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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簡 章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編 印

2 重 要 提 示 1.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 含 學 力 審 查 特 種 生 審 查 及 聽 覺 障 礙 審 查 ), 於 每 年 5 月 提 出 申 請,6 月 公 告 審 查 結 果 2.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部 分 校 系 設 定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檢 定 標 準 考 生 以 其 參 加 102 至 104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所 獲 得 最 高 成 績 為 其 成 績, 達 各 校 系 檢 定 標 準 者, 始 得 分 發 該 校 系 3. 各 校 系 採 計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有 任 一 科 目 或 術 科 任 一 採 計 項 目 未 報 考 者, 各 該 校 系 不 予 分 發 有 報 考 但 缺 考 者, 該 科 以 0 分 計 算, 但 仍 可 參 與 分 發 4. 除 採 計 術 科 之 校 系 外, 各 系 組 依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採 計 組 合 訂 定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由 分 發 會 於 登 記 前 統 一 公 告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須 高 於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始 得 分 發 該 校 系 5. 繳 交 登 記 費 之 帳 號 逕 依 個 人 身 分 證 號 碼 設 定, 並 於 登 記 志 願 時 自 定 通 行 碼,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中 不 再 刊 載 繳 款 帳 號 及 通 行 碼 6. 申 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者, 仍 須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辦 理 登 記 志 願 7. 完 成 登 記 志 願 後, 務 必 儲 存 或 列 印 分 發 志 願 表, 作 為 已 完 成 登 記 志 願 之 憑 據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發 售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簡 章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登 記 志 願 練 習 版 教 學 影 片 下 載 發 售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 含 重 要 公 告 校 系 代 碼 核 定 名 額 及 登 記 繳 費 單 等 )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繳 件 公 布 文 件 審 查 結 果 文 件 審 查 結 果 申 覆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103 年 11 月 7 日 至 104 年 7 月 28 日 104 年 5 月 6 日 至 7 月 17 日 團 體 訂 購 104 年 5 月 1 日 至 6 月 5 日 個 別 訂 購 104 年 5 月 1 日 至 7 月 14 日 現 場 購 買 104 年 5 月 6 日 至 7 月 28 日 104 年 5 月 1 日 至 5 月 29 日 104 年 6 月 10 日 104 年 6 月 10 日 至 6 月 22 日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 日 公 布 招 生 名 額 ( 含 回 流 名 額 ) 登 記 志 願 單 機 版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組 合 成 績 人 數 累 計 暨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表 104 年 7 月 17 日 繳 交 登 記 費 104 年 7 月 17 日 至 7 月 28 日 (12:00 止 ) 網 路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104 年 7 月 24 日 至 7 月 28 日 (16:30 止 ) 錄 取 公 告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104 年 8 月 6 日 104 年 8 月 6 日 至 8 月 12 日 備 註 : 各 項 考 試 之 簡 章 發 售 報 名 方 式 及 考 試 試 務 等 事 項, 請 各 自 洽 詢 其 承 辦 單 位 考 試 項 目 承 辦 單 位 報 名 時 間 考 試 時 間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3 年 9 月 15~22 日 ;11 月 18~25 日 103 年 11 月 1 日 ;104 年 2 月 3 日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至 11 月 25 日 104 年 2 月 1 日 至 2 月 2 日 術 科 考 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至 11 月 25 日 104 年 2 月 5 日 至 2 月 13 日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4 年 4 月 30 日 至 5 月 15 日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 日 一

3 登 記 分 發 流 程 滿 足 下 列 二 個 條 件 為 符 合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資 格 者 : 1. 通 過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2. 不 具 有 104 學 年 度 各 大 專 院 校 ( 含 軍 事 學 校 ) 甄 選 甄 試 申 請 等 招 生 錄 取 資 格 ( 詳 見 第 10 頁 ) 7/28 前 購 買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簡 章 5/1~7/28 購 買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4/30~5/15 向 大 考 中 心 報 名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5/1~5/29 向 分 發 會 繳 交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2 特 種 生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用 ) 3 聽 覺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免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檢 定 用 ) 6/10 公 布 文 件 審 查 結 果 6/22 前 對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提 出 申 覆 學 力 審 查 通 過 學 力 審 查 不 通 過 特 種 生 審 查 通 過 未 通 過 特 種 生 加 分 未 申 請 特 種 生 或 聽 覺 障 礙 審 查 普 通 生 聽 覺 障 礙 審 查 未 通 過 通 過 英 聽 免 檢 定 不 得 登 記 志 願 7/17~7/28 (12:00 止 ) 繳 交 登 記 費 7/24~7/28(16:30 止 ) 網 路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8/6 放 榜 8/6~8/12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二

4 目 錄 壹 招 生 學 校 - 1 貳 總 則 - 3 一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5 二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7 三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內 容 及 發 售 方 式 10 四 登 記 程 序 10 ( 一 ) 繳 交 登 記 費 10 ( 二 )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11 五 分 發 程 序 12 ( 一 )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檢 定 12 ( 二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13 ( 三 )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之 採 計 與 加 權 13 ( 四 )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14 ( 五 ) 特 殊 校 系 限 制 14 ( 六 ) 特 種 生 優 待 15 ( 七 )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16 六 分 發 會 公 布 事 項 17 七 錄 取 及 公 告 17 八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17 九 改 補 分 發 18 十 申 訴 處 理 18 十 一 分 發 志 願 表 申 請 19 十 二 註 冊 入 學 19 參 校 系 分 則 ( 附 校 系 分 則 目 錄 ) - 21 肆 採 計 術 科 校 系 及 音 樂 主 副 修 規 定 233 伍 附 錄 一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規 定 245 二 招 生 學 校 通 訊 住 宿 及 獎 助 學 金 資 料 概 況 一 覽 表 246 陸 附 表 附 表 一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申 請 表 279 附 表 二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特 種 生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申 請 表 281 附 表 三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聽 覺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申 請 表 283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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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壹 招 生 學 校 校 碼 校 名 校 碼 校 名 校 碼 校 名 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025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051 長 榮 大 學 00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026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056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003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027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05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004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030 長 庚 大 學 059 南 華 大 學 005 東 吳 大 學 031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060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00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3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063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007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033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065 玄 奘 大 學 008 中 原 大 學 034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079 真 理 大 學 009 東 海 大 學 035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099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011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036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100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012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037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101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013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038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8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大 學 014 淡 江 大 學 039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109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015 逢 甲 大 學 040 元 智 大 學 110 開 南 大 學 016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041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12 康 寧 大 學 017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042 大 葉 大 學 130 佛 光 大 學 018 靜 宜 大 學 043 中 華 大 學 133 明 道 大 學 019 大 同 大 學 044 華 梵 大 學 134 亞 洲 大 學 020 輔 仁 大 學 045 義 守 大 學 150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021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046 銘 傳 大 學 151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02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047 世 新 大 學 152 馬 偕 醫 學 院 023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050 實 踐 大 學 153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註 : 各 校 之 招 生 系 組 及 招 生 條 件, 可 查 閱 本 簡 章 參 校 系 分 則 各 校 之 通 訊 住 宿 及 獎 助 學 金 資 料 概 況, 可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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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貳 總 則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招 生 ), 採 考 招 分 離 方 式 辦 理 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通 過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後, 得 以 其 參 加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2~104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104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術 科 考 試 之 各 項 成 績 參 加 本 招 生 依 據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分 發 方 式, 經 登 記 志 願 之 程 序, 由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分 發 會 ) 統 一 辦 理 分 發,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有 關 前 述 各 項 考 試 之 報 名 及 考 試 等 相 關 事 宜, 本 簡 章 並 未 刊 載, 請 另 詳 見 各 該 考 試 簡 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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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本 招 生 採 先 審 核 學 力 資 格 後 登 記 分 發 制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經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參 加 登 記 志 願 經 分 發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 ( 一 )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 1. 高 級 中 等 ( 職 業 ) 學 校 2.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3.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4. 高 級 中 等 ( 職 業 ) 進 修 學 校 ( 二 ) 曾 在 高 級 中 等 ( 職 業 )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轉 學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 三 )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轉 學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 四 ) 修 習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之 學 生, 其 一 至 三 年 級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同 等 學 力 者, 得 比 照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二 款 辦 理, 其 一 至 五 年 級 視 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者, 得 比 照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三 款 辦 理 ( 五 )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者 ( 六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七 ) 退 伍 軍 人 及 在 營 官 兵 參 與 下 列 任 一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登 記 : 1.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3.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 八 ) 曾 在 下 列 之 軍 事 學 校 畢 業 ( 在 營 者 須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 1.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 比 敘 高 中 職 畢 業 生 學 資 ) 2.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空 軍 幼 年 學 校 ( 或 前 預 備 學 校 ) 幼 年 學 生 班 3.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 九 )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公 務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登 記 ( 十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者, 均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登 記 : 1. 取 得 丙 級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技 術 士 證 5

11 ( 十 一 )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並 符 合 前 述 第 一 或 第 二 款 規 定,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得 參 加 登 記 ;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前 開 程 序 者, 得 先 以 在 學 證 明 參 加 登 記, 惟 須 切 結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完 成 前 開 程 序 之 正 式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十 二 ) 於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其 學 力 等 同 前 述 第 一 或 第 二 款 規 定, 持 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者 ;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修 讀 相 當 於 英 制 大 學 預 科 第 一 年 程 度 以 上 者, 得 以 成 績 單 及 學 校 開 具 之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後 參 加 登 記, 惟 須 切 結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完 成 驗 證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修 業 年 限 等 同 國 內 高 中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登 記,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 十 三 ) 年 滿 22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四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 十 五 ) 完 成 高 中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持 有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完 成 實 驗 教 育 證 明 者 尚 未 取 得 前 開 證 明 者, 得 先 以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辦 理 實 驗 教 育 函 參 加 登 記, 惟 須 切 結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完 成 實 驗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十 六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或 於 專 科 學 校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分 發 會 專 案 審 議 通 過 者 ( 十 七 ) 於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經 分 發 會 專 案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登 記 校 系 分 則 中 同 意 受 理 本 條 款 之 系 組 為 志 願 附 註 : 1. 凡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者, 須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學 力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2.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院 校 ( 含 軍 事 學 校 ) 甄 選 甄 試 申 請 等 招 生 ( 詳 見 第 10 頁 ) 並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未 於 各 該 招 生 規 定 期 限 內 申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均 不 得 參 加 登 記 ; 凡 經 發 現 重 複 錄 取 者, 一 律 取 消 本 招 生 之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3. 印 尼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及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學 生, 登 記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香 港 澳 門 學 生 參 加 登 記 應 先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及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 其 錄 取 後 入 出 境 及 居 留 事 宜,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及 居 留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辦 理 5.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培 公 費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6.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公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訂 定 之, 若 有 更 動 以 最 新 規 定 為 準 6

