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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录 前 言 项 目 由 来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本 项 目 主 要 关 注 的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3 第 一 章 总 论 评 价 目 的 编 制 依 据 评 价 等 级 与 评 价 范 围 评 价 因 子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评 价 时 段 内 容 及 评 价 重 点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第 二 章 拟 建 项 目 概 况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性 质 及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内 容 及 规 模 医 院 仪 器 及 设 备 公 用 工 程 原 辅 材 料 仓 储 设 施 总 图 布 置 劳 动 定 员 第 三 章 工 程 分 析 施 工 期 工 程 污 染 分 析 运 营 期 工 程 污 染 分 析 本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汇 总 I

5 第 四 章 区 域 环 境 概 况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宿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简 介 第 五 章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第 六 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第 七 章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论 证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营 运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第 八 章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主 要 危 险 物 料 及 风 险 医 疗 废 物 风 险 分 析 污 水 处 理 站 风 险 分 析 社 会 稳 定 性 风 险 评 估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结 论 第 九 章 清 洁 生 产 分 析 清 洁 生 产 概 述 工 艺 及 设 备 先 进 性 分 析 节 能 节 水 措 施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持 续 清 洁 生 产 及 建 议 清 洁 生 产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第 十 章 总 量 控 制 总 量 控 制 意 义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因 子 II

6 10.3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第 十 一 章 选 址 可 行 性 分 析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分 析 与 宿 州 市 总 体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 环 境 合 理 性 分 析 项 目 选 址 合 理 性 综 合 分 析 总 图 布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项 目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结 论 第 十 二 章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投 资 分 析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分 析 结 论 第 十 三 章 公 众 参 与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公 众 参 与 方 式 及 对 象 公 众 参 与 的 形 式 方 法 调 查 结 果 的 统 计 与 分 析 公 众 参 与 四 性 分 析 公 众 参 与 的 意 见 和 合 理 化 意 见 的 汇 总 及 采 纳 说 明 结 论 第 十 四 章 环 境 管 理 与 环 境 监 测 环 境 管 理 环 境 监 测 施 工 监 理 第 十 五 章 评 价 结 论 及 建 议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总 体 规 划 的 符 合 性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结 论 III

7 15.6 总 量 控 制 公 众 参 与 结 论 厂 址 选 择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结 论 结 论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三 同 时 验 收 IV

8 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社 会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大 众 对 健 康 的 需 求 意 识 也 在 逐 渐 加 强 由 此 形 成 的 健 康 消 费 观 又 对 市 场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水 平 提 出 更 多 更 高 地 要 求 为 更 好 地 满 宿 州 城 镇 居 民 和 社 会 群 众 对 看 病 就 医 养 老 多 样 化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顺 应 城 镇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形 势,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0]13) 号 及 2009 年 4 月 国 务 院 公 布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9]6 号 ) 两 文 件 中 提 出 : 要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的 多 元 卫 生 投 入 机 制,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发 展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积 极 促 进 非 公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发 展, 形 成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投 资 方 式 多 样 化 的 办 医 体 制 根 据 2015 年 11 月 11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关 于 推 动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决 定, 在 老 龄 化 加 速 的 中 国,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正 在 期 盼 更 加 便 捷 更 加 放 心 的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模 式 11 日 召 开 的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推 广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更 好 保 障 老 有 所 医 老 有 所 养 两 个 意 见 和 2015 年 11 月 11 日 国 务 院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为 有 序 引 导 民 营 资 本 参 与 医 疗 市 场 的 多 元 化 发 展 格 局 满 足 群 众 不 同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契 机 根 据 意 见 和 国 务 院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等 文 件 精 神, 为 发 挥 民 营 经 济 和 技 术 辅 助 力 量, 不 断 加 强 和 完 善 城 镇 公 共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建 设, 积 极 参 与 发 展 宿 州 市 卫 生 事 业, 较 好 地 为 城 乡 居 民 提 供 多 层 次 的 疾 病 诊 疗 预 防 保 健 养 老 等 安 徽 名 人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投 资 设 置 一 所 医 养 结 合 的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经 济 发 展 局 以 宿 开 经 [2015]131 号 文 予 以 备 案 根 据 项 目 立 项 报 批 等 相 关 程 序, 建 设 单 位 安 徽 名 人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环 评 单 位 对 项 目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实 地 考 察 调 研 和 资 料 收 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国 务 院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编 制 了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请 予 以 审 批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9 2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见 图 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1 研 究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划 等 2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类 型 第 一 阶 段 1 研 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2 进 行 和 初 步 规 划 分 析 3 开 展 初 步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有 重 大 变 化 1 明 确 评 价 重 点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确 定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公 众 参 与 第 二 阶 段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现 状 状 况 调 查 监 测 与 分 析 各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各 专 题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第 三 阶 段 1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2 给 出 建 设 项 目 评 价 结 论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制 图 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图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

10 3 本 项 目 主 要 关 注 的 环 境 问 题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一 期 建 设 将 对 现 有 建 筑 进 行 内 部 装 修 设 备 安 装 等 作 业, 二 期 建 设 涉 及 土 建,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主 要 影 响 集 中 在 施 工 扬 尘 和 施 工 噪 声 方 面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间 会 有 医 疗 活 动 相 关 的 污 染 物 产 生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来 源 于 门 诊 和 住 院 部 等 处 排 出 的 医 疗 废 水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本 项 目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医 疗 废 物 污 水 处 理 污 泥 及 生 活 垃 圾 项 目 运 营 期 间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主 要 影 响 集 中 在 医 疗 废 水 排 放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方 面 4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本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产 业 政 策 要 求, 选 址 符 合 当 地 的 发 展 规 划, 采 用 先 进 设 备, 采 用 的 各 项 环 保 设 施 可 以 保 证 各 项 污 染 物 长 期 稳 定 达 标 排 放, 总 体 上 对 评 价 区 域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不 会 造 成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的 改 变, 采 取 风 险 防 范 及 应 急 措 施 后, 风 险 水 平 在 可 接 受 范 围 以 内, 项 目 的 建 设 得 到 大 多 数 公 众 的 支 持, 无 人 反 对 本 评 价 认 为, 从 环 保 角 度 来 讲, 在 落 实 各 项 环 保 措 施 的 基 础 上, 项 目 建 设 是 可 行 的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

11 第 一 章 总 论 1.1 评 价 目 的 本 次 评 价 目 的 是 通 过 对 本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噪 声 等 现 状 环 境 质 量 进 行 调 查, 了 解 该 地 区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根 据 当 地 的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和 本 工 程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预 测 工 程 建 成 后 可 能 对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的 污 染 源 及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以 及 对 环 境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范 围, 提 出 把 不 利 影 响 减 缓 到 合 理 可 行 的 最 低 程 度 而 必 须 采 取 的 防 治 措 施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给 出 该 工 程 可 行 性 的 结 论, 并 提 出 合 理 有 效 的 污 染 防 治 对 策 和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为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本 工 程 环 保 设 施 的 设 计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以 利 于 企 业 及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1.2 编 制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2015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2003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 修 订, 2005 年 4 月 1 日 实 施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2008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1997 年 3 月 1 日 实 施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2016 年 1 月 1 日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2004 年 8 月 修 订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2008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2002 年 10 月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修 改,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修 订 ;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2011 年 3 月 1 日 实 施 ;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2008 年 4 月 1 日 实 施 ;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 修 改 ),2012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 (15)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号 文,1998 年 11 月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

12 29 日 实 施 ; (16)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1999 年 5 月 31 日 经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1999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7)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2008 年 6 月 6 日,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颁 布,2008 年 8 月 1 日 实 施 ; (1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环 发 2006[28 号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2006 年 2 月 14 日 ; (19)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 国 发 号 ; (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 (21) 关 于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发 [1999]107 号 ); (22)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2002]88 号 ); (2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2015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 (24)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安 徽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 (25) 安 徽 省 淮 河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1993 年 9 月 14 日, 安 徽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6) 安 徽 省 污 染 源 排 放 口 规 范 化 整 治 管 理 办 法 ( 环 法 函 [2005]114 号, 2005 年 3 月 17 日 ); (27)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建 设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暂 行 办 法 ( 环 法 (2010)193 号,2010 年 12 月 31 日 ); (28)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及 环 保 竣 工 验 收 公 众 参 与 工 作 的 通 知 ( 皖 环 发 号,2013 年 10 月 18 日 ); (29)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修 正 版,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第 21 号,2013 年 2 月 16 日 ; (30)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环 办 [2013]103 号 ; (31) 安 徽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 皖 政 号 ) 安 徽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

13 省 人 民 政 府,2013 年 12 月 30 日 ; (32) 宿 州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细 则,2014 年 3 月 14 日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 );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 );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 ); (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 (7)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号 令, ); (8)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规 范 (CECS ); (9)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环 发 [2003]197 号 ); (10)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 卫 生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文 件 卫 医 发 [2003]287 号 ); (12)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6 号, ); (13)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5 号, ); (14)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环 发 [2001]199 号 ); (15)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 (GB ); (16) 关 于 印 发 医 院 排 放 污 水 余 氯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技 术 要 求 ( 暂 行 ) 的 通 知,( 环 办 函 [2003]283 号 ); (17)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容 器 和 警 示 标 志 标 准 (HJ ); (18) 安 徽 省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DB34/T ); (19)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49-88); (20)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21) 综 合 医 院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2008]164 号 ) 相 关 文 件 报 告 (1)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委 托 书,2016 年 1 月 8 日 ; (2) 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经 济 发 展 局 关 于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项 目 备 案 的 函 宿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6

14 开 经 [2015]131 号 文,2015 年 12 月 30 日 ; (3)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关 于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的 确 认 函,2014 年 12 月 31 日 ; (4)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站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项 目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报 告, 宿 监 评 字 [2016]1 号,2016 年 1 月 (5)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3 评 价 等 级 与 评 价 范 围 评 价 因 子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大 气 环 境 (HJ ) 中 规 定, 应 选 择 正 常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及 排 放 参 数, 采 用 估 算 模 式 计 算 各 污 染 物 在 简 单 平 坦 地 形 全 气 象 组 合 情 况 条 件 下 的 最 大 影 响 程 度 和 最 远 影 响 范 围, 然 后 按 评 价 工 作 分 级 判 据 进 行 分 级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无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本 项 目 运 营 产 生 的 废 气 为 医 疗 活 动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气 食 堂 油 烟 汽 车 尾 气 燃 料 废 气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气 主 要 是 检 验 科 室 仅 进 行 常 规 和 生 化 检 查, 产 生 的 少 量 药 品 及 试 剂 挥 发 气 味 ; 食 堂 油 烟 经 油 烟 净 化 器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地 下 停 车 场 车 位 较 少, 汽 车 尾 气 经 通 风 排 放 后 影 响 较 小 由 此 本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三 级 评 价 范 围 本 项 目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三 级,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 的 规 定, 三 级 评 价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以 项 目 中 心 为 原 点, 半 径 为 2.5km 的 圆 形 范 围 内 评 价 因 子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TSP PM 10 NO 2 SO 2 非 甲 烷 总 烃 预 测 评 价 因 子 : 非 甲 烷 总 烃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中 规 定 的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 详 见 表 1.3-1), 拟 建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为 :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7

15 医 院 的 污 水 分 为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均 进 入 医 院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经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加 次 氯 酸 钠 消 毒 处 理 后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2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进 入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运 粮 河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量 为 256m 3 /d 项 目 主 要 纳 污 水 体 运 粮 河 属 于 小 型 河 流, 地 表 水 水 质 要 求 为 V 类,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水 质 简 单, 根 据 HJ/T 环 境 影 响 技 术 导 则 - 水 环 境 等 级 划 定 原 则, 水 评 价 采 用 三 级 评 价 表 地 面 水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 相 关 部 分 )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量 m 3 /d 分 级 判 据 < 评 价 范 围 三 级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水 质 地 面 水 域 规 模 地 面 水 水 质 要 求 的 复 杂 程 度 ( 大 小 规 模 ) ( 水 质 类 别 ) 大 中 Ⅰ~Ⅵ 复 杂 小 Ⅰ~Ⅴ 大 中 Ⅰ~Ⅳ 中 等 小 Ⅰ~Ⅴ 简 单 中 小 Ⅰ~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上 游 500 至 下 游 5000m 评 价 因 子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ph COD cr BOD 5 氨 氮 总 磷 动 植 物 油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总 余 氯 粪 大 肠 杆 菌 群 数 预 测 评 价 因 子 :COD cr 氨 氮 声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声 环 境 (HJ ) 中 规 定 的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本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为 :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类 别 :2 类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所 在 区 域 的 声 环 境 质 量 变 化 程 度 :<3dB 受 建 设 项 目 影 响 人 口 的 数 量 : 较 少 因 此, 声 环 境 评 价 级 别 判 定 为 二 级 评 价 范 围 厂 界 外 1m 及 周 围 200m 内 环 境 敏 感 保 护 目 标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8

16 评 价 因 子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 连 续 等 效 A 声 级 预 测 评 价 因 子 : 连 续 等 效 A 声 级 风 险 评 价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GB ), 本 项 目 无 重 大 危 险 源 医 院 使 用 次 氯 酸 钠 作 消 毒 剂, 该 消 毒 剂 采 用 次 氯 酸 钠 发 生 器 制 取, 原 料 为 氯 化 钠, 未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因 此, 风 险 评 价 为 二 级 评 价 范 围 以 项 目 装 置 区 为 中 心, 周 边 3 公 里 范 围 内 地 下 水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地 下 水 (HJ ) 中 附 录 A 中 规 定, 本 项 目 是 二 级 医 院, 低 于 三 甲 级, 项 目 类 别 为 IV 类,IV 类 建 设 项 目 不 开 展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本 项 目 仅 对 污 水 排 放 系 统 跑 冒 滴 漏 等 造 成 的 污 水 渗 漏, 以 及 固 体 废 物 渗 滤 液 下 渗 污 染 提 出 措 施 1.4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根 据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关 于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的 确 认 函, 本 项 目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如 下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地 表 水 本 项 目 纳 污 水 体 运 粮 河 为 V 类 水 体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中 V 类 水 质 标 准, 各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制 见 表 表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单 位 :mg/l 序 号 参 数 V 类 标 准 值 标 准 来 源 1 ph 6-9( 无 量 纲 ) 2 CODcr 40 3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15 4 BOD5 10 GB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Ⅳ 类 5 DO 2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9

17 6 氨 氮 2 7 总 磷 石 油 类 粪 大 肠 菌 群 个 /L 11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环 境 空 气 该 项 目 评 价 区 域 属 二 类 区, 环 境 空 气 TSP SO 2 NO 2 PM 10( 粒 径 小 于 等 于 10μm) 采 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二 级 标 准 进 行 评 价,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臭 气 中 NH 3 和 H 2S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表 1 中 内 容, 详 见 表 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序 号 污 染 物 取 值 时 间 浓 度 限 值 单 位 标 准 来 源 年 平 均 60 1 SO2 日 平 均 小 时 平 均 NO2 3 TSP 年 平 均 40 日 平 均 80 1 小 时 平 均 200 年 平 均 200 日 平 均 300 ug/m 3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二 级 标 准 3 颗 粒 物 ( 粒 径 小 于 等 于 10μm) 年 平 均 70 日 平 均 NH3 一 次 H2S 一 次 声 环 境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根 据 拟 建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噪 声 功 能 区 划, 声 环 境 交 通 干 线 侧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4a 类, 其 余 二 侧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2 标 准, 详 见 表 表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单 位 :db(a) 标 准 值 级 别 标 准 来 源 昼 间 夜 间 2 类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0

18 地 下 水 环 境 GB 区 域 地 下 水 质 量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 ) 中 的 Ⅲ 类 标 准 表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标 准 值 1 ph 6.5~8.5 2 总 硬 度 (mg/l)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mg/l) 氨 氮 (mg/l) 挥 发 酚 (mg/l) 硝 酸 盐 (mg/l) 20 7 硫 酸 盐 (mg/l) 总 大 肠 菌 群 ( 个 /L) 铬 ( 六 价 )(mg/l) 砷 (mg/l) 汞 (mg/l) 铅 (mg/l) 氟 化 物 (mg/l) 阴 离 子 合 成 洗 涤 剂 (mg/l) 氯 化 物 (mg/l) 排 放 标 准 废 气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表 3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表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序 号 控 制 项 目 标 准 值 1 臭 气 浓 度 ( 无 量 纲 ) 10 2 NH3 1.0mg/m 3 3 H2S 0.03mg/m 3 油 烟 排 放 参 照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试 行 ) (GB )( 大 型 标 准 ) 执 行, 其 油 烟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2.0mg/m 3, 净 化 设 施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为 85%, 详 见 下 表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1

19 表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试 行 ) 饮 食 业 单 位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基 准 灶 头 数 1,<3 3,<6 6 油 烟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mg/m 3 ) 2.0 净 化 设 施 最 低 去 除 率 (%) 注 : 单 个 灶 头 基 准 排 风 量 : 大 中 小 型 均 为 2000m 3 /h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项 目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排 放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具 体 见 表 地 下 车 库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NOx 非 甲 烷 总 烃 废 水 表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kg/h)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mg/m 3 ) 排 气 筒 高 度 (m) 二 级 监 控 点 浓 度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运 营 期 产 生 主 要 是 医 疗 废 水 以 及 生 活 污 水, 经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后 排 放 浓 度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2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并 满 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纳 管 标 准 有 关 污 染 物 及 其 浓 度 限 值 见 表 控 制 项 目 表 拟 建 项 目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日 均 值 ) 预 处 理 标 准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水 水 质 要 求 本 项 目 执 行 标 准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肠 道 致 病 菌 不 得 检 出 -- 不 得 检 出 肠 道 病 毒 不 得 检 出 -- 不 得 检 出 ph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 床 位 )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 床 位 ) 悬 浮 物 (SS)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 床 位 ) 氨 氮 (mg/l) 动 植 物 油 (mg/l)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2

20 噪 声 施 工 期 采 用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标 准 进 行 评 价, 详 见 表 1.4-9; 本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为 规 划 的 2 类 区, 故 厂 界 噪 声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的 2 类 标 准, 详 见 表 昼 间 限 值 (db(a)) 夜 间 表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标 准 来 源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类 别 标 准 值 (db(a)) 昼 间 夜 间 标 准 来 源 2 类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4 类 准 (GB ) 固 体 废 物 (1) 生 活 垃 圾 执 行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弃 物 贮 存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 及 修 改 单 中 要 求 ; (2) 医 疗 废 物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 及 修 改 单 中 相 关 要 求 ; (3)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医 疗 机 构 污 泥 控 制 标 准, 见 表 表 医 疗 机 构 污 泥 控 制 标 准 医 疗 机 构 类 别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g) 肠 道 致 病 菌 肠 道 病 毒 结 核 杆 菌 蛔 虫 卵 死 亡 率 (%)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 评 价 时 段 内 容 及 评 价 重 点 评 价 时 段 根 据 本 项 目 特 点, 评 价 时 段 分 为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项 目 施 工 期 主 要 是 对 租 赁 房 屋 进 行 改 造 装 修 和 对 医 院 大 楼 的 建 设, 施 工 期 影 响 较 小, 运 营 期 是 本 项 目 的 评 价 重 点, 主 要 是 医 院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及 废 水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评 价 内 容 (1) 区 域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查 清 拟 建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的 社 会 环 境 自 然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的 现 状 及 特 点 通 过 资 料 收 集 和 类 比 调 查, 对 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生 态 环 境 噪 声 等 环 境 现 状 作 出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3

21 评 价 (2) 工 程 概 况 及 污 染 调 查 与 分 析 对 评 价 区 内 的 主 要 污 染 源 及 污 染 物 进 行 调 查, 必 要 时 进 行 监 测, 并 对 其 进 行 评 价 (3)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预 测 分 析 通 过 资 料 收 集 和 类 比 调 查, 对 本 建 设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等 污 染 物 的 形 成 排 放 强 度 和 排 放 总 量 进 行 预 测 和 分 析 (4)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及 评 价 依 据 预 测 结 果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环 境 标 准 和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对 本 项 目 的 所 产 生 环 境 环 境 进 行 影 响 评 价 或 分 析 (5)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和 建 议 通 过 对 项 目 施 工 期 及 运 行 期 所 产 生 的 水 大 气 声 固 体 废 弃 物 污 染 提 出 科 学 合 理 的 防 治 措 施, 旨 在 减 缓 因 项 目 建 设 对 该 区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6)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分 析 对 工 艺 设 备 的 先 进 性 节 能 降 耗 污 染 物 减 量 化 等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确 定 本 项 目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程 度 (7)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从 厂 区 的 地 理 位 置 厂 区 内 布 局 公 众 参 与 与 城 市 规 划 符 合 性 等 方 面 分 析 厂 址 选 择 的 合 理 性 (8)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主 要 从 可 能 发 生 的 生 产 事 故 方 面, 提 出 可 行 的 应 急 预 案, 以 减 小 项 目 运 行 期 的 环 境 风 险 (9) 公 众 参 与 本 项 目 通 过 对 公 示 中 群 众 的 反 应 和 对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的 统 计 分 析, 希 望 得 到 较 多 的 合 理 建 议, 为 项 目 建 设 的 一 个 有 力 依 据, 以 利 于 项 目 的 建 设 (10)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通 过 对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保 投 入 产 生 的 效 益 分 析, 确 定 资 本 回 收 期 资 本 利 润, 社 会 认 可 程 度, 环 保 投 资 是 否 合 理, 从 社 会 环 境 经 济 角 度 分 析 该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11) 环 境 管 理 与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4

22 从 利 于 项 目 的 发 展 角 度, 提 出 环 境 管 理 目 标 科 学 合 理 的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确 定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评 价 重 点 拟 建 项 目 属 于 医 疗 卫 生 建 设 项 目, 本 次 环 评 的 重 点 如 下 : (1) 拟 建 项 目 的 污 染 源 调 查 和 工 程 分 析 (2) 医 疗 废 物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设 备 运 行 噪 声 的 环 境 影 响 (3) 医 疗 废 水 废 气 对 环 境 影 响 (4) 外 界 交 通 噪 声 对 医 院 的 影 响 1.6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宿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G206 以 西 外 环 南 路 以 南, 项 目 东 侧 为 G206, 西 侧 为 空 地, 南 侧 为 空 地, 北 侧 为 南 外 环 本 项 目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V 类 标 准,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2 类 和 4a 类,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二 类 其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及 图 表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一 览 表 环 境 要 素 空 气 环 境 ( 风 险 )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环 境 距 本 项 目 方 位 功 能 最 近 距 离 规 模 汪 家 居 住 E 1700m 300 人 君 悦 学 府 居 住 NE 1900m 950 人 宿 州 二 中 学 校 NE 2000m 1000 人 清 华 苑 居 住 NE 1500m 600 人 南 方 国 际 居 住 NE 1100m 1100 人 欧 景 名 城 居 住 NE 1000m 1200 人 大 王 家 居 住 NEN 400m 200 人 东 方 明 珠 小 区 居 住 NEN 1000m 900 人 小 徐 家 居 住 N 500m 350 人 邱 家 居 住 N 1000m 300 人 恒 馨 三 里 洋 房 居 住 NW 500m 600 人 光 华 园 学 校 NW 1300m 2000 人 祁 东 新 村 居 住 NW 2000m 1500 人 天 蕴 康 城 居 住 W 110m 800 人 芳 林 苑 居 住 W 1600m 900 人 五 里 村 居 住 SW 800m 700 人 小 陆 家 居 住 SW 2500m 400 人 保 护 级 别 (GB ) 中 二 级 标 准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5

23 地 表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八 里 庄 居 住 SW 1200m 300 人 千 亩 苑 居 住 SW 1700m 800 人 小 杨 家 居 住 S 30m 200 人 小 朱 家 居 住 S 1900m 500 人 后 傅 庄 居 住 S 1000m 500 人 梁 庄 居 住 SE 1800m 300 人 橡 树 湾 居 住 SEE 1200m 1050 人 运 粮 河 W 400m 小 型 天 蕴 康 城 居 住 W 110m 800 人 小 杨 家 居 住 S 30m 200 人 (GB )V 类 标 准 声 环 境 执 行 (GB )2 类 标 准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6

24 第 二 章 拟 建 项 目 概 况 2.1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性 质 及 建 设 地 点 项 目 名 称 :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宿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建 设 性 质 : 新 建 建 设 单 位 : 安 徽 名 人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额 :30136 万 元 2.2 建 设 内 容 及 规 模 总 用 地 面 积 55.5 亩 ( 其 中 一 期 15.5 亩 ; 二 期 40 亩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如 下 : 建 设 目 标 为 二 级 综 合 性 医 院, 建 设 规 模 800 张 床 位 ( 一 期 300 张 床 位, 二 期 500 张 床 位 ) 一 期 用 地 面 积 15.5 亩, 利 用 安 徽 天 蕴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已 建 天 蕴 大 厦,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进 行 改 造 成 医 疗 综 合 大 楼 二 期 新 建 康 复 中 心 和 配 套 设 施 用 房, 总 用 地 面 积 40 亩, 总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配 套 建 设 道 路 与 硬 化 工 程 景 观 与 绿 化 工 程 给 排 水 设 施 供 配 电 及 照 明 设 施 智 能 化 设 施 环 卫 设 施 一 期 建 设 规 模 为 300 张 床 位,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包 含 临 床 一 级 科 室 : 急 诊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中 医 科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口 腔 科 皮 肤 性 病 科 麻 醉 科 理 疗 科 康 复 科 老 年 病 科 肿 瘤 科 家 庭 病 床 科 介 入 性 放 射 科,4 个 重 点 专 科 : 透 析 骨 伤 妇 产 老 年 康 复, 并 设 置 医 疗 技 术 科 : 药 剂 科 检 验 科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营 养 科 供 应 科 二 期 建 设 内 容 : 二 期 新 建 康 复 中 心 和 配 套 设 施 用 房, 总 用 地 面 积 40 亩 设 置 康 复 中 心 大 楼, 疗 养 大 楼, 综 合 楼, 总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项 目 的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见 表 表 一 期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概 述 一 期 建 设 内 容 : 建 设 规 模 为 300 张 床 位,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临 床 一 主 体 工 程 级 科 室 : 急 诊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中 医 科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口 腔 科 皮 肤 性 病 科 麻 醉 科 理 疗 科 康 复 科 老 年 病 科 肿 瘤 科 家 庭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7

25 病 床 科 介 入 性 放 射 科,4 个 重 点 专 科 : 透 析 骨 伤 妇 产 老 年 康 复, 并 设 置 医 疗 技 术 科 : 药 剂 科 检 验 科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营 养 科 供 应 科 二 期 建 设 内 容 : 二 期 新 建 康 复 中 心 和 配 套 设 施 用 房, 总 用 地 面 积 40 亩 设 置 康 复 中 心 大 楼, 疗 养 大 楼, 综 合 楼, 总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给 水 : 来 自 市 政 供 水 公 司 自 来 水 管 网 排 水 :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最 后 经 过 消 毒 设 备 处 理,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预 处 理 标 准, 排 入 宿 州 公 用 工 程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最 后 汇 入 运 粮 河 供 暖 : 采 用 中 央 空 调 供 电 : 由 宿 州 市 市 政 电 网 供 应, 采 用 双 路 供 电 地 下 车 位 26 个, 地 上 车 位 54 个, 总 计 80 个 办 公 室 及 生 活 设 施 办 公 区 主 要 设 置 于 第 十 四 层, 各 层 均 设 置 若 干 值 班 办 公 室 污 水 处 理 站, 位 于 一 层 南 侧 和 北 侧, 处 理 能 力 110m 3 /d,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 消 毒 环 保 工 程 处 理 工 艺 对 废 水 进 行 处 理 危 险 废 物 : 设 置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6m 2, 位 于 一 期 医 疗 综 合 大 楼 南 侧, 防 渗 处 理 委 托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时 收 运 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检 验 废 液 收 集 于 容 器 中, 暂 存 于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医 疗 废 储 运 工 程 物 密 封 后, 暂 存 于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 混 凝 沉 淀 产 生 的 污 泥 放 于 密 封 的 周 转 箱 内 暂 存 于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医 疗 废 物 均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收 运 并 处 理 表 二 期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主 体 工 程 公 用 工 程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概 述 二 期 建 设 内 容 : 二 期 新 建 康 复 中 心 和 配 套 设 施 用 房, 总 用 地 面 积 40 亩 设 置 康 复 中 心 大 楼, 疗 养 大 楼, 综 合 楼, 总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其 中 康 复 中 心 大 楼 为 15 层,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主 要 用 于 手 术 后 康 复 ; 疗 养 大 楼 为 15 层,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主 要 用 于 老 年 人 疗 养 和 养 老, 综 合 楼 为 15 层,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主 要 用 于 办 公 住 宿 食 堂 给 水 : 来 自 市 政 供 水 公 司 自 来 水 管 网 排 水 :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最 后 经 过 消 毒 设 备 处 理,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预 处 理 标 准, 排 入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最 后 汇 入 运 粮 河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8

