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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及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部 际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2 目 录 一 国 务 院 文 件...1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1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等 部 门 推 动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6 ( 国 办 发 号 ) 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12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做 好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工 作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产 业 号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工 信 部 电 子 号 ) 三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18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第 9 号 令 )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第 12 号 令 ) 四 财 政 部 文 件 关 于 促 进 企 业 重 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关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关 于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五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文 件...35 I

3 关 于 失 业 保 险 支 持 企 业 稳 定 岗 位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号 ) 六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文 件...37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发 生 重 组 合 并 分 立 等 情 况 资 质 核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号 ) 七 商 务 部 文 件 关 于 经 营 者 集 中 简 易 案 件 适 用 标 准 的 暂 行 规 定 (2014 年 第 12 号 公 告 )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第 3 号 令 ) 关 于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的 指 导 意 见 (2014 年 6 月 6 日, 修 订 ) 八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2014 年 第 156 号 令 ) 关 于 严 格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切 实 做 好 化 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60 ( 国 质 检 监 号 ) 九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文 件...6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调 整 资 本 项 目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 汇 发 号 ) 十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71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印 发 商 业 银 行 并 购 贷 款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的 通 知 ( 银 监 发 号 ) 十 一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79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行 政 许 可 并 联 审 批 工 作 方 案 (2014 年 10 月 24 日 )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II

4 (2014 年 第 109 号 令 )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第 108 号 令 ) 关 于 改 革 完 善 并 严 格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2014 年 第 107 号 令 )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第 103 号 令 )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第 102 号 令 ) 优 先 股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第 97 号 令 ) 十 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印 发 保 险 公 司 收 购 合 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号 ) 十 三 人 民 法 院 文 件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的 指 导 意 见 ( 法 发 号 ) III

5 一 国 务 院 文 件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国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兼 并 重 组 是 企 业 加 强 资 源 整 合 实 现 快 速 发 展 提 高 竞 争 力 的 有 效 措 施, 是 化 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 盾 调 整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提 高 发 展 质 量 效 益 的 重 要 途 径 近 年 来, 我 国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步 伐 加 快, 但 仍 面 临 审 批 多 融 资 难 负 担 重 服 务 体 系 不 健 全 体 制 机 制 不 完 善 跨 地 区 跨 所 有 制 兼 并 重 组 困 难 等 问 题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营 造 良 好 的 市 场 环 境,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在 兼 并 重 组 中 的 主 体 作 用,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主 要 目 标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主 要 目 标 1. 体 制 机 制 进 一 步 完 善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逐 步 减 少, 审 批 效 率 不 断 提 高, 有 利 于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市 场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市 场 壁 垒 逐 步 消 除 2. 政 策 环 境 更 加 优 化 有 利 于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金 融 财 税 土 地 职 工 安 置 等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融 资 难 负 担 重 等 问 题 逐 步 得 到 解 决, 兼 并 重 组 服 务 体 系 不 断 健 全 3.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取 得 新 成 效 兼 并 重 组 活 动 日 趋 活 跃, 一 批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焕 发 活 力, 有 的 成 长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大 企 业 大 集 团, 产 业 竞 争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显 著 提 高, 过 剩 产 能 得 到 化 解, 产 业 结 构 持 续 优 化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尊 重 企 业 主 体 地 位 有 效 调 动 企 业 积 极 性, 由 企 业 自 主 决 策 自 愿 参 与 兼 并 重 组, 坚 持 市 场 化 运 作, 避 免 违 背 企 业 意 愿 的 拉 郎 配 2.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加 快 建 立 公 平 开 放 透 明 的 市 场 规 则, 消 除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完 善 统 一 开 放 竞 争 有 序 的 市 场 体 系 3. 改 善 政 府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取 消 限 制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和 增 加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负 担 的 不 合 理 规 定, 解 决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面 临 的 突 出 问 题, 引 导 和 激 励 各 种 所 有 制 企 业 自 主 自 愿 参 与 兼 并 重 组 1

6 二 加 快 推 进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 三 ) 取 消 下 放 部 分 审 批 事 项 系 统 梳 理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的 审 批 事 项, 缩 小 审 批 范 围, 对 市 场 机 制 能 有 效 调 节 的 事 项, 取 消 相 关 审 批 取 消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报 告 书 事 前 审 核, 强 化 事 后 问 责 取 消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购 买 出 售 置 换 行 为 审 批 ( 构 成 借 壳 上 市 的 除 外 ) 对 上 市 公 司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豁 免 的 部 分 情 形, 取 消 审 批 地 方 国 有 股 东 所 持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转 让, 下 放 地 方 政 府 审 批 ( 四 ) 简 化 审 批 程 序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相 关 审 批 流 程, 推 行 并 联 式 审 批, 避 免 互 为 前 置 条 件 实 行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分 类 审 核,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实 行 快 速 审 核 或 豁 免 审 核 简 化 海 外 并 购 的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外 汇 登 记 要 求, 进 一 步 促 进 投 资 便 利 化 优 化 国 内 企 业 境 外 收 购 的 事 前 信 息 报 告 确 认 程 序, 加 快 办 理 相 关 核 准 手 续 提 高 经 营 者 集 中 反 垄 断 审 查 效 率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的 生 产 许 可 工 商 登 记 资 产 权 属 证 明 等 变 更 手 续, 从 简 限 时 办 理 三 改 善 金 融 服 务 ( 五 ) 优 化 信 贷 融 资 服 务 引 导 商 业 银 行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稳 妥 开 展 并 购 贷 款 业 务 推 动 商 业 银 行 对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实 行 综 合 授 信, 改 善 对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信 贷 服 务 ( 六 )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作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企 业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方 式 融 资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发 行 优 先 股 定 向 发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作 为 兼 并 重 组 支 付 方 式, 研 究 推 进 定 向 权 证 等 作 为 支 付 方 式 鼓 励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兼 并 重 组 融 资 业 务, 各 类 财 务 投 资 主 体 可 以 通 过 设 立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并 购 基 金 等 形 式 参 与 兼 并 重 组 对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实 施 兼 并 事 项, 不 设 发 行 数 量 下 限, 兼 并 非 关 联 企 业 不 再 强 制 要 求 作 出 业 绩 承 诺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兼 并 重 组, 不 实 施 全 面 要 约 收 购 制 度 改 革 上 市 公 司 兼 并 重 组 的 股 份 定 价 机 制, 增 加 定 价 弹 性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兼 并 重 组, 允 许 实 行 股 份 协 商 定 价 四 落 实 和 完 善 财 税 政 策 ( 七 ) 完 善 企 业 所 得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修 订 完 善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政 策, 降 低 收 购 股 权 ( 资 产 ) 占 被 收 购 企 业 全 部 股 权 ( 资 产 ) 的 比 例 限 制, 扩 大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抓 紧 研 究 完 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交 易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涉 及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等 相 关 政 策 ( 八 ) 落 实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等 政 策 企 业 通 过 合 并 分 立 出 售 置 换 等 方 2

