 以 加 強 學 生 對 中 國 法 律 和 司 法 制 度 的 認 識 與 中 文 能 力 ( 中 國 法 ( 暑 期 科 目 ) 與 / 或 中 國 法 實 習 課 程 ) 修 讀 這 些 課 程 的 學 生, 中 文 閱 讀 書 寫 溝 通 等 能 力 皆 有 顯 著 進 步 4. 從 實 際 體 驗 中 學 習 法 學 士 課 程 鼓 勵 學 生 通 過 大 學 教 育 中 的 體 驗 學 習, 擴 闊 視 野 ; 此 類 體 驗, 包 括 大 學 與 書 院 為 學 生 舉 辦 的 眾 多 活 動 法 律 學 院 本 身 在 北 京 及 悉 尼 提 供 具 學 分 的 暑 期 海 外 學 習 課 程 交 換 生 計 劃 實 習 計 劃 學 院 正 物 色 更 多 交 換 生 計 劃 伙 伴, 以 及 繼 續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交 換 生 計 劃 學 院 亦 舉 辦 嘉 賓 講 座 法 律 機 構 考 察 卓 越 師 友 計 劃 轄 下 的 社 交 活 動 等 等 課 外 學 習 活 動 得 以 成 功, 有 賴 法 律 業 界 鼎 力 支 持, 法 律 學 院 在 此 衷 心 致 謝 5. 參 加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法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繼 往 開 來 取 得 驕 人 成 績 在 學 年, 中 大 派 出 訟 辯 隊 參 加 J e s s u p V i s 與 紅 十 字 ( R e d C r o s s ) 的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及 國 際 刑 事 法 院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31

34 中 大 訟 辯 隊 在 2015 年 繼 續 取 得 優 異 成 績, 例 如 在 荷 蘭 海 牙 舉 行 的 第 八 屆 國 際 刑 事 法 院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奪 得 最 佳 檢 控 隊 伍 及 最 佳 辯 論 員 獎, 並 在 紅 十 字 ( R e d C r o s s ) 人 道 法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中 躋 身 四 強, 晉 身 準 決 賽 學 院 會 繼 續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模 擬 訟 辯, 並 會 繼 續 支 持 這 些 著 名 的 比 賽 6. 教 學 質 素 保 證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確 保 法 律 學 院 提 供 優 良 的 法 學 教 育, 以 回 饋 社 會 2014 年 12 月, 按 照 大 學 的 規 定, 訪 問 委 員 會 首 次 到 訪 學 院, 並 在 其 後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中 高 度 讚 賞 學 院 的 教 學 質 素, 以 及 在 學 習 上 給 予 學 生 的 鼓 勵 學 院 其 後 制 訂 工 作 計 劃, 以 回 應 訪 問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並 將 在 下 一 個 報 告 期 內 提 交 大 學 學 院 內 部 方 面, 為 確 保 課 程 質 素, 學 院 透 過 教 學 評 估 調 查, 以 有 系 統 的 方 式 收 集 學 生 意 見 助 理 院 長 法 學 士 課 程 主 任 和 法 學 士 課 程 副 主 任 每 學 期 與 各 學 年 的 學 生 代 表 會 面 一 次, 聽 取 學 生 對 教 學 的 意 見 與 關 注, 並 就 一 切 提 問 和 關 注 以 書 面 回 覆 所 有 學 生 學 院 會 繼 續 與 學 生 緊 密 合 作, 以 協 助 他 們 獨 立 學 習, 並 確 保 他 們 在 最 佳 環 境 下 體 驗 學 習 學 院 也 對 課 程 大 綱 和 考 試 作 出 嚴 格 的 內 部 評 審 所 有 新 設 科 目 需 有 詳 細 的 大 綱 和 計 劃, 並 必 須 獲 得 本 科 課 程 及 研 究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和 法 學 院 委 員 會 核 准 考 試 小 組 會 在 每 學 期 召 開 檢 討 擬 議 試 題 的 會 議, 確 保 試 題 質 素 一 致 助 理 院 長 法 學 士 課 程 主 任 和 法 學 士 課 程 副 主 任 其 後 會 覆 檢 所 有 考 試 題 目 採 用 這 種 雙 重 覆 檢 的 做 法, 可 在 印 製 試 卷 並 分 發 予 學 生 前 先 行 勘 誤, 已 證 明 行 之 有 效 學 院 也 會 評 審 評 卷 分 數, 在 每 個 等 級 中 抽 出 兩 三 份 試 卷, 交 由 另 一 名 教 員 重 新 評 卷 所 有 不 及 格 評 級, 均 會 進 行 重 新 評 卷, 確 保 評 分 公 平 一 致 32

