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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 勤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赤 道 上 的 翡 翠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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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 言 印 尼 政 府 当 局 认 识 到 新 的 投 资 是 印 尼 经 济 增 长 的 重 要 力 量 作 为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创 始 国 成 员, 印 尼 致 力 于 东 盟 开 放 贸 易 和 投 资 的 目 标, 已 经 采 取 包 括 建 立 一 站 式 服 务 等 措 施, 以 促 进 大 型 投 资 并 确 保 投 资 的 持 续 性 同 时, 一 系 列 以 鼓 励 国 内 外 投 资 者 与 印 尼 建 立 伙 伴 关 系 为 目 的 的 计 划 程 序 和 立 法 也 在 酝 酿 之 中 为 支 持 政 府 的 工 作 并 且 快 速 准 确 的 回 答 每 一 位 印 尼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我 很 荣 幸 能 同 德 勤 印 尼 的 专 家 组 合 作, 一 起 为 此 出 版 投 资 印 度 尼 西 亚 赤 道 上 的 翡 翠 做 出 努 力 此 刊 物 以 德 勤 前 期 接 待 来 印 投 资 者 的 经 验 为 基 础, 结 合 投 资 者 来 印 投 资 经 常 遇 到 的 问 题 整 理 而 成, 不 仅 涉 及 怎 么 做, 更 涉 及 为 什 么 要 这 样 做 我 相 信 本 刊 物 也 将 给 每 一 个 潜 在 的 投 资 者 带 来 宽 广 的 视 野, 并 将 成 为 他 们 在 印 尼 寻 求 机 遇 拓 展 事 业 的 一 个 重 要 工 具 Danilo Alcantara Country Leader Deloitte Indonesia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3

4 目 录 A. 印 尼 介 绍 1. 宏 观 经 济 2. 人 口 3. 投 资 环 境 4. 行 业 概 览 B. 公 司 设 立 1. 投 资 政 策 2. 保 税 仓 储 3. 政 府 机 构 C. 印 尼 税 收 1. 税 收 优 惠 2. 企 业 税 收 3. 个 人 税 收 4. 流 转 税 5. 预 扣 税 D. 审 计 与 合 规 1. 会 计 期 间 2. 货 币 3. 语 言, 会 计 基 础 和 准 则 4. 审 计 要 求 5. 独 立 性 E. 劳 资 环 境 1. 雇 员 的 权 利 和 待 遇 2. 工 资 和 福 利 3.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4. 劳 资 关 系 5. 外 籍 雇 员 关 于 德 勤 中 国 服 务 组 的 联 系 方 4

5 A. 印 度 尼 西 亚 概 况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5

6 A. 印 度 尼 西 亚 概 况 印 度 尼 西 亚 共 和 国 ( 民 主 宪 政 的 总 统 制 ) 民 族 : 印 度 尼 西 亚 (40% 爪 哇, 16% 巽 他 族 和 44% 其 他 少 数 民 族 ) 语 言 : 印 尼 语, 英 语 ( 商 务 及 专 业 用 语 ) 棉 兰 苏 门 答 腊 岛 走 廊 农 产 品 及 主 要 矿 产 和 能 源 资 源 生 产 与 加 工 中 心 沙 马 林 达 加 里 曼 丹 岛 走 廊 矿 产 和 能 源 资 源 生 产 与 加 工 中 心 望 加 锡 苏 拉 威 西 岛 经 济 走 廊 农 产 品 种 植 产 品 渔 产 品 及 镍 矿 石 生 产 与 加 工 中 心 梭 隆 雅 加 达 : 首 都, 政 治 和 金 融 中 心 爪 哇 岛 走 廊 全 国 工 业 与 服 务 支 持 中 心 泗 水 : 第 二 大 城 市, 主 要 的 工 业 中 心 和 港 口 巴 厘 岛 努 沙 登 加 拉 群 岛 经 济 走 廊 旅 游 点 及 全 国 食 品 / 农 业 重 点 扶 持 点 莫 劳 基 巴 布 亚 岛 经 济 走 廊 食 品 渔 业 能 源 及 全 国 矿 业 发 展 中 心 总 面 积 :1,904,569 平 方 公 里 ( 世 界 第 15 大 ) 耕 地 :1,811,569 平 方 公 里 水 域 :93,000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252,164,800 (2014) ( 世 界 第 四 大 ) 主 要 岛 屿 : 苏 门 答 腊, 爪 哇, 婆 罗 洲, 苏 拉 威 西 ( 西 里 伯 斯 岛 ), 巴 布 亚 其 他 岛 屿 : 马 鲁 古 群 岛, 小 巽 他 群 岛 ( 沙 登 加 拉 ) 6

7 1. 宏 观 经 济 2014 年, 印 尼 的 实 际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GDP ) 增 长 率 仅 为 5.0% 2015 年, 经 济 形 势 尚 未 好 起 来,2015 年 前 三 个 季 度 的 增 长 率 仅 为 4.73% 然 而, 在 过 去 十 年 印 尼 能 够 保 持 相 当 可 观 的 经 济 增 长 平 均 率 为 5% 以 上 引 发 经 济 减 缓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内 在 及 外 在 因 素 而 非 个 人 消 费 水 平 比 较 低 本 质 地, 缓 慢 的 预 算 支 出 和 燃 油 补 贴 削 减 已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经 济 障 碍 同 时, 中 国 的 经 济 状 况 及 美 国 经 济 的 不 确 定 性 也 对 印 尼 的 经 济 状 况 发 挥 了 作 用 无 论 如 何, 印 尼 政 府 对 于 2015 年 的 第 四 季 保 持 积 极 的 态 度 政 府 计 划 通 过 对 于 重 点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进 程, 以 推 动 基 础 设 施 支 出 该 计 划 的 目 标 是 指 于 2015 年 底 实 现 5.3% 的 经 济 增 长 基 于 国 家 预 算 假 设 (APBN), 政 府 预 测 在 5.2% 至 5.6% 之 间 的 增 长 这 仍 然 略 低 于 2019 年 中 期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目 标 的 7% 为 了 实 现 这 一 点, 政 府 将 重 点 放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产 业 化 和 能 源 方 面 政 府 还 鼓 励 私 营 部 门 通 过 公 私 合 作 (PPP) 更 高 的 参 与 性, 特 别 在 基 础 设 施 方 面 为 了 引 起 国 内 外 的 投 资, 政 府 正 在 准 备 及 颁 发 更 多 的 激 励 及 放 松 管 制 指 标 增 长 (%, 同 比 ) 通 货 膨 胀 (%, 同 比 ) 利 率 (%, 平 均 ) 美 元 汇 率 11,900 11,900 12,125 11,900 11,850 11,800 表 :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预 期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7

8 在 2014 年, 印 尼 的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预 估 已 达 8,560 亿 美 元, 人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预 估 在 3,509 美 元 左 右 根 据 长 期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RPJPN), 印 尼 计 划 在 2025 年 达 成 人 均 收 入 相 当 于 一 个 中 等 收 入 国 家 的 目 标 在 印 尼, 对 GDP 贡 献 最 高 的 是 制 造 业 部 门, 其 次 是 农 业 畜 牧 业 林 业 和 渔 业 部 门 以 及 贸 易 酒 店 和 餐 馆 行 业 个 人 消 费 仍 是 印 尼 经 济 的 主 要 驱 动 因 素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作 出 的 名 义 GDP 增 长 预 测 中 国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沙 特 阿 拉 伯 阿 根 廷 俄 罗 斯 火 鸡 墨 西 哥 韩 国 巴 西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预 测 印 尼 将 成 为 G20 国 家 中 经 济 增 长 第 三 快 的 国 家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 世 界 经 济 展 望 数 据 库 2012 年 4 月 2. 人 口 印 尼 由 17,508 个 岛 屿 组 成, 其 人 口 超 过 2.51 亿, 是 世 界 上 人 口 数 量 排 名 第 四 的 国 家 其 人 口 优 势 在 于 : 超 过 60% 的 人 口 在 20 至 65 岁 之 间, 低 抚 养 比 且 劳 动 人 口 具 有 较 高 素 养 ; 约 52% 的 人 口 居 住 在 城 市 地 区 ; 印 尼 的 人 口 占 10 个 东 南 亚 国 家 总 人 口 数 的 39% 8

9 女 性 男 性 从 2012 年 到 2017 年, 预 计 印 尼 总 人 口 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0.5%, 其 劳 动 人 口 将 增 长 0.7% 印 尼 有 庞 大 的 消 费 基 础 与 快 速 增 长 的 消 费 能 力 印 尼 的 中 产 阶 级 人 口 数 正 在 上 升, 预 计 每 年 约 有 700 万 人 加 入 中 产 阶 级 消 费 支 出 在 2000 年 至 2012 年 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3.8%, 预 计 在 2012 年 至 2017 年 将 保 持 11.5% 的 增 长 率 年 龄 3. 投 资 环 境 印 尼 经 济 的 成 功 很 大 一 部 分 有 赖 于 其 不 断 壮 大 的 中 产 阶 级 和 经 济 的 稳 定 增 长 印 尼 是 薄 荷 国 家 (MINT) ( 由 墨 西 哥 印 尼 尼 日 利 亚 和 土 耳 其 组 成 ) 之 一 ; 即 指 那 些 因 其 良 好 的 人 口 特 征 对 长 期 投 资 者 最 有 吸 引 力 的 国 家 印 尼 的 债 务 占 GDP 的 比 例 一 直 稳 步 降 低,: 从 2001 年 的 83% 下 降 到 2013 年 年 底 的 小 于 26%, 最 低 的 除 没 有 政 府 债 务 的 新 加 坡 外 是 东 盟 国 家 中 因 此, 在 投 资 评 级 中, 印 尼 继 续 获 得 良 好 评 价 该 评 级 反 映 了 印 尼 抵 御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改 善 政 府 和 外 部 信 用 指 标, 以 及 管 理 国 内 的 政 治 挑 战 和 推 进 改 革 的 能 力 评 级 机 构 等 级 展 望 惠 誉 评 级 BBB- 稳 定 穆 迪 Baa3 稳 定 标 准 普 尔 BB+ 稳 定 来 源 :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BKPM), 2015 年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9

10 2014 年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 按 地 理 位 置 FDI 2014 年 第 四 季 度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 按 原 产 地 23% 7% 12% 40% 6% 52% 16% 10% 6% 7% 8% 13% 西 爪 哇 东 加 里 曼 丹 东 爪 哇 雅 加 达 万 丹 其 他 其 他 日 本 中 国 新 加 坡 韩 国 马 来 西 亚 2014 年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 按 行 业 16% 45% 11% 11% 矿 业 运 输, 仓 储 及 通 讯 食 品 工 业 化 工 和 制 药 行 业 基 本 金 属, 机 械, 电 子 设 备 其 他 9% 8% 10

11 4. 行 业 概 览 印 尼 的 经 济 比 较 均 衡, 所 有 主 要 行 业 都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在 历 史 上, 农 业 一 直 是 就 业 和 产 出 的 主 导 部 门 印 尼 有 大 量 矿 产 资 源 并 在 过 去 的 四 十 年 里 得 到 开 采, 从 而 使 得 采 矿 业 在 印 尼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中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印 尼 有 一 个 多 元 化 的 贸 易 经 济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是 该 国 最 大 的 出 口 种 类, 其 次 是 煤 炭 ( 和 其 他 矿 产 品 ), 棕 榈 油, 农 副 产 品, 电 动 机 械 及 器 材, 和 鱼 类 然 而, 由 于 近 期 大 宗 商 品 价 格 的 下 跌, 印 尼 必 须 重 新 调 整 其 贸 易 战 略, 更 加 注 重 增 值 行 业 ( 制 造 业 和 冶 炼 ) 及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此 外, 为 了 减 少 对 进 口 的 严 重 依 赖, 印 尼 政 府 于 国 内 消 费 计 划 增 加 核 心 商 品 的 生 产 Source: Deloitte research from BKPM Export oriented industry Electronic products (home appliance, smartphone) Crude palm oil and downstream industry (CPO, oleo food, oleo chemical, bio diesel) Rubber and rubber product (crumb rubber, tire industry, compound, glove, etc.) Tourism industry 16 strategic tourism destinations Meetings, incentives, conferences, and exhibitions (MICE) Labour intensive industry Maritime related industry 24 new strategic seaports Textile industry and textile product Ship building industry Food and beverages industry Cold storage Import substitution industry Fish industry. Basic chemical (petrochemical, pharmaceutical, Electricity and oil refinery) 42 GW new additional Electricity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ower Plant (7 GW + 35 GW) Automotive component industry Livestock Value added (agroindustry and smelter) Cocoa downstream industry Sugar industry Smelter industry Aluminum industry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11