7 式, 转 让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劳 动 力 的,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征 收 范 围, 不 应 视 同 销 售 而 征 收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税 务 部 门 要 加 强 跟 踪 管 理,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牵 头 部 门 要 积 极 协 助 财 税 部 门 做 好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落 实 ( 九 ) 加 大 财 政 资 金 投 入 中 央 财 政 适 当 增 加 工 业 转 型 升 级 资 金 规 模, 引 导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的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利 用 现 有 中 央 财 政 关 闭 小 企 业 资 金 渠 道, 调 整 使 用 范 围, 帮 助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的 企 业 安 置 职 工 转 型 转 产 加 大 对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公 共 服 务 的 投 入 力 度 各 地 要 安 排 资 金, 按 照 行 政 职 责, 解 决 本 地 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 十 ) 进 一 步 发 挥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资 金 的 作 用 根 据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方 向 重 点 和 目 标, 合 理 安 排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资 金 引 导 国 有 企 业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做 优 做 强, 研 究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五 完 善 土 地 管 理 和 职 工 安 置 政 策 ( 十 一 ) 完 善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政 府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有 偿 收 回 企 业 因 兼 并 重 组 而 退 出 的 土 地, 按 规 定 支 付 给 企 业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可 以 用 于 企 业 安 置 职 工 偿 还 债 务 等 支 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涉 及 因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需 要 搬 迁 的 工 业 项 目, 在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及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条 件 下,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经 审 核 并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收 回 原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以 协 议 出 让 或 租 赁 方 式 为 原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重 新 安 排 工 业 用 地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土 地 转 让 改 变 用 途 的,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依 法 依 规 加 快 办 理 相 关 用 地 和 规 划 手 续 ( 十 二 ) 进 一 步 做 好 职 工 安 置 工 作 落 实 完 善 兼 并 重 组 职 工 安 置 政 策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的 企 业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做 好 职 工 安 置 工 作, 妥 善 处 理 职 工 劳 动 关 系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进 一 步 落 实 促 进 职 工 再 就 业 政 策, 做 好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保 障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对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稳 定 职 工 队 伍 的 企 业 给 予 稳 定 岗 位 补 贴, 所 需 资 金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六 加 强 产 业 政 策 引 导 ( 十 三 ) 发 挥 产 业 政 策 作 用 提 高 节 能 环 保 质 量 安 全 等 标 准, 规 范 行 业 准 入, 形 成 倒 逼 机 制, 引 导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支 持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压 缩 过 剩 产 能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促 进 转 型 转 产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项 目 建 设, 须 制 定 产 能 置 换 方 案, 实 施 等 量 或 减 量 置 换 ( 十 四 ) 鼓 励 优 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推 动 优 势 企 业 强 强 联 合 实 施 战 略 性 重 组, 3

8 带 动 中 小 企 业 专 精 特 新 发 展, 形 成 优 强 企 业 主 导 大 中 小 企 业 协 调 发 展 的 产 业 格 局 ( 十 五 ) 引 导 企 业 开 展 跨 国 并 购 落 实 完 善 企 业 跨 国 并 购 的 相 关 政 策, 鼓 励 具 备 实 力 的 企 业 开 展 跨 国 并 购,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规 范 企 业 海 外 并 购 秩 序, 加 强 竞 争 合 作, 推 动 互 利 共 赢 积 极 指 导 企 业 制 定 境 外 并 购 风 险 应 对 预 案, 防 范 债 务 风 险 鼓 励 外 资 参 与 我 国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 十 六 ) 加 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后 的 整 合 鼓 励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优 化 资 金 技 术 人 才 等 生 产 要 素 配 置, 实 施 业 务 流 程 再 造 和 技 术 升 级 改 造, 加 强 管 理 创 新, 实 现 优 势 互 补 做 优 做 强 七 进 一 步 加 强 服 务 和 管 理 ( 十 七 ) 推 进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进 一 步 完 善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拓 宽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培 育 一 批 业 务 能 力 强 服 务 质 量 高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提 高 关 键 领 域 薄 弱 环 节 的 服 务 能 力, 促 进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专 业 化 规 范 化 发 展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在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十 八 ) 建 立 统 计 监 测 制 度 加 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统 计 信 息 工 作, 构 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建 立 和 完 善 统 计 调 查 监 测 分 析 和 发 布 制 度 整 合 行 业 协 会 中 介 组 织 等 信 息 资 源, 畅 通 统 计 信 息 渠 道, 为 企 业 提 供 及 时 有 效 的 信 息 服 务 ( 十 九 ) 规 范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行 为 严 格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保 护 职 工 债 权 人 和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完 善 国 有 产 权 转 让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防 止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依 法 维 护 金 融 债 权, 保 障 金 融 机 构 合 法 权 益 在 资 本 市 场 上, 主 板 中 小 板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构 成 借 壳 上 市 的, 要 符 合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条 件 加 强 上 市 公 司 和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严 厉 查 处 内 幕 交 易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加 强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安 全 审 查,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八 健 全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体 制 机 制 ( 二 十 ) 完 善 市 场 体 系 建 设 深 化 要 素 配 置 市 场 化 改 革, 进 一 步 完 善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加 快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产 权 制 度, 促 进 产 权 顺 畅 流 转 加 强 反 垄 断 和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执 法, 规 范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和 优 胜 劣 汰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责 的 组 织, 应 严 格 遵 守 反 垄 断 法, 不 得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和 限 制 竞 争 4

9 ( 二 十 一 ) 消 除 跨 地 区 兼 并 重 组 障 碍 清 理 市 场 分 割 地 区 封 锁 等 限 制, 加 强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落 实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加 大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平 衡 地 区 间 利 益 关 系 落 实 跨 地 区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政 策, 协 调 解 决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跨 地 区 利 益 分 享 问 题, 解 决 跨 地 区 被 兼 并 企 业 的 统 计 归 属 问 题 ( 二 十 二 ) 放 宽 民 营 资 本 市 场 准 入 向 民 营 资 本 开 放 非 明 确 禁 止 进 入 的 行 业 和 领 域 推 动 企 业 股 份 制 改 造, 发 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支 持 国 有 企 业 母 公 司 通 过 出 让 股 份 增 资 扩 股 合 资 合 作 引 入 民 营 资 本 加 快 垄 断 行 业 改 革, 向 民 营 资 本 开 放 垄 断 行 业 的 竞 争 性 业 务 领 域 优 势 企 业 不 得 利 用 垄 断 力 量 限 制 民 营 企 业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 二 十 三 ) 深 化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深 入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产 权 多 元 化 改 革,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改 革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任 免 评 价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完 善 国 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加 大 国 有 企 业 内 部 资 源 整 合 力 度, 推 动 国 有 资 本 更 多 投 向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的 重 要 行 业 和 关 键 领 域 九 切 实 抓 好 组 织 实 施 ( 二 十 四 ) 进 一 步 加 大 统 筹 协 调 力 度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部 际 协 调 小 组 的 作 用, 解 决 跨 地 区 跨 所 有 制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和 跨 国 并 购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做 好 重 大 部 署 的 落 实, 组 织 开 展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评 估 和 监 督 检 查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抓 紧 制 定 出 台 配 套 政 策 措 施,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扎 实 推 进 各 项 工 作 ( 二 十 五 )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地 区 要 按 照 本 意 见 要 求,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抓 紧 制 定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具 体 方 案, 建 立 健 全 协 调 机 制 和 服 务 体 系, 积 极 协 调 解 决 本 地 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报 告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部 际 协 调 小 组 国 务 院 2014 年 3 月 7 日 5

10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等 部 门 推 动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推 动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14 年 6 月 6 日 推 动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方 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质 量 安 全 既 是 重 大 民 生 问 题, 也 是 重 大 经 济 和 社 会 问 题 近 年 来,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加 强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清 理 整 顿, 强 化 监 管, 淘 汰 了 一 批 奶 源 无 保 障 生 产 技 术 落 后 的 企 业,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产 业 结 构 得 到 了 改 善, 质 量 安 全 总 体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但 行 业 集 中 度 不 高 自 主 品 牌 竞 争 力 不 强 消 费 者 对 国 产 品 牌 缺 乏 信 心 等 问 题 依 然 突 出,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因 素 仍 然 存 在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进 一 步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推 动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提 升 质 量 效 益, 促 进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制 订 本 工 作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工 作 目 标 1. 产 业 发 展 质 量 和 竞 争 力 不 断 提 升 按 照 新 型 工 业 化 的 要 求, 推 动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规 范 化 规 模 化 现 代 化,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2. 产 业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引 导 生 产 要 素 向 优 势 企 业 和 重 点 区 域 集 中, 加 快 形 成 具 有 较 强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大 型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集 团 6

