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年 ( 西 元 2010 年 2 月 27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 ) 或 8 年 ( 西 元 2008 年 2 月 27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 ) 註 二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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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香 港 學 生 來 臺 就 讀 校 院 學 士 班 適 用 簡 章 ( 西 元 2016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壹 申 請 資 格 一.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七 條 訂 定 之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向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九 龍 辦 公 室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後,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作 業 細 則,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並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擇 優 錄 取 ( 一 )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本 條 例 所 稱 澳 門 居 民, 指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或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須 填 具 切 結 書, 始 准 予 報 名, 惟 錄 取 分 發 後, 其 身 分 仍 未 符 合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不 得 來 臺 入 學 註 : 不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但 具 外 國 國 籍, 兼 具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於 香 港 澳 門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滿 六 年 以 上 者, 得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逕 自 向 各 申 請 入 學 ( 二 )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者,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之 香 港 居 民 得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但 申 請 就 讀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8 年 以 上 至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或 8 年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註 一 :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年 限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者, 以 西 元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往 前 推 算 6 年 ( 西 元 2009 年 12 月 29 日 至 西 元 2015 年 12 月 28 日 ) 或 8 年 ( 西 元 2007 年 12 月 29 日 至 西 元 2015 年 12 月 28 日 ) ( 二 ) 參 加 聯 合 分 發 : 1.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 含 國 際 ) 畢 業 者 : (1) 選 擇 以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或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或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申 請 者 : 以 西 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 往 前 推 算 6 年 ( 西 元 2010 年 2 月 27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 ) 或 8 年 ( 西 元 2008 年 2 月 27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 ) (2) 選 擇 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申 請 者 : 以 西 元 2016 年 3 月 18 日 往 前 推 算 6 年 ( 西 元 2010 年 3 月 19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3 月 18 日 ) 或 8 年 ( 西 元 2008 年 3 月 19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3 月 18 日 ) (3) 選 擇 以 自 願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申 請 者, 以 西 元 2016 年 6 月 15 日 往 前 推 算 6 年 ( 西 元 2010 年 6 月 16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6 月 15 日 ) 或 8 年 ( 西 元 2008 年 6 月 16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6 月 15 日 ) 2. 在 外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者 : 以 西 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 往 前 推 算 香 港 - 壹 -

2 6 年 ( 西 元 2010 年 2 月 27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 ) 或 8 年 ( 西 元 2008 年 2 月 27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 ) 註 二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至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 臺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至 連 續 居 留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註 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者, 逕 以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中 斷 認 定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懷 胎 7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2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因 前 項 第 4 至 7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2 次 註 四 : 曾 在 臺 就 學 者, 須 將 就 學 起 迄 日 期 名 稱 及 休 學 轉 學 或 離 校 原 因 詳 盡 列 報 如 有 不 符 上 列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出, 即 取 消 其 資 格 ; 其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 三 ) 前 經 獲 准 分 發 學 生, 因 事 未 能 來 臺, 又 未 向 原 分 發 辦 妥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如 本 年 擬 來 臺 升 學, 必 須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四 ) 曾 在 臺 之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惟 分 發 在 臺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居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 五 ) 當 學 年 度 已 向 國 內 各 校 院 申 請 單 獨 招 收 港 澳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經 由 海 外 聯 招 管 道 分 發 ( 六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 含 國 際 )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經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查 證 屬 實,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申 請, 並 得 僅 參 加 聯 合 分 發 : 1. 個 人 申 請 制 ( 未 獲 錄 取 者 再 依 聯 合 分 發 採 計 方 式 辦 理, 無 須 重 複 報 名 聯 合 分 發 ) 2. 聯 合 分 發 制 : (1) 持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2) 持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3) 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4) 以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申 請 (5) 以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申 請 (6) 以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申 請 (7) 選 擇 上 列 (1) 至 (6) 項 申 請 方 式 之 ㄧ, 且 曾 獲 得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香 港 - 貳 -

3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牌 獎 銀 牌 獎 銅 牌 獎 或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一 等 獎 二 等 獎 三 等 獎 四 等 獎 (8) 自 願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七 ) 在 外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經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查 證 屬 實,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申 請, 並 得 僅 參 加 聯 合 分 發 : 1. 個 人 申 請 制 ( 未 獲 錄 取 者 再 依 聯 合 分 發 採 計 方 式 辦 理, 無 須 重 複 報 名 聯 合 分 發 ) 2. 聯 合 分 發 制 : (1) 以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申 請 (2) 以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申 請 (3) 以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申 請 (4) 以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申 請 (5) 選 擇 上 列 (1) 至 (4) 項 申 請 方 式 之 ㄧ, 且 曾 獲 得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牌 獎 銀 牌 獎 銅 牌 獎 或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一 等 獎 二 等 獎 三 等 獎 四 等 獎 (6) 自 願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註 一 : 以 外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資 格 報 名 者, 仍 須 符 合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或 8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註 二 : 外 國 ( 香 港 大 陸 地 區 除 外 ) 之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經 學 歷 取 得 地 之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 各 地 駐 外 館 處 可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查 詢 ) 或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 大 陸 地 區 ( 含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至 於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之 學 歷 同 我 國 同 級 學 歷, 故 無 須 經 公 證 或 驗 證 註 三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註 四 : 尚 未 符 合 前 項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規 定 之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僅 限 分 發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經 修 業 一 年 並 取 得 結 業 資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校 院 註 五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畢 業 生 申 請 各 校 院 學 士 班, 各 將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不 予 分 發 入 學 ; 已 貳 申 請 方 式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曾 在 臺 肄 ( 畢 ) 業 之 高 中 學 生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 三 ) 分 發 錄 取 後 身 分 不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者 香 港 - 參 -

4 一 申 請 時 間 : (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 上 網 填 報 時 間 自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 二 ) 聯 合 分 發 制 : 止 收 件 時 間 自 西 元 2015 年 12 月 1 日 至 12 月 28 日 止 1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 含 國 際 ) 畢 業 者 : (1) 選 擇 以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或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或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申 請 者 : 自 西 元 2016 年 2 月 15 日 至 2 月 26 日 止 (2) 選 擇 以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獎 項 或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申 請 者 : 自 西 元 2016 年 2 月 15 日 至 3 月 18 日 止 (3) 選 擇 以 自 願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申 請 者 : 自 西 元 2016 年 5 月 27 日 至 6 月 15 日 止 2 在 外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者 : 自 西 元 2016 年 2 月 15 日 至 2 月 26 日 止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二. 申 請 地 點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香 港 九 龍 尖 沙 咀 彌 敦 道 101 號 海 防 大 廈 室, 辦 公 時 間 : 個 人 申 請 逢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聯 合 分 發 逢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 電 話 : ) 三. 報 名 費 用 : 學 士 班 : 港 幣 500 元 ;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港 幣 100 元 一 經 報 名 不 予 退 費 四. 繳 交 表 件 :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選 填 志 願 後, 列 印 以 下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備 用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申 請 表 一 式 4 份 (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申 請 表 4 份, 另 須 準 備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4 份, 無 須 黏 貼 影 本 須 清 晰 易 辨, 每 份 申 請 表 各 貼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並 簽 名 ) 註 一 : 身 分 證 如 因 遺 失 或 換 領 香 港 成 人 身 分 證, 僅 能 提 供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收 據 者, 應 一 併 繳 附 已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明 ( 如 香 港 出 世 紙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或 更 換 前 之 兒 童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之 影 本 ), 否 則 將 不 予 受 理 註 二 : 在 大 陸 地 區 出 生 者, 另 須 檢 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之 個 人 資 料 頁 影 本 ( 三 ) 學 歷 證 件 : 1 畢 業 證 書 ( 學 歷 證 書 )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1 份 ( 報 名 時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可 先 檢 送 本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供 分 發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分 發 者 註 銷 入 學 資 格 ) 2 選 擇 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申 請 者, 除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外, 另 須 檢 附 會 考 文 憑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已 報 考 當 年 度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者, 如 申 請 時 尚 未 取 得 會 考 文 憑 證 書 亦 得 申 請, 並 免 附 當 年 度 會 考 文 憑 成 績 註 一 : 持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申 請, 報 名 時 另 須 繳 交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文 憑 證 書 註 二 : 申 請 人 如 持 有 不 同 年 度 別 考 獲 之 各 類 會 考 文 憑 證 書,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檢 附, 俾 利 依 本 簡 章 参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原 則 規 定 擇 優 採 計 分 發 分 數 3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1 份 (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者, 僅 需 檢 附 中 學 最 後 二 年 成 績 單 1 份 ), 報 名 時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如 應 屆 當 學 期 成 績 尚 未 取 得, 免 附 該 學 期 成 績 香 港 - 肆 -

