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46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47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一 教 育 學 系 簡 介... 1 ( 一 ) 成 立 時 間... 1 ( 二 ) 教 育 目 標 與 發 展 方 向... 1 ( 三 ) 授 課 師 資... 2 ( 四 ) 行 政 人 員... 3 ( 五 )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規 劃... 3 ( 六 ) 空 間 環 境 ( 七 ) 本 系 網 站 ( 八 ) 師 生 活 動 及 班 級 活 動 二 行 事 曆 選 課 日 程 表 註 冊 通 知 單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選 課 日 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通 知 單 ( 參 考 用 ) 三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表 ( 草 案 ) 四 系 級 修 業 規 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須 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辦 法 五 修 業 相 關 表 件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要 點 表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碩 士 班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申 請 表 學 分 抵 免 表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表 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科 目 代 碼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習 表 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表 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研 習 護 照 修 課 諮 詢 表 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表 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申 請 表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表 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應 試 科 目 申 報 單 表 1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班 資 格 考 抵 免 申 請 表 I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登 錄 步 驟 表 1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 網 路 申 報 列 印 樣 張 ) 表 1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論 著 目 錄 登 錄 步 驟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相 關 事 務 之 處 理 流 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程 序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論 文 計 畫 封 面 範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封 面 範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繳 交 電 子 論 文 檔 流 程 圖 表 1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碩 士 班 ) 表 1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博 士 班 ) 表 17 碩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表 18 博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表 19 碩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表 20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表 21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表 22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23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2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表 25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表 26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試 申 請 書 表 27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表 28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單 表 2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委 員 簽 名 頁 表 3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委 員 簽 名 頁 表 31 碩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表 3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所 外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表 表 3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變 更 指 導 教 授 及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書 表 3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延 遲 提 報 申 請 表 表 3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展 期 申 請 表 畢 業 離 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碩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博 士 班 表 3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碩 士 班 表 3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博 士 班 表 3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校 級 版 ( 網 路 申 報 列 印 樣 張 ) II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3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操 作 流 程 表 4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學 位 論 文 裝 訂 順 序 六 獎 助 學 金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表 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辦 法 表 4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表 4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校 友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無 息 助 學 貸 款 辦 法 七 其 他 學 習 與 進 修 相 關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選 修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事 宜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生 甄 選 暨 課 程 修 習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如 何 準 備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博 士 後 出 國 進 修 科 技 部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科 技 部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科 技 部 獎 勵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博 士 候 選 人 撰 寫 博 士 論 文 作 業 要 點 八 其 他 常 用 表 件 表 4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教 學 工 讀 助 學 時 數 記 錄 表 表 4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學 習 型 關 係 認 定 表 表 4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表 4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表 表 4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博 士 班 研 究 室 申 請 表 表 4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 教 室 借 用 申 請 表 表 5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級 場 地 借 用 登 記 表 樣 張 表 5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生 研 究 室 置 物 櫃 申 請 表 表 5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擔 任 研 究 教 學 系 務 助 理 證 明 表 表 5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步 驟 九 校 級 法 規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內 校 際 選 課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表 5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修 讀 系 外 課 程 申 請 表 十 通 訊 方 式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及 教 育 學 系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III

4 一 教 育 學 系 簡 介 ( 一 ) 成 立 時 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學 系 ) 自 民 國 44 年 成 立 至 今, 分 別 在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以 及 學 士 班 進 行 各 級 各 類 教 育 領 域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博 士 班 階 段 以 培 育 高 階 教 育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人 才 之 進 階 養 成 專 業 化 諮 商 輔 導 與 具 教 育 理 論 視 野 之 優 秀 教 師 為 目 標 ; 碩 士 班 階 段 以 培 育 各 級 教 育 人 員 基 礎 研 究 能 力 養 成 專 業 思 考 培 養 執 行 能 力 和 創 造 力 為 目 標 ; 學 士 班 階 段 則 規 劃 各 式 教 育 與 教 學 專 業 養 成 之 必 備 能 力, 奠 定 學 生 日 後 進 行 各 類 教 育 與 教 學 發 展 之 基 礎, 並 儲 備 跨 領 域 學 習 之 能 力 歷 年 來, 本 系 校 友 人 才 輩 出, 有 傑 出 的 學 者, 有 卓 越 的 校 長, 有 優 秀 的 教 師, 有 知 名 的 出 版 家, 更 有 榮 膺 教 育 部 長 者 等 等, 為 教 育 的 相 關 領 域 開 創 無 數 的 成 功 之 路 ( 二 ) 教 育 目 標 與 發 展 方 向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以 培 育 教 育 學 術 領 域 之 研 究 人 才, 及 培 養 具 有 研 究 能 力 之 中 小 學 研 究 型 教 師 為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兼 重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之 研 究 與 實 務 運 作 之 結 合, 培 育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能 力 批 判 能 力 國 際 視 野 與 多 元 教 育 觀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自 88 學 年 度 起 分 為 教 育 行 政 組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及 教 育 哲 學 組 三 組, 之 後, 為 因 應 國 內 教 育 市 場 人 才 培 育 之 需 求, 以 及 更 符 應 本 系 特 色, 俾 利 於 本 系 博 士 班 整 體 規 劃 與 發 展, 將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改 以 教 育 行 政 組 與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二 組 招 生 藉 科 際 整 合 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的 訓 練, 期 待 學 生 修 習 課 程 後 能 具 備 高 階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獨 立 與 創 新 的 研 究 能 力 批 判 反 省 素 養 以 及 洞 察 教 育 問 題 的 敏 銳 觀 察 能 力, 透 過 研 究 方 法 的 訓 練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革 新 教 育 學 術 及 實 務, 開 創 貢 獻 1.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如 下 : (1)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A. 培 育 教 育 學 術 領 域 之 研 究 人 才 B. 培 養 具 有 研 究 能 力 之 中 小 學 研 究 型 教 師 (2)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 A. 培 養 具 有 革 新 教 育 學 術 及 實 務 能 力 之 教 育 工 作 者 B. 培 育 具 有 跨 領 域 研 究 能 力 之 學 術 人 才 2. 本 系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如 下 : (1) 強 化 教 育 學 系 與 高 級 中 學 夥 伴 協 作 與 策 略 聯 盟 (2) 增 設 幼 教 與 高 教 領 域 (3) 積 極 推 動 跨 校 雙 聯 學 位 1

5 ( 三 ) 授 課 師 資 姓 名 職 稱 學 歷 研 究 領 域 吳 政 達 郭 昭 佑 秦 夢 群 余 民 寧 湯 志 民 教 授 兼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教 授 兼 教 育 學 系 系 主 任 特 聘 教 授 兼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研 究 所 所 長 學 校 行 政 在 職 專 班 執 行 長 特 聘 教 授 兼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主 任 教 育 學 院 華 文 測 驗 與 教 育 評 鑑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特 聘 教 授 借 調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局 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麥 迪 遜 校 區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香 檳 校 區 哲 學 博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胡 悅 倫 教 授 美 國 印 第 安 納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博 士 周 祝 瑛 教 授 洛 杉 磯 加 州 大 學 比 較 及 國 際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馮 朝 霖 教 授 德 國 波 昂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教 育 政 策 分 析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統 計 課 程 與 教 學 評 鑑 教 育 行 政 學 校 行 政 與 管 理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評 鑑 學 校 行 政 教 育 法 規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多 變 量 分 析 測 驗 理 論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幸 福 心 理 學 教 育 行 政 學 校 行 政 學 校 建 築 與 校 園 規 劃 教 育 心 理 計 量 人 格 心 理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高 等 教 育 比 較 教 育 中 國 大 陸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美 學 另 類 教 育 學 教 育 思 潮 詹 志 禹 教 授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奧 斯 汀 分 校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博 士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統 計 學 科 學 哲 學 創 造 力 研 究 張 奕 華 教 授 兼 輔 導 與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美 國 密 蘇 里 大 學 哥 倫 比 亞 校 區 教 育 領 導 與 政 策 分 析 學 系 博 士 學 校 科 技 領 導 與 管 理 NPO 與 學 校 合 作 策 略 邱 美 秀 教 授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教 育 心 理 學 洪 煌 堯 教 授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教 學 科 技 博 士 陳 婉 真 教 授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奧 斯 汀 分 校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博 士 學 習 科 技 教 學 設 計 知 識 創 新 科 學 與 科 技 教 育 人 類 發 展 心 理 衡 鑑 教 育 心 理 學 鄭 同 僚 副 教 授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系 博 士 教 育 政 治 學 質 性 研 究 陳 榮 政 副 教 授 兼 副 教 務 長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主 任 政 大 書 院 計 畫 辦 公 室 執 行 長 教 務 處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英 國 倫 敦 大 學 教 育 政 策 聯 位 學 位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比 較 教 育 博 士 李 淑 菁 副 教 授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王 素 芸 助 理 教 授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林 顯 達 李 宗 芹 傅 如 馨 林 進 山 助 理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兼 政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美 國 密 西 根 大 學 安 娜 堡 分 校 學 習 科 技 博 士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心 理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美 國 亞 萊 恩 國 際 大 學 加 州 專 業 心 理 學 學 院 臨 床 心 理 學 博 士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教 育 政 策 社 會 學 質 性 研 究 比 較 教 育 教 育 社 會 學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性 別 與 教 育 政 策 社 會 學 教 學 原 理 輔 導 原 理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遊 戲 設 計 學 習 科 技 體 驗 學 習 行 動 學 習 社 會 創 新 舞 蹈 治 療 團 體 諮 商 / 輔 導 動 作 心 理 評 量 親 職 教 育 學 校 領 導 臨 床 諮 商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教 育 行 政 學 校 行 政 教 育 輔 導 教 學 觀 察 適 性 教 學 2

6 姓 名 職 稱 學 歷 研 究 領 域 葉 玉 珠 教 授 美 國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教 育 學 類 博 士 教 育 心 理 學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數 位 學 習 施 淑 慎 教 授 美 國 印 第 安 納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博 士 陳 幼 慧 教 授 德 國 班 貝 格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黃 譯 瑩 倪 鳴 香 教 授 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副 教 授 兼 幼 兒 教 育 研 究 所 所 長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學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博 士 德 國 漢 堡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博 士 徐 聯 恩 副 教 授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認 知 心 理 學 教 學 心 理 學 學 習 障 礙 研 究 教 育 哲 學 文 化 教 育 學 比 較 哲 學 通 識 教 育 研 究 課 程 學 系 統 論 方 法 論 教 科 書 研 究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幼 師 專 業 成 長 童 年 與 幼 教 生 態 研 究 組 織 創 新 與 變 革 幼 教 品 質 與 創 新 幼 兒 園 經 營 管 理 張 盈 堃 副 教 授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 育 ) 研 究 所 博 士 課 程 研 究 文 化 研 究 教 育 社 會 學 ( 四 ) 行 政 人 員 姓 名 職 稱 負 責 業 務 闕 金 治 助 教 負 責 處 理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所 業 務 及 相 關 事 宜 王 世 成 職 員 負 責 處 理 教 育 學 系 大 學 部 業 務 及 相 關 事 宜 ( 五 )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規 劃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以 培 育 教 育 學 術 領 域 之 研 究 人 才, 及 培 養 具 有 研 究 能 力 之 中 小 學 研 究 型 教 師 為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兼 重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之 研 究 與 實 務 運 作 之 結 合, 培 育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能 力 批 判 能 力 國 際 視 野 與 多 元 教 育 觀 依 據 上 述 課 程 規 劃 理 念, 除 規 劃 基 礎 理 論 必 修 課 程 外, 尚 有 教 育 心 理 學 模 組 測 驗 與 評 量 模 組 教 育 科 技 與 數 位 學 習 模 組 以 及 多 元 選 修 等 四 大 類, 強 調 教 育 領 域 知 識 之 專 業 性, 並 注 重 課 程 的 多 樣 化 設 計, 達 到 適 性 適 才 的 發 展 相 關 圖 表 如 後 所 示 3

7 1.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與 四 大 模 組 之 課 程 領 域 與 目 標 對 應 表 規 劃 課 程 必 修 課 程 教 育 心 理 學 模 組 測 驗 與 評 量 模 組 教 育 科 技 與 數 位 學 習 模 組 多 元 選 修 課 程 領 域 與 目 標 本 院 必 修 學 分 有 教 育 研 究 法 及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 二 ) 本 系 必 修 學 分, 為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共 計 1 門 課 3 學 分 規 劃 由 三 位 分 屬 不 同 領 域 的 教 師 共 同 授 課, 使 學 生 在 此 一 課 程 中, 窺 見 教 育 研 究 領 域 的 各 種 可 能 性, 並 有 助 於 學 生 瞭 解 日 後 研 究 發 展 的 無 限 可 能 性 包 含 教 育 心 理 學 研 究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研 究 及 人 格 心 理 學 研 究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更 深 入 理 解 教 育 心 理 與 其 研 究 領 域 方 法 包 含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及 多 變 量 分 析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更 紮 實 的 量 化 統 計 技 能 包 含 學 校 科 技 領 導 與 管 理 研 究 知 識 創 新 教 育 與 科 技 研 究 及 遊 戲 是 學 習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使 用 甚 至 規 劃 最 新 教 學 科 技 的 能 力 包 含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比 較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設 施 規 劃 研 究 以 及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等, 學 生 除 了 具 備 上 述 模 組 之 能 力 之 外, 更 能 培 養 教 育 行 政 的 知 能 4

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地 圖 課 程 精 實 方 案 105 年 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必 修 課 程 院 級 課 程 ( 必 修 ) 系 級 課 程 ( 必 修 ) 教 育 研 究 法 (3)( 一 學 期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3)( 一 學 期 ) (0)( 上 學 期 )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0)( 二 學 期 ) 選 修 課 程 ( 模 組 ) 教 育 心 理 學 測 量 與 評 量 教 育 科 技 與 數 位 學 習 多 元 選 修 人 格 心 理 學 研 究 (3)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研 究 (3) 身 體 心 理 治 療 研 究 (3) 性 別 教 育 輔 導 研 究 (3) 教 育 心 理 學 研 究 (3) 舞 蹈 治 療 研 究 (3)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3) 諮 商 倫 理 研 究 (3)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務 研 究 (3) 多 變 量 分 析 (3)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3) 國 際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3)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3) 測 驗 理 論 研 究 (3) 測 驗 編 制 與 量 表 發 展 研 究 (3)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3) 知 識 創 新 教 育 與 科 技 研 究 (3) 教 學 設 計 與 科 技 研 究 (3) 遊 戲 式 學 習 研 究 (3) 學 校 科 技 領 導 與 管 理 研 究 (3) 中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研 究 (3)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專 題 研 究 (3) 比 較 教 育 研 究 (3) 多 元 文 化 與 教 育 輔 導 (3) 各 國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3)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3)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3)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3) 教 育 倫 理 學 研 究 (3)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研 究 (3) 教 育 視 導 研 究 (3)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3)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3) 5

9 3.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一 覽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群 規 定 學 分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或 學 群 等 之 說 明 ) 上 下 上 下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必 3 3 教 育 研 究 法 必 3 3 院 級 必 修 課 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必 0 0 院 級 必 修 0 學 分 課 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 必 0 0 ( 碩 一 博 一 共 同 必 修 ) 合 計 :6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27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大 學 部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由 研 究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10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二 碩 士 班 學 生 必 需 修 習 本 系 所 開 碩 士 班 科 目 至 少 20 學 分 三 在 校 外 所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以 7 學 分 為 限, 其 認 定 方 式 採 個 案 方 式 處 理, 經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呈 系 主 任 核 可 並 通 知 系 辦 存 查 辦 公 室 電 話 :

10 4.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模 組 必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教 育 研 究 法 ( 院 級 必 修 ) 3 必 修 科 目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二 )( 院 級 必 修 ) 0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3 教 育 心 理 學 研 究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研 究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教 育 心 理 學 模 組 測 驗 與 評 量 模 組 教 育 科 技 與 數 位 學 習 模 組 多 元 選 修 身 體 心 理 治 療 研 究 諮 商 倫 理 研 究 人 格 心 理 學 研 究 性 別 教 育 輔 導 研 究 舞 蹈 治 療 研 究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務 研 究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國 際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測 驗 編 制 與 量 表 發 展 研 究 教 學 設 計 與 科 技 研 究 遊 戲 式 學 習 研 究 知 識 創 新 教 育 與 科 技 研 究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各 國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教 育 倫 理 學 研 究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多 元 文 化 與 教 育 輔 導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研 究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視 導 研 究 學 校 行 政 研 究

11 博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分 為 教 育 行 政 組 及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藉 科 際 整 合 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的 訓 練, 期 待 學 生 修 習 課 程 後 能 具 備 高 階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獨 立 與 創 新 的 研 究 能 力 批 判 反 省 素 養 以 及 洞 察 教 育 問 題 的 敏 銳 觀 察 能 力, 透 過 研 究 方 法 的 訓 練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革 新 教 育 學 術 及 實 務, 開 創 貢 獻 相 關 圖 表 如 後 所 示 1.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與 各 組 課 程 之 課 程 領 域 與 目 標 對 應 表 規 劃 課 程 課 程 領 域 與 目 標 必 修 課 程 共 同 必 修 教 育 行 政 組 本 院 必 修 學 分, 包 括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 為 學 年 課, 分 上 下 學 期 開 設 ; 本 系 必 修 學 分 則 有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討 論 不 同 主 題 之 教 育 時 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培 養 學 生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的 學 術 能 力 課 程 規 劃 有 教 育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課 程 規 劃 有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教 學 評 量 專 題 研 究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行 政 組 包 括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與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行 政 領 導 與 管 理 人 才 之 能 力, 以 及 了 解 國 際 政 策 相 關 議 題 之 能 力 選 修 課 程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包 括 正 向 心 理 學 研 究 創 造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心 理 學 領 域 的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運 用 能 力 多 元 選 修 配 合 學 生 學 術 研 究 與 實 務 需 要, 開 設 有 美 育 與 情 意 教 育 專 題 教 育 哲 學 專 題 研 究 等 課 程 8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地 圖 課 程 精 實 方 案 必 修 課 程 105 年 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院 級 課 程 ( 必 修 )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0)( 上 學 期 )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0)( 下 學 期 ) 系 級 課 程 ( 必 修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2)( 上 學 期 ) (0)( 上 學 期 ) 系 級 課 程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核 心 科 目 ( 必 修 ) 一 般 科 目 ( 選 修 ) 核 心 科 目 ( 必 修 ) 一 般 科 目 ( 選 修 )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3) 教 育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3)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3) 中 等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3)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3) 校 長 學 專 題 研 究 (2) 校 長 培 育 與 專 業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2))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3) 教 學 評 量 專 題 研 究 (3)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3) 正 向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3) 多 變 量 分 析 (3) 思 考 與 認 知 專 題 研 究 (3)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專 題 研 究 (3) 師 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2) 國 際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3)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與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3))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3)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專 題 研 究 (3) 創 造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3)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專 題 研 究 (3) 測 驗 理 論 研 究 (3)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專 題 研 究 (3) 測 驗 編 制 與 量 表 發 展 研 究 (3) 實 驗 設 計 專 題 研 究 (3) 多 元 選 修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3)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專 題 研 究 (3)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討 (3)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專 題 研 究 (3) 美 育 與 情 意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3) 教 育 哲 學 專 題 研 究 (3)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專 題 研 究 (3) 9

13 3.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教 育 行 政 組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一 覽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群 學 分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或 學 群 等 之 說 明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2 2 教 育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必 0 0 院 級 必 修 0 學 分 課 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 必 0 0 ( 碩 一 博 一 共 同 必 修 ) 合 計 :1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33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博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碩 士 班 基 礎 課 程, 由 該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應 補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以 15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二 各 組 學 生 必 需 修 習 本 組 組 內 科 目 至 少 18 學 分 三 在 校 外 所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以 9 學 分 為 限, 其 認 定 方 式 採 個 案 方 式 處 理, 惟 必 須 經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呈 系 主 任 核 可 並 通 知 系 辦 存 查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一 覽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群 學 分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或 學 群 等 之 說 明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2 2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教 學 評 量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必 0 0 院 級 必 修 0 學 分 課 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 必 0 0 ( 碩 一 博 一 共 同 必 修 ) 合 計 :1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33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博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碩 士 班 基 礎 課 程, 由 該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應 補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以 15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二 各 組 學 生 必 需 修 習 本 組 組 內 科 目 至 少 18 學 分 三 在 校 外 所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以 9 學 分 為 限, 其 認 定 方 式 採 個 案 方 式 處 理, 惟 必 須 經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呈 系 主 任 核 可 並 通 知 系 辦 存 查 辦 公 室 電 話 :

14 4.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必 選 修 課 程 模 組 必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共 同 必 修 必 修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二 )( 院 級 必 修 ) 0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2 教 育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中 等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師 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校 長 學 專 題 研 究 校 長 培 育 與 專 業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專 題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專 題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與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法 規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專 題 研 究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教 學 評 量 專 題 研 究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思 考 與 認 知 專 題 研 究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實 驗 設 計 專 題 研 究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創 造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國 際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正 向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專 題 研 究 美 育 與 情 意 教 育 專 題 教 育 哲 學 專 題 研 究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專 題 研 究 必 修 3 教 育 行 政 模 組 選 修 3 必 修 3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模 組 選 修 3 多 元 選 修 選 修 3 11

15 ( 六 ) 空 間 環 境 1. 教 育 學 系 使 用 空 間 名 稱 與 地 點 如 下 表 所 示 : 管 理 單 位 空 間 名 稱 空 間 地 點 空 間 代 號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系 主 任 辦 公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辦 公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201 碩 博 研 討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博 士 生 研 究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碩 士 生 研 究 室 井 塘 樓 地 下 1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交 誼 廳 井 塘 樓 地 下 1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電 腦 教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313 會 議 室 井 塘 樓 3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208 會 議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01 e 化 教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10 研 討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11 e 化 教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12 智 慧 型 教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13 e 化 教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413 e 化 教 室 井 塘 樓 4 樓 井 塘 樓 平 面 圖 如 下 : 12

16 ( 七 ) 本 系 網 站 本 系 網 址 為 網 站 內 容 如 下 : 1. 最 新 消 息 : 公 告 本 系 各 項 消 息, 包 含 學 生 事 務 榮 譽 榜 學 術 活 動 等 2. 系 所 簡 介 : 包 含 本 系 簡 介 未 來 發 展 系 所 位 置 榮 譽 校 友 環 境 介 紹 等 3. 師 資 陣 容 : 本 系 師 資 與 行 政 人 員 4. 招 生 資 訊 : 本 系 甄 試 與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5. 學 術 活 動 : 包 含 歷 屆 論 文 各 項 學 術 資 訊 教 心 期 刊 ; 研 討 會 資 料 等 6. 法 令 規 章 : 含 組 織 章 程 研 究 生 修 業 相 關 辦 法 等 7. 表 格 下 載 : 包 含 論 文 相 關 離 校 表 格 課 程 獎 助 學 金 要 點 等 8. 網 路 資 源 : 包 含 國 內 外 學 術 單 位 政 府 單 位 民 間 單 位 等 網 站 連 結 9. 網 路 地 圖 : 本 系 網 站 連 結 10. 活 動 花 絮 : 涵 蓋 學 術 研 討 會 各 項 論 壇 與 講 座 師 生 互 動 等 活 動 之 照 片 集 錦 ( 八 ) 師 生 活 動 及 班 級 活 動 104 年 度 活 動 經 驗 分 享 版 序 號 活 動 名 稱 月 份 工 作 人 員 與 參 與 活 動 者 備 註 104 上 學 期 1. 期 初 導 生 活 動 9 月 碩 一 碩 二 博 一 博 二 研 究 生 與 導 師 2. 教 師 節 敬 師 餐 會 9 月 碩 一 碩 二 博 一 博 二 研 究 生 畢 業 校 友 與 教 育 系 師 長 3. 聖 誕 活 動 暨 期 末 聯 歡 晚 會 12 月 碩 一 研 究 生 104 下 學 期 4. 期 初 導 生 活 動 3 月 碩 一 碩 二 博 一 博 二 研 究 生 與 導 師 5. 校 友 回 娘 家 5 月 三 十 屆 教 育 系 校 友 與 在 學 研 究 生 ( 地 點 : 四 維 堂 井 塘 樓 ) 6. 謝 師 宴 5 月 碩 二 研 究 生 與 教 育 系 師 長 7. 送 舊 6 月 碩 一 碩 二 研 究 生 ( 地 點 : 井 塘 樓 201 教 室 ) 13

17 二 行 事 曆 選 課 日 程 表 註 冊 通 知 單 2-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14

18 2-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選 課 日 程 表 日 期 Date 07/19 上 午 9:00 起 Starting July 19 08/04~09/05 Aug.4 Sep.05 08/16~09/19 Aug.16 Sep.19 08/22~08/24 Aug.22-Aug.24 08/22~09/28 Aug.22 Sep.28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Course selection info. 上 網 查 詢 課 程 及 選 課 相 關 訊 息 Course schedule and selection info. will become available online 受 理 學 士 班 學 生 超 減 修 習 學 分 數 及 學 士 班 四 年 級 學 生 體 育 補 修 申 請 Accepting applications to approve total credit hours exceeding the maximum or falling below the minimum required and to take PE class for senior students. 開 放 學 生 追 蹤 清 單 登 記 (08/04 起 ) Register the Tracking list.( Starting Aug. 5) 受 理 被 擋 修 科 目 允 許 選 課 登 記 申 請 ( 無 法 自 行 登 記 選 課 ) 8/4 可 列 印 表 單, 送 單 :8/16-9/19 下 午 5 點 Accepting approval selection for blocked courses (courses that are blocked because you have not met all prerequisites) Form Printing from Aug. 5 to 5pm on Sep. 21 Form Submission from Aug.18 to 5pm on Sep. 21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登 記 : (08/22 上 午 09:00-08/24 下 午 5:00 止 ) First Initial Course Selection: (From 9am on Aug. 22 to 5pm on Aug. 24) * 本 階 段 不 開 放 登 記 體 育 軍 訓 與 通 識 課 程 * ( 科 目 代 碼 002 開 頭 ;003 開 頭 ; ~ 開 頭 ) *Physical Education courses, Military Instruction courses and General courses are not allowed to registered in this period)* 國 內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作 業 Enrollment for Cross-campus Course Selection in Taiwan 說 明 Notes 教 學 大 綱 及 系 所 設 定 陸 續 增 補 中 Syllabi and eligibility will be added as they become available. 1. 請 於 受 理 期 間 由 網 路 提 出 申 請 Please fill out the request use Web system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2.8/16-8/17 及 9/06-9/07 系 所 審 核, 系 統 關 閉 Aug and Sep Departments verification,the system is closed. 如 有 被 擋 修 科 目 無 法 選 課, 請 上 網 列 印 申 請 單 並 經 開 課 單 位 同 意 後, 依 選 課 流 程 進 行 課 程 登 記 及 分 發 If you need approval to register for a blocked course, please print the request form online,and take it to the concerned department. Once approved, you will need to follow the flow of the Course Selection. 24 小 時 開 放 登 記, 復 學 生 請 直 接 參 與 初 選 登 記 Network will be operational 24 hours. Returning students should also complete course registration during initial selection. 同 時 開 放 已 選 上 課 程 退 選 Dropping courses is allowed in this period. 本 階 段 分 發 後 不 列 遞 補 科 目, 請 於 下 階 段 重 新 登 記 The unselected courses will not be kept in the waiting list in this enrollment period. Please register the courses in the next period. 請 於 網 路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系 統 完 成 選 課 登 記 並 列 印 表 單 於 期 限 內 申 請 完 畢 Please select the courses on the website of cross-campus course selection online and print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Students need to have the form signed by the course instructor and related units. Do hand in before the deadline. 15

19 日 期 Date 08/22~10/05 Aug.22 Oct.05 08/29~08/31 Aug.29 Aug.31 09/06 上 午 9:00 起 Starting Sep.06 09/06 Sep.06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Course selection info. 受 理 允 許 重 複 修 習 認 定 擋 修 認 定 申 請 ( 已 選 上 課 程 ) Accepting approval requests for repeat courses and blocked courses (courses that are blocked because you have not met all prerequisites) 1.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結 果 查 詢 ( 上 午 9:00 起 ) Online results of the First Initial Course Selection (From 9am on Aug.29) 2. 第 二 階 段 初 選 登 記 (08/29 上 午 09:00-08/31 下 午 5:00 止 ) Second Initial Course Selection: (From 9am on Aug. 29 to 5pm on Aug. 31) 初 選 結 果 查 詢 Online results of the initial selection (From 9am on Sep. 06) 選 課 結 果 給 同 學 the final results of course enrollment to the students 說 明 Notes 如 有 重 複 修 習 特 定 科 目 及 擋 修 科 目 認 定 之 需 要, 請 列 印 認 定 單 並 經 系 所 同 意 後,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允 許 修 習 申 請 If you need approval to register for a repeat course or a blocked course, please print the request form online, and take it to the concerned department. Once approved, you will need to go to Registration Section to apply for permission to take the course. 24 小 時 開 放 登 記, 復 學 生 請 直 接 參 與 初 選 登 記 Network will be operational 24 hours. Returning students should also complete course registration during initial selection. 同 時 開 放 已 選 上 課 程 退 選 Dropping courses is allowed in this period. 本 階 段 未 分 發 上 課 程 列 入 遞 補 清 單 The unselected courses will be kept in the waiting list in this enrollment period. 請 同 學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初 選 結 果 ( 初 選 未 選 上 課 程, 自 動 進 入 遞 補 名 單, 不 需 重 新 登 記 ) Please go online to check the results of your Initial Selection. If the selected courses was not successfully enrolled during the Initial Selection, the selected courses will automatically add to the waiting list. Please do not select the courses again during next courses selection. 16

20 日 期 Date 09/12~09/19 Sep.12 Sep.19 09/20 上 午 9:00 起 Available Sep.20, 9am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Course selection info. 加 退 選 1. 登 記 :09/12 上 午 9:00 起 開 放 至 09/19 下 午 5:00 截 止 2. 遞 補 時 間 : 加 退 選 期 間 每 日 下 午 5:00 停 機 1 小 時 進 行 遞 補 3.09/19 下 午 5:00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系 統 先 進 行 衝 堂 排 除, 並 於 排 除 後, 再 進 行 最 後 遞 補 Add-drop period 1.Registration: From 9am on Sep. 12 to 5pm on Sep Vacancies filled: Shut down for an hour and fill vacancies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ystem of priority at 5:00 p.m. every day while add-drop period. 3.Once the add-drop period ends on Sep. 19at 5pm, the system will remove any conflicting class times and then fill any new vacancies. 加 退 選 結 果 查 詢 Online add-drop results 說 明 Notes 1. 請 事 先 妥 善 設 定 不 被 遞 補 退 選 之 科 目 2. 已 在 遞 補 中 科 目 毋 需 再 加 選 3. 各 科 目 一 有 缺 額, 即 自 動 依 學 生 身 分 別 遞 補 序 列 之 順 序 進 行 遞 補 4. 不 欲 修 習 之 遞 補 中 科 目, 請 自 行 刪 除 1.Please ensure that you select the correct option if you do not want to be placed on the waiting list for a certain course, and/or delete all unwanted courses where you have already been placed on the waiting list. 2.If you are already on the waiting list, there is no need to add the courseagain. 3.As soon as a vacancy becomes available the next student down on the waiting list will be registered for the course. 4.Please drop all unwanted courses where you have already been placed on the waiting list. 因 尚 有 課 程 加 簽 暨 退 課 及 選 課 檢 核, 故 仍 有 變 動, 請 於 09/30 上 午 09:00 起 務 必 再 確 認 After the period of Add-drop course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course instructor", the system will make a final check for your course selection eligibility, so there might be adjustments still. For this reason, please make sure to check the results again after 9am on Sep

