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惠府〔2015〕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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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惠 府 号 惠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惠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 行 政 许 可 ) 事 项 目 录 惠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 行 政 许 可 ) 调 整 事 项 目 录 惠 州 市 职 能 部 门 服 务 清 单 ( 试 行 ) 和 惠 州 市 企 业 投 资 管 理 负 面 清 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直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惠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 行 政 许 可 ) 事 项 目 录 惠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 行 政 许 可 ) 调 整 事 项 目 录 惠 州 市 职 能 部 门 服 务 清 单 ( 试 行 ) 和 惠 州 市 企 业 投 资 管 理 负 面 清 单 ( 试 行 ) 业 经 市 委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第 七 次 会 议 和 十 一 届 95 次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1

2 附件 1. 惠州市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 2. 惠州市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调整事项目录 3. 惠州市职能部门服务清单 试行 4. 惠州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 试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4 月 15 日 2

3 附 件 1 惠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 行 政 许 可 ) 事 项 目 录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6 市 教 育 局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基 建 工 程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范 围 的 核 准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无 线 电 频 率 指 配 审 批 无 线 电 台 ( 站 ) 的 设 置 使 用 和 呼 号 指 配 审 批 进 口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审 批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1999 年 ) 第 三 七 九 十 一 条 ; 2.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 2003 年 ) 第 五 十 二 十 五 十 六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7 年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 3.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6 号 ) 第 四 九 十 一 条 ; 4. 广 东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2010 年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 2. 广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九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十 一 十 三 十 七 条 ; 2. 广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二 十 三 三 十 一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 2. 广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三 十 四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粤 府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995 年 ) 第 十 四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十 一 条 ; 3.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管 理 规 程 的 通 知 ( 教 职 成 号 ) 第 二 条 ; 4.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八 条 7 市 教 育 局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十 一 条 ; 2.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八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8 市 民 族 宗 教 局 筹 备 设 立 寺 观 教 堂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和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变 更 为 寺 观 教 堂 审 核 审 批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十 三 条 ; 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设 立 审 批 和 登 记 办 法 (2005 年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令 第 2 号 ) 第 十 二 条 3

4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市 民 族 宗 教 局 市 民 族 宗 教 局 市 民 族 宗 教 局 市 民 族 宗 教 局 市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合 并 分 立 终 止 或 者 变 更 登 记 内 容 审 批 以 及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 批 集 体 宗 教 活 动 临 时 地 点 认 可 全 市 性 宗 教 团 体 筹 备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前 审 批 易 地 重 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审 批 13 市 公 安 局 爆 破 作 业 许 可 14 市 公 安 局 运 输 枪 支 弹 药 许 可 15 市 公 安 局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十 五 十 六 二 十 五 条 ; 2.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八 二 十 二 条 ; 3.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设 立 审 批 和 登 记 办 法 (2005 年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令 第 2 号 ) 第 九 条 ; 4. 关 于 印 发 宗 教 事 务 方 面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国 宗 发 号 ) 第 七 项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3.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三 条 ; 4. 关 于 广 东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集 体 宗 教 活 动 临 时 地 点 的 认 可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民 宗 发 号 ) 第 四 条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六 条 ; 2.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第 三 条 ; 3.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九 条 ; 4. 宗 教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国 宗 发 号 ) 第 三 条 1.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二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72 号 ) 1.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十 二 三 十 三 三 十 五 条 ; 2. 公 安 部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条 件 和 管 理 要 求 (GA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三 十 三 十 一 条 市 级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所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施 建 设 方 案 审 批 及 工 2.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许 可 实 施 程 验 收 办 法 (2005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86 号 ) 第 四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2008 年 修 订 ) 第 十 一 十 市 公 安 局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二 十 三 十 四 条 ; 16 ( 消 防 局 ) 核 及 消 防 验 收 2.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119 号 修 订 ) 第 十 三 十 四 条 猎 民 牧 民 和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饲 养 科 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 第 十 十 一 17 市 公 安 局 单 位 猎 枪 麻 醉 枪 持 条 枪 证 枪 证 核 发 18 市 公 安 局 第 一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跨 区 域 运 输 许 可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第 二 十 条 4

