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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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4 月 28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8 April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13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3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4 14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5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6 14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楊 岳 橋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VIN YEUNG NGOK-KIU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7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THE HONOURABLE LAI TUNG-KWOK, S.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陳 肇 始 教 授, J.P. PROF SOPHIA CHAN SIU-CHEE, J.P. UNDER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MISS FLORA TAI YIN-PI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MS DORA WAI,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盧 思 源 先 生 MR MATTHEW LOO,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8 14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政 府 法 案 GOVERNMENT BILLS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mmittee Stage 全 委 會 主 席 : 各 位 委 員 早 晨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各 位 委 員, 我 昨 天 已 多 次 提 醒 大 家, 這 項 辯 論 會 進 行 至 今 天 早 上 10 時 結 束 我 已 認 真 研 究 本 會 過 去 審 議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所 需 的 辯 論 時 間 考 慮 到 本 會 在 餘 下 任 期 內 要 處 理 的 事 務, 我 們 必 須 善 用 會 議 時 間, 令 議 會 能 夠 有 效 運 作, 所 以 我 對 每 項 辯 論 作 出 合 理 的 時 間 分 配, 而 且 亦 已 預 先 向 各 位 委 員 清 楚 說 明 但 是, 委 員 會 否 充 分 利 用 這 些 時 間 來 進 行 辯 論, 是 委 員 自 己 的 選 擇, 我 無 法 決 定 如 果 有 委 員 選 擇 不 斷 響 鐘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而 大 部 分 委 員 又 選 擇 在 10 分 鐘 或 10 多 分 鐘 後 才 返 回 會 議 廳, 甚 至 不 返 回 會 議 廳, 我 無 法 規 定 委 員 一 定 要 用 盡 已 編 配 的 時 間 來 進 行 辯 論 我 知 道 有 好 幾 位 委 員 要 求 在 辯 論 中 發 言, 包 括 動 議 這 項 辯 論 所 涉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但 昨 天 我 們 在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和 等 候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一 共 消 耗 了 4 小 時 15 分 鐘, 損 失 最 少 17 人 次 的 發 言 時 間 各 位,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這 是 委 員 的 選 擇, 我 是 無 法 改 變 的 如 果 委 員 繼 續 選 擇

9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用 這 種 方 法 去 消 耗 本 會 的 會 議 時 間, 那 些 沒 有 機 會 發 言 的 委 員 便 只 能 請 他 們 的 黨 友 或 其 他 委 員 多 點 合 作, 讓 委 員 在 接 下 來 的 時 間 真 正 能 夠 參 與 辯 論, 發 言 陳 述 意 見 現 時 在 輪 候 名 單 上 的 葛 珮 帆 議 員 未 曾 在 這 節 辯 論 中 發 言, 我 昨 晚 說 過 會 先 容 許 她 發 言, 接 着 會 請 官 員 發 言 在 餘 下 的 時 間, 我 只 能 按 照 其 他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的 要 求 發 言 次 序, 讓 他 們 發 言 至 上 午 10 時, 然 後 便 要 開 始 下 一 項 辯 論 葛 珮 帆 議 員, 請 發 言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APPROPRIATION BILL 2016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說 得 很 好, 我 們 現 正 就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修 正 案 進 行 辯 論, 但 在 昨 天 一 整 天 中, 我 真 的 說 不 出 我 們 辯 論 過 甚 麼 正 如 主 席 剛 才 所 說, 昨 天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共 20 次, 浪 費 了 議 會 4 小 時 15 分 鐘 主 席, 一 些 議 員 已 非 首 次 濫 用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和 拉 布, 令 議 會 浪 費 了 很 多 時 間 根 據 立 法 會 的 紀 錄, 在 2012 年 至 2016 年 2 月,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共 約 次, 浪 費 超 過 160 小 時, 合 計 達 17 天 如 果 以 立 法 會 平 均 每 小 時 開 支 約 20 萬 元 計 算, 已 經 浪 費 了 納 稅 人 超 過 3,000 萬 元 其 實, 如 果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是 如 他 們 所 說 那 麼 有 意 義, 主 席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時 間 未 必 足 夠 讓 我 們 就 這 163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辯 論 可 是, 正 如 主 席 所 說, 議 員 選 擇 浪 費 時 間, 純 粹 為 發 泄 而 浪 費 時 間 這 163 項 修 正 案 的 內 容 是 甚 麼 呢? 其 實, 昨 天 有 很 多 議 員 已 經 指 出, 這 些 修 正 案 並 無 意 義, 而 且 目 的 不 明 我 今 天 想 提 出 數 點, 例 如 修 正 案 編 號 26, 梁 國 雄 議 員 建 議 削 減 醫 療 輔 助 隊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他 想 怎 樣 呢? 醫 療 輔 助 隊 救 人 也 有 錯 嗎? 以 後 不 用 再 救 人? 陳 志 全 議 員 建 議 削 減 懲 教 署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而 梁 國 雄 議 員 除 了 提 出 削 減 懲 教 署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外, 更 建 議 削 減 在 囚 人 士 工 資 計 劃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那 麼 在 囚 人 士 想 更 生 也 沒 機 會 陳 志 全 議 員 又 說 要 削 減 香 港 海 關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梁 國 雄 議 員 亦 提 出 要 削 減 香 港 海 關 設 備 機 器 和 車 輛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那 麼 香 港 海 關 無 法 工 作, 無 法 處 理 走 私 問 題

10 14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陳 志 全 議 員 同 樣 提 出 削 減 消 防 處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梁 國 雄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消 防 處 車 輛 機 器 和 設 備 開 支,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購 買 滅 火 輪 的 開 支, 他 們 究 竟 是 想 怎 樣 呢? 正 如 昨 天 5 個 消 防 處 工 會 發 表 聯 合 聲 明 所 指, 萬 一 修 正 案 被 通 過, 消 防 處 就 會 無 法 運 作, 等 同 取 消 所 有 滅 火 與 救 人 工 作 陳 志 全 議 員 昨 天 指 出, 這 5 個 工 會 是 被 建 制 派 議 員 鼓 動 才 會 發 出 聯 合 聲 明 事 實 是 否 這 樣 呢? 我 想 請 陳 志 全 議 員 不 要 侮 辱 消 防 處 人 員 的 智 慧 經 過 這 幾 年, 我 相 信 消 防 處 人 員 已 經 清 楚 看 到 陳 志 全 議 員 是 在 借 他 們 過 橋 萬 一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該 怎 麼 辦 呢? 梁 國 雄 議 員 又 指 要 削 減 公 務 員 多 項 開 支, 其 中 一 項 是 公 務 員 子 女 的 教 育 津 貼 他 連 公 務 員 的 子 女 也 針 對 此 外, 他 連 濟 急 援 助 和 福 利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也 要 削 減, 意 味 以 後 公 務 員 有 緊 急 需 要 時 也 無 法 獲 得 援 助 入 境 事 務 處 同 樣 亦 被 針 對, 陳 志 全 議 員 說 要 削 減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而 梁 國 雄 議 員 則 特 別 針 對 遣 送 回 國 的 費 用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即 是 偷 渡 潮 無 法 處 理, 那 些 人 無 法 被 遣 送, 可 全 部 留 在 香 港 陳 志 全 議 員 指 出, 廉 政 公 署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也 要 削 減, 但 原 因 是 甚 麼, 要 問 問 陳 志 全 議 員 才 知 道 此 外, 陳 偉 業 議 員 又 指 要 削 減 律 政 司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這 樣 便 無 法 提 出 任 何 檢 控 法 律 援 助 署 方 面, 梁 國 雄 議 員 說 要 削 減 法 律 援 助 經 費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針 對 退 休 金, 梁 國 雄 議 員 連 尚 存 配 偶 及 子 女 撫 恤 金 和 孤 寡 撫 恤 金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也 提 出 要 削 減 連 孤 寡 也 不 幫 助 嗎? 針 對 香 港 警 務 處, 也 有 一 系 列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要 削 減 它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這 些 修 正 案 是 否 有 意 思 呢? 他 們 是 否 特 別 針 對 紀 律 部 隊? 我 不 明 白 他 們 在 做 甚 麼, 為 何 要 浪 費 我 們 這 麼 多 時 間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陳 志 全 議 員 更 連 禁 毒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也 說 要 削 減, 這 是 否 鼓 勵 人 吸 毒?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也 要 削 減, 這 樣 便 無 法 救 人 了 這 163 項 修 正 案 全 部 都 沒 有 意 義 唯 一 的 意 義 就 是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讓 這 羣 反 對 派 議 員 曝 光 爭 取 出 鏡, 否 則 他 們 又 怎 會 不 斷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呢? 他 們 已 無 話 可 說, 於 是 便 藉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來 浪 費 時 間 昨 天 9 小 時 的 會 議 浪 費 了 4 小 時 15 分 鐘, 顯 示 他 們 根 本 不 想 發 言 所 以, 主 席, 下 次 你 不 必 預 留 那 麼 多 時 間 讓 他 們 發 言 主 席, 其 實 如 果 這 些 修 正 案 真 的 獲 得 通 過, 對 香 港 而 言 是 一 場 災 難, 但 為 何 他 們 有 膽 量 提 出 呢? 他 們 知 道 建 制 派 議 員 一 定 會 全 力 守 住

11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香 港, 一 定 會 為 了 香 港 盡 力 堅 持 坐 在 會 議 廳, 所 以 他 們 便 可 以 肆 無 忌 憚, 為 所 欲 為 他 們 認 為 這 樣 做, 就 可 以 博 取 掌 聲, 博 得 支 持 者 的 支 持, 他 們 以 為 市 民 大 眾 並 不 知 道 他 們 在 做 甚 麼 他 們 無 法 說 服 香 港 市 民 這 些 修 正 案 這 類 行 為 是 為 了 香 港 好 如 果 他 們 有 話 想 說, 有 意 見 想 發 表, 他 們 作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擁 有 無 數 渠 道 可 以 去 爭 取, 可 以 去 發 表, 絕 非 像 陳 志 全 議 員 所 說, 他 為 消 防 處 說 話, 提 出 修 正 案, 消 防 員 會 感 謝 他, 亦 非 像 李 卓 人 議 員 所 說, 他 不 會 讓 自 己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所 以 他 會 投 票 反 對 自 己 的 修 正 案 這 是 甚 麼 態 度 和 行 為 呢? 我 勸 諭 這 些 議 員, 不 要 再 在 此 自 私 扮 無 私, 無 聊 扮 偉 大, 真 正 虛 偽 莫 過 於 此 主 席, 我 反 對 所 有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規 程 問 題 葛 珮 帆 議 員 剛 才 說, 陳 志 全 議 員 昨 天 說 5 個 消 防 工 會 發 出 聲 明, 背 後 受 建 制 派 操 控 請 問 我 昨 天 何 時 說 過 這 句 話, 她 的 消 息 來 源 為 何? 我 昨 天 並 沒 有 對 任 何 人 說 過 這 句 話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這 並 非 規 程 問 題, 請 坐 下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你 一 般 會 准 許 委 員 要 求 發 言 的 委 員 澄 清 其 無 理 的 指 控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如 果 你 不 再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亦 不 再 打 斷 會 議 進 程, 我 相 信 你 稍 後 會 有 時 間 發 言 答 辯 按 照 本 會 的 辯 論 規 則, 如 果 有 其 他 委 員 作 出 你 認 為 不 符 合 事 實 的 指 控, 你 回 應 時 可 以 有 力 地 指 出, 公 眾 自 然 可 以 聽 到 誰 是 誰 非, 這 才 是 辯 論 的 正 道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但 你 已 劃 線, 把 這 項 辯 論 的 結 束 時 間 定 為 上 午 10 時, 我 可 能 連 答 辯 的 時 間 也 沒 有

