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卷 首 语 Preface 亲 爱 的 读 者 : 夏 季 来 临, 新 一 期 的 中 华 会 计 网 校 税 务 网 校 财 税 月 刊 7 月 刊 也 送 到 了 您 的 面 前 本 期 的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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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卷 首 语 Preface 亲 爱 的 读 者 : 夏 季 来 临, 新 一 期 的 中 华 会 计 网 校 税 务 网 校 财 税 月 刊 7 月 刊 也 送 到 了 您 的 面 前 本 期 的 财 税 月 刊 内 容 仍 然 是 非 常 丰 富, 让 小 编 来 为 您 简 单 介 绍 一 下 营 改 增 已 经 执 行 了 一 个 多 月, 广 大 会 员 是 实 操 过 程 中 可 能 已 经 遇 到 了 形 形 色 色 的 问 题 纳 税 辅 导 栏 目 的 两 篇 文 章 都 是 营 改 增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一 些 实 务 问 题, 请 会 员 读 者 不 要 错 过 政 策 解 读 栏 目 的 三 篇 文 章 是 劳 务 派 遣 政 策, 安 保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政 策, 以 及 资 源 税 改 革 后 的 解 读 风 险 管 理 栏 目 收 录 了 三 篇 文 章, 一 篇 与 纳 税 信 用 相 关, 一 篇 是 营 改 增 后 建 筑 业 挂 靠 经 营 的 税 收 风 险 问 题, 最 后 一 篇 是 投 资 公 司 税 务 筹 划 要 点, 关 注 风 险 和 节 税 的 会 员 可 以 有 选 择 的 阅 读 账 务 处 理 栏 目 的 两 篇 文 章 都 是 有 关 增 值 税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的, 请 会 员 按 需 阅 读 与 以 往 一 样, 实 务 答 疑 栏 目 仍 然 是 诚 意 满 满 的 50 条, 量 很 足, 请 尽 情 学 习 体 会 吧! 我 们 一 直 贯 彻 想 学 员 之 所 想, 一 切 为 了 学 员 的 服 务 宗 旨, 继 续 想 尽 办 法 为 会 员 朋 友 们 提 供 更 好 更 专 业 更 多 元 化 的 服 务 因 此, 税 务 网 校 在 接 下 来 的 面 授 课 程 中, 会 一 一 给 大 家 呈 现 出 来, 大 家 盼 望 已 久 的 热 点 课 程 也 已 经 推 广 开 来, 大 家 可 以 咨 询 各 地 分 公 司 或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进 行 详 细 了 解, 提 前 做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尊 贵 的 企 业 财 税 会 员, 如 果 您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遇 到 了 各 种 涉 税 政 策 及 实 务 问 题, 都 可 以 随 时 通 过 网 站 答 疑 板 或 咨 询 电 话, 享 受 网 校 财 税 专 家 提 供 专 业 的 答 疑 服 务 欢 迎 广 大 会 员 读 者 投 稿 或 互 动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帮 助 我 们 更 好 为 您 服 务! 愿 您 工 作 顺 利! 中 华 会 计 网 校 税 务 网 校 联 系 邮 箱 :chinaacc_swwx@cdeledu.com Contents 2

3 目 录 税 讯 快 报... 4 纳 税 辅 导... 7 营 改 增 开 票 最 需 要 关 注 的 25 个 问 题... 7 营 改 增 后 BT 项 目 和 BOT 项 目 如 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政 策 解 读 劳 务 派 遣 人 力 资 源 外 包 等 政 策 适 用 及 开 票 申 报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主 要 政 策 解 析 全 面 从 价 计 征 改 革 后 资 源 税 要 这 样 缴 风 险 管 理 犯 了 这 8 件 事, 纳 税 信 用 污 点 将 被 永 久 记 入 档 案 营 改 增 后 建 筑 业 挂 靠 经 营 面 临 很 大 税 收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营 改 增 下 20 个 节 税 筹 划 要 点 账 务 处 理 营 改 增 7 大 特 殊 业 务 会 计 处 理 技 巧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的 会 计 处 理 与 填 报 实 务 答 疑 之 前 签 定 合 同,5 月 1 后 招 投 标, 是 新 项 目 还 是 老 项 目 实 际 付 款 单 位 与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 一 致, 能 否 抵 扣 对 客 户 支 付 的 住 宿 费 能 否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收 取 预 收 款 如 何 开 具 发 票 宾 馆 在 楼 层 售 货 或 房 间 内 的 单 独 收 费 物 品 如 何 征 税 酒 店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同 时 免 费 提 供 餐 饮, 是 否 视 同 销 售 营 改 增 后 物 业 公 司 代 收 水 电 费 暖 气 费 如 何 交 纳 增 值 税 餐 饮 企 业 营 改 增 后 如 何 抵 扣 购 进 自 产 农 产 品 的 进 项 税 额 公 司 办 理 出 口 免 税 时,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资 料 公 司 出 口 样 品, 是 否 可 以 免 税 无 法 提 供 委 托 出 口 货 物 证 明, 如 何 办 理 代 理 出 口 证 明 货 物 出 口,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客 户 要 求 赔 款, 如 何 处 理 出 口 应 税 货 物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收 齐 单 证 是 否 按 视 同 内 销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由 于 质 量 问 题 客 户 要 求 退 货, 如 何 办 理 视 同 内 销, 已 认 证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否 抵 扣 旅 游 企 业 营 改 增 后 如 何 差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开 具 发 票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领 域 包 括 哪 些 房 地 产 公 司 的 开 发 项 目 清 算 后, 进 项 税 额 留 抵 可 否 退 税 房 地 产 企 业 土 地 出 让 金 能 否 在 其 他 项 目 销 售 额 中 抵 减 企 业 之 间 借 款 不 支 付 利 息 是 否 会 被 认 定 为 有 关 联 关 系 营 改 增 后 旅 游 公 司 销 售 额 低 于 3 万 可 否 享 小 微 企 业 优 惠 三 证 合 一 后, 未 认 证 的 用 旧 税 号 开 具 的 发 票 还 能 认 证 吗 稽 查 局 检 查 补 缴 少 缴 税 款, 但 仍 按 偷 税 处 罚, 是 否 合 理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缓 息 费 用 能 否 税 前 扣 除 为 退 休 职 工 补 缴 社 保 费 用, 包 含 的 滞 纳 金 能 否 税 前 列 支

4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先 收 款 开 发 票, 后 发 货, 是 否 属 于 虚 开 发 票 资 源 税 改 革 对 销 售 额 如 何 规 定 的 营 改 增 后 已 缴 营 业 税 的 业 务 若 中 止 退 款, 如 何 申 请 退 还 营 改 增 后 物 业 管 理 费 属 于 增 值 税 企 业 管 理 征 收 子 项 目 吗 融 资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出 租 方 收 取 本 金 能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吗 提 供 客 运 站 场 服 务, 增 值 税 差 额 征 额, 进 项 税 能 否 抵 扣 营 改 增 后 个 人 销 售 住 房, 如 何 征 收 增 值 税 生 产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并 提 供 劳 务 服 务, 如 何 计 缴 增 值 税 销 售 部 件 用 于 养 猪 场 设 备, 能 否 开 具 13% 增 值 税 发 票 营 改 增 后, 购 进 固 定 资 产 新 老 项 目 都 用, 可 否 抵 扣 营 改 增 后,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开 具 增 值 税 电 子 专 用 发 票 老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同 时 存 在 以 预 存 卡 储 值 卡 方 式 销 售, 如 何 确 定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会 议 费 餐 费 可 否 统 一 开 具 会 议 费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 河 北 ) 营 改 增 后, 公 司 以 不 动 产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营 改 增 后 取 得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手 续 费 是 否 缴 增 值 税 个 人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企 业 可 否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吗 免 税 收 入 减 税 收 入 是 否 可 以 弥 补 当 年 应 税 项 目 亏 损 注 销 后 分 两 期 抵 扣 的 不 动 产 进 项 税 未 抵 扣 完, 如 何 处 理 购 进 的 设 计 服 务 用 于 新 建 不 动 产, 是 否 可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融 资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如 何 抵 扣 进 项 税 混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可 否 抵 扣 进 项 税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如 何 抵 扣 进 项 税 未 超 过 一 般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是 否 可 以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视 同 销 售 包 括 哪 些 情 况 税 讯 快 报 4

5 通 知 强 调, 这 次 清 理 工 作 的 对 象 是 连 续 两 个 年 度 未 依 法 报 送 年 度 报 告 且 未 进 中 华 会 计 网 校 税 务 网 校 : 7 月 起 税 务 局 将 从 10 种 渠 道 选 择 稽 查 对 象 1.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的 税 收 数 据 和 信 息, 以 及 税 务 局 在 税 收 管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税 务 登 记 发 票 使 用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认 定 出 口 退 税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等 涉 税 数 据 和 信 息 ; 2. 税 务 局 风 险 管 理 等 部 门 在 风 险 分 析 和 识 别 工 作 中 发 现 并 推 送 的 高 风 险 纳 税 人 风 险 信 息 ; 3. 上 级 党 委 政 府 纪 检 监 察 等 单 位 和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 以 下 统 称 上 级 机 关 ) 通 过 督 办 函 交 办 函 等 形 式 下 发 的 督 办 交 办 任 务 提 供 的 税 收 违 法 线 索 ; 4. 检 举 人 提 供 的 税 收 违 法 线 索 ; 5. 受 托 协 查 事 项 形 成 的 税 收 违 法 线 索 ; 6. 公 安 检 察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等 外 部 单 位 以 及 税 务 局 督 察 内 审 纪 检 监 察 等 部 门 提 供 的 税 收 违 法 线 索 ; 7. 专 项 情 报 交 换 自 动 情 报 交 换 和 自 发 情 报 交 换 等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国 际 税 收 情 报 信 息 ; 8. 稽 查 局 执 法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案 件 线 索 处 理 处 罚 等 税 务 稽 查 数 据 ; 9.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共 享 的 涉 税 信 息 以 及 税 务 局 收 集 的 社 会 公 共 信 息 等 第 三 方 信 息 ; 10. 其 他 涉 税 数 据 信 息 和 税 收 违 法 线 索 税 总 优 化 完 善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功 能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5 月 27 日 发 布 关 于 优 化 完 善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功 能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32 号 )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税 务 总 局 对 部 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取 消 了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纳 税 人 可 登 录 本 省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查 询 选 择 确 认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者 出 口 退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信 息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更 好 地 服 务 纳 税 人, 税 务 总 局 组 织 对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相 关 功 能 进 行 了 优 化 完 善, 发 布 公 告 说 明 有 关 事 项 ( 一 ) 延 长 确 认 发 票 信 息 时 限 将 纳 税 人 确 认 当 月 用 于 抵 扣 税 款 或 者 出 口 退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信 息 的 最 后 时 限, 由 当 月 最 后 1 日 延 长 至 次 月 纳 税 申 报 期 结 束 前 2 日 两 部 门 在 全 国 清 理 长 期 停 业 未 经 营 企 业 ( 二 ) 优 化 系 统 功 能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优 化 完 善 了 系 统 登 陆 查 询 和 信 息 下 载 等 功 能, 纳 税 人 可 在 本 省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下 载 相 关 功 能 说 明 工 商 总 局 税 务 总 局 5 月 27 日 联 合 发 出 关 于 清 理 长 期 停 业 未 经 营 企 业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决 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清 理 长 期 停 业 未 经 营 企 业, 通 过 清 理 工 作, 唤 醒 一 批, 规 范 一 批, 吊 销 一 批, 引 导 企 业 守 法 诚 信 经 营, 净 化 市 场 环 境 5

