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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 号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盐 城 市 天 平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号 内 容 规 定 1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 号 2 项 目 名 称 :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项 目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项 目 预 算 :136 万 元 3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 日 历 天 ) 4 投 标 保 证 金 : 元, 中 标 后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5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1 日 发 布 网 站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800 元,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现 金 形 式 补 交, 未 中 标 者 不 退 6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肆 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7 投 标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2 日 14:30-15:00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 盐 城 市 解 放 南 路 263 号 )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 盐 城 市 解 放 南 路 263 号 ) 评 标 结 果 经 法 人 代 表 确 认 后 在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公 示 3 天 招 标 人 信 息 招 标 人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地 址 : 盐 城 市 解 放 南 路 263 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 吴 老 师 电 话 : 投 标 保 证 金 与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形 式 缴 纳,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当 场 退 还, 中 标 单 位 的 保 证 金 直 接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11 技 术 标 书 由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项 目 一 览 表 格 式 自 行 提 供 12 合 同 签 字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13 招 标 文 件 费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分 别 缴 纳, 投 标 文 件 需 各 自 提 供 所 需 内 容 并 分 别 封 装 提 交 1

3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已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经 请 示, 拟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选 择 优 质 的 施 工 服 务 单 位, 现 诚 邀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报 名, 具 体 有 关 事 宜 如 下 : 一 投 标 须 知 1. 项 目 综 合 说 明 1.1 项 目 名 称 :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1.2 建 设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内 1.3 招 标 范 围 :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具 体 以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内 容 及 详 细 的 做 法 要 求 和 招 标 人 要 求 为 准 招 标 人 保 留 对 上 述 工 程 内 容 及 范 围 适 当 调 整 的 权 利 (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建 设 需 要 对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拒 绝, 否 则 按 违 约 处 理, 招 标 人 有 权 清 退 中 标 单 位, 同 时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 1.4 标 段 划 分 : 本 次 招 标 共 分 为 1 个 标 段, 标 段 划 分 如 下 : 一 标 段 :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约 136 万 元 ; 具 体 按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内 容 及 详 细 的 做 法 要 求 和 招 标 人 要 求 为 准 及 招 标 人 现 场 要 求 为 准 ; 1.5 招 标 方 式 : 采 用 校 内 组 织 公 开 招 标 综 合 评 估 法 的 方 式 1.6 质 量 标 准 : 国 家 合 格 标 准 1.7 要 求 工 期 :35 日 历 天 2.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申 请 人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投 标 申 请 人 均 要 求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专 2

4 业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独 立 法 人,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质 和 要 求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是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正 式 职 工, 并 具 有 二 级 及 以 上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 或 装 饰 装 修 专 业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或 临 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同 时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3) 项 目 负 责 人 从 本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无 在 建 工 程, 如 发 生 投 诉 或 反 映, 被 反 映 人 需 提 供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书 面 证 明 (4)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保 证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部 主 要 组 成 人 员 均 为 本 单 位 的 正 式 职 工 投 标 报 名 时,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拟 报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部 主 要 组 成 人 员 含 授 权 委 托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 至 少 1 名 ) 等 不 少 于 3 人 在 本 单 位 2015 年 11 月 ~2016 年 4 月 连 续 6 个 月 向 劳 动 保 险 部 门 交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原 件 ( 如 提 供 的 是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须 附 有 效 期 内 的 缴 费 清 单 ; 如 提 供 的 是 劳 动 保 险 部 门 证 明, 须 有 名 单 并 注 明 缴 费 起 止 期 间 ) (5) 本 次 招 标 招 标 人 一 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报 名 (6) 招 标 人 谢 绝 联 合 体 及 挂 靠 单 位 参 与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名 报 名 结 束 后 如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过 程 中 发 现 以 他 人 名 义 挂 靠 投 标, 将 取 消 其 报 名 入 围 中 标 资 格, 同 时 将 对 其 作 出 相 应 处 罚 3. 投 标 保 证 金 3.1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形 式 为 有 效 银 行 本 票 ( 同 城 ) 或 银 行 汇 票 ( 异 地 ) 不 接 受 电 汇 转 账 现 金 现 金 交 款 单 支 票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投 标 时 提 供 原 件 3.2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帐 户 信 息 开 户 名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开 户 行 : 建 行 盐 城 市 城 南 支 行 帐 号 : 本 次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 元, 中 标 后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用 以 上 2 条 约 定 形 式 缴 纳 且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单 位 名 称 和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3