5 單 4 選 擇 以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申 請 者, 除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外, 另 須 檢 附 參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原 則 中 所 列 各 類 採 計 科 目 之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單 5 選 擇 以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申 請 者, 除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外, 另 須 檢 附 參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原 則 中 所 列 各 類 採 計 科 目 之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單 6 選 擇 以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申 請 者, 除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外, 另 須 檢 附 參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原 則 中 所 列 各 類 採 計 科 目 之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單 7 以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牌 獎 銀 牌 獎 銅 牌 獎 或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一 等 獎 二 等 獎 三 等 獎 四 等 獎 申 請 者, 另 須 檢 附 獲 獎 證 明, 並 選 填 至 多 3 個 聯 合 分 發 校 系 志 願 以 上 1 至 7 項 學 歷 證 件 若 以 影 本 代 之, 繳 交 表 件 時 須 備 正 本 核 驗, 其 以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製 作 者, 應 加 附 經 驗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 香 港 大 陸 地 區 除 外 ) 之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經 學 歷 取 得 地 之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 各 地 駐 外 館 處 可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查 詢 ) 或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 四 ) 切 結 書 ( 限 學 歷 證 件 未 及 於 報 名 前 完 成 驗 證 者, 或 切 結 錄 取 分 發 後 之 身 分 應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者, 或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年 限 者 繳 交 ) ( 五 ) 成 績 採 計 資 料 參 考 表 1 份 ( 限 選 擇 以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或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或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或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申 請 者 繳 交 ) ( 六 ) 個 人 申 請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 限 申 請 就 讀 簡 章 附 錄 一 柒 個 人 申 請 制 學 校 及 系 者 繳 交 ; 如 需 了 解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招 生 規 定,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查 詢 申 請 人 需 依 志 願 校 系 規 定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並 於 每 份 校 系 確 認 書 簽 名 ) ( 七 ) 聯 合 分 發 校 系 志 願 表 1 份 (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者 免 繳 ; 選 擇 以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或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申 請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志 願 表 ; 選 擇 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申 請 者 無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志 願 表, 但 須 於 西 元 2016 年 7 月 13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7 月 20 日 下 午 5 時 止, 登 錄 海 外 聯 招 會 志 願 選 填 網 頁 ( 網 址 : 選 填 聯 合 分 發 志 願 並 於 線 上 提 交 校 系 志 願 表 如 欲 放 棄 聯 合 分 發 資 格 者, 請 於 選 填 志 願 期 間 至 前 述 網 頁 下 載 並 填 具 放 棄 聲 明 書, 並 於 西 元 2016 年 7 月 20 日 前 繳 送 至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始 完 成 放 棄 程 序 未 完 成 線 上 提 交 校 系 志 願 表 且 未 繳 交 放 棄 聲 明 書 者, 一 律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且 當 學 年 度 不 得 再 經 國 內 各 校 院 單 獨 招 收 港 澳 生 管 道 錄 取 ) 上 述 ( 一 ) 至 ( 七 ) 項 表 件 應 備 齊 繳 交 至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報 名, 影 本 須 經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核 驗 並 加 蓋 戳 章 後, 始 具 效 力 ; 非 屬 規 定 必 要 文 件 無 需 繳 交 所 繳 表 件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至 於 正 式 證 件, 仍 須 於 抵 臺 入 學 時 檢 陳 審 查 申 請 資 格 不 符 簡 章 規 定 者 不 予 分 發,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填 寫 不 詳 盡 或 影 印 本 不 清 晰 或 未 經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查 核 簽 章 者, 逕 依 規 定 處 理, 不 再 通 知 補 正, 俾 爭 取 來 臺 入 學 時 效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五. 填 寫 申 請 表 選 填 志 願 及 上 傳 個 人 申 請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人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香 港 - 伍 -

6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後, 列 印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並 備 齊 應 繳 交 表 件 逕 向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報 名 申 請 表 所 列 各 項 細 目 均 須 逐 項 輸 入 完 整 輸 入 姓 名 籍 貫 及 出 生 日 期 時, 須 注 意 與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一 致 (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赴 臺 升 學, 需 於 申 請 表 據 實 填 報 障 礙 類 別 及 程 度, 先 行 了 解 並 自 行 評 估 各 校 系 能 否 依 不 同 需 求 類 別 及 程 度,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輔 措 施, 以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困 擾 ( 三 ) 本 年 個 人 申 請 及 聯 合 分 發 招 生 校 系 名 額 ( 含 配 置 情 形 ) 已 公 告 於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申 請 人 應 參 考 招 生 校 系 名 額 配 置 情 形, 並 依 據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公 告 之 柒 個 人 申 請 制 及 系 及 捌 聯 合 分 發 制 及 系 招 生 規 定 選 填 志 願 至 於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畢 業 生, 其 可 選 填 志 願 將 於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15 日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頁 ( 網 址 : ( 四 ) 個 人 申 請 制 校 系 不 分 類 別 招 生 申 請 人 應 依 欲 就 讀 校 系 意 願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選 填 最 多 3 個 個 人 申 請 志 願 因 個 人 申 請 未 獲 錄 取 將 進 入 聯 合 分 發, 故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制 者 應 明 確 勾 選 聯 合 分 發 之 採 計 方 式 另 選 擇 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申 請 者, 若 個 人 申 請 制 未 獲 錄 取 ( 約 4 月 初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須 於 西 元 2016 年 7 月 13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7 月 20 日 下 午 5 時 止, 登 錄 海 外 聯 招 會 志 願 選 填 網 頁 ( 網 址 : 選 填 聯 合 分 發 志 願 並 於 線 上 提 交 校 系 志 願 表 ( 五 ) 個 人 申 請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2. 部 分 校 系 針 對 若 干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 例 如 : 推 薦 函 等 ) 另 訂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者, 申 請 人 應 依 其 規 定 另 行 寄 送 至 該 志 願 校 系 亦 即 同 一 個 校 系,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將 部 分 審 查 資 料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外, 其 餘 之 審 查 資 料 則 須 另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至 志 願 校 系 如 需 另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則 本 會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請 申 請 人 逕 行 將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寄 件 資 料 外 袋, 並 於 志 願 校 系 訂 定 之 期 限 前 寄 達 未 於 限 期 前 寄 達 者, 恐 會 影 響 審 查 結 果, 為 避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申 請 人 務 必 詳 閱 志 願 校 系 之 分 則 規 定 3.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須 依 志 願 校 系 要 求 之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圖 檔 (jpg png) 文 件 檔 (doc docx pdf) 影 音 檔 (mp3 avi mp4) 等 格 式 檔 案 後, 再 逐 一 上 傳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4MB 為 限, 每 一 志 願 校 系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之 上 傳 檔 案 總 容 量 以 25MB 為 限 若 檔 案 大 小 超 出 系 統 上 傳 限 制 (25MB), 可 另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上 傳 至 YouTube: 申 請 人 可 將 影 片 作 品 上 傳 至 YouTube, 並 將 影 片 隱 私 權 設 定 為 非 公 開, 再 提 供 影 片 網 址 至 本 會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請 留 意 上 傳 YouTube 之 影 片 資 料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 前 切 勿 任 意 刪 除 或 變 更,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2) 上 傳 至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 申 請 人 可 將 檔 案 上 傳 至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 例 :dropbox google 雲 端 硬 碟 等 ), 並 務 必 將 檔 案 檢 視 或 瀏 覽 權 限 設 定 為 公 開, 使 知 道 該 連 結 網 址 者 皆 可 檢 視 上 傳 資 料, 再 提 供 連 結 網 址 至 本 會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若 檔 案 上 傳 日 期 逾 報 名 截 止 日, 或 檔 案 權 限 未 公 開 致 志 願 校 系 無 法 順 利 檢 視 或 開 啟 檔 案, 恐 會 影 響 審 查 結 果, 本 會 及 志 願 校 系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相 關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請 留 意 上 傳 至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香 港 - 陸 -

