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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 南 省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河 南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河 南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河 南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河 南 省 红 十 字 会 文 件 豫 卫 发 号 关 于 印 发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为 贯 彻 落 实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施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工 程 的 意 见 ( 豫 政 办 号 ),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369 人 才 工 程 )9 项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1

2 印 发 给 你 们, 并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一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369 人 才 工 程 是 经 省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深 化 医 改 重 大 措 施, 是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破 解 群 众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的 有 效 举 措 各 级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要 加 强 对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的 领 导, 将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工 程 纳 入 政 府 年 度 医 改 目 标 责 任 书 二 精 心 组 织, 周 密 部 署 各 地 各 单 位 要 按 照 省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工 作 进 度, 确 保 任 务 落 实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县 级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对 各 项 方 案 进 展 情 况 和 问 题 建 议 进 行 总 结, 逐 级 上 报 至 省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三 强 化 督 查, 落 实 责 任 省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将 对 各 地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督 导 和 抽 查 对 推 进 有 力 成 效 明 显 的 市 县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 对 政 策 棚 架 组 织 不 力 的 市 县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对 任 务 完 成 进 度 明 显 落 后 和 政 策 落 实 严 重 不 到 位 的, 将 追 究 当 地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和 相 关 单 位 及 主 要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附 件 :1. 河 南 省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特 招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2. 河 南 省 全 科 医 生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3. 河 南 省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培 养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4. 河 南 省 基 层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5. 河 南 省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2 6. 河 南 省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在 职 学 历 提 升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3 7. 河 南 省 住 院 ( 全 科 )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8. 河 南 省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帮 扶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9. 河 南 省 红 会 送 医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河 南 省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河 南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河 南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河 南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河 南 省 红 十 字 会 2015 年 8 月 17 日 3

4 附 件 1 河 南 省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特 招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一 目 标 任 务 从 2015 年 开 始, 通 过 6 年 时 间, 特 招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等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毕 业 生 人 到 县 乡 两 级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其 中,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研 究 生 300 人 本 科 生 3800 人, 乡 镇 卫 生 院 本 科 生 1200 人 专 科 生 人, 在 基 层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6 年 乡 镇 卫 生 院 根 据 公 共 卫 生 人 才 需 求, 可 适 当 招 录 预 防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2015 年 计 划 招 聘 2600 人 ( 含 中 医 ), 其 中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研 究 生 50 人 本 科 生 650 人, 乡 镇 卫 生 院 本 科 生 200 人 专 科 生 1700 人 二 人 员 招 聘 ( 一 ) 资 格 条 件 1.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身 体 健 康 2. 有 医 学 院 校 全 日 制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二 ) 招 聘 程 序 招 聘 工 作 遵 循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地 制 订 当 地 考 试 考 察 实 施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4

5 1. 提 出 需 求 每 年 5 月 底 前 (2015 年 为 8 月 底 前 ), 由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制 订 当 地 招 聘 计 划, 经 省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汇 总 后 报 送 至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管 县 ( 市 ) 直 接 上 报 2. 确 定 计 划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各 地 招 聘 需 求, 结 合 全 省 整 体 情 况, 确 定 各 地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并 向 各 地 反 馈 3. 发 布 公 告 每 年 6 月 底 前 (2015 年 为 9 月 20 日 前 ),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制 定 全 省 招 聘 方 案, 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审 核 后, 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网 站 和 新 闻 媒 体 发 布 招 聘 公 告, 公 布 全 省 招 聘 名 额 资 格 条 件 招 聘 程 序 笔 试 时 间 等 信 息 随 后 由 市 县 制 定 当 地 招 聘 方 案 并 发 布 配 套 招 聘 公 告, 公 布 当 地 招 聘 名 额 岗 位 设 置 报 名 和 资 格 审 查 笔 试 和 面 试 安 排 等 事 宜 4. 报 名 与 资 格 审 查 由 各 地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5. 考 试 考 试 分 笔 试 面 试, 成 绩 均 为 百 分 制 笔 试 命 题 印 制 试 卷 阅 卷 确 定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时 间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笔 试 考 试 由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组 织 实 施, 面 试 由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市 辖 县 组 织 实 施 在 总 成 绩 中, 笔 试 成 绩 占 60% 面 试 成 绩 占 40% 考 试 总 成 绩 = 笔 试 成 绩 暳 60%+ 面 试 成 绩 暳 40% 笔 试 统 一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每 年 8 月 下 旬 至 9 月 上 旬 (2015 年 为 10 月 底 前 ) 面 试 时 间 由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市 辖 县 具 体 确 定 5

6 6. 体 检 与 考 察 公 示 由 各 地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7. 签 订 合 同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特 招 毕 业 生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合 同 签 订 情 况 报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特 招 毕 业 生 在 基 层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6 年, 服 务 期 内,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服 务 岗 位,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违 约 者 退 回 补 偿 经 费, 违 约 情 况 记 入 个 人 诚 信 档 案, 并 承 担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合 同 签 订 后 及 时 安 排 上 岗 8. 结 果 备 案 各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对 当 地 招 聘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形 成 正 式 备 案 报 告, 经 同 级 编 制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共 同 盖 章 后, 于 每 年 12 月 底 前 上 报 至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由 省 级 财 政 对 特 招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按 大 学 期 间 费 用 给 予 补 偿 性 补 助, 标 准 为 :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9500 元, 补 助 3 年 ; 本 科 生 每 人 每 年 6000 元, 补 助 5 年 补 偿 经 费 在 服 务 期 内 分 年 度 拨 付, 每 年 年 初 拨 付 上 年 度 特 招 生 的 补 偿 经 费 ( 二 ) 对 于 医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生 不 再 参 加 笔 试, 直 接 通 过 考 核 招 聘 的 方 式 进 行 ( 三 ) 特 招 的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在 确 定 聘 用 后 按 程 序 纳 入 单 位 编 制 管 理 对 于 特 招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的 专 科 生, 服 务 期 满 并 取 得 医 学 类 本 科 学 历, 纳 入 乡 镇 卫 生 院 编 制 管 理 单 位 编 制 内 有 空 6

7 缺 岗 位 时, 要 优 先 用 于 特 招 毕 业 生 ( 四 ) 对 于 纳 入 编 制 和 岗 位 管 理 人 员,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落 实 各 项 工 资 福 利 政 策, 由 所 在 单 位 发 放 绩 效 工 资, 并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 五 ) 对 于 服 务 期 间 未 入 编 人 员, 纳 入 单 位 正 式 人 员 岗 位 管 理,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六 ) 特 招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医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职 称 晋 升 时,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计 算, 享 受 一 次 提 前 一 年 晋 升 职 称 的 优 惠 政 策 ; 晋 升 高 级 职 称 时, 外 语 和 论 文 不 作 硬 性 规 定 ( 七 )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进 人 用 人 留 人 的 政 策 措 施, 对 特 招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本 科 生 专 科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周 转 房 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 八 ) 笔 试 命 题 试 卷 印 制 和 阅 卷 等 费 用 由 省 级 财 政 统 筹 安 排 ; 试 卷 运 输 和 保 存 笔 试 面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等 费 用 由 市 县 级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7

8 附 件 2 河 南 省 全 科 医 生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一 目 标 任 务 全 科 医 生 特 设 岗 位 是 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专 门 设 置, 并 将 所 聘 全 科 医 生 派 驻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的 非 常 设 岗 位, 为 该 岗 位 招 聘 的 全 科 医 生 为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通 过 实 施 全 科 医 生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引 导 和 鼓 励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从 事 全 科 医 疗 工 作, 促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从 2015 年 开 始, 通 过 6 年 时 间, 为 全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招 聘 2400 名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 含 中 医 ), 聘 期 4 年 2015 年 计 划 招 聘 名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 含 中 医 ) 二 岗 位 设 置 及 职 责 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设 置 全 科 医 生 特 设 岗 位, 专 门 用 于 聘 用 派 驻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的 全 科 医 生 全 科 医 生 特 设 岗 位 不 受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岗 位 总 量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全 科 医 生 特 设 岗 位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 一 ) 承 担 预 防 保 健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病 人 康 复 与 慢 性 病 管 理 健 康 教 育 与 管 理 等 连 续 性 综 合 性 一 体 化 服 务 ( 二 ) 承 担 专 科 疾 病 的 识 别 转 诊 以 及 危 重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理 任 务 8

