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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版 一 教 师 因 公 出 国 ( 境 )... 1 ( 一 ) 出 国 ( 境 ) 期 限 在 一 个 月 以 内 校 内 审 批... 1 A. 不 同 类 出 访 任 务 及 相 关 要 求... 2 B. 随 团 出 访 / 培 训 因 公 普 通 护 照 签 证 办 理 因 私 护 照 及 签 证 办 理 购 买 机 票 和 保 险 换 汇 及 报 销 出 访 总 结... 6 ( 二 ) 因 公 出 国 ( 境 ) 一 个 月 以 上... 7 二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 一 )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 二 ) 单 位 公 派 联 合 培 养 ( 三 ) 出 国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 四 ) 博 士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 五 )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探 亲 旅 游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出 国 探 亲 旅 游 及 其 他 三 境 外 专 家 ( 一 ) 长 期 任 教 ( 二 ) 短 期 来 访 及 相 关 资 助 国 家 重 点 引 智 项 目 学 校 短 期 引 智 项 目 本 单 位 资 助 地 学 前 缘 讲 座 ( 三 ) 海 外 专 家 荣 誉 学 衔 的 聘 任 ( 四 ) 签 证 及 备 案 工 作 签 证 访 问 签 证 单 位 备 案 四 申 办 协 办 合 办 国 际 会 议 ( 一 ) 申 报 阶 段 预 报 计 划 正 式 申 报 ( 二 ) 资 助 申 请 ( 三 ) 会 议 结 束 后 收 尾 工 作 通 讯 发 布 及 文 件 存 档 会 议 总 结 附 件 一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赴 港 澳 台 审 批 表 附 件 二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聘 请 短 期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申 办 签 证 表 附 件 三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邀 请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备 案 申 请 表 ( 随 访 )... 30

2 一 教 师 因 公 出 国 ( 境 ) ( 一 ) 出 国 ( 境 ) 期 限 在 一 个 月 以 内 短 期 出 国 赴 港 澳 手 续 : 董 老 师 电 话 : 护 照 签 证 办 理 : 章 老 师 呼 老 师 电 话 : ( 周 二 周 四 下 午 不 对 外 办 公 ) 邮 箱 : vip001@bnu.edu.cn 地 址 : 京 师 大 厦 校 内 审 批 申 请 人 至 少 应 于 出 国 赴 港 澳 前 两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报 批 及 相 关 准 备 手 续 (1) 网 上 申 报 ( 仅 限 教 师 出 国 赴 港 澳 申 报 ) 登 录 网 址 填 报 提 交 申 请 及 上 传 邀 请 函,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相 关 会 签 单 位 ( 人 事 处 ; 财 经 处 董 老 师 ; 组 织 部 屈 老 师 ) 及 校 领 导 将 在 网 上 完 成 全 部 审 批 信 息 网 络 中 心 李 老 师 ( 技 术 支 持 ) 填 报 注 意 事 项 : 请 各 位 老 师 在 后 台 填 好 后 先 不 要 着 急 提 交, 请 保 存 并 导 出.cf 文 件 ( 见 下 图 ) 并 连 同 电 子 邀 请 信 发 送 至 zhangwenjuan@bnu.edu.cn, 我 们 先 帮 您 看 看 填 报 是 否 有 问 题, 以 免 终 审 到 国 际 处 退 回, 耽 误 您 申 报 进 程 1

3 经 院 里 初 审 后 由 申 请 者 提 交 申 请, 并 牢 记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随 时 查 看 审 批 进 程, 当 主 管 校 长 处 通 过 后 ( 见 下 图 ), 审 批 完 成, 可 进 入 签 证 准 备 时 间 鉴 于 申 报 过 程 中 的 一 些 问 题, 请 老 师 们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A. 不 同 类 出 访 任 务 及 相 关 要 求 1 参 加 会 议 会 期 超 过 5 天, 请 同 时 附 上 会 议 日 程 表, 并 将 邀 请 信 及 日 程 表 合 并 上 传 ; 2 考 察 访 问 教 育 部 对 考 察 访 问 的 出 国 申 请 限 制 很 严 格, 一 般 国 家 ( 包 括 往 返 ) 不 超 过 5 天, 非 洲 及 拉 美 国 家 6 天 ; 3 合 作 研 究 / 境 外 讲 学 合 作 研 究 请 附 上 此 次 出 访 任 务 的 相 关 材 料 ( 如 合 作 研 究 项 目 任 务 书 及 每 日 日 程 安 排 表 ), 将 这 些 与 邀 请 信 合 并 上 传 ; 4 单 次 连 续 出 访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因 公 单 次 最 多 可 以 出 访 3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且 总 时 间 不 超 过 10 天, 分 别 是 1 个 国 家 不 超 过 5 天, 两 个 国 家 不 超 过 8 天, 三 个 国 家 不 超 过 10 天 5 同 一 出 访 任 务 同 一 单 位 出 访 人 数 不 能 超 过 5 人 B. 随 团 出 访 / 培 训 2

4 1 参 加 外 单 位 组 团 出 访 活 动, 除 按 照 常 规 因 公 出 访 流 程 申 请 外, 还 需 将 组 团 单 位 给 北 师 大 的 出 国 任 务 征 求 函 及 组 团 单 位 出 具 的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 复 印 件 ) 和 出 国 任 务 通 知 书 ( 原 件 复 印 件 ) 附 上 ; 2 参 加 培 训, 除 按 照 常 规 因 公 出 访 流 程 申 请 外, 还 需 将 组 团 单 位 或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出 具 的 培 训 批 件 附 上 (2) 原 有 的 纸 质 申 报 方 式 ( 赴 台 博 士 后 师 资 博 士 后 仍 沿 用 此 方 式 ) 填 写 完 整 的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赴 港 澳 台 审 批 表 ( 附 件 一 );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一 份 ; 需 要 政 审 的 教 职 工 需 填 写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查 表 ( 政 审 3 年 有 效 ) 2. 因 公 普 通 护 照 按 照 我 校 规 定, 我 校 在 职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需 使 用 因 公 护 照 办 理 校 内 审 批 手 续 后, 可 申 请 因 公 护 照 新 护 照 办 理 需 要 校 内 审 批, 并 经 教 育 部 - 外 交 部 进 行 逐 层 审 批, 大 概 需 要 7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时 间 请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1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出 国 /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 校 内 审 批 后 获 得 ) 2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 3 户 口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 只 需 本 人 信 息 页 ); 4 就 近 在 外 交 部 指 定 照 相 点 拍 摄 护 照 照 片, 获 取 数 字 条 码 注 : 可 登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入 境 证 件 数 码 照 片 检 测 平 台 ( 网 址 ), 查 找 最 近 的 外 交 部 指 定 照 相 点 北 师 大 最 近 的 指 定 照 相 点 为 研 究 生 公 寓 学 一 楼 G 座, 杰 艺 学 之 家 摄 影 服 务 部 若 已 有 因 公 普 通 护 照, 但 有 效 期 自 下 次 出 访 任 务 回 程 之 日 算 起 不 足 6 个 月, 须 交 回 护 照 原 件 以 注 销 若 需 注 销 的 护 照 上 有 有 效 的 美 国 签 证, 请 在 申 请 办 理 新 护 照 时 特 别 说 明, 以 免 注 销 打 孔 导 致 签 证 失 效 申 办 老 师 须 本 人 携 带 以 上 资 料 来 京 师 大 厦 9911 室 进 行 生 物 特 征 采 集 注 : 出 访 任 务 完 成 后 7 天 内 将 因 公 护 照 交 还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咨 询 电 话 : 呼 老 师 3