12 二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欲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通 過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者,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通 過 特 種 生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者, 始 得 於 分 發 時 依 特 種 生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通 過 聽 覺 障 礙 ( 中 度 以 上 )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者, 於 分 發 時 不 受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檢 定 標 準 之 限 制 ( 一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1. 審 查 項 目 : (1)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 由 學 校 團 體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已 通 過 93 至 103 學 年 度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之 考 生, 視 同 已 通 過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不 須 繳 件, 其 餘 均 須 繳 交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2) 特 種 生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 凡 欲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享 加 分 優 待 者, 均 須 提 出 特 種 生 身 分 審 查 申 請 審 查 未 通 過 或 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3) 聽 覺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 聽 覺 障 礙 達 衛 生 福 利 部 鑑 定 標 準 中 度 以 上 者, 若 欲 申 請 不 受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檢 定 標 準 之 限 制, 須 繳 交 聽 覺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未 通 過 或 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請 者, 仍 須 依 各 校 系 訂 定 之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檢 定 標 準, 辦 理 分 發 2. 申 請 及 繳 件 日 期 :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5 月 29 日 止, 可 至 分 發 會 網 站 提 出 審 查 申 請, 並 將 應 繳 資 料 ( 如 下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南 市 大 學 路 1 號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應 繳 資 料 : 申 請 審 查 項 目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1) 學 力 證 明 (2) 特 種 生 證 明 (3) 聽 覺 障 礙 證 明 1.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一 ) 2.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參 照 學 力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1. 特 種 生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2. 特 種 生 證 明 文 件 ( 參 照 特 種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1. 聽 覺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2. 聽 覺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 參 照 聽 覺 障 礙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團 體 報 名 單 位 辦 理 事 項 1. 高 中 職 學 校 請 協 助 彙 整 審 查 項 目 (2) 及 (3) 之 應 繳 交 文 件 ; 補 習 班 團 體 請 協 助 彙 整 審 查 項 目 (1) (2) 及 (3) 之 應 繳 交 文 件 2. 學 校 及 補 習 班 完 成 彙 整 後, 須 至 分 發 會 網 站 文 件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回 報 單, 將 回 報 單 連 同 彙 整 之 文 件 掛 號 郵 寄 至 分 發 會 3. 若 無 學 生 需 申 請 審 查 時, 仍 請 登 錄 確 認 無 學 生 申 請 並 回 報 7

13 4. 注 意 事 項 : (1) 若 具 兩 種 身 分 以 上 之 特 種 生, 得 將 各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提 出, 經 審 查 後 若 兩 種 以 上 身 分 皆 符 合, 則 以 加 分 權 值 較 高 之 特 種 生 身 分 為 其 特 種 生 身 分 (2) 分 發 會 網 站 ( 於 104 年 5 月 起 提 供 93 至 103 學 年 度 學 力 審 查 通 過 查 詢 系 統, 協 助 考 生 確 認 是 否 須 繳 件 (3) 特 種 生 資 格 經 審 驗 合 格 者, 各 校 系 採 計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原 始 總 分 按 有 關 規 定 予 以 優 待 ( 見 五 分 發 程 序 ( 六 ) 特 種 生 優 待 ) (4) 分 發 錄 取 後, 如 經 錄 取 大 學 審 定 為 入 學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二 ) 審 查 結 果 公 布 及 申 覆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告 在 分 發 會 網 站 ( 網 址 : 上, 考 生 應 自 行 查 看, 審 查 通 過 者 分 發 會 不 另 行 通 知 對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得 在 104 年 6 月 10 日 至 6 月 22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於 分 發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妥 文 件 審 查 申 覆 表,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分 發 會 ( 地 址 :70101 臺 南 市 大 學 路 1 號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 申 覆 結 果 將 於 6 月 26 日 公 告 於 分 發 會 網 站, 分 發 會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學 力 類 別 學 力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1 高 中 職 五 專 或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高 職 進 修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或 五 專 四 年 級 以 上 在 校 生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高 中 職 肄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轉 學 或 休 1. 僅 未 修 習 最 後 一 年,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2. 修 滿 最 後 一 年 上 學 期,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4 五 專 肄 業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轉 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2. 修 讀 四 或 五 年 級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5 高 中 職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結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6 自 學 進 修 或 其 他 高 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 別 ) 考 試 及 格 學 力 鑑 定 ( 別 )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7 高 普 考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8 具 丙 級 技 術 士 資 格 且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具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資 格 且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或 具 甲 級 技 術 士 資 格 9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經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之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0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在 學 證 明 及 切 結 書 正 本 ( 切 結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經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之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國 外 或 港 澳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護 照 ( 註 2. 國 外 高 中 肄 業, 且 修 業 年 限 達 國 內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明 中 英 文 姓 名 頁 ) 影 本 12 國 外 高 中 應 屆 畢 業 或 英 制 大 學 預 科 一 年 級 以 上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護 照 ( 註 明 中 英 文 姓 名 頁 ) 影 本 切 結 書 正 本 13 年 滿 22 歲 且 修 習 符 合 規 定 之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14 完 成 高 中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完 成 實 驗 教 育 證 明 影 本 15 其 他 符 合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所 列 之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8

14 特 種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僑 生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影 本 2. 蒙 藏 語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之 蒙 語 藏 語 甄 試 合 於 本 招 生 優 待 之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原 住 民 學 生 須 繳 交 審 查 申 請 表, 但 不 須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由 分 發 會 逕 向 內 政 部 及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進 行 電 子 查 核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輔 導 室 核 發 登 記 本 招 生 之 僑 生 加 分 證 明 函 件 正 本 曾 以 此 優 待 錄 取 大 學 院 校 者,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優 待 未 提 出 審 查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有 效 期 限 須 超 過 104 年 6 月 30 日 曾 以 此 優 待 參 加 升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享 優 待 教 育 部 分 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之 函 件 本 欄 所 稱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係 指 依 中 央 影 本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近 3 個 月 內 部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相 關 規 定 延 攬 來 臺 從 事 研 核 發 之 歷 年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究 教 學 或 其 他 科 學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之 子 女 1. 教 育 部 分 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之 函 件 影 本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近 3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歷 年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2. 未 經 教 育 部 分 發 之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須 於 104 年 1 月 31 日 前 先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取 得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1.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國 防 部 或 各 軍 司 令 部 製 發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服 役 期 滿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服 役 3 年 以 上 者, 軍 官 士 官 須 另 繳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影 本, 志 願 士 兵 ( 含 後 期 轉 服 士 官 者 ) 須 另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影 本 4.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須 附 撫 卹 令 影 本 及 免 役 ( 除 役 ) 令 影 本 1. 本 欄 所 稱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係 指 經 政 府 機 關 派 遣 出 國 擔 任 駐 外 工 作 並 持 有 派 令 ( 函 ) 之 人 員, 駐 外 工 作 期 間 隨 其 停 留 在 同 一 駐 國 之 子 女 2. 僅 得 於 畢 業 當 年 申 請 優 待 1. 補 充 兵 國 民 兵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不 予 優 待 2. 左 列 證 件 如 遺 失, 請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證 核 發 之 服 役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3. 預 定 104 年 7 月 28 日 前 退 伍 但 尚 未 取 得 退 伍 令 者, 得 繳 交 其 單 位 主 官 出 具 之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104 年 7 月 29 日 以 後 退 伍 者, 不 得 享 有 特 種 生 優 待 4. 曾 以 此 優 待 錄 取 大 學 院 校 者,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優 待 聽 覺 障 礙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1.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2. 如 未 取 得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得 於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考 試 分 發 招 生 專 用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用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依 說 明 由 指 定 醫 院 之 醫 師 填 寫 1. 聽 覺 障 礙 等 級 須 達 中 度 以 上, 如 為 多 重 障 礙 須 於 備 註 處 註 記 聽 障 等 級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有 效 日 期 須 超 過 104 年 6 月 30 日, 診 斷 證 明 書 開 立 日 期 須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至 104 年 6 月 22 日 之 間 3. 曾 於 104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任 一 考 試 或 招 生 時, 繳 驗 聽 覺 障 礙 中 度 以 上 證 明 且 審 驗 通 過 者, 可 免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但 仍 須 填 寫 審 查 申 請 表 9

