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采购货物竞争性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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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公 开 招 标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水 利 学 院 教 学 设 备 包 2 废 标 重 招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豫 财 招 标 采 购 号 -CZ- 包 2 HENAN TENDER-PURCHASE SERVICE CO.,LTD.

2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 一 说 明 4 1. 适 用 范 围 2. 定 义 3. 投 标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5 4.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7 7. 投 标 语 言 8. 投 标 文 件 计 量 单 位 9.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0. 投 标 格 式 11. 投 标 报 价 12. 投 标 货 币 13.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4. 证 明 投 标 货 物 和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的 文 件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文 件 签 署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9. 投 标 截 止 期 2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开 标 23. 评 标 工 作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6. 投 标 的 评 价 27. 评 标 价 的 确 定 28. 资 格 后 审 29. 保 密 及 其 它 注 意 事 项 30. 政 策 功 能 六 授 予 合 同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32. 授 标 时 更 改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力

3 33. 评 标 结 果 的 公 告 34.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35. 中 标 通 知 书 36. 签 订 合 同 37. 履 约 保 证 金 第 二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26 第 三 章 合 同 基 本 格 式 46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通 用 格 式 48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49 2 投 标 书 50 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2 4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58 5 技 术 规 格 和 商 务 条 款 偏 差 表 64 6 售 后 服 务 计 划 65 7 投 标 人 及 投 标 产 品 简 介 66 8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年 内 无 违 法 记 录 承 诺 书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76

4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政 府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的 货 物 及 伴 随 服 务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的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取 得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组 织 招 标 活 动,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负 有 相 应 责 任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2.3 合 格 投 标 人 1)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均 可 投 标 2) 与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就 本 次 招 标 的 货 物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上 述 机 构 的 附 属 机 构 没 有 行 政 或 经 济 关 联 3)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河 南 省 各 级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关 招 标 的 规 定 4)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5)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设 备 生 产 能 力 6)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7) 提 供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5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4 中 标 人 : 接 到 并 接 受 中 标 通 知, 最 终 被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2.5 投 标 文 件 : 指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2.6 供 应 商 : 有 能 力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及 伴 随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7 货 物 : 指 除 了 咨 询 服 务 以 外 的 所 有 的 物 品 设 备 装 臵 和 / 或 包 括 附 件 备 品 备 件 图 纸 技 术 文 件 用 于 运 输 和 安 装 的 包 装 培 训 维 修 和 其 他 类 似 服 务 的 供 应 3 投 标 费 用 3.1 无 论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作 法 和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上 述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4.1 招 标 文 件 用 以 阐 明 本 次 招 标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要 求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和 合 同 条 件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第 一 卷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合 同 基 本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通 用 格 式 第 二 卷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投 标 邀 请 函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招 标 项 目 需 求 及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 以 实 际 内 容 为 准 ) 4.2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格 式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所 有 事 项,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制 作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投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将 承 担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的 风 险 4.3 照 抄 或 复 印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的 未 按 规 定 签 署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导 致 不 被 接 受 4.4 招 标 文 件 包 含 第 一 卷 和 第 二 卷, 投 标 人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充 分 完 整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整 体 要 求 如 果 第 一 卷 和 第 二 卷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描 述 有 冲 突 或 矛 盾, 除 非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另 有 解 释, 均 以 第 二 卷 为 准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5.1 任 何 对 招 标 文 件 认 为 有 需 要 澄 清 的 疑 问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均 应 在 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或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七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 加 盖 公 章 且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原 件, 下 同 ) 通 知 到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7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的 疑 问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有 可 能 将 不 标 明 疑 问 来 源 的 书 面 答 复 函 发 至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疑 问 的, 将 被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完 全 认 可 开 标 后,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任 何 对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质 疑 6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6.1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十 五 (15) 日 前,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6.2 以 上 修 改 或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的 通 知 将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所 述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三 (3) 日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到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6.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6.4 为 使 投 标 人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7 投 标 的 语 言 7.1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往 来 函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外 文 资 料 应 附 有 相 应 的 中 文 译 本, 并 以 中 文 译 本 为 准

8 8 投 标 文 件 计 量 单 位 8.1 除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均 使 用 中 国 公 制 计 量 单 位 9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9.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1)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和 12 条 要 求 填 写 的 投 标 书 投 标 报 价 表 和 供 唱 标 时 使 用 的 单 独 密 封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等 ; (2)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3 条 要 求 出 具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A.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B.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C.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授 权 投 标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D. 投 标 人 资 格 申 明 信 E. 投 标 人 资 格 申 明 F. 投 标 人 提 供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G. 投 标 人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最 新 年 度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提 供 纳 税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 企 业 员 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证 明 资 料 H. 制 造 商 或 其 指 定 总 代 授 权 书 I. 证 书 上 述 文 件 应 证 明 投 标 人 是 合 格 的, 而 且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3)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4 条 要 求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是 合 格 的, 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9 (4)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5 条 规 定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9.2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每 个 分 包, 是 项 目 招 标 不 可 拆 分 的 最 小 投 标 单 元,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此 分 包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相 应 的 文 件 资 料, 拆 包 投 标 将 视 为 漏 项 或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如 同 时 投 标 多 包, 可 提 交 一 套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10 投 标 格 式 10.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格 式 完 整 地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报 价 表 货 物 技 术 规 格 和 偏 差 表,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格 式 提 交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提 供 各 项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单 价 分 项 总 价 和 总 投 标 价 如 果 单 价 分 项 总 价 和 总 投 标 价 之 间 有 差 异, 评 标 以 单 价 为 准 投 标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接 受 以 其 所 报 单 价 为 基 准 的 价 格 调 整,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1.2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是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交 货 的 包 括 交 货 前 发 生 的 各 种 税 费 运 费 及 保 险 费 运 杂 费 以 及 伴 随 的 其 它 服 务 费 总 报 价 总 报 价 分 解 为 : 设 备 和 附 属 装 臵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卖 方 技 术 服 务 (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 报 价 采 购 人 派 员 参 加 技 术 联 络 和 工 厂 监 造 检 验 技 术 培 训 费 用 运 保 费 各 类 税 费 及 验 收 检 测 费, 各 项 报 价 应 准 确 填 入 投 标 报 价 表 相 应 栏 内 11.3 投 标 人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所 作 分 项 报 价 的 目 的 只 是 为 了 评 标 时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的 方 便, 但 并 不 限 制 采 购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力

10 11.4 投 标 报 价 应 完 全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范 围, 不 得 任 意 分 割 或 合 并 所 规 定 的 分 项 11.5 投 标 人 对 每 种 货 物 和 服 务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性 报 价 的 投 标 11.6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在 开 标 后 对 投 标 报 价 予 以 修 改, 报 价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是 固 定 的, 不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改 变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并 不 意 味 着 一 定 中 标 12 投 标 货 币 12.1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12.2 投 标 人 提 供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取 得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应 同 时 提 供 相 应 的 CIF/CIP 美 元 价 格, 该 价 格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对 约 定 投 标 货 币 产 生 影 响 13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3.1 依 据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的 要 求 按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通 用 格 式 提 交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以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进 行 投 标 和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如 果 投 标 人 是 联 合 体,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提 交 资 格 文 件 以 及 联 合 体 协 议, 联 合 体 协 议 应 标 明 主 办 人 13.2 若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不 是 投 标 人 自 己 制 造 的, 对 有 约 定 的 货 物, 则 必 须 有 制 造 商 出 具 其 制 造 货 物 响 应 本 次 招 标 的 正 式 授 权 书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取 得 的 货 物,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必 须 有 货 物 制 造 商 或 其 指 定 总 代 出 具 响 应 本 次 招 标 的 投 标 货 物 的 正 式 授

