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自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29 日 下 午 17:00 止, 一 律 採 活 動 官 網 ( 線 上 報 名,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應 備 資 料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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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簡 章 創 業 組 核 定 文 號 : 臺 教 體 署 綜 ( 二 ) 字 第 號 壹 活 動 目 的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積 極 發 展 運 動 服 務 產 業, 提 升 學 生 或 民 眾 創 造 力, 舉 辦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藉 由 競 賽 創 意 發 想, 建 立 交 流 平 臺, 並 以 教 育 訓 練 與 業 界 導 師 諮 詢 輔 導 創 業, 激 發 創 新 構 想 培 植 及 開 發 具 潛 力 之 創 新 創 業 團 隊,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貳 競 賽 定 義 與 範 圍 一 創 業 : 研 擬 運 動 服 務 業 之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參 酌 有 效 的 商 業 營 運 模 式 及 生 產 要 素 組 合, 創 立 新 的 事 業 進 行 營 運 二 競 賽 活 動 所 指 運 動 服 務 業 為 以 下 業 別 所 限 : ( 一 ) 運 動 場 館 業 ( 二 ) 運 動 表 演 業 ( 三 ) 職 業 運 動 業 ( 四 ) 運 動 休 閒 教 育 服 務 業 ( 五 ) 運 動 保 健 業 ( 六 ) 運 動 行 政 管 理 服 務 業 ( 七 ) 運 動 傳 播 媒 體 業 ( 八 ) 運 動 資 訊 出 版 業 ( 九 ) 運 動 旅 遊 業 參 參 賽 資 格 與 組 隊 規 定 一 每 人 僅 限 參 加 1 個 競 賽 組 別 二 每 隊 人 數 至 多 5 人 三 每 隊 應 指 派 1 人 擔 任 隊 長 並 為 聯 繫 窗 口 四 得 邀 請 外 籍 人 士 組 隊, 但 不 得 超 過 全 隊 人 數 1/3, 且 不 得 擔 任 隊 長 五 未 滿 20 歲 者 之 參 賽 者, 須 檢 附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未 附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隊 員 人 數 逕 予 扣 除, 不 得 遞 補 肆 報 名 作 業 及 競 賽 流 程 說 明 : 一 報 名 及 作 品 繳 交 : 1

