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 能 激 怒 金 正 恩, 因 而 導 致 被 視 為 平 壤 的 親 中 派 地 位 僅 次 於 金 正 恩 的 國 防 委 員 會 副 委 員 長 張 承 澤, 被 殘 酷 地 整 肅 死 亡 此 一 事 件, 反 映 出 金 正 恩 政 權 對 內 外 威 脅 之 不 安 全 感 此 一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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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倍 晉 三 準 備 建 構 長 期 穩 定 的 內 閣, 以 利 推 動 找 回 日 本, 並 期 待 透 過 憲 法 修 改 以 重 新 塑 造 一 個 美 麗 的 新 國 家 安 倍 晉 三 內 閣 擘 劃 找 回 日 本 的 長 期 執 政 路 線 圖 林 賢 參 安 倍 經 濟 學 解 散 去 (2014) 年 8 月 中 旬, 日 本 媒 體 傳 出 日 本 首 相 安 倍 晉 三 開 始 思 考 建 構 長 期 穩 定 的 內 閣, 以 利 推 動 找 回 日 本 邁 向 美 麗 新 國 家 的 政 策 自 民 黨 總 裁 一 任 三 年, 安 倍 要 建 構 長 期 執 政 體 制, 就 必 須 先 贏 得 2015 年 9 月 總 裁 連 任 選 舉 ( 只 能 連 任 一 次 ) 為 此, 安 倍 在 去 年 9 月 初 改 組 內 閣 與 自 民 黨 人 事, 並 計 劃 在 2015 年 夏 季 解 散 眾 議 院, 藉 由 眾 議 院 選 舉 的 勝 利, 奠 定 連 任 總 裁 的 基 礎 不 過, 在 內 閣 改 組 後 不 久, 即 爆 出 經 濟 產 業 大 臣 小 淵 優 子 ( 已 故 首 相 小 淵 惠 三 之 女, 被 視 為 可 能 是 首 位 女 首 相 人 選 ) 及 法 務 大 臣 松 島 綠 的 政 治 獻 金 醜 聞 而 辭 職 的 意 外 事 件, 導 致 安 倍 的 長 期 執 政 A 計 畫 告 吹 去 年 11 月 初, 日 本 媒 體 再 度 傳 出 安 倍 晉 三 正 在 研 擬 長 期 執 政 B 計 畫 : 早 期 解 散 眾 議 院 重 新 改 選 雖 然 遭 到 兩 位 女 性 閣 員 因 醜 聞 而 同 時 辭 職, 但 是 安 倍 內 閣 的 支 持 率 似 乎 未 受 影 響 依 據 朝 日 新 聞 的 民 調 結 果, 安 倍 內 閣 支 持 率 不 降 反 升, 由 46% 略 微 上 揚 至 49%, 讓 安 倍 吃 了 秤 砣 鐵 了 心, 持 續 朝 向 解 散 眾 議 院 的 途 徑 邁 進 當 萬 事 俱 備 只 欠 東 風 之 際, 內 閣 府 於 11 月 17 日 公 布 7 至 9 月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速 報 值, 比 前 一 年 同 期 下 滑 0.4%, 按 年 率 換 算 為 下 滑 1.6% 此 一 顯 示 日 本 經 濟 呈 現 衰 退 的 數 據, 提 供 安 倍 解 散 眾 議 院 的 東 風 GDP 數 據 公 布 翌 日, 安 倍 即 召 開 記 者 會 表 示, 為 了 持 續 推 動 安 倍 經 濟 學, 預 定 於 今 年 10 月 實 施 消 費 稅 調 高 為 10% 的 政 策, 延 遲 至 2017 年 4 月 再 實 施, 並 以 此 為 由, 將 宣 布 解 散 眾 議 院 去 年 11 月 21 日, 安 倍 奏 請 天 皇 解 散 眾 議 院, 並 將 此 定 位 為 安 倍 經 濟 學 解 散 12 月 2 日 正 式 起 跑 的 選 舉 活 動, 由 於 在 野 黨 整 合 不 順 利, 且 在 競 選 工 作 準 備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形 成 一 場 未 選 即 知 勝 負 的 選 戰 選 前 各 主 要 媒 體 的 民 調 均 顯 示, 安 倍 自 民 黨 將 獲 得 壓 倒 性 勝 利 ; 而 12 月 14 日 的 投 開 票 結 果 也 如 預 期, 自 民 黨 獲 得 總 席 次 475 席 中 的 291 席, 再 加 上 執 政 聯 盟 公 明 黨 的 35 席, 掌 握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317 席 ) 絕 對 多 數 的 326 席, 與 改 選 前 的 席 次 相 同 不 過, 安 倍 雖 將 此 次 選 舉 定 位 為 安 倍 經 濟 學 解 散, 但 是 日 本 媒 體 在 選 前 與 選 後 的 民 調 顯 示, 認 為 安 倍 經 濟 學 政 策 失 敗 的 比 率, 高 於 成 功 的 比 率 日 本 Foresight 雜 誌 分 析 指 出, 日 本 多 數 選 民 雖 然 不 看 好 安 倍 經 濟 學, 但 在 沒 有 其 他 更 合 適 選 項 的 情 形 下, 選 民 只 能 再 給 安 倍 多 一 點 時 間, 期 待 安 倍 經 濟 學 效 果 的 顯 現 選 民 的 這 種 思 維, 反 映 在 他 們 的 投 票 行 為 ; 選 舉 結 果, 自 民 黨 雖 然 獲 得 291 席, 議 席 占 有 率 61.26% 但 是, 此 乃 拜 贏 者 全 拿 的 小 選 區 制 度 之 賜, 不 是 自 民 黨 政 策 獲 得 多 數 民 意 支 持 實 際 上, 此 次 投 票 率 創 下 歷 年 新 低 的 52.66% 執 政 兩 黨 ( 自 民 黨 與 公 明 黨 ) 合 起 來 的 得 票 率 分 別 為 小 選 區 49.55% 比 例 代 表 46.82%, 議 席 占 有 率 卻 高 達 68.63%; 在 低 投 票 率 的 情 況 下, 換 算 有 投 票 權 的 選 民 人 數, 兩 黨 獲 得 的 支 持 率 將 會 更 低 安 倍 晉 三 的 下 一 步 由 於 贏 得 眾 議 院 選 舉, 加 上 預 定 今 年 9 月 舉 行 的 自 民 黨 總 裁 選 舉, 在 黨 內 無 人 攖 其 鋒 的 情 況 下, 安 倍 的 任 期 最 長 可 以 續 任 到 2018 年 日 本 媒 體 傳 出, 如 果 安 倍 經 濟 學 獲 得 一 定 成 效, 讓 日 本 經 濟 從 谷 底 翻 升, 自 民 黨 應 該 可 以 贏 得 2016 年 夏 天 參 議 院 改 選, 屆 時 自 民 黨 可 能 透 過 修 改 總 裁 選 舉 辦 法, 讓 安 倍 續 任 到 2020 年 東 京 奧 運 會 結 束 不 過, 如 果 安 倍 經 濟 學 效 果 始 終 無 法 顯 現, 安 倍 能 否 持 續 執 政, 將 受 到 2016 年 夏 天 參 議 院 結 果 的 影 響 因 此, 傾 全 力 提 升 經 濟 復 甦 景 氣, 將 是 安 倍 第 三 次 內 閣 的 最 重 要 使 命 在 眾 議 院 選 舉 期 間, 安 倍 在 競 選 輔 選 活 動 中, 再 三 強 調 經 濟 發 展 是 其 內 閣 最 優 先 的 政 策 目 標 去 年 12 月 24 日 第 三 次 內 閣 組 成 後 的 記 者 會 上, 安 倍 表 示 : 發 展 經 濟 才 能 引 導 日 本 脫 離 15 年 以 上 的 通 貨 緊 縮, 並 恢 復 日 本 做 為 經 濟 大 國 的 國 際 地 位 ; 經 濟 發 展 是 所 有 政 策 推 動 的 基 礎, 國 庫 充 足 後, 才 有 足 夠 的 財 源 投 入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乃 至 於 外 交 與 安 全 保 障 領 域 今 後, 安 倍 內 閣 最 受 矚 目 的 政 策 動 向, 無 非 就 是 有 關 憲 法, 特 別 是 第 9 條 的 修 改 問 題 安 倍 在 眾 議 院 選 舉 結 束 後 的 記 者 會 上 曾 表 明, 修 改 憲 法 是 他 從 政 以 來 的 悲 壯 心 願, 期 待 透 過 憲 法 修 改 以 重 新 塑 造 一 個 美 麗 的 新 國 家 - 日 本 而 前 述 12 月 24 日 的 記 者 會 上, 安 倍 答 覆 記 者 詢 問 時 表 示, 修 改 憲 法 乃 是 自 民 黨 創 黨 時 的 兩 大 目 標 之 一, 自 民 黨 在 此 次 眾 議 院 選 舉 時, 也 明 確 地 將 修 憲 列 為 選 舉 公 約 對 安 倍 自 身 而 言, 在 2005 年 擔 任 自 民 黨 幹 事 長 之 際, 主 導 提 出 自 民 黨 版 憲 法 修 正 草 案, 並 且 在 2007 年 的 安 倍 第 一 次 內 閣 時 期 制 定 日 本 國 憲 法 修 改 程 序 法 律 ( 泛 稱 : 國 民 投 票 法 ) 不 過, 安 倍 自 身 也 明 確 地 表 示, 修 改 憲 法 乃 是 歷 史 性 的 一 大 挑 戰,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其 主 要 理 由 在 於, 修 憲 的 門 檻 高 朝 野 政 黨 間 缺 乏 共 識, 而 輿 論 則 是 總 論 贊 成 各 論 反 對 除 了 反 對 第 9 條 修 改 的 聲 浪 依 然 強 烈 之 外, 贊 成 修 憲 的 比 率 雖 然 日 漸 增 加, 但 是, 要 修 哪 一 條? 如 何 修 改? 則 是 各 有 主 張 基 於 這 種 認 知, 安 倍 晉 三 才 會 在 2013 年 2 月 28 日 的 國 會 施 政 方 針 演 說 中, 表 明 將 先 修 改 規 範 修 憲 程 序 的 憲 法 第 96 條 第 1 項, 希 望 將 目 前 規 定 參 眾 兩 院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國 會 議 員 提 議 之 修 憲 門 檻, 調 降 為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誠 如 前 述, 修 改 憲 法 乃 是 安 倍 個 人 的 悲 壯 心 願, 以 今 後 日 本 國 內 的 政 治 日 程 來 推 算,2016 年 夏 季 舉 行 的 參 議 院 改 選, 修 憲 議 題 成 為 競 選 焦 點 的 可 能 性 極 高, 甚 至 不 排 除 安 倍 再 度 解 散 眾 議 院, 讓 參 眾 兩 院 同 日 舉 行 選 舉, 為 修 憲 議 題 試 水 溫 日 本 憲 法 第 96 條 第 2 項 規 定, 參 眾 兩 院 通 過 憲 法 修 正 提 案 後, 再 依 據 國 民 投 票 法 交 付 國 民 投 票 審 查, 以 獲 得 有 效 投 票 之 過 半 數 贊 成 為 通 過 修 憲 安 倍 的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競 選 活 動, 增 加 選 民 對 修 憲 必 要 性 之 認 知, 俾 便 調 降 修 憲 門 檻 雖 然 如 此, 以 目 前 日 本 國 內 對 修 改 憲 法 第 9 條 缺 乏 共 識 的 情 況 下, 筆 者 認 為, 距 離 第 9 條 之 修 改, 仍 然 有 一 大 段 的 路 要 走 北 京 的 策 略 是 鼓 勵 北 韓 進 行 漸 進 式 改 革 並 擴 大 雙 方 投 資 貿 易, 惟 共 軍 依 然 視 北 韓 為 國 防 安 全 上 的 緩 衝 地 帶 中 共 與 北 韓 特 殊 的 國 與 國 關 係 林 賢 參 根 據 外 國 媒 體 報 導,2014 年 12 月 27 日 晚 間, 一 名 北 韓 逃 兵 持 槍 闖 入 與 大 陸 接 壤 的 吉 林 省 延 邊 朝 鮮 族 自 治 州 和 龍 市 的 村 莊 搶 劫, 槍 殺 4 名 居 民 後 逃 跑, 旋 即 於 當 天 遭 到 中 共 公 安 逮 捕 事 發 後, 中 共 當 局 雖 然 向 平 壤 提 出 交 涉, 卻 對 外 封 鎖 消 息 一 直 到 今 年 1 月 5 日, 中 共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華 春 瑩 才 在 例 行 記 者 會 上 承 認 此 事 日 本 英 文 網 站 外 交 家 分 析 指 出, 此 一 事 件 可 能 進 一 步 惡 化 北 韓 於 2013 年 2 月 實 施 第 三 次 核 武 試 爆 後, 始 終 處 於 冷 淡 狀 態 的 中 共 與 北 韓 關 係 不 過, 對 此 新 聞 的 處 理 方 式, 凸 顯 出 中 共 與 北 韓 特 殊 的 國 與 國 關 係 的 矛 盾 中 共 外 交 依 然 處 於 遭 到 北 韓 綁 架 狀 態? 習 近 平 接 掌 中 共 政 權 後, 雷 厲 風 行 地 推 動 前 所 未 見 的 反 貪 腐 行 動, 並 高 調 地 提 出 復 興 中 華 民 族 的 中 國 夢 同 時, 習 近 平 政 權 也 面 臨 美 國 歐 巴 馬 政 權 的 亞 洲 再 平 衡 戰 略 的 壓 力, 以 及 感 受 到 亞 太 周 邊 國 家 歡 迎 美 國 轉 向 亞 洲 的 新 情 勢 值 此 內 外 情 勢 緊 繃 之 際, 北 韓 金 正 恩 政 權 全 然 無 視 於 北 京 之 警 告, 繼 2012 年 12 月 試 射 大 浦 洞 二 型 長 程 彈 道 飛 彈 後, 又 在 2013 年 2 月 實 施 第 三 次 核 武 試 爆, 再 度 引 發 朝 鮮 半 島 情 勢 的 緊 張, 讓 顏 面 盡 失 的 北 京 當 局, 罕 見 地 在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第 2094 號 決 議 案, 投 下 贊 成 制 裁 北 韓 的 一 票 ; 其 後, 北 京 宣 布 執 行 該 決 議 中 有 關 對 北 韓 的 禁 運 措 施 此 外, 中 共 最 大 外 匯 交 易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宣 布 關 閉 北 韓 外 貿 銀 行 所 開 設 兩 國 經 貿 往 來 的 帳 戶, 並 終 止 其 外 匯 交 易, 顯 示 中 方 對 北 韓 態 度 已 出 現 明 顯 轉 變 不 過, 中 共 此 舉

