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实 施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机 关 地 点 和 期 限 A 只 能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家 属 B 只 能 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后 立 即 通 知 当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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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现 场 笔 录 由 (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当 事 人 拒 绝 在 现 场 笔 录 中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的, 在 笔 录 中 ( ) A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予 以 注 明 B 当 事 人 ; 予 以 注 明 C 当 事 人 ; 可 以 不 予 注 明 D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可 以 不 予 注 明 2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当 事 人 不 到 场 的, 邀 请 见 证 人 到 场, 由 ( ) 在 现 场 笔 录 上 ( ) A 见 证 人 ; 签 名 和 盖 章 B 见 证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C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签 名 和 盖 章 D 见 证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3 情 况 紧 急, 需 要 当 场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 )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A 48 小 时 B 36 小 时 C 12 小 时 D 24 小 时 4 以 下 不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法 律 规 范 是 ( ) A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政 府 规 章

2 5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实 施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机 关 地 点 和 期 限 A 只 能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家 属 B 只 能 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后 立 即 通 知 当 事 人 家 属 C 应 当 当 场 告 知 或 者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后 立 即 通 知 当 事 人 家 属 D 可 以 不 告 知 当 事 人 家 属 6 三 元 厂 生 产 伪 劣 产 品, 被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查 获,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查 封 扣 押 三 元 厂 及 伪 劣 产 品, 制 作 并 当 场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下 列 关 于 查 封 扣 押 正 确 的 是 ( ) A 查 封 扣 押 应 当 由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B 查 封 扣 押 范 围 不 限 C 可 以 重 复 查 封 扣 押 D 应 该 制 作 并 当 场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7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没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自 己 执 行 B 没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C 没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让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机 关 执 行

3 D 没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让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执 行 8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将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的 财 物 ( ) A 一 并 移 送, 并 口 头 告 知 当 事 人 B 分 别 移 送, 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C 分 别 移 送, 并 口 头 告 知 当 事 人 D 一 并 移 送, 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9 查 封 扣 押 ( ) 实 施, 其 他 任 何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不 得 实 施 A 可 以 由 人 民 法 院 B 可 以 由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C 应 当 由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D 应 当 由 法 院 10 查 封 扣 押 限 于 涉 案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 查 封 扣 押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 ) 查 封 扣 押 公 民 个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A 不 得 ; 不 得 B 不 得 ; 可 以 C 可 以 ; 不 得 D 可 以 ; 可 以 11 当 事 人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已 被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查 封 的,( ) A 应 当 依 法 查 封 B 不 得 重 复 查 封

4 C 可 以 再 次 查 封 D 可 以 依 法 查 封 12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应 当 履 行 行 政 强 制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 A 制 作 并 当 场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B 制 作 并 在 24 小 时 内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C 制 作 并 在 24 小 时 内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D 制 作 并 当 场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13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的 事 项 ( ) A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B 查 封 扣 押 的 理 由 依 据 和 期 限 C 查 封 的 银 行 账 号 和 数 额 D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称 印 章 和 日 期 14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的 事 项 ( ) A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 述 权 和 申 辩 权 B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称 印 章 和 日 期 C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D 查 封 扣 押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的 名 称 数 量 等 15 张 某 的 物 品 被 某 机 关 依 法 扣 押,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第 三 人 保 管,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该 物 品 丢 失, 为 此 张 某 主 张 要 求 赔 偿, 以 下 正 确 的 说 法 是 :( )