15 三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內 容 及 發 售 方 式 ( 一 ) 內 容 : 含 重 要 公 告 校 系 代 碼 及 核 定 名 額 表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及 登 記 繳 費 單 ( 二 ) 工 本 費 : 每 份 40 元 ( 三 ) 發 售 方 式 時 間 及 地 點 : 依 團 體 訂 購 個 別 網 路 訂 購 及 現 場 購 買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發 售 方 式 時 間 地 點 學 校 補 習 班 團 體 訂 購 104 年 5 月 1 日 ~6 月 5 日 分 發 會 網 站 ( 分 發 會 網 站 ( 個 別 網 路 訂 購 104 年 5 月 1 日 ~7 月 14 日 ( 寄 送 郵 資 自 付 ) 現 場 購 買 104 年 5 月 6 日 ~7 月 28 日 同 招 生 簡 章 販 售 地 點 ( 詳 見 簡 章 封 面 ) 四 登 記 程 序 通 過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且 不 具 有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甄 選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及 技 優 入 學 四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生 甄 試 運 動 績 優 甄 審 甄 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 師 資 保 送 及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 保 送 甄 試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甄 選 入 學 等 錄 取 資 格 之 考 生 ( 以 下 簡 稱 符 合 登 記 資 格 者 ), 得 依 據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規 定, 照 其 意 願 及 考 試 成 績 參 與 登 記 及 分 發 ( 一 ) 繳 交 登 記 費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登 記 費 者 不 得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1. 登 記 費 : 新 臺 幣 220 元 整 2. 繳 費 時 間 :104 年 7 月 17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7 月 28 日 中 午 12:00 止 3. 繳 費 方 式 : 可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方 式 繳 費 但 逢 週 末 及 登 記 最 後 一 天 時, 建 議 使 用 ATM 轉 帳 繳 費, 避 免 臨 櫃 繳 費 人 工 作 業 延 遲 或 因 週 末 無 法 入 帳, 導 致 延 誤 登 記 志 願 (1) 華 南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免 手 續 費 ): 填 妥 登 記 繳 費 單 ( 附 於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中, 或 於 繳 費 期 間 至 分 發 會 網 站 下 載 ) 逕 行 繳 費 (2) 各 地 郵 局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關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 填 寫 該 行 庫 之 跨 行 匯 款 單 辦 理 匯 款, 繳 款 帳 號 請 參 閱 4. 繳 款 帳 號 設 定, 其 他 欄 位 資 料 如 下 : A. 主 辦 收 款 銀 行 (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台 大 分 行 ( 代 碼 : ) B. 收 款 人 戶 名 :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3)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自 付 ): 持 具 非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進 行 轉 帳, 收 款 銀 行 為 華 南 銀 行 ( 代 碼 008), 繳 款 帳 號 請 參 閱 4. 繳 款 帳 號 設 定 4. 繳 款 帳 號 設 定 : 繳 款 帳 號 共 14 碼, 前 3 碼 一 律 為 920, 第 4 碼 起 設 定 方 式 如 下 : (1) 以 身 分 證 號 碼 報 名 之 考 生, 設 定 方 式 為 920+ 身 分 證 號 碼, 其 中 英 文 字 母 依 下 列 代 碼 表 轉 換 10

16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O 15 P 16 Q 17 R 18 S 19 T 20 U 21 V 22 W 23 X 24 Y 25 Z 26 (2) 以 居 留 證 號 碼 或 護 照 號 碼 報 名 之 考 生, 設 定 方 式 為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其 中 英 文 字 母 直 接 以 9 代 換, 並 在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之 前 以 9 補 足 14 碼 範 例 身 分 證 號 / 居 留 證 號 / 護 照 號 碼 繳 款 帳 號 身 分 證 號 碼 C 居 留 證 號 碼 HD 護 照 號 碼 A 765AC 護 照 號 碼 B (3) 繳 費 期 間 分 發 會 網 站 開 放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繳 費 記 錄 查 詢 系 統, 可 下 載 由 系 統 代 為 設 定 之 繳 費 單, 並 可 查 詢 繳 費 記 錄 或 是 直 接 安 裝 Android 系 統 之 登 記 查 榜 APP 軟 體, 即 可 在 行 動 裝 置 上 即 時 查 詢 繳 款 帳 號 及 是 否 已 完 成 繳 費 5.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登 記 費 優 待 : (1)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經 審 驗 通 過 為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登 記 費, 即 可 直 接 於 登 記 志 願 期 間 進 行 登 記 (2)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經 審 驗 通 過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減 免 登 記 費 30%, 僅 須 繳 交 登 記 費 154 元 6. 退 費 申 請 : (1) 申 請 資 格 : 限 已 繳 交 登 記 費 但 不 符 合 登 記 資 格 者, 或 於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報 名 後 始 取 得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其 餘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方 式 :104 年 7 月 24 日 起 至 8 月 5 日 止, 於 分 發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妥 登 記 費 退 費 申 請 單, 依 表 單 說 明 傳 真 相 關 文 件 至 分 發 會 (Fax: ) 提 出 申 請 ( 二 )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1. 登 記 時 間 : (1) 自 104 年 7 月 24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7 月 28 日 下 午 4:30 止, 逾 期 未 完 成 登 記 者 不 予 分 發 (2) 申 請 複 查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者, 仍 須 於 規 定 之 登 記 時 間 辦 理 登 記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變 更 者, 由 分 發 會 於 7 月 31 日 ( 含 ) 前 主 動 通 知 辦 理 重 新 登 記 2. 登 記 方 式 : (1) 一 律 採 網 路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凡 逾 期 未 完 成 登 記 者, 一 律 不 予 分 發 考 生 至 多 可 登 記 100 個 志 願 (2) 登 入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須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並 於 首 次 登 入 時 自 定 通 行 碼, 供 爾 後 每 次 登 入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時 使 用, 通 行 碼 完 成 設 定 後 即 不 得 變 更, 請 妥 善 保 存 避 免 遺 失 (3)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中 載 有 詳 細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請 詳 閱 後 審 慎 進 行 登 記 志 願 11

17 (4) 完 成 登 記 志 願 時 系 統 會 出 現 你 已 完 成 志 願 登 記 之 提 示 訊 息, 並 可 儲 存 分 發 志 願 表 如 未 能 於 登 記 截 止 時 間 前 完 成 所 有 確 認 程 序 並 顯 示 志 願 表, 則 為 未 完 成 登 記 志 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分 發 (5) 考 生 務 必 儲 存 或 列 印 分 發 志 願 表 作 為 完 成 登 記 志 願 之 憑 據, 以 備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或 入 學 後 申 請 獎 學 金 用 3. 登 記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 (1) 登 記 志 願 期 間 如 須 諮 詢 或 協 助, 可 電 洽 分 發 會 服 務 專 線 TEL: , 服 務 時 間 為 7 月 24 日 至 7 月 27 日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晚 上 10 時,7 月 28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4 時 30 分 (2)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取 消 更 改 志 願 及 退 費 (3) 考 生 務 必 提 早 登 入 系 統 ( 確 認 使 用 之 電 腦 環 境 可 順 利 進 行 登 記 志 願,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以 便 遇 到 問 題 時 可 及 時 求 助 完 成 登 記 志 願 前 考 生 可 重 複 進 入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修 改 志 願 序, 完 成 登 記 志 願 後 仍 可 於 登 記 時 間 截 止 前 進 入 系 統 儲 存 或 列 印 分 發 志 願 表 (4) 考 生 可 安 裝 Android 系 統 之 登 記 查 榜 APP 軟 體, 於 登 記 志 願 期 間 可 查 詢 是 否 已 完 成 登 記, 也 可 由 此 下 載 分 發 志 願 表 (5) 考 生 可 先 至 分 發 會 網 站 下 載 104 學 年 度 登 記 志 願 單 機 版, 熟 悉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操 作 方 式, 排 列 出 理 想 之 志 願 序, 縮 短 在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上 的 操 作 時 間 (6) 無 法 履 行 公 費 服 務 規 定 之 僑 生, 勿 填 各 公 費 校 系 為 志 願, 否 則 錄 取 學 校 得 取 消 該 生 入 學 資 格 (7)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來 臺 定 居,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六 年 以 上 者 ( 以 註 冊 日 為 準 ), 不 得 登 記 公 費 學 系, 否 則 應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五 分 發 程 序 本 招 生 之 分 發, 係 依 各 大 學 校 系 所 訂 招 生 條 件 ( 見 參 校 系 分 則 ), 按 先 檢 定 後 採 計 同 分 再 參 酌 之 程 序 辦 理 參 加 登 記 者 於 通 過 各 校 系 訂 定 之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檢 定 標 準 (102 至 104 學 年 度 之 最 高 成 績 ) 104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標 準, 且 達 到 校 系 採 計 組 合 之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後, 以 其 登 記 志 願 校 系 順 序 及 104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 含 術 科 ) 之 加 權 總 分, 擇 優 錄 取 ; 如 其 採 計 的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加 權 後 總 分 相 同 時, 再 依 各 該 校 系 所 訂 之 參 酌 科 目 及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之 結 果 仍 相 同, 致 使 校 系 之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超 額 之 同 分 者 一 併 錄 取 於 該 大 學 校 系 ( 一 )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檢 定 係 指 大 學 各 校 系 要 求 之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最 低 標 準 各 校 系 可 於 校 系 分 則 中 自 訂 檢 定 標 準 (A 級 B 級 C 級 或 不 檢 定 ) 考 生 以 其 參 加 102 至 104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中 所 獲 得 之 最 高 成 績 為 其 成 績, 該 成 績 未 達 校 系 檢 定 標 準 時 該 校 系 不 予 分 發 但 聽 覺 障 礙 中 度 以 上 經 審 驗 通 過 者, 得 不 受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檢 定 標 準 之 限 制 12

