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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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共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文 件 眉 职 党 号 中 共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廉 政 风 险 点 防 控 措 施 表 的 通 知 各 党 总 支 中 层 部 门 教 学 单 位 院 工 会 办 院 团 委 : 为 便 于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认 真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切 实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同 时 又 认 真 履 行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职 责, 指 导 和 监 督 分 管 的 党 员 干 部 教 师 和 员 工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 1 -

2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扎 扎 实 实 抓 好 廉 政 风 险 点 防 控, 严 格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严 格 遵 守 决 策 程 序 和 办 事 程 序, 确 保 干 成 事 不 出 事, 确 保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现 将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表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中 共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2016 年 5 月 30 日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中 共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30 日 印 发 - 2 -

3 廉 政 风 险 点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干 部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等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管 理 3 ( 编 号 : )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责 任 人 王 元 珑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中 共 中 央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 ); 2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选 任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动 议 工 作 办 法 等 5 个 文 件 ( 眉 委 办 发 市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切 实 防 止 带 病 提 拔 问 题 的 十 条 规 定 ( 眉 市 组 通 中 共 眉 山 市 委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党 委 主 体 责 任 和 纪 委 监 督 责 任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眉 委 办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15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对 需 决 策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确 定 问 题 的 决 策 方 式 和 决 策 主 体 第 二, 对 属 于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应 由 党 委 会 议 决 策 的, 由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召 开 党 委 会 议 集 体 决 策 ; 应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的, 由 院 长 主 持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集 体 决 策 第 三, 对 不 属 于 三 重 一 大 的 一 般 工 作 事 项, 在 充 分 听 取 分 管 领 导 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党 委 书 记 按 照 职 权 和 程 序 决 策 第 四, 对 于 三 重 一 大 重 要 事 项, 应 安 排 或 督 促 分 管 领 导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在 会 前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开 展 调 研 论 证 没 有 经 过 会 前 相 应 程 序 的 三 重 一 大 重 要 事 项, 原 则 上 不 上 会 研 究 第 五, 在 研 究 决 策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时, 应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如 有 较 大 分 歧 意 见 的, 可 按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暂 缓 决 策 第 六, 督 促 分 管 领 导 和 相 关 党 总 支 部 门 和 教 学 单 位 认 真 落 实 会 议 决 定, 个 人 不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定 第 七,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指 导 和 监 督 副 院 级 干 部 和 中 层 干 部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党 员 干 部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4 廉 政 风 险 点 行 政 事 项 决 策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管 理 4 ( 编 号 : )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行 政 责 任 人 徐 井 万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省 属 高 校 基 建 管 理 办 法 ( 川 教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府 发 市 人 社 局 公 开 招 聘 高 层 次 和 紧 缺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 眉 人 社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15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对 需 决 策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确 定 问 题 的 决 策 方 式 和 决 策 主 体 第 二, 对 属 于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应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的, 由 院 长 主 持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集 体 决 策 应 由 党 委 会 议 决 策 的, 提 请 党 委 会 议 集 体 决 策 ; 第 三, 对 不 属 于 三 重 一 大 的 一 般 工 作 事 项, 在 充 分 听 取 分 管 领 导 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院 长 按 照 职 权 和 程 序 决 策 第 四, 对 于 三 重 一 大 重 要 事 项, 应 安 排 或 督 促 分 管 领 导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在 会 前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开 展 调 研 论 证 没 有 经 过 会 前 相 应 程 序 的 三 重 一 大 重 要 事 项, 原 则 上 不 上 会 研 究 第 五, 在 研 究 决 策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时,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和 建 议, 如 有 较 大 分 歧 意 见 议 题 的, 可 按 议 事 规 则 要 求 暂 缓 决 策 第 六, 督 促 分 管 领 导 和 相 关 部 门 教 学 单 位 认 真 落 实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个 人 不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定 第 七, 切 实 履 行 行 政 系 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指 导 和 监 督 副 院 级 干 部 和 中 层 干 部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干 部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5 廉 政 风 险 点 党 建 工 作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 编 号 : )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责 任 人 刘 晓 琼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 2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 中 发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新 形 势 下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落 实 地 方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抓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班 子 成 员 民 主 生 活 会 制 度 ( 眉 职 党 关 于 抓 党 建 构 建 从 严 治 党 新 常 态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员 党 性 定 期 分 析 制 度 党 支 部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和 党 支 部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 图 或 表 )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组 织 部 和 各 党 总 支 部 制 定 党 建 工 作 计 划, 督 促 检 查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第 二,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党 建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和 研 判 党 建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党 员 队 伍 中 存 在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监 督 制 定 廉 政 防 范 措 施, 强 调 党 建 工 作 纪 律 和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强 化 党 员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第 三, 通 过 会 议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广 大 师 生 对 党 建 工 作 方 面 的 热 点 问 题 和 敏 感 问 题, 及 时 向 组 织 部 负 责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第 四, 督 促 组 织 部 和 各 党 总 支 部 严 格 遵 循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规 范 发 展 党 员 程 序 通 过 座 谈 会 议 走 访 谈 话 查 阅 资 料 等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抽 查 发 展 党 员 程 序 和 质 量 等 情 况 尤 其 是 要 强 化 党 员 发 展 和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等 廉 政 风 险 较 大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严 防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第 五, 指 导 和 督 促 组 织 部 和 和 各 党 总 支 部 严 格 按 照 党 务 公 开 工 作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党 建 工 作 信 息 公 开 5

6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行 政 责 任 人 刘 晓 琼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例 (2014 年 1 月 14 日 ); 2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中 办 发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办 法 ( 试 行 ) ( 中 组 ); 5 地 方 党 委 常 委 会 向 全 委 会 报 告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并 接 受 民 主 评 议 办 法 ( 试 行 ) ( 中 组 部 ); 6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2013 年 6 月 监 察 部 令 第 31 7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选 任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动 议 工 作 办 法 等 5 个 文 件 ( 眉 委 办 发 市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切 实 防 止 带 病 提 拔 问 题 的 十 条 规 定 ( 眉 市 组 通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市 级 部 门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眉 市 组 通 市 人 社 局 公 开 招 聘 高 层 次 和 紧 缺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 眉 人 社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 18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出 国 ( 境 ) 管 理 办 法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组 织 人 事 部 制 定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计 划, 督 促 检 查 干 部 人 事 工 作 制 度 和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第 二, 定 期 召 开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研 判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制 定 廉 政 防 范 措 施, 强 调 干 部 人 事 工 作 纪 律 和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通 过 会 议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广 大 师 生 对 干 部 人 事 方 面 的 热 点 问 题 和 敏 感 问 题, 及 时 向 组 织 人 事 部 负 责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第 四, 指 导 和 监 督 组 织 人 事 部 严 格 遵 守 规 定,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办 理 干 部 任 免 手 续 和 人 事 聘 用 手 续, 坚 持 做 到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尤 其 是 要 强 化 干 部 人 事 选 拔 任 用 聘 任 出 国 组 团 培 训 等 廉 政 风 险 较 大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严 防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第 五, 指 导 和 督 促 组 织 人 事 部 严 格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干 部 考 核 工 作 第 六, 指 导 和 督 促 组 织 人 事 部 和 严 格 按 照 党 务 院 务 公 开 工 作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相 关 信 息 公 开, 维 护 教 职 工 的 知 情 权 ; 妥 善 处 理 教 职 工 投 诉 和 申 诉 的 相 关 问 题 6

