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使 命 全 力 向 着 成 為 各 華 人 群 體 之 間, 以 及 華 人 群 體 與 世 界 各 地 之 間 的 華 語 聯 繫 的 願 景 發 展, 鳳 凰 分 享 無 間 的 華 語 節 目, 包 括 娛 樂 評 論 節 目 亞 洲 及 西 方 影 片 平 衡 準 確 的 即 時 新
|
|
|
- 婴 隗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鳳 凰 衛 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年 報
2 公 司 使 命 全 力 向 着 成 為 各 華 人 群 體 之 間, 以 及 華 人 群 體 與 世 界 各 地 之 間 的 華 語 聯 繫 的 願 景 發 展, 鳳 凰 分 享 無 間 的 華 語 節 目, 包 括 娛 樂 評 論 節 目 亞 洲 及 西 方 影 片 平 衡 準 確 的 即 時 新 聞, 以 及 全 球 政 治 及 經 濟 發 展 的 資 訊 通 過 演 繹 這 些 角 色, 鳳 凰 不 單 令 世 界 逐 漸 走 向 中 國, 同 時 亦 令 中 國 逐 漸 走 向 世 界
3 目 錄 公 司 使 命 二 零 一 四 全 年 大 事 概 要 主 席 報 告 書 建 基 全 球 全 球 視 野 全 球 團 隊 中 國 門 戶 公 司 資 料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簡 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財 務 概 要
4 二 零 一 四 全 年 大 事 概 要 二 月 二 十 日 二 月 由 新 浪 微 博 香 港 站 主 辦 的 微 博 之 星 二 零 一 三 微 博 影 響 力 十 大 頒 獎 禮 在 香 港 舉 行, 首 度 選 出 微 博 十 大 最 具 影 響 力 香 港 企 業 媒 體, 以 及 最 熱 門 十 大 話 題 鳳 凰 衛 視 憑 藉 在 新 浪 微 博 上 的 綜 合 活 躍 度 傳 播 力 覆 蓋 度 榮 獲 二 零 一 三 微 博 十 大 最 具 影 響 力 香 港 媒 體 獎 項 第 一 名, 一 同 獲 得 該 獎 的 還 有 成 報 大 公 報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南 華 早 報 等 香 港 媒 體 四 月 十 日 二 零 一 四 第 五 十 屆 芝 加 哥 國 際 電 影 節 頒 獎 禮 於 美 國 時 間 四 月 十 日 晚 在 芝 加 哥 舉 行, 鳳 凰 衛 視 時 事 特 區 - 豬 漫 黃 浦 江 和 專 題 片 朝 鮮 紀 行 2013 分 別 獲 得 調 查 性 新 聞 報 導 新 聞 紀 錄 片 類 的 金 牌 獎 和 優 異 獎, 全 媒 體 全 時 空 則 獲 得 美 術 設 計 製 作 設 計 的 銀 牌 獎 四 月 2 五 月 十 一 日 由 佛 光 山 主 辦 的 佛 誕 慶 典 在 台 北 市 中 心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舉 行, 為 台 灣 一 年 一 度 的 佛 教 嘉 年 華 拉 開 序 幕 鳳 凰 衛 視 董 事 局 主 席 行 政 總 裁 劉 長 樂 太 平 紳 士 出 席 儀 式 並 致 辭, 強 調 寬 容 與 慈 悲 的 可 貴 五 月
5 五 月 三 十 日 五 月 二 零 一 四 年 香 格 里 拉 對 話 會 在 新 加 坡 舉 行, 吸 引 了 來 自 全 球 的 數 百 名 防 務 政 要 與 專 家 參 與 鳳 凰 衛 視 與 英 國 倫 敦 國 際 戰 略 所 當 日 在 新 加 坡 香 格 里 拉 飯 店 會 議 廳 聯 合 舉 辦 電 視 辯 論 會, 成 為 對 話 會 首 場 重 要 公 開 活 動 九 月 十 一 日 九 月 3 二 零 一 四 天 津 夏 季 達 沃 斯 論 壇 公 開 會 議 之 一 由 鳳 凰 衛 視 與 天 津 廣 播 電 視 台 聯 合 舉 辦 的 打 造 中 國 綠 色 經 濟 電 視 辯 論 會 在 天 津 舉 行, 來 自 國 內 外 的 新 能 源 企 業 負 責 人 及 能 源 經 濟 研 究 領 域 的 專 家 學 者 齊 聚 一 堂, 探 討 中 國 綠 色 經 濟 的 未 來 發 展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由 世 界 品 牌 實 驗 室 和 世 界 經 理 人 集 團 共 同 編 制 和 發 佈 的 二 零 一 四 年 第 九 屆 亞 洲 品 牌 500 強 排 行 榜 在 香 港 揭 曉, 鳳 凰 衛 視 連 續 第 九 次 蟬 聯 亞 洲 品 牌 500 強 榜 單, 名 次 繼 續 向 前 躍 升, 並 再 次 躋 身 入 選 的 亞 洲 電 視 傳 媒 品 牌 四 強 之 一 鳳 凰 衛 視 執 行 副 總 裁 兼 集 團 財 務 總 監 楊 家 強 出 席 了 頒 獎 典 禮, 從 歐 洲 工 商 管 理 學 院 資 深 教 授 齊 夫 卡 門 教 授 (Ziv Carmon) 耶 魯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資 深 教 授 萊 維 多 爾 教 授 (Ravi Dhar) 的 手 中 接 過 這 一 榮 譽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十 月 鳳 凰 衛 視 主 辦 的 二 零 一 四 中 華 小 姐 環 球 大 賽 在 珠 海 隆 重 上 演 從 全 球 各 賽 區 晉 級 總 決 賽 的 十 位 佳 麗, 經 過 與 評 委 問 答 舞 蹈 表 演 等 環 節 的 激 烈 角 逐 後, 六 號 佳 麗 劉 中 擎 摘 得 冠 軍 桂 冠 ; 一 號 佳 麗 何 文 倩 奪 得 亞 軍 ; 十 一 號 佳 麗 楊 雪 榮 獲 季 軍
6 主 席 報 告 書 財 務 概 要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約 為 4,618,365,000 港 元, 較 去 年 減 少 3.9% 電 視 廣 告 收 入 減 少 與 新 媒 體 業 務 收 入 增 長 相 若 電 視 廣 播 業 務 的 利 潤 率, 與 本 集 團 之 其 他 業 務 ( 包 括 新 媒 體 業 務 ) 相 比 較 為 高 並 且 更 為 穩 定,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營 溢 利 約 為 901,781,000 港 元, 較 去 年 減 少 28.5% 4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較 去 年 減 少 28.8% 至 約 663,710,000 港 元 董 事 會 建 議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4 港 仙
7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收 入 及 經 營 溢 利 分 別 約 為 4,618,365,000 港 元 及 901,781,000 港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分 別 減 少 3.9% 及 28.5% 5 業 績 鳳 凰 衛 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或 鳳 凰 )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約 為 4,618,365,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4,806,458,000 港 元 ),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3.9% 中 國 市 場 對 奢 侈 品 的 需 求 下 降, 導 致 電 視 廣 播 業 務 的 廣 告 收 入 減 少 經 營 成 本 增 加 4.8% 至 約 3,716,584,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3,544,942,000 港 元 ) 經 營 成 本 上 漲 主 要 是 因 為 拓 展 新 媒 體 業 務 所 致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經 營 溢 利 約 為 901,781,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261,516,000 港 元 ),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28.5% 本 公 司 已 就 北 京 投 資 物 業 確 認 公 平 值 收 益 約 173,400,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04,199,000 港 元 ), 並 已 就 倫 敦 投 資 物 業 確 認 公 平 值 收 益 約 2,377,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95,000 港 元 ) 人 民 幣 貶 值 令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錄 得 匯 兌 虧 損 淨 額 約 14,325,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匯 兌 收 益 淨 額 43,088,000 港 元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約 為 663,710,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932,394,000 港 元 ),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28.8%
8 主 席 報 告 書 下 表 概 述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分 別 的 表 現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電 視 廣 播 1,997,976 2,374,864 新 媒 體 1,989,680 1,751,100 戶 外 媒 體 553, ,823 房 地 產 3,713 1,157 其 他 業 務 73,392 66,514 本 集 團 總 收 入 4,618,365 4,806,458 經 營 成 本 (3,716,584) (3,544,942) 經 營 溢 利 901,781 1,261,516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值 收 益 175, ,294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公 平 值 收 益 37,801 匯 兌 ( 虧 損 ) 收 益 淨 額 (14,325) 43,088 其 他 收 入 淨 額 81,974 41,203 6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及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所 得 稅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前 溢 利 1,183,008 1,450,101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及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21,226) 6,318 所 得 稅 費 用 (251,322) (293,391) 年 度 溢 利 910,460 1,163,028 非 控 股 權 益 (246,750) (230,634)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663, ,394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港 仙 業 務 概 覽 及 前 景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受 中 國 政 府 厲 行 反 貪 腐 以 及 房 地 產 市 場 停 滯 不 前 影 響, 中 國 消 費 者 經 濟 呈 下 行 趨 勢, 對 奢 侈 品 的 需 求 大 減, 導 致 電 視 廣 告 收 入 顯 著 減 少 隨 着 中 國 城 市 人 口 和 中 產 階 層 不 斷 擴 大, 消 費 需 求 相 應 增 加, 中 國 政 府 積 極 鼓 勵 企 業 滿 足 此 等 需 求 據 經 濟 分 析 師 估 計, 未 來 三 年 中 國 最 具 生 產 力 的 產 業 將 會 是 食 品 飲 料 娛 樂 物 流 和 保 健, 而 上 述 各 產 業 均 會 增 加 廣 告 開 支 簡 言 之, 上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經 濟 走 勢 並 不 意 味 本 集 團 將 面 對 長 期 挑 戰
9 隨 現 代 移 動 電 話 技 術 普 及, 互 聯 網 媒 體 技 術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這 對 中 國 電 視 行 業 構 成 另 一 項 長 期 挑 戰 集 團 已 洞 察 數 碼 技 術 的 迅 猛 發 展, 故 於 若 干 年 前 開 始 投 資 相 關 的 建 設, 以 迎 接 這 項 新 機 遇 憑 藉 本 集 團 建 立 的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定 可 把 握 中 國 社 交 媒 體 快 速 擴 張 的 勢 頭, 從 中 取 得 可 觀 收 入 集 團 建 立 新 媒 體 業 務 時 作 出 了 龐 大 投 資, 隨 着 建 設 日 趨 成 熟, 有 望 相 關 的 長 期 發 展 支 出 不 會 重 大 削 弱 該 業 務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最 近 幾 年, 雖 然 中 國 地 方 電 視 台 包 括 衛 星 頻 道 爭 先 恐 後 發 展 娛 樂 節 目, 並 取 得 一 定 的 收 視 率, 但 這 些 頻 道 在 報 導 國 內 和 國 際 新 聞, 以 及 時 事 評 論 方 面, 無 一 能 與 本 集 團 媲 美 本 集 團 新 聞 團 隊 陣 容 強 勁, 遍 佈 世 界 多 個 城 市, 擅 長 以 深 入 淺 出 的 方 式 剖 析 時 事, 將 不 同 專 家 的 真 知 灼 見 帶 給 觀 眾 本 集 團 深 入 報 導 兩 宗 馬 來 西 亞 航 空 公 司 客 機 神 秘 失 事 事 件 泰 國 反 政 府 示 威 演 變 成 軍 事 政 變, 導 致 前 總 理 英 祿 下 台 的 歷 程, 以 及 在 印 度 大 選 中, 莫 迪 (Narendra Modi) 壓 倒 性 勝 出, 並 對 於 與 中 國 發 展 外 交 關 係 展 現 出 比 任 何 一 位 前 任 總 理 來 得 積 極 的 態 度 本 集 團 亦 廣 泛 報 導 中 東 和 歐 洲 的 局 勢 發 展, 包 括 敘 利 亞 內 戰 伊 斯 蘭 國 (ISIS) 的 崛 起 伊 朗 核 計 劃 的 外 交 談 判, 以 及 烏 克 蘭 和 俄 羅 斯 之 間 的 緊 張 局 勢 和 烏 俄 邊 境 經 常 發 生 的 暴 力 衝 突 7 本 集 團 的 報 導 亦 覆 蓋 亞 洲 地 區 的 局 勢 發 展, 包 括 中 國 和 日 本 之 間 在 釣 魚 島 的 持 續 緊 張 局 面 日 本 首 相 對 二 十 世 紀 上 半 葉 日 本 軍 事 侵 略 含 糊 其 辭, 以 及 中 國 越 南 和 菲 律 賓 之 間 仍 未 解 決 的 南 海 主 權 爭 議 本 集 團 亦 繼 續 就 朝 鮮 局 勢 發 展 提 供 精 闢 客 觀 的 紀 錄 節 目 本 集 團 廣 泛 報 導 在 北 京 舉 行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APEC) 峰 會, 多 位 亞 太 地 區 領 導 人 以 及 美 國 總 統 奧 巴 馬 均 有 出 席 本 集 團 的 管 理 層 也 意 識 到, 鳳 凰 從 投 入 營 運 至 今 已 將 近 二 十 年, 許 多 為 本 集 團 奠 下 成 功 基 礎 的 開 台 元 老 已 屆 退 休 之 齡 隨 着 這 些 公 司 元 老 淡 出 原 來 的 角 色, 一 眾 新 晉 和 思 想 創 新 的 經 理 及 行 政 人 員 有 機 會 進 入 本 集 團 高 層 的 大 門, 為 公 司 的 策 略 注 入 緊 貼 潮 流 和 具 前 瞻 性 的 視 野, 而 這 正 是 確 保 公 司 未 來 長 足 發 展 所 必 須 的 簡 言 之, 本 集 團 已 準 備 就 緒, 當 可 有 效 地 應 對 目 前 面 對 的 經 濟 挑 戰, 以 及 大 行 其 道 的 新 媒 體 世 界 的 發 展
10 建 基 全 球 非 洲 鳳 凰 衛 視 歐 洲 台 通 過 MIH 的 直 播 衛 星 電 視 平 台 覆 蓋 38 個 非 洲 國 家, 並 通 過 四 達 時 代 的 地 面 電 視 網 路 覆 蓋 包 括 南 非 在 內 的 11 個 非 洲 國 家 鳳 凰 衛 視 資 訊 台 通 過 中 興 直 播 衛 星 電 視 平 台 覆 蓋 非 洲 全 境 北 美 洲 北 美 洲 鳳 凰 衛 視 美 洲 台 和 鳳 凰 衛 視 資 訊 台 由 DirecTV 及 EchoStar 透 過 衛 星 廣 播 及 北 美 最 大 IPTV 平 台 麒 麟 電 視 廣 播 美 洲 台 亦 可 透 過 紐 約 的 Time Warner 舊 金 山 的 Comcast 洛 杉 磯 的 Charter 多 倫 多 地 區 的 Rogers 及 溫 哥 華 地 區 的 Shaw 及 NOVAS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接 收 洛 杉 磯 紐 約 華 盛 頓 歐 洲 鳳 凰 衛 視 歐 洲 台 成 功 進 入 歐 洲 的 主 流 衛 星 電 視 網 Sky Digital Eurobird 6 以 及 多 個 歐 洲 國 家 的 有 線 電 視 網 絡 8 中 南 美 洲 中 南 美 洲 鳳 凰 衛 視 美 洲 台 和 鳳 凰 衛 視 資 訊 台 通 過 Eutelsat 113 衛 星 覆 蓋 中 南 美 洲 所 有 國 家 鳳 凰 全 球 網 絡 鳳 凰 新 聞 辦 事 處 及 記 者 站 鳳 凰 亦 使 用 位 於 巴 西 加 拿 大 墨 西 哥 德 國 匈 牙 利 巴 基 斯 坦 及 西 班 牙 的 海 外 獨 立 記 者 站 的 資 料
11 作 為 一 個 衛 星 頻 道, 鳳 凰 衛 視 透 過 亞 衛 七 號 覆 蓋 整 個 亞 太 地 區 在 中 國 大 陸, 鳳 凰 衛 視 通 過 鑫 諾 衛 星 進 入 全 國 有 線 網 絡 系 統 在 香 港, 鳳 凰 衛 視 透 過 所 有 主 要 系 統 廣 播 在 其 他 國 家 及 地 區, 鳳 凰 衛 視 亦 透 過 當 地 有 線 系 統 全 頻 落 地 亞 太 區 馬 來 西 亞 鳳 凰 衛 視 通 過 Astro, 以 直 接 到 戶 (DTH) 方 式 全 頻 廣 播 新 加 坡 鳳 凰 衛 視 進 入 星 和 視 界 (StarHub) 系 統 和 新 加 坡 電 信 (SingTel) 系 統 印 尼 亞 太 區 9 鳳 凰 衛 視 進 入 First Media Topas TV 及 PT Mega Media 系 統 泰 國 鳳 凰 衛 視 進 入 True Visions 系 統 菲 律 賓 鳳 凰 衛 視 進 入 SKY Cable 系 統 倫 敦 巴 黎 非 洲 歐 洲 莫 斯 科 德 黑 蘭 北 京 深 圳 泰 國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東 京 日 本 上 海 台 北 菲 律 賓 日 本 鳳 凰 衛 視 進 入 大 富 系 統 南 非 新 加 坡 印 尼 澳 洲 澳 洲 鳳 凰 衛 視 經 Jade Interactive 系 統 傳 送, 亦 可 從 亞 衛 七 號 接 收 紐 西 蘭 雪 梨 紐 西 蘭 鳳 凰 衛 視 進 入 中 華 電 視 網 (World TV) 系 統 鳳 凰 衛 視 中 文 台 鳳 凰 衞 視 電 影 台 鳳 凰 衞 視 歐 洲 台 鳳 凰 衞 視 資 訊 台 鳳 凰 衞 視 美 洲 台 鳳 凰 衞 視 香 港 台
12 全 球 視 野 鳳 凰 衛 視 作 為 覆 蓋 全 球 的 華 語 媒 體, 極 具 全 球 視 野, 致 力 於 向 華 語 觀 眾 提 供 有 關 大 中 華 地 區 以 及 全 球 大 事 的 即 時 資 訊 二 零 一 四 年, 國 際 新 聞 大 事 此 起 彼 落, 地 緣 政 治 局 勢 發 生 深 刻 變 化, 其 中 包 括 馬 來 西 亞 航 空 MH370 號 客 機 神 秘 失 事 事 件, 包 括 中 國 美 國 澳 洲 在 內 的 多 個 國 家 在 兩 大 洋 採 取 聯 合 搜 索 行 動, 鳳 凰 衛 視 派 出 多 路 記 者, 第 一 手 報 導 海 陸 空 搜 索 進 展 中 日 兩 國 東 海 海 空 領 土 爭 議 的 緊 張 局 勢 升 級, 鳳 凰 衛 視 分 別 獨 家 專 訪 中 國 海 軍 司 令 員 吳 勝 利 及 日 本 海 上 自 衛 隊 幕 僚 長 河 野 克 俊, 解 構 中 日 關 係 另 外, 西 太 平 洋 海 軍 論 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領 導 人 非 正 式 會 議 以 及 中 日 領 導 人 舉 行 破 冰 會 談 相 繼 在 中 國 舉 行, 中 國 成 為 國 際 外 交 焦 點, 鳳 凰 衛 視 都 就 上 述 每 個 會 議 的 對 話 內 容 作 出 廣 泛 報 導 烏 克 蘭 東 部 爆 發 內 戰, 導 致 馬 來 西 亞 航 空 MH17 號 客 機 遭 擊 落, 克 里 米 亞 遭 俄 羅 斯 兼 併, 鳳 凰 記 者 團 隊 從 戰 場 前 線 為 全 球 華 語 觀 眾 帶 來 第 一 手 報 導 此 外, 鳳 凰 亦 到 台 灣 為 當 地 的 都 市 縣 選 舉 以 及 台 灣 藍 綠 政 治 版 圖 變 天, 作 出 最 為 深 入 中 肯 的 報 導 10
13 11 鳳 凰 年 報 2014
14 全 球 團 隊 中 國 大 陸 為 了 實 現 鳳 凰 衛 視 擔 任 全 球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的 角 色, 鳳 凰 衛 視 在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香 港 及 全 球 華 語 社 群 中 組 成 其 主 播 及 記 者 隊 伍 陳 魯 豫 白 延 琴 12 竇 文 濤 董 嘉 耀 安 東 陳 曉 楠 黃 橙 子 李 輝
15 鳳 凰 衛 視 團 隊 的 核 心 隊 員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各 省 市, 例 如 陝 西 雲 南 安 徽 河 北 湖 南 及 福 建 等 省, 以 及 北 京 上 海 及 廣 州 等 主 要 城 市 梁 茵 13 李 科 夫 盧 琛 馬 斌 任 韌 王 峰 吳 辰 岑 岺 田 川
16 全 球 團 隊 中 國 大 陸 萬 俊 王 魯 湘 14 楊 舒 楊 娟 許 戈 輝 趙 情 晴 尉 遲 琳 嘉
17 台 灣 鳳 凰 衛 視 有 多 名 深 受 歡 迎 的 主 播 來 自 台 灣, 他 們 與 眾 不 同 的 風 格 亦 深 深 吸 引 中 國 大 陸 觀 眾 姜 聲 揚 謝 亞 芳 15 簡 福 疆 陳 淑 琬 竹 幼 婷 李 亞 蒨
18 全 球 團 隊 台 灣 胡 一 虎 劉 珊 玲 16 林 瑋 婕 石 齊 平 吳 小 莉 曾 瀞 漪
19 香 港 與 國 際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鳳 凰 衛 視 擁 有 陣 容 強 大 的 來 自 香 港 的 記 者 主 播 及 攝 影 師, 他 們 為 鳳 凰 衛 視 帶 來 高 水 平 的 專 業 及 技 術 優 勢 鳳 凰 衛 視 團 隊 的 主 要 成 員 亦 包 括 與 世 界 各 地 有 密 切 聯 繫 的 人 士, 他 們 曾 在 多 個 國 家 如 澳 洲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工 作 進 修 或 取 得 公 民 資 格 陳 永 陸 17 程 介 南 周 瑛 琦 杜 平 陳 冠 生 何 亮 亮 劉 芳
20 全 球 團 隊 香 港 與 國 際 李 煒 梁 文 道 18 馬 鼎 盛 閭 丘 露 薇 盧 覓 雪 卓 麗 雯 李 卓 敏 傅 曉 田
21 邱 震 海 蕭 莉 19 阮 次 山 黃 珊 鄭 浩 朱 文 暉 趙 嘉 韻 張 駿 芬
22 中 國 門 戶 20 根 據 二 零 一 四 年 下 半 年 央 視 市 場 研 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的 鳳 凰 衛 視 觀 眾 滿 意 度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鳳 凰 衛 視 中 文 台 繼 續 超 越 中 國 內 地 衛 星 頻 道, 穩 居 觀 眾 滿 意 度 指 數 第 一 位 此 為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以 來 鳳 凰 衛 視 連 續 第 二 十 二 次 位 列 排 行 榜 首 位 在 辦 公 場 或 酒 店 內, 鳳 凰 衛 視 中 文 台 及 資 訊 台 贏 得 觀 眾 高 度 的 關 注 足 以 顯 示 鳳 凰 衛 視 在 工 作 群 中 有 顯 著 的 市 場 地 位, 也 足 以 印 證 鳳 凰 衛 視 的 信 息 內 容 吻 合 這 觀 眾 群 的 口 味 二 零 一 四 年 鳳 凰 衛 視 中 文 台 在 商 務 人 士 中 的 日 到 達 率 較 二 零 一 三 年 增 長 了 6%, 在 全 國 性 最 受 歡 迎 電 視 頻 道 中 繼 續 排 名 在 第 三 位 ; 而 鳳 凰 衛 視 資 訊 台 的 日 到 達 率 較 二 零 一 三 年 增 長 了 11% 表 明 鳳 凰 衛 視 在 中 國 商 務 人 士 群 體 中 有 較 強 的 影 響 力
23 鳳凰年報2014 頻道綜合滿意度 76.7% 鳳凰衛視 中文台 63.5% 69.2% 中央台一套 鳳凰衛視 資訊台 63.5% 中央台 新聞頻道 61.0% 中央台五套 58.9% 湖南衛視 56.8% 57.3% 中央台三套 鳳凰衛視 電影台 53.7% 中央台十套 50.4% 中央台四套 48.7% 浙江衛視 45.3% 中央台九套 鳳凰衛視中文台在商務人士中的日到達率居第三位* % 中央台 一套 24.8% 33.0% 中央台 新聞頻道 鳳凰衛視 中文台 22.8% 中央台 五套 21.5% 湖南衛視 21.0% 上海東方 衛視 20.9% 中央台 二套 17.0% 中央台 三套 14.7% 江蘇衛視 14.4% 北京衛視 12.8% 鳳凰衛視 資訊台 12.7% 浙江衛視 12.6% 中央台 六套 * 全國性頻道 日到達率% 鳳凰衛視中文台是在辦公室或酒店內經常關注的頻道 41.9% min 16.5% max 鳳凰衛視中文台 min max 鳳凰衛視資訊台 12.3% 中央台 四套 9.2% 廣東衛視
24 公 司 資 料 董 事 會 執 行 董 事 劉 長 樂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崔 強 ( 副 行 政 總 裁 ) 王 紀 言 非 執 行 董 事 沙 躍 家 高 念 書 龔 建 中 孫 燕 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嘉 瑞 梁 學 濂 Thaddeus Thomas BECZAK 方 風 雷 替 任 董 事 劉 偉 琪 監 察 主 任 崔 強 公 司 秘 書 楊 家 強,A.C.A. 開 曼 群 島 助 理 秘 書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楊 家 強,A.C.A. 審 核 委 員 會 Thaddeus Thomas BECZAK( 主 席 ) 梁 學 濂 龔 建 中 提 名 委 員 會 Thaddeus Thomas BECZAK( 主 席 ) 梁 學 濂 崔 強 薪 酬 委 員 會 Thaddeus Thomas BECZAK( 主 席 ) 羅 嘉 瑞 梁 學 濂 高 念 書 核 數 師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總 部 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香 港 新 界 大 埔 大 埔 工 業 邨 大 景 街 2-6 號 註 冊 辦 事 處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 Cayman Islands 主 要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 Cayman Islands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分 處 香 港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舖 主 要 往 來 銀 行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銀 行 中 信 銀 行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銀 行 網 址 股 份 代 號
25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分 類 資 料 評 論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收 入 分 類 業 績 收 入 分 類 業 績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電 視 廣 播 1,997, ,658 2,374,864 1,173,549 新 媒 體 1,989, ,100 1,751, ,946 戶 外 媒 體 553,604 42, ,823 98,689 房 地 產 3, ,561 1,157 89,977 其 他 業 務 73,392 (52,031) 66,514 (34,023) 本 集 團 總 收 入 及 分 類 業 績 4,618,365 1,491,698 4,806,458 1,721,138 未 分 配 收 入 27,219 31,753 未 分 配 開 支 (335,909) (302,790) 23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及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所 得 稅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前 溢 利 1,183,008 1,450,101 電 視 廣 播 收 入 ( 包 括 廣 告 收 視 訂 戶 及 其 他 收 入 來 源 ) 減 少 15.9% 至 約 1,997,976,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2,374,864,000 港 元 ), 佔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總 收 入 的 43.3% 中 國 市 場 對 奢 侈 品 的 需 求 下 降, 令 電 視 廣 播 業 務 的 廣 告 收 入 減 少 電 視 廣 播 業 務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分 類 業 績 錄 得 溢 利 約 883,658,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173,549,000 港 元 ) 鳳 凰 衛 視 中 文 台 及 鳳 凰 衛 視 資 訊 台 的 收 入 減 少 17.5% 至 約 1,821,051,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2,207,217,000 港 元 ), 佔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總 收 入 的 39.4% 鳳 凰 衛 視 香 港 台 鳳 凰 衛 視 電 影 台 鳳 凰 衛 視 美 洲 台 鳳 凰 衛 視 歐 洲 台 及 其 他 的 總 收 入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5.5% 至 約 176,925,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67,647,000 港 元 )
26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新 媒 體 業 務 令 鳳 凰 的 節 目 能 夠 於 互 聯 網 及 多 個 移 動 電 訊 網 絡 播 放, 有 助 鞏 固 本 集 團 作 為 電 視 廣 播 媒 體 的 形 象 新 媒 體 業 務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增 加 13.6% 至 約 1,989,680,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751,100,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分 類 溢 利 增 加 15.3% 至 約 453,100,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392,946,000 港 元 ) 鳳 凰 新 媒 體 不 斷 投 資 於 增 強 內 容 人 力 資 源 及 市 場 推 廣 的 工 作, 以 進 一 步 增 強 鳳 凰 網 的 縱 向 渠 道, 務 求 進 一 步 推 動 流 量 增 長, 特 別 旨 在 達 到 更 高 水 平 的 用 戶 忠 誠 度, 推 動 每 天 造 訪 人 次 的 增 長 並 且 提 升 品 牌 形 象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收 入 減 少 9.7% 至 約 553,604,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612,823,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的 分 類 溢 利 減 少 57.0% 至 約 42,410,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98,689,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房 地 產 業 務 的 分 類 溢 利 約 為 164,561,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89,977,000 港 元 ), 當 中 已 計 入 就 投 資 物 業 確 認 的 公 平 值 收 益 淨 額 約 175,777,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04,294,000 港 元 ) 有 關 分 類 資 料 的 詳 細 分 析 及 本 集 團 核 心 業 務 的 描 述, 請 分 別 參 閱 5 及 主 席 報 告 書 業 務 概 覽 及 前 景 24 股 息 考 慮 到 本 集 團 的 核 心 電 視 廣 播 業 務 錄 得 持 續 性 的 溢 利,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 董 事 或 董 事 會 ) 建 議, 向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登 記 冊 的 股 東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 股 份 )4 港 仙 ( 二 零 一 三 年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股 份 5.1 港 仙 ), 合 共 應 派 股 息 約 199,908,000 港 元, 佔 本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約 30.1% 待 有 關 決 議 案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通 過 後, 末 期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二 ) 或 前 後 派 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謹 定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五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三 時 正 在 香 港 新 界 大 埔 大 埔 工 業 邨 大 景 街 2-6 號 舉 行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日 ( 星 期 三 )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五 日 ( 星 期 五 ) 止 期 間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期 內 將 不 會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為 符 合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資 格,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必 須 最 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分 處 香 港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號 舖
27 本 公 司 亦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止 期 間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期 內 將 不 會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為 符 合 獲 享 擬 派 末 期 股 息 ( 須 待 股 東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批 准 ) 的 資 格,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必 須 最 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分 處 香 港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號 舖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屬 公 司 的 收 購 及 出 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IDG-Accel China Growth Fund III L.P. 及 IDG-Accel China III Investors L.P.( IDG- Accel 基 金 ) 購 入 Phoenix FM Limited( 本 公 司 的 前 附 屬 公 司 )3,000,000 美 元 可 換 股 優 先 股, 以 加 快 新 媒 體 鳳 凰 網 FM 應 用 業 務 的 發 展 步 伐 儘 管 持 有 Phoenix FM Limited 的 100% 普 通 股, 惟 因 給 予 IDG- Accel 基 金 的 實 質 參 與 權, 令 本 公 司 失 去 對 Phoenix FM Limited 的 單 方 面 控 制 權, 故 本 公 司 將 其 於 Phoenix FM Limited 之 投 資 入 賬 列 作 於 一 家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確 認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 約 22,676,000 港 元 (2,929,000 美 元 ) 2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鳳 凰 新 媒 體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新 媒 體 ) 與 Particle Inc. 的 創 辦 人 及 非 創 辦 人 訂 立 一 項 協 議, 以 8,500,000 美 元 ( 以 5,000,000 美 元 現 金 加 上 價 值 為 3,500,000 美 元 之 若 干 鳳 凰 新 媒 體 受 限 制 A 類 普 通 股 支 付 ) 之 代 價 購 入 Particle Inc. 之 若 干 普 通 股 此 項 交 易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完 成 鳳 凰 新 媒 體 所 發 行 之 受 限 制 A 類 普 通 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之 公 平 值 乃 釐 定 為 2,800,000 美 元 對 Particle Inc. 作 出 此 項 投 資 後, 考 慮 到 鳳 凰 新 媒 體 對 Particle Inc. 之 若 干 營 運 及 財 務 決 策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該 投 資 乃 視 作 本 集 團 之 聯 營 公 司 處 理 於 普 通 股 之 7,800,000 美 元 ( 約 60,900,000 港 元 )( 即 已 付 現 金 及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公 平 值 ) 投 資 已 計 入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的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無 重 大 的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屬 公 司 的 收 購 及 出 售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依 然 穩 健, 源 自 本 集 團 業 務 的 經 常 性 現 金 流 量 繼 續 保 持 穩 定 強 勁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和 短 期 銀 行 存 款 合 共 約 3,701,792,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662,582,000 港 元 ) 本 集 團 的 尚 未 償 還 借 貸 總 額 約 為 1,131,366,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745,227,000 港 元 ), 包 括 來 自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的 免 息 貸 款, 有 抵 押 計 息 銀 行 借 貸 用 作 位 於 北 京 的 鳳 凰 國 際 傳 媒 中 心 建 築 工 程 款 項, 及 其 他 有 抵 押 計 息 銀 行 借 貸
28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按 總 負 債 相 對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計 算,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資 本 負 債 比 率 為 49.0%(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7.8%)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扣 除 總 負 債 後, 現 金 及 銀 行 存 款 淨 結 餘 為 1,131,718,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793,025,000 港 元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狀 況 仍 具 流 動 性 由 於 本 集 團 大 部 份 貨 幣 資 產 負 債 及 交 易 乃 以 港 元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計 價, 而 少 數 以 英 鎊 及 新 台 幣 計 價, 本 集 團 因 而 承 受 主 要 源 自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的 外 匯 風 險 本 集 團 通 過 定 期 監 察 管 理 外 匯 風 險, 並 會 考 慮 利 用 遠 期 貨 幣 合 約 作 為 管 理 工 具, 以 減 低 此 等 風 險 惟 考 慮 集 團 現 時 的 營 運 及 資 本 需 要,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之 外 匯 風 險 有 限 資 產 抵 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北 京 朝 陽 公 園 的 土 地 及 其 發 展 中 的 項 目, 於 土 地 租 賃 費 用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在 建 工 程 ) 及 投 資 物 業 項 下 分 別 錄 得 賬 面 值 約 121,000,000 港 元 547,000,000 港 元 及 1,504,000,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25,000,000 港 元 415,000,000 港 元 及 1,163,000,000 港 元 ), 已 抵 押 予 銀 行 以 取 得 銀 行 借 貸 用 作 位 於 北 京 的 鳳 凰 國 際 傳 媒 中 心 建 築 工 程 款 項 長 期 銀 行 存 款 約 283,006,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無 ) 已 用 作 一 項 銀 行 借 貸 的 抵 押 以 爭 取 息 差 之 回 報 位 於 美 國 賬 面 值 約 2,851,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890,000 港 元 ) 之 物 業 已 抵 押 予 銀 行 以 取 得 銀 行 借 貸 約 1,603,000 港 元 之 存 款 已 抵 押 予 銀 行 以 取 得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銀 行 擔 保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003,000 港 元 ) 26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抵 押 任 何 其 他 資 產 資 本 架 構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除 已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外, 本 公 司 股 本 並 無 變 動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運 作 主 要 透 過 擁 有 人 的 權 益 銀 行 借 貸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的 非 控 股 股 東 借 貸 及 銀 行 信 貸 提 供 資 金 員 工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僱 用 3,352 名 全 職 員 工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033 名 ), 員 工 所 獲 的 薪 酬 符 合 市 場 水 平, 員 工 福 利 包 括 全 面 醫 療 保 障 保 險 計 劃 定 額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及 僱 員 購 股 權 計 劃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員 工 成 本 上 升 至 約 1,263,057,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136,789,000 港 元 )
29 所 持 有 的 重 大 投 資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投 資 於 上 市 證 券 投 資 項 目 及 非 上 市 優 先 股 ( 分 別 確 認 為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及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 的 公 平 市 值 分 別 估 計 約 為 22,590,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5,689,000 港 元 ) 及 88,875,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零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無 持 有 任 何 其 他 重 大 投 資 未 來 重 大 投 資 計 劃 及 預 期 資 金 來 源 本 公 司 已 獲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批 准 進 行 分 拆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 其 為 於 中 國 從 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之 附 屬 公 司 )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的 建 議 ( 上 市 建 議 ) 中 國 證 監 會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正 式 受 理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所 提 交 的 上 市 建 議 申 請 並 簽 發 行 政 許 可 申 請 受 理 通 知 書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刊 發 的 公 告 27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整 合 現 有 業 務, 並 同 時 物 色 新 商 機, 以 與 現 有 業 務 相 輔 相 成 並 收 增 強 之 效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一 直 在 考 慮 多 個 投 資 項 目 及 選 擇, 但 並 無 就 拓 展 該 等 項 目 制 定 任 何 具 體 計 劃 或 有 負 債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無 重 大 或 有 負 債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證 券 本 公 司 並 無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贖 回 其 任 何 股 份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概 無 購 買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30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簡 介 董 事 執 行 董 事 劉 長 樂 先 生,63 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二 日 獲 委 任, 現 任 鳳 凰 衛 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其 一 九 九 六 年 創 立 的 鳳 凰 衛 視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香 港 ), 如 今 已 發 展 成 為 擁 有 六 個 衛 視 電 視 頻 道 新 媒 體 戶 外 電 子 大 屏 幕 廣 告 週 刊 出 版 廣 播 和 教 育 等 多 元 化 的 媒 體 集 團 和 聯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劉 先 生 領 導 鳳 凰 在 華 人 傳 媒 領 域 創 造 出 的 卓 越 成 就 獲 得 了 海 內 外 各 界 的 廣 泛 讚 許, 有 傳 媒 智 者 全 球 華 語 電 視 節 目 供 應 商 的 領 導 者 亞 太 最 具 創 造 力 之 華 商 領 袖 亞 太 最 具 社 會 責 任 感 華 商 領 袖 塑 造 媒 體 品 牌 傑 出 人 物 最 具 中 國 商 業 精 神 企 業 家 中 國 大 陸 十 大 傳 媒 創 新 領 軍 人 物 中 華 慈 善 人 物 中 國 十 大 精 英 男 性 之 稱 此 外, 他 還 是 羅 伯 特 蒙 代 爾 世 界 經 理 人 CEO 成 就 獎 安 永 企 業 家 獎 亞 洲 品 牌 創 新 年 度 人 物 大 獎 年 度 中 國 傳 媒 融 合 力 十 大 領 軍 人 物 獎 星 雲 真 善 美 新 聞 傳 播 獎 - 華 人 世 界 媒 體 經 營 傑 出 獎 華 商 領 袖 年 會 領 袖 人 物 年 度 人 物 大 獎 中 國 傳 媒 年 會 中 國 傳 媒 貢 獻 人 物 2012 DHL 南 華 早 報 香 港 商 業 獎 之 商 業 成 就 獎 等 眾 多 獎 項 的 獲 得 者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起 至 今, 劉 先 生 連 續 擔 任 着 國 際 艾 美 獎 世 界 電 視 節 主 席 的 職 務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榮 獲 國 際 電 視 藝 術 與 科 學 學 院 授 予 的 國 際 艾 美 理 事 會 獎 28 劉 先 生 擔 任 多 間 大 學 的 客 座 教 授, 擔 任 南 京 大 學 同 濟 大 學 華 僑 大 學 的 校 董 他 還 是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榮 譽 文 學 博 士, 並 被 該 校 商 學 院 聘 為 國 際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席 劉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獲 任 世 界 華 文 媒 體 合 作 聯 盟 名 譽 主 席 ; 二 零 一 零 年 出 任 中 國 佛 教 協 會 第 八 屆 理 事 會 特 約 顧 問 ;2014 年 出 任 國 際 佛 光 會 世 界 總 會 第 六 屆 理 事 會 副 總 會 長
31 劉 先 生 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 政 府 委 任 為 太 平 紳 士 他 是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第 十 屆 及 第 十 一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委 員, 第 十 一 屆 政 協 全 國 委 員 會 教 科 文 衛 體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及 第 十 二 屆 全 國 政 協 常 委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劉 先 生 獲 香 港 政 府 頒 授 銀 紫 荊 星 章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劉 先 生 獲 中 國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劉 先 生 亦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之 一 今 日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名 董 事 及 股 東 崔 強 先 生,63 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鳳 凰 衛 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及 副 行 政 總 裁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崔 先 生 畢 業 於 上 海 復 旦 大 學 新 聞 系, 在 中 國 中 央 人 民 廣 播 電 台 任 職 逾 十 年 自 鳳 凰 集 團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成 立 後, 彼 一 直 負 責 鳳 凰 集 團 整 體 的 日 常 運 作 對 外 公 關 及 宣 傳 策 略, 並 協 調 與 國 內 政 府 機 構 的 關 係 彼 亦 協 助 建 立 及 執 行 本 公 司 的 發 展 策 略 崔 先 生 任 職 鳳 凰 集 團 期 間 曾 負 責 鳳 凰 的 國 內 業 務 發 展 節 目 製 作 廣 告 經 營 市 場 網 絡 公 關 傳 媒 等 工 作 一 九 九 六 年, 彼 擔 任 鳳 凰 的 一 個 大 型 電 視 節 目 飛 越 黃 河 總 指 揮, 取 得 空 前 成 功, 使 鳳 凰 在 國 內 外 華 人 社 會 聲 譽 日 隆 29 在 加 盟 鳳 凰 集 團 前, 崔 先 生 曾 任 北 京 天 華 國 際 文 化 藝 術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總 經 理, 主 力 開 拓 各 項 文 化 藝 術 及 出 版 等 事 業 王 紀 言 先 生,66 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王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加 入 鳳 凰 香 港 王 先 生 曾 在 北 京 廣 播 學 院 ( 現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 任 教 超 過 二 十 年 王 先 生 是 中 國 著 名 的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人 之 一, 早 期 參 與 指 導 及 製 作 了 大 量 電 視 節 目, 其 製 作 的 電 視 節 目 曾 榮 獲 多 個 國 內 外 獎 項 王 先 生 亦 為 電 視 業 內 的 專 家 學 者, 曾 擔 任 各 類 國 際 電 視 節 的 評 委 彼 亦 為 知 名 傳 媒 教 育 家 及 享 有 教 授 資 格 於 北 京 廣 播 學 院 教 學 二 十 年 期 間, 彼 曾 擔 任 電 視 系 主 任 逾 十 年, 並 曾 擔 任 北 京 廣 播 學 院 副 院 長 六 年 王 先 生 現 今 亦 是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 前 稱 北 京 廣 播 學 院 ) 的 博 士 生 導 師
32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簡 介 非 執 行 董 事 沙 躍 家 先 生,57 歲,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獲 委 任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中 國 移 動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移 動, 其 普 通 股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而 其 美 國 預 託 股 份 於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執 行 董 事 兼 副 總 經 理, 主 要 負 責 市 場 經 營 數 據 業 務 及 集 團 客 戶 管 理 等 工 作 沙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起 加 入 中 國 移 動 之 董 事 會, 亦 為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公 司 副 總 裁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沙 先 生 曾 先 後 出 任 北 京 電 信 管 理 局 工 建 部 四 處 處 長 北 京 電 信 規 劃 設 計 院 院 長 北 京 電 信 管 理 局 副 局 長 北 京 移 動 通 信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副 總 經 理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沙 先 生 畢 業 於 北 京 郵 電 大 學, 擁 有 郵 電 部 郵 電 科 學 研 究 院 碩 士 學 位 以 及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學 位 彼 為 教 授 級 高 級 工 程 師, 於 電 信 行 業 擁 有 超 過 三 十 二 年 經 驗 高 念 書 先 生,51 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獲 委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鳳 凰 香 港 董 事 高 先 生 現 任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公 司 市 場 經 營 部 總 經 理 及 True Corporation Public Company Limited, 其 證 券 於 泰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董 事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高 先 生 曾 先 後 擔 任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公 司 數 據 部 總 經 理 北 京 移 動 通 信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總 經 理 助 理 計 費 業 務 中 心 副 總 經 理 及 總 經 理 以 及 市 場 經 營 部 副 總 經 理 高 先 生 畢 業 於 吉 林 大 學, 並 獲 中 國 科 學 院 計 算 技 術 研 究 所 工 學 碩 士 學 位 及 北 京 大 學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EMBA) 學 位 高 先 生 於 電 信 行 業 擁 有 多 年 豐 富 經 驗 30 龔 建 中 先 生,52 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獲 委 任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亦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本 公 司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龔 先 生 現 任 中 銀 集 團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中 銀 投 資 ) 董 事 兼 執 行 總 裁, 及 中 銀 投 資 所 控 制 或 中 銀 投 資 擁 有 權 益 的 多 家 公 司 的 董 事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期 間, 龔 先 生 曾 擔 任 中 銀 投 資 的 替 任 董 事 及 副 執 行 總 裁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期 間, 龔 先 生 曾 任 招 商 局 中 國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龔 先 生 於 銀 行 行 政 及 管 理 方 面 擁 有 逾 十 八 年 經 驗 彼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四 月 在 中 國 東 北 財 經 大 學 畢 業, 獲 授 經 濟 碩 士 學 位
33 孫 燕 軍 先 生,45 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亦 為 中 國 建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證 券 與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戰 略 決 策 委 員 會 委 員 彼 亦 為 TPG 的 合 夥 人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在 加 入 TPG 前, 孫 先 生 為 高 盛 集 團 ( 高 盛 ) 直 接 投 資 部 ( PIA ) 的 董 事 總 經 理 他 從 二 零 零 六 年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初 負 責 高 盛 在 大 中 華 地 區 的 私 募 股 權 投 資 業 務 在 加 入 高 盛 前, 孫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四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在 摩 根 士 丹 利 香 港 辦 公 室 任 副 總 裁 在 此 前, 孫 先 生 曾 在 美 國 任 職 於 通 用 電 氣 公 司 和 花 旗 集 團 孫 先 生 現 亦 為 紐 約 股 票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鑫 苑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孫 先 生 獲 得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經 濟 學 學 士 學 位, 亦 以 優 異 成 績 取 得 University of Michigan 的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31 羅 嘉 瑞 醫 生,68 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羅 醫 生 為 鷹 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並 為 鷹 君 資 產 管 理 ( 冠 君 ) 有 限 公 司 ( 冠 君 產 業 信 的 託 管 理 人 ) 朗 廷 酒 店 管 理 人 有 限 公 司 (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的 託 管 人 - 經 理 ) 及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之 主 席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上 海 實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移 動 有 限 公 司 及 City e-solutions Limited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醫 生 為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副 主 席 香 港 經 濟 研 究 中 心 董 事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商 會 副 主 席 羅 醫 生 畢 業 於 加 拿 大 麥 紀 爾 大 學 獲 理 學 士 學 位 及 於 美 國 康 奈 爾 大 學 取 得 醫 學 博 士 學 位, 並 受 訓 成 為 內 科 及 心 臟 專 科 醫 生 彼 於 香 港 及 海 外 各 地 從 事 物 業 與 酒 店 發 展 及 投 資 業 務 逾 三 十 年 梁 學 濂 先 生,79 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梁 先 生 為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澳 門 核 數 師 公 會 會 員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及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資 深 會 員 梁 先 生 為 大 信 梁 學 濂 ( 香 港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創 辦 人 及 高 級 合 夥 人 梁 先 生 為 京 港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並 為 多 間 上 市 公 司, 即 長 江 製 衣 有 限 公 司 YGM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爪 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閩 港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達 利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34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簡 介 Thaddeus Thomas BECZAK( 白 泰 德 ) 先 生,64 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起 出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彼 現 亦 分 別 為 本 公 司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BECZAK 先 生 現 為 Artisan Du Luxe Holding Limited 之 非 執 行 主 席 BECZAK 先 生 亦 擔 任 多 間 上 市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包 括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太 平 洋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BECZAK 先 生 曾 為 China Renaissance Holdings Limited( 華 興 資 本 ) 的 副 主 席 及 China Renaissanc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之 主 席 在 加 盟 華 興 資 本 前,BECZAK 先 生 曾 於 Cowen and Company LLC 出 任 副 主 席 BECZAK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曾 為 野 村 國 際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 高 級 顧 問 及 Nomura Asia Holding N.V. 之 非 執 行 主 席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期 間 出 任 嘉 里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同 期 出 任 該 集 團 內 的 多 個 董 事 局 及 營 運 職 位 近 期,BECZAK 先 生 曾 擔 任 SCMP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副 主 席 及 南 華 早 報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的 出 版 人 之 前, 他 曾 擔 任 香 格 里 拉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的 副 主 席 郭 氏 菲 律 賓 地 產 的 副 主 席 中 國 世 界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嘉 里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BECZAK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為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主 席, 並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為 聯 交 所 之 成 員 以 及 聯 交 所 董 事 會 成 員 從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為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之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現 時, 彼 為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國 際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加 盟 嘉 里 集 團 前, 從 一 九 九 零 年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BECZAK 先 生 為 J.P. Morgan Inc. 之 董 事 總 經 理 及 總 裁, 以 及 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之 總 裁 在 任 職 香 港 J.P. Morgan 期 間, 彼 為 菲 律 賓 群 島 銀 行 的 董 事 及 香 港 銀 行 協 會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彼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加 入 J.P. Morgan BECZAK 先 生 在 亞 洲 擁 有 超 過 二 十 七 年 之 經 驗 32 BECZAK 先 生 於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Columbia University) 取 得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他 在 佐 治 城 大 學 (Georgetown University) 取 得 國 際 政 治 學 學 士 學 位, 並 且 是 該 大 學 國 際 政 治 學 學 院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BECZAK 先 生 現 為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課 程 的 客 座 教 授 方 風 雷 先 生,63 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現 任 Global Logistic Properties Limited( 普 洛 斯 )( 其 證 券 於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 之 非 執 行 非 獨 立 董 事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方 先 生 也 任 職 厚 樸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長 及 高 盛 高 華 證 券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董 事 長 此 前, 方 先 生 曾 先 後 擔 任 中 國 國 際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及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工 商 東 亞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總 裁 方 先 生 亦 曾 出 任 中 國 蒙 牛 乳 業 有 限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建 業 地 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方 先 生 持 有 中 山 大 學 文 學 學 士 學 位
