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142 ( 問 題 編 號 :2852)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0): 1. 按 消 防 處 的 目 標, 救 護 車 應 能 夠 在 12 分 鐘 內 抵 達 現 場 本 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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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B141 ( 問 題 編 號 :1009) (2) 防 火 工 作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2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2):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是 針 對 火 災 的 危 險, 向 某 些 種 類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及 住 用 建 築 物 的 佔 用 人 使 用 人 和 訪 客 提 供 更 佳 保 障, 執 行 的 部 門 為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就 此, 以 上 兩 個 部 門 可 否 告 知 : 1. 於 過 去 3 年, 當 局 投 放 的 經 費 及 人 手 以 執 行 上 述 條 例 的 情 況 為 何 ; 2. 於 過 去 3 年, 當 局 執 行 上 述 條 例 的 進 度 及 檢 控 成 功 率 為 何 ; 3. 於 未 來 3 年, 當 局 預 留 的 經 費 及 人 手 以 執 行 上 述 條 例 的 情 況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恒 鑌 議 員 1. 在 及 年 度, 消 防 處 和 屋 宇 署 分 別 有 1 組 由 178 名 人 員 及 116 名 人 員 組 成 的 專 責 隊 伍, 負 責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 商 業 處 所 ) 條 例 ( 第 502 章 ) 及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前 者 旨 在 提 升 訂 明 商 業 處 所 及 1987 年 3 月 或 之 前 建 成 的 指 明 商 業 建 築 物 的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 後 者 旨 在 提 升 1987 年 3 月 或 之 前 建 成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及 住 用 建 築 物 的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在 這 3 個 財 政 年 度, 消 防 處 的 相 關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約 9,400 萬 元 約 9,900 萬 元 及 約 1 億 元 ; 而 屋 宇 署 的 相 關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約 4,500 萬 元 約 4,700 萬 元 及 約 4,900 萬 元 2. 於 過 去 3 年,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根 據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共 巡 查 了 幢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兩 個 部 門 合 共 發 出 張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及 就 未 有 遵 從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的 業 主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佔 用 人 提 出 共 55 宗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均 已 被 定 罪 3. 於 年 度,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會 分 別 由 178 名 人 員 及 118 名 人 員 組 成 的 專 責 隊 伍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 商 業 處 所 ) 條 例 ( 第 502 章 ) 及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預 計 每 年 相 關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約 1 億 元 及 約 4,900 萬 元

2 SB142 ( 問 題 編 號 :2852)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0): 1. 按 消 防 處 的 目 標, 救 護 車 應 能 夠 在 12 分 鐘 內 抵 達 現 場 本 年 的 計 劃 雖 然 與 目 標 一 致 (92.5%), 但 仍 比 過 去 兩 年 的 實 際 百 分 比 為 低, 請 解 釋 當 中 原 因 2. 救 護 車 送 院 機 制 是 將 傷 病 者 送 往 所 屬 地 區 的 醫 院, 而 並 非 最 近 的 醫 院 這 會 否 是 令 救 護 車 延 誤 抵 達 現 場 之 原 因 之 一?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及 更 新 救 護 車 調 配 系 統 以 令 傷 者 盡 快 送 院 得 到 適 當 治 療? 提 問 人 : 張 華 峰 議 員 1. 消 防 處 承 諾 92.5% 的 緊 急 救 護 召 喚, 能 夠 在 12 分 鐘 的 目 標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現 場, 而 救 護 服 務 的 資 源 分 配 及 調 派 策 略, 亦 是 以 此 為 基 礎 過 去 兩 年 的 實 際 表 現 均 高 於 服 務 承 諾 所 訂 的 目 標, 原 因 可 能 是 本 處 在 過 去 數 年 獲 增 加 救 護 資 源 及 實 施 多 項 改 善 措 施, 以 及 有 關 慎 用 救 護 服 務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取 得 成 效, 但 由 於 救 護 車 抵 達 現 場 的 時 間 受 各 種 不 能 預 計 的 因 素 影 響, 例 如 召 喚 地 點 位 處 偏 遠 地 區 或 離 島 或 路 面 受 嚴 重 阻 塞 等, 故 此 本 處 計 劃 在 2014 年 仍 維 持 以 92.5% 的 服 務 承 諾 作 為 目 標 2. 救 護 車 調 派 採 取 動 態 模 式, 電 腦 調 派 系 統 會 調 派 最 就 近 事 故 現 場 的 救 護 車 處 理 每 宗 緊 急 召 喚 將 傷 病 者 送 往 所 屬 地 區 的 指 定 醫 院 或 最 近 的 醫 院, 並 不 會 令 救 護 車 抵 達 現 場 時 間 有 所 延 誤 至 於 將 危 殆 傷 病 者 送 往 醫 院 安 排, 消 防 處 與 醫 院 管 理 局 已 達 成 共 識, 在 2013 年 下 旬 起 將 心 臟 停 頓 及 呼 吸 停 頓 的 危 殆 傷 病 者 送 往 最 就 近 醫 院 消 防 處 與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專 責 工 作 小 組 會 監 察 及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的 成 效, 以 及 研 究 將 這 項 安 排 擴 大 至 其 他 危 殆 情 況 的 傷 病 者 的 可 行 性

3 SB143 ( 問 題 編 號 :0689)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6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0): 消 防 處 推 行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計 劃 至 今, 成 效 如 何? 去 年 涉 及 的 個 案 所 動 用 的 開 支 和 人 手 有 多 少? 在 年 度 內 消 防 處 將 會 繼 續 推 行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計 劃, 以 加 強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預 計 涉 及 多 少 開 支, 會 否 需 要 增 加 人 手 或 資 源? 提 問 人 : 鍾 國 斌 議 員 消 防 處 自 2006 年 11 月 開 始 推 行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計 劃 每 輛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由 1 位 救 護 主 任 執 勤, 主 要 是 為 前 線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及 檢 定 服 務 質 素, 以 加 強 前 線 管 理 及 提 高 行 動 效 率 自 計 劃 開 始 至 2014 年 2 月 底,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共 為 宗 緊 急 召 喚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進 行 了 次 緊 急 救 護 個 案 的 現 場 服 務 質 素 審 核 和 次 巡 查 在 2013 年, 消 防 處 的 3 輛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 涉 及 3 位 救 護 主 任 ), 合 共 為 宗 緊 急 召 喚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進 行 了 次 緊 急 救 護 個 案 的 現 場 服 務 質 素 審 核 和 次 巡 查, 涉 及 的 開 支 約 為 170 萬 元 處 方 認 為 有 關 計 劃 的 成 效 令 人 滿 意, 並 會 在 年 度 繼 續 利 用 現 有 人 手 推 行 計 劃, 預 計 下 年 度 的 開 支 亦 約 為 170 萬 元

4 SB144 ( 問 題 編 號 :1140)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 消 防 處 將 會 於 本 年 度 內 透 過 策 略 性 調 派 訓 練 有 素 的 人 員 裝 備 及 救 護 車, 繼 續 有 效 及 快 捷 地 處 理 救 護 召 喚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1. 消 防 處 救 護 組 現 時 各 級 人 員 的 數 量 及 職 級, 包 括 前 線 及 後 援 ; 2. 過 去 3 年 各 區 的 救 護 召 喚 數 量 ; 3. 當 局 所 指 策 略 性 調 派 的 具 體 詳 情 為 何 ; 4. 前 線 救 護 人 員 的 用 膳 時 間 經 常 因 緊 急 召 喚 受 阻, 當 局 的 解 決 方 案 具 體 為 何 ; 5. 承 上,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職 方 建 議, 給 予 1 小 時 的 當 值 用 膳 時 間, 並 將 其 計 算 為 工 作 時 數, 有 關 財 政 承 擔 為 何 ; 6. 當 局 計 劃 如 何 解 決 救 護 組 的 人 手 需 求 問 題, 具 體 方 案 為 何, 有 關 財 政 承 擔 為 何?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1. 截 至 2014 年 3 月 1 日, 消 防 處 救 護 職 系 各 職 級 人 員 的 編 制 如 下.. 職 級 編 制 救 護 總 長 1 副 救 護 總 長 1 高 級 助 理 救 護 總 長 3 助 理 救 護 總 長 7 救 護 監 督 14 高 級 救 護 主 任 48 救 護 主 任 81 救 護 總 隊 目 269

5 救 護 隊 目 681 救 護 員 總 數 過 去 3 年, 救 護 總 區 各 區 的 救 護 召 喚 數 量 如 下 * 港 島 區 九 龍 東 區 九 龍 西 區 新 界 北 區 新 界 南 區 總 數 * 九 龍 區 由 2013 年 4 月 起 改 組 為 九 龍 東 區 及 九 龍 西 區 3. 消 防 處 一 向 透 過 策 略 性 調 派 救 護 人 員 裝 備 及 車 輛, 處 理 救 護 召 喚 處 方 會 密 切 監 察 各 區 的 救 護 服 務 召 喚 數 量 及 召 達 時 間 表 現, 以 及 按 個 別 地 區 的 情 況 調 配 救 護 資 源, 其 中 包 括 調 節 調 派 於 各 區 救 護 車 數 量 以 配 合 需 求 增 加 救 護 車 派 駐 點 以 提 高 覆 蓋 率 檢 討 急 救 醫 療 電 單 車 及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的 派 駐 點 及 靈 活 安 排 救 護 人 員 的 工 作 時 間 等 在 日 常 調 派 當 中,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亦 會 因 應 個 別 救 護 站 的 運 作 情 況, 調 派 救 護 車 往 其 他 救 護 站 作 候 命, 使 更 能 善 用 緊 急 救 護 資 源 4 及 5. 正 如 其 他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一 樣, 前 線 救 護 員 可 能 因 執 行 緊 急 任 務 而 令 原 定 的 用 膳 時 間 中 斷 因 應 前 線 救 護 員 的 用 膳 時 間 可 能 因 執 行 緊 急 任 務 而 被 打 斷 的 情 況, 消 防 處 在 顧 及 救 護 服 務 的 緊 急 性 質 的 同 時, 為 有 關 人 員 作 出 靈 活 的 用 膳 安 排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救 護 人 員 一 般 可 於 上 午 11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30 分 輪 流 用 膳 如 果 救 護 人 員 在 有 關 指 定 時 段 內 因 奉 召 出 勤 而 未 能 得 到 連 續 30 分 鐘 的 午 膳 時 間, 他 們 可 在 該 時 段 內 獲 補 償 另 外 30 分 鐘 的 午 膳 時 間 但 如 果 當 時 沒 有 其 他 救 護 車 可 供 調 動, 他 們 亦 須 中 斷 用 膳 以 處 理 緊 急 召 喚 至 於 未 能 在 指 定 時 段 內 連 續 30 分 鐘 午 膳 的 救 護 人 員, 他 們 在 該 指 定 時 段 後 可 另 獲 安 排 30 分 鐘 補 償 用 膳 時 間, 其 間 無 需 奉 召 出 勤 根 據 處 方 的 數 字 顯 示, 須 使 用 補 償 用 膳 時 間 午 膳 的 救 護 車 隊 員 比 率 由 2009 年 的 19.7% 下 降 至 2013 年 的 9.5% 處 方 會 繼 續 與 職 方 保 持 溝 通, 以 期 進 一 步 優 化 救 護 員 的 用 膳 安 排 消 防 處 一 直 關 注 前 線 救 護 員 的 用 膳 安 排 並 與 職 方 商 討, 在 不 影 響 為 市 民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前 提 下, 盡 量 為 救 護 員 安 排 合 理 的 用 膳 時 間 就 此, 部 門 制 訂 和 推 行 了 多 項 改 善 措 施, 例 如 提 早 日 更 早 班 員 工 的 用 膳 時 間 至 上 午 11 時 開 始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亦 會 調 低 尚 未 用 膳 的 救 護 車 人 員 的 調 派 次 序, 以 便 人 員 返 回 救 護 站 用 膳 ; 以 及 安 排 未 能 在 指 定 時 段 內 用 膳 的 救 護 人 員 在 該 時 段 後 有 30 分 鐘 無 需 奉 召 出 勤 的 補 償 用 膳 時 間 等 部 門 會 繼 續 就 如 何 更 有 效 調 配 人 手 以 及 進 一 步 優 化 用 膳 安 排, 與 職 方 保 持 溝 通 和 商 討, 以 期 能 確 保 為 市 民 提 供 有 效 率 的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同 時 亦 能 為 前 線 人 員 作 出 合 理 的 用 膳 安 排 6. 消 防 處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需 求 變 化 及 救 護 人 員 的 人 手 情 況 2013 年 的 救 護 服 務 需 求, 較 2008 年 錄 得 11.9% 的 增 幅, 但 在 該 5 年 間, 部 門 救 護 職 系 的 人 手 的 增 幅 約 為 16.3%( 即 396 人 ) 在 2013 年, 每 輛 救 護 車 平 均 處 理 宗 救 護 召 喚, 相 對 於 2008 年 的 宗 亦 下 降 約 10.6% 在 年 度, 消 防 處 將 增 加 64 個 救 護 職 系 的 職 位, 該 些 職 位 預 計 每 年 開 支 約 為 1,900 萬 元

