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補助計畫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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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度 精 神 科 教 學 醫 院 試 評 補 充 資 料 表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 1. 填 寫 本 表 時, 請 參 考 評 量 項 目 之 敘 述 進 行 填 寫 2. 資 料 填 寫 時 間 切 點 : 過 去 1 年 : ~ ; 近 4 年 : ~ ; 近 5 年 : ~ 受 評 職 類 之 勾 選, 應 與 申 請 書 內 容 一 致 ; 未 申 請 受 評 之 職 類 可 免 填 相 關 資 料 4. 除 規 定 於 實 地 評 鑑 現 場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備 查 外, 其 餘 資 料 恕 無 法 於 當 日 抽 換 5. 請 依 據 精 神 科 醫 院 評 鑑 及 精 神 科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申 請 說 明 規 定 份 數 繳 交 紙 本 請 於 實 地 評 鑑 當 天 備 妥 下 列 資 料, 並 擺 放 至 會 前 會 場 地 供 委 員 參 考 ( 參 考 範 例 請 見 附 表 ): 1. 如 有 住 院 醫 師, 請 提 供 評 鑑 當 月 住 院 醫 師 名 單, 標 註 科 別 年 資 畢 業 學 校, 並 註 明 實 地 評 鑑 當 月 是 否 在 院 之 情 況 2. 如 有 ( 見 ) 實 習 ( 醫 ) 學 生, 請 提 供 評 鑑 當 月 ( 見 ) 實 習 ( 醫 ) 學 生 名 單, 標 註 ( 見 ) 實 習 科 別 年 級 就 讀 學 校, 並 註 明 實 地 評 鑑 當 月 是 否 在 院 之 情 況 註 醫 師 及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之 教 師 及 受 訓 人 員 名 單, 本 會 將 於 評 鑑 前 一 週 提 供 予 貴 院, 請 貴 院 據 以 標 註 實 地 評 鑑 期 間 各 天 是 否 在 院 或 班 別 及 護 理 病 房 科 別 1

2 申 請 職 類 總 表 及 受 訓 人 員 數 註 1 : 職 類 別 受 評 與 否 101 年 度 ( ) 102 年 度 ( ) 103 年 度 ( ) 104 年 度 ( ) 西 醫 住 院 醫 師 註 2 牙 醫 住 院 醫 師 註 2 中 醫 新 進 醫 師 藥 事 新 進 人 員 註 3 醫 事 放 射 新 進 人 員 註 3 醫 事 檢 驗 新 進 人 員 註 3 牙 體 技 術 新 進 人 員 註 3 護 理 新 進 人 員 註 3 是 否 營 養 新 進 人 員 註 3 呼 吸 治 療 新 進 人 員 註 3 助 產 新 進 人 員 註 3 聽 力 新 進 人 員 註 3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臨 床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語 言 治 療 新 進 人 員 註 3 新 進 人 員 註 3 新 進 人 員 註 3 新 進 人 員 註 3 新 進 人 員 註 3 註 1: 本 表 係 以 人 員 數 採 計, 無 論 長 期 或 短 期 代 訓 或 收 訓 皆 列 入 計 算 註 2: 所 稱 住 院 醫 師 係 指 貴 院 具 有 部 定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之 各 專 科 住 院 醫 師 數 註 3: 所 稱 新 進 人 員 係 指 接 受 臨 床 醫 事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補 助 之 受 訓 人 員 2

3 申 請 職 類 總 表 及 受 訓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與 實 習 學 生 數 註 1 : 職 類 別 受 評 與 否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實 習 醫 學 生 西 醫 (>2 個 月 ) 實 習 醫 學 生 ( 短 期 : 2 個 月 )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實 習 醫 學 生 牙 醫 (>2 個 月 ) 實 習 醫 學 生 ( 短 期 : 2 個 月 ) 中 醫 實 習 學 生 藥 事 實 習 學 生 醫 事 放 射 實 習 學 生 醫 事 檢 驗 實 習 學 生 牙 體 技 術 實 習 學 生 護 理 實 習 學 生 是 否 營 養 實 習 學 生 呼 吸 治 療 實 習 學 生 助 產 實 習 學 生 聽 力 實 習 學 生 物 理 治 療 實 習 學 生 職 能 治 療 實 習 學 生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學 生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學 生 語 言 治 療 實 習 學 生 101 年 度 ( ) 102 年 度 ( ) 103 年 度 ( ) 註 1: 本 表 係 以 人 員 數 採 計, 無 論 長 期 或 短 期 代 訓 或 收 訓 皆 列 入 計 算 104 年 度 ( ) 3