35 替 任 董 事 劉 偉 琪 先 生,45 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孫 燕 軍 先 生 的 替 任 董 事, 現 為 TPG 的 合 夥 人, 擁 有 逾 二 十 年 投 資 經 驗 劉 先 生 亦 出 任 廣 匯 汽 車 服 務 股 份 公 司 和 Ingham Holdings I. Pty Limited 的 董 事 及 達 芙 妮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替 任 董 事 加 入 TPG 前, 劉 先 生 曾 於 地 區 性 基 建 項 目 發 展 商 合 和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合 和 ) 之 企 業 及 項 目 融 資 部 任 職 彼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加 入 合 和, 集 中 中 國 印 度 及 泰 國 多 個 發 電 及 運 輸 項 目 的 發 展 及 融 資 劉 先 生 持 有 凱 洛 格 -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的 行 政 人 員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資 格, 並 畢 業 於 不 列 顛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及 為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特 許 資 格 持 有 人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劉 爽 先 生,45 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集 團 運 營 總 裁 彼 現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鳳 凰 新 媒 體 ( 其 股 份 以 美 國 預 託 股 份 之 形 式 於 美 國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之 行 政 總 裁 33 劉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鳳 凰 新 媒 體 成 立 起 出 任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 同 時, 劉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今 在 本 公 司 擔 任 多 個 管 理 職 位, 包 括 集 團 運 營 總 裁, 副 總 裁 及 事 業 發 展 總 監, 負 責 公 司 對 外 投 資 融 資 投 資 者 關 係 法 律 事 務 公 共 及 財 經 類 欄 目 建 設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劉 爽 先 生 在 一 九 九 六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期 間 先 後 就 職 於 美 國 誠 信 律 師 事 務 所 華 爾 街 美 邦 律 師 事 務 所 以 及 美 富 律 師 事 務 所 劉 先 生 擁 有 杜 克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學 位 以 及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楊 家 強 先 生,55 歲, 現 任 鳳 凰 香 港 及 本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兼 集 團 財 務 總 監, 同 時 為 本 公 司 的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及 公 司 秘 書 ( 公 司 秘 書 ) 楊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加 盟 鳳 凰, 一 直 掌 管 鳳 凰 一 切 對 內 及 對 外 的 財 務 管 理 及 安 排, 並 監 察 行 政 及 人 事 事 宜 楊 先 生 畢 業 於 英 國 伯 明 翰 大 學, 考 獲 英 國 特 許 會 計 師 資 格 後 留 居 英 國,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回 歸 香 港, 回 港 後 曾 在 和 記 電 訊 及 Star Television Limited 擔 任 財 務 及 業 務 發 展 工 作 周 軍 先 生,59 歲, 現 任 鳳 凰 香 港 及 本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彼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七 月 畢 業 於 北 京 廣 播 學 院 電 視 系 編 導 專 業 周 先 生 一 九 九 八 年 加 盟 鳳 凰, 先 後 任 鳳 凰 衛 視 電 影 台 台 長 鳳 凰 香 港 節 目 總 監 兼 鳳 凰 影 視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及 鳳 凰 香 港 副 總 裁 彼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起 擔 任 目 前 職 位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起 周 先 生 兼 任 鳳 凰 衛 視 深 圳 管 理 總 部 總 裁, 主 管 集 團 廣 告 經 營 及 業 務
36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書 本 公 司 承 諾 確 保 達 致 高 水 準 的 企 業 管 治, 以 符 合 本 公 司 股 東 ( 股 東 ) 的 利 益, 並 竭 力 確 定 及 制 定 最 佳 常 規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其 本 身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並 將 其 現 有 原 則 及 常 規 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該 守 則 ) 的 大 部 分 守 則 條 文 合 併 - 一 切 旨 在 構 建 鳳 凰 本 身 標 準 及 經 驗 的 企 業 管 治 架 構, 同 時 以 該 守 則 所 載 基 準 為 準 本 公 司 設 有 內 部 審 計 職 能, 協 助 董 事 會 監 督 本 集 團 管 治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之 成 效 並 就 此 提 供 意 見 董 事 會 於 整 個 回 顧 年 度 內 監 控 本 公 司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進 展 下 文 概 述 本 公 司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並 闡 釋 偏 離 該 等 守 則 的 地 方 除 本 文 另 有 披 露 外,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整 個 年 度 內 均 一 直 遵 守 該 守 則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的 獨 有 角 色 守 則 條 文 34 根 據 該 守 則,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的 角 色 應 有 區 分 且 不 應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主 席 與 行 政 總 裁 之 間 的 職 責 分 工 須 清 晰 訂 明 並 以 書 面 形 式 列 載 偏 離 及 其 原 因 劉 長 樂 先 生 自 本 公 司 註 冊 成 立 以 來 即 一 直 擔 任 本 公 司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負 責 管 理 董 事 會 與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為 管 理 與 本 集 團 之 間 的 任 何 潛 在 競 爭 權 益, 劉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以 本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訂 立 不 競 爭 契 約 ( 不 競 爭 契 約 ), 該 契 約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生 效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公 告 劉 先 生 亦 無 條 件 及 不 可 撤 回 地 向 本 公 司 承 諾, 彼 將 竭 盡 全 力 確 保 其 聯 繫 人 及 其 聯 繫 人 的 各 僱 員 ( 本 集 團 的 各 僱 員 除 外 ) 遵 守 不 競 爭 契 約 所 載 的 限 制 及 承 諾 董 事 會 認 為, 劉 先 生 於 廣 播 行 業 的 寶 貴 經 驗 對 本 集 團 極 為 有 利 透 過 董 事 會 及 董 事 委 員 會 的 監 管, 可 確 保 權 力 及 職 權 平 衡, 並 無 即 時 需 要 改 變 該 安 排
37 委 任 重 選 及 免 職 守 則 條 文 根 據 該 守 則,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有 指 定 任 期 ( 可 予 重 選 ) 及 所 有 為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而 獲 委 任 的 董 事 應 在 獲 委 任 後 的 首 次 股 東 大 會 上 接 受 股 東 選 舉 每 位 董 事 ( 包 括 按 指 定 任 期 獲 委 任 者 ) 須 至 少 每 三 年 輪 值 告 退 一 次 偏 離 及 其 原 因 除 兩 位 執 行 董 事 劉 長 樂 先 生 及 崔 強 先 生 以 外, 現 時 其 他 董 事 均 沒 有 指 定 任 期 根 據 本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於 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當 時 三 分 之 一 董 事 ( 或 若 其 數 目 並 非 三 (3) 的 倍 數, 則 為 最 接 近 但 不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者 ) 須 輪 值 告 退, 惟 董 事 會 主 席 及 或 董 事 總 經 理 在 任 職 期 間 毋 須 輪 值 告 退, 亦 毋 須 計 入 每 年 須 告 退 的 董 事 人 數 內 因 此, 除 主 席 外, 所 有 董 事 均 須 輪 值 告 退 董 事 會 認 為 並 無 即 時 需 要 修 訂 本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董 事 的 證 券 交 易 35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的 規 定 買 賣 標 準, 作 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操 守 指 引 經 向 所 有 董 事 作 出 特 定 查 詢 後, 確 認 董 事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一 直 遵 守 上 述 有 關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規 定 買 賣 標 準 本 公 司 亦 已 採 納 對 可 能 擁 有 或 獲 得 有 關 本 集 團 或 其 證 券 內 幕 消 息 的 本 集 團 僱 員 所 進 行 的 證 券 交 易 施 行 監 管 的 守 則 董 事 會 責 任 董 事 會 負 責 領 導 及 監 控 本 公 司, 並 共 同 負 責 指 導 及 監 督 本 公 司 事 務 以 促 使 本 公 司 繼 續 成 功 發 展
38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書 董 事 會 ( 續 ) 組 成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董 事 會 由 三 位 執 行 董 事 四 位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四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人 數 佔 董 事 會 成 員 人 數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0A 條 所 規 定 的 標 準 各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履 歷 簡 介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28 頁 至 第 33 頁 本 公 司 認 為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為 獨 立 人 士, 並 已 收 到 各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發 出 上 市 規 則 所 規 定 的 年 度 獨 立 確 認 書 董 事 會 會 議 及 股 東 大 會 董 事 會 每 年 至 少 舉 行 四 次 會 議, 以 檢 討 本 集 團 的 財 政 及 經 營 表 現 本 公 司 已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內 舉 行 了 四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及 一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各 位 董 事 於 董 事 會 會 議 ( 董 事 會 會 議 ) 及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的 個 人 出 席 詳 情 如 下 : 36 已 出 席 合 資 格 出 席 董 事 姓 名 董 事 會 會 議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執 行 董 事 劉 長 樂 先 生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4/4 0/1 崔 強 先 生 ( 副 行 政 總 裁 ) 4/4 1/1 王 紀 言 先 生 2/4 0/1 非 執 行 董 事 沙 躍 家 先 生 3/4 0/1 高 念 書 先 生 3/4 0/1 龔 建 中 先 生 2/4 0/1 孫 燕 軍 先 生 4/4 0/1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嘉 瑞 醫 生 3/4 0/1 梁 學 濂 先 生 4/4 1/1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 生 3/4 1/1 方 風 雷 先 生 3/4 0/1 替 任 董 事 劉 偉 琪 先 生 ( 為 孫 燕 軍 先 生 之 替 任 董 事 )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39 董 事 會 ( 續 ) 董 事 會 會 議 及 股 東 大 會 ( 續 )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五 月 十 五 日 八 月 十 三 日 及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舉 行 的 定 期 董 事 會 會 議 期 間, 董 事 會 商 討 並 制 定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策 略, 檢 討 及 監 察 有 關 業 務 及 財 務 表 現, 並 討 論 半 年 度 及 年 度 業 績, 以 及 商 討 決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管 理 層 負 責 本 集 團 的 日 常 經 營 業 務 至 於 董 事 會 所 特 別 指 明 的 重 大 事 宜, 管 理 層 須 在 代 表 本 集 團 作 出 決 定 或 訂 立 任 何 契 約 前 先 行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並 取 得 董 事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本 公 司 已 為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在 履 行 職 務 時 可 能 產 生 的 法 律 責 任 投 購 適 當 的 責 任 保 險 董 事 的 培 訓 及 專 業 發 展 37 本 公 司 鼓 勵 董 事 參 與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並 更 新 其 知 識 及 技 能, 以 確 保 其 繼 續 在 具 備 全 面 資 訊 及 切 合 所 需 的 情 況 下 對 董 事 會 作 出 貢 獻 於 回 顧 年 度, 本 公 司 已 為 董 事 安 排 內 部 培 訓, 涵 蓋 的 課 題 為 新 公 司 條 例 下 公 司 董 事 的 責 任 此 外, 董 事 亦 不 時 獲 提 供 參 考 材 料 以 掌 握 相 關 法 律 及 上 市 規 則 的 最 新 資 料 於 各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時, 每 位 董 事 須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培 訓 記 錄 概 要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每 位 董 事 已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培 訓 記 錄
40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書 董 事 會 ( 續 ) 董 事 的 培 訓 及 專 業 發 展 ( 續 ) 於 回 顧 年 度, 董 事 已 參 與 以 下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項 目 以 增 長 知 識 與 技 能 : 閱 讀 與 本 公 司 之 業 務 或 出 席 專 業 人 士 董 事 職 務 及 職 責 出 席 本 公 司 舉 辦 董 事 姓 名 舉 辦 的 培 訓 相 關 的 資 料 的 內 部 研 討 會 執 行 董 事 劉 長 樂 先 生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崔 強 先 生 ( 副 行 政 總 裁 ) 王 紀 言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沙 躍 家 先 生 高 念 書 先 生 龔 建 中 先 生 孫 燕 軍 先 生 38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嘉 瑞 醫 生 梁 學 濂 先 生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 生 方 風 雷 先 生 替 任 董 事 劉 偉 琪 先 生
41 企 業 管 治 職 能 董 事 會 負 責 以 下 企 業 管 治 職 能 : (a) 制 定 及 檢 討 本 公 司 的 企 業 管 治 政 策 及 常 規, 並 提 出 建 議 ; (b) 檢 討 及 監 察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培 訓 及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 (c) 檢 討 及 監 察 本 公 司 在 遵 守 法 律 及 監 管 規 定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常 規 ; (d) 制 定 檢 討 及 監 察 僱 員 及 董 事 的 操 守 準 則 及 合 規 手 冊 ( 如 有 ); 及 (e) 檢 討 本 公 司 遵 守 該 守 則 的 情 況 及 在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書 內 的 披 露 董 事 會 已 根 據 該 守 則 及 其 本 身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檢 討 政 策 及 常 規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39 董 事 會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採 納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當 中 載 列 本 公 司 冀 通 過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性 別 年 齡 文 化 及 教 育 背 景 或 專 業 經 驗 ) 而 達 致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的 方 針 本 公 司 亦 會 基 於 其 業 務 模 式 及 不 時 的 特 定 需 要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此 外, 董 事 會 任 命 將 按 一 系 列 多 元 化 範 疇 為 基 準,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性 別 年 齡 文 化 及 教 育 背 景 或 專 業 經 驗 最 終 將 按 人 選 的 長 處 及 可 為 董 事 會 提 供 的 貢 獻 而 作 決 定 本 公 司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獲 授 權 此 責 任, 須 至 少 每 年 從 多 元 化 範 疇 的 角 度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並 監 察 本 政 策 的 執 行 董 事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 審 核 委 員 會 ), 其 職 權 範 圍 是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建 議 的 指 引 及 該 守 則 所 載 的 守 則 條 文 以 書 面 方 式 釐 定
42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書 董 事 委 員 會 ( 續 ) 審 核 委 員 會 ( 續 )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要 負 責 審 議 本 公 司 的 年 報 及 賬 目 和 半 年 度 業 績 報 告, 以 及 就 此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審 核 委 員 會 與 管 理 層 每 年 至 少 舉 行 兩 次 會 議 以 審 議 本 集 團 所 採 納 的 會 計 原 則 及 慣 例, 並 商 討 審 核 內 部 監 控 和 財 務 申 報 事 宜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已 刊 載 於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審 核 委 員 會 現 由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龔 建 中 先 生 及 兩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 生 ( 主 席 ) 及 梁 學 濂 先 生 組 成 於 回 顧 年 度, 審 核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兩 次 會 議 各 位 成 員 於 該 等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的 個 人 出 席 情 況 如 下 : 董 事 姓 名 已 出 席 合 資 格 出 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 生 ( 主 席 ) 2/2 梁 學 濂 先 生 2/2 40 非 執 行 董 事 龔 建 中 先 生 1/2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與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層 及 外 聘 核 數 師 一 起 審 議 了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中 期 及 全 年 業 績, 並 建 議 董 事 會 採 納 彼 等 亦 已 討 論 主 要 風 險 及 內 部 監 控 事 宜 檢 討 審 核 計 劃 內 部 監 控 表 現 以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的 成 效 薪 酬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薪 酬 委 員 會 ( 薪 酬 委 員 會 ), 其 書 面 列 明 職 權 範 圍 符 合 該 守 則 所 載 的 守 則 條 文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所 有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的 政 策 及 架 構 的 建 議, 並 檢 討 本 公 司 全 體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特 定 酬 金 組 合 薪 酬 委 員 會 現 包 括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高 念 書 先 生 以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嘉 瑞 醫 生 梁 學 濂 先 生 及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 生
43 董 事 委 員 會 ( 續 ) 薪 酬 委 員 會 ( 續 ) 於 回 顧 年 度, 薪 酬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一 次 會 議, 各 成 員 的 出 席 情 況 如 下 : 董 事 姓 名 已 出 席 合 資 格 出 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 生 ( 主 席 ) 1/1 羅 嘉 瑞 醫 生 1/1 梁 學 濂 先 生 1/1 非 執 行 董 事 高 念 書 先 生 1/1 41 回 顧 年 度 內, 薪 酬 委 員 會 已 審 議 並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有 關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人 員 的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度 花 紅 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薪 金 之 增 加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包 括 採 納 薪 酬 委 員 會 擔 當 諮 詢 的 角 式, 而 董 事 會 就 提 出 的 建 議 保 留 決 定 權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現 已 上 載 於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提 名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 提 名 委 員 會 ), 其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符 合 該 守 則 所 載 的 守 則 條 文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能 為 每 年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架 構 人 數 及 成 員 多 元 化 評 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性 審 議 委 任 新 董 事 的 建 議, 以 及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提 名 委 員 會 現 包 括 兩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 生 ( 主 席 ) 及 梁 學 濂 先 生 以 及 一 名 執 行 董 事 崔 強 先 生
44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書 董 事 委 員 會 ( 續 ) 提 名 委 員 會 ( 續 ) 於 回 顧 年 度, 提 名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一 次 會 議, 各 成 員 的 出 席 情 況 如 下 : 董 事 姓 名 已 出 席 合 資 格 出 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 生 ( 主 席 ) 1/1 梁 學 濂 先 生 1/1 執 行 董 事 崔 強 先 生 0/1 提 名 委 員 會 已 根 據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架 構 人 數 組 成 及 成 員 多 元 化 提 名 委 員 會 亦 已 評 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性, 以 及 考 慮 及 釐 定 符 合 獨 立 性 的 理 由 ( 若 有 關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在 任 已 超 過 九 年 ), 並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在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的 退 任 董 事 42 特 別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特 別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 其 載 有 關 授 予 特 別 委 員 會 權 力 的 詳 盡 指 示 ), 以 處 理 特 別 事 宜 就 任 何 事 務 而 言, 任 何 兩 名 董 事 均 可 構 成 法 定 人 數 董 事 及 核 數 師 的 財 務 報 表 責 任 董 事 確 認 彼 等 負 責 編 製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表 董 事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的 責 任 及 獨 立 核 數 師 的 責 任 均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87 至 88 頁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內
45 內 部 監 控 董 事 會 全 面 負 責 為 本 集 團 建 立 及 維 護 一 個 完 善 而 有 效 的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以 保 障 股 東 投 資 及 本 集 團 資 產 為 協 助 董 事 會 監 察 內 部 監 控 的 功 能, 本 集 團 設 有 內 部 審 計 部 ( 內 部 審 計 ), 以 就 本 集 團 之 管 治 風 險 管 理 及 監 控 流 程 各 範 疇 提 供 獨 立 客 觀 的 評 估 及 保 證 內 部 審 計 在 有 關 風 險 及 監 控 事 項 職 能 上 匯 報 予 審 核 委 員 會, 以 維 持 其 獨 立 性 內 部 審 計 章 程 及 年 度 內 部 審 計 計 劃 已 獲 董 事 會 正 式 批 准 內 部 審 計 定 期 向 審 核 委 員 會 提 交 全 面 的 內 部 審 計 報 告 內 部 審 計 採 納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內 部 審 計 方 法, 以 評 估 本 集 團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之 適 切 性 及 有 效 性 : 從 而 釐 定 涵 蓋 在 數 額 上 或 性 質 上 對 本 集 團 有 着 重 大 影 響 的 主 要 流 程 活 動 及 改 變 的 審 計 範 疇, 識 別 及 評 估 風 險 並 於 其 後 再 檢 討 有 關 控 制 措 施 是 否 足 以 應 對 主 要 風 險 內 部 審 計 就 所 發 現 的 內 部 監 控 漏 洞 及 弱 點 提 供 實 用 及 增 值 的 建 議, 而 當 中 重 要 的 審 核 事 項 會 及 時 上 呈 管 理 層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作 評 估 及 加 以 糾 正 近 年 來, 內 部 審 計 的 職 責 已 由 純 粹 專 注 於 財 滙 控 制 合 規 控 制 及 營 運 效 率 事 宜 擴 大 至 協 助 管 理 層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識 別 及 深 化 彼 等 對 業 務 策 略 新 增 風 險 及 企 業 管 治 的 認 識 43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董 事 會 已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內 部 審 計 的 協 助, 就 本 集 團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進 行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檢 討, 當 中 涵 蓋 所 有 重 大 有 關 運 營 財 務 及 合 規 的 控 制 措 施 及 風 險 管 理 功 能, 並 認 為 該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之 設 計 妥 善 且 有 效 審 核 委 員 會 亦 已 在 上 述 檢 討 中 評 估 本 集 團 會 計 及 財 務 報 告 職 能 人 員 在 資 源 資 歷 經 驗 培 訓 課 程 及 預 算 方 面 是 否 充 足, 並 認 為 以 上 各 項 均 屬 足 夠
46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書 外 聘 核 數 師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羅 兵 咸 永 道 )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五 日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股 東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外 聘 核 數 師 羅 兵 咸 永 道 為 本 集 團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酬 金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港 元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港 元 審 核 服 務 11,084,000 11,236,000 非 審 核 服 務 568, ,000 稅 務 服 務 458,000 1,440,000 總 計 12,110,000 13,195,000 公 司 秘 書 44 楊 家 強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楊 先 生 已 向 本 公 司 確 認, 彼 於 二 零 一 四 財 政 年 度 內 已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3.29 條 有 關 專 業 培 訓 的 規 定 股 東 權 利 股 東 建 議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的 程 序 根 據 本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第 58 條, 在 提 交 請 求 日 持 有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有 投 票 權 的 已 繳 足 股 本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 包 括 十 分 之 一 ) 的 一 或 多 名 股 東, 有 權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或 秘 書 提 出 書 面 請 求, 要 求 董 事 會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處 理 請 求 中 說 明 的 任 何 事 務 如 果 董 事 會 未 能 在 請 求 提 交 後 二 十 一 (21) 天 內 召 開 前 述 會 議, 則 請 求 人 可 以 相 同 方 式 親 自 召 開 會 議, 請 求 人 因 董 事 會 未 能 召 開 會 議 而 蒙 受 的 所 有 合 理 費 用 應 由 本 公 司 向 請 求 人 提 供 補 償 股 東 提 名 候 選 董 事 的 程 序 根 據 本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第 88 條, 除 在 會 上 卸 任 的 董 事 以 外, 任 何 人 士, 非 經 董 事 會 推 薦, 均 無 資 格 在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上 被 選 為 董 事, 除 非 由 一 位 有 資 格 出 席 該 會 議 並 在 會 上 表 決 的 股 東 ( 被 提 名 人 除 外 ) 簽 署 的 列 明 提 名 人 選 的 通 知 和 由 被 提 名 人 簽 署 的 表 明 願 意 參 選 的 通 知 已 於 該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召 開 前 最 小 期 限 七 (7) 日 內 送 達 本 公 司 總 辦 事 處 送 達 上 述 通 知 的 七 (7) 日 最 小 期 限 自 不 早 於 進 行 選 舉 之 會 議 通 知 發 出 當 日 開 始 至 不 遲 於 該 會 議 舉 行 日 期 之 前 七 (7) 日 之 期 間
47 股 東 權 利 ( 續 ) 股 東 提 名 候 選 董 事 的 程 序 ( 續 ) 因 此, 如 果 股 東 希 望 提 名 一 個 人 ( 除 本 公 司 卸 任 的 董 事 外 )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候 選 董 事, 以 下 文 件 必 須 以 有 效 方 式 於 七 (7) 日 最 小 期 限 自 不 早 於 進 行 選 舉 之 會 議 通 知 發 出 當 日 開 始 送 達 本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或 公 司 總 辦 事 處, 並 註 明 公 司 秘 書 收 有 關 程 序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在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刊 發 的 公 告 與 股 東 的 溝 通 及 投 資 者 關 係 董 事 會 高 度 重 視 投 資 者 關 係, 特 別 是 作 出 公 平 披 露 以 及 全 面 而 具 透 明 度 的 報 告 本 公 司 鼓 勵 股 東 出 席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及 其 他 股 東 大 會, 且 董 事 會 盡 力 解 答 股 東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及 各 股 東 大 會 上 所 提 出 的 任 何 問 題 45 董 事 會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採 納 股 東 通 訊 政 策 該 政 策 所 載 條 文 旨 在 確 保 本 公 司 股 東 ( 包 括 個 人 及 機 構 股 東 ) 均 可 適 時 取 得 本 公 司 全 面 相 同 及 容 易 理 解 的 資 料, 一 方 面 使 股 東 可 在 知 情 情 況 下 行 使 權 力, 另 一 方 面 也 讓 股 東 及 投 資 人 士 與 本 公 司 加 強 溝 通 董 事 會 將 定 期 檢 討 該 政 策 以 確 保 成 效 另 一 方 面, 本 公 司 透 過 本 公 司 的 網 站 向 投 資 者 及 潛 在 的 投 資 者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廣 泛 資 料 本 公 司 向 所 有 股 東 發 送 年 報 中 期 報 告 及 季 度 報 告 ( 如 有 ) 的 印 刷 本, 且 該 等 資 料 亦 可 從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專 業 投 資 者 關 係 網 站 獲 得 股 東 可 以 在 任 何 時 候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郵 將 查 詢 連 同 本 身 的 聯 絡 詳 情 ( 如 郵 遞 地 址 電 郵 或 傳 真 ) 送 交 下 列 地 址, 或 發 送 至 以 下 的 傳 真 號 碼 或 電 郵 : 香 港 新 界 大 埔 大 埔 工 業 邨 大 景 街 2-6 號 傳 真 :(852)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結 論 本 公 司 堅 信,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 可 保 障 資 源 的 有 效 分 配 及 維 護 股 東 利 益, 而 管 理 層 將 會 盡 力 維 持 加 強 及 改 善 本 集 團 企 業 管 治 的 標 準 及 質 素 代 表 董 事 會 主 席 劉 長 樂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48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鳳 凰 衛 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劉 長 樂 先 生 在 近 年 出 席 的 一 次 公 益 活 動 的 演 講 中 提 到 : 一 個 企 業 的 發 展, 不 僅 要 重 視 經 濟 價 值, 更 要 考 慮 自 身 的 社 會 價 值 企 業 管 理 者 不 僅 要 考 慮 企 業 在 盈 利 上 擔 負 的 責 任, 更 要 考 慮 到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鳳 凰 衛 視 在 過 去 一 直 秉 承 着 這 樣 的 精 神, 不 僅 重 視 品 牌 影 響 力 的 提 升, 也 非 常 看 重 我 們 所 肩 負 着 的 厚 重 的 社 會 責 任 鳳 凰 衛 視 將 秉 承 自 己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追 求, 在 前 進 的 路 上, 更 加 注 重 社 會 責 任 的 提 升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管 理 層 堅 信, 具 有 社 會 責 任 與 道 德 良 知 的 企 業 才 能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而 一 家 真 正 優 秀 的 企 業 不 但 要 擁 有 持 續 的 良 好 業 績, 更 重 要 的 是 能 夠 贏 得 整 個 社 會 的 認 可 和 尊 敬 這 是 鳳 凰 一 直 所 持 守 的 價 值 觀 與 往 年 一 樣, 二 零 一 四 年, 鳳 凰 通 過 一 系 列 的 實 際 行 動, 在 社 會 公 益 事 業 環 境 保 護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以 及 員 工 關 顧 方 面, 為 社 會 做 出 貢 獻 鳳 凰 衛 視 尤 其 利 用 自 身 的 傳 媒 優 勢, 從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角 度 出 發, 製 作 播 出 公 益 慈 善 類 和 有 關 社 會 現 象 的 電 視 節 目 與 新 聞 報 導 本 報 告 記 錄 了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方 面 的 表 現, 也 以 此 作 為 本 公 司 與 股 東 之 間 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理 念 實 踐 與 成 績 溝 通 的 橋 樑 46
49 在 社 會 公 益 事 業 方 面, 鳳 凰 將 重 點 放 在 對 貧 困 兒 童 關 心 扶 持 與 對 社 會 現 象 的 關 注, 並 利 用 自 身 傳 媒 優 勢 製 作 播 出 公 益 類 電 視 節 目 以 及 新 聞 報 道 以 宣 揚 公 益 精 神 慈 善 與 公 益 事 業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鳳 凰 衛 視 繼 續 通 過 大 型 電 視 節 目 公 益 中 國 播 出 涵 蓋 民 生 疾 苦 生 態 環 境 文 化 傳 承 等 多 方 面 的 公 益 慈 善 內 容, 關 注 兩 岸 三 地 大 中 華 地 區 有 特 色 及 影 響 力 的 公 益 活 動, 向 觀 眾 傳 遞 更 多 新 的 公 益 理 念 47 鳳 凰 衛 視 新 聞 專 題 節 目 時 事 特 區 - 豬 漫 黃 浦 江 追 根 溯 源 黃 浦 江 上 驚 現 上 萬 頭 死 豬 事 件, 這 些 死 豬 嚴 重 影 響 了 黃 浦 江 生 態, 並 導 致 周 邊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威 脅 到 周 邊 民 眾 的 衛 生 健 康 節 目 通 過 深 入 相 關 村 落 調 查, 探 尋 死 豬 來 源 和 拋 棄 原 因, 揭 示 出 當 局 對 於 死 豬 無 害 化 處 理 能 力 的 嚴 重 不 足 和 制 度 上 的 缺 陷 該 節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獲 得 芝 加 哥 國 際 電 影 節 電 視 節 目 頒 獎 調 查 性 新 聞 報 導 新 聞 紀 錄 片 類 的 金 牌 獎
50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鳳 凰 十 分 關 註 中 國 貧 困 兒 童 的 教 育 問 題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鳳 凰 新 媒 體 有 限 公 司 連 續 第 六 年 主 辦 美 麗 童 行 助 學 行 活 動 今 年 的 探 訪 地 區 是 湖 南 省 常 德 市 安 鄉 縣 四 川 省 樂 山 市 沐 川 縣 等 貧 困 地 區 的 小 學 志 願 者 們 及 鳳 凰 中 華 小 姐 代 表 為 當 地 學 生 們 ( 包 括 留 守 兒 童 ) 安 裝 飲 水 設 備, 送 去 電 教 設 備 圖 書 文 具 等 學 習 用 品 及 物 資, 以 改 善 學 校 的 教 學 環 境 及 學 生 的 生 活 環 境, 幫 助 貧 困 地 區 發 展 基 礎 教 育 慈 善 與 公 益 事 業 ( 續 ) 48
51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由 鳳 凰 衛 視 鳳 凰 網 中 國 鄉 村 兒 童 聯 合 公 益 余 德 耀 基 金 會 北 京 保 利 拍 賣 合 作 主 辦 的 二 零 一 四 美 麗 童 行 中 國 鄉 村 兒 童 聯 合 公 益 慈 善 夜 在 北 京 舉 行, 活 動 以 慈 善 拍 賣 的 形 式 籌 得 約 一 千 二 百 萬 人 民 幣 善 款 中 國 鄉 村 兒 童 聯 合 公 益 以 受 益 方 的 身 份 接 收 了 所 有 善 款, 該 善 款 將 用 於 中 國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中 華 少 年 兒 童 慈 善 救 助 基 金 會 和 中 華 社 會 救 助 基 金 會 運 營 的 兒 童 安 全 免 費 午 餐 大 病 醫 保 暖 流 計 劃 項 目, 並 致 力 於 從 人 身 安 全 營 養 改 善 健 康 衛 生 物 資 保 障 等 四 個 方 面 幫 助 中 國 農 村 留 守 兒 童 謀 取 應 有 福 利 在 慈 善 夜 拍 賣 環 節 中, 鳳 凰 網 將 其 拍 得 的 藝 術 作 品 的 相 關 善 款 共 計 人 民 幣 六 十 八 萬 元 ( 約 八 十 六 萬 一 千 港 元 ), 全 部 捐 贈 給 中 華 少 年 兒 童 慈 善 救 助 基 金 會 旗 下 的 大 病 醫 保 公 益 基 金 慈 善 與 公 益 事 業 ( 續 ) 49
52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起, 鳳 凰 衛 視 與 國 家 大 劇 院 每 年 聯 合 舉 辦 龍 鳳 呈 祥 全 球 華 人 新 春 音 樂 盛 典, 向 世 界 表 達 中 國 人 對 於 社 會 和 諧 的 美 好 願 景, 並 將 每 年 的 門 票 收 入 均 捐 獻 給 由 中 華 慈 善 總 會 管 理 的 鳳 凰 慈 善 關 愛 基 金 (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創 立 ), 用 以 開 展 公 益 慈 善 活 動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鳳 凰 衛 視 將 2014 年 音 樂 會 的 門 票 收 入 人 民 幣 三 十 四 萬 元 ( 約 四 十 二 萬 二 千 港 元 ) 委 託 國 家 大 劇 院 捐 獻 給 鳳 凰 慈 善 關 愛 基 金 環 境 保 護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 續 )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劉 長 樂 先 生 在 中 國 無 錫 舉 行 的 二 零 一 四 靈 山 公 益 慈 善 促 進 大 會 中, 以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中 國 靈 山 公 益 慈 善 促 進 會 副 會 長 的 身 份 發 表 了 以 愛 心 善 行 公 益 慈 善 為 主 題 的 演 講 該 大 會 有 來 自 全 球 政 界 學 界 產 業 界 和 慈 善 組 織 代 表 出 席, 一 起 探 討 全 球 視 野 下 的 中 國 公 益 慈 善 在 演 講 中, 劉 長 樂 先 生 表 達 了 慈 善 是 鳳 凰 人 的 文 化 訴 求, 鳳 凰 衛 視 一 直 以 來 也 進 行 着 多 種 公 益 慈 善 活 動 ; 亦 表 述 了 要 理 解 慈 善, 弘 揚 大 愛, 並 期 待 在 未 來, 慈 善 成 為 每 一 個 人 的 生 活 方 式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鳳 凰 衛 視 員 工 代 表 參 加 香 港 新 界 區 百 萬 行 活 動, 參 與 者 步 行 於 昂 船 洲 大 橋 該 活 動 是 為 公 益 金 資 助 之 兒 童 及 青 年 服 務 進 行 籌 款, 活 動 中 鳳 凰 衛 視 更 以 員 工 的 捐 款 數 目 作 等 額 配 對, 令 善 款 加 倍 50 此 外, 鳳 凰 新 媒 體 有 限 公 司 在 其 門 戶 網 站 鳳 凰 網 內 設 立 公 益 頻 道 提 供 有 關 社 會 公 益 和 環 境 保 護 的 即 時 新 聞 資 訊 公 益 沙 龍 和 研 討 會, 並 且 對 社 會 企 業 和 知 名 人 士 等 各 界 的 公 益 活 動 進 行 報 導
53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根 據 國 家 林 業 局 和 鳳 凰 衛 視 合 作 協 定, 鳳 凰 衛 視 到 雲 南 省 麗 江 市 三 江 並 流 核 心 區 老 君 山 進 行 了 名 為 與 夢 想 同 行 生 態 保 護 專 題 片 拍 攝 活 動 拍 攝 內 容 涉 及 了 有 關 生 物 多 樣 性 自 然 風 貌 滇 金 絲 猴 保 護 國 家 公 園 建 設 管 理 長 江 上 遊 區 域 生 態 補 償 等 多 項 生 態 環 境 問 題, 該 專 題 片 通 過 採 訪 林 業 人 員 拍 攝 自 然 保 護 區, 透 過 鏡 頭 來 讓 觀 眾 了 解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的 重 要 性 環 境 保 護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51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鳳 凰 向 查 理 斯 王 子 基 金 會 捐 款 八 萬 五 千 英 鎊 ( 約 一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該 基 金 會 由 英 國 王 儲 查 理 斯 王 子 創 辦, 並 以 城 市 環 境 保 護 和 社 區 可 持 續 發 展 為 主 題, 希 望 改 善 因 氣 候 變 化 城 市 化 進 程 而 改 變 的 生 存 環 境 和 生 活 品 質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舉 行 的 博 鼇 亞 洲 論 壇 中, 鳳 凰 衛 視 董 事 局 主 席 行 政 總 裁 劉 長 樂 代 表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在 主 題 為 傳 統 智 慧 的 力 量 : 對 話 亞 洲 文 化 的 分 論 壇 上 進 行 了 發 言, 表 達 出 如 何 利 用 東 方 文 明 智 慧, 來 解 決 經 濟 迅 猛 發 展 而 衍 生 的 生 態 問 題 的 理 念
54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鳳 凰 衛 視 與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簽 署 了 為 期 五 年 的 和 平 文 化 項 目 戰 略 合 作 夥 伴 協 議 在 此 協 議 框 架 內, 鳳 凰 衛 視 將 在 五 年 內 向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提 供 一 百 萬 美 元 的 捐 助, 用 於 雙 方 合 作 的 和 平 文 化 項 目 合 作 期 內, 鳳 凰 衛 視 將 聯 手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在 人 文 與 文 化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動 亂 國 家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消 除 貧 困 全 球 少 年 兒 童 教 育 及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等 領 域 展 開 廣 泛 合 作, 旨 在 於 全 世 界 範 圍 內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二 零 一 四 年 鳳 凰 衛 視 向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所 設 的 教 科 文 組 織 - 鳳 凰 衛 視 戰 略 基 金 進 行 了 第 三 年 度 的 二 十 萬 美 元 ( 約 一 百 五 十 五 萬 港 元 ) 捐 助 環 境 保 護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 續 ) 52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以 員 工 為 本, 給 予 員 工 平 等 機 會 及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員 工 待 遇 在 健 康 與 安 全 方 面, 鳳 凰 為 員 工 提 供 安 全 工 作 環 境 及 購 買 保 障 僱 員 的 保 險 計 劃 在 發 展 及 培 訓 方 面, 鳳 凰 推 行 職 業 培 訓 及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員 工 修 讀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課 程, 提 升 僱 員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在 工 作 環 境 方 面, 鳳 凰 香 港 總 部 大 量 的 綠 化 園 藝 和 康 娛 設 施, 亦 為 員 工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同 時, 為 推 動 環 保, 鳳 凰 衛 視 還 在 香 港 總 部 停 車 場 設 置 了 環 保 車 充 電 裝 置, 鼓 勵 員 工 改 用 環 保 電 動 車 工 作 環 境 質 素
55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鳳 凰 衛 視 榮 獲 由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與 經 濟 觀 察 報 社 聯 合 頒 發 的 二 零 一 三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中 國 最 受 尊 敬 企 業 稱 號 該 獎 項 通 過 評 選 最 受 尊 敬 企 業, 弘 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動 企 業 和 社 會 的 進 步 鳳 凰 衛 視 成 為 該 獎 項 創 辦 以 來, 唯 一 連 續 十 二 次 獲 此 殊 榮 的 傳 媒 企 業 鳳 凰 衛 視 董 事 局 主 席 行 政 總 裁 劉 長 樂 先 生 發 表 獲 獎 感 言 時 表 示 : 近 二 十 年 的 時 間 中, 鳳 凰 衛 視 對 自 己 的 社 會 責 任 和 歷 史 使 命 沒 有 須 臾 的 懈 怠, 連 續 十 餘 次 獲 得 最 受 尊 敬 企 業 的 殊 榮 是 我 們 引 以 為 自 豪 的 榮 耀, 我 們 將 會 繼 續 努 力 在 未 來 的 發 展 中,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將 在 追 求 業 績 攀 升 為 股 東 創 造 最 大 化 價 值 的 同 時, 持 之 以 恆, 繼 續 貫 徹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理 念, 發 揮 企 業 的 傳 媒 優 勢 和 社 會 榜 樣 力 量, 並 以 人 文 關 懷 和 社 會 責 任 感, 來 營 造 卓 越 的 媒 體 公 信 力 展 望 未 來 53 本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的 撰 寫 以 香 港 交 易 所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指 引 為 參 考, 全 部 內 容 由 本 集 團 內 部 審 計 部 核 實, 目 標 是 對 本 報 告 所 載 內 容 的 準 確 性 可 靠 性 和 完 整 性 提 供 獨 立 的 審 核 意 見 內 部 審 計 部 認 為, 本 報 告 已 可 靠 且 清 晰 地 反 映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在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方 面 的 實 踐 活 動, 陳 述 的 相 關 內 容 準 確 有 關 閣 下 對 此 報 告 書 的 反 饋 意 見, 歡 迎 發 送 至 本 集 團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通 訊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56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董 事 提 呈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報 告 及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主 要 業 務 及 營 運 地 區 分 析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載 於 20 本 集 團 按 呈 報 分 類 的 年 內 表 現 分 析 載 於 5 業 績 及 分 配 本 集 團 的 年 內 業 績 載 於 第 89 頁 的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董 事 會 建 議 向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登 記 冊 的 股 東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4 港 仙, 總 計 約 199,908,000 港 元 待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過 相 關 決 議 案 後, 末 期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二 ) 或 該 日 前 後 派 付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日 ( 星 期 三 )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五 日 ( 星 期 五 ) 止 期 間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期 內 將 不 會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為 符 合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資 格,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必 須 最 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分 處 香 港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號 舖 54 本 公 司 亦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止 期 間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期 內 將 不 會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為 符 合 獲 享 擬 派 末 期 股 息 ( 須 待 股 東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批 准 ) 的 資 格,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必 須 最 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分 處 香 港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號 舖 儲 備 本 集 團 年 內 儲 備 的 變 動 載 於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本 公 司 年 內 儲 備 的 變 動 載 於 35
57 捐 款 本 集 團 年 內 作 出 的 慈 善 捐 款 為 3,995,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4,282,000 港 元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本 集 團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於 年 內 的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15 投 資 物 業 本 集 團 年 內 投 資 物 業 的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16 股 本 及 購 股 權 本 公 司 股 本 及 購 股 權 於 年 內 的 變 動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33 及 附 註 34 優 先 購 買 權 55 本 公 司 的 章 程 細 則 並 無 有 關 優 先 購 買 權 的 條 文 及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亦 無 有 關 該 等 權 利 的 限 制 而 致 使 本 公 司 須 按 比 例 基 準 向 現 有 股 東 提 呈 發 售 新 股 份 可 供 分 派 儲 備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可 供 分 派 儲 備 (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 經 修 訂 ) 計 算 ) 約 252,23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508,803,000 港 元 ) 財 務 概 要 本 集 團 最 近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業 績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概 要 載 於 第 222 頁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證 券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概 無 贖 回 其 任 何 股 份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在 年 內 概 無 購 買 或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58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購 股 權 計 劃 (A) 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1)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計 劃 的 目 的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目 的 為 挽 留 及 提 供 獎 勵 予 本 集 團 僱 員 以 達 成 其 業 務 目 標 計 劃 的 參 與 者 在 本 公 司 (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 全 職 工 作 的 本 公 司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的 僱 員 ( 包 括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的 任 何 執 行 董 事 ) 可 接 納 可 認 購 股 份 的 購 股 權 可 供 發 行 的 證 券 總 數 股 東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批 准 更 新 10% 限 制 董 事 可 授 出 認 購 最 多 493,173,000 股 股 份 ( 不 包 括 尚 未 行 使 已 註 銷 或 已 失 效 的 該 等 購 股 權 ) 的 購 股 權, 佔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9.87% 56 根 據 計 劃 各 參 與 者 的 最 大 配 額 除 經 股 東 批 准 外, 於 任 何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內 向 各 參 與 者 授 予 的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及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 獲 行 使 時 已 發 行 及 將 予 發 行 的 證 券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有 關 類 別 證 券 的 1%
59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A) 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1)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 續 ) 行 使 購 股 權 期 限 購 股 權 可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起 計 一 年 開 始 至 授 出 購 股 權 日 期 後 十 年 屆 滿 的 期 間 內 任 何 時 間 根 據 計 劃 的 條 款, 按 照 以 下 時 間 表 予 以 行 使 : 行 使 購 股 權 日 期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至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少 於 12 個 月 內 一 份 已 歸 屬 及 可 予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所 佔 股 份 比 例 零 57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的 12 個 月 或 之 後, 但 少 於 24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最 多 25%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的 24 個 月 或 之 後, 但 少 於 36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最 多 50%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的 36 個 月 或 之 後, 但 少 於 48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最 多 75%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的 48 個 月 及 其 後 任 何 時 間 最 多 100% 最 短 持 有 期 間 如 上 文 所 列, 並 無 購 股 權 可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首 十 二 個 月 內 行 使 接 納 購 股 權 應 付 的 款 項 於 接 納 購 股 權 時,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須 支 付 1 港 元 予 本 公 司, 作 為 授 予 的 代 價 釐 定 行 使 價 的 基 準 根 據 計 劃 的 股 份 認 購 價 須 由 為 了 管 理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而 成 立 的 委 員 會 釐 定, 並 不 少 於 以 下 三 者 中 的 最 高 者 :(a) 股 份 於 授 出 日 期 ( 須 為 營 業 日 ) 在 聯 交 所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列 的 收 市 價 ;(b) 股 份 於 緊 接 授 出 日 期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在 聯 交 所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列 的 平 均 收 市 價 ; 及 (c) 股 份 面 值
60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A) 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1)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 續 ) 計 劃 餘 下 年 期 由 於 不 得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其 他 購 股 權, 該 計 劃 並 無 餘 下 年 期, 惟 該 計 劃 的 條 文 於 其 他 各 方 面 仍 具 有 完 全 效 力 及 效 用, 而 於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有 效 期 間 內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仍 可 繼 續 按 照 該 等 購 股 權 的 授 出 條 款 予 以 行 使 本 公 司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向 本 集 團 僱 員 授 出 可 認 購 股 份 的 購 股 權 的 詳 情 如 下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餘 下 承 授 人 的 每 股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類 別 及 數 目 授 出 日 期 歸 屬 期 行 使 期 行 使 價 結 餘 失 效 行 使 結 餘 港 元 名 僱 員 至 至 ,182,000 (426,000) 4,756,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授 予 本 集 團 僱 員 的 426,000 份 購 股 權 已 獲 行 使 於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前 日 期, 每 股 加 權 平 均 市 價 為 2.63 港 元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並 無 購 股 權 於 年 內 獲 授 出 行 使 失 效 或 註 銷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概 無 董 事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或 貨 品 或 服 務 供 應 商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獲 授 予 任 何 購 股 權 概 無 參 與 者 獲 授 予 的 購 股 權 超 過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後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個 人 限 額
61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A) 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2)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股 東 批 准 及 採 納 本 公 司 的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由 四 名 董 事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管 理 計 劃 的 目 的 計 劃 的 目 的 為 挽 留 及 提 供 獎 勵 予 本 集 團 僱 員 以 達 成 其 業 務 目 標 計 劃 的 參 與 者 本 集 團 任 何 全 職 僱 員, 包 括 本 集 團 任 何 董 事, 可 接 納 購 股 權 認 購 股 份 59 可 供 發 行 的 證 券 總 數 根 據 計 劃 可 予 發 行 的 購 股 權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總 數 為 495,441,200 股, 佔 本 報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9.91% 根 據 計 劃 各 參 與 者 的 最 大 配 額 倘 任 何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於 有 關 時 間 全 面 行 使 獲 授 予 的 購 股 權, 可 導 致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認 購 該 購 股 權 涉 及 的 股 份 總 數, 加 上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根 據 獲 授 予 的 任 何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可 認 購 的 股 份 數 目 及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根 據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先 前 獲 授 予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認 購 的 股 份 數 目, 超 過 當 時 根 據 計 劃 可 供 認 購 股 份 總 數 的 25%, 則 不 得 向 該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予 購 股 權 除 非 獲 股 東 批 准, 否 則 於 任 何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因 行 使 已 授 予 及 將 授 予 任 何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及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 而 已 發 行 及 將 發 行 的 股 份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1%
