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CONTENTS 税 收 要 闻... 2 税 务 总 局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2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办 理 两 会 涉 税 议 案 建 议 提 案 349 件... 3 综 合 文 件... 4 财 税 [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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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 税 无 忧 微 信 公 众 号 二 维 码 月 刊 ( 春 到 江 南 婺 源 2013 年 3 月 唐 守 信 摄 ) 2016 年 第 3 期 ( 总 第 81 期 ) 出 版 人 : 纳 税 无 忧 网 ( 策 划 编 辑 : 唐 守 信 编 辑 时 间 :2016 年 2 月 5 日

2 目 录 CONTENTS 税 收 要 闻... 2 税 务 总 局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2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办 理 两 会 涉 税 议 案 建 议 提 案 349 件... 3 综 合 文 件... 4 财 税 [2016]23 号 关 于 调 整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4 财 税 [2016]10 号 关 于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6 流 转 税 文 件...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8 号 关 于 兽 用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7 号 关 于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8 税 总 函 [2016]56 号 关 于 开 展 商 品 和 服 务 税 收 分 类 与 编 码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所 得 税 文 件 税 总 函 [2016]74 号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5 号 关 于 3 项 个 人 所 得 税 事 项 取 消 审 批 实 施 后 续 管 理 的 公 告 征 管 法 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0 号 关 于 更 新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1 号 关 于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税 总 发 [2016]28 号 关 于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26 税 总 发 [2016]23 号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15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9 号 关 于 完 善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税 总 函 [2016]57 号 关 于 完 善 纳 税 服 务 投 诉 管 理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6 号 关 于 合 理 简 并 纳 税 人 申 报 缴 税 次 数 的 公 告 海 关 税 收 财 关 税 [2016]8 号 关 于 印 发 口 岸 进 境 免 税 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会 审 计 财 政 部 令 第 80 号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专 家 提 示 [2016] 第 1 号 关 于 网 络 游 戏 企 业 收 入 审 计 技 巧 和 方 法 相 关 文 件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2015 年 度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鉴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税 总 发 [2016]19 号 关 于 调 整 局 领 导 工 作 分 工 的 通 知 地 方 文 件 沪 国 税 函 [2016]11 号 关 于 落 实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沪 国 税 函 [2016]12 号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度 本 市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52 天 津 国 税 公 告 [2016]1 号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备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61

3 2 税 收 要 闻 税 务 总 局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为 贯 彻 落 实 深 化 国 税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中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的 要 求, 近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印 发 关 于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明 确 了 探 索 办 税 人 员 身 份 确 认 制 度 逐 步 推 广 网 上 备 案 逐 步 推 行 电 子 发 票 等 具 体 措 施, 加 强 和 改 进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税 收 管 理 效 能 税 务 总 局 政 策 法 规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介 绍,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类 别 的 要 求, 税 务 总 局 已 取 消 关 于 公 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相 关 工 作 的 公 告 (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0 号 ) 中 的 57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随 后, 税 务 总 局 又 先 后 发 文 提 出 了 加 强 和 改 进 后 续 管 理 的 要 求 和 措 施, 如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优 化 申 报 管 理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等 等 同 时, 税 务 总 局 针 对 取 消 审 批 事 项 先 后 出 台 了 若 干 具 体 的 后 续 管 理 措 施, 较 好 地 实 现 了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的 工 作 目 标 但 是, 取 消 行 政 审 批 后,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 和 不 足, 亟 需 出 台 指 导 性 的 意 见 进 行 规 范 意 见 站 在 转 变 税 收 管 理 理 念 创 新 税 收 管 理 方 式 完 善 税 收 治 理 体 系 提 升 税 收 治 理 能 力 的 高 度, 贯 彻 落 实 深 化 国 税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精 神, 明 确 了 后 续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具 体 措 施 组 织 领 导 等 内 容 意 见 从 四 个 方 面 提 出 了 具 体 可 行 的 措 施 : 提 高 制 度 质 量, 利 于 理 解 遵 从 建 立 税 收 政 策 确 定 性 制 度, 增 强 税 收 政 策 的 统 一 性 权 威 性 确 定 性 协 调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便 于 纳 税 人 和 税 务 机 关 准 确 理 解 正 确 适 用 推 行 税 收 执 法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对 纳 税 人 实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增 强 管 理 措 施 的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完 善 制 定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度 和 机 制, 提 高 文 件 制 定 的 科 学 性 民 主 性 加 强 服 务 引 导, 明 确 纳 税 人 权 责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强 化 申 报 管 理, 明 确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要 求,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基 础 信 息 与 申 报 信 息 的 分 析 比 对, 探 索 办 税 人 员 身 份 确 认 制 度 规 范 备 案 管 理, 制 定 减 免 税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探 索 备 查 管 理 和 网 上 备 案 实 施 有 效 监 管, 提 高 管 理 效 能 推 进 大 数 据 应 用, 统 一 数 据 采 集 标 准, 健 全 数 据 采 集 规 范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落 实 风 险 管 理 扎 口 统 筹 制 度 加 强 发 票 管 理, 逐 步 推 行 电 子 发 票, 推 广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实 行 所 有 发 票 网 络 化 运 行, 推 行 发 票 电 子 底 账 加 强 税 务 稽 查, 建 立 健 全 随 机 抽 查 和 案 源 管 理 制 度 2

4 3 完 善 社 会 监 督, 促 进 共 管 共 治 推 进 信 用 管 理, 全 面 建 立 纳 税 人 信 用 记 录, 推 进 纳 税 信 用 与 其 他 社 会 信 用 联 动 管 理, 建 立 税 收 违 法 黑 名 单 制 度, 加 强 协 同 监 管 并 对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发 挥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社 会 组 织 作 用, 推 进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引 导 公 众 监 督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办 理 两 会 涉 税 议 案 建 议 提 案 349 件 以 三 个 三 强 化 办 理 工 作 积 极 服 务 改 革 发 展 大 局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2015 年, 按 照 全 国 人 大 和 全 国 政 协 的 要 求, 税 务 总 局 共 办 理 两 会 议 案 建 议 提 案 349 件, 其 中, 议 案 3 件 建 议 244 件 提 案 102 件, 做 到 件 件 有 着 落, 事 事 有 回 应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有 关 负 责 人 介 绍,2015 年 税 务 总 局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李 克 强 总 理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两 会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的 指 示 精 神,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强 化 办 理 工 作 的 主 动 性 规 范 性 时 效 性 针 对 性, 确 立 了 三 个 三 原 则, 即 建 立 任 务 分 解 专 人 负 责 和 责 任 传 导 机 制, 确 保 任 务 人 员 责 任 三 个 落 实 ; 及 时 准 确 交 办 严 格 办 理 要 求 将 办 理 质 量 纳 入 绩 效 考 评, 严 把 交 办 承 办 审 核 三 个 关 口 ; 通 过 电 话 联 系 当 面 交 流 或 邮 件 往 来 等 形 式 与 代 表 委 员 联 系, 强 化 办 前 办 中 办 后 三 个 沟 通, 不 断 提 高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质 效 税 务 总 局 办 理 两 会 建 议 提 案 工 作 得 到 了 代 表 委 员 的 肯 定, 有 关 经 验 在 全 国 人 大 全 国 政 协 相 关 刊 物 上 刊 发, 并 受 到 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表 扬 在 办 理 建 议 提 案 过 程 中, 税 务 总 局 积 极 吸 纳 代 表 委 员 的 意 见 建 议, 大 力 推 动 税 制 改 革, 积 极 完 善 税 收 政 策, 不 断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持 续 提 高 征 管 质 量, 充 分 履 行 税 收 职 能, 使 建 议 提 案 的 作 用 得 到 了 有 效 发 挥 税 务 总 局 积 极 回 应 代 表 委 员 的 建 议, 紧 紧 围 绕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积 极 服 务 国 家 三 大 战 略 和 自 贸 区 建 设 一 是 促 进 京 津 冀 协 同 发 展, 成 立 京 津 冀 协 同 发 展 税 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制 发 关 于 创 新 京 津 冀 协 同 发 展 税 收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通 知, 研 究 推 出 建 立 统 一 的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采 取 资 质 互 认 征 管 互 助 信 息 互 通 等 一 统 三 互 的 措 施 二 是 支 持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制 发 关 于 落 实 一 带 一 路 发 展 战 略 要 求 做 好 税 收 服 务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从 谈 签 协 定 维 权 益 改 善 服 务 促 发 展 加 强 合 作 谋 共 赢 三 个 方 面 提 出 服 务 一 带 一 路 发 展 战 略 的 10 条 税 收 措 施 三 是 推 动 长 江 经 济 带 发 展, 制 发 关 于 落 实 长 江 经 济 带 发 展 战 略 要 求 做 好 税 收 服 务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明 确 了 一 个 窗 口 两 区 运 作 统 分 结 合 协 同 服 务 的 跨 区 域 税 收 服 务 与 管 理 举 措 四 是 服 务 自 贸 区 战 略, 制 发 关 于 创 新 自 由 3