4 第 一 章 教 學 資 源 與 管 理 I. 教 學 及 研 究 設 備 A. 全 院 教 室 討 論 室 或 會 議 室 共 間 ( 包 含 門 診 區 病 房 區 及 教 學 行 政 區 ) B. 研 究 室 一 般 研 究 室 共 間 實 驗 室 : 共 同 實 驗 室 有 間 C.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101 年 項 目 申 請 案 件 數 醫 師 醫 事 人 員 ( 非 醫 師 ) 102 年 申 請 案 件 數 103 年 申 請 案 件 數 註 : 包 含 海 報 製 作 視 聽 錄 影 剪 接 等 相 關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II. 圖 書 文 獻 資 料 查 閱 機 制 A. 負 責 管 理 圖 書 人 員 : 104 年 申 請 案 件 數 專 任 人 員 人 兼 任 人 員 人 ( 圖 書 館 科 系 畢 人 ; 其 他 科 系 畢 人 ) B. 圖 書 館 開 放 服 務 時 間 : 平 日 ( 星 期 至 星 期 ): 時 分 至 時 分 假 日 ( 星 期 至 星 期 ): 時 分 至 時 分 C. 圖 書 及 文 獻 數 量 圖 書 及 文 獻 數 量 中 文 西 文 1. 藏 書 總 量 種 種 (1) 醫 學 圖 書 種 種 (2) 醫 學 期 刊 種 種 (3) 醫 學 視 聽 資 料 種 種 2. 近 4 年 購 入 之 醫 學 圖 書 種 種 3. 近 4 年 購 入 之 醫 學 期 刊 種 種 4. 近 4 年 購 入 之 醫 學 視 聽 資 料 種 種 5. 醫 學 資 料 庫 : 自 購 種 6. 電 子 期 刊 : 獨 立 自 購 種, 與 紙 本 同 購 種 7. 請 提 供 過 去 一 年 購 買 書 籍 期 刊 經 費 之 決 算 數 ( 新 台 幣 : 元 ) 占 全 院 教 學 研 究 及 進 修 決 算 之 % 8. 連 線 方 式 為 : 院 外 院 內 皆 可 連 線 院 內 連 線 院 內 部 分 定 點 連 線 9. 資 料 庫 檢 索 服 務 ( 含 光 碟 線 上 等 資 料 庫 ): 共 種 ; 近 4 年 平 均 每 月 使 用 次 可 瀏 覽 全 文 之 電 子 期 刊 共 種 4

5 註 1. 醫 學 圖 書 醫 學 期 刊 醫 學 視 聽 資 料, 請 依 貴 院 圖 書 管 理 原 則 予 以 擇 一 計 算 2. 醫 學 期 刊 含 紙 本 及 電 子 期 刊, 電 子 期 刊 應 能 瀏 覽 全 文 方 予 以 採 計 D. 期 刊 服 務 : 1. 紙 本 期 刊 : 近 4 年 平 均 每 月 使 用 次 2. 電 子 期 刊 : 近 4 年 平 均 每 月 使 用 次 III. 行 政 管 理 之 執 行 情 形 A. 醫 教 會 近 4 年 平 均 月 召 開 會 議 1 次 B. 教 學 行 政 單 位 組 織 中, 共 有 專 任 人 員 人, 兼 任 人 員 人 C. 醫 教 會 主 任 委 員 :, 職 稱 :, 部 定 教 職 職 稱 : D. 醫 教 會 之 成 員 資 料 ( 以 填 表 日 之 資 料 為 準 ) 委 員 姓 名 科 部 職 稱 (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 IV. 教 學 進 修 及 研 究 經 費 編 列 年 度 項 目 預 算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項 目 醫 事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醫 師 醫 師 ( 金 額 / 單 ( 非 醫 師 ) ( 非 醫 師 ) 位 : 元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教 學 經 費 A 研 究 經 費 B 101 進 修 經 費 年 C 度 醫 療 收 入 總 額 D 教 學 研 究 及 進 修 經 費 E (=A+B+ C) E/D (%) 5

6 年 度 項 目 預 算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A/E (%) B/E (%) C/E (%) 年 度 項 目 預 算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項 目 醫 事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醫 師 醫 師 ( 金 額 / 單 ( 非 醫 師 ) ( 非 醫 師 ) 位 : 元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教 學 經 費 A 研 究 經 費 B 進 修 經 費 C 年 醫 療 收 入 度 總 額 D 教 學 研 究 及 進 修 經 費 E (=A+B+ C) E/D (%) A/E (%) B/E (%) C/E (%) 年 度 項 目 預 算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項 目 醫 事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醫 師 醫 師 ( 金 額 / 單 ( 非 醫 師 ) ( 非 醫 師 ) 位 : 元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教 學 經 費 A 研 究 經 費 B 進 修 經 費 年 C 度 醫 療 收 入 總 額 D 教 學 研 究 及 進 修 經 費 E (=A+B+ C) E/D (%) A/E (%) 6