62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A) 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2)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 續 ) 行 使 購 股 權 期 限 購 股 權 可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起 計 一 年 開 始 至 授 出 購 股 權 日 期 後 十 年 屆 滿 的 期 間 內 任 何 時 間 根 據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款, 按 照 以 下 歸 屬 時 間 表 予 以 行 使 : 行 使 購 股 權 日 期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至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少 於 12 個 月 內 一 份 已 歸 屬 及 可 予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所 佔 股 份 比 例 零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的 12 個 月 或 之 後, 但 少 於 24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最 多 25%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的 24 個 月 或 之 後, 但 少 於 36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最 多 50% 60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的 36 個 月 或 之 後, 但 少 於 48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最 多 75%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的 48 個 月 及 其 後 任 何 時 間 最 多 100% 最 短 持 有 期 間 如 上 文 所 列, 並 無 購 股 權 可 於 授 出 購 股 權 當 日 後 首 十 二 個 月 內 行 使 接 納 購 股 權 應 付 的 款 項 於 接 納 購 股 權 時,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須 支 付 1 港 元 予 本 公 司, 作 為 授 予 的 代 價 釐 定 行 使 價 的 基 準 根 據 計 劃 的 股 份 認 購 價 須 由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委 員 會 釐 定, 並 不 少 於 以 下 三 者 中 的 最 高 者 : (a) 股 份 於 授 出 日 期 ( 須 為 營 業 日 ) 在 聯 交 日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列 的 收 市 價 ;(b) 股 份 於 緊 接 授 出 日 期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在 聯 交 日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列 的 平 均 收 市 價 ; 及 (c) 股 份 面 值
63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A) 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2)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 續 ) 計 劃 餘 下 年 期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有 效 期 由 計 劃 採 納 當 日 起 計 為 期 十 年 計 劃 終 止 後, 概 不 可 根 據 計 劃 再 進 一 步 授 出 購 股 權 本 公 司 根 據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向 本 集 團 僱 員 授 出 可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購 股 權 的 詳 情 如 下 : 61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餘 下 承 授 人 的 每 股 一 月 一 日 三 十 一 日 類 別 及 數 目 授 出 日 期 歸 屬 期 行 使 期 行 使 價 結 餘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行 使 結 餘 港 元 3 名 僱 員 至 至 ,854,000 (82,000) 1,772, 名 執 行 董 事 劉 長 樂 至 至 ,900,000 4,900, 崔 強 至 至 ,900,000 3,900, 王 紀 言 至 至 ,900,000 3,900, 名 僱 員 至 至 ,370,000 (2,010,000) 85,360, 名 僱 員 至 至 ,790,000 2,790, 總 計 : 104,714,000 (2,010,000) (82,000) 102,622,000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授 予 26 名 僱 員 之 2,010,000 份 購 股 權 已 於 彼 等 不 再 受 僱 於 本 公 司 時 失 效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82,000 份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於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前 之 日, 加 權 平 均 市 價 為 2.94 港 元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年 內 概 無 購 股 權 授 出 行 使 失 效 或 註 銷 概 無 董 事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或 貨 品 或 服 務 供 應 商 根 據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獲 授 予 任 何 購 股 權 概 無 參 與 者 獲 授 予 的 購 股 權 超 過 根 據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個 人 限 額
64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1)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股 東 批 准 本 公 司 的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 鳳 凰 新 媒 體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計 劃 的 目 的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目 的 為 獎 勵 鳳 凰 新 媒 體 及 或 其 聯 屬 公 司 的 行 政 人 員 僱 員 董 事 顧 問 諮 詢 人 代 理 業 務 夥 伴 合 營 夥 伴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承 包 商 作 出 的 貢 獻 或 潛 在 貢 獻, 方 法 為 向 彼 等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作 鼓 勵 或 獎 勵 計 劃 的 參 與 者 62 受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條 款 及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限, 及 只 要 鳳 凰 新 媒 體 仍 為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鳳 凰 新 媒 體 董 事 會 ( 鳳 凰 新 媒 體 董 事 會 ) 可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 視 乎 彼 等 酌 情 認 為 適 合 的 任 何 條 款 及 條 件 ) 於 計 劃 期 間, 向 任 何 合 資 格 人 士 作 出 接 納 購 股 權 的 要 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資 格 由 鳳 凰 新 媒 體 董 事 會 參 考 彼 等 過 往 及 預 期 對 鳳 凰 新 媒 體 及 或 其 聯 屬 公 司 的 承 擔 及 貢 獻 釐 定 可 供 發 行 的 證 券 總 數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鳳 凰 新 媒 體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而 可 供 發 行 的 鳳 凰 新 媒 體 股 份 ( 鳳 凰 新 媒 體 股 份 ) 總 數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 即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生 效 日 期 ) 的 320,000,000 股 已 發 行 鳳 凰 新 媒 體 股 份 的 10%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八 日, 股 東 批 准 更 新 及 重 續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鳳 凰 新 媒 體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授 權 上 限, 進 一 步 授 出 可 認 購 最 多 達 31,410,107 股 鳳 凰 新 媒 體 A 類 普 通 股, 佔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八 日 已 發 行 鳳 凰 新 媒 體 之 A 類 普 通 股 的 10%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五 日, 本 公 司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上 通 過 更 新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下 之 計 劃 授 權 限 額 根 據 284,014,925 股 已 發 行 鳳 凰 新 媒 體 A 類 普 通 股, 計 劃 授 權 限 額 已 予 更 新, 以 讓 鳳 凰 新 媒 體 可 進 一 步 授 出 可 認 購 最 多 達 28,401,492 股 鳳 凰 新 媒 體 A 類 普 通 股, 佔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日 期 已 發 行 鳳 凰 新 媒 體 A 類 普 通 股 的 10%
65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1)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根 據 計 劃 各 參 與 者 的 最 大 配 額 除 非 獲 股 東 及 鳳 凰 新 媒 體 股 東 ( 鳳 凰 新 媒 體 股 東 ) 以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載 列 的 方 式 批 准, 否 則 於 直 至 及 包 括 要 約 日 期 任 何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因 行 使 已 授 予 及 將 授 予 任 何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購 股 權 ( 包 括 已 行 使 及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 而 已 發 行 及 將 發 行 的 鳳 凰 新 媒 體 股 份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鳳 凰 新 媒 體 於 要 約 日 期 已 發 行 股 份 1% 行 使 購 股 權 期 限 63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購 股 權 可 於 由 鳳 凰 新 媒 體 董 事 會 知 會 要 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期 間 內, 隨 時 按 其 條 款 行 使, 惟 該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要 約 日 期 起 計 十 年 鳳 凰 新 媒 體 董 事 會 亦 可 能 就 購 股 權 可 行 使 的 期 間 內 對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作 出 限 制 接 納 購 股 權 應 付 的 款 項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於 要 約 函 所 註 明 接 納 要 約 的 最 後 限 期 下 午 五 時 正 前 向 鳳 凰 新 媒 體 支 付 1.00 港 元 ( 或 等 值 外 幣 ) 釐 定 行 使 價 的 基 準 購 股 權 價 格 由 鳳 凰 新 媒 體 董 事 會 按 公 平 合 理 基 準, 同 時 考 慮 當 時 市 況 及 鳳 凰 新 媒 體 的 業 績 表 現, 並 經 評 估 合 資 格 人 士 對 於 鳳 凰 新 媒 體 ( 及 不 時 的 聯 屬 公 司 )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的 成 功 所 投 入 努 力 作 出 的 表 現 及 或 未 來 的 潛 在 貢 獻 後 釐 定, 不 能 低 於 要 約 日 期 鳳 凰 新 媒 體 股 份 的 面 值
66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1)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計 劃 餘 下 年 期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將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起 計 十 年 內 一 直 有 效, 惟 若 鳳 凰 新 媒 體 股 東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及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 只 要 鳳 凰 新 媒 體 仍 為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 則 鳳 凰 新 媒 體 可 隨 時 終 止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21,052,758 份 購 股 權 已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予 合 資 格 人 士, 包 括 鳳 凰 新 媒 體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鳳 凰 在 線 ( 北 京 ) 信 息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的 員 工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授 予 44 名 僱 員 的 3,423,464 份 購 股 權 按 每 股 美 元 行 使 於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前 之 日, 加 權 平 均 市 價 為 1.30 美 元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授 予 39 名 僱 員 的 3,118,558 份 認 購 股 權 按 每 股 美 元 行 使 於 購 股 權 獲 得 使 前 之 日, 加 權 平 均 市 價 為 1.30 美 元 64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授 予 16 名 僱 員 的 4,013,850 份 購 股 權 已 失 效 及 註 銷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向 本 集 團 僱 員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的 詳 情 如 下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每 股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鳳 凰 新 媒 體 一 月 一 日 三 十 一 日 餘 下 承 授 人 類 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期 股 份 行 使 價 結 餘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行 使 結 餘 ( 美 元 ) 劉 爽 ( 附 註 ) ,900,000 2,900,000 李 亞 ( 附 註 ) ,900,000 1,900,000 僱 員 ,763,500 (2,363,648) 3,399, ,000 6, ,000 (24,000) ,200 (1,200) ,000 (6,000) ,375 3,375
67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1)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計 劃 餘 下 年 期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每 股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鳳 凰 新 媒 體 一 月 一 日 三 十 一 日 餘 下 承 授 人 類 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期 股 份 行 使 價 結 餘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行 使 結 餘 ( 美 元 ) ,500 16, ,000 (12,000) ,500 4, ,000 (12,000) 4, ,750 6, ,000 (6,000) 6, ,750 3, ,000 6, , , ,000 3, ,375 3, ,093 (8,593) 11, ,475 2,475
68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1)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計 劃 餘 下 年 期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每 股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鳳 凰 新 媒 體 一 月 一 日 三 十 一 日 餘 下 承 授 人 類 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期 股 份 行 使 價 結 餘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行 使 結 餘 ( 美 元 ) ,000 12, ,000 20, ,000 3, ,000 3, ,750 6, ,000 3, ,000 (4,000) ,000 3, ,688 (6,000) 10, ,587 (71,000) 96, , , ,000 (32,000) , , ,000 (26,000) ,000 (32,000) 66
69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1)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概 要 ( 續 ) 計 劃 餘 下 年 期 ( 續 ) 購 股 權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每 股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鳳 凰 新 媒 體 一 月 一 日 三 十 一 日 餘 下 承 授 人 類 別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期 股 份 行 使 價 結 餘 於 年 內 授 出 於 年 內 失 效 於 年 內 行 使 結 餘 ( 美 元 ) ,250 5, ,625 (4,624) 96, ,800 (12,800) ,600 61, ,187,224 (299,724) 887, , , , , ,000 26, ,000 5, ,000 (80,000) 220, ,250 56, ,875 (421,875) 460, ,308,400 (1,393,850) (3,118,558) 12,795, , , ,174,500 (405,000) 5,769, ,000 (900,000) ,330,000 (350,000) 980, ,014,807 1,014, ,000 (100,000) 800, ,646,000 (865,000) 16,781, , ,951 總 計 : 39,770,121 21,052,758 (4,013,850) (6,542,022) 50,267,007
70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2)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鳳 凰 新 媒 體 採 納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計 劃 (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 據 此, 鳳 凰 新 媒 體 可 授 出 最 多 29,059,158 個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或 受 限 制 股 份 予 鳳 凰 新 媒 體 或 其 聯 屬 公 司 的 行 政 人 員 僱 員 或 董 事, 惟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授 出 的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數 目, 加 上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及 尚 未 歸 屬 的 購 股 權 數 目, 無 論 如 何 不 應 超 過 96,000,000 股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鳳 凰 新 媒 體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授 出 19,008,200 股 受 限 制 股 份 及 10,050,958 個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予 其 僱 員 年 內,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授 出 的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 詳 情 及 變 動 如 下 :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歸 屬 期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餘 下 承 授 人 類 別 授 出 日 期 開 始 日 期 結 餘 授 出 失 效 歸 屬 結 餘 68 僱 員 ,750 (18,750) ,313 (3,313) (188) (125) ,250 (6,250) (188) ,250 (1,250) ,250 (1,250) (125) (125) ,250 (1,250) ,500 (12,500) (376) ,126 (1,126) (63) ,250 (6,250) (125) ,625 (2,500) (125) (313) (188) (188) (188) (125) (251) ,250 (1,250) ,563 (63) (2,500) (188)
71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2)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 續 )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歸 屬 期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餘 下 承 授 人 類 別 授 出 日 期 開 始 日 期 結 餘 授 出 失 效 歸 屬 結 餘 ,750 (18,750) ,689 (1,689) (188) ,250 (1,250) (501) (126) (188) (63) (125) ,438 (1,438) ,688 (1,688) (939) (750) (376) ,500 (12,500) (250) (250) ,625 (1,625) (188) (187) (375) ,500 (2,500) ,250 (1,250) (2,000) (250) (500) (375) ,000 (138,000) ,500 (37,500) (375) ,625 (18,625) ,125 (313) (812) (375) ,875 (1,250) (1,625) (500) (63) (62) (188) (187) (375) ,750 (2,750)
72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2)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 續 )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歸 屬 期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餘 下 承 授 人 類 別 授 出 日 期 開 始 日 期 結 餘 授 出 失 效 歸 屬 結 餘 (125) (250) (250) (63) (187) (188) (62) ,500 (12,500) ,500 (25,000) 12, ,500 (15,000) 7, ,750 (2,500) 1, ,750 (22,500) 11, 總 計 : 425,579 (6,316) (386,763) 32,500
73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B)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 續 ) (2)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 續 ) 年 內,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授 出 的 受 限 制 股 份 ( 受 限 制 股 份 ) 詳 情 及 變 動 如 下 : 受 限 制 股 份 數 目 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歸 屬 期 一 月 一 日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於 年 內 三 十 一 日 餘 下 承 授 人 類 別 授 出 日 期 開 始 日 期 結 餘 授 出 失 效 歸 屬 結 餘 71 僱 員 ,500 (7,500) ,000 (225,000) ,500 (12,500) ,000 (375,000) ,000 (168,750) (56,250) 總 計 : 845,000 (168,750) (676,250)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年 內 並 無 購 股 權 曾 根 據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或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計 劃 而 授 予 董 事 本 公 司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或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74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董 事 年 內 及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止 的 董 事 如 下 : 執 行 董 事 : 劉 長 樂 ( 為 崔 強 的 替 任 董 事 ) 崔 強 ( 為 劉 長 樂 的 替 任 董 事 ) 王 紀 言 ( 為 劉 長 樂 及 崔 強 的 替 任 董 事 ) 非 執 行 董 事 : 沙 躍 家 高 念 書 龔 建 中 孫 燕 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羅 嘉 瑞 梁 學 濂 Thaddeus Thomas BECZAK 方 風 雷 72 替 任 董 事 : 劉 偉 琪 ( 為 孫 燕 軍 的 替 任 董 事 )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章 程 細 則 第 87(1) 及 (2) 條 的 規 定, 高 念 書 先 生 龔 建 中 先 生 及 羅 嘉 瑞 醫 生 將 於 本 公 司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及 願 重 選 連 任 羅 嘉 瑞 醫 生 擔 任 董 事 會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逾 九 年, 並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作 出 獨 立 性 年 度 確 認 即 使 羅 醫 生 已 在 任 多 年, 憑 藉 其 多 年 來 所 提 出 之 寶 貴 獨 立 判 斷 建 議 及 客 觀 意 見, 董 事 會 認 為 羅 醫 生 擁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有 的 品 格 誠 信 及 經 驗 董 事 會 概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情 況 會 影 響 羅 醫 生 之 獨 立 性 獨 立 確 認 書 本 公 司 已 收 到 羅 嘉 瑞 醫 生 梁 學 濂 先 生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先 生 及 方 風 雷 先 生 各 自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作 出 的 年 度 獨 立 確 認 書,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認 為 彼 等 為 獨 立 人 士
75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B(1) 條 更 新 董 事 資 料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B(1) 條 須 予 披 露 關 於 董 事 變 動 的 資 料 載 列 如 下 崔 強 新 委 任 鳳 凰 置 業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鳳 凰 置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高 念 書 新 委 任 True Corporation Public Company Limited*- 董 事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成 員 孫 燕 軍 73 新 委 任 中 國 建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戰 略 決 策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羅 嘉 瑞 新 委 任 朗 廷 酒 店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主 席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 此 公 司 於 泰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此 公 司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並 無 其 他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B(1) 條 予 以 披 露 董 事 的 服 務 合 約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兩 位 執 行 董 事 劉 長 樂 先 生 及 崔 強 先 生 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有 效 期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計 為 期 三 年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劉 長 樂 先 生 及 崔 強 先 生 之 服 務 合 約 均 已 屆 滿 並 重 續 多 三 年,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並 可 由 任 何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三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擬 在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連 任 的 董 事 概 無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任 服 務 合 約 各 執 行 董 事 ( 董 事 會 主 席 除 外 )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任 期 至 彼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細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須 輪 值 退 任 時 為 止
76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董 事 的 合 約 權 益 董 事 在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同 系 附 屬 公 司 或 其 母 公 司 參 與 訂 立 及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有 重 大 關 係, 且 於 本 年 度 結 束 時 或 年 內 任 何 時 間 仍 然 有 效 的 合 約 中, 概 無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任 何 重 大 權 益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證 券 的 權 益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具 有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XV 部 賦 予 的 涵 義 ) 的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的 第 7 及 第 8 分 部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 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有 關 董 事 或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被 當 作 或 視 作 擁 有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 或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須 記 入 該 條 文 所 述 的 登 記 冊 ; 或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中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 標 準 守 則 )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如 下 : (1)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的 好 倉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所 持 普 通 股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概 約 姓 名 個 人 其 他 權 益 公 司 權 益 股 份 總 數 持 倉 股 權 百 分 比 74 劉 長 樂 ( 附 註 2) 2,688,000 1,854,000,000 1,856,688,000 好 倉 37.15% 羅 嘉 瑞 ( 附 註 3) 9,756,000 9,756,000 好 倉 0.20% 附 註 : 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為 4,997,695,500 股 2.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劉 長 樂 先 生 為 今 日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93.30%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而 該 公 司 則 擁 有 約 37.10% 的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3.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2,500,000 股 股 份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而 7,256,000 股 股 份 乃 由 一 家 全 權 信 託 (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其 創 立 人 ) 持 有
77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證 券 的 權 益 ( 續 ) (2) 於 本 公 司 相 聯 法 團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的 好 倉 鳳 凰 新 媒 體 鳳 凰 新 媒 體 A 類 普 通 股 數 目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概 約 姓 名 個 人 其 他 權 益 公 司 權 益 總 權 益 持 倉 股 權 百 分 比 劉 長 樂 ( 附 註 3) 1,483,200 1,483,200 好 倉 0.55% 羅 嘉 瑞 727, ,800 好 倉 0.27% 75 附 註 : 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鳳 凰 新 媒 體 已 發 行 A 類 普 通 股 數 目 為 269,151,490 股 2. 鳳 凰 新 媒 體 為 本 公 司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3.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劉 長 樂 先 生 為 今 日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93.30%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而 該 公 司 則 擁 有 鳳 凰 新 媒 體 已 發 行 A 類 普 通 股 約 0.55% 權 益 (3) 購 股 權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每 股 有 關 購 股 權 的 董 事 姓 名 授 出 日 期 行 使 期 間 行 使 價 相 關 股 份 港 元 劉 長 樂 至 ,900,000 崔 強 至 ,900,000 王 紀 言 至 ,900,000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就 董 事 所 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具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賦 予 的 涵 義 ) 的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的 第 7 及 第 8 分 部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 ( 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董 事 或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被 當 作 或 視 作 擁 有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 或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須 記 入 該 條 文 所 述 的 登 記 冊 ; 或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標 準 守 則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
78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董 事 購 入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的 權 利 根 據 股 東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批 准 的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條 款, 負 責 管 理 該 等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相 關 委 員 會 可 酌 情 邀 請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旗 下 任 何 僱 員 ( 包 括 任 何 執 行 董 事 ) 接 納 可 認 購 股 份 的 購 股 權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涉 及 的 股 份 數 目, 最 高 不 可 超 過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10% 然 而, 股 東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七 日 批 准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無 剩 餘 年 期, 亦 無 其 他 購 股 權 可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授 出 除 本 文 所 披 露 及 牽 涉 本 公 司 股 份 上 市 前 所 進 行 的 本 集 團 重 組 計 劃 者 外,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團 旗 下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於 年 內 任 何 時 間 概 無 參 與 訂 立 任 何 安 排, 致 使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可 透 過 購 入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機 構 的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而 獲 益 主 要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就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所 知, 股 東 ( 不 包 括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的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的 第 2 及 第 3 分 部 已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以 及 須 登 記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或 記 入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內 的 權 益 如 下 : 76 (1) 主 要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中 的 好 倉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主 要 股 東 名 稱 股 份 數 目 概 約 股 權 百 分 比 今 日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2) 1,854,000, % Extra Step Investments Limited( 附 註 3) 983,000, % TPG China Media, L.P.( 附 註 4) 607,000, %
79 主 要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 續 ) (1) 主 要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中 的 好 倉 ( 續 ) 附 註 : 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為 4,997,695,500 股 2. 今 日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由 劉 長 樂 先 生 及 陳 永 棋 先 生 分 別 實 益 擁 有 93.30% 及 6.70% 權 益 3. Extra Step Investments Limited 為 中 國 移 動 ( 香 港 )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中 移 動 香 港 )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中 移 動 香 港 為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公 司 ( 中 移 動 通 信 ) 的 附 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中 移 動 通 信 及 中 移 動 香 港 被 視 為 擁 有 由 Extra Step Investments Limited 所 持 有 的 983,000,000 股 股 份 權 益 非 執 行 董 事 沙 躍 家 先 生 及 高 念 書 先 生 分 別 為 中 國 移 動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副 總 經 理 及 中 移 動 通 信 市 場 經 營 部 總 經 理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羅 嘉 瑞 醫 生 為 中 國 移 動 有 限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TPG China Media, L.P. 由 TPG Asia Advisors VI DE, Inc. 控 制, 而 TPG Asia Advisors VI DE, Inc. 則 由 David BONDERMAN 先 生 及 James G. COULTER 先 生 最 終 控 制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TPG Asia Advisors VI DE, Inc. David BONDERMAN 先 生 及 James G. COULTER 先 生 均 被 視 為 擁 有 由 TPG China Media, L.P. 所 持 有 的 607,000,000 股 股 份 的 權 益 非 執 行 董 事 孫 燕 軍 先 生 及 替 任 董 事 劉 偉 琪 先 生 分 別 為 TPG 之 董 事 總 經 理 及 合 夥 人
80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主 要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 續 ) (2) 其 他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中 的 好 倉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持 有 超 過 5% 權 益 的 其 他 人 士 名 稱 股 份 數 目 概 約 股 權 百 分 比 華 穎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2) 412,000, % 附 註 : 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為 4,997,695,500 股 2. 華 穎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乃 Cultural Developments Limited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Cultural Developments Limited 為 中 銀 集 團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中 銀 集 團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乃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中 央 匯 金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中 央 匯 金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銀 集 團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Cultural Developments Limited 均 被 視 為 擁 有 由 華 穎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412,000,000 股 股 份 的 權 益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龔 建 中 先 生 是 中 銀 集 團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亦 是 多 家 中 銀 集 團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所 控 制 或 擁 有 權 益 的 公 司 的 董 事 78 管 理 合 約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據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所 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概 無 其 他 人 士 (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除 外 )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的 第 2 及 第 3 分 部 的 條 文 須 向 本 公 司 披 露, 以 及 須 記 入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內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並 無 訂 立 或 存 在 涉 及 本 公 司 業 務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重 大 部 分 的 管 理 及 監 管 的 合 約
81 主 要 供 應 商 及 客 戶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供 應 商 及 廣 告 最 終 客 戶 應 佔 年 內 節 目 採 購 及 銷 售 百 分 比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節 目 採 購 - 最 大 供 應 商 9% 10% - 五 大 供 應 商 33% 37% 銷 售 - 最 大 廣 告 最 終 客 戶 2% 2% - 五 大 廣 告 最 終 客 戶 6% 8%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最 大 廣 告 最 終 客 戶 為 中 移 動 通 信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 本 集 團 與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進 行 的 交 易 詳 情 載 於 44 中 移 動 通 信 透 過 中 移 動 香 港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19.67% 權 益 79 董 事 認 為, 進 行 該 等 交 易 的 條 款 並 不 較 給 予 獨 立 第 三 方 者 優 惠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董 事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或 彼 等 的 緊 密 聯 繫 人 或 就 董 事 所 知 擁 有 5% 以 上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任 何 股 東 概 無 擁 有 上 述 主 要 供 應 商 或 客 戶 的 實 益 權 益
82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訂 立 若 干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而 該 等 交 易 亦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已 於 44 披 露 下 列 若 干 關 連 人 士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與 本 公 司 之 交 易 乃 已 經 訂 立 及 或 持 續 進 行, 而 其 相 關 公 告 ( 如 需 要 ) 已 經 由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刊 發 1. 本 公 司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新 媒 體 )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 向 自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 相 互 提 供 入 門 網 站 電 訊 增 值 推 廣 及 連 帶 服 務 ( 新 媒 體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聯 交 所 給 予 本 公 司 豁 免, 豁 免 本 公 司 須 嚴 格 遵 守 當 時 的 上 市 規 則 第 14A.35(1) 條 的 規 定, 從 一 開 始 就 與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總 攬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全 部 預 期 新 媒 體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惟 須 遵 守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公 告 內 所 披 露 的 條 件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本 公 司 獨 立 股 東 ( 獨 立 股 東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舉 行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批 准 及 確 認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與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之 間 的 新 媒 體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以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各 年 分 別 之 相 關 年 度 上 限 人 民 幣 552,260,472 元 ( 約 673,757,776 港 元 ) 人 民 幣 622,489,019 元 ( 約 759,436,603 港 元 ) 及 人 民 幣 729,455,470 元 ( 約 889,935,673 港 元 ) 80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從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所 收 取 應 收 取 的 總 服 務 費, 以 及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所 支 付 應 付 予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的 總 服 務 費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173,104,000 元 ( 218,250,000 港 元 ) 及 人 民 幣 41,428,000 元 ( 52,233,000 港 元 ),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則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180,360,000 元 (227,086,000 港 元 ) 及 人 民 幣 72,647,000 元 (91,468,000 港 元 ) 中 國 移 動 ( 香 港 )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中 移 動 香 港 )( 一 間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並 為 中 移 動 通 信 的 附 屬 公 司 ) 透 過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Extra Step Investments Limited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19.67%, 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由 於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新 媒 體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83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續 ) 2.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鳳 凰 衛 視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香 港 ) 透 過 其 國 內 廣 告 代 理 - 神 州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神 州 ) 與 中 港 傳 媒 有 限 公 司 ( 中 港 傳 媒 ) 簽 訂 了 一 份 廣 告 合 同 ( 二 零 一 四 年 合 同 ), 內 容 關 於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內, 購 買 鳳 凰 衛 視 中 文 台 及 鳳 凰 衛 視 資 訊 台 的 廣 告 時 段 及 或 贊 助 於 上 述 兩 個 頻 道 播 放 的 節 目, 以 宣 傳 推 廣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涉 及 金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75,000,000 元 ( 約 95,445,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作 出 之 廣 告 銷 售 約 達 44,914,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65,140,000 港 元 ) 由 於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二 零 一 四 年 合 同 項 下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a)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 前 稱 鳳 凰 都 市 ( 北 京 ) 廣 告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 與 深 圳 市 中 港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深 圳 傳 播 ) 訂 立 一 項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 二 零 一 三 年 廣 東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 內 容 有 關 為 及 代 表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於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及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在 廣 東 省 營 運 之 戶 外 LED 顯 示 屏 投 放 廣 告, 期 限 由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合 同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 約 12,640,000 港 元 ), 以 宣 傳 推 廣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b) (c)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與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移 動, 其 為 中 移 動 香 港 的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 訂 立 另 一 項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 二 零 一 三 年 中 國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 內 容 有 關 中 國 移 動 在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及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位 於 全 中 國 所 經 營 或 代 理 之 戶 外 LED 顯 示 屏 投 放 廣 告, 期 限 由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合 同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 約 19,089,000 港 元 ), 以 宣 傳 推 廣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與 中 國 移 動 訂 立 一 項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 二 零 一 四 年 中 國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 內 容 有 關 中 國 移 動 在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及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所 經 營 或 代 理 之 戶 外 LED 顯 示 屏 投 放 廣 告, 期 限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合 同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15,453,300 元 ( 約 19,316,625 港 元 ), 以 宣 傳 推 廣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84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續 ) 3. ( 續 ) (d)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九 日,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與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終 端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移 動 終 端, 其 為 中 國 移 動 之 附 屬 公 司 ) 訂 立 另 一 項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 中 國 移 動 終 端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 內 容 有 關 中 國 移 動 終 端 購 買 在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及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位 於 全 中 國 所 經 營 或 代 理 之 戶 外 LED 顯 示 屏 的 廣 告 時 段, 期 限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九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合 同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2,500,000 元 ( 約 3,156,000 港 元 ), 以 宣 傳 推 廣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的 訂 制 手 機 業 務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作 出 之 廣 告 銷 售 約 達 11,81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4,589,000 港 元 ) 由 於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二 零 一 三 年 廣 東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二 零 一 三 年 中 國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二 零 一 四 年 中 國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及 中 國 移 動 終 端 戶 外 廣 告 合 同 項 下 的 交 易 分 別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82
85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續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55 條,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審 閱 上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並 確 認 : 1. 該 等 交 易 為 本 集 團 旗 下 有 關 成 員 公 司 在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所 訂 立 ; 2. 該 等 交 易 乃 按 照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或 按 不 遜 於 本 集 團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提 供 或 自 獨 立 第 三 方 取 得 的 條 款 進 行 ; 及 3. 該 等 交 易 是 根 據 有 關 協 議 的 規 定, 在 交 易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訂 立 本 公 司 之 核 數 師 獲 委 聘 根 據 香 港 審 驗 應 聘 服 務 準 則 第 3000 的 歷 史 財 務 資 料 審 計 或 審 閱 除 外 的 審 驗 應 聘 委 聘, 並 參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實 務 說 明 第 740 號 關 於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核 數 師 函 件, 就 本 集 團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作 出 報 告 核 數 師 已 就 本 集 團 在 本 報 告 第 80 至 83 頁 披 露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第 14A.56 條 向 董 事 會 發 出 載 列 其 工 作 結 果 及 結 論 之 無 保 留 意 見 函 件 本 公 司 已 向 聯 交 所 提 供 核 數 師 函 件 副 本 83
86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的 合 同 安 排 中 國 目 前 禁 止 或 限 制 外 商 在 互 聯 網 及 移 動 服 務 產 業 的 投 資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的 互 聯 網 業 務 是 由 鳳 凰 新 媒 體 透 過 其 與 其 可 變 利 益 實 體 ( 其 中 包 括 北 京 天 盈 九 州 網 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 天 盈 )) 之 法 定 股 東 訂 立 的 合 同 安 排 而 經 營 本 集 團 並 不 擁 有 天 盈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本 權 益 然 而, 由 於 鳳 凰 新 媒 體 之 附 屬 公 司 鳳 凰 在 線 ( 北 京 ) 信 息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在 線 )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訂 立 的 一 連 串 結 構 合 同 ( 結 構 合 同 ), 本 集 團 成 為 天 盈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受 益 人 並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告 準 則 ) 將 有 關 公 司 入 賬 列 作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本 年 報 日 期, 天 盈 由 喬 海 燕 先 生 及 高 喜 敏 先 生 分 別 擁 有 51% 及 49% 權 益, 而 天 盈 之 許 可 經 營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提 供 廣 告 製 作 服 務 及 支 付 服 務 移 動 增 值 服 務 遊 戲 製 作 及 其 他 天 盈 持 有 在 中 國 經 營 互 聯 網 相 關 業 務 之 所 需 執 照 及 批 准 本 集 團 已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在 其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將 天 盈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財 務 業 績 綜 合 入 賬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天 盈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佔 本 集 團 的 總 收 入 及 總 資 產 分 別 41.5% 及 15.6% 本 集 團 已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評 估 鳳 凰 新 媒 體 鳳 凰 在 線 及 天 盈 之 間 的 關 係 根 據 股 東 表 決 權 委 託 協 議, 鳳 凰 新 媒 體 已 取 得 權 力 ( 由 法 定 股 東 根 據 適 用 中 國 法 律 及 天 盈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授 出 ) 以 指 示 天 盈 之 所 有 重 要 活 動, 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預 算 融 資 及 作 出 其 他 策 略 及 營 運 決 策, 並 將 顯 著 影 響 天 盈 之 經 濟 表 現 根 據 獨 家 技 術 許 可 與 服 務 協 議 以 及 其 他 協 議, 鳳 凰 新 媒 體 有 權 以 技 術 服 務 費 的 形 式 收 取 天 盈 之 利 益, 而 此 可 能 對 天 盈 之 淨 收 入 為 重 要 此 外, 鳳 凰 新 媒 體 有 權 透 過 行 使 獨 家 轉 股 權 協 議 而 收 取 天 盈 之 所 有 剩 餘 資 產 因 此, 本 集 團 ( 透 過 鳳 凰 新 媒 體 及 鳳 凰 在 線 ) 獲 視 為 天 盈 之 主 要 受 益 人, 並 因 此 在 其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計 入 天 盈 之 資 產 負 債 及 經 營 業 績 憑 藉 與 天 盈 之 合 約 安 排, 本 集 團 有 權 指 示 天 盈 之 活 動, 並 可 不 受 限 制 地 自 由 將 資 產 從 天 盈 處 轉 出 84 結 構 合 同 及 相 關 資 料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的 公 告 ( 本 公 司 公 告 )
87 結 構 合 同 及 或 採 納 結 構 合 同 的 情 況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亦 並 無 因 為 導 致 採 納 結 構 合 同 的 限 制 已 解 除 而 將 任 何 結 構 合 同 取 消 或 未 能 取 消 的 情 況 使 用 結 構 合 同 的 原 因 已 於 本 公 司 公 告 中 進 行 交 易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一 節 中 進 行 收 購 事 項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分 節 內 披 露 與 結 構 合 同 有 關 的 主 要 風 險 包 括 ( 除 其 他 風 險 外 ): 1. 若 中 國 政 府 認 為 有 關 建 立 其 於 中 國 經 營 業 務 架 構 的 協 議 並 不 符 合 中 國 政 府 對 外 商 投 資 於 互 聯 網 產 業 的 限 制, 或 倘 若 此 等 法 規 或 現 行 法 規 的 詮 釋 於 未 來 改 變, 本 集 團 可 受 到 嚴 厲 處 罰 或 被 迫 放 棄 其 在 此 等 營 運 的 權 益 2.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營 運 依 賴 與 天 盈 及 其 法 定 股 東 所 訂 立 的 合 同 安 排, 與 擁 有 控 制 性 股 本 權 益 相 比, 此 做 法 在 提 供 營 運 控 制 或 讓 本 集 團 取 得 經 濟 利 益 方 面 未 必 同 樣 有 效 3. 天 盈 的 法 定 股 東 與 本 集 團 之 間 可 能 有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85 有 關 於 報 告 期 間 的 上 述 風 險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鳳 凰 新 媒 體 在 其 網 站 (ir.ifeng.com) 披 露 的 鳳 凰 新 媒 體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報 內 項 目 3. 主 要 資 料 -D. 風 險 因 素 - 有 關 我 們 的 企 業 架 構 的 風 險 4. 本 集 團 亦 注 意 到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中 國 商 務 部 在 其 網 站 刊 發 一 項 中 國 法 律 草 案 徵 求 意 見 稿 向 社 會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 外 國 投 資 法 草 案 ), 該 草 案 有 可 能 將 可 變 利 益 實 體 納 入 外 國 投 資 企 業 之 實 體 範 圍 之 內 而 須 遵 守 現 行 中 國 法 律 對 外 國 投 資 在 若 干 類 別 產 業 的 限 制 本 集 團 將 密 切 注 視 外 國 投 資 法 草 案 的 任 何 立 法 進 展 競 爭 業 務 於 本 年 報 付 印 前 的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概 無 董 事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擁 有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直 接 或 間 接 存 在 競 爭 或 可 能 存 在 競 爭 的 業 務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而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8.10 條 作 出 披 露