11 权 书 13.3 投 标 人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13.4 投 标 人 有 能 力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保 养 修 理 供 应 备 件 和 培 训 等 其 它 技 术 服 务 的 义 务 的 证 明 文 件 13.5 投 标 人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业 绩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14 证 明 投 标 货 物 和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的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拟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响 应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在 主 要 设 备 ( 产 品 ) 规 格 一 览 表 中 应 说 明 货 物 的 品 牌 型 号 规 格 参 数 制 造 商 及 原 产 地 等, 交 货 时 出 具 原 产 地 证 明 及 合 格 出 厂 证 明 14.3 招 标 文 件 中 为 简 述 货 物 品 质 基 本 性 能 而 标 示 的 品 牌 或 型 号 仅 供 投 标 人 选 择 货 物 在 质 量 水 平 上 的 比 照 参 考, 不 具 有 限 制 性 投 标 人 可 提 供 品 质 相 同 或 优 于 同 类 产 品 的 货 物 14.4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并 应 提 供 :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描 述 ; 保 证 货 物 正 常 和 连 续 运 转 期 间 所 需 的 所 有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的 详 细 清 单, 包 括 其 价 格 和 供 货 来 源 资 料 ; 投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逐 条 应 答, 并 标 明 与 招 标 文 件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具 体 规 格 参 数 的 指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其 所 投 货 物 的 具 体 数 值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数 额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12 投 标 保 证 金, 但 不 得 超 过 所 投 分 包 预 算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避 免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带 来 的 损 失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时, 可 根 据 第 15.7 条 的 规 定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5.3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以 人 民 币 计, 应 当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15.4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15.5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回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开 具 的 财 务 票 据 中 标 公 告 发 布 后,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即 可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15.6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或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扣 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中 标 服 务 费 后 无 息 退 还 差 额 15.7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3) 中 标 人 拒 绝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4)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5) 中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按 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足 额 中 标 服 务 费

13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文 件 应 自 投 标 规 定 的 开 标 之 日 起, 在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并 予 以 拒 绝 16.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其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会 被 没 收, 但 其 投 标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后 将 不 再 有 效 同 意 延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而 只 会 被 要 求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第 15 条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文 件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副 本 应 与 正 本 内 容 一 致,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存 在 文 字 或 表 述 的 不 符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17.2 投 标 文 件 及 所 有 文 件 必 须 是 打 印 件, 并 由 投 标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必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完 整 的 复 印 件 17.3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签 字 人 用 姓 或 首 字 母 在 旁 边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后 有 效

14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8.1 为 便 于 开 标 和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之 外 另 行 制 作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并 粘 贴 在 正 本 的 密 封 袋 外 边, 并 在 单 独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所 投 包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字 样 并 加 盖 公 章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之 间 有 差 异,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报 价 为 准, 投 标 人 应 接 受 评 标 所 进 行 的 修 正, 并 承 担 一 切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后 果 18.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装 在 密 封 袋 中, 在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并 在 封 签 处 加 盖 公 章 18.3 密 封 袋 上 均 应 : (1) 注 明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包 名 正 本 副 本 及 在 年 月 日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2) 写 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18.4 如 果 密 封 袋 上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保 密 性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对 拆 标 后 未 装 订 成 册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可 能 被 拒 绝 的 风 险 18.5 投 标 人 应 清 楚 招 标 文 件 必 须 直 接 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获 得, 未 经 购 买 仅 根 据 复 制 的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登 记 的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将 被 拒 收 19 投 标 截 止 期

15 19.1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载 明 的 地 址 递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9.2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第 6 条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限 在 此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2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第 19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1.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1.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书 应 按 第 18 条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21.3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做 任 何 修 改 21.4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第 15 条 的 规 定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6 22 开 标 22.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所 有 投 标 人 应 派 代 表 参 加 22.2 开 标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投 标 价 格 折 扣 声 明 以 及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的 内 容 22.3 在 开 标 时 没 有 启 封 和 读 出 的 投 标 文 件 ( 包 括 按 照 第 21 条 递 交 的 修 改 书 ) 将 原 封 退 回 投 标 人 22.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开 标 情 况 做 详 细 记 录 22.5 开 标 时, 因 投 标 人 没 有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签 处 注 明 所 投 包 号 而 被 公 开 唱 标 各 包 投 标 报 价, 但 评 标 时 发 现 其 中 有 包 因 投 标 人 数 不 足 三 家 而 废 标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风 险 和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唱 标 内 容 和 过 程 不 承 担 责 任 23 评 标 工 作 23.1 评 标 工 作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 下 称 评 委 会 ) 主 持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评, 并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或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出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载 明 数 量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23.2 评 委 会 成 员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经 济 技 术 专 家 和 采 购 人 代 表 组 成, 其 中 除 采 购 人 代 表 以 外 的 外 聘 专 家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并 按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 规 定 从 财 政 部 门 的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4.1 为 了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评 估 和 比 较, 评 委 会 有 权 向 投 标

17 人 质 疑, 请 投 标 人 澄 清 其 投 标 内 容 投 标 人 有 责 任 按 照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知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答 疑 和 澄 清 24.2 重 要 澄 清 的 答 复 应 是 书 面 的,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24.3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取 代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澄 清 的 部 分 24.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不 得 对 投 标 内 容 进 行 实 质 性 修 改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评 委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25.2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若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5.3 允 许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25.4 在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估 之 前, 评 委 会 将 确 定 每 一 投 标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而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是 指 投 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定 且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和 保 留 重 大 偏 离 和 保 留 是 指 对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性 能 产 生 重 大 或 不 可 接 受 的 偏 差, 或 限 制 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的 权 力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的 规 定, 而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将 影 响 到 任 何 提 交

18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地 位 25.5 评 委 会 判 断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仅 基 于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内 容 而 不 靠 外 部 证 据 25.6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采 购 人 预 算 的 投 标 将 会 被 拒 绝 25.7 评 委 会 将 依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如 果 确 定 投 标 人 无 资 格 和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5.8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符 之 处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投 标 25.9 评 标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会 被 拒 绝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保 函 有 效 期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或 投 标 保 函 出 证 银 行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的, 或 没 有 提 供 资 质 原 件 供 审 验 的 ; (3)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没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委 托 书 的 没 有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和 加 盖 公 章 ; (4)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5) 不 满 足 技 术 规 格 中 主 要 ( 实 质 性 ) 参 数 和 超 出 偏 差 范 围 的 ; (6)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7)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8)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26 投 标 的 评 价

19 26.1 评 委 会 只 对 已 判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6.2 计 算 评 标 总 价 时, 以 货 物 到 达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目 的 地 交 货 价 为 标 准, 其 中 已 包 含 各 种 税 费 运 费 及 保 险 费 运 杂 费 以 及 伴 随 的 其 它 服 务 费 26.3 评 委 会 在 评 标 时, 除 根 据 第 11 条 的 规 定 考 虑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外, 还 将 考 虑 量 化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和 技 术 规 格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评 标 因 素 27 最 低 评 标 价 的 确 定 27.1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供 应 商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方 法 28 保 密 及 其 它 注 意 事 项 28.1 评 标 是 招 标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评 标 工 作 在 评 委 会 内 独 立 进 行 28.2 评 委 会 将 遵 照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公 正 平 等 地 对 待 所 有 投 标 人 28.3 在 开 标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委 询 问 评 标 情 况, 不 得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活 动 否 则, 其 投 标 可 能 被 拒 绝 28.4 为 保 证 评 标 的 公 正 性,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投 标 人 合 同, 评 委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私 下 交 换 意 见 28.5 在 评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凡 与 评 标 情 况 有 接 触 的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将 评 标 情 况 扩 散 出 评 标 人 员 之 外 28.6 评 委 会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20 六. 授 予 合 同 29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29.1 除 第 32 条 的 规 定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并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评 标 价 最 低 或 评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30 授 标 时 更 改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力 30.1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在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卷 中 规 定 的 设 备 和 服 务 的 数 量 予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但 不 得 对 货 物 单 价 或 其 它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做 任 何 改 变, 且 增 减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数 量 的 百 分 之 十 31 评 标 结 果 的 公 告 3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标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31.2 自 采 购 人 按 规 定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将 中 标 结 果 以 中 标 公 告 形 式 在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予 以 发 布, 同 时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1.3 各 有 关 当 事 人 对 中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且 法 人 签 字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携 带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 原 件 ) 一 并 提 交 ( 邮 寄 传 真 件 不 予 受 理 ), 并 以 质 疑 函 接 收 日 期 作 为 受 理 时 间

21 逾 期 提 交 或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的 质 疑 函 将 不 予 受 理 32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32.1 如 出 现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况,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保 留 因 此 原 因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以 及 宣 布 招 标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3 中 标 通 知 书 33.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中 标 人 中 标 33.2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和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4 签 订 合 同 34.1 中 标 人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34.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应 作 为 签 约 的 合 同 文 本 的 基 础 34.3 如 采 购 人 或 中 标 人 拒 签 合 同, 则 由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违 约 方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34.4 如 中 标 人 不 按 第 34.2 条 约 定 谈 签 合 同,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报 请 取 消 其 中 标 决 定,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在 候 选 中 标 单 位 中 按 顺 序 重 新 选 定 中 标 单 位 35 履 约 保 证 金 37.1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条 款 的 规 定,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函 格 式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格 式 或 采 购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他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36 其 他

