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 導 致 部 分 第 三 國 為 避 免 麻 煩 而 將 所 謂 一 個 中 國 原 則 列 為 與 我 交 往 之 主 要 障 礙, 甚 至 單 純 的 援 助 行 動 也 會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干 擾, 例 如 我 空 軍 軍 機 運 送 人 道 救 援 物 資 至 印 尼 協 助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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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 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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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 國 參 與 國 際 海 洋 事 務 合 作 策 略 芻 議 淡 志 隆 提 要 : 回 顧 我 國 歷 史, 明 朝 將 海 洋 視 為 對 外 宣 揚 國 威 的 要 道, 並 開 啟 史 上 海 權 發 展 最 輝 煌 的 時 期, 但 藉 平 撫 恩 施 以 宣 揚 國 威 鞏 固 中 土, 對 應 西 方 藉 海 權 開 疆 闢 土 以 強 攫 資 源 擴 充 國 力 迥 然 不 同 的 民 族 文 化, 反 衍 生 龐 大 財 政 負 擔 並 導 致 後 來 的 禁 海 鎖 國 與 國 力 不 振 ; 清 朝 飽 受 列 強 來 自 海 洋 的 侵 略, 陸 權 為 主 的 軍 事 思 想 將 海 洋 視 為 威 脅 的 源 頭 ; 共 黨 引 發 內 戰 導 致 兩 岸 分 治 後, 對 臺 灣 言, 海 洋 除 了 是 反 攻 大 陸 的 天 塹, 但 又 是 維 護 安 全 的 屏 障, 閉 海 戒 嚴 成 為 維 持 軍 事 安 全 的 手 段, 故 我 國 自 明 清 起, 即 對 海 洋 存 在 一 種 矛 盾 的 情 結, 並 在 內 政 外 交 軍 事 等 因 素 影 響 下 而 重 陸 輕 海 並 實 質 海 洋 鎖 國, 臺 灣 雖 是 一 個 海 島, 卻 也 因 此 一 直 未 能 建 立 屬 於 自 己 的 海 洋 文 化, 政 府 遷 臺 後 也 未 建 立 起 長 遠 有 效 管 理 四 周 海 洋 的 政 策 隨 著 時 間 演 進, 圍 繞 四 周 的 海 洋 已 成 為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生 命 線, 海 洋 由 過 去 被 視 為 的 障 礙 與 屏 障 轉 變 成 為 連 繫 世 界 與 維 續 發 展 的 道 路, 但 這 條 道 路 卻 受 國 際 現 勢 影 響 而 存 在 不 少 礙 行 的 風 暴 與 漩 渦, 使 得 臺 灣 要 真 正 融 入 成 為 地 球 村 的 一 份 子 並 參 與 國 際 及 各 項 與 海 洋 有 關 的 共 同 事 務, 必 須 面 對 遠 甚 於 他 國 所 有 的 挑 戰 要 穿 越 障 礙 走 向 海 洋 可 採 正 面 以 對 方 式, 即 無 畏 這 些 困 難, 建 造 一 艘 堅 固 的 交 通 工 具 挑 戰 穿 越 ; 或 是 採 迂 迴 方 式, 即 認 定 這 些 確 是 難 以 克 服 的 障 礙 而 以 繞 道 手 段 克 服, 兩 種 作 法 各 有 利 弊 本 篇 研 究 筆 者 對 我 國 完 整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之 目 標 以 海 洋 事 務 為 引, 面 對 國 際 現 勢 係 難 以 消 除 障 礙 的 現 實, 研 擬 不 直 接 碰 觸 敏 感 議 題 的 迂 迴 戰 略 逐 步 走 入 實 務 範 疇 的 寸 進 戰 術 及 建 立 自 己 充 足 能 力 的 穩 固 戰 技, 達 成 走 出 去 的 目 標, 期 能 拋 磚 引 玉, 提 供 我 國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之 不 同 思 考 方 向 關 鍵 詞.. 海 洋 事 務 海 洋 委 員 會 海 洋 法 海 上 安 全 非 傳 統 安 全 非 作 戰 軍 事 行 動 三 道 防 線 發 展 指 標 壹 前 言 美 國 前 國 務 卿 鮑 威 爾 曾 言.. 臺 灣 是 一 個 成 功 的 故 事, 而 不 是 一 個 問 題, 且 臺 灣 對 國 際 社 會 提 供 了 無 私 的 貢 獻 註 一,2011 年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評 定 臺 灣 國 際 競 爭 力 為 全 世 界 第 六 名, 兩 度 政 黨 輪 替 亦 樹 立 了 民 主 政 治 典 範, 縱 然 臺 灣 的 經 濟 成 就 與 自 由 民 主 廣 受 肯 定, 但 在 政 治 外 交 領 域 卻 未 受 到 地 球 村 同 等 的 對 待, 無 論 是 聯 合 國 或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甚 至 非 政 府 組 織, 中 共 的 排 擠 與 壓 力 幾 乎 無 所 不 在, 甚 至 我 為 地 主 國 舉 辦 之 國 際 學 術 聯 誼, 中 共 申 請 加 入 會 員 竟 也 意 圖 更 改 我 會 員 名 稱 註 二, 中 共 無 所 不 在 的 抵 制 甚 至 企 圖 反 客 為 主 作 1
2 為, 導 致 部 分 第 三 國 為 避 免 麻 煩 而 將 所 謂 一 個 中 國 原 則 列 為 與 我 交 往 之 主 要 障 礙, 甚 至 單 純 的 援 助 行 動 也 會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干 擾, 例 如 我 空 軍 軍 機 運 送 人 道 救 援 物 資 至 印 尼 協 助 南 亞 海 嘯 災 後 復 原 所 遭 遇 的 阻 力 註 三, 名 稱 旗 歌 等 遭 打 壓, 無 不 顯 示 我 國 為 善 盡 國 際 義 務 與 責 任 卻 必 須 先 接 受 重 重 障 礙 挑 戰 的 不 合 理 現 象, 所 以 存 在 的 實 為 因 恐 共 而 產 生 之 中 共 問 題 而 非 臺 灣 問 題 我 國 無 論 政 府 或 民 間 對 能 公 平 完 整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之 努 力 從 未 鬆 懈, 意 願 與 決 心 無 庸 置 疑, 但 障 礙 重 重 下, 目 標 多 停 滯 在 政 治 宣 示 階 段, 畢 竟 現 實 面 的 政 治 阻 力 若 未 能 排 除, 屬 我 強 項 的 軟 硬 實 力 將 難 以 在 國 際 合 作 的 架 構 下 盡 一 分 力 量, 故 要 擺 脫 政 治 因 素 的 束 縛, 必 須 務 實 思 考 可 行 的 策 略, 且 一 步 一 腳 印 地 累 積 成 果, 才 有 可 能 達 到 期 望 的 目 的 國 際 事 務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極 為 廣 泛, 但 依 我 國 之 特 殊 處 境, 欲 參 與 相 關 事 務, 則 確 定 國 家 政 策 ( 目 標,Goals) 擬 定 達 成 策 略 ( 戰 略,Strategy) 律 定 支 持 方 法 ( 戰 術,Means) 穩 定 施 展 手 段 ( 戰 技,Ways) 之 邏 輯 步 驟 如 一, 本 文 將 國 際 事 務 之 範 圍 聚 焦 於 海 洋 事 務, 除 了 因 此 事 務 涵 蓋 了 政 治 意 涵 高 的 區 域 海 上 安 全 等 政 治 敏 感 議 題 外, 更 涉 及 永 續 發 展 普 世 價 值 之 環 保 衛 生 等 要 項, 政 治 卅 民 生 敏 感 卅 務 實 之 特 性 兼 備, 切 入 角 度 可 為 我 國 參 與 所 有 國 際 事 務 之 參 考, 同 時 亦 藉 此 突 顯 即 將 成 立 之 海 洋 委 員 會 所 具 備 之 重 要 性 與 對 該 委 員 會 之 高 度 期 待 貳 海 洋 事 務 的 範 圍 海 洋 是 連 接 世 界 的 道 路, 此 道 路 聯 繫 了 所 有 濱 海 的 土 地, 四 通 八 達 的 特 性 使 得 海 洋 事 務 本 質 上 即 是 國 際 性 的 事 務, 任 一 濱 海 國 家 均 不 可 能 自 外, 或 以 鎖 國 的 態 度 面 對 處 理 海 洋 相 關 事 務 臺 灣 的 海 岸 線 ( 含 金 馬 等 離 島 ) 長 達 1,820 公 里, 陸 地 面 積 雖 僅 3 萬 6 千 平 方 公 里, 然 若 以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觀 之, 臺 灣 的 海 域 面 積 則 廣 達 43 萬 平 方 公 里 註 四, 故 無 論 是 陳 水 扁 總 統 主 張 的 海 洋 立 國 馬 英 九 總 統 提 倡 的 海 洋 興 國, 民 進 黨 2012 總 統 參 選 人 蔡 英 文 主 張 的 海 洋 之 國 註 五, 都 顯 示 要 將 傳 統 上 視 為 通 往 世 界 障 礙 的 海 洋, 轉 變 為 走 出 臺 灣 的 道 路, 並 藉 此 立 下 邁 向 海 洋 大 國 的 願 景 冷 戰 結 束 後 新 生 之 海 盜 恐 怖 主 義 毀 滅 性 武 器 氣 候 變 遷 疾 病 ( 如 SARS 藉 海 空 交 通 傳 播 ) 環 保 ( 如 墨 西 哥 灣 油 井 污 染 及 日 本 核 災 輻 射 外 洩 並 藉 由 洋 流 及 大 氣 系 統 擴 散 ) 等 問 題, 均 已 超 出 單 一 國 家 所 能 處 理, 而 必 須 透 過 國 際 間 採 取 事 前 預 防 的 合 作 安 全 (Cooperative Security) 手 段 遂 行 安 全 防 禦, 此 過 程 自 然 無 法 避 免 各 類 型 層 次 的 官 方 合 作 與 政 治 妥 協, 也 不 能 排 除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或 政 治 實 體 的 參 與, 否 則 均 會 造 成 防 護 上 的 漏 洞 我 國 參 與 之 國 際 海 洋 相 關 事 務 因 各 部 會 均 有 所 掌 形 同 多 頭 馬 車, 在 無 統 2
3 一 政 策 指 導 與 整 合 機 制 下, 成 果 凝 聚 不 易, 故 經 多 年 之 努 力, 制 度 面 上 即 將 成 立 海 洋 委 員 會, 雖 然 原 本 之 組 織 構 想 為 海 洋 事 務 部, 鑒 於 海 洋 相 關 業 務 牽 動 諸 多 機 關 職 掌, 若 整 併 為 部, 將 使 得 原 單 位 業 務 功 能 不 完 整, 因 此, 調 整 為 委 員 會 以 負 責 橫 向 連 繫 海 洋 相 關 事 務, 但 就 成 立 構 想 與 欲 達 成 之 政 策 面 目 標 言 並 無 改 變, 執 行 面 能 否 發 揮 預 期 功 能 則 待 日 後 驗 證 無 論 如 何, 我 國 對 海 洋 相 關 事 務 的 整 合 與 推 動 已 準 備 踏 出 難 得 的 第 一 步 殊 值 肯 定 海 洋 事 務 涵 蓋 之 範 圍, 以 胡 念 祖 依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每 年 向 聯 合 國 大 會 所 提 海 洋 及 海 洋 法 (Ocean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報 告 內 容 整 理 者 最 為 詳 盡 並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註 六.. 一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及 其 兩 個 履 行 協 定 的 現 況 二 各 國 在 海 域 空 間 上 的 主 張 三 海 運 及 航 行 ( 包 括 人 安 船 安 航 安 海 上 協 助, 及 港 口 國 管 制 ) 四 海 上 犯 罪 ( 包 括 防 止 及 壓 制 對 海 運 之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海 盜 與 武 裝 搶 劫 人 蛇 偷 渡 違 法 毒 品 販 運 ) 五 海 洋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及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 包 括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之 保 育 與 管 理, 海 洋 非 生 物 資 源, 小 島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永 續 發 展 水 下 文 化 遺 產 ) 六 海 洋 環 境 ( 包 括 海 洋 環 境 之 保 護 與 保 存 區 域 合 作 特 定 海 洋 區 域 之 保 護 氣 候 變 遷 及 海 平 面 上 升, 二 十 一 世 紀 議 程 履 行 之 十 年 回 顧 ) 七 海 洋 科 學 與 技 術 ( 包 括 海 洋 科 技 法 律 體 制, 聯 合 國 系 統 中 海 洋 科 學 及 技 術 計 畫, 海 洋 科 技 中 可 辨 識 之 需 求 ) 八 爭 端 解 決 ( 包 括 國 際 法 院 及 海 岸 法 國 際 法 庭 審 理 案 件 ) 九 綜 合 議 題 ( 包 括 能 力 建 構, 區 域 合 作 與 協 調, 整 合 性 海 洋 管 理 ) 十 國 際 合 作 及 協 調 ( 包 括 國 際 合 作 現 有 計 畫, 國 際 協 調 機 制, 聯 合 國 大 會 對 海 洋 事 務 之 檢 討 ) 註 七 另 我 國 繼 民 國 93 年 3 月 發 表 第 一 本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後, 於 95 年 3 月 再 發 表 了 第 二 本, 其 中 將 海 洋 事 務 概 分 類 為 六 大 項 目, 與 涉 外 事 務 直 接 有 關 且 政 治 意 涵 較 高 者 為 維 護 海 洋 權 益 確 保 國 家 發 展 ( 領 土 主 權 主 權 權 利 ) 強 化 海 域 執 法, 維 護 海 上 安 全 ( 司 法 合 作 跨 國 援 助 ) 二 項 ; 另 保 護 海 洋 環 境, 厚 植 海 域 資 源 (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 為 各 國 均 可 接 受 且 日 益 重 視 之 普 世 價 值 ; 健 全 經 營 環 境, 發 展 海 洋 產 業 深 耕 海 洋 文 化, 形 塑 民 族 特 質 培 育 海 洋 人 才, 深 耕 海 洋 科 研 三 項 則 較 偏 重 我 國 自 身 能 力 之 建 立, 本 文 即 以 上 述 我 國 海 洋 事 務 之 範 圍 為 引, 研 擬 參 與 相 關 國 際 合 作 之 策 略 參 我 國 面 對 的 挑 戰 3