35 副 院 長 ( 教 學 ) 擔 任 教 學 委 員 會 主 席, 負 責 監 督 學 院 的 教 與 學 活 動 教 學 委 員 會 在 2015 年 召 開 3 次 會 議, 討 論 和 核 准 了 多 項 有 關 教 學 的 措 施, 包 括 舉 行 教 學 會 議 作 為 學 院 成 立 10 周 年 慶 祝 活 動 之 一 的 建 議 學 院 在 報 告 期 內 也 頒 發 多 個 教 學 獎, 以 表 揚 和 鼓 勵 優 秀 創 新 的 教 員, 同 時 也 舉 辦 一 系 列 教 學 座 談 會, 課 題 包 括 給 予 有 效 回 饋 評 分 和 評 級 指 引 新 式 教 學 法 等 所 有 新 入 職 教 員 除 了 需 完 成 學 能 提 升 研 究 中 心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外, 首 份 合 約 期 內, 會 由 院 長 旁 聽 最 少 一 堂 講 課 以 作 審 核, 並 會 參 與 跟 進 會 議, 討 論 所 需 的 改 善 方 法 7. 學 習 資 源 法 律 學 院 十 分 重 視 圖 書 館 資 源, 因 為 案 例 彙 編 法 例 及 學 術 著 作 是 修 讀 法 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現 時, 利 國 偉 法 律 圖 書 館 的 藏 書 超 過 116,900 冊, 並 存 有 印 刷 本 學 報 82 種, 學 生 和 職 員 除 可 瀏 覽 3,726 種 電 子 法 律 期 刊 外, 更 可 瀏 覽 89 個 電 子 法 律 資 料 庫 法 律 圖 書 館 繼 續 投 放 資 源 更 新 館 藏, 添 置 新 書 刊 和 館 內 書 刊 的 最 新 版 本, 以 配 合 現 有 及 新 增 課 程 的 需 要 鑑 於 學 生 喜 愛 使 用 電 子 版 的 館 藏 資 源, 圖 書 館 盡 可 能 購 買 電 子 版 書 刊 電 子 版 的 主 要 優 點, 是 所 有 學 生 無 論 何 時 都 可 瀏 覽 所 需 要 的 文 本 案 例 及 文 章 8. 為 職 業 前 途 作 準 備 學 術 諮 詢 系 統 與 卓 越 師 友 計 劃 為 學 生 提 供 建 議 和 輔 導 學 術 諮 詢 系 統 確 保 學 院 與 學 生 之 間 能 維 持 緊 密 關 係, 而 參 與 卓 越 師 友 計 劃 的 專 業 導 師 則 讓 學 生 近 距 離 接 觸 本 地 法 律 執 業 者, 為 他 們 提 供 寶 貴 的 機 會, 得 以 了 解 法 律 執 業 者 的 工 作 生 活, 並 在 選 擇 職 業 的 問 題 上 獲 取 輔 導 P a u l M i t c h a r d 御 用 大 律 師 是 就 業 策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行 政 主 任 得 力 於 本 地 法 律 執 業 者 持 續 支 持 學 院, M i t c h a r d 先 生 就 學 術 或 非 學 術 問 題 和 職 業 計 劃 提 供 輔 導, 令 學 生 獲 益 良 多 33

36 此 外, M i t c h a r d 先 生 更 新 和 重 整 了 學 院 的 專 業 發 展 資 訊 網, 也 主 講 了 一 系 列 職 業 座 談 會, 並 安 排 由 國 際 及 本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和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會 員 主 持 的 職 業 講 座 和 工 作 坊 M i t c h a r d 先 生 也 為 在 就 業 問 題 上 需 要 個 人 協 助 的 學 生,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就 業 策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事 務 處 舉 辦 了 以 紐 約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試 為 題 的 座 談 會, 讓 考 慮 或 以 此 為 職 業 的 學 生 參 與, 並 邀 得 立 法 會 ( 法 律 界 ) 郭 榮 鏗 議 員 與 學 生 分 享 對 香 港 作 為 法 律 執 業 中 心 的 前 景 的 看 法 ; 也 合 辦 了 一 個 校 友 分 享 工 作 坊, 由 法 學 士 課 程 畢 業 生 主 講 這 些 活 動 都 座 無 虛 席, 備 受 學 生 歡 迎 9. 畢 業 生 一 如 以 往,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士 課 程 大 部 分 畢 業 生, 在 中 大 繼 續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2015 年, 申 請 修 讀 此 課 程 的 本 院 學 士 畢 業 生, 有 約 80% 獲 取 錄 不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畢 業 生, 多 報 讀 本 港 或 海 外 其 他 研 究 生 課 程 或 投 身 其 他 事 業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助 理 院 長 ( 本 科 課 程 ) 及 法 學 士 課 程 主 任 S t u a r t H a r g r e a v e s 2016 年 3 月 34