22 36.1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卷 由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23 第 二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适 用 性 1.1 本 合 同 条 款 适 用 于 没 有 被 本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的 条 款 所 取 代 的 范 围 2. 定 义 2.1 本 文 件 和 附 件 中 所 用 下 列 名 词 的 含 义 在 此 予 以 确 定 1) 需 方 是 指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采 购 需 要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单 位, 包 括 该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人 的 继 任 方 和 法 人 的 受 让 方 2) 供 方 是 指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公 司 或 其 他 实 体, 包 括 该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人 的 继 任 方 和 法 人 的 受 让 方 3) 付 款 人 是 指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向 供 方 支 付 合 同 货 物 资 金 款 的 票 据 台 头 单 位 或 部 门 4) 合 同 是 指 供 需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载 明 的 供 需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上 述 文 件 中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5) 合 同 价 格 是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供 方 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需 方 应 支 付 给 供 方 的 价 款 合 同 价 格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为 固 定 价 格 6) 货 物 系 指 供 方 按 合 同 要 求, 须 向 需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材 料

24 机 械 仪 表 备 品 备 件 工 具 手 册 及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和 / 或 其 他 材 料 7) 服 务 是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由 供 方 提 供 的 与 本 合 同 货 物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运 输 保 险 以 及 其 它 伴 随 服 务, 如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试 验 运 行 检 修 时 相 应 的 技 术 指 导 技 术 配 合 技 术 培 训 和 合 同 中 规 定 供 方 应 承 担 的 其 它 义 务 8) 技 术 资 料 是 指 合 同 货 物 及 其 相 关 的 设 计 制 造 监 造 检 验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性 能 验 收 试 验 和 技 术 指 导 及 合 格 证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书 等 文 件 ( 包 括 图 纸 各 种 文 字 说 明 标 准 各 种 软 件 ), 和 用 于 合 同 项 目 正 确 运 行 和 维 护 的 文 件 9) 监 造 是 指 在 合 同 设 备 的 制 造 过 程 中, 由 需 方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监 造 单 位 派 出 代 表 对 供 方 提 供 的 合 同 设 备 的 关 键 部 位 进 行 质 量 监 督, 实 行 文 件 见 证 和 现 场 见 证 此 种 质 量 监 造 不 解 除 供 方 对 合 同 设 备 质 量 所 负 的 责 任 10) 初 步 验 收 是 指 当 性 能 验 收 试 验 的 结 果 表 明 已 达 到 了 合 同 附 件 1 规 定 的 保 证 值 后, 需 方 对 每 台 合 同 货 物 的 验 收 11) 最 终 验 收 是 指 由 法 定 的 检 验 部 门 或 需 方 对 的 合 同 货 物 保 证 期 满 后 的 验 收 12) 备 品 备 件 是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合 同 货 物 备 用 部 件, 包 括 随 机 备 品 备 件 和 足 够 按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要 求 保 证 所 提 供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使 用 的 备 品 备 件 13) 试 运 行 是 指 单 机 整 机 或 各 系 统 和 / 或 设 备 在 调 试 和 项 目 试

25 运 行 阶 段 进 行 的 运 行 14) 书 面 文 件 是 指 任 何 手 稿 打 字 或 印 刷 的 有 签 字 和 / 或 印 章 及 日 期 的 文 件 15) 分 包 商 或 分 供 货 商 是 指 由 供 方 将 合 同 供 货 范 围 内 任 何 部 分 的 供 货 分 包 给 其 他 的 法 人 及 该 法 人 的 继 任 方 和 该 法 人 允 许 的 受 让 方 16) 最 后 一 批 交 货 是 指 该 批 货 物 交 付 后, 使 得 合 同 设 备 的 已 交 付 的 货 物 总 价 值 达 到 合 同 设 备 价 格 98% 以 上, 并 且 余 下 未 交 的 货 物 不 影 响 合 同 货 物 的 安 装 调 试 和 性 能 验 收 试 验 17) 设 备 缺 陷 是 指 供 方 因 设 计 制 造 错 误 或 疏 忽 所 引 起 的 本 合 同 设 备 ( 包 括 部 件 原 材 料 铸 锻 件 原 器 件 等 ) 达 不 到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性 能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的 情 形 18) 运 杂 费 是 指 合 同 货 物 从 供 方 始 发 站 ( 车 上 )/ 码 头 ( 船 上 ) 到 需 方 指 定 地 点 所 发 生 的 公 路 水 路 铁 路 航 空 运 费, 保 险 费 及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19) 合 同 条 款 是 指 本 合 同 条 款 20) 项 目 现 场 是 指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的 安 装 运 行 的 现 场, 其 名 称 在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21) 日 月 年 是 指 公 历 的 日 月 年 ; 天 是 指 24 小 时 ; 周 是 指 7 天

26 3. 原 产 地 3.1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均 应 来 自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或 是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正 常 贸 易 往 来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以 下 简 称 合 格 来 源 国 ) 3.2 本 款 所 述 的 原 产 地 是 指 货 物 开 采 生 长 或 生 产 或 提 供 有 关 服 务 的 来 源 地 所 述 的 货 物 是 指 通 过 制 造 加 工 或 用 重 要 的 和 主 要 元 部 件 装 配 而 成 的, 其 基 本 特 性 功 能 或 效 用 应 是 商 业 上 公 认 的 与 元 部 件 有 着 实 质 性 区 别 的 产 品 3.3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原 产 地 有 别 于 供 方 的 法 定 注 册 地 或 国 籍 4. 标 准 4.1 本 合 同 项 下 交 付 的 货 物 应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所 述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则 应 符 合 货 物 来 源 国 适 用 的 官 方 标 准 这 些 标 准 必 须 是 有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标 准 4.2 除 非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5. 使 用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 5.1 没 有 需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供 方 不 得 将 由 需 方 或 代 表 需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格 计 划 图 纸 模 型 样 品 或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即 使 向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 提 供,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必 须 的 范 围

27 5.2 没 有 需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除 了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外, 供 方 不 应 使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5.1 条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和 资 料 5.3 除 了 合 同 本 身 以 外, 合 同 条 款 第 5.1 条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是 需 方 的 财 产 如 果 需 方 有 要 求, 供 方 在 完 成 合 同 后 应 将 这 些 文 件 及 全 部 复 制 件 还 给 需 方 6. 专 利 权 6. 1 供 方 应 保 证, 需 方 在 使 用 该 货 物 或 货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7. 履 约 保 证 金 7.1 供 方 应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二 十 (20) 天 内, 向 付 款 人 提 交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所 规 定 金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7.2 履 约 保 证 金 用 于 补 偿 需 方 因 供 方 不 能 完 成 其 合 同 义 务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7.3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采 用 本 合 同 货 币, 或 付 款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它 货 币 并 采 用 下 述 方 式 之 一 提 交 : 1) 银 行 保 函 或 不 可 撤 销 的 信 用 证 由 需 方 可 接 受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和 营 业 的 银 行, 或 外 国 银 行 通 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和 营 业 的 银 行 提 交 其 格 式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或 其 他 需 方 可 接 受 的 格 式 ; 2) 银 行 本 票 保 兑 支 票 或 现 金 ; 3) 由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换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