26 供 暖 : 采 用 中 央 空 调 供 电 : 由 宿 州 市 市 政 电 网 供 应, 采 用 双 路 供 电 地 上 车 位 100 个 办 公 室 及 生 活 设 施 办 公 区 主 要 设 置 在 综 合 楼 污 水 处 理 站, 位 于 一 层 南 侧 和 北 侧, 处 理 能 力 200m 3 /d,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 消 毒 环 保 工 程 处 理 工 艺 对 废 水 进 行 处 理 危 险 废 物 : 设 置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10m 2, 位 于 疗 养 大 楼 东 侧, 防 渗 处 理 委 托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时 收 运 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检 验 废 液 收 集 于 容 器 中, 暂 存 于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医 疗 废 储 运 工 程 物 密 封 后, 暂 存 于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 混 凝 沉 淀 产 生 的 污 泥 放 于 密 封 的 周 转 箱 内 暂 存 于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医 疗 废 物 均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收 运 并 处 理 2.3 医 院 仪 器 及 设 备 该 项 目 设 备 尚 未 完 全 确 定, 拟 定 主 要 的 仪 器 设 备 见 表 表 项 目 仪 器 设 备 一 览 表 科 室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麻 醉 机 IIB 6 心 电 监 护 MEC 心 脏 除 颤 器 DEFI-B 10 手 术 室 电 动 吸 引 器 DFX-23C 15 高 频 电 刀 DGD-300B-2 多 功 能 3 宫 腔 镜 6 腹 腔 机 6 微 量 注 射 泵 SK-500III 20 电 动 吸 引 器 DFX-23C 5 LEEP 刀 DGD-300C-2 原 型 6 儿 科 新 生 儿 辐 射 台 HKN 心 电 监 护 MEC 手 提 B 超 机 5 胎 心 监 护 仪 F6 20 新 生 儿 辐 射 台 HKN 产 后 康 复 综 合 治 疗 仪 TZ-CH 妇 产 科 新 生 儿 黄 疸 治 疗 仪 NBB-II 10 经 皮 黄 疸 测 试 仪 JH20-A 3 红 外 线 乳 腺 治 疗 仪 SW 产 程 监 护 仪 F6E 20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9

27 外 科 自 动 洗 胃 机 7D-TXT 5 心 电 监 护 仪 MEC 消 毒 室 脉 动 真 空 灭 菌 器 XGI.UCD-185M 5 CT 机 3 放 射 科 DR 室 1 MRI 室 1 彩 超 SSA-580A 1 B 超 室 十 二 道 心 电 图 机 ECG 四 维 彩 超 X8 1 干 燥 箱 DHG-9140A 1 蒸 馏 器 DZ20Z 1 高 速 离 心 机 TG16-W 1 尿 液 分 析 仪 U 万 能 显 微 镜 N-300MCCD 三 目 1 化 验 室 电 解 质 分 析 仪 IMS-972C 1 全 自 动 血 凝 仪 RAC 全 自 动 血 液 分 析 仪 BC 离 心 沉 淀 机 80-2(12 孔 ) 1 加 样 炮 架 X 微 量 振 荡 器 XK96-4E 1 洗 衣 房 全 自 动 洗 脱 两 用 机 6 电 加 热 烘 干 机 1 血 液 透 析 机 ZW-1001F 1 水 处 理 系 统 ZD-2001 尊 贵 四 代 1 透 析 室 持 续 血 液 净 化 系 统 ZQ-108A 1 多 参 数 监 护 仪 GB 体 重 秤 1 多 参 数 监 护 仪 常 规 1 呼 吸 机 常 规 1 急 诊 室 麻 醉 剂 常 规 1 除 颤 常 规 1 多 功 能 抢 救 床 常 规 1 环 保 设 施 次 氯 酸 钠 发 生 器 1 油 烟 净 化 器 公 用 工 程 给 水 由 宿 州 市 市 政 管 网 提 供 用 水 项 目 用 水 主 要 为 医 护 人 员 及 就 诊 病 人 用 水 拟 建 项 目 均 设 置 食 堂 和 洗 衣 房 一 期 用 水 : 按 照 安 徽 省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DB34/T ) 标 准, 全 院 综 合 用 水 量 为 350~500L/ 床 d, 综 合 用 水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用 水 门 诊 用 水 住 院 用 水 餐 饮 和 洗 衣 用 水, 综 合 考 虑 全 院 综 合 用 水 取 400 L/ 床 d, 参 考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

28 计 规 范 (JGJ49-88) 及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医 务 人 员 用 水 150 L/( 人 d), 包 含 用 餐 水 消 耗, 一 期 项 目 医 务 人 员 200 人, 本 项 目 门 诊 50L/( 人 次 ), 按 日 门 诊 量 200 人 / 次 ; 病 床 233 L/( 床 d), 其 中 包 含 住 院 病 人 陪 同 人 员 用 水, 医 院 拟 设 300 张 床 位 ; 洗 衣 用 水 10 m 3 /d; 检 验 室 用 水 按 照 就 诊 人 数 200 人 / 天, 每 人 用 1L, 总 计 200L/d 经 计 算, 一 期 项 目 用 水 120.2m 3 /d,43873m 3 /a 检 验 废 液 不 外 排,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具 体 见 表 二 期 用 水 : 按 照 安 徽 省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DB34/T ) 标 准, 全 院 综 合 用 水 量 为 350~500L/ 床 d, 综 合 用 水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用 水 住 院 用 水 餐 饮 和 洗 衣 用 水, 综 合 考 虑 全 院 综 合 用 水 取 400 L/ 床 d, 参 考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49-88) 及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医 务 人 员 用 水 150 L/( 人 d), 包 含 用 餐 水 消 耗, 二 期 项 目 医 务 人 员 200 人 ; 病 床 320 L/( 床 d), 其 中 包 含 住 院 病 人 陪 同 人 员 用 水, 二 期 医 院 拟 设 500 张 床 位 ; 洗 衣 用 水 10 m 3 /d 经 计 算, 拟 建 项 目 用 水 200m 3 /d,73000m 3 /a 排 水 本 项 目 拟 采 用 雨 污 水 分 流 的 排 水 方 式 (1)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混 合 后 进 入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进 行 处 理, 一 期 建 设 项 目 采 取 一 级 强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废 水 排 放 率 按 照 80% 计 算, 排 水 量 为 96 m 3 /d, 35040m 3 /a, 具 体 见 表 二 期 建 设 项 目 采 取 一 级 强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废 水 排 放 率 按 照 80% 计 算, 排 水 量 为 160m 3 /d,58400m 3 /a, 具 体 见 表 处 理 后 的 水 质 符 合 排 放 标 准 的 要 求, 然 后 排 入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2) 雨 水 经 分 布 于 各 处 的 雨 水 斗 和 雨 水 口 收 集 后 经 管 道 有 组 织 地 排 入 雨 水 管 网, 最 终 排 入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表 拟 建 项 目 一 期 给 水 排 水 一 览 表 ( 每 天 ) 用 水 对 象 单 位 数 量 用 水 量 标 准 最 高 日 用 水 量 (m 3 /d) 排 水 率 日 排 水 量 (m 3 /d) 住 院 病 床 300 床 233L/( 床 d) 70 80% 56 医 务 人 员 200 人 150L/( 人 d) 30 80% 24 诊 疗 室 200 人 50 L/( 人 次 ) 10 80% 8 洗 衣 用 水 / 10m 3 /d 10 80% 8 检 验 室 废 液 200 人 1L/ 人.d % 0.16 总 计 拟 采 取 处 理 方 式 医 疗 废 水 进 入 医 院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后 排 入 市 政 管 网 检 验 废 液 不 外 排,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1

29 表 拟 建 项 目 二 期 给 水 排 水 一 览 表 ( 每 天 ) 最 高 日 用 水 日 排 水 量 用 水 对 象 单 位 数 量 用 水 量 标 准 排 水 率 拟 采 取 处 理 方 式 量 (m 3 /d) (m 3 /d) 疗 养 病 床 500 床 320L/( 床 d) % 128 医 疗 废 水 进 入 医 院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医 务 人 员 200 人 150L/( 人 d) 30 80% 24 理 站 处 理 后 排 入 洗 衣 用 水 / 10m 3 /d 10 80% 8 市 政 管 网 总 计 供 电 由 市 政 电 网 引 出, 变 配 电 室 内 设 有 高 压 配 电 室 变 电 及 低 压 配 电 室 等 拟 建 项 目 采 取 双 路 供 电 以 保 证 连 续 供 电 供 热 制 冷 项 目 冬 季 采 暖 使 用 电 热 水 器, 不 设 置 锅 炉 采 用 中 央 空 调 调 节 室 温 通 风 病 房 化 验 室 以 及 高 精 度 医 疗 装 备 用 房 等, 采 用 过 滤 器 等 使 之 符 合 相 关 净 化 要 求 ; 卫 生 间 开 水 间 设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楼 梯 间 根 据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防 排 烟 系 统 消 防 本 工 程 包 括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洁 净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消 防 电 器, 消 防 排 烟 系 统 2.5 原 辅 材 料 拟 建 项 目 使 用 原 辅 材 料 见 下 表 : 表 拟 建 项 目 原 辅 材 料 序 号 项 目 年 用 量 1 医 用 棉 签 包 2 一 次 性 口 罩 包 3 橡 胶 手 套 袋 4 纱 布 5000 包 5 一 次 性 床 单 5000 套 6 一 次 性 针 管 套 7 一 次 性 输 液 用 具 套 10 碘 伏 500L 11 酒 精 (75%) 120kg 12 NaCl 200kg 13 水 电 30 万 度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2

30 2.6 仓 储 设 施 (1) 库 房 一 期 建 设 项 目 每 层 设 置 一 个 库 房, 主 要 担 负 医 院 运 营 期 的 各 种 医 用 原 料 储 存 任 务 二 期 建 设 项 目 各 栋 楼 房, 每 层 均 设 置 库 房 (2)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一 期 建 设 项 目 在 医 疗 综 合 大 楼 南 侧 单 独 设 置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面 积 6m 2, 贮 存 库 严 格 按 照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设 计 施 工, 地 面 裙 角 防 渗,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二 期 建 设 项 目 在 疗 养 大 楼 南 侧 单 独 设 置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面 积 10m 2, 贮 存 库 严 格 按 照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设 计 施 工, 地 面 裙 角 防 渗,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暂 存 间 主 要 贮 存 医 疗 垃 圾 检 验 室 废 液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产 生 的 污 泥 液 态 危 险 废 物 用 专 用 周 转 箱 收 集, 防 治 渗 滤 液 产 生 泄 露 为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袋 破 损, 本 项 目 收 集 袋 均 放 入 周 转 箱 中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应 当 至 少 每 2 天 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收 集 运 送 一 次 医 疗 废 物, 并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的 贮 存 处 置 2.7 总 图 布 置 项 目 位 于 宿 州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使 用 原 天 蕴 大 酒 店 用 房, 项 目 面 朝 北 方, 东 侧 毗 邻 G206, 西 侧 为 鑫 旺 家 具 城, 南 侧 为 小 杨 家, 北 侧 为 外 环 南 路 拟 建 项 目 四 至 图 见 图 总 体 看 交 通 较 为 便 利 地 下 负 一 层 主 要 是 食 堂 洗 衣 房 水 泵 房, 食 堂 主 要 供 应 给 医 院 医 生 ; 地 下 负 二 层 为 停 车 场 洗 衣 房 水 泵 房, 停 车 场 共 26 个 车 位,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在 大 楼 那 南 侧, 总 计 6 平 方 米 本 医 院 一 层 设 置 接 待 大 厅, 中 西 医 药 房 DR 室 MRI 室 输 液 大 厅 体 检 大 厅 ; 二 层 为 口 腔 科 和 手 术 室 ; 三 层 至 五 层 为 产 科 及 病 房 ; 六 层 为 透 析 科 及 病 房 ; 七 层 和 八 层 为 内 科 和 病 房 ; 九 层 至 十 一 层 为 外 科 和 病 房 ; 十 二 层 和 十 三 层 为 康 复 科 和 病 房 ; 十 四 层 为 行 政 管 理 ; 十 五 层 为 中 心 供 应 房, 主 要 供 消 毒 后 物 料 总 平 面 布 局 图 见 图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3

31 二 期 使 用 一 期 地 块 南 侧 40 亩 地, 拟 建 设 康 复 大 楼 疗 养 大 楼 综 合 楼, 整 体 采 取 U 型 设 计, 其 中 康 复 中 心 大 楼 为 15 层, 主 要 用 于 手 术 后 康 复 ; 疗 养 大 楼 为 15 层, 主 要 用 于 老 年 人 疗 养 和 养 老 ; 综 合 楼 为 15 层, 主 要 用 于 办 公 住 宿 食 堂 总 平 面 布 局 图 见 图 医 院 总 平 面 设 计 功 能 分 区 合 理, 各 种 流 线 组 织 清 晰 ; 洁 污 医 患 人 车 等 路 线 清 楚, 建 筑 布 局 紧 凑, 交 通 便 捷, 管 理 方 便 ; 减 少 能 耗 ; 最 大 可 能 保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空 间 ; 保 证 了 病 房 手 术 部 功 能 检 查 部 等 处 的 环 境 安 静 综 上 所 述, 医 院 布 局 从 各 个 方 面 体 现 了 以 人 为 本, 诚 信 创 新, 优 质 高 效, 一 切 为 了 群 众 健 康 的 办 院 宗 旨, 该 医 院 从 总 平 面 的 规 划 上 合 理 安 排 卫 生 用 地, 确 保 医 院 的 建 筑 设 计 质 量, 注 重 生 态 环 境 人 文 环 境 绿 色 环 保 的 理 念, 创 造 适 合 患 者 的 医 院 环 境, 医 院 建 设 除 能 满 足 就 医 功 能 要 求, 还 有 利 于 患 者 安 全 及 身 心 健 康, 医 院 平 面 布 局 合 理 可 行 2.8 劳 动 定 员 本 项 目 一 期 劳 动 定 员 为 200 人, 其 中 医 生 100 人, 护 士 80 人, 行 政 后 勤 保 障 20 人, 二 期 劳 动 定 员 为 200 人 每 天 营 业 24 小 时, 节 假 日 不 休 息, 采 用 轮 班 制 工 作, 全 年 工 作 日 为 365 天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4

32 第 三 章 工 程 分 析 本 工 程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是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施 工 期, 另 一 是 运 行 期, 下 面 就 两 个 时 期 分 别 论 述 3.1 施 工 期 工 程 污 染 分 析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污 染 主 要 包 括 施 工 噪 声 施 工 扬 尘 装 修 废 气 建 筑 垃 圾 等 1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包 括 土 方 ( 挖 方 填 方 ) 地 基 处 理 ( 岩 土 工 程 ) 与 基 础 施 工 时, 由 挖 土 机 运 土 卡 车 等 运 行 时, 将 主 要 产 生 噪 声 扬 尘 和 机 动 车 尾 气 排 放 和 弃 土 2 主 体 工 程 及 附 属 工 程 施 工 由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卷 扬 机 运 行 噪 声, 原 材 料 废 弃 料 以 及 生 产 和 生 活 污 水 3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在 对 构 筑 物 的 室 内 外 进 行 装 修 时 ( 如 表 面 粉 刷 油 漆 喷 涂 裱 糊 镶 贴 装 饰 等 ), 钻 机 电 锤 切 割 机 等 产 生 噪 声, 油 漆 和 喷 涂 产 生 废 气, 废 弃 物 料 及 污 水 从 上 述 污 染 工 序 可 知, 施 工 期 主 要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是 : 施 工 扬 尘 施 工 弃 土 施 工 噪 声 民 工 生 活 污 水 民 工 生 活 垃 圾 废 气 等 这 些 污 染 贯 穿 于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但 不 同 污 染 因 子 在 不 同 施 工 时 段 污 染 强 度 不 同 废 水 本 项 目 施 工 人 员 排 放 的 生 活 污 水 和 城 市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水 质 相 似, 污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化 学 需 氧 量 和 氨 氮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施 工 人 数 最 高 峰 为 100 人, 施 工 期 间 生 活 用 水 主 要 为 饮 用 水 和 冲 厕 水, 平 均 用 水 量 按 20 L/ ( 人 日 ) 计, 其 中 80% 作 为 污 水 排 放 量, 则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施 工 人 员 排 放 的 污 水 量 为 1.6t/d 根 据 类 比 资 料,COD 浓 度 350mg/L,NH 3-N 浓 度 为 25 mg/l, 则 项 目 施 工 期 排 放 的 COD 为 0.55kg/d,NH 3-N 约 0.04kg/d 本 项 目 采 用 现 有 卫 生 间, 使 用 室 内 水 冲 式 厕 所,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施 工 废 水 主 要 产 生 于 混 凝 土 养 护 及 墙 面 的 冲 洗 构 件 与 建 筑 材 料 的 保 湿 材 料 的 拌 制 等 施 工 工 序, 废 水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泥 沙 悬 浮 物 等 经 沉 淀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5

33 3.1.2 废 气 施 工 期 的 大 气 污 染 源 主 要 来 自 于 扬 尘 施 工 机 械 废 气 和 建 筑 物 装 修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废 气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建 筑 材 料 运 输 过 程 中 产 生 扬 尘 和 水 泥 石 灰 等 建 筑 材 料 的 拌 合 及 堆 放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粉 尘 在 建 筑 物 室 内 装 修 阶 段, 会 产 生 甲 醛 苯 系 物 等 有 机 污 染 物 等 噪 声 各 施 工 期 噪 声 主 要 来 源 于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类 机 械 设 备 和 物 料 运 输 的 车 辆 噪 声, 各 阶 段 的 主 要 噪 声 源 及 其 声 级 见 表 表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声 源 噪 声 值 db(a) 施 工 阶 段 主 要 噪 声 源 噪 声 特 点 噪 声 值 打 桩 机 90 土 建 挖 掘 机 105 搅 拌 机 90 电 锯 移 动 式 声 源 无 明 显 指 向 性 100 装 修 固 体 废 物 吊 车 75 升 降 机 74 电 钻 105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建 筑 垃 圾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垃 圾 等 施 工 期 的 生 活 垃 圾 是 由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生 活 垃 圾 若 随 意 堆 置, 将 对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工 作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诱 发 各 种 疾 病, 造 成 施 工 人 员 的 健 康 水 平 下 降,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拟 建 项 目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按 每 天 100 人 计, 每 人 每 天 产 生 生 活 垃 圾 0.5kg, 则 每 天 产 生 50kg 施 工 期 工 程 渣 土 所 占 比 例 较 大, 主 要 分 成 泥 土 混 凝 土 碎 块, 产 生 的 废 渣 用 于 运 往 指 定 地 点, 通 过 加 强 管 理,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3.2 运 营 期 工 程 污 染 分 析 营 运 期 工 艺 流 程 分 析 拟 建 项 目 运 营 后, 污 染 产 生 主 要 来 源 于 医 疗 活 动 产 生 的 废 物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6

34 包 括 医 疗 机 构 废 水 ( 生 活 污 水 医 疗 废 水 ) 废 气 ( 医 疗 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 噪 声 ( 生 活 噪 声 设 备 噪 声 ) 和 固 废 (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废 物 污 泥 等 ) 本 工 程 工 艺 流 程 图 见 图 检 验 科 N2 S2 W2 G2 病 人 诊 断 科 取 药 / 配 药 G3 S3 外 科 手 术 W4 S4 G1 S1 W1 N1 住 院 治 疗 医 务 人 员 生 活 S5 W6 N3 洗 衣 废 水 W5 污 水 处 理 站 G4 S6 N4 食 堂 油 烟 G5 N5 汽 车 尾 气 G6 表 拟 建 项 目 污 染 物 产 生 汇 总 表 污 染 物 类 别 编 号 污 染 源 主 要 污 染 物 成 分 W1-W4 医 疗 废 水 CODcr BOD5 SS 氨 氮 粪 大 肠 菌 群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固 废 图 医 院 运 营 期 产 污 环 节 W5 洗 衣 废 水 CODcr BOD5 SS 氨 氮 LAS W6 员 工 生 活 CODcr BOD5 SS 氨 氮 G1-G3 化 验 废 气 药 物 及 试 剂 气 味 G4 污 水 处 理 站 H2S NH3 G5 食 堂 油 烟 油 烟 G6 汽 车 尾 气 一 氧 化 碳 氮 氧 化 物 N1-N2 医 疗 设 备 噪 声 N3 人 员 活 动 噪 声 N4 污 水 处 理 站 水 泵 噪 声 N5 风 机 噪 声 S1-S4 医 疗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化 学 性 废 物 S5 生 活 垃 圾 医 院 人 员 就 诊 人 员 住 院 病 人 及 陪 护 人 员 所 产 生 的 废 弃 包 装 物 废 纸 废 塑 料 等 S6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水 处 理 处 理 站 污 泥 化 粪 池 污 泥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7

35 3.2.2 污 染 物 源 强 分 析 废 水 (1) 排 水 量 由 宿 州 市 市 政 管 网 提 供 用 水 项 目 用 水 主 要 为 医 护 人 员 及 就 诊 病 人 用 水 拟 建 项 目 均 设 置 食 堂 和 洗 衣 房 一 期 用 水 : 按 照 安 徽 省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DB34/T ) 标 准, 全 院 综 合 用 水 量 为 350~500L/ 床 d, 综 合 用 水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用 水 门 诊 用 水 住 院 用 水 餐 饮 和 洗 衣 用 水, 综 合 考 虑 全 院 综 合 用 水 取 400 L/ 床 d, 参 考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49-88) 及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医 务 人 员 用 水 150 L/( 人 d), 包 含 用 餐 水 消 耗, 一 期 项 目 医 务 人 员 200 人, 本 项 目 门 诊 50L/( 人 次 ), 按 日 门 诊 量 200 人 / 次 ; 病 床 233 L/( 床 d), 其 中 包 含 住 院 病 人 陪 同 人 员 用 水, 医 院 拟 设 300 张 床 位 ; 洗 衣 用 水 10 m 3 /d; 检 验 室 用 水 按 照 就 诊 人 数 200 人 / 天, 每 人 用 1L, 总 计 200L/d 经 计 算, 一 期 项 目 用 水 120.2m 3 /d,43873m 3 /a 检 验 废 液 不 外 排,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具 体 见 表 二 期 用 水 : 按 照 安 徽 省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DB34/T ) 标 准, 全 院 综 合 用 水 量 为 350~500L/ 床 d, 综 合 用 水 包 括 医 务 人 员 用 水 住 院 用 水 餐 饮 和 洗 衣 用 水, 综 合 考 虑 全 院 综 合 用 水 取 400 L/ 床 d, 参 考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49-88) 及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医 务 人 员 用 水 150 L/( 人 d), 包 含 用 餐 水 消 耗, 二 期 项 目 医 务 人 员 200 人 ; 病 床 320 L/( 床 d), 其 中 包 含 住 院 病 人 陪 同 人 员 用 水, 二 期 医 院 拟 设 500 张 床 位 ; 洗 衣 用 水 10 m 3 /d 经 计 算, 拟 建 项 目 用 水 200m 3 /d,73000m 3 /a 本 项 目 用 排 水 情 况 见 详 见 表 3.2-3, 水 量 平 衡 分 析 见 图 表 本 项 目 用 水 及 排 水 情 况 一 览 表 用 水 对 象 单 位 数 量 用 水 量 标 准 最 高 日 用 水 量 (m 3 /d) 排 水 率 日 排 水 量 (m 3 /d) 住 院 病 床 300 床 233L/( 床 d) 70 80% 56 医 务 人 员 200 人 150L/( 人 d) 30 80% 24 诊 疗 室 200 人 50 L/( 人 次 ) 10 80% 8 洗 衣 用 水 / 10m 3 /d 10 80% 8 检 验 室 废 液 200 人 1L/ 人.d % 0.16 总 计 表 拟 建 项 目 二 期 给 水 排 水 一 览 表 ( 每 天 ) 拟 采 取 处 理 方 式 医 疗 废 水 进 入 医 院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后 排 入 市 政 管 网 检 验 废 液 不 外 排,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用 水 对 象 单 位 数 量 用 水 量 标 准 最 高 日 用 水 排 水 率 日 排 水 量 拟 采 取 处 理 方 式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8

36 量 (m 3 /d) (m 3 /d) 疗 养 病 床 500 床 320L/( 床 d) % 128 医 疗 废 水 进 入 医 院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医 务 人 员 200 人 150L/( 人 d) 30 80% 24 理 站 处 理 后 排 入 洗 衣 用 水 / 10m 3 /d 10 80% 8 市 政 管 网 总 计 一 期 项 目 的 水 平 衡 图 如 下 : 损 耗 2 10 诊 疗 室 8 损 耗 住 院 病 房 损 耗 医 务 人 员 96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损 耗 洗 衣 用 水 市 政 下 水 管 网 损 耗 检 验 室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图 一 期 项 目 水 平 衡 图 (m 3 /d)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9

37 损 耗 疗 养 病 房 200 损 耗 医 务 人 员 160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损 耗 洗 衣 用 水 市 政 下 水 管 网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图 二 期 项 目 水 平 衡 图 (m 3 /d) (2) 源 强 预 测 调 查 表 明,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主 要 为 病 房 治 疗 室 医 务 人 员 及 行 政 后 勤 人 员 等 处 排 出 的 生 活 废 水,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cr SS NH 3-N 和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等, 该 废 水 的 污 染 物 浓 度 参 照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中 医 院 污 水 水 质 章 节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浓 度 及 产 生 量 见 表 和 表 表 一 期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浓 度 及 产 生 量 废 水 来 源 医 疗 废 水 废 水 量 96m 3 /d 35040t/a 污 染 因 子 浓 度 mg/l 产 生 量 t/a 拟 采 取 的 处 理 方 式 排 放 方 式 及 去 向 浓 度 mg/l 排 放 量 t/a CODcr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一 级 强 化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BOD 消 毒 处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理 SS 后 进 入 运 粮 河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0

38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5000MPN/L 备 注 : 医 疗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cr SS NH3-N 和 粪 大 肠 菌 等, 其 浓 度 主 要 参 照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中 医 院 污 水 水 质 章 节 建 设 单 位 承 诺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检 验 废 液 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暂 存 后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是 可 行 的 表 二 期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浓 度 及 产 生 量 废 水 来 源 废 水 量 污 染 因 子 浓 度 mg/l 产 生 量 t/a 拟 采 取 的 处 理 方 式 排 放 方 式 及 去 向 浓 度 mg/l 排 放 量 t/a 医 疗 废 水 160m 3 /d 58400t/a CODcr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一 级 强 化 BOD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消 毒 处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SS 理 后 进 入 运 粮 河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5000MPN/L 备 注 : 医 疗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cr SS NH3-N 和 粪 大 肠 菌 等, 其 浓 度 主 要 参 照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中 医 院 污 水 水 质 章 节 废 气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医 疗 过 程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气 食 堂 油 烟 汽 车 尾 气 和 燃 料 废 气 (1) 医 疗 废 气 检 验 科 室 仅 进 行 常 规 和 生 化 检 查, 无 病 理 和 生 物 检 测, 故 检 验 科 室 产 生 的 废 气 为 少 量 药 品 及 试 剂 挥 发 气 味, 无 含 病 原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产 生 检 查 化 验 等 诊 疗 过 程 中, 各 种 药 品 及 试 剂 气 味 散 发 量 很 小 且 较 为 分 散, 通 过 保 持 相 关 科 室 内 良 好 的 通 风, 在 检 验 科 室 配 备 排 气 送 风 设 备, 加 快 空 气 流 通 同 时 采 用 紫 外 线 灯 和 负 离 子 空 气 净 化 器 等 对 室 内 空 气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措 施, 规 范 检 验 科 室 操 作 以 尽 量 减 小 空 气 中 药 品 药 剂 气 味, 确 保 医 院 内 环 境 空 气 保 持 清 新 (2) 污 水 处 理 站 恶 臭 气 体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为 110m 3 /d,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1