7 年 度 項 目 預 算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B/E (%) C/E (%) 年 度 項 目 預 算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項 目 醫 事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醫 師 醫 師 ( 金 額 / 單 ( 非 醫 師 ) ( 非 醫 師 ) 位 : 元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教 學 經 費 A 研 究 經 費 B 進 修 經 費 C 年 醫 療 收 入 度 總 額 D 教 學 研 究 及 進 修 經 費 E (=A+B+ C) E/D (%) A/E (%) B/E (%) C/E (%) 註 : 1. 若 醫 師 與 醫 事 人 員 難 以 直 接 分 列, 則 可 依 據 院 內 會 計 原 則, 按 照 使 用 情 形 或 相 關 辦 法 分 攤 認 列 2. 醫 療 收 入 係 指 醫 院 總 醫 療 收 入, 包 含 自 費 健 檢 收 入 或 醫 藥 費 3. 教 學 經 費 : 指 實 際 用 於 教 學 軟 硬 體 之 相 關 費 用 ( 含 教 師 教 學 費 用 主 治 醫 師 薪 資 中 之 基 本 教 學 津 貼 圖 書 館 人 員 薪 資 及 專 任 教 學 行 政 人 員 之 薪 資 教 學 相 關 活 動 之 誤 餐 費 邀 請 國 外 顧 問 / 專 家 / 學 者 來 台 進 行 學 術 演 講 之 差 旅 院 外 學 術 活 動 租 借 場 地 教 學 活 動 相 關 之 印 刷 及 郵 電 等 費 用 ), 惟 建 築 物 ( 如 會 議 室 實 驗 室 ) 之 增 建 或 整 修 並 不 屬 之 4. 研 究 經 費 : 指 實 際 用 於 研 究 軟 硬 體 之 相 關 費 用, 惟 建 築 物 ( 如 會 議 室 實 驗 室 ) 之 增 建 或 整 修 並 不 屬 之 ; 且 所 有 項 目 中 若 院 外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已 涵 蓋 之 費 用 ( 如 研 究 人 員 / 助 理 薪 資 研 究 用 耗 材 / 動 物 等 ) 均 不 可 認 列 5. 進 修 經 費 : 指 依 院 頒 辦 法 執 行 實 際 用 於 人 員 進 修 ( 含 國 內 外 ) 之 教 育 經 費, 院 方 補 助 之 出 國 進 修 研 習 費 用 如 報 名 費 註 冊 費 亦 屬 之 6. 不 得 列 入 採 計 項 目 : 建 築 物 ( 如 會 議 室 實 驗 室 ) 之 增 建 或 整 修 臨 床 醫 療 用 途 的 材 料 費 用 住 院 醫 師 薪 資 實 習 醫 學 生 及 受 訓 學 員 之 津 貼 7. 進 修 人 員 的 公 假 薪 資 不 得 編 列 於 進 修 經 費 中 8. 經 費 編 列 所 呈 現 之 年 度, 得 依 醫 院 實 際 預 算 決 算 計 算 期 間 之 資 料 呈 現 即 可 7

8 第 二 章 師 資 培 育 I.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執 行 與 成 果 A. 醫 師 及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或 措 施 1. 貴 院 教 師 培 育 中 心 (Center for Faculty Development, 簡 稱 CFD) 的 組 成 型 態? 獨 立 型 教 師 培 育 中 心 或 類 似 功 能 之 組 織 或 委 員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年 與 其 他 醫 院 / 學 校 合 作, 合 作 機 構 : 教 師 培 育 中 心, 由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支 援, 本 院 專 責 人 員 :, 支 援 機 構 : 2. 貴 院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或 措 施 涵 蓋 下 列 哪 些 職 類? 西 醫 牙 醫 中 醫 藥 事 醫 事 放 射 醫 事 檢 驗 牙 體 技 術 護 理 營 養 呼 吸 治 療 助 產 聽 力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臨 床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語 言 治 療 8