37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 報 告 期 : 年 1 月 至 12 月 ) 學 年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年 畢 業 班 入 學 及 完 成 課 程 的 比 率 在 2014 年 錄 取 的 學 生 中, 150 人 獲 錄 取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1 名 學 生 在 首 個 學 期 因 工 作 理 由 退 學 其 他 149 名 學 生 已 完 成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若 干 學 生 有 科 目 不 及 格, 但 獲 考 試 委 員 會 准 許 接 受 重 新 評 核, 年 內 共 有 11 次 重 新 評 核 及 格 率 極 佳, 反 映 課 程 所 錄 取 學 生 的 質 素 達 到 要 求 2. 授 課 情 況 學 年 課 程 的 授 課 地 點, 是 位 於 美 國 銀 行 中 心 的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研 究 生 部 該 處 為 學 生 提 供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除 模 擬 法 庭 外, 還 有 多 個 設 有 先 進 設 備 的 互 動 演 講 室 及 課 室 此 外, 也 有 多 個 可 供 學 生 溫 習 及 進 行 討 論 的 討 論 室 由 於 過 去 數 年 所 採 用 的 大 組 和 小 組 授 課 混 合 教 學 模 式 行 之 有 效, 故 沿 用 這 模 式 一 如 往 年, 我 們 在 首 個 學 期 開 辦 5 個 核 心 科 目, 分 別 為 專 業 實 務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P r a c t i c e ) 商 業 實 務 ( C o m m e r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 物 業 及 遺 囑 實 務 ( P r o p e r t y a n d P r o b a t e P r a c t i c e )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 C i v i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及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第 二 個 學 期 / 暑 期 開 辦 了 10 個 選 修 科 目, 學 生 須 從 中 選 擇 並 完 成 5 個 科 目, 這 些 科 目 分 別 是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 會 議 技 巧 及 撰 寫 法 律 意 見 ( C o n f e r e n c e Ski l l s a n d O p i n i o n W r i t i n g ) * 貸 款 及 融 資 ( L e n d i n g a n d F i n a n c e ) 企 業 融 資 ( C o r p o r a t e F i n a n c e )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35

38 and D r afting Li t i gation D o cu ment s (i n C hinese )) 中 國 實 務 (China P r actice) 撰 寫 及 草 擬 商 業 文 件 ( 中 文 )(Writing and D r aft ing C ommerci al D o cum ents ( in C hi n ese )) 替 代 訴 訟 糾 紛 解 決 方 案 ( A l ternative Di sput e R es olution ) 審 訊 訟 辯 ( T r i al A dvocacy)*, 以 及 撰 寫 及 草 擬 商 業 文 件 ( W ri ting and Drafting Com mercial Docu ment s ) 有 意 成 為 實 習 大 律 師 的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3 個 有 星 號 標 記 的 選 修 科 目 當 然, 這 3 個 選 修 科 目 並 不 限 於 有 意 成 為 大 律 師 的 學 生 修 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不 少 有 意 成 為 事 務 律 師 的 學 生, 也 選 修 1 個 或 多 個 上 述 選 修 科 目 除 2 個 有 關 中 文 草 擬 的 選 修 科 目 的 中 國 語 文 部 分 外, 幾 乎 所 有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授 課 老 師 都 是 現 職 或 前 任 執 業 律 師, 而 所 有 課 程 均 着 重 教 授 技 巧, 強 調 從 實 踐 中 學 習 為 此, 各 科 老 師 會 向 學 生 講 授 執 業 所 需 的 技 巧, 然 後 讓 他 們 實 習, 再 按 他 們 的 技 巧 進 行 評 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要 求 嚴 格, 每 個 學 期 都 持 續 進 行 評 核, 學 生 修 讀 每 科 都 要 接 受 2 至 3 次 評 核, 因 此 必 須 妥 善 分 配 各 科 的 學 習 時 間, 從 而 學 會 時 間 管 理 技 巧, 這 對 他 們 日 後 執 業 十 分 重 要 3. 學 生 的 多 元 化 組 合 學 年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學 生, 堪 稱 為 多 元 化 組 合 在 2014 年 9 月 入 學 的 150 名 學 生 中, 131 人 持 有 本 地 法 律 學 歷,19 人 持 有 非 本 地 法 律 學 歷 他 們 的 學 歷 背 景 如 下 : 法 律 學 歷 持 有 非 本 地 學 歷 的 學 生 人 數 持 有 本 地 學 歷 的 學 生 人 數 學 生 總 數 法 學 士 ( 法 學 士 課 程 ) 法 學 士 國 際 研 究 學 士 法 學 士 文 學 士 法 律 文 學 士 JD 課 程 (Juris Doctor)