11 到 2015 年 底, 争 取 形 成 10 家 左 右 年 销 售 收 入 超 过 20 亿 元 的 大 型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集 团, 前 10 家 国 产 品 牌 企 业 的 行 业 集 中 度 达 到 65%; 到 2018 年 底, 争 取 形 成 3 5 家 年 销 售 收 入 超 过 50 亿 元 的 大 型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集 团, 前 10 家 国 产 品 牌 企 业 的 行 业 集 中 度 超 过 80%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坚 持 市 场 运 作 依 法 规 范 遵 循 市 场 经 济 规 则,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促 进 企 业 公 平 竞 争 和 优 胜 劣 汰 规 范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依 法 实 施 行 业 准 入 强 化 日 常 监 管, 完 善 统 一 开 放 竞 争 有 序 的 市 场 体 系 2. 坚 持 企 业 主 导 政 府 引 导 有 效 调 动 企 业 积 极 性, 尊 重 企 业 自 主 决 策, 由 企 业 自 愿 参 与 兼 并 重 组 发 挥 政 府 引 导 和 促 进 作 用, 完 善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取 消 限 制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和 增 加 企 业 负 担 的 不 合 理 规 定, 营 造 有 利 于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政 策 环 境 3. 坚 持 统 筹 协 调 分 类 指 导 强 化 规 划 政 策 导 向, 突 出 质 量 安 全 保 障, 发 挥 区 域 资 源 优 势, 实 施 分 类 指 导, 推 动 形 成 结 构 合 理 的 产 业 布 局 和 规 范 有 序 的 市 场 格 局 4. 坚 持 综 合 施 策 确 保 稳 定 完 善 和 落 实 相 关 产 业 财 税 金 融 土 地 等 政 策, 妥 善 处 理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资 产 债 务 处 置 职 工 安 置 等 问 题, 依 法 维 护 各 相 关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二 范 围 和 条 件 ( 一 ) 兼 并 重 组 范 围 在 我 国 境 内 依 法 取 得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生 产 资 质 的 乳 制 品 企 业 ( 二 ) 兼 并 重 组 主 体 资 格 1. 以 生 鲜 乳 为 主 要 原 料 生 产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且 所 用 奶 源 全 部 来 自 企 业 自 建 自 控 奶 源 基 地 ; 2.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生 产 工 艺 先 进, 严 格 实 施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可 靠 ; 3. 企 业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负 债 结 构 合 理,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三 工 作 重 点 和 任 务 ( 一 ) 完 善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标 准 修 订 完 善 乳 制 品 工 业 产 业 政 策 (2009 年 修 订 ) 和 粉 状 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GB ), 参 照 药 品 生 产 管 理 措 施 制 定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细 则, 进 一 步 严 格 婴 幼 儿 配 方 7

12 乳 粉 行 业 准 入 标 准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及 生 产 许 可 条 件, 提 高 对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奶 源 基 地 建 设 生 产 加 工 布 局 技 术 装 备 更 新 环 境 条 件 控 制 质 量 安 全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二 ) 严 格 企 业 生 产 资 质 管 理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和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细 则 的 规 定, 严 格 新 开 办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生 产 企 业 资 质 审 核 和 现 有 企 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到 期 换 证 审 核, 对 不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和 生 产 资 质 条 件 的 企 业, 不 得 发 放 生 产 许 可 证 严 格 实 施 粉 状 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加 强 对 企 业 持 续 保 持 许 可 条 件 执 行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未 能 持 续 保 持 许 可 条 件 不 符 合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要 求 的 企 业, 实 行 限 期 停 产 整 改,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取 消 其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生 产 资 质 ( 三 )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推 动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鼓 励 符 合 生 产 资 质 条 件 的 企 业 以 资 产 和 品 牌 为 纽 带, 通 过 企 业 并 购 协 议 转 让 联 合 重 组 控 股 参 股 等 多 种 方 式, 开 展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鼓 励 通 过 粉 状 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GB ) 达 标 认 证 的 企 业 兼 并 未 通 过 达 标 认 证 的 企 业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大 型 骨 干 企 业 的 引 领 带 动 作 用, 鼓 励 开 展 跨 地 区 跨 所 有 制 兼 并 重 组, 实 施 强 强 联 合 兼 并 改 造 中 小 型 企 业 引 导 具 有 品 牌 技 术 特 色 资 源 和 管 理 优 势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以 并 购 产 业 联 盟 等 多 种 方 式 做 优 做 强 推 动 有 实 力 的 企 业 走 出 去, 参 与 全 球 资 源 整 合 与 经 营, 提 升 国 际 化 经 营 能 力 兼 并 重 组 后 的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要 实 现 资 本 组 织 生 产 经 营 品 牌 等 方 面 的 整 合 支 持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企 业 关 停 或 自 愿 退 出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生 产 领 域 的, 按 兼 并 重 组 的 相 关 政 策 予 以 支 持 ( 四 ) 规 范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行 为 严 格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妥 善 处 置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保 护 职 工 债 权 人 和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依 法 维 护 金 融 债 权, 保 障 金 融 机 构 合 法 权 益 加 强 上 市 公 司 和 非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严 厉 查 处 内 幕 交 易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完 善 并 落 实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政 策, 积 极 稳 妥 解 决 职 工 劳 动 关 系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拖 欠 职 工 工 资 等 问 题, 促 进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保 障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加 强 反 垄 断 和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执 法, 依 法 制 止 垄 断 行 为, 保 障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法 律 咨 询 资 产 评 估 产 权 交 易 独 立 审 计 债 权 债 务 清 算 再 就 业 培 训 等 服 务 作 用,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等 社 会 团 体 工 会 组 织 在 信 息 沟 通 产 业 联 盟 培 育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企 业 与 职 工 诉 求 反 映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促 进 和 谐 稳 定 8

13 ( 五 ) 支 持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奶 源 基 地 建 设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后 要 加 快 配 套 奶 源 建 设, 大 力 发 展 企 业 自 建 牧 场, 确 保 企 业 生 产 所 用 奶 源 全 部 来 自 自 建 自 控 奶 源 基 地 严 格 实 施 奶 牛 标 准 化 规 模 养 殖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加 快 奶 牛 场 圈 舍 挤 奶 厅 和 质 量 检 测 设 施 标 准 化 改 造 加 快 高 产 优 质 苜 蓿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促 进 苜 蓿 基 地 与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奶 牛 养 殖 基 地 相 配 套, 提 高 奶 牛 养 殖 水 平 促 进 上 下 游 企 业 整 合 产 业 链, 实 现 奶 源 基 地 生 产 加 工 市 场 销 售 一 体 化 经 营 四 政 策 保 障 ( 一 )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优 化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相 关 审 批 流 程, 强 化 部 门 联 动, 推 行 并 联 式 审 批, 避 免 互 为 前 置 条 件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的 生 产 许 可 工 商 登 记 资 产 权 属 证 明 等 变 更 手 续, 从 简 限 时 办 理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转 产 兴 办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其 他 产 业 项 目 的, 要 在 办 理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等 方 面 为 其 提 供 便 捷 服 务 ( 二 ) 落 实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在 兼 并 重 组 过 程 中, 从 事 符 合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条 件 的 重 组 业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或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按 规 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递 延 纳 税 待 遇 ; 涉 及 的 契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和 印 花 税, 按 现 行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予 以 减 征 或 免 征 企 业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按 现 行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不 予 征 收 营 业 税 和 增 值 税 ( 三 ) 加 大 财 政 资 金 投 入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工 业 转 型 升 级 资 金, 对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特 别 是 通 过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达 标 认 证 的 企 业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予 以 适 当 支 持 淘 汰 不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要 求 的 落 后 产 能, 可 享 受 现 行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中 央 财 政 奖 励 政 策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技 术 改 造 基 建 资 金, 优 先 支 持 兼 并 重 组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特 别 是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的 技 术 改 造 合 理 安 排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资 金, 引 导 国 有 企 业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利 用 现 有 中 央 财 政 关 闭 小 企 业 资 金 渠 道, 调 整 使 用 范 围, 帮 助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安 置 职 工 转 型 转 产 对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稳 定 职 工 队 伍 的 企 业 给 予 稳 定 岗 位 补 贴, 所 需 资 金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各 有 关 地 方 要 安 排 相 应 资 金, 支 持 解 决 本 地 区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 四 ) 加 大 金 融 支 持 力 度 引 导 商 业 银 行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稳 妥 开 展 并 购 贷 款 业 务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对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实 行 综 合 授 信, 改 善 对 企 业 兼 并 9