5 3. 签 证 办 理 (1) 各 国 签 证 办 理 当 网 上 审 批 后 台 进 展 中 显 示 全 部 通 过, 请 准 备 签 证 事 宜, 国 际 处 不 会 另 行 电 话 通 知 请 在 办 理 签 证 前 查 看 因 公 护 照 有 效 期 是 否 距 离 出 访 时 间 有 6 个 月 以 上 的 有 效 期, 以 免 影 响 您 签 证 办 理 时 间 各 国 签 证 办 理 所 需 材 料 请 见 国 际 处 网 站 (2) 港 澳 通 行 证 / 签 注 办 理 网 上 审 批 完 成 后, 若 办 理 新 因 公 赴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证 手 续, 需 准 备 如 下 材 料 : 1 提 供 两 寸 同 底 平 光 像 纸 冲 印 免 冠 正 面 近 照 三 张 ; 2 户 口 本 本 人 页 复 印 件 一 份 ; 3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在 完 成 校 内 审 批 手 续 后, 由 国 际 处 代 办 赴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证 手 续 办 理 因 私 赴 港 港 澳 通 行 证, 由 本 人 自 行 前 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分 局 入 境 管 理 处 办 理 需 携 带 北 京 市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原 件 ;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户 口 簿 首 页 本 人 页 变 更 页 复 印 件 一 份 ; 填 写 好 的 内 地 居 民 往 来 港 澳 地 区 申 请 表 ; 护 照 用 照 片 ( 小 二 寸 )3 张, 照 片 底 色 为 淡 蓝 色 或 白 色 ; 邀 请 函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一 份 (3) 赴 台 湾 通 行 证 签 注 办 理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必 须 取 得 两 个 证 件, 即 入 台 证 ( 由 台 湾 方 面 发 放 ) 和 通 行 证 ( 由 大 陆 方 面 发 放 ) 1 填 写 大 陆 地 区 居 民 入 出 台 湾 地 区 申 请 书 ( 请 邀 请 方 协 助 办 理 ), 填 写 该 表 格 需 要 本 人 正 面 照 片,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以 及 本 人 的 学 历 证 明 和 在 职 证 明, 一 同 寄 回 台 湾, 以 获 得 台 湾 方 面 签 发 的 中 华 民 国 台 湾 地 区 入 出 境 许 可 证 ( 以 下 简 称 入 台 证 ) 2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赴 港 澳 台 审 批 表, 正 常 走 校 内 审 批 程 序, 将 审 批 表 台 湾 方 面 提 供 的 正 式 邀 请 函 ( 要 求 有 署 名, 且 纪 元 方 式 按 大 陆 地 区 的 纪 元 方 式, 复 印 件 4 份 ) 台 湾 方 面 提 供 的 活 动 日 程 表 ( 台 湾 方 面 提 供 的 繁 体 字 版, 与 办 理 入 台 证 时 台 湾 方 面 提 供 的 日 程 表 相 同,4 份 ), 日 程 表 须 注 明 包 括 抵 离 台 湾 日 的 每 天 活 动 ; 如 赴 台 湾 参 加 会 议, 还 须 提 供 所 有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 台 湾 方 面 提 供 的 繁 体 字 版 ), 名 单 分 为 4

6 大 陆 地 区 港 澳 台 地 区 以 及 国 外 三 类, 并 提 交 关 于 此 次 会 议 不 牵 涉 一 中 一 台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上 国 际 处 港 澳 台 事 务 负 责 老 师 刘 涛 老 师 处 ( 京 师 大 厦 9911 电 话 : ) 领 取 北 京 市 因 公 临 时 赴 台 人 员 备 案 表 填 写 ( 一 式 两 份 ), 由 党 总 支 书 记 签 字 盖 章 交 给 院 外 事 秘 书 ( 京 师 科 技 大 厦 B-801, 电 话 ) 审 核 通 过 后,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下 发 国 台 办 赴 台 批 件 3 由 国 际 处 帮 办 理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1) 户 口 本 首 页 个 人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用 A4 纸 复 印 );(2) 赴 台 批 件 原 件 ;(3) 同 底 平 光 像 纸 冲 印 免 冠 正 面 近 照 三 张 4 赴 台 时 须 随 身 携 带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中 华 民 国 台 湾 地 区 入 出 境 许 可 证, 并 最 好 携 带 台 湾 方 面 邀 请 函 原 件 4. 因 私 护 照 及 签 证 办 理 (1) 普 通 教 师 出 国 探 亲 访 友 旅 游 等 非 公 务 活 动, 可 持 本 人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出 境 申 请 表 1 张 护 照 照 片 和 200 元 钱 自 行 到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各 区 分 局 办 理, 一 般 需 15 天 左 右 办 理 周 期 详 见 国 际 处 网 站 中 国 公 民 普 通 护 照 申 请 表 下 载 地 址 : 因 私 护 照 办 理 流 程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各 区 分 局 地 址 和 电 话 : (2) 副 处 级 及 以 上 教 师 我 校 副 处 级 以 上 教 师 申 请 因 私 护 照, 填 写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出 境 申 请 表 时, 需 到 组 织 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护 照 拿 到 后, 申 请 者 通 过 出 访 国 大 使 馆 网 站 了 解 办 理 签 证 所 需 材 料, 准 备 妥 当 后 去 大 使 馆 进 行 签 证 办 理 校 内 各 单 位 所 有 副 处 级 及 以 上 干 部 所 持 有 的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5

7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以 及 其 他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均 由 组 织 部 管 理, 使 用 前 本 人 填 写 处 级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领 取 申 请 表, 经 党 委 书 记 校 长 审 批 后, 到 党 委 组 织 部 领 取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具 体 手 续 请 见 f586fc84615b91e1af97e640309&tt=7f77424e990b417492c83e8aa33de80d 一 般 情 况 下, 除 节 假 日 外, 各 单 位 党 政 正 职 不 得 同 时 因 私 出 国 ( 境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校 党 委 书 记 校 长 批 准 注 意 事 项 : 1 现 任 处 级 干 部 在 任 职 期 间 办 理 的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应 在 领 取 证 件 之 后 及 时 交 所 在 单 位, 由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处 级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统 计 表, 并 将 证 件 和 统 计 表 交 党 委 组 织 部 2 新 提 任 的 处 级 干 部, 任 命 后 应 及 时 将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交 给 所 在 单 位, 由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处 级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统 计 表 ( 见 附 件 5), 并 将 证 件 和 统 计 表 交 党 委 组 织 部 3 不 再 担 任 职 务 的 处 级 干 部,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通 知 本 人 取 回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组 织 部 联 系 人 : 屈 智 勇 ( ), 龙 海 明 ( ) 5. 购 买 机 票 和 保 险 送 签 后, 可 以 向 国 际 处 索 要 批 件 复 印 件, 借 款 买 机 票, 并 根 据 大 使 馆 要 求 的 额 度 购 买 境 外 旅 行 保 险, 在 无 要 求 时 选 择 基 本 的 类 型 机 票 代 理 商 一 般 都 提 供 境 外 各 类 保 险 的 售 卖, 一 般 一 周 左 右 的 境 外 旅 行, 购 买 100 元 人 民 币 左 右 的 保 险 即 可, 其 险 额 大 约 为 一 般 使 馆 要 求 的 标 准 (30,000 欧 元 ), 建 议 购 买 中 国 平 安 的 普 通 境 外 险 6. 换 汇 及 报 销 出 国 前 一 周, 向 院 办 公 室 会 计 提 供 出 国 批 件 原 件, 进 行 换 汇 的 办 理 回 国 后, 按 照 批 件 中 所 显 示 的 经 费 出 处, 将 在 境 外 发 生 的 费 用 ( 住 宿 交 通 费 等 ) 票 据 整 理 好, 并 填 写 用 汇 结 汇 申 请 表 中 的 结 汇 一 栏, 附 会 议 通 知 邀 请 函 出 国 批 件 原 件, 交 于 会 计 进 行 财 务 报 销 7. 出 访 总 结 为 更 好 的 了 解 教 师 出 访 效 果, 分 享 出 访 成 果, 出 访 者 回 国 后 天 内 需 向 6

8 院 办 公 室 递 交 出 访 总 结 / 通 讯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1 会 议 / 合 作 研 究 / 考 察 概 况 会 议 / 合 作 研 究 / 考 察 名 称 规 格 时 间 地 点 邀 请 单 位 参 加 人 员 以 及 出 访 的 主 要 目 的 2 出 访 的 主 要 成 果 会 议 / 合 作 研 究 / 考 察 中 出 访 者 展 示 的 成 果, 以 及 通 过 出 访 了 解 的 当 前 该 学 科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的 重 大 进 展 和 主 攻 方 向 ; 新 出 现 的 学 科 领 域 与 生 长 点 ; 重 点 研 究 方 法 和 新 技 术 现 状 及 动 向, 国 外 未 来 重 点 发 展 的 研 究 领 域 前 沿 课 题 等 3 问 题 及 建 议 对 我 院 该 学 科 领 域 发 展 战 略 的 建 议, 急 待 加 强 扶 持 的 研 究 方 向 ; 我 国 学 者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地 位 ; 如 何 跟 踪 和 赶 上 该 学 科 世 界 前 沿 等 篇 幅 不 限, 最 好 附 上 图 片 ( 二 ) 因 公 出 国 ( 境 ) 一 个 月 以 上 因 公 出 国 ( 境 ) 一 个 月 以 上, 不 论 执 行 何 种 任 务, 均 按 规 定 在 人 事 处 办 理 有 关 审 批 手 续, 各 类 公 派 出 国 人 员 的 遴 选 派 出 延 期, 实 行 院 系 ( 所 ) 人 事 处 和 学 校 三 级 管 理, 院 系 ( 所 ) 和 人 事 处 负 责 资 格 审 核, 审 批 权 在 学 校 详 细 的 规 章 制 度 请 查 看 相 关 的 表 格 下 载 请 查 看 一 个 月 以 上, 三 个 月 以 下 ( 含 三 个 月 ), 人 事 处 为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出 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公 派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等 办 理 签 证 及 其 它 出 国 手 续 所 需 要 的 客 观 性 证 明 材 料 三 个 月 以 上, 人 事 处 出 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公 派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另 外, 出 国 人 员 须 与 学 校 签 定 公 派 出 国 协 议 和 房 产 协 议 ( 享 受 学 校 住 房 人 员 ) 基 本 的 流 程 及 审 批 手 续 如 下 : 1.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项 目 申 请 与 审 批 程 序 按 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获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资 格 的 人 员, 派 出 前 须 向 学 校 提 出 派 出 申 请, 认 真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教 职 工 公 派 出 国 ( 延 期 ) 申 请 表, 同 时 递 交 国 外 单 位 邀 请 函, 经 学 校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按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其 它 派 出 手 续 2. 校 际 交 流 和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项 目 申 请 和 审 批 程 序 : (1) 校 际 交 流 和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项 目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基 层 单 位 推 荐 人 事 处 审 核 学 校 审 批 同 意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管 理 办 法 (2) 申 请 单 位 公 派 及 校 际 交 流 出 国 人 员, 须 认 真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教 职 7

