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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103 年 第 4 次 會 議 資 料 103 年 11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本 署 18 樓 大 禮 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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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 年 度 第 4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壹 主 席 致 詞 貳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歷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請 參 閱 ( 不 宣 讀 ) 確 認 第 01 頁 參 報 告 事 項 一 第 三 部 牙 醫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修 訂 案 二 修 訂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案 三 修 訂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案 四 修 訂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口 腔 癌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案 五 增 修 訂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兩 項 中 醫 總 額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案 六 有 關 104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高 診 次 藥 事 照 護 計 畫 ( 草 案 ) 報 告 案 七 有 關 修 訂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鼓 勵 醫 療 院 所 即 時 查 詢 病 患 就 醫 資 訊 方 案 第 1 頁 第 3 頁 第 5 頁 第 7 頁 第 9 頁 第 25 頁 第 47 頁 肆 討 論 事 項 一 增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復 健 治 療 之 語 言 治 療 相 關 診 療 項 目 案 二 有 關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六 節 中 醫 牙 醫 及 西 醫 基 層 藥 事 服 務 費 支 付 標 準 乙 案 第 65 頁 第 69 頁

4 三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孕 產 婦 全 程 照 護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第 71 頁 四 有 關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計 畫 乙 案 五 有 關 合 併 執 行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陰 道 懸 吊 與 固 定 術 膀 胱 直 腸 脫 垂 修 補 術 或 合 併 執 行 子 宮 懸 吊 手 術 子 宮 直 腸 陷 凹 手 術 膀 胱 直 腸 脫 垂 修 補 術 / 其 他 陰 道 修 補 術 案 件 改 採 核 實 申 報 案 六 DRG 案 件 次 診 斷 為 癌 症 及 性 態 未 明 腫 瘤 之 個 案 實 施 化 療 注 射 劑 得 另 行 核 實 申 報 項 目 之 化 療 藥 品 範 圍 及 其 相 對 應 之 處 置 代 碼 案 伍 臨 時 動 議 陸 散 會 第 87 頁 第 89 頁 第 91 頁

5 貳 確 認 本 會 103 年 度 第 2 次 臨 時 會 會 議 紀 錄 及 歷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 請 參 閱 ( 不 宣 讀 ) 確 認

6 103 年 第 2 次 臨 時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地 間 :103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點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 樓 大 禮 堂 主 席 : 蔡 副 署 長 魯 紀 錄 : 張 巧 如 姚 代 表 鈺 廖 秋 鐲 ( 代 ) 陳 代 表 福 展 翁 瑞 文 ( 代 ) 黃 代 表 雪 玲 黃 雪 玲 蘇 代 表 清 泉 蔡 明 忠 ( 代 ) 林 代 表 富 滿 林 富 滿 吳 代 表 志 雄 吳 明 彥 ( 代 ) 郭 代 表 正 全 郭 正 全 陳 代 表 彥 廷 陳 彥 廷 李 代 表 伯 璋 ( 請 假 ) 林 代 表 敬 修 林 敬 修 陳 代 表 志 忠 陳 志 忠 高 代 表 靖 秋 劉 淑 芬 ( 代 ) 徐 代 表 弘 正 徐 弘 正 賴 代 表 振 榕 賴 振 榕 林 代 表 淑 霞 林 淑 霞 曹 代 表 昭 懿 曹 昭 懿 羅 代 表 永 達 羅 永 達 吳 代 表 進 興 呂 振 富 ( 代 ) 謝 代 表 文 輝 謝 文 輝 黃 代 表 鶴 珠 王 敏 華 ( 代 ) 謝 代 表 武 吉 林 茂 隆 ( 代 ) 黃 代 表 棟 國 ( 請 假 ) 朱 代 表 益 宏 朱 益 宏 梁 代 表 淑 政 梁 淑 政 李 代 表 紹 誠 李 紹 誠 葉 代 表 宗 義 葉 宗 義 陳 代 表 宗 獻 ( 請 假 ) 李 代 表 永 振 李 永 振 盧 代 表 榮 福 ( 請 假 ) 陳 代 表 川 青 陳 川 青 張 代 表 嘉 訓 張 嘉 訓 侯 代 表 彩 鳳 ( 請 假 ) 王 代 表 正 坤 ( 請 假 ) 李 代 表 玉 春 ( 請 假 ) 黃 代 表 啟 嘉 ( 請 假 ) 吳 代 表 肖 琪 ( 請 假 ) 陳 代 表 憲 法 蕭 畯 科 ( 代 )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司 衛 生 福 利 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中 華 民 國 物 理 治 療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周 雯 雯 張 友 珊 葉 肖 梅 王 逸 年 李 紹 誠 曹 昭 懿 吳 春 樺 王 韻 婷 - 1 -

7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梁 淑 媛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楊 智 涵 吳 心 華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蒲 若 芳 台 灣 胸 腔 及 心 臟 血 管 外 科 醫 學 會 鄭 清 源 林 致 源 本 署 台 北 業 務 組 黃 金 蓮 余 千 子 林 勢 傑 本 署 北 區 業 務 組 郭 姵 萱 本 署 中 區 業 務 組 戴 秀 容 本 署 企 劃 組 劉 昭 蓮 本 署 醫 審 及 藥 材 組 潘 尹 婷 朱 秋 琴 本 署 醫 務 管 理 組 林 阿 明 李 純 馥 陳 真 慧 林 淑 範 王 淑 華 張 益 誠 陳 依 婕 涂 奇 君 吳 明 純 張 淑 雅 蕭 靜 怡 張 巧 如 一 主 席 致 詞 : 略 二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議 事 錄 ): 請 參 閱 ( 不 宣 讀 ) 確 認 三 討 論 事 項 ( 一 ) 胸 腔 鏡 胸 管 結 紮 術 等 5 項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及 建 議 案 決 議 : 1. 同 意 新 增 胸 腔 鏡 胸 管 結 紮 術 胸 腔 鏡 肺 分 葉 切 除 術 胸 腔 鏡 肺 葉 袖 形 切 除 術 右 心 室 至 肺 動 脈 心 導 管 連 接 術 ( 萊 斯 特 利 術 式 ) 及 鉺 雅 鉻 雷 射 手 術 (Erb-YAG laser operation) 5 項 診 療 項 目, 修 正 後 支 付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1 2. 部 分 代 表 對 胸 腔 鏡 相 關 手 術 之 替 代 率 估 算 方 式 有 不 同 意 見, 爰 請 相 關 醫 學 會 重 新 評 估 替 代 率, 另 本 案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於 公 告 實 施 半 年 後, 統 計 執 行 之 醫 令 量 及 替 代 情 形 - 2 -

8 ( 二 ) 納 氏 胸 廓 異 常 矯 正 術 等 31 項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及 建 議 案 決 議 : 1. 同 意 新 增 納 氏 胸 廓 異 常 矯 正 術 水 刀 清 創 副 甲 狀 腺 亞 全 切 除 術 副 甲 狀 腺 全 切 除 術 身 體 立 體 定 位 放 射 治 療 (SBRT) 生 物 電 抗 非 侵 入 式 心 輸 出 量 及 血 流 動 力 學 監 測 6 項 診 療 項 目, 修 正 後 支 付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2 其 他 附 帶 決 議 如 下 : 1 納 氏 胸 廓 異 常 矯 正 術 乙 項, 部 份 代 表 表 示 凸 胸 個 案 不 適 用 於 納 氏 胸 廓 異 常 矯 正 術, 故 建 議 表 列 替 代 率 為 100 % 之 適 當 性, 請 醫 學 會 再 確 認 2 副 甲 狀 腺 亞 全 切 除 術 及 全 切 除 術 兩 項, 部 分 代 表 認 為 2 項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明 顯 高 於 單 純 性 副 甲 狀 腺 切 除 術, 請 醫 學 會 擬 訂 適 應 症 以 避 免 不 適 當 申 報 3 身 體 立 體 定 位 放 射 治 療 (SBRT) 之 適 應 症 乙 項, 部 分 醫 界 代 表 提 供 文 獻 表 示, 肝 腫 瘤 治 療 範 圍 由 公 分 均 可 接 受, 且 本 案 需 事 前 審 查, 建 議 刪 除 最 大 病 灶 5 公 分 由 審 查 醫 師 自 行 認 定 爰 請 學 會 提 供 相 關 意 見 4 另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若 屬 DRG 適 用 範 圍, 因 本 會 上 次 會 議 已 報 告 104 年 適 用 之 參 數 權 重 SPR, 且 目 前 已 陳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為 避 免 DRG 支 付 點 數 未 反 映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故 由 本 署 依 本 次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及 替 代 率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差 值, 校 正 相 關 DRG 權 重 的 分 子, 分 母 不 校 正 ( 全 國 平 均 點 數 不 變 ),SPR 不 調 整 的 原 則 下, 重 新 計 算 相 關 DRG 權 重 併 同 支 付 標 準 增 修 內 容, 陳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發 佈 2. 暫 保 留 不 整 脈 經 導 管 燒 灼 術 - 複 雜 3-D 立 體 定 位 - 單 腔 及 雙 - 3 -

9 腔 快 速 結 核 病 分 子 診 斷 支 氣 管 內 視 鏡 超 音 波 導 引 支 氣 管 內 視 鏡 超 音 波 導 引 之 縱 膈 淋 巴 節 定 位 切 片 術 及 週 邊 肺 組 織 採 檢 切 片 術 電 子 式 及 細 鏡 ( 迷 你 ) 探 頭 式 內 視 鏡 超 音 波 等 8 項 診 療 項 目 與 會 代 表 表 示 上 述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成 本 分 析 結 果 與 現 行 類 似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的 相 對 性 差 異 過 大 建 議 徵 詢 相 關 醫 學 會 提 供 意 見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3. 其 餘 為 專 家 諮 詢 不 同 意 新 增 無 線 電 波 射 頻 血 管 內 閉 合 治 療 靜 脈 功 能 不 全 術 等 17 項 診 療 項 目, 詳 如 附 件 3 ( 三 ) 有 關 支 付 標 準 以 包 裹 給 付 過 程 面 必 須 使 用 之 單 次 使 用 拋 棄 式 過 濾 器 等 4 項 特 材 之 支 付 標 準 調 整 案 決 議 : 1. 同 意 單 次 使 用 拋 棄 式 過 濾 器 單 次 使 用 拋 棄 式 心 臟 血 管 異 物 取 出 器 器 官 保 存 液 雷 射 光 纖 等 4 項, 過 程 面 必 須 使 用 之 特 材 以 包 裹 給 付 調 整 診 療 項 目 17001C 萊 特 氏 最 高 流 量 計 等 共 31 項 支 付 標 準 診 療 項 目, 修 正 後 支 付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4 2. 單 次 使 用 拋 棄 式 過 濾 器 部 分 代 表 反 映 本 署 訪 價 之 價 格, 地 區 或 基 層 醫 療 院 採 購 特 材 有 困 難 乙 項, 俟 實 施 後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另 案 處 理 ( 四 )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眼 科 醫 學 會 建 議 提 高 眼 科 手 術 診 療 項 目 編 號 85608B 鞏 膜 切 除 併 植 入 或 扣 壓 等 16 項 診 療 項 目 之 兒 童 加 成 比 率 乙 案 決 議 : 與 會 代 表 均 同 意 修 正 內 容, 惟 財 務 來 源 無 法 取 得 共 識, 建 議 所 需 經 費 列 入 105 年 總 額 協 商, 俟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後 再 行 修 正 ( 五 ) 有 關 醫 院 藥 事 服 務 費 合 理 量 之 藥 師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計 算 方 式, 暨 - 4 -

10 地 區 醫 院 特 殊 藥 品 處 方 每 人 每 日 合 理 件 數, 以 及 支 援 藥 師 納 入 接 受 支 援 醫 療 機 構 藥 局 之 合 理 調 劑 量 計 算 之 規 定 等 案 決 議 : 1. 同 意 醫 院 藥 事 服 務 費 合 理 量 之 藥 師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計 算 方 式, 採 目 前 於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由 各 醫 院 登 錄 藥 師 人 數 及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之 方 式 辦 理 (1) 增 列 通 則 七 : 地 區 醫 院 特 殊 藥 品 處 方 每 人 每 日 合 理 量 為 15 件 (2) 增 列 通 則 七 ( 三 ): 各 醫 院 應 於 次 月 15 日 前 至 本 署 健 保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VPN) 登 錄 藥 師 人 數 及 藥 師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若 該 月 15 日 適 逢 國 定 假 日 或 例 假 日, 則 順 延 至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若 醫 院 未 依 規 定 於 VPN 登 錄,104 年 1 月 起, 若 無 特 殊 理 由 未 於 VPN 登 錄, 則 該 院 該 月 藥 師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以 0 計 算,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則 由 分 區 認 定 (3) 增 列 通 則 十 二 :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及 藥 局 執 業 藥 事 人 員 依 法 提 供 報 備 支 援 之 調 劑 服 務, 併 入 接 受 支 援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及 藥 局 之 合 理 調 劑 量 計 算, 採 遞 補 專 任 藥 師 剩 餘 之 合 理 量, 以 上 (1) (3) 修 正 後 支 付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5 2. 住 院 處 方 每 人 每 日 合 理 量 40 件 之 計 算 方 法 乙 項, 代 表 提 出 須 參 考 醫 院 評 鑑 之 算 法 或 增 加 系 數 加 成 等 意 見, 俟 確 認 後 再 行 調 整 ( 六 ) 有 關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品 質 試 辦 計 畫 案 決 議 : 1. 同 意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品 質 試 辦 計 畫, 修 訂 後 計 畫 詳 如 附 件 6 2. 其 餘 地 區 醫 院 代 表 建 議 擬 錄 案 研 參 : - 5 -

