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大 校 研 号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的 通 知 38 天 大 校 研 号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41 天 大 校 研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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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 津 大 学 校 务 公 报 天 津 大 学 党 委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GAZETTE OF TIANJIN UNIVERSITY 2016 年 第 2 号 总 第 119 号 2016 年 1 月 目 录 天 大 党 发 号 关 于 转 发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的 通 知 3 天 大 党 发 号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大 学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通 知 4 天 大 党 发 [2015]30 号 天 大 校 发 [2015]32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院 级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6 天 大 党 发 [2015]31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工 作 的 意 见 9 天 大 党 发 [2015]32 号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大 学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13 天 大 校 发 号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17 天 大 校 发 号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 天 大 校 研 号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24 天 大 校 研 号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32

2 天 大 校 研 号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的 通 知 38 天 大 校 研 号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41 天 大 校 研 号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49 天 大 校 研 号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52 天 大 校 研 号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港 澳 台 地 区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55 会 议 纪 要 2015 年 第 10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纪 要 年 第 11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纪 要 年 第 12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纪 要 年 第 13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纪 要 年 九 届 第 49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纪 要 61 大 事 记 2015 年 12 月 份 大 事 记 62 2

3 关 于 转 发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的 通 知 天 大 党 发 号 各 院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 日 前,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印 发 了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和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的 通 知 ( 教 党 号 ), 并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现 将 该 通 知 予 以 转 发 ( 见 附 件 ) 请 各 单 位 高 度 重 视,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学 习, 认 真 贯 彻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另 附 ):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的 通 知 中 共 天 津 大 学 委 员 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 3

4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大 学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通 知 天 大 党 发 号 各 院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持 续 改 进 党 员 干 部 队 伍 作 风, 坚 持 把 纪 律 挺 在 前 面, 学 校 党 委 制 定 了 天 津 大 学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现 予 以 印 发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天 津 大 学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中 共 天 津 大 学 委 员 会 2015 年 12 月 10 日 4

5 附 件 天 津 大 学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持 续 改 进 党 员 干 部 队 伍 作 风, 坚 持 把 纪 律 挺 在 前 面, 特 制 定 天 津 大 学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联 席 会 议 ) 第 二 条 联 席 会 议 要 切 实 围 绕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新 部 署 新 要 求, 紧 密 结 合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和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实 际, 着 力 发 挥 多 部 门 协 同 优 势, 聚 焦 问 题 提 出 举 措 建 章 立 制 抓 好 落 实, 不 断 深 化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第 三 条 联 席 会 议 由 纪 委 监 察 室, 组 织 部, 党 办 校 办, 人 事 处, 审 计 处, 法 制 办 公 室 组 成 联 席 会 议 召 集 人 为 学 校 纪 委 书 记, 成 员 为 各 组 成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办 公 室 设 在 纪 委 办 公 室 第 四 条 联 席 会 议 的 主 要 职 责 : 1. 传 达 上 级 关 于 党 员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和 作 风 建 设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 2. 通 报 近 期 学 校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整 体 情 况 ; 3. 通 报 近 期 学 校 在 组 织 人 事 查 信 办 案 监 察 审 计 等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党 员 干 部 在 作 风 建 设 方 面 的 情 况 和 一 些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 4. 针 对 需 要 加 强 的 作 风 建 设 问 题, 研 究 提 出 纠 正 或 预 防 的 具 体 举 措 和 办 法, 不 断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 5. 听 取 各 单 位 的 相 关 工 作 进 展, 讨 论 研 究 下 一 步 工 作 第 五 条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 1. 根 据 日 常 组 织 人 事 查 信 办 案 监 察 审 计 等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党 员 干 部 在 作 风 建 设, 尤 其 是 纪 律 建 设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拟 订 联 席 会 议 议 题 ;2.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落 实 联 席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3. 负 责 联 席 会 议 会 务 和 成 员 单 位 日 常 联 络 工 作 第 六 条 联 席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学 期 召 开 两 次, 也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随 时 召 开 会 议 一 般 由 联 席 会 议 召 集 人 负 责 召 集, 纪 委 办 公 室 负 责 落 实 第 七 条 联 席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应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报 送 学 校 相 关 领 导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认 真 落 实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并 在 下 一 次 联 席 会 上 报 告 落 实 情 况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按 上 述 要 求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分 工 协 作, 形 成 合 力, 共 同 抓 好 学 校 党 员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第 八 条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5

6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的 通 知 天 大 党 发 号 天 大 校 发 号 各 院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各 学 院 ( 部 ), 机 关 各 部 处 室, 学 校 各 直 属 单 位 :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提 出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依 据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及 关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精 神, 现 提 出 各 院 级 单 位 完 善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如 下 : 一 建 立 和 完 善 制 度 遵 循 的 原 则 建 立 和 完 善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健 全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机 制, 对 于 推 动 各 院 级 单 位 改 革 发 展 维 护 广 大 教 职 工 利 益 充 分 发 挥 院 级 党 组 织 保 证 监 督 作 用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应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依 法 治 国 精 神 要 求, 本 着 依 法 治 校 原 则,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党 内 法 规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天 津 大 学 章 程 及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不 断 规 范 集 体 决 策 程 序, 健 全 民 主 决 策 机 制, 强 化 保 障 监 督 措 施, 加 强 责 任 落 实,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对 于 事 关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全 局 和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由 班 子 成 员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完 善 群 众 参 与 专 家 咨 询 和 集 体 决 策 相 结 合 的 决 策 机 制, 切 实 保 证 决 策 的 科 学 民 主 院 级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规 则 应 体 现 建 立 行 政 班 子 与 院 级 党 组 织 相 互 协 调 有 效 配 合 共 同 促 进 事 业 发 展 的 工 作 机 制, 保 证 在 工 作 目 标 一 致 前 提 下 的 工 作 职 能 分 工 二 制 度 应 涵 盖 的 基 本 内 容 依 据 天 津 大 学 章 程 规 定, 党 政 联 席 会 是 学 院 的 决 策 机 构, 学 院 通 过 党 政 联 席 会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单 位 的 重 要 事 项, 党 政 联 席 会 一 般 由 院 长 主 持 为 保 证 院 级 单 位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和 民 主 性,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应 充 分 体 现 学 校 和 本 单 位 发 展 需 求 和 实 际 情 况, 并 明 确 以 下 内 容 : 1. 联 席 会 的 参 会 人 员 院 级 单 位 党 政 现 职 领 导 干 部 应 为 联 席 会 固 定 成 员, 原 则 上 出 席 人 数 超 过 应 出 6

7 席 人 数 的 1/2 方 可 召 开 会 议, 讨 论 特 殊 重 大 事 项 应 达 到 2/3 及 以 上 ; 列 席 人 员 可 根 据 议 题 内 容 相 关 性 和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应 注 意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委 委 员 党 支 部 书 记 系 所 负 责 人 党 外 人 士 和 工 会 及 教 代 会 成 员 其 他 师 生 代 表 作 用 2. 联 席 会 的 议 事 范 围 院 级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议 事 范 围 可 分 为 通 报 类 事 项 和 决 议 类 事 项 其 中 : 通 报 类 事 项 含 传 达 和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教 育 部 等 上 级 有 关 精 神 和 要 求, 以 及 院 级 单 位 各 类 工 作 进 展 和 情 况 汇 报 ; 决 议 类 事 项 参 照 天 津 大 学 三 重 一 大 决 策 制 度 确 定 的 三 重 一 大 决 策 事 项, 即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运 作 等 相 关 要 求, 以 事 关 本 单 位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全 局 师 生 切 身 利 益 等 为 基 本 原 则, 明 确 需 经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确 定 的 重 要 决 策 人 事 安 排 项 目 管 理 和 资 金 运 作 等 各 类 事 项 内 容 和 执 行 标 准 3. 联 席 会 的 基 本 规 则 (1) 会 议 准 备 工 作 院 级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应 按 例 会 制 度 明 确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要 求 及 议 题 的 确 定 原 则 等 有 关 议 题 应 会 前 就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进 行 充 分 酝 酿, 保 证 会 议 决 策 的 有 效 性 (2) 会 议 决 策 方 式 相 关 议 题 的 讨 论 应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遵 循 一 事 一 议 原 则, 表 决 事 项 通 过 的 原 则 应 符 合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要 求 有 关 成 员 不 能 到 会 且 急 需 召 集 会 议 进 行 决 策 的 情 况 下, 需 提 前 征 求 相 关 负 责 人 意 见 或 会 后 沟 通 确 认 (3) 会 议 决 议 的 确 认 和 执 行 对 于 联 席 会 所 讨 论 事 项, 应 做 好 决 议 的 内 容 纪 要, 经 党 政 联 席 会 所 有 成 员 确 认 后,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签 字 生 效 后 存 档 并 作 为 会 后 执 行 反 馈 和 督 办 的 重 要 依 据 ; 院 级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应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或 进 一 步 由 学 校 决 策 的 必 要 性 上 报 学 校 审 定 或 备 案 对 分 歧 较 大 的 问 题, 可 经 协 商 暂 缓 决 定 ; 已 经 党 政 联 席 会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严 格 执 行, 如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申 请 复 议, 须 征 得 1/2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方 可 进 行 4. 联 席 会 的 保 障 机 制 为 保 证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原 则 得 以 有 效 落 实, 参 会 人 员 应 按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落 实 相 关 纪 律 要 求, 并 建 立 相 关 保 障 措 施 : (1) 决 策 回 避 制 度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联 席 会 公 正 决 策 的 参 会 人 员 提 出 限 定 规 则 ; (2) 决 策 公 开 制 度 : 除 涉 密 事 项 外, 联 席 会 议 决 策 的 事 项 应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对 师 生 员 工 予 以 公 开 ; (3) 决 策 的 执 行 和 反 馈 : 明 确 有 效 落 实 联 席 会 议 决 策 的 工 作 机 制, 指 定 相 关 决 策 的 具 体 执 行 人, 规 定 相 关 工 作 任 务 有 效 落 实 的 具 体 时 限, 保 证 对 执 行 过 程 7