7 之 資 料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 前 切 勿 任 意 刪 除 或 變 更,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4.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於 確 認 前 皆 可 重 複 上 傳, 亦 即 申 請 人 若 欲 修 改 資 料 內 容 時, 可 將 修 改 後 之 檔 案 重 新 上 傳 惟 若 審 查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申 請 人 務 必 審 慎 檢 視 上 傳 之 資 料 後 再 行 確 認 5. 上 傳 之 內 容 需 為 申 請 人 原 創, 且 無 抄 襲 剽 竊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變 造 偽 造 假 借 與 事 實 不 符 等 情 事 日 後 經 查 若 有 涉 及 違 反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法 律 規 範, 申 請 人 應 負 完 全 法 律 責 任, 本 會 並 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6.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於 本 會 系 統 確 實 按 下 確 認 資 料, 完 成 填 報 按 鍵,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 申 請 人 應 另 行 存 檔 ) 供 申 請 人 確 認 檔 案 上 傳 項 目 及 數 量 申 請 人 需 於 每 份 志 願 校 系 確 認 書 中 簽 名, 並 依 本 簡 章 貳 申 請 方 式 之 四. 繳 交 表 件 規 定, 將 所 有 申 請 表 件 繳 交 至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7. 逾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系 統 即 關 閉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功 能 未 符 合 報 名 程 序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8. 申 請 人 嗣 後 如 對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交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並 確 認 各 項 上 傳 至 YouTube 或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之 檔 案 連 結 能 順 利 檢 視 或 瀏 覽 未 提 交 確 認 書 或 上 傳 檔 案 連 結 失 效 或 無 法 公 開 檢 視 瀏 覽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六 ) 聯 合 分 發 制 招 生 校 系 區 分 為 第 一 二 三 類, 除 第 二 三 類 得 互 相 跨 類 選 填 志 願 外, 餘 皆 不 得 跨 類 選 填 志 願, 並 以 所 填 之 第 一 志 願 所 屬 之 類 別 為 認 定 屬 的 依 據, 其 間 如 有 跨 之 志 願, 該 志 願 概 不 予 採 認 ; 若 為 第 二 三 類 跨 類 選 填 志 願 者, 則 依 其 報 名 類 為 認 定 屬 的 依 據 所 選 類 別 一 經 報 名 繳 件 後, 不 得 再 行 更 改, 請 申 請 人 審 慎 考 慮 申 請 人 於 聯 合 分 發 校 系 志 願 表 依 序 選 填 最 多 70 個 聯 合 分 發 志 願, 選 填 志 願 的 數 目 及 順 序, 與 能 否 分 發 之 關 係 甚 大, 建 議 善 用 70 個 志 願 之 機 會, 切 勿 集 中 填 寫 某 些 科 系 之 志 願, 更 不 宜 僅 填 1 2 個 志 願 以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獲 獎 證 明 申 請 者, 得 跨 類 另 於 申 請 表 選 填 最 多 3 個 聯 合 分 發 校 系 志 願 ( 七 ) 申 請 表 內 所 填 各 項, 如 有 隱 瞞 不 實, 或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規 定 者, 不 予 分 發 入 學 ; 已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參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原 則 一. 採 計 原 則 : (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 申 請 人 繳 交 之 備 審 資 料 經 分 轉 各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後,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校 系 ( 二 ) 聯 合 分 發 制 :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各 生 選 填 志 願 序 辦 理 分 發 如 個 人 申 請 未 獲 錄 取, 則 進 入 聯 合 分 發 ( 無 須 重 複 報 名 聯 合 分 發 ), 並 依 申 請 人 所 持 文 憑 及 申 請 類 別 採 計 分 發 分 數 1. 自 願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者, 採 計 申 請 人 檢 附 之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依 中 學 學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2. 曾 獲 得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牌 獎 銀 牌 獎 銅 牌 獎 或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一 等 獎 二 等 獎 三 等 獎 四 等 獎 者, 其 申 請 資 料 送 志 願 校 系 ( 以 3 個 聯 合 分 發 志 願 為 限 ) 審 查 通 過 後, 名 額 另 案 核 定 並 優 先 錄 取, 如 未 獲 錄 取, 再 依 申 請 人 所 持 文 憑 及 申 請 類 別 採 計 分 發 分 數 香 港 - 柒 -

8 3. 在當地華文中學 外文中學 含國際學校 畢業者 得以 甲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乙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 丙 香港中學會考 丁 SAT Subject Test 測驗成 績 戊 海外 A Level 文憑成績 或 己 國際文憑預科課程考試 IB 成績 六擇 一方式提出申請 其第二 三類申請者得互跨類選填志願 分發分數依申請人所持 文憑及申請類採計如下 所持文憑 必採科目 甲 香港中 中國語文 選採科目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依下表之類選採科目規 1.必採科目各科分數加權 1.3 採計 選採科目各科分數所 學文憑 英國語文 定 由海外聯招會擇優採計 佔權重如下表 考試 2 科成績 數學 2.各類採計 5 科 含必採科目及選採科目 加權後之 依下表之類選採科目規 總分 如遇缺科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乙 香港高 級程度 會考 定 由海外聯招會擇優採計 3.同分參酌方式 中國語文與文 3 科成績 如遇缺科 得 化 英語運用 依 丙 香港中學會考 之各類選採科目替代 (1)甲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依序為中國語文 英國語 文 數學 選採科目 2 科擇優依序參酌 (2)乙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 依序為中國語文與文化 英語運用 選採科目 3 科擇優依序參酌 之 (3)丙 香港中學會考 依序為中國語文 英國語文 丙 香港中 中國語文 學會考 英國語文 依下表之類選採科目規 選採科目 3 科擇優依序參酌 定 由海外聯招會擇優採計 依上述方式採計成績後仍同分時 擇優參酌第 6 科 含 3 科成績 以上之選採科目成績 如仍同分時則參酌中學學業成 績總平均 申請 各類選採科目 任選 2 科 方式 通識教育 倫理與宗教 音樂 視覺藝術 體育 旅遊與款待 綜合科學 甲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一 科技與生活 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 中國文學 英語文學 中國歷史 歷史 地理 企業 會計與財務概論 經濟 資訊與通訊科技 設計與應用科技 通識教育 視覺藝術 二 所佔權重 資訊及通訊科技 設計與應用科技 科技與生活 綜合科學 1.1 物理 化學 合科學 M1 數學 M2 數學 1.5 通識教育 體育 旅遊與款待 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 三 各科分數 1 綜合科學 科技與生活 物理 1.1 生物 化學 合科學 M1 數學 M2 數學 1.5 香港 -捌-