9 工 公 派 出 国 ( 延 期 ) 申 请 表 并 备 齐 有 关 附 件, 经 基 层 单 位 审 核 并 签 署 具 体 意 见 后, 由 人 事 处 上 报 学 校 审 批 (3) 人 事 处 为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出 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公 派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等 办 理 签 证 及 其 它 出 国 手 续 所 需 要 的 客 观 性 证 明 材 料 办 理 护 照 及 签 证 均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前 往 (4)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受 理 出 国 攻 读 学 位 的 申 请 (5) 聘 用 合 同 期 未 满 或 工 作 合 同 期 未 满 者, 确 因 教 学 科 研 及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可 申 请 出 国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短 期 公 派 出 国, 特 殊 情 况 可 申 请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短 期 出 国 (6) 经 审 核 同 意, 出 国 期 限 超 过 3 个 月 的 单 位 公 派 校 际 交 流 出 国 人 员 出 国 前, 须 与 学 校 签 定 公 派 出 国 协 议 和 房 产 协 议 (7) 各 类 公 派 出 国 人 员 须 提 前 1 到 3 个 月 向 学 校 提 出 派 出 申 请 若 审 核 同 意 派 出, 办 理 完 有 关 出 国 手 续 后, 应 将 具 体 出 国 行 程 及 时 告 之 人 事 处 3. 持 因 公 护 照 及 赴 港 澳 台 地 区 者, 派 出 手 续 统 一 由 学 校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办 理, 且 由 人 事 处 会 签 4. 延 期 及 违 纪 管 理 (1) 学 校 不 受 理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人 员 的 延 期 申 请 (2) 单 位 公 派 及 校 际 交 流 出 国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准 延 长 在 外 停 留 期 限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及 其 它 原 因 需 延 长 在 外 期 限 者, 应 提 前 3 个 月 ( 出 国 3-6 个 月 者 应 提 前 1 个 月 )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并 认 真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教 职 工 公 派 出 国 ( 延 期 ) 申 请 表, 经 学 校 研 究 同 意 后, 由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人 委 托 国 内 第 一 担 保 人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学 校 续 签 公 派 出 国 协 议 及 房 产 协 议, 方 可 延 长 在 外 期 限 延 长 期 限 不 超 过 原 定 的 派 出 期 限, 且 最 多 只 能 延 期 一 次 (3) 学 校 不 受 理 短 期 出 国 3 个 月 ( 含 ) 以 下 人 员 的 延 期 申 请 (4)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出 国 ( 境 ) 或 出 国 ( 境 ) 期 满 后 ( 含 批 准 的 延 长 期 ) 逾 期 15 个 工 作 日 未 归 者, 应 退 回 出 国 ( 境 ) 期 间 所 发 薪 酬 及 学 校 学 部 院 系 等 单 位 为 其 负 担 的 全 部 费 用, 学 校 按 法 律 程 序 与 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未 办 理 完 延 期 手 续 而 滞 留 不 归 者, 按 此 规 定 执 行 5. 薪 酬 管 理 (1) 研 修 类 1 出 国 ( 境 )6 个 月 ( 含 ) 以 下 者, 保 留 全 部 薪 酬 2 出 国 ( 境 )6 个 月 以 上 12 个 月 ( 含 ) 以 下 者, 自 第 7 个 月 始, 停 发 岗 位 津 贴, 保 留 国 家 基 本 工 资 及 各 类 补 贴 3 出 国 ( 境 )12 个 月 以 上 者, 自 第 13 个 月 始, 停 发 岗 位 津 贴 及 各 类 补 贴, 8

10 保 留 国 家 基 本 工 资 (2) 工 作 类 1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 境 ) 工 作 人 员, 出 国 ( 境 )1 个 月 ( 含 ) 以 上 12 个 月 ( 含 ) 以 下 者, 停 发 岗 位 津 贴 及 各 类 补 贴, 保 留 国 家 基 本 工 资 ; 出 国 ( 境 )12 个 月 以 上 者, 自 第 13 个 月 始, 停 发 全 部 薪 酬 (3) 各 类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在 出 国 ( 境 ) 期 间 均 可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申 报 学 校 的 业 绩 奖 励 津 贴 (4) 各 类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须 在 回 国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人 事 处 报 到, 交 验 护 照 原 件 并 提 供 出 入 境 证 明, 研 修 类 人 员 提 交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回 国 人 员 鉴 定 表 及 相 关 考 核 材 料, 工 作 类 人 员 提 交 考 核 报 告, 学 校 按 规 定 恢 复 薪 酬 待 遇 6. 回 国 报 到 (1) 境 外 手 续 : 在 留 学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我 驻 外 大 使 馆 以 便 办 理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预 订 回 国 机 票 等 手 续 (2) 学 校 手 续 : A. 各 类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须 在 回 国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登 录 学 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与 服 务 系 统, 在 出 国 / 境 管 理 模 块 提 交 回 国 申 请, 导 出 并 打 印 纸 质 版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回 国 人 员 鉴 定 表, 与 出 入 境 证 明 复 印 件 及 相 关 考 核 材 料 一 并 交 所 在 单 位,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教 职 工 公 派 出 国 ( 境 ) 管 理 办 法 据 实 填 写 考 核 结 果, 纸 质 版 鉴 定 表 由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后 交 人 事 处 学 校 按 规 定 恢 复 薪 酬 待 遇 B. 考 核 材 料 : 1 研 修 类 : 1 个 月 ( 含 )-3 个 月 ( 含 ), 须 提 交 出 国 ( 境 ) 研 修 总 结 报 告 1 份 ; 3 个 月 -6 个 月 ( 含 ), 须 提 交 访 问 院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教 学 科 研 等 情 况 调 研 报 告, 并 结 合 研 修 内 容 在 学 校 公 开 做 学 术 报 告 1 场 ; 6 个 月 以 上, 须 提 交 访 问 院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教 学 科 研 等 情 况 调 研 报 告, 并 结 合 研 修 内 容 在 学 校 公 开 做 学 术 报 告 1 场, 并 以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单 位 完 成 高 质 量 论 文 1 篇 ( 一 般 应 达 到 国 际 发 表 水 平 ), 或 撰 写 1 门 课 程 修 订 方 案 2 工 作 类 : 由 对 方 工 作 单 位 及 学 部 院 系 等 派 出 单 位 共 同 考 核 (3) 国 家 公 派 人 员 报 到 时 须 携 带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证 明 表 ( 国 家 公 派 人 员 提 取 保 证 金 相 关 程 序 详 见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办 法 ) 9

11 7. 本 单 位 要 求 据 院 务 会 会 议 纪 要 (2015 年 第 五 期 ) 关 于 外 事 工 作 的 决 议, 针 对 三 个 月 以 上 出 访 交 流 人 员, 需 在 出 访 前 递 交 出 访 交 流 任 务 承 诺 书, 回 国 后 需 填 写 出 国 访 学 交 流 情 况 总 结 表, 作 为 本 单 位 的 备 案 资 料 保 存 10

