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生國民小學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學科知能標準化成就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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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奉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簡 章 一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含 上 傳 照 片 ): 自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30 分 起 至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止 二 列 印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自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止 三 准 考 證 由 個 人 自 行 列 印, 待 資 料 審 核 通 過 後,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 時 止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試 務 行 政 組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編 製 網 址 :

2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評 量 地 點 日 期 等 相 關 事 項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起 簡 章 公 告 後, 應 考 人 請 至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2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30 分 起 至 4 料 ( 含 上 傳 照 片 )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止 3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30 分 起 至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4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止 線 上 報 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5 通 知 應 考 人 補 正 資 料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起 6 報 名 補 件 截 止 日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止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7 回 覆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事 項 8 應 考 人 列 印 准 考 證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止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 時 止 9 評 量 日 期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至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間 10 成 績 公 布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點 起 線 上 成 績 查 詢 : 11 受 理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止 線 上 下 載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寄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12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公 布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書 面 郵 件 查 覆 之, 應 考 人 亦 可 線 上 查 詢 複 查 結 果 : 上 述 各 時 程,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本 中 心 得 彈 性 調 整 之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傳 染 病 流 行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致 無 法 如 期 進 行 評 量 時, 依 評 量 考 區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公 布 停 止 上 班 規 定, 停 止 辦 理 該 區 評 量 評 量 主 辦 單 位 將 另 行 通 知 評 量 日 期, 請 考 生 注 意 通 知 及 本 中 心 ( 首 頁 公 告 i

3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協 辦 學 校 一 覽 表 ( 暫 定 ): 考 區 評 量 地 點 網 址 北 部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博 愛 校 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中 部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1 號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民 雄 校 區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南 部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樹 林 街 2 段 33 號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 屏 商 校 區 ) 屏 東 市 民 生 東 路 51 號 東 部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2 段 369 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 壽 豐 校 區 )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大 學 路 2 段 1 號 如 有 異 動, 確 切 評 量 地 點 以 准 考 證 為 準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 單 位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電 話 : 傳 真 : ckassessment@gmail.com ii

4 目 壹 依 據 1 貳 測 驗 特 色 1 參 報 考 資 格 1 肆 評 量 日 期 與 時 間 2 伍 開 放 報 名 名 額 2 陸 報 名 程 序 3 一 簡 章 公 告 與 網 路 下 載 3 二 網 路 報 名 及 流 程 3 三 備 妥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4 四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5 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 六 列 印 准 考 證 6 七 評 量 地 點 7 八 評 量 科 目 7 九 評 量 流 程 7 十 成 績 查 詢 8 十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8 十 二 核 發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8 附 表 附 表 1 線 上 報 名 表 < 填 表 範 例 > 9 附 表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10 附 表 3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診 斷 證 明 書 11 附 表 4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切 結 書 13 附 表 5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14 附 表 6 補 發 精 熟 評 量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15 附 錄 附 錄 1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16 附 錄 2 試 場 規 則.19 附 錄 3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22 附 錄 4 報 名 流 程. 25 附 錄 5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32 附 錄 6 Q & A 次 iii

5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壹 依 據 茲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方 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自 102 年 起 受 教 育 部 委 託 辦 理 師 資 生 國 民 小 學 國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標 準 化 成 就 評 量 工 具 建 置 計 畫, 並 自 104 年 起 於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成 立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研 發 及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相 關 評 量 貳 測 驗 特 色 一 本 測 驗 為 標 準 參 照 測 驗 (criterion-referenced test), 採 電 腦 化 適 性 測 驗 (computerized adaptive test) 方 式 進 行, 每 位 應 考 人 作 答 之 題 目 不 盡 相 同, 由 電 腦 選 取 適 合 題 目 來 測 量 應 考 人 的 能 力 二 本 測 驗 為 適 性 測 驗, 比 照 國 際 大 型 測 驗 方 式 辦 理, 為 避 免 題 庫 過 度 曝 光, 測 驗 結 束 後 不 公 告 試 題 三 本 測 驗 參 考 國 際 大 型 測 驗 之 通 過 標 準 設 定 方 式, 將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依 測 驗 結 果 區 分 為 待 加 強 基 礎 和 精 熟 三 級 四 達 精 熟 級 之 師 資 生 可 申 請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參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對 象 為 具 備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資 格 之 在 學 師 資 生 1

6 肆 評 量 日 期 與 時 間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至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間 辦 理, 評 量 時 間 為 上 午 9 點 30 分 至 下 午 4 點, 開 放 報 名 場 次 如 下 表 所 示 : 日 期 考 場 日 期 考 場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考 場 105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考 場 105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考 場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考 場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考 場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考 場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考 場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考 場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考 場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考 場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考 場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考 場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考 場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考 場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考 場 伍 開 放 報 名 名 額 因 場 地 係 委 請 相 關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培 育 學 校 免 費 提 供, 礙 於 各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培 育 類 科 學 校 電 腦 教 室 空 間 限 制, 各 考 場 開 放 報 名 人 數 有 限, 應 考 人 可 依 需 求 選 取 鄰 近 協 辦 學 校 並 參 考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顯 示 之 各 考 場 剩 餘 名 額 進 行 報 名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將 依 應 考 人 線 上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 點 選 送 出 線 上 報 名 表 按 鈕 ) 之 先 後 順 序 列 為 正 取 或 備 取 應 考 人, 正 取 及 備 取 應 考 人 皆 需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各 考 場 正 取 應 考 人 經 審 核 後 若 有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由 本 中 心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應 考 人 遞 補 學 校 日 期 星 期 簡 章 開 放 正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2016/5/10 二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2016/5/14 六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2016/5/14 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2016/5/15 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2016/5/15 日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2016/5/17 二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2016/5/21 六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2016/5/21 六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2016/5/22 日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2016/5/28 六