39 雖 然 我 們 的 學 生 大 部 分 都 是 本 地 學 生, 但 也 有 一 些 是 藉 修 畢 JD 課 程 而 取 得 報 讀 資 格 的 內 地 學 生, 以 及 曾 在 英 國 和 澳 洲 修 讀 法 律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4. 專 業 人 員 的 督 導 除 審 訊 訟 辯 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每 個 科 目 都 設 有 1 或 2 名 來 自 律 師 會 及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人 員 律 師 會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人 員 會 審 閱 和 批 核 各 科 教 學 材 料, 兩 會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人 員 會 在 考 試 前 審 閱 評 核 試 卷, 而 所 有 剛 達 及 格 成 績 和 不 及 格 的 試 卷 以 及 部 分 高 分 試 卷, 都 會 送 交 他 們 覆 核 律 師 會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人 員 也 會 揀 選 一 些 課 堂 旁 聽, 並 向 律 師 會 匯 報 對 課 堂 的 意 見 直 到 目 前 為 止, 這 些 意 見 絕 大 部 分 都 是 正 面 的 學 生 亦 會 就 所 修 讀 課 程 和 老 師 表 現 提 供 意 見 : 同 樣 地, 這 些 意 見 幾 乎 全 是 正 面 和 令 人 鼓 舞 的 5. 司 法 機 構 及 法 律 同 業 給 予 支 持 我 們 亦 有 幸 邀 得 司 法 機 構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業 義 務 提 供 協 助 舉 例 來 說, 在 2015 年 5 月 開 辦 的 審 訊 訟 辯 課 程 中, 有 24 節 課 獲 大 律 師 及 律 師 提 供 協 助, 在 晚 上 來 到 學 院, 就 學 生 當 日 較 早 前 攝 錄 的 訟 辯 表 現 給 予 意 見 學 生 的 最 終 評 核 是 在 高 等 法 院 法 庭 舉 行 的 小 型 審 訊 ; 由 於 這 課 程 共 有 80 名 學 生 修 讀, 每 次 審 訊 涉 及 4 名 學 生, 我 們 因 應 需 要 邀 得 20 名 來 自 司 法 機 構 和 法 律 界 的 人 士 擔 任 法 官, 其 中 包 括 2 名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此 外, 審 訊 訟 辯 課 程 的 其 中 一 環, 是 在 資 深 裁 判 官 席 前 以 廣 東 話 示 範 進 行 裁 判 法 院 審 訊, 並 由 多 位 大 律 師 參 與 示 範 歷 年 來, 我 們 邀 得 司 法 機 構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業 擔 任 客 席 講 者 對 於 司 法 機 構 及 法 律 同 業 給 予 的 支 持, 學 院 所 有 教 職 員 和 學 生 深 感 榮 幸, 滿 心 感 激 37

40 年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情 況 法 律 學 院 開 辦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只 有 7 年, 儘 管 年 日 尚 淺, 但 我 們 的 學 生 畢 業 後, 一 直 能 夠 在 法 律 專 業 的 不 同 領 域 工 作 就 業 情 況 調 查 曾 訪 問 學 年 的 149 名 畢 業 生, 其 中 有 120 名 畢 業 生 回 覆 調 查, 當 中 超 過 90% 的 畢 業 生 受 聘 於 大 型 律 師 事 務 所 著 名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及 律 政 司, 或 者 選 擇 繼 續 進 修 學 年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學 年 的 收 生 情 況 在 學 年, 我 們 接 獲 份 攻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其 中 159 人 獲 錄 取, 當 中 人 接 納, 而 6 人 不 接 納 接 納 錄 取 的 申 請 者 中,150 人 在 符 合 所 有 錄 取 條 件 後 註 冊 修 讀 課 程 1 名 學 生 獲 准 延 期 至 年 入 學 另 1 名 學 生 在 2015 年 9 月 因 工 作 理 由 退 學 因 此, 學 年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共 148 人 本 年, 學 生 的 程 度 相 當 高, 而 且 看 來 十 分 積 極 和 熱 衷 於 學 習 大 組 課 堂 和 小 組 課 堂 的 上 課 率 都 很 高 ; 事 實 上, 只 有 小 組 課 堂 曾 出 現 學 生 因 為 須 參 加 面 試 或 身 體 不 適 而 缺 課 的 情 況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我 們 在 本 學 年 再 次 開 辦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一 科, 有 35 名 學 生 報 讀 該 科 目 結 語 我 們 為 本 學 院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深 感 自 豪, 並 堅 信 整 個 課 程 以 學 習 技 能 作 為 教 學 重 點, 可 繼 續 培 育 人 才, 畢 業 學 員 投 身 實 習 事 務 律 師 或 實 習 大 律 師 行 列 首 天, 即 表 現 專 業, 能 幹 稱 職 專 業 機 構 錄 用 38

