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教 时 讯 新 修 改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明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九 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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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高 教 时 讯 高 教 动 新 修 改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明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1 教 育 部 重 申 高 校 4 类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政 策 红 线 禁 止 降 低 标 准 打 擦 边 球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开 考...1 长 城 工 程 科 技 会 议 启 动 仪 式 暨 第 一 次 会 议 举 行...2 金 砖 国 家 建 立 未 来 教 育 合 作 框 架...2 中 国 科 学 家 入 选 自 然 年 度 十 大 人 物...3 上 海 发 布 未 来 15 年 高 等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规 划...3 广 东 百 余 所 高 校 结 盟 创 新 创 业...4 辽 宁 鼓 励 教 师 和 科 技 人 员 在 高 校 与 企 业 间 兼 职 兼 薪...4 河 南 :10 年 将 投 入 31 亿 元 建 设 高 校 优 势 特 色 学 科...5 安 徽 将 社 会 责 任 教 育 纳 入 高 校 必 修 课...5 复 旦 大 学 成 立 创 新 创 业 学 院 并 举 办 校 长 论 坛...6 浙 江 大 学 与 负 责 人 签 约 启 动 一 流 学 科 高 峰 计 划...6 湖 南 大 学 启 动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面 向 本 科 生 开 放 工 作...7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 学 校 领 导 将 不 再 进 校 学 术 委 员 会...7 决 策 参 考 态 ( 半 月 版 ) 2015 年 第 18 期 ( 总 第 60 期 ) 嘉 兴 学 院 规 划 与 评 估 处 编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的 决 定...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1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决 定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22 高 教 视 点 黄 达 人 : 部 分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的 思 考...31 王 树 国 : 高 校 应 在 国 家 战 略 新 布 局 中 创 新 与 变 革...34 李 未 : 互 联 网 + 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35 他 山 之 石 北 京 大 学 : 什 么 是 成 功 的 大 学 教 育...39 浙 江 大 学 : 东 方 剑 桥 的 一 流 故 事...43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创 新 " 金 点 子 " 结 出 创 业 " 金 果 子 " 高 教 回 眸 盘 点 2015 高 等 教 育 十 大 关 键 词...50 回 眸 高 教 十 二 五...58

2 高 教 时 讯 新 修 改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明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九 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15 年 12 月 27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习 近 平 2015 年 12 月 27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15 年 12 月 27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习 近 平 2015 年 12 月 27 日 ( 来 源 : 新 华 网 ) 教 育 部 重 申 高 校 4 类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政 策 红 线 禁 止 降 低 标 准 打 擦 边 球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促 进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教 育 部 近 日 发 出 通 知, 对 高 校 艺 术 类 专 业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保 送 生 等 4 类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工 作 进 行 规 范, 明 确 政 策 红 线, 防 止 降 低 标 准 打 擦 边 球 违 规 现 象 的 出 现 通 知 规 定, 要 按 照 择 优 录 取 宁 缺 毋 滥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提 高 相 关 考 生 的 专 项 测 试 要 求 和 高 考 文 化 成 绩 录 取 要 求, 特 别 要 切 实 提 高 艺 术 类 专 业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和 艺 术 团 录 取 考 生 的 高 考 文 化 成 绩 要 求 对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录 取 的 新 生, 通 知 要 求 高 校 要 组 织 专 家 组 开 展 入 学 专 业 复 测 和 复 核, 对 于 专 业 测 试 不 达 标 入 学 前 后 两 次 测 试 成 绩 差 异 显 著 的 情 况, 要 认 真 核 实 确 认 一 经 查 实 属 替 考 违 规 录 取 冒 名 顶 替 入 学 等 违 规 情 况 的 新 生, 一 律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不 予 学 籍 电 子 注 册, 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倒 查 追 责 - 1 -

3 教 育 部 表 示, 对 试 点 高 校 在 特 殊 类 型 考 试 招 生 中 发 生 有 令 不 行 有 禁 不 止 有 悖 公 平 等 问 题, 教 育 部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暂 停 或 取 消 相 关 高 校 的 试 点 资 格 凡 查 实 试 点 高 校 在 某 个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单 项 中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的, 暂 停 或 取 消 学 校 该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资 格 来 源 : 新 华 网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开 考 12 月 26 日,2016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开 考 据 教 育 部 新 闻 办 官 方 微 博 消 息,2016 年 报 考 人 数 为 177 万 人, 比 2015 年 增 长 7%, 其 中, 报 考 专 业 学 位 人 数 为 85 万 人, 占 全 部 报 考 人 数 的 48% 据 教 育 部 公 布 的 数 据,2013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报 名 人 数 为 176 万 人, 2014 年 比 2013 年 减 少 4 万 人,2015 年 又 比 2014 年 减 少 6.5 万 人, 在 经 历 连 续 两 年 下 跌 后,2016 年 考 研 报 名 人 数 逆 势 上 涨 专 硕 报 考 势 头 强 劲 经 济 下 行 导 致 就 业 困 难 等 原 因, 被 专 家 认 为 是 考 研 人 数 实 现 反 弹 的 主 要 推 动 力 数 据 显 示, 近 年 来, 随 着 研 究 生 结 构 的 调 整, 专 业 硕 士 报 考 持 续 升 温,2014 年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报 名 人 数 68 万 人, 比 2013 年 增 加 9 万 人,2015 年 又 比 2014 年 增 加 5 万 人, 占 到 当 年 报 名 总 人 数 的 44%, 在 此 基 础 之 上,2016 年 专 硕 报 考 人 数 再 创 新 高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长 城 工 程 科 技 会 议 启 动 仪 式 暨 第 一 次 会 议 举 行 12 月 26 日, 长 城 工 程 科 技 会 议 启 动 仪 式 暨 第 一 次 会 议 在 清 华 大 学 举 行 会 上, 工 信 部 部 长 苗 圩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长 周 济 教 育 部 副 部 长 杜 占 元 清 华 大 学 校 长 邱 勇 共 同 为 长 城 工 程 科 技 会 议 揭 牌 长 城 工 程 科 技 会 议 宗 旨 是 面 向 全 球 工 程 科 技 前 沿 和 国 内 外 工 程 科 技 人 员, 围 绕 我 国 未 来 发 展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及 核 心 工 程 科 技 问 题, 通 过 组 织 系 列 战 略 研 讨 学 术 研 讨, 开 展 政 策 和 决 策 支 持 研 究, 建 设 成 为 服 务 政 府, 联 系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和 产 业 界 的 高 端 智 库 平 台 会 议 以 长 城 命 名, 体 现 了 中 国 工 程 技 术 悠 远 的 传 统 文 化 与 精 神, 以 及 中 国 工 程 科 技 界 的 使 命 与 担 当 本 次 会 议 以 创 新 提 升 中 国 制 造, 开 放 促 进 互 联 网 + 为 主 题, 来 自 10 所 知 名 高 等 院 校 和 国 内 14 家 大 型 骨 干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和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会 上, 清 华 大 学 与 多 所 国 内 知 名 高 校 和 企 业 共 同 倡 议 发 起 中 国 工 程 科 技 创 新 联 盟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 2 -