18 範 例 1 現 有 A.B 兩 校 系, 其 校 系 分 則 如 下 : 校 系 指 定 考 試 採 計 A 校 系 國 文 ( 後 標 ) 國 文 1.00 數 學 ( 前 標 ) 英 文 1.50 物 理 1.25 英 聽 (A 級 ) 生 物 1.25 B 校 系 國 文 ( 後 標 ) 英 文 ( 均 標 ) 英 聽 (B 級 ) 國 文 1.25 英 文 1.00 術 科 ( 音 樂 ) 2.0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2. 物 理 3. 生 物 1. 術 科 2. 英 文 3. 國 文 須 加 考 術 科 [ 音 樂 ] 術 科 採 計 項 目 : 主 修 60%, 副 修 10%, 樂 理 10%, 視 唱 5%, 聽 寫 15% 術 科 考 試 之 任 一 採 計 項 目 不 得 零 分 術 科 總 分 之 原 始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75 分 若 甲 生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 第 一 二 次 考 試 ) 及 104 學 年 度 ( 第 一 次 考 試 )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三 次 成 績 分 別 為 C 級 B 級 C 級, 則 甲 生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最 高 成 績 為 B 級 如 甲 生 登 記 A 校 系, 則 甲 生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A 校 系 要 求 之 檢 定 標 準 (A 級 ), 不 予 分 發 ; 如 甲 生 登 記 B 校 系, 則 符 合 B 校 系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要 求 之 檢 定 標 準 (B 級 ), 可 參 與 分 發 ( 二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係 指 大 學 各 校 系 要 求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最 低 標 準, 未 達 標 準 者 該 校 系 不 予 分 發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標 準 由 各 校 系 直 接 訂 於 校 系 分 則 中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標 準 計 算 方 式 : 頂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88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前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75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均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50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後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25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底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12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範 例 2 以 103 學 年 度 標 準 為 例 : 國 文 後 標 9 級 分, 英 文 均 標 10 級 分, 數 學 前 標 11 級 分 乙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為 : 國 文 12 級 分, 英 文 10 級 分, 數 學 7 級 分, 社 會 9 級 分, 自 然 9 級 分, 總 級 分 47 級 分 如 乙 生 登 記 [ 範 例 1] 中 之 A 校 系, 因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數 學 成 績 未 達 A 校 系 檢 定 標 準 ( 前 標 ), 不 予 分 發 ; 乙 生 登 記 [ 範 例 1] 中 之 B 校 系, 則 符 合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標 準 ( 國 文 後 標 英 文 均 標 ), 可 參 與 分 發 ( 三 )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之 採 計 與 加 權 1. 按 大 學 校 系 訂 定 於 校 系 分 則 中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之 採 計 科 目 及 方 式, 計 算 成 績 總 分, 擇 優 錄 取 2. 其 採 計 科 目, 分 別 在 不 加 權 ( 1.00) 加 權 25%( 1.25) 加 權 50%( 1.50) 加 權 75%( 1.75) 加 權 100%( 2.00) 等 方 式 中, 擇 一 方 式 予 以 加 計 總 分 3.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 含 術 科 各 單 項 成 績 ) 各 科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依 各 科 成 績 先 加 權 後 加 總 再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範 例 3 若 丙 生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為 : 國 文 分, 英 文 分, 數 學 甲 分, 物 理 分, 化 學 分, 生 物 分 則 丙 生 登 記 [ 範 例 1] 中 A 校 系 之 加 權 總 分 為 : 65.00( 國 文 )+74.50( 英 文 ) ( 物 理 ) ( 生 物 ) 1.25 = 經 四 捨 五 入 為

19 範 例 4 若 丁 生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為 國 文 分, 英 文 分, 歷 史 分, 地 理 分, 術 科 ( 音 樂 ) 之 主 修 分, 副 修 分, 樂 理 分, 視 唱 分, 聽 寫 分 則 丁 生 登 記 [ 範 例 1] 中 B 校 系 之 術 科 ( 音 樂 ) 成 績 為 85.30( 主 修 ) 60%+80.25( 副 修 ) 10%+75.00( 樂 理 ) 10%+77.40( 視 唱 ) 5%+81.00( 聽 寫 ) 15% = 經 四 捨 五 入 為 丁 生 對 B 校 系 之 加 權 總 分 為 : 50.30( 國 文 ) ( 英 文 )+82.73( 術 科 ) 2.00= 經 四 捨 五 入 為 ( 四 )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係 指 除 採 計 術 科 之 校 系 外, 大 學 校 系 依 其 科 目 組 合, 要 求 考 生 之 原 始 總 分 須 達 該 組 合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未 達 標 準 者 該 校 系 不 予 分 發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由 分 發 會 統 一 於 登 記 志 願 前 公 告 範 例 5 若 戊 己 兩 生 皆 報 考 國 文 英 文 物 理 生 物 四 科, 原 始 成 績 加 總 後 分 別 為 分 分, 以 103 學 年 度 標 準 為 例,[ 範 例 1] 中 A 校 系 之 採 計 組 合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為 89 分, B 校 系 為 採 計 術 科 之 校 系, 不 設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則 戊 生 原 始 總 分 達 A 校 系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得 以 分 發 該 校 系 ; 己 生 未 達 A 校 系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不 得 分 發 該 校 系 ; 但 若 己 生 亦 報 考 音 樂 術 科, 則 可 登 記 B 校 系 參 與 分 發 ( 五 ) 特 殊 校 系 限 制 1. 凡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校 系 檢 定 標 準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校 系 檢 定 標 準, 或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原 始 總 分 未 達 校 系 採 計 組 合 之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者, 均 不 得 將 該 校 系 登 記 為 志 願 校 系, 即 使 登 記 亦 不 予 分 發 2. 大 學 校 系 所 採 計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有 任 一 科 目 或 術 科 ( 音 樂 美 術 ) 任 一 採 計 項 目 未 報 考 者, 各 該 校 系 不 予 分 發 有 報 考 但 缺 考 者, 該 科 以 0 分 計 算, 仍 可 參 與 分 發 但 採 計 術 科 之 校 系, 得 於 該 校 系 中 限 定 其 術 科 任 一 採 計 項 目 0 分 者 不 予 分 發 範 例 6 庚 生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僅 選 考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甲 物 理 共 4 科 則 因 庚 生 未 報 考 生 物, 所 以 不 可 登 記 [ 範 例 1] 中 之 A 校 系, 即 使 登 記 此 志 願 亦 不 予 分 發 範 例 7 辛 生 術 科 考 試 各 單 項 選 考 科 目 為 : 主 修 ( 鋼 琴 ) 樂 理 視 唱 聽 寫 共 4 項 則 因 辛 生 未 報 考 術 科 考 試 之 副 修 項 目, 所 以 不 可 登 記 [ 範 例 1] 中 之 B 校 系, 即 使 登 記 亦 不 予 分 發 3. 參 校 系 分 則 之 欄 中, 規 定 有 關 各 校 系 之 特 定 修 業 年 限 招 收 公 自 費 生 限 收 男 女 生 身 心 障 礙 注 意 事 項 術 科 採 計 項 目 佔 分 比 術 科 成 績 限 制 條 件 以 及 入 學 後 之 教 學 方 向 課 程 內 容 等 重 要 事 項, 考 生 應 詳 細 閱 讀 如 無 特 殊 規 定 時 悉 依 下 列 為 準 : (1) 修 業 年 限 : 除 訂 有 修 業 年 限 之 校 系 外, 其 餘 皆 為 四 年 (2) 公 自 費 生 : 除 特 別 規 定 為 公 費 ( 含 公 自 費 並 行 ) 之 校 系 外, 其 餘 皆 為 自 費 生 (3) 男 女 生 : 除 特 別 規 定 限 收 男 生 限 收 女 生 或 男 女 生 分 列 代 碼 之 校 系 外, 其 餘 皆 為 男 女 生 兼 收 14

20 (4) 術 科 成 績 限 制 條 件 : 校 系 得 以 術 科 總 成 績 設 最 低 標 準, 或 規 定 術 科 任 一 採 計 項 目 不 得 0 分, 未 註 明 者 皆 為 不 設 限 範 例 8 以 [ 範 例 1] 中 之 B 校 系 為 例, 該 校 系 除 校 系 分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外, 另 有 音 樂 主 副 修 規 定 如 下 : 校 系 採 計 項 目 主 修 科 目 副 修 科 目 主 修 60% 鋼 琴 得 於 聲 樂, 弦 樂 ( 小 提 琴 大 提 琴 ), 副 修 10% 擊 樂,4 種 樂 器 中 任 擇 一 種 為 副 修 B 校 系 樂 理 10% 弦 樂 視 唱 5% 以 鋼 琴 為 副 修 聽 寫 15% 限 小 提 琴 大 提 琴 壬 生 音 樂 主 修 之 樂 器 選 考 豎 琴, 因 豎 琴 不 屬 於 B 校 系 術 科 組 別 規 定 之 主 修 樂 器, 故 不 可 登 記 此 志 願 癸 生 術 科 考 試 之 副 修 項 目 成 績 為 0 分, 因 不 符 合 B 校 系 之 規 定, 故 不 可 登 記 此 校 系 子 生 依 B 校 系 採 計 方 式 計 算, 術 科 ( 音 樂 ) 成 績 為 分, 未 達 B 校 系 訂 定 之 標 準, 故 不 能 登 記 此 校 系 ( 六 ) 特 種 生 優 待 1. 特 種 生 指 經 分 發 會 審 定 為 蒙 藏 生 僑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及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之 特 種 生 2. 特 種 生 在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檢 核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檢 定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檢 定 時, 均 不 予 優 待 計 算 優 待 總 分 時, 術 科 成 績 不 列 入 優 待 分 數 計 算 登 記 分 發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時, 以 參 酌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為 依 據 3. 特 種 生 計 算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 含 術 科 ) 成 績 總 分 時, 以 校 系 訂 定 之 採 計 及 加 權 方 式 計 算 加 權 總 分 後, 另 加 優 待 分 數 為 其 總 分 優 待 分 數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校 系 採 計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原 始 總 分 ( 不 含 術 科 成 績 ), 乘 以 特 種 生 優 待 比 例 一 覽 表 規 定 之 優 待 比 例 為 其 優 待 分 數 詳 見 [ 範 例 9] 4. 特 種 生 分 發 流 程 : 就 每 一 志 願 先 以 普 通 生 身 分 依 原 始 加 權 總 分 分 發, 若 原 始 加 權 總 分 未 達 該 校 系 普 通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優 待 加 分 後 即 達 該 標 準 ( 含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 時, 則 再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分 發 該 系 之 外 加 名 額 詳 見 [ 範 例 10] 5.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時, 除 公 費 系 組 外 均 以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另 規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系 組 核 定 名 額 2% 為 限 者, 其 核 定 名 額 以 當 學 年 度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刊 列 之 招 生 名 額 計 ( 不 含 其 他 管 道 回 流 名 額 ), 並 採 用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計 算 名 額 遇 公 費 系 組 時, 特 種 生 以 優 待 後 之 總 分 與 所 有 考 生 一 同 依 總 分 高 低 分 發 該 系 組 之 公 費 名 額 6. 特 種 生 優 待 乃 依 各 相 關 辦 法 規 定 實 施, 若 有 更 動, 以 104 年 6 月 30 日 前 公 布 之 最 新 規 定 為 準 範 例 9 丑 生 為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比 例 為 增 加 總 分 5%, 其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為 : 國 文 分, 英 文 分, 數 學 甲 分, 物 理 分, 生 物 分, 術 科 ( 音 樂 ) 之 主 修 分, 副 修 分, 樂 理 分, 視 唱 分, 聽 寫 分 則 丑 生 登 記 [ 範 例 1] 中 之 A 校 系 B 校 系 對 各 該 校 系 之 優 待 加 權 總 分 分 別 為 : A 校 系 :50.70( 國 文 )+68.00( 英 文 ) ( 物 理 ) ( 生 物 ) ( 原 始 加 權 總 分 ) [50.70( 國 文 ) ( 英 文 ) ( 物 理 ) ( 生 物 )] ( 優 待 分 數 ) ( 原 加 權 總 分 )+10.93( 優 待 分 數 )=288.38( 優 待 後 加 權 總 分 ) B 校 系 :85( 主 修 ) 60%+80.15( 副 修 ) 10%+75( 樂 理 ) 10%+77.6( 視 唱 ) 5%+81( 聽 寫 ) 15% 82.55( 術 科 總 分 ) 50.70( 國 文 ) ( 英 文 ) ( 術 科 ) ( 原 始 加 權 總 分 ) [50.70( 國 文 ) ( 英 文 )] ( 優 待 分 數 ) ( 原 加 權 總 分 )+5.94( 優 待 分 數 )=302.42( 優 待 後 加 權 總 分 ) 15