5 4 贸 易 试 验 区 税 收 服 务 措 施 的 通 知, 在 已 有 办 税 一 网 通 10 项 创 新 措 施 的 基 础 上, 再 推 出 10 项 新 举 措, 形 成 办 税 一 网 通 新 格 局 税 制 改 革 一 直 是 代 表 委 员 关 注 的 焦 点 税 务 总 局 认 真 回 应 代 表 委 员 关 切, 与 相 关 部 门 一 同 进 一 步 加 快 了 税 制 改 革 步 伐 扎 实 做 好 营 改 增 扩 大 试 点 工 作, 促 进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和 结 构 优 化 研 究 合 理 调 整 消 费 税 税 率 结 构 征 收 范 围 和 征 税 环 节, 调 整 卷 烟 消 费 税 税 率, 进 一 步 发 挥 消 费 税 的 调 控 作 用 落 实 煤 炭 资 源 税 改 革 措 施, 为 煤 炭 行 业 总 体 减 负 约 181 亿 元 实 施 稀 土 钨 钼 资 源 税 从 价 计 征 改 革, 调 整 中 重 稀 土 资 源 税 税 率, 有 效 保 护 了 我 国 优 势 资 源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将 铁 矿 石 资 源 税 由 减 按 规 定 税 额 的 80% 征 收 调 整 为 减 按 规 定 税 额 的 40% 征 收, 至 2015 年 年 底 为 相 关 企 业 累 计 减 负 20.6 亿 元, 有 效 缓 解 了 我 国 铁 矿 采 选 行 业 的 经 营 困 难 局 面 代 表 委 员 就 税 务 机 关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也 提 出 了 大 量 建 设 性 意 见 对 此, 税 务 总 局 积 极 改 革 创 新 一 是 深 化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通 过 完 善 管 理 措 施, 优 化 办 税 流 程, 精 简 要 求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报 送 资 料 减 少 了 39%, 办 理 时 限 缩 减 了 56% 二 是 积 极 推 动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改 革 与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制 发 三 证 合 一 贯 彻 落 实 文 件, 加 强 对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的 指 导 和 考 核, 确 保 改 革 稳 步 推 进 三 是 继 续 推 进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税 务 部 门 先 后 推 出 一 系 列 便 民 办 税 新 措 施, 让 办 税 更 方 便, 让 纳 税 人 有 更 多 获 得 感 四 是 加 强 税 收 规 范 化 建 设 实 施 了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出 口 退 税 管 理 规 范 税 收 征 管 规 范 国 地 税 合 作 规 范, 确 保 服 务 一 把 尺 子 办 税 一 个 标 准, 有 效 解 决 了 办 税 多 头 跑 执 法 多 头 管 的 问 题 上 述 负 责 人 表 示,2016 年 税 务 总 局 将 继 续 以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创 新 方 式 方 法, 增 强 主 动 性 和 灵 活 性, 不 断 提 高 两 会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质 量 和 效 率 同 时, 将 充 分 吸 纳 和 借 鉴 代 表 委 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不 断 推 动 税 收 现 代 化 建 设, 更 好 地 为 服 务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和 践 行 五 大 发 展 理 念 做 出 新 的 更 大 的 贡 献 回 到 目 录 综 合 文 件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调 整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23 号 2016 年 2 月 17 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建 委 房 地 局 ), 西 藏 宁 夏 青 海 省 ( 自 治 区 )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4

6 5 团 财 务 局 建 设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署, 现 就 调 整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契 税 政 策 ( 一 ) 对 个 人 购 买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 家 庭 成 员 范 围 包 括 购 房 人 配 偶 以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下 同 ), 面 积 为 90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减 按 1%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 面 积 为 9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 二 ) 对 个 人 购 买 家 庭 第 二 套 改 善 性 住 房, 面 积 为 90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减 按 1%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 面 积 为 9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减 按 2%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家 庭 第 二 套 改 善 性 住 房 是 指 已 拥 有 一 套 住 房 的 家 庭, 购 买 的 家 庭 第 二 套 住 房 ( 三 ) 纳 税 人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申 请 或 授 权, 由 购 房 所 在 地 的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纳 税 人 家 庭 住 房 情 况 书 面 查 询 结 果, 并 将 查 询 结 果 和 相 关 住 房 信 息 及 时 传 递 给 税 务 机 关 暂 不 具 备 查 询 条 件 而 不 能 提 供 家 庭 住 房 查 询 结 果 的, 纳 税 人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家 庭 住 房 实 有 套 数 书 面 诚 信 保 证, 诚 信 保 证 不 实 的, 属 于 虚 假 纳 税 申 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并 将 不 诚 信 记 录 纳 入 个 人 征 信 系 统 按 照 便 民 高 效 原 则,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出 具 纳 税 人 家 庭 住 房 情 况 书 面 查 询 结 果,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税 收 优 惠 申 请 限 时 办 结 ( 四 )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税 务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二 关 于 营 业 税 政 策 个 人 将 购 买 不 足 2 年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全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免 征 营 业 税 办 理 免 税 的 具 体 程 序 购 买 房 屋 的 时 间 开 具 发 票 非 购 买 形 式 取 得 住 房 行 为 及 其 他 相 关 税 收 管 理 规 定,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稳 定 住 房 价 格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税 收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关 于 实 施 范 围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广 州 市 深 圳 市 暂 不 实 施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二 项 契 税 优 惠 政 策 及 第 二 条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上 述 城 市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政 策 仍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执 行 5

7 6 上 述 城 市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区 适 用 本 通 知 全 部 规 定 本 通 知 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10 号 2016 年 2 月 3 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对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继 续 予 以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明 确 如 下 : 一 对 中 国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公 司 ) 根 据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取 得 的 下 列 收 入,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1. 境 内 保 险 公 司 依 法 缴 纳 的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 2. 依 法 从 撤 销 或 破 产 保 险 公 司 清 算 财 产 中 获 得 的 受 偿 收 入 和 向 有 关 责 任 方 追 偿 所 得, 以 及 依 法 从 保 险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中 获 得 的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3. 捐 赠 所 得 ; 4.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5. 购 买 政 府 债 券 中 央 银 行 中 央 企 业 和 中 央 级 金 融 机 构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 6.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其 他 资 金 运 用 取 得 的 收 入 二 对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公 司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取 得 的 下 列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 1. 境 内 保 险 公 司 依 法 缴 纳 的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 2. 依 法 从 撤 销 或 破 产 保 险 公 司 清 算 财 产 中 获 得 的 受 偿 收 入 和 向 有 关 责 任 方 追 偿 所 得 三 对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公 司 下 列 应 税 凭 证, 免 征 印 花 税 : 1. 新 设 立 的 资 金 账 簿 ; 2. 在 对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风 险 处 置 和 破 产 救 助 过 程 中 签 订 的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3. 在 对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风 险 处 置 过 程 中 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签 订 的 再 贷 款 合 同 ; 4. 以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自 有 财 产 和 接 收 的 受 偿 资 产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的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对 与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公 司 签 订 上 述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或 应 税 合 同 的 其 他 当 事 人 照 章 征 收 印 花 税 6

8 7 四 除 第 二 条 外, 本 通 知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执 行 第 二 条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金 融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改 革 之 日 止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81 号 ) 同 时 废 止 回 到 目 录 流 转 税 文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兽 用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8 号 现 将 兽 用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兽 用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按 照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销 售 额 和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兽 用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是 指 取 得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获 准 从 事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经 营 的 兽 用 药 品 批 发 和 零 售 企 业 二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兽 用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计 税 方 法 三 本 公 告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关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兽 用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一 该 公 告 出 台 的 背 景 是 什 么? 近 期, 我 们 接 到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报 来 请 示, 反 映 经 营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的 纳 税 人 因 只 能 取 得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而 非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不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生 物 制 品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0 号 ) 有 关 规 定, 其 销 售 的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无 法 按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批 发 零 售 环 节 高 征 低 扣 造 成 的 增 值 税 负 担 较 重 问 题 较 为 突 出 建 议 对 兽 用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生 物 制 品, 同 样 可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二 该 公 告 发 布 实 施 后, 哪 些 企 业 批 发 零 售 生 物 制 品, 可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该 公 告 发 布 实 施 后, 与 2012 年 发 布 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7

9 8 生 物 制 品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0 号 ) 相 结 合, 共 明 确 有 两 类 企 业 批 发 零 售 生 物 制 品, 可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一 是 取 得 ( 食 品 )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二 是 取 得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兽 用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7 号 为 认 真 落 实 深 化 国 税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有 关 要 求, 进 一 步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完 善 税 收 分 类 管 理,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对 纳 税 信 用 A 级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纳 税 人 取 得 销 售 方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包 括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下 同 ),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开 票 软 件 登 录 本 省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查 询 选 择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者 出 口 退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信 息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的 登 录 地 址 由 各 省 国 税 局 确 定 并 公 布 二 纳 税 人 取 得 增 值 税 发 票,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未 查 询 到 对 应 发 票 信 息 的, 仍 可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三 纳 税 人 填 报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方 法 保 持 不 变, 即 当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数 据, 仍 填 报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二 ) 第 2 栏 其 中 : 本 期 认 证 相 符 且 本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对 应 栏 次 中 四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简 化 办 税 流 程, 将 明 显 减 轻 纳 税 人 和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负 担, 是 深 入 开 展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各 地 国 税 机 关 要 认 真 落 实 工 作 部 署, 精 心 组 织 做 好 宣 传 培 训 等 各 项 工 作, 及 时 准 确 维 护 纳 税 人 档 案 信 息,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五 本 公 告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关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8