4 金 砖 国 家 建 立 未 来 教 育 合 作 框 架 据 南 非 高 等 教 育 与 培 训 部 网 站 消 息, 南 非 高 等 教 育 与 培 训 部 长 布 莱 德 恩 齐 曼 德 (Blade Nzimande) 博 士 日 前 与 金 砖 国 家 的 教 育 部 长 们 签 署 了 重 要 协 议, 旨 在 协 调 区 域 内 共 同 利 益, 为 成 员 国 在 未 来 教 育 事 业 上 的 合 作 建 立 起 一 个 坚 实 的 框 架 该 项 协 议 的 内 容 涉 及 通 识 教 育 教 育 政 策 策 略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与 培 训 和 高 等 教 育 等 领 域 协 议 成 员 国 许 诺 将 支 持 联 合 研 究 项 目 的 发 展, 促 进 更 多 的 关 于 硕 士 博 士 和 博 士 后 阶 段 的 合 作 性 项 目 的 生 成, 合 作 出 版 金 砖 国 家 大 学 的 研 究 成 果 该 协 议 还 强 调 了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与 培 训 对 于 年 轻 人 的 重 要 作 用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中 国 科 学 家 入 选 自 然 年 度 十 大 人 物 全 球 知 名 科 研 期 刊 自 然 杂 志 17 日 公 布 该 杂 志 评 出 的 2015 年 度 对 全 球 科 学 界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十 大 人 物, 其 中 来 自 中 国 中 山 大 学 的 科 学 家 黄 军 就 因 人 类 胚 胎 基 因 修 改 研 究 入 选 自 然 说, 黄 军 就 等 人 今 年 4 月 发 表 全 球 第 一 篇 有 关 利 用 CRISPR 基 因 组 编 辑 技 术 修 改 人 类 胚 胎 基 因 的 报 告 黄 军 就 此 前 接 受 自 然 采 访 时 说, 这 项 实 验 能 帮 助 探 讨 一 些 重 大 疾 病 在 基 因 层 面 的 成 因, 并 有 助 于 研 究 胚 胎 发 育 过 程 中 基 因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然 而, 由 于 这 类 实 验 涉 及 学 术 伦 理, 在 获 得 关 注 的 同 时 也 引 发 了 争 议 ( 来 源 : 新 华 网 ) 上 海 发 布 未 来 15 年 高 等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上 海 高 等 教 育 布 局 结 构 与 发 展 规 划 ( 年 ) 和 上 海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 年 ) 于 12 月 28 日 正 式 发 布, 为 上 海 未 来 15 年 高 教 与 职 教 发 展 指 明 方 向 高 教 规 划 提 出, 上 海 将 立 足 人 才 培 养 需 求 调 整 优 化 高 校 布 局 结 构 围 绕 经 济 转 型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未 来 发 展 需 要, 将 除 军 事 学 以 外 的 12 个 学 科 门 类 归 集 为 医 学 艺 术 学 经 管 法 学 理 工 农 文 史 哲 教 6 大 类 别 到 2030 年, 上 海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规 模 将 达 到 140 万 人 左 右, 高 等 教 育 全 面 进 入 普 及 化 阶 段 高 教 规 划 明 确, 上 海 将 以 教 育 治 理 现 代 化 为 目 标, 构 建 高 校 分 类 发 展 体 系 按 照 人 才 培 养 主 体 功 能 和 承 担 科 学 研 究 类 型 等 差 异 性, 将 高 校 划 分 为 学 术 研 究 应 - 3 -

5 用 研 究 应 用 技 术 和 应 用 技 能 四 种 类 型 ; 按 照 主 干 学 科 门 类 ( 本 科 与 研 究 生 ) 或 主 干 专 业 大 类 ( 专 科 ) 建 设 情 况, 将 高 校 划 分 为 综 合 性 多 科 性 特 色 性 三 个 类 别, 由 此 形 成 二 维 十 二 宫 格 分 类 发 展 体 系 上 海 将 通 过 合 并 组 建 新 设 增 设 调 整 撤 并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二 级 学 院 独 立 运 行 等 方 式, 优 化 高 校 布 局 结 构, 提 升 学 科 发 展 水 平, 促 进 上 海 高 等 教 育 分 类 发 展 特 色 发 展 和 多 样 化 发 展 按 照 政 府 政 策 引 导 高 校 自 主 选 择 社 会 参 与 评 估 的 原 则, 上 海 确 定 各 高 校 在 二 维 分 类 体 系 中 的 目 标 定 位, 鼓 励 高 校 找 准 服 务 面 向 的 领 域 行 业, 基 于 自 身 基 础 能 力 建 立 特 色 专 业 群, 从 而 实 现 高 校 从 一 列 纵 队 向 多 列 纵 队 发 展 在 二 维 十 二 宫 格 分 类 发 展 体 系 下, 上 海 将 引 导 鼓 励 一 批 市 属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在 招 生 考 试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社 会 科 技 服 务 产 学 研 协 同 创 新 等 方 面 全 面 推 进 改 革 总 体 来 看, 学 术 型 人 才 培 养 的 规 模 将 逐 步 缩 小 职 教 规 划 提 出, 将 加 快 完 善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对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框 架 进 行 系 统 设 计, 设 计 多 样 化 学 制 路 径, 构 建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高 等 职 业 专 科 教 育 应 用 技 术 本 科 教 育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纵 向 衔 接 的 职 业 教 育 学 制 体 系 上 海 市 副 市 长 翁 铁 慧 透 露, 上 海 有 关 部 门 正 在 市 人 大 支 持 下, 推 动 将 职 教 规 划 核 心 内 容 纳 入 职 教 条 例 修 法 之 中, 并 推 动 高 教 规 划 核 心 内 容 进 入 地 方 立 法 程 序 今 后, 所 有 高 等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 的 资 源 配 置 和 质 量 评 价 等, 都 会 严 格 跟 着 规 划 走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广 东 百 余 所 高 校 结 盟 创 新 创 业 由 广 东 省 内 100 多 所 高 校 组 成 的 广 东 省 高 校 创 新 创 业 联 盟 成 立,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担 任 联 盟 第 一 届 理 事 长 单 位, 中 山 大 学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等 26 所 高 校 担 任 理 事 单 位 华 南 农 大 校 长 陈 晓 阳 介 绍 说, 近 3 年 来, 学 校 学 生 注 册 成 立 92 家 公 司, 带 动 近 500 人 就 业 ; 今 年 毕 业 生 创 业 比 例 3% 为 助 力 学 生 创 业, 华 南 农 大 与 两 家 投 资 公 司 分 别 发 起 设 立 10 亿 元 创 业 基 金, 用 于 师 生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孵 化 成 果 转 化 等 华 南 农 大 还 专 门 聘 请 了 首 批 300 名 创 新 创 业 导 师, 分 别 来 自 企 业 风 投 机 构 科 研 机 构 等 单 位, 提 高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的 能 力 和 成 功 率 此 外, 华 南 农 大 在 校 内 还 打 造 了 2 万 平 方 米 的 孵 化 基 地 创 客 空 间 创 新 创 业 展 示 基 地 三 大 平 台, 目 前 已 有 101 个 创 业 团 队 入 驻 创 客 空 间,12 家 公 司 共 获 得 3000 多 万 元 的 风 险 投 资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 4 -

