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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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指 引 ( 網 上 版 ) 社 會 福 利 署 ( 2016 年 2 月 )

2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指 引 目 錄 章 節 頁 碼 1. 前 言 1 2.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的 目 的 2 3. 申 請 資 格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申 請 程 序 通 知 申 請 結 果 及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方 法 開 始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日 期 援 助 金 類 別 和 金 額 豁 免 計 算 的 工 作 入 息 豁 免 計 算 的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援 助 金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在 領 款 期 間 的 離 港 寬 限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醫 療 費 用 的 豁 免 上 訴 程 序 投 訴 程 序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申 請 人 /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須 知 舉 報 涉 嫌 欺 詐 及 濫 用 綜 援 個 案 47

3 20. 社 會 福 利 署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詐 騙 案 評 算 隊 資 料 核 對 隊 重 點 調 查 隊 及 追 收 欠 款 隊 的 地 址 電 話 及 辦 公 時 間 及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社 會 福 利 署 部 門 熱 線 服 務 54

4 1. 前 言 本 指 引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向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申 請 人 提 供 有 關 綜 援 計 劃 的 資 料, 以 便 提 供 較 佳 的 服 務 和 達 到 更 高 的 透 明 度 本 指 引 只 提 供 一 般 資 料 我 們 不 可 能 盡 錄 全 部 細 節 如 果 你 需 要 更 多 資 料 或 對 該 計 劃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向 本 署 各 區 的 查 詢 我 們 樂 於 幫 助 你 本 指 引 的 內 容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修 訂 歡 迎 你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詳 情 請 瀏 覽 本 署 網 頁 :

5 2.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的 目 的 這 個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向 有 需 要 的 個 人 及 家 庭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使 他 們 的 入 息 達 到 一 定 水 平, 以 應 付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需 要 - 2 -

6 3.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方 可 獲 得 援 助 : A. 居 港 規 定 申 請 人 必 須 : (a) 是 香 港 居 民 ; (b)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不 少 於 一 年 ; 及 (c) 在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後, 在 香 港 總 共 居 住 滿 一 年 ( 即 由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至 申 請 日 前 ) 居 港 一 年 的 日 數 無 須 連 續 或 緊 接 在 申 請 日 前 在 申 請 日 前 如 離 港 不 超 過 56 天 ( 不 論 連 續 或 間 斷 ) 亦 視 為 符 合 居 港 一 年 的 規 定 註 : (1) 非 香 港 居 民 並 不 符 合 綜 援 計 劃 的 申 請 資 格 這 些 人 士 包 括 非 法 在 港 居 留 的 人 士, 以 及 並 非 以 居 留 目 的 獲 准 合 法 在 港 逗 留 的 人 士, 即 那 些 須 受 入 境 規 例 ( 第 115A 章 ) 第 2 條 訂 明 的 逗 留 條 件 規 限 的 人 士 ( 例 如 訪 客 及 外 地 勞 工 ) (2) 18 歲 以 下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獲 豁 免 上 述 (b) 及 (c) 項 的 居 港 規 定 (3)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考 慮 運 用 酌 情 權, 向 未 符 合 居 港 規 定 的 綜 援 申 請 人 發 放 援 助 B. 經 濟 狀 況 調 查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資 產 及 入 息 的 審 查 申 請 人 如 與 家 人 同 住, 便 須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在 決 定 一 個 家 庭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時, 本 署 會 考 慮 整 個 家 庭 的 資 源 和 需 要 換 言 之, 本 署 會 把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的 每 月 收 入 和 所 需 開 支 一 併 計 算 (a) 資 產 審 查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所 擁 有 的 資 產 註 1 ( 包 括 土 地 / 物 業 註 2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保 險 計 劃 的 現 金 價 值 股 票 及 股 份 的 投 資 及 其 他 可 變 換 現 金 的 資 產 ) 總 值 不 得 超 出 下 列 限 額 : - 3 -

7 (i) 單 身 人 士 個 案 資 產 限 額 ( 元 ) 健 全 成 人 29,500 兒 童 長 者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人 45,500 士 (ii) 家 庭 個 案 a) 家 庭 成 員 中 有 健 全 成 人 的 個 案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的 成 員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成 員 該 類 成 員 的 人 數 資 產 限 額 ( 元 ) 該 類 成 員 的 人 數 # 資 產 限 額 ( 元 ) 1 20, , , , , ,500 4 人 或 以 上 80, , , ,000 [ 舉 例 來 說, 一 個 七 人 家 庭 ( 成 員 包 括 兩 名 健 全 成 人 三 名 健 全 兒 童 一 名 殘 疾 兒 童 及 一 名 長 者 ) 的 資 產 限 額 為 148,000 元 ( 即 80,000 元 +68,000 元 ) ] - 4 -

8 b) 家 庭 成 員 中 沒 有 健 全 成 人 的 個 案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 資 產 限 額 ( 元 ) 2 68, , , , ,000 # ( 有 關 6 人 以 上 的 資 產 限 額, 請 向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職 員 查 詢 ) 註 1: 包 括 在 香 港 澳 門 內 地 或 海 外 所 擁 有 的 資 產 註 2: 凡 非 自 住 物 業 均 納 入 資 產 審 查 自 住 物 業 的 處 理 和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1) 如 家 庭 中 有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成 員, 自 住 物 業 的 價 值 可 獲 全 數 豁 免 計 算 (2) 如 家 庭 中 有 50 歲 以 下 的 健 全 成 人, 而 同 時 又 沒 有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成 員, 該 家 庭 的 自 住 物 業 會 在 12 個 月 的 寬 限 期 過 後 納 入 資 產 審 查 (3) 對 於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單 親 人 士,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行 使 酌 情 權 去 延 長 寬 限 期, 讓 這 些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單 親 人 士, 可 繼 續 領 取 援 助 金 而 無 需 出 售 他 們 的 自 住 物 業 但 他 們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條 件 : (i) 家 庭 中 最 年 幼 的 子 女 未 滿 15 歲 ; 以 及 (ii) 家 庭 的 資 產 總 值, 包 括 自 住 物 業 的 淨 值, 不 足 以 讓 這 個 家 庭 按 綜 援 的 標 準 維 持 10 年 的 生 活 這 些 單 親 家 庭 擁 有 的 自 住 物 業 會 在 其 最 年 幼 的 子 女 滿 15 歲 時, 才 納 入 資 產 審 查 - 5 -

9 (b) 入 息 審 查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每 月 可 評 估 的 總 入 息 不 足 以 應 付 他 們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每 月 認 可 需 要 總 額, 才 符 合 領 取 綜 援 的 資 格 在 評 估 入 息 時, 培 訓 津 貼 及 符 合 指 定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工 作 入 息, 其 中 部 份 可 獲 豁 免 計 算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9-10 章 ) C. 身 體 健 全 成 人 的 附 加 準 則 15 至 59 歲 身 體 健 康 正 常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 (a) 在 本 署 認 為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不 能 工 作 ( 例 如 就 學 或 須 要 在 家 照 顧 幼 兒 患 病 或 殘 疾 家 人 ); 或 (b) 每 月 從 工 作 中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不 少 於 2,010 元 及 每 月 工 作 不 少 於 120 小 時 ; 或 (c) 失 業 或 每 月 從 工 作 中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少 於 2,010 元 或 每 月 工 作 少 於 120 小 時 的 人 士, 正 積 極 地 尋 找 全 職 工 作 及 依 照 本 署 規 定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 請 參 閱 第 4 章 ) - 6 -