2 ( 一 )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自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29 日 下 午 17:00 止, 一 律 採 活 動 官 網 ( 線 上 報 名,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應 備 資 料 ( 二 ) 作 品 規 格 : 構 想 摘 要 表 ( 附 件 2) 構 想 簡 報 ( 附 件 3) 1. 摘 要 表 以 Word 格 式 直 式 橫 寫 製 作,2 頁 為 限 以 A4 大 小 雙 面 列 2. 簡 報 以 Power Point 格 式 製 作,15 頁 為 限 ( 不 含 封 面 ) 以 A4 大 小 一 面 2 頁 雙 面 列 於 左 側 兩 針 釘 裝 ( 三 ) 作 品 繳 交 : 缺 漏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至 活 動 官 網 上 傳 摘 要 表 及 簡 報 之 電 子 檔, 並 列 書 面 資 料 10 份 於 4 月 29 日 前 郵 寄 至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10489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朱 崙 街 20 號 黃 梦 軒 先 生 收 ), 信 封 上 應 書 明 參 加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競 賽,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簡 報 進 行 方 式 : ( 一 ) 就 書 面 資 料 評 審 擇 優 至 多 30 隊 進 行 簡 報, 若 報 名 隊 數 不 足 30 隊 時, 則 錄 取 報 名 隊 數 之 1/2 進 行 簡 報 ( 二 ) 簡 報 時 間 : 預 計 5 月 份 辦 理 ( 三 ) 報 到 : 於 規 定 簡 報 時 間 前 20 分 鐘 攜 帶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並 繳 交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 附 件 4) 提 案 切 結 書 ( 附 件 5), 如 未 滿 20 歲 者 需 另 提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 附 件 6), 經 審 核 無 誤 後 完 成 報 到 ; 未 完 成 者 或 出 席 未 達 全 隊 人 數 1/2 者, 淘 汰 簡 報 資 格 ( 四 ) 發 表 : 每 隊 推 派 代 表 至 多 2 人 上 臺 簡 報, 簡 報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 分 鐘, 簡 報 資 料 應 以 上 傳 活 動 官 網 為 限, 不 得 於 現 場 抽 換 或 修 改, 並 就 委 員 提 問 進 行 答 詢 三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參 加 方 式 及 作 品 繳 交 : ( 一 ) 就 書 面 資 料 及 簡 報 評 審 擇 優 至 多 15 隊, 經 參 與 本 署 創 業 競 賽 研 習 營 後, 撰 具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書 並 進 行 簡 報 ( 二 ) 作 品 規 格 : (1)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書 : 以 word 格 式 直 式 橫 寫 製 作,30 頁 為 限 ( 不 含 封 面 附 錄 或 參 考 資 料 ) 以 A4 大 小 雙 面 列 於 左 側 兩 針 釘 裝 (2)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簡 報 : 以 Power Point 格 式 製 作, 以 A4 大 小 一 面 2 頁 雙 面 列 於 左 側 兩 針 釘 裝 ( 三 ) 作 品 繳 交 : 收 件 時 間 預 計 8 月 底 前, 請 至 活 動 官 網 上 傳 摘 要 表 ( 附 件 2) 及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書 ( 附 件 9) 及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簡 報 ( 附 件 10) 之 電 子 檔, 並 將 書 面 資 料 郵 寄 10 份 至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10489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朱 崙 街 20 號 黃 梦 軒 先 生 收 ), 信 封 上 應 書 明 參 加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競 賽,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3 伍 評 選 規 定 ( 四 ) 簡 報 時 間 : 預 計 10 月 底 前 辦 理 ( 於 創 業 競 賽 研 習 營 抽 籤 決 定 簡 報 發 表 順 序 ) ( 五 ) 報 到 : 於 規 定 簡 報 時 間 前 20 分 鐘 請 攜 帶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並 繳 交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 附 件 4) 提 案 切 結 書 ( 附 件 5), 如 未 滿 20 歲 者 需 另 提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 附 件 6), 完 成 報 到 ; 未 完 成 者 或 出 席 未 達 全 隊 人 數 1/2 者, 不 列 入 簡 報 評 選 ( 六 ) 發 表 : 將 推 派 代 表 至 多 2 人 上 臺 簡 報, 簡 報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0 分 鐘, 簡 報 資 料 應 以 上 傳 活 動 官 網 為 限, 不 得 於 現 場 抽 換 或 修 改, 並 就 委 員 提 問 進 行 答 詢 一 評 選 小 組 由 本 署 邀 請 各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及 指 派 署 內 人 員 組 成 各 階 段 評 選 小 組, 並 由 本 署 署 長 指 定 本 署 人 員 一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二 評 選 作 業 分 為 書 面 評 選 簡 報 評 選 及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評 選 3 個 階 段 ( 一 ) 書 面 評 選 : 依 參 賽 作 品 依 下 列 各 評 分 項 目 及 比 例 進 行 綜 合 考 量 書 面 評 選, 擇 優 至 多 30 隊 晉 級 簡 報 評 選 1. 創 新 性 獨 特 性 及 其 產 業 貢 獻 價 值 25% 2. 實 施 策 略 及 商 業 營 運 模 型 的 完 整 性 25% 3. 產 業 市 場 分 析 及 潛 在 商 機 評 估 20% 4. 創 業 的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預 期 效 益 20% 5. 計 畫 書 完 整 性 及 創 業 後 回 饋 機 制 10% ( 二 ) 簡 報 評 選 : 就 書 面 資 料 及 簡 報 評 審 擇 優 至 多 15 隊 晉 級 下 一 階 段 評 選 1. 評 選 項 目 : 依 產 品 或 服 務 創 新 性 創 新 之 合 理 性 與 可 行 性 構 想 完 整 性 及 創 意 表 現 等 綜 合 考 量 2. 簡 報 時 間 :8 分 鐘, 截 止 前 2 分 鐘 按 鈴 1 聲 作 為 提 醒, 截 止 時 按 鈴 2 聲 ( 三 )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評 選 : 就 書 面 資 料 及 簡 報 擇 優 至 多 10 隊 予 以 獎 勵, 不 足 從 缺 1. 評 選 項 目 : 就 所 提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內 容 之 可 行 性 及 簡 報 表 現 進 行 評 選 2. 簡 報 時 間 :10 分 鐘, 截 止 前 2 分 鐘 按 鈴 1 聲 作 為 提 醒, 截 止 時 按 鈴 2 聲 陸 獎 勵 內 容 及 領 取 方 式 : 一 獎 金 : ( 一 ) 第 1 名 :20 萬 ( 取 1 隊 ) ( 二 ) 第 2 名 :15 萬 ( 取 1 隊 ) ( 三 ) 第 3 名 :10 萬 ( 取 1 隊 ) 3

