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Transcription

1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第 9 条 公 司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第 二 章 公 司 的 成 立 重 组 和 清 算 第 10 条 公 司 的 成 立 第 11 条 公 司 的 设 立 第 12 条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第 13 条 公 司 的 设 立 人 和 股 东 第 14 条 公 司 设 立 文 件 第 15 条 公 司 的 重 组 第 16 条 公 司 的 新 设 合 并 公 司 与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新 设 合 并 第 17 条 吸 收 合 并 第 18 条 公 司 的 分 立 第 19 条 公 司 的 分 离 第 20 条 公 司 形 式 的 改 变 第 21 条 根 据 被 授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 包 括 法 院 ) 的 决 定 对 公 司 进 行 重 组 第 22 条 公 司 重 组 时 的 交 接 文 件 和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第 23 条 公 司 重 组 时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保 障 第 24 条 公 司 的 清 算 1

2 第 25 条 公 司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第 26 条 公 司 清 算 时 对 债 权 人 要 求 的 满 足 第 27 条 公 司 清 算 时 财 产 在 股 东 之 间 的 分 配 第 三 章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和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和 有 价 证 券 第 28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第 29 条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出 资 第 30 条 公 司 的 储 备 基 金 和 其 他 基 金 第 31 条 公 司 的 财 产 第 32 条 公 司 的 有 价 证 券 第 四 章 公 司 机 构 和 公 司 管 理 第 33 条 关 于 公 司 机 构 的 一 般 规 定 第 34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专 有 权 限 第 35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权 限 第 36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第 37 条 有 权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第 38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筹 备 第 39 条 关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信 息 第 40 条 对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的 提 案 第 41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程 第 42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形 式 第 43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效 性 ( 参 会 人 数 ) 第 44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第 45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第 46 条 通 信 表 决 第 47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纪 要 第 48 条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依 据 第 49 条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2

3 第 50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权 限 第 51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第 52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第 53 条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权 限 第 54 条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第 55 条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的 决 策 程 序 第 五 章 公 司 关 联 人 和 交 易 第 56 条 公 司 关 联 人 第 57 条 公 司 交 易 中 关 联 人 的 利 益 关 联 性 第 57-1 条 公 司 实 施 关 联 交 易 的 后 果 第 58 条 公 司 重 大 交 易 第 六 章 公 司 财 务 和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第 59 条 公 司 监 事 会 ( 监 事 ) 第 60 条 公 司 监 事 会 ( 监 事 ) 的 结 论 第 61 条 公 司 审 计 和 常 设 内 部 监 督 第 七 章 公 司 记 账 和 报 表, 公 司 文 件, 关 于 公 司 的 信 息 第 62 条 公 司 记 账 和 报 表 第 63 条 公 司 文 件 第 64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信 息 第 八 章 股 份 公 司 第 65 条 关 于 股 份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66 条 开 放 式 和 封 闭 式 股 份 公 司 第 67 条 关 于 成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合 同 3

4 第 68 条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第 69 条 股 份 公 司 的 章 程 第 70 条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票 第 71 条 股 东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第 72 条 股 份 公 司 的 红 利 第 73 条 封 闭 式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票 流 转 第 74 条 股 份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增 加 第 75 条 股 份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减 少 第 76 条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票 发 行 第 77 条 股 份 公 司 根 据 自 己 的 决 定 购 买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第 78 条 股 份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的 要 求 回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第 79 条 股 东 大 会 的 权 限 第 80 条 对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的 提 案 第 81 条 有 权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的 名 单 第 82 条 计 票 委 员 会 第 83 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和 决 策 程 序 第 84 条 股 份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第 85 条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权 限 第 86 条 对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和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的 特 点 第 87 条 股 份 公 司 的 文 件 第 88 条 关 于 股 份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的 特 点 第 89 条 股 份 公 司 的 重 组 和 清 算 第 90 条 被 清 算 的 股 份 公 司 的 财 产 在 股 东 之 间 的 分 配 第 90-1 条 股 东 协 议 第 九 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 91 条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92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章 程 第 93 条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出 资 第 94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在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4

5 第 95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责 任 第 96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利 润 在 股 东 之 间 的 分 配 第 97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在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 部 分 份 额 ) 的 出 让 第 98 条 购 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出 让 的 在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 部 分 份 额 ) 的 优 先 权 第 99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在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 部 分 份 额 ) 向 公 司 本 身 的 转 让 第 100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购 买 股 东 在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 部 分 份 额 ) 的 后 果 第 101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在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 部 分 份 额 ) 向 第 三 人 的 转 让 第 102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因 继 承 转 移 和 向 权 利 继 承 者 的 转 移 第 103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退 出 ( 开 除 ) 第 104 条 对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在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 部 分 份 额 ) 的 追 偿 第 105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增 加 第 106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减 少 第 107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专 有 权 限 第 108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和 召 开 第 109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策 程 序 第 110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的 特 点 第 111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重 组 和 清 算 第 条 关 于 实 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权 利 的 合 同 第 十 章 补 充 责 任 公 司 第 112 条 关 于 补 充 责 任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113 条 补 充 责 任 数 额 的 改 变 5

6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全 国 法 律 登 记 簿 2001 年 3 月 16 日 登 记, 登 记 号 2/361) (2015 年 7 月 15 日 最 后 一 次 修 改, 增 改 部 分 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 生 效 ) 本 法 旨 在 确 定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公 司 成 立 活 动 重 组 清 算 的 程 序, 公 司 设 立 人 ( 股 东 )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公 司 机 构 的 权 限, 以 及 保 障 公 司 设 立 人 ( 股 东 ) 和 公 司 自 身 的 权 益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注 册 资 本 分 为 股 东 份 额 ( 股 票 ) 的 商 业 组 织 为 公 司 公 司 : 拥 有 依 靠 设 立 人 ( 股 东 ) 出 资 形 成 的 以 及 公 司 活 动 过 程 中 生 产 和 获 得 的 独 立 财 产 ; 对 自 己 的 债 务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获 取 和 实 施 财 产 性 质 的 和 自 身 非 财 产 性 质 的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作 为 原 告 或 被 告 出 庭 ; 可 以 拥 有 符 合 其 章 程 规 定 的 活 动 目 的 以 及 活 动 范 围 ( 如 果 章 程 对 此 作 出 了 规 定 ) 的 民 事 权 利, 并 承 担 与 该 活 动 相 关 的 责 任 法 律 规 定 目 录 里 的 特 定 类 别 的 活 动, 公 司 只 能 在 取 得 专 门 允 许 ( 许 可 证 ) 的 前 提 下 从 事 ; 通 过 依 照 法 律 和 章 程 活 动 的 自 己 的 机 构 获 得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 依 照 法 律 可 以 设 立 法 人, 以 及 参 股 法 人 ; 依 照 法 律 可 以 设 立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法 人 联 合 体, 以 及 参 加 该 等 联 合 体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自 己 的 股 东 获 得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公 司 权 利 能 力 在 其 成 立 之 时 起 产 生, 在 其 完 成 注 销 之 时 终 止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是 以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宪 法 为 基 础, 由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组 成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如 果 本 条 和 其 他 法 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本 法 适 用 于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公 司 如 果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调 整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公 司 成 立 活 动 重 6

7 组 清 算 程 序 的 本 法 规 定 适 用 于 由 一 名 股 东 组 成 的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交 易 所 和 其 他 活 动 领 域 的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成 立 重 组 和 清 算 的 特 点, 由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注 册 资 本 百 分 之 百 份 额 ( 股 票 ) 属 于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及 ( 或 ) 其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的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成 立 的 特 点, 由 法 律 规 定 在 国 有 财 产 私 有 化 过 程 中 开 放 式 股 份 公 司 的 成 立 特 点, 由 关 于 私 有 化 的 法 律 规 定 在 国 有 财 产 私 有 化 过 程 中 成 立 的 或 者 通 过 租 赁 企 业 集 体 ( 人 民 ) 企 业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单 一 制 企 业 改 变 组 织 形 式 而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的 特 点 此 类 公 司 的 管 理 特 点 和 股 票 发 行 和 流 通 的 特 点, 可 由 关 于 私 有 化 的 法 律 规 定 在 公 司 因 欠 缴 中 央 及 ( 或 )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费 用 及 欠 偿 国 家 银 行 贷 款 而 重 组 债 务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化 和 公 司 股 东 将 股 份 ( 股 票 ) 转 让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及 ( 或 ) 其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所 有 或 者 相 应 的 国 家 银 行 所 有, 以 及 确 定 上 述 股 份 ( 股 票 ) 的 价 值 及 公 司 最 高 管 理 机 构 决 策 请 求 此 等 债 务 重 组 的 程 序, 由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总 统 确 定 公 司 在 保 护 期 法 院 裁 定 前 的 重 整 期 和 管 理 人 接 管 期 的 活 动 特 点, 由 关 于 破 产 的 法 律 确 定 如 果 关 于 有 价 证 券 的 法 律 无 不 同 规 定, 公 司 有 价 证 券 发 行 和 流 通 的 特 点 由 本 法 和 反 垄 断 法 律 规 定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公 司 具 有 白 俄 罗 斯 语 和 俄 语 名 称, 名 称 应 指 明 公 司 的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公 司 名 称 应 当 在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文 件 之 前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确 定 公 司 常 设 执 行 机 构 的 所 在 地 为 公 司 住 所 地 如 果 公 司 无 常 设 执 行 机 构, 则 以 有 权 不 需 要 公 司 委 托 书 即 可 以 公 司 名 义 行 事 的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人 的 所 在 地 为 公 司 住 所 地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公 司 以 自 己 的 全 部 财 产 对 自 己 的 债 务 负 责 公 司 股 东 不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责, 公 司 也 不 对 股 东 债 务 负 责, 法 律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的 情 形 除 外 如 果 公 司 破 产 是 由 有 权 向 公 司 发 布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指 令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决 定 公 司 行 为 的 公 司 股 东 以 及 包 括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人 或 者 领 导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7

8 构 的 人 在 内 的 其 他 人 所 导 致, 则 此 等 人 员 在 公 司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时 对 公 司 债 务 依 照 法 律 承 担 补 充 连 带 责 任 如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法 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公 司 不 对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的 债 务 及 其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的 债 务 负 责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成 立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依 据 公 司 批 准 的 管 理 条 例 以 公 司 名 义 进 行 活 动 代 表 处 是 在 公 司 住 所 地 之 外 代 表 和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以 公 司 名 义 实 施 交 易 和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的 公 司 特 设 下 属 机 构 分 公 司 是 在 公 司 住 所 地 之 外 实 施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职 能 ( 包 括 代 表 处 职 能 ) 的 公 司 特 设 下 属 机 构 公 司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由 公 司 授 予 财 产 该 财 产 在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 对 于 采 用 简 化 税 制 的 组 织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为 收 支 登 记 簿, 以 下 简 称 收 支 登 记 簿 ) 中 单 独 记 账 公 司 代 表 处 或 分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由 公 司 任 命, 并 以 公 司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程 序 出 具 的 委 托 书 为 依 据 开 展 活 动 如 果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的 国 际 条 约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公 司 在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境 外 成 立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按 照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进 行 公 司 对 于 所 成 立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的 活 动 负 责 第 7 条 子 公 司 如 果 另 外 一 家 公 司 ( 母 公 司 ) 或 者 合 伙, 由 于 其 在 公 司 的 优 势 股 份, 及 ( 或 ) 由 于 其 与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合 同, 及 ( 或 ) 能 够 以 其 他 方 式 决 定 公 司 的 决 策, 则 公 司 为 其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不 对 母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的 债 务 负 责 有 权 对 子 公 司 发 布 有 约 束 力 的 指 令 ( 包 括 通 过 与 子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 的 母 公 司 和 合 伙, 对 于 子 公 司 因 执 行 该 等 指 令 而 订 立 的 交 易 与 子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如 果 子 公 司 由 于 母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的 过 错 而 破 产, 则 子 公 司 财 产 不 足 于 清 偿 债 务 时 母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承 担 补 充 连 带 责 任 子 公 司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母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补 偿 由 其 过 错 给 子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8