5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有 效 银 行 本 票 ( 同 城 ) 或 银 行 汇 票 ( 异 地 ) 的 形 式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当 场 退 还, 中 标 单 位 的 保 证 金 直 接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3.4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后,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间, 投 标 人 撤 回 或 撤 销 投 标 (2)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差 额 部 分 款 项 的 ) (3)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4)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干 扰 正 常 招 投 标 秩 序 (5) 中 标 人 不 按 规 定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组 织 服 务 费 (6)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20 日 内 未 和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4. 投 标 报 名 和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方 法 : 4.1 公 告 发 布 后, 凡 具 备 以 上 主 要 资 格 条 件, 并 自 愿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报 名 的 申 请 人, 在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自 行 到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上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并 按 约 定 时 间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报 名 费 资 料 费 和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递 交 (800 元 ), 报 名 费 资 料 费 未 递 交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5. 现 场 踏 勘 5.1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内 5.2 现 场 踏 勘 要 求 : 投 标 人 均 应 自 行 到 工 程 实 施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勘 探 截 止 时 间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 节 假 日 除 外 )( 现 场 联 系 人 : 王 业 根 : 贾 心 宇 : ),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作 业 条 件 基 层 状 况 及 任 何 其 它 足 以 影 响 投 标 价 的 情 况, 并 实 际 踏 勘 招 标 人 需 要 建 设 的 实 际 工 地 现 场, 核 实 实 际 的 工 作 量 ( 以 便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内 容 及 详 细 的 做 法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 并 根 据 现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将 本 工 程 可 预 见 的 相 关 费 用 考 虑 到 投 标 报 价 中,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可 预 见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干 使 用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够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前 必 须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取 得 院 方 踏 勘 证 明 书 的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否 则 4

6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疑 问 送 达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8 日 上 午 12:00 时 前 6.2 答 疑 文 件 领 取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9 日 16:00 时 前 6.3 地 点 : 投 标 申 请 人 登 陆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自 行 下 载 二 投 标 报 价 1.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时 间 内 的 全 部 施 工 内 容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为 完 成 上 述 内 容 所 必 须 的 附 属 工 程 临 时 工 程 直 接 和 间 接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风 险 费 脚 手 费 垂 直 运 输 材 料 损 耗 劳 务 施 工 现 场 的 清 洁 垃 圾 清 运 成 品 保 护 以 及 综 合 服 务 费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此 项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不 得 单 列 ) 甲 供 材 料 的 二 次 搬 运 费 等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的 价 格 体 现, 凡 漏 项 或 少 计 均 视 为 优 惠, 招 标 人 不 另 行 增 加 费 用 2.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报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投 标 价 的 情 况,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4.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报 价 统 一 采 用 人 民 币 作 为 计 量 单 位, 并 且 精 确 到 元 角 分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数 ) 5. 本 次 招 标, 投 标 报 价 最 高 限 价 如 下 : 136 万 元, 各 投 标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实 力 和 具 体 情 况 自 主 报 价 6. 中 标 人 中 标 后, 中 标 单 价 不 再 调 整, 数 量 按 实 结 算 5

7 7. 措 施 项 目 项 费 一 次 性 报 价, 包 干 使 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予 调 整 8. 详 细 的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书 要 求 (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仅 为 参 考 报 价 清 单,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项 目 需 求 说 明 自 拟 报 价 清 单 ( 必 须 详 细 可 指 导 现 场 施 工, 可 以 供 甲 方 现 场 管 理 和 结 算 依 据 用, 否 则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后 果, 工 程 量 不 予 结 算 ),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报 价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 9.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9.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组 织 费 : 中 标 人 须 按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件 中 工 程 类 招 标 收 费 标 准 80% 的 金 额 向 盐 城 市 天 平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不 足 元 按 元 收 取, 并 一 次 性 付 清, 此 项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不 得 单 列, 招 标 人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三 投 标 文 件 1.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 投 标 文 件 计 量 单 位 语 言 及 币 种 2.1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应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2.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函 电 文 件 和 资 料 往 来, 都 应 使 用 中 文, 如 有 关 内 容 是 外 文 时, 必 须 另 附 中 文 译 文 2.3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金 额 均 以 人 民 币 表 示 3.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及 组 成 3.1 本 次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分 为 一 二 号 共 2 个 标 书, 除 原 件 为 1 份 外, 其 余 所 有 文 本 标 书 均 为 正 本 1 份, 副 本 3 份 原 件 材 料 不 必 装 订, 直 接 放 入 标 书 的 封 袋 内 即 可 3.2 投 标 人 须 认 真 仔 细 地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的 内 容, 慎 重 报 价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6