2 可 能 激 怒 金 正 恩, 因 而 導 致 被 視 為 平 壤 的 親 中 派 地 位 僅 次 於 金 正 恩 的 國 防 委 員 會 副 委 員 長 張 承 澤, 被 殘 酷 地 整 肅 死 亡 此 一 事 件, 反 映 出 金 正 恩 政 權 對 內 外 威 脅 之 不 安 全 感 此 一 整 肅 件 事, 旨 在 殺 雞 儆 猴, 向 平 壤 內 部 強 烈 警 告, 金 正 恩 不 會 容 忍 任 何 人 挾 外 ( 中 共 ) 自 重 另 立 山 頭 的 挑 戰 由 於 北 韓 原 油 的 90% 消 費 物 資 的 80% 均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因 此, 北 京 可 謂 是 掌 握 北 韓 的 生 命 線, 唯 一 能 夠 對 平 壤 施 壓 的 政 權 前 述 對 北 韓 的 禁 運 與 關 閉 銀 行 帳 戶 的 措 施, 應 是 習 近 平 對 金 正 恩 不 滿 而 示 警 的 制 裁 措 施 儘 管 平 壤 已 警 覺 到 北 京 反 對 其 開 發 核 武 計 畫 以 及 戰 爭 邊 緣 的 危 機 操 作 手 法, 卻 可 能 認 為 中 共 為 維 護 朝 鮮 半 島 情 勢 的 穩 定, 最 終 將 會 避 免 過 度 懲 罰 北 韓 基 於 此 等 研 判, 平 壤 當 局 才 敢 一 意 孤 行 地 惹 怒 北 京 平 壤 雖 在 事 後 派 遣 人 民 軍 總 政 治 局 長 崔 龍 海 和 外 交 部 次 長 金 桂 寬 前 往 北 京, 以 圖 平 息 北 京 的 不 滿 情 緒, 但 是, 基 本 上 北 韓 對 於 開 發 核 武 的 關 鍵 議 題 是 不 會 妥 協 的 在 北 韓 開 發 核 武 的 議 題 上, 北 京 一 貫 的 主 張 就 是 堅 持 朝 鮮 半 島 非 核 化 但 是, 自 從 2009 年 北 韓 實 施 第 二 次 核 武 試 爆 以 降, 北 京 卻 一 味 地 袒 護 北 韓, 讓 安 理 會 對 北 韓 的 經 濟 制 裁 淪 為 有 名 無 實 2013 年 4 月 17 日, 美 國 國 務 卿 凱 瑞 在 眾 議 院 作 證 指 出, 如 果 沒 有 中 共 提 供 能 源 與 糧 食 援 助, 北 韓 可 能 會 瓦 解 誠 如 上 海 復 旦 大 學 國 際 問 題 研 究 院 副 院 長 沈 丁 立 所 言, 即 使 中 共 在 安 理 會 投 票 贊 成 制 裁 北 韓, 也 不 會 有 實 質 效 果, 因 為 北 韓 最 終 知 道, 若 它 亡 了, 中 國 會 更 不 安 全 北 京 大 學 國 際 關 係 學 院 副 院 長 賈 慶 國 也 認 為, 中 共 在 北 韓 政 策 的 立 場 沒 有 改 變, 支 持 制 裁 案 只 是 權 衡 之 舉, 不 希 望 制 裁 太 嚴 厲 而 導 致 北 韓 崩 潰 或 許 平 壤 也 認 為, 只 要 挑 釁 不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北 京 應 該 不 至 於 使 出 殺 手 鐧 對 付 它 筆 者 曾 在 本 刊 去 年 2 月 號 專 欄 上 指 出, 由 於 中 共 關 切 朝 鮮 半 島 的 穩 定, 並 且 將 北 韓 政 權 視 為 國 防 緩 衝 地 帶, 才 導 致 中 共 外 交 政 策 遭 到 北 韓 綁 架 事 隔 一 年 後, 遭 到 北 韓 綁 架 的 中 共 外 交, 是 否 已 經 被 釋 放? 中 共 對 南 韓 展 開 魅 力 外 交 以 教 訓 北 韓 仍 未 與 金 正 恩 舉 行 會 談 互 訪 的 習 近 平 於 2013 年 6 月 底, 邀 請 南 韓 總 統 朴 槿 惠 赴 北 京 訪 問, 習 近 平 則 在 翌 年 7 月 初 回 訪 首 爾, 展 開 雙 方 新 政 權 的 蜜 月 外 交 再 加 上 2013 年 10 月 印 尼 峇 厘 島 亞 太 經 合 會 APEC 非 正 式 首 腦 會 議 2014 年 3 月 荷 蘭 核 安 高 峰 會 2014 年 11 月 北 京 APEC 非 正 式 首 腦 會 議 等 國 際 會 議 場 合, 習 近 平 與 朴 槿 惠 總 計 進 行 過 5 次 會 談 根 據 南 韓 峨 山 政 策 研 究 學 會 的 民 調 顯 示, 約 有 61% 的 南 韓 民 眾 將 中 共 視 為 合 作 夥 伴 事 實 上, 習 近 平 繞 過 平 壤 而 先 赴 首 爾 訪 問, 乃 是 一 箭 雙 鵰 的 外 交 操 作 一 方 面 是 要 教 訓 北 韓, 讓 金 正 恩 知 道 誰 才 是 主 導 者,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為 離 間 南 韓 與 美 國 日 本 的 關 係, 阻 止 美 國 建 構 美 日 韓 三 國 同 盟 的 戰 略 構 想 華 爾 街 日 報 指 出, 美 韓 官 員 經 常 說, 有 跡 象 顯 示, 中 共 現 在 更 願 意 用 自 己 對 北 韓 的 影 響 力 來 抑 制 北 韓 的 核 武 開 發 計 畫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於 2013 年 6 月 與 習 近 平 舉 行 莊 園 峰 會 後 表 示, 習 近 平 深 知 朝 鮮 情 勢 緊 張 的 嚴 重 性, 正 在 採 取 更 強 硬 的 措 施 應 對 北 韓 核 武 問 題 南 韓 朝 鮮 日 報 2014 年 7 月 1 日 報 導, 中 共 已 經 連 續 5 個 月 停 止 對 北 韓 石 油 供 應, 而 隨 著 石 油 供 應 不 足 的 現 象 日 益 嚴 重, 北 韓 軍 隊 的 訓 練 次 數 顯 著 減 少 不 過, 誠 如 美 國 國 會 研 究 處 報 告 所 言, 中 共 雖 然 對 北 韓 施 加 必 要 的 壓 力, 但 不 會 從 根 本 上 變 更 確 保 北 韓 政 權 存 續 的 政 策 北 京 的 策 略 是 擴 大 邊 境 區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鼓 勵 北 韓 進 行 漸 進 式 改 革, 共 軍 依 然 視 北 韓 為 國 防 安 全 上 的 緩 衝 地 帶 根 據 美 國 之 音 2014 年 的 年 終 報 導, 引 述 美 國 智 庫 戰 略 研 究 中 心 中 國 問 題 專 家 葛 萊 儀 (Bonnie Glaser) 的 分 析 指 出 : 朝 鮮 過 去 的 挑 釁 行 為, 還 有 朝 鮮 領 導 人 沒 有 去 核 化 誠 意, 不 願 回 到 六 方 會 談, 導 致 中 朝 關 係 緊 張 韓 國 外 務 部 文 化 局 局 長 金 東 起 接 受 美 國 之 音 訪 問 時 表 示 : 中 國 對 北 韓 的 一 貫 資 訊 是, 除 非 北 韓 放 棄 核 項 目, 不 然 將 繼 續 受 到 國 際 制 裁 如 果 北 韓 真 誠 地 對 待 中 國 的 警 告, 那 麼 兩 國 關 係 會 改 善, 不 然 可 能 會 向 更 差 的 方 向 轉 變 另 一 方 面, 報 導 引 述 曾 任 美 國 國 防 部 長 辦 公 室 中 國 問 題 專 家 約 瑟 夫 博 斯 科 (Joseph A. Bosco) 的 話 指 出 : 我 們 不 知 道 北 京 是 和 平 壤 串 通 一 氣, 還 是 真 的 對 平 壤 施 壓 朝 鮮 是 真 的 疏 遠 中 國, 還 是 雙 方 在 上 演 雙 簧, 以 便 讓 西 方 相 信, 中 國 確 實 站 在 我 們 一 邊 約 瑟 夫 博 斯 科 質 疑 中 共 與 北 韓 在 唱 雙 簧 的 戲 碼, 就 在 人 民 日 報 旗 下 環 球 時 報 上 演 2014 年 11 月 27 日 環 球 時 報 刊 登 曾 任 中 共 國 務 院 朝 鮮 半 島 研 討 核 心 主 任 現 任 浙 江 大 學 韓 國 研 究 所 客 座 研 究 員 李 敦 球 所 撰 文 章 不 克 不 及 放 棄 朝 鮮 這 65 年 的 夥 伴, 主 張 北 韓 是 中 共 的 戰 略 資 產, 不 能 放 棄 李 敦 球 針 對 中 共 內 部 輿 論 以 及 戰 略 研 究 學 者 間 出 現 的 棄 朝 論 指 出, 如 果 中 方 真 的 放 棄 北 韓, 將 可 能 出 現 以 下 三 種 結 果 第 一, 北 韓 投 入 中 共 以 外 第 三 國 的 懷 抱 ; 第 二, 北 韓 在 敵 對 各 方 共 同 圍 困 和 壓 制 下 崩 潰 ; 第 三, 北 韓 孤 立 無 援, 決 一 死 戰, 朝 鮮 半 島 再 燃 戰 火 李 敦 球 認 為, 這 三 種 結 果 都 對 中 共 不 利, 可 能 招 來 海 洋 勢 力 進 入 朝 鮮 半 島, 重 演 十 九 世 紀 日 本 帝 國 與 滿 清 為 爭 奪 朝 鮮 半 島 控 制 權 的 甲 午 戰 爭 最 後, 李 敦 球 強 調, 當 前 美 國 已 取 代 日 本 企 圖 控 制 朝 鮮 半 島 秩 序, 如 果 中 方 放 棄 北 韓, 美 國 將 重 新 獲 得 當 年 在 韓 戰 中 都 無 法 獲 得 的 戰 利 品, 警 惕 棄 朝 論 者 切 記 因 戰 略 誤 判 而 送 給 美 國 大 禮, 並 指 控 稱 : 主 張 棄 朝 的 人, 真 可 謂 是 傷 疤 還 未 好 就 忘 了 痛 李 敦 球 文 章 刊 登 後 不 久 的 12 月 1 日, 環 球 時 報 刊 登 曾 任 中 共 南 京 軍 區 副 司 令 員 王 洪 光 ( 退 役 中 將 ) 的 反 駁 文 章 中 國 不 存 在 放 棄 朝 鮮 的 問 題, 文 章 指 出 : 以 前 為 朝 鮮 擦 屁 股 的 事 太 多 了, 今 後 則 可 不 必 如 果 一 個 政 權 得 不 到 人 民 的 擁 護, 崩 潰 只 是 遲 早 的 王 洪 光 引 述 於 1961 年 簽 署 效 期 至 2021 年 的 中 朝 互 助 友 好 條 約 規 定, 批 評 北 韓 未 就 開 發 核 武 問 題 與 中 方 商 議, 是 違 反 條 約 精 神 的 行 為, 並 因 此 導 致 東 北 亞 局 勢 動 盪, 傷 害 中 共 的 根 本 利 益 此 外, 王 洪 光 指 控 稱, 北 韓 曾 在 中 共 民 航 機 即 將 飛 臨 北 韓 上 空 的 航 線 上 發 射 火 箭 彈, 置 飛 機 上 一 兩 百 乘 客 於 巨 大 危 險 中, 並 且 在 靠 近 北 韓 的 公 海 上 抓 捕 大 陸 漁 民, 對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造 成 重 大 威 脅 其 次, 王 洪 光 指 出, 由 於 全 球 化 與 資 訊 化 時 代 的 來 臨, 從 地 緣 戰 略 的 角 度 來 看, 北 韓 作 為 中 共 國 防 的 戰 略 屏 障 角 色, 其 重 要 性 已 經 大 為 下 降 最 後, 王 洪 光 提 出 北 韓 未 曾 投 入 過 中 共 的 懷 抱 未 獲 人 民 支 持 的 政 權 遲 早 會 垮 臺 中 共 沒 有 必 要 介 入 北 韓 引 起 的 朝 鮮 戰 火 等 三 點 理 由, 逐 一 反 駁 李 敦 球 的 擁 朝 論 事 後, 王 洪 光 文 章 已 從 環 球 時 報 網 路 版 上 被 刪 除 紐 約 時 報 報 導 指 出, 這 場 筆 戰 凸 顯 中 共 與 北 韓 關 係 已 陷 入 空 前 的 低 點, 並 引 述 匿 名 的 中 共 官 員 指 稱, 王 洪 光 的 看 法 反 映 了 許 多 中 國 人 的 看 法, 現 在 軍 方 內 部 有 更 多 人 支 持 這 種 觀 點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客 座 研 究 員 弓 野 正 宏 也 指 出, 此 一 筆 戰 凸 顯 中 共 對 朝 鮮 半 島 政 策 陷 入 困 境 的 事 實 這 就 是 中 共 與 北 韓 關 係! 去 年 底, 自 稱 和 平 守 護 者 駭 客 組 織 對 索 尼 影 業 娛 樂 公 司 (SPE) 進 行 網 路 攻 擊, 企 圖 阻 止 該 公 司 以 暗 殺 金 正 恩 為 題 材 而 拍 攝 的 電 影 名 嘴 出 任 務, 利 用 聖 誕 節 假 期 在 全 美 院 線 播 出 的 計 畫 駭 客 組 織 甚 至 揚 言, 將 攻 擊 放 映 此 片 的 戲 院, 迫 使 索 尼 公 司 取 消 為 該 片 上 映 的 所 有 宣 傳 根 據 紐 約 時 報 報 導, 索 尼 公 司 被 駭, 顯 然 是 北 韓 透 過 大 陸 的 網 路, 指 揮 新 加 坡 泰 國 玻 利 維 亞 的 伺 服 器 執 行 攻 擊 案 發 後, 美 國 政 府 認 定 係 北 韓 所 為, 隨 即 請 求 中 共 協 助 封 鎖 北 韓 的 網 路 攻 擊 能 力, 藉 此 報 復 北 韓 駭 客 入 侵 索 尼 公 司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在 接 受 媒 體 訪 問 時 表 示, 將 考 慮 重 新 將 北 韓 列 入 支 持 恐 怖 主 義 國 家 名 單 日 本 經 濟 新 聞 針 對 此 一 駭 客 攻 擊 事 件 報 導 指 稱, 發 起 攻 擊 的 基 地 不 在 北 韓 境 內, 有 可 能 是 在 大 陸 瀋 陽 該 報 導 指 出, 北 韓 駐 大 陸 瀋 陽 總 領 事 館 和 在 瀋 陽 由 北 韓 資 本 所 開 的 酒 店 等, 正 在 成 為 網 路 攻 擊 的 前 沿 基 地 理 由 是, 被 稱 為 121 局 的 北 韓 駭 客 部 隊 人 員, 經 常 進 出 該 總 領 事 館 去 年 12 月 21 日, 美 國 國 務 卿 凱 利 以 電 話 向 中 共 外 交 部 長 王 毅 表 示, 北 韓 經 由 大 陸 對 索 尼 公 司 實 施 網 路 攻 擊, 因 此 要 求 中 方 提 供 協 助 但 是, 在 電 話 會 談 結 束 後 的 外 交 部 記 者 會 上, 針 對 網 路 攻 擊 是 否 經 由 瀋 陽 一 事, 中 共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華 春 瑩 表 示 : 下 結 論 需 要 有 充 分 專 業 完 整 的 事 實 依 據, 暗 示 只 要 美 國 不 拿 出 北 韓 實 施 網 路 攻 擊 的 證 據, 中 方 就 難 採 取 具 體 應 對 舉 措 的 立 場 其 後, 媒 體 傳 出 北 韓 境 內 網 路 大 斷 訊, 很 顯 然 是 遭 到 駭 客 攻 擊 所 致 由 於 歐 巴 馬 曾 表 示, 美 國 會 針 對 駭 客 攻 擊 索 尼 公 司 一 事, 做 出 對 等 回 應, 此 舉 很 可 能 是 美 方 提 出 相 關 事 證 後, 中 方 配 合 美 國 所 實 施 的 報 復 措 施 不 過, 日 本 經 濟 新 聞 指 出, 中 共 不 會 那 麼 容 易 就 協 助 美 國 制 裁 北 韓, 因 為 這 就 是 中 朝 關 係 ( 作 者 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

3 美 國 對 臺 軍 售 不 論 從 危 機 論 或 穩 定 論 的 角 度 觀 之, 實 際 情 形 可 能 是 在 這 兩 個 極 端 之 間 游 移 或 策 略 組 合 美 國 對 臺 軍 售 之 不 同 解 讀 與 對 臺 啟 示 江 和 華 美 國 對 臺 軍 售 一 直 是 政 府 部 門 的 重 要 議 題, 這 不 但 攸 關 臺 灣 安 全, 也 是 政 府 官 員 與 人 民 所 應 關 心 的 事, 例 如 2010 年 初, 美 國 歐 巴 馬 政 府 宣 布 銷 售 64 億 美 元 的 武 器 給 臺 灣 此 事 件 在 臺 灣 輿 論 或 學 界 引 起 兩 種 相 反 的 評 論 與 觀 點 一 種 傳 統 的 觀 點 以 為, 這 將 引 起 北 京 憤 怒, 則 美 中 臺 三 角 關 係 風 暴 將 倏 忽 到 來 另 一 種 成 熟 外 交 的 觀 點 則 指 出, 此 類 售 臺 軍 品, 美 國 曾 和 大 陸 秘 密 討 論 過 美 國 國 家 安 全 顧 問 瓊 斯 (Jim Jones) 說, 美 國 就 軍 售 議 題 和 大 陸 有 過 透 明 磋 商 由 此 可 見, 北 京 提 出 嚴 正 抗 議 也 是 做 給 大 陸 老 百 姓 看 的 把 戲 基 本 上, 這 兩 種 論 點 大 異 其 趣, 一 則 是 認 為 美 中 臺 三 角 關 係 將 受 衝 擊 與 變 動 的 危 機 論 ; 另 一 則 卻 認 為, 軍 售 事 件 並 不 影 響 美 中 臺 三 角 的 系 統 穩 定 論 雖 然 這 兩 種 觀 點 的 結 論 不 同, 但 其 背 後 也 都 有 各 自 的 理 由 與 論 述 基 礎 首 先, 就 三 角 關 係 變 動 事 實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提 出 四 項 反 制 措 施, 包 括 暫 停 美 中 軍 事 高 層 互 訪 暫 停 部 分 軍 事 交 流 推 遲 戰 略 安 全 議 題 協 商 制 裁 售 臺 武 器 的 美 國 公 司, 同 時 不 排 除 後 續 的 強 烈 行 動 等 等 就 系 統 穩 定 論 而 言, 其 推 論 基 礎 是 美 國 官 員 的 透 明 磋 商, 因 目 前 美 中 之 間 已 有 九 十 餘 個 溝 通 管 道, 雙 方 無 法 容 忍 任 何 單 一 的 美 中 臺 議 題 導 致 美 中 合 作 的 破 壞 態 勢 然 而 美 國 做 出 令 大 陸 抗 議 的 行 為, 也 充 分 顯 示 美 中 關 係 既 聯 合 又 鬥 爭 鬥 而 不 破 既 相 依 又 競 爭 的 關 係 本 質 ; 惟 就 美 中 關 係 之 格 局 或 系 統 而 言, 仍 是 穩 定 的, 任 何 單 一 行 為 僅 可 視 為 戰 術 或 策 略 調 整, 而 非 整 體 關 係 之 變 遷 其 實, 討 論 美 中 關 係 對 東 亞 區 域 安 全 的 觀 點 早 已 沸 沸 揚 揚, 例 如 冷 戰 結 束 後, 美 國 已 聯 合 周 邊 國 家 防 止 中 國 崛 起 的 勢 力 擴 充, 並 重 新 構 築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圍 堵, 又 稱 軟 圍 堵, 因 此 危 機 論 的 觀 點 可 謂 是 自 冷 戰 結 束 後, 另 一 場 美 中 的 對 峙, 今 天 只 是 在 延 續 這 種 結 構 與 格 局 而 已 然 而 系 統 穩 定 論 卻 隱 含 西 線 無 戰 事 的 和 平 觀, 基 於 現 實 政 治 操 作 及 大 國 間 的 合 作 與 諒 解, 即 使 雙 方 表 面 上 聲 色 俱 厲, 實 際 上 也 會 自 我 克 制 或 諒 解 其 實 這 兩 種 現 象 與 論 點 雖 具 有 矛 盾 性, 卻 也 有 同 時 存 在 的 可 能, 若 將 系 統 危 機 論 與 系 統 穩 定 論 視 為 理 念 型 分 類 的 兩 個 極 端, 則 實 際 情 形 或 政 策 可 能 是 在 這 兩 個 極 端 之 間 游 移, 或 不 同 程 度 之 策 略 組 合 因 此, 美 國 對 臺 軍 售 事 件 不 論 從 危 機 論 或 穩 定 論 的 角 度, 都 可 找 到 自 身 觀 點 的 立 論 基 礎 就 經 濟 利 益 而 言, 基 於 東 亞 經 濟 之 強 勁 成 長, 美 國 從 不 自 外 於 這 個 機 會 尤 其 在 全 球 化 的 時 代, 東 亞 經 濟 不 啻 為 生 機 蓬 勃 與 最 具 潛 力 的 生 產 基 地, 因 此 美 國 樂 於 見 到 一 個 和 平 穩 定 的 臺 海 局 面 ; 在 此 情 況 下, 臺 獨 對 兩 岸 關 係 的 危 險 性 就 是 美 國 所 排 斥 或 壓 抑 的 對 象 然 而, 基 於 霸 權 國 領 導 地 位 或 區 域 安 全 議 題, 為 牽 制 或 減 緩 中 國 崛 起 之 勢 力, 在 中 國 威 脅 論 的 包 裝 與 宣 傳 下, 聯 合 東 亞 地 區 盟 友 進 行 軟 圍 堵 就 成 為 美 國 對 東 亞 政 策 的 偏 好 首 選, 因 此 臺 獨 也 就 成 為 啦 啦 隊 的 外 圍 同 盟 者 就 中 國 大 陸 而 言, 在 鄧 小 平 時 代, 視 兩 岸 關 係 為 中 國 內 政, 不 許 美 國 或 國 際 因 素 干 涉 兩 岸 事 務 ; 進 至 江 澤 民 與 胡 錦 濤 時 代, 已 深 諳 到 臺 北 的 最 近 之 路 是 經 由 華 盛 頓, 因 此 才 有 美 中 共 管 臺 海 之 議, 或 經 由 華 府 施 壓 臺 灣 當 局 的 舉 動 等 等 其 實, 進 入 21 世 紀, 不 論 中 共 的 對 臺 政 策 或 美 中 臺 三 角 關 係, 都 應 有 與 時 俱 進 的 更 新 版 一 方 面, 隨 著 中 國 崛 起 的 不 斷 壯 大, 中 共 應 有 更 大 的 自 信 心 胸 視 野 與 格 局, 跳 脫 昔 日 兩 岸 代 表 權 之 爭 的 狹 隘 窠 臼, 理 性 處 理 兩 岸 爭 議, 方 能 令 外 界 信 服 中 國 大 陸 的 偉 大 復 興 另 一 方 面, 就 有 關 臺 灣 議 題 的 區 域 關 聯 性 政 策, 兩 岸 間 的 片 面 協 商 都 有 其 侷 限 性, 應 透 過 其 他 管 道 取 得 美 中 兩 強 之 諒 解 與 共 識, 方 是 建 設 性 的 政 策 作 為 就 臺 灣 而 言, 以 小 事 大 者 以 智 然 而 臺 灣 經 由 1990 年 代 的 民 主 化 卻 表 現 出 國 家 認 同 歧 異 社 會 價 值 對 立 政 黨 惡 鬥 等 異 質 性 社 會 之 特 徵 就 以 2014 年 3 月 的 反 服 貿 而 論, 其 實 挺 服 貿 與 反 服 貿 可 視 為 兩 種 不 同 之 價 值, 挺 服 貿 者 認 為, 服 貿 可 開 拓 大 陸 市 場 提 高 國 民 所 得 進 而 擁 抱 全 球 化, 這 是 從 大 格 局 著 眼 ; 相 對 地, 反 服 貿 者 以 為, 中 共 將 藉 由 服 貿 以 經 促 統, 因 此 寧 可 閉 關 自 守, 以 安 全 為 先, 即 使 競 爭 力 落 於 四 小 龍 之 後 也 不 為 意 因 此 挺 服 貿 與 反 服 貿 背 後 所 代 表 的 價 值 是 : 大 格 局 與 小 確 幸 總 之, 不 論 是 美 國 對 臺 軍 售 所 反 映 的 政 策 影 響 或 反 服 貿 等 等 學 生 運 動 的 衝 擊, 代 表 今 日 政 府 施 政 或 公 務 員 面 對 的 民 眾 或 環 境, 都 隨 著 時 代 在 改 變 而 今, 外 在 的 施 政 環 境 已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身 為 公 務 員 應 當 善 為 調 整 自 身 心 態, 始 得 在 依 法 行 政 下 順 利 達 成 施 政 目 標, 尤 其 更 應 注 重 政 策 行 銷 政 策 溝 通 與 政 策 透 明 度 等 ( 作 者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科 員 政 治 大 學 中 山 所 博 士 )

