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教育改革與其願景 張惠博 元.25, 2016 前言 2016 台灣有新的政治風貌 在過去約 70 年當中 除了 年之間 是由民 進黨執政之外 其餘皆由國民黨執政 且已然形塑了某種政治文化 對於教育的發展 影響 亦至為深遠 尤其 常只注重形式 缺乏內涵 強調一致 缺乏特性方面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台灣教育改革與其願景 張惠博 元.25, 2016 前言 2016 台灣有新的政治風貌 在過去約 70 年當中 除了 2000-2008 年之間 是由民 進黨執政之外 其餘皆由國民黨執政 且已然形塑了某種政治文化 對於教育的發展 影響 亦至為深遠 尤其 常只注重形式 缺乏內涵 強調一致 缺乏特性方面"

Transcription

1 台灣教育改革與其願景... 2 校訂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教學服務貼心資源 教務行政事項 一 教務行政作業規定 二 課程大綱輸入注意事項 三 成績登錄注意事項 四 本校專 兼任教師各項待遇支給標準與說明 五 學生作業指派 教學媒體事項 數位學習平台與網路服務 教師圖書服務 教學研究與獎勵 校園安全事項 附 錄 附錄一-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學生學習成效期中預警制度作業流程 附錄二-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網路課程錄製注意事項 附錄三-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附錄四-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優秀教師獎勵要點 附錄五-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學精進諮詢輔導申請要點 附錄六-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專任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要點 附錄七-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師發表學術期刊之論文掛名處理原則 附錄八-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性別平等教學研究獎勵實施要點 附錄九-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附錄十-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附錄十一-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產學合作經費收支管理要點 附錄十二-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附錄十三-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

2 台灣教育改革與其願景 張惠博 元.25, 2016 前言 2016 台灣有新的政治風貌 在過去約 70 年當中 除了 年之間 是由民 進黨執政之外 其餘皆由國民黨執政 且已然形塑了某種政治文化 對於教育的發展 影響 亦至為深遠 尤其 常只注重形式 缺乏內涵 強調一致 缺乏特性方面 最須改變 僅以美國教育的若干管見 其教學較強調創意 個人化以及實作 以致 不同學生之間 較能保有個己的潛能與個性 乃至於未來的發展 相對的 台灣的教育 普遍較重視團體的 一致性 個人的特質易被忽視 更因長期依賴筆試評量 以致學生習於背誦或解題 較少利 用創意動手做 少有能以個案研究或作品來呈現學習成果 當然 美國教育也不是什麼都好 尤其 他們的師資素質差異性大 整體師資素質有待提升 令人振奮的 台灣教育 尤其 也常見若干教師樂於以創新的教學策略進行教學 更常引起教師同儕的肯定 惟 絕大多數 尚未能改變對於教學的想法及做法 以致 多數的學生 在學習過程中 仍難充分享受的學 趣 尤其 在實施 12 年國教之後 相關的入學制度以及課程 教學 評量 輔導 生涯發 展等措施 尚未見有新的樣貌 整體而言 我們的教育 確實很多亟需再精進 元月 24 日參加了一項名為 報告 我的小學老師崩壞了 的座談 初看這題目 以為 是要控訴老師有多壞 其實 不然 擔任引言的二位小學老師 一位是訴說他如何將性別平 等 核四議題 落實於課室教學之中 另一位是如何將爭議性的社會議題 諸如 大埔事件 課綱制定等 融入教學內容中 當然 這樣有別於傳統的教學 很有可能引起來自社會 家 長 以致於同儕的壓力 但是 這二位具反省批判的小學教師成功的進行了他們想要的教學 他們深信 在教育過程中 已播下了會思考 具批判力的種子了 一 我的教育歷程與專業經歷 小時候 隨著哥哥進入小學 一 二年級時 經常分不清楚作業或測驗 老師發下油印 的卷子就寫 收回去改完 發下來 有分數的 就是月考或期考 對我而言 就是天天上學 卻也經常拿獎狀回家 每當老師交代 你明天要穿鞋子 我就知道 又要上台領獎了 我深知老師 她很喜歡我在大眾面前 非常體面 只是 幼年的我 不太這麼想 其實 我 一生從沒這麼想過 長大之後 更認為外貌係得自父母 外表打扮 固符合禮儀 卻無法影 響一個人的內在或內涵 小學三年級時 遇到一位很好的女老師 上課第一天 下課後 她就留下我和另一位女 同學 老師手拉著我沒有好好放進褲耳的皮帶說 你是我們班上最能念書的孩子 聽 了之後 甚為高興 因這是第一次 有老師這麼明白告訴我 也給我一個學習目標 其次 對自己不用心於穿著 也有些歹勢 畢竟 不能太過份 果然 三 四年級時 上課非常用心 總以為老師是專講給我聽的 她教什麼 我就學 2

3 什 麼, 從 無 閃 失, 每 次 考 試, 皆 和 這 位 女 同 學 在 拚 一 二 名, 也 算 沒 有 辜 負 老 師 的 慧 眼 此 外, 老 師 對 我 非 常 好, 她 看 見 我 中 午 吃 冷 便 當, 每 當 她 也 帶 便 當 時, 她 就 叫 我 去 學 校 附 近 的 市 場, 買 魚 丸 湯 或 肉 羹, 然 後, 她 會 充 滿 愛 心 的 分 一 半 給 我 由 於 這 樣 的 互 動, 有 一 次, 和 老 師 一 起 佈 置 教 室 時, 竟 不 經 意 稱 老 師 為 媽 媽, 她 一 聽, 要 我 再 叫 一 遍, 我 說 : 老 師, 她 說 : 不 是, 你 剛 剛 叫 我 什 麼?, 我 才 意 會, 原 來 我 稱 老 師 為 媽 媽 這 件 往 事, 後 來 也 成 為 我 們 師 生 間 一 生 中 的 趣 事, 這 也 說 明 了 如 師 如 母 的 美 好 關 係, 雖 然 老 師 已 不 在 人 世, 仍 經 常 憶 起 老 師 無 限 的 愛 小 學 五 六 年 級, 頂 著 升 學 的 壓 力, 級 任 老 師 也 賣 力 的 教 學, 我 的 內 心 也 知 道, 一 定 要 考 上 省 立 嘉 中, 方 符 教 師 和 父 母 的 期 望, 其 實, 家 父 對 我 的 課 業, 並 沒 有 特 別 要 求, 因 為, 他 是 日 治 時 代 嘉 農 畢 業 的, 對 他 而 言, 讀 書 從 來 就 不 是 難 事, 我 也 瞭 解, 幼 年 生 活 清 苦, 才 是 他 沉 重 的 負 擔 可 是, 我 永 遠 記 得, 當 小 學 四 年 級 快 結 束, 放 暑 假 之 前, 在 調 查 五 年 級 是 否 要 編 入 升 學 班 或 就 業 班 時, 家 父 竟 問 我 : 你 要 念 升 學 班 嗎?, 心 想 : 怎 會 這 樣 問 呢?, 後 來, 才 知 道, 家 父 是 要 我 自 己 作 決 定, 若 決 定 要 念 書, 就 得 努 力 用 功 做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學 習 者 是 很 重 要 的 教 育 理 論, 許 多 教 育 工 作 者 也 難 以 做 到, 可 是, 家 父 卻 早 早 給 我 機 會 教 育 了 小 學 五 年 級 時, 曾 做 了 一 件 自 認 有 正 義 感, 也 是 難 忘 的 事 那 時, 為 了 升 學, 經 常 考 試, 不 是 國 語, 就 是 算 術, 每 次 考 完 試, 就 是 體 罰, 常 見 老 師 拿 著 藤 條 大 力 的 對 考 不 好 的 學 生, 打 手 心 或 屁 股, 那 是 一 段 很 不 愉 快 的 歲 月 我 還 好, 只 是 偶 而 被 打, 但 我 的 同 學, 經 常 被 打, 痛 得 大 哭, 俠 義 之 心, 油 然 而 生 遂 在 老 師 短 暫 外 出 時, 拿 起 很 銳 利 的 刀, 將 藤 條 攔 腰 切 一 半, 但 外 表 仍 看 不 出 已 經 被 切 半 了, 並 安 放 在 黑 板 的 粉 筆 槽 中, 俟 老 師 返 校 拿 起 藤 條 要 打 學 生 時, 才 發 現 其 打 人 工 具 已 遭 毒 手 了 老 師 說 : 你 們 敢 這 樣 做, 我 要 再 找 一 隻 切 不 斷 的!, 心 想 : 不 會 是 鐵 條 吧? 這 件 事, 不 知 是 老 師 不 想 追 究 或 早 知 是 我 做 的, 也 就 沒 有 下 文 直 到 高 中 一 年 級 暑 假, 舉 行 小 學 同 學 會 時, 看 到 級 任 老 師 也 來 參 加, 很 想 告 訴 老 師 : 是 我 做 的!, 可 是, 看 著 老 師 的 微 笑, 他 大 概 早 已 忘 記, 那 猴 囡 仔 所 做 的 壞 事 了 初 高 中 時 期, 歷 經 青 少 年 青 年 的 階 段, 充 滿 著 青 春 幻 想 與 挑 戰, 雖 然, 功 課 煩 忙, 在 彼 時 封 閉 的 年 代, 仍 經 常 利 用 週 末, 去 嘉 義 市 美 國 新 聞 處, 看 看 新 聞 天 地 雜 誌, 或 自 行 閱 讀 文 星 叢 刊, 也 算 是 接 受 體 制 內 教 育 之 餘, 自 行 尋 覓 體 制 外 的 概 念 元 素 大 學 階 段, 念 了 物 理 系, 這 是 抽 象 思 考 比 重 很 高 的 領 域, 每 天 充 斥 著 數 理 運 算, 真 是 佩 服 歷 代 科 學 家 之 創 見, 能 留 下 這 些 劃 時 代 的 學 理, 供 後 人 不 斷 的 鑽 研 然 而, 念 物 理 的 目 的, 旨 在 成 為 物 理 老 師, 所 以, 在 擔 任 物 理 教 師 多 年 之 後, 獲 得 二 次 出 國 進 修 的 機 會, 分 別 得 到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再 歷 經 中 學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教 學, 厚 實 了 對 教 育 的 視 野, 這 也 是 我 一 生 最 愛 的 事, 能 在 教 育 領 域 中, 做 多 方 面 的 實 踐 與 反 思, 進 而 建 立 起 個 人 的 教 育 理 論, 並 將 前 述 3

4 的 理 論, 落 實 於 長 期 的 教 學 校 務 治 理 與 社 會 關 懷 之 中 1980 年 第 一 次 出 國, 正 是 美 麗 島 事 件 後 不 久, 許 多 民 主 志 士 被 捕 坐 牢,1987 年 第 二 次 出 國, 在 1989 年, 中 國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由 於 二 次 出 國 求 學, 皆 獨 自 前 往, 人 生 地 不 熟, 心 境 好 比 坐 學 術 牢, 更 暗 許, 這 樣 的 辛 苦 求 學, 是 希 望 能 在 教 育 方 面, 多 所 歷 練, 未 來 能 多 做 一 些 事 比 起 牢 獄 之 災, 求 學 之 苦, 實 在 不 算 什 麼 基 於 10.5 年 中 學 教 師,1.5 年 農 專, 以 及 32 年 多 大 學 任 教 的 經 驗, 尤 其 7 年, 二 任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以 及 3 年 餘 的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治 校 經 驗, 對 於 教 育 內 涵 與 行 政 的 體 認, 亦 益 臻 完 全, 深 深 體 會 教 育 就 是 愛 的 實 踐 與 文 化 傳 承, 這 樣 的 信 念, 根 植 於 內 心, 並 加 以 具 體 實 踐, 從 不 因 任 何 境 遇 而 改 變, 也 持 續 在 教 育 之 路 勇 往 邁 進 二 常 見 的 教 育 問 題 教 育 的 問 題, 並 非 台 灣 獨 有, 巴 西 學 者 費 爾 利 即 曾 深 刻 的 批 判 他 在 Pedagogy of the Oppressed 受 壓 迫 者 教 育 學 一 書 中, 比 較 了 囤 積 式 教 育, 俗 稱 填 鴨 式 教 育 (Banking Education) 與 提 問 式 教 育 (Problem-Posing Education) 的 差 異, 費 爾 利 指 出 傳 統 教 育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Freire, 2000) : ( 一 ) 老 師 教 導, 而 學 生 被 教 導 ( 二 ) 老 師 知 道 所 有 的 事, 學 生 什 麼 都 不 知 道 ( 三 ) 老 師 主 動 思 考, 學 生 被 動 思 考 ( 四 ) 老 師 說, 學 生 溫 順 地 傾 聽 ( 五 ) 老 師 定 規 範, 學 生 被 規 範 ( 六 ) 老 師 作 選 擇, 並 增 強 其 選 擇, 學 生 順 從 ( 七 ) 老 師 教 學, 學 生 則 經 由 教 師 的 行 動, 產 生 了 對 於 行 動 的 幻 象 ( 八 ) 老 師 選 擇 課 程 內 容, 學 生 並 沒 有 被 詢 問 就 去 適 應 它 ( 九 ) 老 師 混 淆 其 知 識 的 權 威 與 他 本 身 的 專 業 權 威, 使 得 他 與 學 生 的 自 由 相 違 背 ( 十 ) 老 師 是 學 習 過 程 的 主 體, 而 學 生 只 是 客 體 在 囤 積 式 教 育 中, 學 生 是 被 視 為 被 動 溫 順 的 客 體, 只 能 乖 乖 地 接 受 教 師 所 講 的 一 切 東 西, 教 師 的 教 學 就 好 像 在 銀 行 中 存 錢 一 樣, 在 學 生 身 上 堆 積 知 識, 期 待 日 後 有 一 天 存 款 能 自 動 生 息, 這 些 知 識 也 能 夠 自 動 增 加 實 際 上, 這 種 教 育 無 法 培 養 學 生 主 動 批 判 思 考 的 能 力, 甚 至 會 摧 殘 學 生 的 創 造 力, 使 得 學 生 在 面 對 現 實 壓 迫 時, 常 會 不 假 思 索 地 為 壓 迫 者 獻 上 自 己 的 服 務, 解 決 之 道, 就 是 讓 學 生 成 為 學 習 的 主 體, 這 也 是 當 代 教 育 理 論 所 強 調 的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的 自 主 主 動 的 學 習 根 據 2015 年 台 灣 駐 紐 約 辦 事 處 教 育 組 的 報 導 資 料 美 學 者 對 美 國 教 育 問 題 的 十 大 省 思, 足 以 相 當 程 度 顯 現 美 國 教 育 的 若 干 現 象, 詳 如 下 述 然 而, 美 國 的 教 育 行 政 體 制, 教 育 權 力 在 各 州, 各 州 之 間, 應 存 在 差 異 ( 一 ) 家 長 未 能 充 分 負 起 教 養 需 求 之 責 任 : 學 生 的 教 學 及 教 養 歷 程 不 可 能 完 全 在 教 室 裡 發 生, 4