5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19 市 公 安 局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凭 证 核 发 1.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六 条 ; 2.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和 公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 2005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77 号 ) 第 五 条 1.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三 条 ;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20 市 公 安 局 大 型 活 动 (A B 级 )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烟 花 爆 竹 燃 放 许 可 3. 焰 火 晚 会 烟 花 燃 放 安 全 规 程 (1998 年 公 安 部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21 市 公 安 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十 九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5 号 ) 第 十 九 条 ; 3.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2012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第 四 十 八 五 十 四 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22 市 公 安 局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证 核 发 2. 典 当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商 务 部 公 安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六 十 七 条 23 市 公 安 局 24 市 公 安 局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许 可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许 可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05 号 ) 第 十 一 十 二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1989 年 ) 第 六 七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实 施 条 例 (1992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8 号 ) 第 七 条 工 程 建 设 占 用 挖 掘 25 市 公 安 局 道 路 或 者 跨 越 穿 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道 路 架 设 增 设 管 线 三 十 二 条 设 施 审 批 26 市 公 安 局 校 车 驾 驶 资 格 许 可 1.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17 号 ) 第 二 十 三 二 十 四 条 ; 2.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2012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第 七 十 二 七 十 三 条 1. 广 东 省 地 名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 第 十 七 十 九 二 27 市 民 政 局 十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 地 名 命 名 更 名 审 核 2. 民 政 部 关 于 颁 发 地 名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民 行 发 号 ) 第 七 十 二 条 28 市 民 政 局 29 市 民 政 局 全 市 性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1.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第 三 六 七 十 一 二 十 二 十 一 条 ; 2. 广 东 省 行 业 协 会 条 例 (2005 年 ) 第 十 一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条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第 三 十 五 十 六 条 5

6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30 市 民 政 局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31 市 民 政 局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32 市 民 政 局 建 设 经 营 性 公 墓 审 批 33 市 财 政 局 34 市 财 政 局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0 号 ) 第 六 十 五 十 六 条 ;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四 条 ; 2.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2013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第 七 八 条 1.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三 八 条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2000 年 修 正 ) 市 县 工 商 机 关 登 记 第 二 十 一 条 ; 的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2.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国 合 作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审 批 办 外 国 合 作 者 先 行 回 收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8 号 ) 第 五 条 ; 投 资 审 批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1993 年 ) 第 四 十 四 条 ; 2.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境 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会 号 ) 港 澳 台 地 区 会 计 第 三 条 ; 师 事 务 所 对 市 县 工 3. 财 政 部 关 于 下 放 境 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商 机 关 登 记 企 业 临 时 行 审 计 业 务 审 批 项 目 有 关 政 策 衔 接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会 办 理 审 计 业 务 审 批 号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十 一 条 ; 市 人 力 资 源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和 社 会 保 障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审 批 局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市 人 力 资 源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设 立 许 和 社 会 保 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007 年 ) 第 四 十 条 可 局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市 人 力 资 源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和 社 会 保 障 业 许 可 ( 国 发 号 ); 局 3.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6 号 ) 第 七 条 38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局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七 条 ; 2.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2013 年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三 六 条 6

7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测 量 标 志 拆 迁 审 批 探 矿 权 转 让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 200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七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量 标 志 保 护 条 例 (199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03 号 ) 第 十 九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1996 年 修 正 ) 第 六 七 条 ; 2.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42 号 ) 第 四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采 矿 权 转 让 审 批 建 设 用 地 更 改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审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1996 年 修 正 ) 第 六 条 ; 2.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42 号 ) 第 四 条 ; 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修 正 ) 第 十 二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2007 年 修 正 ) 第 十 八 四 十 四 条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199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5 号 ) 第 十 八 条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第 六 条 43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临 时 用 地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七 条 ; 2.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 2008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七 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附 着 物 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有 权 转 让 出 租 抵 条 例 (199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5 号 ) 第 四 十 五 条 押 审 批 占 用 防 洪 规 划 保 留 区 内 土 地 审 批 市 属 权 限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供 地 审 核 国 家 秘 密 基 础 测 绘 成 果 利 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1997 年 ) 第 十 六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三 五 十 三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 200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九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9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 3. 基 础 测 绘 成 果 提 供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测 法 字 号 ) 第 六 条 7

8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48 市 环 保 局 49 市 环 保 局 50 市 环 保 局 51 市 环 保 局 52 市 环 保 局 排 污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固 体 废 物 跨 市 转 移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1989 年 ) 第 七 十 三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2 年 )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号 ) 第 六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三 五 十 九 条 ; 2.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二 条 1.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省 市 管 权 限 拟 退 役 第 十 九 条 ; 关 闭 固 体 废 物 集 中 处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置 设 施 场 所 核 准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严 控 废 物 处 理 许 可 证 核 发 1.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七 二 十 九 条 ; 2. 广 东 省 严 控 废 物 处 理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35 号 ) 第 三 四 六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二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72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0 年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 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 3.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4. 广 东 省 排 放 污 染 物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粤 府 令 第 199 号 ) 第 二 条 53 市 环 保 局 54 市 环 保 局 必 需 经 水 路 运 输 医 疗 废 物 审 批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80 号 ) 第 十 五 条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80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七 条 ; 市 住 房 和 城 2.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乡 规 划 建 设 91 号 修 正 ) 第 二 条 ; 核 发 局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核 准 局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十 三 条 ; 2.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 第 二 十 条 ; 3.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159 号 ) 第 十 十 一 条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8