4 現 今 電 腦 的 盛 行 已 使 書 寫 速 度 不 再 是 問 題, 使 簡 體 字 喪 失 了 最 基 本 的 優 勢 簡 體 字 與 漢 字 簡 化 郭 晉 銓 所 謂 的 簡 體 字, 是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通 用 的 文 字, 將 標 準 楷 書 簡 省 筆 畫 而 來 大 陸 自 1956 年 公 布 簡 化 字 方 案 以 來, 迄 今 已 逾 半 個 世 紀 近 年 兩 岸 不 乏 舉 辦 以 漢 字 發 展 為 主 題 的 學 術 會 議, 對 於 正 簡 字 的 問 題 多 有 深 入 的 探 討 和 論 辯 臺 灣 方 面 多 以 捍 衛 正 體 字 傳 統 為 主 軸, 緊 扣 文 化 傳 承 的 命 脈 而 發 ; 大 陸 方 面 則 多 方 闡 述 簡 體 字 的 學 習 效 率 與 普 及 性, 認 為 文 字 的 功 能 在 於 記 錄 方 便, 隨 著 時 代 潮 流 應 該 由 繁 入 簡, 最 終 達 到 拼 音 化 的 階 段, 這 無 非 是 掉 進 拼 音 文 字 較 為 先 進 的 謬 誤 簡 體 字 的 推 行, 對 於 悠 久 的 漢 字 文 化 造 成 歷 史 性 的 衝 擊, 除 了 形 成 文 化 斷 層 外, 書 法 藝 術 的 美 感 也 面 臨 考 驗 崇 尚 簡 體 字 的 學 者 認 為 漢 字 簡 化 是 歷 史 的 必 然, 往 往 認 為 所 謂 的 篆 隸 楷 行 草, 不 就 符 合 文 字 簡 化 的 趨 勢 嗎? 實 際 上, 漢 字 的 演 變 並 非 一 味 簡 化, 而 是 由 簡 入 繁 由 繁 入 簡 的 雙 向 運 動, 更 何 況 篆 隸 楷 行 草 並 不 符 合 漢 字 演 變 的 次 序, 這 從 書 法 史 或 文 字 史 的 研 究 中 即 可 得 到 印 證, 因 此, 簡 體 字 ( 或 所 謂 的 簡 化 字 ) 與 歷 史 上 的 漢 字 簡 化 並 不 能 等 同 視 之 此 外, 簡 體 字 一 味 強 調 書 寫 的 效 率 與 大 眾 普 及 性, 卻 忽 略 了 漢 字 在 結 構 上 的 藝 術 性 基 本 上, 擅 寫 書 法 之 士 無 論 寫 傳 統 漢 字 或 簡 化 漢 字, 都 能 將 筆 畫 線 條 加 以 妥 貼 地 安 排, 然 而 簡 體 字 的 結 構, 卻 違 背 了 楷 書 結 構 之 美, 並 且 失 去 依 類 象 形 的 意 義 透 過 簡 體 字, 並 不 能 了 解 正 體 字 之 美, 因 為 正 體 字 是 透 過 日 經 月 累 的 社 會 轉 變 與 文 化 傳 承, 才 得 以 成 形 的 漢 字 結 構, 若 捨 去 這 層 意 義, 即 捨 棄 了 書 法 的 藝 術 精 神 與 文 化 內 涵 一 漢 字 真 的 是 由 繁 趨 簡 嗎? 推 崇 簡 體 字 的 學 者 認 為 : 漢 字 的 發 展 始 終 是 由 繁 趨 簡, 從 殷 商 時 期 的 甲 骨 文 到 西 周 金 文, 從 金 文 到 大 篆 小 篆, 從 隸 書 的 出 現 再 到 楷 書 行 書 草 書, 漢 字 整 體 型 態 由 繁 趨 簡 的 潮 流 似 乎 相 當 明 顯 然 而 上 述 漢 字 的 排 列 順 序, 其 實 存 有 探 討 的 空 間, 因 為 漢 字 並 非 一 味 地 由 繁 入 簡, 由 簡 入 繁 的 情 況 似 乎 更 多 早 在 東 漢 許 慎 就 說 : 字 者, 言 孳 乳 而 寖 多 也 需 要 新 的 漢 字, 增 加 筆 畫 是 最 基 本 的 方 法 李 鍌 先 生 言 : 文 字 是 表 情 達 意 的 工 具, 人 類 生 活 越 來 越 進 步, 情 感 理 念 越 來 越 精 細, 文 字 的 孳 生 勢 必 也 要 隨 著 越 來 越 繁 衍, 文 字 的 形 音 義 也 必 越 來 越 精 確, 才 能 因 應 實 際 的 需 求 因 而 先 有 云 而 後 有 雲, 先 有 莫 而 後 有 暮, 先 有 要 而 後 有 腰 社 會 越 文 明, 文 字 自 然 越 繁 複 會 有 文 字 簡 化 的 觀 念, 多 半 是 筆 法 的 問 題, 而 非 字 形 結 構 二 字 體 與 書 體 首 先, 我 們 以 字 體 和 書 體 的 觀 念 來 說 明 所 謂 的 字 體, 是 指 文 字 結 構 的 形 體, 而 書 體, 則 是 對 書 寫 文 字 的 筆 法 而 言, 字 體 的 結 構 會 影 響 書 體 的 變 化, 而 書 體 的 變 化 亦 帶 動 了 字 體 的 轉 形, 兩 者 互 為 依 存 在 書 法 藝 術 中, 所 謂 的 篆 隸 楷, 是 在 字 體 結 構 上 產 生 變 化, 隸 變 即 是 最 好 的 例 子 ; 而 行 草 書 的 出 現, 並 非 在 字 體 上 變 化, 而 是 在 既 定 的 字 形 架 構 中, 為 了 增 進 書 寫 的 速 度, 在 寫 法 上 產 生 了 轉 變 換 言 之, 篆 隸 楷 原 是 字 體 的 範 疇, 但 因 為 書 寫 工 具 - 毛 筆 所 帶 動 的 變 化 性, 因 而 也 可 以 是 書 體 ; 行 草 書 卻 不 然, 因 為 無 論 在 篆 隸 楷 時 期, 都 有 行 草 筆 法 的 使 用, 因 此, 行 草 書 原 則 上 是 屬 於 純 然 的 書 體, 不 宜 以 字 體 稱 之 只 不 過 楷 書 在 晉 唐 時 期 達 到 穩 定 後, 篆 隸 的 書 寫 就 乏 人 問 津, 行 草 書 的 發 展 也 就 不 離 楷 書 系 統 所 以 才 會 有 篆 隸 楷 行 草 如 此 謬 誤 的 文 字 演 變 次 序, 進 而 在 這 錯 誤 的 次 序 中 推 演 出 文 字 一 慣 性 的 由 繁 入 簡 事 實 上, 漢 字 的 發 展 應 該 是 由 簡 入 繁 由 繁 入 簡 的 雙 向 運 動 ; 例 如 在 楷 書 穩 定 之 前 盛 行 隸 書 的 時 代, 不 已 出 現 了 像 杜 度 崔 瑗 張 芝 那 樣 的 草 書 大 家? 東 漢 的 趙 壹 曾 說 : 夫 杜 崔 張 子, 皆 有 超 俗 絕 世 之 才, 博 學 餘 暇, 游 手 於 斯, 後 世 慕 焉 專 用 為 務, 鑽 堅 仰 高, 忘 其 疲 勞, 夕 惕 不 息, 仄 不 暇 食 十 日 一 筆, 月 數 丸 墨 領 袖 如 皂, 唇 齒 常 黑 雖 處 眾 座, 不 遑 談 戲, 展 指 畫 地, 以 草 劌 壁, 臂 穿 皮 刮, 指 爪 摧 折, 見 腮 出 血, 猶 不 休 輟 趙 壹 站 在 崇 經 衛 道 的 立 場 抨 擊 草 書, 簡 直 把 當 時 的 草 書 家 以 瘋 子 看 待, 但 卻 可 看 出 在 隸 書 盛 行 的 漢 代, 草 書 已 相 當 盛 行, 並 非 是 楷 書 之 後 才 有 簡 省 筆 畫 的 草 書 出 現 相 傳 崔 瑗 對 草 書 筆 法 還 有 周 詳 的 見 解, 其 言 : 書 契 之 興, 始 自 頡 皇 ; 寫 彼 鳥 跡, 以 定 文 章 爰 暨 末 葉 典 籍 彌 繁 ; 時 之 多 僻, 政 之 多 權 官 事 荒 蕪, 剿 其 墨 翰 ; 惟 多 佐 隸, 舊 字 是 刪 草 書 之 法, 蓋 又 簡 略 ; 應 時 諭 指, 用 於 卒 迫 兼 功 並 用, 愛 日 省 力 ; 純 儉 之 變, 豈 必 古 式 觀 其 法 象, 俯 仰 有 儀 ; 方 不 中 矩, 圓 不 副 規 抑 左 揚 右, 兀 若 竦 崎 獸 跂 鳥 跱, 志 在 飛 移 ; 狡 兔 暴 駭, 將 奔 未 馳 從 這 段 文 字 看 來, 崔 瑗 站 在 草 書 藝 術 的 立 場, 支 持 漢 字 簡 化 的 觀 點, 認 為 文 字 的 使 用 就 是 要 順 應 時 勢, 表 明 意 思, 愛 惜 時 間, 節 省 精 力, 並 且 提 出 草 書 結 構 應 有 的 態 勢 與 動 勢 基 本 上, 當 時 的 草 書 - 章 草, 乃 隸 書 系 統 底 下 的 產 物, 是 為 了 將 隸 書 快 寫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草 書 藝 術 雖 然 隸 書 到 後 來 轉 化 為 楷 書, 行 草 書 體 在 筆 法 上 的 帶 動 具 有 莫 大 影 響, 但 也 是 經 年 累 月, 到 了 唐 代 初 期 才 趨 於 穩 定 換 言 之, 隸 書 時 期 的 書 法 家 以 精 簡 的 筆 法 來 表 現 草 書, 但 隸 書 的 字 形 架 構 卻 不 會 因 此 遭 到 淘 汰, 而 是 透 過 漫 長 的 歲 月 來 變 形 然 而 就 算 比 對 隸 書 和 楷 書, 在 筆 畫 上 卻 又 不 見 得 簡 化 多 少, 只 是 字 體 不 同 三 正 體 與 草 體 經 由 以 上 的 推 論 可 以 進 一 步 說 明 中 國 文 字 的 演 變 歷 程 中, 每 一 時 期 的 文 字 形 體 皆 存 在 著 正 體 與 草 體 的 雙 向 運 動 所 謂 的 正 體, 是 經 過 官 方 認 定, 用 以 昭 告 天 下 的 正 式 文 字 ; 而 所 謂 的 草 體, 則 是 基 於 便 利 的 關 係, 在 民 間 流 行 較 正 體 簡 略 的 文 字 然 而 正 體 與 草 體 又 並 非 毫 無 關 係 的 兩 條 平 行 線 : 第 一, 草 體 必 須 建 立 在 正 體 之 上 ; 第 二, 正 體 終 會 被 草 體 取 代 例 如 : 官 方 正 體 字 為 篆 書 的 時 期, 其 草 體 字 - 隸 書 便 在 民 間 逐 漸 流 行 ; 當 隸 書 的 實 用 性 普 遍 為 大 眾 接 受 後, 即 取 代 篆 書 成 為 當 時 的 正 體 字, 而 新 的 草 體 字 - 楷 書, 亦 逐 漸 在 民 間 被 吸 收 大 約 在 東 漢 末 年, 楷 書 的 使 用 率 已 大 於 隸 書, 鍾 繇 即 是 當 時 的 楷 書 大 家 ; 之 後 歷 經 了 四 百 多 年 的 發 展, 楷 書 在 唐 代 初 期 達 到 高 度 穩 定, 延 續 至 今 四 簡 體 字 不 符 合 漢 字 簡 化 的 原 則 上 述 的 推 論 雖 然 不 足 以 詮 釋 漢 字 演 變 的 規 律, 但 卻 足 以 說 明 漢 字 的 簡 化 並 非 以 篆 隸 楷 行 草 的 面 目 呈 現, 而 是 錯 綜 複 雜 互 為 影 響 一 直 到 大 陸 創 造 以 拼 音 化 為 終 極 目 標 的 簡 體 字, 才 企 圖 以 此 來 取 代 唐 楷 雖 然 簡 體 字 的 形 體 仍 然 是 以 楷 書 為 基 礎, 將 其 筆 畫 省 略, 目 的 是 將 中 文 化 繁 為 簡, 提 升 中 文 書 寫 的 效 率 表 面 上, 簡 體 字 可 以 說 是 目 前 臺 灣 所 使 用 正 體 字 的 草 體, 但 卻 不 能 用 漢 字 發 展 過 程 中 正 草 雙 向 運 動 的 觀 念 來 看 待, 因 為 簡 體 字 純 粹 是 人 為 的 推 動, 是 依 附 在 政 權 下 所 推 展 的, 並 非 自 然 演 進 或 許 有 人 會 認 為, 傳 說 中 的 倉 頡 與 秦 代 的 李 斯 程 邈, 不 也 是 將 字 體 加 以 規 範, 推 行 於 天 下 嗎? 特 別 是 李 斯 所 整 理 的 小 篆, 不 也 是 透 過 政 治 的 力 量 實 施 於 全 國 嗎? 問 題 是, 推 行 小 篆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統 一 先 秦 以 來 各 國 不 一 的 文 字, 整 理 歷 來 紛 亂 的 異 體 字, 而 不 是 為 了 將 文 字 簡 化, 另 立 新 體 況 且 小 篆 與 大 篆 之 間, 乃 是 緊 密 結 合 的 文 字 脈 絡, 不 離 六 書 造 字 原 則 隸 書 到 後 來 成 為 官 方 正 體 字, 也 是 要 經 過 長 期 的 社 會 認 同, 取 得 大 眾 的 共 識 後, 才 逐 漸 通 行 於 天 下 李 孝 定 先 生 在 漢 字 的 起 源 與 演 變 論 叢 中 提 到 : 中 國 文 字 經 自 然 演 變 的 結 果, 常 常 產 生 簡 俗 錯 別 的 異 體, 這 問 題 也 常 常 困 擾 著 歷 代 的 有 心 人 士, 因 之 在 個 人 努 力 或 政 府 主 持 下,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進 行 了 文 字 的 整 理, 將 當 時 流 行 的 分 歧 錯 亂 的 文 字, 加 以 正 定 ; 但 歷 次 的 正 定 文 字, 都 只 是 就 當 時 流 行 的 異 體 之 中, 整 理 統 一, 或 頗 省 改, 然 後 就 約 定 俗 成 的 形 體, 加 以 接 受 加 以 認 定 而 已, 並 不 曾 由 當 時 的 政 府 或 個 人, 另 行 制 定 一 種 他 們 認 為 更 合 適 的 新 體 加 以 頒 行, 這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簡 體 字 則 不 然, 大 陸 簡 化 漢 字 的 方 法, 依 李 鍌 先 生 的 歸 類, 分 為 十 項, 簡 述 之 乃 :( 一 ) 採 用 古 今, 如 气 无 弃 从 ;( 二 )