8 的 有 效 监 控 ; (4)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对 应 由 联 席 会 议 决 策 的 事 项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民 主 决 策 程 序 ; 不 执 行 或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定 ; 未 提 供 全 面 真 实 情 况 而 直 接 造 成 决 策 失 误 ; 对 执 行 决 策 过 程 监 控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三 推 进 工 作 的 几 点 要 求 院 级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应 明 确 职 责 与 分 工, 认 真 学 习 把 握 党 的 思 想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作 为 谋 划 工 作 思 路 做 出 科 学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通 过 加 强 沟 通 和 协 调 配 合, 提 升 院 级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本 单 位 事 业 发 展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各 院 级 单 位 在 完 善 院 级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和 发 挥 其 作 用 方 面 要 努 力 做 到 : 1. 院 级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党 委 委 员 等 应 认 真 学 习 研 究 并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充 分 认 识 建 立 和 完 善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对 促 进 本 单 位 事 业 发 展 和 充 分 发 挥 党 组 织 保 证 监 督 作 用 的 重 要 意 义 2. 各 院 级 单 位 应 高 度 重 视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建 设 和 有 效 运 行, 不 断 总 结 已 有 制 度 的 执 行 效 果 和 存 在 问 题 并 加 以 改 进, 促 进 本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落 实 学 校 党 委 将 建 立 交 流 沟 通 机 制, 及 时 推 广 基 层 好 的 做 法 和 经 验, 并 建 立 制 度 执 行 的 督 查 机 制, 将 院 级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列 为 领 导 干 部 聘 期 考 核 和 院 级 工 作 年 度 述 职 述 廉 考 评 的 重 要 内 容 中 共 天 津 大 学 委 员 会 天 津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24 日 8

9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工 作 的 意 见 天 大 党 发 号 各 院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工 作, 引 导 广 大 教 职 工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促 进 自 身 全 面 发 展, 为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而 贡 献 力 量, 根 据 中 央 教 育 部 和 天 津 市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重 要 意 义 1.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是 做 好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主 要 途 径 当 前, 经 济 全 球 化 迅 猛 发 展, 思 想 文 化 交 流 交 融 交 锋 日 益 频 繁, 社 会 价 值 观 日 趋 多 元 多 样 多 变, 这 对 如 何 坚 持 马 克 思 主 义 在 高 校 意 识 形 态 领 域 的 指 导 地 位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只 有 将 党 和 国 家 的 大 政 方 针 贯 穿 于 教 育 教 学 过 程 中, 弘 扬 主 旋 律, 传 播 正 能 量, 牢 牢 掌 握 舆 论 的 控 制 权 思 想 文 化 领 域 的 话 语 权, 才 能 捍 卫 好 高 校 意 识 形 态 前 沿 阵 地 2.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是 培 育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的 根 本 保 证 教 师 是 先 进 文 化 的 传 播 者, 只 有 加 强 和 改 进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才 能 提 高 其 自 身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水 平, 才 能 用 科 学 理 论 武 装 学 生, 用 正 确 的 舆 论 引 导 学 生, 用 高 尚 的 精 神 塑 造 学 生, 从 而 担 当 好 培 育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的 重 任 二 指 导 思 想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强 化 政 治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阵 地 意 识 和 底 线 意 识,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任 务, 深 入 开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和 中 国 梦 教 育, 着 力 提 高 教 师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育 人 能 力, 积 极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不 断 坚 定 广 大 教 职 工 对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道 路 自 信 理 论 自 信 制 度 自 信, 努 力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为 加 快 建 设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提 供 坚 强 的 思 想 保 证 三 主 要 任 务 1.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完 善 多 层 次 理 论 学 习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校 院 两 级 党 委 中 心 组 示 范 作 用 要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天 津 大 学 党 委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 天 大 党 发 号 ) 和 天 津 大 学 院 级 党 委 中 心 组 9

10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 天 大 党 发 号 ) 要 求, 严 格 规 范 管 理, 不 断 创 新 学 习 形 式 增 强 学 习 效 果, 充 分 发 挥 在 全 校 理 论 学 习 中 的 引 领 和 示 范 作 用 校 党 委 中 心 组 每 月 集 体 学 习 1-2 次, 各 院 级 党 委 中 心 组 每 月 集 体 学 习 1 次 不 断 完 善 党 员 和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持 续 加 强 学 习 型 党 组 织 建 设, 认 真 落 实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把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与 党 员 组 织 生 活 民 主 评 议 活 动 等 相 结 合 ; 加 大 干 部 培 训 力 度, 不 断 提 高 干 部 队 伍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理 论 水 平 全 体 党 员 干 部 要 以 身 作 则, 以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强 烈 的 求 知 欲 和 积 极 的 进 取 精 神, 自 觉 开 展 和 参 加 理 论 学 习, 做 到 学 而 信 学 而 用 学 而 行 建 立 健 全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各 院 级 党 组 织 负 责 统 筹 安 排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的 理 论 学 习 活 动 要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支 部 的 基 础 作 用, 不 断 创 新 理 论 学 习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通 过 党 支 部 组 织 生 活 扩 大 会 等 形 式, 将 理 论 学 习 的 覆 盖 面 扩 大 到 本 单 位 全 体 教 职 工, 要 求 每 月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学 习 交 流 活 动 2. 丰 富 理 论 学 习 内 容, 增 强 理 论 学 习 的 针 对 性 教 职 工 理 论 学 习 要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和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坚 持 不 懈 地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教 师 头 脑 要 加 强 教 师 思 想 状 况 定 期 调 查 分 析, 准 确 把 握 教 师 思 想 动 态 和 学 习 需 求, 不 断 提 高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效 果, 不 断 将 学 习 成 果 转 化 为 推 动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思 想 保 障 和 动 力 支 持 深 入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深 入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持 续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讲 话 精 神 ; 重 点 开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和 中 国 梦 宣 传 教 育, 坚 定 广 大 教 师 理 想 信 念 ; 着 力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宣 传 教 育,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不 断 深 化 师 德 教 育, 引 导 教 师 自 觉 将 师 德 修 养 纳 入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 加 强 形 势 政 策 教 育, 帮 助 教 职 工 准 确 了 解 国 情 正 确 把 握 形 势, 努 力 回 答 教 职 工 关 心 的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加 强 正 面 引 导 深 度 引 导, 做 好 解 疑 释 惑 增 进 共 识 工 作 ; 要 加 强 党 政 纪 知 识 的 学 习, 认 真 学 习 廉 政 建 设 有 关 准 则 条 例 规 定 和 案 例, 提 高 廉 洁 从 教 的 能 力 ; 广 泛 普 及 法 制 教 育, 系 统 宣 讲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和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等 法 规 文 件 中 有 关 师 德 的 要 求, 宣 传 普 及 高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加 强 学 术 安 全 和 教 学 纪 律 培 训, 切 实 增 强 教 师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责 任 意 识 ; 宣 传 解 读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形 势 政 策, 以 及 学 校 发 展 成 果 和 改 革 方 案, 引 导 广 大 教 师 将 个 人 成 长 融 入 到 学 校 发 展 大 局 之 中 ; 加 强 教 师 职 业 发 展 培 训 力 度,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体 系, 拓 宽 知 识 领 域, 提 高 教 师 的 人 文 素 养 和 科 学 素 养 ; 加 强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加 强 对 教 师 的 人 文 关 怀 和 心 理 疏 导 3. 创 新 理 论 学 习 载 体, 提 高 理 论 学 习 的 实 效 性 10