8 完 整 清 晰 正 确 地 填 写, 并 有 序 装 订 成 册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3.3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 一 号 标 书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2)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有 授 权 ); 3) 投 标 承 诺 书 ( 允 许 另 附 一 个 详 细 说 明 ); 4) 报 价 明 细 表 ; 5) 详 细 的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书 (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仅 为 参 考 报 价 清 单,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项 目 需 求 说 明 自 拟 报 价 清 单 ( 必 须 详 细 可 指 导 现 场 施 工, 可 以 供 甲 方 现 场 管 理 和 结 算 依 据 用, 否 则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后 果, 工 程 量 不 予 结 算 ),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报 价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 6)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或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7)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8)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B 类 )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9)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表 10)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部 人 员 含 授 权 委 托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 至 少 1 名 ) 等 不 少 于 3 人 在 本 单 位 2015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4 月 以 来 连 续 6 个 月 向 投 标 人 所 在 地 劳 动 保 险 部 门 交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1) 现 场 踏 勘 证 明 书 (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必 须 到 现 场 踏 勘, 填 写 现 场 踏 勘 证 明 书, 经 学 校 后 勤 管 理 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共 同 盖 章 确 认 后, 方 可 投 标 ; 如 无 现 场 踏 勘 证 明 书, 则 标 书 作 废 标 处 理 ) 12)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其 它 资 料 上 述 1 至 12 的 材 料 复 印 件 可 合 订 成 册, 正 本 1 份, 副 本 3 份 原 件 材 料 直 接 放 入 一 号 标 书 封 袋 内 上 述 材 料 均 须 合 订 成 册 二 号 标 书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1) 总 体 概 述 : 施 工 组 织 总 体 设 想 方 案 针 对 性 及 施 工 段 划 分 ; 2) 各 分 部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及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7

9 4) 项 目 管 理 的 人 员 配 备 素 质 及 管 理 经 验 ; 5) 劳 动 力 机 械 设 备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划 ; 6)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解 决 方 案 ; 上 述 1 6 的 材 料 合 订 成 册, 正 本 1 份, 副 本 3 份 二 号 标 书 制 作 要 求 : 二 号 标 书 采 用 明 标 方 式 文 本 标 书 封 面 ( 包 括 正 本 副 本 ) 必 须 正 确 标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3.4 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及 规 定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但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均 为 正 本 1 份, 副 本 3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须 用 不 褪 色 的 黑 色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以 复 印, 其 正 副 本 都 应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封 面 上 正 确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修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如 有 修 改, 须 在 修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的 印 章 ( 或 签 署 ), 且 修 改 必 须 清 晰 3.5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志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及 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投 标 材 料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章 印 ( 或 签 署 ) 投 标 文 件 装 入 封 袋 ( 封 袋 大 小 数 量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制 作 ) 后 密 封, 并 在 封 袋 上 正 确 标 明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投 标 文 件 装 入 封 袋 后 都 必 须 在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密 封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印 4 投 标 有 效 期 4.1 本 工 程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从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60 个 日 历 天 4.2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前,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但 应 当 相 应 延 长 其 诚 信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诚 信 保 证 金 因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造 成 投 标 人 损 失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除 外 8

10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1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派 专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给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委 派 的 人 员 在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标 明 签 收 人 和 签 收 时 间 的 凭 证, 并 妥 善 保 存 投 标 文 件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前,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1.2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接 收 1.3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以 邮 寄 传 真 和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4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个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投 标 人 可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但 所 递 交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志 ( 在 包 封 上 标 明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并 注 明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时 间 ) 和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五 开 标 及 评 标 1 开 标 1.1 开 标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进 行, 开 标 时 间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2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或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人 员 为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人 ) 出 席 开 标 会 以 的 人 员 须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以 便 核 查 身 份 1.3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投 标 文 件 封 袋,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它 主 要 内 容 1.4 若 投 标 文 件 未 密 封, 或 未 提 交 诚 信 保 证 金 ( 包 括 诚 信 保 证 金 不 符 合 投 标 文 件 第 6 条 规 定 ), 该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9