10 9 一 发 布 本 公 告 的 背 景 是 什 么? 为 认 真 落 实 深 化 国 税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有 关 要 求, 进 一 步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完 善 税 收 分 类 管 理,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对 纳 税 信 用 A 级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简 化 办 税 流 程, 将 明 显 减 轻 纳 税 人 办 税 负 担 和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负 担, 是 税 务 机 关 2016 年 深 入 开 展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二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取 得 增 值 税 发 票 后 如 何 申 报 抵 扣 税 款? ( 一 )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取 得 销 售 方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包 括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下 同 ),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开 票 软 件 登 录 本 省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查 询 选 择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者 出 口 退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信 息 ( 二 ) 纳 税 人 取 得 增 值 税 发 票,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未 查 询 到 对 应 发 票 信 息 的, 仍 可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 三 ) 纳 税 人 填 报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方 法 保 持 不 变, 即 当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数 据, 仍 填 报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二 ) 第 2 栏 其 中 : 本 期 认 证 相 符 且 本 期 申 报 抵 扣 中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负 责 人 就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有 关 问 题 答 记 者 问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为 贯 彻 深 化 国 税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抓 好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的 落 实, 近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印 发 关 于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决 定 对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取 消 认 证 的 背 景 是 什 么? 将 会 给 纳 税 人 带 来 哪 些 便 利? 取 消 认 证 后 税 务 部 门 如 何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防 范 税 收 风 险?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负 责 人 就 上 述 问 题 回 答 了 记 者 提 问 1. 什 么 是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为 什 么 要 进 行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答 :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是 指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对 增 值 税 发 票 所 包 含 的 数 据 进 行 识 别 确 认 纳 税 人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发 票 时, 系 统 会 自 动 将 发 票 上 的 开 票 日 期 发 票 号 码 发 票 代 码 购 买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销 售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金 额 税 额 等 要 素, 经 过 加 密 形 成 防 伪 电 子 密 文 打 印 在 发 票 上 认 证 时, 税 务 机 关 利 用 扫 描 仪 采 集 发 票 上 的 密 文 和 明 文 图 像, 或 由 纳 税 人 自 行 采 集 发 票 电 子 信 息 传 送 至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认 证 系 统 对 密 文 解 密 还 原, 再 与 发 票 明 文 进 行 比 对, 比 对 一 致 则 通 过 认 证 9

11 10 发 票 认 证 是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管 理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发 票 稽 核 比 对 异 常 发 票 核 查 以 及 税 务 稽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在 推 行 以 票 控 税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一 是 识 别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真 伪 发 票 是 纳 税 人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的 主 要 记 录 凭 证, 承 载 着 商 业 活 动 的 基 本 信 息 经 过 专 用 发 票 认 证, 税 务 部 门 通 过 信 息 比 对 可 以 有 效 识 别 假 发 票, 防 范 和 打 击 专 用 发 票 违 法 犯 罪 二 是 采 集 纳 税 人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税 款 或 出 口 退 税 的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由 于 可 以 抵 扣 税 款, 具 有 金 钱 符 号 的 性 质 很 多 不 法 分 子 铤 而 走 险, 倒 卖 虚 开 专 用 发 票, 导 致 国 家 税 款 流 失, 严 重 破 坏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实 施 发 票 认 证 后, 纳 税 人 必 须 将 从 销 售 方 获 取 的 进 项 发 票 拿 到 税 务 局 进 行 认 证, 认 证 相 符 后 才 能 用 于 抵 扣 增 值 税 或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年, 税 务 部 门 开 始 全 面 推 行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在 管 理 方 式 上 有 哪 些 新 变 化? 答 :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是 在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货 运 发 票 系 统 稽 核 系 统 和 税 务 数 字 证 书 系 统 的 基 础 上, 整 合 升 级 形 成 的, 是 发 票 管 理 领 域 的 重 要 创 新 成 果 和 落 实 互 联 网 + 税 务 行 动 计 划 的 重 要 举 措 新 系 统 在 发 票 管 理 方 式 上 主 要 有 以 下 特 点 : 一 是 信 息 采 集 完 整 化 对 增 值 税 发 票 票 面 的 数 字 汉 字 等 信 息, 包 括 纳 税 人 名 称 货 物 名 称 单 价 数 量 税 额 税 率 等 进 行 全 面 采 集 二 是 信 息 传 递 实 时 化 将 发 票 信 息 传 递 方 式 由 过 去 纳 税 人 单 机 开 票 定 期 报 送 升 级 为 通 过 互 联 网 连 接 开 票 实 时 上 传 税 务 机 关 三 是 信 息 存 贮 底 账 化 对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每 张 发 票 都 进 行 数 字 证 书 签 名, 并 全 程 监 控 闭 环 传 递 到 税 务 机 关, 形 成 电 子 底 账 数 据 库 3.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的 推 行 取 得 了 哪 些 进 展? 答 :2014 年 6 月, 税 务 总 局 在 多 年 探 索 推 行 增 值 税 发 票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的 基 础 上, 开 始 研 发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在 上 海 天 津 山 东 湖 南 4 省 市 成 功 试 点 的 基 础 上,2015 年 1 月 起 在 全 国 新 增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中 全 面 推 行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分 步 全 面 推 行 截 至 2016 年 1 月 底, 全 国 已 推 行 830 多 万 户, 实 现 了 对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起 征 点 以 上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全 覆 盖 建 设 推 广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形 成 覆 盖 所 有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和 所 有 发 票 的 增 值 税 一 体 化 管 理 模 式, 将 为 增 值 税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工 作 带 来 革 命 性 变 化, 为 构 建 现 代 税 收 征 管 体 系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为 实 现 税 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4.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是 出 于 什 么 考 虑? 10

12 11 答 :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是 防 范 发 票 违 法 犯 罪 的 重 要 环 节, 也 是 办 税 的 难 点 痛 点 和 堵 点 以 2015 年 为 例, 全 国 认 证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8 亿 多 份, 发 票 认 证 已 成 为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最 繁 重 的 工 作 之 一, 同 时 纳 税 人 往 返 税 务 局, 要 花 大 量 时 间 精 力 进 行 发 票 认 证 后 才 能 准 确 申 报 纳 税, 由 于 要 逐 张 发 票 确 认, 工 作 量 大, 往 往 在 申 报 期 造 成 办 税 服 务 厅 排 队 和 拥 挤 税 务 部 门 也 在 不 断 简 化 办 税 流 程, 提 供 自 助 办 税 设 施, 提 高 税 收 管 理 服 务 信 息 化 水 平, 方 便 纳 税 人 办 税 第 一, 取 消 发 票 认 证 是 落 实 方 案 要 求 推 进 办 税 便 利 化 改 革 的 重 要 任 务 方 案 提 出, 要 创 新 纳 税 服 务 机 制, 推 进 办 税 便 利 化 改 革, 让 纳 税 人 少 跑 腿 少 费 时 少 花 费 税 务 总 局 细 化 改 革 措 施, 深 入 开 展 新 一 轮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以 纳 税 人 关 心 关 注 的 问 题 为 焦 点, 推 出 10 类 31 项 便 民 办 税 举 措, 逐 步 取 消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认 证 就 是 其 中 重 要 一 项 改 革 措 施 第 二,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的 推 行 为 取 消 发 票 认 证 提 供 了 条 件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将 包 括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在 内 的 所 有 增 值 税 发 票 纳 入 管 理 范 围, 实 现 购 销 单 位 货 物 品 名 等 发 票 全 要 素 信 息 自 动 实 时 采 集, 形 成 所 有 发 票 的 电 子 底 账 库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的 发 票 只 需 与 电 子 底 账 自 动 比 对, 便 可 确 认 发 票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免 去 了 以 往 纸 质 发 票 必 须 逐 张 扫 描 后 解 密 认 证 的 繁 琐 程 序, 特 别 是 解 决 了 有 些 发 票 由 于 票 面 污 损 扫 描 设 备 分 辨 率 过 低 等 原 因 导 致 密 文 无 法 识 别 的 难 题 目 前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已 覆 盖 全 部 一 般 纳 税 人, 具 备 了 取 消 专 用 发 票 认 证 的 基 础 条 件 第 三, 试 点 的 顺 利 推 行 确 立 了 取 消 发 票 认 证 的 可 行 性 2015 年 12 月, 税 务 总 局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试 点 取 消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认 证, 纳 税 人 无 需 配 备 扫 描 仪, 只 需 登 录 税 务 局 官 网 的 发 票 免 认 证 系 统, 即 可 申 报 抵 扣, 还 可 以 实 现 多 张 发 票 批 量 确 认, 比 对 确 认 1 张 发 票 与 100 张 发 票 所 花 费 的 时 间 一 样 截 至 2016 年 1 月 底, 宁 波 市 已 有 7.72 万 户 纳 税 人 选 择 发 票 免 认 证, 占 当 地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50% 以 上, 累 计 免 认 证 抵 扣 发 票 422 万 份, 占 总 认 证 量 的 50.41%, 并 呈 逐 月 上 升 态 势 试 点 过 程 显 示, 取 消 发 票 认 证 既 帮 助 纳 税 人 告 别 排 队 等 候, 又 减 轻 了 办 税 窗 口 的 工 作 压 力, 具 有 全 面 推 行 的 可 行 性 5.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后 将 给 纳 税 人 带 来 哪 些 便 利? 对 基 层 税 收 工 作 有 哪 些 改 进? 答 :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后, 税 务 机 关 会 将 所 有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进 行 清 分 并 推 送 至 纳 税 人, 纳 税 人 登 录 本 省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销 售 方 开 具 给 纳 税 人 的 所 有 发 票 信 息 一 目 了 然, 只 要 查 询 选 择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出 口 退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信 息, 即 可 申 报 抵 扣 或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有 利 于 征 纳 双 方 减 负 增 效 11