12 二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出 国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单 位 公 派 联 合 培 养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博 士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以 及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探 亲 旅 游 等 五 种 类 别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请 查 看 相 关 表 格 下 载 请 查 看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开 始, 研 究 生 参 与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的 申 请 审 批 等 工 作 均 需 通 过 网 上 申 报 审 核 系 统 完 成 原 在 研 究 生 院 层 面 组 织 立 项 审 批 的 国 际 化 项 目, 如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基 金 博 士 生 短 期 访 学 基 金 聘 请 国 际 学 者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学 任 务 项 目 全 英 文 课 程 建 设 等 项 目 和 各 培 养 单 位 新 自 设 项 目, 申 请 审 批 和 经 费 拨 付 统 一 由 培 养 单 位 负 责 及 终 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相 关 申 请 等 经 费 不 由 培 养 单 位 管 理 的 项 目, 学 校 具 有 终 审 权 限 网 上 系 统 网 址 : 所 有 派 出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照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管 理 规 定 等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到 研 究 生 院 办 理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审 批 手 续 ( 一 )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主 要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选 派, 学 校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发 放 通 知 和 受 理 校 内 评 审 详 细 可 参 见 流 程 如 下 : 查 阅 确 定 是 否 有 资 格 申 请 对 外 联 系 获 取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书,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网 上 报 名 并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受 理 单 位 接 受 申 请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专 家 评 审 11

13 确 定 录 取 名 单 公 布 录 取 结 果 被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通 知 录 取 结 果 后, 将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具 体 如 下 : 1. 关 于 办 理 签 证 护 照 等 有 关 出 国 手 续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仔 细 阅 读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须 知 ( 以 及 中 国 留 学 网 ( 留 学 国 家 驻 华 使 馆 网 站 有 关 说 明, 准 备 好 因 私 护 照 和 申 请 签 证 材 料 ( 包 括 留 学 基 金 委 录 取 文 件 接 收 学 校 正 式 邀 请 函 相 关 签 证 表 格 和 其 它 签 证 所 需 材 料 ) 2. 关 于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所 有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在 出 国 前 及 时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对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而 擅 自 出 国 者, 研 究 生 院 将 通 报 所 其 在 培 养 单 位 给 予 批 评, 所 在 单 位 应 要 求 擅 自 出 国 人 员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归 国 补 办 手 续 拟 于 7 8 月 份 出 国 的 研 究 生, 应 于 本 学 期 放 假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以 免 暑 期 有 关 部 门 放 假 无 法 办 理, 影 响 出 国 行 程 1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出 国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离 校 手 续 按 正 常 毕 业 程 序 统 一 办 理 2 非 应 届 毕 业 生 出 国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获 得 签 证 后, 应 及 时 到 研 究 生 院 综 合 处 办 理 退 学 和 离 校 手 续 3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 硕 士 生 应 在 获 得 签 证 和 确 定 出 国 日 期 后, 持 离 校 转 单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并 按 照 研 究 生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所 有 部 门 盖 章 后 将 离 校 转 单 交 研 究 生 院 综 合 处 备 案 存 档, 留 学 期 限 在 12 个 月 以 上 ( 含 ) 的 同 学 应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回 国 后 再 安 排 宿 舍 ( 最 长 按 学 制 规 定 期 限 补 足, 但 不 能 保 证 享 受 同 类 别 学 生 的 住 宿 标 准 ), 行 李 存 放 自 行 解 决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 硕 士 生 应 按 规 定 额 度 缴 纳 学 费 ( 不 因 公 派 出 国 而 增 减 ) 离 校 转 单 上 所 有 应 盖 的 公 章 盖 齐 后 交 研 究 生 院 综 合 处 ( 主 楼 A 区 207) 联 系 人 : 马 老 师, 电 话 , 每 周 二 周 四 全 天 : 上 午 8:30~11:00 下 午 2:00~5:00 办 理, 其 它 时 间 不 受 理 3. 关 于 办 理 英 文 版 就 读 院 校 证 明 ( 派 出 阶 段 办 理 签 证 专 用 ) 部 分 国 家 签 证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就 读 院 校 证 明, 请 仔 细 查 阅 留 学 国 签 证 要 求 和 驻 华 使 馆 网 站 关 于 就 读 院 校 证 明 的 具 体 格 式 和 要 求, 研 究 生 院 公 派 研 究 12

14 生 专 题 网 站 提 供 模 板 下 载, 请 根 据 个 人 实 际 情 况 修 改 打 印 后, 交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处 审 核 盖 章 ( 每 人 限 一 份 ) 4. 关 于 交 存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公 证 后 请 交 学 校 人 事 处 留 存 一 份, 公 派 研 究 生 可 自 愿 与 学 校 人 事 处 签 订 回 校 工 作 意 向 书 人 事 处 联 系 人 : 李 老 师, 地 点 : 主 楼 A 区 三 层 5. 关 于 学 籍 户 籍 档 案 及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管 理 公 派 出 国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不 保 留 本 校 学 籍, 但 其 户 籍 档 案 可 选 择 暂 时 存 放 在 本 校 或 派 回 原 籍, 学 生 毕 业 回 国 后, 立 即 将 户 口 迁 出 学 校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保 留 本 校 学 籍, 其 户 籍 档 案 不 变 党 员 ( 含 预 备 党 员 ) 组 织 关 系 变 动 要 求 请 在 校 内 行 前 培 训 会 上 布 置 6. 关 于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的 补 充 规 定 为 加 强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的 管 理, 严 肃 公 派 留 学 工 作 纪 律, 强 化 留 学 质 量 意 识, 请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补 充 规 定 ( 师 研 字 [2010]20 号 ) 文 件 规 定 ( 见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公 派 专 栏 ) 7. 关 于 公 派 研 究 生 回 国 报 到 及 留 学 总 结 公 派 研 究 生 回 国 后 应 在 一 周 内 到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 研 究 生 先 去 培 养 处 后 到 综 合 处 ) 报 到, 根 据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报 到 指 南 的 要 求 办 理 回 学 校 报 到 及 提 取 保 证 金 手 续 8. 院 里 备 案 请 将 研 究 生 院 申 请 表 对 方 单 位 邀 请 信 以 及 归 国 后 的 留 学 总 结 电 子 版 发 至 院 外 事 秘 书 处 留 底 备 案 (zhangwenjuan@bnu.edu.cn) ( 二 ) 单 位 公 派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出 国 接 受 联 合 培 养, 一 般 在 第 三 和 第 四 学 期 ( 即 基 本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之 后 ) 进 行 在 国 外 学 习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年, 到 期 按 时 返 校, 完 成 全 部 学 业,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流 程 如 下 : (1) 本 人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申 请 审 批 表, 经 导 师 和 院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处 审 核 报 送 材 料 时, 应 附 有 对 方 单 位 ( 或 导 师 ) 的 邀 请 信, 其 中 应 说 明 研 究 生 出 国 的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往 返 时 间 经 济 资 助 情 况 等 (2) 经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同 意 出 国 接 受 联 合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离 校 13

15 手 续 出 国 期 间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待 遇 ( 含 奖 学 金 和 公 费 医 疗 ) 研 究 生 应 于 联 合 培 养 期 满 后 按 期 返 校, 并 在 返 校 后 一 周 内 到 研 究 生 院 管 理 处 报 到 ; 若 期 满 未 归, 按 退 学 处 理 ; 若 未 按 期 到 研 究 生 院 管 理 处 报 到, 均 按 旷 课 论 处 对 旷 课 的 研 究 生, 依 据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3) 定 向 或 委 培 研 究 生 出 国 接 受 联 合 培 养, 应 首 先 到 定 向 或 委 托 单 位 开 具 同 意 出 国 的 函 ( 内 容 应 包 括 出 国 事 由 目 的 地 起 止 时 间 等 ), 然 后 按 上 述 程 序 办 理 注 : 研 究 生 院 对 出 国 接 受 联 合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不 办 理 学 历 证 明, 不 协 助 办 理 旅 居 国 外 的 任 何 公 证 (4) 院 里 备 案 请 将 研 究 生 院 申 请 表 对 方 单 位 邀 请 信 以 及 归 国 后 的 留 学 总 结 电 子 版 发 至 院 外 事 秘 书 处 留 底 备 案 (zhangwenjuan@bnu.edu.cn,) ( 三 ) 出 国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研 究 生 出 国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需 在 会 议 开 始 前 至 少 两 个 月 开 始 申 报 手 续 要 同 时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申 请 审 批 表 及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赴 港 澳 台 审 批 表 具 体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如 下 : 一 出 访 前 申 请 : 1. 登 录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系 统 ( 网 上 提 交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申 请 ; 申 请 院 资 助 的 同 学 同 时 填 写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基 金 申 请 表 (1 式 2 份 ), 携 带 会 议 正 式 邀 请 函 收 录 论 文 请 院 教 学 副 院 长 审 核 批 复 ; 2.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申 请 审 批 表 ( 一 式 两 份 ), 经 导 师 和 院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培 养 处 ( 主 楼 A 区 209 室 ) 审 核 报 送 材 料 中 应 附 有 会 议 邀 请 函, 邀 请 函 中 应 当 说 明 会 议 内 容 往 返 时 间 经 济 资 助 情 况 等 3. 研 究 生 院 批 复 下 来 后, 携 带 已 经 批 完 的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申 请 审 批 表 原 件 一 份 送 至 院 外 事 秘 书 处 ( 京 师 科 技 大 厦 B-801, 电 话 : ), 填 写 电 子 版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赴 港 澳 台 审 批 表, 且 附 上 会 议 邀 请 函, 发 送 至 院 外 事 秘 书 处 (zhangwenjuan@bnu.edu.cn), 由 外 事 秘 书 打 印 并 交 外 事 副 院 长 批 复, 后 交 至 国 际 处 二 出 访 归 来 后 1. 申 请 院 资 助 的 同 学 向 教 务 黄 靖 老 师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4

