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神 學 院 本 院 院 史 台 灣 北 部 教 會 的 神 學 教 育 可 追 溯 到 1872 年 偕 叡 理 ( 通 稱 馬 偕 博 士 ) (George Leslie Mackay, D.D.) 來 到 淡 水 傳 教 即 已 開 始 最 初 的 十 年 間, 馬 偕 博 士 像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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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增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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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本 院 院 史 歷 任 院 長 院 曆 行 政 組 織 表 教 授 團 教 務 學 制 學 則 各 系 所 / 課 程 簡 介 神 博 神 碩 道 碩 文 碩 證 書 班 協 碩 音 碩 神 學 系 教 牧 ) 獎 助 學 金 條 例 敬 拜 讚 美 課 程 樂 器 室 使 用 辦 法 牧 育 學 生 生 活 守 則 膳 宿 規 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申 請 及 調 查 流 程 校 園 精 神 疾 病 及 自 我 傷 害 個 案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會 計 註 冊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學 雜 費 分 期 辦 法 總 務 公 佈 欄 使 用 張 貼 管 理 辦 法 場 地 租 用 辦 法 烤 肉 區 管 理 辦 法 大 樹 下 咖 啡 屋 管 理 辦 法 醫 藥 箱 設 置 圖 書 館 閱 覽 規 則 借 閱 規 則 圖 書 資 料 賠 償 辦 法 學 生 會 牧 杖 會 章 程 關 懷 基 金 章 程 基 督 教 思 想 研 究 中 心 台 灣 基 督 教 歷 史 資 料 中 心 / 展 示 館
2 台 灣 神 學 院 本 院 院 史 台 灣 北 部 教 會 的 神 學 教 育 可 追 溯 到 1872 年 偕 叡 理 ( 通 稱 馬 偕 博 士 ) (George Leslie Mackay, D.D.) 來 到 淡 水 傳 教 即 已 開 始 最 初 的 十 年 間, 馬 偕 博 士 像 主 耶 穌 一 樣, 一 面 巡 迴 佈 道, 一 面 教 導 學 生, 以 路 邊 榕 樹 下 溪 旁 海 濱 客 棧 民 家, 或 地 方 的 禮 拜 堂 作 為 教 室, 可 稱 逍 遙 學 院 (Peripatetic College) 或 巡 迴 學 院 (Itinerant College) 這 時 期 的 學 生 有 嚴 清 華 吳 寬 裕 林 孽 王 長 水 陳 榮 輝 陳 雲 騰 陳 能 蔡 生 蕭 大 醇 蕭 田 連 和 陳 存 心 陳 萍 洪 胡 李 嗣 姚 陽 陳 九 李 炎 李 恭 劉 和 劉 求 1881 年 馬 偕 博 士 第 一 次 返 回 加 拿 大 故 鄉 烏 德 斯 托 克 (Woodstock) 度 假 時, 當 地 報 紙 呼 籲 為 他 在 淡 水 籌 建 一 所 固 定 校 舍, 結 果 得 到 他 故 鄉 的 牧 長 及 好 友 們 的 贊 同 支 助 1881 年 末 馬 偕 博 士 回 台, 立 即 在 淡 水 砲 台 埔 開 始 這 所 台 灣 北 部 最 早 的 神 學 院 籌 建 工 作 校 舍 於 翌 年 (1882 年 ) 六 月 竣 工, 為 紀 念 加 拿 大 溫 大 里 奧 省 (Ontario) 牛 津 郡 (Oxford) 民 奉 獻 建 校 之 美 意, 故 命 名 理 學 堂 大 書 院 ( 現 通 稱 為 牛 津 學 堂 Oxford College) 以 作 紀 念 1893 年 至 1895 年, 學 院 因 馬 偕 博 士 生 病 告 假 而 停 課 三 年, 於 1896 年 再 恢 復 上 課 馬 偕 博 士 於 1901 年 6 月 2 日 蒙 主 恩 召 此 後, 學 院 由 吳 威 廉 牧 師 (Rev. William Gauld) 繼 任 院 長 之 職, 並 致 力 於 神 學 教 育 水 準 的 提 高 和 創 立 中 會 健 全 教 會 行 政 體 系 1907 年 至 1916 年 由 學 有 專 精 的 約 美 旦 牧 師 (Rev. Milton Jack) 主 持 校 政, 學 院 確 立 學 年 制 度, 並 於 1914 年 春 天 將 院 舍 遷 至 台 北 雙 連 的 臨 時 校 舍, 以 等 候 台 北 神 學 校 新 舍 之 落 成 1912 年 5 月 台 灣 大 會 開 始 討 論 南 北 兩 神 學 校 合 併 的 問 題, 並 於 1915 年 第 四 回 會 議 時, 票 決 通 過 台 北 為 南 北 聯 合 神 學 校 校 址, 但 此 議 決 遭 當 時 台 南 神 學 校 校 長 巴 克 禮 牧 師 反 對, 結 果 無 法 實 現 1925 年 4 月, 北 部 教 會 依 照 台 灣 大 會 南 北 兩 神 學 校 合 併 之 實 施 步 驟, 停 辦 台 北 神 學 校 ( 以 二 年 為 期 ), 由 校 長 劉 忠 堅 牧 師 率 領 十 一 名 神 學 生 前 往 台 南 神 學 校 就 讀 北 部 教 會 決 定 採 取 這 行 動 是 因 為 1914 年 第 三 回 大 會 決 議 暫 時 二 年 受 業 於 北 部, 二 年 受 業 於 南 部, 根 據 這 決 議 期 望 南 部 神 2
3 2015 概 覽 學 校 於 二 年 後 也 如 台 北 神 學 校 一 樣, 能 率 領 學 生 來 北 部 就 學, 而 終 使 神 學 校 合 併 為 一 體 然 而 1926 年 北 部 教 會 將 這 意 思 照 會 南 部 時, 南 部 中 會 議 定 希 望 把 校 址 置 在 中 部, 又 同 年 4 月 第 十 三 次 大 會 也 議 定 變 更 聯 合 神 學 校 之 校 址 在 台 中, 推 翻 十 年 前 第 四 次 大 會 之 決 定 因 此 北 部 教 會 視 聯 合 神 學 校 的 成 立 無 望, 大 川 正 教 授 於 1927 年 6 月 15 日 奉 命 率 北 部 學 生 回 淡 水 龍 目 井 舊 偕 醫 館 復 校, 由 明 有 德 牧 師 (Rev. Hugh MacMillan) 任 校 長 1931 年 4 月 又 遷 往 砲 台 埔 牛 津 學 堂 舊 址, 並 由 孫 雅 各 牧 師 (Rev. James Dickson) 任 校 長 1937 年 12 月 學 校 再 度 遷 回 雙 連 的 台 北 神 學 校 原 校 舍,1940 年 中 日 戰 爭 期 間, 大 川 正 教 授 接 任 院 長, 南 部 教 士 會 亦 決 定 關 閉 台 南 神 學 校, 因 此 南 北 兩 所 神 學 校 終 於 在 太 平 洋 戰 爭 前 夕 合 併 為 聯 合 神 學 校 同 年 9 月 9 日 南 神 十 五 名 學 生 由 黃 主 義 教 授 率 領 北 上 在 台 北 神 學 校 就 讀 1944 年 由 於 太 平 洋 戰 爭, 學 校 被 日 軍 方 徵 用, 學 生 也 被 迫 參 加 新 店 煤 礦 的 學 徒 勤 勞 奉 仕 之 勞 役, 翌 年 5 月 31 日 ( 即 美 軍 在 沖 繩 島 作 戰 時 ) 台 北 神 學 校 宣 告 停 課 1945 年 8 月 15 日 中 午 日 本 宣 佈 無 條 件 投 降, 結 束 了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台 北 神 學 校 隨 即 計 劃 復 校, 並 向 有 關 當 局 申 請 收 回 被 徵 用 的 校 舍, 同 年 10 月 初 收 復 原 校 舍 並 改 稱 為 台 灣 神 學 院 本 以 為 這 次 的 更 名 即 可 成 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的 聯 合 神 學 院, 結 果 事 與 願 違, 南 部 大 會 於 1948 年 4 月 召 回 任 教 於 台 神 的 滿 雄 才 牧 師 及 南 部 學 生 返 回 台 南 從 此 以 後, 台 灣 神 學 院 由 孫 雅 各 牧 師 任 院 長, 致 力 於 學 院 的 建 設 和 提 高 學 生 的 素 質 以 及 學 位 的 授 與 台 灣 在 戰 後, 福 音 事 工 方 興 未 艾, 教 會 快 速 增 長, 急 需 傳 教 人 才, 座 落 雙 連 的 舊 校 舍 及 設 備 已 逐 漸 不 敷 使 用 加 之 都 市 繁 榮 發 展, 吵 雜 喧 嘩 影 響 靜 修 研 讀 1954 年 第 七 屆 大 會 遂 授 權 神 學 院 董 事 會 將 舊 址 校 舍 出 售 給 台 灣 水 泥 公 司, 而 購 買 碧 綠 青 翠 的 陽 明 山 嶺 頭 約 一 萬 八 千 多 坪 土 地 為 新 校 址, 開 始 破 土 興 建 校 舍 並 廣 植 樹 木 花 草 1956 年 9 月 21 日, 吳 威 廉 紀 念 館 及 男 生 宿 舍 竣 工 落 成, 神 學 院 遂 從 雙 連 遷 移 到 嶺 頭 現 址 開 始 上 課 戰 後, 關 於 專 門 培 育 傳 教 師 的 學 制, 曾 設 有 六 年 制 特 別 科 ( ) 3
4 台 灣 神 學 院 招 收 初 中 畢 業 生 就 讀 ; 本 科 則 由 五 年 先 改 四 年 (1947) 再 改 六 年 (1952), 招 收 高 中 畢 業 生 就 讀, 授 予 神 學 士 B. Th. 學 位 (1966 年 改 授 六 年 制 B. D., 1978 年 改 授 六 年 制 M. Div 到 1981 年 止 ) 1959 年 設 立 三 年 制 大 專 組, 授 予 神 學 士 B. D. 學 位,1973 年 學 制 修 訂, 翌 年 起 改 授 三 年 制 M. Div 道 學 碩 士 迄 今 此 外, 年 也 曾 設 夜 間 部 就 過 程 觀 之, 本 院 學 制 有 逐 漸 提 昇 之 趨 勢 近 年 來, 學 院 教 育 事 工 持 續 擴 大, 先 後 有 基 督 教 教 育 系 ( 年 ) 教 會 音 樂 系 ( 年, 前 稱 基 督 教 教 育 系 音 樂 科 ) 宗 教 與 哲 學 系 ( 年 ) 教 會 與 社 會 系 ( 年 ); 基 督 教 教 育 碩 士 班 ( 年 )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班 ( 年 ) 宗 教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組 ( 年 ) 之 學 制 其 後, 為 因 應 教 會 和 社 會 之 需 要, 增 設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組 (2001 年 迄 今 )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2002 年 迄 今 ), 同 時 開 辦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恢 復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2007 年 迄 今 ) 增 設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2007 年 迄 今 ) 進 深 研 究 方 面, 本 院 自 1975 年 起 配 合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逐 步 設 立 碩 博 士 班 1989 年 開 辦 牧 範 學 博 士 班 (2009 年 更 名 教 牧 博 士 班 ) 2009 年 開 辦 研 究 部 神 學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單 位 方 面, 於 1994 年 成 立 史 料 中 心, 收 集 基 督 教 檔 案 與 史 料 ;2006 年 成 立 基 督 教 思 想 研 究 中 心, 下 設 多 個 神 學 研 究 室, 朝 向 多 角 度 的 神 學 研 究 邁 進 推 廣 教 育 方 面, 本 院 注 重 牧 者 在 職 進 修, 先 後 與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雙 連 教 會 締 結 建 教 合 作 關 係, 分 別 成 立 馬 偕 紀 念 講 座 (1989 年 ) 雙 連 講 座 (1990 年 ), 多 次 邀 請 知 名 神 學 家 演 講, 幫 助 教 牧 事 工 之 推 展 ; 平 信 徒 的 神 學 訓 練 方 面, 本 院 早 在 1948 年 即 設 有 夜 間 神 學 科, 後 多 次 更 名 改 制, 成 為 現 在 的 神 學 系 同 時,1988 年 起 與 台 北 七 星 兩 中 會 合 辦 信 徒 教 育 事 工 班 2007 年 設 立 城 區 部 上 述 事 工 皆 致 力 提 昇 傳 教 師 與 平 信 徒 的 神 學 素 養, 希 冀 培 育 宣 教 人 才, 藉 此 有 效 地 事 奉 上 帝 服 務 人 群 關 於 學 校 永 續 發 展 的 課 題,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神 學 院 學 歷 不 受 政 府 承 認 的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2004 年 私 立 學 校 法 修 正, 納 入 宗 教 研 修 學 院 條 文, 本 院 開 始 研 議 對 策 同 時, 本 院 地 處 禁 建 的 保 護 區, 唯 有 立 案 才 能 成 為 教 育 用 地, 裨 便 充 實 軟 硬 體 設 備 加 強 學 術 交 流 2010 年, 本 院 正 式 設 立 台 神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籌 備 各 項 設 校 資 源,2015 年 6 月 15 4
5 2015 概 覽 日 台 灣 神 學 研 究 學 院 准 予 原 則 同 意 立 案 並 自 2016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2015 年 8 月 18 日 核 准 台 灣 神 學 研 究 學 院 聘 任 陳 尚 仁 先 生 為 首 任 校 長, 任 期 4 年 幾 近 百 年 來, 台 灣 神 學 院 雖 然 飽 嘗 風 霜, 歷 盡 滄 桑, 如 今 又 面 臨 新 時 代 的 挑 戰, 卻 顯 得 更 加 得 力 前 往 直 進 蒙 上 帝 宏 恩, 祝 福 與 帶 領, 在 歷 任 院 長 的 努 力 經 營 下, 台 灣 神 學 院 已 是 一 所 設 備 完 善 環 境 幽 美 課 程 充 實 勇 往 向 前 的 神 學 教 育 最 高 學 府 今 後 它 將 更 加 裝 備 自 己, 以 開 放 的 心 懷 注 視 著 發 生 在 週 遭 的 事 實 與 教 會 的 心 聲, 持 守 創 設 者 馬 偕 博 士 焚 而 不 燬 之 崇 高 精 神, 盡 心 盡 性 盡 意 盡 力 事 奉 上 帝 的 教 會, 以 期 完 成 受 託 的 使 命 5
6 6 台 灣 神 學 院