13 12 一 是 减 轻 纳 税 人 办 税 负 担 以 往 办 理 发 票 认 证, 纳 税 人 需 要 往 返 税 务 局 进 行 认 证, 即 使 购 买 扫 描 仪 等 设 备, 也 要 逐 张 扫 描, 一 些 大 企 业 每 月 需 要 认 证 的 发 票 多 达 几 万 张, 需 要 专 人 承 担 此 项 工 作, 工 作 量 巨 大, 费 时 费 力, 遇 到 票 面 污 损 扫 描 设 备 分 辨 率 过 低 导 致 密 文 无 法 识 别 的, 仍 需 前 往 税 务 局 排 队 识 别 取 消 认 证 后, 纳 税 人 不 仅 节 省 了 购 置 扫 描 设 备 的 费 用, 也 节 省 了 大 量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办 税 更 轻 松 更 便 捷 例 如, 宁 波 市 宁 海 得 力 集 团 每 月 需 认 证 发 票 超 过 4000 份, 原 来 要 3 个 财 务 人 员 专 门 负 责, 取 消 认 证 后, 只 要 1 个 人 就 能 轻 松 完 成 二 是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避 免 造 成 损 失 一 方 面, 发 票 在 邮 寄 传 送 过 程 中, 容 易 造 成 票 面 毁 损, 影 响 发 票 正 常 扫 描, 甚 至 无 法 认 证, 给 纳 税 人 带 来 麻 烦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经 济 纠 纷 办 税 人 员 生 病 等 特 殊 情 况, 会 造 成 纳 税 人 未 按 期 认 证 发 票, 无 法 抵 扣 税 款 或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取 消 认 证 后, 进 项 税 发 票 无 需 扫 描, 实 时 比 对, 没 有 漏 抵 的 问 题, 避 免 了 因 无 法 扫 描 认 证 给 纳 税 人 造 成 损 失 三 是 减 少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窗 口 办 税 工 作 量 从 宁 波 市 试 点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的 情 况 看, 宁 波 市 国 税 系 统 共 登 记 纳 税 人 万 户, 其 中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万 户, 月 均 认 证 发 票 量 约 达 220 万 份,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后, 办 税 服 务 厅 日 常 发 票 认 证 工 作 量 减 少 90% 以 上 以 宁 海 县 国 税 局 梅 林 分 局 为 例,2016 年 1 月, 该 分 局 管 辖 的 3880 户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月 认 证 发 票 总 量 为 份, 其 中 到 窗 口 来 办 理 认 证 的 只 有 1993 份, 仅 占 3.8%, 认 证 高 峰 时 办 税 服 务 厅 的 拥 挤 排 队 现 象 已 成 为 历 史 6. 为 什 么 此 次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只 限 于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答 :A 级 纳 税 人 是 税 务 部 门 评 定 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最 高 的 纳 税 人 根 据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税 务 部 门 依 据 纳 税 人 信 用 历 史 信 息 税 务 内 部 信 息 和 外 部 信 息 等 内 容 对 纳 税 人 进 行 信 用 评 价, 按 照 信 用 程 度 设 为 A B C D 四 级, 每 年 4 月,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上 一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2015 年 4 月, 税 务 部 门 对 全 国 符 合 条 件 的 854 万 户 企 业 进 行 了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评 价 出 A 级 纳 税 人 65.3 万 户, 占 7.64% 为 推 进 税 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提 出 要 建 立 促 进 诚 信 纳 税 机 制, 让 诚 信 守 法 者 畅 行 无 阻, 让 失 信 违 法 者 寸 步 难 行 从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税 务 总 局 对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完 善 税 收 分 类 管 理,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的 重 要 举 措, 将 进 一 步 减 轻 A 级 纳 税 人 的 办 税 负 担, 让 诚 信 纳 税 者 享 受 更 多 实 实 在 在 的 便 利, 激 励 依 法 诚 信 纳 税, 营 造 诚 信 纳 税 的 良 好 氛 围 随 着 税 收 信 用 体 系 和 全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的 持 续 推 进, 将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守 信 纳 税 人 成 为 A 级 纳 税 人, 该 政 策 的 受 益 面 也 将 越 来 越 宽 12

14 13 7. 为 激 励 依 法 诚 信 纳 税, 税 务 部 门 还 出 台 了 哪 些 针 对 A 级 纳 税 人 的 便 利 化 办 税 措 施? 答 : 近 年 来,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和 国 务 院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 年 ) 要 求, 税 务 总 局 一 手 抓 褒 扬 诚 信, 一 手 抓 惩 戒 失 信, 扎 实 推 进 税 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以 开 展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为 抓 手,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针 对 A 级 纳 税 人 的 守 信 激 励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 一 是 可 单 次 领 取 3 个 月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用 量, 需 要 调 整 增 值 税 发 票 用 量 时 即 时 办 理, 普 通 发 票 按 需 领 用 二 是 连 续 3 年 被 评 为 A 级 信 用 级 别 的 纳 税 人, 可 享 受 由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的 绿 色 通 道 或 专 门 人 员 帮 助 办 理 涉 税 事 项 三 是 享 受 跨 区 域 同 等 税 收 待 遇, 国 地 税 机 关 相 互 认 可, 在 京 津 冀 长 江 经 济 带 范 围 内 享 受 与 本 地 A 级 纳 税 人 同 等 税 收 待 遇 四 是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中 享 受 更 多 便 利, 方 便 办 理 涉 税 事 宜 和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五 是 纳 税 信 用 为 A B 级 且 属 于 海 关 管 理 的 B 类 以 上 企 业,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等 六 是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为 A B 级 的 企 业, 可 以 直 接 作 为 出 口 退 ( 免 ) 税 管 理 一 类 企 业, 享 受 在 国 家 下 达 的 出 口 退 税 计 划 内 优 先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待 遇 七 是 在 税 务 部 门 与 银 行 推 出 的 征 信 互 认 银 税 互 动 服 务 中, 优 先 向 A 级 纳 税 人 等 守 信 企 业 提 供 无 抵 押 信 用 贷 款 或 其 他 金 融 产 品 8. 取 消 A 级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后, 税 务 部 门 如 何 防 范 税 收 风 险? 答 : 取 消 A 级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是 在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全 面 推 行 的 基 础 上 出 台 的 便 民 办 税 措 施, 并 非 放 松 发 票 管 理 由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实 现 了 发 票 全 票 面 信 息 的 实 时 采 集 和 动 态 掌 握, 形 成 了 发 票 电 子 底 账 库 的 大 数 据 平 台, 通 过 对 发 票 信 息 的 深 度 挖 掘 和 分 析, 可 以 快 速 直 接 全 面 地 掌 握 纳 税 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有 利 于 更 好 地 实 现 信 息 管 税, 切 实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防 范 税 收 风 险 征 管 实 际 中 发 现, 一 些 违 法 的 商 贸 企 业 进 行 变 名 倒 票, 大 多 是 有 预 谋 团 伙 性 地 开 展 违 法 经 营 活 动, 为 了 不 引 起 税 务 机 关 怀 疑, 生 存 周 期 都 比 较 短, 从 开 业 到 注 销, 往 往 就 在 两 三 个 月 内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实 现 了 数 据 的 实 时 上 传, 相 当 于 开 启 了 24 小 时 监 控, 为 税 务 机 关 快 速 反 应 和 果 断 采 取 措 施 争 取 了 时 间 目 前, 利 用 发 票 数 据 开 展 案 源 分 析 实 施 案 件 查 处 开 展 案 件 协 查, 已 经 成 为 税 务 部 门 推 进 信 息 管 税 和 精 准 快 速 打 击 涉 税 违 法 活 动 的 重 要 手 段 和 有 效 途 径 9.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在 防 控 税 收 风 险 堵 漏 增 收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哪 些 成 效? 13