9 I. 101~104 年 度 聯 合 訓 練 情 形 第 三 章 跨 領 域 教 學 與 學 術 交 流 年 度 職 類 別 外 送 / 代 訓 外 送 代 訓 合 作 醫 療 院 所 訓 練 項 目 訓 練 期 間 人 次 101 年 度 外 送 外 送 外 送 代 訓 代 訓 代 訓 外 送 代 訓 102 年 度 外 送 外 送 外 送 代 訓 代 訓 代 訓 外 送 代 訓 103 年 度 外 送 外 送 外 送 代 訓 代 訓 代 訓 外 送 代 訓 104 年 度 外 送 外 送 代 訓 代 訓 外 送 註 1.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II. 跨 院 間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合 辦 學 術 活 動 與 學 會 合 辦 與 醫 療 院 所 合 辦 主 辦 場 次 代 訓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協 辦 場 次 主 辦 場 次 協 辦 場 次 主 辦 場 次 註 1. 學 術 活 動 包 含 教 學 或 研 究 方 面 之 研 討 會 參 訪 訪 問 短 期 學 習 或 進 修 2. 醫 療 院 所 應 為 教 學 醫 院, 惟 核 定 訓 練 計 畫 之 非 教 學 醫 院 或 診 所 除 外 協 辦 場 次 主 辦 場 次 協 辦 場 次 9

10 III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A. 貴 院 醫 事 人 員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人 次 及 補 助 情 形 項 目 補 助 參 與 國 際 訓 練 人 次 過 去 一 年 補 助 情 形 ( 單 位 : 元 / 人 ) 職 類 別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最 多 最 少 中 位 數 西 醫 牙 醫 中 醫 藥 事 醫 事 放 射 醫 事 檢 驗 牙 體 技 術 護 理 營 養 呼 吸 治 療 助 產 聽 力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臨 床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語 言 治 療 註 1. 學 術 活 動 包 含 教 學 或 研 究 方 面 之 研 討 會 參 訪 訪 問 短 期 學 習 或 進 修 2. 國 際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國 內 或 國 外 所 舉 辦 者, 國 內 舉 辦 者 包 含 講 師 為 國 外 學 者 或 活 動 參 與 者 為 國 際 性 9

11 第 四 章 教 學 與 研 究 成 果 I.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A. 院 內 補 助 之 醫 師 研 究 計 畫 案 件 數 及 金 額 院 內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西 醫 中 醫 牙 醫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註 1. 以 計 畫 主 持 人 服 務 單 位 為 計 算 依 據 2. 每 個 補 助 計 畫 僅 能 計 算 1 次 3. 含 補 助 住 院 醫 師 之 研 究 計 畫 B. 院 外 單 位 補 助 之 醫 師 研 究 計 畫 案 件 數 及 金 額 院 外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西 醫 中 醫 牙 醫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註 1. 計 畫 經 費 來 自 院 外 單 位 或 機 構 始 列 入 計 算 2. 以 計 畫 主 持 人 服 務 單 位 為 計 算 依 據 3. 每 個 補 助 計 畫 僅 能 計 算 1 次 4. 含 補 助 住 院 醫 師 之 研 究 計 畫 C. 院 內 單 位 補 助 之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研 究 計 畫 案 件 數 及 金 額 院 內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A-1 藥 事 A-2 醫 事 放 射 A-3 醫 事 檢 驗 A-4 牙 體 技 術 B-1 護 理 B-2 營 養 B-3 呼 吸 治 療 B-4 助 產 B-5 聽 力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10

12 院 內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C-1 物 理 治 療 C-2 職 能 治 療 C-3 臨 床 心 理 C-4 諮 商 心 理 C-5 語 言 治 療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註 1. 以 計 畫 主 持 人 服 務 科 別 為 計 算 依 據 2. 每 個 補 助 計 畫 僅 能 計 算 1 次 D. 院 外 單 位 補 助 之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研 究 計 畫 案 件 數 及 金 額 院 內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A-1 藥 事 A-2 醫 事 放 射 A-3 醫 事 檢 驗 A-4 牙 體 技 術 B-1 護 理 B-2 營 養 B-3 呼 吸 治 療 B-4 助 產 B-5 聽 力 C-1 物 理 治 療 C-2 職 能 治 療 C-3 臨 床 心 理 C-4 諮 商 心 理 C-5 語 言 治 療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註 1. 計 畫 經 費 來 自 院 外 單 位 或 機 構 始 列 入 計 算 2. 以 計 畫 主 持 人 服 務 科 別 為 計 算 依 據 3. 每 個 補 助 計 畫 僅 能 計 算 1 次 11