28 4)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7.4 在 供 方 完 成 其 合 同 义 务 包 括 任 何 保 证 义 务 后 三 十 (30) 天 内, 付 款 人 将 把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供 方 8. 检 验 和 测 试 8.1 需 方 或 其 代 表 应 有 权 检 验 和 / 或 测 试 货 物, 以 确 认 货 物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规 格 的 要 求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和 货 物 技 术 规 格 将 说 明 需 方 要 求 进 行 的 检 验 和 测 试, 以 及 在 何 处 进 行 这 些 检 验 和 测 试 需 方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把 进 行 检 验 和 / 或 需 方 测 试 代 表 的 身 份 通 知 供 方 8.2 检 验 和 测 试 可 以 在 供 方 或 其 分 包 人 的 驻 地 交 货 地 点 和 / 或 货 物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进 行 如 果 在 供 方 或 其 分 包 人 的 驻 地 进 行, 检 测 人 员 应 能 得 到 全 部 合 理 的 设 施 和 协 助 8.3 如 果 任 何 被 检 验 或 测 试 的 货 物 不 能 满 足 规 格 的 要 求, 需 方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该 货 物, 供 方 应 更 换 被 拒 绝 的 货 物, 或 者 在 需 方 认 同 下 免 费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以 满 足 规 格 的 要 求 8.4 需 方 在 货 物 到 达 目 的 港 和 / 或 现 场 后 对 货 物 进 行 检 验 测 试 及 必 要 时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的 权 力 将 不 会 因 为 货 物 在 从 来 源 地 ( 国 ) 启 运 前 通 过 了 需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检 验 测 试 和 认 可 而 受 到 限 制 或 放 弃 8.5 在 交 货 前, 供 方 应 让 制 造 商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和 重 量 等 进 行 详 细 而 全 面 的 检 验, 并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检 验 证 书, 检 验 证 书 是 付 款 时 提 交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但 不 能 作 为 有 关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或 重 量 的 最 终 检 验 制 造 商 检 验 的 结 果 和 细

29 节 应 附 在 质 量 检 验 证 书 后 面 8.6 货 物 抵 达 目 的 港 和 / 或 现 场 后, 由 需 方 或 政 府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检 验 部 门 ( 第 三 方 )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数 量 和 重 量 进 行 检 验, 如 果 发 现 规 格 数 量 或 两 者 有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需 方 有 权 在 货 物 到 达 现 场 后 九 十 (90) 天 内 向 供 方 提 出 索 赔 货 物 运 至 合 同 规 定 交 货 地 或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并 接 到 供 货 方 货 物 清 单 和 验 收 申 请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需 方 应 组 织 初 验, 逾 期 视 为 初 验 合 格, 初 验 合 格 满 30 天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需 方 应 组 织 正 式 验 收, 逾 期 视 为 正 式 验 收 合 格 8.7 如 果 在 合 同 条 款 第 l 8 条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内, 发 现 货 物 的 质 量 或 规 格 与 合 同 要 求 不 符, 或 货 物 被 证 实 有 缺 陷, 包 括 潜 在 的 缺 陷 或 使 用 不 合 适 的 材 料, 需 方 有 权 随 时 向 供 方 提 出 索 赔 8.8 所 有 上 述 的 检 验 和 测 试 不 论 在 何 处 发 生,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供 方 承 担 对 第 三 方 参 与 的 检 验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从 合 同 总 额 中 扣 除 直 接 支 付 检 验 部 门 检 验 和 测 试 的 相 关 内 容 和 要 求 见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8.9 合 同 条 款 第 8 条 的 规 定 不 能 免 除 供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证 义 务 或 其 他 义 务 9. 包 装 9. 1 供 方 应 提 供 货 物 运 至 合 同 规 定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所 需 要 的 包 装, 以 防 止 货 物 在 转 运 中 损 坏 或 变 质 这 类 包 装 应 采 取 防 潮 防 晒 防 锈 防 腐 蚀 防 震 动 及 防 止 其 它 损 坏 的 必 要 保 护 措 施, 从 而 保 护 货 物 能 够 经 受 多 次 搬 运 装 卸 及 海 运 水 运 和 陆 地 的 长 途 运 输 供 方 应 承 担

30 由 于 其 包 装 或 其 防 护 措 施 不 妥 而 引 起 货 物 锈 蚀 损 坏 和 丢 失 的 任 何 损 失 的 责 任 或 费 用 10. 装 运 标 记 10.1 供 方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箱 相 邻 的 四 面 用 不 可 擦 除 的 油 漆 和 明 显 的 约 定 的 字 样 做 出 以 下 标 记 : 1) 收 货 人 2) 合 同 号 3) 发 货 标 记 ( 唛 头 ) 4) 收 货 人 编 号 5) 目 的 地 ( 港 ) 6) 货 物 名 称 品 目 号 和 箱 号 7) 毛 重 / 净 重 ( 用 kg 表 示 ) 8) 尺 寸 ( 长 宽 高 用 cm 表 示 ) 10.2 如 果 单 件 包 装 箱 的 重 量 在 2 吨 或 2 吨 以 上, 供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两 侧 用 文 字 和 国 际 贸 易 通 用 的 运 输 标 记 ( 适 用 进 口 货 物 ) 标 注 重 心 和 起 吊 点 以 便 装 卸 和 搬 运 根 据 货 物 的 特 点 和 运 输 的 不 同 要 求, 供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上 清 楚 地 标 注 小 心 轻 放 此 端 朝 上, 请 勿 倒 臵 保 持 干 燥 等 字 样 和 其 他 国 际 贸 易 中 使 用 的 适 当 标 记 ( 适 用 进 口 货 物 )

31 11. 装 运 条 件 11.1 合 同 货 物 的 : 1) 运 输 条 件 和 保 险 运 费 支 付 ; 2) 交 货 日 期 认 定 ; 3) 目 的 港 / 项 目 现 场 ; 按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11.2 供 方 装 运 的 货 物 不 应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重 量 否 则, 需 方 对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后 果 不 承 担 责 任 12. 装 运 通 知 12.1 供 方 应 在 预 计 的 装 运 日 期 之 前, 即 海 运 前 三 十 (30) 天 或 铁 路 / 公 路 / 水 运 前 二 十 一 (21) 天 或 空 运 前 七 (7) 天 以 电 报 或 电 传 或 传 真 形 式 将 货 物 合 同 号 名 称 数 量 箱 数 总 毛 重 总 体 积 ( 用 m 3 表 示 ) 和 在 装 运 地 备 妥 待 运 日 期 通 知 需 方, 同 时, 供 方 把 详 细 的 货 物 清 单 一 式 三 (3) 份, 包 括 货 物 合 同 号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总 体 积 ( 用 m 3 表 示 ) 每 箱 尺 寸 ( 长 宽 高 ) 单 价 总 金 额 启 运 地 ( 或 口 岸 ) 备 妥 待 运 日 期 和 货 物 在 储 存 中 的 特 殊 要 求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寄 给 需 方 12.2 供 方 应 在 货 物 装 运 完 成 后 二 十 四 (24) 小 时 之 内 以 电 报 或 电 传 或 传 真 形 式 将 货 物 合 同 号 名 称 数 量 毛 重 体 积 ( 用 m 3 表 示 ) 发 票 金 额 运 输 工 具 名 称 及 启 运 日 期 通 知 需 方 如 果 每 个 包 装 箱 的 重 量 超 过 20 吨 (t) 或 体 积 达 到 或 超 过 长 12 米 (m) 宽 2.7 米 (m) 和 高 3 米 (m), 供 方 应 将 每 个 包 装 箱 的 重 量 和 体 积 通 知 需 方, 易 燃 品 或 危 险 品 的 细

32 节 还 应 另 行 注 明 12.3 如 果 是 因 为 供 方 延 误 不 能 将 上 述 内 容 通 知 需 方, 使 需 方 不 能 及 时 做 好 有 关 准 备 或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应 由 供 方 负 责 此 条 款 的 适 用 对 象 见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13. 交 货 和 单 据 13.1 供 方 应 按 照 招 标 项 目 需 求 及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规 定 的 条 件 交 货 供 方 应 提 供 的 装 运 细 节 和 / 或 要 求 见 合 同 条 款 第 条 规 定 13.2 为 合 同 支 付 的 需 要, 供 方 还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条 款 第 20 条 的 规 定, 向 需 方 寄 交 或 通 过 供 方 银 行 转 交 该 条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支 付 单 据 14. 保 险 14.1 供 方 在 本 合 同 下 提 供 的 货 物 应 对 其 在 制 造 购 臵 运 输 存 放 及 交 货 过 程 中 的 丢 失 或 损 坏 按 本 条 款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全 面 保 险 14.2 根 据 需 方 在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要 求 的 报 价 条 件 交 货, 如 由 供 方 负 责 办 理 支 付 货 物 保 险, 供 方 应 用 一 种 可 以 自 由 兑 换 的 货 币 办 理 以 发 票 金 额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110%) 投 保 的 一 切 险 和 战 争 险, 并 以 需 方 为 受 益 人 15. 运 输 15.1 根 据 需 方 在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要 求 的 报 价 条 件 交 货, 供 方 应 负 责 办 理 相 应 的 运 输 仓 储 保 管 等 事 项,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中