7 2015 概 覽 歷 任 院 長 第 一 任 偕 叡 理 (Rev. George Leslie Mackay, D.D ; ) 第 二 任 吳 威 廉 (Rev. William Gauld, B.A., ) 第 三 任 約 美 旦 (Rev. Milton Jack, M.A., ) 第 四 任 劉 忠 堅 (Rev. Duncan MacLeod, B.D., ) 第 五 任 吳 威 廉 (Rev. William Gauld, B.A., ) 第 六 任 劉 忠 堅 (Rev. Duncan MacLeod, B.D., ) 第 七 任 明 有 德 (Rev. Hugh Macmillan, Ph.D., ) 第 八 任 孫 雅 各 (Rev. James Dickson, B.Th., ) 第 九 任 偉 彼 得 (Rev. J.D. Wilkie, B.A., ) 第 十 任 孫 雅 各 (Rev. James Dickson, B.Th., ) 第 十 一 任 大 川 正 (Rev. Jadashi Okawa, Th.M., ) 第 十 二 任 陳 能 通 (Rev. Neng-tong Chen, B.A., ) 第 十 三 任 上 與 二 郎 (Rev. Yojiro Kami, ) 第 十 四 任 吳 天 命 (Rev. Tiam-min Wu, ) 第 十 五 任 孫 雅 各 (Rev. James Dickson, B.Th., ) ( 代 ) 吳 天 命 (Rev. Tiam-min Wu, ) 第 十 六 任 孫 雅 各 (Rev. James Dickson, B.Th., ) ( 代 ) 郭 和 烈 (Rev. Ho-liet Kuo, ) ( 代 ) 吳 清 鎰 (Rev. Ching-yih Wu, Th.M., Feb Oct. 1966) ( 代 ) 蘇 若 蘭 (Rev. James Sutherland, B.A., ) 第 十 七 任 陳 皙 宗 (Rev. David S. C. Chen, Th.D., ) ( 代 ) 黃 加 盛 (Rev. Cha-shen Hwang, B.D., ) 第 十 八 任 黃 加 盛 (Rev. Cha-shen Hwang, B.D., 1972-Dec. 1975) ( 代 ) 晏 寶 理 (Rev. B.L.M. Embree, M.A. Th.M., Dec Jan. 1976) ( 代 ) 謝 穎 男 (Rev. Ingram S. Seah, Ph.D., Jan Jun. 1977) 第 十 九 任 謝 穎 男 (Rev. Ingram S. Seah, Ph.D., Jun July 1987) 第 二 十 任 廖 上 信 (Rev. Paul S.H. Liao, Ph.D., Aug July 1995) ( 代 ) 林 鴻 信 (Rev. Hong-hsin Lin, Dr.theol. Aug July 1996) ( 代 ) 陳 嘉 式 (Rev. James Chen, Aug July 1998) 第 廿 一 任 陳 嘉 式 (Rev. James Chen, Aug July 2001) 第 廿 二 任 廖 上 信 (Rev. Paul S.H. Liao, Ph.D., Aug July 2004) 第 廿 三 任 林 鴻 信 (Rev. Hong-hsin Lin, Dr.theol. Aug July 2006) ( 代 ) 鄭 仰 恩 (Rev. Yang-en Cheng, Ph.D. Aug July 2007) 第 廿 四 任 林 鴻 信 (Rev. Hong-hsin Lin, Dr.theol. Aug July 2008) ( 代 ) 蔡 鈴 真 (Rev. Andrew L.Tsai, Aug July 2009) 第 廿 五 任 林 鴻 信 (Rev. Hong-hsin Lin, Dr.theol. Aug July2010) ( 代 ) 陳 尚 仁 (Rev. Shang-jen Chen, Ph.D. Aug July2011) 第 廿 六 任 陳 尚 仁 (Rev. Shang-jen Chen, Ph.D. Aug ) 7
8 台 灣 神 學 院 2015 院 曆 上 學 期 (2015 年 ) (* 記 號 表 示 放 假 或 停 課 )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學 校 行 事 學 年 度 開 始 /10~28 暑 期 班 ( 希 臘 文 希 伯 來 文 ) 八 /17.18 新 生 選 課 /9 暑 假 結 束 9/10~11 註 冊 新 訓 9/11~13 退 修 會 九 /14 正 式 上 課 /25 加 退 選 截 止 *9/27 中 秋 節 9/28 補 假 *10/10 雙 十 節 10/9 補 假 /12 畢 業 生 提 交 論 文 參 考 文 獻 目 錄 序 論 摘 要 十 /9~13 期 中 考 週 週 十 /15 奉 獻 主 日 *11/16 奉 主 停 課 一 十 二 元 /15 聖 誕 節 聖 餐 禮 拜 12/18 聖 誕 節 活 動 ( 下 午 停 課 ) *12/21~25 溫 書 假 12/25 聖 誕 節 *1/1 元 旦 放 假 2016 年 /8 上 學 期 課 程 結 束 1/8 申 請 退 選 畢 業 文 論 期 限 /11~15 期 末 考 週 1/11~12 下 學 期 課 程 預 選 1/16 寒 假 開 始 /22 提 交 論 文 計 畫 書, 包 含 研 究 動 機 方 法 論 各 章 大 要 及 參 考 文 獻 ( 約 10 頁,8000~10000 字 ) /29 提 交 第 一 學 期 成 績 ( 含 論 文 ) 8
9 2015 概 覽 下 學 期 (2016 年 ) (* 記 號 表 示 放 假 或 停 課 )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學 校 行 事 /8~11 農 曆 過 年 二 /15 註 冊 正 式 上 課 /23 二 二 八 紀 念 禮 拜 2/26 加 退 選 截 止 *2/28 和 平 紀 念 日 2/29 補 假 3/4 校 慶 紀 念 活 動 ( 下 午 停 課 ) /19 神 學 生 活 體 驗 營 三 /24 受 難 週 聖 餐 禮 拜 ( 晚 ) 3/25 畢 業 論 文 提 交 初 稿 /27 復 活 節 四 五 六 七 *4/4 兒 童 節 清 明 節 放 假 4/5 補 假 4/6 溫 書 假 4/8 畢 業 論 文 修 改 後 再 次 送 審 /11~15 期 中 考 週 /6 畢 業 論 文 提 交 評 閱 及 次 屆 畢 業 生 提 交 論 文 概 要 /18 提 交 畢 業 論 文 成 績 & 提 交 畢 業 論 文 完 稿 5/20 論 文 評 審 委 員 會 /23~27 應 屆 畢 業 班 畢 業 考 週 /3 提 交 畢 業 生 成 績 /8 在 校 生 課 程 結 束 *6/9 端 午 節 6/10 在 校 生 期 末 考 週 6/10 提 交 畢 業 論 文 合 訂 本 /13~15 在 校 生 期 末 考 週 6/13~14 下 學 期 課 程 預 選 6/16 聖 餐 差 遺 禮 拜 學 年 總 檢 討 6/17 畢 業 典 禮 6/18 暑 假 開 始 /5 國 際 考 生 考 試 5/9 推 甄 報 名 截 止 /30~31 推 甄 考 試 學 年 度 結 束 9
10 台 灣 神 學 院 2015 學 年 度 行 政 組 織 表 院 長 : 陳 尚 仁 基 研 中 心 主 任 : 陳 尚 仁 ( 代 行 ) 教 務 長 : 邱 啟 榮 ( 代 理 ) 史 料 中 心 主 任 : 鄭 仰 恩 總 務 長 : 石 明 理 主 任 秘 書 : 何 秋 子 圖 書 館 長 : 蔡 約 拿 ( 代 理 ) 實 踐 工 作 主 任 : 陳 恆 容 ( 代 行 ) 牧 育 長 : 陳 恆 容 ( 代 理 ) 生 活 主 任 : 陳 恆 容 教 牧 博 士 班 主 任 : 錢 玉 芬 ( 兼 ) 公 關 主 任 : 陳 恆 容 ( 兼 ) 遠 距 教 學 主 任 : 許 雅 惠 ( 半 職 ) 會 計 主 任 : 游 佳 恩 研 究 部 班 主 任 : 陳 尚 仁 ( 兼 ) 企 劃 主 任 : 黃 寶 惠 ( 半 職 ) 道 碩 組 主 任 : 賴 弘 專 男 生 舍 監 : 魏 連 嶽 音 碩 組 主 任 : 陳 淑 芬 女 生 新 寮 : 陳 恆 容 協 碩 組 主 任 : 錢 玉 芬 神 學 系 主 任 : 魏 連 嶽 女 生 舊 寮 : 邱 凱 莉 夫 婦 舍 監 : 徐 萬 麟 10
11 2015 概 覽 教 授 團 (Faculty) 舊 約 舊 約 / 新 約 副 教 授 B.A. M.Div. Dr.theol. 曾 宗 盛 Tsong-sheng Tsan 東 吳 大 學 德 文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Humboldt Universität zu Berlin 助 理 教 授 徐 萬 麟 Wan-lin Hsu B.A. M.Div. M.Th. Ph.D. 東 吳 大 學 哲 學 系 Gordon-Conwell Theological Seminary Gordon-Conwell Theological Seminary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助 理 教 授 賴 弘 專 Hung-chuan Lai B.A. M.A. M.Div. Th. M. Ph.D. 台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系 台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所 台 灣 神 學 院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Union Presbyterian Seminary 11
12 台 灣 神 學 院 新 約 助 理 教 授 邱 啟 榮 Chi-jung Chiu B.Ed. M.Div. M.A. M.Th. D.Th.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系 台 南 神 學 院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學 研 究 所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助 理 教 授 吳 孟 翰 Menghun Goh B.A. M.A. Ph.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Graduate Theological Union (Berkeley) Vanderbilt University 系 統 系 統 / 倫 理 教 授 林 鴻 信 Hong-hsin Lin( 進 修 假 ) B.A. M.A. M.Div. S.T.M. Dr.theol. Ph.D. 台 灣 大 學 哲 學 系 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 台 灣 神 學 院 Yale Divinity School Tübingen Universität Nottingham University 12
13 2015 概 覽 助 理 教 授 邱 凱 莉 Kai-Li Chiu B.B.A. M.Div. M.Th. 台 灣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Ph.D. 特 約 助 理 教 授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莊 信 德 Hsin-te Chuang B.A. M.Div. M.Th. D.Th. 世 新 大 學 廣 播 電 視 系 新 加 坡 神 學 院, 台 灣 神 學 院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倫 理 副 教 授 B.S. M.Div. M.Th. M.Th. Ph.D. 陳 尚 仁 Shang-jen Chen 東 海 大 學 化 工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Trinity Theological College, Singapore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歷 史 / 宗 教 教 授 B.A. M.Div. Ph.D. 鄭 仰 恩 Yang-en Cheng 中 興 大 學 歷 史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13
14 台 灣 神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魏 連 嶽 Lien-yueh Wei B.E. M.A. M.Div. Ph.D.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系 中 原 大 學 宗 教 研 究 所 Vanderbilt University Edinburgh University 實 踐 / 宣 教 副 教 授 蔡 慈 倫 Tzu-lun Tsai ( 進 修 假 ) B.A. M.Div. M.Th. S.T.M. Ph.D.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日 文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Theological School of Drew University Drew University 助 理 教 授 蔡 約 拿 Jonathan Seitz M.Div. Ph.D.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神 學 系 講 師 B.A. M.Div. M.Th. 陳 寬 義 Kuan-i Chen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森 林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14
15 2015 概 覽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副 教 授 B.A. M.A. Ph.D. 錢 玉 芬 Yu-fen Chien 政 治 大 學 心 理 系 政 治 大 學 心 理 所 政 治 大 學 新 聞 所 助 理 教 授 胡 瑞 芝 Jui-chi Hu B.A. M.B.A. Ph.D. 銘 傳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系 Southern New Hampshire University Texas Woman s University 教 會 音 樂 副 教 授 B.A. M.M. D.M.A. 陳 淑 芬 Viola Shu-fen Chen 東 海 大 學 外 文 系 North Texas State University Southwe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助 理 教 授 陳 琇 玟 Alice Hsiu-wen Chen B.A. M.A.R. M.M.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Duquesne University 15