11 1.5 同 意 撤 回 和 撤 销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不 予 开 封 1.6 招 标 人 应 对 开 标 过 程 做 好 记 录, 存 档 备 查 1.7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2 日 14:30 15:00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行 政 楼 208 会 议 室 1.8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2 评 标 : 2.1 评 标 办 法 本 工 程 的 评 标 办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等 方 面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采 取 计 分 制, 按 照 得 分 高 低 产 生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采 用 本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的 同 时, 亦 适 用 盐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通 用 评 标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所 有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资 格 后 审 要 求 提 供 的 原 件 进 行 审 查, 只 有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方 可 进 行 下 一 阶 段 的 评 审 审 查 以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或 临 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原 件 ; 项 目 经 理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原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部 人 员 含 授 权 委 托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 至 少 1 名 ) 等 不 少 于 3 人 在 本 单 位 2015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4 月 向 投 标 人 所 在 地 劳 动 保 险 部 门 交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原 件 院 方 的 现 场 踏 勘 证 明 书 原 件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未 提 交 上 述 原 件 资 料 或 原 件 资 料 不 全 的, 不 予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二 详 细 评 审 1 报 价 得 分 (70 分 )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A 值 (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小 于 7 家 时, 取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大 于 或 等 于 7 家 且 小 于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大 于 或 等 于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二 个 最 高 价 和 二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值 ) 确 定 满 分 为 70 分, 以 各 有 效 投 10

12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与 A 值 相 比 来 计 算 报 价 得 分 a.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与 A 值 相 等 的, 得 满 分 70 分 b.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A 值 的, 比 A 值 每 高 1%, 扣 减 0.3 分, 并 从 70 分 起 扣, 扣 完 为 止, 不 足 1%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c.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A 值 的, 每 低 1%, 扣 减 0.2 分, 从 70 分 起 扣, 扣 完 为 止, 不 足 1%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说 明 : 上 述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评 标 后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 计 算 错 误 除 外 ); 2 质 量 与 工 期 承 诺 (10 分 ) 承 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质 量 目 标 及 工 期 要 求 的, 得 基 本 分 10 分 不 承 诺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质 量 目 标 或 工 期 要 求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3 施 工 方 案 评 审 (20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的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得 分 区 间 为 16~20 分, 以 0.01 分 为 一 个 记 分 单 位, 依 据 所 有 评 委 的 有 效 票 进 行 计 分 汇 总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一 般 必 须 具 备 如 下 内 容 ( 但 不 限 于 ): 1) 总 体 概 述 : 施 工 组 织 总 体 设 想 方 案 针 对 性 及 施 工 段 划 分 ; 2) 各 分 部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及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4) 项 目 管 理 的 人 员 配 备 素 质 及 管 理 经 验 ; 5) 劳 动 力 机 械 设 备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划 ; 6)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解 决 方 案 三 其 它 1 投 标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违 反 建 筑 市 场 与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法 规 的 不 良 行 为, 被 查 处 并 经 市 招 标 办 记 录 在 案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相 关 规 定 扣 分 2 本 办 法 未 述 及 的 事 宜,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处 置 3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出 现 盐 城 市 廉 政 准 入 规 定 限 制 情 形 的,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废 标 处 置 11