33 15.2 如 果 合 同 中 有 进 口 货 物, 供 方 所 选 择 承 运 人 事 先 应 获 需 方 同 意 或 使 用 需 方 指 定 的 承 运 人 16. 伴 随 服 务 16.1 供 方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中 的 任 一 项 或 所 有 服 务, 包 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与 技 术 规 格 规 定 的 附 加 服 务 ( 如 果 有 的 话 ): 1) 实 施 或 监 督 所 供 货 物 的 现 场 组 装 和 / 或 试 运 行 ; 2) 提 供 货 物 组 装 和 / 或 维 修 所 需 的 工 具 ; 3) 为 所 供 货 物 的 每 一 适 当 的 单 台 设 备 提 供 详 细 的 操 作 和 维 护 手 册 ; 4) 在 双 方 商 定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所 供 货 物 实 施 运 行 或 监 督 或 维 护 或 修 理,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服 务 并 不 能 免 除 供 方 在 合 同 保 证 期 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5) 在 供 方 厂 家 和 / 或 在 项 目 现 场 就 所 供 货 物 的 组 装 试 运 行 运 行 维 护 和 / 或 修 理 对 需 方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16.2 供 方 应 提 供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 技 术 规 格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服 务 为 履 行 要 求 的 伴 随 服 务 的 报 价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费 用 均 应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中 17. 备 件 17.1 供 方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与 备 件 有 关 的 材 料 通 知 和 资 料 : 1) 需 方 从 供 方 选 购 备 件,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选 择 并 不 能 免 除 供 方 在 合 同 保 证 期 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34 2) 在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的 情 况 下, 供 方 应 事 先 将 要 停 止 生 产 的 计 划 通 知 需 方, 以 便 需 方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采 购 所 需 的 备 件 ; 3) 在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后, 如 果 需 方 要 求, 供 方 应 免 费 向 需 方 提 供 备 件 的 蓝 图 图 纸 和 规 格 17.2 供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 技 术 规 格 中 的 规 定 提 供 所 需 的 备 件 18. 保 证 18.1 供 方 应 保 证 合 同 下 所 供 货 物 的 全 部 组 成 是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一 级 正 品,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货 物 应 含 有 设 计 上 和 材 料 上 的 全 部 最 新 改 进 供 方 还 应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全 部 货 物 没 有 设 计 材 料 或 工 艺 上 的 缺 陷 ( 由 于 按 需 方 的 要 求 设 计 或 按 需 方 的 规 格 提 供 的 材 料 所 产 生 的 缺 陷 除 外 ), 或 者 没 有 因 供 方 的 行 为 或 疏 忽 而 产 生 的 缺 陷, 这 些 缺 陷 项 目 是 工 作 现 场 现 行 条 件 下 正 常 使 用 可 能 产 生 的 18.2 本 保 证 应 在 合 同 货 物 最 终 验 收 后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或 在 最 后 一 批 合 同 货 物 到 达 目 的 地 后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 上 述 期 限 见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 以 先 发 生 的 为 准 18.3 需 方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供 方 保 证 期 内 所 发 现 的 货 物 的 缺 陷 18.4 供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合 理 的 速 度 免 费 维 修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部 件 l8.5 如 果 供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没 有 以 合 理 的 速 度 弥 补 缺 陷, 需 方 可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但 其 风 险 和 费 用 将 由 供 方 承 担, 需

35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对 供 方 行 使 的 其 他 权 力 不 受 影 响 19. 索 赔 19.1 如 果 供 方 对 货 物 的 偏 差 负 有 责 任, 而 需 方 在 合 同 条 款 第 18 条 或 合 同 的 其 他 条 款 规 定 的 检 验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出 了 索 赔, 供 方 应 按 照 需 方 同 意 的 下 列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1) 供 方 同 意 退 货 并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货 币 将 货 款 退 还 给 需 方,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利 息 银 行 手 续 费 运 费 保 险 费 检 验 费 仓 储 费 装 卸 费 以 及 为 看 管 和 保 护 退 回 货 物 所 需 的 其 它 必 要 费 用 2) 根 据 货 物 的 偏 差 情 况 损 坏 程 度 以 及 需 方 所 遭 受 损 失 的 金 额, 经 需 供 双 方 商 定 降 低 货 物 的 价 格 3) 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要 求 的 新 零 件 部 件 和 / 或 设 备 来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部 分 和 / 或 修 补 缺 陷 部 分, 供 方 应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并 负 担 需 方 蒙 受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费 用 同 时, 供 方 应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l 8 条 规 定, 相 应 延 长 所 更 换 货 物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19.2 如 果 在 需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供 方 未 作 答 复,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供 方 接 受 如 供 方 未 能 在 需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或 需 方 同 意 的 延 长 期 限 内, 按 照 需 方 同 意 的 上 述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需 方 将 从 合 同 货 款 或 从 供 方 开 具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36 20. 付 款 20.1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付 款 方 法 和 条 件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21. 价 格 21.1 供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交 货 物 和 履 行 服 务 的 价 格 在 合 同 中 给 出 22. 变 更 指 令 22.1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35 条 的 规 定, 需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书 面 向 供 方 发 出 指 令, 在 本 合 同 的 一 般 范 围 内 变 更 下 述 一 项 或 几 项 : 1)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专 为 需 方 制 造 时, 变 更 图 纸 设 计 或 规 格 ; 2) 运 输 或 包 装 的 方 法 ; 3) 交 货 地 点 ; 4) 供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22.2 如 果 上 述 变 更 使 供 方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费 用 或 时 间 增 加 或 减 少, 将 对 合 同 价 或 交 货 时 间 或 两 者 进 行 公 平 的 调 整, 同 时 相 应 修 改 合 同 供 方 根 据 本 条 进 行 调 整 的 要 求 必 须 在 收 到 需 方 的 变 更 指 令 后 三 十 (30) 天 内 提 出 23. 合 同 修 改 23.1 除 了 合 同 条 款 第 22 条 的 情 况, 任 何 一 方 不 应 对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任 何 变 更 或 修 改, 除 非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并 签 订 书 面 的 合 同 修 改 书

37 24. 转 让 24.1 除 特 殊 情 况 下 并 经 需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供 方 所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均 不 得 向 其 他 方 转 让 25. 分 包 25.1 由 需 方 确 认 的 分 包 货 物, 供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需 方 其 在 本 合 同 中 所 分 包 的 全 部 分 包 合 同, 但 此 分 包 通 知 并 不 能 解 除 供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5.2 分 包 必 须 符 合 合 同 条 款 第 3 条 的 规 定 26. 供 方 履 约 延 误 26.1 供 方 应 按 照 招 标 项 目 需 求 及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中 需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表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果 供 方 及 其 分 包 人 遇 到 妨 碍 按 时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拖 延 的 事 实 可 能 拖 延 的 时 间 和 原 因 通 知 需 方 需 方 在 收 到 供 方 通 知 后, 应 尽 快 对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确 定 是 否 同 意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以 及 是 否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延 期 应 通 过 修 改 合 同 的 方 式 由 双 方 认 可 26.2 除 了 合 同 条 款 第 29 条 的 情 况 外, 除 非 拖 延 是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6.2 条 的 规 定 取 得 同 意 而 不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之 外, 供 方 延 误 交 货, 将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27 条 的 规 定 被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38 27. 误 期 赔 偿 费 27.1 除 合 同 条 款 第 29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如 果 供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需 方 应 在 不 影 响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从 合 同 价 中 扣 除 误 期 赔 偿 费 每 延 误 一 周 的 赔 偿 费 按 迟 交 货 物 交 货 价 或 未 提 供 服 务 的 服 务 费 用 的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O.5%) 计 收, 直 至 交 货 或 提 供 服 务 为 止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百 分 之 五 (5%) 一 旦 达 到 误 期 赔 偿 最 高 限 额, 需 方 可 考 虑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8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28.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28.1 在 需 方 对 供 方 违 约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不 受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需 方 可 向 供 方 发 出 书 面 违 约 通 知 书, 提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 1) 如 果 供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或 需 方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6 条 的 规 定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货 物 ; 2) 如 果 供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任 何 项 义 务 3) 如 果 需 方 认 为 供 方 在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其 定 义 如 下 : a. 腐 败 行 为 : 是 指 提 供 给 予 接 受 或 索 取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来 影 响 需 方 在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b. 欺 诈 行 为 : 是 指 为 了 影 响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而 谎 报 或 隐 瞒 事 实, 提 供 不 满 足 合 同 要 求 的 货 物, 损 害 需 方 利 益 的 行 为 28.2 如 果 需 方 根 据 上 述 第 28.1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需 方