9 申請 方式 各類選採科目 任選 3 科 通識教育 倫理及宗教 視覺藝術 各科分數 所佔權重 1 中國文學 英語文學 中國歷史 歷史 地理 政府與公共事務 企業 一 乙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概論 經濟學 會計學原理 心理學 電腦應用 電腦 1.1 應用數學 數學及統計學 1.3 純粹數學 1.5 通識教育 視覺藝術 1 電腦應用 電腦 電子學 1.1 應用數學 數學及統計學 1.3 純粹數學 化學 物理 1.5 二 通識教育 1 心理學 物理 電子學 1.1 應用數學 數學及統計學 1.3 純粹數學 化學 生物 1.5 三 申請 方式 各類選採科目 任選 3 科 各科分數 所佔權重 時裝及成衣 宗教 音樂 佛學 普通話 視覺藝術 圖象傳意 家政 服裝 與設計 家政 膳食 家居與家庭 膳宿服務 旅遊與旅遊業 體育 1 中國文學 英語文學 法文 中國歷史 歷史 地理 政府與公共事務 社會 教育 綜合人文 經濟與公共事務 經濟 商業 會計學原理 英文文書處理 一 丙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1.1 及商業通訊 電腦與資訊科技 科學與科技 科技概論 設計與科技 數學 1.3 附加數學 1.5 時裝及成衣 視覺藝術 圖象傳意 家政 服裝與設計 家政 膳食 家居與 1 家庭 英文文書處理及商業通訊 設計與科技 電腦與資訊科技 科學與科技 科技 1.1 二 概論 電子與電學 數學 1.3 附加數學 化學 物理 1.5 香港 -玖-

10 時裝及成衣 圖象傳意 家政 服裝與設計 家政 膳食 家居與家庭 膳 1 宿服務 旅遊與旅遊業 體育 科學與科技 設計與科技 科技概論 物理 電子與電學 1.1 數學 1.3 附加數學 化學 生物 1.5 三 申請 類 方式 採計科目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中文 Chinese with Listening 英文 Literature 或 SAT 一 Reasoning Test 之 Writing 二擇一 數學 Mathematics 1 第一類採計四科總分 丁 Level 2 歷史 World History 四科 SAT Subject Test測 中文 Chinese with Listening 英文 Literature 或 SAT 二 Reasoning Test 之 Writing 二擇一 數學 Mathematics Level 2 物理(Physics) 化學(Chemistry) 五科 驗 成 績 中文 Chinese with Listening 英文 Literature 或 SAT 三 Reasoning Test 之 Writing 二擇一 數學 Mathematics 第二類採計五科總分 第三類採計五科總分 2 中文成績得另以 國家華語測驗推動 工作委員會(SCTOP) 舉辦之 TOCFL 進階級 LEVEL 3 或初等 以上之華 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 A Level 文憑成 績擇優採計 其中 考獲 SAT Subject Test CL 滿分之中文程度約相當於 TOCFL 進階級之水平 3 各類採計科目如有缺科 該科成 績以零分計算 Level 2 生物(Biology E/M 二擇一) 化學(Chemistry) 五科 申請 類 方式 採計科目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中文 Chinese 英文 English Language & 戊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1 第一類採計五科總分 第二類採計五科總分 一 Literature 數學 Mathematics 歷史 History 第三類採計五科總分 地理 Geography 2 中文成績得另以 SAT Subject Test 中 文(CL)成績或 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 中文 Chinese 英文 English Language & 作委員會(SCTOP) 舉辦之 TOCFL 進 階級 LEVEL 3 或初等 以上之華語 二 Literature 數學 Mathematics 物理 Physics 文能力測驗成績擇優採計 其中 考 化學 Chemistry 獲 SAT Subject Test CL 滿分之中 文程度約相當於 TOCFL 進階級之水 中文 Chinese 英文 English Language & 平 三 Literature 數學 Mathematics 生物 Biology 3 各類採計科目如有缺科 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 化學 Chemistry 香港 -壹拾-

11 申請 類 採計科目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方式 中文(Chinese A, B HL/SL) 英文(English A, B HL/SL) 數學(Math. Studies SL, Mathematics HL /SL, Further 己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成 績 一 1 第一類採計五科總分 第二類採計五科總分 (Geography HL/SL) 第三類採計五科總分 2 中文成績得另以 SAT Subject Test 中 文(CL)成績或 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 中 文 (Chinese A, B HL/SL) 英 文 (English A, B 作委員會(SCTOP) 舉辦之 TOCFL 進 HL/SL) 數學(Math. Studies SL, Mathematics HL /SL, 階級 LEVEL 3 或初等 以上之華語 二 文能力測驗成績擇優採計 其中 考 Further Mathematics HL) 物理(Physics HL/SL) 化學 獲 SAT Subject Test CL 滿分之中 (Chemistry HL/SL) 文程度約相當於 TOCFL 進階級之水 平 中文(Chinese A, B HL/SL) 英文(English A, B HL/SL) 3 各類採計科目如有缺科 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 數學(Math. Studies SL, Mathematics HL /SL, Further 三 Mathematics HL) 生 物 (Biology HL/SL) 化 學 Mathematics HL) 歷 史 (History HL/SL) 地 理 (Chemistry HL/SL) 4. 在外國或大陸地區華文中學 外文中學畢業者 得以 丁 SAT Subject Test 測驗成 績 戊 海外 A Level 文憑成績 己 國際文憑預科課程考試 IB 成績 或 庚 中學最後三年成績 四擇一方式提出申請 其第二 三類申請者得互跨類選填志 願 分發分數依申請人所持文憑及申請類採計如下 申請 類 方式 採計科目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中文 Chinese with Listening 英文 Literature 或 SAT 丁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1 第一類採計四科總分 第二類 採計五科總分 第三類採計五科 Level 2 歷史 World History 四科 總分 2 中文成績得另以 國家華語測驗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SCTOP) 舉 辦 之 中文 Chinese with Listening 英文 Literature 或 SAT TOCFL 進階級 LEVEL 3 或初等 以上之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 A 二 Reasoning Test 之 Writing 二擇一 數學 Mathematics Level 文憑成績擇優採計 其中 Level 2 物理(Physics) 化學(Chemistry) 五科 考獲 SAT Subject Test CL 滿分 之中文程度約相當於 TOCFL 進階級 之水平 中文 Chinese with Listening 英文 Literature 或 SAT 3 各類採計科目如有缺科 該科 Reasoning Test 之 Writing 二擇一 數學 Mathematics 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 Level 2 生物(Biology E/M 二擇一) 化學(Chemistry) 一 Reasoning Test 之 Writing 二擇一 數學 Mathematics 五科 香港 -壹拾壹-

12 申請 類 方式 採計科目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1 第一類採計五科總分 第二類採計五科總分 一 Literature 數學 Mathematics 歷史 History 第三類採計五科總分 2 中文成績得另以 SAT Subject Test 地理 Geography 中文(CL)成績或 國家華語測驗推 中 文 Chinese 英 文 English Language &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SCTOP) 舉 辦 之 TOCFL 進階級 LEVEL 3 或初等 二 Literature 數學 Mathematics 物理 Physics 以上之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擇優 化學 Chemistry 採計 其中 考獲 SAT Subject Test CL 滿分之中文程度約相當於 中 文 Chinese 英 文 English Language & TOCFL 進階級之水平 三 Literature 數學 Mathematics 生物 Biology 3 各類採計科目如有缺科 該科成 化學 Chemistry 績以零分計算 中 文 Chinese 英 文 English Language & 戊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申請 類 方式 採計科目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中文(Chinese A, B HL/SL) 英文(English A, B HL/SL) 己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成 績 數學(Math. Studies SL, Mathematics HL /SL, Further 1 第一類採計五科總分 第二類採計五科總分 Mathematics HL) 歷 史 (History HL/SL) 地 理 第三類採計五科總分 (Geography HL/SL) 2 中文成績得另以 SAT Subject Test 中文(CL)成績或 國家華語測驗推 中 文 (Chinese A, B HL/SL) 英 文 (English A, B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SCTOP) 舉 辦 之 HL/SL) 數學(Math. Studies SL, Mathematics HL /SL, TOCFL 進階級 LEVEL 3 或初等 二 Further Mathematics HL) 物理(Physics HL/SL) 化學 以上之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擇優 採計 其中 考獲 SAT Subject Test (Chemistry HL/SL) CL 滿分之中文程度約相當於 中文(Chinese A, B HL/SL) 英文(English A, B HL/SL) TOCFL 進階級之水平 3 各類採計科目如有缺科 該科成 數學(Math. Studies SL, Mathematics HL /SL, Further 三 績以零分計算 Mathematics HL) 生 物 (Biology HL/SL) 化 學 一 (Chemistry HL/SL) 申請 類 方式 庚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採計科目 分發分數 所佔比例 1 學科 中文 英文 數學 歷史 地理 80 2 中學最後三年 GPA 或學業成績總平均 20 1 學科 中文 英文 數學 物理 化學 80 2 中學最後三年 GPA 或學業成績總平均 20 1 學科 中文 英文 數學 生物 化學 80 2 中學最後三年 GPA 或學業成績總平均 20 一 二 三 香港 -壹拾貳-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1 第一類採計五科總分 第二類採計五科總分 第三類採計五科總分 2 中文成績得另以 SAT Subject Test 中文(CL)成績或 國家華語測驗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SCTOP) 舉 辦 之 TOCFL 進階級 LEVEL 3 或初等 以上之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擇優 採計 其中 考獲 SAT Subject Test CL 滿分之中文程度約相當於 TOCFL 進階級之水平 3 各類採計科目如有缺科 該科成 績以零分計算