15 14 答 :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推 行 以 来,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不 断 探 索 利 用 新 系 统 的 发 票 大 数 据, 创 新 税 收 征 管 方 式, 防 范 税 收 风 险,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山 东 是 推 行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最 早 的 试 点 省 份 之 一 新 系 统 推 行 一 年 多 来, 税 务 部 门 通 过 对 发 票 数 据 进 行 深 度 挖 掘 和 分 析, 建 立 起 分 析 查 处 反 馈 的 快 速 反 应 链 条, 在 强 化 税 收 风 险 防 控 打 击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为 党 委 政 府 宏 观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第 一, 实 时 监 控 税 收 风 险 利 用 新 系 统 数 据, 对 企 业 生 产 要 素 进 行 综 合 匹 配 分 析, 找 出 原 材 料 辅 料 与 产 成 品 之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实 时 监 控 纳 税 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纳 税 人 可 能 存 在 的 税 收 风 险, 为 税 务 部 门 及 时 准 确 进 行 风 险 应 对 提 供 重 要 抓 手 第 二, 信 息 比 对 及 时 发 现 犯 罪 疑 点 利 用 新 系 统 数 据, 对 纳 税 人 特 别 是 商 贸 企 业 购 进 和 销 售 的 货 物 品 名 进 行 比 对, 能 够 及 时 发 现 个 别 纳 税 人 通 过 改 变 品 名, 偷 逃 税 款 的 问 题 沿 着 增 值 税 发 票 全 链 条 进 一 步 深 入 分 析, 可 以 及 时 发 现 虚 开 发 票 犯 罪 疑 点, 为 快 速 有 力 打 击 虚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犯 罪,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第 三, 数 据 分 析 提 供 决 策 参 考 利 用 新 系 统 数 据, 对 本 地 区 经 济 活 动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分 析, 找 出 经 济 发 展 的 短 板 瓶 颈 和 突 出 问 题, 为 党 委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决 策 提 供 重 要 参 考 2015 年 以 来, 山 东 省 利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4000 余 万 份 发 票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筛 查 出 疑 点 企 业 5249 户, 调 查 核 实 发 票 信 息 6.18 万 份, 有 问 题 企 业 1982 户, 查 补 税 款 亿 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展 商 品 和 服 务 税 收 分 类 与 编 码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税 总 函 [2016]56 号 2016 年 2 月 15 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 为 加 快 税 收 现 代 化 建 设, 方 便 纳 税 人 便 捷 规 范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有 利 于 税 务 机 关 加 强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税 务 总 局 编 写 了 商 品 和 服 务 税 收 分 类 与 编 码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编 码, 见 附 件 ), 并 在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中 增 加 了 编 码 相 关 功 能 为 做 好 全 国 推 行 编 码 的 准 备 工 作,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 起 在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江 苏 省 和 广 东 省 进 行 编 码 推 广 的 试 点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试 点 范 围 试 点 地 区 的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省 内 试 点 地 区, 并 开 展 编 码 推 14

16 15 行 试 点 工 作 : ( 一 )2016 年 2 月 19 日 起, 试 点 地 区 新 办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使 用 具 有 编 码 功 能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二 )2016 年 2 月 19 日 起, 试 点 地 区 原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分 批 完 成 具 有 编 码 功 能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的 升 级 纳 税 人 使 用 具 有 编 码 功 能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包 括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二 升 级 安 排 ( 一 ) 试 点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应 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 零 点 前 完 成 税 务 端 系 统 (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货 运 税 控 系 统 统 一 受 理 平 台 电 子 底 账 系 统 ) 的 升 级 工 作, 并 自 2 月 19 日 起 组 织 对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进 行 系 统 的 安 装 升 级 非 试 点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应 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 零 点 前 完 成 电 子 底 账 系 统 的 升 级 工 作 ( 二 ) 涉 及 的 补 丁 升 级 包 和 说 明 文 档 将 在 税 务 总 局 电 子 税 务 网 ( 网 址 : 补 丁 发 布 栏 目 发 布 请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及 时 下 载 软 件 补 丁 升 级 包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应 提 前 做 好 升 级 应 急 预 案, 分 析 评 估 需 要 配 套 升 级 的 相 关 应 用 系 统, 确 保 业 务 的 连 续 性 和 一 致 性 三 工 作 要 求 ( 一 ) 试 点 工 作 意 义 重 大, 试 点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要 高 度 重 视, 积 极 稳 妥 地 制 定 符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的 试 点 方 案 ( 二 ) 试 点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要 做 好 试 运 行 组 织 工 作, 加 强 宣 传 辅 导, 组 织 服 务 单 位 做 好 软 件 下 载 ( 安 装 ) 升 级 编 码 维 护 等 服 务 工 作 ( 三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要 加 强 部 门 协 作 配 合 增 值 税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试 运 行 的 组 织 协 调, 做 好 对 服 务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税 控 装 置 初 始 化 发 行 以 及 税 务 端 应 用 系 统 的 升 级 和 技 术 维 护 等 工 作, 保 障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安 全 平 稳 运 行 ( 四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时 完 成 税 务 端 系 统 升 级 工 作, 密 切 监 控 系 统 试 运 行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并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电 子 税 务 管 理 中 心 ) ( 五 ) 试 点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应 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 前 将 试 点 工 作 总 结 通 过 可 控 FTP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电 子 税 务 管 理 中 心 ) 附 件 : 商 品 和 服 务 税 收 分 类 与 编 码 ( 试 行 ) 回 到 目 录 15

17 16 所 得 税 文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税 总 函 [2016]74 号 2016 年 2 月 18 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修 订 印 发 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办 法 ) 为 做 好 认 定 办 法 的 贯 彻 落 实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高 度 重 视, 确 保 政 策 全 面 落 实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是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加 快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促 进 经 济 提 质 增 效 的 重 要 推 手 优 惠 政 策 含 金 量 大,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税 务 机 关 要 统 一 思 想, 高 度 重 视, 统 筹 谋 划, 扎 实 部 署, 建 立 科 学 有 序 衔 接 顺 畅 的 工 作 机 制, 既 要 加 强 内 部 各 部 门 各 环 节 之 间 的 配 合, 又 要 注 重 与 科 技 财 政 等 部 门 的 沟 通, 形 成 合 力 要 通 过 优 化 服 务, 简 政 放 权, 为 纳 税 人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营 造 良 好 环 境, 降 低 纳 税 人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成 本, 充 分 释 放 政 策 红 利, 将 对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转 化 为 鼓 励 市 场 主 体 加 大 研 发 投 入 提 高 创 新 水 平 的 强 大 动 力 二 广 泛 宣 传, 保 证 企 业 应 享 尽 知 既 要 通 过 报 刊 杂 志 税 务 网 站 办 税 服 务 厅 等 传 统 媒 介, 又 要 充 分 利 用 微 博 微 信 等 新 媒 体, 因 地 制 宜 地 开 展 政 策 宣 传, 提 升 宣 传 深 度 和 广 度, 确 保 纳 税 人 及 时 准 确 掌 握 统 一 的 政 策 口 径 要 将 政 策 规 定 认 定 程 序 申 报 条 件 管 理 方 式 等 内 容 及 时 充 实 到 知 识 库, 规 范 热 线 人 员 答 复 口 径, 保 证 政 策 解 释 权 威 准 确 口 径 统 一 容 易 理 解 要 加 大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培 训 力 度, 着 力 提 升 税 务 干 部 的 业 务 素 质, 确 保 其 能 准 确 迅 速 掌 握 和 落 实 政 策 要 与 科 技 财 政 部 门 之 间 建 立 顺 畅 的 沟 通 机 制, 发 挥 部 门 合 力, 及 时 收 集 发 现 政 策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共 同 研 究, 妥 善 解 决, 防 止 出 现 多 头 管 理 互 相 推 诿 的 现 象, 确 保 政 策 全 面 落 地 三 简 化 程 序, 切 实 降 低 办 税 成 本 简 化 备 案 程 序,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事 项 办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76 号 ) 的 规 定, 认 真 做 好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备 案 和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变 相 审 批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还 要 加 强 联 系 信 息 共 享, 采 取 有 效 手 段, 对 跨 认 定 机 构 管 理 区 域 迁 移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实 现 管 理 的 无 缝 对 接, 降 低 纳 税 人 的 涉 税 成 本 四 强 化 统 计, 做 好 政 策 效 应 分 析 结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情 况 和 享 受 优 惠 情 况, 用 好 用 活 现 有 数 据, 扎 实 做 好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及 时 全 面 掌 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的 户 数 享 受 优 惠 的 户 数 及 优 16