41 了 本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畢 業 生 為 實 習 事 務 律 師 或 實 習 大 律 師 後, 就 這 些 畢 業 生 質 素 所 提 供 的 評 語, 充 分 證 明 這 點 首 7 屆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既 已 奠 定 成 功 基 礎, 未 來 學 年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可 望 更 創 佳 績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課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2016 年 3 月 39

42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JD 課 程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學 年 報 告 1. 背 景 JD 課 程 是 一 項 研 究 生 學 位 課 程, 直 接 因 應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 初 步 檢 討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而 開 辦 該 報 告 書 建 議 : 應 該 提 供 機 會 讓 成 年 學 生 和 其 他 學 科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修 讀 法 律, 除 了 基 於 均 等 修 讀 機 會 和 修 讀 途 徑 的 理 由 外, 也 因 為 這 樣 可 以 為 法 律 學 院 和 法 律 專 業 帶 來 更 豐 富 和 多 元 的 發 展 ( 英 文 本 第 271 頁 第 段 ) 2. 教 學 理 念 與 課 程 結 構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中 大 ) 法 律 學 院 教 授 的 JD 課 程 完 全 屬 研 究 生 程 度, 學 生 修 讀 專 為 他 們 而 設 的 課 程, 部 分 科 目 與 其 他 學 生 ( 即 法 學 碩 士 課 程 學 生 及 少 數 交 換 生 和 特 別 生 ) 一 同 上 課, 但 不 會 與 修 讀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本 科 學 生 一 起 上 課 法 律 學 院 是 按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標 準 來 評 審 JD 課 程, 因 此 學 生 的 表 現 也 必 須 達 到 研 究 生 標 準 為 保 持 這 些 標 準,JD 及 法 學 士 課 程 均 由 中 大 教 務 會 聯 同 一 名 聲 名 顯 赫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員 監 察 法 律 學 院 向 他 們 詳 述 研 究 生 課 程 須 達 到 的 程 度, 並 說 明 期 望 JD 課 程 達 到 的 水 平 ( 由 校 外 的 國 際 監 察 員 評 審 ) 3. 入 學 要 求 法 律 學 院 規 定 報 讀 學 年 JD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 ( i )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的 非 法 律 學 科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區 獲 得 法 律 學 科 的 學 士 學 位, 而 其 學 士 榮 譽 等 級 通 常 須 為 乙 等 或 以 上 ; 或 40

43 ( i i )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的 非 法 律 學 科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區 獲 得 法 律 學 科 的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且 本 科 課 程 考 獲 的 平 均 成 績 通 常 達 乙 級 或 以 上 ; 或 ( iii) 於 專 上 學 院 完 成 一 項 課 程, 並 考 獲 相 等 於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的 專 業 資 格 或 相 若 資 格 此 外,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JD 課 程 對 英 語 能 力 的 各 項 要 求 : 持 有 香 港 或 其 他 以 英 語 為 主 要 溝 通 語 言 的 國 家 所 認 可 大 學 的 學 士 學 位, 或 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主 要 以 英 語 講 授 ; 或 於 申 請 修 讀 JD 課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在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 I E L T S ) 中 取 得 7.5 級 或 以 上 等 級 的 成 績 ; 或 於 申 請 修 讀 JD 課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在 托 福 紙 筆 考 試 ( T O E F L P a p e r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於 分, 或 在 托 福 網 上 考 試 ( T O E F L I n t e r n e t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於 100 分 ; 或 提 供 其 他 資 歷 以 證 明 英 語 能 力 達 至 以 上 所 列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的 水 平 4. 課 程 理 念 與 結 構 JD 課 程 是 豐 富 學 生 知 識 的 法 律 全 面 教 育, 讓 學 生 選 修 涵 蓋 廣 泛 的 普 通 法 中 國 法 比 較 法 國 際 法, 以 及 貿 易 商 業 和 財 務 法 等 具 挑 戰 性 的 科 目 JD 課 程 由 72 學 分 組 成 ( 修 讀 期 為 一 學 期 的 標 準 科 目 佔 3 學 分 ) 每 個 科 目 的 教 師 面 授 時 數 平 均 為 每 周 3 小 時 入 讀 JD 課 程 的 學 生 可 以 全 日 制 或 兼 讀 制 形 式 修 讀 課 程 全 日 制 學 生 如 在 每 年 暑 期 修 讀 課 程, 便 可 在 24 個 月 內 修 畢 課 程 全 日 制 學 生 也 可 選 擇 最 長 在 不 超 過 48 個 月 內 完 成 JD 課 程 兼 讀 制 學 生 可 在 42 個 月 內 完 成 學 業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他 們 可 申 請 加 快 修 讀 進 度, 在 36 個 月 內 修 畢 課 程, 惟 須 經 法 律 學 院 推 薦, 並 獲 41