6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全 国 通 关 一 体 化 改 革 启 动 试 点 海 关 总 署 发 布,6 月 1 日 起, 全 国 通 关 一 体 化 改 革 在 上 海 启 动 试 点 在 上 海 建 立 海 关 总 署 风 险 防 控 中 心 ( 上 海 ) 和 海 关 总 署 税 收 征 管 中 心 ( 上 海 ) 两 个 中 心 立 足 于 智 能 化 平 台, 运 用 大 数 据 技 术, 对 试 点 范 围 内 进 出 口 货 物 实 施 一 次 申 报 分 步 处 置 的 通 关 管 理 模 式 海 关 总 署 表 示, 上 海 试 点 是 全 国 通 关 一 体 化 改 革 的 样 板 间 接 下 来, 海 关 总 署 将 加 快 筹 建 其 他 风 险 防 控 中 心 税 收 征 管 中 心, 真 正 实 现 全 国 是 一 关, 企 业 可 以 任 意 选 取 一 个 海 关 进 行 申 报, 并 自 报 自 缴 税 款, 通 过 海 关 的 安 全 准 入 风 险 排 查 后, 货 物 即 可 在 口 岸 放 行 改 革 后, 企 业 申 报 更 自 由 手 续 更 简 便 通 关 更 顺 畅, 无 需 再 办 理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口 岸 放 行 速 度 将 大 幅 提 高, 企 业 通 关 费 用 下 降 更 多 6

7 纳 税 辅 导 营 改 增 开 票 最 需 要 关 注 的 25 个 问 题 1 营 改 增 后, 国 税 机 关 有 哪 些 发 票 种 2 纳 税 人 如 何 区 分 使 用 各 类 发 票? 类?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23 号 ) 明 确, 营 改 增 纳 税 人 可 以 使 用 的 发 票 种 类 有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门 票 过 路 ( 过 桥 ) 费 发 票 定 额 发 票 客 运 发 票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以 及 国 税 机 关 发 放 的 卷 式 普 通 发 票 营 改 增 后, 门 票 过 路 ( 过 桥 ) 费 发 票 属 于 予 以 保 留 的 票 种,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由 国 税 机 关 监 制 管 理 原 地 税 机 关 监 制 的 上 述 两 类 发 票, 可 以 延 用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和 应 税 服 务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或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从 事 机 动 车 ( 旧 机 动 车 除 外 ) 零 售 业 务 开 具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和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主 要 是 供 未 达 起 征 点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使 用 发 票 使 用 量 较 大 或 统 一 发 票 式 样 不 能 满 足 经 营 活 动 需 要 的, 可 使 用 冠 名 发 票 3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有 什 么 区 别? 7

8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具 有 抵 扣 功 能, 仅 一 般 纳 税 人 可 以 领 用 开 具,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专 用 发 票 才 能 抵 扣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没 有 抵 扣 功 能, 纳 税 人 的 应 税 行 为 均 可 以 开 具 4 纳 税 人 收 到 的 电 子 发 票 可 以 打 印 吗?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推 行 通 过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84 号 ) 的 规 定 :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开 票 方 和 受 票 方 需 要 纸 质 发 票 的, 可 以 自 行 打 印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版 式 文 件, 其 法 律 效 力 基 本 用 途 基 本 使 用 规 定 等 与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相 同 5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如 何 抵 扣? 抵 扣 是 否 有 期 限?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 期 限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规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201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公 路 内 河 货 物 运 输 业 统 一 发 票 和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应 在 开 具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办 理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发 票 申 报 抵 扣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方 式 : (1) 网 上 认 证 ;(2) 通 过 自 助 办 税 终 端 扫 描 认 证 ;(3) 大 厅 前 台 认 证 ;(4)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A 级 纳 税 人 和 B 级 纳 税 人, 可 直 接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确 认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发 票 ;(5)5 至 7 月 期 间, 对 5 月 1 日 起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按 照 A 级 纳 税 人 方 式 确 认 抵 扣 进 项 发 票 6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认 证 的 相 关 规 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应 是 自 开 票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进 行 认 证, 并 在 认 证 通 过 的 次 月 申 报 期 内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纳 税 信 用 A 级 B 级 是 不 需 要 进 行 发 票 扫 描 认 证 的, 对 于 未 进 行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认 定 的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是 这 样 规 定 的 : 2016 年 5 月 1 日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16 年 5 月 ~7 月 期 间 不 需 要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登 录 本 省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查 询 选 择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者 出 口 退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信 息, 未 查 询 到 对 应 发 票 信 息 的, 可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自 2016 年 8 月 起 按 照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分 别 适 用 发 票 认 证 相 关 规 定 不 需 要 进 行 发 票 认 证 的, 抵 扣 时 限 的 规 定 是 : 按 月 申 报 纳 税 人 为 本 月 1 日 的 前 180 日, 按 季 申 报 纳 税 人 为 本 季 度 首 月 1 日 的 前 180 日 逾 期 不 得 抵 扣 7 认 证 通 过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月 忘 记 申 报 抵 扣 了, 本 月 还 可 以 抵 扣 吗?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 期 限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规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201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8

9 专 用 发 票 公 路 内 河 货 物 运 输 业 统 一 发 票 和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应 在 开 具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认 证, 并 在 认 证 通 过 的 次 月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因 此, 除 了 属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78 号 ) 第 二 条 的 客 观 原 因 以 外,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报 期 限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 得 继 续 申 报 抵 扣 客 观 原 因 包 括 如 下 类 型 :( 一 ) 因 自 然 灾 害 社 会 突 发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 二 ) 有 关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在 办 理 业 务 或 者 检 查 中, 扣 押 封 存 纳 税 人 账 簿 资 料, 导 致 纳 税 人 未 能 按 期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 三 ) 税 务 机 关 信 息 系 统 网 络 故 障, 导 致 纳 税 人 未 能 及 时 取 得 认 证 结 果 通 知 书 或 稽 核 结 果 通 知 书,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申 报 抵 扣 ;( 四 ) 由 于 企 业 办 税 人 员 伤 亡 突 发 危 重 疾 病 或 者 擅 自 离 职, 未 能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导 致 未 能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 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8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逾 期 未 认 证 抵 扣 如 何 处 理? 如 果 出 现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逾 期 未 认 证 抵 扣 的 情 况,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逾 期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50 号 ) 规 定, 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真 实 交 易 但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逾 期 的, 需 要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逐 级 上 报,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认 证 稽 核 比 对 相 符 后 可 继 续 用 于 抵 扣 9 增 值 税 税 控 发 票 如 何 领 用 和 开 具? 增 值 税 税 控 发 票, 需 要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开 具 发 票, 纳 税 人 需 要 向 符 合 资 质 的 税 控 服 务 公 司 购 买 税 控 设 备, 经 税 务 部 门 发 行 后, 通 过 税 控 设 备 在 线 开 具 税 控 发 票, 所 有 发 票 信 息 通 过 网 络 自 动 上 传 至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全 国 联 网 需 要 领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纳 税 人, 持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按 照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式 样 制 作 的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印 模,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发 票 领 用 手 续 10 哪 些 营 改 增 纳 税 人 应 推 行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装 置? 营 改 增 纳 税 人 推 行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装 置 的 范 围 是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以 及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或 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11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哪 些 税 率? 系 统 支 持 填 开 税 率 ( 或 征 收 率 ) 为 17%, 13%,11%,6%,5%,3%,1.5%,0% 和 免 税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但 企 业 应 自 觉 根 据 当 前 的 增 值 税 政 策 填 开 发 票, 所 选 税 率 应 符 合 国 税 局 要 求, 以 免 造 成 开 具 的 发 票 无 效 12 开 具 发 票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9

10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第 一 次 开 具 发 票 前 必 须 先 对 打 印 位 置 进 行 调 整, 在 发 票 填 开 界 面 先 打 印 一 张 空 白 A4 纸 进 行 打 印 测 试, 与 空 白 发 票 比 对 位 置, 若 位 置 不 合 适, 可 对 打 印 机 位 置 进 行 反 复 调 试, 不 得 使 用 正 式 纸 质 发 票 测 试 每 月 征 期 内 无 论 上 月 有 没 有 开 具 发 票 请 务 必 进 行 远 程 清 卡 操 作, 若 征 期 内 未 进 行 远 程 清 卡 或 远 程 清 卡 未 成 功, 金 税 盘 会 自 动 锁 死 不 能 再 进 行 开 票 等 操 作 13 关 于 国 地 税 发 票 衔 接 的 期 限 规 定? 试 点 纳 税 人 已 领 取 地 税 机 关 印 制 的 发 票 以 及 印 有 本 单 位 名 称 的 发 票, 可 继 续 使 用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特 殊 情 况 经 省 国 税 局 确 定, 可 适 当 延 长 使 用 期 限, 最 迟 不 超 过 2016 年 8 月 31 日 特 殊 情 况 是 指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 如 医 院 博 物 馆 等 ) 使 用 的 印 有 本 单 位 名 称 的 发 票 初 次 在 国 税 机 关 领 用 发 票 的 纳 税 人, 须 缴 销 地 税 机 关 已 发 放 的 发 票 后, 方 可 领 用 ; 凡 在 国 税 机 关 已 领 用 发 票 的 纳 税 人, 地 税 机 关 已 发 放 的 发 票 一 律 缴 销 23 号 公 告 规 定 : 纳 税 人 在 地 税 机 关 已 申 报 营 业 税 未 开 具 发 票,2016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需 要 补 开 发 票 的, 可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8 号 ) 规 定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收 取 并 已 向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预 收 款, 未 开 具 营 业 税 发 票 的, 可 以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不 得 开 具 或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4 营 改 增 后, 因 故 需 要 营 业 税 发 票 冲 红, 怎 么 办? 红 冲 业 务 属 于 营 改 增 之 前 的 业 务, 不 能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冲 销 营 改 增 以 后 产 生 的 销 售 额, 可 以 向 原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营 业 税 15 哪 些 纳 税 人 可 以 申 请 代 开 专 票?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购 买 方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委 托 地 税 局 代 征 税 款 和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通 知 ( 税 总 函 号 ) 规 定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购 买 方 或 承 租 方 不 属 于 其 他 个 人 的, 纳 税 人 缴 纳 增 值 税 后 可 以 向 地 税 局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6 由 哪 个 机 关 代 开 专 票?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委 托 地 税 机 关 代 征 税 款 和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9 号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由 地 税 机 关 继 续 受 理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10