39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无 生 化 处 理, 基 本 上 无 H 2S NH 3,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各 处 理 单 元 为 封 闭 式, 污 水 全 部 在 密 闭 池 体 和 管 路 内 运 行, 废 气 不 会 逸 散 到 设 备 外,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3) 食 堂 油 烟 一 期 项 目 运 行 后, 食 堂 向 部 分 员 工 提 供 用 餐, 同 时 为 改 善 产 妇 伙 食 提 供 加 餐, 本 项 目 按 照 100 人 用 餐 计, 食 堂 油 烟 可 按 食 用 油 消 耗 系 数 计 算 一 般 食 堂 食 用 油 消 耗 系 数 为 30g/ 人 天, 则 食 用 油 消 耗 量 为 1.08t/a, 食 用 油 约 2.83% 在 烹 饪 过 程 中 散 发 出 来, 食 堂 油 烟 的 产 生 量 为 30.6kg/a 建 设 单 位 已 加 装 油 烟 净 化 器, 系 统 风 量 为 2000m 3 /h, 净 化 效 率 达 到 85% 以 上 ( 本 项 目 按 85% 计 算 ), 运 行 时 间 按 4h/d 计 算, 油 烟 排 放 量 为 4.59kg/a, 排 放 浓 度 为 1.59mg/m 3, 油 烟 排 放 浓 度 小 于 2.0mg/m 3, 满 足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要 求 二 期 项 目 运 行 后, 食 堂 向 部 分 员 工 提 供 用 餐, 同 时 为 改 善 产 妇 伙 食 提 供 加 餐, 本 项 目 按 照 200 人 用 餐 计, 食 堂 油 烟 可 按 食 用 油 消 耗 系 数 计 算 一 般 食 堂 食 用 油 消 耗 系 数 为 30g/ 人 天, 则 食 用 油 消 耗 量 为 2.16t/a, 食 用 油 约 2.83% 在 烹 饪 过 程 中 散 发 出 来, 食 堂 油 烟 的 产 生 量 为 61.2kg/a 建 设 单 位 已 加 装 2 台 油 烟 净 化 器, 系 统 风 量 为 4000m 3 /h, 净 化 效 率 达 到 85% 以 上 ( 本 项 目 按 85% 计 算 ), 运 行 时 间 按 4h/d 计 算, 油 烟 排 放 量 为 4.59kg/a, 排 放 浓 度 为 1.59mg/m 3, 油 烟 排 放 浓 度 小 于 2.0mg/m 3, 满 足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要 求 (4) 汽 车 尾 气 一 期 项 目 设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80 个, 其 中 地 面 停 车 位 54 个, 地 下 停 车 位 26 个 二 期 项 目 设 置 地 面 停 车 位 100 个, 不 设 置 地 下 停 车 场 由 于 地 面 大 气 流 动 性 较 强, 扩 散 能 力 较 好, 汽 车 启 动 行 驶 时 排 放 的 尾 气 会 很 快 扩 散, 基 本 不 会 聚 集, 对 区 域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影 响 较 小 根 据 项 目 建 筑 设 计, 本 项 目 地 下 一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26 个, 地 下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1358m 2, 层 高 4.5m 车 库 通 风 采 用 机 械 排 风, 换 气 次 数 按 6 次 /h 计, 并 设 1 个 排 风 口, 排 放 来 量 为 m 3 /h, 朝 向 国 G206 方 向 汽 车 发 动 机 工 作 时 耗 用 汽 油, 因 汽 油 的 不 完 全 燃 烧, 汽 车 排 气 中 主 要 含 有 氮 氧 化 物 (NOx) 一 氧 化 碳 (CO) 和 碳 氢 化 合 物 ( 以 非 甲 烷 总 烃 计 ) 根 据 类 比 计 算, 汽 车 尾 气 排 放 污 染 物 源 强 CO kg/h NOx kg/h 非 甲 烷 总 烃.008 kg/h, 排 放 浓 度 为 CO 2.6 mg/m 3 NOx0.04 mg/m 3 非 甲 烷 总 烃.15 mg/m 3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2

40 (5) 燃 料 废 气 该 项 目 燃 料 全 部 使 用 清 洁 燃 料 管 道 天 然 气, 污 染 物 产 生 浓 度 低 产 生 量 小 食 堂 主 要 供 应 给 部 分 医 务 人 员 和 病 人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实 用 数 据 手 册 资 料, 一 期 项 目 建 成 后, 营 运 期 按 照 人 天 然 气 用 量 10m 3 / 月 计 算, 本 项 目 拟 100 人 常 规 用 餐, 二 期 项 目 建 成 后, 拟 200 人 常 规 用 餐 总 计 300 人 用 餐, 则 该 项 目 用 气 量 是 m 3 /a 按 每 燃 烧 1 万 m 3 天 然 气 产 生 12.8kg NOx( 其 中,6.3kgNO 2) 1.0kgSO 2( 排 放 系 数 引 自 环 境 保 护 实 用 数 据 手 册 一 书 ) 估 算 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见 表 表 燃 料 废 气 排 放 情 况 天 然 气 耗 量 NOx(NO2) 排 放 量 SO2 排 放 量 1000m (6.3)kg 1kg m (226.8)kg 36kg 拟 建 项 目 燃 烧 天 然 气 时 间 为 4h/d,NOx 排 放 速 率 为 0.315kg/h,SO 2 排 放 速 率 为 0.024kg/h 拟 建 项 目 采 用 的 是 天 然 气 燃 料, 天 然 气 为 国 家 鼓 励 使 用 的 清 洁 能 源, 燃 烧 天 然 气 产 生 的 废 气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浓 度 均 低 于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标 准 要 求 噪 声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主 要 噪 声 源 为 污 水 处 理 站 水 泵 电 梯 空 压 机 的 设 备 噪 声 表 噪 声 源 源 强 情 况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台 数 噪 声 源 强 [db(a)] 工 作 情 况 距 厂 界 最 近 距 离 1 污 水 处 理 站 水 泵 间 歇 南 侧 20m 2 水 泵 间 歇 西 侧 20m 3 电 梯 间 歇 南 侧 20m 4 洗 衣 机 间 歇 西 侧 30m 5 空 压 机 间 歇 楼 顶 固 体 废 物 项 目 建 成 营 运 后,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废 物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等, 项 目 固 体 废 物 的 产 生 情 况 见 表 (1) 生 活 垃 圾 主 要 为 医 护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本 项 目 医 院 员 工 按 400 人 计, 每 人 每 天 产 生 生 活 垃 圾 按 1kg/d, 则 本 项 目 产 生 生 活 垃 圾 0.4t/d,146t/a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3

41 (2) 医 疗 废 物 医 院 产 生 医 疗 废 物 来 源 广 泛 成 分 复 杂, 如 化 学 试 剂 过 期 药 品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具 手 术 产 生 的 病 理 废 弃 物 等 ; 废 弃 物 成 分 包 括 金 属 玻 璃 塑 料 纸 类 纱 布 等, 往 往 还 带 有 大 量 病 毒 细 菌, 具 有 较 高 的 感 染 性 其 中 医 院 临 床 废 物 已 列 入 我 国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 编 号 HW01), 必 须 安 全 处 置 按 每 病 床 每 日 产 生 医 疗 垃 圾 1.0 kg 计 ( 其 中 包 含 日 常 治 疗 产 生 的 垃 圾 ), 按 日 住 院 人 数 最 大 量 计 ( 床 位 800 张 ), 产 生 医 疗 垃 圾 0.8t/d,292t/a 过 期 药 品 产 生 量 较 小, 本 项 目 设 置 中 医 科, 主 要 是 为 病 人 提 供 针 灸 推 拿 服 务, 无 中 药 废 渣 产 生, 会 产 生 少 量 过 期 药 材, 根 据 类 比, 过 期 中 药 和 西 药 年 产 0.1t/a 手 术 残 余 物 主 要 包 括 病 理 切 除 物 一 次 性 手 术 器 材 等, 根 据 类 比, 手 术 残 余 物 产 生 量 8kg/d,2.92t/a 门 诊 病 人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按 0.2kg/ 人 计, 按 日 门 诊 量 200 人 / 次, 产 生 医 疗 垃 圾 约 14.6t/a 检 验 废 液 作 为 固 废 处 理, 年 产 生 58.4t/a 检 验 废 液 不 外 排,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3) 污 泥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过 程 产 生 的 泥 量 与 原 水 的 悬 浮 固 体 及 处 理 工 艺 有 关 根 据 类 比 同 类 型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量 及 污 水 处 理 方 法, 本 项 目 每 天 处 理 医 疗 废 水 产 生 120kg 污 泥, 混 凝 沉 淀 产 生 的 污 泥 量 约 为 43.8t/a, 定 期 清 掏 贮 于 医 疗 废 物 周 转 箱 内, 交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理 表 本 项 目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产 生 情 况 医 疗 废 物 固 体 废 弃 物 名 称 产 生 量 (t/a) 处 置 处 置 方 法 生 活 垃 圾 146 集 中 收 集, 定 期 由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临 床 垃 圾 292 过 期 药 品 0.1 手 术 残 余 物 2.92 门 诊 科 室 14.6 污 泥 及 栅 渣 43.8 检 验 废 液 本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汇 总 贮 于 专 用 垃 圾 袋 ( 周 转 箱 ) 贮 于 专 用 周 转 箱 本 项 目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排 放 总 量 情 况 见 表 置 于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站,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置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4

42 表 本 项 目 投 产 后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排 放 总 量 情 况 时 段 类 别 排 放 源 污 染 物 名 称 排 放 浓 度 排 放 量 备 注 化 学 需 氧 量 250mg/L 23.36t/a 经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设 水 污 医 疗 污 水 氨 氮 25mg/L 2.336t/a 施 处 理 后 排 入 市 政 染 物 93440t/a 下 水 管 网 进 入 宿 州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5000MPN/L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医 疗 废 气 医 疗 废 气 / / 紫 外 消 毒, 加 强 通 风 大 气 食 堂 油 烟 油 烟 1.59mg/m t/a 油 烟 净 化 器 污 染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 / 运 营 期 燃 料 废 气 NOx / SO2 / 加 强 通 风 排 气 噪 声 生 产 设 备 噪 声 75-90dB(A) 减 振 隔 声 固 体 废 物 一 般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146t/a 统 一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HW01) 危 险 废 物 (HW49) 医 疗 垃 圾 (HW01) 检 验 室 废 液 (HW01) 处 理 站 污 泥 t/a 58.4t/a 43.8t/a 医 疗 垃 圾 和 污 泥 贮 存 于 专 用 容 器, 暂 存 于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站, 交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理 检 验 室 废 液 交 由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5

43 第 四 章 区 域 环 境 概 况 4.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地 理 位 置 宿 州 市 位 于 安 徽 省 最 北 部, 地 处 北 纬 33 18'~34 38' 与 东 经 '~118 10' 之 间, 史 有 皖 北 大 门 徐 南 形 胜 之 称, 与 苏 鲁 豫 三 省 十 一 个 县 市 接 壤, 总 面 积 9787 平 方 公 里 市 域 东 临 洪 泽 ( 湖 ), 西 接 芒 砀 ( 山 ), 南 濒 涡 淮 ( 河 ), 北 驾 故 黄 ( 河 ); 襟 蚌 埠 带 徐 州, 望 连 云 ( 港 ) 接 亳 ( 州 ) 商 ( 丘 ) 地 形 地 貌 宿 州 市 地 处 黄 淮 海 大 平 原 南 端, 地 貌 要 素 差 异 较 大, 大 体 上 可 分 为 丘 陵 台 地 平 原 三 大 类 型 丘 陵 主 要 分 布 在 濉 河 以 北, 面 积 597 平 方 公 里, 占 全 市 总 面 积 地 6.1%; 高 丘 主 要 分 布 在 濉 河 以 北 的 京 沪 铁 路 两 侧, 海 拔 m, 少 数 高 达 m; 低 丘 主 要 分 布 在 淮 河 以 北 埇 桥 区 东 北 部 和 灵 璧 九 顶 渔 沟 一 带, 海 拔 高 度 一 般 为 m 台 地 主 要 分 布 于 丘 陵 四 周, 面 积 292 平 方 公 里, 占 全 市 总 面 积 的 2.9%; 台 地 分 为 两 类, 一 是 剥 蚀 堆 积 台 地, 易 旱, 水 土 流 失 相 对 严 重, 另 一 类 是 沉 积 台 地, 主 要 分 布 于 泗 县 东 南 墩 集 一 带 平 原 是 宿 州 市 地 貌 中 的 主 体, 面 积 平 方 公 里, 占 全 市 总 面 积 的 91%, 以 1/5000~1/10000 的 比 降 由 北 向 南 自 西 向 东 呈 缓 倾 斜 状 根 据 中 小 地 貌 形 态 和 沉 积 物 性 质 可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 洪 积 扇 和 洪 积 平 原 黄 泛 平 原 和 黄 泛 砂 姜 黑 土 平 原 洪 积 扇 和 洪 积 平 原 面 积 260 平 方 公 里, 位 于 丘 陵 间 和 台 地 边 缘 ; 黄 泛 平 原 面 积 5657 平 方 公 里, 可 再 分 为 黄 泛 高 滩 地 黄 泛 决 口 扇 黄 泛 缓 坡 地 和 黄 泛 洼 地 四 类 ; 黄 泛 砂 姜 黑 土 平 2980 平 方 公 里, 主 要 分 布 于 埇 桥 区 灵 璧 泗 县, 自 河 岸 向 河 间 地 微 凹 评 价 区 域 大 地 貌 为 淮 北 冲 积 平 原, 微 地 貌 单 元 为 河 间 地 块, 地 形 平 坦, 地 形 地 貌 条 件 简 单 地 表 主 要 由 近 代 黄 泛 堆 积 物 覆 盖, 岩 性 主 要 为 人 工 填 土 及 上 更 新 统 粉 质 粘 土 粉 土 等 水 文 状 况 宿 州 市 境 内 的 河 流 属 淮 河 水 系 主 要 河 流 有 新 汴 河 沱 河 浍 河 运 粮 河 小 黄 河, 成 网 状 分 布,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灌 行 洪 排 涝 航 运 沱 河 发 源 于 河 南 商 丘, 全 长 192km, 流 域 面 积 4500km 2, 宿 州 市 以 上 流 域 面 积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6

44 2917km 2, 自 新 汴 河 建 成 后, 宿 州 市 城 北 七 岭 子 以 上 沱 河 道 被 截 为 新 汴 河 支 流, 以 下 有 宿 县 闸 ( 七 里 井 闸 ) 可 引 新 汴 河 水 新 汴 河 是 70 年 代 初 建 成 的 大 型 人 工 河 道, 以 防 洪 排 涝 为 主, 兼 顾 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起 端 为 宿 州 市 城 北 七 岭 子, 终 端 为 洪 泽 湖, 全 长 127km 浍 河 发 源 于 河 南 省 商 丘 东 郊, 为 跨 省 河 流, 全 长 约 265km, 流 域 面 积 4580km 2, 在 安 徽 省 境 内 流 经 濉 溪 宿 县 灵 璧 固 镇, 五 河 县 等 市 县, 在 五 河 县 通 过 洪 新 河 流 入 洪 泽 湖 唐 河 源 于 埔 桥 区 篙 沟 乡, 在 灵 璧 县 潘 集 闸 上 汇 新 河, 在 范 桥 汇 闫 河 沿 灵 泗 边 界 向 南, 汇 岳 洪 河 从 地 下 涵 穿 越 新 汴 河 至 泗 县 草 沟 镇 与 北 沱 河 汇 流, 于 樊 集 附 近 入 沱 湖 唐 河 流 域 面 积 km 2, 主 干 河 道 长 度 93.5km, 其 上 建 有 潘 集 闸 草 沟 闸 唐 河 地 下 涵 和 小 余 闸, 总 蓄 水 量 397 万 m 3 新 河 是 唐 河 的 一 条 主 要 支 流, 上 游 起 源 于 蒿 沟 乡 张 楼 村, 与 唐 河 平 行 向 东 进 入 灵 璧 县 境 内, 于 灵 璧 县 的 禅 堂 集 南 2.2km 处 汇 入 唐 河, 全 长 38.7km, 流 域 总 面 积 259.2km 2 新 河 位 于 宿 州 高 铁 新 城 内 总 长 度 6.8km, 起 讫 地 点 为 蒿 沟 南 ~ 大 夏 涵 新 河 ( 自 轮 渡 分 叉 向 东 开 始 ) 宽 24 米, 底 宽 8 米, 深 4 米 老 濉 河 上 游 宽 20 米, 深 约 2.5 米, 底 宽 10 米 下 游 宽 20 米, 深 约 2.5 米, 底 宽 约 10 米 区 域 地 下 水 埋 藏 较 浅, 属 淮 北 平 原 水 文 地 质 区 第 四 系 松 散 岩 石, 含 水 岩 组 遍 及 全 区, 且 以 全 新 统 (Q4) 含 水 岩 组 分 布 最 广, 浅 部 (0~40m) 含 水 层 多 年 平 均 可 采 系 数 为 0.65, 主 要 为 雨 水 补 给, 埋 深 2~3m, 水 质 为 HCO 3-Na-Ca 型, 对 砼 无 侵 蚀 性 中 深 部 地 下 水 为 40m 以 下 含 水 层, 主 要 是 上 更 新 统 (Q3) 和 中 下 更 新 统 (Q1~2), 含 水 岩 组, 以 侧 向 补 给 为 主, 浅 层 垂 直 补 给 为 辅 厂 址 附 近 地 下 水 为 第 四 系 孔 隙 水, 第 四 系 孔 隙 水 含 水 层 共 有 四 个 含 水 层 : 第 一 层 含 水 层 10~17m, 为 潜 水 ; 第 二 层 含 水 层 40~60m, 为 半 承 压 水 ; 第 三 层 含 水 层 90~120m, 为 承 压 水 ; 第 四 层 含 水 层 120m 以 下, 为 承 压 水 气 候 特 征 宿 州 市 在 中 国 气 候 区 划 中 属 华 北 暖 温 带 半 湿 润 气 候, 春 秋 气 候 温 和 少 雨, 夏 季 炎 热 多 雨, 冬 季 寒 冷 多 风 ; 年 平 均 风 速 1.8m/ 秒, 最 大 风 速 为 18m/ 秒 ;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mm, 七 月 份 多 暴 雨 ; 一 月 份 最 低 气 温 -23.2, 七 月 份 最 高 气 温 41, 年 平 均 气 温 为 15.5 ; 年 蒸 发 量 在 1553~1920.7mm, 以 6~8 月 份 蒸 发 量 最 大 ;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7

45 冻 结 期 一 般 为 12 月 上 旬 ~ 次 年 2 月 中 旬, 冻 结 深 度 在 8cm 左 右 评 价 区 域 全 年 风 频 最 大 的 风 向 分 别 是 ENE 风 ( 风 频 12.9%) E 风 ( 风 频 12.5%) 和 NE 风 (10.4) 连 续 三 个 风 向 角 的 风 频 之 和 大 于 30%, 因 此 该 地 区 常 年 主 导 风 向 明 显, 为 东 风 偏 北 范 围 土 壤 植 被 宿 州 市 土 壤 发 育 受 黄 泛 冲 积 影 响, 区 域 性 特 征 明 显 辖 区 内 北 部 故 黄 河 流 域 主 要 为 沙 土 粉 沙 土 粘 质 沙 土 和 沙 质 粘 土, 埇 桥 灵 璧 泗 县 南 部 为 砂 姜 黑 土, 部 分 地 区 分 布 有 棕 黄 色 粘 土 由 于 人 类 活 动 的 强 烈 影 响, 全 市 植 被 大 多 为 农 田 植 被, 森 林 以 人 工 栽 培 的 经 济 林 和 用 材 林 为 主, 暖 温 带 落 叶 阔 叶 林 天 然 植 被 仅 存 于 皇 藏 峪 大 方 寺 大 五 柳 秦 山 等 地 区, 全 市 共 有 木 本 植 物 270 余 种, 自 然 保 护 区 面 积 160.5km 2, 占 全 市 国 土 面 积 的 1.64% 矿 产 资 源 宿 州 市 矿 产 资 源 丰 富, 矿 产 种 类 较 多, 已 发 现 的 矿 产 有 28 种, 其 中 煤 煤 层 气 耐 火 粘 土 位 居 全 省 前 列, 白 云 岩 大 理 石 为 全 省 第 一, 陶 瓷 土 居 全 省 第 四, 水 泥 用 灰 岩 居 全 省 第 七 宿 州 市 煤 炭 资 源 是 淮 北 煤 田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上 海 经 济 区 能 源 供 应 基 地, 全 市 煤 炭 产 地 22 处, 含 煤 面 积 约 为 2000 平 方 公 里, 主 要 分 布 在 砀 山 濉 萧 及 宿 县 等 三 个 矿 区 其 中 砀 山 矿 区 含 煤 面 积 约 300 平 方 公 里, 储 量 约 为 18.6 亿 吨 ; 濉 萧 矿 区 产 地 9 个, 含 煤 面 积 1000 平 方 公 里, 总 储 量 46.8 亿 吨, 煤 质 品 种 主 要 为 无 烟 煤 气 煤 肥 煤, 宿 县 矿 区 产 地 12 处, 含 煤 面 积 约 700 平 方 公 里, 总 储 量 在 69.8 亿 吨, 煤 质 品 种 主 要 为 烟 煤 4.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社 区 人 口 与 劳 力 宿 州 辖 砀 山 萧 县 灵 璧 泗 县 埇 桥 四 县 一 区,106 个 乡 镇 ( 街 道 办 事 处 ), 总 面 积 9787 平 方 公 里, 占 全 省 总 面 积 的 7.6%, 耕 地 面 积 万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67.97%;2014 年 末 全 市 总 人 口 万 人, 全 市 常 住 人 口 万 人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8

46 4.2.2 交 通 运 输 宿 州 市 区 位 优 势 明 显, 地 临 沿 海, 北 倚 华 夏, 是 沿 海 发 达 地 域 与 中 西 部 地 域 的 过 渡 地 带, 位 居 东 进 西 出 南 上 北 下 的 交 汇 点, 铁 路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十 分 便 捷, 多 种 运 输 方 式 组 成 的 交 通 收 集 四 通 八 达 京 沪 陇 海 两 大 铁 路 干 线 纵 横 全 境 ; 国 道 线 以 及 京 台 高 速 公 路 连 霍 高 速 公 路 泗 永 高 速 公 路 以 及 宁 徐 高 速 公 路 在 市 内 纵 横 贯 串 ; 京 沪 高 速 铁 路 也 从 宿 州 经 过, 并 设 有 车 站 ; 徐 州 市 观 音 机 场 距 离 宿 州 市 市 区 仅 70 公 里 ; 水 路 由 宿 州 港 经 洪 泽 湖 可 达 到 长 江 中 下 流 各 口 岸 城 市, 经 大 运 河 可 达 到 江 浙 沪 等 地, 经 淮 河 可 达 到 淮 河 沿 岸 各 口 岸 城 市 2014 年 全 市 公 路 客 运 量 7719 万 人, 旅 客 周 转 量 万 人 公 里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量 万 吨, 货 物 周 转 量 万 吨 公 里 年 末 民 用 汽 车 拥 有 量 万 辆, 比 上 年 增 长 16.8%, 其 中 私 人 汽 车 拥 有 量 20.7 万 辆, 增 长 19.8% 民 生 工 程 截 止 2014 年 底, 全 市 各 种 社 会 福 利 收 养 性 单 位 201 个, 床 位 1.43 万 张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46 个,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覆 盖 率 达 100% 全 市 共 救 助 困 难 群 众 病 患 者 万 人 次, 支 出 医 疗 救 助 金 万 元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3.49 万 人 全 市 拥 有 卫 生 机 构 1895 个 其 中,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1730 个,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97 个, 其 他 卫 生 机 构 4 个 医 院 卫 生 院 172 个 全 市 实 有 床 位 1.78 万 张, 其 中 医 院 1.13 万 张, 乡 镇 卫 生 院 0.59 万 张 全 市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1.99 万 人 全 年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人 数 万 人 其 中, 城 镇 居 民 参 保 7.37 万 人, 农 村 居 民 参 保 万 人 年 末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万 人, 增 长 4.7% 其 中, 城 镇 职 工 参 保 万 人, 增 长 3.6%; 城 镇 居 民 参 保 万 人, 增 长 5.2% 年 末 参 加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人 数 达 万 人, 参 合 率 达 %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2014 全 年 生 产 总 值 (GDP) 亿 元, 按 可 比 价 格 计 算, 增 长 9.7% 其 中 : 第 一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增 长 5.2%; 第 二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增 长 11.1%;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增 长 10.8% 三 次 产 业 结 构 比 为 24.0:42.1:33.9 人 均 生 产 总 值 元 ( 折 合 3358 美 元 ), 比 上 年 增 加 1862 元 全 社 会 劳 动 生 产 率 元 /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2638 元 / 人 全 年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4.0%, 其 中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6.0% 全 部 财 政 收 入 中,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9

47 税 收 收 入 亿 元, 增 长 13.1%; 非 税 收 收 入 亿 元, 增 长 17.6% 财 政 支 出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1.3%, 其 中 民 生 支 出 亿 元, 占 财 政 支 出 的 83.4%, 增 长 13.6% 从 重 点 支 出 项 目 看, 教 育 支 出 增 长 7.1%, 农 林 水 支 出 增 长 10.8%, 医 疗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支 出 增 长 6.1%,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增 长 11.0% 年 末 全 市 从 业 人 员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7.8 万 人 分 产 业 看, 第 一 产 业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0.8 万 人 ; 第 二 产 业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4.2 万 人 ; 第 三 产 业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2.8 人 城 乡 私 营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和 个 体 劳 动 者 39.8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6.7 万 人 全 年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9.59 万 人, 安 置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1.92 万 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再 就 业 0.45 万 人, 转 移 农 业 劳 动 力 6.93 万 人 年 末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3.21%, 比 上 年 下 降 0.49 个 百 分 点 全 年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CPI) 比 上 年 上 涨 1.4% 其 中, 食 品 价 格 上 涨 3.0% 商 品 零 售 价 格 上 涨 0.3%, 农 产 品 生 产 价 格 下 降 0.2% 4.3 宿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简 介 安 徽 宿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2001 年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为 省 级 经 济 开 发 区, 位 于 宿 州 城 市 东 南 部, 规 划 面 积 约 6.8 平 方 公 里 宿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位 于 宿 州 城 市 东 南 部 园 区 分 为 东 西 两 大 区 域,8 个 功 能 分 区 东 部 以 工 业 为 主, 设 有 生 物 化 工 园 区 轻 纺 服 装 加 工 区 农 副 产 品 深 加 工 区 新 能 源 技 术 产 业 区 ; 西 部 以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和 商 贸 物 流 产 业 为 主, 设 有 现 代 物 流 园 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集 群 区 先 进 制 造 业 基 地 宜 居 型 社 区 与 综 合 服 务 区 自 2003 年 正 式 启 动 以 来, 开 发 区 累 计 完 成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4.5 亿 多 元, 建 成 道 路 30 条, 总 长 43 公 里, 区 内 交 通 路 网 全 线 贯 通, 主 要 道 路 实 现 了 美 化 绿 化 亮 化 目 标, 规 划 区 内 基 本 实 现 七 通 一 平, 项 目 承 载 能 力 得 到 根 本 提 升 开 发 区 依 托 宿 州 良 好 的 资 源 优 势 和 产 业 基 础, 大 力 推 进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目 前 已 初 步 形 成 机 械 电 子 农 副 产 品 深 加 工 纺 织 服 装 加 工 化 工 商 贸 物 流 等 五 大 主 导 产 业 五 年 多 来, 累 计 签 约 项 目 156 个, 协 议 引 资 153 亿 元, 已 建 成 投 产 项 目 83 个, 在 建 项 目 42 个 区 内 商 贸 流 通 金 融 服 务 居 住 小 区 学 校 医 院 宾 馆 等 城 市 配 套 设 施 逐 步 完 善, 开 发 区 正 在 成 为 全 市 经 济 发 展 的 新 动 力 和 适 宜 人 居 的 新 城 区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0