5 A 张 某 无 权 向 行 政 机 关 要 求 赔 偿, 只 能 向 第 三 人 主 张 权 利 B 应 由 行 政 机 关 先 行 赔 付, 行 政 机 关 有 权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C 该 物 品 由 于 是 是 意 外 弄 丢 的, 所 以, 张 某 无 权 向 行 政 机 关 或 第 三 人 要 求 赔 偿 D 因 扣 押 发 生 的 保 管 费 用 由 张 某 承 担 16 查 封 扣 押 的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 ) 日 A 15 B 30 C 20 D 对 于 查 封 扣 押 的 期 限, 如 果 情 况 复 杂 的,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延 长, 但 是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 ) 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A 可 以 ;15 B 应 当 ;30 C 应 当 ;15 D 可 以 ;30 18 关 于 查 封 扣 押,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可 以 重 复 查 封 B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应 当 履 行 行 政 强 制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C 所 有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应 当 于 次 日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才 交 付 当 事 人 D 对 于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的 交 付 时 间, 行 政 强 制 法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6 19 对 物 品 需 要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查 封 扣 押 的 期 间 ( )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期 间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期 间 应 当 明 确,( ) A 包 括 ; 并 口 头 告 知 当 事 人 B 不 包 括 ; 可 以 不 告 知 当 事 人 C 不 包 括 ; 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D 包 括 ; 可 以 不 告 知 当 事 人 20 行 政 机 关 对 查 封 扣 押 的 物 品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费 用 ( ) A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机 关 平 均 分 摊 B 由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C 由 行 政 机 关 和 当 事 人 合 理 分 配 D 由 当 事 人 承 担 21 对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 ) A 不 得 使 用 或 者 毁 损 ; 补 偿 责 任 B 可 以 使 用 但 不 得 毁 损 ; 赔 偿 责 任 C 可 以 使 用 或 者 毁 损 ; 补 偿 责 任 D 不 得 使 用 或 者 毁 损 ; 赔 偿 责 任 22 对 查 封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行 政 机 关 ( ) A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人 保 管 B 必 须 委 托 第 三 人 保 管 C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保 管 D 自 己 保 管

7 23 对 查 封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A 由 第 三 人 赔 偿 B 由 行 政 机 关 赔 偿, 但 无 权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C 行 政 机 关 先 行 赔 付 后, 有 权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D 由 行 政 机 关 赔 偿 24 侯 某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在 自 己 家 买 了 多 台 麻 将 机, 组 织 人 员 在 家 打 麻 将, 从 中 收 取 费 用 公 安 机 关 发 现 后, 对 侯 某 作 出 罚 款 和 扣 押 财 物 的 处 罚, 下 列 可 以 扣 押 的 是 ( ) A 麻 将 机 B 侯 某 家 的 电 视 机 C 侯 某 的 摩 托 车 D 侯 某 家 的 音 箱 25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执 行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可 以 由 其 他 人 员 实 施 B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C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人 员 实 施 D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由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26 某 食 品 厂 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被 卫 生 部 门 作 出 以 下 处 理 :( 1) 查 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货 物 2000 箱 ;( 2) 追 究 公

8 司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3) 罚 款 元 上 述 决 定 中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的 是 :( ) A 查 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货 物 2000 箱 B 罚 款 元 C 追 究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D 无 27 以 下 哪 项 不 是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 ( ) A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B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C 排 除 妨 碍 恢 复 原 状 D 代 履 行 28 以 下 哪 项 不 是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种 类 ( ) A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B 查 封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C 扣 押 财 物 D 划 拨 存 款 汇 款 29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应 当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 ) 给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A 可 以 有 条 件 地 委 托 B 可 以 委 托 C 应 当 委 托 D 不 得 委 托 30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的 数 额 应 当 与 违 法 行 为 涉 及 的 金 额 ( )

9 A 相 当 B 相 等 C 完 全 相 等 D 大 致 相 等 31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实 施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的, 应 当 履 行 行 政 强 制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 A 通 知 金 融 机 构 冻 结 决 定, 情 况 紧 急, 可 暂 不 交 付 冻 结 通 知 书 B 口 头 通 知 金 融 机 构 其 冻 结 决 定 C 无 需 向 向 金 融 机 构 交 付 冻 结 通 知 书 D 向 金 融 机 构 交 付 冻 结 通 知 书 32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由 ( ) 设 定 A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行 政 规 章 33 需 要 立 即 清 除 道 路 河 道 航 道 或 者 公 共 场 所 的 遗 洒 物 障 碍 物 或 者 污 染 物, 当 事 人 不 能 清 除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决 定 立 即 实 施 ( ) A 查 封 B 扣 押 C 冻 结 D 代 履 行 34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由 ( ) 以 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A 1 名 B 2 名 C 3 名 D 4 名 35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的, 行 政 机 关 ( ) A 可 以 不 通 知 当 事 人 B 可 以 口 头 通 知 当 事 人