11 (1) 建 議 本 署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時, 請 擴 大 舉 行, 將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等 承 作 醫 療 院 所 納 入 (2) 建 議 擬 訂 強 制 下 轉 措 施, 以 能 落 實 本 計 畫 (3) 建 議 簡 化 承 作 醫 院 必 評 之 評 估 量 表 (4)6 週 照 護 期 滿 之 延 長 照 護 申 請, 建 議 免 再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5) 加 強 對 社 會 大 眾 PAC 宣 導 四 散 會 : 下 午 6 時 35 分 - 6 -

1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追 蹤 表 編 號 會 議 時 間 案 由 討 有 關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八 部 第 二 章 糖 尿 病 案 報 有 關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試 辦 方 案 擬 導 入 支 付 標 準 案 決 議 ( 結 論 ) 事 項 由 本 署 釐 清 藥 師 支 援 地 區 醫 院 及 基 層 院 所 之 適 法 性 ; 以 及 糖 尿 病 共 照 網 是 否 可 同 一 醫 事 人 員 取 得 2 張 不 同 專 業 證 照 等 問 題 後, 再 提 案 討 論 與 會 代 表 對 於 本 方 案 導 入 支 付 標 準 表 示 支 持, 惟 對 方 案 內 參 與 資 格 尚 有 不 同 意 見, 故 暫 緩 導 入 支 付 標 準 由 健 保 署 邀 集 醫 院 團 體 及 安 寧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討 論, 在 兼 顧 可 行 性 及 品 質 的 前 提 下, 取 得 共 識 後, 再 提 會 報 告 辦 理 單 位 健 保 署 醫 管 組 健 保 署 醫 管 組 辦 理 情 形 本 署 彙 整 醫 事 司 國 健 署 意 見 後 再 提 案 討 論 本 署 將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後, 邀 集 安 寧 相 關 學 會 及 各 層 級 醫 院 協 會 共 同 討 論 後 再 提 案 討 論 列 管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V V 103-( 臨 2)-1 討 胸 腔 鏡 胸 管 結 紮 術 等 5 項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及 建 議 案 103-( 臨 2)-2 討 納 氏 胸 廓 異 常 矯 正 術 等 31 項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及 建 議 案 1. 同 意 新 增 胸 腔 鏡 胸 管 結 紮 術 等 5 項 診 療 項 目 2. 部 分 代 表 對 胸 腔 鏡 相 關 手 術 之 替 代 率 估 算 方 式 有 不 同 意 見, 爰 請 相 關 醫 學 會 重 新 評 估 替 代 率, 另 本 案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於 公 告 實 施 半 年 後, 統 計 執 行 之 醫 令 量 及 替 代 情 形 1. 同 意 新 增 同 意 新 增 納 氏 胸 廓 異 常 矯 正 術 水 刀 清 創 副 甲 狀 腺 亞 全 切 除 術 副 甲 狀 腺 全 切 除 術 身 體 立 體 定 位 放 射 治 療 (SBRT) 生 物 電 抗 非 侵 入 式 心 輸 出 量 及 血 流 動 力 學 監 測 6 項 診 療 項 目 水 刀 清 創 副 甲 狀 腺 亞 全 切 除 術 副 甲 狀 腺 全 切 除 術 身 體 立 體 定 位 放 射 治 療 (SBRT) 生 物 電 抗 非 侵 入 式 心 輸 出 量 及 血 流 動 力 學 監 測 6 項 診 療 項 目 惟 部 分 代 表 建 議 如 下 : (1) 納 氏 胸 廓 異 常 矯 正 術 乙 項 之 表 列 替 代 率 為 100% 之 適 當 性, 請 醫 學 會 再 確 認 (2) 副 甲 狀 腺 亞 全 切 除 術 及 全 切 除 術 兩 項, 部 分 代 表 認 為 2 項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請 醫 學 會 擬 訂 適 應 症 健 保 署 醫 管 組 健 保 署 醫 管 組 1.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刻 正 辦 理 預 告 中, 將 依 程 序 報 陳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發 佈 2. 有 關 部 分 代 表 建 議 請 學 會 重 新 評 估 胸 腔 鏡 相 關 手 術 之 替 代 率 乙 項, 已 徵 詢 台 灣 胸 腔 及 心 臟 血 管 外 科 學 會, 將 按 學 會 意 見 調 整 財 務 影 響 評 估 1.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刻 正 辦 理 預 告 中, 將 依 程 序 報 陳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發 佈 2. 納 氏 胸 廓 異 常 矯 正 術 乙 項 之 申 報 量 替 代 率, 經 再 次 徵 詢 學 會 意 見, 學 會 表 示 現 行 實 際 申 報 替 代 率 應 已 近 100%, 故 維 持 原 提 案 之 替 代 率 ( 凸 胸 個 案 :3 件 / 年 ) 3. 副 甲 狀 腺 亞 全 切 除 術 及 全 V V - 7 -

13 編 號 會 議 時 間 案 由 103-( 臨 2)-3 討 有 關 支 付 標 準 以 包 裹 給 付 過 程 面 必 須 使 用 之 單 次 使 用 拋 棄 式 過 濾 器 等 4 項 特 材 之 支 付 標 準 調 整 案 103-( 臨 2)-4 討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眼 科 醫 學 會 建 議 提 高 眼 科 手 術 診 療 項 目 編 號 85608B 鞏 決 議 ( 結 論 ) 事 項 (3) 身 體 立 體 定 位 放 射 治 療 (SBRT) 之 適 應 症 乙 項 建 議 刪 除 最 大 病 灶 5 公 分 由 審 查 醫 師 自 行 認 定 2. 另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若 屬 DRG 適 用 範 圍, 因 本 會 上 次 會 議 已 報 告 104 年 適 用 之 參 數 權 重 SPR, 且 目 前 已 陳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為 避 免 DRG 支 付 點 數 未 反 映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故 由 本 署 依 本 次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及 替 代 率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差 值, 校 正 相 關 DRG 權 重 的 分 子, 分 母 不 校 正 ( 全 國 平 均 點 數 不 變 ),SPR 不 調 整 的 原 則 下, 重 新 計 算 相 關 DRG 權 重 3. 暫 保 留 不 整 脈 經 導 管 燒 灼 術 - 複 雜 3-D 立 體 定 位 - 單 腔 及 雙 腔 等 8 項 診 療 項 目 ( 因 部 分 代 表 認 為 成 本 分 析 需 再 徵 詢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 4. 其 餘 為 專 家 諮 詢 不 同 意 新 增 無 線 電 波 射 頻 血 管 內 閉 合 治 療 靜 脈 功 能 不 全 術 等 17 項 診 療 項 目, 詳 如 附 件 3 1. 同 意 單 次 使 用 拋 棄 式 過 濾 器 單 次 使 用 拋 棄 式 心 臟 血 管 異 物 取 出 器 器 官 保 存 液 雷 射 光 纖 等 4 項, 過 程 面 必 須 使 用 之 特 材 以 包 裹 給 付 調 整 診 療 項 目 17001C 萊 特 氏 最 高 流 量 計 等 共 31 項 支 付 標 準 診 療 項 目 2. 單 次 使 用 拋 棄 式 過 濾 器 部 分 代 表 反 映 本 署 訪 價 之 價 格, 地 區 或 基 層 醫 療 院 採 購 特 材 有 困 難 乙 項, 俟 實 施 後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另 案 處 理 與 會 代 表 均 同 意 修 正 內 容, 惟 財 務 來 源 無 法 取 得 共 識, 建 議 所 需 經 費 列 入 105 年 總 額 協 商, 俟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後 再 行 修 正 辦 理 單 位 健 保 署 醫 管 組 健 保 署 醫 管 辦 理 情 形 切 除 術 兩 項 之 適 應 症, 已 請 台 灣 內 分 泌 外 科 醫 學 會 訂 定 適 應 症 並 同 修 支 付 標 準, 將 依 程 序 報 陳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發 佈 4.(SBRT) 建 議 刪 除 最 大 病 灶 5 公 分 乙 項, 經 函 詢 放 腫 學 會 表 示 因 會 中 所 提 文 獻 因 醫 學 實 證 部 分 較 不 足 仍 維 持 原 提 案 之 適 應 症 5. 本 署 依 本 次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及 替 代 率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差 值, 校 正 相 關 DRG 權 重 的 分 子, 分 母 不 校 正,SPR 不 調 整 的 原 則 下, 重 新 計 算 相 關 DRG 權 重 並 將 依 程 序 報 陳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發 佈 6. 另 專 家 諮 詢 不 同 意 新 增 17 項 之 診 療 項 目 ( 誤 植 ), 更 正 為 20 項, 修 正 之 附 表 3 如 后 調 整 之 診 療 項 目 31 項, 刻 正 辦 理 預 告 中, 將 依 程 序 報 陳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發 佈 俟 105 年 總 額 協 商,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後 再 行 修 正 列 管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V V 繼 續 列 管 - 8 -

14 編 號 會 議 時 間 案 由 膜 切 除 併 植 入 或 扣 壓 等 16 項 診 療 項 目 之 兒 童 加 成 比 率 乙 案 103-( 臨 2)-5 討 有 關 醫 院 藥 事 服 務 費 合 理 量 之 藥 師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計 算 方 式, 暨 地 區 醫 院 特 殊 藥 品 處 方 每 人 每 日 合 理 件 數, 以 及 支 援 藥 師 納 入 接 受 支 援 醫 療 機 構 藥 局 之 合 理 調 劑 量 計 算 之 規 定 等 案 103-( 臨 2)-6 討 有 關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品 質 試 辦 計 畫 案 決 議 ( 結 論 ) 事 項 1. 同 意 醫 院 藥 事 服 務 費 合 理 量 之 藥 師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計 算 方 式, 採 目 前 於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由 各 醫 院 登 錄 藥 師 人 數 及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之 方 式 辦 理 (1) 增 列 通 則 七 : 地 區 醫 院 特 殊 藥 品 處 方 每 人 每 日 合 理 量 為 15 件 (2) 增 列 通 則 七 ( 三 ): 各 醫 院 應 於 次 月 15 日 前 至 本 署 健 保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VPN) 登 錄 藥 師 人 數 及 藥 師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若 該 月 15 日 適 逢 國 定 假 日 或 例 假 日, 則 順 延 至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若 醫 院 未 依 規 定 於 VPN 登 錄,104 年 1 月 起, 若 無 特 殊 理 由 未 於 VPN 登 錄, 則 該 院 該 月 藥 師 總 工 作 人 日 數 以 0 計 算,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則 由 分 區 認 定 (3) 增 列 通 則 十 二 :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及 藥 局 執 業 藥 事 人 員 依 法 提 供 報 備 支 援 之 調 劑 服 務, 併 入 接 受 支 援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及 藥 局 之 合 理 調 劑 量 計 算, 採 遞 補 專 任 藥 師 剩 餘 之 合 理 量 2. 住 院 處 方 每 人 每 日 合 理 量 40 件 之 計 算 方 法 乙 項, 代 表 提 出 須 參 考 醫 院 評 鑑 之 算 法 或 增 加 系 數 加 成 等 意 見, 俟 確 認 後 再 行 調 整 1. 同 意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品 質 試 辦 計 畫 2. 其 餘 地 區 醫 院 代 表 建 議 擬 錄 案 研 參 : (1) 建 議 本 署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時, 請 擴 大 舉 行, 將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等 承 作 醫 療 院 所 納 入 (2) 建 議 擬 訂 強 制 下 轉 措 施, 以 能 落 實 本 計 畫 (3) 建 議 簡 化 承 作 醫 院 必 評 之 評 估 量 表 (4)6 週 照 護 期 滿 之 延 長 照 護 申 請, 建 議 免 再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5) 加 強 對 社 會 大 眾 PAC 宣 導 辦 理 單 位 組 健 保 署 醫 管 組 健 保 署 醫 管 組 辦 理 情 形 增 修 支 付 標 準 之 藥 事 通 則, 刻 正 辦 理 預 告 中, 將 依 程 序 報 陳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發 佈 將 依 本 會 決 議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急 性 後 期 照 護 品 質 試 辦 計 畫 修 訂 內 容, 依 程 序 報 陳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發 佈 列 管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V V 繼 續 列 管 - 9 -