48 4.3.1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1) 中 心 城 区 发 展 方 向 中 心 城 区 发 展 方 向 为 : 东 进 北 扩 南 展 西 优, 中 心 城 区 在 现 状 建 成 区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向 东 向 北 发 展, 向 南 适 当 发 展, 向 西 优 化 发 展 (2) 空 间 布 局 结 构 中 心 城 区 形 成 一 主 三 副 四 组 团 的 空 间 结 构 一 主 : 依 托 老 城 区 和 市 级 政 务 文 化 区, 形 成 城 市 主 中 心 三 副 : 汴 北 城 东 城 南 三 个 城 市 副 中 心 四 组 团 : 老 城 区 汴 北 新 区 城 东 新 区 城 南 新 区 四 个 城 市 综 合 组 团 (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至 2030 年, 规 划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为 1653 公 顷,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的 15.03%,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1. 商 业 金 融 设 施 用 地 布 局 宿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的 商 业 设 施 按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三 个 级 别 进 行 配 置, 形 成 1 个 城 市 商 业 主 中 心 3 个 商 业 副 中 心 和 多 个 居 住 区 级 商 业 中 心 2.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用 地 布 局 规 划 市 级 文 化 中 心, 位 于 汴 南 片 区, 人 民 路 西 侧 银 河 一 路 南 侧 规 划 一 处 文 化 产 业 园, 位 于 汴 北 新 区, 拂 晓 大 道 以 东 新 汴 河 以 北 拱 辰 路 以 南 区 域 建 设 区 级 文 化 中 心, 在 汴 北 新 区 城 东 新 区 南 部 经 济 开 发 区 新 建 区 级 文 化 中 心 完 善 社 区 文 化 设 施 新 建 居 住 区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规 划 社 区 文 化 活 动 场 地 及 设 施 3.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布 局 新 建 市 级 体 育 中 心 1 处, 新 建 区 级 体 育 中 心 2 处 城 市 中 心 区 原 有 市 级 体 育 中 心 改 建 为 老 城 区 区 级 体 育 中 心, 规 划 在 城 东 新 区 新 建 一 处 市 级 体 育 中 心, 包 括 体 育 场 体 育 馆 游 泳 馆 等 设 施 ; 规 划 新 建 汴 北 新 区 城 南 新 区 区 级 体 育 中 心 4.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布 局 建 立 以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为 龙 头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为 基 础 专 科 医 院 为 补 充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完 善 市 区 两 级 疾 病 防 控 妇 幼 保 健 卫 生 监 督 等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新 建 汴 北 城 东 城 南 三 处 综 合 医 院 5. 教 育 科 研 设 施 用 地 布 局 保 留 老 城 区 的 部 分 高 校 用 地, 在 城 东 新 区 东 部 朱 仙 庄 新 建 职 教 基 地 并 结 合 居 住 用 地 布 局, 做 好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用 地 规 划 (4)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至 2030 年, 规 划 居 住 用 地 面 积 为 公 顷,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的 37.71%,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规 划 形 成 老 城 区 汴 北 新 区 城 东 新 区 和 城 南 新 区 居 住 用 地 片 区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1

49 第 五 章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5.1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根 据 评 价 区 内 现 有 的 主 要 污 染 源 及 其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同 时 考 虑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特 点 和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的 要 求, 本 次 现 状 监 测 评 价 项 目 选 取 SO 2 NO 2 PM 10 TSP 测 结 果 见 报 告 书 附 件 监 测 点 布 设 本 次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根 据 主 导 风 向 在 项 目 上 风 向 和 下 风 向 各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布 点 图 见 图 表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点 位 一 览 表 编 号 监 测 点 位 名 称 所 在 方 位 检 测 项 目 G1 大 王 庄 NE/ 上 风 向 400m G2 建 设 地 点 项 目 区 内 G3 五 里 村 SW/ 下 风 向 600m SO2 NO2 PM 监 测 时 间 与 频 次 2016 年 1 月 24 日 到 2016 年 1 月 30 日, 连 续 监 测 七 天, 并 同 步 记 录 各 监 测 时 间 的 地 面 风 向 风 速 气 温 气 压 等 气 象 资 料 TSP 的 24 小 时 均 值 采 样 24 小 时 ; PM 10 SO 2 NO 2 的 24 小 时 均 值 采 样 20 小 时 以 上 ;SO 2 NO 2 的 1 小 时 平 均 值 采 样 45min 以 上 采 样 前 所 使 用 仪 器 流 量 部 分 经 检 定 合 格 的 标 准 流 量 计 校 准 监 测 方 法 采 样 及 分 析 方 法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发 布 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大 气 部 分 ) 及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执 行, 见 表 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监 测 项 目 及 方 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依 据 最 低 检 出 限 (mg/m 3 ) 1 SO2 甲 醛 吸 收 - 副 玫 瑰 苯 胺 分 光 光 度 法 HJ NO2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 TSP HJ PM10 重 量 法 HJ/T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2

50 4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重 量 法 GB/T 监 测 结 果 本 项 目 的 大 气 监 测 委 托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站 进 行 监 测, 监 测 结 果 见 下 列 表 所 示 表 大 气 监 测 时 同 步 观 测 的 气 象 参 数 时 间 风 速 (m/s) 风 向 气 压 (hpa) 湿 度 (%) 气 温 ( ) NE NEE SWW SSE E NEE NEE 表 TSP 24 小 时 均 值 监 测 结 果 汇 总 表 单 位 :ug/m 3 序 号 监 测 点 位 G1 大 王 庄 G2 建 设 地 点 G3 五 里 村 表 PM 小 时 均 值 监 测 结 果 汇 总 表 单 位 :ug/m 3 序 号 监 测 点 位 G1 大 王 庄 G2 建 设 地 点 G3 五 里 村 表 NO 2 24 小 时 均 值 监 测 结 果 汇 总 表 单 位 :ug/m 3 序 号 监 测 点 位 G1 大 王 庄 G2 建 设 地 点 G3 五 里 村 表 SO 2 24 小 时 平 均 值 监 测 结 果 汇 总 表 单 位 :ug/m 3 序 号 监 测 点 位 G1 大 王 庄 G2 建 设 地 点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3

51 监 测 点 大 王 庄 G3 五 里 村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1) 评 价 标 准 根 据 项 目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确 认 函, 本 评 价 区 域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二 级 标 准, 见 表 表 环 境 空 气 中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值 单 位 :mg/m 3 序 号 污 染 物 取 值 时 间 浓 度 限 值 单 位 标 准 来 源 1 SO2 24 小 时 平 均 NO2 24 小 时 平 均 80 3 TSP 24 小 时 平 均 (2) 评 价 方 法 颗 粒 物 ( 粒 径 小 于 等 于 10μm) 24 小 时 平 均 150 采 用 单 项 因 子 标 准 指 数 法 进 行 评 价, 具 体 表 达 式 如 下 : 式 中 :S i 第 i 种 污 染 物 的 标 准 指 数 ; Ci 第 i 种 污 染 物 的 浓 度 值 ; C Si 第 i 种 污 染 物 的 评 价 标 准 值 Si =Ci/Csi ug/m 3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二 级 标 准 S i 1 时, 表 示 环 境 空 气 中 该 污 染 物 不 超 标 ;S i>1 时, 表 示 环 境 空 气 中 该 污 染 物 超 过 评 价 标 准 (3) 评 价 结 果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结 果 见 表 监 测 项 目 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日 均 值 单 因 子 评 价 成 果 表 Ci(ug/m 3 ) CSi(ug/m 3 ) Si 24 小 时 均 值 结 果 分 析 超 标 个 数 ( 个 ) 超 标 率 % 最 大 超 标 倍 数 SO2 13~ ~ NO2 19~ ~ PM10 72~ ~ TSP 95~ ~ 项 SO2 15~ ~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4

52 目 点 NO2 19~ ~ PM10 62~ ~ TSP 94~ ~ 五 里 村 SO2 15~ ~ NO2 20~ ~ PM10 67~ ~ TSP 87~ ~ 以 上 数 据 表 明,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各 监 测 因 子 日 均 浓 度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限 值, 评 价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较 好 5.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监 测 断 面 的 布 设 本 项 目 污 水 全 部 汇 入 污 水 管 网 统 一 排 放 到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经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运 粮 河, 各 监 测 断 面 具 体 位 置 见 表 河 流 运 粮 河 断 面 编 号 表 水 质 监 测 断 面 一 览 表 编 号 断 面 位 置 功 能 1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上 游 200m 对 照 断 面 2 开 发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排 污 口 3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下 游 500m 混 合 断 面 4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下 游 1500m 削 减 断 面 5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下 游 5000m 控 制 断 面 采 样 时 间 和 频 率 采 样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日 采 样 两 天, 每 天 各 监 测 一 次, 并 同 时 监 测 水 温 流 量 流 速 等 水 文 参 数 采 样 方 法 与 分 析 方 法 水 质 采 样 执 行 GB 水 质 采 样 方 法 设 计 规 定 GB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 GB 水 质 采 样 样 品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样 品 的 分 析 方 法 按 GB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及 其 新 颁 布 的 方 法 执 行 分 析 方 法 及 依 据 见 表 表 监 测 项 目 分 析 方 法 及 依 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依 据 1 ph 玻 璃 电 极 法 GB CODcr 重 铬 酸 钾 法 GB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5

53 3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稀 释 与 接 种 法 HJ 氨 氮 纳 氏 试 剂 比 色 法 HJ TP 钼 酸 铵 分 光 光 度 法 GB 粪 大 肠 菌 群 纸 片 快 速 法 HJ 监 测 结 果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监 测 项 目 ph CODcr BOD5 氨 氮 总 磷 粪 大 肠 菌 群 表 地 表 水 监 测 结 果 单 位 :mg/l( 除 ph) 采 样 时 间 运 粮 河 上 游 200m 排 污 口 下 游 500m 下 游 1500m 下 游 5000m 备 注 : 运 粮 河 水 面 宽 约 15m, 水 深 1.0m 左 右, 流 量 1.3m 3 /S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1) 评 价 方 法 将 确 定 的 功 能 水 质 标 准 与 评 价 水 域 评 价 因 子 实 际 监 测 浓 度 相 比 较, 采 用 单 项 污 染 指 数 法 进 行 计 算, 分 析 该 水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和 受 污 染 程 度, 说 明 其 是 否 满 足 确 定 的 水 质 功 能 要 求 采 用 单 项 污 染 指 数 法 进 行 评 价, 其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Ci Si C Si 式 中 :S i i 种 污 染 物 分 指 数 ; C i i 种 污 染 物 实 测 值 (mg/l) C Si i 种 污 染 物 评 价 标 准 值 (mg/l)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6

54 PH 污 染 指 数 为 : 7. 0 PH SPH 7. 0 PH sd ( 当 PH 7.0 时 ); PH 7.0 S PH ( 当 PH>7.0 时 ) PH 7.0 式 中 :S PH PH 值 的 分 指 数 su PH j PH 实 测 值 ; PH Sd PH 值 评 价 标 准 的 下 限 值 ; PH Su PH 值 评 价 标 准 的 上 限 值 根 据 HJ/T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地 面 水 环 境 的 规 定, 水 质 参 数 的 标 准 值 指 数 大 于 1, 说 明 该 水 质 参 数 超 过 了 规 定 的 水 质 标 准, 已 不 能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2) 评 价 标 准 区 域 地 表 水 体 运 粮 河 水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V 类 标 准, 其 各 监 测 项 目 执 行 的 标 准 详 见 表 表 水 质 现 状 评 价 标 准 单 位 :mg/l,ph 粪 大 肠 菌 群 除 外 项 目 ph CODCr BOD5 NH3-N 总 磷 粪 大 肠 菌 群 Ⅴ 类 标 准 值 6~ 个 /L (3) 评 价 结 果 : 地 表 水 水 质 现 状 单 因 子 指 数 计 算 结 果 见 表 采 样 时 间 河 流 运 粮 河 表 采 样 地 点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上 游 200m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下 游 500m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下 游 1000m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上 游 200m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水 质 现 状 评 价 结 果 ( 单 因 子 指 数 Si) 监 测 项 目 ph CODcr BOD5 氨 氮 总 磷 粪 大 肠 菌 群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7

55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下 游 500m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污 口 下 游 1000m 根 据 以 上 数 据 发 现, 运 粮 河 各 监 测 因 子 标 准 指 数 中 COD Cr BOD 5 NH 3-N 存 在 超 标 情 况,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已 不 能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V 类 标 准 主 要 超 标 原 因 是 运 粮 河 为 宿 州 市 的 主 要 纳 污 水 体 5.3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监 测 布 点 在 项 目 选 址 的 四 个 边 界 外 1 米 共 布 设 4 个 监 测 点, 对 项 目 大 楼 层 进 行 噪 声 监 测 布 点 图 见 图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时 间 及 监 测 频 率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 )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测 期 间 天 气 良 好, 无 雨 风 速 小 于 5.5m/s, 传 声 器 设 置 户 外 1 米 处, 高 度 为 米 监 测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 和 27 日, 分 昼 间 和 夜 间 进 行 监 测 方 法 行 监 测 方 法 按 HJ 环 境 噪 声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城 市 声 环 境 常 规 监 测 进 评 价 方 法 评 价 方 法 采 用 环 境 噪 声 监 测 数 据 统 计 的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Leq 与 所 执 行 的 环 境 标 准 相 比 较, 确 定 厂 址 周 围 声 环 境 质 量 的 好 坏 评 价 标 准 表 评 价 标 准 具 体 值 单 位 :db(a) 评 价 对 象 场 界 监 测 点 评 价 标 准 值 昼 间 夜 间 备 注 GB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 类 GB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4a 类 监 测 结 果 与 评 价 监 测 统 计 结 果 见 表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8

56 表 拟 建 项 目 场 界 噪 声 监 测 统 计 结 果 单 位 :db(a) 监 测 编 号 测 点 位 置 标 准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1# 项 目 东 场 界 # 项 目 南 场 界 # 项 目 西 场 界 # 项 目 北 场 界 # 项 目 二 楼 # 项 目 五 楼 # 项 目 十 楼 由 表 可 见, 项 目 周 边 声 环 境 质 量 较 好, 项 目 东 侧 和 北 侧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4a 类, 南 侧 西 侧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 类 标 准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9

57 第 六 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6.1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施 工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过 程 中 废 气 主 要 来 源 于 施 工 机 械 驱 动 设 备 ( 如 柴 油 机 等 ) 和 运 输 及 施 工 车 辆 所 排 放 的 废 气 此 外, 还 有 施 工 队 伍 因 生 活 需 要 使 用 燃 料 而 排 放 的 废 气 等 本 工 程 项 目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粉 尘 污 染 主 要 来 源 于 : 1 土 方 的 挖 掘 堆 放 清 运 回 填 和 场 地 平 整 等 过 程 产 生 的 粉 尘 ; 2 建 筑 材 料 如 水 泥 白 灰 砂 子 以 及 土 方 等 在 其 装 卸 运 输 堆 放 等 过 程 中, 因 风 力 作 用 而 产 生 的 扬 尘 污 染 ; 3 搅 拌 车 辆 及 运 输 车 辆 往 来 造 成 地 面 扬 尘 ; 4 施 工 垃 圾 堆 放 及 清 运 过 程 中 产 生 扬 尘 上 述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气 粉 尘 及 扬 尘 将 会 造 成 周 围 大 气 环 境 污 染, 其 中 又 以 粉 尘 的 危 害 较 为 严 重 施 工 期 间 产 生 的 粉 尘 ( 扬 尘 ) 污 染 主 要 取 决 于 施 工 作 业 方 式 材 料 的 堆 放 及 风 力 等 因 素, 其 中 受 风 力 因 素 的 影 响 最 大 随 着 风 速 的 增 大, 施 工 扬 尘 产 生 的 污 染 程 度 和 超 标 范 围 也 将 随 之 增 强 和 扩 大 减 轻 粉 尘 和 扬 尘 污 染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的 主 要 对 策 有 : 1 对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合 理 化 管 理, 使 砂 石 料 统 一 堆 放, 水 泥 应 在 专 门 库 房 堆 放, 并 尽 量 减 少 搬 运 环 节, 搬 运 时 做 到 轻 举 轻 放, 防 止 包 装 袋 破 裂 ; 2 开 挖 时, 对 作 业 面 和 土 堆 适 当 喷 水, 使 其 保 持 一 定 湿 度, 以 减 少 扬 尘 量, 而 且 开 挖 的 泥 土 和 建 筑 垃 圾 要 及 时 运 走, 以 防 长 期 堆 放 表 面 干 燥 而 起 尘 或 被 雨 水 冲 刷 ; 3 运 输 车 辆 应 完 好, 不 应 装 载 过 满, 并 尽 量 采 取 遮 盖 密 闭 措 施, 减 少 沿 途 抛 洒, 并 及 时 清 扫 散 落 在 路 面 上 的 泥 土 和 建 筑 材 料, 冲 洗 轮 胎, 定 时 洒 水 压 尘, 以 减 少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扬 尘 ; 4 应 首 选 使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因 需 要 必 须 进 行 现 场 搅 拌 砂 浆 混 凝 土 时, 应 尽 量 做 到 不 洒 不 漏 不 剩 不 倒 ; 混 凝 土 搅 拌 应 设 置 在 棚 内, 搅 拌 时 要 有 喷 雾 降 尘 措 施 5 施 工 现 场 要 设 围 栏 或 部 分 围 栏, 缩 小 施 工 扬 尘 扩 散 范 围 ; 6 当 风 速 过 大 时, 应 停 止 施 工 作 业, 并 对 堆 存 的 砂 粉 等 建 筑 材 料 采 取 遮 盖 措 施 50

58 6.1.2 施 工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⑴ 施 工 废 水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运 转 的 冷 却 水 及 洗 涤 用 水 和 施 工 现 场 清 洗 建 材 清 洗 混 凝 土 养 护 设 备 水 压 试 验 等 产 生 的 废 水, 这 部 分 废 水 含 有 一 定 量 的 油 污 和 泥 沙 ⑵ 生 活 污 水 它 是 由 于 施 工 队 伍 的 生 活 活 动 造 成 的, 包 括 食 堂 用 水 洗 涤 废 水 等 生 活 污 水 含 有 大 量 细 菌 和 病 原 体 上 述 废 污 水 水 量 不 大, 但 如 果 不 经 处 理 或 处 理 不 当, 同 样 会 危 害 环 境 所 以, 施 工 期 间 废 污 水 不 能 随 意 直 排 施 工 期 间, 在 排 污 工 程 不 健 全 的 情 况 下, 应 尽 量 减 少 物 料 流 失 散 落 和 溢 流 现 象 对 施 工 期 间 少 量 的 生 活 污 水 和 洗 涤 废 水 经 过 厂 内 现 有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之 后 排 放 施 工 期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间, 运 输 车 辆 和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如 打 桩 机 挖 掘 机 搅 拌 机 都 是 主 要 的 噪 声 源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表 施 工 期 主 要 设 备 噪 声 源 强 一 览 表 数 量 ( 台 ) 声 级 值 db(a) 1 打 桩 机 挖 掘 机 搅 拌 机 1 90 治 理 措 施 施 工 场 地 四 周 设 置 隔 声 屏 障 降 噪 效 果 db(a) 15 预 测 模 式 施 工 机 械 体 积 相 对 庞 大, 其 运 行 噪 声 也 较 高, 在 实 际 施 工 过 程 中, 往 往 是 各 种 机 械 同 时 工 作, 各 种 噪 声 源 的 声 能 量 相 互 迭 加, 噪 声 级 将 会 更 高, 辐 射 面 也 会 更 大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可 采 用 点 声 源 扩 散 模 型 : L2=L1-20lgr2/r1(r2> r1) 式 中 :L1 L2 分 别 为 距 声 源 r1 r2 处 的 等 效 A 声 级 (db(a)); r1 r2 为 接 受 点 距 源 的 距 离 (m) 由 上 式 可 推 出 噪 声 随 距 离 增 加 而 衰 减 的 量 ΔL; ΔL=L1-L2=20lgr2/r1 由 此 式 可 计 算 出 噪 声 值 随 距 离 衰 减 的 情 况, 结 果 见 表 由 表 可 知, 施 工 机 械 的 噪 声 由 于 声 级 较 高, 在 空 旷 地 带 衰 减 较 慢, 离 声 源 设 备 300m 范 围 的 距 离 仍 可 能 超 标 51

59 序 号 施 工 机 械 表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衰 减 情 况 (m) 声 级 db(a) 10m 20m 30m 40m 50m 60m 70m 80m 90m 100m 1 挖 掘 机 打 桩 机 搅 拌 机 预 测 中 同 时 考 虑 施 工 场 地 设 置 隔 声 屏 障 引 起 的 衰 减 量, 衰 减 值 约 为 15dB(A) 严 格 遵 照 建 筑 施 工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和 相 关 规 定, 避 免 施 工 噪 声 扰 民 事 件 发 生 若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应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并 取 得 同 意 后 进 行 建 议 在 施 工 期 间 采 取 以 下 相 应 措 施 : ⑴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合 理 安 排 作 业 时 间,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噪 声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夜 间 不 得 进 行 打 桩 作 业 ; ⑵ 尽 量 采 用 低 噪 声 施 工 设 备 和 噪 声 低 的 施 工 方 法 ; ⑶ 作 业 时 在 高 噪 声 设 备 周 围 设 置 屏 蔽 ; ⑷ 采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 高 噪 声 设 备 的 使 用 放 在 项 目 南 侧 ; ⑸ 加 强 运 输 车 辆 的 管 理, 建 材 等 运 输 尽 量 在 白 天 进 行, 禁 止 场 内 车 辆 鸣 笛 ; 施 工 期 垃 圾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垃 圾 主 要 来 自 施 工 所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和 施 工 队 生 活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在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前 后 必 然 要 有 大 量 的 施 工 人 员 工 作 和 生 活 在 施 工 现 场, 其 日 常 生 活 将 产 生 一 定 数 量 的 生 活 垃 圾 对 施 工 现 场 要 及 时 进 行 清 理, 建 筑 垃 圾 要 及 时 清 运 并 加 以 利 用, 防 止 其 因 长 期 堆 放 而 产 生 扬 尘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如 不 及 时 进 行 清 运 处 理, 则 会 腐 烂 变 质, 滋 生 蚊 虫 苍 蝇, 产 生 恶 臭, 传 染 疾 病, 从 而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作 业 人 员 健 康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所 以,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对 生 活 垃 圾 要 进 行 专 门 收 集, 并 定 期 将 之 送 往 较 近 的 垃 圾 场 进 行 合 理 处 置, 严 禁 乱 堆 乱 扔, 防 止 产 生 二 次 污 染 6.2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医 疗 废 气 检 验 科 室 仅 进 行 常 规 和 生 化 检 查, 无 病 理 和 生 物 检 测, 故 检 验 科 室 产 生 的 废 气 为 少 量 药 品 及 试 剂 挥 发 气 味, 无 含 病 原 微 生 物 气 溶 胶 产 生 检 查 化 验 等 诊 疗 52

60 过 程 中, 各 种 药 品 及 试 剂 气 味 散 发 量 很 小 且 较 为 分 散, 通 过 保 持 相 关 科 室 内 良 好 的 通 风, 在 检 验 科 室 配 备 排 气 送 风 设 备, 加 快 空 气 流 通 同 时 采 用 紫 外 线 灯 和 负 离 子 空 气 净 化 器 等 对 室 内 空 气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措 施, 规 范 检 验 科 室 操 作 以 尽 量 减 小 空 气 中 药 品 药 剂 气 味, 确 保 医 院 内 环 境 空 气 保 持 清 新 污 水 处 理 站 恶 臭 气 体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一 期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为 110m 3 /d, 二 期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为 200m 3 /d,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工 艺, 此 工 艺 无 生 化 处 理 过 程, 基 本 不 产 生 H 2S NH 3, 采 用 封 闭 工 艺, 不 会 逸 散 到 设 备 外, 故 预 计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所 在 区 域 地 面 处 将 无 明 显 臭 味 感 知 食 堂 油 烟 一 期 项 目 运 行 后, 食 堂 向 部 分 员 工 提 供 用 餐, 同 时 为 改 善 产 妇 伙 食 提 供 加 餐, 本 项 目 按 照 100 人 用 餐 计, 食 堂 油 烟 可 按 食 用 油 消 耗 系 数 计 算 一 般 食 堂 食 用 油 消 耗 系 数 为 30g/ 人 天, 则 食 用 油 消 耗 量 为 1.08t/a, 食 用 油 约 2.83% 在 烹 饪 过 程 中 散 发 出 来, 食 堂 油 烟 的 产 生 量 为 30.6kg/a 建 设 单 位 已 加 装 油 烟 净 化 器, 系 统 风 量 为 2000m 3 /h, 净 化 效 率 达 到 85% 以 上 ( 本 项 目 按 85% 计 算 ), 运 行 时 间 按 4h/d 计 算, 油 烟 排 放 量 为 4.59kg/a, 排 放 浓 度 为 1.59mg/m 3, 油 烟 排 放 浓 度 小 于 2.0mg/m 3, 满 足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要 求 二 期 项 目 运 行 后, 食 堂 向 部 分 员 工 提 供 用 餐, 同 时 为 改 善 产 妇 伙 食 提 供 加 餐, 本 项 目 按 照 200 人 用 餐 计, 食 堂 油 烟 可 按 食 用 油 消 耗 系 数 计 算 一 般 食 堂 食 用 油 消 耗 系 数 为 30g/ 人 天, 则 食 用 油 消 耗 量 为 2.16t/a, 食 用 油 约 2.83% 在 烹 饪 过 程 中 散 发 出 来, 食 堂 油 烟 的 产 生 量 为 61.2kg/a 建 设 单 位 已 加 装 2 台 油 烟 净 化 器, 系 统 风 量 为 4000m 3 /h, 净 化 效 率 达 到 85% 以 上 ( 本 项 目 按 85% 计 算 ), 运 行 时 间 按 4h/d 计 算, 油 烟 排 放 量 为 4.59kg/a, 排 放 浓 度 为 1.59mg/m 3, 油 烟 排 放 浓 度 小 于 2.0mg/m 3, 满 足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要 求 汽 车 尾 气 本 项 目 设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80 个, 其 中 地 面 停 车 位 54 个, 地 下 停 车 位 26 个 二 期 项 目 设 置 地 面 停 车 位 100 个, 不 设 置 地 下 停 车 场 由 于 地 面 大 气 流 动 性 较 强, 扩 散 能 力 较 好, 汽 车 启 动 行 驶 时 排 放 的 尾 气 会 很 快 扩 散, 基 本 不 会 聚 集, 对 区 域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影 响 较 小 地 下 车 库 采 取 加 强 车 间 通 风 措 施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排 放 污 染 物 源 强 CO kg/h NOx kg/h 非 甲 53

61 烷 总 烃.008 kg/h, 排 放 浓 度 为 CO 2.6 mg/m 3 NOx0.04 mg/m 3 非 甲 烷 总 烃.15 mg/m 3 本 项 目 地 下 车 库 排 风 口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和 速 率 均 符 合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2 中 二 级 排 放 要 求 燃 料 废 气 拟 建 项 目 采 用 的 是 天 然 气 燃 料, 天 然 气 为 国 家 鼓 励 使 用 的 清 洁 能 源, 燃 烧 天 然 气 产 生 的 废 气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浓 度 均 低 于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标 准 要 求,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可 采 取 加 强 通 风 措 施 降 低 燃 料 废 气 对 使 用 环 境 的 影 响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项 目 正 常 工 况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医 院 废 水 正 常 本 项 目 排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与 医 疗 废 水,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氨 氮 COD BOD 5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一 期 项 目 排 水 96m 3 /d, 全 年 排 水 量 为 35040m 3 二 期 项 目 排 水 160m 3 /d, 全 年 排 水 量 为 58400m 3 生 活 污 水 和 医 疗 废 水 汇 同 后, 经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一 级 强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 处 理 后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2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且 满 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纳 管 标 准 后, 排 入 下 水 进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其 废 水 排 放 情 况 见 表 和 表 表 一 期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情 况 废 水 来 源 医 疗 废 水 废 水 量 96m 3 /d 35040t/a 污 染 因 子 浓 度 mg/l 产 生 量 t/a 拟 采 取 的 处 理 方 式 排 放 方 式 及 去 向 浓 度 mg/l 排 放 量 t/a CODcr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一 级 强 化 BOD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消 毒 处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SS 理 后 进 入 运 粮 河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5000MPN/L 备 注 : 医 疗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cr SS NH3-N 和 粪 大 肠 菌 等, 其 浓 度 主 要 参 照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中 医 院 污 水 水 质 章 节 54

62 表 二 期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情 况 废 水 来 源 废 水 量 污 染 因 子 浓 度 mg/l 产 生 量 t/a 拟 采 取 的 处 理 方 式 排 放 方 式 及 去 向 浓 度 mg/l 排 放 量 t/a 医 疗 废 水 160m 3 /d 58400t/a CODcr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一 级 强 化 BOD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消 毒 处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SS 理 后 进 入 运 粮 河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5000MPN/L 备 注 : 医 疗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cr SS NH3-N 和 粪 大 肠 菌 等, 其 浓 度 主 要 参 照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中 医 院 污 水 水 质 章 节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2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并 满 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纳 管 标 准, 符 合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条 件 项 目 拟 建 厂 址 所 在 地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为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 康 达 环 保 ( 宿 州 )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2004 年 4 月 正 式 投 入 运 行 以 来,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运 转 良 好, 日 平 均 处 理 污 水 量 为 8.20 万 立 方 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已 经 投 入 运 行, 全 处 理 厂 的 处 理 能 力 达 到 16 万 立 方 米, 该 项 目 采 用 先 进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厂 区 主 体 工 艺 采 用 氧 化 沟 处 理 工 艺, 经 处 理 后 的 污 水 水 质 排 放 标 准 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一 级 A 标 准 工 艺 流 程 图 见 图