16 台 灣 神 學 院 一 宗 旨 : 教 務 學 制 與 學 則 本 院 為 傳 揚 基 督 福 音, 以 基 督 教 信 仰 與 神 學 培 養 傳 教 人 才, 服 務 教 會 與 社 會 為 目 的 二 教 育 體 制 : 本 院 設 有 神 學 研 究 所 道 學 碩 士 組 文 學 碩 士 組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本 院 教 學 以 台 華 語 為 主, 禮 拜 以 台 語 為 主 ; 本 院 強 調 母 語 服 事 能 力 ; 本 院 為 因 應 國 際 化 著 重 英 語 基 本 能 力 三 報 考 資 格 : 神 學 研 究 所 報 考 資 格 畢 業 學 位 三 年 制 道 學 碩 士 組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組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1) 報 名 前 堅 信 禮 滿 一 年 或 成 人 洗 禮 滿 二 年 (2) 大 學 畢 業 或 四 年 制 神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3)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畢 業 者, 需 工 作 經 驗 ( 詳 細 規 定 請 看 第 十 一 點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 道 學 碩 士 (Master of Divinity) 文 學 碩 士 (Master of Arts) 證 書 (Certificate) 報 考 資 格 畢 業 學 位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1) 報 名 前 堅 信 禮 滿 一 年 或 成 人 洗 禮 滿 二 年 文 學 碩 士 (MACCC) (2) 大 學 畢 業 或 四 年 制 神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3)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畢 業 者 需 工 作 經 驗 ( 詳 細 規 定 請 看 第 十 一 點 二 文 學 碩 士 (MACM) 五 專 及 三 專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 註 :(1) 專 科 畢 業 者 報 考 道 碩 文 碩 證 書 班, 錄 取 後 需 補 修 學 分, 二 五 專 補 修 30 學 分, 三 專 補 修 讀 課 程 21 學 分 (2) 專 科 畢 業 者 報 考 協 碩 音 碩, 錄 取 後 需 補 修 學 分, 二 五 專 補 修 24~30 學 分, 三 專 補 修 18~21 學 分 (3) 補 修 學 分 以 神 學 系 課 程 為 主 16
17 2015 概 覽 (4) 大 學 ( 含 學 院 ) 三 年 級 結 業 生, 三 學 年 總 平 均 80 分 以 上 之 學 生 可 報 考, 錄 取 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俟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始 准 入 學 (5) 在 其 他 研 究 所 註 冊 為 正 式 生 者, 經 錄 取 後 只 能 成 為 神 學 院 之 選 讀 生 四 報 名 手 續 : ( 請 上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登 錄 報 考 資 料, 並 列 印 各 項 表 格, 連 同 各 項 文 件 郵 寄 至 學 校 ) 1. 最 近 一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註 明 姓 名 ) 2. 報 名 表 調 查 表 3. 推 甄 推 薦 書 ( 推 甄 考 生 需 繳 交 三 封 推 薦 書, 包 括 師 長 牧 長 工 作 主 管 ) 4. 自 傳 / 個 人 聲 明 5.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畢 業 證 明 書 畢 業 成 績 單 ( 畢 業 院 校 全 部 成 績 正 本 一 份, 二 技 畢 業 請 另 附 二 五 專 成 績. 畢 業 證 明 ) 6. 體 檢 報 告 ( 基 督 教 醫 院 或 公 立 醫 院 之 一 般 體 檢 + 胸 腔 X 光 +B 肝 檢 查 ) 體 檢 需 七 個 工 作 天 才 能 取 得 報 告, 請 提 早 檢 查 7. 小 會 推 薦 書 ( 牧 師 推 薦 書 ) 及 中 會 同 意 書 : (1) 長 老 教 會 信 徒 需 請 所 屬 教 會 或 中 會 填 寫 (a) 小 會 推 薦 書 (b) 中 會 同 意 書 ( 報 考 三 年 制 道 碩 組 需 附 此 同 意 書, 請 盡 早 與 中 會 連 繫, 以 便 安 排 面 試 時 間 ) (2) 其 他 教 派 信 徒 請 所 屬 教 會 牧 師 差 會, 各 該 主 管 機 構 或 所 屬 教 派 傳 道 人 員 填 寫 8. 堅 信 禮 洗 禮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請 向 領 洗 之 教 會 索 取, 須 註 明 受 洗 日 期 ) 9. 曲 目 表 ( 報 考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考 生 需 繳 交 ) 10 正 職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如 : 在 職 / 離 職 證 明 推 甄 考 生 及 二 五 三 專 畢 業 之 考 生 需 繳 交 ) 11. 報 名 費 :(1) 國 內 考 生 新 台 幣 1800 元 整 (2) 僑 生 及 外 籍 考 生 美 金 100 元 整 (3) 報 考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者 加 收 音 樂 術 科 考 試 費 1000 元 整 ( 僑 生 加 收 美 金 50 元, 不 含 匯 款 手 續 費 ) 註 : 報 名 劃 撥 單 上 請 註 明 招 生 報 名 費 及 報 考 組 別, 報 名 費 繳 交 後 概 不 退 還 以 上 各 項 文 件 除 推 薦 同 意 書 外, 由 報 考 者 直 接 寄 紙 本 至 招 生 委 員 17
18 台 灣 神 學 院 會, 經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規 定 者, 始 發 給 准 考 證 五 考 試 科 目 : 第 一 天 性 向 測 驗 第 二 天 中 文 論 述 文 聖 經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口 試 道 學 碩 士 文 學 碩 士 一 年 證 書 班 ~~~~~~~~~~~~~~~ 專 修 科 目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口 試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口 試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英 文 音 樂 學 科 :(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 音 樂 史 理 論 ( 視 唱 聽 寫 和 聲 曲 式 分 析 ) 註 : 為 維 護 考 生 權 益, 口 試 過 程 全 程 錄 影 第 三 天 音 樂 術 科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備 註 * 英 文 考 試 範 圍 : 以 NRSV( 新 標 準 修 訂 版 ) 的 路 加 福 音 及 神 學 人 基 本 英 文 字 彙 ( 林 鴻 信 編, 禮 記 出 版 社 ) 作 為 神 學 字 彙 ( 佔 總 分 25%) 和 聖 經 英 文 ( 佔 總 分 20%) 的 考 試 範 圍 神 學 人 基 本 英 文 字 彙 可 劃 撥 向 本 院 圖 書 館 購 買 * 考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者 另 加 考 專 修 科 目, 詳 細 內 容 請 上 台 神 網 站 查 詢 * 音 碩 考 生 鋼 琴 及 聲 樂 以 背 譜 為 原 則 所 有 主 修 都 必 須 考 以 下 五 共 同 科 目 音 碩 考 試 科 目 音 樂 學 術 科 共 同 科 目 考 試 內 容 合 唱 指 揮 鋼 琴 聲 樂 理 論 音 樂 歷 史 範 圍 : 合 唱 指 揮 - 二 首 指 定 曲 抽 考 其 一 ( 於 四 月 公 佈 ) 鋼 琴 - 音 階 琶 音 (24 個 大 調 及 和 聲 小 調 ) 聖 詩 彈 奏 ( 抽 考 ) 古 典 奏 鳴 曲 程 度 以 上 之 樂 曲 一 首 或 一 個 樂 章 聲 樂 - 視 唱 宗 教 歌 曲 一 首 ( 不 限 語 言 ) 義 大 利 藝 術 歌 曲 一 首 理 論 - 聽 寫 測 驗 和 聲 ( 包 括 樂 理 ) 曲 式 分 析 音 樂 歷 史 - 文 藝 復 興 巴 洛 克 古 典 浪 漫 現 代 樂 派 等 時 期 的 音 樂 史 註 : 理 論 棄 考 或 未 達 標 準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理 論 8 學 分, 亦 可 自 學 再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18
19 2015 概 覽 組 別 主 修 科 別 主 修 科 目 考 試 內 容 備 註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組 演 奏 藝 術 組 主 修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主 修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教 會 音 樂 職 事 ( 已 具 有 音 樂 碩 士 M. M. 學 歷 者 ) 主 修 合 唱 指 揮 主 修 聲 樂 主 修 管 風 琴 主 修 鋼 琴 繳 交 一 篇 對 當 今 教 會 音 樂 敬 拜 與 服 事 的 反 省 與 異 象 文 章 ( 共 三 千 字 ), 於 主 修 科 目 考 試 當 天 繳 交 準 備 五 首 不 同 風 格 之 指 定 曲 ( 不 同 於 所 有 考 生 的 二 首 ), 現 場 抽 二 首 考 試 共 四 首 ( 須 包 括 中 英 義 三 種 語 言 ) 1. 二 首 請 參 照 術 科 考 試 聲 樂 內 容 2. 另 二 首 為 神 劇 歌 劇 選 曲 各 一 首 1.Bach 管 風 琴 作 品 一 首 2. 古 典 浪 漫 現 代 樂 派 之 管 風 琴 曲 自 選 二 首 ( 須 不 同 樂 派 ), 以 上 三 首 曲 目 共 10 分 鐘 以 上 1.Bach 平 均 律 一 組 ( 前 奏 曲 與 賦 格 曲 ) 2. 浪 漫 或 現 代 樂 派 任 選 一 曲 3. 古 典 曲 目 ( 請 參 照 術 科 考 試 共 同 科 目 ) 1. 現 場 指 揮 小 詩 班, 指 定 曲 目 4 月 公 佈 2. 考 試 曲 目 向 系 辦 購 買, 每 份 100 元 六 本 校 推 甄 辦 法 ( 參 看 第 十 點 ), 適 用 推 甄 對 象 為 長 期 就 業 者 ( 持 續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有 意 者 請 上 網 查 看 或 電 洽 教 務 處 查 詢 七 為 協 助 培 育 原 住 民 人 才 離 島 居 民 人 才, 本 院 採 行 入 學 優 惠 制 度 八 有 關 考 試 專 修 科 目 修 課 要 求 實 習 及 畢 業 注 意 事 項 請 上 台 神 網 站 查 詢 九 國 際 學 生 考 試 辦 法 1. 本 院 接 受 國 際 學 生 在 原 居 地 進 行 考 試 2. 欲 採 用 上 述 辦 法 者 須 於 四 月 中 前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3. 考 試 日 期 : 每 年 五 月 初 19
20 台 灣 神 學 院 4. 考 試 科 目 : 聖 經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英 文 中 文 論 述 文 5. 放 榜 日 期 : 七 月 中 十 推 甄 辦 法 1. 本 院 為 因 應 教 會 與 社 會 的 時 代 需 求, 廣 招 並 培 養 各 種 人 才, 特 設 置 推 甄 辦 法, 以 提 供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2. 推 甄 對 象 : 長 期 就 業 者 ( 持 續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受 推 甄 者 必 須 在 報 名 前 堅 信 禮 滿 一 年 或 成 人 洗 禮 滿 二 年, 大 學 畢 業 或 四 年 制 神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畢 業 者 具 工 作 經 驗 ( 詳 細 規 定 請 看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3. 推 薦 及 申 請 方 式 : 經 由 既 定 管 道 (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總 會 屬 下 的 中 會 或 族 群 區 會 大 專 學 生 中 心 地 方 教 會 友 好 教 派 ) 推 薦, 也 接 受 個 人 提 出 申 請 4. 推 甄 申 請 應 檢 附 資 料 :(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進 入 招 生 系 統 登 錄 報 考 資 料, 並 列 印 各 項 表 格, 如 有 招 生 系 統 登 錄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洽 詢 教 務 處 ) 1 最 近 一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相 片 請 註 明 姓 名, 另 外 招 生 系 統 請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 2 報 名 表 調 查 表 3 推 甄 推 薦 書 ( 共 三 封, 包 括 師 長 牧 長 工 作 主 管, 推 薦 者 請 勿 同 一 人 ) 4 個 人 聲 明 ( 包 括 信 仰 心 路 歷 程 讀 書 計 畫 就 讀 動 機 和 自 我 期 許, 約 2000 字 ) 5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明 書 畢 業 成 績 單 6 體 檢 報 告 ( 基 督 教 醫 院 或 公 立 醫 院 之 一 般 體 檢 + 胸 部 X 光 +B 肝 檢 查 ) 體 檢 需 七 個 工 作 天 才 能 取 得 報 告, 請 提 早 檢 查 7 小 會 推 薦 書 ( 牧 師 推 薦 書 ) 及 中 會 同 意 書 ( 長 老 教 會 信 徒 需 請 教 會 提 交 小 會 推 薦 書, 報 考 道 學 碩 士 組 考 生 另 需 提 交 中 會 同 意 書 請 提 早 與 中 會 聯 繫, 安 排 面 試 時 間 其 他 教 派 信 徒 請 提 交 牧 師 推 薦 書 ) 8 堅 信 禮 洗 禮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請 向 領 洗 之 教 會 索 取, 須 註 明 受 洗 日 期 ) 9 曲 目 表 ( 報 考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考 生 需 繳 交 ) 20