44 研 究 院 院 務 會 批 准 ) 法 律 學 院 准 許 兼 讀 制 學 生 最 長 可 在 84 個 月 內 完 成 JD 課 程 這 個 JD 課 程 是 目 前 香 港 的 大 學 以 兼 讀 制 形 式 開 辦 的 唯 一 合 資 格 法 律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5 個 必 修 科 目 才 可 畢 業, 有 關 科 目 分 別 為 LA W S 6001 L egal S ys t em LA WS 6002 Jurisprudence LA W S 6004 L egal R es earch, A n al ysis a nd Wr iting LA WS Et hi cs and Pr of es sional Virtue, 以 及 LA W S 6901 In d ep endent R es earch 或 LA W S 6902 In d ep en d ent R esea r ch D issertation 這 些 必 修 科 目 給 予 JD 學 生 全 面 法 律 教 育 所 必 需 的 重 要 基 礎 知 識 和 技 能, 並 讓 他 們 親 身 了 解 規 管 巿 民 但 同 時 也 為 巿 民 服 務 的 法 律 制 度 與 社 會 大 眾 之 間 的 關 係 有 志 取 得 香 港 執 業 大 律 師 或 事 務 律 師 資 格 的 學 生, 可 修 讀 在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前 必 須 修 畢 的 特 定 選 修 科 目 不 擬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也 可 修 讀 這 些 選 修 科 目 法 律 學 院 讓 JD 學 生 修 讀 同 為 法 學 碩 士 學 生 提 供 的 其 他 選 修 科 目 這 些 科 目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可 啓 發 學 生 的 思 考 和 增 進 專 業 知 識 這 安 排 讓 學 生 既 能 符 合 研 究 生 課 程 及 專 業 資 格 的 要 求, 又 能 擴 闊 其 選 修 科 目 的 涵 蓋 範 圍, 從 而 提 高 他 們 的 學 術 和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學 生 可 選 修 的 全 部 學 科 詳 情 如 下 : JD 科 目 法 律 學 院 的 JD 課 程 結 構 兼 顧 有 意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的 人 士 和 因 其 他 理 由 而 修 讀 JD 課 程 人 士 的 學 習 意 向 該 課 程 開 設 的 科 目 包 括 必 修 及 選 修 科 目 : ( i ) 必 修 科 目 - Legal Research, Analysis and Writing - Legal System -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Virtue - Jurisprudence 42

45 - Independent Research* 或 Independent Research Dissertation* * 學 生 必 須 完 成 I n d ependent Research (3 學 分 ) 或 I n d ependent R esea r ch Dissertation (6 學 分 ) 兩 個 科 目 的 其 中 一 科 ( i i ) 選 修 科 目 ( a )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所 須 完 成 的 選 修 科 目 -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rusts -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Evidence -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Land Law - Principles of Contract - Principles of Tort - Principles of Conveyancing ( b ) 其 他 選 修 科 目 ** - Australian Constitutional Law - Business and the Law in Hong Kong - Canadian Constitutional Law - Chinese Accounting and Law - Chinese Banking Law - Chinese Civil Law -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 Chinese Commercial Law - Chinese Company Law - Chinese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 Chinese Contract Law - Chinese Economy and Law - Chinese Employment Law -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 Chinese Finance and Law - Chinese Financial Law 43

46 - Chinese Foreign Trade and Investment Law -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Chinese Investment Law - Chinese Law Internship - Chinese Politics and Law - Chinese Practice on International Law - 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ion - Chinese Tax Law - Common Law: Globalization and Convergence - Common Law: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 Comparative Company Law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s - 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 Competition Law - Conflict of Laws - Copyright, Digital Subject Matter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Crime and the Sanctioning Process - Dispute Resolution -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 European Union Law - Global Issues in Law -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Law - Human Rights in the PRC Law and Society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nergy Law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nvironmental Law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International and Foreign Law Summer School (Sydney) 44