13 E.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於 過 去 5 年 內 以 貴 院 名 義 發 表 之 相 關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篇 數 : 年 度 註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合 計 職 類 別 1.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如 下 : (1)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包 含 醫 師 牙 醫 師 及 中 醫 師, 中 醫 師 係 指 具 備 執 行 中 醫 師 醫 療 業 務 5 年 以 上 者 (2)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到 職 或 離 職 時 間 落 於 過 去 5 年 期 間 內 者 列 入 計 算 (3) 離 職 人 員 可 不 予 計 算, 惟 若 將 離 職 人 員 納 入 計 算, 則 分 子 分 母 皆 須 同 時 採 計, 且 得 僅 針 對 該 位 有 發 表 期 刊 的 離 職 人 員 作 採 計 (4) 到 職 未 滿 1 年 之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不 予 列 入 計 算 ; 惟 第 一 次 接 受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者, 可 不 受 到 職 未 滿 1 年 之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不 予 計 算 及 以 醫 院 名 義 發 表 研 究 論 文 之 限 制 2. 上 述 論 文 指 發 表 同 儕 審 查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包 括 國 內 醫 學 會 期 刊 ( 含 次 專 科 醫 學 會 期 刊 ), 及 收 載 於 Medline Engineering Index(EI)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 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Database(TSSCI) 等 處 之 期 刊 惟 101 年 度 起 發 表 之 期 刊 須 符 合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學 術 性 期 刊 認 定 標 準 始 列 計 3. 過 去 5 年 期 間 內 已 被 通 知 接 受 刊 載 之 論 文, 亦 可 列 計 為 同 條 規 定 之 發 表 論 文 4. 發 表 論 文 之 醫 師 指 第 一 作 者 (first author) 通 訊 作 者 (correspondence) 或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author of equal contribution), 但 每 篇 論 文 僅 能 計 算 1 位 西 醫 中 醫 牙 醫 F. 醫 事 人 員 ( 非 醫 師 ) 於 過 去 5 年 內 以 貴 院 名 義 發 表 之 相 關 論 文 發 表 篇 數 : 職 類 別 年 度 投 稿 類 別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合 計 藥 事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醫 事 放 射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醫 事 檢 驗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牙 體 技 術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護 理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專 案 報 告 營 養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12

14 職 類 別 呼 吸 治 療 助 產 聽 力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臨 床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語 言 治 療 註 年 度 投 稿 類 別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期 刊 會 議 發 表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合 計 1. 各 職 類 專 任 人 數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1) 專 任 人 員 到 職 或 離 職 時 間 落 於 過 去 5 年 期 間 內 者 列 入 計 算 (2) 離 職 人 員 ( 或 受 訓 人 員 ) 可 不 予 計 算, 惟 若 將 離 職 人 員 ( 或 受 訓 人 員 ) 納 入 計 算, 則 分 子 分 母 皆 須 同 時 採 計, 且 得 僅 針 對 該 位 有 發 表 期 刊 的 離 職 人 員 ( 或 受 訓 人 員 ) 作 採 計 (3) 到 職 未 滿 1 年 之 專 任 人 員 不 予 列 入 計 算 ; 惟 第 一 次 接 受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者, 可 不 受 到 職 未 滿 1 年 之 專 任 人 員 不 予 計 算 及 以 醫 院 名 義 發 表 研 究 論 文 之 限 制 2. 論 文 包 含 發 表 於 經 同 儕 審 查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之 論 文 於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或 相 關 學 術 性 會 議 發 表 之 口 頭 報 告 或 壁 報, 所 稱 國 內 研 討 會 或 相 關 學 術 性 會 議, 其 活 動 性 質 符 合 研 討 會 或 學 術 性 可 屬 之, 惟 醫 院 自 行 舉 辦 之 活 動 或 其 學 校 自 行 舉 辦 或 同 體 系 醫 院 聯 合 舉 辦 者 不 列 計 3. 護 理 之 專 案 報 告 以 護 理 學 會 中 發 表 或 通 過 之 護 理 專 案 可 列 計, 惟 不 含 個 案 報 告 4. 發 表 論 文 者 指 第 一 作 者 (first author) 通 訊 作 者 (correspondence) 或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author of equal contribution), 但 每 篇 論 文 僅 能 計 算 1 位 13