21 2015 概 覽 10 正 職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如 : 在 職 / 離 職 證 明 ) 11 繳 交 報 名 費 證 明 ( 劃 撥 單 收 據 ) 以 上 各 項 文 件 除 推 薦 書 同 意 書 外, 由 報 考 者 直 接 寄 紙 本 至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規 定 者, 始 發 給 准 考 證 5. 推 甄 考 試 項 目 : 第 一 階 段 性 向 測 驗 口 試 與 面 談 ( 每 位 考 生 約 40 分 鐘 為 維 護 考 生 權 益, 口 試 過 程 全 程 錄 影 第 二 階 段 專 修 科 目 考 試 ( 協 碩 音 碩 應 試 者 ) *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後, 必 要 時 將 要 求 在 第 二 階 段 加 考 筆 試 科 目, 如 聖 經 英 文 或 中 文 論 述 文 第 二 階 段 筆 試 考 試 範 圍 日 期 與 一 般 考 生 同, 筆 試 相 關 事 宜 請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6. 推 甄 結 果 通 知 及 放 榜 1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後 將 分 別 寄 第 一 階 段 通 知 給 所 有 推 甄 考 生 2 推 甄 考 生 和 所 有 考 生 統 一 放 榜, 放 榜 日 期 請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十 一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1. 報 考 道 碩 文 碩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 入 學 資 格 (1) 二 五 專 需 具 至 少 三 年 工 作 經 驗 ; 三 專 需 具 至 少 二 年 工 作 經 驗 (2) 入 學 後 需 補 修 學 分 二 五 專 補 修 30 學 分 ; 三 專 補 修 21 學 分, 補 修 以 神 學 系 課 程 為 主 (3) 第 一 年 以 補 修 為 主, 在 情 況 時 間 許 可 下, 可 修 M.A. 導 論 課 程 2. 報 考 協 碩 音 碩 : 入 學 資 格 (1) 二 五 專 需 具 至 少 二 年 工 作 經 驗 (2) 入 學 後 需 補 修 學 分 二 五 專 補 修 24~30 學 分 ; 三 專 補 修 18~21 學 分, 各 系 所 可 依 學 生 差 異 作 調 整, 補 修 以 神 學 系 課 程 為 主, 由 各 系 主 任 視 學 生 個 別 情 況 規 劃 之 (3) 第 一 年 以 補 修 為 主, 在 情 況 時 間 許 可 下, 可 修 M.A. 導 論 課 程 註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請 繳 交 正 職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如 : 在 職 / 離 職 21
22 台 灣 神 學 院 證 明 ) 十 二 試 讀 生 : 本 院 每 年 招 考 新 生 ( 包 括 插 班 生 轉 學 生 ), 經 錄 取 者 第 一 年 皆 為 試 讀 生, 試 讀 生 之 學 年 成 績 平 均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應 予 留 級, 凡 每 學 期 總 學 分 四 分 之 一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評 鑑 會 評 鑑 不 合 格 者, 得 令 休 學 或 退 學 ( 詳 見 第 九 章 學 生 評 鑑 ) 十 三 特 別 生 : 凡 願 在 本 院 就 讀, 但 不 預 備 攻 讀 學 位 或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可 申 請 為 特 別 生 其 資 格, 申 請 手 續 和 入 學 考 試 與 各 系 新 生 同 申 請 為 特 別 生 須 經 本 院 核 准 後 始 准 其 入 學 特 別 生 必 須 按 規 定 上 課, 繳 作 業 並 參 加 考 試 其 在 本 院 所 修 科 目 可 得 成 績 單, 及 格 者 可 得 學 分 最 多 可 修 六 學 分 十 四 選 修 生 :(1) 入 學 選 修 生 參 加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成 為 校 本 部 正 式 生, 如 因 故 ( 包 含 參 加 入 學 考 錄 取 而 在 他 校 已 為 正 式 生 之 選 修 生 ) 無 法 成 為 全 修 學 生, 可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申 請 成 為 入 學 選 修 生, 每 學 期 選 修 總 學 分 不 得 超 過 6 學 分 ( 不 含 暑 期 學 分 ),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相 關 費 用, 且 入 學 選 修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繳 學 籍 保 留 費 1000 元 新 生 入 學 後 轉 為 入 學 選 修 生 身 份, 最 遲 第 三 年 必 須 轉 為 全 修 生 (2) 神 學 系 學 生 ( 需 有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 凡 按 規 定 申 請 選 修 校 本 部 課 程, 本 院 可 承 認 其 學 分 並 發 給 成 績 單 神 學 系 學 生 選 修 校 本 部 課 程 之 學 分 列 入 修 讀 本 院 學 位 之 有 效 期 限 定 大 學 部 為 八 年, 神 學 研 究 所 為 七 年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修 業 年 限 2 年, 至 少 半 年 (1 學 期 ) 全 修 ;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修 業 年 限 4 年, 至 少 1 年 全 修 ; 三 年 制 道 學 碩 士 修 業 年 限 5 年, 至 少 2 年 全 修, 除 延 畢 同 學 以 外, 畢 業 該 學 年 不 得 為 選 修 生 以 上 修 業 年 限 不 包 含 休 學 期 間 ( 休 學 最 多 可 申 請 2 年 ) 十 五 旁 聽 生 : 凡 願 在 本 院 旁 聽,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本 院 得 視 其 資 格 申 請 理 由 等 以 決 定 是 否 准 其 申 請 旁 聽 生 非 本 院 正 式 生, 不 得 住 宿 其 旁 聽 科 目, 應 先 得 該 科 教 師 准 許, 照 規 定 繳 學 分 費, 並 按 時 註 冊 登 記 始 可 參 加 上 課 而 旁 聽 科 目 每 學 期 以 六 學 分 為 限 該 生 除 上 課 外 不 必 繳 作 業 亦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本 院 不 給 與 學 分 及 成 績 單 十 六 轉 學 生 : 凡 在 東 南 亞 神 學 協 會 所 承 認, 與 本 院 同 格 之 神 學 院 肄 業 者, 得 於 本 院 入 學 考 報 名 截 止 日 之 前 申 請 轉 學 本 院, 並 安 排 相 關 入 學 考 試 及 面 試 其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如 下 : 22
23 2015 概 覽 (1) 轉 學 申 請 書 (2) 入 學 報 名 表 調 查 表 自 傳 一 吋 半 照 片 三 張 (3) 由 原 肄 業 神 學 院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4) 轉 學 申 請 結 果 將 於 入 學 考 放 榜 時 一 併 公 佈 獲 准 申 請 轉 學 者, 請 向 原 肄 業 神 學 院 出 具 本 章 四 之 等 九 件 書 類 上 述 證 件 經 本 院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轉 入 本 院 就 讀 其 所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由 教 務 處 參 照 該 生 過 去 所 修 科 目 而 個 別 審 定 之 凡 欲 得 本 院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者, 其 畢 業 前 兩 年 須 在 本 院 就 讀 (5) 凡 經 東 南 亞 神 學 協 會 認 可 之 轉 學 生 或 選 修 生, 經 錄 取 為 正 式 生 後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6) 凡 欲 在 本 院 取 得 M. Div. 學 位 之 轉 學 生 或 選 修 生, 經 錄 取 為 正 式 生 後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十 七 寄 讀 生 : 本 校 接 受 南 神 及 玉 神 學 生 為 本 校 寄 讀 生, 寄 讀 生 以 一 年 為 限, 權 利 義 務 等 同 於 全 修 生 十 八 本 院 道 碩 文 碩 ( 不 含 音 碩 協 碩 ) 證 書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數 以 6 門 課 為 標 準 ( 暑 期 學 分 音 樂 術 科 0 學 分 課 程 不 包 括 在 內 ); 協 碩 音 碩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以 19 學 分 為 限 凡 研 修 7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 不 含 暑 期 學 分 ) 為 全 修 生, 需 繳 交 全 修 生 學 雜 費 十 九 凡 參 加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者 ( 非 轉 學 生 ), 在 他 校 所 修 課 程 如 與 本 院 所 開 的 課 程 相 同, 仍 須 於 入 學 時 提 出 申 請 認 可, 由 教 務 處 同 意 始 可 給 予 承 認 二 十 凡 經 錄 取 的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須 於 規 定 日 期 親 自 到 本 院 註 冊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按 期 註 冊 者, 須 事 先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請 假 並 准 許 始 可 延 期 註 冊, 否 則 即 予 除 名 延 期 以 一 星 期 為 限, 逾 期 者 除 非 得 教 務 長 同 意, 否 則 不 得 於 該 學 年 就 讀 二 十 一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年 入 學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但 以 一 年 為 限, 一 年 後 若 欲 再 延 期 者, 得 再 申 請 一 年 二 十 二 三 專 二 專 五 專 畢 業 報 考 本 院 神 研 所 經 錄 取 後, 需 依 規 定 補 修 神 學 系 學 分, 若 所 修 學 分 並 無 校 本 部 課 程 則 學 籍 隸 屬 神 學 系, 其 23
24 台 灣 神 學 院 繳 費 及 院 內 各 項 安 排 均 比 照 神 學 系 若 有 校 本 部 課 程, 則 學 籍 隸 屬 原 系 所, 其 繳 費 及 相 關 規 定 比 照 校 本 部 第 二 章 雙 修 轉 學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道 碩 學 生 可 申 請 雙 修 協 碩 音 碩,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末 ( 五 月 底 至 六 月 中 旬 ) 提 出 申 請, 須 經 導 師 系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批 准 七 月 中 旬 前 繳 交 小 會 推 薦 書, 必 要 時 參 加 七 月 入 學 考 筆 試 及 面 試, 於 放 榜 時 公 布 結 果 二 欲 申 請 雙 修 者 請 學 生 自 行 選 擇 一 篇 最 佳 期 末 作 業 或 報 告, 供 老 師 參 考 欲 申 請 雙 修 協 碩 者, 申 請 時 須 繳 交 一 份 自 傳 ( 生 命 歷 程 修 讀 原 因 及 期 待 ) 一 份 書 籍 心 得 報 告 ( 辦 公 室 提 供 書 目 ), 請 協 碩 老 師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並 參 加 雙 修 面 試 另 由 教 務 處 提 供 學 生 在 學 成 績 ; 牧 育 處 提 供 學 生 感 恩 報 告 及 牧 長 實 習 評 鑑 ; 生 活 組 提 供 談 心 園 的 相 關 資 料 三 雙 修 面 試 需 安 排 相 關 之 兩 系 系 主 任 參 與 面 試 四 雙 修 學 籍 安 排 先 依 原 入 學 系 所 年 級 安 置, 待 完 成 該 系 所 課 程 後 再 安 排 雙 修 第 二 學 位 之 學 籍, 例 如 : 道 碩 一 二 三 + 協 碩 二 五 若 雙 修 學 位 中 要 休 學, 與 轉 為 選 修 生 之 規 定 和 其 他 學 生 同 六 雙 修 學 生 應 完 成 所 修 讀 之 雙 修 系 所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後, 始 可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畢 業 證 書 上 載 明 雙 修 學 位 畢 業 名 單 另 列,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以 最 後 完 成 學 位 之 系 所 計 算 七 雙 修 學 生 已 符 合 其 雙 修 之 任 一 系 所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但 未 能 修 畢 另 一 系 所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放 棄 未 能 修 畢 之 系 所 學 籍, 以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之 系 所 學 位 畢 業 放 棄 學 籍 應 於 五 月 一 日 前 提 出, 並 不 得 再 主 張 恢 復 所 放 棄 之 學 籍 八 本 院 學 生 凡 欲 轉 他 校 者 須 先 繳 完 應 繳 諸 費, 經 院 方 准 許, 始 可 取 得 轉 學 證 明 書 成 績 單 並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欲 從 他 校 轉 入 本 院 者, 請 參 考 第 一 章 第 十 六 點 九 學 生 如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得 申 請 休 學 ;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休 學 離 校 手 續 並 繳 學 籍 保 留 費 一 千 元 保 留 學 籍 費 不 退 還 十 凡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休 學 者,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但 入 伍 服 役 間 除 24