12 基 础 设 施 领 域 政 府 计 划 以 改 善 群 岛 连 通 性 和 促 进 印 尼 西 部 与 东 部 地 区 之 间 的 均 衡 发 展 政 府 已 推 出 了 海 上 高 速 公 路 的 概 念, 通 过 位 于 主 要 海 上 通 道 中 海 港 连 接 印 尼 东 部 和 西 部 的 岛 屿, 从 而 降 低 物 流 支 出 此 外, 政 府 计 划 兴 建 更 多 的 公 路 高 速 公 路 机 场 和 铁 路 ; 该 计 划 不 仅 专 注 于 爪 哇 地 区, 而 且 包 括 苏 门 答 腊 加 里 曼 丹 苏 拉 威 西 和 巴 布 亚 等 地 区 为 了 实 现 该 目 标, 政 府 邀 请 私 营 部 门 通 过 公 私 合 作 (PPP) 计 划, 以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中 发 挥 更 大 作 用 政 府 还 将 为 优 先 项 目 提 供 担 保 和 奖 励 海 收 费 概 念 - 世 界 海 上 轴 心 : 开 展 24 个 新 的 战 略 性 港 口 增 加 船 只 ( 先 锋 货 运, 运 输 船, 开 拓 船 ) 开 展 60 过 境 口 岸 主 要 海 上 通 道 开 展 15 个 机 场 通 过 PPP 开 发 10 个 机 场 的 航 空 货 运 设 施 增 加 20 个 先 锋 飞 机 数 量 国 家 状 态 十 亿 美 元 区 域 状 态 基 础 设 施 需 要 的 47.4 十 亿 美 元 资 金 SOE 480 十 亿 美 元 92.7 十 亿 美 元 私 营 十 亿 美 元 40.1% 9.9% 19.3% 30.7% 电 力 开 发 42 千 兆 瓦 发 电 厂 (7 千 兆 + 35,000 兆 瓦 项 目 ) 爪 哇 苏 门 答 腊 加 里 曼 丹 和 苏 拉 威 西 的 新 铁 路 轨 道 : 2,159 公 里 i 城 际 铁 路 1,099 公 里 城 市 铁 路 公 路 2,650 公 里 新 公 路 1,000 公 里 新 收 费 公 路 修 复 现 有 的 46,770 公 里 公 路 城 市 交 通 : 在 29 个 城 市 开 展 快 速 公 交 系 统 (BRT) 在 6 都 市 和 17 座 大 城 市 开 展 大 众 捷 运 系 统 (MRT) 来 源 :2015 年 印 尼 中 期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RPJMN) 电 力 行 业 印 尼 目 前 的 电 气 化 率 远 远 低 于 政 府 的 目 标 目 前 装 机 容 量 仅 能 满 足 86.39% 的 电 量 需 求, 低 于 新 加 坡 (100%), 文 莱 (99.7%), 泰 国 (99.3%), 马 来 西 亚 (99%), 越 南 (98%) 在 未 来 五 年, 对 电 力 的 需 求, 每 年 平 均 将 8.7 % 的 增 长, 至 2019 年 末 电 气 化 率 增 长 为 97.35% 的 目 标 12

13 目 前, 全 国 总 装 机 容 量 占 约 53 千 兆 瓦, 由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PLN 和 私 营 公 司 建 造 的 发 电 站 随 着 6%-7% 的 年 经 济 增 长 预 测, 在 五 年 内, 印 尼 每 年 将 需 要 额 外 的 电 力 生 产 为 35,000 兆 瓦 和 7,000 兆 瓦 因 此, 印 尼 政 府 计 划 于 2019 年 增 加 35,000 兆 瓦 的 额 外 容 量, 这 将 为 IPP 项 目 创 造 更 多 的 机 会 该 电 气 化 项 目 是 由 2015 至 2019 年 的 政 府 中 期 计 划 的 国 家 战 略 项 目 建 造 容 量 为 35,000 兆 瓦 的 计 划 将 需 要 庞 大 的 投 资 金 额 印 尼 盾 IDR1,100 万 亿 ( 美 元 USD87 十 亿 ) 为 了 减 轻 财 政 负 担,PLN 将 建 立 发 电 厂 于 产 生 10,000 兆 瓦, 剩 下 的 25,000 兆 瓦 将 被 提 供 给 IPP 将 有 总 共 109 项 目 根 据 PLN, 该 项 目 包 括 74 个 电 厂 的 建 设, 总 计 为 25,904 兆 瓦 经 过 独 立 发 电 商 (IPP) 在 未 来 五 年 的 方 案, 而 其 他 35 个 电 厂, 具 有 10,681 兆 瓦 的 能 力, 将 由 PLN 建 设 特 别 经 济 区 (SEZ) 截 止 2014 年, 为 推 动 爪 哇 岛 以 外 的 产 业 发 展, 印 尼 政 府 已 经 开 发 了 8 个 特 别 经 济 区, 并 且 将 于 年 开 发 其 他 7 个 特 别 经 济 区 每 个 特 别 经 济 区 将 其 锚 行 业, 都 是 基 于 周 围 的 自 然 资 源 为 了 支 持 特 别 经 济 特 区 的 发 展, 政 府 以 发 行 新 规 定, 如 税 收 优 惠 包 括 免 税 和 税 收 补 贴, 更 快 的 授 权 和 许 可 程 序 投 资 者 可 能 感 兴 趣 的 不 仅 是 该 地 区 的 发 展, 而 也 支 持 基 础 设 施, 如 道 路, 电 力, 港 口, 或 财 产 Sei Mangkei SEZ (North Sumatra) Palm oil processing industry Rubber processing industry Fertilizer and various industry Logistics Tourism Maloy Batuta Trans Kalimantan (MBTK) SEZ (East Kalimantan) Palm oil processing industry Logistics Bitung SEZ (North Sulawesi) Fisheries processing industry Agro industry (oil and herbs) Various industry Logistics Morotai SEZ (North Maluku) Tourism Fish processing industry Business & logistics West Kalimantan Sorong, West Papua Maluku Proposed location based on RPJMN Existing location South Sulawesi Tanjung Api-Api SEZ (South Sumatra) Rubber processing industry Oil processing industry Petrochemical industry Tanjung Lesung SEZ (Banten) Tourism East Nusa Tenggara Mandalika SEZ (West Nusa Tenggara) Tourism Palu SEZ (Central Sulawesi)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gro industry (cocoa, rubber, sea grass, rattan) Processing industry (nickel, iron ore, gold) Logistics Merauke, Papua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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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B. 公 司 设 立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15

16 B. 公 司 设 立 1. 投 资 政 策 商 业 环 境 作 为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的 创 始 成 员 国, 印 尼 致 力 于 东 盟 开 放 贸 易 和 投 资 的 目 标, 联 合 另 外 两 个 创 始 成 员 国, 马 来 西 亚 和 新 加 坡, 呼 吁 东 盟 于 2020 年 之 前 创 建 一 个 单 一 市 场 印 尼 在 2003 年 加 入 了 东 盟 与 中 国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ACFTA), 在 2005 年 加 入 东 盟 与 韩 国 自 由 贸 易 协 协 议, 并 在 2007 年, 印 尼 与 日 本 签 订 了 印 尼 与 日 本 经 济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协 议. 价 格 管 制 少 数 商 品 和 服 务 在 印 尼 仍 然 受 到 价 格 管 制 它 们 包 括 石 油 电 力 液 化 石 油 气 大 米 香 烟 水 泥 医 疗 服 务 制 药 饮 用 水 / 自 来 水 城 市 交 通 航 空 运 输 通 讯 费 火 车 盐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和 邮 费 等 知 识 产 权 印 尼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承 认 专 利 商 标 版 权 和 工 业 设 计 无 论 是 许 可 人 和 被 许 可 人 均 可 起 诉 侵 权 法 律 授 权 商 业 法 庭 处 理 民 事 案 件, 并 建 立 可 通 过 仲 裁 或 者 法 院 判 决 二 选 一 的 方 式 来 解 决 纠 纷 的 机 制 根 据 商 标 法, 到 总 局 注 册 许 可 登 记 是 强 制 性 的 商 标 保 护 的 有 效 期 为 10 年, 到 期 后 可 以 再 延 长 10 年 标 准 专 利 的 有 效 期 为 20 年, 简 单 的 专 利 的 有 效 期 为 10 年 著 作 权 法 的 保 护 范 围 延 伸 到 科 学 艺 术 和 文 学 作 品 货 币 印 尼 的 现 行 货 币 是 印 尼 盾 (IDR) 印 尼 央 行 (BI) 的 新 规 定, 第 17/3/PBI/2015 关 于 使 用 印 尼 盾 的 义 务 规 定, 所 有 在 印 尼 发 生 的 交 易 均 须 使 用 印 尼 盾 (IDR) 银 行 与 金 融 根 据 1992 年 颁 布 的 印 尼 银 行 法 (1998 年 修 订 版 ), 有 两 类 传 统 银 行 被 允 许 存 在, 即 普 通 商 业 银 行 和 农 村 银 行 (BPRs) 两 者 唯 一 的 功 能 区 别 在 于 是 否 可 提 供 活 期 账 户, 不 能 提 供 的 主 要 是 农 村 银 行 农 村 银 行 主 要 进 行 简 单 银 行 业 务, 经 营 规 模 小 且 服 务 对 象 主 要 是 低 收 入 的 个 人 商 业 银 行 则 可 以 自 由 地 进 行 各 种 银 行 业 务, 但 外 汇 交 易 仍 需 有 特 殊 的 资 格 和 许 可 普 通 商 业 银 行 和 农 村 银 行 都 可 以 开 展 传 统 或 伊 斯 兰 银 行 业 务 16

17 印 度 尼 西 亚 银 行 是 印 尼 的 中 央 银 行 印 尼 的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是 雅 加 达 三 宝 垄 万 隆 泗 水 ( 位 于 爪 洼 主 岛 ) 棉 兰 巨 港 ( 位 于 苏 门 答 腊 岛 ) 登 巴 萨 ( 位 于 巴 厘 岛 ) 和 望 加 锡 ( 位 于 苏 拉 威 西 岛 ) 新 加 坡 是 印 尼 的 离 岸 银 行 中 心 外 商 投 资 印 尼, 由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BKPM) 主 要 负 责 促 进 国 内 外 投 资 和 批 准 大 多 数 投 资 印 尼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对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银 行 业 和 保 险 业 的 投 资 由 特 定 的 政 府 机 构 或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 而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或 相 应 的 省 级 委 员 会 则 负 责 批 准 除 此 之 外 的 所 有 其 他 行 业 的 外 商 和 本 土 投 资 根 据 2007 年 颁 布 的 公 司 法 第 40 号 和 投 资 法 第 25 号, 境 外 投 资 者 要 在 印 尼 开 展 业 务 前 通 常 必 须 先 成 立 一 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并 获 得 由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除 了 在 2014 年 颁 布 的 总 统 监 管 条 例 第 39 号 的 不 允 许 开 放 清 单 中 所 涉 及 的 不 允 许 对 外 商 投 资 者 开 放 和 附 条 件 对 外 商 头 资 者 开 放 的 行 业 外, 印 尼 的 许 多 行 业 都 对 外 商 投 资 公 司 (PMA) 开 放 每 个 行 业 对 外 资 所 有 权 都 有 一 定 的 限 制 印 尼 外 商 投 资 法 保 证 对 境 外 投 资 者 和 本 土 投 资 者 一 视 同 仁, 且 印 尼 政 府 不 会 利 用 对 外 商 投 资 的 国 有 化 或 吊 销 其 投 资 资 格 来 控 制 外 商 投 资, 除 非 是 为 了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并 在 作 出 补 偿 支 付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BKPM) 新 主 管 于 2015 年 10 月 发 布 的 新 规 定 (Perka), 2015 年 第 14 号,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BKPM) 正 式 推 出 在 线 系 统, 称 为 SPIPISE 系 统 SPIPISE 系 统 是 投 资 者 申 请 并 获 得 BKPM 原 则 许 可 的 唯 一 门 户,BKPM 原 则 许 可 是 批 准 投 资 者 在 印 尼 投 资 为 PMA 公 司 形 式 的 许 可 除 此 之 外,SPIPISE 系 统 作 为 一 个 PMA 公 司 枢 纽 申 请 变 更, 膨 胀, 等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17

18 此 外, 新 的 Perka 还 提 到 投 资 过 程 加 速 程 序 有 了 此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在 三 个 小 时 内 获 得 BKPM 的 审 批 然 而, 在 投 资 者 可 以 得 到 此 便 利 之 前,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投 资 者 必 须 自 行 向 BKPM 提 交 投 资 申 请 ( 不 许 通 过 第 三 方 援 助, 如 律 师 顾 问 等 ) b. 投 资 总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亿 印 尼 盾 c. 投 资 必 须 至 少 雇 用 1,000 名 印 尼 工 人 外 汇 管 制 印 尼 盾 作 为 当 地 货 币 可 自 由 兑 换 ; 除 非 兑 换 并 携 带 出 境 超 过 1 亿 的 印 尼 盾, 必 须 经 印 尼 央 行 批 准 印 尼 央 行 的 授 权 一 般 仅 用 于 测 试 提 款 机 海 外 展 览 和 其 他 为 公 众 利 益 提 供 的 服 务 个 人 携 带 1 亿 或 者 更 多 的 印 尼 盾 进 入 印 尼, 必 须 经 过 印 尼 海 关 鉴 定 其 资 金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从 印 尼 的 银 行 电 汇 少 于 或 者 达 到 1 亿 印 尼 盾, 必 须 附 有 客 户 签 署 的 正 式 声 明 向 非 印 尼 居 民 电 汇 超 过 10 万 美 金 的, 必 须 持 有 客 户 做 出 的 交 易 详 细 说 明 印 尼 不 限 制 外 汇 资 金 的 境 内 和 境 外 转 移, 但 入 境 投 资 资 本 需 要 审 批 离 岸 贷 款 必 须 在 印 尼 中 央 银 行 登 记, 并 每 月 报 告 后 续 资 金 流 动 情 况, 以 使 央 行 监 督 国 家 的 外 汇 风 险 印 尼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必 须 提 交 月 度 外 汇 交 易 报 告 给 印 尼 央 行 延 迟 提 交 月 度 外 汇 交 易 报 告 的 将 受 到 每 天 500 万 印 尼 盾 的 罚 款 ; 未 能 报 告 外 汇 交 易 的 则 将 受 到 1 亿 印 尼 盾 的 罚 款 如 果 银 行 连 续 六 个 月 未 能 提 交 报 告, 则 其 执 照 将 被 取 消 金 融 机 构 也 必 须 提 交 月 度 外 汇 交 易 报 告 给 印 尼 央 行 ; 对 延 迟 提 交 的 惩 罚 是 每 天 100 万 印 尼 盾, 而 未 能 提 交 的 则 将 受 到 2,000 万 印 尼 盾 的 罚 款 非 金 融 机 构 必 须 报 告 其 金 融 资 产 ( 如 海 外 公 司 的 股 权 和 在 海 外 银 行 的 储 蓄 情 况 ) 和 负 债 ( 如 海 外 贷 款 和 贸 易 应 付 款 项 ), 在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之 间 的 流 动 状 态, 也 包 括 居 民 之 间 的 海 外 交 易 此 要 求 针 对 不 通 过 国 内 银 行 或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所 进 行 的 交 易, 适 用 于 总 资 产 或 年 销 售 额 不 少 于 1,000 亿 印 尼 盾 的 公 司 18