63 图 6-1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工 艺 流 程 图 由 工 程 分 析 可 知, 本 项 目 所 排 废 水 属 低 浓 度 有 机 废 水, 拟 处 理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预 处 理 标 准 的 要 求,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作 进 一 步 处 理 项 目 外 排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浓 度 满 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水 浓 度 因 此, 建 设 项 目 废 水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达 标 处 理 是 可 行 的 项 目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影 响 分 析 该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若 因 机 械 设 施 或 电 力 等 故 障 而 造 成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时, 产 生 的 废 水 不 能 及 时 处 理, 但 不 能 让 废 水 直 接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避 免 事 故 排 放 导 致 环 境 问 题, 因 此 必 须 修 建 应 急 事 故 池 为 减 轻 事 故 排 放 对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污 染 负 荷, 应 避 免 出 现 事 故 排 放, 防 止 设 施 失 效, 造 成 污 水 管 网 堵 塞, 影 响 排 水 系 统 的 畅 通, 要 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加 强 日 常 的 运 行 管 理, 确 保 污 水 稳 定 达 标 排 放, 杜 绝 事 故 性 排 放,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环 保 管 理 机 制 和 各 项 环 保 规 章 制 度, 落 实 岗 位 环 保 责 任 制, 加 强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防 止 事 故 排 放 导 致 环 境 问 题 则 项 目 废 水 不 会 对 周 围 水 环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一 旦 废 水 处 理 设 备 非 正 常 运 行 时, 可 能 会 使 处 理 出 水 水 质 不 合 格, 应 采 取 如 下 防 范 措 施 : 事 故 或 非 正 常 工 况 排 水 时, 本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中 设 有 1 个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水 56

64 池, 具 体 如 下 :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规 定 非 传 染 病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应 急 事 故 池 容 积 不 小 于 日 排 放 量 的 30%, 一 期 临 时 存 放 医 疗 废 水 ( 废 水 排 放 量 总 量 为 约 96m 3 /d) 的 事 故 池 大 小 为 30m 3 二 期 临 时 存 放 医 疗 废 水 ( 废 水 排 放 量 总 量 为 约 160m 3 /d) 的 事 故 池 大 小 为 50m 3 根 据 国 内 类 似 的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若 发 生 废 水 排 放 事 故 的 时 候, 按 照 医 院 制 订 的 应 急 预 案, 事 故 可 以 在 2 小 时 左 右 排 除, 上 述 事 故 池 的 容 量 完 全 能 够 满 足 事 故 处 理 期 间 临 时 存 放 废 水 的 需 要 在 事 故 排 水 情 况 下 废 水 排 入 事 故 水 池, 经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污 水 管 网, 使 废 水 在 非 正 常 工 况 下 具 有 一 定 的 缓 冲 能 力, 因 此, 不 会 直 接 入 污 水 管 网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所 排 废 水 对 纳 污 水 体 影 响 甚 微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主 要 噪 声 源 及 源 强 项 目 运 营 期 产 生 的 噪 声 主 要 是 污 水 处 理 站 水 泵 电 梯 和 空 压 机 产 生 的 噪 声 等, 采 取 隔 声 基 础 降 噪 等 措 施, 可 使 噪 声 源 降 低 db(a), 其 主 要 设 备 声 级 的 数 量 见 表 表 主 要 设 备 噪 声 源 强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台 数 噪 声 源 强 降 噪 后 声 源 距 厂 界 最 近 降 噪 措 施 工 作 情 况 距 离 [db(a)] [db(a)] 1 污 水 处 理 站 地 下 隔 声 水 泵 减 振 50 间 歇 南 侧 20m 2 水 泵 地 下 隔 声 减 振 70 间 歇 西 侧 20m 3 电 梯 减 震 55 间 歇 南 侧 20m 4 洗 衣 机 地 下 隔 声 减 振 55 间 歇 西 侧 30m 5 空 压 机 隔 声 减 振 75 间 歇 楼 顶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1) 预 测 内 容 厂 界 噪 声 (2) 预 测 方 法 依 据 噪 声 源 源 强 及 所 采 取 的 噪 声 控 制 措 施, 通 过 模 式 计 算 预 测 厂 界 噪 声 及 敏 感 点 噪 声 (3) 预 测 模 式 57

65 环 境 噪 声 预 测 和 评 价 采 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T ) 推 荐 的 噪 声 预 测 模 式 1 对 于 室 外 声 源, 声 衰 减 模 式 为 L ( r) L ( r ) 20lg( r / r ) L A A 0 0 A 式 中 : LA() r 为 点 源 对 r 米 距 离 远 处 预 测 点 的 预 测 声 级, L ( ) A r 0 为 点 声 源 在 r 0 米 处 的 A 声 级 L A 为 其 它 各 种 因 素 引 起 的 衰 减 量 如 果 知 道 声 源 的 声 功 率 级, 且 声 源 位 于 地 面, 则 L ( r ) L ( r ) 20lg( r ) 8 A 0 W A 对 于 室 内 声 源, 先 计 算 室 内 某 个 声 源 对 靠 近 某 围 护 结 构 处 的 A 声 级 L ( i) 10lg( Q / 4 r 4 / R) 2 A1 1 式 中 : L 1 () i 为 某 个 声 源 对 室 内 预 测 点 的 A 声 级 A Q 为 声 源 的 指 向 性 r 1为 该 声 源 到 室 内 预 测 点 的 距 离 R 为 房 间 常 数, R S ), S 为 室 内 面 积, 为 平 均 吸 声 系 数 室 内 所 有 声 源 对 室 内 某 预 测 点 的 总 声 级, L 1 ( T ) 为 0.1 L 1( ) 1 ( ) 10lg[ 10 A i A ] L T 室 外 接 受 到 的 室 内 噪 声 投 射 出 的 A 声 级 L ( ) 2 T 为 L ( T ) L ( T ) ( TL 6) A2 A1 TL 为 围 护 结 构 的 隔 声 量, 其 经 验 公 式 为 A A TL 18lg m 8 TL 13.51lg m 13 2 ( m 100 kg / m ) 2 ( m 100 kg / m ) 将 室 外 声 级 和 透 声 面 积 换 算 成 等 效 室 外 声 源 的 声 功 率 级 L WA L ( ) 10lg WA LA2 T S 3 预 测 点 的 总 声 级 设 室 外 第 i 个 声 源 对 j 预 测 点 的 影 响 声 级 为 L Aji, 则 预 测 点 的 总 影 响 声 级 L Aj 为 0.1LAji LAj 10lg( 10 ) 58

66 利 用 上 述 的 预 测 模 式 对 昼 夜 环 境 噪 声 进 行 预 测 计 算 (4)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根 据 噪 声 源 的 具 体 分 布 以 及 距 预 测 点 的 距 离, 可 发 现, 本 项 目 噪 声 源 分 布 点 基 本 在 厂 界 的 西 侧 和 南 侧, 一 期 建 设 项 目 西 侧 为 鑫 旺 家 具 城, 南 侧 为 小 杨 家, 为 重 点 关 注 对 象, 二 期 项 目 北 侧 为 鑫 旺 家 具 城, 南 侧 和 西 侧 为 空 地 因 此 本 次 评 价 预 测 南 侧 和 西 侧 厂 界 达 标 情 况 利 用 上 面 的 预 测 模 式 进 行 计 算, 各 预 测 点 的 噪 声 结 果 见 表 表 厂 界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本 项 目 关 心 点 昼 间 声 级 值 Leq db (A) 夜 间 声 级 值 Leq db (A) 贡 献 值 标 准 值 贡 献 值 标 准 值 厂 界 西 侧 厂 界 南 侧 (5)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工 程 完 成 后,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在 采 用 隔 声 消 声 等 综 合 防 治 措 施 后, 噪 声 在 房 屋 屏 蔽 作 用 和 随 距 离 衰 减, 厂 界 昼 间 夜 间 噪 声 预 测 值 均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2 类 标 准 要 求 本 项 目 运 营 后 设 备 噪 声 对 项 目 西 侧 鑫 旺 家 具 城 的 贡 献 值 为 20dB (A), 影 响 较 小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分 析 拟 建 项 目 东 侧 为 G206, 北 侧 为 外 环 南 路, 两 个 道 路 车 流 量 较 大, 主 要 考 虑 两 个 主 干 道 车 辆 噪 音 对 该 项 目 的 影 响 A 预 测 模 式 采 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声 环 境 (HJ ) 中 推 荐 的 公 路 交 通 运 输 噪 声 预 测 模 式 : 1 第 i 类 车 等 效 声 级 预 测 模 式 式 中 :Leq(h)i 第 i 类 车 的 小 时 等 效 声 级,dB(A); 第 i 类 车 速 度 为 Vi,km/h; 水 平 距 离 为 7.5 米 处 的 能 量 平 均 59

67 A 声 级,dB(A); Ni 昼 间 夜 间 通 过 某 个 预 测 点 的 第 i 型 车 平 均 小 时 交 通 量, 辆 /h; r 从 车 道 中 心 线 到 预 测 点 的 垂 直 距 离,m; Vi 第 i 类 车 的 平 均 速 度,km/h; T 计 算 等 效 声 级 的 时 间,1h; Ψ1 Ψ2 预 测 点 到 有 限 长 路 两 端 的 张 角,rad; L 由 其 它 因 素 引 起 的 修 正 量,dB(A),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 Δ L=ΔL1- ΔL2 + ΔL3 Δ L1 =Δ L 坡 度 + Δ L 路 面 Δ L2 =Aatm +Agr + Abar + Amisc 式 中 :Δ L1 线 路 因 素 引 起 的 修 正 量,dB; Δ L 坡 度 公 路 纵 坡 修 正 量,dB; Δ L 路 面 公 路 路 面 材 料 引 起 的 修 正 量,dB; Δ L 2 声 波 传 播 途 径 中 引 起 的 衰 减 量,dB; Δ L3 由 反 射 等 引 起 的 修 正 量,dB 2 混 合 车 流 模 式 的 等 效 声 级 是 将 各 类 车 流 等 效 声 级 叠 加 求 得 如 果 将 车 流 分 成 大 中 小 三 类 车, 那 么 总 车 流 等 效 等 级 为 : 其 中 :(LAeq) 大 (LAeq) 中 (LAeq) 小 分 别 为 大 中 小 型 车 辆 昼 间 或 夜 间, 预 测 点 接 到 的 交 通 噪 声 值,dB; (LAeq) 交 预 测 点 接 收 到 的 昼 间 或 夜 间 的 交 通 噪 声 值,dB; Δ L1 公 路 曲 线 或 有 限 长 路 段 引 起 的 交 通 噪 声 修 正 量,dB; Δ L2 公 路 与 预 测 点 之 间 的 障 碍 物 引 起 的 交 通 噪 声 修 正 量,dB B 预 测 参 数 60

68 6.2-4 G206 和 外 环 南 路 的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交 通 量 根 据 当 地 市 政 部 门 提 供, 具 体 见 表 表 6.2-4: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市 政 道 路 交 通 流 量 一 览 表 道 路 预 测 时 段 G206 外 环 南 路 车 流 量 预 测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辆 /h 比 例 辆 /h 比 例 辆 /h 比 例 辆 /h 比 例 辆 /h 比 例 辆 /h 比 例 2016 年 % 98 77% 34 11% 18 14% 21 6% 12 9% 2020 年 % % 53 13% 26 16% 35 8% 20 12% 2025 年 % % 76 15% 38 18% 52 10% 25 11% 2016 年 % 80 89% 15 8% 8 9% 4 2% 2 2% 2020 年 % 91 91% 17 7% 7 7% 8 3% 2 2% 2025 年 % % 24 8% 9 6% 9 3% 5 3% C 预 测 结 果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对 临 路 一 侧 建 筑 物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大 对 靠 近 道 路 的 建 筑 物 而 言, 行 车 道 距 不 同 楼 层 的 距 离 不 等, 各 楼 层 受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的 影 响 是 不 一 样 的, 因 此 有 必 要 对 不 同 楼 层 受 交 通 噪 声 的 影 响 声 级 进 行 分 析, 在 不 考 虑 建 设 项 目 边 界 绿 化 作 用 及 其 他 因 素 引 起 的 修 正 量 的 情 况, 仅 考 虑 距 离 衰 减 时 离 道 路 临 路 一 侧 建 筑 物 各 楼 层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外 环 南 路 和 G206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预 测 见 表 和 表 表 外 环 南 路 昼 夜 间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各 楼 层 影 响 预 测 一 览 表 标 准 值 [db(a)] 预 测 值 [db(a)] 楼 层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69 表 G206 昼 夜 间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各 楼 层 影 响 预 测 一 览 表 标 准 值 [db(a)] 预 测 值 [db(a)] 楼 层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预 测 结 果 表 明, 外 环 南 路 对 本 项 目 昼 间 近 期 噪 声 能 达 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中 期 远 期 均 不 能 达 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夜 间 噪 声 均 不 能 达 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G206 由 于 距 本 项 目 较 远, 昼 间 噪 声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均 能 达 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夜 间 可 达 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中 期 远 期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超 标 为 降 低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不 良 影 响, 环 评 建 议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对 照 项 目 绿 化 方 案, 项 目 建 设 时 在 面 向 道 路 旁 均 设 绿 化 地, 应 尽 量 种 植 高 达 茂 密 的 乔 木, 通 过 绿 化 可 以 减 缓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 2 项 目 沿 G206 和 外 环 南 路 一 侧 的 用 房 窗 户 设 置 中 空 结 构 玻 璃 或 双 层 隔 声 窗, 门 窗 进 行 嵌 缝, 隔 声 门 窗 需 达 到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布 的 隔 声 窗 (HJ/T ) 的 标 准 要 求, 隔 声 量 应 大 于 25dB, 但 安 装 后 由 于 受 到 墙 体 本 身 存 在 孔 隙 等 隔 声 薄 弱 环 节 的 牵 制, 其 总 体 隔 声 效 果 要 相 应 降 低, 一 般 情 况 下 能 达 到 15dB 以 上 的 降 噪 效 果 3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设 置 柔 性 路 面 和 限 速 禁 鸣 标 志, 限 制 机 动 车 速 度 在 30km/h 以 下, 以 降 低 进 出 车 辆 轮 胎 和 地 面 的 噪 声 ; 4 合 理 规 划 楼 内 布 局, 正 确 安 排 房 间 使 用 功 能 ; 5 建 议 在 交 通 道 路 一 侧 设 置 限 速 禁 止 鸣 叫 喇 叭 等 标 志 经 采 取 以 上 措 施 后, 外 界 的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声 环 境 影 响 可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经 上 述 措 施 后, 外 界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在 可 接 受 范 围 内 62

70 6.2.4 固 体 废 物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分 为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和 危 险 废 物, 其 中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员 工 的 生 活 垃 圾, 危 险 废 物 主 要 为 医 疗 废 物, 检 验 室 废 液 混 凝 沉 淀 产 生 的 污 泥, 医 疗 废 物 来 源 于 在 医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包 扎 残 余 物 化 验 检 查 残 余 物 废 医 疗 材 料 等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单 独 贮 存 于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全 部 委 托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理 固 体 废 物 的 产 生 情 况 见 表 表 本 项 目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措 施 固 体 废 弃 物 名 称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处 置 方 法 集 中 收 集, 定 期 由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医 疗 废 物 贮 于 专 用 垃 圾 袋 ( 周 转 箱 ) 污 泥 及 栅 渣 贮 于 专 用 周 转 箱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置 措 施 如 下 : 置 于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站,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置 (1) 生 活 垃 圾 交 由 环 卫 部 门 集 中 进 行 处 置 (2) 医 疗 废 物 装 于 用 统 一 医 疗 废 物 塑 料 袋 封 装, 污 泥 装 于 专 用 周 转 箱 中, 暂 存 于 垃 圾 暂 存 间, 定 期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收 集 处 置 ( 协 议 见 附 件 ) 检 验 室 废 液 装 于 于 封 闭 容 器, 作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综 上 所 述, 只 要 在 营 运 后 做 好 固 废 的 分 类 收 集 管 理 及 处 置 工 作, 并 加 强 对 委 托 代 处 理 单 位 的 有 效 监 督, 该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废 不 会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本 项 目 营 运 期 固 废 均 能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处 置, 对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地 下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给 水 由 市 政 供 水 管 网 提 供, 排 水 进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故 运 营 期 间 可 能 造 成 地 下 水 污 染 的 因 素 主 要 为 : 污 水 排 放 系 统 跑 冒 滴 漏 等 造 成 的 污 水 渗 漏, 以 及 固 体 废 物 渗 滤 液 下 渗 污 染 (1)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污 水 排 放 及 处 理 系 统 防 渗 措 施 管 道 设 计 不 合 理 或 防 渗 措 施 不 完 善 都 会 造 成 污 水 渗 漏,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污 染 渗 漏 的 污 水 少 量 经 挥 发 散 失 到 大 气 中, 少 量 经 土 壤 过 滤 吸 附 离 子 交 换 沉 淀 水 解 以 及 生 物 积 累 等 作 用 后, 污 水 中 的 一 些 物 质 得 到 去 除, 而 其 它 污 染 物 则 渗 入 地 下 污 水 中 的 有 机 物 分 解 产 生 CO 2, 使 水 中 CO 2 的 分 压 升 高, 进 而 溶 解 土 层 中 的 钙 镁 碳 酸 盐, 增 加 Ca 2+ Mg HCO 3- 的 迁 移 能 63

71 力, 从 而 造 成 地 下 水 总 硬 度 增 高 为 避 免 因 管 路 发 生 跑 冒 滴 漏 等 现 象, 造 成 污 水 渗 漏 污 染 地 下 水 体, 本 项 目 针 对 污 水 排 放 及 处 理 系 统 采 取 的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包 括 : 1 污 水 输 送 管 道 水 处 理 系 统 设 备 池 体 等 均 使 用 合 格 管 材 器 件, 管 路 接 口 采 取 严 格 的 密 封 措 施, 水 处 理 池 体 均 为 密 闭 式 ; 2 污 水 处 理 站 地 面 采 用 防 水 混 凝 土 做 硬 化 防 渗 处 理, 渗 透 系 数 cm/s 同 时,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敷 设 有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运 营 产 生 的 污 水 经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后, 通 过 市 政 管 网 最 终 进 入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综 上, 在 防 腐 防 渗 措 施 到 位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的 情 况 下, 预 计 本 项 目 不 会 因 排 水 系 统 污 水 渗 漏 下 渗 对 本 区 地 下 水 环 境 产 生 污 染 (2) 固 体 废 物 暂 存 区 域 防 渗 措 施 1 生 活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中 含 25% 的 水 分, 堆 存 过 量 时 间 过 长 可 导 致 渗 滤 液 溶 出, 渗 滤 液 中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氨 氮 渗 滤 液 在 土 层 的 渗 漏 过 程 中 会 发 生 硝 化 作 用, 大 部 分 氨 氮 转 化 成 硝 酸 盐 氮, 使 地 下 水 的 硝 酸 盐 氮 升 高 为 避 免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渗 滤 液 并 下 渗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污 染, 建 设 单 位 将 采 取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密 封 存 放 的 暂 存 方 式, 设 置 专 用 生 活 垃 圾 堆 放 场 所, 垃 圾 堆 放 场 所 地 面 为 防 水 混 凝 土 硬 化 地 面 项 目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每 日 由 环 卫 部 门 专 人 清 运 至 生 活 垃 圾 消 纳 场 所, 不 会 在 医 院 内 留 存 过 夜, 在 垃 圾 堆 放 场 所 防 渗 措 施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不 会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污 染 2 医 疗 垃 圾 医 疗 垃 圾 作 为 危 险 废 物, 根 据 废 物 特 性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使 用 合 格 容 器 密 闭 封 装 后, 置 于 专 用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内 为 避 免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内 有 医 疗 废 液 和 暂 存 间 清 洗 废 水 外 溢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污 染, 根 据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单 位 拟 针 对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做 如 下 防 护 措 施 : 暂 存 间 地 面 和 墙 裙 硬 化 防 腐 防 渗 漏 措 施, 水 泥 基 渗 透 结 晶 型 抗 渗 混 凝 土 (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150mm)+ 水 泥 基 渗 透 结 晶 型 防 渗 涂 层 ( 厚 度 不 小 于 0.8mm) 结 构 形 式, 渗 透 系 数 不 大 于 cm/s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 中 防 渗 要 求 同 时, 项 目 运 营 中 将 做 到 使 用 合 格 密 闭 容 器 包 装 物 等 对 医 疗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进 行 封 装, 避 免 有 废 液 遗 洒 产 生 ; 医 疗 废 物 在 暂 存 间 内 存 储 时 间 不 超 过 48 小 时, 再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清 运 并 合 理 安 全 处 置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位 于 大 楼 南 侧, 通 64

72 过 做 好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密 封 存 放,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防 腐 防 渗 措 施 后, 预 计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内 不 会 有 医 疗 废 液 及 冲 洗 废 水 外 溢 至 室 外, 也 不 会 对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造 成 污 染 综 上, 在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防 渗 漏 措 施 后, 本 项 目 发 生 污 染 地 下 水 的 事 故 几 率 很 小, 正 常 的 运 营 不 会 对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质 量 造 成 污 染 65

73 第 七 章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论 证 7.1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地 表 水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本 项 目 施 工 仅 对 租 赁 房 屋 进 行 装 修 改 造, 因 此 产 生 的 废 水 主 要 为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污 水, 施 工 现 场 有 水 冲 式 厕 所,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市 政 下 水 管 管 网,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后 达 标 建 筑 施 工 产 生 的 少 量 废 水 经 沉 淀 澄 清 后 用 于 施 工 场 地 浇 洒 以 压 尘 抑 尘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主 要 对 对 室 内 进 行 装 修 改 造 项 目 施 工 期 较 短 项 目 装 修 时 使 用 水 性 涂 料 等 绿 色 装 修 材 料, 油 漆 涂 料 等 装 修 材 料 的 选 取 应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颁 布 的 室 内 装 修 材 料 10 项 有 害 物 质 限 量 规 定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室 内 甲 醛 苯 系 物 等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使 各 项 污 染 指 标 达 到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T ) 的 限 值 要 求 粉 刷 过 程 中 主 要 污 染 是 粉 刷 材 料 产 生 的 扬 尘 和 水 泥 石 灰 等 材 料 堆 放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粉 尘 本 项 目 应 采 用 洒 水 降 尘 减 少 粉 尘 声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期 噪 声 主 要 为 装 修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电 钻 电 锯 吊 车 和 升 降 机 的 噪 声, 由 于 产 生 设 备 主 要 位 于 室 内, 通 过 门 窗 的 隔 声 作 用, 严 格 控 制 施 工 时 间, 严 禁 夜 间 时 段 ( ) 装 修 施 工, 防 止 噪 声 扰 民 其 施 工 厂 界 可 满 足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建 筑 垃 圾 及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少 量 生 活 垃 圾 (1)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运 出 废 物 应 使 用 苫 布 遮 盖, 不 得 沿 街 洒 落, 并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地 点 倾 倒 (2) 施 工 期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量 较 少, 由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清 运 处 理, 不 得 随 意 丢 弃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施 工 期 要 保 护 周 围 生 态 环 境, 不 允 许 占 用 工 程 征 地 外 的 土 地 运 送 物 料 车 辆 66

74 要 设 定 固 定 行 车 路 线, 落 实 运 输 车 辆 防 止 扬 尘 降 噪 措 施, 保 护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生 态 环 境 加 强 对 施 工 人 员 生 态 环 境 方 面 知 识 的 教 育, 加 强 管 理, 增 强 对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意 识 和 观 念, 并 使 施 工 人 员 变 为 自 觉 行 为 7.2 营 运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地 表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废 水 水 量 和 水 质 本 项 目 运 营 后 废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和 医 疗 废 水, 一 期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96m 3 /d, 二 期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160 m 3 /d 参 考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确 定 项 目 废 水 水 质 情 况, 水 质 情 况 见 表 废 水 来 源 医 疗 废 水 废 水 量 96m 3 /d 35040t/a 表 一 期 项 目 废 水 主 要 污 染 物 浓 度 及 产 生 量 污 染 因 子 浓 度 mg/l 产 生 量 t/a 拟 采 取 的 处 理 方 式 排 放 方 式 及 去 向 浓 度 mg/l 排 放 量 t/a CODcr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一 级 强 化 BOD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消 毒 处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SS 理 后 进 入 运 粮 河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5000MPN/L 备 注 : 医 疗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cr SS NH3-N 和 粪 大 肠 菌 等, 其 浓 度 主 要 参 照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中 医 院 污 水 水 质 章 节 表 二 期 项 目 废 水 主 要 污 染 物 浓 度 及 产 生 量 废 水 来 源 废 水 量 污 染 因 子 浓 度 mg/l 产 生 量 t/a 拟 采 取 的 处 理 方 式 排 放 方 式 及 去 向 浓 度 mg/l 排 放 量 t/a 医 疗 废 水 160m 3 /d 58400t/a CODcr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一 级 强 化 BOD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消 毒 处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SS 理 后 进 入 运 粮 河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5000MPN/L 备 注 : 医 疗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cr SS NH3-N 和 粪 大 肠 菌 等, 其 浓 度 主 要 参 照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中 医 院 污 水 水 质 章 节 67

75 污 水 处 理 方 案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医 疗 废 水 的 预 处 理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中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设 计 水 量 应 在 实 测 或 者 预 算 的 基 础 上 留 有 设 计 裕 量, 裕 量 为 实 测 或 者 预 算 的 10%-20%, 本 项 目 一 期 产 生 废 水 96 m 3 /d, 因 此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能 力 设 计 为 110m 3 /d 本 项 目 二 期 产 生 废 水 160 m 3 /d, 因 此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能 力 设 计 为 200m 3 /d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所 用 工 艺 必 须 确 保 处 理 出 水 达 标, 主 要 采 用 的 三 种 工 艺 有 : 加 强 处 理 效 果 的 一 级 处 理 二 级 处 理 和 简 易 生 化 处 理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中 内 容 非 传 染 病 医 院 污 水, 若 处 理 出 水 直 接 或 间 接 排 入 地 表 水 体 或 海 域 时, 应 采 用 二 级 处 理 加 消 毒 工 艺 或 者 二 级 处 理 + 深 度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 若 处 理 出 水 排 入 终 端 已 建 有 正 常 运 行 的 二 级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时, 可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根 据 以 上 内 容, 考 虑 本 项 目 为 综 合 性 非 传 染 病 医 院, 排 水 进 入 市 政 管 网 后,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因 此 本 项 目 采 用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中 推 荐 的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工 艺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如 下 : 图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图 处 理 对 象 医 疗 废 水 表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效 率 一 览 表 处 理 单 元 PH COD BOD5 SS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进 水 浓 度 mg/l 150 mg/l 120 mg/l 30 mg/l MPN/L 格 栅 / / / 20% / / 调 节 池 / 10% 20% / 10% / 混 凝 沉 淀 / 6% 13% 30% 6% / 消 毒 / / / / / 99.9% 5000 出 水 浓 度 mg/l 100 mg/l 60 mg/l 25 mg/l MPN/L 医 院 综 合 生 活 污 水 经 收 集 后, 先 进 入 格 栅, 用 于 去 除 污 水 挟 带 的 大 尺 寸 杂 质 调 节 池 内 设 有 提 升 泵, 将 污 水 提 升 至 混 凝 池, 在 混 凝 池 前 投 加 絮 凝 剂 PAC, 通 过 絮 68