11 组 织 策 划 高 水 平 理 论 报 告 建 立 校 外 理 论 宣 讲 专 家 库, 定 期 邀 请 专 家 学 者 来 校 做 理 论 辅 导 报 告, 为 师 生 答 疑 解 惑 培 育 和 打 造 一 批 校 内 理 论 骨 干, 完 善 理 论 宣 讲 立 项 制 度, 组 建 理 论 宣 讲 团, 开 设 菜 单 式 学 习 宣 讲 内 容, 推 进 面 向 广 大 师 生 的 理 论 普 及 加 强 党 校 教 师 发 展 中 心 培 训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党 校 培 训 体 系, 大 力 加 强 重 点 人 群 培 训, 完 善 培 训 内 容 结 构, 明 确 管 理 考 核 要 求, 不 断 提 升 培 训 质 量 教 师 发 展 中 心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课 程 建 设, 开 设 关 于 理 论 宣 讲 政 策 解 读 师 德 教 育 等 课 程, 并 作 为 新 入 职 教 师 的 必 修 课 程 ; 完 善 教 师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加 强 学 习 档 案 管 理 构 建 理 论 学 习 网 络 和 新 媒 体 平 台 改 版 天 津 大 学 党 建 网 站, 开 设 理 论 学 习 专 区, 提 供 丰 富 的 理 论 学 习 资 源, 完 善 多 层 次 教 职 工 网 上 学 习 讨 论 和 考 核 体 系, 确 保 理 论 学 习 的 自 学 效 果 积 极 探 索 通 过 新 媒 体 开 展 理 论 学 习 宣 传 的 途 径 同 时, 通 过 网 络 掌 握 学 校 思 想 动 态 和 网 络 舆 情, 及 时 发 现 倾 向 性 苗 头 性 问 题, 有 效 应 对 涉 及 教 师 的 舆 论 事 件, 加 强 网 络 舆 论 引 导 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的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定 期 开 展 全 校 主 题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组 织 广 大 教 师 开 展 专 题 思 想 大 讨 论 通 过 组 织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社 会 实 践 读 书 会 理 论 沙 龙 等 活 动, 进 一 步 了 解 国 情 社 情 民 情, 正 确 认 识 国 家 前 途 命 运, 正 确 认 识 自 身 社 会 责 任 引 导 组 织 广 大 教 职 工 深 入 参 与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自 觉 提 升 自 身 理 论 水 平 在 校 报 校 园 网 等 开 辟 党 建 工 作 专 栏, 定 期 刊 发 党 委 中 心 组 和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的 优 秀 成 果, 营 造 浓 郁 学 习 氛 围 四 保 障 措 施 1.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宣 传 部 门 牵 头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各 级 党 组 织 各 负 其 责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党 委 宣 传 部 组 织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定 期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推 进 全 校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工 作 ;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部 署 和 制 度 规 定, 组 织 好 所 属 单 位 党 员 干 部 教 职 工 理 论 学 习 校 党 委 和 各 院 级 党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加 强 和 改 进 教 师 理 论 学 习 的 政 治 责 任 和 领 导 责 任, 带 头 参 加 理 论 学 习, 带 头 作 形 势 政 策 报 告 带 头 讲 党 课, 带 领 全 校 教 职 工 在 真 学 真 信 真 懂 真 用 上 下 功 夫, 不 断 提 高 理 论 水 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 2. 规 范 管 理 考 核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包 括 学 习 计 划 制 度 学 分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学 习 档 案 制 度 等 学 校 要 建 立 健 全 教 职 工 理 论 学 习 工 作 检 查 考 核 制 度,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责 任,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将 组 织 开 展 教 职 工 理 论 学 习 的 内 容 纳 入 领 导 班 子 和 班 子 成 员 述 职 报 告, 在 此 基 础 上 由 学 校 组 织 检 查 考 核 11

12 中 共 天 津 大 学 委 员 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2

13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大 学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天 大 党 发 号 各 院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宣 传 思 想 阵 地 管 理,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主 导 权,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新 形 势 下 高 校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天 津 大 学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管 理 办 法,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各 院 级 党 组 织 认 真 学 习,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天 津 大 学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管 理 办 法 中 共 天 津 大 学 委 员 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3

14 附 件 天 津 大 学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管 理 办 法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是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前 沿 和 依 托, 是 落 实 好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各 项 任 务 的 基 础 和 关 键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宣 传 思 想 阵 地 管 理,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主 导 权,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新 形 势 下 高 校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指 导 思 想 第 一 条 学 校 肩 负 着 学 习 研 究 宣 传 马 克 思 主 义, 培 育 和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为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和 智 力 支 持 的 重 要 任 务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做 好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加 强 学 校 宣 传 思 想 阵 地 建 设, 是 一 项 战 略 工 程 固 本 工 程 铸 魂 工 程, 要 切 实 增 强 政 治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阵 地 意 识 和 底 线 意 识, 做 到 守 土 有 责 守 土 负 责 守 土 尽 责 第 二 条 学 校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建 设 要 坚 持 和 巩 固 马 克 思 主 义 在 意 识 形 态 领 域 的 指 导 地 位,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教 育, 不 断 壮 大 主 流 思 想 舆 论, 牢 牢 把 握 高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第 三 条 校 内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建 设 和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要 紧 紧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坚 持 以 科 学 的 理 论 武 装 人, 以 正 确 的 舆 论 引 导 人, 以 高 尚 的 精 神 塑 造 人, 以 优 秀 的 作 品 鼓 舞 人 的 舆 论 宣 传 和 文 化 建 设 主 旋 律, 为 推 进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各 项 任 务 加 快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第 二 章 管 理 原 则 第 四 条 校 内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党 委 宣 传 部 统 筹 规 划 和 管 理 第 五 条 校 内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建 设 要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审 批 谁 监 督 和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针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制 定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要 切 实 把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第 三 章 职 责 分 工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主 要 包 括 : 课 堂, 校 园 电 子 屏 橱 窗 道 旗 展 览 黑 板 报 公 告 栏 宣 传 横 幅 标 语 海 报 内 部 刊 物 等 宣 传 媒 介, 报 告 会 研 讨 会 论 坛 讲 座 社 团 活 动 艺 术 活 动 师 生 外 事 活 动 等 校 园 学 术, 文 化 活 动 和 出 版 社 图 书 馆 期 刊 中 心 发 行 采 购 的 公 开 出 版 物 数 据 库 等 第 七 条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课 堂 教 学 管 理 ; 宣 传 部 党 办 校 办 后 勤 保 障 部 负 责 14

15 对 校 园 宣 传 媒 介 使 用 的 审 批 管 理 整 治 工 作 ; 宣 传 部 保 卫 处 共 同 负 责 报 告 会 研 讨 会 讲 座 论 坛 读 书 会 沙 龙 的 审 批 备 案 工 作 ; 学 工 部 团 委 保 卫 处 负 责 各 类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 工 会 离 退 休 工 作 处 负 责 各 类 教 工 社 团 活 动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 保 卫 处 教 务 处 负 责 公 共 区 域 活 动 场 地 审 批 管 理 ; 出 版 社 图 书 馆 期 刊 中 心 负 责 本 单 位 出 版 采 购 的 公 开 出 版 物 及 数 据 库 管 理 ; 人 文 社 科 处 负 责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发 布 管 理 ;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负 责 师 生 外 事 活 动 管 理 各 学 院 ( 部 ) 机 关 各 部 处 室 负 责 本 单 位 所 属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的 建 设 使 用 与 日 常 管 理 第 四 章 管 理 要 求 第 八 条 宣 传 思 想 文 化 阵 地 传 播 的 内 容 需 严 格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和 我 校 相 关 规 定 ; 内 容 要 健 康 向 上, 紧 扣 活 动 主 题, 真 实 准 确 客 观 ; 音 视 频 和 图 像 作 品, 要 导 向 正 确, 影 像 清 晰, 主 题 突 出 ; 不 得 开 展 单 纯 商 业 性 的 活 动 第 九 条 课 堂 是 学 校 宣 传 思 想 阵 地 的 重 点 要 坚 持 学 术 研 究 无 禁 区 课 堂 讲 授 有 纪 律 的 原 则, 积 极 发 挥 课 堂 教 学 立 德 树 人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教 师 是 课 堂 教 学 的 组 织 者 实 施 者, 对 课 堂 纪 律 负 责, 对 违 反 课 堂 纪 律 的 行 为 要 按 照 天 津 大 学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聘 用 外 籍 人 员 担 任 专 兼 职 教 师 研 究 员, 要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第 十 条 出 版 社 期 刊 中 心 等 单 位 在 校 内 外 印 刷 发 行 公 开 出 版 物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出 版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中 有 关 选 题 审 核 和 文 稿 审 读 等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图 书 馆 等 单 位 订 购 境 外 书 报 刊 和 学 术 文 献 数 据 库 接 受 捐 赠 境 外 出 版 物,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审 核 程 序, 加 强 内 容 审 查 第 十 二 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发 布 要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对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类 横 向 课 题 进 行 备 案 检 查, 严 把 成 果 发 布 出 口 关 定 期 开 展 学 术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加 强 师 生 学 术 安 全 意 识 第 十 三 条 校 园 内 所 有 电 子 屏 橱 窗 道 旗 展 览 黑 板 报 条 幅 内 部 刊 物 等 宣 传 内 容, 必 须 符 合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主 题 积 极 向 上, 设 计 美 观 大 方, 充 分 反 映 时 代 特 点, 弘 扬 社 会 主 旋 律, 传 播 校 园 正 能 量, 其 使 用 办 法 和 信 息 发 布 审 核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橱 窗 道 旗 等 宣 传 设 施 管 理 的 通 知 ( 天 大 党 发 号 ) 和 学 校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全 校 各 单 位 举 办 形 势 报 告 会 和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报 告 会 研 讨 会 讲 座 读 书 会 沙 龙 等 活 动 实 行 一 会 一 报 制, 必 须 经 过 相 关 单 位 审 批,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报 保 卫 处 宣 传 部 备 案, 涉 及 外 籍 人 员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的 要 通 过 国 际 与 合 作 交 流 处 民 主 党 派 审 批 审 批 备 案 实 施 细 则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 天 津 大 学 举 办 形 势 报 告 会 和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报 告 会 研 讨 会 讲 座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天 大 党 发 号 )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严 格 规 范 各 类 社 团 管 理, 完 善 社 团 成 立 审 批 和 年 度 检 查 制 度, 对 挂 靠 的 社 15