9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十 三 条 ; 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十 八 条 ; 3.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市 住 房 和 城 293 号 ) 第 七 条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乡 规 划 建 设 4.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建 设 部 令 位 资 质 核 准 局 第 160 号 ) 第 九 条 ; 5.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委 托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2008 年 粤 府 令 第 128 号 ) 第 四 项 ; 6. 广 东 省 第 二 批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 2011 年 粤 府 令 第 161 号 )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市 住 房 和 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乡 规 划 建 设 构 资 质 核 准 141 号 ) 第 三 条 ; 局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市 住 房 和 城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2.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建 设 乡 规 划 建 设 震 设 防 审 批 部 令 第 111 号 ) 第 六 条 ; 局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7 年 ) 第 三 十 七 市 住 房 和 城 建 设 用 地 ( 含 临 时 用 三 十 八 四 十 四 条 ; 乡 规 划 建 设 地 )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2.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七 三 局 十 六 三 十 七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7 年 ) 第 四 十 四 市 住 房 和 城 建 设 工 程 ( 含 临 时 建 十 三 四 十 四 条 ; 乡 规 划 建 设 设 )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2.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七 四 局 十 四 十 一 四 十 三 四 十 七 四 十 八 条 市 住 房 和 城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条 件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2007 年 ) 第 四 十 五 条 ; 乡 规 划 建 设 实 合 格 通 知 书 核 发 2.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六 条 局 市 住 房 和 城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使 用 袋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使 用 袋 装 水 泥 和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乡 规 划 建 设 装 水 泥 和 现 场 搅 拌 混 行 政 许 可 规 定 (2005 年 ) 第 三 四 条 局 凝 土 许 可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1.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第 十 五 条 ; 2. 广 东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修 订 ) 第 五 十 三 十 五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八 十 十 一 条 ; 2.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8 号 ) 第 十 九 六 十 二 条 9

10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73 市 水 务 局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在 相 邻 两 市 间 以 及 设 区 的 市 范 围 内 跨 区 县 行 驶 公 路 审 批 ( 县 道 以 下 公 路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2009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条 2.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三 十 五 三 十 六 条 ; 3.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九 条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二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72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2009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四 四 十 五 四 十 八 五 十 六 五 十 四 五 十 五 五 十 六 条 ; 2.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 占 用 挖 掘 市 管 公 路 3.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五 二 十 一 审 批 ( 县 道 以 下 公 路 ) 二 十 五 条 ; 市 管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审 核 审 批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许 可 港 澳 企 业 从 事 营 业 性 道 路 运 输 审 批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许 可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5.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2009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 2.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条 1.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号 ) 第 八 条 ; 2.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2 号 ) 第 十 条 ; 3.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5.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6.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调 整 水 路 运 输 部 分 行 政 审 批 业 务 事 项 的 通 知 ( 粤 交 水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 2.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2013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2 号 ) 第 十 二 条 1. 广 东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3 年 ) 第 十 二 条 ; 2.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管 理 规 定 ( 2014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令 第 4 号 修 正 ) 第 十 二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二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72 号 )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广 东 省 出 租 汽 车 管 理 办 法 ( 2010 年 粤 府 令 第 145 号 ) 第 十 一 条 市 管 权 限 的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新 广 东 省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方 案 审 批 10

11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74 市 水 务 局 取 水 许 可 75 市 水 务 局 76 市 水 务 局 77 市 水 务 局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市 管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审 批 水 利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78 市 水 务 局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79 市 水 务 局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 年 修 订 ) 第 七 四 十 八 条 ; 2.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0 号 ) 第 二 条 ; 3. 广 东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 第 十 八 条 ; 4.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办 法 ( 1991 年 ) 第 十 七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2010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 2.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报 审 批 管 理 规 定 ( 2005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24 号 修 改 ) 第 八 条 ; 3.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办 法 ( 1993 年 ) 第 四 条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八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1997 年 ) 第 二 十 七 条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 号 ) 第 十 一 二 十 九 条 ; 4. 广 东 省 河 道 堤 防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七 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3.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水 利 部 水 建 号 ) 第 六 条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5. 广 东 省 小 水 电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粤 府 令 第 152 号 ) 第 二 条 ; 6. 印 发 广 东 省 村 村 通 自 来 水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第 三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九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 3. 广 东 省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九 条 由 于 工 程 施 工 设 备 城 市 供 水 条 例 (199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58 号 ) 第 二 十 维 修 等 原 因 确 需 停 止 二 条 供 水 审 批 80 市 水 务 局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审 批 81 市 农 业 局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 含 经 营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 82 市 农 业 局 进 口 兽 药 通 关 单 开 具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2008 年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 3.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22 号 ) 第 五 六 条 ; 4. 广 东 省 东 江 西 江 北 江 韩 江 流 域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三 条 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4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4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1