6 SB145 ( 問 題 編 號 :1141)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 當 局 預 計, 本 年 度 臨 時 調 派 救 護 車 往 其 他 救 護 站 候 命 處 理 緊 急 召 喚 的 次 數 達 次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1. 現 時 救 護 站 的 總 數, 及 各 區 的 分 佈 為 何 ; 2. 救 護 站 的 人 員 裝 備 及 救 護 車 的 最 低 配 備 為 何 ; 3. 救 護 站 中, 建 於 公 共 屋 邨 地 舖 的 柴 灣 救 護 站 已 有 37 年 歷 史, 甚 為 殘 舊 及 狹 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救 護 職 系 協 會 的 建 議, 另 覓 新 址 興 建 新 的 柴 灣 救 護 站? 如 可, 當 局 預 算 財 政 承 擔 為 何 ; 4. 當 局 亦 會 否 考 慮 救 護 職 系 協 會 的 建 議, 於 擬 就 第 三 條 機 場 跑 道 興 建 消 防 局 的 計 劃 中, 同 時 加 入 興 建 救 護 站 的 構 思? 如 可, 當 局 預 算 有 關 財 政 承 擔 為 何?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1. 現 時 全 港 共 有 38 間 救 護 站, 以 及 29 間 救 護 外 局 ( 即 有 救 護 車 駐 守 的 消 防 局 ), 它 們 的 分 佈 如 下 : 區 域 救 護 站 救 護 外 局 總 數 港 島 區 九 龍 東 區 九 龍 西 區 新 界 北 區 新 界 南 區 全 港

7 2. 各 救 護 站 所 派 駐 的 救 護 車 及 人 員 數 目 會 因 應 地 區 人 口 及 召 喚 數 字 等 因 素 而 有 所 不 同 每 輛 救 護 車 一 般 由 3 名 救 護 人 員 負 責 運 作, 車 上 配 置 標 準 的 輔 助 醫 療 裝 備 ( 包 括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顫 器 病 人 監 察 顯 示 器 及 拼 合 抬 床 等 ) 以 及 一 些 處 理 危 急 情 況 的 指 定 藥 物 3. 消 防 處 已 著 手 計 劃 興 建 新 救 護 站 以 取 代 現 時 柴 灣 救 護 站, 並 會 按 既 定 程 序 向 當 局 申 請 資 源 實 施 計 劃, 現 階 段 未 能 確 定 有 關 項 目 的 預 算 費 用 4. 消 防 處 會 因 應 正 在 規 劃 的 機 場 擴 建 項 目 的 進 展 情 況 及 按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建 議 的 標 準, 考 慮 各 類 緊 急 服 務 的 需 要 和 安 排 如 確 認 有 需 要,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按 既 定 程 序 申 請 相 關 資 源

8 SB146 ( 問 題 編 號 :2219) (1) 消 防 服 務,(2) 防 火 工 作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1): 就 舉 辦 消 防 安 全 講 座,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聯 絡 各 屋 苑 或 樓 宇 舉 辦 有 關 講 座, 以 提 升 居 民 的 防 火 意 識 和 資 訊,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為 提 升 市 民 的 防 火 安 全 意 識, 消 防 處 樂 意 應 各 屋 苑 或 樓 宇 居 民 的 要 求, 為 他 們 舉 辦 消 防 安 全 講 座 此 外, 消 防 處 亦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向 市 民 大 眾 宣 傳 相 關 的 防 火 知 識 和 資 訊,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1. 透 過 地 區 消 防 局 人 員 的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巡 查 及 火 警 後 的 防 火 安 全 宣 傳 活 動, 向 屋 苑 或 樓 宇 的 管 業 處 或 大 廈 居 民 宣 傳 防 火 安 全 知 識, 並 商 討 舉 辦 消 防 安 全 講 座 的 事 宜 ; 2. 不 時 在 各 區 舉 辦 消 防 局 開 放 日, 向 市 民 大 眾 宣 傳 消 防 安 全 訊 息 ; 3. 定 期 與 地 區 防 火 委 員 會 會 面, 並 與 地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各 地 區 相 關 人 士 商 討 舉 辦 各 類 消 防 安 全 推 廣 活 動, 以 及 透 過 地 區 人 士 向 各 區 居 民 傳 遞 正 確 的 防 火 資 訊 ; 4. 安 排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巴 士 及 消 防 流 動 宣 傳 車 到 訪 各 屋 苑, 宣 傳 消 防 安 全 訊 息 ; 5. 主 動 聯 絡 舊 式 目 標 樓 宇 的 居 民, 鼓 勵 及 邀 請 他 們 參 與 消 防 處 舉 辦 的 樓 宇 消 防 安 全 特 使 及 消 防 安 全 大 使 課 程, 從 而 讓 他 們 協 助 宣 傳 防 火 訊 息 及 為 其 他 居 民 籌 辦 火 警 演 習 等 的 防 火 活 動 ; 及 6. 製 作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節 目, 向 市 民 大 眾 宣 傳 消 防 安 全 訊 息

9 SB147 ( 問 題 編 號 :2220) (2) 防 火 工 作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4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8): 有 關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的 指 標,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的 數 目 一 直 遠 高 於 已 遵 辦 / 撤 銷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數 目,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出 現 這 個 差 距 的 原 因 ; 2.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減 少 兩 者 的 差 距?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1.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下 稱 條 例 ) 在 2007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目 的 是 提 升 舊 式 綜 合 用 途 及 住 用 樓 宇 的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消 防 處 完 成 對 目 標 樓 宇 的 巡 查 後, 會 按 需 要 向 樓 宇 業 主 及 / 或 佔 用 人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下 稱 指 示 ) 一 般 來 說, 部 門 會 給 予 有 關 業 主 1 年 時 間 遵 辦 指 示 部 門 會 在 不 損 害 基 本 消 防 安 全 的 大 前 提 下, 以 靈 活 和 務 實 的 方 式 處 理 每 宗 個 案 如 果 有 關 業 主 需 要 更 長 時 間 籌 辦 和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例 如 因 為 涉 及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商 討 改 善 工 程 及 籌 集 資 金 等, 部 門 會 按 業 主 提 供 的 理 據 及 / 或 工 程 的 規 模 等, 合 理 考 慮 延 長 指 示 期 限 的 申 請 因 此,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的 數 目 會 較 已 遵 辦 / 撤 銷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數 目 為 高 2. 消 防 處 已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以 提 高 指 示 的 遵 辦 率 部 門 理 解 個 別 業 主 可 能 不 明 白 指 示 的 內 容, 因 此 有 關 的 消 防 人 員 樂 意 與 他 們 或 其 所 聘 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會 面, 解 釋 指 示 所 訂 明 的 要 求 及 協 助 解 決 工 程 上 可 能 遇 到 的 問 題 消 防 處 亦 理 解 個 別 大 廈 或 會 受 建 築 結 構 或 空 間 所 限, 以 致 不 能 完 全 遵 從 有 關 指 示 的 規 定, 因 此 部 門 會 根 據 個 別 情 況 及 認 可 人 士 就 遵 辦 指 示 而 提 交 的 資 料, 合 理 地 彈 性 執 行 部 分 規 定 或 考 慮 接 受 業 主 提 出 的 替 代 方 案 消 防 處 亦 會 盡 早 把 沒 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大 廈 個 案 轉 介 該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由 該 處 協 助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從 而 令 改 善 工 程 的 統 籌 和 協 調 工 作 更 加 暢 順 屋 宇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市 區 重 建 局 一 直 有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計 劃, 以 協 助 私 人 樓 宇 業 主 保 養 及 維 修 其 樓 宇 與 條 例 有 關 的 消 防 安 全 設 施 工 程, 已 列 入 該 些 計 劃 可 獲 資 助 或 貸 款 的 工 程 範 圍 內