9 ( 三 ) 作 为 全 科 医 生 团 队 的 领 头 人, 帮 助 和 指 导 团 队 其 他 医 务 人 员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与 居 民 签 约 一 定 期 限 的 服 务 协 议, 建 立 相 对 稳 定 的 契 约 服 务 关 系 三 人 员 招 聘 ( 一 ) 来 源 和 资 质 要 求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且 执 业 范 围 注 册 为 临 床 类 别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或 中 医 类 别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的 医 务 人 员 2.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经 过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 含 中 医 管 理 部 门, 下 同 ) 认 可 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转 岗 培 训 或 者 岗 位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医 务 人 员 3.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能 够 胜 任 全 科 医 生 岗 位 的 医 务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有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工 作 经 历 鼓 励 城 市 业 务 水 平 较 高 身 体 状 况 较 好 的 退 休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应 聘, 补 助 水 平 参 照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本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不 列 入 招 聘 范 围 ( 二 ) 招 聘 程 序 招 聘 工 作 遵 循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地 制 订 当 地 招 聘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1. 提 出 需 求 每 年 5 月 底 前 (2015 年 为 8 月 底 前 ), 由 县 级 9

10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制 订 当 地 招 聘 计 划, 经 省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汇 总 后 报 送 至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管 县 ( 市 ) 直 接 上 报 2. 确 定 计 划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各 地 招 聘 需 求, 结 合 全 省 整 体 情 况, 确 定 各 地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并 向 各 地 反 馈 3. 发 布 公 告 每 年 6 月 底 前 (2015 年 为 9 月 20 日 前 ), 招 聘 方 案 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审 核 后, 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网 站 和 新 闻 媒 体 发 布 招 聘 公 告, 公 布 全 省 招 聘 名 额 资 格 条 件 招 聘 程 序 等 信 息 随 后 由 市 县 制 定 当 地 招 聘 方 案 并 发 布 配 套 招 聘 公 告, 公 布 当 地 招 聘 名 额 岗 位 设 置 报 名 和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安 排 等 事 宜 4. 报 名 和 资 质 审 查 应 聘 人 员 自 愿 报 名 资 质 审 查 时, 报 名 者 按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提 交 相 关 证 件 : (1) 符 合 来 源 和 资 质 要 求 第 1 种 情 况 的, 需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医 师 执 业 证 全 科 医 生 执 业 证 ; (2) 符 合 来 源 和 资 质 要 求 第 2 种 情 况 的, 需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医 师 资 格 证 省 级 相 关 部 门 培 训 合 格 证 ; (3) 符 合 来 源 和 资 质 要 求 第 3 种 情 况 的, 需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医 师 执 业 证 已 退 休 人 员 还 须 携 带 退 休 证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应 聘 人 员 安 排 考 察 对 应 聘 前 无 工 作 单 位 的 医 务 人 员, 主 要 考 察 应 聘 人 员 的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等 10

11 5. 考 核 招 聘 体 检 与 考 察 由 各 地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6. 签 订 合 同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合 同 签 订 情 况 报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在 基 层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4 年, 服 务 期 内,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服 务 岗 位,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违 约 者 退 回 补 助 费 用, 违 约 情 况 记 入 个 人 诚 信 档 案, 在 医 师 注 册 和 职 称 晋 升 等 方 面 给 予 限 制, 并 承 担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7. 结 果 备 案 各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对 当 地 招 聘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形 成 正 式 备 案 报 告,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共 同 盖 章 后, 于 每 年 8 月 底 前 (2015 年 为 12 月 底 前 ) 上 报 至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四 人 员 管 理 ( 一 ) 岗 位 培 训 对 于 未 参 加 过 全 科 医 学 知 识 培 训 的 人 员,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免 费 组 织 岗 位 培 训 ( 二 ) 注 册 上 岗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上 岗 前 必 须 注 册 为 全 科 医 师 ( 原 有 的 执 业 范 围 保 留 ),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负 责 按 程 序 办 理 执 业 医 师 注 册 手 续 或 执 业 地 点 范 围 变 更 手 续, 并 及 时 安 排 上 岗 ( 三 ) 人 事 档 案 和 党 团 关 系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人 事 档 案 可 由 服 务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党 团 关 系 转 至 服 务 所 在 单 位 ( 四 ) 考 核 评 价 绩 效 考 核 ( 平 时 考 核 ) 和 年 度 考 核 由 服 务 11

12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考 核 结 果 报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备 案 对 成 绩 突 出 考 核 优 秀 者, 在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时 予 以 考 虑 ;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降 低 补 助 标 准 和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直 至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五 ) 人 员 去 向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聘 期 满 后, 鼓 励 留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常 设 岗 位, 并 纳 入 乡 镇 卫 生 院 编 制 管 理, 优 秀 者 可 聘 任 到 领 导 岗 位 招 聘 的 全 科 医 生 如 果 来 自 公 立 医 院, 服 务 期 间 由 原 单 位 保 留 其 编 制 和 身 份, 服 务 期 满 可 回 原 单 位 工 作 ; 如 果 来 自 民 营 医 院 或 原 来 无 工 作 单 位, 服 务 期 满 可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到 公 立 医 院 工 作, 招 聘 单 位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五 保 障 措 施 ( 一 ) 服 务 期 内, 由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按 年 人 均 不 低 于 4 万 元 的 标 准 安 排 岗 位 津 贴,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后, 由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进 行 发 放 市 县 级 财 政 可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 二 )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在 服 务 期 内 纳 入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岗 位 管 理, 享 受 所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同 等 岗 位 职 工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对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工 作 的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按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 三 ) 乡 镇 卫 生 院 要 为 特 岗 全 科 医 生 提 供 相 应 的 周 转 住 房 和 必 要 的 生 活 条 件 ( 四 ) 职 称 晋 升 时,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计 算, 享 12

13 受 一 次 提 前 一 年 晋 升 职 称 的 优 惠 政 策 ; 晋 升 高 级 职 称 时, 外 语 和 论 文 不 作 硬 性 规 定 ( 五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到 全 科 主 治 医 师 岗 位 13

14 附 件 3 河 南 省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培 养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一 目 标 任 务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免 费 医 学 生 ) 免 费 培 养 计 划 是 国 家 医 改 重 大 专 项 卫 生 人 员 培 训 项 目 的 延 续, 根 据 国 家 安 排, 培 训 招 录 至 2015 年, 培 养 工 作 至 2020 年 全 部 完 成, 预 计 培 养 本 科 生 2980 人 ( 含 中 医 300 人 ), 重 点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培 养 从 事 全 科 医 疗 的 卫 生 人 才, 达 到 平 均 每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有 至 少 1 名 本 科 生 的 目 标 二 专 业 与 学 制 免 费 医 学 生 为 5 年 制 本 科, 培 养 专 业 为 临 床 医 学 和 中 医 学 专 业 三 组 织 实 施 ( 一 ) 招 录 根 据 国 家 下 达 的 招 录 计 划 和 岗 位 需 求, 会 同 教 育 部 门 和 培 养 学 校 制 定 招 生 计 划, 对 参 加 高 考 统 一 录 取 的 考 生, 实 行 单 列 志 愿 单 设 批 次 单 独 划 线 提 前 批 次 招 录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提 出 需 求 计 划, 负 责 与 免 费 医 学 生 签 署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免 费 医 学 生 须 承 诺 毕 业 后 到 有 关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6 年 方 可 注 册 入 学 14

15 ( 二 ) 培 养 免 费 医 学 生 培 养 工 作 由 郑 州 大 学 河 南 大 学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新 乡 医 学 院 河 南 中 医 学 院 承 担 免 费 医 学 生 按 全 科 医 学 方 向 培 养, 承 担 培 养 任 务 的 学 校 根 据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特 点, 按 照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有 关 要 求, 培 养 适 应 我 省 农 村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健 康 守 门 人 ( 三 ) 使 用 免 费 医 学 生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后, 按 照 入 学 前 签 署 的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到 相 应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到, 至 少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服 务 6 年 时 间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在 免 费 医 学 毕 业 生 报 到 1 个 月 内 为 其 提 供 就 业 岗 位, 安 排 到 定 向 服 务 单 位 就 业, 并 督 促 定 向 服 务 单 位 与 免 费 医 学 毕 业 生 签 订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确 保 培 养 经 费 免 费 医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免 除 学 费, 免 缴 住 宿 费, 并 补 助 生 活 费 ( 每 生 每 年 生 活 费 补 助 标 准 为 2000 元 学 费 补 助 标 准 为 4500 元 住 宿 费 补 助 标 准 为 800 元 ) 所 需 经 费 由 中 央 财 政 和 省 级 财 政 在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中 统 筹 落 实, 所 有 财 政 补 助 经 费 按 年 度 直 接 拨 付 至 培 养 学 校 ( 二 ) 做 好 政 策 衔 接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印 发 开 展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发 改 社 会 号 ) 河 南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五 部 门 关 于 实 施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 豫 发 改 社 会 号 ) 和 河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等 五 部 门 关 15