19 2007 年 颁 布 的 投 资 法 第 25 号 保 障 了 境 外 投 资 者 可 以 以 原 始 投 资 货 币 转 让 所 有 税 后 利 润 和 部 分 成 本, 以 及 在 一 旦 被 国 有 化 时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确 保 了 境 外 资 本 回 流 时 的 可 兑 换 力 所 有 在 印 尼 进 行 的 现 金 结 算 交 易 和 其 他 金 融 交 易 必 须 使 用 印 尼 盾 进 行 支 付 结 算 ; 除 有 关 国 家 预 算 的 某 些 交 易 离 岸 补 助 的 接 收 或 发 放 国 际 商 业 交 易 外 币 银 行 存 款 和 离 岸 贷 款 交 易 对 此 规 定 获 得 了 豁 免 公 司 的 主 要 类 型 2007 年 颁 布 的 公 司 法 第 40 号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Perseroan Terbatas, 或 PT) 作 出 了 规 定 PT 是 印 尼 企 业 组 织 的 最 常 见 形 式, 也 是 境 外 投 资 者 在 印 尼 投 资 法 下 被 唯 一 准 许 的 公 司 形 式 在 银 行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领 域 之 外, 外 国 公 司 通 常 不 被 允 许 在 印 尼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该 注 意 的 是, 在 某 些 行 业, 存 在 对 外 资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例 如, 在 投 资 于 印 尼 基 础 设 施 的 合 资 公 司 中, 其 印 尼 合 作 伙 伴 必 须 至 少 持 有 公 司 67% 的 股 份 设 立 公 司 的 手 续 在 印 尼 建 立 有 境 外 股 本 参 与 的 公 司 (PMA) 时, 必 须 从 印 尼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获 得 许 可 证 公 司 契 约 和 章 程 也 是 必 要 的 对 此, 标 准 的 做 法 是 雇 用 一 位 公 证 人 起 草 公 司 章 程 ( AOA ), 他 将 保 证 采 取 合 理 步 骤 来 获 得 必 要 的 法 律 文 件 公 司 章 程 草 案 必 须 按 照 投 资 法 或 相 关 法 规 和 个 人 对 外 投 资 协 议 的 最 终 条 款 的 规 定 列 明 公 司 的 目 的 地 点 资 金 和 管 理 规 则 它 必 须 包 括 对 拟 设 公 司 创 始 人 首 批 董 事 和 委 员 以 及 股 东 利 益 分 配 情 况 的 详 细 介 绍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 服 务 业 :1-2 年, 制 造 业 :3 年 ),PMA 公 司 的 原 则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一 至 三 年,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相 应 的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公 司 的 设 立 为 了 达 到 这 一 点, 必 须 从 法 律 和 人 权 部 ( MOLHR ) 获 得 设 立 PMA 公 司 的 批 准 一 旦 获 得 批 准, 则 该 PMA 公 司 被 认 为 已 经 设 立 获 得 由 贸 易 部 发 行 的 公 司 登 记 执 照 另 需 一 周 的 时 间 尽 管 印 尼 公 司 的 资 本 必 须 以 印 尼 盾 计 量 且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记 录, 其 等 值 外 币 ( 如 美 元 ) 可 以 标 注 在 括 号 内, 为 未 来 资 本 回 流 作 准 备 股 权 资 本 中 的 外 资 成 分 可 高 达 100%, 其 相 应 的 印 尼 盾 价 值 必 须 按 投 资 许 可 证 发 布 日 的 通 行 汇 率 计 算 并 获 得 政 府 认 可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19

20 公 司 通 常 应 使 用 印 尼 语, 以 印 尼 盾 记 账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DGT) 的 批 准, 也 可 以 使 用 英 语 并 以 美 元 记 账 DGT 负 责 提 供 用 于 会 计 核 算 和 纳 税 的 每 周 汇 率 公 司 薄 册 档 案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对 应 函 件 的 副 本 必 须 在 印 尼 保 留 10 年 公 司 每 年 所 获 利 润 的 一 部 分 必 须 作 为 储 备 保 留, 直 到 公 司 储 备 达 到 其 发 行 股 本 的 20% 实 体 的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要 求 资 金 : 根 据 2013 年 颁 布 的 BKPM 监 管 条 例 第 5 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总 投 资 至 少 为 100 亿 印 尼 盾 ( 约 77 万 美 金 -1 美 金 =13000 印 尼 盾 ), 这 包 括 公 司 一 年 的 营 运 资 金 机 器 等, 但 不 包 括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 必 须 发 行 至 少 19,25 万 美 金 或 25% 的 实 收 资 本 负 债 比 率 在 3:1 的 范 围 内 通 常 是 被 允 许 的 某 些 行 业 则 可 能 要 求 较 高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 如 货 运 代 理 公 司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美 金 ) 所 有 发 行 资 本 必 须 缴 清, 相 应 付 款 凭 证 必 须 提 交 司 法 和 人 权 部 以 获 得 对 公 司 契 约 和 章 程 的 批 准 随 后 发 行 的 所 有 股 份 也 必 须 全 部 缴 清 对 于 外 资 企 业, 资 本 的 相 应 印 尼 盾 价 值 按 投 资 许 可 证 发 布 日 的 通 行 汇 率 计 算 外 币 支 付 资 金 的 相 应 印 尼 盾 价 值 按 照 支 付 日 的 通 行 汇 率 计 算 这 种 计 算 也 适 用 于 实 物 支 付, 但 必 须 经 独 立 评 估 师 估 值 在 满 足 (1) 仅 从 净 利 润 中 获 得 付 款 资 金, 且 回 购 后 不 会 导 致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低 于 其 认 缴 资 本 和 规 定 储 备 的 总 和 ; 和 (2)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名 义 上 拥 有 或 被 承 诺 支 持 的 股 份 总 面 值 不 超 过 公 司 认 缴 资 本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可 以 回 购 其 股 票 资 本 的 增 加 和 减 少 必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减 少 资 本 时 也 必 须 债 权 人 没 有 异 议 创 始 人 股 东 : 根 据 公 司 法, 在 任 何 时 候, 公 司 都 应 至 少 保 有 两 名 股 东, 可 以 是 两 个 人, 两 家 企 业 或 在 某 些 领 域, 可 以 是 个 人 与 企 业 的 组 合 股 东 对 公 司 的 责 任 仅 限 于 他 们 的 出 资 额 小 股 东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 ( 境 外 股 东 ) 和 5% ( 本 土 股 东 ), 或 1,000 美 元 20

21 董 事 会 / 管 理 人 员 : 一 个 公 司 必 须 有 至 少 一 名 董 事 和 一 名 专 员 某 些 公 司, 特 别 是 上 市 公 司, 则 必 须 至 少 有 两 名 董 事 和 两 名 专 员, 银 行 必 须 有 至 少 有 三 名 董 事 和 两 名 专 员 当 有 不 止 一 名 董 事 时, 除 非 公 司 章 程 中 另 有 规 定, 则 每 位 董 事 都 有 权 代 表 公 司 在 合 资 企 业 中, 董 事 会 的 组 成 通 常 反 映 了 外 资 对 本 土 资 产 的 持 股 比 例 董 事 必 须 履 行 诚 信 义 务 公 司 的 大 宗 资 产 处 置 或 抵 押 必 须 在 有 至 少 占 公 司 总 发 行 股 份 的 75% 的 股 东 出 席 的 股 东 大 会 上 提 出 申 报 并 获 得 批 准 一 个 或 多 个 股 东 代 表, 当 其 所 持 股 份 合 计 不 少 于 公 司 总 发 行 股 份 的 10% 时, 可 以 以 公 司 的 名 义 以 管 理 不 善 或 者 疏 忽 为 由 对 董 事 或 者 专 员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股 东 大 会 应 至 少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用 以 批 准 年 度 报 告, 并 确 定 是 否 将 盈 利 保 留 或 分 发 股 息 会 议 必 须 在 公 司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举 行 会 议 决 定 应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采 取 多 数 表 决 的 方 法 来 确 定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能, 包 括 修 订 公 司 章 程, 任 免 董 事 和 专 员, 公 司 的 兼 并 合 并 和 解 散 都 不 能 直 接 授 予 董 事 或 专 员 税 费 : 公 证 费 一 般 为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的 0.1%-1%, 可 商 议 标 准 印 花 税 适 用 于 公 司 设 立 契 约 股 票 种 类 : 公 司 可 以 发 行 不 同 类 型 的 股 票, 但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种 必 须 具 备 普 通 股 的 特 点 股 票 可 以 是 记 名 的 或 不 记 名 的, 不 记 名 股 票 必 须 在 缴 足 全 部 金 额 后 方 可 发 行 在 实 践 中, 境 外 投 资 者 只 可 以 持 有 记 名 的 股 票 ; 可 以 持 有 普 通 股 或 优 先 股, 但 优 先 股 后 续 只 能 卖 给 那 些 已 经 持 有 优 先 股 的 股 东 除 非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每 一 股 通 常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印 尼 投 资 法 规 定, 外 资 企 业 要 在 印 尼 开 展 商 业 活 动, 必 须 依 照 印 尼 法 律 的 要 求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常 驻 印 尼 的 业 务 实 体 因 此, 除 银 行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公 司 外, 外 国 公 司 在 印 尼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一 般 是 不 被 允 许 的 其 他 业 务, 如 贸 易 建 筑 或 外 国 新 闻 机 构, 则 可 以 设 立 代 表 处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21

22 代 表 处 外 国 公 司 可 以 在 印 尼 设 立 一 个 贸 易 代 表 处, 但 必 须 获 得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贸 易 代 表 处 只 可 以 从 事 业 务 推 广 和 市 场 调 研 活 动 设 立 区 域 代 表 处, 除 金 融 行 业 外, 也 必 须 经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批 准 其 活 动 仅 限 于 监 督 和 协 调 ; 不 能 拥 有 或 维 持 生 产 设 施 或 参 与 经 营 活 动, 因 此, 它 不 能 接 受 订 单, 参 与 招 标, 签 订 合 同, 或 从 事 货 物 的 进 口 另 外, 经 公 共 工 程 部 批 准, 外 国 公 司 还 可 以 在 印 尼 设 立 建 筑 服 务 代 表, 通 过 合 作 经 营 实 施 建 设 项 目 公 司 监 管 并 购 公 司 的 兼 并 合 并 收 购 和 分 立 均 属 于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范 畴 并 购 通 常 要 得 到 至 少 75% 的 股 东 的 同 意 公 司 法 为 小 股 东 提 供 保 护, 特 别 是 对 于 股 票 销 售 价 格, 要 求 必 须 是 公 正 的 另 外, 除 非 存 续 公 司 将 保 留 原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管 理 人 员, 合 并 后 的 实 体 必 须 采 用 新 的 名 称 和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的 并 购 可 以 是 其 中 一 家 或 多 家 公 司 被 合 并 成 一 个 单 一 的 存 续 公 司, 它 与 其 他 一 家 或 几 家 公 司 的 解 散 同 步 合 并 是 指 两 家 或 多 家 公 司 合 并 成 一 个 新 的 实 体, 同 时, 原 公 司 解 散 收 购 则 是 由 新 的 个 人 或 法 人 实 体 接 管 公 司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的 股 份, 从 而 转 移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垄 断 和 限 制 贸 易 反 垄 断 和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禁 止 单 家 公 司 在 印 尼 持 有 超 过 50% 的 国 内 市 场 份 额, 或 两 三 家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超 过 75% 的 国 内 市 场 份 额 这 里 所 说 的 市 场 份 额 由 销 售 价 值 而 非 数 量 来 确 定 法 律 也 禁 止 垂 直 竞 争 限 制 以 及 任 何 允 许 垄 断 寡 头 垄 断 价 格 操 纵 或 市 场 供 应 商 间 形 成 垄 断 联 盟 或 地 域 划 分 的 协 议 或 合 同 ; 但 小 型 企 业 合 作 社 ( 主 要 为 公 共 福 利 生 产 销 售 商 品 和 提 供 服 务 ) 和 国 有 企 业 除 外, 违 反 该 法 律 的 企 业 将 受 到 最 高 1,000 亿 印 尼 盾 的 罚 款 和 对 其 高 管 六 个 月 的 监 禁 要 求 出 于 税 收 的 目 的, 对 依 照 印 尼 会 计 准 则 第 10 号 以 美 金 为 其 本 位 币 制 作 财 务 报 表 的 外 资 PMA 公 司 永 久 性 机 构 和 某 些 有 外 资 背 景 或 与 外 资 公 司 有 关 联 的 实 体 公 司, 必 须 获 得 财 政 部 的 批 准, 才 可 保 留 其 使 用 英 语 和 以 美 金 记 账 的 方 法 但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承 包 商 及 矿 业 运 营 公 司 对 此 则 仅 需 发 出 通 知 只 要 经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公 司 记 账 的 方 法 的 改 变 是 有 可 能 的 22