12 14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全 委 會 主 席 : 如 果 你 現 在 坐 下, 安 靜 聆 聽 官 員 的 發 言, 我 相 信 你 有 機 會 發 言 官 員 是 否 想 發 言? 保 安 局 局 長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發 言 懇 請 各 位 委 員 否 決 第 2 項 合 併 辯 論 中 的 各 項 修 正 案 就 第 2 項 合 併 辯 論 中 部 分 修 正 案, 政 府 有 以 下 回 應 : 陳 偉 業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總 共 提 出 了 19 項 修 正 案, 以 削 減 香 港 警 務 處 ( 警 務 處 ) 多 項 設 備 車 輛 及 船 隻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政 府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警 察 的 職 責 是 維 持 社 會 治 安 保 障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以 及 打 擊 罪 惡 等 香 港 得 以 維 持 低 罪 案 率 而 成 為 世 界 上 最 安 全 的 城 市 之 一, 實 在 有 賴 我 們 這 一 支 專 業 訓 練 有 素 及 配 備 優 良 的 警 隊 警 隊 要 有 效 執 法, 必 須 配 備 足 夠 的 設 備 車 輛 及 船 隻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所 載 的 各 種 警 隊 設 備 車 輛 及 船 隻 是 警 隊 在 陸 上 和 海 上 執 行 各 種 巡 邏 救 援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反 罪 惡 交 通 管 理, 以 及 其 他 行 動 或 任 務 所 不 可 或 缺 若 這 些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將 嚴 重 削 弱 警 方 執 行 日 常 工 作 維 持 治 安 緊 急 救 援, 以 及 打 擊 罪 惡 等 能 力, 甚 至 令 警 方 不 能 執 行 某 些 任 務, 最 終 受 害 的 是 廣 大 市 民 因 此, 我 懇 請 各 位 委 員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建 議 削 減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 監 警 會 ) 的 運 作 開 支, 政 府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現 行 法 定 的 兩 層 投 訴 警 察 制 度 具 備 有 效 制 衡 作 用, 投 訴 警 察 課 專 責 處 理 和 調 查 市 民 對 警 隊 成 員 的 投 訴, 在 運 作 上 獨 立 於 其 他 警 務 單 位, 而 該 課 的 調 查 結 果 則 受 法 定 的 監 警 會 監 察 及 覆 檢 監 警 會 作 為 獨 立 的 監 察 機 構, 具 有 法 定 權 力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及 調 查 投 訴 的 工 作 根 據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條 例 ( 監 警 會 條 例 ), 警 方 必 須 向 監 警 會 提 供 所 需 的 協 助, 並 遵 從 監 警 會 根 據 監 警 會 條 例 作 出 的 要 求, 包 括 投 訴 警 察 課 必 須 就 每 宗 須 匯 報 個 案 的 投 訴 擬 備 詳 細 的 調 查 報 告, 交 監 警 會 作 出 謹 慎 審 核 有 關 機 制 確 保 市 民 對 警 務 人 員 的 不 滿 能 夠 得 到 公 平 公 正 的 處 理

13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陳 志 全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只 會 導 致 監 警 會 無 法 繼 續 履 行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及 調 查 投 訴 的 法 定 職 責, 明 顯 有 違 公 眾 利 益, 因 此, 我 懇 請 各 位 委 員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建 議 削 減 警 務 處 投 訴 警 察 課 的 全 年 開 支 預 算, 總 額 約 為 7,949 萬 元, 政 府 反 對 這 項 修 正 案 該 修 正 案 如 獲 通 過, 並 不 會 改 善 現 行 的 投 訴 警 察 制 度, 相 反, 如 果 投 訴 警 察 課 缺 乏 經 費, 將 無 法 繼 續 處 理 市 民 對 警 務 人 員 的 投 訴, 而 正 在 進 行 的 調 查 工 作 亦 要 停 止 現 行 法 定 的 兩 層 投 訴 警 察 制 度 完 善, 投 訴 警 察 課 專 責 處 理 和 調 查 市 民 對 警 務 人 員 的 投 訴, 在 運 作 上 獨 立 於 其 他 警 務 單 位, 以 確 保 投 訴 得 到 公 平 公 正 專 業 的 處 理, 該 課 的 投 訴 結 果 亦 受 法 定 的 監 警 會 監 察 及 覆 核 監 警 會 是 獨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具 有 法 定 權 力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及 調 查 投 訴 的 工 作 監 警 會 條 例 明 確 賦 予 兩 層 投 訴 警 察 制 度 的 法 定 基 礎, 亦 訂 明 警 方 必 須 向 監 警 會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以 及 遵 從 監 警 會 根 據 監 警 會 條 例 作 出 的 要 求, 包 括 投 訴 警 察 課 須 就 每 宗 須 匯 報 的 投 訴 個 案 向 監 警 會 呈 交 調 查 報 告 若 涂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將 導 致 投 訴 警 察 課 因 缺 乏 經 費 而 無 法 運 作, 等 同 廢 除 整 個 處 理 投 訴 警 察 的 制 度, 對 社 會 並 無 任 何 好 處 因 此, 我 懇 請 各 位 委 員 反 對 涂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及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建 議 削 減 警 方 有 關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政 府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警 務 處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分 目 撥 款 的 開 支 涉 及 8,200 萬 元,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分 目 下 的 開 支 涉 及 警 隊 的 機 密 行 動, 包 括 打 擊 恐 怖 活 動 嚴 重 罪 案 及 毒 品 罪 行 等 所 需 開 支, 包 括 用 作 懸 賞 酬 金 線 人 費 購 置 及 維 修 一 些 性 質 機 密 的 必 需 設 備, 以 及 其 他 牽 涉 機 密 行 動 的 支 出 等, 這 些 開 支 對 警 隊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及 維 持 社 會 治 安 起 關 鍵 作 用 由 於 涉 及 機 密 的 警 隊 行 動, 公 開 任 何 關 於 這 些 分 目 開 支 的 資 料, 會 令 犯 罪 分 子 得 以 透 過 分 析 有 關 開 支 的 分 配 和 趨 勢, 洞 悉 警 方 的 行 動 策 略, 從 而 逃 避 法 律 制 裁, 甚 至 威 脅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以 至 向 警 方 提 供 情 報 的 線 人 的 安 全 在 不 影 響 警 隊 打 擊 罪 案 能 力 的 前 提 下, 警 方 近 年 已 盡 可 能 提 供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分 目 下 的 開 支 資 料, 例 如 公 告 懸 賞 金 的 個 案 數 字 懸 賞 金 的 總 額 及 支 付 酬 金 費 用 的 次 數 等

14 15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酬 金 及 特 別 服 務 開 支 對 警 方 的 調 查 偵 察 及 防 止 嚴 重 罪 案 的 工 作 極 為 重 要, 若 陳 議 員 梁 議 員 或 涂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將 大 大 打 擊 警 方 的 執 法 能 力 及 成 效, 亦 嚴 重 影 響 香 港 的 治 安 和 公 共 安 全 政 府 反 對 陳 志 全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就 消 防 處 預 算 開 支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消 防 處 是 香 港 重 要 的 緊 急 救 援 部 隊, 為 市 民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進 行 滅 火 及 海 陸 拯 救 工 作, 同 時 亦 為 傷 病 者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取 消 用 以 支 付 消 防 處 運 作 的 開 支 和 個 人 酬 金, 包 括 薪 金 津 貼 及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的 撥 款, 將 令 消 防 處 無 法 運 作, 等 同 取 消 消 防 處 提 供 滅 火 救 援 及 緊 急 服 務 等 的 必 需 服 務, 後 果 十 分 嚴 重, 大 大 威 脅 市 民 的 生 命 及 財 產 除 了 提 供 滅 火 及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外, 消 防 處 亦 負 責 監 管 與 消 防 有 關 的 發 牌 及 執 法 工 作, 就 防 火 措 施 向 市 民 提 供 意 見, 以 及 透 過 宣 傳 及 教 育 提 高 公 眾 的 防 火 安 全 意 識 刪 除 消 防 處 運 作 開 支 及 個 人 酬 金 的 全 年 撥 款, 會 令 消 防 處 有 關 牌 照 審 批, 以 及 防 火 安 全 等 工 作 無 法 進 行, 對 香 港 商 業 運 作 及 市 民 的 生 活 帶 來 重 大 影 響 作 為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的 救 援 隊 伍, 消 防 處 的 各 類 消 防 車 輛 船 隻 設 備 及 救 護 車 必 須 維 持 在 高 效 能 的 狀 態 此 外, 鑒 於 香 港 東 部 水 域 的 火 警 / 特 別 服 務 事 故 急 增, 以 及 東 部 水 域 海 上 交 通 日 趨 頻 繁, 消 防 處 經 仔 細 審 視 現 有 資 源 後, 認 為 需 要 增 添 1 艘 大 型 滅 火 輪 及 1 艘 快 速 救 援 船 派 駐 西 貢 水 域, 從 而 提 升 滅 火 救 護 及 緊 急 搜 救 行 動 的 整 體 效 率 刪 除 消 防 處 有 關 更 換 及 購 置 新 的 消 防 車 輛 船 隻 設 備 及 救 護 車 的 撥 款, 將 會 令 消 防 處 未 能 適 時 更 換 舊 有 裝 備, 增 添 所 需 的 車 輛 及 船 隻, 大 大 影 響 消 防 處 推 行 救 援 行 動 的 效 率, 使 市 民 的 性 命 財 產 得 不 到 應 有 的 保 障 政 府 亦 反 對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就 懲 教 署 入 境 事 務 處 香 港 海 關 及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有 關 部 門 的 工 作 對 香 港 非 常 重 要, 為 市 民 提 供 各 項 重 要 而 與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服 務, 並 肩 負 維 護 法 紀 的 重 任, 為 香 港 的 安 定 繁 榮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削 減 這 些 部 門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將 令 執 法 部 門 無 法 運 作, 亦 會 直 接 影 響 其 前 線 服 務 及 社 會 安 全, 我 懇 請 各 位 委 員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15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部 分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建 議 削 減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就 有 關 本 年 度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及 基 本 法 入 職 培 訓 的 預 算 開 支, 政 府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公 務 員 必 須 熟 悉 國 家 的 宏 觀 發 展 情 況, 認 識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的 國 家 社 會 經 濟 策 略 和 計 劃, 並 配 合 國 家 的 發 展 在 2016 年,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必 須 繼 續 為 各 級 公 務 員 安 排 有 系 統 的 國 防 事 務 國 家 事 務 及 基 本 法 的 培 訓, 包 括 在 內 地 舉 辦 的 研 習 課 程 專 題 考 察 團, 以 及 在 本 地 舉 辦 的 一 系 列 專 題 研 討 會 在 內 地 與 各 知 名 院 校 及 大 學 合 辦 的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為 期 7 天 至 17 天, 內 容 包 括 課 堂 學 習 及 實 地 考 察 首 長 級 人 員 會 到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參 加 課 程 ; 而 總 薪 級 表 第 45 點 或 以 上 的 高 級 公 務 員 則 參 加 清 華 大 學 或 北 京 大 學 的 課 程 至 於 總 薪 級 表 第 34 至 44 點 的 公 務 員, 我 們 委 託 了 暨 南 大 學 南 京 大 學 及 浙 江 大 學 為 他 們 舉 辦 為 期 1 周 的 課 程 此 外, 我 們 委 託 了 中 國 外 交 學 院 為 總 薪 級 表 第 45 點 或 以 上 的 公 務 員 舉 辦 為 期 9 天 的 國 際 關 係 及 外 交 事 務 課 程 我 們 預 計 2016 年 大 約 有 650 名 公 務 員 參 加 上 述 課 程 至 於 在 本 地 舉 辦 的 研 討 會, 課 程 涵 蓋 十 三 五 規 劃 一 帶 一 路 發 展 國 際 形 勢 經 濟 策 略 地 緣 政 治 區 域 文 化 及 法 治 建 設 等, 講 者 主 要 為 本 地 及 內 地 的 學 者 專 家 及 官 員 在 基 本 法 培 訓 方 面, 我 們 為 公 務 員 在 入 職 後 的 不 同 階 段 提 供 專 設 課 程, 包 括 為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而 設 的 基 礎 課 程, 介 紹 基 本 法 的 重 要 概 念 及 條 文 為 總 薪 級 表 第 34 點 或 以 上 的 公 務 員 而 設 的 課 程, 則 通 過 近 期 的 法 庭 案 例 加 強 他 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以 及 為 個 別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度 身 訂 造 的 課 程 我 們 亦 不 時 舉 辦 基 本 法 專 題 講 座, 探 討 個 別 事 項 我 們 預 計 2016 年 大 約 有 名 不 同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參 加 有 關 國 家 事 務 與 基 本 法 的 培 訓, 預 算 開 支 為 1,880 萬 元 此 外, 部 分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建 議 削 減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總 目 下 有 關 房 屋 福 利 的 部 分 開 支 房 屋 福 利 是 公 務 員 整 體 薪 酬 中 一 項 十 分 重 要 的 附 帶 福 利, 因 此, 政 府 認 為 有 需 要 盡 快 通 過 年 度 有 關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的 各 項 預 算 開 支, 以 便 如 期 向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發 放 有 關 津 貼 若 政 府 未 能 如 期 向 公 務 員 發 放 房 屋 津 貼, 將 對 有 關 公 務 員 及 其 家 庭 的 財 務 安 排 帶 來 即 時 而 嚴 重 的 影 響, 直 接 打 擊 公 務 員 的 士 氣 為 妥 善 照 顧 有 關 人 員 的 住 屋 需 要, 政 府 認 為 必 須 盡 快 通 過 有 關 預 算 開 支, 以 維 持 公 務 員 士 氣, 以 及 公 務 員 工 作 的 吸 引 力