15 不 同 意 新 增 20 項 診 療 項 目 項 次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無 線 電 波 射 頻 血 管 內 閉 合 治 療 靜 脈 功 能 不 全 術 ( 單 側 ) 無 線 電 波 射 頻 血 管 內 閉 合 治 療 靜 脈 功 能 不 全 術 ( 雙 側 ) 內 視 鏡 食 道 腫 瘤 無 線 頻 率 電 熱 療 法 ( 點 狀 ) 內 視 鏡 食 道 腫 瘤 無 線 頻 率 電 熱 療 法 - 5 公 分 ( 線 形 ) 內 視 鏡 食 道 腫 瘤 無 線 頻 率 電 熱 療 法 ->5 公 分 ( 線 形 ) 動 脈 內 插 管 手 術 及 動 脈 PORT 植 入 術 健 保 署 說 明 依 103 年 第 4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此 2 項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需 使 用 之 特 材 品 項 為 健 保 內 含 序 號 38 多 尼 爾 雷 射 用 光 導 管 749 維 納 斯 電 燒 快 速 閉 合 導 管 765 戴 爾 美 德 靜 脈 內 雷 射 療 法 操 作 工 具 配 件 等 3 項, 為 治 療 靜 脈 曲 張 之 雷 射 治 療, 治 療 效 果 與 標 準 靜 脈 曲 張 手 術 治 療 方 式 相 同, 且 此 種 治 療 方 式 與 醫 美 使 用 治 療 靜 脈 曲 張 之 方 式 相 同, 屬 醫 美 用 途 較 高, 爰 不 建 議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依 103 年 第 4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此 3 項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需 使 用 之 特 材 品 項 為 健 保 內 含 序 號 819 巴 瑞 克 斯 歐 拉 電 燒 系 統 及 820 巴 瑞 克 斯 哈 囉 燒 灼 導 管 及 測 量 氣 球 等 2 項 之 新 醫 療 技 術 合 併 新 式 醫 材 治 療 方 式, 國 內 執 行 個 案 數 尚 少 尚 無 國 內 實 證 論 文, 目 前 僅 有 少 數 幾 家 醫 院 執 行, 爰 不 建 議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依 103 年 第 4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以 植 入 動 脈 PORT 執 行 化 學 治 療, 屬 少 數 醫 院 及 少 數 醫 師 執 行, 非 主 流 臨 床 治 療 指 引, 目 前 99% 仍 以 靜 脈 植 入 PORT 為 主, 不 建 議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建 議 執 行 院 所 比 照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47080B 治 療 性 導 管 植 入 術 -Port-A 導 管 植 入 術 支 付 5,444 點 申 報 高 敏 感 度 表 皮 生 長 因 子 依 103 年 第 4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申 請 健 保 給 付 預 計 申 請 健 受 體 突 變 分 析 (High 保 給 付 gefitinb 或 eroltinb 成 分 藥 品 治 療 之 肺 腺 癌 病 患, 羅 氏 大 藥 廠 股 份 有 sensitivity EGFR 限 公 司 及 台 灣 阿 斯 特 捷 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願 意 贊 助 EGFR 基 因 檢 測 費 用 予 醫 mutation test) 療 院 所, 病 患 無 需 自 行 負 擔, 爰 健 保 以 不 重 複 付 費 原 則, 不 建 議 新 增 本 項 2. 即 時 定 性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診 療 項 目 應 EGFR 基 因 突 變 檢 測 (Real Time Qualitative PCR EGFR Mutation test) ALK 基 因 螢 光 原 位 雜 交 分 依 103 年 第 4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檢 查 目 的 係 篩 選 出 適 合 使 析 (ALK FISH) 用 Crizotinib 的 病 患, 查 102 年 12 月 藥 物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藥 品 部 分 第 6 次 會 議 決 議, 已 決 議 含 crizotinib 用 於 治 療 非 小 細 胞 肺 癌 之 新 成 分 新 藥 截 克 瘤 (Xalkori)200mg 及 250mg 膠 囊 暫 不 納 入 健 保 給 付, 爰 健 保 亦 不 建 議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體 外 循 環 內 毒 素 吸 附 治 療 依 103 年 第 5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本 項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需 使 用 9 之 特 材, 並 無 法 吸 附 所 有 細 菌 產 生 之 內 毒 素, 價 格 甚 高, 且 相 關 實 證 文 獻 表 示 本 項 治 療 成 效 並 不 顯 著, 又 缺 乏 國 內 臨 床 實 證, 爰 不 建 議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10

16 項 次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健 保 署 說 明 雙 眼 鍉 上 眼 瞼 肌 切 除 手 術 依 103 年 第 5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本 項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成 本 校 正 後 之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為 11,518 點, 較 按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手 術 通 則 六 ( 二 ) 規 定 10 申 報 ( 即 同 一 手 術 不 同 刀 口, 第 2 項 手 術 得 按 表 列 支 付 點 數 50% 申 報 ) 之 支 付 點 數 13,358 點 低, 且 同 時 執 行 雙 眼 鍉 上 眼 瞼 肌 切 除 手 術 高 險 及 困 難 度 高, 施 行 對 象 多 為 年 長 者, 為 避 免 誘 發 單 眼 手 術 變 成 雙 眼 手 術 之 道 德 風 險, 爰 不 建 議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舌 根 或 / 及 舌 骨 懸 吊 術 11 (Tongue Base and/or Hyoid Suspension 依 103 年 第 6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本 項 推 估 執 行 量 高 且 所 需 特 材 之 價 格 昂 貴, 考 量 臨 床 療 效 有 限, 且 缺 乏 管 理 機 制, 爰 不 建 議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軟 顎 植 入 術 (Palatal 12 Impant) 腎 動 脈 神 經 阻 斷 術 (Renal 依 103 年 第 6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本 項 國 外 臨 床 療 效 之 研 究 denervation (RDN)) 結 果 分 歧, 可 能 導 因 於 研 究 對 象 種 族 不 同 所 產 生 之 治 療 反 應 差 異, 考 量 國 13 內 尚 無 臨 床 實 證 研 究, 且 對 於 需 使 用 5-6 種 以 上 降 血 壓 藥 品 治 療, 或 難 以 藥 品 控 制 之 頑 固 型 高 血 壓 病 患, 於 執 行 本 項 手 術 後 仍 需 繼 續 服 用 降 血 壓 藥 品, 爰 不 建 議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血 小 板 ADP P2Y12 接 受 器 依 103 年 第 6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臨 床 上 經 皮 導 管 治 療 多 採 功 能 檢 測 (PRU) 塗 藥 支 架 之 材 料, 故 因 支 架 放 置 產 生 血 栓 之 案 件 實 不 多, 且 得 以 血 小 板 凝 14 集 功 能 等 傳 統 檢 測 方 法 評 估 服 用 ADP P2Y12 inhibitor 之 效 益, 考 量 本 項 未 納 入 國 外 臨 床 常 規 檢 查 項 目, 且 未 建 立 cut-off 標 準 點, 易 產 生 臨 床 解 讀 差 異, 爰 不 建 議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1. 薦 神 經 調 控 暫 時 性 經 皮 植 入 導 線 測 試 定 位 手 術 2. 薦 神 經 調 控 刺 激 導 線 依 103 年 第 7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本 項 因 缺 乏 國 內 臨 床 實 證 且 國 內 技 術 尚 未 發 展 所 建 議 之 適 應 症 不 明 確 臨 床 使 用 個 案 數 少, 且 非 主 要 大 小 便 失 禁 之 治 療 指 引 等 因 素, 以 及 該 等 診 療 項 目 植 入 式 醫 材 昂 貴, 爰 不 建 議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15 測 試 或 永 久 性 植 入 定 位 手 術 3. 神 經 電 刺 激 器 植 入 或 置 換 手 術 4. 神 經 刺 激 器 程 控 調 整 作 業 16 虛 擬 實 境 復 健 ( 肌 肉 骨 骼 ) 依 103 年 第 8 次 支 付 標 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結 論 : 本 案 建 議 2 項 新 增 項 目 因 虛 擬 實 境 復 健 ( 神 經 ) 缺 乏 支 持 度 較 強 之 實 證 文 獻, 目 前 國 內 係 採 研 究 計 畫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僅 有 17 少 數 醫 院 發 展, 且 服 務 個 案 極 少, 爰 不 建 議 新 增 11

17 參 報 告 事 項

18

19 報 告 事 項 第 一 案 報 告 單 位 : 健 保 署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第 三 部 牙 醫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修 訂 案 說 明 : 資 料 後 補 決 定 : 1

20 2

21 報 告 事 項 第 二 案 報 告 單 位 : 健 保 署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修 訂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案 說 明 : 資 料 後 補 決 定 : 3

22 4

23 報 告 事 項 第 三 案 報 告 單 位 : 健 保 署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修 訂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案 說 明 : 資 料 後 補 決 定 : 5

24 6

25 報 告 事 項 第 四 案 報 告 單 位 : 健 保 署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修 訂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口 腔 癌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案 說 明 : 資 料 後 補 決 定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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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報 告 事 項 第 五 案 報 告 單 位 : 健 保 署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增 修 訂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兩 項 中 醫 總 額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案 說 明 : 一 依 據 103 年 11 月 13 日 中 醫 總 額 研 商 議 事 會 議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 104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113 百 萬, 延 續 103 年 度 計 畫 內 容, 因 本 計 畫 自 95 年 起 即 予 施 行 試 辦, 歷 年 於 評 核 會 亦 呈 現 成 效 良 好, 故 於 計 畫 名 稱 刪 除 試 辦 兩 字, 及 於 計 畫 申 請 表 增 列 承 作 適 應 症 之 勾 選 欄 位 修 訂 後 條 文 ( 詳 后 附 件 5-1,P11 P17) 三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為 104 年 新 增 之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32 百 萬 重 點 摘 要 如 下, 條 文 ( 詳 后 附 件 5-2,P18 P24) ( 一 ) 照 護 對 象 : 已 婚 超 過 一 年 有 正 常 性 生 活 而 無 法 受 孕 的 男 女 患 者 易 流 產 ( 超 過 2 次 ( 含 ) 以 上 ) 之 女 性 受 孕 後 0-20 周 之 保 胎 照 護 ( 二 ) 執 行 方 式 : 除 四 診 診 療 外, 助 孕 部 分 女 性 尚 包 括 排 卵 日 指 導 判 讀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 男 性 尚 包 括 排 卵 日 指 導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運 動 指 導 生 活 作 息 指 導 ; 保 胎 部 分 尚 包 括 黃 體 評 估 出 血 狀 況 評 估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衛 教 等 項 目 9

28 ( 三 ) 支 付 方 式 : 採 包 裹 支 付 制, 中 醫 助 孕 照 護 處 置 費 及 中 醫 保 胎 照 護 處 置 費 內 含 所 需 各 項 診 察 費 藥 費 及 診 療 費 等, 含 針 灸 處 置 皆 為 每 次 1200 點, 不 含 針 灸 處 置 皆 為 每 次 900 點, 同 院 所 同 一 個 案 每 週 限 申 報 一 次 決 定 : 本 案 如 經 確 認 同 意,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依 程 序 辦 理 公 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依 程 序 報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10

29 附 件 5-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試 辦 計 畫 一 依 據 : 各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之 協 議 結 果 二 目 的 : ( 一 ) 針 對 住 院 中 之 腦 血 管 疾 病 及 顱 腦 損 傷 患 者, 藉 由 具 文 獻 依 據 之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介 入 措 施, 期 使 達 到 病 患 神 經 學 功 能 進 步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提 昇, 併 縮 短 住 院 天 數, 降 低 醫 療 費 用 支 出 的 目 的 ( 二 ) 希 望 透 過 中 西 醫 結 合 的 治 療 方 式, 將 腫 瘤 患 者 經 手 術 放 化 療 後 常 出 現 的 腸 胃 不 適 眩 暈 落 髮, 以 及 療 程 中 常 出 現 的 口 亁 口 腔 潰 瘍 便 秘 腹 瀉 張 口 困 難 等 症 狀 減 輕 到 最 低, 讓 患 者 能 順 利 完 成 整 個 西 醫 療 程, 發 揮 最 大 療 效 ; 尤 其 對 末 期 患 者 所 出 現 的 惡 病 質, 諸 如 體 重 減 輕, 食 慾 不 振, 精 神 萎 靡 等 不 適, 以 及 癌 性 疼 痛 問 題, 透 過 中 醫 的 體 質 調 理, 提 升 患 者 的 生 活 品 質 三 施 行 期 間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3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四 適 用 範 圍 : ( 一 ) 腦 血 管 疾 病 (ICD-9:430~437) 及 顱 腦 損 傷 (ICD-9:801~804 及 850~854) 自 診 斷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之 住 院 病 患, 需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協 助 者 ( 二 ) 需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之 腫 瘤 住 院 患 者 五 預 算 來 源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之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試 辦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六 申 請 資 格 : ( 一 ) 設 有 中 醫 門 診 之 醫 院,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需 個 人 執 業 滿 三 年 以 上, 並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中 醫 全 聯 會 ) 所 辦 理 講 習 會 ( 講 習 會 不 定 期 召 開 ), 且 領 有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之 中 醫 師 ( 二 )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及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須 二 年 內 未 曾 涉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稱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者 ; 前 述 違 規 期 間 之 認 定,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七 申 請 程 序 : 中 醫 門 診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檢 送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及 計 畫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中 醫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11