4 ( 四 ) 第 4 名 :6 萬 ( 取 1 隊 ) ( 五 ) 第 5 名 :4 萬 ( 取 1 隊 ) ( 六 ) 佳 作 :2 萬 ( 取 5 隊 ) 二 獎 金 領 取 方 式 : 獲 獎 團 隊 請 填 具 獎 金 分 配 表 ( 附 件 7) 收 據 ( 附 件 8) 函 報 本 署 辦 理 匯 款 作 業 三 開 辦 創 業 金 : 依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須 知 ( 附 件 11) 領 取 柒 競 賽 注 意 事 項 一 同 一 件 參 賽 作 品 不 得 由 不 同 團 隊 重 複 報 名, 重 複 者 不 論 報 名 先 後, 均 不 予 受 理 二 各 隊 於 競 賽 過 程 中 不 得 增 加 或 更 換 隊 員 三 凡 參 賽 作 品 中 有 引 用 他 人 之 著 作 或 資 料 應 說 明 出 處 並 或 註 明 來 源, 須 授 權 方 得 使 用 之 資 料 則 須 併 附 授 權 使 用 證 明 四 截 止 收 件 日 期 後, 參 賽 團 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抽 換 或 更 改 報 名 及 繳 交 作 品 資 料 五 競 賽 現 場 備 有 電 腦 (Window 8 作 業 系 統 及 Office 2010) 和 單 槍 投 影 機 六 繳 交 資 料 ( 含 作 品 ) 不 予 退 回, 請 參 賽 團 隊 自 行 備 份, 並 應 同 意 將 參 賽 作 品, 授 權 本 署 無 償 使 用 七 參 賽 團 隊 需 確 保 所 提 供 與 填 報 之 各 項 資 料, 未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形, 如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之 情 況, 或 獲 獎 團 隊 如 經 人 檢 舉 或 告 發 為 他 人 代 勞 或 違 反 本 競 賽 相 關 規 定, 且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本 署 有 權 取 消 其 參 賽 及 得 獎 資 格, 該 團 隊 應 自 行 承 擔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已 領 取 獎 金 者, 將 追 繳 其 領 得 之 獎 金 八 若 參 賽 作 品 曾 獲 得 其 他 創 業 獎 補 助 者, 該 作 品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次 競 賽 九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簡 報 評 選 時, 除 評 選 小 組 之 委 員 及 本 署 相 關 人 員 外, 本 署 有 權 開 放 業 界 人 士 媒 體 等 與 會 輔 導 業 師 得 陪 同 參 賽 團 隊 進 行 簡 報, 但 不 得 代 表 發 言 或 參 與 評 選 若 有 影 響 發 表 會 進 行 之 情 事, 現 場 評 選 與 服 務 人 員 有 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參 賽 團 隊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捌 其 他 附 則 一 參 賽 團 隊 每 一 成 員, 應 簽 署 同 意 書, 同 意 本 署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二 依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之 規 定, 獲 獎 人 為 國 內 居 住 者 的 個 人, 或 在 國 內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的 營 利 事 業, 其 中 獎 的 獎 金 或 給 與, 按 給 付 金 額 扣 取 10% 未 達 20,001 元 時, 無 需 代 扣 所 得 另 第 三 條 第 七 項 之 規 定, 獲 獎 人 為 非 國 內 居 住 者 的 個 人, 或 在 國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的 營 利 事 業, 一 律 按 給 付 金 額 扣 取 20% 三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1 條, 第 一 類 至 第 四 類 及 第 六 類 保 險 對 象 有 下 列 各 類 所 得 : 非 所 屬 投 4

5 保 單 位 給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 除 第 二 類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所 得 )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 除 依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以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為 投 保 金 額 者 之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 應 依 規 定 之 費 率 2%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由 扣 費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保 險 對 象 領 取 的 兼 職 所 得 未 達 20,008 元 時, 無 需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股 利 所 得 利 息 所 得 及 租 金 收 入 未 達 20,000 元 時, 無 需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四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16 條 規 定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來 臺 就 讀 之 全 職 學 生, 得 參 與 本 競 賽 活 動, 但 不 得 為 獎 勵 對 象 五 得 獎 團 隊 於 比 賽 結 果 公 布 後 次 月 1 日 起 2 年 內 在 臺 設 立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自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日 次 日 起 一 年 內, 由 本 署 提 供 開 辦 創 業 金 ( 開 辦 費 百 分 之 五 十 ),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依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須 知 ( 附 件 11)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另 提 供 運 動 服 務 業 輔 導 措 施, 如 創 業 課 程 訓 練 信 用 貸 款 擔 保 及 其 他 諮 詢 輔 導 等 六 如 獲 獎 團 隊 成 員 因 在 學 或 兵 役 因 素, 無 法 於 比 賽 結 果 公 布 後 次 月 1 日 起 2 年 內 新 創 事 業 者, 創 業 期 程 得 延 至 該 員 於 當 時 就 讀 之 學 制 畢 業 或 役 期 結 束 次 月 1 日 起 2 年 內 新 創 事 業, 惟 獲 獎 團 隊 需 於 比 賽 結 果 公 布 次 日 起 1 週 內, 檢 附 在 學 或 入 伍 令 等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署 提 出 申 請 延 展 創 業 期 程 時 限, 並 經 本 署 核 准 延 長 七 獲 開 辦 創 業 金 之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應 自 收 到 開 辦 創 業 金 後 第 3 年 至 第 7 年 間, 擇 任 一 無 累 積 虧 損 之 年 度, 依 該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所 載 淨 值 總 額 之 5%, 捐 助 教 育 部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前 開 捐 助 金 總 額 則 以 獲 開 辦 創 業 金 之 10 倍 為 上 限 八 本 署 保 留 本 計 畫 內 容 活 動 時 程 變 更 之 權 利,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署 最 新 公 告 及 其 他 相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玖 競 賽 活 動 諮 詢 聯 絡 窗 口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運 動 服 務 業 專 責 辦 公 室 Tel: Fax: sports@bestmotion.com 地 址 :104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111 號 13 樓 ( 柏 思 商 務 中 心 A06)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競 賽 網 站 : 運 動 服 務 業 諮 詢 輔 導 網 : FB 粉 絲 團 : 5

6 附 件 1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創 業 組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活 動 報 名 表 團 隊 名 稱 : 團 隊 人 數 : 隊 員 1( 隊 長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服 務 單 位 部 門 及 職 稱 通 訊 地 址 專 長 領 域 其 他 曾 代 表 國 家 出 賽 是 公 司 負 責 人 曾 參 加 第 一 屆 我 是 運 動 家 創 業 競 賽 隊 員 2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服 務 單 位 部 門 及 職 稱 通 訊 地 址 其 他 曾 代 表 國 家 出 賽 是 公 司 負 責 人 曾 參 加 第 一 屆 我 是 運 動 家 創 業 競 賽 隊 員 3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服 務 單 位 部 門 及 職 稱 通 訊 地 址 其 他 曾 代 表 國 家 出 賽 是 公 司 負 責 人 曾 參 加 第 一 屆 我 是 運 動 家 創 業 競 賽 填 寫 網 址 : imsports 6