16 经 审 批 通 过 的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申 请 表 ; 收 入 国 际 会 议 文 集 的 论 文 全 文 复 印 件 目 录 文 集 首 页 复 印 件 ; 护 照 首 页 签 证 页 及 标 有 出 入 境 日 期 页 面 的 复 印 件 ;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总 结 ( 电 子 版 同 时 发 送 给 院 外 事 秘 书 zhangwenjuan@bnu.edu.cn) 2. 财 务 报 账 所 需 材 料 : 国 际 合 作 处 审 批 的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出 国 /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 机 票 行 程 单 往 返 登 机 牌 ; 邀 请 函 ; 需 要 报 销 的 发 票 三 其 他 一 些 注 意 事 项 : 1. 会 议 前 各 类 申 请 表 中 会 议 出 访 时 间 需 根 据 邀 请 函 上 注 明 的 会 议 时 间 加 上 往 返 旅 行 时 间 填 写, 如 会 议 时 间 为 3 月 日, 出 访 时 间 应 填 写 为 3 月 9 日 至 3 月 14 日 2. 申 请 签 证 时 可 能 需 学 校 提 供 的 材 料 : 在 学 证 明 ( 中 英 文 ), 在 主 楼 研 究 生 院 A 区 207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复 印 件, 在 主 楼 校 长 办 公 室 办 理 ( 需 携 带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出 国 /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 费 用 证 明 ( 英 文 ), 在 国 际 合 作 处 办 理, 请 先 登 录 下 载 及 填 写 模 板 发 送 至 指 定 邮 箱, 后 携 带 已 批 复 的 批 件 至 国 际 处 ( 京 师 大 厦 9911) 办 理 3. 出 国 参 加 会 议 期 间, 入 境 时 最 好 携 带 邀 请 函 往 返 机 票 预 订 单 酒 店 预 订 单, 以 便 顺 利 入 境, 避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注 : 定 向 或 委 培 研 究 生 出 国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应 首 先 到 定 向 或 委 托 单 位 开 具 同 意 出 国 的 函 ( 内 容 应 包 括 出 国 事 由 目 的 地 起 止 时 间 ), 然 后 按 上 述 程 序 办 理 在 境 外 联 合 培 养 的 学 生 如 参 加 境 外 国 际 会 议 需 出 具 邀 请 信 会 议 论 文 接 收 函 以 及 境 外 导 师 同 意 参 会 函 ( 四 ) 博 士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我 校 以 211 工 程 项 目 为 支 撑, 特 别 针 对 博 士 研 究 生 制 定 了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并 在 其 中 设 立 博 士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基 金 项 目 申 请 人 在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申 请 审 批 表 的 同 时, 15

17 按 照 该 基 金 项 目 的 要 求 进 行 资 助 申 请 2014 年 10 月 起, 此 经 费 下 拨 至 院 系 来 审 核 管 理 一 资 助 对 象 和 内 容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的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本 科 直 博 生 应 在 进 入 博 士 生 培 养 阶 段 后 方 可 申 请 最 后 一 个 学 期, 原 则 上 不 予 派 出, 如 访 学 时 间 延 续 到 最 后 一 个 学 期 且 预 计 需 要 延 期 毕 业 的, 需 先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作 为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的 有 益 补 充, 博 士 研 究 生 出 国 访 学 基 金 项 目 的 选 派 人 员 不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选 派 人 员 重 复 学 校 提 供 一 次 往 返 最 捷 径 的 经 济 舱 国 际 旅 费, 以 及 访 学 期 间 的 生 活 费 ( 生 活 费 标 准 参 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标 准 的 1/2-2/3 执 行 ) 获 得 学 校 审 批 后 具 有 受 资 助 资 格 的 同 学, 需 自 行 办 理 护 照 签 证, 在 获 得 签 证 后, 应 尽 快 到 研 究 生 院 综 合 处 办 理 出 国 审 批 手 续, 并 向 培 养 处 提 交 护 照 首 页 及 签 证 页 复 印 件, 签 订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资 助 博 士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协 议 书, 学 校 将 生 活 费 的 一 半 打 入 选 派 人 员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和 另 一 半 生 活 费 将 在 选 派 人 员 回 国 后, 完 成 所 有 回 国 报 到 手 续 后 予 以 报 销 二 选 拔 办 法 (2014 年 10 月 起, 经 费 下 拨 院 系 并 由 院 系 规 定 选 拨 办 法, 以 下 仍 附 上 学 校 之 前 的 管 理 办 法 )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导 师 和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的 方 式 进 行 选 拔 博 士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项 目 选 派, 每 年 集 中 开 展 两 次, 分 别 在 2 月 下 旬 和 9 月 中 旬 选 拔 程 序 如 下 : 1. 个 人 申 请 和 导 师 推 荐 申 请 人 及 导 师 向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基 金 项 目 申 请 表 (2) 国 外 院 校 的 正 式 邀 请 函 原 件 ( 邀 请 函 应 使 用 拟 留 学 单 位 专 用 信 纸 打 印, 并 由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 导 师 签 字, 具 体 内 容 应 包 括 学 生 个 人 信 息 访 学 起 止 日 期 研 究 课 题 内 容 和 该 博 士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关 系 对 方 导 师 和 该 博 士 生 导 师 的 科 研 合 作 情 况 有 关 费 用 说 明 ( 是 否 提 供 资 助 及 具 体 资 助 金 额 等 ) 外 语 水 平 是 否 符 合 留 学 单 位 的 要 求 等 ) (3)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 申 请 人 一 般 应 提 交 TOFEL IELTS 或 WSK 考 试 成 绩 单 ) (4) 国 内 外 导 师 共 同 制 定 的 研 修 计 划 ( 需 双 方 导 师 签 字 ) (5) 国 内 导 师 推 荐 信 (6)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表 (7) 父 母 同 意 函 16

18 2. 各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学 科 发 展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及 博 士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基 金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审 核 申 请 人 是 否 满 足 基 本 条 件,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选 ( 原 则 上 要 求 进 行 面 试 答 辩 ) 初 选 应 根 据 申 请 人 学 术 背 景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科 研 能 力 外 语 水 平 研 修 计 划 发 展 潜 力 等 展 开 评 议, 择 优 报 学 校 审 核, 并 给 出 推 荐 排 序 培 养 单 位 将 申 请 人 材 料, 及 院 系 推 荐 人 员 一 览 表 ( 附 件 ) 协 议 ( 一 式 三 份 )( 需 先 由 导 师 和 学 生 签 字 ) 研 究 生 出 国 申 请 审 批 表 ( 一 式 两 份 ) 报 研 究 生 院 3 学 校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议, 并 确 定 最 终 人 选 三 派 出 及 管 理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博 士 生 出 访 期 间 仍 保 留 北 师 大 学 籍, 并 按 北 师 大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选 派 人 员 应 遵 守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教 外 留 号 ) 和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自 觉 接 受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管 理, 赴 国 外 期 间 必 须 加 入 当 地 的 医 疗 和 意 外 伤 害 等 保 险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博 士 生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办 法, 严 格 按 照 协 议 ( 附 件 ) 内 容 和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执 行,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中 途 改 变 计 划 在 国 外 院 校 学 习 期 间 必 须 遵 守 所 在 国 及 院 校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博 士 生 在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研 成 果 成 文 发 表 公 开 时, 应 注 明 本 研 究 / 成 果 / 论 文 得 到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资 助 基 金 资 助 或 本 研 究 / 成 果 / 论 文 得 到 北 京 市 国 内 外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基 地 项 目 资 助 ( 国 家 一 级 重 点 学 科 和 北 京 市 一 级 重 点 学 科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须 在 国 内 进 行, 要 求 与 国 内 博 士 生 相 同 四 返 校 及 管 理 选 派 人 员 应 按 期 返 校, 并 在 返 校 后 一 周 内, 按 照 回 国 报 到 指 南 ( 附 件 ) 的 要 求 报 到, 若 逾 期 未 归,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 若 回 国 未 按 期 到 研 究 生 院 院 系 报 到, 按 旷 课 论 处, 并 依 据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确 实 不 能 按 照 批 准 期 限 回 国 者, 应 至 少 提 前 1 个 月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延 长 在 外 期 限, 延 长 期 内 学 校 不 再 提 供 资 助 延 长 期 限 只 能 申 请 一 次, 未 经 批 准 延 长 或 未 办 理 延 长 手 续 者, 按 照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返 校 后, 选 派 人 员 须 根 据 学 校 要 求 统 一 做 公 开 的 学 术 报 告,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议 17