10 SB148 ( 問 題 編 號 :1135) (000) 運 作 開 支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20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80): 就 救 護 員 的 人 手 安 排,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請 按 不 同 職 位 組 別 列 出 現 時 救 護 員 的 每 日 和 每 周 工 時 ; 2. 現 時 救 護 員 在 工 作 期 間 若 需 要 出 車, 則 無 法 在 下 午 1 時 25 分 後 用 午 膳, 他 們 只 有 30 分 鐘 的 午 膳 時 間, 請 列 出 年 度 平 均 每 個 救 護 員 按 此 方 式 用 午 膳 的 次 數 佔 其 所 有 上 班 日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3. 若 把 以 上 的 救 護 員 補 償 午 膳 時 間 增 至 1 小 時, 每 間 消 防 局 將 要 增 加 多 少 救 護 員 人 手, 涉 及 多 少 開 支? 提 問 人 : 郭 偉 強 議 員 1. 現 時 救 護 員 ( 包 括 救 護 總 隊 目 救 護 隊 目 及 救 護 員 ) 每 周 的 工 作 時 數 為 48 小 時 他 們 一 般 按 每 更 12 小 時, 兩 日 更 一 夜 更 及 兩 天 休 班 的 輪 班 模 式 工 作 2 及 3. 正 如 其 他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一 樣, 前 線 救 護 員 可 能 因 執 行 緊 急 任 務 而 令 原 定 的 用 膳 時 間 中 斷 因 應 前 線 救 護 員 的 用 膳 時 間 可 能 因 執 行 緊 急 任 務 而 被 打 斷 的 情 況, 消 防 處 在 顧 及 救 護 服 務 的 緊 急 性 質 的 同 時, 為 有 關 人 員 作 出 靈 活 的 用 膳 安 排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救 護 人 員 一 般 可 於 上 午 11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30 分 輪 流 用 膳 如 果 救 護 人 員 在 有 關 指 定 時 段 內 因 奉 召 出 勤 而 未 能 得 到 連 續 30 分 鐘 的 午 膳 時 間, 他 們 可 在 該 時 段 內 獲 補 償 另 外 30 分 鐘 的 午 膳 時 間 但 如 果 當 時 沒 有 其 他 救 護 車 可 供 調 動, 他 們 亦 須 中 斷 用 膳 以 處 理 緊 急 召 喚 至 於 未 能 在 指 定 時 段 內 連 續 30 分 鐘 午 膳 的 救 護 人 員, 他 們 在 該 指 定 時 段 後 可 另 獲 安 排 30 分 鐘 補 償 用 膳 時 間, 其 間 無 需 奉 召 出 勤 根 據 處 方 的 數 字 顯 示, 須 使 用 補 償 用 膳 時 間 午 膳 的 救 護 車 隊 員 比 率 由 2009 年 的 19.7% 下 降 至 2013 年 的 9.5% 處 方 會 繼 續 與 職 方 保 持 溝 通, 以 期 進 一 步 優 化 救 護 員 的 用 膳 安 排 消 防 處 一 直 關 注 前 線 救 護 員 的 用 膳 安 排 並 與 職 方 商 討, 在 不 影 響 為 市 民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11 的 前 提 下, 盡 量 為 救 護 員 安 排 合 理 的 用 膳 時 間 就 此, 部 門 制 訂 和 推 行 了 多 項 改 善 措 施, 例 如 提 早 日 更 早 班 員 工 的 用 膳 時 間 至 上 午 11 時 開 始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亦 會 調 低 尚 未 用 膳 的 救 護 車 人 員 的 調 派 次 序, 以 便 人 員 返 回 救 護 站 用 膳 ; 以 及 安 排 未 能 在 指 定 時 段 內 用 膳 的 救 護 人 員 在 該 時 段 後 有 30 分 鐘 無 需 奉 召 出 勤 的 補 償 用 膳 時 間 等 部 門 會 繼 續 就 如 何 更 有 效 調 配 人 手 以 及 進 一 步 優 化 用 膳 安 排, 與 職 方 保 持 溝 通 和 商 討, 以 期 能 確 保 為 市 民 提 供 有 效 率 的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同 時 亦 能 為 前 線 人 員 作 出 合 理 的 用 膳 安 排

12 SB149 ( 問 題 編 號 :1136) (000) 運 作 開 支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20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6): 就 年 度 前 線 消 防 人 員 的 人 手 安 排,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請 按 不 同 職 位 組 別 列 出 現 時 消 防 人 員 的 每 周 工 時 ; 2. 削 減 部 分 消 防 人 員 工 時 後, 平 均 每 間 消 防 局 需 要 增 撥 多 少 人 手, 其 中 需 增 撥 多 少 經 常 開 支? 提 問 人 : 郭 偉 強 議 員 1. 消 防 處 前 線 消 防 人 員 現 時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如 下 : 組 別 職 級 ( 前 線 消 防 人 員 ) 工 作 時 數 行 動 / 海 務 高 級 消 防 隊 長 / 消 防 隊 長 消 防 總 隊 目 消 防 隊 目 消 防 員 每 周 規 定 工 時 為 54 小 時 ( 現 正 試 行 縮 減 至 51 小 時 ) 調 派 及 通 訊 高 級 消 防 隊 長 / 消 防 隊 長 ( 控 制 ) 消 防 總 隊 目 ( 控 制 ) 消 防 隊 目 ( 控 制 ) 每 周 規 定 工 時 為 48 小 時 ( 備 註 : 派 駐 到 行 動 組 別 的 調 派 及 通 訊 組 人 員, 其 每 周 規 定 工 時 為 54 小 時, 現 亦 正 試 行 縮 減 至 51 小 時 ) 2. 消 防 處 的 縮 減 工 時 方 案, 乃 處 方 按 照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以 無 需 額 外 財 政 資 源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以 及 維 持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水 平 3 個 先 決 條 件 為 前 提 而 制 定 的 處 方 現 正 試 行 有 關 縮 減 工 時 的 計 劃, 並 無 涉 及 增 撥 人 手, 亦 無 需 為 此 增 加 經 常 性 開 支

13 SB150 ( 問 題 編 號 :2342)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4): 在 2013 年 期 間, 召 喚 救 護 車 個 案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實 際 上 不 屬 於 緊 急 情 況? 所 涉 開 支 有 多 少? 處 方 會 否 針 對 濫 用 救 護 車 服 務 進 行 檢 討, 確 保 公 共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消 防 處 在 2013 年 曾 就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召 喚 個 案 作 出 分 析, 以 了 解 市 民 使 用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情 況, 在 隨 機 抽 選 的 大 約 1 萬 宗 個 案 當 中, 約 有 2.7% 的 個 案 沒 有 使 用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明 顯 需 要, 與 2009 年 及 2011 年 進 行 的 同 類 分 析 所 分 別 錄 得 的 10.3% 及 4.2% 相 比, 有 下 降 趨 勢 從 上 述 數 字 反 映, 本 處 在 過 去 數 年 教 育 公 眾 慎 用 救 護 服 務 方 面 已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在 年 度, 消 防 處 用 於 救 護 服 務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約 為 13.4 億 元, 但 處 方 沒 有 對 上 述 類 型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進 行 分 開 估 算 消 防 處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需 求 及 使 用 情 況, 同 時 亦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積 極 向 市 民 大 眾 宣 傳 正 確 使 用 救 護 服 務 的 訊 息, 以 確 保 公 共 資 源 獲 有 效 運 用

14 SB151 ( 問 題 編 號 :2347)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7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9): 於 年 度, 按 職 系 及 職 級 劃 分, 當 局 會 增 聘 多 少 名 公 務 員? 較 本 年 度 增 加 多 少?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消 防 處 將 在 年 度 淨 增 設 137 個 職 位, 預 計 每 年 涉 及 開 支 約 5,100 萬 元 有 關 淨 增 設 職 位 詳 情 如 下 : 職 系 職 級 數 目 消 防 職 系 消 防 區 長 1 助 理 消 防 區 長 3 高 級 消 防 隊 長 / 消 防 隊 長 22 消 防 隊 目 4 消 防 員 18 救 護 職 系 高 級 救 護 主 任 1 救 護 主 任 2 救 護 總 隊 目 5 救 護 隊 目 15 救 護 員 41 文 職 技 術 及 其 他 職 系 高 級 電 訊 工 程 師 1 屋 宇 裝 備 督 察 1 助 理 電 訊 督 察 1 助 理 屋 宇 裝 備 督 察 1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20 文 書 助 理 1 總 數 年 度 的 淨 增 設 職 位 數 目 較 年 度 淨 增 設 的 165 個 職 位 少 28 個

15 SB152 ( 問 題 編 號 :1821) (661) 小 型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 整 體 撥 款 )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20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 消 防 處 在 小 型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 整 體 撥 款 ) 的 撥 款 為 3,062 萬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625 萬 元, 增 幅 為 113.1%, 處 方 解 釋 是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所 需 的 現 金 流 量 有 所 增 加 請 以 表 列 方 式 列 出 新 增 的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其 開 支 供 應 商 分 別 為 何? 為 何 現 金 流 需 大 幅 增 加, 令 預 算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超 過 1 倍? 過 去 1 年, 有 多 少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因 折 舊 而 要 更 換?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在 考 慮 購 置 / 更 換 小 型 機 器 車 輛 及 裝 備 時, 消 防 處 會 因 應 實 際 的 行 動 需 要, 以 及 每 種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的 使 用 年 期 損 耗 及 折 舊 等, 申 請 撥 款 添 置 或 更 換 因 此 有 關 撥 款 未 必 會 按 年 增 加 或 減 少, 亦 沒 有 增 減 的 比 例 準 則 因 應 小 型 機 器 及 裝 備 等 損 耗 及 折 舊, 消 防 處 在 年 度 完 成 的 更 換 項 目 主 要 包 括 更 換 室 內 煙 火 特 性 訓 練 設 施 及 更 換 擴 音 及 調 派 系 統 在 年 度, 消 防 處 建 議 撥 款 3,062.1 萬 元 ( 整 體 撥 款 ), 以 更 換 或 添 置 小 型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詳 情 如 下 : 小 型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數 目 年 度 ( 元 ) ( 一 ) 新 購 置 的 項 目 * 1 水 上 拯 救 電 單 車 6 部 3,441,000 2 後 勤 支 援 車 1 部 290,000 3 手 提 熱 能 探 測 器 3 部 975,000 4 供 高 空 拯 救 專 隊 使 用 的 車 輛 1 部 112,000 5 供 事 故 及 消 防 安 全 支 援 隊 使 用 的 車 輛 2 部 1,112,000 小 計 5,930,000 ( 二 ) 更 換 的 項 目 * 1 後 勤 支 援 車 1 部 290,000 2 急 救 醫 療 電 單 車 24 部 3,318,000 3 勾 車 1 部 472,000 4 工 程 組 貨 車 5 部 1,271,000 5 滅 火 輪 的 雷 達 系 統 4 套 1,008,000

16 6 擴 音 及 調 派 系 統 5 套 2,750,000 7 車 輛 制 動 系 統 測 試 機 3 部 1,980,000 8 消 防 處 處 所 的 冷 氣 系 統 的 主 要 組 件 11 套 4,130,000 9 緊 急 發 電 機 6 台 1,312, 消 防 處 處 所 的 食 水 / 鹹 水 泵 12 台 1,900, 保 養 精 英 號 滅 火 輪 上 的 減 壓 倉 1 次 1,086,000 小 計 : 19,517,000 ( 三 ) 支 付 以 往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項 目 的 部 分 開 支 : 5,174,000 總 計 : 30,621,000 * 有 關 項 目 的 是 根 據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的 報 價 及 付 款 安 排 而 得 出, 而 最 終 的 供 應 商 須 在 合 約 批 出 後 才 可 確 定

17 SB153 ( 問 題 編 號 :1962) (000) 運 作 開 支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85): 請 以 列 表 方 式, 詳 細 列 出 過 往 3 年 處 長 外 訪 的 次 數 日 數 目 的 地 及 外 訪 原 因, 每 次 外 訪 隨 行 的 人 員 職 位 人 數 與 及 開 支 詳 情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過 往 3 年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公 務 外 訪 活 動 詳 情 如 下 : 外 訪 日 期 ( 次 數 ) (9 次 ) 外 訪 總 日 數 目 的 地 外 訪 原 因 處 方 隨 行 人 數 * 35 日 北 京 上 海 廣 州 浙 江 深 圳 澳 門 美 國 澳 洲 阿 聯 酋 官 式 訪 問 / 會 議 有 關 外 訪 的 開 支 ( 包 括 處 長 及 部 門 隨 行 人 員 ) ( 約 至 千 位 數 )** 1-10 人 $484, 日 美 國 澳 洲 日 本 會 議 1-3 人 $239,000 (3 次 ) 日 北 京 重 慶 澳 門 官 式 訪 問 / 6-11 人 $240,000 (3 次 ) 會 議 * 外 訪 隨 行 人 員 來 自 不 同 職 級, 包 括 助 理 處 長 副 消 防 總 長 高 級 助 理 救 護 總 長 高 級 消 防 區 長 助 理 救 護 總 長 消 防 區 長 救 護 監 督 助 理 消 防 區 長 高 級 救 護 主 任 高 級 消 防 隊 長 消 防 隊 長 消 防 總 隊 目 救 護 隊 目 及 消 防 員 ** 包 括 機 票 費 用 及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發 放 給 外 訪 人 員 的 膳 宿 津 貼