7 附 件 2 構 想 摘 要 表 參 賽 組 別 創 業 組 團 隊 名 稱 計 畫 名 稱 申 請 行 業 別 關 鍵 字 運 動 場 館 業 運 動 表 演 業 運 動 保 健 業 ( 請 設 定 3-5 項 ) 職 業 運 動 業 運 動 旅 遊 業 運 動 資 訊 出 版 業 運 動 休 閒 教 育 服 務 業 運 動 傳 播 媒 體 業 運 動 行 政 管 理 服 務 構 想 摘 要 限 以 2 頁 為 限, 以 A4 大 小 雙 面 列 上 傳 網 址 : imsports 7

8 附 件 3 構 想 簡 報 格 式 ( 大 綱 僅 供 參 考 ) 1 封 面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活 動 創 業 組 構 想 簡 報 團 隊 名 稱 : 計 畫 名 稱 : 產 業 別 : 2 簡 報 大 綱 ( 順 序 請 自 行 調 整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壹 自 我 介 紹 ( 介 紹 自 已 專 長 動 機?) 貳 產 業 現 況 分 析 ( 目 標 市 場 說 明 需 求 及 趨 勢 分 析 競 爭 分 析 預 估 商 機 等 ) 參 創 業 策 略 ( 針 對 需 求 或 服 務 缺 口, 規 劃 的 服 務 或 解 決 方 案 ) 肆 創 業 概 念 ( 圖 示 說 明 市 場 現 況 (AS-IS) 與 創 業 後 (TO-BE) 的 差 異 ) 伍 創 業 模 式 ( 圖 示 說 明 營 運 模 式, 包 含 金 流 物 流 商 流 / 服 務 流 人 流 及 資 訊 流 等 ) 陸 創 業 情 境 ( 圖 示 說 明 服 務 提 供 者 服 務 使 用 者 之 間 的 服 務 情 境 ) 柒 創 業 方 法 ( 包 含 顧 客 對 象 服 務 場 域 產 品 或 服 務 內 容 商 業 模 式 ( 上 下 源 資 源 ) 獲 利 ( 收 費 ) 模 式 行 銷 策 略 等 ) 捌 其 他 限 以 15 頁 為 限, 不 含 封 面 以 A4 大 小 一 面 2 頁 雙 面 列 於 左 側 以 上 下 釘 裝 兩 針 8

9 附 件 4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活 動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一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因 業 務 而 獲 取 您 下 列 個 人 資 料 :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話 號 碼 居 住 或 工 作 地 址 ) 等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識 別 您 個 人 之 資 料 二 本 署 將 基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依 本 署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三 您 同 意 本 署 相 關 業 務 以 您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您 的 身 分 與 您 進 行 連 絡 提 供 您 相 關 服 務 及 資 訊, 以 及 其 他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規 範 之 使 用 方 式 四 您 可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就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向 本 署 :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五 本 署 針 對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自 本 競 賽 起 7 年 內 六 您 瞭 解 此 一 同 意 書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要 求, 且 同 意 本 署 留 存 此 同 意 書, 供 日 後 取 出 查 驗 團 隊 名 稱 : 立 同 意 書 人 : ( 本 表 請 1 人 簽 署 1 張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