88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向 一 間 實 體 墊 款 有 關 本 集 團 向 一 間 實 體 作 出 墊 款 的 詳 情 載 於 24 企 業 管 治 本 公 司 所 採 用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的 報 告 載 於 本 報 告 第 34 至 45 頁 公 眾 持 股 量 根 據 本 公 司 可 獲 得 的 公 開 資 料 並 在 董 事 知 悉 的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已 於 年 內 及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維 持 上 市 規 則 所 規 定 不 低 於 本 公 司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25% 的 公 眾 持 股 量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業 績, 並 就 此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核 數 師 86 本 年 度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由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核, 而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將 告 退 任, 惟 合 資 格 並 願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連 任 代 表 董 事 會 主 席 劉 長 樂 香 港,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89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致 鳳 凰 衛 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本 核 數 師 ( 以 下 簡 稱 我 們 )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 89 至 221 頁 鳳 凰 衛 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貴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貴 集 團 )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綜 合 和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收 益 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及 其 他 附 註 解 釋 資 料 董 事 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規 定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真 實 而 公 平 的 反 映,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使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核 數 師 的 責 任 87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審 計 對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意 見, 並 僅 向 整 體 股 東 報 告 我 們 的 意 見, 除 此 之 外 本 報 告 別 無 其 他 目 的 我 們 不 會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向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上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該 等 準 則 要 求 我 們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計, 以 合 理 確 定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審 計 涉 及 執 行 程 序 以 獲 取 有 關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計 憑 證 所 選 定 的 程 序 取 決 於 核 數 師 的 判 斷, 包 括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核 數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司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作 出 真 實 而 公 平 的 反 映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但 目 的 並 非 對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審 計 亦 包 括 評 價 董 事 所 採 用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評 價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能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90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意 見 我 們 認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貴 公 司 及 貴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事 務 狀 況, 及 貴 集 團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利 潤 及 現 金 流 量, 並 已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規 定 妥 為 編 製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會 計 師 香 港,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88
91 綜 合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附 註 收 入 5 4,618,365 4,806,458 經 營 費 用 7 (2,918,222) (2,849,913)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費 用 7 (798,362) (695,029)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值 收 益 , ,294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公 平 值 收 益 40 37,801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6 4,350 26,218 利 息 收 入 84,275 58, 利 息 開 支 (20,976)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溢 利 減 虧 損 18 (22,439) 4,475 攤 佔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減 虧 損 19 1,213 1,843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1,161,782 1,456,419 所 得 稅 費 用 9 (251,322) (293,391) 年 度 溢 利 910,460 1,163,028 下 列 各 項 應 佔 溢 利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663, ,394 非 控 股 權 益 246, ,634 就 年 內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的 每 股 盈 利 910,460 1,163,028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港 仙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港 仙 股 息 , ,857 載 於 第 98 頁 至 第 221 頁 之 附 註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組 成 部 分
92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度 溢 利 910,460 1,163,028 其 他 全 面 ( 虧 損 ) 收 益 : 其 後 或 會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11,524) 45,689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公 平 值 收 益 3,332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902,268 1,208,717 下 列 各 項 應 佔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659, ,084 非 控 股 權 益 242, , ,268 1,208, 載 於 第 98 頁 至 第 221 頁 之 附 註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組 成 部 分
93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附 註 91 資 產 非 流 動 資 產 購 入 節 目 及 電 影 版 權 淨 額 13 16,209 17,148 土 地 租 賃 費 用 , ,081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15 1,545,739 1,404,283 投 資 物 業 16 1,515,675 1,173,009 無 形 資 產 17 18,090 15,051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18 42,318 15,741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18 9,976 15,259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19 85,723 23,186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28 32,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40 56,105 其 他 長 期 資 產 24 56,942 61,956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38 35,661 31,428 長 期 銀 行 存 款 ,006 3,932,582 2,999,104 流 動 資 產 應 收 賬 款 淨 額 , ,874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680 存 貨 25 8,117 8,391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 ,283 自 製 節 目 12,102 14,848 購 入 節 目 及 電 影 版 權 淨 額 13 1,141 5,098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27 22,590 25,689 預 付 稅 項 3,510 4,820 銀 行 存 款 , ,506 受 限 制 現 金 30 1,603 13,729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31 3,407,711 3,333,076 5,608,242 5,408,994 總 資 產 9,540,824 8,408,098 載 於 第 98 頁 至 第 221 頁 之 附 註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組 成 部 分
94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附 註 權 益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股 本 , ,718 儲 備 - 擬 派 末 期 股 息 , ,857 - 其 他 4,547,439 4,192,582 5,247,116 4,947,157 非 控 股 權 益 1,723,634 1,591,384 總 權 益 6,970,750 6,538,541 負 債 非 流 動 負 債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37(a) 254,643 69,993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40 1,137 其 他 長 期 負 債 15,566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37(b) 266, ,121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 , ,806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36 1,115, ,129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37(a) 600, ,607 遞 延 收 入 112, ,993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37(b) 9,454 9,506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60,894 65,516 1,899,603 1,549,751 總 負 債 2,570,074 1,869,557 總 權 益 及 負 債 9,540,824 8,408,098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3,708,639 3,859,243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7,641,221 6,858,347 載 於 第 98 頁 至 第 221 頁 之 附 註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組 成 部 分 載 於 第 89 頁 至 第 221 頁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獲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由 以 下 董 事 代 表 董 事 會 簽 署 : 劉 長 樂 董 事 崔 強 董 事
95 資 產 負 債 表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附 註 資 產 非 流 動 資 產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 ,258 流 動 資 產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31 2,442 1,722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淨 額 ,769 1,002, ,211 1,004,234 總 資 產 1,041,945 1,111, 權 益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股 本 , ,718 儲 備 35 - 擬 派 末 期 股 息 , ,857 - 其 他 161, ,574 總 權 益 861,630 1,111,149 負 債 流 動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36(b) 應 付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730 總 負 債 180, 總 權 益 及 負 債 1,041,945 1,111,492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745,896 1,003,891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861,630 1,111,149 載 於 第 98 頁 至 第 221 頁 之 附 註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組 成 部 分 載 於 第 89 頁 至 第 221 頁 的 財 務 報 表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獲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由 以 下 董 事 代 表 董 事 會 簽 署 : 劉 長 樂 董 事 崔 強 董 事
96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僱 員 以 股 份 支 付 的 非 控 股 股 本 股 份 溢 價 法 定 儲 備 資 本 儲 備 匯 兌 儲 備 重 估 儲 備 款 項 儲 備 保 留 盈 利 權 益 總 權 益 附 註 ( 附 註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結 餘 499,718 36,829 80,177 1,667, , ,432 2,373,206 1,591,384 6,538,541 年 度 溢 利 663, , ,460 其 他 全 面 ( 虧 損 ) 收 益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6,076) (5,448) (11,524)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公 平 值 變 動 收 益 1,824 1,508 3,332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6,076) 1, , , ,268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的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出 資 總 額 以 及 向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作 出 的 分 派 94 購 股 權 計 劃 - 員 工 服 務 價 值 8,475 66,896 75,371 - 確 認 行 使 購 股 權 的 股 份 發 行 (195) 購 股 權 失 效 1,286 (1,286) 與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關 的 股 息 11 (254,867) (254,867) 已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的 股 息 (16,068) (16,068) 分 配 至 法 定 儲 備 29,914 (29,914)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出 資 總 額 以 及 向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作 出 的 分 派 51 2,144 29,914 6,994 (284,781) 50,828 (194,850)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41(b) (3,653) (3,653) 因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獎 勵 獲 行 使 及 歸 屬 以 及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購 回 股 份 及 發 行 股 份 而 視 作 收 購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部 份 權 益 42(a) (101,718) (12,103) (157,735) (271,556) 與 擁 有 人 進 行 的 交 易 總 額 51 2,144 29,914 (101,718) (5,109) (284,781) (110,560) (470,059)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結 餘 499,769 38, ,091 1,565, ,196 1, ,323 2,752,135 1,723,634 6,970,750 附 註 : 本 集 團 的 法 定 儲 備 指 中 國 法 定 儲 備 基 金 向 該 儲 備 基 金 作 出 的 撥 款 乃 來 自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法 定 財 務 報 表 所 記 錄 的 除 稅 後 溢 利 該 款 項 不 得 少 於 法 定 財 務 報 表 所 記 錄 的 除 稅 後 溢 利 的 10%, 除 非 總 額 超 過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50% 法 定 儲 備 基 金 可 用 於 彌 補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過 往 年 度 的 虧 損 載 於 第 98 頁 至 第 221 頁 之 附 註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組 成 部 分
97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僱 員 以 股 份 支 付 的 非 控 股 股 本 股 份 溢 價 法 定 儲 備 資 本 儲 備 匯 兌 儲 備 重 估 儲 備 款 項 儲 備 保 留 盈 利 權 益 總 權 益 附 註 ( 附 註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結 餘 499,358 30,449 45,934 1,695,555 92, ,416 1,729,848 1,390,074 5,625,216 年 度 溢 利 932, ,634 1,163,028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23,690 21,999 45,689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價 值 變 動 95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23, , ,633 1,208,717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的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出 資 總 額 以 及 向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作 出 的 分 派 購 股 權 計 劃 - 員 工 服 務 價 值 44,353 44,353 - 確 認 行 使 購 股 權 的 股 份 發 行 360 5,762 (1,337) 4,785 - 購 股 權 失 效 618 (618) 與 二 零 一 二 年 有 關 的 股 息 (254,793) (254,793) 已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的 股 息 (10,470) (10,470) 分 配 至 法 定 儲 備 34,243 (34,243)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出 資 總 額 以 及 向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作 出 的 分 派 360 6,380 34,243 42,398 (289,036) (10,470) (216,125) 因 非 控 股 股 東 出 資 而 視 作 出 售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權 益 42(b) 3,109 9,617 12,726 因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獎 勵 獲 行 使 及 歸 屬 以 及 購 回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股 份 而 視 作 收 購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部 份 權 益 42(a) (31,141) (10,382) (50,470) (91,993) 與 擁 有 人 進 行 的 交 易 總 額 360 6,380 34,243 (28,032) 32,016 (289,036) (51,323) (295,392)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結 餘 499,718 36,829 80,177 1,667, , ,432 2,373,206 1,591,384 6,538,541 載 於 第 98 頁 至 第 221 頁 之 附 註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組 成 部 分
98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附 註 經 營 業 務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經 營 業 務 所 得 的 現 金 41(a) 1,314,194 1,453,169 已 收 利 息 84,275 58,073 已 付 利 息 (20,976) 已 付 香 港 稅 項 (130,366) (206,493) 已 付 海 外 稅 項 (84,655) (58,432) 經 營 業 務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1,162,472 1,246,317 投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提 取 受 限 制 現 金 12,726 存 入 受 限 制 現 金 (600) (12,738) 存 入 長 期 銀 行 存 款 39 (283,006) 銀 行 存 款 減 少 29 35,425 73,777 購 買 無 形 資 產 17 (4,520) 購 入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5 (356,278) (250,282) 購 入 節 目 及 電 影 版 權 13 (16,803) (21,138)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的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41(b) (17,887) 向 一 家 合 營 企 業 出 資 18 (3,164) (768) 向 一 家 聯 營 公 司 出 資 19 (39,455) (15,564) 向 合 營 企 業 墊 款 18 (23,797) (25,522)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得 款 項 1,331 9,655 添 置 投 資 物 業 16 (172,521) (147,384) 添 置 土 地 租 賃 費 用 14 (8,921)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的 投 資 收 入 4,225 1,137 購 入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28 (29,438) 購 入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40 (17,167) 96 投 資 活 動 所 用 現 金 淨 額 (910,929) (397,748) 載 於 第 98 頁 至 第 221 頁 之 附 註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組 成 部 分
99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附 註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行 使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所 得 款 項 33, ,785 已 付 予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的 股 息 11 (254,867) (254,793) 行 使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購 股 權 所 得 款 項 11, 提 用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643 74,899 償 還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37 (2,564) (76,063)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 ,372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出 資 ,726 已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的 股 息 (16,068) (10,470) 購 回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股 份 之 付 款 42(a) (305,049) (90,955)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股 份 註 銷 費 用 之 付 款 (988)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現 金 淨 額 (173,939) (239,830) 97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增 加 淨 額 77, ,739 年 初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3,333,076 2,710,468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的 匯 兌 ( 虧 損 ) 收 益 淨 額 (2,969) 13,869 年 終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31 3,407,711 3,333,076 載 於 第 98 頁 至 第 221 頁 之 附 註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之 組 成 部 分
100 1. 一 般 資 料 鳳 凰 衛 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本 集 團 ) 主 要 經 營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及 提 供 新 媒 體 服 務 本 公 司 為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及 以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為 總 部 的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為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以 來,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主 板 上 市, 此 前 則 於 聯 交 所 創 業 板 上 市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否 則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以 港 元 ( 港 元 ) 列 值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已 由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或 董 事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批 准 刊 發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以 下 為 編 製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應 用 的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此 等 政 策 已 於 所 呈 列 的 所 有 年 度 內 得 到 貫 徹 應 用 98 (a) 編 製 基 準 本 公 司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而 編 製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歷 史 成 本 法 編 製, 並 就 投 資 物 業 重 估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及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作 出 調 整 本 財 政 年 度 及 比 較 期 間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前 公 司 條 例 ( 第 32 章 ) 之 適 用 規 定 編 製 編 製 符 合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運 用 若 干 重 要 的 會 計 估 計, 亦 同 時 需 要 管 理 層 在 採 用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作 出 判 斷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程 度 的 範 疇, 或 有 重 要 假 設 及 估 計 的 範 疇 乃 於 附 註 4 披 露
101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b) 會 計 政 策 及 披 露 變 動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已 頒 佈 若 干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乃 於 本 集 團 本 會 計 期 間 首 次 生 效 (i) 採 納 新 準 則 及 準 則 修 訂 的 影 響 以 下 為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其 後 開 始 之 會 計 期 間 強 制 執 行 的 新 準 則 及 準 則 修 訂 99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第 12 號 及 投 資 實 體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 二 零 一 一 年 ) 之 修 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2 號 之 修 訂 抵 銷 財 務 資 產 及 財 務 負 債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之 修 訂 披 露 非 財 務 資 產 之 可 收 回 金 額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之 修 訂 衍 生 工 具 之 更 替 及 對 沖 會 計 之 延 續 香 港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委 員 會 ) 徵 費 - 詮 釋 第 21 號 採 納 上 述 新 準 則 及 準 則 修 訂 未 對 本 集 團 業 績 與 財 務 狀 況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102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b) 會 計 政 策 及 披 露 變 動 ( 續 ) (ii) 本 集 團 尚 未 採 納 的 新 準 則 準 則 修 訂 及 詮 釋 以 下 為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頒 佈 但 未 生 效 且 本 集 團 未 提 前 採 納 的 新 準 則 準 則 修 訂 及 詮 釋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4) 金 融 工 具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2) 投 資 實 體 : 應 用 綜 合 入 賬 之 例 外 情 況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2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 二 零 一 一 年 )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第 28 號 之 修 訂 (2) 的 資 產 出 售 或 出 繳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1 號 之 修 訂 (2) 收 購 共 同 營 運 權 益 之 會 計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4 號 (2) 監 管 遞 延 賬 目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3)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訂 (2) 披 露 措 施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2) 分 類 可 接 受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法 第 38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2) 農 業 : 生 產 性 植 物 第 41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 二 零 一 一 年 ) 之 修 訂 (1) 界 定 福 利 計 劃 : 僱 員 供 款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訂 (2)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之 權 益 法 二 零 一 二 年 之 年 度 改 進 二 零 一 零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1) 改 進 二 零 一 三 年 之 年 度 改 進 二 零 一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1) 改 進 二 零 一 四 年 之 年 度 改 進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2) 改 進 100 (1)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本 集 團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2)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本 集 團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3)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本 集 團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4)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本 集 團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本 集 團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的 期 間 應 用 上 述 新 準 則 及 準 則 修 訂 本 集 團 已 開 始 評 估 對 本 集 團 的 相 關 影 響, 但 未 準 備 呈 報 該 等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的 影 響 (iii) 現 行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此 外,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第 9 部 帳 目 和 審 計 的 規 定 已 於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首 個 財 政 年 度 生 效 (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58 條 ) 本 公 司 現 正 評 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變 動 對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第 9 部 首 次 應 用 期 間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預 期 影 響 至 今 認 為 其 影 響 將 不 會 十 分 重 大, 且 只 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的 呈 列 和 披 露 資 訊 會 受 到 影 響
103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c) 附 屬 公 司 (i) 綜 合 入 賬 附 屬 公 司 為 本 集 團 控 制 之 實 體 ( 包 括 結 構 實 體 ) 當 本 集 團 對 參 與 實 體 業 務 之 浮 動 回 報 承 擔 風 險 或 享 有 權 利 以 及 能 透 過 對 實 體 之 權 力 影 響 該 等 回 報 時, 即 取 得 控 制 權 附 屬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轉 移 至 本 集 團 之 日 綜 合 入 賬 附 屬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終 止 之 日 起 停 止 綜 合 入 賬 (a) 業 務 合 併 本 集 團 應 用 收 購 法 為 業 務 合 併 列 賬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所 轉 讓 之 代 價 為 所 轉 讓 資 產 被 收 購 方 的 前 擁 有 人 錄 得 的 負 債 及 本 集 團 所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之 公 平 值 所 轉 讓 代 價 包 括 或 然 代 價 安 排 產 生 之 任 何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於 業 務 合 併 時 所 收 購 之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負 債 及 或 然 負 債, 初 步 按 收 購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101 本 集 團 按 個 別 收 購 基 準 確 認 於 被 收 購 方 的 任 何 非 控 股 權 益 屬 現 時 擁 有 的 權 益 且 於 清 盤 時 賦 予 持 有 人 權 利 按 比 例 分 佔 實 體 資 產 淨 值 之 於 被 收 購 方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按 公 平 值 或 現 時 擁 有 的 權 益 應 佔 被 收 購 方 可 識 別 資 產 淨 值 的 已 確 認 金 額 比 例 計 量 所 有 其 他 非 控 股 權 益 按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惟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另 行 規 定 計 量 基 準 則 除 外 收 購 相 關 成 本 於 產 生 時 列 為 開 支 倘 業 務 合 併 分 階 段 進 行, 收 購 方 過 往 於 被 收 購 方 持 有 之 股 本 權 益 按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重 新 計 量 ; 上 述 重 新 計 量 產 生 之 收 益 及 虧 損 均 於 損 益 確 認 本 集 團 所 轉 讓 的 任 何 或 然 代 價 將 在 收 購 日 期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被 視 為 一 項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或 然 代 價 公 平 值 後 續 變 動, 將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的 規 定, 於 損 益 確 認 或 確 認 作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變 動 分 類 為 權 益 之 或 然 代 價 毋 須 重 新 計 量, 而 其 後 結 算 於 權 益 入 賬
104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c) 附 屬 公 司 ( 續 ) (i) 綜 合 入 賬 ( 續 ) (a) 業 務 合 併 ( 續 ) 所 轉 讓 代 價 被 收 購 方 之 任 何 非 控 股 權 益 金 額 及 任 何 先 前 於 被 收 購 方 之 股 本 權 益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超 過 所 收 購 可 識 別 資 產 淨 值 之 公 平 值 之 差 額 入 賬 列 作 商 譽 倘 所 轉 讓 代 價 已 確 認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及 已 計 量 之 以 往 持 有 權 益 之 總 額 低 於 以 廉 價 購 入 附 屬 公 司 之 資 產 淨 值 之 公 平 值, 則 該 差 額 會 直 接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集 團 內 公 司 之 間 的 交 易 交 易 的 結 餘 及 未 變 現 收 益 予 以 對 銷 未 變 現 虧 損 亦 予 以 對 銷 附 屬 公 司 的 匯 報 金 額 已 按 需 要 作 出 調 整, 以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b) 不 導 致 失 去 控 制 權 的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權 變 動 本 集 團 將 其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進 行 不 導 致 失 去 控 制 權 的 交 易 入 賬 為 權 益 交 易 - 即 與 該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人 以 其 作 為 擁 有 人 身 份 進 行 的 交 易 所 支 付 任 何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與 相 關 應 佔 所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淨 資 產 賬 面 值 的 差 額 記 錄 為 權 益 向 非 控 股 權 益 出 售 的 盈 虧 亦 記 錄 在 權 益 中 102 (c)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倘 本 集 團 不 再 擁 有 控 制 權, 其 於 該 實 體 之 任 何 保 留 權 益 按 失 去 控 制 權 當 日 之 公 平 值 重 新 計 算, 而 賬 面 值 變 動 則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就 其 後 入 賬 列 作 聯 營 公 司 合 營 企 業 或 財 務 資 產 之 保 留 權 益 而 言, 公 平 值 指 初 始 賬 面 值 此 外, 先 前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內 確 認 與 該 實 體 有 關 之 任 何 金 額 按 猶 如 本 集 團 已 直 接 出 售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方 式 入 賬 這 可 能 意 味 着 先 前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內 確 認 之 金 額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ii)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乃 按 成 本 扣 除 減 值 列 賬 成 本 包 括 投 資 之 直 接 應 佔 成 本 本 公 司 按 已 收 及 應 收 股 息 而 將 附 屬 公 司 的 業 績 入 賬
105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d) 聯 營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指 所 有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而 無 控 制 權 的 實 體, 通 常 附 帶 有 20% 至 50% 投 票 權 的 股 權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以 權 益 會 計 法 入 賬 根 據 權 益 會 計 法, 投 資 初 始 以 成 本 確 認, 而 賬 面 值 將 被 調 升 或 調 減 以 確 認 投 資 者 應 佔 被 投 資 者 在 收 購 日 期 後 的 損 益 份 額 如 聯 營 公 司 的 權 益 持 有 被 削 減 但 仍 保 留 重 大 影 響 力, 只 需 按 比 例 將 之 前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中 確 認 的 數 額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 如 適 當 ) 本 集 團 應 佔 收 購 後 的 溢 利 或 虧 損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而 應 佔 收 購 後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的 變 動 則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內 確 認, 並 對 投 資 的 賬 面 值 作 出 相 應 調 整 如 本 集 團 應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的 虧 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聯 營 公 司 的 權 益, 包 括 任 何 其 他 無 抵 押 應 收 款 項, 本 集 團 不 會 確 認 進 一 步 虧 損, 除 非 本 集 團 對 聯 營 公 司 已 產 生 法 律 或 推 定 責 任 或 已 代 聯 營 公 司 支 付 款 項 則 作 別 論 103 本 集 團 於 各 報 告 日 期 釐 定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是 否 有 任 何 客 觀 減 值 證 據 倘 存 在 減 值 證 據, 本 集 團 會 按 聯 營 公 司 可 收 回 金 額 與 其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計 算 減 值 金 額, 並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有 關 金 額 本 集 團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之 間 的 上 游 和 下 游 交 易 的 溢 利 和 虧 損, 在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但 僅 限 於 無 關 連 投 資 者 在 聯 營 公 司 中 的 權 益 的 數 額 未 變 現 虧 損 亦 予 以 對 銷, 除 非 交 易 提 供 證 據 證 明 轉 移 資 產 的 減 值 則 作 別 論 聯 營 公 司 的 會 計 政 策 已 作 出 必 要 調 整, 以 確 保 與 本 集 團 所 採 用 的 政 策 一 致 於 聯 營 公 司 中 的 股 權 被 攤 薄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106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e) 合 營 企 業 本 集 團 已 對 所 有 合 營 安 排 應 用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1 號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1 號, 於 合 營 安 排 之 投 資 乃 視 乎 各 投 資 者 之 合 同 權 利 及 責 任 的 性 質 而 分 類 為 共 同 經 營 或 合 營 企 業 本 集 團 已 評 估 其 合 營 安 排 的 性 質 並 釐 定 有 關 安 排 屬 合 營 企 業 合 營 企 業 以 權 益 會 計 法 入 賬 根 據 權 益 會 計 法,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初 步 按 成 本 確 認 並 於 其 後 調 整, 以 確 認 本 集 團 所 攤 佔 的 收 購 後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變 動 當 本 集 團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的 虧 損 相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 包 括 實 質 上 構 成 本 集 團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淨 投 資 一 部 份 的 任 何 長 期 權 益 ) 時, 本 集 團 並 不 確 認 進 一 步 虧 損, 除 非 已 對 合 營 企 業 產 生 責 任 或 已 代 合 營 企 業 支 付 款 項 則 作 別 論 本 集 團 與 其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交 易 而 產 生 的 未 變 現 收 益 在 本 集 團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範 圍 內 對 銷 未 變 現 虧 損 亦 予 以 對 銷, 除 非 交 易 提 供 證 據 證 明 轉 移 資 產 的 減 值 則 作 別 論 合 營 企 業 的 會 計 政 策 已 作 出 必 要 調 整, 以 確 保 與 本 集 團 所 採 用 的 政 策 一 致 (f) 分 類 報 告 營 運 分 類 以 與 提 供 予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的 內 部 報 告 一 致 的 方 式 報 告 負 責 分 配 資 源 並 評 估 營 運 分 類 表 現 的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人 為 作 出 策 略 性 決 定 的 執 行 董 事 104
107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g) 外 幣 換 算 (i) 功 能 及 呈 報 貨 幣 本 集 團 各 實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所 包 括 的 項 目, 乃 按 該 實 體 經 營 所 在 的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的 貨 幣 ( 功 能 貨 幣 ) 計 量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港 元 呈 列, 而 港 元 為 本 公 司 的 功 能 及 本 集 團 的 呈 報 貨 幣 (ii) 交 易 及 結 餘 外 幣 交 易 均 按 交 易 或 被 重 新 計 量 的 項 目 估 值 當 日 的 現 行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貨 幣 因 上 述 交 易 結 算 及 按 結 算 日 的 匯 率 兌 換 以 外 幣 計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而 產 生 的 匯 兌 損 益, 均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105 與 借 貸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以 及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有 關 的 匯 兌 損 益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中 呈 列 以 外 幣 計 價 並 分 類 為 可 供 銷 售 的 債 務 證 券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以 該 證 券 的 攤 銷 成 本 變 動 及 該 證 券 賬 面 值 的 其 他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換 算 差 額 作 出 分 析 與 攤 銷 成 本 變 動 有 關 的 換 算 差 額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而 其 他 變 動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有 關 非 貨 幣 性 財 務 資 產 及 負 債 ( 如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股 本 ) 的 換 算 差 額 均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為 公 平 值 損 益 一 部 分 有 關 非 貨 幣 性 財 務 資 產 ( 如 分 類 為 可 供 銷 售 的 股 本 ) 的 換 算 差 額 均 計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108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g) 外 幣 換 算 ( 續 ) (iii) 集 團 公 司 功 能 貨 幣 與 呈 列 貨 幣 不 同 的 所 有 本 集 團 實 體 ( 各 實 體 均 無 極 高 通 脹 經 濟 地 區 的 貨 幣 ) 的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乃 按 以 下 方 法 換 算 為 呈 列 貨 幣 : (a) 每 份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呈 列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按 該 結 算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 (b) 每 份 收 益 表 的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目 按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 除 非 該 平 均 匯 率 對 交 易 日 現 行 匯 率 的 累 計 影 響 並 非 是 一 個 合 理 的 接 近 匯 率, 在 此 情 況 下 收 入 及 支 出 乃 用 交 易 日 的 匯 率 換 算 ); 及 (c) 所 導 致 的 一 切 匯 兌 差 額 乃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收 購 海 外 實 體 產 生 的 商 譽 及 公 平 值 調 整 按 海 外 實 體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處 理, 並 按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乃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106 (iv) 出 售 境 外 業 務 及 部 分 出 售 於 出 售 境 外 業 務 ( 即 出 售 本 集 團 於 境 外 業 務 之 全 部 權 益, 或 涉 及 失 去 對 含 有 境 外 業 務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之 出 售 涉 及 失 去 對 含 有 境 外 業 務 之 合 營 企 業 之 控 制 權 之 出 售, 或 涉 及 失 去 對 含 有 境 外 業 務 之 聯 營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之 出 售 ) 時,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於 業 務 權 益 中 累 計 之 所 有 匯 兌 差 額 會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就 並 無 導 致 本 集 團 失 去 對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之 部 分 出 售, 應 佔 累 計 匯 兌 差 額 之 部 分 重 新 歸 屬 於 非 控 股 權 益, 不 會 於 損 益 確 認 對 所 有 其 他 部 分 出 售 ( 即 並 無 導 致 本 集 團 失 去 重 大 影 響 力 或 共 同 控 制 權 之 本 集 團 減 持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權 益 ), 應 佔 累 計 匯 兌 差 額 之 部 分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109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h)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乃 按 歷 史 成 本 扣 除 累 積 折 舊 及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後 列 賬 歷 史 成 本 包 括 收 購 該 等 項 目 直 接 應 佔 的 開 支 僅 當 項 目 有 關 的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及 項 目 成 本 能 可 靠 計 量 時, 其 後 成 本 方 計 入 資 產 賬 面 值 或 確 認 為 另 外 一 項 資 產 ( 如 適 用 ) 被 替 換 部 分 的 賬 面 值 會 被 撤 銷 確 認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及 維 護 則 於 產 生 的 財 政 期 間 內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扣 除 在 建 資 產 於 其 完 成 及 可 使 用 之 前 不 會 計 提 折 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折 舊 乃 使 用 直 線 法 計 算, 就 彼 等 的 剩 餘 價 值 於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限 內 分 配 如 下 : 樓 宇 % 租 賃 物 業 裝 修 6.67% 33.3% 或 按 租 約 年 期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107 傢 俬 及 裝 置 15% 20% 廣 播 營 運 及 其 他 設 備 10% 20% 汽 車 20% 25% LED 顯 示 屏 10% 11.1% 飛 機 7.1%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資 產 的 剩 餘 價 值 及 可 使 用 年 限 均 會 審 閱, 並 於 適 當 情 況 下 作 出 調 整 倘 某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大 於 其 估 計 可 收 回 金 額 ( 附 註 2(m)), 該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將 即 時 撇 減 至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出 售 損 益 乃 在 將 所 得 款 項 與 賬 面 值 作 比 較 後 釐 定, 並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的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內 確 認
110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i) 投 資 物 業 投 資 物 業 ( 主 要 包 括 租 賃 土 地 及 樓 宇 ) 乃 持 作 賺 取 長 期 租 金 收 益 或 資 本 增 值 或 為 同 時 達 到 此 兩 項 目 的, 並 且 並 非 由 本 集 團 佔 用 投 資 物 業 亦 包 括 正 在 興 建 或 發 展 而 未 來 用 作 投 資 物 業 的 投 資 根 據 經 營 租 約 持 有 之 土 地 於 符 合 投 資 物 業 之 其 他 定 義 時, 以 投 資 物 業 列 賬 在 此 情 況 下, 有 關 經 營 租 約 乃 按 猶 如 融 資 租 約 般 列 賬 投 資 物 業 初 步 按 成 本 計 量, 包 括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及 ( 如 適 用 ) 借 貸 成 本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投 資 物 業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相 當 於 在 各 報 告 日 期 由 外 聘 估 值 師 釐 定 之 公 開 市 值 公 平 值 乃 以 活 躍 市 場 價 格 為 依 據, 並 就 特 定 資 產 在 之 任 何 性 質 地 點 或 狀 況 差 異 而 調 整 ( 如 需 要 ) 倘 未 能 取 得 資 料, 本 集 團 會 使 用 其 他 估 值 方 法, 譬 如 在 活 躍 程 度 較 低 市 場 之 近 期 價 格 或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公 平 值 變 動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作 為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之 估 值 收 益 或 虧 損 之 一 部 分 (j) 無 形 資 產 (i) 商 譽 於 收 購 日 期, 收 購 成 本 超 出 本 集 團 應 佔 被 收 購 方 的 可 辨 別 資 產 負 債 及 或 然 負 債 淨 值 的 公 平 值 以 及 被 收 購 方 非 控 股 權 益 的 公 平 值 的 差 額 乃 列 作 商 譽 由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所 產 生 的 商 譽 已 列 入 無 形 資 產 商 譽 於 每 年 作 出 減 值 測 試, 並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商 譽 的 減 值 虧 損 其 後 不 獲 撥 回 出 售 實 體 之 收 益 及 虧 損 包 括 有 關 所 出 售 實 體 的 商 譽 賬 面 值 108 商 譽 分 配 予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以 作 出 減 值 測 試 商 譽 根 據 營 運 分 類 分 配 予 預 期 從 辨 別 所 產 生 商 譽 的 業 務 合 併 中 獲 益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集 團 (ii) 許 可 權 獨 立 取 得 之 許 可 權 以 歷 史 成 本 列 示 因 業 務 合 併 取 得 之 許 可 權 在 取 得 日 期 以 公 平 值 確 認 許 可 權 均 具 有 有 限 使 用 年 期, 並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攤 銷 列 賬 許 可 權 以 直 線 法 攤 銷, 並 於 其 介 乎 二 至 四 年 的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內 攤 分 成 本 所 購 買 的 電 腦 軟 件 使 用 權 按 購 買 成 本 及 使 該 特 定 軟 件 可 供 運 用 所 需 發 生 的 成 本 作 資 本 化 處 理 該 等 成 本 於 二 至 四 年 的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內 攤 銷
111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j) 無 形 資 產 ( 續 ) (iii) 合 約 客 戶 關 係 因 業 務 合 併 取 得 之 合 約 客 戶 關 係 於 取 得 日 期 以 公 平 值 確 認 合 約 客 戶 關 係 均 具 有 有 限 使 用 年 期, 並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攤 銷 列 賬 客 戶 關 係 以 直 線 法 於 其 三 年 的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內 攤 銷 (iv) 會 所 債 券 所 收 購 的 會 所 債 券 為 無 形 資 產, 擁 有 無 限 可 使 用 年 期, 因 而 其 乃 按 歷 史 成 本 列 賬 且 不 予 攤 銷 有 關 會 所 債 券 的 減 值 乃 每 年 透 過 將 彼 等 的 可 回 收 金 額 與 彼 等 的 賬 面 值 作 比 較 進 行 評 估, 及 在 任 何 時 間 無 形 資 產 可 能 出 現 減 值 跡 象 (v) 電 腦 軟 件 109 與 維 護 電 腦 軟 件 程 式 有 關 的 成 本 在 產 生 時 確 認 為 費 用 予 以 資 本 化 為 軟 件 產 品 一 部 分 的 直 接 成 本 包 括 開 發 軟 件 的 員 工 成 本 和 相 關 經 常 費 用 的 適 當 份 額 不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的 其 他 開 發 開 支 則 於 產 生 時 確 認 為 開 支 往 年 確 認 為 開 支 的 開 發 成 本 不 會 在 往 後 期 間 獲 確 認 為 資 產 確 認 為 資 產 之 電 腦 軟 件 開 發 成 本 按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 不 超 過 三 年 ) 攤 銷 (k) 購 入 節 目 及 電 影 版 權 購 入 節 目 及 電 影 版 權 乃 按 成 本 扣 除 累 計 攤 銷 及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電 影 版 權 成 本 於 首 次 及 第 二 次 播 映 時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記 賬, 而 購 入 節 目 成 本 則 透 過 以 直 線 法 於 版 權 限 期 內 攤 銷 成 本 之 方 式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記 賬 許 可 期 為 十 二 個 月 或 以 下 的 購 入 節 目 以 及 經 濟 使 用 年 期 為 十 二 個 月 或 以 下 的 電 影 版 權 列 作 流 動 資 產
112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l) 自 製 節 目 自 製 節 目 乃 按 成 本 扣 除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成 本 包 括 直 接 製 作 支 出 及 適 當 比 例 的 製 作 費 用 製 作 中 遭 放 棄 的 節 目 將 即 時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撇 銷, 或 倘 此 等 節 目 可 賺 取 的 收 益 低 於 成 本, 則 將 成 本 撇 減 至 可 收 回 金 額 已 完 成 節 目 將 於 短 期 內 播 映, 而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將 會 按 公 式 計 算 並 記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以 撇 銷 播 放 期 間 的 成 本 (m) 於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合 營 企 業 及 非 財 務 資 產 的 投 資 減 值 擁 有 不 確 定 可 使 用 年 限 的 無 形 資 產 不 會 予 以 攤 銷, 惟 會 每 年 作 減 值 測 試 當 出 現 事 件 或 情 況 改 變 顯 示 未 必 能 收 回 賬 面 值, 則 會 檢 討 攤 銷 資 產 的 減 值 減 值 虧 損 按 資 產 賬 面 值 超 過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 即 資 產 公 平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使 用 價 值 兩 者 之 間 的 較 高 者 ) 的 差 額 確 認 就 評 估 減 值 而 言, 資 產 按 可 獨 立 分 辨 現 金 流 量 的 最 低 水 平 (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分 類 遭 受 減 值 的 非 財 務 資 產 ( 商 譽 除 外 ) 會 於 每 個 申 報 日 期 檢 討 是 否 可 作 出 減 值 回 撥 在 接 獲 於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的 股 息 後, 倘 股 息 超 出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在 宣 派 股 息 期 內 的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或 倘 於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的 投 資 賬 面 值 高 於 被 投 資 公 司 資 產 淨 值 ( 包 括 商 譽 )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賬 面 值, 則 須 對 於 附 屬 公 司 合 營 企 業 或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110