15 G. 貴 院 過 去 5 年 以 貴 院 名 義 發 表 論 文 人 數, 佔 該 職 類 專 任 人 員 總 人 數 之 比 例 : 註 3 專 任 人 員 發 表 論 文 人 數 醫 院 設 定 目 標 數 註 1 註 2 比 例 (=B/A*100) 總 人 數 (A) (B) (%)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西 醫 牙 醫 中 醫 A-1 藥 事 A-2 醫 事 放 射 A-3 醫 事 檢 驗 A-4 牙 體 技 術 B-1 護 理 B-2 營 養 B-3 呼 吸 治 療 B-4 助 產 B-5 聽 力 C-1 物 理 治 療 C-2 職 能 治 療 C-3 臨 床 心 理 C-4 諮 商 心 理 C-5 語 言 治 療 註 1. 各 職 類 專 任 人 員 定 義 如 下 : (1) 專 任 人 員 到 職 或 離 職 時 間 落 於 過 去 5 年 期 間 內 者 列 入 計 算 (2) 離 職 人 員 ( 或 受 訓 人 員 ) 可 不 予 計 算, 惟 若 將 離 職 人 員 ( 或 受 訓 人 員 ) 納 入 計 算, 則 分 子 分 母 皆 須 同 時 採 計, 且 得 僅 針 對 該 位 有 發 表 期 刊 的 離 職 人 員 ( 或 受 訓 人 員 ) 作 採 計 (3) 到 職 未 滿 1 年 之 專 任 人 員 不 予 列 入 計 算 ; 惟 第 一 次 接 受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者, 可 不 受 到 職 未 滿 1 年 之 專 任 人 員 不 予 計 算 及 以 醫 院 名 義 發 表 研 究 論 文 之 限 制 (4) 人 數 計 算 採 小 數 點 後 無 條 件 捨 去 法 計 算 2. 論 文 指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或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每 篇 論 文 僅 能 計 算 1 位 同 一 醫 事 人 員 無 論 發 表 論 文 篇 數 多 寡, 均 以 1 人 計 算 3. 醫 院 設 定 目 標 數 : 指 醫 院 過 去 5 年, 醫 院 依 自 身 功 能 屬 性 及 研 究 目 標, 設 定 院 內 各 職 類 專 任 醫 事 人 員 發 表 論 文 目 標 數, 惟 各 職 類 不 得 低 於 條 文 之 規 定 4. 護 理 之 專 案 報 告 以 護 理 學 會 中 發 表 或 通 過 之 護 理 專 案 可 列 計, 惟 不 含 個 案 報 告 14

16 第 五 章 實 習 醫 學 生 及 醫 師 之 訓 練 與 成 果 I. 過 去 一 年 教 學 門 診 訓 練 對 象 ( 部 定 ) 科 別 教 學 門 診 總 次 數 ( 次 / 年 )(A) 教 學 門 診 總 人 次 (B) 平 均 每 診 人 次 (B/A) 註 1. 本 表 訓 練 對 象 包 含 實 習 醫 學 生 或 PGY 或 住 院 醫 師 2.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II. 實 習 醫 學 生 西 醫 實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 職 稱 :, 部 定 教 職 職 稱 : 實 習 醫 學 生 ( 含 interns 及 clerks) 人 數 統 計 表 有 收 訓 實 習 醫 學 生 ( 請 填 寫 下 表 A) 有 短 期 訓 練 (1-2 個 月 ) 實 習 醫 學 生 ( 請 填 下 表 B) 未 收 訓 實 習 醫 學 生 ( 下 表 免 填 ) 表 A- 收 訓 實 習 醫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備 註 註 2 合 計 註 1. 本 表 不 含 短 期 訓 練 者 2. 若 有 收 訓 國 外 醫 學 畢 業 生 或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學 生, 數 據 請 併 入 七 年 級 填 報 並 備 註 欄 位 加 註 說 明 國 外 或 後 醫 3.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表 B- 短 期 訓 練 實 習 醫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101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醫 學 生 人 數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最 多 實 習 學 生 之 月 份 其 人 數 為 : 人 102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醫 學 生 人 數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15

17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最 多 實 習 學 生 之 月 份 其 人 數 為 : 人 103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醫 學 生 人 數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最 多 實 習 學 生 之 月 份 其 人 數 為 : 人 104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醫 學 生 人 數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最 多 實 習 學 生 之 月 份 其 人 數 為 : 人 16

18 實 習 牙 醫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有 收 訓 實 習 牙 醫 學 生 ( 請 填 寫 下 表 A) 有 短 期 訓 練 ( 2 個 月 ) 實 習 牙 醫 學 生 ( 請 填 下 表 B) 未 收 訓 實 習 牙 醫 學 生 ( 下 表 免 填 ) 表 A- 收 訓 實 習 牙 醫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備 註 註 2 合 計 註 1. 本 表 不 含 短 期 訓 練 者 2. 若 有 收 訓 國 外 醫 學 畢 業 生 或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學 生, 數 據 請 併 入 六 年 級 填 報 並 備 註 欄 位 加 註 說 明 國 外 或 後 醫 3.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表 B- 短 期 訓 練 實 習 牙 醫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101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牙 醫 學 生 人 數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2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牙 醫 學 生 人 數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3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牙 醫 學 生 人 數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7

19 104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牙 醫 學 生 人 數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8