4 傳 統 威 脅 隨 冷 戰 結 束, 國 與 國 間 劍 拔 弩 張 的 緊 張 對 峙 情 況 已 有 緩 解, 雖 然 目 前 區 域 內 因 意 識 形 態 與 主 權 爭 議 可 能 肇 生 的 衝 突 危 機 在 兩 韓 台 海 間 及 東 海 南 中 國 海 依 舊 存 在, 但 安 全 議 題 焦 點 已 逐 漸 由 政 治 軍 事 外 交 之 傳 統 安 全 領 域 質 變 為 以 經 濟 社 會 資 訊 疾 病 恐 怖 主 義 與 環 境 保 護 等 為 主 體, 且 發 生 機 會 更 高 的 非 傳 統 威 脅 上 臺 灣 所 在 位 置 恰 在 東 北 亞 與 東 南 亞 之 要 衝, 就 地 緣 言, 具 備 經 濟 上 銜 接 進 步 的 北 方 與 急 起 直 追 的 南 方 交 通 上 串 連 東 北 亞 及 東 南 亞 政 治 上 連 繫 南 北 建 構 完 整 安 全 體 系 之 優 異 條 件, 故 臺 灣 參 與 國 際 海 洋 事 務, 應 發 揮 地 緣 與 能 力 優 勢, 著 重 在 加 強 有 關 與 中 共 日 本 南 韓 菲 律 賓 與 越 南 等 亞 太 區 域 鄰 近 國 家 現 存 海 域 爭 端 的 雙 邊 及 多 邊 磋 商 與 對 話, 區 域 經 濟 的 發 展 及 其 平 台 建 設 等, 積 極 爭 取 區 域 合 作, 參 與 聯 合 反 恐 海 上 聯 合 搜 救 維 護 航 道 安 全 人 道 主 義 救 援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等 非 傳 統 安 全 領 域 的 國 際 合 作, 與 有 關 鄰 國 在 海 上 安 全 領 域 建 立 信 任 措 施 註 八 無 論 面 對 傳 統 或 非 傳 統 威 脅, 我 國 均 希 能 在 區 域 安 全 合 作 架 構 下 貢 獻 一 份 力 量, 但 南 方 的 東 協 (ASEAN) 可 以 對 北 方 的 國 家 加 一 加 二 加 三, 短 期 內 卻 似 很 難 將 處 在 中 間 位 置 的 臺 灣 亦 正 式 納 入, 中 共 的 制 肘 雖 為 主 要 外 在 因 素, 但 我 實 際 之 參 與 能 力 亦 有 檢 討 精 進 的 空 間 鑒 於 國 際 環 境 不 利 於 我 主 要 係 受 中 共 之 影 響 所 致, 故 謹 就 外 在 之 國 際 中 共 及 內 在 之 我 國 自 身 三 方 面, 對 臺 灣 參 與 國 際 海 洋 事 務 合 作 所 見 挑 戰 進 行 分 析 一 國 際 因 素 國 與 國 間 之 事 務 合 作 係 建 立 在 談 判 協 議 的 基 礎 上, 包 含 的 範 圍 雖 極 廣 泛, 但 大 致 不 脫 經 濟 及 安 全 有 關 事 務 之 範 圍, 二 者 之 間 因 利 益 平 衡 問 題 又 相 互 影 響 以 海 洋 事 務 言, 經 濟 議 題 以 生 物 及 非 生 物 資 源 之 開 發 運 用 為 主 ; 安 全 議 題 方 面, 無 論 是 軍 事 安 全 領 域 如 安 全 同 盟 或 互 信 機 制 之 建 立 環 境 保 護 領 域 如 生 態 維 續 及 污 染 防 治 之 強 化 法 律 治 安 領 域 如 走 私 偷 渡 及 海 上 劫 掠 ( 海 盜 ) 之 防 制 及 人 道 援 助 領 域 如 海 難 救 助 及 災 後 復 原 之 合 作 等, 均 屬 安 全 合 作 之 範 圍, 其 中 防 制 走 私 海 盜 偷 渡 等 為 海 上 保 安 (Maritime Security) 的 領 域, 人 道 救 援 救 災 搜 救 等 則 屬 海 上 安 全 (Maritime Safety) 的 範 疇, 海 上 保 安 涉 及 司 法 權 的 行 使, 在 我 國 目 前 與 周 邊 國 家 均 無 邦 交, 甚 至 與 中 共 談 及 司 法 權 時 更 涉 及 國 家 主 權 行 使 的 複 雜 狀 況, 執 行 上 有 其 難 度, 故 我 國 在 面 對 領 土 ( 海 ) 爭 議 或 參 與 國 際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時, 均 呼 籲 採 取 擱 置 主 權 爭 議, 務 實 事 務 協 商 推 動 之 原 則, 但 國 際 政 治 中, 各 國 爭 取 的 就 是 國 家 主 權 下 的 絕 對 排 他 與 國 家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在 無 邦 交 且 中 共 問 題 未 解 決 下, 各 國 基 於 國 家 利 益 考 量, 我 國 在 實 務 面 上 欲 爭 取 獲 得 共 識 之 挑 戰 極 大 二 中 共 因 素 中 國 大 陸 自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後, 累 積 的 國 力 已 使 之 建 立 起 足 以 影 響 世 局 的 實 力, 當 前 遠 在 歐 洲 的 希 臘 與 義 大 利 正 面 臨 財 政 崩 潰 的 困 境, 中 國 大 陸 購 買 4
5 外 國 債 券 的 財 力 甚 至 成 為 義 大 利 不 致 宣 告 破 產 的 一 線 希 望 註 九 隨 著 新 型 艦 艇 隱 型 戰 機 及 航 母 的 陸 續 整 建 完 成, 軍 事 實 力 亦 使 周 邊 各 國 備 感 壓 力, 除 了 對 外 政 策 不 能 忽 略 中 共 的 存 在 與 影 響 力 外, 為 提 升 自 身 安 全 感 亦 不 斷 擴 充 軍 備, 使 東 亞 地 區 成 為 冷 戰 後 最 主 要 的 軍 火 銷 售 市 場, 與 傳 統 威 脅 的 新 生 地, 尤 其 南 中 國 海 因 我 國 中 共 菲 律 賓 馬 來 西 亞 汶 萊 越 南 等 均 宣 稱 對 其 中 全 部 或 部 分 海 域 島 嶼 擁 有 主 權 而 使 情 勢 益 趨 複 雜, 即 便 如 此, 卻 無 一 個 國 家 意 圖 與 中 共 在 軍 事 上 公 開 單 獨 對 立, 在 各 自 的 國 家 利 益 考 量 下, 要 形 成 對 中 共 實 質 圍 堵 聯 盟 亦 屬 不 易, 多 仍 希 藉 大 國 ( 美 國 ) 的 庇 護, 至 少 保 住 現 已 攫 取 島 嶼 的 主 權 及 既 得 利 益, 在 此 思 維 下, 甚 至 昔 日 為 敵 對 的 越 南 及 美 國, 今 日 亦 能 形 成 軍 事 同 盟, 並 藉 聯 合 軍 事 演 習 達 到 政 治 宣 示 目 的, 美 國 亦 藉 此 持 續 保 有 並 加 強 對 區 域 之 影 響 力 ; 另 一 方 面, 中 共 現 階 段 除 積 極 意 圖 建 立 起 大 國 的 形 象 與 氣 勢 外, 亦 不 樂 見 突 發 的 軍 事 衝 突 打 亂 其 和 平 崛 起 與 快 速 穩 定 發 展 的 步 調, 故 縱 然 在 南 中 國 海 東 海 與 鄰 國 因 領 土 主 權 問 題 而 存 有 潛 在 衝 突, 但 仍 積 極 尋 求 運 用 包 含 公 安 海 警 邊 防 總 隊 海 事 安 全 局 國 家 海 洋 局 漁 政 局 及 海 巡 等 執 法 機 構 維 護 其 海 洋 權 益, 希 望 將 海 上 領 土 議 題 由 執 法 層 面 回 應, 而 非 採 行 軍 事 對 抗 註 十, 近 期 更 在 美 越 七 月 中 旬 之 聯 合 海 上 軍 事 演 習 後, 與 越 南 簽 署 了 海 上 問 題 基 本 原 則 協 議, 期 在 擴 大 共 識 縮 小 分 歧 的 共 識 下, 以 談 判 友 好 協 商 方 式 解 決 海 上 爭 議 問 題 註 十 一 以 實 力 為 後 盾 的 作 法 使 得 中 共 在 國 際 對 話 中 更 強 化 了 發 言 權, 夾 在 中 間 既 要 與 鄰 為 善 又 要 確 保 主 權 並 面 對 中 共 威 脅 的 臺 灣, 在 安 全 議 題 上 不 易 取 得 主 導 地 位, 也 使 得 臺 灣 希 加 入 區 域 合 作 機 制 的 努 力 益 加 困 難, 區 域 海 洋 事 務 因 臺 灣 未 能 完 整 參 與 亦 使 這 張 拼 圖 缺 少 了 銜 接 全 景 最 重 要 的 一 片 三 臺 灣 內 部 因 素 馬 英 九 總 統 任 職 後 致 力 於 改 善 兩 岸 關 係, 使 雙 方 的 對 立 氣 氛 大 為 降 低, 交 流 之 深 廣 度 亦 為 60 年 來 之 最, 即 便 如 此, 中 共 在 國 際 社 會 上 對 臺 灣 的 打 壓 卻 未 曾 終 止, 此 固 然 為 我 加 入 國 際 社 會 之 一 大 障 礙, 但 本 於 反 求 諸 己 之 態 度, 亦 應 檢 討 我 國 是 否 已 充 分 準 備 好 參 與 區 域 海 洋 事 務 與 安 全 體 系, 謹 提 出 觀 察 分 析 如 后.. ( 一 ) 中 央 部 會 欠 缺 完 整 統 合 我 國 海 洋 事 務 依 2006 年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所 示, 已 執 行 有 年 且 已 收 相 當 成 效 業 務 隸 屬 機 關 明 確 者, 包 括 涉 外 海 洋 事 務 ( 外 交 部 ) 海 洋 政 策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海 岸 安 全 與 巡 防 ( 行 政 院 海 巡 署 )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 海 岸 經 建 計 畫 審 議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 航 政 與 海 洋 觀 光 及 海 象 監 測 與 預 報 ( 交 通 部 ) 生 物 資 源 管 理 與 利 用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 海 岸 資 源 保 育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與 內 政 部 ) 海 岸 災 害 防 救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海 洋 文 化 (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 海 洋 科 研 (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 海 洋 教 育 ( 教 育 部 ) 等 註 十 二, 此 一 多 頭 馬 車 亟 待 未 來 成 立 之 海 洋 5
6 委 員 會 發 揮 整 合 之 效, 惟 諸 多 部 會 中, 對 確 保 國 家 主 權 與 海 上 安 全 的 國 防 部 該 白 皮 書 卻 未 述 及, 僅 在 附 錄 中 對 我 國 海 洋 管 理 體 制 分 工 中, 將 國 防 部 之 權 責 定 義 為 負 責 國 家 軍 事 防 衛 之 制 海 作 戰 政 策 制 定 及 相 關 海 上 作 戰 指 導 負 責 臺 灣 四 周 海 域 水 深 勘 測 水 文 蒐 整 及 海 圖 製 作 海 岸 ( 軍 事 ) 管 制 區 ( 管 理 ) 註 十 三 等, 另 依 行 政 院 海 洋 事 務 推 動 委 員 會 歷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亦 顯 示 欠 缺 國 防 部 的 參 與 ; 監 察 院 民 國 94 年 出 版 海 洋 與 臺 灣 相 關 課 題 總 體 檢 調 查 報 告 彙 編 所 列 與 國 防 部 有 關 之 權 責 項 目 除 與 上 概 同 註 十 四 外, 另 亦 僅 在 海 洋 教 育 類 別 將 海 軍 官 校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 造 船 工 程 學 系 )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海 測 局 ( 現 為 大 氣 海 洋 局 ) 達 觀 艦 等, 列 為 與 海 洋 有 關 之 教 育 單 位 及 機 構 註 十 五, 在 國 家 整 體 海 洋 政 策 推 動 中, 或 許 軍 事 武 力 屬 敏 感 的 項 目, 但 一 切 相 關 事 務 的 推 動 均 必 須 在 確 保 完 整 主 權 的 條 件 下 施 行, 國 防 部 或 海 軍 是 不 可 能 也 不 應 該 置 身 事 外 的, 仍 必 須 積 極 參 與, 方 能 構 成 一 完 整 之 國 家 海 洋 政 策 體 系 ( 二 ) 政 策 面 與 執 行 面 存 有 落 差 對 於 一 個 海 洋 國 家 而 言, 海 洋 利 益 無 疑 是 最 重 要 的 國 家 利 益 所 在, 因 此 國 家 目 標 的 設 定 應 該 基 於 追 求 海 洋 利 益 海 洋 國 家 之 國 家 目 標 達 成, 及 海 洋 利 益 的 確 保, 則 端 賴 良 善 的 海 洋 政 策 註 十 六 回 顧 由 民 國 93 年 頒 布 第 一 本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迄 今, 所 揭 櫫 的 各 項 目 標 尚 未 展 現 出 令 人 眼 睛 一 亮 的 成 效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3 年 及 96 年 分 別 辦 理 我 國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架 構 之 建 立 及 海 洋 法 政 暨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調 查 資 料 庫 等 委 託 研 究, 依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揭 示 之 海 洋 事 務 六 大 領 域, 擬 定 出 22 項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註 十 七, 並 據 此 完 成 2008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調 查, 依 結 果 顯 示, 民 國 95 至 97 年 間, 逐 年 往 正 向 發 展 之 指 標 項 目 計 有 10 項 往 負 面 發 展 者 有 2 項 相 互 增 減 者 有 10 項, 其 中 對 參 與 國 際 相 關 事 務 合 作 成 效 具 代 表 性 之 海 洋 事 務 相 關 之 國 際 協 定 與 合 作 備 忘 錄 之 文 件 數 係 往 負 面 發 展 項 目 之 一 ; 另 舉 辦 之 海 洋 相 關 會 議 數 量 雖 呈 增 長 趨 勢, 但 與 海 洋 相 關 之 人 民 團 體 總 數 卻 升 降 不 一 註 十 八, 由 此 可 見, 海 洋 事 務 雖 已 逐 年 獲 得 重 視, 但 成 效 不 穩 定 且 不 易 顯 現 另 以 深 植 海 洋 文 化, 推 動 海 上 活 動 為 例,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立 法 院 終 於 在 期 待 多 年 後, 三 讀 通 過 船 舶 法 修 正 案, 使 得 遊 艇 登 記 管 理 海 上 遊 憩 及 安 檢 措 施 等 有 了 明 確 且 較 符 期 待 的 規 範, 但 也 因 之 前 延 宕 過 久, 民 間 成 立 的 水 上 載 具 研 造 社 團 會 以 五 米 樂 為 名, 其 實 是 對 法 令 遲 未 鬆 綁 的 幽 默 解 嘲 註 十 九 執 行 面 上 努 力 之 成 效 有 限, 推 究 原 因, 台 灣 的 海 洋 政 策 發 展, 除 了 因 非 經 由 國 會 通 過 (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 而 是 藉 由 執 政 者 的 核 心 價 值 來 驅 動 註 二 十 外, 未 能 同 步 解 除 有 形 無 形 的 海 禁 枷 鎖, 並 培 養 親 海 環 境, 以 獲 得 全 民 的 共 識 支 持 並 落 實 於 政 策 推 動, 亦 為 重 要 因 素 而 仍 存 在 精 進 之 空 間 ( 三 ) 硬 體 資 源 質 量 亟 待 提 升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締 約 國 會 議 通 過 SPLOS/72 號 決 議 規 定, 欲 主 張 200 浬 以 6