113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n) 財 務 資 產 (i) 分 類 本 集 團 將 其 財 務 資 產 分 類 為 以 下 類 別 :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以 及 可 供 銷 售 分 類 方 法 乃 視 乎 收 購 財 務 資 產 的 目 的 而 定 管 理 層 會 於 初 次 確 認 時 釐 定 其 財 務 資 產 的 分 類 (a)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111 (b) 此 類 別 有 持 作 買 賣 的 財 務 資 產, 以 及 最 初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如 所 收 購 資 產 主 要 是 為 了 在 短 期 內 出 售 或 如 管 理 層 指 定 為 此 類 別, 財 務 資 產 乃 劃 分 為 此 類 別 除 非 衍 生 工 具 乃 指 定 為 對 沖 項 目, 否 則 衍 生 工 具 亦 分 類 為 持 作 買 賣 ( 附 註 2(p)) 倘 本 集 團 預 期 該 等 資 產 將 於 十 二 個 月 內 結 付, 則 此 類 別 的 資 產 均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否 則 該 等 資 產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c)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乃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確 定 付 款 金 額 且 不 會 在 活 躍 市 場 報 價 的 非 衍 生 財 務 資 產 此 等 項 目 乃 計 入 流 動 資 產 內, 但 由 結 算 日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後 方 結 付 或 預 期 會 結 付 的 資 產 則 劃 分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本 集 團 的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包 括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的 銀 行 存 款 應 收 賬 款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受 限 制 現 金 以 及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附 註 2(r) 及 2(s))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乃 指 定 為 此 類 別 或 並 無 分 類 為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的 非 衍 生 工 具 除 非 管 理 層 擬 於 報 告 期 末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內 出 售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否 則 該 項 投 資 乃 計 入 非 流 動 資 產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指 香 港 境 外 私 人 發 行 者 的 非 上 市 證 券
114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n) 財 務 資 產 ( 續 ) (ii) 確 認 及 計 量 財 務 資 產 的 定 期 收 購 及 出 售 均 於 交 易 日 ( 即 本 集 團 承 諾 收 購 或 出 售 該 資 產 當 日 ) 確 認 所 有 並 非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的 投 資 項 目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加 上 交 易 成 本 確 認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乃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而 交 易 成 本 則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記 賬 當 從 投 資 項 目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權 利 已 到 期 或 已 被 轉 讓, 且 本 集 團 已 大 致 上 將 擁 有 權 的 所 有 風 險 和 回 報 轉 移, 則 會 解 除 確 認 財 務 資 產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及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其 後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惟 此 項 規 定 的 一 種 例 外 情 況 為, 對 於 並 無 同 一 工 具 在 交 投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以 及 其 公 平 值 無 法 可 靠 地 計 量 的 可 供 銷 售 投 資, 則 按 成 本 減 去 減 值 虧 損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計 量 ( 見 附 註 2(o)(ii))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均 採 用 實 際 利 息 法 按 經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類 別 的 公 平 值 如 出 現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損 益 均 於 產 生 期 內 列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的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項 下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及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的 股 息 收 入 乃 當 本 集 團 收 取 款 項 的 權 利 確 定 時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為 其 他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112 分 類 為 可 供 銷 售 之 債 務 證 券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 減 值 虧 損 以 及 相 關 匯 兌 收 益 及 虧 損 除 外 )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並 於 權 益 內 之 重 估 儲 備 累 計 分 類 為 可 供 銷 售 之 證 券 出 售 或 減 值 時, 於 權 益 確 認 之 累 計 公 平 值 調 整 乃 列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iii) 抵 銷 財 務 工 具 倘 有 合 法 強 制 執 行 權 利 可 抵 銷 已 確 認 金 額 以 及 有 意 按 淨 額 基 準 結 付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結 付 負 債, 則 財 務 資 產 與 負 債 會 予 以 抵 銷 並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匯 報 淨 額 法 定 可 強 制 執 行 權 利 不 得 依 賴 未 來 事 件 而 定, 而 在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以 及 倘 公 司 或 對 手 方 一 旦 出 現 違 約 無 償 債 能 力 或 破 產 時, 這 也 必 須 具 有 約 束 力
115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o) 財 務 資 產 減 值 (i)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資 產 本 集 團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評 估 有 否 客 觀 跡 象 顯 示 一 項 或 一 組 財 務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僅 在 因 資 產 於 初 始 確 認 資 產 後 出 現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件 ( 虧 損 事 件 ), 而 該 虧 損 事 件 對 能 可 靠 估 計 之 一 項 財 務 資 產 或 一 組 財 務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有 所 影 響, 因 而 出 現 客 觀 減 值 跡 象 時, 一 項 財 務 資 產 或 一 組 財 務 資 產 方 會 被 視 為 減 值 減 值 的 證 據 可 能 包 括 以 下 指 標 : 債 務 人 或 一 組 債 務 人 正 處 於 重 大 財 政 困 難, 違 約 或 拖 欠 利 息 或 本 金 付 款, 他 們 將 有 可 能 進 入 破 產 程 式 或 進 行 其 他 財 務 重 組, 以 及 當 有 可 觀 察 數 據 顯 示,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出 現 可 計 量 的 減 少, 例 如 欠 款 變 動 或 與 違 約 相 關 的 經 濟 狀 況 113 就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類 別 而 言, 虧 損 金 額 為 按 照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該 財 務 資 產 按 原 實 際 利 率 貼 現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發 生 的 未 來 信 用 損 失 ) 的 現 值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額 減 值 虧 損 會 減 少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而 虧 損 金 額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倘 貸 款 或 持 至 到 期 投 資 以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用 作 計 量 減 值 虧 損 的 貼 現 率 為 根 據 合 約 釐 定 之 現 行 實 際 利 率 實 務 上, 本 集 團 亦 可 採 用 觀 察 到 的 市 場 價 值 確 定 某 項 財 務 工 具 的 公 平 價, 並 以 此 作 為 基 準 計 算 減 值 如 果 在 以 後 的 會 計 報 表 期 間, 減 值 虧 損 的 金 額 減 少, 且 該 等 減 少 與 確 認 減 值 後 發 生 的 事 件 有 客 觀 關 聯 ( 例 如 債 務 人 信 用 評 級 的 改 善 ), 則 之 前 已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將 予 回 撥 並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116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o) 財 務 資 產 減 值 ( 續 ) (ii) 分 類 為 可 供 銷 售 的 資 產 本 集 團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評 估 有 否 客 觀 跡 象 顯 示 一 項 或 一 組 財 務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就 債 務 證 券 而 言, 倘 存 在 任 何 有 關 證 據, 則 其 累 積 虧 損 - 以 收 購 成 本 與 現 時 公 平 值 之 差 額, 減 去 該 財 務 資 產 之 前 在 損 益 中 已 被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計 算 - 將 自 權 益 剔 除 並 在 損 益 確 認 如 果 在 以 後 的 會 計 報 表 期 間, 分 類 為 可 供 銷 售 的 債 務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增 加, 且 該 增 加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與 確 認 減 值 後 發 生 的 事 件 有 客 觀 關 聯, 則 減 值 虧 損 將 透 過 綜 合 收 益 表 撥 回 就 權 益 投 資 而 言, 證 券 之 公 平 值 顯 著 或 持 續 下 跌 而 使 其 公 平 值 低 於 成 本 亦 是 資 產 減 值 的 證 據 倘 存 在 任 何 有 關 證 據, 則 其 累 積 虧 損 - 以 收 購 成 本 與 現 時 公 平 值 之 差 額, 減 去 該 財 務 資 產 之 前 在 損 益 中 已 被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計 算 - 將 自 權 益 剔 除 並 在 損 益 確 認 已 就 權 益 工 具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不 可 透 過 全 面 收 益 表 撥 回 114 (p)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本 集 團 的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代 表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和 若 干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的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 附 註 40) 除 非 指 定 為 有 效 對 沖 工 具, 否 則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分 類 為 持 作 買 賣 所 有 衍 生 工 具 最 初 按 公 平 值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確 認 倘 若 衍 生 工 具 於 最 初 確 認 的 公 平 值 與 交 易 價 格 不 同, 而 該 公 平 值 並 無 相 同 資 產 的 交 投 活 躍 市 場 內 的 報 價 或 根 據 僅 使 用 可 觀 察 市 場 的 輸 入 數 據 的 估 值 技 術 作 憑 證, 則 於 最 初 確 認 的 公 平 值 與 交 易 價 格 的 差 額 予 以 遞 延 於 最 初 確 認 後, 本 集 團 確 認 該 遞 延 差 額 為 收 益 或 虧 損, 惟 僅 以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衍 生 工 具 定 價 時 將 計 及 的 因 素 ( 包 括 時 間 ) 轉 變 所 產 生 的 範 圍 為 限
117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p)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 續 )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為 嵌 入 在 其 他 非 衍 生 主 財 務 工 具 以 得 出 混 合 式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當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的 經 濟 特 質 及 風 險 與 主 體 合 約 的 經 濟 特 質 及 風 險 並 無 明 顯 及 密 切 關 係 時, 或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的 條 款 ( 倘 若 載 於 獨 立 合 約 內 ) 會 符 合 獨 立 衍 生 工 具 的 定 義 ; 以 及 合 併 合 約 並 非 持 作 買 賣 或 指 明 為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時, 該 等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會 被 視 作 獨 立 的 衍 生 工 具 此 等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會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公 平 值 的 任 何 變 動 則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q) 存 貨 當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衍 生 工 具 列 作 資 產 ; 當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衍 生 工 具 列 作 負 債 115 存 貨, 包 括 解 碼 器 器 材 及 衛 星 接 收 器, 乃 按 成 本 值 與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中 較 低 者 列 賬 成 本 值 乃 按 先 進 先 出 原 則 釐 定 存 貨 成 本 包 括 所 有 購 買 成 本, 加 工 成 本 及 為 把 存 貨 達 致 現 有 場 所 及 狀 況 而 產 生 的 其 他 成 本 可 變 現 淨 值 則 指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的 估 計 售 價 減 去 適 用 的 可 變 銷 售 費 用 (r)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賬 款 指 就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銷 售 的 貨 品 或 提 供 的 服 務 應 收 客 戶 的 款 項 倘 預 期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會 於 一 年 或 以 內 收 回 ( 倘 時 間 更 長, 則 在 業 務 的 正 常 營 運 週 期 ), 則 有 關 款 項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否 則 該 等 款 項 呈 列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最 初 乃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其 後 以 實 際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扣 除 減 值 撥 備 計 量 (s)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包 括 手 頭 現 金 銀 行 活 期 存 款, 及 原 來 到 期 日 為 三 個 月 或 以 下 的 其 他 短 期 高 流 通 投 資 (t) 遞 延 收 入 遞 延 收 入 乃 指 自 第 三 方 客 戶 預 先 收 取 的 廣 告 收 入 收 視 費 收 入 雜 誌 收 入 及 雜 誌 訂 閱 或 發 行 收 入
118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u) 股 本 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發 行 新 股 份 或 購 股 權 直 接 應 佔 的 增 量 成 本, 列 入 權 益 作 為 所 得 款 項 的 減 值 ( 扣 除 稅 項 ) (v)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最 初 乃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其 後 以 實 際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法 計 量 (w) 借 貸 借 貸 扣 除 所 產 生 之 交 易 成 本 後 按 公 平 值 初 步 確 認 借 貸 其 後 按 經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 任 何 所 得 款 項 (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 及 贖 回 價 值 之 差 額 按 借 貸 期 間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予 以 確 認 借 貸 會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除 非 本 集 團 有 無 條 件 權 利 遞 延 清 還 負 債 最 少 達 報 告 期 末 後 十 二 個 月 116 (x)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期 內 的 稅 項 支 出 包 括 當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稅 項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惟 與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或 直 接 於 權 益 中 確 認 的 項 目 有 關 者 除 外 在 該 情 況, 稅 項 亦 可 分 別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或 直 接 於 權 益 中 確 認 當 期 所 得 稅 支 出 根 據 本 公 司 其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營 運 所 在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收 入 的 國 家 於 結 算 日 已 頒 佈 或 實 質 頒 佈 的 稅 務 法 例 計 算 管 理 層 就 適 用 稅 務 法 例 詮 釋 所 規 限 的 情 況 定 期 評 估 報 稅 表 的 狀 況,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務 機 關 支 付 的 稅 款 設 定 撥 備 額
119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x)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續 ) 遞 延 所 得 稅 以 負 債 法 就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稅 基 與 其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所 列 賬 面 值 之 間 的 暫 時 差 額 作 出 確 認 然 而, 如 遞 延 所 得 稅 乃 源 自 業 務 合 併 以 外 的 交 易 中 初 步 確 認 資 產 或 負 債, 而 在 交 易 時 並 不 影 響 會 計 或 應 課 稅 溢 利 或 虧 損, 則 不 會 入 賬 處 理 當 有 關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已 變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已 結 算 時, 遞 延 所 得 稅 以 於 結 算 日 前 已 制 定 或 大 致 上 已 制 定 及 預 期 獲 應 用 的 稅 率 ( 及 法 例 ) 釐 定 倘 日 後 應 課 稅 溢 利 可 用 於 抵 銷 能 夠 被 動 用 的 暫 時 差 額, 則 會 確 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除 撥 回 暫 時 差 額 的 時 間 可 受 本 集 團 控 制, 而 暫 時 差 額 不 會 於 可 預 見 將 來 撥 回 外, 本 集 團 將 就 於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所 產 生 的 暫 時 差 額 計 提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撥 備 117 倘 有 合 法 強 制 執 行 權 利 可 抵 銷 即 期 稅 項 資 產 與 即 期 稅 項 負 債, 以 及 當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與 負 債 與 同 一 課 稅 當 局 就 有 意 按 淨 額 基 準 結 付 結 餘 的 一 家 應 課 稅 實 體 或 不 同 應 課 稅 實 體 徵 收 之 所 得 稅 有 關, 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與 負 債 會 予 以 抵 銷
120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y) 僱 員 福 利 (i) 退 休 金 責 任 本 集 團 根 據 當 地 法 例 及 規 例, 為 香 港 僱 員 管 理 定 額 供 款 退 休 計 劃 本 集 團 及 僱 員 向 計 劃 作 出 的 供 款 乃 根 據 僱 員 的 基 本 薪 酬 的 某 一 百 分 比 計 算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記 賬 的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成 本 乃 指 本 集 團 已 付 或 應 付 予 基 金 的 供 款 本 集 團 向 定 額 供 款 退 休 計 劃 作 出 的 供 款 乃 於 產 生 時 列 作 開 支, 並 以 全 數 取 得 供 款 前 離 開 計 劃 的 該 等 僱 員 的 被 沒 收 供 款 扣 減 計 劃 的 資 產 乃 與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分 開 及 以 獨 立 管 理 的 基 金 持 有 本 集 團 一 經 支 付 供 款 後 並 無 進 一 步 付 款 責 任 根 據 本 集 團 海 外 附 屬 公 司 所 在 國 家 的 當 地 有 關 規 例, 此 等 附 屬 公 司 參 與 各 自 的 政 府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及 或 自 行 設 立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 有 關 計 劃 ), 據 此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須 向 有 關 計 劃 為 合 資 格 僱 員 的 退 休 福 利 作 出 供 款 向 有 關 計 劃 作 出 的 供 款 乃 按 各 國 所 規 定 根 據 適 用 薪 金 成 本 的 若 干 百 分 比 或 參 照 薪 級 表 後 按 每 名 僱 員 以 固 定 金 額 計 算 除 所 須 供 款 外, 本 集 團 並 無 進 一 步 供 款 責 任 根 據 有 關 計 劃 作 出 的 供 款 於 產 生 時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確 認 記 賬 118 (ii) 花 紅 計 劃 預 期 支 付 的 花 紅 乃 於 本 集 團 須 承 擔 因 僱 員 所 提 供 服 務 而 產 生 的 現 有 法 定 或 推 定 性 責 任, 並 在 可 合 理 估 計 有 關 責 任 的 金 額 時 確 認 為 負 債 花 紅 計 劃 的 負 債 預 期 將 於 十 二 個 月 內 償 還, 並 根 據 在 償 付 時 預 期 會 支 付 的 金 額 計 算
121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y) 僱 員 福 利 ( 續 ) (iii) 以 股 份 支 付 的 補 償 本 集 團 推 行 若 干 以 權 益 結 算 及 以 股 份 支 付 的 補 償 計 劃, 據 此, 實 體 自 僱 員 獲 取 服 務 作 為 本 集 團 權 益 工 具 ( 購 股 權 ) 的 代 價 本 集 團 就 授 出 購 股 權 而 取 得 的 僱 員 服 務 公 平 值 乃 確 認 作 費 用, 並 於 僱 員 以 股 份 支 付 的 款 項 儲 備 內 記 入 相 應 進 賬 款 項 購 股 權 歸 屬 期 間 支 銷 的 總 額 乃 參 考 已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而 釐 定 : 包 括 任 何 市 場 表 現 條 件 ; 不 計 及 任 何 服 務 及 非 市 場 表 現 歸 屬 情 況 的 影 響 ( 例 如 盈 利 能 力 銷 售 增 長 目 標 及 於 某 段 特 定 時 間 內 仍 身 為 有 關 實 體 之 僱 員 ); 及 計 及 任 何 非 歸 屬 條 件 119 非 市 場 歸 屬 條 件 包 括 於 預 期 將 予 歸 屬 的 購 股 權 數 目 的 假 設 內 支 銷 總 金 額 於 歸 屬 期 ( 即 達 成 所 有 規 定 歸 屬 條 件 之 期 間 ) 內 確 認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會 根 據 非 市 場 表 現 及 服 務 歸 屬 條 件 修 改 其 估 計 預 期 將 予 歸 屬 購 股 權 的 數 目 修 改 原 來 估 計 數 字 如 有 影 響, 則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以 及 對 權 益 作 相 應 調 整 當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時, 為 認 購 已 發 行 股 份 支 付 的 現 金 撥 入 股 本 ( 面 值 ) 及 股 份 溢 價, 並 扣 除 任 何 直 接 應 佔 的 交 易 費 用 為 認 購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份 支 付 的 現 金, 在 扣 除 任 何 直 接 應 佔 的 交 易 費 用, 應 作 為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非 控 股 權 益 增 加 列 示 當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以 後 授 出 但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時 尚 未 歸 屬 的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時, 該 等 購 股 權 應 佔 僱 員 以 股 份 支 付 的 款 項 儲 備 會 轉 撥 至 本 公 司 股 份 溢 價 賬 ( 就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而 言 ) 或 非 控 股 權 益 ( 就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而 言 ) 本 公 司 向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承 擔 的 僱 員 授 出 之 權 益 工 具 期 權 乃 視 作 注 資 所 獲 取 僱 員 服 務 的 公 平 值 乃 參 考 授 出 日 期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並 於 歸 屬 期 內 作 為 於 附 屬 公 司 承 擔 投 資 增 加 確 認, 同 時 計 入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之 權 益
122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z) 撥 備 當 由 於 過 往 事 件 導 致 本 集 團 承 擔 現 時 法 律 或 推 定 責 任, 而 履 行 該 責 任 很 可 能 導 致 資 源 流 出, 且 流 出 金 額 可 合 理 地 估 計 時, 撥 備 乃 予 以 確 認 並 不 會 就 未 來 經 營 虧 損 而 確 認 撥 備 倘 出 現 多 項 類 似 債 務, 會 否 導 致 經 濟 利 益 流 出 以 清 償 債 務 乃 經 考 慮 債 務 的 整 體 類 別 後 確 定 即 使 同 類 別 債 務 中 任 何 一 項 可 能 流 出 經 濟 利 益 的 機 會 不 大, 仍 會 確 認 撥 備 撥 備 乃 使 用 稅 前 貼 現 率 按 預 期 需 要 清 償 債 務 的 支 出 的 現 值 計 算, 而 稅 前 折 扣 率 反 映 當 前 市 場 對 貨 幣 時 間 價 值 及 債 務 特 定 風 險 的 評 估 隨 着 時 間 推 移 而 導 致 的 撥 備 增 加 乃 確 認 為 利 息 費 用 (aa) 收 入 確 認 收 入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代 表 就 供 應 貨 品 及 提 供 服 務 應 收 的 金 額, 按 扣 除 增 值 稅 有 關 的 代 理 商 佣 金 費 用 及 折 扣 並 已 經 對 銷 本 集 團 內 部 銷 售 的 銷 售 額 列 賬 120 本 集 團 收 入 確 認 的 標 準 為 當 所 收 金 額 能 可 靠 計 量 及 當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將 流 入 本 集 團, 並 當 就 本 集 團 各 業 務 達 致 特 定 標 準 ( 於 下 文 載 述 ) 在 所 有 與 銷 售 有 關 的 或 然 事 件 獲 議 決 之 前, 並 不 認 為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計 量 本 集 團 乃 根 據 其 過 往 業 績 進 行 估 算, 並 考 慮 客 戶 類 別 交 易 類 型 及 各 安 排 的 特 別 細 節 收 入 確 認 如 下 : (i) 廣 告 收 入 廣 告 收 入 扣 除 代 理 商 扣 減 項 目 後 於 有 關 廣 告 播 出 時 確 認 (ii) 移 動 視 頻 及 無 線 增 值 服 務 收 入 移 動 視 頻 及 無 線 增 值 服 務 收 入 於 提 供 服 務 的 期 內 確 認 或 於 訂 購 期 間 內 平 均 地 確 認
123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aa) 收 入 確 認 ( 續 ) (iii) 收 視 費 收 入 已 收 或 應 收 有 線 電 視 分 銷 商 或 代 理 商 的 收 視 費 收 入 乃 依 照 時 間 比 例 在 訂 購 服 務 期 間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攤 銷 未 予 攤 銷 的 部 分 列 作 遞 延 收 入 (iv) 雜 誌 廣 告 收 入 雜 誌 廣 告 收 入 扣 除 代 理 商 扣 減 項 目 後 於 雜 誌 出 版 時 確 認 (v) 雜 誌 訂 購 發 行 收 入 雜 誌 訂 購 或 發 行 收 入 指 已 收 或 應 收 客 戶 訂 購 或 發 行 款 項, 並 於 個 別 雜 誌 出 售 時 確 認 121 (vi) 技 術 服 務 收 入 提 供 技 術 服 務 的 收 入 乃 於 向 客 戶 提 供 交 付 電 訊 增 值 服 務 時 確 認 (vii) 解 碼 器 器 材 及 衛 星 接 收 器 銷 售 來 自 解 碼 器 器 材 及 衛 星 接 收 器 銷 售 的 收 入 乃 於 擁 有 權 的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移 時 確 認, 時 間 大 致 上 與 貨 品 交 付 客 戶 及 所 有 權 轉 移 時 相 同 (viii) 利 息 收 入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息 法 按 時 間 比 例 基 準 進 行 確 認 倘 應 收 款 出 現 減 值, 本 集 團 會 將 賬 面 值 減 至 其 按 有 關 工 具 的 原 有 實 際 利 率 貼 現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而 設 定 的 可 收 回 款 額, 並 繼 續 解 除 貼 現 作 為 利 息 收 入
124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aa) 收 入 確 認 ( 續 ) (ix) 易 貨 收 入 易 貨 收 入 乃 於 本 集 團 在 易 貨 交 易 中 作 出 廣 告 播 出 出 版 雜 誌 或 提 供 宣 傳 服 務 時, 按 交 易 中 已 收 或 應 收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公 平 值 確 認 (x) 租 金 收 入 投 資 物 業 之 租 金 收 入 以 直 線 法 按 相 關 租 期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ab) 租 賃 租 賃 於 租 賃 條 款 實 質 地 將 所 有 權 之 一 切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移 承 租 人 時 歸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其 他 一 切 租 賃 歸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i) 本 集 團 作 為 出 租 人 122 (ii) 經 營 租 賃 所 得 出 租 收 益 以 直 線 法 按 相 關 租 期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磋 商 及 安 排 經 營 租 約 時 所 產 生 初 步 直 接 成 本 附 加 於 租 賃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並 按 直 線 法 於 租 期 內 確 認 為 開 支 本 集 團 作 為 承 租 人 根 據 經 營 租 賃 支 付 之 款 項 ( 扣 除 出 租 人 給 予 之 任 何 優 惠 ), 包 括 就 土 地 使 用 權 支 付 的 初 步 款 項, 於 租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扣 除
125 2. 重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ac) 借 貸 成 本 收 購 建 設 或 生 產 需 要 一 段 長 時 間 方 達 致 擬 定 用 途 或 出 售 之 合 資 格 資 產 直 接 應 佔 之 一 般 及 特 定 借 貸 成 本, 乃 計 入 該 等 資 產 之 成 本 中, 直 至 該 資 產 大 致 上 可 作 擬 定 用 途 或 出 售 之 時 為 止 特 定 借 貸 在 有 待 用 於 合 資 格 資 產 時 進 行 暫 時 投 資 所 賺 取 之 投 資 收 入, 乃 自 合 資 格 撥 充 資 本 之 借 貸 成 本 中 扣 除 所 有 其 他 借 貸 成 本 於 產 生 期 間 在 損 益 確 認 (ad) 股 息 分 派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或 董 事 ( 如 適 用 ) 作 出 的 股 息 分 派 於 股 息 獲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的 期 間 內 在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內 確 認 為 負 債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a)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須 面 對 不 同 財 務 風 險 : 市 場 風 險 ( 包 括 外 匯 風 險 現 金 流 量 及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及 價 格 風 險 ) 信 貸 風 險 及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程 式 主 要 針 對 金 融 市 場 的 不 可 預 測 性 並 尋 求 將 其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表 現 的 潛 在 不 利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風 險 管 理 主 要 由 本 集 團 財 務 總 監 ( 財 務 總 監 ) 領 導 的 財 務 部 門 ( 財 務 部 門 ) 執 行 財 務 部 門 在 與 本 集 團 運 營 單 位 緊 密 合 作, 確 定 及 評 估 財 務 風 險, 以 處 理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以 及 特 定 領 域 ( 如 外 匯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信 貸 風 險 使 用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及 非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及 投 資 剩 餘 流 動 資 金 )
126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a)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 續 ) (i) 市 場 風 險 (a) 外 匯 風 險 由 於 本 集 團 乃 國 際 營 運, 故 須 面 對 不 同 貨 幣 ( 主 要 為 人 民 幣 ( 人 民 幣 ) 及 美 元 ( 美 元 )) 所 產 生 的 外 匯 風 險 外 匯 風 險 源 自 日 後 商 業 交 易 已 確 認 資 產 與 負 債, 及 於 海 外 經 營 業 務 的 投 資 淨 額 為 管 理 日 後 商 業 交 易 及 已 確 認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外 匯 風 險, 本 集 團 實 體 進 行 的 交 易 主 要 以 港 元 人 民 幣 及 美 元 計 值 ( 倘 可 能 ) 本 集 團 現 時 並 無 對 外 幣 進 行 對 沖 交 易, 惟 透 過 定 期 監 察 管 理 其 風 險, 以 盡 可 能 降 低 其 外 幣 風 險 的 金 額 當 日 後 商 業 交 易 及 已 確 認 資 產 與 負 債 乃 以 實 體 功 能 貨 幣 以 外 的 貨 幣 計 價 時, 則 會 產 生 外 匯 風 險 財 務 部 門 負 責 監 督 及 管 理 每 種 外 幣 的 風 險 狀 況 本 集 團 有 若 干 於 海 外 經 營 業 務 的 投 資, 其 淨 資 產 須 承 受 外 幣 匯 兌 風 險 本 集 團 經 營 業 務 的 淨 資 產 產 生 的 貨 幣 風 險, 如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英 國 及 美 國 的 淨 資 產, 主 要 透 過 以 有 關 外 幣 計 價 的 經 營 負 債 管 理 124 假 若 集 團 實 體 的 功 能 貨 幣 兌 相 關 集 團 實 體 的 淨 貨 幣 資 產 的 外 幣 貶 值 升 值 5%( 二 零 一 三 年 :5%), 而 所 有 其 他 因 素 維 持 不 變, 則 年 度 除 稅 後 溢 利 將 增 加 減 少 79,876,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39,940,000 港 元 )
127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a)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 續 ) (i) 市 場 風 險 ( 續 ) (b) 價 格 風 險 由 於 本 集 團 所 持 有 的 若 干 投 資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分 類 為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故 本 集 團 須 承 受 上 市 證 券 價 格 風 險 本 集 團 亦 有 投 資 一 家 可 公 開 買 賣 實 體 的 股 權 有 關 本 集 團 承 受 的 其 他 價 格 風 險 的 更 多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27 (c) 中 國 法 規 125 本 集 團 經 營 所 在 的 中 國 市 場 令 本 集 團 面 對 若 干 宏 觀 經 濟 及 法 規 風 險 及 不 明 朗 因 素 該 等 不 明 朗 因 素 延 伸 至 本 集 團 透 過 在 中 國 的 合 約 安 排, 提 供 線 上 廣 告 移 動 及 互 聯 網 相 關 服 務 以 及 戶 外 廣 告 的 能 力, 因 為 該 等 行 業 依 然 受 到 高 度 的 監 管 中 國 政 府 可 能 不 時 發 佈 新 法 律 或 對 現 有 法 律 的 詮 釋, 以 監 管 此 行 業 監 管 風 險 亦 可 能 包 括 稅 務 機 關 對 現 有 稅 法 的 詮 釋,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為 營 運 所 租 賃 的 物 業 的 地 位 及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的 法 律 架 構 及 經 營 範 疇, 均 可 能 受 進 一 步 限 制, 導 致 本 集 團 的 在 中 國 經 營 業 務 的 能 力 受 限 制 倘 中 國 政 府 發 現 本 集 團 的 合 約 安 排 不 符 合 適 用 的 法 律 及 法 規, 可 能 會 要 求 本 集 團 全 面 重 組 業 務 目 前 尚 未 清 楚 重 組 會 怎 樣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及 經 營 業 績, 因 為 中 國 政 府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不 合 規 的 合 約 安 排 然 而, 進 行 任 何 重 組 可 能 嚴 重 妨 礙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營 運 (d) 現 金 流 量 及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由 於 本 集 團 的 附 息 資 產 包 括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銀 行 存 款 受 限 制 現 金 及 應 收 神 州 款 項 ( 見 附 註 24), 故 本 集 團 的 收 入 及 營 運 現 金 流 量 將 受 到 市 場 利 率 變 動 的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現 金 流 量 及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主 要 由 銀 行 存 款 及 銀 行 借 貸 產 生 附 有 不 同 利 率 的 銀 行 存 款 及 銀 行 借 貸 使 得 本 集 團 須 面 對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而 附 有 固 定 利 率 的 銀 行 存 款 使 得 本 集 團 須 面 對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財 務 部 門 的 政 策 為 維 持 適 當 水 平 的 固 定 利 率 及 浮 動 利 率 存 款, 並 以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管 理 若 干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 附 註 40)
128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a)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 續 ) (i) 市 場 風 險 ( 續 ) (d) 現 金 流 量 及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 續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倘 計 息 資 產 之 利 率 每 上 升 下 降 1%, 則 本 年 度 除 稅 後 溢 利 將 增 加 或 減 少 19,02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8,143,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倘 計 息 負 債 之 利 率 每 上 升 下 降 1%, 則 本 年 度 除 稅 後 溢 利 將 減 少 或 增 加 8,55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由 於 銀 行 借 貸 之 借 貸 成 本 於 在 建 投 資 物 業 及 在 建 工 程 項 下 撥 充 資 本, 因 此 對 除 稅 後 溢 利 並 無 影 響 ) (ii) 信 貸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信 貸 風 險 源 自 於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及 存 放 於 銀 行 及 財 務 機 構 的 存 款, 以 及 廣 告 代 理 及 客 戶 的 信 用 風 險 ( 包 括 未 償 還 應 收 款 項 及 未 進 行 已 承 諾 的 交 易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有 應 收 中 國 廣 告 代 理 神 州 的 應 收 款 項 為 620,30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591,578,000 港 元 ), 佔 本 集 團 總 資 產 約 7%( 二 零 一 三 年 :7%) 本 集 團 透 過 持 續 監 察 其 客 戶 及 廣 告 代 理 的 信 用 質 素, 並 考 慮 彼 等 的 財 務 狀 況 收 款 歷 史 過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素, 管 理 其 面 對 的 信 貸 風 險 就 銀 行 財 務 機 構 及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的 發 行 者 而 言, 本 集 團 僅 信 納 具 良 好 聲 譽 的 知 名 銀 行 及 財 務 機 構 本 集 團 已 採 取 既 定 政 策 以 確 保 向 具 有 適 當 信 貸 歷 史 的 客 戶 進 行 銷 售, 而 本 集 團 亦 會 定 期 對 其 客 戶 進 行 信 貸 評 估 大 部 分 該 等 廣 告 收 益 的 付 款 條 款 將 於 年 初 由 本 集 團 及 客 戶 協 定 客 戶 將 根 據 付 款 條 款 進 行 支 付 本 集 團 通 常 規 定 其 電 視 廣 播 分 類 的 廣 告 客 戶 預 先 付 款 其 他 業 務 分 類 的 客 戶 獲 給 予 30 至 180 日 的 信 貸 期 有 關 信 貸 風 險 的 進 一 步 披 露 資 料 載 於 附 註
129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a)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 續 ) (iii)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謹 慎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管 理 指 維 持 充 足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從 銀 行 獲 得 足 夠 的 銀 行 信 貸 額 度 和 將 市 場 倉 盤 平 倉 的 能 力 由 於 相 關 業 務 的 流 動 性 質, 財 務 部 門 旨 在 透 過 可 動 用 銀 行 信 貸 保 持 資 金 的 流 動 性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以 及 銀 行 信 貸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附 註 31 及 32 下 表 按 有 關 到 期 日 組 合 分 析 本 集 團 的 非 衍 生 財 務 負 債, 乃 根 據 於 結 算 日 至 合 約 到 期 日 的 餘 下 期 間 計 算 該 表 所 披 露 的 金 額 均 為 合 約 未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少 於 1 年 1 至 2 年 2 至 5 年 127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1,105,722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622, ,721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9, ,567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796,390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555,030 77,252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9, ,121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585 應 付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179,730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343 應 付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b) 資 本 風 險 管 理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管 理 目 標 是 保 障 本 集 團 的 持 續 經 營 能 力, 以 向 股 東 提 供 回 報, 並 維 持 最 優 資 本 架 構 以 減 少 資 本 的 成 本 為 維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架 構, 本 集 團 可 能 會 調 整 已 支 付 予 股 東 的 股 息 金 額 返 還 資 本 予 股 東 或 發 行 新 股 份
130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c) 公 平 值 估 計 下 表 以 估 值 法 分 析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不 同 等 級 之 定 義 如 下 : 就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之 報 價 ( 未 經 調 整 )( 第 1 級 ) 除 屬 於 第 1 級 的 報 價 外, 自 資 產 或 負 債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觀 察 的 輸 入 數 據 ( 第 2 級 ) 並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 即 無 法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輸 入 數 據 ( 第 3 級 ) 財 務 部 審 視 本 集 團 財 務 工 具 的 估 值 當 於 各 中 期 及 年 度 報 告 日 期 進 行 估 值 時, 財 務 部 與 獨 立 估 值 師 討 論 估 值 假 設 及 估 值 結 果 下 表 呈 列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本 集 團 財 務 資 產 有 關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投 資 物 業 的 披 露, 請 參 閱 附 註 16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總 計 128 資 產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 供 買 賣 的 股 本 證 券 22,590 22,590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 債 務 部 份 32,770 32,770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 衍 生 工 具 部 份 56,105 56,105 22,590 88, ,465 負 債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1,137) (1,137)
131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c) 公 平 值 估 計 ( 續 ) 下 表 呈 列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本 集 團 財 務 資 產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總 計 資 產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 供 買 賣 的 股 本 證 券 25,689 25,689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無 第 1 級 與 第 2 級 之 間 的 轉 移 或 轉 入 或 轉 出 第 3 級 (i) 第 1 級 內 的 財 務 工 具 129 在 活 躍 市 場 中 交 易 的 財 務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基 於 結 算 日 的 市 場 報 價 得 到 如 果 該 報 價 可 以 容 易 地 或 定 期 從 交 易 市 場 經 銷 商 經 紀 人 產 業 集 團 股 價 服 務 機 構 或 監 管 機 構 中 獲 得, 並 且 這 些 報 價 屬 真 實 及 經 常 於 公 平 市 場 交 易 中 出 現, 該 市 場 則 被 視 為 活 躍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財 務 資 產 使 用 的 市 場 報 價 是 現 行 出 價 該 類 工 具 屬 於 第 1 級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納 入 第 1 級 中 的 工 具, 包 括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滙 豐, 一 間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實 體 ) 的 股 份, 價 值 約 22,59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5,689,000 港 元 ) ( 附 註 27) (ii) 第 2 級 內 的 財 務 工 具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的 公 平 值 是 以 估 值 技 術 釐 定, 有 關 技 術 使 用 利 率 及 收 益 率 曲 線 等 可 於 常 見 的 報 價 時 間 間 距 觀 察 的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132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c) 公 平 值 估 計 ( 續 ) (iii) 第 3 級 內 的 財 務 工 具 (1) 有 關 使 用 無 法 觀 察 的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第 三 級 ) 的 定 量 資 料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無 法 無 法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無 法 觀 察 的 觀 察 的 輸 入 觀 察 的 輸 入 數 據 描 述 的 公 平 值 ( ) 估 值 技 術 輸 入 數 據 數 據 的 數 值 與 公 平 值 的 關 係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97,587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法 貼 現 率 28% 貼 現 率 越 低, 優 先 股 公 平 值 越 高 難 以 銷 售 的 折 讓 35% 難 以 銷 售 的 折 讓 ( 難 以 銷 售 的 折 讓 ) 越 低, 公 平 值 越 高 波 幅 57.7% 波 幅 越 低, 公 平 值 越 高 130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32,770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法 貼 現 率 27% 貼 現 率 - 債 務 部 份 優 先 股 - 並 按 風 險 貼 現 率 - 債 務 部 份 越 低, 公 平 值 越 高 債 務 部 份 將 本 金 還 款 貼 現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64,817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優 先 股 - 衍 生 優 先 股 的 公 平 值 工 具 部 份 與 其 債 務 部 份 公 平 值 之 差 額 B 系 列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代 表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對 Particle Inc. 作 出 之 新 投 資 ( 優 先 股 )( 有 關 此 項 投 資 之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註 28(a))
133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c) 公 平 值 估 計 ( 續 ) (iii) 第 3 級 內 的 財 務 工 具 ( 續 ) (1) 有 關 使 用 無 法 觀 察 的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第 三 級 ) 的 定 量 資 料 ( 續 ) Particle Inc.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權 益 價 值 是 以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法 釐 定 優 先 股 整 體 的 公 平 值 是 以 權 益 分 配 法 釐 定, 據 此, 權 益 價 值 以 期 權 定 價 法 在 其 普 通 股 與 優 先 股 之 間 分 配 優 先 股 之 債 務 部 份 之 公 平 值 是 以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法 釐 定, 而 衍 生 工 具 部 份 之 公 平 值 是 按 優 先 股 整 體 的 公 平 值 與 優 先 股 債 務 部 份 公 平 值 之 差 額 計 算 下 表 呈 列 優 先 股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變 動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確 認 的 衍 生 工 具 部 份 的 賬 面 值 是 已 扣 除 遞 延 首 日 收 益 ( 乃 源 自 其 首 次 確 認 時 的 公 平 值 與 其 交 易 價 格 之 差 額 ) 遞 延 首 日 收 益 於 優 先 股 的 四 年 年 期 內 攤 銷 131 債 務 部 份 衍 生 工 具 部 份 總 計 遞 延 總 額 首 日 收 益 淨 額 ( 附 註 28) ( 附 註 40) 年 初 結 餘 購 入 優 先 股 29,438 26,317 (9,150) 17,167 46,605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之 收 益 及 虧 損 3,332 3,332 於 損 益 確 認 之 收 益 及 虧 損 38,500 38,500 38,500 於 損 益 攤 銷 遞 延 首 日 收 益 年 終 結 餘 32,770 64,817 (8,712) 56,105 88,875 於 年 終 計 入 損 益 之 年 度 未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之 變 動 38, ,938 於 年 終 計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之 年 度 未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之 變 動 3,332 3,332
134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c) 公 平 值 估 計 ( 續 ) (iii) 第 3 級 內 的 財 務 工 具 ( 續 ) (2) 定 量 敏 感 度 分 析 定 量 敏 感 度 分 析 載 列 如 下 :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難 以 銷 售 貼 現 率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貼 現 率 的 折 讓 波 幅 - 債 務 部 份 增 加 或 減 少 3% 增 加 或 減 少 3% 增 加 或 減 少 5% 增 加 或 減 少 3%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15,466)/20,230 (4,504)/4,552 (7,520)/7,475 不 適 用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 債 務 部 份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2,818)/3,090 可 換 股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 衍 生 工 具 部 份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2,796)/3,
135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d) 抵 銷 財 務 資 產 與 財 務 負 債 以 下 財 務 資 產 受 抵 銷 可 強 制 執 行 統 一 淨 額 結 算 安 排 及 類 似 協 議 規 限 並 無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於 資 產 於 資 產 內 抵 銷 之 負 債 表 內 負 債 表 相 關 金 額 抵 銷 之 已 內 呈 列 已 確 認 財 務 確 認 財 務 之 財 務 已 收 現 金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資 產 總 額 負 債 總 額 資 產 淨 額 抵 押 品 淨 額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33 應 收 賬 款 淨 額 - 受 統 一 淨 額 結 算 安 排 規 限 ( 附 註 i) 627, ,324 (31,897) 595,427 - 並 不 受 統 一 淨 額 結 算 安 排 規 限 188, , , , ,571 (31,897) 783,674 應 收 有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 受 統 一 淨 額 結 算 安 排 規 限 ( 附 註 ii) 31,505 (1,802) 29,703 29,703 - 並 不 受 統 一 淨 額 結 算 安 排 規 限 118, , , ,311 (1,802) 148, ,509 並 無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於 資 產 於 資 產 內 抵 銷 之 負 債 表 內 負 債 表 相 關 金 額 抵 銷 之 已 內 呈 列 已 確 認 財 務 確 認 財 務 之 財 務 已 收 現 金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資 產 總 額 負 債 總 額 資 產 淨 額 抵 押 品 淨 額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收 賬 款 淨 額 - 受 統 一 淨 額 結 算 安 排 規 限 ( 附 註 i) 451, ,094 (18,890) 432,204 - 並 不 受 統 一 淨 額 結 算 安 排 規 限 222, , , , ,874 (18,890) 654,984 應 收 有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 並 不 受 統 一 淨 額 結 算 安 排 規 限 103, , ,283
136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d) 抵 銷 財 務 資 產 與 財 務 負 債 ( 續 ) 附 註 : (i) 互 聯 網 廣 告 客 戶 已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31,89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8,890,000 港 元 ) 之 現 金 抵 押 品, 作 為 廣 告 銷 售 協 議 條 款 項 下 的 付 款 及 合 同 責 任 之 保 障 倘 客 戶 未 能 結 清 尚 欠 款 項 或 全 部 合 同 責 任, 本 集 團 有 權 援 用 有 關 抵 押 品 (ii) 就 上 述 受 統 一 淨 額 結 算 安 排 或 類 似 安 排 規 限 之 財 務 資 產 及 負 債 而 言, 本 集 團 與 交 易 對 手 之 間 的 各 項 協 議 容 許 當 雙 方 選 擇 以 淨 額 基 準 結 算 時 將 有 關 財 務 資 產 及 負 債 作 淨 額 結 算 4.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判 斷 (a)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對 於 將 來, 本 集 團 會 作 出 估 計 及 假 設 嚴 格 而 言, 所 產 生 的 會 計 估 計 甚 少 與 有 關 的 實 際 結 果 完 全 相 同 有 重 大 風 險 而 導 致 下 一 財 政 年 度 資 產 與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需 作 大 幅 修 訂 的 估 計 及 假 設 在 下 文 論 述 134 (i)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整 體 評 估 應 收 賬 款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及 來 自 一 名 廣 告 代 理 神 州 的 應 收 款 項 的 可 收 回 性 時 須 作 出 重 要 判 斷 於 作 出 判 斷 時, 管 理 層 須 考 慮 諸 多 因 素, 包 括 債 務 人 及 神 州 的 付 款 趨 向 之 後 的 付 款 及 債 務 人 及 神 州 的 財 務 狀 況 (ii) 所 得 稅 本 集 團 須 於 數 個 司 法 權 區 ( 包 括 香 港 及 中 國 ) 繳 納 所 得 稅 需 要 作 出 重 要 判 斷 以 釐 定 全 球 範 圍 內 的 所 得 稅 撥 備 於 日 常 業 務 中, 眾 多 交 易 及 計 算 的 最 終 稅 項 不 易 確 定 本 集 團 基 於 估 計 額 外 稅 項 會 否 到 期 而 確 認 預 期 稅 務 審 計 項 目 的 負 債 當 最 終 稅 項 結 果 與 最 初 記 錄 的 稅 項 款 額 存 在 差 異 時, 該 差 額 將 影 響 作 出 上 述 釐 定 期 間 的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中 國 稅 項 披 露 亦 請 參 考 附 註 9 (iii)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本 集 團 的 管 理 層 於 購 入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或 相 關 建 築 工 程 竣 工 時 釐 定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及 相 關 折 舊 費 用 此 估 計 乃 根 據 類 似 性 質 及 功 能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實 際 可 使 用 年 期 之 過 往 經 驗 進 行 此 估 計 會 因 本 集 團 經 營 業 務 ( 包 括 日 後 本 集 團 設 備 搬 遷 或 翻 新 ) 以 及 本 集 團 策 略 的 變 動 而 出 現 大 幅 變 動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每 年 進 行 評 估 以 評 定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是 否 合 適 倘 若 情 況 或 事 件 出 現 預 料 以 外 的 不 利 變 動, 本 集 團 將 於 可 使 用 年 期 少 於 先 前 所 估 計 之 情 況 增 加 有 關 折 舊 費 用, 又 或 撇 銷 或 撇 減 已 遭 廢 棄 或 出 售 的 非 策 略 性 資 產
137 4.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判 斷 ( 續 ) (a)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 續 ) (iv)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是 使 用 估 值 技 術 釐 定 相 關 判 斷 及 假 設 的 詳 情 已 於 附 註 16 披 露 (v) 收 入 確 認 當 存 在 一 項 安 排 的 具 說 服 力 證 據, 有 關 價 格 乃 固 定 或 待 定, 服 務 已 提 供, 及 可 合 理 確 定 能 收 回 有 關 費 用 時, 確 認 收 入 本 集 團 部 分 廣 告 收 入 安 排 涉 及 多 項 可 交 付 部 分, 包 括 在 不 同 時 段 把 不 同 廣 告 格 式 登 載 於 本 集 團 網 站 本 集 團 於 可 能 情 況 下 多 項 可 交 付 部 分 分 成 單 一 會 計 處 理 單 位, 並 採 用 相 關 發 售 價 方 式, 將 總 代 價 分 配 至 各 單 一 會 計 處 理 單 位 135 本 集 團 確 認 所 交 付 部 分 的 收 入, 並 延 遲 就 未 交 付 部 分 的 公 平 值 確 認 收 入, 直 至 清 償 餘 下 責 任 為 止 倘 安 排 內 所 有 部 分 已 於 協 議 期 內 一 律 交 付, 收 入 乃 於 合 約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vi) 確 認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本 集 團 員 工 一 直 參 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權 獎 勵 計 劃 本 集 團 的 管 理 層 使 用 柏 力 克 - 舒 爾 斯 模 式 釐 定 已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總 公 平 值 運 用 柏 力 克 - 舒 爾 斯 模 式 計 算 所 採 用 的 參 數 須 按 重 大 估 計 及 假 設 釐 定, 當 中 的 估 計 及 假 設 包 括 無 風 險 利 率 相 關 股 份 的 預 期 股 息 率 與 波 幅 及 購 股 權 的 預 期 壽 命 已 授 出 的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受 限 制 股 份 的 公 平 值 於 授 出 日 期 按 附 屬 公 司 的 相 關 股 份 的 公 平 值 計 算 此 外, 本 集 團 須 估 計 於 歸 屬 期 結 束 時 仍 受 聘 於 本 集 團 的 承 授 人 或 ( 如 適 用 ) 達 成 預 定 業 績 表 現 的 百 分 比 本 集 團 僅 會 確 認 預 期 於 承 授 人 可 無 條 件 享 有 購 股 權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受 限 制 股 份 的 歸 屬 期 內 歸 屬 的 股 權 獎 勵 的 費 用 這 些 估 計 及 假 設 的 變 動 可 嚴 重 影 響 購 股 權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公 平 值 及 預 期 將 歸 屬 的 股 權 獎 勵 數 額 的 釐 定, 因 而 可 能 對 釐 定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有 重 大 影 響