11 产 和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的 申 报 缴 税 和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业 务, 以 方 便 纳 税 人 办 税 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4 号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不 能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可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纳 税 人 提 供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6 号 ):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可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7 号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不 能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可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按 照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因 此,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和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应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业 务 ; 国 税 机 关 可 以 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异 地 代 开 业 务, 而 且 代 开 金 额 为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17 不 得 由 受 托 代 开 单 位 代 开 发 票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申 请 代 开 带 有 抵 扣 功 能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申 请 代 开 货 物 劳 务 和 应 税 行 为 属 于 免 税 范 围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申 请 代 开 金 额 超 过 十 万 元 版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办 理 了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临 时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提 供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申 请 办 理 差 额 征 税 代 开 发 票 业 务 18 营 改 增 试 点, 不 可 以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逾 期 认 证 的 发 票 ; 没 有 按 规 定 加 盖 财 务 专 用 章 或 者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扣 税 凭 证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税 集 体 福 利 和 个 人 消 费 取 得 的 发 票 ; 不 合 规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资 料 不 全 的 完 税 凭 证 ; 超 过 稽 核 对 比 期 限 的 发 票 ; 未 按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发 票 ; 明 文 规 定 不 可 以 抵 扣 的 发 票 ; 非 正 常 损 失 购 进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抵 扣 联 交 叉 稽 核 比 对 没 有 返 回 比 对 结 果 或 比 对 不 符 的 发 票 ; 11

12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营 改 增 前 发 生 的 货 物 服 务 不 动 产 采 购 业 务 的 发 票 ; 取 得 虚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9 汇 总 纳 税 金 融 机 构 如 何 用 票? 采 取 汇 总 纳 税 的 金 融 机 构, 省 自 治 区 所 辖 地 市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可 以 适 用 地 市 级 机 构 统 一 领 取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所 辖 区 县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可 以 使 用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机 构 统 一 领 取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20 对 于 简 易 征 收 项 目, 一 般 纳 税 人 可 以 自 行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从 实 体 的 角 度 讲, 增 值 税 简 易 征 收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计 税 方 法,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本 身 并 不 属 于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范 围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 税 行 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本 身 就 是 考 虑 纳 税 人 的 特 殊 情 况 而 给 予 的 具 有 优 惠 性 质 的 安 排, 并 没 有 禁 止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专 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只 能 选 择 代 开 ), 除 非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明 确 规 定 不 得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从 程 序 的 角 度 讲, 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表, 一 直 都 有 简 易 计 税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栏 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后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3 号 ) 发 布 了 新 的 本 期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结 构 明 细 表, 其 中 也 列 示 了 简 易 计 税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额 栏 次 所 以, 针 对 简 易 计 税 项 目, 不 管 是 营 改 增 前, 还 是 营 改 增 后, 只 要 财 税 部 门 没 有 明 确 禁 止, 都 可 以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21 差 额 征 税 情 形 下 如 何 开 票? 23 号 公 告 规 定 :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适 用 差 额 征 税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且 不 得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通 过 新 系 统 中 差 额 征 税 开 票 功 能, 录 入 含 税 销 售 额 ( 或 含 税 评 估 额 ) 和 扣 除 额,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税 额 和 不 含 税 金 额, 备 注 栏 自 动 打 印 差 额 征 税 字 样, 发 票 开 具 不 应 与 其 他 应 税 行 为 混 开 财 税 号 附 件 2 专 门 列 举 了 以 下 差 额 征 税 项 目 不 能 全 额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 1.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按 照 卖 出 价 扣 除 买 入 价 后 的 差 额 为 销 售 额,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并 代 为 支 付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3.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有 形 动 产 价 款 12

13 本 金,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4.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餐 饮 费 交 通 费 签 证 费 门 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选 择 上 述 办 法 计 算 销 售 额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的 上 述 费 用,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22 关 于 不 动 产 及 相 关 建 筑 服 务 发 票 备 注 信 息 的 规 定? 23 号 公 告 要 求 涉 及 不 动 产 及 相 关 建 筑 服 务, 开 具 发 票 时 录 入 相 应 的 备 注 信 息 (1) 销 售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应 在 发 票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服 务 名 称 栏 填 写 不 动 产 名 称 及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号 码 ( 无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的 可 不 填 写 ), 单 位 栏 填 写 面 积 单 位, 备 注 栏 注 明 不 动 产 的 详 细 地 址 (2) 出 租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应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不 动 产 的 详 细 地 址 (3)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应 在 发 票 的 备 注 栏 注 明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县 ( 市 区 ) 名 称 及 项 目 名 称 根 据 关 于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办 理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使 用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联 次 问 题 的 通 知 ( 税 总 函 号 ),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使 用 六 联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五 联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纳 税 人 办 理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需 要 使 用 发 票 的, 可 以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第 六 联 或 者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第 三 联 24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代 开 发 票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有 哪 些?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以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分 包 款 的 余 额 预 缴 税 款 后, 可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按 照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不 能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申 请 代 开 的, 申 请 代 开 差 额 前 的 累 计 金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的, 免 征 税 款 若 超 过, 国 税 部 门 应 按 照 扣 除 相 应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预 缴 税 款 后, 以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其 代 开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时, 应 提 交 支 付 分 包 款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国 税 部 门 留 存 复 印 件 备 查 23 不 动 产 办 过 户 发 票 用 第 几 联? 13

14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国 税 部 门 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代 开 发 票 时, 应 在 发 票 的 备 注 栏 注 明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县 ( 市 区 ) 名 称 及 项 目 名 称 25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收 取 预 收 款 如 何 开 具 发 票? 部 分 省 市 发 布 的 政 策 操 作 指 引 支 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应 在 收 到 预 收 款 时 按 照 3% 的 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2016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为 保 证 不 影 响 购 房 者 正 常 业 务 办 理, 允 者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待 正 式 交 易 完 成 时, 对 预 收 款 时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予 以 冲 红, 收 回 原 发 票, 同 时 开 具 全 额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但 是, 该 规 定 与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预 缴 制 度 存 在 一 定 的 冲 突, 山 东 国 税 发 布 了 山 东 国 税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政 策 指 引 ( 六 ) 规 定 : 允 许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收 到 预 收 款 时, 向 购 房 者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在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时 暂 选 择 零 税 率 开 票, 在 发 票 备 注 栏 单 独 备 注 预 收 款 许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收 到 预 收 款 时, 向 购 房 营 改 增 后 BT 项 目 和 BOT 项 目 如 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BT 是 英 文 Build( 建 设 ) 和 Transfer( 移 交 ) 缩 写 形 式, 意 即 建 设 -- 移 交, 主 要 指 政 府 利 用 非 政 府 资 金 来 进 行 基 础 非 经 营 性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一 种 融 资 模 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即 建 设 - 14

15 经 营 - 转 让 是 政 府 利 用 私 营 企 业 参 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向 社 会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我 国 一 般 称 之 为 特 许 权, 是 指 政 府 部 门 就 某 个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与 私 人 企 业 ( 项 目 公 司 ) 签 订 特 许 权 协 议, 授 予 签 约 方 的 私 人 企 业 ( 包 括 外 国 企 业 ) 来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投 资 融 资 建 设 和 维 护, 在 协 议 规 定 的 特 许 期 限 内, 许 可 其 融 资 建 设 和 经 营 特 定 的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并 准 许 其 通 过 向 用 户 收 取 费 用 或 出 售 产 品 以 清 偿 贷 款, 回 收 投 资 并 赚 取 利 润 政 府 对 这 一 基 础 设 施 有 监 督 权, 调 控 权, 特 许 期 满, 签 约 方 的 私 人 企 业 将 该 基 础 设 施 无 偿 或 有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部 门 在 建 设 部 [2003]30 号 关 于 培 育 发 展 工 程 总 承 包 和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的 指 导 意 见 第 四 条 第 七 项 中 有 相 关 的 规 定 : 鼓 励 有 投 融 资 能 力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具 备 条 件 的 工 程 项 目, 根 据 业 主 的 要 求 按 照 建 设 转 让 (BT) 建 设 -- 经 营 -- 转 让 (BOT) 建 设 拥 有 -- 经 营 (BOO) 建 设 -- 拥 有 -- 经 营 -- 转 让 (BOOT) 等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在 营 改 增 之 前, 对 于 BT 和 BOT 项 目 如 何 缴 纳 营 业 税, 税 务 总 局 并 未 有 专 门 的 文 件 规 定,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分 别 在 自 己 的 征 管 范 围 内 制 定 了 当 地 的 政 策, 对 于 全 面 实 施 营 改 增 后,BT 和 BOT 项 目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税 务 总 局 也 并 未 给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在 湖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营 改 增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第 二 辑 中, 给 予 了 如 下 明 确 的 计 税 方 法, 网 校 的 财 税 会 员 可 以 借 鉴 执 行 一 BT 项 目 如 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1) 以 投 融 资 人 的 名 义 立 项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后 转 让 给 业 主 的, 在 项 目 的 不 同 阶 段, 分 别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税 : 在 建 设 阶 段, 投 融 资 人 建 设 期 间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取 得 该 项 目 ( 一 般 为 不 动 产 ) 所 有 权 的 成 本, 所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抵 扣 投 融 资 人 将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给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的, 该 施 工 企 业 为 建 筑 业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按 建 筑 业 税 目 征 收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为 工 程 承 包 总 额 在 转 让 阶 段, 就 所 取 得 收 入 按 照 销 售 不 动 产 征 收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为 取 得 的 全 部 回 购 价 款 ( 包 括 工 程 建 设 费 用 融 资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和 合 理 回 报 等 收 入, 下 同 ) (2) 以 项 目 业 主 的 名 义 立 项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后 交 付 业 主 的, 在 项 目 的 各 个 阶 段,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税 : 在 建 设 阶 段, 投 融 资 人 建 设 期 间 发 生 的 支 出 工 程 建 设 成 本, 所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15