7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2016/5/28 六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2016/5/28 六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2016/5/29 日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2016/5/29 日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2016/5/30 一 陸 報 名 程 序 一 簡 章 公 告 與 網 路 下 載 簡 章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進 入 網 站 後 點 選 檔 案 下 載, 可 參 閱 並 免 費 下 載 簡 章 內 容, 不 另 發 售 紙 本 二 網 路 報 名 及 流 程 應 考 人 需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完 成 加 入 會 員 始 可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每 位 應 考 人 僅 能 擇 一 考 場 報 名, 完 成 相 關 資 料 填 寫 後, 系 統 將 提 醒 應 考 人 完 成 報 名 表 內 容 之 確 認, 一 旦 點 選 確 認, 便 不 得 再 修 改, 故 請 務 必 審 慎 填 寫 報 名 表 內 容, 並 於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 一 ) 網 路 登 錄 時 間 : 自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30 分 起 至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網 路 登 錄 :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填 寫 會 員 資 料,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後 始 可 進 行 報 名, 並 請 記 下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 三 ) 填 寫 報 名 表 : 請 依 網 頁 各 欄 位 分 別 填 入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評 量 考 區 評 量 日 期 與 科 目 就 讀 學 校 就 讀 年 級 與 科 系 學 號 緊 急 聯 絡 人 之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等 評 量 考 區 評 量 日 期 及 科 目 一 經 選 定, 便 不 得 修 改, 請 審 慎 考 慮 後 再 勾 選 ( 四 ) 上 傳 個 人 照 片 電 子 檔 : 應 考 人 須 備 妥 個 人 數 位 照 片 電 子 檔, 並 依 照 系 統 指 示 上 傳 照 片, 照 片 電 子 檔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格 : 1. 數 位 照 片 電 子 檔 尺 寸 必 須 符 合 最 近 3 個 月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規 格 (1.5 英 吋 3

8 寬 2.0 英 吋 高 ) 之 灰 階 黑 白 影 像 或 高 階 之 彩 色 影 像 2. 數 位 照 片 須 面 貌 清 晰, 頭 髮 不 得 遮 蓋 眉 毛 及 眼 睛 ; 不 得 配 戴 有 顏 色 鏡 片 之 眼 鏡 且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3. 數 位 攝 影 之 影 像 寬 高 像 素 不 得 少 於 pixels, 檔 案 以 JPEG GIF 或 PNG 格 式 儲 存 三 備 妥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請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30 分 起 至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完 成 ( 一 )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報 名 表 1 份 ( 線 上 填 寫 後 列 印, 請 參 閱 第 9 頁, 附 表 1) ( 二 )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1 份 ( 第 32 頁, 附 錄 5) ( 三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請 視 需 要 檢 附 ): 1 若 需 特 殊 試 場 服 務,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 務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第 10 頁, 附 表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診 斷 證 明 書 ( 第 11 頁, 附 表 3)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切 結 書 ( 第 13 頁, 附 表 4)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2 應 考 人 若 因 改 名 致 與 檢 附 之 學 生 證 上 所 記 載 之 姓 名 不 同 者, 須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以 茲 證 明 報 名 表 件 寄 出 前, 務 請 再 次 詳 核 確 認, 並 請 於 各 項 申 請 表 上 之 申 請 人 簽 章 欄 位 上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免 因 書 寫 資 料 不 齊 導 致 延 誤 報 名 學 生 證 上 若 無 核 蓋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者, 須 檢 附 由 就 讀 學 校 開 立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以 茲 證 明 應 考 人 所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將 與 就 讀 學 校 師 培 單 位 進 行 確 認, 經 查 核 呈 報 資 料 如 有 虛 報 不 實 者, 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4

9 四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自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止, 以 掛 號 寄 出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參 加 本 評 量 郵 寄 憑 證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以 利 查 詢 是 否 送 達 ( 一 ) 收 件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 二 ) 收 件 單 位 :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三 ) 請 將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第 32 頁, 附 錄 5) 黏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上 ( 請 自 備 約 B4 大 小 之 信 封 ), 並 於 封 面 上 勾 選 確 認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項 目 後, 將 上 述 報 名 資 料 依 序 平 整 放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寄 出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一 信 封 以 一 人 之 報 名 資 料 為 限 ) 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費 : 本 評 量 暫 不 收 取 報 名 費 用, 惟 各 場 次 開 放 員 額 有 限 制, 欲 報 名 者 請 從 速 ( 二 ) 請 填 寫 可 確 實 聯 絡 到 應 考 人 之 電 話 及 帳 號,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帳 號 為 重 要 聯 絡 方 式, 請 務 必 填 寫, 並 須 正 確 無 誤 ( 三 ) 應 考 人 可 於 各 場 次 之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期 間 內 登 入 查 詢 需 補 件 資 料 文 件 不 全 者, 試 務 行 政 組 於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起 以 通 知 應 考 人 補 件 ( 請 以 報 名 網 站 做 為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主 要 方 式, 為 額 外 輔 助 之 服 務, 請 報 名 者 注 意 防 火 牆 垃 圾 信 件 及 不 接 收 企 業 簡 訊 等 限 制,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並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前 掛 號 郵 寄 補 件 資 料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一 信 封 以 一 人 之 補 件 資 料 為 限 )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補 件 者, 則 取 消 本 次 報 考 資 格, 並 不 予 退 件 ( 四 ) 報 名 前 詳 閱 本 簡 章, 一 旦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說 明 內 容 應 考 人 請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30 分 起 至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止, 參 考 第 25~31 頁 之 相 關 報 名 流 程 完 成 報 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五 ) 一 經 受 理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評 量 日 期 考 區 與 科 目 5