6 辽 宁 鼓 励 教 师 和 科 技 人 员 在 高 校 与 企 业 间 兼 职 兼 薪 辽 宁 省 政 府 近 期 下 发 了 辽 宁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高 等 院 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工 作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根 据 方 案, 辽 宁 省 拓 展 创 新 创 业 人 员 双 向 流 动 机 制, 鼓 励 教 师 科 技 人 员 在 高 校 与 企 业 之 间 双 向 交 流 与 互 动, 允 许 相 互 兼 职 兼 薪 方 案 规 定, 对 携 科 技 成 果 或 利 用 自 身 专 业 优 势 离 岗 创 业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可 3 年 内 保 留 人 事 ( 劳 动 ) 关 系, 与 原 单 位 其 他 在 岗 人 员 同 等 享 受 参 加 职 称 评 聘 岗 位 等 级 晋 升 和 社 会 保 险 方 面 的 权 利, 所 在 单 位 应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创 业 实 际 情 况, 与 其 签 订 或 变 更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明 确 权 利 义 务 ; 鼓 励 高 校 参 与 科 技 特 派 科 技 挂 职 科 技 干 部 等 工 作 ; 落 实 辽 宁 省 深 化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建 立 创 新 创 业 学 分 积 累 与 转 换 制 度, 把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成 果 转 换 为 学 分, 在 弹 性 学 制 下, 支 持 学 生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创 办 科 技 型 企 业 同 时, 辽 宁 省 还 将 加 大 对 科 研 人 员 的 激 励 力 度 根 据 方 案, 高 校 职 务 成 果 以 技 术 转 让 或 入 股 方 式 在 省 内 实 施 转 化 的, 所 在 单 位 可 以 将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的 净 收 益 或 取 得 的 股 权, 按 照 不 低 于 70% 的 比 例, 一 次 性 奖 励 或 授 予 职 务 成 果 完 成 人 和 为 职 务 成 果 转 化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 由 研 发 团 队 自 行 在 省 内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转 让 的 收 益, 其 所 得 不 得 低 于 70%; 高 校 在 省 内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给 予 科 技 人 员 股 权 或 出 资 比 例 形 式 的 奖 励 时, 可 5 年 内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或 待 分 红 或 转 让 时 一 并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此 外, 辽 宁 省 支 持 国 有 控 股 的 校 办 企 业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入 股 科 技 成 果 折 股 股 权 奖 励 股 权 出 售 股 份 期 权 分 红 权 科 技 成 果 收 益 分 成 等 激 励 方 式 ( 来 源 : 中 国 青 年 报 ) 河 南 :10 年 将 投 入 31 亿 元 建 设 高 校 优 势 特 色 学 科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联 合 印 发 河 南 省 优 势 特 色 学 科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决 定 10 年 投 入 31 亿 元, 打 造 一 批 具 备 世 界 一 流 水 平 的 高 校 优 势 学 科 和 综 合 实 力 位 居 国 内 前 列 的 特 色 学 科 全 省 首 批 确 定 17 所 高 校 35 个 学 科 入 选 一 期 建 设 工 程, 包 括 10 个 优 势 学 科 25 个 特 色 学 科, 一 期 建 设 时 间 为 2015 年 至 2019 年, 一 期 验 收 合 格 纳 入 二 期 继 续 支 持, 二 期 建 设 时 间 为 2020 年 至 2024 年 根 据 建 设 目 标 和 建 设 重 点, 河 南 省 优 势 特 色 学 科 建 设 工 程 分 为 优 势 学 科 和 特 色 学 科, 优 势 学 科 以 进 入 国 家 世 界 一 流 学 科 行 列 为 目 标, 着 力 提 升 综 合 实 力 ; 特 色 学 科 以 在 关 键 应 用 领 域 取 得 突 破 学 科 综 合 实 力 进 入 国 内 前 列 为 目 标, 着 力 服 务 经 济 社 - 5 -

7 会 发 展 重 大 需 求 优 势 学 科 和 特 色 学 科 各 设 A B 两 类, 其 中 A 类 为 重 点 建 设 学 科 B 类 为 重 点 培 育 学 科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安 徽 将 社 会 责 任 教 育 纳 入 高 校 必 修 课 今 后, 安 徽 大 学 生 参 加 志 愿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将 计 入 学 分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日 前 发 布 关 于 深 化 高 校 教 学 改 革 加 强 大 学 生 社 会 责 任 教 育 的 意 见, 明 确 社 会 责 任 教 育 培 养 学 分 应 单 独 设 立, 原 则 上 要 求 大 学 生 平 均 每 个 教 学 周 的 社 会 责 任 服 务 时 间 不 少 于 1 小 时, 参 与 社 会 责 任 服 务 活 动 的 表 现 次 数 和 持 续 时 间 等 将 作 为 学 生 毕 业 的 必 要 条 件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复 旦 大 学 成 立 创 新 创 业 学 院 并 举 办 校 长 论 坛 12 月 6 日, 复 旦 大 学 创 新 创 业 学 院 揭 牌 成 立, 首 届 中 国 高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联 盟 校 长 论 坛 同 时 举 行, 围 绕 高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的 开 展 与 实 施 展 开 讨 论 复 旦 大 学 创 新 创 业 学 院 将 连 接 优 秀 的 学 生 团 体 和 优 秀 的 业 界 团 体, 为 大 学 生 提 供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和 实 训 机 会 复 旦 大 学 将 经 过 5 至 10 年 建 设, 把 创 新 创 业 学 院 建 设 成 为 创 业 人 才 的 孵 化 库 创 业 金 点 子 的 种 子 库 和 创 新 创 业 的 专 业 智 库 在 高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联 盟 校 长 论 坛 上, 复 旦 大 学 校 长 许 宁 生 围 绕 高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发 言,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校 长 张 杰 以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如 何 引 领 并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为 主 题 发 言, 此 外 还 进 行 了 分 主 题 研 讨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司 长 张 大 良 作 总 结 发 言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新 闻 网 ) 浙 江 大 学 与 负 责 人 签 约 启 动 一 流 学 科 高 峰 计 划 浙 江 大 学 近 日 召 开 一 流 学 科 建 设 会 议, 正 式 启 动 高 峰 学 科 建 设 支 持 计 划 和 一 流 骨 干 基 础 学 科 建 设 支 持 计 划 当 天, 浙 大 校 长 吴 朝 晖 与 入 选 高 峰 学 科 的 20 个 学 科 负 责 人 一 一 签 订 了 学 科 建 设 任 务 书 根 据 高 峰 学 科 建 设 支 持 计 划, 浙 大 将 在 未 来 5 年 重 点 支 持 20 个 学 科 的 发 展, 打 造 一 批 在 国 内 具 有 领 先 地 位, 在 国 际 上 具 有 卓 越 影 响 力, 能 够 发 挥 引 领 作 用 的 品 牌 学 科 一 流 骨 干 基 础 学 科 建 设 支 持 计 划 的 目 标 是, 有 针 对 性 地 对 骨 干 基 础 学 科 进 行 长 期 稳 定 的 支 持, 包 括 可 预 期 的 经 费 支 持 和 政 策 配 套, 通 过 两 个 5 年 时 间 的 建 设, - 6 -