18 17 惠 金 额 等 数 据, 认 真 进 行 政 策 效 应 分 析,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全 面 实 施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的 跟 踪 问 效,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政 策 加 强 管 理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为 国 家 经 济 升 级 发 展 建 言 献 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3 项 个 人 所 得 税 事 项 取 消 审 批 实 施 后 续 管 理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5 号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6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税 总 发 号 ) 等 规 定, 现 就 下 列 个 人 所 得 税 事 项 取 消 审 批 的 后 续 管 理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关 于 取 消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审 核 的 后 续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审 核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规 定, 将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股 份 投 资 比 例 的 科 研 机 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获 奖 人 员, 应 在 授 ( 获 ) 奖 的 次 月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报 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备 案 表 ( 见 附 件 1) 技 术 成 果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股 权 奖 励 文 件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奖 励 单 位 留 存 备 查 二 关 于 取 消 个 人 取 得 股 票 期 权 或 认 购 股 票 等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有 困 难 的 审 核 的 后 续 管 理 ( 一 )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股 票 期 权 所 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纳 税 人 若 选 择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其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在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的 次 月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备 案 手 续, 报 送 个 人 取 得 股 票 期 权 或 认 购 股 票 等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备 案 表 ( 见 附 件 2)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留 存 备 查 ( 二 )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认 购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而 从 雇 主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有 关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规 定, 纳 税 人 若 选 择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其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在 实 际 认 购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的 次 月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备 案 手 续, 报 送 个 人 取 得 股 票 期 权 或 认 购 股 票 等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备 案 表 ( 见 附 件 2)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留 存 备 查 三 关 于 取 消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征 收 方 式 的 核 准 的 后 续 管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强 化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中 介 机 构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查 账 征 收 17

19 18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第 三 条 废 止 后, 统 一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后 续 管 理 本 公 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审 核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第 二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三 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认 购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而 从 雇 主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有 关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第 二 条 关 于 可 在 报 经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后 的 规 定 和 第 三 条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备 案 表 2. 个 人 取 得 股 票 期 权 或 认 购 股 票 等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备 案 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1 月 28 日 关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3 项 个 人 所 得 税 事 项 取 消 审 批 实 施 后 续 管 理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6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等 规 定, 明 确 取 消 个 人 所 得 税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后 续 管 理 要 求,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3 项 个 人 所 得 税 事 项 取 消 审 批 实 施 后 续 管 理 的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公 告 ) 为 方 便 纳 税 人 理 解, 现 对 公 告 中 主 要 问 题 解 读 如 下 : 一 出 台 背 景 2015 年 11 月 17 日,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了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6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的 通 知 ( 税 总 发 号 ), 取 消 了 29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的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其 中 涉 及 取 消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征 收 方 式 的 核 准 和 个 人 取 得 股 票 期 权 或 认 购 股 票 等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有 困 难 的 审 核 两 项 个 人 所 得 税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通 知 发 布 后, 亟 待 修 改 相 关 规 定 和 征 管 流 程, 明 确 取 消 审 批 事 项 后 续 管 理 要 求 2007 年,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了 关 于 取 消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审 核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取 消 了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审 核, 并 明 确 了 相 关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但 是, 由 于 该 通 知 要 求 18

20 19 提 供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出 资 入 股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认 定 书, 而 科 技 部 已 取 消 了 对 该 项 目 的 认 定 工 作, 同 时 为 了 鼓 励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激 发 双 创 新 动 能, 有 必 要 进 一 步 优 化 相 关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基 于 以 上 考 虑,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发 布 了 公 告, 明 确 了 征 纳 双 方 较 为 关 心 的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的 主 体 办 理 时 间 和 备 案 材 料 要 求 等 问 题, 旨 在 全 面 落 实 取 消 个 人 所 得 税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要 求,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二 主 要 内 容 ( 一 ) 优 化 了 取 消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审 核 的 后 续 管 理 1. 明 确 了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的 主 体 和 时 间 将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股 份 投 资 比 例 的 科 研 机 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获 奖 人 员, 应 在 授 ( 获 ) 奖 的 次 月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2. 简 化 了 备 案 材 料 要 求 备 案 时 仅 需 报 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备 案 表, 不 再 需 要 提 供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出 资 入 股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认 定 书 技 术 成 果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股 权 奖 励 文 件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 二 ) 明 确 了 取 消 个 人 取 得 股 票 期 权 或 认 购 股 票 等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有 困 难 的 审 核 的 后 续 管 理 1. 明 确 了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的 主 体 和 时 间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在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或 实 际 认 购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的 次 月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分 期 缴 税 备 案 手 续 2. 明 确 了 备 案 材 料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取 得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个 人 认 购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而 从 雇 主 取 得 的 折 扣 或 补 贴 办 理 分 期 缴 税 备 案 手 续 时, 需 报 送 个 人 取 得 股 票 期 权 或 认 购 股 票 等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备 案 表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留 存 备 查 ( 三 ) 明 确 了 取 消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征 收 方 式 的 核 准 的 后 续 管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强 化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中 介 机 构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查 账 征 收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第 三 条 废 止 后, 统 一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后 续 管 理 三 施 行 时 间 和 文 件 废 止 公 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19

21 20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审 核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和 第 三 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认 购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而 从 雇 主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 有 关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第 二 条 关 于 可 在 报 经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后 的 规 定 和 第 三 条 同 时 废 止 回 到 目 录 征 管 法 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更 新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0 号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15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6]9 号 ), 印 花 税 票 代 售 许 可 已 经 取 消 现 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87 号 ) 所 附 的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更 新 并 予 以 公 布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2 月 28 日 关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更 新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根 据 国 务 院 有 关 取 消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更 新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公 布 保 留 的 7 项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发 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更 新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公 告 ) 一 公 告 出 台 的 主 要 背 景 是 什 么? 2016 年 2 月 4 日 国 务 院 印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15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6]9 号 ), 取 消 了 印 花 税 票 代 售 许 可 事 项 为 落 实 国 务 院 决 定, 税 务 总 局 修 订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87 号 ), 将 印 花 税 票 代 售 许 可 事 项 从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中 删 除, 并 重 新 发 布 二 目 前 有 哪 些 保 留 的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前, 税 务 总 局 保 留 7 项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包 括 : 企 业 印 制 发 票 审 批 对 纳 税 人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的 核 准 对 纳 税 人 延 期 申 报 的 核 准 对 纳 税 人 变 更 纳 税 定 额 的 核 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审 批 对 采 取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方 式 的 核 定 非 居 民 企 业 选 择 由 其 主 要 机 构 20

22 21 场 所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审 批 三 公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公 告 将 保 留 的 7 项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审 批 对 象 和 审 批 部 门 一 一 予 以 列 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11 号 为 规 范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保 护 税 务 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国 务 院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要 求, 现 将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一 ) 企 业 印 制 发 票 审 批 ; ( 二 ) 对 纳 税 人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的 核 准 ; ( 三 ) 对 纳 税 人 延 期 申 报 的 核 准 ; ( 四 ) 对 纳 税 人 变 更 纳 税 定 额 的 核 准 ; ( 五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审 批 ; ( 六 ) 对 采 取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方 式 的 核 定 ; ( 七 ) 非 居 民 企 业 选 择 由 其 主 要 机 构 场 所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审 批 二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一 )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由 具 有 行 政 许 可 权 的 税 务 机 关 在 法 定 权 限 内 实 施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下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一 律 不 得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税 务 机 关 是 否 具 有 行 政 许 可 权, 由 设 定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法 律 法 规 确 定 ( 二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外, 税 务 机 关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 三 )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窗 口 受 理 内 部 流 转 限 时 办 结 窗 口 出 件 的 要 求, 由 办 税 服 务 厅 或 者 在 政 府 服 务 大 厅 设 立 的 窗 口 集 中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没 有 设 立 办 税 服 务 厅 的 税 务 机 关 指 定 一 个 内 设 机 构 作 为 窗 口, 集 中 受 理 直 接 向 本 级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指 定 纳 税 服 务 司 办 税 服 务 处 作 为 窗 口, 集 中 受 理 直 接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提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21

23 22 三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程 序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本 公 告 的 规 定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本 公 告 没 有 规 定 的, 省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在 本 机 关 管 理 权 限 内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但 是, 不 得 再 向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下 放 规 定 权 ( 一 ) 公 示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将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事 项 依 据 条 件 数 量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和 服 务 指 南 等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或 者 其 他 办 公 场 所 以 及 税 务 机 关 门 户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 二 ) 申 请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需 要 取 得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应 当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直 接 向 具 有 行 政 许 可 权 的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1) 和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申 请 材 料 税 务 机 关 收 到 申 请 后, 在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中 的 收 件 人 处 签 名 并 注 明 收 件 日 期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税 务 机 关 不 得 拒 绝 受 理 代 理 人 办 理 受 托 事 项 时, 应 当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委 托 证 明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方,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信 函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电 子 邮 件 和 网 上 办 理 平 台 等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 三 )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情 形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处 理 : 1. 不 受 理 申 请 事 项 属 于 税 务 机 关 管 辖 范 围, 但 不 需 要 取 得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应 当 即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受 理, 同 时 告 知 其 解 决 的 途 径 2.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税 务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当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制 作 并 送 达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见 附 件 1),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3.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申 请 人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错 误 的, 应 当 告 知 并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5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制 作 并 送 达 补 正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材 料 告 知 书 ( 见 附 件 1);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4. 受 理 申 请 事 项 属 于 本 税 务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应 当 受 理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制 作 并 送 达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通 知 书 ( 见 附 件 1)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通 知 书 应 当 明 确 注 明 不 长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办 结 时 限, 并 对 依 法 不 纳 入 办 理 时 限 的 工 作 步 骤 和 工 作 事 项 作 出 具 体 说 明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通 知 书 22