7 外 之 大 陸 礁 層, 享 有 排 他 性 的 管 轄 權 和 商 業 利 益 者, 必 須 在 2009 年 5 月 12 日 前, 向 聯 合 國 大 陸 礁 層 界 線 委 員 會 提 交 大 陸 礁 層 相 關 科 學 與 技 術 佐 證 資 料 註 二 一 由 於 我 國 並 未 受 邀 參 與 上 述 公 約 之 談 判 與 簽 訂, 無 法 成 為 公 約 締 約 國, 因 此 不 受 公 約 締 約 國 會 議 第 72 號 決 定 及 第 183 號 決 定 之 拘 束, 亦 即 我 國 對 於 超 過 200 浬 的 延 伸 大 陸 礁 層 之 主 張, 將 不 受 2009 年 5 月 12 日 期 限 之 限 制 註 二 二 惟 馬 來 西 亞 及 越 南 已 分 別 於 期 限 前 之 2009 年 5 月 6 日 及 7 日 將 南 海 部 分 海 域, 或 共 同 或 單 獨, 向 聯 合 國 礁 層 界 線 委 員 會 (CLCS) 提 出 大 陸 礁 層 外 部 界 線 申 請 另 方 面, 中 共 南 韓 與 汶 萊 亦 提 交 初 步 資 訊, 藉 此 企 圖 延 後 其 向 聯 合 國 提 出 主 張 大 陸 礁 層 外 部 界 線 之 時 程 註 二 三 由 此 可 見 各 國 均 積 極 在 依 聯 合 國 之 決 議 進 行 領 土 勘 界 以 爭 取 擁 有 之 法 律 依 據, 故 即 使 我 國 不 受 相 關 公 約 之 期 限 約 束, 亦 不 表 示 可 以 掉 以 輕 心, 反 而 正 因 我 國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亦 非 前 述 公 約 之 締 約 國, 若 原 有 權 益, 尤 其 是 共 同 主 張 的 領 土 主 權 部 分, 為 他 國 搶 先 完 成 勘 界 並 完 成 申 請, 未 來 恐 造 成 我 國 跟 進 主 張 的 不 利 困 境, 內 政 部 近 年 雖 亦 協 請 海 軍 派 遣 達 觀 艦 進 行 周 邊 海 域 探 勘, 但 除 海 域 範 圍 廣 泛 外, 進 度 亦 顯 然 落 後 他 國, 此 突 顯 了 過 去 我 國 對 海 洋 事 務 之 重 視 度 不 足, 雖 擁 有 龐 大 海 域, 然 從 事 海 洋 探 測 相 關 任 務 的 公 立 海 洋 研 究 調 查 及 試 驗 大 小 船 舶 總 數 卻 僅 10 艘 註 二 四, 亦 未 對 宣 示 之 領 海 及 經 濟 海 域 先 期 完 成 全 面 之 探 勘, 致 對 他 國 之 主 張 恐 無 法 立 即 提 出 有 力 之 反 證 另 以 民 國 96 年 10 月 6 日 聖 文 森 籍 天 津 輪 於 花 蓮 外 海 機 件 故 障 漂 流 事 件 為 例, 因 我 國 現 有 拖 船 馬 力 不 足, 以 致 船 東 不 得 不 向 大 陸 求 助, 而 由 大 陸 馳 援 的 東 海 救 131 號 將 之 拖 入 花 蓮 港, 此 亦 顯 示 連 發 生 在 自 家 門 口 的 安 全 事 件 均 無 足 夠 能 力 提 供 協 助, 要 與 他 國 進 行 安 全 合 作, 自 身 之 能 量 實 待 精 進 上 述 事 件 發 生 後, 我 國 迄 今 仍 未 見 籌 獲 任 何 大 型 救 難 拖 船 ( 四 ) 軟 體 資 源 培 育 未 見 成 長 海 洋 專 業 之 範 疇 涵 蓋 水 產 航 運 海 洋 工 程 海 洋 科 學 海 洋 法 海 軍 海 洋 儀 器 海 洋 科 技 整 合 等 領 域, 彼 此 間 或 為 不 同 層 級, 或 為 支 援 關 係, 均 需 各 領 域 之 專 才 在 共 同 目 標 下 發 揮 所 長, 而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更 需 具 備 優 異 之 外 語 表 達 與 談 判 能 力, 海 洋 事 務 過 去 並 非 顯 學 下, 更 需 要 將 海 洋 視 為 使 命 熱 情 的 事 業 而 非 僅 求 溫 飽 職 業 的 人 才 投 入, 然 在 國 家 宣 示 政 策 後 至 收 成 階 段 必 有 一 等 待 期, 時 間 長 短 端 視 參 與 人 的 質 量 能 否 滿 足 需 求, 現 階 段 雖 可 仰 賴 其 他 領 域 專 家 跨 界 協 助, 但 依 2008 年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之 調 查 報 告 所 顯 示, 強 化 海 洋 事 務 能 量 的 海 洋 教 育 及 海 洋 研 究 呈 現 不 穩 定 的 消 長, 顯 見 相 關 的 人 才 培 育 與 研 究 成 果 等 軟 實 力 並 未 能 依 政 策 宣 示 而 獲 得 逐 年 提 升 的 效 果 ( 五 ) 未 能 發 掘 優 勢 突 顯 所 長 參 與 國 際 社 會 除 為 善 盡 國 際 義 務 外, 更 要 藉 此 確 保 國 家 利 益, 故 自 身 擁 有 相 關 實 力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條 件, 尤 其 我 國 在 國 際 現 勢 客 觀 條 件 受 限 下, 再 強 力 的 7
8 呼 籲 或 宣 示 要 參 與 各 項 國 際 事 務 並 不 易 引 起 共 鳴, 必 須 擁 有 足 以 令 他 國 無 法 忽 視 或 不 可 取 代 的 強 項, 才 能 促 使 他 國 興 起 主 動 對 我 提 出 共 同 合 作 的 意 圖, 但 無 論 是 海 洋 政 策 綱 領 或 白 皮 書, 均 僅 強 調 我 國 欲 參 與 事 務 之 諸 多 項 目 且 更 希 望 能 一 步 到 位, 卻 未 能 突 顯 出 我 國 真 正 能 令 他 國 期 待 並 渴 望 合 作 的 強 項 為 何? 能 順 利 取 得 參 與 權 的 策 略 為 何? 這 一 點 確 是 政 府 必 須 認 真 思 考 的 課 題 肆 因 應 之 策 略 與 建 議 馬 英 九 總 統 的 海 洋 政 策 中, 明 確 主 張 應 培 養 涉 外 事 務 人 才,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為 爭 取 臺 灣 在 亞 太 地 區 及 國 際 上 的 權 益, 我 們 必 須 加 強 參 與 海 洋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培 育 涉 外 事 務 人 才, 鼓 勵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主 辦 國 際 會 議 和 參 與 國 際 研 發 合 作, 以 汲 取 國 外 經 驗, 並 爭 取 和 維 護 我 國 海 洋 相 關 權 益 註 二 五 林 文 隆 則 依 國 家 利 益 的 高 度 區 域 安 全 的 廣 度 及 歷 史 脈 絡 的 深 度, 及 馬 英 九 總 統 兩 岸 和 解 制 度 化 增 加 中 華 民 國 在 國 際 發 展 上 的 貢 獻 將 國 防 與 外 交 互 相 結 合 的 三 道 防 線, 對 我 國 參 與 國 際 海 上 安 全 合 作 提 出 戰 略 指 導 原 則 的 建 議, 並 訂 定 出 近 程 中 程 遠 程 三 階 段 達 成 之 目 標 馬 總 統 的 三 道 防 線 實 亦 即 我 國 營 造 兩 岸 和 緩 良 性 互 動 氛 圍 爭 取 國 際 支 持 強 化 本 身 實 力, 俾 利 參 與 國 際 海 上 安 全 合 作 的 行 動 方 針 註 二 六, 使 中 華 民 國 在 國 際 政 治 的 道 德 高 地 上 能 如 馬 總 統 所 宣 示, 扮 演 一 負 責 任 的 利 害 關 係 者 角 色 註 二 七 這 些 策 略 均 係 正 面 思 考 取 向, 即 擬 定 出 項 目 與 實 行 階 段 後 即 努 力 參 與 投 入, 惟 在 各 階 段 均 有 其 挑 戰 必 須 克 服, 筆 者 認 為, 先 排 除 或 是 避 開 達 成 目 標 的 障 礙 為 實 踐 政 策 首 要 考 量, 此 並 非 消 極 逃 避, 而 是 以 之 做 為 思 考 出 發 點, 激 蕩 出 如 何 減 少 阻 力, 甚 至 促 使 他 國 張 臂 歡 迎 我 國 參 與, 形 成 一 股 難 以 抵 擋 潮 流 的 可 行 方 案 例 如 車 籠 埔 921 大 地 震 與 莫 拉 克 88 水 災 雖 對 臺 灣 造 成 了 重 大 傷 害, 但 因 此 建 立 起 對 天 然 災 害 的 反 應 能 力 也 提 供 了 臺 灣 一 個 對 區 域 安 全 貢 獻 的 機 會 註 二 八, 尤 其 地 球 暖 化 使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的 時 間 地 點 變 得 更 不 可 預 測, 而 造 成 災 害 的 強 度 卻 是 有 增 無 減, 故 臺 灣 在 災 害 預 防 預 後 的 經 驗 與 能 力, 對 他 國 言 是 一 個 資 產, 但 必 須 令 他 國 知 道 並 能 善 用 此 一 資 產 才 能 發 揮 作 用, 故 在 降 低 阻 力 並 強 化 各 國 對 我 之 需 要 方 面, 建 議 方 案 如 后.. 一 律 定 參 與 國 際 海 洋 事 務 之 項 目 與 優 先 順 序 海 洋 事 務 涵 蓋 的 項 目 極 為 廣 泛, 以 臺 灣 現 階 段 能 力 宜 設 定 重 點, 集 中 資 源 參 與, 即 先 釐 清 必 要 項 目 後, 以 較 無 政 治 意 涵 且 非 以 外 交 部 或 國 防 部 為 主 體 之 議 題 為 先, 依 對 國 家 利 益 之 重 要 性 訂 定 出 優 先 順 序, 再 對 特 定 項 目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並 投 入 資 源 強 化 相 關 領 域 之 能 力, 例 如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即 可 列 為 優 先 項 目 我 國 過 去 在 環 保 觀 念 尚 不 強 烈 時, 為 發 展 經 濟 造 成 海 岸 污 染 海 岸 人 工 化 及 魚 類 資 源 耗 竭, 相 關 教 訓 使 我 國 重 新 思 考 永 續 發 展 重 要 性 後 展 開 之 恢 復 過 程 經 驗 8
9 與 成 果,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都 是 最 好 的 交 流 議 題 現 階 段 國 際 法 對 交 戰 時 避 免 破 壞 海 洋 環 境 方 面 雖 未 建 立 約 束 機 制, 但 相 關 呼 籲 已 逐 漸 出 現, 此 可 見 於 聖 雷 莫 手 冊.. 在 稀 有 或 脆 弱 的 海 洋 生 物 所 在 地, 以 及 濱 臨 滅 絕 類 資 源 的 產 地 有 遭 到 威 脅 或 危 險 物 種 或 其 他 形 態 的 海 洋 生 物 等 水 域 內 遂 行 敵 對 行 動 並 禁 止 對 自 然 環 境 進 行 非 軍 事 必 要 性 的 肆 無 忌 憚 的 破 壞 和 摧 毀 註 二 九, 可 見 永 續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已 漸 為 不 應 受 政 治 干 擾 的 普 世 價 值 ; 另 衛 生 防 疫 亦 與 國 家 安 全 息 息 相 關, 疾 病 傳 播 無 國 界 且 不 分 政 治 對 象, 防 疫 互 助 及 衍 生 之 海 空 運 協 定 海 關 合 作 公 權 力 行 使 等, 均 使 公 部 門 之 對 話 無 可 避 免 並 成 為 我 可 切 入 之 管 道 此 避 重 就 輕 方 法 實 與 我 現 階 段 與 大 陸 交 流 之 模 式 相 似, 即 先 由 經 濟 民 生 著 手, 俟 基 礎 穩 固 且 互 信 建 立 後 再 進 入 政 治 議 題 對 話, 最 後 才 會 討 論 兩 岸 軍 事 信 心 建 立 機 制 (CBM) 問 題, 不 同 的 是, 與 周 邊 國 家 由 經 濟 民 生 議 題 切 入 之 著 眼, 係 為 減 少 未 來 進 入 政 治 議 題 對 話 的 阻 力 而 非 建 立 互 信 另 以 參 與 世 衛 大 會 為 例, 我 國 由 觀 察 員 開 始, 藉 資 訊 交 流 與 先 進 醫 療 科 技 之 具 體 貢 獻 突 顯 臺 灣 的 價 值 與 重 要 性, 使 各 國 難 以 忽 略 臺 灣 的 存 在 與 所 能 提 供 的 貢 獻 後, 逐 步 建 立 起 臺 灣 理 所 當 然 應 是 世 衛 及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一 份 子 的 意 象, 增 加 對 我 之 助 力 即 可 相 對 減 少 中 共 欲 排 除 我 之 阻 力 二 增 加 與 中 共 相 關 議 題 交 流 之 國 際 曝 光 度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在 金 廈 海 域 舉 行 兩 岸 首 次 合 作 海 上 救 難 演 練, 出 發 點 為 人 道 救 援, 在 無 政 治 考 量 下, 故 能 達 到 擱 置 爭 議, 共 創 雙 贏 的 目 的 與 大 陸 共 同 執 行 維 護 海 上 安 全 有 關 之 演 習, 我 實 可 大 力 向 周 邊 國 家 宣 傳, 除 了 展 現 政 府 致 力 改 善 兩 岸 關 係 後 達 到 促 進 區 域 穩 定 的 成 果 外, 另 一 方 面 可 傳 遞 中 共 對 我 參 與 海 上 安 全 相 關 議 題 並 非 鐵 板 一 塊, 且 已 與 我 展 開 對 話 與 合 作 之 訊 息, 有 利 我 未 來 與 他 國 執 行 類 似 對 話 與 合 作 ; 另 司 法 涉 及 國 家 主 權 行 使, 兩 岸 在 政 治 上 雖 互 不 承 認, 大 陸 與 我 簽 署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卻 為 默 認 我 司 法 權 開 了 先 河, 出 發 點 在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係 互 利 措 施 且 不 應 有 政 治 考 量, 兩 岸 間 既 已 開 始 司 法 互 助, 則 我 國 與 他 國 在 海 上 共 同 執 法 亦 應 獲 得 鼓 勵 馬 總 統 致 力 降 低 與 中 共 對 立 的 政 策, 不 僅 有 利 海 峽 兩 岸 之 和 平 穩 定, 更 能 協 助 臺 灣 走 入 國 際 聯 合 國 學 術 委 員 會 (The Academic Council on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執 行 長 Alistair Edgar 曾 在 一 項 研 究 會 上 表 示, 臺 灣 最 好 的 入 聯 途 徑 仍 是 透 過 與 中 國 改 善 關 係, 在 中 國 支 持 下, 循 序 漸 進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成 為 國 際 社 會 成 員 註 三 十 ; 胡 六 點 第 五 點 主 張, 兩 岸 在 涉 外 事 務 中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內 耗 臺 灣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活 動 問 題, 在 不 造 成 兩 個 中 國 一 中 一 臺 的 前 提 下, 可 通 過 兩 岸 務 實 協 商, 做 出 合 情 合 理 的 安 排 馬 總 統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的 三 不 政 策 巧 妙 地 避 開 了 兩 個 中 國 一 中 一 臺 的 爭 議, 自 與 大 陸 簽 署 經 濟 架 構 合 作 協 議 (ECFA) 後, 開 啟 了 我 與 各 國 經 濟 合 作 甚 至 洽 談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與 其 他 類 似 互 惠 協 定 的 大 門, 此 為 經 濟 上 由 大 陸 走 向 世 界 策 略 產 生 之 9