21 日 期 Date 09/20~9/27 Sep.20 Sep.27 09/29 Sep.29 09/29~10/05 Sep.29-Oct.05 09/30~10/07 Sep.30-Oct.07 11/7~12/02 Nov.7 Dec.02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Course selection info. 課 程 加 簽 暨 退 課 加 簽 單 退 課 單 列 印 :09/20 上 午 9:00 至 09/27 晚 間 12:00 止 加 簽 單 退 課 單 收 件 :09/20 上 午 9:00 至 09/28 中 午 12:00 止 Add-drop course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course instructor Add-drop course request forms can be printed from 9am on Sep. 23 to Sep. 30 Add-drop course request forms can be submitted for processing from 9am on Sep. 23 to 12pm on Oct 選 課 結 果 給 同 學 the final results of course enrollment to the students 非 歸 責 學 生 事 由 選 課 處 理 ( 符 合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之 非 歸 責 學 生 事 由 者, 持 選 課 報 告 單 簽 案 辦 理,09/29 上 午 09:00 至 10/05 下 午 5:00 止 ) Course corrections with irresistible reasons (From 9am on Sep.29 to 5pm on Oct.05) 學 生 於 選 課 系 統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Confirm the final enrollment result on-line 棄 修 課 程 棄 修 單 列 印 :11/07 上 午 9:00 至 12/02 下 午 5:00 止 棄 修 單 收 件 :11/21 上 午 9:00 至 12/02 下 午 5:00 止 Course Withdrawal Course withdrawal request forms can be printed from 9am on Nov.07 to 5pm on Dec. 02. Course withdrawal request forms can be submitted for processing from 9am on Nov. 21 to 5pm on Dec. 02. 說 明 Notes 1. 加 簽 : 學 生 自 系 統 列 印 加 簽 單 請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同 意 後, 至 開 課 單 位 辦 理 加 選 Add course:students need to have the adding request form signed by the course instructor and submit to the course-offered program office. 2. 退 課 : 學 生 自 選 課 清 單 列 印 退 課 單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退 選 Drop course:students need to have the dropping request form signed by the course instructor and submit to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3. 學 生 於 本 階 段 辦 理 加 簽 暨 退 課, 退 課 不 計 額 度 ; 學 士 班 加 簽 以 5 門 課 程 為 限 ; 碩 博 士 班 加 簽 以 3 門 課 程 為 限 The maximum course number for adding is 5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3 for graduate students. 因 非 歸 責 學 生 事 由 須 加 退 選 課 程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學 生 選 課 報 告 說 明, 經 任 課 教 師 及 開 課 單 位 同 意, 送 請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簽 辦, 經 教 務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If students need to add or drop in this period for irresistible reasons (ex. system errors), please enclose a proof and report with the approvals of the instructor and the course-offered program office and then submit the students Departments for further process. The final approval will be made by the Dean of Academic Affairs. Students will need to complete the course withdrawal form with instructor s approval when applying for dropping an enrolled course to submit to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for final approval. 18

22 19

23 2-3 國立政治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通知單 參考用 20

24 21 三 105 學 年 度 課 程 表 3-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表 ( 以 教 務 處 公 告 版 本 為 準 ) 105/05/25 五 四 三 二 一 上 課 時 間 節 次 教 碩 博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 邱 美 秀 ) 方 法 論 課 程 8:10 9:00 1 教 碩 博 測 驗 理 論 研 究 ( 余 民 寧 ) 方 法 論 課 程 ( 院 電 腦 室 ) 教 博 美 育 與 情 意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馮 朝 霖 ) 輔 諮 碩 全 職 諮 商 實 習 ( 一 ) ( 陳 婉 真 ) 教 博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必 ( 王 鍾 和 ) 教 政 碩 各 國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 陳 榮 政 ) 教 碩 人 格 心 理 學 研 究 ( 胡 悅 倫 ) 幼 教 教 師 傳 記 研 究 ( 倪 鳴 香 ) 方 法 論 課 程 9:10 10:00 2 教 政 碩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必 ( 秦 夢 群 ) 10:10 11: :10 12: :10 13:00 C 教 碩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必 ( 馮 朝 霖 鄭 同 僚 詹 志 禹 ) 教 碩 遊 戲 式 學 習 研 究 ( 林 顯 達 ) 輔 諮 碩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 傅 如 馨 ) 教 博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 秦 夢 群 ) 教 博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專 題 研 究 ( 郭 昭 佑 ) 教 博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必 ( 詹 志 禹 ) 亞 太 碩 博 全 球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專 題 研 究 ( 周 祝 瑛 ) 教 碩 教 學 設 計 與 科 技 研 究 ( 洪 煌 堯 ) 英 語 ( 與 華 文 碩 博 合 開 ) ( 院 電 腦 室 ) 教 政 幼 輔 碩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 吳 政 達 )( 院 電 腦 教 室 ) 教 輔 碩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 李 宗 芹 ) 13:10 14:00 D 14:10 15: :10 16:00 6 教 博 校 長 培 育 與 專 業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 陳 木 金 ) 教 博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 鄭 同 僚 陳 幼 慧 ) 教 博 師 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黃 炳 煌 ) 16:10 17: :10 18:00 8 教 博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專 題 研 究 ( 湯 志 民 ) 教 博 教 育 法 規 專 題 研 究 ( 董 保 城 ) 18:10 19:00 E 教 院 碩 博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院 必 ( 郭 昭 佑 ) 19:10 20:00 F 20:10 21:00 G

2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表 ( 草 案 ) ( 以 教 務 處 公 告 版 本 為 準 ) 五 四 三 二 一 上 課 時 間 節 次 8:10 9:00 1 教 碩 輔 博 測 驗 編 制 與 量 表 發 展 研 究 ( 余 民 寧 ) 教 博 教 育 哲 學 專 題 研 究 必 ( 馮 朝 霖 ) 教 政 碩 教 育 視 導 研 究 必 ( 郭 昭 佑 ) 教 碩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 陳 榮 政 ) 教 博 正 向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 葉 玉 珠 ) 教 院 碩 教 育 研 究 法 院 必 ( 徐 聯 恩 ) 教 碩 博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周 祝 瑛 ) 教 博 創 造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 詹 志 禹 ) 教 政 輔 碩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研 究 ( 胡 悅 倫 ) 教 碩 幼 博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專 題 研 究 ( 倪 鳴 香 ) 方 法 論 課 程 9:10 10:00 2 教 輔 碩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物 研 究 ( 陳 婉 真 ) 教 博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專 題 研 究 ( 鄭 同 僚 ) 教 政 碩 學 校 行 政 研 究 必 ( 秦 夢 群 ) 10:10 11: :10 12: :10 13:00 C 教 輔 碩 舞 蹈 治 療 研 究 ( 李 宗 芹 ) 教 博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專 題 研 究 ( 陳 婉 真 ) 教 博 中 等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秦 夢 群 ) 教 博 三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專 題 研 究 ( 吳 政 達 ) ( 井 塘 電 腦 室 ) 教 碩 知 識 創 新 教 育 與 科 技 研 究 ( 洪 煌 堯 ) 英 語 ( 井 塘 電 腦 室 ) 教 輔 碩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 鄭 同 僚 ) 教 輔 碩 動 作 觀 察 與 心 理 介 入 研 究 ( 李 宗 芹 ) 13:10 14:00 D 14:10 15:00 5 教 碩 博 國 際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 邱 美 秀 ) 教 博 實 驗 設 計 專 題 研 究 ( 胡 悅 倫 ) 15:10 16:00 6 教 博 校 長 學 專 題 研 究 ( 陳 木 金 ) ( 井 塘 電 腦 室 ) 教 輔 碩 性 別 教 育 輔 導 研 究 ( 李 淑 菁 ) 教 博 高 等 教 育 與 通 識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陳 幼 慧 ) 教 幼 碩 教 育 倫 理 學 研 究 ( 馮 朝 霖 ) 16:10 17: :10 18:00 8 教 政 碩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 湯 志 民 ) 18:10 19:00 E 19:10 20:00 F 20:10 21:00 G

26 四 系 級 修 業 規 定 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須 知 中 華 民 國 85 年 11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6 年 1 月 1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87 年 4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 月 7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2 條 中 華 民 國 88 年 6 月 17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2 月 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2 條 中 華 民 國 90 年 2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8 條 中 華 民 國 91 年 6 月 27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7 條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修 正 第 2 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3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本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總 學 分 至 少 須 修 滿 33 學 分, 各 組 學 生 必 須 修 本 組 之 組 內 科 目 至 少 18 學 分 第 2 條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總 學 分 至 少 須 修 滿 27 學 分, 本 系 學 生 必 須 修 本 系 20 學 分 第 3 條 凡 未 修 畢 本 系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每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如 下 : 碩 士 班 全 時 生 :2 至 15 學 分 ;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2 至 9 學 分 ; 博 士 班 全 時 生 :2 至 12 學 分 ; 博 士 班 在 職 生 :2 至 9 學 分 前 款 所 稱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不 包 含 補 修 之 學 分 第 4 條 全 時 生 每 學 期 開 學 時 應 繳 交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以 確 定 該 學 期 之 修 業 身 份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之 下 限, 全 時 生 為 3 學 年, 在 職 生 為 4 學 年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之 下 限, 全 時 生 為 2 學 年, 在 職 生 為 3 學 年 博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之 上 限, 依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在 職 生 之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1) 在 公 私 立 機 關 學 校 任 專 職 者 (2) 雖 未 任 專 職, 但 每 週 在 外 工 作 或 授 課 時 數 超 過 16 小 時 者 在 職 生 身 份 變 更 而 欲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者, 至 少 須 自 繳 交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後, 全 時 在 校 研 修 2 年 以 上 第 5 條 碩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大 學 部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由 研 究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碩 士 班 新 生 應 於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兩 週, 備 成 績 單 取 得 導 師 修 課 諮 詢, 經 研 究 生 導 師 會 議 議 決 之, 並 將 修 課 諮 詢 表 繳 交 系 辦 存 查, 自 身 保 留 一 份 前 款 所 稱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包 含 教 育 概 論 教 育 史 比 較 教 育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學 原 理 教 育 行 政 學 教 育 研 究 法 教 育 統 計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等 12 門, 或 其 名 稱 相 近 之 科 目 經 導 師 建 議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10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博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碩 士 班 基 礎 課 程, 由 該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程 序 比 照 碩 士 班 辦 理, 應 補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以 15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第 6 條 碩 博 士 班 1 2 年 級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出 席 本 院 或 本 系 舉 辦 之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3 次, 視 為 不 計 學 分 之 必 選 課 程, 且 全 時 碩 士 班 新 生 第 1 學 年 每 週 須 至 系 辦 公 室 修 習 服 務 課 程 4 小 時, 課 程 活 動 得 組 合 成 各 項 系 務 專 案, 分 工 合 作, 由 系 主 任 或 本 系 教 師 指 導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及 論 文 口 試 時, 此 項 課 程 之 完 成 列 為 必 要 條 件 第 7 條 全 時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提 出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前, 須 出 具 擔 任 本 系 教 師 之 研 究 或 教 學 助 理, 或 擔 任 本 系 系 務 專 案 助 理 之 證 明 第 8 條 本 修 業 須 知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3

27 4-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修 課 相 關 規 定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備 註 畢 業 學 分 27 學 分 27 學 分 (1) 校 際 選 課 以 7 學 分 為 採 計 上 限 (2) 限 修 外 系 所 學 分 :7 學 分 (3) 須 修 本 系 學 分 :20 學 分 修 業 年 限 2~4 學 年 3~4 學 年 ( 至 少 註 冊 4 學 期 ) ( 至 少 註 冊 6 學 期 ) 可 休 學 2 年 補 修 學 分 ( 或 抵 免 ) 至 多 10 學 分 至 多 10 學 分 選 課 每 學 期 2~15 學 分 每 學 期 2~9 學 分 非 教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者 應 補 修 每 學 期 至 多 補 修 6 學 分 學 分 抵 免 僅 限 入 學 當 年 學 期 初 辦 理 二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日 期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備 註 檢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上 學 期 供 碩 二 申 請 ; 下 學 期 供 碩 一 碩 二 申 請 ) 另 檢 附 各 項 有 利 資 料 無 由 本 系 獎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核 定 決 得 獎 名 單 及 金 額 ( 開 學 後 2 個 月 內 應 送 交 院 獎 審 會 議 備 查 ) 三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 採 積 點 方 式 ) 1. 須 修 滿 18 學 分, 並 完 成 1 點 積 點,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通 過 後 獲 得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2. 以 下 為 積 點 方 式, 可 以 二 擇 一 來 完 成 :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應 試 科 目 其 他 標 準 申 請 期 限 科 目 應 以 曾 在 本 系 修 畢 並 已 取 得 學 分 者 為 限 筆 試 成 績 以 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須 以 科 目 為 單 位 提 出, 提 出 申 請 (1) 獨 立 或 聯 名 ( 擔 任 第 1 作 者 )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中 英 文 期 刊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2)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3)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以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3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24

28 四 碩 士 班 計 畫 口 試 考 試 資 格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資 料 (1) 修 畢 18 個 學 分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1)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2) 本 系 各 項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之 相 關 表 件 ( 請 參 閱 p.60 檢 核 表 ) (3) 登 錄 本 校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期 限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並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上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 五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考 試 資 格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資 料 (1) 修 畢 27 個 學 分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完 成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1)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本 (2) 本 系 各 項 畢 業 條 件 之 相 關 表 件 (3) 登 錄 本 校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期 限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並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注 意 事 項 上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 口 試 成 績 單 應 於 1 月 30 日 或 7 月 30 日 前 送 抵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否 則 視 同 下 學 期 畢 業 六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後 完 成 論 文 修 訂 送 交 成 績 單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傳 論 文 紙 本 送 印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1. 修 改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2. 成 績 報 告 單 通 過 簽 名 頁, 送 系 辦 公 室, 請 系 主 任 簽 核 3. 系 主 任 簽 核 後, 通 過 簽 名 頁 等 候 學 生 至 系 辦 領 取, 以 利 裝 訂 論 文 用 4. 助 教 將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錄 成 績 及 製 作 畢 業 證 書 1. 依 本 校 規 定 上 傳 論 文 電 子 檔 ( 上 傳 路 徑 : 本 校 圖 書 館 / 本 校 博 碩 士 論 文 上 傳 ) 2. 取 得 圖 書 館 傳 送 之 授 權 證 明 1. 學 生 至 系 辦 領 取 通 過 簽 名 頁, 以 利 裝 訂 論 文 用 2. 論 文 為 A4 規 格, 裝 訂 順 序 依 本 系 規 定 3. 精 裝 本 印 製 份 數 : 系 辦 3 本 圖 書 館 2 本, 其 他 份 數 依 各 人 需 求 4. 精 裝 本 封 面 務 必 為 : 圖 書 館 顏 色 不 限, 系 辦 淺 咖 啡 色 *2 墨 綠 色 *1 1. 持 離 校 程 序 單 至 系 辦 核 章 2. 繳 交 精 裝 本 論 文 3 本 ( 圖 書 館 2 本 ) 3. 持 離 校 程 序 單 精 裝 本 論 文 2 本 論 文 上 傳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單 學 生 證 等 資 料, 至 各 處 室 辦 理 4. 至 註 冊 組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完 成 離 校 程 序 25

29 4-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修 課 相 關 規 定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備 註 畢 業 學 分 33 學 分 33 學 分 本 組 之 組 內 科 目 至 少 18 學 分 修 業 年 限 ( 下 限 ) 補 修 學 分 ( 或 抵 免 ) 3 學 年 ( 至 少 註 冊 6 學 期 ) 至 多 15 學 分 4 學 年 ( 至 少 註 冊 8 學 期 ) 至 多 15 學 分 可 休 學 2 學 年 選 課 每 學 期 2~12 學 分 每 學 期 2~9 學 分 不 含 補 修 學 分 非 教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者 應 補 修 每 學 期 至 多 補 修 6 學 分 學 分 抵 免 僅 限 入 學 當 年 學 期 初 辦 理 二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日 期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三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 採 積 點 方 式 ) 1. 須 修 滿 24 學 分, 並 完 成 3 點 積 點,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通 過 後 獲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2. 以 下 為 積 點 方 式 :(3 點 積 點 中 至 少 要 有 1 點 積 點 為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應 試 科 目 I. 應 以 曾 在 本 系 修 畢 並 已 取 得 學 分 者 為 限 II. 至 少 一 科 須 為 本 組 組 內 科 目, 至 多 可 以 考 兩 科 須 以 科 目 為 單 位 提 出, 提 出 申 請 其 他 標 準 筆 試 成 績 以 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一 科 目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備 註 新 生 : 檢 附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單 非 新 生 : 檢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另 檢 附 各 項 有 利 資 料 (1) 獨 立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中 英 文 期 刊 ( 中 文 期 刊 須 為 國 科 會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三 以 上 之 期 刊 )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2)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1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3)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3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4)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4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申 請 期 限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無 (1) 限 博 一 至 博 三 全 職 生 申 請 (2) 由 本 系 獎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核 定 決 得 獎 名 單 及 金 額 ( 開 學 後 2 個 月 內 應 送 交 院 獎 審 會 議 備 查 ) 26

30 四 博 士 班 計 畫 口 試 考 試 資 格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資 料 (1) 修 畢 24 個 學 分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1)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2) 本 系 各 項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之 相 關 表 件 ( 請 參 閱 p.61 檢 核 表 ) (3) 登 錄 本 校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期 限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並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上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 五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考 試 資 格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資 料 (1) 修 畢 33 個 學 分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完 成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1)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本 (2) 本 系 各 項 畢 業 條 件 之 相 關 表 件 (3) 登 錄 本 校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期 限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並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注 意 事 項 上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 口 試 成 績 單 應 於 1 月 30 日 或 7 月 30 日 前 送 抵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否 則 視 同 下 學 期 畢 業 六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後 完 成 論 文 修 訂 送 交 成 績 單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傳 論 文 紙 本 送 印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1. 修 改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2. 成 績 報 告 單 通 過 簽 名 頁, 送 系 辦 公 室, 請 系 主 任 簽 核 3. 系 主 任 簽 核 後, 通 過 簽 名 頁 等 候 學 生 至 系 辦 領 取, 以 利 裝 訂 論 文 用 4. 助 教 將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錄 成 績 及 製 作 畢 業 證 書 1. 依 本 校 規 定 上 傳 論 文 電 子 檔 ( 上 傳 路 徑 : 本 校 圖 書 館 / 本 校 博 碩 士 論 文 上 傳 ) 2. 取 得 圖 書 館 傳 送 之 授 權 證 明 1. 學 生 至 系 辦 領 取 通 過 簽 名 頁, 以 利 裝 訂 論 文 用 2. 論 文 為 A4 規 格, 裝 訂 順 序 依 本 系 規 定 3. 精 裝 本 印 製 份 數 : 系 辦 3 本 圖 書 館 2 本, 其 他 份 數 依 各 人 需 求 4. 精 裝 本 封 面 務 必 為 : 圖 書 館 顏 色 不 限, 系 辦 深 咖 啡 色 *2 暗 紅 色 *1 1. 持 離 校 程 序 單 至 系 辦 核 章 2. 繳 交 精 裝 本 論 文 3 本 ( 圖 書 館 2 本 ) 3. 持 離 校 程 序 單 精 裝 本 論 文 2 本 論 文 上 傳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單 學 生 證 等 資 料, 至 各 處 室 辦 理 4. 至 註 冊 組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完 成 離 校 程 序 27

31 4-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5 月 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7 年 1 月 1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第 2 條 碩 士 生 修 滿 18 學 分, 並 完 成 其 餘 必 備 條 件, 得 於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開 始, 每 學 期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休 學 截 止 日 6 週 前, 提 出 資 格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考 筆 試 舉 行 時 間 如 下 : 上 學 期 於 11 月 下 學 期 於 4 月 各 舉 行 1 次 第 3 條 資 格 考 試 之 科 目 為 2 科, 其 中 應 至 少 有 1 科 為 必 修 科 目 或 群 修 科 目 所 選 考 之 2 科, 以 曾 在 本 校 修 畢 並 已 取 得 學 分 者 為 限 (93 年 12 月 6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適 用 9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 第 4 條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方 式 分 為 下 列 3 項, 學 生 得 選 擇 1 或 2 項 以 完 成 要 求 :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3)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第 5 條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以 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2 科 皆 及 格 者 始 獲 得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第 6 條 碩 士 生 以 學 術 論 文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時, 須 以 科 目 為 單 位 提 出, 其 申 請 條 件 如 下 : (1) 獨 立 或 聯 名 ( 擔 任 第 1 作 者 )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2)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申 請 一 科 資 格 考 試 (3)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以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第 7 條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須 以 入 學 後 發 表 或 取 得 預 計 出 版 之 證 明 者 為 限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位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發 表, 不 得 作 為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已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不 得 作 為 未 來 之 學 位 論 文 第 8 條 申 請 以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進 行 資 格 考 試 者, 亦 應 於 本 系 資 格 考 筆 試 申 請 時 間 內 提 出, 並 附 論 文 全 文 期 刊 徵 稿 辦 法 期 刊 性 質 簡 述 研 討 會 性 質 簡 述 分 工 證 明 或 外 審 證 明 等 相 關 有 利 資 料 各 2 份, 且 註 明 該 篇 論 文 擬 應 試 之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名 稱,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之 依 據 第 9 條 碩 士 生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視 為 通 過 1 科 資 格 考 試, 口 試 時 間 不 受 資 格 考 筆 試 時 間 之 限 制 第 10 條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每 門 科 目 2 位, 由 系 主 任 聘 請 該 科 授 課 教 師 及 其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擔 任, 負 責 命 題 閱 卷 及 學 術 論 文 審 查, 每 位 委 員 評 分 比 重 各 佔 50%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之 相 關 事 項, 則 依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辦 理 第 11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8

32 4-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5 月 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1 年 3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六 條 第 1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第 2 條 博 士 生 修 滿 24 學 分, 並 完 成 其 餘 必 備 條 件, 得 於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開 始, 每 學 期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休 學 截 止 日 6 週 前, 提 出 資 格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考 筆 試 舉 行 時 間 如 下 : 上 學 期 於 11 月 下 學 期 於 4 月 各 舉 行 1 次 第 3 條 資 格 考 試 之 科 目 為 3 科, 其 中 1 科 須 為 主 修 領 域 (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 筆 試 所 選 考 之 2 科, 以 曾 修 畢 並 已 取 得 學 分 者 為 限, 得 採 分 段 方 式 逐 科 完 成 第 4 條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分 為 筆 試 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2 種 方 式 所 選 考 之 3 科 當 中, 至 少 有 1 科 須 以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完 成 第 5 條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以 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3 科 皆 及 格 者 始 獲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第 6 條 博 士 生 以 學 術 論 文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時, 須 以 科 目 為 單 位 提 出, 其 申 請 條 件, 如 下 : (1) 獨 立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中 英 文 期 刊 ( 中 文 期 刊 須 為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之 期 刊 )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2)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 中 文 期 刊 須 為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之 期 刊 ) 並 擔 任 第 1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3)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 中 文 期 刊 須 為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之 期 刊 )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4) 前 三 款 如 發 表 於 非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但 具 外 審 之 期 刊, 所 需 篇 數 需 增 加 1 篇 計 算 (5)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4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6) CSSCI 期 刊 得 比 照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期 刊 計 算 第 7 條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須 以 入 學 後 發 表 或 取 得 預 計 出 版 之 證 明 者 為 限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位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發 表, 不 得 作 為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已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不 得 作 為 未 來 之 學 位 論 文 第 8 條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每 門 科 目 2 位, 由 系 主 任 聘 請 該 科 授 課 教 師 及 其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擔 任, 負 責 命 題 閱 卷 及 書 面 審 查 學 術 論 文, 每 位 委 員 評 分 比 重 各 佔 50% 第 9 條 申 請 以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進 行 資 格 考 試 者, 亦 應 於 本 系 資 格 考 筆 試 申 請 時 間 內 提 出, 並 附 論 文 全 文 期 刊 徵 稿 辦 法 期 刊 性 質 簡 述 研 討 會 性 質 簡 述 分 工 證 明 或 外 審 證 明 等 相 關 有 利 資 料 各 1 份, 並 註 明 該 篇 論 文 擬 應 試 之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名 稱,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之 依 據 第 10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9

33 4-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5 月 16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0 年 2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5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畢 33 個 學 分,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畢 27 個 學 分,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及 相 關 規 定, 且 符 合 本 系 規 定 之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者, 得 按 學 校 規 定 之 申 請 期 間,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申 請 論 文 考 試 第 2 條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出 面, 取 得 3 至 5 位 教 師 同 意 後, 報 請 系 主 任 聘 請 之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出 面, 取 得 5 至 9 位 教 師 同 意 後, 報 請 系 主 任 聘 請 之 前 2 項 口 試 委 員 中, 校 外 委 員 須 佔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第 3 條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至 少 須 有 半 數 委 員 具 下 列 第 1 2 款 以 上 ( 含 )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等 三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至 少 須 有 半 數 委 員 具 下 列 第 款 以 上 ( 含 )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者,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第 4 條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分 兩 階 段 舉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第 二 階 段 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兩 階 段 之 口 試 時 間 必 須 間 隔 至 少 4 個 月 以 上,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每 階 段 之 口 試,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碩 士 班 以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者,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時 間 必 須 間 隔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每 階 段 之 口 試,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5 條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上 學 期 為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為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口 試 成 績 單 應 於 1 月 30 日 或 7 月 30 日 前 送 抵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否 則 視 同 下 學 期 畢 業 第 6 條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第 一 與 第 二 階 段 之 口 試 委 員 暨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與 學 位 考 試 之 口 試 委 員 應 相 同 唯 30

34 一 學 生 得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單 獨 提 出 申 請 中 途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二 學 生 取 得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後, 得 提 出 申 請 中 途 更 換 其 他 口 試 委 員 學 生 提 出 上 述 二 類 申 請 案 後, 系 主 任 得 聘 請 五 位 教 評 會 委 員 ( 不 含 該 生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 組 成 臨 時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決 定 之 第 7 條 學 生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時, 應 先 按 規 定 填 寫 申 請 表 件,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論 文 口 試 本, 送 系 辦 陳 請 主 任 核 可 第 8 條 學 生 申 請 口 試 時, 須 於 口 試 兩 週 前 將 論 文 ( 或 論 文 計 畫 ) 送 達 口 試 委 員 第 9 條 口 試 日 期 決 定 後 由 系 上 公 告, 經 徵 詢 指 導 教 授 及 研 究 生 本 人 同 意, 歡 迎 旁 聽 口 試 時, 學 生 應 準 備 論 文 提 要, 分 送 考 試 委 員 及 列 席 同 學 參 閱 第 10 條 口 試 委 員 進 行 討 論 與 評 分 作 業 時, 受 試 學 生 與 其 他 人 員 應 離 席 第 11 條 論 文 口 試 審 查 結 果, 如 口 試 委 員 共 同 決 定 准 予 通 過, 但 須 作 較 大 之 修 改 時, 應 由 指 導 教 授 督 促 受 試 者 限 期 修 改 完 成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始 視 為 正 式 通 過, 再 由 系 辦 發 給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頁, 並 將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轉 報 教 務 處 第 12 條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間 :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二 申 請 程 序 : 研 究 生 填 具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送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系 所 完 成 畢 業 初 審 並 經 系 主 任 簽 章 後, 將 申 請 書 送 教 務 處 複 審 同 意 後, 始 得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第 13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依 以 下 規 定 處 理 :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及 格 成 績 以 實 得 分 數 登 記 學 位 考 試 經 重 考 仍 不 及 格 時, 應 予 退 學 第 14 條 畢 業 證 書 領 取 時 間 為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達 教 務 處 登 錄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學 生 於 在 學 成 績 均 已 送 達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後 始 得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第 15 條 本 辦 法 未 訂 定 事 項, 依 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之 第 16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1

35 4-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5 月 16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4 月 2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第 1 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研 究 生 已 申 報 或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後, 碩 士 生 得 於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博 士 生 得 於 第 3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內,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資 料 第 2 條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系 註 記 教 師 為 優 先, 在 本 系 兼 課 教 師 為 次 如 擬 申 請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或 本 校 未 在 本 系 開 課 之 外 系 教 師 為 指 導 教 授 者, 應 說 明 理 由 報 請 系 主 任 召 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第 3 條 指 導 教 授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研 究 員 二 副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副 研 究 員 三 助 理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助 研 究 員, 且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 博 士 生 不 得 由 助 理 教 授 或 助 理 研 究 員 單 獨 指 導 ) 第 4 條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名 額 以 博 碩 士 總 計 不 超 過 6 位 同 學 為 原 則, 本 系 註 記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名 額 以 博 碩 士 總 計 不 超 過 4 位 同 學 為 原 則,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或 本 校 在 本 系 未 開 課 之 教 師 指 導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同 學, 其 指 導 學 生 名 額 總 計 不 超 過 2 人 為 原 則 第 5 條 申 報 者 經 註 記 教 師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系 辦 公 室 彙 整, 正 式 向 學 校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第 6 條 論 文 題 目 之 修 正,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簽 核 後, 由 系 辦 公 室 送 教 學 校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申 請 第 7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2

36 五 修 業 相 關 表 件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碩 / 博 士 班 姓 名 性 別 學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科 系 畢 業 年 度 民 國 年 月 畢 業 輔 系 或 學 程 證 照 ( 請 檢 附 證 書 影 本 及 登 錄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證 明 ) 教 師 證 照 中 學 小 學 外 文 證 照 外 文 證 照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無 實 習 中 語 文 別 : ( 檢 定 年 度 : 年 ) 檢 定 類 別 與 成 績 : 語 文 別 : 德 文 ( 檢 定 年 度 : 年 ) 檢 定 類 別 與 成 績 : 通 過 年 度 : 通 過 等 級 : 考 試 類 科 : 年 ( 例 : 高 考 普 考 地 方 特 考 ) ( 例 : 教 育 行 政 )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工 作 經 歷 或 幹 部 經 歷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33

3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碩 / 博 士 班 ( 續 ) 稱 謂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家 庭 狀 況 專 長 或 興 趣 簡 要 自 述 本 人 同 意 以 上 資 料 得 作 為 本 系 師 生 通 訊 錄 及 相 關 聯 繫 等 資 料 用 學 生 簽 名 : 34