14 重 组 的 信 贷 服 务 鼓 励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以 多 样 化 融 资 方 式 向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支 持 ( 五 )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作 用 鼓 励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开 展 兼 并 重 组,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企 业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可 转 换 债 等 方 式 为 兼 并 重 组 融 资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以 发 行 优 先 股 定 向 发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其 他 金 融 创 新 方 式 作 为 兼 并 重 组 的 支 付 手 段 对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实 施 兼 并 事 项, 不 设 发 行 数 量 下 限, 兼 并 非 关 联 企 业 不 再 强 制 要 求 作 出 业 绩 承 诺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兼 并 重 组, 不 实 施 全 面 要 约 收 购 制 度 鼓 励 企 业 探 索 运 用 新 的 融 资 工 具 筹 集 资 金, 拓 宽 兼 并 重 组 融 资 渠 道, 提 高 资 本 市 场 兼 并 重 组 效 率 ( 六 ) 落 实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的 划 拨 土 地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继 续 以 划 拨 方 式 使 用 涉 及 的 原 生 产 经 营 性 划 拨 土 地,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作 价 出 资 ( 入 股 ) 方 式 处 置, 土 地 处 置 涉 及 的 企 业 名 单 在 同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土 地 转 让 改 变 用 途 的,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在 依 法 依 规 的 前 提 下, 加 快 办 理 相 关 用 地 和 规 划 手 续 政 府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有 偿 收 回 企 业 因 兼 并 重 组 退 出 的 土 地, 按 规 定 支 付 给 企 业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可 用 于 企 业 安 置 职 工 偿 还 债 务 等 支 出 五 工 作 要 求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部 际 协 调 小 组 的 作 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等 成 员 单 位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密 切 协 调 配 合, 加 强 对 地 方 和 企 业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督 促 落 实 各 项 鼓 励 扶 持 政 策,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要 清 理 市 场 分 割 地 区 封 锁 等 限 制, 落 实 跨 地 区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政 策, 协 调 解 决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跨 地 区 利 益 分 享 问 题, 消 除 跨 地 区 兼 并 重 组 障 碍 监 察 机 关 要 依 法 加 强 监 督, 严 肃 查 处 政 府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中 失 职 渎 职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各 有 关 省 ( 区 市 ) 人 民 政 府 要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建 立 健 全 组 织 协 调 机 制, 加 强 对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服 务, 及 时 出 台 和 落 实 地 方 配 套 政 策, 协 调 解 决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各 地 特 别 是 黑 龙 江 陕 西 广 东 内 蒙 古 等 省 份 的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要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生 产 布 局 和 企 业 结 构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摸 底, 并 根 据 当 地 奶 源 条 件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10

15 况, 统 筹 协 调 资 源 整 合 与 兼 并 重 组 的 关 系, 有 序 引 导 和 支 持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有 关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报 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附 件 : 工 作 任 务 分 工 表 附 件 工 作 任 务 分 工 表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牵 头,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1 建 立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工 作 机 制 委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等 参 加 2 完 善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标 准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计 生 委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分 别 牵 头,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参 加 3 严 格 企 业 生 产 资 质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牵 头,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参 加 4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推 动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牵 头, 发 展 改 革 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各 省 ( 区 市 ) 人 民 政 府 参 加 5 支 持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奶 源 基 地 建 设 农 业 部 牵 头,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参 加 6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工 商 总 局 国 资 委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分 别 负 责 7 落 实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牵 头,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参 加 8 加 大 财 政 资 金 投 入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资 委 牵 头, 各 省 ( 区 市 ) 人 民 政 府 参 加 9 加 大 金 融 支 持 力 度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牵 头,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参 加 10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作 用 11 落 实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证 监 会 牵 头,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参 加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各 省 ( 区 市 ) 人 民 政 府 按 职 责 分 工 分 别 负 责,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参 加 妥 善 处 置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债 权 债 务 财 政 部 国 资 委 牵 头,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商 务 部 人 关 系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参 加 完 善 并 落 实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牵 头,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各 省 ( 区 政 策 市 ) 人 民 政 府 参 加 14 消 除 跨 地 区 兼 并 重 组 障 碍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按 职 责 分 工 分 别 负 责 11

16 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做 好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工 作 的 通 知 工 信 部 产 业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作 用,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市 场 环 境,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高 度 重 视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工 作 兼 并 重 组 是 企 业 加 强 资 源 整 合 实 现 快 速 发 展 提 高 竞 争 力 的 有 效 措 施, 是 化 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 盾 调 整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提 高 发 展 质 量 效 益 的 重 要 途 径 当 前 我 国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还 不 尽 完 善, 各 地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高 度 重 视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工 作, 认 真 组 织 国 发 号 文 的 学 习 和 宣 传 工 作, 全 力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二 把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贯 穿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始 终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主 体 是 企 业, 在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中, 各 地 要 始 终 坚 持 尊 重 企 业 主 体 地 位, 遵 循 市 场 规 则,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不 干 预 企 业 的 自 主 决 策, 要 在 为 企 业 营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上 做 文 章 下 功 夫, 不 断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消 除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努 力 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三 进 一 步 完 善 组 织 协 调 机 制 各 地 要 按 照 国 发 号 文 要 求,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组 织 协 调 机 制 尚 未 建 立 组 织 协 调 机 制 的 地 区, 要 尽 快 建 立 ; 已 建 立 组 织 协 调 机 制 的 地 区,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充 分 发 挥 协 调 机 制 的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各 地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要 发 挥 牵 头 作 用, 加 强 同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商 务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税 务 工 商 质 检 统 计 银 监 证 监 外 汇 等 部 门 的 协 调 配 合, 努 力 解 决 本 地 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面 临 的 突 出 问 题 四 进 一 步 完 善 政 策 体 系 各 地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有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在 金 融 税 收 财 政 土 地 职 工 安 置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措 施, 逐 步 完 善 覆 盖 各 相 关 领 域 的 政 策 体 系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抓 紧 制 定 具 体 方 案,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等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加 大 地 方 财 税 政 策 支 持 力 12

17 度, 妥 善 使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合 理 安 排 工 业 用 地, 做 好 职 工 安 置 和 稳 定 职 工 队 伍 工 作, 发 挥 产 业 政 策 作 用, 做 好 引 导 和 服 务 工 作, 营 造 本 地 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良 好 环 境 五 着 力 推 动 跨 地 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各 地 要 及 时 清 理 市 场 分 割 地 区 封 锁 等 限 制, 废 止 各 种 不 利 于 跨 地 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和 妨 碍 公 平 竞 争 的 做 法, 坚 决 取 消 各 地 自 行 出 台 的 限 制 外 地 企 业 对 本 地 企 业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的 不 合 理 规 定 积 极 推 动 本 省 ( 区 市 ) 内 企 业 跨 地 市 兼 并 重 组, 探 索 建 立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地 市 间 利 益 共 享 机 制 加 强 与 相 关 省 ( 区 市 ) 的 沟 通 协 调, 支 持 企 业 跨 省 ( 区 市 )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我 部 报 告 六 创 新 工 作 思 路 和 方 法 各 地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要 深 入 企 业 调 查 研 究, 及 时 掌 握 最 新 情 况, 详 细 了 解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为 企 业 做 好 服 务, 指 导 企 业 做 好 风 险 应 对 和 重 组 后 整 合 等 工 作 要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把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与 化 解 产 能 过 剩 淘 汰 落 后 产 业 转 移 技 术 改 造 节 能 减 排 完 善 行 业 管 理 等 工 作 结 合 起 来 要 找 准 工 作 的 切 入 点 和 抓 手,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研 究 通 过 试 点 引 导 企 业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化 解 过 剩 产 能 转 型 升 级, 探 索 设 立 并 购 引 导 基 金, 带 动 社 会 资 金 支 持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多 种 手 段, 逐 步 建 立 一 套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方 法 七 加 强 沟 通 和 交 流 各 地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探 索 建 立 本 地 区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实 现 与 国 家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的 对 接 与 互 联 互 通 要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认 真 总 结 和 推 广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典 型 案 例 及 好 的 工 作 方 法 要 定 期 向 我 部 报 送 本 地 区 年 度 和 季 度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及 意 见 建 议 重 要 情 况 及 时 报 送 13