10 正 面 效 應 ; 馬 總 統 促 進 兩 岸 正 面 互 動 的 政 策 與 作 法, 使 得 臺 灣 已 能 藉 由 參 與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直 接 獲 得 防 疫 資 訊, 未 來 亦 可 將 與 航 運 權 益 有 關 的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納 入 臺 灣 爭 取 國 際 活 動 的 兩 岸 議 題 中 註 三 一, 故 突 顯 我 與 大 陸 的 正 面 互 動 以 降 低 他 國 與 我 合 作 之 顧 慮, 將 有 助 交 流 之 推 動 三 強 化 與 各 國 之 二 軌 交 流 與 無 邦 交 國 家 間 之 官 方 交 流 雖 偶 因 中 共 因 素 而 受 到 阻 撓, 惟 二 軌 間 之 學 術 交 流 及 民 意 機 關 之 互 動 則 較 不 受 影 響, 無 論 是 教 育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智 庫 等, 均 常 扮 演 對 國 家 政 策 分 析 評 論 甚 至 擬 訂 的 角 色, 學 者 與 從 政 者 間 之 互 動 極 為 頻 繁, 對 國 政 推 動 亦 可 顯 現 相 當 影 響 力 執 政 權 輪 替 對 民 主 國 家 言 係 屬 常 態, 政 務 官 員 與 學 者 民 意 代 表 間 出 現 角 色 轉 換 亦 極 普 遍, 故 藉 強 化 與 他 國 學 術 機 構 及 民 意 機 關 之 正 面 交 流 並 建 立 情 誼, 可 為 增 進 未 來 潛 在 之 良 好 官 方 關 係 奠 定 基 礎, 故 除 應 積 極 鼓 勵 參 與 外, 各 政 府 部 門 學 術 界 企 業 界 亦 宜 在 整 體 國 家 策 略 之 指 導 下, 訂 定 優 先 之 交 流 項 目 並 培 植 相 關 領 域 之 人 才, 以 深 化 二 軌 交 流 所 能 帶 來 之 政 治 投 資 效 益 四 加 強 海 洋 事 務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人 才 是 一 切 建 設 的 根 本, 政 府 與 民 間 均 應 有 計 畫 地 積 極 培 養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現 階 段 國 內 學 界 對 於 海 洋 事 務 的 關 注 才 剛 起 步, 相 關 人 力 質 量 亟 待 提 升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96 年 6 月 發 布 海 洋 教 育 政 策 白 皮 書, 此 白 皮 書 雖 為 我 國 首 度 標 舉 以 海 洋 為 核 心 之 教 育 政 策 文 書, 惟 其 意 旨 卻 係 以 培 育 產 業 界 所 需 人 才 為 主 軸 註 三 二, 而 非 以 宏 觀 之 角 度 規 劃 培 育 海 洋 事 務 各 面 向 所 需 人 才, 就 以 海 洋 法 政 領 域 為 例, 現 階 段 仍 多 以 研 究 兩 岸 或 國 際 關 係 之 學 者 為 主 要 來 源, 然 長 期 從 事 兩 岸 關 係 與 研 究 的 學 界, 對 於 海 洋 事 務 領 域 較 少 涉 入, 在 研 商 兩 岸 可 能 合 作 議 題 時, 自 然 忽 略 了 海 洋 事 務 註 三 三, 國 際 事 務 亦 然 目 前 海 洋 事 務 各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才 的 質 量 不 足 以 建 立 海 洋 大 國, 人 才 培 育 絕 不 僅 是 增 加 相 關 專 業 科 系 的 畢 業 人 數, 重 點 在 於 塑 造 畢 業 後 的 事 業 環 境, 例 如 物 理 海 洋 (Physical Oceanography) 系 的 畢 業 生 若 未 來 的 出 路 僅 有 教 學 一 途, 將 不 易 吸 引 優 秀 青 年 學 子 投 入 此 一 領 域, 必 須 結 合 產 官 學 力 量, 投 入 長 期 多 元 之 海 洋 研 究 計 畫, 並 將 研 究 成 果 貢 獻 運 用 於 實 務, 才 能 形 成 持 續 有 效 的 誘 因 ; 此 外 如 建 立 親 海 環 境, 提 倡 海 洋 運 動, 諸 如 以 國 家 或 企 業 資 源 贊 助 培 植 較 不 受 東 方 體 型 限 制 的 帆 船 國 際 選 手, 甚 至 參 與 美 國 杯 (American Cup) 競 賽, 藉 成 就 感 吸 引 並 帶 動 風 潮, 使 海 洋 文 化 深 植, 亦 為 促 使 國 民 願 意 投 入 海 洋 事 業 的 原 動 力, 人 才 來 源 方 能 持 續 不 斷 五 由 單 邊 走 向 雙 邊 由 雙 邊 走 向 多 邊 正 式 參 與 多 邊 組 織 並 行 使 會 員 國 完 整 權 力 為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努 力 之 最 終 目 標, 亞 太 經 合 會 (APEC) 模 式 雖 不 滿 意, 但 在 現 階 段 能 夠 有 意 義 參 與 下 仍 勉 可 接 受, 惟 此 模 式 在 不 同 性 質 之 國 際 組 織 不 必 然 可 行, 例 如 聯 合 國 及 其 周 邊 組 10
11 織 我 國 能 成 為 APEC 一 員, 不 全 然 藉 美 國 之 助, 實 力 方 為 主 要 依 靠, 故 我 國 欲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必 須 先 建 立 自 身 單 邊 之 相 關 能 量, 取 自 助 而 後 人 助 之 精 神 ; 另 加 入 多 邊 組 織 要 一 次 到 位 有 實 質 困 難 時, 基 於 擴 展 國 際 空 間 (International Space) 考 量, 可 先 與 該 多 邊 組 織 各 會 員 國 個 別 進 行 雙 邊 對 話 進 而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後, 再 藉 雙 邊 合 作 多 邊 交 流 途 徑, 逐 步 將 各 雙 邊 關 係 整 合 為 一, 於 致 力 各 雙 邊 合 作 過 程 中, 若 能 突 破 成 為 多 邊 組 織 之 一 員, 既 有 成 果 可 立 即 成 為 多 邊 伙 伴 關 係 之 基 礎, 此 作 法 可 謂 圍 圓 打 點, 進 展 或 極 耗 時, 但 一 步 一 腳 印 必 將 累 積 成 果, 即 使 未 能 達 預 期 政 治 目 標, 已 建 立 之 能 量 仍 可 成 為 我 國 後 續 於 相 關 領 域 深 入 發 展 之 資 產 另 東 協 (ASEAN) 之 重 要 性 已 逐 步 藉 由 加 一 加 二 加 三 (ASEAN+) 方 式, 由 東 南 亞 擴 張 至 整 個 東 亞, 影 響 力 甚 至 已 有 走 向 東 盟 的 趨 勢, 東 協 成 為 經 濟 自 由 體 對 我 國 將 造 成 極 大 衝 擊, 在 目 前 非 ASEAN+ 對 象 下, 除 如 前 述 加 強 與 各 會 員 國 之 雙 邊 對 話 與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談 判 外, 對 東 協 可 嚐 試 先 假 以 不 受 政 治 實 體 條 件 限 制 之 對 話 伙 伴 (Dialogue Partner) 身 分 參 與, 再 逐 步 進 入 各 項 關 切 議 題 領 域 貢 獻 我 之 所 長 六 突 顯 我 國 擁 有 他 國 所 欠 缺 之 優 勢 臺 灣 位 於 東 北 亞 與 東 南 亞 正 中 央, 除 具 地 緣 政 治 與 地 緣 經 濟 之 天 然 優 勢 外, 與 大 陸 相 同 的 語 言 與 文 化 卻 不 同 的 民 主 政 治 與 自 由 經 濟 制 度, 使 臺 灣 雖 小, 卻 具 備 了 排 名 世 界 第 六 的 強 大 競 爭 力, 臺 灣 的 競 爭 力 植 基 於 深 厚 的 產 業 能 量 與 人 民 的 勤 奮 特 質, 就 海 洋 事 務 言, 既 要 成 為 海 洋 大 國, 就 必 須 發 揮 臺 灣 憑 藉 四 周 海 洋 所 獲 得 的 優 勢 例 如 可 藉 成 熟 的 海 洋 探 測 研 究 能 力 及 特 殊 地 理 位 置, 規 劃 我 國 自 有 但 與 國 際 趨 勢 相 符 合 的 研 究 計 畫, 以 其 獨 特 性 融 入 國 際 大 型 海 洋 科 學 研 究 計 畫 中, 以 其 區 域 性 強 化 我 國 於 特 色 海 域 海 洋 研 究 的 主 導 地 位 註 三 四, 流 經 臺 灣 東 部 海 域 之 黑 潮 (Kuroshio Current) 即 可 為 重 點 研 究 項 目 之 一 例 黑 潮 之 主 源 頭 為 北 赤 道 洋 流, 於 菲 律 賓 東 方 轉 北 後, 於 臺 灣 東 岸 再 向 東 北 轉 向 日 本 ( 如 附 圖 ), 北 赤 道 洋 流 行 經 路 線 為 北 半 球 颱 風 之 主 要 發 源 區, 黑 潮 之 流 量 概 約 42 Sverdrup (42 106m3/ 秒 ) 註 三 五, 除 逐 流 之 大 量 浮 游 生 物 建 立 穩 固 之 食 物 鏈 基 礎 來 源, 使 此 區 域 成 為 主 要 漁 場 外, 高 溫 高 鹽 之 龐 大 水 體 亦 為 北 半 球 注 入 熱 能, 成 為 影 響 氣 候 形 成 之 重 要 源 頭 之 一, 地 球 暖 化 趨 勢 使 相 關 之 研 究 益 加 重 要, 臺 灣 位 於 黑 潮 轉 向 之 中 心 點, 藉 地 利 之 便 可 成 立 黑 潮 研 究 中 心, 運 用 物 理 海 洋 與 各 領 域 之 人 才, 建 立 黑 潮 對 漁 業 資 源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研 究 之 全 球 權 威 地 位, 除 帶 動 國 內 對 海 洋 科 技 研 究 之 風 氣 外, 亦 可 藉 此 增 加 其 他 諸 如 氣 象 遙 測 資 訊 等 領 域, 甚 至 漁 業 合 作 生 物 資 源 保 護 等 國 際 海 洋 事 務 交 流 之 機 會 另 臺 灣 位 於 第 一 島 鏈 之 中 心 點, 除 了 在 安 全 合 作 上 有 不 可 取 代 的 地 位 外, 亦 可 藉 臺 灣 的 整 合 創 新 力 結 合 北 方 之 研 發 力 與 南 方 之 天 然 資 源 與 製 造 力, 成 立 第 一 島 鏈 經 濟 區, 在 交 通 樞 紐 地 理 優 勢 下 建 立 一 新 的 生 產 製 造 與 海 空 物 流 鏈 模 式 另 臺 灣 亦 宜 多 扮 演 貢 獻 者 (Donor) 而 非 消 耗 者 (Client) 11
12 的 角 色, 例 如 亞 太 地 區 的 天 然 災 害 已 成 常 態, 這 也 提 供 了 臺 灣 因 應 的 機 會 註 三 六, 這 個 機 會 使 臺 灣 除 了 軍 隊 外, 政 府 與 民 間 組 織 的 動 員 力 量, 亦 均 得 以 發 揮 所 長 協 助 其 他 國 家 渡 過 天 災 造 成 的 傷 害 能 夠 建 立 臺 灣 對 國 際 社 會 為 貢 獻 者 的 形 象, 亦 可 間 接 增 加 我 國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之 正 面 回 應 七 充 實 海 岸 巡 防 署 能 量 海 軍 與 海 岸 巡 防 署 (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 雖 均 於 海 上 執 行 任 務, 惟 海 軍 負 責 軍 事 作 戰, 海 巡 署 負 責 海 域 執 法, 本 質 雖 不 同, 然 在 執 行 面 上 卻 仍 有 重 疊 之 模 糊 地 帶, 例 如 海 巡 署 之 執 行 事 項 包 括.. 海 上 交 通 秩 序 之 管 制 及 維 護, 海 上 救 難 海 洋 災 害 救 護 及 海 上 糾 紛 之 處 理 漁 業 巡 護 及 漁 業 資 源 之 維 護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及 保 育 等 註 三 七, 以 海 上 救 難 言, 此 為 海 巡 署 執 掌 之 一, 現 行 海 軍 與 海 巡 雙 方 海 難 任 務 之 支 援 協 助 皆 透 過 行 政 院 國 搜 中 心 指 揮 調 派, 若 海 難 事 件 涉 及 國 防 機 密 則 由 國 防 部 主 導, 並 申 請 支 援, 若 非 國 防 機 密 海 難 案 件, 則 由 海 洋 總 局 主 導, 並 得 視 勤 務 能 量 申 請 國 防 部 支 援 註 三 八 惟 船 艦 遇 難 或 機 件 故 障 需 要 拖 帶 時, 海 巡 署 雖 有 此 職 掌 卻 無 此 資 源, 在 勤 務 能 量 不 足 下, 事 實 上 多 仰 賴 海 軍 之 救 難 艦 ( 大 字 號 ) 執 行, 但 海 軍 救 難 艦 3,000 匹 馬 力 之 能 量 僅 足 以 拖 帶 我 現 役 之 海 軍 各 型 艦 艇, 訓 練 主 軸 亦 以 戰 鬥 救 援 (Combat Salvage Operation) 為 主, 卻 因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或 民 間 並 未 建 立 同 等 能 力, 故 船 難 拖 帶 多 仍 由 海 軍 執 行, 惟 商 船 噸 位 超 出 大 字 號 拖 帶 能 力 者 比 比 皆 是, 以 致 96 年 間 發 生 我 方 無 法 支 援 之 天 津 輪 事 件 ; 另 依 海 岸 巡 防 法 第 2 及 第 4 條 規 定, 海 巡 署 執 法 範 圍 包 含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鄰 接 區 及 鄰 接 領 海 外 側 至 距 離 領 海 基 線 200 浬 間 之 海 域, 惟 對 未 獲 我 政 府 同 意 逕 於 我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內 進 行 海 洋 探 測 之 他 國 海 測 船 艦, 亦 常 由 海 軍 艦 艇 跨 入 執 法 領 域 擔 任 驅 離 角 色, 軍 艦 反 成 為 被 情 蒐 之 對 象 ; 東 南 沙 現 已 由 海 巡 署 接 替 駐 守, 主 要 之 空 中 交 通 由 空 軍 之 C-130 運 輸 機 執 行, 此 為 資 源 共 享 之 考 量, 由 另 一 角 度 思 考, 若 海 巡 署 擁 有 自 己 之 C-130, 則 運 送 印 尼 海 嘯 災 後 重 建 物 資 之 運 輸 機 由 空 軍 改 由 海 巡 署 派 遣 是 否 敏 感 性 較 低 且 阻 力 較 小? 以 美 國 海 岸 自 衛 隊 (US Coast Guard) 為 例, 因 擁 有 完 整 之 空 中 水 面 之 巡 邏 執 法 救 難 等 任 務 能 力, 故 與 美 海 軍 之 間 能 將 任 務 明 確 劃 分, 臺 灣 不 若 美 國 擁 有 龐 大 資 源, 但 相 關 硬 體 籌 獲 可 朝 通 用 裝 備 方 向 思 考, 例 如 未 來 籌 獲 之 救 難 直 升 機 與 陸 軍 之 通 用 直 升 機 為 同 一 機 型 (H-60), 戰 時 可 全 數 徵 用, 海 巡 署 若 亦 有 C-130, 平 時 可 支 援 近 海 巡 邏 救 災 救 難 外 離 島 運 輸 與 國 際 援 助, 戰 時 仍 可 納 入 空 軍 之 戰 鬥 序 列 大 型 拖 船 亦 宜 建 置 於 海 巡 總 局 以 利 海 巡 署 依 法 建 立 完 整 之 海 上 救 難 能 力 八 海 洋 委 員 會 發 揮 國 際 事 務 交 流 功 能 海 洋 事 務 本 質 上 即 為 國 際 事 物, 海 洋 委 員 會 在 涉 外 事 務 上 預 期 將 扮 演 吃 重 角 色, 故 具 外 事 經 驗 之 海 洋 專 業 人 才 極 為 重 要, 海 洋 委 員 會 必 須 培 養 外 語 能 力 及 專 業 素 養 兼 備 之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並 比 照 新 聞 局 國 科 會 等, 於 重 點 國 家 派 遣 12