16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按 规 定 抵 扣 投 融 资 人 将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给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的, 该 施 工 企 业 为 建 筑 业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按 建 筑 业 税 目 征 收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为 工 程 承 包 总 额 在 交 付 阶 段, 就 所 取 得 收 入 按 照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征 收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为 取 得 的 全 部 回 购 价 款 按 BT 方 式 建 设 的 项 目, 建 设 方 ( 或 投 资 方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按 BT 合 同 确 定 的 分 次 付 款 时 间 合 同 未 明 确 付 款 日 期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建 设 方 ( 或 投 资 方 ) 收 讫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款 项 凭 据 以 及 应 税 行 为 完 成 的 当 天 二 BOT 项 目 如 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1) 以 投 融 资 人 的 名 义 立 项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后 经 营 一 段 时 间, 再 转 让 业 主 的, 在 项 目 的 各 个 阶 段,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税 : 在 建 设 阶 段, 投 融 资 人 建 设 期 间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取 得 该 项 目 ( 一 般 为 不 动 产 ) 所 有 权 的 成 本, 所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抵 扣 投 融 资 人 将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给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的, 该 施 工 企 业 为 建 筑 业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按 建 筑 业 税 目 征 收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为 工 程 承 包 在 经 营 阶 段, 投 融 资 人 对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照 其 销 售 的 货 物 服 务 适 用 的 税 率 计 税 在 转 让 阶 段, 就 所 取 得 收 入 按 照 销 售 不 动 产 税 目 征 收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为 实 际 取 得 的 全 部 回 购 价 款 ( 包 括 工 程 建 设 费 用 融 资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和 合 理 回 报 等 收 入 ) (2) 以 项 目 业 主 的 名 义 立 项 建 设 (B), 工 程 完 工 后 经 营 (O) 一 段 时 间, 再 交 付 业 主 (T) 的, 在 项 目 的 各 个 阶 段,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税 : 在 建 设 阶 段, 投 融 资 人 建 设 期 间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取 得 该 项 目 ( 一 般 为 不 动 产 ) 经 营 权 的 成 本, 作 为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基 础 设 施 资 产 经 营 权 核 算, 所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抵 扣 投 融 资 人 将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给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的, 该 施 工 企 业 为 建 筑 业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按 建 筑 业 税 目 征 收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为 工 程 承 包 总 额 在 经 营 阶 段, 投 融 资 人 对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照 其 销 售 的 货 物 服 务 适 用 的 税 率 计 税 在 交 付 阶 段, 就 所 取 得 收 入 按 照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税 目 征 收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为 实 际 取 得 的 全 部 回 购 价 款 总 额 16

17 政 策 解 读 劳 务 派 遣 人 力 资 源 外 包 等 政 策 适 用 及 开 票 申 报 劳 务 派 遣 与 人 力 资 源 外 包 服 务 的 区 分 财 税 号 : 现 代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现 代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公 共 就 业 劳 务 派 遣 人 才 委 托 招 聘 劳 动 力 外 包 等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现 代 服 务 -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是 指 各 类 经 纪 中 介 代 理 服 务 包 括 金 融 代 理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代 理 报 关 法 律 代 理 房 地 产 中 介 职 业 中 介 婚 姻 中 介 代 理 记 账 拍 卖 等 财 税 号 : 人 力 资 源 外 包 服 务 由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调 整 至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其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受 客 户 单 位 委 托 代 为 向 客 户 单 位 员 工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代 理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财 税 号 :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是 指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为 了 满 足 用 工 单 位 对 于 各 类 灵 活 用 工 的 需 求, 将 员 工 派 遣 至 用 工 单 位, 接 受 用 工 单 位 管 理 并 为 其 工 作 的 服 务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并 代 为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代 理 缴 纳 的 17

18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通 常 意 义 上 理 解,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外 包 是 指 企 业 为 了 降 低 人 力 成 本, 实 现 效 率 最 大 化, 将 人 力 资 源 事 务 中 部 分 工 作 或 全 部 委 托 人 才 服 务 专 业 机 构 管 ( 办 ) 理, 其 差 额 扣 除 的 部 分 文 件 描 述 为 代 为 向 客 户 单 位 员 工 发 放 而 非 劳 务 派 遣 中 代 用 工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工 资 福 利 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外 包 强 调 的 是 人 力 资 源 事 务 的 委 托 办 理, 劳 务 派 遣 强 调 的 是 派 遣 员 工 的 劳 务 服 务, 二 者 存 在 本 质 差 异 同 时,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外 包 也 不 等 同 于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大 概 念 下 的 劳 务 外 包 劳 务 派 遣 计 税 方 法 的 选 择 一 般 纳 税 人 : (1) 选 择 一 般 方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适 用 税 率 为 6% (2) 选 择 差 额 征 收 ( 必 须 同 时 适 用 按 5% 税 率 的 简 易 计 税 办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代 用 工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的 工 资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依 5% 的 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1) 选 择 一 般 方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适 用 税 率 为 3% (2) 选 择 差 额 征 收 ( 必 须 同 时 适 用 按 5% 税 率 的 简 易 计 税 办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代 用 工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的 工 资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依 5% 的 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小 结 : 选 择 差 额 征 收 的 必 须 同 时 采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简 易 计 税 的 税 率 为 5% 税 率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外 包 计 税 方 法 的 选 择 纳 税 人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外 包 服 务, 按 照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中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外 包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受 客 户 单 位 委 托 代 为 向 客 户 单 位 员 工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代 理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一 般 纳 税 人 : (1) 选 择 一 般 方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扣 除 受 客 户 单 位 委 托 代 为 向 客 户 单 位 员 工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代 理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为 销 售 额, 适 用 税 率 为 6% (2)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扣 除 受 客 户 单 位 委 托 代 为 向 客 户 单 位 员 工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代 理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为 销 售 额,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扣 除 受 客 户 单 位 委 托 代 为 向 客 户 单 位 员 工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代 理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为 销 售 额, 适 用 税 率 为 3% 小 结 :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中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外 包, 无 论 是 否 选 择 简 易 征 收, 其 销 售 均 为 18

19 扣 除 代 收 代 付 项 目 后 余 额 发 票 的 开 具 劳 务 派 遣 :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的 纳 税 人, 向 用 工 单 位 收 取 用 于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工 资 福 利 和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具 普 通 发 票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外 包 :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并 代 为 发 放 的 工 资 和 代 理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的 费 用,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主 要 政 策 解 析 一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二 征 税 范 围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规 定,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指 供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和 财 产 安 全,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等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场 所 住 宅 保 安 特 种 保 安 安 全 系 统 监 控 以 及 其 他 安 保 服 务 三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分 类 ( 一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适 用 增 值 税 19

20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税 率, 其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抵 扣 1.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纳 税 人 应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其 中 :(1)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2)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但 不 经 常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2.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二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可 以 抵 扣 四 税 率 和 征 收 率 ( 一 )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适 用 的 税 率 为 6% ( 二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征 收 率 为 3% 五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法 ( 一 )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销 项 税 额 = 销 售 额 税 率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税 率 ) ( 二 )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其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征 收 率 ) 六 销 售 额 的 计 算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价 外 费 用, 是 指 价 外 收 取 的 各 种 性 质 的 收 费, 但 不 包 括 以 下 项 目 : ( 一 ) 代 为 收 取 并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2.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 3.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二 ) 以 委 托 方 名 义 开 具 发 票 代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款 项 七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 一 )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纳 税 人 购 进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20

21 产, 并 取 得 下 列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的, 可 以 在 购 进 时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其 中,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包 括 : 1.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2.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3. 购 进 农 产 品,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进 项 税 额 = 买 价 扣 除 率 买 价,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和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购 进 农 产 品, 按 照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核 定 扣 除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除 外 4.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自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二 ) 不 得 抵 扣 项 目 1.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2.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以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3.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4.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5.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装 饰 不 动 产, 均 属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6.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贷 款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接 受 贷 款 服 务 向 贷 款 方 支 付 与 该 笔 贷 款 直 接 相 关 的 投 融 资 顾 问 费 手 续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八 纳 税 地 点 ( 一 )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21

22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各 自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财 政 和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二 ) 非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应 税 行 为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未 申 报 纳 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 税 款 九 纳 税 义 务 时 间 ( 一 )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 二 )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为 服 务 完 成 的 当 天 十 税 收 优 惠 ( 一 ) 起 征 点 个 人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未 达 到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 达 到 起 征 点 的, 全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不 适 用 于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广 东 省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如 下 : 1. 按 期 纳 税 的, 为 月 销 售 额 元 ( 含 本 数 ) 2. 按 次 纳 税 的, 为 每 次 ( 日 ) 销 售 额 500 元 ( 含 本 数 ) ( 二 ) 小 微 企 业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中 月 销 售 额 未 达 到 2 万 元 的 企 业 或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免 征 增 值 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对 月 销 售 额 2 万 元 ( 含 本 数 ) 至 3 万 元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的 销 售 额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的,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可 分 别 享 受 小 微 企 业 暂 免 征 收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十 一 发 票 开 具 ( 一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一 般 纳 税 人 可 以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新 系 统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广 东 省 也 可 手 工 开 具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1. 向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时, 可 以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广 东 省 也 可 开 具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2. 向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时, 可 以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广 东 省 也 可 开 具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 二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1.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3 万 元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新 系 统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22

23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广 东 省 也 可 手 工 开 具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1) 向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时, 可 以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广 东 省 也 可 开 具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购 买 方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2) 向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时, 可 以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广 东 省 也 可 开 具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2. 广 东 省 月 销 售 额 3 万 元 ( 含 ) 以 下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使 用 广 东 电 子 税 务 局 中 的 电 子 ( 网 络 ) 发 票 系 统 开 具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也 可 手 工 开 具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1) 向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时, 可 以 自 行 开 具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也 可 开 具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购 买 方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2) 向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时, 可 以 自 行 开 具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也 可 开 具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定 额 发 票 ( 三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情 形 1. 向 消 费 者 个 人 提 供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2.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十 二 纳 税 申 报 ( 一 ) 纳 税 期 限 一 般 纳 税 人 按 月 申 报, 自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季 申 报, 自 季 度 期 满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关 注 广 州 国 税 微 信 - 我 要 查 询 - 申 报 期 预 告 可 查 询 申 报 期 ) ( 二 ) 申 报 方 式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网 上 申 报 微 信 申 报 自 助 办 税 终 端 机 申 报 及 上 门 申 报 一 般 纳 税 人 : 网 上 申 报 自 助 办 税 终 端 机 申 报 及 上 门 申 报 选 择 网 上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需 要 向 广 州 市 电 子 签 名 中 心 领 购 数 字 证 书 (CA 证 书 ) 如 果 纳 税 人 5 月 1 日 前 已 经 有 地 税 CA 证 书, 也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该 证 书 进 行 国 税 的 网 上 办 税, 国 税 网 上 办 税 大 厅 支 持 目 前 地 税 在 用 的 多 种 类 型 CA 证 书, 包 括 纳 税 人 在 电 信 及 其 他 CA 运 营 商 领 用 的 CA 证 书 十 三 其 他 ( 一 ) 试 点 纳 税 人 购 买 新 系 统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支 付 的 费 用 以 及 每 年 缴 纳 的 技 术 维 护 费, 可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和 技 术 维 护 费 用 抵 减 增 值 税 税 额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在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全 额 抵 减 ( 抵 减 额 为 价 税 合 计 额 ), 不 足 抵 减 的 可 结 转 下 23

24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期 继 续 抵 减 ( 二 )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不 得 免 税 减 税 ( 三 ) 兼 营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适 用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 1. 兼 有 不 同 税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2. 兼 有 不 同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从 高 适 用 征 收 率 3. 兼 有 不 同 税 率 和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 四 ) 混 合 销 售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 销 售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上 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全 面 从 价 计 征 改 革 后 资 源 税 要 这 样 缴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全 面 推 进 资 源 税 改 革 为 确 保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资 源 税 改 革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有 效 实 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就 资 源 税 改 革 具 体 政 策 问 题 给 予 明 确 1. 资 源 税 计 税 依 据 咋 确 定 通 知 规 定, 资 源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为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额 或 销 售 量, 各 税 目 的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原 矿 精 矿 ( 或 原 矿 加 工 品, 下 同 ) 金 锭 氯 化 钠 初 级 产 品, 具 体 按 照 改 革 通 知 所 24