10 4.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是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一 項 計 劃, 目 的 是 為 下 列 年 齡 介 乎 15 至 59 歲, 身 體 健 全 的 綜 援 申 請 人,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的 同 時, 鼓 勵 及 協 助 他 們 尋 找 工 作, 達 致 自 力 更 生 : (1) 失 業 或 每 月 從 工 作 中 所 賺 取 的 收 入 或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本 署 所 定 標 準 的 申 請 人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 章 C(c) 段 ]( 以 下 統 稱 失 業 綜 援 申 請 人 ); 以 及 (2) 最 年 幼 子 女 年 齡 介 乎 12 至 14 歲 的 單 親 家 長 和 兒 童 照 顧 者 計 劃 的 內 容 包 括 自 力 更 生 綜 合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及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的 安 排 A. 自 力 更 生 綜 合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由 本 署 委 託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運 的 自 力 更 生 綜 合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為 健 全 綜 援 申 請 人, 透 過 以 家 庭 為 基 礎,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綜 合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克 服 就 業 障 礙, 增 強 受 僱 能 力, 以 便 早 日 覓 得 有 薪 工 # 作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 (a) (b) (c) (d) 一 般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為 失 業 綜 援 申 請 人 提 供 包 括 勞 工 市 場 資 訊, 定 期 面 談 以 協 助 他 們 訂 立 尋 找 工 作 的 計 劃, 安 排 工 作 配 對 等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加 強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向 已 接 受 一 般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的 失 業 綜 援 申 請 人 提 供 訓 練 及 工 作 體 驗 的 服 務 欣 曉 計 劃 服 務 為 最 年 幼 子 女 年 齡 介 乎 12 至 14 歲 的 綜 援 單 親 家 長 和 兒 童 照 顧 者 提 供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及 照 顧 子 女 的 資 訊 走 出 我 天 地 計 劃 特 別 為 15 至 29 歲 失 業 綜 援 申 請 人 提 供 針 對 性 的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包 括 激 勵 性 及 紀 律 性 訓 練 # 失 業 綜 援 申 請 人 須 尋 找 每 月 工 作 時 數 不 少 於 120 小 時 及 每 月 收 入 不 少 於 2,010 元 最 年 幼 子 女 年 齡 介 乎 12 至 14 歲 的 綜 援 單 親 家 長 和 兒 童 照 顧 者 須 尋 找 每 月 工 作 時 數 不 少 於 32 小 時 的 有 薪 工 作 申 請 人 有 責 任 積 極 尋 找 工 作, 他 們 須 接 受 由 營 運 機 構 向 他 們 提 供 的 - 7 -

11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B.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綜 援 計 劃 設 有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的 安 排, 目 的 是 鼓 勵 綜 援 申 請 人 就 業 和 持 續 工 作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9 章 ) 申 請 人 的 承 諾 申 請 人 如 同 意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須 簽 署 一 份 求 職 人 士 承 諾 書, 以 表 示 清 楚 明 白 他 / 她 必 須 履 行 所 有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所 要 求 履 行 的 承 諾 違 反 承 諾 失 業 綜 援 申 請 人 如 拒 絕 簽 署 求 職 人 士 承 諾 書 或 未 能 履 行 該 承 諾 書 內 所 列 明 的 事 項, 他 / 她 將 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金 本 署 會 停 止 處 理 他 / 她 的 綜 援 個 案 申 請, 終 止 向 他 / 她 和 他 / 她 的 家 庭 成 員 繼 續 發 放 綜 援 金 及 要 求 他 / 她 償 還 任 何 因 他 / 她 未 能 履 行 承 諾 而 引 致 多 領 的 綜 援 金 本 署 亦 會 扣 減 有 最 年 幼 子 女 年 齡 介 乎 12 至 14 歲 的 綜 援 單 親 家 長 和 兒 童 照 顧 者 的 綜 援 金 每 月 200 元 其 他 資 料 本 署 另 備 有 關 此 計 劃 的 單 張, 可 供 索 閱 - 8 -

12 5. 申 請 程 序 A. 怎 樣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親 自 前 往 其 區 內 的, 或 用 電 話 傳 真 電 郵 或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或 由 政 府 部 門 或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轉 介 在 接 到 申 請 後, 本 署 職 員 會 安 排 約 見 申 請 人 和 進 行 家 訪, 以 查 核 申 請 人 的 實 際 情 況 及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參 考 下 述 C 段 ) 所 有 申 請 手 續 均 須 在 香 港 辦 理 B. 未 能 親 自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如 申 請 人 未 滿 18 歲 而 沒 有 家 長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或 申 請 人 年 滿 18 歲 但 經 醫 生 證 明 身 體 狀 況 不 適 宜 親 自 提 出 申 請, 其 申 請 可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委 任 一 名 受 委 人 代 其 辦 理 C.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資 料 本 署 會 按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要 求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提 供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香 港 身 份 證 ( 適 用 於 11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出 生 證 明 書 ( 適 用 於 11 歲 以 下 人 士 ) 及 豁 免 證 明 書 等 結 婚 證 書 或 離 婚 文 件 ( 如 適 用 的 話 ) 住 屋 開 支 證 明 ( 如 租 單 租 卡 租 約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單 徵 收 差 餉 通 知 書 及 管 理 費 單 等 ) 資 產 證 明 ( 包 括 在 香 港 澳 門 國 內 或 海 外 擁 有 的 資 產 ) ( 如 能 顯 示 最 近 期 結 餘 的 銀 行 存 摺 及 結 單 定 期 存 款 收 據 保 險 結 算 單 股 票 物 業 / 土 地 業 權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貴 重 財 物 的 證 明 文 件 等 ) 教 育 開 支 證 明 ( 如 學 費 單 及 校 巴 車 費 單 等 ) 及 學 生 手 冊 旅 行 證 件 ( 如 護 照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回 港 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簽 證 身 份 書 香 港 入 境 許 可 證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俗 稱 回 鄉 證 或 回 鄉 卡 ) 及 單 程 證 等 ) 入 息 證 明 ( 如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記 錄 糧 單 及 僱 主 證 明 書 等 ) 覆 診 卡 / 覆 診 預 約 便 條 與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 包 括 父 母 及 兄 弟 姊 妹 ) 的 經 濟 關 係 證 明 其 他 本 署 認 為 需 要 的 證 明 文 件 - 9 -

13 如 有 需 要, 本 署 會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 醫 院 管 理 局 行 政 總 裁 索 取 醫 事 報 告, 以 及 向 申 請 人 的 僱 主 和 前 僱 主 查 詢 本 署 亦 會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和 團 體 ( 包 括 銀 行 ) 查 詢 申 請 人 及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的 有 關 資 料 我 們 需 要 申 請 人 合 作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迅 速 及 有 效 地 處 理 申 請

14 6. 通 知 申 請 結 果 及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方 法 A. 通 知 結 果 當 調 查 工 作 完 成 後, 本 署 會 發 出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書 給 申 請 人 如 申 請 獲 批, 通 知 書 內 會 列 明 申 請 人 每 月 援 助 金 的 詳 細 分 項, 援 助 金 的 發 放 日 期 方 法 及 期 限 如 申 請 不 獲 批 准, 通 知 書 內 亦 會 述 明 申 請 被 拒 的 原 因 如 申 請 人 不 同 意 本 署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可 向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請 參 閱 第 15 章 有 關 上 訴 的 程 序 ) B.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方 法 援 助 金 一 般 會 每 月 一 次 存 入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的 指 定 銀 行 戶 口 ( 不 接 納 聯 名 銀 行 戶 口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本 署 可 安 排 將 現 金 直 接 送 交 申 請 人 亦 可 發 放 現 金 給 有 緊 急 需 要 的 人 士

15 7. 開 始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日 期 開 始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日 期 是 由 本 署 收 到 申 請 的 日 期 ( 如 申 請 書 是 由 其 他 機 構 轉 介, 則 為 申 請 日 期 或 轉 介 日 期 ) 或 由 申 請 人 符 合 資 格 的 日 期 起 計 算, 但 以 較 後 的 日 期 為 準 如 果 申 請 人 是 15 至 59 歲 身 體 健 全 的 失 業 人 士, 必 須 依 照 本 署 規 定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援 助 ( 參 閱 第 3 章 C(c) 段 ); 而 開 始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日 期 通 常 為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之 後 但 如 申 請 人 有 真 正 困 難,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酌 情 由 申 請 日 期 起 給 予 援 助

16 8. 援 助 金 類 別 和 金 額 援 助 金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類 : 標 準 金 額 補 助 金 特 別 津 貼

17 A. 標 準 金 額 不 同 類 別 的 受 助 人 可 獲 發 下 列 不 同 的 標 準 金 額, 以 應 付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需 要 類 別 標 準 金 額 ( 每 人 每 月 以 元 計 ) 單 身 人 士 家 庭 成 員 6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健 全 / 殘 疾 程 度 達 50% 3,200 3,015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3,870 3,425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5,450 5, 歲 以 下 而 健 康 欠 佳 / 殘 疾 的 成 人 健 康 欠 佳 / 殘 疾 程 度 達 50% 3,200 3,015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3,870 3,425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5,450 5,000 殘 疾 兒 童 殘 疾 程 度 達 50% 3,600 3,140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4,270 3,820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5,840 5,395 單 身 人 士 有 不 超 過 2 名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的 家 庭 有 3 名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的 家 庭 有 4 名 或 以 上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的 家 庭 60 歲 以 下 的 健 全 成 人 單 親 人 士 / 須 照 顧 家 庭 人 士 - 2,450 2,215 1,965 其 他 健 全 成 人 2,255 2,010 1,815 1,620 健 全 兒 童 2,710 2,245 2,015 1,800 [ 註 : 作 為 發 放 標 準 金 額 的 準 則, 兒 童 是 指 15 歲 以 下 或 15 至 21 歲 並 正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的 人 士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並 不 包 括 正 在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的 人 士 ); 而 健 康 欠 佳 及 殘 疾 人 士 須 經 由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醫 生 證 明 ]