5 如 果 家 長 未 能 在 學 校 外 的 時 間 肩 負 起 教 養 的 責 任, 學 生 依 舊 可 能 在 學 習 表 現 上 落 後, 特 別 是 社 經 背 景 等 條 件 較 為 不 足 的 學 生 ( 二 ) 學 校 退 場 機 制 功 能 不 彰 : 關 掉 學 校 不 一 定 對 整 體 教 育 產 生 必 然 的 影 響, 特 別 是 在 教 育 資 源 相 較 短 缺 的 今 日, 資 源 整 併 或 許 能 提 高 整 體 教 育 績 效 並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三 ) 學 校 過 於 擁 擠 : 依 照 美 國 國 家 教 育 統 計 中 心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NCES) 的 資 料 顯 示, 全 美 有 14% 以 上 的 學 校 呈 現 過 度 擁 擠 的 現 象, 而 這 樣 的 現 象 可 能 造 成 教 師 無 法 充 分 照 護 班 上 的 每 個 學 生, 以 及 學 生 落 後 的 學 習 成 就 表 現 ( 四 ) 科 技 進 展 造 成 學 生 學 習 的 落 差 : 當 學 生 習 於 使 用 數 位 載 具 進 行 學 習, 課 堂 上 的 專 注 程 度 就 可 能 受 到 相 當 影 響, 也 可 能 造 成 學 生 同 儕 間 的 知 識 落 差, 而 間 接 影 響 教 師 教 學 安 排 的 難 易 ( 五 ) 資 優 教 育 缺 乏 多 樣 性 : 當 資 優 教 育 缺 乏 多 樣 性 與 創 新 的 同 時, 資 優 教 育 計 畫 (Talented and Gifted Program, TGA Program) 就 可 能 呈 現 僵 化 狀 態, 無 法 充 分 符 應 教 育 資 優 學 生 的 需 求 ( 六 ) 教 育 投 入 及 資 源 短 缺 : 即 便 過 去 數 年 美 國 經 濟 情 勢 稍 微 好 轉, 但 依 據 美 國 預 算 與 政 策 優 先 中 心 (Center on Budget and Policy Priorities, CBPP) 的 資 料 顯 示, 依 舊 有 34 州 的 教 育 預 算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 七 ) 過 時 的 教 學 及 課 堂 經 營 方 法 : 當 現 今 的 學 生 大 多 習 於 數 位 載 具 的 學 習 方 式, 教 師 在 課 堂 的 教 學 卻 常 常 侷 限 於 傳 統 的 課 程 教 學, 或 無 法 給 予 有 系 統 且 全 面 的 教 學 歷 程 ( 八 ) 教 學 缺 乏 創 新 : 當 今 的 美 國 教 師 的 教 學 文 化 亟 待 翻 轉, 否 則 將 無 法 符 應 當 前 時 代 的 需 求 尤 其 對 多 元 族 群 學 生 需 求 的 敏 覺 遠 距 教 學 的 應 用 及 呼 籲 等, 都 需 要 教 師 具 備 與 時 俱 進 的 開 放 思 維 才 能 真 正 實 現 ( 九 ) 輟 學 率 高 : 美 國 學 生 的 輟 學 率 在 不 同 族 裔 的 學 生 呈 現 不 同 的 趨 勢, 但 都 與 犯 罪 率 及 入 獄 率 呈 現 高 度 相 關 性 如 何 正 視 學 生 輟 學 率 的 問 題, 並 建 立 積 極 的 追 蹤 補 救 機 制, 對 於 不 同 群 體 的 學 生 都 相 當 重 要 ( 十 ) 大 學 就 學 的 性 別 比 例 落 差 (College-Gender Gap): 當 今 的 教 育 系 統 中 常 鼓 勵 女 性 就 讀 科 學 科 技 電 機 及 數 學 (STEM) 等 科 系, 顯 見 男 女 性 對 於 選 擇 大 學 就 讀 科 系 及 未 來 就 業 領 域 依 舊 存 在 顯 著 差 異 對 比 上 述 存 在 於 美 國 教 育 的 缺 失, 台 灣 的 各 級 教 育, 應 也 有 類 似 的 問 題, 所 以, 提 供 所 有 學 生, 得 到 最 適 切 的 教 育, 是 永 無 止 境 的 追 求 三 台 灣 教 育 改 革 之 路 1987 年 7 月 14 日 解 嚴, 由 於 解 嚴 之 前, 教 育 事 務, 長 期 屬 於 中 央 集 權, 以 致, 解 嚴 之 後, 教 育 民 主 化 的 路 程, 起 初 走 得 並 不 順 暢, 若 干 現 象 列 述 如 後 : ( 一 )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教 育, 有 較 多 的 機 會 表 達 意 見, 然 而, 公 眾 意 見 多 紛 歧, 難 做 有 效 的 彙 整, 5

6 致 令 各 種 看 法 並 存, 無 助 於 教 育 事 務 的 推 動 ( 二 ) 尚 未 建 立 起 人 民 和 政 府 合 宜 的 互 動 關 係, 也 未 能 有 合 適 的 途 徑 匯 流, 任 令 理 想 與 現 實 相 互 拉 扯, 徒 然 耗 費 時 間 與 心 力 ( 三 ) 在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時, 常 必 須 先 建 立 法 源, 然 而, 不 幸 地, 有 關 教 育 的 相 關 法 令, 常 因 訂 定 之 初, 未 能 預 見 未 來, 甚 且, 在 法 案 討 論 過 程 中, 即 被 批 判 得 體 無 完 膚, 遍 體 鱗 傷, 等 到 法 案 通 過, 已 難 獲 得 全 民 信 任, 實 施 成 效 難 如 預 期 ( 四 ) 政 治 力 或 強 烈 的 對 立 意 識, 不 利 於 建 立 新 的 教 育 風 貌, 經 常 過 度 誇 大 優 點 或 缺 點, 致 無 法 為 教 育 革 新, 提 供 助 力 ( 五 ) 媒 體 對 於 教 育 議 題 的 報 導, 常 受 限 於 一 方 之 見, 未 能 整 體 看 待 教 育 問 題, 難 以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 六 ) 教 師 習 於 傳 統 思 維, 抗 拒 新 的 教 材 教 法, 甚 或 教 育 的 價 值 觀 教 育 常 被 認 為 迂 腐 落 伍 不 思 創 新, 不 過,20 幾 年 來, 台 灣 的 教 育, 有 一 些 變 革 解 嚴 後, 教 育 上 的 二 件 事, 尤 值 一 談 一 為 1994 年, 民 間 成 立 四 一 O 教 改 聯 盟, 另 一 就 是 當 時 的 政 府, 為 了 回 應 民 間 的 強 大 呼 聲,1994 年 9 月 21 日, 正 式 成 立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在 1994~1996 之 間 運 作, 然 後, 發 表 了 總 諮 議 報 告 書, 提 出 教 育 改 革 8 大 重 點 優 先 項 目, 訂 有 : ( 一 ) 修 訂 教 育 法 令 與 檢 討 教 育 行 政 體 制 ( 二 ) 改 革 中 小 學 教 育 ( 三 )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與 發 展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 四 ) 促 進 技 職 教 育 的 多 元 化 與 精 緻 化 ( 五 ) 改 革 高 等 教 育 ( 六 ) 實 施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 七 ) 推 動 民 間 興 學 ( 八 )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此 後 數 年 間, 凝 聚 社 會 各 界 立 法 委 員 行 政 部 門 的 努 力 與 共 識, 獲 得 若 干 具 體 的 進 展, 其 中, 最 大 的 成 就 莫 過 於 訂 定 了 教 育 基 本 法, 共 有 17 條, 並 於 1999 年 6 月 23 日 公 布, 謹 摘 錄 其 中 之 第 等 7 條, 以 供 本 文 後 續 之 討 論 項 次 條 文 第 1 條 為 保 障 人 民 學 習 及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確 立 教 育 基 本 方 針, 健 全 教 育 體 制,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2 條 人 民 為 教 育 權 之 主 體 教 育 之 目 的 以 培 養 人 民 健 全 人 格 民 主 素 養 法 治 觀 念 人 文 涵 養 強 健 體 魄 及 思 考 判 斷 與 創 造 能 力, 並 促 進 其 對 基 本 人 權 之 尊 重 生 態 環 境 之 保 護 及 對 不 同 國 家 族 群 性 別 宗 教 文 化 之 瞭 解 與 關 懷, 使 其 成 為 具 有 國 家 6

7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12 條 第 15 條 上 述 條 文 內 容, 彰 顯 : ( 一 ) 保 障 人 民 的 學 習 權 ( 二 ) 人 民 為 教 育 權 之 主 體 意 識 與 國 際 視 野 之 現 代 化 國 民 為 實 現 前 項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教 育 之 實 施, 應 本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之 原 則, 以 人 文 精 神 及 科 學 方 法, 尊 重 人 性 價 值, 致 力 開 發 個 人 潛 能, 培 養 群 性, 協 助 個 人 追 求 自 我 實 現 人 民 無 分 性 別 年 齡 能 力 地 域 族 群 宗 教 信 仰 政 治 理 念 社 經 地 位 及 其 他 條 件, 接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對 於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之 教 育, 應 考 慮 其 自 主 性 及 特 殊 性, 依 法 令 予 以 特 別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發 展 教 育 應 本 中 立 原 則 學 校 不 得 為 特 定 政 治 團 體 或 宗 教 信 仰 從 事 宣 傳,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學 校 亦 不 得 強 迫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及 學 生 參 加 任 何 政 治 團 體 或 宗 教 活 動 國 家 應 建 立 現 代 化 之 教 育 制 度, 力 求 學 校 及 各 類 教 育 機 構 之 普 及, 並 應 注 重 學 校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之 結 合 與 平 衡 發 展,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以 滿 足 國 民 及 社 會 需 要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及 學 生 學 習 權 遭 受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不 當 或 違 法 之 侵 害 時, 政 府 應 依 法 令 提 供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有 效 及 公 平 救 濟 之 管 道 ( 三 ) 必 須 貫 徹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之 原 則 ( 四 ) 人 民 受 教 育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重 視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之 教 育 ( 五 ) 教 育 更 應 本 中 立 原 則, 不 受 政 治 團 體 與 宗 教 信 仰 的 影 響 ( 六 ) 關 注 學 校 家 庭 與 社 會 教 育 之 全 面 發 展, 並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以 滿 足 國 民 及 社 會 需 要 ( 七 ) 確 保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及 學 生 學 習 權 整 體 而 言, 教 育 基 本 法 具 有 下 述 6 項 重 要 意 涵 : ( 一 ) 教 育 的 核 心 理 念 是 學 習 權 ( 二 ) 教 育 決 定 民 主 化 ( 三 ) 教 育 方 式 多 元 化 ( 四 ) 教 育 權 力 分 權 化 ( 五 ) 教 育 作 為 中 立 化 ( 六 ) 教 育 發 展 社 區 化 雖 然, 教 育 基 本 法 看 似 完 美, 可 是, 對 於 台 灣 的 教 育, 是 否 已 有 改 革 的 功 效, 證 之 於 近 期 的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現 況, 恐 怕 仍 難 以 樂 觀 換 言 之,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未 來, 宜 投 入 更 多 心 力 於 實 際 作 為, 方 足 以 貫 徹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內 容 與 意 涵 質 言 之, 教 育 的 對 象 是 人, 而 且, 是 要 成 為 有 用 的 人, 這 要 如 何 培 養 呢? 得 要 從 教 材 與 教 法 做 起, 亦 即, 必 須 思 考 下 述 三 個 核 心 問 題 : 教 什 麼? 如 何 教? 誰 來 教? 常 見 一 些 教 育 改 革 措 施, 僅 憑 個 己 之 見, 有 時, 甚 至 是 權 力 凌 駕 於 專 業 之 上 更 不 幸 的 是, 無 法 有 條 理 有 系 統 的 包 容 不 同 信 念 不 同 價 值, 以 引 導 出 正 確 的 教 育 大 道, 卻 僅 在 技 術 層 面 上 打 轉, 例 如 : 7

8 近 期 翻 轉 教 室 的 推 動, 常 只 是 形 式 的 滿 足, 未 能 符 應 學 生 潛 能 與 個 別 差 異 的 需 求 尤 其, 未 能 倡 導 多 元 價 值, 以 及 學 習 能 力 和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的 培 養, 致 學 生 缺 乏 長 期 奮 鬥 的 目 標, 轉 而 追 求 短 暫 的 勝 利 或 成 功 所 以, 在 形 塑 台 灣 教 育 願 景 時, 必 須 先 考 慮 下 列 要 素 : ( 一 ) 教 育 的 對 象 是 人, 人 即 目 的, 不 是 工 具 ( 二 ) 人 民 應 具 備 那 些 素 養? 那 些 能 力? ( 三 ) 教 育 的 二 個 基 本 概 念 : (1) 個 別 差 異 (2)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他 學 不 會 的 事 情, 有 所 長, 必 有 所 短 四 台 灣 教 育 的 問 題 與 再 生 對 關 心 教 育 的 人 而 言, 聽 聞 層 出 不 窮 的 教 育 問 題, 總 是 憂 心 忡 忡, 然 而, 教 育 出 現 問 題, 正 是 教 育 的 本 質 與 常 態, 謹 就 2015 年 下 半 年 媒 體 報 導 的 若 干 事 例, 綜 要 討 論 如 後 ( 一 ) 建 立 良 好 的 校 園 民 主 2015 年 10 月 3 日, 台 中 女 中 升 旗 時, 突 然 哨 音 響 起, 一 群 學 生 衝 到 司 令 台 前 脫 下 制 服 裙 子, 露 出 穿 在 裡 面 的 運 動 短 褲, 以 爭 取 能 夠 穿 運 動 短 褲 進 出 校 門 學 生 更 抗 議 說, 十 年 前, 即 有 爭 取 穿 運 動 短 褲 進 出 校 園 的 呼 聲, 學 校 卻 總 以 各 種 理 由, 不 同 意 學 生 的 請 求 惟, 近 日 學 校 已 同 意 學 生 所 請, 此 事 獲 得 圓 滿 結 果, 顯 現 學 生 爭 取 獨 立 自 主 的 成 熟 表 現 ( 二 ) 培 養 年 輕 人 自 主 判 斷 的 能 力 2015 年 10 月 7 日, 有 某 女 中 校 長 在 朝 會 的 發 言 內 容, 引 起 學 生 不 滿, 學 生 遂 在 臉 書 貼 文 指 校 長 公 開 歧 視 高 職 生, 網 路 上 罵 聲 不 斷 校 長 說, 高 職 生, 都 玩 3 年, 你 們 和 他 們 不 一 樣, 不 要 跟 他 們 一 起 玩 校 長 事 後 解 釋 說, 因 幾 天 以 前, 有 高 職 生 騎 機 車 載 女 中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發 生 嚴 重 車 禍 他 自 認 用 心 良 苦,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安 全, 但 他 也 坦 言, 舉 例 不 當, 絕 無 歧 視 的 意 思 實 際 上, 人 生 無 處 不 學 習, 高 中 職 生, 只 是 學 制 不 同, 受 教 育 內 容 不 同, 但 其 成 長 與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皆 應 同 樣 重 視, 學 校 應 提 供 年 輕 學 生 自 主 判 斷 的 空 間, 無 須 以 成 人 的 觀 點 強 加 在 學 生 身 上, 甚 且, 那 樣 的 說 話 內 容, 絕 大 多 數 人 易 於 產 生 歧 視 高 職 生 的 聯 想 ( 三 ) 賦 予 教 育 永 恆 的 價 值 2015 年 11 月 20 日, 台 北 市 建 中 校 長 在 與 學 生 代 表 的 座 談 會 中, 回 應 學 生 有 關 制 服 的 問 題 時, 他 自 比 是 國 小 畢 業 生, 並 舉 例 指 出 相 較 於 建 中 畢 業 再 考 進 台 清 交 等 名 校 畢 業 的 人, 跟 ( 我 ) 只 有 國 小 畢 業 的 無 業 遊 民, 雙 方 的 學 識 有 所 差 距, 卻 都 是 一 人 一 票, 這 是 不 公 平 的, 因 此, 他 更 認 為 不 該 全 然 採 納 學 生 的 意 見, 這 項 決 定 ( 是 否 能 將 運 動 服 也 當 作 校 服 ) 需 要 專 業 的 判 斷, 但 我 很 願 意 傾 聽 學 生 聲 音, 前 述 發 言 引 發 爭 議, 並 經 學 生 刊 物 報 導 對 此, 校 長 出 面 說 明 表 示, 他 的 說 法 旨 在 還 原 當 年 民 主 進 化 的 歷 史 背 景, 不 意 引 發 前 述 爭 議 但 也 有 人 認 為 建 中 校 長 的 表 述 過 度 強 調 高 學 歷 的 價 值 其 實, 8