7 廉 政 风 险 点 分 管 部 门 ( 组 织 人 事 部 党 总 支 部 教 务 处 和 教 学 单 位 ) 重 要 事 项 管 理 7 ( 编 号 : )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行 政 责 任 人 刘 晓 琼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2012 年 1 月 教 育 部 令 第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3 月 教 育 部 令 第 21 3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 教 师 教 育 部 等 五 部 门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规 定 ( 教 职 成 号 ) ; 6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眉 职 院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 14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推 行 党 务 公 开 院 务 公 开 实 施 办 法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组 织 人 事 部 党 总 支 部 教 务 处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部 门 和 单 位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定 期 召 开 教 务 处 和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研 判 工 作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教 师 队 伍 可 能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制 定 廉 政 防 范 措 施, 强 调 教 学 工 作 纪 律,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通 过 教 师 和 学 生 座 谈 会 电 子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广 大 师 生 对 组 织 人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第 四, 对 廉 政 风 险 重 点 岗 位 重 点 环 节 重 点 领 域 的 工 作 人 员 要 经 常 提 醒, 讲 制 度 讲 规 矩 提 要 求 打 招 呼 按 照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师 德 承 诺 书 (16 项 ) 要 求, 强 化 对 教 师 进 行 师 德 师 风 教 育 和 管 理,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违 背 师 德 师 风 的 行 为 第 五, 督 促 教 务 处 和 教 学 单 位 定 期 召 开 处 务 工 作 会 议 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集 思 广 益, 博 采 众 长, 提 高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发 布 信 息 第 六, 强 化 对 单 独 招 生 考 试 等 级 考 试 转 专 业 教 材 选 用 图 书 采 购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考 务 工 作 津 贴 发 放 等 廉 政 风 险 较 大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严 防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第 七,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所 在 部 门 和 单 位 员 工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8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党 员 干 部 监 督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委 责 任 人 张 献 华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中 发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中 办 发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加 强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监 督 的 意 见 ( ); 4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中 共 眉 山 市 委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党 委 主 体 责 任 和 纪 委 监 督 责 任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眉 委 办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 13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领 导 干 部 苗 头 性 问 题 早 发 现 早 提 醒 早 纠 正 实 施 方 案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责 任 表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纪 检 监 察 室 制 定 廉 政 警 示 教 育 和 监 督 执 纪 计 划, 草 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要 点, 明 确 廉 政 警 示 教 育 监 督 执 纪 的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定 期 召 开 廉 政 风 险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部 门 重 点 岗 位 重 点 环 节 工 作 人 员 廉 政 建 设 会 议, 分 析 研 判 工 作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存 在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监 督 制 定 廉 政 防 范 措 施 第 三, 采 取 干 部 任 前 谈 话 或 者 个 别 约 谈 等 方 式, 向 党 员 干 部 讲 制 度 讲 规 矩 提 要 求 打 招 呼, 把 问 题 解 决 在 萌 芽 状 态, 切 实 保 护 和 爱 护 干 部 第 四, 对 师 生 反 映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了 解 掌 握 的 有 关 的 党 员 干 部 教 师 苗 头 性 和 倾 向 性 问 题,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者 纪 检 监 察 室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直 接 同 警 示 对 象 个 别 谈 话 等 形 式 进 行 提 醒,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第 五, 采 取 会 议 视 频 网 络 邮 件 简 报 报 告 谈 话 等 形 式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廉 政 警 示 教 育, 强 化 日 常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强 化 干 部 廉 政 警 示 教 育, 扎 实 抓 好 三 早 工 作, 关 心 和 保 护 好 干 部 第 七, 参 加 党 委 会 议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策 三 重 一 大 问 题 时, 积 极 慎 重 发 表 意 见 和 建 议, 着 力 发 挥 参 谋 作 用 8

9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违 纪 违 规 案 件 ( 线 索 ) 查 处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委 责 任 人 张 献 华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中 发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中 发 号 ; 3 关 于 纪 纪 检 监 察 严 格 依 纪 依 法 办 案 的 意 见 ( 中 纪 发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查 处 的 七 类 案 件 办 理 程 序 ( 中 纪 办 发 检 察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政 纪 案 件 办 法 (1991 年 11 月 监 察 部 令 第 1 6 四 川 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实 施 信 访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 川 纪 发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办 案 工 作 的 意 见 > 的 意 见 ( 川 纪 发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案 件 线 索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实 名 举 报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眉 职 院 纪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登 记 表 ( 眉 职 纪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表 ( 眉 职 纪 号 ) 等 第 一, 严 格 按 照 五 类 标 准 ( 拟 立 案 初 核 谈 话 函 询 暂 存 和 了 结 ) 规 范 处 置 和 办 理 问 题 线 索 ; 认 真 审 阅 案 件 ( 线 索 ) 初 始 材 料, 分 析 案 件 ( 线 索 ) 的 性 质, 同 纪 检 监 察 室 负 责 人 分 析 研 判, 作 出 拟 立 案 初 核 谈 话 函 询 暂 存 和 了 结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第 二, 根 据 案 件 ( 线 索 ) 的 性 质 和 上 报 意 见, 向 学 院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或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汇 报, 并 请 示 相 关 事 项 第 三, 根 据 上 级 领 导 的 要 求, 同 纪 检 监 察 室 负 责 人 和 纪 委 委 员 ( 部 分 或 全 部 ) 研 究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第 四, 召 开 案 件 调 查 组 成 员 工 作 会 议, 安 排 布 置 案 件 调 查 工 作 要 求 调 查 人 员 在 办 案 中 坚 持 五 严 守 五 禁 止 ; 强 调 遵 守 案 件 查 处 的 政 治 纪 律 工 作 纪 律 办 案 纪 律 保 密 纪 律 廉 政 纪 律, 严 格 依 纪 依 规 依 法 依 序 办 案 第 五, 听 取 案 件 查 处 进 程 情 况 汇 报, 分 析 问 题, 研 究 解 决 措 施,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计 划 和 要 求 第 六, 主 持 或 者 安 排 纪 检 监 察 室 开 展 案 件 审 理 工 作 第 七, 主 持 审 定 问 题 事 实, 审 定 调 查 报 告 和 审 理 报 告, 分 析 适 用 处 理 依 据, 研 究 处 理 建 议 第 八, 向 学 院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党 委 会 议 或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汇 报 案 件 调 查 和 审 理 情 况 建 议 性 结 论 和 处 理 建 议 第 九, 按 程 序 召 开 会 议 审 定 处 理 意 见 向 党 委 会 议 或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上 报 调 查 结 论 和 处 理 建 议 第 十, 审 核 结 案 报 告, 督 促 纪 检 监 察 室 完 成 善 后 处 理 系 列 工 作 9