19 ( 五 )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探 亲 旅 游 1.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前 可 在 学 校 办 理 毕 业 后 出 国 留 学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为 每 年 4 月 1 日 -7 月 1 日 学 校 一 般 不 受 理 非 应 届 毕 业 生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在 学 习 期 间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应 按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申 请 毕 业 后 出 国 留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由 本 人 填 写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经 导 师 和 院 ( 系 所 )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同 意 后, 连 同 国 外 学 校 的 入 学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 一 并 报 研 究 院 管 理 处 审 核 2. 出 国 探 亲 旅 游 及 其 他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 不 含 毕 业 前 最 后 一 学 期 ) 利 用 寒 暑 假 出 国 探 亲 ( 仅 限 探 望 直 系 亲 属, 即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 或 出 国 旅 游, 应 由 本 人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申 请 审 批 表, 经 导 师 和 院 ( 系 所 )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管 理 处 审 核 学 校 不 受 理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留 学 以 外 的 出 国 申 请 被 批 准 出 国 探 亲 或 旅 游 的 研 究 生, 探 亲 或 旅 游 结 束 后 应 按 期 返 校, 并 在 返 校 后 一 周 内 到 研 究 生 院 管 理 处 报 到 ; 若 到 期 未 归, 按 退 学 处 理 ; 若 未 按 期 到 研 究 生 院 管 理 处 报 到, 按 旷 课 论 处 对 旷 课 的 研 究 生, 依 据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18

20 三 境 外 专 家 短 期 专 家 事 务 : 解 老 师 电 话 : 长 期 专 家 事 务 : 朱 老 师 电 话 : 邮 箱 : ipo2@bnu.edu.cn ( 一 ) 长 期 任 教 地 址 : 京 师 大 厦 9912A 凡 在 我 校 工 作 3 个 月 ( 含 ) 以 上 并 与 我 校 人 事 处 或 校 内 单 位 签 订 正 式 聘 任 合 同 的 外 籍 人 士 归 为 长 期 任 教 外 籍 教 师 长 期 外 籍 教 师 聘 用 作 为 学 校 常 规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有 聘 请 长 期 外 籍 教 师 需 求 的 校 内 单 位 须 在 每 年 7 月 20 前 提 交 学 校 常 规 项 目 申 请 表, 并 与 第 二 年 5 月 20 日 前 提 交 学 校 常 规 项 目 年 度 报 告, 国 际 处 将 汇 总 提 交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于 与 我 校 人 事 处 或 院 系 ( 所 ) 签 订 3 个 月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有 工 资 发 放 的, 包 括 985 客 座 教 授 短 期 工 作 以 及 兼 职 工 作 的 外 籍 教 师, 应 上 报 国 际 处 备 案 拟 聘 外 专 到 任 前 三 个 月 开 始 为 其 办 理 聘 请 手 续, 详 细 清 单 及 相 关 表 格 请 查 看 : 注 : 根 据 最 新 的 外 事 政 策 和 申 报 流 程, 院 系 新 聘 外 专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证 和 延 期 专 家 证 需 提 前 3-4 个 月 提 前 办 理 ( 二 ) 短 期 来 访 及 相 关 资 助 1. 国 家 重 点 引 智 项 目 设 立 目 的 支 持 聘 请 具 有 国 际 一 流 水 平 的 海 外 名 师 来 校 任 教 和 合 作 科 研, 提 高 我 校 高 等 学 科 建 设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增 强 综 合 竞 争 力 项 目 种 类 海 外 高 层 次 项 目 指 南 申 请 书 海 外 名 师 项 目 指 南 申 请 书 学 校 特 色 项 目 指 南 申 请 书 申 报 程 序 以 上 三 个 重 点 项 目, 每 所 高 校 每 年 可 新 申 报 各 1 个 校 内 各 单 位 如 有 聘 请 需 求, 请 在 6 月 30 日 前 将 申 请 材 料 电 子 版 提 交 国 际 处 国 际 处 组 织 评 审 小 组 遴 选 确 定 上 报 项 目, 19

21 及 时 限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校 级 评 审 结 果 教 育 部 通 常 在 次 年 的 6 月 通 知 评 审 立 项 结 果 2. 学 校 短 期 引 智 项 目 各 单 位 应 基 于 教 学 科 研 的 实 际 需 求, 做 好 整 体 引 智 规 划 要 立 足 以 我 为 主 按 需 引 进 突 出 重 点 讲 求 实 效 的 原 则, 落 实 高 端 引 领 整 体 推 进 的 要 求, 围 绕 国 家 急 需 紧 缺 领 域 和 自 设 立 目 的 身 重 点 发 展 方 向, 在 基 础 优 势 学 科 新 兴 交 叉 学 科 前 沿 研 究 领 域 等 方 面 着 力 引 进 高 层 次 外 国 专 家 和 专 家 团 队, 不 断 调 整 外 国 专 家 队 伍 的 结 构 和 层 次, 努 力 在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上 实 现 新 突 破 项 目 种 类 学 校 重 点 项 目 单 位 重 点 项 目 单 位 常 规 项 目 校 内 各 单 位 请 于 6 月 30 日 前 提 交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聘 请 工 作 规 划, 具 体 通 知 请 查 看 信 息 门 申 请 办 法 户 \ 海 外 交 流 信 息 \ 关 于 报 送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聘 请 工 作 规 划 的 通 知 ; 项 目 申 报 人 请 询 问 本 单 位 外 事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项 目 申 报 要 求 项 目 类 别 资 助 类 别 资 助 标 准 备 注 学 校 及 单 位 重 点 项 宿 费 20 天 内 ( 含 ):560 元 / 天 上 限 专 家 在 校 工 作 期 间 的 宿 费 目 20 天 以 上 :320 元 / 天 上 限 40 天 以 上 :180 元 / 天 上 资 助 标 准 限 诺 奖 和 学 术 大 师 项 目 :650 元 / 天 上 限 国 际 旅 费 欧 美 \ 大 洋 洲 往 返 元 上 限 专 家 来 华 最 经 济 最 捷 径 的 经 济 舱 亚 洲 \ 俄 罗 斯 往 返 8000 元 上 限 诺 奖 和 学 术 大 师 项 目 的 国 际 旅 费 可 适 当 放 宽 至 元 往 返 20

22 劳 务 授 课 1000 元 / 课 时 上 限 资 助 劳 务 同 时 不 再 资 诺 奖 和 学 术 大 师 项 目 授 课 1600 元 / 课 时 上 限 助 生 活 津 贴, 劳 务 费 占 整 体 项 目 额 度 比 例 不 得 最 高 60% 单 位 常 规 宿 费 + 生 活 860 元 上 限 / 天, 资 助 上 限 常 规 项 目 不 资 助 国 际 项 目 津 贴 元 / 人 ; 生 活 津 贴 以 住 宿 天 数 为 审 核 旅 费 及 劳 务 ; 生 活 津 依 据 如 无 宿 费 报 账, 不 再 支 持 生 贴 占 整 体 项 目 额 度 比 活 津 贴 报 账 例 不 得 超 过 60% 根 据 国 家 外 专 局 规 定, 每 位 专 家 来 华 30 天 内 专 家 经 费 最 高 资 助 标 准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4.5 万 元 人 民 币 2016 年 2 月, 学 校 正 式 启 用 高 校 引 智 工 作 服 务 系 统, 全 部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审 核 统 计 及 成 果 提 交 网 址 : 简 单 流 程 如 下 : 教 师 在 项 目 申 请 阶 段 申 报 项 目 学 院 审 批 通 过 学 校 审 批 通 过 学 院 批 复 项 目 资 助 额 度 教 师 在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申 请 执 行 学 院 同 意 执 行 教 师 执 行 项 目 教 师 在 项 目 结 题 阶 段 提 交 成 果 和 决 算 数 字 学 院 同 意 学 校 同 意 注 意 事 项 : 教 师 填 报 务 必 从 项 目 申 请 开 始 填, 不 要 走 未 注 册 项 目 直 接 执 行 申 请 3. 本 单 位 资 助 地 学 前 缘 讲 座 两 室 一 院 鼓 励 教 师 邀 请 国 内 外 来 访 专 家 做 学 术 报 告, 要 求 报 告 内 容 新 颖 翔 实 具 有 科 学 性 和 前 沿 性, 请 提 前 一 周 向 院 办 公 室 科 研 秘 书 提 供 讲 课 大 纲 优 秀 报 告 将 纳 入 地 学 前 缘 讲 座 课 程, 并 支 付 相 应 的 课 酬 如 有 需 要, 请 在 以 下 单 位 备 案 程 序 时 同 时 申 请 资 助 ( 三 ) 海 外 专 家 荣 誉 学 衔 的 聘 任 我 校 目 前 设 有 名 誉 博 士 (Honorary Doctor) ( 终 生 ) 名 誉 教 授 (Honorary Professor) ( 终 生 ) 客 座 教 授 (Guest Professor) ( 聘 期 5 年 ) 三 种 荣 誉 学 衔, 以 此 表 彰 和 鼓 励 境 外 知 名 人 士 学 者 对 我 校 的 贡 献, 推 动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事 业 的 发 展 推 荐 人 按 照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授 予 境 外 人 士 荣 誉 学 衔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选 定 好 拟 聘 任 荣 誉 学 衔 的 类 别, 向 院 办 公 室 提 交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授 予 境 外 人 士 荣 誉 学 衔 申 请 表, 经 院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递 交 学 校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进 行 审 核 批 复 21