9 參 加 座 談 會 的 建 中 學 生, 對 於 民 主 或 憲 法 的 瞭 解, 很 有 水 準, 更 擅 長 說 理, 也 能 維 持 禮 貌, 頗 值 讚 賞 尊 重 關 懷 應 是 身 教 重 於 言 教, 一 昧 老 調 或 不 思 改 變, 恐 不 易 為 年 輕 學 生 所 接 受 總 之, 要 改 變 教 育, 教 育 工 作 者 必 先 改 變 用 時 下 流 行 的 語 句, 教 師 要 先 顛 覆 崩 壞 自 我 改 造, 才 能 有 效 教 導 新 的 一 代, 同 時, 欲 培 育 年 輕 人 成 為 未 來 的 領 袖 人 才, 更 是 當 前 中 大 學 校 園 所 應 特 別 關 注 的 課 題 ( 四 ) 課 綱 的 制 定, 必 須 更 廣 泛 的 參 與 和 更 嚴 謹 的 過 程 課 綱 是 學 校 用 以 規 範 教 師 實 施 上 課 內 容, 也 是 教 科 書 出 版 業 者 用 來 編 輯 學 生 用 書 的 依 據, 必 然 會 影 響 學 測 基 測 的 考 試 內 容 尤 其, 對 於 語 文 歷 史 地 理 等 因 不 同 意 識 或 立 場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內 容, 更 是 大 眾 注 目 的 焦 點 以 美 國 科 學 教 學 有 關 生 命 起 源 的 二 個 對 立 論 點 :(1) 生 命 是 來 自 神 所 創 造 的 創 造 論, 或 (2) 達 爾 文 的 進 化 論 為 例, 其 處 理 方 式, 可 供 參 考 有 一 次, 在 田 納 西 參 訪 時, 閱 報 得 悉, 當 地 法 院 判 決 指 出, 凡 是 theory, 皆 屬 尚 未 定 論 的 說 法, 因 此, 在 科 學 教 學 時, 不 能 獨 尊 於 某 一 說 法, 以 免 造 成 教 師 學 生 甚 或 和 家 長 的 對 立 或 衝 突 這 種 課 程 規 劃, 容 納 不 同 見 解 的 作 法, 實 值 參 考 ( 五 ) 建 置 與 現 實 世 界 相 連 結 的 教 育 環 境 長 期 以 來, 咱 們 花 了 許 多 心 思 企 圖 改 善 教 育 環 境, 然 而, 仍 未 見 有 好 的 成 果, 尤 其, 在 教 育 正 義 資 源 分 配 上, 更 存 在 嚴 重 的 問 題, 諸 如 : 中 低 所 得 家 庭 子 女 就 讀 國 立 大 學 的 比 例, 遠 遠 低 於 私 立 大 學 或 技 職 院 校, 有 數 據 顯 示, 在 台 大 清 華 交 大 成 大 等 傳 統 名 校 中, 弱 勢 生 佔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比 例 都 不 到 1% 當 然, 不 公 平 不 正 義 的 問 題 並 非 僅 存 在 於 教 育, 但 是, 對 於 偏 鄉 弱 勢 的 學 童, 教 育 部 門 應 予 以 特 別 的 重 視, 例 如 : 幼 小 學 童 的 陪 伴 課 業 輔 導 與 家 庭 查 訪, 應 皆 更 加 落 實, 才 有 可 能 翻 轉 其 不 利 的 環 境 有 次 在 美 國 的 學 術 研 討 會 大 會 演 講 中, 聽 見 一 位 美 籍 黑 人 教 授 大 聲 疾 呼 : 大 家 皆 戮 力 於 改 善 教 學, 然 而, 您 有 否 想 過, 您 班 上 的 小 朋 友, 他 們 當 中 有 人 是 餓 著 肚 子 來 上 學 的! 其 次, 目 前 國 中 升 高 中 或 高 中 升 大 學 的 入 學 制 度, 重 視 志 工 服 務 或 才 藝, 固 有 其 美 意, 但 因 較 有 利 於 中 上 階 層 的 家 庭, 不 利 於 某 些 家 庭 的 子 女, 形 成 所 謂 的 相 對 剝 奪 感, 所 以, 應 刪 除 這 些 項 目 的 比 分, 以 維 護 基 本 人 權 與 求 學 的 公 平, 也 才 不 違 背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意 涵 此 外, 學 生 在 學 校 應 學 些 什 麼? 如 何 學? 才 能 契 合 其 興 趣 與 性 向, 並 厚 植 其 一 生, 皆 用 得 到 的 能 力, 亟 須 學 校 教 育 工 作 者 以 及 各 行 各 業 的 人 員, 同 心 協 力, 以 建 置 最 適 切 的 教 育 內 容 當 前, 最 為 大 家 所 關 切 且 必 須 儘 速 予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綜 列 10 點 如 下 : (1) 常 見 藉 由 學 者 組 成 各 項 委 員 會, 以 處 理 當 前 重 要 的 教 育 議 題, 然 而, 輒 因 未 能 包 含 異 質 性 的 組 織 成 員, 即 使 進 行 公 聽 會, 也 常 因 未 能 兼 容 並 蓄, 以 及 未 能 堅 持 教 育 理 想 與 願 景, 其 決 議 或 結 論, 遂 難 切 合 時 代 與 大 眾 的 需 求 9

10 (2) 十 二 年 國 教 與 大 學 入 學 方 式 執 行 偏 差, 家 長 教 師 與 學 生 不 滿 意 的 程 度 相 當 高 (3) 落 實 中 小 學 教 師 教 學 自 主 權, 鼓 勵 自 我 評 鑑, 並 建 立 有 利 於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的 機 制, 以 強 化 教 師 自 身 的 教 學 責 任 (4) 發 揚 原 住 民 教 育, 並 作 為 學 校 教 育 的 特 色 內 容 常 見 原 住 民 朋 友 在 運 動 音 樂 等 各 項 技 能 的 傑 出 表 現, 甚 且, 其 先 天 喜 愛 動 手 作 的 習 慣, 皆 是 教 育 體 系 中, 至 為 難 得 的 天 分 與 能 力, 值 得 進 一 步 研 究 與 推 廣 ; 日 漸 消 失 的 原 住 民 語 言 或 文 化, 更 須 戮 力 保 存 (5) 落 實 對 於 新 住 民 兩 代 的 教 育 與 輔 導 根 據 統 計, 台 灣 每 8 對 新 人 中 即 有 1 對 為 跨 國 婚 姻, 對 象 最 多 為 中 國 籍, 依 序 為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籍 等 之 新 娘, 總 數 近 50 萬 人, 其 中, 新 住 民 子 女 國 中 小 人 數 超 過 21 萬 人, 所 以, 經 由 教 育, 加 強 兩 代 新 住 民, 在 語 言 在 地 文 化 生 活 的 學 習, 乃 至 於 經 濟 力 的 培 養, 皆 是 關 懷 新 住 民 的 真 實 課 題 (6) 為 統 合 資 源, 提 升 高 等 教 育 素 質, 應 儘 速 整 併 同 一 區 域 內 的 國 立 大 學, 並 改 變 目 前 大 學 校 園 重 視 理 工 輕 人 文 學 術 生 態, 各 大 學 尤 應 建 立 自 己 的 特 色, 以 免 浪 費 資 源 對 於 私 立 大 學, 必 須 進 行 有 效 引 領 與 管 理, 對 於 有 發 展 潛 力 與 認 真 經 營 的 大 學, 尤 應 給 予 必 要 的 支 持 建 立 正 向 競 爭 的 環 境, 超 越 現 行 僅 側 重 吸 引 中 國 東 南 亞 學 生, 必 須 面 向 國 際, 進 行 學 術 教 育 合 作, 提 升 大 學 水 準, 才 是 大 學 永 續 發 展 與 人 才 培 育 的 關 鍵 作 為 (7) 現 行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第 一 階 段, 仍 多 採 校 園 普 選, 針 對 各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女 性 候 選 人 很 難 獲 得 過 半 的 同 意, 遂 無 法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更 沒 機 會 當 選 校 長 一 人 一 票 的 普 選 設 計, 對 女 性 學 者 極 為 不 利, 這 應 是 女 性 從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階 層 消 失 的 主 要 原 因 (8) 重 視 工 作 取 向 的 課 程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長 期 傾 向 於 大 學 自 主, 各 校 之 間 缺 少 交 流 與 討 論, 甚 且, 高 等 教 育 的 經 營, 又 流 於 表 面 的 學 術 研 究, 較 少 關 注 職 業 取 向 的 課 程, 甚 且, 各 學 系 亦 過 於 僵 化, 僅 授 予 學 位, 未 能 多 開 授 學 程 或 認 證 檢 定 的 學 程, 致 學 用 之 間 產 生 落 差 (9) 強 化 國 際 視 野 與 能 力 高 等 教 育 常 僅 墨 守 領 域 的 規 範, 未 能 注 重 學 生 跨 界 的 互 通 與 學 習, 甚 且, 一 般 學 生 缺 乏 外 語 的 能 力, 或 是 缺 乏 信 心, 致, 對 於 世 界 潮 流 較 少 認 識 或 瞭 解, 也 減 少 向 外 拓 展 的 機 會 (10) 在 行 政 體 系 中, 教 育 部 長 是 教 育 的 領 航 者 擘 畫 者, 好 的 教 育 部 長, 就 是 成 功 的 一 半, 甚 且, 教 育 部 長 要 能 把 握 教 育 本 質 與 價 值, 更 要 有 改 革 勇 氣, 要 先 處 理 12 年 國 教 和 相 關 議 題, 以 及 導 正 大 學 入 學 方 式 偏 差 然 後, 再 處 理 各 大 學 過 度 崇 尚 功 利 主 義, 競 相 爭 取 經 費, 捨 花 大 錢 即 無 法 辦 學, 極 度 缺 乏 想 像 力 與 創 造 力 的 培 養, 也 未 能 提 供 與 現 實 世 界 相 結 合 的 教 育, 更 喪 失 了 大 學 的 人 文 精 神, 亟 應 立 即 回 歸 大 學 的 傳 統 價 值 與 符 應 未 來 時 代 的 需 求 哈 佛 大 學 校 訓 : 以 柏 拉 圖 為 友, 以 亞 里 斯 多 德 為 友, 更 要 10

11 以 真 理 為 友, 頗 值 深 思 五 韓 國 的 教 育 願 景 引 自 台 灣 立 報 (2010) 的 報 導, 韓 國 對 於 教 育, 有 如 下 的 作 法, 值 得 參 考 韓 國 教 育 改 革 委 員 會 是 直 接 對 總 統 負 責 的 諮 詢 機 構, 該 機 構 在 2007 年 8 月 公 佈 了 未 來 教 育 : 遠 景 與 戰 略 構 建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韓 國 教 育 發 展 遠 景 規 劃, 規 劃 從 4 個 方 面 描 繪 韓 國 教 育 的 未 來 學 前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和 中 等 教 育 能 夠 滿 足 多 樣 化 及 個 性 化 的 教 育 需 求 ; 高 等 教 育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顯 著 提 高, 達 到 世 界 一 流 水 準 ; 終 身 教 育 的 長 足 發 展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 通 過 教 育 實 現 社 會 融 合 與 均 衡 發 展 韓 國 描 繪 的 未 來 教 育 願 景 向 民 眾 傳 遞 著 這 樣 的 資 訊 : 為 每 一 位 學 習 者 量 身 打 造 適 合 其 自 身 發 展 的 教 育 培 訓 計 畫 不 再 是 夢 想 人 人 都 學 時 時 能 學 處 處 可 學 的 學 習 型 社 會, 也 將 為 韓 國 的 未 來 發 展, 源 源 不 斷 地 注 入 新 的 營 養 和 活 力 綜 看 前 述 韓 國 對 於 教 育 的 投 入, 並 證 之 於 近 期 韓 國 在 各 方 面 實 力 的 展 現, 與 其 教 育 成 果, 應 有 高 度 的 相 關 六 同 心 協 力 打 造 優 質 教 育 環 境 看 了 韓 國 對 於 建 立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努 力, 不 免 讚 嘆 韓 國 人 的 用 心, 另 一 方 面, 也 不 無 感 嘆 其 實, 在 1996 年,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所 提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點 優 先 項 目 之 第 8 項, 即 為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然 而, 將 近 20 年, 咱 們 的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究 竟 像 什 麼 呢? 若 只 有 說 法, 沒 有 作 法, 就 難 免 讓 人 徒 有 口 號 之 譏 與 憾 了 此 外, 如 何 培 養 人 的 素 養 與 能 力, 絕 不 是 僅 依 賴 課 本 與 傳 統 的 教 法 所 能 獲 致, 例 如 : 思 維 的 習 慣 (Habits of Mind), 包 括 : 科 學 態 度 (Scientific Attitude), 思 考 技 能 (Thinking Skills), 高 階 思 考 (Higher-Order Thinking Skills), 數 量 推 理 (Quantitative Reasoning), 數 字 感 (Number Sense), 估 計 技 能 (Estimation Skills), 計 算 機 與 電 腦 技 能 (Calculator and Computer Skills), 解 決 問 題 技 能 (Problem-Solving Skills), 作 決 定 技 能 (Decision-Making Skills) 等 九 項 能 力, 皆 須 經 由 合 適 的 教 材 活 動 ( 動 手 作 實 作 專 題 等 ) 以 及 相 關 的 學 習 環 境, 才 能 有 深 刻 的 學 習, 即 使 是 講 述 課, 也 必 須 能 引 起 學 生 自 行 探 索 的 延 伸 學 習, 以 激 發 其 潛 能 教 育 的 成 功 因 素, 絕 不 止 一 端, 除 了 全 民 的 意 志 政 策 的 擬 訂 政 府 的 支 持, 更 須 營 造 良 好 的 教 學 環 境, 提 供 教 師 能 有 不 斷 進 修 的 機 會, 例 如 : 雖 擬 培 養 國 際 視 野 的 現 代 化 國 民, 卻 從 未 見 有 效 的 鼓 勵 教 師 出 國 參 訪, 相 對 於 國 內 大 學, 對 於 年 輕 學 生 出 國, 常 有 補 助, 然 而, 對 於 在 職 教 師 的 出 國, 卻 吝 於 鼓 勵, 若 授 課 教 師 欠 缺 身 臨 其 境 的 國 際 經 驗, 對 於 有 關 國 際 化 的 教 學, 恐 較 難 以 進 行 第 一 手 見 聞 的 經 驗 分 享 其 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寒 暑 假 期, 經 常 組 團 出 國, 倘 能 鼓 勵 其 在 出 國 時, 能 順 道 參 訪 國 外 學 校 單 位 文 教 設 施 等, 對 於 教 師 的 國 際 視 野 與 相 關 教 學, 必 能 獲 得 更 多 的 助 益,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對 於 國 外 11