12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83 市 农 业 局 84 市 农 业 局 85 市 农 业 局 86 市 农 业 局 87 市 农 业 局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条 ; 2.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办 法 (2010 年 农 业 部 令 第 7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 3.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六 跨 省 引 进 乳 用 种 用 条 ; 动 物 及 其 精 液 胚 胎 2. 国 务 院 关 于 执 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种 蛋 检 疫 审 批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广 东 暂 时 调 整 部 分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国 函 号 ) 工 业 废 渣 等 废 弃 物 及 制 成 品 农 用 许 可 证 核 广 东 省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1998 年 ) 第 二 十 条 发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许 可 证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条 ; 2.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农 业 部 令 第 41 号 ) 第 十 十 四 条 ; 3. 关 于 做 好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许 可 证 核 发 权 下 放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农 函 号 ); 4.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200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25 号 ) 第 设 置 审 查 六 条 88 市 林 业 局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核 发 89 市 林 业 局 森 林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调 运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核 发 90 市 林 业 局 木 材 运 输 证 核 发 91 市 商 务 局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1998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二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1.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98 号 修 订 ) 第 三 七 十 条 ; 2.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1994 年 林 业 部 令 第 4 号 ) 第 十 五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1998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七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 3. 广 东 省 第 二 批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 2011 年 粤 府 令 第 161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2004 年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 2. 货 物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6 号 ) 第 五 条 ; 3. 机 电 产 品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商 务 部 令 第 7 号 ) 第 十 八 条 ; 4. 国 务 院 关 于 执 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广 东 暂 时 调 整 部 分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国 函 号 ) 12

13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92 市 商 务 局 93 市 商 务 局 94 市 商 务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2000 年 修 正 ) 第 五 条 ; 2.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条 ; 3.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01 号 ) 属 市 级 审 批 权 限 的 外 第 七 条 ;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 含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 1995 合 同 章 程 ) 及 企 业 年 外 经 贸 部 令 第 6 号 ) 第 六 条 ; 变 更 和 终 止 审 批 5.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6.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利 用 外 资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号 ); 7. 商 务 部 关 于 下 放 外 商 投 资 审 批 权 限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商 资 发 号 ) 1. 广 东 省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与 来 料 加 工 企 业 直 通 港 澳 自 货 自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来 料 运 厂 车 行 政 许 可 规 定 (2012 年 修 正 ) 第 三 条 ; 加 工 企 业 直 通 港 澳 自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货 自 运 厂 车 许 可 ( 第 二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72 号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质 押 或 者 担 保 合 同 审 批 1.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01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在 市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市 文 化 广 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十 八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的 建 新 闻 出 版 局 条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市 文 化 广 电 市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文 二 十 一 条 ; 新 闻 出 版 局 物 保 护 工 程 许 可 2.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文 化 部 令 第 26 号 ) 第 十 条 1.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200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号 修 订 ) 第 十 四 十 六 条 ; 举 办 涉 港 澳 和 在 歌 舞 市 文 化 广 电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娱 乐 场 所 进 行 的 涉 外 新 闻 出 版 局 定 ( 国 发 号 ); 营 业 性 演 出 审 批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58 号 ) 第 九 条 ; 2.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九 (2012 年 ); 3.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补 充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中 外 市 文 化 广 电 协 议 九 (2012 年 ); 合 作 经 营 娱 乐 场 所 审 新 闻 出 版 局 4. 文 化 部 关 于 实 施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批 关 系 的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九 和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九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文 市 函 号 ); 5.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3

14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市 文 化 广 电 省 内 报 刊 在 本 市 设 立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新 闻 出 版 局 记 者 站 审 批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14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号 ) 第 九 十 一 十 二 十 七 条 ; 2.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4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条 ; 3. 印 刷 业 经 营 者 资 格 条 件 暂 行 规 定 (2001 年 新 闻 出 版 印 刷 企 业 的 设 立 变 市 文 化 广 电 总 署 令 第 15 号 ) 第 十 一 条 ; 更 审 批 ( 出 版 物 印 刷 新 闻 出 版 局 4.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企 业 除 外 ) ( 国 发 号 ); 5.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6.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号 ) 第 十 市 文 化 广 电 承 印 加 工 境 外 一 般 性 九 条 ; 新 闻 出 版 局 出 版 物 审 批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市 文 化 广 电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准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号 ) 第 十 新 闻 出 版 局 印 证 核 发 八 条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申 请 设 立 出 版 物 批 发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从 事 出 版 物 批 发 业 务 及 其 变 更 事 项 审 批 ( 新 华 书 店 外 文 书 店 除 外 ) 1.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4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三 十 七 条 ; 2. 出 版 物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商 务 部 令 第 52 号 ) 第 九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199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29 号 ) 第 八 条 ; 设 置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市 文 化 广 电 2.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1994 施 接 收 境 内 卫 星 电 视 新 闻 出 版 局 年 广 电 部 令 第 11 号 ) 第 五 条 ; 节 目 审 批 3. 广 东 省 第 二 批 扩 大 县 级 政 府 管 理 权 限 事 项 目 录 ( 2011 年 粤 府 令 第 161 号 ) 1.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5 号 修 订 ) 市 文 化 广 电 音 像 制 作 单 位 的 设 第 十 七 条 ; 新 闻 出 版 局 立 变 更 审 批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2. 复 制 管 理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调 整 后 加 强 光 盘 复 制 管 理 的 有 关 市 文 化 广 电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光 盘 进 问 题 (2004 年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第 2 新 闻 出 版 局 出 口 审 批 号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市 卫 生 和 计 生 局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技 术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 1994 年 ) 第 三 十 二 条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308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 3. 广 东 省 母 婴 保 健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修 正 ) 第 五 条