5 取 自 草 書, 如 时 实 为 会 ;( 三 ) 宋 元 以 來 俗 體 字, 如 斋 泪 庙 参 ;( 四 ) 省 去 部 分 形 體, 如 飞 业 乡 习 复 虽 杀 开 ;( 五 ) 簡 化 為 符 號, 如 汉 覌 风 币 聂 丧 ;( 六 ) 同 音 替 代, 如 机 与 面 汇 ;( 七 ) 更 換 聲 符, 如 灿 遟 吓 础 ;( 八 ) 另 造 新 字, 如 忧 拥 护 宪 ;( 九 ) 局 部 改 為 聲 符, 如 歷 華 畢 態 ;( 十 ) 偏 旁 類 推, 如 马 车 這 些 造 字 原 則, 不 僅 未 達 到 事 先 預 期 的 成 效, 反 而 衍 生 更 多 問 題, 例 如 ( 一 ) 偏 旁 簡 化 並 不 能 全 部 類 推 ;( 二 ) 符 號 取 代 偏 旁 並 無 定 則 ;( 三 ) 個 體 簡 體 字 偏 旁 不 能 類 推 ;( 四 ) 同 音 兼 代 混 亂 了 漢 字 系 統 由 此 看 來, 大 陸 簡 化 漢 字 的 方 法 和 文 字 史 書 法 史 上 漢 字 簡 化 的 情 形 完 全 不 同, 這 也 就 是 大 陸 的 簡 體 字 會 產 生 許 多 歷 代 漢 字 簡 化 中 所 沒 有 的 問 題 無 論 是 就 字 體 與 書 體, 或 正 體 與 草 體 的 辨 證 關 係 而 論, 都 無 法 取 代 正 體 字 的 優 點, 如 果 只 是 要 屈 就 書 寫 的 速 度, 倒 不 如 推 廣 傳 統 書 法 藝 術 中 的 行 書 或 草 書, 一 來 提 升 書 寫 速 率 ; 二 來 發 揚 書 法 藝 術 何 況 電 腦 打 字 早 已 使 書 寫 速 度 不 再 是 問 題, 讓 簡 體 字 喪 失 了 最 基 本 的 優 勢 ( 作 者 為 佛 光 大 學 中 文 系 助 理 教 授 )

6 大 陸 推 動 經 濟 結 構 改 革, 需 要 有 政 治 穩 定 社 會 和 諧 的 基 礎, 但 以 今 日 大 陸 各 項 環 境 觀 之, 上 海 自 貿 區 能 否 成 功 令 人 堪 虞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經 濟 戰 略 李 政 鴻 國 家 設 立 自 由 貿 易 區 通 常 是 為 提 升 經 濟 成 長 促 進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以 及 因 應 經 濟 全 球 化 所 採 取 的 市 場 策 略 中 國 大 陸 於 2013 年 10 月 開 始 推 行 的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簡 稱 為 上 海 自 貿 區 ), 不 僅 被 媒 體 稱 為 中 國 第 二 次 改 革 開 放, 同 時 也 代 表 大 陸 向 全 球 市 場 宣 示 堅 持 自 由 經 濟 的 決 心, 足 見 其 意 義 非 比 尋 常 不 過, 這 並 非 意 謂 改 革 開 放 將 是 順 遂 無 阻, 上 海 自 貿 區 能 否 成 為 特 區 經 濟 新 典 範, 進 而 驅 動 大 陸 的 經 濟 成 長, 在 未 來 仍 充 滿 變 數 上 海 自 貿 區 於 2013 年 9 月 底 掛 牌,10 月 1 日 正 式 運 作, 其 主 要 為 推 動 貿 易 自 由 化 金 融 國 際 化 投 資 自 由 化 行 政 精 簡 化, 並 將 經 驗 複 製 擴 展 到 大 陸 各 地 試 驗 區 規 劃 範 圍 涵 蓋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區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上 海 洋 山 保 稅 港 區 和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綜 合 保 稅 區 等 四 個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共 計 平 方 公 里, 約 等 同 於 臺 灣 三 大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46.1 平 方 公 里 ) 六 成 的 土 地 根 據 估 計, 上 海 自 貿 區 將 帶 動 長 江 三 角 洲 核 心 的 16 個 城 市 合 計 人 民 幣 9 兆 元 的 經 濟 產 值, 以 及 浦 東 二 港 一 空 的 人 民 幣 7,000 億 元 貿 易 額 ; 這 規 模 相 當 於 臺 灣 2012 年 GDP(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的 3.3 倍 上 海 將 成 為 大 陸 境 內 最 大 的 海 陸 空 運 中 心, 挑 戰 新 加 坡 和 香 港 金 融 及 轉 運 中 心 地 位 的 企 圖, 不 言 而 喻 觀 察 大 陸 國 務 院 通 過 的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 內 容, 可 知 上 海 自 貿 區 不 會 只 滿 足 於 海 關 監 視 下 的 非 關 稅 區 - 以 簡 化 通 關 程 序 或 免 繳 關 稅 及 其 他 稅 捐 等 方 式, 推 動 貨 物 的 自 由 流 通 更 重 要 的 是, 自 貿 區 要 逐 步 達 成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目 標, 透 過 鬆 綁 金 融 政 策, 讓 人 民 幣 成 為 國 際 貿 易 的 交 易 貨 幣 國 際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的 計 價 貨 幣, 最 終 成 為 各 國 央 行 的 儲 備 貨 幣 可 以 說, 上 海 自 貿 區 是 大 陸 特 區 經 濟 的 升 級 版 本, 肩 負 著 持 續 推 動 經 濟 成 長 的 重 責 大 任 然 而, 大 陸 推 動 經 濟 結 構 改 革, 最 終 仍 脫 離 不 了 政 治 維 穩 社 會 和 諧 的 終 極 目 標, 只 不 過 在 全 球 化 的 脈 絡 下, 無 可 避 免 地 牽 動 了 國 際 實 際 上, 上 海 自 貿 區 政 策 的 推 動, 背 後 具 有 以 下 兩 點 意 涵 : 一 落 實 中 美 戰 略 和 經 濟 對 話 大 陸 和 美 國 於 2006 年 9 月 20 日 發 表 中 美 關 於 啟 動 兩 國 戰 略 經 濟 對 話 機 制 的 共 同 聲 明, 正 式 確 立 官 方 政 經 溝 通 機 制 直 至 2014 年, 雙 方 總 共 舉 行 六 屆 戰 略 和 經 濟 對 話, 內 容 涵 蓋 經 濟 和 政 治 議 題 而 放 寬 金 融 管 制 為 上 海 自 貿 區 引 人 注 意 的 亮 點, 也 是 美 國 政 府 積 極 施 壓 的 議 題 之 一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金 融 改 革 主 要 涵 蓋 :( 一 ) 人 民 幣 自 由 兌 換 ;( 二 ) 利 率 及 匯 率 市 場 化 ;( 三 ) 開 放 外 資 設 立 銀 行 這 些 議 題 都 是 外 資 熱 切 渴 望 大 陸 加 速 推 行 的 重 點, 以 利 國 際 投 資 大 陸 市 場 換 言 之, 大 陸 的 金 融 改 革 具 備 內 外 雙 重 特 性, 一 方 面 以 特 區 為 範 圍, 試 行 金 融 市 場 化 機 制, 並 藉 此 評 估 對 既 有 體 制 的 影 響 ;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向 國 際 宣 示, 中 國 式 的 資 本 主 義 和 西 方 市 場 經 濟 並 不 牴 觸, 大 陸 也 願 意 開 放 市 場, 建 立 國 際 交 易 平 臺, 開 放 外 資 參 與 大 陸 的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二 經 濟 特 區 再 升 級 經 濟 特 區 是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的 重 要 推 手 之 一, 著 名 的 國 家 級 經 濟 特 區 包 括 深 圳 汕 頭 珠 海 廈 門 海 南 島 及 喀 什 等 地 區, 此 外 亦 存 有 多 個 省 級 經 濟 特 區 這 些 地 區 經 濟 活 動 的 聚 集 和 持 續, 嚴 格 來 說 和 經 濟 學 所 稱 的 要 素 稟 賦 關 聯 不 大, 也 非 全 然 遵 循 比 較 利 益 法 則, 而 是 各 級 政 府 競 相 推 出 的 政 策 紅 利, 即 以 外 銷 為 前 提, 吸 引 國 際 資 本 至 大 陸 投 資 上 海 自 貿 區 則 透 過 更 多 的 制 度 創 新 放 鬆 管 制 和 龐 大 的 內 部 市 場 做 為 誘 因, 以 特 區 定 點 形 式, 採 行 更 多 符 合 國 際 規 則 的 措 施 來 吸 引 投 資 諸 如 在 解 除 市 場 管 制 措 施 方 面, 上 海 自 貿 區 採 取 負 面 清 單 方 式 控 管, 對 特 定 批 發 零 售 交 通 運 輸 資 訊 傳 輸 金 融 租 賃 與 商 務 服 務 文 化 體 育 娛 樂 等 進 行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2013 年 時 公 布 190 條 管 理 措 施, 不 過 對 照 2014 年 更 新 版 本, 負 面 表 列 清 單 已 從 190 條 減 少 為 139 條 整 體 而 論, 經 濟 政 策 背 後 免 不 了 政 治 因 素 習 近 平 上 任 後 所 揭 示 的 中 國 夢, 要 在 2020 年 讓 人 民 收 入 翻 一 番, 上 海 自 貿 區 似 乎 變 成 大 陸 和 美 國 競 逐 世 界 經 濟 版 圖 的 王 牌 大 陸 推 行 上 海 自 貿 區 一 年 多 來, 企 圖 以 制 度 創 造 來 達 成 經 濟 成 就, 截 至 2014 年 10 月, 儘 管 大 陸 宣 稱 已 成 功 吸 引 超 過 一 萬 二 千 家 企 業 進 駐, 惟 自 貿 區 在 如 何 落 實 放 鬆 資 本 管 制 及 匯 率 自 由 化 方 面 尚 未 明 朗, 所 以 新 特 區 之 經 改 紅 利 尚 未 實 現 著 名 經 濟 學 者 諾 斯 (Douglass C. North) 認 為 歷 史 上 的 制 度 變 遷, 是 推 動 經 濟 成 長 的 關 鍵, 其 中 民 主 的 政 治 體 制 能 確 保 司 法 獨 立, 保 障 人 民 產 權 和 交 易 穩 定, 堪 稱 是 最 有 效 率 的 政 治 制 度 是 以 中 國 大 陸 特 區 經 濟 能 否 持 續? 仍 值 得 後 續 觀 察 ( 作 者 為 中 山 大 學 亞 太 所 社 會 科 學 博 士 )

7 新 疆 珍 貴 的 硅 化 木 群 先 前 由 於 管 理 不 善, 常 遭 不 屑 之 徒 開 著 卡 車 前 來 盜 採, 損 失 慘 重 東 疆 記 行 凌 順 康 巴 士 載 著 我 們 在 上 午 九 點 駛 離 烏 魯 木 齊 市 區, 上 了 高 速 公 路 之 後, 一 路 朝 東, 駛 入 廣 闊 的 戈 壁 沙 漠 之 中 此 行, 是 隨 一 群 臺 灣 旅 遊 業 者 造 訪 一 年 多 前 新 修 建 完 成 的 木 鄯 公 路, 它 位 於 新 疆 東 部 縱 貫 天 山 南 北 的 木 壘 到 鄯 善 之 間, 並 參 訪 烏 魯 木 齊 市 以 東 的 東 疆 地 區 各 主 要 景 區 新 疆 的 冬 日 天 亮 得 相 當 晚, 都 已 上 午 九 點 半 了, 太 陽 才 剛 從 地 平 線 昇 起 ; 路 旁 不 時 出 現 一 座 座 工 廠 和 火 力 發 電 廠, 巨 大 的 煙 囪 吐 出 濃 濃 的 黑 煙 烏 魯 木 齊 目 前 是 全 球 十 大 空 氣 污 染 城 市 之 一, 尤 其 在 冬 天, 林 立 的 工 廠 排 放 的 廢 氣 城 市 公 共 供 暖 加 上 鄉 間 普 遍 燃 燒 生 煤 取 暖, 使 得 空 氣 更 加 惡 化, 經 常 連 降 下 來 的 雪 都 是 灰 色 的 中 午 時 分, 抵 達 吉 木 薩 爾 縣 城 北 方 的 北 庭 故 城 北 庭 故 城 是 古 代 西 域 著 名 的 城 市, 早 在 兩 漢 時 代 就 在 此 建 有 金 滿 城, 是 車 師 後 國 王 庭 所 在 地 ; 唐 代 發 展 成 天 山 北 麓 的 政 軍 和 宗 教 中 心, 朝 廷 並 派 重 兵 駐 守 ; 公 元 712 年 設 北 庭 都 護 府, 統 轄 北 疆 地 區, 故 名 北 庭 9 世 紀 時 為 高 昌 回 鶻 政 權 的 陪 都,13 世 紀 初 為 元 代 北 庭 都 元 帥 府 和 別 失 八 里 宣 慰 司 所 在 地,14 世 紀 時 廢 毀 故 城 遺 址 占 地 面 積 141 公 頃, 據 專 家 考 證, 是 唐 代 設 立 的 北 庭 大 都 護 府 所 在 地, 包 括 內 外 兩 座 城 牆 和 城 內 的 12 處 遺 址 1979 年 中 國 社 科 院 考 古 研 究 所 在 遺 址 西 側 發 掘 出 高 昌 回 鶻 佛 寺 遺 址, 經 考 證 為 10 世 紀 時 初 建 14 世 紀 廢 棄 的 王 家 寺 院, 其 中 保 存 了 豐 富 的 佛 像 和 壁 畫 近 年 在 佛 寺 遺 址 上 修 建 了 北 庭 高 昌 回 鶻 遺 址 博 物 館, 將 所 有 在 附 近 發 掘 的 珍 貴 文 物 收 藏 於 此 展 示 冬 日 午 后 故 城 遺 址 沒 有 其 他 遊 客, 徜 徉 在 枯 黃 的 草 木 和 傾 圯 殘 存 的 夯 土 建 築 之 間, 更 感 覺 出 繁 榮 過 盡 那 種 歲 月 走 過 所 遺 留 下 的 滄 桑 離 開 吉 木 薩 爾, 巴 士 沿 著 準 噶 爾 盆 地 外 緣 往 東 方 奇 台 縣 方 向 前 行 奇 台 曾 是 古 絲 路 北 道 的 必 經 之 地, 據 說 當 年 漢 武 帝 討 伐 匈 奴, 軍 隊 經 過 此 地 時, 挖 掘 出 大 量 奇 怪 的 井 台 而 得 名 奇 台 縣 城 不 大, 市 郊 的 江 布 拉 克 有 東 漢 時 後 車 師 國 的 疏 勒 城 遺 址, 山 間 坡 度 平 緩 且 氣 候 涼 爽, 有 大 片 牧 場 和 松 林, 是 東 疆 夏 天 著 名 的 避 暑 勝 地, 每 當 烏 魯 木 齊 熱 得 像 火 爐 時, 常 有 市 民 長 途 驅 車 來 此 避 暑 奇 台 縣 城 北 面 155 公 里 的 將 軍 戈 壁 有 全 亞 洲 最 大 的 硅 化 木 群, 亦 曾 在 此 發 現 恐 龍 化 石, 目 前 開 闢 為 硅 化 木 恐 龍 地 質 公 園 硅 化 木 群 主 要 分 布 在 公 園 內 的 石 樹 溝 一 帶, 在 一 條 長 6 公 里 寬 2 公 里 的 溝 內, 有 近 千 株 硅 化 木 或 直 立 或 倒 伏 地 露 出 地 表, 最 大 的 直 徑 2.8 公 尺, 為 1.4 億 年 前 侏 羅 紀 時 代 的 銀 杏 紅 杉 等 樹 種 之 化 石, 樹 根 樹 皮 和 年 輪 清 晰 可 見 這 裡 前 些 年 由 於 管 理 人 員 不 足, 常 有 外 人 開 著 卡 車 前 來 盜 採, 損 失 慘 重 ; 後 來 管 理 單 位 在 一 些 比 較 大 型 而 完 整 的 硅 化 木 四 周 圍 上 鐵 欄 杆, 或 乾 脆 用 磚 塊 水 泥 砌 成 牆 保 護, 情 況 才 好 轉 這 裡 在 1.5 億 年 前 也 曾 是 恐 龍 王 國, 歷 年 曾 多 次 發 現 恐 龍 遺 骸 化 石 1987 年 間, 大 陸 和 加 拿 大 聯 合 組 成 的 恐 龍 考 察 隊 在 此 挖 掘 出 一 隻 長 約 三 十 公 尺, 高 十 餘 公 尺, 重 約 五 十 公 噸 的 中 加 馬 門 溪 龍 化 石, 是 目 前 亞 洲 所 發 現 最 大 的 恐 龍 目 前 已 將 發 掘 出 的 恐 龍 化 石 移 往 博 物 館 展 示, 現 場 只 有 一 些 小 型 而 不 知 什 麼 龍 的 化 石 留 在 原 地 供 人 參 觀 為 了 保 護 化 石, 在 挖 掘 處 上 方 蓋 了 一 間 磚 屋, 屋 子 狹 小 簡 陋, 僅 能 容 納 數 人 將 軍 戈 壁 據 說 經 常 可 見 海 市 蜃 樓 景 觀, 可 惜 這 次 未 能 一 飽 眼 福 離 開 奇 台 沿 著 準 噶 爾 盆 地 南 緣 的 戈 壁 灘 繼 續 東 行, 來 到 木 壘 縣 木 壘 是 哈 薩 克 的 自 治 縣, 居 民 以 擅 長 遊 牧 的 哈 薩 克 族 為 主, 最 著 名 的 景 區 是 胡 楊 林 和 鳴 沙 山 胡 楊 亦 稱 胡 桐, 屬 楊 柳 科 落 葉 喬 木, 是 最 古 老 的 楊 樹, 生 長 在 沙 漠 中, 能 耐 乾 旱 與 鹽 鹼 等 極 端 惡 劣 的 環 境, 有 三 千 年 不 死, 三 千 年 不 倒, 三 千 年 不 朽 之 稱 木 壘 縣 胡 楊 林 分 布 在 距 縣 城 東 北 方 170 公 里 的 戈 壁 灘 上, 占 地 35 平 方 公 里 ; 植 物 學 家 認 定 是 上 古 時 期 胡 楊 群 落 的 孑 遺, 至 今 已 有 6,500 萬 年 歷 史 有 些 胡 楊 樹 幹 粗 可 數 人 合 圍, 樹 齡 在 數 百 年 以 上, 由 於 長 期 受 沙 漠 中 乾 旱 和 強 風 的 侵 蝕, 呈 現 出 千 姿 百 態 的 形 貌, 儼 若 大 自 然 雕 塑 的 藝 術 品 一 般, 在 冬 日 藍 天 晴 明 如 洗 的 襯 托 下, 益 顯 蒼 勁 雄 奇 鳴 沙 山 距 胡 楊 林 30 公 里, 共 有 5 座 黃 色 壟 狀 沙 山, 其 中 最 大 的 一 座 長 600 公 尺, 高 70 公 尺, 當 起 風 的 時 候, 沙 粒 順 著 沙 面 滑 動, 發 出 隆 隆 的 轟 鳴 聲, 經 久 不 息 ; 據 說 這 裡 是 目 前 全 大 陸 最 響 的 鳴 沙 山 抵 達 鳴 沙 山 時 落 日 逐 漸 西 沉, 氣 溫 降 至 攝 氏 零 度 以 下, 寒 風 吹 在 臉 上 像 刀 刮 一 般, 停 沒 多 久 所 有 人 便 上 車 返 回 縣 城 木 壘 和 吐 魯 番 鄯 善 縣 之 間 隔 著 一 座 天 山 山 脈, 從 前 往 返 兩 地 須 繞 行 四 百 多 公 里, 為 了 改 善 交 通, 大 陸 當 局 於 2010 年 9 月 開 始 修 築 縱 貫 天 山 山 脈 的 木 鄯 公 路 這 條 公 路 全 長 公 里, 於 2013 年 8 月 正 式 通 車, 不 僅 大 幅 縮 短 了 兩 地 之 間 的 交 通 運 輸, 沿 途 的 風 景 也 十 分 壯 麗 車 行 其 上, 翻 越 數 座 大 雪 山, 進 出 總 長 1.69 公 里 的 東 天 山 隧 道 時, 可 以 感 受 到 工 程 的 艱 鉅 翻 越 天 山 山 脈 後, 來 到 吐 魯 番 盆 地 東 側 的 鄯 善 縣, 這 裡 氣 候 乾 燥, 曠 野 難 見 綠 意, 景 色 明 顯 不 同 由 於 盛 產 葡 萄, 民 居 多 有 晾 葡 萄 乾 的 晾 房 鄯 善 縣 最 有 名 的 景 點 首 推 庫 木 塔 格 沙 漠, 這 是 全 世 界 唯 一 與 城 市 相 連 的 沙 漠, 有 城 中 的 沙 漠 之 稱 千 百 年 來 由 於 風 向 的 交 匯 點 始 終 都 在 鄯 善 老 城 南 端 並 未 北 移, 所 以 對 鄯 善 城 毫 無 影 響, 形 成 了 沙 不 退, 綠 不 進 的 奇 觀 庫 木 塔 格 沙 漠 面 積 廣 達 2,500 平 方 公 里, 沙 子 綿 軟 有 如 麵 粉, 腳 踏 上 去 細 沙 瞬 間 沒 到 腳 踝, 行 走 十 分 吃 力 冬 天 午 后, 沒 有 風, 當 我 費 力 地 爬 到 沙 丘 頂 端 朝 下 俯 瞰, 但 見 無 垠 的 沙 海 綿 延 到 天 際, 彷 彿 一 波 波 凝 結 住 的 黃 色 波 濤 一 般 古 人 稱 大 漠 為 瀚 海, 應 該 是 緣 於 此 吧! 烏 魯 木 齊 市 郊 的 清 晨, 可 看 出 空 氣 污 染 十 分 嚴 重