23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23

24 2. 保 税 仓 储 保 税 仓 储 被 定 义 为 建 筑 物 站 点 或 某 些 以 存 储 货 物 为 目 的 并 获 得 海 关 便 利 的 区 域 保 税 仓 储 有 以 下 几 种 形 式 保 税 仓 库 保 税 仓 库 是 指 对 进 口 货 物 进 行 存 储 但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将 货 物 移 出 的 保 税 仓 储 区, 期 间 可 能 伴 随 着 一 个 或 多 个 活 动, 如 对 商 品 的 包 装 / 重 新 打 包 整 理 配 套 采 购 包 装 调 整 或 切 割 被 企 业 放 置 在 保 税 仓 库 的 进 口 货 物 或 材 料 可 能 被 给 予 迟 征 进 口 关 税 免 征 消 费 税, 或 免 征 进 口 税 ( 增 值 税 (VAT)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LGST) 和 Art.22) 的 优 惠 这 些 优 惠 适 用 于 那 些 单 纯 为 支 持 在 其 他 印 尼 海 关 领 土 或 保 税 区 的 工 业 ( 制 造 业 ) 而 进 口 的 货 物 或 材 料, 或 仅 为 再 出 口 而 进 口 的 货 物 或 材 料 保 税 区 保 税 区 是 指 用 来 存 储 以 生 产 出 口 商 品 为 目 的 的 进 口 货 物 和 当 地 原 材 料 的 保 税 仓 储 区 向 保 税 区 输 入 进 口 货 物 入 境 应 税 货 物 和 特 许 商 品, 或 在 保 税 区 内 进 行 产 品 交 付 货 物 放 行 应 税 货 物 的 再 交 付, 以 及 机 械 租 赁, 都 可 能 被 给 予 延 征 进 口 关 税, 免 征 消 费 税, 和 / 或 免 征 进 口 税 ( 增 值 税,LGST 和 Art.22) 的 优 惠 这 些 优 惠 仅 适 用 于 那 些 将 在 保 税 区 内 被 处 理 并 合 成 新 产 品 的 货 物 或 材 料, 或 将 被 位 于 保 税 区 内 的 企 业 所 用 的 资 本 货 物 ( 如 办 公 设 备 ) ; 不 适 用 于 进 入 保 税 区 的 耗 材 每 个 许 可 证 都 必 须 在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申 请 获 得 24

25 3. 政 府 机 构 主 要 税 收 办 公 室 的 组 织 结 构 数 据 处 理 和 信 息 科 服 务 科 收 集 科 税 收 服 务 办 公 室 一 般 事 务 部 门 审 计 科 税 务 扩 展 科 监 督 和 咨 询 1 科 功 能 岗 位 监 督 和 咨 询 2 科 监 督 和 咨 询 3 科 监 督 和 咨 询 4 科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25

26 税 务 总 局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组 织 结 构 ( 除 纳 税 大 户 区 域 办 事 处 和 雅 加 达 特 别 区 域 办 事 处 ) 税 务 总 局 区 域 办 事 处 一 般 事 务 部 门 人 事 部 财 务 部 法 律 援 助 与 行 政 管 理 和 报 告 部 内 部 事 务 部 技 术 支 持 和 咨 询 科 合 作 延 伸 评 价 科 税 务 审 计 调 查 和 收 集 处 外 展 服 务 以 及 公 共 关 系 科 税 务 豁 免 反 对 和 上 诉 科 功 能 岗 位 电 脑 技 术 支 援 科 税 务 合 作 指 导 科 审 计 指 导 科 推 广 指 导 科 税 务 豁 免 反 对 和 上 诉 1 科 咨 询 指 导 科 税 务 延 伸 指 导 科 行 政 调 查 科 服 务 指 导 科 税 务 豁 免 反 对 和 上 诉 2 科 数 据 潜 在 科 数 据 收 集 和 评 价 收 集 指 导 科 公 共 关 系 科 税 务 豁 免 反 对 和 指 导 科 上 诉 3 科 评 估 指 导 科 税 务 豁 免 反 对 和 上 诉 4 科 中 等 税 收 办 公 室 / 主 要 税 收 办 公 室 26

27 C. 印 尼 税 收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27

28 C. 印 尼 税 收 1. 税 收 优 惠 所 得 税 机 制 投 资 于 印 尼 某 些 行 业 和 / 或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优 先 经 济 领 域 的 某 些 欠 发 达 地 区 的 企 业 纳, 可 按 照 所 得 税 法 的 第 31A 条 有 权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形 式 如 下 : 对 应 净 收 入 的 额 外 减 少, 最 高 可 达 有 型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土 地 ) 投 资 额 的 30%, 应 在 每 6 年 收 取 5%; 加 速 折 旧 或 分 期 偿 还 ; 延 长 税 收 损 失 结 转 至 10 年 ( 如 果 纳 税 人 符 合 要 求, 可 给 予 某 些 额 外 年 ); 以 及 按 照 所 得 税 法 的 第 26 条, 所 得 税 股 息 为 10%, 除 非 相 关 税 收 协 定 的 利 率 较 低 为 了 申 请 企 业 所 得 税 机 制,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的 详 细 要 求 定 性 标 准, 如 较 高 的 投 资 价 值 或 出 口 导 向, 高 吸 收 劳 动 力 和 高 本 地 内 容, 也 必 须 符 合 要 求 申 请 开 始 时 间 ( 财 政 年 / 月 ) 取 决 于 机 制 的 类 型 有 资 格 获 得 这 些 所 得 税 机 制 的 行 业, 其 中 包 括 食 品 纺 织 品 化 学 品 及 其 制 品 种 植 业 林 业 及 测 井 煤 与 褐 煤 开 采 石 油 天 然 气 及 地 热 开 采 所 得 税 免 税 期 纳 税 人 在 一 个 新 兴 产 业 投 资, 但 无 权 有 任 何 享 所 得 税 法 的 第 31A 条 所 提 到 的 所 得 税 机 制 ( 如 上 所 述 ), 现 在 按 照 投 资 法 第 25 号 2007 年 的 18 (5) 可 获 得 优 惠 或 由 投 资 法 第 25 号 2007 年 的 第 18(5) 条 所 提 到 的 所 得 税 减 少 该 行 业 先 锋 被 定 义 为 行 业 拥 有 广 泛 关 联, 使 附 加 值 和 高 外 部 性, 引 进 新 技 术, 以 及 对 国 民 经 济 具 有 战 略 价 值 该 免 税 或 减 税 的 设 施 ( 免 税 期 ) 适 用 于 某 些 行 业, 如 上 游 金 属 原 油 精 炼 基 本 有 机 化 工 原 料 工 业 机 械 农 业 林 业 和 渔 业 为 主 的 加 工 工 业, 电 信, 信 息 和 通 信, 海 洋 运 输, 经 济 特 区 的 主 加 工 业, 和 / 或 经 济 基 础 设 施 ( 不 属 于 政 府 合 作 计 划 ) 28

29 所 得 税 机 制 提 供 以 下 : a. 10% 至 100%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CIT) 减 为 最 小 idr1 万 亿 投 资 责 任 ; b. 引 进 高 技 术, 投 资 价 值 为 500 亿 印 尼 盾 但 低 于 1 万 亿 印 尼 盾 的 电 信, 信 息 和 通 信 行 业, 可 享 受 高 达 50%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CIT) 的 减 少 c. 免 税 期 期 限 最 低 5 年 至 最 多 15 年 从 商 业 运 作 的 开 始 CIT 的 期 限 最 长 可 达 20 年 的 延 长 是, 可 能 受 到 财 政 部 的 决 定, 取 决 于 竞 争 力 和 行 业 的 战 略 价 值 为 了 获 得 申 请 资 格, 企 业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一 个 新 的 纳 税 人 b. 持 有 创 业 者 行 业 的 原 则 许 可 证 或 营 业 执 照 ; c. 必 须 投 资 至 少 1 万 亿 印 尼 盾 于 政 府 承 认 的 先 锋 行 业 ; 或 投 资 至 少 500 亿 印 尼 盾 语 电 信, 信 息 与 通 信 行 业 ; d. 若 得 到 批 准, 必 须 在 印 尼 的 银 行 存 入 其 总 投 资 额 的 至 少 10%, 且 不 可 以 在 企 业 实 施 其 投 资 计 划 之 前 收 回 ; e. 满 足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债 务 比 例 ; 及 f. 它 必 须 是 一 个 拥 有 印 尼 法 人 资 格 ; 然 而, 现 有 投 资 者 在 免 税 规 定 生 效 日 期 ( 即 2011 年 8 月 15 日 经 批 准, 该 免 税 期 机 制 仅 适 用 于 被 授 予 该 设 施 的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 如 资 本 收 益 利 息 股 息 专 利 权 租 金 债 务 减 免 重 估 等 ) 仍 然 受 到 按 照 先 行 税 收 法 规 的 纳 税 拥 有 这 两 类 收 入 来 源 的 纳 税 人 须 为 每 个 收 入 来 源 维 持 独 立 的 记 账 纳 税 人 只 有 一 个 税 务 机 制 的 资 格 申 请 免 税 被 财 政 部 长 拒 绝 的 纳 税 人, 可 按 照 政 府 法 规 2015 年 第 18 号 ( GR-18 ) 所 提 到 的 投 资 于 某 些 行 业 和 / 或 地 区 所 得 税 机 制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所 得 税 机 制 的 授 予 程 序 是 按 照 由 财 政 部 发 出 的 GR-18 的 监 管 实 施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29

30 2. 商 业 税 收 概 述 对 在 印 尼 开 展 业 务 的 企 业 所 适 用 的 主 要 税 种 是 :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预 扣 税 增 值 税 (VAT),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流 转 税, 比 如 土 地 税 和 印 花 税 没 有 超 额 利 润 税 或 替 代 最 低 税 具 有 免 税 和 各 种 税 收 优 惠 提 供 给 合 格 的 企 业 ( 见 上 文 4.1) 主 要 税 法 包 括 : 所 得 税 法 增 值 税 法 土 地 及 建 筑 物 税 法 和 一 般 税 务 的 评 估 和 程 序 法 由 税 务 总 局 (DGT) 负 责 管 理 税 收 印 尼 对 企 业 的 税 收 项 目 一 览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25%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税 率 20% 资 本 收 益 税 税 率 5% / 25% 税 基 参 与 免 税 亏 损 宽 免 - 结 转 - 移 前 扣 减 双 重 课 税 减 免 税 收 合 并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资 本 弱 化 规 则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规 则 纳 税 年 度 税 收 的 预 付 报 税 截 止 日 期 预 扣 税 税 率 支 付 给 非 税 务 居 民 - 股 息 - 利 息 - 特 许 权 使 用 收 入 -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全 球 是 5 年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公 历 年 或 财 务 年 是 公 历 年 / 财 务 年 后 4 个 月 20% 20% 20% 20% 30

31 支 付 给 税 收 居 民 2% ( 服 务 和 设 备 租 赁 收 入 )/ 10% ( 土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租 赁 收 入 )/ 15% (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收 入 ) 资 本 税 No 社 保 供 款 7.24%-11.74%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税 0.3%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收 购 税 5% 转 让 税 0.1%( 转 让 在 印 尼 证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5%( 非 居 民 转 让 其 所 持 未 上 市 的 印 尼 常 驻 公 司 的 股 份 ); 销 售 总 额 的 5%( 出 售 土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 在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IPO) 时, 对 创 始 0.5% 人 所 持 股 票 的 征 税 印 花 税 不 定 增 值 税 10% 常 驻 从 税 务 角 度, 如 果 一 个 企 业 在 印 尼 注 册 成 立, 或 者 在 印 尼 进 行 其 有 效 的 管 理 活 动, 则 它 将 被 认 为 是 常 驻 印 尼 的 企 业 资 本 收 益 税 收 资 本 收 益 将 在 扣 除 资 本 损 失 后 作 为 普 通 收 入 征 税 然 而, 对 出 售 在 印 尼 证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按 其 交 易 价 的 0.1% 征 税 在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对 创 始 人 所 持 股 票, 不 管 之 后 是 否 被 继 续 持 有 或 被 出 售, 也 按 其 股 票 发 行 价 的 0.5% 征 税 对 出 售 或 转 让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按 其 销 售 总 额 的 5% 征 税 另 外, 除 非 适 用 于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优 惠 税 率, 对 外 国 人 出 售 其 所 持 的 未 上 市 的 印 尼 常 驻 公 司 的 股 份, 应 按 其 销 售 总 额 的 5% 征 税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31

32 双 重 课 税 减 免 单 方 面 免 除 常 驻 企 业 已 在 境 外 对 其 境 外 来 源 的 收 入 缴 税 的, 有 权 对 其 所 缴 的 境 外 税 收 获 得 单 方 面 税 收 豁 免 该 豁 免 仅 限 于 对 该 境 外 收 入 的 印 尼 应 纳 税 额 在 此, 国 别 限 制 适 用, 即 该 豁 免 仅 限 于 在 该 国 对 该 境 外 收 入 的 印 尼 应 纳 税 额 印 尼 不 对 底 层 税 税 收 协 定 印 尼 有 一 个 相 对 广 泛 的 税 收 协 定 网 络, 其 协 定 基 本 参 照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 的 范 本 并 包 含 其 有 关 信 息 交 换 的 规 定 协 定 通 常 为 所 有 类 型 的 收 入 都 提 供 双 重 课 税 减 免, 限 制 一 国 对 另 一 国 的 常 驻 公 司 的 征 税, 并 保 护 在 一 国 的 常 驻 公 司 不 在 另 一 国 受 到 歧 视 性 征 税 为 了 获 得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豁 免, 外 国 纳 税 人 必 须 填 写 完 成 并 向 印 尼 税 务 总 局 (DGT) 提 交 一 份 由 印 尼 税 务 办 公 室 签 发 的 代 替 户 籍 证 明 的 特 定 文 档, 以 及 表 格 DGT-1 或 DGT-2 表 格 DGT-2 专 门 适 用 于 银 行 机 构 或 从 印 尼 证 交 所 上 市 的 债 券 或 股 票 中 获 得 收 益 的 公 司 户 籍 证 明 必 须 获 得 该 税 收 协 定 伙 伴 国 的 税 务 机 关 的 认 证 如 果 无 法 获 得 认 证, 该 外 国 纳 税 人 也 可 以 在 符 合 某 些 特 定 要 求 时, 使 用 其 他 形 式 的 由 该 税 收 协 定 伙 伴 的 国 税 务 机 关 核 实 或 签 发 的 户 籍 证 明 此 证 明 必 须 作 为 完 整 填 写 的 表 格 DGT-1 或 DGT-2 的 附 件 提 交 如 果 外 国 纳 税 人 未 能 履 行 该 规 定, 则 税 收 豁 免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32