8 实 现 基 础 学 科 的 全 面 振 兴 为 了 增 强 建 设 的 有 效 性, 高 峰 计 划 将 动 态 调 整 支 持 力 度, 根 据 绩 效 评 估 结 果 实 行 激 励 措 施 或 退 出 机 制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湖 南 大 学 启 动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面 向 本 科 生 开 放 工 作 日 前, 湖 南 大 学 启 动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面 向 本 科 生 开 放 工 作, 计 划 支 持 81 个 大 学 生 实 践 研 究 项 目 6 个 培 训 项 目, 现 已 进 入 学 生 在 线 申 报 阶 段 此 举 旨 在 促 进 湖 南 大 学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共 享, 依 托 仪 器 设 备 培 养 学 生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设 备 使 用 申 报 审 核 等 环 节 均 依 托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平 台 实 现 网 络 在 线 管 理 据 介 绍, 该 校 学 生 可 以 通 过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平 台 在 线 申 报 利 用 大 型 设 备 开 展 科 研 实 践 的 研 究 项 目 项 目 指 导 老 师 的 审 阅 学 院 的 审 批 及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组 织 的 评 审 等 环 节 均 能 便 捷 地 在 线 实 现 通 过 审 批 的 项 目, 学 生 可 凭 学 校 给 予 的 机 时 资 助 在 线 预 约 并 使 用 大 型 设 备 同 时, 面 向 本 科 生 的 大 型 设 备 应 用 知 识 培 训 也 实 现 了 项 目 申 请 培 训 计 划 公 布 培 训 报 名 的 在 线 管 理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 学 校 领 导 将 不 再 进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近 日,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第 三 届 学 术 委 员 会 成 立,33 名 教 授 受 聘 为 新 一 届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与 以 往 不 同 的 是, 学 校 领 导 不 再 担 任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校 级 领 导 不 担 任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这 在 国 内 重 点 高 校 推 行 起 来 困 难 重 重 而 我 们 学 校 却 写 进 了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有 了 明 确 的 制 度 规 定, 并 付 诸 实 实 在 在 的 行 动 我 们 从 中 看 到 了 学 校 推 进 教 授 治 学, 深 化 现 代 大 学 治 理 结 构 改 革 的 决 心 勇 气 和 力 度 该 校 新 一 届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教 授 纪 洪 芳 说 新 一 届 校 学 术 委 员 按 照 学 校 最 新 修 订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组 建, 明 确 提 出,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最 高 学 术 权 力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评 定 审 议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并 对 决 策 评 定 审 议 和 咨 询 的 具 体 内 涵 进 行 了 明 确 界 定 ( 来 源 : 中 国 教 育 报 ) - 7 -

9 决 策 参 考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的 决 定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五 条 修 改 为 : 教 育 必 须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为 人 民 服 务, 必 须 与 生 产 劳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相 结 合,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二 将 第 六 条 修 改 为 : 教 育 应 当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对 受 教 育 者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增 强 受 教 育 者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国 家 在 受 教 育 者 中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教 育, 进 行 理 想 道 德 纪 律 法 治 国 防 和 民 族 团 结 的 教 育 三 将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国 家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需 要, 推 进 教 育 改 革, 推 动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协 调 发 展 衔 接 融 通, 完 善 现 代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健 全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提 高 教 育 现 代 化 水 平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二 款 :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推 动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四 将 第 十 二 条 修 改 为 :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为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基 本 教 育 教 学 语 言 文 字,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以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为 主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从 实 际 出 发, 使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和 本 民 族 或 者 当 地 民 族 通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实 施 双 语 教 育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为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为 主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双 语 教 育 提 供 条 件 和 支 持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八 条 : 国 家 制 定 学 前 教 育 标 准, 加 快 普 及 学 前 教 育, 构 建 覆 盖 城 乡, 特 别 是 农 村 的 学 前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为 适 龄 儿 童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提 供 条 件 和 支 持 六 将 第 十 九 条 改 为 第 二 十 条, 修 改 为 : 国 家 实 行 职 业 教 育 制 度 和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和 行 业 组 织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发 展 并 保 障 公 民 接 受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或 者 各 种 形 式 的 职 业 培 训 - 8 -

10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继 续 教 育, 使 公 民 接 受 适 当 形 式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科 学 技 术 业 务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促 进 不 同 类 型 学 习 成 果 的 互 认 和 衔 接, 推 动 全 民 终 身 学 习 七 将 第 二 十 五 条 改 为 第 二 十 六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三 款 : 国 家 举 办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坚 持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将 第 三 款 改 为 第 四 款, 修 改 为 : 以 财 政 性 经 费 捐 赠 资 产 举 办 或 者 参 与 举 办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不 得 设 立 为 营 利 性 组 织 八 将 第 六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国 家 推 进 教 育 信 息 化, 加 快 教 育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促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普 及 共 享,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管 理 水 平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发 展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和 其 他 现 代 化 教 学 方 式,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给 予 扶 持 国 家 鼓 励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推 广 运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方 式 九 将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国 家 鼓 励 开 展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支 持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引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依 法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发 展 国 际 教 育 服 务, 培 养 国 际 化 人 才 十 将 第 七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学 生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招 收 的 学 生,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 对 学 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违 法 所 得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相 关 招 生 资 格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直 至 撤 销 招 生 资 格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十 一 将 第 七 十 九 条 改 为 三 条, 作 为 第 七 十 九 条 第 八 十 条 第 八 十 一 条, 修 改 为 : 第 七 十 九 条 考 生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组 织 考 试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现 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并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考 试 ; 组 织 考 试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可 以 取 消 其 相 关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考 试 成 绩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参 加 相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非 法 获 取 考 试 试 题 或 者 答 案 的 ; ( 二 ) 携 带 或 者 使 用 考 试 作 弊 器 材 资 料 的 ; ( 三 ) 抄 袭 他 人 答 案 的 ; ( 四 ) 让 他 人 代 替 自 己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五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考 试 成 绩 的 作 弊 行 为 - 9 -