10 ( 六 ) 如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基 於 傳 染 病 流 行 發 布 相 關 規 定 時, 應 考 人 應 予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 七 ) 應 考 人 若 有 報 名 方 面 相 關 疑 問, 可 聯 絡 本 中 心 意 見 信 箱 (ckassessment@gmail.com),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洽 詢 試 務 行 政 組 ( 八 ) 本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對 於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係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報 名 表 所 填 繳 資 料, 如 有 變 造 偽 造 冒 用 假 借 或 辨 識 困 難 者 將 取 消 報 名 及 應 試 資 格 六 列 印 准 考 證 ( 一 ) 評 量 時 應 考 人 務 必 攜 帶 自 行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以 備 查 驗 ( 二 ) 凡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且 經 審 查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各 場 次 准 考 證 列 印 期 間 登 入 本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列 印 准 考 證, 即 可 自 行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准 考 證 各 場 次 准 考 證 列 印 時 間 均 自 105 年 5 月 9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評 量 當 日 的 下 午 3 時 止 ( 三 ) 應 考 人 於 評 量 當 日 無 准 考 證 者 應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各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 四 ) 應 考 人 於 評 量 當 日 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經 監 試 委 員 核 對 應 考 人 名 冊, 驗 明 確 為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當 日 最 後 一 節 評 量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作 答 結 果 不 予 計 分 ( 五 ) 評 量 中 需 核 對 應 考 人 相 貌 及 姓 名 等 資 料, 如 當 日 所 帶 身 分 證 件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不 符, 致 無 法 核 對 時, 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身 分 證 件 上 之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致 辨 識 困 難 者, 評 量 完 畢 後 須 再 接 受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其 作 答 將 不 予 計 分 6

11 七 評 量 地 點 ( 一 ) 本 評 量 委 請 相 關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培 育 學 校 提 供 評 量 場 地, 北 部 為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及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中 部 為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及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南 部 為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及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東 部 為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及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 二 ) 請 應 考 人 填 選 評 量 考 區 (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或 東 部 ), 本 中 心 將 依 此 進 行 安 排, 考 區 之 安 排 視 當 次 報 名 人 數 及 協 辦 學 校 配 合 情 形 而 定 八 評 量 科 目 本 評 量 科 目 包 含 國 語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及 自 然 領 域, 應 考 人 可 自 由 選 擇 所 欲 參 與 評 量 之 科 目, 每 科 的 評 量 時 間 為 50 分 鐘, 含 說 明 及 入 場 時 間 約 需 1 小 時 九 評 量 流 程 評 量 科 目 流 程 所 需 時 間 執 行 項 目 09:30 09:35 5 分 鐘 應 考 人 入 場 國 語 領 域 09:35 09:40 5 分 鐘 試 場 規 則 說 明 暨 預 備 時 間 09:40 10:30 50 分 鐘 國 語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10:30 11:00 30 分 鐘 中 場 休 息 11:00 11:05 5 分 鐘 應 考 人 入 場 數 學 領 域 11:05 11:10 5 分 鐘 試 場 規 則 說 明 暨 預 備 時 間 11:10 12:00 50 分 鐘 數 學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12:00 13:30 90 分 鐘 午 餐 時 間 13:30 13:35 5 分 鐘 應 考 人 入 場 社 會 領 域 13:35 13:40 5 分 鐘 試 場 規 則 說 明 暨 預 備 時 間 13:40 14:30 50 分 鐘 社 會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14:30 15:00 30 分 鐘 中 場 休 息 15:00 15:05 5 分 鐘 應 考 人 入 場 自 然 領 域 15:05 15:10 5 分 鐘 試 場 規 則 說 明 暨 預 備 時 間 15:10 16:00 50 分 鐘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評 量 開 始 後 逾 15 分 鐘 即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且 評 量 未 達 25 分 鐘 不 得 離 開 考 場 本 評 量 為 電 腦 化 適 性 測 驗, 應 考 人 至 少 需 作 答 滿 15 題, 本 評 量 方 可 計 分 7

12 十 成 績 查 詢 ( 一 ) 應 考 人 請 於 成 績 公 布 日 (105 年 7 月 12 日 中 午 12 點 )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成 績 查 詢 自 行 查 詢 並 列 印 成 績 單 ( 二 ) 倘 若 成 績 公 布 日 期 因 故 延 後, 屆 時 將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評 量 科 目 滿 分 為 1000 分, 依 測 驗 結 果 區 分 為 待 加 強 基 礎 和 精 熟 三 級 十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一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成 績 複 查 期 間 (105 年 7 月 13 日 至 7 月 19 日 止 )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成 績 複 查 下 載 申 請 表, 檢 附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 第 14 頁, 附 表 5) 及 回 郵 信 封 ( 請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新 台 幣 30 元, 書 寫 有 效 收 件 地 址 ), 以 具 名 方 式 採 掛 號 向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於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10 日 內 統 一 彙 整 以 書 面 郵 件 查 覆 之 ( 應 考 人 亦 可 於 網 站 查 詢 複 查 結 果 ),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覆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公 告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十 二 核 發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 一 ) 成 績 單 表 現 為 精 熟 級 者, 本 中 心 將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10 日 內 (105 年 7 月 22 日 前 ) 主 動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 二 ) 評 量 證 明 書 遺 失 或 損 毀 時, 可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申 請 補 發 精 熟 評 量 證 明 書 下 載 申 請 表, 檢 附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 第 15 頁, 附 表 6) 及 A4 大 小 之 回 郵 信 封 ( 請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新 台 幣 30 元, 書 寫 有 效 收 件 地 址 ), 以 具 名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評 量 證 明 書 限 該 次 評 量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年 內 申 請 補 發,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本 中 心 將 於 收 到 申 請 後 10 日 內 ( 不 含 假 日 ) 將 評 量 證 明 書 郵 寄 至 應 考 人 之 收 件 地 址 8