8 奇 台 縣 硅 化 木 木 壘 胡 楊 林 穿 越 天 山 的 木 鄯 公 路

9 人 們 實 有 導 正 視 聽 的 必 要, 才 不 至 陷 入 中 共 對 外 宣 傳 的 千 里 迷 霧 草 泥 馬 軟 實 力 與 中 國 特 色 劉 文 斌 告 別 2014 年 進 入 2015 年, 跨 年 晚 會 上 藝 人 們 載 歌 載 舞 薄 海 歡 騰, 突 然 間 跳 舞 的 道 具 上 出 現 大 剌 剌 寫 著 我 是 草 泥 馬 的 字 句 令 筆 者 一 時 之 間 啼 笑 皆 非, 也 再 度 勾 起 對 當 前 以 訛 傳 訛 之 速 食 文 化 傾 向 的 莫 名 無 奈 尤 其 是 與 大 陸 有 關 的 用 語 更 是 光 怪 陸 離, 似 有 導 正 視 聽 的 必 要 先 談 草 泥 馬 目 前 不 僅 一 般 大 眾 ( 尤 其 是 學 生 ) 以 此 名 稱 指 涉 原 產 於 安 地 斯 山 的 特 有 動 物 羊 駝 ( 之 前 尚 有 指 涉 綿 羊 斑 馬 等 ), 各 遊 樂 區 也 常 見 以 此 作 為 賣 點, 甚 至 餐 廳 也 用 草 泥 馬 命 名, 連 電 視 主 播 也 公 開 在 電 視 上 講 述 此 名 詞 究 其 實, 草 泥 馬 是 罵 人 髒 話 的 諧 音 一 般 認 為, 這 些 諧 音 起 源 於 2009 年, 大 陸 網 民 對 於 中 共 在 大 陸 網 路 管 制 趨 嚴 的 不 滿, 為 逃 避 中 共 網 管 關 鍵 字 的 封 鎖 而 發 展 出 來, 以 便 在 網 路 上 表 達 憤 怒 訊 息 的 諧 音 字 ; 這 種 憤 怒 最 後 甚 至 擴 及 對 大 陸 政 治 體 制 的 不 滿, 如 大 陸 異 議 藝 術 家 艾 未 未 的 行 動 藝 術, 就 經 常 出 現 這 些 諧 音 字 以 批 評 時 政, 其 中 以 草 泥 馬 祖 國 作 為 其 批 判 性 作 品 的 題 目, 最 令 人 側 目 這 些 相 關 諧 音 字 中 較 為 突 出 且 包 含 草 泥 馬 在 內 計 有 10 個, 都 以 某 種 動 物 為 託 辭, 故 被 大 陸 網 民 列 入 惡 搞 的 十 大 神 獸 ; 大 陸 網 管 單 位 還 曾 以 整 治 網 際 網 路 低 俗 之 風 為 由, 加 以 管 制 不 准 炒 作 就 草 泥 馬 而 言, 其 變 體 尚 有 沃 草 泥 馬 臥 草 泥 馬 臥 槽 泥 馬 草 泥 馬 戈 壁 狂 草 泥 馬 草 泥 馬 擋 ( 黨 ) 中 央 等 等, 或 說 成 草 泥 馬 大 戰 河 蟹 ( 指 胡 錦 濤 所 提 的 和 諧 社 會 ), 甚 至 還 有 草 泥 馬 之 歌 傳 唱, 其 中 對 於 當 前 大 陸 時 政 的 不 滿 溢 於 言 表, 這 些 資 料 可 輕 易 在 網 路 上 找 到 而 我 們 的 學 生 餐 廳 業 者 旅 遊 業 主 藝 人 主 播 們, 甚 至 周 邊 的 親 朋 好 友 都 不 加 分 辨 地 妄 加 傳 播, 敗 壞 社 會 風 氣 而 不 自 知 的 作 為, 令 人 為 之 氣 結 再 說 研 究 大 陸 問 題 經 常 提 及 的 軟 實 力 (soft power) 此 名 詞 的 原 始 創 造 者 為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教 授 奈 伊 (Joseph S. Nye, Jr.), 其 原 始 的 說 法 是 getting others to want what you want, 之 後 演 變 成 the ability to get others to want what Americans want, 其 重 點 是 要 效 法 教 育 叛 逆 期 青 少 年 的 方 式, 用 薰 陶 感 染 拉 攏 的 方 法, 讓 你 ( 或 美 國 ) 的 目 標 人 物 或 國 家 認 為 你 ( 或 美 國 ) 的 所 言 所 行 都 值 得 效 法, 致 使 你 ( 或 美 國 ) 的 主 張 與 行 動 都 被 目 標 人 物 或 國 家 所 欣 然 接 受 與 支 持 以 更 通 俗 的 說 法, 就 是 家 有 敝 帚 享 之 千 金, 重 點 是 有 讓 對 方 認 為 你 的 爛 掃 把 有 值 得 珍 惜 的 能 力, 而 不 是 在 掃 把 本 身 是 好 或 壞 但 以 訛 傳 訛 的 結 果, 最 終 將 軟 實 力 變 成 掃 把, 而 不 是 將 掃 把 說 成 價 值 千 金 的 能 力, 其 錯 誤 何 以 道 里 計, 最 終 甚 至 將 非 硬 實 力 都 認 定 為 軟 實 力 ; 此 錯 誤 若 出 現 於 政 府 施 政 之 認 知 中, 其 隱 含 可 能 的 施 政 偏 差, 將 令 人 不 安 至 於 濫 用 與 不 加 思 索 地 接 受 中 國 特 色 說 辭, 更 是 在 無 知 中 協 助 中 共 合 理 化 其 統 治 所 謂 特 色 最 基 本 的 特 點 就 是 與 他 者 不 同, 例 如 : 每 人 都 穿 著 整 齊 上 班, 卻 有 人 穿 短 褲, 此 人 或 可 自 稱 其 穿 著 具 有 特 色 ; 若 每 人 穿 著 各 異, 甚 至 有 人 打 赤 膊 上 班, 何 以 穿 短 褲 上 班 者 可 自 稱 其 穿 著 具 有 特 色? 此 情 景 若 放 大 到 國 家 的 治 理 與 發 展 上 看, 則 因 每 個 國 家 狀 況 不 同, 是 否 亦 可 稱 為 臺 灣 特 色 日 本 特 色 美 國 特 色, 答 案 顯 然 是 肯 定 的 中 共 極 其 強 調 中 國 特 色, 原 來 中 共 是 以 此 說 辭 表 示 其 與 其 他 國 家 具 有 不 同 的 過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外 國 不 能 用 世 界 通 用 的 標 準 檢 視 大 陸 的 發 展 與 治 理 進 一 步 推 演, 就 成 中 國 共 產 黨 現 有 的 威 權 不 民 主 不 透 明 違 反 人 權 不 理 永 續 經 營 的 掠 奪 式 發 展 等 等 作 為 是 其 特 色, 與 他 國 的 治 理 與 發 展 不 相 吻 合 情 有 可 原 ; 再 往 前 推 演, 其 實 就 是 要 求 外 界 對 中 共 的 統 治, 不 僅 不 該 懷 疑, 更 不 應 該 批 評 世 人 面 對 中 共 有 關 中 國 特 色 的 宣 傳 與 諉 辭, 該 如 何 自 處 才 不 至 於 陷 入 中 共 對 外 宣 傳 的 千 里 迷 霧, 自 是 不 辯 自 明 新 的 一 年 充 滿 希 望, 釐 清 各 種 通 用 話 語 的 意 義, 以 做 為 新 年 新 希 望 規 劃 新 事 物 的 基 礎, 或 許 是 值 得 一 試 且 極 為 具 體 的 作 為 ( 作 者 為 輔 仁 大 學 兼 任 副 教 授 展 望 與 探 索 月 刊 研 究 員 )