138 4.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判 斷 ( 續 ) (a)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 續 ) (vi) 確 認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 續 ) 購 股 權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於 授 出 時 的 公 平 值 會 於 歸 屬 期 內 按 加 速 分 級 歸 屬 法 列 支 根 據 加 速 分 級 歸 屬 法, 各 期 歸 屬 獎 勵 的 各 期 歸 屬 部 份 當 作 個 別 授 出 的 股 權 獎 勵 處 理, 即 各 期 歸 屬 款 項 須 個 別 計 算 並 列 支, 導 致 加 速 確 認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根 據 本 公 司 及 附 屬 公 司 授 予 本 集 團 僱 員 之 股 權 獎 勵 的 公 平 值 承 授 人 的 預 期 周 轉 率 及 達 成 預 定 業 績 表 現 的 機 會 率, 本 集 團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僱 員 所 提 供 服 務 確 認 相 應 的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75,37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44,353,000 港 元 )( 附 註 8) (vii)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及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並 無 於 交 投 活 躍 市 場 買 賣 的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及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以 估 值 技 術 釐 定 本 集 團 作 出 判 斷 以 選 出 不 同 方 法 及 作 出 主 要 基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現 存 市 場 條 件 的 假 設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註 3(c)(iii) 136 (b) 於 應 用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時 的 重 要 判 斷 (i) 對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 的 控 制 權 管 理 層 認 為, 儘 管 本 集 團 持 有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之 表 決 權 低 於 50%, 但 本 集 團 對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擁 有 實 際 控 制 權 管 理 層 於 釐 定 本 集 團 對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是 否 有 實 際 控 制 權 時,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其 中 包 括 ):(i) 本 集 團 取 得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大 部 分 董 事 會 的 實 際 控 制 權 ; 及 (ii) 本 集 團 能 主 導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的 相 關 業 務 ( 即 對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具 重 大 影 響 力 的 業 務 ) 及 (iii)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及 其 他 股 東 高 度 依 賴 本 集 團 的 行 業 知 識 品 牌 網 絡 及 聲 譽
139 5. 收 入 及 分 類 資 料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業 務 按 性 質 分 類 的 本 集 團 收 入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廣 告 銷 售 電 視 廣 播 1,893,186 2,279,480 互 聯 網 1,421,272 1,034,186 戶 外 媒 體 553, ,823 流 動 視 頻 及 無 線 增 值 服 務 收 入 568, ,914 收 視 費 收 入 100,215 88,114 雜 誌 廣 告 及 訂 購 或 發 行 51,771 57,044 租 金 收 入 3, 其 他 26,437 16, ,618,365 4,806,458 經 營 分 部 乃 根 據 由 執 行 董 事 審 閱 並 用 於 戰 略 決 策 的 報 告 而 釐 定 執 行 董 事 從 產 品 層 面 分 析 其 業 務 本 集 團 分 為 五 項 主 要 經 營 分 類, 包 括 : (i) 電 視 廣 播 - 電 視 節 目 及 廣 告 廣 播 以 及 提 供 宣 傳 服 務 ; (a) (b) 主 要 頻 道, 包 括 鳳 凰 衛 視 中 文 台 及 鳳 凰 衛 視 資 訊 台 其 他, 包 括 鳳 凰 衛 視 電 影 台 鳳 凰 衛 視 美 洲 台 鳳 凰 衛 視 歐 洲 台 鳳 凰 衛 視 香 港 台 及 其 他 (ii) 新 媒 體 - 提 供 入 門 網 站 及 電 訊 增 值 服 務 ; (iii) 戶 外 媒 體 - 提 供 戶 外 廣 告 服 務 ; (iv) 房 地 產 - 物 業 發 展 及 投 資 ( 主 要 為 位 於 北 京 的 鳳 凰 國 際 傳 媒 中 心 ); 及 (v) 其 他 業 務 - 節 目 製 作 及 配 套 服 務 商 品 服 務 雜 誌 出 版 及 發 行,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140 5. 收 入 及 分 類 資 料 ( 續 ) 電 視 廣 播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分 類 間 主 要 頻 道 其 他 小 計 新 媒 體 戶 外 媒 體 房 地 產 其 他 業 務 對 銷 本 集 團 收 入 對 外 銷 售 1,821, ,925 1,997,976 1,989, ,604 3,713 73,392 4,618,365 分 類 間 銷 售 ( 附 註 c) 50,484 50,484 3, (54,025) 總 收 入 1,821, ,409 2,048,460 1,989, ,604 7,177 73,469 (54,025) 4,618,365 分 類 業 績 904,187 (20,529) 883, ,100 42, ,561 (52,031) 1,491,698 未 分 配 收 入 ( 附 註 a) 27,219 未 分 配 開 支 ( 附 註 b) (335,909) 138 除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所 得 稅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前 溢 利 1,183,008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溢 利 減 虧 損 (22,439) 攤 佔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減 虧 損 1,213 所 得 稅 費 用 (251,322) 年 度 溢 利 910,460 非 控 股 權 益 (246,750)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663,710 折 舊 (43,641) (18,487) (62,128) (45,822) (33,823) (7,711) (9,655) (159,139) 未 分 配 折 舊 (46,577) (205,71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減 值 (145) (145)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撥 備 (1,635) (19) (1,654) (16,099) (796) (18,549)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29,027) (29,027) 應 收 一 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4,838) (4,838)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減 值 撥 備 (962) (962)
141 5. 收 入 及 分 類 資 料 ( 續 ) 電 視 廣 播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分 類 間 主 要 頻 道 其 他 小 計 新 媒 體 戶 外 媒 體 房 地 產 其 他 業 務 對 銷 本 集 團 ( 附 註 45) ( 附 註 45) 收 入 對 外 銷 售 2,207, ,647 2,374,864 1,751, ,823 1,157 66,514 4,806,458 分 類 間 銷 售 ( 附 註 c) 52,987 52,987 3, (56,335) 總 收 入 2,207, ,634 2,427,851 1,751, ,823 4,427 66,592 (56,335) 4,806, 分 類 業 績 1,217,535 (43,986) 1,173, ,946 98,689 89,977 (34,023) 1,721,138 未 分 配 收 入 ( 附 註 a) 31,753 未 分 配 開 支 ( 附 註 b) (302,790) 除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所 得 稅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前 溢 利 1,450,101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溢 利 4,475 攤 佔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減 虧 損 1,843 所 得 稅 費 用 (293,391) 年 度 溢 利 1,163,028 非 控 股 權 益 (230,634)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932,394 折 舊 (78,314) (16,124) (94,438) (39,623) (29,020) (4) (7,504) (170,589) 未 分 配 折 舊 (29,323) (199,912)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減 值 (3,664) (3,664)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撥 備 (3,142) (3,142) (3,141) (9,554) (15,837)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25,413) (25,413) 應 收 一 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4,913) (4,913)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11,272) (11,272) (11,272)
142 5. 收 入 及 分 類 資 料 ( 續 ) 附 註 : (a) 未 分 配 收 入 指 匯 兌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財 務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收 益 ( 已 變 現 及 未 變 現 ) 以 及 投 資 收 入 (b) 未 分 配 開 支 主 要 為 : - 集 團 員 工 成 本 ; - 辦 公 室 租 金 ; - 一 般 行 政 費 用 ; - 與 本 集 團 整 體 有 關 的 市 場 推 廣 及 廣 告 費 用 ; - 匯 兌 虧 損 ; 及 - 財 務 資 產 之 公 平 值 虧 損 (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 (c) 分 類 間 銷 售 乃 按 參 考 市 場 價 格 釐 定 之 條 款 進 行 來 自 外 界 客 戶 的 收 入 按 國 家 ( 根 據 客 戶 之 目 的 地 而 定 ) 呈 列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中 國 4,455,049 4,659,797 香 港 50,624 45,281 其 他 國 家 112, , ,618,365 4,806,458 非 流 動 資 產 ( 財 務 工 具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除 外 ) 按 國 家 呈 列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6.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中 國 2,529,090 2,359,148 香 港 889, ,636 其 他 國 家 96,006 62,671 3,515,064 2,951,455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匯 兌 ( 虧 損 ) 收 益 淨 額 (14,325) 43,088 投 資 收 入 4,225 1,137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 虧 損 ) 收 益 ( 已 變 現 及 未 變 現 )( 附 註 27) (3,099) 870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 ( 附 註 41(b)) 35,850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 附 註 18(b) 26(b)) (29,027) (25,413)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 附 註 26(c)) (4,838) (4,913)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減 值 撥 備 ( 附 註 28) (962) 其 他 淨 額 16,526 11,449 4,350 26,218
143 7.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下 列 各 項 已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內 ( 計 入 ) 扣 除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計 入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撥 備 撥 回 (4,534)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收 益 (71) (742) 扣 除 141 自 製 節 目 製 作 成 本 188, ,942 佣 金 支 出 397, ,365 帶 寬 成 本 104,960 96,430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撥 備 18,549 15,837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11,272 僱 員 福 利 費 用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附 註 8) 1,263,057 1,136,789 下 列 經 營 租 賃 租 金 - 董 事 宿 舍 2,015 2,524 - 第 三 者 的 土 地 及 樓 宇 75,028 75,483 -LED 顯 示 屏 195, ,400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虧 損 768 1,698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205, ,912 購 入 節 目 及 電 影 版 權 攤 銷 20,920 25,664 土 地 租 賃 費 用 攤 銷 4,112 2,744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1,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減 值 145 3,664 核 數 師 酬 金 12,110 13,195 向 有 關 連 人 士 支 付 的 服 務 費 13,354 投 資 物 業 之 支 出
144 8. 僱 員 福 利 費 用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工 資 薪 金 及 其 他 津 貼 1,163,570 1,068,568 未 用 年 假 692 1,410 退 休 金 成 本 - 定 額 供 款 計 劃 ( 扣 除 被 沒 收 供 款 )( 附 註 a) 23,424 22,458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 附 註 34) 75,371 44,353 1,263,057 1,136,789 (a) 退 休 金 - 定 額 供 款 計 劃 本 集 團 按 照 各 附 屬 公 司 所 在 的 當 地 慣 例 及 法 規 設 有 多 項 定 額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本 集 團 須 按 僱 員 薪 金 的 不 同 比 率 或 參 照 薪 級 表 後 按 每 名 僱 員 以 固 定 金 額 向 該 等 計 劃 提 供 資 金 該 等 計 劃 的 資 產 一 般 由 管 理 基 金 的 獨 立 信 託 人 持 有 香 港 僱 員 獲 提 供 定 額 供 款 公 積 金 計 劃, 而 本 集 團 須 每 月 按 僱 員 基 本 薪 金 的 10% 向 該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被 沒 收 供 款 乃 用 於 抵 銷 僱 主 的 未 來 供 款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僱 主 的 供 款 總 額 為 約 20,26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8,699,000 港 元 ), 而 被 沒 收 供 款 總 額 為 約 1,532,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926,000 港 元 ) 142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香 港 僱 員 可 選 擇 加 入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強 積 金 計 劃 ) 強 積 金 計 劃 乃 根 據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頒 佈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法 例 推 出 根 據 強 積 金 計 劃, 本 集 團 及 每 名 僱 員 每 月 按 僱 員 相 關 收 入 的 5%( 定 義 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法 例 ) 向 該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供 款 均 須 受 每 名 僱 員 每 月 相 關 收 入 25,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 及 30,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的 上 限 所 規 限 至 於 每 月 相 關 收 入 少 於 7,100 港 元 的 僱 員,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該 等 僱 員 可 自 願 作 出 供 款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的 僱 主 供 款 總 額 為 約 3,302,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707,000 港 元 ), 被 沒 收 供 款 為 36,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11,000 港 元 )
145 8. 僱 員 福 利 費 用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續 ) (b)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酬 金 每 名 董 事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酬 金 載 列 如 下 : 酌 情 發 放 退 休 金 袍 金 薪 金 的 花 紅 房 屋 津 貼 成 本 總 計 董 事 姓 名 劉 長 樂 ( 行 政 總 裁 ) 7,074 1,982 1, , 崔 強 2,893 1,177 1, , 王 紀 言 2,525 1, , 沙 躍 家 5. 羅 嘉 瑞 高 念 書 7. 龔 建 中 8. 梁 學 濂 Thaddeus Thomas BECZAK 10. 方 風 雷 孫 燕 軍 12. 劉 偉 琪
146 8. 僱 員 福 利 費 用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續 ) (b)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酬 金 ( 續 ) 每 名 董 事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酬 金 載 列 如 下 : 酌 情 發 放 退 休 金 袍 金 薪 金 的 花 紅 房 屋 津 貼 成 本 總 計 董 事 姓 名 1. 劉 長 樂 ( 行 政 總 裁 ) 6,796 2,334 1, , 崔 強 2,781 1,346 1, , 王 紀 言 2,426 1,077 1, , 沙 躍 家 5. 黃 雅 麗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辭 任 ) 6. 羅 嘉 瑞 高 念 書 8. 龔 建 中 9. Jan KOEPPEN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辭 任 ) 10. 梁 學 濂 Thaddeus Thomas BECZAK 張 鎮 安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辭 任 ) 13. 高 群 耀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辭 任 ) 14. 方 風 雷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 孫 燕 軍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 16. 劉 偉 琪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 144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劉 長 樂 先 生 持 有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可 按 每 股 2.92 港 元 購 買 4,900,000 股 股 份 ( 二 零 一 三 年 :4,900,000 股 ) 崔 強 先 生 持 有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可 按 每 股 2.92 港 元 購 買 3,900,000 股 股 份 ( 二 零 一 三 年 :3,900,000 股 ) 及 王 紀 言 先 生 持 有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可 按 每 股 2.92 港 元 購 買 3,900,000 股 股 份 ( 二 零 一 三 年 :3,900,000 股 ) 此 等 董 事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內 並 無 行 使 購 股 權 此 等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值 並 無 計 入 上 文 披 露 之 董 事 酬 金 內
147 8. 僱 員 福 利 費 用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續 ) (c) 五 名 最 高 薪 人 士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之 酬 金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五 名 最 高 薪 人 士 包 括 兩 名 董 事 ( 二 零 一 三 年 : 三 名 ) 及 兩 名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二 零 一 三 年 : 兩 名 ) 年 內 已 付 應 付 予 五 名 最 高 薪 人 士 的 總 酬 金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薪 金 18,851 16,531 酌 情 發 放 的 花 紅 10,991 7,584 房 屋 津 貼 4,523 6,629 退 休 金 成 本 1,174 1, ,539 32,269 五 名 最 高 薪 人 士 及 餘 下 的 一 名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五 名 最 高 薪 人 士 ) 的 酬 金 介 乎 以 下 範 圍 : 人 數 酬 金 範 圍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4,500,001 港 元 -5,000,000 港 元 2 2 5,000,001 港 元 -5,500,000 港 元 1 1 5,500,001 港 元 -6,000,000 港 元 1 1 8,000,001 港 元 -8,500,000 港 元 1 11,500,001 港 元 -12,000,000 港 元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年 內 並 無 向 五 名 最 高 薪 人 士 支 付 或 應 付 任 何 酬 金 或 獎 勵 補 償, 以 作 為 加 入 本 集 團 的 獎 勵 或 作 為 離 職 補 償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148 9. 所 得 稅 費 用 香 港 利 得 稅 乃 按 本 年 度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16.5%( 二 零 一 三 年 :16.5%) 稅 率 撥 備 中 國 及 海 外 溢 利 稅 項 乃 根 據 本 年 度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本 集 團 業 務 所 在 國 家 的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當 期 所 得 稅 - 香 港 利 得 稅 140, ,127 - 中 國 及 海 外 稅 項 70,114 88,803 - 於 過 往 年 度 不 足 稅 項 撥 備 936 2,490 遞 延 所 得 稅 ( 附 註 38) 40,220 27, , ,391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就 本 集 團 自 中 國 神 州 收 取 若 干 廣 告 費 發 出 營 業 稅 及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務 裁 定 ( 該 裁 定 ) 本 集 團 已 根 據 該 裁 定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處 理 上 述 稅 項 然 而, 中 國 有 關 稅 收 法 律 及 法 規 及 詮 釋 日 後 可 能 變 動, 則 本 集 團 須 就 若 干 被 視 為 於 中 國 而 非 香 港 取 得 的 收 入 繳 納 中 國 稅 項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觀 察 中 國 稅 法 體 制 的 發 展 以 評 估 該 裁 定 的 適 用 及 有 效 性 146 於 中 國,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因 身 為 新 科 技 企 業 而 享 有 優 惠 稅 率 15%( 二 零 一 三 年 :15%), 而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因 身 為 軟 件 企 業 而 享 有 所 得 稅 豁 免
149 9. 所 得 稅 費 用 ( 續 ) 本 集 團 根 據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計 算 的 稅 項, 與 採 用 本 公 司 經 營 所 在 地 區 的 稅 率 而 產 生 的 理 論 款 額 的 差 異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1,161,782 1,456, 根 據 稅 率 16.5% 計 算 ( 二 零 一 三 年 :16.5%) 191, ,309 毋 須 課 稅 收 入 (35,871) (28,042) 不 可 就 課 稅 扣 減 的 費 用 59,356 56,909 未 確 認 稅 項 虧 損 24,683 25,953 其 他 國 家 稅 率 差 異 的 影 響 61,091 44,630 授 予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稅 項 豁 免 及 減 免 的 影 響 (50,966) (48,158) 確 認 先 前 未 確 認 的 暫 時 差 異 400 (252) 動 用 先 前 未 確 認 的 稅 項 虧 損 (1) (448) 於 過 往 年 度 稅 項 不 足 撥 備 936 2,490 所 得 稅 費 用 251, , 每 股 盈 利 (a) 基 本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乃 根 據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除 以 年 內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計 算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 ) 663, ,394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 千 股 ) 4,997,405 4,995,796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 港 仙 )
150 10. 每 股 盈 利 ( 續 ) (b) 攤 薄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乃 在 假 設 所 有 攤 薄 潛 在 普 通 股 已 兌 換 情 況 下, 透 過 調 整 發 行 在 外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計 算 本 集 團 有 攤 薄 潛 在 普 通 股, 其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的 受 限 制 股 份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的 可 予 發 行 的 普 通 股 本 公 司 乃 根 據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所 附 帶 的 認 購 權 幣 值 進 行 計 算, 以 釐 定 可 按 公 平 值 ( 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每 年 平 均 市 場 股 價 而 定 ) 購 入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數 目 上 述 計 算 所 得 的 股 份 數 目 乃 與 假 設 該 等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後 將 會 發 行 的 股 份 數 目 比 較 倘 按 此 計 算 的 股 份 數 目 少 於 假 設 所 有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後 將 會 發 行 的 股 份 數 目, 則 有 關 差 額 即 潛 在 攤 薄 股 份 乃 加 入 至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以 達 致 用 於 釐 定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的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附 屬 公 司 具 攤 薄 影 響 之 工 具 對 本 集 團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 ) 663, ,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 千 股 ) 4,997,405 4,995,796 就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作 出 調 整 ( 千 股 ) 3,334 4,397 用 於 釐 定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的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 千 股 ) 5,000,739 5,000,193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 港 仙 )
151 11. 股 息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4 港 仙 ( 二 零 一 三 年 :5.1 港 仙 ) 199, ,857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支 付 的 二 零 一 三 年 末 期 股 息 為 約 254,867,000 港 元 ( 每 股 5.1 港 仙 ) 董 事 會 建 議 派 付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4 港 仙, 總 額 約 為 199,908,000 港 元 有 關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五 日 舉 行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由 股 東 批 准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未 反 映 是 次 應 付 股 息 12.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已 計 入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為 虧 損 約 3,84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3,529,000 港 元 ) 購 入 節 目 及 電 影 版 權 淨 額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初 結 餘 22,246 29,015 添 置 16,803 21,138 攤 銷 (20,920) (25,664) 其 他 (779) (2,243) 年 終 結 餘 17,350 22,246 減 : 購 入 節 目 及 電 影 版 權 - 短 期 部 分 (1,141) (5,098) 16,209 17,148
152 14. 土 地 租 賃 費 用 本 集 團 於 租 賃 土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權 益 指 預 付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其 賬 面 淨 值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於 香 港, 持 有 : 十 至 五 十 年 的 租 賃 32,551 33,552 香 港 境 外, 持 有 : 十 至 五 十 年 的 租 賃 201, , , ,081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初 結 餘 241, ,308 添 置 8,921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698) 2,766 攤 銷 ( 附 註 c) (6,015) (5,914) 150 年 終 結 餘 ( 附 註 a 及 附 註 b) 234, ,081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賬 面 淨 值 中 包 括 一 筆 為 數 120,75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124,720,000 港 元 ) 款 項, 其 代 表 本 集 團 持 有 一 幅 位 於 北 京 以 發 展 鳳 凰 國 際 傳 媒 中 心 的 土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權 該 土 地 佔 地 約 18,822 平 方 米, 而 計 劃 的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為 72,799 平 方 米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 竣 工 日 期 ) 竣 工 後, 預 計 約 29,120 平 方 米 會 由 本 集 團 於 北 京 的 業 務 營 運 所 佔 用,43,679 平 方 米 持 有 作 賺 取 租 金 收 入 或 資 本 增 值 用 途
153 14. 土 地 租 賃 費 用 ( 續 ) (b) (c)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賬 面 淨 值 當 中, 包 括 本 集 團 根 據 深 圳 市 國 土 資 源 和 房 產 管 理 局 ( 國 土 局 ) 的 通 知 向 國 土 局 支 付 的 14,745,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5,150,000 港 元 ), 以 就 本 集 團 於 深 圳 的 中 國 鳳 凰 衛 視 大 樓 ( 深 圳 樓 宇 ) 的 地 上 樓 層 面 積 約 8,500 平 方 米 的 所 有 權, 獲 得 以 本 集 團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鳳 凰 衛 視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附 屬 公 司 ) 名 義 登 記 的 業 權 證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屬 仍 在 等 待 深 圳 市 政 府 向 鳳 凰 附 屬 公 司 發 出 業 權 證 董 事 認 為 深 圳 樓 宇 擁 有 權 的 業 權 證 將 於 不 久 將 來 發 出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由 於 本 集 團 尚 未 獲 得 該 等 可 用 面 積 的 業 權, 本 集 團 使 用 其 可 用 的 該 樓 宇 面 積 的 權 利 將 入 賬 為 一 項 融 資 租 賃 ( 附 註 15(a)) 年 內, 直 至 竣 工 日 期 已 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下 的 在 建 工 程 中 撥 充 資 本 的 土 地 租 賃 費 用 攤 銷 額 為 1,903,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3,170,000 港 元 ) 151
154 15.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廣 播 營 運 永 久 業 權 租 賃 物 業 傢 俬 及 及 其 他 LED 土 地 樓 宇 裝 修 裝 置 設 備 汽 車 顯 示 屏 飛 機 在 建 工 程 總 計 ( 附 註 a) ( 附 註 b) ( 附 註 c) ( 附 註 d)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期 初 賬 面 淨 值 11, , ,453 4, ,484 12, ,547 89, ,715 1,350,282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 ,381 9,698 17,906 添 置 1,356 1,537 9,860 1,208 94,322 6,149 6, , ,282 出 售 (7,700) (37) (1,491) (1,383) (10,611) 折 舊 (4,441) (47,190) (2,452) (106,800) (4,206) (27,524) (7,299) (199,912) 減 值 (1,698) (1,966) (3,664) 轉 撥 2,669 39,189 (41,858) 期 終 賬 面 淨 值 12, , ,214 3, ,905 14, ,602 82, ,349 1,404,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成 本 12, , ,015 18, ,182 41, , , ,349 2,215,514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值 (23,028) (190,801) (14,777) (436,277) (26,395) (101,097) (18,856) (811,231) 賬 面 淨 值 12, , ,214 3, ,905 14, ,602 82, ,349 1,404,283
155 15.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 續 ) 廣 播 營 運 永 久 業 權 租 賃 物 業 傢 俬 及 及 其 他 LED 土 地 樓 宇 裝 修 裝 置 設 備 汽 車 顯 示 屏 飛 機 在 建 工 程 總 計 ( 附 註 a) ( 附 註 b) ( 附 註 c) ( 附 註 d)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期 初 賬 面 淨 值 12, , ,214 3, ,905 14, ,602 82, ,349 1,404,283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85) (1,158) (178) 3 (1,023) (33) (1,248) (2,255) (5,977) 添 置 63,679 4, ,771 8,849 2, , ,278 出 售 (163) (5) (1,786) (70) (960) (2,984) 折 舊 (12,385) (42,638) (1,802) (105,334) (5,468) (30,790) (7,299) (205,716) 減 值 (145) (145) 轉 撥 582,962 5,521 34,427 (622,910) 153 期 終 賬 面 淨 值 12, , ,435 5, ,533 18, ,845 74,816 1,545,739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成 本 12, , ,422 22, ,868 47, , ,971 2,536,083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值 (35,398) (225,987) (16,421) (527,335) (29,385) (129,663) (26,155) (990,344) 賬 面 淨 值 12, , ,435 5, ,533 18, ,845 74,816 1,545,739
156 15.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 續 ) 折 舊 費 用 約 143,42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41,623,000 港 元 ) 已 計 入 經 營 費 用 內, 而 約 62,29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58,289,000 港 元 ) 乃 計 入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費 用 內 (a) (b) (c) (d)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賬 面 淨 值 包 括 本 集 團 有 權 使 用 深 圳 樓 宇 10,000 平 方 米 所 涉 及 的 款 額 25,48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6,183,000 港 元 ), 而 該 項 使 用 權 入 賬 為 融 資 租 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該 項 已 撥 充 資 本 融 資 租 賃 成 本 為 30,84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30,848,000 港 元 ), 賬 面 淨 值 則 為 25,48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6,183,000 港 元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通 過 支 付 地 價 及 稅 項, 以 待 獲 發 8,500 平 方 米 可 用 面 積 的 業 權 證 ( 見 附 註 14(b))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仍 待 獲 發 某 些 LED 顯 示 屏 的 重 續 許 可 及 新 許 可 董 事 認 為 將 於 不 久 將 來 獲 發 有 關 許 可, 而 未 能 遵 守 法 律 法 規 的 風 險 不 高 為 數 74,816,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82,115,000 港 元 ) 之 金 額 已 計 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賬 面 淨 值, 乃 有 關 於 作 營 運 用 途 之 飛 機 年 內, 直 至 竣 工 日 期 之 在 建 工 程 項 下 資 本 化 利 息 為 10,361,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7,935,000 港 元 ) 154
157 16. 投 資 物 業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初 結 餘 1,173, ,134 添 置 172, ,384 公 平 值 收 益 175, ,294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5,632) 22,197 年 終 結 餘 1,515,675 1,173,009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155 代 表 : 在 建 投 資 物 業 1,162,902 竣 工 投 資 物 業 1,515,675 10,107 年 終 結 餘 1,515,675 1,173,009 (a)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本 集 團 採 用 公 平 值 模 式 將 其 投 資 物 業 入 賬 投 資 物 業 由 估 值 師 威 格 斯 資 產 評 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及 Lambert Smith Hampton 進 行 獨 立 估 值, 以 釐 定 該 等 物 業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公 平 值 約 175,77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04,294,000 港 元 ) 的 公 平 值 收 益 已 計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的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158 16. 投 資 物 業 ( 續 ) (a)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續 ) (i) 公 平 值 等 級 使 用 無 法 觀 察 使 用 無 法 觀 察 的 主 要 輸 入 的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計 量 的 數 據 計 量 的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公 平 值 的 公 平 值 ( 第 三 級 ) ( 第 三 級 ) 描 述 經 常 性 公 平 值 計 量 投 資 物 業 - 鳳 凰 國 際 傳 媒 中 心 - 中 國 1,503,533 1,162,902 - 商 業 - 英 國 12,142 10, (ii) 本 集 團 的 估 值 程 序 本 集 團 的 投 資 物 業 由 獨 立 專 業 合 資 格 估 值 師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估 值, 此 估 值 師 持 有 相 關 認 可 專 業 資 格, 並 對 所 估 值 的 投 資 物 業 的 地 點 和 領 域 有 近 期 經 驗 就 所 有 投 資 物 業, 其 目 前 的 使 用 等 於 其 最 高 和 最 佳 使 用 由 財 務 總 監 領 導 的 財 務 部 門 專 責 對 獨 立 估 值 師 就 財 務 報 告 目 的 所 作 的 估 值 進 行 檢 討 為 配 合 本 集 團 的 中 期 和 年 度 報 告 日 期, 財 務 部 門 與 估 值 師 最 少 每 六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討 論 估 值 程 序 和 相 關 結 果 在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年 結 日, 財 務 部 門 將 會 : 核 實 對 獨 立 估 值 報 告 的 所 有 重 大 輸 入 數 據 ; 評 估 物 業 估 值 與 上 年 度 估 值 報 告 比 較 下 的 變 動 ; 及 與 獨 立 估 值 師 進 行 討 論
159 16. 投 資 物 業 ( 續 ) (a)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續 ) (iii) 估 值 技 術 就 位 於 英 國 賬 面 值 為 12,142,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0,107,000 港 元 ) 之 投 資 物 業 而 言, 本 集 團 直 接 持 有 之 投 資 物 業 之 估 值 乃 根 據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 所 採 納 之 市 值 基 準, 按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頒 佈 之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物 業 估 值 準 則 進 行 估 值 由 合 資 格 估 值 師 每 年 檢 討 並 考 慮 多 種 資 料 來 源, 包 括 (i) 不 同 性 質 狀 況 或 地 點 之 物 業 於 活 躍 市 場 之 現 行 價 格, 並 作 出 調 整 以 反 映 有 關 差 異 ;(ii) 類 似 物 業 於 較 不 活 躍 市 場 之 近 期 價 格, 並 作 出 調 整 以 反 映 自 該 等 交 易 成 交 日 期 以 來 之 任 何 經 濟 狀 況 變 動 ; 及 (iii) 現 有 租 約 之 租 金 收 入, 並 計 入 根 據 報 告 期 末 當 時 之 市 況 對 收 入 帶 來 改 變 之 可 能 而 作 出 之 適 當 調 整 157 該 等 方 法 乃 根 據 未 來 業 績 估 計 及 該 項 物 業 之 一 系 列 特 定 假 設 以 反 映 其 租 約 及 現 金 流 量 狀 況 該 項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反 映 ( 其 中 包 括 ) 來 自 現 有 租 賃 之 租 金 收 入 以 及 根 據 當 前 市 況 ( 包 括 公 開 市 場 租 金 適 用 之 資 本 化 率 及 收 入 改 變 之 潛 力 ) 對 來 自 未 來 租 賃 之 租 賃 收 入 的 假 設 公 平 值 亦 按 類 似 基 準 反 映 就 該 物 業 可 預 期 之 任 何 現 金 流 出 此 外, 位 於 中 國 賬 面 值 為 1,503,53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162,902,000 港 元 ) 之 投 資 物 業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已 經 竣 工 ( 二 零 一 三 年 : 正 在 興 建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此 在 建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是 以 剩 餘 估 值 法 釐 定 剩 餘 法 實 質 上 涉 及 根 據 最 新 發 展 計 劃, 對 將 於 投 資 物 業 上 建 立 的 假 設 性 發 展 項 目, 估 計 總 發 展 價 值 假 設 性 發 展 項 目 的 估 計 發 展 成 本 包 括 建 築 成 本 及 專 業 費 用, 連 同 從 有 關 已 確 立 的 總 發 展 價 值 中 扣 除 的 利 息 付 款 及 發 展 商 溢 利 的 津 貼 得 出 的 數 額 然 後 再 調 整 至 估 值 日 期 的 現 值, 反 映 投 資 物 業 的 現 況 然 後 採 取 直 接 比 較 法, 將 餘 下 地 盤 價 值 與 相 若 物 業 的 實 際 銷 售 額 或 發 售 額 核 對, 亦 即 是 將 估 值 物 業 與 近 期 交 易 之 其 他 可 比 較 物 業 作 比 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由 於 此 項 投 資 物 業 已 於 年 內 竣 工, 就 得 出 此 項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值 之 估 值 技 術 已 改 為 直 接 比 較 法 然 而, 鑑 於 此 項 物 業 之 多 樣 化 性 質, 已 就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將 達 致 之 價 格 的 質 素 差 異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160 16. 投 資 物 業 ( 續 ) (a)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續 ) (iv) 有 關 使 用 無 法 觀 察 的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第 三 級 ) 的 資 料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無 法 觀 察 的 無 法 觀 察 的 輸 入 數 據 描 述 的 公 平 值 估 值 技 術 輸 入 數 據 與 公 平 值 的 關 係 ( ) 鳳 凰 國 際 傳 媒 中 心 1,503,533 直 接 比 較 法 經 調 整 平 均 價 格 為 每 平 方 米 之 經 調 整 - 中 國 每 平 方 米 34,422 港 元 平 均 價 格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商 業 - 英 國 12,142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估 計 租 值 為 每 年 租 值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每 平 方 米 4,029 港 元 收 入 改 變 之 收 益 收 入 改 變 之 收 益 越 高, 為 8% 公 平 值 越 低 158
161 16. 投 資 物 業 ( 續 ) (a)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續 ) (iv) 有 關 使 用 無 法 觀 察 的 主 要 輸 入 數 據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第 三 級 ) 的 資 料 ( 續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無 法 觀 察 的 無 法 觀 察 的 輸 入 數 據 描 述 的 公 平 值 估 值 技 術 輸 入 數 據 與 公 平 值 的 關 係 ( ) 鳳 凰 國 際 傳 媒 中 心 1,162,902 剩 餘 估 值 法 估 計 總 發 展 價 值 總 發 展 價 值 越 高, - 中 國 ( 在 建 ) 為 每 平 方 米 31,605 港 元 公 平 值 越 高 貼 現 率 為 6.4% 貼 現 率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159 估 計 法 律 及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為 總 發 展 價 值 的 3% 法 律 及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低 商 業 - 英 國 10,107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估 計 租 值 為 租 值 越 高, 公 平 值 越 高 每 年 每 平 方 米 3,469 港 元 收 入 改 變 之 收 益 為 收 入 改 變 之 收 益 越 高, 8% 公 平 值 越 低
162 16. 投 資 物 業 ( 續 ) (a)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 續 ) (v) 定 量 敏 感 度 分 析 投 資 物 業 估 計 不 確 定 因 之 主 要 來 源 為 主 要 源 自 鳳 凰 國 際 傳 媒 中 心 而 定 量 敏 感 度 分 析 載 列 如 下 : 估 計 每 平 方 米 法 律 及 之 經 調 整 估 計 總 市 場 推 廣 平 均 價 格 發 展 價 值 開 支 貼 現 率 增 加 或 增 加 或 上 升 或 下 跌 上 升 或 減 少 5% 減 少 5% 2 個 百 分 點 下 跌 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75,177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不 適 用 60,321 27,488 5, (b) 借 貸 成 本 年 內, 直 至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投 資 物 業 項 下 撥 充 資 本 的 利 息 為 15,542,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26,902,000 港 元 ) (c) 遞 延 稅 項 本 集 團 的 投 資 物 業 是 根 據 一 商 業 模 式 持 有, 而 該 模 式 之 目 的 是 透 過 使 用 而 消 耗 投 資 物 業 所 體 現 的 絕 大 部 份 經 濟 利 益 本 集 團 計 量 與 此 等 投 資 物 業 的 暫 時 差 額 有 關 的 遞 延 稅 項 時, 所 使 用 的 稅 率 及 稅 基 與 預 期 收 回 此 等 投 資 物 業 的 方 式 一 致 ( 附 註 38)
163 17. 無 形 資 產 合 約 商 譽 許 可 權 客 戶 關 係 會 所 債 券 軟 件 總 計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年 初 賬 面 淨 值 8, ,705 3,976 15,830 攤 銷 (416) (381) (797)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年 終 賬 面 淨 值 8,733 2,705 3,613 15,051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成 本 8,733 2,401 1,924 2,705 5,193 20,956 累 計 攤 銷 及 減 值 (2,401) (1,924) (1,580) (5,905) 161 賬 面 淨 值 8,733 2,705 3,613 15,051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年 初 賬 面 淨 值 8,733 2,705 3,613 15,051 添 置 4,520 4,520 攤 銷 (1,479) (1,479)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2) (2) 年 終 賬 面 淨 值 8,733 2,705 6,652 18,090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成 本 8,733 2,401 1,924 2,705 9,710 25,473 累 計 攤 銷 及 減 值 (2,401) (1,924) (3,058) (7,383) 賬 面 淨 值 8,733 2,705 6,652 18,090
164 17. 無 形 資 產 ( 續 ) 年 內, 並 無 攤 銷 ( 二 零 一 三 年 :416,000 港 元 ) 計 入 經 營 費 用, 而 約 1,47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381,000 港 元 ) 則 計 入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費 用 已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商 譽 賬 面 值 進 行 減 值 審 閱 而 毋 須 作 出 減 值 撥 備 就 減 值 檢 測 而 言, 所 收 購 商 譽 已 分 配 至 根 據 經 營 分 類 確 認 的 個 別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可 收 回 金 額 乃 根 據 使 用 價 值 計 算 年 內 並 無 確 認 減 值 開 支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本 集 團 若 干 新 媒 體 附 屬 公 司 正 辦 理 申 領 某 些 許 可 證 的 手 續, 以 便 可 經 營 其 業 務, 包 括 信 息 網 絡 傳 播 視 聽 節 目 許 可 證 及 網 絡 新 聞 許 可 證 18.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非 上 市 投 資 淨 額 42,318 15,741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 附 註 b) 9,976 15, ,294 31,000 本 集 團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非 上 市 投 資, 按 成 本 20,559 19,791 所 保 留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公 平 值 ( 附 註 41(b)) 45,852 出 資 3, 減 : 減 值 撥 備 (472) (472) 減 :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溢 利 減 虧 損 (26,785) (4,346) 非 上 市 投 資 淨 額 42,318 15,741
165 18.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 續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合 營 企 業 詳 情 如 下 : 註 冊 成 立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地 點 及 日 期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China Global Television Limited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暫 無 營 業 50% 2 美 元 中 國 環 球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北 京 翡 翠 鳳 凰 文 化 投 資 諮 詢 中 國, 中 國 暫 無 營 業 40% 人 民 幣 1,25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北 京 同 步 廣 告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中 國 電 台 廣 播 業 的 45% 人 民 幣 30,000,000 元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七 日 廣 告 業 務 163 深 圳 市 優 悅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中 國 電 台 廣 播 業 務 50%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鳳 凰 優 悅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電 台 廣 播 業 務 22.73% 1,000 港 元 (A 股 ) ( 附 註 a)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100 港 元 (B 股 ) 深 圳 鳳 凰 城 市 論 壇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籌 劃 活 動 及 會 議 50%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北 京 華 寶 鳳 凰 文 化 傳 播 中 國, 中 國 提 供 推 廣 相 關 服 務 30% 人 民 幣 2,00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二 日 北 京 鳳 凰 天 博 網 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新 媒 體 27.38% 人 民 幣 1,960,000 元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 僅 供 識 別
166 18.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 續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合 營 企 業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地 點 及 日 期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Phoenix FM Limited 開 曼 群 島, 開 曼 群 島 新 媒 體 54.75% 0.01 美 元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鳳 凰 音 頻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新 媒 體 54.75% 1 港 元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鳳 凰 愛 聽 ( 北 京 ) 信 息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新 媒 體 54.75% 1,700,000 美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北 京 鳳 鳴 九 天 網 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新 媒 體 54.75%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164 深 圳 市 鳳 凰 精 彩 網 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新 媒 體 24.67%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a)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本 集 團 與 若 干 個 別 人 士 成 立 合 營 企 業 鳳 凰 優 悅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鳳 凰 優 悅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之 註 冊 資 本 為 1,000 港 元 ( 就 A 類 普 通 股 而 言 ) 及 100 港 元 ( 就 B 類 普 通 股 而 言 ) 透 過 本 集 團 與 合 營 方 訂 立 之 合 約 安 排, 對 該 實 體 經 濟 活 動 之 共 同 控 制 權 已 獲 確 立
167 18.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 續 ) (b)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83,797 69,567 減 : 減 值 撥 備 (73,821) (54,308)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淨 額 9,976 15,259 由 於 貼 現 之 影 響 並 非 重 要,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淨 額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16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非 流 動 資 產 項 下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中 包 括 應 收 一 家 合 營 企 業 之 80,0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60,000,000 港 元 ) 款 項 應 收 此 合 營 企 業 之 款 項 每 年 按 2% 加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所 報 港 元 最 優 惠 借 貸 利 率 計 息, 以 此 合 營 企 業 之 若 干 資 產 作 抵 押, 以 及 毋 須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後 一 年 內 償 還 平 均 實 際 利 率 為 7%( 二 零 一 三 年 : 7%) 考 慮 到 估 計 未 來 來 自 此 合 營 企 業 之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作 出 25,23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2,011,000 港 元 ) 之 減 值 撥 備 ( 計 入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非 流 動 資 產 項 下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中 包 括 應 收 一 家 合 營 企 業 之 3,79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9,567,000 港 元 ) 款 項 應 收 此 合 營 企 業 之 款 項 為 免 息 無 抵 押, 以 及 毋 須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後 一 年 內 償 還 考 慮 到 估 計 未 來 來 自 此 合 營 企 業 之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作 出 1,72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3,402,000 港 元 ) 之 減 值 撥 備 ( 計 入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收 一 家 合 營 企 業 之 款 項 9,567,000 港 元 及 相 關 減 值 撥 備 7,447,000 港 元 已 重 新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及 列 入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 見 附 註 26(b)) 本 集 團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的 賬 面 值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港 元 80,000 60,000 人 民 幣 3,797 9,567 83,797 69,567
168 18.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 續 ) (c) 個 別 並 非 重 要 的 合 營 企 業 的 合 計 資 料 本 集 團 於 多 間 以 權 益 會 計 法 入 賬 而 個 別 並 非 重 要 的 合 營 企 業 中 擁 有 權 益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本 集 團 應 佔 溢 利 減 虧 損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22,439) 4,475 本 集 團 於 此 等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的 合 計 賬 面 值 42,318 15,741 (d)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與 其 於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有 關 的 任 何 承 擔 及 或 有 負 債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19.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本 集 團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分 析 如 下 : 166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非 上 市 投 資, 按 成 本 21,128 5,564 收 購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 附 註 (a)) 61,324 出 資 15,564 應 佔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減 虧 損 3,271 2,058 非 上 市 投 資 淨 額 85,723 23,186
169 19.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 續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聯 營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註 冊 成 立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地 點 及 日 期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深 圳 市 合 眾 傳 媒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廣 告 業 務 26.46%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匯 川 創 業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台 灣 文 化 推 廣 30% 200,000,000 新 台 幣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Particle Inc. ( 附 註 (a)) 開 曼 群 島, 開 曼 群 島 新 媒 體 25.64% 10,474 美 元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167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日 購 入 Particle Inc. 之 若 干 優 先 股 ( 請 參 閱 附 註 28(a)) 後,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鳳 凰 新 媒 體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新 媒 體 ) 與 Particle Inc. 的 創 辦 人 訂 立 一 項 協 議, 以 8,500,000 美 元 ( 以 5,000,000 美 元 現 金 加 上 價 值 為 3,500,000 美 元 之 若 干 鳳 凰 新 媒 體 受 限 制 A 類 普 通 股 支 付 ) 之 代 價 購 入 Particle Inc. 之 若 干 普 通 股 此 項 交 易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完 成 鳳 凰 新 媒 體 已 委 聘 一 間 獨 立 估 值 師 行 評 估 鳳 凰 新 媒 體 所 發 行 之 受 限 制 A 類 普 通 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之 公 平 值, 而 該 等 股 份 之 公 平 值 乃 釐 定 為 2,822,000 美 元 於 Particle Inc. 普 通 股 之 7,822,000 美 元 ( 約 61,324,000 港 元 )( 即 已 付 現 金 及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公 平 值 ) 投 資 已 分 類 為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的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於 年 結 日 後, 鳳 凰 新 媒 體 與 Particle Inc. 訂 立 一 項 協 議 以 購 入 若 干 C 系 列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 請 參 閱 附 註 46)