18 B. 補 助 金 (a)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有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成 員 的 受 助 家 庭, 如 連 續 領 取 援 助 金 達 12 個 月 或 以 上, 可 按 家 庭 中 這 類 合 資 格 成 員 的 人 數, 獲 發 每 年 一 次 的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作 為 更 換 家 居 用 品 及 耐 用 品 之 用 補 助 金 額 如 下 : 補 助 金 額 ( 元 ) 有 1 名 這 類 合 資 格 成 員 的 家 庭 2,000 有 2 名 或 以 上 這 類 合 資 格 成 員 的 家 庭 4,010 ( 註 :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不 會 獲 發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 (b) 單 親 補 助 金 單 親 家 庭 每 月 可 獲 發 補 助 金 315 元, 以 顧 及 單 親 人 士 獨 力 照 顧 家 庭 所 面 對 的 特 別 困 難 要 符 合 領 取 這 項 補 助 金 的 資 格, 該 單 親 人 士 必 須 與 最 少 一 名 18 歲 以 下 或 年 齡 介 乎 18 至 21 歲 並 正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的 子 女 同 住 ; 而 該 名 子 女 必 須 未 婚, 並 符 合 領 取 援 助 金 的 資 格 此 外, 該 單 親 人 士 亦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 - 他 / 她 已 喪 偶 離 婚 分 居, 或 他 / 她 是 未 婚 母 親 或 父 親 ; 或 - 他 / 她 的 配 偶 是 : (i) (ii) 正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而 住 院 期 已 持 續 6 個 月 或 以 上, 或 預 計 會 持 續 6 個 月 或 以 上 ; 或 正 在 監 獄 或 任 何 懲 教 院 所 服 刑, 而 刑 期 為 最 少 9 個 月 ; 或 (iii) 被 法 例 禁 止 進 入 本 港 ; 或 (iv) 因 其 他 原 因 與 他 / 她 分 開 居 住, 而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在 考 慮 有 關 原 因 後, 認 為 適 宜 發 放 單 親 補 助 金

19 (c)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非 居 於 院 舍 而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受 助 人, 每 月 可 獲 發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300 元, 為 他 們 留 在 社 區 生 活 提 供 更 有 利 的 條 件 (d) 交 通 補 助 金 年 齡 介 乎 12 至 64 歲 並 經 醫 生 證 明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或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的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每 月 可 獲 發 交 通 補 助 金 255 元, 以 鼓 勵 他 們 多 些 外 出 參 與 活 動, 從 而 促 進 他 們 融 入 社 會 (e) 院 舍 照 顧 補 助 金 居 於 非 資 助 院 舍 而 年 老 殘 疾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的 受 助 人, 每 月 可 獲 發 院 舍 照 顧 補 助 金 300 元,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院 費 負 擔

20 C. 特 別 津 貼 (a) 長 者 / 殘 疾 人 士 / 健 康 欠 佳 人 士 可 獲 發 的 特 別 津 貼 津 貼 類 別 (i) 房 屋 及 有 關 津 貼 津 貼 金 額 a) 租 金 津 貼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每 月 最 高 金 額 1 1,735 元 2 3,490 元 3 4,560 元 4 4,850 元 5 4,865 元 6 或 以 上 6,080 元 註 : (1) 租 金 津 貼 是 按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計 算, 受 助 人 可 獲 的 租 金 津 貼 金 額 為 實 際 繳 付 的 租 金 或 按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可 得 的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兩 者 以 金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居 住 在 公 營 房 屋 的 受 助 人 如 獲 任 何 免 租 優 惠 或 減 租 優 惠, 在 優 惠 期 間 本 署 不 會 發 放 租 金 津 貼 或 只 發 放 減 租 優 惠 後 實 際 需 繳 付 的 租 金, 但 仍 以 有 關 的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為 上 限 (2) 如 果 申 請 人 正 在 輪 候 入 住 受 資 助 安 老 院 ( 不 適 用 於 住 在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長 者 ) 或 正 在 輪 候 體 恤 安 置,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超 過 最 高 金 額 的 租 金 津 貼, 以 繳 付 實 際 租 金 (3) 就 須 繳 付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轄 下 的 出 租 公 屋 ( 包 括 中 轉 房 屋 ) 單 位 租 金 的 綜 援 戶 而 言,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本 署 會 將 其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可 獲 發 的 租 金 津 貼, 每 月 以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直 接 存 入 房 委 會 的 銀 行 戶 口, 以 支 付 公 屋 單 位 的 租 金 ( 包 括 暫 准 租 用 證 費 ) b)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津 貼 津 貼 金 額 視 乎 共 用 水 錶 的 人 數 而 定 共 用 同 一 水 錶 的 人 數 每 人 每 月 可 獲 津 貼 金 額 1 無 元

21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10 或 以 上 23.3 元 ( 舉 例 來 說, 申 請 人 的 4 人 家 庭 和 6 名 其 他 住 客 共 用 一 個 水 錶,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可 獲 發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津 貼 每 月 93.2 元 (23.3 元 4) ) c) 租 金 按 金 津 貼 可 達 最 高 租 金 津 貼 金 額 的 兩 倍 d) 公 共 房 屋 的 水 電 及 煤 氣 / 石 油 氣 按 金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e) 搬 遷 津 貼 入 住 公 共 屋 邨 或 中 轉 房 屋 由 4,491 元 至 17,434 元 不 等, 視 乎 合 資 格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而 定 津 貼 已 包 括 搬 遷 費 基 本 裝 修 費 及 電 話 安 裝 費 入 住 私 人 樓 宇 由 1,432 元 至 4,099 元 不 等, 視 乎 合 資 格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而 定 入 住 長 者 住 屋 單 身 人 士 夫 婦 : : 4,491 元 10,357 元 ( 津 貼 已 包 括 搬 遷 費 電 話 安 裝 費 及 與 搬 遷 有 關 的 基 本 家 居 用 品 費 用 )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或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716 元

22 f) 電 話 安 裝 費 津 貼 安 裝 標 準 電 話 的 實 際 費 用 ( 發 給 有 充 分 理 由 需 要 獨 立 電 話 的 申 請 人, 例 如 在 緊 急 時 需 要 用 電 話 與 外 界 聯 繫 的 獨 居 長 者 / 殘 疾 人 士 ) g) 每 月 電 話 費 津 貼 租 用 住 宅 電 話 線 及 標 準 電 話 的 實 際 費 用 或 手 提 電 話 基 本 計 劃 服 務 月 費 ( 發 給 有 充 分 理 由 需 要 獨 立 電 話 的 申 請 人 ) h) 老 人 緊 急 召 援 系 統 津 貼 一 次 過 : 安 裝 費 每 月 : 服 務 費 最 高 金 額 2,500 元 ; 或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100 元 i) 更 換 家 居 電 線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ii) 家 庭 津 貼 a) 往 返 醫 院 / 診 所 交 通 費 及 其 他 必 需 交 通 費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通 常 以 最 廉 宜 的 交 通 工 具 收 費 計 算 ) b) 殮 葬 費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13,940 元 (iii) 醫 療 及 康 復 津 貼 a) 特 別 膳 食 津 貼 須 由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醫 生 按 病 情 確 認 需 要 及 給 予 推 薦 高 額 : 每 月 1,050 元 ( 用 以 津 貼 患 貧 血 惡 性 腫 瘤 糖 尿 病 結 核 病 ( 在 治 療 中 ) 的 病 人, 或 需 要 進 食 流 質 食 物 處 於 手 術 後 休 養 期 及 造 口 病 人 ) 低 額 : 每 月 555 元