9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如 果 另 外 一 家 公 司 在 本 公 司 拥 有 与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上 可 以 使 用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及 以 上 的 表 决 权 对 应 的 股 份 ( 股 票 ), 则 本 公 司 为 其 附 属 公 司 如 果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的 规 定 公 司 为 另 外 一 家 公 司 的 附 属 公 司, 则 公 司 不 得 持 有 及 购 买 其 股 份 ( 股 票 ) 第 9 条 公 司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公 司 可 以 为 单 一 制 企 业 的 设 立 人, 单 一 制 企 业 根 据 公 司 批 准 的 章 程 活 动 公 司 设 立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的 财 产 属 于 设 立 它 的 公 司 所 有, 单 一 制 企 业 有 经 营 权 公 司 设 立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由 公 司 任 命 公 司 有 权 以 章 程 确 立 其 所 设 立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的 任 命 办 法 公 司 设 立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以 属 其 所 有 的 全 部 财 产 对 自 己 的 债 务 负 责 除 白 俄 罗 斯 民 法 典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公 司 设 立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不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负 责 除 本 条 第 七 部 分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设 立 单 一 制 企 业 的 公 司 不 对 单 一 制 企 业 的 债 务 负 责 如 果 公 司 设 立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的 破 产 是 由 公 司 所 导 致, 则 单 一 制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于 清 偿 债 务 时 公 司 承 担 补 充 连 带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的 法 律 地 位 由 关 于 单 一 制 企 业 的 法 律 规 定 第 二 章 公 司 的 成 立 重 组 和 清 算 第 10 条 公 司 的 成 立 公 司 依 照 本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通 过 新 设 或 者 法 人 重 组 而 成 立 公 司 可 以 成 立 为 股 份 公 司 ( 开 放 式 或 者 封 闭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补 充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可 由 一 人 设 立 或 由 一 名 股 东 组 成, 包 括 在 由 法 人 重 组 成 立 公 司 时 公 司 自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国 家 登 记 之 时 起 成 立 如 果 公 司 章 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则 公 司 存 续 无 期 限 第 11 条 公 司 的 设 立 公 司 的 设 立 根 据 设 立 人 在 设 立 大 会 召 开 以 前 作 出 的 决 定 进 行 设 立 人 关 于 设 立 公 司 的 决 定 可 以 通 过 订 立 成 立 公 司 的 合 同, 或 者 如 果 本 条 第 三 部 分 未 作 出 不 同 规 定, 且 9

10 除 本 法 第 67 条 第 一 部 分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 以 设 立 人 确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作 出 设 立 公 司 的 决 定 应 当 确 定 : 设 立 人 成 立 公 司 的 共 同 行 动 的 程 序, 其 成 立 公 司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包 括 准 备 公 司 章 程 草 案 的 程 序 ; 设 立 人 准 备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的 义 务 的 分 配, 包 括 按 规 定 程 序 商 议 公 司 名 称 在 设 立 公 司 的 决 定 规 定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应 在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之 前 形 成 的 情 况 下 开 设 用 于 形 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临 时 账 户 以 及 完 成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 注 册 资 本 的 数 额 和 设 立 人 出 资 的 程 序 ; 在 设 立 公 司 的 决 定 规 定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应 在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之 前 形 成 的 情 况 下 对 非 现 金 出 资 进 行 价 格 评 估 或 者 对 价 格 评 估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鉴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个 体 经 营 者 ; 如 果 设 立 人 数 量 多 于 三 人 且 设 立 人 决 定 授 权 其 中 一 人 签 署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的 申 请 书, 则 确 定 该 被 授 权 的 设 立 人 ; 召 集 和 召 开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的 程 序 在 公 司 由 一 人 设 立 的 情 况 下, 就 公 司 设 立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由 该 人 独 自 作 出 并 书 面 形 成 唯 一 设 立 人 与 公 司 设 立 有 关 的 决 定 应 当 确 定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数 额 及 其 形 成 程 序 在 设 立 公 司 的 决 定 规 定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应 在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之 前 形 成 的 情 况 下 确 定 对 非 现 金 出 资 进 行 价 格 评 估 或 者 对 价 格 评 估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鉴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个 体 经 营 者, 还 应 包 含 对 于 本 法 第 12 条 第 一 部 分 和 68 条 第 一 部 分 所 列 问 题 的 决 定 公 司 设 立 人 对 于 在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之 前 产 生 的 与 公 司 设 立 有 关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如 果 设 立 人 的 行 为 被 随 后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所 认 可, 则 设 立 人 与 设 立 公 司 有 关 的 债 务 由 公 司 负 责 承 担 在 公 司 由 一 人 设 立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之 前 产 生 的 与 公 司 设 立 有 关 的 债 务 由 该 人 承 担 公 司 也 可 承 担 与 该 公 司 的 设 立 有 关 的 设 立 人 债 务 第 12 条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在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上 设 立 人 : 在 设 立 公 司 的 决 定 规 定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应 在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之 前 形 成 的 情 况 下, 批 准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非 现 金 出 资 的 价 格 评 估 ; 批 准 公 司 章 程 ; 组 建 公 司 机 构 并 选 举 其 成 员 ; 决 定 本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问 题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在 讨 论 大 会 议 题 以 及 就 该 等 议 题 作 出 决 定 时 以 设 立 人 共 同 参 加 的 10

11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除 本 法 第 68 条 第 三 部 分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规 定 的 议 题 需 由 设 立 人 在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上 全 体 一 致 作 出 决 定 每 个 参 加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的 设 立 人 均 有 表 决 权 每 个 设 立 人 的 表 决 权 数 与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数 额 一 致 成 立 公 司 的 合 同 或 者 其 他 确 证 成 立 公 司 的 意 向 的 文 件 可 以 另 外 规 定 每 个 设 立 人 在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上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数, 但 本 法 第 68 条 第 四 部 分 规 定 的 情 形 除 外 公 司 设 立 大 会 的 决 定 作 成 大 会 纪 要, 由 公 司 全 体 设 立 人 签 字 在 公 司 由 一 人 设 立 的 情 况 下 不 召 开 设 立 大 会 第 13 条 公 司 的 设 立 人 和 股 东 决 定 设 立 公 司 的 公 民 ( 自 然 人 ) 及 ( 或 ) 法 人 为 公 司 设 立 人 公 司 国 家 登 记 之 后 公 司 设 立 人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在 满 足 本 法 第 101 条 第 五 部 分 规 定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取 得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份 额 ( 股 票 ) 的 所 有 权 经 营 权 和 管 理 权 的 人 也 为 公 司 股 东 如 果 法 律 无 不 同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地 方 管 理 机 关 和 自 治 机 关 不 得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如 果 法 律 无 不 同 规 定, 单 一 制 企 业 国 有 联 合 企 业 以 及 所 有 权 人 出 资 供 养 的 机 构 经 所 有 权 人 ( 所 有 权 人 授 权 的 机 构 ) 同 意 可 以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公 司 不 能 以 另 外 一 家 由 一 名 股 东 组 成 的 公 司 为 唯 一 股 东 个 别 类 别 的 公 民 ( 自 然 人 ) 参 股 公 司 可 能 被 法 律 所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而 法 人 参 股 公 司 只 有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并 依 其 程 序 才 能 被 限 制 公 司 股 东 对 于 公 司 拥 有 债 权, 但 只 可 能 对 于 其 作 为 出 资 交 付 公 司 使 用 的 财 产 拥 有 物 权 公 司 股 东 有 权 : 在 考 虑 本 法 第 71 条 第 三 和 第 四 部 分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参 与 管 理 公 司 活 动 ; 获 取 关 于 公 司 活 动 的 信 息, 并 在 章 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依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查 阅 公 司 文 件 ; 参 与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 在 公 司 清 算 的 情 况 下 取 得 与 债 权 人 结 算 之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的 部 分, 或 其 价 值 公 司 股 东 可 以 拥 有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公 司 股 东 可 以 将 参 与 管 理 公 司 活 动 的 权 利 通 过 出 具 授 权 书 或 者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11

12 程 序 签 订 的 合 同 转 授 他 人 如 果 法 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参 与 管 理 公 司 活 动 的 权 利 可 以 归 属 于 依 据 合 同 获 得 了 公 司 股 份 ( 股 票 ) 的 使 用 权 及 ( 或 ) 支 配 权 的 其 他 人, 以 及 在 公 司 股 东 死 亡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法 律 被 授 权 管 理 遗 产 的 人 公 司 股 东 有 义 务 : 按 照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数 额 方 式 和 期 限 向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出 资 ; 不 泄 露 因 参 股 公 司 而 获 得 的 有 关 公 司 活 动 的 秘 密 信 息 ; 履 行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当 股 东 为 股 东 协 议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权 利 实 施 合 同 ) 一 方 时 由 此 等 协 议 ( 合 同 ) 规 定 的 与 参 股 公 司 有 关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14 条 公 司 设 立 文 件 公 司 设 立 人 ( 股 东 ) 批 准 的 公 司 章 程 为 公 司 设 立 文 件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确 定 : 公 司 名 称 ; 公 司 住 所 ; 活 动 目 的, 及 在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确 定 活 动 范 围 ; 注 册 资 本 数 额 ; 股 东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公 司 机 构 的 架 构 选 举 或 者 组 建 的 办 法 组 成 和 权 限 ; 公 司 活 动 的 管 理 办 法 ; 在 本 法 第 50 条 第 四 部 分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被 授 权 筹 备 召 集 和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和 人 ( 工 作 人 员 )( 以 下 称 公 司 被 授 权 机 构 ); 管 理 机 构 的 决 策 程 序, 包 括 需 由 管 理 机 构 一 致 表 决 通 过 或 者 以 特 定 多 数 (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四 分 之 三 ) 表 决 通 过 的 问 题 清 单 ; 盈 亏 分 配 条 件 和 办 法 ;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目 录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责 任 ; 公 司 公 司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会 计 ( 财 务 ) 报 表 ( 收 支 登 记 簿 数 据 ) 的 批 准 办 法 ; 向 股 东 提 供 有 关 公 司 信 息 的 办 法 和 范 围 ;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根 据 设 立 人 ( 股 东 ) 协 商 一 致, 公 司 章 程 还 可 以 包 括 不 与 法 律 相 抵 触 的 其 他 规 定 12