25 2015 概 覽 外 十 一 凡 照 規 定 休 學 而 獲 准 者,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復 學, 應 在 相 接 之 年 級 十 二 凡 本 院 學 生 依 照 各 系 所 修 業 年 限 規 定,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後, 若 仍 不 能 完 成 學 業, 將 取 消 其 修 讀 學 位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不 含 休 學 期 間 十 三 學 生 如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得 申 請 退 學 ; 經 院 長 核 准 後,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十 四 學 生 因 過 失 或 成 績 不 合 標 準 被 令 退 學 或 停 學 者, 由 本 院 函 知 家 長 十 五 凡 退 學 者, 無 論 在 學 期 中 或 學 期 末, 均 應 納 完 應 繳 諸 費, 始 可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並 取 得 已 修 科 目 成 績 單 退 學 者 不 得 復 學 十 六 在 學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轉 選 修 生 轉 全 修 生 等 學 籍 之 確 定 請 在 9 月 1 日 2 月 1 日 前 申 請 完 成 ( 申 請 書 必 須 有 導 師 系 主 任 簽 名 後 交 至 教 務 處 ); 休 學 學 生 申 請 復 學 也 須 在 9 月 1 日 2 月 1 日 前 申 請 完 成 ( 申 請 書 須 有 系 主 任 簽 名 後 交 至 教 務 處 ) 第 三 章 服 兵 役 與 生 產 一 本 院 多 數 在 就 讀 期 間 須 服 兵 役 或 應 教 育 召 集, 其 期 間 為 一 日 兩 週 一 個 月 兩 三 年 不 等 二 其 離 院 期 間 在 一 個 月 以 內 者, 其 所 修 學 科 的 補 讀 或 作 業 的 補 交 等 事 項, 應 由 該 生 各 科 教 師 決 定 之 唯 沒 有 參 加 期 中 考 或 期 末 考 者, 其 補 考 由 教 務 處 決 定 之 三 其 離 院 期 間 在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有 關 其 補 考 復 學, 及 應 修 科 目 等 事 宜 均 由 教 務 會 決 定 之 四 畢 業 班 同 學 在 論 文 應 交 期 之 前 二 十 天, 若 被 軍 事 教 育 召 集 者, 得 准 按 其 被 召 時 限 延 長 其 交 付 日 期 若 在 應 交 期 之 前 五 十 天, 則 不 得 申 請 延 期 五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流 產 或 配 偶 生 產, 得 申 請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或 陪 產 假, 相 關 請 假 規 定 請 參 閱 第 八 章 請 假 第 四 章 註 冊 繳 費 一 註 冊 與 繳 費 : (1) 學 生 應 該 先 繳 交 本 院 所 規 定 諸 費 後, 於 註 冊 日 親 自 辦 理 學 生 證 蓋 章 25
26 台 灣 神 學 院 未 繳 費 者 不 得 蓋 章 (2)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按 期 註 冊 者, 須 事 先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請 假 並 得 准 許, 始 可 延 期 註 冊 延 期 以 一 星 期 為 限 (3) 當 學 生 有 經 濟 困 難 無 法 一 次 繳 清 註 冊 費 時, 本 院 提 供 學 生 可 辦 理 學 雜 費 分 期 繳 款 可 申 請 學 雜 費 分 期 之 學 生 身 份 為 新 生 入 學 第 二 學 期 起 之 全 修 生,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單 需 經 過 生 活 主 任 及 所 屬 導 師 簽 章 後, 交 由 會 計 室 辦 理 學 雜 費 分 期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考 學 雜 費 分 期 辦 法 (4) 凡 申 請 學 雜 費 分 期 繳 款 而 未 在 學 期 結 束 繳 清 者, 其 在 該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一 概 不 算, 且 不 准 於 下 一 學 期 註 冊 (5) 住 學 生 夫 婦 宿 舍 者, 須 按 月 繳 交 宿 舍 費 若 在 學 期 結 束 時 未 繳 清 宿 舍 費, 則 該 學 期 的 學 分 一 概 不 算, 且 不 准 於 下 一 學 期 註 冊 (6) 逾 期 註 冊 之 學 生, 每 逾 期 一 天 罰 款 一 百 元 整 ( 請 假 獲 准 者 除 外 ) (7) 本 院 註 冊 手 續 如 下 : 1) 於 規 定 時 間 至 台 神 校 務 系 統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費 ( 網 路 銀 行 ATM 轉 帳 玉 山 銀 行 臨 櫃 辦 理 或 至 學 校 出 納 提 交 即 期 之 支 票 ) 2) 確 定 完 成 繳 費 後, 於 註 冊 日 至 辦 公 室 辦 理 學 生 證 蓋 章 二 退 費 : (1) 本 院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休 學, 或 特 別 生 及 選 修 生 旁 聽 生 退 選 課 程 得 申 請 退 費 學 科 : 第 一 二 週 內 ( 加 退 選 期 間 ) 第 三 四 週 內 第 五 週 起 退 十 分 之 九 退 二 分 之 一 不 予 退 費 術 科 : 第 一 個 月 內 第 二 個 月 退 二 分 之 一 不 予 退 費 (2) 本 院 學 生 因 服 兵 役 而 休 學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註 冊 費 而 於 退 伍 後 返 校 接 續 該 未 完 成 之 學 期 26
27 2015 概 覽 三 選 課 : (1)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選 課 在 暑 期 班 規 定 時 間 選 課 其 他 學 生 在 每 學 期 末, 按 規 定 的 日 期 辦 理 下 一 學 期 預 先 選 課 手 續 (2) 選 課 手 續 1) 第 一 階 段 學 生 至 校 務 系 統 網 站 線 上 選 課 2) 第 二 階 段 系 主 任 教 務 長 核 准 (3) 學 生 得 於 開 學 後 二 星 期 內 ( 依 規 定 日 期 ) 加 退 選 課 程 欲 加 退 選 者, 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並 得 該 科 教 師 系 主 任 及 教 務 處 批 准 (4) 本 院 加 退 選 手 續 如 下 : 1) 到 教 務 處 領 取 加 退 選 單 ( 每 人 一 張 ) 2) 取 得 所 有 加 退 選 科 目 任 課 教 師 之 批 准 簽 名, 核 算 加 退 選 後 總 學 分 數 3) 取 得 系 主 任 教 務 處 之 批 准 簽 名 4) 加 退 選 單 交 回 教 務 處 未 交 還 此 單 者, 不 算 完 成 加 退 選 手 續 5) 確 定 選 課 後, 由 教 務 處 印 製 選 課 核 對 單, 學 生 核 對 後 簽 名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回 選 課 核 對 單 (5) 凡 未 辦 完 加 選 手 續 而 上 課 者, 該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又 凡 未 辦 完 退 選 手 續 而 不 上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處, 不 參 加 各 項 考 試 者,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五 章 成 績 考 試 期 末 作 業 重 修 一 分 數 : (1) 本 院 學 業 成 績 之 評 定, 採 用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碩 士 班 以 70 分 為 及 格, 神 學 系 以 60 分 為 及 格 其 等 級 如 下 : A C A C A C B D B D B D
28 台 灣 神 學 院 (2) 學 期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法 如 下 : 1)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該 科 學 分 所 得 為 積 分 2) 以 學 分 總 和 除 積 分 總 和 所 得 為 平 均 分 數 3)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亦 一 併 包 括 在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之 內 4) 未 完 成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3)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總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即 令 退 學 二 考 試 期 末 作 業 : (1) 凡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按 期 參 加 考 試 者, 須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並 任 課 老 師 申 請 延 期 期 中 考 試 的 延 期 申 請 書 須 於 期 中 考 試 開 始 的 前 一 星 期 之 星 期 五 中 午 十 二 點 以 前 提 出 期 末 考 試 延 期 申 請 書 須 於 該 學 期 上 課 的 最 後 一 日 下 午 四 點 以 前 提 出 (2) 學 生 因 生 病 遇 重 大 事 故 或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課 程 者, 應 在 該 科 期 末 考 試 前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停 修 申 請 (3) 未 獲 准 而 曠 考 者, 不 得 補 考,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4)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 生 病 生 育 家 庭 重 大 變 故 等 ) 申 請 延 期 繳 交 作 業, 需 在 授 課 老 師 規 定 繳 交 作 業 前, 提 交 書 面 申 請 ( 附 證 明 文 件 ), 經 授 課 老 師 同 意, 並 送 教 務 處 核 准 學 生 延 期 繳 交 作 業 期 限, 寒 假 可 延 至 開 學 前, 暑 假 可 延 二 個 禮 拜 ( 七 月 底 ) 逾 期 遲 交 作 業 者, 該 科 以 不 及 格 計 算 (5) 本 院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分 為 : 平 時 查 考 報 告 期 中 考 試 及 學 期 考 試 又 規 定 凡 三 學 分 之 課 程 每 學 期 必 須 要 求 二 份 報 告 以 上 或 二 次 考 試 以 上 或 二 份 報 告 一 次 考 試 以 上 (6)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學 期 考 試 完 畢 後 填 入 成 績 報 告 表 送 交 教 務 處 或 上 傳 校 務 系 統 授 課 老 師 學 期 成 績 提 交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為 寒 假 開 學 前 二 週, 第 二 學 期 為 學 期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三 重 修 : 廢 止 補 考 辦 法, 不 及 格 則 重 修 遇 有 分 上 下 學 期 上 課 之 課 程, 上 學 期 成 績 若 不 及 格 但 仍 達 60 分 者, 准 其 下 學 期 得 以 繼 續 修 課, 唯 上 學 期 之 課 程 必 須 重 修 英 文 課 上 學 期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修 下 學 期 28
29 2015 概 覽 第 六 章 有 關 課 程 作 業 書 寫 辦 法 一 課 程 分 類 與 作 業 份 量 1. 原 則 上 大 學 部 每 門 課 2 學 分, 研 究 所 每 門 課 3 學 分 或 是 2 學 分 2. 大 學 部 : 一 學 分 至 少 1 小 時 備 課 3. 研 究 所 : 一 學 分 至 少 1 小 時 備 課 若 以 一 學 分 至 少 備 課 1 小 時 計 算 ( 包 括 預 習 複 習 作 業 報 告 ), 學 生 在 每 一 門 3 學 分 的 課 程 中, 一 學 期 需 花 至 少 48 小 時 來 備 課 ( 期 中 期 末 考 外, 上 課 16 週 ) 舉 例 : 一 門 3 學 分 的 課, 學 生 一 學 期 上 課 16 週 的 總 時 數 要 有 96 小 時 ( 上 課 48 小 時 + 備 課 48 小 時 ) 4. 課 程 的 分 類 與 上 課 方 式 大 學 部 : 分 為 語 言 導 論 ( 初 階 ) 進 階 ( 講 義 課 + 討 論 實 習 ) 研 究 所 : 分 為 語 言 導 論 ( 初 階 講 義 課 ) 進 階 ( 講 義 課 + 討 論 ) 5. 閱 讀 份 量 每 次 上 課 閱 讀 份 量 : 1) 每 一 學 分 課 程 每 星 期 中 文 閱 讀 份 量 至 多 20 頁 例 如 一 門 三 學 分 課 程, 每 星 期 需 閱 讀 至 多 60 頁 中 文 資 料 2) 老 師 可 鼓 勵 學 生 閱 讀 英 文 資 料, 在 此 情 況 下, 中 文 閱 讀 資 料 可 相 對 減 少 3) 酌 情 增 開 英 文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全 程 以 英 文 授 課 6. 作 業 份 量 課 程 分 類 大 學 部 (2 學 分 ) 研 究 所 (2 學 分 ) 研 究 所 (3 學 分 ) 語 言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導 論 1-2 考 試 或 1-2 考 試 或 1-2 考 試 或 1-2 讀 書 報 告 1-2 讀 書 報 告 1-2 讀 書 報 告 進 階 1 次 讀 書 報 告 (1000 字 左 右 ) 1 次 中 型 報 告 (3000 字 左 右 ) 二 篇 總 和 約 4000 字 左 右 1 次 讀 書 報 告 (1500~2000 字 ) 1 次 中 型 報 告 (3500~5000 字 ) 二 篇 總 和 約 5000~ 7000 字, 不 包 含 註 腳 及 參 考 書 目 2 次 讀 書 報 告 (1500~2000 字 / 次 ) 1 次 中 型 報 告 (3500~5000 字 ) 三 篇 總 和 約 字, 不 包 含 註 腳 及 參 考 書 目 二 引 用 與 抄 襲 正 確 地 著 錄 引 用 資 料 和 你 的 學 術 生 涯 至 關 重 大, 不 可 不 慎 按 照 學 術 倫 理, 29