13 駐 外 人 員 負 責 連 繫 與 建 立 交 流 管 道, 依 目 前 外 館 作 法, 中 央 部 會 若 無 派 遣 駐 外 人 員, 則 相 關 業 務 之 連 繫 概 委 由 外 交 部 派 任 ( 政 治 組 ) 人 員 協 助, 此 作 法 較 易 受 敏 感 因 素 影 響, 以 美 國 國 務 院 對 我 國 所 設 不 合 理 障 礙 為 例, 國 防 與 外 交 二 部 首 長 難 以 比 照 其 他 部 會 首 長 可 自 由 進 出 華 府, 除 因 美 國 當 時 之 政 策 制 定 者 對 我 不 友 善 外, 國 防 與 外 交 二 部 業 務 之 敏 感 性 較 高 亦 為 重 要 因 素, 故 海 洋 事 務 委 員 會 派 遣 專 業 駐 外 人 員 推 動 事 務 合 作 有 其 必 要 性 另 涉 外 工 作 雖 應 統 一 由 外 交 部 主 導, 但 實 務 部 分 仍 須 有 明 確 之 分 工 以 發 揮 專 業 及 落 實 事 務 協 商 之 政 策 功 能 九 南 海 釣 魚 臺 列 島 主 權 確 保 主 權 為 國 家 存 在 之 根 本, 國 與 國 間 若 對 特 定 主 權 議 題 各 有 主 張 時, 極 易 導 致 政 經 衝 突, 甚 至 成 為 戰 爭 的 源 頭, 我 國 與 周 邊 國 家 探 討 海 洋 事 務 合 作 時, 將 難 以 避 免 觸 及 敏 感 之 南 海 與 釣 魚 臺 列 島 主 權 問 題, 為 避 免 雙 方 間 之 歧 異 擴 大 為 對 立, 對 南 海 與 釣 魚 臺 之 主 權, 宜 務 實 思 考 現 階 段 我 國 係 要 確 保 領 土 主 權 或 主 權 權 力 若 主 張 領 海 ( 土 ) 主 權, 則 南 海 形 同 內 水 ; 若 主 張 主 權 權 利, 則 南 海 是 否 為 大 陸 礁 層 或 專 屬 經 濟 區? 主 張 任 何 一 種 權 利, 都 將 影 響 周 邊 國 家 利 益 而 引 發 衝 突 註 三 九 目 前 我 國 要 實 踐 領 土 主 權 鞭 長 莫 及 且 力 有 未 逮, 並 非 軍 事 力 量 不 足, 而 係 複 雜 之 政 治 因 素 在 當 前 之 時 空 背 景 下 極 難 處 理 使 然, 雖 然 我 國 一 直 將 南 海 視 為 歷 史 性 水 域, 卻 未 能 有 效 管 理, 否 則 也 不 會 坐 視 菲 越 等 國 趁 我 將 國 家 安 全 重 點 置 於 台 海 之 際 侵 佔 我 南 海 島 礁 固 有 領 土, 釣 魚 臺 列 島 亦 然, 但 過 去 的 不 為 或 讓 步, 卻 已 造 成 他 國 實 質 佔 領 及 管 轄 的 事 實 在 南 海 海 域, 由 於 各 相 關 國 家 均 片 面 劃 定 專 屬 經 濟 區, 臺 灣 亦 應 藉 由 劃 定 的 專 屬 經 濟 區 先 與 其 他 相 關 國 家 共 謀 解 決 重 疊 區 域 及 資 源, 積 極 努 力 爭 取 ( 現 有 ) 南 海 諸 島 的 領 土 主 權 及 其 自 然 資 源 而 非 整 個 南 海 海 域 權 利 註 四 十, 此 並 非 默 認 他 國 之 合 法 佔 領, 而 係 現 階 段 主 權 在 我, 擱 置 爭 議, 和 平 互 惠, 共 同 開 發 註 四 一 的 政 策 主 張, 並 持 續 政 治 宣 示 以 保 留 未 來 處 理 主 權 爭 議 之 彈 性 伍 國 軍 之 角 色 2006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對 維 護 海 洋 權 益, 確 保 國 家 發 展 之 政 策 目 標 策 略 與 工 作 要 項 中, 將 海 上 武 力 之 運 用 界 定 為.. 在 國 家 軍 事 戰 略 與 海 洋 戰 略 綜 合 下, 建 立 臺 灣 的 本 島 近 海 與 遠 洋 的 海 上 武 力, 遂 行 海 權 的 發 揮, 海 洋 戰 略 與 海 洋 政 策 的 實 踐 註 四 二, 其 範 圍 侷 限 在 軍 事 行 動 方 面, 惟 海 域 主 權 就 如 同 土 地 資 源 一 般, 擁 有 者 可 以 大 量 地 使 用 管 理 及 收 益, 進 而 限 制 其 他 人 活 動 及 進 行 軍 事 利 用, 所 以 世 界 各 國 對 海 洋 權 益 及 其 資 源 利 用 等 問 題 極 度 地 重 視 但 在 行 使 上, 海 軍 力 量 絕 對 是 國 家 主 權 所 運 用 的 利 器, 況 且 海 洋 的 使 用 與 控 制 船 舶 的 安 全 貿 易 海 洋 資 源 的 擷 取 國 防 安 全 的 防 衛, 海 軍 海 洋 國 家 主 權 三 者 關 係 環 環 相 扣 註 四 三, 鑒 此, 海 洋 事 務 之 遂 行 需 建 立 在 主 13
14 權 確 保 的 基 礎 下 國 軍 任 務 即 為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無 論 領 土 主 權 或 主 權 權 利, 國 軍 尤 其 是 海 軍 之 角 色 不 容 忽 視, 是 一 切 事 務 推 動 的 後 盾, 未 來 釣 魚 台 海 域 南 海 海 域 臺 灣 海 峽 等 議 題, 以 及 麻 六 甲 海 峽 與 非 洲 亞 丁 灣 的 海 盜 問 題, 對 海 軍 言 均 可 能 成 為 必 須 面 對 的 海 事 問 題 甚 至 海 戰 軍 事 行 動 在 配 合 拓 展 國 際 海 洋 事 務 的 國 家 政 策 下, 國 軍 及 海 軍 可 加 強 如 下 之 努 力.. 一 強 化 主 權 宣 示, 積 極 戰 場 經 營 海 空 軍 聯 合 海 巡 署 加 強 於 南 沙 海 空 域 出 現 之 頻 次, 除 以 武 力 展 示 (Show of Forces) 宣 示 主 權 外, 並 藉 耐 航 訓 練 護 漁 偵 巡 等 任 務 熟 悉 海 空 域 環 境, 落 實 戰 場 經 營, 及 適 時 支 援 可 能 臨 機 賦 予 之 反 制 海 盜 劫 持 與 救 難 任 務 ; 另 海 軍 遠 航 訓 練 可 將 南 沙 太 平 島 附 近 海 域 列 為 重 點 區 域, 增 加 軍 事 武 力 之 曝 光 度 促 使 他 國 不 可 忽 略 我 國 之 存 在, 並 展 示 我 國 將 於 必 要 時, 以 武 力 捍 衛 主 權 之 能 力 與 決 心 二 蒐 整 海 域 情 資, 支 援 政 經 策 略 我 國 除 已 參 與 由 美 國 主 導 之 貨 櫃 安 全 倡 議 (CSI, 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 外, 並 曾 於 92 年 間 藉 由 情 報 交 換 成 功 扣 留 一 疑 似 運 送 製 造 武 器 原 料 至 北 韓 之 貨 輪 註 四 四, 此 案 例 除 展 現 出 政 府 對 國 際 安 全 合 作 的 積 極 態 度, 並 顯 示 透 過 與 友 國 之 情 資 交 換, 可 掌 握 從 事 非 法 活 動 諸 如 走 私 或 運 送 武 器 等 危 險 物 資 之 船 艦 動 態, 協 助 構 建 完 整 之 海 上 保 安 網 臺 灣 周 邊 海 域 為 東 亞 海 運 主 要 航 道, 每 年 航 經 之 船 艦 達 24 萬 6 千 餘 艘, 此 數 字 遠 高 於 通 過 直 布 羅 陀 海 峽 的 9 萬 艘 與 麻 六 甲 海 峽 的 5 萬 艘 註 四 五, 聯 合 海 巡 署 及 輔 以 船 舶 自 動 辨 識 系 統 (AIS), 對 海 域 內 各 型 船 艦 之 辨 識 率 已 大 幅 提 高, 每 日 通 過 臺 灣 周 邊 各 型 船 隻 之 國 籍 裝 載 內 容 目 的 地 等 資 訊, 經 過 整 理 分 析 後 可 成 為 有 價 值 之 情 資, 例 如 必 須 經 過 臺 灣 周 邊 往 返 某 兩 國 間 商 船 之 數 量 多 寡, 可 反 應 出 此 海 域 之 安 全 形 勢 對 該 兩 國 重 要 性 之 高 低 及 與 我 國 建 立 海 上 安 全 合 作 意 願 之 可 能 程 度, 此 數 據 可 做 為 我 擬 訂 對 外 政 策 及 爭 取 支 持 努 力 之 參 考 ; 研 析 例 如 日 本 俄 羅 斯 等 工 業 大 國 與 特 定 國 家 ( 如 巴 基 斯 坦 等 ) 之 海 運 頻 次 資 訊 對 該 國 之 潛 在 威 脅 國 ( 如 印 度 等 ) 具 有 戰 略 價 值 ; 往 返 特 定 國 家 之 船 艦 頻 次 輔 以 即 時 情 資, 可 概 判 雙 方 可 能 活 動 內 容 與 深 度, 這 些 資 訊 對 我 國 參 與 防 擴 散 安 全 倡 議 (PSI, Proliferation Security Initiative) 以 加 強 與 美 國 及 周 邊 國 家 之 安 全 合 作 應 有 助 益 軍 事 資 源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可 支 援 不 同 政 經 用 途, 端 視 可 能 需 求 為 何 並 依 以 擷 取 出 有 用 之 情 報 三 訂 定 成 效 指 標, 落 實 主 權 維 護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評 估 海 洋 事 務 執 行 成 效 的 22 項 發 展 指 標 中, 雖 指 標 F.. 海 域 執 法 與 安 全 維 護 效 能 及 指 標 H.. 漁 業 巡 護 及 漁 業 資 源 維 護 執 行 率 等 兩 項 與 海 軍 有 關 ( 救 難 救 生 護 漁 ), 卻 僅 採 用 海 巡 署 提 供 之 資 料 註 四 六, 亦 即 22 項 指 標 均 無 國 軍 之 評 估 項 目, 此 或 因 建 立 指 標 項 目 階 段 國 防 部 及 海 軍 均 未 14
15 能 參 與 所 致, 惟 國 軍 為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之 主 要 力 量 與 後 盾, 尤 其 海 軍 執 行 之 任 務 均 與 海 洋 事 務 有 關, 故 在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第 一 領 域.. 維 護 海 洋 權 益 確 保 國 家 發 展 中, 應 可 增 加 海 洋 主 權 之 宣 示 與 維 護 一 項 指 標, 以 國 軍 海 空 兵 力 與 海 巡 署 艦 艇 每 年 巡 駛 我 領 海 及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暫 訂 執 法 線 等 之 涵 蓋 面 積 ( 可 概 以 航 線 左 右 各 30 浬 之 雷 達 平 均 涵 蓋 範 圍 為 基 準 計 算 ) 比 例 為 計 算 標 準, 愈 高 則 代 表 愈 有 效 經 營, 其 目 的 不 在 比 較 每 年 之 進 退 步, 而 係 在 落 實 主 權 之 宣 示 與 權 利 之 確 保 四 分 享 既 有 成 果, 深 化 國 際 交 流 與 周 邊 國 家 海 事 合 作 之 目 標 勿 先 聚 焦 於 聯 合 軍 事 救 難 或 打 擊 犯 罪 等 演 習 上, 可 由 建 立 直 接 連 繫 之 熱 線 開 始, 並 分 享 國 軍 救 災 機 制 運 作 相 關 經 驗 及 成 果, 例 如 比 照 遠 朋 班 召 開 軍 隊 救 災 國 際 班 次 或 主 題 研 討 會, 雖 然 各 國 擁 有 之 軍 事 裝 備 與 組 織 機 制 並 不 相 同, 惟 運 用 理 念 一 致, 藉 此 除 可 將 國 軍 成 功 之 救 災 機 制 經 驗 及 作 法 與 區 域 國 家 分 享 外, 更 可 同 步 展 現 我 國 在 氣 象 土 石 流 預 報 方 面 擁 有 之 先 進 技 術 與 高 準 確 度, 及 支 援 國 軍 災 前 預 置 部 署 減 少 災 損 的 成 果, 對 促 進 各 國 加 強 與 我 政 府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深 入 交 流 之 意 願 亦 將 有 助 益 五 制 定 適 切 準 則, 參 與 海 上 事 務 我 國 軍 隊 面 對 災 害 援 助 及 非 傳 統 安 全 問 題 的 反 應 能 力 不 僅 能 嚇 阻 中 共 對 台 動 武, 也 能 增 加 臺 灣 國 際 空 間 國 軍 協 助 災 害 防 救 辦 法 將 救 災 列 為 國 軍 中 心 任 務 之 一, 但 國 軍 在 執 行 觀 念 及 制 訂 準 則 上, 宜 將 救 災 界 定 為 非 作 戰 軍 事 行 動 (Military Operations Other Than War, MOOTW) 以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前 美 國 國 防 部 臺 灣 事 務 官 員 石 明 凱 (Mark A. Stokes) 建 議, 面 對 氣 候 變 遷, 中 華 民 國 國 軍 應 在 防 制 中 共 武 力 進 犯 之 外, 建 立 對 各 項 天 然 災 害 的 防 衛 能 力 (All Hazards Defense), 即 於 籌 建 各 項 裝 備 時 亦 應 將 災 害 防 救 之 能 力 與 戰 平 時 之 通 用 性 納 入 考 量, 例 如 C4ISR( 災 情 掌 握 及 傳 遞 ) 水 下 監 聽 系 統 ( 海 底 地 震 預 警 ) 多 用 途 載 臺 ( 支 援 救 災 與 復 原 ) 等 註 四 七 基 本 觀 念 係 以 軍 事 裝 備 及 行 動 從 事 非 作 戰 之 任 務, 本 質 上 與 戰 時 遭 敵 破 壞 攻 擊 後 之 救 援 行 動 類 同, 依 此 定 義 基 礎 建 立 相 關 準 則, 即 可 將 軍 事 能 力 轉 用 到 參 與 其 他 區 域 海 上 安 全 事 務 方 面 另 除 救 災 任 務 以 外, 反 海 盜 在 性 質 上 屬 維 護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之 警 察 權 行 為, 而 非 武 裝 衝 突 法 上 所 稱 之 國 與 國 或 武 裝 團 體 之 間 的 交 戰 或 接 戰 行 為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105 條 概 括 允 許 任 何 國 家 具 有 逮 捕 並 追 訴 海 盜 之 權, 第 107 條 規 定 軍 艦 有 扣 押 權 限 第 110 條 述 明 軍 艦 於 公 海 上 享 有 登 臨 檢 查 權, 即 賦 予 軍 艦 得 依 公 約 規 範 實 施 打 擊 海 盜 作 為 之 公 海 上 警 察 權 在 從 事 反 海 盜 行 動 中 所 須 具 備 之 能 力 諸 如 情 蒐 辨 識 攔 檢, 甚 至 拘 捕 扣 押 審 問 近 戰 狙 擊 等, 在 戰 時 則 可 能 運 用 至 敵 之 間 諜 或 滲 透 船 艦 上, 故 反 海 盜 亦 為 國 軍 非 作 戰 軍 事 行 動 要 項 之 一, 將 救 災 與 反 海 盜 等 任 務 視 為 非 作 戰 軍 事 行 動 之 一 環 並 建 立 相 關 準 則, 除 有 利 未 來 參 與 國 際 安 全 事 務 合 作, 亦 較 不 易 形 成 救 災 為 軍 隊 15
16 唯 一 主 要 任 務 之 錯 誤 觀 念 陸 結 語 我 國 之 特 殊 處 境 使 得 要 成 為 各 國 際 組 織 之 正 式 成 員 並 行 使 完 整 權 力 有 其 困 難 度, 主 要 係 受 中 共 問 題 困 擾, 要 能 順 利 參 與 國 際 海 上 安 全 合 作, 中 共 影 響 力 不 能 輕 忽 過 去 烽 火 外 交 與 硬 闖 聯 合 國 造 成 之 負 面 結 果, 相 對 於 現 階 段 兩 岸 關 係 穩 定 使 臺 灣 亦 開 始 增 加 國 際 空 間, 顯 示 我 們 必 須 以 智 慧 而 非 蠻 力 爭 取 權 益 在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的 策 略 上, 筆 者 提 出 以 迂 迴 之 方 式 避 免 與 中 共 針 鋒 相 對, 另 以 充 實 自 身 實 力 輔 以 與 鄰 為 善 手 段, 藉 由 雙 邊 擴 充 為 多 邊, 藉 由 大 陸 走 向 世 界, 逐 步 累 積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之 支 持 力 量 與 實 質 結 果, 基 本 概 念 為 先 易 後 難 先 急 後 緩 與 由 簡 入 繁 之 作 法 海 洋 事 務 即 為 國 際 事 務, 即 將 成 立 之 海 洋 委 員 會 任 重 道 遠, 亟 盼 委 員 會 之 成 立, 能 穩 健 踏 出 成 為 海 洋 大 國 的 第 一 步, 為 臺 灣 開 創 更 多 的 國 際 空 間! 註 釋 註 一 :2002 年 6 月 10 日 於 紐 約 亞 洲 學 會 (Asia Society) 晚 宴 演 講, 原 文..I call Taiwan not a problem, but a success story. Taiwan has become a resilient economy, a vibrant democracy and a generous contributor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註 二 : 黃 天 如, 亞 太 婦 產 科 年 會 登 台 陸 申 請 入 會 以 備 忘 錄 迫 我 更 名, 中 國 時 報, 民 國 100 年 9 月 24 日 註 三 : 盧 德 允, 塗 掉 國 徽, 我 軍 機 抵 棉 蘭, 聯 合 報,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註 四 : 監 察 院, 海 洋 與 臺 灣 相 關 課 題 總 體 檢 調 查 報 告 彙 編,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頁 7 註 五 : 蔡 英 文, 十 年 政 綱,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之 貳 - 核 心 理 念,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註 六 : 中 山 大 學 海 洋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海 域 管 理 研 討 會 實 錄, 民 國 91 年 10 月 日, 頁 註 七 : 徐 銘 謙, 從 海 洋 治 理 視 角 看 兩 岸 海 洋 事 務 之 發 展 與 合 作, 國 防 大 學 第 一 屆 海 洋 與 國 防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民 國 99 年 3 月, 頁 38 註 八 : 周 秋 隆 張 歆 甜 洪 惠 芳, 臺 灣 如 何 融 入 區 域 海 上 安 全, 海 軍 學 術 雙 月 刊, 第 44 卷, 第 5 期,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頁 20 註 九 : 彭 淮 棟, 義 大 利 走 投 無 路, 求 中 國 買 義 債, 聯 合 晚 報,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註 十 : 美 國 國 防 部, Military and Security Developments Involving the 16