13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及 ( 或 ) 补 充 在 本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并 依 其 程 序 进 行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及 ( 或 ) 补 充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国 家 登 记, 如 果 法 律 无 不 同 规 定, 自 国 家 登 记 之 时 起 对 于 第 三 人 生 效 第 15 条 公 司 的 重 组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通 过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进 行 重 组, 以 及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并 依 其 程 序, 根 据 被 授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 包 括 法 院 ) 的 决 定 进 行 重 组 公 司 重 组 可 以 以 新 设 合 并 吸 收 合 并 分 立 分 离 和 改 变 组 织 形 式 的 方 式 进 行 以 产 生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为 结 果 的 公 司 重 组, 按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并 考 虑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除 以 吸 收 合 并 形 式 进 行 的 重 组 之 外, 新 产 生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获 得 国 家 登 记 之 时, 公 司 视 为 完 成 重 组 在 以 吸 收 合 并 形 式 进 行 公 司 重 组 时, 存 续 的 公 司 自 并 入 的 法 人 终 止 活 动 的 的 信 息 录 入 法 人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统 一 国 家 登 记 簿 之 时 起 视 为 完 成 重 组 在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公 司 重 组 只 能 经 被 授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同 意 方 可 进 行 第 16 条 公 司 的 新 设 合 并 公 司 与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新 设 合 并 公 司 的 新 设 合 并 公 司 与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新 设 合 并 意 指 新 设 一 家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参 加 合 并 的 公 司 和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将 其 全 部 权 利 和 义 务 移 交 作 为 合 并 结 果 的 该 被 新 设 的 法 人, 并 按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各 自 的 活 动 参 加 合 并 的 公 司 和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订 立 规 定 合 并 条 件 和 程 序 的 合 并 合 同 合 并 合 同 由 参 加 合 并 的 每 家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及 参 加 合 并 的 每 家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人 ( 股 东 ) 或 者 由 设 立 文 件 授 权 的 该 等 法 人 的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参 加 合 并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人 ( 股 东 ) 或 者 由 设 立 文 件 授 权 的 该 等 法 人 的 管 理 机 构 的 共 同 大 会, 批 准 新 设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文 件, 并 组 建 其 机 构 共 同 大 会 的 表 决 办 法 由 合 并 合 同 或 者 该 大 会 确 定 在 公 司 合 并 及 公 司 与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合 并 时, 每 家 参 加 合 并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根 据 交 接 单 向 新 设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转 移 第 17 条 吸 收 合 并 13

14 吸 收 合 并 意 指 一 家 或 者 数 家 被 吸 收 的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终 止 活 动 并 将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移 交 吸 收 的 公 司 被 吸 收 的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与 吸 收 的 公 司 订 立 规 定 合 并 条 件 和 程 序 的 吸 收 合 并 合 同 吸 收 合 并 合 同 由 参 加 合 并 的 每 家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及 ( 或 ) 参 加 合 并 的 每 家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人 ( 股 东 ) 或 者 由 设 立 文 件 授 权 的 该 等 法 人 的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参 加 合 并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人 ( 股 东 ) 或 者 由 设 立 文 件 授 权 的 该 等 法 人 的 管 理 机 构 的 共 同 大 会, 作 出 对 吸 收 公 司 的 章 程 进 行 修 改 及 补 充 的 决 定 共 同 大 会 的 表 决 办 法 由 合 并 合 同 或 者 该 大 会 确 定 在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被 吸 收 并 入 另 外 一 家 公 司 时,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根 据 交 接 单 向 吸 收 的 公 司 转 移 第 18 条 公 司 的 分 立 公 司 的 分 立 意 指 公 司 终 止 活 动 并 将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移 交 新 设 的 数 家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公 司 分 立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新 的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成 立 及 其 股 东 组 成 由 于 分 立 而 新 设 立 的 每 家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及 ( 或 ) 每 家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人 ( 股 东 ) 批 准 每 家 的 设 立 文 件 并 组 建 其 机 构 公 司 分 立 时 其 全 部 权 利 和 义 务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向 新 设 的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转 移 第 19 条 公 司 的 分 离 公 司 分 离 意 指 成 立 一 家 或 者 数 家 新 的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并 向 其 移 交 被 重 组 公 司 的 部 分 权 利 和 义 务, 但 被 重 组 公 司 不 终 止 活 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公 司 分 离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新 的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成 立 及 其 股 东 组 成 由 于 分 离 而 新 设 立 的 每 家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人 ( 股 东 ) 只 能 为 被 重 组 的 公 司 及 ( 或 ) 其 股 东 ( 经 股 东 同 意 ) 由 于 分 离 而 新 设 立 的 每 家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及 ( 或 ) 每 家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人 ( 股 东 ) 批 准 每 家 的 设 立 文 件 并 组 建 其 机 构 从 公 司 分 离 出 新 的 公 司 且 新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东 为 被 重 组 公 司 的 情 况 下, 该 新 公 司 的 章 程 的 批 准 机 构 的 组 建 机 构 成 员 的 选 举 由 被 重 组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由 于 分 离 而 出 现 的 唯 一 股 东 为 被 重 组 公 司 的 公 司 的 股 份 ( 部 分 股 份 ) 的 最 初 出 让, 根 据 被 重 组 14

15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以 该 股 东 大 会 确 定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进 行 由 一 名 股 东 组 成 的 公 司 以 分 离 形 式 进 行 重 组, 而 作 为 重 组 结 果 产 生 的 另 外 一 家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东 为 被 重 组 公 司, 则 此 等 重 组 不 得 进 行 一 家 或 者 数 家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从 公 司 分 离 时, 被 重 组 公 司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向 每 家 新 设 的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转 移 第 20 条 公 司 形 式 的 改 变 一 种 形 式 或 种 类 的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改 组 为 另 外 一 种 形 式 或 种 类 的 公 司, 或 者 改 组 为 经 营 合 伙 生 产 合 作 社 或 者 单 一 制 企 业, 但 由 一 名 股 东 组 成 的 公 司 只 能 改 组 为 另 外 一 种 形 式 或 种 类 的 公 司 或 者 单 一 制 企 业 被 改 组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关 于 改 组 的 决 定 并 决 定 改 组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作 为 改 组 结 果 而 产 生 的 另 外 一 种 形 式 或 种 类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人 ( 股 东 ) 批 准 其 设 立 文 件 并 组 建 其 机 构 公 司 改 组 时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根 据 移 交 单 向 新 设 的 另 外 一 种 形 式 或 种 类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转 移, 但 是 不 能 归 属 于 另 外 一 种 形 式 或 种 类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除 外 第 21 条 根 据 被 授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 包 括 法 院 ) 的 决 定 对 公 司 进 行 重 组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并 依 其 程 序, 公 司 重 组 可 按 照 包 括 法 院 在 内 的 被 授 权 国 家 机 关 的 决 定 进 行 如 果 公 司 股 东 被 公 司 股 东 授 权 的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被 公 司 章 程 授 权 重 组 公 司 的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被 授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的 决 定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公 司 重 组, 则 法 院 根 据 上 述 国 家 机 关 的 诉 讼 请 求 委 任 公 司 外 部 管 理 人, 并 委 托 其 进 行 公 司 重 组 自 委 任 外 部 管 理 人 之 时 起 管 理 公 司 事 务 的 权 限 向 其 转 移 外 部 管 理 人 代 表 公 司 在 法 院 出 庭,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或 者 交 接 单, 并 将 其 与 作 为 重 组 结 果 产 生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的 设 立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法 院 审 议 法 院 对 于 上 述 文 件 的 批 准 为 新 设 公 司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进 行 国 家 登 记 的 依 据 第 22 条 公 司 重 组 时 的 交 接 单 和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在 依 照 本 法 第 条 规 定 进 行 公 司 重 组 时, 需 编 制 交 接 单 或 者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15

16 交 接 单 和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应 当 包 含 被 重 组 公 司 对 于 全 体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债 务 的 承 受 规 定, 包 括 双 方 有 争 议 的 债 权 债 务 交 接 单 和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作 出 重 组 该 公 司 的 决 定 的 机 构 批 准 第 23 条 公 司 重 组 时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保 障 作 出 公 司 重 组 决 定 的 被 重 组 公 司 或 者 机 构, 必 须 将 此 决 定 书 面 告 知 被 重 组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对 于 在 作 出 公 司 重 组 决 定 时 为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人 的 告 知 应 当 在 作 出 公 司 重 组 决 定 之 日 起 不 晚 于 三 十 日 进 行, 在 以 新 设 合 并 或 者 吸 收 合 并 进 行 重 组 时, 自 最 后 一 家 参 加 合 并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不 晚 于 三 十 日 进 行 对 于 其 他 人, 应 在 与 其 订 立 合 同 时 告 知 被 重 组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有 权 要 求 公 司 提 前 清 偿 债 务 或 履 行 义 务 并 补 偿 损 失 债 权 人 的 要 求 应 自 向 其 发 送 公 司 重 组 决 定 的 告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书 面 向 公 司 提 出 如 果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无 法 确 定 被 重 组 公 司 的 权 利 义 务 继 承 者, 则 新 成 立 的 法 人 对 于 该 公 司 债 务 向 债 权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24 条 公 司 的 清 算 如 果 法 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公 司 清 算 导 致 其 活 动 终 止, 而 不 产 生 权 利 义 务 按 承 受 程 序 向 其 他 人 转 移 公 司 可 以 依 照 章 程 根 据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作 出 的 决 定 进 行 清 算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并 依 其 程 序,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登 记 机 关 的 决 定 或 者 法 院 的 裁 定 清 算 在 作 出 清 算 作 为 公 司 唯 一 股 东 的 法 人 的 决 定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作 出 清 算 该 公 司 的 决 定 如 果 决 定 清 算 的 公 司 的 财 产 价 值 不 足 于 满 足 债 权 人 要 求, 或 者 没 有 财 产, 在 过 渡 性 资 产 负 债 清 算 表 得 到 批 准 后 公 司 只 能 按 照 关 于 破 产 的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清 算 公 司 清 算 决 定 作 出 后, 除 非 根 据 法 院 裁 定, 公 司 股 东 组 成 不 得 改 变 自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作 出 将 公 司 从 登 记 簿 除 名 的 记 载 录 入 法 人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统 一 国 16

17 家 登 记 簿 的 决 定 之 日 起, 公 司 清 算 完 成, 公 司 注 销 第 25 条 公 司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作 出 公 司 清 算 决 定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任 命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清 算 委 员 会 主 席, 分 配 清 算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成 员 之 间 的 职 责 ( 在 任 命 清 算 委 员 会 的 情 况 下 ), 并 确 定 清 算 程 序 和 期 限 自 任 命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之 日 起, 公 司 事 务 管 理 权 限 ( 包 括 公 司 领 导 权 限 ) 向 其 转 移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以 被 清 算 公 司 的 名 义 : 出 庭 ;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之 内 决 定 公 司 清 算 的 一 切 问 题 清 算 委 员 会 主 席 ( 清 算 人 ) 必 须 在 公 司 清 算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法 律 规 定 程 序 书 面 通 知 登 记 机 关 以 将 公 司 处 于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信 息 录 入 法 人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统 一 国 家 登 记 簿 如 果 法 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关 于 公 司 处 于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消 息 关 于 公 司 债 权 人 申 报 要 求 的 程 序 和 期 限 应 登 载 于 司 法 科 普 杂 志 白 俄 罗 斯 司 法 的 官 方 网 站, 并 登 载 于 该 杂 志 的 副 刊 该 期 限 自 网 站 登 载 关 于 公 司 处 于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消 息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两 个 月 公 司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措 施 来 发 现 债 权 人 及 收 回 应 收 账 款, 书 面 告 知 债 权 人 公 司 清 算 消 息,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与 清 算 有 关 的 措 施 债 权 人 申 报 债 权 的 期 限 结 束 后, 公 司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编 制 过 渡 性 资 产 负 债 清 算 表, 该 表 包 含 被 清 算 公 司 的 财 产 组 成 债 权 人 申 报 的 要 求 清 单 以 及 对 债 权 人 要 求 进 行 审 议 的 结 果 过 渡 性 资 产 负 债 清 算 表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与 债 权 人 结 算 完 毕 后, 公 司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清 算 表, 该 表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第 26 条 公 司 清 算 时 对 债 权 人 要 求 的 满 足 向 被 清 算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进 行 金 钱 给 付, 由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顺 序, 根 据 过 渡 性 资 产 负 债 清 算 表 进 行 如 果 被 清 算 公 司 的 资 金 不 足 于 满 足 债 权 人 要 求,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公 开 拍 卖 变 现 公 司 财 产 17