30 台 灣 神 學 院 當 你 引 用 別 人 的 句 子 表 格 繪 圖 或 統 計 資 料 等 等 時, 必 須 要 清 楚 地 指 出 你 所 引 用 的 內 容, 以 及 它 們 的 出 處, 並 且 以 標 準 的 著 錄 格 式 呈 現 若 你 未 如 此 做, 便 陷 入 了 抄 襲 的 風 險 中 這 也 包 括 你 是 無 心 的 狀 況 在 內 簡 單 地 說 : 只 要 你 使 讀 者 以 為 出 自 別 人 的 想 法 語 句 資 料 是 屬 於 你 自 己 原 作 時, 便 是 抄 襲 除 了 有 意 無 心 之 外, 以 下 幾 種 情 況 也 是 屬 於 抄 襲 : 1. 你 引 用 了 別 人 的 資 料 並 著 錄 出 處, 在 你 的 句 子 一 字 不 漏 的 引 用 中, 然 而 沒 有 使 用 短 引 文 ( 使 用 引 號 ) 或 者 是 長 引 文 的 標 準 格 式 2. 你 改 寫 了 別 人 的 表 達, 並 用 在 你 自 己 的 句 子 中, 也 著 錄 了 出 處, 但 還 是 與 原 來 的 表 達 太 相 似, 以 致 於 就 像 是 引 文 ( 短 引 文 或 長 引 文 ) 的 形 式 這 種 情 形 往 往 發 生 在 你 逐 字 地 改 寫 時 最 容 易 發 生 3. 你 用 了 別 人 的 想 法 概 念 方 法, 卻 沒 有 著 錄 出 處 請 記 得, 即 使 你 著 錄 了 引 用 出 處, 讀 者 還 必 須 知 道 哪 些 文 字 是 你 自 己 原 作, 而 哪 些 文 字 是 引 用 別 人 的 以 下 是 某 作 者 的 原 文 : 現 代 教 會 這 個 轉 變 背 後 的 理 由 是, 對 那 些 不 瞭 解 深 奧 的 基 督 教 神 學 和 詞 彙 是 沒 有 吸 引 力 的, 所 以 避 免 使 用 基 督 教 語 言, 可 以 使 張 三 李 四 更 樂 意 接 觸 教 會 很 多 青 少 年 事 工 都 跟 隨 這 樣 的 做 法, 將 活 動 分 為 兩 部 分 : 分 別 服 事 基 督 徒 學 生 和 非 基 督 徒 學 生 為 非 信 徒 學 生 而 設 的 外 展 活 動 只 是 間 接 地 與 教 會 有 關 連 教 會 要 求 基 督 徒 學 生 帶 領 未 信 主 的 朋 友 參 加 這 些 活 動 然 後, 待 那 些 非 信 徒 成 為 信 徒 後, 才 開 始 門 徒 訓 練 這 個 線 性 模 式 ( 佈 道 歸 信 作 門 徒 ) 反 映 了 現 代 主 義 好 將 事 物 做 線 性 簡 化 但 是 在 後 現 代 世 界 中, 使 人 作 門 徒 的 過 程, 必 須 以 更 整 全 的 方 式 進 行, 或 者 至 少 不 那 麼 量 化, 並 從 更 多 不 同 方 面 進 行 當 你 討 論 作 者 的 觀 點 時, 你 可 能 一 樣 會 用 到 後 現 代 這 樣 的 表 達, 此 時, 你 不 用 著 錄 出 處, 因 為 這 種 表 達 已 經 是 一 種 普 遍 使 用 的 詞 語 然 而, 很 明 顯 地, 非 線 性 模 式 這 樣 的 概 念 是 原 作 者 原 創 也 是 文 章 中 重 要 的 概 念, 所 以 當 你 用 到 非 線 性 模 式 這 樣 的 詞 語 時, 就 必 須 加 引 號 並 著 錄 出 處 例 如 : 30
31 2015 概 覽 現 代 教 會 傳 福 音, 或 是 教 會 增 長, 傳 統 的 作 法 是 佈 道 歸 信 作 門 徒, 也 就 是 東 尼 瓊 斯 (Tony Jones) 所 說 的 線 性 模 式 1 在 後 續 的 段 落 中, 若 再 次 提 及 線 性 模 式 這 個 詞 語 時, 就 不 用 再 用 引 號 與 著 錄 出 處 不 過 有 的 人 可 能 會 質 疑 說 一 篇 文 章 中 若 充 斥 了 引 號, 會 不 會 使 讀 者 ( 評 閱 者 ) 誤 以 為 作 者 基 本 學 術 訓 練 不 足? 比 較 起 來, 寧 可 讓 人 誤 以 為 你 訓 練 不 足, 也 不 要 冒 了 抄 襲 的 危 險! 正 確 改 寫 的 原 則 : 用 你 自 己 的 話 比 原 出 處 更 加 清 楚 直 接 地 重 現 然 而, 讀 者 ( 評 閱 者 ) 很 可 能 在 原 出 處 找 到 相 似 或 相 同 的 表 達, 而 認 定 你 超 越 了 改 寫 的 界 線, 變 成 抄 襲 了 以 下 的 例 子 雖 稍 有 改 寫, 但 依 舊 屬 於 抄 襲 : 現 代 很 多 教 會 避 免 使 用 基 督 教 語 言, 這 樣 更 可 以 使 張 三 李 四 樂 意 接 觸 教 會, 例 如 將 青 少 年 活 動 分 為 兩 部 分 : 分 別 服 事 基 督 徒 學 生 和 非 基 督 徒 學 生 為 非 信 徒 學 生 而 設 的 外 展 活 動 只 是 間 接 地 與 教 會 有 關 連 教 會 要 求 基 督 徒 學 生 帶 領 未 信 主 的 朋 友 參 加 這 些 活 動 這 種 佈 道 歸 信 作 門 徒 的 過 程, 是 一 種 典 型 的 現 代 主 義 下 的 線 性 模 式 以 下 的 例 子 則 處 於 危 險 的 灰 色 地 帶 : 避 免 使 用 基 督 教 語 言 是 很 多 現 代 教 會 採 取 的 策 略, 以 便 使 張 三 李 四 樂 意 接 觸 教 會, 實 際 的 作 法 常 是 把 信 主 和 未 信 主 的 青 年 分 開, 設 立 不 同 的 活 動 那 些 為 了 非 信 徒 學 生 而 設 的 活 動, 教 會 會 要 求 基 督 徒 學 生 帶 領 未 信 主 的 朋 友 參 加 1 以 下 則 是 好 的 例 子 : 在 後 現 代 青 少 年 事 工 1 一 書 中, 東 尼 瓊 斯 (Tony Jones) 觀 察 到 在 所 謂 傳 福 音 的 事 情 上, 傳 統 教 會 是 依 循 著 這 種 佈 道 歸 信 作 門 徒 的 路 徑 為 了 使 這 種 線 性 模 式 有 效 地 運 作, 許 多 教 會 在 崇 拜 聚 會 中 不 再 使 用 艱 澀 的 基 督 教 神 學 語 言, 以 吸 引 更 多 的 未 信 者 參 與 甚 至 把 已 信 主 和 未 信 主 的 學 生 區 分 出 來, 各 有 不 同 的 活 動 除 了 引 用 別 人 的 表 達 之 外, 引 用 別 人 創 作 的 概 念 亦 需 著 錄 出 處, 此 時 有 兩 個 遵 守 的 原 則 :(1) 這 個 概 念 和 某 個 特 定 的 人 有 關 ;(2) 這 個 概 念 尚 未 成 為 31
32 台 灣 神 學 院 該 領 域 普 遍 的 認 知 例 如, 心 理 學 家 認 為 人 的 大 腦 不 同 的 區 域 負 責 不 同 的 功 能 這 樣 的 表 達 已 經 是 心 理 學 界 的 共 識, 或 已 經 是 常 識, 故 不 須 加 引 號 與 著 錄 出 處 然 而, 情 感 是 理 性 抉 擇 時 關 鍵 的 影 響 因 素 這 樣 的 概 念 是 較 新 的 發 現, 也 尚 未 得 到 心 理 學 界 一 致 的 認 可, 因 此, 引 用 時 必 須 要 加 上 引 號 與 著 錄 出 處 三 學 術 報 告 抄 襲 處 置 辦 法 1. 以 他 人 全 部 或 部 份 之 報 告 作 業 繳 交 者,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次 再 犯 者 以 退 學 處 分 2. 某 段 落 是 從 他 人 書 上 或 網 路 上 抄 錄, 沒 有 以 引 文 格 式 標 示, 未 註 明 出 處, 或 引 用 別 人 的 想 法 概 念 方 法, 卻 沒 有 標 明 作 者 及 出 處, 任 課 老 師 得 按 抄 襲 之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以 下 的 處 分, 處 理 之 後 並 報 告 教 務 處 a. 警 告, 令 重 寫 報 告, 重 寫 後 若 通 過, 最 高 只 得 及 格 分 數 70 分 b. 該 科 目 給 予 不 及 格 之 分 數 3. 若 有 認 定 發 生 爭 議 者, 由 老 師 或 學 生 提 出, 由 教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第 七 章 實 習 教 育 一 學 生 實 習 學 分 計 算 辦 法 1. 本 院 所 有 道 碩 文 碩 證 書 班 之 學 生, 於 就 學 期 間 必 須 全 程 參 與 實 習 制 度, 依 實 踐 工 作 委 員 會 之 指 派 進 行 實 習 2. 協 碩 音 碩 之 學 生, 第 一 年 必 須 參 加 觀 摩 1) 協 碩 : 機 構 實 習 ( 一 下 學 期 中 暑 假 二 年 級 ) 2) 音 碩 : 教 會 實 習 ( 暑 假 二 年 級 ) 3. 觀 摩 見 習 均 不 計 入 修 習 學 分 4. 道 碩 文 碩 學 生 除 受 派 實 習 外, 二 年 級 必 須 參 與 督 導 制 實 習 I II 課 程 0 學 分 2 學 期, 成 績 由 教 牧 實 習 課 程 老 師 共 同 評 之 ( 各 佔 50%) 5. 文 碩 學 生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克 參 與 督 導 制 實 習, 而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並 經 實 踐 工 作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學 生 實 習 分 派 辦 法 1. 本 院 每 年 度 實 習 分 派 為 兩 部 分 : 暑 期 實 習 及 學 期 中 實 習 ( 包 含 上 下 兩 學 期 ), 學 生 於 同 一 單 位 實 習 時 間 以 一 年 為 限 ( 包 含 上 下 學 期 及 暑 期 32
33 2015 概 覽 實 習 ) 2. 學 期 中 之 分 派 地 點, 以 星 中 北 中 竹 中 客 中 及 北 部 地 區 原 住 民 教 會 為 限, 主 要 實 習 時 間 為 週 六 日 兩 天 暑 假 期 間 實 習 分 派 地 點 不 限, 又 可 分 為 全 職 實 習 及 週 六 日 實 習 兩 種 3. 學 長 見 習 制 之 見 習 期 間 為 三 到 五 個 月 4. 學 生 第 一 年 之 實 習 不 得 於 其 母 會 為 之, 以 達 促 進 學 生 於 不 同 教 會 多 方 學 習 裝 備 之 目 的 5. 學 生 為 傳 道 人 之 配 偶 者, 以 返 回 其 原 服 事 教 會 實 習 為 原 則 ; 但 其 有 意 願 受 派 至 他 教 會 或 機 構 實 習 者, 不 在 此 限 6. 學 生 若 為 現 任 教 會 長 執 者, 仍 需 依 實 習 分 派 原 則 受 派 之 7. 夫 婦 同 時 就 讀 本 院 者, 仍 需 分 別 受 派 實 習 欲 於 同 一 教 會 或 機 構 實 習 者, 以 一 年 為 限 道 碩 二 督 導 制 實 習 則 需 分 別 受 派 8. 道 碩 學 生 於 二 升 三 年 級 之 暑 期 實 習, 經 實 踐 工 作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申 請 特 殊 學 習 計 畫, 實 習 期 間 為 七 八 兩 月 未 通 過 者 仍 應 受 派 實 習 9. 暑 期 神 學 生 之 申 請 登 載 於 教 會 公 報 及 本 院 網 頁 公 告, 不 再 廣 寄 予 各 教 會 10.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請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書 第 八 章 請 假 一 凡 因 病 或 事 故 不 能 上 課 者, 應 事 先 填 寫 請 假 單, 並 提 出 證 明, 經 授 課 老 師 准 假 再 交 教 務 處 備 查 二 凡 未 經 准 假 或 假 期 已 滿 未 經 續 假 而 缺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 凡 曠 課 一 小 時, 以 請 假 三 小 時 論 ) 一 學 期 曠 課 時 數 超 過 該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十 分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三 一 次 請 假 不 得 超 過 10 天 ( 含 週 末 日 ), 每 科 目 連 續 請 假 不 得 超 過 兩 次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除 外 四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不 能 上 課 或 參 加 考 試 者, 應 填 寫 請 假 單, 並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院 或 診 所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經 授 課 老 師 准 假 ( 若 遇 學 期 作 業 考 試 相 關 日 期, 必 須 與 授 課 老 師 討 論 課 程 或 考 試 補 修 方 式 ), 再 交 教 務 處 備 查 33
34 台 灣 神 學 院 五 學 生 因 配 偶 生 產 不 能 上 課 者, 得 申 請 陪 產 假 依 請 假 規 定, 填 寫 請 假 單, 並 提 出 證 明, 經 授 課 老 師 准 假 再 交 教 務 處 備 查 六 各 科 請 假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科 學 期 實 際 授 課 總 時 數 的 四 分 之 一 凡 超 過 者 其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曠 課 一 小 時, 以 請 假 三 小 時 論 ) 因 申 請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及 陪 產 假 導 致 請 假 時 數 超 過 該 科 學 期 實 際 授 課 總 時 數 的 四 分 之 一, 經 授 課 老 師 同 意, 該 科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申 請 補 考 或 以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七 術 科 課 程 請 假 不 得 超 過 上 課 時 數 的 八 分 之 一, 超 過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八 女 性 學 生 於 分 娩 前 得 申 請 產 前 假 8 日, 得 分 之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女 生 學 生 於 分 娩 後 得 申 請 娩 假 4 至 6 週 ( 視 分 娩 者 恢 復 狀 況 作 彈 性 調 整 ); 男 性 學 生 於 配 偶 分 娩 後 得 申 請 陪 產 假 3 日 至 1 星 期 ( 視 男 性 學 生 配 偶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 女 性 學 生 因 流 產 申 請 流 產 假, 妊 娠 3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得 申 請 流 產 假 4 週, 妊 娠 2 至 3 個 月 流 產, 得 申 請 流 產 假 1 週 ; 妊 娠 未 滿 2 個 月 流 產, 得 申 請 流 產 假 5 日 第 九 章 學 生 評 鑑 一 學 生 評 鑑 委 員 會 由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院 長 為 召 集 人 每 學 期 院 長 應 召 開 學 生 評 鑑 會 議 二 評 鑑 方 式 及 學 生 評 鑑 標 準 在 2014 學 年 度 將 會 經 討 論 後 修 正, 公 佈 後 正 式 實 施 三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應 列 入 評 鑑 : 1. 明 顯 違 反 學 生 生 活 守 則 者 2. 週 二 禮 拜 靈 性 小 組 及 全 校 性 時 間 一 學 期 缺 席 ( 含 請 假 ) 總 共 超 過 三 次 者 3. 缺 課 超 過 規 定 經 確 定 者 由 教 務 處 提 出 4. 實 習 未 按 規 定 或 表 現 異 常 經 牧 育 處 提 出 者 5. 屢 犯 宿 舍 規 則 經 舍 監 提 出 者 6. 期 末 書 面 評 鑑 不 佳 者 7. 經 授 課 老 師 特 別 提 出 者 四 評 鑑 之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34