23 ( 用 以 津 貼 患 肝 病 腎 病 播 散 紅 斑 狼 瘡 或 需 進 食 適 合 潰 瘍 食 物 的 病 人 ) 即 使 有 上 述 病 情 仍 需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醫 生 按 病 情 確 認 及 推 薦 才 可 獲 發 特 別 膳 食 津 貼 b) 醫 療 康 復 外 科 及 衞 生 用 品 ( 例 如 輪 椅 助 聽 器 造 口 袋 紙 尿 片 ) 的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但 須 由 醫 療 人 員 推 薦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亦 可 接 受 職 業 治 療 師 或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推 薦 ) c) 眼 鏡 費 用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500 元 ( 特 殊 個 案 可 獲 較 高 金 額 )( 通 常 在 24 個 月 內, 只 獲 發 用 以 支 付 一 副 眼 鏡 費 用 的 津 貼 ) d) 牙 科 治 療 ( 脫 牙 假 牙 牙 冠 牙 橋 刮 除 牙 石 鑲 補 及 根 管 治 療 )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或 本 署 所 訂 有 關 該 項 牙 科 治 療 項 目 的 最 高 金 額 ( 申 請 人 須 向 本 署 認 可 的 其 中 一 間 牙 科 診 所 求 診 在 獲 得 認 可 診 所 的 估 價 單 後, 申 請 人 亦 可 選 擇 由 非 認 可 診 所 的 註 冊 牙 醫 提 供 的 同 樣 治 療 服 務, 津 貼 金 額 則 以 非 認 可 診 所 的 收 費 計 算, 但 會 以 認 可 診 所 的 估 價 或 本 署 所 訂 的 最 高 金 額 為 限,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e) 特 別 護 理 費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但 必 須 提 供 醫 療 證 明 及 由 社 工 推 薦 f) 暫 託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減 去 標 準 金 額 的 一 部 分 g) 入 住 受 資 助 院 舍 所 需 的 身 體 檢 查 費 用 津 貼 h) 住 在 安 老 院 舍 或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的 老 人 每 年 所 需 的 身 體 檢 查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最 高 金 額 200 元

24 i) 家 務 助 理 服 務 /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j) 物 理 / 職 業 治 療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k) 為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而 設 的 社 區 支 援 計 劃 服 務 津 貼 及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服 務 費 用 ( 不 包 括 申 請 人 需 支 付 的 膳 食 費 用 ) 因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而 領 取 較 高 標 準 金 額 的 人 士, 不 會 獲 發 這 項 特 別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服 務 費 用 (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的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及 殘 疾 人 士 地 區 支 援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物 理 / 職 業 治 療 服 務 ) 一 般 為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不 包 括 申 請 人 需 支 付 的 膳 食 費 用 ) 因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而 領 取 較 高 標 準 金 額 的 人 士, 通 常 不 會 獲 發 這 項 特 別 津 貼 (iv) 照 顧 幼 兒 津 貼 a) 幼 兒 中 心 費 用 津 貼 0 至 2 歲 組 :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6,541 元 2 至 3 歲 組 :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4,996 元 b)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不 包 括 膳 食 費 用 ), 以 支 付 由 認 可 的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v) 就 學 開 支 津 貼 a) 學 費 津 貼 除 幼 稚 園 學 費 津 貼 設 下 列 最 高 金 額 之 外, 其 餘 學 費 津 貼 按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支 付 :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 每 年 44,700 元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 每 年 29,300 元 b)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每 月 265 元, 以 津 貼 就 讀 全 日 制 學 校 並 需 要 在 外 進 午 膳 的 學 生

25 c)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津 貼 d)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費 津 貼 e)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報 名 費 津 貼 f)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通 常 以 最 廉 宜 的 交 通 工 具 收 費 計 算 )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就 讀 高 中 或 以 下 程 度 的 學 生, 可 根 據 其 就 學 階 段 獲 發 定 額 津 貼, 以 應 付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開 支 ( 即 課 本 文 具 校 服 雜 項 及 一 筆 過 小 額 開 支 ) 津 貼 金 額 如 下 :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的 就 學 階 段 最 高 津 貼 額 幼 兒 中 心 1,575 元 ( 0 至 2 歲 組 / 2 至 3 歲 組 ) 幼 稚 園 3,600 元 ( 幼 兒 / 低 / 高 班 ) 小 學 4,860 元 ( 小 一 至 小 六 ) 初 中 6,470 元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5,730 元 ( 高 中 一 至 三 ( 中 四 至 中 六 )/ 工 業 學 院 / 商 科 學 院 ) 註 : (1) 津 貼 通 常 在 學 年 開 始 前 發 放 (2) 如 果 受 助 家 庭 在 學 年 開 始 後 才 符 合 領 取 綜 援 資 格, 則 所 得 的 定 額 津 貼 金 額 會 作 相 應 調 整 (3) 如 果 實 際 開 支 超 逾 定 額 津 貼 金 額, 本 署 會 考 慮 發 放 額 外 津 貼, 以 應 付 實 際 開 支 受 助 人 須 保 留 所 有 有 關 開 支 的 單 據, 以 作 證 明

26 (b) 健 全 成 人 / 兒 童 可 獲 發 的 特 別 津 貼 津 貼 類 別 津 貼 金 額 (i) 租 金 津 貼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每 月 最 高 金 額 1 1,735 元 2 3,490 元 3 4,560 元 4 4,850 元 5 4,865 元 6 或 以 上 6,080 元 註 : (1) 租 金 津 貼 是 按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計 算, 受 助 人 可 獲 的 租 金 津 貼 金 額 為 實 際 繳 付 的 租 金 或 按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可 得 的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兩 者 以 金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居 住 在 公 營 房 屋 的 受 助 人 如 獲 任 何 免 租 優 惠 或 減 租 優 惠, 在 優 惠 期 間 本 署 不 會 發 放 租 金 津 貼 或 只 發 放 減 租 優 惠 後 實 際 需 繳 付 的 租 金, 但 仍 以 有 關 的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為 上 限 (2) 如 果 申 請 人 正 在 輪 候 體 恤 安 置,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超 過 最 高 金 額 的 租 金 津 貼, 以 繳 付 實 際 租 金 (3) 就 須 繳 付 房 委 會 轄 下 的 出 租 公 屋 ( 包 括 中 轉 房 屋 ) 單 位 租 金 的 綜 援 戶 而 言,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本 署 會 將 其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可 獲 發 的 租 金 津 貼, 每 月 以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直 接 存 入 房 委 會 的 銀 行 戶 口, 以 支 付 公 屋 單 位 的 租 金 ( 包 括 暫 准 租 用 證 費 ) (ii)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津 貼 津 貼 金 額 視 乎 共 用 水 錶 的 人 數 而 定 共 用 同 一 水 錶 的 人 數 每 人 每 月 可 獲 津 貼 金 額 1 無 元 元 元 元

27 元 元 元 元 10 或 以 上 23.3 元 ( 舉 例 來 說, 申 請 人 的 4 人 家 庭 和 6 名 其 他 住 客 共 用 一 個 水 錶,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可 獲 發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津 貼 每 月 93.2 元 (23.3 元 4) ) (iii) 照 顧 幼 兒 津 貼 a) 幼 兒 中 心 費 用 津 貼 b)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費 用 津 貼 0 至 2 歲 組 :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6,541 元 2 至 3 歲 組 : 最 高 金 額 每 月 4,996 元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不 包 括 膳 食 費 用 ), 以 支 付 由 認 可 的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iv) 就 學 開 支 津 貼 a) 學 費 津 貼 除 幼 稚 園 學 費 津 貼 設 下 列 最 高 金 額 之 外, 其 餘 學 費 津 貼 按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支 付 :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 每 年 44,700 元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 每 年 29,300 元 b)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每 月 265 元, 以 津 貼 就 讀 全 日 制 學 校 並 需 要 在 外 進 午 膳 的 學 生 c)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津 貼 d)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費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 通 常 以 最 廉 宜 的 交 通 工 具 收 費 計 算 )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e)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報 名 費 津 貼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28 f)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就 讀 高 中 或 以 下 程 度 的 學 生, 可 根 據 其 就 學 階 段 獲 發 定 額 津 貼, 以 應 付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開 支 ( 即 課 本 文 具 校 服 雜 項 及 一 筆 過 小 額 開 支 ) 津 貼 金 額 如 下 : 就 學 階 段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的 最 高 津 貼 額 幼 兒 中 心 1,575 元 ( 0 至 2 歲 組 / 2 至 3 歲 組 ) 幼 稚 園 3,600 元 ( 幼 兒 / 低 / 高 班 ) 小 學 4,860 元 ( 小 一 至 小 六 ) 初 中 6,470 元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5,730 元 ( 高 中 一 至 三 ( 中 四 至 中 六 )/ 工 業 學 院 / 商 科 學 院 ) 註 : (1) 津 貼 通 常 在 學 年 開 始 前 發 放 (2) 如 果 受 助 家 庭 在 學 年 開 始 後 才 符 合 領 取 綜 援 資 格, 則 所 得 的 定 額 津 貼 金 額 會 作 相 應 調 整 (3) 如 果 實 際 開 支 超 逾 定 額 津 貼 金 額, 本 署 會 考 慮 發 放 額 外 津 貼, 以 應 付 實 際 開 支 受 助 人 須 保 留 所 有 有 關 開 支 的 單 據, 以 作 證 明 (v) 殮 葬 費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13,940 元