11 第 八 十 条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还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组 织 作 弊 的 ; ( 二 ) 通 过 提 供 考 试 作 弊 器 材 等 方 式 为 作 弊 提 供 帮 助 或 者 便 利 的 ; ( 三 )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 四 )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泄 露 传 播 考 试 试 题 或 者 答 案 的 ; ( 五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八 十 一 条 举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情 况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十 二 将 第 八 十 条 改 为 第 八 十 二 条, 修 改 为 :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相 关 招 生 资 格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直 至 撤 销 招 生 资 格 颁 发 证 书 资 格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制 造 销 售 颁 发 假 冒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以 作 弊 剽 窃 抄 袭 等 欺 诈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由 颁 发 机 构 撤 销 相 关 证 书 购 买 使 用 假 冒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十 三 将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中 的 行 政 处 分 修 改 为 处 分, 将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中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修 改 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本 决 定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重 新 公 布 ( 来 源 : 人 民 日 报 )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法 律 的 决 定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三 章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第 四 章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五 章 受 教 育 者 第 六 章 教 育 与 社 会 第 七 章 教 育 投 入 与 条 件 保 障 第 八 章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素 质,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适 用 本 法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教 育 是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基 础, 国 家 保 障 教 育 事 业 优 先 发 展 全 社 会 应 当 关 心 和 支 持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全 社 会 应 当 尊 重 教 师 第 五 条 教 育 必 须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为 人 民 服 务, 必 须 与 生 产 劳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相 结 合,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六 条 教 育 应 当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对 受 教 育 者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增 强 受 教 育 者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国 家 在 受 教 育 者 中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教 育, 进 行 理 想 道 德 纪 律 法 治 国 防 和 民 族 团 结 的 教 育

13 第 七 条 教 育 应 当 继 承 和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的 历 史 文 化 传 统, 吸 收 人 类 文 明 发 展 的 一 切 优 秀 成 果 第 八 条 教 育 活 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国 家 实 行 教 育 与 宗 教 相 分 离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妨 碍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动 第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公 民 不 分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职 业 财 产 状 况 宗 教 信 仰 等, 依 法 享 有 平 等 的 受 教 育 机 会 第 十 条 国 家 根 据 各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各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扶 持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扶 持 和 发 展 残 疾 人 教 育 事 业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需 要, 推 进 教 育 改 革, 推 动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协 调 发 展 衔 接 融 通, 完 善 现 代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健 全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提 高 教 育 现 代 化 水 平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推 动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国 家 支 持 鼓 励 和 组 织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推 广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促 进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为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基 本 教 育 教 学 语 言 文 字,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以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为 主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从 实 际 出 发, 使 用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和 本 民 族 或 者 当 地 民 族 通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实 施 双 语 教 育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为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为 主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双 语 教 育 提 供 条 件 和 支 持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高 等 教 育 由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教 育 工 作,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管 理 全 国 的 教 育 事 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教 育 工 作

14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教 育 工 作 和 教 育 经 费 预 算 决 算 情 况, 接 受 监 督 第 二 章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前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校 教 育 制 度 国 家 建 立 科 学 的 学 制 系 统 学 制 系 统 内 的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置 教 育 形 式 修 业 年 限 招 生 对 象 培 养 目 标 等,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制 定 学 前 教 育 标 准, 加 快 普 及 学 前 教 育, 构 建 覆 盖 城 乡, 特 别 是 农 村 的 学 前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为 适 龄 儿 童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提 供 条 件 和 支 持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实 行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保 障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就 学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以 及 有 关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有 义 务 使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并 完 成 规 定 年 限 的 义 务 教 育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职 业 教 育 制 度 和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和 行 业 组 织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发 展 并 保 障 公 民 接 受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或 者 各 种 形 式 的 职 业 培 训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继 续 教 育, 使 公 民 接 受 适 当 形 式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科 学 技 术 业 务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促 进 不 同 类 型 学 习 成 果 的 互 认 和 衔 接, 推 动 全 民 终 身 学 习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制 度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种 类, 并 由 国 家 批 准 的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承 办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经 国 家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认 可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依 法 对 达 到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的 人 员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开 展 扫 除 文 盲 的 教 育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具 有 接 受 扫 除 文 盲 教 育 能 力 的 公 民, 应 当 接 受 扫 除 文 盲 的 教 育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和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评 估 制 度 第 三 章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制 定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并 举 办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15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及 公 民 个 人 依 法 举 办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国 家 举 办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坚 持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以 财 政 性 经 费 捐 赠 资 产 举 办 或 者 参 与 举 办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不 得 设 立 为 营 利 性 组 织 第 二 十 七 条 设 立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组 织 机 构 和 章 程 ; ( 二 ) 有 合 格 的 教 师 ; ( 三 ) 有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的 教 学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等 ; ( 四 ) 有 必 备 的 办 学 资 金 和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批 准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行 使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照 章 程 自 主 管 理 ; ( 二 ) 组 织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 三 ) 招 收 学 生 或 者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 ( 四 )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五 ) 对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 ( 六 ) 聘 任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七 ) 管 理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设 施 和 经 费 ; ( 八 ) 拒 绝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非 法 干 涉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国 家 保 护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教 学 标 准,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 三 ) 维 护 受 教 育 者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 四 ) 以 适 当 方 式 为 受 教 育 者 及 其 监 护 人 了 解 受 教 育 者 的 学 业 成 绩 及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便 利 ; ( 五 )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并 公 开 收 费 项 目 ; ( 六 )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举 办 者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其 所 举 办 的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管 理 体 制

16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校 长 或 者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必 须 由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在 中 国 境 内 定 居 并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其 任 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学 校 的 教 学 及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由 校 长 负 责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自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国 有 资 产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兴 办 的 校 办 产 业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四 章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保 护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改 善 教 师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提 高 教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教 师 的 工 资 报 酬 福 利 待 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通 过 考 核 奖 励 培 养 和 培 训, 提 高 教 师 素 质,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第 五 章 受 教 育 者 第 三 十 七 条 受 教 育 者 在 入 学 升 学 就 业 等 方 面 依 法 享 有 平 等 权 利 学 校 和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障 女 子 在 入 学 升 学 就 业 授 予 学 位 派 出 留 学 等 方 面 享 有 同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家 社 会 对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儿 童 少 年 青 年, 提 供 各 种 形 式 的 资 助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残 疾 人 身 心 特 性 和 需 要 实 施 教 育, 并 为 其 提 供 帮 助 和 便 利 第 四 十 条 国 家 社 会 家 庭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为 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未 成 年 人 接 受 教 育 创 造 条 件 第 四 十 一 条 从 业 人 员 有 依 法 接 受 职 业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的 学 习 和 培 训 提 供 条 件 和 便 利