10 為 展 現 政 府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之 決 心, 正 透 過 修 法 以 確 保 刑 事 定 罪 與 執 行 及 不 法 資 產 之 追 回 淺 介 政 府 查 緝 不 法 組 織 犯 罪 之 作 為 陳 炎 輝 壹 打 擊 黑 道 組 織 犯 罪 以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據 蘋 果 日 報 103 年 12 月 19 日 報 導, 屏 東 市 某 20 歲 媽 寶 富 二 代 郭 姓 男 子, 仗 勢 家 裡 有 錢 充 當 黑 社 會 老 大, 收 買 豢 養 數 十 名 青 少 年 為 小 弟, 曾 在 夜 店 施 用 毒 品 K 他 命 遭 制 止, 竟 將 店 家 砸 得 稀 巴 爛 ; 遇 有 糾 紛 或 是 看 人 不 順 眼, 便 用 LINE 臉 書 或 微 信 通 訊 軟 體, 快 速 糾 眾 當 街 打 殺 尋 仇, 並 恐 嚇 被 害 人 不 得 報 警, 否 則 將 再 返 回 報 復, 以 致 被 害 人 心 生 恐 懼 不 敢 張 揚, 甚 至 有 店 家 乾 脆 關 門 歇 業 郭 男 並 將 鬧 事 照 片 po 上 臉 書, 囂 張 嗆 說 : 高 屏 溪 以 下 殺 人 無 罪 有 人 要 吃 棒 子 嗎? 好 無 聊 喔, 言 詞 充 滿 挑 釁, 無 法 無 天 同 年 9 月 間, 屏 東 市 廣 東 路 發 生 二 十 餘 名 青 少 年 械 鬥 案, 某 蘇 姓 男 子 右 手 腕 幾 乎 遭 砍 斷, 經 警 方 深 入 調 查 發 現, 被 害 人 是 在 案 發 前 一 天, 在 夜 店 門 口 與 郭 男 的 小 弟 發 生 糾 紛, 郭 男 因 而 呼 群 四 處 尋 仇 砍 人 案 經 警 方 提 報 為 治 平 專 案 檢 肅 對 象, 依 毒 品 殺 人 及 組 織 犯 罪 等 罪 嫌, 循 線 逮 捕 郭 嫌 等 9 名 惡 少, 嗣 後 移 送 屏 東 地 檢 署 偵 辦, 郭 男 並 經 檢 察 官 向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獲 准 為 防 制 組 織 犯 罪, 以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並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我 國 於 85 年 12 月 11 日 施 行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本 條 例 所 規 範 之 犯 罪 組 織, 係 指 三 人 以 上, 具 有 內 部 管 理 結 構, 以 犯 罪 為 宗 旨 或 以 其 成 員 從 事 犯 罪 活 動, 具 有 集 團 性 常 習 性 及 脅 迫 性 或 暴 力 性 的 組 織 所 謂 內 部 管 理 結 構, 是 指 具 有 上 下 屬 從 或 首 領 幫 眾 之 分, 並 有 指 揮 領 導 管 理 關 係, 下 屬 須 服 從 首 領 之 命 令 行 事, 違 抗 者 則 依 組 織 內 規 懲 罰 ; 有 無 組 織 名 稱 入 幫 儀 式 或 明 文 幫 規, 則 非 所 問 所 謂 常 習 性 是 以 長 期 存 續 為 目 的, 並 有 多 次 犯 罪 行 為 之 發 生, 與 實 際 存 續 時 間 之 長 短 無 關, 具 有 經 常 性 習 慣 性, 如 有 機 會 就 犯 的 企 圖 意 圖 或 不 務 正 業 等 特 性 以 上 述 屏 東 富 少 養 小 弟 砍 人 砸 店 為 例, 依 本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郭 男 發 起 主 持 操 縱 或 指 揮 其 犯 罪 組 織, 可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並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 下 同 ) 一 億 元 以 下 罰 金 ; 參 與 犯 罪 組 織 之 成 員, 可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且 得 併 科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若 是 郭 男 於 刑 期 執 行 完 畢 或 經 赦 免 後, 不 知 悔 改 而 再 次 發 起 主 持 操 縱 或 指 揮 犯 罪 組 織 時, 刑 罰 加 重 為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並 得 併 科 二 億 元 以 下 罰 金 ; 手 下 幫 眾 若 再 次 參 與 者, 可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且 得 併 科 二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此 外, 郭 男 及 其 手 下 從 事 組 織 犯 罪, 應 於 刑 期 執 行 完 畢 或 赦 免 後, 令 其 進 入 勞 動 場 所 強 制 工 作, 期 間 為 三 年 ; 若 再 次 組 織 犯 罪 者, 強 制 工 作 期 間 延 長 為 五 年 此 乃 鑑 於 組 織 性 犯 罪, 其 所 造 成 的 治 安 危 害 對 社 會 之 衝 擊 及 對 民 主 制 度 之 威 脅, 遠 甚 於 一 般 之 非 組 織 性 犯 罪, 故 本 條 例 第 3 條 第 3 項 特 設 強 制 工 作 規 定, 藉 以 補 充 刑 罰 之 不 足, 以 協 助 其 再 社 會 化 簡 單 說, 強 制 工 作 之 目 的, 在 對 有 犯 罪 習 慣 或 以 犯 罪 為 常 業, 或 因 遊 蕩 或 怠 惰 成 習 而 犯 罪 之 人, 命 令 其 進 入 勞 動 場 所, 經 由 強 制 勞 動 之 方 式, 培 養 其 勤 勞 習 慣 與 正 確 工 作 觀 念, 鼓 勵 其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以 期 日 後 重 返 社 會 能 自 立 更 生, 達 到 刑 法 教 化 與 矯 治 之 功 能, 此 為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所 必 要 貳 加 強 掃 黑 打 擊 組 織 犯 罪 的 具 體 措 施 組 織 犯 罪 主 要 是 受 到 經 濟 利 益 驅 使, 參 與 者 通 常 出 身 中 下 底 層 社 會, 大 多 透 過 暴 力 從 事 不 法 活 動, 以 牟 取 不 法 經 濟 利 益, 故 而 重 視 非 法 利 益 與 市 場 擴 張, 因 此 在 從 事 犯 罪 活 動 之 過 程 中, 會 盡 量 避 免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的 注 意 傳 統 典 型 之 組 織 犯 罪 模 式, 主 要 是 煙 毒 走 私 色 情 人 口 販 運 經 營 賭 場 或 酒 店 圍 事 收 取 保 護 費 綁 架 勒 索 偽 造 貨 幣 竊 盜 銷 贓 ( 例 如 竊 取 汽 機 車 送 往 東 南 亞 國 家 銷 贓 ) 等 型 態 近 年 來, 更 發 展 為 洗 錢 地 下 錢 莊 非 法 仲 介 與 控 制 外 籍 勞 工 偽 造 濫 用 支 票 與 信 用 卡 破 壞 國 土 保 育 ( 例 如 非 法 傾 倒 事 業 廢 棄 物 ) 等 犯 行, 成 為 國 家 與 社 會 新 的 治 安 挑 戰 再 就 本 條 例 所 規 範 組 織 犯 罪 之 內 涵 而 言, 並 非 單 純 以 傳 統 暴 力 幫 派 犯 罪 的 觀 點 來 詮 釋, 尚 涵 蓋 以 從 事 犯 罪 為 目 的 而 存 在, 並 依 法 律 設 立 之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 例 如 經 營 地 下 期 貨 或 匯 兌 之 投 資 理 財 公 司, 或 以 不 法 手 段 討 債 之 債 權 管 理 公 司, 此 類 事 業 多 以 合 法 掩 飾 非 法, 卻 涉 及 詐 欺 或 強 暴 脅 迫 手 段, 以 獲 取 鉅 額 經 濟 利 益 組 織 犯 罪 通 常 期 望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以 最 小 風 險 牟 取 最 大 利 益, 成 員 之 間 有 明 確 分 工 與 專 業, 並 以 所 獲 取 的 不 法 利 益 來 凝 聚 成 員 的 向 心 力 與 服 從 性 為 打 擊 組 織 犯 罪 並 維 護 社 會 安 寧 ( 簡 稱 為 掃 黑 ), 我 國 於 73 年 11 月 至 79 年 7 月 間, 分 別 實 施 一 清 及 迅 雷 專 案, 以 期 遏 止 流 氓 幫 派 的 擴 張 與 危 害 嗣 後, 鑑 於 組 織 犯 罪 與 流 氓 幫 派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日 趨 嚴 重, 甚 至 與 地 方 派 系 結 合, 以 暴 力 介 入 選 舉 為 候 選 人 抬 轎, 或 是 黑 道 直 接 參 選 漂 白, 導 致 民 主 選 風 逐 漸 惡 質 化, 我 國 爰 自 84 年 3 月 起 執 行 治 平 專 案 至 今 為 貫 徹 政 府 維 護 治 安 政 策, 保 障 民 眾 人 身 及 財 產 安 全, 並 澈 底 掃 除 犯 罪 組 織,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訂 定 檢 察 機 關 執 行 掃 黑 工 作 作 業 要 點, 經 法 務 部 核 定 後 隨 即 成 立 掃 黑 工 作 督 導 小 組, 由 檢 察 總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指 揮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等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統 籌 全 國 性 的 掃 黑 行 動 此 外,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稱 各 地 檢 署 ) 亦 成 立 掃 黑 工 作 執 行 小 組, 明 列 重 點 打 擊 對 象 及 執 行 方 法, 統 合 檢 警 調 機 關 偵 查 能 量, 針 對 轄 區 之 不 良 幫 派 或 犯 罪 組 織 積 極 蒐 證, 並 於 蒐 證 完 備 後 全 面 掃 蕩 查 緝 掃 蕩 對 象 為 : 具 社 會 矚 目 之 指 標 性 組 織 ( 例 如 公 然 於 社 會 大 眾 或 媒 體 前, 藉 由 大 批 幫 眾 穿 著 統 一 服 色 之 服 裝, 以 展 現 其 組 織 凝 聚 力 及 組 織 性 的 不 良 幫 派 ), 或 是 藉 合 法 外 觀 掩 護 非 法 及 利 益 的 組 織 或 幫 派 ( 例 如 以 企 業 或 公 司 名 義, 實 際 從 事 暴 力 圍 標 圍 勢 或 討 債 的 非 法 幫 派 或 組 織 ), 以 及 藉 由 民 意 代 表 或 其 他 公 職 身 分 從 事 工 程 圍 標 或 魚 肉 鄉 民 的 不 良 幫 派 或 組 合 另 外, 部 分 不 良 幫 派 利 用 兩 岸 三 地 法 律 規 定 之 差 異, 有 互 不 協 助 的 空 窗 現 象 存 在, 遂 與 國 外 黑 道 幫 派 組 織 結 合, 進 行 有 計 畫 的 犯 罪 行 為 ; 此 種 橫 跨 兩 岸 三 地 或 跨 國 性 的 犯 罪 組 織, 亦 已 列 為 掃 蕩 打 擊 的 對 象, 以 避 免 國 境 內 犯 罪 國 際 化 具 體 偵 查 作 為 如 下 :( 一 ) 以 金 錢 追 緝 犯 罪 組 織, 務 必 阻 絕 犯 罪 組 織 經 濟 命 脈, 以 期 全 盤 瓦 解 其 犯 罪 組 織 ( 二 ) 運 用 本 條 例 及 證 人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鼓 勵 組 織 成 員 舉 發 不 法 行 為, 俾 利 進 行 有 效 之 查 緝 作 為, 澈 底 瓦 解 該 犯 罪 組 織 ( 三 ) 針 對 海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幫 眾 成 員, 建 立 相 關 資 訊 網 絡, 並 透 過 大 陸 公 安 機 關 或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之 協 助, 彼 此 相 互 提 供 情 資, 全 面 斬 斷 與 國 內 犯 罪 組 織 的 結 合, 讓 跨 境 犯 罪 組 織 無 法 生 存, 阻 絕 國 內 犯 罪 國 際 化 之 發 生 ( 四 ) 鑑 於 坊 間 討 債 公 司 大 都 以 企 業 型 態 從 事 非 法 行 為, 組 織 內 部 有 管 理 及 分 工 結 構, 法 務 部 已 納 入 檢 察 機 關 打 擊 民 生 犯 罪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強 力 要 求 檢 察 機 關 積 極 偵 辦, 以 瓦 解 此 類 犯 罪 組 織 參 鼓 勵 檢 舉 組 織 犯 罪 並 融 入 國 際 潮 流 為 掃 除 黑 道 遏 制 組 織 犯 罪, 各 地 檢 署 掃 黑 工 作 執 行 小 組 每 月 召 開 會 議 1 次, 就 掃 黑 案 件 之 偵 辦 列 管 與 追 蹤, 逐 項 檢 討 成 效 以 103 年 11 月 為 例, 共 計 受 理 掃 黑 案 件 43 件 138 人, 偵 查 終 結 起 訴 17 件 77 人, 另 提 報 治 平 專 案 10 人 又 為 鼓 勵 民 眾 提 供 具 體 資 料, 檢 舉 黑 道 犯 罪 組 織, 本 條 例 第 10 條 並 授 權 行 政 院 訂 定 檢 舉 組 織 犯 罪 獎 金 給 與 辦 法, 以 獎 勵 民 眾 檢 舉 組 織 犯 罪, 於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時, 給 與 2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不 等 之 檢 察 獎 金 此 外, 觸 犯 本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者, 依 本 條 例 第 13 條 規 定,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人 員 候 選 人 若 是 政 黨 所 推 薦 的 候 選 人, 於 登 記 候 選 人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經 法 院 判 決 犯 本 條 例 之 罪 確 定 者, 依 第 14 條 規 定, 每 有 一 名, 處 該 政 黨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五 千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前 述 情 況, 如 該 類 選 舉 應 選 名 額 中 有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者, 該 屆 其 缺 額 不 予 遞 補 西 元 2000 年 11 月 15 日 聯 合 國 通 過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 下 稱 本 公 約 ), 並 於 2003 年 9 月 29 日 生 效,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國 際 合 作, 以 有 效 預 防 並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止, 本 公 約 已 有 183 個 締 約 方, 超 過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數 99%, 足 見 本 公 約 已 被 國 際 社 會 廣 泛 接 受 為 展 現 我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之 決 心, 並 融 入 全 球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趨 勢, 確 實 與 國 際 法 制 接 軌, 法 務 部 已 擬 具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經 行 政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本 公 約 及 其 施 行 法 通 過 立 法 後, 各 機 關 應 依 本 公 約 規 定, 落 實 檢 討 主 管 法 規 與 行 政 措 施, 並 應 於 三 年 內 完 成 法 令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以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改 進, 除 可 健 全 預 防 及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體 系,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之 外, 並 可 確 保 刑 事 定 罪 與 執 行 及 不 法 資 產 之 追 回, 具 體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11 ( 作 者 為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專 員 )

12 縱 使 被 繼 承 人 立 有 遺 囑 分 配 遺 產, 若 其 內 容 未 符 民 法 規 定, 繼 承 人 還 是 可 以 主 張 執 行 歸 扣 扣 還 及 特 留 分 部 分 遺 產 繼 承 法 律 爭 議 探 討 朱 言 貴 壹 引 言 民 國 98 年 民 法 繼 承 編 修 正, 該 法 第 114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繼 承 人 對 於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務, 以 因 繼 承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 任 全 面 採 取 限 定 繼 承 之 制 度, 自 茲 而 後 沒 有 父 債 子 還 之 問 題 不 過, 貪 財 是 人 的 本 性, 父 債 子 還 之 問 題 解 決 了, 又 衍 生 出 新 的 問 題 來, 亦 即 部 分 子 女 為 了 爭 奪 遺 產, 除 了 大 打 出 手 之 外, 甚 至 各 出 奇 招, 希 望 奪 取 最 大 部 分 之 遺 產 晚 近 就 曾 出 現 姊 妹 們 以 錄 影 帶 或 錄 音 帶, 誘 導 年 邁 父 母 表 示, 遺 產 歸 屬 於 哪 位 子 女 繼 承 殊 不 知 天 下 萬 事, 人 算 不 如 天 算, 縱 使 僥 倖 取 得 於 一 時, 終 究 還 是 會 喪 失, 唯 有 合 法 正 當 取 得 之 大 位 或 財 物, 方 能 心 安 理 得 貳 歸 扣 遺 產 公 平 分 配 途 徑 之 一 骨 肉 至 親 的 兄 弟 姊 妹, 尚 且 還 會 因 為 遺 產 繼 承 問 題 鬧 得 不 可 開 交, 因 此 依 照 民 法 第 1138 條 之 規 定, 子 女 屬 於 第 一 順 位 的 繼 承 人, 而 兄 弟 姊 妹 的 應 繼 承 分, 法 律 上 完 全 平 等, 因 此 原 則 上 沒 有 什 麼 好 爭 的 不 過, 事 情 沒 有 這 麼 簡 單, 身 為 父 母 親 的 人, 常 因 子 女 結 婚 分 居 營 業 出 國 留 學 或 生 日 禮 物 等 種 種 事 由, 而 給 子 女 一 筆 財 產 ; 由 於 父 母 對 於 其 生 前 給 與 子 女 的 財 產, 不 可 能 完 全 一 致, 因 此 為 了 公 平 起 見, 法 律 上 對 於 被 繼 承 人 生 前 之 特 種 贈 與, 設 有 歸 扣 之 義 務 依 照 民 法 第 1173 條 規 定 : 繼 承 人 中 有 在 繼 承 開 始 前 因 結 婚 分 居 或 營 業, 已 從 被 繼 承 人 受 有 財 產 之 贈 與 者, 應 將 該 贈 與 價 額 加 入 繼 承 開 始 時 被 繼 承 人 所 有 之 財 產 中, 為 應 繼 遺 產 但 被 繼 承 人 於 贈 與 時 有 反 對 之 意 思 表 示 者, 不 在 此 限 即 源 於 此 一 道 理 惟 歸 扣 之 標 的, 只 有 結 婚 分 居 營 業 三 種, 稱 為 特 種 贈 與, 出 國 留 學 生 日 禮 物 國 外 考 察 以 及 考 上 高 普 考 所 送 之 獎 勵 金 等 等, 不 在 其 內, 不 屬 於 歸 扣 之 標 的 參 扣 還 遺 產 公 平 分 配 途 徑 之 二 繼 承 必 須 植 基 於 所 有 繼 承 人 立 足 點 平 等 之 基 礎 上, 才 有 真 正 的 公 平 可 言, 不 容 任 何 一 位 繼 承 人 享 有 特 權 因 此, 子 女 中 如 果 有 人 積 欠 父 母 債 務, 在 父 母 往 生 之 後, 依 照 民 法 第 1172 條 規 定 : 繼 承 人 中 如 對 於 被 繼 承 人 負 有 債 務 者, 於 遺 產 分 割 時, 應 按 其 債 務 數 額, 由 該 繼 承 人 之 應 繼 分 內 扣 還 畢 竟 欠 債 還 錢, 天 經 地 義, 即 使 父 母 子 女 之 間 亦 然, 所 謂 親 兄 弟, 明 算 帳 否 則 對 於 並 未 積 欠 父 母 債 務 的 子 女, 其 應 繼 之 財 產 無 形 中 減 少, 顯 然 不 公 平 倘 若 繼 承 人 只 有 一 人 時, 即 無 扣 還 的 問 題, 這 就 是 民 法 第 344 條 前 段 之 規 定 : 債 權 與 其 債 務 同 歸 一 人 時, 債 之 關 係 消 滅 此 一 規 定 法 律 上 稱 為 混 同 由 於 被 繼 承 人 的 財 產 由 單 一 繼 承 人 概 括 承 受, 債 權 與 其 債 務 同 歸 一 人 時, 債 之 關 係 自 然 消 滅 肆 扣 減 遺 產 公 平 分 配 途 徑 之 三 如 果 被 繼 承 人 未 立 遺 囑, 則 一 旦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那 麼 就 依 照 民 法 第 1138 條 之 規 定, 由 被 繼 承 人 之 配 偶 與 子 女 共 同 繼 承, 而 其 應 繼 分 依 照 民 法 第 1141 條 之 規 定, 大 家 平 均 繼 承 之 如 果 被 繼 承 人 立 有 遺 囑, 則 一 旦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即 按 遺 囑 決 定 每 位 繼 承 人 可 以 繼 承 的 遺 產 雖 然 被 繼 承 人 得 立 遺 囑, 並 且 決 定 遺 囑 內 容, 但 是 依 照 司 法 院 二 一 年 院 字 第 七 四 一 號 一 解 釋 : 分 割 財 產 之 遺 囑, 以 不 違 背 特 留 分 之 規 定 為 限, 應 尊 重 遺 囑 人 之 意 思 從 這 項 解 釋 的 意 思 來 說, 即 是 遺 囑 人 之 所 立 遺 囑, 不 能 違 反 法 律 上 特 留 分 之 規 定 然 而 一 旦 違 反 法 律 上 特 留 分 之 規 定, 遺 囑 人 之 指 定 並 非 無 效, 依 照 民 法 第 1225 條 之 規 定 : 應 得 特 留 分 之 人, 如 因 被 繼 承 人 所 為 之 遺 贈, 致 其 應 得 之 數 不 足 者, 得 按 其 不 足 之 數 由 遺 贈 財 產 扣 減 之 受 遺 贈 人 有 數 人 時, 應 按 其 所 得 遺 贈 價 額 比 例 扣 減 換 句 話 說, 特 留 分 受 侵 害 之 繼 承 人, 得 行 使 侵 害 部 分 的 扣 減 權, 據 以 維 護 本 身 的 權 益 伍 歸 扣 扣 還 扣 減 三 者, 究 竟 如 何 計 算? 一 債 務 先 行 予 以 扣 還 繼 承 人 對 被 繼 承 人 負 有 債 務 者, 先 行 予 以 扣 還, 例 如 被 繼 承 人 甲 有 妻 乙 及 子 丙 丁, 如 果 甲 死 亡 時 留 有 遺 產 100 萬 元, 而 丁 積 欠 甲 20 萬 元 的 債 務, 則 甲 之 應 繼 遺 產 為 120 萬 元, 由 乙 丙 丁 共 同 繼 承, 各 分 得 40 萬 元, 惟 丁 之 應 繼 財 產 須 扣 還 20 萬 元, 是 以 只 能 領 取 20 萬 元 二 特 種 贈 與 必 須 歸 扣 同 上 述 案 例, 假 設 甲 死 亡 時 留 有 遺 產 100 萬 元, 因 為 丙 之 結 婚, 在 甲 生 前 即 贈 與 其 20 萬 元, 則 此 20 萬 元 應 歸 入 甲 之 應 繼 財 產, 由 乙 丙 丁 共 同 平 均 繼 承, 各 分 得 40 萬 元 ; 惟 丙 須 歸 扣 20 萬 元, 是 以 只 能 領 取 20 萬 元 三 特 留 分 受 到 侵 害 的 人, 就 其 受 到 侵 害 部 分 得 行 使 扣 減 之 權 利 同 上 述 案 例, 假 設 甲 死 亡 時 留 有 遺 產 120 萬 元, 因 為 丁 是 老 么 的 緣 故, 幫 忙 家 務 不 多, 因 此 甲 在 遺 囑 中 對 乙 丙 有 所 遺 贈, 而 明 訂 乙 丙 丁 的 所 得 金 額 分 別 為 萬 元 ; 丁 之 應 繼 分 為 40 萬 元, 而 特 留 分 則 為 應 繼 分 的 一 半 20 萬 元 ( 民 法 第 1223 條 第 1 款 參 照 ), 丁 以 其 特 留 分 受 到 侵 害 為 由, 而 有 權 請 求 乙 丙 各 按 比 例, 返 還 其 共 計 10 萬 元 少 拿 的 部 分 陸 結 論 西 漢 初 年 的 名 相 陳 平, 年 少 父 母 親 雙 亡, 貧 窮 無 以 自 立, 唯 有 仰 賴 兄 嫂 扶 養 長 大 ; 如 此 貧 困 的 背 景, 卻 有 一 件 稱 道 於 鄉 里 的 事 件, 就 是 每 於 祭 祀 之 後, 所 分 配 的 祭 祀 豬 肉, 陳 平 都 能 做 到 極 為 公 平, 使 眾 人 心 中 莫 不 深 感 佩 服, 此 即 著 名 的 陳 平 分 肉 宰 天 下 之 典 故 俗 話 說 : 有 理 走 遍 天 下, 無 理 寸 步 難 行 這 裡 所 謂 的 理, 其 實 係 以 公 平 為 基 礎, 只 要 是 公 平 的 事 情, 就 是 合 乎 人 情 義 理, 為 世 人 所 共 同 接 受 而 縱 使 親 如 兄 弟 姊 妹, 彼 此 還 是 有 著 不 同 的 利 益, 所 以 民 法 繼 承 編 才 會 不 憚 其 煩, 詳 細 規 定 彼 此 的 權 利 義 務, 避 免 遺 產 分 配 不 公, 釀 成 無 謂 的 家 庭 紛 爭