18 SB154 ( 問 題 編 號 :1968) (000) 運 作 開 支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1): 請 列 出 : 1. 過 往 3 年 處 長 的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款 額 2. 以 表 列 形 式, 詳 細 列 出 過 往 3 年 處 長 以 公 帑 送 贈 禮 物 予 各 地 政 府 官 員 的 次 數 和 每 次 的 實 際 金 額 3. 過 往 3 年, 處 長 設 宴 邀 請 的 對 象 對 方 職 位 日 期 地 點 處 方 的 陪 同 人 員 人 數 及 開 支 詳 情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1. 部 門 並 沒 有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2. 現 屆 政 府 秉 承 廉 潔 簡 約 的 原 則, 在 參 加 活 動 時 一 般 不 接 受 及 致 送 紀 念 品 或 禮 物 如 因 禮 賓 需 要 而 交 換 紀 念 品 或 禮 物, 會 因 應 對 象 的 身 分 及 活 動 場 合 購 置 合 適 的 紀 念 品 或 禮 物,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採 購 物 料 ( 包 括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 須 符 合 政 府 物 料 供 應 及 採 購 規 例 部 門 沒 有 單 就 購 買 紀 念 品 的 開 支 設 獨 立 帳 目, 因 此 我 們 並 沒 有 有 關 的 統 計 數 據 3.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部 門 首 長 及 經 部 門 首 長 批 准 的 公 務 員, 可 以 用 公 費 支 付 酬 酢 開 支 這 些 開 支, 須 與 有 關 人 員 所 執 行 的 職 務 有 直 接 關 係, 或 以 該 人 員 的 公 職 身 分 來 說, 須 用 以 聯 絡 有 關 人 士 或 與 他 們 保 持 聯 絡 的 必 需 開 支 在 決 定 酬 酢 地 點 及 規 模 時, 有 關 人 員 必 須 考 慮 賓 客 的 身 分 及 招 待 的 標 準 是 否 切 合 有 關 場 合 此 外, 根 據 政 府 內 部 指 引, 款 待 賓 客 的 午 膳 及 晚 膳 的 開 支, 一 般 應 分 別 以 每 人 450 元 及 600 元 為 限 公 務 員 履 行 職 務 時, 若 涉 及 酬 酢 例 如 聚 餐 等, 須 嚴 格 遵 守 有 關 的 開 支 準 則 和 審 批 機 制 若 因 實 際 需 要 而 超 過 開 支 準 則, 亦 要 說 明 理 由 並 經 過 審 批 這 個 程 序 適 用 於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紀 律 部 門 部 門 並 沒 有 單 就 個 別 人 員 酬 酢 的 開 支 設 獨 立 帳 目 過 往 3 年 消 防 處 的 本 地 酬 酢 開 支 如 下 : 年 度 本 地 酬 酢 的 部 門 開 支 ( 數 字 約 至 千 位 ) ( 截 至 2014 年 2 月 ) 247,000 元 354,000 元 180,000 元

19 SB155 ( 問 題 編 號 :2690)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7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1): 年 度 救 護 服 務 將 會 增 加 65 個 職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請 列 出 年 度 消 防 處 救 護 服 務 各 職 級 的 編 制 及 實 際 人 數 提 問 人 : 梁 家 騮 議 員 在 和 年 度 及 預 計 年 度 消 防 處 的 救 護 服 務 綱 領 下, 各 職 級 的 編 制 及 實 際 人 數 如 下 : ( 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 計 算 ) ( 以 2014 年 3 月 1 日 計 算 ) # 職 級 編 制 人 數 * 編 制 人 數 * 編 制 救 護 總 長 副 救 護 總 長 高 級 助 理 救 護 總 長 助 理 救 護 總 長 救 護 監 督 高 級 救 護 主 任 救 護 主 任 救 護 總 隊 目 救 護 隊 目 救 護 員 其 他 職 系 ^ 總 計 ^ 其 他 職 系 主 要 包 括 文 書 主 任 職 系 及 二 級 工 人 職 系 等 * 包 括 放 取 退 休 前 休 假 的 人 員 # 由 於 人 員 的 數 目 時 有 變 動,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年 度 預 計 各 職 級 的 實 際 人 數

20 SB156 ( 問 題 編 號 :2381) (2) 防 火 工 作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2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4): 為 防 範 火 災 危 險, 政 府 於 2007 年 實 施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簡 稱 條 例 ), 以 確 保 特 定 的 綜 合 用 途 及 住 宅 建 築 物,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條 例 原 意 值 得 支 持, 但 未 有 全 面 考 慮 舊 樓 業 主 或 居 民 組 織 改 善 工 程 的 困 難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過 去 3 年 當 局 為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投 放 了 多 少 資 源? 可 否 詳 細 列 出 各 項 開 支 內 容? 2. 現 時 不 少 舊 樓 無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無 居 民 組 織 及 無 管 理 公 司, 屬 所 謂 三 無 大 廈 鑑 於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需 時,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推 出 新 措 施, 協 助 三 無 大 廈 及 早 提 升 消 防 設 備 水 平, 例 如 先 由 當 局 為 三 無 大 廈 的 業 主 或 佔 用 人 統 籌 改 善 工 程, 事 成 後 才 收 回 相 關 費 用?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1. 在 及 年 度, 消 防 處 和 屋 宇 署 分 別 有 1 組 由 178 名 人 員 及 116 名 人 員 組 成 的 專 責 隊 伍, 負 責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 商 業 處 所 ) 條 例 ( 第 502 章 ) 及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前 者 旨 在 提 升 訂 明 商 業 處 所 及 1987 年 3 月 或 之 前 建 成 的 指 明 商 業 建 築 物 的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 後 者 旨 在 提 升 1987 年 3 月 或 之 前 建 成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及 住 用 建 築 物 的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在 這 3 個 財 政 年 度, 消 防 處 的 相 關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約 9,400 萬 元 約 9,900 萬 元 及 約 1 億 元 ; 而 屋 宇 署 的 相 關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約 4,500 萬 元 約 4,700 萬 元 及 約 4,900 萬 元 2. 進 行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第 572 章 ) 下 要 求 的 消 防 裝 置 改 善 工 程 的 目 的, 是 為 目 標 樓 宇 的 佔 用 人 使 用 人 和 訪 客 提 供 更 佳 的 防 火 保 障 然 而, 這 並 不 表 示 有 關 樓 宇 有 任 何 迫 切 明 顯 的 火 警 危 險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樂 意 向 有 關 大 廈 的 業 主 或 其 聘 用 的 認 可 人 士 解 釋 條 例 的 要 求 及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工 程 上 可 能 遇 到 的 問 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亦 會 繼 續 推 行 針 對 三 無 大 廈 的 協 助 措 施, 例 如 透 過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為 三 無 大 廈 的 業 主, 提 供 免 費 的 樓 宇 管 理 及 安 全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包 括 逐 戶 家 訪 協 助 聯 絡 和 組 織 業 主 成 立 法 團 等 而 屋 宇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市 區 重 建 局 一 直 有 提 供 各 項 財 政 支 援 計 劃, 以 協 助 私 人 樓 宇 業 主 保 養 及 維 修 其 樓 宇, 包 括 樓 宇 安 全 貸 款 計 劃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及 長 者

21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與 條 例 有 關 的 消 防 安 全 設 施 工 程, 已 列 入 這 些 計 劃 可 獲 資 助 或 貸 款 的 工 程 範 圍 內 現 時 條 例 並 沒 有 賦 權 予 執 行 當 局 為 目 標 大 廈 進 行 消 防 安 全 設 施 工 程, 以 及 在 工 程 完 成 後 向 有 關 人 士 收 回 費 用 此 外, 進 行 該 些 消 防 工 程 牽 涉 的 可 行 方 案 和 工 程 安 排 亦 必 須 經 大 廈 業 主 / 佔 用 人 商 討 後 達 成 共 識 ( 例 如 設 施 安 裝 的 位 置 ), 不 宜 由 執 行 當 局 單 方 面 代 為 決 定

22 SB157 ( 問 題 編 號 :3093) (603) 機 器 車 輛 及 設 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2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8): 政 府 船 隊 的 鋼 身 船 隻 的 服 務 期 一 般 約 為 20 年 根 據 消 防 處 網 頁 資 料, 現 役 的 四 號 滅 火 輪 及 八 號 滅 火 輪 均 在 2008 年 建 造, 就 項 目 834 及 878 更 換 這 兩 艘 滅 火 輪 之 預 算, 請 問 : 1. 該 兩 艘 滅 火 輪 原 來 預 計 之 服 務 期 為 若 干 年? 2. 在 少 於 7 年 便 要 更 換 這 兩 艘 滅 火 輪 之 原 因? 3. 退 役 後 兩 艘 滅 火 輪 之 處 理 方 法? 4. 兩 艘 新 滅 火 輪 之 性 能 要 求 與 現 役 滅 火 輪 有 何 差 異?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消 防 處 現 役 的 四 號 滅 火 輪 ( 即 603 分 目 下 項 目 834) 及 八 號 滅 火 輪 ( 即 603 分 目 下 項 目 878) 均 在 2008 年 更 換 及 投 入 服 務, 前 者 為 鋼 身 船 隻, 後 者 為 鋁 身 船 隻, 它 們 的 設 計 壽 命 分 別 約 為 20 年 及 15 年 由 於 兩 艘 船 隻 均 未 達 其 使 用 年 限 而 且 運 作 仍 然 良 好, 本 處 現 時 並 沒 有 計 劃 更 換 這 兩 艘 船 隻 在 項 目 預 算 方 面, 購 置 四 號 滅 火 輪 及 八 號 滅 火 輪 的 大 部 分 項 目 開 支 均 已 於 年 度 或 之 前 支 付, 至 於 在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 即 分 別 18.3 萬 元 及 9.5 萬 元 ), 是 用 於 購 置 船 隻 上 的 裝 備, 以 配 合 該 兩 艘 滅 火 輪 的 行 動 需 要

23 SB158 ( 問 題 編 號 :0546)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消 防 處 預 算 年 度 將 增 加 137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就 此, 請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 請 按 綱 領 職 級 及 職 能 列 出 部 門 將 刪 減 及 開 設 職 位 的 數 字 ; 2. 請 按 綱 領 列 出 年 度 及 預 計 年 度 各 職 級 的 編 制 及 實 際 人 數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1. 消 防 處 將 在 年 度 淨 增 設 137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詳 情 如 下 : 綱 領 職 級 數 目 職 能 綱 領 (1) 高 級 消 防 隊 長 / 消 防 隊 長 4 於 八 鄉 消 防 局 增 設 消 防 車 及 相 應 的 職 消 防 服 務 消 防 隊 目 4 位,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的 上 升 消 防 員 18 高 級 消 防 隊 長 / 消 防 隊 長 8 在 年 度 開 始 接 受 訓 練, 並 預 計 於 2016 年 下 半 年 派 駐 新 啟 用 的 港 珠 澳 大 橋 口 岸 消 防 局 高 級 電 訊 工 程 師 1 加 強 部 門 在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方 面 的 技 術 助 理 電 訊 督 察 1 支 援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8 加 強 前 線 消 防 局 文 書 支 援 綱 領 (2) 防 火 工 作 綱 領 (3) 救 護 服 務 消 防 區 長 助 理 消 防 區 長 高 級 消 防 隊 長 / 消 防 隊 長 屋 宇 裝 備 督 察 助 理 屋 宇 裝 備 督 察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助 理 1 救 護 隊 目 20 救 護 員 41 應 付 預 期 新 建 房 屋 的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工 作, 以 配 合 政 府 加 快 房 屋 供 應 的 政 策 增 加 救 護 車 更, 以 應 付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需 求 的 增 長