23 表 格 下 载 请 见 : 其 中, 名 誉 博 士 级 别 最 高, 拟 聘 人 员 需 为 在 世 界 享 有 崇 高 声 望 的 学 者 科 学 家 或 政 治 家 社 会 活 动 家 等, 另 需 与 拟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学 科 相 同 领 域 专 家 2-3 人 的 推 荐 信, 并 由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批 名 誉 教 授 拟 聘 人 员 需 为 获 得 国 际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知 名 专 家, 并 需 2-3 名 同 行 专 家 推 荐 信 ( 评 审 意 见 ), 需 举 行 正 式 的 受 聘 仪 式, 确 需 在 境 外 授 予 的, 一 般 委 托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代 授 若 因 对 外 交 往 需 要, 拟 授 予 境 外 非 学 术 界 人 士 ( 如 政 界 要 人 高 级 公 务 员 知 名 人 士 等 ) 名 誉 教 授 称 号 的, 须 报 教 育 部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客 座 教 授 拟 聘 人 员 需 在 所 从 事 的 学 术 领 域 中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就, 在 国 际 上 享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的 专 家, 主 要 由 学 校 进 行 审 批 ( 四 ) 签 证 及 备 案 1. 工 作 签 证 签 证 范 围 长 期 外 籍 教 师 聘 用 期 在 3 个 月 以 上 来 我 校 从 事 教 学 或 科 研 且 与 我 校 签 订 正 式 聘 用 合 同 的 外 籍 教 师 办 理 流 程 具 体 申 请 办 法 详 见 长 期 聘 任 处 细 则 注 意 事 项 工 作 签 证 (Z 签 证 ) 只 适 用 于 拟 到 校 长 期 工 作 的 外 籍 教 师 来 华 前 申 请, 且 务 必 在 办 理 工 作 签 证 后 才 能 到 校 工 作 2. 访 问 签 证 如 果 我 校 为 邀 请 单 位, 则 学 校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可 以 协 助 办 理 外 国 专 家 的 签 证, 需 提 前 1-2 月 提 交 材 料 并 将 材 料 交 至 院 外 事 秘 书 (zhangwenjuan@bnu.edu.cn, ), 准 备 材 料 包 括 : 1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申 办 签 证 表 ( 附 件 二 ) 2 被 邀 请 人 护 照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3 被 邀 请 人 的 简 历 ( 教 育 背 景 学 术 背 景 等 )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将 按 有 关 程 序 办 理 被 授 权 单 位 签 证 通 知 表 ((Invitation Letter of Duly Authorized Unit, 简 称 通 知 表 ) 签 证 范 围 来 访 6 个 月 以 内 来 我 校 从 事 讲 学 或 合 作 研 究 的 外 籍 专 家 ( 如 来 我 校 每 年 度 工 作 3 个 月 以 上 且 与 我 校 院 系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的 外 籍 专 家, 须 办 理 工 作 签 证 ) 22

24 1. 邀 请 人 填 写 提 交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聘 请 短 期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申 报 签 证 表 及 被 邀 请 人 护 照 扫 描 件 至 国 际 处 ( 此 表 需 院 系 领 导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2. 国 际 处 收 到 申 报 签 证 表 后, 将 对 有 办 理 流 程 关 内 容 加 以 审 核 审 核 合 格 者, 将 被 依 次 上 报 国 际 处 处 长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然 后 按 有 关 程 序 办 理 被 授 权 单 位 签 证 通 知 表 3. 通 知 表 办 好 后, 国 际 处 将 及 时 通 知 我 校 邀 请 人, 由 邀 请 人 本 人 将 该 通 知 表 寄 给 来 访 专 家 来 访 外 国 专 家 持 该 通 知 表 到 申 请 签 证 国 的 中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有 关 来 华 签 证 手 续 注 意 事 项 1. 请 有 关 邀 请 人 根 据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日 期, 至 少 提 前 四 周 (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节 假 日 除 外 ) 提 交 申 报 签 证 表 国 际 处 上 报 学 校 及 办 理 好 被 授 权 单 位 签 证 通 知 表 的 时 间 大 概 一 周 2. 我 校 授 权 签 发 的 被 授 权 单 位 签 证 通 知 表 是 最 多 6 个 月 内 一 次 或 两 次 入 境 如 实 际 需 多 次 入 境, 需 要 专 家 入 境 后 到 北 京 市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办 理 签 证 延 期 入 境 后, 持 访 问 签 证 入 境 的 专 家 如 需 延 期, 需 携 带 如 下 材 料 到 北 京 市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亲 自 办 理 签 证 延 期 手 续 :1. 有 效 护 照 和 签 证 ;2. 在 京 住 宿 地 派 出 所 或 旅 店 业 出 具 的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temporary residence ; 3. 外 国 人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申 请 表 贴 一 张 白 色 或 浅 签 证 延 期 蓝 色 背 景 2 寸 免 冠 照 片 ( 申 请 表 需 先 提 交 至 国 际 处, 国 际 处 审 核 盖 章 ); 4. 邀 请 单 位 至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总 队 的 公 函 ( 校 内 邀 请 单 位 需 提 交 国 际 处 签 证 延 期 情 况 说 明, 国 际 处 审 核 后 提 供 至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的 公 函 ) 3. 单 位 备 案 如 果 我 校 不 是 主 邀 请 单 位, 只 是 随 访 单 位, 邀 请 人 需 至 少 提 前 一 周 填 写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备 案 申 请 表 ( 附 件 三 ) 并 详 细 注 明 邀 请 函 发 放 的 单 位, 同 时 与 专 家 沟 通 好 安 全 及 言 论 事 宜, 避 免 出 现 问 题 备 案 表 交 于 院 办 公 室 外 事 秘 书 处 ( 京 师 科 技 大 厦 B-801, ), 办 公 室 将 协 助 进 行 来 访 活 动 内 容 安 排 23

25 四 申 办 协 办 合 办 国 际 会 议 联 系 人 : 方 顺 姬 ( 京 师 大 厦 9911) 负 责 人 : 陈 娟 ( 京 师 大 厦 9911) 邮 箱 : oiec1@bnu.edu.cn 地 址 : 京 师 大 厦 9911 ( 一 ) 申 报 阶 段 1. 预 报 计 划 每 年 的 9 月 底 10 月 初,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处 将 进 行 第 二 年 国 际 会 议 的 预 报 及 初 审 工 作, 申 请 人 需 要 填 报 **** 年 度 举 办 ( 含 主 办 申 办 承 办 合 办 等 ) 重 大 国 际 会 议 计 划 表 和 **** 年 度 举 办 ( 含 主 办 申 办 承 办 合 办 等 ) 一 般 性 国 际 会 议 计 划 表 ( 表 格 下 载 : 由 院 办 公 室 外 事 秘 书 汇 总, 并 由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交 于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2. 正 式 申 报 重 大 性 国 际 会 议 需 在 正 式 举 行 前 至 少 6 个 月, 一 般 性 国 际 会 议 需 提 前 3 个 月 向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提 交 正 式 申 请 的 详 细 材 料 需 要 填 写 及 递 交 的 材 料 包 括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举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申 请 表 及 拟 邀 请 国 外 代 表 名 单 ( 表 格 下 载 : 由 院 办 公 室 外 事 秘 书 汇 总, 并 由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以 纸 质 版 与 电 子 版 ( 发 至 oiec1@bnu.edu.cn) 形 式 交 于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陈 娟 老 师 ( 京 师 大 厦 9911, 电 话 : )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处 审 批 通 过 后, 会 发 放 一 个 正 式 的 批 复, 得 到 此 批 复 后, 主 办 或 承 办 单 位 方 可 对 外 承 诺 宣 布 召 开 国 际 会 议 此 批 件 需 留 存, 会 议 结 束 后 报 账 财 经 处 需 查 看 ( 二 ) 资 助 申 请 大 型 知 名 品 牌 或 系 列 国 际 会 议 可 申 请 学 校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985 工 程 年 度 项 目 之 高 水 平 国 际 会 议 资 助 计 划, 但 此 资 助 不 是 每 年 都 有 24