13 附 表 1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郵 遞 區 號 就 讀 學 校 評 量 考 區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李 大 同 Li, Da-Tong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線 上 報 名 表 < 填 表 範 例 > 性 別 男 ;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C lidatong@gmail.com 生 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詳 細 地 址 年 級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考 場 李 小 同 評 量 日 期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大 學 三 年 級 研 究 所 年 級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 隨 學 校 別 更 動 ) 系 所 教 育 學 系 評 量 科 目 近 3 個 月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學 號 AEL102XXX 國 語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 請 影 印 清 晰 並 黏 貼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反 面 ( 請 影 印 清 晰 並 黏 貼 ) 學 生 證 影 本 正 面 ( 請 影 印 清 晰 並 黏 貼 ) 學 生 證 影 本 反 面 ( 請 影 印 清 晰 並 黏 貼 ) 備 註 本 表 請 於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前 填 妥 並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學 生 證 ( 務 必 加 蓋 當 學 期 的 註 冊 章, 或 提 供 在 學 證 明 書 ) 的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或 相 關 表 件, 以 掛 號 寄 達 本 試 務 行 政 組 收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所 有 資 料 依 個 資 法 辦 理 備 註 : 應 考 人 所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將 與 就 讀 學 校 師 培 單 位 進 行 確 認, 經 查 核 呈 報 資 料 如 有 虛 報 不 實 者, 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准 考 證 號 碼 : ( 由 試 務 人 員 填 寫 ) 申 請 人 簽 章 ( 無 法 親 自 簽 名 者 由 其 監 護 代 理 人 代 簽 並 註 明 原 因 ) 9

14 附 表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男 ; 女 報 名 科 目 身 分 證 號 碼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國 語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正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障 礙 情 形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肢 體 障 礙 其 他 : 輔 助 設 備 ( 應 考 人 自 備, 需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螢 幕 字 體 放 大 1.5 倍 代 讀 試 題 ( 限 全 盲 者, 由 監 試 人 員 現 場 代 讀 ) 應 考 人 唸 出 答 案, 考 後 由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現 場 點 選 答 案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特 殊 桌 椅 ( 請 說 明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其 他 ( 請 敘 明 理 由 ): 本 表 請 於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前 填 妥 並 貼 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正 反 面 影 本, 連 同 備 註 報 名 表 ( 附 表 1) 診 斷 證 明 書 ( 附 表 3) 切 結 書 ( 附 表 4) 或 相 關 表 件, 以 掛 號 寄 達 本 試 務 行 政 組 收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逾 期 視 同 未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所 有 資 料 依 個 資 法 辦 理 准 考 證 號 碼 : ( 由 試 務 人 員 填 寫 ) 試 場 安 排 ( 由 試 務 人 員 填 寫 ) 申 請 人 簽 章 ( 無 法 親 自 簽 名 者 由 其 監 護 代 理 人 代 簽 並 註 明 原 因 ) 10

15 附 表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診 斷 證 明 書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醫 師 開 立 應 考 人 姓 名 性 別 男 ; 女 住 址 電 話 ( )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 以 下 請 醫 師 詳 實 填 寫, 下 列 各 項 有 勾 選 部 分 敬 請 主 治 醫 師 逐 項 簽 章 ) 診 斷 類 別 說 明 : 1. 視 覺 功 能 醫 師 簽 章 A. 兩 眼 視 力 矯 正 優 眼 在 0.01( 不 含 ) 以 下 B. 兩 眼 全 盲 C. 其 他 ( 請 註 明 ) 2. 上 肢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慣 用 手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功 能 : 正 常 可 複 選 有 障 礙 雙 手 協 調 度 不 佳 上 臂 動 作 位 移 差 雙 上 肢 肌 肉 萎 縮 書 寫 時 會 使 姿 勢 控 制 不 好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上 肢 缺 失, 以 身 體 其 他 部 位 執 筆 書 寫 口 腳 其 他 ( ) 11

16 3. 腦 性 麻 痺, 致 身 體 協 調 功 能 不 佳 醫 師 簽 章 慣 用 手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功 能 : 正 常 有 障 礙 可 複 選 頭 部 控 制 不 好 坐 不 穩 無 法 自 行 坐 下 或 站 起 姿 勢 異 常 書 寫 時 會 使 姿 勢 控 制 不 好 主 軀 幹 控 制 不 好 骨 盆 穩 定 度 差 下 肢 緊 張 不 穩 需 定 時 變 化 姿 勢, 無 法 久 坐 無 法 坐 其 他 ( 請 註 明 )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院 長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方 具 效 力 ) 12

17 附 表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切 結 書 本 人 ( 姓 名 ) 報 名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已 詳 閱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茲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一 評 量 當 日 若 缺 席, 且 無 正 當 之 理 由, 本 人 願 負 擔 評 量 當 日 為 本 人 準 備 之 輔 助 設 備 費 用 二 呈 報 資 料 如 有 虛 報 不 實 經 查 核 屬 實 者, 一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本 中 心 承 辦 之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並 依 法 律 程 序 辦 理 此 致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切 結 人 : (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18 附 表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複 查 科 目 國 語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就 讀 學 校 聯 絡 電 話 收 件 地 址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期 間 :105 年 7 月 13 日 至 7 月 19 日 止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成 績 複 查 下 載 申 請 表, 檢 附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及 回 郵 信 封 ( 請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新 台 幣 30 元, 書 寫 有 效 收 件 地 址 ), 以 具 名 方 式 採 掛 號 向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收 件 人 :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收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三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於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10 日 內 統 一 彙 整 以 書 面 郵 件 查 覆 之 ( 應 考 人 亦 可 於 網 站 查 詢 複 查 結 果 ),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覆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公 告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四 應 考 人 得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但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14