29 (c) 怎 樣 申 請 特 別 津 貼 本 指 引 無 法 盡 錄 以 上 每 一 項 特 別 津 貼 的 詳 情 如 有 需 要, 申 請 人 可 向 職 員 查 詢 不 同 類 別 的 受 助 人 可 以 按 其 個 別 情 況 領 取 每 月 發 放 或 一 次 過 發 放 的 特 別 津 貼, 以 應 付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特 別 需 要 這 些 特 別 津 貼, 大 部 份 是 按 合 理 的 實 際 所 需 費 用 支 付, 其 餘 則 以 本 署 所 訂 的 最 高 金 額 為 限 請 緊 記, 如 有 意 申 領 特 別 津 貼, 請 先 向 職 員 查 詢, 了 解 申 請 程 序 後 始 決 定 購 買 所 需 物 品 所 有 申 請 必 須 在 緊 接 支 付 款 項 日 期 的 六 個 月 之 內 提 出, 並 夾 附 全 部 有 關 開 支 單 據 作 證 明, 以 辦 理 有 關 補 發 金 額 手 續 如 欲 申 請 預 支 特 別 津 貼,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如 報 價 單 或 正 式 的 估 價 單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口 頭 證 實 亦 可 獲 接 受 在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根 據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酌 情 考 慮 發 放 其 他 的 特 別 津 貼

30 9. 豁 免 計 算 的 工 作 入 息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的 安 排, 目 的 是 鼓 勵 綜 援 受 助 人 就 業 和 繼 續 工 作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是 指 在 評 估 受 助 人 應 得 的 綜 援 金 額 時, 無 須 在 援 助 金 額 中 扣 減 的 工 作 入 息 領 取 綜 援 不 少 於 兩 個 月 的 個 案, 不 論 受 助 人 的 類 別, 可 享 有 下 列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的 安 排 : A. 每 月 豁 免 計 算 的 工 作 入 息 受 助 人 每 月 從 工 作 賺 取 的 入 息, 部 份 可 獲 豁 免 計 算 最 高 豁 免 計 算 金 額 為 2,500 元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入 息 豁 免 計 算 方 法 最 高 豁 免 計 算 金 額 首 800 元 全 數 豁 免 800 元 其 後 3,400 元 半 數 豁 免 1,700 元 4,200 元 或 以 上 豁 免 首 800 元 的 全 部 及 其 後 3,400 元 的 一 半 2,500 元 B. 全 數 豁 免 計 算 新 工 作 的 首 月 入 息 15 歲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從 新 工 作 賺 取 的 首 月 入 息, 可 獲 全 數 豁 免 計 算, 但 受 助 人 必 須 在 過 去 兩 年 內 未 獲 此 項 豁 免

31 10. 豁 免 計 算 的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為 顧 及 受 助 人 因 就 讀 培 訓 / 再 培 訓 課 程 而 需 要 額 外 開 支, 受 助 人 可 在 收 取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後 的 下 一 個 付 款 月 獲 豁 免 計 算 有 關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2,255 元 為 限 見 以 下 例 子 : 例 一 ( 每 月 發 放 的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 一 名 綜 援 受 助 人 接 受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培 訓 課 程, 並 於 其 間 每 月 底 獲 發 培 訓 津 貼 2,500 元 該 受 助 人 在 每 次 收 到 津 貼 的 下 一 個 付 款 月, 可 獲 豁 免 計 算 2,255 元, 餘 下 的 245 元 則 計 為 該 月 入 息 例 二 ( 一 筆 過 發 放 的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 一 名 綜 援 受 助 人 於 完 成 為 期 六 星 期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後, 獲 發 一 筆 過 的 再 培 訓 津 貼 5,000 元 該 受 助 人 在 收 到 津 貼 的 下 一 個 付 款 月, 可 獲 豁 免 計 算 2,255 元, 餘 下 的 2,745 元 則 計 為 該 月 入 息

32 11. 援 助 金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A. 如 何 計 算 援 助 金 額 申 請 人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是 根 據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 認 可 需 要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援 助 金 額 認 可 需 要 包 括 綜 援 計 劃 下 認 可 的 基 本 需 要 和 特 別 需 要 按 援 助 金 的 類 別 劃 分, 可 歸 納 如 下 : 標 準 金 額 補 助 金 特 別 津 貼 可 評 估 收 入 包 括 薪 金 及 其 他 收 入 ( 例 如 收 取 的 租 金 親 友 的 援 助 及 僱 主 提 供 的 免 費 膳 食 等 ) 減 去 可 豁 免 計 算 的 工 作 入 息 或 培 訓 / 再 培 訓 津 貼

33 B. 例 子 以 下 幾 個 例 子 解 釋 如 何 計 算 援 助 金 額 例 1 一 位 60 歲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而 居 住 在 公 共 屋 邨 的 單 身 申 請 人, 每 月 須 繳 交 租 金 920 元 電 話 費 105 元 老 人 緊 急 召 援 系 統 服 務 費 100 元 及 往 返 政 府 診 所 覆 診 的 交 通 費 20 元, 由 於 他 並 無 收 入, 他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 元 ) 標 準 金 額 3,870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300 交 通 補 助 金 255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920 電 話 費 105 老 人 緊 急 召 援 系 統 服 務 費 100 往 返 診 所 交 通 費 20 總 數 : 5,570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無 = 援 助 金 額 5,570 ( 註 : 申 請 人 如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達 12 個 月 或 以 上, 可 獲 發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2,000 元 如 有 需 要, 申 請 人 亦 可 獲 發 其 他 特 別 津 貼, 以 應 付 其 他 特 別 需 要, 例 如 購 買 眼 鏡 及 鑲 假 牙 的 費 用 )

34 例 2 一 位 60 歲 居 住 在 公 共 屋 邨 的 單 身 申 請 人, 每 月 須 繳 交 租 金 1,150 元 手 提 電 話 基 本 計 劃 服 務 月 費 65 元 他 逢 星 期 日 到 住 所 附 近 的 茶 樓 做 幫 工 半 天, 每 月 賺 取 800 元 ( 甲 ) 在 領 取 綜 援 首 兩 個 月 他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 元 ) 標 準 金 額 3,200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300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1,150 電 話 費 65 總 數 : 4,715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800 元 = 援 助 金 額 800 3,915 ( 乙 ) 其 後 他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 元 ) 標 準 金 額 3,200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300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1,150 電 話 費 65 總 數 : 4,715 減

35 可 評 估 收 入 : 800 元 ( 全 數 豁 免 )* 0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申 請 人 每 月 賺 取 入 息 的 首 800 元, 可 獲 得 全 數 豁 免 計 算 = 援 助 金 額 4,715 ( 註 : 申 請 人 如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達 12 個 月 或 以 上, 可 獲 發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2,000 元 如 有 需 要, 申 請 人 亦 可 獲 發 其 他 特 別 津 貼, 以 應 付 其 他 特 別 需 要, 例 如 購 買 眼 鏡 及 鑲 假 牙 的 費 用 )

36 例 3: 甲 部 一 個 三 人 單 親 家 庭, 包 括 母 親 十 四 歲 的 兒 子 及 十 二 歲 的 女 兒 母 親 是 全 職 主 婦 ; 兩 名 子 女 均 就 讀 全 日 制 中 學, 需 在 外 午 膳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開 支 包 括 租 金 3,200 元 另 外 需 要 繳 交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及 兩 名 子 女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450 元 這 個 沒 有 收 入 的 家 庭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 元 ) 標 準 金 額 6,245.0 ( 單 親 人 士 及 兩 名 健 全 兒 童 的 標 準 金 額, 即 2,215 元 +2,015 元 2) 單 親 補 助 金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3,200.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34.8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 援 助 金 額 10,775 ( 以 整 數 計 )