15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市 卫 生 和 计 生 局 市 卫 生 和 计 生 局 市 管 权 限 内 的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和 执 业 许 可 饮 用 水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1.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199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 ) 第 九 十 一 十 七 二 十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 2.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0 年 卫 生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第 11 号 ) 第 十 十 一 条 ; 3.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第 一 条 ; 4.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5.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管 理 的 通 知 ( 粤 卫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九 条 ;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市 卫 生 和 计 生 局 市 卫 生 和 计 生 局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九 条 ; 2.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46 号 ) 第 四 十 一 十 四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1998 年 ) 第 八 十 三 条 ; 2.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4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卫 生 和 计 生 局 市 卫 生 和 计 生 局 市 卫 生 和 计 生 局 公 共 场 所 ( 除 公 园 体 育 场 馆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外 ) 卫 生 许 可 麻 醉 药 品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印 鉴 卡 审 批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合 格 证 核 发 1.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国 发 号 ) 第 四 条 ; 2.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11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80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 2. 麻 醉 药 品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印 鉴 卡 管 理 规 定 ( 卫 医 发 号 ) 第 二 条 1.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8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3.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1 年 国 家 计 生 委 令 第 6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15

16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115 市 卫 生 和 计 生 局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审 批 和 校 验 1.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8 号 ) 第 十 八 条 ; 2.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国 家 计 生 委 令 第 5 号 ) 第 二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16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核 发 ( 除 省 直 和 中 直 单 位 以 外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2009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三 条 ; 2.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2010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0 号 ) 第 七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县 级 负 责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除 外 ) 非 煤 矿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 含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 ( 县 级 负 责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除 外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设 计 审 查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第 三 条 ; 2.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2009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0 号 ) 第 三 条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粤 府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2009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六 条 ;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粤 府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十 七 十 八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3.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2012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四 五 条 1.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十 二 条 2.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45 号 ) 第 十 一 三 十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第 三 条 2.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十 四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16

17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核 发 第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九 三 十 一 条 1.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第 七 八 九 十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三 三 十 五 条 2.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5 号 ) 第 五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十 九 条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批 发 ) 2.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2013 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5 号 ) 第 五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海 洋 渔 业 局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运 输 邮 寄 证 明 核 发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零 售 业 务 核 准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海 域 使 用 权 的 审 核 1.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 ) 第 五 十 四 五 十 五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50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条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2009 年 ) 第 二 十 九 三 十 一 条 2.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29 号 ) 第 七 十 九 二 十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2009 年 ) 第 二 十 九 条 2.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2007 年 ) 第 十 一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粤 府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2001 年 ) 第 十 七 条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沿 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批 项 目 用 海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3. 广 东 省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 第 十 五 条 4. 广 东 省 渔 业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五 条 17

18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市 海 洋 渔 业 局 市 海 洋 渔 业 局 市 海 洋 渔 业 局 市 海 洋 渔 业 局 市 管 权 限 内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证 的 审 核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海 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核 准 渔 业 船 舶 及 船 用 产 品 检 验 与 发 证 防 治 渔 业 船 舶 和 渔 港 水 域 内 非 军 事 船 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环 境 污 染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十 一 条 2. 广 东 省 渔 业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一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七 条 2. 防 治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75 号 ) 第 十 一 条 3.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办 法 (2009 年 ) 第 三 十 八 条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它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由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从 其 规 定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六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条 例 (200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83 号 ) 第 四 七 十 一 十 二 十 四 十 八 二 十 一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五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36 市 旅 游 局 经 营 国 内 和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旅 行 社 设 立 审 批 1. 旅 行 社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50 号 ) 第 七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37 市 旅 游 局 导 游 证 核 准 1.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63 号 ) 第 四 条 2.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2005 年 国 家 旅 游 局 令 第 21 号 修 订 ) 第 九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38 市 旅 游 局 出 境 旅 游 领 队 证 核 发 1.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旅 游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54 号 ) 第 十 条 2. 出 境 旅 游 领 队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国 家 旅 游 局 令 第 18 号 ) 第 五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39 市 外 事 侨 务 局 华 侨 回 国 定 居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十 三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侨 务 办 公 室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关 于 华 侨 回 国 定 居 办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粤 侨 办 号 ) 第 十 三 条 18