18 如 果 公 司 注 销 后 有 证 据 表 明 公 司 为 了 规 避 对 债 权 人 的 责 任 将 部 分 财 产 转 交 他 人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故 意 隐 匿,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债 权 未 获 全 部 满 足 的 债 权 人 有 权 就 未 获 偿 付 部 分 债 务 追 偿 该 财 产 在 此 情 况 下 相 应 适 用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规 定 的 非 法 占 有 财 产 返 还 的 规 则 第 27 条 公 司 清 算 时 财 产 在 股 东 之 间 的 分 配 公 司 清 算 时 与 债 权 人 结 算 结 束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由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在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按 照 本 法 为 不 同 形 式 的 公 司 规 定 的 顺 序 进 行 分 配 公 司 设 立 人 ( 股 东 ) 作 为 出 资 向 公 司 交 付 占 有 和 使 用 一 定 期 限 的 财 产, 在 公 司 清 算 时 由 清 算 委 员 会 ( 清 算 人 ) 以 实 物 形 式 ( 考 虑 自 然 损 耗 ) 返 还 该 等 设 立 人 ( 股 东 ) 公 司 清 算 时 下 一 个 顺 序 的 公 司 股 东 的 要 求 在 上 一 个 顺 序 的 要 求 得 到 全 部 满 足 之 后 满 足 如 果 公 司 清 算 时 剩 余 财 产 不 足 于 满 足 一 个 顺 序 的 股 东 的 全 部 要 求, 则 股 东 要 求 以 现 有 财 产 按 照 其 要 求 数 额 按 比 例 满 足 第 三 章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和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和 有 价 证 券 第 28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公 司 成 立 时 按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形 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确 定 了 保 障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最 低 限 额 的 财 产 不 同 形 式 类 别 和 活 动 范 围 的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的 形 成 期 限, 由 法 律 规 定 如 果 第 二 个 财 务 年 度 和 此 后 每 个 财 务 年 度 终 结 时 公 司 净 资 产 价 值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则 公 司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将 注 册 资 本 减 少 至 不 高 于 公 司 净 资 产 价 值 的 数 额 在 决 定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情 形 下, 公 司 必 须 在 作 出 此 等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公 司 债 权 人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定 及 新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额, 或 者 在 司 法 科 普 杂 志 白 俄 罗 斯 司 法 的 官 方 网 站 登 载 关 于 所 作 决 定 的 通 知, 并 登 载 于 该 杂 志 的 副 刊 公 司 债 权 人 有 权 在 向 其 发 送 告 知 书 或 者 自 所 作 决 定 的 通 知 登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书 面 要 求 公 司 提 前 偿 还 债 务 或 者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并 补 偿 损 失 公 司 还 有 权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下 并 依 其 程 序 决 定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第 29 条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出 资 18

19 股 东 可 以 用 物 ( 包 括 货 币 和 有 价 证 券 ) 其 他 财 产 ( 包 括 财 产 权 利 ) 以 及 其 他 可 以 出 让 可 以 估 价 的 权 利 出 资 作 为 出 资 的 财 产 应 当 属 于 设 立 人 ( 股 东 ) 所 有 经 营 或 者 管 理 如 果 所 有 权 人 法 律 或 者 合 同 对 于 财 产 权 利 的 出 让 进 行 了 限 制, 则 此 等 财 产 不 得 作 为 出 资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全 部 由 非 货 币 的 财 产 权 利 形 成 财 产 权 利 出 资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份 额 不 得 高 于 百 分 之 五 十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规 定 不 得 作 为 出 资 的 财 产 种 类 在 非 货 币 出 资 的 情 况 下, 对 于 出 资 的 价 格 需 要 进 行 评 估 对 非 货 币 出 资 的 价 格 评 估 需 要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专 家 鉴 定 如 果 对 于 非 货 币 出 资 进 行 了 独 立 的 价 格 评 估, 则 不 再 需 要 对 此 评 估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专 家 鉴 定 在 设 立 人 ( 股 东 ) 以 一 定 期 限 的 财 产 使 用 权 作 为 出 资 的 情 况 下, 该 等 出 资 的 数 额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依 据 整 个 使 用 期 限 的 租 金 计 算 如 果 未 到 上 述 期 限 财 产 使 用 权 终 止 或 者 公 司 清 算, 则 视 为 股 东 欠 缴 剩 余 期 限 的 租 金 的 出 资, 除 非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作 为 非 货 币 出 资 的 财 产 的 灭 失 损 坏 和 损 害 的 风 险 由 公 司 承 担 不 得 免 除 公 司 股 东 的 出 资 ( 支 付 股 票 价 款 ) 义 务, 包 括 通 过 以 对 公 司 的 权 利 要 求 相 抵 消 的 方 式, 但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情 形 除 外 第 30 条 公 司 的 储 备 基 金 和 其 他 基 金 在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公 司 组 建 储 备 基 金 储 备 基 金 的 数 额 来 源 及 其 成 立 和 使 用 办 法 由 法 律 规 定 公 司 也 可 组 建 其 他 基 金, 其 成 立 和 使 用 办 法 按 照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进 行 第 31 条 公 司 的 财 产 公 司 财 产 有 : 公 司 设 立 人 ( 股 东 ) 作 为 出 资 交 付 的 财 产 ;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财 产 ; 因 使 用 财 产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 孽 息 产 品 收 入 ), 如 果 法 律 或 者 有 关 该 财 产 使 用 的 合 同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 公 司 设 立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和 机 构 的 财 产 ; 公 司 以 法 律 允 许 的 其 他 依 据 所 获 得 的 财 产 公 司 财 产 不 得 强 制 征 收, 在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以 及 根 据 法 院 裁 定 征 收 的 除 外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被 交 给 财 产 由 其 占 有 和 使 用 19

20 作 为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重 组 结 果 而 新 设 的 公 司 的 财 产 由 参 加 重 组 的 法 人 的 财 产 形 成 第 32 条 公 司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本 法 和 关 于 有 价 证 券 的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并 依 其 程 序, 公 司 发 行 以 公 司 为 出 票 人 的 有 价 证 券 公 司 也 可 按 照 有 关 有 价 证 券 的 法 律 的 规 定 交 付 非 以 公 司 为 出 票 人 的 有 价 证 券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负 责 公 司 发 行 的 和 交 付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国 家 登 记 ( 登 记 ) 第 四 章 公 司 机 构 和 公 司 管 理 第 33 条 关 于 公 司 机 构 的 一 般 规 定 公 司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监 督 机 构 为 公 司 机 构 公 司 机 构 的 组 建 和 机 构 成 员 的 选 举 办 法 由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为 公 司 最 高 管 理 机 构 由 一 名 股 东 组 成 的 公 司 不 召 集 和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由 该 股 东 行 使 公 司 还 组 建 以 下 管 理 机 构 : 根 据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和 章 程 的 规 定, 组 建 董 事 会 ; 根 据 本 法 和 章 程 的 规 定, 组 建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 管 委 会 或 者 经 理 会 议 ) 及 ( 或 )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 经 理 或 者 总 经 理 ) 公 司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为 公 司 监 督 机 构 如 果 章 程 依 照 本 法 对 此 作 出 了 规 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还 可 以 组 建 其 他 监 督 机 构 董 事 会 执 行 及 监 督 机 构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在 由 一 名 股 东 组 成 的 公 司 对 该 股 东 负 责 公 司 机 构 的 成 员 在 实 现 自 己 的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时 : 应 当 为 了 公 司 利 益 善 意 合 理 凭 着 公 开 原 则 行 事 ( 按 照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公 司 章 程 及 ( 或 )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的 要 求 将 信 息 告 知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以 及 告 知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董 事 会 成 员 履 行 自 己 职 责 的 信 息 ); 应 当 平 等 和 公 正 地 对 待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 不 得 不 按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及 ( 或 )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以 及 为 个 人 目 的 使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公 司 财 产 ; 20

21 不 得 逃 避 履 行 本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自 己 的 义 务 公 司 机 构 的 成 员 依 其 职 权 对 因 其 过 错 行 为 ( 不 作 为 )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但 是, 如 果 本 法 第 57-1 条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对 于 导 致 公 司 损 失 的 决 定 投 了 反 对 票 以 及 未 参 加 该 投 票 的 公 司 机 构 的 成 员, 以 及 在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下, 不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公 司 机 构 的 数 位 成 员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则 其 责 任 为 连 带 责 任 如 果 公 司 机 构 成 员 拒 绝 主 动 补 偿 公 司 损 失, 则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自 己 的 诉 讼 请 求 由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作 出 的 决 定 授 权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诉 讼 请 求 以 及 由 参 会 人 员 不 少 于 四 分 之 三 多 数 表 决 权 作 出 的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授 权 的 公 司 股 东 的 诉 讼 请 求, 为 公 司 之 利 益 通 过 司 法 程 序 加 以 追 偿 第 34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专 有 权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专 有 权 限 有 :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变 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数 额 ; 选 举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成 员 及 提 前 终 止 其 职 权, 除 依 照 本 法 第 51 条 第 五 部 分 规 定 无 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职 权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形 外 ; 在 具 备 监 事 会 意 见 并 对 其 予 以 考 虑 以 及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具 有 审 计 结 果 并 对 其 予 以 考 虑 之 后, 批 准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会 计 ( 财 务 ) 报 告 ( 收 入 和 支 出 账 簿 数 据 ) 和 公 司 盈 利 和 亏 损 分 配 ; 作 出 公 司 重 组 和 批 准 交 接 单 或 资 产 负 债 分 割 表 的 决 定 ; 作 出 公 司 清 算 的 决 定, 成 立 清 算 委 员 会, 任 命 清 算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清 算 人, 批 准 过 渡 性 清 算 表 和 清 算 表, 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清 算 公 司 的 决 定 由 登 记 机 关 或 者 法 院 作 出 的 情 形 除 外 ; 确 定 对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成 员 的 履 职 报 酬 和 费 用 补 偿 额 度 ;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批 准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 授 权 公 司 其 他 管 理 机 构 就 不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专 有 权 限 的 个 别 问 题 单 次 作 出 决 定 ; 在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和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未 作 调 整 的 部 分, 确 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办 法 ; 决 定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问 题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将 对 其 他 问 题 的 决 定 权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专 有 权 限 21