10 附 件 5 提 案 切 結 書 團 隊 名 稱 : 計 畫 名 稱 :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活 動 團 隊 計 畫 提 案 切 結 書 茲 證 明 本 團 隊 願 參 加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活 動, 保 證 下 列 事 項 並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 一 參 選 計 畫 內 容 屬 原 創, 未 曾 發 表, 且 無 抄 襲 仿 冒 情 事 二 保 證 計 畫 書 所 列 資 料 及 附 件 均 未 有 侵 害 他 人 之 相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三 保 證 過 去 未 接 受 其 他 創 業 競 賽 獎 補 助 本 計 畫 相 關 的 創 業 內 容 四 保 證 針 對 本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不 進 行 誇 大 不 實 之 宣 導 五 保 證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與 事 實 相 符, 並 保 證 填 報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否 則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六 同 意 遵 守 本 活 動 之 各 項 規 定 以 上 所 列 均 依 公 開 誠 實 原 則 填 報, 如 有 欺 瞞, 願 接 受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全 權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立 切 結 書 人 : ( 全 體 隊 員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11 附 件 6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本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為 ( 未 成 年 人 之 姓 名 )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本 人 同 意 受 監 護 之 未 成 年 人 參 加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舉 辦 之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活 動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均 真 實 無 誤 ; 若 有 不 實 造 假 冒 名 及 任 何 違 法 之 處, 願 意 承 擔 一 切 後 果 及 法 律 上 之 責 任 此 致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請 貼 上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如 您 非 被 監 護 人 之 父 母, 請 務 必 再 附 上 戶 口 名 簿 之 正 反 面 影 本 (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 請 貼 上 未 成 年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戶 籍 謄 本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地 址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未 成 年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地 址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12 附 件 7 獎 金 分 配 表 ( 此 為 範 例, 請 自 行 修 改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活 動 獎 金 分 配 表 參 賽 組 別 : 創 業 組 團 隊 名 稱 : 計 畫 名 稱 : 名 次 ( 獎 金 ) 第 一 名 姓 名 (200,000) 林 杰 張 詩 吳 涵 李 文 合 計 得 獎 名 次 註 :1. 依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之 規 定, 獲 獎 人 為 國 內 居 住 者 的 個 人, 或 在 國 內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的 營 利 事 業, 其 中 獎 的 獎 金 或 給 與, 按 給 付 金 額 扣 取 10% 未 達 20,001 元 時, 無 需 代 扣 所 得 另 第 三 條 第 七 項 之 規 定, 獲 獎 人 為 非 國 內 居 住 者 的 個 人, 或 在 國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的 營 利 事 業, 一 律 按 給 付 金 額 扣 取 20% 2.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1 條, 第 一 類 至 第 四 類 及 第 六 類 保 險 對 象 有 下 列 各 類 所 得 : 非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 除 第 二 類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所 得 )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 除 依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以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為 投 保 金 額 者 之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 應 依 規 定 之 費 率 2%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由 扣 費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保 險 對 象 領 取 的 兼 職 所 得 未 達 20,008 元 時, 無 需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股 利 所 得 利 息 所 得 及 租 金 收 入 未 達 20,000 元 時, 無 需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立 分 配 表 人 : ( 全 體 隊 員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13 附 件 8 競 賽 獎 金 收 據 格 式 ( 請 每 人 填 寫 一 張, 並 附 上 您 的 匯 款 帳 戶 資 料 影 本 ) 收 據 茲 收 到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活 動 競 賽 獎 金 創 業 組 第 名, 總 獎 金 共 計 新 臺 幣 元 ; 領 款 人 依 ( 團 隊 名 稱 : 領 取 分 配 之 獎 金 新 臺 幣 元 ) 獎 金 分 配 表 ( 依 法 代 扣 %, 實 收 元 整 ) 領 款 人 : 身 分 證 號 碼 : 戶 籍 地 址 : 通 訊 地 址 : 匯 款 行 庫 名 稱 : 銀 行 分 行 ( 代 號 : ) 收 款 人 帳 號 : 收 款 人 戶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13

14 附 件 9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書 格 式 範 本 封 面 樣 式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活 動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書 團 隊 名 稱 : 計 畫 名 稱 : 產 業 別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15 目 錄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書 大 綱 僅 供 參 考 第 一 章 創 業 機 會 與 構 想 一 創 業 背 景 與 機 會 二 產 業 現 況 與 需 求 分 析 三 創 業 構 想 與 目 標 第 二 章 市 場 與 競 爭 分 析 一 市 場 特 性 與 規 模 二 競 爭 策 略 與 分 析 三 目 標 市 場 與 定 位 第 三 章 創 業 重 點 一 創 業 策 略 二 創 業 概 念 三 創 業 模 式 四 創 業 情 境 五 創 業 方 法 第 四 章 計 畫 執 行 作 法 一 創 業 經 費 及 財 務 規 劃 二 團 隊 介 紹 與 分 工 執 掌 三 創 業 時 程 及 進 度 說 明 四 潛 在 風 險 與 應 變 策 略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效 益 說 明 ( 含 回 饋 說 明 ) 或 其 他 ( 參 考 資 料 與 附 件 ) 注 意 : 本 計 畫 書 撰 寫 格 式 為 A4 紙 12 級 以 上 字 體 撰 寫 勿 超 過 30 頁, 上 列 大 綱 供 參 考 15

16 附 件 10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簡 報 ( 大 綱 僅 供 參 考 ) 1 封 面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競 賽 活 動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計 畫 簡 報 團 隊 名 稱 : 2 簡 報 大 綱 計 畫 名 稱 : 產 業 別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一 章 創 業 機 會 與 構 想 創 業 背 景 與 機 會 產 業 現 況 與 需 求 分 析 創 業 構 想 與 目 標 第 二 章 市 場 與 競 爭 分 析 市 場 特 性 與 規 模 競 爭 策 略 與 分 析 目 標 市 場 與 定 位 第 三 章 創 業 重 點 創 業 策 略 創 業 概 念 創 業 模 式 創 業 情 境 創 業 方 法 第 四 章 計 畫 執 行 作 法 創 業 經 費 及 財 務 規 劃 團 隊 介 紹 與 分 工 執 掌 創 業 時 程 及 進 度 說 明 潛 在 風 險 與 應 變 策 略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效 益 說 明 ( 含 回 饋 說 明 ) 盡 量 以 圖 表 方 式 呈 現 輔 以 說 明, 字 體 不 宜 過 小,10 分 鐘 簡 報 的 內 容 為 佳 16