19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140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141 市 人 防 办 142 市 人 防 办 143 市 人 防 办 144 市 人 防 办 145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设 立 初 审 与 变 更 初 审 审 批 拆 迁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许 可 易 地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许 可 拆 除 市 管 权 限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审 批 应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许 可 市 事 业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登 记 管 理 局 146 市 园 林 局 1.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的 决 定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48 号 ) 2.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银 监 会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3 号 ) 第 七 条 3. 广 东 省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2010 年 粤 府 令 第 149 号 ) 第 七 八 十 三 十 四 十 六 十 七 条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 1998 年 ) 第 十 七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 1998 年 ) 第 九 十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1996 年 ) 第 二 十 八 条 2.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办 法 ( 国 人 防 办 字 2001 第 210 号 ) 第 十 八 条 1. 人 民 防 空 法 (1997) 第 二 十 二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 1998 年 ) 第 十 一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1 号 ) 第 三 十 十 一 条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二 十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和 砍 2.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二 伐 迁 移 城 市 树 木 审 十 七 条 批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二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72 号 ) 147 市 房 管 局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2007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五 条 2. 城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131 号 修 正 ) 第 四 六 条 3. 广 东 省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修 正 ) 第 七 十 三 条 市 住 房 公 积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审 批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50 号 修 金 管 理 中 心 订 )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公 用 事 业 局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核 发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201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1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19

20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150 市 公 用 事 业 局 151 市 环 卫 局 152 市 环 卫 局 省 东 江 航 道 局 省 东 江 航 道 局 省 东 江 航 道 局 156 市 公 路 局 157 市 公 路 局 158 市 公 路 局 占 用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审 批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 第 三 十 三 十 三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四 条 关 闭 闲 置 或 者 拆 除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1989 年 ) 第 二 十 六 条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的 设 3. 广 东 省 城 市 垃 圾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 第 二 十 六 条 施 场 所 核 准 4.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2 条 城 市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准 广 东 省 城 市 垃 圾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 第 二 二 十 一 运 证 核 发 条 修 建 跨 河 拦 河 过 河 临 河 建 筑 物 审 批 通 航 水 域 水 上 水 下 施 工 作 业 审 批 设 置 专 用 航 标 和 搬 迁 拆 除 或 者 调 整 航 标 审 批 1. 广 东 省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 第 十 三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广 东 省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 1995 年 ) 第 十 九 二 十 二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标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7 号 ) 第 六 条 2. 广 东 省 航 标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粤 府 令 第 110 号 ) 第 七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2009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条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在 相 邻 2.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两 市 间 以 及 设 区 的 市 三 十 五 三 十 六 条 范 围 内 跨 区 县 行 驶 3.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九 条 公 路 审 批 ( 国 省 道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二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72 号 ) 占 用 挖 掘 市 管 公 路 审 批 ( 国 道 ) 公 路 两 侧 设 置 广 告 标 牌 设 施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2009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四 四 十 五 四 十 八 五 十 六 五 十 四 五 十 五 五 十 六 条 2.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3.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五 二 十 一 二 十 五 条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5.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159 市 港 务 局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2003 年 ) 第 二 十 二 条 160 市 港 务 局 161 市 港 务 局 162 市 农 技 推 广 中 心 港 口 采 掘 爆 破 施 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2003 年 ) 第 三 十 七 条 作 业 审 批 港 口 内 进 行 危 险 货 物 的 装 卸 过 驳 作 业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2003 年 ) 第 三 十 五 条 1.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98 号 修 订 ) 第 三 七 八 十 条 农 业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调 2.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农 业 部 分 ) (2007 年 农 业 运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签 发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第 六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20

21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163 市 工 商 局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164 市 工 商 局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登 记 165 市 工 商 局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166 市 质 监 局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核 准 167 市 质 监 局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168 市 质 监 局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169 市 质 监 局 170 市 质 监 局 气 瓶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充 装 单 位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 第 六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 2000 年 修 订 ) 第 七 条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2000 年 修 正 ) 第 六 条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2006 年 修 订 ) 第 九 十 三 九 十 条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1999 年 ) 第 十 二 十 五 三 十 二 条 6.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1994 年 ) 第 二 十 六 条 2.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 国 发 号 ) 第 六 条 3.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04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8 号 ) 第 七 条 4.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6 号 ) 第 二 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5 号 ) 第 三 四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六 七 八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办 法 (2010 年 ) 第 十 二 十 三 条 1.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0 号 ) 第 三 六 十 八 条 2. 关 于 公 布 实 行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管 理 的 产 品 目 录 的 公 告 ( 2010 年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90 号 )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2013 年 ) 第 三 十 三 条 2.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49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2013 年 ) 第 四 十 九 条 2.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49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二 条 3. 气 瓶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2003 年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46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承 担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检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条 定 机 构 任 务 的 授 权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1987 年 国 务 院 批 ( 单 位 内 部 强 检 计 量 准, 国 家 计 量 局 发 布 ) 第 三 十 条 器 具 检 定 的 授 权 ) 21