22 公 司 不 能 将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专 有 权 限 的 问 题 转 交 公 司 其 他 管 理 机 构 决 定 第 35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权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权 限 有 : 确 定 公 司 基 本 活 动 方 向 ; 决 定 成 立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法 人 联 合 体 及 参 加 该 等 联 合 体 ; 决 定 成 立 和 撤 销 公 司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 决 定 成 立 其 他 法 人, 以 及 参 股 其 他 法 人 ; 决 定 成 立 重 组 和 解 散 单 一 制 企 业 和 机 构 ; 确 定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成 员 劳 动 报 酬 条 件 或 者 管 理 组 织 ( 管 理 人 ) 劳 务 报 酬 数 额 ; 依 据 对 非 货 币 出 资 的 价 格 评 估 结 论 或 对 于 评 估 的 真 实 性 的 鉴 定 结 论, 批 准 对 非 货 币 出 资 的 价 格 评 估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提 供 无 偿 帮 助 ( 赞 助 ); 决 定 本 法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问 题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中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权 限 的 问 题, 可 由 章 程 归 入 公 司 董 事 会 权 限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中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权 限 的 问 题, 不 得 交 由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决 定, 除 了 成 立 和 撤 销 公 司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的 问 题 之 外 如 果 公 司 不 设 立 董 事 会, 则 此 问 题 的 决 定 权 可 由 章 程 归 属 执 行 机 构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将 提 供 无 偿 帮 助 ( 赞 助 ) 的 问 题 交 由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决 定, 但 执 行 机 构 必 须 每 季 度 一 次 将 提 供 此 等 帮 助 的 情 况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在 公 司 不 设 董 事 会 的 情 况 下 向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第 36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公 司 例 行 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在 本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并 依 其 程 序 召 集 和 召 开 公 司 例 行 股 东 大 会 在 章 程 规 定 的 期 限 召 开, 一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公 司 必 须 每 年 召 开 公 司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上 批 准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会 计 ( 财 务 ) 报 告 ( 收 入 和 支 出 登 记 账 簿 数 据 ) 及 公 司 的 利 润 和 亏 损 分 配 在 批 准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会 计 ( 财 务 ) 报 告 ( 收 入 和 支 出 登 记 账 簿 数 据 ) 以 及 利 润 和 亏 损 分 配 时, 需 要 具 备 监 事 会 ( 监 事 ) 意 见 并 对 其 予 以 考 虑,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还 需 要 具 备 审 计 意 见 并 对 其 予 以 考 虑 22

23 公 司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在 章 程 规 定 的 期 限 召 开, 但 不 晚 于 报 告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3 个 月 如 果 公 司 被 授 权 机 构 不 按 本 法 和 章 程 规 定 召 集 公 司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则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可 由 有 权 要 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司 机 构 或 股 东 们 ( 一 名 股 东 ) 召 集 公 司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还 应 当 审 议 董 事 会 ( 如 果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了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组 建 ) 和 监 事 会 ( 监 事 ) 成 员 的 选 举 问 题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由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召 集 和 召 开,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也 可 由 要 求 召 集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司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股 东 召 集 和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按 照 本 法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办 法 召 开, 在 本 法 和 章 程 未 作 调 整 的 部 分, 按 照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及 ( 或 ) 该 次 大 会 决 定 的 办 法 召 开 对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筹 备 召 集 和 召 开 的 补 充 要 求, 除 本 法 规 定 的 之 外, 可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相 应 的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确 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和 召 开 的 程 序 和 期 限 的 本 条 规 定, 除 了 本 条 第 四 部 分 规 定 的 召 开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期 限 ( 在 此 期 限 内 该 股 东 应 当 就 本 条 第 三 和 第 四 部 分 规 定 的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外, 不 适 用 于 由 一 名 股 东 组 成 的 公 司 第 37 条 有 权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以 下 人 员 有 权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由 公 司 股 东 向 其 出 具 委 托 书 授 权 参 加 的 人 ; 本 法 第 13 条 第 十 二 部 分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第 38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筹 备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在 由 章 程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作 出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决 定 应 当 确 定 :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 指 明 地 址 ); 载 明 了 每 个 议 题 的 决 议 草 案 表 述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程 ;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形 式, 如 果 章 程 以 及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要 求 召 集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司 机 构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审 计 组 织 ( 以 个 体 经 营 者 的 身 份 进 行 活 动 的 审 计 师, 以 下 称 个 体 经 营 审 计 师 ) 均 没 有 确 定 大 会 的 召 开 形 式 ; 议 程 中 每 个 议 题 的 表 决 形 式 ; 以 表 决 票 表 决 或 通 信 表 决 时 表 决 票 的 形 式 和 文 本 ; 以 卡 片 公 开 表 决 时 表 决 卡 的 形 式 和 文 本 ; 23

24 将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消 息 通 知 依 照 本 法 第 37 条 有 权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 以 下 称 有 权 参 会 人 员 ) 的 办 法, 如 果 章 程 对 此 通 知 办 法 没 有 作 出 规 定 ; 会 议 筹 备 阶 段 信 息 ( 文 件 ) 清 单 及 其 向 有 权 参 会 人 员 提 供 的 办 法 ( 该 等 人 员 查 阅 信 息 的 办 法 ) 在 召 开 议 程 包 括 公 司 机 构 人 员 选 举 议 题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上 述 清 单 应 当 包 括 关 于 被 推 举 的 公 司 拟 选 举 ( 组 建 ) 机 构 候 选 人 的 信 息 ; 有 权 参 会 人 员 的 登 记 办 法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可 以 包 含 其 他 适 宜 在 每 个 具 体 情 况 下 指 明 的 信 息 第 39 条 关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信 息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三 十 日 将 所 作 出 的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通 知 有 权 参 会 人 员, 如 果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更 短 的 通 知 期 限, 或 者 本 条 第 二 和 第 四 部 分 没 有 没 有 规 定 不 同 的 期 限 议 程 包 括 以 累 积 投 票 制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议 题 的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五 十 日 发 送, 如 果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更 短 的 通 知 期 限 为 本 法 之 目 的, 累 积 投 票 制 系 指 每 个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有 权 参 会 的 其 他 人 所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乘 于 董 事 会 待 选 人 数 的 的 表 决 方 法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有 权 参 会 的 其 他 人, 有 权 将 以 此 方 法 得 到 的 表 决 权 数 全 数 投 给 一 个 候 选 人 或 者 在 两 个 或 者 更 多 的 候 选 人 之 间 分 配 根 据 本 法 第 43 条 第 二 部 分 的 规 定 再 次 召 开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十 日 发 送, 如 果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不 同 的 期 限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应 当 用 挂 号 信 向 有 权 参 会 人 员 发 送 ( 如 果 公 司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别 的 书 面 发 送 方 法 ), 或 者 向 上 述 人 员 的 每 一 位 当 面 递 交 并 由 其 签 收, 或 者 如 果 章 程 有 此 规 定, 在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都 能 够 接 触 到 的 章 程 确 定 的 大 众 出 版 物 上 登 载, 及 ( 或 ) 在 公 司 互 联 网 网 站 登 载 如 果 公 司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别 的 发 送 方 法, 股 东 数 量 不 超 过 一 百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通 知 应 当 以 带 送 达 回 执 的 挂 号 信 向 有 权 参 会 人 员 发 送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应 当 包 含 : 公 司 名 称 和 住 所 ;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 指 明 地 址 );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 召 集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司 机 构 或 其 他 人 以 及 召 集 理 由 ( 在 召 集 和 召 开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24

25 有 权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查 阅 会 议 筹 备 过 程 中 应 当 被 提 交 的 信 息 ( 文 件 ) 的 办 法, 注 明 可 以 查 阅 上 述 信 息 的 地 址 ; 有 权 参 会 人 员 的 登 记 办 法 ; 公 司 章 程 及 ( 或 )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公 司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必 须 备 妥 关 于 公 司 在 报 告 覆 盖 期 间 的 活 动 的 信 息, 该 信 息 应 当 包 含 : 报 告 覆 盖 期 间 发 生 的 公 司 活 动 中 重 大 事 件 的 概 要 ; 属 于 公 司 所 有 的 各 公 司 的 名 称 股 份 比 例 ( 股 票 数 量 ); 公 司 在 报 告 覆 盖 期 间 出 让 的 股 份 比 例 ( 股 票 数 量 ); 公 司 在 报 告 覆 盖 期 间 获 得 的 股 份 比 例 ( 股 票 数 量 ); 关 于 重 大 交 易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交 易 决 策 适 用 重 大 交 易 决 策 办 法 的 其 他 交 易 以 及 在 本 法 第 57 条 第 八 部 分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有 公 司 关 联 人 利 益 关 联 性 的 交 易 的 信 息 ; 本 财 务 年 度 公 司 活 动 的 计 划 和 预 测 ;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公 司 章 程 及 ( 或 )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必 须 告 知 公 司 股 东 的 其 他 信 息 根 据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的 动 议, 关 于 报 告 覆 盖 期 间 公 司 活 动 的 信 息 也 可 包 括 其 他 内 容 关 于 报 告 覆 盖 期 间 公 司 活 动 的 信 息 应 当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不 少 于 二 十 日 即 可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通 知 中 标 明 的 地 点 供 有 权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查 阅 该 信 息 也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期 间 供 参 会 人 员 查 阅 第 40 条 对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的 提 案 有 权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有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议 将 问 题 列 入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并 推 举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人 选, 以 及 推 举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人 选 在 一 个 提 案 中 推 举 的 候 选 人 数 量 不 能 超 过 公 司 相 应 机 构 成 员 的 数 量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的 提 案 应 包 含 自 然 人 的 名 字 或 法 人 的 名 称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数 及 对 每 个 议 程 提 案 问 题 的 阐 述 关 于 向 被 选 举 ( 被 组 建 ) 机 构 推 荐 候 选 人 的 议 程 提 案 还 应 包 含 每 名 被 推 荐 候 选 人 姓 名 所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入 选 公 司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关 于 候 选 人 的 其 他 信 息 向 公 司 被 选 举 ( 被 组 建 ) 机 构 推 荐 候 选 人 的 议 程 提 案 应 当 按 照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取 得 被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的 同 意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有 权 向 会 议 议 程 提 出 提 案 的 人 同 时 可 以 提 议 每 个 25