30 八 計 畫 書 之 規 範 : ( 一 ) 書 寫 格 式 : 以 WORD 形 式 建 檔,A4 版 面, 由 左 而 右, 由 上 而 下,( 標 ) 楷 書 14 號 字 型, 橫 式 書 寫 ( 二 ) 封 面 :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期 間 ( 三 )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前 言 : 請 敘 述 申 請 本 計 畫 動 機, 包 括 : 加 強 中 醫 醫 療 照 護 門 診 的 種 類 醫 療 資 源 提 供 情 況 及 需 求 狀 況 等 2. 目 的 : 分 點 具 體 列 述 所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3. 實 施 方 法 與 步 驟 : 請 依 計 畫 內 容 分 別 具 體 列 述, 並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醫 療 人 力 資 源 : 請 詳 述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人 力 名 單 及 其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號 及 其 完 整 訓 練 之 證 明 (2)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3) 適 應 症 (4) 治 療 及 追 蹤 計 畫 (5) 療 效 評 估 標 準 : A 腦 血 管 疾 病, 以 NIHSS Barthel Index 做 為 評 估 標 準 B 顱 腦 損 傷, 以 Barthel Index 改 良 式 創 傷 嚴 重 度 指 標 RTS( 以 呼 吸 次 數, 收 縮 血 壓 及 Glasgow 昏 迷 指 數 等 三 項 生 理 指 標 ) 做 為 評 估 標 準 C 腫 瘤 住 院 患 者, 以 EORTC QLQ-C30 癌 症 患 者 生 命 質 量 測 定 量 表 ECOG 生 活 品 質 評 估 等 做 為 評 估 標 準 (6) 不 良 反 應 紀 錄 及 通 報 (7) 經 費 評 估 : 請 詳 述 經 費 評 估 之 方 法 及 內 容, 經 費 請 依 本 計 畫 第 十 一 點 支 付 方 式 預 估 ( 四 ) 評 估 預 期 效 益 : 請 詳 述 計 畫 實 施 後 預 期 達 成 之 效 益 指 標 九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 中 醫 全 聯 會 於 每 季 季 底 ( 以 郵 戳 為 憑 ) 收 齊 申 請 案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遴 聘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審 查, 並 於 審 查 完 成 後 十 五 日 內 送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核 定 及 公 告 新 增 承 辦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執 行 日 以 公 告 院 所 名 單 日 當 月 1 日 起 計 十 執 行 方 式 : ( 一 ) 看 診 醫 師 應 對 當 次 看 診 病 人 提 供 完 整 的 診 療, 依 中 醫 四 診 及 辨 證 原 則 於 病 歷 中 詳 細 記 載, 並 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與 處 置 完 成 診 療 ( 二 )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欲 變 更 計 畫 者, 需 先 函 送 中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評 估, 並 檢 具 中 醫 全 聯 會 所 發 予 之 評 估 結 果, 向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計 畫 之 變 更,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後, 始 得 變 更 12

31 十 一 支 付 方 式 : ( 一 ) 本 計 畫 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如 附 件 二 ( 二 ) 本 計 畫 之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並 採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流 用 至 下 季 若 全 年 預 算 尚 有 結 餘, 則 進 行 全 年 結 算,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十 二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審 查 ( 一 )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1.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之 總 表 段 : 本 計 畫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列 為 專 案 案 件 2.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 (1) 案 件 分 類 : 請 填 報 22( 中 醫 其 他 案 件 )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 一 ): 請 填 報 C8( 腦 血 管 疾 病 及 顱 腦 損 傷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 或 J7( 腫 瘤 患 者 手 術 化 療 放 射 線 療 法 後 西 醫 住 院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 二 )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支 付 程 序 審 查 專 業 審 查 事 前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及 檔 案 分 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十 三 執 行 報 告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或 年 度 結 束 後 三 十 日 內, 檢 送 執 行 報 告 至 中 醫 全 聯 會, 執 行 報 告 之 格 式 及 內 容, 依 送 審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及 要 項 撰 寫 執 行 成 果 及 實 施 效 益, 執 行 報 告 之 內 容 將 做 為 下 年 度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之 依 據 十 四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如 於 執 行 期 間, 因 有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且 經 保 險 人 予 以 停 止 特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者, 本 計 畫 執 行 資 格 將 同 步 自 處 分 停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日 起 終 止 十 五 執 行 本 計 畫 而 成 效 不 佳 者 未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事 項 執 行 者 或 未 依 中 醫 全 聯 會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評 量 報 表 者, 由 中 醫 全 聯 會 重 新 評 估 後, 報 請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予 以 停 止 執 行 本 計 畫 十 六 本 計 畫 實 施 成 效 由 中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評 估, 並 於 實 施 半 年 後 進 行 期 中 檢 討, 於 年 終 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稱 健 保 會 ) 提 送 年 度 執 行 報 告, 其 內 容 包 括 醫 事 人 力 之 供 給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狀 況 及 病 患 療 效 評 估 等 資 料 十 七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中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修 正,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13

32 附 件 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試 辦 計 畫 申 請 表 腦 血 管 疾 病 及 顱 腦 損 傷 腫 瘤 患 者 手 術 化 療 放 射 線 療 法 後 基 院 所 名 稱 院 所 代 碼 本 資 料 檢 送 項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聯 絡 電 話 :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號 教 職 年 資 台 中 字 第 號 台 中 字 第 號 台 中 字 第 號 台 中 字 第 號 台 中 字 第 號 每 週 診 療 時 間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書 份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計 畫 書 醫 師 人 力 其 他 醫 事 人 力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件 目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機 構 章 戳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醫 全 聯 會 審 核 意 見 欄 1 審 核 通 過 2 不 符 合 規 定 3 資 料 不 全, 請 補 齊 4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 日 期 章 戳 : 本 欄 由 審 查 單 位 填 寫 14

33 附 件 二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試 辦 計 畫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通 則 : 一 本 標 準 所 訂 支 付 點 數 包 括 中 醫 師 診 療 處 置 處 方 藥 費 調 劑 費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費,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污 水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其 他 基 本 執 業 成 本 ( 如 不 計 價 藥 材 建 築 與 設 備 醫 療 責 任 保 險 及 水 電 等 雜 項 支 出 ) 二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每 次 診 療 得 合 併 申 報 本 計 畫 之 診 察 費 項 目 (P33001 及 P34001), 不 受 同 一 療 程 規 定 之 限 制 三 本 計 畫 之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量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合 計 申 報 量, 應 獨 立 計 算 且 申 報 時 不 併 入 該 院 所 原 門 診 合 理 量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原 合 計 申 報 量 計 算 四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以 書 面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者, 依 本 標 準 所 定 點 數 申 報 後, 每 一 申 報 案 件 由 保 險 人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定 扣 留 點 數, 所 扣 留 點 數 作 為 委 託 辦 理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之 費 用 五 申 報 中 醫 護 理 衛 教 費 及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費, 應 於 該 次 診 療 服 務 合 併 實 施 治 療 評 估, 並 於 病 歷 詳 細 載 明 評 估 結 果 及 治 療 方 式 六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當 次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各 章 節 之 診 療 項 目 七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 同 一 個 案 ) 每 週 限 申 報 三 次 ( 加 護 病 房 患 者 除 外 ) 15

34 第 一 章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支 付 標 準 表 ( 一 ) - 腦 血 管 疾 病 及 顱 腦 損 傷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01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350 第 二 章 藥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21 每 日 藥 費 100 第 三 章 針 灸 治 療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31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400 P33032 電 針 治 療 500 註 :P33031 P33032 每 次 治 療 擇 一 申 報 第 四 章 傷 外 科 治 療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41 一 般 治 療 300 第 五 章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51 中 醫 護 理 衛 教 費 300 P33052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費 250 P33053 生 理 評 估 ( 限 腦 中 風 患 者 適 用 ) 美 國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中 風 評 量 表 (NIHSS) 1000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P33054 生 理 評 估 ( 限 顱 腦 損 傷 患 者 適 用 ) (1) 改 良 式 創 傷 嚴 重 度 指 標 RTS 1000 (2)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註 :1. 每 一 個 案 住 院 期 間 限 申 請 1 次 費 用 2.P33053 P33054 生 理 評 估 需 以 個 案 為 單 位, 需 前 後 量 表 皆 完 成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給 付 第 六 章 藥 品 調 劑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61 藥 品 調 劑 費 50/ 次 第 七 章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71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舌 診 儀 ) 500/ 次 P33072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脈 診 儀 ) 500/ 次 P33073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微 循 環 儀 輔 助 ) 500/ 次 P33074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紅 外 線 熱 象 儀 輔 助 ) 500/ 次 註 : 每 個 月 每 項 限 申 請 一 次, 未 檢 查 者 不 得 申 報 16

35 支 付 標 準 表 ( 二 ) - 腫 瘤 患 者 手 術 化 療 放 線 射 療 法 第 一 章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01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350 第 二 章 藥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21 每 日 藥 費 100 註 : 出 院 患 者 必 要 時 得 開 給 7 天 藥 品 第 三 章 針 灸 治 療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31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400 P34032 電 針 治 療 500 註 :P34031 P34032 每 次 治 療 擇 一 申 報 第 四 章 傷 外 科 治 療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41 一 般 治 療 ( 含 推 拿 治 療 或 外 敷 藥 處 置 ) 300 第 五 章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51 中 醫 護 理 衛 教 費 300 P34052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費 250 P34053 EORTC QLQ-C30 癌 症 患 者 生 命 質 量 測 定 量 表 ECOG 生 活 品 質 評 估 1000 BCQ 中 醫 體 質 量 表 評 估 註 :1.P34051 P34052 每 一 個 案 住 院 期 間 限 申 請 1 次 費 用 2.P34053:EORTC QLQ-C30 ECOG BCQ 以 個 案 為 單 位 ( 每 案 限 治 療 前 後 測 各 一 次 ), 前 後 測 量 表 可 各 申 請 給 付 一 次, 每 次 需 三 項 均 完 成 方 可 申 請 費 用 第 六 章 藥 品 調 劑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61 藥 品 調 劑 費 50/ 次 第 七 章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71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舌 診 儀 ) 500/ 次 P34072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脈 診 儀 ) 500/ 次 註 : 每 個 月 每 項 限 申 請 一 次, 未 檢 查 者 不 得 申 報 17

36 附 件 5-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草 案 ) 一 依 據 : 各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之 協 商 結 果 二 目 的 : 鼓 勵 生 育 為 國 家 當 前 重 要 政 策, 針 對 特 定 病 理 因 素 所 致 之 原 發 性 或 繼 發 性 不 孕 兩 次 以 上 之 流 產, 由 中 醫 給 予 適 當 照 護, 能 提 昇 受 孕 率 及 保 胎 率 三 施 行 期 間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四 適 用 範 圍 : ( 一 ) 已 婚 超 過 一 年 有 正 常 性 生 活 而 無 法 受 孕 的 男 女 患 者 ( 主 診 斷 需 填 報 女 男 性 不 孕 病 名, 如 有 特 定 病 理 之 不 孕 需 另 立 次 診 斷 且 需 載 明 相 關 的 診 斷 依 據 ) ( 二 ) 易 流 產 ( 超 過 2 次 ( 含 ) 以 上 ) 之 女 性 ( 病 歷 應 記 載 流 產 之 年 月 ), 受 孕 後 0-20 周 之 保 胎 照 護 ( 應 註 明 孕 期 週 數 ) 五 預 算 來 源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之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六 申 請 資 格 : ( 一 ) 健 保 特 約 中 醫 院 所 之 中 醫 師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中 醫 全 聯 會 ) 辦 理 之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期 照 護 課 程 4 小 時 ( 講 習 會 不 定 期 召 開 ) ( 二 )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及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須 二 年 內 未 曾 涉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稱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者 ; 前 述 違 規 期 間 之 認 定,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七 申 請 程 序 : 中 醫 門 診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檢 送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1), 向 中 醫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八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 中 醫 全 聯 會 於 每 季 季 底 ( 以 郵 戳 為 憑 ) 收 齊 申 請 案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送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核 定 及 公 告 新 增 承 辦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執 行 日 以 公 告 院 所 名 單 日 當 月 1 日 起 計 九 執 行 方 式 : ( 一 ) 助 孕 1. 女 性 病 患 : 需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排 卵 日 指 導 判 讀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2. 男 性 病 患 : 需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排 卵 日 指 導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運 動 指 導 生 活 作 息 指 導 18