16 15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最 後, 有 關 司 法 機 構 方 面, 有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建 議 削 減 證 人 及 陪 審 員 費 用, 以 及 小 型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 整 體 撥 款 )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政 府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司 法 機 構 的 獨 立 地 位 在 憲 制 上 受 基 本 法 保 障, 亦 是 香 港 社 會 的 基 石 司 法 獨 立 是 指 法 官 得 以 公 平 判 案, 不 受 政 府 行 政 立 法 機 構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指 使 操 控 施 壓 或 影 響 司 法 獨 立 是 其 中 一 項 要 獲 得 財 政 保 障 的 要 素, 為 維 持 司 法 獨 立, 司 法 機 構 必 須 獲 配 足 夠 資 源, 以 維 持 運 作 若 分 配 資 源 不 足, 將 對 法 院 的 正 常 運 作 帶 來 不 良 影 響 故 此, 政 府 當 局 及 司 法 機 構 都 反 對 削 減 司 法 機 構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懇 請 各 位 委 員 否 決 第 2 項 合 併 辯 論 中 的 各 項 修 正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按 照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要 求 再 次 發 言 的 次 序, 排 首 3 位 的 是 陳 志 全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真 的 以 為 今 早 沒 有 機 會 再 次 發 言 答 辯 在 這 項 辯 論 中, 我 共 提 出 25 項 修 正 案, 但 只 是 在 動 議 其 中 1 項 修 正 案 時 發 言 1 次 這 項 辯 論 十 分 熱 烈, 不 計 民 主 派 議 員, 有 10 位 建 制 派 議 員 提 出 問 題 和 發 言 葛 珮 帆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不 足 15 分 鐘, 很 多 內 容 都 是 歪 曲 事 實, 不 過, 我 同 意 她 指 出 的 一 個 重 點, 在 主 席 分 配 的 辯 論 時 間 內, 即 使 沒 有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或 流 會, 如 議 員 踴 躍 發 言, 也 未 必 有 足 夠 時 間 表 達 意 見 這 次 有 10 位 建 制 派 議 員 發 言,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只 發 言 1 次 我 們 僥 幸 排 在 前 3 位 便 可 以 發 言 兩 次, 試 問 議 員 是 否 有 充 足 的 辯 論 時 間? 王 國 興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加 上 6 個 民 建 聯 議 員 提 出 很 多 論 點, 我 希 望 可 以 回 應 但 這 是 我 最 後 一 次 在 這 節 辯 論 中 發 言, 我 想 不 能 逐 一 回 應 所 以, 我 只 能 綜 合 回 應 他 們 的 提 議 建 制 派 議 員, 尤 其 是 民 建 聯 議 員, 包 括 蔣 麗 芸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民 建 聯 主 席 李 慧 琼 議 員 及 葛 珮 帆 議 員, 對 我 們 提 出 削 減 各 紀 律 部 隊 的 開 支 提 出 質 疑, 認 為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不 合 理, 甚 至 是 不 負 責 任

17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真 是 可 笑! 難 道 今 年 是 第 一 次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出 現 這 些 修 正 案 和 辯 論? 過 去 數 年, 很 多 議 員 曾 針 對 各 紀 律 部 隊 提 出 削 減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為 何 這 次 建 制 派 議 員 好 像 如 夢 初 醒, 大 造 文 章? 這 證 明 過 去 多 年, 他 們 沒 有 理 會 我 們 的 修 正 案... ( 陳 鑑 林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鑑 林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如 此 精 彩 的 辯 解, 但 現 在 又 不 足 法 定 人 數 了, 所 以, 我 希 望 召 喚 更 多 委 員 回 來 聽 他 發 言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各 位 電 視 機 旁 邊 的 觀 眾, 各 位 議 員 同 事, 剛 才 提 出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人 是 陳 鑑 林 議 員, 我 怕 大 家 錯 過 了 這 個 歷 史 性 時 刻 首 先, 我 要 高 度 讚 揚 陳 鑑 林 議 員 提 出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他 在 退 休 前 終 於 領 悟 到 這 個 真 理 : 立 法 會 沒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便 不 能 舉 行 開 會, 也 不 應 繼 續 開 會 有 議 員 說, 這 是 以 其 人 之 道 還 治 其 人 之 身, 自 作 孽 我 不 會 猜 度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動 機, 因 為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1(5) 條, 議 員 發 言 內 容 不 得 意 指 另 一 議 員 有 不 正 當 動 機 所 以, 如 有 議 員 提 出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不 應 解 釋 其 背 後 動 機, 是 要 燃 燒 議 會 時 間 打 斷 別 人 的 說 話, 還 是 挑 戰 所 定 的 上 午 10 時 的 死 線 難 道 我 稍 後 發 言 超 過 10 時 便 會 馬 上 落 閘, 要 我 收 聲?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希 望 將 來 建 制 派 議 員 或 民 主 派 議 員 察 覺 到 法 定 人 數 不 足 時, 便 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如 果 流 會,

18 15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也 不 會 怪 責 提 出 點 算 人 數 的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表 示, 即 使 流 會 也 不 會 怪 責 陳 鑑 林 議 員 如 果 流 會 的 話, 應 怪 責 不 在 席 的 議 員 主 席, 我 剛 才 提 到 議 事 規 則 第 41(5) 條, 即 議 員 發 言 內 容 不 得 意 指 另 一 議 員 有 不 正 當 動 機, 但 昨 天 和 今 早 有 議 員 在 發 言 時 涉 嫌 違 反 這 項 議 事 規 則 過 去, 每 年 都 有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紀 律 部 隊 的 支 出 開 支, 也 有 提 出 理 據, 但 今 年 由 於 時 間 關 係 和 在 主 席 的 設 計 下, 議 員 百 辭 莫 辯, 無 法 詳 細 討 論 其 實, 同 事 提 出 削 減 紀 律 部 隊 的 開 支, 不 是 要 取 消 紀 律 部 隊 或 說 香 港 不 用 警 察 消 防 海 關 和 入 境 處, 變 成 底 特 律 一 樣 我 們 不 是 第 一 年 辯 論 預 算 案, 預 算 案 也 不 是 新 事 物 大 家 應 知 道, 我 們 只 能 提 出 削 減 開 支, 不 能 增 加 開 支, 這 是 基 本 常 識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開 支, 須 指 出 這 些 部 門 的 缺 失, 甚 至 嚴 重 錯 失 讓 我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過 去 曾 有 議 員 要 求 削 減 懲 教 署 轄 下 監 獄 囚 犯 的 膳 食 開 支 單 看 修 正 案 的 話, 便 可 能 把 他 的 原 意 扭 曲 為 想 餓 死 囚 犯 的 不 人 道 建 議, 應 要 向 聯 合 國 提 出 控 訴, 指 他 破 壞 香 港 聲 譽 大 家 應 要 看 看 議 員 的 發 言 內 容, 他 批 評 懲 教 署 膳 食 不 足 及 欠 佳, 所 以 提 出 修 正 案, 希 望 懲 教 署 改 過, 也 指 出 懲 教 署 對 囚 犯 不 人 道 今 次 我 提 出 削 減 消 防 處 的 開 支, 但 我 無 法 詳 細 解 釋 為 何 要 削 減 消 防 處 的 開 支 我 過 去 曾 表 示, 我 針 對 的 是 政 府 和 消 防 處 的 管 理 層 在 紀 律 部 隊 當 中, 我 們 最 支 持 消 防 員, 消 防 員 的 民 望 也 是 紀 律 部 隊 當 中 最 高, 但 過 去 不 少 議 員 曾 提 出 類 似 修 正 案 我 想 引 述 我 先 前 就 削 減 消 防 處 開 支 的 發 言, 我 曾 說 : 消 防 處 曾 多 次 錯 誤 購 入 裝 備, 也 被 審 計 署 提 出 10 宗 罪, 包 括 巡 查 樓 宇 進 度 緩 慢 回 應 處 理 投 訴 進 度 緩 慢, 還 有 另 一 個 為 人 所 詬 病 的 是, 消 防 處 對 旗 下 救 護 人 員 不 公 平, 厚 消 防 薄 救 護, 令 救 護 人 手 不 足 編 更 不 合 理, 用 膳 安 排 不 當, 我 記 得 我 曾 就 削 減 消 防 處 開 支 說 過 這 些 話, 事 後 有 救 護 人 員 向 我 表 示 謝 意, 因 為 我 代 表 他 們 表 達 消 防 處 多 年 來 做 得 不 妥 善 的 地 方 所 以, 在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後, 其 他 議 員 不 應 單 看 項 目 主 題 便 曲 解 他 的 動 機 或 歪 曲 事 實, 說 不 用 警 察 消 防 入 境 處 和 監 獄 同 樣 地, 就 稍 後 的 辯 論 環 節, 大 家 不 能 說 削 減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開 支, 便 不 用 救 濟 老 弱 傷 殘 ; 削 減 教 育 局 的 開 支, 全 港 小 朋 友 便 不 用 讀 書 我 相 信 有 些 議 員 稍 後 會 這 樣 說 不 論 議 員 是 真 傻 或 裝 傻, 假 如 有 議 員 今 天 如 夢 初 醒, 要 站 起 來 反 駁 削 減 開 支 的 建 議, 這 是 好 事 相 關 辯 論 讓 公 眾 知 道 已 發 生 的 事 情

19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但 千 萬 不 要 歪 曲 事 實, 例 如, 葛 珮 帆 議 員 剛 才 不 知 根 據 哪 份 報 章 的 報 道, 指 出 我 說 數 個 消 防 工 會 發 表 聲 明, 背 後 有 保 皇 黨 和 建 制 派 在 操 控 我 完 全 沒 有 說 過 這 些 話, 我 私 下 也 沒 有 對 記 者 說 過 這 些 話 我 曾 接 到 一 個 記 者 的 電 話, 他 想 引 導 我 說 這 些 話, 問 我 是 否 認 為 工 會 太 快 發 表 聲 明, 在 蔣 麗 芸 議 員 發 言 後 便 馬 上 發 表 聲 明, 是 否 有 內 情 可 是, 我 並 沒 有 猜 測 工 會 的 動 機 我 現 在 可 以 解 釋, 這 些 都 不 是 新 鮮 事 物, 過 去 數 年 我 們 都 有 相 關 的 發 言 有 會 議 紀 錄 和 詳 盡 的 逐 字 紀 錄, 載 明 我 們 要 求 削 減 警 察 或 消 防 開 支 背 後 的 理 據 那 些 工 會 的 會 員 可 以 查 看 我 們 過 往 發 言 的 紀 錄, 甚 至 是 發 言 的 片 段 這 是 我 第 二 次 發 言, 也 是 在 這 項 辯 論 中 最 後 一 次 發 言 我 提 出 25 項 修 正 案, 但 有 議 員 說 我 沒 有 說 明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原 因, 只 是 為 提 出 而 提 出 但 我 可 以 說 明 哪 一 項 修 正 案? 我 想 解 釋 為 何 要 削 減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開 支, 這 與 是 否 舉 行 選 舉 無 關, 我 只 想 指 出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處 理 選 民 登 記 方 面 有 錯 失, 無 故 取 消 選 民 資 格 對 種 票 跟 進 不 力, 還 有 政 治 審 查 選 舉 郵 件 等 經 驗 告 訴 我, 就 每 項 議 題 可 以 發 言 一 兩 次, 但 這 次 不 可 以 這 樣 做, 因 為 主 席 已 作 出 安 排 我 知 道 今 天 再 跟 主 席 辯 論 下 去 沒 有 意 思, 因 為 下 屆 你 不 會 擔 任 主 席, 但 你 所 做 的 事 會 變 成 先 例 梁 美 芬 議 員 說, 不 可 能 修 改 議 事 規 則, 但 可 以 透 過 主 席 裁 決 訂 立 新 慣 例, 未 來 的 議 會 便 可 按 照 新 慣 例 行 事 當 然, 建 制 派 議 員 在 議 會 佔 大 多 數, 主 席 也 屬 建 制 派, 而 且 主 席 的 裁 決 不 容 挑 戰,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又 不 可 行 讓 大 家 看 看 議 會 將 來 會 變 成 怎 樣, 連 曾 鈺 成 主 席 也 變 得 陳 鑑 林 化... 全 委 會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一 如 陳 志 全 議 員 所 說, 議 員 發 言 時 不 應 猜 測 其 他 議 員 的 動 機 陳 志 全 議 員 剛 才 猜 測 主 席 的 動 機, 因 為 你 是 民 建 聯 成 員, 請 主 席 裁 決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說 一 個 人 是 民 建 聯 成 員 不 是 猜 測 他 的 動 機, 而 是 對 事 實 的 描 述