19 附 表 年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補 發 精 熟 評 量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申 請 科 目 國 語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聯 絡 電 話 收 件 地 址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僅 限 達 精 熟 級 之 應 考 人, 第 一 次 由 中 心 主 動 寄 發 二 若 應 考 人 之 評 量 證 明 書 遺 失 或 損 毀 時, 可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補 發 精 熟 評 量 證 明 書 下 載 申 請 表, 檢 附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及 A4 大 小 之 回 郵 信 封 ( 請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新 台 幣 30 元, 書 寫 有 效 收 件 地 址 ), 以 具 名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評 量 證 明 書 限 該 次 評 量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年 內 申 請 補 發,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三 收 件 人 :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收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四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將 於 收 到 申 請 後 10 日 內 ( 不 含 假 日 ) 將 評 量 證 明 書 郵 寄 至 應 考 人 之 收 件 地 址 15

20 附 錄 1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試 務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本 中 心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考 本 評 量 權 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十 五 點 辦 理 三 為 審 議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疑 義 案 件, 本 中 心 應 成 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審 議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審 議 小 組 ) 審 議 小 組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就 本 中 心 員 額 內 派 兼 之 審 議 小 組 之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醫 療 機 構 學 校 團 體 代 表 列 席 審 議 小 組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外 部 委 員 及 受 邀 列 席 會 議 之 學 者 專 家,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四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評 量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評 量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中 心 主 任 核 定 後, 送 評 量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中 心 主 任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複 議 五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填 註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評 量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為 作 答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16

21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六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核 准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放 大 之 試 題 ( 三 ) 延 長 每 節 評 量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評 量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七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中 心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中 心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試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八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試 題, 將 另 外 指 派 監 試 人 員 依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現 場 輸 入 電 腦 ( 二 ) 延 長 每 節 評 量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九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中 心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十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評 量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17

22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十 一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試 人 員 依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現 場 輸 入 電 腦 ( 二 ) 延 長 每 節 評 量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十 二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依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現 場 輸 入 電 腦 十 三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為 作 答 者, 評 量 時 由 監 試 人 員 依 據 應 考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現 場 協 助 輸 入 電 腦,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十 四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三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十 五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評 量 承 辦 單 位 得 先 簽 請 中 心 主 任 核 定 後, 再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十 六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8

23 附 錄 2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試 場 規 則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試 務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一 )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自 行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到 場 應 試 未 能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即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本 次 評 量 應 考 人 於 評 量 當 日 無 准 考 證 者 應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各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未 能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如 經 監 試 委 員 查 核 確 認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者,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當 日 最 後 一 節 評 量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者,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二 ) 應 考 人 除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外,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須 置 於 教 室 前 面 地 板 上, 不 得 攜 帶 入 座 請 勿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應 試, 本 中 心 及 租 借 之 考 場 學 校 無 法 提 供 保 管 服 務 本 次 評 量 將 由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計 算 紙 及 原 子 筆 供 試 題 計 算 用, 應 考 人 試 後 計 算 紙 不 得 攜 出 考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三 )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 水 手 錶 簡 章 書 籍 紙 張 尺 鉛 筆 盒 皮 包 穿 戴 式 裝 置 及 任 何 具 有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攝 影 錄 音 記 憶 發 聲 等 功 能 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妨 害 評 量 公 平 /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各 類 器 材 設 備 及 物 品 ( 如 行 動 電 話 收 錄 音 機 MP3 鬧 鐘 / 錶 翻 譯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 等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0 分 前 述 各 類 事 件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四 ) 評 量 開 始 後 逾 15 分 鐘 即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且 評 量 未 達 25 分 鐘 不 得 離 開 考 場 ( 五 ) 應 考 人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應 考 人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亦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委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0 分 19

24 二 評 量 進 行 間 注 意 事 項 ( 一 ) 評 量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處, 並 配 合 核 對 身 分 及 資 料 如 發 現 報 名 所 繳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身 分 證 件 上 之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致 辨 識 困 難 者, 評 量 完 畢 後 須 再 接 受 查 驗,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 如 經 發 現 請 人 代 考 等 舞 弊 情 形 者, 違 者 將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代 考 者 及 請 人 代 考 者, 限 3 年 內 皆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中 心 舉 辦 之 評 量, 其 作 答 除 不 予 計 分, 將 另 行 通 知 所 屬 學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二 ) 作 答 前, 應 依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檢 查 應 試 設 備 是 否 齊 全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完 整, 如 錯 誤 汙 損 漏 印 或 缺 頁,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以 免 影 響 作 答 權 益 ( 三 ) 評 量 進 行 間 將 抄 錄 之 試 題 或 試 題 影 音 資 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評 量 中 傳 送 試 題 者, 將 被 視 為 侵 犯 本 中 心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除 3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中 心 舉 辦 之 評 量,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外, 且 另 行 通 知 所 屬 學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並 依 規 定 究 責 或 法 辦, 同 時 應 進 行 損 害 賠 償 ( 四 ) 評 量 進 行 間 行 動 電 話 計 時 器 及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不 得 攜 至 座 位 或 發 出 任 何 聲 響 ( 含 振 動 聲 ), 違 者 將 扣 減 該 節 評 量 科 目 成 績 50 分, 並 得 視 違 規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不 予 計 分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評 量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即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例 如 : 將 疑 似 發 出 聲 響 之 物 品 / 包 包 攜 出 試 場 檢 查 ( 五 ) 評 量 進 行 期 間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飲 食 ( 含 嚼 食 口 香 糖 及 飲 水 )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第 1 次 口 頭 或 書 面 警 告 ; 若 累 計 2 次 違 規, 則 勒 令 出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 六 ) 評 量 進 行 間 如 因 身 體 不 適 或 需 使 用 洗 手 間, 致 評 量 時 間 受 影 響, 將 不 予 補 足 三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一 ) 應 考 人 若 於 評 量 前 因 電 腦 故 障, 本 中 心 得 視 情 況 安 排 換 位 置 ( 電 腦 ) 進 行 評 量, 不 以 延 長 時 間 處 理 (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評 量 進 行 間 遇 停 電 等 突 發 事 故 ( 非 人 為 操 作 不 當 ), 且 於 短 暫 時 間 內 恢 復, 本 中 心 得 視 情 況 安 排 換 位 置 ( 電 腦 ) 繼 續 進 行 評 量, 並 延 長 時 間 以 做 補 償, 補 償 時 間 20