76 凝 剂 的 化 学 作 用, 使 水 中 部 分 胶 体 及 有 机 物 析 出, 形 成 絮 体 并 沉 淀 混 凝 沉 淀 池 出 水 进 入 消 毒 池, 在 消 毒 池 投 加 次 氯 酸 钠,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次 氯 酸 钠 与 污 水 在 池 中 停 留 不 小 于 1 小 时 消 毒 后 的 污 水 达 标 排 放 至 城 市 下 水 道 沉 淀 池 排 泥 收 集 至 污 泥 池, 通 过 喷 洒 石 灰 进 行 消 毒 污 泥 池 格 珊 定 期 清 掏, 用 医 疗 垃 圾 周 转 箱 盛 装, 然 后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置 医 院 污 水 消 毒 是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的 重 要 工 艺 过 程, 其 目 的 是 杀 灭 污 水 中 的 各 种 致 病 菌 医 院 污 水 消 毒 常 用 的 消 毒 工 艺 有 氯 消 毒 ( 如 氯 气 二 氧 化 氯 次 氯 酸 钠 ) 氧 化 剂 消 毒 ( 如 臭 氧 过 氧 乙 酸 ) 辐 射 消 毒 ( 如 紫 外 线 γ 射 线 ) 表 对 常 用 的 氯 消 毒 臭 氧 消 毒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次 氯 酸 钠 消 毒 和 紫 外 线 消 毒 法 的 优 缺 点 进 行 了 归 纳 和 比 较 表 常 用 消 毒 方 法 比 较 方 法 优 点 缺 点 消 毒 效 果 氯 Cl2 具 有 持 续 消 毒 作 用 ; 工 艺 简 单, 技 术 成 熟 ; 操 作 简 单, 投 量 准 确 产 生 具 致 癌 致 畸 作 用 的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处 理 水 有 氯 或 氯 酚 味 ; 氯 气 腐 蚀 性 强 ; 运 行 管 理 有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能 有 效 杀 菌, 但 杀 灭 病 毒 效 果 较 差 次 氯 酸 钠 NaOCl 无 毒, 运 行 管 理 无 危 险 性 产 生 具 致 癌 致 畸 作 用 的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使 水 的 PH 值 升 高 与 Cl2 杀 菌 效 果 相 同 二 氧 化 氯 ClO2 具 有 强 烈 的 氧 化 作 用, 不 产 生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投 放 简 单 方 便 ; 不 受 ph 影 响 ClO2 运 行 管 理 有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 只 能 就 地 生 产, 就 地 使 用 ; 制 取 设 备 复 杂 ; 操 作 管 理 要 求 高 较 Cl2 杀 菌 效 果 好 臭 氧 O3 有 强 氧 化 能 力, 接 触 时 间 短 ; 不 产 生 有 机 氯 化 物 ; 不 受 ph 影 响 ; 能 增 加 水 中 溶 解 氧 臭 氧 运 行 管 理 有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 操 作 复 杂 ; 制 取 臭 氧 的 产 率 低 ; 电 能 消 耗 大 ; 基 建 投 资 较 大 ; 运 行 成 本 高 杀 菌 和 杀 灭 病 毒 的 效 果 均 很 好 无 有 害 的 残 余 物 质 ; 无 臭 味 ; 电 耗 大 ; 紫 外 灯 管 与 石 英 套 管 需 定 效 果 好, 但 对 紫 外 线 操 作 简 单, 易 实 现 自 动 化 ; 运 期 更 换 ; 对 处 理 水 的 水 质 要 求 较 悬 浮 物 浓 度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费 用 低 高 ; 无 后 续 杀 菌 作 用 有 要 求 次 氯 酸 钠 具 有 无 毒, 运 行 管 理 无 危 险 性 特 性 作 为 消 毒 剂, 它 具 有 广 谱 性 的 消 毒 效 果 综 上, 从 次 氯 酸 钠 消 毒 的 优 缺 点 适 用 范 围 工 程 设 计 运 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69

77 研 究, 结 合 本 项 目 选 址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投 资 情 况, 本 项 目 采 用 次 氯 酸 钠 发 生 装 置 是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的 污 水 排 放 达 标 情 况 及 依 托 工 程 可 行 性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经 过 医 院 内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后 排 入 市 政 下 水 管 网, 医 疗 废 水 浓 度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2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经 预 处 理 后 的 生 产 废 水 再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最 终 进 入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一 步 处 理 达 标 后 最 后 排 入 运 粮 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 康 达 环 保 ( 宿 州 )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2004 年 4 月 正 式 投 入 运 行 以 来,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运 转 良 好, 日 平 均 处 理 污 水 量 为 8.20 万 立 方 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已 经 投 入 运 行, 全 处 理 厂 的 处 理 能 力 达 到 16 万 立 方 米 该 项 目 采 用 先 进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厂 区 主 体 工 艺 采 用 氧 化 沟 处 理 工 艺, 经 处 理 后 的 污 水 水 质 排 放 标 准 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一 级 A 标 准 本 项 目 总 体 产 生 废 水 256 m 3 /d, 占 处 理 总 量 的 0.16%, 因 此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能 满 足 项 目 要 求 因 此, 本 项 目 所 排 污 水 经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一 步 处 理 的 方 案 是 可 行 的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 医 疗 废 气 检 查 化 验 等 诊 疗 过 程, 会 有 少 量 药 品 及 试 剂 气 味 散 发 各 种 药 品 及 试 剂 气 味 散 发 量 很 小 且 分 布 较 为 分 散, 通 过 机 械 排 风 机 自 然 通 风, 保 持 相 关 科 室 室 内 空 气 良 好 的 流 通 性, 再 加 上 对 室 内 空 气 进 行 紫 外 线 和 负 离 子 消 毒 处 理, 则 此 类 废 气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很 小 (2) 污 水 处 理 站 恶 臭 为 避 免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产 生 的 少 量 恶 臭 污 染 物 影 响 站 外 大 气 环 境, 建 设 单 位 采 用 的 恶 臭 污 染 物 防 治 措 施 包 括 : 做 好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池 体 密 闭 措 施 ; 加 强 污 水 站 各 处 理 系 统 维 护 管 理, 及 时 清 理 堆 存 污 泥 (3) 食 堂 油 烟 拟 建 项 目 设 置 食 堂, 主 要 用 于 产 妇 加 餐 和 员 工 用 餐, 食 堂 油 烟 经 油 烟 净 化 器 处 理 后 排 放, 可 达 到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GB ) 排 放 标 准 70

78 (4) 汽 车 尾 气 加 强 车 库 通 风 排 气 筒 要 竖 直 安 放, 保 证 正 常 排 气 (5) 燃 料 废 气 拟 建 项 目 采 用 的 是 天 然 气 燃 料, 天 然 气 为 国 家 鼓 励 使 用 的 清 洁 能 源, 燃 烧 天 然 气 产 生 的 废 气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浓 度 均 低 于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标 准 要 求,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可 采 取 加 强 通 风 措 施 降 低 燃 料 废 气 对 使 用 环 境 的 影 响 声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新 建 项 目 主 要 噪 声 源 为 污 水 处 理 站 水 泵 供 水 泵 房 电 梯 洗 衣 机 和 空 压 机 的 设 备 噪 声 为 降 低 厂 界 噪 声,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1) 从 声 源 上 控 制, 设 备 应 选 择 低 噪 声 和 符 合 国 家 噪 声 标 准 的 设 备 ; (2) 对 于 主 要 产 生 噪 声 的 车 间 等 内 墙 面 装 饰 吸 声 材 料, 如 多 孔 材 料 柔 性 材 料 膜 状 与 板 状 材 料 ; (3) 采 用 隔 声 降 噪 局 部 吸 声 技 术 对 高 噪 声 设 备 应 置 于 隔 声 间 内, 以 减 轻 噪 声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4) 降 低 振 动 噪 声 对 高 噪 声 设 备 如 空 压 机 采 用 安 装 橡 胶 弹 簧 等 弹 性 支 承 或 弹 性 连 接 以 减 少 振 动 电 梯 电 机 位 于 楼 底, 对 电 机 采 用 加 橡 胶 垫, 设 置 隔 声 房 等 措 施 洗 衣 机 房 位 于 地 下 室 中, 做 好 隔 声 减 震 措 施 (5) 针 对 城 市 干 道 对 本 项 目 影 响, 应 采 取 隔 声 窗 降 低 交 通 干 道 对 本 项 目 影 响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厂 界 噪 声 能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2 类 标 准 的 要 求 临 主 干 道 两 侧 厂 界 噪 声 能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4 类 标 准 的 要 求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要 求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分 为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和 危 险 废 物, 其 中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员 工 的 生 活 垃 圾, 危 险 废 物 主 要 为 医 疗 废 物 检 验 室 废 液, 混 凝 沉 淀 产 生 的 污 泥, 医 疗 废 物 来 源 于 在 医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包 扎 残 余 物 化 验 检 查 残 余 物 废 医 疗 材 料 等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单 独 贮 存 于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全 部 委 托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理 固 体 废 物 产 生 情 况 见 表

79 表 本 项 目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置 情 况 医 疗 废 物 固 体 废 弃 物 名 称 生 活 垃 圾 临 床 垃 圾 过 期 药 品 手 术 残 余 物 门 诊 科 室 污 泥 及 栅 渣 检 验 废 液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要 求 贮 于 专 用 垃 圾 袋 ( 周 转 箱 ) 贮 于 专 用 周 转 箱 处 置 处 置 方 法 集 中 收 集, 定 期 由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置 于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站,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置 本 评 价 在 参 考 国 务 院 [2003] 第 380 号 令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卫 生 部 [2003] 第 36 号 令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等, 提 出 以 下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1. 分 类 收 集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是 否 完 善 彻 底 是 否 分 类 是 医 院 废 弃 物 处 理 处 置 的 关 键 结 合 处 理 处 置 措 施 的 不 同, 医 院 废 弃 物 可 分 为 :A) 损 伤 性 废 弃 物, 如 手 术 刀 注 射 针 等 ;B) 病 原 性 废 弃 物, 如 纱 布 脱 脂 棉 输 液 管 等 ;C) 一 般 可 燃 废 弃 物, 如 塑 料 包 装 袋 普 通 生 活 垃 圾 等 ;D) 一 般 不 可 燃 废 弃 物, 如 输 液 瓶 等 ;E) 病 理 组 织 等 ;F) 化 学 试 剂 和 过 期 药 品 等, 有 机 无 机, 液 体 固 体 必 须 分 开 收 集 (1) 收 集 容 器 规 定 收 集 容 器 应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的 规 定 ( 环 发 [2003]188 号 ) 要 求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的 每 个 包 装 物 容 器 外 表 面 应 当 有 警 示 标 识, 在 每 个 包 装 物 容 器 上 应 当 系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标 签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产 生 日 期 类 别 及 需 要 的 特 别 说 明 等 包 装 袋 不 得 使 用 聚 氯 乙 烯 (PVC) 塑 料 为 制 造 原 料, 聚 乙 烯 (PE) 包 装 袋 正 常 使 用 时 不 得 渗 漏 破 裂 穿 孔 ; 最 大 容 积 为 0.1m 3, 大 小 和 形 状 适 中, 便 于 搬 运 和 配 合 周 转 箱 ( 桶 ) 盛 状 ; 如 果 使 用 线 型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LLDPE) 或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与 线 型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共 混 (LLDPE+LDPE) 为 原 料, 其 最 小 公 称 厚 度 应 为 150μm; 如 果 使 用 中 密 度 或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MDPE,HDPE), 其 最 小 公 称 厚 度 应 为 80μm; 包 装 袋 的 颜 色 为 黄 色, 并 有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类 型 的 文 字 说 明, 如 盛 装 感 染 性 废 物, 应 在 包 装 袋 上 加 注 感 染 性 废 物 字 样 ; 包 装 袋 上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利 器 盒 整 体 为 硬 制 材 料 制 成, 密 封, 以 保 证 利 器 盒 在 正 常 使 用 的 情 况 下, 盒 72

80 内 盛 装 的 锐 利 器 具 不 撒 漏, 利 器 盒 一 旦 被 封 口, 则 无 法 在 不 破 坏 的 情 况 下 被 再 次 打 开 ; 利 器 盒 能 防 刺 穿, 其 盛 装 的 注 射 器 针 头 破 碎 玻 璃 片 等 锐 利 器 具 不 能 刺 穿 利 器 盒 ; 满 盛 装 量 的 利 器 盒 从 1.5m 高 处 垂 直 跌 落 至 水 泥 地 面, 连 续 3 次, 利 器 盒 不 会 出 现 破 裂 被 刺 穿 等 情 况 ; 利 器 盒 易 于 焚 烧, 不 得 使 用 聚 氯 乙 烯 (PVC) 塑 料 作 为 制 造 原 材 料 ; 利 器 盒 整 体 颜 色 为 黄 色, 在 盒 体 侧 面 注 明 损 伤 性 废 物 ; 利 器 盒 上 应 印 制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确 定 的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周 转 箱 整 体 为 硬 制 材 料, 防 液 体 渗 漏, 可 一 次 性 或 多 次 重 复 使 用 ; 多 次 重 复 使 用 的 周 转 箱 ( 桶 ) 应 能 被 快 速 消 毒 或 清 洗 ; 周 转 箱 ( 桶 ) 整 体 为 黄 色, 外 表 面 应 印 ( 喷 ) 制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和 文 字 说 明 应 选 用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HDPE) 为 原 料 采 用 注 射 工 艺 生 产 ; 箱 体 盖 选 用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与 聚 丙 烯 (PP) 共 混 或 专 用 料 采 用 注 射 工 艺 生 产 箱 体 箱 盖 设 密 封 槽, 整 体 装 配 密 闭 箱 体 与 箱 盖 能 牢 固 扣 紧, 扣 紧 后 不 分 离 表 面 光 滑 平 整, 无 裂 损, 不 允 许 明 显 凹 陷, 边 缘 及 端 手 无 毛 刺 浇 口 处 不 影 响 箱 子 平 置 不 允 许 2mm 杂 质 存 在 ; 箱 底 顶 部 有 配 合 牙 槽, 具 有 防 滑 功 能 (2) 分 类 收 集 根 据 医 疗 废 物 的 类 别, 将 医 疗 废 物 分 置 于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的 规 定 的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内 ; 在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前, 应 当 对 医 疗 废 物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确 保 无 破 损 渗 漏 和 其 它 缺 陷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及 化 学 性 废 物 不 能 混 合 收 集 少 量 的 药 物 性 废 物 可 以 混 入 感 染 性 废 物, 但 应 当 在 标 签 上 注 明 废 弃 的 麻 醉 精 神 放 射 性 毒 性 等 药 品 及 其 相 关 的 废 物 的 管 理,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化 学 性 废 物 中 批 量 的 废 化 学 试 剂 废 消 毒 剂 应 当 交 由 专 门 机 构 处 置 ; 批 量 的 含 有 汞 的 体 温 计 血 压 计 等 医 疗 器 具 报 废 时, 应 当 交 由 专 门 机 构 处 置 ; 放 入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内 的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不 得 取 出 盛 装 的 医 疗 废 物 达 到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3/4 时, 应 当 使 用 有 效 的 封 口 方 式, 使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封 口 紧 实 严 密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外 表 面 被 感 染 性 废 物 污 染 时, 应 当 对 被 污 染 处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或 者 增 加 一 层 包 装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后,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理 2. 暂 时 贮 存 要 求 73

81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每 日 集 中 收 集 至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天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远 离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人 员 活 动 区 和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及 运 送 工 具 车 辆 的 出 入 ; 有 严 密 的 封 闭 措 施, 设 专 ( 兼 ) 职 人 员 管 理, 防 止 非 工 作 人 员 接 触 医 疗 废 物 ; 有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的 安 全 措 施 ; 防 止 渗 漏 和 雨 水 冲 刷 ; 易 于 清 洁 和 消 毒 ;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 设 有 明 显 的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和 禁 止 吸 烟 饮 食 的 警 示 标 识 ; 暂 时 贮 存 病 理 性 废 物, 应 当 具 备 低 温 贮 存 或 者 防 腐 条 件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地 面 和 墙 裙 硬 化 防 腐 防 渗 漏 措 施, 水 泥 基 渗 透 结 晶 型 抗 渗 混 凝 土 (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150mm)+ 水 泥 基 渗 透 结 晶 型 防 渗 涂 层 ( 厚 度 不 小 于 0.8mm) 结 构 形 式, 渗 透 系 数 不 大 于 cm/s 符 合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 中 防 渗 要 求 3. 医 疗 废 物 的 交 接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在 接 收 医 疗 废 物 时, 应 外 观 检 查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包 装 标 识, 并 盛 装 于 周 转 箱 内, 不 得 打 开 包 装 袋 取 出 医 疗 废 物 对 包 装 破 损 包 装 外 表 污 染 或 未 盛 装 于 周 转 箱 内 的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应 当 要 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重 新 包 装 标 识, 并 盛 装 于 周 转 箱 内 拒 不 按 规 定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包 装 的, 运 送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运 送, 并 向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化 学 性 医 疗 废 物 应 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委 托 有 经 营 资 格 的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单 位 处 置, 未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的 处 置 单 位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不 得 接 收 化 学 性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交 予 处 置 的 废 物 采 用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设 区 的 市 环 保 部 门 对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计 划 进 行 审 批 转 移 计 划 批 准 后,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和 处 置 单 位 的 日 常 医 疗 废 物 交 接 可 采 用 简 化 的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 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处 置 单 位 及 运 送 方 式 变 化 后, 应 对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计 划 进 行 重 新 审 批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 一 式 两 份, 每 月 一 张, 由 处 置 单 位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人 员 交 接 时 共 同 填 写,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处 置 单 位 分 别 保 存, 保 存 时 间 为 5 年 每 车 每 次 运 送 的 医 疗 废 物 采 用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登 记 卡 管 理, 一 车 一 卡, 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人 员 交 接 时 填 写 并 签 字 当 医 疗 废 物 运 至 处 置 单 位 时, 处 置 厂 接 收 人 员 确 认 该 登 记 卡 上 填 写 的 医 疗 废 物 数 量 真 实 准 确 后 签 收 74

82 4. 医 疗 废 物 的 运 输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应 当 使 用 专 用 车 辆 车 辆 厢 体 应 与 驾 驶 室 分 离 并 密 闭 ; 厢 体 应 达 到 气 密 性 要 求, 内 壁 光 滑 平 整, 易 于 清 洗 消 毒 ; 厢 体 材 料 防 水 耐 腐 蚀 ; 厢 体 底 部 防 液 体 渗 漏, 并 设 清 洗 污 水 的 排 水 收 集 装 置 运 送 车 辆 应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GB19217) 运 送 车 辆 应 配 备 : 本 规 范 文 本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登 记 卡 运 送 路 线 图 通 讯 设 备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与 电 话 号 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及 联 络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名 单 电 话 号 码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的 工 具 消 毒 器 具 与 药 品 备 用 的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袋 和 利 器 盒 备 用 的 人 员 防 护 用 品 5.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流 失 泄 漏 扩 散 和 意 外 事 故 时,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及 时 采 取 紧 急 处 理 措 施 : 确 定 流 失 泄 漏 扩 散 的 医 疗 废 物 的 类 别 数 量 发 生 时 间 影 响 范 围 及 严 重 程 度 ;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尽 快 按 照 应 急 方 案, 对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泄 漏 扩 散 的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 对 被 医 疗 废 物 污 染 的 区 域 进 行 处 理 时, 应 当 尽 可 能 减 少 对 病 人 医 务 人 员 其 它 现 场 人 员 及 环 境 的 影 响 ; 采 取 适 当 的 安 全 处 置 措 施, 对 泄 漏 物 及 受 污 染 的 区 域 物 品 进 行 消 毒 或 者 其 他 无 害 化 处 置, 必 要 时 封 锁 污 染 区 域, 以 防 扩 大 污 染 ; 对 感 染 性 废 物 污 染 区 域 进 行 消 毒 时, 消 毒 工 作 从 污 染 最 轻 区 域 向 污 染 最 严 重 区 域 进 行, 对 可 能 被 污 染 的 所 有 使 用 过 的 工 具 也 应 当 进 行 消 毒 ;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卫 生 安 全 防 护 后 进 行 工 作 处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对 事 件 的 起 因 进 行 调 查, 并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预 防 类 似 事 件 的 发 生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建 设 项 目 固 废 均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处 置, 对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危 险 废 物 的 转 运 要 求 本 医 院 要 严 格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5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 (1)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在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前,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批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计 划 ; 经 批 准 后, 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向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联 单 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前 三 日 内 报 告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并 同 时 将 预 期 到 达 时 间 报 告 接 受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75

83 (2)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每 转 移 一 车 同 类 危 险 废 物, 应 当 填 写 一 份 联 单 每 车 有 多 类 危 险 废 物 的, 应 当 按 每 一 类 危 险 废 物 填 写 一 份 联 单 (3)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联 单 中 产 生 单 位 栏 目, 并 加 盖 公 章, 经 交 付 危 险 废 物 运 输 单 位 核 实 验 收 签 字 后, 将 联 单 第 一 联 副 联 自 留 存 档, 将 联 单 第 二 联 交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联 单 第 一 联 正 联 及 其 余 各 联 交 付 运 输 单 位 随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运 行 (4) 危 险 废 物 运 输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联 单 的 运 输 单 位 栏 目,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危 险 物 品 运 输 的 规 定, 将 危 险 废 物 安 全 运 抵 联 单 载 明 的 接 受 地 点, 并 将 联 单 第 一 联 第 二 联 副 联 第 三 联 第 四 联 第 五 联 随 转 移 的 危 险 废 物 交 付 危 险 废 物 接 受 单 位 (5) 危 险 废 物 接 受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联 单 填 写 的 内 容 对 危 险 废 物 核 实 验 收, 如 实 填 写 联 单 中 接 受 单 位 栏 目 并 加 盖 公 章 接 受 单 位 应 当 将 联 单 第 一 联 第 二 联 副 联 自 接 受 危 险 废 物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交 付 产 生 单 位, 联 单 第 一 联 由 产 生 单 位 自 留 存 档, 联 单 第 二 联 副 联 由 产 生 单 位 在 二 日 内 报 送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接 受 单 位 将 联 单 第 三 联 交 付 运 输 单 位 存 档 ; 将 联 单 第 四 联 自 留 存 档 ; 将 联 单 第 五 联 自 接 受 危 险 废 物 之 日 起 二 日 内 报 送 接 受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6) 危 险 废 物 接 受 单 位 验 收 发 现 危 险 废 物 的 名 称 数 量 特 性 形 态 包 装 方 式 与 联 单 填 写 内 容 不 符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接 受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通 知 产 生 单 位 76

84 第 八 章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是 针 对 该 项 目 建 设 和 营 运 期 间 发 生 的 可 预 测 突 发 性 事 件 或 事 故 引 起 有 毒 有 害 易 燃 易 炸 等 物 质 泄 露, 或 突 发 事 件 产 生 的 新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所 造 成 的 对 人 身 安 全 与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损 害 进 行 分 析, 提 出 防 范 应 急 与 减 缓 措 施 根 据 对 本 项 目 风 险 因 素 的 识 别, 本 项 目 的 风 险 因 子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贮 存 和 转 运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环 境 风 险 ;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设 施 发 生 事 故 产 生 的 环 境 风 险 8.1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主 要 危 险 物 料 及 风 险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 以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GB ) 的 规 定, 次 氯 酸 钠 发 生 器 原 料 氯 化 钠, 不 属 于 重 大 危 险 源 ; 医 用 酒 精 浓 度 为 75%, 均 为 塑 料 瓶 装 (500ml/ 瓶 ), 贮 存 区 临 界 量 为 500 吨, 医 院 根 据 需 要 短 暂 储 存, 不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因 此 确 定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评 价 范 围 为 距 源 点 3 公 里 范 围 内 本 项 目 的 潜 在 危 险 为 医 疗 废 物 的 收 集 和 储 运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8.2 医 疗 废 物 风 险 分 析 源 项 分 析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储 运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流 失 泄 漏 扩 散, 导 致 意 外 事 故, 从 而 对 人 身 健 康 和 环 境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本 项 目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和 宿 州 市 有 关 医 疗 废 物 的 管 理 规 定, 制 订 了 严 格 的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储 运 的 管 理 制 度, 与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签 订 了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协 议, 实 行 了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为 了 确 保 医 疗 废 物 在 交 通 转 移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绝 对 安 全, 拟 建 项 目 配 备 了 专 用 废 物 收 运 车, 此 外, 运 输 路 线 路 况 较 好, 这 样 发 生 运 输 风 险 的 可 能 性 大 大 降 低 若 储 存 容 器 或 料 仓 密 封 性 不 良, 医 疗 废 物 则 有 散 漏 的 危 险, 导 致 所 储 存 的 废 物 散 落 进 入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事 故 因 此, 加 强 管 理, 按 相 关 标 准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分 类, 贮 存 并 及 时 处 理, 使 医 疗 废 物 储 存 中 的 环 境 风 险 降 低 到 最 小 程 度 77

85 8.2.3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针 对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储 运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流 失 泄 露 扩 散 和 意 外 事 故, 本 项 目 应 当 采 取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1. 完 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国 家 和 宿 州 市 对 医 院 的 政 策 要 求, 特 别 是 对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理 处 置 要 求 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等, 制 定 和 完 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严 格 的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储 运 的 操 作 程 序, 防 止 出 现 流 失 泄 露 扩 散 而 导 致 意 外 事 故 的 发 生 2. 提 高 人 员 素 质, 进 行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医 疗 废 物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该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1) 掌 握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熟 悉 本 机 构 制 定 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流 程 和 各 项 工 作 要 求 ; (2) 掌 握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运 输 暂 时 贮 存 的 正 确 方 法 和 操 作 程 序 ; (3) 掌 握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中 的 安 全 知 识 专 业 技 术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防 护 等 知 识 ; (4) 掌 握 在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运 送 暂 时 贮 存 及 处 置 过 程 中 预 防 被 医 疗 废 物 刺 伤 擦 伤 等 伤 害 的 措 施 及 发 生 后 的 处 理 措 施 ; (5) 掌 握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流 失 泄 露 扩 散 和 意 外 事 故 情 况 是 的 紧 急 处 理 措 施 本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接 触 医 疗 废 物 种 类 及 风 险 大 小 的 不 同, 采 用 适 宜 有 效 的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措 施, 为 医 院 内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运 送 暂 时 贮 存 和 处 置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必 要 时,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免 疫 接 种, 防 治 其 受 到 健 康 损 害 本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发 生 被 医 疗 废 物 刺 伤 擦 伤 等 伤 害 时,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 本 项 目 内 的 相 关 部 门 3.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的 措 施 1 应 当 使 用 防 渗 漏 防 抛 洒 的 专 用 运 送 工 具, 按 照 本 单 位 确 定 的 内 部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时 间 路 线, 将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至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处 置 2 运 送 工 具 使 用 后 应 当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及 时 消 毒 和 清 洁 3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中 的 药 物 性 废 物 ( 如 过 期 药 品 等 ) 和 化 学 性 废 物 ( 如 废 弃 的 消 毒 剂 废 化 学 试 剂 等 ) 分 类 收 集 贮 存, 贴 上 醒 目 标 签, 不 得 与 生 活 垃 圾 混 合 堆 放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污 泥 消 毒 后, 用 专 用 容 器 盛 装, 贴 上 醒 目 标 签, 并 且 不 得 与 生 活 垃 圾 和 医 疗 废 物 混 合 发 生 危 险 废 物 与 生 活 垃 圾 混 合 的 现 象, 应 将 所 有 被 污 78

86 染 的 生 活 垃 圾 当 作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4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医 疗 废 物 在 运 送 过 程 中 发 生 翻 车 抛 洒 现 象, 当 事 人 应 立 即 对 洒 落 的 危 险 废 物 迅 速 进 行 收 集 清 理, 对 被 污 染 的 现 场 地 面 进 行 消 毒 和 清 洁 处 理 对 于 污 泥, 因 污 泥 含 水 率 高, 还 需 采 用 吸 附 材 料 吸 收 处 理 ; 同 时, 应 立 即 请 求 公 安 交 通 警 察 在 受 污 染 地 区 设 立 隔 离 区, 禁 止 其 他 车 辆 和 行 人 穿 过, 避 免 污 染 物 扩 散 和 对 行 人 造 成 伤 害 同 时 在 48h 内 向 主 管 卫 生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报 告, 处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业 主 应 当 将 处 理 结 果 向 当 地 主 管 卫 生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报 告 应 急 预 案 指 定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编 制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成 立 应 急 事 故 领 导 小 组,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指 定 应 急 计 划, 使 各 部 门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能 有 步 骤 有 秩 序 地 采 取 各 项 应 急 措 施, 开 展 救 援 工 作 (1)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过 程 中 当 发 生 翻 车 撞 车 导 致 医 疗 废 物 大 量 溢 出 散 落 时, 运 送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应 急 事 故 小 组 取 得 联 系, 请 求 当 地 公 安 交 警 环 境 保 护 或 城 市 应 急 联 动 中 心 的 支 持 (2) 立 即 请 求 公 安 交 通 警 察 在 受 污 染 地 区 设 立 隔 离 区, 禁 止 其 他 车 辆 和 行 人 穿 过, 避 免 污 染 物 扩 散 和 对 行 人 造 成 伤 害 ; (3) 对 溢 出 散 落 的 医 疗 废 物 迅 速 进 行 收 集 清 理 和 消 毒 处 理 对 于 液 体 溢 出 物 采 用 吸 附 材 料 吸 收 处 理 ; (4) 清 理 人 员 在 进 行 清 理 工 作 时 须 穿 戴 防 护 服 手 套 口 罩 靴 等 防 护 用 品, 清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用 具 和 防 护 用 品 均 须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5) 如 果 在 操 作 中, 清 理 人 员 的 身 体 ( 皮 肤 ) 不 慎 受 到 伤 害, 应 及 时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并 到 医 院 接 受 救 治 (6) 清 洁 人 员 还 须 对 被 污 染 的 现 场 地 面 进 行 消 毒 和 清 洁 处 理 (7) 对 发 生 的 事 故 采 取 上 述 应 急 措 施 的 同 时, 处 置 单 位 必 须 向 当 地 环 保 和 卫 生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发 生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应 立 即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成 立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应 急 组 织 结 构 见 图 8.1-1, 必 要 时 启 动 社 会 救 援 系 统, 就 近 调 拨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协 助 处 理 79