26 所 提 问 题 的 决 议 草 案 表 述 提 案 应 由 提 案 人 签 字 如 果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其 他 期 限, 对 于 公 司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程 的 提 案 应 当 在 年 度 结 束 后 不 晚 于 三 十 日 内 提 交 如 果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其 他 期 限, 对 于 议 程 之 一 是 以 累 积 投 票 制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程 的 提 案 应 当 在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不 晚 于 三 十 日 提 交 第 41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程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由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自 主 决 定, 也 可 以 有 权 提 案 人 员 提 出 的 提 案 为 基 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应 当 包 含 提 交 讨 论 的 表 述 具 体 的 议 题 的 详 尽 清 单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在 提 案 提 交 截 止 期 满 后 不 晚 于 十 日 内 必 须 审 阅 提 案 并 决 定 采 纳 提 案, 或 者 拒 绝 采 纳 提 案, 如 果 : 本 法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股 东 提 交 提 案 的 程 序 未 被 遵 守 ; 提 案 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权 限 无 关 ; 提 案 不 符 合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要 求 ; 向 被 组 建 的 公 司 机 构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不 符 合 本 法 章 程 及 ( 或 )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要 求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在 拒 绝 采 纳 提 案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不 晚 于 自 作 出 拒 绝 决 定 五 日 内 向 提 案 人 发 送 阐 明 拒 绝 理 由 的 决 定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无 权 对 提 案 人 向 大 会 议 程 提 出 的 议 题 的 表 述 进 行 修 改 如 果 最 初 决 定 召 集 和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时 确 定 的 议 程 后 来 被 决 定 修 改, 则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必 须 按 照 章 程 或 该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章 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但 不 晚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五 日, 将 议 程 修 改 的 信 息 告 知 有 权 参 会 人 员 对 于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给 出 的 阐 明 理 由 的 拒 绝 采 纳 提 案 的 决 定, 以 及 该 机 构 拒 绝 作 出 相 应 的 决 定 的 行 为, 提 案 人 可 以 向 法 院 起 诉 第 42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形 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可 以 以 现 场 通 信 和 混 合 形 式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现 场 召 开 形 式 要 求 有 权 参 会 人 员 在 讨 论 大 会 议 题 和 就 议 题 进 行 决 策 时 共 同 出 席 以 通 信 形 式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时, 有 权 参 加 本 次 大 会 的 人 员 对 于 交 付 表 决 的 会 议 议 题 的 意 见 通 过 书 面 征 询 ( 通 信 表 决 ) 的 方 式 确 定 26

27 以 混 合 形 式 召 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时, 有 权 参 加 本 次 大 会 的 人 员 对 于 会 议 议 题 的 表 决, 有 权 在 会 议 现 场 进 行, 也 有 权 以 书 面 征 询 ( 通 信 表 决 )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43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效 性 ( 参 会 人 数 ) 登 记 参 会 及 ( 或 ) 根 据 章 程 或 者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办 法 收 到 其 填 写 的 表 决 票 的 人 被 认 为 是 参 加 了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如 果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合 计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数 超 过 公 司 股 东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则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 达 到 规 定 人 数 ), 除 非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了 更 高 的 表 决 权 数 要 求 在 未 达 到 规 定 人 数 的 情 况 下, 同 样 议 程 的 年 度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再 次 召 开, 而 同 样 议 程 的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可 以 再 次 召 开 如 果 再 次 召 开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参 加 人 合 计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数 超 过 公 司 股 东 总 表 决 权 数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则 大 会 达 到 规 定 人 数, 除 非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了 更 高 的 表 决 权 数 要 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以 现 场 会 形 式 召 开 时, 有 权 参 加 大 会 人 员 的 登 记 应 以 其 出 示 确 证 其 权 利 的 文 件 为 依 据, 并 据 此 登 记 确 定 本 次 会 议 的 有 效 性 ( 达 到 规 定 人 数 ) 未 注 册 的 参 会 人 员 无 权 参 加 表 决 确 定 以 通 信 或 混 合 形 式 召 开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规 定 人 数 时, 应 当 将 按 照 章 程 或 者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依 照 本 法 批 准 的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收 到 的 以 通 信 表 决 票 提 交 的 票 数 计 算 在 内 为 确 认 是 否 达 到 规 定 参 会 人 数 以 及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就 议 题 决 策 时 计 算 表 决 票 数, 在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并 按 其 规 定 的 期 限, 可 以 成 立 计 票 委 员 会 计 票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和 成 员 组 成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在 本 法 第 82 条 第 一 部 分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必 须 成 立 公 司 计 票 委 员 会 第 44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如 果 章 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无 权 就 未 列 入 本 次 大 会 议 程 的 议 题 做 出 决 定, 也 无 权 更 改 大 会 议 程, 但 有 权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全 体 人 员 均 参 会 的 股 东 大 会 一 致 通 过 决 定 的 除 外 以 现 场 或 者 混 合 形 式 召 开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由 大 会 主 席 主 持 大 会 主 席 按 照 章 程 及 ( 或 ) 本 次 大 会 确 定 的 任 期 和 办 法 选 举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可 以 由 履 行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责 的 人 或 者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主 席 或 者 董 事 会 主 席 主 持, 除 非 章 程 和 本 法 有 不 同 规 定 如 果 章 程 有 此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由 本 次 大 会 的 秘 书 记 录, 秘 书 按 章 程 规 定 的 办 法 选 举 或 27

28 者 任 命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由 本 次 大 会 的 主 席 负 责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纪 要 第 45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时, 公 司 股 东 拥 有 与 其 在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 股 票 数 量 ) 相 对 应 的 表 决 权 数, 其 他 有 权 参 加 大 会 的 人 拥 有 与 其 所 获 得 所 有 权 或 者 管 理 权 的 份 额 ( 股 票 数 量 ) 相 对 应 的 表 决 权 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补 充 责 任 公 司 的 章 程 可 以 规 定 不 同 的 股 东 表 决 权 数 确 定 办 法 除 了 本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就 个 别 议 题 的 决 定 应 当 以 参 会 人 员 所 持 表 决 权 数 或 者 公 司 股 东 全 部 表 决 权 数 的 特 定 多 数 作 出 或 者 以 参 会 人 员 或 者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通 过 的 之 外,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以 参 会 人 员 的 表 决 权 数 的 一 般 多 数 (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作 出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批 准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须 以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人 员 的 表 决 权 数 不 少 于 四 分 之 三 多 数 作 出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就 董 事 会 成 员 选 举 议 题 的 决 定 可 以 采 用 累 积 表 决 制 获 得 最 多 总 计 表 决 票 数 的 候 选 人 为 当 选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可 以 采 用 由 公 司 章 程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公 开 表 决 或 者 用 表 决 票 表 决 的 形 式 章 程 可 以 规 定 用 表 决 卡 公 开 表 决 除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监 事 会 成 员 ( 监 事 ) 批 准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会 计 ( 财 务 ) 报 表 ( 收 入 和 支 出 登 记 账 簿 数 据 ) 以 及 利 润 和 亏 损 分 配 以 及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议 题 之 外,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可 以 按 照 章 程 或 者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办 法 通 过 通 信 表 决 作 出, 而 不 由 有 权 参 加 大 会 人 员 直 接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在 本 次 会 上 宣 布 或 者 在 会 议 纪 要 按 章 程 规 定 办 法 签 署 后 不 晚 于 十 日 内 告 知 公 司 股 东 如 果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违 反 了 本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及 ( 或 ) 损 害 了 公 司 股 东 ( 前 股 东 ) 的 权 利 及 ( 或 ) 合 法 利 益, 则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东 ( 前 股 东 ) 可 以 在 其 得 知 或 者 应 当 得 知 该 等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补 充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 前 股 东 ) 在 两 个 月 内, 就 上 述 决 定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如 果 公 司 股 东 ( 前 股 东 ) 的 表 决 不 可 能 影 响 表 决 的 结 果, 或 者 决 定 的 执 行 没 有 给 公 司 股 东 ( 前 股 东 ) 造 成 损 害, 或 者 如 果 其 他 对 其 不 利 后 果 的 出 现 和 本 条 第 七 部 分 所 指 的 损 害 并 不 严 重, 则 法 院 有 权 对 案 件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后 维 持 被 提 告 决 定 有 效 如 果 法 院 满 足 股 东 ( 前 股 东 ) 的 诉 讼 请 求, 裁 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无 效, 则 此 等 决 定 视 为 自 始 无 效 28

29 在 由 一 名 股 东 组 成 的 公 司, 该 股 东 的 书 面 决 定 即 为 大 会 决 定 如 果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东 为 另 外 一 家 公 司, 则 后 者 的 章 程 中 应 当 确 定 被 授 权 就 前 一 家 公 司 章 程 归 属 于 其 股 东 大 会 权 限 的 问 题 进 行 决 策 的 机 构 第 46 条 通 信 表 决 通 信 表 决 只 用 表 决 票 进 行 表 决 采 用 通 信 表 决 时,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在 关 于 进 行 通 信 表 决 的 决 定 里 应 当 确 定 向 有 权 参 加 大 会 人 员 发 送 表 决 票 的 方 法 以 及 填 好 的 表 决 票 向 公 司 提 交 的 方 法 和 地 点 ( 注 明 地 址 ) 和 接 收 表 决 票 的 截 止 日 期, 该 日 期 不 可 以 晚 于 大 会 召 开 前 二 日, 还 应 当 确 定 被 授 权 在 通 信 表 决 时 统 计 表 决 票 和 签 署 表 决 结 果 纪 要 的 人 通 信 表 决 票 应 当 包 含 : 有 权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自 然 人 的 姓 名 ( 法 人 的 名 称 ), 及 其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上 所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数 ; 公 司 名 称 和 住 所 ; 通 信 表 决 票 提 交 的 地 点 ( 注 明 地 址 ) 提 交 的 方 法 和 截 止 日 期 ;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日 期 和 地 点 计 算 通 信 表 决 票 数 的 日 期 ;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 表 决 票 所 表 决 议 题 的 阐 述 和 对 每 个 议 题 的 决 定 的 阐 述 ; 每 个 议 题 的 表 决 方 案, 以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来 表 述 ; 就 每 个 议 题 填 写 表 决 票 方 式 的 说 明 ; 关 于 通 信 投 票 的 表 决 票 应 由 有 权 参 会 人 签 署 的 提 示 如 果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别 的 期 限, 通 信 投 票 的 表 决 票 应 在 不 晚 于 大 会 召 开 前 三 十 日 交 给 有 权 参 加 大 会 的 人 员 并 由 其 签 收, 或 者 以 挂 号 信 或 由 章 程 或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发 送 有 权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自 然 人 需 本 人 在 通 信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并 注 明 身 份 证 件 或 其 他 能 证 明 该 自 然 人 身 份 的 信 息 有 权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人 应 在 通 信 表 决 票 上 加 盖 该 法 人 印 章 如 果 有 权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在 就 议 题 表 决 时 遵 守 了 表 决 票 上 规 定 的 填 写 规 范 且 只 在 可 选 表 决 方 案 中 选 择 了 一 个 方 案, 则 在 对 通 信 表 决 计 票 时 计 入 对 该 议 题 的 表 决 违 反 本 法 要 求 填 写 的 通 信 表 决 票 视 为 无 效 29