37 ( 二 ) 保 胎 : 需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黃 體 評 估 出 血 狀 況 評 估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衛 教 十 支 付 方 式 : ( 一 ) 本 計 畫 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如 附 表 2 ( 二 ) 本 計 畫 之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並 採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留 用 至 下 季 若 全 年 預 算 尚 有 結 餘, 則 進 行 全 年 結 算,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十 一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審 查 ( 一 )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1.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之 總 表 段 : 本 計 畫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列 為 專 案 案 件 2.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 (1). 案 件 分 類 : 請 填 報 22( 中 醫 其 他 案 件 )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 一 ): 請 填 報 J8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 二 )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支 付 程 序 審 查 專 業 審 查 事 前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及 檔 案 分 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十 二 執 行 成 效 ( 一 )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或 年 度 結 束 後 三 十 日 內, 檢 送 執 行 報 告 至 中 醫 全 聯 會, 執 行 報 告 之 格 式 及 內 容, 依 送 審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及 要 項 撰 寫 執 行 成 果 及 實 施 效 益, 執 行 報 告 之 內 容 將 做 為 下 年 度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之 依 據 ( 二 ) 實 施 效 益 需 包 含 如 下 : 1. 助 孕 : (1) 助 孕 成 功 率 (= 成 功 受 孕 個 案 數 / 不 孕 看 診 個 案 數 ) 註 : 夫 妻 同 時 就 醫 者 成 功 數 及 看 診 數 皆 計 數 為 2 (2) 受 孕 成 功 者 之 完 整 治 療 過 程 病 歷 報 告 ( 含 診 斷 依 據 基 礎 體 溫 表 中 醫 診 療 記 錄 等 資 訊 ) A. 助 孕 診 療 紀 錄 表 ( 每 月 記 載, 每 季 上 傳 )- 女 性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濾 泡 期 平 均 溫 度 排 卵 期 平 均 溫 度 ( 加 註 排 卵 日 期 ) 黃 體 期 平 均 溫 度 濾 泡 期 天 數 黃 體 期 天 數 是 否 受 孕 19

38 B. 助 孕 診 療 紀 錄 表 ( 每 月 記 載, 每 季 上 傳 )- 男 性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精 蟲 數 形 態 良 率 液 化 雜 質 活 動 力 是 否 受 孕 2. 保 胎 (1) 保 胎 成 功 率 (= 孕 期 超 過 20 週 以 上 個 案 數 / 保 胎 看 診 個 案 數 ) (2) 順 利 生 產 者 之 完 整 治 療 過 程 病 歷 報 告 ( 含 診 斷 依 據 中 醫 診 療 記 錄 等 資 訊 ) 懷 孕 初 期 症 狀 及 心 理 評 估 量 表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心 跳 數 血 壓 噁 心 嘔 吐 出 血 憂 鬱 心 悸 頭 痛 眩 暈 微 熱 便 秘 十 三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如 於 執 行 期 間, 因 有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且 經 保 險 人 予 以 停 止 特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者, 本 計 畫 執 行 資 格 將 同 步 自 處 分 停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日 起 終 止 十 四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中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修 正,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20

39 附 表 1 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申 請 表 院 所 名 稱 院 所 代 碼 本 資 料 檢 送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聯 絡 電 話 :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號 教 職 年 資 台 中 字 第 號 台 中 字 第 號 台 中 字 第 號 台 中 字 第 號 台 中 字 第 號 每 週 診 療 時 間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件 項 目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機 構 章 戳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醫 全 聯 會 審 核 意 見 欄 1 審 核 通 過 2 不 符 合 規 定 3 資 料 不 全, 請 補 齊 4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 日 期 章 戳 : 本 欄 由 審 查 單 位 填 寫 21

40 附 表 2 通 則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一 本 標 準 所 訂 支 付 點 數 包 括 中 醫 師 診 療 處 置 處 方 藥 費 調 劑 費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費,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污 水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其 他 基 本 執 業 成 本 ( 如 不 計 價 藥 材 建 築 與 設 備 醫 療 責 任 保 險 及 水 電 等 雜 項 支 出 ) 二 本 計 畫 之 醫 療 服 務 量 診 察 費 針 灸 申 報 量, 應 獨 立 計 算 且 申 報 時 不 併 入 該 院 所 原 門 診 合 理 量 針 灸 原 申 報 量 合 併 計 算 三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以 書 面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者, 依 本 標 準 所 定 點 數 申 報 後, 每 一 申 報 案 件 由 保 險 人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定 扣 留 點 數, 所 扣 留 點 數 作 為 委 託 辦 理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之 費 用 四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當 次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各 章 節 之 診 療 項 目 五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 同 一 個 案 ) 每 週 限 申 報 一 次 22

41 編 號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表 診 療 項 目 P39001 中 醫 助 孕 照 護 處 置 費 (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 排 卵 期 評 估, 女 性 須 含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之 診 療 )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須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數 P39002 中 醫 助 孕 照 護 處 置 費 ( 不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 排 卵 期 評 估, 女 性 須 含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之 診 療 )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須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數 P39003 中 醫 保 胎 照 護 處 置 費 (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須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數 P39004 中 醫 保 胎 照 護 處 置 費 ( 不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須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數 支 付 點 數

42 24

43 報 告 事 項 第 六 案 報 告 單 位 : 健 保 署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有 關 104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高 診 次 者 藥 事 照 護 計 畫 ( 草 案 ) 報 告 案 說 明 : 一 依 據 103 年 9 月 27 日 衛 生 福 利 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第 1 屆 103 年 第 9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其 他 預 算 及 其 分 配, 全 民 健 保 高 診 次 民 眾 就 醫 行 為 改 善 方 案 - 藥 師 居 家 照 護, 全 年 經 費 5,400 萬 元, 以 輔 導 至 少 7,000 人 為 目 標 ) 二 104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高 診 次 者 藥 事 照 護 計 畫 ( 草 案 ),( 詳 后 附 件 6-1,P26 P45), 業 經 本 署 與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於 103 年 10 月 30 日 召 開 會 議 共 同 研 商 在 案, 提 報 本 會 備 查 後, 將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及 陳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並 公 告 實 施 決 定 : 25

44 附 件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高 診 次 者 藥 事 照 護 計 畫 ( 草 案 ) 一 依 據 : 衛 生 福 利 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第 1 屆 103 年 第 9 次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二 目 的 : 為 使 醫 療 資 源 合 理 使 用, 針 對 門 診 高 利 用 之 保 險 對 象 進 行 藥 事 照 護, 輔 導 建 立 正 確 服 用 藥 物 觀 念, 避 免 藥 物 重 複 使 用, 強 化 用 藥 安 全, 間 接 減 少 醫 療 資 源 之 浪 費 三 施 行 區 域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六 分 區 業 務 組 所 轄 範 圍 四 收 案 條 件 : ( 一 ) 前 1 年 ( ) 申 報 門 診 就 醫 次 數 90 次 ( 排 除 牙 醫 中 醫 及 復 健 就 醫 次 數 ) 者, 依 序 篩 選 : 1. 具 有 2 種 以 上 慢 性 疾 病 者, 其 在 2 家 院 所 領 取 13 張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者, 列 入 第 一 優 先 輔 導 對 象 2. 藥 費 在 前 50 百 分 位 且 就 醫 院 所 家 數 6 家 者, 列 入 第 二 優 先 輔 導 對 象 3. 半 數 以 上 處 方 箋 之 藥 品 品 項 6 種 者, 列 入 第 三 優 先 輔 導 對 象 4. 針 對 已 連 續 2 年 收 案 輔 導 者, 第 3 年 起 不 得 繼 續 輔 導, 但 有 特 殊 情 況 且 經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藥 師 全 聯 會 ) 及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居 住 於 向 保 險 人 報 備 同 意 指 派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之 照 護 機 構 住 民, 且 前 1 年 ( ) 領 有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且 平 均 每 日 服 用 藥 品 超 過 10 個 品 項 者 ( 三 ) 為 避 免 資 源 重 置, 前 開 收 案 保 險 對 象 須 排 除 下 列 情 況 : 1. 參 加 醫 院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門 診 整 合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者 居 家 護 理 收 案 者 重 大 傷 病 者 死 亡 者 2.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或 失 去 意 識 或 無 法 以 言 語 及 行 動 表 達 及 溝 通 且 不 能 填 寫 同 意 書 者 3. 參 加 其 他 計 畫 或 已 接 受 其 他 單 位 ( 如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及 長 照 機 構 等 ) 藥 事 照 護 ( 諮 詢 ) 者 ( 四 ) 西 醫 基 層 醫 師 或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認 定 需 要 藥 師 專 業 輔 導 轉 介 之 保 險 對 象 五 實 施 期 間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六 預 算 來 源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其 他 預 算 及 其 分 配 3. 全 民 健 保 高 診 次 民 眾 就 醫 行 為 改 善 方 案 -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全 年 經 費 5,400 萬 元 七 預 期 目 標 及 成 效 : ( 一 ) 104 年 預 期 收 案 人 數 至 少 為 7,000 人 ( 二 ) 預 期 輔 導 成 效 : 以 保 險 對 象 開 始 輔 導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與 前 1 年 同 期 比 較,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降 低 14% 以 上 ( 三 ) 監 測 指 標 : 對 藥 師 回 應 比 率 (CC%) 達 50 % ( 公 式 : 所 有 保 險 對 象 CC 的 26

45 量 / 所 有 保 險 對 象 BB 的 量 ;BB: 建 議 醫 師 或 病 人 用 藥 事 項 代 碼,CC: 醫 師 或 病 人 回 應 藥 師 建 議 事 項 代 碼 ) ( 四 ) 保 險 對 象 對 藥 師 照 護 的 滿 意 度 : 隨 機 挑 選 25% 之 收 案 人 數, 以 電 訪 方 式 直 接 詢 問 保 險 對 象 有 關 照 護 藥 師 的 滿 意 度, 病 人 回 答 滿 意 人 數 達 80% 以 上 ( 五 ) 保 險 對 象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EQ-5D-5L 調 查 效 用 分 數 平 均 上 升 ( 六 ) 藥 師 協 助 將 藥 品 整 理 成 七 日 藥 盒, 使 用 率 達 30% 八 保 險 特 約 藥 局 及 藥 事 人 員 申 請 資 格 : ( 一 ) 須 為 具 藥 事 人 員 2 人 ( 含 ) 以 上 之 本 保 險 特 約 藥 局, 且 102 年 及 103 年 兩 年 內 無 核 定 停 止 終 止 特 約 或 不 予 特 約 之 紀 錄, 且 其 藥 事 人 員 未 有 依 本 計 畫 第 十 四 項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被 動 退 出 本 計 畫 之 紀 錄 者 ( 二 ) 各 藥 事 人 員 前 一 年 度 參 與 本 計 畫, 其 輔 導 之 保 險 對 象,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與 前 1 年 同 期 比 較, 成 長 超 過 10% 者, 不 得 申 請, 但 經 藥 師 全 聯 會 及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評 估 不 可 歸 責 於 該 藥 事 人 員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參 與 計 畫 之 藥 事 人 員 須 通 過 藥 師 全 聯 會 培 訓 且 認 證 審 核 資 格 ( 依 據 藥 師 全 聯 會 訂 定 之 輔 導 計 畫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據 以 執 行, 訪 視 前 之 準 備 禮 儀 證 件 及 電 話 預 約 ; 訪 視 時 之 自 我 介 紹 輔 導 內 容 ; 訪 視 後 之 記 錄 ) 及 接 受 疾 病 治 療 導 向 之 藥 事 照 護 訓 練 ( 四 ) 保 險 人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應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應 包 含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訪 視 注 意 事 項 及 適 時 宣 導 方 案 經 藥 師 全 聯 會 認 證 審 核 通 過 之 藥 事 人 員 並 應 全 程 參 與 課 程 ( 五 ) 藥 師 全 聯 會 審 核 參 與 計 畫 之 藥 事 人 員 資 格, 對 有 違 反 照 護 藥 師 行 為 規 範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不 推 薦 參 與 本 計 畫 九 申 請 程 序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藥 事 人 員 應 檢 送 申 請 表, 向 藥 師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藥 師 全 聯 會 應 將 核 定 推 薦 之 名 單, 函 送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確 認 藥 事 人 員 符 合 相 關 資 格 後, 與 該 藥 事 人 員 所 執 業 之 特 約 藥 局 簽 訂 附 約, 並 將 已 完 成 簽 訂 附 約 之 藥 事 人 員 名 單 送 藥 師 全 聯 會, 由 藥 師 全 聯 會 轉 知 各 縣 市 藥 師 公 會 十 選 收 案 輔 導 與 結 案 之 程 序 : ( 一 ) 屬 本 計 畫 第 四 項 收 案 條 件 ( 一 ) 者 之 選 收 案 輔 導 與 結 案 之 程 序 : 1. 選 收 案 程 序 : (1) 藥 師 全 聯 會 將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提 供 之 保 險 對 象 資 料 ( 包 括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齡 優 先 順 序 通 訊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去 年 輔 導 藥 師 姓 名 ) 提 供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藥 事 人 員 選 案, 並 轉 請 各 縣 市 藥 師 公 會 協 調 保 險 對 象 及 對 應 之 藥 事 人 員 (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亦 參 與 協 調 ) 可 考 量 依 地 緣 關 係 配 對 照 護 之 保 險 對 象, 但 不 能 排 除 偏 遠 地 區 需 要 藥 事 照 護 之 保 險 對 象 各 縣 市 藥 師 公 會 需 彙 整 負 責 藥 局 代 號 藥 27