13 以 上 分 發 分 數 核 計 未 盡 事 宜 依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作 業 細 則 暨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分 發 原 則 : ( 一 ) 以 分 發 來 臺 升 讀 獨 立 學 院 一 年 級 及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為 限 凡 擬 以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生 資 格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級 以 上 班 級 者, 不 受 理 申 請 ( 二 ) 未 符 合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年 限 8 年 以 上 者, 或 前 一 學 年 已 錄 取 醫 學 牙 醫 或 中 醫 學 系 卻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具 結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本 年 申 請 所 劃 填 之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志 願, 視 為 無 效 志 願 不 予 分 發 惟 前 一 學 年 度 已 錄 取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且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自 願 退 學 或 改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 三 ) 個 人 申 請 制 之 分 發 原 則 係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填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志 願,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備 審 資 料 分 轉 各 校 進 行 審 查, 按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選 填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惟 各 校 系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個 人 申 請 分 發 後 之 餘 額 得 流 用 至 聯 合 分 發 ( 未 提 供 聯 合 分 發 名 額 校 系 則 不 流 用 ) 經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者 不 再 辦 理 聯 合 分 發 ; 個 人 申 請 未 獲 錄 取 者 則 進 入 聯 合 分 發 ( 無 須 重 複 報 名 聯 合 分 發 ) ( 四 ) 聯 合 分 發 制 之 分 發 原 則 : 1. 以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獎 項 申 請 者, 其 申 請 資 料 送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通 過 後, 名 額 另 案 核 定 並 優 先 錄 取 2. 餘 依 海 外 聯 招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各 梯 次 之 分 配 名 額, 按 申 請 學 生 之 分 發 分 數 由 高 而 低 暨 其 選 塡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3. 分 發 分 數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得 分 發 同 分 時, 依 序 以 簡 章 所 列 各 類 科 目 順 序 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其 分 發 順 序 4. 分 發 分 數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一 律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分 發 分 數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所 填 志 願 已 無 名 額 可 供 分 發 者, 一 律 分 發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5. 分 發 分 數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填 滿 70 個 聯 合 分 發 志 願 科 系 但 未 獲 分 發 者, 得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提 供 該 梯 次 分 發 後 之 流 用 名 額, 函 請 是 類 僑 生 選 填 志 願 並 於 期 限 內 填 覆, 憑 辦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係 按 流 用 名 額 及 是 類 僑 生 之 分 發 分 數 由 高 而 低 暨 其 填 覆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至 名 額 用 罄, 如 遇 分 發 分 數 同 分 時, 依 序 以 簡 章 所 列 各 類 科 目 順 序 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其 分 發 順 序 ( 五 ) 已 分 發 者, 於 入 學 前 得 申 請 改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以 一 次 為 限 請 逕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 下 載 改 分 發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僑 生 先 修 部 申 請 及 處 理 表, 至 遲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0 日 前 送 達 海 外 聯 招 會 ( 惟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結 業 生 不 得 適 用 再 申 請 改 分 發 回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 六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作 業 細 則 暨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三. 公 告 錄 取 : (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約 於 4 月 初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聯 合 分 發 制 以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或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申 請 者 約 於 5 月 中 旬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以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獎 項 申 請 者 約 於 6 月 初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自 願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及 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申 請 者 約 於 7 月 底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 查 榜 ( 二 ) 申 請 學 生 經 錄 取 分 發 者,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製 發 分 發 通 知 書 送 請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轉 發, 如 於 8 月 底 前 未 接 獲 分 發 通 知 書 者, 請 逕 洽 詢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補 發 ( 地 址 : 臺 灣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路 1 號 ; 電 話 : ; 傳 真 : ) ( 三 ) 如 對 本 項 招 生 作 業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 前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香 港 - 壹 拾 參 -

14 資 料 送 達 本 聯 招 會, 由 本 會 依 簡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 必 要 時 得 會 請 有 關 單 位 提 出 說 明, 或 提 請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依 決 議 辦 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本 會 得 不 予 處 理 肆 入 學 暨 來 臺 相 關 規 定 一. 開 學 日 期 : 校 院 及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約 於 9 月 間 開 學, 詳 見 各 校 入 學 通 知 所 訂 日 期 凡 獲 分 發 之 學 生, 務 須 於 開 學 前 抵 臺, 並 持 分 發 通 知 書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凡 未 經 申 請 或 申 請 未 錄 取 之 學 生, 來 臺 後 概 不 輔 導 入 學 二. 錄 取 醫 學 牙 醫 或 中 醫 學 系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於 限 期 前 ( 個 人 申 請 制 錄 取 者 於 西 元 2016 年 6 月 1 日 ; 聯 合 分 發 制 以 SAT Subject Test 測 驗 成 績 海 外 A Level 文 憑 成 績 國 際 文 憑 預 科 課 程 考 試 (IB) 成 績 或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錄 取 者 於 西 元 2016 年 6 月 15 日 ; 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錄 取 者 於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 向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提 出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 聲 明 書 格 式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 下 載 ), 否 則 次 年 將 不 得 分 發 醫 學 牙 醫 或 中 醫 學 系 如 欲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應 依 所 分 發 規 定 之 日 期 條 件 逕 向 錄 取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不 必 函 請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教 育 部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各 校 通 訊 錄 詳 如 附 錄 三 ; 凡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於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前, 憑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通 知 書, 申 辦 入 境 手 續 來 臺 三. 錄 取 學 生 來 臺 升 學,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入 境 及 在 臺 居 留 手 續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將 申 請 人 於 報 考 時 繳 交 之 申 請 表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及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彙 整 完 成 後 送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俟 聯 招 會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由 移 民 署 核 發 入 境 證 錄 取 學 生 持 入 境 證 入 境 並 到 校 註 冊 後, 應 即 檢 具 居 留 申 請 書 一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分 發 通 知 書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香 港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一 件 (20 歲 以 下 免 附 )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一 件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身 分 確 認 書 一 件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件 規 費 新 臺 幣 2,600 元, 送 由 各 校 僑 生 輔 導 室 彙 整 造 冊, 函 送 移 民 署 核 發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四. 就 讀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者, 入 學 後, 若 自 覺 國 語 文 程 度 欠 佳, 得 申 請 編 入 特 別 輔 導 班 就 讀 一 年, 再 升 讀 先 修 班 伍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一. 在 學 生 活 費 學 雜 費 書 籍 費 服 裝 費 來 往 旅 費 均 係 自 費, 不 得 申 請 免 繳,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 生 活 費 每 月 約 為 新 臺 幣 5,000 元 至 10,000 元 ; 各 校 住 宿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臺 幣 10,000 元 至 20,000 元 ; 書 籍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臺 幣 5,000 元 至 8,000 元 ;104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校 院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如 附 錄 四, 僅 供 參 考 ) 二. 來 臺 升 學 之 香 港 學 生 比 照 海 外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在 臺 連 續 居 留 滿 6 個 月 或 其 曾 出 境 1 次 未 逾 30 日, 其 實 際 居 住 期 間 扣 除 出 境 日 數 後, 併 計 達 6 個 月 之 日 起,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至 應 繳 健 保 費 額 度 則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家 境 清 寒 港 澳 生 得 於 赴 臺 前 取 得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畢 業 中 學 留 臺 同 學 會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申 請, 經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另 抵 臺 後 在 未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前, 得 依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作 業 規 定 參 加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保 費 自 行 負 擔 二 分 之 一,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二 分 之 一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香 港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 惟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學 生 不 具 申 請 緩 徵 資 格 ),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香 港 - 壹 拾 肆 -