20 15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我 想 回 應 一 下,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說, 還 好 有 建 制 派 和 功 能 界 別 議 員, 否 則 民 主 派 的 修 正 案 全 部 獲 得 通 過 的 話, 香 港 便 會 變 成 罪 惡 之 城 底 特 律 我 相 信 大 家 可 以 放 心, 如 民 主 派 有 幸 成 為 議 會 的 大 多 數, 財 政 司 司 長 根 本 不 敢 交 出 這 麼 爛 的 預 算 案 正 因 為 有 保 皇 黨 建 制 派, 即 使 市 民 不 滿 意 這 份 預 算 案, 不 滿 意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的 資 產 入 息 審 查 太 高, 不 滿 意 沒 有 標 準 工 時, 不 滿 意 退 休 保 障 停 滯 不 前, 政 府 也 可 當 作 聽 不 到 財 政 司 司 長 每 年 提 交 大 家 都 不 滿 意 及 有 很 大 改 善 空 間 的 預 算 案, 正 因 為 他 覺 得, 即 使 預 算 案 多 麼 差, 最 後 也 會 獲 得 通 過 不 但 預 算 案 會 獲 得 通 過, 連 我 們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作 出 批 評 的 空 間 也 越 縮 越 小 這 只 會 縱 容 政 府 變 本 加 厲, 越 做 越 差 我 聽 到 工 聯 會 議 員 在 二 讀 時 都 對 預 算 案 加 以 鞭 撻, 而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評 論 很 精 彩, 我 特 地 把 她 的 說 話 裁 剪 並 轉 載 於 我 的 專 頁, 與 大 家 分 享 她 說 : 預 算 案 就 是 收 入 的 二 次 分 配, 應 該 幫 助 窮 人 可 惜, 現 在 還 沒 做 到 我 們 就 預 算 案 在 議 會 抗 爭, 就 是 想 突 顯 這 份 預 算 案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亦 希 望 對 政 府 施 加 壓 力 然 而, 這 種 壓 力 越 來 越 小, 甚 至 接 近 零, 因 為 辯 論 設 有 時 限 和 已 決 定 何 日 完 成 預 算 案 的 審 議 可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仍 未 滿 意, 上 周 日 他 還 寫 網 誌, 製 造 假 危 機, 向 主 席 施 加 更 大 壓 力, 既 然 主 席 決 定 了 日 子, 便 不 要 寬 鬆 處 理 如 果 立 法 會 的 大 多 數 是 民 主 派, 財 政 司 司 長 根 本 不 敢 交 出 如 此 差 勁 的 預 算 案, 反 而 要 直 接 回 應 市 民 及 各 政 黨 的 訴 求 就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的 資 產 入 息 審 查, 民 主 派 當 年 要 求 免 資 產 入 息 審 查, 而 建 制 派, 包 括 民 建 聯 和 自 由 黨 都 覺 得 政 府 提 出 的 資 產 及 入 息 審 查 過 分 嚴 格 當 局 承 諾 檢 討, 但 三 四 年 已 經 過 去, 當 局 仍 不 肯 檢 討 政 府 現 在 又 提 出 檢 討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包 括 不 論 貧 富 及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原 則 如 有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便 可 能 會 取 消 或 有 變 化, 所 以 當 局 一 直 拖 延, 尚 未 進 行 檢 討 議 員 的 共 識 是 認 為 資 產 入 息 審 查 太 嚴 格 我 們 在 社 區 看 到 長 者 哭 訴 要 離 婚 要 欺 騙 丈 夫 或 妻 子, 或 將 財 產 交 由 親 戚 保 管, 才 可 申 請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我 們 就 預 算 案 辯 論 時 便 有 機 會 向 政 府 施 壓, 但 有 議 員 認 為 向 政 府 施 壓 的 議 員 在 搗 亂, 阻 着 地 球 轉, 還 把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簡 單 理 解 為 要 取 消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教 育 局

21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過 去, 大 家 都 聽 過 我 們 就 這 方 面 發 言, 如 有 議 員 聽 到 其 他 議 員 昨 天 或 今 早 發 言, 便 猜 測 我 們 的 動 機, 我 希 望 他 們 翻 看 我 們 過 去 的 發 言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從 來 不 會 猜 測 議 員 的 動 機, 正 如 陳 志 全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我 只 是 指 出 事 實 事 實 就 是, 在 第 2 項 辯 論 編 配 的 時 間 中, 有 接 近 一 半 消 耗 於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而 這 些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要 求, 大 部 分 是 由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我 只 是 想 指 出 事 實, 如 果 陳 議 員 選 擇 用 本 會 的 時 間 來 發 言, 而 非 不 停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在 這 節 辯 論 的 時 限 內, 陳 志 全 議 員 完 全 有 充 足 時 間 逐 一 詳 細 解 釋 他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而 不 會 如 他 所 說 般 引 起 任 何 誤 解 現 在 已 過 了 上 午 10 時, 第 2 項 辯 論 結 束 秘 書 : 總 目 及 170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進 行 第 3 項 辯 論 辯 論 主 題 是 扶 貧 福 利 及 醫 療 服 務 安 老 公 共 衞 生 及 人 口 政 策 這 項 辯 論 所 涉 及 的 範 疇 是 : 扶 貧 ; 福 利 事 務 ; 支 援 少 數 族 裔 及 弱 勢 社 羣 ; 安 老 ; 衞 生 事 務 ;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 及 人 口 政 策 有 7 位 議 員, 計 有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張 國 柱 議 員 已 分 別 作 出 預 告, 提 出 共 46 項 修 正 案, 以 削 減 8 個 總 目 的 不 同 款 額, 計 有 總 目 及 170 他 們 的 修 正 案 內 容 均 與 這 項 辯 論 的 範 疇 有 關

22 15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這 項 辯 論 會 進 行 至 今 天 下 午 5 時 左 右 我 會 約 於 下 午 3 時 請 官 員 發 言, 然 後 請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再 次 發 言 所 以, 擬 在 這 項 辯 論 發 言 的 其 他 委 員, 請 及 早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會 先 請 陳 志 全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在 講 稿 附 錄 1B 的 第 17 項 修 正 案, 然 後 依 次 請 其 他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1B 的 修 正 案 編 號 17 總 目 22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22 削 減 150 萬 元,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漁 護 署 人 道 處 理 動 物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毛 孟 靜 議 員 亦 提 出 了 一 項 內 容 完 全 相 同 的 修 正 案, 是 修 正 案 編 號 16 當 我 發 現 時, 我 不 禁 有 點 疑 惑, 因 為 我 們 過 去 曾 提 出 一 些 修 正 案, 例 如 削 減 梁 振 英 的 全 年 薪 酬, 被 主 席 裁 決 不 可 提 出, 但 其 他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卻 可 以 提 出, 故 此 我 還 以 為 是 因 內 容 相 同 而 不 可 提 出 但 是, 這 次 毛 孟 靜 議 員 和 我 的 修 正 案 均 可 提 出, 即 表 示 不 可 提 出 的 原 則 並 非 內 容 相 同 理 論 上, 即 使 內 容 相 同 也 不 會 影 響 發 言 及 投 票 時 間, 因 為 如 果 毛 孟 靜 議 員 或 我 的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另 一 項 亦 不 會 付 諸 表 決 因 此, 我 實 在 不 明 白, 但 亦 不 會 在 此 糾 纏 主 席, 我 會 在 會 後 才 向 你 請 教, 過 去 一 些 修 正 案 不 可 提 出 的 原 則 是 甚 麼 說 回 人 道 毀 滅 動 物 的 問 題, 漁 護 署 在 2015 年 合 共 接 收 隻 動 物, 但 只 有 隻 被 領 回 或 領 養, 約 佔 兩 成, 而 當 中 有 隻, 即 超 過 六 成 被 人 道 毀 滅 或 現 時 經 漁 護 署 包 裝 後 的 所 謂 人 道 處 理 這 些 貓 狗 大 多 數 是 從 街 頭 捕 獲, 其 後 被 送 往 俗 稱 狗 房, 即 漁 護 署 轄 下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根 據 漁 護 署 的 指 引, 動 物 可 在 該 處 逗 留 最 少 4 天, 而 最 長 是 20 天 如 果 無 人 領 養 但 又 沒 有 動 物 福 利 機 構 接 收, 便 很 可 能 要 接 受 人 道 毀 滅 我 們 從 上 述 數 字 得 知, 這 些 被 政 府 稱 為 流 浪 動 物, 或 是 我 們 口 中 的 社 區 動 物 或 街 坊 貓 狗, 被 送 往 漁 護 署 後 均 凶 多 吉 少 這 正 好 解 釋 為 何 近 年 很 多 愛 護 貓 狗 的 人 在 發 現 被 遺 棄 或 初 生 的 貓 狗 時, 都 會 為 牠 們 拍 照, 然 後 上 載 Facebook, 看 看 有 沒 有 貓 狗 義 工 可 以 伸 出 援 手 即 使 他 們 未 必 可 以 領 養, 但 也 希 望 可 以 暫 託 負 責 餵 飼, 因 為 照 顧 初 生 貓 狗 同 樣 是 棉 乾 絮 濕, 必 須 懂 得 怎 樣 餵 飼

23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漁 護 署 每 年 將 捕 獲 或 接 收 的 動 物 暫 放 在 署 方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4 天, 其 間 等 待 市 民 領 養, 並 由 獸 醫 評 估 其 健 康 及 其 他 狀 況 如 果 動 物 已 植 入 晶 片, 漁 護 署 便 會 根 據 晶 片 資 料, 嘗 試 尋 找 主 人 不 過, 大 家 都 知 道, 香 港 的 晶 片 制 度 非 常 落 後, 只 有 狗 隻 才 植 有 晶 片, 而 貓 和 其 他 動 物 則 沒 有 儘 管 如 此, 我 的 兩 隻 貓 兒 均 植 有 晶 片, 因 為 牠 們 都 是 我 從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領 養 的, 已 被 強 制 植 入 晶 片 然 而, 即 使 已 植 入 晶 片, 但 如 果 主 人 不 肯 領 回 動 物, 而 該 動 物 又 被 定 義 為 性 情 溫 馴 及 健 康, 便 會 轉 送 到 有 合 作 關 係 的 動 物 福 利 機 構, 安 排 市 民 領 養, 否 則 便 是 等 死, 即 接 受 人 道 處 理 不 少 愛 護 動 物 團 體 多 年 來 一 直 批 評 漁 護 署 評 估 動 物 是 否 適 合 接 受 領 養 的 機 制 欠 缺 透 明 度, 例 如 界 定 動 物 性 情 溫 馴 及 健 康 的 標 準 是 甚 麼, 這 是 很 主 觀 的 大 家 覺 得 我 是 否 性 情 溫 馴 而 健 康 呢? 也 許 大 家 覺 得 我 應 該 接 受 人 道 毀 滅 事 實 上, 大 家 根 本 無 從 得 知 現 時 人 道 毀 滅 的 技 術 及 整 個 過 程 為 何 高 永 文 局 長 曾 在 書 面 答 覆 中 指 出, 漁 護 署 已 就 人 道 毀 滅 動 物 訂 立 實 務 指 引, 供 相 關 職 員 和 獸 醫 依 循 原 來, 根 據 有 關 的 指 引, 人 道 毀 滅 動 物 的 過 程 相 當 嚴 謹, 整 個 過 程 最 少 要 有 一 名 農 林 督 察 和 一 名 獸 醫 一 同 參 與 他 們 會 為 動 物 注 射 麻 醉 藥, 一 般 會 先 在 大 腿 或 臀 部 肌 肉 注 射, 然 後 再 於 心 臟 注 射 如 果 單 看 指 引, 整 個 過 程 看 來 十 分 嚴 謹, 但 事 實 是 否 這 樣? 我 真 的 無 從 得 知 根 據 坊 間 的 動 物 義 工 指 出, 現 時 慣 用 的 人 道 毀 滅 方 法 有 3 種, 但 其 中 一 些 方 法 根 本 稱 不 上 人 道 第 一 種 方 法 是 向 動 物 注 射 高 劑 量 的 麻 醉 藥, 俗 稱 打 毒 針, 而 他 們 則 稱 為 果 汁 這 種 方 法 的 成 本 最 高 第 二 種 方 法 是 在 動 物 的 血 管 中 注 射 空 氣, 俗 稱 打 空 氣 針, 讓 牠 們 慢 慢 死 去 這 種 方 法 成 本 低, 但 動 物 卻 要 痛 苦 抽 搐 一 段 長 時 間 才 會 死 去 第 三 種 方 法 是 將 動 物 困 在 密 室, 用 毒 氣 或 二 氧 化 碳 將 牠 們 焗 死, 但 動 物 死 前 會 神 智 不 清 失 禁, 甚 至 互 相 廝 殺 我 不 知 道 漁 護 署 有 否 採 用 第 二 和 第 三 種 方 法 對 待 動 物, 但 當 然 動 物 種 類 繁 多, 除 了 我 現 時 針 對 的 貓 和 狗 外, 還 包 括 蛇 蟲 鼠 蟻 我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特 別 會 議 上 問 過, 除 貓 狗 以 外, 為 何 近 年 人 道 毀 滅 動 物 的 數 字 會 飆 升 漁 護 署 的 回 覆 是, 由 於 有 不 少 爬 蟲 類 動 物 被 走 私 入 境, 有 時 候 是 一 箱 箱 的 蜥 蜴 或 蛇, 而 且 不 少 在 開 箱 時 已 經 死 亡, 所 以 必 須 集 中 處 理, 並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人 道 毀 滅, 連 4 天 也 等 不 及, 因 而 令 到 非 貓 狗 的 人 道 毀 滅 動 物 的 數 字 飆 升 不 少 人 有 一 種 錯 覺, 以 為 人 道 毀 滅 動 物 數 字 已 由 2010 年 的 1 萬 多 頭 下 降 至 2012 年 的 多 頭, 而 單 看 這 數 字 可 能 還 要 稱 讚 漁 護 署