18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工 信 部 电 子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光 伏 产 业 是 基 于 半 导 体 技 术 和 新 能 源 需 求 而 兴 起 的 朝 阳 产 业, 也 是 我 国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光 伏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做 优 做 强, 是 光 伏 产 业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提 高 产 业 集 中 度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对 加 快 光 伏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型 升 级 推 动 产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光 伏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号, 以 下 简 称 国 发 24 号 文 ) 要 求,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以 下 简 称 国 发 14 号 文 ) 有 关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市 场 环 境,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落 实 国 发 24 号 文 关 于 加 快 推 动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的 部 署, 利 用 全 球 产 业 调 整 机 遇, 采 取 综 合 政 策 措 施, 优 化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引 导 我 国 光 伏 产 业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促 进 光 伏 产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二 ) 基 本 原 则 市 场 运 作, 政 策 引 导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坚 持 市 场 化 方 式 运 作 实 施, 并 通 过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有 效 引 导, 推 动 完 善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营 造 有 利 于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的 政 策 与 市 场 环 境 规 范 发 展, 扶 优 扶 强 强 化 政 策 规 划 导 向, 结 合 光 伏 制 造 行 业 规 范 条 件 等 的 实 施, 坚 持 扶 优 扶 强, 推 动 土 地 金 融 等 资 源 向 优 势 企 业 集 中, 支 持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做 优 做 强 企 业 为 主, 多 方 支 持 充 分 发 挥 光 伏 企 业 在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中 的 主 体 作 用, 尊 重 企 业 意 愿, 引 导 企 业 自 愿 自 主 开 展 或 参 与 兼 并 重 组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科 研 机 构 行 业 组 织 金 融 及 证 券 机 构 等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予 以 配 合 和 支 持 14

19 统 筹 协 调, 综 合 施 策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沟 通 协 作, 完 善 产 业 投 资 财 税 金 融 商 务 等 政 策 体 系, 妥 善 解 决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资 产 债 务 处 理 职 工 安 置 及 相 关 税 收 管 理 等 问 题, 推 动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高 效 有 序 平 稳 开 展 ( 三 ) 工 作 目 标 立 足 产 业 发 展 特 点 和 现 状, 以 提 升 行 业 集 中 度 培 育 优 势 骨 干 企 业 增 强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优 化 产 业 区 域 布 局 为 总 体 目 标 到 2017 年 底, 形 成 一 批 具 有 较 强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骨 干 光 伏 企 业, 前 5 家 多 晶 硅 企 业 产 量 占 全 国 80% 以 上, 前 10 家 电 池 组 件 企 业 产 量 占 全 国 70% 以 上, 形 成 多 家 具 有 全 球 视 野 和 领 先 实 力 的 光 伏 发 电 集 成 开 发 及 应 用 企 业 二 加 强 国 家 光 伏 产 业 政 策 引 导 ( 一 ) 鼓 励 骨 干 光 伏 企 业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严 格 实 施 光 伏 制 造 行 业 规 范 条 件, 规 范 光 伏 行 业 发 展 秩 序, 提 高 产 业 发 展 水 平, 引 导 落 后 产 能 逐 步 退 出 鼓 励 符 合 规 范 条 件 的 骨 干 光 伏 企 业 充 分 发 挥 资 金 技 术 品 牌 等 优 势, 对 运 营 状 况 欠 佳 但 有 一 定 技 术 实 力 的 光 伏 企 业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支 持 骨 干 光 伏 企 业 开 展 跨 国 并 购,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国 际 化 经 营 能 力 和 水 平 ( 二 ) 引 导 上 下 游 企 业 加 强 合 作 鼓 励 光 伏 产 业 链 上 下 游 企 业 通 过 战 略 联 盟 签 订 长 单 技 术 合 作 互 相 参 股 等 方 式, 确 立 长 期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完 善 产 业 链 结 构, 重 点 推 动 多 晶 硅 企 业 和 电 池 及 组 件 企 业 上 游 制 造 企 业 和 下 游 发 电 企 业 等 建 立 深 度 合 作 关 系 支 持 运 营 状 况 良 好 技 术 实 力 领 先 的 骨 干 光 伏 企 业 对 上 下 游 环 节 企 业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完 善 产 业 链 结 构, 提 高 全 产 业 链 盈 利 能 力 鼓 励 电 力 化 工 等 关 联 行 业 骨 干 企 业 与 光 伏 企 业 实 施 兼 并 重 组 三 完 善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体 制 机 制 ( 一 ) 消 除 兼 并 重 组 制 度 性 障 碍 清 理 市 场 分 割 地 区 封 锁 等 限 制, 建 立 统 一 的 光 伏 市 场 体 系 完 善 市 场 运 行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对 于 资 源 配 置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营 造 有 利 于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市 场 环 境 进 一 步 减 少 光 伏 企 业 跨 所 有 制 兼 并 重 组 障 碍, 鼓 励 国 有 企 业 民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通 过 并 购 参 股 等 多 种 方 式 相 互 开 展 兼 并 重 组 支 持 光 伏 企 业 以 资 本 技 术 品 牌 为 基 础 开 展 联 合 技 术 攻 关 建 立 区 域 性 业 务 合 作 关 系 或 组 成 战 略 合 作 联 盟 等 ( 二 ) 优 化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审 批 流 程 梳 理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的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核 准 等 审 批 事 项, 缩 小 审 批 范 围, 优 化 审 批 流 程, 提 高 光 伏 企 业 海 外 并 购 便 15

20 利 化 水 平 取 消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报 告 书 事 前 审 核, 强 化 事 后 问 责 ; 取 消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购 买 出 售 置 换 行 为 审 批 ( 构 成 借 壳 上 市 的 除 外 ) 对 符 合 条 件 企 业 的 兼 并 重 组 实 行 快 速 审 核 或 豁 免 审 核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的 生 产 许 可 工 商 登 记 资 产 权 属 证 明 等 变 更 手 续, 相 关 条 件 未 有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按 历 史 继 承 方 式 从 简 从 快 办 理 四 完 善 落 实 财 政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一 ) 加 强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统 筹 资 源 支 持 光 伏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加 快 结 构 优 化 和 转 型 升 级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加 大 对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 支 持 力 度, 推 动 企 业 持 续 提 高 工 艺 技 术 水 平 及 产 品 质 量 地 方 政 府 统 筹 资 金 解 决 本 地 区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 二 ) 落 实 并 完 善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14 号 文 精 神,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按 照 现 行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企 业 通 过 合 并 分 立 出 售 置 换 等 方 式, 转 让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劳 动 力 的,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征 收 范 围, 不 应 视 同 销 售 而 征 收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落 实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政 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交 易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及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等 相 关 政 策 五 充 分 发 挥 金 融 和 资 本 市 场 作 用 ( 一 ) 加 强 金 融 信 贷 支 持 服 务 加 强 产 业 财 政 金 融 等 部 门 沟 通 协 作, 推 动 产 业 财 政 政 策 和 金 融 政 策 协 同 配 合 鼓 励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创 新 适 合 光 伏 企 业 需 求 特 点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方 式, 支 持 技 术 含 量 高 发 展 前 景 好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光 伏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发 展 壮 大 充 分 发 挥 国 家 各 相 关 银 行 的 引 导 作 用, 鼓 励 商 业 银 行 完 善 并 购 贷 款 制 度, 对 兼 并 重 组 企 业 实 行 综 合 授 信, 可 以 收 购 标 的 的 资 产 或 股 权 作 担 保 支 持 商 业 银 行 完 善 对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信 贷 授 信 管 理 培 训 等 金 融 服 务 ( 二 ) 拓 展 兼 并 重 组 融 资 渠 道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光 伏 企 业 发 行 优 先 股 定 向 发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作 为 兼 并 重 组 支 付 方 式 对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实 施 兼 并 事 项, 不 设 发 行 数 量 下 限, 兼 并 非 关 联 企 业 不 再 强 制 要 求 作 出 业 绩 承 诺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兼 并 重 组, 不 实 施 全 面 要 约 收 购 制 度 鼓 励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及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等 向 光 伏 企 业 提 供 直 接 投 资 委 托 贷 款 过 桥 融 资 等 多 种 融 资 服 务 六 加 强 综 合 政 策 及 服 务 体 系 保 障 16