38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5-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要 點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第 號 函 備 查 一 依 據 本 系 為 配 合 國 家 教 育 政 策, 培 育 優 質 公 費 師 資 生, 特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甄 選 名 額 及 資 格 公 費 師 資 生 甄 選 名 額 類 科 及 資 格, 悉 依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公 告 之 各 縣 市 政 府 提 供 本 系 公 費 生 名 額 師 資 類 科 辦 理 三 甄 選 組 織 由 本 校 教 育 學 系 主 任 ( 兼 召 集 人 ) 及 專 任 教 師 3-5 名, 組 成 本 系 師 資 培 公 費 生 甄 選 審 核 委 員 會 負 責 規 劃 及 審 核 公 費 師 資 生 甄 選 相 關 事 宜, 並 邀 請 地 方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四 甄 選 標 準 由 審 核 委 員 會 就 參 加 甄 選 學 生 以 下 相 關 資 料, 擇 優 排 定 錄 ( 備 ) 取 名 單 : 學 業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教 學 演 示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甄 選 之 資 料 等, 甄 選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以 從 缺 五 申 請 期 間 及 方 式 ( 一 ) 由 本 系 於 第 2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辦 理 公 費 師 資 生 甄 選 ( 二 )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送 交 教 育 學 系 : 1.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 2.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 碩 士 班 學 生 ) 3. 個 人 簡 歷 檔 案 ( 含 自 傳 學 習 歷 程 與 重 要 成 長 經 驗 專 長 才 能 相 關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志 願 服 務 證 明 或 其 他 優 秀 表 現 事 蹟 ) 4. 含 排 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碩 士 班 學 生 免 繳 ) 六 公 費 師 資 生 缺 額 遞 補 公 費 師 資 生 正 取 生 因 故 放 棄 者, 得 由 當 年 度 參 與 公 費 師 資 生 甄 選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期 限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 止 七 公 費 生 權 利 義 務 甄 選 為 公 費 師 資 生 者, 其 權 利 義 務 及 相 關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及 與 本 校 簽 訂 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辦 理 九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5

39 表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碩 士 班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申 請 表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電 話 年 月 日 ( 申 請 人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照 片 ) 面 試 教 學 面 試 ( 占 35%) 教 學 演 示 ( 占 35%) 書 面 成 績 資 料 欄 學 業 成 績 ( 占 10%)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占 10%) ( 本 欄 若 無 則 免 填 ) ( 以 下 各 欄 申 請 人 請 勿 填 寫 ) 操 行 成 績 ( 占 10%) 核 定 結 果 總 成 績 本 年 最 低 錄 取 成 績 是 否 錄 取 分 分 1. 正 取 2. 備 取 3. 不 錄 取 系 主 任 : 備 註 1. 請 檢 附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2.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碩 士 班 學 生 免 繳 排 名 ) 3. 如 有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請 檢 附 各 項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含 : 參 與 偏 遠 地 區 學 童 課 輔 活 動 或 其 他 與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之 活 動 而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36

40 學 分 抵 免 表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全 頁 第 頁 學 號 姓 名 系 所 身 份 別 聯 絡 方 式 系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手 機 : 原 校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擬 申 請 抵 免 本 校 科 目 學 分 系 所 審 查 意 見 ( 本 欄 由 系 所 填 寫 ) 原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科 目 中 文 名 稱 ( 請 至 全 校 課 程 查 學 分 詢 ) 抵 免 學 分 審 查 ( 請 逐 欄 勾 選 意 見 並 簽 章 ) 科 目 代 碼 上 下 ( 請 系 所 協 助 ) 系 所 簽 章 新 生 入 學 抵 免 須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辦 理, 請 同 學 依 行 事 曆 公 告 期 間 辦 理 抵 免, 學 生 填 妥 以 上 資 料 後 於 申 請 人 處 簽 名, 並 送 交 各 系 所 審 查 後 由 註 冊 組 核 辦, 已 辦 理 抵 免 之 學 分 經 核 定 後 登 錄 於 學 業 成 績 總 表, 同 學 務 必 上 網 於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內 查 詢, 若 有 疑 義 請 於 申 請 當 學 期 提 出 覆 核 總 計 核 准 抵 免 畢 業 學 分 學 分 ( 抵 免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學 分 ) 系 所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分, 系 所 承 辦 人 : 註 冊 組 承 註 冊 組 辦 人 組 長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申 請 人 簽 名 :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教 務 長 抵 免 之 科 目 名 稱 及 科 目 代 號 請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如 有 疑 問 處 可 請 系 所 助 教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填 寫 填 寫 科 目 代 碼 時, 碩 博 士 生 抵 免 學 士 班 課 程 者 請 填 學 士 班 科 目 代 碼 ; 如 為 碩 博 士 班 科 目, 請 以 碩 博 士 生 科 目 代 碼 填 寫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代 號 儘 量 使 用 本 系 之 科 目 代 號 ; 本 系 未 開 者, 使 用 有 關 學 系 之 科 目 代 號 (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可 否 抵 免 或 列 入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總 數 內 計 算,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認 定 但 該 學 分 數 之 抵 免, 碩 博 士 生 以 不 超 過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37

41 表 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科 目 代 碼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學 分 科 目 代 碼 教 育 概 論 教 育 史 比 較 教 育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學 原 理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教 育 統 計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42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習 表 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年 級 年 級 研 究 生 : 學 號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自 開 學 日 起 至 學 期 結 束 停 課 日 止, 專 職 在 本 系 研 修, 未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學 校 任 專 職, 在 外 工 作 或 授 課 每 周 亦 未 超 過 十 六 小 時, 特 此 聲 明, 如 有 與 所 述 情 形 不 符 者, 願 依 校 規 處 理 謹 陳 系 主 任 研 究 生 : 民 國 年 月 日 39

43 表 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研 習 護 照 碩 博 士 班 學 號 : 學 生 姓 名 : ( 請 自 行 貼 上 研 習 條 )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40

44 修 課 諮 詢 表 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聯 絡 電 話 : 參 酌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須 知, 導 師 建 議 該 生 補 修 下 列 大 學 部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總 學 分 數 ( 總 學 分 數 十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補 修 六 學 分 為 上 限 ) 其 他 修 課 方 面 的 建 議 :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導 師 簽 名 : 日 期 : 41

45 表 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聯 絡 電 話 : 參 酌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須 知, 導 師 建 議 該 生 補 修 下 列 碩 士 班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總 學 分 數 ( 總 學 分 數 十 五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補 修 六 學 分 為 上 限 ) 其 他 修 課 方 面 的 建 議 :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導 師 簽 名 : 日 期 : 42

46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5-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申 請 表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壹 政 大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申 請 表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 申 請 前 請 確 定 是 否 確 實 已 修 得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博 士 班 24 學 分 ; 碩 士 班 18 學 分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注 意 事 項 後, 領 取 一 張 申 請 表 填 寫, 填 寫 完 畢 後, 逕 放 入 公 文 夾 內 塑 膠 夾 中, 如 有 疑 問, 請 浮 貼 說 明 之 一 碩 博 士 班 同 學 應 正 確 寫 出 應 考 科 目 名 稱, 代 號 無 須 填 寫 二 博 士 班 同 學 應 考 科 目 中 至 少 有 一 門, 應 為 學 位 論 文 主 修 領 域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幼 兒 教 育 ) 中 之 組 內 必 選 修 科 目 三 碩 士 班 同 學 應 考 科 目 中, 應 為 曾 修 習 之 科 目 四 碩 士 生 以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抵 資 格 考 者, 應 試 科 目 只 須 寫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即 可 五 博 士 生 以 一 篇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此 論 文 係 指 經 外 審 通 過 刊 出 或 已 接 受 刊 登, 且 獨 自 發 表 在 學 術 性 刊 物 中 之 文 章 ) 代 替 二 點 資 格 考 者, 書 示 例 : 科 目 名 稱 :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擬 抵 充 之 科 目 名 稱 :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 資 格 考 筆 試 擬 訂 於 期 中 考 後, 或 休 學 截 止 日 期 前 四 週, 擇 一 個 週 一 或 週 五 下 午 舉 行, 博 士 生 : 一 時 至 五 時 ; 碩 士 生, 一 時 至 三 時 貳 政 大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事 項 : 一 研 究 生 已 提 出 或 完 全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 碩 士 班 為 二 點 ; 博 士 班 為 三 點 ), 始 得 提 出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請 二 擬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請 上 inccu 愛 政 大 校 園 登 入 後 申 報 登 入 路 徑 : 政 大 首 頁 inccu 愛 政 大 校 園 個 人 化 入 口 登 入 校 務 系 統 web 版 學 術 服 務 研 究 生 網 路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三 擬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或 修 改 題 目 者, 請 自 行 上 教 務 處 網 站 列 印 碩 博 士 班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及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書 乙 份,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送 至 教 育 系 辦 43

47 表 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應 試 科 目 申 報 單 博 學 年 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申 報 單 碩 第 學 期 姓 名 系 級 學 號 組 別 應 試 科 目 名 稱 系 辦 公 室 一 學 籍 暨 研 究 年 數 : 二 所 修 學 分 暨 成 績 : 承 辦 人 系 所 主 任 備 註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44

48 表 1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班 資 格 考 抵 免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本 次 抵 免 資 格 考 科 目 已 抵 免 科 目 核 定 日 期 抵 免 資 格 考 科 目 名 稱 授 課 教 師 審 查 簽 章 論 文 題 目 發 表 刊 物 本 次 申 請 資 格 考 依 據 本 次 申 請 資 格 考 科 數 學 年 度 第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期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第 一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組 別 年 級 45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碩 士 班 組 年 級 第 二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辦 理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審 查 未 通 過 名 稱 : 卷 期 : 頁 碼 : 字 數 : 簽 章 : 依 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第 六 條 獨 立 或 聯 名 ( 擔 任 第 1 作 者 )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5 科 )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以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33 科 ) 科 目 數 累 計 已 通 過 抵 免 科, 本 次 通 過 抵 免 科, 累 計 通 過 抵 免 科 備 註 1. 每 次 申 請 手 續 完 成, 申 請 表 正 本 請 交 至 系 辦 承 辦 人 存 查, 並 自 留 影 本 一 份 2. 每 次 辦 理 抵 免 申 請 時, 請 備 妥 本 申 請 表, 通 過 外 審 全 文 及 證 明 文 件, 與 歷 次 辦 理 完 成 的 抵 免 申 請 表 影 本 等 資 料 各 一 份 3. 本 抵 免 申 請 表, 限 填 抵 免 申 請 論 文 一 篇 承 辦 人 : 系 主 任 : 科

49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本 次 抵 免 資 格 考 科 目 已 抵 免 科 目 核 定 日 期 抵 免 資 格 考 科 目 名 稱 授 課 教 師 審 查 簽 章 論 文 題 目 發 表 刊 物 本 次 申 請 資 格 考 依 據 本 次 申 請 資 格 考 科 數 學 年 度 第 第 一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期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組 別 年 級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博 士 班 組 年 級 第 二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第 三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辦 理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審 查 未 通 過 名 稱 : 卷 期 : 頁 碼 : 字 數 : 簽 章 : 依 據 : 修 訂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第 六 條 獨 立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中 文 期 刊 如 非 科 技 部 C 級 以 上 之 期 刊, 需 增 加 1 篇 )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1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5 科 ) 中 文 期 刊 如 非 科 技 部 C 級 以 上 之 期 刊, 需 增 加 1 篇 )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33 科 ) 中 文 期 刊 如 非 科 技 部 C 級 以 上 之 期 刊, 需 增 加 1 篇 )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以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4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25 科 ) CSSCI 期 刊 得 比 照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期 刊 計 算 科 目 數 累 計 已 通 過 抵 免 科, 本 次 通 過 抵 免 科, 累 計 通 過 抵 免 科 科 備 註 1. 每 次 申 請 手 續 完 成, 申 請 表 正 本 請 交 至 系 辦 闕 助 教 存 查, 並 自 留 影 本 一 份 2. 每 次 辦 理 抵 免 申 請 時, 請 備 妥 本 申 請 表, 通 過 外 審 全 文 及 證 明 文 件, 與 歷 次 辦 理 完 成 的 抵 免 申 請 表 影 本 等 資 料 各 一 份 承 辦 人 : 系 主 任 : 46

50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登 錄 步 驟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一 請 進 入 政 大 首 頁 ( 點 選 首 頁 上 方 inccu 愛 政 大 ( 進 入 二 點 選 右 方 中 間 的 校 園 資 訊 系 統 的 校 務 系 統 Web 版 進 入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或 點 選 右 上 方 的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的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47

51 三 出 現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頁 面, 點 選 學 術 服 務 欄 中 的 研 究 生 網 路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四 僅 需 填 寫 指 導 教 授 於 校 內 指 導 教 授 欄 位, 口 試 委 員 不 需 填 寫 於 校 內 或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欄 位 48

52 表 1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 網 路 申 報 列 印 樣 張 ) 上 網 列 印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並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列 印 日 期 :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所 級 論 文 題 目 中 文 英 文 校 內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指 導 教 授 代 號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略 歷 及 簽 章 ( 請 務 必 填 寫 帳 戶 資 料, 俾 便 轉 帳 )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通 訊 地 址 ( 寄 發 聘 函 用 ) 注 意 : 此 部 分 所 指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並 非 填 寫 口 試 委 員! 身 份 證 字 號 郵 局 局 名 ( 銀 行 行 名 ) 局 號 及 帳 號 系 所 審 核 簽 章 系 ( 所 ) 主 管 ( 請 簽 名 ) 系 ( 所 ) 承 辦 人 及 校 內 分 機 說 明 :1. 校 內 指 導 教 授 係 指 目 前 具 有 本 校 員 工 代 號 ( 含 專 任 兼 任 客 座 代 課 交 換 函 聘 等 專 兼 別 老 師 ) 且 符 合 論 文 指 導 資 格 之 老 師 2.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係 指 目 前 不 具 有 本 校 員 工 代 號 ( 含 專 任 兼 任 客 座 代 課 交 換 函 聘 等 專 兼 別 老 師 ), 而 符 合 論 文 指 導 資 格 之 老 師 49

53 表 1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論 著 目 錄 登 錄 步 驟 一 進 入 政 大 首 頁 ( 點 選 inccu( 登 入 二 點 選 右 方 中 間 的 校 園 資 訊 系 統 的 校 務 系 統 Web 版 進 入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或 點 選 右 上 方 的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的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三 在 學 術 服 務, 點 選 論 著 目 錄 維 護 50

54 四 點 選 新 增 論 著 資 料 五 依 指 示 填 寫 完 成 後, 點 選 回 論 著 目 錄 維 護 主 選 單 六 點 選 下 載 論 著 資 料 七 點 選 產 生 word 檔 51

55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5-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相 關 事 務 之 處 理 流 程 相 關 表 件 請 至 教 育 學 系 網 站 之 規 章 表 格 下 載 口 試 兩 週 前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key in 相 關 資 料 並 列 印 碩 /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附 上 論 文 口 試 本 一 本 送 到 系 辦 給 助 教, 由 助 教 轉 陳 主 任 核 可 口 試 前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key in 相 關 資 料 並 列 印 碩 /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三 / 五 份 ( 需 告 知 口 委 時 間 地 點, 此 邀 請 函 即 為 口 試 當 天 口 委 的 臨 時 停 車 證 ), 填 妥 後 請 至 系 辦 大 學 部 位 置 請 值 班 同 學 在 右 下 角 加 蓋 系 戳, 此 邀 請 函 並 連 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交 給 口 委 口 試 當 日 : 1. 請 自 行 佈 置 會 場 ( 如 架 設 單 槍 筆 記 型 電 腦 點 心 茶 水 桌 椅 安 排 ) 2. 請 至 系 辦 大 學 部 值 班 同 學 座 位 正 前 方 抽 屜 拿 取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夾 三 個, 含 主 席 用 一 個 3. 需 備 妥 碩 /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意 見 表 一 式 三 / 五 份 ( 請 內 夾 於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夾 ) 在 主 席 用 的 評 分 夾 內, 需 另 附 一 張 碩 / 博 士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4. 評 分 夾 請 於 口 試 後 歸 還 於 原 處 口 試 結 束 後 請 恢 復 場 地 原 狀, 並 請 注 意 環 境 清 潔, 勿 將 垃 圾 留 下 敬 祝 口 試 順 利! 52

56 5-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程 序 一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推 舉 主 席 二 主 席 請 受 試 生 及 旁 聽 生 迴 避 後, 徵 詢 各 口 試 委 員 意 見, 商 決 所 提 論 文 之 素 質 是 否 已 達 接 受 口 試 之 水 準 三 主 席 宣 布 口 試 開 始 四 受 試 研 究 生 及 旁 聽 人 士 入 席 五 受 試 研 究 生 報 告 論 文 主 要 內 容 ( 約 二 十 分 鐘 ) 六 各 位 口 試 委 員 分 別 口 試, 並 由 受 試 研 究 生 即 席 答 覆 七 全 體 口 試 委 員 口 試 完 畢, 即 請 受 試 研 究 生 及 旁 聽 人 士 退 席 八 口 試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九 受 試 研 究 生 重 新 入 席 十 凡 口 試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者, 指 導 教 授 得 暫 時 勿 於 文 件 上 簽 名, 俟 研 究 生 修 正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後 才 可 簽 名 十 一 主 席 總 結, 並 宣 布 口 試 結 果 十 二 散 會 53

57 5-5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一 學 位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 凡 累 積 1 點 積 點 ( 筆 試 或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擇 一 ) 且 修 得 18 學 分 者, 得 於 每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內,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資 料 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 ( 一 ) 碩 士 班 同 學 擬 以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抵 充 資 格 考 者, 應 於 期 初 資 格 考 試 申 報 期 間 提 出 以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抵 充 資 格 考 試 之 申 請, 並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口 試, 如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者, 請 敘 明 充 分 理 由 或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字 核 准 後 ; 陳 請 系 主 任 批 示, 核 可 者, 始 可 撤 銷 申 請, 下 學 期 資 格 考 申 請 時, 應 按 前 述 規 定 填 表 再 申 報 一 次 ( 二 ) 進 行 計 畫 口 試 之 前 2 至 3 週, 至 系 網 頁 下 載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件 1 套, 請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具 資 格 之 校 內 校 外 口 試 委 員 各 1 位 ( 或 兩 位 均 為 校 外 ), 並 由 學 生 自 行 與 各 委 員 聯 繫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俟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確 定 後, 始 將 委 員 名 單 填 入 申 請 表 首 頁 內,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1 本 於 口 試 前 2 週 陳 請 系 主 任 簽 核 ( 前 2 週 提 出 申 請 之 規 定 係 修 業 須 知 中 明 訂, 務 請 遵 守 ) ( 三 ) 主 任 核 准 後, 學 生 將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連 同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通 知 函, 於 口 試 前 2 週 寄 予 各 口 試 委 員,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應 為 相 同, 如 有 更 動, 亦 應 提 出 更 換 口 試 委 員 之 申 請, 陳 請 主 任 同 意 ( 四 ) 口 試 時 間 確 定 後, 請 通 知 辦 公 室, 告 知 確 實 之 時 間 及 委 員 名 單, 俾 便 登 記 場 地 ( 亦 請 登 記 申 請 使 用 口 試 場 地 碩 博 研 討 室 ) 及 準 備 口 試 費 用 等 事 宜 ; 如 於 假 日 夜 間 舉 行 口 試, 則 自 行 商 請 同 學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場 地 事 宜, 並 請 自 行 負 擔 工 友 加 班 費 ( 五 ) 關 於 外 縣 市 口 試 委 員 交 通 費, 本 校 僅 准 予 核 銷 自 強 號 往 返 車 資, 如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請 同 學 自 行 負 擔 機 票 與 自 強 號 費 用 之 差 額 開 車 前 來 之 校 外 委 員, 以 口 試 邀 請 函 作 為 口 試 當 日 的 臨 時 停 車 證 三 提 出 正 式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前 之 必 備 條 件 : 一 二 年 級 碩 士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出 席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3 次, 請 附 研 習 記 錄 單 備 查 一 年 級 學 生 每 週 需 至 系 辦 公 室 修 習 服 務 課 程 4 小 時, 且 需 曾 任 老 師 之 研 究 或 教 學 助 理 經 驗,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2 點 (2 科 筆 試 ;2 篇 論 文 發 表 ;1 科 筆 試,1 科 以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抵 充 ), 應 試 科 目 其 中 1 科 應 為 必 選 修 課 程 選 擇 1 科 應 試 或 以 論 文 發 表 抵 充 四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時 間 必 須 間 隔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54

58 5-6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一 學 位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 凡 累 積 3 點 積 點 ( 筆 試 或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兩 種 方 式, 其 中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至 少 一 次 ) 且 修 得 24 學 分 者, 得 於 每 學 期 期 限 內,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資 料 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 ( 一 ) 博 士 班 同 學 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 第 一 階 段 ) 口 試 係 正 式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前 必 經 之 程 序, 可 於 學 期 中 任 何 時 間 提 出 申 請 並 在 正 式 進 行 計 畫 口 試 之 前 2 至 3 週, 至 系 辦 公 室 填 具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件 1 套, 請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具 資 格 之 校 內 校 外 口 試 委 員, 校 外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口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共 5 名 ) 之 三 分 之 一, 並 由 學 生 自 行 與 各 委 員 聯 繫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俟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確 定 後, 將 委 員 名 單 填 入 申 請 表 首 頁 內,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1 本 於 口 試 前 2 週 呈 系 主 任 簽 核 ( 前 2 週 提 出 申 請 之 規 定 係 修 業 須 知 中 明 訂, 務 請 遵 守 ) ( 二 ) 系 主 任 核 准 後, 學 生 將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連 同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通 知 函, 於 口 試 前 2 週 寄 予 各 口 試 委 員,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應 為 相 同, 如 有 更 動, 亦 應 提 出 更 換 口 試 委 員 之 申 請, 呈 主 任 同 意 口 試 時 間 確 定 後, 請 通 知 辦 公 室 告 知 確 實 之 時 間 及 委 員 名 單, 俾 便 登 記 場 地 ( 亦 請 學 生 至 口 試 場 地 登 記 ) 及 準 備 口 試 費 用 等 事 宜 ; 如 於 假 日 夜 間 舉 行 口 試, 則 自 行 商 請 同 學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場 地 事 宜, 並 請 自 行 負 擔 工 友 加 班 費 ( 三 ) 關 於 外 縣 市 口 試 委 員 交 通 費, 本 校 僅 准 予 核 銷 自 強 號 往 返 車 資, 如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請 同 學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之 差 額 開 車 前 來 之 校 外 委 員, 以 口 試 邀 請 函 作 為 口 試 當 日 的 臨 時 停 車 證 三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前 之 必 備 條 件 : 一 二 年 級 博 士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出 席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3 次, 請 附 研 習 記 錄 單 備 查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提 出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前, 至 少 須 有 1 篇 獨 自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 請 保 留 1 份 備 查 ), 並 得 其 獨 自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抵 充 資 格 考 試 之 科 目 前 項 所 稱 之 學 術 論 著 係 指 : 含 有 外 審 制 之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國 內 或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提 報 論 文 科 技 部 等 學 術 單 位 委 託 之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或 技 術 手 冊 已 公 開 出 版 之 專 書 等,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3 點 (3 篇 學 術 論 文 ;2 篇 學 術 論 文 加 1 科 筆 試 ;1 篇 學 術 論 文 加 2 科 筆 試 ), 應 試 科 目 其 中 1 科 應 自 主 修 ( 分 組 ) 領 域 課 程 中 必 選 修 課 程 選 擇 1 科 應 試, 或 以 論 文 發 表 抵 充 四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時 間 必 須 間 隔 至 少 4 個 月 以 上 55

59 5-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修 業 須 知 : ( 一 ) 碩 博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出 席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3 次, 請 附 研 習 記 錄 單 備 查 ( 二 )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全 時 學 生 每 週 需 至 系 辦 公 室 修 習 服 務 課 程 4 小 時, 且 畢 業 前 需 曾 任 老 師 之 研 究 或 教 學 助 理 經 驗,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 三 ) 資 格 考 與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請 同 時 提 出 者, 須 於 提 出 申 請 當 學 期 完 成 資 格 考 二 申 請 流 程 及 說 明 : 進 入 政 大 首 頁 點 選 inccu 愛 政 大 並 登 錄 選 擇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填 寫 後 並 列 印 紙 本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送 至 系 辦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報 一 申 請 論 文 題 目 及 指 導 教 授 資 格 如 下 : 二 碩 士 生 凡 已 申 報 或 通 過 2 科 資 格 考 試 且 已 修 得 18 學 分 者 三 博 士 生 凡 申 報 或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點 且 已 修 得 24 學 分 者 四 擬 請 非 本 系 教 師 為 指 導 教 授 者, 須 事 前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申 請 合 於 申 請 資 格 者 得 於 每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系 辦 公 室 領 取 並 填 具 碩 博 士 研 究 生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請 五 指 導 教 授 資 格 應 依 本 校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惟 博 士 生 不 得 由 助 理 教 授 單 獨 指 導 六 本 系 專 任 老 師 優 先 ( 每 位 指 導 6 名 研 究 生 ) 七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為 次 ( 每 位 指 導 4 名 研 究 生 )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之 申 請 一 進 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前 2-3 週, 至 系 辦 公 室 填 妥 碩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申 請 表 一 套, 請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校 內 外 口 試 委 員 (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須 佔 1/3 以 上 ) 二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確 定 並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一 本, 於 口 試 前 2 週 陳 請 系 主 任 簽 核 三 主 任 核 准 後, 學 生 將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連 同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通 知 函, 於 口 試 前 兩 週 送 達 各 口 試 委 員 審 閱 四 學 生 自 行 與 各 口 試 委 員 聯 繫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口 試 工 作 之 準 備 一 口 試 時 間 確 定 後, 通 知 辦 公 室 確 實 之 時 間 及 委 員 名 單 二 登 記 場 地 ( 請 學 生 在 系 辦 及 口 試 場 地 登 記 表 上 確 實 登 記 ) 三 若 於 假 日 夜 間 舉 行 口 試, 請 自 行 商 請 同 學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場 地 事 宜, 並 請 自 行 負 擔 工 友 加 班 費 56

60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之 舉 行 一 領 取 口 試 審 查 費 ( 校 外 委 員 另 發 給 交 通 費 貴 賓 停 車 券 等 ) 及 相 關 資 料 二 繳 回 評 分 及 收 據 等 資 料, 歸 還 借 用 器 材 清 理 並 恢 復 場 地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之 申 請 一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及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之 間 隔 時 間 : 碩 士 生 至 少 3 個 月 ; 博 士 生 至 少 4 個 月 二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程 序 及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相 同, 惟 口 試 舉 行 日 期 必 須 依 本 校 規 定, 上 學 期 於 12 月 31 日 前 ; 下 學 期 於 6 月 30 日 前 舉 行 完 畢 三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與 正 式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應 相 同 四 論 文 口 試 後 依 規 定 繳 交 論 文 數 冊, 並 連 線 至 政 大 及 全 國 碩 博 士 論 文 摘 要 建 檔 畢 業 條 件 : 1. 修 畢 學 分 : 博 士 班 :33 學 分 碩 士 班 :27 學 分 2. 修 業 年 限 : 博 士 班 全 時 生 至 少 3 學 年, 至 多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博 士 班 兼 職 生 至 少 4 學 年, 至 多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碩 士 班 全 時 生 至 少 2 學 年, 至 多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碩 士 班 兼 職 生 至 少 3 學 年, 至 多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3. 資 格 考 試 4.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5. 辦 理 應 繳 交 或 歸 還 之 論 文 物 品 等 57

61 5-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1.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查, 請 參 照 學 位 授 予 法 如 下 : 學 位 授 予 法 ( 民 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修 正 ) 第 十 一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十 二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2.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適 用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適 用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者, 應 附 各 系 ( 務 ) 會 議 紀 錄, 惟 本 系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依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 口 試 委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至 少 須 有 半 數 委 員 具 下 列 第 2 款 以 上 ( 含 ) 之 資 格 : 一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研 究 員 二 副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副 研 究 員 三 助 理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助 理 研 究 員, 且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58

62 5-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論 文 計 畫 封 面 範 例 書 背 範 例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政 治 大 碩 士 學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計 畫 封 面 範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指 導 教 授 : 博 士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生 : 撰 研 究 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年 月 59

63 5-1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封 面 範 例 書 背 範 例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政 治 大 碩 士 學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學 位 論 文 封 面 範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博 士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生 : 撰 研 究 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年 月 60

64 5-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繳 交 電 子 論 文 檔 流 程 圖 研 究 生 通 過 口 試 論 文 修 正 完 畢 將 論 文 儲 存 成 一 個 檔 案 轉 為 PDF 檔 ( 加 入 浮 水 印 ) 注 : 浮 水 印 可 於 政 大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影 像 系 統 中 下 載 否 1. 登 入 論 文 系 統 2. 輸 入 論 文 書 目 摘 要 等 資 料 並 上 傳 論 文 全 文 PDF 檔 3. 建 檔 完 成 後, 2-3 可 工 先 作 列 天 印 授 權 書, 裝 訂 於 紙 本 論 文 依 照 通 知 書 修 正 錯 誤 是 收 到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書 ( ) 列 印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書 攜 帶 1.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書 2. 紙 本 論 文 : 精 裝 2 本 ( 不 限 顏 色 ) 3. 離 校 程 序 單 至 圖 書 館 採 錄 組 繳 交 紙 本 論 文 3 本 到 系 辦 : 碩 士 : 墨 綠 色 1 本, 淺 咖 啡 色 2 本 博 士 : 暗 紅 色 1 本, 深 咖 啡 色 2 本 完 成 繳 交 論 文 程 序 61

65 表 1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碩 士 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碩 士 班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提 報 時 間 : 需 於 口 試 日 14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當 學 期 截 止 日 為 校 定 休 學 日 應 繳 交 資 料 : 項 目 應 繳 交 資 料 系 所 審 核 一 修 業 滿 18 學 分 二 完 成 修 業 條 件 修 業 滿 18 學 分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或 教 師 研 究 助 理 證 明 表 1 份 第 一 學 年 系 辦 每 周 服 務 工 讀 4 小 時 完 成 本 院 或 本 系 舉 辦 之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三 次 政 大 全 人 發 展 系 統 資 料 更 新 維 護 完 畢 三 碩 士 班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方 式 分 為 下 列 2 項, 學 生 可 擇 一 完 成 筆 試 ( 科 目 名 稱 :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四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1 份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1 份 五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1 本 ( 膠 裝, 封 面 顏 色 不 限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3 份 )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評 審 意 見 表 ( 一 式 3 份 )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1 份 ) 確 認 口 試 教 室 ( 口 試 地 點 : 井 塘 ) 考 生 已 詳 讀 本 系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簽 名 : 62

66 表 1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博 士 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博 士 班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提 報 時 間 : 需 於 口 試 日 14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當 學 期 截 止 日 為 校 定 休 學 日 應 繳 交 資 料 : 項 目 應 繳 交 資 料 系 所 審 核 一 修 業 滿 24 學 分 修 業 滿 24 學 分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二 完 成 修 業 條 件 完 成 本 院 或 本 系 舉 辦 之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三 次 政 大 全 人 發 展 系 統 資 料 更 新 維 護 完 畢 三 四 博 士 班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方 式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分 為 下 列 3 項, 學 生 須 累 積 完 成 3 點 積 點 要 求, 積 點 方 式 詳 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筆 試 科, 其 中 一 科 須 為 主 修 科 目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篇 ( 至 少 一 篇 )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1 份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1 份 五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1 本 ( 膠 裝, 封 面 顏 色 不 限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5 份 )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評 審 意 見 表 ( 一 式 5 份 )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1 份 ) 確 認 口 試 教 室 ( 口 試 地 點 : 井 塘 ) 考 生 已 詳 讀 本 系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簽 名 : 63