24 高 級 救 護 主 任 救 護 主 任 1 2 救 護 總 隊 目 5 救 護 隊 目 (5)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總 計 : 137 派 駐 預 計 於 2015 年 3 月 啟 用 的 上 水 彩 順 街 救 護 站 2. 消 防 處 在 年 度 各 職 系 的 編 制 及 實 際 人 數 詳 列 如 下 : 職 系 綱 領 1 綱 領 2 綱 領 3 總 數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 消 防 職 系 救 護 職 系 文 職 技 術 及 其 他 職 系 總 數 : * 截 至 2014 年 3 月 1 日 的 實 際 人 數 ( 包 括 放 取 退 休 前 休 假 的 人 員 ) 消 防 處 預 計 年 度 各 職 系 的 編 制 詳 列 如 下 : 職 系 綱 領 1 綱 領 2 綱 領 3 總 數 消 防 職 系 救 護 職 系 文 職 技 術 及 其 他 職 系 總 數 : 由 於 人 員 的 數 目 時 有 變 動,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年 度 預 計 各 職 系 的 實 際 人 數

25 SB159 ( 問 題 編 號 :1508) (2) 防 火 工 作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3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9): 因 應 無 牌 賓 館 的 防 火 措 施 不 足 而 引 發 火 災, 消 防 處 本 年 度 會 否 加 強 巡 查 樓 宇, 確 保 其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符 合 規 定? 請 詳 述 消 防 處 為 此 所 作 的 安 排 提 問 人 : 涂 謹 申 議 員 有 關 旅 館 的 牌 照 簽 發 及 執 法 工 作 屬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工 作 範 疇 牌 照 事 務 處 為 有 關 處 所 制 定 一 系 列 的 牌 照 條 件, 包 括 有 關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人 員 如 在 巡 查 旅 館 期 間 發 現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損 壞 或 缺 乏 年 檢, 會 因 應 發 牌 條 件 採 取 相 關 行 動 及 轉 介 至 消 防 處 跟 進 有 關 損 壞 或 缺 乏 年 檢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此 外, 一 般 而 言, 消 防 處 人 員 日 常 會 到 各 類 型 樓 宇 進 行 巡 查, 亦 會 按 需 要 就 某 些 種 類 樓 宇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況, 進 行 特 別 的 巡 查 計 劃 因 應 近 年 社 會 關 注 舊 式 樓 宇 的 消 防 安 全, 本 處 亦 曾 展 開 多 項 針 對 性 的 巡 查 計 劃 若 本 處 人 員 在 巡 查 樓 宇 期 間 發 現 有 違 反 消 防 條 例 ( 第 95 章 ) 的 事 項, 例 如 阻 塞 逃 生 途 徑 鎖 上 逃 生 途 徑 楔 開 防 煙 門, 或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損 壞 或 缺 乏 年 檢 等, 會 採 取 相 應 的 執 法 行 動 ; 倘 若 發 現 樓 宇 內 有 其 他 可 能 違 規 的 事 項, 例 如 懷 疑 無 牌 經 營 賓 館 及 懷 疑 僭 建 物 等, 本 處 人 員 亦 會 把 個 案 轉 介 相 關 的 部 門 跟 進

26 SB160 ( 問 題 編 號 :2305)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0): 處 方 於 年 度 採 購 消 防 裝 備 的 工 作 詳 情 如 何? 當 中 有 沒 有 預 留 額 外 資 源 提 升 火 場 內 的 通 訊 設 備? 預 算 開 支 是 多 少? 提 問 人 : 涂 謹 申 議 員 消 防 處 在 年 度 就 採 購 各 類 消 防 車 輛 及 主 要 裝 備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約 為 9,800 萬 元, 主 要 用 作 更 換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 例 如 旋 轉 台 鋼 梯 車 及 救 生 氣 墊 ) 和 添 置 新 的 車 輛 及 裝 備 ( 例 如 滅 火 訓 練 車 及 流 動 洗 消 裝 備 ) 在 事 故 現 場 通 訊 設 備 方 面, 消 防 處 在 年 度 預 留 了 1,450 萬 元, 以 加 強 本 處 數 碼 無 線 電 系 統 的 網 絡 覆 蓋 效 能 及 提 升 相 關 通 訊 裝 備 的 可 靠 性

27 SB161 ( 問 題 編 號 :2307)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2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66): 轄 下 救 護 隊 編 制 及 設 施 的 開 支 為 何? 有 否 預 算 作 改 善 編 制 及 設 施,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涂 謹 申 議 員 消 防 處 救 護 服 務 在 年 度 共 有 個 編 制 職 位 38 間 救 護 站 29 間 救 護 外 局 ( 即 有 救 護 車 駐 守 的 消 防 局 ) 347 輛 救 護 車 及 36 輛 急 救 醫 療 電 單 車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經 常 性 開 支 為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的 億 元 增 加 7.6% 有 關 開 支 增 幅 主 要 用 於 在 上 水 彩 順 街 新 增 1 間 救 護 站, 以 及 在 救 護 服 務 編 制 下 增 加 共 65 個 職 位, 當 中 包 括 1 名 高 級 救 護 主 任 2 名 救 護 主 任 20 名 救 護 隊 目 41 名 救 護 員 及 1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28 SB162 ( 問 題 編 號 :0622)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4): 就 向 來 港 分 娩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實 施 入 境 配 套 措 施, 當 局 能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年 度 有 多 少 非 本 地 孕 婦 在 邊 境 口 岸 利 用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由 2013 年 4 月 1 日 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消 防 處 在 各 邊 境 口 岸 共 為 13 名 因 分 娩 情 況 而 召 喚 救 護 車 的 非 本 地 孕 婦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29 SB163 ( 問 題 編 號 :2922) (000) 運 作 開 支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6): 救 護 員 曾 發 起 集 會, 抗 議 人 手 不 足 工 作 量 超 越 負 荷, 消 防 處 來 年 有 何 措 施, 檢 討 和 改 善 救 護 員 工 資 工 時 的 問 題? 提 問 人 : 黃 毓 民 議 員 消 防 處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需 求 變 化 及 救 護 人 員 的 人 手 情 況 2013 年 的 救 護 服 務 需 求, 較 2008 年 錄 得 11.9% 的 增 幅, 而 在 該 5 年 間, 部 門 救 護 職 系 的 人 手 的 增 幅 約 為 16.3%( 即 396 人 ) 在 2013 年, 每 輛 救 護 車 平 均 處 理 宗 救 護 召 喚, 相 對 於 2008 年 的 宗 亦 下 降 約 10.6% 在 年 度, 消 防 處 將 增 加 64 個 救 護 職 系 的 職 位, 該 些 職 位 預 計 每 年 開 支 約 為 1,900 萬 元 至 於 救 護 員 會 提 出 有 關 用 膳 安 排 的 問 題, 消 防 處 一 直 關 注 並 與 員 方 商 討, 在 不 影 響 為 市 民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前 提 下, 盡 量 為 救 護 員 安 排 合 理 的 用 膳 時 間 就 此, 部 門 制 訂 和 推 行 了 多 項 改 善 措 施, 例 如 提 早 日 更 早 班 員 工 的 用 膳 時 間 至 上 午 11 時 開 始 消 防 調 派 中 心 亦 會 調 低 尚 未 用 膳 的 救 護 車 人 員 的 調 派 次 序, 以 便 人 員 返 回 救 護 站 用 膳 ; 以 及 安 排 未 能 在 指 定 時 段 內 用 膳 的 救 護 人 員 在 該 時 段 後 有 30 分 鐘 無 需 奉 召 出 勤 的 補 償 用 膳 時 間 等 部 門 會 繼 續 就 如 何 更 有 效 調 配 人 手 以 及 進 一 步 優 化 用 膳 安 排, 與 員 方 保 持 溝 通 和 商 討, 以 期 能 確 保 為 市 民 提 供 有 效 率 的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同 時 亦 能 為 前 線 人 員 作 出 合 理 的 用 膳 安 排

30 SB164 ( 問 題 編 號 :1521) (2) 防 火 工 作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2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 為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第 一 階 段 巡 查 工 作, 政 府 於 2014 年 計 劃 巡 查 棟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以 上 工 作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為 何? 按 全 港 18 區 區 議 會 分 類, 該 棟 樓 宇 的 分 佈 為 何 ; 按 全 港 18 區 區 議 會 分 類, 尚 有 多 少 棟 樓 宇 仍 未 巡 查? 提 問 人 : 胡 志 偉 議 員 於 年 度, 消 防 處 和 屋 宇 署 分 別 設 有 由 178 名 及 118 名 人 員 組 成 的 專 責 隊 伍, 負 責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 商 業 處 所 ) 條 例 ( 第 502 章 ) 及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消 防 處 預 計 相 關 薪 酬 開 支 約 1 億 元, 而 屋 宇 署 預 計 相 關 的 薪 酬 開 支 約 4,900 萬 元 現 時,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正 聯 合 巡 查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下 的 目 標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而 目 標 樓 宇 名 單 由 屋 宇 署 每 月 編 製 因 此, 現 時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2014 年 全 年 計 劃 巡 查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地 區 分 佈 資 料 根 據 屋 宇 署 的 資 料, 截 至 2013 年 年 底, 按 區 議 會 地 區 分 類, 尚 未 巡 查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整 體 數 目 大 約 如 下 : 區 議 會 地 區 尚 未 巡 查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數 目 中 西 區 350 灣 仔 240 東 區 310 南 區 80 油 尖 旺 420 深 水 埗 270 九 龍 城 260 黃 大 仙 40 觀 塘 60 荃 灣 80 屯 門 90

31 元 朗 110 北 區 30 大 埔 70 西 貢 10 沙 田 60 離 島 10 葵 青 60 總 數 2 550

32 SB311 ( 問 題 編 號 :4905)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2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63): 有 關 消 防 處 的 消 防 服 務, 請 告 知 : 年 預 算 提 出 檢 控 的 次 數 較 2012 年 和 2013 年 高, 原 因 為 何 ; 年 預 算 為 醫 院 診 所 舉 行 講 座 及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次 數 較 2012 年 低, 原 因 為 何 ; 3. 建 設 新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購 置 滅 火 輪 及 啟 用 資 產 管 理 及 保 養 系 統 的 工 作 詳 情 所 涉 開 支 和 人 手, 及 預 計 使 用 年 期 和 成 效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1. 有 關 2014 年 檢 控 數 字 的 預 算, 是 以 2013 年 的 實 際 數 字 作 為 基 礎 而 釐 定 由 於 消 防 處 來 年 仍 會 繼 續 對 各 類 型 舊 式 樓 宇 作 出 主 動 及 跟 進 巡 查, 並 會 採 取 相 關 執 法 行 動, 以 消 除 火 警 隱 患, 故 此 2014 年 的 預 算 檢 控 數 字 比 2013 年 略 為 增 加 2. 為 醫 院 / 診 所 舉 行 講 座 及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是 由 需 求 主 導, 故 此, 實 際 服 務 次 數 並 不 能 準 確 預 測 在 制 訂 該 指 標 的 預 算 時, 消 防 處 會 參 考 過 往 的 實 際 數 字 而 作 出 相 應 調 節 根 據 記 錄, 2011 年 至 2013 年 的 實 際 服 務 數 字 分 別 為 870 宗 956 宗 及 856 宗 2012 年 的 數 字 較 高 相 信 是 因 為 當 年 8 月 底 1 所 位 於 新 界 的 醫 院 發 生 了 1 宗 火 警, 繼 而 引 起 相 關 人 士 對 醫 院 消 防 安 全 的 關 注, 令 及 後 數 月 的 服 務 需 求 急 升 3. 有 關 興 建 新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購 置 滅 火 輪 及 啟 用 資 產 管 理 及 保 養 系 統 的 詳 情 如 下 : (i) 興 建 新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消 防 處 於 2012 年 獲 立 法 會 批 准 撥 款 35.6 億 元 重 置 位 於 新 界 八 鄉 的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新 校 舍 位 於 將 軍 澳 第 78 區 百 勝 角, 佔 地 15.8 萬 平 方 米, 建 設 工 程 已 於 2012 年 8 月 展 開