21 範 例 10 現 有 C 校 系 普 通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為 分, 核 定 名 額 ( 不 含 回 流 ) 為 52 名, 則 52 2%=1.04,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故 C 校 系 之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僑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外 加 名 額 各 2 名 若 寅 卯 辰 巳 4 生 為 原 住 民, 午 未 2 生 為 退 伍 軍 人, 申 酉 戌 3 生 為 蒙 藏 生, 寅 生 原 始 加 權 總 分 為 分, 其 他 各 生 原 始 加 權 總 分 皆 低 於 C 校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分, 而 優 待 加 分 後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為 寅 > 卯 > 辰 > 午 > 申 > 酉 > 戌 > 巳 >335.46> 未, 則 寅 生 因 原 始 加 權 總 分 已 達 普 通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直 接 以 普 通 生 內 含 分 發 至 C 校 系, 卯 辰 2 生 原 始 加 權 總 分 雖 未 達 普 通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優 待 加 分 後 均 達 該 標 準, 得 以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C 校 系, 巳 生 雖 優 待 加 分 後 亦 達 該 標 準, 但 已 超 過 外 加 名 額 限 制 而 未 錄 取, 繼 續 分 發 次 一 志 願 ; 午 生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普 通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以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C 校 系, 未 生 加 分 後 仍 低 於 普 通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故 雖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未 滿 亦 不 得 分 發 C 校 系, 繼 續 分 發 次 一 志 願, 申 酉 戌 3 生 優 待 加 分 後 均 達 普 通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因 蒙 藏 生 無 外 加 名 額 限 制, 故 均 得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C 校 系 特 種 生 優 待 比 例 一 覽 表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比 例 備 註 蒙 藏 生 增 加 總 分 25% 僑 生 增 加 總 分 25%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系 組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2% 為 限 原 住 民 學 生 (1) 取 得 文 化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 增 加 總 分 35% (2) 無 文 化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 增 加 總 分 10%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 七 )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1)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內 : 增 加 總 分 25% (2) 返 國 就 讀 二 學 年 內 : 增 加 總 分 15% (3) 返 國 就 讀 三 學 年 內 : 增 加 總 分 10% (1)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內 : 增 加 總 分 25% (2)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內 : 增 加 總 分 15% (3) 來 臺 就 讀 三 學 年 內 : 增 加 總 分 10% (1) 服 滿 法 定 役 期 ( 含 替 代 役 ) 退 伍 未 滿 3 年 : 增 加 總 分 5% (2) 服 役 5 年 以 上 退 伍 未 滿 1 年 : 增 加 總 分 25% 退 伍 未 滿 2 年 : 增 加 總 分 20% 退 伍 未 滿 3 年 : 增 加 總 分 15% 退 伍 未 滿 5 年 : 增 加 總 分 10% (3) 服 役 4 年 以 上 退 伍 未 滿 1 年 : 增 加 總 分 20% 退 伍 未 滿 2 年 : 增 加 總 分 15% 退 伍 未 滿 3 年 : 增 加 總 分 10% 退 伍 未 滿 5 年 : 增 加 總 分 5% (4) 服 役 3 年 以 上 退 伍 未 滿 1 年 : 增 加 總 分 15% 退 伍 未 滿 2 年 : 增 加 總 分 10% 退 伍 未 滿 3 年 : 增 加 總 分 5% 退 伍 未 滿 5 年 : 增 加 總 分 3% (5)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領 有 撫 卹 令, 除 役 或 免 役 未 滿 5 年 者 : 增 加 總 分 25%, 因 病 成 殘 領 有 撫 卹 令, 除 役 或 免 役 未 滿 5 年 者 : 增 加 總 分 5%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系 組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2% 為 限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系 組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2% 為 限 1. 退 伍 時 間 / 退 伍 日 期 之 計 算 : 未 滿 一 年 : ~ 未 滿 兩 年 : ~ 未 滿 三 年 : ~ 未 滿 五 年 :99.7.1~ 服 滿 法 定 役 期 退 伍 超 過 3 年 者, 或 服 役 3 年 以 上 退 伍 超 過 5 年 者, 均 不 得 再 享 優 待 2. 在 營 服 役 時 間 不 包 含 任 官 或 任 士 兵 前 在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受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3.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系 組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2% 為 限 1. 前 述 分 發 程 序, 如 遇 校 系 採 計 之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之 加 權 總 分 相 同 時, 應 依 各 該 校 系 所 訂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之 科 目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次 序 2.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之 結 果 仍 相 同, 致 使 校 系 之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超 額 之 同 分 者 一 併 錄 取 於 該 校 系 16

22 六 分 發 會 公 布 事 項 日 期 公 布 事 項 公 布 地 點 104 年 5 月 6 日 登 記 志 願 練 習 版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教 學 影 片 104 年 6 月 10 日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結 果 104 年 6 月 26 日 文 件 審 查 申 覆 結 果 104 年 7 月 17 日 1. 各 大 學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 含 回 流 名 額 ) 2.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組 合 成 績 人 數 累 計 暨 最 低 登 記 分 發 會 網 站 標 準 表 3. 登 記 志 願 單 機 版 104 年 8 月 6 日 1. 分 發 錄 取 結 果 ( 含 分 發 結 果 說 明 ) 2. 各 校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含 參 酌 科 目 及 分 數 ) 分 發 會 網 站 分 發 會 網 站 104 年 8 月 19 日 分 發 複 查 結 果 分 發 會 網 站 七 錄 取 及 公 告 ( 一 ) 錄 取 決 定 錄 取 時, 依 五 分 發 程 序 之 規 定, 及 按 教 育 部 核 准 分 發 會 公 告 之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辦 理 分 發 分 發 時 以 登 記 者 可 錄 取 之 最 優 先 志 願 校 系 分 發 ; 如 登 記 之 志 願 校 系, 依 五 分 發 程 序 之 規 定 分 發 結 果 均 已 全 部 滿 額 時, 則 不 予 錄 取 ( 二 ) 公 告 各 校 錄 取 名 單, 訂 於 104 年 8 月 6 日 公 告 於 分 發 會 網 站 ( 網 址 : ), 考 生 可 經 由 網 站 或 各 媒 體 查 詢, 或 下 載 本 會 提 供 之 Android 系 統 登 記 查 榜 APP 軟 體 查 詢 錄 取 通 知 由 各 錄 取 學 校 寄 發, 分 發 會 不 另 行 通 知 八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一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可 先 至 分 發 會 網 站 進 行 分 發 結 果 說 明 查 詢, 查 閱 登 記 之 各 志 願 校 系 未 錄 取 原 因 如 仍 有 疑 義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 1.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8 月 6 日 至 104 年 8 月 12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複 查 應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1) 於 分 發 會 網 站 下 載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寫 明 原 分 發 之 志 願 及 複 查 原 因 (2) 繳 付 工 本 費 100 元 整 ( 請 依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說 明 完 成 匯 款 ) (3) 檢 附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匯 款 收 據 及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後 儲 存 列 印 之 分 發 志 願 表, 以 掛 17

23 號 郵 件 逕 寄 分 發 會 ( 地 址 :70101 臺 南 市 大 學 路 一 號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信 封 上 須 註 明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字 樣 ) 3. 以 竄 改 之 分 發 志 願 表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以 偽 造 文 書 罪 送 辦 並 通 知 原 錄 取 學 校 4. 複 查 結 果 可 於 104 年 8 月 19 日 至 分 發 會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表 務 必 親 自 填 寫, 並 以 正 楷 書 寫 清 楚,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2. 申 請 複 查 如 未 檢 附 分 發 志 願 表, 則 以 分 發 會 資 料 庫 之 志 願 為 複 查 依 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一 經 收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註 : 複 查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者, 請 逕 依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向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辦 理 九 改 補 分 發 本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一 經 公 告,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分 發 結 果 : ( 一 ) 因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而 致 變 更 志 願 者, 一 律 按 變 更 後 之 志 願 改 補 分 發 ( 二 ) 因 複 查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而 成 績 變 更 者, 應 於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前 辦 理 重 新 登 記 或 補 登 記, 若 未 能 及 時 和 全 體 登 記 生 一 同 分 發 時, 則 在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再 辦 理 改 補 分 發 ;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訴 之 考 生, 亦 應 於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前 向 分 發 會 提 交 欲 變 更 之 登 記 志 願, 申 訴 通 過 者 分 發 會 將 逕 依 變 更 之 志 願 辦 理 改 補 分 發 十 申 訴 處 理 ( 一 ) 參 加 本 招 生 之 登 記 者, 如 遇 作 業 單 位 違 反 簡 章 規 定 或 其 他 影 響 權 益 之 情 事, 得 以 書 面 向 分 發 會 提 起 申 訴 申 訴 書 內 容 應 書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事 由 ( 二 ) 申 訴 書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後 10 日 內, 以 掛 號 郵 件 逕 寄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書 字 樣,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地 址 :70101 臺 南 市 大 學 路 一 號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 三 ) 分 發 會 將 於 收 文 後 15 日 內 答 覆, 惟 必 要 時, 得 提 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討 論 之 18