17 附 件 11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辦 理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須 知 一 目 的 核 定 文 號 : 臺 教 體 署 綜 ( 二 ) 字 第 號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積 極 發 展 運 動 服 務 產 業, 提 升 學 生 或 民 眾 創 造 力, 舉 辦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藉 由 競 賽 創 意 發 想, 建 立 交 流 平 臺, 並 以 教 育 訓 練 與 業 界 導 師 諮 詢 輔 導 創 業, 激 發 創 新 構 想 培 植 及 開 發 具 潛 力 之 創 新 創 業 團 隊,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二 申 請 期 程 及 應 備 文 件 獲 得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創 業 競 賽 獎 項 獲 獎 團 隊, 於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向 本 署 申 請 開 辦 創 業 金 補 助 : ( 一 ) 完 成 設 立 階 段 : 1. 創 業 期 程 : 獲 獎 團 隊 應 自 比 賽 結 果 公 布 後 次 月 1 日 起 2 年 內, 以 得 獎 的 創 業 構 想 為 創 業 核 心,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或 公 司 法 於 我 國 境 內 完 成 之 營 利 事 業 設 立 登 記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函 報 本 署 ; 如 獲 獎 團 隊 成 員 因 在 學 或 兵 役 因 素, 創 業 期 程 得 延 至 該 員 於 當 時 就 讀 之 學 制 畢 業 或 役 期 結 束 次 月 1 日 起 2 年 內, 惟 需 於 比 賽 結 果 公 布 次 日 起 1 週 內 報 本 署 同 意 2. 應 報 文 件 : (1)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或 公 司 法 於 我 國 境 內 完 成 之 營 利 事 業 設 立 登 記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並 實 際 經 營 運 動 服 務 事 業 者, 且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登 記 負 責 人 須 為 獲 獎 團 隊 之 成 員 (2) 申 請 函 正 本 1 份 (3)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表 正 本 1 份 (4) 獲 獎 證 明 1 份 (5)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1 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請 加 附 股 東 名 冊 (6)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份 (7) 開 辦 創 業 金 請 領 授 權 書 正 本 1 份 ( 團 隊 成 員 為 1 人 者, 得 免 附 ) (8)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請 領 開 辦 創 業 金 補 助 時, 獲 獎 團 隊 全 體 成 員 必 須 同 意, 並 簽 立 開 辦 創 業 金 請 領 授 權 書 予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人 代 為 申 請 (9) 畢 業 證 明 或 退 伍 令 等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得 獎 團 隊 成 員 為 在 校 生 或 因 兵 役 役 期 因 素, 得 延 長 至 畢 業 後 或 退 伍 後 次 月 1 日 起 2 年 內 者, 得 免 附 )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為 影 本,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鑑 章, 並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 二 ) 開 辦 創 業 金 階 段 : 以 得 獎 的 創 業 營 運 構 想 為 創 業 核 心 1. 補 助 項 目 : (1) 創 業 所 需 之 業 務 費 人 事 費 等 項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報 請 本 署 同 意 其 他 開 業 之 必 要 項 目 17

18 (2) 人 事 費 : 每 人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不 得 超 出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七 十 為 上 限 (3) 業 務 費 : 工 讀 費 刷 費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公 司 設 立 規 費 材 料 費 租 金 廣 宣 費 資 訊 服 務 費 等 科 目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理 由 編 列 其 他 項 目 (4) 不 得 支 用 於 人 員 獎 金 國 外 差 旅 費 公 關 交 際 費 耐 久 性 設 備 硬 體 修 繕 等 費 用 (5) 開 辦 創 業 金 支 用 期 間 :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自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日 次 日 起 1 年 內 之 前 開 費 用 2. 補 助 總 額 : 開 辦 創 業 金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累 計 補 助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為 限 3. 領 取 方 式 : 經 本 署 同 意 補 助 後, 按 季 檢 附 應 備 文 件 報 本 署 請 款 4. 核 撥 方 式 : (1) 本 署 開 辦 創 業 金 核 定 補 助 函 1 份 (2) 開 辦 創 業 金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正 本 1 份 (3) 會 計 師 簽 證 報 告 書 正 本 1 份 (4) 領 據 正 本 1 份 (5) 補 助 款 受 領 專 戶 存 摺 封 面 1 份 開 辦 創 業 金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如 有 編 列 房 地 租 金, 應 檢 附 不 動 產 登 記 謄 本 租 賃 契 約 及 付 款 證 明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各 1 份 ; 如 有 編 列 人 事 費 者, 應 檢 附 最 近 一 期 勞 保 繳 費 清 單 之 投 保 人 數 資 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份 ( 即 最 近 一 期 之 勞 工 保 險 費 繳 款 收 據, 如 未 具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格 者 須 檢 具 就 業 保 險 等 證 明 文 件 )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為 影 本,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鑑 章, 並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三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若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本 署 將 不 予 核 撥 開 辦 創 業 金 ; 若 已 獲 核 撥, 本 署 得 廢 止 原 核 撥 之 開 辦 創 業 金, 且 應 立 即 歸 還 全 部 開 辦 創 業 金, 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1. 公 司 之 創 業 營 運 內 容 或 產 品 服 務 項 目 及 所 填 載 與 提 供 之 各 項 資 料 或 附 件, 經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侵 害 他 人 之 專 利 權 專 門 技 術 及 著 作 權 等 相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2. 經 查 證 發 現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表 所 填 載 內 容 及 檢 附 之 資 料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有 所 不 實 3. 未 依 指 定 經 費 用 途 之 規 定 使 用 或 辦 理 會 計 核 銷 作 業, 經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改 善 者 ( 二 ) 本 署 可 隨 時 指 派 專 人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或 委 託 其 他 單 位 團 體, 對 該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輔 導 訪 視 及 後 續 追 蹤 計 畫 成 效,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並 應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創 業 成 果 宣 傳 及 同 意 使 用 相 關 成 果 報 告 或 照 片 於 政 策 宣 導 及 媒 體 採 訪 等 情 況 ( 三 )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獲 補 助 後 第 3 年 至 第 7 年 間, 擇 任 一 無 累 積 虧 損 之 年 度, 依 該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所 載 淨 值 總 額 之 5%, 捐 助 教 育 部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其 捐 助 金 額 則 以 獲 開 辦 創 業 金 之 10 倍 為 上 限 ( 四 ) 本 須 知 除 104 年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創 業 競 賽 公 開 組 及 學 生 組 獲 獎 團 隊 適 用, 其 後 各 年 僅 適 用 於 創 業 組 獲 獎 團 隊 ( 五 ) 本 計 畫 經 費 因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不 足, 而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縱 有 符 合 本 計 畫 補 助 規 定 者, 本 署 仍 得 不 予 補 助 ( 六 )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署 主 管 之 其 他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或 解 釋 辦 理 18