67 表 17 碩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申 請 學 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碩 士 班 年 級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意 見 及 簽 章 口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 星 期 ) 時 分 口 試 地 點 擬 聘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略 歷 ( 校 內 或 校 外 委 員 請 直 接 勾 選 ) 委 員 姓 名 符 合 資 格 之 職 務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條 次 校 內 校 外 備 註 說 明 ( 指 導 教 授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款 第 款 第 款 第 款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第 四 條 規 定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須 占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十 一 條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依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免 送 系 務 會 議 認 定 系 所 審 核 ( 請 學 生 勾 選 ) 1. 已 修 滿 18 學 分, 目 前 共 修 滿 學 分, 且 成 績 皆 到 齊 2. 檢 附 助 理 證 明 3.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4.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 已 於 學 年 學 期 已 申 報 完 成 學 生 簽 名 系 ( 所 ) 承 辦 人 校 內 分 機 系 ( 所 ) 主 管 ( 請 簽 章 ) 64

68 表 18 博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申 請 學 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博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博 士 班 年 級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意 見 及 簽 章 口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 星 期 ) 時 分 口 試 地 點 擬 聘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略 歷 ( 校 內 或 校 外 委 員 請 直 接 勾 選 ) 委 員 姓 名 符 合 資 格 之 職 務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條 次 校 內 校 外 備 註 說 明 ( 指 導 教 授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款 第 款 第 款 第 款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第 四 條 規 定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須 占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校 名 : 系 所 : 第 十 二 條 第 款 職 級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十 二 條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依 本 系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免 送 系 務 會 議 認 定 系 所 審 核 ( 請 學 生 勾 選 ) 1. 已 修 滿 24 學 分, 目 前 共 修 滿 學 分, 且 成 績 皆 到 齊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 已 於 學 年 學 期 已 申 報 完 成 學 生 簽 名 系 ( 所 ) 承 辦 人 校 內 分 機 系 ( 所 ) 主 管 ( 請 簽 章 ) 65

69 表 19 碩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Tel: # Fax: 教 授 道 鑒 : 本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承 蒙 教 授 惠 允 擔 任 口 試 委 員, 至 為 感 激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如 下 : 一 論 文 題 目 : 二 研 究 生 : 三 指 導 教 授 : 四 口 試 委 員 :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 依 姓 氏 筆 畫 排 列 ) 五 口 試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六 口 試 地 點 : 耑 此 奉 懇 順 頌 勛 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敬 邀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若 開 車 至 本 校, 請 憑 本 邀 請 函, 作 為 口 試 當 日 臨 時 停 車 證 請 將 本 邀 請 函 置 於 汽 車 擋 風 玻 璃 明 顯 處 66

7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 井 塘 樓 ) 行 車 路 線 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 井 塘 樓 ) 步 行 路 線 圖 67

71 表 20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年 級 班 組 別 評 審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論 文 題 目 分 數 評 審 意 見 評 審 結 果 通 過, 可 依 原 計 畫 進 行 研 究 通 過, 但 須 參 納 計 畫 評 審 意 見 始 可 進 行 研 究 本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須 大 幅 修 改 後, 另 提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8

72 表 21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年 級 班 組 別 評 審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論 文 題 目 分 數 評 審 意 見 評 審 結 果 通 過, 可 依 原 計 畫 進 行 研 究 通 過, 但 須 參 納 計 畫 評 審 意 見 始 可 進 行 研 究 本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須 大 幅 修 改 後, 另 提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9

73 表 22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年 級 班 組 別 論 文 題 目 評 審 時 間 分 通 過, 可 依 原 計 畫 進 行 研 究 通 過, 但 須 參 納 計 畫 評 審 意 見 始 可 進 行 研 究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本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須 大 幅 修 改 後, 另 提 計 畫 口 試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指 導 教 授 : ( 請 簽 名 ) 70

74 表 23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年 級 班 組 別 論 文 題 目 評 審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通 過, 可 依 原 計 畫 進 行 研 究 通 過, 但 須 參 納 計 畫 評 審 意 見 始 可 進 行 研 究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本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須 大 幅 修 改 後, 另 提 計 畫 口 試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71

75 表 2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 提 報 時 間 : 需 於 口 試 日 14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當 學 期 截 止 日 為 校 定 休 學 日 應 繳 交 資 料 : 項 目 應 繳 交 資 料 系 所 審 核 一 畢 業 學 分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27 學 分 ( 本 系 至 少 20 學 分 )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修 業 滿 3 學 期 ( 第 4 學 期 始 可 提 出 口 試 申 請 ) 博 士 班 修 業 滿 33 學 分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修 業 滿 5 學 期 ( 第 6 學 期 始 可 提 出 口 試 申 請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1 份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本 1 本 ( 膠 裝, 封 面 顏 色 不 限 ) 二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3 份 / 5 份 ( 核 蓋 系 戳 後, 由 考 生 領 回, 併 同 論 文 口 試 本 寄 送 口 試 委 員 )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評 分 表 ( 一 式 3 份 / 5 份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 一 式 1 份 ) 學 位 論 文 通 過 簽 名 頁 ( 一 式 1 份 ) 考 生 已 詳 讀 本 系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簽 名 : 72

76 表 25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口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分 ( 請 於 口 試 前 洽 系 辦 領 取 資 料 ) 二 口 試 地 點 : 教 育 學 院 ( 井 塘 樓 ) 二 樓 教 育 學 系 201 研 討 室 三 指 導 教 授 : 教 授 四 口 試 委 員 : 教 授 ( 校 內 ) 教 授 ( 校 外 ) 項 目 1 研 究 生 自 備 2 借 用 器 材 3 系 辦 領 取 資 料 檢 核 事 項 1. 口 試 電 腦 簡 報 檔 2. 茶 水 餐 點 等 3. 口 試 委 員 評 審 意 見 表 ( 共 3 張 / 5 張 ) 4. 口 試 委 員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 主 席 用, 共 1 張 ) 考 生 應 於 2 週 前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 邀 請 函 予 口 試 委 員 ( 邀 請 函 自 行 列 印 後, 至 系 辦 蓋 系 戳, 可 作 為 入 校 臨 時 停 車 證 明 ) 1. 筆 電 2. 單 槍 3. 電 子 白 板 4. 其 他 1. 口 試 費 校 外 委 員 ( 口 試 費 碩 博 $1,000); 校 內 委 員 ( 口 試 費 $500) 指 導 教 授 : 無 口 試 費 2. 交 通 費 校 外 委 員 (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200 元 )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新 店 區 中 和 區 :400 元 ) ( 台 北 新 北 其 他 地 區 :500 元 ) 遠 道 交 通 費 : 搭 乘 自 強 號 列 車, 免 繳 回 收 據 校 內 委 員 指 導 教 授 ( 無 交 通 費 ) 3. 領 據 夾 板 內 含 : 口 試 費 領 據 (1 張 )( 請 委 員 簽 名 ) 交 通 費 收 據 (1 張 )( 請 委 員 簽 名 ) 4. 評 分 夾 3 份 /5 份 ( 請 放 入 自 備 之 評 分 表 件 : 評 分 單 3 張 主 席 用 評 分 總 表 1 張 ) 5. 面 紙 3 盒 /5 盒 6. 原 子 筆 3 枝 /5 枝 4 5 口 試 完 畢 交 回 系 辦 資 料 整 理 口 試 場 地 並 恢 復 原 狀 1. 借 用 器 材 ( 筆 電 單 槍 電 子 白 板 ) 2. 口 試 委 員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 共 1 張, 口 試 委 員 務 必 簽 名 ) 3. 口 試 委 員 評 審 意 見 表 ( 共 3 張 /5 張, 口 試 委 員 務 必 簽 名 ) 4. 口 試 費 領 據 ( 簽 名 )(1 張 ) 5. 交 通 費 領 據 ( 簽 名 )( 張 ) 6. 評 分 夾 3 份 /5 份 領 據 夾 板 1 份 7. 面 紙 3 盒 /5 盒 8. 原 子 筆 3 枝 /5 枝 9. 其 他 借 用 物 品 離 開 前, 請 務 必 關 燈 關 器 材 開 關 關 冷 氣 鎖 門 ~ 預 祝 順 利 ~ 73

77 表 26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試 申 請 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年 學 期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系 ( 所 ) 學 程 論 文 題 目 ( 中 英 文 ) 委 員 姓 名 學 生 簽 名 系 所 中 文 英 文 符 合 提 聘 資 格 之 職 務 任 職 單 位 職 稱 ( 如 無 英 文 論 文 名 稱 者 可 不 填 ) 擬 聘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略 歷 校 內 校 外 有 教 師 證 碩 ( 博 ) 士 班 年 級 組 指 導 教 授 意 見 及 簽 章 備 註 說 明 1.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期 間 :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當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2.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程 序 : 研 究 生 填 具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送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系 所 完 成 畢 業 初 審 並 經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後, 將 申 請 書 送 教 務 處 複 審 同 意 後, 始 得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3.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期 限 : 應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當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舉 行 完 畢 4.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須 占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5.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 請 參 考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第 六 條 以 及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適 用 第 六 條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適 用 第 七 條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者, 請 附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紀 * 本 學 期 正 修 習 之 畢 業 學 分 科 目, 若 成 績 不 及 格, 本 次 學 位 考 試 應 予 撤 銷 * 學 程 修 習 認 定 及 證 明 書 之 申 請, 請 洽 各 學 程 辦 公 室 承 辦 人 * 為 製 作 英 文 證 書 請 務 必 上 網 維 護 英 文 姓 名 ( 本 校 首 頁 /Inccu/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 申 請 人 : ( 請 簽 名 ) 該 生 已 完 成 論 文 申 報 該 生 已 符 合 學 系 所 畢 業 規 定 審 核 ( 請 直 接 勾 選 ) 系 所 承 辦 人 ( 請 簽 名 ) 及 校 內 分 機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意 見 承 辦 人 錄 該 生 已 修 畢 畢 業 學 分 共 該 生 本 學 期 尚 有 修 課, 成 績 到 齊 且 成 績 皆 到 齊 且 通 過 後 始 修 畢 畢 業 學 分 歷 年 成 績 未 到 齊 共 計 學 位 考 試 經 費 : 新 台 幣 萬 仟 佰 元 整 科 學 分 系 ( 所 ) 主 管 ( 請 簽 名 ) 經 查 該 生 學 籍 成 績 修 業 年 數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畢 業 學 分 均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該 生 所 列 項 目 不 符 合 規 定 : 學 籍 成 績 修 業 年 數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畢 業 學 分 註 冊 組 組 長 教 務 長 74

78 表 27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Tel: # Fax: 教 授 道 鑒 : 本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承 蒙 教 授 惠 允 擔 任 口 試 委 員, 至 為 感 激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如 下 : 一 論 文 題 目 : 二 研 究 生 : 三 指 導 教 授 : 四 口 試 委 員 :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 依 姓 氏 筆 畫 排 列 ) 五 口 試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六 口 試 地 點 : 耑 此 奉 懇 順 頌 勛 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敬 邀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若 開 車 至 本 校, 請 憑 本 邀 請 函, 作 為 口 試 當 日 臨 時 停 車 證 請 將 本 邀 請 函 置 於 汽 車 擋 風 玻 璃 明 顯 處 75

79 表 28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單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博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單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論 文 題 目 評 分 標 準 審 查 項 目 記 分 標 準 得 分 合 計 1. 文 字 方 面 : (1) 修 辭 洗 練 一 文 字 組 織 (10%) (2) 敘 述 明 確 (20%) 2. 組 織 方 面 : (1) 體 系 完 整 (10%) (2) 組 織 嚴 密 二 研 究 方 法 1. 研 究 方 法 妥 善 (10%) 及 方 驟 2. 研 究 步 驟 適 當 (10%) (30%) 3. 參 考 資 料 豐 富 確 當 (10%) 三 內 容 及 觀 點 1. 內 容 充 實 (15%) (30%) 2. 觀 點 正 確 (15%) 1. 見 解 獨 到 (10%) 四 創 見 及 貢 獻 (20%) 2. 有 益 於 教 育 理 論 之 建 立 及 教 育 問 題 之 解 決 (10%) 總 分 評 語 請 口 試 委 員 參 考 評 分 標 準 : 分 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評 分 標 準 90 分 以 上 無 須 修 改 結 構 與 內 容, 或 略 加 修 改 文 字 即 可 通 過 小 幅 修 改 內 容 及 文 字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通 過 無 須 修 改 結 構, 但 須 增 刪 內 容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通 過 大 幅 修 改 結 構 與 內 容 並 經 全 體 口 試 委 員 同 意 後 通 過 69 分 以 下 不 通 過 ( 研 究 生 可 申 請 第 二 次 口 試 ) 76

80 表 2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委 員 簽 名 頁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君 所 撰 之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業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7

81 表 3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委 員 簽 名 頁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君 所 撰 之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業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8

82 表 31 碩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學 號 學 生 姓 名 系 ( 所 ) 學 程 博 ( 碩 ) 士 班 組 年 級 論 文 題 目 中 文 英 文 ( 如 無 英 文 論 文 名 稱 者 可 不 填 ) 考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考 試 地 點 考 試 成 績 總 平 均 分 考 試 委 員 意 見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 ( 請 填 寫 )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請 簽 名 ) 日 年 月 系 所 承 辦 人 ( 請 簽 名 ) 備 註 註 冊 組 登 錄 時 間 ( 本 欄 由 註 冊 組 同 仁 登 錄 ) 年 月 日 系 所 主 管 ( 請 簽 名 ) 年 月 日 1.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2.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完 畢 後, 系 所 應 確 認 成 績 報 告 單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評 分 並 簽 名 後, 始 得 將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錄, 登 錄 日 期 為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時 間, 即 為 畢 業 學 年 學 期 3. 畢 業 證 書 領 取 時 間 為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達 教 務 處 登 錄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學 生 於 在 學 成 績 均 已 送 達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後 始 得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不 得 再 行 修 習 任 何 學 程 課 程, 請 系 所 確 實 掌 握 同 學 畢 業 時 程, 及 成 績 單 之 送 達 時 間, 以 維 護 同 學 相 關 權 益 學 年 度 學 期 英 文 姓 名 維 護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inccu/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 時 年 月 日 午 79

83 表 3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所 外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表 學 生 姓 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系 ( 校 ) 外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申 請 理 由 學 生 簽 名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系 所 審 核 審 查 結 果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同 意 不 同 意, 原 因 備 註 指 導 教 授 應 以 註 記 於 本 系 之 教 育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為 優 先, 且 應 修 習 指 導 教 授 於 本 系 開 設 之 課 程 為 原 則 如 擬 申 請 非 註 記 本 系 之 本 院 其 他 教 師 或 校 外 教 師 為 指 導 教 授 者, 應 填 寫 本 表, 報 請 系 主 任 召 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80

84 表 3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變 更 指 導 教 授 及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書 81

85 表 3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延 遲 提 報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延 遲 提 報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延 遲 申 請 理 由 申 請 考 試 日 期 預 定 考 試 日 期 學 生 簽 名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系 所 審 核 審 查 結 果 同 意 不 同 意, 原 因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備 註 1. 依 本 系 規 定,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或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時 間, 需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2.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前 提 出 申 請 者, 應 填 寫 本 表 件,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簽 名 後,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陳 請 系 主 任 核 示 82

86 表 3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展 期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展 期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展 期 理 由 預 定 考 試 日 期 學 生 簽 名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系 所 審 核 審 查 結 果 同 意 不 同 意, 原 因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備 註 1.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時 間,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於 當 學 期 休 學 截 止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並 應 於 6 月 30 日 或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程 序 2. 欲 申 請 當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展 期 者, 須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並 於 當 學 期 休 學 截 止 日 前 送 達 系 辦 公 室 3. 展 期 條 件 : 因 最 後 修 業 學 期 或 重 大 事 故 而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考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與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4. 考 試 展 期 期 限 : 下 學 期 至 7 月 15 日 止 ; 上 學 期 至 1 月 15 日 止 超 過 此 期 限 之 考 試 成 績 歸 至 下 一 學 期 5.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務 必 於 1 月 30 日 或 7 月 30 日 前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6. 因 申 請 考 試 展 期 而 延 後 畢 業 或 其 他 行 政 程 序 者, 由 研 究 生 自 負 責 任 83

87 畢 業 離 校 5-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照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所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 於 政 大 首 頁 在 校 學 生 登 入 愛 政 大 inccu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學 生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學 術 服 務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檢 核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 規 定 之 流 程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網 址 : (1) (2) 二 繳 交 畢 業 論 文 博 士 班 : ( 一 ) 交 至 系 辦 : 精 裝 本 3 本 ( 暗 紅 色 1 本, 深 咖 啡 色 2 本 ) ( 二 ) 交 至 學 校 圖 書 館 : 精 裝 本 2 本 ( 顏 色 不 限, 但 最 好 不 用 大 紅 色 ) 碩 士 班 : ( 一 ) 交 至 系 辦 : 精 裝 本 3 本 ( 墨 綠 色 1 本, 淺 咖 啡 色 2 本 ) ( 二 ) 交 至 學 校 圖 書 館 : 精 裝 本 2 本 ( 顏 色 不 限, 但 最 好 不 用 大 紅 色 ) 三 學 位 論 文 摘 要 上 網 建 檔 : 參 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影 像 系 統 ( 線 上 建 檔 上 傳 電 子 論 文 檔, 請 依 作 業 手 冊 之 說 明 步 驟 處 理 ( 請 向 系 辦 借 用 手 冊 或 上 圖 書 館 網 頁 查 詢 ) 四 還 清 所 借 圖 書 論 文 五 至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各 單 位 蓋 章 六 清 理 借 用 之 置 物 櫃 並 繳 回 鑰 匙 七 以 上 辦 妥 後, 始 蓋 系 戳 84

88 5-1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碩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碩 士 班 項 次 項 目 ( 需 依 序 完 成 ) 應 備 條 件 檢 附 資 料 /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1. 修 課 需 滿 18 學 分 1. 成 績 單 2. 具 備 資 格 考 試 ( 以 下 任 1 點 ): (1)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計 畫 (2) 筆 試 或 是 學 術 論 文 方 法 得 二 擇 一 來 完 成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外 審 制 期 刊 ): I. 獨 立 發 表 或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每 一 篇 得 申 請 抵 免 一 科 資 格 考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II. 聯 名 發 表 ( 擔 任 第 二 作 者 ), 每 兩 篇 得 累 積 1 點 III.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三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3. 每 學 年 出 席 本 院 或 本 系 舉 辦 之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2. 資 格 考 抵 免 申 請 表 (2) 論 文 紙 本 及 外 審 證 明 並 登 錄 論 著 目 錄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論 著 目 錄 表 或 (3) 錄 取 證 明 3. 由 系 辦 公 室 查 核 會 至 少 3 次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4. 助 理 證 明 : 擔 任 研 究 或 教 學 或 行 政 助 理 至 少 一 學 期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4. 助 理 證 明 表 ( 新 生 於 第 一 學 年 起, 每 週 至 系 辦 公 室 服 務 4 小 時 共 兩 學 期 ) 二 三 四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第 2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第 2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線 上 登 錄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自 行 列 印 後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需 完 成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3.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 1 本, 需 裝 訂 成 冊 ) 送 交 系 主 任 審 核 ( 審 核 通 過 後, 自 行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邀 請 函 須 加 蓋 系 戳 予 口 委 ) 4. 口 試 兩 周 前 張 貼 A3 海 報 ( 彩 色 列 印 ) 公 告, 海 報 格 式 詳 見 教 育 系 網 站 5. 研 究 生 口 試 當 日 應 自 備 ( 參 見 檢 核 表 ): (1)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分 委 員 評 分 表 :3 張 (2)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1 張 (3) 器 材 餐 點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需 完 成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3. 需 完 成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4.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日 需 與 計 畫 口 試 間 隔 三 個 月 5.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本 ( 1 本, 需 裝 訂 成 冊 ) 送 交 系 主 任 審 核 ( 審 核 通 過 後, 自 行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邀 請 函 須 加 蓋 系 戳 予 口 委 ) 6. 口 試 兩 周 前 張 貼 A3 海 報 ( 彩 色 列 印 ) 公 告, 海 報 格 式 詳 見 教 育 系 網 站 7. 研 究 生 口 試 當 日 應 自 備 ( 參 見 檢 核 表 ): (1) 碩 士 論 文 學 位 口 試 評 分 表 :3 張 (2)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1 張 (3)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簽 名 頁 1 張 1. 如 前 欄 各 項 2.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口 試 申 請 表 + 論 文 若 規 劃 下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3/31 申 請 截 止 日 :3/17 若 規 劃 上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為 :9/30 申 請 截 止 日 :9/16 ( 須 與 學 位 口 試 隔 3 個 月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論 文 若 規 劃 下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為 :6/30 申 請 截 止 日 :6/16 若 規 劃 上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12/31 申 請 截 止 日 :12/17 五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註 :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之 次 學 期 下 述 時 間 內 ( 第 一 學 期 為 3/1 前 ; 弟 二 學 期 為 9/1 前 ), 應 完 成 論 文 上 傳 及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1.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且 由 系 辦 送 出 成 績 單 至 教 務 處 登 錄 2.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上 線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表 單 3. 畢 業 離 校 應 交 論 文 5 本 : 圖 書 館 精 裝 本 2 本 ( 不 限 顏 色 )+ 系 辦 精 裝 本 3 本 ( 淺 咖 *2 墨 綠 *1)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精 裝 本 論 文 5 本 85

89 一 二 三 四 五 5-1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博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博 士 班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 共 需 3 點 ) 第 2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第 3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第 4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註 :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之 次 學 期 下 述 時 間 內 ( 第 一 學 期 為 3/1 前 ; 弟 二 學 期 為 9/1 前 ), 應 完 成 論 文 上 傳 及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1. 修 課 需 滿 24 學 分 2. 具 備 資 格 考 試 之 積 點 說 明 : (1) 筆 試 三 科, 其 中 一 科 須 為 主 修 領 域, 一 科 一 積 點 (2) 中 英 文 外 審 制 期 刊 ( 三 級 以 上 )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I. 獨 立 發 表 之 論 文, 每 一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II. 聯 名 發 表 之 論 文 ( 第 一 作 者 ), 每 兩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III. 聯 名 發 表 之 論 文 ( 第 二 作 者 以 後 ), 每 三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3)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不 具 外 審 制 中 英 文 期 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四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符 合 (1) (2) (3) 項 其 中 一 項, 可 得 1 點, 完 成 3 點 積 點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注 意 : 至 少 要 有 1 點 積 點 為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線 上 登 錄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自 行 列 印 後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需 完 成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3.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 1 本, 需 裝 訂 成 冊 ) 送 交 系 主 任 審 核 ( 審 核 通 過 後, 自 行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邀 請 函 須 加 蓋 系 戳 予 口 委 ) 4. 口 試 兩 周 前 張 貼 A3 海 報 ( 彩 色 列 印 ) 公 告, 海 報 格 式 詳 見 教 育 系 網 站 5. 研 究 生 口 試 當 日 應 自 備 ( 參 見 檢 核 表 ): (1)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分 委 員 評 分 表 :5 張 (2)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1 張 (3) 器 材 餐 點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需 完 成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3. 需 完 成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4.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日 需 與 計 畫 口 試 間 隔 四 個 月 5.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本 ( 1 本, 需 裝 訂 成 冊 ) 送 交 系 主 任 審 核 ( 審 核 通 過 後, 自 行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邀 請 函 須 加 蓋 系 戳 予 口 委 ) 6. 口 試 兩 周 前 張 貼 A3 海 報 ( 彩 色 列 印 ) 公 告, 海 報 格 式 詳 見 教 育 系 網 站 7. 研 究 生 口 試 當 日 應 自 備 ( 參 見 檢 核 表 ): (1) 博 士 論 文 學 位 口 試 評 分 表 :5 張 (2)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1 張 (3)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簽 名 頁 1 張 (4) 器 材 餐 點 1.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且 由 系 辦 送 出 成 績 單 至 教 務 處 登 錄 2.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上 線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表 單 3. 畢 業 離 校 應 交 論 文 5 本 : 圖 書 館 精 裝 本 2 本 ( 不 限 顏 色 )+ 系 辦 精 裝 本 3 本 ( 深 咖 *2 暗 紅 *1) 1. 成 績 單 2. 資 格 考 抵 免 申 請 表 (2) 論 文 紙 本 及 外 審 證 明 並 登 錄 論 著 目 錄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論 著 目 錄 表 或 (3) 錄 取 證 明 1. 如 前 欄 各 項 2.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口 試 申 請 表 + 論 文 若 規 劃 下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2/28 申 請 截 止 日 :2/14 若 規 劃 上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為 :8/30 申 請 截 止 日 :8/16 ( 須 與 學 位 口 試 日 間 隔 4 個 月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論 文 若 規 劃 下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為 :6/30 申 請 截 止 日 :6/15 若 規 劃 上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12/31 申 請 截 止 日 :12/17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精 裝 本 論 文 5 本 86

90 表 3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碩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碩 士 班 本 表 請 於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時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 辦 理 事 項 備 註 助 教 檢 核 1 已 修 滿 27 學 分 ( 本 系 至 少 20 學 分 )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 學 分 2 已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通 過 日 期 : 年 月 日 3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至 教 務 處 ( 與 助 教 確 認 ) 送 出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務 相 關 事 務 學 生 檢 核 備 註 助 教 檢 核 1 歸 還 借 閱 論 文 / 期 刊 / 書 籍 已 歸 還 2 淨 空 置 物 櫃 已 淨 空 3 歸 還 系 辦 其 他 公 物 已 歸 還 物 品 及 數 量 : 4 移 交 助 理 業 務 已 交 接 未 擔 任 5 填 寫 通 訊 資 料 已 填 寫 6 學 位 論 文 摘 要 上 網 建 檔 已 建 檔 7 繳 交 畢 業 論 文 精 裝 本 3 本 ( 封 面 為 墨 綠 色 1 本, 淺 咖 啡 色 2 本 ) 8 繳 交 校 級 版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已 繳 交 指 導 教 授 : 業 務 承 接 人 : 已 繳 交 另 繳 交 論 文 精 裝 本 2 本 至 圖 書 館 校 級 檢 核 事 項 學 生 自 我 檢 核 備 註 助 教 確 認 1 至 政 大 全 球 校 友 服 務 網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已 更 新 請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實 填 寫 2 校 級 填 報 資 料 :103 學 年 度 起, 應 於 線 上 填 寫 大 專 院 校 就 業 投 保 比 對 調 查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意 願 調 查 表 ( 本 項 填 覆 資 料, 依 本 校 通 告 為 主 ) 學 生 簽 名 : 已 填 寫 請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實 填 寫 助 教 簽 名 : 系 主 任 簽 名 : 87

91 表 3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博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博 士 班 本 表 請 於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時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 辦 理 事 項 備 註 助 教 檢 核 1 已 修 滿 33 學 分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 學 分 2 已 通 過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通 過 日 期 : 年 月 日 3 已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通 過 日 期 : 年 月 日 4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至 教 務 處 ( 與 助 教 確 認 ) 送 出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務 相 關 事 務 學 生 檢 核 備 註 助 教 檢 核 1 歸 還 借 閱 論 文 / 期 刊 / 書 籍 已 歸 還 2 淨 空 置 物 櫃 已 淨 空 3 歸 還 系 辦 其 他 公 物 已 歸 還 物 品 及 數 量 : 4 移 交 助 理 業 務 已 交 接 未 擔 任 5 填 寫 通 訊 資 料 已 填 寫 6 學 位 論 文 摘 要 上 網 建 檔 已 建 檔 7 繳 交 畢 業 論 文 精 裝 本 3 本 ( 封 面 為 暗 紅 色 1 本, 深 咖 啡 色 2 本 ) 8 繳 交 校 級 版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已 繳 交 指 導 教 授 : 業 務 承 接 人 : 已 繳 交 另 繳 交 論 文 精 裝 本 2 本 至 圖 書 館 校 級 檢 核 事 項 學 生 自 我 檢 核 備 註 助 教 確 認 1 至 政 大 全 球 校 友 服 務 網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已 更 新 請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實 填 寫 2 校 級 填 報 資 料 :103 學 年 度 起, 應 於 線 上 填 寫 大 專 院 校 就 業 投 保 比 對 調 查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意 願 調 查 表 ( 本 項 填 覆 資 料, 依 本 校 通 告 為 主 ) 學 生 簽 名 : 已 填 寫 請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實 填 寫 助 教 簽 名 : 系 主 任 簽 名 : 88

92 表 3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校 級 版 ( 網 路 申 報 列 印 樣 張 ) 89

93 表 3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操 作 流 程 1. 登 入 愛 政 大 帳 號 2. 在 下 側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90

94 3. 點 選 學 生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4. 進 入 學 術 服 務 畢 業 離 校 檢 核 91

95 表 4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學 位 論 文 裝 訂 順 序 順 序 內 容 1 書 名 頁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上 網 授 權 書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碩 士 /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通 過 簽 名 頁 4 謝 辭 5 中 文 摘 要 6 英 文 摘 要 7 目 次 8 表 次 9 圖 次 10 論 文 本 文 ( 第 一 章 ~ 第 五 章 ) 11 參 考 文 獻 ( 中 文 部 分 英 文 部 分 ) 12 附 錄 92

96 六 獎 助 學 金 6-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之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名 稱 與 第 8 9 條 第 二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由 系 主 任 與 研 究 生 導 師 組 成, 負 責 審 核 給 獎 事 宜 第 三 條 獎 學 金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申 請 人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備 妥 各 項 資 料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第 四 條 申 請 人 須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各 年 級 申 請 人 若 有 其 它 研 究 成 果, 亦 一 併 附 上 第 五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者 限 本 系 研 究 生, 不 包 括 代 訓 生 休 學 生 及 交 換 生 休 學 生 復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並 以 不 重 複 申 請 為 原 則 第 六 條 名 額 分 配 及 金 額 : ( 一 ) 名 額 : 碩 士 班 8 名 : 上 學 期 供 碩 二 同 學 申 請, 下 學 期 供 碩 一 碩 二 同 學 申 請 博 士 班 2 名 ( 二 ) 金 額 : 由 系 主 任 召 集 研 究 生 導 師 依 據 每 學 期 學 校 核 撥 本 系 總 額 決 定 之 第 七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評 審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學 術 著 作 發 表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活 動 之 參 與 ( 二 )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85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80 分 以 上 ( 三 ) 系 務 活 動 參 與 之 情 形, 包 括 協 助 本 系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業 務 ( 四 ) 外 文 檢 定 成 績 ( 五 ) 其 他 特 殊 貢 獻 第 八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得 支 給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學 習 津 貼 或 勞 動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薪 資, 研 究 生 得 兼 領 之 研 究 生 支 給 勞 動 型 助 理 津 貼 時, 研 究 生 每 小 時 金 額 不 低 於 新 台 幣 壹 佰 伍 拾 元 ; 博 士 生 每 小 時 金 額 不 低 於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第 九 條 研 究 生 領 取 助 學 金 者 得 兼 領 獎 學 金, 但 不 得 於 領 取 助 學 金 期 間, 擔 任 具 全 薪 之 工 作, 如 有 違 反, 取 消 其 資 格, 並 將 已 領 之 助 學 金 全 數 繳 回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3