12 教育機構的安排 亦可提供必要的協助 此外 當前教育環境 常增加教師在教學之外 的繁重負擔 嚴重影響教師的專業成長 亟須回歸教師以教學與學生輔導為要務 並建 立有利於教師發揮其專業知識與教學熱情的機制 不能僅以實施教師評鑑為已足 教育須要創新 須要換個腦袋想想 教師的教學 更必須宛如火柴 打火機的效果 點燃學習者的熱情 並在有限的時間內 經由適切的教學策略與行動 將不完全的個體 協助其趨於完全 以造就對生命有熱情 對社會有責任 和有生產力的國民 七 教育 看見台灣未來 法則從西方來 光明從東方來 吾人相信 台灣教育 必有其別人所不及的地 方 然而 教育必須以人為本 更須以台灣為主體 符應未來社會與全球趨勢 並經由 具體的實踐 由根本做起 以祛除不實 表面的教育 重塑台灣價值 提升全民的國家 認同與國家意識 俾能認識和熱愛國家 成為國家和世界的好公民 這也是實現台灣教 育願景的最佳途徑 01.25, 2016 參考文獻 1.李 震 英 2010 五 個 國 家 的 2020 年 教 育 暢 想 系 列 四 韓 國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全 景 呈 現 -台 灣 立 報 2.駐 紐 約 辦 事 處 教 育 組 2015 美 學 者 對 美 國 教 育 問 題 的 十 大 省 思 3.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Benchmarks for science literacy, New York: Oxford. 12 of Science (1993).

13 校訂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依據本校的自我定位與教育本質 訂定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並藉由本校通 識教育及學系所提供之課程教學與多元評量 達成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的培 養 一 基本素養 一 培養愛護鄉里的情懷 二 厚植公民意識 三 提升職場競爭力 四 提升國際宏觀及全球視野 二 核心能力 一 與時俱進的學習力 二 社會生活知能 三 職場專業技能 校訂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 13

14 教學服務貼心資源 一 教師休息室 本校於教學大樓二樓設置教師休息室 提供本校專 兼任老師課餘休憩使用 二 教師教學影印卡 本校於學期初提供兼任教師教學影印卡乙張 俾教師教學影印使用 如有不敷使用時 請洽教務處課務組 聯絡電話 轉 1115 或須大量影印時亦可隨時洽學系 (中心)辦公室協助處理 註 1.該影印卡只適用於本校教學大樓一樓之影印機 2.專任教師請至秘書處申請個人專用影印密碼 教務處不再另行提供教師教學影 印卡 三 諮詢服務電話 本校所提供之教學資源 歡迎教師們多加使用 如有任何問題 請不吝隨時賜知 我們 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電話 轉 或 教務處課 務組 教學樓二樓教師休息室 14

15 教務行政事項 一 教務行政作業規定 承辦單位 教務處課務組 聯絡電話 分機 1115 一 調課 1.小面授教師因故調課 大面授教師不得申請調課 請務必以代課方式辦理 請事先 考量班上同學意願及與其他課程衝堂問題後 於上課五日前提出調課申請 申請核可 後始得調課 並自行通知班上學生 2.教師倘臨時未能如期上課 請通知學系/中心辦公室 俾便於後續因應 二 代課 1.面授教師如因故申請代課 務請事先覓妥合格之代課教師 並於上課五日前提出代課 申請 申請核可後始得代課 2.鐘點費之移轉請教師自行處理 惟所得稅扣繳憑單之開具 本校係以原受聘教師為納 稅義務人 三 校外參訪教學 1.校外參訪教學每學期以 1 次為原則 僅適用於小面授課程 2.為顧及學生權益及教學品質 校外教學申請表務請於上課前一週提出 請授課教師 指派學生於校外參訪教學活動前至課務組拿取班級教學日誌 並負責歸還 3.為確保學生生命安全 請授課教師注意相關安全問題 並請學生自行購買相關保險 四 教務行政注意事項 1.請授課教師依本校行事曆排定之面授日期和時間 親自到校教學 輔導學生達成學習 目標 為確實掌握本校課程實施情形 本校於課程授課期間內實施課程查對事宜 相 關規定說明如下 1 請依本校行事曆排定之面授日期和時間到校授課 包括期中考 期末考 即使 當日安排隨堂考試 亦不得縮減上開授課時數之規定 2 小面授課程 2 學分每學期上課 9 次 3 學分每學期上課 12 次 其中可內含隨堂 考試 包括由教師在上課時間內自行安排的期中考 期末考 學期面授日期 A. 大面授 週六 3/5 4/9 5/14 6/18 週日 3/6 4/10 5/15 6/19 B.小面授到校面授時間表 15

16 星 期 學 分 2 學 分 第 1 次 第 2 次 第 3 次 第 4 次 第 5 次 第 6 次 第 7 次 第 8 次 第 9 次 3 學 分 第 1 次 第 2 次 第 3 次 第 4 次 第 5 次 第 6 次 第 7 次 第 8 次 第 9 次 第 10 次 第 11 次 第 12 次 星 期 一 2/22 3/7 3/14 3/21 3/28 4/11 4/18 4/25 5/2 5/16 5/23 6/20 星 期 二 2/23 3/8 3/15 3/22 3/29 4/12 4/19 4/26 5/3 5/17 5/24 6/21 星 期 三 2/24 3/9 3/16 3/23 3/30 4/13 4/20 4/27 5/4 5/18 5/25 6/22 星 期 四 2/25 3/10 3/17 3/24 3/31 4/14 4/21 4/28 5/5 5/19 5/26 6/23 星 期 五 2/26 3/11 3/18 3/25 4/1 4/15 4/22 4/29 5/6 5/20 5/27 6/24 星 期 六 2/27 3/12 3/19 3/26 4/2 4/16 4/23 4/30 5/7 5/21 5/28 6/25 2. 本 校 自 學 期 起 將 不 再 於 上 課 時 遞 送 點 名 簿, 僅 於 學 期 開 始 將 班 級 選 課 名 單 送 給 教 師 做 為 班 級 管 理 用, 並 於 每 次 上 課 時 由 值 勤 人 員 遞 送 班 級 教 學 日 誌 ; 班 級 教 學 日 誌 請 教 師 協 助 督 促 班 代 或 指 定 學 生 填 寫 完 整, 簽 名 確 認 後 再 送 回 值 勤 室 3. 請 授 課 教 師 依 專 業 自 主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績, 擔 任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試 卷 評 分 及 報 告 與 作 業 之 討 論 與 批 閱, 並 回 應 學 生 教 學 上 之 建 議, 輔 導 學 生 建 立 適 當 之 學 習 態 度 及 善 用 有 效 之 學 習 方 法, 提 供 聯 絡 管 道 ( 信 箱 或 電 話 ) 予 學 生, 以 解 答 學 生 課 業 上 疑 惑 4. 教 務 相 關 表 格, 可 逕 上 本 校 網 站 ( 教 師 專 區 課 務 組 書 表 下 載 ) 或 逕 洽 課 務 組 索 取 二 課 程 大 綱 輸 入 注 意 事 項 :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1115 ( 一 ) 課 程 大 綱 請 務 必 於 每 一 學 期 選 課 前 之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輸 入, 俾 提 供 學 生 選 課 參 考 之 依 據 ( 二 ) 課 程 大 綱 請 由 本 校 網 站 ( 進 入, 點 選 教 師 專 區 點 選 校 務 系 統 輸 入 教 師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右 上 角 變 更 學 年 期 點 選 課 程 管 理 ( 各 系 所 課 程 大 綱 編 輯 ) 選 取 課 程 編 輯 輸 入 內 容 按 下 確 定 修 改 按 鈕 即 可 ( 三 ) 請 教 師 將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及 不 得 非 法 影 印 警 語 加 註 於 授 課 大 綱, 並 於 學 期 初 明 確 告 知, 同 時 適 時 提 醒 或 制 止 學 生 使 用 非 法 影 印 教 科 書, 必 要 時 請 通 報 學 校 予 以 輔 導 ( 四 ) 為 呈 現 本 校 網 路 教 學 屬 性 和 特 色, 及 與 校 級 課 程 地 圖 連 結, 建 請 教 師 製 作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約 5 分 鐘,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1. 運 用 本 校 現 有 廣 播 電 視 及 網 路 課 程 製 作 方 式 (EverCam) 製 作 5 分 鐘 精 彩 紮 實 之 課 程 簡 介, 內 容 建 議 可 同 時 呈 現 出 教 師 影 像 或 聲 音 並 搭 配 文 字 教 材 ( 如 PowerPoint), 亦 或 是 實 作 課 程 錄 影 等 方 式 製 作 並 上 傳 至 ilms 教 學 平 台 ( 2.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建 議 以 較 活 潑 的 方 式 呈 現, 除 文 字 版 課 程 教 學 目 標 等 內 容 外, 建 請 增 加 課 程 學 習 效 果 對 未 來 之 實 用 性 運 用 範 疇 專 業 證 照 或 升 學 進 修 考 試 國 家 考 試 16

17 對 職 場 能 力 加 值 效 果 等 預 期 效 益 多 加 陳 述, 俾 以 增 加 該 課 程 吸 引 力 上 述 僅 是 大 概 方 向, 因 各 學 系 課 程 屬 性 差 異 甚 大, 如 何 呈 現 課 程 賣 點, 各 位 老 師 都 可 依 專 業 呈 現 內 容, 惟 希 望 內 容 包 含 (a) 教 學 目 標 (b) 預 期 效 益 (c) 同 學 如 何 學 習 (d) 建 議 採 用 書 籍 (e) 引 申 課 程 等 面 向 加 以 發 揮 3.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操 作 實 例 說 明 如 下 : (1) 採 用 EverCam 影 音 版 之 課 程 大 綱 者, 請 上 傳 至 本 校 ilms 教 學 平 台, 標 題 登 錄 內 容 為 課 程 名 稱 + 第 0 講 +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例 如 : 專 案 管 理 第 0 講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 即 是 在 大 面 授 課 程 36 講 次 或 54 講 次 前, 有 一 課 程 簡 要 之 介 紹 與 說 明 操 作 範 例 說 明 如 下 : 範 例 : 一 標 題 請 輸 入 您 所 教 授 的 課 程 名 稱 + 第 0 講 +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實 例 : 您 所 教 授 的 課 程 名 稱 為 多 元 性 別 閱 讀, 標 題 為 多 元 性 別 閱 讀 第 0 講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二 留 意 課 程 是 否 與 箭 頭 標 示 處 名 稱 相 同 ( 尤 其 開 設 2 門 課 程 以 上 者 ) (2) 採 用 廣 播 錄 音 電 視 錄 影 製 作 影 音 版 之 課 程 大 綱 者, 請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媒 體 處 及 電 算 中 心 聯 繫 有 關 該 影 音 版 課 程 大 綱 製 作 事 宜, 聯 絡 電 話 : 或 轉 1115( 課 務 組 ) 1316( 媒 體 處 ) 1506( 電 算 中 心 ) 三 成 績 登 錄 注 意 事 項 :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1109 ( 一 ) 為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制 定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期 中 預 警 制 度 作 業 流 程, 請 老 師 協 助 配 合 以 下 事 項 : 1. 請 務 必 確 認 成 績 計 分 比 例 之 正 確 性, 並 於 課 堂 上 讓 學 生 知 悉 2. 不 論 大 小 面 授 課 程, 倘 期 中 考 有 設 比 例 者, 請 務 必 於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將 成 績 登 錄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無 設 定 期 中 成 績 計 分 比 例 者 則 可 免 登 3. 如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期 中 成 績 登 錄 者, 建 議 不 要 設 期 中 成 績 比 例, 以 免 產 出 不 正 確 之 期 中 預 警 名 單 4. 需 修 改 成 績 比 例 ( 即 要 改 變 原 授 課 大 網 成 績 比 例 ) 者, 請 於 每 學 期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完 成, 否 則 系 統 關 閉 後 將 無 法 再 變 更 17

18 5. 老 師 可 於 校 務 系 統 查 詢 期 中 成 績 不 及 格 被 預 警 之 學 生 名 單, 做 為 課 業 輔 導 依 據 ( 二 ) 大 小 面 授 課 程 之 作 業, 皆 不 必 繳 回 學 校, 由 教 師 自 存 ( 三 ) 大 小 面 授 課 程, 請 務 必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將 成 績 登 錄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逾 期 系 統 關 閉 以 後 則 無 法 登 錄 ( 四 ) 學 生 成 績 經 任 課 教 師 登 錄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並 送 回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後, 除 因 原 本 應 有 成 績 而 誤 填 為 零 分, 或 因 教 師 之 失 誤 而 需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者, 必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提 出 確 實 證 明, 填 寫 教 師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申 請 表, 核 定 後 成 績 始 得 更 正 但 其 他 情 況 要 求 更 改 成 績 者, 須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才 得 更 改, 必 要 時 得 請 上 述 教 師 出 席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 五 ) 大 小 面 授 教 師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成 績 登 錄 完 成 後, 請 自 網 路 列 印 成 績 表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寄 回 或 親 送 本 校 註 冊 組 存 查 (812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大 業 北 路 436 號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 六 ) 因 教 師 疏 失 延 誤 成 績 更 正, 致 造 成 學 生 權 益 受 損, 其 法 律 責 任 由 教 師 自 行 負 責 ( 七 ) 輸 入 成 績 請 由 本 校 網 站 進 入, 操 作 步 驟 如 下 :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教 師 專 區 _ 進 入 校 務 系 統 後 _ 輸 入 身 分 證 密 碼 ( 預 設 為 身 分 證 字 號 ) 後 登 入 _ 點 選 左 邊 成 績 管 理 1. 選 擇 成 績 比 例 設 定 點 選 編 輯 修 改 平 時 次 數 平 時 比 例 期 中 比 例 期 末 比 例 後 按 更 新 後 即 可 修 改 2. 選 擇 學 生 成 績 輸 入 逐 一 輸 入 學 生 成 績 存 檔 3. 選 擇 成 績 排 序 及 列 印 進 行 列 印 全 部 學 生 成 績 冊 4.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名 單 查 詢, 俾 利 教 師 進 行 課 業 輔 導 : 選 擇 期 中 預 警 期 中 成 績 不 及 格 預 警 顯 示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八 ) 本 校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期 中 預 警 制 度 作 業 流 程, 連 結 路 徑 : 學 校 網 站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法 令 規 章 或 參 見 本 手 冊 附 錄 一 四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各 項 待 遇 支 給 標 準 與 說 明 :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1115 ( 一 ) 媒 體 教 學 錄 製 費 1. 依 本 校 媒 體 處 提 供 之 媒 體 教 學 講 次 統 計 表 計 算, 於 課 程 錄 製 完 成 後 ( 即 學 期 結 束 後 ) 一 次 核 發 該 費 用 2. 支 給 標 準 說 明 : (1) 媒 體 教 學 以 講 次 計 算 授 課 時 數, 每 講 次 以 2 小 時 計 (2)2 學 分 課 程, 錄 製 36 講 次 ;3 學 分 課 程, 錄 製 54 講 次 (3) 媒 體 錄 製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 18