13 漢 文 帝 的 正 宮 娘 娘 竇 太 皇 太 后, 極 端 寵 愛 其 幼 子 梁 孝 王, 千 吩 咐 萬 交 待 其 長 子 漢 景 帝, 將 來 無 論 如 何 要 傳 位 其 弟 梁 孝 王 此 舉 由 於 違 反 中 國 的 帝 位 繼 承 傳 統, 遭 到 大 臣 袁 盎 的 極 力 反 對 ; 梁 孝 王 不 惜 派 刺 客 暗 殺 袁 盎, 從 此 導 致 漢 景 帝 刻 意 與 梁 孝 王 疏 遠, 不 再 與 其 同 坐 一 車, 梁 孝 王 亦 因 與 帝 位 絕 緣, 在 鬱 鬱 寡 歡 之 下, 英 年 早 逝 一 代 孝 子 的 梁 孝 王, 竇 太 皇 太 后 對 其 保 護 過 度 之 結 果, 卻 愛 之 適 足 以 害 之 人 世 間 的 事 情 實 在 不 能 過 度 強 求, 順 其 自 然 未 嘗 不 是 一 件 好 事 對 於 遺 產 繼 承 更 該 如 此, 畢 竟 這 是 被 繼 承 人 的 血 汗 錢, 不 容 繼 承 人 置 喙, 否 則 兄 弟 鬩 牆 結 果, 徒 讓 外 界 看 笑 話 罷 了! ( 作 者 為 空 中 大 學 法 律 課 程 教 師 )

14 公 務 員 除 可 依 據 法 令 或 機 關 自 訂 之 保 密 範 圍 進 行 認 定 外, 對 於 個 案 若 認 為 有 保 密 必 要 者 亦 可 以 密 件 處 理 公 務 員 保 密 範 圍 探 討 李 志 強 壹 前 言 國 內 媒 體 曾 大 幅 報 導 某 公 務 員 將 上 級 機 關 的 公 文 傳 真 給 受 稽 查 的 廠 商, 當 事 人 指 稱 該 公 文 並 未 標 註 機 密 等 級, 係 屬 誤 傳 且 否 認 洩 密 此 不 禁 令 人 好 奇, 公 文 書 若 未 註 記 密 等, 一 旦 洩 漏 出 去 是 否 就 非 屬 洩 密 行 為 ; 換 句 話 說, 公 務 員 之 保 密 義 務 是 取 決 於 公 文 書 上 有 無 註 記 密 等? 還 是 應 從 公 文 書 之 實 質 內 容 來 認 定? 以 上 種 種 疑 慮, 其 關 鍵 在 於 究 竟 哪 些 屬 於 保 密 範 圍 由 於 保 守 公 務 機 密 是 公 務 員 應 盡 之 義 務, 而 且 洩 密 還 將 面 臨 刑 事 行 政 等 相 關 責 任 之 追 究, 因 此, 所 有 公 務 員 對 於 保 密 範 圍 均 應 建 立 正 確 認 識, 以 免 一 時 不 察 以 致 洩 密, 後 果 不 僅 將 造 成 個 人 權 益 受 損, 嚴 重 者 還 可 能 危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有 鑑 於 此, 本 文 將 從 相 關 法 令 及 實 務 層 面 歸 納 分 析 公 務 員 之 保 密 範 圍 貳 保 密 範 圍 探 討 首 先 說 明,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明 定 : 機 密 文 書 區 分 為 國 家 機 密 文 書 及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文 書, 而 各 政 府 機 關 處 理 機 密 文 書 除 依 據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與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其 他 法 規 外, 依 本 手 冊 辦 理 以 下 分 成 國 家 機 密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說 明 : 一 國 家 機 密 法 務 部 函 釋, 國 家 機 密 應 同 時 具 備 形 式 及 實 質 之 概 念 要 素, 前 者 指 政 府 機 關 所 持 有 或 保 管 之 資 訊, 須 由 法 定 有 權 責 之 機 關 及 人 員 將 其 核 定 為 國 家 機 密 之 等 級, 如 絕 對 機 密 極 機 密 機 密 ; 後 者 指 被 列 為 國 家 機 密 之 政 府 資 訊, 必 須 是 為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亦 即 在 實 質 內 容 上 必 須 具 備 值 得 保 密 之 必 要 性, 例 如 軍 事 計 畫 武 器 系 統 外 國 政 府 之 情 報 組 織 及 其 活 動 政 府 資 訊 之 保 密 技 術 外 交 或 大 陸 事 務 等 在 此 特 別 提 醒, 凡 是 國 家 機 密 核 定 人 員 辦 理 國 家 機 密 事 項 業 務 人 員, 以 及 前 述 退 離 職 或 移 交 國 家 機 密 未 滿 三 年 之 人 員, 依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若 欲 出 國, 應 於 出 境 20 日 前 檢 具 行 程 所 到 國 家 或 地 區 從 事 活 動 及 會 晤 之 人 員 等 書 面 資 料, 向 ( 原 ) 服 務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由 該 機 關 審 酌 申 請 人 之 涉 密 守 密 程 度 等 相 關 事 由 後 據 以 准 駁 出 境 二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依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之 定 義, 此 係 指 政 府 機 關 持 有 或 保 管 之 資 訊, 除 國 家 機 密 外,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所 稱 法 令 之 範 圍 非 常 廣 泛, 現 行 法 條 內 容 中 定 有 保 密 規 定 者 多 達 四 百 餘 種, 若 再 加 上 各 機 關 就 其 主 管 業 務, 依 法 規 自 訂 應 保 密 之 具 體 事 項, 其 範 圍 恐 怕 難 以 估 算 在 契 約 部 分, 如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其 他 公 民 營 機 構 或 個 人 研 究 設 計 發 展 試 驗 採 購 生 產 營 繕 銷 售 或 保 管 文 件, 為 保 障 當 事 人 權 益, 委 託 單 位 應 要 求 簽 訂 保 密 契 約 或 於 主 契 約 中 規 範 保 密 義 務 條 款 歸 納 常 見 之 公 務 員 應 保 密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採 購 資 料 為 建 立 公 平 公 開 的 採 購 程 序,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設 有 保 密 規 定, 如 公 告 前 的 招 標 文 件 受 評 廠 商 資 料 開 標 後 至 決 標 前 的 底 價 資 料 於 開 始 評 選 前 的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各 出 席 評 選 委 員 之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表 採 購 稽 核 或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資 料 等, 除 有 法 定 例 外 情 況 外 均 應 保 密 ( 註 : 對 此 有 興 趣 的 讀 者, 可 參 考 作 者 於 本 月 刊 第 19 卷 第 7 8 期 發 表 之 淺 談 採 購 業 務 之 保 密 規 定 乙 文 ) ( 二 ) 個 人 資 料 由 於 政 府 機 關 持 有 龐 大 的 個 人 資 料, 在 處 理 涉 及 個 資 時, 常 會 困 擾 是 否 應 以 密 件 為 之, 有 幾 種 常 見 情 形 : 若 是 陳 情 人 資 料,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規 定, 人 民 之 陳 情 有 保 密 必 要 者, 受 理 機 關 在 處 理 時 應 不 予 公 開 ; 若 是 檢 舉 人 資 料, 受 理 檢 舉 機 關 依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對 於 檢 舉 人 及 檢 舉 有 關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 若 是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財 務 狀 況 資 料, 稅 捐 稽 徵 人 員 依 稅 捐 稽 徵 法, 對 於 其 財 產 所 得 營 業 納 稅 等 資 料, 應 絕 對 保 守 秘 密 ; 另 若 屬 前 述 以 外 之 個 資,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並 無 保 密 之 規 定, 僅 明 定 公 務 機 關 對 於 個 資 檔 案 應 指 定 專 人 辦 理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非 公 務 機 關 應 採 行 適 當 之 安 全 措 施, 其 目 的 係 防 止 個 資 被 竊 取 竄 改 毀 損 滅 失 或 洩 漏 ; 然 為 避 免 不 當 洩 漏 引 致 責 任, 政 府 機 關 現 行 多 以 密 件 方 式 處 理 此 依 作 者 淺 見, 若 個 資 不 列 密 件 亦 可, 但 因 其 具 機 敏 性 質, 建 議 在 相 關 資 料 上 以 戳 記 或 浮 水 印 註 明 本 資 料 因 涉 個 人 資 料, 請 依 法 妥 善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保 管 等 字 樣, 不 僅 可 發 揮 提 醒 及 警 示 作 用, 同 時 也 免 除 密 件 文 書 的 處 理 程 序 ( 三 ) 營 業 秘 密 營 業 秘 密 法 所 保 護 之 客 體 係 指 方 法 技 術 製 程 配 方 程 式 設 計 或 其 他 可 用 於 生 產 銷 售 或 經 營 之 資 訊, 且 必 須 符 合 秘 密 性 價 值 性 及 保 密 性 等 要 件 公 務 員 因 承 辦 公 務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他 人 之 營 業 秘 密 者, 不 得 使 用 或 無 故 洩 漏, 故 此 自 屬 公 務 員 保 密 事 項 ( 註 : 可 參 考 作 者 登 載 於 本 月 刊 第 22 卷 第 7 期 淺 析 營 業 秘 密 法 乙 文 ) ( 四 ) 工 商 秘 密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318 條 定 有 公 務 員 或 曾 任 公 務 員 之 人, 無 故 洩 漏 因 職 務 知 悉 或 持 有 他 人 工 商 秘 密 之 刑 責 規 定, 但 由 於 相 關 條 文 對 於 工 商 秘 密 並 無 明 確 定 義, 故 其 與 營 業 秘 密 之 概 念 似 為 相 同 作 者 認 為, 公 務 員 若 洩 漏 營 業 秘 密, 自 應 依 營 業 秘 密 法 從 嚴 論 處 ; 惟 雖 不 構 成 營 業 秘 密 卻 涉 及 工 商 秘 密 者, 則 以 本 條 文 論 斷 ( 五 ) 人 事 作 業 各 機 關 辦 理 陞 遷 業 務 以 及 甄 審 委 員 會 選 務 等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洩 漏 秘 密 ; 而 辦 理 考 績 人 員, 對 考 績 過 程 應 嚴 守 秘 密, 此 在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有 所 明 定 ( 六 ) 政 府 資 料 此 可 分 成 三 部 分 說 明, 首 先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明 定, 除 依 法 規 規 定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外, 凡 是 行 政 決 定 前 之 擬 稿 或 其 他 準 備 作 業 文 件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職 業 秘 密 營 業 秘 密, 或 有 侵 害 第 三 人 權 利 嚴 重 妨 礙 有 關 社 會 治 安 公 共 安 全 或 其 他 公 共 利 益 之 職 務 正 常 進 行 之 虞 者, 皆 屬 政 府 機 關 拒 絕 提 供 或 公 開 之 資 料 其 次, 除 上 述 以 外,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另 將 以 下 列 為 豁 免 公 開 情 形, 例 如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礙 犯 罪 偵 查 追 訴 執 行 或 足 以 妨 害 刑 事 被 告 受

15 公 正 之 裁 判 或 有 危 害 他 人 生 命 財 產 者 ; 政 府 機 關 為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等 業 務, 而 取 得 或 製 作 相 關 對 象 之 資 料 ; 專 門 知 識 技 能 或 資 格 所 為 之 考 試 檢 定 或 鑑 定 等 有 關 資 料 ;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個 人 隱 私 職 業 上 秘 密 或 著 作 權 人 之 公 開 發 表 權 者 ; 為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必 須 特 別 管 理, 而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滅 失 或 減 損 其 價 值 之 虞 者 ;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經 營 之 有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妨 害 其 經 營 上 之 正 當 利 益 者 最 後, 檔 案 法 將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犯 罪 資 料 工 商 秘 密 學 識 技 能 檢 定 及 資 格 審 查 之 資 料 人 事 及 薪 資 資 料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其 他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或 第 三 人 之 正 當 權 益 者 亦 列 為 各 政 府 機 關 得 拒 絕 人 民 申 請 之 範 圍 綜 上, 為 避 免 政 府 機 關 執 行 公 權 力 遭 受 不 當 干 預 或 為 保 護 當 事 人 權 益, 公 務 員 處 理 或 知 悉 上 開 事 項 均 應 保 密 參 疑 義 解 析 首 先,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一 般 文 書, 應 審 核 鑑 定 是 否 具 保 密 價 值, 如 確 有 保 密 必 要, 應 即 改 作 機 密 文 書 處 理 可 見 承 辦 人 員 具 有 相 當 大 的 裁 量 空 間, 也 因 此, 公 務 員 對 保 密 範 圍 建 立 正 確 認 識 亦 相 對 重 要 若 為 他 機 關 來 文, 則 得 建 議 來 文 機 關 依 本 手 冊 變 更 機 密 等 級 或 解 密, 收 文 機 關 絕 不 可 恣 意 變 更 密 等 或 擅 自 解 密 再 者, 規 範 公 務 員 洩 密 行 為 之 規 定, 除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以 外, 主 要 是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1 項, 其 條 文 為 公 務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秘 密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此 即 俗 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依 最 高 法 院 見 解, 所 謂 應 秘 密 者, 係 指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等 與 國 家 政 務 或 事 務 上 具 有 利 害 關 係 而 應 保 守 之 秘 密 者 而 言, 非 以 有 明 文 規 定 為 唯 一 標 準, 是 以 個 人 之 車 籍 戶 籍 口 卡 前 科 通 緝 勞 保 等 資 料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涉 個 人 隱 私, 或 攸 關 國 家 之 政 務 或 事 務, 均 屬 應 秘 密 之 資 料, 公 務 員 自 有 保 守 秘 密 之 義 務 顯 見 保 密 範 圍 絕 非 以 有 無 明 文 規 定 為 準, 必 須 端 視 其 內 容 有 無 保 密 之 必 要 而 定 最 後 附 帶 一 提, 本 條 文 不 僅 處 罰 過 失 犯, 即 使 非 公 務 員, 若 因 職 務 或 業 務 知 悉 或 持 有 應 秘 密 之 資 料 而 洩 漏 或 交 付 者, 亦 屬 不 法 行 為, 由 此 可 見 保 密 並 非 專 屬 公 務 員 之 義 務 肆 結 語 從 上 可 知, 機 密 種 類 若 屬 國 家 機 密, 其 保 密 程 序 較 為 完 備 嚴 謹, 惟 國 家 機 密 以 外 之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事 項, 不 論 是 認 定 標 準 或 保 密 程 序 都 存 有 灰 色 地 帶, 尤 其 是 承 辦 人 員 擁 有 相 當 大 的 裁 量 空 間 然 而 透 過 本 文 讀 者 可 以 清 楚 了 解, 到 底 哪 些 屬 於 公 務 員 保 密 範 圍, 並 非 單 純 以 法 令 明 定 者 為 限, 也 不 能 僅 依 公 文 書 上 有 無 核 列 密 等 來 決 定 是 以, 公 務 員 除 可 依 據 法 令 或 各 政 府 機 關 自 訂 之 保 密 範 圍 進 行 認 定 外, 對 於 個 案 若 認 為 有 保 密 必 要 者 亦 可 以 密 件 處 理 尤 其 在 資 訊 發 達 高 度 倚 賴 電 子 設 備 的 今 日, 若 稍 有 不 察, 洩 密 事 件 恐 將 引 發 雪 球 效 應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因 此 所 有 公 務 員 均 不 可 不 慎 ( 作 者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科 長 )