22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备 注 171 市 盐 务 局 食 盐 零 售 许 可 证 核 发 广 东 省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172 市 档 案 局 173 市 气 象 局 174 市 气 象 局 集 体 和 个 人 所 有 的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1996 年 修 正 ) 第 十 六 条 价 值 的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1999 年 国 务 院 批 的 档 案 向 国 家 档 案 馆 准,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 第 十 七 条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3. 广 东 省 档 案 条 例 (2007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九 条 个 人 出 卖 转 让 或 者 赠 送 审 批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1.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201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70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3.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4 号 ) 第 十 五 十 七 条 4.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规 定 (2011 年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1 号 ) 第 五 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管 制 条 例 (200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升 放 无 人 驾 驶 自 由 气 令 第 371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球 或 者 系 留 气 球 活 动 3. 施 放 气 球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9 号 ) 审 批 及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第 六 十 三 十 五 条 4.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22

23 附 件 2 惠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 行 政 许 可 ) 调 整 事 项 目 录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局 5 市 教 育 局 6 市 教 育 局 7 在 市 级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的 粮 食 企 业 收 购 资 格 认 定 市 管 权 限 的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和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核 准 建 设 产 生 无 线 电 波 辐 射 的 工 程 设 施 选 址 确 定 监 控 化 学 品 用 户 审 核 与 备 案 1.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7 号 ) 第 九 条 2. 广 东 省 粮 食 安 全 保 障 条 例 (2009 年 ) 第 十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号 ) 第 七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2003 年 ) 第 十 五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1993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2. 广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三 十 八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粤 府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90 号 ) 第 十 三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民 办 高 中 阶 段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及 办 学 机 2.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构 审 批 法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三 )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下 放 各 县 ( 区 ) 实 施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中 等 职 业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 第 十 三 学 校 教 师 和 中 条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项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第 十 三 条 格 认 定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 2008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三 十 五 条 市 科 技 局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2.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23 号 )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 市 地 震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项 局 ) 审 核 3. 广 东 省 防 震 减 灾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十 七 条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子 项 23

24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8 市 民 族 宗 教 局 9 市 公 安 局 10 市 公 安 局 11 市 公 安 局 12 市 公 安 局 13 市 公 安 局 14 市 公 安 局 15 市 公 安 局 16 市 公 安 局 17 市 公 安 局 在 市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 批 航 行 港 澳 船 舶 证 明 书 核 发 合 并 到 市 属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第 二 十 五 条 合 并 分 立 2. 广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终 止 或 者 变 更 十 二 条 登 记 内 容 审 批 3. 关 于 印 发 宗 教 事 务 方 面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以 及 场 所 内 改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国 宗 发 号 )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第 七 项 筑 物 审 批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沿 海 船 舶 边 防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取 消 港 澳 台 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条 例 员 及 其 随 行 家 取 消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2 号 ) 第 十 条 属 登 陆 许 可 上 下 外 国 船 舶 许 可 船 舶 搭 靠 外 轮 许 可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 2012 年 ) 第 五 十 四 条 取 消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2 号 ) 第 十 二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 2012 年 ) 第 五 十 四 条 取 消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2 号 ) 第 二 十 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广 东 省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2013 年 粤 府 令 第 193 号 ) 第 二 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 2011 年 修 改 ) 第 四 条 3. 广 东 省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粤 府 令 第 108 号 ) 第 三 条 取 消 下 放 各 县 ( 区 ) 实 施 城 市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重 要 工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合 并 到 爆 破 程 设 施 附 近 爆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作 业 许 可 破 作 业 许 可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许 可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生 产 登 记 批 准 书 初 审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公 安 部 令 第 12 号 ) 3. 广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修 改 ) 第 十 三 条 合 并 到 爆 破 作 业 许 可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直 接 向 垂 直 管 理 的 边 防 部 门 申 请 直 接 向 垂 直 管 理 的 边 防 部 门 申 请 直 接 向 垂 直 管 理 的 边 防 部 门 申 请 直 接 向 垂 直 管 理 的 边 防 部 门 申 请 直 接 向 垂 直 管 理 的 国 安 部 门 申 请 24

25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18 市 公 安 局 19 市 公 安 局 ( 公 安 消 防 局 ) 20 市 公 安 局 21 市 公 安 局 22 市 公 安 局 23 市 公 安 局 24 市 公 安 局 25 市 民 政 局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信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2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息 网 络 安 全 和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63 号 ) 第 十 一 条 项 消 防 安 全 审 核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2008 年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2.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2012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120 号 ) 第 八 条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条 例 外 国 人 入 境 后 (201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37 号 ) 第 十 二 十 三 条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申 请 延 期 变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项 更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外 国 人 港 澳 居 民 台 湾 居 民 遗 失 护 照 通 行 证 等 旅 行 证 件 出 境 申 请 核 准 外 国 人 来 华 口 岸 签 证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条 例 (201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37 号 ) 第 十 一 条 2.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者 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安 部 公 布 ) 第 二 十 三 条 3.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第 三 十 条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 2012 年 ) 第 二 十 条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项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普 通 护 照 和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签 发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国 出 入 境 通 行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项 证 96 号 ) 第 二 条 惠 州 市 辖 区 内 的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审 核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殡 仪 馆 服 务 站 骨 灰 堂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11 年 修 订 ) 第 八 条 2.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5 号 ) 第 四 条 3.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2012 年 公 安 部 令 第 124 号 ) 第 五 条 1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199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25 号 ) 第 三 条 2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做 好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调 整 事 项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民 人 号 ) 调 整 事 项 目 录 第 10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建 设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殡 仪 馆 服 务 下 放 各 县 ( 区 ) 实 施 站 骨 灰 堂 经 营 性 公 墓 审 批 的 子 项 25