97 表 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碩 士 班 序 號 申 請 人 姓 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年 級 組 別 博 士 班 學 號 學 業 成 績 操 行 成 績 發 表 著 作 或 參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學 術 著 作 發 表 參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 請 詳 列 時 間 發 表 主 題 期 刊 或 會 議 名 稱 ) ( 請 詳 列 時 間 內 容 ) 系 務 活 動 參 與 ( 請 詳 列 時 間 內 容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家 境 狀 況 ( 文 字 描 述 或 文 件 證 明 ) 其 他 特 殊 貢 獻 ( 請 詳 列 時 間 內 容 ) 申 請 人 簽 名 申 請 人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人 電 子 信 箱 系 辦 公 室 初 審 結 果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評 審 委 員 審 核 結 果 評 審 委 員 簽 章 : 94

98 6-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辦 法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修 訂 第 一 條 本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為 獎 勵 優 秀 學 子, 崇 揚 推 展 教 育 研 究 之 心 志 與 理 念, 鼓 勵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特 別 捐 款 創 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並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獎 勵 對 象 : 一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於 入 學 後 至 學 位 口 試 前, 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名 義, 第 一 作 者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HCI EI SCI 或 SSCI 等 級 期 刊 者 ; 或 獨 立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TSSCI 等 級 期 刊 者, 每 篇 論 著 獎 勵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二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於 入 學 後 至 學 位 口 試 前, 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名 義, 第 二 作 者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HCI EI SCI 或 SSCI 等 級 期 刊 者 ;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TSSCI 等 級 期 刊 者, 每 篇 論 著 獎 勵 新 台 幣 陸 仟 元 整 第 三 條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8 月 15 日 起 至 9 月 25 日 ( 由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辦 公 告 ) 第 四 條 申 請 手 續 ( 審 查 文 件 ) 一 填 寫 申 請 書 一 份 ( 自 教 育 學 系 網 站 下 載 ; 或 自 教 育 系 辦 領 取 ) 二 繳 交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證 明 ( 前 學 期 總 平 均 80 分 以 上 ; 操 行 成 績 85 分 以 上 ) 第 五 條 獲 獎 者, 將 由 系 主 任 擇 期 於 系 內 相 關 集 會 中, 公 開 表 揚 之 第 六 條 本 項 獎 學 金 之 頒 發, 至 本 項 獎 學 金 基 金 用 磬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馬 信 行 教 授 同 意 核 定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95

99 表 4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申 姓 名 請 人 籍 貫 學 年 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修 訂 學 期 成 績 操 行 成 績 學 業 成 績 學 分 數 級 別 住 址 碩 / 博 組 年 級 學 號 性 別 男 女 學 年 度 學 期 聯 絡 電 話 請 詳 列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或 獨 立 發 表 論 作 之 引 文 出 處 (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 論 作 名 稱 中 文 : 英 文 : 期 刊 名 稱 卷 期 別 及 頁 碼 論 作 歸 屬 類 別 期 刊 接 受 日 期 期 刊 刊 登 日 期 論 作 所 屬 學 門 領 域 國 外 : SSCI 等 級 期 刊 /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國 內 : TSSCI 期 刊 / 獨 立 發 表 第 一 作 者 論 作 摘 要 ( 得 附 貼 摘 要 於 後 ) 備 註 :1.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以 一 項 為 限 請 於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 前 將 本 表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送 交 教 育 系 辦 公 室 闕 助 教 2. 本 表 可 向 辦 公 室 索 取 或 至 教 育 系 網 頁 表 格 下 載 處 下 載 使 用 3. 凡 獲 得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之 學 生, 如 因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等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取 消 其 獲 獎 資 格 並 追 回 已 領 之 獎 學 金, 日 後 亦 喪 失 其 再 申 請 本 獎 項 之 資 格 96

100 6-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一 設 置 宗 旨 : 本 獎 學 金 係 本 校 教 育 系 第 二 十 九 屆 系 友 許 健 夫 先 生, 感 念 母 系 栽 培 之 恩, 並 鼓 勵 本 院 學 生 就 學 期 間 努 力 向 學, 參 加 全 國 性 教 育 類 科 高 等 考 試 及 普 通 考 試, 為 國 家 服 務, 特 設 此 獎 學 金 二 獎 助 類 科 : 全 國 性 教 育 行 政 國 際 文 教 及 幼 教 行 政 等 教 育 相 關 類 科 三 申 請 資 格 : 政 大 教 育 學 院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未 有 全 職 工 作 之 專 職 學 生 四 申 請 方 式 : ( 一 ) 填 寫 申 請 表 ( 二 ) 於 公 務 人 員 實 習 結 訓 後, 以 高 普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以 及 就 讀 本 院 系 所 之 在 學 證 明 影 本, 向 政 大 教 育 學 院 申 請 五 獎 勵 金 額 : 普 考 每 名 一 萬 元, 高 考 每 名 二 萬 元 ( 如 高 普 考 同 時 獲 錄 取, 以 較 高 金 額 獎 勵 之 ) 六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截 止 七 公 開 頒 獎 : 每 年 於 本 院 舉 辦 活 動 時, 公 開 頒 發 獎 金 八 本 辦 法 經 院 長 同 意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備 註 : 本 獎 勵 追 溯 至 98 年 度 高 普 考 及 格 者 適 用 97

101 表 4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校 友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校 友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姓 名 通 訊 處 所 需 證 件 系 所 級 高 普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在 學 證 明 影 本 學 號 電 話 初 審 複 審 此 致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申 請 人 : 簽 名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8

102 6-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無 息 助 學 貸 款 辦 法 民 國 91 年 9 月 19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修 改 1. 本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為 鼓 勵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及 栽 培 後 進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特 捐 款 成 立 專 款 基 金, 並 訂 定 本 辦 法 2. 對 象 : 本 系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同 學 3. 名 額 分 配 及 金 額 : 名 額 : 碩 士 班 3 名 ; 博 士 班 3 名 並 以 撰 寫 論 文 者 優 先 金 額 : 每 名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整 4. 本 項 助 學 貸 款 每 學 年 接 受 申 請 一 次, 申 請 人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備 妥 各 項 表 件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5. 本 貸 款 以 學 生 為 申 請 人, 應 另 覓 適 當 之 成 人 為 連 帶 保 證 人 6. 本 貸 款 應 至 各 階 段 學 業 完 成 後 償 還 ; 因 故 休 退 學 或 就 業 後 未 繼 續 升 學 者, 應 於 休 退 學 或 就 業 後 償 還 情 況 特 殊 經 申 請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償 還 方 式 為 前 項 各 情 形 結 束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償 還 7. 本 辦 法 經 馬 信 行 教 授 同 意 並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核 定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99

103 無 息 助 學 貸 款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對 象 本 系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備 註 申 請 日 期 每 學 年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詳 情 請 參 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無 息 助 學 貸 款 辦 法 檢 附 資 料 檢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另 檢 附 各 項 有 利 資 料 名 額 碩 班 3 位 博 班 3 位 金 額 新 台 幣 3 萬 元 100

104 七 其 他 學 習 與 進 修 相 關 辦 法 7-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選 修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事 宜 一 經 本 系 89 年 10 月 18 日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者,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3 年 ( 包 含 第 3 學 年 第 2 學 期 ) 二 本 系 欲 修 習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於 每 年 5 月 向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通 過 審 核 者 始 具 師 資 生 資 格, 修 畢 規 定 二 十 六 學 分 並 通 過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認 定 及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具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三 申 請 到 師 資 生 資 格 者,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日 期 (9 月 初 ) 向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科 目 請 依 照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有 關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選 課 抵 免 等 事 宜, 請 洽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林 小 姐 66000; 有 關 教 育 實 習 事 宜, 請 洽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柯 小 姐 五 其 他 未 說 明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01

105 7-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生 甄 選 暨 課 程 修 習 辦 法 91 年 5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師 ( 三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92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95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97 年 2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99 年 11 月 23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0 年 4 月 27 日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5 月 9 日 教 育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11 月 18 日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11 月 23 日 教 育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12 月 12 日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2 月 16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1 年 6 月 4 日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1 月 2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通 過 102 年 9 月 23 日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 月 22 日 教 育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2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通 過 104 年 6 月 1 日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7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妥 善 辦 理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生 甄 選 暨 課 程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特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五 條 及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依 教 育 部 每 年 核 定 之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甄 選 招 收 師 資 生 ; 學 生 欲 完 成 修 習 或 採 認 某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應 經 甄 選 通 過 取 得 各 該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第 三 條 凡 本 校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有 意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者, 應 於 公 告 申 請 期 間,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申 請 者 概 不 受 理 第 四 條 為 辦 理 師 資 生 之 甄 選 作 業, 本 中 心 應 成 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委 員 會 ) 第 五 條 甄 選 委 員 會 以 教 務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為 副 主 任 委 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兼 執 行 秘 書, 另 由 校 長 遴 聘 相 關 學 院 院 長 若 干 人 組 成 之 甄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含 組 織 職 掌 及 開 會 等 ) 另 訂 定 之 102

106 第 六 條 申 請 甄 選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之 學 生,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須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 碩 博 士 班 ( 不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申 請 學 生 在 校 前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前 各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須 達 班 / 系 上 前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或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甄 選 學 生 應 經 初 審 及 複 審 通 過, 並 經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擇 優 錄 取, 由 本 中 心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正 取 及 備 取 生 ) 凡 錄 取 為 本 中 心 之 師 資 生, 須 於 招 生 簡 章 載 明 之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名 額 按 備 取 名 單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當 次 甄 選 之 當 學 年 度 之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核 定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不 跨 學 年 度 使 用 ) 一 初 審 : 申 請 甄 選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之 學 生 應 繳 交 申 請 表 件 ( 含 修 習 計 畫 表 等 ) 及 申 請 前 各 學 期 成 績 單 ( 含 在 校 成 績 排 名 書 ) 與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研 究 生 申 請 者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 另 應 再 檢 附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特 殊 境 遇 學 生 ( 含 少 數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者 ),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期 限 內 送 至 本 中 心 二 門 檻 測 驗 : 申 請 學 生 應 參 加 教 師 潛 能 發 展 測 驗, 未 參 加 測 驗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不 予 錄 取 ; 本 測 驗 之 題 向 設 計 方 式 以 反 向 記 分, 分 數 高 於 該 測 驗 常 模 一 個 標 準 差 者, 亦 不 予 錄 取 三 複 審 : 先 依 甄 選 委 員 會 按 師 資 供 需 核 算 各 申 請 者 所 屬 系 ( 所 ) 錄 取 名 額, 再 請 各 該 系 ( 所 ) 依 其 另 行 訂 定 之 甄 選 方 式 ( 如 口 試 筆 試 或 資 料 審 查 等 ) 進 行 複 審, 並 請 各 該 系 ( 所 ) 參 考 各 申 請 者 之 成 績 及 教 師 潛 能 發 展 測 驗 結 果 等, 排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送 請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單 本 中 心 每 年 錄 取 各 系 ( 所 ) 師 資 生 之 人 數,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師 資 生 名 額 且 按 師 資 供 需 核 算 決 定 之, 未 達 本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錄 取 標 準 則 不 足 額 錄 取 第 七 條 跨 校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屬 原 校 名 額, 並 納 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第 八 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至 他 校, 或 應 屆 畢 業 考 上 他 校 碩 博 士 班, 及 他 校 師 資 生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至 本 校, 或 應 屆 畢 業 之 師 資 生 如 考 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擬 移 轉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須 經 轉 出 與 轉 入 學 校 兩 校 同 意, 且 須 確 認 兩 校 均 有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培 育 相 同 之 類 別 與 學 科 後 始 得 辦 理, 轉 出 學 校 不 得 再 辦 理 師 資 生 缺 額 遞 補, 並 應 由 轉 入 學 校 依 規 定 輔 導 師 資 生 修 課 103

107 依 前 項 規 定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至 本 校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其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得 併 入 計 算 且 應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中 心 課 程 修 業 期 程 至 少 為 二 學 年 ( 即 四 學 期, 應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事 實 且 不 含 寒 暑 修 ),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未 能 於 二 學 年 內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一 年 至 二 年, 其 延 長 之 年 限 應 併 入 大 學 法 及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所 定 延 長 主 修 系 所 學 制 班 別 之 修 業 年 限 內 計 算 本 校 非 師 資 生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後 得 修 習 本 校 所 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可 修 習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但 不 得 修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與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惟 本 校 教 育 系 非 師 資 生 依 教 育 系 課 程 修 習 之 規 定, 修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與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其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自 經 甄 選 通 過 後 起 算 應 逾 一 年 ( 即 三 學 期, 應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事 實 且 不 含 寒 暑 修 ),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經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通 過 於 本 校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後, 經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抵 免 後 其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程 至 少 應 達 一 學 年 ( 即 二 學 期, 應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事 實 且 不 含 寒 暑 修 ) 第 十 條 經 本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通 過 錄 取 之 學 生, 如 於 修 習 期 間 中 途 放 棄 師 資 生 資 格, 須 親 至 本 中 心 填 寫 放 棄 修 習 切 結 書, 凡 放 棄 資 格 師 資 生 所 留 名 額, 本 校 不 再 辦 理 遞 補 第 十 一 條 師 資 生 應 修 習 本 中 心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至 少 二 十 六 學 分,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為 必 修 課 程, 至 少 應 修 習 四 學 分 二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 為 群 修 課 程, 至 少 應 修 習 十 學 分 三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與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 為 必 修 課 程, 應 至 少 擇 一 專 門 科 目 / 領 域 修 習 共 計 四 學 分 (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與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應 修 習 至 少 各 二 學 分 ) 所 修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及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之 領 域 群 科 應 與 專 門 課 程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之 領 域 群 科 及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類 科 相 同 四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 為 選 修 課 程, 依 當 年 度 報 部 核 定 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修 習 之, 至 少 共 計 應 修 習 八 學 分 104

108 五 擬 任 教 類 科 實 地 學 習 : 須 於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至 本 中 心 規 劃 之 擬 任 教 類 科 實 地 學 習, 即 至 中 等 學 校 ( 含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及 其 他 同 類 型 學 校 ) 見 習 試 教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或 服 務 學 習 ; 並 經 本 中 心 認 定 其 內 容 符 合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且 時 數 規 定 至 少 54 小 時 第 十 二 條 師 資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規 定 如 下 : 一 至 少 修 習 兩 學 分 ( 若 有 不 可 抗 力 之 特 殊 情 況 未 修 兩 學 分 者, 不 計 入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並 應 於 新 學 期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未 於 期 間 內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 即 師 資 生 資 格 ), 且 本 校 不 再 辦 理 名 額 遞 補 ) 二 修 習 上 限 為 八 學 分 ( 如 有 三 學 分 之 課 程 得 以 九 學 分 計 ), 但 每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上 限, 仍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 若 有 不 可 抗 力 之 特 殊 情 況, 應 於 新 學 期 選 課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經 中 心 審 核 同 意 方 得 加 修,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兩 科 四 學 分 ( 如 有 三 學 分 之 課 程 得 以 五 學 分 計 ), 且 仍 應 修 足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師 資 生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之 抵 免 除 符 合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外, 另 應 依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 一 抵 免 原 則 : ( 一 ) 已 修 習 課 程 科 目 學 年 度 距 離 申 請 修 習 十 年 內 者 始 得 申 請 抵 免 ( 二 ) 各 類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教 學 實 習 不 得 相 互 抵 免 二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之 本 校 師 資 生, 得 以 其 中 一 種 資 格 提 出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 ( 一 ) 他 校 具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者 ( 二 ) 具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所 修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者 ( 三 ) 本 校 非 師 資 生 在 校 期 間 按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相 關 規 定, 修 習 本 校 所 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經 甄 選 通 過 成 為 師 資 生 者 ( 四 ) 他 校 師 資 生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至 本 校 或 應 屆 畢 業 錄 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依 規 定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至 本 校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以 及 本 校 依 規 定 跨 校 修 習 相 同 教 育 階 段 與 類 別 群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 五 ) 本 校 師 資 生 應 屆 畢 業 錄 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於 本 校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 六 ) 已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經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通 過 者 三 抵 免 學 分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符 合 前 款 第 一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所 修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105

109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 二 ) 符 合 前 款 第 二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 三 ) 符 合 前 款 第 三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各 類 科 師 資 培 育 學 程 專 業 科 目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為 上 限 ( 四 ) 符 合 前 款 第 四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 五 ) 符 合 前 款 第 五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其 學 分 抵 免 得 全 數 辦 理 抵 免 ( 六 ) 符 合 前 款 第 六 目 條 件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且 每 一 門 抵 免 學 分 課 程 之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七 十 分 四 審 核 原 則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之 抵 免 或 採 認, 經 本 中 心 確 認 所 抵 學 分 為 經 甄 選 通 過 為 師 資 生 時 所 修, 且 經 嚴 謹 專 業 審 核 課 程 名 稱 目 標 與 內 涵 等 皆 相 同 後 方 可 抵 免, 並 依 上 述 抵 免 學 分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本 中 心 師 資 生 依 規 定 修 畢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經 本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由 本 校 發 給 該 師 資 類 科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十 五 條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本 中 心 師 資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始 得 辦 理 參 加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之 資 格 審 核 : 一 依 大 學 法 之 規 定, 取 得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並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且 非 第 二 款 之 在 校 生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修 畢 碩 博 士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者 (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不 列 入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並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 包 括 其 他 本 校 所 定 提 升 師 資 素 質 之 要 求 ) 者, 始 得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其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依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該 辦 法 由 本 中 心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與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意 旨, 另 行 訂 定 並 據 以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之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06

110 第 十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得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補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 一 持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申 請 認 定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符 合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並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僅 缺 分 科 ( 分 領 域 )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學 分 者 二 本 中 心 畢 業 師 資 生 已 逾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經 本 校 以 提 出 申 請 認 定 當 時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重 新 辦 理 認 定, 其 學 分 仍 有 不 足,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隨 班 附 讀 者 前 項 申 請 者 將 申 請 表 格 隨 同 附 件 資 料, 於 本 校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送 交 本 中 心 認 定 ; 認 定 通 過 者, 於 加 退 選 日 期 截 止 日 前, 將 任 課 教 師 同 意 修 課 之 表 單 送 交 本 中 心 隨 班 附 讀 者, 原 則 上 至 多 以 修 讀 六 學 分 為 原 則, 於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 不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修 課, 並 應 於 二 年 內 完 成 補 修 學 分 及 認 定, 其 收 費 退 費 依 本 校 教 務 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隨 班 附 讀 修 讀 科 目 之 成 績 考 核, 依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生 修 畢 學 分 證 明 第 十 八 條 師 資 生 修 習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一 律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繳 交 學 分 費, 但 因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而 延 長 主 修 系 所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每 學 期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應 依 比 例 繳 交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 達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 研 究 生 則 依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收 費 標 準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 學 費 + 雜 費 ) 及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繳 交 學 分 費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師 資 生, 應 繳 交 四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意 旨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辦 法 第 九 條 第 十 二 條 適 用 自 一 零 二 學 年 度 經 甄 選 通 過 之 師 資 生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7

111 7-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102 年 12 月 9 日 教 育 部 台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一 必 修 科 目 ( 至 少 修 習 14 學 分 )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教 育 概 論 2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心 理 學 2 ( 至 少 四 選 二 ) 教 育 哲 學 2 1.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須 包 含 教 師 專 業 倫 教 育 社 會 學 2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及 德 智 體 群 教 學 原 理 2 美 五 育 之 內 涵 班 級 經 營 2 2. 必 修 科 目 如 修 習 超 過 14 學 分, 可 採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學 習 評 量 2 計 為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 至 少 六 選 五 ) 教 學 媒 體 與 運 用 2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二 必 修 科 目 ( 須 至 少 先 修 習 一 門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再 依 師 資 生 擬 任 教 學 科 修 習 之 )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教 學 實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2 與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學 實 習 2 108

112 三 選 修 科 目 教 育 選 修 課 程 ( 至 少 修 習 4 科 8 學 分 )( 除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為 必 選 外, 其 餘 至 少 修 習 3 類 別 各 1 科, 共 4 科 8 學 分 )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必 選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2 含 藝 術 與 美 感 教 育 性 別 教 育 人 權 教 育 勞 動 教 育 法 治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品 德 教 育 家 政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海 洋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新 移 民 教 育 原 住 民 教 育 媒 體 素 養 教 育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藥 物 教 育 性 教 育 國 際 教 育 安 全 與 防 災 教 育 理 財 教 育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觀 光 休 閒 教 育 另 類 教 育 生 活 教 育 及 其 他 新 興 議 題 等 各 類 教 育 議 題, 並 依 當 前 教 育 趨 勢 及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台 灣 教 育 史 2 西 洋 教 育 史 2 學 校 行 政 2 教 育 行 政 2 教 育 法 規 2 教 育 政 策 分 析 2 教 育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2 教 育 理 念 比 較 國 際 教 改 2 與 比 較 教 育 2 行 政 多 元 文 化 與 教 育 2 近 代 教 育 思 潮 2 後 現 代 哲 學 與 教 育 2 美 育 原 理 2 文 化 與 教 育 2 德 育 原 理 2 人 文 主 義 的 教 育 2 N 世 代 學 習 2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含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 主 題 教 學 2 另 類 教 育 全 球 經 驗 研 究 3 教 學 創 新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2 與 兒 童 戲 劇 2 學 習 社 區 學 習 與 終 身 教 育 3 原 住 民 教 育 2 原 住 民 教 育 實 務 2 文 化 學 習 理 論 2 109

113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教 育 遊 戲 設 計 3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2 創 造 力 教 學 2 普 通 心 理 學 3 智 慧 型 學 習 環 境 設 計 3 資 訊 融 入 教 與 學 2-3 數 位 學 習 2 學 習 心 理 學 2 雙 語 教 育 與 雙 語 學 校 經 營 3 人 格 心 理 學 3 適 性 教 學 ( 含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差 異 化 教 學 )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2 發 展 心 理 學 2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2 生 涯 輔 導 2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2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教 育 ) 2-3 婚 姻 與 家 庭 3 教 育 與 職 業 輔 導 2 教 師 心 理 衛 生 2 團 體 輔 導 2 輔 導 學 習 困 難 診 斷 與 輔 導 2 與 補 救 教 學 2 研 究 方 法 學 習 障 礙 導 論 2 親 職 教 育 與 弱 勢 家 庭 輔 導 ( 親 職 教 育 ) 2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3 行 動 研 究 2 個 案 研 究 2 教 育 研 究 法 2 教 育 統 計 學 2 質 性 研 究 2 適 性 教 學 2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2 110

114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人 權 與 人 權 教 育 2 公 民 教 育 2 戶 外 探 索 設 計 與 實 施 2 生 命 教 育 2 系 統 理 論 與 教 育 2-3 性 別 教 育 2 海 洋 教 育 2 教 育 人 類 學 2 課 程 發 展 童 軍 教 育 3 與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理 論 2 決 策 未 來 課 程 實 踐 2 潛 在 課 程 與 大 學 教 育 2 潛 在 課 程 與 懸 缺 課 程 2 課 程 統 整 2 課 程 與 未 來 學 2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2 閱 讀 教 育 2 科 學 教 育 2 修 課 規 定 : 一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修 習 4 學 分 ) 二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 至 少 修 習 10 學 分 ) 三 教 學 實 習 與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4 學 分, 須 與 任 教 科 目 相 同 ) 四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 至 少 修 習 4 科 8 學 分 )( 除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為 必 選 外, 其 餘 至 少 修 習 3 類 別 各 1 科, 共 4 科 8 學 分 ) 惟 上 述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科 目 超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得 採 計 為 選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計 算 五 至 少 應 修 習 26 學 分 六 師 培 生 須 於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至 本 中 心 規 劃 之 擬 任 教 類 科 實 地 學 習, 即 至 中 等 學 校 ( 含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及 其 他 同 類 型 學 校 ) 見 習 試 教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或 服 務 學 習 ; 並 經 本 中 心 認 定 其 內 容 符 合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且 時 數 規 定 至 少 54 小 時 七 自 103 年 度 起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學 生 適 用,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得 適 用 之 111

115 7-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民 國 84 年 6 月 7 日 本 校 8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本 校 95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暨 教 育 部 發 布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每 學 年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名 額 再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修 業 年 限 授 予 學 位 方 式 及 廢 止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等, 概 依 教 育 部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 一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一 年 以 上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符 合 擬 就 讀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所 訂 成 績 優 異 之 標 準, 並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者 二 經 就 讀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或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副 教 授 以 上 二 人 之 推 薦 第 四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接 受 申 請 後, 應 召 開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會 議 審 查, 必 要 時, 並 得 辦 理 甄 試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於 確 認 申 請 人 符 合 逕 修 博 士 規 定 後, 應 檢 具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錄 取 人 名 冊 暨 相 關 文 件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於 每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前 送 教 務 處 處 理 學 籍 相 關 事 宜, 申 請 人 始 得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五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關 於 第 三 條 成 績 優 異 之 標 準 研 究 潛 力 之 審 查 標 準 暨 第 四 條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期 限 及 甄 試 方 式, 經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公 布 並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六 條 本 作 業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12

116 7-5 如 何 準 備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博 士 後 出 國 進 修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系 主 任 林 原 宏 一 當 前 公 費 留 學 的 制 度 和 管 道 早 期 國 內 的 公 費 留 學 主 要 由 教 育 部 和 國 科 會 各 分 開 辦 理 執 行, 近 年 由 教 育 部 經 建 會 國 科 會 共 同 推 動, 並 由 國 科 會 統 籌 規 劃 專 案 擴 增 留 學 計 畫, 係 配 合 國 家 長 期 發 展, 行 政 院 特 推 動 執 行 此 計 畫, 鼓 勵 我 國 優 秀 人 才 汲 取 先 進 國 家 經 驗, 以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獎 勵 人 才 針 對 基 礎 科 學 重 點 科 技 及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三 大 領 域 群 之 各 項 重 點 領 域 攻 讀 國 外 學 位 或 進 行 國 外 研 修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 ( 一 ) 教 育 部 海 外 留 遊 學 資 訊 入 口 網 ( ( 二 ) 中 華 民 國 留 學 資 訊 站 ( ( 三 ) 教 育 部 MOE - Ministry of Education ( ( 四 ) 經 建 會 CEPD - 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 ( 五 ) 科 技 部 MOST - Ministry of Science Technology ( ( 六 ) 科 技 部 菁 英 專 案 擴 增 留 學 計 畫 ( 9&l=ch) ( 七 ) 傅 爾 布 萊 特 獎 學 金 ( 二 出 國 進 修 前 準 備 工 作 ( 一 ) 男 生 兵 役 問 題 和 年 齡 問 題 男 生 需 先 服 完 兵 役, 才 無 後 顧 之 憂 目 前 公 費 獎 學 金 有 年 齡 上 限 的 問 題,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查 本 身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 二 ) 經 濟 問 題 一 般 而 言, 公 費 無 法 涵 蓋 留 學 所 需 的 所 有 費 用, 尚 須 考 慮 隨 同 出 國 的 家 眷 人 數 留 學 地 區 的 消 費 等 因 素 因 此, 除 了 公 費 所 給 的 預 算 外, 尚 須 考 慮 本 身 的 經 濟 儲 蓄 或 貸 款 ( 三 ) 語 言 問 題 公 費 留 學 所 要 求 的 語 言 能 力 只 是 最 基 本 的, 資 格 通 過 並 非 代 表 能 在 留 學 地 區 溝 通 無 礙 可 以 找 外 籍 人 士 練 習 語 言, 或 聽 國 外 新 聞 電 視 等, 增 加 生 活 用 語 字 彙 和 與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四 ) 生 活 技 能 問 題 生 活 的 食 衣 住 行 等, 必 須 訓 練 自 己 能 親 自 打 理, 美 國 的 外 食 相 當 貴, 且 在 店 消 費 必 須 給 小 費, 即 便 東 方 食 物 也 和 台 灣 有 異 所 以 飲 食 烹 飪 和 自 做 台 灣 食 物 ( 豆 漿 麵 食 等 ) 等 技 能 和 器 具, 最 好 能 出 國 學 會 和 備 齊 ( 五 ) 工 作 與 出 國 進 修 的 雙 重 考 量 需 考 量 公 家 或 私 人 單 位 准 許 出 國 進 修 的 可 能 性, 若 在 學 校 單 位, 需 考 慮 進 修 員 額 的 規 定 這 方 面 會 視 個 人 所 服 務 的 單 位 而 不 同, 出 國 前 必 須 衡 量 回 國 後, 公 保 年 資 等 權 益 問 題, 必 須 向 人 事 單 位 詢 問 三 申 請 出 國 進 修 注 意 事 項 113

117 ( 一 ) 學 校 科 系 類 型 和 指 導 教 授 不 要 太 受 學 校 名 氣 所 影 響, 如 打 算 申 請 某 個 系 所, 最 好 有 認 識 的 人 或 經 由 他 人 轉 介, 來 認 識 該 系 所 的 資 源 和 指 導 教 授, 生 活 消 費 也 是 考 慮 的 重 點 此 外, 可 在 網 頁 上 查 詢 該 系 所 和 指 導 教 授 的 研 究 專 長 和 著 作 可 以 直 接 寫 詢 問 該 教 授, 表 明 自 己 的 研 究 興 趣 和 領 域, 表 達 和 他 進 行 博 士 後 研 究 的 意 願 一 般 而 言, 若 持 有 公 費 的 證 明, 因 不 需 花 費 指 導 教 授 的 經 費, 被 接 受 的 可 能 性 高 只 要 美 國 各 州 的 大 學 一 覽 表 可 參 考 下 列 相 關 網 址 : ( 二 ) 平 時 著 作 的 建 檔 和 推 薦 函 平 時 的 論 文 著 作 和 研 究 經 驗 建 檔 ( 中 文 和 英 文 ), 以 便 在 申 請 時 讓 人 瞭 解 本 身 的 潛 力 ( 三 ) 台 灣 同 學 會 台 灣 同 學 會 或 中 國 同 學 會 可 協 助 moving sale, roommate, garage sale 等 事 宜 例 如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台 灣 同 學 會 ( 和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台 灣 同 學 會 ( ( 四 ) 住 宿 問 題 與 氣 候 問 題 住 宿 問 題 可 暫 時 由 接 待 者 協 助, 若 能 出 國 前 即 能 由 他 人 協 助 處 理 好, 將 是 非 常 幸 福 的 以 美 國 為 例, 南 北 氣 候 相 差 很 大, 必 須 考 慮 個 人 的 體 質 和 準 備 衣 物 ( 五 ) 申 請 簽 證 除 美 國 之 外, 可 找 旅 行 社 詢 問 或 代 辦 若 申 請 美 簽, 需 要 至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 親 自 面 談, 必 須 注 意 申 請 時 間 簽 證 種 類 ( 拿 獎 學 金 者, 依 規 定 持 官 方 證 明, 需 申 請 J 簽 證 ) 和 簽 證 有 效 期 限 四 出 國 進 修 時 的 工 作 重 點 ( 一 ) 向 駐 外 單 位 學 校 的 International Students/Scholar 承 辦 單 位 報 到 出 國 前 會 被 告 知 到 達 留 學 國 後, 向 駐 外 單 位 報 到 事 宜, 盡 量 能 儘 速 報 到 以 便 開 始 研 究 生 涯 也 必 須 依 照 留 學 學 校 的 指 示 說 明, 或 國 際 學 生 和 訪 問 學 者 辦 公 室 報 到 ( 二 ) 拜 訪 指 導 教 授 並 訂 定 並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事 先 向 指 導 教 授 約 好 第 一 次 見 面 時 間, 可 準 備 台 灣 特 有 的 小 禮 物 做 為 見 面 禮 和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研 究 的 細 節 和 進 度, 讓 他 瞭 解 你 的 用 心 ( 三 ) 尋 找 speaking partner 可 在 網 路 上 登 錄 尋 找 speaking partner, 或 經 由 同 學 會 介 紹 等 多 個 管 道 認 識 外 國 朋 友 ( 四 ) 交 通 工 具 和 參 訪 名 勝 古 蹟 趕 快 考 駕 照 以 便 讓 自 己 有 合 法 駕 駛 證 明 和 文 件, 美 國 各 州 的 考 照 規 定 不 一 樣, 最 好 詢 問 當 地 的 留 學 生 外 國 有 很 多 名 勝 古 蹟, 有 些 地 方 是 旅 行 團 從 不 會 安 排 的 景 點, 趁 機 會 多 欣 賞 國 外 風 光 ( 五 ) 參 與 學 術 會 議 和 投 稿 和 指 導 教 授 的 研 究, 著 手 發 表 於 學 術 會 議 和 投 稿 於 期 刊 五 回 國 後 的 注 意 事 項 回 國 後 必 須 依 規 定 向 獎 學 金 提 供 機 構 任 職 工 作 單 位 報 到, 並 向 指 導 教 授 報 平 安 114