33 印 尼 的 税 收 协 定 网 阿 尔 及 利 亚 香 港 新 西 兰 苏 里 南 澳 大 利 亚 匈 牙 利 挪 威 瑞 典 奥 地 利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瑞 士 孟 加 拉 国 伊 朗 菲 律 宾 叙 利 亚 比 利 时 意 大 利 波 兰 台 湾 文 莱 日 本 葡 萄 牙 泰 国 保 加 利 亚 约 旦 卡 塔 尔 突 尼 斯 加 拿 大 朝 鲜 罗 马 尼 亚 土 耳 其 中 国 韩 国 俄 罗 斯 乌 克 兰 克 罗 地 亚 科 威 特 塞 舌 尔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捷 克 共 和 国 卢 森 堡 新 加 坡 英 国 丹 麦 马 来 西 亚 斯 洛 伐 克 美 国 埃 及 墨 西 哥 南 非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芬 兰 蒙 古 西 班 牙 委 内 瑞 拉 法 国 摩 洛 哥 斯 里 兰 卡 越 南 德 国 荷 兰 苏 丹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33

34 反 避 税 规 则 资 本 弱 化 从 2016 财 年 开 始, 如 果 债 务 与 股 东 权 益 比 超 过 4:1, 使 债 务 利 息 所 产 生 的 某 一 部 分 是 不 免 税 的 受 控 境 外 公 司 对 印 尼 企 业 的 境 外 子 公 司 的 税 收, 由 印 尼 税 法 第 18(2) 条 及 其 衍 生 条 例, 即 财 政 部 长 监 管 条 例 第 256/PMK.03/2008 号 和 对 一 般 税 收 的 指 导 条 例 PER-59/ PJ/2010, 合 称 为 印 尼 受 控 境 外 公 司 ( CFC ) 规 则, 的 监 管 税 法 规 定, 除 在 证 交 所 出 售 其 股 票 的 公 司 外, 财 政 部 长 有 权 决 定 常 驻 纳 税 人 从 其 投 资 的 离 岸 公 司 获 得 股 息 的 时 间 常 驻 纳 税 人 需 满 足 如 下 规 定 : 投 资 了 该 离 岸 公 司 至 少 50% 的 已 缴 足 股 份 ; 或 同 其 他 常 驻 纳 税 人 一 起, 共 同 投 资 了 该 离 岸 公 司 至 少 50% 的 已 缴 足 股 份 税 收 条 例 指 明 了 常 驻 纳 税 人 被 视 作 收 到 股 息 的 确 切 时 间 是 : 其 境 外 公 司 相 关 财 政 年 度 所 得 税 申 报 的 规 定 期 限 截 止 后 的 第 四 个 月 ; 或 其 境 外 公 司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第 七 个 月, 如 果 该 公 司 在 境 外 没 有 进 行 年 度 所 得 税 申 报 的 义 务 或 对 其 年 度 所 得 税 的 申 报 没 有 规 定 期 限 因 此, 即 使 股 息 被 实 际 保 留 在 境 外 子 公 司, 印 尼 母 公 司 仍 将 被 视 作 已 收 到 这 样 的 股 息 而 为 此 纳 税 此 外, 税 收 条 例 还 规 定 常 驻 纳 税 人 的 股 息 额 应 等 于 其 按 投 资 比 例 可 获 得 的 境 外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的 分 配 一 般 反 避 税 规 则 印 尼 并 没 有 一 般 反 避 税 规 则 ; 在 2009 年, 税 务 总 局 为 防 止 滥 用 双 重 课 税 减 免 协 议 而 颁 发 了 监 管 条 例, 被 称 为 PER-62 基 本 上, 对 印 尼 来 源 收 入 的 接 收 方, 他 们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严 格 的 行 政 程 序 及 实 益 拥 有 权 的 要 求, 方 有 资 格 获 得 税 务 协 定 中 的 税 务 优 惠 34

35 PER-62 要 求 印 尼 来 源 收 入 的 接 收 方 其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即 税 务 界 俗 称 的 六 个 条 件 : 1. 设 立 该 印 尼 来 源 收 入 的 接 收 方 的 动 机 不 是 为 了 获 得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税 务 优 惠 ; 以 及 2. 印 尼 来 源 收 入 的 接 收 方 有 自 己 的 管 理 团 队 经 营 其 业 务, 且 有 独 立 自 主 的 裁 量 权 ; 以 及 3. 印 尼 来 源 收 入 的 接 收 方 雇 佣 足 够 的 合 格 人 员 ; 以 及 4. 印 尼 来 源 收 入 的 接 收 方 积 极 从 事 贸 易 或 商 业 活 动 ; 以 及 5. 印 尼 来 源 的 收 入 已 在 其 接 收 方 的 注 册 国 被 征 税 ; 以 及 6. 印 尼 来 源 收 入 接 收 方 的 收 入 中, 用 于 满 足 他 人 索 赔 的 额 度 不 超 过 50%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任 一 条 件 都 将 可 能 妨 害 其 享 受 税 务 协 定 中 的 税 务 优 惠 的 资 格 信 息 交 换 条 例 ( 财 政 部 长 监 管 条 例 第 60/PMK.03/2014 号 ) 实 行 国 家 之 间 的 信 息 交 换 (EOI) 可 以 帮 助 每 个 国 家 识 别 避 税 或 逃 税 诡 计, 并 加 快 解 决 跨 境 的 税 务 争 议 双 重 课 税 减 免 条 约 / 税 务 协 议 税 务 信 息 交 换 协 议 (TIEA) 多 边 协 议 财 政 部 长 条 例 允 许, 除 特 例 外, 任 何 税 务 总 局 部 门 在 需 要 信 息 时 ( 如 当 纳 税 人 涉 嫌 避 税 或 逃 税 时 ), 向 税 收 调 控 指 导 II 科 提 交 提 案 从 而 向 税 收 协 议 伙 伴 国 的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索 取 信 息 印 尼 对 OECD 税 基 侵 蚀 和 利 润 转 移 (BEPS) 项 目 的 参 与 印 尼 尽 管 不 是 OECD 国 家 中 的 一 员, 但 却 是 G-20 国 家 中 的 一 员 ; 因 此, 印 尼 既 作 为 观 察 员 又 作 为 贡 献 者 充 分 参 与 BEPS 项 目 然 而, 印 尼 将 会 针 对 BEPS 的 规 定 发 布 其 自 有 版 本 截 至 此 指 南 的 发 行 日, 财 政 部 长 尚 未 颁 布 正 式 的 法 规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35

36 管 理 纳 税 年 度 纳 税 年 度 为 一 个 公 司 的 财 政 年 度 记 账 为 税 收 目 的, 按 照 印 尼 公 允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PSAK 第 10 号 ) 使 用 美 元 作 为 其 本 位 货 制 作 财 务 报 表 的 外 商 投 资 (PMA) 公 司 永 久 性 机 构 某 些 有 外 国 关 系 的 实 体 和 公 司, 在 获 得 财 政 部 长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 按 照 开 采 合 同 作 业 的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承 包 商 只 需 要 提 供 通 知 ), 可 继 续 使 用 英 语 和 美 元 记 账 改 变 记 账 方 式 是 可 能 的, 但 需 经 税 务 总 局 的 批 准 申 请 和 支 付 所 有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或 独 立 职 业 的 纳 税 人 必 须 保 持 定 期 且 适 当 的 会 计 记 录, 并 据 此 定 期 纳 税 通 过 有 限 公 司 形 式 在 印 尼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的 外 国 公 司 通 常 与 居 民 纳 税 人 一 样 具 有 纳 税 义 务 非 有 限 公 司 形 式 的 外 国 公 司 则 通 过 印 尼 付 款 人 对 其 印 尼 来 源 的 收 入 进 行 税 务 的 预 扣 来 履 行 其 纳 税 义 务 税 收 的 征 管 是 在 一 个 自 助 申 报 的 系 统 下 运 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月 支 付, 并 在 每 个 纳 税 评 估 月 次 月 的 第 15 日 到 期 纳 税 申 报 表 ( 不 是 实 际 纳 税 ) 则 必 须 于 次 月 的 第 20 日 之 前 提 交 企 业 的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必 须 在 其 财 政 年 结 束 后 的 四 个 月 内 提 交 其 他 税 务 的 支 付 也 有 相 应 的 时 间 表 多 支 付 的 税 收 可 能 被 返 还, 但 仅 发 生 在 进 行 税 务 审 计 之 后 对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租 金 专 业 服 务 费 技 术 和 管 理 服 务 费 建 设 服 务 费 用 等 收 入 的 征 税 是 通 过 预 扣 税 的 形 式 来 完 成 的 如 果 接 收 方 是 印 尼 居 民, 预 扣 的 税 款 被 认 为 是 一 项 考 虑 到 公 司 最 终 应 纳 税 额 的 支 付 ; 但 如 果 接 收 方 不 是 印 尼 居 民, 则 预 扣 的 税 款 即 为 最 终 税 款 对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的 预 扣 税 必 须 在 纳 税 评 估 月 次 月 的 第 10 日 内 支 付 从 员 工 的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所 得 税 必 须 在 次 月 的 第 10 日 内 支 付 36

37 统 一 申 表 没 有 规 定 要 为 集 团 的 估 税 或 扣 税 提 交 统 一 申 报 诉 讼 时 效 涉 及 到 税 务 评 估 和 征 收 的 诉 讼 时 效 为 五 年 税 务 机 构 所 得 税 和 增 值 税 由 税 务 总 局 集 中 管 理, 但 区 域 ( 如 省 和 区 ) 税 收 由 地 方 政 府 分 别 管 理 和 征 收 税 务 总 局 是 财 政 部 下 属 的 一 个 为 财 政 政 策 制 定 技 术 指 南 和 程 序 的 部 门 税 务 总 局 有 不 同 的 职 能 单 位 ( 例 如 监 控 税 务 合 规 收 税 咨 询 开 展 税 务 审 计 ) 来 对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义 务 进 行 管 理 ; 这 些 办 公 室 被 划 分 为 小 型 中 型 和 大 型 的 税 务 办 公 室 对 每 一 个 纳 税 人, 税 务 办 公 室 都 会 指 派 一 个 帐 户 代 表 为 其 服 务 裁 定 如 果 对 税 法 的 应 用 和 程 序 不 清 楚, 纳 税 人 可 向 税 务 总 局 请 求 确 认 但 对 这 样 的 请 求, 税 务 总 局 没 有 特 定 的 回 复 期 限 税 收 裁 定 仅 适 用 于 提 交 诉 讼 请 求 的 纳 税 人, 且 一 般 只 在 税 务 审 计 或 存 在 税 收 异 议 的 情 况 下, 用 于 支 持 纳 税 人 的 立 场 ; 该 裁 定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纳 税 人 其 他 商 业 税 收 伊 斯 兰 教 商 业 的 企 业 税 从 非 常 广 义 上 讲, 伊 斯 兰 金 融 不 同 于 传 统 金 融 的 基 本 特 点 在 于 其 禁 止 对 利 息 的 收 取 或 支 付 但 尽 管 伊 斯 兰 教 法 禁 止 收 取 或 支 付 利 息, 它 并 不 排 除 其 他 形 式 的 投 资 回 报, 例 如 双 方 在 签 署 合 同 时 商 定 的 租 金 或 利 润 关 于 伊 斯 兰 衍 生 产 品, 绝 大 多 数 对 伊 斯 兰 金 融 的 讨 论 都 关 注 于 由 禁 止 利 息 所 引 发 的 各 类 投 资 在 所 得 税 法 中 所 指 定 的 对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处 理, 对 于 以 伊 斯 兰 教 法 为 基 础 的 商 业 活 动, 作 为 ( 比 照 ) 传 统 的 银 行 /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也 同 样 适 用 对 伊 斯 兰 银 行 和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的 所 得 税 处 理 可 以 概 括 如 下 :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37

38 伊 斯 兰 银 行 收 入 接 收 方 收 入 类 型 税 务 处 理 银 行 从 客 户 的 交 易 中 获 得 的 红 利 利 润 分 红 和 差 额 上 述 提 到 的 其 他 收 入 利 息 按 照 相 关 交 易 的 一 般 所 得 税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投 资 人 / 储 户 通 过 印 尼 的 伊 斯 兰 教 银 行 或 境 外 伊 斯 兰 教 银 行 的 印 尼 分 行 所 获 得 的 红 利 利 润 分 红 和 其 他 离 岸 受 托 基 金 收 益 上 述 提 到 的 其 他 收 入 利 息 按 照 相 关 交 易 的 一 般 所 得 税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伊 斯 兰 金 融 服 务 交 易 类 型 租 赁 (Ijarah) 金 融 租 赁 (Ijarah Muntahiyah Bittamlik / IMB) 保 理 (Wakalah bil Ujrah) 消 费 金 融 (Murabahah, Salam, Istishna) 信 用 卡 其 他 伊 斯 兰 金 融 活 动 资 金 来 源 于 投 资 人 的 企 业 融 资 (Mudharabah, MudharabahMusytarakah, Musyarakah) 资 产 交 付 ( 认 定 为 是 直 接 从 供 应 商 到 终 端 用 户 的 交 付 ) 税 务 处 理 正 常 的 经 营 租 赁 ; 租 赁 资 产 不 可 折 旧 类 似 于 可 选 择 的 金 融 租 赁 ; 租 赁 资 产 不 可 折 旧 收 益 或 利 润 作 为 利 息 处 理 收 益 或 利 润 作 为 利 息 处 理 对 所 收 卡 费 或 其 他 收 益, 按 照 相 关 交 易 的 一 般 所 得 税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对 所 收 费 用 或 其 他 收 益, 按 照 相 关 交 易 的 一 般 所 得 税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收 益 或 利 润 作 为 利 息 处 理 按 照 相 关 交 易 的 一 般 所 得 税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38