13 4 经 审 查 为 虚 假 材 料 的, 按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2.2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通 用 评 标 规 则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定 标 工 作, 制 定 本 规 则 一 评 标 程 序 : 一 号 标 书 二 号 标 书 应 分 别 评 审, 评 审 后 不 得 更 改 二 不 规 范 标 书 : 评 标 审 查 中 有 发 现 投 标 书 或 投 标 人 行 为 属 不 规 范 者 投 标 价 格 出 现 严 重 错 误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后 按 废 标 处 理 三 计 价 文 件 评 审 规 定 : 1 投 标 人 擅 自 改 变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数 量 计 量 单 位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与 汇 总 表 中 暂 估 金 额 和 暂 估 价 格 的 材 料 单 价 的 ; 改 变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和 规 费 等 不 能 改 变 的 内 容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认 定 作 废 标 处 理 ; 2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有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时, 应 当 要 求 投 标 人 以 书 面 方 式 作 出 澄 清,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再 进 行 认 定 3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出 现 大 面 积 错 误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可 为 废 标 处 理 4 评 标 中 发 现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自 相 矛 盾 的 问 题, 而 在 投 标 答 疑 中 未 能 得 到 澄 清 处 理 的, 应 当 统 一 采 取 剔 除 该 项 因 素 后 再 评 标 的 措 施 5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投 标 文 件 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比 较 中, 价 格 以 元 为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以 清 单 的 计 量 单 位 为 准, 如 数 据 中 的 整 数 部 分 相 同, 小 数 部 分 出 现 偏 差, 不 予 扣 分 ; 四 争 议 处 理 : 评 标 中 发 生 重 大 情 况 或 重 大 争 议,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了 解 协 调 处 理 的,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报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可 暂 时 休 会, 待 有 关 问 题 得 到 澄 清 后 再 行 复 会 休 会 期 间, 所 有 招 投 标 资 料 一 律 封 存 在 相 关 部 门, 所 有 与 会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泄 露 评 标 情 况 五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生 行 贿 受 贿 扰 乱 招 投 标 活 动 秩 序 及 其 他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一 律 取 消 有 关 责 任 人 参 与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资 格 ; 已 有 评 审 结 果 的, 应 宣 布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2.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正 判 断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与 否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而 不 寻 找 外 部 证 据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属 重 大 偏 差,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替 代 撤 回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看 其 是 否 有 技 术 参 数 12

14 引 用 错 误 及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改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中 引 用 技 术 参 数 与 其 所 附 制 造 商 正 式 印 刷 产 品 样 本 中 标 明 的 参 数 不 一 致 时, 以 制 造 商 正 式 印 刷 产 品 样 本 中 标 明 的 技 术 参 数 为 准 (2) 如 果 大 写 ( 文 字 ) 金 额 与 小 写 ( 数 字 )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如 果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的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应 以 标 出 的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或 按 照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方 法 调 整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上 述 修 改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改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作 废 标 处 理 2.4 投 标 人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具 备 竞 争 力, 投 标 报 价 达 不 到 市 场 水 平 和 招 标 人 期 望 值 时, 招 标 人 有 权 组 织 重 新 招 标 2.5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有 权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3 废 标 3.1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被 确 定 为 重 大 偏 差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作 废 标 处 理 3.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作 废 标 处 理 : (1)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2)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 投 标 文 件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的 3.3 投 标 人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其 投 标 六 招 标 内 容 及 详 细 的 做 法 要 求 ( 一 )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出 新 项 目 1 教 学 楼 内 部 所 有 公 共 区 域 墙 面, 各 类 教 室 ( 不 含 实 验 实 训 室 会 议 室 长 庚 班 13