10 廉 政 风 险 点 分 管 部 门 ( 党 政 办 公 室 纪 检 监 察 室 ) 重 要 事 项 管 理 ( 编 号 : )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责 任 人 张 献 华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眉 山 市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 眉 委 办 发 眉 山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眉 委 办 发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办 法 ( 眉 职 院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 14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推 行 党 务 公 开 院 务 公 开 实 施 办 法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部 门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适 时 召 开 分 管 部 门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和 研 判 分 管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存 在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制 定 廉 政 防 范 措 施, 强 调 工 作 纪 律 和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通 过 会 议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广 大 师 生 反 映 的 热 点 问 题 和 思 想 不 稳 定 问 题,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第 四, 指 导 和 监 督 四 个 部 门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党 务 院 务 信 息 公 开 第 五,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所 在 部 门 员 工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10

11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后 勤 保 障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行 政 责 任 人 张 望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关 于 在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小 金 库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 中 纪 发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5 月 财 政 部 令 第 36 3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省 教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眉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规 范 国 家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府 发 眉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府 发 眉 山 市 市 本 级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目 录 ( 第 一 批 ) ( 眉 府 办 函 眉 山 市 政 府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 眉 府 办 发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学 场 地 对 外 出 租 管 理 办 法 ( 眉 职 院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校 产 管 理 制 度 (2007 版 制 度 汇 编 ); 14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双 合 同 制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后 勤 服 务 处 建 立 健 全 维 修 ( 改 建 扩 建 ) 和 绿 化 食 堂 和 超 市 场 地 和 资 产 租 赁 外 包 后 勤 服 务 等 重 点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的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管 理 责 任 体 系 和 第 二, 指 导 和 督 促 后 勤 服 务 处 严 格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做 到 规 范 运 行 尤 其 是 要 遵 循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申 报 和 处 理 程 序, 应 当 经 党 委 会 议 或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的 必 须 集 体 研 究 ; 应 当 招 标 的 必 须 经 过 招 标 程 序 ; 严 格 审 查 后 勤 保 障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文 件 ( 必 要 时 可 实 行 集 体 会 审 ) 第 三, 督 促 后 勤 服 务 处 严 格 遵 守 财 务 制 度, 不 设 小 金 库, 不 公 款 私 存 乱 收 费 坐 收 坐 支 等, 坚 持 做 到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第 四, 指 导 和 督 促 后 勤 服 务 处 管 理 人 员 坚 持 原 则, 秉 公 办 事, 不 徇 私 情, 同 乙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工 作 关 系, 切 实 维 护 学 院 的 合 法 权 益, 严 防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第 五, 从 严 审 核 后 勤 保 障 项 目 开 支, 严 防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和 腐 败 行 为 第 六, 严 格 要 求 后 勤 服 务 处 不 准 采 用 任 何 途 径 方 式 和 名 义 发 放 或 领 取 津 贴 和 补 贴 ; 教 职 工 食 堂 承 担 学 院 安 排 的 接 待 工 作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规 定, 账 目 清 楚 ; 不 得 利 用 便 宜 条 件 开 展 违 规 接 待 或 者 报 销 费 用 第 七, 督 促 后 勤 服 务 处 强 化 场 地 和 资 产 租 赁 管 理, 确 保 租 赁 费 和 水 电 费 按 时 收 取 到 位, 不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和 贬 值 11

12 廉 政 风 险 点 分 管 部 门 ( 科 技 合 作 处 后 勤 服 务 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部 ) 重 要 事 项 管 理 ( 编 号 : )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行 政 责 任 人 张 望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11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推 行 党 务 公 开 院 务 公 开 实 施 办 法 (2007 年 版 ); 13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部 门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定 期 召 开 分 管 部 门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和 研 判 分 管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制 定 廉 政 防 范 措 施, 强 调 工 作 纪 律 和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通 过 会 议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广 大 师 生 反 映 的 热 点 问 题 和 服 务 管 理 问 题,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第 四, 指 导 和 监 督 分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强 化 管 理, 狠 抓 作 风 建 设, 持 之 以 恒 正 风 肃 纪, 着 力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和 后 勤 服 务 管 理 水 平 第 五, 指 导 和 监 督 分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院 务 信 息 公 开 第 六,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所 在 部 门 员 工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12

13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招 生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行 政 责 任 人 胡 洪 安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监 厅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教 育 部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高 校 招 生 阳 光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学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函 教 育 部 关 于 实 行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责 任 制 及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教 监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2014 年 7 月 教 育 部 令 第 36 9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实 施 规 定 ( 以 当 年 省 教 育 厅 颁 布 文 件 为 准 ); 11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生 管 理 办 法 (2011 版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12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 以 当 年 学 院 厅 颁 布 文 件 为 准 ); 13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单 独 招 生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眉 职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生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眉 职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学 生 处 及 其 招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部 门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主 持 召 开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论 证 会 议 ( 原 则 上 学 生 处 教 务 处 财 务 资 产 处 纪 检 监 察 室 和 财 务 科 招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等 负 责 人 参 加 会 议 ), 形 成 初 步 工 作 方 案 将 工 作 方 案 征 求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和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反 复 修 改 后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和 党 委 会 议 审 定 第 三, 主 持 召 开 招 生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和 研 判 工 作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审 定 廉 政 防 控 措 施 ( 尤 其 是 严 格 把 控 招 生 宣 传 就 业 录 取 转 专 业 和 经 费 开 支 等 几 个 关 键 环 节 的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 强 调 廉 洁 纪 律 工 作 纪 律 和 制 度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四, 招 生 工 作 不 得 损 害 学 院 和 学 生 的 合 法 利 益 及 时 按 规 定 发 布 招 生 就 业 信 息 实 行 招 生 问 责 制, 实 施 院 长 签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制 度 第 五, 指 导 和 督 促 学 生 处 及 其 招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严 格 执 行 工 作 方 案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和 经 费 开 支 计 划 ; 定 期 抽 查 工 作 方 案 和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第 六, 指 导 和 督 促 学 生 处 及 其 招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严 格 执 行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转 专 业 相 关 政 策 和 制 度 第 七, 指 导 和 督 促 学 生 处 及 其 招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及 时 完 成 年 度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总 结, 分 别 提 交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其 中 招 生 工 作 总 结 和 招 生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经 财 务 资 产 处 教 务 处 和 纪 检 监 察 室 会 审 后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和 党 委 会 议 审 定 第 八, 严 格 审 查 招 生 经 费 开 支, 严 防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和 腐 败 行 为 13