24 十 一 分 發 志 願 表 申 請 考 生 完 成 登 記 志 願 後, 可 於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開 放 期 間 自 行 下 載 分 發 志 願 表, 系 統 關 閉 後 考 生 如 因 申 請 獎 學 金 等 用 途 欲 申 請 分 發 志 願 表, 須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為 維 護 分 發 志 願 表 之 正 確 性 及 考 生 個 人 權 益, 僅 限 考 生 本 人 申 請 ( 二 )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10 月 31 日 止,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 三 ) 申 請 方 式 : 1. 填 寫 分 發 志 願 表 申 請 單 ( 請 至 分 發 會 網 站 下 載 ) 2. 繳 付 工 本 費 50 元 整 ( 請 依 分 發 志 願 表 申 請 單 說 明 完 成 匯 款 ) 3. 檢 附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連 同 申 請 單 及 匯 款 收 據 傳 真 至 分 發 會 (Fax: ) 4. 分 發 會 將 於 收 件 後 3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分 發 志 願 表 電 子 檔 傳 送 至 考 生 指 定 之 ( 四 ) 分 發 志 願 表 僅 作 為 證 明 考 生 登 記 之 志 願 序 使 用, 非 由 分 發 會 直 接 傳 送 之 分 發 志 願 表, 分 發 會 不 負 任 何 查 驗 責 任 十 二 註 冊 入 學 ( 一 ) 凡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者, 須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 二 )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院 校 ( 含 軍 事 學 校 ) 甄 選 甄 試 申 請 等 招 生 ( 詳 見 第 10 頁 ) 並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未 於 各 該 招 生 規 定 期 限 內 申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均 不 得 參 加 登 記 ; 凡 經 發 現 重 複 錄 取 者, 一 律 取 消 本 招 生 之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三 ) 錄 取 生 應 攜 帶 學 力 證 件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及 註 冊 手 續 體 格 檢 查 及 註 冊 日 期 與 地 點, 由 各 校 自 行 規 定 並 通 知 ( 四 )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宜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考 試 舞 弊 或 不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已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並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五 ) 學 生 登 記 資 料 僅 作 為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招 生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報 名 考 生 個 人 受 託 報 名 之 團 體 報 名 學 校 錄 取 大 學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等 相 關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19

25 20

26 參 校 系 分 則 本 招 生 依 據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規 定, 由 各 大 學 校 系 訂 定 招 生 條 件 並 依 所 訂 條 件 分 發, 登 記 志 願 前 請 詳 閱 各 校 系 條 件 及, 並 參 閱 總 則 五 分 發 程 序 之 說 明 各 大 學 校 系 之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刊 載 於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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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校 系 分 則 目 錄 ( 依 大 學 校 碼 排 列 ) 校 碼 校 名 頁 碼 校 碼 校 名 頁 碼 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元 智 大 學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東 吳 大 學 大 葉 大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中 華 大 學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華 梵 大 學 中 原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東 海 大 學 銘 傳 大 學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世 新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實 踐 大 學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長 榮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逢 甲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南 華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靜 宜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大 同 大 學 玄 奘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真 理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開 南 大 學 長 庚 大 學 康 寧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佛 光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明 道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亞 洲 大 學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馬 偕 醫 學 院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29 22

30 中 國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人 類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戲 劇 學 系 數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國 文 x 國 文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英 文 歷 史 x 歷 史 國 文 x 英 文 數 學 乙 x 國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歷 史 1 國 文 數 學 ( 均 標 ) 2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歷 史 1 數 學 乙 數 學 乙 x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國 文 1 英 文 英 文 x 歷 史 公 民 與 社 會 x 國 文 國 文 x 國 文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數 學 乙 國 文 x 英 文 英 文 x 1.50 數 學 乙 x 國 文 3 歷 史 國 文 x 英 文 英 文 x 1.50 數 學 乙 x 國 文 3 數 學 乙 1 數 學 甲 數 學 甲 x 物 理 化 學 x 化 學 1 物 理 數 學 甲 x 數 學 甲 化 學 x 國 文 本 系 網 址 : 本 系 著 重 自 全 貌 觀 和 比 較 的 觀 點, 來 探 討 人 類 文 化 的 多 樣 性 此 外,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尊 重 異 文 化 以 及 欣 賞 自 我 文 化 的 能 力 等, 亦 是 教 研 重 點 本 系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址 : 1. 本 系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址 : 2. 於 圖 書 資 訊 專 業 學 習 時 及 未 來 圖 書 館 從 業 或 服 務 讀 者 方 面 易 發 生 問 題, 因 此 有 精 神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填 選 本 系 有 聽 覺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男 女 兼 收, 但 代 碼 分 列 名 額 以 男 女 各 半 本 系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址 : 數 學 系 提 供 他 系 無 法 取 代 的 嚴 謹 證 明 訓 練 與 基 礎 數 學 知 識, 這 方 面 能 力 的 提 升, 對 從 事 各 種 行 業, 特 別 是 高 深 學 術 研 究, 十 分 重 要 本 系 於 2013 年 增 設 應 用 數 學 科 學 研 究 所, 提 供 數 學 理 論 及 應 用 的 豐 富 課 程 23

31 化 學 系 學 系 1 化 學 數 學 甲 x 英 文 化 學 x 數 學 甲 1. 四 肢 嚴 重 障 礙 而 影 響 實 驗 操 作 者, 選 填 本 系 宜 慎 重 考 慮 2. 畢 業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128= 共 同 必 修 12+ 通 識 18+ 系 訂 必 修 70+ 選 修 28( 本 系 至 少 10) 3. 聯 絡 電 話 (02) , 網 址 地 質 科 學 系 心 理 學 系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A 組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B 組 大 氣 科 學 系 政 治 學 系 政 治 理 論 組 政 治 學 系 國 際 關 係 組 政 治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組 經 濟 學 系 1 數 學 甲 數 學 甲 x 英 文 化 學 x 化 學 1 數 學 甲 數 學 甲 x 英 文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國 文 1 數 學 甲 數 學 甲 x 英 文 化 學 x 國 文 1 數 學 乙 數 學 乙 x 英 文 3 國 文 1 數 學 甲 數 學 甲 x 英 文 化 學 x 國 文 國 文 x 國 文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英 文 3 數 學 乙 國 文 x 國 文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英 文 3 數 學 乙 國 文 x 國 文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英 文 3 數 學 乙 社 會 ( 均 標 ) 自 然 ( 均 標 ) 國 文 x 1.50 英 文 x 1.50 數 學 乙 x 數 學 乙 2 英 文 3 國 文 本 系 野 外 實 習 課 程 眾 多, 如 有 行 動 不 便, 而 影 響 從 事 野 外 考 察 實 習 者, 請 慎 重 考 慮 本 系 有 很 多 野 外 實 習, 肢 體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本 系 有 很 多 野 外 實 習, 肢 體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本 系 必 修 課 程 包 含 大 氣 觀 測 與 天 氣 圖 判 讀 等, 視 覺 嚴 重 障 礙 者, 選 填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24

32 社 會 學 系 國 文 x 數 學 乙 英 文 x 1.50 數 學 乙 x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國 文 本 系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址 :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藥 學 系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國 文 x 英 文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國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數 學 乙 1 生 物 國 文 ( 頂 標 ) 數 學 甲 x 化 學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英 文 1 生 物 數 學 甲 x 化 學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數 學 甲 1 化 學 數 學 甲 x 生 物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英 文 1 化 學 數 學 甲 x 生 物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英 文 1 英 文 數 學 甲 x 生 物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化 學 1 生 物 數 學 甲 x 英 文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數 學 甲 1 英 文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國 文 數 學 甲 x 1.00 生 物 x 數 學 甲 本 系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址 : / 1.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2. 辨 色 力 異 常 或 語 言 聽 力 行 動 及 精 神 嚴 重 障 礙 等, 會 影 響 學 習 及 照 顧 病 患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1.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2. 視 覺 言 語 聽 力 行 動 精 神 有 嚴 重 障 礙 及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對 於 有 關 醫 學 課 程 之 實 驗 學 習 將 有 困 難, 並 對 醫 療 工 作 有 安 全 之 虞, 宜 慎 重 考 慮 1. 本 系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全 面 招 收 六 年 制 學 生 2.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聽 覺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者, 對 於 有 關 藥 學 課 程 之 實 驗 學 習 將 有 困 難, 並 對 醫 療 工 作 有 安 全 之 虞, 宜 慎 重 考 慮 1.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異 常 者, 對 於 有 關 醫 技 課 程 之 實 驗 學 習 將 有 困 難, 並 對 醫 療 工 作 有 安 全 之 虞, 宜 慎 重 考 慮 2. 本 系 主 修 醫 學 檢 驗 與 生 物 技 術, 畢 業 後 可 以 報 考 醫 事 檢 驗 師 高 考 取 得 專 業 證 書, 也 可 往 生 物 技 術 領 域 發 展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言 語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本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內 容 中 具 有 與 人 直 接 互 動 的 特 性, 故 若 有 視 覺 ( 含 辨 色 力 ) 言 語 聽 力 行 動 精 神 等 身 心 領 域 有 嚴 重 障 礙, 對 於 學 習 本 系 相 關 課 程 或 對 醫 療 工 作 有 安 全 之 虞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視 覺 語 言 聽 力 行 動 肢 體 精 神 有 嚴 重 障 礙 者, 對 於 職 能 治 療 相 關 課 程 之 學 習 將 有 困 難, 宜 慎 重 考 慮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1 數 學 甲 本 系 致 力 於 創 造 優 質 永 續 之 生 活 環 境, 強 調 高 科 技 與 傳 統 的 結 合, 力 學 與 美 學 的 平 衡, 人 與 自 然 的 融 合 課 程 著 重 培 養 數 學 甲 x 物 理 學 生 全 方 位 視 野, 涵 蓋 環 境 建 築 大 地 結 構 水 利 交 通 測 量 營 建 電 腦 輔 助 等 工 程, 旨 在 培 養 最 優 秀 土 木 工 化 學 x 英 文 程 領 導 人 才 並 厚 植 堅 實 的 研 究 基 礎 25