15 樱 花 班 教 师 办 公 室 内 部 墙 面 ) 内 部 墙 面, 卫 生 间 内 部 墙 面 等 所 有 原 涉 及 涂 料 的 区 域 进 行 出 新 ( 品 牌 选 择 : 多 乐 士 三 棵 树 雅 士 利, 面 积 约 为 平 方 米 ): (1) 内 墙 面 及 顶 面 不 牢 固 空 鼓 有 反 碱 起 皮 开 裂 部 位 铲 除 至 基 层 ( 本 部 位 处 理 方 案 : 喷 浆 处 理,1:3 水 泥 砂 浆 两 遍, 厚 度 同 原 墙 面 ), 滚 涂 801 胶 水 1 遍, 补 拉 法 基 腻 子 开 裂 处 贴 绷 带, 满 刮 腻 子 2 遍, 磨 平, 滚 涂 立 邦 漆 2 遍 (2) 情 况 较 好 的 墙 面 磨 面, 滚 涂 立 邦 漆 2 遍 ; 平 整 度 较 差 的 墙 面 刮 腻 子 两 遍, 磨 平, 滚 涂 立 邦 漆 2 遍 ; 不 顺 直 或 不 平 的 阴 阳 角 加 角 线 条 ; 2 竣 工 保 洁 注 意 事 项 :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必 须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现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否 则 校 方 有 权 要 求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责 令 退 场 校 方 提 供 数 据 均 仅 供 参 考, 投 标 公 司 需 至 现 场 踏 勘 自 行 测 量 并 报 价, 报 价 清 单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工 作 任 务, 施 工 过 程 中 无 工 程 量 变 更, 在 中 标 价 范 围 内 完 成 校 方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所 有 工 作 任 务 并 确 保 顺 利 投 入 使 用, 最 终 结 算 价 按 中 标 价 审 计 后 结 算 ( 二 ) 材 料 的 技 术 要 求 1 本 次 材 料 应 按 招 标 人 要 求 技 术 规 范 环 境 条 件 要 求 供 应, 选 择 使 用 寿 命 长 品 质 佳 性 能 价 格 优 的 材 料, 并 需 对 投 标 文 件 涉 及 到 专 利 负 责, 保 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伤 害 招 标 人 利 益 2 材 料 标 准 规 范 : 须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新 颁 布 的 条 例 及 规 范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规 范 的 技 术 要 求, 结 合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和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规 范, 投 标 人 所 选 用 的 材 料 必 须 具 有 相 关 检 验 合 格 手 续 3 投 标 人 在 材 料 供 货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相 关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若 因 材 料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三 ) 质 量 保 证 期 限 : 防 水 部 分 质 保 期 为 5 年, 其 余 部 分 质 保 期 为 2 年, 质 保 期 内 无 偿 维 护 或 修 复 非 人 为 损 坏 的 部 位 等 14

16 七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1. 投 标 承 诺 的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组 成 员 必 须 全 部 到 场, 投 标 中 标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到 现 场 组 织 指 挥 施 工, 否 则, 按 违 约 处 理 2. 质 量 : 工 程 质 量 确 保 达 到 国 家 合 格 等 级 ; 3. 工 期 : 要 求 工 期 35 日 历 天 合 同 工 期 按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的 承 诺 工 期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工 期 确 保 工 程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4. 安 全 施 工 : 此 工 程 必 须 确 保 安 全, 若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发 生 的 不 安 全 问 题,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处 理 并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5. 付 款 : 按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付 款, 具 体 付 款 幅 度 如 下 : 5.1 工 程 开 工 无 预 付 款 ; 5.2 工 程 结 束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80%; 5.3 工 程 审 计 结 束 后 付 至 审 计 价 的 90%; 5.4 工 程 审 计 结 束 一 年 后 无 质 量 问 题 付 清 余 款 6. 工 程 结 算 : 6.1 本 工 程 采 用 限 定 总 价 审 计 结 算 方 法, 按 合 同 以 中 标 单 价 和 实 际 工 作 量 计 算 总 价, 经 审 计 后 确 认 合 同 审 计 总 价, 但 合 同 审 计 总 价 不 得 高 于 中 标 总 价 ( 不 包 含 签 证 变 更 部 分 ) 6.2 结 算 总 价 = 合 同 审 计 总 价 + 签 证 变 更 的 审 计 总 价 6.3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乙 方 应 提 交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计 算 准 确, 要 求 与 政 府 审 计 差 距 不 得 超 出 10%, 若 乙 方 的 结 算 与 最 终 审 计 超 出 10%, 本 工 程 审 计 费 用 全 部 由 乙 方 承 担 7. 保 修 :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具 体 保 修 范 围 保 修 期 限 保 修 责 任 保 修 金 的 支 付 返 还 应 按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及 双 方 约 定 执 行 8. 分 包 : 发 包 人 不 允 许 承 包 人 将 工 程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如 发 现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限 令 改 正, 否 则 发 包 方 有 权 立 即 中 止 合 同, 扣 除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方 负 违 约 15