14 14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项 目 招 标 物 资 采 购 和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行 政 责 任 人 胡 洪 安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全 省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方 案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省 属 高 校 基 建 管 理 办 法 ( 川 教 眉 山 市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工 作 规 定 ( 眉 府 发 眉 山 市 市 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立 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眉 府 发 眉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的 意 见 ([2007]30 11 眉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规 范 国 家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府 发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14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财 务 资 产 处 ( 基 建 办 公 室 )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部 门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定 期 召 开 项 目 招 投 标 物 资 采 购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和 研 判 工 作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审 定 廉 政 防 控 措 施, 强 调 廉 洁 纪 律 工 作 纪 律 和 制 度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通 过 会 议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查 阅 资 料 现 场 检 查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项 目 招 标 物 资 采 购 工 程 建 设 等 情 况, 以 及 师 生 反 映 的 热 点 问 题 和 敏 感 问 题, 及 时 向 分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第 四, 严 格 遵 循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申 报 和 处 理 程 序, 按 议 事 规 则 应 当 经 党 委 会 议 或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的 必 须 集 体 研 究 ; 按 规 定 应 公 开 招 标 的 必 须 经 过 公 开 招 标 程 序 ; 对 较 大 投 资 额 度 的 项 目 招 标 物 资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文 件 实 行 集 体 会 审 制 度 ; 监 督 实 施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实 行 双 合 同 制 第 五, 指 导 和 监 督 取 财 务 资 产 处 ( 含 基 建 办 公 室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招 投 标 物 资 采 购 工 程 建 设 方 面 的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制 定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规 避 廉 政 风 险 第 六, 定 期 听 取 财 务 资 产 处 ( 含 基 建 办 公 室 )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工 作 汇 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严 防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和 腐 败 行 为 第 七,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所 在 部 门 员 工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15 15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行 政 责 任 人 胡 洪 安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中 纪 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开 展 小 金 库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 中 纪 发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2012 年 2 月 财 政 部 令 第 68 4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2013 年 6 月 监 察 部 令 第 31 5 教 育 部 等 五 部 委 关 于 2015 年 规 范 教 育 收 费 治 理 教 育 乱 收 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教 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府 发 市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审 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府 发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15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贯 彻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工 作 计 划 任 务 分 解 表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财 务 资 产 处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部 门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定 期 召 开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和 研 判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审 定 廉 政 防 控 措 施, 强 调 财 经 纪 律 工 作 纪 律 和 制 度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通 过 会 议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广 大 师 生 对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向 分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第 四, 指 导 和 监 督 财 务 资 产 处 及 其 财 务 科 严 格 按 照 物 价 部 门 审 批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取 费 用, 实 行 经 费 收 支 统 一 管 理 严 禁 违 规 收 费 私 设 小 金 库 公 款 私 存 和 违 规 发 放 津 补 贴 ; 严 禁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和 腐 败 行 为 第 五, 安 排 和 布 置 财 务 资 产 处 指 导 和 监 督 后 勤 服 务 处 技 工 学 校 和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部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做 到 规 范 有 序 坚 持 用 钱 先 有 事, 有 事 必 有 效, 无 效 必 问 责 原 则, 切 实 抓 好 事 权 财 权 和 支 出 权 管 理 第 六,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所 在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员 工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16 廉 政 风 险 点 技 工 学 校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管 理 ( 编 号 : )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市 技 工 学 校 责 任 人 胡 洪 安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中 纪 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开 展 小 金 库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 中 纪 发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2013 年 6 月 监 察 部 令 第 31 3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2012 年 2 月 财 政 部 令 第 68 4 教 育 部 等 五 部 委 关 于 2015 年 规 范 教 育 收 费 治 理 教 育 乱 收 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教 办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省 属 高 校 基 建 管 理 办 法 ( 川 教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市 技 工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 9 眉 山 市 技 工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10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实 施 细 则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 12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主 持 建 立 健 全 眉 山 市 技 工 学 校 系 列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对 需 决 策 的 问 题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确 定 问 题 的 性 质 第 三, 对 技 工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项, 由 技 工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意 见 根 据 决 策 问 题 的 性 质 和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还 应 报 请 学 院 党 委 行 政 主 要 领 导 审 定 的, 则 报 请 学 院 党 委 行 政 主 要 领 导 审 定 ; 应 报 请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者 党 委 会 议 审 定 的, 则 报 请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会 议 集 体 审 定 第 四, 对 技 工 学 校 的 一 般 工 作 事 项, 在 充 分 听 取 分 管 副 校 长 党 总 支 书 记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校 长 按 照 规 定 和 程 序 决 策 第 五, 对 技 工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项, 严 格 按 照 眉 山 市 技 工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和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步 骤 实 施 没 有 经 过 决 策 前 相 应 程 序 的 事 项, 原 则 上 不 得 上 会 研 究 第 六, 在 研 究 决 策 重 大 事 项 时,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如 有 较 大 分 歧 意 见 的, 可 按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暂 缓 决 策 第 七, 督 促 分 管 领 导 和 相 关 部 门 认 真 落 实 会 议 决 定, 个 人 不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定 第 八,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校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校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九,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技 工 学 校 员 工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16

17 廉 政 风 险 点 分 管 部 门 ( 学 生 处 团 委 财 务 资 产 处 基 建 办 公 室 市 技 工 学 校 ) 重 要 事 项 管 理 ( 编 号 : )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行 政 责 任 人 胡 洪 安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10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贯 彻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工 作 计 划 任 务 分 解 表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推 行 党 务 公 开 院 务 公 开 实 施 办 法 (2007 年 版 ); 13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部 门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分 管 部 门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和 研 判 分 管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制 定 廉 政 防 范 措 施, 强 调 工 作 纪 律 和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通 过 会 议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广 大 师 生 反 映 的 热 点 问 题 和 敏 感 问 题,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第 四, 指 导 和 监 督 分 管 部 门 强 化 管 理, 狠 抓 作 风 建 设, 持 之 以 恒 正 风 肃 纪, 着 力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和 服 务 管 理 水 平 第 五, 指 导 和 监 督 分 管 部 门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院 务 信 息 公 开 第 六,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所 在 部 门 员 工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17