10 C 应 该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D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36 关 于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应 当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B 法 律 规 定 以 外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要 求 冻 结 当 事 人 存 款 汇 款 C 法 律 规 定 以 外 的 组 织 可 以 要 求 冻 结 当 事 人 存 款 汇 款 D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可 以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组 织 实 施 37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 A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后, 当 事 人 在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具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B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前,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事 先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C 当 事 人 收 到 催 告 书 后 不 得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D 经 催 告, 当 事 人 逾 期 仍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作 出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38 廖 某 在 法 定 期 间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在 催 告 期 见, 行 政 机 关 发 现 将 财 物 转 移, 则 行 政 机 关 ( ) A 报 告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11 B 应 该 作 出 立 即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C 可 以 作 出 立 即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D 不 采 取 任 何 措 施 39 关 于 强 制 执 行,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在 执 行 中 或 者 执 行 完 毕 后, 据 以 执 行 的 行 政 决 定 被 撤 销 变 更, 或 者 执 行 错 误 的, 应 当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退 还 财 物 B 已 经 不 能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退 还 财 物 的, 不 予 赔 偿 C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行 政 机 关 都 可 以 与 当 事 人 达 成 执 行 协 议 D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执 行 协 议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催 促 当 事 人 履 行 或 者 重 新 签 订 新 的 执 行 协 议 40 王 某 的 住 宅 属 违 章 建 筑, 在 某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发 布 公 告 限 期 拆 除 并 下 达 拆 除 通 知 书 和 多 次 劝 说 后, 拒 不 拆 除, 最 终 该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执 行, 以 下 做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该 机 关 在 夜 间 趁 王 某 外 出, 拆 除 了 该 违 章 建 筑 B 该 机 关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趁 王 某 外 出 度 假, 拆 除 了 违 章 建 筑 C 王 某 态 度 恶 劣 且 拒 不 配 合, 因 此 该 机 关 对 王 某 采 取 停 止 供 水 供 电 供 热 供 燃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D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拆 除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强 制 拆 除

12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1 行 政 强 制 包 括 哪 两 种 行 为?( ) A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B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C 行 政 即 时 强 制 D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2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为 ( ) 等 情 形, 依 法 对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实 施 暂 时 性 限 制, 或 者 对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财 物 实 施 暂 时 性 控 制 的 行 为 A 控 制 危 险 扩 大 B 避 免 危 害 发 生 C 防 止 证 据 毁 损 D 制 止 违 法 行 为 3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应 当 提 供 的 材 料 ( ) A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B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标 的 情 况 C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及 行 政 机 关 催 告 情 况 D 行 政 决 定 书 及 做 出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4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 ), 对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强 制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A 行 政 机 关 B 人 民 检 察 院 C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D 立 法 机 关 5 对 违 法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设 施 等 需 要 强 制 拆 除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强 制 拆 除 的 条 件 包 括 :( ) A 当 事 人 在 公 告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拆 除

13 B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C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D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提 出 异 议 6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 ( ) A 权 限 B 范 围 C 条 件 D 程 序 7 某 化 工 厂 污 水 污 染 了 周 围 的 河 流,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对 该 厂 处 以 5000 元 罚 款, 并 要 求 该 厂 清 理 河 流, 该 厂 逾 期 拒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强 制 执 行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由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B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C 应 通 知 当 事 人 近 亲 属 到 场 D 当 事 人 拒 绝 在 现 场 笔 录 上 签 名 的, 无 需 注 明 8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应 当 坚 持 ( ) 相 结 合 A 处 罚 B 惩 处 C 教 育 D 强 制 9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体 现 了 行 政 强 制 禁 止 谋 利 原 则 ( ) A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行 政 强 制 权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B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以 及 拍 卖 和 依 法 处 理 所 得 的 款 项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划 入 财 政 专 户 C 对 于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以 及 拍 卖 和 依 法 处 理 所 得 的 款 项, 任 何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私 分 或