15 二.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各 校 院 三. 學 生 經 分 發 入 學, 因 志 趣 關 係 自 願 轉 學 其 他 者, 應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志 願 就 讀 之 轉 學 考 試 惟 經 入 學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其 他 就 讀 四. 部 分 校 院 未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者, 須 自 行 租 賃 住 宿 五. 分 發 有 案 之 香 港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 院 ) 空 中 或 空 中 專 科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及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該 類 或 班 別 者, 中 止 其 港 澳 生 身 分 違 反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六. 校 院 港 澳 學 生 入 學 後, 因 學 習 適 應 不 佳, 經 輔 導 並 徵 得 學 生 同 意 後, 得 向 辦 理 休 學, 並 於 當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前, 經 由 申 請 轉 至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接 受 課 業 輔 導, 輔 導 期 間 應 繳 費 用 依 照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收 費 規 定 辦 理 ; 輔 導 期 滿 後, 回 原 復 學, 輔 導 期 間 所 修 課 程, 不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或 要 求 抵 免 香 港 學 生 如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出 具 原 具 香 港 ( 澳 門 ) 僑 民 身 分 證 明 之 役 男, 於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應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入 出 境 ; 其 持 外 國 護 照 入 境, 依 法 仍 應 徵 兵 處 理 者, 應 限 制 其 出 境 至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時 止 抵 臺 後 如 未 註 冊 入 學, 或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或 已 畢 業 者, 必 須 返 回 香 港 國 防 醫 學 院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報 到 時 間 訂 於 西 元 2016 年 6 月 20 至 24 日, 請 分 發 至 國 防 醫 學 院 各 學 系 者 依 規 定 於 限 期 內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至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者, 於 結 業 後 依 結 業 成 績 參 加 海 外 聯 招 會 分 發 至 國 內 各 大 學, 不 代 表 將 來 於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結 業 後 可 以 逕 行 升 讀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資 訊 ***************** 地 址 : 臺 灣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路 1 號 電 話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overseas@ncnu.edu.tw 網 址 : 香 港 - 壹 拾 伍 -

16 香港學生參加 個人申請制 報名流程與範例說明 步驟 項目 說明 範例 1. 一 填 寫 申 請 表 二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產 生 表 件 申請人請至海外聯招會網站 網址 香港學生王小明於 105 學年 overseas.ncnu.edu.tw/content/a01/ 點選所屬 度 擬依 個人申請制 管道 僑居地適用簡章 參閱申請資格與申請方式等規 赴臺升讀大學 預計申請 A 定 B C 三個校系 其報名步驟如 2. 如欲查詢個人申請制招生校系 請先參閱簡章附 下: 錄一或海外聯招會網站 網址 1.至海外聯招會網站 學士班 rseas.ncnu.edu.tw/content/z3 公告之 柒 個人申請制學校及系招生規定 -個人申請線上填報系統 3. 點選前開所屬僑居地適用簡章網頁下方之學士班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並選填 3 個人申請線上填報系統 聯結網址 登錄個人 個 個人申請 志願 基本資料 並依欲就讀校系意願由高至低依序選 2.於上傳系統頁面依步驟上 填 個人申請 志願 最多 3 個 傳學歷證件 中學歷年成績 單及各志願校系審查資 料 確認所有資料已上傳完 上傳個人申請校系審查資料 (1) 確認 個人申請 志願後 依據志願校系 備後 確實按下 上傳資料 規定備齊審查資料 於上傳系統頁面依步 確認 按鍵 將系統產生之 驟上傳學歷證件 中學歷年成績單及各志 志願校系審查資料上傳 願校系審查資料 確認書 另行存檔列印並於 (2) 各項資料須依檔案格式 大小等規定上 每份確認書中簽名 傳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儘早完成上傳作 3.個人申請審查資料上傳結 業 上傳後請再次確認所有資料已完備 如有缺漏 申請人應自行負責 束後即不可再修改志願 確 (3) 完成資料上傳作業並於系統確實按下 上 認個人基本資料無誤後 確 傳資料確認 按鍵後 系統會自動產生 志 實按下 確認資料 完成填 願校系審查資料上傳確認書 供申請人確 報 按鍵 完成填報系統 認檔案上傳項目及數量 申請人應另行存 4.完成填報後系統將自動產 檔列印並於每份確認書中簽名 生 檢核表 申請表 及 申請人須於申請時間截止日前完成審 個人申請志願校系審查 查資料上傳作業 部分校系針對若干審查資料項目 如推 資料上傳確認書 等各項申 薦函等 另訂以郵寄方式繳交者 申請 請表格 將所有產生表件列 人應依其規定另行寄送至該志願校 印後簽名 系 本會系統將自動產生郵寄信封封 5.將前述表件及簡章規定應 面 請申請人逕行將信封封面黏貼於寄 繳資料備齊裝訂後 於 201 件資料外袋 並於志願校系訂定之期限 5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28 前寄達 網路上傳審查資料注意事項請詳閱本 日前繳交至海華服務基 簡章 貳 申請方式 第五點說明 金 始完成報名手續 產生報名表件 完成個人基本資料填報並確認志願後 確實按 下 確認資料 完成填報 按鍵 系統將產生 檢核表 申請表 及 個人申請志願校系 審查資料上傳確認書 等各項申請表格 申請 人須將所有產生表件列印後簽名 三 繳 交 表 件 將上述系統產生表件及簡章規定應繳資料備齊裝訂 後 於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28 日前繳交至海華 服務基金申請來臺升學 香港 -1-

17 附 錄 二 之 一 個 人 申 請 制 招 生 校 系 名 稱 香 港 -2-

18 附 錄 二 之 一 個 人 申 請 制 招 生 校 系 名 稱 ( 本 表 僅 供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制 者 參 考 ; 適 用 期 間 自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起 至 2016 年 8 月 底 ) 註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校 系 不 分 類 別 招 生 申 請 就 讀 表 列 之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者 ( 選 填 此 類 志 願 至 多 3 個 ), 須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h t t p : / / ww w. o v e rs e a s.ncnu.edu.tw/ c o n t e n t / z 3 ) 公 告 之 柒 個 人 申 請 制 及 系 招 生 規 定,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系 所 分 則 及 個 人 申 請 應 繳 資 料 規 定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前 開 審 查 資 料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申 請 人 應 主 動 與 志 願 校 系 聯 繫,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進 行 術 科 考 試 或 來 臺 面 試 註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赴 臺 升 學, 需 於 申 請 表 據 實 填 報 障 礙 類 別 及 程 度, 先 行 了 解 並 自 行 評 估 各 校 系 能 否 依 不 同 需 求 類 別 及 程 度,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輔 措 施, 以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困 擾 國 立 臺 灣 國 立 臺 灣 國 立 臺 灣 國 立 臺 灣 國 立 臺 灣 國 立 臺 灣 國 立 臺 灣 國 立 臺 灣 國 立 臺 灣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國 立 成 功 國 立 成 功 國 立 成 功 國 立 成 功 國 立 成 功 國 立 成 功 國 立 成 功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國 立 中 興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數 學 系 化 學 系 地 質 科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獸 醫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東 南 亞 學 系 東 南 亞 東 南 亞 學 系 人 類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觀 光 休 閒 與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休 閒 觀 光 休 閒 與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諮 商 心 理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學 系 - 諮 商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學 系 -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化 學 系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數 學 系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都 市 計 劃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化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一 般 物 理 物 理 學 系 光 電 物 理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水 土 保 持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獸 醫 學 系 農 藝 學 系 國 立 中 興 森 林 學 系 木 材 科 學 國 立 中 興 森 林 學 系 林 學 國 立 中 興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系 國 立 中 興 國 際 農 企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國 文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英 語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地 理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東 亞 學 系 漢 學 與 文 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設 計 學 系 ( 第 1 類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美 術 學 系 西 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美 術 學 系 國 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音 樂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東 亞 學 系 政 治 與 經 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數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地 球 科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設 計 學 系 ( 第 2 類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體 育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數 位 學 習 設 計 與 管 理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外 國 語 言 學 系 英 語 教 學 國 立 嘉 義 外 國 語 言 學 系 應 用 外 語 國 立 嘉 義 應 用 歷 史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行 銷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音 樂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應 用 數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電 子 物 理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應 用 化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機 械 與 能 源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植 物 醫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農 藝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園 藝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木 質 材 料 與 設 計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動 物 科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獸 醫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景 觀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食 品 科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生 化 科 技 學 系 香 港 -3-