30 第 47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纪 要 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结 果 应 当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不 晚 于 五 日 形 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纪 要 纪 要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主 席 秘 书 ( 如 果 有 ) 及 不 少 于 两 名 计 票 委 员 会 ( 如 果 有 ) 成 员, 以 及 如 果 章 程 有 规 定, 由 参 加 了 本 次 会 议 的 人 员 签 署 ( 每 页 都 需 小 签, 包 括 纪 要 所 附 的 决 定 ) 除 上 述 人 员 之 外, 根 据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纪 要 也 可 以 由 其 他 人 员 签 署 会 议 纪 要 附 具 登 记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 或 ) 其 填 写 的 表 决 票 按 章 程 规 定 收 回 的 人 员 名 单 登 记 参 加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名 单 应 当 包 含 该 等 人 员 的 签 名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纪 要 副 本 应 根 据 公 司 股 东 的 要 求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对 于 提 供 公 司 信 息 规 定 的 程 序 向 股 东 提 供 提 供 纪 要 副 本 可 以 收 取 费 用, 但 费 用 数 额 不 得 高 于 制 作 副 本 的 支 出 第 48 条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依 据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根 据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的 决 定 召 开, 依 据 : 该 机 构 自 己 的 动 议 ; 公 司 另 外 一 个 管 理 机 构 的 要 求 ; 公 司 监 事 会 ( 监 事 ) 的 要 求 ; 审 计 组 织 ( 个 体 经 营 的 审 计 师 ) 的 要 求 ; 合 计 持 有 不 少 于 公 司 股 东 表 决 权 总 数 10% 的 股 东 们 ( 一 个 股 东 ) 的 要 求, 如 果 本 法 第 57-1 条 第 十 一 部 分 和 第 108 条 第 三 部 分 没 有 作 出 不 同 规 定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在 章 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但 不 晚 于 收 到 召 开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要 求 后 的 十 五 日 内 必 须 审 议 该 要 求, 并 作 出 召 集 和 召 开 本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或 者 阐 明 理 由 的 拒 绝 召 集 和 召 开 的 决 定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作 出 拒 绝 召 集 和 召 开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 召 开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要 求 的 提 出 没 有 遵 守 本 法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 所 提 议 题 不 属 于 本 法 和 章 程 规 定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权 限 范 围 ; 所 有 提 请 审 议 的 议 题 都 不 符 合 本 法 及 ( 或 ) 其 他 法 律 的 要 求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关 于 召 集 和 召 开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或 者 阐 明 理 由 的 拒 绝 召 集 和 召 开 的 决 定 应 自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不 晚 于 五 日 内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向 要 求 召 集 的 人 发 送 30

31 第 49 条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无 权 改 变 公 司 另 外 一 个 管 理 机 构 监 事 会 ( 监 事 ) 审 计 组 织 ( 个 体 经 营 的 审 计 师 ) 或 者 有 权 要 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们 ( 一 个 股 东 ) 提 议 的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形 式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自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作 出 召 集 和 召 开 本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之 日 起 不 晚 于 四 十 日 内 召 开, 除 非 本 条 第 三 部 分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对 于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规 定 了 另 外 的 期 限 议 程 包 含 以 累 积 投 票 制 方 式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议 题 的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自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作 出 召 开 本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之 日 起 不 晚 于 七 十 日 内 召 开, 除 非 章 程 规 定 了 更 短 的 期 限 如 果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在 章 程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决 定 召 集 和 召 开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或 作 出 拒 绝 召 集 和 召 开 的 决 定, 则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可 由 有 权 要 求 召 开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司 机 构 或 者 股 东 们 ( 一 名 股 东 ) 人 召 集 此 时 召 集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机 构 和 股 东 拥 有 被 授 权 的 公 司 机 构 的 权 限 在 此 情 况 下,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筹 备 召 集 和 召 开 的 支 出 可 以 根 据 本 次 大 会 决 定 由 公 司 弥 补 根 据 召 集 股 份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机 构 和 股 东 的 要 求, 公 司 必 须 及 时 形 成 股 东 名 册 并 交 给 上 述 人 员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由 要 求 召 开 的 公 司 机 构 或 者 股 东 确 定 的 人 宣 布 开 始 第 50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权 限 根 据 本 法 和 章 程,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活 动 进 行 总 体 领 导, 其 中 包 括 : 确 定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批 准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经 营 计 划 ( 如 果 章 程 规 定 了 此 等 计 划 的 制 定 )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 召 集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解 决 与 其 筹 备 和 举 行 有 关 的 问 题 ; 作 出 关 于 公 司 发 行 以 公 司 为 出 票 人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决 定, 但 发 行 股 票 的 决 定 除 外 ; 批 准 发 行 以 公 司 为 出 票 人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决 定, 除 批 准 发 行 股 票 的 决 定 之 外 ; 作 出 关 于 公 司 购 买 本 公 司 有 价 证 券 的 决 定, 除 购 买 股 票 的 决 定 之 外 ; 在 进 行 重 大 交 易 和 关 联 交 易 发 行 有 价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必 须 确 定 公 司 财 产 价 格 且 交 易 须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情 况 下, 批 准 公 司 财 产 的 价 格 ; 使 用 公 司 储 备 基 金 和 其 他 基 金 ; 就 重 大 交 易 和 关 联 交 易 作 出 决 定, 如 果 公 司 章 程 依 照 本 法 第 57 条 第 三 部 分 和 58 31

32 条 第 三 部 分 将 此 等 问 题 的 决 定 权 归 属 于 公 司 董 事 会 ; 选 定 和 批 准 审 计 组 织 ( 个 体 经 营 的 审 计 师 ) 并 确 定 与 审 计 组 织 ( 个 体 经 营 的 审 计 师 ) 之 间 审 计 服 务 合 同 的 实 质 性 条 件, 除 本 法 第 86 条 第 四 部 分 和 第 110 条 第 二 部 分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 ; 批 准 与 管 理 公 司 ( 管 理 人 ) 及 估 价 执 行 人 之 间 合 同 的 条 件 ; 在 本 法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批 准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 解 决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问 题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专 有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问 题 不 可 交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具 体 权 限 在 由 公 司 章 程 确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之 内 可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确 定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归 属 于 董 事 会 权 限 的 问 题, 可 由 公 司 章 程 转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在 公 司 没 有 规 定 组 建 董 事 会 的 情 况 下, 则 就 上 述 问 题 的 决 定, 如 果 法 律 没 有 作 出 不 同 规 定,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权 限 范 围, 但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和 与 股 东 大 会 的 筹 备 和 召 开 有 关 的 问 题 除 外, 为 此 等 问 题 的 决 定 章 程 应 当 确 定 公 司 被 授 权 机 构,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第 五 和 第 六 段 规 定 的 问 题 也 除 外,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将 此 等 问 题 交 由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决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问 题 不 可 交 由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决 定, 除 非 本 法 第 108 条 第 一 和 第 二 部 分 或 者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总 统 另 有 规 定 第 51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组 建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只 能 是 自 然 人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可 以 不 是 公 司 股 东 在 满 足 本 法 第 54 条 第 三 部 分 规 定 的 限 制 的 前 提 下, 进 入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成 员 的 数 量, 不 应 超 过 董 事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四 分 之 一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规 定, 董 事 会 必 须 有 员 工 及 ( 或 ) 工 会 代 表 当 选 公 司 董 事 的 人 可 以 按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不 限 次 数 再 次 当 选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权 限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如 果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是 以 累 积 投 票 制 方 式 选 出, 则 终 止 董 事 会 成 员 权 限 的 决 定 必 须 针 对 本 届 董 事 会 的 全 体 成 员 由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因 自 己 提 交 离 职 声 明 死 亡 被 宣 告 死 亡 被 宣 告 为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被 宣 告 失 踪 而 离 开 董 事 会, 其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权 限 不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如 果 公 司 董 事 会 一 个 董 事 ( 董 事 们 ) 离 职, 在 董 事 会 新 的 组 成 选 出 前 董 事 会 继 续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除 本 法 第 52 条 第 三 部 分 规 定 的 情 形 以 及 依 照 本 法 32

33 和 公 司 章 程 需 要 董 事 会 成 员 全 体 一 致 决 定 的 情 形 除 外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组 织 董 事 会 活 动 选 举 主 席 董 事 会 主 席 组 织 董 事 会 工 作, 包 括 召 集 和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主 持 会 议 董 事 会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董 事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多 数 票 改 选 主 席, 如 果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更 高 的 票 数 要 求 在 公 司 依 照 章 程 组 建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情 况 下, 董 事 会 主 席 或 者 另 外 一 名 被 授 权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有 权 参 加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会 议 并 对 被 审 议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但 没 有 就 该 等 问 题 的 表 决 权 如 果 章 程 规 定 及 ( 或 ) 股 东 大 会 确 定, 董 事 履 职 期 间 可 以 向 其 支 付 薪 酬 及 ( 或 ) 开 支 补 偿, 数 额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确 定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董 事 会 主 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和 章 程 规 定 对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候 选 人 的 技 术 能 力 职 业 能 力 和 其 他 素 质 要 求 以 及 董 事 会 在 章 程 未 作 调 整 部 分 的 决 策 程 序, 可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内 部 相 应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第 52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如 果 不 少 于 当 选 董 事 一 半 参 会, 则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为 有 效 公 司 章 程 对 于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有 效 性 可 以 规 定 更 高 的 参 会 董 事 人 数 要 求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定 在 董 事 会 会 议 上 以 参 会 董 事 的 多 数 票 作 出, 如 果 本 法 及 ( 或 ) 章 程 没 有 规 定 更 高 的 票 数 要 求 如 果 章 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董 事 会 在 作 出 决 定 时 每 名 成 员 拥 有 一 票 如 果 章 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董 事 会 作 出 决 定 时 如 果 票 数 对 等, 以 董 事 会 主 席 投 票 为 准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定 形 成 纪 要, 由 董 事 会 主 席 签 署 如 果 董 事 会 成 员 数 量 少 于 董 事 会 当 选 人 数 的 一 半 或 者 少 于 由 章 程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为 董 事 会 会 议 有 效 性 确 定 的 人 数, 或 者 少 于 本 法 第 84 条 第 二 部 分 规 定 的 数 量, 则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在 十 五 日 之 内 决 定 召 开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以 补 选 董 事 或 者 选 举 新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组 成 剩 余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仅 有 权 召 集 该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权 限 包 括 表 决 权 转 授 其 他 人, 包 括 董 事 会 其 他 成 员 如 果 章 程 有 此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采 用 征 询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方 法 作 出 决 定 第 53 条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权 限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有 权 决 定 不 属 于 本 法 及 ( 或 ) 公 司 章 程 确 定 的 公 司 其 他 管 理 机 构 权 限 的 一 切 问 题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进 行 公 司 活 动 的 日 常 领 导 33

34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或 者 领 导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人, 在 自 己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不 需 要 委 托 书 即 可 以 公 司 名 义 行 事 : 代 表 公 司 利 益 ( 包 括 在 公 司 为 股 东 的 其 他 法 人 的 管 理 机 构 当 中 ), 以 公 司 名 义 进 行 交 易 及 其 他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负 责 ( 如 果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组 建 由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和 章 程 所 规 定 ), 并 组 织 实 施 这 些 机 构 的 决 议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和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成 员 的 职 权 依 照 章 程 可 以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如 果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是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所 组 建, 章 程 可 以 规 定 董 事 会 有 权 中 止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的 职 权 并 在 公 司 新 的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组 建 之 前 将 其 职 权 转 授 他 人 与 此 同 时, 董 事 会 必 须 决 定 召 开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以 解 决 提 前 终 止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的 职 权 及 公 司 新 的 单 人 担 任 执 行 机 构 的 组 建 问 题 公 司 董 事 会 关 于 中 止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的 职 权 并 将 其 权 限 转 授 他 人 的 决 定 以 及 关 于 召 开 临 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以 董 事 会 成 员 不 少 于 四 分 之 三 多 数 通 过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的 职 权 根 据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定 可 以 根 据 合 同 交 给 别 的 商 业 组 织 ( 管 理 组 织 ) 或 者 个 体 经 营 者 ( 管 理 人 ) 第 54 条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人 和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成 员 ( 包 括 领 导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人 )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选 出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人 和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成 员 也 可 以 从 公 司 股 东 以 外 选 出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人 或 领 导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人 不 得 成 为 董 事 会 成 员 上 述 人 员 有 权 参 加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对 被 审 议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但 没 有 就 该 等 问 题 的 表 决 权 如 果 公 司 依 照 章 程 组 建 单 人 及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则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人 也 行 使 领 导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人 的 职 权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人 和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成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本 法 关 于 劳 动 的 法 律 章 程 以 及 上 述 每 人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 或 ) 民 事 合 同 确 定 以 公 司 名 义 劳 动 合 同 和 民 事 合 同 由 选 出 上 述 相 应 人 员 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主 席 或 者 其 他 由 大 会 授 权 的 自 然 人 ( 股 东 ) 以 及 在 公 司 组 建 董 事 会 的 情 形 下 由 董 事 会 主 席 或 者 由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董 事 会 成 员 签 署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规 定, 与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成 34