25 依 該 考 區 負 責 人 判 定 ( 三 ) 應 考 人 若 於 評 量 進 行 間 遇 停 電 等 突 發 事 故 ( 非 人 為 操 作 不 當 ), 且 無 法 於 短 暫 時 間 內 恢 復, 本 中 心 得 視 情 況 安 排 受 影 響 者 於 其 他 場 次 重 考, 不 以 加 分 處 理 ( 四 )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如 有 人 為 操 作 不 當 者 ( 例 如 應 考 人 踢 到 插 頭 導 致 斷 電 等 ), 致 影 響 評 量 之 進 行,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五 ) 評 量 進 行 間 除 在 規 定 處 作 答 擬 稿 外, 不 得 在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文 具 桌 面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評 量 有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 亦 不 得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將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除 3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中 心 舉 辦 之 評 量,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外, 並 另 行 通 知 所 屬 學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如 有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等 情 形,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處 分 同 上 ( 六 ) 評 量 結 束 時, 應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離 場 前, 不 得 提 前 離 場, 違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 七 ) 應 考 人 已 交 卷 出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應 考 人 作 答, 經 勸 阻 無 效 者,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 八 )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情 事, 或 影 響 評 量 公 平 應 考 人 權 益 之 事 項,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予 以 紀 錄, 再 由 本 中 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 九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本 中 心 訂 頒 之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外, 由 各 該 考 區 負 責 人 處 理 之 21

26 附 錄 3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評 量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應 考 人 詳 閱 相 關 辦 法 一 機 構 名 稱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評 量 及 測 驗 服 務 之 相 關 試 務 (134 註, 包 含 公 示 姓 名 榜 單 ) 提 供 評 量 成 績 核 發 證 明 書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及 完 成 其 他 本 評 量 必 要 工 作 或 經 應 考 人 同 意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應 考 人 直 接 報 名 以 及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提 供 而 取 得 應 考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中 心 所 蒐 集 之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個 資 法 第 6 條 規 定 之 特 種 個 資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註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住 家 及 設 施 (C031)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等 ( 二 ) 特 種 個 資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應 考 人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突 發 傷 病 應 考 人 等 ), 另 需 提 供 健 康 紀 錄 (C111) 及 含 有 特 種 個 資 之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22

27 用 期 間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考 ( 分 ) 區 所 在 地 區 或 經 應 考 人 同 意 或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為 達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本 中 心 就 應 考 人 個 資 之 利 用 對 象 包 括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及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 包 含 考 分 區 承 辦 學 校 教 育 部 以 及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中 心 將 以 寄 送 書 面 電 子 郵 件 簡 訊 電 話 及 其 他 必 要 方 式 完 成 試 務 作 業 評 量 結 果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提 供 合 作 單 位 進 行 試 務 審 查 及 格 核 發 證 明 書 查 驗 等 作 業 個 資 當 事 人 之 聯 絡 及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列 於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事 項 六 如 應 考 人 未 能 或 拒 絕 提 供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導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進 行 評 量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評 量 結 果 無 法 送 達 等, 影 響 應 考 人 評 量 後 續 試 務 接 受 評 量 服 務 評 量 結 果 解 釋 與 諮 詢 服 務 之 權 益, 不 得 異 議 七 應 考 人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就 應 考 人 提 供 予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之 個 人 資 料, 持 雙 證 件 正 本 ( 其 中 之 一 須 為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依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規 定 程 序, 向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以 書 面 方 式 請 求 行 使 下 列 權 利, 本 中 心 將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若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依 法 有 保 存 保 密 與 確 保 資 料 完 整 性 之 義 務 時, 則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二 ) 製 給 複 製 本 ( 三 ) 補 充 或 更 正 ( 四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五 ) 請 求 刪 除 八 應 考 人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需 變 更 者, 應 考 人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中 心 辦 理 更 正 九 本 中 心 及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檢 警 調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應 考 人 23

28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應 考 人 向 本 中 心 及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中 心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中 心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十 一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部 分 網 站 會 記 錄 使 用 者 連 線 設 備 的 網 際 網 路 協 定 位 址 (IP 位 址 ) 使 用 時 間 使 用 的 瀏 覽 器 瀏 覽 及 點 選 資 料 紀 錄 等, 此 紀 錄 僅 作 為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管 理 使 用 及 增 進 網 站 服 務 的 參 考 十 二 本 法 適 用 於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若 因 故 涉 訟 時, 雙 方 同 意 以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註 : 法 務 部 頒 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網 址 查 詢 24

29 附 錄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報 名 流 程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畫 面 說 明 : 步 驟 一 : 進 入 本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加 入 會 員 步 驟 二 : 加 入 會 員 注 意 事 項, 請 閱 讀 每 一 個 注 意 事 項, 若 同 意 所 有 事 項, 點 選 我 同 意 即 可 開 始 填 寫 會 員 資 料 25

30 步 驟 三 : 請 輸 入 以 下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點 選 送 出 資 料 後 即 成 為 本 中 心 會 員 步 驟 四 : 回 到 中 心 網 站 首 頁, 請 輸 入 帳 號 與 密 碼 後 點 選 登 入 26

31 步 驟 五 : 登 入 會 員 後, 點 選 報 名 測 驗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步 驟 六 : 請 依 序 輸 入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個 人 大 頭 照, 確 認 無 誤 後, 點 選 報 名 資 料 儲 存 27