14 者 变 相 私 分 D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只 能 由 公 安 机 关 实 施 10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体 现 了 行 政 强 制 法 定 原 则 ( ) A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由 法 律 设 定 B 法 律 对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对 象 条 件 种 类 作 了 规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得 作 出 扩 大 规 定 C 法 律 中 未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D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条 件 和 程 序 11 卫 生 局 查 明 开 泰 公 司 生 产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当 场 查 封 了 开 泰 公 司 的 生 产 车 间, 并 委 托 给 张 某 看 管,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查 封 的 保 管 费 由 张 某 承 担 B 查 封 的 保 管 费 由 卫 生 局 承 担 C 查 封 的 保 管 费 由 开 泰 公 司 承 担 D 张 某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该 生 产 车 间 12 催 告 书 应 载 明 的 事 项 ( ) A 履 行 义 务 的 期 限 B 履 行 义 务 的 方 式 C 履 行 义 务 的 主 体

15 D 涉 及 金 钱 给 付 的,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金 额 和 给 付 方 式 13 下 列 哪 些 文 件 中 无 需 载 明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 述 权 和 申 辩 权 ( ) A 催 告 书 B 冻 结 决 定 书 C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D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14 根 据 行 政 强 制 法 的 规 定,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享 有 ( ) A 陈 述 权 B 检 举 权 C 控 告 权 D 申 辩 权 15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有 权 ( ) A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B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C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D 依 法 要 求 补 偿 16 下 列 哪 些 费 用 由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 ) A 代 履 行 的 费 用 B 因 查 封 扣 押 发 生 的 保 管 费 C 强 制 执 行 的 费 用 D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费 用 17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不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 A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轻 微 B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C 违 法 行 为 没 有 社 会 危 害 性 的 D 违 法 行 为 没 有 明 显 社 会 危 害 的

16 18 下 列 不 得 查 封 扣 押 的 有 ( ) A 公 民 个 人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B 公 民 所 扶 养 家 属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C 涉 案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D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19 行 政 强 制 实 施 主 体 的 资 格 制 度, 具 体 包 括 哪 些 要 求 ( ) A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由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B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权 不 得 委 托 C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D 行 政 强 制 实 施 主 体 的 资 格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获 得 20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的 现 场 笔 录 应 该 由 ( ) 签 名 或 盖 章, 当 事 人 拒 绝 的, 在 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A 当 事 人 B 当 事 人 的 亲 属 C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D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21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哪 些 规 定 ( )

17 A 实 施 前 须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经 批 准 B 由 两 名 以 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C 执 法 人 员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D 通 知 当 事 人 到 场 22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哪 些 规 定 ( ) A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B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C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对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停 止 供 水 供 电 供 热 供 燃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D 现 场 笔 录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当 事 人 拒 绝 的, 在 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23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属 于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遵 守 的 规 定 ( ) A 当 事 人 不 到 场 的, 邀 请 见 证 人 到 场, 由 见 证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笔 录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B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前, 应 当 事 先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C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D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在 不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与 当 事 人 达 成 执 行 协 议

18 24 以 下 哪 些 是 行 政 强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 ) A 合 法 性 原 则 B 适 当 性 原 则 C 教 育 与 强 制 相 结 合 原 则 D 禁 止 谋 利 原 则 25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 有 :( ) A 排 除 妨 碍 恢 复 原 状 B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C 拍 卖 或 者 依 法 处 理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务 D 代 履 行 26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将 ( ) 的 财 物 一 并 移 送, 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A 查 封 B 扣 押 C 冻 结 D 拍 卖 27 查 封 扣 押 应 当 由 ( )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其 他 任 何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不 得 实 施 A 法 律 B 规 章 C 行 政 法 规 D 地 方 性 法 规 28 关 于 查 封 扣 押,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A 查 封 扣 押 限 于 涉 案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B 不 得 查 封 扣 押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C 不 得 查 封 扣 押 公 民 个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D 查 封 扣 押 可 以 由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19 29 关 于 查 封 扣 押,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 ) A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应 当 履 行 法 定 的 程 序, 在 24 小 时 内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B 当 事 人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已 被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查 封 的, 不 得 重 复 查 封 C 不 得 查 封 扣 押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D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 3 日 内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物 品 清 单 30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应 当 履 行 法 定 的 程 序, 制 作 并 当 场 交 付 ( ) A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B 强 制 决 定 书 C 查 封 扣 押 物 品 清 单 D 催 告 书 31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A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B 查 封 扣 押 的 理 由 依 据 和 期 限 C 查 封 扣 押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的 名 称 数 量 等 D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32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不 属 于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的 事 项 ( ) A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称 印 章 和 日 期 B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 述 权 和 申 辩 权 C 履 行 义 务 的 期 限 方 式