33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農 藝 學 系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農 業 化 學 系 1 物 理 本 系 提 供 優 質 的 教 學 及 研 究, 包 括 應 用 力 學 機 器 設 計 製 造 科 技 熱 流 科 學 及 系 統 控 制 等 領 域, 近 年 來 更 著 重 於 能 源 數 學 甲 x 數 學 甲 科 技 微 機 電 系 統 奈 米 科 技 生 醫 晶 片 電 子 電 機 智 慧 載 具 等 熱 門 尖 端 領 域 畢 業 生 無 論 是 選 擇 繼 續 深 造 或 步 入 職 化 學 x 化 學 場, 出 路 極 佳 1 數 學 甲 化 學 工 程 領 域 發 展 空 間 極 為 廣 闊, 與 奈 米 材 料, 光 電 材 料 電 子 半 導 體 生 物 技 術 生 醫 工 程 能 源 科 技, 污 染 防 治 等 數 學 甲 x 物 理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物 理 化 學 數 學 生 物 等 基 礎 學 門 密 切 相 關 畢 業 生 出 路 極 佳, 並 對 深 造 及 就 業 的 領 域 選 擇 具 有 極 大 化 學 x 化 學 的 彈 性 1 數 學 甲 本 系 提 供 尖 端 科 技 關 鍵 產 業 之 跨 領 域 教 育 與 研 究, 採 分 組 教 學, 設 有 光 機 電 資 訊 與 計 算 應 用 力 學 與 船 舶 海 洋 共 四 數 學 甲 x 物 理 組, 學 生 選 擇 其 中 一 組 主 修 畢 業 生 皆 能 順 利 於 半 導 體 光 電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機 械 船 舶 及 海 洋 科 技 領 域 深 造 與 化 學 x 英 文 就 業 數 學 甲 x 1.00 化 學 x 化 學 1 數 學 甲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人 類 需 求 創 造 材 料 新 貌, 材 料 改 變 人 類 文 明, 從 古 老 的 材 料 到 現 在 2 物 理 的 光 電 奈 米 生 醫 材 料 無 不 是 如 此 人 造 合 成 材 料 技 術 的 逐 漸 發 展, 材 料 內 容 更 是 豐 富, 變 化 更 是 快 速 創 意 無 限, 全 面 整 合, 不 斷 的 挑 戰 材 料 人 唯 有 堅 固 及 全 面 的 基 礎, 才 能 面 對 挑 戰 1 生 物 木 系 提 供 作 物 產 業 科 技 之 專 業 教 育, 根 據 農 業 生 產 現 況 與 發 展 前 景, 並 考 量 學 生 興 趣, 規 劃 學 習 方 向, 精 心 安 排 多 種 數 學 甲 x 化 學 專 攻 領 域 課 程 譬 如 : 作 物 學 作 物 生 理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x 1.25 作 物 基 因 體 作 物 育 種 學 應 用 生 物 統 計 統 計 遺 傳 學 試 生 物 x 英 文 驗 設 計 學 等 領 域 1 數 學 甲 台 大 生 工 系 是 一 個 橫 跨 生 物 與 工 程 兩 大 領 域 的 嶄 新 科 系, 以 發 展 新 的 工 程 技 術 與 方 法 來 解 決 生 物 及 環 境 問 題 為 宗 旨 本 數 學 甲 x 物 理 系 之 教 學 研 究 分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水 土 資 源 與 生 態 工 程 及 環 境 系 統 與 資 訊 等 三 大 領 域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化 學 x 化 學 系 網 頁 : 數 學 甲 x 生 物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國 文 1 化 學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本 系 以 化 學 及 生 物 為 基 礎, 探 索 生 物 相 關 的 問 題 與 產 業 本 系 之 教 學 研 究 包 括 土 壤 與 環 境 科 學 植 物 生 理 與 化 學 微 生 物 與 生 物 技 術 及 生 物 資 源 利 用 等 四 大 領 域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頁 :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1 生 物 國 文 ( 均 標 ) 數 學 甲 x 1.00 物 理 x 數 學 甲 化 學 x 1.50 生 物 x 英 文 本 系 提 供 相 關 於 森 林 環 境 及 資 源 之 科 學 及 技 術 之 教 育 與 研 究, 設 有 森 林 生 物 森 林 環 境 生 物 材 料 資 源 保 育 及 管 理 等 四 個 學 群 供 學 生 修 習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頁 :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1 生 物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精 神 障 數 學 甲 x 1.00 礙 心 臟 病 語 言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2 化 學 本 系 教 學 目 標 在 培 育 以 動 物 為 對 象 之 生 物 科 學 與 生 產 化 學 x 1.00 技 術 人 才, 分 別 著 重 動 物 生 理 營 養 遺 傳 育 種 生 物 技 生 物 x 英 文 術 資 源 管 理 產 品 利 用 之 實 用 知 識 技 能 奠 立 1 英 文 國 文 x 數 學 甲 數 學 甲 x 2.00 生 物 x 國 文 26

34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1 國 文 數 學 ( 前 標 ) 2 英 文 化 學 x 1.50 生 物 x 生 物 本 系 提 供 完 整 的 園 藝 作 物 科 學 園 產 品 採 後 處 理 與 加 工 利 用 環 境 規 劃 與 景 觀 建 築 設 計 課 程, 學 生 可 依 個 人 興 趣 選 擇 其 中 之 一 作 為 主 修 領 域 獸 醫 學 系 1 英 文 數 學 甲 x 化 學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生 物 1. 修 業 年 限 五 年, 大 四 前 需 修 畢 所 有 必 修 科 目, 方 能 修 習 大 五 診 療 實 習 2.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辨 色 力 異 常 或 四 肢 有 嚴 重 障 礙 而 影 響 動 物 診 療 實 習 者, 不 適 宜 選 填 獸 醫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傳 播 暨 發 展 學 系 國 文 x 數 學 乙 1. 以 生 農 產 業 行 銷 傳 播 管 理 及 社 會 發 展 規 劃 之 學 術 研 究, 培 英 文 x 1.50 育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2. 了 解 整 體 社 會 變 遷 農 業 與 生 物 產 業 數 學 乙 x 英 文 發 展 趨 勢, 掌 握 消 費 者 需 求 與 生 產 者 需 求, 以 進 行 有 效 的 傳 播 與 發 展 3. 轉 譯 科 學 知 識, 利 用 有 效 媒 體 工 具 進 行 科 學 傳 3 國 文 播 知 識 傳 播 風 險 傳 播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昆 蟲 學 系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1 數 學 甲 自 然 ( 前 標 ) 數 學 甲 x 物 理 化 學 x 英 文 1 生 物 數 學 甲 x 化 學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英 文 1 生 物 數 學 甲 x 化 學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數 學 甲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是 整 合 機 械 電 子 資 訊 控 制 化 工 等 工 程 知 識, 並 且 應 用 到 生 物 產 業 提 升 競 爭 力 及 自 動 化 水 準 的 科 系, 招 收 對 本 系 有 興 趣 並 資 質 優 秀 的 學 生 1. 本 系 修 課 分 為 蟲 害 管 理 生 物 多 樣 性 細 胞 及 分 子 生 物 三 群 組 2.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肢 體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頁 /~ppm/ 工 商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組 工 商 管 理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組 會 計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 數 學 乙 1. 培 養 具 全 球 視 野 之 頂 尖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 最 完 整 的 管 理 整 合 與 訓 練 2. 重 視 創 新 與 全 球 化 思 維 - 最 先 進 的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數 學 乙 x 英 文 務 3. 創 造 多 元 的 學 習 環 境 - 最 優 秀 的 師 資 提 供 全 方 位 管 理 功 能 整 合 課 程 4. 進 階 專 業 模 組 課 程 ( 行 銷 營 運 與 決 策 3 國 文 人 力 資 源 與 組 織 科 技 管 理 ) 1 數 學 甲 1. 培 養 具 全 球 視 野 之 頂 尖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 最 完 整 的 管 理 整 合 與 訓 練 2. 重 視 創 新 與 全 球 化 思 維 - 最 先 進 的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數 學 甲 x 英 文 務 3. 創 造 多 元 的 學 習 環 境 - 最 優 秀 的 師 資 提 供 全 方 位 管 理 功 能 與 科 技 整 合 課 程 4. 進 階 專 業 模 組 課 程 ( 行 銷 營 運 與 化 學 x 國 文 決 策 人 力 資 源 與 組 織 ) 國 文 x 英 文 強 調 管 理 才 能 之 培 養 堅 強 的 會 計 實 務 課 程 與 德 州 大 學 奧 斯 汀 分 校 德 州 大 學 達 拉 斯 分 校 伊 利 諾 大 學 香 檳 校 區 香 數 學 乙 x 數 學 乙 港 城 市 大 學 密 西 根 州 立 大 學 及 匹 茲 堡 大 學 之 雙 聯 學 位 留 學 管 道 結 合 課 堂 與 企 業 參 訪 的 課 程 眾 多 的 國 際 交 換 生 機 3 國 文 會, 與 日 本 京 都 大 學 等 積 極 進 行 交 流 社 會 ( 均 標 ) 自 然 ( 均 標 ) 英 文 x 1.50 數 學 乙 x 數 學 乙 2 英 文 3 國 文 27