16 会 组 织 实 行 备 案 制, 加 强 对 各 类 社 团 活 动 艺 术 活 动 的 监 管 校 内 学 生 社 团 的 成 立 及 管 理 按 照 天 津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社 团 成 立 管 理 章 程 等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使 用 校 内 公 共 区 域 场 地 开 展 活 动,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报 保 卫 处 教 务 处 和 有 关 单 位 审 批,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参 加 西 方 国 家 使 领 馆 在 华 境 外 非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的 活 动, 需 报 送 所 在 单 位, 经 所 在 单 位 批 准 后 方 可 参 加 按 照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成 员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对 派 出 人 员 负 有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参 与 外 事 活 动 人 员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应 牢 记 外 事 无 小 事, 注 意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学 校 利 益, 严 格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和 外 事 规 章 制 度, 不 做 有 损 国 家 声 誉 的 事 情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及 个 人 交 往 中, 不 得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凡 有 密 级 的 资 料, 未 经 保 密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不 得 带 ( 寄 ) 往 国 ( 境 ) 外 第 十 八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和 所 有 师 生 必 须 遵 守 各 项 要 求, 如 有 违 反, 将 追 究 责 任,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各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6

17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天 大 校 发 号 各 学 院 ( 部 ), 机 关 各 部 处 室, 学 校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天 津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 的 通 知 教 育 部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和 天 津 市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接 待 费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工 作 特 点, 学 校 修 订 了 天 津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经 学 校 九 届 50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原 天 津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 天 大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请 各 单 位 认 真 学 习,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天 津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天 津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9 日 17

18 附 件 天 津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天 津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 的 通 知 教 育 部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和 天 津 市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接 待 费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工 作 特 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使 用 学 校 综 合 预 算 拨 款 的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活 动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是 指 上 级 部 门 及 兄 弟 单 位 党 政 工 作 人 员 来 我 校 出 席 会 议 考 察 调 研 执 行 任 务 学 习 交 流 检 查 指 导 等 公 务 活 动 外 事 接 待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及 天 津 市 外 宾 接 待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学 术 活 动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条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坚 持 有 利 公 务 务 实 节 俭 严 格 标 准 简 化 礼 仪 高 效 透 明 尊 重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突 出 天 津 市 和 天 津 大 学 特 色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严 格 控 制 公 务 接 待 范 围, 不 得 用 公 款 报 销 或 支 付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不 得 将 休 假 探 亲 旅 游 等 活 动 纳 入 公 务 接 待 范 围 第 六 条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要 严 格 执 行 天 津 大 学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天 津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天 津 大 学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先 审 批 后 接 待, 先 预 算 后 报 销, 严 格 接 待 审 批 控 制, 对 能 够 合 并 的 公 务 接 待 统 筹 安 排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由 接 待 单 位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无 公 函 的 公 务 活 动 和 来 访 人 员 接 待 单 位 一 律 不 得 接 待 第 七 条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不 得 在 机 场 车 站 码 头 组 织 迎 送 活 动, 不 得 张 贴 悬 挂 标 语 横 幅, 不 得 安 排 师 生 迎 送, 不 得 铺 设 迎 宾 地 毯, 不 得 有 意 造 势 夸 张 性 宣 传 第 八 条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住 宿 要 优 先 安 排 在 校 内 接 待 场 所, 按 标 准 结 算 ; 确 需 在 校 外 安 排 住 宿 的, 要 安 排 在 定 点 酒 店, 执 行 协 议 价 格 第 九 条 住 宿 用 房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省 部 级 干 部 可 以 安 排 普 通 套 间,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不 得 在 房 间 内 摆 放 花 篮 和 果 篮 第 十 条 安 排 用 餐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与 天 津 市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伙 食 标 准, 以 自 助 餐 为 主 正 餐 人 均 不 超 过 60 元, 早 餐 人 均 不 超 过 20 元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接 待 单 位 可 以 安 排 工 作 餐 一 次, 人 均 不 超 过 120 元 ; 一 般 情 况 下, 接 待 对 象 在 10 人 以 内 的, 陪 餐 人 数 不 超 过 3 人, 超 过 10 人 的, 陪 餐 人 数 不 超 过 接 待 对 象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十 一 条 工 作 餐 应 当 供 应 家 常 菜, 不 提 供 鱼 翅 燕 窝 等 高 档 菜 肴, 不 提 供 香 烟 和 高 档 酒 水 不 使 用 私 人 会 所 第 十 二 条 出 行 活 动 应 当 安 排 集 中 乘 车, 合 理 使 用 车 型, 严 格 控 制 随 行 车 辆 数 量 第 十 三 条 不 得 超 标 准 接 待, 不 得 在 会 场 搭 设 背 景 板 和 摆 放 鲜 花, 不 得 组 织 旅 游 和 与 公 务 活 动 无 关 的 参 观, 不 得 组 织 到 营 业 性 娱 乐 健 身 场 所 活 动, 不 得 举 办 师 生 专 场 文 艺 演 出,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纪 念 品 和 土 特 产 品 等 第 十 四 条 接 待 活 动 应 当 做 好 留 档 备 案 工 作, 包 括 接 待 对 象 的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和 公 务 活 动 项 目 时 间 场 所 费 用 等 内 容 18

19 第 十 五 条 加 强 对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经 费 的 预 算 管 理, 合 理 限 定 接 待 费 预 算 总 额 公 务 接 待 费 用 应 当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单 独 列 示 禁 止 在 接 待 费 中 列 支 应 当 由 接 待 对 象 承 担 的 差 旅 会 议 培 训 等 费 用 禁 止 以 举 办 会 议 培 训 等 名 义 列 支 转 移 隐 匿 接 待 费 开 支 ; 禁 止 借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名 义 列 支 其 它 支 出 第 十 六 条 纪 委 监 察 室 应 当 加 强 对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查 处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天 津 大 学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 天 大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9

20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天 大 校 发 号 各 学 院 ( 部 ), 机 关 各 部 处 室, 学 校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管 理 岗 位 招 聘 程 序 和 评 价 办 法, 建 设 一 支 懂 教 育 善 管 理 会 服 务 肯 奉 献 的 管 理 队 伍,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学 校 决 定 实 行 管 理 岗 位 集 中 招 聘 制 度, 制 定 了 天 津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各 单 位 认 真 学 习,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天 津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天 津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23 日 20

21 附 件 天 津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管 理 岗 位 招 聘 程 序 和 评 价 办 法, 建 设 一 支 懂 教 育 善 管 理 会 服 务 肯 奉 献 的 管 理 队 伍,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学 校 决 定 实 行 管 理 岗 位 集 中 招 聘 制 度, 结 合 毕 业 生 就 业 需 求, 每 年 分 春 秋 两 次 进 行 第 二 章 聘 用 原 则 第 二 条 聘 用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按 照 德 才 兼 备 的 标 准, 采 取 综 合 考 核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三 条 聘 用 人 员 时 应 与 本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规 划 相 结 合, 有 利 于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三 章 组 织 保 障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招 聘 工 作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由 组 织 部 机 关 党 委 人 事 处 纪 委 等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人 组 成, 保 障 集 中 招 聘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严 格 规 范 高 质 高 效 实 施 第 四 章 聘 用 条 件 第 五 条 聘 用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 2. 热 爱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良 好 的 个 人 品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 3. 具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感 善 于 合 作 的 团 队 精 神 ; 4. 具 有 符 合 职 位 要 求 的 专 业 或 技 能 ; 5. 具 有 正 常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 6. 符 合 招 聘 岗 位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六 条 从 事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有 正 规 高 等 院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具 有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第 五 章 聘 用 计 划 的 审 定 第 七 条 招 聘 工 作 启 动 时,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工 作 业 务 的 需 要, 结 合 原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调 出 辞 职 退 休 等 变 动 情 况 提 出 聘 用 计 划 并 报 送 人 事 处 第 八 条 为 促 进 机 关 学 院 ( 部 ) 之 间 的 干 部 交 流, 聘 用 计 划 中 可 包 含 一 定 数 量 的 校 内 招 聘 指 标 第 九 条 人 事 处 审 核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计 划 及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报 学 校 审 定 后 执 行 第 六 章 招 聘 信 息 的 发 布 第 十 条 人 事 处 根 据 学 校 审 定 的 岗 位 数 与 聘 用 条 件, 通 过 招 聘 系 统 统 一 发 布 招 聘 启 事, 并 进 行 招 聘 宣 传, 发 布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三 周 第 七 章 应 聘 与 简 历 筛 选 21