24 23 补 正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材 料 告 知 书, 应 当 加 盖 本 税 务 机 关 印 章 ( 或 者 许 可 专 用 章 ) 并 注 明 日 期 ( 四 ) 审 查 税 务 机 关 审 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应 当 以 书 面 审 查 为 原 则 ; 根 据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实 地 核 实 的,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税 务 人 员 进 行 核 查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由 具 有 行 政 许 可 权 的 税 务 机 关 直 接 受 理 审 查 并 作 出 决 定 税 务 机 关 审 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过 程 中 发 现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直 接 关 系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应 当 告 知 利 害 关 系 人 相 关 权 利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认 真 听 取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意 见 ( 五 ) 决 定 税 务 机 关 对 申 请 人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后,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税 务 机 关 能 够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的,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书 面 的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对 不 能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的, 应 当 自 受 理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20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本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日, 并 应 当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存 在 争 议 的 或 者 重 大 的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应 当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并 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作 出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并 送 达 加 盖 本 税 务 机 关 印 章 ( 或 者 许 可 专 用 章 ) 的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见 附 件 1), 并 在 作 出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之 日 起 7 日 内,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或 者 其 他 办 公 场 所 以 及 税 务 机 关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开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需 要 颁 发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加 盖 本 税 务 机 关 印 章 的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作 出 不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并 送 达 加 盖 本 税 务 机 关 印 章 ( 或 者 许 可 专 用 章 ) 的 不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见 附 件 1), 并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只 在 作 出 决 定 的 税 务 机 关 管 辖 范 围 内 有 效 ( 六 ) 听 证 对 于 下 列 事 项,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 1.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2. 税 务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听 证 的 其 他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3.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直 接 涉 及 申 请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被 告 知 听 证 权 利 之 日 起 5 日 内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的 事 项 听 证 由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主 持,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23

25 24 1.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于 举 行 听 证 的 7 日 前 将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通 知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必 要 时 予 以 公 告 ; 2. 听 证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3.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指 定 审 查 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税 务 人 员 以 外 的 人 员 为 听 证 主 持 人,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主 持 人 与 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有 权 申 请 回 避 ; 4. 举 行 听 证 时, 审 查 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税 务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审 查 意 见 的 证 据 理 由,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提 出 证 据, 并 进 行 申 辩 和 质 证 ; 5. 听 证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听 证 笔 录 应 当 交 听 证 参 加 人 确 认 无 误 后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听 证 笔 录, 作 出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七 ) 变 更 与 延 续 被 许 可 人 要 求 变 更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变 更 的 书 面 决 定 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的, 应 当 在 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作 出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被 许 可 人 的 申 请, 在 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的 书 面 决 定 逾 期 未 作 决 定 的, 视 为 准 予 延 续 ( 八 ) 特 别 规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印 制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企 业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的 要 求,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作 出 准 予 或 者 不 予 企 业 印 制 发 票 的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向 被 许 可 人 颁 发 加 盖 本 税 务 机 关 印 章 的 发 票 准 印 证 招 标 的 具 体 程 序,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或 者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生 效 的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或 者 其 他 办 公 场 所 以 及 税 务 机 关 门 户 网 站, 及 时 公 布 本 机 关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受 理 办 理 进 展 和 结 果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期 限 以 工 作 日 计 算, 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四 监 督 检 查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充 分 运 用 大 数 据 先 进 理 念 技 术 和 资 源, 利 用 国 家 统 一 的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建 立 健 全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推 动 将 申 请 人 良 好 的 信 用 状 况 作 为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的 必 备 条 件, 加 强 对 被 许 可 人 的 服 务 和 监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对 被 许 可 人 从 事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24

26 25 可 以 依 法 查 阅 或 者 要 求 被 许 可 人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被 许 可 人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发 现 被 许 可 人 不 再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时,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发 现 其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情 形 及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处 罚 被 许 可 人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并 收 回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本 公 告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样 式 2.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分 项 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2 月 28 日 关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的 解 读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为 规 范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保 护 税 务 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国 务 院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要 求,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公 告 ) 一 公 告 出 台 的 主 要 背 景 是 什 么? 按 照 国 务 院 审 改 办 的 统 一 部 署, 税 务 总 局 持 续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开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相 关 工 作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0 号 ) 公 布 的 87 项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中 截 至 当 前, 税 务 总 局 保 留 7 项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其 余 80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已 清 理 完 毕, 包 括 取 消 57 项, 调 整 为 其 他 权 力 23 项 为 贯 彻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2004 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发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随 着 10 多 年 来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不 断 推 进, 通 知 明 确 的 6 项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中, 有 4 项 已 经 取 消, 保 留 的 2 项 是 : 指 定 企 业 印 制 发 票 对 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的 审 批 通 知 迫 切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二 公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明 确 了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实 施 程 序 和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公 布 25

27 26 了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等 14 项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样 式, 并 设 置 了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分 项 表, 列 明 了 7 项 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条 件 数 量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及 申 请 期 限 三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比 较, 公 告 在 哪 些 方 面 进 行 了 修 改? 一 是, 加 入 了 国 务 院 要 求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的 背 景 ; 二 是, 根 据 行 政 审 批 改 革 审 批 情 况, 重 新 明 确 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范 围, 包 括 7 项 行 政 许 可 ; 三 是, 融 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改 进 行 政 审 批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理 要 求 的 规 定 ; 四 是, 结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加 强 对 被 许 可 人 的 服 务 和 监 管 ; 五 是, 对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式 样 进 行 了 细 化 更 新 ; 六 是, 根 据 公 开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重 新 设 计 了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分 项 表, 增 加 了 条 件 数 量 有 效 期 限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及 申 请 期 限 四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是 否 继 续 有 效? 本 公 告 实 施 之 日 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税 总 发 [2016]28 号 2016 年 2 月 28 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局 内 各 单 位 : 为 落 实 中 办 国 办 印 发 的 深 化 国 税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要 求, 协 同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不 断 提 高 税 收 征 管 效 能, 推 动 实 现 税 收 现 代 化,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落 实 深 化 国 税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的 要 求, 深 化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转 变 税 收 管 理 理 念, 创 新 税 收 管 理 方 式, 增 强 税 收 管 理 效 能, 提 高 纳 税 人 税 法 遵 从 度, 推 进 税 收 征 管 体 制 和 征 管 能 力 现 代 化 ( 二 ) 基 本 原 则 26

28 27 1. 依 法 管 理 坚 持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推 进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程 序 化 2. 科 学 高 效 运 用 现 代 管 理 理 念 方 式 和 手 段, 优 化 征 管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税 收 管 理 效 能 3. 权 责 明 确 厘 清 征 纳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还 权 明 责 于 纳 税 人, 促 进 税 法 遵 从 4. 统 筹 协 调 加 强 国 税 局 与 地 税 局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及 其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同 配 合, 形 成 管 理 合 力 5. 社 会 共 治 推 进 社 会 综 合 治 税, 构 建 纳 税 人 自 律 社 会 监 督 和 行 政 监 管 相 结 合 的 税 收 治 理 格 局 ( 三 ) 目 标 任 务 继 续 深 化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实 现 税 收 管 理 由 主 要 依 靠 事 前 审 批 向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转 变 ; 强 化 纳 税 人 自 主 申 报, 完 善 包 括 备 案 管 理 发 票 管 理 申 报 管 理 等 在 内 的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体 系 ; 以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为 导 向, 运 用 大 数 据 理 念 技 术 和 资 源, 落 实 互 联 网 + 税 务 行 动 计 划, 推 动 社 会 共 管 共 治 二 具 体 措 施 ( 一 ) 提 高 制 度 质 量, 利 于 理 解 遵 从 1. 增 强 税 收 政 策 的 确 定 性 协 调 性 把 法 治 理 念 落 实 到 税 收 政 策 的 立 改 废 释 之 中, 建 立 规 范 化 程 序 化 政 策 动 态 调 整 长 效 机 制, 完 善 政 策 解 读 机 制, 建 立 税 收 政 策 确 定 性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增 强 税 收 政 策 的 统 一 性 权 威 性 确 定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健 全 政 策 协 调 机 制, 增 强 同 一 税 种 政 策 调 整 的 前 后 衔 接, 增 强 不 同 税 种 政 策 调 整 的 相 互 协 调, 以 利 于 纳 税 人 和 税 务 机 关 准 确 理 解 正 确 适 用 2. 增 强 管 理 措 施 的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推 行 税 收 执 法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准 确 界 定 税 务 机 关 的 权 力 和 责 任 对 纳 税 人 实 施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跟 踪 评 估 已 经 取 消 或 者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后 续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效 果 ; 根 据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完 善 和 细 化 相 关 管 理 措 施, 增 强 管 理 措 施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定 期 开 展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并 同 步 修 订 相 关 业 务 规 范 修 改 表 证 单 书 和 升 级 征 管 信 息 系 统, 增 强 文 件 依 据 业 务 规 范 表 证 单 书 信 息 系 统 的 协 同 性 一 致 性 3. 提 高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的 科 学 性 民 主 性 完 善 制 定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度 和 机 制, 防 止 政 策 和 措 施 部 门 化 倾 向 健 全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起 草 论 证 协 调 审 议 机 制, 落 实 向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征 询 意 见 机 制, 建 立 税 收 制 度 建 设 基 层 联 系 点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制 度 异 议 处 理 制 度 有 效 期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修 改 情 况,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税 务 规 章 和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同 时, 明 确 相 应 业 务 规 范 表 证 单 书 27