32 步 驟 七 : 完 成 儲 存 後, 即 可 預 覽 報 名 表 頁 面, 可 點 選 確 認 報 名, 送 出, 或 繼 續 修 正 資 料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將 依 應 考 人 線 上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 點 選 送 出 線 上 報 名 表 按 鈕 ) 之 先 後 順 序 列 為 正 取 或 備 取 應 考 人, 並 確 認 視 窗 跳 出 < 您 已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登 錄 > 步 驟 八 : 點 選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列 印 報 名 表, 檢 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至 本 試 務 行 政 組 28

33 29

34 步 驟 九 : 若 資 料 審 查 顯 示 審 核 中, 則 未 能 列 印 准 考 證 若 資 料 審 查 顯 示 通 過, 表 示 符 合 本 次 評 量 資 格, 即 可 於 105 年 5 月 9 日 上 午 10 時 起 開 始 列 印 准 考 證 步 驟 十 : 選 擇 列 印 准 考 證 選 項, 即 可 自 行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准 考 證 30

35 正 面 背 面 31

36 附 錄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掛 號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收 件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收 件 單 位 :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試 務 行 政 組 收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止,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應 考 人 姓 名 : 應 考 人 地 址 : 應 考 人 行 動 電 話 :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依 序 整 理 備 齊 ( 請 打 勾 ), 平 整 裝 入 信 封 內 : 一 線 上 列 印 報 名 表 1 份 (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學 生 證 之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 須 簽 名 ) 二 其 他 ( 請 視 需 要 檢 附 ):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正 本 1 份 ( 貼 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 須 簽 名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切 結 書 正 本 1 份 ( 須 簽 名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例 : 改 名 致 與 檢 附 之 學 生 證 上 所 記 載 之 姓 名 不 同 者 ) 其 他 : 32

37 附 錄 6 有 關 報 名 資 格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Q&A ( 適 用 於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之 評 量 ) Q1 何 種 身 分 的 人 可 以 報 名 參 與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A1: 開 放 報 考 對 象 為 具 備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資 格 之 在 學 師 資 生 有 關 報 名 部 分 Q2 105 年 第 一 梯 次 師 資 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之 報 名 流 程 為 何? A2: 1.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30 分 起 至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首 先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填 寫 會 員 資 料,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後 始 可 進 行 報 名, 並 請 記 下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3. 請 依 網 頁 各 欄 位 分 別 填 入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評 量 考 區 評 量 日 期 與 科 目 就 讀 學 校 就 讀 年 級 與 科 系 學 號 緊 急 聯 絡 人 之 姓 名 關 係 及 聯 絡 方 式 等 4. 上 傳 個 人 照 片 電 子 檔, 尺 寸 必 須 符 合 最 近 3 個 月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以 JPEG GIF 或 PNG 格 式 儲 存 5. 郵 寄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 線 上 報 名 表 1 份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1 份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診 斷 證 明 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切 結 書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以 茲 證 明 6. 收 件 地 址 為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 收 件 單 位 為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郵 寄 期 限 自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止, 以 掛 號 寄 出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參 加 本 評 量 Q3 應 考 人 是 否 能 跨 區 重 覆 參 加 評 量? A3: 應 考 人 可 依 需 求 擇 一 場 次 參 加 評 量, 不 得 跨 區 重 覆 參 加 評 量 Q4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於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程 序 後 可 否 申 請 更 改? 應 如 何 申 請? A4: 1. 應 考 人 完 成 填 寫 後 系 統 將 提 醒 報 名 表 內 容 之 確 認, 一 旦 點 選 確 認, 便 不 得 再 修 改, 故 請 務 必 審 慎 填 寫 報 名 表 內 容,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2.. 如 有 操 作 上 之 疑 問,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洽 詢 試 務 行 政 組,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33

38 Q5 本 評 量 是 否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A5: 本 評 量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登 錄 方 式 報 名,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Q6 應 考 人 若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無 法 連 結 至 報 名 系 統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6: 此 時 報 名 系 統 可 能 網 路 壅 塞, 請 應 考 人 稍 後 再 試 如 有 操 作 上 之 疑 問,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洽 詢 試 務 行 政 組 Q7 應 考 人 線 上 列 印 報 名 表 之 截 止 時 間 為 何? A7: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請 於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列 印, 若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尺 寸 大 於 A4 大 小, 請 縮 印 成 A4 紙 張 彩 色 或 黑 白 列 印 完 成, 逾 時 不 可 列 印, 請 應 考 人 預 為 準 備 勿 錯 過 期 限 Q8 應 考 人 線 上 列 印 准 考 證 之 截 止 時 間 為 何? A8: 凡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且 經 審 查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各 場 次 准 考 證 列 印 期 間 登 入 本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列 印 准 考 證, 即 可 自 行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准 考 證 各 場 次 准 考 證 列 印 時 間 均 自 105 年 5 月 9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評 量 當 日 的 下 午 3 時 止 例 : 黃 小 明 報 名 參 加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5 年 5 月 14 日 之 評 量, 其 准 考 證 列 印 期 間 為 105 年 5 月 9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14 日 下 午 3 時 止 李 小 美 報 名 參 加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年 5 月 22 日 之 評 量, 其 准 考 證 列 印 期 間 則 為 105 年 5 月 9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2 日 下 午 3 時 止 Q9 應 考 人 若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如 何 處 理? A9: 若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應 考 人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洽 詢 試 務 行 政 組 Q10 已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手 續 之 應 考 人 如 何 確 認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可 從 何 處 查 詢? A10: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程 序 後,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 後 點 選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可 了 解 報 名 進 度 Q11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若 打 不 出 特 殊 中 文 字, 如 何 處 理? A11: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填 寫 資 料 時, 請 如 網 頁 上 方 所 註 明, 需 要 造 字 部 分, 先 以 * 代 替, 再 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藍 黑 筆 正 楷 書 寫 有 關 評 量 資 訊 Q12 評 量 命 題 範 圍 為 何? A12: 詳 細 評 量 架 構 請 至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檔 案 下 載 處 參 閱 34