87 8.3 污 水 处 理 站 风 险 分 析 源 项 分 析 本 项 目 污 水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站, 存 在 由 于 停 电 堵 塞 等 原 因 造 成 污 水 处 理 站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污 水 超 标 排 放 的 风 险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本 项 目 运 行 过 程 存 在 污 水 处 理 站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从 而 造 成 不 能 达 标 排 放 的 风 险 在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宿 州 市 对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管 理 要 求, 严 格 遵 守 建 设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范, 保 证 工 艺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不 达 标 排 放 的 风 险 事 故 的 概 率 很 小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1. 完 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国 家 和 宿 州 市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要 求, 特 别 是 对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要 求, 制 定 和 完 善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维 护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严 格 执 行 2. 提 高 人 员 素 质, 保 证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相 关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1) 掌 握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熟 悉 本 机 构 制 定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流 程 和 各 项 工 作 要 求 : (2) 熟 悉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工 艺 流 程 和 操 作 程 序 ; (3) 严 格 按 照 工 艺 要 求 操 作 ; (4)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出 水 水 质 监 测 ; (5) 及 时 清 理 格 栅 污 物, 保 证 设 施 的 而 正 常 运 行 (6)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出 水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达 标 排 放 (7)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的 措 施 对 工 作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的 培 训, 进 行 工 艺 流 程 和 操 作 程 序 的 培 训, 设 置 双 回 路 电 源, 保 证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严 格 监 督 设 施 运 行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进 行 设 施 的 运 行 ; 设 置 事 故 池, 一 旦 事 故 发 生 时 可 以 暂 时 储 存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污 水, 本 项 目 一 期 综 合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96m 3 /d,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中 规 定 污 水 处 理 站 地 面 采 用 防 水 混 凝 土 做 硬 化 防 渗 处 理 非 传 染 病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应 急 事 故 池 容 积 不 小 于 日 排 放 量 30%, 因 此 本 项 目 设 置 事 故 池 容 积 为 30 m 3 本 项 目 二 期 综 合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80

88 160m 3 /d,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中 规 定 污 水 处 理 站 地 面 采 用 防 水 混 凝 土 做 硬 化 防 渗 处 理 非 传 染 病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应 急 事 故 池 容 积 不 小 于 日 排 放 量 30%, 因 此 本 项 目 设 置 事 故 池 容 积 为 50m 应 急 预 案 针 对 污 水 处 理 站 出 现 的 风 险, 指 定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编 制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成 立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制 定 应 急 计 划, 使 各 部 门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能 有 步 骤 有 秩 序 地 采 取 各 项 应 急 措 施, 及 时 找 到 事 故 原 因, 恢 复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正 常 运 行 (1) 污 水 处 理 站 发 生 事 故, 应 当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和 部 门, 启 动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配 备 应 急 处 理 人 员 和 器 材 ; (2) 寻 找 事 故 原 因 进 行 处 理, 及 时 回 复 设 备 的 而 正 常 运 行 ; 因 污 水 处 理 站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而 导 致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应 立 即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成 立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应 急 组 织 结 构 见 图 8.1-1, 必 要 时 启 动 社 会 救 援 系 统, 就 近 调 拨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协 助 处 理 8.4 社 会 稳 定 性 风 险 评 估 建 设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是 对 建 设 项 目 在 施 工 期 及 运 营 后 可 能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的 环 境 因 子 进 行 分 析 确 认, 评 估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的 概 率 和 程 度, 对 不 同 的 地 理 区 域 的 环 境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确 认 适 合 的 开 发 策 略, 做 好 危 害 预 防 及 计 划 准 备 工 作,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措 施 防 范 降 低 消 除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的 环 境 风 险 根 据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发 布 的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建 设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暂 行 办 法 中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 表 ) 相 关 章 节 和 结 论 中, 应 明 确 无 误 回 答 下 述 8 个 问 题 (1) 是 否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项 目 涉 及 依 法 划 定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及 其 他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的 区 域 的,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该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的 规 定 ; 依 法 需 要 征 得 有 关 机 关 同 意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该 机 关 同 意 风 险 评 价 : 本 项 目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项 目 周 边 不 涉 及 依 法 划 定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及 其 他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的 区 域 (2)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清 洁 生 产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风 险 评 价 :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21 号 产 品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81

89 (2011 年 本 )(2013 修 正 ), 本 项 目 属 于 鼓 励 类 三 十 六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服 务 业 29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根 据 安 徽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安 徽 省 工 业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本 ) 规 定, 本 项 目 属 于 允 许 类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产 业 政 策, 也 符 合 宿 州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要 求 同 时, 本 项 目 满 足 清 洁 生 产 要 求 (3)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选 线 布 局 是 否 符 合 区 域 流 域 规 划 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风 险 评 价 : 本 次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G206 与 外 环 南 路 交 叉 口, 周 围 为 商 业 区 和 居 民 区, 可 以 满 足 现 代 都 市 人 健 康 的 医 疗 保 健 咨 询 等 多 方 面 的 需 要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及 施 行 均 按 照 宿 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原 则 设 计 实 施 因 此 本 项 目 在 选 址 上 符 合 宿 州 市 的 总 体 规 划 本 项 目 实 施 后, 达 标 排 放 的 各 种 污 染 物 对 地 表 水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声 学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各 环 境 要 素 基 本 能 够 满 足 相 应 的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故 从 环 保 角 度 考 虑, 本 评 价 认 为 拟 建 项 目 选 址 是 可 行 的 (4)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是 否 满 足 相 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和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标 准 或 要 求 风 险 评 价 : 本 项 目 选 址 区 附 近 主 要 地 表 水 体 为 运 粮 河, 各 断 面 监 测 因 子 中 CODcr BOD 和 氨 氮 有 超 标 现 象, 其 余 监 测 因 子 均 能 满 足 V 类 水 体 功 能 要 求 大 气 中 SO 2 NO 2 PM 10 在 各 个 监 测 点 都 小 于 标 准 值, 尚 有 一 定 的 环 境 容 量 各 厂 界 均 可 以 分 别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2 和 4a 类 标 准 (5) 拟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能 否 确 保 污 染 物 排 放 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满 足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风 险 评 价 : 本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能 确 保 污 染 物 排 放 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纳 入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统 一 分 配 (6) 拟 采 取 的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能 否 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生 态 破 坏 风 险 评 价 : 拟 建 项 目 租 赁 已 建 楼 房, 装 修 后 进 行 营 业, 不 存 在 生 态 破 坏 和 水 土 流 失 问 题 能 够 符 合 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与 保 护 的 要 求 (7)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 环 发 号 ) 对 区 域 或 规 划 环 评 的 要 求 和 项 目 风 险 评 价 的 相 关 要 求 风 险 评 价 : 本 项 目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的 要 求 进 行 了 风 险 评 价, 根 据 风 险 评 价 结 论 显 示, 只 要 企 业 能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措 施 和 日 常 严 格 管 理, 82

90 本 项 目 的 风 险 水 平 就 可 以 在 可 接 受 的 范 围 之 内 (8) 是 否 符 合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相 关 要 求 风 险 评 价 :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2006 年 2 月 14 目 发 布 的 环 发 2006[28] 号 文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确 定 了 承 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后 7 日 内, 就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向 公 众 发 布 第 一 次 公 告 ; 在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过 程 中, 在 报 送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前, 就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中 的 有 关 内 容 向 公 众 发 布 第 二 次 公 告 为 此, 安 徽 名 人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在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公 示 在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初 稿 编 制 完 毕 后, 安 徽 名 人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 在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进 行 了 第 二 次 公 示 ; 并 对 周 围 公 众 发 放 了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进 行 了 问 卷 调 查, 并 同 步 张 贴 了 现 场 公 告, 使 公 众 能 够 了 解 拟 建 项 目 概 况 建 设 目 的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拟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对 策 及 主 要 评 价 结 论, 以 便 广 泛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 网 络 公 示 见 附 件 ) 8.5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结 论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该 项 目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其 主 要 风 险 因 素 为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转 运 过 程 中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及 人 员 伤 害 等 环 境 风 险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但 也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只 要 强 化 运 行 过 程 的 环 境 管 理, 是 可 以 将 风 险 降 低 到 最 低 程 度 为 了 防 范 事 故 和 减 少 危 害, 需 制 定 灾 害 事 故 的 应 急 预 案 当 出 现 事 故 时, 要 采 取 紧 急 的 工 程 应 急 措 施, 如 必 要, 要 采 取 社 会 应 急 措 施, 以 控 制 事 故 和 减 少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危 害,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拟 建 项 目 在 落 实 事 故 风 险 各 项 防 范 措 施 加 强 管 理 制 定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的 条 件 下, 其 环 境 风 险 在 环 保 角 度 是 可 接 受 的 83

91 第 九 章 清 洁 生 产 分 析 9.1 清 洁 生 产 概 述 清 洁 生 产 是 由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提 出 的, 它 表 述 了 原 材 料 生 产 产 品 消 费 使 用 的 全 过 程 的 污 染 防 治 途 径, 要 求 在 产 品 或 工 艺 的 整 个 寿 命 周 期 的 所 有 阶 段, 都 必 须 考 虑 预 防 污 染 清 洁 生 产 打 破 了 传 统 的 末 + 端 管 理 模 式, 注 重 从 源 头 寻 找 使 污 染 最 少 化 的 途 径, 将 预 防 和 治 理 污 染 贯 穿 于 整 个 生 产 过 程 和 产 品 消 费 使 用 过 程, 通 过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能 够 节 约 能 源 降 低 原 材 料 消 耗 减 少 污 染 降 低 产 品 成 本 和 废 物 处 理 费 用,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率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在 总 体 规 划 中, 把 环 境 保 护 清 洁 生 产 的 环 境 概 念 引 入 到 设 计 理 念 中, 强 调 人 与 自 然 的 和 谐 统 一 设 计 中 通 过 采 用 环 保 型 的 装 饰 材 料, 为 医 生 和 患 者 营 造 良 好 的 治 疗 环 境, 通 过 采 取 一 系 列 的 节 能 措 施, 减 少 了 能 源 的 消 耗, 降 低 了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量, 从 而 更 好 的 保 护 了 环 境 9.2 工 艺 及 设 备 先 进 性 分 析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新 建 项 目 购 置 先 进 的 手 术 设 备, 可 为 患 者 提 供 优 质 的 服 务 与 此 同 时, 医 院 为 了 更 加 方 便 快 捷 准 确 的 诊 断 患 者 病 情, 还 不 断 规 划 并 采 购 国 际 先 进 的 诊 疗 设 备 这 些 设 备 可 以 保 证 诊 断 结 果 的 快 捷 准 确, 还 可 以 降 低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9.3 节 能 节 水 措 施 粉 刷 材 料 的 选 用 该 项 目 对 室 内 进 行 粉 刷, 在 粉 刷 过 程 中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节 能 的 各 项 法 规 和 政 策, 积 极 利 用 先 进 的 节 能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做 到 合 理 利 用 和 节 约 使 用 能 源 节 能 渗 透 到 设 计 粉 刷 等 各 个 环 节 当 中, 严 禁 采 用 国 家 已 公 布 淘 汰 的 粉 刷 材 料 设 置 能 源 检 测 仪 表, 加 强 对 能 源 的 计 量 和 管 理 机 电 设 备 选 型 设 计 中 设 备 选 型 对 落 实 节 能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本 项 目 中 所 有 机 电 设 备, 全 部 选 择 节 能 指 标 先 进 的 设 备 项 目 采 用 电 供 暖, 为 清 洁 能 源, 大 大 地 降 低 了 能 耗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84

92 9.3.3 电 气 节 能 系 统 电 力 变 压 器 宜 选 用 节 能 环 保 无 毒 型 产 品 医 院 内 所 选 灯 具 为 节 能 型 灯, 走 道 为 声 光 控 开 关, 室 外 照 明 系 统 也 为 光 控 开 关 控 制 供 暖 制 冷 用 独 立 空 调 易 选 择 低 能 耗 产 品 给 排 水 系 统 项 目 应 采 用 节 水 型 工 艺 和 设 备, 提 高 水 资 源 利 用 率, 降 低 水 资 源 无 效 消 耗 供 水 系 统 采 用 防 渗 防 漏 措 施 (1)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间 可 采 用 定 时 水 冲 式 水 箱 (2) 单 独 卫 生 间 采 用 节 水 型 卫 生 洁 具 9.4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1)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废 水 排 放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排 放 标 准 的 要 求 ; 废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得 当, 对 室 内 粉 刷 过 程 中 粉 刷 材 料 产 生 的 扬 尘 和 水 泥 石 灰 等 材 料 堆 放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粉 尘, 满 足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要 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选 址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处 理 设 计 规 范 的 要 求 ; 固 废 贮 存 满 足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 的 要 求 ;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满 足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80 号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2004 年 9 月 )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国 家 环 保 部, 环 发 [2003]206 号 ) 要 求 ; 噪 声 设 备 经 过 隔 声 减 振 及 一 定 距 离 的 衰 减, 可 以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2 类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周 围 声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2) 组 织 机 构 建 设 单 位 拟 设 置 安 全 环 保 科, 设 有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院 内 日 常 环 保 事 物 的 处 理, 加 强 监 察 力 度, 确 保 各 项 环 保 设 施 运 行 正 常, 确 保 各 种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同 时 应 加 强 员 工 的 清 洁 生 产 意 识, 做 好 清 洁 生 产 培 训 (3) 环 境 管 理 审 核 建 设 单 位 拟 建 立 一 套 较 为 完 善 的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建 议 按 照 ISO14001 建 立 并 运 行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齐 备 环 境 管 理 手 册 程 序 文 件 及 作 业 文 件 (4) 生 产 过 程 环 境 管 理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原 始 记 录 及 统 计 数 据 基 本 齐 全 ; 对 一 般 废 物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85

93 对 危 险 废 物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 要 求 企 业 有 原 材 料 质 检 制 度 和 原 材 料 消 耗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对 能 耗 水 耗 有 考 核, 各 种 人 流 物 流 包 括 人 的 活 动 区 域 物 品 堆 存 区 域 危 险 区 域 等 有 明 显 标 识, 有 严 格 的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9.5 持 续 清 洁 生 产 及 建 议 清 洁 生 产 是 一 个 动 态 的 相 对 的 概 念, 是 一 个 连 续 的 过 程, 因 而 需 要 设 置 专 人 来 组 织 和 协 调 这 方 面 工 作, 以 巩 固 已 取 得 的 清 洁 生 产 成 果, 并 使 清 洁 生 产 工 作 持 续 地 开 展 下 去 本 项 目 各 环 节 清 洁 生 产 潜 力 一 览 表 见 表 表 本 项 目 各 环 节 清 洁 生 产 潜 力 一 览 表 污 染 源 类 型 清 洁 生 产 方 案 清 洁 生 产 目 标 采 购 质 量 好 纯 度 符 合 要 求 的 医 疗 材 医 疗 材 料 采 购 运 输 和 贮 存 减 少 废 物 节 约 原 料 料, 降 低 废 物 的 产 生 率 尽 量 就 近 购 买 建 立 建 全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管 理 减 少 能 耗 避 免 医 疗 材 料 的 人 为 浪 费 设 备 节 约 能 源 选 用 高 效 节 能 低 噪 声 的 新 型 电 力 设 备, 用 电 采 用 交 流 电 机 变 频 调 速 技 术 节 约 电 力 资 源 及 降 低 设 备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供 水 节 约 用 水 安 装 供 水 计 量 装 置, 包 括 总 供 水 及 各 部 门 用 水 系 统 节 约 用 水, 降 低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控 制 分 类 收 集 浸 泡 消 毒 分 类 处 理 避 免 二 次 污 染 交 叉 感 染, 保 护 环 境 以 上 措 施 得 以 落 实 后, 可 以 从 源 头 从 生 产 全 过 程 控 制 和 减 少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降 低 运 营 成 本, 进 一 步 提 高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9.6 清 洁 生 产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医 院 属 于 公 共 卫 生 产 业,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生 产 企 业, 该 项 目 建 成 后 主 要 供 居 民 医 疗 之 用, 但 清 洁 生 产 的 本 质, 即 节 能 降 耗 增 效 减 污 的 原 则 不 变, 该 项 目 建 设 中 使 用 合 格 的 涂 料 油 漆 等 环 保 产 品, 卫 生 洁 具 照 明 等 采 用 节 水 节 电 设 备, 排 风 系 统 采 用 新 型 节 能 低 噪 声 的 风 机 系 统, 通 过 一 系 列 措 施 来 节 约 能 源 降 低 物 耗 从 而 减 少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综 上, 本 项 目 从 清 洁 生 产 角 度 分 析 可 行 86

94 第 十 章 总 量 控 制 10.1 总 量 控 制 意 义 实 施 总 量 控 制 将 促 进 资 源 能 源 的 合 量 利 用 和 优 化 配 置, 加 速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实 现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根 本 转 变 ; 实 施 总 量 控 制 可 以 较 好 地 协 调 经 济 发 展 与 环 境 保 护 之 间 的 关 系, 推 动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行 10.2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因 子 的 污 染 因 子 有 燃 料 废 气 产 生 的 NOx SO 2; 根 据 国 家 十 二 五 实 施 总 量 控 制 的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考 虑 本 工 程 排 污 特 征, 不 考 虑 清 洁 能 源 天 然 气 燃 烧 产 生 的 NOx SO 2, 确 定 本 工 程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因 子 为 : 废 水 :COD 氨 氮 10.3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本 工 程 排 放 的 污 水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本 项 目 废 水 经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后,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2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并 满 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纳 管 标 准 后, 再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经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一 级 A 标 准 后 排 入 运 粮 河 污 水 排 放 总 量 为 93440t/a 表 拟 建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新 增 量 预 测 项 目 污 染 物 名 称 COD 氨 氮 废 水 废 水 量 (93440t/a)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mg/l) 产 生 量 t/a 经 预 测, 该 项 目 新 增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COD 排 放 量 23.36t/a, 氨 氮 2.336t/a 由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统 一 分 配 87

95 第 十 一 章 选 址 可 行 性 分 析 11.1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分 析 根 据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修 正 ), 本 项 目 属 于 鼓 励 类 三 十 六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服 务 业 29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相 关 要 求 国 家 医 疗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指 出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以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型 升 级 为 主 攻 方 向, 加 强 自 主 创 新, 大 力 发 展 医 疗 方 面, 增 强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深 化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建 立 以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制 度 为 基 础 的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不 断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健 康 需 求 医 院 发 展 要 与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既 不 能 太 超 前, 也 不 能 太 滞 后, 要 正 确 处 理 好 内 涵 建 设 与 外 延 发 展 的 关 系 基 础 质 量 与 技 术 创 新 的 关 系 社 会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关 系 近 期 发 展 与 远 期 发 展 的 关 系 业 务 发 展 与 文 化 建 设 的 关 系, 既 要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一 般 规 律 的 要 求, 又 要 遵 循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的 内 在 规 律, 体 现 社 会 公 平,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保 护 和 增 进 人 民 健 康 使 命, 使 医 院 沿 着 正 确 的 方 向 发 展 合 理 控 制 医 院 发 展 规 模, 走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的 发 展 道 路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是 一 个 实 现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统 一 的 项 目 医 院 的 建 设, 将 更 有 效 地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健 康, 促 进 宿 州 市 人 群 健 康 水 平 的 提 高, 促 进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并 为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可 靠 的 保 证 为 此, 项 目 的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11.2 与 宿 州 市 总 体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 本 次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宿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本 项 目 靠 近 主 城 区, 原 理 工 业 项 目 聚 集 地, 周 围 为 商 业 区 和 居 民 区, 可 以 满 足 现 代 都 市 人 健 康 的 医 疗 保 健 咨 询 等 多 方 面 的 需 要 本 项 目 符 合 宿 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 对 中 心 城 区 医 疗 服 务 的 要 求, 因 此 本 项 目 在 选 址 上 符 合 宿 州 市 城 市 的 总 体 规 划 11.3 环 境 合 理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V 类 标 准,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2 和 4a 类,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二 类 本 工 程 对 环 境 的 主 要 影 响 时 期 为 服 务 期 的 噪 声 大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只 要 严 格 控 制,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治 措 施, 并 88

96 严 格 落 实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本 工 程 的 建 设 符 合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规 定 11.4 项 目 选 址 合 理 性 综 合 分 析 厂 址 选 址 的 选 择 要 求 根 据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9-88) 综 合 医 院 选 址, 应 符 合 当 地 城 镇 规 划 和 医 疗 卫 生 网 点 的 布 局 要 求 基 地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交 通 方 便, 宜 面 临 两 条 城 市 道 路 ; (2) 便 于 利 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 (3) 环 境 安 静, 远 离 污 染 源 ; (4) 地 形 力 求 规 整 ; (5) 远 离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生 产 和 贮 存 区 ; 并 远 离 高 压 线 路 及 其 设 施 ; (6) 不 应 邻 近 少 年 儿 童 活 动 密 集 场 所 项 目 选 址 位 于 G206 以 西, 外 环 南 路 以 南, 周 围 为 商 业 区 和 居 民 区, 参 照 综 合 医 院 的 选 址 要 求, 本 项 目 院 址 基 本 满 足 选 址 条 件 的 要 求 从 院 址 周 围 环 境 状 况 论 证 厂 址 选 择 合 理 性 根 据 区 域 污 染 源 调 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无 大 型 工 厂, 周 边 为 居 民 区 和 商 业 区, 项 目 所 在 地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较 好, 诊 疗 环 境 好 ; 医 院 附 近 没 有 大 的 噪 声 污 染 源, 声 环 境 质 量 为 2 类, 环 境 比 较 安 静, 适 于 患 者 休 养 和 治 疗 拟 建 项 目 受 到 主 干 道 均 一 定 的 影 响, 通 过 采 取 加 隔 声 窗 等 措 施, 可 降 低 主 干 道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从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论 证 厂 址 选 择 合 理 性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是 医 院 废 水 及 医 疗 垃 圾 处 理 及 处 理 不 当 可 能 对 周 围 环 境 特 别 是 水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在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纳 税 管 网 范 围 内, 医 疗 废 水 经 预 处 理 达 标 排 放 进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是 可 行 的 本 项 目 医 疗 垃 圾 由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收 集 处 理 是 可 行 的 11.5 总 图 布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根 据 总 图 布 置, 本 项 目 设 置 明 显 的 导 向 标 识, 利 于 病 人 就 诊 ; 医 院 内 竖 向 有 电 梯 楼 梯, 交 通 方 便, 快 捷, 利 于 疏 散 ; 室 内 环 境 设 计, 结 合 地 方 气 候 条 件, 创 建 优 美 室 内 外 环 境, 室 内 从 空 间 布 局 无 障 碍 设 计 信 息 诱 导 图 示 设 计 等 方 面 体 现 宜 人 为 本,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的 思 想 与 此 同 时 医 院 东 侧, 有 宽 敞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出 入 口 均 为 无 障 碍 出 入 口, 医 院 建 设 除 能 满 足 就 医 功 能 要 求, 还 有 利 于 患 者 89

97 安 全 及 身 心 健 康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设 置 在 负 二 层 楼 梯 间, 远 离 人 群, 且 东 侧 有 直 达 电 梯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综 合 医 院 功 能 及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医 院 平 面 布 局 合 理 可 行 11.6 项 目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结 论 综 上 所 述,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新 建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比 较 安 静, 适 于 患 者 休 养 和 治 疗 ; 污 染 物 均 达 标 排 放,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轻 微 ; 公 众 一 致 赞 成 该 项 目 建 设 ; 周 围 环 境 对 之 影 响 甚 小 ; 总 图 布 置 合 理 根 据 工 程 分 析 及 影 响 分 析 表 明 : 只 要 项 目 确 保 废 气 废 水 治 理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项 目 投 产 后 能 维 持 当 地 大 气 和 水 环 境 的 现 状 质 量, 不 会 使 现 状 质 量 出 现 降 级 要 求 该 项 目 加 强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严 格 按 照 环 评 报 告 提 出 的 措 施, 实 施 噪 声 防 治, 做 到 厂 界 噪 声 的 达 标 综 合 考 虑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条 件 环 境 条 件, 认 为 项 目 选 址 可 行 90

98 第 十 二 章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12.1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投 资 分 析 本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投 资 估 算 结 果 见 表 和 表 表 一 期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投 资 表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环 保 投 资 1 废 水 格 珊 调 节 池 混 凝 沉 淀 池 次 氯 酸 钠 发 生 器 43 2 噪 声 对 电 梯 污 水 处 理 站 水 泵 洗 衣 机 空 压 机 进 行 噪 声 综 合 治 理 消 声 减 震 装 置 10 3 废 气 医 疗 废 气 紫 外 消 毒, 加 强 通 风 4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加 强 密 闭 建 设 绿 化 带 3 4 固 体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暂 存 医 疗 废 物 及 危 险 废 物, 待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进 一 步 处 置 5 5 地 下 水 保 护 污 水 处 理 站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防 渗 处 理 10 6 风 险 事 故 池,30m 3 5 合 计 - 80 表 二 期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投 资 表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环 保 投 资 1 废 水 格 珊 调 节 池 混 凝 沉 淀 池 次 氯 酸 钠 发 生 器 80 2 噪 声 对 电 梯 污 水 处 理 站 水 泵 洗 衣 机 空 压 机 进 行 噪 声 综 合 治 理 消 声 减 震 装 置 20 3 废 气 医 疗 废 气 紫 外 消 毒, 加 强 通 风 5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加 强 密 闭 建 设 绿 化 带 3 4 固 体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暂 存 医 疗 废 物 及 危 险 废 物, 待 宿 州 德 邦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进 一 步 处 置 10 5 地 下 水 保 护 污 水 处 理 站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防 渗 处 理 20 6 风 险 事 故 池,50m 3 5 合 计

99 环 境 保 护 总 投 资 为 223 万 元, 占 本 工 程 总 投 资 (30136 万 元 ) 的 0.74%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中 规 定, 本 项 目 为 二 级 综 合 医 院, 废 水 是 非 传 染 病 医 院 废 水, 处 理 终 端 有 正 常 运 行 的 二 级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本, 因 此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 ) 规 定 中 进 行 建 设, 能 够 满 足 该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本 项 目 废 气 主 要 是 检 验 废 气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检 验 废 气 通 过 加 强 房 间 通 风, 加 以 紫 外 线 消 毒 可 满 足 检 验 废 气 处 理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通 过 设 置 通 风 管 道 引 至 楼 顶, 可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臭 气 影 响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采 取 加 强 通 风 措 施 后 可 降 低 其 影 响 本 项 目 对 地 下 水 可 能 产 生 污 染 的 环 节 是 污 水 处 理 站 和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根 据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单 位 拟 针 对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做 如 下 防 护 措 施 : 暂 存 间 地 面 和 墙 裙 硬 化 防 腐 防 渗 漏 措 施, 水 泥 基 渗 透 结 晶 型 抗 渗 混 凝 土 (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150mm)+ 水 泥 基 渗 透 结 晶 型 防 渗 涂 层 ( 厚 度 不 小 于 0.8mm) 结 构 形 式, 渗 透 系 数 不 大 于 cm/s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 中 防 渗 要 求 污 水 处 理 站 地 面 采 用 防 水 混 凝 土 做 硬 化 防 渗 处 理 通 过 对 污 水 处 理 站 和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可 有 效 杜 绝 该 项 目 对 地 下 水 污 染 为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袋 破 损, 本 项 目 收 集 袋 均 放 入 周 转 箱 中 从 经 济 技 术 角 度 分 析 废 气 废 水 和 地 下 水 防 治 措 施 是 可 行 的 12.2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环 境 效 益 分 析 本 项 目 为 新 建 项 目, 按 照 设 计 和 环 评 的 要 求, 对 产 生 污 染 的 环 节 都 采 取 了 较 完 善 的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主 要 有 : 消 声 减 震 装 置 消 毒 通 风 装 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等 经 初 步 估 算, 本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投 资 合 计 223 万 元 通 过 采 取 上 述 有 效 措 施 后, 本 项 目 可 以 取 得 良 好 的 环 境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分 析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大 众 对 健 康 的 需 求 意 识 也 在 逐 渐 加 强, 由 此 形 成 的 健 康 消 费 观 又 对 市 场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水 平 提 出 了 更 多 更 高 的 要 求 民 营 综 合 性 医 院 进 入 市 场 并 迅 速 发 展 起 来, 与 国 有 医 院 相 比, 民 营 医 院 具 有 经 营 机 制 灵 活 融 资 渠 道 多 元 化 市 场 开 拓 意 识 和 服 务 意 识 强 等 优 势, 以 其 简 便 廉 的 特 色 满 足 了 人 们 日 趋 多 样 化 多 层 次 的 就 医 需 求 92