22 第 十 一 条 应 聘 采 取 网 络 报 名 的 方 式 进 行, 应 聘 者 在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期 间, 登 录 天 津 大 学 招 聘 系 统 填 报 应 聘 信 息, 提 交 详 细 简 历 并 申 请 岗 位 每 位 应 聘 者 限 申 报 一 个 岗 位, 申 报 多 个 岗 位 者,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用 人 需 求 及 招 聘 条 件,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严 格 的 资 格 审 查 与 简 历 筛 选, 按 1:20-1:30 的 比 例 择 优 确 定 初 选 名 单, 人 事 处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的 初 选 名 单 进 行 资 格 复 审, 确 定 最 终 笔 试 人 员 第 八 章 考 核 程 序 及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考 核 分 为 笔 试 面 试 和 实 习 考 察 三 个 部 分 第 十 四 条 笔 试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注 重 考 查 应 聘 者 逻 辑 分 析 能 力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阅 读 理 解 能 力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等 第 十 五 条 根 据 笔 试 成 绩, 每 个 岗 位 按 照 1:6 的 比 例 确 定 面 试 人 员, 并 由 招 聘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进 入 面 试 的 应 聘 者 笔 试 成 绩 一 般 应 高 于 参 试 人 员 平 均 分 数 第 十 六 条 面 试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面 试 评 委 由 招 聘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岗 位 需 求, 聘 请 相 关 领 导 管 理 干 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业 人 士 等 组 成 第 十 七 条 面 试 环 节 包 括 规 定 题 目 问 答 与 自 由 提 问, 注 重 考 察 应 聘 者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反 应 应 变 能 力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计 划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与 拟 任 职 位 的 匹 配 性 举 止 仪 表 等 第 十 八 条 每 组 面 试 评 委 根 据 应 聘 人 员 面 试 情 况 进 行 投 票, 按 照 投 票 排 名, 在 得 票 超 过 半 数 的 基 础 上 按 1:3 的 比 例 确 定 进 入 实 习 考 察 的 人 选, 并 由 招 聘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第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实 习 考 察, 注 重 考 察 应 聘 者 人 际 交 往 能 力 与 拟 任 职 位 的 匹 配 性 与 团 队 的 融 合 度 等, 确 保 拟 聘 用 人 选 适 合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需 要 第 二 十 条 实 习 考 察 期 一 般 为 5 个 工 作 日, 实 习 考 察 期 间 应 聘 者 应 完 成 职 业 素 质 测 评. 实 习 结 束 后, 用 人 单 位 向 人 事 处 提 交 实 习 鉴 定 及 拟 聘 用 人 选 的 入 校 审 批 材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有 特 殊 专 业 需 求 的, 可 申 请 提 前 发 布 招 聘 启 事, 并 在 学 校 统 一 笔 试 前 根 据 需 要 由 用 人 单 位 自 主 增 加 考 核 环 节 第 九 章 审 批 程 序 第 二 十 二 条 人 事 处 审 核 拟 聘 用 人 选 的 相 关 入 校 审 批 材 料, 如 发 现 有 违 反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或 体 检 显 示 身 体 条 件 不 适 合 本 岗 位 工 作 的, 学 校 将 不 予 审 批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复 审 符 合 入 校 条 件 人 员, 人 事 处 将 在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一 般 为 7 天, 公 示 无 异 议 者, 人 事 处 呈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十 章 聘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经 过 学 校 批 准 的 聘 用 人 员, 天 津 大 学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和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与 聘 用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在 合 同 中 依 据 岗 位 职 责 确 定 工 作 任 务 聘 期 目 标 等, 合 同 期 限 等 根 据 学 校 政 策 执 行 22

23 第 二 十 六 条 聘 用 人 员 按 相 关 规 定 实 行 试 用 期 制 度, 对 试 用 期 满 合 格 者, 聘 用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试 用 期 不 合 格 者, 将 解 除 合 同 第 十 一 章 考 核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根 据 合 同 内 容 和 岗 位 职 责, 用 人 单 位 对 聘 用 人 员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和 期 满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期 满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续 聘 解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急 需 的 特 殊 人 员 或 特 殊 岗 位, 经 由 学 校 特 别 批 准 后 可 单 独 组 织 招 聘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科 生 辅 导 员 研 究 生 指 导 主 任 的 面 试 可 由 学 工 部 参 考 以 上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23

24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天 大 校 研 号 各 学 院 ( 部 ) 及 有 关 单 位 : 为 加 强 和 完 善 研 究 生 管 理,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树 立 优 良 校 风,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以 及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学 校 修 订 了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经 2015 年 第 7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原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天 大 校 研 号 ) 同 时 废 止 请 各 单 位 认 真 学 习,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天 津 大 学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4

25 附 件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完 善 研 究 生 管 理,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树 立 优 良 校 风,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以 及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管 理 规 定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参 照 此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凡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即 取 得 我 校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须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凭 天 津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须 事 先 请 假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可 延 期 报 到,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第 五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资 格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在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后 准 予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第 六 条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不 适 于 学 习 者, 经 三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在 短 期 内 可 以 治 愈 的, 经 个 人 申 请,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离 校 治 疗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待 遇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须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经 三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第 七 条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 一 )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 ( 二 ) 入 学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 三 )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满 的 新 生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或 是 虽 申 请 入 学, 但 经 复 查 仍 不 合 格 者 ; ( 四 ) 在 招 生 报 名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舞 弊 行 为 者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按 规 定 的 日 期 返 校, 并 持 研 究 生 证 按 时 到 注 册 中 心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事 先 向 导 师 及 学 院 请 假,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25

26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第 十 条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一 般 为 2-3 年 ( 根 据 各 学 科 规 定 执 行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一 般 为 3-4 年, 直 博 生 学 制 一 般 为 5 年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学 制 内 完 成 学 业, 或 在 延 长 期 内 能 够 取 得 更 好 的 研 究 成 果, 可 申 请 适 当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应 由 研 究 生 提 前 提 出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异 动 申 请,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硕 士 生 延 长 期 最 长 为 1 年, 博 士 生 延 长 期 最 长 为 2 年 经 批 准 延 期 的 研 究 生, 延 长 期 内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本 人 ( 或 导 师 ) 解 决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及 其 它 培 养 环 节, 可 提 出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申 请, 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可 提 前 答 辩 和 毕 业, 提 前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半 年, 其 学 位 申 请 应 按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四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按 时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实 践 和 专 门 技 术 训 练,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不 准 擅 自 离 校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须 请 病 假 事 假 时, 要 提 交 必 要 的 证 明, 填 写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请 假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两 周 以 内, 报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 两 周 以 上,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违 反 规 定 者 将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章 学 习 与 考 核 第 十 五 条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研 究 生 必 须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总 学 分 包 括 核 心 课 学 分 必 修 环 节 学 分 和 选 修 课 学 分 第 十 六 条 核 心 课 与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缺 考, 须 随 下 一 年 级 重 修, 学 校 不 单 独 组 织 补 考 若 研 究 生 已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则 不 予 重 修 第 十 七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须 根 据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及 学 分 的 要 求,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制 订 出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因 故 变 更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时, 须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报 所 在 学 院 审 批 变 更,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前 已 修 过 我 校 现 行 培 养 方 案 的 某 门 课 程, 可 以 于 开 课 两 周 内 申 请 课 程 免 修 或 免 考, 经 导 师 同 意 课 程 负 责 人 审 核 认 定 后, 承 认 其 已 修 成 绩 和 学 分 第 二 十 条 硕 士 生 博 士 生 ( 直 博 生 ) 一 般 应 在 第 三 学 期 初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并 制 定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均 应 在 学 制 规 定 ( 或 延 期 批 准 ) 的 最 后 一 个 学 期 初 确 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时 间, 在 学 制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及 答 辩 第 六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26

27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允 许 休 学 : ( 一 ) 研 究 生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需 休 养 超 过 四 周 者, 应 有 三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书 ; ( 二 ) 女 研 究 生 达 到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且 符 合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生 育 的, 须 提 供 医 院 开 具 诊 断 证 明 书 ; ( 三 ) 因 参 与 国 家 政 策 支 持 项 目 等 需 要 休 学 的, 必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及 必 要 证 明, 导 师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经 院 系 同 意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 ( 四 ) 研 究 生 自 费 留 学 的 ; ( 五 )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在 申 请 休 学 前 应 缴 清 在 学 修 读 期 间 的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请 休 学 者 须 填 写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异 动 申 请 表, 附 有 关 证 明,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学 院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方 可 休 学 休 学 研 究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休 学 研 究 生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学 校 予 以 保 留 学 籍 ; ( 二 )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的 待 遇, 不 能 参 加 奖 学 金 评 定, 学 校 不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休 学 研 究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 三 ) 自 费 留 学 的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休 学, 经 批 准 后 只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休 学 期 满 后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自 费 留 学 不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休 学 时 间 以 一 学 期 为 单 位,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可 以 继 续 申 请 休 学, 休 学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一 学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持 原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异 动 申 请 表 ( 因 病 者 需 提 供 三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的 康 复 证 明 ) 申 请 复 学, 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凭 复 学 证 明 到 注 册 中 心 注 册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七 章 转 学 转 专 业 与 转 导 师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因 患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本 单 位 无 法 继 续 培 养 而 必 须 转 学 的, 须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拟 转 入 学 校 与 转 出 学 校 层 次 类 型 学 科 专 业 水 平 相 当, 经 转 出 及 拟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同 时 在 两 校 官 方 网 站 及 本 人 所 在 学 院 公 示 两 周, 如 无 异 议, 报 拟 转 入 和 转 出 学 校 所 在 地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方 可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允 许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或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27