170 19.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 續 ) (b) 個 別 並 非 重 要 的 聯 營 公 司 的 合 計 資 料 本 集 團 於 多 間 以 權 益 會 計 法 入 賬 而 個 別 並 非 重 要 的 聯 營 公 司 中 擁 有 權 益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本 集 團 應 佔 溢 利 減 虧 損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1,213 1,843 本 集 團 於 此 等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 包 括 商 譽 ) 的 合 計 賬 面 值 85,723 23,186 (c)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與 其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權 益 有 關 的 任 何 承 擔 及 或 有 負 債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168
171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非 流 動 非 上 市 股 份, 按 成 本 ( 附 註 a) 來 自 股 權 報 酬 之 視 作 出 資 115, , , ,258 流 動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淨 額 ( 附 註 b) 923,769 1,002,512 應 付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附 註 b) (179,730) 169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鳳 凰 衛 視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提 供 管 理 及 有 關 服 務 100% 20 港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衛 視 中 文 台 有 限 公 司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香 港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100% 1 美 元 Phoenix Satellite Television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Chinese Channel) Limited 鳳 凰 衛 視 電 影 台 有 限 公 司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香 港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100% 1 美 元 Phoenix Satellite Television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Movies) Limited 鳳 凰 衛 視 商 標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持 有 商 標 100% 1 美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僅 供 識 別
172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Phoenix Chinese News & 英 國, 英 國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70% 9,831,424 英 鎊 Entertainment Limited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投 資 控 股 54.75% 1 美 元 Phoenix Satellite Television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Information Limited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投 資 控 股 100% 1 美 元 Phoenix Satellite Television (B.V.I.)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Holding Limited ( 附 註 a (i)) 170 香 港 鳳 凰 週 刊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出 版 及 發 行 期 刊 77% 100 港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衛 視 資 訊 台 有 限 公 司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香 港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100% 1 美 元 Phoenix Satellite Television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InfoNews) Limited 鳳 凰 影 視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節 目 製 作 配 套 服 務 60% 10,000,000 港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Phoenix Satellite Television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提 供 管 理 及 100% 1 美 元 (U.S.), Inc.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推 廣 相 關 服 務 植 桐 製 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台 灣 節 目 製 作 100% 1 美 元 Phoenix Satellite Television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Taiwan) Limited 香 港 鳳 凰 衛 視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100% 2 港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僅 供 識 別
173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鳳 凰 之 光 有 限 公 司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提 供 代 理 服 務 100% 1 美 元 Phoenix Glow Limited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深 圳 市 梧 桐 山 電 視 廣 播 中 國, 中 國 節 目 製 作 54%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在 線 ( 北 京 ) 信 息 技 術 中 國, 中 國 技 術 諮 詢 54.75% 11,850,000 美 元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71 鳳 凰 影 視 製 作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100% 1 港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中 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香 港 物 業 持 有 100% 1 港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碧 湖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中 國 物 業 持 有 100% 1 美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僅 供 識 別
174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香 港 鳳 凰 書 品 文 化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國 出 版 印 刷 100% 1 港 元 ( 前 稱 鳳 凰 出 版 社 ( 香 港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100% 400 港 元 ( 前 稱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新 媒 體 有 限 公 司 開 曼 群 島, 中 國 投 資 控 股 54.75% 2,602,046 美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A 類 普 通 股 ) 3,173,254 美 元 (B 類 普 通 股 ) 172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45.54% 人 民 幣 154,000,000 元 ( 前 稱 鳳 凰 都 市 ( 北 京 ) 廣 告 傳 播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d)
175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鳳 凰 衛 視 都 市 傳 媒 ( 上 海 ) 中 國,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45.54% 人 民 幣 22,072,992 元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d)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衛 視 都 市 傳 媒 ( 杭 州 ) 中 國,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45.54% 人 民 幣 8,857,320 元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d)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深 圳 鳳 凰 都 市 廣 告 傳 播 中 國,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45.54% 人 民 幣 35,00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d)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73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 廣 州 ) 中 國,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45.54% 人 民 幣 3,00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d)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江 蘇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中 國,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45.54%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d)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76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 四 川 ) 中 國,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45.54% 人 民 幣 8,794,992 元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d)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東 方 ( 北 京 )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物 業 持 有 50% 人 民 幣 300,000,000 元 ( 附 註 e) PNACC Television (Canada) Inc. 加 拿 大,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加 拿 大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100% 100 加 元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溫 哥 華 市 鳳 凰 都 市 傳 媒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100% 10,000 港 元 174 鳳 凰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100% 1 港 元 Phoenix Satellite Télévision 法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法 國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100% 250,000 歐 元 (France) SAS 北 京 天 盈 九 州 網 絡 技 術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廣 告 製 作, 移 動 增 值 54.75%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a (ii)) 服 務, 遊 戲 製 作 及 其 他
177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怡 豐 聯 合 ( 北 京 ) 科 技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移 動 增 值 服 務 54.75%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附 註 a (ii)) 北 京 天 盈 創 智 廣 告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廣 告 製 作 54.75%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PSTV, LLC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物 業 持 有 100% 5,000,000 美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都 市 文 化 傳 播 ( 北 京 )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戶 外 媒 體 業 務 100% 人 民 幣 76,922,334 元 有 限 公 司 175 鳳 凰 和 信 文 化 諮 詢 ( 北 京 )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電 台 廣 播 100%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滙 播 廣 告 傳 媒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電 台 廣 播 100% 人 民 幣 19,000,000 元
178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鳳 凰 ( 英 國 )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物 業 持 有 100% 1 港 元 鳳 凰 衛 視 ( 香 港 台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電 視 廣 播 100% 1 港 元 鳳 凰 新 媒 體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廣 告 製 作 54.75% 1 港 元 領 峰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香 港 飛 機 租 賃 服 務 100% 1 美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鳳 凰 研 究 及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香 港 研 究 及 開 發 100% 1 美 元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76 鳳 凰 產 業 發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研 究 及 開 發 100% 1 港 元 鳳 凰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擔 保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研 究 及 開 發 100% 鳳 凰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100% 1 港 元 鳳 凰 文 創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文 化 推 廣 100% 1 港 元
179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鳳 凰 文 創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文 化 推 廣 100% 1 港 元 鳳 凰 文 創 產 業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文 化 推 廣 100% 1 港 元 北 京 鳳 凰 于 天 軟 件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軟 件 開 發 54.75%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北 京 繼 融 文 華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出 版 54.75%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鳳 凰 衛 視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 上 海 )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文 化 推 廣 100% 人 民 幣 25,00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177 天 津 鳳 凰 銘 道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廣 告 製 作 54.75% 人 民 幣 2,000,000 元
180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北 京 天 盈 創 展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廣 告 製 作 54.75%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鳳 凰 海 外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100% 1 港 元 鳳 凰 飛 揚 ( 北 京 ) 新 媒 體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技 術 諮 詢 54.75% 人 民 幣 100,000,000 元 信 息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鳳 凰 新 媒 體 ( 香 港 ) 信 息 技 術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投 資 控 股 54.75% 1 港 元 有 限 公 司 フェニックス 日 本,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日 本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100% 9,000,000 日 圓 インフォニュース ジャパン 株 式 会 社 鳳 凰 資 訊 日 本 有 限 公 司 * 178 上 海 鳳 凰 衛 視 俊 安 藝 術 發 展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文 化 推 廣 72% 人 民 幣 100,000,000 元 有 限 公 司 * 僅 供 識 別
181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及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名 稱 法 定 實 體 類 別 營 運 地 點 主 要 業 務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I Game Limited 開 曼 群 島, 獲 豁 免 公 司 開 曼 群 島 投 資 控 股 54.75% 0.01 美 元 愛 遊 有 限 公 司 * 愛 遊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香 港 遊 戲 製 作 54.75% 1 港 元 北 京 塵 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遊 戲 製 作 54.75% 人 民 幣 ( 附 註 a (ii)) 1,500,000 元 北 京 遊 九 州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遊 戲 製 作 54.75% 人 民 幣 ( 附 註 a (ii)) 1,500,000 元 179 北 京 歡 遊 天 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遊 戲 製 作 54.75% 人 民 幣 ( 附 註 a (ii)) 1,500,000 元 北 京 鳳 凰 博 銳 軟 件 技 術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軟 件 開 發 54.75% 1,000,000 美 元 愜 意 游 ( 北 京 ) 信 息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遊 戲 製 作 54.75% 5,000,000 美 元 * 僅 供 識 別
182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續 ) 附 註 : i.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直 接 持 有, 而 所 有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則 由 本 公 司 透 過 鳳 凰 衛 視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ii. 本 集 團 並 無 北 京 天 盈 九 州 網 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怡 豐 聯 合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北 京 塵 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遊 九 州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及 北 京 歡 遊 天 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統 稱 為 可 變 利 益 實 體 ) 的 任 何 股 本 權 益 然 而, 通 過 與 可 變 利 益 實 體 的 登 記 權 益 持 有 人 訂 立 多 份 合 約 安 排, 本 集 團 對 參 與 此 等 可 變 利 益 實 體 之 可 變 回 報 享 有 權 利 以 及 能 透 過 對 此 等 實 體 之 權 力 影 響 該 等 回 報, 故 視 為 控 制 此 等 可 變 利 益 實 體 因 此, 本 公 司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視 此 等 可 變 利 益 實 體 為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本 集 團 自 取 得 控 制 權 之 日 期 起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計 入 此 等 可 變 利 益 實 體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業 績 本 集 團 之 管 理 層 認 為, 此 等 合 約 安 排 符 合 相 關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以 及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及 可 強 制 執 行 (b) (c) (d) (e) (f)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按 要 求 償 還 由 於 貼 現 之 影 響 並 非 重 要,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之 賬 面 值 與 公 平 值 相 若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之 公 平 值 採 用 貼 現 現 金 流 法 根 據 一 個 基 於 0.85 厘 ( 二 零 一 三 年 :0.87 厘 ) 之 借 貸 利 率 的 利 率 釐 定, 屬 於 公 平 值 等 級 內 的 第 二 級 本 公 司 承 諾 提 供 必 要 財 務 資 源 以 支 持 本 集 團 內 附 屬 公 司 的 未 來 營 運 董 事 認 為, 附 屬 公 司 的 相 關 價 值 不 低 於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賬 面 值 本 集 團 已 就 其 並 無 擁 有 50% 以 上 投 票 權 但 仍 能 根 據 實 質 控 制 權 規 管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之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評 估 是 否 存 在 控 制 權 由 於 本 集 團 能 夠 透 過 控 制 此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而 規 管 此 附 屬 公 司 之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因 此 本 集 團 已 評 估 對 此 附 屬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控 制 權 於 中 國 持 有 之 2,151,63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294,264,000 港 元 ) 現 金 及 短 期 存 款 須 遵 守 地 方 外 匯 管 制 條 例 此 等 地 方 外 匯 管 制 條 例 限 制 從 國 內 匯 出 資 金, 惟 透 過 派 發 正 常 股 息 進 行 者 除 外 180
183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g) 重 要 非 控 股 權 益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總 額 為 1,723,634,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1,591,384,000 港 元 ), 當 中 的 326,79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331,431,000 港 元 ) 歸 屬 於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集 團 );1,025,61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941,615,000 港 元 ) 歸 屬 於 鳳 凰 新 媒 體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 及 363,415,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304,882,000 港 元 ) 歸 屬 於 鳳 凰 東 方 ( 北 京 )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東 方 ) 與 本 集 團 持 有 少 於 100% 權 益 的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有 關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並 非 重 要 下 文 載 列 擁 有 對 本 集 團 為 重 要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的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集 團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及 鳳 凰 東 方 的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交 易 請 參 閱 附 註 42 資 產 負 債 表 概 要 181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集 團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鳳 凰 東 方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流 動 資 產 403, ,793 2,551,214 2,417, ,031 32,637 流 動 負 債 (190,295) (225,546) (744,522) (578,283) (1,161,580) (843,694) 流 動 資 產 ( 負 債 ) 淨 額 213, ,247 1,806,692 1,839,591 (1,028,549) (811,057) 非 流 動 資 產 389, , , ,989 2,177,077 1,703,085 非 流 動 負 債 (1,699) (15,566) (407,817) (282,264) 非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389, , , ,423 1,769,260 1,420,821 資 產 淨 值 602, ,577 2,161,285 2,009, , ,764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集 團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鳳 凰 東 方 內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6,856)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集 團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鳳 凰 東 方 的 擁 有 人 應 佔 資 產 淨 值 602, ,577 2,161,285 2,002, , ,764 非 控 股 權 益 326, ,431 1,025, , , ,882
184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g) 重 要 非 控 股 權 益 ( 續 ) 收 益 表 及 全 面 收 益 表 概 要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集 團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鳳 凰 東 方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收 入 553, ,823 1,989,680 1,751,100 2,431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42, , , , ,819 91,638 所 得 稅 費 用 (17,635) (35,845) (60,915) (47,520) (43,350) (26,050) 除 所 得 稅 後 溢 利 24,415 64, , , ,469 65,588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虧 損 ) 5,677 (29,185) 年 度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24,415 64, , , ,469 65,588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集 團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鳳 凰 東 方 內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 虧 損 ) 總 額 (1,225) (20) 182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集 團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鳳 凰 東 方 的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24,415 64, , , ,469 65,588 分 配 至 非 控 股 權 益 的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13,115 34, , ,024 60,234 32,794 已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的 股 息 16,068 10,470
185 20.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應 收 ( 應 付 )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續 ) (g) 重 要 非 控 股 權 益 ( 續 ) 現 金 流 量 概 要 北 京 鳳 凰 都 市 集 團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鳳 凰 東 方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經 營 業 務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經 營 業 務 所 得 的 現 金 93, , , , ,137 13,260 已 付 所 得 稅 (42,313) (33,081) (42,015) (24,940) 183 經 營 業 務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50, , , , ,137 13,260 投 資 活 動 ( 所 用 ) 所 得 現 金 淨 額 (31,062) (57,597) (173,604) 142,104 (298,309) (233,702) 融 資 活 動 ( 所 用 ) 所 得 現 金 淨 額 (29,501) (19,598) (293,390) (81,909) 113, ,419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增 加 ( 減 少 ) 淨 額 (9,589) 23,116 (21,117) 502,808 87,068 (116,023) 年 初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174, ,528 1,664,736 1,165,917 34, ,166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的 匯 兌 ( 虧 損 ) 收 益 淨 額 (410) (3,594) (3,989) 810 年 終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164, ,644 1,640,025 1,664, ,021 34,143 上 列 資 料 代 表 未 作 集 團 內 公 司 之 間 對 銷 的 金 額
186 21. 金 融 工 具 類 別 金 融 工 具 之 會 計 政 策 已 應 用 至 下 列 項 目 : 本 集 團 按 公 平 值 貸 款 及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應 收 款 項 的 財 務 資 產 可 供 銷 售 總 計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 附 註 28) 32,770 32,770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 附 註 40) 56,105 56,105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 附 註 27) 22,590 22,590 銀 行 存 款 ( 附 註 29) 294, ,081 長 期 銀 行 存 款 ( 附 註 39) 283, ,006 應 收 賬 款 ( 附 註 23) 815, ,571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附 註 24) 773, ,345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 附 註 26) 148, ,509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 附 註 18) 9,976 9,976 受 限 制 現 金 ( 附 註 30) 1,603 1,603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附 註 31) 3,407,711 3,407, 總 計 5,733,802 78,695 32,770 5,845,267
187 21. 金 融 工 具 類 別 ( 續 ) 本 集 團 ( 續 ) 按 公 平 值 貸 款 及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應 收 款 項 的 財 務 資 產 可 供 銷 售 總 計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185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 附 註 40)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 附 註 27) 25,689 25,689 銀 行 存 款 ( 附 註 29) 329, ,506 長 期 銀 行 存 款 ( 附 註 39) 應 收 賬 款 ( 附 註 23) 673, ,874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附 註 24) 759, ,815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 附 註 26) 103, ,283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 附 註 18) 15,259 15,259 受 限 制 現 金 ( 附 註 30) 13,729 13,729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附 註 31) 3,333,076 3,333,076 總 計 5,228,542 25, ,255,193
188 21. 金 融 工 具 類 別 ( 續 ) 本 集 團 ( 續 )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按 攤 銷 成 本 損 益 記 賬 的 記 賬 的 財 務 負 債 財 務 負 債 總 計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負 債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 附 註 40) 1,137 1,137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 附 註 36) 1,105,722 1,105,722 借 貸 - 有 抵 押 銀 行 貸 款 ( 附 註 37(a)) 855, ,345 -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 附 註 37(b)) 276, ,021 總 計 1,137 2,237,088 2,238,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 附 註 40)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 附 註 36) 796, ,390 借 貸 - 有 抵 押 銀 行 貸 款 ( 附 註 37(a)) 606, ,600 -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 附 註 37(b)) 138, ,627 總 計 1,541,617 1,541,617
189 21. 金 融 工 具 類 別 ( 續 ) 本 公 司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附 註 31) 2,442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淨 額 ( 附 註 20) 923, ,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附 註 31) 1,722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淨 額 ( 附 註 20) 1,002,512 1,004,234 按 攤 銷 成 本 記 賬 的 財 務 負 債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負 債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 附 註 36(b)) 585 應 付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附 註 20) 179, ,315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 附 註 36(b)) 343
190 22. 財 務 資 產 之 信 貸 質 素 本 集 團 財 務 資 產 的 信 貸 質 素 可 參 考 有 關 交 易 對 手 的 外 部 信 貸 評 級 或 違 約 息 率 的 歷 史 資 料 予 以 評 估 應 收 賬 款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並 無 外 部 信 貸 評 級 的 交 易 對 手 組 別 1 85,619 54,799 組 別 2 783, , , ,291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88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並 無 外 部 信 貸 評 級 的 交 易 對 手 組 別 1 49,164 6,626 組 別 2 724, ,189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773, ,815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並 無 外 部 信 貸 評 級 的 交 易 對 手 組 別 2 148, ,283 組 別 1- 新 客 戶 有 關 連 人 士 ( 少 於 六 個 月 ) 組 別 2- 過 去 並 無 違 約 的 現 有 客 戶 有 關 連 人 士 ( 多 於 六 個 月 )
191 22. 財 務 資 產 之 信 貸 質 素 ( 續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評 級 機 構 對 持 有 現 金 及 存 款 的 銀 行 的 評 級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AA 264, ,386 A ,064 1,667 A 44,994 10, A 1,113, ,912 BBB+ 1,804,961 1,666,808 BBB 其 他 ( 附 註 a) 178, , ,406,726 3,332,065 2,442 1,722 附 註 a: 其 他 指 由 未 有 信 用 評 級 的 銀 行 所 持 有 的 現 金 該 等 銀 行 信 譽 良 好, 過 往 並 無 拖 欠 款 項 受 限 制 現 金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AA 979 A+ 748 A BBB+ 12,726 1,603 13,729
192 22. 財 務 資 產 之 信 貸 質 素 ( 續 )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其 他 ( 附 註 b) 32, 附 註 b: 結 餘 代 表 投 資 於 信 貸 評 級 從 缺 之 私 人 公 司 的 債 務 及 股 本 證 券 銀 行 存 款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AA 283,006 A+ 25,412 A 5,727 BBB+ 256, ,367 其 他 37, , ,506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AA 22,590 A+ 25,689 正 在 全 面 履 行 的 財 務 資 產 於 年 內 並 無 予 以 重 新 磋 商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22,590 25,689
193 23. 應 收 賬 款 淨 額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應 收 賬 款 868, ,291 減 : 減 值 撥 備 (53,333) (51,417) 應 收 賬 款 淨 額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815, ,874 本 集 團 已 在 中 國 委 任 一 名 廣 告 代 理, 藉 以 於 中 國 境 內 推 廣 本 集 團 的 廣 告 時 段 銷 售 及 節 目 贊 助, 並 替 本 集 團 收 取 廣 告 收 入 ( 附 註 24) 本 集 團 一 般 要 求 廣 告 客 戶 預 先 支 付 款 項 其 他 業 務 分 類 的 客 戶 獲 給 予 30 至 180 日 的 信 貸 期 19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收 客 戶 賬 款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0 至 30 日 210, , 至 60 日 163, , 至 90 日 124,380 88, 至 120 日 119,636 82, 日 以 上 250, , , ,291 減 : 減 值 撥 備 (53,333) (51,417) 815, ,874
194 23. 應 收 賬 款 淨 額 ( 續 ) 本 集 團 應 收 賬 款 的 賬 面 值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人 民 幣 840, ,970 美 元 26,441 7,808 英 鎊 1,750 2,489 其 他 貨 幣 本 集 團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撥 備 的 變 動 如 下 : 868, ,291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192 於 一 月 一 日 51,417 43,192 減 值 撥 備 18,549 15,837 年 內 撇 銷 不 可 收 回 的 應 收 款 項 (6,043) (8,916) 減 值 撥 備 撥 回 (4,534)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5,720)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336) 1,304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3,333 51,417 就 已 減 值 應 收 賬 款 計 提 撥 備 及 撥 回 撥 備, 已 計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費 用 項 下 ( 附 註 7) 當 預 期 不 會 收 回 額 外 現 金 時, 一 般 會 撇 銷 於 備 抵 賬 扣 除 的 款 項
195 23. 應 收 賬 款 淨 額 ( 續 ) 由 於 本 集 團 擁 有 大 量 客 戶, 故 本 集 團 並 無 有 關 應 收 賬 款 的 信 貸 集 中 風 險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就 其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而 確 認 虧 損 約 18,54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5,837,000 港 元 ) 該 虧 損 已 計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費 用 項 下 本 集 團 已 於 本 年 度 內 就 過 往 年 度 作 出 的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撥 備 撇 銷 約 6,04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8,916,000 港 元 ) 的 應 收 賬 款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收 賬 款 約 279,84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82,032,000 港 元 ) 已 逾 期 但 未 予 減 值 該 等 款 項 乃 與 多 名 近 期 並 無 違 約 紀 錄 的 獨 立 客 戶 有 關 該 等 應 收 賬 款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至 30 日 79,407 62, 至 60 日 40,755 33, 至 90 日 28,253 20, 至 120 日 35,760 15, 日 以 上 95,672 50, , ,032 於 報 告 日 期 所 面 對 的 最 高 信 貸 風 險 是 上 述 的 賬 面 值 有 關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請 參 閱 附 註 3(d)
196 24.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預 付 款 項 及 按 金 176, ,821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773, , , ,636 減 : 非 即 期 部 分 (56,942) (61,956) 即 期 部 分 893, ,680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包 括 一 筆 應 收 中 國 廣 告 代 理 神 州 的 款 項 約 人 民 幣 490,122,000 元 (620,303,000 港 元 )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人 民 幣 464,858,000 元 (591,578,000 港 元 )) 此 款 項 為 神 州 代 表 本 集 團 收 取 的 廣 告 收 入 ( 已 扣 除 支 出 ) 結 餘 為 無 抵 押 及 按 現 行 銀 行 利 率 計 息 根 據 神 州 與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簽 訂 的 服 務 協 議, 神 州 同 意 將 其 於 簽 訂 協 議 前 已 收 取 及 未 來 將 收 取 的 廣 告 收 入 存 入 中 國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之 特 定 銀 行 信 託 賬 戶 內, 連 同 自 該 等 銀 行 賬 戶 產 生 之 任 何 利 息 ( 按 當 前 商 業 利 率 計 算 ) 將 代 表 本 集 團 以 信 託 形 式 持 有, 並 根 據 本 集 團 之 指 示 處 理 本 集 團 將 不 會 就 結 餘 收 取 任 何 額 外 利 息 194 中 國 近 年 頒 佈 的 信 託 法 並 無 對 類 似 本 集 團 與 神 州 的 信 託 安 排 定 出 明 確 的 實 施 規 定, 因 此, 未 能 肯 定 該 安 排 中 可 依 法 執 行 的 範 圍 雖 然 管 理 層 瞭 解 到 現 行 安 排 乃 法 律 上 唯 一 可 行 的 安 排, 但 管 理 層 將 繼 續 監 察 及 研 究 其 他 可 行 辦 法 以 改 善 有 關 情 況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認 為,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神 州 結 欠 的 款 項 約 人 民 幣 490,122,000 元 (620,30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約 人 民 幣 464,858,000 元 (591,578,000 港 元 )) 將 可 悉 數 收 回, 故 此 毋 須 作 出 撥 備 結 餘 須 按 要 求 償 還, 且 並 無 抵 押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197 24.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續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773,345,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759,815,000 港 元 )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已 逾 期 但 並 未 予 減 值 該 等 款 項 與 神 州 及 多 名 近 期 並 無 拖 欠 記 錄 的 獨 立 債 務 人 有 關 該 等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不 超 逾 90 日 355, , 至 180 日 341,697 30, 日 以 上 76,319 86,099 本 集 團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的 賬 面 值 乃 以 下 列 貨 幣 列 值 : 773,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人 民 幣 714, ,981 美 元 港 元 54,341 34,098 英 鎊 3,616 3,003 其 他 貨 幣 , ,81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25,07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5,071,000 港 元 ) 之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已 減 值 考 慮 到 此 等 應 收 款 項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並 無 在 經 營 費 用 作 出 減 值 撥 備 ( 二 零 一 三 年 :11,272,000 港 元 ) 於 報 告 日 期 所 面 對 的 最 高 信 貸 風 險 是 上 表 所 述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的 賬 面 值 本 集 團 並 無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品 作 為 擔 保
198 25. 存 貨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解 碼 器 器 材 及 衛 星 接 收 器 3,053 3,200 禮 品 5,064 5,191 8,117 8,391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44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782,000 港 元 ) 的 已 售 存 貨 成 本 已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扣 除 26.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 中 移 動 通 信 ( 附 註 a) 101,995 92,945 - 合 營 企 業 ( 附 註 b) 44,339 3,017 - 一 家 聯 營 公 司 ( 附 註 c) 2,137 7,283 - 其 他 有 關 連 公 司 , ,283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0 至 90 日 79,446 57, 至 120 日 16,042 7, 日 以 上 53,021 38, , ,283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54,835,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9,990,000 港 元 ) 之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為 已 逾 期 但 未 予 減 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最 多 90 日 28,926 21, 至 180 日 7,216 5, 日 以 上 18,693 2,866 54,835 29,990
199 26.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 續 ) 本 集 團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之 賬 面 值 以 下 列 貨 幣 列 值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人 民 幣 132,870 94,116 港 元 13,502 1,884 美 元 2,137 7, ,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收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公 司 ( 中 移 動 通 信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 的 款 項 約 為 101,995,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92,945,000 港 元 )( 附 註 44(i)(j)) Extra Step Investments Limited ( 其 為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的 附 屬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b)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總 額 為 53,85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3,017,000 港 元 ) 而 減 值 撥 備 為 9,514,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考 慮 到 估 計 未 來 來 自 合 營 企 業 之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已 作 出 2,067,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之 減 值 撥 備 ( 計 入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 (c)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收 該 聯 營 公 司 總 額 為 11,88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12,196,000 港 元 ) 而 減 值 撥 備 為 9,75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4,913,000 港 元 ) 考 慮 到 估 計 未 來 來 自 該 聯 營 公 司 之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已 作 出 4,83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4,913,000 港 元 ) 之 減 值 撥 備 ( 計 入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 (d) 有 關 連 人 士 的 未 支 付 結 餘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按 要 求 償 還, 惟 應 收 有 關 連 人 士 的 應 收 賬 款 須 按 信 貸 期 償 還 由 於 貼 現 之 影 響 並 非 重 要,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於 報 告 日 期,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所 面 對 的 最 大 信 貸 風 險 即 上 述 賬 面 值
200 27.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供 買 賣 的 股 本 證 券 22,590 25,689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指 22,59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25,689,000 港 元 ) 的 滙 豐 股 份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虧 損 3,09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公 平 值 收 益 870,000 港 元 ) 乃 計 入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的 其 他 收 益 淨 額 ( 附 註 6) 該 等 股 份 為 持 作 買 賣 此 等 股 份 之 公 平 值 是 建 基 於 活 躍 市 場 內 的 目 前 買 入 價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香 港 上 市 之 滙 豐 股 份 之 收 市 價 為 74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84.15 港 元 ) 若 此 等 滙 豐 股 份 的 價 格 上 升 下 跌 20%, 而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則 年 內 除 稅 後 溢 利 應 為 增 加 減 少 4,51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5,138,000 港 元 ) 28.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198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於 一 月 一 日 添 置 ( 附 註 a) 29,438 減 值 撥 備 (962) 公 平 值 收 益 3,332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2,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非 上 市 證 券 : - 優 先 股 - 債 務 部 份 32,770 - 權 益 證 券 ,
201 28.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 續 ) 附 註 : (a)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日, 鳳 凰 新 媒 體 訂 立 一 項 協 議, 以 6,000,000 美 元 ( 約 46,605,000 港 元 ) 之 代 價 購 入 Particle Inc. 之 若 干 優 先 股 ( 該 協 議 ) 此 項 交 易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完 成 待 Particle Inc. 的 董 事 會 批 准 宣 派 股 息, 優 先 股 將 有 權 較 普 通 股 任 何 股 息 優 先 獲 得 按 發 行 價 8% 計 算 之 優 先 非 累 積 股 息 ( 按 每 年 基 準 ) 優 先 股 可 由 持 有 人 選 擇 於 任 何 時 間 或 在 發 生 該 協 議 訂 明 之 若 干 事 件 時 轉 換 為 普 通 股 優 先 股 可 在 發 生 該 協 議 訂 明 之 若 干 事 件 時 贖 回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財 務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優 先 股 代 表 一 項 複 合 財 務 工 具, 由 以 下 兩 部 份 組 成 : 債 務 部 份 ( 確 認 為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 衍 生 工 具 部 份 ( 確 認 為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 附 註 40) 有 關 本 集 團 於 Particle Inc. 之 其 他 投 資, 亦 請 參 閱 附 註 19 及 (b) 本 集 團 可 供 銷 售 財 務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 未 作 減 值 撥 備 )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人 民 幣 美 元 32,770 33,
202 29. 銀 行 存 款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短 期 存 款 ( 附 註 a) 218, ,270 結 構 存 款 ( 附 註 b) 75,381 76, , ,506 (a) 短 期 存 款 指 自 存 入 當 日 起 計 到 期 日 超 過 90 日 但 不 足 一 年 的 銀 行 存 款 銀 行 存 款 賬 面 值 以 下 列 貨 幣 列 值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人 民 幣 88, ,857 美 元 205, , , ,506 (b) 結 構 存 款 為 貨 幣 掛 鈎 存 款, 到 期 日 為 敍 造 存 款 當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 二 零 一 三 年 : 介 乎 三 至 六 個 月 ) 結 構 存 款 於 到 期 日 的 利 率 乃 訂 為 每 年 1.2 厘 ( 二 零 一 三 年 : 介 乎 每 年 0 厘 至 6 厘, 視 乎 人 民 幣 與 美 元 之 匯 率 而 定 ) 而 有 關 存 款 以 人 民 幣 結 清 結 構 存 款 的 賬 面 值 以 美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人 民 幣 ) 計 值 30. 受 限 制 現 金 受 限 制 現 金 代 表 抵 押 予 銀 行 之 資 金 以 作 為 銀 行 擔 保 及 預 支 付 款 的 抵 押 本 集 團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人 民 幣 ,981 英 鎊 歐 元 371 1,603 13,729
203 31.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銀 行 及 手 頭 現 金 2,419,289 1,439,910 2,442 1,722 短 期 銀 行 存 款 988,422 1,893,166 3,407,711 3,333,076 2,442 1,722 最 大 信 貸 風 險 3,406,726 3,332,065 2,442 1,722 以 下 列 貨 幣 列 值 : 港 元 102,584 60,234 2,318 1,599 - 人 民 幣 2,944,958 2,118,190 - 美 元 343,698 1,144, 其 他 貨 幣 16,471 9,890 3,407,711 3,333,076 2,442 1,722 就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及 手 頭 現 金 以 及 原 到 期 日 為 三 個 月 或 以 下 之 短 期 銀 行 存 款 32. 銀 行 信 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有 未 提 取 銀 行 融 資 224,68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115,898,000 港 元 )
204 33. 股 本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股 份 數 目 金 額 股 份 數 目 金 額 法 定 : 每 股 面 值 0.1 元 之 普 通 股 10,000,000,000 1,000,000 10,000,000,000 1,000,000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 於 一 月 一 日 4,997,187, ,718 4,993,585, ,358 行 使 購 股 權 508, ,602,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4,997,695, ,769 4,997,187, ,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a)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本 公 司 設 有 數 個 購 股 權 計 劃, 根 據 計 劃 可 向 本 集 團 的 僱 員 (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 授 予 可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可 按 有 關 計 劃 載 列 的 條 款 授 出 及 行 使 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法 定 或 推 定 性 責 任 以 現 金 購 回 或 結 算 購 股 權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數 目 的 變 動 及 其 相 關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載 列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以 港 元 以 港 元 列 值 的 列 值 的 每 股 平 均 每 股 平 均 行 使 價 購 股 權 行 使 價 購 股 權 千 股 千 股 於 一 月 一 日 , ,868 已 行 使 1.40 (508) 1.33 (3,602) 已 失 效 2.92 (2,010) 2.92 (1,370)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896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107,378,000 份 ( 二 零 一 三 年 :109,896,000 份 )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當 中,82,165,500 份 ( 二 零 一 三 年 :58,466,000 份 ) 購 股 權 可 予 行 使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已 導 致 按 每 股 1.4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33 港 元 ) 之 價 格 發 行 508,000 股 ( 二 零 一 三 年 : 3,602,000 股 ) 股 份 於 行 使 時 的 相 關 加 權 平 均 股 價 為 每 股 2.7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90 港 元 ) 202
205 34.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 續 ) (a)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 續 ) 於 年 終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的 到 期 日 及 行 使 價 如 下 : 到 期 日 以 港 元 列 值 的 購 股 權 每 股 行 使 價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千 股 千 股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756 5,182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772 1,854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 ,070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790 2, , , (b) 鳳 凰 新 媒 體 的 購 股 權 鳳 凰 新 媒 體 設 有 一 個 購 股 權 計 劃, 根 據 計 劃 可 向 鳳 凰 新 媒 體 及 或 其 聯 屬 公 司 的 行 政 人 員 僱 員 董 事 顧 問 諮 詢 人 代 理 業 務 夥 伴 合 營 夥 伴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承 包 商 授 予 購 股 權 (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 購 股 權 可 按 鳳 凰 新 媒 體 購 股 權 計 劃 載 列 的 條 款 授 出 及 行 使 鳳 凰 新 媒 體 並 無 任 何 法 定 或 推 定 性 責 任 以 現 金 購 回 或 結 算 購 股 權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數 目 變 動 及 其 有 關 加 權 平 均 行 使 價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以 美 元 列 值 以 美 元 列 值 的 每 股 平 均 的 每 股 平 均 行 使 價 購 股 權 行 使 價 購 股 權 千 股 千 股 於 一 月 一 日 , ,997 已 授 出 , ,733 已 失 效 (4,014) (1,409) 已 行 使 (6,542) (3,551)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770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50,267,000 份 ( 二 零 一 三 年 :39,770,000 份 )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中,13,382,000 份 ( 二 零 一 三 年 :10,223,000 份 ) 可 予 行 使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行 使 購 股 權 導 致 按 每 股 美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美 元 ) 發 行 6,542,000 股 ( 二 零 一 三 年 :3,551,000 股 ) 股 份 在 行 使 時 之 相 關 加 權 平 均 股 價 為 每 股 1.31 美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06 美 元 )