39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合 同 在 其 上 游 业 务 中 的 税 收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的 开 采 由 国 家 控 制 并 由 政 府 作 为 采 矿 权 的 持 有 人 实 施 合 作 合 同 中 最 常 见 的 形 式 是 产 品 分 成 合 同 (PSC) 一 个 实 体 只 能 进 入 一 个 PSC 或 在 一 个 PSC 中 获 得 分 红 权 益, 而 该 实 体 必 须 取 得 税 务 登 记 号 ( 围 栏 原 则 ) 根 据 围 栏 原 则, 由 进 入 到 一 个 PSC 的 一 个 实 体 所 产 生 的 勘 探 费 用 或 损 失, 不 能 转 移 给, 被 使 用 或 由 进 入 到 另 一 个 PSC 的 另 一 个 实 体 进 行 结 转 合 作 合 同 通 常 会 覆 盖 印 尼 所 得 税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因 为 这 些 合 同 具 有 特 别 法 的 地 位 因 此, 只 有 对 在 合 同 中 未 特 别 提 及 的 事 项 才 参 照 一 般 的 税 法 根 据 PSC 所 发 生 的 投 资 和 支 出 必 须 由 政 府 批 准 承 包 商 依 照 政 府 批 准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及 财 政 支 出 的 授 权 对 其 在 勘 探 和 开 采 活 动 中 所 产 生 的 成 本 支 出 进 行 收 回 ( 成 本 收 回 机 制 ) PSC 承 包 商 通 常 会 通 过 产 品 收 回 其 生 产 运 营 成 本 若 在 任 一 公 历 年, 其 运 营 成 本 超 过 所 生 产 的 原 油 或 天 然 气 的 价 值, 则 未 收 回 的 过 剩 部 分 可 向 后 结 转 并 在 随 后 年 份 中 逐 步 收 回, 直 至 合 同 结 束 然 后, 剩 余 的 原 油 和 天 然 气 将 按 照 产 品 分 成 合 同 中 的 约 定 在 政 府 和 PSC 承 包 商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上 游 操 作 遵 循 一 致 性 原 则 该 原 则 规 定, 对 税 务 计 算 中 可 扣 除 费 用 的 处 理 应 与 PSC 承 包 商 在 PSC 框 架 下 通 过 政 府 对 其 成 本 支 出 进 行 收 回 的 行 为 一 致, 反 之 亦 然 上 游 承 包 商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税 后 利 润 的 最 终 税 ( 即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 对 在 政 府 监 管 条 例 (GR) 第 79/2010 号 颁 布 之 前 已 签 署 的 PSCs,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的 税 率 参 照 在 PSC 签 署 日 通 行 的 所 得 税 法, 并 将 在 整 个 PSC 的 生 命 周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对 在 GR-79/2010 颁 布 后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承 包 商 可 以 选 择 采 用 合 同 签 署 日 通 行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或 遵 循 其 后 期 发 生 当 时 的 税 率 变 化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39

40 40

41 一 般 矿 业 税 2009 年 之 前, 外 国 投 资 者 通 过 建 立 当 地 子 公 司 与 印 尼 政 府 签 订 勘 探 和 开 采 煤 炭 和 矿 产 资 源 的 工 作 合 同 类 似 于 上 游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行 业 的 合 作 合 同, 工 作 合 同 通 常 会 覆 盖 印 尼 税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 只 有 对 在 合 同 中 未 特 别 提 及 的 事 项 才 参 照 一 般 的 税 法 取 决 于 合 同 的 形 成 方 式, 对 工 作 合 同 的 税 收 规 定 通 常 会 对 以 利 润 为 基 础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 如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可 扣 除 的 费 用 等 ) 以 及 其 他 税 的 义 务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并 将 在 整 个 合 同 周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其 他 合 同 则 可 能 会 遵 照 税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对 每 一 个 具 体 的 开 采 合 同 都 必 须 经 过 详 细 地 分 析 才 能 确 定 其 适 用 的 税 务 处 理 方 式 在 颁 布 矿 产 和 煤 炭 开 采 法 第 4/2009 号 后, 基 于 合 同 的 开 采 特 许 权 将 不 再 使 用 外 国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采 矿 营 业 执 照 (Izin Usaha Pertambangan 或 IUP ) 经 营 采 矿 权 IUP 持 有 人 依 照 一 般 税 制 纳 税 海 上 钻 井 公 司 外 国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钻 探 服 务 公 司 将 其 收 入 总 额 的 15% 视 作 利 润 纳 税 ( 考 虑 到 视 同 利 润 率, 其 实 际 的 所 得 税 率 为 3.75%) 本 土 的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钻 探 服 务 公 司 依 照 一 般 税 制 纳 税 供 应 商 和 服 务 商 某 些 PSC 的 供 应 商 和 采 矿 承 包 商, 例 如 建 筑 航 运 等, 通 常 按 其 收 入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纳 税 其 他 中 游 和 下 游 供 应 商 则 通 常 是 基 于 利 润 纳 税 当 地 含 量 要 求 PSC 承 包 商 必 须 满 足 当 地 ( 国 内 ) 含 量 要 求 一 般 来 说, 这 意 味 着 PSC 承 包 商 不 能 进 口 货 物 设 备 或 服 务, 除 非 在 印 尼 不 提 供 这 些 设 备 或 服 务 因 此, 外 国 供 应 商 经 常 不 能 直 接 与 PSC 承 包 商 签 订 合 同 ;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外 国 服 务 商 作 为 国 内 服 务 商 的 分 包 商 或 合 作 方 与 PSC 承 包 商 签 订 合 同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41

42 3. 个 人 税 收 印 尼 对 个 人 的 税 收 项 目 一 览 所 得 税 税 率 5%-30% 资 本 收 益 税 税 率 税 基 双 重 课 税 减 免 纳 税 年 度 报 税 截 止 日 期 与 所 得 税 一 致 全 球 是 公 历 年 预 扣 税 税 率 ( 适 用 于 源 自 印 尼 的 收 入 ) - 股 息 - 利 息 - 特 许 权 使 用 收 入 净 资 产 税 社 会 保 险 ( 雇 员 供 款 ): - ( 社 会 保 障 (BPJS)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 - ( 社 会 保 障 (BPJS) 医 疗 保 健 计 划 ) 遗 产 税 3 月 31 日 无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税 0.3%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收 购 税 5% 10% ( 居 民 );20% ( 非 居 民 ) 15%/20% ( 居 民 );20% ( 非 居 民 ) 15% 无 2% 0.5%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1%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 交 易 税 0.1% ( 转 让 在 印 尼 证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5% ( 非 居 民 转 让 其 所 持 未 上 市 的 印 尼 常 驻 公 司 的 股 份 ); 销 售 总 额 或 应 税 销 售 价 值 的 5%,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出 售 土 地 和 / 或 者 建 筑 物 ) 在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IPO) 时, 0.5% 对 创 始 人 所 持 股 票 的 征 税 增 值 税 10% 42

43 居 民 从 税 务 角 度, 在 任 一 连 续 的 12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在 印 尼 居 住 达 183 天 或 以 上 的, 或 在 相 应 财 政 年 内 居 住 于 并 打 算 继 续 留 驻 印 尼 的 个 人, 将 被 认 为 是 居 民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则 是 在 印 尼 居 住 少 于 183 天 且 无 留 驻 印 尼 打 算 的 个 人 非 居 民 无 需 进 行 税 务 注 册 应 税 收 入 和 税 率 居 民 个 人 纳 税 人 针 对 其 全 球 总 收 入 纳 税, 除 可 扣 除 费 用 和 免 税 收 入 外 非 居 民 个 人 只 针 对 其 源 自 印 尼 的 收 入 纳 征 应 税 收 入 在 印 尼, 个 人 所 得 税 只 在 国 家 层 面 征 收 应 税 收 入 包 括 就 业 收 入, 从 商 业 或 职 业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如 被 动 收 入 ( 股 息 利 息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收 入 ) 资 本 收 益 等 雇 员 收 到 的 实 物 利 益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不 对 雇 员 征 税 ( 或 不 可 在 雇 主 税 收 中 作 为 扣 除 项 ) 但 由 某 些 类 别 的 雇 主 所 提 供 的 实 物 利 益 也 可 能 成 为 征 税 项 目 为 政 府 资 助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的 承 包 商 和 供 应 商 可 获 得 税 收 减 免, 但 他 们 的 工 作 人 员 分 包 商 下 属 咨 询 公 司 和 下 级 供 应 商 则 被 征 税 扣 除 和 减 免 扣 除 通 常 用 适 用 于 为 获 得 收 入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扣 除 的 基 础 可 扣 除 的 总 额 ( 每 年 ) 纳 税 人 配 偶 家 属 职 业 支 持 退 休 金 ( 适 用 于 退 休 人 员 ) 对 获 批 养 老 金 的 缴 纳, 如 社 会 保 障 (BPJS)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2,430 万 印 尼 盾 万 印 尼 盾 ( 若 夫 妻 收 入 合 并 计 算, 则 在 此 基 础 上 另 加 2,430 万 印 尼 盾 ) 每 人 万 印 尼 盾 ( 最 多 三 个 有 血 缘 或 者 婚 姻 关 系 的 家 属 ) 总 收 入 的 5%, 最 多 600 万 印 尼 盾 总 收 入 的 5%, 最 多 240 万 印 尼 盾 由 自 己 缴 纳 的 额 度 强 制 什 一 税 ( Zakat ) 或 宗 教 捐 款 实 际 金 额, 有 效 提 供 支 持 性 证 据 可 用, 并 满 足 所 有 要 求 财 政 部 长 被 授 权 可 对 个 人 税 收 的 扣 除 额 度 进 行 重 新 确 定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43

44 税 率 应 税 收 入 不 超 过 5,000 万 印 尼 盾 5% 税 率 超 过 5,000 万 印 尼 盾 但 不 超 过 2.5 亿 印 尼 盾 15% 超 过 2.5 亿 印 尼 盾 但 不 超 过 5 亿 印 尼 盾 25% 超 过 5 亿 印 尼 盾 30% 收 入 类 型 从 印 尼 公 司 获 得 的 分 红 10% 支 付 给 非 居 民 个 人 的 : - 工 资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物 业 租 金 奖 品 或 奖 励 - 为 其 所 提 供 的 技 术 管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支 付 的 款 项 从 其 所 持 有 的 在 印 尼 证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票 中 所 获 的 收 益 0.1% 以 IPO 价 格 出 售 创 始 人 股 份 的 附 加 税 0.5% 出 售 土 地 或 者 建 筑 物 所 得 收 益 5% (2) 非 居 民 转 让 其 所 持 未 上 市 的 印 尼 常 驻 公 司 的 股 份 5% (3) 个 人 出 租 土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的 租 金 收 入 10% 储 蓄 或 定 期 存 款 的 利 息 20% 小 型 的 企 业 / 公 司 1% (4) 预 扣 税 实 际 税 率 20% (1) 注 : 1. 受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降 低 税 率 的 影 响 2. 按 销 售 总 额 或 应 税 销 售 价 值 征 税,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3. 按 转 让 价 征 税, 除 非 可 根 据 税 收 协 定 获 得 豁 免 4. 受 一 定 条 件 的 影 响, 按 收 入 总 额 征 税, 考 虑 最 终 税 44

45 遗 产 与 赠 予 税 印 尼 不 征 收 遗 产 税 或 赠 与 税 净 产 税 印 尼 不 征 收 净 资 产 税 房 地 产 税 针 对 土 地 建 筑 物 和 永 久 性 搭 建, 应 每 年 缴 纳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税 尽 管 较 高 的 税 率 会 适 用 于 某 些 高 价 值 的 住 房 和 大 型 的 房 地 产, 但 税 率 通 常 不 超 过 财 产 价 值 的 0.3% 某 些 售 价 的 免 税 部 分 也 不 包 括 在 此 税 中 对 个 人 出 售 土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 除 主 要 从 事 于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转 让 的 纳 税 人 出 售 基 本 简 单 房 和 基 础 公 寓 外 ), 按 其 销 售 总 额 或 应 税 销 售 价 值 的 5% 征 税,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税 收 豁 免 将 授 予 以 捐 款 或 者 继 承 为 目 的 的 土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的 转 让 ; 以 及 出 售 价 值 低 于 6,000 万 印 尼 盾 的 土 地 的 个 人 且 其 年 收 入 不 超 过 免 税 收 入 的 门 槛 当 个 人 获 得 价 值 超 过 免 税 收 入 门 槛, 即 6,000 万 印 尼 盾, 的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产 权 时, 应 按 该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转 让 价 的 5% 纳 税 但 如 果 该 权 利 是 通 过 继 承 所 获 得 的, 则 纳 税 人 有 权 享 受 最 低 3 亿 印 尼 盾 的 免 税 门 槛 合 规 纳 税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印 尼 实 行 自 助 申 报 系 统, 因 此 个 人 需 要 计 算 其 纳 税 义 务 并 申 报 如 果 纳 税 人 的 收 入 低 于 免 税 收 入 门 槛 则 不 需 要 进 行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纳 税 申 报 表 必 须 于 纳 税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3 月 31 日 之 前 提 交, 且 所 有 到 期 的 年 度 税 额 应 于 提 交 之 前 缴 纳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个 人 纳 税 人 可 能 需 要 根 据 其 前 一 年 的 纳 税 义 务 在 每 月 对 税 进 行 预 付 ; 每 笔 支 付 都 在 其 收 入 月 次 月 的 第 15 日 到 期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45