35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1 英 文 數 學 乙 x 數 學 乙 3 國 文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 數 學 甲 一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為 使 學 生 具 備 :1. 紮 實 的 資 訊 科 技 基 礎 2. 熟 練 的 專 業 管 理 素 養 3. 寬 廣 的 綜 覽 全 局 視 野 4. 關 懷 社 會 的 全 數 學 甲 x 英 文 人 品 格 二 本 系 學 生 得 申 請 攻 讀 本 系 與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合 作 之 雙 聯 學 位, 再 多 修 業 一 年 即 可 另 獲 伊 利 諾 大 學 碩 士 學 化 學 x 國 文 位 網 址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組 法 律 學 系 司 法 組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學 組 1 數 學 甲 數 學 甲 x 英 文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化 學 1 物 理 數 學 甲 x 數 學 甲 化 學 x 英 文 1 數 學 甲 數 學 甲 x 英 文 化 學 x 物 理 1 公 民 與 社 會 數 學 乙 x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數 學 乙 1 公 民 與 社 會 數 學 乙 x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數 學 乙 1 公 民 與 社 會 數 學 乙 x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數 學 乙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精 神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生 命 科 學 系 1 生 物 1. 本 系 著 重 基 礎 生 物 科 學 的 研 究 與 教 學, 均 衡 發 展 現 代 生 物 國 文 ( 前 標 ) 數 學 甲 x 1.00 學 各 重 要 領 域, 如 分 子 生 物 學 基 因 體 學 細 胞 生 物 學 神 2 英 文 經 生 物 學 生 物 系 統 模 式 及 理 論 生 態 學 等 2. 本 系 為 適 合 化 學 x 1.00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生 物 科 教 師 之 系 所 3.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生 物 x 化 學 異 常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生 化 科 技 學 系 1 化 學 數 學 甲 x 數 學 甲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物 理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28

36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組 國 文 x 國 文 英 文 x 1.50 數 學 乙 x 英 文 3 歷 史 1 英 文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數 學 乙 公 民 與 社 會 x 國 文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本 系 以 培 養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及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科 技 服 務 人 才 為 目 標 學 生 可 修 畢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課 程 後, 甄 選 成 為 中 學 教 師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或 參 與 相 關 考 試 從 事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工 作 亦 可 投 入 教 育 相 關 產 業 課 程 教 材 研 發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等 工 作 本 系 組 受 理 符 合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者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有 聽 覺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本 系 課 程 包 括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與 諮 商 測 驗 與 評 量 實 習 等 畢 業 後 可 擔 任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科 或 高 中 輔 導 老 師 生 涯 規 劃 科 老 師, 至 輔 導 相 關 機 構 任 職 或 通 過 高 考 成 為 觀 護 人 心 理 測 驗 員 諮 商 輔 導 員 亦 可 繼 續 進 修 成 為 心 理 師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師, 或 從 事 專 業 學 術 研 究 國 文 x 國 文 本 系 以 培 養 社 教 機 構 文 化 事 業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專 案 管 理 英 文 x 1.50 行 銷 公 關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方 案 規 劃 導 覽 解 說 和 社 會 倡 議 數 學 乙 x 英 文 人 才 為 主 課 程 包 含 成 人 發 展 與 終 身 學 習 方 案 規 劃 行 政 管 理 經 營 行 銷 媒 介 製 作 應 用 等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奉 教 育 部 3 數 學 乙 核 定 為 非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1 英 文 2 生 物 數 學 甲 x 1.75 生 物 x 數 學 甲 1 英 文 2 國 文 數 學 乙 x 數 學 乙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本 系 是 國 內 唯 一 設 有 健 康 促 進 與 教 育 專 業 博 碩 學 士 班 之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有 健 康 行 銷 傳 播 管 理 企 劃 老 人 健 康 照 護 職 場 環 安 衛 社 區 營 造 健 康 教 育 師 資 養 成 等 可 任 教 中 學 健 康 教 育 健 康 與 護 理, 經 高 普 考 擔 任 公 職 或 健 康 相 關 組 織 機 構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為 國 內 唯 一 設 有 家 庭 相 關 專 業 博 碩 學 士 班 之 學 系,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養 學 生 推 展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知 能 尊 重 及 關 懷 多 元 家 庭 素 養 若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畢 業 後 可 擔 任 國 高 中 高 職 教 師,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家 庭 相 關 產 業 企 畫 執 行 專 業 人 員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幼 兒 發 展 與 教 育 組 1 英 文 國 文 x 國 文 數 學 乙 x 數 學 乙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為 國 內 唯 一 設 有 幼 兒 發 展 與 教 育 博 碩 學 士 班 之 學 系,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養 學 生 具 幼 兒 發 展 與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尊 重 及 關 懷 多 元 家 庭 幼 兒 之 素 養 及 研 究 創 新 之 能 力 若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畢 業 後 可 擔 任 高 職 教 師 教 保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教 保 產 業 專 業 人 員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營 養 科 學 與 教 育 組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英 文 x 1.50 數 學 甲 x 生 物 化 學 x 1.50 生 物 x 英 文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國 文 數 學 乙 x 1.00 公 民 與 社 會 x 英 文 1 化 學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設 有 博 碩 學 士 班,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養 學 生 營 養 專 業 知 能, 臨 床 膳 食 社 區 營 養 實 務 與 推 廣 能 力, 強 化 營 養 照 護 素 養 與 專 業 倫 理 若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畢 業 後 可 擔 任 教 師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1 公 民 與 社 會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本 系 課 程 分 為 師 資 培 育 及 非 師 資 培 育 兩 種, 前 者 含 公 民 與 社 會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 童 軍 教 育 ) 課 群 ; 後 者 含 政 府 與 公 共 事 務 財 經 和 戶 外 教 育 與 領 導 課 群 本 系 師 培 生 須 同 時 修 畢 國 高 中 公 民 及 童 軍 三 種 師 資 認 證 課 程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學 系 ( 公 費 )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1 公 民 與 社 會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國 文 數 學 乙 x 1.00 公 民 與 社 會 x 英 文 國 文 x 國 文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數 學 乙 本 系 為 公 費 系 組 畢 業 須 具 備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童 軍 教 育 專 長 分 發 縣 市 :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苗 栗 縣 本 系 師 培 生 須 同 時 修 畢 國 高 中 公 民 及 童 軍 三 種 師 資 認 證 課 程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本 系 以 培 養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及 相 關 人 才 為 主, 學 士 班 分 師 資 培 育 及 非 師 資 培 育 兩 組 學 生 需 於 身 心 障 礙 綜 合 組 資 賦 優 異 組 或 身 心 障 礙 綜 合 + 資 賦 優 異 組 三 組 中 選 擇 一 組 為 必 修 組 別, 其 他 尚 有 聽 障 視 障 重 障 三 類 選 修 課 程, 可 依 興 趣 修 習 本 系 組 受 理 符 合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者 29

37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 公 費 - 英 語 ) 1 英 文 數 學 乙 x 國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數 學 乙 本 系 為 公 費 系 組 畢 業 須 具 備 之 專 長 為 國 民 中 學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須 另 具 備 英 語 專 長 ( 須 修 畢 英 語 學 系 之 專 門 課 程 或 輔 系 ), 分 發 至 臺 北 市 設 有 資 優 班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 公 費 - 國 文 ) 國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1 國 文 數 學 乙 x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數 學 乙 1 國 文 英 文 x 英 文 3 歷 史 國 文 x 1.50 數 學 乙 x 1.00 英 聽 (A 級 ) 1 英 文 2 國 文 3 數 學 乙 國 文 x 歷 史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國 文 歷 史 x 英 文 本 系 為 公 費 系 組 畢 業 須 具 備 之 專 長 為 國 民 中 學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須 另 具 備 國 文 專 長 ( 須 修 畢 國 文 學 系 之 專 門 課 程 或 輔 系 ), 分 發 至 臺 北 市 設 有 資 優 班 學 校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同 學 若 有 意 願 擔 任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者, 需 另 修 習 教 育 課 程 本 校 並 開 設 日 本 語 文 文 學 創 作 等 學 分 學 程 及 表 演 藝 術 企 業 管 理 等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以 培 育 學 生 第 二 專 長 錄 取 本 系 者 須 通 過 本 校 及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有 聽 覺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檢 定 ( 或 等 同 之 國 際 標 準 化 測 驗 ), 始 得 畢 業 若 同 學 有 意 願 擔 任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需 參 加 甄 選 通 過, 並 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本 系 組 受 理 符 合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者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學 生 如 有 意 願 擔 任 中 學 教 師 者, 得 依 本 校 及 本 系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本 系 另 設 有 應 用 史 學 學 分 學 程, 提 供 學 生 跨 領 域 課 程, 培 養 多 元 化 能 力 地 理 學 系 英 文 x 1.25 數 學 乙 x 英 文 地 理 x 歷 史 1 地 理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肢 體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1. 本 系 經 常 有 野 外 實 察 及 圖 像 處 理, 有 以 上 機 能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2.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數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 公 費 - 苗 栗 縣 ) 1 國 文 英 文 x 1.75 歷 史 x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x 歷 史 1 數 學 甲 數 學 甲 x 英 文 物 理 x 1.50 化 學 x 物 理 1 物 理 數 學 甲 x 數 學 甲 化 學 x 化 學 1 物 理 數 學 甲 x 數 學 甲 化 學 x 化 學 本 系 教 師 背 景 多 元, 有 助 學 生 接 收 國 內 外 最 新 研 究 資 訊 ; 課 程 涵 蓋 文 學 語 言 學 社 會 學 歷 史 學 人 類 學 傳 播 學 等, 以 跨 領 域 的 課 程 設 計, 培 養 多 元 文 化 人 才 本 系 為 非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鼓 勵 本 系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相 關 學 程 公 自 費 並 行, 但 代 碼 分 列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本 學 年 度 公 費 名 額 為 國 民 中 學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 實 習 至 資 優 班 ), 須 另 具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專 長, 分 發 至 臺 南 市 新 東 國 中 本 系 提 供 多 種 獎 學 金 與 獎 助 學 金, 凡 在 學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或 家 境 清 寒 均 可 申 請, 詳 細 辦 法 請 至 網 站 參 閱 本 系 組 受 理 符 合 登 記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者 本 學 系 組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成 績 優 異 或 家 境 清 寒 同 學 可 申 請 61 級 系 友 獎 學 金 ( 每 年 5 萬, 可 續 領 4 年 ) 及 其 他 多 項 獎 學 金, 請 參 閱 /main.php 畢 業 出 路 :(1) 各 理 工 研 究 所 進 修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2) 高 中 職 專 業 教 師 (3) 產 業 界 實 務 工 程 師 本 系 為 公 費 系 組 畢 業 須 具 備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理 化 ( 物 理 ) 專 長, 分 發 苗 栗 縣 偏 遠 地 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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