118 7-6 科 技 部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103 年 6 月 27 日 修 正 一 科 技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配 合 國 家 長 期 科 技 發 展 需 要, 鼓 勵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培 育 在 校 優 秀 博 士 生 國 際 研 究 經 驗,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推 薦 機 構 : 國 內 設 有 博 士 學 程 之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 博 士 生 國 內 就 讀 學 校 ] 三 申 請 人 資 格 : ( 一 )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條 件, 以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採 認 之 基 準 1. 戶 籍 設 於 國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者 2. 現 正 就 讀 於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博 士 班 且 在 學 一 年 以 上 者 3. 獲 推 薦 機 構 推 薦 出 國 研 究, 且 可 於 畢 業 前 完 成 國 外 研 究 者 ( 二 ) 曾 領 取 本 要 點 補 助 公 費 者, 不 得 申 請 四 研 究 機 構 : 具 有 指 導 博 士 生 研 究 之 能 力 之 國 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 不 包 含 大 陸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之 機 構 五 補 助 期 間 : ( 一 ) 補 助 期 間 為 七 個 月 至 一 年, 不 得 分 段 或 展 延 ( 二 ) 補 助 起 始 日 以 推 薦 機 構 與 受 補 助 人 簽 約 後 之 抵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日 起 算, 簽 約 前 之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不 得 納 入 補 助 期 間 ( 三 ) 補 助 截 止 日 以 補 助 期 滿 返 抵 國 內 之 入 境 日 期 為 準 ; 若 研 究 期 滿 未 立 即 返 國 者, 補 助 截 止 日 由 補 助 起 始 日 與 本 部 核 定 補 助 期 限 推 算 六 補 助 公 費 : ( 一 ) 以 一 年 補 助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為 計 算 標 準 應 領 補 助 公 費 計 算 方 式 為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乘 以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 補 助 起 始 日 至 補 助 截 止 日 之 累 計 日 數 扣 除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 除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 二 ) 補 助 期 間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日, 且 返 國 期 間 不 得 支 領 補 助 公 費 ;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逾 三 十 日 或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未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者, 需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三 ) 受 補 助 人 懷 孕, 得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依 下 述 方 式 辦 理, 且 國 外 研 究 須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前 完 成 : 1.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懷 孕 : 得 提 前 返 國,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未 達 規 定 者,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補 助 公 費 ; 如 日 數 未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者, 並 得 於 博 士 學 程 內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2. 出 國 前 懷 孕 : 若 經 核 定 之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申 請 保 留 受 補 助 資 格 二 年 ; 如 未 取 得 同 意,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但 可 於 博 士 學 程 內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其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申 請 資 格 保 留 前 須 先 行 繳 還 ( 四 ) 受 補 助 人 於 補 助 期 間, 對 於 我 國 政 府 所 資 助 之 其 他 赴 國 外 研 修 公 費 國 外 研 修 獎 助 學 金 或 出 席 115

119 國 際 會 議 相 關 費 用, 不 得 再 重 複 支 領 七 申 請 程 序 : ( 一 ) 申 請 人 : 本 部 每 年 六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止 開 放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推 薦 機 構 得 自 行 訂 定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申 請 人 應 於 推 薦 機 構 訂 定 之 截 止 時 間 前, 於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註 冊, 並 登 錄 及 上 傳 下 列 申 請 資 料 : 1.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依 申 請 當 年 度 之 規 定 繳 交 2.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接 受 前 往 研 究 之 同 意 函, 信 函 出 具 人 須 簽 名 3. 所 長 或 博 士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資 格 證 明 4. 所 長 或 博 士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推 薦 函 ( 由 申 請 人 通 知 推 薦 人 於 系 統 繳 送 ) 5. 大 學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6.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書 ( 本 計 畫 書 須 為 A4 紙 二 十 頁 以 內, 檔 案 在 5MB 以 內, 限 以 中 英 文 撰 寫 ), 內 容 須 包 含 : (1)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摘 要 (2) 個 人 近 五 年 內 參 與 研 究 或 工 作 之 經 驗 及 成 果 ( 請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如 研 究 成 果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受 表 揚 及 獲 獎 紀 錄 等 若 此 期 間 曾 生 產 者, 得 延 長 至 七 年 內, 曾 服 國 民 義 務 役 者, 得 依 實 際 服 役 時 間 予 以 延 長, 但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3) 擬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之 背 景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及 其 重 要 性 (4) 擬 前 往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 得 含 指 導 教 授 ) 之 學 術 成 就 與 完 成 研 究 構 想 之 相 關 性 (5) 預 期 完 成 工 作 及 具 體 成 果 與 未 來 工 作 之 關 係 7.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性 著 作 ( 至 少 一 篇, 本 項 文 件 需 為 A4 紙 四 十 頁 內, 檔 案 在 10MB 以 內 ) 上 述 申 請 文 件 需 以 PDF 格 式 檔 案 線 上 上 傳 ; 若 單 項 資 料 超 過 一 頁, 請 合 併 掃 瞄 影 像 為 單 一 檔 案 後 上 傳 ( 二 ) 推 薦 機 構 : 利 用 本 部 網 站 提 供 之 大 專 院 校 及 研 究 機 構 管 理 作 業 系 統, 審 核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所 送 申 請 文 件 是 否 齊 備, 並 於 每 年 八 月 十 日 前 將 當 年 度 推 薦 之 申 請 案 件 一 次 線 上 傳 送 本 部 ; 另 備 函 檢 附 申 請 名 冊, 亦 於 八 月 十 日 前 送 達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八 審 查 原 則 : ( 一 ) 以 申 請 人 過 去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外 語 能 力 研 究 主 題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之 適 切 性 等 為 評 審 基 準, 委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申 請 資 料 ( 二 ) 書 面 審 查 之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申 請 人 之 學 業 成 績 訓 練 背 景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 占 35%) 2. 申 請 人 之 外 語 能 力 及 研 究 機 構 ( 含 指 導 教 授 ) 在 本 領 域 之 學 術 聲 譽 與 適 切 性 ( 占 20%) 3. 研 究 計 畫 ( 含 主 題 結 構 與 文 字 架 構 及 方 法 問 題 分 析 等 ) 完 整 性 與 可 行 性 ( 占 30%) 4. 研 究 計 畫 對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之 重 要 性 ( 占 15%) 九 核 定 公 告 及 出 國 報 到 : 預 定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公 告 核 定 結 果 ;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公 告 錄 取 日 次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期 限 內 完 成 與 國 內 推 薦 機 構 簽 約 並 抵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116

120 十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 受 補 助 人 補 助 期 滿 應 即 返 國 繼 續 就 讀, 具 正 當 理 由 需 延 後 返 國 者, 須 經 推 薦 機 構 同 意 推 薦 機 構 得 自 行 訂 定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十 一 核 定 通 過 後 推 薦 機 構 及 受 補 助 人 應 辦 事 項 : ( 一 ) 簽 約 與 申 領 補 助 公 費 : 1. 受 補 助 人 與 推 薦 機 構 應 於 第 九 點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依 本 部 所 訂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合 約 中 須 包 括 項 目 完 成 簽 約 2. 推 薦 機 構 應 於 受 補 助 人 預 定 出 國 日 往 前 推 算 二 個 月, 備 函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送 本 部 申 領 補 助 公 費 : (1) 推 薦 機 構 依 據 本 部 核 定 之 補 助 金 額 出 具 領 款 收 據 (2) 研 究 機 構 所 出 具 之 供 辦 理 簽 證 之 文 件 影 本 (3) 簽 訂 完 妥 之 合 約 書 影 本 一 份 (4) 本 部 核 定 公 函 及 清 冊 影 本 ( 二 ) 線 上 報 到 : 推 薦 機 構 應 督 導 受 補 助 人 於 抵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三 十 日 內, 依 照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抵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並 上 傳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及 最 近 一 年 內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以 及 研 究 機 構 或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抵 達 該 機 構 日 期 之 證 明 文 件 應 領 補 助 公 費 以 完 成 簽 約 行 政 程 序 後, 抵 達 證 明 文 件 中 載 明 之 報 到 日 起 算 ( 三 ) 請 假 返 國 : 補 助 期 間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日 ( 四 ) 研 究 計 畫 變 更 : 1. 變 更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指 導 教 授 : 若 有 正 當 理 由 必 須 提 出 變 更 者,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仍 須 依 本 要 點 第 九 點 之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前 往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變 更 申 請 須 由 受 補 助 人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提 出 : 變 更 理 由 說 明 推 薦 機 構 同 意 函 變 更 後 之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書 及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同 意 前 往 研 究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部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變 更, 未 經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者, 需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2. 變 更 研 究 主 題 : 由 推 薦 機 構 審 理 受 補 助 人 須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經 國 內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3. 提 前 返 國 : 由 推 薦 機 構 審 理 受 補 助 人 於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者 ( 不 包 括 請 假 日 數 ), 始 得 提 前 返 國, 返 國 後 檢 附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或 國 內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提 前 返 國 之 信 函, 依 規 定 結 算 應 領 公 費 4. 延 後 返 國 : 由 推 薦 機 構 審 理 受 補 助 人 補 助 期 滿 因 故 無 法 立 即 返 國 者, 須 徵 得 推 薦 機 構 同 意, 惟 受 補 助 人 仍 應 於 補 助 期 滿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 五 ) 結 案 : 1. 研 究 報 告 繳 交 :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研 究 期 滿 一 個 月 內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繳 交 研 究 報 告, 報 告 繳 交 後 始 得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2. 經 費 結 報 : (1)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補 助 期 滿 一 個 月 內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登 錄 研 究 期 滿 日 期 確 認 研 究 期 間, 並 列 印 補 助 公 費 結 算 表 簽 章 後, 併 同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及 補 助 期 間 蓋 有 我 國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之 影 本, 戳 記 若 有 缺 漏 或 模 糊 不 可 辨 識 者, 須 上 傳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補 助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黏 貼 於 推 薦 機 構 之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送 推 薦 機 構 辦 理 核 銷 (2) 推 薦 機 構 最 遲 須 於 受 補 助 人 補 助 期 滿 後 二 個 月 內,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循 會 計 審 核 程 序, 經 有 117

121 關 人 員 會 計 人 員 及 機 關 首 長 審 核 蓋 章, 函 送 本 部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及 餘 款 繳 回 : A 受 補 助 人 依 上 述 規 定 黏 貼 妥 之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B 本 部 核 撥 經 費 之 公 函 影 本 C 本 部 核 定 公 函 及 清 冊 影 本 D 若 有 餘 款 繳 回, 應 由 推 薦 機 構 開 立 支 票 一 併 繳 回 十 二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受 補 助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除 喪 失 原 有 受 補 助 人 資 格, 並 應 返 還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公 費 : 1. 所 附 資 料 ( 含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2. 本 部 要 求 推 薦 機 構 提 供 申 請 文 件 正 本 驗 核 時, 受 補 助 人 未 配 合 辦 理 3. 未 經 本 部 同 意 逕 自 變 更 研 究 國 家 研 究 機 構 或 未 經 推 薦 機 構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研 究 主 題 4. 觸 犯 刑 案 經 本 國 或 外 國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應 入 監 執 行 或 遭 遣 送 回 國 5. 於 領 取 本 公 費 期 間, 有 違 反 國 家 法 令 或 嚴 重 損 及 國 家 利 益 之 言 行 ( 二 ) 受 補 助 人 出 國 研 究 前, 因 案 在 司 法 機 關 偵 審 執 行 處 理 中 者, 停 止 其 受 獎 資 格,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應 返 還 已 領 公 費,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原 核 定 之 出 國 期 限 內 檢 具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無 罪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向 本 部 申 請 恢 復 資 格, 逾 期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 三 ) 受 補 助 人 領 取 本 補 助 公 費 之 研 究 成 果, 在 國 際 會 議 學 術 期 刊 等 發 表 者, 應 於 論 文 之 致 謝 章 節 加 註 本 部 名 稱 及 計 畫 補 助 編 號 ( 四 ) 受 補 助 人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是 否 辦 理 休 學, 依 推 薦 機 構 之 規 定 ( 五 ) 受 補 助 人 於 領 受 補 助 公 費 期 間 所 涉 與 其 他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需 自 行 負 責 ( 如 兵 役 或 服 務 義 務 等 ) ( 六 ) 博 士 生 國 外 研 究 之 補 助, 自 申 請 至 結 案 期 間 所 涉 及 之 權 利 義 務, 推 薦 機 構 應 負 責 督 導,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推 薦 機 構 得 自 訂 管 理 規 則, 遇 有 受 補 助 人 違 反 規 定 者, 推 薦 機 構 應 負 責 補 助 公 費 之 追 償 與 繳 回 本 部 業 務 聯 絡 人 : 金 曉 珍 Tel: (02) , Fax: (02) , jsjen@most.gov.tw 余 岱 瑾 Tel: (02) , Fax: (02) , soa232@most.gov.tw 118

122 7-7 科 技 部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103 年 5 月 28 日 科 部 科 字 第 號 函 一 科 技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配 合 國 家 長 期 發 展, 鼓 勵 我 國 年 輕 優 秀 博 士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以 提 升 國 際 研 究 能 力, 汲 取 先 進 國 家 研 發 經 驗,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研 究 領 域 : 研 究 領 域 不 限, 並 保 留 一 定 名 額 予 每 年 公 告 之 尖 端 科 技 研 究 領 域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指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之 一 者 : ( 一 ) 各 研 究 領 域 之 世 界 排 名 前 30 之 大 學 ( 二 ) 各 研 究 領 域 之 國 外 重 要 國 家 實 驗 室 或 世 界 級 研 發 單 位 ( 三 ) 申 請 前 往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於 申 請 書 中 敘 明 理 由 及 該 機 構 之 重 要 性,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四 申 請 資 格 ( 一 )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應 為 設 有 戶 籍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並 取 得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博 士 學 位 未 逾 五 年 [104 年 申 請 者 為 99 年 8 月 ( 含 ) 以 後 取 得 學 位 ] 者, 或 於 簽 約 前 可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 曾 領 有 本 部 國 外 博 士 後 研 究 補 助 公 費 或 專 案 擴 增 留 學 獎 學 金 者, 不 予 補 助 ( 三 ) 前 往 大 陸 香 港 或 澳 門 地 區 研 究 者, 非 本 要 點 補 助 範 圍 ( 四 ) 符 合 本 部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申 請 資 格 者, 不 適 用 本 要 點 五 補 助 公 費 期 限 額 度 及 核 發 ( 一 ) 補 助 期 限 最 長 二 年, 且 不 得 分 段 或 展 延 ( 二 ) 補 助 額 度 以 一 年 補 助 新 臺 幣 130 萬 元 為 計 算 基 準 ; 計 算 方 式 為 上 開 額 度, 除 以 當 年 核 定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乘 以 當 年 實 際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當 年 實 際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指 補 助 起 始 日 至 補 助 截 止 日 之 累 計 日 數 扣 除 請 假 及 提 前 返 國 總 日 數 ( 三 ) 補 助 期 間 請 假 返 國 : 每 一 年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30 日, 且 返 國 期 間 不 得 支 領 補 助 公 費 ; 逾 30 日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特 殊 事 由, 事 先 經 本 部 同 意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外, 應 返 還 當 年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四 ) 提 前 結 束 國 外 研 究 : 國 外 研 究 總 日 數 不 得 少 於 180 日 未 達 180 日 者, 應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已 達 180 日 而 未 滿 約 定 之 期 間 者,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溢 領 之 補 助 公 費 ( 五 ) 受 補 助 人 懷 孕, 得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依 下 述 方 式 辦 理 : 1.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懷 孕 : 得 提 前 返 國, 國 外 研 究 之 總 日 數 未 達 規 定 者, 一 律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補 助 公 費 ; 其 日 數 未 達 180 日 者, 並 得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七 年 內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119

123 2. 出 國 前 懷 孕 : 經 核 定 之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受 補 助 資 格 二 年 ; 未 取 得 同 意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但 可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七 年 內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其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申 請 資 格 保 留 前 應 先 行 繳 還 ( 六 ) 補 助 公 費 核 發 方 式 以 半 年 為 一 期, 分 期 撥 付 補 助 公 費 應 撥 付 至 受 補 助 人 指 定 之 本 人 國 內 帳 戶 ( 七 ) 受 補 助 人 於 補 助 期 間, 不 得 同 時 支 領 我 國 政 府 所 資 助 之 其 他 赴 國 外 研 究 公 費 獎 學 金 或 本 部 補 助 延 攬 客 座 科 技 人 才 教 學 研 究 費 ( 八 ) 受 補 助 人 應 覓 妥 保 證 人 共 同 與 本 部 簽 署 行 政 契 約 書 ( 以 下 簡 稱 契 約 書 ) 後, 始 得 申 請 核 發 補 助 公 費 受 補 助 人 因 赴 國 外 研 究 所 涉 之 權 利 義 務, 悉 依 本 要 點 本 要 點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及 契 約 書 規 定 辦 理 六 申 請 類 別 分 以 下 二 類 : ( 一 ) 甲 類 : 申 請 時 已 取 得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前 往 研 究 之 同 意 函 者 ( 二 ) 乙 類 : 申 請 時 已 規 劃 欲 前 往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尚 未 取 得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函 者 前 項 二 類 申 請 者, 本 部 優 先 補 助 甲 類 七 申 請 程 序 ( 一 ) 申 請 人 應 於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註 冊 後, 登 錄 並 上 傳 下 列 申 請 文 件 : 1.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申 請 最 低 成 績 依 照 當 年 度 公 告 之 標 準 2. 申 請 甲 類 者, 應 檢 附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信 函 出 具 人 或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署 名 之 同 意 函 申 請 乙 類 者, 於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欲 前 往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意 向 表, 至 多 填 寫 四 個 機 構 3. 國 內 博 士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之 推 薦 函 ( 由 申 請 人 通 知 推 薦 人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繳 送 ) 4.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由 就 讀 學 校 系 所 或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預 計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簽 約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 5. 大 學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成 績 單 應 載 明 修 課 期 間 習 修 課 程 完 成 學 分 修 課 成 績 及 核 發 單 位 之 印 信 或 負 責 人 員 之 簽 章 (1)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中 英 文 摘 要 (2) 申 請 人 近 五 年 內 參 與 研 究 工 作 與 國 際 活 動 之 經 驗 及 成 果 (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如 研 究 成 果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受 表 揚 獲 獎 紀 錄 及 參 與 之 國 內 外 國 際 活 動 內 容 等 ) (3) 研 究 計 畫 之 背 景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及 其 重 要 性 (4)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 含 指 導 教 授 ) 之 學 術 成 就 與 完 成 研 究 構 想 之 相 關 性 (5) 預 期 完 成 工 作 具 體 成 果 及 未 來 工 作 發 展 之 關 係 7. 近 五 年 之 代 表 性 學 術 著 作 ( 至 少 一 篇, 限 A4 紙 40 頁 內, 檔 案 在 10MB 以 內 ) 8. 於 第 六 目 之 (2) 及 第 七 目 之 五 年 期 間, 有 生 產 事 實 者, 得 延 長 二 年 ( 即 延 長 至 七 年 ); 曾 服 國 民 義 務 役 者, 得 依 實 際 服 役 時 間 予 以 延 長, 並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9. 上 述 各 項 申 請 文 件 應 以 PDF 格 式 電 子 檔 上 傳 ; 單 項 資 料 超 過 一 頁 者, 應 合 併 掃 瞄 影 像 為 單 一 檔 案 後 上 傳 ( 二 )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及 程 序 : 1. 每 年 6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中 午 12 時, 開 放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申 請 人 應 於 申 請 截 止 前 完 成 線 上 登 錄 及 文 件 上 傳 程 序,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120

124 2. 完 成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文 件 繳 交 後, 下 載 列 印 申 請 書 合 併 檔 首 頁, 簽 名 後 於 當 年 8 月 10 日 前 送 達 ( 採 郵 寄 到 達 方 式, 以 下 同 ) 本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依 規 定 送 達 者,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不 生 效 力 八 審 查 原 則 ( 一 ) 書 面 審 查 1. 以 申 請 人 過 去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外 語 能 力 研 究 主 題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指 導 教 授 之 適 切 性 等 為 評 審 基 準, 由 本 部 委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2. 書 面 審 查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占 分 比 例 如 下 : (1) 申 請 人 之 學 業 成 績 訓 練 背 景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經 驗 外 語 能 力 及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2)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 含 指 導 教 授 ) 於 該 領 域 之 學 術 聲 譽 及 適 切 性 (3) 研 究 計 畫 ( 含 主 題 結 構 與 文 字 架 構 及 方 法 問 題 分 析 等 ) 完 整 性 與 可 行 性 (4) 研 究 計 畫 對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之 重 要 性 (5) 前 述 4 項 目 占 分 比 例, 甲 類 依 序 為 百 分 之 及 15; 乙 類 依 序 為 百 分 之 及 本 部 預 定 10 月 15 日 前 完 成 當 年 度 申 請 案 件 之 書 面 審 查, 並 遴 選 成 績 優 異 者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審 查 1. 本 部 預 定 於 每 年 11 月 1 日 至 15 日 舉 辦 國 內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完 成 後, 申 請 人 得 登 入 本 部 網 站 作 業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2. 面 試 得 依 研 究 領 域 與 應 試 人 數, 安 排 分 組 進 行 ; 未 參 加 面 試 或 面 試 報 到 逾 時 者, 不 予 錄 取 3. 面 試 以 個 別 面 談 方 式 辦 理, 評 分 項 目 及 占 分 比 例 如 下 : (1) 人 品 與 態 度 ( 包 括 儀 表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涵 養 等 ) ( 占 20%) (2) 言 辭 與 表 達 ( 包 括 思 考 與 反 應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概 念 等 ) ( 占 20%) (3) 專 業 知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能 研 究 領 域 之 新 觀 念 等 ) ( 占 40%) (4) 個 人 見 解 ( 包 括 時 事 問 題 學 成 返 國 後 對 社 會 國 家 之 貢 獻 等 ) ( 占 20%) 4. 應 試 人 應 準 備 事 項 : (1) 申 請 人 應 依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2) 面 試 時 間 以 20 分 鐘 為 原 則, 面 試 委 員 得 視 面 試 進 行 情 況 調 整 由 申 請 人 以 5 分 鐘 簡 報 個 人 簡 歷 研 究 計 畫 與 學 成 後 對 未 來 工 作 發 展 之 規 劃 及 期 許, 再 進 行 詢 答 九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 一 ) 本 部 預 定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公 告 甲 類 之 核 定 名 單 及 乙 類 之 預 核 名 單, 並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提 供 本 部 補 助 之 英 文 財 力 證 明 函 ( 二 ) 乙 類 申 請 人 最 遲 須 於 簽 約 前 六 十 日, 繳 交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同 意 前 往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之 信 函, 經 本 部 審 核 通 過, 始 核 定 為 受 補 助 人 十 辦 理 簽 約 及 國 外 機 構 報 到 之 期 限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公 告 日 之 次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期 限 內 完 成 簽 約 及 前 往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121

125 並 進 行 研 究,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未 經 本 部 同 意 而 屆 期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十 一 受 補 助 人 簽 約 及 後 續 應 辦 理 事 項 ( 一 ) 簽 約 與 申 領 第 一 期 補 助 公 費 : 1.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前 點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照 本 要 點 及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完 成 簽 約 2. 於 本 部 網 站 列 印 補 助 公 費 第 一 期 領 款 收 據 一 份,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併 同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契 約 書 一 式 四 份 送 達 本 部 經 審 核 無 誤 後, 將 簽 妥 之 契 約 書 分 別 函 送 受 補 助 人 及 保 證 人 各 一 份, 並 依 契 約 書 約 定 之 補 助 起 始 日 往 前 推 算 二 個 月 辦 理 第 一 期 補 助 公 費 核 撥 作 業 ( 二 ) 辦 理 報 到 : 受 補 助 人 應 自 補 助 起 始 日 後 三 十 日 內, 於 本 部 網 站 辦 理 線 上 報 到 報 到 應 填 寫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資 料 上 傳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最 近 一 年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及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受 補 助 人 抵 達 該 機 構 日 期 之 證 明 文 件, 依 照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三 ) 申 請 變 更 計 畫 : 1. 受 補 助 人 有 正 當 理 由 者, 得 申 請 變 更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及 研 究 機 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2. 變 更 申 請 須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提 出 下 列 文 件 : (1) 變 更 理 由 說 明, 視 需 要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2) 擬 變 更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同 意 前 往 研 究 之 文 件 (3) 擬 變 更 之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變 更 申 請 經 本 部 審 查 通 過 者, 仍 須 依 前 點 規 定 之 期 限 辦 理 簽 約 及 報 到 ; 屆 期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未 經 同 意 而 任 意 變 更 者, 應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四 ) 申 領 次 期 補 助 公 費 : 1. 申 領 補 助 公 費, 自 契 約 書 約 定 之 補 助 起 始 日 起 算, 以 六 個 月 為 一 期 2.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次 期 始 日 前 之 60 日 至 30 日 內, 至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研 究 報 告, 上 傳 研 究 機 構 ( 或 指 導 教 授 ) 於 上 傳 前 30 日 內 所 出 具 之 在 職 證 明 ; 並 列 印 領 款 收 據 簽 名 後 送 達 本 部 3. 受 補 助 人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申 領 次 期 ( 或 次 期 以 後 ) 補 助 公 費, 視 同 放 棄 該 期 之 補 助 4. 補 助 公 費 撥 付 帳 戶 限 為 國 內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 受 補 助 人 申 請 變 更 時, 應 於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變 更 及 上 傳 變 更 後 匯 款 銀 行 帳 戶 資 料, 列 印 帳 戶 變 更 合 併 檔 並 簽 名 後, 連 同 已 簽 名 之 領 款 收 據 一 併 送 達 本 部 辦 理 ( 五 ) 辦 理 結 案 :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補 助 期 滿 30 日 內 於 本 部 網 站 上 傳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結 案 : 1.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應 經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並 簽 名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及 補 助 期 間 我 國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影 本 ; 如 戳 記 有 缺 漏 或 模 糊 不 可 辨 識 者, 應 上 傳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補 助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 若 使 用 自 動 查 驗 通 關 系 統 辦 理 通 關 者 ( 電 子 辨 識 通 關 ), 應 檢 附 入 出 境 日 期 說 明 或 證 明 文 件 十 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受 補 助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除 喪 失 受 補 助 資 格, 並 應 返 還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公 費 : 1. 所 繳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2. 本 部 要 求 提 供 申 請 文 件 正 本 驗 核 時, 未 配 合 辦 理 122

126 3. 未 經 本 部 同 意 逕 自 變 更 研 究 國 家 研 究 機 構 或 研 究 主 題 4.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或 結 案 5. 於 領 取 補 助 期 間, 有 違 反 法 令 或 觸 犯 刑 案 經 本 國 或 外 國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應 入 監 執 行 或 遭 遣 送 回 國 ( 二 ) 受 補 助 人 出 國 研 究 前, 因 案 在 司 法 機 關 偵 審 執 行 處 理 中 者, 停 止 其 受 補 助 資 格 ;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應 返 還 已 領 公 費 受 補 助 人 得 於 第 十 點 規 定 之 簽 約 期 限 內, 檢 具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無 罪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向 本 部 申 請 恢 復 資 格 屆 期 未 能 完 成 者, 喪 失 受 補 助 資 格 ( 三 ) 受 補 助 人 個 人 研 究 機 構 及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之 通 訊 資 料 變 更 者, 應 即 時 於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系 統 更 新 受 補 助 人 有 詳 實 填 寫 本 部 提 供 之 有 關 補 助 公 費 問 卷 及 相 關 調 查 資 料 之 義 務 ( 四 ) 受 補 助 人 領 取 本 補 助 公 費 之 研 究 成 果, 在 國 際 會 議 學 術 期 刊 等 發 表 者, 應 於 論 文 之 致 謝 章 節 加 註 本 部 名 稱 及 計 畫 補 助 編 號 ( 五 ) 受 補 助 人 於 領 受 補 助 公 費 期 間, 所 涉 與 其 他 機 構 或 國 家 之 權 利 義 務 ( 如 兵 役 或 服 務 義 務 等 ), 應 自 行 負 責 業 務 聯 絡 人 : 金 曉 珍 Tel: (02) , Fax: (02) , jsjen@most.gov.tw 余 岱 瑾 Tel: (02) , Fax: (02) , soa232@most.gov.tw 123