24 16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然 而, 事 實 是 否 這 樣 呢? 是 否 應 該 歸 功 於 漁 護 署? 我 對 此 存 在 有 很 大 疑 問 人 道 毀 滅 動 物 的 數 字 下 降, 是 因 為 很 多 獨 立 義 工 盡 心 盡 力 且 不 惜 自 掏 腰 包, 到 漁 護 署 領 養 貓 狗, 既 出 錢 又 出 力 地 保 護 那 些 不 喜 歡 動 物 或 不 關 注 動 物 福 祉 的 人 口 中 的 野 貓 野 狗 這 些 義 工 不 單 領 養 貓 狗, 還 為 牠 們 進 行 絕 育, 以 免 牠 們 遭 漁 護 署 趕 盡 殺 絕 因 此, 數 字 有 所 下 降 應 歸 功 於 一 羣 動 物 義 工, 而 非 漁 護 署 政 策 的 改 變 我 們 一 直 研 究 如 何 減 低 人 道 毀 滅 動 物 的 開 支, 而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捕 捉 絕 育 注 射 放 回 漁 護 署 於 2007 年 開 始 就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計 劃 進 行 諮 詢, 至 今 已 接 近 10 年, 但 仍 停 留 在 試 驗 階 段 在 年 度, 署 方 為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預 留 了 139 萬 元, 撥 款 只 較 以 往 增 加 20 萬 元 從 金 額 來 看, 我 們 不 覺 得 政 府 有 心 推 進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計 劃 儘 管 同 意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是 更 適 當 管 理 街 坊 貓 狗 的 方 法, 但 就 這 項 為 期 3 年 的 試 驗 計 劃, 至 今 已 推 行 接 近 1 年, 漁 護 署 只 是 小 規 模 地 在 3 個 地 區 實 施, 其 後 更 因 長 洲 的 試 點 接 獲 投 訴, 最 終 只 餘 南 島 和 北 島 兩 個 試 點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計 劃 在 社 區 固 然 遇 到 阻 力, 而 我 亦 曾 接 觸 一 些 團 體, 反 對 將 他 們 的 社 區 變 成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試 點 雖 然 他 們 贊 成 推 行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計 劃, 同 時 亦 不 贊 成 殘 殺 貓 狗, 但 卻 反 對 在 他 們 的 社 區 內 放 回, 即 是 在 他 們 的 社 區 捕 捉 貓 狗 沒 有 問 題, 但 必 須 到 其 他 社 區 或 一 個 無 人 島 放 回 我 告 訴 他 們, 在 社 區 捕 捉 的 動 物 絕 育 後 放 回 社 區, 對 他 們 也 有 好 處, 因 為 這 些 動 物 絕 對 不 會 開 枝 散 葉 及 不 斷 繁 衍, 那 麼 為 何 他 們 不 支 持 這 項 計 劃 呢? 這 固 然 是 由 於 人 性 的 自 私 表 現, 情 況 就 如 堆 填 區 垃 圾 站 或 焚 化 爐 等 必 需 之 惡, 總 之 千 萬 別 建 在 自 己 的 社 區, 而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計 劃 的 情 況 亦 然 不 過, 政 府 始 終 有 推 行 不 力 之 嫌, 以 致 多 年 來 一 直 寸 步 難 行 可 是, 政 府 對 於 某 些 計 劃 卻 顯 得 大 刀 闊 斧, 完 全 不 理 會 地 區 反 對, 說 一 不 二 在 面 對 有 阻 力 的 計 劃 時, 卻 選 擇 退 縮 很 多 動 物 團 體, 例 如 獅 山 行 動 組, 雖 然 只 是 民 間 組 織, 但 成 立 短 短 數 年 已 在 山 上 拯 救 了 數 百 頭 狗 隻, 並 為 牠 們 絕 育, 然 後 放 回 另 一 個 名 為 動 物 朋 友 的 組 織, 亦 在 數 年 內 為 過 千 隻 動 物 進 行 TNVR( 即 捕 捉 絕 育 注 射 及 放 回 ), 成 效 十 分 顯 著 這 個 組 織 批 評, 漁 護 署 應 立 即 在 全 港 推 行 捕 捉 絕 育 注 射 及 放 回 計 劃, 而 不 應 再 實 施 小 規 模 且 不 切 實 際 的 試 點 實 驗

25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此 外, 在 處 理 遺 棄 動 物 的 法 規 方 面 亦 存 在 嚴 重 不 足 在 本 港 遺 棄 動 物 雖 不 屬 於 虐 畜, 但 屬 違 法 根 據 狂 犬 病 條 例, 如 果 沒 有 合 理 解 釋 棄 掉 動 物, 可 被 判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可 是, 執 法 力 度 及 判 刑 均 欠 阻 嚇 力 細 心 的 市 民 可 能 會 發 現, 狂 犬 病 條 例 ( 第 421 章 ) 的 立 法 原 意, 是 防 止 患 狂 犬 病 的 動 物 被 遺 棄 而 令 疫 情 蔓 延 然 而, 由 於 狂 犬 病 早 已 絕 跡 香 港, 所 以 可 能 有 人 認 為 已 無 須 嚴 厲 執 法 事 實 上, 在 香 港, 任 何 人 如 無 法 飼 養 而 要 棄 養 動 物 的 話, 大 可 交 由 漁 護 署 接 收 而 無 須 棄 置 街 頭, 但 當 然 牠 們 最 終 也 有 可 能 會 被 人 道 毀 滅 不 少 流 浪 貓 被 人 故 意 遺 棄 街 頭, 但 即 使 明 知 牠 們 是 被 遺 棄 的, 但 很 多 時 候 也 無 法 找 到 其 主 人, 更 遑 論 提 出 檢 控 我 要 在 此 譴 責 那 些 在 地 盤 飼 養 狗 隻 守 門 口 的 人, 因 為 每 次 地 盤 竣 工, 那 些 狗 隻 都 會 被 棄 置 街 頭, 變 得 神 憎 鬼 厭, 於 是 自 然 有 人 致 電 漁 護 署 派 捉 狗 隊 把 牠 們 捉 走 由 於 地 盤 飼 養 的 狗 隻 均 不 見 得 可 愛 或 漂 亮, 再 加 上 可 能 患 有 皮 膚 病, 所 以 很 多 時 候 最 終 也 要 接 受 人 道 毀 滅 即 使 能 夠 尋 回 主 人, 政 府 亦 難 以 嚴 厲 執 法, 因 為 只 要 主 人 推 說 是 意 外 遺 失, 署 方 亦 只 能 將 動 物 交 還 他 們 根 據 漁 護 署 過 去 的 檢 控 數 字, 香 港 從 未 有 被 判 監 禁 的 例 子, 即 使 是 罰 款 也 不 過 是 1,000 多 元 左 右 相 反, 外 國 對 遺 棄 動 物 所 施 加 的 罰 則 較 重, 例 如 新 加 坡 的 最 高 刑 罰 是 罰 款 63,000 港 元 及 監 禁 1 年 ; 德 國 已 制 定 動 物 保 護 法, 不 單 國 民 較 注 重 動 物 權 益, 而 且 遺 棄 動 物 有 可 能 會 被 判 罰 超 過 20 萬 港 元, 所 以 德 國 流 浪 貓 狗 的 數 目 較 少 以 往 曾 有 一 名 德 國 男 子 因 把 狗 隻 棄 置 於 深 山 虐 待, 被 判 處 監 禁 18 個 月 我 剛 才 提 過, 香 港 仍 未 把 貓 隻 納 入 強 制 植 入 晶 片 制 度, 與 外 國 的 做 法 截 然 不 同 例 如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有 一 名 女 子 棄 養 35 隻 貓, 警 方 透 過 晶 片 找 到 這 名 女 子 後 便 施 以 嚴 刑, 判 監 14 天 及 罰 款 3,700 美 元, 更 罰 她 在 森 林 度 過 一 晚, 體 驗 被 遺 棄 的 心 情 在 英 國, 即 使 竉 物 是 不 慎 走 失, 主 人 亦 同 樣 會 被 罰 款 每 次 談 到 這 項 議 題, 我 們 都 會 引 述 甘 地 的 一 句 話 : 一 個 國 家 的 文 明 程 度, 就 看 它 怎 樣 對 待 動 物 要 處 理 社 區 流 浪 貓 狗 的 問 題, 須 靠 各 方 協 力, 執 法 源 頭 及 教 育 多 管 齊 下, 推 廣 愛 護 動 物 意 識 學 習 尊 重 生 命 及 堅 守 飼 養 動 物 的 責 任 是 一 生 一 世 的 承 諾, 才 有 望 不 再 有 流 浪 貓 狗 被 人 道 毀 滅 的 悲 劇 重 演