35 2015 概 覽 1. 學 生 若 行 為 顯 示 調 適 困 難 者, 得 請 導 師 瞭 解 與 關 心 或 請 談 心 園 加 強 輔 導 2. 學 生 若 行 為 明 顯 違 反 規 定 情 形 嚴 重 者 予 以 書 面 警 告, 並 以 副 本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導 師 與 談 心 園 輔 導, 書 面 警 告 應 詳 述 違 規 事 項 及 警 告 理 由 3. 書 面 警 告 仍 再 犯 者, 院 長 應 予 以 口 頭 正 式 警 告 4. 經 口 頭 警 告 仍 再 犯 者, 視 情 節 予 以 強 制 休 學 或 退 學 處 分 五 休 學 或 退 學 處 分 須 經 出 席 老 師 過 半 數 同 意 始 可 執 行 六 學 生 經 學 生 評 鑑 委 員 會 議 決 強 制 休 學 或 退 學 處 分, 若 不 服 處 分 者, 得 以 書 面 向 院 務 會 提 出 申 訴, 須 經 出 席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過 始 得 取 消 處 分 或 變 更 處 分 七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經 學 生 評 鑑 委 員 會 修 改 之 八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評 鑑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向 院 務 會 報 備, 公 佈 後 正 式 實 施 第 十 章 畢 業 與 學 位 一 神 學 研 究 所 : A. 三 年 制 道 學 碩 士,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道 學 碩 士 (M.Div.) 學 位 : (1) 修 完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學 分 (2) 完 成 實 習 工 作 ( 參 看 第 七 章 ) B.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及 一 年 制 證 書,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文 學 碩 士 (M.A.) 或 證 書 : (1) 修 完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學 分 (2) 完 成 實 習 工 作 ( 參 看 第 七 章 ) 二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文 學 碩 士 (MACCC): (1) 修 完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學 分 (2) 完 成 實 習 工 作 ( 參 看 第 七 章 ) 35
36 台 灣 神 學 院 三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文 學 碩 士 (MACM): (1) 修 完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學 分 (2) 完 成 實 習 工 作 ( 參 看 第 七 章 ) 四 神 學 系 :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神 學 學 士 (B.Th.) 學 位 (1) 修 完 所 規 定 之 全 部 學 分 ( 請 參 照 神 學 系 相 關 規 定 ) 36
37 2015 概 覽 37
38 台 灣 神 學 院 各 系 所 簡 介 台 灣 神 學 院 研 究 部 神 學 碩 士 神 學 博 士 簡 介 Master of Theology, Doctor of Philosophy (Theology) 1. 宗 旨 : 台 灣 神 學 院 (Taiwan Theological College and Seminary) 創 立 於 1872 年,2009 年 起 成 立 研 究 部 (Post-graduate Department) 設 有 神 學 碩 士 班 (Th.M.) 與 神 學 博 士 班 (Ph.D.) 台 灣 神 學 院 研 究 部 成 立 的 目 的 在 於 培 育 優 質 神 學 研 究 與 教 育 人 才, 藉 由 結 合 本 院 與 區 域 的 高 等 神 學 師 資, 讓 學 生 能 夠 在 亞 洲 從 事 學 術 性 的 進 深 研 究, 並 獲 得 廣 受 承 認 的 研 究 學 位 ( 一 ) 協 助 亞 洲 地 區 已 獲 基 本 神 學 學 位 並 具 備 研 究 能 力 者 跨 越 種 族 文 化 國 籍 之 藩 籬, 運 用 學 術 進 深 與 深 化 信 仰 反 思 的 環 境 與 資 源 ( 二 ) 培 育 專 業 的 神 學 研 究 寫 作 與 教 學 人 才, 並 針 對 當 今 社 會 文 化 價 值 判 斷 流 行 思 潮 等 相 關 問 題 具 備 批 判 與 反 省 能 力 ( 三 ) 建 造 與 各 地 神 學 學 術 網 路 連 結 的 平 臺, 並 與 大 專 院 校 研 究 所 等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基 督 教 思 想 研 究 交 流 2. 學 制 : 詳 情 請 參 考 2015~2016 台 灣 神 學 院 研 究 部 神 學 碩 士 / 神 學 博 士 學 生 手 冊 學 年 度 秋 季 班 新 生 人 數 : 碩 士 班 4 人 38
39 2015 概 覽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神 學 博 士 簡 介 Th.D., Doctor of Theology 1. 宗 旨 :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The South East Asia Graduate School of Theology, SEAGST) 係 於 1966 年 由 東 南 亞 神 學 教 育 協 會 (The Association for Theological Education in South East Asia, ATESEA) 所 創 辦, 東 南 亞 神 學 教 育 協 會 於 1957 年 成 立, 組 成 會 員 係 東 南 亞 各 地 之 神 學 院 校, 目 前 協 會 有 81 所 會 員 學 校, 加 入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的 神 學 院 有 20 所,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從 事 神 學 博 士 程 度 的 神 學 教 育 工 作, 台 灣 神 學 院 為 其 台 灣 分 院 之 一 2. 學 制 : 詳 情 請 參 閱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台 灣 分 院 學 生 手 冊 3. 近 況 說 明 : 近 幾 年 來, 東 南 亞 神 學 教 育 協 會 及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因 財 務 管 理 不 當 而 導 致 空 前 未 有 的 危 機, 不 但 自 2009 學 年 度 起 宣 布 暫 停 招 生, 並 於 2010 年 6 月 起 停 止 所 有 分 院 的 運 作 針 對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的 後 續 運 作, 總 院 已 正 式 通 知 所 有 分 院, 若 要 取 得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的 畢 業 證 書, 神 學 博 士 班 的 舊 生 則 必 須 於 2015 年 完 成 學 位 要 求 此 外, 各 分 院 的 行 政 組 織 也 必 須 於 今 年 六 月 底 結 束 運 作 為 了 協 助 舊 生 完 成 學 位, 本 分 院 將 維 持 最 低 的 行 政 運 作 模 式, 所 有 行 政 同 工 也 將 義 務 協 助 至 2015 年 為 止, 請 各 位 同 學 仍 依 照 現 行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手 冊 辦 理 各 項 事 務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聯 絡 下 列 同 工 : 鄭 仰 恩 分 院 院 長 giongun.tin@gmail.com 南 神 梁 淑 瑛 小 姐 foundation@ttcs.org.tw 台 神 李 恩 盈 小 姐 lisal11468@taitheo.org.tw 39
40 台 灣 神 學 院 道 學 碩 士 簡 介 自 從 馬 偕 宣 教 師 於 1882 年 建 校 以 來, 神 學 院 重 要 的 目 標 在 於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優 秀 的 牧 者 一 百 多 年 來 神 學 院 栽 培 了 無 數 的 牧 者, 在 台 灣 與 離 島, 在 各 地 城 市 鄉 村 山 間 與 海 邊 的 教 會, 牧 養 信 徒 此 外, 我 們 栽 培 的 畢 業 生 也 服 務 在 海 外 不 同 的 地 方 教 會 與 機 構 近 年 來 神 學 教 育 注 重 多 元 與 一 體 的 關 係, 整 合 靈 性 品 格 的 培 養 與 牧 者 的 專 業 教 育 道 碩 班 的 神 學 教 育 朝 向 以 下 四 個 重 要 的 目 標 努 力 : 1. 牧 者 培 育 培 育 牧 者 一 直 是 道 碩 的 重 要 目 標 除 了 培 育 牧 者 的 專 業 知 識 之 外, 我 們 也 非 常 注 重 :1) 基 督 徒 靈 性 的 養 成, 陶 養 學 生 的 信 仰 與 品 性 2) 服 事 能 力 的 養 成, 透 過 各 種 實 習 讓 學 生 體 會 教 會 服 事 與 機 構 工 作 的 特 質 2. 學 術 訓 練 除 了 培 育 牧 者 之 外, 我 們 也 注 重 神 學 學 術 的 訓 練 一 個 優 秀 的 牧 者 也 應 該 具 備 學 者 / 老 師 的 素 養 道 碩 班 提 供 的 學 習 與 訓 練, 目 的 在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批 判 性 的 學 術 能 力, 以 及 充 實 專 業 的 牧 職 知 識 學 術 不 只 是 課 堂 上 課 的 教 材 或 報 告, 更 是 我 們 生 活 與 信 仰 的 態 度! 3. 宣 教 導 向 神 學 院 做 為 普 世 宣 教 運 動 之 下 所 結 的 果 子, 這 樣 宣 教 導 向 的 特 質 近 幾 年, 重 新 受 到 重 視, 積 極 開 拓 海 內 外 宣 教 的 研 究 與 實 踐 4. 國 際 視 野 為 了 因 應 全 球 化 與 國 際 化 趨 勢, 台 灣 神 學 院 逐 步 推 行 神 學 教 育 國 際 化 的 計 畫, 期 盼 在 近 年 內 以 英 語 教 學 部 分 神 學 課 程 三 年 制 道 學 碩 士 修 業 年 限 5 年, 至 少 2 年 全 修, 除 延 畢 同 學 外, 畢 業 該 學 年 不 得 為 選 修 生 三 年 課 程, 必 修 57 學 分, 選 修 34 學 分 ( 聖 經 類 至 少 4 學 分 神 學 類 至 少 2 學 分 歷 史 宗 教 類 至 少 2 學 分 實 踐 類 至 少 2 學 分, 及 自 由 選 修 24 學 分 ), 共 91 學 分, 修 讀 學 分 完 畢 後 頒 授 道 學 碩 士 (M.Div.) 40
41 2015 概 覽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簡 介 1. 宗 旨 : 面 對 多 元 發 展 急 速 變 遷 的 社 會, 針 對 不 同 型 態 的 神 學 造 就 以 及 服 事 訓 練 需 要, 提 供 更 具 彈 性 的 神 學 修 習 可 能 性, 以 適 合 不 同 的 教 會 事 奉 需 要 以 及 個 別 人 生 規 劃, 建 立 多 元 管 道 的 神 學 研 究 途 徑 與 服 事 參 與 管 道 2. 學 制 : 入 學 要 求 與 道 學 碩 士 相 同 3.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修 業 年 限 4 年, 至 少 1 年 全 修 二 年 課 程, 按 照 道 碩 一 二 年 級 課 表, 必 修 30 學 分 ( 實 踐 科 目 除 外,18/12), 另 外 必 修 暑 期 語 言 班 一 門 3 學 分,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學 分 2 學 期, 實 習 0 學 分 2 學 期, 共 33 學 分, 自 由 選 修 32 學 分, 共 65 學 分, 修 讀 學 分 完 畢 後 頒 授 文 學 碩 士 (M.A.)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簡 介 1. 宗 旨 : 提 供 多 種 進 修 神 學 的 管 道, 熟 悉 聖 經 相 關 基 本 課 程 與 內 容, 培 養 聖 經 知 識 與 能 力 參 與 教 會 中 的 事 奉 與 帶 領 查 經 2. 學 制 : 入 學 要 求 與 道 學 碩 士 相 同 3.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修 業 年 限 2 年, 至 少 半 年 ( 一 學 期 ) 全 修 一 年 課 程, 按 照 道 碩 一 年 級 課 程 表, 必 修 18 學 分 ( 實 踐 科 目 及 語 言 科 目 除 外 ), 另 外 必 修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學 分 2 學 期, 自 由 選 修 16 學 分, 暑 期 語 言 班 列 入 選 修 學 分, 共 34 學 分, 修 讀 學 分 完 畢 後 頒 授 證 書 (Certificate) 41
42 台 灣 神 學 院 道 學 碩 士 課 程 表 聖 經 學 (B)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希 伯 來 文 I( 暑 ) 3 希 臘 文 I( 暑 ) 3 新 約 導 論 II 3 舊 約 導 論 II 3 新 約 導 論 I 3 舊 約 導 論 I 3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3 神 學 (T) 神 學 導 論 3 系 統 神 學 I 3 必 歷 史 與 宗 教 基 督 教 史 I 3 基 督 教 史 II 3 (HR) 修 宣 教 與 實 踐 禮 拜 學 3 講 道 學 3 (P)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其 他 研 究 方 法 與 報 告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寫 作 ( 研 一 必 選 ) 0 實 習 觀 摩 0 見 習 0 實 習 I 0 聖 經 學 (B) 神 學 (T) 歷 史 宗 教 (HR) 實 踐 神 學 (P) 總 分 分 類 選 修 # 創 世 記 # 申 命 記 # 士 師 記 # 以 賽 亞 書 # 耶 利 米 書 # 十 二 先 知 書 # 約 翰 福 音 # 共 觀 福 音 書 # 腓 立 比 書 # 舊 約 中 的 彌 賽 亞 舊 約 敘 事 研 究 方 法 與 實 踐 # 意 識 型 態 評 鑑 與 聖 經 解 釋 # 希 伯 來 讀 經 # 聖 靈 論 # 路 易 斯 神 學 # 齊 克 果 神 學 # 教 會 生 態 學 # 美 德 與 倫 理 抉 擇 # 牧 者 的 倫 理 思 考 # 教 會 歷 史 中 政 教 關 係 之 研 究 台 灣 諸 宗 教 # 歷 史 中 的 耶 穌 # 第 三 世 界 神 學 # 宗 教 改 革 運 動 研 究 # 教 父 與 創 世 記 神 學 釋 義 # 死 亡 神 學 # 當 代 普 世 運 動 # 講 道 的 歷 史 # 教 牧 職 事 與 禮 儀 # 當 代 講 道 學 # 教 牧 協 談 # 基 督 教 教 育 自 由 選 修 服 事 語 言 # 基 礎 英 文 I.II( 補 修 ) 必 修 ( 暑 3)+9 12 ( 暑 3)+12 選 修 應 修 ( 暑 3) ( 暑 3) 每 學 期 修 課 數 以 6 門 課 為 標 準 ( 暑 期 學 分 音 樂 術 科 0 學 分 課 程 不 包 括 在 內 ) 2 入 學 考 及 檢 定 考 英 文 未 達 60 分 需 補 修 基 礎 英 文 I II 0 學 分 3.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須 先 修 過 希 臘 文 I 希 伯 來 文 I 新 約 導 論 I 舊 約 導 論 I 4. 講 道 學 須 修 過 或 同 時 修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42