17 第 四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采 取 措 施, 为 公 民 接 受 终 身 教 育 创 造 条 件 第 四 十 三 条 受 教 育 者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种 活 动, 使 用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 ( 二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奖 学 金 贷 学 金 助 学 金 ; ( 三 ) 在 学 业 成 绩 和 品 行 上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四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不 服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对 学 校 教 师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十 四 条 受 教 育 者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 ( 四 ) 遵 守 所 在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五 条 教 育 体 育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完 善 体 育 卫 生 保 健 设 施, 保 护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第 六 章 教 育 与 社 会 第 四 十 六 条 国 家 机 关 军 队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依 法 为 儿 童 少 年 青 年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成 长 创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第 四 十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同 高 等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在 教 学 科 研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可 以 通 过 适 当 形 式, 支 持 学 校 的 建 设,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国 家 机 关 军 队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为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生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提 供 帮 助 和 便 利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积 极 参 加 当 地 的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第 五 十 条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为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受 教 育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配 合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对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进 行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可 以 对 学 生 家 长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18 第 五 十 一 条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科 技 馆 文 化 馆 美 术 馆 体 育 馆 ( 场 ) 等 社 会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以 及 历 史 文 化 古 迹 和 革 命 纪 念 馆 ( 地 ), 应 当 对 教 师 学 生 实 行 优 待, 为 受 教 育 者 接 受 教 育 提 供 便 利 广 播 电 视 台 ( 站 ) 应 当 开 设 教 育 节 目, 促 进 受 教 育 者 思 想 品 德 文 化 和 科 学 技 术 素 质 的 提 高 第 五 十 二 条 国 家 社 会 建 立 和 发 展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校 外 教 育 的 设 施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同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相 互 配 合, 加 强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校 外 教 育 工 作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社 会 文 化 机 构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开 展 有 益 于 受 教 育 者 身 心 健 康 的 社 会 文 化 教 育 活 动 第 七 章 教 育 投 入 与 条 件 保 障 第 五 十 四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教 育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逐 步 增 加 对 教 育 的 投 入, 保 证 国 家 举 办 的 学 校 教 育 经 费 的 稳 定 来 源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法 举 办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办 学 经 费 由 举 办 者 负 责 筹 措,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给 予 适 当 支 持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占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应 当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财 政 收 入 的 增 长 逐 步 提 高 具 体 比 例 和 实 施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全 国 各 级 财 政 支 出 总 额 中 教 育 经 费 所 占 比 例 应 当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逐 步 提 高 第 五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按 照 事 权 和 财 权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单 独 列 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的 增 长 应 当 高 于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的 增 长, 并 使 按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平 均 的 教 育 费 用 逐 步 增 长, 保 证 教 师 工 资 和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第 五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及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设 立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扶 持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第 五 十 八 条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足 额 征 收 教 育 费 附 加,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管 理, 主 要 用 于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决 定 开 征 用 于 教 育 的 地 方 附 加 费, 专 款 专 用 第 五 十 九 条 国 家 采 取 优 惠 措 施, 鼓 励 和 扶 持 学 校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勤 工 俭 学 和 社 会 服 务, 兴 办 校 办 产 业 第 六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境 内 境 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捐 资 助 学 第 六 十 一 条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教 育 的 捐 赠, 必 须 用 于 教 育, 不 得 挪 用 克 扣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运 用 金 融 信 贷 手 段, 支 持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19 第 六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经 费 的 监 督 管 理,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第 六 十 四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必 须 把 学 校 的 基 本 建 设 纳 入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学 校 的 基 本 建 设 用 地 及 所 需 物 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优 先 优 惠 政 策 第 六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教 科 书 及 教 学 用 图 书 资 料 的 出 版 发 行, 对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对 用 于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进 口,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优 先 优 惠 政 策 第 六 十 六 条 国 家 推 进 教 育 信 息 化, 加 快 教 育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促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普 及 共 享,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管 理 水 平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发 展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和 其 他 现 代 化 教 学 方 式,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给 予 扶 持 国 家 鼓 励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推 广 运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方 式 第 八 章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六 十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开 展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支 持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引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依 法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发 展 国 际 教 育 服 务, 培 养 国 际 化 人 才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平 等 互 利 相 互 尊 重 的 原 则,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六 十 八 条 中 国 境 内 公 民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七 十 条 中 国 对 境 外 教 育 机 构 颁 发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承 认,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加 入 的 国 际 条 约 办 理, 或 者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十 一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按 照 预 算 核 拨 教 育 经 费 的,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限 期 核 拨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克 扣 教 育 经 费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归 还 被 挪 用 克 扣 的 经 费, 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二 条 结 伙 斗 殴 寻 衅 滋 事, 扰 乱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或 者 破 坏 校 舍 场 地 及 其 他 财 产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0 侵 占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校 舍 场 地 及 其 他 财 产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三 条 明 知 校 舍 或 者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有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四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收 取 费 用 的, 由 政 府 责 令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七 十 五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撤 销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学 生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招 收 的 学 生,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 对 学 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违 法 所 得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相 关 招 生 资 格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直 至 撤 销 招 生 资 格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七 条 在 招 收 学 生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招 收 的 人 员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受 教 育 者 收 取 费 用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七 十 九 条 考 生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组 织 考 试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现 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并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考 试 ; 组 织 考 试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可 以 取 消 其 相 关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考 试 成 绩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参 加 相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非 法 获 取 考 试 试 题 或 者 答 案 的 ; ( 二 ) 携 带 或 者 使 用 考 试 作 弊 器 材 资 料 的 ; ( 三 ) 抄 袭 他 人 答 案 的 ; ( 四 ) 让 他 人 代 替 自 己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五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考 试 成 绩 的 作 弊 行 为 第 八 十 条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还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21 ( 一 ) 组 织 作 弊 的 ; ( 二 ) 通 过 提 供 考 试 作 弊 器 材 等 方 式 为 作 弊 提 供 帮 助 或 者 便 利 的 ; ( 三 )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 四 )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泄 露 传 播 考 试 试 题 或 者 答 案 的 ; ( 五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八 十 一 条 举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情 况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相 关 招 生 资 格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直 至 撤 销 招 生 资 格 颁 发 证 书 资 格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制 造 销 售 颁 发 假 冒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以 作 弊 剽 窃 抄 袭 等 欺 诈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由 颁 发 机 构 撤 销 相 关 证 书 购 买 使 用 假 冒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第 八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侵 犯 教 师 受 教 育 者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四 条 军 事 学 校 教 育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法 的 原 则 规 定 宗 教 学 校 教 育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规 定 第 八 十 五 条 境 外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办 学 和 合 作 办 学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法 自 199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2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决 定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四 条 修 改 为 :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为 人 民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二 将 第 五 条 修 改 为 : 高 等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三 将 第 二 十 四 条 修 改 为 :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四 将 第 二 十 九 条 修 改 为 : 设 立 实 施 本 科 及 以 上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 设 立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审 批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审 批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委 托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议 机 构 评 议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变 更 名 称 类 别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由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 修 改 章 程, 应 当 根 据 管 理 权 限,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五 将 第 四 十 二 条 修 改 为 :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审 议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设 置,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 ( 二 )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 ( 三 ) 调 查 处 理 学 术 纠 纷 ; ( 四 ) 调 查 认 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 五 ) 按 照 章 程 审 议 决 定 有 关 学 术 发 展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规 范 的 其 他 事 项 六 将 第 四 十 四 条 修 改 为 :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本 学 校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的 评 价 制 度, 及 时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对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效 益 和 教 育 质 量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七 将 第 六 十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高 等 教 育 实 行 以 举 办 者 投 入 为 主 受 教 育 者 合 理 分 担 培 养 成 本 高 等 学 校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的 机 制 将 第 二 款 中 的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修 改 为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决 定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重 新 公 布 ( 来 源 : 人 民 日 报 )