17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頁 60 註 十 一 : 新 華 網, 年 10 月 12 日 註 十 二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2006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頁 40 註 十 三 : 同 前 註, 頁 223 註 十 四 : 監 察 院, 海 洋 與 臺 灣 相 關 課 題 總 體 檢 調 查 報 告 彙 編,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頁 114 註 十 五 : 同 前 註, 頁 536 註 十 六 : 林 文 隆, 海 洋 國 家 的 海 洋 戰 略 與 全 民 國 防, 海 軍 學 術 雙 月 刊 第 45 卷 第 3 期,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頁 7 註 十 七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2008 年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之 調 查, 民 國 99 年 6 月, 頁 ix 註 十 八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2008 年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之 調 查, 民 國 99 年 6 月, 頁 註 十 九 : 依 我 國 原 船 舶 法 規 定, 長 度 五 米 以 下 的 船 舶 方 不 需 登 記 註 二 十 : 胡 念 祖, 海 洋 事 務 及 海 洋 法 律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臺 灣 環 境 資 訊 協 會,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報 導 節 錄 註 二 一 : 魏 國 彥 陳 明 德, 海 洋 事 務 重 要 議 題.. 環 境 能 源 經 濟 海 域, 海 軍 學 術 雙 月 刊, 第 45 卷, 第 1 期,,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頁 12 註 二 二 : 同 註 二 一, 頁 13 註 二 三 : 同 註 二 一, 頁 14 註 二 四 : 監 察 院, 海 洋 與 臺 灣 相 關 課 題 總 體 檢 調 查 報 告 彙 編,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頁 107 註 二 五 : 馬 蕭 2008 競 選 政 見, 註 二 六 : 林 文 隆, 中 華 民 國 參 與 國 際 海 上 安 全 合 作 的 行 動 方 案,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註 二 七 : 馬 英 九 總 統 2011 年 5 月 12 日 於 美 國 戰 略 與 國 際 研 究 中 心 (CSIS) 視 訊 會 議 講 辭 註 二 八 :Roy Kamphausen,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Challenge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and Implications for Taiwan, 國 防 部 建 國 100 年 區 域 安 全 國 防 論 壇 論 文 集, 頁 53,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註 二 九 : 官 振 忠, 國 際 法 上 海 戰 場 之 發 展 與 限 制, 海 軍 學 術 雙 月 刊, 第 45 卷, 第 1 期,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頁 124 註 三 十 : 蘋 果 日 報, 臺 灣 入 聯 難 循 巴 勒 斯 坦 模 式, 民 國 100 年 9 月 24 日 17
18 註 三 一 : 徐 銘 謙, 從 海 洋 治 理 視 角 看 兩 岸 海 洋 事 務 之 發 展 與 合 作, 國 防 大 學 第 一 屆 海 洋 與 國 防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民 國 99 年 3 月, 頁 62 註 三 二 : 教 育 部, 海 洋 教 育 政 策 白 皮 書,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頁 6 註 三 三 : 徐 銘 謙, 從 海 洋 治 理 視 角 看 兩 岸 海 洋 事 務 之 發 展 與 合 作, 國 防 大 學 第 一 屆 海 洋 與 國 防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民 國 99 年 3 月, 頁 37 註 三 四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2008 年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之 調 查, 民 國 99 年 6 月, 頁 128 註 三 五 : 維 基 百 科, Sverdrup = 每 秒 一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之 海 流 水 量 註 三 六 :Roy Kamphausen,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Challenge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and Implications for Taiwan,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部 建 國 100 年 區 域 安 全 國 防 論 壇 文 集,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頁 57 註 三 七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註 三 八 : 吳 金 河 張 育 嘉, 論 海 軍 與 海 巡 支 援 協 定 架 構 下 海 難 救 助 任 務 之 精 進 - 以 澎 湖 海 域 為 例, 國 防 大 學 第 一 屆 海 洋 與 國 防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民 國 99 年 3 月, 頁 119 註 三 九 : 趙 國 材, 海 域 劃 界 判 例 與 實 務, 海 洋 政 策 與 法 規 論 叢, 民 國 86 年 6 月, 頁 20 註 四 十 : 同 註 三 九 註 四 一 : 外 交 部 長 楊 進 添, 立 法 院 第 七 屆 第 八 會 期 外 交 業 務 報 告,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註 四 二 : 行 政 院 海 洋 事 務 推 動 委 員 會, 2006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民 國 95 年 4 月, 頁 38 註 四 三 : 林 士 毓, 海 戰 軍 事 行 動 的 交 戰 規 則 手 冊 介 紹, 海 軍 學 術 雙 月 刊, 第 45 卷, 第 3 期,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頁 109 註 四 四 : 蔡 祐 吉, 扣 留 北 韓 貨 輪 危 險 物 料 學 者 肯 定, 民 國 92 年 8 月 11 日, 註 四 五 :John J. Tkacik Jr.,The Taiwan Conundrum,Maritime Security Capacity Building in East Asia Before a Taiwan Strait Settlement,2010 年 3 月 10 日 註 四 六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2008 年 海 洋 發 展 指 標 之 調 查, 民 國 99 年 6 月, 頁 註 四 七 :Mark Stokes, Taiwan, Disaster Preparedness, and All Hazards Defense,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部 建 國 100 年 區 域 安 全 國 防 論 壇 發 言, 臺 北 圓 山 飯 店 會 議 廳,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18
19 從 全 民 國 防 的 觀 念 論 軍 隊 發 展 作 者 / 吳 聰 麟 少 校 提 要 一 全 民 國 防 係 以 民 眾 為 後 盾, 政 府 施 政 為 憑 藉, 凝 聚 人 民 之 抗 敵 意 志, 發 揮 軍 民 總 體 力 量 所 實 施 之 保 家 保 產 保 鄉 之 防 衛 作 戰 故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乃 是 全 民 國 防 之 具 體 實 踐, 而 其 整 合 之 戰 爭 潛 力, 除 戰 時 支 援 軍 事 作 戰 外, 亦 可 結 合 民 防 體 系 於 平 時 適 時 適 切 支 援 災 害 救 援 二 全 民 國 防 首 先 必 須 建 立 全 民 團 結 的 憂 患 意 識, 有 了 全 民 團 結 的 憂 患 意 識, 全 國 百 姓 才 會 產 生 禍 福 與 共 利 益 共 生 的 連 帶 關 係, 才 會 關 心 國 防 支 持 國 防 參 與 國 防 綜 合 言 之, 全 民 國 防 就 是 全 民 參 與 各 種 直 接 間 接 有 助 於 達 成 國 家 安 全 之 事 務, 尤 其 強 調 精 神 意 志 的 防 衛 動 員 與 社 會 防 衛 體 制 的 建 立 三 國 防 物 力 本 諸 國 防 民 生 合 一 政 策, 厚 植 國 防 科 技 能 量 於 民 間, 以 達 成 國 防 自 主 之 目 標 國 防 資 源 釋 商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等, 就 是 希 望 能 充 分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厚 實 國 防, 同 時 促 進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達 成 政 府 與 民 間 雙 贏 的 局 面 四 全 民 國 防 的 推 展 繫 之 於 軍 人 武 徳 思 想 的 延 伸 與 運 用, 從 人 們 對 國 軍 的 信 任 佩 服 與 景 仰, 進 而 希 發 展 成 為 全 民 一 體 的 堅 強 國 防 堡 壘 關 鍵 詞 : 全 民 國 防 國 防 法 武 德 愛 民 民 事 服 務 前 言 現 代 的 戰 爭 與 國 防, 已 不 是 單 純 的 軍 事 行 為, 而 是 牽 動 整 個 國 力 軍 力 民 力 經 濟 力 文 化 力 與 精 神 力 的 綜 合 行 為 ; 而 國 家 的 安 全 威 脅, 亦 不 僅 限 於 外 部 的 軍 事 威 脅, 且 應 包 括 來 自 內 部 的 天 然 與 人 為 威 脅, 故 建 立 全 面 的 綜 合 性 的 國 家 安 全 觀 念, 是 國 家 邁 入 21 世 紀 後 全 民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基 本 概 念 與 共 識 1 以 此 觀 念 為 基 礎, 會 發 現 我 們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除 傳 統 上 外 在 的 敵 人 與 武 器 外, 如 何 快 速 有 效 地 面 對 1 國 防 部 國 防 報 告 書 編 撰 委 員 會, 全 民 防 衛,( 台 北 : 國 防 部,2004 年 ), 頁 183 第 1 頁, 共 11 頁 19
20 天 然 災 害 所 造 成 的 毀 壞, 變 得 較 以 往 更 為 重 要 軍 隊 是 一 個 有 組 織 且 有 效 率 的 團 體, 當 人 民 遭 遇 天 災 無 助 時,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自 然 是 國 軍 國 軍 在 人 民 的 心 目 中, 不 僅 負 有 保 家 衛 國 的 使 命, 更 有 在 第 一 時 間 內 投 入 災 害 救 助 的 期 待, 自 從 2010 年 8 月 國 家 所 公 布 災 害 防 救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34 條 中 即 明 確 規 定 :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時, 國 軍 部 隊 應 主 動 協 助 災 害 防 救 國 防 部 得 依 前 項 災 害 防 救 需 要, 運 用 應 召 之 後 備 軍 人 支 援 災 害 防 救 2, 也 就 是 國 軍 在 重 大 災 害 時, 則 應 不 待 命 令 立 即 投 入 人 力 物 力, 以 符 受 災 地 區 人 民 的 需 求, 當 如 果 要 徵 召 後 備 軍 人 加 入 救 災 行 列, 而 不 遭 致 有 公 平 公 正 性 疑 慮 的 民 怨 聲 音, 則 有 賴 國 軍 平 時 各 項 戰 備 訓 練 表 現 受 肯 定 與 平 日 民 事 服 務 工 作 的 經 營, 以 及 國 軍 長 期 所 建 立 的 威 信 程 度 而 定 本 文 將 從 全 民 國 防 的 觀 念 探 討 軍 隊 的 發 展, 包 括 了 如 何 建 立 全 民 國 防 的 觀 念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國 軍 的 期 待 及 這 樣 的 社 會 期 待 對 於 全 民 國 防 的 影 響 其 次, 民 間 企 業 參 與 國 防 建 設 也 是 在 本 文 探 討 全 民 國 防 的 重 點 全 民 國 防 的 概 念 一 全 民 國 防 概 念 的 起 源 全 民 國 防 之 概 念 最 早 可 追 溯 自 中 國 春 秋 時 代, 墨 子 所 主 張 強 化 國 防 軍 備 以 抵 抗 強 權 侵 略 之 軍 事 防 禦 思 想 便 已 確 立 3 近 年 來 台 海 兩 岸 積 極 大 力 倡 導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我 國 也 將 其 明 載 於 兩 岸 國 防 法 中, 但 事 實 上 在 辭 典 裡 卻 找 不 到 這 樣 的 詞 彙 蒐 整 各 方 的 研 究 資 料, 目 前 相 關 論 著, 大 多 直 接 引 用 其 名 稱, 很 少 賦 予 明 確 的 定 義, 即 使 有 所 立 論 者 其 論 點 也 多 偏 向 全 民 防 衛 的 概 念 4 二 全 民 國 防 概 念 的 定 義 對 於 全 民 國 防 的 定 義 較 為 完 整 的 有, 鄧 定 秩 先 生 認 為 : 全 民 國 防, 係 以 國 防 武 力 為 中 心, 以 全 民 防 衛 為 關 鍵, 以 國 防 建 設 為 基 礎 5 陳 清 茂 將 全 民 國 防 定 義 為 : 以 軍 民 一 體 文 武 合 一 的 形 式, 不 分 前 後 方 平 時 戰 時, 將 有 形 武 力 民 間 可 用 的 資 源 與 精 神 意 志 融 合 為 一 的 總 體 國 防 力 量 6 莫 大 華 先 生 則 進 一 步 認 為 : 全 年 8 月 國 家 所 公 布 災 害 防 救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34 條, mnd.gov. tw/pdf/100re port.pdf. 3 墨 子 非 攻 篇 曰 : 備 者 國 之 重 也, 食 者 國 之 寶 也, 兵 者 國 之 爪 也, 成 者 所 以 自 守 也 轉 引 自 蔡 萬 助 等 著, 全 民 國 防 思 維 下 的 軍 事 情 報 整 合 之 研 究,(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專 題 研 究 ), 頁 81 4 孫 紹 蔚, 民 防 體 制 概 論 ( 台 北 : 中 央 文 物 供 應 社,1982 年 ) 頁 70 5 鄧 定 秩, 泛 論 全 民 國 防 中 華 戰 略 學 刊 ( 秋 季 ) ( 台 北 : 中 華 戰 略 學 會,2000 年 ), 頁 81 6 中 央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業 務 會 報, 千 禧 年 全 民 國 防 有 講 徵 文 優 勝 作 品 精 選 集,( 台 北,2000 年 ), 頁 2 第 2 頁, 共 11 頁 20