206 34.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 續 ) (b) 鳳 凰 新 媒 體 的 購 股 權 ( 續 ) 管 理 層 估 計 購 股 權 於 授 出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值 採 用 柏 力 克 - 舒 爾 斯 模 式 釐 定 對 所 授 出 購 股 權 於 各 授 出 日 期 之 公 平 值 估 值 中 採 用 之 主 要 假 設 載 列 於 下 表 購 股 權 的 授 出 日 期 的 無 風 險 預 計 購 授 出 日 期 公 平 值 股 份 收 市 價 每 股 行 使 價 年 利 率 股 權 年 期 預 期 波 幅 ( 美 元 ) ( 美 元 ) ( 美 元 ) (%) ( 年 ) (%)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 %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 %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 %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八 日 % %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 %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 %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四 日 % %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 %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 % 204 於 年 終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的 到 期 日 及 行 使 價 如 下 : 到 期 日 以 美 元 列 值 的 購 股 權 每 股 行 使 價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千 股 千 股 二 零 一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013 10,437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796 17,308 二 零 二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900 4,800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月 七 日 ,770 6,175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日 ,015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四 日 二 零 二 四 年 七 月 十 日 ,781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十 日 ,267 39,770
207 34.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 續 ) (c) 鳳 凰 新 媒 體 的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鳳 凰 新 媒 體 採 納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 受 限 制 股 份 ) 計 劃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於 年 內 的 變 動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千 股 二 零 一 三 年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千 股 於 一 月 一 日 426 1,687 已 歸 屬 (387) (1,156) 已 失 效 (6) (105) 205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受 限 制 股 份 於 年 內 的 變 動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受 限 制 股 份 千 股 二 零 一 三 年 受 限 制 股 份 千 股 於 一 月 一 日 845 4,760 已 歸 屬 (676) (2,865) 已 失 效 (169) (1,050)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845
208 35. 儲 備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的 儲 備 變 動 如 下 : 僱 員 以 股 份 支 付 股 份 溢 價 的 款 項 儲 備 保 留 盈 利 總 計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0,449 85, , ,710 行 使 購 股 權 5,762 (1,337) 4,425 購 股 權 失 效 618 (618) 年 度 虧 損 (3,529) (3,529) 與 二 零 一 二 年 有 關 的 股 息 (254,793) (254,793)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18,618 18,618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6, , , ,431 行 使 購 股 權 858 (195) 663 購 股 權 失 效 1,286 (1,286) 年 度 虧 損 (3,841) (3,841) 與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關 的 股 息 ( 附 註 11) (254,867) (254,867)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8,475 8,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8, , , ,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a) 本 集 團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應 付 賬 款 410, ,532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705, ,597 1,115, ,129 減 : 非 財 務 負 債 (9,918) (12,739) 1,105, ,390
209 36.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 續 ) (a) 本 集 團 ( 續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付 賬 款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0 至 30 日 221, , 至 60 日 32,161 44, 至 90 日 14,665 14, 至 120 日 24,424 21, 日 以 上 118,177 84,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之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410, ,532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的 賬 面 值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港 元 150, ,462 人 民 幣 935, ,456 美 元 14,468 5,657 英 鎊 4,102 5,325 其 他 貨 幣 (b) 本 公 司 1,105, ,390 該 款 項 指 應 計 行 政 費 用 585,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343,000 港 元 )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並 以 港 元 列 賬
210 37. 借 貸 本 集 團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 附 註 a) 855, ,600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 附 註 b) 276, ,627 1,131, ,227 (a)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非 流 動 長 期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853, ,485 減 : 長 期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之 流 動 部 份 (598,629) (534,492) ,643 69,993 流 動 短 期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2,073 2,115 長 期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之 流 動 部 份 598, , , ,607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總 額 855, ,600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須 按 以 下 時 間 償 還 : - 一 年 內 600, ,607 - 一 年 後 但 不 超 過 兩 年 254,643 69, , ,600
211 37. 借 貸 ( 續 ) (a)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 續 ) 銀 行 借 貸 598,62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604,485,000 港 元 ) 乃 以 北 京 朝 陽 公 園 的 土 地 連 同 發 展 地 盤 作 抵 押, 其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土 地 租 賃 費 用 在 建 工 程 及 投 資 物 業 錄 得 的 賬 面 值 分 別 約 為 121,0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25,000,000 港 元 ) 547,000,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415,000,000 港 元 ) 及 1,504,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163,000,000 港 元 ) 該 等 銀 行 借 貸 由 原 來 到 期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延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並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重 新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該 等 銀 行 借 貸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並 按 平 均 年 利 率 7.44 厘 ( 二 零 一 三 年 :7.43 厘 ) 計 息 一 筆 銀 行 借 貸 2,07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115,000 港 元 ) 乃 以 一 項 美 國 物 業 作 抵 押, 其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錄 得 的 賬 面 值 約 為 2,851,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2,890,000 港 元 ) 該 筆 銀 行 借 貸 以 美 元 計 值, 並 按 平 均 年 利 率 3.59 厘 ( 二 零 一 三 年 : 3.59 厘 ) 計 息 209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一 筆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到 期 之 254,64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銀 行 借 貸 乃 以 長 期 銀 行 存 款 283,006,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附 註 39) 作 抵 押 該 筆 銀 行 借 貸 以 美 元 計 值, 並 按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 加 年 利 率 0.7 厘 計 息 (b)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非 流 動 須 於 五 年 內 全 數 償 還 之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之 長 期 貸 款 266, ,121 流 動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之 短 期 貸 款 9,454 9,506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之 貸 款 總 額 276, ,627
212 37. 借 貸 ( 續 ) (b)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 續 )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貸 款 須 按 以 下 時 間 償 還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 一 年 內 9,454 9,506 - 兩 年 後 但 不 超 過 五 年 266, , , ,627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貸 款 為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無 抵 押 及 免 息 ( 二 零 一 三 年 : 相 同 ) (c) 借 貸 的 賬 面 值 及 公 平 值 如 下 : 本 集 團 賬 面 值 公 平 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210 有 抵 押 銀 行 借 貸 855, , , ,600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股 股 東 提 供 貸 款 276, , , ,863 1,131, ,227 1,069, ,463 浮 動 利 率 借 貸 的 公 平 值 與 其 賬 面 值 相 若 浮 動 利 率 借 貸 的 公 平 值 採 用 貼 現 現 金 流 法 根 據 一 個 基 於 8.00 厘 ( 二 零 一 三 年 :8.00 厘 ) 之 借 貸 利 率 的 利 率 釐 定, 屬 於 公 平 值 等 級 內 的 第 二 級
213 38. 遞 延 所 得 稅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 將 於 12 個 月 後 收 回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4,778) (3,359) - 將 於 12 個 月 內 收 回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30,883) (28,069) (35,661) (31,428)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 將 於 12 個 月 後 收 回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148, ,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淨 額 112,463 73,698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淨 額 之 總 變 動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於 一 月 一 日 73,698 44,489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扣 除 ( 附 註 9) 40,220 27,971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1,455) 1,238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12,463 73,698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遞 延 稅 項 乃 根 據 負 債 法 就 暫 時 性 差 異, 按 主 要 稅 率 16.5%( 二 零 一 三 年 :16.5%) 作 全 數 計 算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乃 就 所 結 轉 稅 項 虧 損 確 認, 惟 以 可 能 透 過 未 來 應 課 稅 溢 利 變 現 相 關 稅 務 利 益 為 限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可 結 轉 用 以 抵 銷 未 來 應 課 稅 收 入 的 873,768,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709,612,000 港 元 ) 未 確 認 稅 項 虧 損 確 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144,172,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117,086,000 港 元 ); 於 未 確 認 的 稅 務 虧 損 中, 約 866,86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705,988,000 港 元 ) 並 無 到 期 日, 而 餘 額 將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八 年 ( 包 括 該 年 ) 的 多 個 日 期 到 期
214 38. 遞 延 所 得 稅 ( 續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須 就 按 若 干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之 232,962,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69,409,000 港 元 ) 未 匯 出 盈 利 繳 付 之 預 扣 稅 及 其 他 稅 項 確 認 14,99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8,470,000 港 元 )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董 事 認 為 可 以 控 制 有 關 臨 時 性 差 異 的 撥 回 時 間, 以 及 不 會 於 可 預 見 將 來 撥 回 有 關 臨 時 性 差 異, 因 此 並 未 作 出 預 扣 稅 撥 備 於 年 內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變 動 ( 在 扺 銷 同 一 徵 稅 地 區 的 結 餘 前 ) 如 下 :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加 速 稅 項 折 舊 重 估 資 產 總 計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於 一 月 一 日 15,084 12,307 98,746 70, ,830 83,171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扣 除 ( 抵 免 ) (5,119) 2,777 45,764 26,050 40,645 28,827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1,599) 1,832 (1,599) 1,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9,965 15, ,911 98, , ,830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稅 項 虧 損 撥 備 總 計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於 一 月 一 日 (9,934) (16,920) (30,198) (21,762) (40,132) (38,682) 在 綜 合 收 益 表 ( 抵 免 ) 扣 除 1,827 6,986 (2,252) (7,842) (425) (856) 貨 幣 換 算 差 額 144 (594) 144 (594)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8,107) (9,934) (32,306) (30,198) (40,413) (40,132)
215 39. 長 期 銀 行 存 款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長 期 美 元 銀 行 存 款 約 283,006,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乃 按 固 定 年 利 率 2 厘 計 息, 並 抵 押 予 一 間 銀 行 以 取 得 美 元 長 期 銀 行 借 貸 約 254,643,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 無 ) 該 筆 借 貸 按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加 年 利 率 0.7 厘 計 息 ( 附 註 37(a)) 本 集 團 與 同 一 間 銀 行 就 借 貸 等 額 之 名 義 本 金 額 訂 立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以 將 借 貸 之 浮 息 負 債 交 換 為 年 利 率 1.55 厘 之 定 息 負 債 借 貸 之 到 期 日 與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相 同 本 集 團 並 未 就 該 項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選 擇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未 平 倉 之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的 公 平 值 1,137,000 港 元 已 於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的 非 流 動 負 債 下 的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記 賬 ( 附 註 40) 長 期 存 款 的 公 平 值 與 賬 面 值 相 若 40. 衍 生 財 務 工 具 資 產 負 債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213 優 先 股 - 衍 生 工 具 部 份 ( 附 註 28) 56,105 利 率 掉 期 合 約 ( 附 註 39) (1,137) 總 計 56,105 (1,137) 於 一 月 一 日 添 置 17,167 公 平 值 收 益 ( 虧 損 ) 38,938 (1,137)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6,105 (1,137)
216 41.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附 註 (a) 經 營 業 務 產 生 的 現 金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與 經 營 業 務 產 生 的 現 金 對 賬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1,161,782 1,456,419 土 地 租 賃 費 用 攤 銷 6,015 5,914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205, ,912 購 入 節 目 電 影 版 權 及 其 他 開 支 攤 銷 20,920 25,664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1,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75,371 44,353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撥 備 18,549 15,837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11,272 撥 回 應 收 賬 款 撥 備 (4,534) 可 供 銷 售 資 產 減 值 撥 備 962 應 收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撥 備 29,027 25,413 應 收 一 家 聯 營 公 司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4,838 4,913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虧 損 768 1,698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收 益 (71) (742)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益 (35,850)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溢 利 減 虧 損 22,439 (4,475) 攤 佔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減 虧 損 (1,213) (1,843)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值 收 益 (175,777) (104,294) 利 息 收 入 (84,275) (58,073) 利 息 開 支 20,976 投 資 收 入 (4,225) (1,137) 按 公 平 值 透 過 損 益 記 賬 的 財 務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收 益 3,099 (870) 衍 生 財 務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收 益 (37,801) 其 他 長 期 資 產 減 少 ( 增 加 ) 5,014 (8,174) 其 他 長 期 負 債 減 少 (15,56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減 值 145 3,664 應 收 賬 款 增 加 (149,992) (121,762) 預 付 款 項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減 少 ( 增 加 ) 3,373 (152,171) 存 貨 減 少 ( 增 加 ) 274 (21) 應 收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增 加 (50,064) (24,003) 自 製 節 目 減 少 ( 增 加 ) 2,746 (13,012) 應 付 賬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款 項 增 加 306, ,869 遞 延 收 入 減 少 (16,080) (50,855) 應 付 有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減 少 (1,124) 214 經 營 業 務 產 生 的 現 金 1,314,194 1,453,169
217 41.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附 註 ( 續 ) (b)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出 售 三 間 附 屬 公 司 ( 該 等 出 售 事 項 ) 各 項 出 售 之 詳 情 如 下 : 215 (i) (ii) (iii) IDG-Accel China Growth Fund III L.P. 及 IDG-Accel China III Investors L.P.( 統 稱 為 IDG- Accel 基 金 ) 購 入 Phoenix FM Limited( Phoenix FM )(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的 前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的 3,000,000 美 元 可 換 股 優 先 股 自 IDG-Accel 基 金 收 購 Phoenix FM 以 來,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失 去 對 Phoenix FM 的 單 方 面 控 制 權 並 僅 保 留 對 Phoenix FM 的 共 同 控 制 權 ( 儘 管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持 有 Phoenix FM 的 100% 普 通 股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透 過 發 行 深 圳 市 鳳 凰 精 彩 網 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精 彩 )(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的 前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之 額 外 普 通 股 而 引 入 時 空 創 意 ( 北 京 ) 科 技 文 化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及 一 名 個 人 投 資 者 ( 新 股 發 行 )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於 鳳 凰 精 彩 之 股 本 權 益 因 新 股 發 行 而 由 100% 減 至 45.06%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以 人 民 幣 200,000 元 之 代 價 出 售 其 於 北 京 鳳 凰 天 博 網 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 鳳 凰 天 博 ) 的 1% 股 本 權 益 予 其 他 股 東 ( 股 份 轉 讓 )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於 鳳 凰 天 博 之 權 益 因 股 份 轉 讓 而 由 51% 減 至 50% 由 於 股 份 轉 讓, 鳳 凰 新 媒 體 集 團 失 去 對 鳳 凰 天 博 的 單 方 面 控 制 權 並 僅 保 留 對 鳳 凰 天 博 的 共 同 控 制 權
218 41.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附 註 ( 續 ) (b)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 續 ) 有 關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完 成 之 該 等 出 售 事 項 的 概 要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總 代 價 按 以 下 方 式 支 付 : 已 收 現 金 258 所 保 留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公 平 值 ( 附 註 18) 45,852 46,110 所 出 售 資 產 淨 值 (10,260) 於 損 益 確 認 之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收 益 ( 附 註 6) 35,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該 等 出 售 事 項 產 生 之 合 計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 二 零 一 四 年 已 收 現 金 代 價 258 已 出 售 之 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18,145) (17,887)
219 42.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交 易 (a) 視 作 出 售 鳳 凰 新 媒 體 部 分 權 益 及 收 購 鳳 凰 新 媒 體 額 外 權 益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鳳 凰 新 媒 體 已 經 在 公 開 市 場 回 購 合 共 4,021,073 股 ( 二 零 一 三 年 :2,524,574 股 ) 美 國 存 託 股 份 ( 美 國 存 託 股 份 ), 總 成 本 約 為 39,247,000 美 元 (305,049,000 港 元 )( 二 零 一 三 年 :11,700,000 美 元 (90,955,000 港 元 )) 根 據 其 美 國 存 託 股 份 回 購 計 劃, 鳳 凰 新 媒 體 可 以 從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開 始, 在 十 二 個 月 內 回 購 價 值 不 超 過 50,000,000 美 元 ( 約 388,000,000 港 元 ) 的 已 發 行 美 國 存 託 股 份 鳳 凰 新 媒 體 希 望 在 遵 守 相 應 法 規 的 情 況 下, 按 照 成 交 量 交 易 價 格 和 交 易 時 間 的 相 關 規 定, 以 符 合 市 場 情 況 和 股 東 利 益 的 方 法 繼 續 實 施 股 份 回 購 計 劃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由 於 受 限 制 股 份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的 歸 屬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行 使 購 股 權 回 購 美 國 存 託 股 份, 以 及 發 行 受 限 制 A 類 普 通 股 以 換 取 本 集 團 聯 營 公 司 Particle Inc. 之 權 益, 本 集 團 於 鳳 凰 新 媒 體 的 股 本 權 益 由 52.97% 增 加 至 54.75%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在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中 確 認 視 作 虧 損 淨 額 約 101,718,000 港 元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減 少 157,735,000 港 元 217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由 於 受 限 制 股 份 及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的 歸 屬 購 股 權 持 有 人 行 使 購 股 權 以 及 回 購 美 國 存 託 股 份, 本 集 團 於 鳳 凰 新 媒 體 的 股 本 權 益 由 51.87% 增 加 至 52.97%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在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中 確 認 視 作 虧 損 淨 額 約 31,141,000 港 元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減 少 50,470,000 港 元 (b) 視 作 出 售 鳳 凰 天 博 部 分 權 益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兩 名 投 資 者 透 過 出 資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12,726,000 港 元 ) 而 認 購 鳳 凰 新 媒 體 之 附 屬 公 司 鳳 凰 天 博 之 49% 股 本 權 益 本 集 團 於 鳳 凰 天 博 之 實 際 股 本 權 益 由 52.97% 減 至 27.01%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在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中 確 認 視 作 收 益 淨 額 3,109,000 港 元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增 加 9,617,000 港 元
220 43. 承 擔 (a) 服 務 費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根 據 不 同 協 議 應 付 已 承 擔 服 務 費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不 遲 於 一 年 23,610 29,273 遲 於 一 年 但 不 遲 於 五 年 87,254 86,805 遲 於 五 年 4,006 28,035 (b) 經 營 租 賃 114, ,113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根 據 多 份 經 營 租 賃 須 承 擔 租 金 根 據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 賃, 未 來 應 付 的 最 低 租 金 總 額 分 析 如 下 : 218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不 遲 於 一 年 269, ,299 遲 於 一 年 但 不 遲 於 五 年 590, ,460 遲 於 五 年 132, , , ,803 (c) 資 本 承 擔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有 資 本 承 擔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已 授 權 但 未 訂 約 39,482 已 訂 約 但 未 作 出 撥 備 34, ,343 34, ,825
221 43. 承 擔 ( 續 ) (d) 其 他 承 擔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根 據 多 份 協 議 有 其 他 經 營 承 擔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不 遲 於 一 年 186, ,357 遲 於 一 年 但 不 遲 於 五 年 52,585 71,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238, , (i) 本 集 團 曾 與 有 關 連 人 士 ( 定 義 見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4 號 - 有 關 連 人 士 披 露 ) 進 行 下 列 交 易 :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附 註 向 衛 星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衛 視 )* 支 付 應 付 的 服 務 費 a, b 12,854 向 衛 視 * 支 付 應 付 的 國 際 收 視 費 收 入 及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佣 金 a, c 3,748 向 NGC Network Asia, LLC( NGC )* 支 付 應 付 的 許 可 費 d, e 476 向 FOX News Network, LLC( Fox )* 支 付 應 付 的 服 務 費 d, f 500 向 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Limited( BSkyB )* 支 付 應 付 的 服 務 費 g, h 1,006 向 中 國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 收 取 應 收 的 服 務 費 i, j 218, ,086 向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支 付 應 付 的 服 務 費 i, k 52,233 91,468 向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進 行 的 廣 告 銷 售 i, l 56,731 69,729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iii 42,313 36,103
222 44.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 續 ) (i) ( 續 ) * 由 於 該 等 交 易 對 手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起 不 再 為 本 集 團 之 有 關 連 人 士,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與 此 等 人 士 之 交 易 並 非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因 此 並 無 於 上 文 披 露 附 註 : (a) (b) (c) 衛 視 為 星 空 傳 媒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其 擁 有 Star Entertainment Holdings Limited ( 前 稱 Xing Kong Chuan Mei Group Co., Ltd. )( Star Entertainment ) 的 100% 權 益 Star Entertainment 與 TPG China Media L.P.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訂 立 協 議, 據 此,Star Entertainment 同 意 出 售 而 TPG China Media L.P. 同 意 購 入 Star Entertainment 持 有 之 607,000,000 股 股 份, 而 Star Entertainment 自 該 日 起 不 再 是 本 公 司 股 東 向 前 有 關 連 人 士 衛 視 支 付 應 付 的 服 務 費 包 括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的 廣 泛 技 術 服 務, 服 務 費 乃 根 據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二 日 的 服 務 協 議 條 款 釐 定 服 務 協 議 的 條 款 概 要 載 列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三 日 的 公 告 固 定 或 浮 動 收 費 均 視 乎 所 使 用 的 服 務 類 別 而 定 向 前 有 關 連 人 士 衛 視 支 付 應 付 的 國 際 收 視 費 收 入 及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的 佣 金 乃 根 據 其 代 表 本 集 團 賺 取 及 收 取 的 收 視 費 的 15%( 二 零 一 三 年 :15%) 計 算 220 (d) Fox 及 NGC 乃 本 公 司 前 主 要 股 東 Star Entertainment 的 聯 繫 人 (e) 內 容 許 可 費 乃 根 據 與 NGC 就 內 容 之 權 利 簽 訂 的 協 議 收 取 (f) (g) (h) (i) 向 Fox 支 付 應 付 的 服 務 費 包 括 提 供 予 本 集 團 訂 購 Fox 新 聞 服 務 的 非 獨 家 及 不 可 轉 讓 許 可 權, 服 務 費 乃 按 服 務 協 議 指 明 的 條 款 收 取 二 十 一 世 紀 福 斯 集 團 ( 前 稱 新 聞 集 團 ) 擁 有 BSkyB 的 39.14% 權 益, 而 二 十 一 世 紀 福 斯 集 團 ( 前 稱 新 聞 集 團 ) 間 接 擁 有 本 公 司 前 主 要 股 東 Star Entertainment 的 100% 權 益 就 提 供 予 本 集 團 的 加 密 及 電 子 節 目 指 南 服 務 向 BSkyB 支 付 應 付 的 服 務 費, 乃 按 服 務 協 議 指 定 的 條 款 收 取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透 過 中 國 移 動 ( 香 港 )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19.67% 權 益 (j) 就 有 關 無 線 收 入 收 取 應 收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的 服 務 費 乃 按 協 議 指 定 的 條 款 收 取 (k) 就 有 關 錄 影 成 本 支 付 應 付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的 服 務 費 乃 按 協 議 指 定 的 條 款 收 取
223 44.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 續 ) (i) ( 續 ) 附 註 :( 續 ) (l) 向 中 移 動 通 信 集 團 進 行 的 廣 告 銷 售 乃 有 關 本 集 團 所 經 營 頻 道 上 的 廣 告 時 段 節 目 贊 助, 以 及 於 大 型 發 光 二 極 管 顯 示 屏 上 的 廣 告 時 段 (ii) 如 上 文 附 註 44(i) 所 披 露 的 有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產 生 的 年 終 結 餘 亦 已 在 附 註 26 中 披 露 (iii)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酬 金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221 薪 金 21,081 16,531 酌 情 發 放 的 花 紅 9,141 7,584 房 屋 津 貼 6,973 6,629 退 休 金 成 本 1,631 1,525 以 股 份 付 款 的 補 償 3,487 3,834 42,313 36, 比 較 數 字 分 類 資 料 及 現 金 流 量 表 之 若 干 二 零 一 三 年 比 較 數 字 已 經 重 新 分 類, 以 符 合 本 年 度 之 呈 列 方 式 46. 期 後 事 項 於 年 結 日 後, 鳳 凰 新 媒 體 與 本 集 團 之 聯 營 公 司 Particle Inc. 訂 立 一 項 協 議 ( 股 份 認 購 協 議 ), 以 約 30,000,000 美 元 ( 約 232,608,000 港 元 ) 的 代 價 購 入 若 干 C 系 列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此 外, 鳳 凰 新 媒 體 與 Particle Inc. 若 干 現 有 股 東 訂 立 另 一 項 協 議, 以 約 27,600,000 美 元 ( 約 213,999,000 港 元 ) 的 代 價 購 入 若 干 C 系 列 可 贖 回 優 先 股, 而 此 項 交 易 的 交 割 須 待 股 份 認 購 協 議 交 割 後, 方 可 作 實
224 財 務 概 要 綜 合 業 績 截 至 截 至 截 至 截 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止 年 度 止 年 度 止 年 度 止 年 度 收 入 4,618,365 4,806,458 4,336,360 3,639,445 2,565,390 經 營 費 用 (2,918,222) (2,849,913) (2,589,236) (2,273,489) (1,527,189)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費 用 (798,362) (695,029) (649,063) (453,607) (315,245) 其 他 收 益 ( 虧 損 ) 及 攤 佔 合 營 企 業 及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260, ,903 97,280 (756,352) (170,042) 除 所 得 稅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前 溢 利 1,161,782 1,456,419 1,195, , ,914 所 得 稅 開 支 (251,322) (293,391) (248,056) (229,460) (108,490) 除 非 控 股 權 益 前 溢 利 ( 虧 損 ) 910,460 1,163, ,285 (73,463) 444,424 非 控 股 權 益 (246,750) (230,634) (113,918) 6,578 (22,602) 222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 虧 損 ) 663, , ,367 (66,885) 421,822 綜 合 資 產 及 負 債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總 資 產 9,540,824 8,408,098 7,201,688 6,188,929 3,825,883 總 負 債 (2,570,074) (1,869,557) (1,576,472) (1,305,946) (1,368,592) 非 控 股 權 益 (1,723,634) (1,591,384) (1,390,074) (1,317,514) (250,213)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5,247,116 4,947,157 4,235,142 3,565,469 2,207,078
2016 2 3 6 14 15 21 31 33 35 36 37 39 103 104 1 2016 * * * * 168 200 14 1407 http://arttextile.etnet.com.hk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 1111 Cayman Islands Royal Bank of
2 5 14 15 16 18 20 22 51 1 2018 MH, FCCA, FCPA (PRACTISING), ACA, CTA (HK), FHKIoD UFJ Conyers Dill & Pearman, Cayman 2018 2 18 29 A Century Yar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GT George Town
4. 27(2) 5. 6. 7. 8. 0.01 10,000,000,000 0.01 9.
1. 2.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3. (a) (b) 4. 27(2) 5. 6. 7. 8. 0.01 10,000,000,000 0.01 9. A 1 2 3 4-7 8-9
PHOENIX MEDIA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836,813, % 113,195, ,660,000 74,220,000 1
PHOENIX MEDIA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02008 2018 6 30 2018 6 30 1,836,813,000 15.2% 113,195,000 14.1 8,660,000 74,220,000 1 1,836,813,000 2017 6 30 1,594,557,000 15.2% 13.0% 1,950,008,000 2017 6
4. 27(2) 5. 6. 7. 8. 10,000,000 1,000,000,000 0.01 9. 2
Keen Ocea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1. Keen Ocea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2.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00C1502076 AR.indb
2014 2 3 7 11 14 23 30 32 34 35 37 38 39 114 1 2005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T,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18 49 4902-03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r
2 3 9 12 14 16 17 18 2 * 183 17 1712-1716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1 A 30 B&C www.inspur.com.hk 596 *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Kingwell_C_MT Cir.indb
KINGWELL GROUP LIMITED 1195 413 70 B1B68 18317M 48 ...................................................... 1................................................. 4.................................. 14...............................
22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1 15 02 2016 2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Annual Report 年報 2015 2015 Annual Report 年報 2015 02 03 04 06 18 29 44 48 50 51 52 53 54 56 110 02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4 37,919 40,859 6 (1,752) (10,323) 36,167 30,536 35,919 30, (430) 36,167 30,
RIVERINE CHINA HOLDINGS LIMITED 1417 2017 12 31 2017 12 31 2016 12 31 2017 12 31 3(a) 363,303 309,268 4(a) (296,434) (248,625) 66,869 60,643 3(b) 7,611 10,283 (4,682) (4,188) (42,690) (31,267) 5 (1,496)
3 51,115,551 37,662,173 14,041,946 14,048,008 (12,294,931) (13,969,624) (4,241,232) (5,114,524) 38,820,620 23,692,549 9,800,714 8,933,484 3,648,828 52
Link Holdings Limited * 8237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 1 3 51,115,551 37,662,173 14,041,946 14,048,008 (12,294,931) (13,969,624) (4,241,232) (5,114,524) 38,820,620 23,692,549 9,800,714 8,933,484 3,648,828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 Cayman Islands SMP Partners (Cayman) Limite
1 3 10 17 19 20 22 23 24 2018 9 5 2018 8 9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 1111 Cayman Islands 25 22 2207 25 22 2207 SMP Partners (Cayman) Limited Royal Bank House 3rd Floor,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1868.HK; 911868.TDR 2 4 11 23 25 27 29 31 32 46 2017 2 2017 183 22 10 8 1 20 2001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138 15 Royal
公 司 簡 介
波 司 登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3998 2014/15 年 報 公 司 簡 介 目 錄 2 4 8 29 39 43 57 59 61 63 65 66 68 146 148 財 務 摘 要 (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所 有 金 額 以 人 民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 3 31 2015
目 錄 公 司 資 料 釋 義 財 務 概 要 集 團 架 構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2 3 5 7 9 13 23 29 4
China Dredg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Holdings Limited : 871 871 2014 目 錄 公 司 資 料 釋 義 財 務 概 要 集 團 架 構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2
untitled
2014 2 3 5 6 10 17 21 32 40 42 43 45 46 48 15,131,591 23,626,031 24,804,742 29,404,462 36,085,800 5,741,869 8,176,386 8,003,448 8,142,802 9,296,468 (%) 37.9 34.6 32.3 27.7 25.8 5,584,584 7,953,871 7,400,553
02 04 05 07 15 17 18 19 20 41 43 02 GBS, OBE, JP GBS, OBE, JP Conyers Dill & Pearman GBS, OBE, JP GBS, OBE, JP Butterfield Fund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Butterfield House 68 Fort Street P.O. Box 705,
2898 2016 2 3 4 8 11 21 30 32 33 34 36 37 39 94 1 2016 122 FCCA, CPA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9 3007A-B 11 5 Conyers Dill & Pearman Cricket
China Dredg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Holdings Limited 871 2015 2 3 5 6 13 20 22 23 25 26 27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1 168 200 36 19 Codan Trust
目錄
: 1393 2012 目錄 2 4 8 17 21 32 38 40 41 43 45 47 116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185 16 617000 88 35 168 200 37 3702 02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2 4 5 8 13 16 26 32 33 34 35 37 38 40 84
2014 2 4 5 8 13 16 26 32 33 34 35 37 38 40 84 03303 2006 9 21 800,154,278 http://www.jutal.com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9 11 1102 1103 518068
股份代號: 1836 2015 中 期 報 告 * 僅供識別 02 03 09 10 11 23 25 28 32 01 OEM 02 Stella Luna What For JKJY by Stella Pierre Balmain 10.4% 798,000,000 722,600,00023,700,00012.2% 26,600,000 28.428.6 35.1% 26.0% 23.0%10.4%
REDCO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 % 1, % 1, % , %
REDCO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 1622 28.4% 1,646.8 48.2% 1,694.9 113.3% 289.1 1,256.4 44% 3.8 18.07 1 4 1,646,835 1,282,569 (1,026,015) (944,546) 620,820 338,023 2,069 278 (45,785) (26,606) (85,022) (75,145)
Essex_C_AR.indb
1061 2015 2 3 4 10 12 22 38 46 48 49 50 51 53 103 1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BA, ACA, CPA
untitled
SANY HEAVY EQUIP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631 2012 6 30 2012 6 30 % 2,345.1 1,781.8 +31.6 951.8 809.8 +17.5 485.0 415.6 +16.7 493.7* 415.6/387.2** +18.8/+27.5 0.16 0.13 +23.1 * 2011 **
2013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 Cayman Islands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
2013 2-3 4 5-6 7-18 19-21 22-33 34-44 45-46 47 48 49 50 51-52 53 54-103 104 1 2013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75 4 1-3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hina SCE_12IR_Cover_ol.pdf 1 12年8月23日 下午5:54 C M Y CM MY CY CMY K 1. 2 2. 4 3. 5 4. 15 5. 17 6. 19 7. 21 8. 23 9. 25 10. 26 1 2012 5 10 2012 4 1 2012 4 1 2012 4 1 2012 4 1 2012 4 1 2012 4 1 2012 4 1 Cricket
2014 LEYOU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 年報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LEYOU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 1089 2 3
,801,000 1,473,691 20,764 12,778 (548,084) (452,982) (483,269) (395,241) (97,289) (66,548) (278,473) (209,777) (85,45
Tsui Wah Holdings Limited 1314 2015 3 31 3 31 2015 2014 1,801,000 1,473,691 22.2% # 1,266,388 1,105,011 14.6% 522,188 355,412 46.9% ## 12,424 13,268 (6.4%) 157,591 156,043 1.0% 157,407 156,031 0.9% 184
LILANZ L2 31
CHINA LILANG LIMITED CHINA LILANG LIMITED CHINA LILANG LIMITED 中國利郎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1234 中國利郎有限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1234) 中國利郎有限公司 ANNUAL
C06863_2016IR_1219_1515.pdf
Huishan China Huishan Dair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06863 2016/2017 02 03 04 33 41 42 43 44 46 49 50 2016/17 6863 16 19 01 [email protected] www.huishandairy.com 16 19 01 Floor 4, Willow House Cricket
2 5 7 9 10 16 22 25 35 56 58 59 60 62 63 65 18 26 1,092,417 784,668 15 59.5% 02 O2O 100 VIP 30 45 WIFI POS VIP VIP G Club VIP VIP VIP 1,270,000 VIP 56.2% 500 SAP 5,300 03 04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untitled
SINO BIOPHARMACEUTICAL LIMITED : 1177 2017 1 1177 www.sinobiopharm.com FCCA,CPA 166 1 43 SMP Partners (Cayman) Limited Royal Bank House 3rd Floor, 24 Shedden Road P.O. Box 1586 Grand Cayman KY1-1110 Cayman
................................................................ 1 1....................................................... 4 2.......................
WAI CH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1305 11 17 21 183 22 ................................................................ 1 1....................................................... 4 2..................................................
EJE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 8101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1) (2) * 1
EJE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 8101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GEM (1) (2) * 1 5 132,409 135,524 (90,801) (98,470) 41,608 37,054 5 1,905 1,674 (10,460) (8,142) (45,962) (40,726) (4,919)
書冊1.indb
2 3 5 9 11 25 32 35 36 37 38 39 77 168-200 28 2811 183 22 18 7 701 www.chinabillion.net 274 1 50 25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2014 2 2011 2011 2014
A 20%
TIAN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00819 18 1518 48 18 15 18 5A 20% 15 18 1 5B 10% 571 0.1 2 TIAN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00819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2016 2 3 4 9 11 20 36 47 52 53 54 55 57 113 1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auffrey Benoit Jean Marie MBA, ACA, CPA (practising)
2014 12 31 2014 2014 20143 2014 2014 3 2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813 2014 12 31 1. 560.81 2013 35.1% 2. 24.5%182.25 2013 146.41 201335.3% 201432.5% 3. 9.7%81.04 79.078.0% 4. 234.3 2013 9.8% 5. 2014 702.16 4.7% 6. 2014 12 313,607 7. 2014
C Ann.indd
20171231 20171231138.792016 46.2% 23.6%0.5 8.112016 101.3% 6.5%20164.3% 33.192016101.2% 12.299.93 * 1 20171231 20171231 2017 2016 3 13,879,207 9,495,022 (10,598,430) (7,202,155) 3,280,777 2,292,867 4 106,810
7,590 7,723 (1,436) (1,558) 6,154 6,165 (774) (2,155) 5,380 4,010 23,981 29,361 4,010 5,672 2,912 (292) 1,098 5,380 4,
KWAN ON HOLDINGS KWAN ON HOLDINGS LIMITED 1559 4 207,275 316,341 (183,115) (290,857) 24,160 25,484 464 608 (67) 355 (16,967) (11,825) (6,899) 1 7,590 7,723 (1,436) (1,558) 6,154 6,165 (774) (2,155) 5,380
untitled
2 3 6 13 17 25 31 44 48 49 51 52 54 116 1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B 9-A 1 36 SMP Partners (Cayman) Limited 3rd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M GROUP HOLDINGS LIMITED 932 % 96,174 97, % 74,000 74, % EBIT 1 9,709 13, % 7,432 10, % %
RM GROUP HOLDINGS LIMITED 932 % 96,174 97,243-1.10% 74,000 74,690-0.92% EBIT 1 9,709 13,398-27.53% 7,432 10,562-29.63% 1.44 2.05-29.76% 1.44 2.03-29.06% 1 EBIT 1 4 96,174 97,243 (22,174) (22,553) 74,000
2... 4... 5... 6... 7... 8... 10... 14... 21... 26... 34... 36... 101... 1 CPA FCPA 2 0 1 3 / 2 0 1 4 2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目 錄 頁 次 釋 義......................................................... 1 董 事 會 函 件..................................................... 3 言.............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 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 其他持牌證 券商 銀行經理 律師 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金嗓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股份 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的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 或經手買賣的銀行 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人 以便轉交買主或 承讓人 香 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 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
37.8% # 1918 #
波司登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代號 : 3998 2013/14 年報 37.8% # 1918 # 2 4 7 10 36 45 49 61 63 65 67 69 70 72 146 148 2 2013/14 282.29 75.73R&F 201312 45 2013 2013/14 3 4 2013/14 ( ) 8,237,894 9,324,539
342C Advanced Card Systems Holdings Limited * 2086 11 26 * ..................................................... 1....................................................... 3...........................................................
C110122D_Vitar.indb
VITA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195 3 6 1 2607 13 16 48 28 26 .................................................................... 1 2..............................................................
2015 2 3 5 9 15 24 29 39 41 42 43 45 46 48 116 20 30 35 3504 12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 1........................................................ 4....................... 5.....
Tsui Wah Holdings Limited 1314 2015 8 14 3 50 2 16 20 (www.hkexnews.hk) 48 183 22 2015 7 14 ............................................................ 1........................................................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587) 中期 報 告 20 14 /15 Hua Han Bio-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Hua Han Bio-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華瀚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Hua Han Bio-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華瀚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2 3 8 22 30 31 32 33 35 36 38 77 % 2,452 1,983 24% 2,969 2,307 29% 1,103 974 13% (2) 45.0% 49.1% -4.1pp (4) 1,062 407 161% EBITDA (1) 1,556 1,219 28% EBITDA (2) 63.5% 61.5% 2.0pp (1) 472 422 12% (2) 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