18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工 会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会 委 员 会 责 任 人 彭 书 君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 2 中 纪 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开 展 小 金 库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 中 纪 发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 于 加 强 基 层 工 会 经 费 收 支 管 理 的 通 知 ( 总 工 办 发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 财 政 部 令 第 68 6 省 总 工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会 经 费 管 理 的 规 定 ( 川 工 发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省 教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眉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加 强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府 发 眉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审 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府 发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会 章 程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12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工 会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 13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13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号 ) 等 第 一,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部 门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每 年 初,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和 学 院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制 定 当 年 工 会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第 三, 分 别 召 开 工 会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和 工 会 委 员 会 ( 扩 大 ) 会 议, 审 定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并 向 工 会 会 员 公 布 第 四, 工 会 经 费 开 支, 应 当 符 合 预 算 方 案 符 合 财 经 纪 律 和 上 级 工 会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第 五, 工 会 按 规 定 发 放 给 会 员 的 慰 问 品 应 当 广 泛 征 求 会 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慰 问 品 采 购 应 当 采 取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程 序 符 合 招 投 标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工 会 经 费 收 支, 应 当 主 动 接 受 学 院 财 务 监 督 和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第 六, 每 年 底, 编 制 当 年 工 会 经 费 决 算 方 案, 经 工 会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和 工 会 委 员 会 ( 扩 大 ) 会 议 审 查 后,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向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或 向 全 体 会 员 公 布 18

19 廉 政 风 险 点 分 管 部 门 ( 宣 传 统 战 部 工 会 办 公 室 教 代 会 主 席 团 ) 重 大 事 项 管 理 19 ( 编 号 : )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责 任 人 彭 书 君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省 总 工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会 经 费 管 理 的 规 定 ( 川 工 发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议 事 规 则 ; 10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章 程 ; 11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推 行 党 务 公 开 院 务 公 开 实 施 办 法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 等 第 一,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按 照 一 岗 双 责 要 求, 将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同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同 部 署 同 落 实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明 确 本 部 门 党 风 政 风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内 容 第 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定 期 召 开 处 务 ( 部 务 )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研 判 工 作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制 定 廉 政 防 范 措 施, 强 调 工 作 纪 律 和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定 期 召 开 各 类 座 谈 会, 电 子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群 团 组 织 和 师 生 员 工 的 合 理 化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督 促 解 决 或 纠 正 充 分 发 挥 其 参 与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作 用 第 四, 强 化 监 督 管 理, 对 廉 政 风 险 重 点 岗 位 重 点 环 节 重 点 领 域 的 工 作 人 员 要 经 常 提 醒, 讲 制 度 讲 规 矩 提 要 求 打 招 呼 第 五, 指 导 和 监 督 分 管 部 门 做 好 招 生 就 业 学 生 资 助 学 生 干 部 培 养 教 育 管 理 工 会 经 费 使 用 等 廉 政 风 险 较 大 的 工 作, 严 防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第 六, 切 实 维 护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坚 决 纠 正 损 害 师 生 合 法 利 益 的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和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妥 善 解 决 师 生 反 映 突 出 的 问 题 第 七, 指 导 和 监 督 分 管 部 门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党 务 院 务 信 息 公 开 第 八,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抓 班 子, 带 队 伍, 指 导 和 督 促 分 管 部 门 和 单 位 坚 持 一 岗 双 责, 切 实 做 到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四 同 四 亲 自 五 带 头, 确 保 分 管 部 门 员 工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20 20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党 委 会 议 和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题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党 政 办 公 室 责 任 人 邓 惠 明 1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代 会 议 事 规 则 ; 11 贯 彻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任 务 分 解 表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推 行 党 务 公 开 院 务 公 开 实 施 办 法 等 第 一, 按 照 议 事 规 则 要 求 在 会 前 1 个 工 作 日 收 集 汇 总 初 核 议 题 申 报 单, 报 分 管 领 导 初 审 后, 分 别 报 党 委 书 记 或 院 长 确 定 第 二, 必 须 按 照 议 事 范 围 和 议 题 申 报 程 序 严 格 初 核 议 题, 重 点 审 查 议 题 内 容 是 否 适 当, 请 示 事 项 是 否 明 确, 会 前 程 序 是 否 到 位, 方 案 资 料 是 否 齐 备, 表 述 格 式 是 否 规 范 等 对 于 三 重 一 大 重 要 事 项 议 题, 还 要 根 据 议 题 性 质 审 查 是 否 经 过 调 研 论 证, 或 技 术 政 策 法 律 咨 询 或 专 家 评 估, 或 听 取 师 生 员 工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等 第 三, 对 不 符 合 议 事 规 则 的 议 题, 会 前 程 序 实 施 方 案 不 完 备 的 议 题, 临 时 动 议 的 议 题, 以 及 按 照 议 事 规 则 必 须 申 报 上 会 集 体 研 究 但 相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不 申 报 议 题 等 都 要 进 行 纠 正, 或 者 及 时 向 分 管 领 导 院 长 或 党 委 书 记 报 告 第 四, 单 笔 经 费 预 算 在 5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必 须 作 为 独 立 议 题 ( 附 方 案 ) 上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立 项, 单 笔 经 费 预 算 在 1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必 须 同 时 经 党 委 会 议 审 定 不 能 采 取 申 报 用 款 计 划 方 式 代 替 项 目 申 报 第 五, 规 范 整 理 议 题 材 料 原 则 上 在 会 前 半 个 工 作 日 将 议 题 材 料 ( 机 密 内 容 除 外 ) 发 送 参 会 人 员 第 六, 规 范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 尤 其 是 不 同 意 见 或 观 点 要 记 录 在 案 ), 认 真 整 理 会 议 纪 要, 及 时 将 议 定 事 项 通 知 承 办 主 体, 对 非 涉 密 事 项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公 布 第 七, 加 强 对 议 定 事 项 的 督 办, 每 月 末 将 上 月 及 以 前 议 定 事 项 落 实 情 况 及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汇 总, 呈 报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和 分 管 领 导 特 别 提 醒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是 实 施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的 关 键 环 节,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处 理 会 议 议 题, 做 好 会 议 原 始 记 录, 整 理 好 会 议 纪 要