46 4. 流 转 税 增 值 税 对 供 应 货 物 和 提 供 服 务, 及 在 生 产 和 分 配 的 每 个 阶 段, 都 征 收 增 值 税 ; 标 准 税 率 为 10% 对 出 口 的 应 税 货 物 和 某 些 出 口 的 应 税 服 务, 其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零 适 用 于 零 税 率 增 值 税 的 出 口 服 务 仅 限 于 : 来 料 加 工 服 务 ; 为 在 印 尼 海 关 管 辖 区 以 外 使 用 的 可 移 动 货 物 或 相 关 货 物 提 供 的 维 修 和 保 养 服 务 ; 和 为 处 于 印 尼 海 关 领 土 以 外 的 不 动 产 或 与 之 相 关 不 动 产 提 供 的 施 工 服 务 增 值 税 适 用 于 无 形 商 品 ( 包 括 特 许 权 ) 和 几 乎 所 有 在 印 尼 境 外 为 印 尼 企 业 提 供 的 服 务 ( 即 进 口 服 务 ) 增 值 税 对 于 所 有 制 成 品, 无 论 是 本 地 生 产 的 还 是 进 口 的, 都 以 同 等 条 件 适 用 此 处, 制 造 被 定 义 为 会 改 变 产 品 原 有 形 式 或 属 性, 创 造 新 产 品, 或 增 加 原 产 品 价 值 的 任 何 行 为 ; 包 括 制 造 烹 饪 组 装 包 装 和 灌 装 增 值 税 的 进 项 税 和 销 项 税 可 相 互 抵 消 印 尼 没 有 增 值 税 分 类 的 概 念 如 果 一 家 企 业 拥 有 位 于 不 同 税 务 机 关 管 辖 区 域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分 支 机 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对 增 值 税 的 申 报 和 支 付 进 行 集 中 化 处 理 集 中 化 处 理 通 常 是 由 总 部 进 行 ; 但 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时, 也 可 以 由 其 中 一 个 活 跃 的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资 本 税 印 尼 没 有 资 本 税 房 地 产 税 针 对 土 地 建 筑 物 和 永 久 性 搭 建, 应 每 年 缴 纳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税 尽 管 较 高 的 税 率 会 适 用 于 某 些 高 价 值 的 住 房 和 大 型 的 房 地 产, 但 税 率 通 常 不 超 过 财 产 价 值 的 0.3% 当 个 人 物 获 得 价 值 高 于 6,000 万 印 尼 盾 的 土 地 或 者 建 筑 的 产 权 时, 应 当 支 付 税 率 为 5% 的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收 购 税 但 有 各 种 豁 免, 包 括 对 企 业 合 并 过 程 中 的 房 地 产 转 移 和 亲 属 间 的 房 地 产 转 移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税 在 一 些 领 域 ( 即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地 热 矿 业 种 植 业 林 业 ) 另 有 特 殊 规 定 46

47 交 易 税 对 出 售 在 印 尼 证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按 其 交 易 价 的 0.1% 征 收 交 易 税 在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对 创 始 人 所 持 的 股 票, 不 管 之 后 是 否 被 继 续 持 有 或 被 出 售, 也 按 股 票 发 行 价 的 0.5% 征 税 对 非 印 尼 居 民 转 让 其 所 持 的 印 尼 常 驻 公 司 的 股 票, 除 非 税 收 协 定 另 有 规 定, 应 按 转 让 价 的 5% 征 缴 预 扣 税 印 花 税 在 印 尼, 对 金 融 交 易 及 契 约 和 凭 证 的 交 易 都 征 收 印 花 税 同 时, 根 据 交 易 的 金 额 和 文 件 的 类 型, 税 额 从 3,000 到 6,000 印 尼 盾 不 等 转 让 定 价 税 务 总 局 要 求 与 附 属 公 司 关 联 方 或 关 联 企 业 的 交 易 ( 包 括 跨 国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享 ) 应 以 商 业 合 理 的 方 式 且 按 公 平 原 则 进 行 必 须 使 用 最 合 适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国 内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不 属 于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的 范 围, 除 非 纳 税 人 使 用 不 同 的 税 率, 如 : a. 纳 税 人 隶 属 于 不 同 的 税 收 系 统 ( 例 如, 在 某 些 商 业 领 域 内 的 最 终 或 非 最 终 所 得 税 ); b. 征 收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LGST) 的 交 易 ; 或 c. 在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行 业, 与 承 包 商 的 交 易 在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在 所 有 国 内 和 跨 境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中, 针 对 每 个 与 其 交 易 总 价 值 高 于 100 亿 印 尼 盾 的 关 联 方, 必 须 准 备 文 件 文 件 应 包 含 以 下 信 息 : 企 业 的 详 细 描 述, 如 集 团 的 业 务 结 构 股 权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营 运 活 动 竞 争 对 手 列 表 和 商 业 环 境 的 描 述, 其 价 格 政 策 和 / 或 成 本 分 配 ;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性 质 和 价 值 ; 所 使 用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及 选 择 依 据 ; 和 可 比 性 分 析 的 结 果, 所 选 的 可 比 公 司, 及 对 实 际 使 用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的 标 注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47

48 纳 税 人 可 以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使 用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MAP) 税 务 总 局 为 如 何 使 用 MAP 提 供 指 导, 包 括 : 可 能 允 许 使 用 MAP 的 情 况 ; 申 请 手 续 时 间 表 和 所 需 的 信 息 及 文 件 ; 可 能 造 成 税 务 机 关 拒 绝 MAP 使 用 申 请 的 情 况 ; 和 于 转 让 定 价 的 调 整 成 立 特 别 小 组 以 准 备 总 局 意 见 书 于 2011 年 12 月 颁 布 并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政 府 监 管 条 例 第 74/2011 号 规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可 以 在 MAP 进 程 中 同 时 向 法 院 提 出 异 议 申 请 上 诉 减 少 或 取 消 不 正 确 的 税 收 评 估 文 件 如 果 MAP 结 束 时 形 成 了 一 个 共 同 协 议, 则 税 务 总 局 将 根 据 MAP 的 结 果 修 改 税 收 评 估 决 定 但 如 果 法 院 在 MAP 结 束 之 前 已 对 纳 税 人 的 上 诉 作 出 判 决, 则 税 务 总 局 将 终 止 该 MAP 财 政 部 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 颁 布 了 新 的 规 定, 对 现 有 监 管 条 例 中 有 关 使 用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的 内 容 作 出 了 更 新 该 新 规 定 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 起 生 效 新 规 定 对 所 有 正 在 进 行 中 的 已 经 提 交 申 请 但 尚 未 产 生 结 果 的 MAP 也 适 用 从 签 订 预 先 定 价 协 议 (APA) 的 纳 税 年 度 起, 该 APA 可 以 在 税 务 机 关 保 持 最 多 的 三 年 的 有 效 期 如 果 APA 是 通 过 MAP 规 定 处 理 的, 则 该 APA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四 年 有 效 关 税 和 消 费 税 所 有 来 自 海 外 且 进 入 印 尼 关 税 领 土 的 产 品 都 被 当 作 进 口 商 品, 对 此 通 常 征 收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税 进 口 商 必 须 在 贸 易 部 注 册 并 获 得 进 口 商 识 别 码, 被 认 为 是 API; 同 时 必 须 在 海 关 总 署 注 册 并 获 得 海 关 识 别 码 (NIK) 有 一 些 豁 免 ( 例 如, 对 保 税 区 仓 库 的 货 物 和 以 出 口 为 目 的 的 货 物 进 口 ) 对 已 签 署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FTA) 和 经 济 伙 伴 协 议 (EPA) 的 国 家 采 用 优 惠 税 率 这 意 味 着 对 从 FTA/ EPA 伙 伴 国 进 口 的 特 定 货 物 适 用 较 低 的 进 口 关 税 或 完 全 免 除 目 前, 印 尼 有 下 列 优 惠 关 税 计 划 : 东 盟 贸 易 协 议 (ATIGA): 这 是 基 于 印 尼 与 东 盟 国 家 之 间 的 协 议 的 特 惠 关 税 此 关 税 适 用 于 从 东 盟 国 家 进 口 到 印 尼 的 货 物 东 盟 与 中 国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ACFTA): 这 是 东 盟 国 家 与 中 国 签 订 的 关 于 建 立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协 议 中 国 指 的 是 中 国 大 陆 不 包 括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 48

49 东 盟 与 韩 国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AKFTA): 这 是 东 盟 国 家 与 韩 国 签 订 的 关 于 建 立 经 济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的 协 议 印 尼 与 日 本 经 济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协 议 (IJEPA): 这 是 印 尼 与 日 本 政 府 之 间 签 订 的 关 于 建 立 两 国 经 济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并 促 进 两 国 之 间 贸 易 与 投 资 的 协 议 东 盟 与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自 由 贸 易 区 协 议 (AANZFTA): 这 是 在 东 盟 国 家 与 澳 大 利 亚 及 新 西 兰 签 订 的 关 于 建 立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协 议 东 盟 与 印 度 自 由 贸 易 区 协 议 (AIFTA): 这 是 东 盟 国 家 与 印 度 签 订 的 关 于 建 立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协 议 印 尼 和 巴 基 斯 坦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政 府 关 于 进 口 关 税 税 率 的 规 定 : 这 是 基 于 印 尼 和 巴 基 斯 坦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政 府 所 签 订 的 优 惠 贸 易 协 议, 并 在 其 框 架 内 的 规 定 对 某 些 商 品 还 征 收 消 费 税 ; 这 是 政 府 遏 制 这 类 商 品 在 印 尼 的 分 布 的 手 段 之 一 消 费 税 的 征 收 主 要 针 对 酒 精 和 烟 草 类 产 品 关 税 及 进 口 税 都 应 在 货 物 运 出 海 关 区 域 ( 港 口 ) 前 付 清 如 货 物 需 要 缴 纳 消 费 税, 税 款 同 样 需 要 在 货 物 离 开 海 关 前 付 清 未 按 规 定 纳 税 的, 将 按 未 纳 税 额 予 以 惩 罚, 罚 金 上 限 为 未 纳 税 额 的 10 倍 环 境 税 中 央 政 府 没 有 规 定 任 何 特 定 的 环 境 税 然 而, 在 某 些 地 区, 必 须 在 向 地 区 政 府 缴 费 后 才 允 许 向 某 些 水 域 倾 倒 废 液 5. 预 扣 税 股 息 当 印 尼 常 驻 企 业 收 到 另 一 家 印 尼 企 业 分 配 的 股 息 时, 如 股 息 来 源 为 其 发 放 企 业 的 留 存 收 益 且 股 息 接 收 方 持 有 股 息 发 放 企 业 不 少 于 25% 的 股 份 时, 则 免 税 ; 否 则 将 被 征 收 15% 的 预 扣 税, 作 为 企 业 应 纳 税 额 的 预 付 除 非 适 用 于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优 惠 税 率, 对 支 付 给 非 居 民 股 东 的 股 息 征 收 20% 的 预 扣 税, 并 作 为 最 终 税 利 息 支 付 给 印 尼 常 驻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的 利 息 是 免 税 的 除 非 适 用 于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优 惠 税 率, 对 支 付 给 非 居 民 的 储 蓄 和 存 款 利 息 征 收 20% 的 预 扣 税 对 企 业 和 个 人 从 印 尼 本 土 银 行 或 外 资 银 行 的 印 尼 分 行 所 得 的 利 息 都 征 收 20% 的 最 终 税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49

50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除 非 适 用 于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优 惠 税 率, 对 支 付 给 居 民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征 收 15% 的 预 扣 税 ; 如 果 是 境 外 汇 款, 则 税 率 为 20% 出 于 税 收 目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包 括 所 有 在 印 尼 对 使 用 或 转 让 的 特 许 权 及 专 有 技 术 的 收 费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外 资 公 司 在 印 尼 的 分 支 机 构 首 先 按 印 尼 的 一 般 企 业 所 得 税 标 准 缴 纳 所 得 税, 在 此 基 础 上 再 为 其 税 后 净 利 润 缴 纳 税 率 为 20% 的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如 有 相 关 税 收 协 定, 则 可 能 对 该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获 得 豁 免 对 于 将 其 所 有 净 利 以 下 形 式 再 投 资 回 印 尼 的 的 外 资 公 司 常 设 机 构, 也 可 申 请 免 除 其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 作 为 创 始 人 或 创 始 人 之 一 出 资 在 印 尼 注 册 成 立 新 的 常 驻 公 司 ; 为 现 有 的 印 尼 常 驻 公 司 注 资 ; 为 公 司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并 用 于 其 在 印 尼 进 行 的 业 务 或 生 产 活 动 ; 或 为 公 司 投 资 无 形 商 品 并 用 于 其 在 印 尼 进 行 的 业 务 或 生 产 活 动 工 资 税 / 社 保 税 雇 主 负 责 从 雇 员 的 工 资 和 其 他 收 入 中 计 算 扣 除 和 支 付 相 应 税 款 雇 主 必 须 按 月 申 报 代 扣 所 得 税 雇 主 需 为 雇 员 支 付 的 一 般 社 保 费 用 包 括 : 相 当 于 工 资 3% 到 6% 的 健 康 保 险, 相 当 于 工 资 3.7% 的 养 老 保 险, 相 当 于 工 资 0.24% 到 1.74% 的 事 故 赔 偿 基 金 ; 和 相 当 于 工 资 0.3% 的 死 亡 赔 偿 基 金 雇 员 也 需 要 为 其 社 保 费 缴 纳 一 定 费 用 其 他 除 了 对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的 租 赁 费 用 采 用 税 率 为 10% 的 预 扣 税 外, 对 在 印 尼 国 内 为 提 供 技 术, 管 理 和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租 赁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采 用 税 率 为 2% 的 预 扣 税 50