17 责 任 9. 违 约 责 任 : 按 合 同 法 执 行 10. 特 别 说 明 1) 该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投 标 时 确 认 的 项 目 部 人 员 必 须 常 驻 现 场 实 施 施 工 管 理, 并 参 与 建 设 单 位 的 日 常 考 勤 中 途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部 人 员 需 离 岗 必 须 履 行 书 面 请 假 手 续 并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若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而 擅 自 离 岗 的, 将 处 以 每 人 每 天 5000 元 的 违 约 金, 在 支 付 工 程 款 时 从 应 付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若 擅 自 离 岗 连 续 达 7 天 以 上 的, 经 发 包 人 提 出 仍 未 改 正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因 此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发 包 人 将 依 法 追 偿 2) 承 包 人 在 选 择 材 料 设 备 时, 应 在 满 足 本 项 目 设 计 标 准 质 量 和 使 用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选 用 同 档 次 的 优 质 优 价 的 产 品 3) 承 包 人 已 对 现 场 进 行 了 充 分 勘 察, 并 将 临 时 施 工 便 道 考 虑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费 用 包 干, 承 包 方 提 出 与 此 有 关 费 用 的 索 赔 发 包 人 不 予 支 付 4) 承 包 人 已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并 将 从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水 电 接 口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的 电 缆 水 管 等 材 料 及 施 工 费 用 考 虑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费 用 包 干 ;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用 水 电 向 建 设 单 位 协 调, 费 用 交 建 设 单 位 水 电 费 损 耗 按 所 用 水 电 量 占 总 用 水 电 量 比 率 分 摊 6)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时 已 充 分 考 虑 在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设 置 醒 目 的 交 通 安 全 标 志 标 牌 及 警 示 灯, 同 时 保 证 道 路 正 常 通 行 7) 承 包 人 必 须 到 现 场 进 行 勘 察 向 发 包 人 了 解 施 工 现 状, 充 分 考 虑 本 工 程 施 工 中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预 见 的 情 况, 各 项 事 宜 必 须 服 从 发 包 人 安 排 和 管 理 8 ) 工 程 价 款 一 律 通 过 银 行 非 现 金 结 算 八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招 标 人 拥 有 九 附 件 : 1.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及 ( 见 附 件 一 ) 2.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 见 附 件 二 ); 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及 封 袋 格 式 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格 式 16

18 5. 现 场 踏 勘 证 明 书 17

19 附 件 一 投 标 承 诺 书 ( 招 标 人 ) : 1 根 据 己 收 到 的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施 工 的 招 标 文 件, 在 研 究 了 上 述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后,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我 单 位 经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和 研 究 贵 方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后, 决 定 无 保 留 地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条 款, 愿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 的 总 价 承 包 本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第 标 段 全 部 工 程, 并 承 担 任 何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责 任 2 质 量 标 准 : 工 程 质 量 确 保 达 到 国 家 等 级 3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在 收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立 即 开 工, 并 在 日 历 天 内 竣 工 4 本 次 投 标, 我 方 将 派 出 ( 项 目 负 责 人 ) 作 为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5 我 方 保 证 : 严 格 遵 守 盐 城 市 建 筑 市 场 廉 政 准 入 规 定 ( 试 行 ) 的 各 项 规 定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如 有 不 实, 我 方 将 放 弃 中 标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6 你 方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成 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7 我 们 出 具 人 民 币 万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如 果 我 们 在 本 投 标 书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书, 或 在 接 到 中 标 ( 交 易 成 交 ) 通 知 书 后 30 天 内 未 能 或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你 单 位 有 权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另 选 中 标 单 位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8

20 附 件 二 :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 招 标 单 位 ) 的 工 程 的 投 标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开 标 评 标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9

21 附 件 三 : ( 投 标 文 件 封 袋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法 人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20

22 (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 正 本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法 人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21

23 (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 副 本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法 人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24 附 件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经 营 期 限 : 至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25 附 件 五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出 新 项 目 现 场 踏 勘 证 明 书 : 已 到 我 院 解 放 校 区 教 学 楼 内 部 区 域 整 体 维 修 工 程 现 场 进 行 了 踏 勘, 踏 勘 人 已 表 示 充 分 了 解 了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作 业 条 件 基 层 状 况 及 任 何 其 它 足 以 影 响 投 标 价 的 情 况, 并 实 际 踏 勘 招 标 人 需 要 建 设 的 实 际 工 地 现 场, 并 可 以 核 实 实 际 的 工 作 量 可 以 按 踏 勘 人 自 身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并 完 成 本 项 目 全 部 工 作 量 特 此 证 明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后 勤 管 理 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日 期 :2016 年 4 月 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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