21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章 程 和 制 度 废 改 立 及 执 行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党 政 办 公 室 责 任 人 邓 惠 明 1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系 统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治 教 行 动 计 划 ( 年 ) ( 川 教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下 发 党 的 建 设 制 度 废 改 立 工 作 要 求 的 通 知 ( ); 9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市 党 内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办 法 ( 眉 委 办 发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章 程 ; 12 贯 彻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任 务 分 解 表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学 院 章 程 和 工 作 需 要, 牵 头 理 顺 和 完 善 各 类 章 程 议 事 规 则 党 建 和 群 团 工 作 干 部 人 事 安 全 稳 定 保 密 教 学 科 研 学 生 后 勤 财 务 资 产 基 建 办 文 办 会 文 书 档 案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制 度 标 准 健 全 议 事 规 则 和 办 事 程 序,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工 作 规 程, 形 成 规 范 科 学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第 二, 原 则 上 每 年 底 对 已 建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一 次 集 中 清 理, 制 定 废 改 立 清 单, 向 党 委 行 政 提 出 工 作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已 经 调 整 或 者 时 效 性 很 强 的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及 时 提 出 废 改 立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三, 统 一 管 理 新 建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审 定 工 作 在 上 党 委 会 议 或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前, 与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严 格 按 新 建 制 度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政 策 性 和 合 法 性 审 核, 杜 绝 新 建 制 度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上 级 政 策 规 章 和 学 院 章 程 相 冲 突 现 象 第 四, 及 时 规 范 印 发 党 委 会 议 和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的 各 类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每 年 1 月 整 理 上 年 制 定 的 相 关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发 布 废 止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名 录, 一 并 编 印 成 册 第 五, 指 导 和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认 真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向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和 相 关 分 管 领 导 反 馈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执 行 落 实 情 况 每 年 开 展 1-2 次 重 要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执 行 落 实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21

22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公 务 接 待 和 会 务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党 政 办 公 室 责 任 人 邓 惠 明 1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中 办 发 省 委 办 省 府 办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到 风 景 名 胜 区 开 会 的 通 知 ( 厅 字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市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 眉 委 办 发 眉 山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眉 委 办 发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贯 彻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工 作 计 划 任 务 分 解 表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实 施 细 则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等 第 一, 统 一 归 口 负 责 和 管 理 全 院 公 务 接 待 和 涉 外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工 作 第 二, 年 初, 与 财 务 资 产 处 衔 接, 制 定 当 年 公 务 接 待 和 会 议 预 算 方 案 第 三, 公 务 人 员 应 来 校 安 排 在 教 职 工 食 堂 并 按 规 定 标 准 自 行 用 餐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的, 可 以 安 排 工 作 餐 一 次, 并 严 格 控 制 陪 餐 人 数 工 作 餐 应 当 供 应 家 常 菜, 不 得 提 供 鱼 翅 燕 窝 等 高 档 菜 肴 和 用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制 作 的 菜 肴, 不 得 提 供 香 烟 和 高 档 酒 水 较 大 型 的 公 务 接 待 应 制 定 接 待 方 案, 报 相 关 领 导 或 会 议 审 定 后 实 施 第 四, 由 学 院 主 办 的 涉 及 校 外 人 员 参 加 的 会 议 应 制 定 会 议 方 案, 报 相 关 领 导 或 会 议 审 定 后 实 施 参 会 人 员 应 安 排 在 教 职 工 食 堂 并 按 规 定 标 准 用 餐 第 五, 严 格 执 行 公 务 接 待 和 会 议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严 禁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 不 得 报 销 任 何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以 及 与 公 务 无 关 的 费 用 ; 不 得 接 待 无 公 函 的 公 务 活 动 ; 不 得 以 举 办 会 议 培 训 等 名 义 列 支 转 移 隐 匿 接 待 费 开 支 ; 严 禁 私 客 公 待 ; 严 禁 巧 立 名 目 变 相 安 排 公 务 接 待 不 准 安 排 或 组 织 到 风 景 名 胜 区 开 会 第 六, 规 范 建 立 公 务 接 待 和 会 议 台 账 登 记 簿 制 度, 如 实 记 载, 完 善 资 料, 存 档 备 查 第 七,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和 报 销 公 务 接 待 和 会 议 费 用 22

23 廉 政 风 险 点 公 务 车 使 用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 编 号 : ) 责 任 单 位 党 政 办 公 室 责 任 人 邓 惠 明 责 任 人 签 字 填 制 日 期 四 川 省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配 备 使 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中 共 四 川 省 纪 委 关 于 重 申 领 导 干 部 不 准 私 自 驾 驶 公 车 和 公 车 私 用 的 通 知 ( 川 纪 发 四 川 省 党 政 机 关 违 规 公 务 用 车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 川 公 车 中 共 眉 山 市 纪 委 眉 山 市 监 察 局 关 于 重 申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眉 纪 眉 山 市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配 备 使 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 6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办 法 ( 眉 职 院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号 ) ; 9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贯 彻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工 作 计 划 任 务 分 解 表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公 务 车 由 党 政 办 公 室 统 一 调 配 和 管 理, 最 大 限 度 保 证 院 级 领 导 公 务 用 车 第 二, 合 理 安 排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用 车 部 门 和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须 提 前 上 报 用 车 计 划, 分 类 填 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务 用 车 申 请 表 ( 城 区 范 围 用 车 市 内 各 区 县 用 车 市 外 用 车 ) 其 中 : 市 内 用 车 由 用 车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的 需 要, 提 前 1 小 时 填 报 用 车 申 请 表 并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 市 外 用 车 由 用 车 部 门 提 前 1 天 填 报 用 车 申 请 表 并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第 三, 定 期 召 开 驾 驶 员 工 作 会 议, 加 强 对 驾 驶 员 安 全 责 任 意 识 经 常 性 教 育, 严 防 发 生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平 时 注 意 对 用 车 人 和 驾 驶 员 进 行 警 示 提 醒 : 禁 止 公 车 私 用, 禁 止 将 车 辆 出 借 他 人 或 单 位 使 用, 禁 止 酒 后 或 违 章 驾 车 第 四, 完 善 公 务 用 车 台 账 管 理 制 度, 指 导 驾 驶 员 对 乘 坐 公 务 车 出 行 的 目 的 地 公 务 内 容 行 车 里 程 新 车 人 等 要 做 详 细 记 载 ; 每 个 月 初 对 上 个 月 使 用 公 务 车 情 况 按 乘 车 人 进 行 汇 总 并 填 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务 用 车 登 记 汇 总 表 ; 认 真 核 实 公 务 用 车 登 记 情 况, 如 实 核 算 油 耗 和 运 行 费 用, 从 严 审 核 报 销 凭 据 ; 对 车 辆 费 用 及 出 勤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季 度 月 度 环 比, 了 解 基 本 数 据,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第 五, 公 务 车 维 修 和 保 养 要 先 报 计 划, 经 初 步 核 实 并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再 实 施 第 六, 工 作 日 和 双 休 日 夜 间 公 务 车 应 按 规 定 指 定 停 放 ; 法 定 节 假 日 期 间 公 务 车 应 定 点 停 放 并 贴 封 条 ( 纪 检 监 察 室 配 合 ), 如 特 别 紧 急 需 公 务 用 车 时 应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第 七, 加 强 与 市 公 务 用 车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办 公 室 的 衔 接 联 系, 按 要 求 做 好 资 料 数 据 上 报 等 相 关 工 作 23