21 民 國 防 乃 基 於 平 民 防 衛 之 概 念 形 成, 其 目 的 在 於 人 民 力 量 是 最 大 的 防 衛 力 量, 是 國 家 防 衛 之 基 礎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不 僅 止 於 建 立 軍 事 武 力, 更 重 要 的 在 於 全 國 人 民 的 支 援 投 入 所 產 生 的 力 量, 進 而 支 援 參 與 國 防 建 設, 建 立 全 民 國 防 共 識 7 三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之 意 涵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法 第 3 條 揭 示 : 中 華 民 國 之 國 防, 為 全 民 國 防, 包 含 國 防 軍 事 全 民 防 衛 及 與 國 防 有 關 之 政 治 經 濟 心 理 科 技 等 直 接 間 接 有 助 於 達 成 國 防 目 的 之 事 務 換 言 之, 即 為 全 民 防 衛 ; 係 以 民 眾 為 後 盾, 政 府 施 政 為 憑 藉, 凝 聚 人 民 之 抗 敵 意 志, 發 揮 軍 民 總 體 力 量 所 實 施 之 保 家 保 鄉 保 產 之 防 衛 作 戰 故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乃 是 全 民 國 防 之 具 體 實 踐, 而 其 整 合 之 戰 爭 潛 力, 除 戰 時 支 援 軍 事 作 戰 外, 亦 可 結 合 民 防 體 系 於 平 時 適 時 適 切 支 援 災 害 救 援 全 民 國 防 在 字 面 上 的 解 釋, 就 是 全 國 百 姓 團 結 起 來 捍 衛 自 己 的 國 土,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免 於 遭 受 侵 略 換 言 之, 全 民 國 防 就 是 運 用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結 合 有 形 和 無 形 的 力 量, 作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憑 藉 8 ; 所 以 說 全 民 國 防 就 是 全 方 位 全 民 參 與 總 體 防 衛 全 民 信 賴 的 國 防 9 全 民 國 防 首 先 必 須 建 立 全 民 團 結 的 憂 患 意 識, 有 了 全 民 團 結 的 憂 患 意 識, 全 國 百 姓 才 會 產 生 禍 福 與 共, 利 益 共 生 的 連 帶 關 係, 才 會 關 心 國 防 支 持 國 防 參 與 國 防 綜 合 言 之, 全 民 國 防 就 是 全 民 參 與 各 種 直 接 間 接 有 助 於 達 成 國 家 安 全 之 事 務, 尤 其 強 調 精 神 意 志 的 防 衛 動 員 與 社 會 防 衛 體 制 的 建 立 10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建 立 與 對 國 軍 的 社 會 期 待 平 時 養 兵 少, 戰 時 用 兵 多 是 全 民 國 防 的 具 體 作 為 實 施 徵 兵 制, 在 平 時 可 廣 儲 戰 力 於 民 間, 戰 時 則 能 迅 速 動 員,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支 援 作 戰, 展 現 整 體 國 力 並 維 持 國 家 安 全 ; 尤 以 國 軍 實 施 精 進 案 後, 對 廣 儲 後 備 戰 力 的 需 求, 將 更 為 迫 切, 因 此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的 建 立 相 形 之 下 顯 得 更 為 重 要 然 而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的 建 立 並 非 自 然 形 成, 也 非 一 朝 一 夕 即 可 達 成, 必 須 透 過 完 整 的 配 套 措 施, 長 期 耕 耘 方 能 有 所 成 也 就 是 說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的 建 立, 是 以 精 神 意 志 為 核 心, 而 此 一 價 值 核 心 是 建 立 在 全 7 莫 大 華, 全 民 國 防 與 國 家 安 全 平 民 防 衛 與 台 澎 防 衛 作 戰 ( 台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王 文 元, 全 民 國 防 必 須 建 立 全 民 團 結 的 憂 患 意 識 吾 愛 吾 家 月 刊, 第 290 期 2 月 號,2003 年, 頁 10 9 國 防 部 國 防 報 告 書 編 撰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度 國 防 報 告 書,( 台 北 : 國 防 部,2004 年 ), 頁 洪 陸 訓, 李 文 師, 洪 松 輝, 全 民 國 防 戰 略 中 的 軍 訓 教 育, tranps2000/book 006/1-2.htm. 第 3 頁, 共 11 頁 21
22 民 對 國 家 產 生 的 認 同 對 國 家 安 全 所 擁 有 的 共 識 敵 情 觀 念 與 敵 我 憂 患 意 識 為 前 提 的 基 礎 上 有 了 上 述 的 條 件 做 背 景, 自 然 能 引 發 全 民 的 關 心 支 持 以 及 積 極 參 與 國 防 建 設 ( 如 圖 1) 參 與 國 家 認 同 敵 情 觀 念 精 神 意 志 國 家 安 全 敵 我 意 識 支 持 軍 事 知 識 全 民 國 防 關 心 圖 一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建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參 考 洪 陸 訓 圖 等 1 箸 全 之 民 全 國 民 防 國 觀 防 念 戰 建 略 構 中 圖 的 軍 事 教 育 一 文, 與 中 資 華 料 民 來 國 源 93 : 筆 年 者 度 參 國 考 防 洪 報 陸 告 訓 書 等 著 之 繪 製 全 民 國 防 戰 略 中 的 軍 訓 教 育 一 文, 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度 國 防 報 告 書 繪 製 一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是 建 立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的 重 要 手 段, 亦 是 鞏 固 國 防 加 強 軍 隊 現 代 化 建 設 的 思 想 基 礎, 以 及 促 進 國 家 發 展 推 動 社 會 進 步 的 重 要 基 礎 國 防 教 育 的 成 效 並 非 一 蹴 可 成, 惟 有 向 下 紮 根, 長 期 耕 耘, 才 能 把 堅 實 的 國 防 觀 念, 崇 高 的 愛 國 精 神, 轉 化 為 強 大 的 軍 事 戰 鬥 力 以 及 偉 大 的 科 技 創 造 力 為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國 防 強 大 民 族 振 興 作 出 貢 獻 我 們 就 從 現 役 軍 人 以 及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的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加 以 討 論 : ( 一 ) 現 役 軍 人 的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對 於 現 役 軍 人 加 強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實 為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以 美 國 為 例 ; 美 國 政 府 在 強 調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的 同 時, 仍 堅 持 以 軍 隊 為 主 角 的 原 則, 普 遍 第 4 頁, 共 11 頁 22
23 重 視 軍 隊 的 國 防 教 育 美 國 政 府 認 為, 對 軍 隊 實 施 國 防 教 育 是 提 高 士 氣 和 戰 鬥 力 的 基 本 途 徑, 任 何 時 候 也 不 能 鬆 懈 因 此, 美 軍 除 了 正 規 的 軍 事 訓 練 和 理 論 學 習 外, 還 透 過 自 辦 的 近 400 種 雜 誌 1000 餘 種 報 紙 300 多 家 廣 播 電 臺 和 電 視 臺, 不 間 斷 地 對 官 兵 進 行 多 種 形 式 的 思 想 灌 輸 和 精 神 激 勵 因 此, 如 何 堅 定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生 存 發 展 而 戰 為 中 華 民 國 百 姓 安 全 福 祉 而 戰 的 信 念, 成 了 當 前 我 國 軍 官 兵 能 否 全 力 以 赴 積 極 備 戰, 以 保 衛 台 海 安 全 最 大 的 挑 戰 11 ( 二 ) 社 會 大 眾 的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第 6 條 : 行 政 院 應 訂 定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日, 並 舉 辦 各 種 相 關 活 動, 以 強 化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第 8 條 : 政 府 各 機 關 ( 構 ) 應 依 據 其 工 作 性 質, 對 所 屬 人 員 定 期 實 施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前 項 教 育 內 容 及 實 施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會 同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九 條 :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製 作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電 影 片 錄 影 節 目 帶 或 文 宣 資 料,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播 放 刊 載, 積 極 凝 聚 社 會 大 眾 之 全 民 國 防 共 識, 建 立 全 民 國 防 理 念 二 社 會 期 待 中 的 軍 民 整 體 戰 力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所 昭 示, 我 國 防 係 以 保 衛 國 家 安 全, 維 護 世 界 和 平 為 目 的, 而 當 前 國 防 理 念 軍 事 戰 略 建 軍 規 劃 與 願 景, 均 以 預 防 戰 爭 為 依 歸, 並 依 據 國 際 情 勢 與 敵 情 發 展, 制 訂 現 階 段 具 體 國 防 政 策, 以 預 防 戰 爭 國 土 防 衛 反 恐 制 變 為 基 本 目 標, 並 以 有 效 嚇 阻, 防 衛 固 守 的 戰 略 構 想, 建 構 具 有 反 制 能 力 之 優 質 防 衛 武 力 最 緊 要 者, 非 建 立 全 民 國 防 共 識 莫 屬, 藉 國 家 總 體 戰 力 的 發 揮, 做 好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凝 聚 人 民 抗 敵 意 志, 發 揮 軍 民 整 體 力 量, 以 保 家 保 產 保 鄉, 進 而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生 存 與 發 展 據 此, 國 防 部 亦 已 將 救 災 納 入 國 軍 正 常 任 務, 強 化 國 軍 救 災 機 制 與 整 體 編 裝, 使 能 在 符 合 依 法 行 政 的 要 求 下, 於 第 一 時 間 投 入 災 害 救 援, 使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獲 得 充 分 的 保 障, 並 展 現 國 軍 與 人 民 同 舟 共 濟 軍 民 一 體 的 精 神 12 ( 一 ) 國 軍 救 災 與 社 會 期 待 以 過 去 發 生 的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來 看, 國 軍 適 時 地 投 入 災 區 救 援 任 務 對 於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的 建 立 是 有 潛 移 默 化 的 幫 助 以 八 八 風 災 為 例 : 地 震 發 生 後, 位 於 災 區 附 11 國 防 部, 認 識 戰 爭, 堅 定 為 何 而 戰 為 誰 而 戰 信 念, w/userfiles/file/garden.doc. 12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簡 介, 第 5 頁, 共 11 頁 23