29 28 ( 二 ) 加 强 服 务 引 导, 明 确 纳 税 人 权 责 4.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创 新 纳 税 服 务 方 式, 丰 富 纳 税 服 务 举 措, 开 展 针 对 性 纳 税 辅 导, 提 供 权 威 专 业 纳 税 咨 询, 提 高 纳 税 人 自 主 办 税 能 力, 引 导 纳 税 人 依 法 自 觉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5. 强 化 申 报 管 理 根 据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调 整 优 化 纳 税 申 报 表, 明 确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要 求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基 础 信 息 与 申 报 信 息 的 分 析 比 对 探 索 办 税 人 员 身 份 确 认 制 度, 强 化 诚 信 纳 税 意 识 和 法 律 责 任 意 识 6. 规 范 备 案 管 理 制 定 减 免 税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备 案 形 式, 明 确 备 案 程 序 和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明 确 备 案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增 强 备 案 管 理 刚 性 探 索 备 查 管 理, 对 资 料 复 杂 无 法 通 过 案 头 审 核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的 事 项, 由 纳 税 人 保 存 相 关 备 查 资 料 探 索 并 逐 步 推 广 网 上 备 案 ( 三 ) 实 施 有 效 监 管, 提 高 管 理 效 能 7. 推 进 大 数 据 应 用 统 一 数 据 采 集 标 准, 健 全 数 据 采 集 规 范 拓 宽 数 据 采 集 范 围 和 渠 道, 完 善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整 合 第 三 方 涉 税 信 息 和 互 联 网 涉 税 信 息 深 化 数 据 分 析, 提 高 互 联 网 + 税 务 时 代 运 用 大 数 据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的 能 力 8.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落 实 风 险 管 理 扎 口 统 筹 制 度 加 强 税 收 风 险 规 律 研 究, 建 立 和 完 善 税 收 风 险 特 征 库 及 分 析 识 别 模 型 根 据 风 险 识 别 结 果, 按 照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采 取 风 险 提 醒 纳 税 评 估 税 务 审 计 反 避 税 调 查 税 务 稽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差 别 化 应 对, 有 效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9. 加 强 发 票 管 理 逐 步 推 行 电 子 发 票, 推 广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升 级 版 系 统, 实 现 所 有 发 票 网 络 化 运 行, 推 行 发 票 电 子 底 账 构 建 发 票 信 息 综 合 分 析 利 用 平 台 健 全 发 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发 票 印 制 领 用 开 具 等 环 节 管 理 强 化 发 票 日 常 核 查 10. 加 强 税 务 稽 查 建 立 健 全 随 机 抽 查 制 度 和 案 源 管 理 制 度 加 大 重 点 领 域 执 法 力 度, 增 强 稽 查 精 准 性 震 慑 力 加 强 税 警 协 作, 健 全 税 收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依 法 打 击 税 收 犯 罪 活 动 ( 四 ) 完 善 社 会 监 督, 促 进 共 管 共 治 11. 推 进 信 用 管 理 全 面 建 立 纳 税 人 信 用 记 录, 纳 入 国 家 统 一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推 进 纳 税 信 用 与 其 他 社 会 信 用 联 动 管 理 完 善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税 收 违 法 黑 名 单 制 度, 加 强 协 同 监 管 并 对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12. 发 挥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社 会 组 织 作 用 发 挥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社 会 组 织 的 资 源 优 势, 鼓 励 和 引 导 纳 税 人 使 用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的 涉 税 服 务, 并 加 强 监 管 规 范 涉 税 服 务 活 动 13. 引 导 公 众 监 督 推 进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依 法 公 示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信 用 信 息 畅 通 公 众 投 诉 举 报 通 道 曝 光 税 收 违 法 典 型 案 件, 落 实 欠 税 公 告, 强 化 舆 28

30 29 论 监 督 三 组 织 实 施 ( 一 )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是 协 同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改 革 的 重 要 任 务, 是 转 变 税 收 管 理 理 念 和 管 理 方 式 的 必 然 要 求, 是 完 善 税 收 治 理 体 系 提 升 税 收 治 理 能 力 的 有 效 举 措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务 必 高 度 重 视, 将 思 想 认 识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税 务 总 局 的 部 署 上 来, 不 断 增 强 做 好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 二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应 当 亲 自 研 究 亲 自 部 署 亲 自 推 动,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要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监 管 原 则,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和 推 进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工 作, 并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各 地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应 当 加 强 协 同 配 合, 对 共 性 管 理 事 项 探 索 联 合 制 定 制 度 措 施 ( 三 )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顶 层 设 计 和 统 筹 规 划, 制 定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健 全 管 理 体 系, 完 善 管 理 措 施 ; 省 税 务 局 负 责 安 排 部 署 和 组 织 推 进, 并 结 合 实 际 细 化 管 理 措 施, 跟 踪 评 估 执 行 效 果, 完 善 制 度 办 法, 对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的 管 理 措 施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市 县 税 务 局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和 贯 彻 落 实, 反 馈 税 务 总 局 和 省 税 务 局 相 关 管 理 措 施 的 实 施 效 果, 针 对 突 出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 四 ) 狠 抓 任 务 落 实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分 解 落 实 任 务, 明 确 责 任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工 作 措 施 的 路 线 图 时 间 表 和 任 务 书, 综 合 运 用 督 查 督 办 执 法 督 察 绩 效 管 理 等 方 法, 强 化 对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工 作 跟 踪 问 效 和 监 督 问 责, 确 保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取 得 实 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15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税 总 发 [2016]23 号 2016 年 2 月 24 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局 内 各 单 位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15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6]9 号 ) 公 布 取 消 15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其 中, 涉 及 取 29

31 30 消 17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的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各 级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决 定, 全 面 落 实 取 消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保 留 或 者 变 相 审 批 应 当 及 时 修 改 涉 及 取 消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相 关 规 定 表 证 单 书 和 征 管 流 程, 做 好 取 消 事 项 的 后 续 衔 接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第 二 批 取 消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涉 税 17 项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9 号 根 据 深 化 国 税 地 税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关 于 建 立 促 进 诚 信 纳 税 机 制 的 要 求, 税 务 总 局 对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发 布,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和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和 评 价 方 式 ( 试 行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8 号 发 布, 以 下 简 称 指 标 和 评 价 )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调 整 完 善,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关 于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实 行 动 态 调 整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 因 税 务 检 查 等 发 现 纳 税 人 以 前 评 价 年 度 存 在 直 接 判 为 D 级 情 形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调 整 其 相 应 评 价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为 D 级, 并 记 录 动 态 调 整 信 息 ( 附 件 1), 该 D 级 评 价 不 保 留 至 下 一 年 度 对 税 务 检 查 等 发 现 纳 税 人 以 前 评 价 年 度 存 在 需 扣 减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情 形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暂 不 调 整 其 相 应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和 记 录 ( 二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月 开 展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动 态 调 整 工 作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地 税 机 关 应 及 时 沟 通, 相 互 传 递 动 态 调 整 相 关 信 息, 协 同 完 成 动 态 调 整 工 作, 并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动 态 调 整 信 息 的 自 我 查 询 服 务 ( 三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完 成 动 态 调 整 工 作 后, 于 次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动 态 调 整 情 况 层 报 至 省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并 发 布 A 级 纳 税 人 变 动 情 况 通 告 省 税 务 机 关 据 此 更 新 税 务 网 站 公 布 的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信 息, 于 每 月 上 旬 将 A 级 纳 税 人 变 动 情 况 汇 总 报 送 税 务 总 局 ( 纳 税 服 务 司 ) ( 四 ) 纳 税 信 用 年 度 评 价 结 果 发 布 前,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纳 税 人 在 评 价 年 度 存 在 动 态 调 整 情 形 的, 应 调 整 后 再 发 布 评 价 结 果 二 关 于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的 纳 税 人 通 知 提 醒 方 式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是 指,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年 度 之 中, 纳 税 人 的 信 用 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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