24 廉 政 风 险 点 印 鉴 使 用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 编 号 : ) 责 任 单 位 党 政 办 公 室 责 任 人 邓 惠 明 1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印 鉴 管 理 制 度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2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介 绍 信 管 理 制 度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3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公 文 管 理 制 度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4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5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出 具 证 明 信 函 管 理 办 法 ( 眉 职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贯 彻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工 作 计 划 任 务 分 解 表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落 实 专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党 委 行 政 和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个 人 印 鉴, 确 保 印 鉴 保 管 和 使 用 安 全, 建 立 用 印 保 管 使 用 责 任 制 度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 二, 以 学 院 党 委 行 政 名 义 制 发 的 文 件 通 知 公 告 函 件 等 应 经 分 管 领 导 初 审, 再 经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或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直 接 授 权 的 分 管 领 导 签 发 后 方 可 用 印 第 三, 各 类 合 同 协 议 招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等 应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 院 长 ) 审 查, 并 在 正 本 副 本 或 者 文 本 签 发 稿 上 签 字, 或 者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院 领 导 审 查 签 字 后 方 可 用 印 合 同 协 议 招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应 实 行 统 一 编 号 管 理, 并 留 件 存 档 备 查 第 四, 对 外 和 对 上 的 各 类 报 表 信 息 和 资 料 等, 应 经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查 签 字 后 方 可 用 印, 并 留 件 存 档 备 查 第 五, 师 生 申 请 出 具 的 各 类 证 明 或 信 函 材 料, 应 由 证 明 事 项 管 理 部 门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初 审 签 字, 加 盖 相 应 部 门 或 单 位 印 章, 党 政 办 公 室 审 查 后 用 印 申 请 材 料 连 同 证 明 或 信 函 材 料 存 档 备 查 第 六, 涉 及 批 量 性 的 学 生 证 毕 业 证 借 书 证 或 其 他 证 件, 相 关 部 门 或 教 学 单 位 必 须 提 供 经 负 责 人 审 查 签 字 的 人 员 花 名 册 或 材 料 清 单, 党 政 办 公 室 用 印 人 逐 一 对 照 审 查 后, 方 可 在 指 定 地 点 监 督 用 印 用 印 人 在 人 员 花 名 册 或 材 料 清 单 上 签 字 并 存 档 备 查 第 七, 严 密 保 管 印 鉴, 随 用 随 锁, 不 得 带 出 办 公 室 特 殊 情 况 需 带 出 办 公 室, 应 报 经 党 委 书 记 或 院 长 批 准, 带 出 印 鉴 管 理 人 填 写 登 记 表 后 负 责 印 鉴 安 全 和 规 范 使 用,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八, 坚 持 用 印 登 记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度, 做 到 用 印 申 请 人 审 查 人 用 印 人 用 印 内 容 四 清 楚, 并 有 据 可 查 党 政 办 公 室 印 鉴 管 理 人 应 亲 自 使 用 印 鉴, 或 者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亲 自 监 督 使 用 印 鉴 第 九, 印 鉴 管 理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坚 持 谁 管 理 谁 负 责 谁 审 查 谁 负 责 谁 用 印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于 审 查 不 严 发 生 错 用, 或 者 管 理 不 严 发 生 盗 用, 或 者 发 生 印 鉴 丢 失 的, 分 别 视 情 节 轻 重 进 行 组 织 处 理, 直 至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24

25 廉 政 风 险 点 违 纪 违 规 案 件 ( 线 索 ) 查 处 管 理 ( 编 号 : )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室 责 任 人 唐 超 1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中 发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中 发 号 ; 3 关 于 纪 纪 检 监 察 严 格 依 纪 依 法 办 案 的 意 见 ( 中 纪 发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查 处 的 七 类 案 件 办 理 程 序 ( 中 纪 办 发 检 察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政 纪 案 件 办 法 (1991 年 11 月 监 察 部 令 第 1 6 四 川 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实 施 信 访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 川 纪 发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办 案 工 作 的 意 见 > 的 意 见 ( 川 纪 发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案 件 线 索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实 名 举 报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眉 职 院 纪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登 记 表 ( 眉 职 纪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表 ( 眉 职 纪 号 ) 等 第 一,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网 络 通 道 和 平 台, 搜 集 和 发 现 违 纪 违 规 线 索 第 二, 严 格 按 照 五 类 标 准 ( 拟 立 案 初 核 谈 话 函 询 暂 存 和 了 结 ) 规 范 处 置 和 办 理 问 题 线 索 ;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核 查 线 索 真 实 性 与 违 纪 违 规 状 况 第 三, 认 真 阅 读 案 件 ( 线 索 ) 初 始 材 料, 分 析 案 件 ( 线 索 ) 的 性 质 与 危 害 性, 主 持 相 关 人 员 会 议 分 析 研 判, 作 出 是 否 拟 立 案 初 核 谈 话 函 询 暂 存 和 了 结 的 建 议 意 见, 并 向 纪 委 书 记 报 告 第 四, 根 据 上 级 机 关 或 领 导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按 照 五 类 处 置 方 式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上 级 管 辖 本 级 管 辖 下 级 管 辖 ),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五, 主 持 或 参 加 案 件 调 查 组 成 员 工 作 会 议, 要 求 工 作 人 员 在 办 案 中 坚 持 五 严 守 五 禁 止, 强 调 遵 守 案 件 查 处 的 政 治 纪 律 工 作 纪 律 办 案 纪 律 保 密 纪 律 廉 政 纪 律 ; 严 格 依 纪 依 规 依 法 依 序 办 案 第 六, 向 纪 委 书 记 报 告 案 件 查 处 进 程 情 况,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建 议 主 持 起 草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意 见, 按 程 序 报 经 学 院 纪 委 审 查 后, 报 请 党 委 或 行 政 审 定 第 七, 根 据 学 院 党 政 或 上 级 组 织 的 处 理 决 定, 主 持 或 参 与 同 案 件 当 事 人 谈 话 第 八, 草 拟 和 发 布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通 报, 完 成 善 后 处 理 系 列 工 作 第 九, 跟 踪 和 监 督 处 理 情 况, 并 及 时 向 分 管 领 导 报 告 25