19 類 別 支 給 標 準 教 授 925 副 教 授 795 助 理 教 授 735 講 師 670 ( 二 ) 授 課 時 數 鐘 點 費 1. 本 校 依 教 師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來 核 算 其 授 課 時 數, 並 據 此 計 算 鐘 點 費, 倘 若 教 師 因 故 無 法 到 校, 務 必 依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調 代 課, 以 維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教 師 權 利 ; 每 學 期 分 4 次 辦 理 鐘 點 費 撥 匯 款 作 業 ( 約 於 每 月 面 授 課 程 結 束 後 辦 理 鐘 點 費 核 發 事 宜 ) 2.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原 則 : (1) 小 面 授 2 學 分 課 程, 每 學 期 鐘 點 費 以 44 小 時 計 ; 小 面 授 3 學 分 課 程, 每 學 期 鐘 點 費 以 66 小 時 計 (2) 大 面 授 課 程 每 學 期 面 授 4 次, 每 科 以 8 小 時 計 3. 支 給 標 準 : (1) 小 面 授 課 程 類 別 支 給 標 準 日 間 授 課 夜 間 授 課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2) 大 面 授 課 程 類 別 支 給 標 準 教 授 1,165 副 教 授 1,000 助 理 教 授 935 講 師 865 五 學 生 作 業 指 派 : ( 一 ) 本 校 所 開 設 科 目 之 作 業 報 告 書 寫 繳 交 與 評 分 相 關 規 定, 均 由 授 課 老 師 自 行 訂 定 ( 二 ) 請 面 授 教 師 將 自 行 訂 定 的 作 業 題 目, 提 供 給 所 屬 學 系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公 告, 或 善 用 本 校 ilms 教 學 平 台 功 能 公 告, 俾 便 學 生 查 詢 ( 三 ) 為 方 便 學 生 詢 問 課 業 有 關 問 題, 請 教 師 於 第 一 次 面 授 時 提 供 相 關 聯 絡 通 訊 給 學 生 知 悉 19

20 教學媒體事項 承辦單位 教學媒體處 聯絡電話 分機 1316 一 本校網路課程錄製事項依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網路課程錄製注意事項 辦理 相關規範 如下 一 網路教學課程每一講次時間為 30 分鐘整 二 一般學期 2 學分課程每週播放 2 個講次 3 學分每週播放 3 個講次 一學期計有 18 週 亦即 2 學分課程一學期播放 36 講次 3 學分課程播放 54 講次 暑期 2 學分課程每週播放 4 個講次 一學期計有 9 週 亦即 2 學分課程一學期播放 36 講次 三 請於開學前提早錄製 4 至 6 講次以上 避免開學第一週即發生進度落後情形 四 請於每講次開場時述明課程名稱 該講次為第幾講 並於片尾處說再見作為結束語 五 主講老師若為第一次錄製 務請多加練習 以利講授時間之掌控 六 網路教學課程應兼顧影 音及文字之呈現 請主講老師除呈現文字說明外亦應輔以影 音說明 以助於學生學習 七 為方便各科目日後重複播出 請勿於授課內容提及講授日期 節慶及天候等時效性資 料 八 網路教學節目 本校有 2 次播放權 請填具 多媒體教學節目授權契約 於開課後 繳回本校 九 網路課程錄製上傳與播放視同教師授課時間 務請與本校教學行事曆授課進度相符 無充分正當理由 課程上傳進度落後 2 週以上 含 2 週 未預先告知本校及原開課 單位 經本校書面通知限期補足進度仍未補齊者 送請原開課學系之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 並副知校教評會 二 本校網路課程錄製注意事項 連結路徑 學校網站( 行政單 位 教學媒體處 業務服務 法令規章或參見本手冊附錄二 20

21 數位學習平台與網路服務 承辦單位 電子計算機中心 聯絡電話 分機 1501 一 ilms 數位學習系統 ilms 是為本校所建置的數位學習系統 它同時整合線上課程 社群經營 學習歷程與 部落格於單一系統 透過簡潔的使用介面 無論從老師 學生或系統管理的角度都可輕 鬆上手 並享受其中帶來的便利性與學習成效 相關功能說明如下 一 系統功能 1.與學校校務系統結合 減輕大批匯入開課資料與帳號的負擔 2.課程以學期與系所分類 方便管理及查詢 3.教學意見問卷可重覆使用 可發佈至指定課程 4.活動報名系統 可自訂報名表 並有專屬的報名網址及管理功能 5.提供統計報表 如 教材上網率 課程排行統計等 輕鬆掌握全校使用狀況 6.具全文檢索功能 方便搜尋想要的資訊 二 學習管理 1.整合參與的課程及社群資訊於單一頁面 方便獲得最新消息 2.可檢閱課程的學習狀態 討論 閱讀記錄 作業 測驗 問卷 輕鬆掌握學習進度 3.累積歷年學習檔案與紀錄 方便複習或查詢選修過的課程資料 4.擁有行事曆及課表 可以有效掌握重要事件 三 課程管理 1.豐富的活動設計 EverCam 教材 線上作業 測驗和小組專區 滿足教學需求 2.完整的課程管理機制 如 成績計算 減輕老師工作負擔 3.教材 測驗及問卷可在不同課程重覆使用 減少上傳相同教材的次數與時間 4.一步驟即可上傳 EverCam 教材到指定的課程 大幅降低數位教材上傳的門檻 5.簡化作業繳交及評分的程序 並可開放優良作業觀摩 四 社群管理 1.獨立於課程外 提供個別社群專屬的互動空間 2.彈性的版面設計與配置 讓社群擁有自己獨特的風格 3.豐富多元的功能 (如 活動報名 即時塗鴉牆 相簿) 讓情感交流更容易 4.利用文件分類與精華區 可以將社群資料做有系統的整理 五 eportfolio 1.提供規格化的學習歷程檔案 有條理的呈現各種經歷及證照等資訊 2.提供部落格與相簿功能 是記錄學習反思與生活日記的管道 3.課程中撰寫的筆記自動分享於部落格中 輕鬆累積與分享學習成果 4.可自訂版面樣式 打造個人化的頁面 5.請老師上網更新學習歷程之職涯檔案相關資料 包括 個人檔案 學校經歷 工作經 21

22 歷 個 人 著 作 計 畫 獲 獎 榮 譽, 以 利 學 生 可 更 瞭 解 老 師 二 為 充 分 發 揮 校 園 網 路 功 能 普 及 尊 重 法 治 觀 念, 請 教 師 遵 守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 如 附 錄 三 ) 22

23 教 師 圖 書 服 務 承 辦 單 位 : 圖 書 館,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3202 一 教 師 借 閱 圖 書 館 書 籍, 依 本 校 圖 書 館 借 閱 規 則 第 六 條 規 定 : 本 校 教 師 可 借 書 12 冊, 過 期 期 刊 5 冊, 期 限 四 週, 如 無 人 預 約, 可 續 借 二 次, 欲 續 借 時, 如 該 書 無 人 預 約, 可 於 線 上 續 借 或 至 圖 書 館 櫃 檯 辦 理 續 借 二 線 上 查 詢 個 人 借 閱 狀 態 方 式 如 下 : 1. 進 入 2. 右 上 角 處 輸 入 借 閱 證 號 / 身 分 證 號 和 密 碼 3. 點 選 右 上 角 處 進 入 個 人 書 房 4. 左 邊 有 一 張 頭 像 的 照 片, 旁 邊 有 借 閱 / 續 借 的 地 方, 點 選 藍 色 的 件 借 閱 5. 即 可 查 詢 目 前 借 書 的 書 本 名 稱 到 期 日 和 逾 期 幾 天 三 線 上 續 借 操 作 方 式 如 下 ( 需 到 期 日 前 五 天 才 能 使 用 ): 1. 進 入 2. 右 上 角 處 輸 入 借 閱 證 號 / 身 分 證 號 和 密 碼 3. 點 選 右 上 角 處 進 入 個 人 書 房 4. 左 邊 有 一 張 頭 像 的 照 片, 旁 邊 有 借 閱 / 續 借 的 地 方, 點 選 藍 色 的 件 借 閱 5. 看 到 的 畫 面 是 目 前 借 書 的 書 本 名 稱 欲 續 約 請 點 取 書 籍 左 側 之 小 方 框 6. 接 著, 請 點 上 方 的 續 借 即 可 續 借 ( 本 校 教 師 可 續 借 兩 次 ) 23

24 教 學 研 究 與 獎 勵 承 辦 單 位 : 研 發 處,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1416 一 為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精 進 專 業, 參 與 教 學 研 究, 提 供 本 校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輔 導 申 請 要 點 等 相 關 法 令 供 參, 連 結 路 徑 : 學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研 發 處 業 務 服 務 法 令 規 章 或 參 見 本 手 冊 附 錄 四 - 十 三 二 相 關 法 令 摘 錄 如 下 : ( 一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 二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輔 導 申 請 要 點 ( 三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要 點 ( 四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師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之 論 文 掛 名 處 理 原 則 ( 五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學 研 究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 六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 七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要 點 ( 八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九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 十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24

25 校 園 安 全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 秘 書 處,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1122 一 為 維 護 本 校 校 園 之 安 全, 建 立 友 善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教 師 如 覺 察 可 疑 人 物 進 入 校 園 同 學 身 心 狀 況 不 穩 定 者 校 園 不 友 善 事 件 等 情 事, 請 依 本 校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辦 理, 將 傷 害 降 至 最 低 二 本 校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 事 件 發 評 估 考 慮 要 素 : 1. 是 否 有 人 員 傷 亡? 2. 財 產 損 失 情 形? 3. 是 否 需 上 級 協 助 處 理? 是 否 會 引 發 媒 體 和 社 會 關 注? 事 件 等 級 判 定 原 則 分 析 判 定 各 類 校 園 事 件 之 輕 重 程 度 : < 甲 級 事 件 > 1. 人 員 死 亡 或 有 死 亡 之 虞 2. 財 產 損 失 在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3. 亟 須 高 雄 市 政 府 或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及 其 他 可 能 引 發 媒 體 關 注 社 會 關 切 之 事 件 < 乙 級 事 件 > 1. 人 員 重 傷 2. 財 產 損 失 在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一 百 萬 元 3. 其 他 未 達 甲 級 事 件 程 度, 且 無 法 即 時 處 理 之 事 件 < 丙 級 事 件 > 1. 人 員 輕 傷 或 疾 病 送 醫 2. 財 產 損 失 未 達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事 件 等 級 判 定 甲 級 事 件 乙 級 事 件 丙 級 事 件 否 否 否 持 續 觀 察 處 理 通 報 時 限 及 方 式 1. 於 獲 知 事 件 15 分 鐘 內, 以 電 話 通 報 教 育 部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督 考 單 位 2. 於 2 小 時 內 透 過 校 園 事 件 即 時 通 報 網 ( 即 時 通 ) 實 施 首 報 註 : 網 路 中 斷 時, 改 以 紙 本 方 式 傳 真 至 教 育 部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督 考 單 位, 俟 網 路 恢 復 後 再 補 行 通 報 作 業 於 獲 知 事 件 12 小 時 內, 透 過 即 時 通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註 : 遇 有 網 路 中 斷 時, 作 業 方 式 同 甲 級 事 件 於 獲 知 事 件 2 週 內, 透 過 即 時 通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是 是 是 持 續 追 蹤 處 理 25