127 7-8 科 技 部 獎 勵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博 士 候 選 人 撰 寫 博 士 論 文 作 業 要 點 一 科 技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培 育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之 研 究 人 才, 獎 勵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之 博 士 候 選 人 於 博 士 論 文 寫 作 階 段, 專 注 於 博 士 論 文 之 撰 寫, 並 提 升 其 博 士 論 文 品 質 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申 請 資 格 : ( 一 ) 申 請 人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1. 就 讀 於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研 究 所 之 全 職 博 士 生,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已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並 由 就 讀 系 所 出 具 證 明 者 2. 申 請 人 已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承 諾 指 導 研 究,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者 3. 申 請 人 之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主 題 屬 於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相 關 範 疇 ( 二 ) 指 導 教 授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1. 符 合 申 請 人 就 讀 學 校 及 系 所 有 關 指 導 教 授 資 格 規 定, 且 願 意 指 導 博 士 生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者 2. 指 導 教 授 每 年 度 以 指 導 一 位 學 生 提 出 一 件 申 請 案 為 原 則, 至 多 可 指 導 三 位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三 申 請 期 限 : 申 請 機 構 ( 申 請 人 就 讀 之 學 校 ) 及 申 請 人 應 依 本 部 規 定 之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方 式 : ( 一 ) 申 請 人 及 指 導 教 授 應 至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製 作 下 列 文 件 後, 將 申 請 案 送 至 申 請 機 構, 由 申 請 機 構 彙 整 送 出 並 造 具 申 請 名 冊 一 式 二 份 函 送 本 部 申 請 ;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1. 申 請 書 2.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3. 指 導 教 授 初 評 意 見 表 4.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料 表 以 及 五 年 內 已 出 版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學 術 著 作 至 多 三 篇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五 年 內 期 間 曾 生 產 或 請 育 嬰 假 者, 得 延 長 至 七 年 內, 曾 服 國 民 義 務 役 者, 得 依 實 際 服 役 時 間 予 以 延 長, 但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申 請 人 就 讀 系 所 出 具 已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6. 博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7. 研 究 計 畫 中 涉 及 人 體 試 驗 採 集 人 體 檢 體 人 類 胚 胎 人 類 胚 胎 幹 細 胞 者, 應 檢 附 醫 學 倫 理 委 員 會 或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 涉 及 基 因 重 組 相 關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核 准 之 基 因 重 組 實 驗 申 請 同 意 書 ; 涉 及 基 因 轉 殖 田 間 試 驗 者, 應 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文 件 ; 涉 及 動 物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實 驗 動 物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 涉 及 第 二 級 以 上 感 染 性 生 物 材 料 試 驗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單 位 核 准 文 件 核 准 文 件 未 能 於 申 請 時 提 交 者, 須 先 提 交 已 送 審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二 個 月 內 補 齊 核 准 文 件, 以 利 審 查 8. 研 究 計 畫 中 涉 及 人 類 研 究 ( 非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 者, 應 檢 附 已 送 人 類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文 件 未 能 於 申 請 時 提 交 者, 應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二 個 月 內 補 齊, 以 利 審 查 124

128 ( 二 ) 申 請 機 構 應 切 實 審 查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及 所 送 申 請 文 件 是 否 完 備 五 審 查 程 序 : ( 一 ) 審 查 方 式 : 由 本 部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發 展 司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初 審 及 複 審, 並 決 定 獎 勵 之 人 數 及 獲 獎 人 名 單 ( 二 ) 審 查 作 業 期 間 : 自 申 請 案 截 止 收 件 之 次 日 起 五 個 月 內 完 成, 並 核 定 公 布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六 獎 勵 方 式 : ( 一 ) 獲 獎 人 數 以 每 年 至 多 一 百 名 為 原 則, 擇 優 獎 勵 ( 二 ) 獲 獎 人 以 獎 勵 一 次 為 限 ( 三 ) 由 本 部 頒 發 獲 獎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三 萬 六 千 元 獎 勵 金, 獎 勵 期 間 自 當 年 度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次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切 結 書 之 簽 署 及 獎 勵 金 撥 款 事 宜, 依 本 部 核 定 通 知 函 規 定 辦 理 七 獲 獎 人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獲 獎 人 於 獎 勵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領 取 本 獎 勵 金, 已 領 取 者, 應 按 重 複 領 取 其 他 獎 補 助 或 薪 給 期 間 比 例 繳 回 本 部 : 1. 休 學 2. 支 領 計 畫 項 下 助 理 人 員 之 工 作 酬 金 3. 支 領 本 部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之 公 費 4. 支 領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經 濟 部 或 本 部 之 臺 灣 獎 學 金 5. 支 領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博 士 候 選 人 培 育 計 畫 之 補 助 6. 按 月 支 領 之 其 他 專 兼 職 工 作 酬 金 或 有 勞 務 付 出 之 獎 金 7. 其 他 支 領 我 國 政 府 所 資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之 公 費 獎 助 學 金 或 相 關 費 用 ( 二 ) 獲 獎 人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 應 至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繳 交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博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並 立 即 公 開 供 外 界 查 詢 獎 勵 期 間 結 束 後 三 年 內 未 繳 交 前 述 資 料 者, 應 繳 回 本 獎 勵 金 未 繳 交 前 述 資 料 且 未 繳 回 本 獎 勵 金 者, 本 部 將 不 再 受 理 其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等 各 項 獎 補 助 案 件 之 申 請 八 博 士 論 文 之 撰 寫, 於 構 想 執 行 或 成 果 呈 現 階 段, 涉 有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情 事 者, 依 本 部 學 術 倫 理 案 件 處 理 及 審 議 要 點 規 定 處 理 九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依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125

129 八 其 他 常 用 表 件 表 4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教 學 工 讀 助 學 時 數 記 錄 表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助 學 工 讀 臨 時 工 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 單 位 ) 時 數 記 錄 表 學 號 科 系 系 ( 所 ) 班 級 博 碩 學 士 姓 名 聯 絡 送 表 手 機 電 話 日 期 協 助 教 學 科 目 代 碼 教 師 代 碼 課 校 程 外 名 人 稱 員 身 分 證 字 校 外 人 員 戶 籍 地 址 號 月 日 工 作 內 容 簽 到 時 間 簽 退 時 間 時 數 教 師 簽 名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評 鑑 等 第 ( 請 勾 選 ): 甲 ( 優 良 ) 乙 ( 良 好 ) 丙 ( 尚 可 ) 丁 ( 待 加 強 ) 戊 ( 不 良 ) 各 類 工 作 時 數 01 行 政 庶 務 支 援 小 時 02 美 工 設 計 小 時 03 電 腦 軟 硬 體 維 護 小 時 統 計 : 04 外 語 支 援 小 時 05 一 般 活 動 支 援 小 時 06 資 料 處 理 小 時 07 學 生 顧 問 小 時 08 研 究 助 理 教 師 代 碼 小 時 09 教 學 助 理 課 程 名 稱 暨 科 目 代 碼 小 時 10 行 政 助 理 小 時 11 學 術 活 動 支 援 小 時 12 程 式 設 計 小 時 合 計 : 小 時 注 意 事 項 :1. 本 表 應 由 本 人 詳 實 填 寫, 填 寫 時 請 用 正 楷 書 寫, 每 月 底 送 交 造 冊 單 彙 整 造 冊 2. 每 次 工 作 完 後, 請 確 實 交 由 老 師 ( 管 理 人 ) 簽 名, 若 發 生 代 簽 事 項, 當 次 工 作 時 數 不 予 計 算 3. 奉 101 年 3 月 主 管 月 會 指 示, 電 算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3 月 28 日 舉 辦 本 校 工 讀 金 呈 報 流 程 及 資 訊 系 統 檢 討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工 讀 系 統 中 將 新 增 以 下 兩 項 功 能, 以 使 工 讀 金 使 用 更 透 明 化 : 1 工 讀 類 別 "08 研 究 助 理 ", 須 輸 入 教 師 代 碼 2 工 讀 類 別 "09 教 學 助 理 ", 須 輸 入 科 目 代 碼 與 教 師 代 碼 工 讀 系 統 已 修 改 並 測 試 完 成, 將 於 本 月 份 結 報 開 始 實 施!! 126

130 表 4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學 習 型 關 係 認 定 表 執 行 單 位 學 院 ( 單 位 ) 學 系 ( 單 位 ) 計 畫 主 持 人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計 畫 編 號 委 託 / 補 助 機 構 計 畫 名 稱 校 內 計 畫 編 號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含 計 畫 展 延 期 限 )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學 院 學 系 學 號 學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學 習 活 動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 同 意 書 本 人 主 持 人 : 學 生 : 已 充 分 瞭 解, 本 次 學 生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學 習 活 動 及 擔 任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業 經 雙 方 確 認 及 同 意 學 習 活 動 係 以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無 對 價 關 係, 亦 未 有 學 習 活 動 以 外 之 勞 務 提 供 或 工 作 事 實 學 習 範 疇 為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分 畢 業 之 條 件, 且 符 合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7 日 函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及 本 校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範 茲 檢 附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書 件, 請 核 閱 本 次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 如 表 2) 其 他 立 同 意 書 人 : ( 主 持 人 簽 章 ) 立 同 意 書 人 : ( 學 生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1. 針 對 有 危 險 性 之 學 習 活 動,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增 加 學 生 保 險 等 保 障 範 圍 2. 兼 任 助 理 與 指 導 之 教 授 間, 應 事 先 就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權 之 歸 屬 及 事 後 權 利 行 使 方 式 等 事 項, 達 成 協 議 或 簽 訂 契 約 1. 計 畫 主 持 人 ( 申 請 人 ) 2. 單 位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3. 校 長 ( 授 權 學 院 主 管 決 行 ) 127 (104 年 9 月 版 )

131 表 4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依 據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本 實 施 計 畫 學 習 目 標 辦 理 單 位 (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 可 複 選 ) 增 進 專 業 知 能 熟 悉 學 術 環 境 與 資 源 增 進 論 文 寫 作 技 巧 學 習 文 獻 搜 尋 與 整 理 學 生 系 所 別 學 生 姓 名 深 入 瞭 解 研 究 方 法 精 進 統 計 方 法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學 院 ( 單 位 ) 學 系 ( 單 位 ) 班 別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號 實 施 對 象 學 習 範 疇 學 習 目 的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分 ( 題 目 或 方 向 ) 為 畢 業 之 條 件 ( 可 複 選 ) 人 員 類 別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 有 員 工 代 號 ) 計 畫 臨 時 性 人 員 ( 無 員 工 代 號 ) 學 術 知 能 研 究 方 法 論 文 發 表 田 野 調 查 統 計 方 法 畢 業 論 文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專 業 知 能 其 他 實 施 期 程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指 導 教 師 姓 名 系 所 ( 單 位 ) 指 導 方 式 成 效 評 量 ( 可 複 選 )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田 野 調 查 論 文 研 討 論 文 寫 作 資 料 應 用 與 分 析 實 驗 指 導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資 料 分 析 成 果 論 文 寫 作 計 畫 論 文 寫 作 訓 練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評 量 次 數 本 學 習 方 案 每 活 動 / 月 評 量 1 次, 共 計 次 獎 助 方 式 研 究 津 貼 每 次 / 月 新 台 幣 元 經 費 來 源 備 註 委 託 / 補 助 機 構 計 畫 名 稱 校 內 計 畫 編 號 128

132 表 4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參 與 計 畫 名 稱 學 生 系 所 別 學 生 姓 名 指 導 教 師 ( 計 畫 主 持 人 ) 校 內 計 畫 編 號 班 別 學 號 職 稱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實 施 期 程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評 量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評 量 日 期 年 月 日 評 量 項 目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通 過 不 通 過 評 語 ( 無 則 免 填 ) ( 可 複 選 )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資 料 分 析 成 果 論 文 寫 作 計 畫 論 文 寫 作 訓 練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章 註 : 本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表 請 於 學 習 活 動 結 束 後,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章 後,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留 存 5 年 備 查 129

133 表 4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博 士 班 研 究 室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姓 名 系 學 級 號 學 系 / 所 博 士 班 組 年 級 修 業 狀 態 修 課 通 過 資 格 考 / 寫 論 文 其 它 連 絡 電 話 (H) 手 機 : 通 訊 地 址 曾 使 用 學 年 度 學 年 度 無 承 辦 人 : 審 核 單 位 主 管 : 審 核 結 果 姓 名 : 通 過 ( 使 用 編 號 : ) 遞 補 第 位 130

134 表 4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 教 室 借 用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借 用 人 姓 名 系 所 級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借 用 教 室 ( 住 宅 ) ( 公 ) ( 手 機 ) 教 育 系 井 塘 2 樓 教 室 ( 碩 博 研 討 室 ) 名 稱 用 途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其 他 借 用 時 間 起 年 月 日 ( 星 期 ) 迄 年 月 日 ( 星 期 ) 上 午 時 分 下 上 午 時 分 下 承 辦 人 簽 名 管 理 員 簽 名 申 請 表 編 號 : 加 班 費 免 收 已 付 簽 收 : ( 非 上 班 時 間 請 加 會 管 理 員, 影 印 後 送 管 理 員 室 存 查, 始 完 成 借 用 手 續 ) 製 表 131

135 表 5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級 場 地 借 用 登 記 表 樣 張 132

136 表 5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生 研 究 室 置 物 櫃 申 請 表 第 四 排 第 三 排 第 二 排 第 一 排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申 請 程 序 與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系 置 物 櫃 共 計 35 個, 櫃 號 為 :25~60 號 碩 一 16 個 碩 二 14 個 碩 三 5 個 置 物 櫃 二 本 系 研 究 生 請 於 每 學 年 期 初, 由 各 班 代 協 調 分 配 後, 並 向 系 辦 提 出 申 請 三 申 請 截 止 後, 若 某 年 級 申 請 人 數 少 於 置 物 櫃 數, 則 將 多 餘 置 物 櫃 分 配 予 其 他 年 級 四 如 需 換 櫃, 請 自 行 協 調 後, 回 報 系 辦 五 借 用 時 間 以 一 學 年 為 單 位 六 本 系 於 每 學 年 初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作 業, 為 利 於 置 物 櫃 重 新 申 請 與 分 配, 請 於 每 學 年 末 或 規 定 時 間 內, 淨 空 置 物 櫃, 以 利 後 續 作 業 133

137 表 5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擔 任 研 究 教 學 系 務 助 理 證 明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究 生 擔 任 研 究 教 學 系 務 助 理 證 明 表 學 生 姓 名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工 作 期 限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研 究 助 理 (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註 記 本 系 之 授 課 教 師, 且 於 本 系 授 課 已 修 習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 ) 工 作 內 容 教 學 助 理 (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註 記 本 系 之 授 課 教 師, 且 於 本 系 授 課 已 修 習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 ) 系 務 專 案 助 理 ( 承 辦 業 務 : ) 系 務 行 政 助 理 ( 認 證 學 期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 教 師 計 畫 主 持 人 助 教 簽 章 / / 系 所 審 核 系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134

138 表 5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步 驟 一 進 入 政 大 首 頁 ( 點 選 inccu( 登 入 二 點 選 右 方 中 間 的 校 園 資 訊 系 統 的 校 務 系 統 Web 版 進 入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或 點 選 右 上 方 的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的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135

139 三 在 資 訊 服 務, 點 選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四 點 選 左 方 的 多 元 生 活 五 點 選 右 下 方 的 新 增 個 人 活 動 136

140 六 輸 入 活 動 名 稱 與 日 期 後 存 檔, 活 動 出 現 於 學 生 自 行 輸 入 活 動 之 欄 位 七 請 依 照 活 動 參 與 紀 錄 檢 核 表 之 內 容 逐 項 輸 入, 舉 例 如 下 圖 137

入學考試網上報名指南

入學考試網上報名指南 入 學 考 試 網 上 報 名 指 南 On-line Application Guide for Admission Examination 16/01/2015 University of Macau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1 A. 新 申 請 網 上 登 記 帳 戶 /Register for New Account... 2 B. 填

More information

105學年度僑生國際學生華語文能力及英文能力檢測通知0520

105學年度僑生國際學生華語文能力及英文能力檢測通知0520 **English Version is after Chinese Version** ** 不 另 寄 送 紙 本 通 知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國 際 學 生 入 學 華 語 文 及 英 文 能 力 檢 測 通 知 一 施 測 目 的 : 本 校 為 提 升 大 一 國 文 大 一 英 文 教 學 品 質, 每 學 年 度 開 學 前 為 僑 生 國 際 學

More information

2010 Japanese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2010 Japanese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Victorian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2010 SUPERVISOR TO ATTACH PROCESSING LABEL HERE STUDENT NUMBER Letter Figures Words JAPANESE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Monday 15 November 2010 Reading time:

More information

2015 Chinese FL Written examination

2015 Chinese FL Written examination Victorian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2015 SUPERVISOR TO ATTACH PROCESSING LABEL HERE Letter STUDENT NUMBER CHINESE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Monday 16 November 2015 Reading time: 11.45 am to 12.00

More information

2009 Japanese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2009 Japanese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Victorian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2009 SUPERVISOR TO ATTACH PROCESSING LABEL HERE STUDENT NUMBER Letter Figures Words JAPANESE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Monday 16 November 2009 Reading time:

More information

99

99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 2010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rientation 九 九 學 年 度 國 際 新 生 新 生 訓 練 簡 介 Content About 關 於 北 科 大 教 務 處 組 織 Important Regulations 重 要 規 定 Activities 課 程 活 動

More information

2009 Korean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2009 Korean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Victorian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2009 SUPERVISOR TO ATTACH PROCESSING LABEL HERE STUDENT NUMBER Letter Figures Words KOREAN FIRST LANGUAGE Written examination Tuesday 20 October 2009 Reading time: 2.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碩士口試流程

Microsoft Word - 100碩士口試流程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口 流 程 檢 核 表 學 位 考 口 相 關 流 程 ( 共 2 頁 ):( 申 請 時, 請 攜 本 表 依 序 進 行 )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期 限 或 時 間 說 明 與 參 考 附 件 學 位 考 資 格 申 請 口 申 請 口 前 一 天 口 當 天 修 業 規 章 第 一 學 期 : 繳 交 : 自 完 成 註 冊

More information

이곳을 마우스로 누르고 본문 내용을 입력하세요

이곳을 마우스로 누르고 본문 내용을 입력하세요 大 韩 民 国 教 育 的 中 心, 国 立 公 州 大 学!!! 2016 学 年 度 后 期 外 国 人 新 生 插 班 生 招 募 1. 入 学 报 名 日 程 分 类 日 程 地 点 备 注 大 学 新 ( 插 班 生 ) 入 学 申 请 书 接 收 2016. 6. 13.( 一 ) 10:00 ~ 6. 17.( 五 ) 17:00 为 止 JINHAKAPPLY Website http://www.jinhakapply.com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emplate.doc

Microsoft Word - template.doc HGC efax Service User Guide I. Getting Started Page 1 II. Fax Forward Page 2 4 III. Web Viewing Page 5 7 IV. General Management Page 8 12 V. Help Desk Page 13 VI. Logout Page 13 Page 0 I. Getting Started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TOEFL Practice Online User Guide Revised September 2009 In This Guide General Tips for Using TOEFL Practice Online Directions for New Users Directions for Returning Users 2 General Tips To use TOEFL Practice

More information

11页词库答案

11页词库答案 11 页 词 库 答 案 AP 13 Sophomore 2 Class Rank 11 Elective 7 Senior 4 Honors 15 GPA 10 Credit 5 Freshman 1 Diploma 9 GT 14 Fine Art 12 Regular 16 Junior 3 Prerequisite 8 Required 6 Extra-Curricular 17 Twenty-One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4 記錄附件

Microsoft Word - 103-4 記錄附件 國 立 虎 尾 技 大 103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記 錄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受 文 者 : 國 立 虎 尾 技 大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05859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More information

104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招生簡章(核定版)

104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招生簡章(核定版) 2015 年 1 月 7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 2015 年 9 月 入 學 校 址 :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電 話 :+886-7-6158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HSK使用手册.doc

Microsoft Word - HSK使用手册.doc HSK / New HSK Online Mock Test/Practices Student User Manual Table of contents New User... 2 1.1 Register... 2 1.2 Login... 3 1.3 Homepage... 4 Free Test... 4 2.1 Start... 5 2.2 Results... 6 Mock Test...

More information

教務會議議程

教務會議議程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時 正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余 教 務 長 政 杰 記 錄 : 李 玉 如 列 席 指 導 : 恭 請 姚 校 長 林 副 校 長 蒞 臨 指 導 出 席 人 員 : 黎 文 龍 研 發 長 ( 請 假

More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to sit for the Nat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Doctors (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in the Mainland

Application to sit for the Nat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Doctors (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in the Mainland Application for sitting the Nat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Doctors (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in the Mainland Under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 CEPA ), Hong Kong

More information

I. 入 学 简 介 I. 同 志 社 大 学 概 要 同 志 社 大 学 于 1875 年 由 新 岛 襄 先 生 创 立, 当 时 的 名 称 为 同 志 社 英 学 校 新 岛 襄 先 生 是 第 一 位 从 欧 美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获 得 学 位 的 日 本 人, 以 近 代 日 本

I. 入 学 简 介 I. 同 志 社 大 学 概 要 同 志 社 大 学 于 1875 年 由 新 岛 襄 先 生 创 立, 当 时 的 名 称 为 同 志 社 英 学 校 新 岛 襄 先 生 是 第 一 位 从 欧 美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获 得 学 位 的 日 本 人, 以 近 代 日 本 出 願 から 入 国 までの 予 定 Application Schedules for the Intensive Japanese Language Program Bekka 2015 年 4 月 入 学 2015 年 9 月 入 学 日 本 語 オンラインレジストレーション 受 付 期 間 Online Registration Period 入 学 検 定 料 納 入 期 間 Period

More information

ch_code_infoaccess

ch_code_infoaccess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2014 年 5 月 目 錄 引 言 第 1 部 段 數 適 用 範 圍 1.1-1.2 監 管 局 部 門 1.1 紀 律 研 訊 1.2 提 供 資 料 1.3-1.6 按 慣 例 公 布 或 供 查 閱 的 資 料 1.3-1.4 應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1.5 法 定 義 務 及 限 制 1.6 程 序 1.7-1.19 公 開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pL Student Manual_BFE_2011-13_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ApL Student Manual_BFE_2011-13_final.doc 目 錄 目 錄 頁 數 1. 課 程 介 紹 1 課 程 目 標 1 學 習 成 果 1 課 程 內 容 及 結 構 2 學 習 單 元 3 2. 學 習 課 題 5 3. 教 學 方 法 10 4. 修 業 時 數 10 5. 授 課 語 言 10 6. 參 考 書 籍 及 網 址 10 7. 評 估 計 劃 13 8. 達 標 等 級 表 現 描 述 14 9. 升 學 及 就 業 14 10.

More information

2 Edmonton 爱 德 蒙 顿 爱 德 蒙 顿 是 加 拿 大 的 节 日 之 城, 一 年 有 超 过 30 多 个 节 日 城 市 总 人 口 1000 多 万 干 净, 安 全 的 居 住 环 境 友 好 的, 充 满 活 力 的 文 化 社 区 附 近 有 许 多 风 景 优 美 的

2 Edmonton 爱 德 蒙 顿 爱 德 蒙 顿 是 加 拿 大 的 节 日 之 城, 一 年 有 超 过 30 多 个 节 日 城 市 总 人 口 1000 多 万 干 净, 安 全 的 居 住 环 境 友 好 的, 充 满 活 力 的 文 化 社 区 附 近 有 许 多 风 景 优 美 的 1 Come Study With Us! 欢 迎 你 来 和 我 们 一 起 学 习! 爱 德 蒙 顿 天 主 教 学 校, 欢 迎 来 自 各 个 国 家 和 信 仰 的 学 生 加 入 我 们! 爱 德 蒙 顿 天 主 教 学 校 是 一 家 由 政 府 资 助 的 公 立 学 校, 是 以 基 督 信 仰 为 背 景 的 省 立 教 育 机 构, 是 以 学 生 成 绩 和 教 育 质 量

More information

2011 Cross-Culture Learning Program - International & Tutor Schedule (October) German (Intermediate) Holger Eric BOCHMANN Jonathan Mich

2011 Cross-Culture Learning Program - International & Tutor Schedule (October) German (Intermediate) Holger Eric BOCHMANN Jonathan Mich 2011 Cross-Culture Learning Program - International & Tutor Schedule (October) 3 4 5 6 7 German (Elementary) Korean (Elementary) Holger Eric BOCHMANN Jonathan Michael REGALARIO Tutor -- -- Japanese (Elementary)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web)_F.1_Notes_&_Application_Form(Chi)(non-SPCCPS)_16-17.doc

Microsoft Word - (web)_F.1_Notes_&_Application_Form(Chi)(non-SPCCPS)_16-17.doc 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學 年 中 一 入 學 申 請 申 請 須 知 申 請 程 序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回 本 校 ( 麥 當 勞 道 33 號 ( 請 以 A4 紙 張 雙 面 影 印, 並 用 魚 尾 夾 夾 起 :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貼 上 近 照 小 學 五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影 印 本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及 服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More information

summerCampBookP1~16.pdf

summerCampBookP1~16.pdf 2011 SUMMER CAMPER RULES 1. No campers are allowed to leave camp after check-in. Campers should act with his/her buddy or team. 2. Please follow camp rules and instructions from your counselor at all time.

More information

MDP2016_hk_class2_preview

MDP2016_hk_class2_preview 2016 ManuLeader Development Program 2016 (Hong Kong) Class 2 2016 7 8 19 223-231 www.manuleader.com.hk 2016 6 302016 2012 ManuLeader Development ProgramMDP 500 MDP MDP 7 8 105 30 FR M PRMCFA 7 9 95 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inal Exam Review Packet.docx

Microsoft Word - Final Exam Review Packet.docx Do you know these words?... 3.1 3.5 Can you do the following?... Ask for and say the date. Use the adverbial of time correctly. Use Use to ask a tag question. Form a yes/no question with the verb / not

More information

台灣地區同學

台灣地區同學 ACIC 台 灣 地 區 住 宿 家 庭 合 約 / 接 機 / 申 請 表 本 契 約 已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交 付 消 費 者 攜 回 審 閱 (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為 五 日 ) 甲 方 ( 消 費 者 ) 姓 名 : 甲 方 ( 未 滿 18 歲 代 理 人 )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 國 民 身 分 證 : 電 話 : 電 話 : 住 居 所 : 住

More information

States and capital package

States and capital package : 1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know 50 states and capitals and their geological locations. This is an independent working packet to learn about 50 states and capital. Students are asked to fulfill 4 activities

More information

摘 要 文 德 甲 新 村 (Kampung Suria Mentakab), 位 于 彭 亨 中 部, 属 于 淡 馬 魯 市 所 管 辖 她 距 离 淡 马 鲁 市 区 约 11 公 里, 而 距 离 而 连 突 大 约 50 公 里 文 德 甲 新 村 路 口 外 就 是 文 德 甲 市 区,

摘 要 文 德 甲 新 村 (Kampung Suria Mentakab), 位 于 彭 亨 中 部, 属 于 淡 馬 魯 市 所 管 辖 她 距 离 淡 马 鲁 市 区 约 11 公 里, 而 距 离 而 连 突 大 约 50 公 里 文 德 甲 新 村 路 口 外 就 是 文 德 甲 市 区, UTAR NEW VILLAGE COMMUNITY PROJECT REPORT NAME OF NEW VILLAGE: KAMPUNG SURIA MENTAKAB PAHANG Project carried out by: Student Name Student ID Course Year / Semester 1. Tiang Min Yao 10ABB06950 Accounting

More information

如何使用MyNSLab(MNSL)完成老師指派的作業(學生篇)

如何使用MyNSLab(MNSL)完成老師指派的作業(學生篇) Section Page 1. 2. MNSL A.. MyNorthStarLab 老. 行 曆 12. 1. G. 說 H. 1 STUDENT'S QUICK START GUIDE STEP 1: Before You Register STEP 1 Browser Tune-up Check and System Requirements Go to www.mynorthstarlab.com

More information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er adipiscing elit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er adipiscing elit English for Study in Australia 留 学 澳 洲 英 语 讲 座 Lesson 3: Make yourself at home 第 三 课 : 宾 至 如 归 L1 Male: 各 位 朋 友 好, 欢 迎 您 收 听 留 学 澳 洲 英 语 讲 座 节 目, 我 是 澳 大 利 亚 澳 洲 广 播 电 台 的 节 目 主 持 人 陈 昊 L1 Female: 各 位

More information

Background 2006 年 2 月 我 国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颁 布, 标 志 着 与 国 际 惯 例 趋 同 的 中 国 新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建 立,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首 先 在 境 内 上 市 的 公 司 施 行, 自 2008 年 1 月

Background 2006 年 2 月 我 国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颁 布, 标 志 着 与 国 际 惯 例 趋 同 的 中 国 新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建 立,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首 先 在 境 内 上 市 的 公 司 施 行, 自 2008 年 1 月 The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CAS & U.S. GAAP & IFRS Jeremy Zhang ( 章 晓 虎 ) PEO Contracted Trainer 深 圳 2013 年 7 月 18-19 日 ( 周 四 / 五 ) 9:00am - 5:00pm 普 通 话, 中 文 教 材 Background 2006 年 2 月 我 国 新 企 业 会

More information

Logitech Wireless Combo MK45 English

Logitech Wireless Combo MK45 English Logitech Wireless Combo MK45 Setup Guide Logitech Wireless Combo MK45 English................................................................................... 7..........................................