37 例 3: 乙 部 在 領 取 綜 援 一 年 後, 該 單 親 家 長 有 見 其 子 女 已 就 讀 全 日 制 中 學, 因 此 她 決 定 上 午 做 兼 職 清 潔 工 人, 每 月 賺 取 薪 金 1,848 元 由 於 她 可 獲 全 數 豁 免 新 工 作 的 首 月 入 息, 因 此 她 第 一 個 月 所 獲 的 薪 金, 並 不 影 響 這 個 家 庭 的 援 助 金 額 ( 即 仍 是 10,775 元 ), 其 後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的 總 收 入 如 下 : ( 元 ) 認 可 需 要 : 標 準 金 額 6,245.0 ( 單 親 人 士 及 兩 名 健 全 兒 童 的 標 準 金 額, 即 2,215 元 +2,015 元 2) 單 親 補 助 金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3,200.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34.8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總 數 : 10,774.8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1,848 元 -1,324 元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800 元 +(1,848 元 -800 元 ) 2= 1,324 元 申 請 人 每 月 賺 取 的 首 800 元 及 其 後 的 3,400 元 的 一 半, 在 計 算 入 息 時, 可 獲 得 豁 免 計 算 這 位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為 1,848 元, 首 800 元 及 餘 下 的 1,048 元 的 一 半 可 獲 得 豁 免 計 算 = 援 助 金 額 10,251 ( 以 整 數 計 ) 家 庭 總 收 入 = 薪 金 收 入 + 援 助 金 額 12,099 ( 即 1,848 元 +10,251 元 ) ( 註 : 這 家 庭 的 子 女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

38 例 4: 甲 部 一 個 四 人 家 庭, 申 請 人 是 一 位 健 全 的 失 業 人 士, 他 的 妻 子 需 照 顧 兩 名 分 別 為 十 六 及 七 歲 的 兒 子 長 子 是 全 日 制 高 中 學 生, 需 在 外 午 膳, 幼 子 則 就 讀 半 日 制 小 學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開 支 包 括 租 金 3,500 元 另 外 需 繳 交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及 兩 名 兒 子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400 元 這 個 沒 有 收 入 的 家 庭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 元 ) 標 準 金 額 ( 家 中 一 名 健 全 成 人 一 名 須 照 顧 家 庭 人 士 及 兩 名 健 全 兒 童 的 標 準 金 額, 即 1,620 元 +1,965 元 +1,800 元 2) 7,185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3,50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54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265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400 = 援 助 金 額 11,

39 例 4: 乙 部 該 申 請 人 在 領 取 綜 援 半 年 後 找 到 一 份 當 搬 運 工 人 的 全 職 工 作, 每 月 薪 金 5,000 元 由 於 他 可 獲 全 數 豁 免 新 工 作 的 首 月 入 息, 因 此 他 第 一 個 月 所 獲 的 薪 金, 並 不 影 響 這 個 家 庭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 即 仍 是 11,404 元 ), 其 後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的 總 收 入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標 準 金 額 ( 家 中 一 名 健 全 成 人 一 名 須 照 顧 家 庭 人 士 及 兩 名 健 全 兒 童 的 標 準 金 額, 即 1,620 元 +1,965 元 +1,800 元 2) ( 元 ) 7,185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3,50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54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265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400 總 數 : 11,404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5,000 元 -2,500 元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2,500 * 豁 免 計 算 的 入 息 : 申 請 人 每 月 賺 取 的 入 息 超 過 4,200 元, 在 計 算 入 息 時, 可 獲 最 高 豁 免 額 2,500 元 = 援 助 金 額 8,904 家 庭 總 收 入 = 薪 金 收 入 + 援 助 金 額 13,904 ( 即 5,000 元 +8,904 元 ) ( 註 : 這 個 家 庭 的 子 女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

40 例 5 一 個 五 人 家 庭, 申 請 人 是 一 位 健 全 的 失 業 人 士, 他 的 妻 子 須 照 顧 年 老 的 母 親 及 兩 名 子 女, 21 歲 的 兒 子 經 醫 生 證 明 患 有 癌 病 並 需 要 特 別 膳 食,13 歲 的 女 兒 是 全 日 制 初 中 學 生, 需 在 外 午 膳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開 支 包 括 租 金 1,810 元 電 話 費 105 元 兒 子 往 返 診 所 交 通 費 150 元 女 兒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280 元 兒 子 用 的 造 口 袋 費 用 每 月 200 元, 另 外 需 要 繳 交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這 個 家 庭 每 月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如 下 : 認 可 需 要 : 標 準 金 額 ( 家 庭 中 一 名 健 全 成 人 一 名 須 照 顧 家 庭 人 士 一 名 長 者 一 名 健 康 欠 佳 成 人 及 一 名 健 全 兒 童, 即 1,815 元 +2,215 元 +3,015 元 +3,015 元 +2,015 元 ) ( 元 ) 12,075.0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特 別 津 貼 租 金 1,810.0 水 費 及 排 污 費 78.5 特 別 膳 食 ( 癌 病 ) 1,050.0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電 話 費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往 返 診 所 交 通 費 造 口 袋 費 用 總 數 : 16,613.5 減 可 評 估 收 入 : 無 = 援 助 金 額 16,614 ( 以 整 數 計 ) ( 註 : 這 個 家 庭 的 年 老 及 患 有 癌 病 的 兩 名 成 員, 如 同 時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達 12 個 月 或 以 上, 可 獲 發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4,010 元 如 有 需 要, 亦 可 獲 發 其 他 特 別 津 貼, 以 應 付 其 他 特 別 需 要 而 就 學 的 成 員 每 學 年 可 獲 發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定 額 津 貼 )

41 12. 在 領 款 期 間 的 離 港 寬 限 受 助 人 短 暫 離 港 並 不 影 響 其 可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但 其 在 付 款 年 度 內 ( 即 每 年 7 月 1 日 至 翌 年 6 月 30 日 ) 離 港 的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出 下 列 寬 限 : A. 60 歲 或 以 上 或 殘 疾 受 助 人 的 離 港 寬 限 為 每 年 180 天 B. 其 他 類 別 受 助 人 的 離 港 寬 限 為 每 年 60 天 ( 受 助 人 如 因 特 殊 理 由 而 須 在 年 度 內 離 港 超 過 60 天,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行 使 酌 情 權, 把 有 關 的 離 港 寬 限 延 長 至 最 長 達 90 天 ) 註 : 如 受 助 人 因 從 事 有 薪 工 作 而 要 離 港, 而 其 每 月 工 作 時 數 不 少 於 120 小 時 及 每 月 收 入 不 少 於 2,010 元, 且 能 提 供 文 件 予 以 證 明, 有 關 的 離 港 日 數 可 獲 考 慮 豁 免 計 算

42 13.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並 選 擇 到 廣 東 或 福 建 省 養 老 的 綜 援 受 助 長 者 繼 續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A. 申 請 資 格 要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援 助, 申 請 人 除 必 須 通 過 綜 援 計 劃 的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外, 還 須 : (a)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在 本 港 居 住 最 少 七 年 ; (b) 年 齡 60 歲 或 以 上 ; 及 (c)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前, 已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金 最 少 一 年 ( 在 該 年 內 如 曾 停 止 領 取 綜 援 金 合 共 不 超 過 10 天, 亦 視 為 符 合 這 項 規 定 ) 申 請 人 必 須 申 報 預 算 離 港 到 廣 東 或 福 建 省 長 期 居 住 的 日 期 該 日 期 必 須 是 申 請 此 計 劃 援 助 日 期 起 計 的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人 若 是 公 屋 住 戶, 則 必 須 在 離 港 前 交 回 所 租 住 的 公 屋 單 位 或 取 消 租 約 上 的 戶 籍 B. 援 助 金 額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可 獲 每 月 發 放 一 次 的 標 準 金 額 及 每 年 發 放 一 次 的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此 計 劃 的 受 助 人 不 會 獲 發 特 別 津 貼 或 其 他 援 助 金 ( 例 如 租 金 津 貼 特 別 膳 食 津 貼 交 通 費 用 津 貼 ) 如 受 助 人 不 幸 去 世, 負 責 其 殮 葬 事 宜 的 親 友,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本 署 申 請 殮 葬 費 津 貼 申 請 須 在 受 助 人 去 世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如 申 請 人 居 於 廣 東 或 福 建 省, 其 申 請 由 本 署 的 代 理 機 構 協 助 辦 理 C. 申 請 手 續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香 港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申 請 人 可 親 自 前 往 處 理 其 綜 援 個 案 的, 提 出 申 請 行 動 不 便 的 人 士, 可 用 電 話 或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會 安 排 家 訪