46 事 人 員 及 其 保 險 對 象 名 單 後, 送 至 藥 師 全 聯 會, 由 藥 師 全 聯 會 函 送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若 剩 餘 無 藥 師 圈 選 之 保 險 對 象 屬 於 偏 遠 地 區 之 保 險 對 象 50%, 則 由 藥 師 全 聯 會 平 均 分 配 給 各 該 分 區 內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所 有 藥 事 人 員 藥 師 全 聯 會 得 協 助 選 案 之 進 行 及 指 定 該 分 區 內 所 有 參 與 本 計 畫 藥 事 人 員 之 偏 遠 地 區 輔 導 保 險 對 象 名 單 藥 師 全 聯 會 並 得 請 各 縣 市 藥 師 公 會 彙 整 選 案 後 之 負 責 藥 局 代 號 藥 事 人 員 及 其 保 險 對 象 名 單, 由 藥 師 全 聯 會 函 送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2) 保 險 人 應 發 送 關 懷 函 ( 樣 張 如 附 件 1) 予 保 險 對 象 並 副 知 輔 導 之 藥 事 人 員 關 懷 函 中 敘 明 負 責 該 對 象 之 藥 事 人 員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特 約 藥 局 名 稱 及 地 址 等 聯 絡 方 式 等 相 關 事 項 及 說 明 藥 事 人 員 來 拜 訪 時 需 出 示 健 保 卡, 以 提 供 藥 事 服 務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得 洽 請 各 相 關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或 特 約 藥 局, 配 合 提 供 保 險 對 象 之 相 關 聯 絡 資 料 如 電 話 地 址 等, 並 同 時 知 會 該 院 所 該 位 保 險 對 象 已 為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對 象 (3) 藥 事 人 員 不 得 拒 絕 指 定 收 案 名 單 或 中 斷 輔 導 (4) 最 後 收 案 截 止 時 間 為 104 年 7 月 31 日, 但 屬 西 醫 基 層 醫 師 或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認 為 需 要 藥 事 人 員 專 業 輔 導 轉 介 之 保 險 對 象, 不 在 此 限 另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未 完 成 第 1 次 聯 繫 之 保 險 對 象, 於 104 年 5 月 31 日 前 進 行 重 新 配 對 選 案, 但 選 案 日 期 仍 不 得 晚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藥 師 全 聯 會 應 於 104 年 8 月 15 日 前 將 藥 事 人 員 及 保 險 對 象 之 最 終 收 案 名 單 送 保 險 人 及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另 藥 事 人 員 屬 被 動 退 出 計 畫 後, 其 所 輔 導 之 保 險 對 象 停 止 輔 導 並 應 由 藥 師 全 聯 會 轉 介 其 他 藥 事 人 員 繼 續 照 護 (5) 藥 事 人 員 於 收 案 時, 應 注 意 特 殊 保 險 對 象 之 排 除 程 序 及 為 保 障 保 險 對 象 隱 私, 須 完 整 說 明 輔 導 目 的, 確 實 徵 得 受 訪 者 之 同 意, 並 簽 立 同 意 藥 事 人 員 輔 導 同 意 書 ( 樣 張 如 附 件 2) (6)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提 供 已 配 對 之 保 險 對 象 最 近 2 個 月 門 診 申 報 資 料 ( 包 括 對 象 姓 名 電 話 地 址 就 醫 日 期, 中 英 文 藥 品 名 稱 藥 品 總 量 就 醫 之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及 主 次 診 斷 等 ), 供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藥 事 人 員 輔 導 參 考 2. 輔 導 程 序 : (1) 進 行 輔 導 前, 藥 事 人 員 應 將 保 險 對 象 用 藥 情 形 彙 整 完 整 藥 歷 及 保 險 對 象 相 關 資 料, 預 作 準 備, 以 建 立 完 整 資 料 提 供 保 險 對 象 更 適 之 藥 品 專 業 輔 導 (2) 藥 事 人 員 於 訪 視 輔 導 時, 應 出 示 藥 師 全 聯 會 所 製 備 之 證 件 (3) 藥 事 人 員 須 將 訪 視 紀 錄 表 上 的 資 訊 彙 整, 並 上 傳 至 藥 師 全 聯 會 設 置 的 電 腦 化 照 護 管 理 系 統 若 遇 有 保 險 對 象 申 訴 或 疑 義 時, 保 險 人 得 向 藥 師 全 28

47 聯 會 調 閱 上 開 資 料 查 核, 另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製 發 及 存 取 資 料 管 理 辦 法 第 9 條 及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藥 事 人 員 須 於 提 供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時, 將 健 保 卡 過 卡, 並 應 於 登 錄 後 24 小 時 內, 將 之 上 傳 予 保 險 人 備 查 (4) 輔 導 次 數 上 限 : 每 位 保 險 對 象 以 每 個 月 輔 導 不 超 過 1 次 ( 含 ) 為 原 則, 但 經 藥 事 人 員 評 估 個 案 需 密 集 輔 導 者, 須 另 提 報 訪 視 報 告 書 且 說 明 原 因, 經 藥 師 全 聯 會 或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評 估 核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 藥 事 人 員 輔 導 每 一 保 險 對 象, 全 年 以 申 請 8 次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為 上 限, 但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專 案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5) 藥 事 人 員 遇 有 醫 師 重 複 開 立 同 一 成 份 或 同 一 類 別 之 藥 物, 應 填 具 藥 事 人 員 居 家 訪 視 用 藥 建 議 書 回 饋 醫 師 參 考, 並 請 醫 師 依 所 附 回 執 聯 填 寫 回 復 ; 必 要 時, 藥 事 人 員 可 陪 同 保 險 對 象 就 醫 與 醫 師 討 論 用 藥 事 宜 (6) 藥 師 全 聯 會 應 自 3 月 份 起, 定 期 於 每 個 月 20 日 固 定 以 電 子 郵 件 提 供 最 新 收 案 人 數 區 域 別 及 藥 事 人 員 人 數 或 相 關 輔 導 數 據 予 保 險 人 (7) 藥 事 人 員 輔 導 訪 視 保 險 對 象 之 地 點, 應 以 保 險 對 象 之 要 求 地 點 為 優 先 考 量, 訪 視 地 點 得 為 保 險 對 象 家 中 指 定 之 公 開 場 所 或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之 藥 局 3. 結 案 程 序 : 年 度 結 束 即 予 結 案, 輔 導 期 間 保 險 對 象 如 為 死 亡 昏 迷 失 蹤 遷 移 ( 指 保 險 對 象 遷 移 至 其 他 分 區 ) 及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如 病 人 拒 絕 輔 導 者 ), 經 保 險 人 同 意 後, 或 經 保 險 人 評 估 成 效 不 佳 者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因 素 ( 如 藥 事 人 員 評 估 保 險 對 象 無 需 後 續 輔 導 ) 並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同 意 者, 得 予 提 前 結 案 4. 藥 師 全 聯 會 得 不 定 時 以 電 話 或 實 地 訪 視 保 險 對 象 藥 事 人 員 及 藥 局 負 責 人, 以 了 解 藥 事 人 員 執 行 藥 事 照 護 所 遭 遇 之 障 礙 與 問 題, 並 適 時 提 供 適 當 之 協 助 ( 二 ) 屬 本 計 畫 第 四 項 收 案 條 件 ( 二 ) 者 之 選 收 案 輔 導 與 結 案 之 程 序 : 1. 選 收 案 程 序 : (1) 由 藥 師 全 聯 會 將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提 供 之 保 險 對 象 及 照 護 機 構 資 料 ( 包 括 保 險 對 象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齡 優 先 順 序 照 護 機 構 聯 絡 電 話 和 通 訊 地 址 及 去 年 輔 導 藥 師 姓 名 ) 提 供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藥 事 人 員 選 案, 並 轉 請 各 縣 市 藥 師 公 會 協 調 輔 導 對 象 及 對 應 之 藥 事 人 員 (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亦 參 與 協 調 ) 每 一 位 藥 事 人 員 選 案 人 數 屬 收 案 條 件 ( 一 ) 與 收 案 條 件 ( 二 ) 者 之 比 率 應 以 2:1 為 原 則, 並 請 藥 師 全 聯 會 協 調 輔 導 對 象 及 對 應 之 藥 事 人 員 由 藥 師 全 聯 會 函 送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2) 因 照 護 機 構 之 住 民 已 居 住 於 該 機 構, 故 不 另 個 別 發 送 關 懷 函, 由 所 轄 分 區 業 務 組 發 函 通 知 照 護 機 構 並 副 知 藥 師 全 聯 會 函 中 須 敘 明 負 責 輔 導 29

48 各 該 對 象 之 藥 事 人 員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及 聯 絡 方 式 等 相 關 事 項 及 代 為 向 住 民 說 明 藥 事 人 員 將 來 拜 訪 提 供 藥 事 服 務 (3) 藥 事 人 員 不 得 拒 絕 指 定 收 案 名 單 或 中 斷 輔 導 (4) 最 後 收 案 截 止 時 間 為 104 年 7 月 31 日, 但 屬 西 醫 基 層 醫 師 或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認 為 需 要 藥 師 專 業 輔 導 轉 介 之 保 險 對 象, 不 在 此 限 另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未 完 成 第 1 次 聯 繫 之 保 險 對 象, 於 104 年 5 月 31 日 前 進 行 重 新 配 對 選 案, 但 選 案 日 期 仍 不 得 晚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藥 師 全 聯 會 應 於 104 年 8 月 15 日 前 將 藥 事 人 員 及 保 險 對 象 之 最 終 收 案 名 單 送 本 保 險 人 及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另 藥 事 人 員 屬 被 動 退 出 計 畫 後, 其 所 輔 導 之 保 險 對 象 停 止 輔 導 並 應 由 藥 師 全 聯 會 轉 介 其 他 藥 事 人 員 繼 續 照 護 (5) 藥 事 人 員 於 收 案 時, 應 注 意 特 殊 保 險 對 象 之 排 除 程 序 及 為 保 障 保 險 對 象 隱 私, 須 完 整 說 明 輔 導 目 的, 確 實 徵 得 受 訪 者 之 同 意, 並 簽 立 同 意 藥 事 人 員 輔 導 同 意 書 ( 樣 張 如 附 件 2) (6)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提 供 已 配 對 之 保 險 對 象 最 近 2 個 月 門 診 申 報 資 料 ( 包 括 對 象 姓 名 電 話 地 址 就 醫 日 期, 中 英 文 藥 品 名 稱 藥 品 總 量 就 醫 之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及 主 次 診 斷 等 ) 供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藥 事 人 員 輔 導 之 參 考 2. 輔 導 程 序 : (1) 進 行 輔 導 前, 藥 事 人 員 應 將 保 險 對 象 用 藥 情 形 彙 整 完 整 藥 歷 及 保 險 對 象 相 關 資 料, 預 作 準 備, 以 建 立 完 整 資 料, 提 供 保 險 對 象 更 適 當 之 藥 品 專 業 輔 導 (2) 藥 事 人 員 於 訪 視 輔 導 時, 應 出 示 藥 師 全 聯 會 所 製 備 之 證 件 (3) 藥 事 人 員 須 將 訪 視 紀 錄 表 上 的 資 訊 彙 整, 並 上 傳 至 藥 師 全 聯 會 設 置 的 電 腦 化 照 護 管 理 系 統 若 遇 有 保 險 對 象 申 訴 或 疑 義 時, 保 險 人 得 向 藥 師 全 聯 會 調 閱 上 開 資 料 查 核 另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製 發 及 存 取 資 料 管 理 辦 法 第 9 條 及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藥 事 人 員 須 於 提 供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時, 將 健 保 卡 過 卡, 並 應 於 登 錄 後 24 小 時 內, 將 之 上 傳 予 保 險 人 備 查 (4) 輔 導 次 數 上 限 : 每 位 保 險 對 象 以 每 個 月 輔 導 不 超 過 1 次 ( 含 ) 為 原 則, 但 經 藥 事 人 員 評 估 個 案 需 密 集 輔 導 者, 須 另 提 報 訪 視 報 告 書 且 說 明 原 因, 經 藥 師 全 聯 會 或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評 估 核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 藥 事 人 員 輔 導 每 一 保 險 對 象, 全 年 以 申 請 8 次 藥 事 居 家 照 護 為 上 限, 但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專 案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5) 藥 事 人 員 遇 有 醫 師 重 複 開 立 同 一 成 份 或 同 一 類 別 之 藥 物, 應 填 具 藥 事 人 員 居 家 訪 視 用 藥 建 議 書 回 饋 支 援 醫 師 參 考, 並 請 支 援 醫 師 依 所 附 回 執 聯 填 寫 回 復 ; 必 要 時, 藥 事 人 員 可 與 支 援 醫 師 討 論 用 藥 事 宜, 保 險 人 30