35 员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民 事 合 同 由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人 经 与 董 事 会 协 商 代 表 公 司 签 订 如 果 法 律 未 作 不 同 规 定,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人 和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成 员 可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办 法 或 者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在 其 他 组 织 的 管 理 机 构 兼 职 对 于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成 员 候 选 人 的 技 术 能 力 职 业 能 力 和 其 他 素 质 要 求 以 及 执 行 机 构 决 策 的 程 序, 在 章 程 未 作 调 整 的 部 分 可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内 部 相 应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第 55 条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的 决 策 程 序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或 者 领 导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人 颁 布 命 令 发 布 指 令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决 定 在 其 会 议 上 作 出 并 形 成 纪 要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会 议 纪 要 由 领 导 该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人 签 署, 并 应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要 求 向 其 提 供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的 决 定 对 于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具 有 约 束 力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会 议 的 有 效 参 会 人 数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且 不 得 低 于 该 执 行 机 构 全 体 成 员 数 量 的 一 半 公 司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成 员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权 限 包 括 表 决 权 转 授 他 人, 包 括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的 其 他 成 员 第 五 章 公 司 关 联 人 和 交 易 第 56 条 公 司 关 联 人 公 司 关 联 人, 即 有 能 力 直 接 和 ( 或 ) 间 接 ( 通 过 其 他 自 然 人 及 < 或 > 法 人 ) 决 定 或 对 本 公 司 决 定 的 通 过 产 生 影 响 的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以 及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其 决 定 的 通 过 产 生 此 等 影 响 的 法 人, 为 : 董 事 会 成 员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成 员 及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与 本 公 司 同 为 控 股 集 团 参 加 者 的 法 人 ; 单 独 或 者 与 自 己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收 养 人 被 收 养 人 及 其 配 偶 被 监 护 人 祖 父 ( 外 祖 父 ) 祖 母 ( 外 祖 母 )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 及 其 配 偶 亲 兄 弟 姐 妹 和 配 偶 的 父 母 共 同 持 有 或 者 有 权 支 配 公 司 百 分 之 二 十 及 以 上 的 股 份 ( 股 票 ) 的 自 然 人 ; 35

36 持 有 或 者 有 权 支 配 公 司 百 分 之 二 十 及 以 上 的 股 份 ( 股 票 ) 或 者 根 据 合 同 能 够 确 定 公 司 所 作 决 定 的 法 人 ; 公 司 持 有 或 者 有 权 支 配 其 百 分 之 二 十 及 以 上 的 股 份 ( 股 票 ) 或 者 根 据 合 同 能 够 确 定 其 所 作 决 定 的 法 人 ; 公 司 成 立 的 单 一 制 企 业 ; 根 据 本 部 分 第 二 第 四 第 九 第 十 段 的 规 定 为 本 公 司 关 联 人 的 自 然 人 的 配 偶 父 母 ( 监 护 人 ) 成 年 子 女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子 女 十 八 岁 ( 成 年 ) 之 前 进 入 婚 姻 关 系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收 养 人 已 成 年 的 被 收 养 人 及 其 配 偶 祖 父 ( 外 祖 父 ) 祖 母 ( 外 祖 母 ) 成 年 的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 及 其 配 偶 亲 兄 弟 姐 妹 和 配 偶 的 父 母, 除 了 本 部 分 第 三 段 所 指 的 法 人 的 集 体 管 理 机 构 的 成 员 或 者 行 使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自 然 人 外 ; 作 为 本 公 司 关 联 人 的 法 人 的 集 体 管 理 机 构 的 成 员, 行 使 该 法 人 的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自 然 人 或 者 法 人 ; 在 国 家 或 集 体 财 产 非 国 有 化 和 私 有 化 过 程 中 成 立 的 开 放 式 股 份 公 司 的 归 属 于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或 其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的 股 票 交 由 其 管 理 的 法 人 和 自 然 人 ;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份 额 ( 股 票 ) 属 于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或 者 其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的 公 司 的 管 理 机 构 中 的 国 家 代 表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及 其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国 家 银 行 中 央 国 家 管 理 机 关 其 他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政 府 下 属 国 家 组 织 地 方 执 行 和 支 配 机 构 不 是 公 司 关 联 人 公 司 确 定 其 关 联 人 范 围, 并 以 其 所 确 定 的 程 序 将 此 书 面 通 知 关 联 人 并 对 此 等 关 联 人 进 行 统 计 公 司 有 权 向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列 明 的 人 要 求 提 供 对 于 公 司 确 定 关 联 人 范 围 所 必 需 的 信 息 董 事 会 成 员 集 体 执 行 机 构 成 员 行 使 公 司 单 人 执 行 机 构 职 权 的 自 然 人 以 及 本 条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和 第 十 段 列 明 的 自 然 人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的 办 法, 通 知 股 东 大 会 及 ( 或 ) 董 事 会 以 下 信 息 : 在 哪 些 法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中, 其 单 独 或 者 与 自 己 的 配 偶 父 母 ( 监 护 人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收 养 人 被 收 养 人 及 其 配 偶 被 监 护 人 祖 父 ( 外 祖 父 ) 祖 母 ( 外 祖 母 )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 及 其 配 偶 亲 兄 弟 姐 妹 和 配 偶 的 父 母 共 同 持 有 或 者 有 权 支 配 百 分 之 二 十 及 以 上 的 股 份 ( 股 票 ); 哪 些 公 司 的 财 产 所 有 人 为 其 本 人 或 者 其 配 偶 父 母 ( 监 护 人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收 养 人 被 收 养 人 及 其 配 偶 被 监 护 人 祖 父 ( 外 祖 父 ) 祖 母 ( 外 祖 母 ) 孙 子 女 36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亏 77- 夕 民 政 部 公 告 第 373 号 民 政 部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民 政 部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以 民 政 部 和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清 理, 决 定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 家 信 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一 国 家 信 访 局 职 能 ( 一 ) 负 责 处 理 国 内 群 众 境 外 人 士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信 访 渠 道 给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领 导 同 志 的 来 信 来 电, 接 待 来 访 ( 二 ) 负 责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 券 代 码 :601678 股 票 简 称 : 滨 化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08 滨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 券 代 码 :600963 证 券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6-050 公 司 债 券 代 码 :122257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2 岳 纸 0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增 加 定 价 原 则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2011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宜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宜 都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主 办 主 编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2014 年 度 中 央 党 校 部 门 决 算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一 中 央 党 校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二 中 央 党 校 2014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一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More information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鲁 办 发 2015 16 号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党 委, 省 军 区 党 委,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各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赣 高 法 2014 178 号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两 级 法 院 :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新 型 执 行 措 施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经 我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2015 年 度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部 门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從 和 親 到 反 和 親 - 論 漢 武 帝 對 匈 政 策 的 轉 變 一 前 言 中 國 歷 史 五 千 年, 各 朝 各 代 都 有 各 自 面 對 外 族 入 侵 時 的 應 對 方 法 常 見 的 方 法 多 半 是 和 親, 上 至 遠 古 傳 說 時 代, 下 至 清 代, 歷 時 幾 千 年 1 因 各 時 代 的 不 同 因 素,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並 非 全

More information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More information

川人发〔2008〕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等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工 作 的 三 个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川 人 发 2008 74 号 各 市 ( 州 ) 人 事 局 教 育 局, 省 级 各 部 门, 各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泉 政 文 2012 186 号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泉 州 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城 市 工 作 方 案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泉 州 开 发 区 泉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泉 州 市 国

More information

User

User 白 招 办 发 [2016]45 号 白 银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士 官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 现 将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关 注 03 信息动态 声 音 04 安徽省公证员助理管理指导规范 06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渊试行冤 08 公证质量事故野零容忍冶活动考核验收办法 二〇一二年 聚 焦 第4期 09 把握公证定位 步提升要要 要零容忍活动第二次督查情况综述 主 管院安徽省司法厅 主 办院安徽省公证协会 委院王翠凤 张 霞 方文来 朱自全 主 11 浅谈公证核实与公证质量评价/陈春林 方贤淮 1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表 述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概 况 1 历 史 沿 革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由 胡 光 铁 高 瑞 勤

More information

[] 1962 1982 12

[] 1962 1982 12 345 188 956 1960 13 1979 [] 1962 1982 12 1981 2 1948 1964 5 6 1985 2 1992 1 999 [] 1982 [] 285286 161 1972 105 < > 1993 1984 1 286 286 [] 18 18 1986 1984 3 11 346. 1982 40 1987 34 287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省 级 示 范 性 高 职 院 校 建 设 金 融 管 理 与 实 务 专 业 及 专 业 群 建 设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四 川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二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证 券 代 码 :830788 证 券 简 称 : 运 通 四 方 主 办 券 商 : 广 发 证 券 运 通 四 方 汽 配 供 应 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 住 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钟 落 潭 广 从 八 路 771 773 号 ) 主 办 券 商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羅 ( 天 主 教 教 理 卷 一 信 仰 宣 認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第 十 一 條 我 信 肉 身 復 活 988. 基 督 徒 信 經 藉 此, 我 們 宣 信 父 子 及 聖 神, 相 信 其 創 世 救 援 和 聖 化 工 程 漸 漸 邁 向 一 個 高 峰, 就 是 宣 告 在 末 日 死 者 肉 身 復 活 和 永 生 989. 我 們 堅 決 地 相 信, 也 堅 決 地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乙 年 天 主 聖 三 節 彌 撒 主 題 阿 爸, 父 啊! 讓 我 們 歡 心 喜 樂 一 引 言 : 1. 字 義 : 三 位 一 體 三 位 : 聖 父 ( 生 ) 聖 子 ( 受 生 ) 聖 神 ( 父 子 共 發 ) 一 體 : 同 一 個 本 體 三 位 一 體 : 東 方 強 調 三 位 西 方 強 調 一 體 2. 寓 義 : 信 德 : 為 我 是 什 麼 天 主 聖 三 共 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A1B232303134A1B33930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A1B232303134A1B33930BAC5B8BDBCFE2E646F63> 中 共 上 海 市 教 育 卫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上 海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沪 教 委 监 2014 4 号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2014 年 上 海 市 规 范 教 育 收 费 工 作 的 意 见 各 高 等 学 校, 各 区 县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办 法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和 民 航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 的 意 见 精 神, 稳 步 推 进 我 局 依 法 行 政 的 步 伐,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More information

335 336 1978 2 416 1953 107 1957 10 686 1962 1893 7 14 502 503 1982 1419 1434 20 1 2 16 17 16 20 2 448 361 1983 18 1983 324 1906 333 1983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中 共 临 沂 大 学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大 办 发 2015 6 号 中 共 临 沂 大 学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印 发 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党 委 ( 党 工 委 党 总 支 ), 各 单 位 : 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