20 實 習 中 醫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有 收 訓 實 習 中 醫 學 生 ( 請 填 寫 下 表 A) 有 短 期 訓 練 ( 2 個 月 ) 實 習 中 醫 學 生 ( 請 填 下 表 B) 未 收 訓 實 習 中 醫 學 生 ( 下 表 免 填 ) 表 A- 收 訓 實 習 中 醫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備 註 註 2 合 計 註 1. 本 表 不 含 短 期 訓 練 者 2. 若 有 收 訓 國 外 醫 學 畢 業 生 或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學 生, 數 據 請 併 入 八 年 級 填 報 並 備 註 欄 位 加 註 說 明 國 外 或 後 醫 3.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表 B- 短 期 訓 練 實 習 中 醫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101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醫 學 生 人 數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2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醫 學 生 人 數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3 年 度 ( ~ ) 學 校 名 稱 醫 學 生 人 數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9

21 學 校 名 稱 104 年 度 ( ~ ) 醫 學 生 人 數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代 訓 期 間 ( 如 : ) 合 計 註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20

22 III. 住 院 醫 師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資 格 及 人 數 統 計 表 ( 統 計 截 至 填 表 日 )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資 格 住 院 醫 師 人 數 專 科 分 類 是 否 具 該 專 科 訓 練 資 格 104 年 容 額 ( 人 )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姓 名 職 稱 第 1 年 (R1) 第 2 年 (R2) 第 3 年 (R3) 第 4 年 (R4) 第 4 年 以 上 ( 含 CR)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外 科 科 婦 產 科 兒 骨 科 科 神 經 外 科 整 形 外 科 泌 尿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皮 膚 科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放 射 線 診 斷 科 放 射 線 腫 瘤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解 剖 病 理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口 腔 病 理 科 齒 顎 矯 正 科 合 計 1. 訓 練 容 額 合 計 共 人 2. 貴 院 共 科 具 部 定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資 格 註 住 院 醫 師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正 在 接 受 部 定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的 醫 師 為 主 ( 不 包 含 次 專 科 訓 練 ) 21

23 第 六 章 其 他 實 習 學 生 及 醫 事 人 員 之 訓 練 與 成 果 101~104 年 度 藥 事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教 學 醫 院 2 年 以 上 專 責 藥 事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藥 師 數, 且 通 過 實 習 指 導 藥 師 訓 練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1~104 年 度 醫 事 放 射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教 學 醫 院 2 年 以 上 專 責 醫 事 放 射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醫 事 放 射 師 數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1~104 年 度 醫 事 檢 驗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教 學 醫 院 2 年 以 上 專 責 醫 事 檢 驗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醫 事 檢 驗 師 2. 師 生 比 =2:( 2*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1~104 年 度 牙 體 技 術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2 年 以 上 牙 體 技 術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牙 體 技 術 師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22

24 101~104 年 度 護 理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未 收 訓, 下 表 免 填 ; 若 貴 院 有 護 理 臨 床 教 師, 請 參 考 附 表 範 例 填 寫 ): 註 學 年 度 單 位 別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任 一 者 : (1)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 學 校 老 師 臨 床 指 導 護 生 ): 至 少 應 有 1 年 以 上 教 學 醫 院 臨 床 經 驗 之 護 理 碩 士, 或 3 年 以 上 臨 床 經 驗 之 護 理 學 士 (2) 護 理 臨 床 教 師 ( 臨 床 護 理 人 員 指 導 實 習 護 生 ): 須 具 教 學 醫 院 3 年 以 上 臨 床 護 理 經 驗 之 專 任 護 理 師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5. 護 理 職 類 請 呈 現 104 學 年 度, 其 餘 資 料 請 現 場 提 供 附 表 -104 年 度 護 理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之 學 經 歷 ( 範 例 ) 職 稱 姓 名 護 理 相 關 最 高 學 歷 部 定 教 職 ( 職 稱 ) 臨 床 經 驗 相 關 經 歷 教 學 經 驗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註 1. 臨 床 經 驗 係 指 教 學 醫 院 以 上 臨 床 工 作 經 驗 2. 教 學 經 驗 請 填 寫 實 際 教 學 經 驗 時 間 3.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23