28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通 过 定 向 就 业 委 托 培 养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等 特 殊 招 生 形 式 录 取 的 ; ( 四 ) 未 通 过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录 取 入 学 的 ; ( 五 ) 拟 转 入 学 校 与 转 出 学 校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 ( 六 ) 跨 学 科 门 类 的 ; ( 七 ) 应 予 退 学 的 ; ( 八 ) 处 于 毕 业 学 年 或 获 准 延 期 的 ; ( 九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转 专 业 ( 领 域 ) 确 因 专 业 调 整 导 师 调 动 需 转 专 业 的, 原 则 上 应 在 同 一 个 一 级 学 科 范 围 内 办 理, 并 在 开 学 四 周 内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双 方 导 师 同 意, 委 培 定 向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还 须 本 人 工 作 单 位 书 面 同 意, 经 转 出 专 业 院 系 和 转 入 专 业 院 系 考 核, 并 对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的 相 应 调 整 提 出 具 体 方 案, 报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允 许 转 专 业 : ( 一 ) 处 于 毕 业 学 年 或 获 准 延 期 的 ; ( 二 ) 申 请 二 次 转 专 业 的 ; 第 二 十 九 条 导 师 因 工 作 调 动 出 国 ( 一 年 及 上 ) 等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承 担 指 导 研 究 生 责 任 的, 研 究 生 可 在 每 年 4 月 份 提 出 在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更 换 导 师 的 申 请, 申 明 理 由, 经 转 出 转 入 双 方 导 师 同 意, 且 符 合 学 校 关 于 导 师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相 关 规 定,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申 请 二 次 转 导 师 当 研 究 生 与 指 导 教 师 之 间 发 生 矛 盾 ( 纠 纷 ), 应 由 所 在 学 院 及 时 出 面 进 行 调 解, 如 存 在 学 术 性 矛 盾 ( 纠 纷 ), 还 需 向 所 在 学 科 所 属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征 求 意 见 若 调 解 无 效, 学 院 应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建 议 或 方 案,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第 八 章 退 学 第 三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休 学 期 满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二 )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直 博 生 核 心 课 必 修 环 节 有 以 下 情 况 者 : 同 一 学 期 有 两 门 课 程 不 及 格, 经 重 修 后 仍 有 一 门 课 程 不 及 格 ; 或 一 门 课 程 经 两 次 重 修 仍 不 及 格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 核 心 课 ) 必 修 环 节 ( 必 修 课 ) 课 程 经 重 修 仍 不 及 格 ; ( 三 ) 研 究 生 经 学 院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的, 或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中 明 显 表 现 出 科 研 能 力 差 的, 或 中 期 考 核 两 次 仍 不 合 格 的 ; ( 四 ) 在 学 校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五 ) 经 过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的 ; 28

29 ( 六 ) 擅 自 离 校 两 周 以 上 的, 或 未 经 请 假 每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未 注 册 的 ; ( 七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 第 三 十 一 条 凡 因 上 述 ( 一 )--( 六 ) 款 对 研 究 生 作 退 学 处 理 以 及 取 消 学 籍 的, 由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报 告 并 附 相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因 学 术 原 因 提 起 的 退 学 申 请, 在 院 系 审 核 同 时, 应 由 所 在 专 业 所 属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就 研 究 生 能 否 继 续 学 习 给 予 书 面 认 定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须 填 写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异 动 申 请 表, 经 导 师 院 系 签 署 意 见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对 退 学 研 究 生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天 津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退 学 决 定 书 由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送 交 研 究 生 本 人,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签 收,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如 研 究 生 本 人 拒 绝 签 收 或 无 法 联 系 到 本 人, 通 过 学 校 官 方 网 站 公 布 退 学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经 过 15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退 学 决 定 自 送 达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三 十 三 条 退 学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离 校 手 续 并 离 校, 逾 期 不 办 理 手 续 者, 学 校 将 注 销 其 学 籍 学 习 不 满 一 年 或 学 习 满 一 年 但 未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要 求 的 退 学 研 究 生, 发 给 其 学 习 证 明 未 经 同 意 擅 自 离 校 的, 不 发 给 任 何 证 明 第 三 十 四 条 退 学 研 究 生 的 相 关 事 宜, 按 如 下 规 定 办 理 : ( 一 ) 按 已 有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 二 ) 委 培 生 或 定 向 生 退 学 一 律 回 委 托 单 位 或 定 向 单 位 ; ( 三 ) 其 它 研 究 生 退 回 其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五 条 委 培 定 向 研 究 生 申 请 办 理 休 退 学 手 续 时, 本 人 须 事 先 告 知 委 托 定 向 单 位 第 三 十 六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一 律 不 得 复 学 第 三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学 校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具 体 申 诉 办 法 参 照 天 津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第 九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品 学 兼 优 的 研 究 生,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将 给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犯 错 误 的 研 究 生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或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十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 记 过 ; 留 校 察 看 ; 开 除 学 籍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29

30 ( 二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三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专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四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学 术 行 为 不 端, 情 节 严 重 的 ; ( 五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受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如 对 处 分 有 异 议, 按 照 天 津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办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被 开 除 学 籍 后 回 其 生 源 所 在 地,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否 则 不 发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的 鉴 定 奖 励 处 分 等 材 料 应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章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及 证 书 颁 发 第 四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制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按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的 规 定 修 满 应 修 学 分, 完 成 必 修 环 节,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达 到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并 按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的 规 定 修 满 应 修 学 分,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但 学 位 论 文 未 完 成 或 答 辩 未 通 过,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习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完 成 在 学 期 间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要 求 的 课 程 学 习 且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八 条 准 予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可 根 据 天 津 大 学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在 我 校 有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专 业 范 围 内, 向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经 评 定 通 过 后,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院 领 取 各 类 研 究 生 证 书 时, 需 报 送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审 核 表, 由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第 五 十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由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五 十 一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十 一 章 研 究 生 证 管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证 是 在 校 研 究 生 身 份 的 证 件, 按 学 期 注 册 方 为 有 效 研 究 生 证 不 得 擅 自 涂 改,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 一 个 人 不 能 同 时 拥 有 一 个 以 上 研 究 生 证 违 反 上 述 使 用 规 定 者, 各 学 院 将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负 责 第 五 十 三 条 如 因 家 庭 地 址 变 更, 需 要 更 改 研 究 生 证 中 假 期 火 车 减 价 优 待 证 明 栏 的 内 容 时, 应 持 有 家 长 ( 或 配 偶 ) 工 作 单 位 和 家 庭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第 五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证 确 属 遗 失, 可 以 申 请 补 发 申 请 者 应 填 写 补 发 研 究 生 证 申 请 30

31 表, 按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根 据 申 请 表 内 容 办 理 补 证 手 续 第 十 二 章 在 学 期 间 出 国 第 五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需 要 出 国 ( 境 ),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经 指 导 教 师 和 所 在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第 五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旅 游 探 亲 等 因 私 出 国 只 能 发 生 在 寒 暑 假 期 间,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30 天 第 五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需 要 出 国 ( 境 ), 须 签 订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出 国 ( 境 ) 协 议 书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书 ) 第 五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需 要 出 国 ( 境 ) 超 过 一 个 月 者, 必 须 还 清 其 在 学 校 所 借 仪 器 设 备 和 暂 借 款 等, 方 可 办 理 出 国 ( 境 ) 手 续 第 五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需 要 短 期 出 国 ( 境 ), 须 在 批 准 期 限 内 及 时 回 国 回 国 后, 须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院 报 到,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六 十 条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按 照 天 津 大 学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 天 大 校 发 号 ) 执 行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管 理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天 大 校 研 号 ) 同 时 废 止 31

32 关 于 修 订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天 大 校 研 号 各 学 院 ( 部 ) 及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落 实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和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暂 行 规 定 的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学 校 修 订 了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经 2015 年 第 7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原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 天 大 校 研 号 ) 同 时 废 止 请 各 单 位 认 真 学 习,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天 津 大 学 2015 年 11 月 30 日 32

33 附 件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落 实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和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暂 行 规 定 的 有 关 要 求,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课 程 设 置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类 别 分 为 核 心 课 必 修 环 节 和 选 修 课 课 程 类 别 根 据 课 程 所 隶 属 的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确 定 第 三 条 开 设 研 究 生 课 程 应 向 研 究 生 院 申 请 审 批, 取 得 统 一 的 课 程 编 号, 并 明 确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负 责 人 ;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负 责 教 学 大 纲 的 撰 写 与 修 订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应 对 课 程 各 教 学 单 元 的 教 学 目 标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及 考 核 形 式 做 详 实 安 排, 对 学 生 课 前 准 备 和 先 修 课 程 提 出 要 求 和 指 导, 特 别 要 明 确 对 课 程 实 验 或 实 践 环 节 双 语 或 全 英 文 教 学 课 程 的 要 求 教 学 大 纲 应 根 据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需 要 和 学 术 研 究 的 发 展 及 时 更 新, 保 证 课 程 内 容 的 适 应 性 和 前 沿 性 第 五 条 如 需 新 增 或 修 订 研 究 生 课 程, 核 心 课 与 必 修 环 节 课 程 应 提 交 所 属 学 科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选 修 课 应 提 交 本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核 通 过,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六 条 各 学 院 应 优 化 研 究 生 课 程, 对 于 因 教 学 内 容 陈 旧, 选 课 人 数 少 等 原 因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没 有 开 设 的 课 程, 应 申 请 予 以 调 整 第 三 章 任 课 教 师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应 爱 国 守 法 教 书 育 人 严 谨 治 学 为 人 师 表, 恪 守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 或 相 当 ) 职 称 ; 具 有 天 津 大 学 教 学 合 格 证 ; 具 有 较 深 的 学 术 造 诣, 授 课 水 平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 专 业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从 事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研 究 工 作, 熟 悉 本 学 科 前 沿,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严 格 掌 握 任 职 条 件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开 课 学 院 可 聘 请 外 校 教 师 任 课 教 师 资 格 由 开 课 学 院 审 批,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未 经 审 批 的 教 师 不 能 主 讲 研 究 生 课 程 第 九 条 对 首 次 讲 授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教 师, 开 课 学 院 须 在 正 式 开 课 前 组 织 试 讲, 聘 请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课 程 负 责 人 及 督 导 组 专 家 等 进 行 评 议 第 十 条 任 课 教 师 资 格 复 核 工 作 与 学 校 聘 任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各 学 院 及 研 究 生 院 对 研 究 生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欠 佳 者 应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并 要 求 其 制 定 改 进 措 施 对 未 能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或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者, 按 照 天 津 大 学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章 课 程 教 学 第 十 一 条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课 程 总 目 录 和 研 究 生 选 课 情 况, 每 年 5 月 和 11 月 中 旬 签 发 下 一 学 期 的 研 究 生 教 学 任 务 书 ; 于 前 一 学 期 完 成 课 程 表 编 排, 并 提 前 公 布, 发 送 任 课 教 师 33