26 附 錄 26

27 附 錄 一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期 中 預 警 制 度 作 業 流 程 ( )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及 時 察 覺 學 生 學 習 問 題, 予 以 適 時 協 助 及 輔 導, 以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建 立 自 主 學 習 學 風,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流 程 二 本 作 業 流 程 預 警 對 象 係 以 大 學 部 學 生 為 主, 對 期 中 評 量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提 出 預 警, 並 透 過 本 作 業 流 程 聯 繫 各 學 系 ( 含 中 心 ) 及 授 課 老 師 加 強 關 注 輔 導 三 由 本 校 各 學 系 ( 含 中 心 ) 針 對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學 生 進 行 輔 導 措 施 四 本 校 預 警 制 度 之 具 體 實 施 步 驟 如 下 : 作 業 時 程 負 責 單 位 預 警 流 程 期 中 考 期 間 教 務 處 通 知 授 課 老 師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期 中 成 績 登 錄 授 課 教 師 依 期 中 評 量 結 果, 上 網 登 錄 該 授 課 班 級 學 生 之 期 中 期 中 補 考 後 一 授 課 教 師 成 績 週 內 學 生 學 生 可 於 校 務 系 統 查 詢 個 人 期 中 成 績 以 自 我 警 惕 期 中 補 考 後 兩 週 內 電 算 中 心 篩 選 設 有 期 中 成 績 比 例 且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下 之 各 科 學 生 名 單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將 期 中 預 警 名 單 送 交 學 系 轉 知 授 課 老 師, 以 進 行 瞭 解 及 輔 導 期 中 考 至 學 期 結 束 各 學 系 ( 含 中 心 ) 各 學 系 進 行 輔 導 措 施, 輔 導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學 生 五 授 課 教 師 登 錄 學 生 期 中 成 績, 係 由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點 選 教 師 專 區 進 入 校 務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成 績 管 理 點 選 班 級 輸 入 期 中 成 績 存 檔 六 系 主 任 及 授 課 教 師 對 於 期 中 預 警 結 果 之 查 詢, 係 由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點 選 教 師 專 區 進 入 校 務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期 中 預 警 查 詢 七 學 生 對 於 預 警 結 果 之 查 詢, 係 由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點 選 學 生 專 區 進 入 校 務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成 績 查 詢 不 及 格 之 成 績 將 以 紅 字 顯 示 八 未 辦 理 期 中 評 量 之 課 程, 由 各 學 系 及 授 課 教 師 對 於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之 學 生 予 以 適 時 輔 導 九 本 作 業 流 程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作 業 流 程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28 附 錄 二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網 路 課 程 錄 製 注 意 事 項 96 年 7 月 4 日 高 市 空 大 第 9607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8 年 2 月 16 日 高 市 空 大 98 年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2 月 3 日 高 市 空 大 99 年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6 月 2 日 高 市 空 大 104 年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提 高 網 路 課 程 錄 製 品 質, 並 有 效 掌 握 教 師 錄 製 網 路 課 程 進 度,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每 一 講 次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整 三 每 周 上 傳 進 度 分 為 一 般 學 期 以 及 暑 期, 如 下 : (1) 一 般 學 期 :2 學 分 課 程 每 週 播 放 2 個 講 次,3 學 分 每 週 播 放 3 個 講 次 ; 一 學 期 計 有 18 週, 亦 即 2 學 分 課 程 一 學 期 播 放 36 講 次,3 學 分 課 程 播 放 54 講 次 (2) 暑 期 :2 學 分 課 程 每 週 播 放 4 個 講 次, 一 學 期 計 有 9 週, 亦 即 2 學 分 課 程 一 學 期 播 放 36 講 次 四 請 提 早 錄 製 4 至 6 講 次 以 上, 避 免 開 學 第 一 週 即 發 生 進 度 落 後 情 形 五 請 於 每 講 次 開 場 時 述 明 課 程 名 稱 該 講 次 為 第 幾 講, 並 於 片 尾 處 說 再 見 作 為 結 束 語 六 主 講 老 師 若 為 第 一 次 錄 製, 務 請 多 加 練 習, 以 利 講 授 時 間 之 掌 控 七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應 兼 顧 影 音 及 文 字 之 呈 現, 請 主 講 老 師 除 呈 現 文 字 說 明 外 亦 應 輔 以 影 音 說 明, 以 助 於 學 生 學 習 八 為 方 便 各 科 目 日 後 重 複 播 出, 請 勿 於 授 課 內 容 提 及 講 授 日 期 節 慶 及 天 候 等 時 效 性 資 料 九 網 路 教 學 節 目, 本 校 有 2 次 播 放 權, 請 填 具 多 媒 體 教 學 節 目 授 權 契 約 ( 如 附 件 ), 於 開 課 後 繳 回 本 校 十 網 路 課 程 錄 製 上 傳 與 播 放 視 同 教 師 授 課 時 間, 務 請 與 本 校 教 學 行 事 曆 授 課 進 度 相 符 無 充 分 正 當 理 由, 課 程 上 傳 進 度 落 後 2 週 以 上 ( 含 2 週 ), 未 預 先 告 知 本 校 及 原 開 課 單 位, 經 本 校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補 足 進 度 仍 未 補 齊 者, 送 請 原 開 課 學 系 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副 知 校 教 評 會 28

29 附 錄 三 -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29 教 育 部 90 電 創 號 文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核 定 一 規 範 目 的 為 充 分 發 揮 校 園 網 路 ( 以 下 簡 稱 網 路 ) 功 能 普 及 尊 重 法 治 觀 念, 並 提 供 網 路 使 用 者 可 資 遵 循 之 準 據, 以 促 進 教 育 及 學 習, 特 訂 定 本 規 範 二 網 路 規 範 與 委 員 會 各 校 應 參 考 本 規 範 訂 定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並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委 員 會 或 指 定 專 人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網 路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 二 ) 採 取 適 當 之 措 施 以 維 護 網 路 安 全 ( 三 ) 宣 導 網 路 使 用 之 相 關 規 範, 並 引 導 網 路 使 用 者 正 確 使 用 資 訊 資 源 重 視 網 路 相 關 法 令 及 禮 節 ( 四 ) 其 他 與 網 路 有 關 之 事 項 三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網 路 使 用 者 應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學 校 應 宣 導 網 路 使 用 者 避 免 下 列 可 能 涉 及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行 為 : ( 一 ) 使 用 未 經 授 權 之 電 腦 程 式 ( 二 ) 違 法 下 載 拷 貝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之 著 作 ( 三 ) 未 經 著 作 權 人 之 同 意, 將 受 保 護 之 著 作 上 傳 於 公 開 之 網 站 上 ( 四 )BBS 或 其 他 線 上 討 論 區 上 之 文 章, 經 作 者 明 示 禁 止 轉 載, 而 仍 然 任 意 轉 載 ( 五 ) 架 設 網 站 供 公 眾 違 法 下 載 受 保 護 之 著 作 ( 六 ) 其 他 可 能 涉 及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行 為 四 禁 止 濫 用 網 路 系 統 使 用 者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散 布 電 腦 病 毒 或 其 他 干 擾 或 破 壞 系 統 機 能 之 程 式 ( 二 ) 擅 自 截 取 網 路 傳 輸 訊 息 ( 三 ) 以 破 解 盜 用 或 冒 用 他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等 方 式,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網 路 資 源, 或 無 故 洩 漏 他 人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 四 ) 無 故 將 帳 號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 五 ) 隱 藏 帳 號 或 使 用 虛 假 帳 號 但 經 明 確 授 權 得 匿 名 使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窺 視 他 人 之 電 子 郵 件 或 檔 案 ( 七 ) 以 任 何 方 式 濫 用 網 路 資 源, 包 括 以 電 子 郵 件 大 量 傳 送 廣 告 信 連 鎖 信 或 無 用 之 信 息, 或 以 灌 爆 信 箱 掠 奪 資 源 等 方 式, 影 響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 八 ) 以 電 子 郵 件 線 上 談 話 電 子 佈 告 欄 (BBS) 或 類 似 功 能 之 方 法 散 布 詐 欺 誹 謗

30 侮 辱 猥 褻 騷 擾 非 法 軟 體 交 易 或 其 他 違 法 之 訊 息 ( 九 ) 利 用 學 校 之 網 路 資 源 從 事 非 教 學 研 究 等 相 關 之 活 動 或 違 法 行 為 五 網 路 之 管 理 學 校 為 執 行 本 規 範 之 內 容, 其 有 關 網 路 之 管 理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協 助 網 路 使 用 者 建 立 自 律 機 制 ( 二 ) 對 網 路 流 量 應 為 適 當 之 區 隔 與 管 控 ( 三 ) 對 於 違 反 本 規 範 或 影 響 網 路 正 常 運 作 者, 得 暫 停 該 使 用 者 使 用 之 權 利 ( 四 )BBS 及 其 他 網 站 應 設 置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維 護 違 反 網 站 使 用 規 則 者, 負 責 人 得 刪 除 其 文 章 或 暫 停 其 使 用 情 節 重 大 違 反 校 規 或 法 令 者, 並 應 轉 請 學 校 處 置 ( 五 ) 其 他 有 關 校 園 網 路 管 理 之 事 項 使 用 者 若 發 現 系 統 安 全 有 任 何 缺 陷, 應 儘 速 報 告 網 路 管 理 單 位 六 網 路 隱 私 權 之 保 護 學 校 應 尊 重 網 路 隱 私 權, 不 得 任 意 窺 視 使 用 者 之 個 人 資 料 或 有 其 他 侵 犯 隱 私 權 之 行 為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一 ) 為 維 護 或 檢 查 系 統 安 全 ( 二 ) 依 合 理 之 根 據, 懷 疑 有 違 反 校 規 之 情 事 時, 為 取 得 證 據 或 調 查 不 當 行 為 ( 三 ) 為 配 合 司 法 機 關 之 調 查 ( 四 ) 其 他 依 法 令 之 行 為 七 違 反 之 效 果 網 路 使 用 者 違 反 本 規 範 者, 將 受 到 下 列 之 處 分 : ( 一 ) 停 止 使 用 網 路 資 源 ( 二 ) 接 受 校 規 之 處 分 網 路 管 理 者 違 反 本 規 範 者, 應 加 重 其 處 分 依 前 兩 項 規 定 之 處 分 者, 其 另 有 違 法 行 為 時, 行 為 人 尚 應 依 民 法 刑 法 著 作 權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負 法 律 責 任 八 處 理 原 則 及 程 序 各 校 訂 定 之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應 明 定 於 校 規 前 項 校 規 和 網 路 管 理 單 位 對 違 反 本 規 範 之 行 為 人, 或 為 防 範 違 反 本 規 範, 對 行 為 人 或 非 特 定 對 象 所 採 取 之 各 項 管 制 措 施, 應 符 合 必 要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及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各 校 對 違 反 本 規 範 之 行 為 人 所 為 之 處 分, 應 依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提 供 申 訴 和 救 濟 機 制 學 校 處 理 相 關 網 路 申 訴 或 救 濟 程 序 時, 應 徵 詢 校 內 網 路 委 員 會 或 指 定 專 人 之 意 見 30

31 附 錄 四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第 1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高 雄 市 政 府 第 2 次 市 政 會 議 通 過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第 1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高 雄 市 政 府 第 50 次 市 政 會 議 修 正 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獎 勵 優 秀 教 師,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優 秀 教 師 候 選 人 基 本 資 格 如 下 : ( 一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並 在 本 校 連 續 任 教 二 年 以 上 ( 二 ) 符 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且 授 課 期 間 遵 守 教 學 相 關 規 定, 無 遲 到 早 退 曠 課 或 遲 送 誤 計 或 誤 登 成 績 等 情 事 ( 三 ) 最 近 二 學 年 未 於 校 外 兼 職, 或 經 核 准 於 校 外 兼 課 未 超 過 規 定 ( 四 ) 最 近 二 學 年 未 辦 理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 五 ) 前 一 學 年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在 該 系 ( 中 心 )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內 三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並 在 教 學 上 有 下 列 特 殊 表 現 之 一 者, 得 為 優 秀 教 師 候 選 人 : ( 一 ) 熱 心 教 學 活 動 課 業 輔 導 與 教 學 評 量 等 工 作, 有 具 體 周 詳 記 錄 並 著 有 績 效 ( 二 )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能 精 進 或 自 行 開 發 教 材 或 教 法,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 三 ) 善 用 教 具 教 學 輔 助 等 媒 體,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具 有 傑 出 教 學 成 果 ( 四 ) 設 計 開 發 網 路 數 位 教 學 教 材, 實 際 投 入 教 學 活 動, 並 著 有 績 效 ( 五 ) 積 極 參 加 各 有 關 學 門 或 行 業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相 關 活 動, 發 表 教 學 論 文 或 作 品, 努 力 吸 收 新 知, 更 新 教 學 內 涵 ( 六 ) 對 教 學 科 目 或 所 習 學 科 ( 門 ) 有 專 精 研 究, 且 其 研 究 成 果 確 能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七 ) 對 提 升 學 生 讀 書 風 氣 與 端 正 學 生 品 德 卓 有 成 效 ( 八 ) 其 他 與 增 進 教 學 績 效 有 關 之 具 體 成 效 四 本 校 各 系 ( 中 心 ) 應 於 每 年 五 月 召 開 系 (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會, 推 薦 優 秀 教 師 候 選 人 一 人, 並 於 五 月 二 十 日 前 將 推 薦 名 單 及 下 列 資 料 提 送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會 : ( 一 ) 候 選 人 自 述 一 篇 ( 二 ) 最 近 二 學 年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 三 ) 最 近 二 學 年 授 課 課 程 及 大 綱 ( 四 ) 在 教 學 上 具 有 特 殊 表 現 之 例 證 或 成 果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會 應 於 每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前 完 成 遴 選, 並 由 校 長 公 布 遴 選 結 果 31

32 五 本 校 設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會, 辦 理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遴 選 會 置 委 員 七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校 長 兼 任 ; 其 他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研 究 處 長 媒 體 處 長 及 教 師 代 表 三 人 兼 任 前 項 教 師 代 表, 由 教 師 互 推 產 生 第 一 項 委 員 中,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六 遴 選 會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代 理 前 項 決 議, 採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為 之 委 員 為 候 選 人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七 遴 選 會 之 行 政 業 務, 由 本 校 研 究 處 統 籌 辦 理 八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名 額, 每 年 度 不 得 超 過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總 數 十 分 之 ㄧ 優 秀 教 師 遴 選 結 果 公 布 後, 得 擇 適 當 場 合 公 開 表 揚 獲 獎 教 師 獲 頒 獎 牌 一 面 及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等 值 之 獎 品 九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之 捐 贈 收 入 支 應 十 獲 獎 教 師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資 料 得 公 開 陳 列 展 示, 並 應 協 助 本 校 推 廣 教 學 成 效 十 一 獲 獎 教 師 於 得 獎 後 二 學 年 內, 不 得 再 為 優 秀 教 師 候 選 人 32

33 附 錄 五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輔 導 申 請 要 點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99 年 第 2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教 師 精 進 教 學 專 業 薪 傳 優 良 教 學 經 驗, 以 促 進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及 效 能,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申 請 對 象 : 本 校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三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內 容 : ( 一 ) 授 課 大 綱 與 課 程 設 計 ; ( 二 ) 教 學 策 略 與 評 量 方 式 ; ( 三 ) 班 級 經 營 與 師 生 互 動 ; ( 四 ) 教 學 媒 體 與 網 路 資 源 四 每 門 課 程 得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一 至 二 位, 諮 詢 委 員 之 推 薦, 由 申 請 者 及 所 屬 學 系 ( 中 心 ) 共 同 推 薦 與 申 請 教 師 課 程 領 域 相 關 之 諮 詢 委 員 五 名 五 申 請 及 諮 詢 程 序 : ( 一 ) 申 請 教 學 錄 影 諮 詢 教 師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乙 份, 向 研 發 處 提 出 申 請 內 容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申 請 教 師 應 自 行 錄 影 課 堂 教 學, 或 借 用 本 校 攝 影 棚 錄 影, 將 完 整 錄 製 內 容 母 片 或 檔 案 連 同 申 請 書 一 式 三 份 遞 送 或 寄 送 至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發 處 ( 三 ) 研 發 處 於 受 理 申 請 資 料 後, 就 該 課 程 學 系 ( 中 心 ) 及 申 請 者 推 薦 之 諮 詢 委 員 依 序 邀 請 進 行 錄 影 內 容 觀 察, 並 填 具 教 師 教 學 精 進 諮 詢 意 見 表 供 申 請 教 師 教 學 精 進 參 考 六 諮 詢 評 論 費 每 位 新 台 幣 貳 仟 元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3