33 新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除 了 設 有 各 種 主 題 模 擬 訓 練 設 施 提 供 滅 火 及 救 援 訓 練 外, 亦 提 供 駕 駛 訓 練 及 基 本 救 護 訓 練, 能 為 消 防 及 救 護 人 員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一 同 進 行 操 練, 藉 此 加 強 消 防 及 救 護 人 員 的 合 作 及 互 相 支 援 此 外, 新 學 校 亦 會 設 有 1 所 消 防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互 動 及 多 媒 體 資 訊 設 施 和 不 同 的 體 驗 區, 向 市 民 大 眾 推 廣 及 傳 遞 防 火 火 場 逃 生 及 急 救 知 識 消 防 處 會 按 情 況 調 配 人 手 或 申 請 資 源 以 配 合 新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的 實 際 運 作 (ii) (iii) 購 置 滅 火 輪 消 防 處 於 2012 年 獲 立 法 會 批 准 撥 款 8,500 萬 元, 以 購 置 1 艘 新 的 滅 火 輪, 取 代 現 時 七 號 滅 火 輪 新 滅 火 輪 具 備 更 佳 的 航 行 和 操 作 性 能 及 海 上 滅 火 救 援 設 備, 能 配 合 現 今 的 海 上 滅 火 救 援 服 務 需 求 新 滅 火 輪 的 預 計 使 用 年 期 為 20 年 消 防 處 現 正 進 行 相 關 的 採 購 工 作 本 項 目 不 會 涉 及 額 外 增 聘 人 手 啟 用 資 產 管 理 及 保 養 系 統 消 防 處 於 2012 年 度 獲 立 法 會 批 准 撥 款 4,983 萬 元 開 發 資 產 管 理 及 保 養 系 統, 以 提 升 部 門 採 購 及 管 理 各 式 各 樣 資 產 的 效 能 有 關 系 統 的 預 計 使 用 年 期 為 10 年 預 計 系 統 可 於 2015 年 投 入 服 務 本 項 目 不 會 涉 及 額 外 增 聘 人 手

34 SB312 ( 問 題 編 號 :4906)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64): 有 關 消 防 處 的 救 護 服 務, 請 告 知 : 年 計 劃 在 緊 急 召 喚 中, 能 在 12 分 鐘 的 目 標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現 場 的 百 分 比 為 92.5%, 較 2012 年 和 2013 年 的 實 際 百 分 比 低, 原 因 為 何 ; 2. 計 劃 購 置 的 電 腦 系 統 所 涉 開 支 和 人 手, 及 預 計 成 效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家 洛 議 員 1. 消 防 處 承 諾 92.5% 的 緊 急 救 護 召 喚, 能 夠 在 12 分 鐘 的 目 標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現 場, 而 救 護 服 務 的 資 源 分 配 及 調 派 策 略, 亦 是 以 此 為 基 礎 過 去 兩 年 的 實 際 表 現 均 高 於 服 務 承 諾 所 訂 的 目 標, 原 因 可 能 是 本 處 在 過 去 數 年 獲 增 加 救 護 資 源 及 實 施 多 項 改 善 措 施, 以 及 有 關 慎 用 救 護 服 務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取 得 成 效, 但 由 於 救 護 車 抵 達 現 場 的 時 間 受 各 種 不 能 預 計 的 因 素 影 響, 例 如 召 喚 地 點 位 處 偏 遠 地 區 或 離 島 或 路 面 受 嚴 重 阻 塞 等, 故 此 本 處 計 劃 在 2014 年 仍 維 持 以 92.5% 的 服 務 承 諾 作 為 目 標 2. 消 防 處 正 計 劃 購 置 電 腦 系 統, 該 電 腦 系 統 會 使 用 國 際 認 可 的 發 問 指 引 軟 件, 從 而 辨 識 較 為 複 雜 及 更 多 不 同 的 病 況, 如 病 人 屬 嚴 重 受 傷 及 心 搏 停 頓 等, 為 召 喚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人 士 提 供 更 詳 盡 及 適 切 的 調 派 後 指 引, 以 期 能 在 救 護 車 到 達 前 改 善 病 人 的 情 況 及 提 高 存 活 率 我 們 計 劃 在 今 年 稍 後 時 間 就 購 買 電 腦 系 統 的 計 劃 諮 詢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35 SB313 ( 問 題 編 號 :6039)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38): 過 去 3 年 及 未 來 1 年, 消 防 處 為 全 體 紀 律 人 員 提 供 複 修 及 戰 術 訓 練, 確 保 工 作 表 現 維 持 在 可 達 到 的 最 高 水 平 的 複 修 訓 練 次 數 及 戰 術 訓 練 次 數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過 去 3 年 及 未 來 1 年, 消 防 處 為 消 防 人 員 提 供 複 修 及 戰 術 訓 練 的 資 料 如 下 : 年 份 複 修 訓 練 ( 課 程 次 數 / 受 訓 人 數 ) 戰 術 訓 練 ( 課 程 次 數 / 受 訓 人 數 ) 2011 年 331/ / 年 185/ / 年 409/ / 年 ( 預 計 數 目 ) 660/ / 註 :2014 年 預 計 提 供 的 複 修 訓 練 課 程 次 數 和 受 訓 人 數 較 過 去 明 顯 上 升, 主 要 是 因 為 複 修 課 程 要 求 人 員 定 期 參 與 ( 例 如 每 數 年 1 次 ), 而 有 關 數 字 是 按 2014 年 內 預 計 需 參 加 複 修 訓 練 的 人 數 訂 出

36 SB314 ( 問 題 編 號 :6040)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39): 過 去 3 年, 在 火 警 召 喚 中, 在 1 分 鐘 至 6 分 鐘 內 抵 達 樓 宇 密 集 地 區 的 火 警 現 場 的 比 率 分 別 為 何? 1 分 鐘 內 2 分 鐘 內 3 分 鐘 內 4 分 鐘 內 5 分 鐘 內 6 分 鐘 內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在 2011 至 2013 年, 消 防 處 在 6 分 鐘 的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樓 宇 密 集 地 區 的 火 警 現 場 處 理 火 警 召 喚 的 比 率 如 下 : 抵 達 時 間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6 分 鐘 內 93.1% 93.3% 93.2% 消 防 處 沒 有 就 6 分 鐘 內 的 抵 達 時 間 再 作 分 項 統 計

37 SB315 ( 問 題 編 號 :6041)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0): 過 去 3 年, 在 火 警 召 喚 中, 在 9 分 鐘 至 23 分 鐘 內 抵 達 樓 宇 較 為 分 散 或 位 處 偏 遠 地 區 的 火 警 現 場 的 比 率 分 別 為 何? 9 分 鐘 內 11 分 鐘 內 14 分 鐘 內 17 分 鐘 內 20 分 鐘 內 23 分 鐘 內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消 防 處 就 樓 宇 較 為 分 散 或 位 處 偏 遠 的 地 區 的 火 警 召 喚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為 9 分 鐘 至 23 分 鐘 在 2011 至 2013 年, 消 防 處 就 該 等 地 區 在 9 分 鐘 至 23 分 鐘 的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火 警 現 場 的 比 率 如 下 : 抵 達 時 間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9 分 鐘 至 23 分 鐘 95.8% 95.7% 96.9% 消 防 處 沒 有 就 相 關 抵 達 時 間 再 作 分 項 統 計

38 SB316 ( 問 題 編 號 :6042)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1):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指 2013 年 度 在 6 分 鐘 的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樓 宇 密 集 地 區 的 火 警 現 場 及 在 9 至 23 分 鐘 的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樓 宇 較 為 分 散 或 位 處 偏 遠 地 區 的 火 警 現 場 的 比 率 分 別 為 93.2% 及 96.9%, 即 分 別 有 6.8% 及 3.1% 情 況 未 能 在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內 到 達 火 警 現 場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因 交 通 擠 塞 因 最 接 近 火 警 現 場 的 消 防 局 內 的 消 防 車 輛 不 在 局 內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在 2013 年, 未 能 在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內 到 達 火 警 現 場 的 原 因 及 比 例 如 下 : 未 能 在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樓 宇 火 警 現 場 的 原 因 樓 宇 密 集 地 區 (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為 6 分 鐘 ) 佔 火 警 召 喚 總 數 的 比 例 樓 宇 較 為 分 散 或 位 處 偏 遠 地 區 (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為 9 至 23 分 鐘 ) 佔 火 警 召 喚 總 數 的 比 例 交 通 及 路 程 問 題 6.4% 2.8% 其 他 原 因 ( 如 報 案 人 未 能 提 供 準 確 地 址 0.4% 0.3% 遇 上 水 浸 和 颱 風 等 ) 總 計 6.8% 3.1%

39 SB317 ( 問 題 編 號 :6043)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2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3): 過 去 3 年, 消 防 處 每 年 應 邀 舉 辦 火 警 演 習 消 防 安 全 講 座 座 談 會 展 覽 會 議 和 進 行 與 消 防 行 動 有 關 的 巡 查 的 次 數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過 往 3 年 消 防 處 每 年 應 邀 舉 辦 火 警 演 習 消 防 安 全 講 座 座 談 會 展 覽 會 議 和 進 行 與 消 防 行 動 有 關 的 巡 查 的 次 數 如 下 :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火 警 演 習 消 防 安 全 講 座 座 談 會 展 覽 會 議 與 消 防 行 動 有 關 的 巡 查 ( 包 括 熟 習 探 訪 等 ) 總 計

40 SB318 ( 問 題 編 號 :6044)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2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4): 現 時 消 防 處 各 滅 火 輪 的 使 用 年 期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現 時 消 防 處 各 滅 火 輪 的 已 使 用 年 期 如 下 : 滅 火 輪 名 稱 已 使 用 年 期 ( 年 ) 精 英 號 13 卓 越 號 10 二 號 滅 火 輪 19 三 號 滅 火 輪 16 四 號 滅 火 輪 6 五 號 滅 火 輪 17 七 號 滅 火 輪 * 24 八 號 滅 火 輪 6 * 消 防 處 已 於 2012 年 獲 立 法 會 批 准 撥 款 更 換 七 號 滅 火 輪