25 附 资 源 税 税 目 税 率 幅 度 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未 列 举 名 称 的 其 他 矿 产 品,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对 本 地 区 主 要 矿 产 品 按 矿 种 设 定 税 目, 对 其 余 矿 产 品 按 类 别 设 定 税 目, 并 按 其 销 售 的 主 要 形 态 ( 如 原 矿 精 矿 ) 确 定 征 税 对 象 2. 一 个 矿 种 原 则 上 设 定 一 档 税 率 通 知 规 定,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改 革 通 知 要 求 提 出 或 确 定 本 地 区 资 源 税 适 用 税 率 一 个 矿 种 原 则 上 设 定 一 档 税 率, 少 数 资 源 条 件 差 异 较 大 的 矿 种 可 按 不 同 资 源 条 件 不 同 地 区 设 定 两 档 税 率 3. 这 三 类 矿 产 资 源 可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第 一 类 : 对 依 法 在 建 筑 物 下 铁 路 下 水 体 下 通 过 充 填 开 采 方 式 采 出 的 矿 产 资 源, 资 源 税 减 征 50% 第 二 类 : 对 实 际 开 采 年 限 在 15 年 以 上 的 衰 竭 期 矿 山 开 采 的 矿 产 资 源, 资 源 税 减 征 30% 第 三 类 : 对 鼓 励 利 用 的 低 品 位 矿 废 石 尾 矿 废 渣 废 水 废 气 等 提 取 的 矿 产 品,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给 予 减 税 或 免 税 纳 税 人 需 注 意 的 3 种 情 形 1. 纳 税 人 用 已 纳 资 源 税 的 应 税 产 品 进 一 步 加 工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的, 不 再 缴 纳 资 源 税 者 混 合 加 工 为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的, 应 当 准 确 核 算 已 税 产 品 的 购 进 金 额, 在 计 算 加 工 后 的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额 时, 准 予 扣 减 已 税 产 品 的 购 进 金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一 并 计 算 缴 纳 资 源 税 2. 纳 税 人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前 开 采 原 矿 或 以 自 采 原 矿 加 工 精 矿,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后 销 售 的,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缴 纳 资 源 税 ;2016 年 7 月 1 日 前 签 订 的 销 售 应 税 产 品 的 合 同,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后 收 讫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缴 纳 资 源 税 ;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后 销 售 的 精 矿 ( 或 金 锭 ), 其 所 用 原 矿 ( 或 金 精 矿 ) 如 已 按 从 量 定 额 的 计 征 方 式 缴 纳 了 资 源 税, 并 与 应 税 精 矿 ( 或 金 锭 ) 分 别 核 算 的, 不 再 缴 纳 资 源 税 3. 对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按 原 矿 销 量 缴 纳 过 资 源 税 的 尾 矿 废 渣 废 水 废 石 废 气 等 实 行 再 利 用, 从 中 提 取 的 矿 产 品, 不 再 缴 纳 资 源 税 点 评 : 全 面 推 进 资 源 税 改 革, 是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的 一 项 重 要 改 革 任 务, 也 是 我 国 新 时 期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我 们 期 待 即 将 全 面 推 进 的 资 源 税 改 革, 不 仅 要 有 利 于 完 善 资 源 税 制 度, 促 进 经 济 形 势 发 展 更 要 促 进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纳 税 人 以 未 税 产 品 和 已 税 产 品 混 合 销 售 或 25

26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风 险 管 理 犯 了 这 8 件 事, 纳 税 信 用 污 点 将 被 永 久 记 入 档 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日 前 修 订 并 发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对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标 准 公 布 内 容 公 布 方 式 惩 戒 措 施 等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办 法 明 确, 案 件 信 息 一 经 录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公 布 信 息 系 统, 将 作 为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信 用 记 录 永 久 保 存 新 办 法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那 么, 企 业 需 要 提 防 哪 些 事 儿? 一 旦 被 列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纳 税 人 的 哪 些 信 息 将 被 公 之 于 众? 又 会 受 到 哪 些 惩 罚? 往 下 看 犯 了 这 些 事 将 被 列 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所 称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是 指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的 案 件 : 1. 纳 税 人 伪 造 变 造 隐 匿 擅 自 销 毁 账 簿 记 账 凭 证, 或 者 在 账 簿 上 多 列 支 出 或 者 不 列 少 列 收 入, 或 者 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 报 而 拒 不 申 报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的 纳 税 申 报,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查 补 税 款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且 任 一 年 度 查 补 税 额 占 当 年 各 税 种 应 纳 税 总 额 10% 以 上 ; 2. 纳 税 人 欠 缴 应 纳 税 款, 采 取 转 移 或 者 隐 匿 财 产 的 手 段, 妨 碍 税 务 机 关 追 缴 欠 缴 的 税 款, 欠 缴 税 款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 3. 以 假 报 出 口 或 者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款 的 ; 4.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拒 不 缴 纳 税 款 的 ; 5.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虚 开 用 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抵 扣 税 款 的 其 他 发 票 的 ; 6. 虚 开 普 通 发 票 100 份 或 者 金 额 40 万 元 以 上 的 ; 26

27 7. 私 自 印 制 伪 造 变 造 发 票, 非 法 制 造 发 票 防 伪 专 用 品, 伪 造 发 票 监 制 章 的 ; 8. 虽 未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但 违 法 情 节 严 重 有 较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由 税 务 稽 查 局 作 出 了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或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且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没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或 者 经 行 政 复 议 或 法 院 裁 判 对 此 案 件 最 终 确 定 效 力 后, 按 本 办 法 处 理 上 了 黑 榜 这 些 信 息 将 被 公 布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公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公 布 其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或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者 经 法 院 判 决 确 定 的 实 际 责 任 人 的 姓 名 性 别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 隐 去 出 生 年 月 日 号 码 段, 下 同 ), 经 法 院 判 决 确 定 的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财 务 人 员 的 姓 名 性 别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 2. 对 自 然 人 : 公 布 其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 3.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4. 适 用 相 关 法 律 依 据 ; 5. 税 务 处 理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 6. 实 施 检 查 的 单 位 ; 7. 对 公 布 的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及 从 业 人 员,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一 并 公 布 其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或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注 册 地 址, 以 及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前 款 第 一 项 中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与 违 法 事 实 发 生 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不 一 致 的, 应 一 并 公 布, 并 对 违 法 事 实 发 生 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进 行 标 注 信 息 一 经 公 布 将 被 永 久 计 入 档 案 办 法 规 定 :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通 过 本 级 税 务 机 关 公 告 栏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媒 体 等 途 径 以 及 新 闻 发 布 会 等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门 户 网 站 设 立 专 栏 链 接 省 税 务 机 关 门 户 网 站 的 公 布 内 容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满 2 年 的, 停 止 公 布 并 从 公 告 栏 中 撤 出 案 件 信 息 一 经 录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公 布 信 息 系 统, 将 作 为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信 用 记 录 永 久 保 存 惩 罚 措 施 : 直 接 判 D 级 动 态 管 理 违 法 信 息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对 按 本 办 法 公 布 的 当 事 人, 依 法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直 接 判 为 D 级, 适 用 相 应 的 D 级 纳 税 人 管 理 措 施 ; 2. 对 欠 缴 查 补 税 款 的 纳 税 人 或 者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出 境 前 未 按 照 规 定 结 清 应 纳 税 款 滞 纳 金 或 者 提 供 纳 税 担 保 的,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27

28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相 关 规 定, 通 知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关 阻 止 其 出 境 ; 3. 税 务 机 关 将 当 事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参 与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的 相 关 部 门, 由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对 当 事 人 采 取 联 合 惩 戒 和 管 理 措 施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案 件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提 供 案 件 信 息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同 级 参 与 联 合 惩 戒 和 管 理 的 部 门 提 供 更 新 信 息 营 改 增 后 建 筑 业 挂 靠 经 营 面 临 很 大 税 收 风 险 建 筑 业 中 所 称 挂 靠 经 营, 指 一 个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允 许 他 人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使 用 自 己 企 业 名 义 对 外 承 接 工 程 的 行 为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自 己 名 义 的 企 业 为 被 挂 靠 企 业, 使 用 被 挂 靠 企 业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为 挂 靠 人 营 改 增 后, 建 筑 业 挂 靠 双 方 将 面 临 哪 些 问 题 和 风 险? 挂 靠 行 为 是 否 向 税 务 机 关 说 明? 对 于 挂 靠 的 纳 税 主 体,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单 位 以 承 包 承 租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承 包 人 承 租 人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承 包 人 以 发 包 人 出 租 人 被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否 则 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这 个 规 定 需 要 注 意 两 个 关 28

29 键 点 : 一 是 承 包 承 租 和 挂 靠 虽 然 成 因 不 同, 但 在 纳 税 主 体 处 理 上 统 一 ; 二 是 看 以 谁 的 名 义 经 营, 就 以 谁 作 为 纳 税 主 体 挂 靠 相 关 的 另 一 个 问 题 是, 挂 靠 人 的 收 益 如 何 缴 税? 通 常 情 况 下, 挂 靠 方 和 被 挂 靠 方 约 定 被 挂 靠 方 取 得 管 理 费 性 质 的 固 定 收 益, 而 项 目 的 剩 余 收 益 由 挂 靠 方 取 得 关 于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取 得 这 部 分 剩 余 收 益 的 缴 税 问 题,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取 得 所 得 征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规 定, 承 包 承 租 人 按 合 同 ( 协 议 ) 的 规 定 只 向 发 包 出 租 方 交 纳 一 定 费 用 后, 企 业 经 营 成 果 归 其 所 有 的, 承 包 承 租 人 取 得 的 所 得, 按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项 目, 适 用 5%~35% 的 五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征 税 可 见, 税 法 对 于 挂 靠 行 为 的 涉 税 界 定 是 较 为 清 晰 的 但 实 务 中, 几 乎 所 有 的 挂 靠 行 为 均 采 用 私 下 操 作 方 式, 也 就 是 向 税 务 机 关 隐 瞒 了 挂 靠 模 式, 统 一 以 被 挂 靠 方 名 义 面 对 税 务 机 关 这 就 使 得 挂 靠 情 况 变 得 十 分 复 杂, 加 上 实 际 操 作 中 双 方 对 各 自 权 利 义 务 的 不 同 界 定 和 风 险 的 不 同 划 分, 导 致 挂 靠 成 为 一 个 财 税 争 议 问 题 被 挂 靠 方 是 否 向 挂 靠 方 提 供 了 账 户? 第 一, 被 挂 靠 方 施 工 企 业 向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提 供 了 日 常 经 营 账 户 这 种 情 况 下,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向 被 挂 靠 施 工 单 位 账 户 支 付 相 关 款 项, 再 从 该 经 营 账 户 流 向 供 应 商 合 作 方 账 户, 完 成 较 为 规 范 的 现 金 流 循 环 但 由 于 日 常 经 营 账 户 在 被 挂 靠 方 控 制 之 中,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的 资 金 流 要 受 到 被 挂 靠 方 财 务 的 严 格 监 管, 而 很 多 时 候, 这 种 监 管 是 以 牺 牲 效 率 为 代 价 的 第 二, 被 挂 靠 方 施 工 企 业 向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提 供 了 单 独 的 项 目 部 临 时 账 户, 且 该 账 户 由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实 际 控 制 这 种 情 况 下 的 账 户 虽 然 也 是 被 挂 靠 方 名 义 开 设, 但 完 全 交 由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控 制, 规 范 的 现 金 流 循 环 依 然 可 以 实 现, 但 被 挂 靠 方 施 工 企 业 的 监 管 较 弱, 风 险 较 大, 而 相 反,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拥 有 较 大 的 自 主 权 和 支 配 权, 运 营 中 可 以 实 现 资 金 流 的 快 速 流 转 第 三, 被 挂 靠 方 施 工 企 业 未 向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提 供 账 户 这 是 一 种 较 为 极 端 的 情 况, 但 在 实 务 中 并 不 少 见 被 挂 靠 方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拒 绝 向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提 供 账 户, 导 致 资 金 流 循 环 出 现 混 乱, 建 设 单 位 无 法 按 照 施 工 合 同 要 求 向 施 工 企 业 账 户 支 付 工 程 款, 实 务 中 常 常 将 款 项 直 接 支 付 实 际 挂 靠 的 自 然 人 账 户, 最 后 以 委 托 付 款 手 续 强 行 入 账 挂 靠 方 项 目 部 账 务 是 否 并 入 被 挂 靠 方 29