39 Q13 評 量 後 是 否 會 公 布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A13: 比 照 托 福 考 試, 不 公 告 評 量 試 題 及 答 案 Q14 應 考 人 可 否 一 年 參 加 1 次 以 上? A14: 可 以 ( 視 當 年 度 辦 理 梯 次 而 定 ) Q15 評 量 時 應 攜 帶 之 用 具? A15: 1. 評 量 時 請 攜 帶 自 行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計 算 紙 及 原 子 筆 將 由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2. 應 考 人 於 評 量 當 日 無 准 考 證 者 應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各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3. 應 考 人 於 評 量 當 日 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經 監 試 委 員 核 對 應 考 人 名 冊, 驗 明 確 為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當 日 最 後 一 節 評 量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者,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Q16 評 量 時 間 為 多 久? A16: 每 一 科 評 量 時 間 為 50 分 鐘 Q17 常 見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A17: 1.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應 考 人 於 評 量 當 日 無 准 考 證 者 應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各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未 能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如 經 監 試 委 員 查 核 確 認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者,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當 日 最 後 一 節 評 量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者,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未 能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即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本 次 評 量 ( 請 參 考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之 一 條 ) 2.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 一 ) 水 手 錶 簡 章 書 籍 紙 張 尺 鉛 筆 盒 皮 包 穿 戴 式 裝 置 及 任 何 具 有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攝 影 錄 音 記 憶 發 聲 等 功 能 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妨 害 評 量 公 平 /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各 類 器 材 設 備 及 物 品 ( 如 行 動 電 話 收 錄 音 機 MP3 鬧 鐘 / 錶 翻 譯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 等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0 分 前 述 各 類 事 件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請 參 考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之 三 條 ) 3. 評 量 時 如 發 現 報 名 所 繳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身 分 證 件 上 之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致 辨 識 困 難 者, 評 量 完 畢 後 須 再 接 受 查 驗,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 如 經 發 現 請 人 代 考 等 舞 弊 情 形 者, 違 者 將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代 考 者 及 請 人 代 考 者, 除 3 年 內 皆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評 量,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外, 並 另 行 通 知 所 屬 學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請 參 考 試 場 規 則 第 二 之 一 條 ) 4. 評 量 進 行 間 行 動 電 話 計 時 器 及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不 得 攜 至 座 位 或 發 出 任 何 聲 響 ( 含 振 動 聲 ), 違 者 將 扣 減 該 節 評 量 科 目 成 績 50 分, 並 得 視 違 規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不 予 計 35

40 分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評 量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即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例 如 : 將 疑 似 發 出 聲 響 之 物 品 / 包 包 攜 出 試 場 檢 查 ( 請 參 考 試 場 規 則 第 二 之 三 條 ) 有 關 成 績 Q18 如 何 取 得 成 績 單? A18: 應 考 人 可 於 成 績 公 布 日 (105 年 7 月 12 日 中 午 12 時 )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成 績 查 詢 自 行 查 詢 並 列 印 成 績 單 Q19 如 何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A19: 1. 請 於 成 績 複 查 期 間 (105 年 7 月 13 日 至 7 月 19 日 止 )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成 績 複 查 下 載 申 請 表, 檢 附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 第 14 頁, 附 表 5) 及 回 郵 信 封 ( 請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新 台 幣 30 元, 書 寫 有 效 收 件 地 址 ), 以 具 名 方 式 採 掛 號 向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2.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於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10 日 內 統 一 彙 整 以 書 面 郵 件 查 覆 之 ( 應 考 人 亦 可 於 網 站 查 詢 複 查 結 果 ),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覆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公 告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有 關 核 發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Q20 如 何 申 請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A20: 1. 為 服 務 參 與 本 次 評 量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表 現 為 精 熟 級 者, 本 中 心 將 主 動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至 應 考 人 原 就 讀 學 校 師 培 中 心 2. 若 應 考 人 評 量 證 明 書 遺 失 或 損 毀 時, 可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 點 選 補 發 精 熟 評 量 證 明 書 下 載 申 請 表, 檢 附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 第 15 頁, 附 表 6) 及 A4 大 小 之 回 郵 信 封 ( 請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新 台 幣 30 元, 書 寫 有 效 收 件 地 址 ), 以 具 名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育 樓 5 樓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評 量 證 明 書 限 該 次 評 量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年 內 申 請 補 發,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本 中 心 將 於 收 到 申 請 後 10 日 內 ( 不 含 假 日 ) 將 證 明 書 郵 寄 至 應 考 人 之 收 件 地 址 Q21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之 有 效 年 限 為 幾 年? A21: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之 有 效 年 限 為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年 內 36

41 Q22 取 得 評 量 證 明 書 之 用 途 為 何? A22: 1. 學 分 抵 免 證 明 ( 依 各 校 抵 免 原 則 採 認 ): 數 學 社 會 以 及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該 科 達 精 熟 標 準 之 師 資 生, 可 申 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 依 各 校 抵 免 原 則 採 認 ) 例 如 : 數 學 達 精 熟 準 者 抵 免 普 通 數 學 ; 社 會 達 精 熟 準 者 抵 免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概 論 ; 自 然 達 精 熟 準 者 抵 免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2. 學 科 能 力 證 明 : 國 語 數 學 社 會 以 及 自 然 領 域 之 基 礎 或 精 熟 評 量 證 明 書, 可 作 為 師 資 生 通 過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或 加 註 自 然 領 域 專 長 學 科 知 能 證 明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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