100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随 着 医 院 医 疗 设 施 的 更 新 规 模 的 扩 大 医 疗 能 力 的 提 高, 以 及 区 域 就 医 环 境 的 扩 大, 将 为 建 成 后 的 医 院 带 来 更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带 动 医 院 周 边 第 三 产 业 的 发 展, 拉 动 区 域 GDP 增 长, 增 加 地 方 和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促 进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12.3 分 析 结 论 通 过 对 本 项 目 的 投 资 估 算 分 析 可 知, 项 目 在 落 实 本 评 价 提 出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项 目 建 设 能 够 达 到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统 一, 既 为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改 善 当 地 医 疗 条 件, 又 通 过 环 保 投 资 减 少 了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使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在 环 境 容 量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降 到 最 低,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从 环 境 角 度 分 析 是 可 行 的 93

101 第 十 三 章 公 众 参 与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06]28 号 ), 本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中 设 置 了 公 众 参 与 章 节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在 现 场 踏 查 报 告 书 编 制 阶 段, 进 行 了 较 详 细 的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征 询 了 工 程 影 响 区 各 方 面 人 士 对 本 工 程 建 设 的 意 见 及 建 议 13.1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公 众 参 与 是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或 评 价 单 位 同 公 众 之 间 进 行 信 息 传 递 的 过 程, 根 本 目 的 是 客 观 地 反 映 和 有 效 地 吸 收 工 程 区 的 公 众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通 过 公 众 调 查 进 一 步 了 解 存 在 的 环 境 问 题, 使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真 正 有 的 放 矢 13.2 公 众 参 与 方 式 及 对 象 为 保 证 公 众 参 与 的 代 表 性 和 全 面 性,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可 能 影 响 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以 及 本 工 程 实 施 后 可 能 受 益 的 居 民 和 单 位 中, 采 用 随 机 发 放 调 查 表 的 形 式 进 行 调 查, 本 次 公 众 调 查 范 围 主 要 以 拟 建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的 居 民 调 查 区 域 的 选 择 考 虑 了 可 能 受 项 目 建 设 影 响 的 敏 感 点 通 过 调 查 结 果 的 统 计 和 分 析, 了 解 公 众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意 见 和 希 望 采 取 的 措 施 13.3 公 众 参 与 的 形 式 方 法 为 了 调 查 征 询 项 目 所 在 地 各 方 面 各 阶 层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意 见, 本 评 价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于 2006 年 2 月 14 日 颁 发 实 施 的 环 发 2006[28 号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的 要 求 和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2013 年 10 月 18 日, 皖 环 发 [2013]91 号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及 环 保 竣 工 验 收 公 众 参 与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 公 示 项 目 环 境 信 息 公 众 意 见 现 场 问 卷 调 查 网 上 信 息 发 布 及 意 见 反 馈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开 展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具 体 过 程 如 下 : 网 上 公 示 建 设 单 位 在 确 定 了 承 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后,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在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公 示 在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初 稿 编 制 完 毕 后, 安 徽 名 人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3 月 9 在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进 行 了 第 二 94

102 次 公 示 ; 两 次 公 示 内 容 及 截 图 见 附 件 公 众 意 见 现 场 调 查 环 保 公 示 张 贴 后 在 项 目 影 响 区 域 发 放 问 卷 调 查 表, 当 面 介 绍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和 可 能 带 来 的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以 及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通 过 面 对 面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给 公 众 提 供 参 与 的 机 会, 采 用 问 卷 的 方 式, 认 真 向 参 与 调 查 的 对 象 介 绍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然 后 就 提 出 的 问 题 予 以 解 答, 最 后 请 公 众 调 查 的 对 象 填 写 问 卷 通 过 回 收 调 查 表 来 获 得 公 众 意 见 现 场 公 示 张 贴 截 图 如 下 图 95

103 96

104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如 下 :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 个 人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业 文 化 程 度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环 境 影 响 概 述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是 为 医 养 结 合 二 级 综 合 性 医 院, 总 计 投 资 万 元, 建 设 地 点 在 宿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一 期 建 设 规 模 为 300 张 床 位,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包 含 临 床 一 级 科 室 : 急 诊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中 医 科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口 腔 科 皮 肤 性 病 科 麻 醉 科 理 疗 科 康 复 科 老 年 病 科 肿 瘤 科 家 庭 病 床 科 介 入 性 放 射 科,4 个 重 点 专 科 : 透 析 骨 伤 妇 产 老 年 康 复, 并 设 置 医 疗 技 术 科 : 药 剂 科 检 验 科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营 养 科 供 应 科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已 由 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经 济 发 展 局 以 宿 开 经 [2015]131 号 文 予 以 备 案,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 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 项 目 选 址 符 合 宿 州 市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项 目 建 设 施 工 期 的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包 括 : 本 项 目 使 用 原 宿 州 市 天 蕴 大 酒 店 用 房, 施 工 期 工 程 主 要 是 装 修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主 要 是 装 修 产 生 的 噪 声 装 修 废 气 等, 通 过 隔 声 降 噪,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等 措 施 降 低 噪 声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通 过 加 强 室 内 通 风 降 低 装 修 废 气 产 生 的 影 响 施 工 期 的 影 响 会 随 着 施 工 期 的 结 束 而 消 失 营 运 期 :1 废 水 : 主 要 是 生 活 污 水 和 医 疗 废 水, 经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消 毒 后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2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并 满 足 宿 州 市 城 南 污 水 处 理 厂 纳 管 标 准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2 废 气 : 废 气 主 要 是 医 疗 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食 堂 油 烟 和 汽 车 尾 气, 医 疗 废 气 经 紫 外 消 毒 加 强 通 风 可 消 除 影 响 ; 污 水 处 理 站 为 全 封 闭 式, 通 风 口 经 管 道 引 致 楼 顶 排 放,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 食 堂 油 烟 经 油 烟 净 化 器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 汽 车 尾 气 加 强 通 风 3 固 废 : 主 要 是 医 疗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废 物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等 其 他 废 物 由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处 理 ;4 噪 声 : 项 目 噪 声 源 主 要 为 设 备 噪 声, 采 取 隔 声 降 噪 加 强 管 理 等 措 施 后 厂 界 可 满 足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将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各 项 环 境 管 理 法 规 进 行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及 固 废 治 理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确 保 废 水 废 气 和 噪 声 达 标 排 放, 以 减 轻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我 们 需 征 求 您 的 意 见 您 的 意 见 对 我 们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恳 请 您 以 认 真 负 责 的 态 度 协 助 我 们 完 成 此 项 调 查 工 作 谢 谢 合 作! 现 征 求 您 对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意 见 与 建 议, 感 谢 您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关 心 支 持 和 参 与, 对 您 提 出 的 宝 贵 意 见 建 议, 我 们 将 认 真 考 虑, 并 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过 程 中 加 以 体 现 调 查 内 容 ( 请 以 选 择 ): 1 您 是 否 知 道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项 目 正 在 进 行 前 期 工 作? 知 道 不 知 道 2 您 对 该 项 目 建 设 持 什 么 态 度? 赞 成 不 赞 成 无 所 谓 不 赞 成 的 理 由 : 3 从 环 境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综 合 考 虑, 该 项 目 的 实 施 是 : 利 大 于 弊 弊 大 于 利 4 您 认 为 当 地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是 : 大 气 污 染 噪 声 污 染 水 污 染 生 态 破 坏 5 您 认 为 该 项 目 的 实 施 会 产 生 哪 些 环 境 影 响? 废 气 噪 声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其 他 ( 请 具 体 说 明 ) 6 您 认 为 该 项 目 建 设 会 产 生 哪 些 方 面 的 作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当 地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改 善 现 有 环 境 状 况 促 进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97

105 其 他 具 体 意 见 和 建 议 ( 请 用 文 字 叙 述 ) 建 设 单 位 联 系 方 式 评 价 单 位 联 系 方 式 建 设 单 位 : 安 徽 名 人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孙 厚 丰 联 系 电 话 : 邮 箱 : @qq.com 联 系 地 址 : 宿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评 价 机 构 : 安 徽 通 济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夏 主 任 传 真 : 邮 箱 :x.cj@szhks.com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宿 州 市 淮 河 西 路 88 号 13.4 调 查 结 果 的 统 计 与 分 析 调 查 人 数 调 查 人 / 单 位 : 安 徽 名 人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 个 人 ) 共 发 放 47 份, 收 回 47 份,47 份 全 部 有 效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 团 体 ) 共 发 放 3 份, 收 回 3 份,3 份 全 部 有 效 调 查 对 象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表 和 表 表 公 众 参 与 被 调 查 人 员 一 览 表 ( 个 人 )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联 系 电 话 住 址 态 度 1 王 启 伟 男 43 ********* 王 徐 社 区 小 徐 家 赞 同 2 刘 德 跃 男 47 ********* 王 徐 社 区 小 徐 家 赞 同 3 白 祥 见 男 41 ********* 王 徐 社 区 小 徐 家 无 所 谓 4 刘 壮 云 男 43 ********* 王 徐 社 区 小 徐 家 赞 同 5 王 道 夏 男 45 ********* 鑫 旺 家 具 赞 同 6 刘 飞 高 男 27 ********* 王 徐 社 区 小 徐 家 赞 同 7 白 祥 超 男 35 ********* 王 徐 社 区 小 徐 家 赞 同 8 江 流 男 52 ********* 金 海 街 道 前 付 村 赞 同 9 王 莉 女 28 ********* 天 蕴 康 城 小 区 赞 同 10 刘 永 男 36 ********* 王 徐 社 区 大 王 庄 赞 同 11 尹 迟 女 30 ********* 金 海 街 道 前 付 村 无 所 谓 12 吴 峰 男 35 ********* 王 徐 社 区 大 王 家 无 所 谓 13 马 群 女 35 ********* 王 徐 社 区 大 王 家 赞 同 14 龚 磊 男 30 ********* 王 徐 社 区 小 杨 庄 无 所 谓 15 孙 莉 女 42 ********* 鑫 旺 家 具 赞 同 16 熊 大 伟 男 45 ********* 鑫 旺 家 具 赞 同 17 王 作 方 男 60 ********* 王 徐 社 区 小 杨 庄 赞 同 18 曹 鹏 飞 女 28 ********* 天 蕴 康 城 小 区 赞 同 19 吴 春 燕 女 32 ********* 东 方 明 珠 赞 同 98

106 20 李 想 男 28 ********* 东 方 明 珠 赞 同 21 张 萧 萧 女 28 ********* 东 方 明 珠 赞 同 22 关 德 莱 女 62 ********* 王 徐 社 区 小 杨 庄 赞 同 23 王 浩 男 34 ********* 东 方 明 珠 赞 同 24 刘 雪 丽 女 39 ********* 五 里 村 赞 同 25 孟 金 凤 女 33 ********* 五 里 村 赞 同 26 马 恒 夫 男 53 ********* 三 里 湾 赞 同 27 陶 成 成 男 40 ********* 王 徐 社 区 小 徐 家 赞 同 28 左 贵 侠 女 47 ********* 鑫 旺 家 具 4 单 元 16 栋 赞 同 29 薛 天 凤 女 34 ********* 天 蕴 康 城 小 区 赞 同 30 程 海 燕 女 31 ********* 王 徐 社 区 大 王 家 赞 同 31 李 亚 楠 男 26 ********* 王 徐 社 区 赞 同 32 刘 磊 男 34 ********* 王 徐 社 区 小 徐 家 赞 同 33 陶 柯 光 男 37 ********* 王 徐 社 区 小 徐 家 赞 同 34 孙 玉 雪 女 29 ********* 东 方 明 珠 赞 同 35 王 莉 女 27 ********* 淮 海 路 花 园 小 区 六 号 楼 一 单 元 赞 同 36 刘 克 芳 女 47 ********* 天 蕴 康 城 12 栋 一 单 元 赞 同 37 张 富 启 男 52 ********* 王 徐 社 区 徐 家 庄 赞 同 38 刘 金 亮 男 54 ********* 宿 州 市 外 环 路 鑫 旺 家 居 住 宅 赞 同 39 左 顾 忠 男 42 ********* 宿 州 市 外 环 路 鑫 旺 家 居 住 宅 赞 同 40 田 桂 英 女 40 ********* 五 里 村 赞 同 41 刘 克 友 男 46 ********* 天 蕴 康 城 12 栋 一 单 元 赞 同 42 马 波 涛 男 27 ********* 磬 云 花 园 17 栋 203 赞 同 43 李 辉 男 35 ********* 天 蕴 康 城 无 所 谓 44 苗 固 男 25 ********* 东 方 明 珠 赞 同 45 李 凤 兰 女 46 ********* 天 蕴 康 城 赞 同 46 袁 西 友 男 43 ********* 鑫 旺 家 居 赞 同 47 刘 慧 男 30 ********* 鑫 旺 家 居 赞 同 表 公 众 参 与 被 调 查 人 员 一 览 表 ( 团 体 ) 序 号 调 查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地 址 态 度 1 宿 州 绿 丰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刘 金 亮 ********* 外 环 南 路 赞 成 安 徽 省 宿 州 皖 北 锅 炉 压 力 容 ********* 2 王 涛 宿 怀 路 三 八 桥 赞 成 器 有 限 公 司 3 宿 州 绿 丰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左 故 忠 ********* 大 泽 南 路 赞 成 公 众 参 与 结 果 统 计 分 析 此 次 公 众 参 与 发 放 调 查 表 50 份, 有 效 答 卷 50 份,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如 下 : 99

107 表 公 众 成 份 调 查 统 计 表 性 别 调 查 内 容 数 量 所 占 比 例 % 男 女 岁 以 下 年 龄 以 上 6 13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中 专 及 中 学 初 中 及 小 学 国 家 公 务 员 1 2 教 师 1 2 职 业 企 业 职 工 本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意 见 统 计 结 果 见 表 务 农 3 6 其 他 表 公 众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表 序 号 问 题 观 点 人 数 所 占 比 例 % 1 你 是 否 知 道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建 知 道 设 正 在 进 行 前 期 工 作 不 知 道 0 0 赞 成 您 对 该 项 目 建 设 持 什 么 态 度? 不 赞 成 0 0 无 所 谓 从 环 境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利 大 于 弊 效 益 考 虑, 该 项 目 实 施 是 : 弊 大 于 利 0 0 大 气 污 染 你 认 为 当 地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噪 声 污 染 水 污 染 生 态 破 坏 2 4 废 气 6 12 您 认 为 项 目 的 实 施 产 生 哪 些 环 噪 声 境 影 响? 废 水 固 废 其 他 您 认 为 该 项 目 建 设 会 产 生 哪 些 方 面 的 环 境 影 响? 提 高 当 地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改 善 现 有 环 境 质 量 0 0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108 (1) 调 查 对 象 结 构 通 过 对 公 众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了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男 士 占 62% 女 士 占 38%, 年 龄 30 岁 以 下 的 占 21%,30-50 岁 的 占 66%,50 岁 以 上 的 占 13%; 学 历 大 专 以 上 的 占 23%, 中 专 及 中 学 的 占 30%, 初 中 及 小 学 占 47% 职 业 国 家 公 务 员 占 2%, 教 师 占 2%, 企 业 职 工 的 占 57%, 务 农 的 占 6%, 其 他 占 32% 总 体 上 看, 调 查 对 象 主 要 为 敏 感 目 标 所 在 地, 同 时 也 包 括 了 社 会 的 各 阶 层 人 士 (2)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及 分 析 对 公 众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了 统 计, 就 统 计 结 果 分 析 如 下 : 1 在 你 是 否 知 道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项 目 正 在 进 行 前 期 工 作 一 项 中 被 调 查 者 中 100% 选 择 了 了 解 由 此 可 见,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对 象 对 本 工 程 是 关 心 的 2 在 您 对 该 项 目 建 设 持 什 么 态 度? 一 项 中 90% 的 人 选 择 赞 同,10% 的 人 选 择 无 所 谓, 无 人 反 对 可 见 公 众 均 支 持 本 项 目 建 设 3 在 从 环 境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考 虑, 该 项 目 实 施 是 : 一 项 中 100% 的 人 选 择 利 大 于 弊 表 明 公 众 对 该 项 目 社 会 定 位 比 较 清 晰 4 在 你 认 为 当 地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一 项 中 22% 的 人 选 择 大 气 污 染,32% 的 人 选 择 噪 声 污 染,42% 的 人 选 择 水 污 染,4% 的 人 选 择 生 态 破 坏 5 在 您 认 为 项 目 的 实 施 产 生 哪 些 环 境 影 响? 选 项 中 12% 的 人 选 择 废 气,36% 的 人 选 择 噪 声,26% 的 人 选 择 水 废 水,42% 的 人 选 择 固 废,4% 的 人 选 择 其 他 6 在 您 认 为 该 项 目 建 设 会 产 生 哪 些 方 面 的 环 境 影 响? 一 项 中 74% 的 人 都 选 择 提 高 当 地 居 民 生 活 水 平,46% 的 人 选 择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13.5 公 众 参 与 四 性 分 析 根 据 安 徽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皖 环 发 [2013]91 号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及 环 保 竣 工 验 收 公 众 参 与 工 作 的 通 知 中 要 求 :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的 实 施 主 体 必 须 是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环 评 机 构 公 众 参 与 实 施 主 体 应 严 格 按 照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内 容 途 径 程 序 时 间 范 围 对 象 形 式 等 要 求, 客 观 规 范 地 公 开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信 息, 信 息 公 开 至 少 应 采 用 两 种 不 同 方 式 在 征 求 和 调 查 公 众 意 见 阶 段, 采 取 问 卷 调 查 方 式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不 得 对 单 个 样 本 随 意 进 行 取 舍, 调 查 问 卷 应 由 调 查 人 被 调 查 对 象 签 名 ; 采 取 咨 询 专 家 意 见 座 谈 会 和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等 形 式 开 展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的, 需 严 格 按 照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有 101

109 关 要 求 进 行 程 序 合 法 性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再 确 认 承 担 项 目 环 评 单 位 后,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在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公 示 在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初 稿 编 制 完 毕 后, 安 徽 名 人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3 月 9 在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进 行 了 第 二 次 公 示 ; 并 对 周 围 公 众 发 放 了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进 行 了 问 卷 调 查, 并 同 步 张 贴 了 现 场 公 告, 使 公 众 能 够 了 解 拟 建 项 目 概 况 建 设 目 的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拟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对 策 及 主 要 评 价 结 论, 以 便 广 泛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两 次 公 示 内 容 及 截 图 见 附 件 两 次 公 示 时 间 均 不 低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对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号 ) 中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确 定 了 承 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后 7 日 内, 进 行 第 一 次 公 示 ;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在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报 送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前, 进 行 第 二 次 公 示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本 项 目 公 众 参 与 程 序 是 合 法 的 形 式 有 效 性 本 次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工 作, 在 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进 行 了 两 次 网 络 公 示, 期 间 在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及 周 边 敏 感 点 进 行 了 现 场 公 示, 并 对 区 域 公 众 进 行 了 问 卷 调 查, 总 计 采 取 了 3 种 信 息 公 开 方 式 因 此,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的 形 式 符 合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及 环 保 竣 工 验 收 公 众 参 与 工 作 的 通 知 中 信 息 公 开 至 少 应 采 用 两 种 不 同 方 式 的 要 求 对 象 代 表 性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过 程 中, 针 对 项 目 周 边 相 关 的 居 民, 发 放 了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进 行 了 公 众 意 见 咨 询 调 查 居 民 涉 及 评 价 范 围 内 小 杨 庄 天 蕴 康 城 等, 调 查 样 本 覆 盖 了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部 分 敏 感 点, 共 发 放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表 76 份, 回 收 76 份, 回 收 公 参 全 部 有 效 因 此, 本 评 价 认 为, 调 查 对 象 具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对 象 的 真 实 性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过 程 中, 被 调 查 对 象 现 场 填 写 了 调 查 问 卷, 调 查 保 留 了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格 的 原 件, 采 集 了 大 部 分 调 查 公 众 的 个 人 信 息, 调 查 结 果 真 实 102

110 13.6 公 众 参 与 的 意 见 和 合 理 化 意 见 的 汇 总 及 采 纳 说 明 (1) 大 多 数 公 众 对 项 目 建 设 表 示 支 持 (2) 建 设 单 位 应 高 度 重 视 环 保 工 作, 加 大 废 水 废 气 的 治 理 力 度 (3) 建 设 单 位 应 认 真 落 实 项 目 设 计 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规 定 的 三 废 治 理 措 施, 选 用 先 进 工 艺 和 环 保 设 施, 强 化 环 保 投 入, 使 拟 建 工 程 的 三 废 排 放 减 少 到 最 低 程 度, 且 符 合 国 家 相 应 的 排 放 标 准 (4) 要 求 环 保 管 理 部 门 严 格 按 环 保 法 和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规 标 准 审 批 该 项 目 ; 环 保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建 设 项 目 生 产 运 行 时 期 的 环 境 管 理 环 境 监 测 和 监 督, 防 止 超 标 排 放 偷 排 漏 排 现 象 的 出 现 环 评 认 真 采 纳 公 众 的 反 馈 意 见, 加 强 本 项 目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同 时, 建 议 盛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在 运 行 期 密 切 关 注 项 目 所 在 地 公 众 对 医 院 的 反 映, 跟 踪 公 众 的 意 见, 及 时 调 整 和 强 化 运 营 管 理 和 环 保 管 理 13.7 结 论 此 次 公 众 调 查 涉 及 社 会 的 各 个 方 面 各 个 层 次, 具 有 较 广 泛 的 代 表 性, 收 集 的 意 见 也 较 为 客 观 从 总 体 看, 公 众 对 此 项 工 程 是 持 理 解 支 持 的 态 度, 对 该 工 程 项 目 所 采 取 的 环 境 治 理 对 策 认 为 是 可 行 的 同 时 对 项 目 建 设 提 出 了 要 求,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应 认 真 落 实 项 目 设 计 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规 定 的 三 废 治 理 措 施, 强 化 环 保 投 入, 使 拟 建 工 程 的 三 废 排 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减 少 到 最 低 程 度, 且 符 合 国 家 相 应 的 排 放 标 准 公 众 对 项 目 的 选 址 未 提 出 异 议 因 此, 从 公 众 参 与 的 角 度 考 虑, 拟 建 工 程 建 设 是 可 行 的 103

111 第 十 四 章 环 境 管 理 与 环 境 监 测 为 了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轻 本 项 目 在 施 工 期 和 运 行 期 对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确 保 本 项 目 的 各 项 环 保 措 施 顺 利 实 施, 必 须 建 立 完 善 的 环 境 管 理 和 监 测 体 系, 制 定 严 格 的 环 境 管 理 和 监 测 计 划, 监 督 和 控 制 项 目 施 工 和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环 保 指 标, 实 行 清 洁 生 产 14.1 环 境 管 理 环 境 管 理 是 指 运 用 经 济 法 律 技 术 行 政 教 育 等 手 段 限 制 人 类 损 害 环 境 质 量 的 活 动, 通 过 全 面 规 划 使 经 济 发 展 与 环 境 相 协 调, 达 到 既 要 发 展 经 济, 满 足 人 类 的 基 本 需 要, 又 不 超 出 环 境 的 容 许 极 限, 这 些 内 容 概 括 起 来 就 是 环 境 管 理 环 境 管 理 目 标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是 工 程 在 施 工 期 和 运 行 期 环 保 措 施 得 以 落 实 的 重 要 保 证 通 过 环 境 管 理, 可 以 使 工 程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得 以 同 步 实 施, 使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具 有 可 监 督 的 依 据 通 过 环 保 措 施 的 实 施 及 环 境 管 理, 使 项 目 建 设 对 周 围 环 境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程 度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及 噪 声 等 产 污 节 点 分 析, 环 保 人 员 负 责 每 日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检 查 和 管 理,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特 点, 监 督 和 强 化 用 水 管 理 工 作, 减 少 事 故 性 排 水 或 随 意 排 水 等 事 件 的 发 生 ; 按 环 保 法 规 检 查 污 水 排 放 口 的 水 质 水 量 情 况, 保 证 水 质 的 合 格 排 放 2 确 保 各 噪 声 控 制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保 证 厂 界 噪 声 值 满 足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3 确 保 运 输 医 疗 废 物 的 车 辆 专 车 专 用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作 为 宿 州 同 仁 医 院 管 理 体 系 中 的 一 部 分, 应 与 之 相 协 调 统 一 需 配 备 一 名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使 环 境 管 理 很 好 地 贯 穿 于 医 院 管 理 体 系 的 整 个 过 程, 并 落 实 到 医 院 管 理 的 各 个 层 次, 分 解 到 医 院 科 室 的 各 个 环 节, 把 医 院 管 理 与 环 境 管 理 紧 密 地 结 合 起 立, 不 但 要 建 立 完 善 的 医 院 管 理 体 系 和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也 要 建 立 完 善 的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使 医 院 的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104

112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1)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内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政 策, 普 及 环 境 保 护 知 识, 增 加 施 工 人 员 和 运 行 期 管 理 人 员 的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2) 负 责 编 制 项 目 在 施 工 期 运 行 期 的 环 境 保 护 计 划, 监 督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所 提 出 的 各 项 环 保 防 治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3) 组 织 制 定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加 强 环 境 管 理 的 对 策 为 使 环 境 管 理 落 到 实 处, 将 制 定 以 下 的 对 策 : (1) 规 范 各 种 环 境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应 将 各 种 环 境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下 发 到 医 院 基 层 单 位, 组 织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学 习 和 贯 彻 执 行 这 些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 1 国 家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是 实 现 环 境 管 理 的 最 低 要 求 2 医 院 有 关 环 境 管 理 的 法 规 标 准, 主 要 包 括 :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 医 疗 废 物 的 环 境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 环 境 保 护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等 3 医 院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 各 类 人 员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范 围, 应 负 的 责 任, 以 及 相 应 的 权 利 (2) 依 靠 技 术 进 步, 减 少 排 污 不 断 提 高 资 源 和 能 源 的 利 用 率, 降 低 能 耗 及 水 耗, 提 高 回 收 利 用 率, 减 少 废 物 排 放 量 (3) 加 强 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特 别 是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管 理, 不 断 提 高 污 染 防 治 的 技 术 水 平, 使 现 有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4) 加 强 监 测, 定 期 如 实 地 总 结 监 测 数 据, 分 析 环 保 问 题 所 在, 及 时 向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并 及 时 解 决 (5) 为 了 贯 彻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对 污 水 排 放 口 废 气 排 放 口 和 噪 声 排 放 源 的 管 理, 应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排 放 口 ( 源 ) (GB ) 对 项 目 排 污 口 设 立 提 示 标 牌, 标 牌 应 设 在 与 其 功 能 相 适 应 的 醒 目 处 标 志 牌 必 须 保 持 清 晰 完 整 排 污 口 图 形 符 号 见 表

113 序 号 表 排 污 口 图 形 符 号 提 示 图 形 符 号 警 告 图 形 符 号 名 称 功 能 1 污 水 排 放 口 表 示 污 水 向 水 体 排 放 2 废 气 排 放 口 表 示 废 气 向 大 气 环 境 排 放 3 噪 声 排 放 源 表 示 噪 声 向 外 环 境 排 放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为 确 保 报 告 书 中 所 提 出 的 各 项 环 保 措 施 的 实 施 与 落 实, 并 及 时 发 现 修 正 和 改 进 环 保 措 施 的 不 足 之 处, 有 效 的 控 制 环 境 污 染, 使 环 境 资 源 维 持 在 期 望 值 范 围 内, 对 环 保 设 施 和 措 施 的 实 施 进 行 监 督, 使 项 目 的 社 会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协 调 统 一, 实 现 环 境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该 工 程 特 点, 把 项 目 建 设 分 成 施 工 期 和 运 行 期, 对 所 存 在 的 环 境 问 题 提 出 相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制 定 出 确 保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实 施 的 计 划 详 见 表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表 表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表 环 境 问 题 采 取 措 施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施 工 场 地 施 工 期 污 水 施 工 产 生 的 生 产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排 入 城 市 下 水 管 网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监 理 扬 尘 施 工 物 料 要 堆 放 整 齐 ; 物 料 要 全 部 堆 放 在 室 内 石 灰 水 泥 要 有 专 门 设 施 装 运, 如 密 封 罐 等 ; 控 制 车 辆 行 驶 速 度, 减 少 扬 尘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监 理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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