30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公 司 账 务? 理 论 上 讲, 既 然 挂 靠 方 项 目 部 以 被 挂 靠 方 名 义 施 工, 应 统 一 并 入 被 挂 靠 方 账 务 体 系 营 改 增 前,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单 独 缴 纳 营 业 税 后, 共 同 申 报 整 个 建 筑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但 实 务 中 仍 存 在 众 多 项 目 部 账 务 独 立 在 外 的 情 况, 被 挂 靠 方 施 工 企 业 私 自 隐 瞒 挂 靠 项 目 部 情 况, 挂 靠 方 项 目 部 账 务 只 需 要 对 实 际 挂 靠 人 负 责, 根 本 不 对 外,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一 些 项 目 部 的 账 务 出 现 核 算 不 规 范 票 据 不 健 全 的 严 重 情 况, 造 成 国 家 税 收 流 失 的 同 时 给 双 方 带 来 巨 大 的 财 税 风 险 挂 靠 方 自 然 人 实 际 收 益 如 何 拿 走?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挂 靠 方 获 得 剩 余 收 益, 被 挂 靠 方 获 得 固 定 比 例 的 管 理 费 用 那 么, 实 务 中 剩 余 收 益 的 处 理 就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如 果 项 目 部 账 务 和 被 挂 靠 方 公 司 账 务 不 合 并, 项 目 部 也 由 挂 靠 人 掌 控 独 立 临 时 账 户, 或 者 压 根 就 没 有 提 供 账 户, 那 么 挂 靠 人 的 收 益 必 然 私 下 转 移 更 大 的 麻 烦 是 出 在 双 方 账 务 合 并 账 户 统 一 的 情 况 下 如 前 所 述, 由 于 双 方 选 择 将 人 利 润 就 不 可 能 从 被 挂 靠 方 公 然 拿 走, 实 务 中 大 量 出 现 的 是 以 票 抵 账 行 为 挂 靠 人 通 过 私 立 名 目 代 开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发 票 冲 抵 被 挂 靠 人 账 务, 借 机 拿 走 本 属 于 项 目 利 润 的 部 分 更 有 甚 者, 私 下 购 买 假 的 增 值 税 销 售 发 票 冲 抵 被 挂 靠 人 账 务, 这 些 违 法 操 作 手 法, 最 终 给 被 挂 靠 方 带 来 巨 大 的 风 险 隐 患 营 改 增 后, 无 论 是 在 发 票 开 具 上 还 是 监 管 机 制 上 均 发 生 本 质 的 改 变, 只 要 包 括 三 方 面 : 建 筑 业 施 工 发 票 从 营 业 税 的 项 目 所 在 地 代 开 模 式 变 成 增 值 税 的 机 构 所 在 地 自 开 模 式 ; 营 业 税 监 管 中 对 资 金 流 的 宽 松 监 管 转 变 为 增 值 税 对 三 流 合 一 的 严 格 监 管 ; 营 业 税 未 能 实 现 的 全 国 发 票 联 网 在 增 值 税 金 税 三 期 中 得 以 严 格 实 施 这 三 个 改 变 对 于 营 改 增 企 业 来 说 是 一 场 革 命, 对 未 来 的 挂 靠 行 为 将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大 量 严 重 违 规 违 法 的 挂 靠 行 为 将 走 向 终 点, 个 别 依 然 存 续 的 挂 靠 行 为 实 施 难 度 和 双 方 风 险 均 增 加, 关 键 在 于 双 方 的 并 账 风 险 和 实 际 挂 靠 方 拿 走 项 目 利 润 的 风 险, 这 就 要 求 企 业 从 不 规 范 到 规 范, 从 随 意 到 严 谨, 从 违 规 到 合 法 挂 靠 行 为 向 税 务 机 关 隐 瞒, 那 么 挂 靠 方 自 然 30

31 投 资 公 司, 营 改 增 下 20 个 节 税 筹 划 要 点 编 者 按 : 投 资 公 司 类 型 广 泛, 包 括 诸 如 VC PE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并 购 基 金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公 募 投 资 基 金 等 各 种 类 型, 很 难 准 确 地 给 出 一 个 定 义 2016 年 5 月 1 日 实 现 了 全 行 业 的 营 改 增, 各 类 型 投 资 公 司 大 多 可 以 归 纳 到 金 融 保 险 项 下 的 资 产 管 理 信 托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项 目, 由 缴 纳 营 业 税 改 为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文 将 解 读 营 改 增 给 各 类 型 投 资 公 司 带 来 的 变 化, 并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建 议 相 比 较 于 营 业 税, 国 家 对 增 值 税 的 管 理 更 加 严 格, 涉 税 行 政 刑 事 风 险 更 大, 尤 其 是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刑 事 风 险 不 可 忽 视 全 面 营 改 增 后, 所 有 单 位 和 个 人, 只 要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行 为, 都 是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按 照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500 万 的 标 准, 绝 大 部 分 投 资 公 司 都 会 纳 入 一 般 纳 税 人 管 理, 并 实 行 抵 扣 纳 税 模 式, 相 比 较 于 较 为 简 单 的 营 业 税 纳 税 模 式, 新 税 制 给 纳 税 人 带 来 了 更 多 的 税 务 筹 划 的 空 间 一 投 融 资 模 式 根 据 营 改 增 政 策 规 定, 纳 税 人 购 进 贷 款 服 务, 以 及 纳 税 人 接 受 贷 款 服 务 向 贷 款 方 支 付 的 与 该 笔 贷 款 直 接 相 关 的 投 融 资 顾 问 费 手 续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对 于 债 权 融 资 而 言, 增 值 税 相 应 的 进 项 不 能 扣 除, 是 否 考 虑 融 资 结 构 的 调 整, 增 加 股 权 融 资, 虽 然 股 息 红 利 不 能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但 是 投 注 分 红 不 涉 及 增 值 税 同 时, 针 对 文 件 与 该 笔 贷 款 直 接 相 关 的 规 定, 签 署 融 资 合 同 中, 对 于 投 融 资 顾 问 费 手 续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具 体 条 款 设 定 需 要 充 分 考 量, 可 以 考 虑 分 别 签 署 合 同 二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特 殊 税 务 风 险 按 照 营 改 增 政 策,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按 照 卖 出 价 扣 除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出 现 的 正 负 差, 按 盈 亏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若 相 抵 后 出 现 负 差, 可 结 转 下 一 纳 税 期 与 下 期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销 售 额 相 抵, 31

32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但 年 末 时 仍 出 现 负 差 的, 不 得 转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金 融 商 品 的 买 入 价, 可 以 选 择 按 照 加 权 平 均 法 或 者 移 动 加 权 平 均 法 进 行 核 算, 选 择 后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同 时 规 定,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年 末 时 仍 出 现 负 差 的, 不 得 转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此 规 定 延 续 了 营 业 税 税 制 得 规 定 因 此, 对 于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交 易 频 繁 的 公 司, 需 要 金 融 市 场 的 情 况, 合 理 规 划 会 计 年 度 内 的 转 让 行 为, 最 大 程 度 消 化 负 差, 降 低 计 税 基 础 三 收 益 性 质 的 界 定 与 节 税 投 资 公 司 取 得 收 益 的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不 同 性 质 的 收 入 在 纳 税 义 务 方 面 也 不 一 样 比 如, 权 益 性 投 资 的 股 息 红 利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行 为, 债 权 型 投 资 取 得 利 息, 管 理 费 等 收 益 则 属 于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行 为,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投 资 公 司 可 以 合 理 规 划 投 资 报 酬 的 具 体 取 得 形 式, 具 体 需 要 和 被 投 资 方 协 商 解 决, 当 然, 一 项 税 务 筹 划 的 实 施, 同 时 需 要 考 虑 可 能 带 啦 的 隐 形 税 负, 投 资 者 需 要 综 合 权 衡 四 转 让 房 产 可 简 易 计 税 按 照 营 改 增 政 策, 针 对 房 地 产 建 筑 业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转 让 房 产 等 行 业 出 台 了 特 殊 性 政 策, 比 如,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 包 括 以 直 接 购 买 接 受 捐 赠 接 受 投 资 入 股 自 建 以 及 抵 债 等 各 种 形 式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征 收, 适 用 5% 的 税 率 政 策 层 面 虽 作 出 了 上 述 的 规 定, 实 操 中 还 会 面 临 一 些 实 际 的 难 题, 比 如, 面 对 合 同 法 物 权 法 税 法 背 景 下 不 动 产 产 权 交 割 的 复 杂 形 态,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如 何 界 定 取 得 的 时 点,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细 化 明 确, 作 为 投 资 公 司, 可 以 在 第 一 个 纳 税 申 报 期 到 来 之 前, 积 极 补 充 完 善 相 关 资 料, 并 进 行 简 易 征 收 的 备 案 工 作 五 收 益 权 转 让 如 何 处 理 针 对 收 益 权 的 转 让 行 为, 营 改 增 附 件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中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与 之 较 为 接 近 的 是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是 指 转 让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非 货 物 期 货 和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其 中,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包 括 基 金 信 托 理 财 产 品 等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和 各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转 让 收 益 权 作 为 一 项 财 产 权 益, 从 税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来 看, 应 该 课 以 流 转 税 所 得 税 等, 但 是 难 点 在 于, 收 益 还 没 有 真 正 实 现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且 价 值 难 以 衡 量, 从 投 资 公 司 的 角 度 来 看, 应 该 是 尽 可 能 通 过 筹 划, 推 迟 纳 税 义 务 产 生 或 实 现 递 延 纳 税 六 服 务 价 款 的 界 定 营 业 税 属 于 价 内 税,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增 值 税 属 于 价 外 税 ( 拆 分 为 不 含 税 销 售 收 入 和 应 交 销 项 增 值 税 收 入 ), 不 纳 入 利 润 表 ; 与 投 资 人 等 签 署 相 关 协 议 时, 针 对 管 理 32