47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Law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kills -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Banking Law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 International Legal Advocacy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International Taxation - Interviewing and Counseling - Issues in Administrative Law - Issues in Company Law - Issues in Contract - Issues in Criminal Law - Issues in Equity and Trusts - Issues in Human Rights -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Law - Issues in Land Law - Issues in Tort - Issues of Tax Policy -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 Law and Literature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I - Law of the Sea - Legal System and Methods in China - Mooting - Non-Marine Insurance Law -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Theory and Practice 45

48 - Principles of Aviation Law - Principles of Construction Law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Crime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 Principles of Cultural Heritage Law - Principles of Employment Law -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Child Law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Matrimonial Law - Principles of Information & Privacy Law -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Mediation - Principles of Remedies - Principles of Revenue Law -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 Principles of Unjust Enrichment - Property Law in China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 Property Law in China - Refugee Rights Clinical - Secured Transactions and the Law - Shipping Law - The Clinic for Public Interest Advocacy - The Individual, the Community and the Law - The Law of Electronic Commerce -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 - World Trade Law ** 每 學 期 開 設 的 選 修 科 目 取 決 於 教 員 情 況 及 報 讀 學 生 人 數 46

49 5. 收 生 情 況 JD 課 程 的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在 學 年, 該 項 課 程 收 到 946 份 符 合 入 學 最 低 要 求 的 申 請 ( 全 日 制 有 601 份, 兼 讀 制 有 345 份 ), 載 於 上 文 第 3 部 分 的 是 入 學 最 低 要 求 在 學 年, 相 當 大 比 例 符 合 入 學 最 低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沒 有 獲 法 律 學 院 錄 取 JD 課 程 吸 引 了 很 多 質 素 極 高 的 人 士 報 讀, 除 成 績 優 異 的 新 畢 業 生 外, 還 有 在 各 自 範 疇 取 得 相 當 成 就 的 資 深 專 業 人 士, 可 謂 精 英 雲 集 法 律 學 院 在 2015 年 錄 取 的 名 學 生, 正 是 申 請 人 當 中 頂 尖 的 一 群 學 年 接 獲 的 申 請 ( 全 日 制 ) 數 目 學 年 錄 取 的 學 生 ( 全 日 制 ) 數 目 學 年 接 獲 的 申 請 ( 兼 讀 制 ) 數 目 學 年 錄 取 的 學 生 ( 兼 讀 制 ) 數 目 66 所 有 在 學 年 獲 法 律 學 院 錄 取 的 JD 學 生, 至 少 持 有 二 級 甲 等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或 優 良 碩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 第 一 組 28.57% ( 56 人 ) 第 二 組 28.06% ( 55 人 ) 第 三 組 43.37% ( 85 人 ) 合 共 % ( 196 人 ) 第 一 組 : 一 級 榮 譽 學 士 ; 或 在 沒 有 榮 譽 等 級 頒 授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取 得 的 累 積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積 點 達 3.5 分 (4 分 為 滿 分 ) ; 或 哲 學 博 士 ; 或 同 等 學 歷 第 二 組 : 接 近 一 級 榮 譽 學 士 ; 或 在 沒 有 榮 譽 等 級 頒 授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取 得 的 累 積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積 點 達 3.4 分 (4 分 為 滿 分 ); 或 優 異 碩 士 ; 或 同 等 學 歷 47