25 101~104 年 度 營 養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教 學 醫 院 2 年 以 上 營 養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營 養 師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1~104 年 度 呼 吸 治 療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教 學 醫 院 3 年 以 上 呼 吸 治 療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呼 吸 治 療 師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1~104 年 度 助 產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若 貴 院 有 助 產 教 師, 請 參 考 附 表 範 例 填 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任 一 者 : (1)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 學 校 老 師 臨 床 指 導 學 生 ): 至 少 應 有 1 年 以 上 教 學 醫 院 臨 床 經 驗 之 助 產 碩 士, 或 3 年 以 上 臨 床 經 驗 之 助 產 或 護 理 學 士 (2) 助 產 臨 床 教 師 ( 臨 床 醫 護 助 產 人 員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 專 任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 或 具 教 學 醫 院 3 年 以 上 助 產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助 產 師 ; 或 具 教 學 醫 院 3 年 以 上 產 科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護 理 師, 並 有 助 產 師 執 照, 且 以 助 產 師 執 業 登 記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24

26 附 表 - 101~104 學 年 度 助 產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之 學 經 歷 ( 範 例 ) 職 稱 姓 名 相 關 最 高 學 歷 部 定 教 職 ( 職 稱 ) 臨 床 經 驗 相 關 經 歷 教 學 經 驗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註 1. 臨 床 經 驗 係 指 教 學 醫 院 臨 床 工 作 經 驗 2. 教 學 經 驗 請 填 寫 實 際 教 學 經 驗 時 間 3.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年 月 年 月 25

27 101~104 年 度 聽 力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教 學 醫 院 3 年 以 上 聽 力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聽 力 師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1~104 年 度 物 理 治 療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教 學 醫 院 3 年 以 上 物 理 治 療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物 理 治 療 師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1~104 年 度 職 能 治 療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教 學 醫 院 2 年 以 上 職 能 治 療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職 能 治 療 師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1~104 年 度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若 貴 院 有 臨 床 心 理 教 師, 請 參 考 附 表 範 例 填 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任 一 者 : (1) 醫 院 之 臨 床 教 師 : 具 教 學 醫 院 2 年 以 上 臨 床 心 理 師 執 業 經 驗 之 專 任 臨 床 心 理 師 (2) 學 校 所 聘 之 臨 床 心 理 教 師 : 需 在 大 學 臨 床 心 理 學 相 關 系 所 教 授 臨 床 心 理 學 相 關 課 程,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且 受 醫 院 聘 請 提 供 臨 床 服 務 與 兼 任 臨 床 督 導 者, 其 中 具 博 士 學 位 者 應 具 1 年 以 上 碩 士 學 位 者 應 具 2 年 以 上 學 士 學 位 者 應 具 5 年 以 上 教 學 醫 院 臨 床 經 驗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26

28 附 表 -101~104 學 年 度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之 學 經 歷 ( 範 例 ) 職 稱 姓 名 相 關 最 高 學 歷 部 定 教 職 ( 職 稱 ) 臨 床 經 驗 相 關 經 歷 教 學 經 驗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註 1. 臨 床 經 驗 係 指 教 學 醫 院 臨 床 工 作 經 驗 2. 教 學 經 驗 請 填 寫 實 際 教 學 經 驗 時 間 3.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年 月 年 月 27

29 101~104 年 度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有 諮 商 心 理 師 執 照 後 諮 商 心 理 工 作 經 驗 至 少 滿 二 年, 或 精 神 科 醫 師 且 具 有 諮 商 心 理 學 碩 士 博 士 資 格 者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101~104 年 度 語 言 治 療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未 收 訓 或 未 申 請, 下 表 免 填 ): 註 年 度 學 校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數 教 師 數 師 生 比 註 1. 教 師 資 格 : 具 教 學 醫 院 3 年 以 上 專 任 語 言 治 療 執 業 經 驗 之 語 言 治 療 師 2. 師 生 比 =1:( 實 習 學 生 數 / 教 師 數 ) 3. 不 同 梯 次 應 分 開 填 寫 4.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28

30 以 下 表 單 請 於 評 鑑 當 天 提 供 : 住 院 醫 師 名 單 ( 參 考 範 例 ) 序 號 科 別 姓 名 ( 專 科 ) 年 資 畢 業 學 校 評 鑑 期 間 / 是 否 在 院 註 : 若 有 其 他 資 料 請 自 行 增 欄 備 註 說 明 實 習 醫 學 生 名 單 ( 參 考 範 例 )( 職 類 別 : ) 序 號 實 習 科 別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年 級 實 習 起 日 實 習 訖 日 評 鑑 期 間 / 是 否 在 院 註 : 若 有 其 他 資 料 請 自 行 增 欄 備 註 說 明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實 習 學 生 名 單 ( 參 考 範 例 )( 職 類 別 : ) 序 號 實 習 科 別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年 級 實 習 起 日 實 習 訖 日 評 鑑 期 間 / 是 否 在 院 註 : 若 有 其 他 資 料 請 自 行 增 欄 備 註 說 明 2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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