34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新 学 期 第 一 周 内 对 课 表 再 次 审 核, 如 需 调 整 教 学 任 务, 必 须 由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同 意, 更 改 后 交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签 订 教 学 任 务 书 后, 根 据 课 程 表 安 排 课 程 教 学 计 划 ( 含 实 验 课 ) 并 于 开 课 前 将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计 划 ( 含 实 验 课 ) 表 送 交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和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不 得 随 意 替 换 任 课 教 师 变 更 教 学 和 考 核 安 排 减 少 学 时 和 教 学 内 容 任 课 教 师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或 临 时 调 整 课 程 时, 必 须 提 前 一 周 填 写 研 究 生 课 程 调 课 申 请 表, 经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交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及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应 注 重 培 养 对 象 和 培 养 目 标 的 个 体 化 差 异, 鼓 励 利 用 数 字 化 教 学 平 台 等 为 研 究 生 提 供 有 针 对 性 的 学 习 指 导 第 十 六 条 两 名 以 上 教 师 任 教 的 课 程 在 教 学 上 要 做 到 统 一 教 材 和 教 学 大 纲, 统 一 考 试 命 题 和 评 分 标 准, 集 体 阅 卷 第 五 章 选 课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各 学 院 按 照 学 校 公 布 的 培 养 方 案, 在 新 生 入 学 时 组 织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制 订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提 交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审 核 备 案, 研 究 生 应 具 备 所 选 课 程 规 定 的 先 修 课 的 基 础 知 识 第 十 八 条 已 制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研 究 生 因 课 题 需 要 对 已 制 订 的 课 程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时, 必 须 提 前 填 写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变 更 表, 经 导 师 签 字 同 意, 报 所 在 学 院 审 批, 交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六 章 课 程 考 核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应 按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完 成 各 教 学 环 节 后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考 查 两 种, 核 心 课 一 般 应 采 用 考 试 形 式 考 试 应 采 用 试 卷 形 式, 平 时 成 绩 可 按 一 定 比 例 ( 一 般 不 超 过 30%) 计 入 总 成 绩 ; 考 查 可 根 据 平 时 完 成 实 验 课 外 作 业 教 学 实 践 等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二 十 条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计 划 的 具 体 要 求, 安 排 好 结 课 考 试 环 节 的 工 作, 组 织 考 场 和 选 派 监 考 人 员, 做 好 考 场 记 录 各 学 院 的 考 试 安 排 应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办 公 室 备 案, 对 以 论 文 大 作 业 等 形 式 结 课 的 课 程 应 做 好 统 计 并 写 出 说 明 第 二 十 一 条 核 心 课 和 必 修 环 节 的 考 试 命 题 ( 公 共 课 组 成 三 人 以 上 命 题 小 组 ) 应 报 学 科 负 责 人 审 定, 签 字 后 交 付 印 刷 命 题 应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科 学 准 确 难 易 适 度 题 量 恰 当 分 值 合 理 试 卷 应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的 统 一 格 式 要 求 印 刷 第 二 十 二 条 凡 以 试 卷 形 式 考 试 的 课 程, 应 在 课 程 考 试 前 一 周 内 准 备 好 试 题 及 评 分 标 准 ( 密 封 存 档 ) 任 课 教 师 及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应 做 好 试 题 保 密 和 试 卷 保 管 工 作, 不 得 泄 露 试 题 以 结 课 论 文 课 外 作 业 或 实 践 报 告 等 形 式 考 核 的 课 程, 应 提 前 公 布 考 核 要 求 评 分 标 准 并 交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各 类 考 核 材 料 包 括 试 卷 论 文 实 验 报 告 等 由 开 课 学 院 保 存, 硕 士 生 材 料 保 存 3 年, 博 士 生 材 料 保 存 5 年 34

35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以 课 程 学 时 为 依 据 确 定,32 学 时 以 下 ( 含 32 学 时 ) 的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32 学 时 以 上 的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为 150 分 钟 如 课 程 成 绩 为 考 试 成 绩 在 内 的 多 项 成 绩 之 和, 则 考 试 时 间 可 适 当 缩 短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缺 课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所 选 课 程 的 考 核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核 者, 应 在 考 核 前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 因 病 应 附 三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报 任 课 教 师 批 准 研 究 生 缓 考 课 程 可 随 下 一 年 级 参 加 考 试,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不 再 单 独 组 织 考 试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以 撰 写 结 课 论 文 课 外 作 业 实 践 报 告 等 形 式 进 行 的 考 核, 应 当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按 学 校 研 究 生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章 考 场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携 带 研 究 生 证 或 其 它 有 效 证 件 ( 由 我 校 颁 发 的 有 本 人 姓 名 照 片 和 学 号 的 证 件 ), 否 则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遵 照 考 试 安 排, 于 考 前 15 分 钟 到 指 定 教 室 隔 行 就 座 迟 到 30 分 钟 者 不 得 入 场, 开 考 30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退 场, 未 交 卷 者 中 途 一 律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考 试 结 束 前 15 分 钟 应 停 止 提 前 交 卷, 待 考 试 时 间 终 止 时, 立 即 统 一 按 要 求 交 卷, 试 卷 不 得 自 行 带 出 考 场, 否 则 按 作 废 处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考 试 除 必 需 的 文 具 及 教 师 要 求 的 用 品 外, 其 它 物 品 必 须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考 试 期 间 必 须 关 闭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答 卷 时 除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一 般 应 用 蓝 色 或 黑 色 水 笔 书 写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以 及 在 考 场 中 有 抄 袭 夹 带 传 递 信 息 等 违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课 程 成 绩, 通 报 所 在 学 院 批 评 教 育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者 予 以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考 场 的 主 考 和 监 考 人 员 应 由 我 校 正 式 在 编 的 教 师 或 教 学 ( 行 政 ) 管 理 人 员 担 任, 应 具 有 认 真 负 责 坚 持 原 则 的 工 作 态 度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下 发 主 考 监 考 通 知 主 考 和 监 考 人 员 需 在 考 前 20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做 好 场 内 清 理 隔 行 排 座 检 查 证 件 等 考 前 准 备 工 作 主 考 和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试 进 行 中 不 得 擅 自 离 岗 不 得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第 三 十 一 条 主 考 对 考 场 负 主 要 责 任, 务 求 尽 职 尽 责 开 考 前 5 分 钟 须 向 研 究 生 宣 布 考 场 纪 律 ; 考 试 过 程 中 不 得 对 做 试 题 解 答 或 提 示 ;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自 行 延 长 或 缩 短 考 试 时 间 ; 对 考 场 内 出 现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并 填 写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考 场 情 况 表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主 考 有 权 适 时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二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协 助 主 考 完 成 考 试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环 节, 如 巡 查 考 试 情 况 试 卷 的 分 发 与 收 整 等, 发 现 违 反 考 场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应 立 即 制 止, 发 现 作 弊 行 为 时 应 立 即 向 主 考 教 师 报 告, 并 协 助 做 好 相 关 处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考 场 巡 视 人 员 由 研 究 生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选 派, 负 责 检 查 考 场 安 排 情 况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收 发 试 卷 情 况 以 及 主 监 考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等 在 考 试 进 行 中 可 随 时 对 考 场 进 行 抽 查 巡 视 人 员 对 考 场 出 现 的 违 规 行 为 应 坚 决 予 以 制 止, 对 考 务 管 理 出 现 的 失 误 及 35