51 D. 审 计 与 合 规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51

52 D. 审 计 与 合 规 在 印 尼 开 展 业 务 的 企 业 都 必 须 保 留 会 计 记 录, 并 且 按 照 印 尼 会 计 师 协 会 (DSAK-IAI)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会 计 准 则 (PSAK) 制 作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企 业 必 须 保 留 股 东 名 册, 同 时, 还 应 保 留 特 别 名 册 以 记 录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成 员 及 其 的 家 庭 成 员 名 单, 并 详 述 他 们 在 印 尼 的 股 权 股 权 的 变 化 也 必 须 记 录 在 股 东 名 册 和 特 别 名 册 中 董 事 会 必 须 在 公 司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后 6 个 月 内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交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该 报 告 必 须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几 项 : (1) 该 结 算 财 政 年 度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以 及 其 上 一 财 政 年 度 的 比 较 数 据, 这 些 数 据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经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 和 (2) 企 业 的 状 况 和 业 绩 报 告 1. 会 计 期 间 一 个 企 业 的 会 计 期 间 通 常 是 12 个 月, 且 一 般 采 用 从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的 公 历 年 为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但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不 从 1 月 1 日 开 始 其 会 计 年 度 从 税 收 角 度,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也 采 用 公 历 年 作 为 评 估 的 财 政 年 度 ; 但 与 会 计 年 度 类 似, 企 业 也 被 允 许 采 用 不 从 1 月 1 日 起 的 财 政 年 度 2. 货 币 企 业 通 常 使 用 其 本 位 币, 但 也 可 以 选 择 使 用 其 本 位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 即 表 达 货 币 ) 来 记 账 并 制 作 财 务 报 表 本 位 币 是 指 企 业 在 其 主 要 经 济 环 境 中 使 用 的 货 币, 通 常 是 用 来 计 价 和 结 算 其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货 币 在 印 尼 的 大 多 数 企 业 的 本 位 币 是 印 尼 盾 (IDR); 但 也 有 一 些 公 司 在 印 尼 使 用 印 尼 盾 以 外 的 其 他 货 币 作 为 其 本 位 币 3. 语 言, 会 计 基 础 和 标 准 企 业 必 须 使 用 印 尼 语 记 账 和 制 作 财 务 报 表 但 经 财 政 部 许 可, 企 业 也 可 以 使 用 印 尼 语 以 外 的 其 他 语 言 制 作 其 财 务 报 表 除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其 相 关 信 息 外, 企 业 应 当 基 于 权 责 发 生 制 制 作 财 务 报 表 根 据 权 责 发 生 制, 收 入 和 费 用 的 归 属 期 应 由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的 发 生 来 决 定 此 外, 只 有 在 一 个 项 目 满 足 相 关 定 义 和 识 别 条 件 时, 企 业 方 可 将 该 项 目 作 为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收 入 或 费 用 记 入 企 业 簿 册 52

53 企 业 的 的 会 计 记 录 和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应 符 合 印 尼 会 计 师 协 会 (DSAK-IAI) 签 发 的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SAK) 但 没 有 公 众 责 任 的 企 业 可 采 用 相 对 简 单 的 会 计 准 则 (SAK ETAP); 仅 适 用 于 无 公 共 责 任 的 实 体 4. 审 计 要 求 以 下 类 型 的 企 业 需 要 提 交 由 合 资 质 的 审 计 师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公 开 上 市 企 业 ; 银 行 保 险, 或 涉 及 公 众 集 资 的 企 业 ; 发 行 债 务 凭 证 的 企 业 ; 资 产 超 过 250 亿 印 尼 盾 的 企 业 ; 有 银 行 债 务 且 银 行 要 求 债 务 人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的 企 业 ; 某 些 在 印 尼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并 被 授 权 签 署 合 约 的 外 国 企 业 ; 某 些 类 型 的 国 有 企 业 审 计 必 须 按 照 印 尼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IICPA) 颁 布 的 印 尼 审 计 准 则 进 行 上 市 公 司 须 在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内 向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金 融 服 务 管 理 局 (OJK) 提 交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对 于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未 经 审 计 的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提 交 至 金 融 服 务 管 理 局 ; 复 核 的 应 在 两 个 月 内 提 交 ; 而 经 审 计 的 应 在 三 个 月 内 提 交 5. 独 立 性 印 尼 审 计 准 则 要 求 审 计 人 员 保 持 自 己 的 独 立 性, 遵 守 审 计 人 员 的 道 德 规 范, 并 避 免 在 存 在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审 计 此 外, 审 计 人 员 还 应 遵 守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 例 如 财 政 部 ) 制 定 的 独 立 性 规 则, 包 括 金 融 服 务 管 理 局 针 对 上 市 公 司 审 计 师 制 定 的 独 立 性 规 则 财 政 部 还 要 求 企 业 应 每 六 个 财 政 年 度 对 合 伙 人 组 成 没 有 重 大 变 化 的 审 计 事 务 所 进 行 轮 换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53

54 54

55 E. 劳 动 环 境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55

56 E. 劳 动 环 境 1. 雇 员 权 利 和 待 遇 2003 年 颁 布 的 人 力 资 源 法 第 13 号 规 定 了 工 人 的 议 价 能 力, 指 定 了 最 低 工 作 条 件 标 准, 并 制 定 了 雇 员 的 遣 散 和 赔 偿 规 则 虽 然 该 法 律 赋 予 工 人 罢 工 的 权 利, 但 也 规 定 罢 工 必 须 是 在 合 法 有 序 和 和 平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印 尼 已 批 准 了 一 系 列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ILO) 的 主 要 公 约, 包 括 保 护 集 会 和 集 体 协 商 的 权 利,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保 护 强 迫 劳 动 受 害 者, 和 保 护 结 社 自 由 和 结 社 权 等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38 号 准 予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公 约 已 被 纳 入 印 尼 法 律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82 号 关 于 禁 止 和 立 即 行 动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公 约 也 于 2000 年 被 批 准 并 纳 入 印 尼 法 律 政 府 还 颁 布 了 几 个 扩 展 或 修 改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包 括 外 国 人 就 业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工 作 能 力 标 准 加 班 标 准 及 加 班 费 的 支 付 2. 工 资 和 福 利 在 印 尼, 由 省 级 工 资 委 员 会 设 定 各 省 及 省 内 各 区 级 的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省 级 工 资 委 员 会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印 尼 工 人 联 盟 雇 主 协 会 以 及 学 术 界 的 代 表 组 成 过 去 几 年 在 印 尼, 工 资 水 平 的 增 长 与 其 通 货 膨 胀 相 当 区 级 的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甚 至 可 以 高 于 省 级 的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工 资 包 括 最 低 工 资 加 班 工 资 病 假 工 资 和 假 期 工 资 现 金 工 资 必 须 达 到 最 低 工 资 的 75%, 其 余 通 常 分 配 给 餐 饮 和 交 通 津 贴 外 资 公 司 的 员 工 起 薪 通 常 是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的 双 倍 大 多 数 本 土 企 业 则 支 付 给 员 工 稍 高 于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的 薪 水 附 加 福 利 包 括 年 假 ( 一 般 为 每 年 12 天 )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其 他 为 满 足 宗 教 义 务 家 庭 责 任 ( 包 括 婚 姻 ) 的 带 薪 休 假 带 薪 产 假 和 病 假 在 解 雇 员 工 或 员 工 退 休 后 都 需 作 出 遣 散 补 偿 员 工 应 获 得 相 当 于 月 薪 的 奖 金 作 为 宗 教 节 日 津 贴 (THR) 该 额 外 的 宗 教 节 日 津 贴 应 分 别 在 开 斋 节 ( 斋 月 结 束 ) 圣 诞 节 宁 静 日 及 佛 成 道 日 之 前 支 付 给 穆 斯 林 基 督 印 度 及 佛 教 徒 养 老 和 社 会 保 险 印 尼 目 前 有 两 种 类 型 的 社 会 保 障 (BPJS) 项 目, 即 BPJS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和 BPJS 医 疗 保 健 计 划 两 个 项 目 的 费 用 都 由 雇 主 和 雇 员 共 同 支 付 新 的 BPJS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其 在 总 体 上 延 续 了 之 前 的 社 会 保 障 或 保 险 公 司 的 规 定 且 保 费 维 持 不 变, 即 雇 主 为 员 工 支 付 相 当 于 其 月 薪 0.24% 到 1.74% 的 意 外 保 险 和 相 当 于 其 月 薪 0.30% 的 人 寿 保 险 养 老 金 占 员 56

57 工 月 薪 的 5.7% ( 其 中 3.70% 由 雇 主 支 付, 2.00% 由 雇 员 支 付 ) 从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政 府 已 增 加 了 BPJS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即 退 休 金 计 划 退 休 金 规 定 ( 其 中 2.00% 由 雇 主 支 付,1.00% 由 雇 员 支 付 )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新 的 医 疗 保 健 制 度 将 完 全 取 代 旧 的 医 疗 保 健 制 度 大 中 小 型 企 业 都 必 须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前 为 企 业 及 其 雇 员 登 记 医 疗 保 健 计 划 但 随 后 延 长 到 2015 年 7 月 1 日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保 险 费 用 为 雇 员 月 薪 的 4.5% ( 其 中 4.0% 由 雇 主 支 付,0.5% 由 雇 员 支 付 ) 从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保 险 费 调 至 雇 员 月 薪 的 5% ( 其 中 4.0% 由 雇 主 支 付,1.0% 由 雇 员 支 付 ) 用 于 保 费 计 算 的 员 工 月 薪 的 上 限 是 印 尼 个 人 ( 已 婚 且 有 一 个 孩 子 ) 所 得 税 免 税 额 度 的 两 倍, 目 前 为 4,725,000 印 尼 盾 / 月 该 强 制 性 的 保 险 费 用 将 涵 盖 丈 夫 妻 子 和 两 个 孩 子 附 加 保 险 费 可 以 涵 盖 额 外 的 家 庭 成 员 依 照 当 前 条 例 规 定, 上 述 社 保 也 适 用 于 在 印 尼 工 作 6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持 有 有 效 的 工 作 / 许 可 证 的 外 籍 雇 员 ( 外 籍 人 士 ) 其 他 福 利 由 个 人 协 商 或 者 劳 资 双 方 代 表 协 商 确 定 这 些 通 常 包 括 家 庭 和 生 活 津 贴 雇 员 及 其 家 属 的 免 费 医 疗 ( 包 括 牙 科 保 健 ) 住 房 交 通 和 工 作 服 装 津 贴 许 多 公 司 提 供 退 休 金 计 划 公 司 高 管 还 经 常 有 额 外 的 福 利, 如 汽 车 和 年 度 探 亲 假 3.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印 尼 法 律 对 企 业 解 雇 工 作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工 人 有 约 束 性 规 定 即 使 是 因 生 产 需 要 或 被 认 为 不 能 胜 任 而 需 解 雇 的 员 工, 在 与 其 就 遣 散 费 达 成 协 议 之 前, 雇 主 都 不 得 解 聘 该 雇 员 在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雇 主 必 须 得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许 可 才 能 解 聘 雇 员 遣 散 费 包 括 一 到 九 倍 的 员 工 当 前 月 薪 ( 根 据 工 龄 确 定 ), 和 两 倍 于 当 前 月 薪 的 补 偿 金 ( 适 用 于 已 服 务 至 少 三 年 的 员 工 ) 其 他 在 终 止 就 业 时 的 权 利 还 包 括 获 得 对 未 使 用 的 应 计 年 假 的 现 金 补 偿, 以 及 相 当 于 15% 的 遣 散 费 和 补 偿 金 的 住 房 和 医 疗 津 贴 印 度 尼 西 亚 投 资 指 南 57

58 4. 劳 资 关 系 劳 动 合 同 通 常 涉 及 已 经 进 入 公 司 一 段 时 间 的 雇 员, 合 同 可 以 延 长 一 至 三 年 在 工 会 代 表 或 至 少 51% 的 工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集 体 协 商 通 常 是 在 公 司 层 面 进 行 劳 资 纠 纷 则 是 由 特 设 的 省 级 商 业 法 庭 解 决 5. 外 籍 雇 员 政 府 只 允 许 企 业 在 印 尼 雇 员 不 能 胜 任 职 位 的 情 况 下 雇 佣 外 籍 员 工 ; 同 时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定 期 和 系 统 地 培 训 使 印 尼 雇 员 能 够 最 终 取 代 外 籍 员 工 在 政 府 认 为 印 尼 雇 员 不 可 胜 任 职 位 的 情 况 下, 企 业 通 常 可 以 获 得 雇 佣 外 籍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的 许 可 但 是, 有 些 特 定 职 位 规 定 必 须 由 印 尼 雇 员 担 任, 比 如 人 事 经 理 外 籍 员 工 可 分 为 四 大 类 : 专 业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监 督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运 营 商 所 有 类 别 ( 共 四 类 ) 的 外 籍 员 工 都 必 须 持 有 工 作 许 可 证 在 印 尼 就 职 的 外 籍 雇 员 必 须 具 备 于 申 请 职 位 符 合 要 求 的 教 育 水 平 ; 拥 有 合 格 证 书, 或 在 印 尼 工 作 必 须 至 少 拥 有 所 申 请 职 位 相 关 5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验, 且 除 董 事 和 专 员 外, 对 每 个 职 位 上 的 外 籍 雇 员 必 须 对 应 有 一 个 同 等 职 位 的 印 尼 雇 员 在 外 国 公 司 在 印 尼 的 代 表 处 中, 外 籍 员 工 与 本 土 员 工 的 比 例 是 1:3, 即 代 表 处 每 雇 佣 一 个 有 大 学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外 籍 员 工 必 须 同 时 雇 佣 三 个 印 尼 公 民 在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T PMA) 中, 外 籍 员 工 与 本 土 员 工 的 比 率 是 1:1 ( 需 附 印 尼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和 劳 动 合 同 ) 在 聘 用 外 籍 员 工 之 前, 公 司 必 须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交 一 份 人 力 资 源 报 告, 详 述 其 外 籍 员 工 雇 佣 计 划 (RPTKA) 及 雇 员 福 利 计 划 该 报 告 应 包 括 对 在 一 年 内 将 由 外 籍 雇 员 担 任 的 所 有 职 位, 相 关 职 位 的 任 职 资 格, 以 及 相 关 职 位 的 印 尼 雇 员 培 训 计 划 的 说 明 政 府 将 根 据 企 业 的 人 力 资 源 报 告 来 批 准 工 作 许 可 工 作 许 可 的 申 请 程 序 一 般 需 要 三 个 月 在 非 管 理 者 职 位 和 其 他 不 包 含 在 印 尼 投 资 协 调 委 员 会 计 划 中 的 职 位 上 配 置 外 籍 雇 员, 需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许 可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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