16 于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定 向 培 养 本 科 生 的 通 知 ( 豫 卫 发 号 )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做 好 免 费 医 学 生 培 养 各 环 节 的 政 策 衔 接 和 待 遇 落 实 免 费 医 学 生 毕 业 报 到 后, 须 参 加 为 期 3 年 的 全 科 方 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完 成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并 通 过 结 业 考 核,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者, 培 训 时 间 计 入 6 年 服 务 期 内 免 费 医 学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者 按 规 定 注 册 为 全 科 医 师 ( 三 ) 创 新 用 人 机 制 探 索 县 招 乡 用 县 乡 联 动 管 理 模 式, 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设 立 特 设 岗 位, 开 辟 绿 色 通 道, 采 取 考 核 招 聘 的 形 式, 直 接 办 理 人 员 聘 用 手 续, 纳 入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编 制 管 理,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服 务 期 满 后 可 继 续 留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也 可 到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工 作 ( 四 ) 落 实 人 员 待 遇 各 地 要 认 真 落 实 国 家 和 我 省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工 作 的 有 关 政 策, 并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为 免 费 医 学 生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服 务 提 供 周 转 住 房 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享 受 所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同 等 岗 位 职 工 的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参 加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 在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期 间, 工 资 及 有 关 福 利 待 遇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职 称 晋 升 时,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计 算, 享 受 一 次 提 前 一 年 晋 升 职 称 的 优 惠 政 策 ; 晋 升 高 级 职 称 时, 外 语 和 论 文 不 作 硬 性 规 定 ( 五 ) 严 格 履 行 协 议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免 费 医 学 生 作 为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甲 乙 16

17 双 方, 要 严 格 履 行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免 费 医 学 生 毕 业 后 未 履 行 协 议 的, 要 按 规 定 退 还 已 享 受 的 减 免 教 育 费 用 并 缴 纳 违 约 金, 违 约 情 况 记 入 个 人 诚 信 档 案, 在 医 师 注 册 和 职 称 晋 升 等 方 面 给 予 限 制, 并 承 担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17

18 附 件 4 河 南 省 基 层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一 目 标 任 务 从 2015 年 到 2020 年, 利 用 6 年 时 间, 为 全 省 培 训 县 ( 市 ) 人 民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6000 名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骨 干 医 师 1600 名 中 医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2100 名 中 医 医 院 专 科 带 头 人 300 名, 培 训 乡 镇 卫 生 院 骨 干 医 师 名, 培 训 社 区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1.5 万 人 次 二 组 织 实 施 ( 一 ) 县 ( 市 ) 级 人 民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项 目 1. 培 训 对 象 全 省 政 府 举 办 的 县 ( 市 ) 人 民 医 院 每 年 推 荐 8-10 名 医 师 参 加 培 训 医 师 选 派 条 件 : 中 青 年 临 床 骨 干 医 师, 本 科 ( 含 ) 以 上 学 历, 主 治 医 师 ( 含 ) 以 上 职 称, 临 床 基 本 功 扎 实 有 培 养 潜 力, 思 想 作 风 好, 有 较 强 事 业 心 和 无 私 奉 献 精 神 2. 培 训 方 式 根 据 各 地 需 求,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统 筹 分 配 至 指 定 培 训 基 地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 年 3. 资 金 安 排 省 级 财 政 按 照 省 内 培 训 每 人 每 年 1 万 元 省 外 培 训 每 人 每 年 1.4 万 元 的 标 准, 对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培 训 基 地 给 予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培 训 及 学 员 生 活 补 助 支 出 4. 组 织 管 理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组 织 和 协 调, 制 定 培 训 计 18

19 划, 建 立 工 作 制 度, 定 期 考 核 评 价,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培 训 工 作 有 效 开 展 ;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落 实 县 ( 市 )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养 协 议 签 署 工 作, 选 派 进 修 医 务 人 员 要 与 县 ( 市 ) 医 院 签 署 定 向 培 养 协 议 书, 明 确 各 方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 县 ( 市 )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县 ( 市 ) 医 院 进 行 进 修 医 师 专 业 遴 选 资 格 审 核 信 息 上 报 等 工 作, 由 省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汇 总 复 审 后 报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 直 辖 市 直 接 上 报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参 考 专 业 类 别 进 修 需 求 等 与 培 训 医 院 进 行 衔 接 ; 承 担 培 养 任 务 的 医 院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培 训 工 作, 为 进 修 医 师 提 供 必 要 的 学 习 生 活 条 件 严 格 实 行 导 师 制, 指 派 临 床 水 平 高 教 学 能 力 强 医 德 医 风 好 的 医 师 承 担 临 床 带 教 工 作 ( 二 )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项 目 1. 培 训 对 象 2015 年 年, 为 全 省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每 年 培 训 400 名 骨 干 医 师,2017 年 年 每 年 培 训 200 名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人 员 涵 盖 妇 幼 保 健 妇 科 产 科 儿 科 新 生 儿 科 ICU 护 理 新 生 儿 疾 病 筛 查 产 前 诊 断 及 筛 查 辅 助 生 殖 病 理 影 像 等 各 专 业 2. 培 训 方 式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选 定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郑 州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郑 州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河 南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新 乡 市 中 心 医 院 等 作 为 省 级 培 训 基 地 ; 河 南 医 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承 担 项 目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进 一 步 普 及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国 内 外 先 进 妇 幼 保 健 19

20 医 疗 技 术, 提 高 管 理 能 力 和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3. 资 金 安 排 省 级 财 政 按 照 每 人 每 年 1 万 元 的 标 准, 对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培 训 基 地 给 予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由 培 训 基 地 管 理 使 用, 主 要 用 于 培 训 及 学 员 生 活 补 助 支 出 4. 组 织 实 施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骨 干 医 师 培 养 工 作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组 织 实 施, 分 年 度 完 成 相 关 进 修 培 训 任 务 ( 三 )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 培 养 ) 项 目 1 培 训 对 象 主 要 面 向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医 师, 结 合 实 际 适 当 安 排 药 师 医 技 护 理 等 人 员 原 则 上 具 有 本 专 业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在 选 拔 当 年 不 超 过 45 周 岁,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五 年 内 未 发 生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的 医 疗 事 故, 受 到 群 众 广 泛 认 可 身 体 健 康, 未 担 任 院 级 行 政 领 导 职 务, 有 脱 产 学 习 条 件 2 培 训 方 式 培 训 方 式 为 理 论 学 习 医 院 进 修 和 原 岗 位 总 结 提 高 (1) 培 养 对 象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选 定 精 读 与 泛 读 的 专 业 书 目, 制 定 读 书 计 划, 做 好 读 书 笔 记, 写 出 学 习 体 会 以 自 学 为 主, 集 中 学 习 为 辅, 努 力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培 养 对 象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省 级 以 上 中 医 药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2) 医 院 进 修 培 训 6 个 月 培 养 对 象 选 择 省 内 外 三 级 甲 等 中 医 院 进 行 专 科 进 修, 带 教 老 师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或 高 年 资 中 级 职 称 20