16 蘇 宏 請 託 餽 贈 必 有 因, 公 務 執 行 要 警 覺 飲 食 有 節 作 息 有 序, 活 力 又 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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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策 略 應 致 力 於 扭 轉 民 眾 對 軍 人 的 刻 板 印 象, 透 過 溝 通 了 解 目 標 族 群 的 想 法, 並 設 法 改 善 與 解 決 才 易 達 到 效 果 當 今 國 軍 招 募 制 度 下 的 迷 思 與 建 議 梁 貫 御 由 於 國 軍 的 組 織 特 性, 一 般 人 很 難 窺 其 全 貌, 因 此 國 軍 對 國 人 來 說 總 是 蒙 上 一 層 神 秘 的 面 紗 近 年 來 由 於 一 連 串 爆 發 洪 仲 丘 事 件 夜 店 殺 警 案 偷 拍 事 件 等 軍 紀 案 件, 讓 國 軍 形 象 跌 至 谷 底, 這 對 志 願 役 士 兵 招 募 可 說 是 雪 上 加 霜 因 此 筆 者 嘗 試 用 行 銷 策 略 的 角 度 點 出 目 前 國 軍 招 募 制 度 下 的 三 大 迷 思, 並 於 文 後 提 出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案, 期 許 義 務 役 招 募 制 度 與 從 軍 環 境 得 以 越 臻 完 善 壹 迷 思 一 : 把 招 募 行 銷 想 得 太 過 簡 單 我 們 常 將 行 銷 ( 戰 略 ) 與 推 銷 ( 戰 術 ) 混 淆, 其 實 兩 者 大 相 逕 庭 舉 例 來 說, 推 銷 的 焦 點 總 放 在 產 品 身 上, 目 標 是 為 產 品 找 尋 對 的 顧 客, 經 常 是 交 易 完 後 服 務 就 畫 下 句 點, 多 屬 於 一 次 性 的 交 易, 常 演 變 成 零 和 賽 局 ( 銷 售 員 多 賺 錢 就 等 於 我 們 要 多 虧 錢 ) 相 較 之 下, 行 銷 的 焦 點 總 圍 繞 在 顧 客 需 求 上, 目 標 是 為 顧 客 提 供 對 的 產 品, 交 易 完 成 後 服 務 仍 會 持 續 例 如 王 品 集 團 是 服 務 行 銷 界 的 標 竿 企 業, 用 餐 時 若 對 餐 點 不 滿 意, 會 立 即 更 換 對 的 餐 點 直 到 顧 客 滿 意 為 止 ; 用 完 餐 後 會 有 滿 意 度 的 問 卷 調 查, 且 每 逢 生 日 等 佳 節 也 會 有 卡 片 等 問 候 因 為 王 品 不 會 只 想 做 一 次 生 意, 而 是 想 把 民 眾 變 成 一 輩 子 的 顧 客 ( 顧 客 終 身 價 值 最 大 化 ) 對 兩 者 來 說, 消 費 者 獲 得 滿 意 的 用 餐 體 驗, 企 業 賺 取 利 潤 與 滿 意 的 口 碑, 達 到 雙 贏 的 局 面 另 一 個 過 度 專 注 產 品 或 推 銷 的 例 子 是 黃 金 捕 鼠 器, 當 銷 售 員 口 沫 橫 飛 地 推 銷 純 黃 金 打 造 功 能 應 有 盡 有 ( 例 如 加 裝 奈 米 光 觸 媒 殺 菌 GPS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 的 捕 鼠 器, 卻 可 能 罹 患 行 銷 近 視 症 而 看 不 到 消 費 者 真 正 的 需 求 只 是 在 抓 老 鼠, 或 許 養 隻 家 貓 就 可 以 讓 消 費 者 的 問 題 獲 得 解 決 有 時 候 我 們 會 以 為 個 性 活 潑 外 向 話 術 說 得 好 聽 些 就 可 以 從 事 行 銷 與 招 募 工 作 事 實 上, 行 銷 (Marketing) 是 一 門 專 業 學 科, 尤 其 策 略 端 的 行 銷 企 劃, 需 要 專 才 專 責 才 可 能 將 招 募 工 作 辦 得 盡 善 盡 美 在 美 國, 哈 佛 史 丹 佛 柏 克 萊 等 長 春 藤 名 校 都 設 有 行 銷 相 關 研 究 所 然 而, 反 觀 國 內 一 流 大 學 ( 例 如 臺 大 政 大 清 大 交 大 成 大 ), 卻 沒 有 行 銷 專 科 的 研 究 所, 行 銷 高 階 策 略 人 才 長 期 存 在 斷 層, 實 為 國 家 的 一 大 警 訊 貳 迷 思 二 : 以 為 只 要 宣 傳 夠 多, 招 募 就 會 變 好 日 本 家 電 大 廠 夏 普 (SHARP)2013 年 年 度 主 打 廣 告 中, 用 1 分 鐘 強 調 了 液 晶 電 視 的 真 色 彩 冰 箱 創 新 左 右 開 零 微 波 水 波 爐 省 水 洗 衣 機 空 氣 清 淨 機 氣 旋 式 旋 轉 吸 塵 器 等 多 達 8 項 產 品 ; 但 實 際 調 查 消 費 者 對 廣 告 的 印 象, 多 不 記 得 其 內 容 與 訴 求 所 以 從 此 一 個 案 來 看, 或 許 日 本 製 的 產 品 與 創 新 並 無 問 題, 但 在 訊 息 量 過 多 又 失 焦 之 下, 一 般 民 眾 便 很 難 抓 到 記 憶 點 這 樣 的 廣 告 即 使 曝 光 量 再 多 恐 怕 也 是 事 倍 功 半 根 據 整 合 行 銷 溝 通 (Integrated Marketing Communication,IMC) 來 看, 有 效 的 溝 通 先 要 決 定 目 標 族 群, 再 依 族 群 的 特 性 選 擇 適 合 的 溝 通 管 道 ( 例 如 公 共 報 導 廣 告 電 影 網 路 大 型 說 明 會 等 ), 並 對 目 標 族 群 傳 達 單 一 整 合 性 的 主 題, 如 此 才 能 使 溝 通 效 率 極 大 化 此 外, 溝 通 的 主 題 也 不 該 偏 離 品 牌 核 心 的 形 象, 否 則 缺 乏 品 牌 概 念 的 宣 傳, 怕 是 亂 槍 打 鳥 白 花 錢 ; 超 出 品 牌 概 念 的 宣 傳, 恐 是 畫 蛇 添 足 四 不 像 但 話 說 回 來, 假 設 連 國 軍 都 不 大 清 楚 自 己 的 核 心 形 象, 又 豈 能 怪 一 般 老 百 姓 對 國 軍 存 有 誤 解 與 刻 板 印 象 呢! 對 國 軍 來 說, 當 與 民 眾 交 流 越 頻 繁, 機 密 裝 備 與 資 料 曝 光 越 多 時, 亦 要 小 心 落 入 資 安 的 陷 阱, 才 不 會 遭 有 心 人 士 情 蒐 與 利 用, 此 部 分 的 拿 捏 也 需 要 由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整 合 與 管 控 參 迷 思 三 : 重 賞 之 下 必 有 勇 夫 以 調 高 底 薪 作 為 招 募 的 主 要 訴 求, 其 優 點 在 於 不 景 氣 時 代 具 有 一 定 的 吸 引 力, 會 有 立 竿 見 影 的 效 果 然 而, 水 能 載 舟 亦 能 覆 舟, 此 方 法 在 景 氣 好 轉 後 終 將 失 效, 且 可 能 引 發 官 兵 集 體 退 伍 潮, 更 不 用 說 會 加 重 國 庫 負 擔, 排 擠 國 軍 研 發 裝 備 等 相 關 預 算 的 分 配 此 外, 此 方 法 也 可 能 招 來 只 專 注 外 務, 甚 至 遊 走 法 律 邊 緣 的 投 機 分 子, 亦 可 能 影 響 軍 中 風 氣, 成 為 軍 方 管 理 與 形 象 上 的 不 定 時 炸 彈 最 重 要 的 是, 此 方 法 可 能 潛 藏 國 安 危 機, 讓 有 心 人 士 乘 機 滲 透 與 收 買, 就 像 當 初 俄 羅 斯 計 畫 併 吞 克 里 米 亞 ( 約 四 分 之 三 個 臺 灣 大 ) 時, 散 播 謠 言 聲 稱 入 俄 之 後 克 里 米 亞 人 的 薪 水 退 休 金 會 調 升 數 倍 讓 戰 事 尚 未 開 打,97% 的 克 里 米 亞 人 就 公 投 贊 成 併 入 俄 國, 儼 然 民 心 全 被 收 買, 讓 俄 國 不 費 一 槍 一 彈, 理 所 當 然 地 接 收 克 里 米 亞 而 目 前 與 俄 友 好 的 大 陸, 自 然 不 會 放 過 此 仿 效 的 機 會 此 殷 鑑 不 遠, 值 得 大 家 警 惕 肆 具 體 方 案 : 行 銷 招 募 工 作 需 要 專 責 專 才 由 於 行 銷 的 關 鍵 在 於 聚 焦 目 標 族 群 的 需 求, 因 此 如 何 選 擇 目 標 族 群 如 何 了 解 其 內 心 真 正 的 想 法 如 何 創 造 並 提 供 符 合 需 求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如 何 長 期 的 溝 通 與 經 營, 以 及 如 何 破 除 一 般 民 眾 對 國 軍 的 刻 板 印 象, 著 實 有 賴 於 專 業 行 銷 人 才 專 責 負 責 行 銷 策 略 人 才 的 獲 得 不 外 乎 以 下 二 法 : 一 為 向 外 求 助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例 如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借 重 產 官 學 人 才 集 思 廣 益 為 國 軍 把 脈 並 提 出 建 言, 或 是 徵 聘 行 銷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的 義 務 役 官 兵, 以 輔 助 招 募 相 關 工 作 二 為 內 部 長 期 培 育 相 關 人 才 可 透 過 舉 薦 志 願 役 官 兵 就 讀 國 內 外 行 銷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所, 或 由 軍 方 教 育 體 系 延 攬 行 銷 相 關 師 資 或 成 立 相 關 系 所 等, 以 獲 得 軍 方 所 需 之 人 才 伍 具 體 方 案 : 基 層 精 兵 招 募 舉 隅 以 伙 食 兵 為 例 國 軍 近 幾 年 募 兵 數 量 已 初 步 達 成 目 標, 然 而 距 離 量 少 質 精 的 精 兵 化 政 策 尚 有 段 距 離 因 此 如 何 提 升 招 募 素 質, 有 效 提 升 留 營 率 為 接 下 來 必 須 克 服 的 議 題 若 以 民 間 餐 飲 菁 英 作 為 目 標 族 群 為 例, 雖 然 國 軍 薪 水 與 福 利 明 顯 勝 過 民 間 企 業, 為 什 麼 民 間 餐 飲 菁 英 仍 不 踴 躍 加 入 國 軍? 經 過 研 究 訪 談 後 發 現, 或 許 跟 國 軍 缺 乏 競 爭 力 的 刻 板 印 象 息 息 相 關 以 一 位 曾 任 助 理 廚 師 的 義 務 役 士 兵 來 說, 他 寧 願 屈 就 低 薪 22K 留 在 民 間 企 業, 以 換 得 日 後 更 有 競 爭 力 與 更 好 的 發 展, 也 不 願 意 替 自 己 加 薪 五 成 加 入 國 軍 領 33K 以 上 的 薪 水 顯 然, 競 爭 力 才 是 此 目 標 族 群 真 正 的 需 求 如 果 國 軍 可 以 調 整 組 織 制 度, 仿 照 民 間 大 廚 二 廚 三 廚 助 廚 的 分 級, 透 過 產 學 聯 盟 聘 任 相 關 師 資 評 鑑 教 學, 並 舉 辦 各 項 平 價 美 食 競 賽, 同 時 協 助 考 取 餐 飲 相 關 乙 級 證 照, 提 供 一 個 讓 競 爭 力 可 以 與 民 間 無 縫 接 軌, 滿 足 目 標 族 群 需 求 的 環 境, 相 信 這 類 人 才 菁 英 自 然 接 踵 而 至, 而 適 合 軍 中 的 人 才 留 營 的 比 例 也 將 逐 年 上 升 鎖 定 並 招 募 正 確 的 目 標 族 群 對 軍 方 來 說, 除 了 伙 食 水 準 將 明 顯 提 升 外, 亦 可 讓 基 層 士 兵 產 生 良 性 競 爭, 減 少 脫 序 行 為 的 發 生 而 對 餐 飲 菁 英 來 說, 多 了 個 可 以 盡 情 發 揮 的 舞 台, 兩 者 雙 贏 何 樂 不 為 若 能 將 以 上 伙 食 兵 的 模 式 複 製 拓 展 到 水 電 兵 等 基 層 士 兵 的 招 募 上, 將 有 效 提 升 基 層 士 兵 的 整 體 素 質 陸 結 語 美 國 策 略 大 師 錢 德 勒 (Chandler) 曾 說 : 結 構 跟 隨 策 略, 策 略 追 隨 環 境 如 今 臺 灣 已 邁 入 高 學 歷 的 時 代, 兵 源 素 質 提 升 以 及 戰 力 升 級 是 必 行 的 趨

19 勢 而 國 防 轉 型 亦 持 續 調 整 相 關 的 策 略 與 組 織 制 度, 從 過 去 的 第 一 代 徵 兵 改 為 現 在 的 第 二 代 募 兵, 並 朝 向 未 來 第 三 代 的 菁 英 招 募 因 此, 軍 方 已 不 能 再 漠 視 目 標 族 群 的 需 求 與 想 法, 取 而 代 之 的 應 是 雙 向 溝 通 與 創 造 雙 贏 局 面, 鎖 定 正 確 的 目 標 族 群 並 提 供 合 適 的 環 境 與 制 度, 才 能 獲 得 這 類 人 才 菁 英 的 青 睞 除 了 基 層 募 兵 策 略 與 建 議 之 外, 特 戰 精 兵 的 招 募 策 略 以 及 如 何 扭 轉 民 眾 的 刻 板 印 象 亦 是 不 容 忽 略 的 議 題 尤 其 是 後 者, 深 究 募 兵 制 推 行 的 諸 多 障 礙 最 根 本 的 原 因 即 是 一 般 民 眾 對 國 軍 存 有 諸 多 刻 板 印 象, 導 致 民 眾 對 國 軍 的 表 現 與 招 募 訴 求 產 生 抗 拒 心 態 因 此, 如 何 扭 轉 並 破 除 民 眾 根 深 柢 固 的 刻 板 印 象 有 效 提 升 國 軍 形 象 與 社 會 地 位, 還 有 賴 更 多 相 關 的 研 究 與 產 官 學 的 集 思 廣 益 而 本 文 嘗 試 拋 磚 引 玉 呼 籲 國 軍 聘 任 專 職 的 行 銷 招 募 人 才 正 視 目 標 族 群 的 需 求, 並 提 出 基 層 精 兵 招 募 的 建 議, 期 許 在 不 影 響 戰 備 之 下 改 善 從 軍 環 境 與 制 度 讓 競 爭 力 接 軌 民 間, 以 期 待 更 多 社 會 菁 英 踴 躍 加 入 國 軍, 透 過 全 民 的 力 量 捍 衛 這 得 來 不 易 的 民 主 果 實 ( 作 者 為 臺 灣 大 學 商 學 研 究 所 行 銷 組 博 士 )

20 退 伍 人 員 經 申 請 後 仍 得 再 入 營 服 役, 只 要 表 現 優 異, 再 入 營 服 役 者 同 樣 具 有 升 遷 的 機 會 還 是 想 要 當 軍 人 洪 金 鳳 阿 家 和 我 是 相 識 多 年 的 同 事, 打 從 他 十 多 年 前 進 軍 校 讀 書 時, 就 認 識 當 時 擔 任 行 政 人 員 的 我 那 時 候 看 這 些 年 幼 的 小 毛 頭, 我 只 覺 得 他 們 很 可 愛, 也 為 他 們 投 考 軍 校 的 精 神 讚 賞 ; 但 平 時 他 們 要 上 課, 下 課 時 我 也 下 班 了, 所 以 無 法 與 他 們 有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直 到 他 們 任 職 艦 艇 單 位 多 年, 學 而 優 而 後 教, 再 回 到 學 校 擔 任 教 職, 我 才 和 他 們 變 得 熟 稔 阿 家 調 來 學 校 擔 任 教 職 的 期 間 忙 碌 不 休, 幾 個 月 難 得 和 他 相 見 一 次, 縱 然 和 我 見 了 面 也 是 匆 匆 寒 喧 幾 句 就 離 開 那 天 他 來 找 我 是 為 了 參 加 一 項 職 務 甄 選, 我 調 閱 他 的 資 料, 才 知 道 原 來 阿 家 曾 在 服 役 九 年 時 辦 理 過 退 伍, 現 在 已 再 入 營 服 役 六 年 這 件 事 讓 我 覺 得 很 詑 異, 直 覺 他 當 時 退 伍 一 定 有 特 殊 的 原 因, 於 是 我 關 懷 地 請 問 他 : 之 前 是 為 了 何 事 辦 理 退 伍 呢? 那 個 時 間 點 退 伍 實 在 很 可 惜 我 覺 得 不 捨 而 輕 嘆 ; 阿 家 似 乎 感 到 我 的 不 捨, 便 很 認 真 地 講 述 他 那 段 返 鄉 侍 親 的 過 去 他 說 : 我 服 役 到 九 年 的 時 候, 剛 好 我 爸 生 病 不 良 於 行, 那 時 候 哥 哥 沒 有 收 入, 對 家 庭 不 太 有 責 任 感, 姐 姐 的 工 作 無 法 請 長 假, 家 裡 根 本 沒 有 人 可 以 照 顧 爸 爸 ; 我 心 想 唯 一 的 辦 法 就 是 我 辦 理 退 伍, 才 能 在 家 專 心 照 顧 老 爸 就 這 樣 一 個 念 頭, 我 辦 了 退 伍 回 家, 每 天 侍 奉 湯 藥, 照 顧 爸 爸 的 生 活 起 居, 定 期 陪 他 到 醫 院 診 療 我 專 注 傾 聽, 點 頭 稱 是, 雖 然 對 他 的 孝 行 予 以 肯 定, 心 裡 卻 覺 得 很 無 奈 只 見 他 接 著 說 : 這 樣 陪 病 的 日 子 過 了 一 年, 當 爸 爸 的 狀 況 越 來 越 好, 又 有 一 位 和 他 認 識 多 年 的 好 友 願 意 來 照 顧 他 時, 剛 好 同 學 傳 達 軍 中 有 釋 出 再 入 營 的 訊 息, 我 才 向 爸 爸 提 出 想 要 再 入 營 當 軍 人 的 想 法 ; 這 個 想 法 也 得 到 老 爸 的 全 力 支 持, 現 在 的 我 才 能 站 在 這 裡 和 妳 說 話 阿 家 說 他 退 伍 後 的 那 段 期 間, 並 沒 有 因 為 脫 離 了 軍 人 身 分 而 讓 自 己 懶 散 下 來, 反 而 和 從 前 的 生 活 起 居 習 慣 相 似, 每 天 早 睡 早 起, 作 息 正 常, 也 會 運 動 健 身 練 體 能 由 於 退 伍 後 沒 有 固 定 收 入, 他 量 入 為 出, 不 做 無 謂 的 交 際 應 酬, 有 空 閒 就 整 理 家 裡, 或 是 看 看 書, 讓 自 己 不 因 照 顧 老 爸 而 與 社 會 脫 節 ; 有 些 在 軍 中 結 交 的 摯 友, 偶 而 也 會 來 看 看 他, 提 供 一 些 軍 中 的 狀 況 與 訊 息, 讓 他 跟 軍 中 還 有 連 結 的 管 道 那 一 次 就 是 一 位 軍 中 的 朋 友 來 找 他, 向 他 傳 達 海 軍 艦 艇 有 申 請 再 入 營 的 訊 息, 並 鼓 勵 他 把 握 機 會, 再 次 從 軍 那 時 剛 好 他 爸 爸 的 身 體 已 好 得 差 不 多, 於 是 在 朋 友 的 鼓 舞 之 下, 阿 家 試 著 填 寫 了 再 入 營 申 請 書, 沒 多 久 就 接 獲 核 准 入 營 的 命 令 阿 家 收 到 這 個 命 令 如 獲 至 寶, 他 萬 萬 沒 想 到, 從 自 己 手 上 失 去 的 珍 貴 東 西, 竟 然 能 再 回 到 自 己 的 手 上 來, 他 真 的 好 高 興 也 好 珍 惜 這 得 來 不 易 的 機 會 從 阿 家 對 軍 人 這 個 職 業 的 認 同 與 誠 摯 堅 定 投 入 其 間 的 言 談 中, 最 想 要 當 個 頂 天 立 地, 為 國 家 服 務 的 軍 人 的 感 覺 表 露 無 遺 我 也 為 他 能 夠 再 次 入 營 服 役, 結 婚 生 子 並 擁 有 穩 定 的 生 活 而 歡 喜 不 已, 希 望 他 能 在 真 心 所 屬 的 天 地 裡 發 揮 所 長, 為 國 軍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保 國 衛 民 的 工 作 上, 善 盡 己 力, 將 每 項 工 作 都 做 得 盡 善 盡 美, 創 造 卓 然 有 成 的 功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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