41 SB319 ( 問 題 編 號 :6045) (2) 防 火 工 作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3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5): 當 局 預 算 2014 年 度 收 到 有 關 為 學 校 幼 兒 中 心 食 肆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卡 拉 OK 場 所, 以 及 藥 物 倚 賴 者 治 療 康 復 中 心 發 牌 或 註 冊 的 申 請 書 及 所 需 資 料 或 詳 細 圖 則 後, 在 20 個 工 作 天 內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的 比 率 較 2012 年 度 及 2013 年 度 下 降 4.8% 的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消 防 處 在 收 到 有 關 為 學 校 幼 兒 中 心 食 肆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卡 拉 OK 場 所, 以 及 藥 物 倚 賴 者 治 療 康 復 中 心 發 牌 或 註 冊 的 申 請 書 及 所 需 資 料 或 詳 細 圖 則 後, 在 20 個 工 作 天 內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的 目 標 為 90.0%, 這 個 目 標 過 去 沿 用 多 年 過 去 兩 年 ( 即 2012 及 2013 年 度 ) 的 實 際 達 標 率 皆 為 99.8% 因 應 近 年 達 標 情 況 理 想, 消 防 處 將 2014 年 度 有 關 預 計 達 標 率 定 為 95.0%, 較 訂 立 目 標 的 90.0% 為 高

42 SB320 ( 問 題 編 號 :6046) (2) 防 火 工 作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4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6): 2013 年 處 理 手 提 滅 火 裝 備 及 消 防 裝 置 / 設 備 申 請 數 目 較 2012 年 的 處 理 數 目 及 2014 年 預 算 處 理 數 目 高 於 超 過 1 倍 的 原 因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安 排 額 外 人 手 處 理 上 述 工 作 量?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保 護 臭 氧 層 條 例 ( 第 403 章 ) 列 明 含 有 氟 氯 烴 (HCFCs) 的 產 品 為 受 管 制 物 質 產 品, 當 中 包 括 手 提 滅 火 裝 備 及 消 防 裝 置 / 設 備 ( 下 稱 滅 火 裝 置 ) 的 滅 火 劑 根 據 2009 年 12 月 通 過 的 保 護 臭 氧 層 ( 含 受 管 制 物 質 產 品 )( 禁 止 進 口 )( 修 訂 ) 規 例, 該 等 含 有 氟 氯 烴 的 受 管 制 產 品 將 於 2015 年 禁 止 進 口 本 港 於 過 去 一 年, 各 供 應 商 增 加 遞 交 申 請 以 其 他 使 用 環 保 滅 火 劑 的 滅 火 裝 置 作 為 替 代 品, 故 此 消 防 處 在 2013 年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較 過 往 為 多 消 防 處 預 計 有 關 申 請 個 案 在 來 年 將 回 復 至 正 常 水 平

43 SB321 ( 問 題 編 號 :6047)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7): 現 時 消 防 處 每 一 使 用 年 期 的 救 護 車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消 防 處 每 一 使 用 年 期 的 救 護 車 數 目 分 別 如 下 : 車 齡 數 目 少 於 1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以 上 0 總 數 : 343

44 SB322 ( 問 題 編 號 :6048)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8):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指 2013 年 度 在 緊 急 召 喚 中, 能 夠 在 12 分 鐘 的 目 標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現 場 的 比 率 為 94.4%, 即 分 別 有 5.6% 的 情 況 未 能 在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內 到 達 現 場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因 交 通 擠 塞 因 最 接 近 現 場 的 消 防 局 內 的 救 護 車 輛 不 在 局 內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在 2013 年 度, 能 夠 在 12 分 鐘 的 目 標 召 達 時 間 內 抵 達 現 場 的 比 率 為 94.4%, 高 於 本 處 服 務 承 諾 的 92.5% 至 於 未 能 達 到 目 標 召 達 時 間 的 5.6% 中, 約 4.8% 是 因 為 交 通 和 路 程 問 題,0.8% 是 因 為 其 他 成 因 ( 例 如 : 地 點 偏 僻 水 浸 及 颱 風 等 )

45 SB323 ( 問 題 編 號 :6049) (1) 消 防 服 務,(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2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9): 現 時 消 防 處 各 類 消 防 車 輛 及 救 護 車 於 各 消 防 局 的 分 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派 駐 於 各 消 防 局 及 救 護 站 使 用 的 消 防 及 救 護 車 輛 分 佈 如 下 ( 訓 練 / 後 備 車 輛 除 外 ): 地 區 消 防 局 及 救 護 站 數 目 ( 間 ) 香 港 消 防 局 :26 救 護 站 :7 九 龍 消 防 局 :20 救 護 站 :14 新 界 消 防 局 :35 救 護 站 :17 總 數 消 防 局 :81 救 護 站 :38 消 防 車 輛 數 目 ( 輛 ) 救 護 車 輛 數 目 ( 輛 ) 前 線 消 防 車 * 其 他 支 援 車 輛 # 救 護 車 其 他 支 援 車 輛 ^ * 前 線 消 防 車 輛 一 般 包 括 油 壓 升 降 台 泵 車 大 / 細 搶 救 車 旋 轉 台 鋼 梯 車 / 梯 台 車 / 司 落 高 及 機 場 滅 火 及 救 援 車 輛 # 其 他 支 援 消 防 車 輛 包 括 泡 車 喉 車 危 害 物 質 處 理 車 照 明 車 流 動 指 揮 車 拯 救 車 等 ^ 其 他 支 援 救 護 車 輛 包 括 急 救 醫 療 電 單 車 流 動 傷 者 治 療 車 輔 助 醫 療 裝 備 車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及 轉 院 救 護 車

46 SB324 ( 問 題 編 號 :6050)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6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50): 過 去 3 年, 當 局 就 教 育 市 民 適 當 地 使 用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進 行 的 宣 傳 及 各 類 活 動 詳 情 及 次 數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過 去 3 年, 本 處 就 教 育 市 民 適 當 地 使 用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進 行 了 下 列 的 宣 傳 活 動 : 推 廣 活 動 2011 ( 次 數 / 詳 情 ) 2012 ( 次 數 / 詳 情 ) 2013 ( 次 數 / 詳 情 ) 救 護 精 英 愛 心 show ( 以 電 視 形 式 進 行 ) 救 護 精 英 競 技 比 賽 慎 用 救 護 服 務 巡 迴 展 覽 校 園 / 社 區 推 廣 計 劃 開 心 日 報 - 消 防 周 記 ( 以 電 台 形 式 進 行 ) 慎 用 救 護 服 務 短 片 創 作 及 四 格 漫 畫 比 賽 展 示 慎 用 救 護 服 務 信 息 21 天 ( 於 巴 士 候 車 站 廣 告 照 明 箱 ) 41 天 ( 於 鐵 路 車 廂 ) 28 天 ( 於 輕 鐵 車 廂 ) 62 天 ( 電 車 車 身 ) 防 火 安 全 嘉 年 華 消 防 局 及 救 護 站 開 放 日 電 視 宣 傳 劇 集 - 火 速 救 兵 2 集 1 集 - 涉 及 救 護 題 材 的 劇 集 於 各 區 展 示 慎 用 救 護 服 務 信 息 海 報 及 橫 額 280 張 260 張 250 張

47 SB325 ( 問 題 編 號 :6057)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07): 過 去 5 年, 各 職 級 的 消 防 處 僱 員 的 工 傷 及 致 命 工 傷 的 次 數, 以 及 上 述 數 字 佔 該 職 級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何 ; 消 防 處 每 年 就 預 防 工 傷 及 推 廣 職 安 健 進 行 的 工 作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過 去 5 年, 消 防 處 共 錄 得 宗 普 通 工 傷 個 案 工 傷 數 字 按 職 級 表 列 如 下 助 理 消 防 區 長 - 1(0.66%) 高 級 消 防 隊 長 / 消 防 隊 長 ( 行 動 ) 7(1.04%) 12(1.76%) 4(0.59%) 4(0.57%) 10(1.39%) 消 防 總 隊 目 ( 行 動 / 海 務 ) 7(1.16%) 6(0.99%) 7(1.15%) 7(1.14%) 5(0.76%) 消 防 總 隊 目 ( 控 制 ) 1(1.72%) 消 防 隊 目 ( 行 動 / 海 務 ) 11(1.09%) 23(2.28%) 16(1.58%) 15(1.47%) 14(1.30%) 消 防 隊 目 ( 控 制 ) - 1(0.84%) - 1(0.84%) 1(0.85%) 消 防 隊 目 ( 工 程 組 ) 2(5.41%) 1(2.70%) 消 防 員 ( 行 動 / 海 務 ) 93(2.62%) 109(3.07%) 82(2.29%) 77(2.14%) 61(1.74%) 救 護 主 任 1(1.41%) 救 護 總 隊 目 11(4.42%) 10(3.80%) 15(5.70%) 9(3.36%) 6(2.23%) 救 護 隊 目 36(5.83%) 47(7.67%) 35(5.33%) 34(5.12%) 33(4.85%) 救 護 員 89(5.73%) 95(6.04%) 72(4.33%) 56(3.32%) 46(2.67%) 助 理 物 料 供 應 員 1(11.11%)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 1(0.64%) 1(0.62%) - - 炊 事 員 8(8.70%) 8(8.89%) 8(10.67%) 9(13.04%) 3(4.41%) 技 工 (10.00%) - 二 級 工 人 - 2(4.08%) 1(2.56%) 1(2.63%)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為 佔 該 職 級 人 員 的 比 例

48 此 外, 消 防 處 在 2010 年 曾 發 生 1 宗 致 命 工 傷, 涉 及 1 名 消 防 隊 目 ( 行 動 / 海 務 ), 佔 該 職 級 人 員 比 例 0.10% 消 防 處 的 滅 火 及 救 援 服 務 屬 高 風 險 的 工 作, 部 門 一 向 非 常 重 視 屬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於 2008 年 4 月, 本 處 正 式 成 立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分 組, 以 協 助 部 門 建 立 一 個 完 善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近 年 主 要 的 預 防 工 傷 及 推 廣 職 安 健 工 作 包 括 加 強 職 安 健 培 訓 進 行 每 季 的 工 作 場 地 安 全 視 察 完 善 工 傷 意 外 調 查 程 序 檢 討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穿 著 指 引, 以 及 加 強 各 類 型 推 廣 職 安 健 的 活 動 等

49 SB326 ( 問 題 編 號 :6405)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5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3): 在 2011 及 2012 年 度, 根 據 消 防 處 的 資 料, 在 所 有 處 方 提 供 救 護 服 務 的 個 案 中, 年 齡 為 6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的 召 喚 分 別 為 個 及 個, 屬 於 長 者 的 救 護 召 喚 佔 整 體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以 上, 就 此, 請 告 知 : 1. 在 2013 年 度, 貴 處 提 供 救 護 服 務 的 個 案 中, 年 齡 為 6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的 召 喚 數 目 及 百 分 比 為 何 ; 2. 過 往 3 年, 屬 於 長 者 的 救 護 召 喚 的 分 類 及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例 如 : 長 者 居 住 在 公 共 房 屋 私 人 樓 宇 津 助 安 老 院 舍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等 3. 過 往 3 年, 每 次 救 護 召 喚 的 平 均 成 本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1. 在 2013 年, 消 防 處 為 6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提 供 救 護 服 務 的 召 喚 個 案 為 宗, 約 佔 整 體 救 護 召 喚 53.7% 2. 消 防 處 並 未 有 就 長 者 的 救 護 召 喚 所 屬 居 所 性 質 作 分 類 統 計, 故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數 字 3. 過 往 3 年, 救 護 服 務 綱 領 分 別 獲 財 政 撥 款 億 元 億 元 及 億 元 ( 修 訂 預 算 ) 在 此 綱 領 下, 消 防 處 除 處 理 緊 急 召 喚 及 轉 院 召 喚, 亦 提 供 定 期 和 專 門 的 訓 練, 確 保 救 護 人 員 能 熟 習 和 加 強 院 前 緊 急 護 理 知 識 和 技 術 部 門 亦 有 推 行 社 區 教 育 計 劃 ; 為 公 眾 提 供 心 肺 復 甦 法 訓 練 ; 以 及 透 過 宣 傳 教 育 市 民 適 當 地 使 用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等 消 防 處 並 沒 有 救 護 召 喚 服 務 的 成 本 的 分 項 數 字