39 可 以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与 末 交 货 物 类 似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供 方 应 承 担 需 方 因 购 买 类 似 货 物 或 服 务 而 产 生 的 额 外 支 出 但 是, 供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的 部 分 29. 不 可 抗 力 29.1 签 约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而 不 能 执 行 合 同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予 以 延 长, 其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相 当 于 事 件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系 指 需 供 双 方 在 缔 结 合 同 时 所 不 能 预 见 的, 并 且 它 的 发 生 及 其 后 果 是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诸 如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等 29.2 受 阻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于 时 间 发 生 后 十 四 (14) 天 内 将 有 关 当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用 特 快 专 递 或 挂 号 信 寄 结 对 方 审 阅 确 认 一 旦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持 续 一 百 二 十 天 (120) 天 以 上,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成 进 一 步 履 行 合 同 的 协 议 30. 因 破 产 而 终 止 合 同 30.1 如 果 供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能 力, 需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供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而 不 给 供 方 补 偿 该 合 同 的 终 止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需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力 31. 因 需 方 的 便 利 而 终 止 合 同 31.1 需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出 于 自 身 的 便 利 向 供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全 部 或 部 分

40 终 止 合 同, 终 止 通 知 应 明 确 该 终 止 合 同 是 出 于 需 方 的 便 利, 并 明 确 合 同 终 止 的 程 度, 以 及 终 止 的 生 效 日 期 31.2 对 供 方 在 收 到 终 止 通 知 后 二 十 (20) 天 内 已 完 成 并 准 备 装 运 的 货 物, 需 方 应 按 原 合 同 价 格 和 条 款 予 以 接 收, 对 于 剩 下 的 货 物, 需 方 可 : 1) 仅 对 部 分 货 物 按 照 原 来 的 合 同 价 格 和 条 款 予 以 接 受 ; 或 2) 取 消 对 所 剩 货 物 的 采 购, 并 按 双 方 商 定 的 金 额 向 供 方 支 付 部 分 完 成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以 及 供 方 以 前 已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部 件 的 费 用 32. 争 端 的 解 决 32.1 合 同 实 施 或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端 应 通 过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协 商 开 始 后 三 十 (30) 天 还 不 能 解 决, 争 端 应 提 请 有 管 辖 权 的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机 构 按 有 关 规 则 进 行 裁 解 或 提 交 需 方 当 地 仲 裁 机 关 按 有 关 规 则 和 程 序 仲 裁 32.2 仲 裁 机 关 裁 决 应 为 最 终 裁 决,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32.3 仲 裁 费 除 仲 裁 机 关 另 有 裁 决 外 均 应 由 败 诉 方 负 担 32.4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的 部 分 外, 本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33. 合 同 语 言 33.1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同 意, 本 合 同 语 言 为 汉 语 双 方 交 换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信 函 应 用 合 同 语 言 书 写

41 34. 适 用 法 律 34.1 本 合 同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35. 通 知 35.1 本 合 同 一 方 给 对 方 的 通 知 应 用 书 面 形 式 送 到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对 方 的 地 址 35.2 通 知 以 送 到 日 期 或 通 知 书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生 效 日 期, 两 者 中 以 晚 的 一 个 日 期 为 准 36. 税 和 关 税 36.1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实 施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伴 随 服 务,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税 法 对 供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供 方 负 担 36.2 对 于 进 口 货 物 在 中 国 境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供 方 负 担 37.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37.1 本 合 同 应 在 双 方 签 字 和 需 方 收 到 供 方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生 效 37.2 如 果 本 合 同 中 的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生 产 的 货 物 需 要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应 由 供 方 负 责 办 理, 费 用 自 理 37.3 下 述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1) 供 货 范 围 及 分 项 价 格 表

42 2) 技 术 规 格 3) 交 货 计 划 4) 合 同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附 件

43 第 三 章 合 同 基 本 格 式 需 方 : 供 方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由 需 方 和 供 方 按 下 述 条 款 签 署 在 需 方 为 获 得 ( 货 物 和 服 务 简 介 ) 货 物 和 伴 随 服 务, 邀 请 供 方 参 加 了 该 项 目 竞 争 性 招 标, 并 接 受 了 供 方 以 总 金 额 ( 币 种, 用 文 字 和 数 字 表 示 的 合 同 价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价 ) 的 投 标 双 方 以 上 述 事 实 为 基 础, 签 订 本 合 同 本 合 同 在 此 声 明 如 下 : 1. 本 合 同 中 的 词 语 和 术 语 的 含 义 与 合 同 条 款 中 定 义 的 相 同. 2. 下 述 文 件 作 为 合 同 签 订 的 基 础, 是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一 起 阅 读 和 解 释 : 1) 合 同 条 款 2)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3)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1 供 货 范 围 及 分 项 价 格 表 附 件 2 技 术 规 格 附 件 3 交 货 计 划 附 件 4 履 约 保 函 ( 格 式 ) 4) 中 标 通 知 书 3. 供 方 在 此 保 证 全 部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向 需 方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并 负 责 可

44 能 的 弥 补 缺 陷. 4. 需 方 在 此 保 证 全 部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向 供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或 其 他 按 合 同 规 定 应 支 付 的 金 额. 双 方 在 上 述 日 期 签 署 本 协 议 需 方 代 表 姓 名 需 方 代 表 签 字 需 方 名 称 供 方 代 表 姓 名 供 方 代 表 签 字 供 方 名 称

45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通 用 格 式 目 录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2 投 标 书 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⑴ 投 标 人 资 格 申 明 信 ⑵ 投 标 人 资 格 申 明 ⑶ 制 造 商 或 其 指 定 总 代 授 权 书 ⑷ 证 书 4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⑴ 开 标 一 览 表 ⑵ 主 要 设 备 分 项 报 价 一 览 表 ⑶ 主 要 设 备 ( 产 品 ) 规 格 一 览 表 ( 以 上 表 格 必 填, 以 下 表 格 适 用 于 含 货 物 及 复 杂 安 装 的 施 工 项 目 ) ⑷ 安 装 施 工 材 料 ( 费 用 ) 清 单 报 价 表 ⑸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⑹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主 要 安 装 施 工 机 械 及 检 验 仪 器 表 5 技 术 规 格 和 商 务 条 款 偏 差 表 6 售 后 服 务 计 划 7 投 标 人 及 投 标 产 品 简 介 8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9.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承 诺 书

46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注 册 地 址 名 称 ) 的 ( 投 标 人 全 名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 单 位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招 标 编 号 为 ( 项 目 名 称 ) 的 投 标 及 合 同 执 行,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被 授 权 人 职 务 : 见 证 人 签 字 : 见 证 人 职 务 :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47 2. 投 标 书 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根 据 贵 方 的 投 标 邀 请 ( 招 标 编 号 ), 签 字 代 表 ( 全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份, 并 对 之 负 法 律 责 任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2 投 标 人 资 格 申 明 信 3 投 标 人 资 格 申 明 4 制 造 商 或 其 指 定 总 代 授 权 书 5 证 书 6 开 标 一 览 表 7 主 要 设 备 分 项 报 价 一 览 表 8 主 要 设 备 ( 产 品 ) 规 格 一 览 表 9 安 装 施 工 材 料 ( 费 用 ) 清 单 报 价 表 10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11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主 要 安 装 施 工 机 械 及 检 验 仪 器 表 12 技 术 规 格 / 商 务 条 款 偏 差 表 13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商 务 技 术 条 款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14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据 此 函,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所 附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规 定 的 应 提 供 的 项 目 投 标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2) 如 果 我 们 的 投 标 文 件 被 接 受, 我 们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签 订 并 严

48 格 履 行 合 同 中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3) 投 标 人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以 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 有 关 附 件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4) 本 投 标 自 开 标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天 5)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贵 方 没 收 6) 投 标 人 承 诺, 与 招 标 方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及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均 无 关 联, 非 招 标 方 的 附 属 机 构 7) 投 标 人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电 话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邮 政 编 码 : 日 期 :