21 (3) 原 岗 位 总 结 提 高 进 修 结 束 后, 培 养 对 象 在 从 事 原 岗 位 工 作 的 同 时, 对 项 目 培 养 学 习 内 容 进 行 系 统 总 结 提 高, 继 续 完 成 自 学 内 容 3 资 金 安 排 省 级 财 政 按 照 每 人 1.3 万 元 的 标 准 对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 培 养 ) 项 目 给 予 经 费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培 养 对 象 工 作 单 位, 主 要 用 于 理 论 学 习 临 床 进 修 生 活 补 助 等 4 组 织 实 施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负 责 项 目 宏 观 指 导 及 监 督 管 理, 对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和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局 中 医 管 理 局 ) 负 责 本 地 区 培 训 任 务 的 组 织 协 调 管 理 考 核 资 料 上 报 及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各 县 级 医 院 要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精 心 选 派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同 时, 主 动 和 进 修 医 院 建 立 定 期 沟 通 机 制, 及 时 了 解 本 单 位 培 养 对 象 的 整 体 表 现, 并 妥 善 解 决 出 现 的 问 题 培 训 医 院 负 责 培 养 对 象 的 带 教 管 理 和 进 修 期 间 的 考 核 评 价 工 作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局 中 医 管 理 局 ) 根 据 理 论 学 习 情 况 进 修 表 现 专 业 综 述 水 平 确 定 考 核 结 果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颁 发 河 南 省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养 结 业 证 书 具 体 内 容 及 要 求 详 见 河 南 省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项 目 方 案 ( 豫 中 医 业 号 ) ( 四 )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专 科 带 头 人 培 训 ( 培 养 ) 项 目 1 培 训 对 象 原 则 上 具 有 本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在 选 拔 当 21

22 年 不 超 过 45 周 岁, 副 主 任 医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临 床 诊 疗 水 平 较 高,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五 年 内 未 发 生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的 医 疗 事 故, 受 到 群 众 广 泛 认 可 未 担 任 院 级 行 政 领 导 职 务 在 通 过 验 收 的 中 医 特 色 专 科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者 优 先 2 培 训 方 式 培 训 方 式 为 理 论 学 习 与 临 床 实 践 自 学 相 结 合, 包 括 研 修 学 术 交 流 以 及 拜 师 学 习 等 培 训 主 要 内 容 有 : 培 养 对 象 根 据 本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本 专 科 发 展 需 要, 在 老 师 指 导 下 选 定 精 读 与 泛 读 的 古 典 医 籍 书 目 中 药 方 剂, 制 定 读 书 计 划, 深 入 学 习 钻 研 领 悟 和 发 掘 古 典 文 献 精 华, 做 好 读 书 笔 记, 写 出 学 习 体 会 以 自 学 为 主, 集 中 学 习 为 辅, 努 力 提 高 中 医 理 论 水 平 通 过 到 省 级 以 上 中 医 重 点 专 科 进 修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和 中 医 药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等, 提 高 解 决 本 专 科 危 急 重 症 及 疑 难 病 症 的 临 床 能 力, 提 升 中 医 专 科 建 设 和 管 理 服 务 能 力 培 养 对 象 选 择 2 名 全 国 名 老 中 医 或 省 级 名 中 医 拜 师 学 习, 研 究 领 悟 指 导 老 师 的 学 术 思 想 和 临 证 精 华, 加 以 整 理 提 高, 以 期 继 承 与 发 展 中 医 药 学 术 3 资 金 安 排 省 级 财 政 按 照 每 人 5 万 元 的 标 准 对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专 科 带 头 人 培 训 ( 培 养 ) 项 目 给 予 经 费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培 养 对 象 工 作 单 位, 主 要 用 于 研 修 拜 师 学 术 交 流 等 4 组 织 管 理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负 责 项 目 宏 观 指 导 及 项 目 管 理 和 监 督 ;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局 中 医 管 理 局 ) 负 责 本 地 培 养 对 象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培 养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学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对 培 养 对 象 的 日 常 工 作 学 习 临 床 实 22

23 践 等 情 况 负 责 督 促 检 查 具 体 内 容 及 要 求 详 见 河 南 省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专 科 带 头 人 培 训 项 目 方 案 ( 豫 中 医 业 号 ) ( 五 ) 乡 镇 卫 生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项 目 1. 培 训 对 象 全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在 职 在 岗 的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及 辅 助 科 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平 均 每 所 乡 镇 卫 生 院 每 年 选 派 2 名 根 据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年 度 进 修 需 求,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统 筹 分 配 进 修 名 额 2. 培 训 方 式 采 取 到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进 修 学 习 的 方 式 进 行 培 训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时 间 为 1 年, 辅 助 科 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半 年 原 则 上, 具 有 初 级 及 以 下 职 称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到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进 修 学 习,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到 市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进 修 学 习 乡 镇 卫 生 院 自 主 联 系 省 级 及 省 外 三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进 修 学 习 的, 可 统 一 纳 入 进 修 计 划 3. 资 金 安 排 省 级 财 政 按 照 每 人 每 月 400 元 的 标 准 对 乡 镇 卫 生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项 目 给 予 经 费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由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使 用, 主 要 用 于 教 学 管 理 及 学 员 补 助, 其 中 学 员 补 助 每 人 每 月 不 低 于 200 元 4. 组 织 管 理 乡 镇 卫 生 院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遴 选 进 修 人 员, 并 向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送 人 员 名 单 ;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进 修 医 疗 机 构 提 出 初 步 分 配 方 案, 并 报 省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23

24 报 送 名 单 进 修 医 疗 机 构 等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统 筹 安 排 进 修 医 疗 机 构, 明 确 到 人, 明 确 到 医 疗 机 构, 并 报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对 各 地 报 送 信 息 进 行 电 子 化 管 理, 不 定 期 组 织 督 导 检 查 ( 六 ) 社 区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项 目 1. 培 训 对 象 每 年 安 排 500 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2500 人 参 加 培 训, 培 训 对 象 包 括 全 科 医 生 预 防 保 健 人 员 社 区 护 士 及 社 区 康 复 药 学 检 验 B 超 口 腔 X 线 和 心 电 检 查 等 其 他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的 人 员 必 须 是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在 岗 职 工 ( 包 括 聘 用 人 员 ),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2. 培 训 方 式 社 区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采 取 脱 产 或 半 脱 产 形 式, 以 当 地 具 有 良 好 带 教 条 件 的 市 级 医 疗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为 主 要 培 训 基 地, 其 他 有 能 力 承 担 培 训 工 作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参 与, 社 区 全 科 医 生 预 防 保 健 人 员 和 社 区 护 士 以 强 化 全 科 医 学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基 本 理 念 为 核 心, 进 行 社 区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和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基 础 知 识 专 业 知 识 服 务 技 巧 培 训 七 类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和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灵 活 安 排, 主 要 内 容 参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相 关 培 训 大 纲 社 区 卫 生 各 类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时 间 为 240 学 时 (30 天 ) 3. 资 金 安 排 省 级 财 政 按 照 每 人 每 天 50 元 的 标 准 对 社 区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项 目 给 予 经 费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由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用 于 培 训 相 关 支 出 24

25 4. 组 织 管 理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加 强 对 培 训 项 目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督 导 考 核 ;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细 化 任 务 措 施, 制 定 具 体 培 训 方 案, 落 实 培 训 基 地, 加 强 师 资 培 训 三 工 作 要 求 ( 一 )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管 理 各 地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把 基 层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摆 上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高 度 重 视, 明 确 分 工, 落 实 责 任 各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要 落 实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加 强 对 各 项 培 训 任 务 落 实 情 况 的 督 导 检 查, 建 立 完 善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将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岗 位 聘 任 年 度 考 核 评 先 评 优 的 重 要 依 据, 确 保 各 项 培 训 计 划 落 到 实 处 ( 二 ) 精 心 安 排, 周 密 部 署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精 心 组 织, 积 极 协 调, 认 真 做 好 宣 传 发 动 计 划 制 定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考 核 等 工 作, 及 时 发 现 并 解 决 培 训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为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提 供 良 好 的 学 习 环 境, 认 真 做 好 师 资 队 伍 遴 选 教 学 计 划 制 定 和 参 训 人 员 的 登 记 签 到 考 核 等 工 作 ( 三 ) 强 化 措 施, 注 重 实 效 各 级 骨 干 医 师 派 出 机 构 要 精 心 选 派 人 员, 落 实 保 障 机 制, 保 证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学 习 期 间 全 额 工 资 奖 金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并 主 动 和 有 关 培 训 医 院 定 期 沟 通 协 调, 及 时 了 解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的 整 体 表 现, 并 妥 善 解 决 出 现 的 问 题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要 按 规 定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培 训 岗 25