26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行 政 监 察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室 责 任 人 唐 超 1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眉 山 市 行 政 权 力 依 法 规 范 公 开 运 行 电 子 监 督 实 施 办 法 ( 眉 府 办 发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计 划 ( 年 ) ( 教 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规 范 管 理 的 意 见 ( 川 教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10 贯 彻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工 作 计 划 任 务 分 解 表 ( 眉 职 党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推 行 党 务 公 开 院 务 公 开 实 施 办 法 等 第 一, 重 点 关 注 20 个 廉 政 风 险 重 点 工 作 项 目 : 人 事 管 理 出 国 出 境 奖 助 学 金 评 选 招 生 就 业 社 会 实 践 合 作 办 学 学 籍 管 理 教 材 选 用 等 级 考 试 技 能 鉴 定 物 资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合 同 洽 谈 项 目 建 设 维 修 ( 改 建 扩 建 ) 绿 化 财 产 租 赁 后 勤 服 务 财 务 管 理 公 务 用 车 公 务 接 待 等 明 确 每 个 项 目 工 作 的 性 质 内 容 和 要 求, 掌 握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程 序 规 定 第 二, 根 据 工 作 项 目 需 要 参 与 或 指 派 监 督 人 员 参 与 项 目 的 监 察 工 作, 其 中 重 点 项 目 应 当 亲 自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审 核 工 作 第 三, 加 强 对 重 点 工 作 项 目 运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重 点 工 作 项 目 监 察 情 况 台 账 簿 第 四, 定 期 召 开 重 点 工 作 项 目 岗 位 负 责 人 工 作 会 议, 分 析 和 研 判 工 作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制 定 廉 政 防 范 措 施, 强 调 工 作 纪 律 和 制 度 程 序, 布 置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五, 通 过 座 谈 会 电 子 邮 件 个 别 走 访 来 信 来 访 等 形 式 了 解 收 集 广 大 师 生 对 重 点 工 作 项 目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发 现 教 职 工 身 边 的 四 风 问 题 和 不 当 行 为, 必 要 时 发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解 决 或 纠 正 及 时 报 告 和 查 处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第 六, 参 与 行 政 事 项 决 策 时, 把 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界 限, 并 发 表 建 设 性 建 议 和 意 见 发 现 重 点 事 项 决 策 及 其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并 向 分 管 领 导 或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报 告 第 七, 督 促 重 点 项 目 所 在 部 门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制 度, 认 真 执 行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切 实 做 到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第 八,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公 开 党 务 院 务 信 息 26

27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内 部 审 计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室 责 任 人 唐 超 1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27 项 准 则 ) (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协 会 公 告 2013 年 第 1 2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2004 年 4 月 13 日 教 育 部 令 第 17 4 教 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 教 财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职 ( 专 科 )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川 教 工 委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属 公 办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意 见 ( 川 教 眉 山 市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审 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眉 府 发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内 部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党 贯 彻 落 实 职 业 院 校 管 理 水 平 提 升 行 动 工 作 计 划 任 务 分 解 表 ( 眉 职 党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07 版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等 第 一, 学 习 和 掌 握 内 部 审 计 项 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部 门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部 署 第 二, 明 确 内 部 审 计 或 项 目 核 查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物 资 ( 教 材 图 书 ) 采 购 项 目 维 修 ( 改 建 扩 建 ) 项 目 绿 化 项 目 对 外 经 济 合 同 项 目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等 第 三, 每 年 初,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上 级 ( 或 学 院 ) 规 定,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当 年 内 部 审 计 或 核 查 项 目 ( 不 少 于 10 项 ),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后 实 施 第 四, 组 织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或 主 持 项 目 核 查 工 作,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提 出 规 范 运 行 工 作 要 求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内 部 审 计 或 项 目 核 查 结 论 报 告,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第 五, 根 据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拟 发 内 部 审 计 或 项 目 核 查 情 况 通 报 或 整 改 通 知 书 第 六, 加 强 同 相 关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和 负 责 人 的 交 流 和 沟 通 跟 踪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完 成 整 改 工 作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问 题 按 规 定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27

28 ( 编 号 : ) 廉 政 风 险 点 干 部 任 免 和 考 核 管 理 风 险 级 别 责 任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责 任 人 谭 学 良 1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例 (2014 年 1 月 14 日 ); 2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中 纪 委 中 组 部 关 于 加 强 换 届 风 气 监 督 的 通 知 ( 中 组 发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中 办 发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四 川 省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川 委 办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四 川 省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和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 院 ) 级 干 部 年 度 考 核 办 法 ( 川 教 工 委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全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意 见 ( 川 教 工 委 眉 山 市 选 拔 任 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动 议 工 作 办 法 民 主 推 荐 办 法 考 察 工 作 办 法 讨 论 决 定 办 法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眉 委 办 发 市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切 实 防 止 带 病 提 拔 问 题 的 十 条 规 定 ( 眉 市 组 通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市 级 部 门 科 级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眉 市 组 通 眉 山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 眉 委 办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 眉 职 院 党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 15 眉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 眉 职 党 加 强 对 中 层 及 以 上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定 ( 眉 职 党 号 ) 等 第 一,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党 委 主 要 领 导 要 求, 对 干 部 队 伍 进 行 综 合 研 判, 提 出 调 整 工 作 建 议 第 二, 进 行 空 缺 职 位 预 审, 及 时 与 上 级 编 办 部 门 沟 通, 完 善 相 关 手 续 第 三, 按 照 人 岗 相 适 优 化 结 构 增 强 功 能 原 则 提 出 初 步 建 议 人 选 进 行 党 风 廉 政 和 干 部 档 案 预 审 通 过 适 当 方 式 酝 酿 提 出 初 步 意 向 性 人 选 第 四, 根 据 党 委 专 题 会 议 决 定 草 拟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方 案, 并 报 分 管 领 导 和 党 委 书 记 审 阅 第 五, 就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方 案 与 上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请 示 汇 报 并 取 得 认 可 党 委 会 议 集 体 审 定 干 部 任 免 方 案, 并 正 式 公 布 第 六, 发 布 任 免 岗 位 职 数 和 任 职 条 件 组 织 报 名 和 资 格 审 查 第 七, 开 展 民 主 推 荐 ( 竞 职 陈 述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推 荐 ) 第 八, 党 委 集 体 审 议 决 定 考 察 对 象, 审 定 考 察 工 作 方 案, 发 布 干 部 考 察 公 告, 组 织 实 施 干 部 考 察 征 求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意 见 第 九, 党 委 集 体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名 单 第 十, 干 部 任 前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第 十 一, 党 委 主 要 领 导 分 管 领 导 和 组 织 部 负 责 人 同 拟 任 对 象 进 行 任 职 谈 话 第 十 二, 党 委 发 布 干 部 任 免 通 知 特 别 提 醒 ( 一 ) 在 干 部 任 免 和 考 核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办 事 ( 二 ) 坚 持 做 到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严 防 发 生 不 良 投 诉, 严 禁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28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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