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高 等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三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第 四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第 五 章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六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和 条 件 保 障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和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在 完 成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基 础 上 实 施 的 教 育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为 人 民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社 会 力 量 依 法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24 第 七 条 国 家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际,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和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八 条 国 家 根 据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为 少 数 民 族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第 九 条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和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招 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而 拒 绝 招 收 第 十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高 等 学 校 与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之 间 开 展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育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管 理 主 要 为 地 方 培 养 人 才 和 国 务 院 授 权 管 理 的 高 等 学 校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主 要 为 全 国 培 养 人 才 的 高 等 学 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章 高 等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采 用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形 式 国 家 支 持 采 用 广 播 电 视 函 授 及 其 他 远 程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学 业 标 准 : ( 一 ) 专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初 步 能 力 ;

25 ( 二 ) 本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 三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相 应 的 技 能 和 方 法,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本 学 科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专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本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四 年 非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修 业 年 限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报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对 本 学 校 的 修 业 年 限 作 出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高 等 教 育 由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主 要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任 务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 学 资 格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允 许 特 定 学 科 和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接 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根 据 其 修 业 年 限 学 业 成 绩 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接 受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发 给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业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制 度,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26 公 民 通 过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者 自 学, 其 学 业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位 标 准,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承 担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三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第 二 十 四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二 十 五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大 学 或 者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还 应 当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力 量,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和 相 应 规 模, 能 够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大 学 还 必 须 设 有 三 个 以 上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科 门 类 为 主 要 学 科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原 则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其 层 次 类 型 所 设 学 科 类 别 规 模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使 用 相 应 的 名 称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办 报 告 ;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 ( 三 ) 章 程 ; ( 四 ) 审 批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章 程 应 当 规 定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学 校 名 称 校 址 ; ( 二 ) 办 学 宗 旨 ; ( 三 ) 办 学 规 模 ; ( 四 ) 学 科 门 类 的 设 置 ; ( 五 ) 教 育 形 式 ; ( 六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 七 ) 经 费 来 源 财 产 和 财 务 制 度 ; ( 八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 ( 九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 十 ) 其 他 必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27 第 二 十 九 条 设 立 实 施 本 科 及 以 上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 设 立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审 批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审 批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委 托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议 机 构 评 议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变 更 名 称 类 别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由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 修 改 章 程, 应 当 根 据 管 理 权 限,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第 四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自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为 高 等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等 学 校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开 展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科 招 生 比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国 家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国 家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第 三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将 用 于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财 产 挪 作 他 用

28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其 领 导 职 责 主 要 是 :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保 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的 规 定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由 符 合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副 校 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主 持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者 校 务 会 议, 处 理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审 议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设 置,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 ( 二 )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 ( 三 ) 调 查 处 理 学 术 纠 纷 ; ( 四 ) 调 查 认 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 五 ) 按 照 章 程 审 议 决 定 有 关 学 术 发 展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规 范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本 学 校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的 评 价 制 度, 及 时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9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对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效 益 和 教 育 质 量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五 章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四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有 相 应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的 公 民, 学 有 所 长,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经 认 定 合 格, 也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四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根 据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任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设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取 得 前 款 规 定 的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 二 )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 ( 三 ) 具 备 相 应 职 务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 ( 四 ) 承 担 相 应 职 务 的 课 程 和 规 定 课 时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授 副 教 授 除 应 当 具 备 以 上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经 验, 教 学 成 绩 显 著, 论 文 或 者 著 作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或 者 有 突 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的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经 评 定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由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教 师 职 务 的 职 责 条 件 和 任 期 聘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由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与 受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第 四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保 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第 五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30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以 教 学 和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第 六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第 五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刻 苦 学 习, 增 强 体 质,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掌 握 较 高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五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补 助 或 者 减 免 学 费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设 立 奖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奖 学 金, 对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的 学 生 以 及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地 区 工 作 的 学 生 给 予 奖 励 国 家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和 贷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助 学 金,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在 课 余 时 间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但 不 得 影 响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学 生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给 予 鼓 励 和 支 持, 并 进 行 引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合 格,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学 完 规 定 的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或 者 修 满 相 应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第 五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结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和 条 件 保 障