26 16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星 期 六 下 午 3 時, 香 港 台 灣 及 澳 門 將 會 舉 辦 一 個 三 地 保 護 動 物 的 大 遊 行, 由 遮 打 花 園 出 發, 希 望 大 家 屆 時 可 以 支 持 我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並 不 是 要 那 些 無 藥 可 救 的 貓 狗 捱 苦 也 不 將 牠 們 人 道 毀 滅, 我 所 針 對 的 是 政 府 的 政 策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22 削 減 1,500,000 元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有 豬 一 般 的 隊 友 一 定 死, 但 有 豬 一 般 的 對 手 則 死 得 更 快 我 上 星 期 對 傳 媒 說, 建 制 派 太 懶 了, 如 果 他 們 所 有 人 都 出 席 會 議, 都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便 能 不 停 攻 擊 我 們 了, 因 為 如 果 他 們 全 部 輪 流 發 言, 主 席 安 排 的 辯 論 時 間 是 不 夠 的, 所 以, 如 果 他 們 按 鈕 按 得 快, 他 們 全 部 人 都 可 發 言 我 私 下 對 建 制 派 議 員 說 過, 你 們 這 樣 懶, 不 如 你 們 用 這 種 方 法 更 好 他 們 聽 了 發 覺 可 行, 不 過 他 們 的 發 言 內 容 太 差 勁 主 席, 我 奉 勸 建 制 派 議 員 不 要 看 電 影, 也 不 要 看 黑 色 幽 默 片 民 建 聯 工 聯 會 和 所 有 保 皇 黨 突 然 發 現 一 個 秘 密, 那 就 是 我 們 對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是 不 合 情 理 的 不 好 意 思, 已 經 不 合 情 理 4 年 了 他 們 以 前 為 甚 麼 不 慷 慨 陳 辭 揭 露 我 們 的 修 正 案 不 合 情 理? 那 是 因 為 主 席 老 人 家 尚 有 公 正, 不 敢 為 議 會 的 辯 論 設 時 限, 所 以 有 一 個 永 遠 不 會 有 人 知 道 的 秘 密, 便 是 如 果 發 言 議 員 繼 續 發 言 而 其 內 容 不 離 題 不 瑣 碎 不 重 複, 一 位 公 道 的 主 席 是 不 能 制 止 他 發 言 的 但 是, 主 席 今 天 作 出 這 裁 決, 令 一 羣 豬 變 了 雄 獅, 因 為 他 們 知 道 有 人 預 先 作 出 裁 決, 要 限 時 結 束 辯 論 張 德 江 到 港 前 拉 布 已 經 結 束 他 們 便 翹 尾 巴 了, 豬 都 會 翹 尾 巴, 真 的 未 見 過 首 先, 我 想 向 大 家 指 出, 做 了 多 年 立 法 會 議 員, 看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四 條, 便 知 道 如 果 要 向 政 府 爭 取 任 何 事, 而 該 事 涉 及 政 策 或 招 致 開 支, 便 需 要 特 首 批 准 建 制 派 與 特 首 關 係 最 好, 他 們 有 否 就 預 算 案 事 宜 找 梁 振 英 商 談, 令 我 們 想 要 的 事 ( 例 如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 得 以 實 現? 他 們 沒 有, 他 們 還 聲 稱 為 香 港 人 做 事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四 條 是 用 來 對 付 我 這 種 人 的, 我 這 種 人 會 要 求 政 府 增 加 開 支 來 幫 助 長 者 和 病 人, 但 由 我 來 提 議 特 首 是 不 會 批 准 的, 但 由 他 們 提 議, 特 首 卻 會 批 准, 為 何 他 們 不 提 出 這 類 建 議?

27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主 席, 你 也 記 得,2011 年 曾 俊 華 抄 自 己 的 橋, 將 6,000 元 派 到 市 民 日 後 退 休 時 才 拿 到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帳 戶, 當 時 民 怨 沸 騰, 不 是 我 們 擲 香 蕉 厲 害, 而 是 市 民 太 過 憤 恨 一 位 無 用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即 今 天 民 主 黨 認 為 代 表 香 港 人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當 時 我 不 用 下 令, 所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都 告 訴 財 政 司 司 長 這 做 法 不 行, 他 立 即 投 降, 無 須 我 們 拉 布, 當 時 亦 未 有 拉 布 只 要 建 制 派 議 員 不 背 着 良 心 說 話, 他 們 既 是 議 會 的 大 多 數, 所 有 事 情 都 辦 得 到, 包 括 坐 在 這 裏 令 會 議 不 致 流 會 包 括 告 訴 財 政 司 司 長 沒 有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他 們 不 會 接 納, 並 會 否 決 他 的 預 算 案 這 樣 我 便 無 須 拉 布, 我 會 沉 默 李 慧 琼 議 員 是 過 氣 的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她 有 否 這 樣 做? 他 們 是 皇 親 國 戚, 有 否 為 老 人 家 說 過 一 句 公 道 話? 只 要 他 們 動 一 動 指 頭, 便 能 令 地 球 轉 ; 只 要 他 們 動 一 動 指 頭, 現 時 輾 轉 呻 吟 的 老 人 家 便 不 用 那 麼 悲 慘 他 們 有 否 這 樣 做? 他 們 當 議 會 是 甚 麼? 當 這 個 議 會 是 橡 皮 圖 章 嗎? 我 再 問 他 們, 子 系 中 山 狼, 得 志 便 猖 狂, 他 們 今 天 盡 用 權 威, 用 各 種 方 法 來 冤 枉 我 們, 可 以 嗎? 如 果 我 向 政 府 表 達 訴 求, 政 府 會 接 納 嗎? 他 們 有 否 向 政 府 表 達 訴 求? 他 們 食 言 自 肥, 政 綱 內 提 出 的 事 不 做, 但 我 在 政 綱 內 提 出 的 事 我 一 定 做, 我 忍 辱 負 重 都 會 做 老 實 說, 憑 他 們 的 智 力 和 胸 襟, 根 本 連 替 我 挽 鞋 也 不 配, 我 還 要 在 這 裏 跟 他 們 說 豬 話 我 再 問 一 次 所 有 保 皇 黨 議 員, 他 們 過 去 多 年 為 香 港 人 做 過 甚 麼? 有 否 利 用 他 們 的 關 係 ( 包 括 與 中 央 的 關 係 ) 做 過 甚 麼? 張 德 江 在 5 月 18 日 要 來 港, 他 們 會 否 叫 政 府 做 任 何 事? 如 果 他 們 會 這 樣 做, 我 可 以 收 工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應 該 就 第 3 項 辯 論 所 涉 及 的 範 疇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不, 主 席, 你 容 許 所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攻 擊 我 們, 我 正 在 解 釋 以 他 們 的 智 力 不 能 明 白 的 事 我 再 說 一 次, 各 位 正 在 收 看 辯 論 的 人, 我 們 提 出 削 減 政 府 部 門 的 所 有 一 半 或 1% 預 算 開 支, 是 一 種 抗 議 行 動, 目 的 是 令 政 府 難 受

28 16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如 果 建 制 派 議 員 因 打 瞌 睡 以 致 我 們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政 府 便 要 跟 我 們 商 討, 再 提 交 一 份 預 算 案, 明 白 嗎? 這 樣 也 不 明 白, 還 說 甚 麼 如 果 通 過 了, 怎 麼 辦? 如 果 通 過 了, 政 府 不 能 再 提 交 另 一 份 預 算 案 嗎? 我 們 要 政 府 接 受 立 法 會 的 監 察, 要 行 政 機 關 接 受 立 法 機 關 的 監 察, 要 政 府 知 道 有 倒 台 的 危 機, 要 向 市 民 證 明 政 府 連 小 恩 小 惠 都 不 施 予 我 要 求 並 不 多, 我 只 要 求 實 施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提 出 多 年 了, 政 府 有 施 行 嗎? 工 聯 會 要 求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政 府 有 做 嗎? 建 制 派 議 員 坐 在 這 裏 做 甚 麼, 只 是 投 票 嗎?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你 就 第 3 項 辯 論 的 主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現 在 主 席 又 對 我 作 出 裁 決, 不 是 對 你 們 作 出 裁 決, 你 們 全 部 都 離 題 攻 擊 我 們, 說 我 們 的 修 正 案 如 獲 得 通 過 會 令 香 港 癱 瘓 我 告 訴 你 們, 任 何 一 項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政 府 都 要 跟 你 們 商 討, 這 是 你 們 的 責 任, 你 們 是 議 會 的 多 數, 即 使 你 們 的 多 數 是 假 的, 你 們 都 要 這 樣 做 Not by the people but of the people. 這 樣 才 可 以 保 持 一 個 相 對 穩 定 的 專 制 統 治, 明 白 嗎? 不 是 買 催 淚 彈 買 水 炮 車, 增 加 支 出 就 可 以 各 位, 我 回 到 公 共 開 支 醫 療 開 支 的 議 題 曾 俊 華 獲 得 萬 方 讚 頌, 包 括 民 主 黨 在 內, 說 他 代 表 香 港 人 的 價 值 今 年 的 醫 療 開 支 削 減 了 2 億 4,000 萬 元, 數 目 很 少, 但 態 度 很 差 我 想 問 民 主 黨, 這 是 甚 麼 態 度? 我 亦 想 問 保 皇 黨, 這 是 甚 麼 態 度? 你 們 在 區 內 說 有 些 人 很 慘, 說 要 爭 取 改 善 香 港 老 人 家 的 醫 療 服 務, 財 爺 減 2 億 4,000 萬 元, 是 你 們 將 2 億 4,000 萬 元 補 回 來 嗎? 是 的 便 舉 手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本 會 正 就 46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辯 論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在 談 公 共 醫 療 開 支 全 委 會 主 席 : 其 中 有 20 多 項 修 正 案 是 由 你 提 出 的

29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不 用 阻 攔 我, 你 趕 我 出 去 吧 在 你 趕 我 出 去 之 前, 我 自 會 閉 咀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你 就 修 正 案 和 有 關 總 目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告 訴 你,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是 我 們 基 層 市 民 的 生 命 線,88% 的 住 院 病 人 住 在 公 立 醫 院 但 是, 預 算 案 的 醫 療 開 支 由 2003 年 的 58% 下 降 至 2013 年 的 47.6%, 整 整 不 見 了 10% 當 時 沒 有 拉 布 建 制 派 議 員 去 了 哪 裏? 他 們 有 否 輪 候 過 公 立 醫 院? 賤 格! 公 營 醫 療 開 支 佔 GDP 的 百 分 比 亦 不 斷 下 降,2002 年 佔 3.2%, 因 為 當 年 政 府 得 到 建 制 派 議 員 的 幫 助, 說 因 為 財 赤, 要 向 醫 療 開 支 開 刀 醫 療 開 支 佔 GDP 的 百 分 比 由 2004 年 開 始 一 直 下 降,10 年 皆 徘 徊 於 2.2% 與 2.3% 之 間 到 了 2013 年, 注 意, 當 有 拉 布 後, 才 開 始 上 升 至 3.2% 如 果 再 計 算 人 口 老 化 全 球 醫 療 費 用 上 升, 開 支 仍 然 不 足 證 據 是 甚 麼? 證 據 是 我 們 的 開 支 低 於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平 均 水 平 的 6.5% 我 們 是 全 世 界 最 有 錢 的 地 區, 排 名 第 二, 還 有 一 個 墊 底, 就 是 新 加 坡 你 們 是 否 滿 意? 要 不 要 改 善? 如 果 要 改 善, 是 否 好 像 現 在 般 走 出 去? 回 答 吧! 還 有 一 件 事, 主 席, 你 都 有 份 我 們 現 時 學 位 不 足, 就 是 因 為 當 年 由 800 人 選 出 來 的 特 首 突 然 發 神 經, 說 財 赤, 要 削 減 醫 療 開 支, 不 要 訓 練 護 士 現 時 有 錢 都 請 不 到 人, 就 是 因 為 特 首 當 年 將 護 士 學 校 南 丁 格 爾 最 優 良 的 傳 統 改 掉, 然 後 叫 人 讀 書 讀 大 學, 訓 練 時 間 長 實 務 訓 練 少, 學 員 讀 完 後 不 願 意 屈 就, 以 致 現 時 沒 有 護 士 醫 生 亦 一 樣, 曾 蔭 權 這 人 要 實 施 醫 療 產 業 化, 令 大 量 公 營 醫 院 的 醫 生 走 向 私 營 醫 院, 公 營 醫 院 的 醫 生 做 到 死, 不 能 放 假, 私 營 醫 院 的 醫 生 則 處 理 大 量 內 地 來 港 的 孕 婦, 收 費 數 十 萬 元 當 局 還 給 恆 基 地 產 一 幅 地, 一 半 興 建 醫 院, 一 半 以 補 地 價 方 式 建 豪 宅 建 制 派 議 員 做 過 甚 麼? 說 我 們 拉 布, 他 們 做 過 甚 麼? 他 們 甚 麼 不 知 道 快 些 回 去 查 資 料 吧 跟 我 講 理 性! 數 字 最 能 夠 說 實 話 請 他 們 回 答 吧 在 樓 上 飲 茶 挖 鼻 屎 的 民 建 聯 議 員 工 聯 會 議 員, 我 叫 你 們 下 來 回 答 說 我 們 沒 有 話 說? 我 現 在 不 要 求 傳 召 他 們, 自 己 下 來 答 吧