43 D. 發 放 援 助 金 的 方 法 此 計 劃 的 援 助 金 會 按 月 存 入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所 指 定 的 本 港 銀 行 戶 口 申 請 人 須 負 責 自 行 安 排 從 上 述 戶 口 提 取 援 助 金 ( 例 如 : 他 / 她 可 與 銀 行 安 排 匯 款, 將 援 助 金 匯 到 廣 東 或 福 建 省 ); 有 關 安 排 所 需 費 用, 須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支 付 E. 詳 細 資 料 本 署 各 另 備 有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申 請 人 須 知 小 冊 子, 詳 列 有 關 資 料, 可 供 索 閱

44 14. 醫 療 費 用 的 豁 免 綜 援 受 助 人 可 在 香 港 的 公 立 醫 院 ( 包 括 急 症 室 ) 或 診 所 免 費 獲 得 醫 療 服 務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一 份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受 助 人 醫 療 費 用 豁 免 證 明 書, 該 證 明 書 載 有 申 請 人 及 其 他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的 家 庭 成 員 資 料 憑 此 證 明 書, 受 助 人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可 獲 豁 免 有 關 費 用 當 受 助 人 登 記 門 診 或 辦 理 入 院 手 續 時, 可 出 示 上 述 證 明 書, 向 醫 院 或 診 所 職 員 要 求 協 助 申 請 豁 免 醫 療 費 用 如 尚 未 收 到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受 助 人 醫 療 費 用 豁 免 證 明 書, 但 又 需 要 求 醫, 受 助 人 可 向 有 關 的 或 醫 務 社 工 ( 如 該 醫 院 或 診 所 駐 有 醫 務 社 工 ) 求 助

45 15. 上 訴 程 序 如 果 申 請 人 不 同 意 本 署 就 下 列 事 項 的 決 定, 可 向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a) 拒 絕 付 款 ; (b) 付 款 數 額 ; (c) 開 始 付 款 日 期 ; (d) 款 項 並 非 付 給 申 請 人 本 人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非 政 府 人 員 組 成 的 獨 立 機 構 如 果 要 對 本 署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發 出 決 定 通 知 書 的 日 期 起 計 四 星 期 內 提 出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的 決 定, 上 訴 人 無 權 再 提 出 上 訴 申 請 人 可 以 到 有 關 的 社 會 福 利 署 總 辦 事 處 或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辦 事 處 提 出 上 訴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電 話 及 辦 公 時 間, 刊 載 於 本 指 引 的 第 20 章

46 16. 投 訴 程 序 我 們 會 以 有 禮 的 態 度, 提 供 友 善 和 有 效 率 的 服 務 假 如 申 請 人 對 我 們 的 處 事 方 式 和 態 度 感 到 不 滿 意, 可 要 求 與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主 任 見 面, 或 向 各 區 福 利 專 員 提 出 投 訴 各 接 待 處 均 會 標 明 該 區 福 利 專 員 的 姓 名 和 聯 絡 電 話 所 有 投 訴, 不 論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提 出, 我 們 都 會 迅 速 和 公 正 地 處 理

47 17.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如 果 申 請 人 需 要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 例 如 院 舍 或 輔 導 服 務 ), 請 向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職 員 提 出 我 們 會 盡 量 給 予 適 當 的 協 助 如 有 需 要, 我 們 會 將 個 案 轉 介 到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或 適 當 的 政 府 部 門 跟 進

48 18. 申 請 人 /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須 知 A. 申 報 狀 況 的 改 變 綜 援 申 請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狀 況 有 任 何 改 變, 可 能 影 響 其 應 得 的 援 助 金 因 此, 如 已 提 供 的 資 料 有 任 何 改 變,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應 立 即 向 本 署 的 有 關 申 報 這 些 資 料 包 括 : 1. 就 業 情 況 的 轉 變 ( 包 括 從 事 受 僱 / 自 僱 工 作 轉 職 / 離 職 ) 或 入 息 的 轉 變 ; 2. 經 濟 來 源 的 轉 變 ( 例 如 : 贍 養 費 / 親 友 的 金 錢 援 助 / 退 休 金 / 花 紅 / 雙 薪 / 培 訓 津 貼 或 再 培 訓 津 貼 / 賠 償 金 / 慈 善 基 金 / 保 險 金 的 收 取 或 以 上 項 目 款 項 的 增 減 等 ); 3. 資 產 總 值 超 出 規 定 限 額 ; 4. 就 學 情 況 的 轉 變 ( 包 括 入 學 轉 校 停 學 ); 5. 家 庭 狀 況 的 轉 變 ( 例 如 : 搬 遷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的 增 減 婚 姻 狀 況 的 改 變 等 ); 6. 家 庭 開 支 的 轉 變 ( 例 如 : 租 金 / 學 費 / 往 返 學 校 交 通 費 的 增 減 等 ); 7. 離 港 日 數 超 出 寬 限 ; 8. 入 住 或 離 開 任 何 住 宿 院 舍, 例 如 醫 院 安 老 院 舍 護 養 院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中 途 宿 舍 寄 宿 學 校 藥 物 倚 賴 者 治 療 中 心 或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 或 9. 被 拘 留 或 監 禁 等 B. 租 金 津 貼 直 接 轉 帳 給 房 委 會 的 安 排 就 須 繳 付 房 委 會 轄 下 的 出 租 公 屋 ( 包 括 中 轉 房 屋 ) 單 位 租 金 的 綜 援 戶 而 言,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本 署 會 將 其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可 獲 發 的 租 金 津 貼, 每 月 以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直 接 存 入 房 委 會 的 銀 行 戶 口, 以 支 付 公 屋 單 位 的 租 金 ( 包 括 暫 准 租 用 證 費 ) 如 日 後 本 署 須 追 討 或 扣 減 已 繳 付 給 房 委 會 的 租 金 津 貼,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應 負 責 向 本 署 退 回 有 關 的 多 領 金 額

49 租 金 津 貼 是 按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計 算, 受 助 人 可 獲 的 租 金 津 貼 金 額 為 實 際 繳 付 的 租 金 或 按 合 資 格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可 得 的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兩 者 以 金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居 住 在 公 營 房 屋 的 受 助 人 如 獲 任 何 免 租 優 惠 或 減 租 優 惠, 在 優 惠 期 間 本 署 不 會 發 放 租 金 津 貼 或 只 發 放 減 租 優 惠 後 實 際 需 繳 付 的 租 金, 但 仍 以 有 關 的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為 上 限 C. 資 料 核 對 機 制 及 特 定 個 案 抽 查 本 署 在 調 查 綜 援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會 詳 細 核 實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此 外, 本 署 亦 會 定 期 / 按 需 要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銀 行 和 有 關 機 構 ( 包 括 入 境 事 務 處 庫 務 署 勞 工 處 懲 教 署 土 地 註 冊 處 公 司 註 冊 處 運 輸 署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轄 下 的 學 生 資 助 處 醫 院 管 理 局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及 教 育 局 等 ) 進 行 資 料 核 對 程 序, 以 核 查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另 外, 稅 務 局 亦 會 向 本 署 索 取 綜 援 受 助 人 的 資 料, 以 查 證 納 稅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有 關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本 署 亦 會 以 不 同 形 式 ( 包 括 家 訪 ) 覆 檢 特 定 的 綜 援 個 案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應 與 本 署 職 員 充 分 合 作 D.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必 須 真 確 及 完 整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必 須 真 確 及 完 整 任 何 人 如 明 知 或 故 意 作 虛 假 陳 述 或 隱 瞞 任 何 資 料, 以 騙 取 援 助 金, 即 屬 刑 事 罪 行 此 外, 已 申 報 的 資 料 如 有 所 改 變 並 可 能 導 致 援 助 金 額 減 少 或 申 請 人 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而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蓄 意 不 向 本 署 申 報 有 關 資 料 的 變 更, 亦 屬 違 法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可 被 檢 控, 任 何 多 領 的 援 助 金 均 須 退 還 本 署 騙 取 綜 援 乃 屬 刑 事 罪 行, 除 可 導 致 申 請 人 喪 失 領 取 綜 援 的 資 格 外, 根 據 盜 竊 罪 條 例 ( 第 210 章 ), 申 請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 受 委 人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監 禁 十 四 年