31 第 六 十 条 高 等 教 育 实 行 以 举 办 者 投 入 为 主 受 教 育 者 合 理 分 担 培 养 成 本 高 等 学 校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的 机 制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保 证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教 育 的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第 六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保 证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不 得 抽 回 其 投 入 的 办 学 资 金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在 校 学 生 年 人 均 教 育 成 本,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的 基 本 原 则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办 法, 作 为 举 办 者 和 高 等 学 校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高 等 学 校 进 口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以 及 校 办 产 业 实 行 优 惠 政 策 高 等 学 校 所 办 产 业 或 者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获 得 的 收 益, 用 于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第 六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收 取 的 学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经 费,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高 等 学 校 的 财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中 违 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依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学 校 是 指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其 中 包 括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本 法 所 称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除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外 的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 本 法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但 是 对 高 等 学 校 专 门 适 用 的 规 定 除 外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32 高 教 视 点 黄 达 人 : 部 分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的 思 考 我 对 于 部 分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的 关 注, 始 于 2013 年 6 月, 在 天 津 参 加 了 教 育 部 发 展 规 划 司 推 动 召 开 的 应 用 技 术 大 学 ( 学 院 ) 联 盟 成 立 大 会, 会 上 我 被 聘 为 联 盟 顾 问 由 此, 我 走 访 了 一 批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既 调 研 了 联 盟 里 的 学 校, 也 与 非 联 盟 学 校 的 大 学 管 理 者 交 流, 探 讨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应 用 型 转 型 的 话 题, 从 中 选 择 了 20 个 较 为 典 型 的 学 校 作 为 案 例, 形 成 大 学 的 转 型 一 书 与 不 同 类 型 高 校 管 理 者 的 交 流, 不 断 给 我 以 启 发, 使 我 对 于 部 分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的 理 解 不 断 加 深 概 括 起 来, 有 两 个 观 点 : 一 是 应 用 型 是 一 个 方 向, 是 一 条 道 路,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也 是 一 个 过 程 ; 二 是 实 现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的 主 线 是 产 教 融 合 校 企 合 作 我 注 意 到, 社 会 上 对 应 用 型 还 有 一 些 成 见, 认 为 是 低 层 次 低 水 平 的 比 方 说, 全 国 一 些 专 业 的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曾 经 有 过 这 样 的 表 述, 把 研 究 型 工 程 型 应 用 型 作 为 专 业 规 范 的 三 个 层 次 国 内 一 个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的 大 学 排 行 榜 也 把 高 校 分 为 研 究 型 大 学 专 业 型 大 学 应 用 型 大 学 和 技 术 型 大 学 等 4 种 办 学 类 型 为 此, 专 门 拟 文, 阐 述 我 关 于 应 用 型 的 观 点 应 用 型 是 一 个 方 向 讲 应 用 型 是 一 个 方 向, 指 的 是 所 有 大 学 都 应 该 来 关 注 应 用 原 因 主 要 有 三 个 层 面 : 第 一, 现 在 提 部 分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有 着 特 别 的 期 待, 这 种 期 待 就 是 对 于 新 建 本 科 院 校 而 言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评 估 中 心, 一 直 把 地 方 性 应 用 型 作 为 新 建 本 科 院 校 合 格 评 估 对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的 基 本 要 求, 在 引 导 地 方 高 校 走 应 用 型 道 路 方 面 已 经 取 得 了 一 些 明 显 成 效 我 认 为, 引 导 新 建 本 科 院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是 完 全 正 确 的, 新 建 本 科 院 校 是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应 用 型 转 型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第 二, 现 在 提 出 转 型, 实 际 上 是 针 对 部 分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的 我 曾 经 阅 读 了 2009 年 以 来 进 行 合 格 评 估 的 100 多 所 地 方 本 科 院 校 的 专 家 评 估 报 告, 在 学 校 定 位 的 问 题 上, 地 方 性 应 用 型 是 出 现 频 率 最 高 的 词 语, 但 专 家 们 反 映 问 题 比 较 多 的 是, 学 校 在 落 实 的 措 施 上 还 不 够 得 力, 在 行 动 上 还 有 些 滞 后 第 三, 我 国 正 处 在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的 关 键 时 期,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进 入 新 常 态, 全 社 会 都 在 讲 转 型 作 为 社 会 的 组 成 部 分, 所 有 大 学 都 不 应 该 忽 略 这 样 的 背 景 今 年

33 10 月 24 日, 国 务 院 印 发 了 关 于 统 筹 推 进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和 一 流 学 科 建 设 总 体 方 案, 方 案 中 明 确 提 出, 要 深 化 产 教 融 合, 将 一 流 大 学 和 一 流 学 科 建 设 与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着 力 提 高 高 校 对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贡 献 率 打 通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开 发 成 果 转 移 与 产 业 化 链 条 我 认 为, 这 句 话 是 对 应 用 型 最 好 的 阐 述 所 谓 应 用 型, 说 到 底 就 是 需 求 导 向 地 方 本 科 高 校 向 应 用 型 转 变 是 为 了 更 加 满 足 地 方 和 产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 建 设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也 是 需 求 导 向, 不 仅 要 看 学 科 发 展 水 平, 也 要 看 大 学 是 否 满 足 了 国 家 的 重 大 需 求 因 此, 现 在 提 出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建 设, 既 是 大 学 自 身 发 展 的 需 求, 更 是 一 种 国 家 战 略 应 用 型 是 一 条 道 路 应 用 型 是 一 条 道 路, 指 的 是 应 用 型 为 大 学 发 展 提 供 了 多 样 化 的 途 径 目 前,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现 状 是, 大 概 存 在 985 大 学 211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学 校 以 大 学 命 名 的 高 校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学 校 以 学 院 命 名 的 高 校 和 高 职 高 专 这 7 个 层 级 每 个 层 级 都 很 分 明, 处 于 下 一 个 层 级 的 都 想 往 上 升, 尤 其 是 升 博 升 大 升 硕 升 本 这 样, 学 校 的 发 展 容 易 同 质 化, 容 易 走 到 综 合 性 发 展 的 方 向 上 去 在 学 校 内 部, 对 于 学 校 升 级 有 着 无 穷 的 动 力 每 去 一 所 高 校 讲 课, 我 都 会 要 求 对 方 把 校 长 书 记 在 校 内 的 重 要 报 告 规 划 党 代 会 等 材 料 先 发 给 我 学 习 可 以 说, 上 面 所 说 的 四 个 升 升 博 升 大 升 硕 升 本, 在 文 件 上 的 表 达 都 很 充 分 学 校 实 现 了 一 步, 往 往 是 实 现 了 几 代 人 的 梦 想 升 级 成 为 学 校 进 步 的 象 征, 如 果 学 校 领 导 不 想 升, 教 职 工 会 认 为 这 届 领 导 班 子 胸 无 大 志 不 称 职 校 长 书 记 说, 我 们 是 被 裹 挟 着 往 前 走, 想 要 立 足 定 位 办 学 不 容 易 相 反, 应 用 型 提 供 了 一 条 特 色 化 发 展 的 道 路 大 学 走 应 用 型 发 展 道 路, 对 接 了 地 方 对 接 了 产 业 由 于 中 国 幅 员 辽 阔, 在 区 域 和 产 业 间 存 在 着 较 大 的 差 异, 而 这 种 差 异 性 正 好 为 改 变 高 校 同 质 化 发 展 的 趋 势 提 供 了 一 种 可 能 性 应 用 型 这 条 道 路, 依 托 的 是 产 教 融 合 校 企 合 作, 实 现 的 是 学 校 的 特 色 发 展 我 们 看 到, 有 一 批 研 究 型 大 学 高 水 平 大 学 就 是 从 特 色 鲜 明 的 行 业 背 景 的 大 学 一 步 一 步 发 展 过 来 的 例 如,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以 航 空 航 天 为 特 色, 西 北 工 业 大 学 以 航 空 航 天 航 海 工 程 为 特 色,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以 高 铁 为 特 色 有 一 些 学 校 以 服 务 区 域 为 特 色, 现 在 发 展 势 头 非 常 好 如 苏 州 大 学 对 接 苏 州 市 支 柱 产 业, 由 苏 大 和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牵 头 主 导 的 苏 州 纳 米 科 技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入 选 了 国 家 第 一 批 2011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牵 头 的 长 三 角 绿 色 制 药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也 有 类 似 的 定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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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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