49 分 區 業 務 組 得 協 助 藥 事 人 員 與 支 援 醫 師 之 溝 通 (6) 藥 師 全 聯 會 應 自 3 月 份 起, 定 期 於 每 個 月 20 日 固 定 以 電 子 郵 件 提 供 最 新 收 案 人 數 區 域 別 及 藥 事 人 員 人 數 或 相 關 輔 導 數 據 予 保 險 人 3. 結 案 程 序 : 年 度 結 束 即 予 結 案, 輔 導 期 間 保 險 對 象 如 為 死 亡 昏 迷 失 蹤 遷 移 ( 指 保 險 對 象 遷 移 至 其 他 分 區 ) 及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如 病 人 拒 絕 輔 導 者 ), 經 保 險 人 同 意 後, 或 經 保 險 人 評 估 成 效 不 佳 者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因 素 ( 如 藥 事 人 員 評 估 保 險 對 象 無 需 後 續 輔 導 ) 並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同 意 者, 得 予 提 前 結 案 4. 藥 師 全 聯 會 得 不 定 時 以 電 話 或 實 地 訪 視 保 險 對 象 藥 事 人 員 及 藥 局 負 責 人, 以 了 解 藥 事 人 員 執 行 藥 事 照 護 所 遭 遇 之 障 礙 與 問 題, 並 適 時 提 供 適 當 之 協 助 十 一 支 付 與 申 報 方 式 : ( 一 ) 支 付 方 式 : 採 論 次 計 酬, 每 次 至 少 30 分 鐘, 並 應 完 成 書 面 報 告 及 註 明 輔 導 起 訖 時 間, 每 位 藥 事 人 員 每 日 輔 導 10 個 保 險 對 象 為 上 限, 超 過 則 不 予 支 付 各 項 支 付 點 數 如 下 : 1. 屬 本 計 畫 第 四 項 收 案 條 件 ( 一 ) 之 保 險 對 象 : (1) 至 保 險 對 象 家 中 或 指 定 之 公 開 場 合 訪 視 : 每 次 支 付 1,000 點 ( 支 付 標 準 代 碼 為 P4101C ) (2) 由 保 險 對 象 自 行 前 往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之 特 約 藥 局 接 受 照 護 ; 每 次 支 付 600 點 ( 支 付 標 準 代 碼 為 P4104C ) (3) 藥 事 人 員 之 訪 視 地 點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 詳 附 表 1) 104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者, 每 次 支 付 1,200 點 ( 支 付 標 準 代 碼 為 P4102C ), 惟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地 區 屬 前 述 地 區 而 至 該 地 區 提 供 本 服 務 者, 不 適 用 之 2. 屬 本 計 畫 第 四 項 收 案 條 件 ( 二 ) 之 保 險 對 象, 每 次 支 付 700 點 ( 支 付 標 準 代 碼 為 P4103C ) 3. 前 開 支 付 點 數 ( 含 藥 師 獎 勵 金 ), 最 高 以 1 元 支 付, 但 若 有 超 支, 則 以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4. 每 位 藥 事 人 員 收 案 人 數 以 140 位 保 險 對 象 為 上 限, 超 過 則 不 予 支 付 ( 二 ) 申 報 方 式 : 藥 事 人 員 於 每 月 20 日 前, 須 將 上 個 月 所 有 藥 事 照 護 保 險 對 象 的 資 料 ( 如 附 件 3) 輸 入 藥 師 全 聯 會 設 置 的 照 護 管 理 系 統, 並 由 藥 師 全 聯 會 每 月 20 日 統 一 將 藥 事 人 員 上 傳 的 訪 視 資 料 內 容 彙 整 成 Excel 電 子 檔, 函 送 至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藥 事 人 員 申 報 費 用 時, 應 依 特 約 藥 局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 參 見 附 表 2), 向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費 用,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審 查 訪 視 紀 錄 報 告 資 料 後, 始 支 付 該 次 訪 視 服 務 費 用 另 若 資 料 31

50 有 訪 視 時 間 重 疊 或 其 他 涉 虛 浮 報 之 疑 義,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將 依 全 民 健 保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對 於 僅 接 受 第 一 次 訪 視, 拒 絕 後 續 輔 導 或 死 亡 之 保 險 對 象, 藥 事 人 員 提 出 具 病 人 簽 名 之 首 次 訪 視 紀 錄 表 首 頁 書 面 資 料 及 拒 訪 原 因 並 送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備 查, 可 申 報 1 次 藥 事 服 務 費, 惟 此 類 保 險 對 象 將 不 列 為 收 案 名 單, 但 應 納 入 成 效 評 估, 分 析 僅 提 供 1 次 服 務 之 原 因 十 二 獎 勵 措 施 : ( 一 ) 獎 勵 資 格 : 以 藥 事 人 員 輔 導 之 所 有 保 險 對 象 開 始 輔 導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之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與 前 1 年 同 期 比 較, 其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下 降 達 17% 以 上 者 但 藥 事 人 員 如 中 途 退 出 本 計 畫 者, 則 不 予 採 計 ( 二 ) 總 獎 勵 金 額 : 以 計 畫 之 預 算 扣 除 論 次 計 酬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為 總 獎 勵 金 額, 惟 以 預 算 之 5% 為 上 限 另 若 計 畫 總 節 省 點 數 之 70% 低 於 前 述 上 限 值, 則 以 該 節 省 點 數 之 70% 為 總 獎 勵 金 額 之 上 限 ( 三 ) 獎 勵 金 計 算 公 式 : 總 獎 勵 金 額 *( 符 合 資 格 之 個 別 藥 事 人 員 節 省 點 數 *70%/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藥 事 人 員 總 節 省 點 數 *70%) 十 三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及 查 核 辦 法 : ( 一 ) 藥 事 人 員 於 輔 導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保 險 人 除 不 予 支 付 費 用 外, 並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1. 經 保 險 人 查 有 虛 報 浮 報 之 情 事 者 2. 藥 事 人 員 於 訪 視 期 間 由 非 具 資 格 人 員 代 為 服 務, 經 保 險 人 查 證 屬 實 者 3. 特 約 藥 局 於 105 年 1 月 20 日 前 未 申 報 104 年 度 本 計 畫 之 費 用 者, 不 予 支 付, 另 年 度 補 報 案 件 則 以 105 年 2 月 20 日 前 為 限 4. 以 電 話 或 網 路 或 其 他 非 實 地 訪 視 方 式 或 因 保 險 對 象 未 遇 而 改 為 訪 視 其 家 屬 親 友 等 且 申 報 費 用 者, 不 予 支 付 ( 二 ) 上 開 未 盡 事 宜, 則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十 四 其 它 事 項 : ( 一 ) 保 險 對 象 資 料 受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保 障, 藥 師 全 聯 會 暨 相 關 藥 事 人 員, 皆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以 確 保 保 險 對 象 之 隱 私 ( 二 ) 符 合 下 列 事 項 之 一 者, 藥 事 人 員 應 被 動 退 出 本 計 畫, 且 次 年 度 亦 不 得 參 與 本 計 畫 : 1. 該 藥 事 人 員 經 保 險 對 象 申 訴 ( 如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額 外 收 費 藉 機 推 銷 未 約 定 時 間 即 直 接 拜 訪 未 佩 戴 證 件 或 未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 且 經 保 險 人 查 證 屬 實 者 2. 藥 事 人 員 因 保 險 對 象 未 遇 而 改 為 訪 視 其 親 屬 或 僅 以 電 話 提 供 藥 事 服 務 或 未 實 際 訪 視 且 申 報 費 用 者 32

51 十 五 執 行 報 告 :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應 包 含 基 本 架 構 與 實 施 方 式 輔 導 資 料 保 險 對 象 性 別 年 齡 分 布 及 輔 導 後 影 響 分 析 效 益 評 估 ( 包 括 結 構 面 過 程 面 成 果 面, 其 成 果 包 含 經 濟 層 面 臨 床 層 面 滿 意 度 層 面 ) 輔 導 困 難 及 解 決 對 策 檢 討 與 建 議 結 論 及 未 來 改 善 計 畫 等 10 項 內 容 ( 另 須 就 計 畫 預 期 目 標 之 項 目 實 施 結 果, 以 單 獨 章 節 詳 述 執 行 成 果 ), 並 針 對 輔 導 保 險 對 象 重 複 用 藥 之 問 題 及 輔 導 結 果, 於 期 末 報 告 以 獨 立 章 節 提 供 1/100 保 險 對 象 詳 細 輔 導 過 程 及 用 藥 情 形 暨 輔 導 結 果 與 成 效 ( 附 件 4) 藥 師 全 聯 會 應 於 期 中 (104 年 8 月 30 日 前 ) 及 期 末 (105 年 3 月 1 日 前 ) 報 告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予 保 險 人, 並 於 健 保 會 提 報 執 行 情 形 十 六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藥 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得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33

52 附 件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關 懷 函 ( 樣 張 ) 附 件 1 先 生 ( 女 士 ) 您 好 : 一 感 謝 您 撥 冗 閱 讀 這 封 信, 本 署 非 常 關 心 您 目 前 健 康 的 情 形, 特 致 函 表 達 問 候 之 意, 請 依 專 業 醫 師 診 斷 及 治 療 用 藥, 注 意 身 體 健 康 二 近 期 本 署 將 派 專 業 藥 師 拜 訪 您, 協 助 您 預 防 因 使 用 多 種 藥 物 而 引 起 肝 腎 功 能 障 礙 暈 眩 跌 倒 胃 痛 等 問 題, 此 外 還 可 教 育 您 用 藥 知 識, 幫 您 整 理 藥 品 來 保 障 您 的 用 藥 安 全 此 項 服 務 完 全 免 費, 同 時 也 有 規 範 訪 視 藥 師 不 得 有 推 銷 販 售 行 為, 請 您 安 心 接 受 訪 視 三 藥 師 拜 訪 您 時, 應 攜 帶 有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核 發 識 別 證 件 以 利 您 的 辨 識, 他 / 她 的 姓 名 為, 聯 絡 電 話 為, 執 業 藥 局 名 稱 為 :, 執 業 藥 局 地 址 為 : 四 該 位 藥 師 在 訪 視 前, 會 先 與 您 聯 絡 您 也 可 主 動 與 他 / 她 聯 繫, 約 定 在 您 家 中 指 定 之 公 開 場 所 或 至 他 / 她 執 業 的 藥 局 洽 談 另 為 確 保 藥 師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之 正 確 性, 也 請 您 於 接 受 服 務 時 提 供 您 的 健 保 卡 讓 藥 師 能 確 認 近 期 醫 師 所 開 給 您 的 藥 品 資 料, 這 不 會 增 加 您 就 醫 刷 卡 次 數 非 常 謝 謝 您 的 配 合 五 若 對 本 服 務 有 任 何 意 見, 歡 迎 您 來 電 至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或 本 署 業 務 組 服 務 專 線 反 映 祝 您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敬 上 104 年 月 日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電 洽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藥 事 照 護 發 展 中 心 轉 分 機 129, 將 會 有 專 人 為 您 服 務 業 務 組 服 務 專 線 : 請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自 行 填 寫 業 務 組 傳 真 專 線 : 請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自 行 填 寫 34