19 附 錄 二 之 一 個 人 申 請 制 招 生 校 系 名 稱 ( 本 表 僅 供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制 者 參 考 ; 適 用 期 間 自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起 至 2016 年 8 月 底 ) 註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校 系 不 分 類 別 招 生 申 請 就 讀 表 列 之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者 ( 選 填 此 類 志 願 至 多 3 個 ), 須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h t t p : / / ww w. o v e rs e a s.ncnu.edu.tw/ c o n t e n t / z 3 ) 公 告 之 柒 個 人 申 請 制 及 系 招 生 規 定,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系 所 分 則 及 個 人 申 請 應 繳 資 料 規 定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前 開 審 查 資 料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申 請 人 應 主 動 與 志 願 校 系 聯 繫,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進 行 術 科 考 試 或 來 臺 面 試 註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赴 臺 升 學, 需 於 申 請 表 據 實 填 報 障 礙 類 別 及 程 度, 先 行 了 解 並 自 行 評 估 各 校 系 能 否 依 不 同 需 求 類 別 及 程 度,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輔 措 施, 以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困 擾 國 立 嘉 義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生 物 資 源 學 系 國 立 嘉 義 微 生 物 免 疫 與 生 物 藥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歷 史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經 濟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臺 灣 文 化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社 會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會 計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華 文 文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觀 光 暨 休 閒 遊 憩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民 族 語 言 與 傳 播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族 群 關 係 與 文 化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教 育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教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藝 術 創 意 產 業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音 樂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諮 商 與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國 立 東 華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民 族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國 立 東 華 應 用 數 學 系 數 學 科 學 國 立 東 華 應 用 數 學 系 統 計 科 學 國 立 東 華 物 理 學 系 物 理 國 立 東 華 物 理 學 系 奈 米 與 光 電 科 學 國 立 東 華 化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工 國 立 東 華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國 際 國 立 東 華 生 命 科 學 系 國 立 東 華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學 系 國 立 交 通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乙 國 立 清 華 清 華 學 院 學 士 班 ( 第 1 類 ) 國 立 清 華 數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國 立 清 華 數 學 系 數 學 國 立 清 華 物 理 學 系 物 理 國 立 清 華 物 理 學 系 光 電 物 理 國 立 清 華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清 華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清 華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清 華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清 華 清 華 學 院 學 士 班 ( 第 2 類 ) 國 立 清 華 清 華 學 院 學 士 班 ( 第 3 類 ) 國 立 中 正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立 中 正 哲 學 系 國 立 中 正 經 濟 學 系 國 立 中 正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國 立 中 正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系 國 立 中 正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中 正 國 立 中 正 國 立 中 正 國 立 中 正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屏 東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國 立 中 山 國 立 中 山 國 立 中 山 國 立 中 山 國 立 中 山 國 立 中 山 國 立 中 山 國 立 中 山 國 立 中 山 國 立 中 山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商 業 自 動 化 與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不 動 產 經 營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貿 易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社 會 發 展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系 科 普 傳 播 學 系 應 用 化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應 用 物 理 系 物 理 應 用 物 理 系 光 電 暨 材 料 體 育 學 系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海 洋 法 政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海 洋 觀 光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商 船 學 系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能 源 應 用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動 力 工 程 運 輸 科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光 電 與 材 料 科 技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生 命 科 學 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劇 場 藝 術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政 治 經 濟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海 洋 科 學 系 生 物 科 學 系 香 港 -4-

20 附 錄 二 之 一 個 人 申 請 制 招 生 校 系 名 稱 ( 本 表 僅 供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制 者 參 考 ; 適 用 期 間 自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起 至 2016 年 8 月 底 ) 註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校 系 不 分 類 別 招 生 申 請 就 讀 表 列 之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者 ( 選 填 此 類 志 願 至 多 3 個 ), 須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h t t p : / / ww w. o v e rs e a s.ncnu.edu.tw/ c o n t e n t / z 3 ) 公 告 之 柒 個 人 申 請 制 及 系 招 生 規 定,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系 所 分 則 及 個 人 申 請 應 繳 資 料 規 定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前 開 審 查 資 料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申 請 人 應 主 動 與 志 願 校 系 聯 繫,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進 行 術 科 考 試 或 來 臺 面 試 註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赴 臺 升 學, 需 於 申 請 表 據 實 填 報 障 礙 類 別 及 程 度, 先 行 了 解 並 自 行 評 估 各 校 系 能 否 依 不 同 需 求 類 別 及 程 度,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輔 措 施, 以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困 擾 國 立 中 央 國 立 中 央 國 立 中 央 國 立 中 央 國 立 中 央 國 立 中 央 國 立 中 央 國 立 中 央 國 立 臺 北 國 立 臺 北 國 立 臺 北 國 立 臺 北 國 立 臺 北 國 立 高 雄 國 立 聯 合 國 立 聯 合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宜 蘭 國 立 臺 南 國 立 臺 南 國 立 臺 南 臺 北 市 立 臺 北 市 立 臺 北 市 立 臺 北 市 立 臺 北 市 立 臺 北 市 立 臺 北 市 立 臺 北 市 立 臺 北 市 立 國 立 陽 明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客 家 語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學 系 數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光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先 進 材 料 與 精 密 製 造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設 計 與 分 析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學 系 建 築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園 藝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視 覺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戲 劇 創 作 與 應 用 學 系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運 動 健 康 科 學 系 舞 蹈 學 系 運 動 藝 術 學 系 陸 上 運 動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華 語 文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景 觀 學 系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海 洋 與 邊 境 管 理 學 系 長 期 照 護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金 門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臺 東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建 築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美 術 產 業 學 系 公 共 與 文 化 事 務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文 化 資 源 與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科 學 系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科 學 系 化 學 及 奈 米 科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地 理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公 共 事 務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公 民 教 育 財 務 金 融 技 術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物 理 物 理 學 系 光 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運 動 學 系 生 物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視 覺 設 計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設 計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創 作 音 樂 學 系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環 境 與 文 化 資 源 學 系 英 語 教 學 系 應 用 科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體 育 學 系 應 用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設 計 音 樂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雕 塑 學 系 香 港 -5-