26 位, 凡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并 在 结 业 考 核 中 合 格 的, 颁 发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视 为 完 成 当 年 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25 学 分 ( 不 区 别 栺 栻 类 学 分 ); 凡 在 结 业 考 试 中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颁 发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 无 故 离 开 培 训 岗 位 超 过 3 次 的, 不 得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培 训 结 束 后,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必 须 回 原 单 位 工 作 26

27 附 件 5 河 南 省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一 目 标 任 务 河 南 省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计 划 是 国 家 医 改 重 大 专 项 卫 生 人 员 培 训 的 延 续 项 目, 根 据 国 家 安 排, 培 训 工 作 2020 年 全 部 完 成 通 过 6 年 时 间, 为 全 省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培 训 全 科 医 生 6000 人 二 培 训 对 象 全 省 所 有 乡 镇 卫 生 院 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职 的 执 业 医 师 或 助 理 执 业 医 师, 部 分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拟 从 事 全 科 医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三 组 织 实 施 培 训 周 期 为 1 年, 理 论 培 训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统 一 组 织, 培 训 时 间 4 个 月, 由 河 南 医 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漯 河 医 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南 阳 医 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商 丘 医 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承 担, 每 年 分 两 批 集 中 培 训 ; 临 床 实 践 培 训 由 各 省 辖 市 及 各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在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或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时 间 8 个 月 ( 含 不 少 于 1 个 月 的 社 区 实 践 培 训 ) 河 南 医 专 负 责 培 训 郑 州 ( 含 郑 州 航 空 港 经 济 综 合 实 验 区 ) 安 阳 鹤 壁 新 乡 焦 作 许 昌 济 源 等 7 个 省 辖 市 及 巩 义 滑 27

28 县 长 垣 3 个 直 管 县 ( 市 ) 漯 河 医 专 负 责 漯 河 平 顶 山 周 口 驻 马 店 等 4 个 省 辖 市 及 汝 州 鹿 邑 新 蔡 3 个 直 管 县 ( 市 ) 南 阳 医 专 负 责 南 阳 信 阳 三 门 峡 洛 阳 4 个 省 辖 市 及 邓 州 固 始 2 个 直 管 县 ( 市 ) 商 丘 医 专 负 责 商 丘 开 封 濮 阳 3 个 省 辖 市 及 永 城 兰 考 2 个 直 管 县 ( 市 )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管 理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制 定 全 省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并 负 责 项 目 的 规 划 组 织 和 指 导 各 省 辖 市 和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督 促 落 实 本 辖 区 内 全 科 医 生 临 床 实 践 培 训 任 务, 做 好 理 论 培 训 与 临 床 实 践 培 训 之 间 的 有 序 衔 接, 加 强 学 员 管 理, 注 重 技 能 培 训,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 二 ) 经 费 保 障 学 员 培 训 经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期 4000 元, 其 中, 理 论 培 训 2500 元, 临 床 实 践 培 训 1500 元 ; 师 资 培 训 经 费 根 据 计 划 培 训 的 全 科 医 师 师 资 人 数 和 每 人 每 期 1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所 需 经 费 由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在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中 统 筹 安 排, 并 按 当 年 招 录 人 数 拨 付 至 培 养 学 校 和 有 关 临 床 培 训 基 地 专 款 专 用 28

29 附 件 6 河 南 省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在 职 学 历 提 升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一 目 标 任 务 自 2015 年 开 始, 利 用 6 年 时 间 为 县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资 助 研 究 生 学 历 ( 或 专 业 学 位 ) 教 育 600 人 ( 含 中 医 100 人 ),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资 助 本 科 学 历 教 育 5500 人 ( 含 中 医 500 人 ) 二 培 养 对 象 全 省 县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及 乡 镇 卫 生 院 具 有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医 学 类 专 业 的 在 职 人 员 三 组 织 实 施 ( 一 ) 培 养 院 校 委 托 有 关 医 学 高 等 院 校, 按 照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教 学 内 容, 负 责 招 录 和 培 养 工 作 ( 二 ) 招 生 计 划 各 地 根 据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实 际 需 求, 上 报 培 养 计 划,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与 有 关 医 学 高 等 院 校 协 商, 根 据 需 求 和 总 培 养 目 标, 确 定 当 年 招 生 计 划 每 年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招 录 专 升 本 约 900 人 ( 含 中 医 ), 为 县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招 录 研 究 生 ( 或 专 业 学 位 ) 约 100 人 ( 含 中 医 ) ( 三 ) 报 考 程 序 县 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学 类 卫 生 人 员 报 考 在 职 硕 士 研 究 生 ( 或 专 业 学 位 ) 本 科 学 历, 由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单 29

30 位 同 意,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由 接 受 委 托 培 养 的 医 学 高 等 院 校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录 取 ( 四 ) 教 育 内 容 专 升 本 和 研 究 生 学 历 ( 或 专 业 学 位 ) 教 育 除 按 照 成 人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学 历 ( 或 专 业 学 位 ) 教 育 内 容 进 行 培 养 外,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依 据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标 准 ( 试 行 ), 同 时 在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基 地 进 行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 依 据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和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标 准 ( 试 行 ), 在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完 善 机 制 各 地 要 制 订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保 证 参 加 学 历 教 育 在 职 人 员 必 须 的 脱 产 学 习 时 间, 脱 产 学 习 期 间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不 受 影 响 ( 二 ) 经 费 保 障 大 专 提 升 至 本 科 学 历 层 次 者, 培 养 周 期 3 年, 每 生 每 年 培 养 费 用 标 准 6000 元 ; 本 科 提 升 至 研 究 生 学 历 ( 或 专 业 学 位 ) 者, 培 养 周 期 3 年, 每 生 每 年 培 养 费 用 9500 元 所 需 费 用 由 省 级 财 政 负 担 50%, 用 人 单 位 负 担 30%, 个 人 承 担 20% 省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按 年 度 直 接 拨 付 至 委 托 培 养 的 高 等 学 校, 纳 入 学 费 收 入 统 筹 管 理 使 用 ( 三 ) 严 格 管 理 接 受 委 托 培 养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加 强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认 真 组 织 辅 导, 严 格 考 试 考 核, 确 保 教 育 质 量 30

31 附 件 7 河 南 省 基 层 住 院 ( 全 科 )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一 目 标 任 务 自 2015 年 开 始, 通 过 6 年 时 间,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培 训 住 院 ( 全 科 ) 医 师 4300 人, 其 中 住 院 医 师 1300 名 ( 含 中 医 600 人 ), 全 科 医 生 3000 人 ( 含 中 医 300 人 ) 二 培 训 事 项 ( 一 ) 培 训 对 象 县 乡 两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新 进 拟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 指 临 床 医 学 类 口 腔 医 学 类 中 医 学 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类, 下 同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 主 要 为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培 养 医 学 毕 业 生 ), 或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并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 二 ) 培 训 时 间 培 训 年 限 为 3 年 培 训 按 照 5+3 模 式, 即 完 成 5 年 医 学 类 本 科 教 育 的 毕 业 生,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或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基 地 接 受 3 年 住 院 ( 全 科 )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三 ) 培 训 内 容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颁 发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和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标 准 ( 试 行 ) 分 专 业 实 施, 以 培 训 岗 位 胜 任 能 力 为 核 心,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政 策 法 规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人 31

32 际 沟 通 交 流 等, 重 点 提 高 临 床 规 范 诊 疗 能 力, 适 当 兼 顾 临 床 教 学 和 科 研 素 养 三 组 织 实 施 ( 一 ) 招 录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和 中 医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订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公 布 培 训 基 地 情 况 招 生 计 划 报 名 条 件 招 收 程 序 年 度 招 收 结 果 等 ; 各 省 辖 市 和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辖 区 内 的 招 录 动 员 宣 传 工 作,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和 应 培 训 人 员 积 极 参 加 培 训 ; 培 训 基 地 对 申 请 培 训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后, 组 织 招 收 考 试, 依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双 向 选 择, 择 优 录 取 培 训 对 象 ( 二 ) 考 核 考 核 包 括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以 过 程 考 核 为 重 点 过 程 考 核 由 基 地 组 织, 一 般 安 排 在 完 成 某 专 业 科 室 轮 转 培 训 后 进 行 结 业 考 核 包 括 理 论 考 核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由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行 业 组 织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并 安 排 实 施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 三 ) 发 证 在 国 家 公 布 的 培 训 基 地,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标 准 内 容 进 行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培 训 对 象, 颁 发 住 院 ( 全 科 )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精 心 组 织 各 地 各 单 位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协 调 组 织 工 作 机 构 和 教 学 部 门,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加 强 部 门 合 作, 全 力 推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落 实 ( 二 ) 保 障 经 费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根 据 纳 入 基 层 住 院 ( 全 科 ) 32