30 16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主 席, 政 府 預 留 8,000 億 元 作 為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的 儲 備, 我 沒 有 異 議, 這 是 履 行 勞 資 合 約 政 府 說, 恐 怕 公 務 員 無 糧 出, 所 以 預 留 8,000 億 元 作 公 務 員 退 休 的 長 俸 我 要 問, 非 公 務 員 的 長 者, 同 樣 為 香 港 打 拼 流 血 流 汗, 為 何 他 們 不 配 每 月 支 取 3,500 元? 公 務 員 應 該 享 受, 為 何 養 公 務 員 的 人 不 應 該 享 受? 我 要 問 建 制 派 這 個 問 題, 請 回 答 為 何 他 們 支 持 預 留 8,000 億 元 給 公 務 員, 但 當 我 說 要 撥 出 2,000 億 元 時, 他 們 卻 不 答 應? 這 就 是 賤 格! 對 老 人 家 沒 有 良 心 ( 計 時 器 響 起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你 坐 下 ( 梁 國 雄 議 員 繼 續 高 聲 說 話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立 即 坐 下 陳 志 全 議 員 :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李 卓 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項 修 正 案 是 有 關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建 議 削 減 買 船 買 車 的 預 算 開 支 大 家 或 許 不 太 明 白, 因 此 我 想 解 釋 一 下 工 黨 的 修 正 案, 令 大 家 不 要 如 李 慧 琼 議 員 所 說, 不 為 意 地 作 出 錯 誤 支 持 我 可 以 教 他 們 如 何 投 票, 因 為 他 們 這 些 舉 手 機 器 可 能 要 別 人 教 才 懂 不 過, 問 題 是 他 們 不 是 聽 我 說, 通 常 是 聽 中 聯 辦 說 聽 梁 振 英 說

31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我 們 工 黨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分 為 兩 大 類, 一 類 大 家 絕 對 可 以 支 持, 另 一 類 是 我 們 最 後 也 會 表 決 反 對 我 向 大 家 解 釋 一 下, 因 為 大 家 可 能 完 全 不 明 白 現 時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或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發 生 甚 麼 事 我 們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類 修 正 案 是 減 工 資, 對 於 削 減 那 些 庸 官 廢 官 行 政 長 官 工 資 的 修 正 案, 大 家 支 持 便 對 了, 原 因 是 他 們 的 表 現, 根 本 不 值 得 香 港 人 向 他 們 支 付 公 帑 他 們 的 所 作 所 為 都 是 損 害 港 人 損 害 香 港 市 民 的 利 益 削 減 工 資 的 修 正 案, 大 家 完 全 可 以 支 持 至 於 第 二 大 類 的 20 多 項 修 正 案, 內 容 是 甚 麼? 有 很 多 是 關 於 買 車 買 船 的 預 算 開 支, 有 人 問 我, 我 們 工 黨 是 否 反 對 政 府 部 門 買 車 買 船? 我 們 反 對 甚 麼? 我 們 是 反 對 財 政 司 司 長 和 這 個 政 府 繞 過 財 委 會, 將 撥 款 申 請 與 預 算 案 捆 綁 一 起, 令 財 委 會 無 法 進 行 審 核, 大 家 明 白 嗎? 李 慧 琼 議 員 說, 萬 一 不 小 心 支 持 錯 了 修 正 案, 豈 不 很 糟 糕? 她 說 得 對, 他 們 的 確 頗 為 懵 懂 那 一 次 就 政 改 投 票, 他 們 就 是 一 個 不 小 心, 結 果 變 成 28 票 對 8 票 不 過, 如 果 他 們 一 個 不 小 心 支 持 削 減 梁 振 英 庸 官 高 官 全 部 工 資 的 修 正 案, 卻 是 OK 的, 最 好 他 們 一 個 不 小 心 投 票 支 持 要 知 道, 這 些 舉 手 機 器 有 時 也 會 壞 的 財 委 會 批 出 高 鐵 撥 款 時, 有 些 議 員 贊 成 又 舉 手, 反 對 又 舉 手, 真 是 十 分 經 典 希 望 稍 後 他 們 這 些 舉 手 機 器 也 壞 掉, 到 表 決 削 減 或 扣 減 梁 振 英 所 有 工 資 的 修 正 案 時, 他 們 舉 手 便 好 了 但 是, 就 削 減 買 車 買 船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進 行 表 決 時, 請 他 們 不 要 舉 手, 因 為 我 也 會 反 對, 他 們 在 反 對 時 舉 手 便 對 了 我 再 次 解 釋 削 減 買 車 買 船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很 可 惜, 大 主 席 不 在 席, 因 為 我 曾 私 下 跟 他 討 論 過 這 問 題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對 於 整 個 預 算 案 的 審 議, 立 法 會 可 作 出 的 監 察 已 倒 退 到 跟 殖 民 地 時 代 一 樣, 即 是 政 府 繞 過 財 委 會, 將 撥 款 申 請 與 預 算 案 一 起 捆 綁, 要 我 們 一 併 通 過 財 委 會 可 以 十 分 詳 細 地 審 核 各 項 撥 款 申 請 細 則 如 果 這 些 項 目 經 財 委 會 討 論, 政 府 便 須 詳 列 每 個 項 目 的 目 的 理 據 細 節 預 計 的 現 金 流, 讓 財 委 會 逐 一 審 核 但 是, 政 府 卻 繞 過 財 委 會, 強 行 將 撥 款 申 請 與 預 算 案 捆 綁 一 起, 這 樣 便 無 須 提 供 我 剛 才 提 及 的 任 何 資 料 為 何 我 們 說 倒 退 至 殖 民 地 時 代? 因 為 政 府 上 次 這 樣 做, 已 是 80 年 代 的 殖 民 地 時 代 二 十 多 年 後, 這 個 特 區 政 府 由 去 年 開 始 又 再 使 用 這 一 招 我 們 工 黨 一 直 堅 持 不 能 讓 政 府 繞 過 財 委 會, 將 項 目 與 預 算 案 捆 綁 一 起

32 16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大 家 應 該 如 何 解 讀 這 份 預 算 案? 我 們 也 花 了 很 多 時 間 我 們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繞 過 財 委 會 的 資 料, 但 政 府 沒 有 提 供, 我 們 惟 有 自 行 尋 找, 原 來 是 有 符 號 的, 寫 了 些 甚 麼? 原 來 這 些 繞 過 財 委 會 的 項 目 是 有 密 碼 的, 寫 着 這 是 新 項 目, 即 代 表 未 經 財 委 會 討 論 我 們 全 部 圈 起 來, 然 後 問 政 府, 我 的 清 單 是 否 正 確? 政 府 說 全 對 沒 有 辦 法, 我 們 是 跟 着 他 們 的 密 碼 按 圖 索 驥 不 過, 這 是 新 項 目 這 5 個 字 有 何 意 思? 沒 有 人 知 道, 那 些 船 那 些 車, 究 竟 是 何 時 購 買 現 金 流 如 何 承 擔 額 為 何 承 擔 了 之 後 分 多 少 年 購 買? 甚 麼 資 料 都 沒 有, 但 建 制 派 不 會 看 這 些, 他 們 無 所 謂, 政 府 說 甚 麼 便 是 甚 麼, 最 後, 政 府 便 脫 身 了, 但 我 們 不 可 以 讓 它 脫 身 建 制 派 盲 撐, 我 們 不 會 跟 着 盲 撐, 我 們 一 定 要 政 府 重 回 正 路, 按 他 們 的 說 法, 要 走 正 路 政 府 現 在 走 了 歪 路, 我 們 要 政 府 重 回 正 路, 那 就 是 這 些 項 目 不 應 與 預 算 案 捆 綁, 而 是 應 交 財 委 會 審 核 還 有 一 個 十 分 大 的 問 題, 我 要 談 談 議 事 規 則, 因 應 政 府 現 時 的 倒 退 做 法, 我 們 要 求 修 改 議 事 規 則, 否 則 立 法 會 可 能 無 法 逐 項 表 決 那 些 新 項 目 為 何 這 樣 說? 原 來 有 一 個 問 題 是 中 英 文 不 符, 我 去 年 已 經 指 出 了, 但 主 席 沒 有 向 我 交 代 該 怎 樣 處 理 我 希 望 主 席 今 年 一 定 要 處 理, 因 為 這 是 他 最 後 一 年 擔 任 主 席 如 果 今 年 不 處 理, 我 們 便 要 從 頭 開 始 問 題 是 甚 麼 呢? 政 府 在 預 算 案 中 用 的 字 眼 是 項 目, 但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字 眼 是 子 目 兩 者 的 英 文 版 本 是 一 樣 的, 預 算 案 英 文 本 用 的 是 item, 議 事 規 則 用 的 亦 是 item, 但 預 算 案 的 中 文 本 的 用 詞 是 項 目, 而 議 事 規 則 的 用 詞 卻 是 子 目, 最 糟 糕 的 是 政 府 的 預 算 案 中 並 無 子 目 一 詞 所 以, 議 員 不 可 以 在 總 目 分 目 之 下 削 減 那 些 項 目, 因 為 議 事 規 則 只 有 子 目, 沒 有 項 目 我 去 年 曾 指 出 這 個 不 協 調 問 題, 但 卻 未 有 解 決, 以 致 議 員 不 可 以 動 議 削 減 或 刪 除 某 項 目 的 撥 款, 因 為 議 事 規 則 第 69(3) 條 中 文 本 規 定 了 修 訂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格 式, 當 中 只 提 述 分 目 子 目 但 沒 有 項 目 此 外, 我 們 亦 不 可 能 動 議 削 減 或 刪 除 某 分 目 的 撥 款, 例 如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分 目 603 的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議 事 規 則 第 69(4) 條 的 英 文 本 規 定 An amendment to reduce a head in respect of

33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any subhead or by leaving out a subhead shall only be in order if the subhead is not itemized, itemized 在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裏 的 相 應 中 文 用 詞 是 分 列 為 子 目, 這 樣 便 不 協 調 了 所 以, 我 們 無 法 刪 除 某 些 項 目, 因 為 議 事 規 則 寫 的 是 子 目 雖 然 主 席 沒 有 執 行 議 事 規 則 第 69(4) 條,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最 終 都 批 准 議 員 提 出 有 關 修 正 案, 但 程 序 上 始 終 不 太 穩 妥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修 改 議 事 規 則 中 文 本, 將 子 目 修 訂 為 項 目, 令 議 員 可 以 名 正 言 順 地 動 議 削 減 或 刪 除 某 項 目 的 撥 款 這 個 問 題 去 年 已 提 出 來, 我 希 望 今 年 可 以 盡 快 處 理 這 亦 牽 涉 另 一 個 技 術 性 問 題, 我 本 來 想 提 出 一 項 修 正 案, 要 求 削 減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預 算 開 支 大 家 都 知 道 工 黨 反 對 用 水 炮 車 來 對 付 和 平 示 威 的 人 由 於 出 現 了 一 些 技 術 性 問 題, 所 以 沒 有 提 出 我 希 望 在 此 提 出, 即 使 提 不 提 出 情 況 也 不 會 改 變 的, 但 這 樣 會 削 減 了 議 員 的 監 察 能 力 我 們 提 出 要 削 減 購 買 3 部 水 炮 車 預 算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但 庫 務 科 指 出, 修 正 案 削 減 的 金 額 與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所 列 的 現 金 流 不 同, 因 而 被 主 席 裁 定 不 合 乎 規 程 我 問 警 務 處 處 長 購 買 3 部 水 炮 車 要 多 少 錢, 他 說 2,700 萬 元, 我 便 要 求 削 減 2,700 萬 元, 但 庫 務 科 指 我 提 出 的 金 額 不 正 確, 這 錯 誤 與 我 無 關, 警 務 處 處 長 答 我 是 2,700 萬 元, 庫 務 科 卻 說 我 不 對, 有 沒 有 搞 錯? 警 務 處 處 長 不 給 我 正 確 答 案, 如 果 他 說 是 2,000 萬 元, 我 便 提 出 削 減 2,000 萬 元, 便 沒 有 錯 了, 但 他 從 沒 有 給 我 正 確 答 案 警 務 處 處 長 的 答 案 不 正 確, 主 席 竟 然 也 不 理 會, 只 說 我 們 不 對, 理 由 是 庫 務 科 說 金 額 不 正 確, 裁 定 我 不 能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我 現 在 並 非 想 與 大 家 討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當 庫 務 科 說 我 們 提 出 的 2,700 萬 元 金 額 不 對, 我 希 望 主 席 應 該 公 開 訓 斥 警 務 處 處 長 刻 意 誤 導 立 法 會 更 重 要 的 是, 主 席 應 該 與 財 政 司 司 長 商 討, 要 求 日 後 在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內 列 出 每 個 項 目 子 目 在 該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讓 議 員 可 以 作 出 監 察, 可 以 行 使 其 憲 制 職 能, 不 用 受 制 於 行 政 當 局 有 否 提 供 正 確 資 料, 因 為 當 局 不 提 供 資 料, 議 員 便 不 能 提 出 削 減 這 是 技 術 性 問 題 另 一 個 大 題 目 是 關 於 扶 貧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以 及 醫 療 我 主 要 想 談 談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關 於 勞 工 問 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一 事 無 成 例