24 近 的 駐 防 部 隊 隨 即 投 入 救 援 工 作, 展 現 高 度 的 動 員 效 率, 此 一 表 現 也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對 國 軍 及 時 救 援 的 期 待, 民 調 也 證 實 國 軍 深 獲 國 人 肯 定 不 僅 使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獲 得 充 分 的 保 障, 並 展 現 國 軍 與 人 民 同 舟 共 濟 軍 民 一 體 的 精 神 ; 而 給 予 民 眾 這 樣 的 觀 感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國 軍 的 形 象, 同 時 加 深 人 民 保 家 衛 國 的 印 象 ( 二 ) 健 全 全 民 防 衛, 深 化 全 民 國 防 國 軍 投 入 救 災 任 務, 雖 可 贏 得 許 多 掌 聲, 唯 亦 可 能 因 此 影 響 其 戰 訓 本 務, 因 此 似 乎 有 必 要 對 於 國 軍 投 入 救 援 任 務 做 一 些 條 件 限 制, 例 如 :1. 民 間 機 構 沒 有 能 力 因 應 時 ;2. 時 間 急 迫 唯 有 採 取 軍 事 行 動 才 能 解 決 時 ;3. 只 有 軍 方 才 有 危 機 反 應 的 資 源 時 ;4. 軍 隊 的 風 險 可 以 減 至 最 低 時 13 在 確 立 了 這 些 原 則 後, 同 時 應 健 全 後 備 動 員 體 系, 必 要 時 徵 調 後 備 兵 力 進 行 相 關 搶 救 任 務 因 此, 政 府 應 正 視 運 用 後 備 軍 人 投 入 救 災 的 效 能, 將 納 為 災 害 管 理 體 系 的 一 部 份, 國 防 部 並 應 就 災 害 類 型 規 模 等 級 和 影 響 範 圍 等 事 項 釐 定 防 救 演 練 計 畫 以 作 為 未 來 發 生 大 型 天 然 災 害 時, 政 府 是 否 動 員 後 備 軍 人 的 依 據 14 因 此, 可 知 育 能 量 於 人 民, 是 平 時 的 重 點, 教 點 召 只 是 訓 練 的 一 環, 除 使 專 業 不 至 於 削 弱, 重 點 是 在 強 化 大 家 以 國 家 興 亡 為 己 念 的 共 識 民 間 企 業 與 國 防 建 設 之 互 利 互 惠 國 防 物 力 本 諸 國 防 民 生 合 一 政 策, 厚 植 國 防 科 技 能 量 於 民 間, 以 達 成 國 防 自 主 之 目 標 15 此 乃 國 防 部 揭 諸 其 國 防 建 設 中 關 於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以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為 發 展 之 方 向 然 而, 將 國 防 工 業 與 民 間 企 業 做 結 合 的 好 處 有 哪 些 呢? 從 歐 美 各 國 過 去 的 經 驗 中 可 以 發 現, 軍 民 通 用 的 技 術 流 通 將 使 研 發 成 本 降 低, 並 透 過 國 防 技 術 民 用 提 升 國 內 技 術 當 然, 國 內 民 間 企 業 透 過 與 政 府 之 在 國 防 工 業 上 的 合 作, 確 實 也 能 提 升 其 對 於 國 家 的 認 同 一 美 國 的 國 防 工 業 美 國 的 國 防 工 業 十 分 發 達 是 眾 所 皆 知 的, 以 1916 年 成 立 的 波 音 公 司 為 例,2001 年 營 收 達 580 億 美 金 (2 兆 台 幣 ), 涵 蓋 客 機 ( 佔 60%) 軍 機 及 飛 彈 ( 佔 22%) 和 太 空 及 衛 星 通 訊 ( 佔 18%) 三 大 事 業 1997 年, 波 音 購 併 同 樣 生 產 軍 機 和 客 機 的 麥 道 ;2000 年, 波 音 再 次 出 手, 買 下 生 產 衛 星 的 休 斯, 成 為 一 家 完 整 航 空 產 品 13 帥 化 民, 龍 坑 除 油 汙 -- 國 家 軍 隊 的 角 色 與 省 思 中 國 時 報,2001 年 2 月 24 日, 版 黃 爾 璇, 黃 爾 璇 委 員 書 面 質 詢, 15 同 前 註 第 6 頁, 共 11 頁 24
25 線 的 公 司 全 世 界 的 客 機 市 場, 波 音 一 家 就 佔 82%, 平 均 每 兩 秒, 就 有 一 台 波 音 製 飛 機 在 地 球 上 起 飛 或 降 落 二 德 國 的 國 防 工 業 德 國 國 防 部 系 統 不 設 兵 工 廠, 也 不 設 兵 器 科 研 機 構, 兵 器 科 研 與 生 產 任 務 均 由 民 間 企 業 和 民 間 科 研 機 構 承 擔 一 般 從 事 兵 器 研 製 與 生 產 工 作 的 民 間 企 業 也 都 從 事 民 品 生 產 德 國 的 做 法 是 軍 民 結 合, 寓 軍 於 民 的 典 型 這 樣 有 利 於 軍 工 技 術 與 民 用 技 術 的 相 互 轉 換 與 促 進, 也 有 利 於 開 展 廣 泛 的 協 作 同 時, 軍 內 不 設 兵 工 廠 可 使 國 防 部 擺 脫 管 理 兵 工 廠 的 繁 重 任 務, 減 輕 國 防 部 裝 備 部 門 的 負 擔 16 三 我 國 的 國 防 工 業 儘 管 三 軍 的 主 要 武 器 裝 備 都 是 外 購, 不 過 國 產 武 器 也 佔 有 著 一 席 之 地, 像 是 空 軍 的 IDF 戰 機 與 配 套 飛 彈 海 軍 的 成 功 級 巡 防 艦 與 雄 風 二 型 飛 彈 陸 軍 的 天 弓 防 空 飛 彈 和 多 款 戰 甲 車 輛 等, 都 是 台 灣 自 製 的 國 產 武 器 裝 備 這 些 國 產 優 質 武 器, 不 但 使 台 灣 國 防 工 業 有 本 身 的 代 表 性 產 品, 也 象 徵 著 台 灣 國 防 自 主 的 成 就 台 灣 的 幅 員 和 國 力 有 限, 綜 合 工 業 能 力 更 與 先 進 國 家 有 著 很 大 差 距, 如 何 結 合 本 身 的 產 業 特 性 與 優 勢, 在 局 部 領 域 尋 求 國 防 工 業 的 發 展, 應 該 是 台 灣 的 發 展 方 向 17 如 何 善 用 民 間 資 源 發 展 台 灣 的 國 防 工 業, 以 穩 定 和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的 發 展, 目 前 已 成 為 政 府 的 施 政 目 標 之 一 政 府 最 近 相 繼 提 出 幾 項 重 要 措 施, 例 如 國 防 資 源 釋 商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等, 就 是 希 望 能 充 分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厚 實 國 防, 同 時 促 進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達 成 政 府 與 民 間 雙 贏 的 局 面 軍 隊 發 展 與 社 會 安 定 的 關 係 一 軍 民 一 體, 共 生 共 榮 民 間 是 軍 隊 的 根 源, 不 僅 是 人 員 來 自 於 民 間 包 括 其 所 需 的 金 錢 物 資 也 都 需 要 民 間 的 支 持 當 一 個 國 家 的 經 濟 力 量 越 是 豐 沛, 國 軍 的 人 員 武 器 裝 備 也 會 隨 之 反 映 出 來 軍 隊 的 存 在 價 值 亦 是 在 鞏 固 社 會 的 安 定, 保 障 社 會 的 安 全 觀 諸 先 進 國 家 之 國 防 政 策, 除 了 傳 統 的 正 規 軍 事 任 務 外, 亦 將 大 型 災 害 的 防 救 工 作 列 為 國 防 政 策 之 一, 例 如 日 本 自 衛 隊 法 即 將 災 害 派 遣 明 定 於 軍 事 行 動 之 中, 以 示 其 重 要 16 冀 忠 仁, 德 國 兵 工 企 業 的 發 展, manys/artic/ html. 17 鄭 繼 文, 國 艦 國 造 國 機 國 造 軍 品 國 造, 第 7 頁, 共 11 頁 25
26 性 18 由 此 觀 之, 為 維 護 軍 隊 發 展 之 命 脈, 軍 隊 所 應 負 的 責 任 除 了 戰 時 的 戰 鬥 任 務 外, 平 時 如 何 協 助 社 會 正 常 安 定 地 運 作, 則 成 為 其 不 可 迴 避 的 重 要 課 題 二 常 備 募 兵 為 主 後 備 徵 兵 為 輔 軍 隊 的 使 命 絕 不 僅 是 戰 鬥, 因 應 大 環 境 的 需 要, 其 分 工 也 必 須 變 得 更 細 緻 多 元 為 了 應 付 時 空 環 境 改 變 的 需 要, 國 軍 不 僅 要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的 期 待 以 爭 取 更 多 的 認 同, 加 強 對 國 家 的 凝 聚 力 與 團 結 一 致 的 向 心 力, 同 時 兼 具 其 戰 訓 本 務, 這 是 一 項 不 可 能 的 任 務, 唯 有 在 全 民 的 配 合 支 持 下 才 能 達 成 為 完 成 此 一 神 聖 使 命 我 國 軍 務 必 進 行 一 些 制 度 面 與 體 制 面 的 調 整, 未 來 的 兵 役 制 度 將 逐 步 朝 向 常 備 募 兵 為 主 後 備 徵 兵 為 輔 的 方 向 發 展 使 戰 力 廣 儲 於 民 間, 戰 時 則 適 時 動 員, 遂 行 保 鄉 保 土 保 家 的 戰 鬥 ; 同 時 納 動 員 於 平 時 的 施 政 之 中, 寓 戰 備 於 經 濟 建 設 19 目 前 國 軍 幹 部 以 生 涯 規 劃 終 身 學 習 為 主 軸, 以 軍 中 發 展 生 涯 願 景 為 目 標, 並 將 招 募 通 路 拓 展 到 政 府 各 相 關 部 會 和 社 會 各 相 關 團 體, 達 成 軍 民 兩 利 國 軍 與 社 會 雙 贏 的 局 面 三 結 合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強 化 動 員 體 制 現 代 戰 爭 是 一 種 全 民 動 員 式 的 總 體 戰 爭, 因 此, 如 何 凝 聚 全 民 國 防 共 識, 亦 為 當 代 世 界 各 國 國 防 建 設 的 重 要 內 涵 換 句 話 說, 總 體 戰 爭 已 成 為 現 代 戰 爭 趨 勢, 其 所 強 調 的 是 如 何 整 合 政 府 與 社 會 各 種 資 源, 運 用 民 間 各 種 民 力, 建 立 軍 民 一 體 的 全 民 國 防 體 系 未 來 常 備 兵 力 將 以 量 小 質 精 精 英 部 隊 做 為 建 軍 的 方 向, 近 年 國 軍 適 逢 部 隊 精 進 任 務 階 段, 如 何 結 合 部 隊 屬 性 完 成 演 訓 任 務 則 是 重 要 的 課 題 而 全 民 動 員 防 衛 準 備 法 已 於 2002 年 完 成 三 讀 並 公 布 實 施 ; 此 外, 行 政 院 亦 於 2002 年 6 月 3 日 依 法 成 立 了 行 政 院 動 員 會 報, 由 當 時 行 政 院 長 親 自 擔 任 召 集 人, 同 時 在 行 政 院 動 員 會 報 下 成 立 了 精 神 人 力 物 資 經 濟 交 通 財 力 衛 生 科 技 軍 事 等 八 個 部 會 級 動 員 會 報, 結 合 行 政 組 織 運 作, 發 揮 全 民 總 力 量, 儲 備 動 員 能 量, 已 是 時 勢 所 趨, 全 民 國 防 不 再 是 一 句 口 號, 而 動 員 準 備 更 是 落 實 全 民 國 防 的 重 要 方 式 20 四 認 清 敵 情 威 脅, 強 化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18 黃 爾 璇, 前 引 文 19 王 文 元, 前 引 文 20 王 文 元, 前 引 文 第 8 頁, 共 11 頁 26
27 環 顧 世 界 各 國 在 檢 視 自 身 國 防 武 力 的 同 時, 均 一 致 體 認 除 了 軍 隊 的 戰 備 訓 練 與 武 器 研 發 外, 更 要 強 化 全 民 抗 敵 意 志, 至 於 如 何 使 全 國 軍 民 都 能 建 立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國 防 安 全 觀 念, 激 起 同 仇 敵 慨 的 堅 決 抗 敵 意 志, 就 必 須 從 根 本 的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著 手 反 觀 我 國 在 89 年 1 月 即 通 過 了 國 防 法 及 國 防 部 組 織 法, 其 中 國 防 法 第 3 條 明 定 中 華 民 國 之 國 防, 為 全 民 國 防 為 全 民 國 防 的 推 廣 與 實 踐 奠 定 法 律 的 明 文 基 礎 隨 後, 在 社 會 各 界 的 期 盼 下, 政 府 於 2005 年 2 月 2 日 公 布 了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法, 並 於 2006 年 2 月 2 日 正 式 施 行 為 了 全 力 支 持 是 項 政 策, 國 防 部 不 但 在 去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舉 行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日 網 路 票 選 活 動, 並 在 經 過 國 人 熱 烈 的 參 與 下, 決 定 了 最 具 象 徵 意 義 的 93 軍 人 節 做 為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日 ; 無 疑, 這 是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的 具 體 實 踐, 亦 表 示 我 國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的 實 施 已 從 規 劃 立 法 階 段 正 式 進 入 落 實 執 行 階 段 長 期 以 來, 中 共 持 續 擴 張 軍 備, 國 防 預 算 近 十 餘 年 來 更 以 每 年 超 過 兩 位 數 字 的 成 長 速 度, 即 使 宣 示 和 平 崛 起 的 口 號, 卻 難 掩 其 力 圖 扮 演 區 域 霸 權 的 角 色 面 對 中 共 軍 事 現 代 化 擴 張 威 脅, 我 們 可 以 預 判, 未 來 的 戰 爭 型 態 將 會 是 預 警 時 間 短 損 害 強 度 大 首 戰 即 是 決 戰 不 分 前 方 後 方 的 戰 爭 因 此, 要 確 保 台 澎 金 馬 的 安 全, 全 國 軍 民 除 應 認 清 敵 情 威 脅, 強 化 全 民 國 防, 更 要 凝 聚 全 民 關 注 全 民 支 持 全 民 參 與 的 共 識, 才 能 形 成 堅 實 不 破 的 戰 鬥 體 全 軍 官 兵 應 深 入 瞭 解, 須 知 唯 有 以 憲 政 建 設 為 基 礎, 以 軍 事 建 設 為 核 心, 以 經 濟 建 設 為 後 盾, 以 心 理 建 設 為 動 力, 有 效 運 用 全 國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支 持 政 府 防 衛 作 戰 整 備, 建 構 全 方 位 全 民 參 與 總 體 防 衛 民 眾 信 賴 的 全 民 國 防, 方 能 發 揮 整 體 國 力,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武 德 的 發 揚 與 軍 隊 的 存 續 息 息 相 關 一 以 武 徳 思 想 為 體 的 發 揚 理 念 英 勇 的 國 軍 紀 律 嚴 明 的 國 軍 一 直 都 是 老 百 姓 心 中 刻 板 的 印 象, 所 以 每 當 國 軍 單 位 或 人 員 所 肇 生 相 關 或 軍 紀 事 件, 都 會 引 發 人 民 對 國 軍 武 徳 的 實 踐 是 缺 乏 信 心 的, 因 為 私 徳 不 佳 是 難 以 發 發 揮 更 崇 高 的 武 德 精 神 二 以 愛 民 教 育 為 用 的 實 踐 目 標 仁 者 人 也, 國 軍 是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擁 護 者, 也 是 執 行 者, 憲 法 第 138 條 : 全 國 陸 海 空 軍, 須 超 出 個 人, 地 域 及 黨 派 關 係 以 外, 效 忠 國 家, 愛 護 人 民, 因 此, 第 9 頁, 共 11 頁 27
前 的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就 顯 得 慌 張 與 雜 亂 因 此, 國 防 政 策 的 具 體 實 踐 已 面 臨 困 境 而 需 有 所 精 進, 否 則 無 法 因 應 未 來 的 安 全 挑 戰 廣 大 興 28 號 漁 船 事 件 ( 以 下 簡 稱 廣 案 ) 的 發 展 除 了 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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