More information

宏碩-觀光指南coverX.ai

宏碩-觀光指南coverX.ai Time for Taiwan Taiwan-The Heart of Asia Time for Taiwan www.taiwan.net.tw Part 1 01 CONTENTS 04 Part 1 06 Part 2 GO 06 14 22 30 38 Part 3 200+ 02 Part 1 03 1 2 3 4 5 6 04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Part

More information

K301Q-D VRT中英文说明书141009

K301Q-D VRT中英文说明书141009 THE INSTALLING INSTRUCTION FOR CONCEALED TANK Important instuction:.. Please confirm the structure and shape before installing the toilet bowl. Meanwhile measure the exact size H between outfall and infall

More information

Instructions Fill in the form carefully. Additional pages allowed. Fill in the form in blue or black ink, or print it out after filling. Discipline :

Instructions Fill in the form carefully. Additional pages allowed. Fill in the form in blue or black ink, or print it out after filling. Discipline : Application Form for Doctoral Degree Candidate s Name Student Number School/Department Discipline/Professional Degree Major/Field Supervisor Vice Supervisor 2016 Graduate School of Tongji University (2016)

More information

99學年度第1學期外國學生入學申請簡章

99學年度第1學期外國學生入學申請簡章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簡 章 申 請 作 業 期 程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9/3-10/31 網 路 申 請 與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2015 11/1-11/30 系 所 審 查 12/2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2/4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2016 2/15-2/16 錄 取 生 報 到 本 簡 章 中 英 文 版 本 敘 述 如 有

More information

Collection of 2012 Examination Certificates

Collection of 2012 Examination Certificates 本 局 檔 號 領 取 香 港 年 考 度 試 及 評 通 核 告 局 請 各 與 考 學 校 委 派 職 員 中 學 文 憑 年 考 試 月 / 高 級 日 第 程 四 度 號 會 月 考 證 書 附 外 ), 夾 的 於 領 辦 取 公 單 時 到 間 本 ( 局 星 辦 期 事 一 處 ( 至 地 五 址 :: 上 香 港 )/ 灣 時 香 仔 港 軒 高 分 尼 級 至 詩 程 下 道 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16 second term Exam Parent Letter.doc

Microsoft Word - 15-16 second term Exam Parent Letter.doc SA48/1516/120 18 th May, 2016 S.4 and S.5 Second Term Examination (2015-2016) 1. Examination Period Second Term Examination (2015-2016) will take place during the following periods: For S.4 students: from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Eisenstein_ABET_Presentation_Beijing_Oct_2007-Chinese.ppt [兼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Eisenstein_ABET_Presentation_Beijing_Oct_2007-Chinese.ppt [兼容模式] Bruce Eisenstein 博 士 是 Drexel 大 学 电 气 和 计 算 机 工 程 系 的 Arthur J. Rowland 教 授, 同 时 是 电 气 和 计 算 机 工 程 系 的 前 任 系 主 任 (1980-1995) 他 是 一 个 受 尊 敬 的 IEEE 的 领 导 者, 在 2000 年 担 任 IEEE 的 主 席 在 担 任 主 席 以 前,Eisenstein

More information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Its Effects (1941-1943) Abstract Wen-yuan Chu * Chiang Ching-kuo wa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Its Effects (1941-1943) Abstract Wen-yuan Chu * Chiang Ching-kuo wa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二 十 三 期 (2010 年 3 月 ) 119-164 國 史 館 1941-1943 朱 文 原 摘 要 1 關 鍵 詞 : 蔣 經 國 贛 南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掃 盲 運 動 -119-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組心得.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組心得.doc 徐 婉 真 這 四 天 的 綠 島 人 權 體 驗 營 令 我 印 象 深 刻, 尤 其 第 三 天 晚 上 吳 豪 人 教 授 的 那 堂 課, 他 讓 我 聽 到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正 義 之 聲 轉 型 正 義, 透 過 他 幽 默 熱 情 的 語 調 激 起 了 我 對 政 治 的 興 趣, 願 意 在 未 來 多 關 心 社 會 多 了 解 政 治 第 一 天 抵 達 綠 島 不 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000000673_4.doc

Microsoft Word - 0000000673_4.doc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知 識 產 權 署 商 標 註 冊 處 Trade Marks Regi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在 註 冊 申 請 詳 情 公 布 後 要 求 修 訂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商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碩博甄簡章.doc

Microsoft Word - 105碩博甄簡章.doc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9 月 16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1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More information

摘 要 三 板 头 新 村 成 立 于 1951 年 当 时 英 殖 民 政 府 颁 发 紧 急 法 令, 把 附 近 郊 区 外 的 居 民 迁 移 至 此 而 成 立 新 村 这 个 小 乡 镇 位 于 柔 佛 州 里 的 丰 盛 港 县 三 板 头 也 称 为 任 罗 宏 (Jemaluang

摘 要 三 板 头 新 村 成 立 于 1951 年 当 时 英 殖 民 政 府 颁 发 紧 急 法 令, 把 附 近 郊 区 外 的 居 民 迁 移 至 此 而 成 立 新 村 这 个 小 乡 镇 位 于 柔 佛 州 里 的 丰 盛 港 县 三 板 头 也 称 为 任 罗 宏 (Jemaluang UTAR NEW VILLAGE COMMUNITY PROJECT REPORT NAME OF NEW VILLAGE: JEMALUANG 三 板 头 JOHOR Project carried out by: Student Name ID Number Course Year / Semester 1. Lai Wai Ming 12UKB03564 Bachelor of Accounting

More information

會訊2014.indd

會訊2014.indd The Association of Licentiates of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Newsletter September 2014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第 六 十 四 期 和 平 保 普 選, 努 力 為 香 港 甘 肅 省 七 天 之 旅 熱 鬧 的 七 一 散 文 二 詩 醫 委 會 專 業 資 格 引 用 指 引 日 本 旅 遊 雜 感 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4230365FB942A5CEA668B443C5E9BB73A740B5D8A4E5B8C9A552B1D0A7F75FA6BFB1A4ACFC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4230365FB942A5CEA668B443C5E9BB73A740B5D8A4E5B8C9A552B1D0A7F75FA6BFB1A4ACFC2E646F63> 運 用 多 媒 體 製 作 華 文 補 充 教 材 江 惜 美 銘 傳 大 學 應 用 中 文 系 chm248@gmail.com 摘 要 : 本 文 旨 在 探 究 如 何 運 用 多 媒 體, 結 合 文 字 聲 音 圖 畫, 製 作 華 文 補 充 教 材 當 我 們 在 進 行 華 文 教 學 時, 往 往 必 須 透 過 教 案 設 計, 並 製 作 補 充 教 材, 方 能 使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upplyIT manual 3_cn_david.doc

Microsoft Word - SupplyIT manual 3_cn_david.doc MR PRICE Supply IT Lynette Rajiah 1 3 2 4 3 5 4 7 4.1 8 4.2 8 4.3 8 5 9 6 10 6.1 16 6.2 17 6.3 18 7 21 7.1 24 7.2 25 7.3 26 7.4 27 7.5 28 7.6 29 7.7 30 7.8 31 7.9 32 7.10 32 7.11 33 7.12 34 1 7.13 35 7.1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X VMCO 3 easy step v1.doc

Microsoft Word - CX VMCO 3 easy step v1.doc Abacus Fully Automated Process of VMCO on CX, KA, CPH & KAH 16 Nov 2009 To streamline the VMCO handling on CX, KA, CPH & KAH, Abacus is pleased to inform you that manual submission of VMCO to CX/KA/CPH/KAH

More information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报审批办法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报审批办法 运 动 员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运 动 员 的 身 心 健 康, 保 证 运 动 员 的 伤 病 得 到 及 时 安 全 的 治 疗, 保 障 运 动 员 公 平 参 与 体 育 运 动 的 权 利, 根 据 国 务 院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参 照 世 界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和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国 际 标 准 的 有 关 条 款,

More information

2010

2010 1 2017 年 春 季 学 期 外 国 留 学 生 研 究 生 院 招 生 简 章 春 川 校 区 江 原 道 春 川 市 江 源 大 学 路 1 江 原 大 学 国 际 交 流 本 部 ( 太 白 馆 4 楼 ), 邮 编 24341 电 话 : 82-33-250-6985 / 7192 E-Mail: enter@kangwon.ac.kr 入 学 交 流 QQ 群 : 301294041

More information

UDC Empirical Researches on Pricing of Corporate Bonds with Macro Factors 厦门大学博硕士论文摘要库

UDC Empirical Researches on Pricing of Corporate Bonds with Macro Factors 厦门大学博硕士论文摘要库 10384 15620071151397 UDC Empirical Researches on Pricing of Corporate Bonds with Macro Factors 2010 4 Duffee 1999 AAA Vasicek RMSE RMSE Abstract In order to investigate whether adding macro factors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1月電子報1130.doc

Microsoft Word - 11月電子報1130.doc 發 行 人 : 楊 進 成 出 刊 日 期 2008 年 12 月 1 日, 第 38 期 第 1 頁 / 共 16 頁 封 面 圖 話 來 來 來, 來 葳 格 ; 玩 玩 玩, 玩 數 學 在 11 月 17 到 21 日 這 5 天 裡 每 天 一 個 題 目, 孩 子 們 依 據 不 同 年 段, 尋 找 屬 於 自 己 的 解 答, 這 些 數 學 題 目 和 校 園 情 境 緊 緊 結

More information

Olav Lundström MicroSCADA Pro Marketing & Sales 2005 ABB - 1-1MRS755673

Olav Lundström MicroSCADA Pro Marketing & Sales 2005 ABB - 1-1MRS755673 Olav Lundström MicroSCADA Pro Marketing & Sales 2005 ABB - 1 - Contents MicroSCADA Pro Portal Marketing and sales Ordering MicroSCADA Pro Partners Club 2005 ABB - 2 - MicroSCADA Pro - Portal Imagine that

More information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05 709 188 () www.ukn.edu.tw 06-2559000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 0 5...2...3...5...5...5...5...6...6...6...8...9...12...15...17...18...19 105...20 ( 3 )...21 1 1 0 5 104 2

More information

1 SIGMA Lab Sydney IntelliGent MultimediA Laboratory Electrical and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department EIE Ph.D. M.Phil. 1.QS (Associate Profess

1 SIGMA Lab Sydney IntelliGent MultimediA Laboratory Electrical and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department EIE Ph.D. M.Phil. 1.QS (Associate Profess SIGMA Lab October 31, 2018 1 1. 2. 3. 4. Q&A (a) (b) SIGMA Lab (c) (d) 5. (a) (b) i. ii. funding iii. CSC (c) 6. 1 1 1 SIGMA Lab Sydney IntelliGent MultimediA Laboratory Electrical and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More information

LH_Series_Rev2014.pdf

LH_Series_Rev2014.pdf REMINDERS Product information in this catalog is as of October 2013. All of the contents specified herein are subject to change without notice due to technical improvements, etc. Therefore, please check

More information

2010

2010 1 2016 学 年 度 前 期 外 国 留 学 生 本 科 招 生 简 章 春 川 校 区 江 原 道 春 川 市 江 源 大 学 路 1 江 原 大 学 国 际 交 流 本 部 ( 太 白 馆 4 楼 ), 邮 编 200-701 电 话 : 82-33-250-6985 / 7192 E-Mail: enter@kangwon.ac.kr 入 学 交 流 QQ 群 : 301294041 三

More information

背 景 资 料 对 于 在 华 经 营 的 企 业 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绝 不 是 一 件 轻 松 的 工 作 HR 从 业 者 除 了 要 具 备 猎 人 的 眼 光 心 理 学 家 的 耐 心 谈 判 专 家 的 口 才,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还 需 要 具 备 专 业 的 法

背 景 资 料 对 于 在 华 经 营 的 企 业 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绝 不 是 一 件 轻 松 的 工 作 HR 从 业 者 除 了 要 具 备 猎 人 的 眼 光 心 理 学 家 的 耐 心 谈 判 专 家 的 口 才,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还 需 要 具 备 专 业 的 法 R Professional Information for You 人 力 资 源 法 务 合 规 系 列 Human Resource Legal Compliance Management Series 深 圳 Shenzhen Putonghua / 普 通 话 9:00am-5:30pm 系 列 一 : 人 力 资 源 合 规 风 险 分 析 与 员 工 关 系 管 理 2013 年 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D-774.docx

Microsoft Word - ED-774.docx journal.newcenturyscience.com/index.php/gjanp Global Journal of Advanced Nursing Practice,214,Vol.1,No.1 The practicality of an improved method of intravenous infusion exhaust specialized in operating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屆 香 港 嬰 幼 兒 產 業 及 嬰 幼 兒 教 育 及 護 理 分 享 會 目 標 : 增 加 各 專 業 及 商 家 對 嬰 幼 兒 早 教 及 護 理 的 認 識 及 交 流, 發 掘 嬰 幼 兒 早 教 產 業 機 會 增 進 嬰 幼 兒 產 業 的 發 展 簡 介 : 香 港 的

第 一 屆 香 港 嬰 幼 兒 產 業 及 嬰 幼 兒 教 育 及 護 理 分 享 會 目 標 : 增 加 各 專 業 及 商 家 對 嬰 幼 兒 早 教 及 護 理 的 認 識 及 交 流, 發 掘 嬰 幼 兒 早 教 產 業 機 會 增 進 嬰 幼 兒 產 業 的 發 展 簡 介 : 香 港 的 嬰 幼 兒 早 教 及 護 理 專 家 分 享 會 正 式 邀 請 函 敬 啟 者 : 由 國 際 嬰 兒 按 摩 協 會 主 辦,CHILDFOCUS 協 辦, 美 聯 金 融 集 團 贊 助 的 第 一 屆 嬰 幼 兒 早 教 及 護 理 分 會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在 旺 角 彌 敦 道 570-572 號 基 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81596年報.doc

Microsoft Word - 081596年報.doc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96學年度年報 2007~2008 Annual Report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 日至 九十 七年 七月 三十 一日 說 明 與 誌 謝 一 本 年 度 報 告 (annual report) 旨 在 就 本 校 96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的 九 大 功 能 層 面 做 一 簡 報 二 年 報 資 訊 除 供 了 解 校 務 發 展 情 形 之 外, 可 供 檢

More information

网易介绍

网易介绍 2005 Safe Harbor This presentation contains statements of a forward-looking nature. These statements are made under the safe harbor provisions of the U.S. 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

More information

可 愛 的 動 物 小 五 雷 雅 理 第 一 次 小 六 甲 黃 駿 朗 今 年 暑 假 發 生 了 一 件 令 人 非 常 難 忘 的 事 情, 我 第 一 次 參 加 宿 營, 離 開 父 母, 自 己 照 顧 自 己, 出 發 前, 我 的 心 情 十 分 緊 張 當 到 達 目 的 地 後

可 愛 的 動 物 小 五 雷 雅 理 第 一 次 小 六 甲 黃 駿 朗 今 年 暑 假 發 生 了 一 件 令 人 非 常 難 忘 的 事 情, 我 第 一 次 參 加 宿 營, 離 開 父 母, 自 己 照 顧 自 己, 出 發 前, 我 的 心 情 十 分 緊 張 當 到 達 目 的 地 後 郭家朗 許鈞嵐 劉振迪 樊偉賢 林洛鋒 第 36 期 出版日期 28-3-2014 出版日期 28-3-2014 可 愛 的 動 物 小 五 雷 雅 理 第 一 次 小 六 甲 黃 駿 朗 今 年 暑 假 發 生 了 一 件 令 人 非 常 難 忘 的 事 情, 我 第 一 次 參 加 宿 營, 離 開 父 母, 自 己 照 顧 自 己, 出 發 前, 我 的 心 情 十 分 緊 張 當 到 達 目

More information

2012 年 4 月 至 6 月 活 動 一 覽 月 份 計 劃 / 項 目 活 動 4 月 竹 園 中 心 活 動 竹 園 中 心 開 放 日 暨 沒 有 巴 掌 日 嘉 年 華 :4 月 28 日 v 迎 新 會 :4 月 21 日 童 歡 部 落 v 義 工 服 務 :5 月 27 日 v 小

2012 年 4 月 至 6 月 活 動 一 覽 月 份 計 劃 / 項 目 活 動 4 月 竹 園 中 心 活 動 竹 園 中 心 開 放 日 暨 沒 有 巴 掌 日 嘉 年 華 :4 月 28 日 v 迎 新 會 :4 月 21 日 童 歡 部 落 v 義 工 服 務 :5 月 27 日 v 小 八 月 通 訊 在 多 名 熱 心 青 年 的 參 與 及 香 港 救 助 兒 童 會 贊 助 下, 本 會 推 出 兒 童 專 網, 透 過 互 動 遊 戲 及 討 論 區, 讓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認 識 更 多 保 護 兒 童 的 知 識, 包 括 虐 待 兒 童 的 種 類 家 居 安 全 及 自 我 保 護 在 過 去 數 個 月, 兒 童 專 網 的 點 擊 次 數 已 累 積 至

More information

家长讲师团案例之一

家长讲师团案例之一 书 香 的 气 息 哲 思 的 气 韵 高 远 的 气 质 主 编 : 费 建 华 题 字 : 朱 永 新 2011-2012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第 5 期 ( 总 181 期 ) 教 师 论 文 简 论 中 学 历 史 教 学 中 的 学 生 自 学 历 史 组 周 昆 内 容 摘 要 : 众 所 周 知, 论 从 史 出 只 有 掌 握 了 一 定 的 历 史 信 息, 才 能 分 析

More information

举 例 如 果 你 是 来 自 山 东 的 申 请 者 : - 请 检 查 网 上 核 实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是 否 能 够 从 你 上 传 的 文 件 中 获 取 ( 列 如 : 身 份 证 可 提 供 你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 - 您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的 资 料 完 成 核

举 例 如 果 你 是 来 自 山 东 的 申 请 者 : - 请 检 查 网 上 核 实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是 否 能 够 从 你 上 传 的 文 件 中 获 取 ( 列 如 : 身 份 证 可 提 供 你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 - 您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的 资 料 完 成 核 TO ALL APPLICANTS USING NCEE (GAO KAO) QUALIFICATIONS 所 有 凭 借 高 考 成 绩 申 请 的 申 请 者 请 注 意 : This application will only be open for applicants applying with 2015 NCEE results. Please follow the steps mentioned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3135323120A6B3C3F6BEC7AED5B0B2B4C1A142A4A4A440A6DCA4A4A4ADAFC5B2C4A440BEC7B4C1A6D2B8D5AEC9B6A1A8C6A97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3135323120A6B3C3F6BEC7AED5B0B2B4C1A142A4A4A440A6DCA4A4A4ADAFC5B2C4A440BEC7B4C1A6D2B8D5AEC9B6A1A8C6A979> 11 December, 2015 Dear Parents, School Holidays & S1-S5 1st Term Examination Schedule Circular Number: C1521 Our school s Christmas and New Year Holidays are from 23/12/2015 2/1/2016. On 22 December (Tuesday)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B152A56BB9B4B4E4BF44A5CDA6DBA6E6A9DBA6ACC2B2B3B93230313630363232ADD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B152A56BB9B4B4E4BF44A5CDA6DBA6E6A9DBA6ACC2B2B3B93230313630363232ADD7> 經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national@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More information

93年度分項計畫執行報告-子計畫八.doc

93年度分項計畫執行報告-子計畫八.doc 93 Celestron - 14 This is a four years project. In this project, we will add a solar telescope, a spectrograph, and a few small teaching telescopes to the existing facilities. We will also install a Celestron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H090330.doc

Microsoft Word - SH090330.doc 2009 年 3 月 30 日 環 球 指 數 上 周 收 市 價 一 星 期 變 化 百 分 率 四 星 期 變 化 百 分 率 恆 生 指 數 14,119.50 +1285.99 +10.02% +1307.93 +10.21% 國 企 指 數 8,481.22 +985.26 +13.14% +1578.38 +22.87% 上 海 綜 合 指 數 2,374.44 +93.35 +4.09%

More information

1505.indd

1505.indd 上 海 市 孙 中 山 宋 庆 龄 文 物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宋 庆 龄 研 究 会 主 办 2015.05 总 第 148 期 图 片 新 闻 2015 年 9 月 22 日, 由 上 海 孙 中 山 故 居 纪 念 馆 台 湾 辅 仁 大 学 和 台 湾 图 书 馆 联 合 举 办 的 世 纪 姻 缘 纪 念 孙 中 山 先 生 逝 世 九 十 周 年 及 其 革 命 历 程 特 展

More information

致遠管理學院法規提案單

致遠管理學院法規提案單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會 議 資 料 請 先 行 參 閱 為 方 便 討 論, 請 於 開 會 當 日 攜 帶 與 會,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若 不 克 與 會, 請 於 事 前 告 知 承 辦 人 ( 分 機 215 詹 琬 渝 ) 會 議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下

More information

2017 CCAFL Chinese in Context

2017 CCAFL Chinese in Context Student/Registration Number Centre Number 2017 PUBLIC EXAMINATION Chinese in Context Reading Time: 10 minutes Working Time: 2 hours and 30 minutes You have 10 minutes to read all the papers and to familiarise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7414943_LEONG Chao Ha.doc

Microsoft Word - 07414943_LEONG Chao Ha.doc 澳 門 日 報 及 華 僑 報 報 導 貪 污 新 聞 之 異 同 - 以 歐 文 龍 貪 污 案 為 例 梁 秋 霞 傳 理 學 文 學 碩 士 畢 業 報 告 指 導 老 師 : 蕭 小 穗 博 士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傳 理 學 院 香 港 二 00 八 年 七 月 謝 辭 我 在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的 學 生 生 涯 隨 著 這 份 碩 士 畢 業 報 告 的 完 成 而 結 束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Safe Harbor This presentation contains statements of a forward-looking nature. These statements are made under the safe harbor provisions of the U.S. 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 You

More information

穨control.PDF

穨control.PDF TCP congestion control yhmiu Outline Congestion control algorithms Purpose of RFC2581 Purpose of RFC2582 TCP SS-DR 1998 TCP Extensions RFC1072 1988 SACK RFC2018 1996 FACK 1996 Rate-Halving 1997 OldTahoe

More information

历 史 与 背 景 在 炎 热 的 天 气 裡, 金 马 仑 高 原 处 处 凉, 处 处 爽, 教 平 原 被 热 气 折 腾 得 苦 闷 发 慌 的 凡 夫 俗 子 无 限 响 往 无 限 羡 慕 金 马 仑 高 原 是 一 个 舒 适 的 地 方, 许 多 游 客 都 会 到 此 地 避 暑

历 史 与 背 景 在 炎 热 的 天 气 裡, 金 马 仑 高 原 处 处 凉, 处 处 爽, 教 平 原 被 热 气 折 腾 得 苦 闷 发 慌 的 凡 夫 俗 子 无 限 响 往 无 限 羡 慕 金 马 仑 高 原 是 一 个 舒 适 的 地 方, 许 多 游 客 都 会 到 此 地 避 暑 UTAR NEW VILLAGE COMMUNITY PROJECT REPORT NAME OF THE VILLAGE: KEA FARM 美 兰 村 PAHANG Project carried out by: Student Name ID Number Course Year/Semester 1.Jenifer Lee Hui Me 100ABB3860 Bachelor of Business

More information

摘 要 金 馬 士 新 村 位 於 马 来 西 亚 森 美 兰 与 柔 佛 两 州 的 边 界 新 村 里 多 是 家 族 生 意, 企 业 如 橡 胶 树, 油 棕, 农 场 等 除 此 之 外, 金 马 士 也 吸 引 了 很 多 外 国 游 客 来 参 观 旅 客 不 但 为 该 村 带 动

摘 要 金 馬 士 新 村 位 於 马 来 西 亚 森 美 兰 与 柔 佛 两 州 的 边 界 新 村 里 多 是 家 族 生 意, 企 业 如 橡 胶 树, 油 棕, 农 场 等 除 此 之 外, 金 马 士 也 吸 引 了 很 多 外 国 游 客 来 参 观 旅 客 不 但 为 该 村 带 动 UTAR NEW VILLAGE COMMUNITY PROJECT REPORT NAME OF NEW VILLAGE: GEMAS 金 馬 士 NEGERI SEMBILAN Project carried out by: Name of Students ID Course Year /Trimester 1. Lim lisa 10AAB07096 Public Relations Y3S2

More information

教區禮儀委員會

教區禮儀委員會 2003 1 20 ... 1... 2... 3 1.1 (1963)...3 1.2 (1992)...4...5...6...7...8 1.3.1 (1983)...9 1.3.2...10... 12 2.1...12 2.2...13 2.3...14 2.4...15... 16 3.1...16 3.2...17 3.3...18 3.4...19 3.5.1...20 3.5.2...21...

More information

TX-NR3030_BAS_Cs_ indd

TX-NR3030_BAS_Cs_ indd TX-NR3030 http://www.onkyo.com/manual/txnr3030/adv/cs.html Cs 1 2 3 Speaker Cable 2 HDMI OUT HDMI IN HDMI OUT HDMI OUT HDMI OUT HDMI OUT 1 DIGITAL OPTICAL OUT AUDIO OUT TV 3 1 5 4 6 1 2 3 3 2 2 4 3 2 5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VOL 18 NO 4 (Supplement 1) Oct - Dec 2011 ISSN 1727-2874 The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Hong Kong The Practising Pharmacist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The Society of Hospital Pharmacists of Hong Kong HK$8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 104博_簡章_會議通過_20150331

Microsoft Word - 01 104博_簡章_會議通過_20150331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4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學 校 地 址 :30013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二 段 101 號 學 校 總 機 :03-5715131 轉 各 分 機 學 校 網 址 :http://www.nthu.edu.tw/

More information

豐佳燕.PDF

豐佳燕.PDF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Literacy to chiayen@estmtc.tp.edu.tw information literacy Theme-oriented teaching. Abstract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Information Literacy and Six core concepts of the problem

More information

Simulation_Non_finance_2013.indd

Simulation_Non_finance_2013.indd Board Simulation: Financial Management for Non-Finance Managers Trainer Johnson Chen Contracted Trainer, PEO Training 广 州 2013 年 4 月 23-24 日 ( 两 天 ) 9:00am - 5:30pm 普 通 话, 中 文 教 材 BACKGROUND 公 司 发 展 越

More information

○○大學(或學院)九十五年度系所評鑑

○○大學(或學院)九十五年度系所評鑑 1O3 學年度第二學期 東吳大學教學改進方案補助 哲學系成果報告 哲學的應用與實習 單位名稱 哲學系 課程名稱 哲學的應用 哲學實習 計畫 米建國系主任 中華民國一 0 四年七月 目 錄 一 成 果 報 告 表 二 授 課 計 畫 表 三 演 講 座 談 與 企 業 參 訪 一 覽 表 四 主 講 人 簡 歷 與 講 綱 五 企 業 簡 介 六 哲 學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七 哲 學 的 應 用

More information

香港大学研究生新生手册2015-2016

香港大学研究生新生手册2015-2016 2015-2016 1 香 港 大 學 研 究 生 新 生 手 冊 2015-2016 編 委 會 成 員 : 總 策 劃 : 朱 科 ( 香 港 大 學 研 究 生 會 主 席 ) 總 編 輯 : 李 昇 ( 香 港 大 學 文 學 院 研 究 生 ) 封 面 設 計 與 排 版 : 孫 靜 ( 香 港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研 究 生 ) 編 著 團 隊 : 徐 常 量 ( 香 港 大 學 教

More information

모집요강(중문)[2013후기외국인]04.26.hwp

모집요강(중문)[2013후기외국인]04.26.hwp 2013 弘 益 大 学 后 期 外 国 人 特 别 招 生 简 章 弘 益 大 学 http://ibsi.hongik.ac.kr 目 次 I 招 生 日 程 3 II 招 生 单 位 4 III 报 名 资 格 及 提 交 材 料 5 IV 录 取 方 法 8 V 报 名 程 序 9 VI 注 册 指 南 11 VII 其 它 12 附 录 提 交 材 料 表 格 外 国 人 入 学 申 请

More information

通 用 申 请 填 写 流 程 简 图 首 次 登 陆 已 注 册 用 户 登 录 ( 最 终 提 交 前 可 无 限 次 登 录 修 改 ) 注 册 账 户 College Search 中 添 加 New York University Common App 填 写 ( 包 含 两 篇 写 作

通 用 申 请 填 写 流 程 简 图 首 次 登 陆 已 注 册 用 户 登 录 ( 最 终 提 交 前 可 无 限 次 登 录 修 改 ) 注 册 账 户 College Search 中 添 加 New York University Common App 填 写 ( 包 含 两 篇 写 作 上 海 纽 约 大 学 2017 年 秋 季 入 学 Common Application( 通 用 申 请 ) 填 写 指 导 教 程 上 海 纽 约 大 学 是 中 国 教 育 部 正 式 批 准 设 立 的 第 一 所 中 美 合 作 大 学, 也 是 纽 约 大 学 全 球 教 育 体 系 (Global Network University)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纽 约 校 园 阿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李惠玲ok.doc

Microsoft Word - 01李惠玲ok.doc 康 寧 學 報 11:1-20(2009) 1 數 位 學 習 於 護 理 技 術 課 程 之 運 用 與 評 值 * 李 惠 玲 ** 高 清 華 *** 呂 莉 婷 摘 要 背 景 : 網 路 科 技 在 教 育 的 使 用 已 成 為 一 種 有 利 的 教 學 輔 助 工 具 網 路 教 學 的 特 性, 在 使 學 習 可 不 分 時 間 與 空 間 不 同 進 度 把 握 即 時 性 資

More information

PART 3. CONTACT INFORMATION 第 三 部 分, 联 系 方 式 Correspondence Address in English 英 文 通 讯 地 址 Postal Code 邮 编 Correspondence Address in Chinese (Only for

PART 3. CONTACT INFORMATION 第 三 部 分, 联 系 方 式 Correspondence Address in English 英 文 通 讯 地 址 Postal Code 邮 编 Correspondence Address in Chinese (Only for STUDENT S APPLICATION FORM 学 生 申 请 表 NATIONALITY 国 籍 Singapore 新 加 坡 Malaysia 马 来 西 亚 China 中 国 Others 其 他 : FOR OFFICIAL USE ONLY 学 院 内 部 填 写 Student ID No. 学 生 证 号 Date Received 收 到 日 期 Intake 入 学 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69AAFEA5F332A16A32303136B9B4A5CDB4E4BF44A5CDBF57A9DBC2B2B3B92DB2C4A440A6B8A9DBA5CD28AED6A977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69AAFEA5F332A16A32303136B9B4A5CDB4E4BF44A5CDBF57A9DBC2B2B3B92DB2C4A440A6B8A9DBA5CD28AED6A977AAA929>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地 址 :41349 臺 灣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More information

64 Culture and Education as Sponsored by the Board of Trustees for AIFBG Hsiu-huan Chou * Abstract The Board of Truste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64 Culture and Education as Sponsored by the Board of Trustees for AIFBG Hsiu-huan Chou * Abstract The Board of Truste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63 20 4 8 193 64 Culture and Education as Sponsored by the Board of Trustees for AIFBG Hsiu-huan Chou * Abstract The Board of Truste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demnity Funds remitted by the British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Info Salons Conference Services Overview 会 议 服 务 简 介 2013 在 大 中 华 区 提 供 的 主 要 会 议 服 务 Services Offered in Greater China for Conference 会 前 服 务 Pre-Event Services 参 会 代 表 数 据 库 管 理 Delegate Database Management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352D3131382DA4E9AA76AEC9B4C1BB4FC657AAECB5A5BEC7AED5BDD2ABE1B8C9B2DFB867C5E7AAECB1B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352D3131382DA4E9AA76AEC9B4C1BB4FC657AAECB5A5BEC7AED5BDD2ABE1B8C9B2DFB867C5E7AAECB1B42E646F63> 嘉 大 教 育 研 究 學 刊, 第 2 5 期 : 9 5-1 1 7 2 0 1 0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蔡 元 教 隆 育 朱 學 啟 系 華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初 等 學 校 課 後 補 習 經 驗 初 探 蔡 元 隆 朱 啟 華 衛 生 系 講 師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1927-1945 年 ) 初 等 學 校 ( 含 小 學 校 公 學 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ACA 專案簡報玄奘大學-20111221.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ACA 專案簡報玄奘大學-20111221.ppt ACA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和 數 位 內 容 傳 播 應 用 能 力 全 球 國 際 認 證 從 國 際 視 野 談 : 運 用 全 球 多 媒 體 教 學 與 考 核 標 準 將 國 際 證 照 融 入 課 程 以 提 昇 就 業 競 爭 力 勁 園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旻 緯 部 分 內 容 節 錄 自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戴 建 耘 教 授 從 國 際

More information

高中英文科教師甄試心得

高中英文科教師甄試心得 高 中 英 文 科 教 師 甄 試 心 得 英 語 學 系 碩 士 班 林 俊 呈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級 中 學 今 年 第 一 次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能 夠 在 尚 未 服 兵 役 前 便 考 上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教 師, 自 己 覺 得 很 意 外, 也 很 幸 運 考 上 後 不 久 在 與 雄 中 校 長 的 會 談 中, 校 長 的 一 句

More information

수시 2

수시 2 2016 弘 益 大 学 后 期 外 国 人 特 别 招 生 简 章 弘 益 大 学 http://ibsi.hongik.ac.kr 目 次 I 招 生 日 程 3 II 招 生 单 位 4 III 报 名 资 格 及 提 交 材 料 5 IV 录 取 方 法 8 V 报 名 程 序 9 VI 注 册 指 南 11 VII 其 它 12 附 录 提 交 材 料 表 格 入 学 申 请 书 14 申

More information

A Study on JI Xiaolan s (1724-1805) Life, Couplets and Theories of Couplets 紀 曉 嵐 (1724 1724-1805 1805) 生 平 資 料 斠 正 及 對 聯 聯 論 研 究 LI Ha 李 夏 THE UNIVER

A Study on JI Xiaolan s (1724-1805) Life, Couplets and Theories of Couplets 紀 曉 嵐 (1724 1724-1805 1805) 生 平 資 料 斠 正 及 對 聯 聯 論 研 究 LI Ha 李 夏 THE UNIVER Title A study on Ji Xiaolan's (1724-1805) life, couplets and theories of couplets = Ji Xiaolan (1724-1805) sheng ping zi liao jiao zheng ji dui lian, lian lun yan jiu Author(s) Li, Ha; 李 夏 Citation Li,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