20 D 冻 结 的 账 号 和 数 额 33 关 于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由 行 政 机 关 单 方 保 存 B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一 式 二 份 C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机 关 分 别 保 存 D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由 当 事 人 单 方 保 存 34 查 封 扣 押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 ); 情 况 复 杂 的,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但 是 (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A 30 日 B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0 日 C 15 日 D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5 日 35 南 县 人 民 食 品 厂 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被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以 下 处 理 :(1) 查 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货 物 1000 箱 ;( 2) 追 究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3) 冻 结 其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4) 罚 款 元 上 述 决 定 中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的 是 :( ) A 查 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货 物 1000 箱 B 罚 款 元 C 追 究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D 冻 结 其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36 高 某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处 以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机 关 需 对 高 某 的 财 务 进 行 查 封 扣 押,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21 A 将 高 某 的 违 法 经 营 场 所 查 封 B 制 作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C 开 具 了 一 份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D.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由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保 管 37 对 查 封 扣 押 物 的 保 管,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 A 对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物,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保 管 B 对 查 封 扣 押 的 设 施,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C 对 查 封 扣 押 的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行 政 机 关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 因 查 封 扣 押 发 生 的 保 管 费 用 由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38 对 查 封 扣 押 场 所 或 物 品 的 保 管,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 A 对 查 封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人 保 管, 第 三 人 不 得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转 移 处 置 B 因 查 封 扣 押 发 生 的 保 管 费 用 由 行 政 机 关 和 当 事 人 平 均 承 担 C 对 查 封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先 由 第 三 人 赔 偿 D 对 查 封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行 政 机 关 先 行 赔 付 后, 有 权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22 39 某 造 纸 厂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强 制 执 行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口 头 通 知 该 造 纸 厂 强 制 执 行 的 决 定 B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由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是 否 送 达 当 事 人 C 告 知 该 厂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D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称 印 章 和 日 期 40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 ) A 当 事 人 没 有 违 法 行 为 B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C 行 政 机 关 对 违 法 行 为 已 经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不 再 需 要 查 封 扣 押 D 查 封 扣 押 期 限 已 经 届 满 41 行 政 机 关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 A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应 当 立 即 退 还 财 物 B 变 卖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C 已 将 鲜 活 物 品 或 者 其 他 不 易 保 管 的 财 物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的, 退 还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款 项 D 变 卖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23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42 下 列 哪 些 可 以 成 为 代 履 行 的 主 体 ( ) A 行 政 机 关 B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C 当 事 人 的 亲 属 D 没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代 履 行 三 判 断 题 1 法 律 对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对 象 条 件 种 类 作 了 规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作 出 扩 大 规 定 2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 包 括 排 除 妨 碍 恢 复 原 状 3 法 律 对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对 象 条 件 种 类 作 了 规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可 以 作 出 扩 大 规 定, 而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得 做 扩 大 规 定 4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由 法 律 设 定 5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6 行 政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7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由 行 政 机 关 设 定 8 查 封 扣 押 清 单 一 式 二 份,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机 关 分 别 保 存 9 行 政 机 关 对 查 封 的 物 品 需 要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的 期 间 包 括 在 查 封 的 期 间 内 10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24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11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自 行 执 行 12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不 缴 纳 申 请 费 但 强 制 执 行 的 费 用 应 由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13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前, 应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14 当 事 人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已 被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查 封 的,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重 复 查 封 15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对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停 止 供 水 供 电 供 热 供 燃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16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在 不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与 当 事 人 达 成 执 行 协 议, 约 定 分 阶 段 履 行 17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行 使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实 施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与 行 政 处 罚 权 有 关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18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应 当 制 作 并 当 场 交 付 或 事 后 补 交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19 一 般 情 况 下, 查 封 扣 押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20 查 封 扣 押 应 当 由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25 关 实 施, 其 他 任 何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不 得 实 施 21 情 况 紧 急, 需 要 当 场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22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 当 事 人 不 可 以 申 辩 23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由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委 托 24 采 用 非 强 制 手 段 可 以 达 到 行 政 管 理 目 的 的, 同 样 可 以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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