50 SB327 ( 問 題 編 號 :6418) (1) 消 防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1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42): 過 去 3 年, 每 年 在 火 警 召 喚 中 最 先 到 達 火 警 現 場 並 非 最 接 近 火 警 現 場 的 消 防 局 內 的 消 防 車 輛 的 次 數 分 別 為 何 ; 上 述 數 字 佔 全 年 火 警 召 喚 次 數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一 般 而 言, 消 防 處 在 收 到 火 警 報 告 時, 會 調 派 最 接 近 現 場 的 消 防 車 輛 前 往, 而 車 輛 是 否 由 最 近 現 場 的 消 防 局 出 動 並 非 調 派 車 輛 的 考 慮 因 素 因 此, 處 方 並 沒 有 就 最 先 到 場 的 消 防 車 所 屬 區 分 作 分 類 統 計

51 SB328 ( 問 題 編 號 :4278) (000) 運 作 開 支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20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8): 就 消 防 處 的 人 手 安 排,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請 按 年 齡 原 來 職 位 及 重 行 受 聘 職 位 列 出 年 度 以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聘 的 安 排 繼 續 留 在 消 防 處 工 作 的 消 防 人 員 及 救 護 人 員 的 數 字 ; 2. 就 以 上 重 行 受 聘 安 排, 年 度 消 防 處 使 用 了 多 少 經 常 開 支? 提 問 人 : 郭 偉 強 議 員 1 及 2. 消 防 處 在 年 度 沒 有 消 防 或 救 護 人 員 在 退 休 後 以 重 行 受 聘 的 安 排 繼 續 在 本 處 服 務

52 SB329 ( 問 題 編 號 :5428)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6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5): 消 防 處 於 年 度 將 繼 續 推 行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計 劃, 以 加 強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並 計 劃 購 置 電 腦 系 統, 以 便 向 召 喚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人 士 提 供 調 派 後 指 引 請 問 過 去 3 年, 消 防 處 被 召 喚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次 數 為 何? 全 港 有 多 少 名 消 防 員 兼 任 相 關 職 務? 有 否 評 估 計 劃 成 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處 方 計 劃 花 費 多 少 開 支 購 置 電 腦 系 統, 預 計 何 時 需 要 更 換 相 關 設 備?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過 去 3 年, 消 防 處 接 獲 緊 急 救 護 召 喚 的 宗 數 如 下.. 年 份 緊 急 救 護 召 喚 宗 數 消 防 處 自 2006 年 11 月 開 始 推 行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計 劃 每 輛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由 1 位 救 護 主 任 執 勤 ( 並 非 由 消 防 員 兼 任 ), 主 要 是 為 前 線 救 護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及 檢 定 服 務 質 素, 以 加 強 前 線 管 理 及 提 高 行 動 效 率 自 計 劃 開 始 至 2014 年 2 月 底,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共 為 宗 緊 急 召 喚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進 行 了 次 緊 急 救 護 個 案 的 現 場 服 務 質 素 審 核 和 次 巡 查 在 2013 年, 消 防 處 的 3 輛 快 速 應 變 急 救 車 ( 涉 及 3 位 救 護 主 任 ), 合 共 為 宗 緊 急 召 喚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進 行 了 次 緊 急 救 護 個 案 的 現 場 服 務 質 素 審 核 和 次 巡 查 處 方 認 為 有 關 計 劃 的 成 效 令 人 滿 意, 並 會 在 年 度 繼 續 利 用 現 有 人 手 推 行 計 劃 消 防 處 自 2011 年 5 月 起, 為 數 種 常 見 傷 病 而 召 喚 救 護 車 的 市 民 提 供 簡 單 的 調 派 後 急 救 指 引, 以 幫 助 穩 定 病 者 的 情 況 現 時, 消 防 處 就 6 種 傷 病 ( 即 流 血 手 腳 脫 臼 / 骨 折 燒 傷 抽 搐 中 暑 及 低 溫 症 ) 提 供 簡 單 的 調 派 後 指 引 計 劃 購 置 的 電 腦 系 統 會 使 用 國 際 認 可 的 發 問 指 引 軟 件, 從 而 辨 識 較 為 複 雜 及 更 多 不 同 的 病 況, 如 病 人 屬 嚴 重 受 傷 及 心 搏 停 頓 等, 為 召 喚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人 士 提 供 更 詳 盡 及 適 切 的 調 派 後 指 引, 以 期 能 在 救 護 車 到 達 前 改 善 病 人 的 情 況 及 提 高 存 活 率 我 們 計 劃 在 今 年 稍 後 時 間 就 購 買 電 腦 系 統 的 計 劃 諮 詢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53 SB330 ( 問 題 編 號 :5466) (3) 救 護 服 務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7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61): 在 此 綱 領 下, 消 防 處 將 於 年 度 淨 增 加 65 個 職 位 及 填 補 空 缺, 請 告 知 有 關 職 位 之 性 質 職 級 薪 酬 及 工 作 性 質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國 麟 議 員 在 此 綱 領 下, 消 防 處 將 於 年 度 淨 增 設 65 個 職 位, 以 應 付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需 求, 詳 情 如 下 : 職 級 數 目 薪 酬 * ( 元 ) 救 護 隊 目 20 6,790,800 救 護 員 41 10,058,940 工 作 性 質 增 加 救 護 車 更, 以 應 付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需 求 的 增 長 高 級 救 護 主 任 救 護 主 任 救 護 總 隊 目 救 護 隊 目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540 1,043,160 2,068,200-1,697, ,420 派 駐 預 計 於 2015 年 3 月 啟 用 的 上 水 彩 順 街 救 護 站 總 計 : 65 19,257,360 * 按 年 度 有 關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54 SB331 ( 問 題 編 號 :4746) (000) 運 作 開 支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9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51): 就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聘 用 情 況,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使 用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數 目 支 付 予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金 額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人 數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支 付 予 中 介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55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每 周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年 度 ( 截 至 ) 使 用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數 目 3 (0%) 支 付 予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金 額 $1,327,000 (-18.5%) ( 預 測 全 年 需 支 付 金 額 )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9 個 月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人 數 34 人 (-29.2%)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文 書 及 採 購 服 務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 1 [ 註 ] 33 (+6.5%) 0 (-100%) - - 由 於 僱 傭 合 約 是 由 中 介 公 司 與 其 僱 員 簽 訂, 消 防 處 沒 有 存 備 相 關 資 料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0.3% (-40%) 支 付 予 中 介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0.03% (-25%)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由 於 僱 傭 合 約 是 由 中 介 公 司 與 其 僱 員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簽 訂, 消 防 處 沒 有 存 備 相 關 資 料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34 (-29.2%)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0 (0%) 每 周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34 (-29.2%) 0 (0%)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註 : 年 度 同 期 並 無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月 薪 屬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水 平

56 SB332 ( 問 題 編 號 :4747) (000) 運 作 開 支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9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52): 就 外 判 員 工 的 聘 用 情 況,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使 用 外 判 服 務 的 合 約 數 目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總 金 額 每 間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透 過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所 聘 請 的 外 判 員 工 人 數 外 判 員 工 的 職 位 分 佈 ( 例 : 客 戶 服 務 物 業 管 理 保 安 清 潔 資 訊 科 技 等 ) 外 判 員 工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外 判 員 工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外 判 員 工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57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每 周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年 度 ( 截 至 ) 使 用 外 判 服 務 的 合 約 數 目 8 (-20%)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總 金 額 $41,474,000 (+12.4%) ( 預 測 全 年 需 支 付 金 額 ) 每 間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12 個 月 至 36 個 月 不 等 透 過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所 聘 請 的 外 判 員 工 人 數 服 務 人 數 由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因 應 服 務 需 求 決 定, 消 防 處 並 沒 有 整 體 員 工 人 數 的 資 料 外 判 員 工 的 職 位 分 佈 ( 例 : 客 戶 服 務 物 業 管 理 保 安 清 保 安 清 潔 雜 務 膳 食 及 專 業 技 潔 資 訊 科 技 等 ) 術 外 判 員 工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外 判 員 工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外 判 員 工 的 月 薪 是 由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和 其 僱 員 簽 訂, 消 防 處 並 沒 有 外 判 員 工 月 薪 的 詳 細 資 料 若 服 務 合 約 以 僱 用 非 技 術 工 人 為 主,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支 付 旗 下 這 類 工 人 的 每 月 工 資 不 能 低 於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並 包 括 每 星 期 一 天 有 薪 休 息 日 的 水 平 政 府 部 門 在 採 購 外 判 服 務 時, 合 約 並 無 特 別 訂 明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員 工 的 聘 用 年 期 消 防 處 在 使 用 外 判 服 務 時, 主 要 著 重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能 否 履 行 合 約 要 求 提 供 服 務 消 防 處 沒 有 相 關 的 資 料 外 判 員 工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由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因 應 服 務 需 求 決 定, 消 防 處 並 沒 有 整 體 員 工 人 數 的 資 料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1.1% ( +10%)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每 周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由 於 僱 傭 合 約 是 由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與 其 僱 員 簽 訂, 消 防 處 沒 有 存 備 相 關 資 料 用 膳 時 間 是 否 有 薪, 屬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與 其 僱 員 之 間 的 協 議, 消 防 處 沒 有 存 備 相 關 資 料 每 周 工 作 天 數 是 由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及 其 僱 員 在 簽 訂 合 約 時 議 定, 消 防 處 沒 有 存 備 相 關 資 料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58 SB333 ( 問 題 編 號 :4748)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此 問 題 出 自 : 卷 1 第 219 頁 ( 如 適 用 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53): 就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情 況,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開 支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成 功 轉 職 為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支 付 予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59 每 周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年 度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51(-13.6%)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電 訊 及 資 訊 科 技 行 政 文 書 工 程 助 理 及 樓 宇 巡 查 等 工 作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開 支 約 $12,689,000(-6.8%)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成 功 轉 職 為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23(+53.3%) 10(+100%) 18(-53.8%) 0(0%) 0(0%) 0(0%) 0(0%) 2(0%) 10(-16.7%) 0(-100%) 14(-54.8%) 25(+92.3%) [ 現 時 沒 有 機 制 將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轉 職 為 公 務 員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0.51%(-13.6%) 支 付 予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0.33%(-8.3%)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0/1/26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0/ 約 $21,000/ 約 $662,000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0/1/0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0/ 約 $87,000/0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51(-13.6%) 0(0%) 每 周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51(-13.6%) 0(0%)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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