36 时 协 调, 同 时 要 如 实 将 出 现 的 问 题 记 入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考 场 情 况 巡 视 表, 及 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或 主 管 领 导 第 三 十 四 条 考 场 严 禁 出 现 主 监 考 人 员 缺 岗 现 象 被 选 派 的 主 考 监 考 和 巡 视 人 员 如 临 时 遇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指 定 工 作, 应 及 时 向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人 汇 报, 由 学 院 另 选 派 他 人 完 成 工 作, 并 报 教 务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于 主 考 监 考 和 巡 视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中 出 现 的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天 津 大 学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八 章 成 绩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所 修 的 核 心 课 必 修 环 节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时, 可 随 下 一 年 级 重 修 选 修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及 格 计 入 总 学 分, 不 及 格 不 记 入 归 档 成 绩 单, 允 许 重 修 或 另 选 修 其 他 课 程 ( 按 照 第 十 九 条 办 理 )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擅 自 不 参 加 考 试 的 研 究 生, 成 绩 单 注 明 缺 考, 随 下 一 届 重 修 ; 对 违 反 考 试 规 定 的 研 究 生, 成 绩 单 注 明 零 分, 随 下 一 届 重 修 ;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参 加 考 试 的 研 究 生, 任 课 教 师 将 不 予 评 阅 成 绩 第 三 十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程 考 核 后 须 及 时 将 成 绩 录 入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向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考 核 成 绩 单 备 案, 同 时 将 考 核 题 目 考 核 要 求, 参 考 答 案 评 分 标 准 考 核 情 况 分 析 等 材 料 提 交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存 档 考 核 成 绩 一 经 提 交 即 不 可 变 更, 如 因 故 需 要 修 改 成 绩, 应 由 评 分 教 师 提 出 申 请, 经 课 程 负 责 人 同 意, 提 交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并 存 档 第 三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院 与 学 院 各 保 存 一 份 公 共 课 程 的 原 始 成 绩 单, 专 业 课 程 成 绩 单 由 学 院 保 存 学 院 应 在 研 究 生 完 成 全 部 课 程 的 学 习 后, 审 核 研 究 生 归 档 成 绩 单, 并 于 第 四 学 期 末 ( 直 博 生 为 第 八 学 期 末 )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办 公 室 归 档 第 九 章 课 程 学 分 互 认 第 四 十 条 基 于 双 方 学 分 互 认 协 议, 研 究 生 在 国 家 公 派 单 位 公 派 项 目 校 际 合 作 交 流 院 际 合 作 交 流 联 合 培 养 或 合 作 办 学 等 项 目 派 出 交 流 期 间, 在 其 它 高 校 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所 修 的 课 程 成 绩 经 审 核 认 定, 可 以 转 换 为 我 校 课 程 成 绩 并 计 入 学 分 自 费 出 国 或 个 人 联 系 在 外 校 所 修 的 课 程 不 予 认 定 第 四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提 出 课 程 认 定 申 请, 应 于 返 校 后 及 时 办 理, 需 列 明 拟 认 定 课 程 并 附 开 课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式 成 绩 单, 经 导 师 和 学 院 同 意, 报 所 属 学 科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认 定, 交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申 请 认 定 的 学 分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总 学 分 的 40% 第 四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前 已 修 过 我 校 现 行 培 养 方 案 的 某 门 课 程, 可 以 在 开 课 两 周 内 申 请 课 程 免 修 或 免 考, 经 导 师 同 意 课 程 负 责 人 审 核 认 定 后, 承 认 其 已 修 成 绩 和 学 分 第 四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核 心 课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必 须 在 本 校 取 得 第 十 章 课 程 评 估 第 四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要 以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为 前 提, 任 课 教 师 要 采 用 课 堂 讲 授 问 题 讨 论 专 题 报 告 数 字 化 教 学 平 台 等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适 合 研 究 生 特 点 的 教 学 活 动 第 四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院 和 各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质 量 标 准 对 所 开 课 程 进 行 教 学 监 督 和 检 查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公 共 核 心 课 程 和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的 教 学 督 36

37 导, 同 时 对 学 院 开 设 的 专 业 课 程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 各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对 本 学 院 所 开 设 的 全 部 课 程 进 行 督 导 第 四 十 六 条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可 采 用 不 同 形 式 ( 网 上 教 学 评 价 座 谈 会 个 别 交 谈 等 ) 组 织 研 究 生 评 教, 了 解 研 究 生 对 课 程 教 学 的 反 馈 意 见, 为 改 进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提 供 参 考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以 教 学 督 导 为 主 研 究 生 评 教 为 辅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评 价 监 督 机 制, 对 研 究 生 教 学 活 动 全 过 程 和 教 学 效 果 进 行 监 督, 并 及 时 向 教 师 和 相 关 部 门 反 馈 评 价 结 果,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督 促 和 追 踪 整 改 工 作 第 四 十 八 条 在 课 程 教 学 中 出 现 的 事 故, 按 照 天 津 大 学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天 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 天 大 校 研 号 ) 同 时 废 止 37

38 关 于 印 发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的 通 知 天 大 校 研 号 各 学 院 ( 部 ) 及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监 督 保 障 体 系 和 评 价 机 制,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学 校 制 定 了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经 2015 年 第 7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各 单 位 认 真 学 习,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天 津 大 学 2015 年 11 月 30 日 38

39 附 件 天 津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第 一 章 督 导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监 督 保 障 体 系 和 评 价 机 制,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现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督 导 工 作 围 绕 研 究 生 教 育 中 心 任 务 和 综 合 改 革 的 发 展 目 标,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的 精 神, 开 展 对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全 过 程 的 检 查 监 督 指 导 和 评 价, 并 对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进 行 探 讨 与 研 究, 在 发 现 问 题 和 总 结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推 广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经 验, 为 学 校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对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发 展 提 出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与 建 议, 发 挥 参 谋 作 用 第 三 条 督 导 工 作 由 学 校 ( 学 院 ) 研 究 生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持, 组 织 相 关 领 导 学 科 负 责 人 督 导 组 及 教 育 管 理 人 员 等, 结 合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中 心 工 作, 开 展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督 导 活 动 第 二 章 督 导 组 成 第 四 条 学 校 和 学 院 分 别 成 立 校 院 两 级 研 究 生 教 育 督 导 组, 开 展 日 常 监 督 指 导 工 作 督 导 组 实 行 聘 任 制, 由 在 职 和 退 休 教 师 若 干 人 组 成, 主 管 部 门 在 征 得 学 院 和 本 人 同 意 后, 向 被 聘 任 者 颁 发 聘 书, 每 届 聘 期 为 3-4 年, 可 连 续 聘 任 第 五 条 学 校 和 学 院 围 绕 研 究 生 教 育 阶 段 性 核 心 工 作, 可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形 成 临 时 督 导 小 组, 对 工 作 的 进 展 质 量 和 成 效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与 评 价 第 六 条 督 导 成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愿 意 为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做 出 贡 献,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具 有 无 私 奉 献 精 神 ; ( 二 ) 熟 悉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规, 熟 悉 研 究 生 教 育 规 律, 具 有 多 年 从 事 研 究 生 教 育 或 管 理 工 作 的 经 验, 在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有 一 定 的 资 历 和 威 望 ; ( 三 ) 师 德 高 尚, 坚 持 原 则, 实 事 求 是, 具 有 调 查 研 究 发 现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能 够 站 在 全 局 高 度,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改 进 改 革 建 议 ; ( 四 ) 督 导 成 员 要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身 体 健 康, 有 一 定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参 与 督 导 工 作,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70 岁 第 三 章 督 导 职 责 第 七 条 督 导 成 员 执 行 对 研 究 生 教 育 培 养 各 环 节 的 监 督 指 导 职 能, 包 括 招 生 培 养 学 位 授 予 学 科 建 设, 以 及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等 全 过 程 其 中 重 点 包 括 : ( 一 ) 培 养 质 量 的 检 查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的 效 果 和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研 究 探 讨 保 障 教 育 培 养 各 环 节 质 量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 ( 二 ) 教 育 管 理 的 检 查 对 研 究 生 教 育 培 养 各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范 化 进 行 督 导, 包 括 录 取 39

40 程 序 培 养 过 程 学 位 授 予 培 养 环 境 等 ; ( 三 ) 教 师 资 格 的 监 督 按 照 规 定, 对 导 师 任 课 教 师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对 聘 任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 ( 四 ) 反 馈 与 经 验 总 结 及 时 反 馈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与 建 议, 总 结 教 学 和 管 理 经 验, 积 极 挖 掘 和 推 广 在 培 养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过 程 中 的 优 秀 案 例 第 八 条 督 导 工 作 应 采 用 定 期 检 查 和 随 机 检 查 相 结 合, 重 点 检 查 与 全 面 检 查 相 结 合, 专 项 检 查 与 日 常 检 查 相 结 合, 检 查 督 促 与 参 谋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方 法, 实 行 分 组 督 导 的 工 作 方 式, 促 进 研 究 生 教 学 管 理 及 服 务 水 平 的 提 高 第 四 章 督 导 权 利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教 育 督 导 应 具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开 展 工 作 的 自 主 权 围 绕 学 校 重 点 工 作 自 主 制 订 检 查 督 导 计 划, 总 结 工 作 经 验, 形 成 有 指 导 性 的 工 作 报 告 或 情 况 简 报 ; ( 二 ) 对 培 养 过 程 的 听 取 权 包 括 对 教 学 情 况 汇 报 课 堂 教 学 学 术 报 告 学 术 论 坛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和 答 辩 等 过 程 的 听 取 ; ( 三 ) 对 培 养 材 料 的 查 阅 权 包 括 对 培 养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讲 义 考 核 试 卷 各 类 作 业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数 字 化 教 学 资 源 以 及 教 学 档 案 和 存 档 材 料 等 的 查 阅 ; ( 四 ) 对 教 育 活 动 的 评 价 权 包 括 对 教 育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教 材 建 设 学 术 活 动 经 验 交 流 项 目 建 设 评 优 评 奖 等 的 评 价 ; ( 五 ) 对 教 育 活 动 的 建 议 权 随 时 向 学 校 各 级 主 管 领 导 管 理 部 门 反 映 教 育 教 学 中 的 问 题, 参 与 对 相 关 重 要 教 育 活 动 的 讨 论, 提 出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相 关 规 定 和 政 策 的 建 议 ; ( 六 ) 对 教 育 活 动 的 复 查 权 在 检 查 督 导 过 程 中, 有 权 要 求 督 导 对 象 提 供 工 作 汇 报 和 相 关 材 料, 对 前 期 检 查 提 出 的 问 题, 有 权 根 据 改 进 建 议 进 行 复 查 第 五 章 督 导 义 务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培 养 督 导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认 真 学 习 国 家 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政 策, 学 习 和 执 行 学 校 颁 发 的 管 理 规 定 ; ( 二 ) 根 据 学 校 和 研 究 生 院 ( 学 院 ) 的 年 度 工 作 重 点, 协 助 做 好 督 导 工 作 的 计 划 总 结, 以 及 专 项 检 查, 并 提 交 检 查 报 告 ; ( 三 ) 认 真 履 行 督 导 职 责, 完 成 承 担 的 督 导 任 务 ; ( 四 ) 协 助 学 校 做 好 督 导 条 例 的 修 订 和 换 届 工 作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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