19 一 申 請 應 備 資 格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辦 理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文 件 自 我 檢 核 表 檢 核 項 目 請 檢 附 資 料 並 於 檢 核 欄 位 勾 選 檢 核 結 果 備 註 1. 為 獲 獎 團 隊 之 成 員 及 設 立 之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登 記 負 責 人 2.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或 公 司 法, 於 我 國 境 內 設 立 登 記 新 創 公 司 並 實 際 經 營 運 動 服 務 業 3. 新 創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之 日 期 為 自 比 賽 公 布 之 次 月 份 1 日 起 算 2 年 內 ( 如 得 獎 團 隊 成 員 為 在 校 生 或 因 兵 役 役 期 因 素, 得 延 長 至 畢 業 後 或 退 伍 後 次 月 1 日 起 2 年 內 ) 4. 新 創 公 司 之 創 業 營 運 核 心 為 參 加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創 新 創 業 競 賽 之 計 畫 方 案 5.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請 領 開 辦 創 業 金 補 助 時, 獲 獎 團 隊 全 體 成 員 必 須 同 意 並 簽 立 開 辦 創 業 金 授 權 書 予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人 代 為 申 請 6. 獲 獎 團 隊 請 領 開 辦 創 業 金 補 助 以 每 隊 一 次 為 限,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追 加 補 助 項 目 或 金 額 二 申 請 期 限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於 於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日 之 次 日 起 1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三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1. 發 文 體 育 署 之 申 請 函 正 本 1 份 2.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表 正 本 1 份 3. 當 年 度 競 賽 得 獎 名 次 公 文 1 份 4.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1 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請 加 附 股 東 名 冊 5.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份 6. 開 辦 創 業 金 請 領 授 權 書 正 本 1 份 ( 團 隊 成 員 為 1 人 者, 得 免 附 ) 7. 畢 業 證 明 或 退 伍 令 等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非 得 獎 團 隊 成 員 為 在 校 生 或 因 兵 役 役 期 因 素, 得 延 長 至 畢 業 後 或 退 伍 後 次 月 1 日 起 2 年 內 者, 得 免 附 ) 四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表 內 容 是 否 填 寫 完 整 無 誤? 2.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影 本 是 否 已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鑑 章, 並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是 否 19

20 有 限 公 司 或 企 業 社 函 受 文 者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XX 年 XX 月 XX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XXXXXXXXXXXX 號 速 別 : 無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普 通 附 件 : 詳 如 說 明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XXXXX) 市 區 路 號 樓 承 辦 人 : 電 話 :(0X)XXXX-XXXX#XX 傳 真 :(0X)XXXX-XXXX 主 旨 : 檢 送 本 公 司 ( 或 企 業 社 ) 申 請 貴 署 辦 理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我 說 明 :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開 辦 創 業 金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請 查 收 惠 核 一 本 公 司 ( 或 企 業 社 ) 為 參 與 年 度 之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組 競 賽, 團 隊 名 稱 :, 業 於 年 月 日 依 法 ( 公 司 法 或 商 業 登 記 法, 二 擇 一 )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據 此 向 貴 署 申 請 核 撥 開 辦 創 業 金 二 隨 函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 一 )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表 正 本 1 份 ( 二 ) 當 年 度 競 賽 得 獎 名 次 公 文 影 本 1 份 ( 三 )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四 )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五 ) 開 辦 創 業 金 請 領 授 權 書 正 本 1 份 ( 無 則 免 附 ) ( 六 ) 畢 業 證 明 或 退 伍 令 等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無 則 免 附 ) 正 本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副 本 : 有 限 公 司 或 企 業 社 運 動 服 務 業 專 責 辦 公 室 有 限 公 司 或 企 業 社 蓋 負 責 人 : 蓋 20