21 ( 一 ) 落 实 和 完 善 土 地 使 用 优 惠 政 策 政 府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有 偿 收 回 光 伏 企 业 因 兼 并 重 组 而 退 出 的 土 地, 按 规 定 支 付 给 企 业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可 以 用 于 企 业 安 置 职 工 偿 还 债 务 等 支 出 兼 并 重 组 涉 及 的 划 拨 土 地,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可 继 续 以 划 拨 方 式 使 用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中 涉 及 土 地 转 让 改 变 用 途 的,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等 在 依 法 依 规 前 提 下 加 快 办 理 相 关 规 划 和 用 地 手 续 ( 二 ) 完 善 企 业 债 务 处 理 和 职 工 安 置 政 策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政 策, 妥 善 处 置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确 保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支 持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产 业 投 资 资 金 等 参 与 被 兼 并 企 业 的 债 务 处 置 落 实 完 善 兼 并 重 组 职 工 安 置 政 策, 稳 妥 解 决 职 工 再 就 业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和 转 移 结 算 拖 欠 职 工 工 资 等 问 题 指 导 地 方 将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职 工 安 置 工 作 与 保 障 职 工 权 益 统 筹 考 虑, 认 真 落 实 关 于 失 业 保 险 支 持 企 业 稳 定 岗 位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号 ), 对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稳 定 职 工 队 伍 的 企 业, 给 予 稳 定 岗 位 补 贴, 所 需 资 金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 三 )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等 作 用, 加 强 兼 并 重 组 信 息 交 流 加 大 区 域 发 展 指 导, 避 免 企 业 区 域 性 过 度 集 中 和 恶 性 竞 争, 避 免 并 购 竞 争 激 烈 导 致 收 购 成 本 过 度 提 高 完 善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信 息 服 务, 加 强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推 动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信 息 服 务 专 业 化 规 范 化 发 展 ( 四 ) 建 立 完 善 兼 并 重 组 组 织 协 调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部 际 协 调 小 组 的 作 用, 统 筹 协 调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各 部 门 加 强 沟 通 协 作, 形 成 合 力, 提 高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效 率, 推 动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有 效 开 展 各 地 区 要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健 全 协 调 机 制 和 服 务 体 系, 积 极 协 调 解 决 本 地 区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重 要 问 题, 可 根 据 本 意 见 和 本 地 情 况 制 定 优 化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具 体 方 案, 促 进 光 伏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有 序 开 展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报 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4 年 12 月 30 日 17

22 三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 关 于 修 改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和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条 款 的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20 号 一 对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9 号 ) 作 出 修 改 将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涉 及 敏 感 国 家 和 地 区 敏 感 行 业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其 中, 中 方 投 资 额 20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的,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二 对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2 号 ) 作 出 修 改 ( 一 ) 将 第 一 条 中 的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修 改 为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二 ) 将 第 四 条 修 改 为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权 限 范 围 按 照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核 准 目 录 执 行 本 办 法 所 称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是 指 核 准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具 有 项 目 核 准 权 限 的 行 政 机 关 18

23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9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和 规 范 境 外 投 资, 加 快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职 能 转 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各 类 法 人 ( 以 下 简 称 投 资 主 体 ) 以 新 建 并 购 参 股 增 资 和 注 资 等 方 式 进 行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以 及 投 资 主 体 以 提 供 融 资 或 担 保 等 方 式 通 过 其 境 外 企 业 或 机 构 实 施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是 指 投 资 主 体 通 过 投 入 货 币 有 价 证 券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或 技 术 股 权 债 权 等 资 产 和 权 益 或 提 供 担 保, 获 得 境 外 所 有 权 经 营 管 理 权 及 其 他 相 关 权 益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方 投 资 额 是 指 投 资 主 体 为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投 入 的 货 币 有 价 证 券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或 技 术 股 权 债 权 等 资 产 和 权 益 或 提 供 担 保 的 总 额 第 五 条 国 家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对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分 别 实 行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第 六 条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的 宏 观 指 导 投 向 引 导 和 综 合 服 务, 并 通 过 多 双 边 投 资 合 作 和 对 话 机 制, 为 投 资 主 体 实 施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积 极 创 造 有 利 的 外 部 环 境 第 二 章 核 准 和 备 案 机 关 及 权 限 第 七 条 中 方 投 资 额 10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涉 及 敏 感 国 家 和 地 区 敏 感 行 业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不 分 限 额,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其 中, 中 方 投 资 额 20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并 涉 及 敏 感 国 家 和 地 区 敏 感 行 业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本 办 法 所 称 敏 感 国 家 和 地 区 包 括 : 未 建 交 和 受 国 际 制 裁 的 国 家, 发 生 战 争 内 乱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本 办 法 所 称 敏 感 行 业 包 括 :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跨 境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大 规 模 土 地 开 发, 输 电 干 线 电 网, 新 闻 传 媒 等 行 业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之 外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其 中,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实 施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地 方 企 业 实 施 的 中 方 投 资 额 3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 地 方 企 业 实 施 的 中 方 投 资 额 3 亿 美 元 以 下 境 19

24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等 省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九 条 对 于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周 期 长 所 需 前 期 费 用 ( 包 括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手 续 费 中 介 服 务 费 资 源 勘 探 费 等 ) 规 模 较 大 的, 根 据 现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需 要, 投 资 主 体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七 八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申 请 核 准 或 备 案 经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计 入 项 目 中 方 投 资 额 第 十 条 中 方 投 资 额 3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的 境 外 收 购 或 竞 标 项 目, 投 资 主 体 在 对 外 开 展 实 质 性 工 作 之 前, 应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送 项 目 信 息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收 到 项 目 信 息 报 告 后, 对 符 合 国 家 境 外 投 资 政 策 的 项 目,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确 认 函 项 目 信 息 报 告 格 式 文 本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布 本 办 法 所 称 境 外 收 购 项 目, 是 指 投 资 主 体 以 协 议 要 约 等 方 式 收 购 境 外 企 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权 资 产 或 其 它 权 益 的 项 目 境 外 竞 标 项 目, 是 指 投 资 主 体 参 与 境 外 公 开 或 不 公 开 的 竞 争 性 投 标 等 方 式 获 得 境 外 企 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权 资 产 或 其 它 权 益 的 项 目 本 办 法 所 称 对 外 开 展 实 质 性 工 作, 境 外 收 购 项 目 是 指 对 外 签 署 约 束 性 协 议 提 出 约 束 性 报 价 及 向 对 方 国 家 或 地 区 政 府 审 查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境 外 竞 标 项 目 是 指 对 外 正 式 投 标 第 三 章 核 准 和 备 案 程 序 及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或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地 方 企 业 直 接 向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提 交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由 省 级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由 集 团 公 司 或 总 公 司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第 十 二 条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送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名 称 投 资 主 体 情 况 项 目 必 要 性 分 析 背 景 及 投 资 环 境 情 况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投 融 资 方 案 风 险 分 析 等 内 容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示 范 大 纲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布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附 以 下 附 件 :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或 相 关 的 出 资 决 议 ; ( 二 ) 投 资 主 体 及 外 方 资 产 经 营 和 资 信 情 况 的 文 件 ; ( 三 ) 银 行 出 具 的 融 资 意 向 书 ; ( 四 ) 以 有 价 证 券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或 技 术 股 权 债 权 等 资 产 权 益 出 资 的, 按 资 产 权 益 的 评 估 价 值 或 公 允 价 值 核 定 出 资 额, 并 应 提 交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20

25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有 权 机 构 的 确 认 函, 或 其 他 可 证 明 有 关 资 产 权 益 价 值 的 第 三 方 文 件 ; ( 五 ) 投 标 并 购 或 合 资 合 作 项 目, 应 提 交 中 外 方 签 署 的 意 向 书 或 框 架 协 议 等 文 件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及 附 件 不 齐 全 或 内 容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报 单 位 予 以 补 正 第 十 四 条 涉 及 敏 感 国 家 和 地 区 敏 感 行 业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受 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函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受 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后, 若 确 有 必 要,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接 受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并 对 评 估 结 论 承 担 责 任 评 估 时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40 个 工 作 日 评 估 费 用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承 担,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取 申 报 单 位 或 投 资 主 体 的 任 何 费 用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自 受 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之 日 起, 对 于 符 合 核 准 条 件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核 准, 或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如 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做 出 核 准 决 定 或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的,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人 批 准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报 单 位 前 款 规 定 的 核 准 期 限, 不 包 括 委 托 咨 询 机 构 评 估 的 时 间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对 核 准 的 项 目 将 向 申 报 单 位 出 具 书 面 核 准 文 件 ; 对 不 予 核 准 的 项 目, 将 以 书 面 决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申 报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投 资 主 体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项 目 的 条 件 为 : ( 一 )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境 外 投 资 政 策 ; ( 二 ) 符 合 互 利 共 赢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不 危 害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和 公 共 利 益, 不 违 反 我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 ( 三 ) 符 合 国 家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 四 ) 投 资 主 体 具 备 相 应 的 投 资 实 力 第 十 九 条 属 于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的 项 目, 地 方 企 业 应 填 报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并 附 有 关 附 件, 直 接 提 交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由 省 级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由 集 团 公 司 或 总 公 司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送 备 案 申 请 表 及 有 关 附 件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格 式 文 本 及 附 件 要 求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布 21