33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计 划 的 培 训 对 象 人 数 和 年 人 均 4.2 万 元 的 标 准, 对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培 训 基 地 给 予 补 助, 用 于 培 训 基 地 设 备 购 置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以 及 单 位 委 派 培 训 对 象 工 资 补 助 等 ( 三 ) 落 实 待 遇 培 训 对 象 是 培 训 基 地 住 院 医 师 队 伍 的 一 部 分, 应 遵 守 培 训 基 地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并 依 照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期 间 原 人 事 ( 劳 动 ) 工 资 关 系 不 变, 委 派 单 位 培 训 基 地 和 培 训 对 象 三 方 签 订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明 确 培 训 后 服 务 年 限 委 派 单 位 发 放 的 工 资 低 于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的 部 分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33

34 附 件 8 河 南 省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帮 扶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目 标 年, 通 过 实 施 河 南 省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帮 扶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对 口 支 援 ), 完 善 多 层 次 广 覆 盖 科 学 合 理 的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格 局 按 照 县 乡 两 级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根 据 当 地 疾 病 谱 和 农 村 居 民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障 情 况, 着 力 加 强 基 层 人 才 技 术 临 床 专 科 等 内 涵 建 设, 着 力 提 高 县 域 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部 分 危 急 重 症 的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水 平, 全 面 提 升 基 层 医 院 综 合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逐 步 降 低 县 外 转 诊 率, 努 力 满 足 我 省 农 村 居 民 不 断 增 长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二 工 作 原 则 ( 一 ) 坚 持 近 期 支 援 与 长 期 发 展 相 结 合 结 合 县 乡 两 级 医 疗 机 构 薄 弱 环 节, 针 对 人 民 群 众 最 急 需 的 专 科 专 病 等 问 题, 支 援 双 方 要 以 人 才 技 术 临 床 专 科 为 支 援 重 点, 研 究 制 定 对 口 支 援 近 期 目 标 和 长 期 规 划, 健 全 长 效 管 理 制 度, 促 进 受 援 医 院 管 理 能 力 诊 疗 服 务 能 力 持 续 提 升 ( 二 ) 坚 持 对 口 技 术 支 援 与 全 面 帮 扶 相 结 合 紧 紧 围 绕 对 口 支 援 总 体 目 标, 充 分 发 挥 支 援 医 院 的 坚 强 后 盾 作 用, 完 善 和 加 强 受 援 医 院 诊 疗 服 务 临 床 教 学 健 康 教 育 等 基 础 管 理, 充 实 诊 疗 34

35 力 量, 开 展 巡 诊 会 诊 学 术 讲 座 远 程 医 疗 等 活 动, 努 力 缓 解 基 层 群 众 看 病 贵 看 病 难 ( 三 ) 坚 持 分 类 支 援 与 分 级 负 责 相 结 合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县 级 医 院 ( 含 中 医 院 ), 对 口 支 援 关 系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确 定 ; 市 县 二 级 医 院 支 援 乡 镇 卫 生 院, 对 口 支 援 关 系 由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建 立 分 级 负 责 职 责 明 确 上 下 联 动 运 行 有 效 的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机 制 三 工 作 任 务 ( 一 )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县 级 医 院 任 务 原 则 上 每 所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 含 中 医 ) 对 口 支 援 3 所 左 右 县 级 医 院 支 援 医 院 着 力 为 受 援 医 院 解 决 业 务 发 展 急 需 技 术 难 题, 帮 助 突 破 业 务 薄 弱 环 节, 带 出 过 硬 技 术 团 队, 新 增 一 批 基 层 适 宜 技 术 项 目 1. 认 真 选 派 人 员 每 批 向 每 所 受 援 医 院 派 驻 涵 盖 管 理 医 疗 药 学 医 技 护 理 等 专 业 人 员 至 少 5 人 ( 中 医 院 至 少 3 人 ) 每 名 派 驻 医 师 每 周 出 门 诊 至 少 3 个 半 天 ; 参 与 或 单 独 管 理 病 床 ; 指 导 参 与 和 单 独 手 术 ; 每 周 组 织 1 次 教 学 查 房 ; 每 2 周 组 织 1 次 科 内 临 床 教 学 ; 指 导 科 内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等 每 名 派 驻 人 员 连 续 驻 点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6 个 月 2. 加 强 临 床 专 科 建 设 1 个 对 口 支 援 周 期 内 (3 年, 下 同 ), 帮 助 受 援 医 院 建 设 3 个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科 室 获 评 为 市 级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或 者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达 到 当 地 三 级 医 院 相 同 科 室 水 平 一 级 诊 35

36 疗 科 目 完 整, 在 此 基 础 上, 针 对 县 域 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近 3 年 县 外 转 诊 率 排 名 前 5 位 的 病 种, 完 善 相 应 二 级 诊 疗 科 目 3.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每 年 帮 助 受 援 医 院 至 少 新 增 1 个 服 务 项 目 1 个 对 口 支 援 周 期 内, 每 个 受 援 科 室 在 支 援 科 室 帮 助 下 至 少 新 增 1 项 适 宜 关 键 技 术 ; 可 诊 疗 病 种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 可 独 立 开 展 的 复 杂 技 术 和 手 术 增 加 ; 加 强 重 症 医 学 急 诊 急 救 等 能 力 建 设,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反 应 迅 速 ; 年 门 急 诊 人 次 年 出 院 人 次 住 院 手 术 人 次 等 工 作 负 荷 指 标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 平 均 住 院 日 手 术 前 平 均 住 院 日 等 工 作 效 率 指 标 较 上 一 年 度 提 升 ; 出 入 院 诊 断 符 合 率 危 重 患 者 抢 救 成 功 率 手 术 前 诊 断 与 术 后 病 理 诊 断 符 合 率 等 服 务 质 量 指 标 较 上 一 年 度 提 高 4. 提 高 管 理 能 力 以 创 建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为 目 标, 帮 助 受 援 医 院 建 立 健 全 医 院 质 量 持 续 改 进 管 理 体 系, 有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制 度 措 施 实 施 方 案 及 考 核 与 评 价 办 法 指 导 医 院 加 强 信 息 化 建 设, 提 高 医 院 精 细 化 管 理 水 平, 按 照 电 子 病 历 系 统 功 能 应 用 水 平 分 级 评 价 方 法 及 标 准, 电 子 病 历 系 统 功 能 应 用 水 平 达 到 2 级 以 上 建 立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系 统, 开 展 疑 难 危 重 病 例 会 诊 病 理 诊 断 远 程 心 电 诊 断 远 程 监 护 远 程 影 像 诊 断 远 程 手 术 指 导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及 其 他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5. 加 强 派 驻 人 员 管 理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登 录 国 家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确 保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保 证 派 出 人 员 对 口 支 援 期 间 工 资 奖 金 等 各 项 福 利 待 遇 不 36

37 变, 并 给 予 一 定 补 贴 在 职 称 晋 升 岗 位 聘 用 提 拔 任 用 评 优 评 先 时 优 先 考 虑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者 ( 二 ) 城 市 二 级 医 院 县 级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乡 镇 卫 生 院 任 务 各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统 筹 安 排 城 市 二 级 医 院 县 级 医 院 开 展 对 口 支 援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一 般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原 则 上,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由 市 级 医 院 进 行 对 口 支 援, 每 县 每 年 2 所 ; 一 般 乡 镇 卫 生 院 由 县 级 医 院 进 行 对 口 支 援, 每 县 每 年 4 所 1. 支 援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主 要 任 务 根 据 受 援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实 际 需 求, 以 派 驻 支 援 团 队 为 主 设 备 和 资 金 支 持 为 辅, 帮 助 受 援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重 点 建 设 1-2 个 特 色 专 科, 培 育 至 少 3 项 适 宜 技 术 ; 派 驻 懂 业 务 会 管 理 的 人 员 挂 职 业 务 副 院 长, 巩 固 受 援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枢 纽 作 用, 发 挥 对 一 般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辐 射 和 指 导 作 用 2. 支 援 一 般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主 要 任 务 根 据 受 援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实 际 需 求 派 驻 支 援 队 员, 支 援 队 员 充 分 发 挥 特 长, 在 承 担 当 地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任 务 的 同 时, 培 育 至 少 3 项 适 宜 技 术, 通 过 开 展 临 床 带 教 病 例 讨 论 专 题 讲 座 等 形 式 帮 助 受 援 乡 镇 卫 生 院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 指 导 医 务 人 员 正 确 使 用 配 备 的 医 疗 设 备 ; 指 导 受 援 乡 镇 卫 生 院 规 范 开 展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 三 ) 受 援 县 级 医 院 乡 ( 镇 ) 卫 生 院 任 务 1. 制 定 帮 扶 计 划 针 对 受 援 医 院 发 展 的 薄 弱 环 节, 制 定 对 37