34 附 錄 六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要 點 行 政 院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函 核 復 同 意 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於 國 內 外 知 名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或 論 著, 藉 以 提 昇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與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之 非 指 定 捐 贈 收 入 支 應, 其 總 額 並 以 不 超 過 是 項 收 入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限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學 術 期 刊, 係 指 下 列 二 類 : ( 一 ) 國 際 性 學 術 期 刊 : 各 領 域 之 國 際 性 學 術 期 刊 引 文 索 引 資 料 庫 (SSCI SCI A&HCI 及 EI) 所 收 錄 之 期 刊 ( 二 ) 我 國 學 術 期 刊 : 臺 灣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引 文 索 引 資 料 庫 (TSSCI) 所 收 錄 之 期 刊 四 凡 本 校 之 專 任 教 師, 於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之 論 文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依 本 要 點 申 請 獎 勵 : ( 一 ) 論 文 載 明 作 者 之 服 務 單 位 為 本 校 ( 二 ) 論 文 刊 登 或 出 版 日 期 為 申 請 案 提 出 前 一 年 以 內 ( 三 ) 論 文 為 原 創 性 之 學 術 著 作 五 獎 勵 標 準 如 下 : ( 一 ) 於 國 際 性 學 術 期 刊 登 出 之 論 文, 每 篇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 二 ) 於 我 國 學 術 期 刊 登 出 之 論 文, 每 篇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前 項 獎 勵, 每 人 每 年 以 四 篇 為 限, 並 不 得 重 複 申 領 六 受 獎 勵 之 論 文 如 有 共 同 作 者, 獎 勵 金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配 : ( 一 ) 論 文 作 者 為 二 人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一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七 十 之 獎 勵 金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二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三 十 之 獎 勵 金 ( 二 ) 論 文 作 者 為 三 人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一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獎 勵 金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二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三 十 之 獎 勵 金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三 順 位 作 者 時, 得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獎 勵 金 ( 三 ) 本 校 教 師 為 第 四 順 位 ( 含 ) 作 者 以 後 者, 不 予 核 發 獎 勵 金 七 依 本 要 點 申 請 獎 勵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由 申 請 人 所 屬 學 系 ( 中 心 ) 函 交 研 究 處 : ( 一 ) 填 妥 之 獎 勵 申 請 書 ( 二 ) 已 刊 登 論 文 之 影 本 ( 三 ) 期 刊 符 合 第 三 點 規 定 之 書 面 證 明 八 本 校 獎 勵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論 著, 已 採 計 獎 勵 有 案 之 論 著, 不 得 重 覆 議 獎 各 申 請 人 據 前 資 34

35 料 彙 整 後, 並 備 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由 各 學 系 ( 中 心 ) 送 研 究 處 提 出 申 請 ( 表 格 另 訂 ), 彙 提 本 校 獎 勵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論 著 審 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審 查 委 員 會 ) 評 審 九 審 查 委 員 會 組 成 及 職 掌 如 下 : ( 一 ) 組 成 : 由 校 長 教 務 長 研 究 處 長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另 得 由 校 長 聘 請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二 至 三 人 為 審 查 委 員 共 同 組 成 之, 並 以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審 查 委 員 聘 期 為 一 學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任 期 內 出 缺 時, 續 聘 委 員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為 止 ( 二 ) 職 掌 : 1. 發 表 過 程 及 佐 證 資 料 之 審 查 2. 其 他 應 行 評 審 事 項 之 審 查 十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十 一 審 查 委 員 會 為 審 查 各 申 請 人 造 冊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得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其 發 表 論 文 期 刊 之 編 輯 與 審 稿 制 度 說 明 書 編 輯 名 單 及 資 歷 簡 介,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申 請 人 列 席 說 明 或 徵 詢 校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之 意 見 十 二 審 查 委 員 會 對 於 各 申 請 人 送 審 獎 勵 案, 於 審 查 程 序 完 成 後, 應 作 成 審 查 決 定 書,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將 審 查 結 果 正 式 函 知 各 送 審 申 請 人, 並 公 布 獎 勵 名 單 十 三 教 師 對 於 研 究 獎 勵 審 查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檢 附 具 體 資 料 向 審 查 委 員 會 申 請 復 審, 惟 經 復 審 決 定 後, 不 得 再 就 同 一 事 由 提 出 異 議 35

36 附 錄 七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師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之 論 文 掛 名 處 理 原 則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01 年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壹 作 者 及 所 屬 單 位 須 知 本 校 教 師 於 國 際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論 文 時 所 載 之 作 者 所 屬 單 位 國 家 名 稱 應 遵 循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及 國 科 會 等 部 會 來 函 之 原 則 辦 理 : 一 為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所 載 之 作 者 所 屬 單 位 國 家 名 稱 必 須 使 用 Taiwan 或 R.O.C., 如 列 China 或 Taiwan, China 則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將 不 予 承 認, 亦 無 法 用 於 求 職 升 等 及 計 畫 申 請 補 助 等 事 宜 二 於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論 文 時 使 用 之 國 家 名 稱, 除 我 正 式 國 名 外, 為 避 免 當 前 兩 岸 政 治 分 歧 問 題 模 糊 學 術 焦 點, 只 要 不 遭 矮 化 且 兩 岸 對 等, 可 採 雙 方 均 不 列 載 國 名, 即 只 列 載 城 市 名, 兩 岸 均 同 ; 但 若 對 岸 堅 持 如 Beijing 之 後 加 China, 我 則 宜 堅 持 Taipei 後 加 Taiwan, 另 仍 須 沿 用 我 習 慣 拼 字 用 法, 例 如 :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之 英 文 名 稱 須 為 Taipei Taichung 及 Kaohsiung, 不 得 為 漢 語 拼 音 之 Taibei Taizhong 及 Gaoxiong 等 貳 訛 誤 更 正 處 理 原 則 基 於 學 術 自 由 並 依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共 識, 期 刊 編 輯 如 未 徵 得 作 者 同 意, 不 能 任 意 更 改 論 文 內 容, 包 括 作 者 地 址 教 師 若 有 發 現 遭 逕 自 修 改 相 關 資 料 之 情 形 時, 可 於 校 對 或 線 上 刊 登 時 發 現, 應 於 第 一 時 間 主 動 提 出 抗 議 要 求 該 期 刊 更 正, 並 循 以 下 原 則 處 理 : 一 主 動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 一 ) 於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校 內 主 管, 通 報 管 道 如 下 : 論 文 作 者 研 發 處 校 長 ( 二 ) 論 文 上 載 有 研 究 計 畫 編 號 或 補 助 單 位 者, 應 另 通 報 相 關 補 助 單 位, 例 如 : 國 科 會 二 積 極 要 求 期 刊 更 正 ( 一 ) 論 文 作 者 應 積 極 主 動 去 函 要 求 期 刊 更 正 訛 誤 ( 二 ) 如 期 刊 未 有 正 面 回 應 或 未 能 更 正, 論 文 作 者 須 再 次 回 報 校 內 主 管, 由 校 方 擬 定 立 場 堅 定 之 官 方 函 件 去 函 要 求 更 正 三 持 續 追 蹤 回 報 ( 一 ) 論 文 作 者 應 隨 時 上 網 檢 閱 論 文 內 容 並 掌 握 網 路 更 新 訊 息 ( 二 ) 論 文 作 者 應 與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並 即 時 提 供 最 新 狀 況 36

37 附 錄 八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學 研 究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精 神,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學 研 究, 特 訂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二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於 近 二 年 中 在 教 學 研 究 上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優 良 表 現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獎 勵 : ( 一 ) 開 設 研 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課 程 教 材, 績 效 卓 著 者 ( 二 ) 發 表 刊 載 於 經 學 術 匿 名 審 查 機 制 學 術 期 刊 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論 文, 績 效 卓 著 者 ( 三 ) 出 版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學 術 專 書, 績 效 卓 著 者 ( 四 )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委 託 補 助 研 究 或 產 學 計 畫 案, 績 效 卓 著 者 三 有 關 教 師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學 研 究 績 效, 由 教 師 自 行 向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亦 得 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各 學 系 ( 中 心 ) 主 動 推 薦 之 四 獎 勵 申 請 ( 一 ) 推 薦 單 位 或 自 行 申 請 者, 均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其 格 式 由 本 校 研 究 處 設 計 之 ( 二 ) 每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前, 完 成 前 一 年 度 之 推 薦 或 申 請, 於 當 學 期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產 生 ( 三 ) 凡 獲 獎 者, 二 年 之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或 接 受 推 薦 五 獎 勵 審 核 由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會 受 理 審 核, 執 行 祕 書 單 位 為 輔 導 處 獲 獎 者 由 校 長 頒 發 獎 狀 ( 牌 ) 獎 勵 之 六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7

38 附錄九-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100 學年第二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與行政單位品質 掌握辦學和校務發展方向 提升整體學校競爭 力 依據大學法第五條之規定 訂定自我評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 應成立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負責推動 規劃和督導各單位自我評鑑工作 本會遴聘委員若干人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 長兼任 其餘成員包括本校一級行政主管 各學系 中心 主任 並由主任委員 遴選具有評鑑及相關專長之校外委員若干人 第三條 本會設置自我評鑑小組 由主任委員遴聘若干人組成 統籌及協助受評單位進行 自我評鑑工作 第四條 本校自我評鑑之受評單位為所有教學研究及行政單位 自我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 次為原則 訂於教育部評鑑前一年實施 必要時得配合時程調整 自我評鑑業務 召集單位為研究處 本會得視情形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五條 本校各單位自我評鑑項目 指標與計分方式 依當年教育部評鑑規定之 自我評 鑑方式包含由受評單位完成自我評鑑報告書之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評兩種 第六條 評鑑結果由校外評鑑委員撰寫評鑑報告 經自我評鑑委員會公布後送受評單位參 考改進 並列入年度追蹤考核 校方得依評鑑結果做為調整資源分配 修正中長 程計畫及教研單位之增設 變更 合併及衡量行政單位考績之重要依據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8

39 附 錄 十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要 點 高 市 府 空 研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一 為 推 動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產 學 合 作, 發 揮 教 育 訓 練 研 究 及 服 務 之 功 能, 並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所 屬 各 單 位 或 個 人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應 由 各 單 位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檢 具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書 經 費 預 算 表 契 約 書 草 案 及 相 關 文 件 等, 經 系 務 會 議 或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簽 會 研 發 處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審 核,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與 合 作 機 構 簽 訂 契 約 產 學 合 作 契 約 如 有 修 改 時,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之 程 序 辦 理 三 本 校 所 屬 各 單 位 或 個 人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應 妥 善 規 劃 與 執 行, 並 由 研 發 處 負 責 協 調 及 推 展 四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人 員 之 資 格 如 下 :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應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 二 ) 協 同 主 持 人 或 協 同 研 究 人 員 不 限 本 校 人 員, 合 作 機 構 經 本 校 同 意 者, 得 指 派 相 關 人 員 擔 任 五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人 員 應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及 合 作 契 約 規 範 ; 其 於 履 約 期 間 所 知 悉 之 機 密 或 任 何 不 公 開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物 品 或 其 他 資 訊, 均 應 保 密, 不 得 洩 漏 六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人 員 對 於 合 作 案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 應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者, 本 校 得 令 其 迴 避 七 本 校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之 合 作 成 果 及 相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本 校 但 得 約 定 將 全 部 或 部 分 歸 屬 於 合 作 機 構 或 授 權 其 使 用 八 本 校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之 相 關 經 費 收 支 與 核 銷, 應 依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九 本 校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之 合 作 成 果 及 相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管 理 運 用, 與 其 他 有 關 產 學 合 作 之 權 益 保 障 風 險 控 管 及 注 意 事 項, 應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之 39

40 附 錄 十 一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高 市 府 空 研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之 合 理 及 有 效 運 用,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於 年 度 概 算 籌 編 時, 應 估 計 全 年 收 支 總 額, 以 收 支 並 列 方 式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辦 理 三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收 入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權 利 金 ( 二 ) 指 定 用 途 捐 贈 收 入 ( 三 ) 其 他 收 入 四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如 下 : ( 一 )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及 非 消 耗 性 器 材 等 ( 二 ) 購 置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儀 器 設 備 之 維 護 ( 三 ) 購 置 校 地 興 建 校 舍 美 綠 化 校 園 及 辦 公 室 等 ( 四 )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 五 ) 補 助 專 兼 任 教 師 及 專 任 職 員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投 稿 費 或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 六 ) 補 助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出 席 國 內 外 之 學 術 會 議 ( 七 ) 補 助 學 校 接 受 委 辦 活 動 之 相 對 支 出 ( 八 ) 配 合 政 府 重 大 教 育 政 策 之 支 出 ( 九 ) 配 合 產 學 合 作 各 項 獎 勵 支 出 ( 十 ) 推 動 招 生 宣 傳 及 行 銷 其 他 相 關 校 務 發 展 工 作 ( 十 一 ) 辦 理 學 校 社 區 服 務 及 社 區 發 展 ( 十 二 ) 其 他 與 產 學 合 作 有 關 業 務 支 出 五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應 以 現 有 資 源 辦 理, 合 理 控 制 成 本, 並 以 有 賸 餘 為 原 則, 賸 餘 款 滾 存 基 金 繼 續 使 用 六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各 案 所 提 列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合 作 機 構 或 契 約 如 有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如 無 規 定 最 高 以 計 畫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前 項 行 政 管 理 費 包 含 場 地 使 用 費 水 費 電 費 及 設 備 維 護 費 等 七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人 員 每 月 之 酬 勞, 依 各 合 作 機 構 之 相 關 法 規 或 契 約 辦 理 八 產 學 合 作 案 所 購 置 之 圖 書 期 刊 儀 器 設 備 等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依 規 定 列 入 校 產 統 一 管 理 運 用, 產 學 合 作 單 位 如 有 需 要 得 辦 理 借 用 至 計 畫 結 束 九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納 入 本 校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報 高 雄 市 政 府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0

41 附 錄 十 二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二 六 七 八 十 一 條 條 文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六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成 效, 依 大 學 法 第 廿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服 務 滿 一 年 之 專 任 教 師 均 應 依 本 辦 法 每 四 年 接 受 一 次 評 鑑 期 中 通 過 升 等 者, 視 為 通 過 該 次 評 鑑 自 本 辦 法 通 過 後 至 103 學 年 度 結 束 前,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皆 應 接 受 評 鑑 一 次 ( 教 師 經 審 核 具 備 免 評 鑑 資 格, 或 到 校 服 務 年 限 未 達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訂 定 之 年 限 者 除 外 ) 第 三 條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免 接 受 評 鑑 : 一 年 滿 六 十 歲, 且 至 少 通 過 一 次 評 鑑 者 二 屆 齡 退 休 前 三 年 者 三 曾 獲 選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者 四 曾 獲 頒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國 家 講 座 本 校 講 座 及 經 本 校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著 名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者 五 曾 獲 國 際 著 名 學 術 獎 或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貢 獻,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校 教 評 會 ) 認 可 者 六 曾 獲 頒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一 次 ( 含 ) 以 上 甲 ( 優 ) 等 研 究 獎 助 或 研 究 主 持 費 共 十 次 ( 含 ) 以 上 者 七 曾 獲 其 他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獎 項, 其 成 果 具 體 卓 著, 經 校 教 評 會 認 可 免 接 受 評 鑑 者 第 四 條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工 作, 主 要 由 系 ( 中 心 )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系 / 中 心 教 評 會 ) 與 校 教 評 會 分 層 執 行 之 系 ( 中 心 ) 教 評 會 進 行 初 評, 初 評 結 果 得 作 為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教 師 評 鑑 時 之 參 考 第 五 條 校 系 ( 中 心 ) 教 評 會 審 議 教 師 評 鑑 案,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決 議 委 員 須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理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審 議 教 師 評 鑑 案, 如 遇 與 當 事 人 及 其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迴 避 ; 有 疑 義 時, 由 校 教 評 會 予 以 認 定 第 六 條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之 內 容 包 括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服 務 成 效 等 三 項 前 述 項 目 之 評 鑑 採 彈 性 比 例, 其 中 教 學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至 百 分 之 六 十 ; 研 究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 輔 導 服 務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高 於 七 十 分 ( 含 ) 者, 表 示 評 鑑 合 格 各 評 鑑 項 目 之 實 際 組 距 由 各 系 決 定 之 研 發 處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針 對 上 述 三 項 目 訂 定 詳 細 的 評 鑑 項 目, 並 製 成 表 格, 規 範 評 鑑 之 程 序 與 通 過 之 標 準 各 大 項 評 鑑 參 考 項 目 如 下 : 一 教 學 評 鑑 參 考 項 目 : 41