50 19. 舉 報 涉 嫌 欺 詐 及 濫 用 綜 援 個 案 綜 援 計 劃 是 為 真 正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人 士 而 設 的 安 全 網, 本 署 致 力 防 止 欺 詐 及 濫 用 綜 援 的 情 況 出 現 本 署 的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負 責 調 查 涉 嫌 欺 詐 的 個 案 經 查 證 為 欺 詐 的 人 士, 有 可 能 會 被 檢 控 如 果 你 知 道 有 任 何 人 士 涉 嫌 以 欺 詐 手 段 騙 取 綜 援, 請 你 : - - 向 各 舉 報 ; 或 致 電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電 話 號 碼 : ; 或 - 填 寫 舉 報 欺 詐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郵 柬, 以 郵 遞 或 傳 真 ( 號 碼 : ) 方 式 交 到 本 署 舉 報 郵 柬 可 向 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房 屋 署 屋 邨 辦 事 處 或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分 處 索 取 在 收 到 你 的 舉 報 後, 本 署 會 根 據 你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作 出 跟 進 在 沒 有 其 他 資 料 補 充 的 情 況 下, 你 無 須 就 該 涉 嫌 欺 詐 個 案 再 次 作 出 舉 報 各 及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的 地 址 電 話 及 辦 公 時 間 載 於 第 20 章

51 20. 社 會 福 利 署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詐 騙 案 評 算 隊 資 料 核 對 隊 重 點 調 查 隊 及 追 收 欠 款 隊 的 地 址 電 話 及 辦 公 時 間 及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A. 社 會 福 利 署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及 (a) 地 址 及 電 話 港 島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香 港 仔 中 西 區 及 離 島 區 東 涌 東 區 及 灣 仔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柴 灣 銅 鑼 灣 灣 仔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7 樓 黃 竹 坑 深 灣 道 11 號 雅 濤 閣 商 場 2 樓 A 舖 西 營 盤 德 輔 道 西 246 號 東 慈 商 業 中 心 3 樓 東 涌 逸 東 (1) 邨 舟 逸 樓 側 地 下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2 樓 室 柴 灣 柴 灣 道 233 號 新 翠 花 園 政 府 合 署 第 3 層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2 樓 1212 室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2 樓 2201 室

52 東 九 龍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觀 塘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藍 田 牛 頭 角 東 秀 茂 坪 西 秀 茂 坪 觀 塘 鯉 魚 門 道 12 號 東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7 樓 藍 田 平 田 邨 平 美 樓 地 下 B 及 C 室 九 龍 灣 臨 樂 街 19 號 南 豐 商 業 中 心 17 樓 室 秀 茂 坪 秀 明 道 秀 茂 坪 商 場 3 樓 CX310 號 舖 秀 茂 坪 秀 明 道 秀 茂 坪 商 場 3 樓 CX310 號 舖 觀 塘 觀 塘 鴻 圖 道 22 號 俊 匯 中 心 15 樓 室 黃 大 仙 及 西 貢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新 蒲 崗 將 軍 澳 慈 雲 山 黃 大 仙 黃 大 仙 龍 翔 道 138 號 龍 翔 辦 公 大 樓 8 樓 801 室 新 蒲 崗 太 子 道 東 698 號 寶 光 商 業 中 心 7 樓 701 室 將 軍 澳 尚 德 邨 尚 德 商 場 3 樓 307B 室 黃 大 仙 龍 翔 道 138 號 龍 翔 辦 公 大 樓 1 樓 101 室 新 蒲 崗 太 子 道 東 698 號 寶 光 商 業 中 心 1 樓 室

53 西 九 龍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九 龍 城 及 油 尖 旺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九 龍 城 土 瓜 灣 油 尖 旺 角 旺 角 聯 運 街 30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5 樓 503 室 土 瓜 灣 馬 坑 涌 道 5 號 B 至 5 號 F 中 華 商 場 2 樓 2 號 室 土 瓜 灣 馬 頭 圍 道 165 號 土 瓜 灣 政 府 合 署 7 樓 油 麻 地 上 海 街 250 號 油 麻 地 停 車 場 大 廈 第 二 期 地 下 旺 角 旺 角 道 1 號 旺 角 道 壹 號 商 業 中 心 22 樓 深 水 埗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深 水 埗 石 硤 尾 荔 枝 角 深 水 埗 南 昌 邨 南 昌 社 區 中 心 高 座 3 樓 深 水 埗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13 樓 1310 室 石 硤 尾 窩 仔 街 100 號 石 硤 尾 邨 服 務 設 施 大 樓 6 樓 6B 室 長 沙 灣 發 祥 街 55 號 長 沙 灣 社 區 中 心 地 下

54 東 新 界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大 埔 及 北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粉 嶺 上 水 南 大 埔 北 大 埔 大 埔 大 埔 墟 鄉 事 會 街 8 號 大 埔 綜 合 大 樓 4 樓 粉 嶺 璧 峰 路 3 號 北 區 政 府 合 署 2 樓 233 室 上 水 天 平 邨 天 平 商 場 2 樓 202 號 大 埔 大 埔 墟 鄉 事 會 街 8 號 大 埔 綜 合 大 樓 4 樓 大 埔 汀 角 路 1 號 大 埔 政 府 合 署 4 樓 沙 田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南 沙 田 北 沙 田 馬 鞍 山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7 樓 室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8 樓 834 室 沙 田 小 瀝 源 牛 皮 沙 街 2 號 愉 翠 商 場 M 字 樓 1 號 沙 田 小 瀝 源 牛 皮 沙 街 2 號 愉 翠 商 場 M 字 樓 1 號 元 朗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東 元 朗 西 元 朗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橋 街 市 6 樓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橋 街 市 6 樓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橋 街 市 3 樓

55 南 天 水 圍 北 天 水 圍 西 新 界 天 水 圍 天 耀 邨 耀 豐 樓 地 下 天 水 圍 天 晴 邨 服 務 設 施 大 樓 地 下 G02 室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荃 灣 及 葵 青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中 葵 涌 東 葵 涌 南 葵 涌 西 葵 涌 荃 灣 屯 門 區 福 利 辦 事 處 屯 門 蝴 蝶 大 興 荃 灣 大 河 道 60 號 雅 麗 珊 社 區 中 心 3 樓 葵 涌 興 芳 路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8 樓 葵 涌 興 芳 路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5 樓 青 衣 長 發 邨 敬 發 樓 地 下 101 室 葵 涌 興 芳 路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8 樓 荃 灣 西 樓 角 路 38 號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14 樓 屯 門 震 寰 路 16 號 大 興 政 府 合 署 2 樓 204 室 屯 門 屯 喜 路 1 號 屯 門 政 府 合 署 4 樓 屯 門 海 榮 路 22 號 屯 門 中 央 廣 場 27 樓 1-6 室 屯 門 震 寰 路 16 號 大 興 政 府 合 署 3 樓 304 室

56 (b)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6 時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 休 息 B.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 詐 騙 案 評 算 隊 / 資 料 核 對 隊 / 重 點 調 查 隊 / 追 收 欠 款 隊 /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a) 地 址 及 電 話 辦 事 處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4 樓 詐 騙 案 調 查 隊 詐 騙 案 評 算 隊 資 料 核 對 隊 九 龍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3 樓 重 點 調 查 隊 九 龍 灣 宏 光 道 39 號 宏 天 廣 場 10 樓 1002 室 追 收 欠 款 隊 九 龍 油 麻 地 上 海 街 250 號 油 麻 地 停 車 場 大 廈 9 樓 924 室 舉 報 詐 騙 熱 線 (b)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6 時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 休 息

57 21. 社 會 福 利 署 部 門 熱 線 服 務 服 務 單 位 社 會 福 利 署 部 門 熱 線 服 務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880041_C_Unique_REDACTED_.indb

880041_C_Unique_REDACTED_.indb 59 6A (i) (ii) (iii) (iv) (v) 63 500,000 500,000 (i) 18 (ii)(iii) (iv) 200,000 509 6 (a) (b) (c) (d) (e) 200,000 200,000 64 200,000 500,000 12 57 43C (i) (ii) 60 90 43C 14 5 50,000 43F 43C 65 (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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