34 17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如 標 準 工 時, 這 課 題 兜 兜 轉 轉 拖 了 3 年, 當 局 根 本 無 心 無 誠 意 推 行, 只 想 繼 續 拖 延 我 認 為 張 建 宗 可 以 讀 博 士 學 位, 但 無 須 去 國 力 書 院 那 麼 差 勁 的 學 校, 為 甚 麼? 他 在 曾 蔭 權 時 代 已 經 開 始 研 究, 到 現 時 梁 振 英 時 代 又 繼 續 研 究, 研 究 完 又 研 究 研 究 完 又 研 究 寫 完 報 告 又 寫 報 告 報 告 完 又 報 告, 但 最 後 甚 麼 也 沒 做 過 我 要 告 訴 張 建 宗, 我 們 要 的 不 是 博 士, 而 是 做 實 事 的 局 長, 會 推 行 政 策 的 局 長 可 是, 他 直 至 今 天 仍 未 將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亦 未 取 消 強 積 金 與 遣 散 費 對 沖 機 制, 他 推 說 問 題 很 複 雜, 其 實 一 點 都 不 複 雜, 只 是 老 闆 太 惡 老 闆 大 晒, 阻 礙 我 們 改 善 勞 工 保 障 近 日 又 揭 發 很 多 僱 員 被 迫 當 自 僱 人 士 的 問 題, 例 如 很 多 長 者 院 舍 在 聘 請 替 假 員 工 時, 通 常 會 委 託 中 介 公 司 代 辦, 又 或 是 上 門 照 顧 長 者 或 病 人 的 服 務, 也 是 由 中 介 公 司 聘 請 護 理 人 員 去 做, 但 中 介 公 司 卻 要 求 這 些 護 理 人 員 寫 明 他 們 屬 於 自 僱, 自 僱 並 無 任 何 保 障, 連 勞 工 保 險 都 沒 有, 他 們 發 生 工 傷 時 怎 辦? 如 果 他 們 因 工 受 傷, 可 能 會 影 響 他 們 一 生, 但 政 府 卻 不 理 會 他 們 無 勞 工 保 險, 看 到 自 僱 問 題 亦 不 理 會, 只 等 待 有 人 作 出 投 訴 我 們 要 求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主 動 出 擊, 認 真 解 決 問 題, 例 如 針 對 自 僱 問 題, 政 府 為 何 不 自 行 統 籌 轉 介 為 長 者 提 供 護 理 的 服 務? 由 政 府 統 籌, 規 定 所 有 人 要 買 保 險, 不 就 行 了? 家 務 助 理 以 往 也 沒 有 保 險, 但 經 我 們 工 會 努 力 爭 取, 政 府 最 終 也 規 定 所 有 僱 主 必 須 為 家 務 助 理 買 保 險, 這 樣 便 解 決 了 問 題 可 是, 現 時 的 政 府 就 是 這 樣 子, 每 次 都 要 等 發 生 嚴 重 事 故, 即 使 發 生 嚴 重 事 故 也 未 必 一 定 會 處 理, 但 沒 有 發 生 事 故 便 一 定 不 會 處 理 當 發 生 嚴 重 事 故 後, 政 府 還 要 像 擠 牙 膏 般 逐 少 逐 少 處 理 很 可 惜, 若 每 次 都 要 等 發 生 事 故 才 做 事, 社 會 的 怨 氣 亦 會 持 續 爆 發 現 時 那 麼 多 勞 工 問 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是 否 要 任 由 勞 工 的 怨 氣 爆 發? 很 快 便 到 5 月 1 日 勞 動 節, 大 家 必 須 站 出 來 提 出 訴 求 我 在 此 呼 籲 大 家, 這 個 政 府 是 不 可 靠 不 做 事 的, 自 己 的 權 益 要 自 己 爭 取, 請 大 家 在 5 月 1 日 下 午 2 時 到 維 園 一 起 遊 行, 爭 取 我 們 應 有 的 權 益, 包 括 標 準 工 時 取 消 強 積 金 與 遣 散 費 對 沖 機 制, 以 及 所 有 勞 工 保 障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張 國 柱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這 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載 於 附 錄 1B, 是 修 正 案 編 號 282, 總 目 141, 分 目 000, 動 議 削 減 358 萬 元, 相 當 於 勞 工 及 福 利

35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局 局 長 的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局 長 由 2007 年 擔 任 這 職 位 到 今 天, 是 13 位 局 長 中 在 位 年 期 最 長 之 一 不 論 是 在 官 場 的 年 資 還 是 作 為 局 長, 他 都 是 資 歷 甚 深 理 論 上, 他 在 不 同 特 首 管 治 下, 仍 能 當 兩 朝 臣 子, 應 有 過 人 之 處, 最 少 要 辦 事 恰 當 才 能 站 得 住 腳, 屹 立 不 倒 但 是, 正 正 是 這 種 弔 詭 的 恰 當, 令 我 要 提 出 削 減 局 長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很 明 顯, 局 長 辦 事 恰 當, 但 只 是 替 梁 振 英 辦 事 而 表 現 恰 當 至 於 局 長 理 應 服 務 的 對 象, 相 信 我 們 很 難 接 受 他 為 香 港 市 民 謀 取 長 遠 福 祉 他 為 市 民 辦 事 的 能 力, 實 在 不 符 合 一 位 資 深 局 長 應 有 的 水 平 坊 間 曾 經 批 評 局 長 龜 縮, 每 遇 到 大 事 便 失 蹤, 其 中 最 經 典 的 例 子 是 2013 年 葵 涌 貨 櫃 碼 頭 的 工 潮, 張 局 長 在 工 人 罷 工 10 日 後 才 首 次 現 身 表 示 關 注 另 一 例 子 是 亞 洲 電 視 欠 薪 事 件, 由 2014 年 至 今 不 斷 出 現 拖 欠 薪 金, 但 勞 工 處 只 是 發 出 警 告 信 當 局 對 這 些 眾 人 皆 知 的 違 法 行 為 完 全 放 軟 手 腳, 未 見 有 實 質 檢 控, 只 利 用 語 言 偽 術, 指 對 亞 視 涉 嫌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的 檢 控 工 作 從 未 停 止 這 種 說 話 雖 然 漂 亮, 但 工 作 龜 縮 的 官 場 辦 事 方 式 卻 表 露 無 遺 其 實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仍 未 足 以 反 映 要 削 減 局 長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首 先 要 說 的 當 然 是 有 關 標 準 工 時 的 立 法 工 作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成 立 3 年, 結 果 只 是 以 合 約 規 管 工 時 政 府 撒 手 不 管, 推 卸 責 任, 拒 絕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再 走 前 一 步 在 勞 方 代 表 集 體 杯 葛 後, 竟 然 仍 可 強 推 第 二 輪 假 諮 詢 此 外, 還 有 影 響 全 港 打 工 仔 權 益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對 沖 問 題 過 去 4 年, 我 們 看 不 到 任 何 寸 進, 每 多 1 天 拖 延 便 是 資 方 多 1 天 勝 利, 然 後 又 可 以 作 為 下 屆 特 首 的 連 任 政 綱 身 為 局 長 不 去 排 難 解 紛, 卻 只 懂 鸚 鵡 學 舌 般 重 複 資 方 的 說 話, 厚 着 臉 皮 把 納 稅 人 的 350 萬 元 袋 袋 平 安 這 樣 不 顧 勞 工 權 益, 不 顧 市 民 福 祉, 尸 位 素 餐 的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應 該 改 名 為 資 方 及 剝 削 局 局 長 不 用 他 問 責 下 台 而 僅 削 減 其 薪 酬, 其 實 只 是 小 懲 大 戒 而 已 代 理 主 席, 我 加 入 議 會 已 經 第 八 年, 對 每 一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和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我 也 念 念 不 忘 要 求 政 府 盡 快 推 行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不 論 是 從 政 府 認 為 的 福 利 的 角 度, 還 是 我 們 堅 持 的 權 利 角 度, 或 是 基 本 上 是 勞 工 政 策 的 角 度, 退 休 保 障 均 是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職 責 年 年 月 月 的 拖 延 令 香 港 人 生 活 在 不 安 和 焦 慮 中, 然 後 局 長 竟 然 一 個 轉 身 把 球 射 給 扶 貧 委 員 會

36 17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8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28 April 2016 在 扶 貧 委 員 會 推 出 假 諮 詢 後, 局 長 又 繼 續 聞 資 起 舞 資 方 的 資 緊 貼 資 本 家 的 指 揮 面 對 要 求 全 民 退 保 方 案 的 民 意, 局 長 左 問 一 句 錢 從 何 來, 面 對 學 者 的 方 案 則 右 答 一 句 回 歸 概 念 討 論 要 有 持 續 性, 再 推 卸 說 要 有 共 識 要 扶 貧 委 員 會 一 致 通 過 等 萬 能 key 我 跟 其 他 扶 貧 委 員 會 委 員 於 去 年 11 月 聯 署, 去 信 要 求 委 員 會 討 論 180 位 學 者 的 方 案 當 時 政 府 拒 絕 把 這 方 案 加 入 諮 詢 文 件, 今 天 局 長 卻 又 搬 龍 門, 拿 扶 貧 委 員 會 出 來 作 擋 箭 牌, 這 真 是 龍 門 任 你 擺 局 長 做 過 甚 麼 呢? 如 果 說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和 取 消 強 積 金 對 沖 的 工 作 表 現 仍 不 足 以 支 持 削 減 局 長 的 全 年 薪 酬, 又 或 說 退 休 保 障 是 林 鄭 司 長 的 責 任, 局 長 是 非 戰 之 罪, 那 麼 安 老 服 務 計 劃 方 案 長 者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券 試 驗 計 劃 和 長 者 院 舍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券 試 驗 計 劃 應 該 與 局 長 脫 不 離 關 係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確 有 很 多 工 作 要 做, 除 了 要 預 留 福 利 用 地 思 量 人 手 安 排 及 預 留 足 夠 的 資 金 外, 亦 要 讓 長 者 和 照 顧 者 安 心 去 年 被 揭 露 的 大 埔 劍 橋 護 老 院 虐 老 事 件, 社 會 福 利 署 雖 然 已 作 出 多 方 面 的 跟 進, 但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更 應 做 的, 是 回 應 民 間 提 出 檢 討 安 老 院 條 例 的 聲 音 可 惜, 局 長 尚 未 研 究 修 例 的 具 體 內 容 未 提 出 監 管 機 制 的 改 善 方 法, 便 無 視 長 者 照 顧 者 社 福 機 構 和 市 民 的 齊 聲 反 對, 堅 持 立 即 推 出 院 舍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券, 在 毫 無 質 素 保 證 下, 讓 私 營 安 老 院 入 場 賺 取 長 者 的 金 錢 政 府 把 8 億 元 放 到 市 場 化 的 賭 桌 上, 賭 的 是 長 者 不 會 出 事 私 營 機 構 不 會 有 錢 賺 到 盡 市 場 運 作 會 汰 弱 留 強, 是 置 長 者 於 危 險 的 境 地 在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方 面, 政 府 同 樣 不 理 反 對, 堅 持 引 入 私 營 單 位 提 供 長 者 照 顧 服 務 如 果 市 場 真 的 能 讓 消 費 者 作 出 最 好 的 選 擇, 如 果 長 者 和 其 家 屬 真 的 能 用 腳 投 票 選 取 最 好 的 服 務, 便 不 會 再 度 出 現 觀 塘 劍 橋 護 老 院 虐 待 智 障 長 者 長 者 被 發 現 肛 門 內 塞 有 紗 布 棉 花, 甚 至 尿 片 膠 貼 等 事 件 說 到 底, 政 府 不 想 承 擔 提 供 更 多 資 助 安 老 服 務 的 責 任, 於 是 便 藉 服 務 券 把 安 老 服 務 進 一 步 私 營 化 即 使 日 後 再 出 現 塞 紗 布 棉 花 等 不 幸 事 件, 相 信 張 局 長 都 只 會 說 句 個 別 事 件 會 嚴 肅 處 理 檢 控 工 作 從 未 停 止 等 說 話 (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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