38 口 支 援 近 期 目 标 和 远 期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重 点 包 括 临 床 专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管 理 能 力 提 升 等 内 容, 并 提 出 具 体 量 化 的 工 作 目 标 2. 注 重 人 员 培 训 结 合 全 省 基 层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养 项 目, 积 极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骨 干 人 员 培 训 确 定 重 点 帮 扶 的 科 室, 其 业 务 人 员 要 有 轮 流 到 支 援 医 院 接 受 强 化 培 训 医 院 管 理 人 员 和 科 室 负 责 人 也 要 有 计 划 地 到 支 援 医 院 接 受 轮 训 3. 加 强 派 驻 人 员 管 理 将 派 驻 人 员 纳 入 受 援 医 院 统 一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反 馈 支 援 医 院, 及 时 进 行 国 家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管 理 系 统 网 络 直 报, 利 用 多 种 形 式 宣 传 支 援 医 师 工 作 情 况 和 先 进 典 型 受 援 医 院 要 为 派 驻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生 活 保 障 四 工 作 要 求 ( 一 ) 严 格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负 责 全 省 对 口 支 援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等 工 作 各 省 辖 市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将 对 口 支 援 纳 入 支 援 医 院 和 受 援 医 院 目 标 责 任 制 评 优 评 先 管 理, 并 与 医 院 等 级 评 审 结 合, 定 期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信 息 报 送 新 闻 宣 传 等 工 作 按 照 卫 生 计 生 ( 中 医 ) 行 政 部 门 明 确 的 对 口 支 援 关 系, 支 援 双 方 院 长 作 为 对 口 支 援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支 援 科 室 双 方 科 主 任 作 为 科 室 支 援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在 充 分 沟 通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坚 持 行 政 抓 监 管 院 长 负 总 责 队 员 当 代 表 团 队 做 后 盾 的 工 作 思 路, 38

39 签 订 并 落 实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帮 扶 工 作 协 议 书,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帮 扶 活 动, 注 重 帮 扶 效 果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要 帮 助 受 援 县 级 医 院 达 到 国 家 颁 布 的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标 准 水 平, 创 建 期 间, 可 向 受 援 医 院 派 驻 1 名 院 领 导 加 强 管 理 和 业 务 指 导, 落 实 帮 扶 措 施, 实 现 对 口 支 援 目 标 ( 二 ) 认 真 落 实 帮 扶 政 策 严 格 落 实 城 市 医 师 晋 升 职 称 与 对 口 支 援 挂 钩 制 度 对 口 支 援 时 间 可 以 累 计, 每 名 派 驻 人 员 连 续 驻 点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6 个 月, 参 加 政 府 组 织 的 援 外 援 藏 援 疆 扶 贫 等 工 作 时 间, 可 计 算 为 对 口 支 援 时 间 城 市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和 县 级 医 院 的 医 师 报 考 主 治 医 师 及 申 报 副 主 任 医 师 时 须 提 交 河 南 省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派 驻 医 师 考 核 表 鼓 励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医 师 积 极 参 加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副 主 任 医 师 申 报 主 任 医 师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支 援 单 位 受 援 单 位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中 医 管 理 部 门 要 根 据 城 市 医 师 对 口 支 援 期 间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客 观 公 正 给 予 鉴 定 凡 没 有 开 展 对 口 支 援 或 没 有 达 到 支 援 年 限 的, 一 律 不 得 报 考 和 申 报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派 驻 医 师 在 晋 升 职 称 前 由 支 援 医 院 和 受 援 医 院 共 同 进 行 信 息 公 示, 接 受 监 督 弄 虚 作 假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当 年 晋 升 职 称 资 格, 并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责 任 城 市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新 进 的 医 学 类 毕 业 生, 经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后 3 年 内 必 须 到 县 级 医 院 或 乡 镇 卫 生 院 连 续 帮 扶 半 年 以 上 ( 三 ) 建 立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39

40 建 立 稳 定 的 对 口 支 援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三 级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县 级 医 院,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按 照 每 县 每 年 12 万 元 的 标 准 对 帮 扶 医 院 给 予 补 助 ; 二 级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乡 镇 卫 生 院, 按 照 每 乡 镇 每 年 6 万 元 的 标 准 对 帮 扶 医 院 给 予 补 助, 其 中,31 个 国 贫 县 的 186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负 担, 其 余 乡 镇 按 照 支 援 医 院 财 政 隶 属 关 系 分 别 由 市 县 财 政 负 担 帮 扶 补 助 资 金 由 受 援 医 院 管 理, 主 要 用 于 补 助 支 援 医 院 为 派 出 医 师 安 排 的 有 关 人 员 经 费 补 贴 ( 四 ) 切 实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中 医 管 理 部 门 医 疗 机 构 要 切 实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按 照 国 家 和 我 省 要 求, 加 强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动 态 管 理 和 考 核 原 则 上, 支 援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由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支 援 县 级 医 院 工 作 由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中 医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要 加 强 派 驻 人 员 考 勤 管 理, 凡 违 反 请 销 假 等 规 定 擅 自 脱 岗 者, 发 现 1 次, 对 派 驻 人 员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发 现 2 次, 对 派 驻 人 员 受 援 医 院 院 长 支 援 医 院 院 长 一 并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发 现 3 次, 对 派 驻 人 员 受 援 医 院 院 长 支 援 医 院 院 长 一 并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给 予 派 驻 医 师 考 核 不 合 格 处 理, 同 时 取 消 受 援 医 院 支 援 医 院 各 类 评 优 评 先 资 格 支 援 医 院 和 受 援 医 院 要 建 立 自 查 自 评 制 度, 促 进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持 续 完 善 各 省 辖 市 直 管 县 (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中 医 40

41 管 理 部 门 于 每 年 12 月 底 前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评 估,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省 中 医 管 理 局 适 时 对 各 地 进 行 抽 查 并 通 报 结 果 对 未 完 成 对 口 支 援 任 务 的 单 位 实 施 责 任 追 究 等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理 41

42 附 件 9 河 南 省 红 会 送 医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目 标 围 绕 保 护 人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弘 扬 人 道 博 爱 奉 献 的 红 十 字 精 神, 充 分 发 挥 红 十 字 志 愿 者 的 作 用, 当 好 党 委 政 府 人 道 领 域 助 手 从 2015 年 到 2020 年, 每 年 组 织 不 少 于 3000 人 次 的 红 十 字 志 愿 者, 深 入 省 内 偏 远 地 区 县 乡 级 公 立 医 院, 开 展 送 技 术 送 知 识 送 义 诊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通 过 传 帮 带 以 及 授 课 培 训 等 方 式, 培 训 基 层 卫 生 人 员 名, 义 诊 群 众 近 30 万 人 次, 帮 助 提 高 县 乡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和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减 轻 群 众 就 医 成 本, 提 升 群 众 健 康 水 平, 为 四 个 河 南 建 设 服 务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坚 持 按 专 业 分 领 域, 对 基 层 重 点 科 室 卫 生 人 员 进 行 传 帮 带 与 普 遍 培 训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各 级 红 十 字 会 要 与 被 服 务 单 位 相 结 合, 根 椐 本 地 情 况, 申 请 相 应 的 临 床 和 医 技 专 家 志 愿 者 ; 省 红 十 字 会 根 椐 各 地 需 求 统 筹 安 排, 调 配 相 应 的 志 愿 者, 对 技 术 薄 弱 有 需 求 的 科 室 进 行 分 级 分 类 有 针 对 性 指 导 培 训, 不 断 提 升 县 乡 级 公 立 医 院 服 务 能 力 42