26 ( 三 ) 会 议 结 束 后 收 尾 工 作 1. 通 讯 发 布 及 文 件 存 档 会 议 结 束 后, 尽 快 撰 写 会 议 通 讯 并 连 同 会 议 日 程 ( 或 会 议 手 册 ) 等 发 给 院 外 事 秘 书 (zhangwenjuan@bnu.edu.cn, ) 留 底, 并 由 院 方 向 校 内 外 媒 体 发 布 宣 传 通 讯, 同 时 对 会 议 的 音 像 材 料 及 会 议 材 料 进 行 存 档 2. 会 议 总 结 会 议 结 束 后, 需 要 在 两 个 月 内 向 院 办 公 室 递 交 学 术 性 总 结, 并 转 递 给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总 结 内 容 包 括 : 1 会 议 概 况 会 议 名 称 规 格 时 间 地 点 会 议 主 办 单 位 及 与 会 人 数 ; 参 加 会 议 主 要 国 家 和 地 区 ; 会 议 交 流 论 文 篇 数 ; 我 国 学 者 参 加 会 议 的 情 况 及 学 术 水 平 2 学 术 内 容 会 上 反 映 当 前 该 学 科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的 重 大 进 展 和 主 攻 方 向 ; 新 出 现 的 学 科 领 域 与 生 长 点 ; 重 点 研 究 方 法 和 新 技 术 现 状 及 动 向, 国 外 未 来 重 点 发 展 的 研 究 领 域 前 沿 课 题 等 3 问 题 及 建 议 对 我 国 该 学 科 领 域 发 展 战 略 的 建 议, 急 待 加 强 扶 持 的 研 究 方 向 ; 我 国 学 者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地 位 ; 如 何 跟 踪 和 赶 上 该 学 科 世 界 前 沿 等 4 篇 幅 以 字 为 好, 并 附 图 片 两 室 一 院 办 公 室 外 事 秘 书 章 文 娟 2016 年 4 月 6 日 第 九 稿 25

27 附 件 一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赴 港 澳 台 审 批 表 申 请 人 姓 名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赴 港 澳 台 审 批 表 一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请 核 实 申 请 人 是 否 为 我 校 正 式 职 工 经 费 落 实 情 况 表 中 内 容 是 否 属 实, 工 作 有 无 妥 善 安 排 ; 若 参 加 会 议, 须 注 明 论 文 是 否 涉 及 保 密 内 容 及 会 议 是 否 有 涉 台 问 题 签 发 人 及 公 章 : 年 月 日 二 相 关 单 位 意 见 学 生 处 / 研 究 生 院 / 人 事 处 会 签 ( 适 用 于 我 校 所 有 正 式 职 工 及 博 士 后 ) 财 经 处 会 签 组 织 部 会 签 ( 适 用 于 副 处 级 以 上 ) 主 管 校 领 导 意 见 ( 仅 适 于 中 层 正 职 ) 签 发 人 及 公 章 : 年 月 日 签 发 人 及 公 章 : 年 月 日 签 发 人 及 公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 港 澳 台 办 意 见 经 办 人 : 电 话 : 四 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主 管 外 事 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书 记 校 长 审 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6

28 以 下 栏 目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填 写 ( 填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表 后 填 写 说 明 ) 1 申 请 人 个 人 情 况 部 分 姓 名 请 核 对 户 口 簿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请 核 对 户 口 簿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请 核 对 户 口 簿 工 作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政 治 面 貌 外 语 语 种 水 平 一 般 良 好 熟 练 健 康 状 况 户 口 所 在 地 所 在 单 位 行 政 职 务 职 称 配 偶 姓 名 2 出 访 情 况 部 分 出 访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计 天 ( 月 ) 出 访 活 动 类 别 学 术 会 议 考 察 访 问 合 作 研 究 进 修 其 它 ( 注 明 ): 主 要 出 访 国 家 ( 地 区 及 城 市 ) 出 访 路 线 及 停 留 时 间 ( 包 括 过 境 和 转 机 地 点, 过 境 和 转 机 时 间 以 小 时 计 ) 经 费 来 源 往 返 旅 费 在 外 费 用 出 访 活 动 内 容 境 外 邀 请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27

29 附 件 二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聘 请 短 期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申 办 签 证 表 外 国 专 家 基 本 情 况 来 访 专 家 是 否 带 有 随 行 人 员 或 家 属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聘 请 短 期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申 办 签 证 表 护 照 上 所 用 姓 名 ( 请 务 必 确 认 无 误 ): 护 照 号 码 ( 请 务 必 确 认 无 误 ): 国 籍 : 出 生 日 期 : 职 业 : 性 别 :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 否 : 是 :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日 期 : 护 照 号 码 : 国 籍 : 与 外 国 专 家 关 系 : 来 访 专 家 简 要 经 历 ( 可 另 外 单 独 附 页 ) 拟 入 境 时 间 : 年 月 日 拟 入 境 地 点 :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时 间 拟 出 境 时 间 : 年 月 日 拟 出 境 地 点 : 在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访 问 时 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目 的 28

30 外 国 专 家 在 校 期 间 主 要 日 程 拟 申 请 签 证 地 点 我 校 邀 请 人 情 况 姓 名 : 所 在 单 位 : 办 公 电 话 : 移 动 电 话 : 邀 请 人 单 位 意 见 ( 务 必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 年 月 日 单 位 盖 章 注 : 1. 请 仔 细 填 写 此 表, 填 写 得 不 完 整 不 清 楚 或 无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的 表 将 无 法 得 到 审 核 2.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专 家 工 作 办 公 室 收 到 申 请 表 后, 将 对 有 关 内 容 加 以 审 核 审 核 合 格 者, 将 被 依 次 上 报 外 事 处 处 长 校 长 审 批, 然 后 按 有 关 程 序 办 理 被 授 权 单 位 签 证 通 知 表 通 知 表 办 好 后,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将 及 时 通 知 我 校 邀 请 人, 由 邀 请 人 本 人 将 该 通 知 表 寄 给 来 访 专 家 来 访 外 国 专 家 持 该 通 知 表 到 申 请 签 证 国 的 中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有 关 来 华 签 证 手 续 3. 该 签 证 申 请 表 有 效 期 为 : 叁 个 月 内 (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 有 效 故 请 有 关 邀 请 人 根 据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日 期, 提 前 四 周 (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29

31 附 件 三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邀 请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备 案 申 请 表 ( 随 访 ) 外 国 专 家 基 本 情 况 外 国 专 家 随 行 人 员 或 家 属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邀 请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备 案 申 请 表 护 照 上 所 用 姓 名 ( 请 务 必 确 认 无 误 ): 护 照 号 码 ( 请 务 必 确 认 无 误 ): 国 籍 : 出 生 日 期 : 职 业 : 性 别 :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 是 : 姓 名 : 国 籍 : 护 照 号 码 : 与 外 国 专 家 关 系 : 无 随 行 人 员 或 家 属 : 来 访 专 家 简 要 经 历 ( 可 另 外 单 独 附 页 )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邀 请 单 位 及 拟 出 入 境 时 间 地 点 ( 若 无 邀 请 单 位 请 填 写 签 证 申 请 类 型 )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时 间 在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访 问 时 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 国 专 家 来 我 校 访 问 目 的 ( 详 细 说 明 ) 外 国 专 家 30

32 在 校 期 间 主 要 日 程 我 校 邀 请 联 络 人 情 况 姓 名 : 所 在 单 位 : 办 公 电 话 : 移 动 电 话 : 单 位 意 见 单 位 盖 章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 1. 我 校 为 随 访 单 位, 请 邀 请 联 络 人 填 好 此 表 以 备 单 位 审 核 备 案 之 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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