21 附 錄 二 之 一 個 人 申 請 制 招 生 校 系 名 稱 ( 本 表 僅 供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制 者 參 考 ; 適 用 期 間 自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起 至 2016 年 8 月 底 ) 註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校 系 不 分 類 別 招 生 申 請 就 讀 表 列 之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者 ( 選 填 此 類 志 願 至 多 3 個 ), 須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h t t p : / / ww w. o v e rs e a s.ncnu.edu.tw/ c o n t e n t / z 3 ) 公 告 之 柒 個 人 申 請 制 及 系 招 生 規 定,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系 所 分 則 及 個 人 申 請 應 繳 資 料 規 定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前 開 審 查 資 料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申 請 人 應 主 動 與 志 願 校 系 聯 繫,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進 行 術 科 考 試 或 來 臺 面 試 註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赴 臺 升 學, 需 於 申 請 表 據 實 填 報 障 礙 類 別 及 程 度, 先 行 了 解 並 自 行 評 估 各 校 系 能 否 依 不 同 需 求 類 別 及 程 度,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輔 措 施, 以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困 擾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國 立 體 育 國 立 體 育 國 立 體 育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電 影 學 系 戲 劇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舞 蹈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戲 劇 學 系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舞 蹈 學 系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新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動 畫 學 系 材 質 創 作 與 設 計 系 應 用 音 樂 學 系 藝 術 史 學 系 舞 蹈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陸 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保 險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經 貿 管 理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統 計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運 輸 管 理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英 文 學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俄 國 語 文 學 系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創 新 與 科 技 學 系 應 用 資 訊 全 英 語 國 際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英 美 語 言 文 化 學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全 球 政 治 經 濟 學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國 際 商 學 全 英 語 外 交 與 國 際 關 係 學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商 管 學 院 全 球 財 務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數 學 學 系 數 學 數 學 學 系 資 料 科 學 與 數 理 統 計 物 理 學 系 光 電 物 理 物 理 學 系 應 用 物 理 化 學 學 系 化 學 與 生 物 化 學 化 學 學 系 材 料 化 學 建 築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工 程 設 施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營 建 企 業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水 資 源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光 機 電 整 合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精 密 機 械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通 訊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資 訊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與 系 統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創 新 與 科 技 學 系 軟 體 工 程 全 英 語 哲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文 藝 創 作 史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韓 國 語 文 學 系 俄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光 電 物 理 學 系 ( 第 1 類 ) 地 理 學 系 ( 第 1 類 )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律 政 治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勞 資 關 係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人 力 資 源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學 系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系 紡 織 工 程 學 系 ( 第 1 類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第 1 類 ) 國 際 貿 易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金 融 行 銷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全 球 商 務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新 聞 學 系 廣 告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香 港 -6-

22 附 錄 二 之 一 個 人 申 請 制 招 生 校 系 名 稱 ( 本 表 僅 供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制 者 參 考 ; 適 用 期 間 自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起 至 2016 年 8 月 底 ) 註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校 系 不 分 類 別 招 生 申 請 就 讀 表 列 之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者 ( 選 填 此 類 志 願 至 多 3 個 ), 須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h t t p : / / ww w. o v e rs e a s.ncnu.edu.tw/ c o n t e n t / z 3 ) 公 告 之 柒 個 人 申 請 制 及 系 招 生 規 定,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系 所 分 則 及 個 人 申 請 應 繳 資 料 規 定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前 開 審 查 資 料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申 請 人 應 主 動 與 志 願 校 系 聯 繫,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進 行 術 科 考 試 或 來 臺 面 試 註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赴 臺 升 學, 需 於 申 請 表 據 實 填 報 障 礙 類 別 及 程 度, 先 行 了 解 並 自 行 評 估 各 校 系 能 否 依 不 同 需 求 類 別 及 程 度,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輔 措 施, 以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困 擾 中 國 戲 劇 學 系 戲 劇 學 系 舞 蹈 學 系 市 政 暨 環 境 規 劃 學 系 景 觀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心 理 輔 導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光 電 物 理 學 系 ( 第 2 類 ) 化 學 系 地 理 學 系 ( 第 2 類 ) 大 氣 科 學 系 地 質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紡 織 工 程 學 系 ( 第 2 類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第 2 類 )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逢 甲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動 物 科 學 系 土 地 資 源 學 系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運 動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空 間 資 訊 會 計 學 系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財 稅 學 系 合 作 經 濟 暨 社 會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統 計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行 銷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土 地 管 理 學 系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精 密 系 統 設 計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學 系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學 系 光 電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逢 甲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逢 甲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逢 甲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逢 甲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不 分 系 榮 譽 班 逢 甲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逢 甲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逢 甲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學 系 逢 甲 建 築 專 業 學 院 學 士 班 銘 傳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銘 傳 會 計 學 系 銘 傳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銘 傳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銘 傳 經 濟 與 金 融 學 系 銘 傳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銘 傳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國 際 金 融 管 理 銘 傳 新 媒 體 暨 傳 播 管 理 學 系 銘 傳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銘 傳 廣 告 暨 策 略 行 銷 學 系 銘 傳 新 聞 學 系 銘 傳 財 金 法 律 學 系 銘 傳 應 用 中 國 文 學 系 銘 傳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銘 傳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銘 傳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系 銘 傳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銘 傳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學 系 銘 傳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銘 傳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銘 傳 建 築 學 系 銘 傳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銘 傳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學 系 銘 傳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銘 傳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銘 傳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學 系 銘 傳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學 系 銘 傳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銘 傳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銘 傳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學 系 銘 傳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學 系 ( 金 門 分 部 ) 銘 傳 新 聞 學 系 ( 金 門 分 部 ) 銘 傳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銘 傳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銘 傳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銘 傳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東 海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東 海 歷 史 學 系 東 海 哲 學 系 東 海 政 治 學 系 政 治 理 論 東 海 政 治 學 系 國 際 關 係 東 海 行 政 管 理 暨 政 策 學 系 東 海 經 濟 學 系 一 般 經 濟 東 海 經 濟 學 系 產 業 經 濟 東 海 會 計 學 系 東 海 統 計 學 系 社 會 東 海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東 海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東 海 美 術 學 系 東 海 音 樂 學 系 東 海 國 際 學 院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東 海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數 位 經 營 香 港 -7-

23 附 錄 二 之 一 個 人 申 請 制 招 生 校 系 名 稱 ( 本 表 僅 供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制 者 參 考 ; 適 用 期 間 自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起 至 2016 年 8 月 底 ) 註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校 系 不 分 類 別 招 生 申 請 就 讀 表 列 之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者 ( 選 填 此 類 志 願 至 多 3 個 ), 須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h t t p : / / ww w. o v e rs e a s.ncnu.edu.tw/ c o n t e n t / z 3 ) 公 告 之 柒 個 人 申 請 制 及 系 招 生 規 定,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系 所 分 則 及 個 人 申 請 應 繳 資 料 規 定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前 開 審 查 資 料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申 請 人 應 主 動 與 志 願 校 系 聯 繫,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進 行 術 科 考 試 或 來 臺 面 試 註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赴 臺 升 學, 需 於 申 請 表 據 實 填 報 障 礙 類 別 及 程 度, 先 行 了 解 並 自 行 評 估 各 校 系 能 否 依 不 同 需 求 類 別 及 程 度,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輔 措 施, 以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困 擾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東 海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中 原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綠 色 與 永 續 發 展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創 業 與 織 領 導 應 用 物 理 學 系 材 料 及 奈 米 科 技 應 用 物 理 學 系 光 電 化 學 系 化 學 化 學 系 化 學 生 物 應 用 數 學 系 統 計 學 系 自 然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電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軟 體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數 位 創 意 環 境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IC 設 計 與 無 線 通 訊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奈 米 電 子 與 能 源 技 術 建 築 學 系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態 暨 生 物 多 樣 性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應 用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室 內 設 計 學 系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景 觀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工 業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服 務 業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工 商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高 科 技 業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物 理 物 理 學 系 光 電 與 材 料 科 學 化 學 系 化 學 化 學 系 材 料 化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電 資 學 院 學 士 班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建 築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綠 能 製 程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生 化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工 程 工 業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工 程 心 理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義 守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輔 仁 東 吳 東 吳 東 吳 東 吳 會 計 學 系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廚 藝 學 系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營 養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新 聞 傳 播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天 主 教 研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呼 吸 治 療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政 治 學 系 香 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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