33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需 要 明 确 是 否 含 增 值 税, 一 方 面 涉 及 计 算 增 值 税 的 税 基, 另 一 方 面 也 关 系 到 投 资 双 方 的 利 益 分 成 问 题 七 价 外 费 用 有 风 险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的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其 中, 价 外 费 用 是 指 价 外 收 取 的 各 种 性 质 的 收 费, 参 照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12 条 规 定, 包 括 价 外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补 贴 基 金 集 资 费 返 还 利 润 奖 励 费 违 约 金 滞 纳 金 延 期 付 款 利 息 赔 偿 金 代 收 款 项 代 垫 款 项 包 装 费 包 装 物 租 金 储 备 费 优 质 费 运 输 装 卸 费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 收 费 ( 部 分 项 目 不 包 括 在 内 ) 投 资 公 司 应 尽 可 能 在 合 同 中 列 举 价 外 费 用 的 名 目, 并 约 定 其 是 否 包 含 增 值 税, 以 及 相 应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义 务 八 可 抵 扣 进 项 管 理 规 划 增 值 税 下, 一 般 纳 税 人 投 资 公 司 当 期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按 照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得 出, 因 此, 增 值 税 税 负 高 低 主 要 取 决 于 进 项 税 额 的 大 小 投 资 公 司 购 进 的 不 动 产 办 公 设 备 器 材 车 辆 员 工 差 旅 费 中 的 住 宿 费 过 路 费 过 桥 费 等 取 得 合 规 抵 扣 凭 证 都 可 以 进 行 抵 扣, 特 别 需 要 注 意 的 是,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并 需 要 建 立 台 账, 做 好 记 录 九 进 项 发 票 认 证 及 管 理 增 值 税 下, 国 家 通 过 金 税 三 期 对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认 证 等 进 行 严 格 管 理, 只 有 取 得 法 定 合 规 抵 扣 凭 证 且 经 过 认 证 的 发 票, 才 能 进 行 抵 扣, 对 于 逾 期 没 有 认 证 且 不 具 有 法 定 情 形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需 要 提 醒 的 是, 根 据 最 新 规 定,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纳 税 信 用 A 级 B 级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销 售 方 使 用 新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包 括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2016 年 5 月 1 日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2016 年 5 月 至 7 月 期 间 不 需 进 行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登 录 本 省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查 询 选 择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者 出 口 退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信 息, 未 查 询 到 对 应 发 票 信 息 的, 可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在 2016 年 8 月 以 后, 让 需 要 对 取 得 的 进 项 发 票 进 行 认 证 十 受 托 收 款 行 为 营 业 税 制 下, 针 对 经 纪 代 理 等 行 为 出 台 了 大 量 的 差 额 计 税 的 规 定, 比 如, 金 融 企 业 从 事 受 托 收 款 业 务, 如 代 收 电 话 费 水 电 煤 气 费 信 息 费 学 杂 费 寻 呼 费 社 保 统 33

34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筹 费 交 通 违 章 罚 款 税 款 等, 以 全 部 收 入 减 去 支 付 给 委 托 方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而 按 照 最 新 营 改 增 政 策 规 定,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并 代 为 支 付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政 策 层 面, 是 否 继 续 适 用 差 额 计 税 的 规 定, 没 有 更 进 一 步 的 规 定 投 资 公 司 存 在 代 收 等 行 为 时, 应 签 署 代 收 协 议, 并 由 实 际 收 款 方 开 具 发 票, 否 则 面 临 按 照 全 额 计 征 增 值 税 的 风 险, 当 然, 对 于 从 代 收 款 提 取 的 佣 金 需 要 按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十 一 虚 开 专 票 的 风 险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税 务 稽 查 中 一 直 非 常 重 视 发 票 的 三 查 工 作, 即 查 税 必 查 票 查 账 必 查 票 查 案 必 查 票 所 谓 三 流 一 致 是 指 资 金 流 ( 银 行 的 收 付 款 凭 证 ) 票 流 ( 发 票 的 开 票 人 和 收 票 人 ) 和 物 流 ( 劳 务 流 ) 保 持 一 致, 具 体 而 言 是 指 不 仅 收 款 方 开 票 方 和 货 物 销 售 方 或 劳 务 提 供 方 必 须 是 同 一 个 经 济 主 体, 而 且 付 款 方 货 物 采 购 方 或 劳 务 接 受 方 必 须 是 同 一 个 经 济 主 体 被 认 定 为 虚 开 的 行 为, 将 面 临 一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甚 至 遭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法 律 风 险 根 据 关 于 纳 税 人 对 外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39 号 ) 规 定 : 纳 税 人 通 过 虚 增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偷 逃 税 款, 但 对 外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的, 不 属 于 对 外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一 纳 税 人 向 受 票 方 纳 税 人 销 售 了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了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应 税 服 务 ; 二 纳 税 人 向 受 票 方 纳 税 人 收 取 了 所 销 售 货 物 所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的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了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的 凭 据 ; 三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向 受 票 方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相 关 内 容, 与 所 销 售 货 物 所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相 符, 且 该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是 纳 税 人 合 法 取 得 并 以 自 己 名 义 开 具 的 十 二 视 同 销 售 的 风 险 营 业 税 制 下, 没 有 将 无 偿 服 务 行 为 界 定 为 视 同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不 收 取 营 业 税 ; 营 改 增 后, 引 入 视 同 销 售 概 念, 并 将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纳 入 其 中, 目 前 在 更 进 一 步 的 政 策 规 定 出 来 之 前, 有 关 公 司 间 的 无 偿 资 金 拆 借 等 行 为, 面 临 被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视 同 销 售 并 要 求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风 险 与 此 同 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诸 如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等 8 种 法 定 情 形, 也 面 临 视 同 销 售 的 风 险 34

35 相 关 合 同 条 款 应 调 整 无 偿 免 费 等 表 述, 明 确 服 务 类 型 期 限 金 额 等 事 项, 以 防 范 相 应 的 税 务 风 险 十 三 可 以 简 易 计 税 的 投 资 项 目 根 据 最 新 营 改 增 政 策, 农 村 信 用 社 村 镇 银 行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由 银 行 业 机 构 全 资 发 起 设 立 的 贷 款 公 司 法 人 机 构 在 县 ( 县 级 市 区 旗 ) 及 县 以 下 地 区 的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收 入,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温 馨 提 示, 简 易 征 收 项 目 相 应 的 进 项 不 得 抵 扣 十 四 2016 年 税 务 检 查 稽 查 风 险 2011 年 以 来, 金 融 投 资 一 直 是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要 求 稽 查 的 重 点 领 域, 曾 多 次 作 为 当 年 的 指 令 性 稽 查 项 目 营 改 增 下, 投 资 公 司 可 能 面 临 两 方 面 的 税 务 检 查 稽 查 风 险, 一 是 营 业 税 之 下 的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原 地 税 部 门 后 续 可 能 会 加 大 检 查 的 力 度 ; 二 是 金 融 投 资 一 直 是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要 求 严 格 稽 查 的 重 点 领 域, 投 资 公 司 会 面 临 稽 查 部 门 的 严 格 金 融 投 资 是 2016 年 税 务 机 关 稽 查 的 重 点 领 域, 投 资 公 司 在 规 范 税 务 处 理 的 同 时, 应 做 好 自 查, 尽 早 化 解 重 大 税 务 风 险 十 五 可 以 享 受 的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营 改 增 政 策,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 (1)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QFII) 委 托 境 内 公 司 在 我 国 从 事 证 券 买 卖 业 务 ;(2)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通 过 沪 港 通 买 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A 股 ;(3)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内 地 基 金 份 额 ;(4)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债 券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5)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人 运 用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股 票 债 券 ;(6) 个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业 务 ;(7) 国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利 息 收 入 十 六 营 改 增 税 负 分 析 测 算 明 细 表 带 来 的 风 险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30 号 文,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其 他 资 料 中 增 加 营 改 增 税 负 分 析 测 算 明 细 表, 由 从 事 建 筑 房 地 产 金 融 或 生 活 服 务 等 经 营 业 务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填 报, 具 体 名 单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温 馨 提 示, 填 写 测 算 表 是 为 了 掌 握 纳 税 人 税 负 变 化 的 情 况, 同 时 也 为 税 务 机 关 开 展 纳 税 评 估 等 提 供 了 信 息 数 据 支 持, 因 此, 投 资 公 司 在 税 务 筹 划 中, 需 要 考 虑 税 负 变 化 情 况 或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十 七 进 销 项 倒 挂 问 题 部 分 投 资 公 司 设 有 大 量 的 分 支 机 构, 成 35

36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本 中 心 和 利 润 中 心 分 属 不 同 的 机 构, 营 改 增 后, 可 能 面 临 进 销 项 倒 挂 问 题, 成 本 费 用 中 心 进 项 多, 却 无 销 项, 利 润 中 心 没 有 可 供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增 值 税 税 负 重 温 馨 提 示, 可 以 向 有 关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合 并 汇 总 纳 税 申 报, 或 者 进 行 业 务 链 条 的 重 塑, 消 除 进 销 项 倒 挂 的 问 题 十 八 兼 营 行 为 应 分 开 核 算 营 改 增 后, 取 消 了 混 业 经 营 概 念 保 留 了 兼 营 行 为 概 念 ( 试 点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 按 规 定 纳 税 人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一 般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对 于 合 同 经 济 行 为 中 涉 及 到 兼 营 行 为 的, 为 了 避 免 因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而 导 致 承 担 额 外 的 税 负, 有 必 要 在 合 同 中 将 涉 及 到 的 经 济 行 为 的 价 款 分 别 明 确, 建 立 分 开 核 算 的 合 同 依 据 十 九 规 划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按 照 营 改 增 的 最 新 规 定, 对 于 纳 税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当 天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温 馨 提 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涉 及 到 申 报 日 期 滞 纳 金 起 算 日 期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认 证 日 期 以 及 复 议 诉 讼 期 限 的 规 定 等 因 此, 需 要 结 合 税 法 规 定 合 理 规 划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从 投 资 公 司 角 度 来 看, 应 推 迟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开 票 合 同 产 权 变 更 等 方 面 进 行 规 划 总 结 : 合 同 账 务 税 务 处 理 相 匹 配 注 重 法 律 凭 证 会 计 凭 证 和 税 务 凭 证 的 相 互 印 证, 相 互 联 系 和 相 互 支 持 法 律 凭 证 是 用 来 明 确 和 规 范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法 律 关 系 的 重 要 书 面 凭 证 或 证 据 在 商 事 经 济 活 动 中, 主 要 体 现 为 合 同 协 议 法 院 判 决 或 裁 定 书 等 法 律 文 书 和 其 他 各 种 证 书 如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采 购 合 同 建 筑 合 同 销 售 合 同 等 等 都 是 法 律 凭 证 法 律 凭 证, 特 别 是 商 事 合 同 的 正 确 签 订 在 降 低 企 业 的 税 收 成 本 中 起 着 根 本 性 作 用 为 了 降 低 企 业 的 税 收 成 本, 有 时 需 要 给 当 地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供 各 种 合 同 材 料, 有 时 需 要 通 过 合 同 的 正 确 而 巧 妙 的 签 订 使 相 关 业 务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三 证 统 一 具 体 而 言 是 指, 合 同 与 企 业 的 账 务 处 理 相 匹 配 ; 合 同 与 企 业 的 税 务 处 理 相 匹 配 ; 合 同 与 企 业 发 票 开 具 相 匹 配 在 降 低 企 业 成 本 的 实 践 中, 一 定 要 保 证 法 律 凭 证 会 计 凭 证 和 税 务 凭 证 的 三 证 统 一 同 时, 会 计 凭 证 和 税 务 凭 证 上 的 数 据 必 须 与 法 律 凭 证 中 的 数 据 始 终 保 持 一 致, 否 则 会 面 临 成 36