21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辦 理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表 參 賽 年 份 及 組 別 年 組 獲 獎 名 次 參 賽 團 隊 名 稱 公 司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實 際 經 營 者 公 司 電 話 企 業 網 址 參 賽 計 畫 名 稱 獨 資 合 夥 無 限 公 司 兩 合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是 否 為 閉 鎖 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傳 真 號 碼 聯 絡 營 業 登 記 地 址 營 業 通 訊 地 址 同 登 記 地 址 設 立 登 記 日 期 實 收 資 本 額 統 一 編 號 員 工 人 數 股 權 合 夥 說 明 運 動 場 館 業 職 業 運 動 業 運 動 休 閒 教 育 服 務 業 行 業 別 運 動 表 演 業 運 動 旅 遊 業 運 動 傳 播 媒 體 業 運 動 保 健 業 運 動 資 訊 出 版 業 運 動 行 政 管 理 服 務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負 責 人 是 否 為 運 動 人 才 否 是 體 育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生 教 練 (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核 發 之 A 級 教 練 證 全 國 單 項 協 會 核 發 之 B 級 教 練 證 ) 體 育 署 核 發 之 體 育 專 業 證 照 裁 判 (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核 發 之 A 級 裁 判 證 ) 選 手 ( 曾 任 國 家 代 表 隊 參 加 國 際 正 式 公 開 賽 或 錦 標 賽 參 加 全 國 綜 合 性 運 動 會 ) 21

22 事 業 單 位 介 紹 事 業 單 位 照 片 產 品 或 服 務 說 明 產 品 或 服 務 照 片 開 辦 創 業 金 請 領 轉 帳 帳 戶 銀 行 : 戶 名 : 帳 號 : 分 行 : 銀 行 ( 含 分 行 ) 代 碼 : 以 上 所 填 資 料 有 所 不 實 者,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特 此 切 結 為 憑 申 請 公 司 信 或 圖 記 負 責 人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2

23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辦 理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開 辦 創 業 金 申 請 授 權 書 一 茲 緣 於 授 權 人 ( 委 任 人 ) 等 與 受 任 人 ( 新 創 公 司 行 號 之 負 責 人 ), 共 人, 組 成 團 隊 名 稱 : 參 加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年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創 新 創 業 競 賽, 取 得 創 業 組 第 名 佳 作, 獲 得 該 競 賽 輔 導 計 畫 申 請 開 辦 創 業 金 補 助 資 格 ; 授 權 人 等 因 故 未 能 申 請 該 開 辦 創 業 金, 特 立 此 書 全 權 委 任 受 任 人 代 為 申 請 並 代 簽 署 此 申 請 案 相 關 文 件, 屬 實 無 訛 二 本 授 權 書 一 式 三 份, 由 委 任 人 持 1 份 受 任 人 持 1 份 及 核 撥 開 辦 創 業 金 之 單 位 持 1 份 為 憑 委 任 人 : 簽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電 話 : 戶 藉 地 址 : ( 委 任 人 不 只 1 人 時, 請 使 用 下 表 連 署 ) 委 任 人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戶 藉 地 址 電 話 委 任 人 簽 章 新 創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公 司 地 址 : ( 簽 章 欄 位 如 有 不 足, 請 自 行 增 補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24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辦 理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會 計 科 目 一 人 事 費 小 計 開 辦 創 業 金 經 費 結 算 表 實 際 支 出 金 額 (A) 實 際 支 出 憑 證 金 額 加 總 計 算 金 額 新 臺 幣 元 補 助 款 (B) =(A) 50% 申 請 核 定 金 額 自 籌 款 (C) =(A)-(B) 備 註 需 提 供 勞 工 保 險 費 繳 款 收 據, 如 未 具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格 者 須 檢 具 就 業 保 險 等 證 明 文 件 二 業 務 費 1. 工 讀 費 應 檢 附 上 班 紀 錄 及 薪 資 證 明 文 件 2. 國 內 旅 費 需 說 明 事 由 交 通 工 具 時 程 及 地 點 等 3. 短 程 車 資 需 說 明 事 由 時 程 及 地 點 等 4. 公 司 設 立 規 費 5. 刷 費 6. 材 料 費 7. 租 金 8. 廣 宣 費 9. 資 訊 服 務 費 應 檢 附 不 動 產 登 記 謄 本 租 賃 契 約 及 付 款 證 明 10. 其 他 需 清 楚 說 明 項 目 小 計 經 費 總 計 比 例 100% 原 核 定 的 補 助 款 金 額 =(B) (A) 應 50% 原 核 定 的 自 籌 款 金 額 =(C) (A) 超 過 10 萬 元 應 檢 附 合 約 證 明 及 付 款 證 明 承 辦 會 計 人 員 ( 簽 章 ) 企 業 負 責 人 ( 簽 章 ) 受 獎 勵 單 位 ( 信 或 圖 記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表 應 依 原 核 定 之 開 辦 創 業 金 經 費 預 算 表 為 標 準, 依 實 際 支 出 實 際 金 額 填 報 本 表 須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本 表 各 該 資 料 應 如 實 填 列, 其 有 不 敷 使 用 者, 得 自 行 增 加 或 調 整 累 計 補 助 上 限 為 100 萬 24

25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辦 理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領 據 茲 領 到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辦 理 運 動 服 務 業 創 新 創 業 輔 導 計 畫 之 年 我 是 運 動 創 業 家 創 新 創 業 競 賽 組, 團 隊 名 稱 : 開 辦 創 業 金 補 助 新 臺 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此 致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公 司 名 稱 : 簽 章 (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鑑 章 ) 統 一 編 號 : 公 司 負 責 人 : 簽 章 主 辦 會 計 : 簽 章 ( 與 出 納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 主 辦 出 納 : 簽 章 ( 與 會 計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 承 辦 人 : 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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