42 ( 一 ) 課 程 : 教 授 科 目 皆 有 教 學 計 畫 每 學 期 ( 年 ) 皆 達 授 課 基 本 時 數 等 ( 二 ) 媒 體 教 學 : 四 年 新 錄 製 三 門 課 程 以 上 ( 三 ) 教 學 表 現 及 課 業 輔 導 : 符 合 本 校 優 秀 教 師 獎 勵 標 準 office hours 與 學 習 輔 導 紀 錄 指 導 學 生 績 效 優 異 或 其 他 經 系 ( 中 心 ) 認 可 之 資 料 ( 四 ) 教 學 評 鑑 : 學 生 教 學 評 鑑 結 果 平 均 至 少 在 3.5 以 上 ( 五 ) 其 他 經 系 ( 中 心 ) 認 可 之 優 良 教 學 事 蹟 二 研 究 評 鑑 參 考 項 目 : ( 一 ) 四 年 內 發 表 TSSCI SSCI SCI EI AHCI 等 期 刊 論 文 一 篇 以 上 ( 二 ) 四 年 內 發 表 非 TSSCI SSCI SCI EI AHCI 期 刊 論 文 一 篇 以 上 ( 三 ) 四 年 內 執 行 國 科 會 計 畫 或 公 私 部 門 相 關 領 域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成 果 一 件 以 上 ( 四 ) 四 年 內 專 書 譯 著 ( 應 具 有 出 版 社 名 稱 及 ISBN) 等 一 本 以 上 或 專 書 篇 章 譯 著 篇 章 ( 至 少 字 以 上 ) 等 一 篇 以 上 ( 五 ) 四 年 內 發 表 於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論 文 或 與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之 雜 誌 文 章 等 二 篇 以 上 ( 或 經 發 表 之 作 品 展 演 論 述 資 料 二 案 以 上 ) 三 輔 導 服 務 參 考 項 目 : ( 一 ) 四 年 內 至 少 一 年 兼 任 本 校 各 種 行 政 職 務 或 各 委 員 會 代 表 ( 二 ) 四 年 內 至 少 一 年 擔 任 本 校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刊 物 指 導 教 師 代 表 隊 教 練 等 ( 三 ) 四 年 內 至 少 二 次 主 辦 或 協 辦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服 務 工 作 ( 四 ) 四 年 內 至 少 二 次 應 邀 講 學 學 術 性 專 題 演 講 或 展 演 活 動 ( 五 )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參 與 校 內 外 服 務 之 貢 獻 ( 如 擔 任 公 私 部 門 或 機 構 之 顧 問 諮 詢 輔 導 等 ) 或 其 他 經 系 ( 中 心 ) 認 可 足 以 評 量 受 評 者 輔 導 服 務 之 具 體 證 明 第 七 條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每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其 時 程 及 程 序 如 下 : 一 自 願 申 請 及 接 受 評 鑑 之 教 師, 應 在 每 年 七 月 底 前 向 所 屬 系 (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該 系 ( 中 心 ) 應 於 每 一 學 年 度 開 始 前, 彙 整 當 年 度 應 受 評 鑑 教 師 名 單, 分 送 各 受 評 鑑 教 師 受 評 鑑 教 師, 須 提 出 相 關 資 料 接 受 審 查 ; 未 提 出 者, 視 為 該 學 年 度 未 通 過 評 鑑 但 當 年 度 有 育 嬰 假 分 娩 假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 休 假 研 究 借 調 出 國 講 學 或 進 修 )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致 未 能 提 出 者, 俟 返 校 服 務 後 順 延 辦 理 應 接 受 評 鑑 年 數 之 計 算, 不 包 括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但 借 調 期 間 折 半 計 算 二 自 願 申 請 及 接 受 評 鑑 教 師 應 備 齊 評 鑑 表 及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等 相 關 資 料, 於 每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送 所 屬 系 ( 中 心 ), 資 料 不 齊 或 逾 期 者 皆 不 予 受 理 各 系 ( 中 心 ) 各 學 年 度 之 評 鑑 工 作 應 於 五 月 底 以 前 42

43 完 成 三 系 ( 中 心 ) 就 教 師 評 量 結 果 資 料 查 核 確 認 後, 於 每 年 六 月 十 日 前 送 請 研 發 處 彙 整, 資 料 不 齊 或 逾 期 者 皆 不 予 受 理 研 發 處 於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將 教 師 評 量 結 果, 提 報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四 校 教 評 會 完 成 審 議 後 送 研 發 處 彙 整, 簽 請 校 長 公 布 通 過 評 鑑 之 教 師 名 單 ; 校 教 評 會 評 鑑 結 果 應 於 評 鑑 完 成 後 一 個 月 內 送 交 受 評 教 師 所 屬 之 系 ( 中 心 ) 及 個 人 第 八 條 評 鑑 結 果 之 運 用 如 下 : 評 鑑 結 果 優 良 者, 由 所 屬 單 位 另 行 簽 請 獎 勵 評 鑑 結 果 不 合 格 者, 應 接 受 系 ( 中 心 ) 輔 導 改 善, 並 應 於 二 年 內 接 受 複 評 ; 複 評 未 通 過 者, 於 次 一 年 起 維 持 原 俸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課 及 超 鐘 點, 自 複 評 通 過 之 次 年 起 解 除 上 述 限 制 第 九 條 受 評 鑑 教 師 對 於 校 教 評 會 的 評 鑑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校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覆 申 覆 案 件 受 理 後, 該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會 議 進 行 審 議, 並 請 申 覆 教 師 列 席 說 明 對 校 教 評 會 申 覆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向 學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法 規 相 關 表 件, 請 至 研 發 處 網 頁 下 載 ) 43

44 附 錄 十 三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高 市 府 空 研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一 宗 旨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有 效 管 理 及 運 用 所 屬 單 位 及 人 員 之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 以 下 簡 稱 研 發 成 果 ), 並 鼓 勵 創 新 及 提 升 研 究 水 準, 特 依 據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權 益 規 定 本 校 同 仁 利 用 本 校 資 源 完 成 之 研 究 所 產 生 的 專 利 技 術 產 品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其 所 衍 生 之 權 利, 除 另 有 法 律 契 約 訂 定 外,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本 校 所 有 其 專 利 申 請 維 護 權 益 分 配 ( 含 技 術 移 轉 ) 等 事 項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承 辦 單 位 本 校 研 發 成 果 專 利 申 請 維 護 收 益 分 配 技 術 移 轉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研 發 處 統 籌 辦 理 四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研 發 處 為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應 成 立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7 人, 其 成 員 由 研 發 處 處 長 相 關 學 系 ( 中 心 ) 主 任 本 校 法 政 系 教 師 校 內 外 專 家 組 成, 並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任 期 2 年, 得 連 任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於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校 外 專 業 人 員 列 席 提 供 意 見, 且 與 會 人 員 應 簽 署 保 密 同 意 書 五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之 職 掌 ( 一 ) 技 術 可 專 利 性 及 專 利 申 請 之 審 議 ( 二 ) 專 利 維 護 必 要 性 之 審 議 ( 三 ) 訂 定 通 用 專 利 費 用 分 攤 比 率 技 術 移 轉 收 益 分 配 比 率 及 各 項 授 權 條 件 之 審 議 ( 四 ) 爭 議 性 及 特 殊 性 案 件 之 審 核 ( 五 )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六 專 利 申 請 之 程 序 ( 一 ) 專 利 申 請 案, 由 發 明 人 檢 附 完 整 資 料 及 填 具 本 校 教 師 暨 研 究 人 員 研 究 成 果 專 利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1) 送 研 發 處 辦 理 ; 發 明 人 如 包 含 校 外 人 士 則 應 填 具 保 密 協 議 書 及 權 益 讓 渡 書,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應 於 30 日 內 完 成 審 查 ( 二 ) 申 請 案 經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評 審 通 過, 由 研 發 處 於 30 日 內 進 行 申 請 程 序, 同 時 發 明 人 應 備 妥 必 要 之 申 請 文 件 取 得 專 利 後, 應 知 會 發 明 人 ( 三 ) 專 利 係 以 學 校 為 所 有 人 之 名 義 對 外 申 請, 而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採 共 同 連 署 方 式 ;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如 為 2 人 以 上, 除 約 定 有 代 表 人 外, 一 切 申 請 程 序 均 應 共 同 連 署 ( 四 ) 專 利 若 以 個 人 為 所 有 人 之 名 義 對 外 申 請, 需 填 具 本 校 教 師 暨 研 究 人 員 研 究 成 果 自 行 申 請 專 利 報 備 表 ( 如 附 件 2) 及 本 校 研 究 成 果 自 行 申 請 專 利 權 讓 與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3) 並 知 會 研 發 處, 並 於 申 請 通 過 後 填 具 本 校 研 究 成 果 所 有 權 讓 與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4), 將 所 有 權 轉 讓 學 校, 始 得 依 第 七 點 規 定 及 本 校 付 費 原 則 辦 理 歸 墊 ( 五 ) 如 申 請 案 經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評 審 未 予 通 過,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得 以 個 人 名 義 自 行 申 請 七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之 分 攤 44

45 經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據 以 申 請 專 利 者, 專 利 申 請 之 申 請 費 證 書 費 第 一 期 專 利 年 費 事 務 所 手 續 費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繳 納 之 專 利 規 費 等 ( 以 下 簡 稱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 依 下 列 原 則 分 攤.. ( 一 ) 申 請 費 用 扣 除 資 助 機 關 補 助 金 額 外, 其 餘 費 用 之 負 擔 比 率 為 校 方 70% 至 85%, 發 明 人 10% 至 25%( 由 發 明 人 提 出 分 配 額 度 ), 發 明 人 所 屬 學 系 ( 中 心 ) 或 單 位 5% ( 二 ) 研 究 經 費 由 基 金 會 或 私 人 企 業 提 供 者, 亦 得 由 經 費 提 供 者 自 行 向 有 關 專 利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本 校 不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仍 須 依 第 二 點 規 定 辦 理 ( 三 ) 學 系 ( 中 心 ) 不 願 負 擔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者, 其 負 擔 部 分 由 學 校 負 責, 則 其 相 對 授 權 金 及 衍 生 利 益 金 歸 屬 學 校 ( 四 ) 專 利 審 查 過 程 中 有 被 駁 回 之 情 況 時, 如 由 發 明 人 提 出 申 訴 者, 須 自 行 負 擔 申 請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最 後 獲 准 通 過 時, 再 依 第 一 款 比 率 分 攤 八 專 利 之 維 護 屬 於 本 校 自 有 專 利 者, 專 利 承 辦 單 位 應 於 取 得 專 利 權 三 年 後, 請 求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以 檢 討 繼 續 維 護 之 必 要 性 如 屬 必 要, 其 費 用 依 第 七 點 規 定 行 之, 如 認 為 無 須 繼 續 維 護, 本 校 得 放 棄 維 護, 其 後 之 權 益 分 配 依 第 十 三 點 第 二 項 辦 理 九 專 利 之 侵 權 處 理 ( 一 ) 本 校 專 利 權 受 侵 害 時, 由 研 發 處 委 託 專 業 律 師 統 一 處 理, 本 校 各 單 位 及 發 明 人 應 全 力 協 助 之 ( 二 ) 侵 權 之 提 出 由 專 利 發 明 人 或 創 作 人 提 供 具 體 之 事 實, 經 研 發 處 取 得 必 要 之 技 術 鑑 定 報 告 後 移 交 專 業 律 師 辦 理, 但 在 通 知 專 業 律 師 前, 得 視 需 要 由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侵 權 者, 以 取 得 合 法 之 授 權 或 協 調 停 止 侵 害 之 事 宜 十 發 明 人 之 義 務 ( 一 ) 發 明 人 於 專 利 案 之 申 請 審 查 異 議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及 司 法 訴 訟 等 法 律 程 序 中 應 對 其 發 明 內 容 負 答 辯 之 責 任 ( 二 ) 發 明 人 應 配 合 專 利 承 辦 單 位 實 施 該 發 明 之 推 廣 應 用 ( 三 ) 發 明 人 因 抄 襲 等 不 法 手 段 獲 得 專 利, 以 致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時, 發 明 人 應 負 一 切 責 任 十 一 研 發 成 果 技 術 移 轉 之 原 則 凡 利 用 本 校 資 源 完 成 之 研 發 成 果, 不 論 取 得 專 利 與 否, 均 應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並 適 時 尋 求 技 術 移 轉 商 品 化 之 機 會 技 術 移 轉 之 原 則 如 下.. ( 一 ) 以 有 償 授 權 為 原 則 ( 二 ) 以 國 內 廠 商 為 優 先, 但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得 專 案 授 權 國 外 廠 商.. 1. 國 內 廠 商 無 實 施 意 願 2. 國 內 廠 商 實 施 能 力 不 足 ( 三 ) 以 非 專 屬 授 權 為 原 則, 但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專 屬 授 權.. 1. 為 避 免 業 界 不 公 平 競 爭 致 妨 礙 產 業 發 展 者 2. 研 究 成 果 之 移 轉 為 須 經 政 府 長 期 審 核 始 能 上 市 之 產 品 3. 技 術 移 轉 之 商 品 須 投 入 鉅 額 資 金 繼 續 開 發 商 品 化 技 術 者 十 二 研 發 成 果 技 術 移 轉 之 合 約 內 容 移 轉 或 授 權 合 約 由 本 校 創 作 人 與 接 受 技 術 移 轉 或 授 權 者 視 實 際 情 形 協 議 訂 定 之, 合 約 4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More information

WORD文書排版班教育計畫

WORD文書排版班教育計畫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105 年 度 三 階 五 段 團 隊 力 數 位 學 專 班 訓 練 計 畫 一 緣 起 :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為 因 應 數 位 學 趨 勢 並 提 升 訓 練 成 效, 自 92 年 4 月 起 正 式 建 置 文 官 e 學 苑 學 網 站, 與 開 發 數 位 線 上 課 程,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豐 富 多 元 的 數 位 學 內 容, 並 在 各 項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