37 本 增 加 的 可 能 账 务 处 理 营 改 增 7 大 特 殊 业 务 会 计 处 理 技 巧 一 试 点 纳 税 人 差 额 征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 一 )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允 许 从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及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支 付 的 价 款 作 为 销 售 额 的, 应 在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下 增 设 营 改 增 抵 减 的 销 项 税 额 专 栏, 用 于 记 录 该 企 业 因 按 规 定 扣 减 销 售 额 而 减 少 的 销 项 税 额 ; 同 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等 相 关 科 目 应 按 经 营 业 务 的 种 类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企 业 购 买 服 务 时, 按 规 定 允 许 扣 减 销 售 额 而 减 少 的 销 项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营 改 增 抵 减 的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按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金 额 与 上 述 增 值 税 额 的 差 额, 借 记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等 科 目, 按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金 额,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应 付 账 款 等 科 目 对 于 期 末 一 次 性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的 企 业, 期 末, 按 规 定 当 期 允 许 扣 减 销 售 额 而 减 少 的 销 项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营 改 增 抵 减 的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贷 记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等 科 目 ( 二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37

38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允 许 从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及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支 付 的 价 款 作 为 销 售 额 的, 应 直 接 冲 减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企 业 购 买 服 务 时, 按 规 定 允 许 扣 减 销 售 额 而 减 少 的 应 交 增 值 税,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按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金 额 与 上 述 增 值 税 额 的 差 额, 借 记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等 科 目, 按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金 额,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应 付 账 款 等 科 目 对 于 期 末 一 次 性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的 企 业, 期 末, 按 规 定 当 期 允 许 扣 减 销 售 额 而 减 少 的 应 交 增 值 税,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贷 记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等 科 目 上 述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参 见 财 会 [2012]13 号 文 件, 本 次 营 改 增 文 件 财 税 [2016]36 号 附 件 2 规 定, 试 点 纳 税 人 按 照 规 定 从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的 价 款, 应 当 取 得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有 效 凭 证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上 述 凭 证 属 于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文 件 的 这 一 规 定, 明 确 了 不 得 一 票 两 用, 即 如 果 某 一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用 于 差 额 确 定 销 售 额 时 的 销 售 额 扣 除 凭 证, 则 该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不 得 再 作 为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凭 证 二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的 会 计 处 理 兼 有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截 止 到 开 始 试 点 当 月 月 初 的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从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应 在 应 交 税 费 科 目 下 增 设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明 细 科 目 开 始 试 点 当 月 月 初, 企 业 应 按 不 得 从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科 目,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科 目 待 以 后 期 间 允 许 抵 扣 时, 按 允 许 抵 扣 的 金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科 目 应 交 税 费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科 目 期 末 余 额 应 根 据 其 流 动 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或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列 示 三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和 技 术 维 护 费 用 抵 减 增 值 税 额 的 会 计 处 理 ( 一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按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初 次 购 买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支 付 的 费 用 以 及 缴 纳 的 技 术 维 护 费 允 许 在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全 额 抵 减 的, 应 在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下 增 设 减 免 税 款 专 栏, 用 于 记 录 该 企 业 按 规 定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企 业 购 入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按 38

39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金 额,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应 付 账 款 等 科 目 按 规 定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减 免 税 款 ) 科 目, 贷 记 递 延 收 益 科 目 按 期 计 提 折 旧, 借 记 管 理 费 用 等 科 目, 贷 记 累 计 折 旧 科 目 ; 同 时, 借 记 递 延 收 益 科 目, 贷 记 管 理 费 用 等 科 目 企 业 发 生 技 术 维 护 费, 按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金 额, 借 记 管 理 费 用 等 科 目,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按 规 定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减 免 税 款 ) 科 目, 贷 记 管 理 费 用 等 科 目 ( 二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按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初 次 购 买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支 付 的 费 用 以 及 缴 纳 的 技 术 维 护 费 允 许 在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全 额 抵 减 的, 按 规 定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应 直 接 冲 减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企 业 购 入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按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金 额,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应 付 账 款 等 科 目 按 规 定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贷 记 递 延 收 益 科 目 按 期 计 提 折 旧, 借 记 管 理 费 用 等 科 目, 贷 记 累 计 折 旧 科 目 ; 同 时, 借 记 递 延 收 益 科 目, 贷 记 管 理 费 用 等 科 目 企 业 发 生 技 术 维 护 费, 按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金 额, 借 记 管 理 费 用 等 科 目,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按 规 定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贷 记 管 理 费 用 等 科 目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期 末 如 为 借 方 余 额, 应 根 据 其 流 动 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或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列 示 ; 如 为 贷 方 余 额, 应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应 交 税 费 项 目 列 示 四 取 得 不 动 产 及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分 年 抵 扣 增 值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 下 称 纳 税 人 )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发 生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纳 税 人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购 进 货 物 和 设 计 服 务 建 筑 服 务, 用 于 新 建 不 动 产, 或 者 用 于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装 饰 不 动 产 并 增 加 不 动 产 原 值 超 过 50%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按 规 定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上 述 进 项 税 额 中,60% 的 部 分 于 取 得 扣 税 凭 证 的 当 期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40% 的 部 分 为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于 取 得 扣 税 凭 证 的 当 月 起 第 13 个 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购 进 时 已 全 额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转 用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的, 其 已 抵 扣 39

40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进 项 税 额 的 40% 部 分, 应 于 转 用 的 当 期 从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计 入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并 于 转 用 的 当 月 起 第 13 个 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纳 税 人 应 该 在 应 缴 税 费 科 目 下 设 置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明 细 科 目, 在 发 生 上 述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时, 记 入 应 交 税 费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科 目 核 算, 在 以 后 可 抵 扣 当 期 转 入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对 不 同 的 不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纳 税 人 应 分 别 按 项 目 核 算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五 取 得 过 渡 性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的 会 计 处 理 试 点 纳 税 人 在 过 渡 期 间 因 实 际 税 负 增 加 而 向 财 税 部 门 申 请 取 得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的, 期 末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企 业 能 够 符 合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且 预 计 能 够 收 到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时, 按 应 收 的 金 额, 借 记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科 目, 贷 记 营 业 外 收 入 - 政 府 补 助 科 目 待 实 际 收 到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时,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贷 记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科 目 六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处 理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在 取 得 销 售 收 入 并 确 认 为 应 交 税 费, 在 达 到 规 定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条 件 时, 将 有 关 应 交 增 值 税 转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七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会 计 处 理 1 本 次 营 改 增 全 面 实 施 后, 对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有 些 经 营 项 目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那 么 如 何 进 行 相 关 的 会 计 处 理 呢? 个 人 认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的 税 额, 应 该 计 入 应 交 税 金 未 交 增 值 税 科 目, 分 录 参 考 如 下 : 借 : 银 行 存 款 或 应 收 账 款 相 关 科 目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等 科 目 应 交 税 费 未 交 增 值 税 2 对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处 置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适 用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 征 收 率 减 按 2%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会 计 分 录 参 考 如 下 : 1. 取 得 处 置 收 入, 计 提 增 值 税 时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应 交 税 费 未 交 增 值 税 2. 享 受 减 征 时 借 : 应 交 税 费 未 交 增 值 税 贷 : 营 业 外 收 入 政 府 补 助 收 入 时, 应 当 按 照 税 法 的 规 定 计 算 应 交 增 值 税, 40

41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的 会 计 处 理 与 填 报 一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的 会 计 处 理 兼 有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截 止 到 开 始 试 点 当 月 月 初 的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从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应 在 应 交 税 费 科 目 下 增 设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明 细 科 目 开 始 试 点 当 月 月 初, 企 业 应 按 不 得 从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科 目,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科 目 待 以 后 期 间 允 许 抵 扣 时, 按 允 许 抵 扣 的 金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科 目 应 交 税 费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科 目 期 末 余 额 应 根 据 其 流 动 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或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列 示 二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的 填 报 挂 账 留 抵 税 额 的 填 报 是 申 报 表 主 表 填 报 的 主 要 难 点 具 体 填 写 简 单 介 绍 如 下 :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按 规 定 须 挂 账 的 纳 税 人 是 指 试 点 实 施 之 日 前 一 个 税 款 所 属 期 的 申 报 表 第 20 栏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一 般 货 物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列 本 月 数 大 于 零, 且 兼 有 营 改 增 服 务 不 动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纳 税 人 即 在 试 点 实 施 之 日 前, 仅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8 号 )( 以 下 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截 止 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的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需 要 进 行 挂 账 处 理 41

42 全 国 24 小 时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 / 申 报 表 主 表 中 的 第 13 栏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第 18 栏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第 20 栏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的 一 般 项 目 列 本 年 累 计 专 用 于 挂 账 留 抵 税 额 的 填 写 填 写 案 例 某 市 A 纳 税 人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前, 仅 按 照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缴 纳 增 值 税, 截 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10 万 元 2016 年 5 月, 发 生 17% 货 物 及 劳 务 销 项 税 额 20 万 元, 发 生 11% 服 务 不 动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销 项 税 额 30 万 元, 本 月 发 生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30 万 元 2016 年 5 月 ( 税 款 所 属 期 ) 申 报 表 主 表 填 报 方 法 : 注 : 为 方 便 举 例 说 明, 在 填 写 案 例 中 只 截 取 了 申 报 表 的 部 分 栏 次 ( 下 同 ), 填 写 的 数 据 可 能 存 在 不 完 整 的 情 况 1. 本 月 主 表 第 13 栏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本 栏 一 般 项 目 列 本 月 数 填 写 0 ; 本 年 累 计 填 写 , 即 将 上 期 申 报 表 第 20 栏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本 月 数, 结 转 到 本 栏 2. 主 表 第 18 栏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一 般 项 目 列 本 年 累 计 在 填 写 时, 需 要 进 行 计 算,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第 一 步, 计 算 出 当 期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用 第 11 栏 销 项 税 额 一 般 项 目 列 本 月 数 - 第 18 栏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一 般 项 目 列 本 月 数 计 算 过 程 : 应 纳 税 额 = 销 项 税 额 - 进 项 税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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