53 附 件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參 與 藥 事 照 護 同 意 書 ( 樣 張 ) 藥 師 已 用 宣 導 單 張 向 我 說 明 藥 師 進 行 訪 視 之 目 的, 我 已 瞭 解 參 加 健 保 署 的 藥 事 照 護 計 畫 能 夠 幫 助 我 用 藥 安 全, 增 進 藥 物 治 療 的 效 果 藥 師 表 示 會 教 導 我 用 藥 知 識, 我 願 意 提 供 相 關 就 醫 資 料 ( 包 括 由 健 保 署 提 供 之 相 關 就 醫 資 料 ) 供 藥 師 參 考, 藥 師 依 相 關 法 規 維 護 及 保 障 我 的 個 人 隱 私 在 我 需 要 時 能 協 助 與 我 的 醫 師 溝 通 用 藥 問 題 我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向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_ 藥 事 照 護 發 展 中 心 詢 問 ( 電 話 : 轉 129) 因 此, 我 同 意 參 與 此 計 畫, 並 同 意 藥 師 教 導 及 協 助 我 的 用 藥 安 全 此 致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立 同 意 書 人 :.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35

54 保 險 對 象 基 本 資 料 : 附 件 3- 藥 事 照 護 報 告 書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性 別 : 男 女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住 址 身 高 / 體 重 公 分 公 斤 照 護 藥 師 與 執 業 藥 局 資 料 : 藥 師 姓 名 執 業 藥 局 電 話 地 址 藥 師 提 出 報 告 日 期 : 訪 視 起 迄 時 間 / 地 點 : 附 件 3 項 目 原 因 / 內 容 / 發 現 之 問 題 第 一 次 訪 視 紀 錄 1. 依 追 蹤 計 畫, 於 年 月 日 時 開 始 第 一 次 做 居 家 訪 視 保 險 對 象 不 願 接 受 照 護, 原 因 : 第 次 訪 視 發 現 / 解 決 之 問 題 醫 師 診 斷 保 險 對 象 最 近 一 個 月 共 看 幾 次 開 慢 箋 的 醫 師 門 診 : 次, 共 看 幾 次 開 短 期 用 藥 的 醫 師 門 診 : 次 ( 給 藥 日 份 14 為 慢 箋,<14 天 為 短 期 用 藥 ) 保 險 對 象 共 有 多 少 項 醫 療 問 題 / 疾 病? 項 保 險 對 象 因 慢 性 病 須 長 期 使 用 的 處 方 藥 有 種, 因 急 性 病 短 期 使 用 的 處 方 藥 有 種 共 使 用 非 醫 師 處 方 的 藥 種 共 使 用 中 藥 種 共 使 用 保 健 食 品 種 藥 事 人 員 給 予 用 藥 教 育 項 協 助 處 理 / 清 理 醫 師 處 方 的 藥 種, 及 中 藥 非 處 方 藥 保 健 食 品 共 種 有 將 藥 品 整 理 成 七 日 藥 盒 ( 沒 有 就 不 要 勾 選 ) 發 現 有 疑 似 藥 物 治 療 相 關 問 題 項 填 寫 與 醫 師 溝 通 之 用 藥 意 見 張 藥 師 訪 視 後 發 現 之 醫 療 問 題 與 家 庭 環 境 狀 況 36

55 病 人 高 ( 主 要 ) 就 診 原 因, 對 用 藥 的 瞭 解 / 期 望 / 擔 心 / 害 怕 / 顧 慮 / 喜 好 之 議 題 目 前 在 家 用 藥 檔 案 ( 醫 師 處 方 的 藥 中 藥 非 醫 師 處 方 的 藥 保 健 食 品 ): 醫 療 院 所 / 科 別 / 醫 師 治 療 之 疾 病 / 醫 療 問 題 商 品 名 含 量 / 劑 型 學 名 劑 量 / 用 法 / 起 始 日 期 實 際 用 法 療 效 副 作 用 監 測 指 標 數 值 ( 血 壓 脈 搏 血 糖 生 化 檢 驗 尖 端 呼 氣 流 量 等 ) 日 期 指 標 / / / / / / / / 37

56 藥 師 照 顧 時 發 現 的 疑 似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與 改 善 建 議 : (AA 碼 ) 描 述 牽 涉 藥 品 / 用 法 與 問 題 是 什 麼 ( ) ( ) 醫 師 處 ( ) ( ) 方 用 藥 ( ) ( ) 保 險 對 ( ) ( ) 象 用 藥 ( ) ( ) 行 為 ( ) ( ) (BB 碼 ) 描 述 如 何 解 決, 寫 出 藥 物 之 變 化 本 次 評 值 病 人 的 疾 病 治 療 效 果 : 醫 療 問 題 ( 疾 病 ) 目 前 療 效 代 碼 追 蹤 改 變 情 形 代 碼 目 前 療 效 結 果 之 描 述 追 蹤 上 次 處 置 或 建 議 事 項 的 結 果 上 次 日 期 事 項 (AABB 碼 ) 目 前 問 題 解 決 情 形 ( 請 附 CC 碼 ) / / / / / 書 寫 報 告 藥 師 簽 名 : 38

57 * 疑 似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之 代 碼 :(AA 碼 ) 有 需 要 增 加 藥 物 治 療 11 有 未 治 療 的 急 性 狀 況 或 疾 病 12 應 給 予 預 防 性 藥 物 治 療 13 需 合 併 另 一 藥 來 加 強 療 效 14 慢 性 病 應 服 藥 而 醫 師 未 開 藥 應 刪 除 的 不 需 要 用 藥 21 此 藥 沒 有 適 應 症 存 在 22 重 覆 用 藥 ( 同 一 種 藥 或 同 一 藥 理 分 類 ) 23 此 症 狀 不 需 藥 物 治 療 24 用 來 治 療 另 一 藥 可 避 免 的 副 作 用 25 缺 乏 可 支 持 的 檢 驗 數 據 26 採 用 非 藥 品 處 置 更 恰 當 藥 品 選 擇 不 適 當 31 藥 品 劑 型 不 適 當 32 有 治 療 禁 忌 33 有 配 伍 禁 忌 34 病 患 對 藥 品 有 耐 受 性 或 抗 藥 性 35 還 有 更 有 效 安 全 方 便 的 藥 36 吃 藥 時 間 過 於 複 雜 37 可 選 用 單 一 成 分 藥, 不 需 用 到 複 方 藥 38 從 前 用 此 處 方 藥 品 治 療 失 敗 39 不 符 合 此 適 應 症 藥 品 在 體 內 的 量 可 能 不 足 41 劑 量 過 低 或 血 中 藥 品 濃 度 不 夠 42 給 藥 間 隔 太 長 43 治 療 期 間 不 足 44 因 交 互 作 用 造 成 劑 量 降 低 45 給 藥 方 式 造 成 藥 量 進 入 太 少 46 藥 品 儲 存 方 式 不 適 當 藥 品 在 體 內 的 量 可 能 過 高 51 劑 量 過 高 52 給 藥 間 隔 太 短 53 治 療 期 間 過 長 藥 量 累 積 54 因 交 互 作 用 造 成 劑 量 過 高 55 病 患 肝 腎 功 能 不 佳 藥 品 不 良 反 應 61 藥 品 - 藥 品 交 互 作 用 62 病 患 對 此 藥 品 過 敏 63 劑 量 調 整 速 度 太 快 64 對 病 患 不 安 全 ( 如 疾 病 危 險 因 子 懷 孕 哺 乳 幼 兒 老 人 ) 65 在 正 常 劑 量 下, 產 生 不 期 望 的 藥 理 反 應 66 使 用 不 安 全 藥 品 67 病 患 特 異 體 質 68 不 正 確 給 藥 方 式 病 人 服 藥 配 合 度 差 91 幾 種 用 藥 給 藥 時 間 太 複 雜 92 服 藥 觀 念 不 正 確 93 藥 貴 不 願 意 買 94 不 瞭 解 正 確 服 藥 方 法 95 常 忘 記 服 藥 96 無 法 吞 下 或 給 藥 97 應 做 TDM/ 療 效 監 測 編 碼 00 其 他 / 沒 有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但 有 教 育 病 人 正 確 就 醫 或 自 我 照 護 做 法 編 碼 01 其 他 / 對 醫 師 建 議 : 沒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但 針 對 疾 病 控 制 或 療 效 追 蹤 給 醫 師 建 議 39

58 * 藥 事 人 員 建 議 醫 師 用 藥 之 溝 通 事 項 (BB 碼 ) 11 建 議 開 始 用 某 藥 17 建 議 改 變 治 療 期 限 12 建 議 停 用 某 藥 18 建 議 改 變 劑 型 13 建 議 換 用 另 一 種 藥 品 19 建 議 更 改 給 藥 時 間 / 用 藥 方 法 14 建 議 改 變 劑 量 21 建 議 以 BA/BE 學 名 藥 替 代 15 建 議 更 改 藥 品 數 量 22 向 原 處 方 醫 師 確 認 用 藥 16 建 議 改 變 用 藥 間 隔 23 建 議 生 化 血 液 或 療 效 監 測 24 請 教 育 病 人 需 要 按 時 用 藥 * 醫 師 之 回 應 結 果 (CC 碼 ) 11 醫 師 增 加 一 藥 來 治 療 19 更 改 給 藥 時 間 12 停 用 某 藥 21 經 討 論 維 持 原 處 方 13 換 用 另 一 種 藥 物 22 以 BA/BE 學 名 藥 替 代 14 更 改 劑 量 23 醫 師 接 受 藥 師 意 見 做 適 當 檢 查 / 處 置 15 更 改 藥 物 數 量 24 醫 師 開 始 新 治 療 法 16 更 改 用 藥 間 隔 / 頻 率 25 醫 師 沒 接 受 意 見, 問 題 沒 有 解 決 17 更 改 治 療 期 限 26 健 保 署 不 給 付 18 更 改 劑 型 ** 若 有 未 列 出 之 介 入 事 項 或 醫 師 回 應 結 果 種 類, 請 告 知 藥 師 全 聯 會, 以 更 新 版 本 * 與 保 險 對 象 溝 通 內 容 (BB 碼 ) 51 疾 病 與 就 醫 知 識 / 對 就 醫 看 門 診 之 建 議 58 自 我 照 顧 技 巧 / 對 生 活 形 態 之 建 議 52 用 藥 知 識 ( 藥 名 / 作 用 / 劑 量 / 用 法 / 用 藥 時 間 59 認 識 開 始 或 改 變 藥 物 治 療 的 時 機 須 知 / 警 語 / 保 存 / 常 見 副 作 用 ) 53 用 藥 技 巧 61 疾 病 突 發 時 的 處 理 步 驟 54 對 忘 記 服 藥 之 處 理 62 需 要 去 門 診 / 急 診 室 治 療 的 狀 況 55 對 同 時 使 用 OTC 藥 / 食 物 / 保 健 食 品 之 建 議 63 認 識 疾 病 長 期 控 制 不 佳 的 狀 況 56 促 進 健 康 / 預 防 疾 病 措 施 64 如 何 避 免 過 敏 原 與 刺 激 物 57 提 供 用 藥 教 育 資 料 * 保 險 對 象 回 應 結 果 (CC 碼 ) 51 減 少 門 診 就 診 次 數 61 仍 經 常 去 門 診, 沒 減 少 就 診 次 數 52 較 依 指 示 時 間 服 用 藥 品 62 仍 不 按 指 示 時 間 服 用 藥 品 53 給 藥 技 巧 更 正 確 63 給 藥 技 巧 仍 不 正 確 54 較 不 會 忘 記 服 藥 64 仍 較 會 忘 記 服 藥 55 較 正 確 使 用 OTC 藥 / 保 健 食 品 65 仍 不 正 確 使 用 OTC 藥 / 保 健 食 品 56 會 使 用 促 進 健 康 / 預 防 疾 病 措 施 66 仍 不 會 使 用 促 進 健 康 / 預 防 疾 病 措 施 57 具 有 較 正 確 用 藥 知 識 67 仍 沒 有 正 確 用 藥 知 識 58 使 用 較 正 確 生 活 形 態 / 自 我 照 顧 68 仍 未 改 善 生 活 形 態 / 自 我 照 顧 59 能 依 醫 囑 正 確 用 藥 69 仍 不 能 依 醫 囑 正 確 用 藥 ** 若 有 未 列 出 之 介 入 事 項 或 病 人 結 果 種 類, 請 告 知 藥 師 全 聯 會 督 導, 以 更 新 版 本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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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從 和 親 到 反 和 親 - 論 漢 武 帝 對 匈 政 策 的 轉 變 一 前 言 中 國 歷 史 五 千 年, 各 朝 各 代 都 有 各 自 面 對 外 族 入 侵 時 的 應 對 方 法 常 見 的 方 法 多 半 是 和 親, 上 至 遠 古 傳 說 時 代, 下 至 清 代, 歷 時 幾 千 年 1 因 各 時 代 的 不 同 因 素,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並 非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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