49 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填 写 须 知 1)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和 提 交 下 述 规 定 表 格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2) 所 附 格 式 中 要 求 填 写 的 全 部 问 题 和 / 或 信 息 都 必 须 填 写 3) 本 资 格 声 明 的 签 字 人 应 保 证 全 部 声 明 和 填 写 的 内 容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4) 评 标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判 断 其 履 行 合 同 的 合 格 性 及 能 力 5)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将 被 保 密, 但 并 不 退 还 6) 全 部 文 件 应 按 投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语 言 和 份 数 提 交

50 3.1 投 标 人 资 格 申 明 信 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为 响 应 你 方 于 年 月 日 发 出 的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邀 请, 下 述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货 物 / 服 务 报 价 表 规 定 的 ( 项 目 / 货 物 名 称 ), 递 交 下 述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有 陈 述 是 正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由 ( 制 造 商 / 指 定 代 理 名 称 ) 为 ( 项 目 / 货 物 名 称 ) 开 立 的 授 权 书,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写 明 我 方 有 权 代 表 制 造 厂 家 的 货 物 投 标 ( 当 投 标 人 为 代 理 贸 易 公 司 时 填 写 ) 2. 我 方 的 资 格 申 明,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3. 签 署 人 保 证 资 格 文 件 的 陈 述 真 实 正 确 的 证 明 投 标 单 位 被 授 权 投 标 代 表 人 名 称 : 签 名 : 地 址 : 职 位 : 邮 编 : 电 话 :

51 3.2 投 标 人 资 格 申 明 一 基 本 情 况 1) 投 标 人 名 称 2)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3) 成 立 或 / 注 册 日 期 ( 提 供 其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5) 制 造 商 名 称 和 地 址 ( 如 有 ) 6) 投 标 人 所 属 的 集 团 / 财 团 公 司 7) 投 标 人 员 工 总 人 数 : 其 中 : 高 级 职 称 人 数 : 中 级 职 称 人 数 : 管 理 人 员 人 数 : 技 术 人 员 人 数 : 8) 投 标 联 系 人 联 络 方 式 及 电 话 : 二 财 务 状 况 1) 固 定 资 产 2) 流 动 资 产 3) 长 期 负 债 4) 流 动 负 债 5) 资 产 净 值 6) 有 关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地 址

52 7) 最 近 三 年 每 年 的 营 业 总 额 年 份 业 务 总 额 国 内 出 口 8) 最 新 资 产 负 债 表 : 由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核 的 最 近 一 年 的 财 务 报 表 三 供 应 投 标 货 物 经 验 ( 业 绩 ) 1) 最 近 三 年 销 售 记 录 2) 成 功 运 行 两 年 以 上 的 供 货 合 同 3) 近 三 年 中 类 似 货 物 最 终 用 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签 约 日 期 货 物 名 称 及 型 号 销 售 数 量 合 同 额 4) 最 终 用 户 出 具 的 证 明 5) 业 绩 要 求 见 第 二 卷 兹 证 明 以 上 陈 述 是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均 已 提 供, 我 们 同 意 按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日 期 : 投 标 人 名 称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53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 电 话 及 传 真 号 码 :

54 3.3 制 造 商 或 其 指 定 总 代 授 权 书 ( 固 定 格 式 ) 敬 启 者 : 我 们 ( 生 产 厂 家 / 公 司 或 指 定 代 理 名 称 ) 是 ( 国 家 名 称 ) 的 法 定 制 造 / 总 代 理 商, 商 业 总 部 设 在 ( 地 址 ), 委 托 依 国 法 律 设 立 的 商 业 总 部 设 在 ( 地 址 ) 的 ( 经 销 商 名 称 ), 仅 作 为 本 项 目 我 方 真 实 的 各 合 法 代 理 人 进 行 下 列 有 效 活 动 : 1. 代 表 我 方 应 (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要 求, 用 我 方 提 供 的 ( 货 物 名 称 ) 参 加 投 标, 并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2. 作 为 制 造 商 / 指 定 总 代 理, 我 方 保 证 以 投 标 合 作 者 来 约 束 自 己, 并 对 该 次 投 标 共 同 和 分 别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3. 我 们 兹 授 予 ( 经 销 商 名 称 ) 全 权 办 理 和 履 行 上 述 我 方 为 完 成 上 述 各 项 所 必 须 的 事 宜, 具 有 撤 消 或 替 换 的 全 权 兹 确 认 ( 经 销 商 名 称 ) 或 其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依 此 合 法 地 办 理 一 切 事 宜 我 们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本 文 以 资 证 明 授 权 方 名 称 ( 盖 章 ): 被 授 权 方 名 称 ( 盖 章 ):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所 属 部 门 : 职 务 : 说 明 :1. 当 投 标 人 为 经 销 商 时, 需 提 交 货 物 制 造 商 或 其 指 定 总 代 授 权 书 2. 如 指 定 总 代 理 商 出 具 此 授 权 书,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制 造 商 对 指 定 总 代 理 的 授 权 3. 如 不 同 投 标 人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同 一 品 牌 产 品 授 权 书 中 既 有 制 造 商 的 授 权 又 有 非 制 造 商 以 外 ( 如 : 总 代 理 商 制 造 商 分 公 司 或 区 域 分 销 商 等 ) 的 低 级 别 授 权 的, 低 级 别 授 权 自 动 无 效

55 3.4 证 书 下 述 签 字 人 证 明 本 资 格 文 件 和 要 求 的 格 式 中 的 说 明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下 述 签 字 人 在 此 授 权 并 要 求 任 何 被 征 询 的 机 构 向 招 标 公 司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以 证 明 本 声 明 及 本 公 司 实 力 和 信 誉 下 述 签 字 人 理 解 并 同 意 提 交 对 其 他 有 关 资 格 材 料 的 进 一 步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被 授 权 投 标 代 表 人 名 称 : 签 名 : 地 址 : 职 位 : 邮 编 : 电 话 : 主 要 内 容 : 企 业 信 誉 等 需 要 证 明 的 内 容

56 4.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4.1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 此 处 填 名 称 并 盖 章 ) 项 目 包 号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的 主 要 设 备 品 牌 型 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产 地 其 他 声 明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说 明 : 1 本 表 投 标 总 价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的 总 报 价 一 致, 否 则 投 标 人 承 担 被 拒 标 的 风 险 2 与 本 表 同 时 公 开 唱 标 的 内 容 包 括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投 标 价 折 扣 声 明 其 他 采 购 人 认 为 应 该 宣 读 的 内 容 等 3 本 表 为 唱 标 用, 加 盖 公 章 并 签 字 有 效,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要 求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一 份

57 4.2 主 要 设 备 分 项 报 价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 此 处 填 名 称 并 盖 章 ) 项 目 :( 此 处 填 包 号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小 计 运 输 及 保 险 费 技 术 服 务 费 税 费 合 计 交 货 日 期 交 货 地 合 计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说 明 :1 技 术 服 务 费 是 指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等 费 用 2 税 费 主 要 指 非 国 产 货 物 的 关 税 及 其 他 费 用 等

58 4.3 主 要 设 备 ( 产 品 ) 规 格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 此 处 填 名 称 并 盖 章 ) 项 目 :( 此 处 填 包 号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规 格 及 技 术 参 数 制 造 商 原 产 地 ( 国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说 明 :1 设 备 序 号 应 与 技 术 规 格 表 一 致 2 设 备 规 格 参 数 如 有 详 细 描 述 可 另 作 说 明 3 投 标 人 可 对 该 产 品 的 特 性 和 优 点 作 详 细 的 文 字 说 明

59 投 标 人 :( 此 处 填 名 称 并 盖 章 ) 4.4 安 装 施 工 材 料 ( 费 用 ) 清 单 报 价 表 项 目 :( 此 处 填 包 号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部 分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计 备 注 主 要 材 料 其 它 材 料 施 工 费 费 等 用 合 计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注 明 :1 此 表 名 称 栏 填 写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和 消 耗 品 名 称 2 备 品 专 用 工 具 和 消 耗 品 必 须 分 类 分 项 填 写