43 2015 概 覽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2014/6 修 學 分 統 計 21 系 統 神 學 II 3 基 督 教 倫 理 學 3 12 台 灣 教 會 史 2 改 革 宗 神 學 傳 統 3 11 宣 教 學 3 牧 會 學 3 畢 業 講 道 I 0 畢 業 講 道 1 13 實 習 II 0 0 # 約 伯 記 # 詩 篇 釋 義 與 應 用 # 以 斯 拉 記 與 尼 希 米 記 # 人 生 三 色 圖 : 耶 利 米 哀 歌 路 得 記 與 雅 歌 # 保 羅 書 信 # 提 摩 太 書 信 # 舊 約 與 猶 太 文 化 # 新 約 歷 史 背 景 與 宗 教 文 化 導 論 # 新 約 解 經 # 希 臘 文 II 進 階 # 希 伯 來 文 II 進 階 本 土 神 學 # 莫 特 曼 神 學 # 潘 霍 華 神 學 # 性 愛 婚 姻 與 倫 理 # 基 督 教 夢 學 # 靈 修 神 學 的 歷 史 探 討 # 教 父 學 # 基 督 教 與 其 他 宗 教 關 係 #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 音 樂 藝 術 #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 文 學 哲 學 傳 媒 # 宣 教 歷 史 # 約 拿 書 與 宣 教 教 會 行 政 與 事 工 # 神 學 與 精 神 醫 學 # 畢 業 論 文 I.II 加 入 長 老 教 會 必 選 5 學 分 : 服 事 語 言 0 學 分 ( 以 推 薦 中 會 認 定 服 事 語 言 ) 本 土 神 學 或 台 灣 諸 宗 教 3 學 分 (2 選 1) 教 會 行 政 事 工 2 學 分 非 長 老 教 會 學 生 得 免 修 改 革 宗 神 學 傳 統, 可 以 其 他 選 修 學 分 代 替
44 台 灣 神 學 院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課 程 表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暑 期 語 言 班 3 新 約 導 論 II 3 聖 經 學 (B) ( 希 臘 文 I 或 希 伯 來 文 I) 舊 約 導 論 I 3 新 約 導 論 I 3 神 學 (T) 必 神 學 導 論 3 歷 史 與 宗 教 (HR) 修 基 督 教 史 I 3 基 督 教 史 II 3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其 他 研 究 方 法 與 報 告 寫 作 詩 班 / 敬 拜 團 0 ( 研 一 必 選 ) 0 實 習 觀 摩 0 見 習 0 長 老 教 會 必 選 台 灣 諸 宗 教 或 本 土 神 學 3(2 選 1) 自 由 選 修 # 基 礎 英 文 I.II( 補 修 ) 其 他 選 修 課 程 與 道 碩 同 總 分 必 修 ( 暑 3)+9 9 選 修 6 7 應 修 ( 暑 3) 每 學 期 修 課 數 以 6 門 課 為 標 準 ( 暑 期 學 分 音 樂 術 科 0 學 分 課 程 不 包 括 在 內 ) 2. 入 學 考 及 檢 定 考 英 文 未 達 60 分 需 補 修 基 礎 英 文 I II 0 學 分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課 程 表 聖 經 學 (B)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新 約 導 論 I 3 新 約 導 論 II 3 舊 約 導 論 I 3 神 學 (T) 必 神 學 導 論 3 歷 史 與 宗 教 (HR) 修 基 督 教 史 I 3 基 督 教 史 II 3 詩 班 / 敬 拜 團 0 語 言 / 其 他 研 究 方 法 與 報 告 寫 作 0 詩 班 / 敬 拜 團 0 ( 研 一 必 選 ) 實 習 觀 摩 0 見 習 0 自 由 選 修 # 基 礎 英 文 I.II( 補 修 ) 其 他 選 修 課 程 與 道 碩 同 必 修 9 9 總 分 選 修 8 8 應 修 每 學 期 修 課 數 以 6 門 課 為 標 準 ( 暑 期 學 分 音 樂 術 科 0 學 分 課 程 不 包 括 在 內 ) 44
45 2015 概 覽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學 分 統 計 舊 約 導 論 II 3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3 18 系 統 神 學 I 3 系 統 神 學 II 實 習 I 0 實 習 II 0 0 課 程 與 道 碩 同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須 先 選 過 暑 期 語 言 班 新 約 導 論 I 舊 約 導 論 I 4. 加 入 長 老 教 會 必 選 3 學 分 : 本 土 神 學 或 台 灣 諸 宗 教 3 學 分 (2 選 1) 32 學 分 統 計 入 學 考 及 檢 定 考 英 文 未 達 60 分 需 補 修 基 礎 英 文 I II 0 學 分 45
46 台 灣 神 學 院 道 學 碩 士 課 程 簡 介 ( 本 課 程 簡 介 說 明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上 課 內 容 由 各 科 目 授 課 老 師 訂 定 ) 一 必 修 課 程 :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希 臘 文 Greek 此 課 程 旨 在 幫 助 學 生 掌 握 充 足 的 新 約 希 臘 文, 預 備 其 從 事 基 本 翻 譯 工 作 的 能 力 首 先 明 瞭 基 本 文 法 ; 其 次 乃 在 修 讀 部 份 新 約 聖 經 幫 助 學 生 能 直 接 面 對 經 文, 並 加 以 深 入 研 讀 新 約 導 論 I N.T. Introduction I 本 課 程 提 供 研 究 新 約 歷 史 的 方 法 以 及 文 學 寫 作 特 點, 並 從 新 約 作 品 中 探 知 初 代 教 會 的 見 證 和 信 仰 告 白 神 學 導 論 Introduction into Theology 針 對 認 識 上 帝 與 認 識 人 超 越 性 與 臨 在 性 相 互 關 連 的 主 題, 介 紹 基 本 神 學 概 念 與 方 法, 以 神 學 名 著 選 讀 為 基 本 材 料, 通 過 閱 讀 原 典 與 相 互 討 論, 學 習 神 學 思 考 方 式, 並 且 配 合 神 學 分 科 研 討, 建 立 研 習 神 學 的 基 本 概 念 基 督 教 史 I History of Christianity I 1. 對 基 督 教 會 有 深 入 且 全 盤 性 的 了 解 2. 通 過 對 教 會 歷 史 的 研 究, 建 立 正 確 的 信 仰 觀 點 (perspective), 培 養 欣 賞 及 批 判 的 能 力 寬 容 開 放 的 信 仰 心 態 對 文 化 及 政 治 的 關 懷 和 敏 感 以 及 對 宣 教 及 合 一 使 命 的 認 同 和 委 身 3. 培 養 歷 史 感 (sense of history), 歷 史 的 智 慧, 以 及 對 歷 史 研 究 的 興 趣 研 究 方 法 與 論 文 寫 作 Research Methods and Thesis Writing 學 習 基 本 的 研 究 方 法 以 及 讀 書 態 度, 認 識 神 學 教 育 的 精 神 學 目 標, 建 立 基 本 神 學 研 究 工 具 書 目, 並 且 以 分 享 的 方 式 針 對 實 際 寫 作 論 文 與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問 題 討 論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新 約 導 論 II N.T. Introduction II( 必 須 先 修 過 新 約 導 論 I) 本 課 旨 在 探 討 新 約 作 者 各 自 的 神 學 思 想, 了 解 他 們 如 何 多 次 多 方 地 見 證 耶 穌 基 督, 本 課 的 講 義 將 局 限 於 各 作 者 的 特 殊 見 解, 作 分 析 講 解 或 比 46
47 2015 概 覽 較, 在 不 同 的 見 解 以 及 表 達 方 式 中 釐 出 其 見 證 的 一 致 性 舊 約 導 論 I O.T. Introduction I 簡 介 舊 約 背 景 ( 古 代 近 東 以 色 列 歷 史 綱 要 舊 約 的 形 成 ) 之 後, 以 歷 史 及 文 學 的 進 路 介 紹 舊 約 各 卷 書 的 內 容 及 神 學 特 色 基 督 教 史 II History of Christianity II 延 續 基 督 教 史 I 之 課 程 主 題 禮 拜 學 Worship 本 課 乃 研 究 公 眾 禮 拜 之 本 質 與 功 能, 禮 拜 儀 式 在 歷 史 上 的 變 遷 所 現 出 來 的 基 督 徒 共 同 生 活, 現 代 教 會 禮 拜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探 討 台 灣 基 督 教 會, 目 前 如 何 把 禮 拜 儀 式 本 地 化 解 說 教 會 公 眾 禮 拜 的 聖 禮 儀 式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希 伯 來 文 Hebrew 1. 認 識 古 典 希 伯 來 文 的 基 本 文 法 與 熟 悉 常 用 字 彙, 2. 讀 出 希 伯 來 文 的 單 字 與 簡 短 的 希 伯 來 經 文 3. 學 習 如 何 使 用 Bible Works 希 伯 來 文 辭 典 4. 閱 讀 與 瞭 解 簡 易 的 希 伯 來 文 經 文 舊 約 導 論 II O.T. Introduction II ( 必 須 先 修 過 舊 約 導 論 I) 1. 幫 助 同 學 透 過 學 習 和 討 論, 對 舊 約 有 一 概 括 的 了 解, 特 別 是 對 幾 個 不 同 傳 統 的 認 識 和 分 辨 2. 基 於 對 舊 約 的 基 本 了 解, 進 而 討 論 舊 約 神 學 現 在 應 走 的 趨 勢 : 主 題 論 ; 非 主 題 ; 或 多 重 論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Biblical Exegesis & Hermeneutic ( 必 須 先 修 過 希 臘 文 希 伯 來 文 新 約 導 論 I 及 舊 約 導 論 I) 介 紹 釋 義 的 方 法 論, 以 及 工 具 之 使 用, 學 習 解 釋 聖 經 的 方 法 系 統 神 學 I Systematic Theology I 探 查 基 督 教 信 仰 的 內 容, 在 時 代 裏 以 相 關 的 知 識 之 洞 查 予 以 解 說 信 仰 中 的 主 要 教 義 上 學 期 包 括 導 論 上 帝 論 基 督 論, 而 下 學 期 有 人 觀 教 會 觀 拯 救 論 終 末 論 等 等 講 道 學 Homiletics 介 紹 講 道 學 的 主 要 概 念, 建 立 對 講 道 的 基 本 認 識, 學 習 如 何 寫 作 講 章 與 47
48 台 灣 神 學 院 實 際 傳 講, 並 認 識 主 要 神 學 訓 練 與 講 道 的 關 連, 以 及 改 革 宗 傳 統 下 的 講 道 傳 統 修 此 課 前 須 先 修 釋 義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系 統 神 學 II Systematic Theology II 延 續 系 統 神 學 I 課 程 主 題 宣 教 學 Missiology 探 討 舊 約 中 上 帝 子 民 的 歷 史 和 宣 教 使 命, 新 約 中 耶 穌 的 降 生 事 工 受 難 死 復 活 而 建 立 的 救 贖 普 世 契 約, 以 至 於 教 會 的 建 立 以 及 使 萬 民 做 門 徒 的 宣 教 運 動 之 肇 端 牧 會 學 Pastoral Theology 本 課 程 將 研 討 牧 會 宣 道 的 本 質 與 功 能 及 其 與 神 學 之 關 係 基 於 一 個 傳 道 人 不 僅 是 一 個 講 道 者, 牧 者, 更 且 是 一 個 領 導 者, 行 政 管 理 者, 通 過 專 題 與 個 案 的 研 究 將 有 助 於 面 對 一 個 俗 世 而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如 何 採 取 有 效 的 策 略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基 督 教 倫 理 學 Christian Ethics 本 課 程 旨 在 探 索 基 督 教 信 仰 和 基 督 徒 身 分 美 德 及 倫 理 抉 擇 之 間 的 關 係, 希 望 藉 此 增 進 學 生 在 道 德 判 斷 上 的 分 析 反 省 和 綜 合 的 能 力 課 程 分 為 兩 部 分 : 方 法 論 和 倫 理 議 題 方 法 論 將 介 紹 倫 理 學 的 類 型 學 和 道 德 判 斷 的 依 據, 倫 理 議 題 則 包 含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生 命 醫 學 家 庭 與 婚 姻 等 範 疇 台 灣 教 會 史 Taiwan Church History 通 過 本 課 程 讓 同 學 對 台 灣 教 會 的 歷 史 有 一 全 盤 性 的 了 解, 特 別 著 重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的 宣 教, 組 織, 事 工 發 展, 信 仰 見 證, 以 及 所 面 對 的 處 境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包 括 政 教 衝 突, 現 代 化 社 會 轉 型, 教 會 自 立, 本 土 化, 政 治 關 懷 等 宣 教 的 歷 史, 主 要 著 重 在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在 台 灣 的 宣 教 組 織 本 土 化 政 教 衝 突, 以 及 信 仰 見 證 等 層 面 的 歷 史 畢 業 講 道 Preaching 本 課 程 目 標 在 於 培 養 同 學 成 為 一 名 講 道 者, 忠 實 解 釋 經 文, 合 宜 地 撰 寫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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