43 ( 二 ) 坚 持 近 期 目 标 与 长 期 规 划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各 地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制 定 出 近 期 目 标 和 远 期 培 训 计 划, 制 定 出 科 学 合 理 的 培 训 帮 扶 目 标, 既 考 虑 短 平 快, 又 要 考 虑 长 期 效 果 和 工 作 的 持 续 性, 确 保 志 愿 服 务 效 果, 真 正 达 到 缓 解 群 众 看 病 难 看 病 成 本 高 的 问 题 三 组 织 实 施 为 保 障 红 会 送 医 计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省 红 十 字 会 成 立 由 党 组 书 记 常 务 副 会 长 赵 国 新 为 组 长 的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简 称 送 医 办 ), 招 募 一 批 业 务 技 术 精 湛 工 作 经 验 丰 富,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的 临 床 和 医 技 专 家 型 志 愿 者, 结 合 志 愿 服 务 特 点 和 规 律, 针 对 基 层 实 际 需 要, 重 点 对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送 技 术, 对 乡 镇 村 级 卫 生 人 员 和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送 知 识, 对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送 义 诊, 使 基 层 卫 生 人 员 掌 握 新 知 识 学 会 新 方 法, 使 群 众 掌 握 心 肺 复 苏 和 常 见 意 外 伤 害 后 的 基 本 救 护 技 术, 弘 扬 红 十 字 精 神 传 播 红 十 字 理 念, 为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服 务 ( 一 ) 志 愿 者 招 募 省 红 十 字 会 负 责 协 调 指 导 全 省 各 级 红 十 字 会 招 募 志 愿 者 省 直 各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和 省 辖 市 红 十 字 会, 要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情 况, 招 募 一 定 数 量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 药 师 检 验 师 等 ) 资 格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技 术 精 湛 医 德 高 尚 乐 于 奉 献 身 体 健 康 的 临 床 和 医 技 人 员, 特 别 要 鼓 励 和 支 持 离 退 休 人 员 参 与, 组 成 红 十 字 志 愿 者 队 伍, 要 认 真 做 好 登 记 注 册 等 43

44 工 作 ( 二 ) 活 动 组 织 送 医 办 根 据 基 层 申 请 和 省 直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志 愿 者 招 募 情 况, 将 省 直 志 愿 者 编 组 为 20 支 志 愿 服 务 队, 定 期 到 县 公 立 医 院 开 展 义 诊 咨 询 培 训 授 课 等 活 动 其 中, 省 人 民 医 院, 省 肿 瘤 医 院, 省 胸 科 医 院, 省 中 医 药 研 究 院,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郑 州 大 学, 郑 州 大 学 一 二 三 附 院, 河 南 大 学 一 附 院, 河 南 大 学 淮 河 医 院, 河 南 中 医 学 院, 河 南 中 医 学 院 一 二 三 附 院, 新 乡 医 学 院 一 二 附 院, 武 警 河 南 省 总 队 医 院, 河 南 省 洛 阳 正 骨 医 院, 濮 阳 市 安 阳 地 区 医 院, 郑 州 大 学 附 属 洛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等 单 位, 每 年 要 组 织 志 愿 者 到 红 会 送 医 计 划 相 对 应 的 试 点 县 开 展 活 动 不 少 于 6 次, 每 次 活 动 不 少 于 8 人, 每 次 活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3 天 同 时, 志 愿 者 还 要 主 动 与 所 带 医 生 结 成 长 期 帮 扶 对 子, 通 过 通 讯 网 络 指 导 等 多 种 方 式 提 高 他 们 的 医 疗 和 医 技 水 平 其 他 红 十 字 志 愿 者 由 省 红 十 字 会 志 愿 服 务 办 公 室 统 一 协 调 组 织 ( 三 ) 具 体 任 务 省 红 十 字 会 结 合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医 疗 改 革 试 点 红 十 字 会 组 织 建 设 等 情 况, 确 定 基 层 服 务 单 位 为 了 建 好 机 制, 打 好 基 础, 省 红 会 拟 定 送 医 试 点 县 ( 市 ) 为 : 新 密 市 林 州 市 南 乐 县 兰 考 县 新 县 淅 川 县 尉 氏 县 汝 阳 县 鲁 山 县 浚 县 封 丘 县 武 陟 县 禹 州 市 舞 阳 县 陕 县 睢 县 郸 城 县 汝 南 县 济 源 市 固 始 县 其 中 新 密 市 林 州 市 南 乐 44

45 县 兰 考 县 新 县 淅 川 县 武 陟 县 为 省 红 会 和 省 直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开 展 活 动 重 点 县 2015 年, 省 红 会 要 组 织 志 愿 者 到 试 点 县 开 展 送 技 术 活 动 不 少 于 120 批 次 ( 各 志 愿 服 务 队 6 次 ) 960 人 次 ; 各 省 辖 市 红 十 字 会 要 到 试 点 县 乡 镇 村 开 展 不 少 于 10 批 次 80 人 次 的 送 知 识 送 义 诊 活 动, 并 根 据 试 点 情 况, 逐 步 推 进 ( 四 ) 实 施 步 骤 1 5 月 下 旬, 省 市 志 愿 服 务 队 筹 备 工 作 就 绪, 制 定 好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2 5 月 底, 省 红 会 拟 召 开 志 愿 服 务 队 与 项 目 县 ( 市 ) 服 务 单 位 对 接 会, 确 定 志 愿 服 务 队 队 长 队 员 和 联 络 员, 确 定 项 目 实 施 县 ( 市 ) 红 会 和 服 务 单 位 联 系 人, 搞 好 对 接 工 作,6 月 20 日 前, 各 志 愿 服 务 队 省 辖 市 红 十 字 会 全 面 启 动 项 目 实 施 工 作,6 月 25 日 前 将 活 动 情 况 报 省 红 会 组 宣 部 3 根 椐 各 地 工 作 情 况, 为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改 进 完 善, 全 面 推 进 项 目 实 施, 实 行 每 月 的 25 日 报 送 项 目 开 展 情 况 制 度, 省 红 会 将 在 9 月 份 召 开 项 目 工 作 推 进 会 ( 五 ) 经 费 保 障 省 财 政 对 红 会 送 医 计 划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主 要 用 于 红 十 字 临 床 和 医 技 专 家 志 愿 者 培 训 交 通 食 宿 教 材 志 愿 者 保 险 医 技 耗 材 场 地 租 用 和 工 作 督 导 等 支 出 45

46 四 总 体 要 求 ( 一 ) 加 强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各 级 红 十 字 会 均 要 成 立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红 会 送 医 计 划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要 担 任 组 长, 负 责 制 定 计 划 实 施 的 统 筹 协 调 和 宏 观 指 导, 建 立 科 学 的 决 策 机 制 协 调 机 制 和 督 促 落 实 机 制, 明 确 责 任 和 职 责, 保 证 工 作 落 实 到 位 ( 二 ) 精 心 组 织, 积 极 推 进 全 省 各 级 红 十 字 会 和 红 十 字 组 织, 各 定 点 医 院 要 精 心 组 织, 周 密 部 署, 创 新 工 作 方 法,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制 订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和 服 务 规 划, 建 立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妥 善 安 排 志 愿 服 务 期 间 的 相 关 事 宜, 确 保 活 动 顺 利 开 展 ( 三 ) 部 室 分 包, 责 任 到 人 省 红 十 字 会 实 行 部 室 负 责 会 领 导 联 系 的 制 度, 部 室 负 责 人 即 为 联 系 单 位 责 任 人, 并 通 过 现 场 查 看 走 访 询 问 填 报 表 格 评 估 等 方 式, 督 促 项 目 的 顺 利 推 进 ( 四 ) 督 导 落 实, 注 重 实 效 省 红 十 字 会 将 与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和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督 导 评 估 组, 制 定 项 目 评 估 方 案, 适 时 进 行 项 目 督 导 和 评 估, 确 保 项 目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46

47 主 送 :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卫 生 局 ) 中 医 管 理 局 红 十 字 会 河 南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5 年 8 月 17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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