60 4.5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 此 处 填 名 称 并 盖 章 ) 项 目 :( 此 处 填 包 号 ) 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工 程 项 目 一 总 部 1. 项 目 主 管 2. 其 他 人 员 二 现 场 1. 项 目 经 理 2. 项 目 副 经 理 3. 技 术 负 责 人 4. 质 量 管 理 5. 材 料 管 理 6. 计 划 管 理 7. 安 全 管 理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61 4.6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主 要 安 装 施 工 机 械 及 检 验 仪 器 表 投 标 人 ( 此 处 填 名 称 并 盖 章 ) 项 目 :( 此 处 填 包 号 ) 机 械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额 定 功 率 容 量 吨 位 厂 牌 及 出 厂 时 间 小 计 数 量 ( 台 ) 其 中 自 有 租 赁 新 旧 程 度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62 5. 技 术 规 格 和 商 务 条 款 偏 差 表 投 标 人 :( 此 处 填 名 称 并 盖 章 ) 项 目 :( 此 处 填 包 号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或 条 款 号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偏 差 描 述 备 注 1 设 备 或 配 臵 名 称 1 参 数 名 称 1 参 数 名 称 2 2 设 备 或 配 臵 名 称 1 参 数 名 称 1 参 数 名 称 2 3 商 务 条 款 号 1 4 商 务 条 款 号 2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注 明 : 投 标 设 备 或 商 务 条 款 存 在 偏 差 的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本 表, 否 则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不 被 接 受

63 6. 售 后 服 务 计 划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以 下 内 容 : 1 详 细 说 明 售 后 服 务 的 内 容 形 式 含 免 费 维 修 时 间 解 决 质 量 或 操 作 问 题 的 响 应 时 间 解 决 问 题 时 间 维 修 单 位 名 称 地 点 2 技 术 培 训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3 该 项 目 所 提 供 的 其 它 免 费 物 品 或 服 务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职 务 :

64 7. 投 标 人 及 投 标 产 品 简 介 投 标 人 必 须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以 下 内 容 : 1 投 标 人 简 介 : 包 括 公 司 概 况 组 织 机 构 近 三 年 经 营 情 况 技 术 设 备 人 员 状 况 等 ; 2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质 量 认 证 证 明 ; 3 投 标 产 品 详 细 介 绍 ( 需 提 供 详 细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4 业 绩 及 目 前 正 在 执 行 合 同 的 情 况 ; 5 其 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职 务 :

65 8.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我 公 司 承 诺 : 在 (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活 动 中, 我 公 司 保 证 做 到 : 一 公 平 竞 争 参 加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二 杜 绝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不 向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评 审 专 家 及 其 亲 属 提 供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购 物 券 回 扣 佣 金 咨 询 费 劳 务 费 赞 助 费 宣 传 费 宴 请 ; 不 为 其 报 销 各 种 消 费 凭 证, 不 支 付 其 旅 游 娱 乐 等 费 用 三 若 出 现 上 述 行 为, 我 公 司 及 参 与 投 标 的 工 作 人 员 愿 意 接 受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经 办 人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 注 : 各 投 标 人 无 此 承 诺 书 者,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66 9.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承 诺 书 我 公 司 承 诺 :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 注 : 各 投 标 人 无 此 承 诺 书 者,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67 10.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项 目 用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编 号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拟 参 加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投 标,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时 应 向 你 方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投 标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中 标 后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2.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应 当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个 月 止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68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投 标 人 发 生 我 方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事 实 材 料 2.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我 方 应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代 投 标 人 向 你 方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耒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五 免 责 条 款 1.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投 标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义 务 时,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2. 因 你 方 厚 因 致 使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4. 你 方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澄 清 或 修 改,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经 我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69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70 11.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 项 目 用 ) 编 号 : ( 采 购 人 ): 鉴 于 你 方 与 ( 以 下 简 称 供 应 商 ) 于 年 月 日 签 定 编 号 为 的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且 依 据 该 合 同 的 约 定, 供 应 商 应 在 年 月 日 前 向 你 方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履 约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2.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1)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数 量 和 期 限 供 应 货 物 / 提 供 服 务 / 完 成 工 程 的 ; (2) ( 二 )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 数 额 为 元 ( 大 写 ), 币 种 为 ( 即 主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按 照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供 货 / 完 工 期 限 届 满 后 日 内

71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向 贵 方 供 应 货 物 / 提 供 服 务 / 完 成 工 程 的, 由 我 方 在 保 证 金 额 内 向 你 方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帐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供 应 商 违 约 事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果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产 生 争 议, 你 方 还 需 同 时 提 供 部 门 出 具 的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或 经 诉 讼 ( 仲 裁 ) 程 序 裁 决 后 的 裁 决 书 调 解 书, 本 保 证 人 即 按 照 检 测 结 果 或 裁 决 书 调 解 书 决 定 是 否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在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核 定 后 按 照 本 保 函 的 承 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前,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 工 程 \ 服 务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的, 自 验 收 合 格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目 起, 保 证 责 任 即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终 止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4.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72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我 方 保 证 期 间 仍 依 修 改 前 的 履 行 期 限 计 算,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五 免 责 条 款 1. 因 你 方 违 反 主 合 同 约 定 致 使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供 应 商 应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义 务 的,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供 货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73 12.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一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余 青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010) 传 真 :(010) 电 子 邮 箱 :yuqing@guaranty.com.cn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九 层 二 河 南 省 中 小 企 业 担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李 广 达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0371) 传 真 :(0371) 电 子 邮 箱 :lgd1965@tom.com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25 号 王 鼎 国 际 27 层

74 13.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75 第 五 章 投 标 邀 请 函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7 日 招 标 编 号 : 豫 财 招 标 采 购 号 -CZ- 包 2 1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受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的 委 托, 就 其 水 利 学 院 教 学 设 备 包 2 废 标 重 招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采 购, 现 欢 迎 有 能 力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2 招 标 内 容 :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水 利 学 院 教 学 设 备 包 2 废 标 重 招 采 购 项 目, 本 项 目 共 分 一 个 包 : 序 号 包 号 主 要 采 购 设 备 1 包 2 数 字 沿 程 水 头 损 失 综 合 实 验 仪 水 工 实 验 室 实 验 配 套 加 工 仪 器 及 工 具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仿 真 平 台 等 ;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为 160 万 元 人 民 币 3 有 兴 趣 的 投 标 人 可 从 2016 年 3 月 7 日 起 至 2016 年 3 月 27 日 每 天 ( 公 休 日 节 假 日 除 外 )8:00-12:00,14:30-17:30 时,( 北 京 时 间 ) 在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本 招 标 文 件 每 本 售 价 为 300 元 人 民 币 ( 现 场 购 买 ), 售 后 不 退 4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应 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 上 午 9:00 ( 北 京 时 间 ) 之 前 由 专 人 递 交 到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四 楼 第 一 会 议 室 5 定 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 上 午 9:00 ( 北 京 时 间 ), 在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四 楼 第 一 会 议 室 公 开 开 标 届 时 请 参 加 投 标 的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6 本 公 告 同 时 在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和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网 ( 上 发 布 开 标 地 址 :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大 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76 开 户 行 : 广 发 银 行 郑 州 行 政 区 支 行 帐 号 : 详 细 地 址 : 郑 州 市 纬 四 路 13 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 冯 先 生 电 话 : 传 真 : 财 务 咨 询 电 话 :

77 第 六 章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本 表 关 于 要 采 购 的 货 物 的 具 体 资 料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此 资 料 表 标 注 * 为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的 条 件, 如 不 满 足, 可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或 投 标 不 予 接 收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2 采 购 人 名 称 :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水 利 学 院 教 学 设 备 包 2 废 标 重 招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 电 话 : 传 真 : * 投 标 资 格 要 求 : 1 具 有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的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方 面 独 立 并 与 采 购 人 无 任 何 隶 属 关 系 ; 2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法 人 资 格 ; 3 具 有 良 好 的 银 行 资 信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没 有 2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或 破 产 状 态, 且 资 产 未 被 重 组 接 管 和 冻 结 ; 4 最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5 具 备 合 格 投 标 人 资 格 的 公 司 不 能 将 其 资 格 授 予 下 属 公 司 使 用 参 与 投 标, 本 次 招 标 亦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参 与 投 标 ; 6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务 和 社 会 保 障 金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总 目 录 第 一 卷 3 第 一 章 询 价 供 应 商 须 知 5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19 第 三 章 合 同 ( 格 式 ) 33 第 四 章 附 件 35 第 二 卷 52 第 五 章 53 第 六 章 54 第 七 章 58 第 八 章 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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