26 第 二 十 条 对 于 备 案 申 请 表 及 附 件 不 齐 全 或 内 容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报 单 位 予 以 补 正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受 理 备 案 申 请 表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符 合 备 案 条 件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对 不 予 备 案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将 以 书 面 决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申 报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投 资 主 体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对 申 请 备 案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主 要 从 是 否 属 于 备 案 管 理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产 业 政 策 和 境 外 投 资 政 策,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危 害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公 共 利 益, 以 及 投 资 主 体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投 资 实 力 等 进 行 审 核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于 已 经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七 八 条 规 定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申 请 变 更 : ( 一 ) 项 目 规 模 和 主 要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 ( 二 ) 投 资 主 体 或 股 权 结 构 发 生 变 化 ; ( 三 ) 中 方 投 资 额 超 过 原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20% 及 以 上 第 四 章 核 准 和 备 案 文 件 效 力 第 二 十 四 条 投 资 主 体 凭 核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通 知 书, 依 法 办 理 外 汇 海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和 税 收 等 相 关 手 续 对 于 未 按 规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项 目,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发 放 贷 款 第 二 十 五 条 投 资 主 体 实 施 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在 对 外 签 署 具 有 最 终 法 律 约 束 效 力 的 文 件 前, 应 当 取 得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出 具 的 核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通 知 书 ; 或 可 在 签 署 的 文 件 中 明 确 生 效 条 件 为 依 法 取 得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出 具 的 核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通 知 书 第 二 十 六 条 核 准 文 件 和 备 案 通 知 书 应 规 定 有 效 期, 其 中 建 设 类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和 备 案 通 知 书 有 效 期 二 年, 其 他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和 备 案 通 知 书 有 效 期 一 年 在 有 效 期 内 投 资 主 体 未 能 完 成 办 理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述 相 关 手 续 的, 应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申 请 延 长 有 效 期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并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一 )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索 贿 受 贿 的 ; 22

27 ( 二 )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办 理 项 目 核 准 备 案 的 ; ( 三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资 主 体 应 当 对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或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及 附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投 资 主 体 在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申 报 过 程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将 不 予 受 理 或 不 予 核 准 备 案 ; 已 经 取 得 核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通 知 书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将 撤 销 核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通 知 书, 并 给 予 警 告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投 资 主 体 应 申 请 办 理 核 准 或 备 案 但 未 依 法 取 得 核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通 知 书 而 擅 自 实 施 的 项 目, 以 及 未 按 照 核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通 知 书 内 容 实 施 的 项 目, 一 经 发 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将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其 停 止 项 目 实 施, 并 提 请 或 者 移 交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责 任 对 于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投 资 主 体 应 报 送 项 目 信 息 报 告 但 未 获 得 信 息 报 告 确 认 函 而 对 外 开 展 实 质 性 工 作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将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其 纠 正 对 于 性 质 严 重 给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将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并 提 请 或 者 移 交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各 省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本 地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的 引 导 和 服 务, 并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制 定 相 应 的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对 省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第 三 十 一 条 投 资 主 体 在 境 外 投 资 参 股 或 设 立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适 用 本 办 法 自 然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境 外 实 施 的 投 资 项 目,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投 资 主 体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投 资 项 目,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投 资 主 体 在 台 湾 地 区 实 施 的 投 资 项 目,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5 月 8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于 2004 年 10 月 颁 布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第 21 号 令 ) 同 时 废 止 23

28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外 商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指 导 外 商 投 资 方 向 规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及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 以 下 简 称 核 准 目 录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外 合 资 中 外 合 作 外 商 独 资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外 商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增 资 及 再 投 资 项 目 等 各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第 二 章 项 目 管 理 方 式 第 三 条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分 为 核 准 和 备 案 两 种 方 式 第 四 条 根 据 核 准 目 录, 实 行 核 准 制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的 范 围 为 : ( 一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有 中 方 控 股 ( 含 相 对 控 股 ) 要 求 的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3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鼓 励 类 项 目,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5000 万 美 元 及 以 上 限 制 类 ( 不 含 房 地 产 )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准 ( 二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限 制 类 中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和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 500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其 他 限 制 类 项 目, 由 省 级 政 府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有 中 方 控 股 ( 含 相 对 控 股 ) 要 求 的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3 亿 美 元 以 下 鼓 励 类 项 目, 由 地 方 政 府 核 准 ( 三 ) 前 两 项 规 定 之 外 的 属 于 核 准 目 录 第 一 至 十 一 项 所 列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按 照 核 准 目 录 第 一 至 十 一 项 的 规 定 核 准 ( 四 ) 由 地 方 政 府 核 准 的 项 目, 省 级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划 分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的 核 准 权 限 由 省 级 政 府 核 准 的 项 目, 核 准 权 限 不 得 下 放 本 办 法 所 称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是 指 本 条 规 定 具 有 项 目 核 准 权 限 的 行 政 机 关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范 围 以 外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由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六 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增 资 项 目 总 投 资 以 新 增 投 资 额 计 算, 并 购 项 目 总 投 资 以 交 易 额 计 算 第 七 条 外 商 投 资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审 查 24

29 第 三 章 项 目 核 准 第 八 条 拟 申 请 核 准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要 求 编 制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项 目 及 投 资 方 情 况 ; ( 二 ) 资 源 利 用 和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 ( 三 ) 经 济 和 社 会 影 响 分 析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包 括 并 购 方 情 况 并 购 安 排 融 资 方 案 和 被 并 购 方 情 况 被 并 购 后 经 营 方 式 范 围 和 股 权 结 构 所 得 收 入 的 使 用 安 排 等 第 九 条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并 颁 布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通 用 文 本 主 要 行 业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示 范 文 本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格 式 文 本 对 于 应 当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准 或 者 审 核 后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的 项 目,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制 定 并 颁 布 服 务 指 南, 列 明 项 目 核 准 的 申 报 材 料 和 所 需 附 件 受 理 方 式 办 理 流 程 办 理 时 限 等 内 容, 为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提 供 指 导 和 服 务 第 十 条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附 以 下 文 件 : ( 一 ) 中 外 投 资 各 方 的 企 业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及 经 审 计 的 最 新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 ( 二 ) 投 资 意 向 书, 增 资 并 购 项 目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 ( 三 )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选 址 意 见 书 ( 仅 指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 ( 四 )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不 涉 及 新 增 用 地, 在 已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改 扩 建 的 项 目, 可 以 不 进 行 用 地 预 审 ); ( 五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 ( 六 )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 ( 七 ) 以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的, 需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确 认 文 件 ; ( 八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第 十 一 条 按 核 准 权 限 属 于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准 的 项 目,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后, 向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计 划 单 列 企 业 集 团 和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可 直 接 向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并 附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的,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报 材 料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补 正 25

30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涉 及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职 能 的 项 目,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商 请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逾 期 没 有 反 馈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的, 视 为 同 意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在 受 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之 日 起 4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需 要 进 行 评 估 论 证 的 重 点 问 题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论 证, 接 受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对 于 可 能 会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在 进 行 核 准 时 应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对 于 特 别 重 大 的 项 目, 可 以 实 行 专 家 评 议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自 受 理 项 目 核 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的 核 准 如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做 出 核 准 决 定 的, 由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前 款 规 定 的 核 准 期 限, 委 托 咨 询 评 估 和 进 行 专 家 评 议 所 需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第 十 六 条 对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的 核 准 条 件 是 : ( 一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 优 势 产 业 目 录 的 规 定 ; ( 二 ) 符 合 发 展 规 划 产 业 政 策 及 准 入 标 准 ; ( 三 ) 合 理 开 发 并 有 效 利 用 了 资 源 ; ( 四 ) 不 影 响 国 家 安 全 和 生 态 安 全 ; ( 五 ) 对 公 众 利 益 不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 六 ) 符 合 国 家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外 债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对 予 以 核 准 的 项 目,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出 具 书 面 核 准 文 件, 并 抄 送 同 级 行 业 管 理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审 查 等 相 关 部 门 ; 对 不 予 核 准 的 项 目, 应 以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第 四 章 项 目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拟 申 请 备 案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需 由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提 交 项 目 和 投 资 方 基 本 情 况 等 信 息, 并 附 中 外 投 资 各 方 的 企 业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投 资 意 向 书 及 增 资 并 购 项 目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等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第 十 九 条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需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规 划 产 业 政 策 及 准 入 标 准, 符 合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 优 势 产 业 目 录 26