26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26 市 民 政 局 27 市 民 政 局 28 市 司 法 局 29 市 司 法 局 30 市 司 法 局 31 市 财 政 局 公 开 出 版 的 全 市 性 地 名 图 广 东 省 地 名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 第 二 十 八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地 名 图 册 地 条 项 名 图 集 审 核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 辅 助 器 具 )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2.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生 产 装 配 企 业 项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2012 资 格 认 定 177 号 )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司 法 鉴 定 人 执 业 变 更 登 记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2005 年 ) 第 三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2005 年 ) 第 三 六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工 作 者 执 业 核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准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 ) 第 市 属 单 位 申 办 三 十 八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2.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证 书 核 发 第 73 号 修 订 ) 第 五 九 十 一 三 十 六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 第 五 十 一 六 十 九 市 人 力 资 源 高 级 中 级 职 和 社 会 保 障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局 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属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审 批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局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八 条 3. 招 用 技 术 工 种 从 业 人 员 规 定 (2000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6 号 ) 第 三 条 4.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考 核 条 例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 第 三 十 六 三 十 七 三 十 九 条 2. 广 东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粤 劳 社 发 号 ) 第 四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 第 五 十 七 五 十 八 条 2.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199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第 七 条 3.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 号 ) 第 五 条 调 转 为 行 政 确 认 调 转 为 行 政 确 认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调 转 为 行 政 确 认

27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划 留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审 核 农 林 开 发 未 确 定 使 用 权 的 国 有 荒 山 荒 地 荒 滩 的 项 目 用 地 审 核 地 图 审 核 探 矿 权 变 更 延 续 保 留 和 注 销 登 记 采 矿 权 新 立 延 续 变 更 登 记 发 证 与 注 销 登 记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2004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九 六 十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下 放 各 县 ( 区 ) 办 法 (2008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五 条 实 施 3. 广 东 省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粤 府 令 第 100 号 ) 第 九 十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2004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第 十 七 条 3.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2008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二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第 15 项 下 放 各 县 ( 区 ) 实 施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200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三 四 十 四 十 一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图 编 制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80 号 ) 第 十 七 十 八 条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3. 广 东 省 测 绘 条 例 ( 2011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条 项 4. 地 图 审 核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34 号 ) 第 六 条 5.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1996 年 修 正 ) 第 三 六 七 十 二 条 2.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则 (199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52 号 ) 第 五 条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3.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项 国 务 院 令 第 240 号 ) 第 十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二 十 四 条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1996 年 修 正 ) 第 三 条 2. 广 东 省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二 十 八 三 十 六 三 十 七 条 3.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号 ) 第 三 七 条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5. 国 务 院 关 于 执 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广 东 暂 时 调 整 部 分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国 函 号 )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27

28 序 号 实 施 部 门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45 市 环 保 局 46 市 环 保 局 47 市 环 保 局 48 市 环 保 局 28 市 管 权 限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丁 级 测 绘 资 质 核 准 及 乙 丙 级 资 质 初 审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单 位 资 质 审 批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 年 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2004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二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条 3.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2008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八 条 4.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2 号 ) 第 二 四 六 条 5. 广 东 省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条 例 (2009 年 ) 第 二 十 五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200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条 2. 关 于 印 发 测 绘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测 绘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的 通 知 ( 国 测 管 发 2014 年 31 号 ) 第 五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1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2 号 ) 下 放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第 23 项 2. 关 于 实 施 探 矿 权 和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审 批 权 限 委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项 托 下 放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粤 国 土 资 地 环 发 号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录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2 号 ) 下 放 实 施 行 项 政 许 可 第 19 项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录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2 号 ) 下 放 实 施 行 项 政 许 可 第 18 项 1 原 广 东 省 排 放 污 染 物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粤 府 函 号 ) 第 十 一 条 2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广 东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第 199 号 ) 未 对 排 污 许 可 证 年 审 作 出 规 定, 根 据 依 法 行 政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等 相 关 原 则, 取 消 年 审 取 消 1.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在 野 外 进 行 放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合 并 到 排 污 射 性 同 位 素 示 2.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时 期 深 化 行 许 可 踪 试 验 审 批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入 海 排 污 口 位 置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条 合 并 到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 2009 调 转 为 其 他 事 产 品 处 理 企 业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51 号 ) 第 六 条 项 资 格 审 批 此 项 为 排 污 许 可 的 子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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