50 第 三 組 : 二 級 甲 等 榮 譽 學 士 ; 或 在 沒 有 榮 譽 等 級 頒 授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取 得 的 累 積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積 點 達 3.2 至 3.3 分 (4 分 為 滿 分 ) ; 或 優 良 碩 士 ; 或 同 等 學 歷 如 上 所 述, 修 讀 JD 課 程 的 學 生 當 中, 不 少 希 望 課 程 有 助 他 們 發 展 現 職 行 業 或 提 升 工 作 技 能, 而 無 意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大 多 數 兼 讀 制 學 生 都 是 專 業 人 士, 具 備 的 資 歷 包 括 : 認 可 內 部 審 計 師 執 業 會 計 師 特 許 土 木 工 程 師 特 許 工 程 師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員 特 許 保 險 經 紀 特 許 產 業 測 量 師 金 融 風 險 管 理 師, 以 及 項 目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 C P I T ) 部 分 學 生 是 專 業 團 體 的 會 員, 這 些 團 體 包 括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院 士 英 國 愛 丁 堡 皇 家 外 科 醫 學 院 院 士 英 國 特 許 保 險 學 院 工 程 及 科 技 學 會 ; 或 是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和 工 程 等 不 同 領 域 的 註 冊 專 業 人 員 有 些 學 生 更 在 各 大 公 司 / 機 構 身 居 管 理 要 職, 例 如 副 總 裁 總 監 或 主 管 等, 他 們 任 職 的 機 構 包 括 A u t o t e k P r o d u c t s L i m i t e d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J o h n s o n E l e c t r i c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i m i t e d 泰 康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大 華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大 學 圖 書 館 等 6. 圖 書 館 鑑 於 案 例 彙 編 法 例 及 學 術 著 作 是 修 讀 法 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法 律 學 院 十 分 重 視 圖 書 館 資 源 現 時, 利 國 偉 法 律 圖 書 館 的 藏 書 超 過 116,900 冊, 並 存 有 印 刷 本 學 報 82 種, 學 生 和 職 員 除 可 瀏 覽 3,726 種 電 子 法 律 期 刊 外, 更 可 瀏 覽 89 個 電 子 法 律 資 料 庫 圖 書 館 盡 可 能 購 買 電 子 版 的 書 籍 法 律 學 報 及 期 刊 法 律 學 院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添 置 館 藏, 以 配 合 其 法 律 課 程 未 來 的 需 要 利 國 偉 法 律 圖 書 館 是 收 藏 法 律 書 籍 的 主 要 地 方, 法 律 學 院 研 究 生 部 ( 研 究 生 部 ) ( 即 JD 課 程 的 教 學 地 點 ) 的 法 律 資 源 中 心 則 藏 有 短 期 借 閱 書 籍 及 少 量 案 例 彙 編 和 參 考 資 料 法 律 學 院 繼 續 每 日 提 供 專 遞 服 務, 為 研 究 生 部 的 學 生 送 遞 所 需 的 研 究 資 料 48

51 法 律 圖 書 館 設 有 齊 備 的 資 源 指 引 及 索 引, 可 透 過 圖 書 館 網 站 查 閱 上 述 兩 所 圖 書 館 均 提 供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另 外, 法 律 學 院 也 把 法 律 資 訊 列 入 JD 課 程 範 圍 內 7. 校 舍 法 律 學 院 在 中 區 的 研 究 生 部 教 授 JD 課 程 該 中 心 佔 地 35, 000 平 方 尺, 設 施 包 括 3 個 演 講 室 1 個 先 進 的 模 擬 法 庭 小 型 討 論 室 多 功 能 課 室 專 用 電 腦 設 施 及 法 律 資 源 中 心 8. 訪 問 委 員 會 2014 年 12 月,1 個 訪 問 委 員 會 到 訪 法 律 學 院, 評 審 其 運 作 情 況 委 員 會 由 3 名 英 國 和 澳 洲 非 常 資 深 的 法 律 學 者 和 1 名 香 港 非 常 資 深 的 律 師 組 成 委 員 會 到 訪 前 獲 法 律 學 院 提 供 關 於 學 院 所 有 課 程 和 運 作 的 詳 盡 文 件, 並 在 到 訪 期 間 與 大 學 的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多 位 學 院 教 職 員, 以 及 多 位 舊 生 和 學 生 會 面 委 員 會 對 JD 課 程 的 總 結 包 括 這 點 : 訪 問 委 員 會 總 結 認 為, 委 員 會 獲 提 供 合 適 的 證 據, 得 以 完 成 JD 課 程 的 評 審 工 作, 並 在 會 面 後 對 於 JD 課 程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的 出 色 表 現 深 表 認 同 9. 結 語 中 大 的 JD 課 程 現 已 成 為 一 項 完 備 的 課 程, 是 本 港 法 律 教 育 領 域 的 重 要 一 環 JD 學 生 不 斷 獲 得 頂 級 的 國 際 及 本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錄 用 不 少 畢 業 生 成 為 實 習 大 律 師, 在 本 港 發 展 大 律 師 事 業 部 分 畢 業 生 繼 續 進 修, 並 每 每 在 全 球 備 受 尊 崇 的 學 府 ( 其 中 包 括 牛 津 劍 橋 及 長 春 藤 聯 盟 大 學 ) 中 有 傑 出 表 現 其 餘 畢 業 生 則 在 本 港 或 海 外 投 身 或 繼 續 從 事 其 他 行 業, 包 括 銀 行 界 商 界 學 術 界 和 政 府 JD 學 生 質 素 優 良, 而 且 積 極 進 取, 課 堂 教 學 呈 現 交 流 互 動 JD 學 生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豐 富 了 課 堂 內 外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生 對 JD 課 程 非 常 滿 意 ; 中 大 學 能 提 升 研 究 中 心 會 獨 立 監 察 學 生 對 課 程 的 滿 意 程 度 JD 課 程 的 學 生 自 發 成 立 研 究 生 會, 在 學 院 協 助 下 舉 辦 活 動, 惠 及 全 體 同 學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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