31 第 二 十 条 对 不 予 备 案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地 方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五 章 项 目 变 更 第 二 十 一 条 经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项 目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需 向 原 批 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 ( 一 ) 项 目 地 点 发 生 变 化 ; ( 二 ) 投 资 方 或 股 权 发 生 变 化 ; ( 三 )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 ( 四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规 定 需 要 变 更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变 更 核 准 和 备 案 的 程 序 比 照 本 办 法 前 述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核 准 的 项 目 若 变 更 后 属 于 备 案 管 理 范 围 的, 应 按 备 案 程 序 办 理 ; 予 以 备 案 的 项 目 若 变 更 后 属 于 核 准 管 理 范 围 的, 应 按 核 准 程 序 办 理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应 规 定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在 有 效 期 内 未 开 工 建 设 的,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向 原 核 准 和 备 案 机 关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在 有 效 期 内 未 开 工 建 设 且 未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的, 原 核 准 文 件 期 满 后 自 动 失 效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未 按 规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项 目,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提 供 信 贷 支 持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机 关 要 切 实 履 行 核 准 和 备 案 职 责, 改 进 监 督 管 理 和 服 务,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项 目 核 准 及 备 案 的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行 业 管 理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金 融 监 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等 部 门, 对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执 行 项 目 情 况 和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情 况 进 行 稽 察 和 监 督 检 查, 加 快 完 善 信 息 系 统, 建 立 发 展 规 划 产 业 政 策 准 入 标 准 诚 信 记 录 等 信 息 的 横 向 互 通 制 度,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纳 入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实 现 行 政 审 批 和 市 场 监 管 的 信 息 共 享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要 联 合 地 方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建 立 完 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可 查 询 可 监 督, 提 升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水 平 27

32 第 二 十 九 条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每 月 10 日 前 汇 总 整 理 上 月 本 省 项 目 核 准 及 备 案 相 关 情 况, 包 括 项 目 名 称 核 准 及 备 案 文 号 项 目 所 在 地 中 外 投 资 方 建 设 内 容 资 金 来 源 ( 包 括 总 投 资 资 本 金 等 ) 等,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 一 条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过 程 中 滥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咨 询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参 与 专 家 评 议 的 专 家, 在 编 制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受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委 托 开 展 评 估 或 者 参 与 专 家 评 议 过 程 中, 不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以 拆 分 项 目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申 请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核 准 及 备 案 已 经 取 得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机 关 应 依 法 撤 销 该 项 目 的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已 经 开 工 建 设 的, 依 法 责 令 其 停 止 建 设 相 应 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机 关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纳 入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并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具 有 项 目 核 准 职 能 的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制 定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和 相 应 的 服 务 指 南 第 三 十 五 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在 祖 国 大 陆 举 办 的 投 资 项 目,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外 国 投 资 者 以 人 民 币 在 境 内 投 资 的 项 目,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对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有 专 门 规 定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6 月 17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04 年 10 月 9 日 发 布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22 号 ) 同 时 废 止 28

33 四 财 政 部 文 件 关 于 促 进 企 业 重 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企 业 重 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 一 关 于 股 权 收 购 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六 条 第 ( 二 ) 项 中 有 关 股 权 收 购, 收 购 企 业 购 买 的 股 权 不 低 于 被 收 购 企 业 全 部 股 权 的 75% 规 定 调 整 为 股 权 收 购, 收 购 企 业 购 买 的 股 权 不 低 于 被 收 购 企 业 全 部 股 权 的 50% 二 关 于 资 产 收 购 将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六 条 第 ( 三 ) 项 中 有 关 资 产 收 购, 受 让 企 业 收 购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转 让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的 75% 规 定 调 整 为 资 产 收 购, 受 让 企 业 收 购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转 让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的 50% 三 关 于 股 权 资 产 划 转 对 100% 直 接 控 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以 及 受 同 一 或 相 同 多 家 居 民 企 业 100% 直 接 控 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按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凡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不 以 减 少 免 除 或 者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主 要 目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后 连 续 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原 来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且 划 出 方 企 业 和 划 入 方 企 业 均 未 在 会 计 上 确 认 损 益 的, 可 以 选 择 按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 1 划 出 方 企 业 和 划 入 方 企 业 均 不 确 认 所 得 2 划 入 方 企 业 取 得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以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原 账 面 净 值 确 定 3 划 入 方 企 业 取 得 的 被 划 转 资 产, 应 按 其 原 账 面 净 值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四 本 通 知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本 通 知 发 布 前 尚 未 处 理 的 企 业 重 组,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可 按 本 通 知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9

34 年 12 月 25 日

35 关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涉 及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 一 居 民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可 在 不 超 过 5 年 期 限 内,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应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应 对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并 按 评 估 后 的 公 允 价 值 扣 除 计 税 基 础 后 的 余 额, 计 算 确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应 于 投 资 协 议 生 效 并 办 理 股 权 登 记 手 续 时, 确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的 实 现 三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而 取 得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股 权, 应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原 计 税 成 本 为 计 税 基 础, 加 上 每 年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逐 年 进 行 调 整 被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应 按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四 企 业 在 对 外 投 资 5 年 内 转 让 上 述 股 权 或 投 资 收 回 的, 应 停 止 执 行 递 延 纳 税 政 策, 并 就 递 延 期 内 尚 未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在 转 让 股 权 或 投 资 收 回 当 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一 次 性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企 业 在 计 算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时, 可 按 本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将 股 权 的 计 税 基 础 一 次 调 整 到 位 企 业 在 对 外 投 资 5 年 内 注 销 的, 应 停 止 执 行 递 延 纳 税 政 策, 并 就 递 延 期 内 尚 未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在 注 销 当 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一 次 性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五 本 通 知 所 称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是 指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以 及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等 货 币 性 资 产 以 外 的 资 产 31

36 本 通 知 所 称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限 于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出 资 设 立 新 的 居 民 企 业, 或 将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注 入 现 存 的 居 民 企 业 六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的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 的, 也 可 选 择 按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执 行 七 本 通 知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本 通 知 发 布 前 尚 未 处 理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可 按 本 通 知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2

37 关 于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西 藏 宁 夏 青 海 省 ( 自 治 区 )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4]14 号 ), 现 将 企 业 在 改 制 重 组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非 公 司 制 企 业 整 体 改 建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整 体 改 建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对 改 建 前 的 企 业 将 国 有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变 更 到 改 建 后 的 企 业, 暂 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本 通 知 所 称 整 体 改 建 是 指 不 改 变 原 企 业 的 投 资 主 体, 并 承 继 原 企 业 权 利 义 务 的 行 为 二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合 并 为 一 个 企 业, 且 原 企 业 投 资 主 体 存 续 的, 对 原 企 业 将 国 有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变 更 到 合 并 后 的 企 业, 暂 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三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企 业 分 设 为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与 原 企 业 投 资 主 体 相 同 的 企 业, 对 原 企 业 将 国 有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变 更 到 分 立 后 的 企 业, 暂 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四 单 位 个 人 在 改 制 重 组 时 以 国 有 土 地 房 屋 进 行 投 资, 对 其 将 国 有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变 更 到 被 投 资 的 企 业, 暂 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五 上 述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不 适 用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六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后 再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申 报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时, 应 以 改 制 前 取 得 该 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和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缴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作 为 该 企 业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扣 除 企 业 在 重 组 改 制 过 程 中 经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国 家 以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 入 股 的, 再 转 让 该 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申 报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时, 应 以 该 宗 土 地 作 价 入 股 时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评 估 价 格, 作 为 该 企 业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扣 除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企 业 应 提 供 该 宗 土 地 作 价 入 股 时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和 批 准 的 评 估 价 格, 不 能 提 供 批 准 文 件 和 批 准 的 评 估 价 格 的, 不 得 扣 除 33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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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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